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防义卷二十五
既名诈伪,应以诈事在先,以御寳事重,遂以伪造八寳为首。闘讼之后,须防诈伪,故次闘讼之下,伪造皇帝寳。
诸伪造皇帝八寳者,斩;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寳者,绞;皇太子妃寳流三千里【伪造不录所用,但造即坐】
防义曰:皇帝有传国神寳,有受命寳。皇帝三寳,天子三寳,是名八寳。依公式令:神寳寳而不用,受命寳封禅则用之。皇帝行寳,报王公以下书则用之。皇帝之寳,慰劳王公以下书则用之。皇帝信寳,征召王公以下书则用之。天子行寳,报畨国书则用之。天子之寳,慰劳畨国书则用之。天子信寳,征召畨国兵马则用之。皆以白玉为之。寳者,印也。印又印也,以其供御,故不与印同名。八寳之中,有人伪造一者,即斩。其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寳伪造者,绞。皇太子妃寳伪造者,流三千里。太皇太后以下寳,皆以金为之,并不行用。
注云:伪造不录。所用谓寳,既金玉为之,伪造者不必皆须金玉为之,亦不问用与不用,造者即坐。
伪写官文书印
诸伪写官文书印者,流二千里,余印徒一年【写谓仿效而作,亦不录所用】
防义曰:上文称伪造皇帝八寳,以玉为之,故称造;此云伪写官文书印,即以铜为之,故称写。
注云:「写谓仿效而作,谓仿效为之,不限用泥、用蜡等,故云不录所用。但作成者,既流二千里余,印徒一年余,印谓诸州等封函印及畜产之印,亦不录所用。上文但造寳即坐,不须堪行用。此文虽写印不堪行用,谓不成印文及大小悬别如此之类,不合流坐,从下条造未成者,减三等。」
即伪写前代官文书,印有所规求,封用者徒二年【因之得成官者,从诈假法】
防义曰:依式,周、隋官亦听成防,或争封邑之类,事縁前代,乃伪写前代之印,心有规求封用者徒二年,称封用者或印文书及封文簿,事兼两用,故连云封用。注云:因之得成官者,从诈假法,谓伪写封用为旧公验,因之成官者,从诈假法。其伪写未成及成而未封用,依下文未施行减三等例,亦减已封用三等。伪写宫殿门符。
诸伪写宫殿门符、发兵符【发兵,谓铜鱼合符应发兵者,虽通余用,亦同余条称发兵者,皆凖此】传符者绞。
防义曰:「宫殿门符,谓非时开宫殿门,皆须勘鱼符合,然始得开。伪写此符,及伪写发兵符。」
注云:发兵谓铜鱼合符,依公式令,下左符进内,右符付州府等,应有差科徴发,皆并▯符与铜鱼同封行下,勘符合然后承用,故称铜鱼合符。应发兵虽通余用,亦同谓其符通杂徴发人事及有所用度。若除授替代州府长官及差行追禁,并用此符,故称虽通余用亦同谓同发兵符。
译,加一等处罚;主管人没有察觉的判笞刑五十;故意放纵的,各与犯罪人同罪。
疏义说:掌管宝以及符节的官员,没有察觉他人盗用的,比盗用人之罪减五等,印信又减一等。是说没有察觉盗用宝及符本应处死的,从死罪上减五等判徒刑一年半;没有察觉盗用符节本应处流刑的,从流罪上减五等判徒刑一年;没有察觉盗用其余符本应判徒刑二年的,从上减五等判杖刑八十;没有察觉盗用印本应处流刑的,从上减七等应判杖刑九十。至于文书本属正当以及为避免文案稽延而盗用印信的,各判杖刑一百。事情虽不正当但依法本应用印的,是说事情虽是枉曲的,但依法本应加封用印的,终究须申报答复,而盗自加封用印的,加一等,应判徒刑一年。若所办不正当之事本身罪重的,就依重罪论处。主管人没有察觉的判笞刑五十,是说因事情正当以及为避免稽延而没有察觉的情形,各判笞刑五十。故意放纵的,各与犯罪人同罪。
诈为制书
凡伪造皇帝制书以及在制书上增减内容的判绞刑【口头假传诏令以及口头增减内容的也
罪余条称发兵者,谓擅兴律应给发兵符而不给,贼盗律盗发兵符,故云余条皆准此。传符者,谓给驿用之伪写及造此等符者,并合绞。
使节及皇城门、京城门符者,流二千里;余符徒二年【余符谓禁苑门及交廵鱼符之类】
防义曰:使节者,周礼有掌节之司。注云:道路用旌节。然大使拥节而行,是名使节。其皇城门谓朱雀等诸门,京城门谓明德等诸门。伪作此等符及节者,流二千里;余符,徒二年。
注云:余符谓禁苑及交廵鱼符之类。禁苑诸门有符开闭,守卫交兵之处皆有交符,廵更警夜之所并执廵鱼符勘过。据《擅兴律》:凢言余符者,契亦同,即契应发兵者同发兵符法。此条云“之类者”,即是诸契,非发兵伪造者并同余符之罪,各合徒二年。
伪寳印符节假人【问荅二】
诸以伪寳印符节及得亡寳印符节假人若出卖及所假若买者封用各以伪造写论。
防义曰:「以伪造寳印符节及得亡寳印符节,假与他人,若出卖与他人,及所假、所买之人,虽非身自造冩,若将封用,各依伪造写法科之。」
即以伪印印文书施行,若假与人及受假者施行,亦与伪写同。未施行及伪写印符节未成者,各减三等。防义曰:上文谓伪造写及得亡寳印符节、假人及卖买等情罪,此文欲论以伪印文书施行,谓以伪印印文书自将行用,若以伪印文书假与他人及有受得伪文书行用,并谓已入官司者,其罪各依伪造写法。未施行谓伪文书未将行用及伪写印符节未成者,各减已施及已成罪三等。
问曰:「有人得亡寳印符节,假卖与人。其所假买者,未将行用,未知假卖之人亦合得依未施行法减罪以否?」
答曰:「凖依律文本防行用,故云:若假人,若出卖及所假若买者,封用各以伪造写论。封用之文承卖买之下,若已封用,俱得全罪;如未行用,并合依未施行,减三等。下条:盗寳印符节及假卖与人,其假买未封用,并合依此减法。其假买伪印文书未施行,假卖人亦同减例。」
又问:「二人共造伪印,印文牒从者,乃将施行,未知二人合有首从以否?」
答曰:「依名例律,共犯罪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伪印既非刼盗,止合造意为首,从者虽复行用,止依从法减科。」
盗寳印符节封用【问荅一】
诸盗寳印符节封用【谓意在诈伪不闗由所主】即所主者盗封用,及以假人,若出卖所假及买者封用,各以伪造写论。防义曰:「盗寳印符节封用。」注云:「谓意在诈伪,不闗由所主。谓盗用官印等,不由所当之人,或执印等主司私盗封用,及所主者将印假与他人,若将出卖与人,并所假买之人若将封用,各以伪造写论,并依自造之法。
译是如此】。尚未施行的减一等【施行,指中书省已经复奏,以及已经送入主管官司的情形。虽然没有经过主管官司,但假传或增减内容而对方已经接受承办的,也算作施行。其余条文中"施行"的含义都比照此例】
疏义说:诈为制书,是心怀诈伪之意而妄自制造诏令,以及借着已成文的诏令而增减其中文字的,判绞刑。
注文说:「口头假传诏令以及口头增减,也是指假传诏令口谕,以及奉旨宣传诏令时口头中有诈称增减、更动事情的,都与增减制书同罪。尚未施行的减一等,是说假造制敕以及诈称增减已经完成而尚未施行的,减一等。」
注文说:施行,指中书省已经复奏的情形,这是说假传诏令口谕的情形,以及虽是奉皇帝制敕处分但在其中增减内容、中书省已经承接并复奏完毕的情形。若不须复奏的,就以已经送入主管官司为准。或有人假传中书省宣布的制敕文书,已送入所在曹司,应当承接施行,以及发起请示、交付主管曹司办理的,都算作已经施行。虽没有经过主管官司,指所宣布的诏令以及增减的内容
」
问曰:「有人身为案主,受人请求,乃为盗印,印伪文牒,既非掌印,合作首从,以否?」
答曰:「一人须印行用,一人盗印与之,即是共犯,须论首从。盗者虽为案主,非掌印之人,便是共犯,合为首从。」
主司不觉人盗封用者,各减封用罪五等,印又减二等,即事直及避稽而盗用印者,各杖一百,事虽不直,本法应用印而封用者,加一等,主司不觉,笞五十,故纵者,各与同罪。
防义曰:掌寳及符节,主司不觉有人盗用者,减盗用人罪五等,印又减一等。谓不觉用寳及符应死者,死上减五等,徒一年半;不觉用符节应流,流上减五等,徒一年;不觉用余符,徒二年,上减五等,杖八十;不觉用印流,上减七等,合杖九十。即文书正直及避文案稽迟而盗用印者,各杖一百。事虽不直,本法应用印,谓事虽枉曲,本法应封用印者,终须申荅,而盗封用印者,加一等,合徒一年。若不直罪重,即从重断。主司不觉,笞五十。谓从事直及避稽以下不觉,各笞五十。故纵者,各与同罪。
诈为制书
诸诈为制书及増减者绞【口诈▯及口増减亦是】未施行者减一等【施行谓中书覆奏及已入所司者,虽不闗由所司,而诈▯増减前人已承受者,亦为施行,余条施行凖此】防义曰:诈为制书,意在诈伪而妄为制▯,及因制▯成文而増减其字者,绞」。
注云:「口诈▯及口増减,亦是谓诈▯▯语及奉勑宣传口中诈有増减动事者,并与増减制书同未施行,减一等。谓诈为制勑及诈増减已讫而未施行,减一等。」
注云:施行,谓中书覆奏。此谓诈为▯语。及虽奉制▯处分,就中増减,中书承受已覆奏讫。若其不须覆奏者,即据已入所司。或有诈为中书宣出制勑文书,已入所在曹司,应承受施行,及起请行判曹司者,并为已施行。虽不闗由所司,谓所宣制▯及増减不入曹司,径即诈向规求之。所其前人已承受者,亦为施行。假有甲诈宣制▯,向乙索物,乙已承受,不要得物,承受之者,此类即是施行。余条施行,凖此。余条谓以伪印文书施行,及下条诈为官文书施行。如此诸条,已施行及未施行,皆凖此。
其收捕谋叛以上,不容先闻,而矫制有功者,奏裁;无功者,流二千里。
防义曰:其收捕谋叛以上,谓所在收捕谋反、逆叛,不容先闻。谓不容先得奏闻,恐其滋蔓,或致逃逸,而矫行制▯,务速收掩。有功者奏裁,无功者流二千里。以其矫行制书,无功可录,免其死罪,宥以流刑。
对制上书不以实
诸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徒二年;非宻
译没有送入曹司,而是径直向对方假传图谋所求之事,若对方已经承受接受了,也算作施行。假如甲假传诏令向乙索取财物,乙已经承受,不必等实际得到财物,只要对方承受了,这类情况就算是施行。其余条文中"施行"的含义都比照此例。其余条文,指用伪造的印在文书上施行的情形,以及下条诈为官府文书施行的情形。像这类各条,已施行以及未施行,都比照此例。
至于收捕谋叛以上重罪之人时,来不及先行奏闻,而假冒皇帝诏命行事有功的,上奏请皇帝裁决;无功的,流放二千里。
疏义说:收捕谋叛以上重罪之人,指在当地收捕谋反、逆叛之人,来不及先行奏闻。是说来不及先得到奏闻批准,担心事态蔓延或致逃逸,因而假冒诏命行事,务求迅速收捕掩捉。有功的上奏请皇帝裁决,无功的流放二千里。因其假冒诏命行事,若无功可录,就免去死罪,宽宥处以流刑。
对制上书不以实
凡应对皇帝制问、奏事以及上书,弄虚作假、不据实陈述的,判徒刑二年;不是秘密……
而妄言,有宻者加一等【对制,谓亲见被问;奏事,谓面陈,若附奏亦是;上书,谓书奏特达;诈,谓知而隐欺及有所求避之类】
防义曰:对制,谓亲被顾问,奏事谓面陈事由;若附他人而奏,亦同自奏。之上书,谓特达御所。此等若有诈不以实者,徒二年;非宻而妄言有宻,谓非谋反逆叛应宻【之法】事而妄言有宻,加一等,谓加对制不实一等,徒二年半。注文:以如上解,诈谓知而隐,欺谓知事不实故为隐,欺及有所求避,或妄求功赏,或廽避罪戻之类。若被官司责罚,情在炮哮,或有因闘忿争欲相恐廹,口虽告宻,问即不承,既无文牒入司,坐当不应为重。其有已陈大牒,问始承虚,或口称有宻,言辩仍执于后承妄者,并同未奏,减一等,徒二年。
译译文:
如果虚假奏报,声称有机密事的,加一等治罪【对制,指亲自被皇帝询问;奏事,指当面陈述,如果附带奏报也算;上书,指书面奏报直达皇帝;诈,指明知而故意隐瞒欺骗以及有所图谋、有所回避之类的情形】
防义解释说:对制,是指亲自被皇帝垂问;奏事是指当面陈述事由;如果附带他人奏报的,也等同于自己奏报。至于上书,是指特意直达皇帝所在之处。这些情形如果有欺诈不据实的,处徒刑二年;不是机密之事却谎称有机密,是指不是谋反、逆、叛应当保密的事而谎称有机密,加一等治罪,就是在"对制不实"的基础上加一等,处徒刑二年半。注文说:按照上面的解释,诈是指明知而故意隐瞒,欺是指明知事情不实而故意隐瞒、欺骗,以及有所图谋回避,或是虚妄求取功劳赏赐,或是企图回避罪责之类的情形。如果是被官府责罚,情绪激动咆哮,或是因争斗忿恨相争而想要相互恐吓逼迫,口头上虽说告发机密事,但一经追问却不承认,既然没有文书呈入官府,按"不应为"中情节较重的论处。如果已经呈上正式文牒,一经追问才承认是虚假的,或是口头声称有机密事,争辩之后仍坚持,最终承认是虚妄的,都等同于未曾奏报,减一等治罪,处徒刑二年。
若别制下问、案、推【无罪名谓之问,未有告言谓之案,已有告言谓之推】报上不以实者,徒一年。其事闗由,所司承以奏闻而不实者,罪亦如之。未奏者,各减一等。
防义曰:「若别制下问,谓不縁曹司,特奉制▯遣使就问。」
注云:无罪名谓之问,谓问百姓疾苦、丰俭、水旱之类。案者,谓风闻官人有罪,未有告言之状,而奉制案问。推者,谓事发遣推,已有告言之者,而乃报上不以实者,各徒一年。其事闗曹司,承以奏闻,而有不实,亦得徒一年。未奏者,各减一等。谓承前人上书诈不以实,若非宻及下问,案推报上不实,事闗所司,承以闻奏,申报不实,未奏者,各减一等。并谓被问、被推之人,报荅不实者,各获此罪。
伪为官文书増减【问荅一】
诸诈为官文书及増减者,杖一百,凖所规避徒罪以上,各加本罪二等,未施行各减一等。
防义曰:诈为官文书,谓诈为文案及符移解牒钞旁之类,或増减以动事者,杖一百,凖所规避之事当徒罪以上,事发者各加本罪二等,未发即依二罪之法从重科之。规避者,假有于法不应为官,诈求得官者,徒二年。又诈为官文书及増减而规官不解,加本罪二等,合徒三年。避者,或有本犯徒三年,诈为増减以避此罪者,合加二等,流二千五百里。即诈为官文书及増减讫,事未施行,各减一等。杖罪以下,杖上减徒罪以上,各从徒流上减。
即主司自有所避,违式造立及増减文案,杖罪以下,杖一百,徒罪以上,各加所避罪一等【造立即坐】若増减以避稽者,杖八十。
防义曰:谓主司欲避身罪,违式造立文案,或于旧案増减者,杖罪以下,谓笞十以上,即前罪之外得杖一百,或避徒罪以上,事发者,即就所避徒上各加所避罪一等。
注云:「造立,即坐,谓不必避得前罪,但造立及増减即坐。若増减以避文案稽违,并于本罪之外加杖八十。未发者,从二罪法。」
问曰:「主司自有所避,违式造立文案,徒罪以上,加所避罪一等,加罪有公有私。若用官当,合并满以否?」答曰:「主司若避公罪有所増减,造立即坐本罪,依公坐加罪为私罪。若应以官当者,须以私并公通所加私罪为公坐当法。其于负殿者,各依公私两论。诈、假官、假与人官。」
诸诈假官假与人官及受假者流二千里【谓伪奏拟及诈为省司判补或得他人告身他用之类】
防义曰:「诈假官,谓虚伪诈假以得官。若虚假授与人官及受诈假官者,并流二千里。」
注云:谓伪奏拟,但流内九品以上官皆注讫,奏拟及诈为省司判补,视品流内等官,或得他人正授告身,或同姓字,或改易己名,妄冒官司以居职任,称之类者,亦有已之告身应合追毁,私自盗得而假诈之者,若诈申闻及増减重者,从重法。
译若别制下问、案、推【无罪名叫"问",还没有人告发叫"案",已经有人告发叫"推"】而回复上级不属实的,处徒刑一年。若事情涉及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承办奏报朝廷而不属实的,罪罚也是如此。尚未奏报的,各减一等。
疏议说:"若别制下问",是指不经由曹司,而是特别奉皇帝制书派使者前去查问。
注文说:无罪名叫"问",是指查问百姓疾苦、丰歉、水旱之类的事。"案",是指风闻官员有罪,还没有人告发之状,而奉制书查案审问。"推",是指案情已发而派人审理,已经有人告发,而汇报上级不属实的,各处徒刑一年。其事若涉及曹司,曹司承办奏报朝廷而有不实的,也判处徒刑一年。未奏报的,各减一等。是说承接前人上书作假不实,若不是密奏及奉命下问、查案、审推而汇报不实,事情涉及主管部门,承办上奏,申报不实,尚未上奏的,各减一等。都是指被查问、被审推的人,回答不属实的,各自获此罪。
伪造官府文书增减【问答一】
凡诈造官府文书以及增减文书内容的,处杖刑一百,按所图谋规避的罪行若在徒刑以上,各加本罪二等,尚未施行的各减一等。
疏议说:诈造官府文书,是指诈造公文档案以及符、移、解、牒、钞、旁之类的文书,或增减文书内容以图谋达成某事的,处杖刑一百,按所规避的事情本应判徒刑以上的,事发后各加本罪二等,未发的即按二罪并罚之法从重论处。所谓"规避",比如某人依法不应做官,却诈求得了官职,处徒刑二年。又如诈造官府文书并增减内容以规避此官不该授予的处分,则加本罪二等,应判徒刑三年。所谓"避",或有人本应犯徒刑三年之罪,诈作增减以逃避此罪的,应加二等,处流刑二千五百里。若诈造官府文书及增减完毕,事情尚未施行的,各减一等。杖刑以下的,从杖刑往上减;徒刑以上的,各从徒流刑往上减。
若主管官员本人有所欲规避,违反格式擅自造立及增减文书档案的,杖罪以下处杖刑一百,徒罪以上的,各加所规避之罪一等【只要造立文书即构成犯罪】若增减文书是为了躲避延误处分的,处杖刑八十。
疏议说:是指主管官员想要逃避自身罪责,违反格式擅自造立文书,或在旧档案上增减内容的,杖罪以下,是指笞刑十以上,即在原罪之外再加杖刑一百;若所规避的是徒罪以上,事发后即在所欲规避的徒刑之上,各加所避之罪一等。
注文说:"造立即坐,是指不必真的躲避成功前罪,只要造立及增减文书,即构成犯罪。若增减以逃避文案延误违限之责的,都在本罪之外加杖刑八十。未事发的,按二罪并罚之法处置。"
有人问:"主管官员本人有所欲规避,违反格式擅自造立文书档案,涉徒罪以上,加所避之罪一等,加罪有公罪也有私罪。若用官品折抵罪罚,应当合并折抵吗?"回答说:"主管官员若是为逃避公罪而有所增减,造立即构成本罪,依公罪加罪则视为私罪。若应当以官品折抵的,须以私罪并入公罪,合计所加私罪作为公罪折抵之法处理。至于负殿考核方面,则各依公罪、私罪分别论处。"
诈假官、假与人官
凡诈假冒官职、假授予他人官职以及接受假授官职的人,处流刑二千里【是指伪造奏拟文书,或诈称由尚书省官司判补,或得到他人的告身而挪作他用之类】
疏议说:"诈假官,是指用虚假手段诈取官职。若虚假授予他人官职以及接受诈假官职的人,都处流刑二千里。"
注文说:是指伪造奏拟文书,凡流内九品以上官职都要注册登记完毕才奏拟授官,若诈作省司判补,比照品级流内等官冒充,或得到他人正式授予的告身,或冒用同姓名,或改换自己姓名,冒充官员以担任职务,称之类的情形,也有本人的告身本应追回销毁,而私自窃取用来诈假的,若诈申报及增减内容情节较重的,从重论处。
其中依法不应当做官的人【指有罪谴责尚未
其于法不应为官【其有罪谴未合仕之▯】而诈求得官者,徒二年。防义曰:其于法不应为官,谓有罪谴未合仕之▯。假如除名者六载后听叙,免官者三载后听叙,免所居官者期年听叙。若有此等年限未满,而诈求得官者,徒二年。称之▯者,谓犯罪应用髙官而诈用卑官,及流人未满六载之▯。
若诈増减功过年限而预选举,因之以得官者,徒一年,流外官各减一等。求而未得者,又各减二等【下条凖此】防义曰:若诈増减功过年限,谓诈増加劳考第,或减其负殿及下考年限,而预选及举,因之以得官者,徒一年。又依选举令,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以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者,不得仕。其旧经职任,因此解黜,后能修改,必有事业者,三年以后听仕。其三年外仍不修改者,追毁告身,即依庶人例。其有官及无官之人,依令不得仕,而诈求得官及未满三年隐状选得官者,并同増减功过年限预选得官,合徒一年。其三年外仍不修改,若方便不输告身,依旧为官者,亦同不应为官之坐。若追纳之后▯盗及私赎得以为官者,依上条诈假官论。流外官减一等,谓从诈假官以下,并依流内官当色轻重上减一等,故云各减一等。求而未得,又各减二等。若诈假官未得,流上减二等,合徒二年半。流外官又减一等,徒二年。于法不应为官,求而未得,减二等,徒一年。流外官又减一等,杖一百。诈増减功过年限而预选举,求而未得,减二等,杖九十。流外官又减一等,杖八十。
注云:「下条凖此。」谓下条非正嫡诈承袭,未得,亦各减二等。
非正嫡诈承袭【问荅一】
诸非正嫡不应袭爵而诈承袭者,徒二年;非子孙而诈承袭者,从诈假官法。若无官防诈承他防而得官者,徒三年。非流内及求赎杖罪以下,各杖一百;徒罪以上,各加一等。
防义曰:「依封爵令,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以次承袭,具在令文。其有不合袭爵而诈承袭者,合徒二年。非子孙,谓子孙之外,诈云是嫡而妄承袭者,从诈假官法,合流二千里。若无官廕,诈妄承取他人官防而得官者,徒三年。非流内,谓假防得学生及七品邑若勲品以下,及求赎杖罪以下,本罪之外各合杖一百。徒罪以上加一等,谓于百杖上加一等,合徒一年。此是犯罪已发而更为者重,其事从诈承袭以下,求而未得,各减二等。」
问曰:取防求赎,杖罪一百,徒罪加一等。其官司知而故纵,未知从下条。承诈知而听行,与同罪。惟复依断狱律,断罪应决配之,而听收赎,减本罪故失一等而科。答曰:既称知而故纵,即是知而听行,理从同罪而科。诈称官所捕人【问荅二】
诸诈为官及称官所遣而捕人者,流二千里;为人所犯害【犯其身及家人亲属财物等】而诈称官捕及诈追摄人者,徒一年【未执▯者各减二等】
防义曰:诈为官,谓身自诈作官人,及诈称官司遣捕人者,并流二千里。
译到可以出仕年限的】而诈求得到官职的,处徒刑二年。疏议说:所谓依法不应做官,是指有罪谴责尚未到可以出仕的期限。假如被除名的人六年后才准许叙用,被免官的人三年后才准许叙用,被免除所任官职的人满一年后才准许叙用。若这些年限尚未满足,而诈求得到官职的,处徒刑二年。所称之类,是指犯罪本应叙任高官而诈用低官,以及流放之人尚未满六年之类。
若诈作增减功过年限而参与铨选举荐,因此得到官职的,处徒刑一年,流外官各减一等。已求取但尚未得到的,又各减二等【下条准此】疏议说:若诈作增减功过年限,是指诈作增加考绩劳等,或减少其负殿处分及考核年限,而参与铨选及举荐,因此得到官职的,处徒刑一年。又依选举令,官员本人以及同居大功以上亲属自己从事工商专业的,不得出仕。原先曾任职任,因此被解职罢黜的,此后能够改正,确有事业成就的,三年之后准许出仕。若三年之外仍不改正的,追缴销毁告身,即依平民论处。凡有官职及无官职之人,依令不得出仕,而诈求得到官职以及尚未满三年而隐瞒情况选得官职的,都同增减功过年限而铨选得官一样,判处徒刑一年。若三年之外仍不改正,或想方设法不交出告身,依旧任官的,也同不应为官之罪处置。若追缴纳还之后又窃取或私自赎买用以任官的,依上条诈假官论处。流外官减一等,是指从诈假官以下,都依流外官当色的轻重上减一等,所以说各减一等。求取但尚未得到的,又各减二等。若诈假官尚未得逞,从流刑上减二等,应判徒刑二年半。流外官又减一等,判徒刑二年。依法不应为官而求取尚未得逞的,减二等,判徒刑一年。流外官又减一等,判杖刑一百。诈作增减功过年限而参与铨选举荐,求取尚未得逞的,减二等,判杖刑九十。流外官又减一等,判杖刑八十。
注文说:"下条准此。"是指下条中非正嫡诈称承袭爵位,尚未得逞的,也各减二等。
非正嫡诈承袭【问答一】
凡非正嫡不应承袭爵位而诈称承袭的,处徒刑二年;不是子孙而诈称承袭的,依诈假官之法论处。若无官职荫庇资格而诈称承袭他人官荫从而得到官职的,处徒刑三年。不是流内官及求取赎罪属杖罪以下的,各处杖刑一百;徒罪以上的,各加一等。
疏议说:"依封爵令,王、公、侯、伯、子、男各爵位,都由子孙中的嫡子承袭,依次承袭,具体规定见于令文。其中有不应承袭爵位而诈称承袭的,应判徒刑二年。'非子孙',是指子孙之外的人,诈称是嫡子而妄自承袭的,依诈假官之法论处,应判流刑二千里。若无官荫资格,诈骗冒领他人官职荫庇而得到官职的,处徒刑三年。'非流内',是指假冒官荫资格得到学生名籍以及七品邑或勋品以下资格,以及求取赎买属杖罪以下的,本罪之外各应判杖刑一百。徒罪以上加一等,是指在杖刑一百之上加一等,应判徒刑一年。这是指犯罪已经案发而又再犯的情形,罪加重;至于诈承袭以下各罪,求取而尚未得逞的,各减二等。"
有人问:"索取赎罪的财物,杖罪一百,徒罪加一等。若官府知情而故意放纵,尚不知该如何论处,依下条处理。承办官员诈骗,知情而放任其施行的,与同罪论处。若依断狱律,判罪应当决罚或流配,却听任其收赎,应比本罪的故失减罪一等论处。"回答说:"既然说是知情而故意放纵,那就是知情而听任其施行,理应按同罪论处。"
诈称官所遣捕人【问答二】
凡诈称是官员及称是官府所派遣而去逮捕人的,处流刑二千里;因被他人侵害【侵犯其本人及家人亲属或财物等】而诈称是官府逮捕,或诈称追捕拘押他人的,处徒刑一年【尚未实际执缚拘押的,各减二等】
疏议说:诈为官,是指本人自己诈称是官员,以及诈称官府派遣捕人的,都处流刑二千里。若被他人侵犯自身,或侵犯家人亲属,或侵夺自身及家人亲属的财物等,于是诈称官府派遣前来逮捕,或称官府派遣追捕拘押的,都处徒刑一年。虽然诈称有追捕拘押及逮捕之事,但尚未实际执缚的,各减三等。所称"各",是指逮捕人
若为人侵犯其身,或犯家人亲属,或侵夺身及家人亲属财物等,乃诈称官司遣捕,或称官司遣追摄者,并徒一年。虽诈有追摄及捕,而未执缚者,各减三等。称各者,捕人未缚,流上减三等,合徒二年。为人所犯害,诈称官捕及诈追摄人未缚,徒一年上减二等,合杖八十。
问曰:「捕亡律,被人殴撃折伤以上,若盗及强奸,虽傍人皆发捕繋。其傍人虽合捕摄,及诈称官遣而捕繋之,合科何罪?」
答曰:「此条注云:犯其身及家人亲属财物等,谓非折伤以上盗及强奸之色,而诈称官捕,合徒一年。若前人本法合捕,虽傍人诈称官捕,止从下文。其应捕摄,杖八十。」
其应捕摄,无官及官卑,诈称髙官者,杖八十。即诈称官及冒官人姓字,权有所求为者,罪亦如之。
防义曰:谓殴人折伤以上,或强奸及盗,此等应须捕摄。其捕摄之人,或无官诈称有官,或官卑诈称髙官者,杖八十。即诈称是官及冐承官人姓名,权有所求为者,或经过之处,权有所求,或出入公门,心规礼待,非有捕摄者情,是诈欺之类,亦合杖八十,故云亦如之。
问曰:「前人不合捕摄,乃诈称官捕,因而杀伤前人,或拒殴伤杀捕者,各合何罪?」
答曰:「诈捕摄人,已成凶狡,更加殴打伤杀,情状弥所难原。前人既不相干,即当故杀伤。法若前人拒殴杀伤捕者,名例云:『本应轻者,听从本』。既不合捕,横被执持,虽杀伤止同闘杀。」
诈欺官私取物
诸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凖盗论【诈欺百端,皆是。若监主诈取者,自从盗法;未得者,减二等。下条凖此】
防义曰:诈谓诡诳,欺谓诬罔。欺诈官私,以取财物者,一凖盗法科罪,唯不在除免、倍赃、加役流之例,罪止流三千里。注云:诈欺百端,皆是谓诈欺之状不止一途。若监主诈取,谓监临主守诈取所监临主守之物,自从盗法加,凢盗二等。有官者除名,未得者减二等。谓已设诬端,诬罔规财物,犹未得者,皆凖赃减罪二等。其非监主诈欺未得者,自从盗不得财之法。下条凖此,谓下条诈为官私文书及増减欺妄求物未得者,监主之人亦减二等,故云下条凖此。
知情而取者,坐赃论;知而买者,减一等;知而为藏者,减二等。
防义曰:知情而取者,谓知前人诈欺得物而乞取者,坐赃论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诈欺之人,虽是监主凢人,知情取者,止得坐赃之罪。知而买者,减一等,谓于坐赃上亦减一等。知而为藏,谓知诈欺而得,故为隐藏,亦于坐赃上减二等。
诈为官私文书増减
诸诈为官私文书及増减【文书谓券抄及簿账之类】欺妄以求财赏及避没入备偿者,凖盗论,赃轻者从诈为官文书法【若私文书,止从所欺妄为坐】
防义曰:诈为官私文书及増减,谓诈为官私券抄及増减簿赈。
译但尚未捆缚的,从流刑上减三等,应判徒刑二年。因被侵害而诈称官府逮捕及诈称追捕拘押他人而尚未捆缚的,从徒刑一年上减二等,应判杖刑八十。
有人问:"依捕亡律,被他人殴打折伤以上,或者遭遇盗窃及强奸,即使是旁人也都可以发动逮捕拘押。若旁人虽本应可以逮捕拘押,却诈称是官府所遣而进行逮捕拘押的,应当判什么罪?"
回答说:"此条注文所说,是指侵犯其本人及家人亲属财物等,是指并非折伤以上的伤害、盗窃及强奸这类情形,而诈称官府逮捕的,应判徒刑一年。若前人本来依法就应当被逮捕,即使旁人诈称官府逮捕,也只按下文论处,其应予逮捕拘押的情形,处杖刑八十。"
若该被逮捕拘押的人,没有官职或官职低微,却诈称是高官前去逮捕的,处杖刑八十。若诈称是官员以及冒用官员的姓名,借机有所求取的,罪罚也是如此。
疏议说:是指殴打他人致折伤以上,或强奸及盗窃,这些都是应当予以逮捕拘押的情形。其中负责逮捕拘押的人,若无官职却诈称有官职,或官职低微却诈称是高官的,处杖刑八十。若诈称是官员以及冒用官员的姓名,借机有所求取的,或经过某处,借机有所求取,或出入公门,心中图谋获得礼遇款待,并非真有逮捕拘押之意的,属于诈欺一类,也应判杖刑八十,所以说"罪亦如之"。
有人问:"若前人本不应被逮捕拘押,却有人诈称是官府而进行逮捕,因而杀伤了前人,或前人抗拒殴打伤害了假冒逮捕的人的,各应当判什么罪?"
回答说:"诈称逮捕拘押他人,本已构成凶险狡诈之行为,又加以殴打伤杀,情状实在难以宽恕。前人既然与之毫不相干,理应以故意杀伤论处。至于若前人抗拒殴打杀伤了假冒逮捕之人的,依名例律所说:'本应从轻处罚的,听凭按本情从轻处理',前人本不应被逮捕,却横遭执持拘捕,即使因此杀伤了对方,也只按斗杀论处。"
诈欺官私取物
凡以诈欺手段骗取官府或私人财物的,依盗窃罪论处【诈欺百般花样,都属此类。若是监临主守之官诈取的,自当依盗窃本法论处;尚未得手的,减二等】
疏议说:诈,是指欺诈诡计;欺,是指诬蔑欺骗。欺诈官府或私人以骗取财物的,一律依盗窃之法论罪,只是不适用除名免官、加倍偿赃、加役流这些规定,罪止于流刑三千里。注文说:诈欺花样百出,都属此类,是指诈欺的情状不止一种途径。若是监临主守之官诈取,是指监临主守之人诈取自己所监临主守的财物,自当依盗窃法加罪,比一般盗窃加二等。有官职的人予以除名,尚未得手的,减二等。是指已经布下诬骗圈套,图谋骗取财物,但尚未得手的,都按赃计算减罪二等。若非监临主守之人的诈欺尚未得手的,自当依照盗窃未得财之法论处。所谓"下条准此",是指下条诈作官府或私人文书并增减内容以骗取财物、尚未得手的情形,监临主守之人也减二等,所以说"下条准此"。
明知是诈骗所得而取用的,依坐赃论处;明知而买的,减一等;明知而为之窝藏的,减二等。
疏议说:明知是诈骗所得而取用的,是指明知前人是诈骗所得的财物而向其索取的,依坐赃论处,一尺处笞刑二十,加一等每十匹,判徒刑一年。诈骗之人,即使是监临主守或普通人,明知情况而取用的,也只按坐赃之罪论处。明知而买的,在坐赃罪上再减一等。明知而窝藏,是指明知是诈骗所得而故意为之隐藏,也在坐赃罪上减二等。
诈作官私文书增减
凡诈作官府或私人文书以及增减文书内容【文书是指契券、抄本以及簿账之类】以欺骗手段图谋求取财物赏赐,或逃避没收入官、赔偿追偿的,依盗窃罪论处,若所得财物较少,则依诈作官府文书之法论处【若是私人文书,只按所欺骗图谋之罪论处】
疏议说:诈作官私文书以及增减内容,是指诈作官府或私人契券抄本以及增减簿账内容。所以注文说:文书是指契券、抄本以及簿账之类。所称"
故注云:文书谓劵抄及簿赈之类。称之类者,谓符牒抄案等,欺妄以求钱财,或求赏物及縁坐资财及犯禁之物,合没官而避没入,或损失官私器物而避备偿,如此之类増减诈为方便规避者,计所欺得之赃,凖窃盗科断。赃轻者,从诈为官文书法。谓计赃得罪轻于杖一百者,从诈为官文书法。有印者,自从重论。注云:若私文书,止从所欺妄为坐。谓诈为私文契及受领劵付抄帖,以求避罪,或改年月日限之类,止从所欺妄求物之罪,不同官文书之坐。妄认良人为奴婢【问荅一】
诸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妻妾、子孙者,以略人论,减一等;妄认部曲者,又减一等;妄认奴婢及财物者,凖盗论,减一等。
防义曰: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者,谓本知是良人,妄认为妻妾子孙者,谓知非己妻妾子孙而故妄认者,以略人论,减一等。贼盗律:略人为奴婢者,绞,减一等,合流三千里;略人为部曲,流三千里,减一等,合徒三年;略人为妻妾子孙,合徒三年,减一等,合徒二年半。是为以略人论减一等,妄认部曲又减一等者。贼盗律:略他人部曲,减良人一等,即是略部曲为奴,合流三千里;妄认部曲为奴,减一等,合徒二年;略部曲为部曲,合徒三年;妄认部曲为部曲,减一等,合徒二年半;略部曲客女为妻妾子孙,合徒二年半;妄认部曲客女为妻妾子孙,减一等,合徒二年。是为部曲又减一等。其妄认他人奴婢及财物者,凖盗论,减一等。若监主妄认未得,亦凖上条,各减二等。其非监主妄认未得,财多者,从错认未得论。
问曰:妄认良人为随身,妄认随身为部曲,合得何罪?答曰:依别格,随身与他人相犯,并同部曲法,即是妄认良人为部曲之法。其妄认随身为部曲者,随身之与部曲色目略同【亦同妄认】部曲之罪。
诈除去官户奴婢【问荅一】
诸诈除去死免官户奴婢及私相博易者,徒二年;即愽易赃重者,从贸易官物法。
防义曰:「官戸、奴婢各有簿。赈除者,谓诈言给赐;去者,谓去其名簿;死者,谓诈言身死;免者,谓加年入六十及废疾,各得免本色之类。及私相博易,谓将私奴婢博易官奴婢者,各徒二年。博易赃重者,从贸易官物法。」
问曰:「有人将私部曲博换官奴,得以转事衣食之直,凖折官奴价否?」
答曰:「奴婢有价,部曲转事无估。故盗诱部曲,并不计赃。令以部曲替奴,乃是压为贱色,取官奴入己者,自从盗论。以部曲替奴,理依压部曲为奴之法,须为二罪,各从重科。」
其匿脱者,徒一年【谓产子不言为匿,典吏不附为脱】主司不觉匿脱者,依里正不觉脱漏法。
防义曰:匿者,谓产子隐匿不言;脱者,谓典吏知情,故不附帐不言不附者,各徒一年。
译之类",是指符、牒、抄、案等文书,用欺骗手段图谋求取钱财,或求取赏赐财物以及缘坐所得资财,以及犯禁之物本应没收入官而设法逃避没收,或因损失官私器物而设法逃避赔偿,诸如此类通过增减、诈作等手段图谋规避的,计算所骗取的财物数额,依窃盗罪论断。所得财物较少的,依诈作官府文书之法论处。是指按赃计算所得之罪轻于杖刑一百的,依诈作官府文书之法处理。若文书有官印的,自当从重论处。注文说:若是私人文书,只按所欺骗图谋之事本身论罪。是指诈作私人契约以及领取的契券文书,用以逃避罪责,或改动年月日期限之类,只按所欺骗图谋财物之罪论处,不同于官府文书之罪。
妄认良人为奴婢【问答一】
凡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妻妾、子孙的,依掠人为奴之法论处,减一等;妄认部曲的,又减一等;妄认奴婢及财物的,依盗窃罪论处,减一等。
疏议说: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的,是指本知对方是良人而故意妄认。妄认为妻妾子孙的,是指明知不是自己的妻妾子孙而故意妄认的,依掠人为奴之法论处,减一等。贼盗律规定:掠人为奴婢的,处绞刑,减一等,应判流刑三千里;掠人为部曲的,处流刑三千里,减一等,应判徒刑三年;掠人为妻妾子孙的,应判徒刑三年,减一等,应判徒刑二年半。这就是"依掠人论减一等"的道理。妄认部曲又减一等,是指贼盗律规定:掠夺他人部曲的,比掠夺良人减一等,即掠夺部曲为奴,应判流刑三千里;妄认部曲为奴的,减一等,应判徒刑二年;掠夺部曲为部曲的,应判徒刑三年;妄认部曲为部曲的,减一等,应判徒刑二年半;掠夺部曲、客女为妻妾子孙的,应判徒刑二年半;妄认部曲、客女为妻妾子孙的,减一等,应判徒刑二年。这就是"部曲又减一等"的道理。至于妄认他人奴婢及财物的,依盗窃罪论处,减一等。若是监临主守之官妄认而尚未得逞的,也依照上条,各减二等。若非监临主守之人妄认而尚未得逞的,所涉财物较多的,依错认未得逞之法论处。
有人问:妄认良人为随身,妄认随身为部曲,应当判什么罪?回答说:依据另外的格文,随身与他人相互侵犯的,都比照部曲之法处理,这就是妄认良人为部曲的处理方法。至于妄认随身为部曲的,随身与部曲的身份等级大略相同【也同于妄认】部曲之罪。
诈除去官户奴婢【问答一】
凡诈作除籍、给赐、死亡、放免等虚假登记来处理官户奴婢,以及私自将官户奴婢与私人奴婢相互交换的,处徒刑二年;若交换所涉赃物较重的,依买卖官物之法论处。
疏议说:"官户、奴婢各有名籍簿册。所谓'赈除',是指诈称给赐;'去',是指从名籍中除去其名;'死',是指诈称本人已死;'免',是指诈称年满六十以及废疾,从而各得以免除本来的身份等情形。以及私自相互交换的,是指用私人奴婢交换官府奴婢的,各判徒刑二年。交换所涉赃物较重的,依买卖官府财物之法论处。"
有人问:"若有人用私人部曲交换官府奴婢,得以转移役使供衣食折价,能否折算比照官府奴婢的价格?"
回答说:"奴婢有价格,部曲的劳役转移则无估价。所以盗窃、诱拐部曲的,都不按赃物计算。如今用部曲替换奴婢,这实际上是压良为贱,取得官府奴婢归入己有的,自当依盗窃罪论处。用部曲替换奴婢,理应依压良人为部曲之法论处,须分作两个罪名,各按重罪论处。"
其中隐匿脱漏名籍的,处徒刑一年【生子不上报叫"匿",官吏不予登记叫"脱"】主管官员没有察觉隐匿脱漏的,依里正未察觉脱漏之法论处。
疏议说:匿,是指生子隐匿不上报;脱,是指官吏明知情况,故意不登记入册,不上报不登记的,各判徒刑一年。所以注文说:生子不言为匿,典吏不附为脱。主管官员没有察觉隐匿脱漏的,依
故注云:产子不言为匿,典吏不附为脱。主司不觉匿脱者,依里正不觉脱漏法。户婚律:里正不觉脱漏増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知情者各同家长法,既同里正之罪,主司止坐所由。若父母匿子,其数更多,亦凖户律家长故隐口之法,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未堪入役者,四口为一口,罪。此是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重。其典吏及主司匿脱多者,依律既凖里正脱漏,合从累科。主司知情者,各同父母故匿之罪。知与不知,罪名不等者,依脱漏之法,并满科之。
诈为瑞应
诸诈为瑞应者,徒二年;若灾祥之类,而史官不以实对者,加二等。
防义曰:瑞应者,陆贾云:「瑞者,寳也,信也。天以寳为信,应人之德,故曰瑞。」其瑞应条流,其在礼部之式,有大瑞,有上、中、下瑞。令云:「诈为瑞应,即明不限大小,但诈为者,即徒二年。若诈言麟、鳯、▯龙,无可案验者,从上书诈不以实,亦徒二年。若灾祥之类,灾谓祲沴,祥谓休徴,史官不以实对者,谓应凶言吉,应吉言凶,加二等,徒三年。称之类者,此外有善恶之事,▯问而史官不以实对者,亦加二等。」
诈教诱人犯法
诸诈教诱人使犯法【犯者不知而犯之】及和令人犯法【谓共知其所犯有罪】即捕若告,或令人捕告,欲求购赏,及有憎嫌欲令入罪,皆与犯法者同坐。
防义曰:「鄙俚之人不闲法式,奸诈之軰故相教诱,或教盗人财物,或教越度闗津之类。犯禁者不知有罪,教令者故相坠防。」故注云:「犯者不知而犯之,及和令人犯法,谓和教人奴婢逃走,或将禁物度闗外,示和同内为私计。」故注云:「谓共知所犯有罪,即捕若告,谓即自捕告,或令他人捕告,欲求购赏。及有憎恶前人,教诱令其人入罪者,皆与身自犯法者同罪。」
诈乘驿马
诸诈乗驿马加役流驿闗等知情与同罪不知情减二等【闗谓应检问之处】有符劵者不坐【谓盗得真符劵及伪作不可觉知者】
防义曰:邮驿本备军速,其马所拟尤重。但是诈乗,无问马数及已行逺近,即合加役流。给马之驿及所由之闗,知其诈乗之情者,亦加役流;不知情,减二等。谓驿与闗司全不勘检,又不知情,合减二等,犹徒二年半。故注云:闗谓应检问之处,有符劵者不坐。注云:谓盗得真符劵及伪作不可觉知者,谓伪作符劵反盗得真纸券等,检验不可觉知者,驿及闗司并不坐。
其未应乘驿马而輙乗者,徒一年【輙乗谓有当乗之理未得符券者】防义曰:「其未应乗驿马,谓差为驿使而未得符劵輙即乗者,徒一年。」注云:「輙乗谓有当乘之理未得符劵者,谓衘命有实未得符劵而乗者,驿闗等知情听之,凖上文亦合同罪;不知情者,徒一年。
译里正未觉脱漏之法论处。户婚律规定:里正未察觉脱漏增减户口的,一口处笞刑四十,三口加一等,超过杖刑一百后,十口加一等,罪止于徒刑三年。明知情况的,都同家长之法论处,既然与里正同罪,主管官员只按所辖范围论处。若父母隐匿子女,人数更多的,也比照户律家长故意隐匿人口之法,一口处徒刑一年,二口加一等,尚不堪服役的,四口折算为一口计罪。这属于本条虽有罪名,但所犯情节较重的情形自当从重论处。至于典吏及主管官员隐匿脱漏人数较多的,依律既然比照里正脱漏之法,应当累计计算论处。主管官员明知情况的,各同父母故意隐匿之罪论处。明知与不知,罪名不同的,依脱漏之法,一并按满数计罪。
诈作祥瑞
凡诈作祥瑞的,处徒刑二年;若灾异祥瑞之类,史官不据实回奏的,加二等。
疏议说:祥瑞,陆贾说:"瑞,就是宝,就是信。上天以宝物为凭信,回应人的德行,所以叫瑞。"祥瑞的条例种类,见于礼部式文,有大瑞,有上瑞、中瑞、下瑞。令文说:"诈作祥瑞",即明确不分大小,只要是诈作的,就处徒刑二年。若诈称出现麒麟、凤凰、龙等祥瑞,而无可查验的,依上书诈不以实之法论处,也是徒刑二年。若是灾异祥瑞之类,灾是指妖异灾祸,祥是指美好征兆,史官不据实回奏的,是指本应凶而说吉,本应吉而说凶,加二等,处徒刑三年。所称之类,是指此外还有善恶之事,被询问而史官不据实回奏的,也加二等。
诈教唆诱使他人犯法
凡诈骗教唆诱使他人犯法【被诱使的人不知情而犯法】以及串通指使他人犯法【是指双方都明知所犯有罪】随即予以逮捕或告发,或让别人逮捕告发,图谋求取奖赏,以及因憎恶怨恨想要让对方获罪的,都与被诱使犯法的人同罪论处。
疏议说:"愚昧鄙陋之人不熟悉法令制度,奸邪诡诈之辈故意加以教唆诱骗,或教唆盗取他人财物,或教唆偷越关津之类。触犯禁令的人本不知有罪,教唆之人却故意设下陷阱。"所以注文说:"被诱使的人不知情而犯法,以及串通指使他人犯法,是指串通教唆他人的奴婢逃亡,或携带违禁物品出关,表示是双方合谋为自己图利。"所以注文说:"是指双方都明知所犯有罪,随即自己逮捕或告发,或让别人逮捕告发,图谋求取奖赏。以及因憎恶前人,教唆诱使使其获罪的,都与亲身犯法的人同罪论处。"
诈骑驿马
凡诈骑驿马的,处加役流;驿站、关卡官员明知情况的,与其同罪,不知情的,减二等【关,是指应当检查询问的地方】持有符券的,不予论罪【是指盗得真符券以及伪造得不可辨识识破的】
疏议说:邮驿本是为军情传递而设,其马匹的用途尤为重要。只要是诈骑驿马,不论马匹数量以及已经行走的远近,都应判处加役流。发给马匹的驿站以及经过的关卡,若明知是诈骑之情而放行的,也判处加役流;不知情的,减二等。是指驿站与关卡官员完全没有勘验检查,又确实不知情的,应减二等,仍应判徒刑二年半。所以注文说:关,是指应当检查询问的地方。持有符券的不予论罪。注文说:是指盗得真符券以及伪造得不可辨识识破的,是指伪造符券反而盗得真实的纸券等,经检验无法辨识识破的,驿站及关卡官员都不予论罪。
若尚不应骑驿马而擅自骑乘的,处徒刑一年【擅自骑乘,是指虽有应当骑乘的道理但尚未领得符券】疏议说:"尚不应骑驿马,是指被差遣充当驿使而尚未领得符券便擅自骑乘的,处徒刑一年。"注文说:"擅自骑乘,是指确实身负使命而尚未领得符券便骑乘的,若驿站关卡等明知情况而听任其骑乘的,也应比照上文同罪论处;不知情的,处徒刑一年。"
诈自复除
凡诈称自己应予复除赋役,或诈称死亡以及诈除去工乐、杂户名籍的,处徒刑二年。疏议说:"诈自复除【复除的具体条文】详见格令。是指诈称是番役期满新近归
」上减二等,诈自复除。
诸诈自复除,若诈死及诈去工乐杂户名者,徒二年。防义曰:诈自复除【复添之条】备在格令。谓诈云落番新还,或诈云放贱之类,以得复除。若诈作死状及诈去工乐及杂户等名字者,徒二年。其太常音声人,州县有贯,诈去音声人名字,亦同工乐之罪。
即所诈得,复役使者,徒一年;其见供作使而诈自脱及脱之者,杖六十。计所诈庸重者,各坐赃论。
防义曰:「谓诈为杂任之类,而得复免役使者,徒一年。其见供作使,谓权充杂役而诈自脱,及知情脱之者,各杖六十。计其诈庸重者,各坐赃论。」
诈疾病有所避
诸诈疾病有所避者,杖一百。若故自伤残者,徒一年半【有所避、无避等,虽不足为笃疾残,而临时避事者,皆是】
防义曰:诈疾病以避使役,求假之类,杖一百。若故自伤残,徒一年半。但伤残者,有避无避,得罪皆同。即无所避而故自伤,不成残疾以上者,从不应为重。故注云:有避无避等,虽不足为疾,而残临时避事,皆是。
其受雇倩为人伤残者,与同罪;以故致死者,减闘杀罪一等。
防义曰:「谓有受雇或被倩为人伤残者,与自伤残人同罪,各合徒一年半。以此伤残之故,因而致死者,被雇倩之人,不限尊卑贵贱,皆减闘杀一等。若为祖父母、父母遣之伤残,因致死者,同过失之法。」
医违方诈疗病
诸医违方诈疗病,而取财物者,以盗论。
防义曰:「医师违背本方,诈疗疾病,率情増损,以取财物者,计赃以盗论。监临之与凢人,各依本法。」
父母死言余丧【问荅一】
诸父母死应解官诈言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若诈称祖父母、父母及夫死以求假及有所避者,徒三年。伯叔父母、姑、兄姊,徒一年。余亲减一等。若先死诈称始死及患者,各减二等。
防义曰:父母之丧,解官居服,而有心贪荣任,诈言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为其已经发哀,故轻于闻丧不举之罪。若祖父母、父母及夫见存,或称求假及有所避,而诈妄称死者,各徒三年。伯叔父母、姑、兄姊,徒一年,余亲减一等,谓缌麻以上,从徒一年,上减一等,杖一百。若先死诈称始死,及妄云疾病以求假及有所避者,各减三等,谓诈称祖父母、父母及夫始死及患,徒三年,上减三等,合徒一年半。伯叔父母如兄姊,徒一年,上减三等,杖八十。余亲杖一百,上减三等,合杖七十。
问曰:「有人嫌恶前人,妄告父母身死,其妄告之人,合科何罪?」
答曰:「父母云亡,在身罔极,忽有妄告,欲令举哀。若论告者之情,为过不浅。律令虽无正法,宜从不应。重科诈病死伤不实。」
诸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
译还,或诈称是被放免为贱民之类,从而得以复除赋役。若诈作死亡状况以及诈除去工乐、杂户等名籍的,处徒刑二年。至于太常寺所属音声人,在州县有户籍的,诈除去音声人名籍的,也同工乐户之罪论处。"
若因诈骗而得以恢复被役使,处徒刑一年;若正在被差遣服役期间而诈称脱离,以及知情帮助其脱离的,处杖刑六十。计算所诈骗逃避的劳役折算钱数较多的,各依坐赃论处。
疏议说:"是指诈称是杂任之类而得以复除免役的,处徒刑一年。若正在被差遣服役,是指暂时充任杂役而诈称自己应予脱离,以及明知情况而帮助其脱离的,各处杖刑六十。计算所诈骗逃避的劳役折算数额较多的,各依坐赃论处。"
诈称疾病以逃避
凡诈称患病以逃避某事的,处杖刑一百。若故意自伤致残的,处徒刑一年半【无论有所逃避还是没有逃避目的,虽不足以构成笃疾或残疾,但只要是临时逃避事务的,都属此类】
疏议说:诈称患病以逃避差役,求取假期之类的,处杖刑一百。若故意自伤致残的,处徒刑一年半。凡是自伤致残的,无论有无逃避目的,所获罪罚都相同。若并无逃避目的而故意自伤,但未达到残疾以上程度的,依不应为之罪从重论处。所以注文说:有无逃避目的都一样,虽不足以构成疾患,但只要临时逃避事务,都属此类。
若接受雇请或被邀托而使他人伤残的,与本人自伤同罪;因此而导致死亡的,比斗杀罪减一等。
疏议说:"是指有人接受雇佣或被邀托而使他人伤残的,与本人自伤致残者同罪,各应判徒刑一年半。因这种伤残而导致死亡的,被雇请托付的人,无论尊卑贵贱,都比斗杀罪减一等。若是被祖父母、父母差遣使人伤残而因此致死的,依过失致死之法论处。"
医生违反医方诈称治病
凡医生违反本方,诈称治病,而借机骗取财物的,依盗窃罪论处。
疏议说:"医师违背本来的处方,诈称治疗疾病,随意增减用药,以此骗取财物的,计算所得财物依盗窃罪论处。无论是监临主守之官还是普通人,各依本法论处。"
父母去世谎称是其他丧事【问答一】
凡父母去世本应解官守丧,却诈称是其他丧事而不解官的,处徒刑二年半。若诈称祖父母、父母以及丈夫去世,以求取假期或有所逃避的,处徒刑三年。诈称伯叔父母、姑母、兄姐去世的,处徒刑一年。诈称其他亲属去世的,减一等。若亲人本已先前去世,却诈称刚刚去世或诈称患病的,各减二等。
疏议说:父母的丧事,本应解官守丧,而有人心贪恋荣华官位,诈称是其他丧事而不解官的,处徒刑二年半。因其已经举哀,所以罪轻于闻丧不举报之罪。若祖父母、父母以及丈夫尚在人世,却或称求取假期或有所逃避,而诈称其去世的,各判徒刑三年。诈称伯叔父母、姑母、兄姐去世的,处徒刑一年,诈称其他亲属去世的减一等,是指从缌麻以上亲属,从徒刑一年上减一等,处杖刑一百。若亲人本已先前去世,却诈称刚刚去世,以及妄称患病以求取假期或有所逃避的,各减三等,是指诈称祖父母、父母以及丈夫刚去世及患病的,本应徒刑三年,从中减三等,应判徒刑一年半。诈称伯叔父母如兄姐去世的,本应徒刑一年,减三等,处杖刑八十。诈称其他亲属去世的本应杖刑一百,减三等,应判杖刑七十。
有人问:"若有人憎恶怨恨前人,妄称其父母去世,这个妄告之人应当判什么罪?"
回答说:"父母亡故,对本人而言是无穷的哀痛,忽然有人妄行告知,想要让人举哀。若论此告发者的心意,实在是过错不浅。律令虽然没有正式的条文规定,应当依不应为之罪从重论处。"
诈称疾病死伤不实
凡诈称疾病及死伤,受命检验而不据实的,各依所欺瞒之情减一等论处。若确实患病死亡及受伤,而不据实检验的,以故
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
防义曰:「有诈病及死、若伤,受死使检验不以实,各以所欺减一等。即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检验不实,同诈妄减一等,杖九十;伤残,徒一年半;减一等,徒一年。若诈死,徒二年;上减一等,处徒一年半之类。若实病及伤,谓非诈病及诈伤,使者检云无病及伤,便是故入人徒杖之罪。若实死,检云不死,即是妄入二年徒,坐使人枉入杖者得杖罪,枉入徒者得徒坐,各依前人入罪法,未决者减一等。」
诈防人死伤【问荅一】
诸诈防人至死及伤者,以闘杀伤论【谓知津河深者,泞桥船朽败,诳人令渡之类】
防义曰:谓津济之所,或有深泞,若桥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诈云津河平浅,船桥牢固,令人过渡,因致死伤者,以闘杀伤论。谓令人溺死者,绞;折一支,徒三年之类。故注云:谓知津河深泞,桥船朽败,诳人令渡之类。称之类者,谓知有坑穽、机枪之属,诳人而致死伤者,亦以闘杀伤论。其有尊卑贵贱,各依闘杀伤本法。问曰:诈防人渡朽败桥梁,溺之甚困,不伤不死,律条无文,应得何罪?又人虽免难,溺防畜产;又若为科?答曰:律云:诈防人至死及伤,但论重法,略其轻重坐,不可备言,别有举重明轻及不应为罪。若诳防令溺,虽不伤死,犹同殴人不伤论。防杀伤畜产者,凖作坑穽例偿,其减价。
保任不如所任
诸保任不如所任,减所任罪二等。即保赃重于窃盗,从窃盗减。若虚假人名为保者,笞五十。
防义曰:保任之人,皆相委悉。所保既乖本状,即是不如。所任减所任之罪二等。其有保赃重于窃盗减,谓保强盗、枉法及恐喝等赃,本条得罪重于窃盗,并从窃盗上减二等,不从重赃减者,以其元不同情,保赃不保罪故也。若虚假人名为保者,谓假用人名,或妄以他人姓字以充保者,并笞五十。有五人同保一事,此即先共谋计,须以造意为首,余为从坐。当头自保者,罪无首从。
证不言情
诸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致罪有出入者,证人减二等,译人与同罪【谓夷人有罪,译传其对者】
防义曰:「证不言情,谓应议、请、减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并据众证定罪。证人不吐情实,遂令罪有増减,及传译番人之语,令其罪有出入者,证人减二等,谓减所出入罪二等。译人与同罪。若夷人承徒一年,译人云承徒二年,即译人得所加一年徒坐;或夷人承流,译者云徒二年,即译者得所减二年徒之类。故注云:『谓夷人有罪,译传其对者,律称致罪有出入,即明据证及译以定刑名。若刑名未定,而知证译不实者,止当不应为法。证译徒罪以上,从重;杖罪以下,从轻。
译意入人于罪论处。
疏议说:"有人诈称患病以及死亡、或伤残,受命检验之人不据实检验的,各以所欺瞒之情减一等论处。即上条诈称疾病的,本应处杖刑一百;检验不实,同诈骗妄为减一等,处杖刑九十;诈称伤残的,本应徒刑一年半;减一等,处徒刑一年。若诈称死亡的,本应徒刑二年;减一等,处徒刑一年半之类。若确实患病及受伤,是指并非诈称疾病及诈称受伤,而检验之人却说没有疾病及伤,这便是故意使人入于徒刑杖刑之罪。若确实死亡,检验说未死,这便是妄自使人陷入徒刑二年之罪;检验人使他人枉受杖刑的判处杖刑之罪,使人枉受徒刑的判处徒刑之罪,各依前人入罪之法论处,尚未判决的减一等。"
诈骗使人渡河致死伤【问答一】
凡诈骗使人渡河以致死伤的,依斗杀伤论处【是指明知渡口河水深,或桥船朽坏,却诳骗人使其渡河之类】
疏议说:是指在渡口这样的地方,或有深水淤泥,或桥船朽坏漏水,不能承载人渡河,却诈称渡口河水平浅,船桥牢固,让人渡河,因而导致死伤的,依斗杀伤论处。是指使人溺死的,处绞刑;折断一肢的,处徒刑三年之类。所以注文说:是指明知渡口河水深浅,桥船朽坏,诳骗人使其渡河之类。所称之类,是指明知有坑陷、机关等物,诳骗人以致死伤的,也依斗杀伤论处。若其中涉及尊卑贵贱身份的,各依斗杀伤本来的法条论处。有人问:诈骗使人渡过朽坏的桥梁,落水后极为困顿,但没有伤亡的,律条并无明文规定,应当判什么罪?又若人虽脱险,但淹死了牲畜财产的,应当如何论处?回答说:律文说诈骗使人至死及受伤,只是论述其重罪,略去了轻罪的处理方式,不可能一一详备,另有举重以明轻及不应为之罪可供比照。若诳骗使人落水,即使没有伤亡,仍同殴打他人未成伤论处。使牲畜落水致死伤的,比照挖坑陷阱害物之例予以赔偿,酌情减价。
保任不如所任
凡担保推荐不如所保之人的,比所保荐之人所犯罪减二等论处。若所担保的赃罪重于窃盗,则从窃盗罪上减。若虚假冒用他人姓名充当保人的,处笞刑五十。
疏议说:担保推荐的人,彼此都应相知详悉。所保荐之人若与所述状况不符,即是"不如"。应比所保之人的罪减二等论处。其中所担保的赃罪重于窃盗的,是指担保强盗、枉法及恐吓取财等赃罪,本条所得之罪重于窃盗的,都从窃盗罪上减二等,不按重罪的赃数减,是因为担保人本来并非同谋,只是担保赃物而非担保罪行的缘故。若虚假冒用他人姓名充当保人的,是指假借他人姓名,或妄用他人姓氏名字充当保人的,都处笞刑五十。若有五人共同担保一事,此种情形须以首谋者为首犯,其余为从犯。若是本人自己担保自己的,则罪无首从之分。
作证不据实情
凡作证不据实情,以及译人诈骗致使罪罚有出入的,证人减二等,译人与其同罪【是指少数民族人有罪,由译人传达其供词的情形】
疏议说:"作证不据实情,是指应当议、请、减以及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和废疾之人,都依据众人证词定罪。证人不吐露实情,导致罪罚有所增减,以及在翻译传达外族语言时,使其罪罚有出入的,证人减二等,是指所增减之罪减二等。译人与其同罪。若某夷人本应判处徒刑一年,译人却说应判徒刑二年,那么译人便得所加的一年徒刑之罪;或夷人本应判处流刑,译人却说是徒刑二年,那么译人便得所减少的流刑与徒刑二年之间差额之罪之类。所以注文说:'是指夷人有罪,由译人传达其供词的情形',律文称致罪有出入,即表明是依据证词及翻译以确定刑名。若刑名尚未确定,而已知证人、译人所言不实的,只按不应为之罪论处。证人、译人若涉徒罪以上,从重论处;杖罪以下,从轻论处
』」
诈冒官司
诸诈冒官司以有所求为,而主司承诈知而听行,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谓此篇于条内无主司罪名者】
防义曰:诈冒官司,谓诈伪及妄冐官司,欲有所求。为官司知诈冒,知情而听行者,并与诈冐人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情者不坐。注云:谓此篇于条内无主司罪名者,即此条为当篇主司。生文不为余篇立例,此篇无主司罪名者,上条诈称祖父母、父母及夫死,及诈疾病,若诈假官或承袭,此等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唐律疏义卷二十五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防义卷二十六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杂律上【凢三十四条】
防里悝首制经法,而有杂法之目,逓相祖习,多歴年所。然至后周,更名杂犯律,隋又去犯,还为杂律。诸篇罪名,各有条例,此篇拾遗补阙,错综成文。班杂不同,故次诈伪之下。
坐赃致罪
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谓非监临主司而因事受财者】与者减五等。防义曰: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然坐赃者,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罪【阙】故名坐赃【阙】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假如被人侵损【阙】因而受财之类,两和取与,于法并违,故与者减取人五等,即是彼此俱罪,其赃没官。
国忌作乐
诸国忌废务日作乐者,杖一百;私忌减二等。
防义曰:国忌,谓在令废务日,若輙有作乐者,杖一百;私家忌日作乐者,减二等,合杖八十。
私铸钱
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备,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
防义曰:「私铸钱者,合流三千里,其作具已备,谓铸钱作具并已周备,而未铸者,徒二年。若
译。"
诈冒官府职务
凡诈骗冒充官职以图谋有所求取的人,若主管官员承接诈骗而明知情况仍听任其施行的,与其同罪;罪至死刑的,减一等;不知情的,不予论罪【是指本篇条文之内没有明确主管官员罪名的情形】
疏议说:诈冒官府职务,是指诈骗以及冒充官府职务,图谋有所求取。若官府官员明知是诈骗冒充,仍明知情况而听任其施行的,与诈骗冒充之人同罪,罪至死刑的,减一等。不知情的不予论罪。注文说:是指本篇条文之内没有明确主管官员罪名的情形,就是本条作为当篇主管官员的通例。这是原本条文,不为其他篇章设立通例。本篇没有明确主管官员罪名的情形,即上条诈称祖父母、父母及丈夫死亡,以及诈称疾病,或诈假冒官职、诈称承袭爵位,此类情形若主管官员明知情况便与同罪论处,不知情的不予论罪。
唐律疏议卷二十五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议卷二十六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杂律上【共三十四条】
疏议:里悝最早制定经法之时,便设有"杂法"一类,此后历代相沿承袭,年代已久。到了后周,改名为"杂犯律",隋朝又去掉"犯"字,仍称为"杂律"。各篇罪名,各有条例规定,本篇则拾遗补缺,各类内容综合成文,种类繁杂不一,所以列于诈伪律之后。
坐赃致罪
凡犯坐赃罪的,一尺处笞刑二十,加一等每十匹,判处徒刑一年;每十匹加一等,罪止于徒刑三年【是指并非监临主守之官而因事受财的情形】给予财物的一方减五等论处。疏议说:赃罪的正式名目,共有六种,即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以及坐赃。所谓坐赃,是指不是监临主守官员而因事收受财物获罪【原文缺】所以叫坐赃【原文缺】一尺处笞刑二十,加一等每十匹,处徒刑一年;每十匹加一等,罪止于徒刑三年。假如有人被他人侵害损失【原文缺】因而收受财物之类,双方两相情愿授受,于法都属违反,所以给予财物的一方比索取财物的一方减五等论处,赃物没收入官。
国忌日奏乐
凡在国忌应停止事务之日奏乐的,处杖刑一百;私家忌日奏乐的减二等。
疏议说:国忌,是指依令应停止事务之日,若擅自奏乐的,处杖刑一百;私家忌日奏乐的,减二等,处杖刑八十。
私铸钱币
凡私自铸造钱币的,处流刑三千里;铸造器具已经齐备,但尚未铸造的,处徒刑二年;铸造器具尚未齐备的,处杖刑一百。
疏议说:"私自铸造钱币的,应判流刑三千里,其中铸造器具已经齐备,是指铸钱的器具已全部齐备,但尚未铸造的,处徒刑二年。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