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义卷十一
疏义曰:奉使有所部送,谓差为纲典部送官物及囚徒畜产之属,而使者不行,乃顾人寄人而领送者,使人合杖一百。阙事者,谓于前事有所废阙,合徒一年。其受寄及受顾者,不阙事,杖九十;阙事,杖一百。故云减一等。
即纲典自相放代者,笞五十;取财者,坐赃论;阙事者,依寄顾阙事法,仍以纲为首,典为从。
疏义曰:或纲独部送而放,典不行;或典自领行而留纲不去,此为自相放代,笞五十。受财者坐赃论,其阙事及不阙事,并受财、输财者,皆以纲为首,典为从。假有两纲两典,一纲一典取财代行,一纲一典与财得住,与财者坐赃论,减五等。纵典发意,亦以纲为首,典为从,取财者坐赃论。其赃既足,彼此俱罪,仍合没官。其受顾者,已减使罪一等,不合计赃科罪。其赃不征,若监临官司将所部典行放取物者,并同监临受财之法,不同纲典之罪。即虽监临元止一典放住代行者,亦同纲典之例。
长吏輙立碑
诸在官长吏实无政迹,輙立碑者,徒一年;若遣人妄称已善,申请于上者,杖一百,有赃重者,坐赃论;受遣者各减一等【虽有政迹而自遣者亦同】
疏义曰:「在官长吏,谓内外百司长官以下临统所部者,未能导徳齐礼,移风易俗,实无政迹,妄述已功,崇饰虚辞,讽谕所部,輙立碑颂者,徒一年。所部为其立碑颂者,为从坐。若遣人妄称已善,申请于上者,杖一百。若虚状上表者,从上书诈不实,徒二年,有赃重者,坐赃论,谓计赃重于本罪者,从赃而断。受遣者各减一等。各谓立碑者徒一年,上减;申请于上者杖一百,上减。若官人不遣立碑,百姓自立及妄申请者,从不应为重科,杖八十。其碑除毁。」
注虽有政迹而自遣者亦同
疏义曰:「官人虽有政迹,而自遣所部立碑,或遣申请者,官人亦依前科罪;若所部自立及自申上,不知不遣者,不坐。」
有所请求
诸有所请求者,笞五十【谓从主司求曲法之事,即为人请者与自请同】主司许者,与同罪【主司不许及请求者,皆不坐】已施行者,各杖一百。
疏义曰:「凡是公事,各依正理。輙有请求,规为曲法者,笞五十。即为人请求,虽非已事,与自请同,亦笞五十。主司许者,谓然,其所请亦笞五十,故云与同罪。若主司不许,及请求之人,皆不坐。已施行,谓曲法之事已行,主司及诸求之者,各杖一百,本罪仍坐。」
所枉罪重者,主司以出入人罪论;他人及亲属为请求者,减主司罪三等;自请求者,加本罪一等。
疏义曰:所枉重者,谓所司得嘱请枉曲断事,重于一百杖者,主司得出入人罪论。假如先是一年徒罪,嘱请免徒,主司得出入徒罪,还得一年徒坐。
译是指对之前应办的事务有所废阙的,应处徒一年。若是接受委托或雇佣代送的人,若没有耽误事情,杖九十;耽误事情的,杖一百。所以说「减一等」。
若是纲、典之间自相放任替代的,笞五十;收取财物的,按坐赃论处;耽误事情的,依照受托受雇代送耽误事情之法论处,仍以纲为首犯,典为从犯。
疏义说:或者纲独自押送而放任典不去,或者典独自负责押送却留下纲不去,这种情形叫自相放任替代,笞五十。收受财物的,按坐赃论处;无论是否耽误事情,以及收受财物、支付财物的,都以纲为首犯,典为从犯。假设有两个纲两个典,一纲一典收取财物代为押送,一纲一典给予财物而得以留下不去,给予财物的人按坐赃论处、减五等。即使是典先提出这个主意,也仍以纲为首犯,典为从犯,收取财物的按坐赃论处。这些赃物一旦确实存在,双方都有罪,仍应没收入官。至于接受雇佣的人,罪责已经比使者减一等,不应再按赃物数额定罪,其赃物也不予追缴。若是监临官员将所属的典吏放任不去而收取财物代其押送的,都依照监临官员受财的法律论处,不同于纲典之罪。即使监临官员本来只有一个典吏、放任其留下而代为押送并收取财物的,也依照纲典的先例论处。
长官擅自立碑
凡是在职长官实际上没有政绩,却擅自为自己立碑的,处徒一年;若是派人假称自己政绩优良、向上申请立碑的,杖一百,若涉及赃物且罪更重的,按坐赃论处;接受派遣代为申请的人各减一等【虽然确有政绩但自己派人立碑申请的,也一样论处】。
疏义说:「在职长官,是指内外各官署统领所属部下的长官以下官员,若未能以德行教化引导百姓、以礼法整肃风气,实际上没有政绩,却虚报夸大自己的功绩,粉饰虚假之辞,暗示所属部下为自己立碑颂扬的,处徒一年。所属部下为其立碑颂扬的,作为从犯。若是派人假称自己政绩优良、向上申请立碑的,杖一百。若是虚构情状上表的,按上书欺诈不实之罪论处,徒二年;若涉及赃物且罪更重的,按坐赃论处,是指计算赃物数额重于本罪的,依照赃罪论处。接受派遣代为申请的人各减一等:各是指立碑者处徒一年、从这上面减;申请于上者杖一百、从这上面减。若是官员没有派遣,百姓自行立碑或擅自申请的,按不应为重罪论处,杖八十。所立之碑一律拆毁。」
注文:虽然确有政绩但自己派人立碑申请的,也一样论处
疏义说:「官员虽然确有政绩,却自己派遣所属部下为自己立碑,或者派人代为申请的,官员也依照前面所说定罪;若是所属部下自行立碑或自行申报,长官并不知情也没有指使的,不予处罚。」
有所请托
凡是有所请托的,笞五十【是指向主管官员请求违背法度之事,即使是替他人请托,也与自己请托同等对待】;主管官员答应的,与请托者同罪【主管官员不答应的,以及请托者,都不处罚】;已经付诸施行的,各杖一百。
疏义说:「凡是公事,都应依照正理办理。擅自有所请托,图谋违背法度的,笞五十。即使是替他人请托,虽然不是自己的事情,也与自己请托同等对待,同样笞五十。主管官员答应的,是指认可了这个请托,也笞五十,所以说『与之同罪』。若主管官员不答应,以及请托的人,都不处罚。已经付诸施行,是指违背法度的事已经施行,主管官员及各请托的人,各杖一百,本来的罪责仍然要追究。」
所枉曲的罪名重于此的,主管官员按出入人罪论处;他人及亲属代为请托的,比主管官员之罪减三等;自己亲自请托的,比本罪加一等。
疏义说:所枉曲的罪名重于此,是指主管官员因受嘱托而枉曲断案,罪名重于杖一百的,主管官员应按出入人罪论处。假如原本是一年徒刑之罪,因嘱托而被免除徒刑,主管官员就应按出入徒刑之罪论处,仍要判处一年徒刑。他人及亲属代为请托的,比主管官员之罪减
他人及亲属为请求者,减主司罪三等,唯合杖八十,此则减罪轻于已施行杖一百,如此之类,皆依杖一百科之。若他人亲属等嘱请徒二年半罪,主司曲为断免者,他人等减三等,仍合徒一年,如此之类,减罪重于杖一百者,皆从减科。若身自请求而得枉法者,各加所请求罪一等科之。
即监临势要【势要者,虽官卑,亦同】为人嘱请者,杖一百,所枉重者,罪与主司同,至死者,减一等。
疏义曰:「监临者,谓统摄案验之官;势要者,谓除监临以外,但是官人,不限阶品髙下。唯据主司畏惧,不敢乖违者,虽官卑,亦同为人嘱请曲法者,无问行与不行,许与不许,但嘱即合杖一百。主司许者,笞五十。所枉重于杖一百,与主司出入坐同。主司据法合死者,监临、势要合减死一等。」
受人财请求
诸受人财而为请求者,坐赃论,加二等;监临势要,凖枉法论;与财者,坐赃论,减三等。
疏义曰:受人财而为请求者,谓非监临之官,坐赃论,加二等,即一尺以上,笞四十一疋,加一等,罪止流二千五百里。监临势要,凖枉法论,即一尺以上,杖一百一疋,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无禄者,减一等。与财者,坐赃论,减三等,罪止徒一年半。若受他人之财,许为嘱请,未嘱事发者,止从坐赃之罪。若无心嘱请,诡妄受财,自依诈欺科断。取者虽是诈欺,与人终是求请,其赃亦合追没。其受所监临之财,为他司嘱请,律无别文,止从坐赃,加二等,罪止流二千五百里。即重于受所监临,若未嘱事发,止同受所监临财物法。
若官人以所受之财分求余官,元受者并赃论,余各依已分法。
疏义曰:谓有官之人,初受有事家财物,后减所受之物,转求余官,初受者并赃论,余官各依已分法。假有判官受得枉法赃十疋,更有两官连判,各分二疋与之,判官得十疋之罪,余官各得二疋之坐,二人仍并为二疋之从。其有共谋受财分赃入已者,亦各依已分为首从之法。其中虽有造意及以预谋,不受财者,事若枉法,止依曲法首从论,不合据赃为罪。如曲法罪轻,从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减罪人罪三等科之。有事以财行求。
诸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坐赃论;不枉法者,减二等。即同事共与者,首则并赃论,从
译三等,只应处杖八十,这就比已施行的杖一百之罪要轻,像这种情形,都依照杖一百来论处。若他人、亲属等请托的是徒二年半之罪,主管官员曲加断免的,他人等减三等,仍应处徒一年,像这种情形,减罪重于杖一百的,都依照减等之罪论处。若是本人亲自请托而使罪名枉曲减轻的,各按所请托的罪名加一等论处。
若是监临官员或有权势之人【有权势的人,即使官职卑微,也一样对待】替他人请托的,杖一百;所枉曲的罪名重于此的,罪责与主管官员相同,若本应处死刑的,减一等。
疏义说:「监临,是指负责统摄审核之事的官员;权势,是指除监临官员之外,凡是官员,不论品级高低,只要主管官员因畏惧而不敢违背的,即使官职卑微,也一样对待。替他人请托、图谋违背法度的,不论是否已经施行、是否已被答应,只要请托了就应处杖一百。主管官员答应的,笞五十。所枉曲的罪名重于杖一百的,与主管官员出入人罪同等论处。主管官员依法应处死罪的,监临、权势之人减死罪一等。」
收受他人财物为其请托
凡是收受他人财物而替其请托的,按坐赃论处、加二等;若是监临或权势之人,比照枉法罪论处;行贿的人,按坐赃论处、减三等。
疏义说:收受他人财物而替其请托的,是指不是监临官员的情形,按坐赃论处、加二等,即一尺以上笞四十,每加一疋加一等,罪止于流二千五百里。监临、权势之人,比照枉法罪论处,即一尺以上杖一百,每加一疋加一等,罪止于流三千里,无俸禄的减一等。行贿的人,按坐赃论处、减三等,罪止于徒一年半。若是收受他人财物、答应替其请托,但尚未去请托事情就已被发觉的,只按坐赃之罪论处。若并无请托之心,却诡诈虚妄地收受财物的,就依照诈欺罪论处。收取财物的一方虽属诈欺,但给予财物的一方终究是有所请求,其赃物也应一并追缴没收。若是收受所监临之人的财物、替其向其他官署请托的,律条没有另外规定,只按坐赃论处、加二等,罪止于流二千五百里,这就重于收受所监临财物之罪;若尚未去请托就被发觉的,就等同于收受所监临财物之法论处。
若官员将所收受的财物分给其他官员用来代为请托的,最初收受财物的人按全部赃物论处,其余官员各依所分得的部分论处。
疏义说:是指有官职的人,最初收受了涉事人家的财物,之后又拿出所收受财物中的一部分,转而请托其他官员,最初收受的人按全部赃物论处,其余官员各依所分得的部分论处。假设经手的官员收受枉法赃十匹,另有两名官员一同审理签署,各分得二匹给他们,经手的官员按十匹之罪论处,其余官员各按二匹之罪论处,这两人仍都作为二匹赃物的从犯。若是共同谋划收受财物、分赃入己的,也各依所分得的部分定首犯从犯之罪。其中若有出主意及事先参与谋划、但没有分得财物的,若事情涉及枉法,就依照枉法罪定首犯从犯论处,不应依照赃物数额定罪。若枉法之罪较轻,就从「知道所属部下有违法情形而不举报弹劾」之罪、减三等论处。
为了办事而以财物请托
凡是有事情、用财物请托,使罪名枉曲的,按坐赃论处;没有使罪名枉曲的,减二等。若是共同参与请托并共同分赃的,首犯按全部赃物论处,从犯……
者各依已分法。
疏义曰:「有事之人,用财行求而得,枉法者坐赃论;不枉法者,谓虽以财行求,官人不为曲判者,减坐赃二等。即同事共与者,谓数人同犯一事,敛财共与,元谋敛者,并赃为首,仍倍论;其从而出财者,各依已分为从。」
译译文:
疏义说:「有事求人的人,用财物行贿求取而得逞,官员因此枉法裁断的,按坐赃罪论处;没有枉法的,是指虽然用财物行贿求取,但官员并未因此曲意裁断的,比照坐赃罪减二等处罚。如果是多人共同送财物的,是指数人共同办理一件事情,敛集财物一起送出的,最初提议敛财的人,将全部赃物算作首犯所得,仍加倍论罪;其余跟从出财的人,各自按照所分得的份额,作为从犯论处。」
监主受财枉法
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绞。
疏义曰:「监临主司,谓统摄案验及行案主典之类。受有事人财,而曲法处断者,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绞。」
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疋,加一等三十疋,加役流。疏义曰: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一尺杖九十二疋,加一等三十疋,加役流。
无禄者,各减一等。枉法者,二十疋,绞;不枉法者,四十疋,加役流。
疏义曰:「应食禄者,具在禄令。若令文不载者,并是无禄之官。受财者,各减有禄一等。枉法者,二十疋,绞;不枉法者,四十疋,加役流。」
有事先不许财
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凖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疏义曰:「官司推劾之时,有事者先不许,物事了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曲法,凖前条枉法科罪。既称凖枉法,不在除免加役流之例。若当时处断不违正理,事过之后而与之财者,即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受所监临财物
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笞四十一;疋加一等,八疋,徒一年;八疋加一等,五十疋,流二千里;与者,减五等,罪止杖一百。
疏义曰:「监临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者,计赃一尺以上,笞四十一疋,加一等八疋,徒一年八疋,加一等五十疋,流二千里。与财之人减监临罪五等,罪止杖一百。」
乞取者,加一等;强乞取者,凖枉法论。
疏义曰:乞取者,加一等。谓非财主自与,而官人从乞者,加受所监临罪一等。以威若力强乞取者,凖枉法论。有禄无禄,各依本法。其因得相送而更强乞取者,既是一事,分为二罪,以重法并满轻法。若是频犯及二人以上之物,仍合累并倍论。
因使受送馈
诸官人因使于使所受送馈及乞取者与监临同经过处取者减一等【紏弹之官不减】即强乞取者各与监临罪同。疏义曰:官人因使于所使之处受送馈财物,或自乞取者,计赃凖罪,与监临官同。经过处取者,谓非所诣之处,因使经厯之所而取财者,减一等。紏弹之官不减者,谓职合紏弹之官人所畏惧,虽经过之处受送遗乞取及强乞取者,各与监临罪同。
贷所监临财物【问答一】
诸贷所监临财物者,坐赃论【后讫未上,亦同余条取受及相犯,并凖此】若百日不还,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强者各加二等【余条强者,凖此】疏义曰:监临之官于所部贷财物者,坐赃论。注云:授讫未上者,若五品以上据制出日,六品以下据昼讫,并同已上之法。余条取受及相犯,谓受所监临及殴詈之类,故言凖此。若百日不还,为其淹日不偿,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译这是唐律及疏议原文,我直接翻译,无需查库核验(文本为您直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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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临主司收受财物而枉法**
各级监临主司收受财物而枉法判决的,赃值一尺,杖一百;每增一疋,加一等;十五疋,处绞刑。
疏义说:"监临主司,是指统辖督察和经办文案的主管官吏之类。收受了涉案人财物,而歪曲法律判决的,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绞刑。"
不枉法的,一尺杖九十,二疋加一等,三十疋,加役流。疏义说:虽然收受了涉案人财物,但判决并未歪曲法律的,一尺杖九十,二疋加一等,三十疋,处加役流。
无俸禄官员的,各减一等。枉法的,二十疋,处绞刑;不枉法的,四十疋,处加役流。
疏义说:"应领俸禄的,都记载在禄令中。如果令文未载明的,都属于无俸禄之官。收受财物的,各比有俸禄官员减一等。枉法的,二十疋,绞刑;不枉法的,四十疋,加役流。"
**事先未答应给财物**
凡有事情,事先未答应给财物,事情办完之后才送财物受财的,事情如果被枉法处理,按枉法论罪;事情未被枉法处理的,按收受监临范围内财物论罪。
疏义说:"官司审理案件之时,涉案人事先没有答应给财物,事情办完之后才送财物受财的,事情如果被歪曲法律处理,按前条枉法条款定罪。既称按枉法论,就不适用于除名、免官、加役流等减免的规定。如果当时判决并未违背正理,事后才送给财物的,就按收受监临范围内财物论罪。"
**收受监临范围内财物**
各级监临官吏收受监临范围内财物的,一尺,笞四十;一疋加一等,八疋,徒一年;八疋加一等,五十疋,流二千里;送财物的人,减五等治罪,最重不超过杖一百。
疏义说:"监临之官不因公事而收受监临范围内的财物,计算赃值一尺以上,笞四十,一疋加一等,八疋,徒一年,八疋加一等,五十疋,流二千里。送财物的人减监临之官罪五等,最重不超过杖一百。"
索取财物的,加一等;以强力索取的,按枉法论处。
疏义说:索取财物的,加一等。是指并非财主主动给予,而是官员向他索求的,比收受监临范围内财物之罪加一等。凭借威势或权力强行索取的,按枉法论处。有俸禄、无俸禄的,各依本条法律处理。如果因财主本来要相送,官员又更进一步强行索取的,虽是一件事,却分成两个罪,以较重的法条并入较轻的法条中一并处理。如果是连续多次侵犯,或涉及两人以上的财物,仍应累计并倍加论罪。
**因出使而收受馈赠**
凡官员因出公差在出使之地收受馈赠及索取财物的,与在监临范围内收受同罪;在途经之处收取财物的,减一等【负有纠察弹劾职责的官员不减等】;如果是强行索取的,各与在监临范围内收受同罪。
疏义说:官员因出公差在出使之地收受馈赠的财物,或自行索取的,按赃值计算论罪,与监临官同罪。在途经之处收取财物,是指并非所要前往的目的地,而是因出使途经之地收取财物的,减一等。负有纠察弹劾职责的官员不减等,是指职责本应纠察弹劾他人的官员,令人畏惧,即使是在途经之处收受馈赠、索取或强行索取财物的,都与监临之罪相同。
**借贷监临范围内财物**【附问答一则】
凡借贷监临范围内财物的,按坐赃论罪【授职后尚未到任的,也同此论;其余条文中的收受财物及相互冒犯行为,都比照此条处理】。如果超过一百天不归还,按收受监临范围内财物论罪;强行借贷的,各加二等【其余条文中"强"的情形,都比照此办理】。
疏义说:监临之官在其所辖范围内借贷财物的,按坐赃论罪。注文说:授职后尚未到任的,如果是五品以上官员,以朝廷颁发任命文书之日为准;六品以下官员,以昼日办结公文之时
若以威力而强贷者,各加二等。谓百日内坐赃论加二等,满百日外从受所监临财物上加二等。注云:余条强者,凖此。谓如下条私役使及借駞骡驴马之类强者,各加二等。但一部律内本条无强取罪名,并加二等,故于此立例。所贷之物元非拟将入已,虽经恩免罪,物尚征还。纵不经恩,偿讫事发,亦不合罪。为贷时本许酬偿,不同悔过还主故也。若取受之赃悔过还主,仍减三等。恩前费用,凖法不征。贷者赦后,仍征偿讫,故聴免罪。
若卖买有剰利者,计利以乞取监临财物,论;强市者,笞五十;有剰利者,计利凖枉法论。
疏义曰:「官人于所部卖物及买物,计时估有剰利者,计利以乞取监临财物,论强市者,笞五十。谓以威若力强买物,虽当价,犹笞五十。有剰利者,计利凖枉法论。」
问曰:官人遣人,或市司而为市易所遣之人,及市司为官人卖买,有剰利,官人不知情及知情,各有何罪?答曰:依律,犯时不知,依凢论。官人不知剰利之情,据律不合得罪。所为市者,虽不入已,既有剰利,或强卖买,不得无罪,从不应为凖。官人应坐之罪,百杖以下,所市之人,从不应为,轻笞四十,徒罪以上,从不应为,重杖八十,仍不得重于官人应得之罪。若市易已讫,官人知情,凖家人所犯知情之法。
即断契有数违负不还过五十日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即借衣服器翫之属,经三十日不还者,坐赃论,罪止徒一年。
疏义曰:「官人于所部市易断契有数,仍有欠物违负不还,五十日以下,依杂律科负债违契不偿之罪;满五十一日,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即借衣服器翫之属者,但衣服器物品类至多,不可具举,故云『之属』。借经三十日不还者,坐赃论,罪止徒一年。所借之物,各还主。」
役使所监临
诸监临之官私役使所监临及借奴婢牛马駞骡驴车船碾硙邸店之类,各计庸赁以受所监临财物论。疏义曰:监临之官私役使所部之人,及从所部借奴婢牛马駞骡驴车船碾硙邸店之类,称奴婢者,部曲客女亦同。各计庸赁之价,人畜车计庸,船以下凖赁,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强者加二等。其借使人功,计庸一日绢三尺。人有强弱,力役不同,若年十六以上,六十九以下犯罪徒役其身,庸依丁例。其十五以下,七十以上及废疾,既不任徒役,庸力合减正丁,宜凖当乡庸作之价。若凖价不充绢三尺,即依减价计赃科罪。其价不减者,还依丁例。
即役使非供已者【非供已谓流外官及杂任应供官事者】计庸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其应供已驱使而收庸直者,罪亦如之【供已求输庸直者不坐】
疏义曰:非供已,谓流外官者,谓诸司令史以下有流外告身者,杂任谓在官供事,无流外品,为其合在公家驱使,故得罪轻于凢人,不合供官人之身计庸坐赃致罪,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译为准,都同已到任之法一样处理。其余条文中的收受和相互冒犯行为,是指收受监临范围内财物及殴打詈骂之类,所以说比照此条处理。如果超过一百天不归还,因其拖延日久不偿还,按收受监临范围内财物论罪。如果凭借威力强行借贷的,各加二等。是指在一百天以内的,在坐赃论的基础上加二等;超过一百天以外的,在收受监临范围内财物的基础上加二等。注文说:其余条文中"强"的情形,都比照此办理。是指如下条私自役使及强借骆驼、骡、驴、马之类,各加二等。因为整部律文中本条并无"强取"的专门罪名,都是加二等处理,所以在此设立通例。所借的财物本来并非打算据为己有,即使遇上恩赦免罪,财物仍须追征归还。纵使未遇恩赦,已偿还完毕才案发的,也不应治罪。因为借贷之时本来就许诺要偿还,与犯罪后悔过而归还财主的情形不同。如果是收受索取的赃物,悔过归还财主的,仍减三等治罪。恩赦以前的花费,依法不再追征。借贷者遇恩赦后,仍须追偿完毕,才准予免罪。
如果买卖有盈利的,计算盈利按索取监临范围内财物论罪;强行买卖的,笞五十;有盈利的,计算盈利按枉法论罪。
疏义说:"官员在其所辖范围内卖出或买入物品,按当时市价计算有盈利的,计算盈利按索取监临范围内财物论罪;强行买卖的,笞五十。是指凭借威势或权力强行买卖,即使按公平价格交易,仍要笞五十。有盈利的,计算盈利按枉法论罪。"
问:官员派人,或市司为市易而派出之人,以及市司为官员买卖,若有盈利,官员不知情及知情的,各应治什么罪?
答:依律,犯罪时不知情的,按一般规定处理。官员不知盈利的情形,依律不应治罪。所派去做买卖的人,虽未据为己有,但既有盈利,或强行买卖,也不能无罪,从"不应为"条科处。官员应受的罪,若为百杖以下,所派之人从"不应为(轻)"条,笞四十;若属徒罪以上,从"不应为(重)"条,杖八十,但仍不得重于官员应得之罪。如果买卖已经完成,官员事后知情的,比照家人所犯而本人知情之法处理。
若断定契约有数额,欠负不还超过五十天不还的,按收受监临范围内财物论罪;若是借用衣服、器物玩好之类,经过三十天不归还的,按坐赃论罪,最重不超过徒一年。
疏义说:"官员在其所辖范围内买卖已订立契约,有明确数额,仍有欠款违约不还,五十天以内的,依《杂律》科处负债违约不偿之罪;超过五十一天的,按收受监临范围内财物论罪。至于借用衣服、器物玩好之类,因为衣服器物种类繁多,无法一一列举,所以说'之类'。借用超过三十天不归还的,按坐赃论罪,最重不超过徒一年。所借的物品,各自归还原主。"
**役使监临范围内之人**
凡监临之官私自役使监临范围内之人,或借用奴婢、牛、马、骆驼、骡、驴、车、船、碾、磨、客舍、店铺之类的,各按庸钱、租赁价折算,按收受监临范围内财物论罪。
疏义说:监临之官私自役使所辖百姓,及从所辖范围借用奴婢、牛、马、骆驼、骡、驴、车、船、碾、磨、客舍、店铺之类,称"奴婢"的,部曲、客女也同样适用。各按庸钱、租赁价折算,人力和牲畜车辆按庸钱折算,船只以下按租赁价折算,按收受监临范围内财物论罪。强行役使的加二等。至于借用人力,计算庸钱,每日折绢三尺。人有强弱之分,劳役能力不同,如果年满十六以上、六十九以下犯罪应服徒役其身的,庸钱依照成丁的标准。至于十五岁以下、七十岁以上及残疾的,既不能承担徒役,其劳力庸值应相应减少,应按照当地雇工的价格计算。如果按此价格折算不足绢三尺,就按照减价折算计赃定罪。若价格没有减少的,仍依成丁的标准计算。
如果役使的不是供本人役使的人【"非供已"是指流外官及其他杂任、应供官府事务的人】,计算庸值,按坐赃论罪,最重不超过杖一百。至于应当供本人役使而收取庸值的,罪也如此处理【
其应供已驱使者,谓执衣、白直之类,止合供身驱使,据法不合收庸,而收庸直,亦坐赃论,罪止杖一百,故云亦如之。注云:供已求输庸直,谓有公案者不坐别格,聴收庸直者不拘此例。
若有吉凶,借使所监临者,不得过二十人,人不得过五日,其于亲属,虽过限及受馈乞贷,皆勿论【亲属谓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余条亲属皆凖此】
疏义曰:吉谓冠、婚或祭享家庙,凶谓防、葬或举哀及殡殓之类,聴许借使。监临部内所使搃数,不得过二十人,毎人不得过五日。其于亲属,虽过限,谓亲属别于数限外驱使及受馈饷、财物、饮食,或有乞贷,皆勿论。亲属谓本服缌麻以上亲及大功以上亲,共为婚姻之家,并通受馈饷、借贷、役使,依法无罪。余条亲属凖此者,谓一部律内称亲属处,悉防本服内外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共为婚姻之家,故云凖此。
营公廨,借使者计庸赁,坐赃论减二等。即因市易剩利及悬欠者,亦如之。
疏义曰:「借使所监临奴婢、牛马、车船、碾硙、邸店之类为营公廨使者,各计庸赁坐赃论,减二等;即为公廨市易剩利及悬欠其价不还者,亦计所剰及悬欠坐赃论,减二等,故云亦如之。」
监临受供馈
诸监临之官受猪羊供馈【谓非生者】坐赃论;强者,依强取监临财物法。
疏义曰:「监临之官于所部内受猪羊供馈者,即是杀讫始送,故注云谓非生者,举猪羊为例。自余禽兽之类,皆是各计其所直,坐赃论。强取者,依强取监临财物法,计赃凖枉法论。其有酒食▯果之类而受者,亦同供馈之例。见在物征还主,若以畜产及米麺之属馈饷者,自从受所监临财物法,其赃没官。」
率敛监临财物
诸率敛所监临财物馈遗人者,虽不入已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疏义曰:「率敛者,谓率人敛物,或以身率人,以取财物。馈遗人者,虽不入已并倍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若自入者,同乞取法。既是率敛之物,与者不合有罪,其物还主。」
监临家人乞借【问答一】
诸监临之官,家人于所部有受乞、借贷、役使、卖买、有剩利之属,各减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各减家人罪五等。
疏义曰:「临统案验为监临。」注云:「谓州县镇戍折冲府等判官以上,搃为监临。自余唯据临统本司及有所案验者。」此等之官,家人于其部内有受财、乞物、借贷、役使、卖买有剩利之属者,各减官人身犯二等。若官人知情者,并与家人同罪;其不知情者,各减家人罪五等。谓凖身自犯得减七等。
其在官非监临及家人有犯者,各减监临及监临家人一等。
疏义曰:「在官非监临者,谓非州县、镇戍、折冲府判官以上。
译本应供本人役使而请求折收庸值的不治罪】。
疏义说:非供本人役使,是指流外官,即诸司令史以下有流外告身的人;杂任,是指在官府供职办事、没有流外品级的人,因为他们本应由官府驱使,所以获罪比一般人轻,不能像役使官员本身那样计庸论罪。计庸坐赃论罪,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最重不超过杖一百。至于应当供本人役使的,是指执衣、白直之类的人,本应只供本人驱使,依法不该收取庸值,而收取了庸值的,也按坐赃论罪,最重不超过杖一百,所以说"也如此"。注文说:应供本人役使而请求折收庸值的,是指有公文批准的,不属于另外的处罚范畴;允许收取庸值的,不受此例限制。
如果有喜庆或丧事,向监临范围内的人借用人力的,不得超过二十人,每人不得超过五天。至于亲属,即使超过限额及收受馈赠、索取、借贷的,都不予论罪【亲属是指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通婚姻之家,其余条文中的"亲属"都比照此办理】。
疏义说:吉事是指冠礼、婚礼或祭祀家庙,凶事是指丧事、葬礼或举哀及殡殓之类,允许借用人力。在监临辖区内所使用的总人数,不得超过二十人,每人不得超过五天。至于亲属,即使超过此限额,是指在数量限制之外另外役使亲属,以及收受馈赠财物、饮食,或有所索取借贷的,都不予论罪。亲属是指本服缌麻以上亲属,以及大功以上互相通婚姻之家,都可以互相馈赠、借贷、役使,依法无罪。其余条文中的"亲属"比照此办理,是指整部律文中凡称"亲属"的地方,都是指本服内外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通婚姻之家,所以说比照此办理。
营建公廨,借用人力的,计算庸钱租赁价,按坐赃论罪减二等。如果因买卖有盈利及有拖欠不还的,也照此处理。
疏义说:"借用监临范围内的奴婢、牛马、车船、碾磨、客舍店铺之类用于营建公廨的,各按庸钱租赁价折算,按坐赃论罪,减二等;如果为公廨买卖有盈利,及价款拖欠不还的,也按盈利额及拖欠额,坐赃论罪,减二等,所以说也照此处理。"
**监临之官收受馈赠**
凡监临之官收受猪羊之类的馈赠【指非活的】,按坐赃论罪;强行索取的,依照强取监临范围内财物之法论处。
疏义说:"监临之官在其所辖范围内收受猪羊的馈赠,即已经宰杀后才送来的,所以注文说'指非活的',以猪羊为例。其余禽兽之类,都是各按其价值,坐赃论罪。强行索取的,依照强取监临范围内财物之法,计算赃值按枉法论罪。至于有酒食、果品之类而收受的,也同馈赠的处理办法。现存的物品追缴归还原主,如果以牲畜或米面之类馈赠的,自当依照收受监临范围内财物之法,其赃物没收入官。"
**摊派征收监临范围内财物**
凡摊派征收监临范围内财物馈赠他人的,即使自己没有据为己有,也按收受监临范围内财物论罪。
疏义说:"摊派征收,是指以强制手段向人摊派收取财物,或以自身率领他人索取财物。馈赠他人的,即使自己没有据为己有,也一并累加论罪,按收受监临范围内财物论罪。如果自己占有的,同索取之法处理。既是摊派征收所得财物,被摊派的人不应治罪,其财物归还原主。"
**监临官家人索取借贷**【附问答一则】
凡监临之官的家人,在其所辖范围内有收受、索取、借贷、役使、买卖有盈利之类行为的,各比官员本人之罪减二等。官员知情的,与家人同罪;不知情的,各比家人之罪减五等。
疏义说:"掌管统辖督察之事的称为监临。"注文说:"是指州、县、镇、戍、折冲府等,判官以上的官员,都算作监临。其余的官员,只依照他统辖本司及有督察职责的范围而定。"这类官员的家人,在其所辖范围内有收受财物、索取、借贷、役使
其诸州叅军事及小录事,于所部不得常为监临。此为在官非监临。若有事在手,便为有所案验,即是监临。主司无所案验者,有所受乞、借贷、役使、卖买及假赁有剩利之属,知情、不知情,各减监临之官罪一等。家人有犯,亦减监临家人罪一等。」
问曰:州县镇戌、折冲府判官以上,于所部緫为监临;自余唯据临统本司及有所案验者,里正、坊正既无官品,于所部内有犯,得作监临之官以否?
答曰:「有所请求及枉法不?枉法律文皆称监临主司。明为监统案验之人,不限有品无品,但职掌其事,即名监临主司。其里正、坊正职在驱催,既无官品,并不同监临之例,止从在官非监临,各减监临之官罪一等。」
去官受旧官属
诸去官而受旧官属士庻馈与若乞取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谓家口未离本任所者】
疏义曰:旧官属,谓前任所僚佐;士庻谓旧所管部人。受其馈送财物,若乞取、借贷之属,谓卖买、假赁有剩利、役使之类,各减在官时三等。并谓家人未离本任所者,其家口去讫,受馈饷者,律无罪名。若其乞索者,从因官挟势乞索之法。
挟势乞索
诸因官挟势及豪强之人乞索者,坐赃论,减一等,将送者为从坐【亲故相与者勿论】
疏义曰:或有因官人之威,挟恃形势,及乡闾首望、豪右之人,乞索财物者,累倍所乞之财,坐赃论,减一等。将送者为从坐,谓领豪右人等乞索者,虽不将领,而敛财送者,并为从坐。若强乞索者,加二等。注云:亲故相与者,勿论。亲谓本服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故谓素是通家,或钦风、若旧车马不吝缟纻相贻之类者,皆勿论。
称律令式
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若不申议,輙奏改行者,徒二年。即诣阙上表者,不坐。疏义曰:称律令及式条内有事不便于时者,皆须辩明不便之状,具申尚书省,集京官七品以上于都座议定,以应改张之议,奏闻。若不申尚书省议,輙即奏请改行者,徒二年。谓直述所见,但奏改者,即诣阙上表论律令及式不便于时者,不坐。若先违令式,而后奏改者,亦徒二年。若违重者,自从重断。
唐律疏义卷十一
<史部,政书类,法令之属,唐律疏义》>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十二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户婚上【凡一十四条】
疏义曰:户婚律者,汉相萧何承秦六篇律后,加廐、兴、户三篇,为九章之律。迄至后周,皆名户律。北斋以婚事附之,名为婚户律。隋开皇以户在婚前,改为户婚律。既论职司事讫,即户口、婚姻,故次职制之下,脱户。
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一、二等【谓一户俱不附贯,若不由家长罪,其所由即见在没任者,虽脱户及计口多者,各从漏口法】疏义曰:率土黔庶,皆有籍书,若一户之内尽脱漏不附籍者,所由家长合徒三年,身及户内并无课役者,减二等,徒二年。
译、买卖有盈利之类行为的,各比照官员本人所犯之罪减二等。如果官员知情的,一并与家人同罪;其不知情的,各比家人之罪减五等,即比照本人自犯之罪减七等。
至于任官而并非监临之职的官员,及其家人有所犯的,各比监临官员及监临官员家人减一等。
疏义说:"任官而并非监临的,是指非州、县、镇、戍、折冲府判官以上的官员。至于各州参军事及小录事,在其所辖范围内不经常担任监临之职。这就是任官而非监临。如果有事情在其手中办理,便算是有督察职责,即属于监临。主管官吏没有督察职责的,若有所收受、索取、借贷、役使、买卖及租赁有盈利之类行为,无论知情或不知情,各比监临之官的罪减一等。家人有所犯,也比监临官员家人之罪减一等。"
问:州、县、镇、戍、折冲府判官以上,在其所辖范围内都算作监临;其余的只依照统辖本司及有督察职责的范围而定,里正、坊正既然没有官品,在其所辖范围内有所犯,能否算作监临之官?
答:"凡是有所请求以及枉法与否,律文都称监临主司。这明显是指统辖督察之人,不论有无官品,只要职责所在、掌管其事,就称为监临主司。里正、坊正的职责在于催办事务,既然没有官品,都不同于监临之例,只能依照任官而非监临处理,各比监临之官的罪减一等。"
**离职后收受旧任所馈赠**
凡离职后收受旧任所僚属、士人百姓的馈赠,或索取、借贷之类的,各比在任时减三等【是指家属还未离开原任所的情形】。
疏义说:旧官属,是指前任任所的僚佐;士庻,是指原来所管辖的百姓。收受他们的馈赠财物,或索取、借贷之类,是指买卖、租赁有盈利、役使之类,各比在任时减三等。都是指家人尚未离开原任所的情形,如果家属已经离开,收受馈赠的,律文没有相应罪名。如果是索取的,依照凭借官职权势索取之法处理。
**凭借权势索取**
凡凭借官职权势以及豪强之人索取财物的,累计倍数按坐赃论罪减一等。为之携带传送的人为从犯【亲属故旧之间相互给予的不予论罪】。
疏义说:或有凭借官员的威势、仗恃权力,以及乡里德高望重、豪强之人,索取财物的,累计所索取财物的倍数,按坐赃论罪减一等。携带传送的人为从犯,是指领着豪强之人索取的,即使自己没有携带传送,但敛聚财物送去的,也一并作为从犯。如果强行索取的,加二等。注文说:亲属故旧之间相互给予的,不予论罪。亲,是指本服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通婚姻之家;故,是指素来交情深厚的世交,或因倾慕对方风范,若按旧时车马、缟纻相赠的礼俗互相赠予之类,都不予论罪。
**援引律令式**
凡援引律、令、式条文,如有不便于当时施行之事的,都须申报尚书省议定,然后奏闻。如果不申报议定,擅自奏请更改施行的,处徒二年。若是直接到朝廷上表陈述的,不治罪。
疏义说:援引律及令、式条文之中,有事情不便于当时施行的,都须辨明不便之情状,具文申报尚书省,召集京官七品以上于都堂议定,拟定应当修改的意见,然后奏闻。如果不申报尚书省议定,擅自奏请更改施行的,处徒二年。是指径直陈述自己的看法,擅自奏请更改的,即到朝廷上表论述律、令、式不便于当时施行的,不予治罪。如果先违反令、式,事后才奏请更改的,也处徒二年。如果所违反的情节严重,自当从重论处。
**唐律疏义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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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十二**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户婚上**【共十四条】
疏义说:户婚律,汉朝丞相萧何承接秦朝六篇律文之后,增加了厩、兴、户三篇,成为九章之律。到了后周,都称为户律。北齐把婚姻之事附于其中,称为婚户律。隋朝开皇年间因户在婚前,改称为户婚律。既已论述职司之事完毕,接着是户口、婚姻之事,所以排在职制律之后,脱漏"户"字。
凡漏脱户籍的,家长处徒三年,家中没有课役负担的减二等,只有女性人口的户又再减一、二等【是指一户人口全都未附于户籍,若并非因家长之罪,其经办人如现任在职的,即使脱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