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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唐律疏义二十七

唐律防义卷二十六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225–235 段

作具未备,谓有所欠少,未堪铸钱者,杖一百。若私铸金银等钱,不通时用者,不坐。」

若磨错成钱,令薄小,取铜以求利者,徒一年。

防义曰:「时用之钱,厚薄大小,并依官様。輙有磨错成钱,令至薄小,而取其铜以求利润者,合徒一年。」城内街巷,走马。

译制作铸钱工具尚未齐备,声称有所欠缺、还不能铸钱的,杖打一百。如果私自铸造金银等钱币,而不能在当时流通使用的,不予治罪。

如果磨削钱币,使其变薄变小,借此取得铜料以谋求利益的,判处徒刑一年。

防义解释说:"当时流通使用的钱币,厚薄大小都应依照官方样式。若擅自磨削钱币,使其变得薄小,从而取得其中的铜料以谋求利润的,应判处徒刑一年。"在城内的街巷中骑马奔驰。

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闘杀伤一等【杀伤畜产者,偿所减价;余条称减闘杀伤一等,有杀伤畜,并凖此】

防义曰:「有人于城内街衢巷衖之所,若人众之中,众谓三人以上,无要速事故走车马,笞五十。以走车马唐突杀伤人者,减闘杀伤一等。」

注云:杀伤畜产者,偿所减价。余条称「减鬬杀伤一等者」,有杀伤畜产,并凖此。谓下条「向城及官私宅若道径射放弹及投瓦石施机枪作坑穽杀伤人者」,减闘杀伤一等。若以故杀伤畜产,并偿减价之类。

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其因惊骇不可禁止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

防义曰:公私要速者,公谓公事要速,及乘邮驿,并奉▯使之軰;私谓吉凶疾病之类,须求医药,并急追人而走车马者,不坐。虽有公私要急,而走车马,因有杀伤人者,并依过失收赎之法。其因惊骇,力不能制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听赎。其铜各入被伤杀家。若杀伤祖父母、父母,并同名例律。过失杀伤祖父母、父母法,因惊骇不可禁止得减二等者,亦同减例。向城官私宅射。

诸向城及官私宅若道径射者,杖六十;放弹及投瓦石者,笞四十。因而杀伤人者,各减闘杀伤一等。

防义曰:「向城,谓城中有人及官私宅,亦谓宅中有人住。若道径射者,杖六十;放弹及投瓦石者,笞四十。即因射、若弹及投瓦石而杀伤人者,各减闘杀伤罪一等。」

若故令入城及宅中杀伤人者,各以闘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防义曰:「即射弹、投瓦石之人,故令箭等入城宅之中,杀伤人者,各以闘杀伤论,尊卑长防贵贱并同闘杀伤之法,凖罪至死者,加役流。其有射及放弹、投瓦石不向所亲尊长并贵人之宅,而非意杀伤者,即依名例律,本应重而犯时不知者,得依凢论;本应轻者,听从本。」

  施机枪作坑穽

诸施机枪作坑穽者,杖一百;以故杀伤人者,减闘杀伤一等;若有标帜者,又减一等。

防义》曰:「有人施机枪及穿坑穽,不在山泽拟捕禽兽者,合杖一百。以施枪等故而杀伤人者,减闘杀伤罪一等。若于机枪坑穽之处而安标帜之,欲使人知,而人误犯致死伤者,又减一等,谓总减闘杀伤罪二等。若不杀伤人,从杖一百,减一等,合杖九十。」

其深山迥泽及有猛兽犯暴之处而施作者,听仍立标帜;不立者,笞四十。以故杀伤人者,减闘杀伤罪三等。防义曰:深山迥泽,谓非人常行之所,或虽非山泽而有猛兽犯暴之处,施作机枪坑穽者,不合得罪。仍立标帜,不立者,笞四十。若不立标帜而致杀伤人者,减闘杀伤罪三等。若立标帜,仍有杀伤,此由行人自犯,施机枪坑穽者不坐。

译近州县转送。依《丧葬令》:出使之人在所在地身亡的,都要给予殡殓所需物资,转送回家。随行之人依照本部规定:随行身亡的,折冲都尉赠布三十段,果毅赠二十段,别将赠十段,都要制作灵柩转送回府;队副以上各给绢两疋,卫士给绢一疋,充作殓衣,并都给棺木,责令转送回家。其余没有另外规定的,就依照公使的成例处理,应当送还而不送还的,各杖打一百。若受伤患病,是指出征之人有的患病、有的受伤,需要医药救治、饮食供给,而医药饮食有所缺乏的,杖打六十;因此而致死,是指因医药饮食不如法度而致死的,判徒刑一年。

若是在任官员去世,其家中没有劳力能够运送灵柩的,责令官府派人护送还乡;违反而不送的,也杖打一百。

解释说:官员在任期内,按常理去世,家境贫寒,原本没有劳力,不能自行运送灵柩回归故乡的,去世时所在地的官府应当派人护送还乡。依令:离任官员,若家中人口老弱,尚且可以派人护送还乡,何况是身亡之人,更应当依例配给劳力护送。违反而不送的,也杖打一百。

应供给驿传而多取。

诸应给传送而限外剰取者,笞四十;计庸重者,坐赃论,罪止徒二年。

凡应当供给驿传车马,而超出规定限额多取的,笞打四十;若按劳役折算所得罪重的,按坐赃罪论处,最重不超过徒刑二年。

解释说:应当供给驿传车马,依照《厩牧令》:官爵一品的,给马八匹;嗣王、郡王及二品以上的,给马六匹;三品以下,各有等级差别。若超过令文规定的限额、在数量之外多取的,笞打四十;若按劳役折算所得罪较重的,按坐赃罪论处。马匹劳役一天折合绢三尺,坐赃一尺,笞打二十,每一疋加一等,三疋一尺,笞打五十——这就是所得罪重于笞四十,须依照坐赃罪论处,按劳役折算最重不超过徒刑二年。

若是本不应当供给而取用的,加罪二等;强行索取的,各加一等;主管官司予以供给的,各与犯者同罪。

解释说:上文所说的都是依据

  医合药不如方

诸医为人合药及题防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

防义曰:医师为人合和汤药,其药有君臣分两,题防药名,或注冷热迟驶【踈史反】并针刺等。错误不如本方者,谓不如今古药方及本草,以故杀人者,医合徒二年半。若杀伤亲属尊长,得罪轻于过失者,各依过失杀伤论。其有杀不至徒二年半者,亦从杀罪减三等。假如误不如本方,杀旧奴婢徒二年,减三等杖一百之类。伤者各同过失法。

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即卖药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亦如之。

防义曰:其故不如本方,不依旧法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尊长卑防、贵贱并依故杀之律。虽不伤人,谓故不如本方于人无损,犹杖六十。于尊长及官人亦同。殴而不伤之法,即卖药不如本方,谓非指的为人疗患,寻常卖药,故不如本方。虽未损人,杖六十。已有杀伤者,亦依故杀伤法,故云亦如之。

  丁匠防人等疾病

诸丁匠在役及防人在防,若官戸、奴婢疾病,主司不为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

防义曰:「丁匠在作役之所,防人在镇守之处。若官戸、奴婢在本司亡者,而有疾病,所管主司不为请,虽请而主医药官司不给阙于救疗者,笞四十。以故致死者,谓不请给医药救疗,以故致死者,各徒一年。受寄物费用【问荅一】

诸受寄财物而輙费用者,坐赃论,减一等;诈言死失者,以诈欺取财物论,减一等。

防义曰:受人寄付财物,而輙私费用者,坐赃论,减一等,一尺笞,十一疋,加一等,十疋杖一百,罪止徒二年半。诈言死失者,谓六畜财物之类,私费用而诈言死及失者,以诈欺取财物论,减一等,谓一尺笞,五十一疋,加一等,五疋杖一百,五疋加一等。

问曰:「受人寄付财物,实死失,合偿以否?又监临受寄,诈言死失,合得何罪?」

答曰:「下条云:『亡失官私器物,各备偿;被强盗者不偿。即失非强盗,仍令偿之。』以理死者不合备偿,非理死者凖廐牧令合偿减价。若监临主司受寄,诈言死失者,以诈欺取财物,减一等科之。」

  负债违契不偿

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备偿。

防义曰:负债者,谓非出举之物,依令合理者,或欠负公私财物,乃违约乖期不偿者,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谓负三十疋物,违二十日,笞四十,百日不偿,合杖八十,百疋又加三等,谓负百疋之物,违契满二十日,杖七十,百日不偿,合徒一年,各令备偿,若更延日乆及经恩不偿者,皆依判断及恩后之日科罪如初。

译应当供给而多取的情形。若是本不应当供给而取用的,是指本来没有供给驿传的道理而擅自取用的,加罪二等,即赃物轻的杖打六十,赃物重的在坐赃罪上加二等,最重不超过徒刑三年。强行索取的各加一等,是说应当得到驿传供给而超额强取的,笞打五十,赃重的在坐赃罪上加一等;本不应供给驿传而强取的,杖打七十,赃重的在坐赃罪上加三等,这就是各加一等的意思。主管官司予以供给的,各与犯者同罪;所谓"各",是指强取而主管官司予以供给的,也与强取者同罪。

不应入驿站而入。

诸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輙受供给者,杖一百。计赃重者,凖盗论。虽应入驿,不合受供给而受者,罪亦如之。

凡不应当进入驿站而擅自进入的,笞打四十。擅自接受驿站供给的,杖打一百;计赃较重的,比照盗罪论处。即便应当进入驿站,但不应接受供给而接受的,处罪也照此办理。

解释说:不应当进入驿站而进入的,笞打四十。依《杂令》:私自出行的人,职事官五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爵位国公以上,想要投宿驿站的,允许;边远地区以及没有村落客店的地方,九品以上官员、勋官五品以上以及有爵位的人,遇到屯驿想要止宿的,也允许,但都不得擅自接受供给。是说私自出行之人不应入驿而入的,笞打四十;擅自接受供给的,比照赃物,即便数额很少,也都杖打一百;计赃所得罪重于杖一百的,比照盗罪论处。即便是应当进入驿站的人,依令不应接受供给而接受的,也与不应入驿的人同罪;强行索取的,各加二等。

奸罪判处徒刑一年半。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部曲、杂户、官户奸良人者,各加一等,即奸官私婢者杖九十【奴奸婢亦同】

凡犯奸罪的判徒刑一年半,女方有丈夫的判徒刑二年。部曲、杂户、官户与良人通奸的,各加一等;若与官私婢女通奸的,杖打九十【奴与婢通奸的也照此处理】

解释说:双方自愿通奸的,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女方有丈夫的,判徒刑二

  负债强撁掣畜产

诸负债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过失本契者,坐赃论。防义曰:「谓公私债负,违契不偿,应牵掣者,皆告官司听断。若不告官司而强牵掣财物,若奴婢畜产过本契者,坐赃论。若监临官共所部交闗,强牵过本契者,计过剰之物,凖于所部强市有剰利之法。」

  良人为奴婢质债

诸妄以良人为奴婢用质债者,各减自相卖罪三等,知情而取者,又减一等,仍计庸以当债直。

防义曰:「虚妄用良人为奴婢将质债者,各减自相卖罪三等。谓以凢人质债,从流上减三等。若以亲戚年防妄质债者,各依本条减卖罪三等。知情而取,谓知是良人而取为奴婢,受质债者,又减一等。谓又减质良人罪一等。仍计庸以当债直,谓计一日三尺之庸,累折酬其债直。不知情者不坐,亦不计庸以折债直。错认良人为奴婢。」

诸错认良人为奴婢者,徒二年;为部曲者,减一等;错认部曲为奴者,杖一百。

防义曰:「良人之与奴婢,种类自殊。若错认者,徒二年;为部曲者,减一等,徒一年半。若错认部曲为奴者,杖一百。若部曲妻,虽取良人女为,亦依部曲之坐。」

错认奴婢及财物者,计赃一疋,笞十五,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未得者,各减二等。

防义曰:「错认他人奴婢及财物者,计赃一疋,笞十五;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未得者,各减二等。谓从错认良人以下未得者,并减二等。其错认良人以下为子孙,律既无文,量情依不应为轻。若错认他人妻妾及女为己妻妾者,情理俱重,依不应为重科。若已认得妻妾将去者,多涉奸情,即同奸法。」

  博戯赌财物

诸博戯赌财物者,各杖一百【举博为例,余戯皆是】赃重者,各依已分凖盗论【输者亦依已分为从坐】

防义曰:「共为博戯而赌财物,不满五疋以下,各杖一百。」

注云:举博为例,余戯皆是。谓举博为名,总为杂戯之例。弓射既习武艺,虽贿物亦无罪名。余戯计赃得罪,重于杖一百者,各依已分凖盗论。谓赌得五疋之物,合徒一年。

注云:「输者亦依已分为从坐,谓输五疋之物为徒一年,从坐合杖一百。赃多者各凖盗法加罪。若赢众人之物,亦须累而倍论。输众人物者,依已分倍为从坐。若倍不重一人之赃,即各从一人重断。」

其停止主人及出玖若和合者,各如之。赌饮食者不坐。防义曰:停止主人,谓停止愽戯赌物者,主人及出玖之人,亦举玖为例,不限取利多少。若和合人,令戯者不得财,杖一百。若得利入已,并计赃,凖盗论。众人上得者,亦凖上例倍论。故云各如之。赌饮食者不坐,谓即虽赌钱,尽用为饮食者,亦不合罪。

  舍宅车服器物

诸营造舍宅车服器物及坟茔石兽之属,于令有违者,杖一百。

译年,妻妾同罪。部曲、杂户、官户与良人通奸的,都比照良人相奸罪加一等。若良人与官私婢女通奸的,杖打九十。

注文说:奴与婢通奸的,也同样杖打九十。

与他人的部曲之妻、杂户、官户的妇女通奸的,杖打一百;强奸的,各加一等;因而造成伤残的,各在斗殴折伤罪上加一等。

解释说:与他人的部曲之妻通奸,是特指他人的,若与自己家中部曲之妻及客女通奸的,各不予治罪。若与杂户、官户的妇女通奸的,杖打一百;强奸的各加一等。折伤,是指打断牙齿或手指以上的伤害,各在斗殴折伤罪上加一等,与强奸之罪分作两项,依重罪科断。

与缌麻亲属及其妻通奸。

诸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徒三年;强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妾减一等【余条奸妾凖此】

凡与缌麻以上亲属,以及缌麻以上亲属的妻子,或者与自己妻子前夫所生的女儿,以及同母异父的姊妹通奸的,判徒刑三年;强奸的,流放二千里;因而造成伤残的,处绞刑。若是与妾通奸的,减一等【其余条文中与妾通奸的,都照此办理】

解释说:与缌麻以上亲属通奸,是指内外有服制关系的亲属,以及缌麻以上亲属的妻子;至于妻子前夫的女儿,是指妻子在前一段婚姻中所生的女儿,各判徒刑三年,强奸的流放二千里。因强奸而造成伤残的,处绞刑,因所得之罪已经很重,所以与妾通奸的减一等;至于媵,罪责与妾相同。

注文说:其余条文中与妾通奸的,都照此办理,是指其余条文中五服之内,以及主人的缌麻以上亲属,只列有与妻通奸的罪名而没有专门列明与妾通奸之罪的,都比照本条,减妻罪一等;奴及部曲与主人之妻通奸,以及与主人期亲之妾通奸的,也都依照减一等的成例处理。

与从祖祖母、姑等通奸。

诸奸从祖祖母、姑、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从母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流二千里,强者绞。

凡与从祖祖母、姑母,从祖伯叔母、姑母,堂姊妹,姨母,

虽防赦,皆令改去之【坟则不改】

防义曰:营造舍宅者,依营缮令。王公以下,凢有舍屋,不得施重拱、藻井。车者,仪制令:一品青油纁通幰,虚偃服者,衣服令:一品衮冕,二品鷩冕。器物者,一品以下食器,不得用纯金、纯玉。坟茔者,一品方九十步,坟髙一丈八尺,石兽者,三品以上六,五品以上四。此等之类,具在令文。若有违者,各杖一百,虽防赦,皆令除去,唯坟不改。称之属者,碑碣等是。若有犯者,并同此坐。

其物可卖者,听卖。若经赦后,百日不改去及不卖者,论如律。

防义曰:「舍宅以下违犯制度,堪卖者须卖,不堪卖者改去之。若赦后百日不改及不卖者,还杖一百。」故云论如律。

  侵巷街阡陌

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虽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

防义曰:「侵巷街阡陌,谓公行之所,若许私侵,便有所所废,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谓于巷街阡陌种物及垦食者,笞五十,各令依旧。若巷陌寛闲,虽有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

其穿垣出秽汚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

防义曰:「其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汚之物于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无罪。主司不禁,与同罪。谓侵巷街以下主司,并合禁约,不禁者,与犯罪人同坐。」

  占山野陂湖利

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

防义曰:「山泽陂湖,物产所植,所有利润,与众共之。其有占固者,杖六十。已施功取者,不追。」

  犯夜

诸犯夜者,笞二十。有故者不坐【闭门鼔后,开门鼔前行者,皆为犯夜。故谓公事急速及吉凶疾病之类】

防义》曰:「宫卫令,五更三筹,顺天门击鼓,听人行。昼漏尽,顺天门撃鼓四百槌,讫闭门。后更击六百槌,坊门皆闭,禁人行。违者笞二十。」故注云:「闭门鼓后,开门鼓前,有行者皆为犯夜。故谓公事急速,但公家之事须行,及私家吉凶疾病之类,皆须得本县或本坊文牒,然始合行。若不得公验,虽复无罪,街铺之人不合许过。既云闭门鼓后,开门鼓前禁行,明禁出坊外者。若坊内行者,不拘此律。」

其直宿坊街,若应听行而不听,及不应听行而听者,笞三十。即所直时有贼盗经过而不觉者,笞五十。

防义曰:「谓诸坊应闭之门,诸街守卫之所,有当直宿,应合听行而不听,及不应听行而听者,笞三十。若分更当直之时,有贼盗经过所直之处,而宿直者不觉,笞五十。若觉而听行,自当主司,故纵之罪。」

  从征从行身死

诸从征及从行公使于所在身死,依令应送还本乡,违而不送者,杖一百。若伤病而医食有阙者,杖六十。

译以及兄弟之妻、兄弟之子的妻子通奸的,流放二千里;强奸的,处绞刑。

解释说:从祖祖母、姑母,是指祖父的兄弟之妻,以及祖父的姊妹;从祖伯叔母、姑母,是指父亲堂兄弟的妻子及父亲的堂姊妹;从父姊妹,是指自己的堂姊妹;从母,是指母亲的姊妹;以及兄弟的妻子、兄弟之子的妻子,与这些人通奸的,都流放二千里,强奸的处绞刑。

与父祖之妾通奸。

诸奸父祖妾【谓曽经有父祖子者】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绞;即奸父祖所幸婢,减二等。

凡与父亲、祖父的妾【指曾经为父祖生育过子女的】,以及伯叔母、姑母、姐姐、妹妹、儿媳、孙媳、兄弟之女通奸的,处绞刑;若是与父祖所宠幸的婢女通奸的,减二等。

解释说:与父祖的妾通奸,即曾祖、高祖的妾,也同样论处。

注文说:所谓曾经为父祖生育过子女的,是指若无子女的,就比照上文,与妾通奸减一等。与伯叔母、姑母、姐姐、妹妹、儿媳、孙媳、曾孙媳通奸的,也同兄弟之女一样处绞刑。若与父祖所宠幸的婢女通奸的,减二等,应判徒刑三年,不论是否生育过子女,所得之罪都相同。

问:父祖的妾,曾经生育过子女,父祖去世后改嫁他人,而子孙与她通奸的,可以按照普通奸罪论处吗?

答:妇人的尊卑地位是随其丈夫而确定的,子孙对于父祖的妾,在礼制上本来就没有服丧的关系。父祖去世后,妾改嫁他人,子孙与她通奸的,道理上等同于普通通奸。依照普通奸罪的法律规定,只有曾为祖免亲属之妻妾而娶为妻室的,才另外定有罪名;至于双方自愿通奸的情形,法律并没有加重治罪的规定。

奴与良人通奸。

诸奴奸良人者,徒二年半;强者,流;折伤者,绞。

凡奴与良人通奸的,判徒刑二年半;强奸的,流放;因而造成伤残的,处绞刑。

解释说:奴与良人妇女通奸的,判徒刑二年半;强奸的,流放;因而造成伤残的,处绞刑,即便女方有丈夫

因而致死者,徒一年。

防义曰:从征,谓从军征讨及从行,谓从车驾后行及从东宫行,并公事充使,于所在身死,依令应送还本乡者,军防令:征行卫士以上身死,行军具录随身资财及尸,付本府人将还,无本府人者,付随近州县逓送。丧葬令:使人所在身丧,皆给殡殓调度,逓送至家。从行凖本部式,从行身死,折冲赠物三十段,果毅二十段,别将十段,并造灵轝逓送还府。队副以上各给绢两疋,卫士给绢一疋,充殓衣,仍并给棺,令逓送还家。自余无别文者,即同公使之例,应送不送者,各杖一百。若伤病,谓征行人等或病或伤,须医药救疗饮食供给,而医食有阙者,杖六十。因而致死,谓以医食不如法致死者,徒一年。

即卒,官家无手力不能胜致者,仰部送还乡,违而不送者,亦杖一百。

防义曰:官人在任,以理身死,家道既贫,先无手力,不能自相运致,以还故乡者,卒官之所部送还乡。称部送者,差人部领逓送还乡,依令。去官家口累弱,尚得送还,况乃身亡,明须凖给手力部送。违而不送者,亦杖一百。

  应给传送剰取

诸应给传送而限外剰取者,笞四十;计庸重者,坐赃论,罪止徒二年。

防义》曰:「应给传送,依廐牧令。官爵一品,给马八疋;嗣王、郡王及二品以上,给马六疋;三品以下,各有等差。若过令限,数外剰取者,笞四十;计庸重者,坐赃论。马庸一日为绢三尺,坐赃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三疋一尺,笞五十。即是得罪重于笞四十,须从坐赃论。计庸罪止徒二年。」

若不应给而取者,加罪二等;强取者,各加一等;主司给与者,各与同罪。

防义曰:上文并据应给而剰取之,若不应给而取者,谓本无传送之理而取之,加二等,谓赃轻者杖六十,赃重者加坐赃之罪二等,罪止徒三年。强取者各加一等,谓应得传送而剰强取者,笞五十,赃重者于坐赃上加一等;不应给传送而强取者,杖七十,赃重者坐赃上加三等,是各加一等。主司给与者,各与同罪。称各者,强取而主司给与,亦与强者罪同。

  不应入驿而入

诸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輙受供给者,杖一百。计赃重者,凖盗论。虽应入驿,不合受供给而受者,罪亦如之。防义曰:「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杂令:私行人,职事五品以上,防官二品以上,爵,国公以上,欲投驿止宿者,听之。邉逺及无村店之处,九品以上,勲官五品以上及爵,遇屯驿止宿,亦听,并不得輙受供给。」谓私行人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輙受供给,凖赃,虽少皆杖一百。计赃得罪重于杖一百者,凖盗论。虽应入驿,凖令不合受供给而受,亦与不应入驿人同罪。

译,也同样论处。折伤,是指因通奸而造成的伤残。

若部曲及奴,与主人,或主人的期亲,或期亲的妻子通奸的,处绞刑;女方减一等;强奸的,处斩刑。若是与主人的缌麻以上亲属,以及缌麻以上亲属的妻子通奸的,流放;强奸的,处绞刑。

解释说:部曲及奴与主人,或主人的期亲,或期亲之妻自愿通奸的,部曲及奴应处绞刑;女方减一等,强奸的处斩刑,即奴等应处斩刑,女方不予治罪。若是与主人的缌麻以上亲属,以及缌麻以上亲属的妻子通奸的,流放,女方应流放二千里,强奸的,奴等处绞刑。若通奸对象是妾,从主人以下,都比照上述成例,各减妻罪一等。若妾之子现为家主的,其母亲的地位也与作为家主之子的地位相同,即便被休出,也一样论处。

和奸律条中没有专门规定女方罪名的情形。

诸和奸本条无妇女罪名者,与男子同,强者,妇女不坐;其媒合奸通,减奸者罪一等【罪名不同者,从重减】

凡和奸的本条中没有专门规定女方罪名的,女方与男子同罪;若是强奸的,女方不予治罪。至于撮合奸情的人,比照通奸者的罪减一等【若男女双方罪名不同,从其中较重的一方减等】

解释说:和奸,是指双方情愿的情形。本条中没有专门规定女方罪名的,女方与男子同罪,如上一条奴与良人通奸判徒刑二年半,此处和奸没有另立女方罪名的,良人女方也同样判徒刑二年半之类,都与男子同罪。强奸的,女方不予治罪,如上一条与主人期亲强奸处斩,既然没有另立女方罪名,那么女方就不予治罪;凡是强奸的情形,女方一律无罪。撮合通奸的人,比照通奸者之罪减一等,例如和奸者判徒刑一年半的,撮合者判徒刑一年之类。

注文说:若男女双方罪名不同,从其中较重的一方减等。例如有俗世之人撮合男子与女冠通奸,男子判徒刑一年半,女冠判徒刑二年半,撮合通奸的人,就依照较重的一方(徒二年半)减一等,判徒刑二年之类,这就是"从重

强者各加二等。

  奸徒一年半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部曲、杂户、官户奸良人者,各加一等,即奸官私婢者杖九十【奴奸婢亦同】

防义》曰:「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妻妾罪等,部曲、杂户、官户而奸良人者,并加良人相奸罪一等。即良人奸官私婢者,杖九十。」

  注云奴奸婢亦同杖九十

奸他人部曲妻,杂戸、官戸、妇女者,杖一百。强者,各加一等。折伤者,各加闘折伤罪一等。

防义曰:「奸他人部曲妻,明奸己家部曲妻及客女,各不坐。若奸杂戸、官户妇女者,杖一百。强者各加一等。自奸良人以下,强者各加一等。折伤者,谓折齿或折指以上,各加闘折伤一等。谓良人从凢闘,上加官戸、杂户、他人部曲妻、官私奴婢,各从本闘罪上加,与强奸为二罪,从重而科。」

  奸缌麻亲及妻

诸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徒三年;强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妾减一等【余条奸妾凖此】

防义曰:「奸缌麻以上亲,谓内外有服亲者及缌麻以上亲之妻,亦谓有服者妻;若妻前夫之女,谓妻前家所生者,各徒三年,强者流二千里。因强奸而折伤者,绞。得罪已重,故妾减一等,谓减妻罪一等;其于媵,罪与妾同。」

注云:余条奸妾,凖此。谓余条五服内及主之缌麻以上亲,直有奸名而无妾罪者,并凖此条,减妻一等。其奴及部曲奸主之妻及主期亲之妾,亦从减一等之例。

  奸从祖母姑

诸奸从祖祖母、姑、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从母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流二千里,强者绞。

防义曰:「从祖祖母,姑,谓祖之兄弟妻;若祖之姊妹,从祖伯叔母,姑,谓父之堂兄弟妻及父之堂姊妹;从父姊妹,谓己之堂姊妹;从母,谓母之姊妹及兄弟之妻;兄弟子妻与之奸者,并流二千里,强者绞。」

  奸父母祖妾

诸奸父祖妾【谓曽经有父祖子者】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绞;即奸父祖所幸婢,减二等。

防义曰:「奸父祖妾,即曽髙妾,亦同。」

注云:谓曽经有父祖子者,其无子者,即凖上文,妾减一等,奸伯叔母、姑、姊、妹、子、孙、妇曽、▯孙妇,亦同兄弟之女者,绞。即奸父祖所幸婢,减二等,合徒三年,不限有子无子,得罪并同。

问曰:「父祖之妾,曽经有子,父祖亡殁,改嫁他人,而子孙奸之,得同凢奸以否?」

答曰:「妇人尊卑縁夫立制,子孙于父祖之妾,在礼全无服纪。父祖亡殁,改适他人,子孙奸者,理同。凢奸之法律,有曽为祖免亲妻妾而嫁娶者,别立罪名。至于和奸,律无加罪。

译减"的意思。

监临主守官在所监守范围内通奸。

诸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谓犯良人】加奸罪一等。即居父母及夫丧,若道士、女冠奸者,各又加一等。妇女以凢奸论。

凡监临主守官在自己所监临主守的范围内通奸的【指与良人通奸】,比照通奸罪加一等。若在为父母或丈夫服丧期间通奸的,以及道士、女冠通奸的,各再加一等;女方按普通奸罪论处。

解释说:监临主守之人,在自己所监守的范围内与良人通奸的,比照普通奸罪加一等。指与良人通奸,若是与无夫妇女通奸的,判徒刑二年;与有夫妇女通奸的,判徒刑二年半。若是在为父母服丧期间——男女都同样适用——或在为丈夫服丧期间——妻妾同样适用——以及道士、女冠、僧尼通奸的,各再在监临通奸之罪上加一等,即比照普通奸罪加二等。假若监临主守之人,或道士及僧人,以及男子在父母丧期内通奸的,女方按普通奸罪论处;若女子在父母丧期、妇人在丈夫丧期,以及女冠、尼姑通奸的,都比照通奸罪加二等,男子也按普通奸罪论处。若涉及尊卑及贵贱身份差异的,各依本身相应的法条处理。

校验斛斗、秤、尺度。

诸校斛斗秤度不平,杖七十;监校者不觉,减一等;知情与同罪。

凡校验斛斗、秤、量具而结果不准确的,杖打七十;监督校验的人没有察觉的,减一等;若明知情况而不予纠正的,与犯者同罪。

解释说:校验斛斗、秤、量具,依照《关市令》,每年八月到太府寺进行校准,不在京城的到所在州县官府校准,并加盖印章,然后才准许使用。其校准的方法,依《杂令》:量器以北方中等大小的黑黍为标准,容纳一千二百粒为一龠,十龠为一合,十合为一升,十升为一斗,三斗为一大斗,一斛为十斗。权衡以中等黑黍百粒之重为一铢,二十四铢为一两,三两为一大两,一斤为十六两。尺度以中等黑黍一粒的宽度为一分,十分为一寸,十寸为一尺,一大尺为一尺二

」

  奴奸良人

诸奴奸良人者,徒二年半;强者,流;折伤者,绞。

防义曰:「奴奸良人妇女,徒二年半;强者,流;折伤者,绞。虽有夫,亦同。折伤,谓因奸折伤者。」

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强者,斩。即奸主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流;强者,绞。

防义曰:「其部曲及奴和奸主及奸主之期亲,若期亲之妻,部曲及奴合绞;妇女减一等,强者斩。谓奴等合斩,妇女不坐。即奸主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流;妇女合流二千里,强者奴等绞。若奸妾者,自主以下,凖上例,并减妻一等。即妾子见为家主,其母亦与子不殊,虽出亦同。」

  和奸无妇女罪名

诸和奸本条无妇女罪名者,与男子同,强者,妇女不坐;其媒合奸通,减奸者罪一等【罪名不同者,从重减】

防义曰:和奸,谓彼此和同者,本条无妇女罪名,与男子同。谓上条奴奸良人者徒二年半,此即和奸不立妇女罪名,良人、妇女亦徒二年半之类,并与男子同。强者,妇女不坐。谓上条奸主期亲强者斩,既无妇女罪名,其妇女不坐。但是强奸者,妇女皆悉无罪。其媒合奸通之人,减奸罪一等,假如和奸者徒一年半,媒合者徒一年之类。

注云:罪名不同,从重减假。有俗人媒合奸女冠男子,徒一年半;女冠徒二年半。媒合奸通者,犹徒二年之类,是为从重减。

  监主于监守内奸

诸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谓犯良人】加奸罪一等。即居父母及夫丧,若道士、女冠奸者,各又加一等。妇女以凢奸论。

防义》曰:「监临主守之人,于所监守内奸良人,加凢奸一等。」故注云:「谓犯良人,若奸无夫妇女,徒二年;奸有夫妇女,徒二年半。即居父母丧、男女同夫丧者、妻妾同、若道士、女冠、僧尼同奸者,各又加监临奸一等。即加凢奸罪二等,故云各又加一等。假有监临主守,若道士及僧,并男子在父母丧奸者,妇女以凢奸论;即女居父母丧、妇人居夫丧及女冠、尼奸者,并加奸罪二等;男子亦以凢奸论。其有尊卑及贵贱者,各从本法。」

  校斛斗秤度

诸校斛斗秤度不平,杖七十;监校者不觉,减一等;知情与同罪。

防义曰:校斛斗秤度,依闗市令,每年八月诣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官校,并印署,然后听用。其校法,杂令量以北方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为钥,十钥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斗为大斗,一斗十斗为斛。秤权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一两十六两为斤。度以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一尺十尺为丈。

译寸,一丈为十尺。若有校验不准确的,杖打七十;监督校验的官司没有察觉而失于校准的,减一等,应杖六十;明知情况的,与犯者同罪。

器物、绢布粗制滥造。

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不牢谓之行,不真谓之滥,即造横刀及箭镞用柔鉄者,亦为滥】

凡制造供使用的器物以及绢布之类,若有粗劣不实、尺寸短狭而出卖的,各杖打六十【不坚牢称为"行",不真实称为"滥";若制造横刀及箭镞用软铁制作的,也算作"滥"】

解释说:凡制造供使用的器物,是指供公私使用的以及绢、布、绫、绮等物品。所谓"行滥",是指器物不坚牢、不真实;所谓"短狭",是指绢一疋不够四十尺,布一端不满五十尺,幅宽不够一尺八寸之类,而出卖的,各杖打六十。所以《礼记》说:"在器物上刻上工匠的名字,用以考查其诚实与否,若功用不当,必定要治其罪。"粗劣不实的物品予以没收充公,短狭的物品发还原主。

若从中获利、赃物数额较重的,计算利润比照盗罪论处;转手贩卖的也照此办理。市司及州县官司明知情况的,各与犯者同罪;没有察觉的,减二等。

解释说:获利赃物较重的,是指出卖粗劣、短狭之物,就其成本之外多得的利润,计算所得赃物重于杖六十的,比照盗罪论处。转手贩卖的也照此办理,是指不是自己制造,而是转买后再出卖谋利而获罪的,与自己制造出卖的人同罪。市司及州县官司明知有粗劣情形的,各与制造出卖者同罪;检查督察而没有察觉的,减二等。官司明知情况或没有察觉的情形,因涉及不同的物主,各须分别累计加倍论处。至于不掌管市司事务的州县官员,不予治罪。

市司评定物价。

诸市司评物价不平者,计所贵贱,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其为罪人评赃不实,致罪有出入者,以出入人罪论。

凡市司评定物价不公平的,就其抬高或压低的差额,按坐赃罪论处;若将差价据为己有的,

有校勘不平者,杖七十。监校官司不觉减校者,罪一等,合杖六十,知情与同罪。器用绢布行滥。

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不牢谓之行,不真谓之滥,即造横刀及箭镞用柔鉄者,亦为滥】

防义曰:凢造器用之物,谓供公私用及绢布绫绮之属。行滥,谓器用之物不牢不真;短狭,谓绢疋不充四十尺,布端不满五十尺,幅濶不充一尺八寸之属,而卖,各杖六十。故礼云:「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其行滥之物没官,短狭之物还主。

得利赃重者,计利凖盗论,贩卖者亦如之。市及州县官司知情,各与同罪;不觉者,减二等。

防义曰:得利赃重者,谓卖行滥、短、狭等物,计本之外剰得利者,计赃重于杖六十者,凖盗论。谓凖盗罪,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计得利一疋一尺以上,即从重科。计赃累而倍,并贩卖者亦如之。谓不自造作,转买而卖求利得罪,并同自造之者。市及州县官司知行滥情,各与造卖者同罪。检察不觉者,减二等。官司知情及不觉,物主既别,各须累而倍论。其州县官不管市,不坐。

  市司评物价

诸市司评物价不平者,计所贵贱,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其为罪人评赃不实,致罪有出入者,以出入人罪论。防义曰:谓公私市易,若官司遣评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计所加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谓因评物价令有贵贱而得财物入己者,以盗论,并依真盗除免倍赃之法。其为罪人评赃不实,亦谓増减其价,致罪有出入者。假有评盗赃应直上绢五疋,乃加作十疋;应直十疋,减作五疋,是出入半年徒罪,市司还得半年徒坐,故云以出入人罪论。若应直五疋,评作九疋,或直九疋,评作五疋,于罪既无加减,止从贵贱不实坐赃之法。

  私作斛斗秤度

诸私作斛斗秤度不平而在市执用者笞五十,因有増减者,计所増减凖盗论。

防义曰:「依令,斛斗秤度等所司,每年量校印署充用。其有私家自作,致有不平,而在市执用者,笞五十。因有増减,赃重者,计所増减,凖盗论。」

即用斛斗秤度出入官物而不平,令有増减者,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其在市用斛斗秤度,虽平而不经官司印者,笞四十。

防义曰:「即用斛斗秤度出入官物,増减不平,计所増减,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因其

译按盗罪论处。若为罪犯评定赃物价值不实,以致定罪出现出入偏差的,按出入人罪论处。

解释说:是指公私之间的交易,若官司派人评定物价,出现或高或低、使价格不公平的情形,就其增减的差价,按坐赃罪论处;若因评定物价高低而将财物据为己有的,按盗罪论处,并依照真正盗窃罪除去免除倍赃的处理办法。若为罪犯评定赃物价值不实,也是指增减其价格,以致定罪出现出入偏差的情形。假设评定所盗的赃物本应值绢五疋,却增加评作十疋;本应值十疋,却减少评作五疋,这样造成半年徒刑的出入偏差,市司也应受半年徒刑的处罚。若本应值五疋,评作九疋,或本应值九疋,评作五疋,对于定罪本身没有增减影响的,就只依照物价高低不实的坐赃法处理。

私自制作斛斗、秤、尺度。

诸私作斛斗秤度不平而在市执用者笞五十,因有増减者,计所増减凖盗论。

凡私自制作斛斗、秤、量具而不准确、并在市场上使用的,笞打五十;因此而使交易数量有所增减的,就其增减的部分比照盗罪论处。

解释说:依令,斛斗、秤、量具等,由主管官司每年校准并加盖印章后方可使用。若有私家自行制作,以致不准确,而在市场上使用的,笞打五十。因此而造成增减、赃物数额较重的,就其增减部分,比照盗罪论处。

若用不准确的斛斗、秤、量具出入官府物品,使数量出现增减的,按坐赃罪论处;据为己有的,按盗罪论处。若在市场上使用的斛斗、秤、量具,虽然准确但没有经过官司加盖印章的,笞打四十。

解释说:若用斛斗、秤、量具出入官府物品,出现增减不准确的情形,就其增减部分,按坐赃罪论处;据为己有的,按盗罪论处。因其……(原文至此中断)

増减得物入己,以盗论。除免倍赃,依上例。其在市用斛斗秤度,虽平,谓校勘讫而不经官司印者,笞四十。」

  卖买不和较固

诸卖买不和而较固取者【较谓専畧其利,固谓障固其市】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谓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

防义曰:「卖物及买物,人两不和同,而较固取者,谓强执其市,不许外人买。」故注云:「较,谓専略其利;固,谓障固其市。」及更出开闭,谓贩鬻之徒共为奸计,自卖物者以贱为贵,买人物者以贵为贱。更出开闭之言,其物共限一价,望使前人迷谬,以将入己。

译增减度量而使财物归入自己的,按盗窃罪论处。免除加倍赔偿赃物的,依照前面的条例处理。在市场上使用斛斗、秤、尺等度量衡器具的,即便度量准确——也就是已经校验核对完毕——但没有经过官府加盖印记的,笞打四十下。

买卖不和而垄断

凡买卖双方本不情愿而一方垄断谋取利益的【"较"是指独占其中的利益,"固"是指把持垄断市场】,以及变换抬价压价的手段,共同限定统一价格的【意思是卖东西时把贱货说成贵货,买东西时把贵货说成贱货】

防义解释说:"卖东西和买东西的人,双方本不情愿相合,却有人垄断谋取利益,这是说强行把持市场,不许外来的人买卖。"所以注文说:"较,是指独占其中的利益;固,是指把持垄断市场。"至于变换抬价压价,是说做买卖的人共同设下奸诈的计谋,卖东西的人把贱货说成贵货,买东西的人把贵货说成贱货。所谓"变换抬价压价",就是他们共同为货物限定同一个价格,指望使对方迷惑弄错,从而把财物据为己有。

若参市【谓人有所卖,买在傍髙下其价,以相惑乱】而规自入者,杖八十。已得赃重者,计利凖盗论。

防义曰:叅市,谓负贩之徒共相表里,防合贵贱,惑乱外人。故注云:谓人有所卖买,在傍髙下其价,以相惑乱,而规卖买之利入己者,并杖八十。已得利物,计赃重于杖八十者,计利凖盗论。谓得三疋一尺以上,合杖九十,是名赃重。其赃既凖盗科,即合徴还本主。买奴婢、牛马立劵。

诸买奴婢、牛马、駞、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劵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立劵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

防义曰:「买奴婢、牛、马、駞、骡、驴等,依令,并市劵两和市卖,已过价讫。若不立劵,过三日,买者笞四十,卖者减一等。若立劵之后,有旧病而买时不知,立劵后始知者,三日后听悔;三日外无疾病,故相欺罔而欲悔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若有疾欺不受悔者,亦笞四十。令无私契之文,不凖私劵之限。」

即卖买已讫,而市司不时过劵者,一日笞三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防义曰:「卖买奴婢及牛马之类,过价已讫,市司当时不即出劵者,一日笞三十。所由官司依公坐节级得罪,其挟私者,以首从论,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唐律疏义卷二十六

<史部,政书类,法令之属,唐律疏义》>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防义卷二十七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杂律下【凢二十八条】

  在市人众中惊动

诸在市及人众中故相惊动令扰乱者杖八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故杀伤一等,因失财物者,坐赃论,其误惊杀伤人者,从过失法。

防义》曰:「有人在市内及众聚之处,故相惊动,谓诳言有猛兽之类,令扰乱者,杖八十。若因扰乱之际而失财物,坐赃论。如是众人之法,累并倍论,并倍不加重于一人。失财物者,即从重论。因其扰乱而杀伤人者,减故杀伤一等。惊人致死,减一等,流三千里。折一支,减一等,徒三年之类。其有误惊因而杀伤人者,从过失法,收赎铜入被伤杀之家。」

  失时不修隄防

诸不修隄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以故杀伤人者,减闘杀伤罪三等【谓水流漂害于人,即人自涉而死者,非】即水雨过常,非人力所防者,勿论。

防义曰:「依营缮令,近河及大水有隄防之处,刺史、县令以时检校。若须修理,每秋收讫,量功多少,差人夫修理。若暴水泛溢,损壊隄防,交为人患者,先即修营,不拘时限。若损壊当时不即修补,或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谓因不修补及修而失时,为水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

译若参市【指有人卖东西,旁边的人故意抬高或压低价钱,用来迷惑扰乱】,图谋自己从中牟利的,杖八十。已经得赃且赃重的,按获利数额比照盗窃罪论处。

疏义说:参市,是指做买卖的人互相勾结,串通抬高压低价钱,迷惑外面的人。所以注文说:指有人买卖东西时,旁边的人故意抬高压低价钱,用来迷惑扰乱,图谋把买卖的利益归入自己的,都杖八十。已经得到财物,计算赃value重于杖八十该判的刑罚的,按获利数额比照盗窃罪论处。指得利三疋一尺以上,应判杖九十,这就叫赃重。这项赃物既然比照盗窃论罪,就应当追还给原主。买卖奴婢、牛马要订立文契。

凡买卖奴婢、牛、马、骆驼、骡、驴,已经讲定价钱而超过三日不订立市券的,笞三十。卖方减一等处罚。订立文契之后,如发现有旧病的,三日之内允许反悔;没有疾病却谎称有病欺诈的,交易照原样执行。违反的,笞四十。

疏义说:"买卖奴婢、牛、马、骆驼、骡、驴等,依令文规定,都要经市司订立文契,双方自愿成交,已经讲定价钱。如果不立文契,超过三日,买方笞四十,卖方减一等。如果订立文契之后,发现有旧病而买时不知道,立契后才知道的,三日之内准许反悔;三日之外并无疾病,故意欺骗对方而想反悔的,交易照法定执行,违反的笞四十。如果确有疾病而卖方欺骗不接受买方反悔的,也笞四十。令文中没有关于私下契约的规定,不能比照官方文契的期限。"

如果买卖已经成交,而市司没有及时给予出具文契的,一日笞三十,每过一日加一等,最重判到杖一百。

疏义说:"买卖奴婢及牛马之类,价钱已经谈定,市司当时不立即出具文契的,一日笞三十。承办的官吏依公罪按等级论罪,如果是徇私的,按主犯从犯论处,每过一日加一等,最重杖一百。"

唐律疏义卷二十六

《史部,政书类,法令之属,唐律疏义》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二十七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杂律下【共二十八条】

在集市人群中惊吓扰乱他人

凡在集市及人群众多之处,故意相互惊吓使人扰乱的,杖八十,因此而杀伤人的,减故意杀伤罪一等,因而丢失财物的,按坐赃论处,若是误惊而杀伤人的,依过失伤人法处理。

疏义说:"如果有人在集市内及人群聚集之处,故意相互惊吓,指诳称有猛兽之类,使人扰乱的,杖八十。如果因扰乱而丢失财物,按坐赃论处。若是众人共犯之法,累计并加倍论处,加倍也不超过对单独一人所加重的刑罚。丢失财物的,按重罪论处。因扰乱而杀伤人的,减故意杀伤罪一等。惊吓致人死亡的,减一等,流三千里。折断一肢的,减一等,徒三年之类。如果是误惊因而杀伤人的,依过失伤人法处理,所收赎铜归入被杀伤者家中。"

不及时修缮堤防

凡不修缮堤防以及修缮而错过时节的,主管官吏杖七十;因而毁坏损害人家、漂失财物的,按坐赃论处并减五等;因此而杀伤人的,减斗殴杀伤罪三等【指洪水漂流损害于人,若是本人自己涉水而死的,不属此例】;如果是雨水超过平常水量,非人力所能防范的,不予论罪。

疏义说:"依营缮令规定,靠近河流及大水有堤防的地方,刺史、县令要按时检查。如需修理,每年秋收之后,衡量工程量大小,派人夫修理。如遇暴涨的洪水泛滥,损坏堤防,成为祸患的,应立即修补,不受时限限制。如果损坏了当时不立即修补,或修理而错过时节的,主管官吏杖七十。毁坏损害人家,指因不修补及修而错过时节,被洪水毁坏损害人家,漂失财物的,按坐赃论处减五等。指丢失十疋的,杖六十,最重杖一百。如果丢失众人的财物,也应加倍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