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义卷十六
谓得随便,未言上待报,即许调发。虽非所属,谓所在人兵不相管▯,急须兵处,虽比部官司,亦得调发。掌兵军司,亦得随便给与,各即言上,并谓急须兵处,不容先言上者。」
若不即调发及不即给与者,凖所须人数,并与擅发罪同。其不即言上者,亦凖所发人数,减罪一等。若有逃亡盗贼,权差人夫足以追捕者,不用此律。
疏义曰:「应机赴敌,急须兵马,若不即调发,及虽调发不即给与者,凖所须人数,并与擅发罪同。谓须十人以上,不即调发及不即给与,各徒一年;百人,各徒一年半;每百人各加一等;千人以上,各得绞罪。其不即言上者,谓军务警急,聴先调发给与,并即言上,以其不即言上,亦凖所发人数,减罪一等。若有逃亡盗贼,谓非兵寇,直是逃亡或为贼盗,所在官府得权差人夫,足以追捕,不同擅发兵之例,故云不用此律调发供给军事。」
诸应调发杂物供给军事者,皆先言上,待报【谓给军用当从私出皆是】违者徒一年,给与者减一等。
疏义曰:「谓随军所须战具所用供给军事,虽非人兵,皆先言上,待报始得调发。」注云:「谓给军用当从私出,皆是。若应用官物,自有常式,此为出私家,故须先言上,待报。违者徒一年。若知不先言上,虽言上不待报,即给与者,减一等,合杖一百。」
若事有警急,得便调发,给与,并即言上。若不调发及不给与者,亦徒一年。不即言上者,各减一等。
疏义曰:「事有警急,寇贼卒来,欲有攻袭等事,得便调发,给与并即言上。谓事有警急,彼此凖程,不得言上,待报。若不即调发及不给与者,并徒一年;不即言上,各减一等。俱合杖一百。」
不给发兵符
诸应给发兵符而不给,应下发兵符而不下,若下符违式【谓违令式不得承用者】
疏义曰:依公式令,下鱼符,畿内三左一右,畿外五左一右。左者在内,右者付外。行用之者,从第一为首,后更有事须用,以次发之,周而复始。又条应给鱼符及传符,皆长官执,长官无次,官执此。据元付在外之日,是为应给发兵符。其符通授官、差使、杂追征等,以发兵事重,故以发兵为文。应下发兵符而不下者,谓差兵不下左符。若下符违式,谓不依次第,不得承用者。
及不以符合从事,或符不合,不速以闻,各徒二年;其违限不即还符者,徒一年;余符各减二等【凡言余符者,契亦同;即契应发兵者,同发兵符法】
疏义曰:「
译所辖的相关官司,也可以征调给予,但事后都要立即申报【各是指情势危急需要用兵,来不及先行申报的情形】
疏义曰:「若有冦贼卒来入境,欲有攻击掩袭,及国内城镇及屯聚兵马之处,或反叛,或外贼,自相翻动,内应国家,如此等事,急须兵者,得便调发。谓得随便,未言上待报,即许调发。虽非所属,谓所在人兵不相管〇,急须兵处,虽比部官司,亦得调发。掌兵军司,亦得随便给与,各即言上,并谓急须兵处,不容先言上者。」
疏义解释说:"若有贼寇突然入境,将要发动攻击袭击,以及国内城镇和屯聚兵马之处,或者发生反叛,或者外部贼寇,相互勾结策应,与国内的反叛相呼应,遇到这类事情而急需用兵的,可以便宜行事予以征调。是指可以随宜处置,不必先申报等待批复,即可允许征调。即使不属于自己所辖的相关部门,是指所在之处的人马不属于自己管辖,但情势急需用兵之处,即使是不相关的比部官司,也可以予以征调。掌管兵众的军司,也可以随宜给予,但各自都要立即申报,这都是指情势急需用兵、来不及先行申报的情形。"
若不即调发及不即给与者,凖所须人数,并与擅发罪同。其不即言上者,亦凖所发人数,减罪一等。若有逃亡盗贼,权差人夫足以追捕者,不用此律。
如果不立即征调,或不立即给予的,按所需人数,都与擅自征发同罪。若不立即申报的,也按所征发的人数,减罪一等。如果只是有逃亡的人或盗贼,临时差遣人夫足以追捕的,不适用本条法律。
疏义曰:「应机赴敌,急须兵马,若不即调发,及虽调发不即给与者,凖所须人数,并与擅发罪同。谓须十人以上,不即调发及不即给与,各徒一年;百人,各徒一年半;每百人各加一等;千人以上,各得绞罪。其不即言上者,谓军务警急,聴先调发给与,并即言上,以其不即言上,亦凖所发人数,减罪一等。若有逃亡盗贼,谓非兵寇,直是逃亡或为贼盗,所在官府得权差人夫,足以追捕,不同擅发兵之例,故云不用此律调发供给军事。」
疏义解释说:"应对紧急军情、迎战敌人,急需兵马之时,若不立即征调,以及虽已征调却不立即给予的,按所需人数,都与擅自征发同罪。是指需要十人以上,不立即征调以及不立即给予的,各处徒一年;满百人的,各处徒一年半;每增百人各加一等;满千人以上的,各处绞刑。若不立即申报的,是指军情紧急,允许先行征调给予,但都应立即申报,因为不立即申报,也按所征发的人数,减罪一等。若只是有逃亡的人或盗贼,是指并非兵寇,只是逃亡之人或盗贼的情形,所在官府可以临时差遣人夫,足以追捕就可以,不适用擅自征发兵众的条例,所以说不适用本律。"(以下为下一条内容)
诸应调发杂物供给军事者,皆先言上,待报【谓给军用当从私出皆是】违者徒一年,给与者减一等。
凡是应当调发各种物资供给军事使用的,都必须先行申报,等待批复【是指供给军用而应当从私人处支出的都属于此类】。违反的处徒一年,给予的人减一等。
疏义曰:「谓随军所须战具所用供给军事,虽非人兵,皆先言上,待报始得调发。」注云:「谓给军用当从私出,皆是。若应用官物,自有常式,此为出私家,故须先言上,待报。违者徒一年。若知不先言上,虽言上不待报,即给与者,减一等,合杖一百。」
疏义解释说:"是指随军所需的战具等物资用于供给军事,虽然不是人力兵众,也都必须先行申报,等待批复之后才能调发。"注文说:"是指供给军用而应当从私人处支出的情形都属于此类。若是应当使用官府财物的,自有常规程式,这里是指出自私人之家的情形,所以必须先行申报,等待批复。违反的处徒一年。若明知应先申报,即使已经申报却不等待批复就给予的,减一等,应处杖一百。"
若事有警急,得便调发,给与,并即言上。若不调发及不给与者,亦徒一年。不即言上者,各减一等。
如果情势有警报紧急的,可以便宜行事予以调发给予,但事后都要立即申报。如果不调发及不给予的,也处徒一年。不立即申报的,各减一等。
疏义曰:「事有警急,寇贼卒来,欲有攻袭等事,得便调发,给与并即言上。谓事有警急,彼此凖程,不得言上,待报。若不即调发及不给与者,并徒一年;不即言上,各减一等。俱合杖一百。」
疏义解释说:"情势有警报紧急,指贼寇突然来袭、将要发动攻击等事,可以便宜行事予以调发给予,但事后都要立即申报。是指情势警急,彼此按路程无法先行申报等待批复的情形。若不立即调发以及不给予的,都处徒一年;不立即申报的,各减一等,都应处杖一百。"
不给发兵符
诸应给发兵符而不给,应下发兵符而不下,若下符违式【谓违令式不得承用者】
凡是应当发给征兵符信却不发给,应当下发征兵符却不下发,以及下发符信违反规式的【是指违反令式规定、不得承接使用的情形】
疏义曰:依公式令,下鱼符,畿内三左一右,畿外五左一右。左者在内,右者付外。行用之者,从第一为首,后更有事须用,以次发之,周而复始。又条应给鱼符及传符,皆长官执,长官无次,官执此。据元付在外之日,是为应给发兵符。其符通授官、差使、杂追征等,以发兵事重,故以发兵为文。应下发兵符而不下者,谓差兵不下左符。若下符违式,谓不依次第,不得承用者。
疏义解释说:依照《公式令》,下发鱼符的规定,京畿以内配三枚左符一枚右符,京畿以外配五枚左符一枚右符。左符留存在内,右符发付在外。使用时,从第一枚开始为首,之后再有事需要使用的,依次发放,循环往复。又有条文规定,应当发给鱼符及传符的,都由长官执掌,若长官不在,由次一级的官员执掌此符。根据最初交付在外之日,就是应当发给征兵符的时候。这种符信通用于授官、差遣使者、各种追征等事务,因为征发兵众之事重大,所以以"发兵"来命名此文。应当下发征兵符却不下发的,是指差遣兵众却不下发左符的情形。若下发符信违反规式的,是指不依照次第、不应予以承接使用的情形。
不以符合从事者,谓执兵之司,得左符皆用右符勘合,始从发兵之事。若不合符即从事,或勘左符与右符不合,不速奏者,各徒二年。违限不即还符,谓执符之司勘符讫,依公式令封符付使人。若使人更往别处,未即还者,附余使传送。若州内有使次,诸府总符,五日内无使次,差专使送之。若违此令限不即还符者,得徒一年。余符各减二符,余符者,谓禁苑及交巡鱼符之类。若符至不合,即从其事,或勘符不合,不速奏闻,徒一年。不即还符,杖九十。是名余符各减二等。」注云:「凡言余符者,契亦同,即契应发兵者,同发兵符法,依令。车驾巡幸,皇太子监国有兵马受处分者,为木契。若王公以下在京留守及诸州有兵马受处分,并行军所及领兵五百人以上,马五百疋以上征讨,亦给木契。既用木契发兵,即同发兵符法。监门式,皇城内诸街铺各给木契,京城诸街铺各给木鱼。金部司农凖式,亦并给木契。但是在式诸契,并同余符。」
译不按符契勘合就擅自行事的,是指掌管兵权的官署,得到左符后都要用右符核对相合,才能着手发兵之事。如果不核对符契就擅自行事,或者核验左符与右符不相合却不立即上奏的,各判处徒刑二年。超过期限不及时归还符契,是指掌管符契的官署核验符契完毕后,依照公式令的规定封好符契交给使者。如果使者又前往别处,没有立即归还符契的,就附交给其他使者传送。如果州内有使者往来经过的机会,各府的总符,五日之内没有使者经过的,就派专使送还。如果违反这一法令规定的期限,不及时归还符契的,判处徒刑一年。其余符契的处罚各减二等,所谓其余符契,是指禁苑符及交巡鱼符之类。如果符契送到不相合,却仍照办其事,或者核验符契不合却不赶紧奏报的,判处徒刑一年。不及时归还符契的,杖打九十。这就是所说的其余符契各减二等的意思。」注文说:「凡是所说的其余符契,契也是同样道理,即凡是用契来发兵的,与发兵符的法律规定相同,依照法令执行。皇帝车驾巡行,皇太子监国期间有兵马需要接受调遣处分的,用木契。如果王公以下官员在京留守,以及各州有兵马需要接受调遣处分,以及行军所在之处及率领士兵五百人以上、马五百匹以上出征讨伐的,也发给木契。既然用木契发兵,就与发兵符的法律规定相同。依照监门式的规定,皇城内各街道铺舍各发给木契,京城各街道铺舍各发给木鱼。金部、司农依照式令的规定,也都发给木契。凡是式令中规定的各种契,都与其余符契的处置相同。」
拣▯卫士征人
诸拣▯卫士【征人亦同】取舍不平者,一人杖七,十三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不平谓舍富取贫,舍强取弱,舍多丁而取少丁之类】
疏义曰:「拣▯卫士,注云:『征人亦同。』征人谓非卫士临时募行者。若取舍不平者,一人杖七,十三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拣▯之法,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故注云:『不平』谓舍富取贫,舍强取弱,舍多丁而取少丁之类者。谓老少能否,临时比校不平者,皆是。」
若军名先定,而差遣不平,减二等,即应差主帅而差卫士者,加一等。其有欠剰者,各加一等。
疏义曰:军名先定,谓卫士之徒,临时差遣,不平者减罪二等,一人笞五,十三人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即应差队副以上,而差卫士者,加一等,谓一人杖六,十三人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此直为主帅卫士不同,故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其拣▯卫士及征人有欠剰,亦各加本罪一等,主帅欠剰亦同。其不平之与欠剰,既罪名不等,即凖并满之法,科之。
征人冒名相代
诸征人冒名相代者,徒二年。同居亲属代者,减二等。疏义曰:介胄之士,有进无退,征名既定,不可假名。赏罚须有所归,何宜辄相冒代?如有违者,首徒二年,从减一等。同居亲属代者,减二等。称同居亲属者,谓同居共财者。若征处得勲,彼此俱不合叙。
若部内有冒名相代者,里正笞五十一,人加一等,县内一人典笞三十二,人加一等,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二年【佐职以上节级为坐】主司知罪与冒名者同罪。疏义曰:部内有冒名者,谓里正所部之内有征人冒名相代,里正不觉,一人里正笞五十一,人加一等,九人徒二年。若县内一人典笞三十二,人加一等,十五人杖一百二十一人徒二年。注云:佐职以上节级为坐,即尉为第二从,丞为第三从,令及主簿録事为第四从。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谓管二县者,二人冒名,州典笞三十四,人加一等;管三县者,三人冒名,州典笞三十六,人加一等之类。判司以上节级皆如县罪计加,通计亦凖此。各罪止徒二年,谓里正及县典、州典各罪止徒二年,故注云佐职以上节级为坐。知情者,谓里正及州县遣兵之官,若主典知冒代情,并与冒名者同罪。
其在军冒名者,队正同里正【凡言队正、队副同】
疏义曰:「其在军冒名者,谓卫士以上得罪,一同征人;队正、副得罪,凖里正亦一人,笞五十一人,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凡言队正、队副同称,凡言者,凡称队正之处,队副即同。」
旅帅校尉减队正一等,果毅折冲,随所管校尉多少通计为罪【其主典以上,并同州县之法】
疏义曰:「依军防令,每一旅帅管二队正,每一校尉管二旅帅。
译拣〇卫士征人
诸凡挑选卫士【征人也一样】取舍不公平的,一人处杖刑七十,十三人加一等,最重处徒刑三年【不平是指舍弃富的取贫的、舍弃强的取弱的、舍弃多丁人家而取少丁人家之类】。
疏义说:「挑选〇卫士,注文说:『征人也一样。』征人是指不是卫士而临时招募出征的人。如果取舍不公平,一人处杖刑七十,十三人加一等,最重处徒刑三年。挑选的方法,家财相当的取,体力相当的取,家财体力又都相当的,先取多丁人家。所以注文说:『不平』是指舍弃富的取贫的、舍弃强的取弱的、舍弃多丁人家而取少丁人家之类的。凡是老少能否,临时比较有不公平的,都属于此类。」
如果军名已先确定,而临时差遣不公平,减二等;如果本应差遣队副以上的人却差遣了卫士,加一等。若有短缺或多余的,各加一等。
疏义说:军名先定,是指卫士之类的人,临时差遣,不公平的减罪二等,一人处笞刑五十,十三人加一等,最重处徒刑二年。如果本应差遣队副以上的人却差遣了卫士的,加一等,即一人处杖刑六十,十三人加一等,最重处徒刑二年半。这是因为主帅与卫士身份不同,所以加一等,最重处徒刑二年半。挑选卫士以及征人有短缺或多余的,也各加本罪一等,主帅短缺或多余的也一样。这不公平与短缺多余,既然罪名不同,就依照并罪相加满足累计的方法定罪。
征人冒名相代
诸凡征人冒名代替他人服役的,处徒刑二年。同居亲属代替的,减二等。疏义说:披甲戴盔的将士,有进无退,出征的名册既已确定,就不可假冒姓名。赏罚必须有所归属,怎能随意互相冒名代替?如有违反的,为首者处徒刑二年,从犯减一等。同居亲属代替的,减二等。所称同居亲属,是指同住共财的人。如果在出征之处立了功勋,彼此都不得叙功。
如果所辖范围内有冒名相代的,里正处笞刑五十,每多一人加一等;县中一人则典吏处笞刑三十,每多一人加一等;州里则依所辖县的多少通计定罪,各自最重都处徒刑二年【佐职以上按品级依次治罪】。主管官吏明知情况而不举发,与冒名者同罪。
疏义说:所辖范围内有冒名的,是指里正所管辖范围内有征人冒名相代,里正没有察觉,一人则里正处笞刑五十,每多一人加一等,九人则处徒刑二年。若县中一人则典吏处笞刑三十,每多一人加一等,十五人则处杖刑一百二十,十六人则处徒刑二年。注文说:佐职以上按品级依次治罪,即县尉为第二从犯,县丞为第三从犯,县令及主簿、录事为第四从犯。州里依所辖县的多少通计定罪,是指管辖两个县的,两人冒名,州典处笞刑三十四,每多一人加一等;管辖三个县的,三人冒名,州典处笞刑三十六,每多一人加一等,依此类推。判司以上按品级都依照县里的定罪方法计算加等,通计的方法也依此为准。各自最重处徒刑二年,是指里正以及县典、州典各自最重都处徒刑二年,所以注文说佐职以上按品级依次治罪。知情,是指里正以及州县派遣兵役的官员,或主管典吏若明知冒名代替的情况,都与冒名者同罪。
至于在军中冒名的,队正与里正同罪【凡说队正、队副相同的都是这样】。
疏义说:「在军中冒名的,是指卫士以上得罪,与征人的处罚方式相同;队正、队副得罪,依照里正的处罚方式,也是一人处笞刑五十,每多一人加一等,最重处徒刑二年。凡说队正、队副相同的称谓,凡是提到队正之处,队副也一样。」
旅帅、校尉的处罚比队正减一等,果毅、折冲则依所辖校尉的多少通计定罪【其主管典吏以上,都依照州县的方法处理】。
疏义说:「依照军防令,每一旅帅统辖两队正,每一校尉统辖两旅帅。
既非亲监,当者同减队正一等。谓一人冒名,笞四十一,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果毅、折冲随所管校尉多少通计为罪。每府管五校尉之处,亦有管四校尉、三校尉者。谓管三校尉者,三人冒名;管四校尉者,四人冒名;管五校尉者,五人冒名。各得笞四十,不满此数不坐。通计之法,并凖上文州管县之义。」注云:「其主典以上,并同州县之法,谓罪亦从下始。府典同州典,兵曺为第二,从长史;果毅为第三,从折冲;为第四,从録事同下从。依律无四等官者,止凖见府官为坐。」
校阅违期
诸大集校阅而违期不到者,杖一百,三日加一等,主帅犯者加二等。即差发从行而违期者,各减一等。
疏义曰:「春秋之义,春搜、夏苗、秋狝、冬狩,皆因农隙以讲大事,即今校阅是也。又车驾亲行,是名大集校阅,而有违期不到者,谓于集时不到,即杖一百,每更三日加一等,主帅犯者加二等。谓队副以上、将军以下,集时不到者,即差发从行,而违限者各减一等。谓正身当时不到,杖九十,每三日加一等,主帅以上同。上解其折冲府校阅,在式有文,不到者各凖违式之罪。若所司不告者,罪在所司。」
乏军兴
诸乏军兴者斩,故失等【谓临军征讨,有所调发而稽废者】
疏义曰:「兴军征讨,国之大事。调发征行,有所稽废者,名乏军兴。犯者合斩,故失罪等,为其事大,虽失不减。」注云:「谓临军征讨,有所调发兵马及应须供军器械,或所须战具,各依期防,克日俱充。有所阙者,即是稽废。故云有所调发而稽废者,若充使命,告报军期而违限废事者,亦是乏军兴,故失罪等。」
不忧军事者,杖一百【谓临军征讨,阙乏细小之物】
疏义曰:「谓随身七事及火幕行具细小之物,临军征讨有所阙乏,一事不充即杖一百。」注云:「谓临军征讨,亦据临战不及别求,若未从军尚容求覔,即从违式法。」
征人稽留
诸征人稽留者,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二十日绞。即临军征讨而稽期者,流三千里,三日斩。
疏义曰:「谓名已从军,兵马并发,不即进路,而致稽留者,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二十日绞。谓从军人上道日,计满二十日,即临军征讨者。谓钲鼓相闻,指期交战而稽期者,流三千里;经三日者,斩。」
若用舍从权,不拘此律【或应期赴难,违期即斩;或舍罪求功,虽怠不戮。如此之类,各随临时处防,故不拘常律】
疏义曰:「推毂寄重,义资英略。阃外之事,见可即为。军中号令,理贵机速,用舍从权,务在成济。故注云:或应期赴难,违期即斩;舍罪求功,虽怠不戮者,谓或违于军令,别求异功;或虽即愆期,拟収后效;或戮或舍,随事处防。
译既然不是亲自监管,罪责应比队正减一等。即一人冒名,处笞刑四十,每多一人加一等,最重处徒刑一年半。果毅、折冲依所辖校尉的多少通计定罪。每府所辖有五个校尉的地方,也有辖四个、三个校尉的。即辖三个校尉的,三人冒名;辖四个校尉的,四人冒名;辖五个校尉的,五人冒名。各得处笞刑四十,不满这个人数不治罪。通计的方法,都依照上文州辖县的道理。」注文说:「其主管典吏以上,都依照州县的方法处理,是指定罪也从下往上开始。府典与州典相同,兵曹为第二从犯,同长史;果毅为第三从犯,同折冲;为第四从犯,同录事同下从的处理方式。依照律法没有四等官的,只依照现有府官定罪。」
校阅违期
诸凡大集校阅而违期不到的,处杖刑一百,每逾三日加一等,主帅犯此罪的加二等。若因差遣随行而违期的,各减一等。
疏义说:「春秋之义,春搜、夏苗、秋狝、冬狩,都是趁农闲讲习军事,就是如今的校阅。又或皇帝车驾亲自出行,这称为大集校阅,若有违期不到的,即在集合时未到,处杖刑一百,每逾三日加一等,主帅犯此罪的加二等。即队副以上、将军以下,在集合时未到的。若因差遣随行而违期的,各减一等。即本人当时未到,处杖刑九十,每三日加一等,主帅以上同样处理。上面提到折冲府的校阅,在式令中有明文规定,未到的都依照违反式令的罪处理。若是主管部门未通知,罪责在主管部门。」
乏军兴
诸凡耽误军事调发的处斩,故意与过失同等处罚【是指临军征讨时,有调发之事而延误废阙的】。
疏义说:「兴兵征讨,是国家大事。调发出征,若有延误废阙的,称为乏军兴。犯此罪的应处斩,故意与过失同等治罪,因为事关重大,即使是过失也不减罪。」注文说:「是指临军征讨时,有兵马及应供应军队的器械或战具的调发,各应依限,按期备齐。若有欠缺的,就是延误废阙。所以说有调发而延误废阙的。若是担任使者,传达军情命令而误期废事的,也属于乏军兴,故意与过失同等治罪。」
不担忧军事的,处杖刑一百【是指临军征讨时,缺乏细小之物】。
疏义说:「是指随身携带的七件物品以及帐幕行具等细小物件,临军征讨时若有欠缺,一件不齐备就处杖刑一百。」注文说:「是指临军征讨,也是根据临战来不及另外求取的情况;若尚未从军,仍可从容求取,就依照违反式令的法律处理。」
征人稽留
诸凡征人延误逗留的,一日处杖刑一百,两日加一等,二十日处绞刑。若临军征讨而延误期限的,处流刑三千里,延误三日处斩。
疏义说:「是指名册已列入从军,兵马已经出发,却不立即上路而延误逗留的,一日处杖刑一百,两日加一等,二十日处绞刑。是指从军之人上路之日起,计满二十日。若临军征讨的,是指钲鼓相闻、约定日期交战而延误期限的,处流刑三千里;经过三日的,处斩。」
如果按情势变通处理,不受此律限制【或应按期赴难,违期就处斩;或赦免罪责以求立功,虽有懈怠也不诛杀。诸如此类,各随当时情况处置,所以不受常规律法限制】。
疏义说:「统率军队责任重大,需依靠英明谋略。军中之事,见机可行则行。军中号令,贵在迅速灵活,赏罚变通取舍,务求成功济事。所以注文说:或应按期赴难,违期就处斩;赦免罪责以求立功,虽有懈怠也不诛杀,是指或有违反军令,另外求取特殊功劳;或虽然延误了期限,打算以后补救;或诛杀或赦免,随事情处置。诸如此类,不受此律限制。」
征讨告消息
诸凡秘密准备征讨而向敌人透露消息的,处斩,妻子儿女流放二千里。若不是征讨而做间
如此之类,不拘此律。」
征讨告消息
诸宻有征讨而告贼消息者,斩,妻子流二千里。其非征讨而作间谍,若化外人来为间谍,或传书信与化内人,并受及知情容止者,并绞。
疏义曰:或伺贼间隙,宻期征讨,乃有奸人告贼消息者,斩,妻子流二千里。其非征讨而作间谍者,间谓往来,谍谓觇候,传通国家消息以报贼徒。化外人来为间谍者,谓声教之外四夷之人,私入国内往来觇候者,或传书信与化内人,并受化外书信,知情容止停藏者,并绞。
主将守城
诸主将守城,为贼所攻,不固守而弃去,及守备不设,为贼所掩覆者,斩。若连接防贼,被遣斥候,不觉贼来者,徒三年。以故致有覆败者,亦斩。
疏义曰:「主将者,谓主领人兵,亲为主将者,或镇将、戍主,或留守邉城、州县城主之类。守城为贼所攻击,不能固守,弃城而去,及守备不设,谓预偹有阙,巡警不严,被贼所掩袭,覆败者斩。若连接防贼,谓军垒连接,旗旄相望,被遣斥候,谓指斥候望不觉贼来入境者,徒三年。以故致有覆败者,以其不觉贼来,为贼掩袭,致城及人兵有覆败者,亦斩。」
主将临阵先退
诸主将以下,临阵先退,若防贼对阵,舍仗投军,及弃贼来降,而辄杀者斩。
疏义曰:「主将以下,谓战士以上;临阵交兵,而有先退。若寇贼对阵,而舍仗投军,谓背彼凶徒,舍仗归命。及虽非对阵,弃贼来降,而辄杀之者斩。谓先退以下,皆从此坐。」
即违犯军令,军还以后,在律有条者,依律断;无条者,勿论。
疏义曰:「若违犯军中号令者,军还以后,其所违之罪,在律有条者,仍依律断;直违将军教令,在律无条,军还之后,不合论罪,故云『无条者勿论』。」
镇所放征人还
诸在军所及在镇戍私放征防人还者,各以征镇人逃亡罪论;即私放辄离军镇者,各减二等。
疏义曰:在军所者,谓在行军之所;镇戍者,谓在镇戍之处;私放征防人还者,谓征防之人未合还家,辄私放者,各以征镇人逃亡罪论。依捕亡律,从军征讨而亡者,一日徒一年,一日加一等,十五日绞;临对防贼而亡者,斩;主司故纵,与同罪。若放征人令还,各得此罪。又条:防人向防及在防未满而亡者,镇人亦同一日杖八十三,日加一等;放防人还者,各得此罪。是名各以征镇人逃亡罪论。即私放辄离军镇者,谓放军人去军,防人离镇,既非即放还家,征防二色各减本罪二等。
若放人多者一人凖一日,放日多者一日凖一人【谓放三人各五日,放五人各三日,累成十五日之类,并经宿乃坐】临军征讨而放者斩,被放者各减一等。
疏义曰:依捕亡律,从军征讨而亡,一日徒一年,一日加一等,十五日绞。
译谍的,或者境外之人前来做间谍,或传递书信给境内之人的,以及接受书信并知情容留的,都处绞刑。
疏义说:或是趁敌人空隙,秘密约定征讨,却有奸人向敌人透露消息的,处斩,妻子儿女流放二千里。若不是征讨而做间谍的,间是指往来,谍是指侦察,传递国家消息以报告给敌方。境外之人前来做间谍的,是指教化范围之外四方夷族之人,私自进入国内往来侦察的;或传递书信给境内之人的,以及接受境外书信、知情容留藏匿的,都处绞刑。
主将守城
诸凡主将守城,被敌人攻击,不坚守而弃城逃走的,以及防守设施不完备,被敌人偷袭攻陷的,处斩。若与友军相连接防备敌人,被派遣侦察却未察觉敌人来袭的,处徒刑三年。因此导致军队覆灭失败的,也处斩。
疏义说:「主将,是指统领兵将、亲自担任主将的人,或是镇将、戍主,或是留守边城、州县的城主之类。守城被敌人攻击,不能坚守而弃城逃走,以及防守设施不完备,即预先准备有欠缺、巡逻警戒不严密,被敌人偷袭陷落的处斩。若与友军相连接防备敌人,是指军营相连、旗帜相望,被派遣侦察却未察觉敌人进入境内的,处徒刑三年。因此导致覆灭失败的,因为其未能察觉敌人来袭,被敌人偷袭而致使城池与兵将覆灭失败的,也处斩。」
主将临阵先退
诸凡主将以下,临阵先自后退的,若是防备敌人对阵时丢弃兵器投降敌军的,以及敌人弃械前来投降却擅自杀害的,处斩。
疏义说:「主将以下,是指战士以上的将士;临阵交兵时有先后退的。若是敌人对阵时丢弃兵器投降敌军的,是指背叛己方凶徒、丢弃兵器归顺敌方。以及虽非对阵时,敌人弃械前来投降却擅自杀害的,处斩。是指从先退以下,都依此定罪。」
若是违反军令,军队返回以后,在律法中有相关条文的,依律断罪;没有相关条文的,不予论罪。
疏义说:「若是违反军中号令的,军队返回以后,其所违反的罪责,在律法中有相关条文的,仍依律断罪;若仅仅是违反将军的教令,在律法中没有相关条文,军队返回以后,不予定罪,所以说『没有条文的不予论罪』。」
镇所放征人还
诸凡在军营所在地以及在镇戍之处私自放征人、防人返回的,各按照征人、镇戍人逃亡罪论处;即私自放纵擅离军镇的,各减二等。
疏义说:军营所在地,是指行军所在之处;镇戍,是指镇戍所在之处;私放征人、防人返回的,是指征人、防人还未到应当返家的时候,就擅自被放纵的,各按照征人、镇戍人逃亡罪论处。依照捕亡律,从军征讨而逃亡的,逃亡一日处徒刑一年,每一日加一等,十五日处绞刑;临阵对敌防备时逃亡的,处斩;主管官员故意放纵的,与逃亡者同罪。若放纵征人使其返回,各得此罪。又条:防人前往防地及在防地未满期限而逃亡的,镇人也一样,一日处杖刑八十,每三日加一等;放纵防人返回的,各得此罪。这就是所谓各按照征人、镇戍人逃亡罪论处。即私自放纵擅离军镇的,是指放纵军人离开军营、防人离开镇所,既非直接放归回家,征人、防人两类各自减本罪二等。
若放纵的人多,则以一人折算为一日;放纵的天数多,则以一日折算为一人【是指放纵三人各五日,放纵五人各三日,累积成十五日之类,都须经过一夜方才治罪】。若临军征讨时放纵的,处斩,被放纵的人各减一等。
疏义说:依照捕亡律,从军征讨而逃亡的,一日处徒刑一年,每一日加一等,十五日处绞刑。若放纵十五人各一日,也应处绞刑。放纵镇戍之人使其返回的,一人一日处杖刑八十,每三日加一等,三十一日处流刑三千里。若放纵三十一人各一日
若放十五人一日,亦合绞。其放镇戍人而还,一人一日杖八十三日加一等,三十一日流三千里。若放三十一人一日,亦流三千里。即私放辄离军镇者,各减二等。谓放征人去军一日杖九十一日加一等,十五日徒三年。若放防人离镇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是为放人多者,一人凖一日;放日多者,一日凖一人。注云:谓放三人各五日,放五人各三日,俱累成十五日,各合绞称之类者。或放七人各二日,又放一人经一日,亦为十五日合绞。人之与日并得相累,或人或日累成十五日,皆至死刑,故云之类。并经宿乃坐,不经宿者无罪。虽经宿不满日者,一人从不应为之坐。征人从重,镇戍从轻。注云:经宿乃坐者,以人日相率,恐放十人经半日即为五人之罪,故云经宿乃坐。还与百刻义同。临军征讨而放者斩,谓临阵对防,辄放征人,不待终日,即合处斩。被放者流三千里。被放征人、防人各减主司罪一等,故云各减一等。
征人巧诈避役
诸临军征讨而巧诈以避征役【巧诈百端,谓若诬告人故犯轻罪之类】疏义曰:临对寇贼,即欲追讨,乃巧诈方便推避征役。注云:巧诈百端,或有诬告人罪以求推对,或故犯轻法意在留连,或故自伤残,或诈为疾患,奸诈不一,故云百端,不可备陈,故云之类。
若有校试,以能为不能,以故有所稽乏者,以乏军兴论;未废事者,减一等。主司不加穷覈,而承诈者,减罪二等。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加役流。
疏义曰:有所校试,谓临军之时,一艺以上应供军用,军中校试,故以能为不能,以巧诈不能之故,于军有所稽违,及致阙乏废事者,以乏军兴论,故失俱合斩。若于事未废,减死一等。主司不加穷覈,「主司」谓应检勘校试之人,不加穷研覈实,而承诈依信者,减罪人罪二等。知情者,谓知巧诈之情,并与犯者同罪。至死者,加役流。未阙事者,流三千里。
镇戍有犯
诸镇戍有犯本条无罪名者,各减征人二等。
疏义曰:「镇戍有所犯法,本条无罪名者,谓镇戍防人冒名相代,及主司知情、不知情。若镇戍拒贼而有巧诈避役,若有校试以能为不能,并在镇戍中无有罪名者,各减征人二等。」
非公文不给戎仗
诸戎仗非公文出给而辄出给者,主司徒二年;虽有符牒合给,未判而出给者,杖一百;仪仗各减三等。
疏义曰:「出给戎仗兵器,非得公文而辄出给者,主司徒二年。主司谓当判署者,虽有符牒合给,未判而出给,谓有符牒到司,仍未行判,即准符牒出给者,杖一百。其于留守所及诸州府差发,或应用鱼符勅书而不用者,亦徒二年。仪仗各减三等。仪仗谓吉凶卤簿、诸门防矟之类,无文牒出给者,杖一百;未判出给者,杖七十。
译,也处流刑三千里。即私自放纵擅离军镇的,各减二等。是指放纵征人离开军营,一日处杖刑九十,每一日加一等,十五日处徒刑三年。若放纵防人离开镇所,一日处杖刑六十,每三日加一等,最重处徒刑二年半。这就是所谓放纵的人多,则以一人折算为一日;放纵的天数多,则以一日折算为一人。注文说:是指放纵三人各五日,放纵五人各三日,都累积成十五日,各自都应称为处绞刑之类的。或放纵七人各二日,又放纵一人经过一日,也算成十五日应处绞刑。人数与天数可以相互累加,或以人数或以天数累积成十五日的,都判处死刑,所以说诸如此类。都须经过一夜方才治罪,不经过一夜的不治罪。虽然经过一夜但不满一日的,一人从「不应为」之罪论处。征人从重处罚,镇戍从轻处罚。注文说:经过一夜方才治罪,是因为以人数与天数相乘算,恐怕放纵十人只经过半天就算作五人的罪责,所以说经过一夜方才治罪。「还」与百刻的道理相同。临军征讨而放纵的处斩,是指临阵对敌防守时,擅自放纵征人,不等到整日期满,就应当处斩。被放纵的人处流刑三千里。被放纵的征人、防人各减主管官员罪一等,所以说各减一等。
征人巧诈避役
诸凡临军征讨而用巧诈手段逃避征役的【巧诈手段千变万化,是指诬告他人、故意犯轻罪之类】。疏义说:面对敌寇正要出征讨伐,却巧妙用诈术方法推脱逃避征役。注文说:巧诈手段千变万化,或有人诬告他人罪行以求脱身对质,或故意触犯轻罪意在拖延停留,或故意自我伤残,或诈称有疾病,奸诈手段不一而足,所以说千变万化,无法一一列举,所以说诸如此类。
如果有校验测试,把有能力说成没能力,因此有延误废阙的,按乏军兴罪论处;尚未废事的,减一等。主管官员不加以彻底核查,而听信诈言的,减罪二等。知情的,与犯人同罪。应判死刑的,改为加役流。
疏义说:有校验测试,是指临军之时,各种一技之长以上能为军队所用的,军中进行校验测试,如果因此把有能力说成没能力,因巧诈无能的缘故,对军事有所延误违反,以及导致缺乏而废阙事务的,按乏军兴罪论处,故意与过失都应处斩。若尚未废阙事务的,减死罪一等。主管官员不加以彻底核查,「主管官员」是指应当检验校勘测试的人,不加以深入核实,而听信诈言依从的,减犯罪人罪二等。知情的,是指知道巧诈实情,都与犯罪者同罪。应判死刑的,改为加役流。尚未使事务缺阙的,处流刑三千里。
镇戍有犯
诸凡镇戍有所犯法而本条没有相应罪名的,各减征人之罪二等。
疏义说:「镇戍有所违法,本条没有相应罪名的,是指镇戍防人冒名相代,以及主管官员知情、不知情。若镇戍抵御敌人而有巧诈逃避兵役,若有校验测试把有能力说成没能力,这些若在镇戍相关律条中没有罪名规定的,各减征人之罪二等。」
非公文不给戎仗
诸凡兵器不是依据公文出借发放而擅自出给的,主管官员处徒刑二年;虽有符牒应当发给,但未经批复就发给的,处杖刑一百;仪仗方面各减三等。
疏义说:「出借发放兵器铠甲,不是得到公文而擅自出给的,主管官员处徒刑二年。主管官员,是指应当批复签署的人。虽有符牒应当发给,但未经批复就出给,是指符牒已到主管部门,但仍未经批复,就依照符牒出给的,处杖刑一百。若在留守之处以及各州府发兵调遣,或应当用鱼符敕书却不用的,也处徒刑二年。仪仗方面各减三等。仪仗是指吉凶仪仗队伍、各城门防矟之类,没有文牒出给的,处杖刑一百;未经批复出给的,处杖刑七十。所以说各减三等。」
遣畨代违限
诸凡镇戍应当派遣轮换而
故云各减三等。」
遣畨代违限
诸镇戍应遣畨代而违限不遣者,一日杖一百,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即代到而不放者,减一等。
疏义曰:「依军防令,防人畨代,皆十月一日交代。如官司违限不遣,若准程稽违不早遣者,一日杖一百,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即代到不放,谓防人十月一日替到不放者,减一等;谓一日杖九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
若镇戍官司役使防人不以理,致令逃走者,一人杖六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
疏义曰:「依军防令,防人在防守固之外,唯得脩理军器、城隍、公廨、屋宇。各量防人多少,于当处侧近给空闲地,逐水陆所宜,斟酌营种,并杂蔬菜,以充粮贮及充防人等食。此非正役,不责全功,自须苦乐均平,量力驱使。镇戍官司使不以理,致令逃走者,一人杖六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若使不以理,而防人虽不逃走,当从违令科断。」
兴造言上
诸有所兴造,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报而不待报,各计庸坐赃论,减一等。
疏义曰:「修城郭,筑隄防,兴起人功,有所营造,依营缮令,计人功多少,申中书省,聴报始合役功。或不言上,及不待报,各计所役人庸,坐赃论,减一等。其庸倍论,罪止徒二年半。」
即料,请财物及人功多少违实者,笞五十。若事已损费,各并计所违赃庸重者,坐赃论,减一等【本料不实料者,坐;请者不实请者,坐】
疏义曰:即料请财物及人功多少违实者,谓官有营造,应须市买料请所须财物及料用人功多少,故不以实者,笞五十。若事已损费,或已损财物,或已费人功,各并计所费功庸,凖赃重者,坐赃论,减一等。重者,谓重于笞五十,即五疋一尺以上,坐赃论,减一等,合杖六十者,为赃重。本料不实,止坐元料之人。若由请人不实,即请者合坐,失者各减三等。依名例律,以赃致罪,频犯者各倍论。此既因赃获罪,功庸出众人之上,并通官物,即合累而倍论。若直费官财物,不损庸直,止据所费财料,不在倍限。虽费人功倍,并不重官物,止从官物科断。即是累并不加重者,止从重论。非法兴造。
诸非法兴造及杂徭役十庸以上坐赃论【谓为公事役使而非法令所聴者】
疏义曰:非法兴造,谓法令无文,虽则有文,非时兴造,亦是。若作池亭宾馆之属,及杂徭役,谓非时科唤丁夫驱使十庸以上,坐赃论。既凖众人为庸,亦须累而倍折。故注云:谓为公事役使而非法令所聴者,因而率敛财物者,亦并计坐赃论。仍亦倍折,以其非法赋敛,不自入已得罪,故轻。
工作不如法
诸工作有不如法者,笞四十,不任用;及应更作者,并计所不任赃庸,坐赃论,减一等;其供奉作者,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为罪;监当官司各减三等。
译违反期限不派遣的,一日处杖刑一百,每逾三日加一等,最重处徒刑二年。若替换人员已到而不放归原防人的,减一等。
疏义说:「依照军防令,防人轮换替代,都在十月一日交接替换。如果官府违反期限不派遣,或依照程限延误不早派遣的,一日处杖刑一百,每逾三日加一等,最重处徒刑二年。若替换人员已到却不放归,是指防人十月一日替换已到而不放归的,减一等;即一日处杖刑九十,每三日加一等,最重处徒刑一年半。」
若镇戍官府役使防人不合情理,导致其逃跑的,一人处杖刑六十,每多五人加一等,最重处徒刑一年半。
疏义说:「依照军防令,防人在防守职责之外,只能修理军器、城池、公廨房屋。各依防人多少,在当地附近拨给空闲土地,依水陆条件适宜安排耕种,并种植各种蔬菜,用以充作粮储以及供防人等食用。这不是正式的劳役,不要求全部完成,自当苦乐均衡,量力驱使。镇戍官府若役使不合情理,导致其逃跑的,一人处杖刑六十,每多五人加一等,最重处徒刑一年半。若役使不合情理,但防人虽未逃跑的,应当依照违令罪断处。」
兴造言上
诸凡有所兴建营造,应当上报却不上报,应当等待批复却不等待的,各按所耗费的工时折算,按坐赃罪论处,减一等。
疏义说:「修筑城郭、建造堤防、兴起劳役、有所营造的,依照营缮令,计算人工多少,申报中书省,等待批复才可役使人力。如果不上报,以及不等待批复的,各按所役使人的工时,按坐赃罪论处,减一等。其工时加倍计算,最重处徒刑二年半。」
如果预算所需财物及人工多少与实际不符的,处笞刑五十。如果事情已经造成损耗浪费的,各自并计算所违背的财物或工时,取重者,按坐赃罪论处,减一等【原预算不实的,预算的人承担责任;申请不实的,申请的人承担责任】。
疏义说:如果预算申请财物以及人工多少与实际不符的,是指官府有营造,应当采购申请所需财物及预算使用人工多少,因此不据实的,处笞刑五十。如果事情已经造成损耗浪费,或已经损耗财物,或已经耗费人工,各自并计算所耗费的工时,依赃物折算,取重者,按坐赃罪论处,减一等。取重者,是指重于笞刑五十,即五疋一尺以上,按坐赃罪论处,减一等,应处杖刑六十的,即为赃物较重。原预算不实,只治罪最初预算的人。若是因为申请人不据实,就由申请者承担责任,失职者各减三等。依照名例律,因赃物获罪,多次犯罪的各按倍数论处。这既然是因赃物获罪,工时耗费超出众人之上,并且涉及官物,就应当累计并按倍数论处。若只是耗费官府财物,未损耗工时的,只依所耗费的财料计算,不在加倍范围内。虽耗费人工加倍,但并未加重耗费官物的,只依官物科断。这就是累计并加而不加重的情况,只从重论处。
非法兴造
诸凡不合法度地兴建营造以及杂徭役,折算工时达十庸以上的,按坐赃罪论处【是指为公事役使而不合法令允许的】。
疏义说:不合法度兴造,是指法令中没有明文规定的,即使有明文规定,但非当令时兴造的,也属此类。若建造池塘亭台宾馆之类,以及杂徭役,是指非当令时征调民夫驱使,折算工时达十庸以上的,按坐赃罪论处。既依众人的工时折算,也须累计并加倍折算。所以注文说:是指为公事役使而不合法令允许的。因此而征收敛取财物的,也一并按坐赃罪论处。仍然也加倍折算,因为这是不合法的赋敛,钱财并未自己收入囊中获罪,所以处罚较轻。
工作不如法
诸凡工作有不合规格的,处笞刑四十,不堪使用的以及应当重新制作的,都合并计算不堪用的部分折算工时,按坐赃罪论处,减一等;若是供奉之作,加二等;工匠各以其原因承担罪
疏义曰:「工作,谓在官司造作,辄违様式,有不如法者,笞四十。不任用,谓造作不任时用及应更作者,并计所不任赃庸累倍,坐赃论,减一等,十疋,杖一百;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其供奉作加二等者,供奉之义,已于职制解讫。若不如法,杖六十;不任用及应更作,坐赃论,加一等,罪止流二千里。其并倍讫,不重费官物者,并直计官物科之。其赃不倍,工匠各以所由为罪;监当官司各减三等者,谓亲监当造作,若有不如法,减工匠三等,笞十;不任用及应更作,减坐赃四等,罪止徒一年;供奉作,罪止徒二年之类。」
私有禁兵器【问答一】
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谓非弓箭刀楯短矛者】
疏义曰:「私有禁兵器,谓甲、弩、矛、矟、具装等,依令私家不合有。若有矛、矟者,各徒一年半。」注云:「谓非弓、箭、刀、楯、短矛者,此上五事,私家聴有。其旌旗、幡帜及仪仗,并私家不得辄有,违者从不应为,重杖八十。」
弩一张,加二等;甲一领,及弩三张,流二千里;甲三领,及弩五张,绞。私造者,各加一等【甲谓皮、铁等具装,与甲同,即得阑遗过三十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
疏义曰:弩一张,加二等,谓加私有禁兵器罪二等,合徒二年半;甲一领及弩三张,流二千里;有甲有弩,各得此罪;甲三领及弩五张,绞;亦甲弩凖数,各得绞罪。私造者各加一等,谓私造甲弩及禁兵器,各加私有罪一等。
问曰:「私有甲三领,及弩五张,凖依律文,各合处绞。有人私有甲二领,并弩四张,欲处何罪?」
答曰:「畜甲、畜弩,各立罪名,既非一事,不合并满,依名例律。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有甲罪重,有弩坐轻。既有弩四张,已合流罪加一,满五即至死刑。况加甲二领,明合处绞。私有弩四张,加甲一领者,亦合死刑。注:甲谓皮、铁等具装,与甲同,即得防遗。过三十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
疏义曰:铁甲、皮甲得罪皆同,私有具装与甲无别。有一具装,流二千里;有三领者,亦合绞。即得防遗,过三十日不送官,谓得防遗。禁兵器以下,三十一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既称过三十日,即三十日内不合此罪。又依军防令,防得甲仗皆即输官,不送输者,从违令笞五十。满五日者,依杂律,各以亡失罪论。其亡失之罪,从本条解释。其甲非皮铁者,依库部式,亦有聴畜之处。其限外剰畜及不应畜而有者,亦凖禁兵器论。但甲有禁文,非私家合有,为非皮铁,量罪稍轻,坐同禁兵器,理为适中。
造未成者,减二等。即私有甲弩,非全成者,杖一百;余非全成者,勿论。
疏义曰:「造未成者,谓从上禁兵器以下未成者,各减私造罪二等。
译责;监督主管官府各减三等。
疏义说:「工作,是指在官府造作,擅自违反规格样式,有不合规格的,处笞刑四十。不堪使用,是指所造作的不能及时使用,以及应当重新制作的,都并计不堪用部分折算的工时,累计加倍,按坐赃罪论处,减一等,十疋则处杖刑一百;每加十疋加一等,最重处徒刑二年半。若是供奉之作加二等,供奉的含义,已在职制律中解释过了。若不合规格,处杖刑六十;不堪使用及应当重新制作的,按坐赃罪论处,加一等,最重处流刑二千里。若已加倍计算过,不再加重耗费官物部分的,都直接计算官物科断。若赃物未加倍的,工匠各以其原因承担罪责;监督主管官府各减三等,是指亲自监督造作的,若有不合规格的,比工匠减三等,处笞刑十;不堪使用及应当重新制作的,比坐赃罪减四等,最重处徒刑一年;供奉之作,最重处徒刑二年之类。」
私有禁兵器【附问答一则】
诸凡私自拥有禁用兵器的,处徒刑一年半【是指不是弓、箭、刀、盾、短矛的】。
疏义说:「私自拥有禁用兵器,是指甲、弩、矛、矟、具装等,依照令法私人不得拥有。若有矛、矟的,各处徒刑一年半。」注文说:「是指不是弓、箭、刀、盾、短矛的,这以上五种,私人被允许拥有。至于旌旗、幡帜以及仪仗,私人都不得随意拥有,违反者按不应为论处,情节重的处杖刑八十。」
弩一张的,加二等;甲一领以及弩三张的,处流刑二千里;甲三领以及弩五张的,处绞刑。私自制造的,各加一等【甲是指皮甲、铁甲等,具装与甲同等对待,即使是拾得的遗失物,超过三十日不送交官府的,与私自拥有同罪】。
疏义说:弩一张,加二等,是指在私有禁兵器罪基础上加二等,应处徒刑二年半;甲一领及弩三张,处流刑二千里,有甲又有弩的,各得此罪;甲三领及弩五张的,处绞刑,也是甲弩依数量计算,各得绞刑之罪。私自制造的各加一等,是指私自制造甲、弩以及禁用兵器的,各在私有罪基础上加一等。
问:「私自拥有甲三领以及弩五张的,依照律文,各应处绞刑。有人私自拥有甲二领并弩四张,应当判处什么罪?」
答:「私藏甲、私藏弩,各自设立罪名,既然不是同一件事,就不合并罪相加,依照名例律。如果应当入罪的,应举轻以明重:拥有甲罪较重,拥有弩罪较轻。既然有弩四张,已经应处流罪加一等,满五张就到死刑。何况又加甲二领,显然应当处绞刑。私自拥有弩四张,再加甲一领的,也应处死刑。注:甲是指皮甲、铁甲等具装,与甲同等对待,即使是拾得的遗失物。」
疏义说:铁甲、皮甲得罪都相同,私自拥有具装与甲没有区别。有具装一件的,处流刑二千里;有三件的,也应处绞刑。即使是拾得的遗失物,超过三十日不送交官府的,是指拾得的遗失物。禁用兵器以下的,超过三十一日不送官府的,与私有同罪。法律既称超过三十日,那么三十日之内不构成此罪。又依照军防令,捡到甲仗都应立即送交官府,不送交的,按违令罪处笞刑五十。满五日的,依照杂律,各按亡失罪论处。其亡失之罪,从本条解释。若甲不是皮甲、铁甲的,依照库部式,也有允许私藏的地方。若超出限额多藏或不应藏而拥有的,也依照禁兵器论处。但甲有禁止的法条,不是私人应当拥有的,因为不是皮甲、铁甲,罪责稍轻,与禁兵器同罪,情理上算是适中。
制造尚未完成的,减二等。若是私自拥有甲弩,不是全部完成的,处杖刑一百;其余不是全部完成的,不予论罪。
疏义说:「制造尚未完成的,是指从上述禁兵器以下尚未完成的,各减私造罪二等。即甲三领、弩
谓甲三领,弩五张以上,纵更多有,各止处徒三年。即私有甲弩非全成者,谓不堪着用,又非私造,杖一百。余非全成者勿论,谓甲弩之外所有禁兵器,非全成者皆不坐。既是禁兵器,虽不合罪,亦须送官。」
功力采取不任用
诸役功力有所采取而不任用者,计所欠庸,坐赃论,减一等。
疏义曰:「谓官役功力,若采药或取材之类,而不任用者,若全不任用,须计全庸;若少不任用,凖其欠庸,并倍坐赃论,减一等。」
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毁壊,备虑不谨而误杀人者,徒一年半。工匠主司各以所由为罪。
疏义曰:「谓有所缮造营作及有所毁壊崩撤之类,不先备虑谨慎而误杀人者,徒一年半。工匠主司各以所由为罪,或由工匠指防,或是主司处分,各以所由为罪。明无连坐之法,律既但称杀人,即明伤者无罪。丁夫差遣不平。」
诸应差丁夫而差遣不平及欠剰者,一人笞四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即丁夫在役日满不放者,一日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各坐其所由】
疏义曰:「差遣之法,谓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凡丁分畨上役者,家有兼丁要月、家贫单身、闲月之类,违此不平及令人数欠剰者,一人笞四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即丁夫在役,谓在役之人日满不放者,一日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注云:「各坐其所由,谓止坐不放者所由之人,明无连坐之法。丁夫杂匠稽留。」
诸被差充丁夫杂匠而稽留不赴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将领主司加一等,防人稽留者各加三等。即由将领者,将领者独坐【余条将领稽留者凖此】
疏义曰:「丁夫、杂匠被官差遣,不依程限而稽留不赴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将领、主司加一等。主司谓亲领监当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其防人稽留者,各加三等,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其将领、主司亦加一等。若由将领、主司稽留丁夫、杂匠、防人不合得罪,唯罪将领之人,故云『将领者独坐』。注云:『余条将领、主司准此。』『余条』谓征人等,但是差行有主司、将领,本条无将领罪名事由,将领者皆『将领者独坐』。」
私使丁夫杂匠
诸丁夫、杂匠在役,而监当官司私使及主司于职掌之所私使兵防者,各计庸,准盗论;即私使兵防出城镇者,加一等。
疏义曰:丁夫杂匠见在官役,役限之内,而监当官司私役使,及主司谓应判署及亲监当兵防之人,于职掌之所私使,各计庸,凖盗论。谓从丁夫以下,各计私使之庸,凖盗论。即杂使计庸不满尺者,从盗不得财,笞五十。
译五张以上,即使数量更多,各自最重也只处徒刑三年。若是私自拥有甲弩不是全部完成的,是指不能穿着使用,又不是私自制造的,处杖刑一百。其余不是全部完成的不予论罪,是指甲弩之外所拥有的禁用兵器,不是全部完成的都不治罪。既然是禁用兵器,即使不构成罪责,也必须送交官府。」
功力采取不任用
诸凡役使人工物力有所采集获取而不堪使用的,计算所欠缺的工时,按坐赃罪论处,减一等。
疏义说:「是指官府役使人工物力,若是采药或取材之类,而不堪使用的,若完全不堪使用,须计算全部工时;若部分不堪使用,依所欠缺的部分,一并加倍,按坐赃罪论处,减一等。」
如果有所营造以及有所拆毁的,因防备考虑不周而误杀人的,处徒刑一年半。工匠、主管官员各以其原因承担罪责。
疏义说:「是指有所修缮营造以及有所拆毁崩塌之类,未先周密防备谨慎而误杀人的,处徒刑一年半。工匠、主管官员各以其原因承担罪责,或是由工匠指挥防备不周,或是主管官员处理安排失当,各以其原因承担罪责。这表明没有连坐的规定,律文既然只说杀人,就表明伤人的无罪。」
丁夫差遣不平
诸凡应当差遣丁夫而差遣不公平以及有欠缺或多余的,一人处笞刑四十,每多五人加一等,最重处徒刑一年。若丁夫在服役期满而不放归的,一日处笞刑四十,每一日加一等,最重处杖刑一百【各自治罪其经办之人】。
疏义说:「差遣的方法,是先富强人家,后贫弱人家;先多丁人家,后少丁人家。凡丁夫轮流服役的,家中有富余劳力的要月份、家贫单身的清闲月份之类,违反这不公平的规定以及使人数有欠缺或多余的,一人处笞刑四十,每多五人加一等,最重处徒刑一年。若丁夫在服役中,是指在役之人服役期满而不放归的,一日处笞刑四十,每一日加一等,最重处杖刑一百。」注文说:「各自治罪其经办之人,是指只治罪不放归的经办人员,表明没有连坐的规定。」
丁夫杂匠稽留
诸凡被差遣充当丁夫、杂匠而延误不赴役的,一日处笞刑三十,每三日加一等,最重处杖刑一百。带领的主管官员加一等,防人延误的各加三等。若是因带领者的原因造成的,只治罪带领者【其余各条带领者延误的都依此为准】。
疏义说:「丁夫、杂匠被官府差遣,不依照期限而延误不赴役的,一日处笞刑三十,每三日加一等,最重处杖刑一百。带领、主管官员加一等。主管,是指亲自带领监督的人,一日处笞刑四十,每三日加一等,最重处徒刑一年。若防人延误的,各加三等,一日处杖刑六十,每三日加一等,最重处徒刑二年。带领、主管官员也加一等。若是因带领、主管官员的原因造成丁夫、杂匠、防人延误的,不应治罪,只治罪带领之人,所以说『只治罪带领者』。注文说:『其余各条带领、主管官员延误的都依此为准。』『其余各条』是指征人等,凡是差遣出行有主管、带领的,本条没有带领罪名规定的事项,带领者都『只治罪带领者』。」
私使丁夫杂匠
诸凡丁夫、杂匠在服役期间,而监督主管官府私自役使的,以及主管官员在其职掌范围内私自役使兵、防人的,各按其工时折算,依照盗罪论处;若私自役使兵、防人出城镇的,加一等。
疏义说:丁夫、杂匠正在服官役,在役限期之内,监督主管官府私自役使的,以及主管官员是指应当批复签署以及亲自监督兵、防人的,在其职掌范围内私自役使的,各按其工时折算,依照盗罪论处。是指从丁夫以下,各按私自役使的工时折算,依照盗罪论处。若杂使折算
兵防并据城隍内使者,若私使出城镇,加罪一等。谓计庸加凖盗论罪一等。即强使者,依职制律强者加二等,余条强者凖此。若强使兵防出城者,即亦于本罪加一等上累加。虽称丁夫杂匠及兵防,非在役限内而使者,丁夫杂匠依上条,日满不放,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兵防从代到不放,一日杖九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计庸重者,若见是监临官,依役使监临之罪。其非本部官者,依不应得为,从轻笞四十。庸多得罪重者,依职制律去官而受旧官属士庶馈与,若乞取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非监临官私使,亦于凖盗论上减三等。
唐律疏义卷十六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十七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贼盗一【凢一十三条】
疏义曰:「贼盗律者,魏文侯时,李悝首制《法经》,有《盗法》《贼法》,以为法之篇目。自秦汉逮至后魏,皆名贼律、盗律。北齐合为贼盗律,后周为刼盗律,复有贼叛律。隋开皇合为贼盗律,至今不改。前禁擅发兵马,此须防止贼盗,故次擅兴之下。」
谋反大逆【问答一】
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余条妇人应缘坐者,准此】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
疏义曰:人君者,与天地合徳,与日月齐明,上只寳命,下临率土。而有狡竖凶徒,谋危社稷,始兴狂计。其事未行,将而必诛,即同真反,名例称谋者二人以上。若事已彰明,虽一人,同二人之法。大逆者,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反则止。据始谋大逆者,谓其行讫,故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言「皆」者,罪无首从。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注云: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部曲不同资财,故特言之。部曲妻及客女,并与部曲同。奴婢同资财,故不别言。男夫年八十及笃
译工时不满一尺的,按盗未得财物论,处笞刑五十。兵、防人都是依据在城池之内使用而言的,若私自役使出城镇的,加罪一等。是指折算工时依盗罪加一等。若是强行役使的,依照职制律强迫加二等,其余各条强迫的都依此为准。若强行役使兵、防人出城的,则在本罪加一等的基础上再累加。虽称丁夫、杂匠以及兵、防人,若不在役限期之内而役使的,丁夫、杂匠依照上条,服役期满不放归,处笞刑四十;每一日加一等,最重处杖刑一百。兵、防人从替换到而不放归的,一日处杖刑九十,每三日加一等,最重处徒刑一年半。若折算工时更重的,若是现任监临官,依照役使监临对象的罪处理。若不是本部所辖官员的,依照不应得为罪,从轻处笞刑四十。工时多而罪更重的,依照职制律去职后接受旧属官员士庶的馈赠,以及索取借贷之类,各减在职时罪三等。不是监临官私自役使的,也在依盗罪论处的基础上减三等。
唐律疏义卷十六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十七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贼盗一【共十三条】
疏义说:「贼盗律,魏文侯时,李悝首先制定《法经》,其中有《盗法》《贼法》,作为法律的篇目。从秦汉一直到北魏,都称为贼律、盗律。北齐合并为贼盗律,北周称为劫盗律,又另有贼叛律。隋朝开皇年间合并为贼盗律,到现在没有改变。前面禁止擅自调发兵马,这里则须防范盗贼,所以排在擅兴律之后。」
谋反大逆【附问答一则】
诸凡谋反以及大逆的,都处斩。父子十六岁以上的,都处绞刑。十五岁以下的以及母亲、女儿、妻妾【儿子、妻妾也一样】、祖孙、兄弟、姐妹,以及部曲、资财、田宅,一并没收入官。男子八十岁以上以及重病残疾的,妇人六十岁以上以及废疾的,一并免罪【其余各条妇人应连坐的,都依此为准】。伯叔父、兄弟之子,都处流刑三千里,不限户籍是否同居。
疏义说:君主,与天地同德,与日月同明,上承天命,下临天下。而若有奸邪凶恶之徒,图谋危害社稷,开始兴起狂妄的计谋。事情尚未施行,将要施行就必定诛杀,与真正的谋反同罪,按照名例律所说谋者需二人以上。若事情已经明显,即使只有一人,也依照二人的处罚方式。大逆,是指图谋毁坏宗庙、山陵以及宫阙的,反逆之意到此为止。据最初图谋大逆的人,是指其行为已经完成,所以说谋反以及大逆都处斩。父子十六岁以上都处绞刑,说「都」,是指定罪不分首犯从犯。十五岁以下的以及母亲、女儿、妻妾。注文说:儿子、妻妾也一样。祖孙、兄弟、姐妹,以及部曲、资财、田宅,一并没收入官。部曲与资财不同,所以特别提及。部曲之妻以及客女,都与部曲同等对待。奴婢与资财同等,所以不另外提及。男子八十岁以上以及重病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