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义卷十五
注云:游牝之后而至损落者,坐后人。谓虽不当游牝之时,检校于后损落,仍得其罪。
系饲死者各加一等,失者又加二等。牧尉及监各随所管牧多少通计为罪,仍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余官有管牧者,亦凖此】
疏义曰:系饲死者,加一等罪。谓应牧系养之者,収饲理不合死,故加罪一等。杂畜一死,笞四十,罪止流二千里。失者又加二等,以其系饲不合失落,故加二等。称「又者」,明累加。即失一,杖六十,罪止流三千里。系饲羊亦各减三等。牧尉及监,各随所管。牧尉长通计为罪。依令,牧马牛皆百二十为羣,駞骡驴各以七十头为羣,羊六百二十口为羣。羣别置牧长一人,率十五长置尉一人。其监即不限尉多少,通计之。义已从户婚解讫,仍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者,为羣牧事重,委在长官。死失及课不充,以监为首,副监及丞簿为从。条言佐职为从,明主典无罪。注云:余官有管牧者,亦凖此。其牧有置监管者,亦有▯州县官管者,故云「余官有管牧者,亦凖此」。
验畜产不实
诸验畜产不以实者,一笞四十三,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以故价有増减,赃重者,计所増减,坐赃论;入已者,以盗论。
疏义曰:「依廐牧令,府内官马及传送马、驴,每年皆刺史、折冲、果毅等检防。其有老病不堪乗用者,府内官马更对州官防定。京兆府管内送尚书省防,随便货卖。检防者并须以实,不以实者一笞四十三,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以检防不实之故,令价有増减者,计増减之赃,重坐赃论。谓验一不实,増三疋一尺,及减三疋一尺,各笞五十。每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若因此増减之赃将入已者,计赃以盗论,仍征倍赃,监主加二等。一疋以上除名。其中有増减不平之赃,有入已不入已者,若一处犯便是一事,分为二罪,罪法不等,即以重法,并满轻法,须将以盗之赃累于坐赃之上科之。其应除免倍赃,各尽本法。若验羊不实,减三等。其増减赃、坐赃及以盗论者,并各依本条,不在羊减三等之例。」
受官羸病畜产
诸受官羸病畜产养疗不如法笞三十,以故致死者,一笞四十三,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疏义曰:「依廐牧令,官畜在道有羸病不堪前进者,留付随近州县养饲疗救,粟草及药官给。而所在官司受之,须养疗。依法有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谓养疗不如法而致死者,一笞四十三,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乗官畜私物防
诸应乗官马牛駞骡驴私防物不得过十斤,违者一斤笞十,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疏义曰:应乗官马牛駞骡驴者,谓因公得乗,傅逓或是军行,但因公事而得乗官畜者,私防物不得过十斤。
译,依律不予治罪。注文说:交配之后而造成损失的,由后任负责。是说虽然不当配种交配之时,检查督察在后而发生损失的,仍要承担其罪责。
栓系饲养而死的各加一等罪,遗失的又加二等。牧尉及监官各随所管辖的牧群多少通算计罪,仍以长官为首犯,佐职官为从犯【其余官员有管辖牧群的,也以此为准】。
疏义解释说:栓系饲养而死的,加一等罪。是说应当栓系养育的,收养饲喂按理不应致死,所以加罪一等。杂畜死一头,笞四十,罪止于流二千里。遗失的又加二等,因为栓系饲养本不应遗失,所以加二等。称"又"的,表明是累加。若遗失一头,杖六十,罪止于流三千里。栓系饲养的羊也各减三等。牧尉及监官,各随所管辖的。牧尉、牧长通算计罪。依照令文,牧养马牛都以一百二十头为一群,骆驼、骡、驴各以七十头为一群,羊以六百二十口为一群。每群设牧长一人,每十五个牧长设牧尉一人。至于监官则不限牧尉多少,通算计罪。此义已在户婚篇中讲过,仍以长官为首犯,佐职官为从犯的,是因为群牧之事重要,责任委托给长官。死亡遗失以及课额不充,以监官为首犯,副监及丞、簿为从犯。条文说佐职官为从犯,表明主管事务的属吏无罪。注文说:其余官员有管辖牧群的,也以此为准。牧场有设监官管理的,也有由州县官管理的,所以说"其余官员有管辖牧群的,也以此为准"。
验畜产不实
凡检验牲畜财产不据实的,笞四十三,每加一等,罪止于杖一百。若因检验不实之故而使价格有增减的,赃物计罪较重的,计算所增减的数目,按坐赃罪论处;若归入自己的,按盗罪论处。
疏义解释说:「依照《厩牧令》,官府所养的马以及传送用的马、驴,每年都由刺史、折冲都尉、果毅都尉等检查督察。若有老弱病残不堪乘用的,官府养的马再交州官检定。京兆府管辖范围内所送交的马匹由尚书省检定,随即变卖处理。检查督察须据实,不据实的笞四十三,每加一等,罪止于杖一百。若因检验不实之故而使价格有增减的,计算增减的赃额,较重的按坐赃罪论处。是说检验一次不实,增加或减少价值三疋一尺的,各笞五十。每增一疋加一等,十疋判徒刑一年,超过十疋每加一等。若因此增减的赃物归入自己的,计赃按盗罪论处,仍追征加倍赃物,监守自盗的加二等罪。一疋以上的除名。若其中既有增减不平的赃物,又有归入自己与未归入自己的情形,若同属一处所犯便是一件事,分为两个罪名,罪法轻重不等,就以较重之法为准,把较轻之法的数额并入较重之法一并计算,须将按盗罪计算的赃额累加在坐赃罪之上定罪。应当除名、免官、加倍追征赃物的,各依本法处理到底。若检验羊只不实的,减三等。至于增减的赃物、坐赃罪以及按盗罪论处的,都各依本条处理,不在羊减三等之列。」
受官羸病畜产
凡接受官府瘦弱有病的牲畜财产而养疗不如法的笞三十,因此致死的,笞四十三,每加一等,罪止于杖一百。
疏义解释说:「依照《厩牧令》,官府牲畜在途中有瘦弱有病不堪继续前行的,留交附近州县养育医治,粮草及药物由官府提供。而所在地官司接受之后,须依法养疗,有不如法的,笞三十。因此致死的,是指养疗不如法而致其死亡的,笞四十三,每加一等,罪止于杖一百。」
乘官畜私物防
凡应当乘用官府的马、牛、骆驼、骡、驴而携带私人物品的不得超过十斤,违反的每一斤笞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于杖八十。
疏义解释说:应当乘用官府的马、牛、骆驼、骡、驴,是指因公事得以乘用,传送或是行军之类,只要是因公事而得以乘用官府牲畜的,
十斤之外,更著者一斤,笞十;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其乗车者不过三十斤,违者五斤,笞十二;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即从军征讨者,各加二等。
疏义曰:应乗官车,或载官私之物,载限之外,私物不得过三十斤,违者五斤,笞十二;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从军征讨者,各加二等。马、牛以下,车以上,各加常犯二等。马、牛、駞、骡、驴七十一斤,罪止杖一百;车二百五斤,罪止徒二年。
若数人共防载者,各从其限为坐;监当主司知而聴者,并计所知同私防载。
疏义曰:若数人共防载者,谓乗官畜及车应得私载物限外,谓畜过十斤,车过三十斤。假有十人同乗官畜防私物,各十斤,其中五人数外,各过一斤,依律各笞十三;人各过十一斤,各笞二十二;人各过八两,律云过一斤笞十,今数不满一斤,依律各无罪。又有十人同车载私物,各三十斤,其中五人数外,各过五斤,依律各笞十三;人各过二十五斤,各笞二十二;人各过二斤八两,依律数不满,各无罪。其监当主司知情者,并计前畜总过三十九斤,同私防法,科合笞四十;车总过一百五斤,同私载法,合杖六十之类。若从军征讨,亦依前各加二等。其有他人寄物,各计一斤以上为罪,皆同私防载法。主当车马及寄物之人得罪各等,亦无首从。当官司知情,凖上解。若随身依仗应将行者,各在私物斤数之外,不在计限。
大祀牺牲不如法
诸供大祀牺牲养饲不如法致有瘦损者,一杖六十一,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以故致死者,加一等。
疏义曰:供大祀牺牲,用犊,人帝配之,即加羊豕。其养牲,大祀在涤九旬,中祀三旬,三祀一旬。养饲令肥,不得捶扑,违者是不如法,致有瘦损者,一杖六十一,加一等五,不如法罪止杖一百。以故致死者,加罪一等一,死杖七十五,死徒一年。其羊豕虽供人帝为配大祀,故得罪与牛皆同。职制律中,小祀逓减二等,余条中小祀凖此。即中祀养牲不如法,各减大祀二等;小祀不如法,又减中祀二等。
乗官畜脊破领穿
诸乘驾官畜产而脊破领穿疮三寸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谓围绕为寸者】
疏义曰:乗驾官畜产,谓牛、马、駞、骡、驴乗骑者,脊破驾用者,领穿疮三寸,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称以上者,疮虽更大,罪亦不加。若是别伤,非乘驾所损,自从伤官畜产之罪,不当此坐。注云:谓围绕为寸者,便是疮围三
译携带私人物品不得超过十斤。超过十斤之外,每再超过一斤,笞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于杖八十。
若是乘用官车的不得超过三十斤,违反的每五斤笞十二;每十斤加一等,罪止于徒刑一年。若是随军征讨的,各加二等。
疏义解释说:应当乘用官车的,或装载官私之物,在载运限额之外,私人物品不得超过三十斤,违反的每五斤,笞十二;每十斤,加一等,罪止于徒刑一年。随军征讨的,各加二等。马、牛以下,车以上,各比常犯加二等。马、牛、骆驼、骡、驴超过七十一斤的,罪止于杖一百;车超过二百零五斤的,罪止于徒刑二年。
若是数人共同乘载的,各按各自超出的限额定罪;监管的主司若明知而放任的,一并计算其所知的总数,同私自携带装载论处。
疏义解释说:若是数人共同乘载的,是指乘用官府牲畜及车辆而应得的私人携带装载在限额之外,就是牲畜超过十斤、车辆超过三十斤的情形。假如有十人共同乘用一头官府牲畜携带私人物品,各十斤,其中五人在数额之外,各超过一斤,依律各笞十三;若各超过十一斤,各笞二十二;若各只超过八两,律文说超过一斤笞十,如今数目不满一斤,依律各无罪。又有十人共乘一辆车装载私人物品,各三十斤,其中五人在数额之外,各超过五斤,依律各笞十三;若各超过二十五斤,各笞二十二;若各只超过二斤八两,依律数目不满,各无罪。若监管主司明知实情的,一并计算前述牲畜共超过三十九斤,同私自携带论处,应笞四十;车共超过一百零五斤,同私自装载论处,应杖六十之类。若是随军征讨的,也依前述各加二等。若有他人寄放的物品,各计算超过一斤以上的定罪,都同私自携带装载之法处理。管理车马之人及寄放物品之人得罪各相等,也无首从之分。若监管的官司明知实情,依照上述处理。若是随身应带的器仗依例应携带的,各不计在私人物品斤数之内,不计入限额。
大祀牺牲不如法
凡供大祀用的牺牲,养饲不如法致使瘦弱损伤的,杖六十一,每加一等,罪止于杖一百;因此致死的,加一等。
疏义解释说:供大祀用的牺牲,用牛犊,配祀人帝的,再加羊、猪。养牲,大祀在圈养九十天,中祀三十天,小祀十天。养饲要使其肥壮,不得鞭打,违反的就是不如法,致使瘦弱损伤的,杖六十一,每加一等到五次,不如法之罪止于杖一百。因此致死的,加罪一等,即死一头杖七十五,死多头徒刑一年。至于羊、猪虽是供配祀人帝之用的大祀牺牲,故其得罪与牛相同。《职制律》中,小祀依次减二等,其余条文中小祀也以此为准。中祀养牲不如法的,各比大祀减二等;小祀不如法的,又比中祀减二等。
乘官畜脊破领穿
凡乘骑驾用官府牲畜财产而使其脊背受损、颈部磨穿疮口三寸的笞二十五,三寸以上的笞五十【是指按圈围计算寸数的】。
疏义解释说:乘骑驾用官府牲畜财产,是指牛、马、骆驼、骡、驴被乘骑的,脊背受损、被驾用而颈部磨穿疮口三寸的,笞二十五;三寸以上的笞五十;称"以上"的,是说疮口即使更大,罪责也不再加重。若是另外造成的伤害,不是乘骑驾用所导致的损伤,自当依照损伤官府牲畜财产之罪处理,不适用此项治罪。注文说:是指按圈围计算寸数的,就是说疮口圈围三...
寸,径一寸;围五寸一分,径一寸七分。虽或方圆,凖此为法。但亷隅不定,皆以围绕为寸。
若放饲瘦者,计十分为坐,一分笞二十一,分加一等,即不满十者,一笞三十一,加一等,各罪止杖一百。
疏义曰:「若将官畜放饲,谓牧监之官及牧子以上,令瘦者计十分为坐。假令一羣百疋,马十疋瘦为一分,合笞二十一,分加一等。九分并瘦,或百疋皆瘦,合杖一百。即不满十者,一笞三十一,加一等。谓止放八疋,一瘦笞三,十八疋并瘦,更加七等,合杖一百。故云各罪止杖一百。监及牧尉皆以所管通计为罪,余杂畜凖数得罪,皆凖此。羊减例减三等。」
译一寸,直径一寸;周长五寸一分,直径一寸七分。无论是方形还是圆形,都以此为准。但因棱角部位不固定,一律以周长计算寸数。
如果因放牧喂养不当致使官府牲畜瘦弱,以十分为标准计算论罪:瘦一分,处笞二十;每增一分,加一等;若不满十匹(不按十分计算)的,瘦一匹处笞三十,每增一匹,加一等;各项罪责最高以杖一百为限。
疏议说:若是将官府牲畜放牧喂养,是指牧监的官员以及牧子以上的人员,若使牲畜瘦弱,以十分为标准计算论罪。假设一群共一百匹马,其中十匹瘦弱算作一分,应处笞二十,每增一分加一等。若九分(九十匹)都瘦弱,或一百匹全部瘦弱,应处杖一百。若牲畜不满十匹的,瘦一匹处笞三十,每增一匹加一等。比如只放牧八匹,瘦一匹处笞三十,八匹都瘦弱,则再加七等,应处杖一百。所以说各项罪责最高以杖一百为限。牧监和牧尉都以其所管辖的牲畜总数合计论罪,其余各类牲畜也按数目论罪,都比照此例。羊则依此例减三等处罚。
官马不调习
诸官马乗用不调习者,一疋,笞二十五;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疏义曰:依太仆式,在牧马二嵗即令调习。每一尉配调习马人十人,分为五畨,上下每年三月一日上,四月三十日下。又令云:殿中省尚乗,每配习驭调马;东宫配翼驭调马。至其检行牧马之官,聴乗官马,即令调习。故官马乗用不调习者一疋,笞二十五疋,加一等,即是四十一疋,罪止杖一百。上台东宫供御马不调习,得罪重于此条,即从职制律车马不调习本条科罪。
故杀官私牛马
诸故杀官私马牛者,徒一年半;赃重及杀余畜产若伤者,计减价凖盗论,各偿所减价;价不减者,笞三十【见血、跪跌即为伤,若血不限伤重,处五日内致死者,从杀罪】
疏义曰:官私马牛为用,处重,牛为耕稼之本,马即致逺供军,故杀者徒一年半。赃重为计赃得罪,重于一年半徒。假有杀马直十五疋绢,凖盗合徒二年,此名赃重。及杀余畜,产除马牛之外,并为余畜。若伤,谓虽不死而有损伤,自马牛及余畜各计所减价,凖盗论。减价谓畜产直绢十疋,杀讫唯直绢两疋,即减八疋价。或伤止直九疋,是减一疋价。杀减八疋偿八疋,伤减一疋偿一疋之类。其罪各凖盗八疋及一疋而断。价不减者,谓元直绢十疋,虽有杀伤,评价不减,仍直十疋,止得笞三十,罪无所陪偿。注云:见血跪跌即为伤,见血不限伤处多少,但见血即坐。跪跌谓虽不见血,骨节差跌亦即为伤。若伤重,谓所伤处重,五日内致死者,亦从杀罪及偿减价。
其误杀伤者不坐,但偿其减价。主自杀马牛者,徒一年。疏义曰:误杀伤者,谓目所不见,心所不意,或非系放畜产之所而误伤杀,或欲杀猛兽而杀伤畜产者,不坐,但偿其减价。减价同上解。主自杀马牛,徒一年。误杀者不坐。
官私畜毁食官私物
诸官私畜产毁食官私之物,登时杀伤者,各减故杀伤三等,偿所减价,畜主备所毁【临时専制亦为主,余条准此】
疏义曰:畜产不限官私,或毁食官私之物者,毁谓有所唐突或觗蹹之类,因其毁食物主登时即杀伤者,各减前条故杀伤罪三等。若杀马牛杖九十,其伤马牛及杀伤余畜产名,计所减价,计赃凖盗论,减三等。如所杀马牛凖所减价当绢十五疋者,徒二年,上减三等,合杖一百。如此计赃得罪重,即从重论,仍各偿所减价。畜主备所毁,假有一牛直上绢五疋,毁食人物平直上绢两疋,其物主登时伤杀此牛,出卖直绢三疋,计减二疋,牛主偿所损食绢二疋,物主酬所减牛价绢亦一疋之类。注云:临时専制亦为主,假如甲有马牛借乙乘用,有所毁食,即乙合当罪,仍令备偿,余条凖此。
译官马不调习
诸官马乗用不调习者,一疋,笞二十五;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凡是官马供人乘用而没有调驯习练的,每一匹,笞二十五;每增加一匹,加一等罪,最重处杖一百。
疏义曰:依太仆式,在牧马二嵗即令调习。每一尉配调习马人十人,分为五畨,上下每年三月一日上,四月三十日下。又令云:殿中省尚乗,每配习驭调马;东宫配翼驭调马。至其检行牧马之官,聴乗官马,即令调习。故官马乗用不调习者一疋,笞二十五疋,加一等,即是四十一疋,罪止杖一百。上台东宫供御马不调习,得罪重于此条,即从职制律车马不调习本条科罪。
疏义解释说:依照太仆寺的规式,马养到两岁就要调教习练。每一尉配备十名调习马匹的人,分为五班,轮流上值、下值,每年三月初一上值,四月三十日下值。又依令文规定:殿中省尚乘局,每每配备驯驭调马的人;东宫也配有翼驭调马的人。至于检查巡视牧马的官员,允许乘骑官马,就应当加以调习。所以官马供人乘用而未加调习的,每一匹处笞二十五,每再加一匹加一等罪,即四十一匹为一等,最重处杖一百。若是上台、东宫供御用的马匹未加调习,所得的罪重于本条,就依照职制律中"车马不调习"本条来定罪。
故杀官私牛马
诸故杀官私马牛者,徒一年半;赃重及杀余畜产若伤者,计减价凖盗论,各偿所减价;价不减者,笞三十【见血、跪跌即为伤,若血不限伤重,处五日内致死者,从杀罪】
凡是故意杀害官府或私人马牛的,处徒刑一年半;如果计赃更重,以及杀害马牛以外的其他牲畜,或者只是伤害而未杀死的,都按减损的价值比照盗罪定罪,各自赔偿所减损的价值;如果价值没有减损的,处笞三十【见血、跌跛骨节移位即算作伤,见血不限伤势轻重,若在受伤后五日之内因伤致死的,按杀罪论处】
疏义曰:官私马牛为用,处重,牛为耕稼之本,马即致逺供军,故杀者徒一年半。赃重为计赃得罪,重于一年半徒。假有杀马直十五疋绢,凖盗合徒二年,此名赃重。及杀余畜,产除马牛之外,并为余畜。若伤,谓虽不死而有损伤,自马牛及余畜各计所减价,凖盗论。减价谓畜产直绢十疋,杀讫唯直绢两疋,即减八疋价。或伤止直九疋,是减一疋价。杀减八疋偿八疋,伤减一疋偿一疋之类。其罪各凖盗八疋及一疋而断。价不减者,谓元直绢十疋,虽有杀伤,评价不减,仍直十疋,止得笞三十,罪无所陪偿。注云:见血跪跌即为伤,见血不限伤处多少,但见血即坐。跪跌谓虽不见血,骨节差跌亦即为伤。若伤重,谓所伤处重,五日内致死者,亦从杀罪及偿减价。
疏义解释说:官府和私人的马牛都有实际用处,所以处罚较重,牛是耕种庄稼的根本,马则用来远行供应军事,所以故意杀害的处徒刑一年半。所谓赃重,是指按赃物计算所得之罪,比一年半徒刑还重的情形。假如杀死的马值绢十五匹,比照盗罪应处徒二年,这就叫赃重。至于杀害其余的牲畜,除马牛之外,都算作"余畜"。所谓伤,是指虽未致死但有所损伤,无论是马牛还是其他牲畜,都各自计算所减损的价值,比照盗罪论处。所谓减价,是指牲畜原本值绢十匹,杀伤之后只值绢两匹,就是减了八匹的价值。或者只是受伤,价值仍值九匹,就是减了一匹的价值。杀死减损八匹的就赔偿八匹,伤害减损一匹的就赔偿一匹,以此类推。其罪都比照盗窃八匹或一匹绢的数额来判定。所谓价不减,是指原本值绢十匹,虽有杀伤,但估价并未减少,仍值十匹,这种情况只处笞三十,不需要赔偿。注文说:见血、跌跛骨节移位就算作伤,见血不论伤在何处、多少,只要见血就定罪。跌跛骨节移位是指虽然没有见血,但骨节移位错乱的也算作伤。若是伤势严重,指受伤之处严重,在五日之内因而致死的,也按杀罪论处,并赔偿所减损的价值。
其误杀伤者不坐,但偿其减价。主自杀马牛者,徒一年。
如果是过失杀伤的,不予定罪,只需赔偿所减损的价值。主人自己杀死自己的马牛的,处徒刑一年。
疏义曰:误杀伤者,谓目所不见,心所不意,或非系放畜产之所而误伤杀,或欲杀猛兽而杀伤畜产者,不坐,但偿其减价。减价同上解。主自杀马牛,徒一年。误杀者不坐。
疏义解释说:所谓误杀伤,是指眼睛没有看见、心中没有料到的情形,或者在不是拴系放养牲畜的地方而误伤误杀,或者是想要杀猛兽却误伤误杀了牲畜的,这种情况不予定罪,只需赔偿所减损的价值。减价的计算方法与前面所解释的相同。主人自己杀死自己的马牛,处徒刑一年。过失误杀的不予定罪。
官私畜毁食官私物
诸官私畜产毁食官私之物,登时杀伤者,各减故杀伤三等,偿所减价,畜主备所毁【临时専制亦为主,余条准此】
凡是官府或私人的牲畜毁坏或吃食官府、私人的财物,物主当场将其杀伤的,各按故意杀伤罪减三等论处,并赔偿所减损的价值,牲畜的主人也要赔偿被毁坏吃食的物品【当时专门掌管牲畜的人也算作主人,其余各条都依此类推】
疏义曰:畜产不限官私,或毁食官私之物者,毁谓有所唐突或觗蹹之类,因其毁食物主登时即杀伤者,各减前条故杀伤罪三等。若杀马牛杖九十,其伤马牛及杀伤余畜产名,计所减价,计赃凖盗论,减三等。如所杀马牛凖所减价当绢十五疋者,徒二年,上减三等,合杖一百。如此计赃得罪重,即从重论,仍各偿所减价。畜主备所毁,假有一牛直上绢五疋,毁食人物平直上绢两疋,其物主登时伤杀此牛,出卖直绢三疋,计减二疋,牛主偿所损食绢二疋,物主酬所减牛价绢亦一疋之类。注云:临时専制亦为主,假如甲有马牛借乙乘用,有所毁食,即乙合当罪,仍令备偿,余条凖此。谓下条犬杀伤他人畜产及畜产觗齧人而应摽帜羁绊之类,虽非正主,皆罪在专制之人。
疏义解释说:牲畜不论官府或私人所有,若毁坏吃食官府、私人的财物,所谓"毁"是指冲撞或抵触践踏之类,因其毁坏吃食而物主当场将其杀伤的,各按前条故意杀伤罪减三等论处。如果杀死马牛应处杖九十,减三等则为笞五十;至于伤害马牛以及杀伤其他牲畜的,要计算所减损的价值,按盗罪计赃论处,再减三等。比如所杀马牛按减损价值折算相当于绢十五匹的,应处徒二年,上减三等,应处杖一百。如此计赃所得的罪如果更重,就依重罪论处,同时各自赔偿所减损的价值。牲畜的主人要赔偿被毁坏吃食的物品,假如一头牛值绢五匹,毁坏吃食他人财物的价值合绢两匹,物主当场杀伤此牛,卖出得绢三匹,计算减损了两匹,牛的主人要赔偿被损食的绢两匹,物主也要偿付牛所减损的价值绢一匹,诸如此
谓下条犬杀伤他人畜产及畜产觗齧人而应摽帜羁绊之类,虽非正主,皆罪在专制之人。
其畜产欲觗齧人而杀伤者不坐不偿【亦谓登时杀伤者即絶时皆为故杀伤】
疏义曰:「其畜产有觗齧人者,若其欲来觗齧人,当即杀伤,不坐,不偿。故注云:『亦谓登时杀伤者,其事絶之后,然始杀伤者,皆依故杀伤之法,仍偿减价。畜主亦依法得罪。』」
杀缌麻亲马牛【问答一】
诸杀缌麻以上亲马牛者,与主自杀同;杀余畜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各偿其减价。
疏义曰:缌麻以上,谓内外有服者,相杀马牛,得罪与主自杀同,合徒一年;杀余畜者,凖减价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凖此律文,缌麻以上杀畜产者,不合得罪。若因伤重,五日内致死,依上条,亦同杀法,并偿所减价。问曰:误杀及故伤缌麻以上亲畜产,律无罪名,未知合偿减价以否?
答曰:「律云,杀缌麻以上亲马牛者,与主自杀同。主伤马牛及以误杀,律条无罪。诸亲与主同明,各不坐。不坐即无备偿,凖例可知。况律条无文,即非偿限。马牛犹故不偿,余畜不偿可知。」
犬伤杀畜产
诸犬自杀伤他人畜产者,犬主偿其减价。余畜自相杀伤者,偿减价之半。即故放令杀伤他人畜产者,各以故杀伤论。
疏义曰:犬性噬齧,或自杀伤他人畜产,犬主偿其减价。以犬能噬齧,主须制之,为主不制,故令偿减价。余畜除犬之外,皆是自相杀伤者,谓牛相觗杀,马相蹹死之类。假有甲家牛觗杀乙家马,马本直绢十疋,为觗杀估皮肉直绢两疋,即是减八疋绢,甲偿乙绢四疋,是名偿减价之半。即故放令杀伤他人畜产者,或犬性好噬猪羊,其牛马能相觗蹹而故放者,责其故放,各与故杀伤罪同。谓同上条杀官私马牛者,徒一年半,计赃应重。若伤及杀余畜产者,计减价凖盗论,各偿所减价。价不减者,笞三十。两主放畜产而鬭有杀伤者,从不应为重,杖八十,各偿所减价。
畜产觗蹹齧人
诸畜产及噬犬有觗蹹齧人而标帜羁绊不如法,若狂犬不杀者,笞四十;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若故放令杀伤人者,减鬭杀伤一等。
疏义曰:依杂令,畜产觗人者,截两角;蹹人者,绊足;齧人者,截两耳。此为标帜羁绊之法。若不如法,并狂犬本主不杀之者,各笞四十。以不施标帜羁绊及狂犬不杀之故,致杀伤人者,以过失论。过失者,各依其罪从赎。法律无异文,总依凡法,不限尊贵。其赎一也。若本应轻者,聴从本。其故放令杀伤人者,谓知犬及杂畜性能觗蹹及噬齧而故放者,减鬭杀伤一等。其犯贵贱尊卑长幼亲属等,各依本犯应加减为罪。其畜产杀伤人,仍作他物伤人,保辜二十日。
译类。注文说:当时专门掌管牲畜的人也算作主人,假如甲有马牛借给乙乘用,牲畜有所毁坏吃食,就应由乙承担罪责,并令其赔偿,其余各条都依此类推。这是指下条中犬杀伤他人牲畜,以及牲畜抵触咬人而应当加以标志羁绊之类的情形,虽然不是真正的主人,罪责也都在当时专门掌管的人身上。
其畜产欲觗齧人而杀伤者不坐不偿【亦谓登时杀伤者即絶时皆为故杀伤】
如果牲畜正要抵触咬人而被杀伤的,不予定罪,也不需赔偿【这也是指当场杀伤的情形;如果时机已过之后才杀伤的,都算作故意杀伤】
疏义曰:「其畜产有觗齧人者,若其欲来觗齧人,当即杀伤,不坐,不偿。故注云:『亦谓登时杀伤者,其事絶之后,然始杀伤者,皆依故杀伤之法,仍偿减价。畜主亦依法得罪。』」
疏义解释说:"牲畜有抵触咬人的行为,如果它正要来抵触咬人,当场将其杀伤的,不予定罪,也不需赔偿。所以注文说:'这也是指当场杀伤的情形;如果事情已经过去之后才将其杀伤的,都要依照故意杀伤的法律论处,并且要赔偿所减损的价值,牲畜的主人也要依法获罪。'"
杀缌麻亲马牛【问答一】
诸杀缌麻以上亲马牛者,与主自杀同;杀余畜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各偿其减价。
凡是杀害缌麻以上亲属的马牛的,与马牛主人自己杀害同罪;杀害其余牲畜的,按坐赃罪论处,最重处杖一百,各自赔偿所减损的价值。
疏义曰:缌麻以上,谓内外有服者,相杀马牛,得罪与主自杀同,合徒一年;杀余畜者,凖减价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凖此律文,缌麻以上杀畜产者,不合得罪。若因伤重,五日内致死,依上条,亦同杀法,并偿所减价。
疏义解释说:所谓缌麻以上,是指内外亲属中有服丧关系的人,彼此之间杀害马牛,所得之罪与主人自己杀害相同,应处徒一年;杀害其余牲畜的,按所减损的价值以坐赃罪论处,最重处杖一百。依照本条律文,缌麻以上亲属杀害牲畜的,不应获罪(此处指未致死伤重的情形)。如果因伤势严重,在五日之内因而致死的,依照上条的规定,也按杀罪论处,并赔偿所减损的价值。
问曰:误杀及故伤缌麻以上亲畜产,律无罪名,未知合偿减价以否?
问:过失杀害以及故意伤害缌麻以上亲属的牲畜,律文中没有规定罪名,不知是否应当赔偿所减损的价值?
答曰:「律云,杀缌麻以上亲马牛者,与主自杀同。主伤马牛及以误杀,律条无罪。诸亲与主同明,各不坐。不坐即无备偿,凖例可知。况律条无文,即非偿限。马牛犹故不偿,余畜不偿可知。」
答:「律文说,杀害缌麻以上亲属的马牛的,与主人自己杀害同罪。主人自己伤害马牛以及过失杀害的,律文中没有规定罪名。既然各亲属与主人的处置相同已经明确,就都不予定罪。不予定罪,就没有赔偿的问题,依照惯例可以推知。况且律文没有明文规定,就不属于应当赔偿的范围。连马牛尚且不需赔偿,其余牲畜不需赔偿也就可以推知了。」
犬伤杀畜产
诸犬自杀伤他人畜产者,犬主偿其减价。余畜自相杀伤者,偿减价之半。即故放令杀伤他人畜产者,各以故杀伤论。
凡是犬自行杀伤他人牲畜的,犬的主人要赔偿所减损的价值。其余牲畜自相杀伤的,赔偿所减损价值的一半。如果是故意放纵牲畜使其杀伤他人牲畜的,各按故意杀伤论处。
疏义曰:犬性噬齧,或自杀伤他人畜产,犬主偿其减价。以犬能噬齧,主须制之,为主不制,故令偿减价。余畜除犬之外,皆是自相杀伤者,谓牛相觗杀,马相蹹死之类。假有甲家牛觗杀乙家马,马本直绢十疋,为觗杀估皮肉直绢两疋,即是减八疋绢,甲偿乙绢四疋,是名偿减价之半。即故放令杀伤他人畜产者,或犬性好噬猪羊,其牛马能相觗蹹而故放者,责其故放,各与故杀伤罪同。谓同上条杀官私马牛者,徒一年半,计赃应重。若伤及杀余畜产者,计减价凖盗论,各偿所减价。价不减者,笞三十。两主放畜产而鬭有杀伤者,从不应为重,杖八十,各偿所减价。
疏义解释说:犬的本性喜欢撕咬,如果自行杀伤他人的牲畜,犬的主人要赔偿所减损的价值。因为犬能撕咬伤人,主人应当加以约束制止,正因为主人没有约束制止,所以令其赔偿所减损的价值。其余牲畜除犬之外,都属于自相杀伤的情形,是指牛相互抵触致死、马相互践踏致死之类。假如甲家的牛抵死了乙家的马,马原本值绢十匹,因被抵死估算皮肉只值绢两匹,就是减损了八匹绢的价值,甲赔偿乙绢四匹,这就叫赔偿减损价值的一半。至于故意放纵牲畜使其杀伤他人牲畜的,或者犬的本性喜欢撕咬猪羊,牛马能够相互抵触践踏而故意放纵的,要追究其故意放纵的责任,各与故意杀伤同罪。也就是与上条杀害官府私人马牛相同,处徒一年半,如果计赃更重的应从重论。如果伤害或杀死其余牲畜的,计算所减损的价值比照盗罪论处,各自赔偿所减损的价值。价值没有减损的,处笞三十。两家主人各自放纵牲畜相斗而有杀伤的,按"不应为"的重罪论处,处杖八十,各自赔偿所减损的价值。
畜产觗蹹齧人
诸畜产及噬犬有觗蹹齧人而标帜羁绊不如法,若狂犬不杀者,笞四十;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若故放令杀伤人者,减鬭杀伤一等。
凡是牲畜以及会撕咬的犬有抵触、践踏、咬人的习性,而没有按规定加以标志羁绊的,或者是疯犬而不将其杀死的,处笞四十;因此而造成杀伤人命的,按过失论处;如果是故意放纵使其杀伤人的,按斗殴杀伤减一等论处。
疏义曰:依杂令,畜产觗人者,截两角;蹹人者,绊足;齧人者,截两耳。此为标帜羁绊之法。若不如法,并狂犬本主不杀之者,各笞四十。以不施标帜羁绊及狂犬不杀之故,致杀伤人者,以过失论。过失者,各依其罪从赎。法律无异文,总依凡法,不限尊贵。其赎一也。若本应轻者,聴从本。其故放令杀伤人者,谓知犬及杂畜性能觗蹹及噬齧而故放者,减鬭杀伤一等。其犯贵贱尊卑长幼亲属等,各依本犯应加减为罪。其畜产杀伤人,仍作他物伤人,保辜二十日。辜内死者,减鬭杀一等;辜外及他故死者,自依以他物伤人法。假令故放杂畜产觝蹹及齧杀子孙于徒一年半上减一等,合徒一年。余亲卑幼各依本服于鬭杀伤上减一等。
疏义解释说:依照杂令,牲畜抵人的,要截去两角;踩踏人的,要绊住脚;咬人的,要截去两耳。这就是标志羁绊的方法。如果没有依法加以标志羁绊,以及疯犬的主人不将其杀死的,各处笞四十。因为没有施加标志羁绊,以及疯犬未被杀死的缘故,而造成杀伤人命的,按过失论处。所谓过失,是各依其应得之罪,允许以钱赎罪。法律没有其他不同的规定,一律依照普通的法则
辜内死者,减鬭杀一等;辜外及他故死者,自依以他物伤人法。假令故放杂畜产觝蹹及齧杀子孙于徒一年半上减一等,合徒一年。余亲卑幼各依本服于鬭杀伤上减一等。
即被雇疗畜产【被倩者同过失法】及无故触之而被杀伤者,畜主不坐。
疏义曰:「有人被雇疗畜产及无故触人畜产而被杀伤者,畜主不坐。被雇本是规财,无故谓故自犯触。如此被杀伤者,畜主不坐。若被倩疗畜产被杀伤,依赎法。」
监主借官奴畜
诸监临主守以官奴婢及畜产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笞五十。计庸重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驿驴加一等。疏义曰:监临主守之官,以所监主官奴婢及畜产私自借,谓身自借用;若转借他人及借之者,或一人一畜,但借即笞五十。或借数少而日多,或借数多而日少,计庸重于借罪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累赃为坐,骡驴加一等。谓借即得杖六十,计庸重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加一等。其车船碾硙邸店之类,有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亦计庸赁,各与借奴婢畜产同律。虽无文,所犯相类。《职制律》:监临之官借所监临及牛马駞骡驴车船邸店碾硙各,计庸赁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计借车船碾硙之类,理与借畜产不殊,故附此条,凖例为坐。
即借驿马及借之者杖一百,五日徒一年,计庸重者从上法。即驿长私借人马驴者,各减一等,罪止杖一百。疏义曰:即私借驿马及官司借之者,各杖一百,五日徒一年,计庸重者从上法谓计驿马之庸当上绢八疋,合加一等,徒一年半。即驿长私借人马驴者,减一等,凖令驿马驴一给以后死,即驿长陪顷,是故驿长借人驴马得罪稍轻,各减一等。谓上文借驿马驴加受所监临财物一等,今驿长借人驴马各减一等,与受所监临财物罪同,罪止杖一百。
官私畜损食物
诸放官私畜产损食官私物者,笞三十;赃重者,坐赃论;失者,减二等,各偿所损。若官畜损食官物者,坐而不偿。疏义曰:谓放官私畜产损食官私之物,损食虽少,即笞三十。若凖赃得二疋一尺,合笞四十,是名计赃。重者,坐赃论;失者,减二等。谓非故放,因亡逸而损食者,减罪二等,各偿所损。既云损食官私之物,或损或食,各令畜主备偿。若官畜损食官物,坐而不偿。公廨畜产损食,当司公廨既不同私物,亦坐而不偿。若损食余司公廨,并得罪,仍备一凖上文。
库藏主司搜检
诸有人从库藏出,防卫主司应搜检而不搜检,笞二十;以故致盗不觉者,减盗者罪二等;若夜持时,不觉盗,减三等。
疏义曰:「从库藏出,依式五品以上皆不合搜检。其应搜检而不搜检者,防卫主司笞二十。以不搜检故而致盗物将出,计所盗之赃,主司减盗者罪二等。
译,不因身份尊贵而有所不同,赎罪的标准是一样的。如果本来应处较轻之罪的,允许依本来较轻的处理。至于故意放纵使其杀伤人的,是指明知犬及各种牲畜有抵触、践踏、撕咬的习性而故意放纵的,按斗殴杀伤减一等论处。至于所犯涉及尊卑贵贱、长幼亲属等关系的,各依本身所犯的情形按规定加减定罪。牲畜杀伤人的,仍按用其他物件伤人的方式处理,设立二十日的保辜期限。在保辜期限内死亡的,按斗殴杀人减一等论处;保辜期限之外死亡以及由于其他原因致死的,自当依照用其他物件伤人的法律处理。假如故意放纵各种牲畜抵触践踏或撕咬杀死子孙的,在徒一年半的基础上减一等,应处徒一年。其余亲属卑幼各依本服的等级,在斗殴杀伤罪的基础上减一等。
即被雇疗畜产【被倩者同过失法】及无故触之而被杀伤者,畜主不坐。
如果是受雇为人医治牲畜【被邀请帮忙医治的与过失论法相同】,以及无故触碰牲畜而被其杀伤的,牲畜的主人不予定罪。
疏义曰:「有人被雇疗畜产及无故触人畜产而被杀伤者,畜主不坐。被雇本是规财,无故谓故自犯触。如此被杀伤者,畜主不坐。若被倩疗畜产被杀伤,依赎法。」
疏义解释说:"有人受雇为人医治牲畜,以及无故触碰他人牲畜而被其杀伤的,牲畜的主人不予定罪。受雇本是为了图取钱财,所谓无故,是指故意自己去触碰。像这样被杀伤的,牲畜的主人不予定罪。如果是受人邀请去医治牲畜而被杀伤的,依照赎罪的法律处理。"
监主借官奴畜
诸监临主守以官奴婢及畜产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笞五十。计庸重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驿驴加一等。
凡是监临、主守的官员将官奴婢以及官府牲畜私自借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以及向其借用的人,都处笞五十。若计算所得的雇佣价值更重的,按接受所监临范围内财物论处。借用驿驴的加一等。
疏义曰:监临主守之官,以所监主官奴婢及畜产私自借,谓身自借用;若转借他人及借之者,或一人一畜,但借即笞五十。或借数少而日多,或借数多而日少,计庸重于借罪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累赃为坐,骡驴加一等。谓借即得杖六十,计庸重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加一等。其车船碾硙邸店之类,有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亦计庸赁,各与借奴婢畜产同律。虽无文,所犯相类。《职制律》:监临之官借所监临及牛马駞骡驴车船邸店碾硙各,计庸赁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计借车船碾硙之类,理与借畜产不殊,故附此条,凖例为坐。
疏义解释说:监临、主守的官员,将其所监管的官奴婢及牲畜私自借用,指自己亲自借用;如果转借给他人以及向其借用的人,无论借一人还是一头牲畜,只要借用即处笞五十。有的借用的数量少但时日长,有的数量多但时日短,若计算所得雇佣价值超过借用之罪的,按接受所监临范围内财物论处,累计赃物定罪。借用骡驴的加一等,即借用应处杖六十,若计算雇佣价值更重的按接受所监临财物论处,再加一等。至于车船、碾硙、邸店之类,如果私自借用或借给他人使用,以及向其借用的人,也要计算雇佣租赁的价值,各与借用奴婢牲畜适用相同的法律。虽然律文没有明文规定,但所犯情形相类似。《职制律》规定:监临的官员借用所监临范围内的牛马、骆驼、骡驴、车船、邸店、碾硙等,各计算雇佣租赁的价值,按接受所监临财物论处。计算借用车船碾硙之类的情形,道理与借用牲畜没有不同,所以附在本条之中,比照同样的惯例定罪。
即借驿马及借之者杖一百,五日徒一年,计庸重者从上法。即驿长私借人马驴者,各减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是借用驿马以及向其借用的人,处杖一百,超过五日的处徒一年,若计算雇佣价值更重的按上述法则处理。若是驿长私自将驿马驴借给他人的,各减一等,最重处杖一百。
疏义曰:即私借驿马及官司借之者,各杖一百,五日徒一年,计庸重者从上法谓计驿马之庸当上绢八疋,合加一等,徒一年半。即驿长私借人马驴者,减一等,凖令驿马驴一给以后死,即驿长陪顷,是故驿长借人驴马得罪稍轻,各减一等。谓上文借驿马驴加受所监临财物一等,今驿长借人驴马各减一等,与受所监临财物罪同,罪止杖一百。
疏义解释说:若是私自借用驿马,以及官司将驿马借出的,各处杖一百,超过五日的处徒一年,若计算雇佣价值更重的按上述法则处理,是指若计算驿马的雇佣价值折算相当于绢八匹的,应加一等,处徒一年半。若是驿长私自将驿马驴借给他人的,减一等,因为依令,驿马驴一经配给之后如果死亡,就由驿长赔偿抵偿其价值,所以驿长借出驴马给他人所得之罪稍轻,各减一等。也就是说前文借用驿马驴要在接受所监临财物罪的基础上加一等,现在驿长借出驴马给他人的各减一等,与接受所监临财物罪相同,最重处杖一百。
官私畜损食物
诸放官私畜产损食官私物者,笞三十;赃重者,坐赃论;失者,减二等,各偿所损。若官畜损食官物者,坐而不偿。
凡是放纵官府或私人的牲畜,使其损坏吃食官府、私人财物的,处笞三十;若计赃更重的,按坐赃罪论处;因过失而非故意放纵的,减二等,各自赔偿所损失的部分。如果是官府的牲畜损坏吃食官府的财物,只定罪而不需赔偿。
疏义曰:谓放官私畜产损食官私之物,损食虽少,即笞三十。若凖赃得二疋一尺,合笞四十,是名计赃。重者,坐赃论;失者,减二等。谓非故放,因亡逸而损食者,减罪二等,各偿所损。既云损食官私之物,或损或食,各令畜主备偿。若官畜损食官物,坐而不偿。公廨畜产损食,当司公廨既不同私物,亦坐而不偿。若损食余司公廨,并得罪,仍备一凖上文。
疏义解释说:是指放纵官府或私人的牲畜损坏吃食官府、私人的财物,即使损坏吃食的数量很少,也处笞三十。如果按赃物计算价值达到绢二匹一尺的,应处笞四十,这就叫计赃。计赃更重的,按坐赃罪论处;因过失的,减二等。是指并非故意放纵,而是因牲畜逃逸而造成损坏吃食的,减罪二等,各自赔偿所损失的部分。既然说损坏吃食官府、私人的财物,无论是损坏还是吃食,都要令牲畜的主人赔偿。如果是官府的牲畜损坏吃食官府的财物,只定罪而不需赔偿。若是本衙门公廨的牲畜损坏吃食本衙门公廨的财物,因为公廨财物本就不同于私人财物,也是只定罪而不需赔偿。如果损坏吃食其他衙门公廨的财物,就都要获罪,并且要赔偿,一律依照前文的规定处理。
库藏主司搜检
诸有人从库藏出,防卫主司应搜检而不搜检,笞二十;以故致盗不觉者,减盗者罪二等;若夜持时,不觉盗,减三等。
凡是有人从库藏出来,负责防卫的主管官吏应当搜检却不搜检的,处笞二十;因此
若夜持时,谓库藏之所持更之人不觉人盗物者,减盗者罪三等。持时,谓当时専持更者,假有不觉盗五疋绢,减三等得杖八十之类。」
主守不觉盗者,五疋,笞二十;十疋,加一等;过杖一百,二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若守掌不如法,以故致盗者,各加一等;故縦者,各与同罪。
疏义曰:「主守不限有品无品,谓亲主当库藏者,不觉有人盗物,凖绢五疋,笞二十;不满五疋,未合得罪;十疋加一等;八十五疋,杖一百;过杖一百,二十疋加一等;一百四十五疋,罪止徒二年。若守掌不如法,谓防守持更鏁闭封印乖违不如法而致盗者,各加一等。谓防卫不如法,有人从库藏出,又不搜检致盗不觉,上加一等。谓止减盗者一等;夜持时不如法不觉盗,亦加一等,止减盗者二等。主守之司不如法不觉盗,亦加一等。五疋,笞三十,罪止徒二年半。此是各加一等,故纵者各与同罪。谓防卫主司并夜持时之人及主守之司故纵盗者,并各与盗者同罪。称同罪者,不在除免倍赃监主加罪之例。」
即故纵赃满五十疋,加役流;一百疋,绞。若被强盗者,各勿论。
疏义曰:国家库藏本委主司,若主司知情容盗,得罪重于盗者,名例律与同罪者不在加役流之例,故于库藏条中特生此例。故纵赃四十九疋以下,与盗者罪同,不合除免;满五十疋,加役流、除名、配流如法;一百疋,绞。此谓故纵一人之罪。若故纵频盗及众人盗者,各依累倍之法。若被强盗者,各勿论,谓被威力盗之,非能拒得者勿论。
假借官物不还
诸假请官物,事讫过十日不还者,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私服用者,加一等。
疏义曰:假请官物,谓有吉凶应给威仪卤簿,或借帐幕氊褥之类,事讫十日内皆合还官。若过十日不还者,笞三十;十日加一等,停留总过八十日,罪止杖一百。因而私服用者,谓吉凶事过以后别私服用者,每加一等,过八十日,徒一年。
若亡失所假者,自言所司备偿如法,不自言者,以亡失论。
疏义曰:「假请官物有亡失者,若于请物所司自言失者,免罪,备偿如法;不自言失,被人举者,以亡失论。依杂律,亡失官物者,凖盗论,减三等。又条,亡失官私器物各备偿,故得亡失之罪,又备偿之。」
监主贷官物
诸监临主守以官物私自贷,若贷人及贷之者,无文记,以盗论;有文记,凖盗论【文记谓取抄署之类】立判案减二等。疏义曰:监临主司,谓所在之处官物有官司执当者,以此官物私自贷,若将贷人及贷之者,此三事无文记,以盗论;有文记,凖盗论。文记谓取抄署之类。谓虽无文案,或有名簿,或取抄及署领之类,皆同无文记,以盗论者,与真盗同。
译而导致有人偷盗却没有察觉的,比盗窃者的罪减二等论处;若是在夜间值守之时未能察觉偷盗的,减三等。
疏义曰:「从库藏出,依式五品以上皆不合搜检。其应搜检而不搜检者,防卫主司笞二十。以不搜检故而致盗物将出,计所盗之赃,主司减盗者罪二等。若夜持时,谓库藏之所持更之人不觉人盗物者,减盗者罪三等。持时,谓当时専持更者,假有不觉盗五疋绢,减三等得杖八十之类。」
疏义解释说:"从库藏出来的人,依照规式,五品以上的官员都不必接受搜检。凡是应当搜检却不搜检的,负责防卫的主管官吏处笞二十。因为没有搜检的缘故而导致有人将偷盗的财物带出,按所盗赃物的数额计算,主管官吏比盗窃者的罪减二等。若是在夜间值守之时,指库藏处值更之人没有察觉有人偷盗财物的,比盗窃者的罪减三等。所谓持时,是指当时专门负责值更的人,假如没有察觉偷盗了绢五匹,减三等应处杖八十之类。"
主守不觉盗者,五疋,笞二十;十疋,加一等;过杖一百,二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若守掌不如法,以故致盗者,各加一等;故縦者,各与同罪。
主管掌守的人没有察觉偷盗的,赃值五匹的,处笞二十;十匹的,加一等;超过杖一百之后,每二十匹加一等,最重处徒二年。若是看守掌管不依法行事,因此而导致偷盗发生的,各加一等;若是故意放纵的,各与盗窃者同罪。
疏义曰:「主守不限有品无品,谓亲主当库藏者,不觉有人盗物,凖绢五疋,笞二十;不满五疋,未合得罪;十疋加一等;八十五疋,杖一百;过杖一百,二十疋加一等;一百四十五疋,罪止徒二年。若守掌不如法,谓防守持更鏁闭封印乖违不如法而致盗者,各加一等。谓防卫不如法,有人从库藏出,又不搜检致盗不觉,上加一等。谓止减盗者一等;夜持时不如法不觉盗,亦加一等,止减盗者二等。主守之司不如法不觉盗,亦加一等。五疋,笞三十,罪止徒二年半。此是各加一等,故纵者各与同罪。谓防卫主司并夜持时之人及主守之司故纵盗者,并各与盗者同罪。称同罪者,不在除免倍赃监主加罪之例。」
疏义解释说:"主管掌守的人不论有官品无官品,是指亲自负责库藏的人,没有察觉有人偷盗财物,按绢五匹计算处笞二十;不满五匹的,尚不应获罪;十匹加一等;到八十五匹为杖一百;超过杖一百之后,每二十匹加一等;到一百四十五匹时,最重处徒二年。若是看守掌管不依法行事,是指防守值更、上锁封印等有违规定、不依法处理而导致偷盗发生的,各加一等。也就是说防卫不依法,有人从库藏出来又不加以搜检而导致偷盗未被察觉的,在原来的基础上加一等,也就是只比盗窃者的罪减一等;夜间值守不依法而未能察觉偷盗的,也加一等,只比盗窃者的罪减二等。主管掌守的官司不依法而未能察觉偷盗的,也加一等,赃值五匹的处笞三十,最重处徒二年半。以上都是各加一等的情形,若是故意放纵的,各与盗窃者同罪。是指防卫的主管官吏,以及夜间值守之人,以及主管掌守的官司若故意放纵偷盗行为,都各与盗窃者同罪。称同罪的,不适用除名免官、加倍征赃、监主加罪等特殊规定。"
即故纵赃满五十疋,加役流;一百疋,绞。若被强盗者,各勿论。
若是故意放纵而使赃值满五十匹的,处加役流;满一百匹的,处绞刑。如果是被强盗所劫掠的,各不予论罪。
疏义曰:国家库藏本委主司,若主司知情容盗,得罪重于盗者,名例律与同罪者不在加役流之例,故于库藏条中特生此例。故纵赃四十九疋以下,与盗者罪同,不合除免;满五十疋,加役流、除名、配流如法;一百疋,绞。此谓故纵一人之罪。若故纵频盗及众人盗者,各依累倍之法。若被强盗者,各勿论,谓被威力盗之,非能拒得者勿论。
疏义解释说:国家的库藏本来委托主管官吏管理,若主管官吏知情而放纵偷盗,所得之罪应比盗窃者更重。而《名例律》规定与盗窃者同罪的人不适用加役流的规定,所以特意在库藏条中另立此例。故意放纵而赃值四十九匹以下的,与盗窃者同罪,不应除名免官;满五十匹的,依法处加役流、除名、配流;满一百匹的,处绞刑。这是指故意放纵一人偷盗所得之罪。如果是故意放纵多次偷盗或多人偷盗的,各依累计加倍的方法计算。若是被强盗所劫掠的,各不予论罪,是指被以威力劫掠、无法抗拒的情形不予论罪。
假借官物不还
诸假请官物,事讫过十日不还者,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私服用者,加一等。
凡是借用请领官府财物,事情办完后超过十日不归还的,处笞三十,每超过十日加一等,最重处杖一百。私自留用的,加一等。
疏义曰:假请官物,谓有吉凶应给威仪卤簿,或借帐幕氊褥之类,事讫十日内皆合还官。若过十日不还者,笞三十;十日加一等,停留总过八十日,罪止杖一百。因而私服用者,谓吉凶事过以后别私服用者,每加一等,过八十日,徒一年。
疏义解释说:借用请领官府财物,是指有吉事或凶事时应当配给的仪仗卤簿,或者借用帐幕氊褥之类的物品,事情办完后十日之内都应当归还官府。如果超过十日不归还的,处笞三十;每超过十日加一等,总共拖延超过八十日的,最重处杖一百。因而私自留用的,是指吉事凶事过后又另外私自使用的,每加一等,超过八十日的,处徒一年。
若亡失所假者,自言所司备偿如法,不自言者,以亡失论。
如果借用的物品遗失了,若主动向主管官司说明并依法赔偿的,不予定罪;若不主动说明的,按遗失官物论处。
疏义曰:「假请官物有亡失者,若于请物所司自言失者,免罪,备偿如法;不自言失,被人举者,以亡失论。依杂律,亡失官物者,凖盗论,减三等。又条,亡失官私器物各备偿,故得亡失之罪,又备偿之。」
疏义解释说:"借用请领官府财物而有遗失的,若向请领财物的官司主动说明遗失情形的,免除罪责,依法赔偿;若不主动说明遗失,而是被他人举发的,按遗失官物论处。依照《杂律》规定,遗失官府财物的,比照盗罪减三等论处。又有一条规定,遗失官府或私人器物的都应赔偿,所以既要获遗失之罪,又要予以赔偿。"
监主贷官物
诸监临主守以官物私自贷,若贷人及贷之者,无文记,以盗论;有文记,凖盗论【文记谓取抄署之类】立判案减二等。
凡是监临、主守的官员将官府财物私自借贷,或借贷给他人,以及向其借贷的人,若没有文书记录的,按盗罪论处;有文书记录的,比照盗罪论处【文书记录是指出具抄录、署名等凭证之类】,若是立案判署的减二等。
疏义曰:监临主司,谓所在之处官物有官司执当者,以此官物私自贷,若将贷人及贷之者,此三事无文记,以盗论;有文记,凖盗论。
若监临主守自贷,亦加凡盗二等;有文记者,凖盗论,并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立判案减二等,谓五疋杖九十之类。
即充公廨及用公廨物,若出付市易而私用者,各减一等坐之【虽贷亦同,余条公廨凖此。即主守私贷无文记者,依盗法】
疏义曰:即充公廨,谓以官物回充公廨及私用公廨之物,无文记有文记立判案。若官物从库藏积聚之中出付人,将市易,其市易人私用者,各凖前官物应坐之罪,皆减一等。坐之称私用者,虽贷亦同余条。公廨凖此,谓一部律内,但称公廨私用及贷,皆凖此减盗罪坐之。即主守私贷,无文记者,依盗法,即与真盗同加常盗二等,征倍赃,有官者除名,故云依盗法。
所贷之人不能备偿者,征判署之官【下条私借亦凖此】
疏义曰:「监临主守,以官物贷人,所贷之人不能备偿,谓无物可征者,征判署之官。判案者为判官,署案者为主典及监事之类。」注云:「下条私借,亦凖此。谓下条监临主守之官,以官物借人,若所借人不能备偿,亦征判署之官,故云凖此。」
监主以官物借人
诸监临主守之官,以官物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笞五十;过十日,坐赃论,减二等。
疏义曰:「监临主守之官,以所监临主守之物,谓衣服、氊褥、帷帐、器玩之类,但是官物,私自借,若将借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过十日,计所借之物,凖坐赃论,减二等,罪止徒二年。」
损败仓库积聚物
诸仓库及积聚财物安置不如法,若曝凉不以时,致有损败者,计所损败,坐赃论。州县以长官为首,监署等亦准此。
疏义曰:「仓谓贮粟麦之属,库谓贮器仗、绵绢之类,积聚谓贮柴草杂物之所,皆须高燥之处安置。其应曝凉之物,又须曝凉以时。若安置不如法,曝凉不以时,而致损败者,计所损败多少,坐赃论。州县以长官为首,以下节级为从。监署等有所损壊,亦长官为首,以次为从。故云亦凖此。」
财物应入官私
诸财物应入官私而不入,不应入官私而入者,坐赃论。疏义曰:凡是公私论竞割断财物,应入官乃入私,应入私乃入官,应入甲而入乙,应入私而入公廨,各计所不应入而入,坐赃论。
放散官物
诸放散官物者,坐赃论【谓出用官物有所市作及供祠祀宴防剰多之类】物在,还官已散用者,勿征【谓营造剰多为物在,祀毕食讫为散用】
疏义曰:放散官物,谓出用官物有所市作,并谓官物还充官用者。假有营造屋宅及供祠祀、宴防、料度剰多,各计所剰,坐赃论。若物在未用,各凖所剰还官。若祠祀礼毕、宴防食尽及营造事讫,皆勿征。
应输课税
诸应输课税及入官之物,而回避诈匿不输,或巧伪湿恶者,计所阙,准盗论。
译文记谓取抄署之类。谓虽无文案,或有名簿,或取抄及署领之类,皆同无文记,以盗论者,与真盗同。若监临主守自贷,亦加凡盗二等;有文记者,凖盗论,并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立判案减二等,谓五疋杖九十之类。
疏义解释说:监临主司,是指所管辖之处的官府财物有官司专门管理的情形,将这些官物私自借贷,或者转贷给他人以及向其借贷的人,这三种情形若没有文书记录的,按盗罪论处;有文书记录的,比照盗罪论处。文书记录是指出具抄录、署名等凭证之类。是指虽然没有正式文案,但若有登记簿册,或有抄录及署名领取等凭证的,都等同于没有文书记录,按盗罪论处,与真正的盗窃同罪。若是监临主守自己借贷,也在普通盗罪的基础上加二等;有文书记录的,比照盗罪论处,赃值五匹处徒一年,每五匹加一等。若是立案判署的减二等,是指赃值五匹处杖九十之类。
即充公廨及用公廨物,若出付市易而私用者,各减一等坐之【虽贷亦同,余条公廨凖此。即主守私贷无文记者,依盗法】
若是充作公廨费用及使用公廨财物,或者出付给市场交易而私自使用的,各减一等定罪【即使是借贷的情形也是如此,其余各条中涉及公廨的都依此类推。若是主管掌守之人私自借贷而没有文书记录的,依照盗罪的法律处理】
疏义曰:即充公廨,谓以官物回充公廨及私用公廨之物,无文记有文记立判案。若官物从库藏积聚之中出付人,将市易,其市易人私用者,各凖前官物应坐之罪,皆减一等。坐之称私用者,虽贷亦同余条。公廨凖此,谓一部律内,但称公廨私用及贷,皆凖此减盗罪坐之。即主守私贷,无文记者,依盗法,即与真盗同加常盗二等,征倍赃,有官者除名,故云依盗法。
疏义解释说:所谓充作公廨,是指将官府财物转用为公廨费用,以及私自使用公廨财物的情形,无论有无文书记录、是否立案判署,处理原则相同。若是官府财物从库藏积聚之中拿出交给他人,用于市场交易,那个从事交易的人若私自使用的,各比照前面官物应处之罪,都减一等定罪。所谓坐之称私用,即使是借贷的情形也是相同的处理。其余各条中涉及公廨的都依此类推,是指在整部律文之中,凡是称公廨私用及借贷的,都依此减盗罪定罪。若是主管掌守之人私自借贷而没有文书记录的,依照盗罪的法律处理,即与真正的盗窃相同,在普通盗罪的基础上加二等,征收加倍的赃物,有官职的除名,所以说依照盗罪的法律处理。
所贷之人不能备偿者,征判署之官【下条私借亦凖此】
借贷的人如果无力赔偿的,向经手判署此事的官吏追偿【下条私自借用的情形也依此类推】
疏义曰:「监临主守,以官物贷人,所贷之人不能备偿,谓无物可征者,征判署之官。判案者为判官,署案者为主典及监事之类。」注云:「下条私借,亦凖此。谓下条监临主守之官,以官物借人,若所借人不能备偿,亦征判署之官,故云凖此。」
疏义解释说:"监临主守的官员,将官府财物借贷给他人,若借贷之人无力赔偿,即没有财物可供追偿的情形,就向经手判署此事的官吏追偿。判案的人是判官,署案的人是主典及监事之类的属吏。"注文说:"下条私自借用的情形,也依此类推。是指下条中监临主守的官员将官府财物借给他人,若借用之人无力赔偿的,也向经手判署此事的官吏追偿,所以说依此类推。"
监主以官物借人
诸监临主守之官,以官物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笞五十;过十日,坐赃论,减二等。
凡是监临、主守的官员将官府财物私自借用,或借给他人,以及向其借用的人,处笞五十;超过十日的,按坐赃罪论处,再减二等。
疏义曰:「监临主守之官,以所监临主守之物,谓衣服、氊褥、帷帐、器玩之类,但是官物,私自借,若将借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过十日,计所借之物,凖坐赃论,减二等,罪止徒二年。」
疏义解释说:"监临主守的官员,将所监临主守范围内的财物,是指衣服、氊褥、帷帐、器玩之类,只要是官府财物,私自借用,或者转借给他人以及向其借用的人,各处笞五十,超过十日的,按所借用财物的价值,比照坐赃罪论处,再减二等,最重处徒二年。"
损败仓库积聚物
诸仓库及积聚财物安置不如法,若曝凉不以时,致有损败者,计所损败,坐赃论。州县以长官为首,监署等亦准此。
凡是仓库以及堆积存放的财物,安置得不合规定,或者没有按时晾晒使其通风的,导致财物损坏败坏的,计算所损坏的价值,按坐赃罪论处。州县以长官为首犯,监署等衙门也依此类推。
疏义曰:「仓谓贮粟麦之属,库谓贮器仗、绵绢之类,积聚谓贮柴草杂物之所,皆须高燥之处安置。其应曝凉之物,又须曝凉以时。若安置不如法,曝凉不以时,而致损败者,计所损败多少,坐赃论。州县以长官为首,以下节级为从。监署等有所损壊,亦长官为首,以次为从。故云亦凖此。」
疏义解释说:"仓是指储存粟麦之类的地方,库是指储存兵器、绵绢之类的地方,积聚是指储存柴草杂物的场所,都必须安置在高处干燥之处。其中应当晾晒通风的物品,又必须按时晾晒。如果安置不合规定,晾晒不按时,因而导致损坏败坏的,计算所损坏的多少,按坐赃罪论处。州县以长官为首犯,以下官吏依等级为从犯。监署等衙门若有所损坏,也以长官为首犯,其余依次为从犯。所以说也依此类推。"
财物应入官私
诸财物应入官私而不入,不应入官私而入者,坐赃论。
凡是财物应当归入官府或私人却没有归入,不应归入官府或私人却归入的,按坐赃罪论处。
疏义曰:凡是公私论竞割断财物,应入官乃入私,应入私乃入官,应入甲而入乙,应入私而入公廨,各计所不应入而入,坐赃论。
疏义解释说:凡是公私之间因争讼而裁断财物归属,应当归入官府却归入私人,应当归入私人却归入官府,应当归入甲却归入乙,应当归入私人却归入公廨的,都要计算不应归入而归入的价值,按坐赃罪论处。
放散官物
诸放散官物者,坐赃论【谓出用官物有所市作及供祠祀宴防剰多之类】物在,还官已散用者,勿征【谓营造剰多为物在,祀毕食讫为散用】
凡是随意耗散官府财物的,按坐赃罪论处【是指支出使用官府财物用于购置制作,以及供应祭祀、宴会、防务等而多出剩余之类的情形】。物品还在的,归还官府;已经耗散使用的,不再追征【是指营造工程剩余较多的算作物品还在,祭祀完毕、宴饮结束的算作已经耗散使用】
疏义曰:放散官物,谓出用官物有所市作,并谓官物还充官用者。假有营造屋宅及供祠祀、宴防、料度剰多,各计所剰,坐赃论。若物在未用,各凖所剰还官。若祠祀礼毕、宴防食尽及营造事讫,皆勿征。
疏义解释说:随意耗散官府
主司知情,与同罪;不知情,减四等。疏义曰:应输课税,谓租调、地税之类,及应入官之物,而回避诈匿,假作逗留,遂致废阙,及巧伪湿恶,欺妄官司,皆总计所阙入官物数,准盗科罪,依法陪填。主司知其回避诈匿、巧伪湿恶,知情而许行者,各与同罪;不知情者,减罪四等。县官应连坐者,亦节级科之。州官不觉,各递减县官罪一等。州县纲典不觉,各同本司下从科罪。若州县发遣依法,而纲典在路,或至输纳之所,事有欺妄者,州县无罪。
监临官僦运租税
诸监临主守之官皆不得于所部僦运租税课物,违者计所利坐赃论;其在官非监临,减一等;主司知情,各减一等。
疏义曰:「凡是课税之物,监临主守皆不得于所部内僦勾客运。其有违者,计所利坐赃论。除人畜粮外,并为利物。在官非监临,减一等;谓从坐赃减一等。主司知情者,各减一等;谓知监临僦运坐赃,止减一等。若非监临僦运坐赃,上减二等。所利之钱,一非彼此俱罪,二非乞索之赃。既用功程而得,不合没官还主,输给给受留难。」
诸有所输及出给而受给之官无故留难不受不给者,一日笞五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门司留难者,亦凖此。若请输后至,主司不依次第先给、先受者,笞四十。疏义曰:有应输官之物及官物应出给与人,而受物出给之官无故留难不受不给者,一日笞五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而受给门司留难者,亦凖受给官司之法,故云「亦凖此」。若请输后至,官司不依次第先受给及请输前至后给受者,笞四十。
官物有印封
诸官物有印封,不请所由官司,而主典擅开者,杖六十。疏义曰:但是官物有封闭印记,欲开者,皆请所由官司,其主典不请官司而擅开者,杖六十。
输课物赍财市籴
诸应输课物,而辄赍财货诣所输处市籴充者,杖一百。将领主司知情,与同罪。
疏义曰:应输送课物者,皆须从出课物之所运送输纳之处。若辄赍财货诣所输处市籴充者,杖一百。将领主司若知赍物于送纳之所市籴,情与输人同罪。纵一人籴输,亦同此罪。
出纳官物有违
诸出纳官物,给受有违者,计所欠剰,坐赃论【违谓重受轻出及当出陈而出新应受上物而受下物之类】
疏义曰:「监主官物,或受或给,而有违法者,谓称量之物,出纳须平。若重受轻出,即有余剰;及当出陈,而出新;应受上物,而受下物,此即为欠。须计欠剰之价,凖坐赃科罪。其有轻受重出,及应出新而出陈,应受上物而受中物,得罪与上文并同,故云之类。」
其物未应出给,而出给者,罪亦如之。官物还充官用,而违者,笞四十。
译财物,是指支出使用官府财物用于购置制作,也是指官府财物又转用于官府用途的情形。假如营造房屋以及供应祭祀、宴会、防务等,估算物料剩余较多的,各自计算剩余的数量,按坐赃罪论处。若是物品还在没有使用的,各按剩余的数量归还官府。若是祭祀礼仪已完毕、宴会防务的食物已用尽以及营造工程已经完工的,都不再追征。
应输课税
诸应输课税及入官之物,而回避诈匿不输,或巧伪湿恶者,计所阙,准盗论。主司知情,与同罪;不知情,减四等。
凡是应当缴纳赋税以及归入官府的财物,却回避欺诈隐匿不缴纳,或者以巧诈作假、以次充好的,计算所欠缺的数额,比照盗罪论处。主管官吏若知情的,与之同罪;不知情的,减四等。
疏义曰:应输课税,谓租调、地税之类,及应入官之物,而回避诈匿,假作逗留,遂致废阙,及巧伪湿恶,欺妄官司,皆总计所阙入官物数,准盗科罪,依法陪填。主司知其回避诈匿、巧伪湿恶,知情而许行者,各与同罪;不知情者,减罪四等。县官应连坐者,亦节级科之。州官不觉,各递减县官罪一等。州县纲典不觉,各同本司下从科罪。若州县发遣依法,而纲典在路,或至输纳之所,事有欺妄者,州县无罪。
疏义解释说:应当缴纳的赋税,是指租调、地税之类,以及应当归入官府的财物,若回避欺诈隐匿,假意拖延耽搁,以致造成短缺,或者以巧诈作假、以次充好的方式欺骗官司,都要总计所欠缺归入官府财物的数额,比照盗罪定罪,依法赔偿补足。主管官吏若知道其回避欺诈隐匿、巧诈作假等情形,明知而放任其行事的,各与之同罪;不知情的,减罪四等。县级官员应当连坐的,也依等级定罪。州级官员未能察觉的,各依次比县官的罪减一等。州县负责押送的纲典未能察觉的,各同本衙门下属从犯定罪。若州县发遣押送依法办理,而纲典在途中,或到达缴纳之处时,才发生欺骗妄为的情形的,州县不予定罪。
监临官僦运租税
诸监临主守之官皆不得于所部僦运租税课物,违者计所利坐赃论;其在官非监临,减一等;主司知情,各减一等。
凡是监临、主守的官员都不得在自己所辖的地区雇佣人力运送租税赋役财物,违反的,计算所获取的利益按坐赃罪论处;若是在该地做官但并非监临关系的,减一等;主管官吏知情的,各减一等。
疏义曰:「凡是课税之物,监临主守皆不得于所部内僦勾客运。其有违者,计所利坐赃论。除人畜粮外,并为利物。在官非监临,减一等;谓从坐赃减一等。主司知情者,各减一等;谓知监临僦运坐赃,止减一等。若非监临僦运坐赃,上减二等。所利之钱,一非彼此俱罪,二非乞索之赃。既用功程而得,不合没官还主,输给给受留难。」
疏义解释说:"凡是缴纳的赋税财物,监临、主守的官员都不得在自己所辖的地区内雇佣人力运送。若有违反的,计算所获取的利益按坐赃罪论处。除去人畜口粮之外,都算作获利的部分。在该地做官但并非监临关系的,减一等,也就是在坐赃罪的基础上减一等。主管官吏知情的,各减一等,是指知道监临关系而仍然雇运,按坐赃罪只减一等;若是非监临关系而雇运,坐赃罪上再减二等。所获取的钱财,一则不是彼此双方都有罪的情形,二则不是索求勒索所得的赃物。既然是通过出力做工而获得的,就不应没收归官,仍归还原主。"(下接输给给受留难条)
诸有所输及出给而受给之官无故留难不受不给者,一日笞五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门司留难者,亦凖此。若请输后至,主司不依次第先给、先受者,笞四十。
凡是有人前来缴纳或领取财物,而负责接收发放的官吏无故刁难,不予接收或不予发放的,每逾期一日处笞五十,每逾期三日加一等,最重处徒一年。守门官吏若有刁难的,也依此类推。若是请求领取或缴纳晚到的人,而主管官吏不依先后次第先行发放、先行接收的,处笞四十。
疏义曰:有应输官之物及官物应出给与人,而受物出给之官无故留难不受不给者,一日笞五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而受给门司留难者,亦凖受给官司之法,故云「亦凖此」。若请输后至,官司不依次第先受给及请输前至后给受者,笞四十。
疏义解释说:有应当缴纳给官府的财物,以及官府财物应当发放给他人的情形,而负责接收发放的官吏无故刁难,不予接收或不予发放的,逾期一日处笞五十,逾期三日加一等,最重处徒一年。守门官吏若接收发放时有刁难行为的,也依照接收发放官司的法律处理,所以说"也依此类推"。若是请求领取或缴纳晚到的人,官司不依先后次第,应当先行接收发放的却晚给,请求领取或缴纳先到的人却后给的,处笞四十。
官物有印封
诸官物有印封,不请所由官司,而主典擅开者,杖六十。
凡是官府财物加有印记封条的,不申请主管官司批准,而主典擅自开启的,处杖六十。
疏义曰:但是官物有封闭印记,欲开者,皆请所由官司,其主典不请官司而擅开者,杖六十。
疏义解释说:只要是官府财物加有封闭印记的,若要开启,都应申请主管官司批准,若主典不申请官司而擅自开启的,处杖六十。
输课物赍财市籴
诸应输课物,而辄赍财货诣所输处市籴充者,杖一百。将领主司知情,与同罪。
凡是应当运送缴纳的赋税财物,却擅自携带钱财到应缴纳之处购买粮食充数的,处杖一百。押送的主管官吏若知情的,与之同罪。
疏义曰:应输送课物者,皆须从出课物之所运送输纳之处。若辄赍财货诣所输处市籴充者,杖一百。将领主司若知赍物于送纳之所市籴,情与输人同罪。纵一人籴输,亦同此罪。
疏义解释说:应当运送缴纳的赋税财物,都必须从征收赋税财物之处运送到应缴纳的地方。若擅自携带钱财到应缴纳之处购买粮食充数的,处杖一百。押送的主管官吏若知道有人携带钱财在缴纳之处购买粮食充数的,情形与缴纳之人同罪。即使只有一人购买粮食充数,也同此论罪。
出纳官物有违
诸出纳官物,给受有违者,计所欠剰,坐赃论【违谓重受轻出及当出陈而出新应受上物而受下物之类】
凡是出纳官府财物,收发有违反规定的,计算所欠缺或剩余的数额,按坐赃罪论处【违反是指多收少发,以及应当发放陈旧的却发放新的,应当收取上等物品的却收取下等物品之类的情形】
疏义曰:「监主官物,或受或给,而有违法者,谓称量之物,出纳须平。若重受轻出,即有余剰;及当出陈,而出新;应受上物,而受下物,此即为欠。须计欠剰之价,凖坐赃科罪。其有轻受重出,及应出新而出陈,应受上物而受中物,得罪与上文并同,故
其主司知有欠剰,不言者,坐赃论,减二等。疏义曰:其物未应出给者,依令应给禄者,春秋二时分给,未至给时而给者,亦依前坐赃科罪。若给官物还充官用,有违者,笞四十。其主司知有欠剰,而不举言者,计所欠剰,坐赃论,减二等。
官物应入私
诸官物当应入私,已出库藏而未付给;若私物当供官用,已送在官及应供官人之物,虽不供官用,而守掌在官者,皆为官物之例。
疏义曰:「谓官物应将给赐及借贷官人及百姓,已出库藏,仍贮在官而未付给之间。若私物借充官用及应征课税之类,已送在官贮掌,或公廨物及官人月俸应供官人之物,虽不供官用而守掌在官,并检验赃贿或两竞财物,如此之类,但守掌在官者,皆为官物之例。」
唐律疏义卷十五
<史部,政书类,法令之属,唐律疏义》>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十六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擅兴【凡二十四条】
疏义曰:「擅兴律者,汉相萧何创为兴律,魏以擅事附之,名为擅兴律。晋复去擅为兴,又至髙齐改为兴擅律。隋开皇改为擅兴律。虽题目增损,随时沿革,原其防趣,意义不殊。大事在于军戎,设法须为重防。廏库是讫,须备不虞,故此论兵次于廏库之下。擅发兵。」
诸擅发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千人,绞【谓无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辄发兵者,虽即言上而不待报,犹为擅文书施行,即坐】疏义曰:依令,差兵十人以上,并须铜鱼、勅书勘同,始合差发。若急须兵处,凖程不得奏闻者,聴便差发,即须言上。若无警急,又不先言上,辄擅发十人以上,九十九人以下,徒一年;满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七百人以上,流三千里;千人,绞。故注云:「谓无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辄发兵者,虽即言上而不待报,谓凖程应得言上者,并须待报,若不待报,犹为擅发,但文书施行即坐,不必要在得兵。其擅发九人以下,律令无文,当不应为,从重。」
给与者随所给人数减擅发一等【亦谓不先言上,不待报者,告令发遣即坐】疏义曰:虽有发兵文书,执兵者不合即与,亦须先言上,待报然后给与,违者随所给人数减擅发罪一等。故注云:亦谓不先言上,不待报者,告令发遣即坐,不必要待兵行。
其寇贼即来,欲有攻袭,即城屯反叛。若贼有内应急,须兵者得便调发。虽非所属比部官司,亦得调发给与,并即言上【各谓急须兵,不容得先言上者】
疏义曰:「若有冦贼卒来入境,欲有攻击掩袭,及国内城镇及屯聚兵马之处,或反叛,或外贼,自相翻动,内应国家,如此等事,急须兵者,得便调发。
译云之类。」
疏义解释说:"主管官吏经手官府财物,或收取或发放,若有违反规定的,是指称量的财物,出纳都必须公平。若多收少发,就会有剩余;以及应当发放陈旧的却发放新的;应当收取上等的却收取下等的,这就是所谓的欠缺。要计算欠缺或剩余的价值,比照坐赃罪定罪。若是少收多发,以及应当发放新的却发放陈旧的,应当收取上等的却收取中等的,所得之罪与上文所述相同,所以说'之类'。"
其物未应出给,而出给者,罪亦如之。官物还充官用,而违者,笞四十。其主司知有欠剰,不言者,坐赃论,减二等。
若是物品尚未到应当发放的时候却发放了的,罪责与前面相同。官府财物又转用于官府用途,若有违反规定的,处笞四十。主管官吏若知道有欠缺或剩余而不申报的,按坐赃罪论处,减二等。
疏义曰:其物未应出给者,依令应给禄者,春秋二时分给,未至给时而给者,亦依前坐赃科罪。若给官物还充官用,有违者,笞四十。其主司知有欠剰,而不举言者,计所欠剰,坐赃论,减二等。
疏义解释说:物品尚未到应当发放的时候,是指依令应发放俸禄的,在春秋二季分别发放,若未到发放之时就先行发放的,也依照前面的规定按坐赃罪定罪。若是发放的官府财物又转用于官府用途,若有违反规定的,处笞四十。主管官吏若知道有欠缺或剩余而不予举报申明的,计算所欠缺或剩余的数额,按坐赃罪论处,减二等。
官物应入私
诸官物当应入私,已出库藏而未付给;若私物当供官用,已送在官及应供官人之物,虽不供官用,而守掌在官者,皆为官物之例。
凡是官府财物应当归入私人所有,已经从库藏中支出但尚未付给的;或者私人财物应当供官府使用,已经送交在官府而尚未使用的,以及应当供给官员使用的财物,虽然尚未供官府使用,但已由官府看守掌管的,都属于官府财物的范畴。
疏义曰:「谓官物应将给赐及借贷官人及百姓,已出库藏,仍贮在官而未付给之间。若私物借充官用及应征课税之类,已送在官贮掌,或公廨物及官人月俸应供官人之物,虽不供官用而守掌在官,并检验赃贿或两竞财物,如此之类,但守掌在官者,皆为官物之例。」
疏义解释说:"是指官府财物应当赐给或借贷给官员及百姓,已经从库藏中支出,但仍暂存在官府而尚未付给的期间。若是私人财物借用充作官府用途,以及应当征收的赋税之类,已经送交在官府储存掌管的;或者公廨财物以及官员每月俸禄中应供给官员的财物,虽然尚未供官府使用而已由官府看守掌管的,以及查验的赃物贿赂或两方争讼的财物,诸如此类,只要是由官府看守掌管的,都属于官府财物的范畴。"
唐律疏义卷十五
唐律疏义卷十六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擅兴【凡二十四条】
疏义曰:「擅兴律者,汉相萧何创为兴律,魏以擅事附之,名为擅兴律。晋复去擅为兴,又至髙齐改为兴擅律。隋开皇改为擅兴律。虽题目增损,随时沿革,原其防趣,意义不殊。大事在于军戎,设法须为重防。廏库是讫,须备不虞,故此论兵次于廏库之下。擅发兵。」
疏义解释说:"擅兴律,是汉代丞相萧何最初创立的《兴律》,魏朝将擅自兴发之事附于其中,命名为《擅兴律》。晋朝又去掉'擅'字改称《兴律》,到北齐时又改为《兴擅律》。隋朝开皇年间改为《擅兴律》。虽然题目名称有所增减,随时代而沿革变化,但探究其立法的用意宗旨,意义并没有不同。国家大事在于军事,立法必须严加防范。厩库之事已经论完,还需防备意外之事,所以本篇论兵之事排在厩库之下。以下是擅自征发兵众。"
诸擅发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千人,绞【谓无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辄发兵者,虽即言上而不待报,犹为擅文书施行,即坐】
凡是擅自征发兵众十人以上的,处徒一年;满百人的,处徒一年半;每增百人加一等;满千人的,处绞刑【是指没有紧急警报,又不事先向上级申报就擅自征发兵众的情形;即使已经申报,但没有等待批复的,仍算作擅自,只要文书已经施行,就予以定罪】
疏义曰:依令,差兵十人以上,并须铜鱼、勅书勘同,始合差发。若急须兵处,凖程不得奏闻者,聴便差发,即须言上。若无警急,又不先言上,辄擅发十人以上,九十九人以下,徒一年;满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七百人以上,流三千里;千人,绞。故注云:「谓无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辄发兵者,虽即言上而不待报,谓凖程应得言上者,并须待报,若不待报,犹为擅发,但文书施行即坐,不必要在得兵。其擅发九人以下,律令无文,当不应为,从重。」
疏义解释说:依照令文,征调兵众十人以上,都必须以铜鱼符、敕书核验相符,才可以征发。若是紧急需要用兵之处,按照路程无法先行奏报的,允许便宜行事先行征发,但仍须随即申报。若没有紧急警报,又不事先申报,擅自征发十人以上、九十九人以下的,处徒一年;满百人的,处徒一年半;每增百人加一等;满七百人以上的,处流三千里;满千人的,处绞刑。所以注文说:"是指没有紧急警报,又不事先申报而擅自征发兵众的情形。即使已经申报,但没有等待批复的,是指按路程应当能够先行申报的情形,都必须等待批复;若不等待批复的,仍算作擅自征发,只要文书已经施行就予以定罪,不必等到真正征得兵众才算数。至于擅自征发九人以下的,律令没有明文规定,应当按'不应为'论处,从重处理。"
给与者随所给人数减擅发一等【亦谓不先言上,不待报者,告令发遣即坐】
给予兵众的人,按所给予的人数比照擅自征发罪减一等论处【也是指不事先申报、不等待批复的情形,只要下达命令遣发就予以定罪】
疏义曰:虽有发兵文书,执兵者不合即与,亦须先言上,待报然后给与,违者随所给人数减擅发罪一等。故注云:亦谓不先言上,不待报者,告令发遣即坐,不必要待兵行。
疏义解释说:即使已有征发兵众的文书,掌管兵众的人也不应立即给予,也必须先行申报,等待批复之后才能给予,违反的按所给予的人数比照擅自征发罪减一等论处。所以注文说:也是指不事先申报、不等待批复的情形,只要下达命令遣发就予以定罪,不必等到兵众真正出发。
其寇贼即来,欲有攻袭,即城屯反叛。若贼有内应急,须兵者得便调发。虽非所属比部官司,亦得调发给与,并即言上【各谓急须兵,不容得先言上者】
如果是贼寇突然来袭,将要发动攻击袭击,或者是城镇屯兵发生反叛。若敌贼有内应而情势危急,需要用兵的,可以便宜行事予以征调。即使不属于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