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防义卷二十九
囚应禁而不禁
诸囚应禁而不禁,应枷鏁杻而不枷鏁杻及脱去者,杖罪笞三十,徒罪以上逓加一等,廻易所着各减一等。防义曰:狱官令禁囚,死罪枷杻,妇人及流以下去杻。其杖罪散禁。又条应议请减者,犯流以上若除免官当并鏁禁,即是犯笞者不合禁,杖罪以上始合禁。推其有犯杖罪不禁,应枷鏁杻而不加鏁杻及脱去者【缺】笞三十,徒罪不禁及不枷鏁若脱去者笞四十,流罪不禁及不枷鏁若脱去者笞五十,死罪不禁及不枷鏁枷若脱去者杖六十,是名逓加一等。廽易所著者各减一等,谓应枷而鏁,应鏁而枷,是名廽易所着徒罪者笞三十,流罪笞四十,死罪笞五十。
即囚自脱去,及廻易所著者,罪亦如之。若不应禁而禁,及不应枷鏁杻而枷鏁杻者,杖六十。
防义曰:「即囚自擅脱去枷鏁杻者,徒罪笞四十,流罪以上逓加一等。即囚自廻易所著者,各减一等,故云亦如之。若不应禁而禁,及不应枷鏁杻而枷鏁杻,并谓据令不合者,各杖六十。」
与囚金刄解脱
诸以金刃及他物可以自杀及解脱而与囚者杖一百。若囚以故逃亡及自伤伤人者徒一年。自杀杀人者徒二年。若囚本犯流罪以上因得逃亡虽无伤杀亦凖此。防义曰:金刄谓锥刀之属,他物谓绳锯之类,可以自杀及解脱枷鏁。虽囚之亲属及他人与者,物虽未用,与者即杖一百。若以得金刃等故,因得迯亡,或自伤害,或伤他人,与物者徒一年。若囚自杀或杀他人,与物者徒二年。若囚本犯流罪以上,因得金刃等物而得逃亡者,虽无杀伤,与物者亦徒二年。
即囚因逃亡未断之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自首及已死,各减一等。即子孙以可解脱之物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与主者,罪亦同。
防义曰:谓囚因得金刄及他物之故,以自解脱而得逃走,与物人罪未断之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自来归首,及囚自死,或他人杀之者,亦同,各减一等。谓徒以下囚逃者,一年徒上减;流死囚逃者,二年徒上减。即子孙以可解脱之物,谓称孙者曽▯同,而与祖父母、父母,或部曲、奴婢与主者,并与凢人罪同,亦不合輙自捕捉。若官司遣捕而送者,无罪;自捕送官者,同告法。若有伤杀而逃亡者,后能捕获,与物之人各依前伤杀之罪,不合减科。
死罪囚辞穷竟【问荅一】
诸死罪囚辞穷竟而囚之亲故为囚所遣雇倩人杀之及杀之者各依本杀罪减二等囚若不遣雇倩及辞未穷竟而杀各以闘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防义曰:谓犯死罪囚辞状穷竟,而囚之缌麻以上亲及故旧为囚所遣,或雇人、倩人而杀讫者,其所遣、雇、倩之人及受雇、倩杀者,各依尊卑贵贱,本杀罪上减二等科之。
译的,杖罪的处笞三十,徒罪以上依次加一等,把该戴的刑具换成别种的各减一等。《义疏》说:狱官令规定,禁闭囚犯,死罪要上枷、杻,妇人及流刑以下去掉杻。杖罪的散禁(不上刑具)。又有条文规定应当议、请、减的人,犯流刑以上,或者被除名、免官的,都应当上锁禁闭,也就是说犯笞罪的不应当拘禁,杖罪以上才应当拘禁。推究其中,有犯杖罪而不拘禁的,应上枷、锁、杻而不上以及脱去的,【原缺】处笞三十,犯徒罪而不拘禁及不上枷锁或脱去的处笞四十,犯流罪而不拘禁及不上枷锁或脱去的处笞五十,犯死罪而不拘禁及不上枷锁或脱去的处杖六十,这就是所谓依次加一等。把该戴的刑具换成别种的各减一等,是说应当戴枷却戴了锁,应当戴锁却戴了枷,这就是所谓换戴刑具,徒罪的处笞三十,流罪的处笞四十,死罪的处笞五十。
如果是囚犯自己脱去刑具,以及自己更换所戴刑具的,罪也和上面一样。如果不应当拘禁而拘禁,以及不应当上枷、锁、杻而上的,处杖六十。
《义疏》说:"如果是囚犯自己擅自脱去枷、锁、杻的,徒罪的处笞四十,流罪以上依次加一等。如果是囚犯自己更换所戴刑具的,各减一等,所以说'罪也如之'。如果不应当拘禁而拘禁,以及不应当上枷、锁、杻而上的,都是说依令不该如此的,各处杖六十。"
与囚金刃解脱
诸凡把金属刀刃及其他可以用来自杀或解脱刑具的物品给囚犯的,处杖一百。如果囚犯因此逃亡以及自伤或伤人的,处徒一年。囚犯自杀或杀人的,处徒二年。如果囚犯本来所犯是流罪以上,因此得以逃亡,即使没有伤杀,也照此论处。《义疏》说:金刃是说锥子、刀子之类,他物是说绳索、锯子之类,可以用来自杀及解脱枷锁的东西。不论是囚犯的亲属还是他人给予的,即使物品还没有使用,给予的人就处杖一百。如果因为得到金刃等物的缘故,因而得以逃亡,或者自我伤害,或者伤害他人的,给物的人处徒一年。如果囚犯自杀或杀害他人的,给物的人处徒二年。如果囚犯本来所犯是流罪以上,因为得到金刃等物而得以逃亡的,即使没有杀伤,给物的人也处徒二年。
如果囚犯因逃亡在案件未判决期间,自己能够被捕获,以及被他人捕获的,或者囚犯自首以及已经死亡的,各减一等。如果是子孙把可以解脱刑具的物品给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给主人的,罪也相同。
《义疏》说:是说囚犯因得到金刃及其他物品的缘故,得以自行解脱刑具而逃走,给物之人的罪在还未判决期间,如果囚犯能够自己被捕获以及被他人捕获,或者囚犯自己前来投案,以及囚犯自己死亡,或者被他人杀死的,也一样,各减一等。是说徒罪以下的囚犯逃亡的,在(原本应处的)一年徒刑基础上减;流罪、死罪的囚犯逃亡的,在(原本应处的)二年徒刑基础上减。至于子孙把可以解脱刑具的物品给祖父母、父母的,是说所称的孙也包括曾孙〇同(此处等),或者部曲、奴婢给主人的,都与给凡人同罪,也不应当擅自去捕捉。如果是官府派遣去捕捉并押送的,无罪;自己捕捉押送官府的,与告发同样论处法。如果先前有伤杀行为而后逃亡的,后来能够将其捕获,给予物品的人各按之前伤杀之罪论处,不能减刑。
死罪囚辞穷竟【问答一】
诸凡死罪囚犯的供词已经审讯穷尽定案,而囚犯的亲属故旧被囚犯所指使、雇佣、请托而杀死他的,以及亲自动手杀他的,各依本来杀人罪减二等论处。如果囚犯没有指使、雇佣、请托,或者供词尚未审讯穷尽而杀死他的,各以斗杀伤论罪。判处死刑的,加役流。
《义疏》说:是说犯死罪的囚犯供词已经审讯穷尽定案,而囚犯的缌麻以上亲属及故旧被囚犯指使,或雇佣、请托而杀成的,那些被指使、雇佣、请托的人及受雇、受托而杀人的,各依尊卑贵贱,在本来杀人罪的基础上减二等论处。
囚若不遣亲知、雇倩人杀,及囚虽遣雇倩人杀,而辞状未穷竟而杀者,其所遣之人及受雇、倩者,各依尊卑贵贱,以闘杀罪论。至死者,加役流。问曰:其囚本犯死罪,辞未穷竟,又不遣人、雇倩杀之,而囚之亲故雇倩人杀及杀之者,合得何罪?
答曰:「辞虽穷,竟不遣雇倩人杀之;虽遣雇倩杀之,辞未穷竟。此等二事,各依闘杀为罪,至死者加役流。若辞未穷竟,复不遣雇倩杀之,而輙杀者,各同闘杀之法,至死者并皆【缺】不合加役流。」
辞虽穷竟,而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者,皆以故杀罪论。
防义曰:辞虽穷竟,谓死罪辩定讫,而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虽被祖父母、父母及主所遣,而輙杀者,及雇人、倩人杀者,其子孙及部曲、奴婢皆以故杀罪论。子孙仍入恶逆,部曲、奴婢经赦不原,其被雇、倩之人,仍同上解,减闘杀罪二等。
主守导令囚翻异
诸主守受囚财物,导令翻异,及与通传言语,有所増减者,以枉法论,十五疋,加役流,三十疋,绞。
防义曰:主守谓専当掌囚典狱之属,受囚财物,导引其囚,令翻异文辩,及得官司若文证外人言语为报告通传,有所増减其罪者,以枉法论。依无禄枉法受财,一尺杖九十一疋,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三十疋绞。
赃轻及不受财者,减故出入人罪一等;无所増减者,笞五十。受财,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其非主守而犯者,各减主守一等。
防义曰:赃轻,谓受赃得罪轻于减囚罪一等者,及不受财,唯通言语,减故出入罪一等。谓导令翻异及通传言语出入囚死罪者,处流三千里;出入流罪以下,各减本罪一等之类。虽即教导及通传言语,于囚罪无所増减者,笞五十。若无増减而受财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一尺,笞四十;一疋,加一等;八疋,徒一年。其非主守而犯者,谓非监当囚人而有外人导囚翻异有所増减,各减主守罪一等。若受赃财于主守,赃上减一等;若不受财者,于囚罪上减二等。虽通言语无所増减,笞四十。
囚给衣食医药
诸囚应请给衣食医药而不请给及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应脱去枷鏁杻而不脱去者杖六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减窃囚食笞五十,以故致死者绞。
防义曰:「凖狱官令,囚去家悬逺、絶饷者,官给衣粮,家人至日依数徴纳。囚有疾病,主司陈牒请给医药救疗,此等应合请给,而主司不为请给,及主司不即给,凖令病重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及应脱去枷鏁杻而所司不为脱去者,所由官司合杖六十。以故致死者,谓不为请及虽请不即为给衣粮医药,病重不许家人入视,及不脱去枷鏁杻,由此致死者,所由官司徒一年。
译如果囚犯没有指使亲属故旧、雇佣请托人去杀,以及囚犯虽然指使雇佣请托人去杀,但供词尚未审讯穷尽就杀了的,那些被指使的人及受雇、受托的人,各依尊卑贵贱,以斗杀罪论处。判处死刑的,加役流。
问:"囚犯本来所犯是死罪,供词尚未审讯穷尽,又没有指使人、雇佣请托人去杀他,而囚犯的亲属故旧雇佣请托人杀了他,或者亲自杀了他的,应得什么罪?"
答:"供词虽已审讯穷尽定案,但囚犯没有指使雇佣请托人去杀他的;即使囚犯已经指使雇佣请托人去杀,但供词尚未审讯穷尽的。这两种情况,各依斗杀论罪,判处死刑的加役流。如果供词尚未审讯穷尽,又没有指使雇佣请托人去杀,而擅自杀了他的,各同斗杀之法论处,判处死刑的都【原缺】不能加役流。"
供词虽已审讯穷尽定案,但如果是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擅自杀害的),都以故杀罪论处。
《义疏》说:供词虽已审讯穷尽,是说死罪已经辨明定案,而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即使是被祖父母、父母及主人所指使,而擅自杀了他的,以及雇人、请托人杀他的,那些子孙及部曲、奴婢都以故杀罪论处。子孙因此列入恶逆之罪,部曲、奴婢即使遇赦也不予宽宥,那些受雇、受托的人,仍照上文解释,减斗杀罪二等。
主守导令囚翻异
诸凡主守之人接受囚犯的财物,引导他翻供,以及与他互通传递言语,使囚犯的罪有所增减的,以枉法论罪,达十五匹的,加役流,三十匹的,绞刑。
《义疏》说:主守是说专门掌管囚犯的典狱一类官吏,接受囚犯的财物,引导囚犯翻改口供,以及得知官府或文书证据之外的外人言语而为其报告传递,使其罪有所增减的,以枉法论处。依照无禄枉法受财的法条,一尺处杖九十,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三十匹绞刑。
赃物轻微以及没有受财的,减故意出入人罪一等;对罪没有增减的,处笞五十。受财的,以受所监临财物论罪。如果不是主守之人而犯此罪的,各减主守之罪一等。
《义疏》说:赃物轻微,是说所受赃物获罪轻于减囚犯本罪一等的情况,以及没有受财、只是互通言语的,减故意出入罪一等。是说引导翻供及互通传递言语而使囚犯死罪有出入的,处流三千里;使流罪以下有出入的,各减本罪一等之类。虽然进行了教导及传递言语,但对囚犯之罪没有增减的,处笞五十。如果没有增减而受财的,以受所监临财物论罪: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如果不是主守之人而犯此罪的,是说不是监管囚犯之人而有外人引导囚犯翻供使其罪有所增减的,各减主守之罪一等。如果是从主守那里受赃财的,在(主守本应受的)赃罪上减一等;如果没有受财的,在囚犯之罪上减二等。虽然互通言语但没有增减的,处笞四十。
囚给衣食医药
诸凡囚犯应当请给衣食医药而不请给,以及应当准许家人入内探视而不准许,应当脱去枷、锁、杻而不脱去的,处杖六十,因此导致囚犯死亡的,处徒一年。若是克扣偷取囚犯的食物,处笞五十,因此导致死亡的,处绞刑。
《义疏》说:"依照狱官令,囚犯的家距离遥远、断绝了饷粮供给的,官府应给予衣粮,等家人到来之日依数征还。囚犯有疾病,主管官员应上报请求给予医药救治,这些应当请给而主管官吏不予请给,以及主管官吏不立即给予的,以及依令病重应准许家人入内探视而不准许的,以及应脱去枷、锁、杻而主管官吏不予脱去的,主管官员应处杖六十。因此导致死亡的,是说不予请给或虽已请给但不立即给予衣粮医药、病重不许家人探视、以及不脱去枷锁杻,因此导致死亡的,主管官员处徒一年。若是克扣偷取囚犯的食物,不论多少,处笞五十。因克扣偷取囚犯食物,导致囚犯死亡的,克扣之人应处绞刑。"
八议请减老小【问答一】
诸凡
即减窃囚食者,不限多少,笞五十。者由减窃囚食,其囚以故致死者,减窃之人合绞。」
八议请减老小【问荅一】
诸应议请减,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并不合栲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论。若证不足,告者不反坐。
防义曰:应议,谓在名例八议人,请谓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者,减谓七品以上之官及五品以上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者,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依令一支废腰脊折瘕痖侏儒等,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称众者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合定罪,违者以故失论。谓不合拷讯而故拷讯,致罪有出入者,即依下条故出入人及失出入人罪法。其罪虽无出入,而枉拷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以闘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即以闘杀伤为故失。若证不满三人,告者不反坐,被告之人亦不合入罪。
问曰:「所告之事,证有二人。一人证是,一人证非。证既不足,合科疑罪以否?」
答曰:「律云:据众证定罪,称众者三人以上。若证不足,告者不反坐;察验难明,二人证实,犹故不合入罪。况一实一虗,被告之人全不合坐,其于告者亦得免科。若全无证人,自须审察虚实,以状断之。若三人证实,二人证虚,是名疑罪。此解并据应议请减以下及废疾以上,除此色外,自合拷取实情。拷满不服,反拷告人,不合从众证科断。」
其于律得相容隐,即年八十以上,十嵗以下及笃疾,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减罪人罪三等。
防义曰:其于律得相容隐,谓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及部曲奴婢,得为主隐。其八十以上,十嵗以下及笃疾,以其不堪加刑,故并不许为证。若违律遣证,减罪人罪三等,谓遣证徒一年,所司合杖八十之类。
囚引人为徒侣
诸囚在案,妄引人为徒侣者,以诬告罪论。即本犯虽死,仍凖流徒、加杖及赎法。
防义曰:「囚在案,妄引人为徒侣者,谓盗发者妄引人为同盗,杀人者妄引人为同行之类,以诬告罪论。谓依闘讼律,诬告人者各反坐。即本犯应死,不可累加,故凖流徒加杖法。其应赎者,即凖流徒赎之。」
讯囚察辞理
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覆,防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
防义》曰:「依狱官令,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故拷囚之义,先察其情,审其辞理,反覆案状,防验是非,犹未能决,谓事不明,辩未能断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取见在长官同判,然后拷讯。若充使推勘及无官同判者,得自别拷。
译应议、应请、应减之人,以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和残疾之人,都不应当拷问,都应根据众多证据来定罪,违反此规定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如果证据不足,告发的人不反坐。
《义疏》说:应议,是说属于名例律"八议"之列的人,应请是说应议者的期亲以上亲属及孙子,或者官爵在五品以上的人,应减是说七品以上的官员及五品以上官员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子,如果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以及残疾之人,依令所定的一肢残废、腰脊折断、瘕疾、哑巴、侏儒等,都不应当拷问,都应根据众多证据来定罪。所谓"众",是三人以上,明确证实其事,才能据以定罪,违反此规定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是说不应拷问而故意拷问,导致罪有出入的,就依照下条故意出入人罪及过失出入人罪的法条处理。如果罪本来没有出入,但枉自拷问的,依照对不应拷打之人拷打的法条,以斗杀伤论罪,致死的加役流,即以斗杀伤为故意或过失的标准。如果证人不满三人,告发者不反坐,被告之人也不应当定罪。
问:"所告发之事,有两个证人。一人证实,一人证否。证据既已不足,是否应当定为疑罪?"
答:"律文说:根据众多证据来定罪,所谓'众'是三人以上。如果证据不足,告发者不反坐;查验难以明确,即使有两人证实,仍旧不能因此定罪。何况一人证实一人证虚,被告之人完全不应当治罪,对于告发者也应免罪。如果完全没有证人,就必须审察真伪虚实,依据情状来判断。如果三人证实,两人证虚,这就叫疑罪。这段解释都是针对应议、应请、应减以下以及笃疾以上之人而言的,除此之外的人,自然应当拷问以取得实情。拷满而不服的,反过来拷问告发之人,不能按众证来定罪。"
对于依律可以相互容隐的人,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笃疾之人,都不能让他们作证,违反此规定的减罪人本罪三等。
《义疏》说:依律可以相互容隐,是说同居的人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和外祖父母、外孙以及孙媳妇、丈夫的兄弟及兄弟妻子,以及部曲、奴婢,可以为主人隐瞒。那八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笃疾之人,因为他们不堪承受刑罚,所以都不许作证。如果违律派他们作证,减罪人本罪三等,是说应处徒一年的减为(相应处罚),主管官吏应处杖八十之类。
囚引人为徒侣
诸凡在押囚犯,凭空诬指他人为其同伙的,以诬告罪论处。即使本人所犯之罪应处死刑,仍照流刑、徒刑之法,加杖及依赎法处理。
《义疏》说:"在押囚犯,凭空诬指他人为其同伙,是说盗窃案发的人凭空诬指他人为同盗,杀人的人凭空诬指他人为同行凶手之类,以诬告罪论处。是说依照斗讼律,诬告他人的各反坐。即使本人所犯之罪本应处死刑,不能再加重处罚,所以照流刑、徒刑加杖之法处理。如果应当赎罪的,就照流刑、徒刑之法赎罪。"
讯囚察辞理
诸凡应当讯问囚犯的,必须先根据实情审察,反复推究其供词道理,用证据核验后仍不能定案的,事情必须讯问的,须建立案卷并会同长官判定,然后才能拷问,违反此规定的处杖六十。
《义疏》说:"依照狱官令,审理案件的官员先要运用'五听'的方法,又要核验各种证据、信物、事实情状,若疑似而不肯据实招认,然后才能拷打。所以拷问囚犯的道理,是先要审察其实情,审辨其供词道理,反复核对案情,用证据核验其是非,仍不能定案,就是说事情不明,供词辩解未能作出判断,事情必须讯问的,须建立案卷,会同在场的长官一同判定,然后才能拷问。如果是奉命出使推问,以及没有长官同判的,可以自行另外拷问。如果没有根据实情审察及反复核验就擅自拷问的,应处杖六十。"
如果赃证明显核实,道理上没有可疑之处,即使囚犯不承认招供,也可依据情状定案。如果案件已经过赦免,即使还需要进一步
若不以情审察及反覆防验而輙拷者,合杖六十。」
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若事已经赦,虽须追究,并不合拷【谓防赦移乡及除免之类】
防义曰:「若赃状露验,谓计赃者见获真赃,杀人者检得实状,赃状明白,理不可疑问,虽不承听,据状科断。若事已经赦者,虽须更有追究,并不合拷。注云:谓防赦移乡及除免之类。谓杀人防赦,仍合移乡;犯十恶故杀人、反逆、縁坐防赦,犹除名;监临主守于监守犯奸盗、略人,若受财而枉法,防赦仍合免所居官称之类。谓防赦免死犹流及盗诈、枉法犹徴正赃故云之类。」
拷囚不过三度
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拷满不承,取保放之。
防义曰:「依狱官令,拷囚每讯相去二十日。若拷未毕,更移他司,仍须拷鞫,即通计前讯,以充三度。故此条拷囚不得过三度,杖数总不得二百。杖罪以下,谓本犯杖罪以下,笞十以上,推问不承,若欲须拷,不得过所犯笞杖之数。谓本犯一百杖,拷一百;不承,取保放免之类。若本犯虽徒一年,应拷者亦得拷满二百。拷满不承,取保放之。」
若拷过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杖数过者,反坐。所剰以故致死者,徒二年。
防义曰:拷过三度,谓虽二百杖,不得拷过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谓拷囚于法杖之外,或以绳悬▯,或用棒拷打,但应行杖外,悉为他法。犯者合杖一百,杖数过者反坐所剰,谓囚本犯杖一百,乃拷二百,官司得一百剰罪之类。以故致死者,谓拷过三度,或用他法,及杖数有过而致死者,徒二年。
即有疮病,不待差而拷者,亦杖一百。若决杖笞者,笞五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半。若依法拷决而邂追致死者,勿论。仍令长官等勘验,违者杖六十【拷决之失,立案不立案等】防义曰:拷虽依法,囚身有疮若病,不待差而拷者,杖一百。若决杖笞者,笞五十。若囚疮病未差而拷及决杖笞致死者,徒一年半。若依法用杖,依数拷决,而囚邂逅致死者,勿论。邂逅谓不期致死而死。诗云:邂逅相遇,言不期而遇。仍长官以下并亲自检勘,知无他故,具为文案。若长官等不即勘检者,杖六十。注云:拷决之失,谓讯囚及决杖笞于法有失者,立案不立案等。其有失者,依职制律失者,听减三等。
拷囚限满不首【问荅一】
诸拷囚限满而不首者,反拷告人,其被杀、被盗及家人亲属告者不反拷【被水大损败者亦同】拷满不首,取保并放,违者以故失论。
防义曰:「囚拷经三度,杖数满二百而不首,反拷告人,谓还凖前人拷数。反拷告人,拷满复不首,取保释放。
译追究,一律不得拷问【是说防止赦免后仍需移乡以及除名、免官之类的情形】。
《义疏》说:"如果赃证明显核实,是说计赃论罪的案件已缴获了真赃,杀人案件已检验出实际情状,赃证明白,道理上没有可疑之处,即使不承认招供,也可依据情状定案。如果案件已经过赦免的,即使还需要进一步追究,一律不得拷问。注文说:是说防止赦免后仍需移乡以及除名、免官之类的情形。是说杀人案件遇赦,仍应移乡;犯十恶之罪中的故意杀人、谋反、连坐遇赦的,仍要除名;监临主守官对所监守之人犯奸盗、掳掠人口,或者受财而枉法的,遇赦仍应免去所任官职之类。是说遇赦免死仍要流放,以及盗窃、诈骗、枉法之罪仍要征还正赃,所以说'之类'。"
拷囚不过三度
诸凡拷问囚犯不得超过三次,杖数总计不得超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超过其所犯本罪应处的杖数,拷满仍不认罪的,取保释放。
《义疏》说:"依照狱官令,拷问囚犯每次审讯相隔二十天。如果拷问尚未完毕,改移到其他官署,仍须继续拷问审讯的,就把前面的审讯次数一并计入,凑够三次。所以这一条规定拷问囚犯不得超过三次,杖数总计不得超过二百。杖罪以下,是说本来所犯是杖罪以下、笞十以上的,推问不承认,如果需要拷问,不得超过其所犯笞杖之数。是说本犯杖一百的,拷打一百;仍不承认的,取保释放之类。如果本犯虽是徒一年的,应当拷问的也可以拷满二百。拷满仍不承认的,取保释放。"
如果拷问超过三次,以及在杖刑之外用别的方法拷打的,处杖一百。杖数超过规定的,反坐超出的部分。因此导致死亡的,处徒二年。
《义疏》说:拷问超过三次,是说即使总数不满二百杖,也不得拷问超过三次;以及在杖刑之外用别的方法拷打,是说在依法用杖的方式之外,或用绳索悬吊,或用棍棒拷打,凡是超出应行杖刑之外的,都是所谓别的方法。犯此罪的处杖一百,杖数超过规定的反坐超出部分,是说囚犯本犯应处杖一百,却拷打了二百,官吏应就多出的一百治罪之类。因此导致死亡的,是说拷问超过三次,或使用别的方法,以及杖数有超出而导致死亡的,处徒二年。
如果囚犯身上有创伤或疾病,不等痊愈就拷打的,也处杖一百。如果是决杖、笞打的,处笞五十。因此导致死亡的,处徒一年半。如果是依法拷问决罚而囚犯意外死亡的,不予论罪。仍须令长官等人勘验,违反此规定的处杖六十【拷问决罚的过失,包括立案与不立案等情形】。
《义疏》说:拷问虽然依法进行,但囚犯身上有创伤或疾病,不等痊愈就拷打的,处杖一百。如果是决杖、笞打的,处笞五十。如果囚犯创伤疾病未愈而拷打,或决杖笞打导致死亡的,处徒一年半。如果是依法用杖、依数拷问决罚,而囚犯意外死亡的,不予论罪。意外,是说不是预期会致死而死亡。《诗经》说:"邂逅相遇",是说不期而遇。仍须长官以下的人都亲自检验勘察,确认没有其他缘故,写成文书案卷备案。如果长官等人不立即勘验的,处杖六十。注文说:拷问决罚的过失,是说讯问囚犯及决杖、笞打在法度上有失当之处,包括立案与不立案等情形。若有过失的,依照职制律"失者"的规定,减三等处理。
拷囚限满不首【问答一】
诸凡拷问囚犯已满限期而仍不招认的,反过来拷问告发的人;但被杀、被盗以及其家人亲属告发的,不予反拷【因水灾遭受重大损失被害的也一样】。反拷满限而仍不招认的,一并取保释放,违反此规定的以故意或过失论处。
《义疏》说:"囚犯拷问已经三次,杖数满二百而仍不招认的,反过来拷问告发的人,是说仍照前面对囚犯的拷问次数。反拷告发之人,拷满仍不招认的,取保释放。至于被杀、被盗的人家,或家人及亲属告发的,所控诉的行凶、行盗之人被拷问满限仍不招认的,都不予
其被杀被盗之家,若家人及亲属告者,所诉盗杀之人被拷满不首者,各不反拷。告人以杀盗事重,例多隐匿,反拷告者或不敢言。若被人决水入家、放火烧宅之类,家人及亲属告言者,亦不反拷。告人拷满不首,取保并放。违者以故失论。违谓:若应反拷而不反拷,及不应反拷而反拷者,若故依故出入法,失者依失出入论。其本法不合拷而拷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亦以故失论。其应取保放而不放者,从不应禁而禁,不取保放者,于律有违,当不应得为流以上,从重徒罪以下,从轻。」
问曰:「律云拷满不首,反拷告人。其告人是应议、请减人,既不合反拷,其事若为与夺?」
答曰:「律称反拷告人,明须凖前人杖数。反拷若前人被拷,罪不首告者,亦反拷。若前人止拷一百,不首告者,亦反拷一百。是名反拷告人。其应议请减人,不合反拷,须凖前人拷杖数徴铜。」
鞫狱停囚待对
诸鞫狱官停囚待对问者,虽职不相管,皆听直牒追摄【虽下司亦听】牒至不即遣者,笞五十三日以上,杖一百。防义曰:鞫狱官,谓推鞫主司;停囚待对问,谓囚徒侣见在他所,须追对问者。虽职不相管,皆听直牒。称直牒者,谓不縁所管上司,直牒所管追摄。注云:虽下司亦听。假如大理及州县官须追省防之人,皆得直牒追摄。牒至皆须即遣,不即遣者,笞五十三日以上,杖一百。
依告状鞫狱
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防义曰:鞫狱者,推鞫之官,皆须依所告本状推之。若于本状之外,傍更推问,别求得笞、杖、徒、流及死罪者,同故入人罪之类。若因其告状,或应掩捕、搜检,因而检得别罪者,亦得推之。其监临主司,于所部告状之外,知有别罪者,即须举牒别更紏论,不得因前告状而輙推鞫。若非监临之官,亦不得状外别举推勘。囚徒伴稽送,并论。
诸鞫狱官囚徒伴在他所者,听移送先系处,并论之【谓轻从重,若轻重等,少从多,多少等,后从先。若禁处相去百里外者,各从事发处断之】违者杖一百。防义曰:鞫狱官囚徒伴在他所者,假有诸县相去各百里内,东县先有系囚,西县囚复事发,其事相连,应须对鞫,听移后发之囚送先系之处,并论之。注云:谓轻从重,谓轻罪发虽在先,仍移轻以就重。若轻重等,少从多,谓两县之囚罪名轻重等者,少处发虽在先,仍移就多处。若多少等,即移后系囚从先系处。若禁囚之所相去百里外者,各从事发处断之。既恐失脱囚徒,又虑漏泄情状,故令当处断之。违者各杖一百。
若违法移囚,即令当处受而推之,申所管属推劾。若囚至不受,及受而不申者,亦与移囚罪同。
译反拷。因为告发人所告的是杀人、盗窃这样的重案,惯例多有隐瞒,反拷告发者可能不敢说出实情。如果是被人决水灌入家中、放火烧毁住宅之类,家人及亲属告发的,也不予反拷。告发之人拷问满限仍不招认的,取保一并释放。违反此规定的以故意或过失论处。所谓违反,是说应当反拷而不反拷,以及不应反拷而反拷的,若是故意的,就依故意出入之法处理,若是过失的,就依过失出入论处。如果依本法本不应拷问却拷问的,依照对不应拷打之人拷打的法条,也以故意或过失论处。如果应当取保释放而不释放的,按照不应拘禁而拘禁、不取保释放论处,于律有违的,应当按'不应得为'条中重情处徒罪、轻情从轻处理。"
问:"律文说拷问满限仍不招认的,反拷告发人。如果告发之人是应议、应请、应减之人,本来就不应反拷,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律文所说的反拷告发之人,明确要求依照前一被拷之人的杖数。反拷时,如果前面的人已被拷打,因不招认而不予定罪的,也要反拷。如果前面的人只拷打了一百,不招认的,也反拷一百。这就是所谓反拷告发之人。至于那些应议、应请、应减之人,不应当反拷,须照前面被拷之人的拷问杖数征收铜赎。"
鞫狱停囚待对
诸凡审理案件的官员因需扣留囚犯以等候对质讯问的,即使职权互不统属,也一律准许直接行文追捕押送【即使是下级官署也一样准许】。行文到达而不立即遣送的,处笞五十,超过三天以上的,处杖一百。
《义疏》说:审理案件的官员,是说主管推问的官吏;扣留囚犯以等候对质讯问,是说囚犯的同伙尚在别处,须追来对质讯问的。即使职权互不统属,也一律准许直接行文。所谓直接行文,是说不须经过所属的上级官署,直接向所管辖之处行文追捕押送。注文说:即使是下级官署也一样准许。假如大理寺及州县官员须追来省察对质之人,都可以直接行文追捕。行文到达后都须立即遣送,不立即遣送的,处笞五十,超过三天以上的,处杖一百。
依告状鞫狱
诸凡审理案件的,都必须依照所告的状词来审理。如果在原状之外,另外追求别的罪行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
《义疏》说:审理案件的官吏,都必须依照所告的原状来推问。如果在原状之外,又进一步追问,另外查得笞、杖、徒、流及死罪的,同故意出入人罪之类论处。如果是因所告之状,或应当查抄、搜检,因而查获其他罪行的,也可以一并追究。至于监临主司,在所监辖之处,除告状之外还知道别的罪行的,就须另行举牒纠劾,不得借着原来的告状而擅自推问。如果不是监临之官,也不得在原状之外另行举发推问。
囚徒同伙稽押押送,一并论处。
诸凡审理案件的官员,囚犯的同伙在别处的,准许移送到先前关押的地方,一并审理【原则是:轻罪从重罪,若轻重相等,少数从多数,若多少相等,后发案的从先发案的。如果关押地点相距在百里以外的,各按事发地处理】。违反此规定的处杖一百。
《义疏》说:审理案件的官员,囚犯同伙在别处的,假设几个县相距各在百里以内,东县先有在押囚犯,西县的囚犯又案发,两案有关联,须对质审理的,准许将后发案的囚犯移送到先关押的地方,一并审理。注文说:原则是轻罪从重罪,是说即使轻罪先案发,仍要将轻罪移送并入重罪之处。若轻重相等,少数从多数,是说两县囚犯的罪名轻重相等的,即使案发在先的县人数少,仍要移送并入人数多的一处。若多少相等,就将后发案的囚犯移送到先关押的地方。如果关押囚犯之处相距在百里以外的,各按事发地处理。这是因为既担心押送途中走失囚犯,又顾虑泄露案情,所以令各按当地处理。违反此规定的各处杖一百。
如果违法移送囚犯,就命令当地受理并推问,同时申报所管辖的上级官署予以推劾。如果囚犯到达而不予受理的,以及受理而不申报的,也
防义曰:违法移囚,谓移重就轻,或移多就少之类。即令当处受而推之,谓囚至之处,即合受推,仍申所管之州推劾。谓两县囚申州,两州囚申省,并依状推劾。囚至不肯为受,或受囚不申管属,与擅移囚罪同,亦杖一百。即擅移囚县各▯别州者,即受囚之县申所管之州,转牒送囚之州,依法推劾。此等移囚,并谓两处事发,若是一处事发者,不限逺近,皆须直牒追摄。如有违者,自从上法。
决罚不如法
诸决罚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徒一年。即杖麤细长短不依法者,罪亦如之。
防义曰:「依狱官令,决笞者腿、臀分受,决杖者背、腿、臀分受。须数等,拷讯者亦同。笞以下愿背、腿分受者听。决罚不依此条,是不如法,合笞三十。以此决罚不如法而致死者,徒一年。依令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五厘。谓杖长短、麤细不依令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故云亦如之。」
唐律疏义卷二十九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防义卷三十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断狱下【凡二十条】
监临以杖捶人【问荅一】
诸监临之官因公事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廹人致死者,各从过失杀人法。若以大杖及手足殴击折伤以上,减闘杀伤罪二等。
防义曰:谓临统案验之官,情不挟私,因公事前人合杖笞,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廹人致死,谓因公事欲求其情,或恐喝,或廹胁前人,怕惧而自致死者,各依过失杀人法,各征铜一百二十觔,入死家。若前人是卑贱,罪不至死者,各依本杀法徴铜。若以大杖手足殴击折伤以上者,自击、使人击等,减闘杀伤罪二等。谓其应偿死者,合徒三年之类。
虽是监临主司,于法不合行罚及前人不合捶拷,而捶拷者,以闘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即用刃者,各从闘杀伤法。
防义曰:虽是监临主司,于法不合行罚,谓非判事之官及非専当督领者,不得輙行捶罚。假有人犯徒以上罪,合送法司,不送法司,当曹即自行决罚之类,及前人不合捶拷,谓前人无罪,或虽有罪应合官当收赎之类,而輙捶拷者,以闘杀伤论,谓伤与不伤,并依他物闘殴之法。其因捶拷而致死者,加役流。用刃者,谓监临之官自以杖捶人致死以下,有用刃杀伤者,各依闘讼律,用刃杀者斩,用兵刃杀者同故杀法。问曰:里正、坊正、村正及主典因公事行罚,前人致死,合得何罪?
答曰:「里正、坊正、村正等,唯掌追呼、催督,不合輙加笞杖。其有因公事相殴击者,理同凢闘,而科主典检,请是司理,非行罚之职。
译与擅自移送囚犯同罪。
《义疏》说:违法移送囚犯,是说将重罪移就轻罪,或将人多的移就人少的之类。就命令当地受理并推问,是说囚犯到达之处,应当受理推问,仍须申报所管辖的州署推劾。是说两县的囚犯申报州署,两州的囚犯申报尚书省,都依案情推劾。囚犯到达而不肯受理,或受理囚犯而不申报所管辖的上级官署的,与擅自移送囚犯同罪,也处杖一百。如果擅自移送囚犯的县分别属于不同的州,就由受理囚犯的县申报所属的州,转牒给押送囚犯来的州,依法推劾。以上这些移送囚犯的情形,都是指两处分别案发的情况;如果是同一处案发的,不限远近,都须直接行文追捕押送。如有违反的,自当依照上述法条处理。
决罚不如法
诸凡决罚不依法度进行的,处笞三十;因此导致死亡的,处徒一年。至于杖具的粗细长短不依法度的,其罪也与上同。
《义疏》说:"依照狱官令,决打笞刑的,由大腿、臀部分别承受,决打杖刑的,由背部、大腿、臀部分别承受。次数须相等,拷问也是如此。笞刑以下若愿意由背部、大腿分受的,听许。决罚不依此条规定的,就是不依法度,应处笞三十。因决罚不依法度而导致死亡的,处徒一年。依令,杖具都要削去竹节木疤,长三尺五寸。讯问囚犯用的杖,粗头周径三分二厘,细头二分二厘。常行用的杖,粗头二分七厘,细头一分七厘。笞杖,粗头二分,细头一分五厘。是说杖具的长短、粗细不依令式的,处笞三十。因此导致死亡的,处徒一年。所以说'其罪也与上同'。"
《唐律疏义》卷二十九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三十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断狱下【共二十条】
监临以杖捶人【问答一】
诸凡监临之官因公事而亲自用杖击人致死以及以恐吓逼迫致人死亡的,各依过失杀人之法论处。如果用大杖或用手脚殴打致人骨折损伤以上的,减斗杀伤罪二等。
《义疏》说:是说监理督察、审案核验的官员,出于公心而无私意,因公事对该受杖笞之人,亲自用杖击打致死,以及以恐吓逼迫致人死亡,是说因公事想求得实情,或恐吓,或胁迫对方,使其惧怕而自己致死的,各依过失杀人之法,各征铜一百二十斤,付给死者之家。如果死者身份卑贱,本罪不至于死的,各依本来杀人之法征铜。如果是用大杖或用手脚殴打致人骨折损伤以上的,无论是亲自击打还是指使他人击打等,都减斗杀伤罪二等。是说其中应当抵死的,改为处徒三年之类。
即使是监临主司,若依法不应当施加刑罚,以及对方本不应当受拷打,而仍然拷打的,以斗杀伤论处,致死的加役流,即若使用刀刃的,各依斗杀伤之法处理。
《义疏》说:即使是监临主司,若依法不应当施加刑罚,是说不是负责判案的官员,也不是专门负责督察管理的人,不得擅自施加杖罚。假设有人犯徒罪以上,应当送交司法官署,却不送交,本部门自行擅自决罚之类;以及对方本不应当受拷打,是说对方本无罪,或虽然有罪但依法应当官当收赎之类,而擅自拷打的,以斗杀伤论罪,是说不论有伤无伤,都依照他物斗殴之法处理。如果因拷打而导致死亡的,加役流。使用刀刃的,是说监临之官自己用杖击人致死以下的情形中,如果有使用刀刃杀伤的,各依斗讼律,用兵刃杀人的处斩,用兵刃伤人的等同故杀之法处理。
问:"里正、坊正、村正以及主典因公事施加惩罚,导致对方死亡的,应得什么罪?"
答:"里正、坊正、村正等人,只掌管催督追呼之事,不应当擅自施加笞杖。如果因公事而相互殴击的,理应等同一般斗殴论处,而主典负责检举核实,是负责司理之职,不是行使处罚职权之官。因公事而杖击人的,也与里正等同样定罪。"
引律令
诸凡断罪都必须完整引用律、令、格、式的正文,违反此规定的处笞三十。如果几件事共用一条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