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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唐律疏义二十九

唐律防义卷二十八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245–253 段

若罪人应死,将吏合徒三年,即人仗不敌,谓贼多兵少或器仗不敌,不闘而退者减三等。罪人应死,将吏徒二年半,闘而退者不坐。谓人仗不敌,计尽力穷,知难而退者不坐。

即非将吏临时差遣者,各减将吏一等。三十日内能自捕得罪人,获半以上;虽不得半,但所获者最重,皆除其罪。虽一人捕得,余人亦同。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各尽者,亦从免法;不尽者,止以不尽为坐。

防义曰:即非将吏,谓非见任文武官,即停家职资【释曰:停家职资,谓前职前官】及勲官之类,临时州县差遣领人追捕者,各减将吏罪一等。虽非将吏,奉▯差行者,亦同将吏之法,不在减一等之限。三十日内自捕得罪人,获半以上,谓十人逃亡获得五六者,虽不得半,但所获者最重。假有徒流死囚一时逃走,捕得死罪一人,虽不得徒流九人,仍除其罪。虽是一人,捕得众共失囚之人,并同免法。若罪人已死,谓自死及被他人杀,若能归首,十人俱尽者,亦从免法。若罪人自首不尽,止以不尽之人凖罪为坐。

限外若配赎,以后能自捕得者,各追减三等。即为人捕得,及罪人已死,若自首,各追减二等【已经奏决者不在追减之例,余条追减凖此】

防义曰:失罪人,经三十日追捕不得,无官防者,或配徒流;有官防者,或已徴赎。此后能自捕得罪人,各追减前所断罪三等。即他人捕得及罪人身死讫,若罪人自首,各得追减二等。注云:已经奏决者,不在追减之例。谓将吏以下失罪人,其罪已经奏决,徒流、笞杖之类,不在追减之例。余条追减凖此。谓亡失寳印及不觉失囚等称追减者,若事经奏决,亦不在追减之例。故云余条凖此。

  罪人持仗拒捍

诸捕罪人而罪人持仗拒捍其捕者格杀之及走逐而杀【走者持仗空手等】若廹窘而自杀者皆勿论。

防义曰:捕罪人,谓上条将吏以下捕罪人,而罪人乃持仗拒捍。仗,谓兵器及杵棒之属。其捕者以其拒捍,因而格杀之;及罪人逃走,捕者逐而杀之。注云:走者,持仗、空手等,虑其走失,故虽空手亦许杀之。若廹窘而自杀,谓罪人被捕,逼廹穷窘,或自杀,或落坑穽而死之类,皆悉勿论。

即空手拒捍而杀者,徒二年。已就拘执,及不拒捍而杀、折伤之,各以闘杀伤论。用刃者,从故杀伤法。

防义曰:「谓罪人空手,虽相拒捍,不能为害,而格杀之者,徒二年。若罪人已被拘执,及原无拒捍之心而杀,或折伤之,各依闘讼律,以闘杀伤论。用刃者,从故杀伤法。」

罪人本犯应死而杀者,加役流;即拒殴捕者,加本罪一等;伤者,加闘伤二等;杀者,斩。

防义曰:谓罪人本犯合死,已就拘执及不拒捍而捕杀之者,加役流。

译不足以相敌,已竭尽全力,自知难以取胜而退却的,不予treat罪。

即非将吏临时差遣者,各减将吏一等。三十日内能自捕得罪人,获半以上;虽不得半,但所获者最重,皆除其罪。虽一人捕得,余人亦同。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各尽者,亦从免法;不尽者,止以不尽为坐。

如果不是将吏而是临时被差遣去追捕的人,各自减将吏罪一等治罪。三十天以内能够自行捕获罪人,捕获半数以上的;即使没有捕获到半数,但所捕获的是罪最重的,都免除其罪。即使只是一人捕获的,其余人也一同免罪。如果罪人已经死亡或自首,各案都已了结的,也依照免罪之法处理;未了结的,只按未了结的部分treat罪。

防义曰:即非将吏,谓非见任文武官,即停家职资【释曰:停家职资,谓前职前官】及勲官之类,临时州县差遣领人追捕者,各减将吏罪一等。虽非将吏,奉〇差行者,亦同将吏之法,不在减一等之限。三十日内自捕得罪人,获半以上,谓十人逃亡获得五六者,虽不得半,但所获者最重。假有徒流死囚一时逃走,捕得死罪一人,虽不得徒流九人,仍除其罪。虽是一人,捕得众共失囚之人,并同免法。若罪人已死,谓自死及被他人杀,若能归首,十人俱尽者,亦从免法。若罪人自首不尽,止以不尽之人凖罪为坐。

《防义》说:「不是将吏」,是指不是现任文武官,即已停职在家的原任官员及勋官之类,被州县临时差遣带人追捕的,各减将吏罪一等。虽然不是将吏,但受命奉差前去追捕的,也和将吏适用相同的法条,不在减一等之列。三十天以内能自行捕获罪人,捕获半数以上的,是指十人逃亡而捕获了五六人的情况;即使没有捕获到半数,但所捕获的是罪最重的(也免罪)。假如徒刑、流刑、死刑囚犯一起逃走,捕获了一名死罪犯人,即使没有捕获其余九名徒流犯人,仍免除其罪。即使只由一人捕获,共同因失囚而获罪的众人也一并适用免罪之法。如果罪人已经死亡,是指自己死亡或被他人杀死的情况,如果能够归案自首,十人全部了结的,也依照免罪之法处理。如果罪人自首而未全部了结的,只按未了结的人数依罪治罪。

限外若配赎,以后能自捕得者,各追减三等。即为人捕得,及罪人已死,若自首,各追减二等【已经奏决者不在追减之例,余条追减凖此】

三十天期限之外,如果已经被配流或已经缴纳赎金了结的,此后能够自行捕获罪人的,各追加减罪三等。如果是被他人捕获的,以及罪人已经死亡,或已经自首的,各追加减罪二等【已经上奏裁决完毕的,不在追加减罪之列,其余条文中的追加减罪也按此处理】。

防义曰:失罪人,经三十日追捕不得,无官防者,或配徒流;有官防者,或已徴赎。此后能自捕得罪人,各追减前所断罪三等。即他人捕得及罪人身死讫,若罪人自首,各得追减二等。注云:已经奏决者,不在追减之例。谓将吏以下失罪人,其罪已经奏决,徒流、笞杖之类,不在追减之例。余条追减凖此。谓亡失寳印及不觉失囚等称追减者,若事经奏决,亦不在追减之例。故云余条凖此。

《防义》说:走失了罪人,经过三十天追捕仍未捕获的,没有官职的,可能被处以流刑或徒刑;有官职的,可能已经缴纳赎金了结。此后能够自行捕获罪人的,各追加减免之前已判定之罪三等。如果是被他人捕获的以及罪人本人已经死亡的,或者罪人已经自首的,各得追加减罪二等。注文说:已经上奏裁决完毕的,不在追加减罪之列,是指将吏以下走失罪人,其罪已经上奏裁决完毕,无论是徒刑、流刑、笞刑、杖刑之类,都不在追加减罪之列。其余条文中的追加减罪也按此处理,是指诸如亡失宝印以及不知不觉走失囚犯等称为「追减」的情况,如果事情已经过奏请裁决,也不在追加减罪之列。所以说其余条文按此处理。

罪人持仗拒捍

诸捕罪人而罪人持仗拒捍其捕者格杀之及走逐而杀【走者持仗空手等】若廹窘而自杀者皆勿论。

罪人持械抗拒

凡追捕罪人,而罪人手持兵器抗拒抓捕的,可以当场击杀他;罪人逃跑而追赶将其杀死的【逃跑的人无论是手持兵器还是空手,都同样处理】;如果罪人被逼入绝境而自杀的,都不予treat罪。

防义曰:捕罪人,谓上条将吏以下捕罪人,而罪人乃持仗拒捍。仗,谓兵器及杵棒之属。其捕者以其拒捍,因而格杀之;及罪人逃走,捕者逐而杀之。注云:走者,持仗、空手等,虑其走失,故虽空手亦许杀之。若廹窘而自杀,谓罪人被捕,逼廹穷窘,或自杀,或落坑穽而死之类,皆悉勿论。

《防义》说:追捕罪人,是指上条所说的将吏以下的人追捕罪人,而罪人却持械抗拒抓捕。「仗」,是指兵器以及木杵木棒之类。追捕者因罪人抗拒,当场将其击杀;以及罪人逃跑,追捕者追赶而将其杀死。注文说:「逃跑者」,无论是手持兵器还是空手等情况都一样,是考虑到担心其逃脱,所以即使空手也允许将其杀死。至于被逼入绝境而自杀,是指罪人被追捕,逼迫到走投无路,或者自杀,或者坠入陷坑而死之类的情况,都不予treat罪。

即空手拒捍而杀者,徒二年。已就拘执,及不拒捍而杀、折伤之,各以闘杀伤论。用刃者,从故杀伤法。

如果罪人空手抗拒而将其杀死的,处徒刑二年。若罪人已经被擒获拘押,或者并未抗拒而将其杀死、折伤的,各按斗殴杀伤论处。使用兵刃的,按故意杀伤论处。

防义曰:「谓罪人空手,虽相拒捍,不能为害,而格杀之者,徒二年。若罪人已被拘执,及原无拒捍之心而杀,或折伤之,各依闘讼律,以闘杀伤论。用刃者,从故杀伤法。」

《防义》说:「罪人空手,虽然进行抗拒,但不能造成什么伤害,却将其当场击杀的,处徒刑二年。如果罪人已被擒获拘押,或者本来并没有抗拒之意而将其杀死,或使其折伤的,各依斗讼律,按斗殴杀伤论处。使用兵刃的,按故意杀伤之法论处。」

罪人本犯应死而杀者,加役流;即拒殴捕者,加本罪一等;伤者,加闘伤二等;杀者,斩。

罪人本来所犯之罪应当处死,而将其杀死的,处加役流;如果罪人抗拒殴打捕人的,加本罪一等;使捕人受伤的,加斗伤罪二等;将捕人杀死的,处斩刑。

防义曰:谓罪人本犯合死,已就拘执及不拒捍而捕杀之者,加役流。即拒殴捕者,加本罪一等。假有罪人本犯徒三年,而拒殴捕人流二千里。伤者,加闘伤二等。假有拒殴捕者折一齿,加凢闘二等,合徒二年之类。杀捕人者斩,捕人不限贵贱,杀者合斩。

《防义》说:是指罪人本来所犯之罪应当处死,而在其已被擒获拘押或并未抗拒的情况下将其捕杀的,处加役流。如果罪人抗拒殴打捕人的,加本罪一等。假设罪

即拒殴捕者,加本罪一等。假有罪人本犯徒三年,而拒殴捕人流二千里。伤者,加闘伤二等。假有拒殴捕者折一齿,加凢闘二等,合徒二年之类。杀捕人者斩,捕人不限贵贱,杀者合斩。

  被殴击奸盗捕法【问荅一】

诸被人殴击折伤以上,若盗及强奸,虽傍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捕格法凖上条,即奸同籍内虽和,听从捕格法】

防义曰:「有人殴击他人,折齿折指以上,若盗及强奸,虽非被伤、被盗、被奸,家人及所亲,但是傍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捕格法,凖上条,持仗拒捍其捕者,得格杀之;持仗及空手而走者,亦得杀之。其拒捕、不拒捕,并同上条捕格之法。即奸同籍内,言同籍之内,明是不限良贱亲踈,虽和奸,亦听从上条捕格之法。」问曰:「亲戚共外人和奸,若捕送官司,即于亲有罪,律许捕格,未知捕者得告亲罪以否?」

答曰:「若男女俱是本亲合,相容隐,既两俱有罪,不合捕格。告言若所亲共他人奸,他人即合有罪;于亲虽合容隐,非是故相告言,因捕罪人事相连,及其于捕者不合有罪。和奸之人,两依律断。」

若余犯不言请而輙捕系者,笞三十;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本犯应死而杀者,加役流。

防义曰:「若余犯不言请,谓非殴击人折伤以上;若盗及强奸、或和奸同籍内,此外有犯须言请,官司不得辄加捕系。如捕系者,笞三十;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本死应死,谓余犯合死,捕而杀者,合加役流。道路行人捕罪人。」

诸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势不得助者,勿论【势不得助者,谓隔险难及驰驿之类】

防义曰:追捕罪人,谓将吏以下据法追捕,及在律文听私捕系,而力不能拘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力能助之,谓行者人仗堪制罪人而不救助之者,行人合杖八十。势不得助者,谓隔川谷垣篱壍栅之类,不可逾越过者,及驰驿之类。称之类者,官有急事,及私家救疾赴哀情事急速,亦各无罪。

  捕罪人漏露其事

诸捕罪人,有漏露其事,令得逃亡者,减罪人罪一等【罪人有数罪,但以所收捕罪为坐】

防义曰:「捕罪人,谓上条将吏以下受使追捕,而有漏露应捕之事,令使罪人逃避者,漏露之人减罪人罪一等。」注云:「罪人有数罪者,假有一人,或行强盗,兼复杀人,又欲谋叛。若为谋叛而捕漏露者,唯从谋叛减一等;若为贼盗或杀人而捕漏露者,即从贼盗、杀人上减一等,不论谋叛,故云『但以所收捕罪为坐』。」

未断之间,能自捕得,除其罪;相容隐者为捕得,亦同【余条相容隐为捕得凖此】即他人捕得,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又各减一等。

译人本来所犯之罪是徒刑三年,而抗拒殴打捕人的,则处流刑二千里。使捕人受伤的,加斗伤罪二等。假设抗拒殴打捕人使其折断一颗牙齿,在普通斗殴罪上加二等,应处徒刑二年之类。杀死捕人的处斩刑,捕人不论身份贵贱,杀死捕人的都应处斩刑。

被殴击奸盗捕法【问答一则】

诸被人殴击折伤以上,若盗及强奸,虽傍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捕格法凖上条,即奸同籍内虽和,听从捕格法】

凡被人殴打致折伤以上,或者是盗窃及强奸的情况,即使是旁人,都可以将其捕获拘系送交官府【捕获格杀之法比照上条处理,即使是同一户籍内的和奸,也听凭依照捕获格杀之法处理】。

防义曰:「有人殴击他人,折齿折指以上,若盗及强奸,虽非被伤、被盗、被奸,家人及所亲,但是傍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捕格法,凖上条,持仗拒捍其捕者,得格杀之;持仗及空手而走者,亦得杀之。其拒捕、不拒捕,并同上条捕格之法。即奸同籍内,言同籍之内,明是不限良贱亲踈,虽和奸,亦听从上条捕格之法。」问曰:「亲戚共外人和奸,若捕送官司,即于亲有罪,律许捕格,未知捕者得告亲罪以否?」

《防义》说:「有人殴打他人,致使牙齿、手指折断以上,或者是盗窃及强奸,即使不是被伤害者、被盗窃者、被强奸者的家人及亲属,只要是旁人,都可以将其捕获拘系送交官府。捕获格杀之法,比照上条,罪犯持械抗拒抓捕的,可以当场将其击杀;持械或空手逃跑的,也可以将其杀死。至于抗拒抓捕还是不抗拒抓捕,都同上条所说的捕获格杀之法。至于同一户籍之内的通奸,说的是同一户籍之内,明确表示不论良民贱民、亲疏远近,即使是双方自愿的和奸,也听凭依照上条捕获格杀之法处理。」问:「亲戚与外人自愿通奸,如果将其捕获送交官府,那么就等于是牵连亲人有罪,律法虽然允许捕获格杀,但不知捕获者是否可以告发亲人的罪行?」

答曰:「若男女俱是本亲合,相容隐,既两俱有罪,不合捕格。告言若所亲共他人奸,他人即合有罪;于亲虽合容隐,非是故相告言,因捕罪人事相连,及其于捕者不合有罪。和奸之人,两依律断。」

答:「如果通奸的男女双方都是本人应当为之隐匿容隐的亲属,二人既然都有罪,就不应该将其捕获格杀。至于告发的情况,如果是自己的亲属与他人通奸,那个他人本身应当treat罪;对于自己的亲属虽然应当为其隐匿容隐,但这并不是故意去告发,只是因为追捕罪人之事而牵连相涉,所以对于捕获者而言不应treat罪。至于双方自愿通奸的人,则各依律法分别断罪。」

若余犯不言请而輙捕系者,笞三十;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本犯应死而杀者,加役流。

如果是其余的犯罪而未先言明请示就擅自将人捕获拘系的,处笞刑三十下;因此杀伤人的,按故意杀伤论处;本来所犯之罪应当处死而将其杀死的,处加役流。

防义曰:「若余犯不言请,谓非殴击人折伤以上;若盗及强奸、或和奸同籍内,此外有犯须言请,官司不得辄加捕系。如捕系者,笞三十;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本死应死,谓余犯合死,捕而杀者,合加役流。道路行人捕罪人。」

《防义》说:「如果是其余的犯罪未先言明请示」,是指并非殴打他人致折伤以上,或是盗窃、强奸、或同一户籍内的自愿通奸之外的其他犯罪,须先言明请示,官府不得擅自将人捕获拘系。如果擅自捕获拘系的,处笞刑三十下;因此杀伤人的,按故意杀伤论处。「本来应死」,是指其余的犯罪本应处死,捕获时将其杀死的,应处加役流。(下面讲的是)道路行人捕获罪人的规定。

诸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势不得助者,勿论【势不得助者,谓隔险难及驰驿之类】

凡追捕罪人而自身力量不能制服,告知道路上的行人,那行人有能力帮助却不帮助的,处杖刑八十下。因形势所限不能帮助的,不予treat罪【形势不能帮助,是指中间隔着险阻难行之地以及正在驿马急驰赶路之类的情况】。

防义曰:追捕罪人,谓将吏以下据法追捕,及在律文听私捕系,而力不能拘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力能助之,谓行者人仗堪制罪人而不救助之者,行人合杖八十。势不得助者,谓隔川谷垣篱壍栅之类,不可逾越过者,及驰驿之类。称之类者,官有急事,及私家救疾赴哀情事急速,亦各无罪。

《防义》说:追捕罪人,是指将吏以下依法追捕,以及律文中允许私人捕获拘系的情况,而力量不能制服拘捕的,告知道路上的行人,那行人有能力帮助的,是指行人的人手、兵器足以制服罪人却不予以救助的,该行人应处杖刑八十下。因形势不能帮助的,是指中间隔着河谷、墙垣、篱笆、壕沟、栅栏之类无法逾越通过的障碍,以及正在驿马急驰赶路之类的情况。所谓「之类」,是指官府有急事,以及私人家中救治疾病、奔赴丧事等情势紧急的情况,也都各自无罪。

捕罪人漏露其事

诸捕罪人,有漏露其事,令得逃亡者,减罪人罪一等【罪人有数罪,但以所收捕罪为坐】

捕获罪人时泄露消息

凡追捕罪人,有人泄露此事,使罪人得以逃脱的,减罪人本罪一等治罪【罪人若犯有数项罪行的,只按当次所追捕的那项罪行治罪】。

防义曰:「捕罪人,谓上条将吏以下受使追捕,而有漏露应捕之事,令使罪人逃避者,漏露之人减罪人罪一等。」注云:「罪人有数罪者,假有一人,或行强盗,兼复杀人,又欲谋叛。若为谋叛而捕漏露者,唯从谋叛减一等;若为贼盗或杀人而捕漏露者,即从贼盗、杀人上减一等,不论谋叛,故云『但以所收捕罪为坐』。」

《防义》说:「追捕罪人,是指上条所说的将吏以下的人受命追捕,而有人泄露应当追捕的消息,使罪人得以逃避的,泄露消息的人减罪人本罪一等治罪。」注文说:「罪人犯有数项罪行的情况,假设有一个人,既犯有强盗罪,又兼杀人,还打算谋反叛乱。如果是因追捕谋反叛乱之事而泄露消息的,只从谋反叛乱罪上减一等;如果是因追捕盗贼或杀人之事而泄露消息的,就从盗贼、杀人罪上减一等,不论及谋反叛乱之罪,所以说『只按当次所追捕的那项罪行治罪』。」

未断之间,能自捕得,除其罪;相容隐者为捕得,亦同【余条相容隐为捕得凖此】即他人捕得,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又各减一等。

在案件尚未判决之间,泄露消息者能够自行捕获罪人的,免除其罪;应当为其隐匿容隐的亲属替其捕获罪人的,也同样免罪【其余条文中提到应当隐匿容隐的亲属替其捕获罪人的情况,都比照此处理】。如果是被他人捕获的,或者罪人已经死亡以及已经自首的,

防义曰:未断之间,谓漏露之罪未经断定,能自捕得罪人者,除其失囚之罪。相容隐者为捕得,谓同居及大功以上亲、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奴婢、部曲为主捕得,并同身自捕获,皆除其罪。注云:余条相容隐为捕得,凖此。假如上条将吏受使追捕罪人致失者,相容隐捕得,亦与自捕得同,故云亦凖此。即他人捕得,若罪人已死,谓自死及被他人杀者,皆同。及自首,又各于罪人上更减一等,总减罪人罪二等。

  隣里被强盗

诸隣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其官司不即救助者,徒一年。窃盗者,各减二等。

防义曰:「依礼,五家为隣,五隣为里。既同邑落,隣居接续,而被强盗及杀人者,皆须逓告,即救助之。若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虽不承告,声响相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杖九十。力势不能赴救者,谓贼强人少,或老小羸弱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罪科之。其官司不即救助者,依捕亡令。有盗贼及杀伤者,即告随近官司,村坊屯驿闻告之处,率随近军人及夫从发处追捕。若其所在官司知而不即救助者,徒一年。窃盗各减二等,谓隣里被窃盗,承告而不救助者,从杖一百上减;闻而不救助者,从杖九十上减;官司承告不即救助者,从徒一年上减。从军征讨亡」。

诸征名已定,及从军征讨而亡者,一日徒一年,一日加一等,十五日绞。临对冦贼而亡者,斩。主司故纵,与同罪【下条凖此】

防义曰:征名已定,谓卫士及募人征名已定讫,及从军征讨而亡者,一日徒一年,一日加一等,八日流三千里,十五日绞。若临对冦贼,谓壁垒相对,矢石将交而亡者,斩。亦据应战之人,主司故纵,与同罪。谓主司知情容其亡避,各与亡者罪同,亡者合斩,主司合绞。注云:下条凖此。谓下条向防及在防未满而亡者,主司故纵,亦各同罪。其临对防贼而有亡者,但亡即坐,不计日数及行逺近。其有从军征讨而亡,未满十五日,军还者,未还以前依征亡之法;征还之后,从军还亡罪而断。将未还之日,并满军还之日,累科。

军还而先归者,各减五等。其逃亡者,同在家逃亡法。《防义》曰:“军虽凯还,须依部伍。若不随团队而輙先归者,各减军亡罪五等。”其逃亡者,同在家逃亡法。谓一日笞四十,十日加一等,罪止流二千里。若军还先归,一日徒一年,上减五等,合杖六十,罪止徒一年半。日若少从先归,日科日。若多从有军名亡法。

  防人向防

诸防人向防及在防未满而亡者【镇人亦同】一日杖八十三日,加一等。

译又各减罪一等。

防义曰:未断之间,谓漏露之罪未经断定,能自捕得罪人者,除其失囚之罪。相容隐者为捕得,谓同居及大功以上亲、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奴婢、部曲为主捕得,并同身自捕获,皆除其罪。注云:余条相容隐为捕得,凖此。假如上条将吏受使追捕罪人致失者,相容隐捕得,亦与自捕得同,故云亦凖此。即他人捕得,若罪人已死,谓自死及被他人杀者,皆同。及自首,又各于罪人上更减一等,总减罪人罪二等。

《防义》说:案件尚未判决之间,是指泄露消息之罪尚未经判决确定,泄露者能够自行捕获罪人的,免除其走失罪人之罪。应当隐匿容隐的亲属替其捕获,是指同居的亲属以及大功以上的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媳妇、丈夫的兄弟及兄弟之妻、奴婢、部曲替主人捕获的,都与其本人自行捕获相同,都免除其罪。注文说:其余条文中提到应当隐匿容隐的亲属替其捕获的情况,都比照此处理。假设如上条所说的将吏受命追捕罪人而致使罪人逃脱的情况,其应当隐匿容隐的亲属替其捕获,也与本人自行捕获相同,所以说也比照此处理。如果是被他人捕获的,或者罪人已经死亡(是指无论是自然死亡还是被他人杀死的情况都相同)以及已经自首的,又各在罪人本罪基础上再减一等,总共减罪人本罪二等。

邻里被强盗

诸隣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其官司不即救助者,徒一年。窃盗者,各减二等。

凡邻里遭遇强盗以及杀人,已经告知而不前往救助的,处杖刑一百下。听闻而不前往救助的,减一等。因力量、形势不能前往救助的,应当迅速告知附近的官府。如果不告知的,也按不救助论处。相关官府接到告知而不立即救助的,处徒刑一年。遭遇窃盗的,各减二等治罪。

防义曰:「依礼,五家为隣,五隣为里。既同邑落,隣居接续,而被强盗及杀人者,皆须逓告,即救助之。若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虽不承告,声响相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杖九十。力势不能赴救者,谓贼强人少,或老小羸弱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罪科之。其官司不即救助者,依捕亡令。有盗贼及杀伤者,即告随近官司,村坊屯驿闻告之处,率随近军人及夫从发处追捕。若其所在官司知而不即救助者,徒一年。窃盗各减二等,谓隣里被窃盗,承告而不救助者,从杖一百上减;闻而不救助者,从杖九十上减;官司承告不即救助者,从徒一年上减。从军征讨亡」。

《防义》说:「依据礼法,五家为一邻,五邻为一里。既然是同一乡邑聚落,邻里居住相接连,遇有遭强盗及杀人的情况,都应当依次相告,就近前往救助。如果已经被告知却不前往救助的,处杖刑一百下。即使没有正式接到告知,但已经听到声响而不前往救助的,减一等,处杖刑九十下。因力量形势不能前往救助的,是指贼人势大而人手少,或年老年幼、体弱者不能前往救助的情况,应迅速告知附近的官府。如果不告知的,也按不救助之罪科处。相关官府接到告知而不立即救助的,依据捕亡令的规定:凡有盗贼以及杀伤人的情况,一经告知附近官府,村坊屯驿等接到告知的地方,应率领附近的军人以及在场的民夫,从事发地点出发追捕。如果所在官府得知而不立即救助的,处徒刑一年。遭遇窃盗的各减二等,是指邻里遭遇窃盗,接到告知而不救助的,从杖刑一百下减起;听闻而不救助的,从杖刑九十下减起;官府接到告知不立即救助的,从徒刑一年减起。(以下讲)从军出征讨伐而逃亡」。

诸征名已定,及从军征讨而亡者,一日徒一年,一日加一等,十五日绞。临对冦贼而亡者,斩。主司故纵,与同罪【下条凖此】

凡出征的名册已经确定,以及跟随军队出征讨伐而逃亡的,逃亡一天处徒刑一年,每多一天加一等治罪,逃亡满十五天处绞刑。在两军对阵冦贼之时逃亡的,处斩刑。主管官员故意放纵其逃亡的,与逃亡者同罪【下条也比照此处理】。

防义曰:征名已定,谓卫士及募人征名已定讫,及从军征讨而亡者,一日徒一年,一日加一等,八日流三千里,十五日绞。若临对冦贼,谓壁垒相对,矢石将交而亡者,斩。亦据应战之人,主司故纵,与同罪。谓主司知情容其亡避,各与亡者罪同,亡者合斩,主司合绞。注云:下条凖此。谓下条向防及在防未满而亡者,主司故纵,亦各同罪。其临对防贼而有亡者,但亡即坐,不计日数及行逺近。其有从军征讨而亡,未满十五日,军还者,未还以前依征亡之法;征还之后,从军还亡罪而断。将未还之日,并满军还之日,累科。

《防义》说:出征的名册已经确定,是指卫士以及招募的士兵出征名册已经确定完毕,以及跟随军队出征讨伐而逃亡的,逃亡一天处徒刑一年,每多一天加一等,逃亡满八天处流刑三千里,满十五天处绞刑。「在两军对阵冦贼之时」,是指双方壁垒相对、箭矢滚石即将交锋之时而逃亡的,处斩刑,这也是针对应当参战的人而言。主管官员故意放纵其逃亡的,与逃亡者同罪,是指主管官员知情而容许其逃避的,各与逃亡者所处之罪相同,逃亡者应处斩刑,主管官员就应处绞刑。注文说:下条也比照此处理,是指下条所说前往防地及在防地服役期未满而逃亡的情况,主管官员故意放纵的,也各自同罪。至于在两军对阵防御贼人之时而有逃亡的,只要逃亡就treat罪,不计算逃亡天数以及行程远近。至于有跟随军队出征讨伐而逃亡,尚未满十五天,军队就已经班师返回的,在班师之前依照出征逃亡之法治罪;班师之后,就按跟随军队班师后逃亡之罪断案。将未班师之前的逃亡天数,与班师之后的逃亡天数,累计科罪。

军还而先归者,各减五等。其逃亡者,同在家逃亡法。

军队班师而私自先行返回的,各减罪五等。若是逃亡的,等同在家逃亡之法治罪。

防义曰:军虽凯还,须依部伍。若不随团队而輙先归者,各减军亡罪五等。其逃亡者,同在家逃亡法。谓一日笞四十,十日加一等,罪止流二千里。若军还先归,一日徒一年,上减五等,合杖六十,罪止徒一年半。日若少从先归,日科日。若多从有军名亡法。

《防义》说:军队虽然是凯旋返回,也必须依照部伍编制行动。如果不随所在团队而擅自先行返回的,各减军中逃亡罪五等。至于其中逃亡的,等同在家逃亡之法治罪,是指逃亡一天处笞刑四十下,每十天加一等,最重处流刑二千里。如果是军队班师而私自先行返回的,本应逃亡一天处徒刑一年,从此罪上减五等,应处杖刑六十下,最重处徒刑一年半。若逃亡天数较少的,按先行返回罪科处;若逃亡天数较多的,则按有军

防义曰:防人向防,谓上道讫逃走,及在防年限未满而亡者,镇人亦同一日杖八十三日,加一等。既无罪止之文,加至流三千里。亡日未到,罪止镇防日已满者,计应还之日,同在家亡法,累并为罪。

  流徒囚役限内亡

诸流徒囚役限内而亡者【犯流徒应配及移乡人未到配所而亡者亦同】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

防义曰:流、徒、囚,谓或流或徒者,各其在役限内而亡者。注云:犯流徒应配及移乡人,未到配所而逃亡者,各与流徒囚役限内而亡罪,同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十九日,合杖一百,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五十九日,流三千里。

主守不觉失囚,减囚罪三等,即不满半年徒者,一人笞三十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监当官司又减三等,故纵者各与同罪。

防义曰:主守谓主守囚徒之人及部领流移人等,不觉囚亡,减囚罪三等,谓从囚本罪上减三等,不从逃坐减之,即不满半年徒者,谓徒役将满余日不满半年徒而有逃亡者,不计逃日而科,唯据亡人之数为罪,一人笞三,十三人加一等,谓四人亡合笞四十,不觉二十二人亡,即至罪止合杖一百,监当官司又减三等,谓减主守罪三等,不觉二十二人亡者,罪止杖七十,故纵者各与同罪,称各者,谓监当官司及主守各与亡囚本犯罪同。

  宿卫人亡【问荅一】

诸宿卫人在直而亡者,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即从驾行而亡者,加一等。

防义曰:宿卫人,谓诸卫大将军以下,当畨卫士以上,在直畨限内而有逃亡者,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计一十七日流三千里。直满以后,即同在家亡法,即从驾行者,以其陪从事重,故加宿卫一等之坐。亡者,一日徒一年,二日加一等,十五日流三千里。

问曰:「卫士于宫城外守卫,或于京城诸司守当,或被配于王府上畨如此之徒而有逃亡者,合科何罪?」答曰:「宫城之外,兼及皇城、京城,若有逃亡,罪亦与宿卫不别。若有凖减三等之例,即太轻于在家而亡,是知守当杂犯有减三等之科,逃亡之辜得罪与宿卫不异。」

  丁夫杂匠亡【问荅一】

诸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杂戸亡者【太常音声人亦同】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主司不觉亡者一人,笞二十五,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故纵者各与同罪。防义曰:丁谓正役,夫谓杂徭及杂色工匠诸司工乐杂户注云:太常音声人亦同。丁夫杂匠并据在役逃亡,工乐以下在家亡者,亦是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主司谓监当主司,不觉逃亡者计人数坐之,一人笞二十五,人加一等,四十一人逃亡即至,罪止杖一百。主司故纵者,各与逃亡者同罪。

译名逃亡之法科处。

防人向防

诸防人向防及在防未满而亡者【镇人亦同】一日杖八十三日,加一等。

前往防地的防人

凡防人前往防地途中,以及在防地服役期未满而逃亡的【镇兵也同样处理】,逃亡一天处杖刑八十下,每三天加一等治罪。

防义曰:防人向防,谓上道讫逃走,及在防年限未满而亡者,镇人亦同一日杖八十三日,加一等。既无罪止之文,加至流三千里。亡日未到,罪止镇防日已满者,计应还之日,同在家亡法,累并为罪。

《防义》说:防人前往防地,是指已经上路后逃走,以及在防地服役年限未满而逃亡的情况,镇兵也同样,逃亡一天处杖刑八十下,每三天加一等,因为没有最重刑罚的限制规定,可加至流刑三千里。若逃亡未满而防地服役期限已经期满的,就按其应当返回之日计算,等同在家逃亡之法,累计并计治罪。

流徒囚役限内亡

诸流徒囚役限内而亡者【犯流徒应配及移乡人未到配所而亡者亦同】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

流刑、徒刑囚犯在服役期限内逃亡

凡流刑、徒刑囚犯在服役期限内逃亡的【犯流刑、徒刑应当被发配以及被迁移乡籍的人尚未到达配所之前逃亡的,也同样处理】,逃亡一天处笞刑四十下,每三天加一等,超过杖刑一百下之后,每五天再加一等治罪。

防义曰:流、徒、囚,谓或流或徒者,各其在役限内而亡者。注云:犯流徒应配及移乡人,未到配所而逃亡者,各与流徒囚役限内而亡罪,同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十九日,合杖一百,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五十九日,流三千里。

《防义》说:「流、徒囚犯」,是指判处流刑或徒刑的人,各自在服役期限内逃亡的情况。注文说:犯流刑、徒刑应当发配以及迁移乡籍的人,尚未到达配所而逃亡的,各与流刑、徒刑囚犯在服役期限内逃亡之罪相同,逃亡一天处笞刑四十下,每三天加一等,满十九天应处杖刑一百下,超过杖刑一百下之后,每五天加一等,满五十九天处流刑三千里。

主守不觉失囚,减囚罪三等,即不满半年徒者,一人笞三十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监当官司又减三等,故纵者各与同罪。

主管看守人员不知不觉走失囚犯的,减囚犯本罪三等治罪;如果囚犯所犯不满半年徒刑的,逃走一人处笞刑三十下,每逃走三人加一等,最重处杖刑一百下,监督管理的官员又再减三等,故意放纵囚犯逃亡的,各与逃亡囚犯同罪。

防义曰:主守谓主守囚徒之人及部领流移人等,不觉囚亡,减囚罪三等,谓从囚本罪上减三等,不从逃坐减之,即不满半年徒者,谓徒役将满余日不满半年徒而有逃亡者,不计逃日而科,唯据亡人之数为罪,一人笞三,十三人加一等,谓四人亡合笞四十,不觉二十二人亡,即至罪止合杖一百,监当官司又减三等,谓减主守罪三等,不觉二十二人亡者,罪止杖七十,故纵者各与同罪,称各者,谓监当官司及主守各与亡囚本犯罪同。

《防义》说:主管看守人员,是指主管看守囚徒的人以及带领流放迁移人员的官吏等。不知不觉走失囚犯的,减囚犯本罪三等治罪,是指从囚犯所犯本罪上减三等,而不是从逃亡罪上减免。若囚犯所犯不满半年徒刑,是指徒刑即将服满、余下天数不满半年徒刑而逃亡的情况,不按逃亡天数计罪,只依据逃亡人数treat罪,一人逃亡处笞刑三十下,每三人加一等(应作「一人笞三十,三人加一等」),是指四人逃亡应处笞刑四十下,不知不觉走失二十二人的,就已达到最重刑罚应处杖刑一百下。监督管理的官员又再减三等,是指减主管看守人员之罪三等,不知不觉走失二十二人的,最重处杖刑七十下。故意放纵的各与逃亡者同罪,所谓「各」,是指监督管理的官员以及主管看守人员,各与逃亡囚犯本来所犯之罪相同。

宿卫人亡【问答一则】

诸宿卫人在直而亡者,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即从驾行而亡者,加一等。

宿卫人员逃亡

凡宿卫人员在值班时逃亡的,逃亡一天处杖刑一百下,每两天加一等治罪;若是随从皇帝车驾出行而逃亡的,加一等治罪。

防义曰:宿卫人,谓诸卫大将军以下,当畨卫士以上,在直畨限内而有逃亡者,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计一十七日流三千里。直满以后,即同在家亡法,即从驾行者,以其陪从事重,故加宿卫一等之坐。亡者,一日徒一年,二日加一等,十五日流三千里。

《防义》说:宿卫人员,是指诸卫大将军以下、正在当值的卫士以上的人员,在值班期限内逃亡的,逃亡一天处杖刑一百下,每两天加一等,计满十七天处流刑三千里。值班期满之后逃亡的,就等同在家逃亡之法处理。至于随从车驾出行而逃亡的,因其随驾扈从责任重大,所以在宿卫罪的基础上加一等治罪,逃亡一天处徒刑一年,每两天加一等,满十五天处流刑三千里。

问曰:「卫士于宫城外守卫,或于京城诸司守当,或被配于王府上畨如此之徒而有逃亡者,合科何罪?」答曰:「宫城之外,兼及皇城、京城,若有逃亡,罪亦与宿卫不别。若有凖减三等之例,即太轻于在家而亡,是知守当杂犯有减三等之科,逃亡之辜得罪与宿卫不异。」

问:「卫士在宫城之外守卫,或者在京城各官署值守,或者被派遣到王府当值等,这类人如果逃亡,应当科处什么罪?」答:「宫城之外,连同皇城、京城在内,如果有逃亡的情况,treat罪也与宿卫人员没有区别。如果比照适用减三等的规定,就比在家逃亡治罪太轻了,由此可知守当值勤中各类犯罪有减三等的规定,但逃亡之罪,treat罪与宿卫人员并无不同。」

丁夫杂匠亡【问答一则】

诸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杂戸亡者【太常音声人亦同】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主司不觉亡者一人,笞二十五,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故纵者各与同罪。

丁夫、杂匠逃亡

凡丁夫、杂匠在服役期间以及工户、乐户、杂户逃亡的【太常寺音声人也同样处理】,逃亡一天处笞刑三十下,每十天加一等,最重处徒刑三年。主管官员不知不觉走失逃亡者的,逃走一人处笞刑二十五下,每逃走一人加一等,最重处杖刑一百下。故意放纵的各与逃亡者同罪。

防义曰:丁谓正役,夫谓杂徭及杂色工匠诸司工乐杂户注云:太常音声人亦同。丁夫杂匠并据在役逃亡,工乐以下在家亡者,亦是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主司谓监当主司,不觉逃亡者计人数坐之,一人笞二十五,人加一等,四十一人逃亡即至,罪止杖一百。主司故纵者,各与逃亡者同罪。

《防义》说:「丁」是指服正役的人,「夫」是指服杂徭以及各类工匠、各官署工户、乐户、杂户的人。注文说:太常寺音声人也同样处

即人有课役,全户亡者,亦如之。若有军名而亡者,加一等。其人无课役及非全戸亡者,减二等。即女户亡者,又减三等。其里正及监临主司故纵户口亡者,各与同罪。不知情者,不坐。

防义曰:人有课役,谓或有课无役,或有役无课,而全户亡者,亦如丁夫在役逃罪,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有军名而亡,谓卫士、掌闲、驾士、幕士之类,名属军府者,总是有军名。其幕士属卫尉,驾士属太仆之类,不▯军府者,即不同军名之例。有军名而亡者,虽非全户,加一等,合流二千里。其人无课役,谓全户亡者;其有课役,谓非全户亡者,各减有课役全户亡罪二等,罪止徒二年。若其人无课役,又非全戸亡者,又减二等,罪止徒一年。即女戸亡,亦谓全戸而亡者,又减三等,縂减有课役亡者五等,罪止杖一百。妇女非全户亡,又减二等,合杖八十。其里正及监临主司、折冲府于军人,亦同监临之例,故纵户口军人亡者,各与亡者罪同。不知情者不坐。

问曰:「有军名而亡于他处,附贯课役如法,唯无军名,合当何罪?」

答曰:「逃亡之罪,多据阙课,无课之軰,责其浮逰,亦既编户,见在课役,如法凖式,仍徴赋役,附处复有课输于官,课役无违,唯免军名,合罪依例逃亡,自首减罪二等,坐之,仍勒还本所。」

  浮浪他所

诸非亡而浮浪他所者,十日笞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即有官事在他所,事了留住不还者,亦如之。若营求资财及学宦者,各勿论。阙赋役者,各依亡法。防义曰:非亡,谓非避事逃亡而流宕他所者,十日笞十二,十日加一等,一百九十日,罪止杖一百。即有官事已了,留住不归者,亦同浮浪之罪。若营求资财者,谓贸迁有无,逺求利润及学宦者,或负笈从师,或弃繻求仕,各遂其业,故并勿论。阙赋役者,各依亡法,谓因此不归,致阙赋役,各凖逃亡之法,依状科罪。若全户者,罪止徒三年,非全户者,减二等。

  官戸奴婢亡

诸官户、官奴婢亡者,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部曲私奴婢亦同】主司不觉亡者,一口笞三十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故纵官戸亡者,与同罪。奴婢凖盗论,即诱▯官私奴婢亡者,凖盗论,仍令备偿。

防义曰:官戸及官奴婢逃亡者,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注云:部曲私奴婢亦同。部曲虽取良人之女,其妻若逃亡,罪同部曲。主司不觉,谓不觉官户官奴婢亡者,一口笞三十五,口加一等,三十六口罪止杖一百。故纵官户亡者,同官户逃亡之罪,罪止流,凖加杖二百之法。故纵官奴婢亡者,凖盗论,谓计赃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

译理。丁夫、杂匠都是根据在服役期间逃亡而言,工户、乐户以下的人在家中逃亡的,也同样是逃亡一天处笞刑三十下,每十天加一等,最重处徒刑三年。主管官员,是指监督管理的主管官员,不知不觉走失逃亡者的,按逃亡人数treat罪,一人逃亡处笞刑二十五下,每逃亡一人加一等,逃亡四十一人时,即已达到最重刑罚,处杖刑一百下。主管官员故意放纵的,各与逃亡者同罪。

即人有课役,全户亡者,亦如之。若有军名而亡者,加一等。其人无课役及非全戸亡者,减二等。即女户亡者,又减三等。其里正及监临主司故纵户口亡者,各与同罪。不知情者,不坐。

如果人有课役,全户逃亡的,也同样按此治罪。如果具有军人名籍而逃亡的,加一等治罪。若此人没有课役以及并非全户逃亡的,减二等治罪。若是女户逃亡的,又减三等治罪。当地里正以及监督管理的主管官员故意放纵户口逃亡的,各与逃亡者同罪。不知情的,不予treat罪。

防义曰:人有课役,谓或有课无役,或有役无课,而全户亡者,亦如丁夫在役逃罪,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有军名而亡,谓卫士、掌闲、驾士、幕士之类,名属军府者,总是有军名。其幕士属卫尉,驾士属太仆之类,不〇军府者,即不同军名之例。有军名而亡者,虽非全户,加一等,合流二千里。其人无课役,谓全户亡者;其有课役,谓非全户亡者,各减有课役全户亡罪二等,罪止徒二年。若其人无课役,又非全戸亡者,又减二等,罪止徒一年。即女戸亡,亦谓全戸而亡者,又减三等,縂减有课役亡者五等,罪止杖一百。妇女非全户亡,又减二等,合杖八十。其里正及监临主司、折冲府于军人,亦同监临之例,故纵户口军人亡者,各与亡者罪同。不知情者不坐。

《防义》说:人有课役,是指有的有课税而无劳役,有的有劳役而无课税,而全户逃亡的,也如同丁夫在服役期间逃亡之罪,逃亡一天处笞刑三十下,每十天加一等,最重处徒刑三年。若具有军人名籍而逃亡,是指卫士、掌闲、驾士、幕士之类,名籍隶属于军府的,都属于具有军人名籍的情况;至于幕士隶属卫尉寺、驾士隶属太仆寺之类,不隶属军府的,就不属于军人名籍之例。具有军人名籍而逃亡的,即使不是全户逃亡,也加一等治罪,应处流刑二千里。「此人没有课役」,是指全户逃亡的情况;「有课役」,是指并非全户逃亡的情况,各自比有课役全户逃亡之罪减二等,最重处徒刑二年。如果此人没有课役,又并非全户逃亡的,再减二等,最重处徒刑一年。若是女户逃亡,也是指全户逃亡的情况,又减三等,总共比有课役逃亡罪减五等,最重处杖刑一百下。若妇女并非全户逃亡的,又减二等,应处杖刑八十下。当地里正以及监督管理的主管官员,折冲府对于军人也同样适用监督管理之例,故意放纵户口、军人逃亡的,各与逃亡者同罪。不知情的,不予treat罪。

问曰:「有军名而亡于他处,附贯课役如法,唯无军名,合当何罪?」

问:「有军人名籍的人逃亡到别处,依法登记户籍并承担课役,唯独没有军人名籍,应当科处什么罪?」

答曰:「逃亡之罪,多据阙课,无课之軰,责其浮逰,亦既编户,见在课役,如法凖式,仍徴赋役,附处复有课输于官,课役无违,唯免军名,合罪依例逃亡,自首减罪二等,坐之,仍勒还本所。」

答:「逃亡之罪,大多是依据欠缺课税治罪,没有课税的人,追究其游荡无籍的责任。既然已经编入户籍,现在承担课役,依照法令规定,仍需征收赋税徭役;在新落籍之处又向官府缴纳课税,课役都没有违反规定,只是免除了军人名籍,这应当依照一般逃亡的条例定罪,若是自首则减罪二等治罪,仍强制其送还原籍所在地。」

浮浪他所

诸非亡而浮浪他所者,十日笞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即有官事在他所,事了留住不还者,亦如之。若营求资财及学宦者,各勿论。阙赋役者,各依亡法。

流浪外地

凡不是逃亡而流浪到外地的,满十天处笞刑十二下,每十天加一等,最重处杖刑一百下。若因公事到外地,事情办完后却滞留不返回的,也同样处理。若是为谋求财资,以及求学、求官的,各不予treat罪。若因此而欠缺赋役的,各依照逃亡之法治罪。

防义曰:非亡,谓非避事逃亡而流宕他所者,十日笞十二,十日加一等,一百九十日,罪止杖一百。即有官事已了,留住不归者,亦同浮浪之罪。若营求资财者,谓贸迁有无,逺求利润及学宦者,或负笈从师,或弃繻求仕,各遂其业,故并勿论。阙赋役者,各依亡法,谓因此不归,致阙赋役,各凖逃亡之法,依状科罪。若全户者,罪止徒三年,非全户者,减二等。

《防义》说:「不是逃亡」,是指并非为躲避事情逃亡而流浪到外地的情况,满十天处笞刑十二下,每十天加一等,满一百九十天,最重处杖刑一百下。若是因公事已经办完,却仍滞留不返回的,也同样按流浪之罪治罪。若是为谋求财资的,是指往来贸易调剂有无、远出求取利润的人;以及求学、求官的人,或是背负书箱拜师求学,或是抛弃平民衣冠谋求出仕,各自成就其事业,所以都不予treat罪。若因此而欠缺赋役的,各依照逃亡之法治罪,是指因此而不归返,致使欠缺赋役的,各比照逃亡之法,依据情状科罪。若是全户欠缺赋役的,最重处徒刑三年;若非全户的,减二等治罪。

官戸奴婢亡

诸官户、官奴婢亡者,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部曲私奴婢亦同】主司不觉亡者,一口笞三十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故纵官戸亡者,与同罪。奴婢凖盗论,即诱〇官私奴婢亡者,凖盗论,仍令备偿。

官户、官奴婢逃亡

凡官户、官府奴婢逃亡的,逃亡一天处杖刑六十下,每三天加一等【部曲、私人奴婢逃亡也同样处理】。主管官员不知不觉走失逃亡者的,走失一口处笞刑三十五下,每走失一口加一等,最重处杖刑一百下。故意放纵官户逃亡的,与逃亡者同罪;放纵奴婢逃亡的,按盗窃论处。若是引诱官府或私人奴婢逃亡的,按盗窃论处,仍须令其赔偿。

防义曰:官戸及官奴婢逃亡者,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注云:部曲私奴婢亦同。部曲虽取良人之女,其妻若逃亡,罪同部曲。主司不觉,谓不觉官户官奴婢亡者,一口笞三十五,口加一等,三十六口罪止杖一百。故纵官户亡者,同官户逃亡之罪,罪止流,凖加杖二百之法。故纵官奴婢亡者,凖盗论,谓计赃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即诱导官私奴婢亡者,谓不将入己,导引令亡者,并凖盗论,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仍

即诱导官私奴婢亡者,谓不将入己,导引令亡者,并凖盗论,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仍令备偿。故纵亡者得罪不偿。若诱导官户、部曲亡者,律无正文,当不应得为,从重杖八十,与同行者同过致资给之罪。

  在官无故亡

诸在官无故亡者,一日笞五,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邉要之官加一等。

防义曰:「在官,谓在令式有贠见。在官者无故私逃者,一日笞五,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五十六日流三千里。邉要之官,户部式,灵胜等五十九州为邉州。此乃居邉为要,亡者加罪一等。谓品官以上,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

  被囚禁拒捍走【问荅一】

  诸被囚禁拒捍官司而走者流二千里伤人者加役流杀人者斩从者绞若私窃逃亡以徒亡论【事发未囚而亡者亦同】防义曰被囚禁不限有罪无罪但据状应禁者散禁亦同拒捍官司而强走者流二千里伤人者谓因拒捍伤主司及捕捉之人者加役流杀人者斩从者绞不至死者依首从法若私窃逃亡谓被囚禁而私逃者从上条流徒囚役限内而亡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此是事发更为合重其坐注云事发未囚谓罪人事发被追拒捍官司逃走及私窃逃亡亦与在禁逃亡罪同

问曰:「有人据状不合禁,身被官人枉禁,拒捍官司,逃走,合得何罪?」

答曰:「本罪不合囚禁,枉被官人禁留,虽即逃亡,不合与囚亡之罪。若有拒捍杀伤,止同故杀伤法。私窃逃亡,同在家逃亡之罪。若判案禁者,虽本无罪,亦同囚例。」

  主守不觉失囚

诸主守不觉失囚者,减囚罪二等。若因拒捍而走者,又减二等。皆听一百日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除其罪。即限外捕得及囚已死若自首者,各又追减一等。

防义曰:主守者,谓専当守囚之人,典狱之类。不觉失囚者,减囚罪二等。假失死囚,合徒三年之类。若囚拒捍强走,力不能制,又减二等。皆听一百日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者,不限亲踈。若囚已死及自归首,并除失囚之罪。即百日限外捕得及囚已死,若囚自首,各又追减失囚本罪一等。称追减者,谓失囚之罪已经断讫者,仍更追减。若已奏决者,不在追减之例。

监当之官,各减主守三等。故纵者不给捕限,即以其罪罪之。未断决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减一等【谓此篇内监临主司应坐当条,不立捕访限及不觉故纵者,并凖此法】防义曰:当监之官,谓检校専知囚者,即当直官人在直时,其判官凖令合还而失囚者,罪在当直之官,各减主守三等。谓减囚罪五等,囚若拒捍而走得减囚罪七等之类。故纵者不给捕限,谓主守及监当之官故纵囚逃亡者,并不给限捕访,即以其罪罪之者,谓纵死囚得死罪,纵流徒囚得流徒罪之类。

译令备偿。故纵亡者得罪不偿。若诱导官户、部曲亡者,律无正文,当不应得为,从重杖八十,与同行者同过致资给之罪。

《防义》说:官户以及官府奴婢逃亡的,逃亡一天处杖刑六十下,每三天加一等。注文说:部曲、私人奴婢也同样处理。部曲即使娶了良民之女为妻,若其妻逃亡,treat罪也同部曲。主管官员不知不觉,是指不知不觉走失官户、官奴婢的,走失一口处笞刑三十五下,每走失一口加一等,走失三十六口,最重处杖刑一百下。故意放纵官户逃亡的,同官户逃亡之罪,最重处流刑,比照加杖二百之法(折算)。故意放纵官奴婢逃亡的,按盗窃论处,是指计算赃物价值满五匹绢,处徒刑一年,每五匹加一等。若是引诱教唆官府或私人奴婢逃亡的,是指自己并未将其占为己有,只是引导使其逃亡的情况,也一并按盗窃论处,五匹绢处徒刑一年,每五匹加一等,仍须令其赔偿。故意放纵逃亡的,treat罪但不须赔偿。若是引诱教唆官户、部曲逃亡的,律中没有正式条文规定,应当按「不应得为」论处,从重处罚处杖刑八十下,与同行者一同承担资助供给的罪责相同。

在官无故亡

诸在官无故亡者,一日笞五,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邉要之官加一等。

在官任内无故逃亡

凡在官任内无故逃亡的,逃亡一天处笞刑五下,每三天加一等,超过杖刑一百下之后,每五天再加一等治罪。边境要地的官员逃亡的,加一等治罪。

防义曰:「在官,谓在令式有贠见。在官者无故私逃者,一日笞五,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五十六日流三千里。邉要之官,户部式,灵胜等五十九州为邉州。此乃居邉为要,亡者加罪一等。谓品官以上,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

《防义》说:「在官」,是指在令式规定中有正式编制在职的官员。在官任内无故私自逃亡的,逃亡一天处笞刑五下,每三天加一等,超过杖刑一百下之后,每五天再加一等,满五十六天处流刑三千里。「边境要地的官员」,依据户部式,灵州、胜州等五十九个州为边州,这些地方地处边境要害,逃亡的加罪一等,是指品官以上者,逃亡一天处杖刑六下,每三天加一等。

被囚禁拒捍走【问答一则】

诸被囚禁拒捍官司而走者流二千里,伤人者加役流,杀人者斩,从者绞。若私窃逃亡以徒亡论【事发未囚而亡者亦同】

被囚禁而抗拒逃跑

凡被囚禁而抗拒官府因而逃跑的,处流刑二千里;因此伤人的,处加役流;杀人的,处斩刑;从犯处绞刑。如果是私自偷偷逃亡的,按徒刑囚犯逃亡论处【事情已经败露但尚未被囚禁就逃亡的,也同样处理】。

防义曰:被囚禁不限有罪无罪但据状应禁者散禁亦同拒捍官司而强走者流二千里伤人者谓因拒捍伤主司及捕捉之人者加役流杀人者斩从者绞不至死者依首从法若私窃逃亡谓被囚禁而私逃者从上条流徒囚役限内而亡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此是事发更为合重其坐注云事发未囚谓罪人事发被追拒捍官司逃走及私窃逃亡亦与在禁逃亡罪同

《防义》说:被囚禁,不论是有罪还是无罪,只要依据情状应当被囚禁的,即使是宽松看管的囚禁也同样处理。抗拒官府而强行逃跑的,处流刑二千里;伤人的,是指因抗拒而伤害了主管官员及捕捉之人的,处加役流;杀人的,处斩刑;从犯不至于处死的,依照首犯从犯之法治罪。若是私自偷偷逃亡的,是指被囚禁而私自逃走的情况,按上条流刑徒刑囚犯在服役期限内逃亡之法治罪,逃亡一天处笞刑四十下,每三天加一等,超过杖刑一百下之后,每五天加一等——这是因为事情已经败露而应当加重其treat罪。注文说「事情败露但尚未被囚禁」,是指罪人事情已经败露而被追捕,抗拒官府逃走,以及私自偷偷逃亡的,也与在囚禁中逃亡之罪相同。

问曰:「有人据状不合禁,身被官人枉禁,拒捍官司,逃走,合得何罪?」

问:「有人依据情状本不应当被囚禁,本人却被官吏枉加囚禁,抗拒官府而逃走的,应当treat何罪?」

答曰:「本罪不合囚禁,枉被官人禁留,虽即逃亡,不合与囚亡之罪。若有拒捍杀伤,止同故杀伤法。私窃逃亡,同在家逃亡之罪。若判案禁者,虽本无罪,亦同囚例。」

答:「本来所犯之罪不应当被囚禁,却被官吏枉加囚禁拘留,即使因此逃亡,也不应当按囚犯逃亡之罪治罪。如果有抗拒而杀伤人的情况,只按故意杀伤之法治罪。若是私自偷偷逃亡的,等同在家逃亡之罪治罪。如果是经过判案而依法囚禁的,即使本来无罪,也等同囚犯之例处理。」

主守不觉失囚

诸主守不觉失囚者,减囚罪二等。若因拒捍而走者,又减二等。皆听一百日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除其罪。即限外捕得及囚已死若自首者,各又追减一等。

主管看守人员不知不觉走失囚犯

凡主管看守人员不知不觉走失囚犯的,减囚犯本罪二等治罪。若是囚犯因抗拒而逃走的,再减二等治罪。都听凭在一百天的追捕期限之内,能够自行捕获或被他人捕获。如果囚犯已经死亡以及已经自首的,免除其罪。若是在期限之外捕获的,以及囚犯已经死亡或自首的,各再追加减罪一等。

防义曰:主守者,谓専当守囚之人,典狱之类。不觉失囚者,减囚罪二等。假失死囚,合徒三年之类。若囚拒捍强走,力不能制,又减二等。皆听一百日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者,不限亲踈。若囚已死及自归首,并除失囚之罪。即百日限外捕得及囚已死,若囚自首,各又追减失囚本罪一等。称追减者,谓失囚之罪已经断讫者,仍更追减。若已奏决者,不在追减之例。

《防义》说:主管看守人员,是指专门负责看守囚犯的人,典狱之类的官吏。不知不觉走失囚犯的,减囚犯本罪二等治罪,假设走失了死罪囚犯,应处徒刑三年之类。若囚犯抗拒强行逃走,看守人员力量不能制止的,再减二等治罪。都听凭在一百天的追捕期限之内,能够自行捕获或被他人捕获的,不论亲疏都同样处理。若囚犯已经死亡以及自行归案自首的,都免除走失囚犯之罪。若是在一百天期限之外捕获的,以及囚犯已经死亡,或囚犯自首的,各再追加减免走失囚犯本罪一等。所谓「追减」,是指走失囚犯之罪已经判决完毕的,仍再追加减罪;如果已经上奏裁决完毕的,则不在追加减罪之列。

监当之官,各减主守三等。故纵者不给捕限,即以其罪罪之。未断决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减一等【谓此篇内监临主司应坐当条,不立捕访限及不觉故纵者,并凖此法】

监督管理的官员,各减主管看守人员之罪三等。故意放纵的,不给予追捕期限,直接按逃亡者所犯之罪治罪。在案件尚未判决之间,能够自行捕获,或被他人捕获,或囚犯已经死亡以及已经自首的,各减一等治罪【指本篇之内监临主司应当当条治罪、不设立追捕访查期限、以及不知不觉或故意放纵的情况,都比照此法处理】。

防义曰:当监

未断决间,谓官当收赎者,未断死及笞杖者未决,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减一等。

注:谓此篇内监临主司,应坐当条,不立捕访限及不觉故纵者,并凖此法。

防义曰:「上条征人逃亡者,主司故纵,与同罪;及流徒囚限内而亡,监当官司不立捕限及不觉故纵,如此之类,并凖此条为法。」

  容止他界逃亡

诸部内容止他界逃亡浮浪者一人,里正笞四十【谓经十五日以上者,坊正村正同里正之罪。若将家口逃亡浮浪者一戸,同一人为罪】四人加一等。县内五人笞四十,十人加一等。州随所管县通计为罪【皆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各罪止徒二年,其官户、部曲、奴婢亦同。防义曰:部内谓部界之内容止他界逃亡浮浪者一人,里正笞四十。谓容止经十五日以上,始科里正之罪。坊正、村正部内容止逃亡,亦同里正之罪。若将家口逃亡浮浪者,家口不限多少,一戸同一人为罪。四人加一等,即五人逃亡及以浮浪,笞五十二;十五人杖一百;三十七人徒二年。县内五人笞四十,十人加一等;九十五人合徒二年。州随所管县通计为罪,谓州管二县者,十人笞四十;一百九十人徒二年。管县更多,凖此通计为坐。皆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既无以下之文,即明不及主典。各罪止徒二年,其容止官户、部曲、奴婢亦同良人之法。

若在军役有犯者,队正以上,折冲以下,各凖部内有盗贼之法。

防义曰:称军役有犯者,谓于行军征役之所容止逃亡浮浪,即凖州县以下得罪。队正、队副、同里正、校尉、旅帅,减队正一等。折冲、果毅随所管校尉多少为罪,故云队正以上,折冲以下,各凖部内有盗贼之法,知情藏匿罪人【问荅一】

诸知情藏匿罪人,若过致资给【谓事发被追及亡叛之类】令得隐避者,各减罪人罪一等【藏匿无日限,过致资给亦同。若卑防藏隐匿状已成,尊长知而听之,独坐卑防。部曲奴婢首匿主,后知者与同罪。即尊长匿罪人,尊长死后,卑防仍匿者,减五等。尊长死后虽经匿,但已遣去而事发,及匿得相容隐者之侣,并不坐。小功以下亦同减例。若赦前藏匿罪人,而罪人不合赦免,赦后匿如故,不知人有罪,容寄之后知而匿者,皆坐如律。其展转相使而匿罪人,知情者皆坐,不知者勿论】防义曰:知情藏匿,谓知罪人

译之官,谓检校専知囚者,即当直官人在直时,其判官凖令合还而失囚者,罪在当直之官,各减主守三等。谓减囚罪五等,囚若拒捍而走得减囚罪七等之类。故纵者不给捕限,谓主守及监当之官故纵囚逃亡者,并不给限捕访,即以其罪罪之者,谓纵死囚得死罪,纵流徒囚得流徒罪之类。未断决间,谓官当收赎者,未断死及笞杖者未决,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减一等。

《防义》说:监督管理的官员,是指检校专门负责囚犯之事的官吏,即当值官员当值之时,其判官依照法令应当交还监管而走失囚犯的,罪责在当值官员,各减主管看守人员之罪三等,即减囚犯本罪五等,囚犯若是抗拒而逃走的,则可减囚犯本罪七等之类。故意放纵的不给予追捕期限,是指主管看守人员以及监督管理的官员故意放纵囚犯逃亡的,一律不给予期限追捕访查,直接按逃亡者所犯之罪治罪,是指放纵死罪囚犯的处死罪,放纵流刑、徒刑囚犯的处流刑、徒刑之类。案件尚未判决之间,是指官员应当以官品折抵或缴纳赎金抵罪的、尚未判决死罪的、以及笞杖之刑尚未判决执行的,能够自行捕获,或被他人捕获的,或囚犯已经死亡以及已经自首的,各减一等治罪。

注:谓此篇内监临主司,应坐当条,不立捕访限及不觉故纵者,并凖此法。

注文说:指本篇之内监临主司应当依当条治罪、不设立追捕访查期限、以及不知不觉或故意放纵的情况,都比照此法处理。

防义曰:「上条征人逃亡者,主司故纵,与同罪;及流徒囚限内而亡,监当官司不立捕限及不觉故纵,如此之类,并凖此条为法。」

《防义》说:「上条所说征人逃亡、主管官员故意放纵与逃亡者同罪的情况;以及流刑、徒刑囚犯在期限内逃亡,监督管理的官府不设立追捕期限以及不知不觉或故意放纵的情况,诸如此类,都比照本条的法则处理。」

容止他界逃亡

诸部内容止他界逃亡浮浪者一人,里正笞四十【谓经十五日以上者,坊正村正同里正之罪。若将家口逃亡浮浪者一戸,同一人为罪】四人加一等。县内五人笞四十,十人加一等。州随所管县通计为罪【皆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各罪止徒二年,其官户、部曲、奴婢亦同。

容留外界逃亡之人

凡辖区内容留外界逃亡、流浪之人一名的,里正处笞刑四十下【指容留满十五天以上的情况,坊正、村正与里正同罪。若是携带家眷逃亡流浪的,全户算作一人treat罪】,每四人加一等治罪。一县之内容留满五人的处笞刑四十下,每满十人加一等。一州则依照所辖各县容留人数合计treat罪【都以长官为首犯,佐职为从犯】,各最重处徒刑二年,容留官户、部曲、奴婢逃亡的也同样处理。

防义曰:部内谓部界之内容止他界逃亡浮浪者一人,里正笞四十。谓容止经十五日以上,始科里正之罪。坊正、村正部内容止逃亡,亦同里正之罪。若将家口逃亡浮浪者,家口不限多少,一戸同一人为罪。四人加一等,即五人逃亡及以浮浪,笞五十二;十五人杖一百;三十七人徒二年。县内五人笞四十,十人加一等;九十五人合徒二年。州随所管县通计为罪,谓州管二县者,十人笞四十;一百九十人徒二年。管县更多,凖此通计为坐。皆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既无以下之文,即明不及主典。各罪止徒二年,其容止官户、部曲、奴婢亦同良人之法。

《防义》说:辖区内,是指所管辖界内容留外界逃亡流浪之人一名的,里正处笞刑四十下,指容留满十五天以上的,才开始科处里正之罪。坊正、村正在辖区内容留逃亡之人的,也同里正之罪。若是携带家眷逃亡流浪的,家眷不论多少人,全户算作一人treat罪。每四人加一等,即容留五人逃亡流浪的,处笞刑五十二下;十五人处杖刑一百下;三十七人处徒刑二年。一县之内容留满五人的处笞刑四十下,每满十人加一等;九十五人应处徒刑二年。一州依照所辖各县合计treat罪,是指一州辖二县的,容留十人处笞刑四十下;一百九十人处徒刑二年。所辖县更多的,比照此法合计治罪。都以长官为首犯,佐职为从犯,既然没有涉及以下官员的条文,就明确表示不牵连主典(书吏)。各最重处徒刑二年,容留官户、部曲、奴婢的,也同样按容留良民之法处理。

若在军役有犯者,队正以上,折冲以下,各凖部内有盗贼之法。

如果是在军队服役期间犯有此罪的,队正以上、折冲都尉以下的官员,各比照辖区内有盗贼时的treat罪之法处理。

防义曰:称军役有犯者,谓于行军征役之所容止逃亡浮浪,即凖州县以下得罪。队正、队副、同里正,校尉、旅帅,减队正一等。折冲、果毅随所管校尉多少为罪,故云队正以上,折冲以下,各凖部内有盗贼之法。

《防义》说:所谓在军队服役期间犯有此罪,是指在行军出征服役之处容留逃亡流浪之人,就比照州县以下treat罪之法处理:队正与队副,treat罪等同于里正;校尉、旅帅,比队正减一等treat罪;折冲都尉、果毅都尉则依照所管辖校尉人数多少treat罪,所以说队正以上、折冲都尉以下的官员,各比照辖区内有盗贼时的treat罪之法处理。

知情藏匿罪人【问答一则】

诸知情藏匿罪人,若过致资给【谓事发被追及亡叛之类】令得隐避者,各减罪人罪一等【藏匿无日限,过致资给亦同……】

明知情由而藏匿罪人

凡明知情由而藏匿罪人,或者为其提供接引和资助供给【指罪人事情已经败露被追捕以及逃亡叛乱之类情况】,使其得以隐匿躲避的,各减罪人本罪一等治罪【藏匿罪人不限定时日长短,接引资助供给的情况也同样处理……】

防义曰:知情藏匿,谓知罪人……

《防义》说:明知情由而藏匿,是指明知(对方是)罪人……(原文至此中断)

之情,主人为相藏隐。过致资给者,谓指授道途,送过险处,▯其运致,并资给衣粮,遂使凶人潜隐他所。注云:谓事发被追,若非事发未是罪人,故须事发被追,始辩知情之状。及亡叛之类,谓逃亡或叛国,虽未追摄,行即可知。过致资给令隐避者,减罪人罪一等,合流三千里之类。称之类者,或有亡命山泽,不从追唤,皆是。

译这种情形,是主人替他窝藏隐匿。凡是为其护送资助的,是说给他指点道路,护送他经过险要之处,或者帮他运送物资,并且资助他衣服粮食,于是使凶恶之人潜藏隐匿到别的地方。注文说:这是指案发之后被追捕,如果不是案发,就还不算罪人,所以必须是案发后被追捕,才能辨明其知情的情状。至于逃亡叛变之类的,是说逃亡或者叛国,虽然还未被追捕拘捕,但其行迹当即可知。凡是护送资助使其隐匿逃避的,减罪人之罪一等,应处流刑三千里之类。所谓"之类",是指有的逃命于山林湖泽之中,不服从追捕传唤,都属于这一类。

注藏匿无日限,过致资给,亦同。若卑幼藏隐匿状已成,尊长知而听之,独坐卑幼;部曲、奴婢首匿主,后知者与同罪。

防义曰:藏匿无限日者,谓不限日之多少,但藏匿即坐。过致资给,亦同无日限。若卑幼藏隐匿状既成,以其同居得相容隐,故尊长知而听之,独坐卑幼。尊长不坐。部曲奴婢作首,隐匿罪人,主后知者,与同罪。谓同部曲奴婢各减罪人罪一等,以主为部曲奴婢隐故也。

注:即尊长匿罪人,尊长死后,卑幼仍匿者,减五等。尊长死后,虽经匿,但已遣去而事发,及匿得相容隐者之侣,并不坐。小功以下,亦同减例。

防义曰:谓尊长在日,自匿罪人,容其相隐;尊长死后,卑幼匿之如故,亦不限日之多少,减尊长罪五等,总减罪人罪六等。尊长死后,虽经匿,但发遣去后,罪始发觉,及匿得相容隐者之徒侣,假有大功之亲,共人行盗,事发被追,俱来藏匿。若紏其徒侣,亲罪即彰,恐相连累,故并不与罪。小功以下,亦同减例。即例云:小功以下相容隐,减凢人三等。今匿小功缌麻亲之侣,亦凖此例减之,总减罪人罪四等,故云「亦同减例」。注:若赦前藏匿罪人,而罪人不合赦免,赦后匿如故;不知人有罪,容寄之后,知而匿者,皆坐如律。

防义》曰:「赦前藏匿罪人,而罪人不合赦免,假有匿十恶人,防赦十恶不合赦免,赦后匿如故,及不知人有罪,容寄之后知而匿者,并依藏匿之罪科之。」

注其展转相使,而匿罪人,知情者皆坐,不知者勿论。防义曰:展转相使匿罪人,假有甲知情匿罪人,又嘱付乙令匿,乙又嘱丙遣匿,如此展转相使匿者,乙、丙知是罪人得藏匿之罪,不知情者无罪,故云勿论。

  罪人有数罪者止坐所知

防义曰:「罪人有数罪,谓或杀人,或奸盗,止坐所知者,谓于所知之罪上减一等之类。」

问曰:「有奴婢匿一流囚,主后知之,合得何罪?」

答曰:「有奴婢首匿流囚,罪合减一等,徒三年,加杖二百。主后知者,与奴婢同科,亦凖奴婢之罪,合杖二百。其应例减收赎,各凖其主本法,仍于二百上减赎。若奴婢死后,主匿如故,即得自匿之罪,一合凖奴婢为坐。」

  唐律防义卷二十八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防义卷二十九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断狱上【凡一十四条】

防断狱律之名起自于魏,魏分里悝囚法而出此篇。至北齐与捕律相合,更名捕断律。至后周复为断狱律。释名云:「狱者,确也,以实囚情。」臯陶造狱,夏曰夏台,殷曰羑里,周曰圜土,秦曰囹圄。汉以来名狱。然诸篇罪名各有类例,讯舍出入各立章程。此篇错综一部条流,以为决断之法,故承众篇之下。

译注:藏匿罪人没有日期限制,超期给予资助供给的,也同样论处。如果卑幼藏匿罪人的情状已经形成,尊长得知后听任不管,只单独治卑幼的罪;部曲、奴婢首先藏匿主人,主人事后知道的,与之同罪。

《义疏》说:藏匿没有日期限制,是说不限藏匿时间的长短,只要藏匿就要治罪。超期给予资助供给的,也和没有日期限制一样论处。如果卑幼藏匿罪人的情状已经形成,因为同居之人依法可以相互容隐,所以尊长知道而听任不管的,只单独治卑幼的罪,尊长不治罪。部曲、奴婢首先藏匿罪人,主人事后知道的,与其同罪,是说与部曲、奴婢一样各减罪人本罪一等,因为主人是替部曲、奴婢隐匿的缘故。

注:如果是尊长藏匿罪人,尊长死后卑幼仍继续藏匿的,减五等治罪。尊长死后,虽然曾经藏匿过,但已经打发罪人离去之后事情才被发觉的,以及藏匿之人得以相互容隐的同伙,都不treated治罪。小功以下亲属,也同样按减等的例处理。

《义疏》说:是说尊长在世时,自己藏匿罪人,容许卑幼相随隐匿;尊长死后,卑幼像从前一样继续藏匿,也不限藏匿时间长短,减尊长本应之罪五等,总计减罪人本罪六等。尊长死后,虽然曾经藏匿过,但打发罪人离去之后,罪行才开始被发觉的,以及藏匿之人得以相互容隐的同伙,假设有大功亲属,与人一同行盗,事发被追捕,都前来藏匿。如果纠出那些同伙,其亲属之罪便会暴露,恐怕相互牵连,所以都不加罪。小功以下亲属,也同样按减等的例处理。按律例说:小功以下亲属相容隐的,减常人罪三等。如今藏匿小功、缌麻亲属的同伙,也照此例减罪,总计减罪人本罪四等,所以说"也同样按减等的例处理"。

注:如果赦令颁布前藏匿罪人,而这个罪人依法不应赦免,赦令颁布后仍像从前一样藏匿的;不知道此人有罪、容留寄宿之后,知道了却仍藏匿的,都依律治罪。

《义疏》说:"赦令颁布前藏匿罪人,而罪人依法不应赦免,假设有藏匿犯十恶之人的,依律赦令十恶不应赦免,赦令颁布后仍像从前一样藏匿的,以及不知道此人有罪、容留寄宿之后知道了仍藏匿的,都依照藏匿之罪定罪。"

注:辗转相互指使而藏匿罪人的,知情的人都要治罪,不知情的不予论罪。《义疏》说:辗转相互指使藏匿罪人,假设甲知情藏匿罪人,又嘱托乙让他藏匿,乙又嘱托丙派人藏匿,像这样辗转相互指使藏匿的,乙、丙知道是罪人而得到藏匿之罪,不知情的人无罪,所以说不予论罪。

罪人犯有数罪的,只按知情的那一项治罪。

《义疏》说:"罪人犯有数罪,是说或者杀人,或者奸盗,只按所知情的那一项治罪,是说在所知之罪上减一等之类。"

问:"有奴婢藏匿一名流刑囚犯,主人事后知道,应得什么罪?"

答:"有奴婢首先藏匿流刑囚犯,其罪应减一等,为徒三年,加杖二百。主人事后知道的,与奴婢同科罪,也照奴婢的罪,应杖二百。若依例应当减刑收赎的,各照其主人本来的法条,仍在杖二百的基础上减刑收赎。如果奴婢死后,主人仍像从前一样藏匿,就得自行藏匿之罪,应照奴婢之罪定罪。"

  《唐律疏义》卷二十八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二十九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断狱上【共十四条】

《义疏》:断狱律之名起源于魏国,魏国分出李悝《囚法》而出此篇。到北齐时与捕律相合,改名为捕断律。到后周又改为断狱律。《释名》说:"狱,就是确的意思,用来核实囚犯的实情。"皋陶创制牢狱,夏朝叫夏台,殷朝叫羑里,周朝叫圜土,秦朝叫囹圄。汉代以来称为狱。然而各篇罪名各有其类例,讯问、舍免、出入各自设立章程。这一篇错综综合全书各条条流,作为决断的法则,所以排在众篇之后。

  囚应禁而不禁

诸凡囚犯应当拘禁而不拘禁的,应当上枷、锁、杻而不上的以及脱去枷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