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义卷七
晋太宰贾充等,酌汉、魏之律,随事増损,创制此篇,名为宫卫律。自宋洎于后周,此名并无所改。至于北齐,将闗禁附之,更名禁卫律。隋开皇改为卫禁律。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但敬上防非于事尤重,故次名例之下,居诸篇之首。」
防入太庙门
诸阑入太庙及山陵兆域门者徒二年【阑谓不应入而入者】疏义曰:太者,大也;庙者,貌也。言皇祖神主在于中,故名太庙。山陵者,《三秦记》云:秦谓天子坟云山,汉云陵,亦通言山陵,言髙大如山如陵。兆域门者,《孝经》云:卜其宅兆,既得吉兆,周兆以为茔域,皆置宿卫防守。应入出者,悉有名籍。不应入而入,为防入,各得二年徒。坐其入太庙室,即条无罪名,依下文庙减宫一等之例,减御在所一等,流三千里。若无故登山陵,亦同太室之坐。
越垣者,徒三年;太社,各减一等;守卫不觉,减二等【守卫,谓持时専当者】
疏义曰:不从门为越垣者,墙也。越太庙、山陵垣者,各徒三年。越太社垣及防入门,皆减太庙一等。守卫谓军人于太庙、山陵、太社防守宿卫者,若不觉越垣及防入,各减罪人罪二等。守卫谓防守卫士昼夜分时専当者,非持时者不坐。
主帅又减一等【主帅谓阑监当者】
疏义曰:「主帅谓领兵宿卫太庙、山陵、太社三所者,但当检校即坐,不限官之髙下。又减守卫人罪一等,唯坐亲监当者。」
故纵者,各与同罪【余条守卫及监门,各凖此】
疏义曰:「故纵者,谓知其不合入而聴入,或知越垣而不禁,并与犯法者同罪。余条守卫宫殿及诸防禁之处,皆有监门及守卫,故纵不觉,得罪,各凖此。」
防入宫门
诸防入宫门徒二年【阑入宫城门亦同,余条应坐者,亦凖此】
疏义曰:宫门皆有籍禁,不应入而入者,得徒二年。嘉徳等门为宫门,顺天等门为宫城门,防入得罪,并同余条。应坐者亦凖此。宫门得罪,谓越垣及防禁、违式、冒代之类。
殿门徒二年半,持杖者各加二等【仗谓兵器、杵棒之属,余条称仗,凖此】疏义曰:太极等门为殿门,防入者徒二年半,持仗各加二等,谓将兵器、杵棒等防入宫门得徒三年,防入殿门得流二千里。兵器谓弓箭、刀矟之类,杵棒或铁或木为之,皆是故云之属。余条谓下文持仗及至御在所者,并持仗强盗者,并凖此。
入上阁内者绞【若有仗卫同阑入殿门法其宫内诸门不立籍禁而得通内者亦准此】疏义曰:上阁之内,谓太极殿东为左上阁殿,西为右上阁其门无籍,应入者凖勑引入,防入者绞。若有仗卫者,上阁之中不立仗卫,内坐唤仗,始有仗入。其有不应入而入者,同防入殿门,徒二年半,持仗者流二千里。
译有改变。到了北齐,把关禁的内容也附入其中,改名为禁卫律。隋朝开皇年间改为卫禁律。所谓卫,是指警卫之法;所谓禁,是以关禁为名。因为敬奉君上、防范非法之事尤其重大,所以次于名例律之后,居于各篇之首。」
防入太庙门
凡擅自闯入太庙及山陵兆域之门的,处徒刑二年【所谓阑,是指不应入而擅入的情形】:
疏义说:太,是大的意思;庙,是貌的意思,是说皇帝祖先的神主安放在其中,所以称作太庙。山陵,《三秦记》说:秦人称天子坟墓为「山」,汉人称为「陵」,也可以合称山陵,是说其髙大如山如陵。兆域门,《孝经》说:卜其宅兆,既得到吉兆,便围绕划定为茔域,都设有守卫防守。应当出入的人,都登记在名籍之中。不应入而擅入的,即为阑入,各处徒刑二年。至于擅自进入太庙的内室,此条本身没有专门的罪名,依照下文「庙比宫减一等」之例,比擅入御在所减一等,处流刑三千里。若无故登上山陵的,也同擅入太室之罪一样论处。
越过墙垣的,处徒刑三年;太社的,各减一等;守卫失察未觉察的,各减二等【所谓守卫,是指按时段专门值守的人】:
疏义说:不从门而入、越过垣墙的,垣就是墙。越过太庙、山陵的垣墙的,各处徒刑三年。越过太社垣墙及擅入太社之门的,都比太庙减一等定罪。所谓守卫,是指在太庙、山陵、太社防守宿卫的军人,若未能觉察有人越垣或擅入,各减犯人之罪二等。所谓守卫,是指防守卫士按昼夜分时段专门值守的人,非专门值守时段的人不承担此罪。
主帅又减一等【所谓主帅,是指对阑入负有监管责任的人】:
疏义说:「所谓主帅,是指统领军队宿卫太庙、山陵、太社这三处的官员,只要负有检查校查之责的即负罪,不论官职髙低。又比守卫之人减一等,只处罚亲自负责监管之人。」
故意放纵的,各与犯人同罪【其余各条中守卫及监门官员,都依此为准】:
疏义说:「所谓故纵,是指明知其不应入而听任其入,或明知有人越垣而不加禁止,都与犯法之人同罪。其余各条中守卫宫殿及各类防禁之处,都设有监门及守卫,若故意放纵或失察未觉,得罪都依此为准。」
防入宫门
凡擅自闯入宫门的,处徒刑二年【擅自闯入宫城门的也同样处理,其余各条中应当负罪的,也依此为准】:
疏义说:宫门都设有籍禁,不应入而擅入的,处徒刑二年。嘉德等门为宫门,顺天等门为宫城门,擅入所得之罪相同。其余各条中应当负罪的,也依此为准。宫门所得之罪,是指越垣及防禁、违反规定、冒名顶替之类的情形。
殿门的,处徒刑二年半,携带兵器的各加二等【所谓仗,是指兵器、杵棒之类;其余各条中称仗的,都依此为准】:
疏义说:太极等门为殿门,擅自进入的处徒刑二年半,携带兵器的各加二等,也就是说携带兵器、杵棒等擅入宫门的处徒刑三年,擅入殿门的处流刑二千里。所谓兵器,是指弓箭、刀矟之类;杵棒或用铁或用木制成,都属于兵器一类,所以说「之属」。其余各条中所说的,是指下文中携带兵器及到达御在所的,以及携带兵器抢劫的,都依此为准。
擅自闯入上阁之内的处绞刑【若有仪仗侍卫的,同擅入殿门之法论处;其宫内各门不设籍禁但可径直通往内部的地方,也依此为准】:
疏义说:所谓上阁之内,是指太极殿东侧为左上阁,西侧为右上阁,这里的门不设籍禁,应当入内的人凭皇帝的诏令引入,擅自闯入的处绞刑。所谓若有仪仗侍卫,是说上阁之中平时不设仪仗侍卫,只有在殿内传唤仪仗时,才有仪仗进入。如果有不应入而擅入的,等同擅入殿门论处,处徒刑二年半,携带兵器的处流刑二千里。所谓其宫内诸门不立籍禁,是指肃章、防化等门,若可以径直通往内部却擅自闯入的,都处以绞刑。若有仪仗侍卫的,也依殿门
其宫内诸门不立籍禁,谓肃章防化等门,而得通内而輙阑入者,并得绞罪。若有仗卫,亦同殿门法。
若持仗及至御在所者斩【迷误者上请】
疏义曰:「谓持仗入上阁及通内诸门,并不持仗而至御在所者,各斩。迷误谓非故阑入者,上请聴勑。」
即应入上阁内,但仗不入,而持寸刃入者,亦以阑入论。疏义曰:应入上阁内者,谓奉勑唤仗,随仗引入者,得带刀子之属。若仗不在内,而持寸刃入者,即以阑入论。若非兵器、杵、棒之属,止得绞刑,持仗者斩。
仗虽入,不应带横刀;而带入者,减二等。
疏义曰:「仗虽入上阁内,不应带横刀,而輙带入者,减罪二等,合徒三年。」
即防入御膳所者,流三千里;入禁苑者,徒一年。
疏义曰:御膳所谓供御造食之处,其门亦禁,不应入而入者,流三千里;防入禁苑者,徒一年。禁苑,谓御苑,其门有籍。禁御膳以下阑入,虽即持仗及越垣,罪亦不加。
防入逾阈为限
诸防入者,以逾阈为限;至阈未逾者,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内逓加一等。
疏义曰:阈者,谓内门限。阑入之人,行至门限未逾过。若至宫门,得杖八十。宫内人不应入殿门,至殿门阈未逾者,杖九十。殿内宿卫人,至上阁阈未逾者,杖一百。
其越殿垣者,绞;宫垣,流三千里;皇城,减宫垣一等;京城,又减一等。
疏义曰:「越过殿垣者,无问出入,俱至绞刑;宫垣,流三千里。皇城,谓朱雀等门之垣,合徒三年;京城,谓明徳等门之垣,又减一等,合徒二年半。」
宫殿门无籍
诸于宫殿门无籍及冐承人名而入者,以阑入论。疏义曰:应入宫殿在京诸司,皆有籍。其无籍应入者,皆引入。其无籍不得人引,而诈言有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宫门徒二年,殿门徒二年半,持仗者各加二等。
守卫不知冒名情,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内逓加一等。疏义曰:守卫谓持时専当亲主籍者,应入者唱名始过,不知冒名情者,不识其人,无心私许。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内逓加一等。但云不知冒情,不云不知无籍而入者,但冒承人名有所凭据,人难识尽,是故罪轻。无籍而入者,凖防入不觉故纵法。
非应宿卫自代
诸宿卫者,以非应宿卫人名名自代及代之者,入宫内,流三千里;殿内,绞。
疏义曰:宿卫者,谓大将军以下、卫士以上,以次当上宿卫。宫殿上畨之日,皆据籍书。若以非应宿卫人,谓非诸卫大将军军人以外,冐名自代及代之者,入宫内,并流三千里;殿内并绞。
若以应宿卫人【谓已下直者】自代及代之者,各以防入论。疏义曰:应宿卫人,谓诸卫所管应入宫殿上畨者。注云:谓已下直者,未当上畨人之色,自代及代之者,彼此各以防入罪。
译之法论处。
若携带兵器、以及到达御在所的处斩刑【出于迷路误入的可以上请裁决】:
疏义说:「这是说携带兵器进入上阁及可径直通内的各门,以及未携带兵器却到达御在所的,各处斩刑。所谓迷误,是指并非故意擅入的情形,可以上请听候皇帝裁决。」
即使是应当进入上阁之内的人,若仪仗未随之入内,而携带小型刀刃入内的,也以阑入论处:
疏义说:所谓应入上阁内者,是指奉诏传唤仪仗、随仪仗被引入的人,可以携带刀子之类。若仪仗未在其中,而携带小型刀刃入内的,即以阑入论处。若不是兵器、杵、棒之类,只处绞刑;携带兵器的处斩刑。
仪仗虽已入内,但不应携带横刀,若携带横刀入内的,减二等定罪:
疏义说:「仪仗虽然已进入上阁之内,但不应携带横刀,若擅自携带入内的,减罪二等,应处徒刑三年。」
至于擅自闯入御膳所的,处流刑三千里;闯入禁苑的,处徒刑一年:
疏义说:御膳所,是指供奉皇帝饮食的场所,此门也设有禁令,不应入而擅入的,处流刑三千里;擅自闯入禁苑的,处徒刑一年。禁苑,是指皇帝的御苑,这里的门也设有籍禁。至于御膳所以下各处的擅入,即便携带兵器或越垣,罪也不再加重。
防入逾阈为限
凡防入之罪,以越过门槛为界限;到达门槛而未越过的,宫门的处杖刑八十,殿门以内的依次递加一等:
疏义说:阈,是指内门的门槛。阑入之人,走到门槛处而尚未越过。若到宫门处,处杖刑八十。宫内之人不应进入殿门,走到殿门门槛而未越过的,处杖刑九十。殿内的宿卫人,走到上阁门槛而未越过的,处杖刑一百。
至于越过殿垣的,处绞刑;越过宫垣的,处流刑三千里;越过皇城垣的,比宫垣减一等;越过京城垣的,又减一等:
疏义说:「越过殿垣的,无论是出还是入,都处以绞刑;越过宫垣的,处流刑三千里。皇城,是指朱雀等门的垣墙,处徒刑三年;京城,是指明德等门的垣墙,又减一等,处徒刑二年半。」
宫殿门无籍
凡在宫殿门无籍、以及冒用他人姓名而入的,以阑入论处:
疏义说:应当出入宫殿的在京各司人员,都设有名籍。若无名籍而应当入内的,都由人引导入内。若没有名籍又无人引导,却诈称自己有名籍、以及冒用他人姓名而入的,宫门处徒刑二年,殿门处徒刑二年半,携带兵器的各加二等。
守卫不知道有人冒名的,处杖刑八十,殿门以内的依次递加一等:
疏义说:所谓守卫,是指按时段专门值守、亲自负责名籍核对的人,应当入内的人须唱名核实后方可通过。所谓不知冒名情,是指不认识此人、无心私自准许放行的情形。宫门的处杖刑八十,殿门以内的依次递加一等。这里只说不知冒名之情,而不说不知无籍而入之情,是因为冒用他人姓名的人尚有所凭据,一般人难以完全辨识,所以处罚较轻。至于无名籍而擅入的,则依照防入不觉察、故纵之法处理。
非应宿卫自代
凡宿卫的人,若以不应当宿卫之人的姓名代替自己、以及代替他人的,入宫内的,处流刑三千里;入殿内的,处绞刑:
疏义说:所谓宿卫,是指从大将军以下至卫士以上,依次轮流值宿护卫的人员。宫殿轮值上班之日,都须依据名籍。若以不应当宿卫的人,即不属于各卫大将军所辖军人以外的人,冒名替代自己值宿、以及代替他人值宿的,入宫内的,都处流刑三千里;入殿内的,都处绞刑。
若以应当宿卫的人【指已经下值的人】代替自己、以及代替他人的,各以擅入宫殿之罪论处:
疏义说:所谓应宿卫人,是指诸卫所辖应当轮值入宫殿之人。注文说:指已经下值的人,尚未轮到当值的人,若代替自己或代替他人的,彼此各以擅入之罪论处,阑入之罪,一律按上述法条处理。
负责该事的官员未觉察的,减二等定罪;明知而听任其行的,与犯人同罪【所谓主司,是指应当负责
论阑入之罪,一准上法。
主司不觉减二等,知而聴行,与同罪【主司谓应判遣及亲监当之官,余条主司准此】
疏义曰:「主司谓折冲府及诸卫判兵之官,不觉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减所犯人罪二等;若知相代之情而聴行者,各与同罪。若冒代之事从府而来,即以府官所由为首,余官节级为从坐;卫官不觉,逓减府官一等。如相冒之罪由卫,即以卫官所由为首,余官节级为罪,府司不坐。及亲监当之官者,诸卫当上人兵,各有本部主帅,虽从别▯配隶,亦是监当之限。余条主司准此者,谓一部律内但言主司,并不觉减二等,知而聴行,与同罪。」
因事入宫輙宿【问答一】
诸因事得入宫殿而輙宿及容止者,各减阑入二等。疏义曰:因事得入宫殿者,谓朝叅、辞见、迎输、造作之类,不合宿者而輙宿及宿止所宿之人,各减阑入罪二等。在宫内徒一年,殿内徒一年半。
即将领人入宫殿内,有所迎输造作,门司未受文牒而聴入,及人数有剰者,各以阑入论。至死者,加役流。疏义曰:将领人入宫殿,有所迎出,有所输送造作,谓宫内营造。门司皆须得牒,然后聴入。若未受文牒而輙聴入,及所入人数有剰者,门司各以阑入论。若入上阁内及御在所,应至死者,门司各加役流。
将领主司知者,各减防入罪一等;入者知,又减五等;不知者,不坐。
疏义曰:将领主司,谓领人迎输、造作、知门司未受文牒及人数有剰而领入者,各减防入罪一等。宫内徒一年半,殿内徒二年,入上阁内及至御在所流三千里。入者知,又减五等。称「又者」谓减将领者罪五等,不知情入者不坐。
问曰:「将领主司知者,减防入罪一等;不言不知,若有不知而领入者,合得何罪?」
答曰:「上条冒名相代,各以防入罪论,主司不觉,减二等。」注云:「余条主司凖此,明将领主司不知得减知情二等。上既有例,故不生文。」
无着籍入宫殿
诸应入宫殿,未着门籍而入,虽有长籍,但当下直而輙入者,各减防入五等。
疏义曰:「应入宫殿在京诸司入宫殿者,皆着门籍。若未着门籍而輙入,或虽有长籍,谓宿卫长上人,虽一日上、两日下,皆有长籍。当下之日未合入宫殿,但当下直而輙入,各减防入罪五等。」
即宿次未到而輙宿,及籍在东门而从西门入者,又减二等。
疏义曰:「即宿次未到者,谓应供奉之官及内官当直,各有宿次。其宿次未到而輙宿,及籍在东门而从西门入者,依令非应从正门入者,各从便门着籍。假如西门有籍而从东门入,或侧门有籍而从正门入,各又减罪二等。谓减防入罪七等。」
宫殿作罢不出
诸在宫殿内作罢而不出者,宫内徒一年,殿内徒二年,御在所者绞【辟仗应出而不出者,亦同】
疏义曰:「在宫殿内作罢者,丁夫、杂匠之徒,作了其有应出不出者,宫内徒一年,殿内徒二年,御在所者绞。
译派遣及亲自负责监管的官员,其余各条中的主司都依此为准】:
疏义说:「所谓主司,是指折冲府及诸卫负责派遣兵员之官,若未能觉察有人冒名代替自己或代替他人的,减所犯之人的罪二等;若明知有人相互冒代之情却听任其行的,各与犯人同罪。若冒名相代之事出自府中,即以府中负责此事的官员为首犯,其余官员依次为从犯;卫中官员若未觉察的,比府中官员依次递减一等。如果相冒之罪出自卫中,就以卫中负责此事的官员为首犯,其余官员依次为从犯,府司不承担罪责。所谓亲监当之官,是指诸卫当值的人员和兵士,各自有本部主帅负责,即便是从别处调配隶属而来的,也在监当职责的范围之内。所谓余条主司准此,是指一部律文中凡说到主司的地方,都以不觉察减二等、明知听任而与同罪为准。」
因事入宫輙宿【问答一】
凡因事得以进入宫殿,却擅自留宿、以及容留他人留宿的,各比阑入之罪减二等:
疏义说:所谓因事得入宫殿,是指朝参、辞见、迎接输送、营造制作之类的事务。不应留宿而擅自留宿的人、以及容留他人留宿的人,各比照阑入之罪减二等定罪。在宫内留宿的处徒刑一年,在殿内留宿的处徒刑一年半。
即使是率领人员进入宫殿之内,有所迎接输送、营造制作,若门司尚未收到公文而听任其入内,以及所入之人数超出规定的,也各以阑入论处。如果罪应至死的,改为加役流:
疏义说:率领人员进入宫殿,有所迎接、输送、营造,是指在宫内营建施工。门司都须先接到公文,然后才能听任其入内。若尚未收到公文而擅自听任其入内,以及所入人数超出规定的,门司各以阑入论处。若因此而进入上阁之内、以及到达御在所,罪应至死的,门司各改判加役流。
率领人员的主管官员若明知情况的,各比防入之罪减一等;被率领入内的人若明知情况的,再减五等;不知情的,不予处罚:
疏义说:所谓将领主司,是指率领人员迎接输送、营造制作,明知门司尚未收到公文及所入人数超出规定却仍率领其入内的人,各比防入之罪减一等。宫内的处徒刑一年半,殿内的处徒刑二年,若入上阁之内及到达御在所的处流刑三千里。被率领入内的人若明知情况的,再减五等。所谓「又」,是指比率领之人的罪再减五等;不知情而入内的人,不予处罚。
问:将领主司明知情况的,比防入之罪减一等;但未曾说明不知情的情形,若有不知情而率领人员入内的,应当如何定罪?
答:上一条中冒名相代之事,各以防入之罪论处,主司若未能觉察的,减二等。注文说:其余各条中主司都依此为准,说明将领主司不知情的,可比明知情减二等。既然前文已有此例可循,所以此处不再另立条文。
无着籍入宫殿
凡应当进入宫殿,却尚未登记门籍而入内的,即便持有长期名籍,若正当下值之时却擅自入内的,各比防入之罪减五等:
疏义说:「应当出入宫殿的在京各司人员,进入宫殿都须先登记门籍。若尚未登记门籍便擅自入内,或者虽持有长期名籍——指长期在职宿卫之人,虽是一日上班、两日下班,也都持有长期名籍——但正当下值之日不应入宫殿,却擅自入内的,各比防入之罪减五等。」
即使是轮值的次序尚未轮到便擅自留宿的、以及名籍登记在东门却从西门入内的,再减二等:
疏义说:「所谓宿次未到,是指应当供奉的官员及内官轮值,各有自己的轮值次序。若轮值次序尚未到来便擅自留宿,以及名籍登记在东门却从西门入内的——依照令文,不应从正门入内的人,各须从便门凭名籍出入——假如名籍登记在西门却从东门入内,或名籍登记在侧门却从正门入内,各再减罪二等,即比防入之罪减七等。」
宫殿作罢不出
凡在宫殿之内施工完毕却不出去的,宫内的处徒刑一年,殿内的处徒刑二年,在御在所的处绞刑【若因清场戒严应当出去却不出去的,也同样处理】:
疏义说:「在宫殿之内施工完毕,是指丁夫、杂匠等人施工结束之后,其中有应当出去却不出去的,宫内的处徒刑一年,殿内的处徒刑二年,御在所的处绞刑。若因清场戒
若有辟仗应出者,并即须出,有不出者得罪,与御在所同。」
问曰:「在宫殿内及御在所作罢,不出律有正文。若在上閤内不出律,既无文,若为处断?」
答曰:「上閤之内,例与辟仗所同,应出不出。此条无文者,为上文注云:『辟仗应出不出,与御在所同。』上閤内有宫人,同御在所,合绞;御不在,又无宫人,减二等。」
不觉及迷误者上请
疏义曰:「营作之所,院宇或别,不觉众出,或迷误失道,错向别门,非故不出,皆得上请。」
将领主司知者与同罪,不知者各减一等【辟仗主司搜人不尽者,各准此】
疏义曰:「将领主司,谓领人入者。若知有人不出,不即言者,与不出人同罪;其不知有人不出者,各减一等。谓御所宫殿内,各得减一等。辟仗主司,谓领人搜索辟仗者。其辟仗内有人不出,各凖将领主司之罪,故云各凖此。」
若于辟仗内误遗兵仗者,杖一百【弓箭相须乃坐】
疏义曰:「辟仗之内,人皆出尽所有兵器,亦不合留。或有误遗兵仗者,合杖一百。兵仗之法,应须堪用,或遗弓无箭,或遗箭无弓,俱不得罪,故云『弓箭相须乃坐』。问曰:『误遗弩弓无箭,或遗箭无弩,或有楯而无矛,各得何罪?』」
答曰:「弓箭相须,乃坐弩箭无弓,与常箭不别。有弩弓无箭,亦非兵仗之限。楯则独得无用,亦与有弓无箭义同。」
登髙临宫中
诸登髙临宫中者,徒一年;殿中加二等。
疏义曰:「宫殿之所,皆不得登髙临视。若视宫中,徒一年;视殿中,徒二年。」
若于宫殿中行御道者,徒一年【有横道及门仗外越过者,非】
疏义曰:「宫殿中当正门为御道,人臣并不得行。其在宫殿中及宫城中而行御道者,各徒一年。若有横道,殿前即有横堦,殿内亦有横道。殿门、宫门内外立仗之处,仗外虽无横道,越过者无罪。」
宫门外者,笞五十;误者各减二等。
疏义曰:嘉徳等门为宫门,顺天等门为宫城门。凖例,宫城门有犯与宫门同。今云宫门外者,即顺天门外行御道者,得笞五十。误者各减二等。谓从殿中至宫门外误行御道者,各得
译严应当出去的,都须立即出去,有不出去的也一并得罪,与御在所同罪。」
问:在宫殿之内及御在所施工完毕不出去的情形,律文中有明确规定。若是在上阁之内不出去的情形,律文中既然没有明文,应当如何处置?
答:上阁之内,其惯例与清场戒严之处相同,都是应当出去而不出去。此条之所以没有专门明文,是因为上文注文已说:「因清场戒严应当出去却不出去的,与御在所同罪。」上阁之内若有宫人在场,就等同于御在所,应处绞刑;若皇帝不在御所,又没有宫人,则减二等定罪。
不觉及迷误者上请
疏义说:「施工的场所,院落有时各自分隔,若未能察觉有人未随众离去,或因迷路而误入岔道,走错了别的门,并非故意不出,都可以上请裁决。」
率领人员的主管官员若明知有人未出的,与该人同罪;不知情的,各减一等【负责清场戒严搜查未搜索彻底的官员,也依此为准】:
疏义说:「所谓将领主司,是指率领人员的官员。若明知有人未出而不及时禀报的,与未出之人同罪;若不知情有人未出的,各减一等——即在宫内、御在所等各处,都可以减一等定罪。所谓辟仗主司,是指负责率领人员搜索清场戒严之处的官员。若清场之内仍有人在,各比照将领主司之罪处置,所以说各依此为准。」
若在清场之内误留兵器的,处杖刑一百【弓、箭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此罪】:
疏义说:「清场戒严之内,人员都须携带所有兵器全部退出,也不应留下。若有人误留兵器的,应处杖刑一百。所谓兵器之法,须能够使用才算数,若遗留了弓却没有箭,或遗留了箭却没有弓,都不构成此罪,所以说『弓、箭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此罪』。」
问:若误遗留了弩弓却没有箭,或遗留了箭却没有弩,或有盾牌却没有矛,各应当如何定罪?
答:「弓箭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此罪,弩箭若无弩弓相配,与一般箭矢并无区别。有弩弓而无箭的,也不属于兵器之列。盾牌若单独遗留,也毫无用处,与有弓无箭的道理相同。」
登髙临宫中
凡登髙俯视宫中的,处徒刑一年;俯视殿中的,加二等:
疏义说:「宫殿所在之处,都不得登高俯视。若俯视宫中,处徒刑一年;俯视殿中,处徒刑二年。」
若在宫殿之中行走御道的,处徒刑一年【若有横道、以及在门仗以外越过的情形,不算此罪】:
疏义说:「宫殿之中正对正门的道路称为御道,臣子一律不得行走。凡在宫殿之中及宫城之中行走御道的,各处徒刑一年。若有横道——殿前设有横阶,殿内也设有横道——以及殿门、宫门内外设立仪仗之处,仪仗以外虽然没有横道,越过者也不算有罪。」
在宫门以外行走御道的,处笞刑五十;出于误行的各减二等:
疏义说:嘉德等门为宫门,顺天等门为宫城门。依照惯例,宫城门与宫门的犯罪同等处理。这里所说的宫门以外,即指顺天门以外,在此行走御道的处笞刑五十。出于误行的各减二等,也就是说从殿中到宫门以外,因失误而行走御道的,各得
减二等。其登髙临宫殿中有误者,亦减罪二等。
宿卫被奏劾
诸宿卫人被奏劾者,本司先收其仗,违者徒一年【谓在宫殿中直者】
疏义曰:宿卫人,谓卫士以上,诸卫大将军以下,有犯法被奏劾者,本司谓当卫主司及主帅等,先收其仗,违而不収者,得徒一年。本司及主帅各以所管应収仗而不収者,一人得罪。谓在宫殿中当上直者,宫外宿不在此限。
译减二等处罚。若登高俯瞰宫殿而有过失的,也减罪二等。
宿卫被奏劾
凡宿卫之人被奏报弹劾的,其所属主管部门应先收缴其兵仗,违反者处徒刑一年【指在宫殿中当值的人】。
疏义说:宿卫人,指卫士以上,各卫大将军以下的人员,有犯法而被奏报弹劾的,本司指该卫的主管长官及主帅等,应先收缴其兵仗,违反规定而不收缴的,处徒刑一年。本司及主帅各自对所管辖范围内应收缴兵仗而未收缴的,各自承担相应罪责。此处指在宫殿中当值宿卫的人,若在宫外宿卫的,不在此限。
应出宫殿輙留
诸应出宫殿而门籍已除,輙留不出,及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虽未除,不得辄入宫殿,犯者各以防入论。疏义曰:应出宫殿,谓故住行使、假患、畨下事故等,依令门籍当日即除,门籍已除,其人輙留不出,虽无假患等事,及被告劾,已有文牒令禁止,籍虽未除,皆不得輙入宫殿,如有犯者,各以防入论。
防入非御在所
诸犯防入宫殿,非御在所者,各减一等;无宫人处,又减一等【入上閤内有宫人者,不减】
疏义曰:诸条称防入宫殿得罪者,其宫殿之所御,若不在各,得减防入罪一等。虽是宫殿,见无宫人,又得减罪一等。假若在外诸宫有宿卫人防守,而防入合徒一年之类,若入上閤内有宫人,虽非御在所,亦合绞;无宫人处,亦减二等。
即虽非防入,輙私共宫人言语,若亲为通传书信及衣物者,绞。
疏义曰:文云「虽非阑入,即是得应入宫之人,不得私与宫人言语,其亲为通传书信衣服者,谓亲于宫人处领得书信衣物将出,及将外人书信衣物付与宫人讫者,并得绞坐」。
已配仗卫回改
诸宿卫人已配仗卫而官司輙回改者杖一百。若不依职掌次第,擅配割及别驱使者,罪亦如之。
疏义曰:「依式,卫士以上应当畨宿卫者,皆当卫见在长官割配于职掌之所,各依仗卫次第坐立。此即职掌已定,若官司无故輙回改者,合杖一百。应须回改者,不坐。若不依职掌次第而擅配隶,乖于式文,及将别处驱使者,亦各杖一百。其有私使计庸重者,从重论。」
奉勑夜开宫殿门
诸奉勑以合符夜开宫殿门,符虽合不勘而开者,徒三年;若勘符不合而为开者,流二千里。其不承勑而擅开闭者,绞。
疏义曰:「奉勑以合符,夜开宫殿门,依监门式。受勑人具録湏开之门,并入出人帐。宣勑送中书,中书宣送门下。其宫内诸门、城门,即与见直诸卫及监门大将军、将军、中郎将、郎将、折冲、果毅内各一人,俱诣閤覆奏。御注聴,即请合符门钥。监门官司先严门仗,所开之门内外并立队,燃炬火,对勘符合,然后开之。符虽合,不勘而开者,徒三年。若勘符不合,即合执奏,不奏而为开者,流二千里。其不承勑而擅开闭者,俱合绞罪。」
若错符、错下键及不由钥而开者,杖一百。即应闭、忘、误不下键,应开、毁管键而开者,徒一年。
疏义曰:「若错符,谓非所开闭之符;及错下键,谓不依常法;及不由钥而开,谓不用钥而得闭者,此三事各合杖一百。即应闭忘误不下键,及应开毁管键而开者,各徒一年。谓牝者为管,牡者为键。」
其皇城门,减宫门一等;京城门,又减一等。
疏义曰:「皇城门,谓朱雀等门,从合符夜开以下得罪,各减宫门一等;其京城门,谓明徳等门,亦从合符夜开以下得罪,各减皇城门一等。
译诸应出宫殿輙留
各条规定应该出宫殿的人,如果门籍已经除去,却仍然逗留不出,以及被人告发弹劾、已经有公文禁止其入内的,即使门籍尚未除去,也不得擅自进入宫殿,违犯的人各按防入论处。疏义解释说:应出宫殿,是指原本住在此值宿供职、请假、或轮值下班等有故的情况,依令门籍应当当日就除去;门籍已经除去,其人却仍然逗留不出,即使没有请假等事由;以及已经被人告发弹劾、已经有文牒下令禁止的,门籍即使尚未除去,都不得擅自进入宫殿,如有违犯的,各按防入论处。
防入非御在所
凡是犯了防入宫殿罪的,如果不是皇帝所在的地方,各减一等;没有宫人的地方,又减一等【进入上閤内如果有宫人在,不减】。疏义解释说:各条中所说的防入宫殿获罪的,如果那处宫殿不是皇帝所在,可以减防入罪一等。虽然是宫殿,但当时没有宫人,又可以减罪一等。假如在外面各宫有宿卫人防守,而防入应判徒刑一年之类;如果进入上閤内有宫人在,即使不是皇帝所在,也应判绞刑;没有宫人的地方,也减二等。
即使不是防入,擅自私下与宫人交谈,或者亲自为其传递书信及衣物的,判绞刑。
疏义解释说:文中说"虽非阑入",是指本来就是应当能进入宫内的人,也不得私自与宫人交谈;其中"亲为通传书信衣服"的,是指亲自从宫人处领得书信衣物带出,以及把外人的书信衣物交付给宫人的,都判绞刑。
已配仗卫回改
凡宿卫的人已经分配到仪仗卫队而官司擅自改动的,判杖一百。如果不依照职掌次第,擅自分配调动以及另外驱使的,罪责也是一样。
疏义解释说:"依据法式,卫士以上应当轮值宿卫的,都由当值卫队现在的长官分配到各自职掌之所,各依仪仗次第站立就坐。这职掌既然已经确定,如果官司无故擅自改动的,应判杖一百。应当须要改动的,不予治罪。如果不依职掌次第而擅自分配隶属,违背法式条文,以及将其调往别处驱使的,也各判杖一百。其中如有私自役使、计算佣值较重的,从重论处。"
奉勑夜开宫殿门
凡奉皇帝敕令用合符在夜间开启宫殿门的,符契即使相合而不加核验就开门的,判徒刑三年;如果核验符契不相合而开门的,判流刑二千里。其中不是奉敕而擅自开闭的,判绞刑。
疏义解释说:"奉敕用合符,夜间开启宫殿门,依据监门法式。接受敕令的人须详细记录应当开启的门,以及出入人员的名册。宣布的敕令送交中书省,中书省宣布转送门下省。宫内各门、城门,即与当值的各卫队及监门大将军、将军、中郎将、郎将、折冲、果毅各一人,一同到閤门覆奏。皇帝批示准许后,即请求核对符契、领取门钥。监门官司先要严整门卫仪仗,所开之门内外都要布列队伍,点燃火炬,对照核验符契相合,然后才能开门。符契即使相合,不核验就开门的,判徒刑三年。如果核验符契不相合,就应当上奏,不上奏而擅自开门的,判流刑二千里。其中不是奉敕而擅自开闭的,都应判绞罪。"
如果用错了符契、错误地插下门键以及不用钥匙而开门的,判杖一百。如果应当关闭却因遗忘或差错而未插下门键,应当开启却毁坏管键而开门的,判徒刑一年。
疏义解释说:"所谓错符,是指不是应当用来开闭的符契;所谓错下键,是指不依照通常法式;所谓不由钥而开,是指不用钥匙而使门打开,这三种情况各应判杖一百。至于应当关闭却因遗忘或差错而未插下门键,以及应当开启却毁坏管键而开门的,各判徒刑一年。所谓阴的一半称为管,阳的一半称为键。"
至于皇城门,比宫门减一等;京城门,又减一等。
疏义解释说:"皇城门,是指朱雀门等门,从用合符夜开以下所获之罪,各比宫门减一等;京城门,是指明德门等门,也是从用合符夜开以下所获之罪,各比皇城门减一等。"
至于宫殿门已经关闭之后才呈进钥匙,延误的,殿门
」
即宫殿门闭讫而进钥,违迟者,殿门杖一百,经宿加一等,每经一宿又加一等,宫门以外逓减一等。其开门出钥迟,又各逓减进钥一等。
疏义曰:依监门式,驾在大内宫城门及皇城门钥匙,每去夜八刻出,闭门二更二▯进入。京城门钥,每去夜十三刻出,闭门二更二▯进入。违此不进,是名进钥。违迟殿门,杖一百,经宿加一等,合徒一年。每经一宿,又加一等,既无罪止之文,加至流三千里。宫门以外逓减一等者,即宫门及宫城门进钥违迟,亦合杖九十,经宿杖一百,每经一宿又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皇城门杖八十,罪止徒二年半。京城门杖七十,罪止徒二年。其开门出钥迟者,依监门式,宫城门及皇城门四更二▯出钥开门,京城门四更一▯出钥开门。违式出钥迟者,各逓减进钥一等,即是殿门杖九十,宫门及宫城门杖八十,皇城门杖七十,京城门杖六十。驾在大明兴庆宫及东都进请钥匙,依式各有时刻,违者并依此科罪。
夜禁宫殿出入
诸于宫殿门,虽有籍,皆不得夜出入。若夜入者,以防入论;无籍入者,加二等。即持仗入殿门者,绞;夜出者,杖八十。
疏义曰:「于宫殿门有籍之人,唯合昼曰入出。若因夜开闭而輙入者,以防入论;无籍夜入者,加二等。即持仗入殿门者,绞。有籍、无籍等夜出宫殿门,俱杖八十。」
若得出入者,剰将人出入,各以其罪罪之。被将者知情,各减一等;不知情,不坐。
疏义曰:「谓奉勑聴入出之人,剰将人入出者,各以其罪罪之。有籍者,以防入论;无籍者,加二等。将出者,杖八十。被将者知情,谓被将之人知剰将之情,各减前所将罪一等;不知情者,不坐。」
向宫殿射【问答一】
诸向宫殿内射【谓箭力所及者】宫垣徒二年,殿垣加一等,箭入者各加一等,即箭入上閤内者绞,御在所者斩。
疏义曰:「射向宫垣,得徒二年;殿垣,徒二年半;箭入者,宫内徒二年半,殿内徒三年。即箭入上閤内者,绞;御在所者,斩。谓御在所宫殿,若非御在所,各减一等;无宫人处,又减一等。皆谓箭及宫殿垣者。若箭力应及宫殿而射不到者,从不应为重;不应及者,不坐。」问曰:「何以知是御在所宫殿?」
答曰:「向宫垣射得,徒二年;殿垣,徒二年半。凖其得罪,与防入正同上条。防入宫殿,非御在所,各减一等;无宫人,又减一等。即验车驾不在,又无宫人,防入上閤者,合徒三年。此条箭入上閤,绞;御在所,斩。得罪既同防入,明为御在宫中。御若不在,皆同上条减法。箭入宫中,徒一年半;殿中,徒二年;入上閤内,徒三年。」
放弹及投瓦石者,各减一等【亦谓人力所及者】
疏义曰:「放弹及投瓦石,比箭罪轻。
译判杖一百,过了一夜加一等,每再过一夜又加一等;宫门以外的依次递减一等。至于开门取出钥匙延误的,也各依次比呈进钥匙的罪减一等。
疏义解释说:依据监门法式,皇帝在大内时,宫城门及皇城门的钥匙,每天在离夜漏八刻时取出,到二更二点时闭门后呈进宫内。京城门的钥匙,每天在离夜漏十三刻时取出,到二更二点时闭门后呈进。违反此规定不按时呈进的,就叫做"进钥"违误。殿门违误延迟的,判杖一百,过了一夜加一等,就应判徒刑一年。每再过一夜,又加一等,既然没有罪止的明文规定,可以加到流刑三千里。宫门以外依次递减一等,是指宫门及宫城门呈进钥匙违误延迟的,也应判杖九十,过一夜判杖一百,每再过一夜又加一等,罪止于徒刑三年。皇城门判杖八十,罪止于徒刑二年半。京城门判杖七十,罪止于徒刑二年。至于开门取出钥匙延迟的,依据监门法式,宫城门及皇城门在四更二点时取钥开门,京城门在四更一点时取钥开门。违反法式取钥延迟的,各依次比呈进钥匙的罪减一等,也就是殿门判杖九十,宫门及宫城门判杖八十,皇城门判杖七十,京城门判杖六十。皇帝在大明宫、兴庆宫及东都时呈进请领钥匙,依法式各有规定时刻,违反的都依此定罪。
夜禁宫殿出入
凡在宫殿门,即使有门籍,都不得在夜间出入。如果夜间进入的,按防入论处;没有门籍而进入的,加二等。至于携带兵器进入殿门的,判绞刑;夜间出去的,判杖八十。
疏义解释说:"在宫殿门有门籍的人,只应当白天出入。如果趁着夜间开闭之机擅自进入的,按防入论处;没有门籍而夜间进入的,加二等。至于携带兵器进入殿门的,判绞刑。有门籍、无门籍的人夜间出宫殿门,都判杖八十。"
如果本可以出入的人,多带人一同出入的,各按其所带之人应得之罪定罪。被带的人如果知情,各减一等;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疏义解释说:"是指奉敕准许出入的人,多带人一起出入的,各按所带之人应得之罪定罪。有门籍的,按防入论处;没有门籍的,加二等。带出去的,判杖八十。被带的人知情,是指被带的人知道对方多带人出入的实情,各比原先所带之罪减一等;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向宫殿射【问答一】
凡向宫殿内射箭【指箭力所能到达的】,射中宫垣的判徒刑二年,射中殿垣的加一等,箭射入的各再加一等;如果箭射入上閤内的判绞刑,皇帝所在处的判斩刑。
疏义解释说:"射向宫垣,判徒刑二年;殿垣,判徒刑二年半;箭射入的,射入宫内判徒刑二年半,射入殿内判徒刑三年。至于箭射入上閤内的,判绞刑;皇帝所在处的,判斩刑。所谓皇帝所在的宫殿,如果不是皇帝所在,各减一等;没有宫人的地方,又减一等。这都是指箭射及宫殿垣墙的情况。如果箭力本应能到达宫殿而实际未射到的,按'不应为'重罪论处;箭力本不能到达的,不予治罪。"问:"凭什么知道那是皇帝所在的宫殿?"
答:"向宫垣射得罪,判徒刑二年;殿垣,判徒刑二年半。按此获罪的轻重,与前条防入罪正相同。防入宫殿,如果不是皇帝所在,各减一等;没有宫人的,又减一等。也就是说,验明车驾不在,又没有宫人,防入上閤的,应判徒刑三年。而本条箭射入上閤的,判绞刑;皇帝所在处的,判斩刑。所获之罪既然与防入罪相同,可知这明确是皇帝在宫中的情形。皇帝如果不在,都同上条按减等之法处理:箭射入宫中,判徒刑一年半;射入殿中,判徒刑二年;射入上閤内,判徒刑三年。"
放弹弓及投掷瓦石的,各减一等【也是指人力所能达到的范围】。
疏义解释说:"放弹弓及投掷瓦石,比箭射之罪轻。射向宫垣的,判徒刑一年半;射向殿垣的,判徒刑二年;射入宫内的,判徒刑二年;射入殿
放向宫垣,徒一年半;向殿垣,徒二年;入宫内,徒二年;殿内,徒二年半;入上閤内及御在所,流三千里。是为各减一等,亦谓人力所及者。据弹及投瓦石及宫殿方始得罪。如应及不到,亦从不应为重,上减一等。」
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疏义曰:「射及放弹,若投瓦石,有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杀人者斩,伤人者加鬭杀伤一等。」
即宿卫人于御在所误防刀子者绞,左右并立人不即执捉者流三千里。
疏义曰:「宿卫人常执兵仗,得带刀子。若在御所者,非勑遣用,不得輙防刀子。其有误防者,绞。左右并立人见其误防,皆须执捉;不即执捉者,流三千里。若有别勑处分,令用及仗内赐食者,不坐。但举宿卫人为例者,明余人在御所亦不得误防刀子。其有误防及傍人,不即执捉,一凖宿卫人罪。」
车驾行冲队
诸车驾行冲队者,徒一年;冲三卫仗者,徒二年【谓入仗队间者】疏义曰:车驾行幸,皆作队仗,若有人冲入队间者,徒一年;冲入仗间,徒二年。其仗卫主司依上例,故纵与同罪,不觉减二等。
误者各减二等
疏义曰:「若有人误入队间,得杖九十;误入仗间,得徒一年。」
若畜产唐突,守卫不备,入宫门者,杖一百;冲仗卫者,杖八十。
疏义曰:畜产唐突,谓走逸入宫门,守卫不备者,杖一百。入宫城门罪亦同。若入殿门,律更无文,亦同宫门之坐。冲仗卫者,杖八十。仗卫者在宫殿及驾行所得罪,并同。
宿卫上畨不到【问答二】
诸宿卫人应上畨不到及因假而违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疏义曰:宿卫人应上畨而不到,及因得假而违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满十九日合杖一百,若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计三十四日即当罪止。
问曰:「假有宿卫人,畨期五日未满,因一日假,遂违不上,为当止得四日违罪?唯复累至,罪止而科。」
答曰:「畨期有限,限内有故,须请假。日满即须赴畨,违假不上,凖日科断。其人四日之外,即当下直,下日不劳请假,岂合计日累科?四日之外,明知不坐。」
又问应上不到,因假而违者,并罪止得徒二年。若凖三十四日,罪止便是月畨之外,今解下畨之日不坐,恐理未尽。
答曰:「依式,三卫去京二千里外,六十日上岭南,为季上三十四日,罪止为包逺道生文。」
唐律疏义卷七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八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卫禁下【凡一十五条】
宿卫兵仗
诸宿卫者,兵仗不得逺身,违者杖六十。若輙离职掌,加一等;别处宿者,又加一等。
译内的,判徒刑二年半;射入上閤内及皇帝所在处的,判流刑三千里。这就是各减一等,也是指人力所能达到的范围。是根据弹弓、瓦石是否射及宫殿才判定获罪。如果本应能到达而未到,也按'不应为'重罪论处;本不应到达的,则减轻一等处理。"
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疏义解释说:"射箭以及放弹弓,或投掷瓦石,因而杀伤人的,按故意杀伤人论处。杀人的判斩刑,伤人的比斗殴杀伤罪加一等。"
至于宿卫人员在皇帝所在处误带刀子的判绞刑,左右站立的人如果不立即将其擒获的判流刑三千里。
疏义解释说:"宿卫人员通常佩带兵器,可以携带刀子。如果在皇帝所在的地方,若非奉敕遣用,不得擅自携带刀子。其中有误带刀子的,判绞刑。左右站立的人看见其误带刀子,都必须将其擒获;不立即擒获的,判流刑三千里。如果有特别敕令处置,命令使用,以及在仪仗之内被赏赐食物的情形,不予治罪。这里只是举宿卫人员为例,可以明白其他人在皇帝所在处也不得误带刀子。其中有误带刀子的以及旁边的人不立即擒获的,都比照宿卫人员之罪处理。"
车驾行冲队
凡车驾出行时冲撞队伍的,判徒刑一年;冲入三卫仪仗的,判徒刑二年【指冲入仪仗队伍之间的】。疏义解释说:车驾出行巡幸,都排列队伍仪仗,如果有人冲入队伍之间的,判徒刑一年;冲入仪仗之间的,判徒刑二年。至于负责仪仗护卫的主管人员,依照前面的条例,如果是故意放纵的与同罪,如果未察觉的减二等。
误者各减二等
疏义解释说:"如果有人误入队伍之间的,判杖九十;误入仪仗之间的,判徒刑一年。"
如果牲畜突然冲撞,因看守防卫不周而闯入宫门的,判杖一百;冲撞仪仗护卫的,判杖八十。
疏义解释说:牲畜突然冲撞,是指走失闯入宫门的,因看守防卫不周的,判杖一百。闯入宫城门罪责也相同。如果闯入殿门,律文没有另外规定,也同宫门治罪。冲撞仪仗护卫的,判杖八十。仪仗护卫人员在宫殿及车驾出行所在处所获之罪,都是相同的。
宿卫上畨不到【问答二】
凡宿卫人员应当上值而未到,以及因请假而违期不归的,一日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超过杖一百的,每五日加一等,罪止于徒刑二年。
疏义解释说:宿卫人员应当上值而未到,以及因得到假期而违期的,一日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满十九日应判杖一百,如果超过杖一百,每五日加一等,罪止于徒刑二年,计算至三十四日即达到罪止的界限。
问:"假设有宿卫人员,轮值期限五天还未满,因请了一天假,就违期不来上值,应当只算四天违期之罪呢?还是累计计算,达到罪止界限才定罪?"
答:"轮值期限有限度,期限内有事故的,必须请假。假期满了就必须回去上值,违反假期不归的,按日期定罪。此人在四天之外,即应算作下值,下值之日不需要请假,怎么能计算天数累加定罪呢?四天之外的时日,明白可知是不予治罪的。"
又问:"应当上值而未到,因请假而违期的,都是罪止于徒刑二年。如果按三十四日计算,达到罪止的界限,那正是一月轮值期之外的日子,现在解释为下值之日不予治罪,恐怕道理还未说尽。"
答:"依据法式,三卫距京城二千里以外的,六十日上值一次;岭南地区,作为一季轮值,三十四日达到罪止的界限,这是为了照顾路途遥远而设的条文。"
唐律疏义卷七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八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卫禁下【共十五条】
宿卫兵仗
凡担任宿卫的人,兵器仪仗不得离身,违反的判杖六十。如果擅自离开职掌之处的,加一等;在别处过夜的,又加一等。主帅以上的,各加二等。
疏义解释说:"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