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义卷二十三
,谓母后嫁之夫。注云:谓曾经同居,今异者,依礼继父同居,服期。谓妻少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而所适者以其资财为之筑家庙于家门之外,岁时使之祀焉,是谓同居。继子之妻,虽不从服,若有犯夫之继父者,从下条减夫一等。其不同居者,谓先尝同居,今异者,继父若自有子及有大功之亲,虽复同住,亦为异居。若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即同凢人之例。其先同居今异者,殴之同缌麻尊,合徒一年,伤重者各加凢鬬二等,死者斩。同居者虽着期服,终非本亲,犯者不同正服,止加缌麻尊一等。谓殴者合徒一年半,伤重者加凢人三等。注云:余条继父准此。谓诸条凖服尊卑相犯得罪,并准此例。虽于继父下注即称妻前夫之子,并与继父义同。律称与缌麻尊同。其有谋杀及卖,理当不睦于前夫之子,不言与缌麻卑幼同。殴之准凢人减罪,不入缌麻年幼之例。
译这是母亲改嫁后所嫁的丈夫。注文说:指曾经同居过、如今已分开的情况。依礼制,继父与继子同居,服期年之丧。指妻子年幼的儿子、幼子没有大功以内的亲属,跟随母亲改嫁,所嫁之人也没有大功以内的亲属,而所嫁之人用自己的资财在家门之外为其修筑家庙,每年按时令让继子前去祭祀,这就叫作同居。继子的妻子,虽不随继子为继父服丧,但若有人侵犯她丈夫的继父,依下条规定比照侵犯她丈夫本人减一等论罪。所谓不同居,是指先前曾经同居、如今已分开的情况,继父若自己有儿子以及有大功以内的亲属,即使仍然同住一处,也算作异居。如果从未同居过,就不算作异居,即依照与一般人相同的条例处理。凡先前同居、如今分开的,殴打这类如同缌麻尊长者,应判处徒刑一年,伤情重的各按殴打普通人的罪名加二等,致死的处斩。同居的继父虽服期年之丧,终究不是本生亲属,犯罪者不与犯本亲同等论处,只在缌麻尊长的基础上加一等治罪。指殴打者应判处徒刑一年半,伤情重的按殴打普通人加三等治罪。注文说:其余各条中涉及继父的,都比照此例处理。指各条中依尊卑服制相犯而定罪的情况,都比照此例。虽然在继父条下的注文中提到前夫之子,说是与继父的义理相同。律文称其与缌麻尊长相同。至于有谋杀及出卖等情形,按理应属于对前夫之子不睦,并未说与缌麻卑幼相同。殴打继子的,比照普通人减罪论处,不适用缌麻卑幼年幼者的条例。
即殴伤见受业师,加凢人二等,死者各斩【谓服膺儒业而非私学者】疏义曰:礼云凢敎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道尊,方知敬学。如有亲承儒敎,服膺函丈,而殴师者,加凢人二等,死者各斩。称各者,并殴继父至死俱得斩刑。注云:谓服膺儒业而非私学者。儒业谓经业,非私学者,谓▯文、国子、州县等学。私学者,即礼云家有塾,遂有序之类。如有相犯,并同凢人。
问曰:「殴见受业师,加凢人二等?其博士若有髙品,累加与否?」
答曰:「殴见受业师,加凢人二等,先有官品,亦从品上累加。若鬬殴无品博士,加凢人二等,合杖六十九;品以上合杖八十。若殴五品博士,亦于本品上累加之。殴詈夫期亲尊长。」
诸妻殴詈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各减夫犯一等【减罪轻者加凢鬬伤一等】妾犯者不减死者各斩
疏义曰:「依丧服,夫之所为兄姊服,妻降一等。今妻殴夫缌麻以上,尊长减夫一等,以从夫为服,罪亦降夫。」注云:「减罪轻者,加凢鬬伤一等。谓故殴缌麻兄姊折一支,合流二千五百里。妻若减夫一等,徒三年。故殴凢人折一支,既合流二千里,即是减罪轻,加凢人一等,流二千五百里,是减罪轻者,加凢鬬伤一等。妾犯者不减,妾犯尊长,即与夫同死者各斩,谓殴尊长致死,妻妾并合斩刑。虽云减夫一等,若本制服重,即从重论。假如殴夫之伯叔父母折肋,当大功,尊加凢人四等,合流二千五百里。若准夫减一等,即徒三年。名例律云:『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重,须准服加四等,流二千五百里之类。』」
殴伤卑属,与夫殴同死者,绞。即殴杀夫之兄弟子,流三千里。故杀者,绞。妾犯者,各从凢鬬之法。若尊长殴伤卑幼之妇,减凢人一等。妾又减一等。死者,绞。
疏义曰:殴伤卑属,谓是夫家卑属,与夫殴同。谓殴夫之从父兄弟、子孙之有服者,折伤以上,缌麻减凢人一等。诸如此类,并与夫同死者,绞。即殴杀夫之兄弟子,流三千里。故杀者,绞。妾犯者,各同凢鬬法。谓并依凢人鬬法科罪。若尊长殴伤卑幼之妇,谓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殴伤卑幼之妇,减凢人一等。妾减凢人二等。死者,绞。
祖父母为人殴击【问答一】
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凢鬬折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谓子孙原非随从者】
疏义曰: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理合救之,当即殴击。虽有损伤,非折伤者无罪;折伤者减凢鬬折伤三等,谓折一齿,令杖八十之类。至死者,谓殴前人致死,合绞;以刃杀者,合斩。故云依常律。注云:谓子孙原非随从者,若原随从,即依凢鬬首从论。
译即殴伤本师,比照对殴打普通人加二等治罪,致死的一律斩首【指真正拜师受业于儒学的学生,而非私塾学生】。疏义说:《礼记》说,凡是教学之道,最难的是尊师,师道尊严,才能懂得敬重学业。如有亲自受教于儒师、执弟子礼侍奉先生的人,殴打老师的,比照对普通人加二等治罪,致死的一律斩首。称"各",是说殴打继父致死的,也同样处以斩刑。注文说:指真正从事儒学而非私塾学生的。儒业是指经学,非私学,是指国学、国子监、州县官学等;私学,就是《礼记》所说"家有塾、党有序"之类的私塾。如果相互侵犯,都按照普通人论处。
问:殴打本师,加凡人二等治罪,如果博士本身有官品,是否要累加?
答:殴打本师,加凡人二等,如果本师先有官品的,也要在官品对应的刑罚上累加。如果斗殴无品级的博士,加凡人二等,应杖六十九;有品级以上的应杖八十。如果殴打五品博士,也要在其本品之上累加。
殴骂丈夫的期亲尊长。
凡妻子殴骂丈夫的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的,各减丈夫犯同样罪行一等【减轻的罪加凡人斗伤一等】;妾犯此罪不减;致死的一律斩首。
疏义说:依丧服制度,丈夫为兄姊服丧,妻子比丈夫降一等。现在妻子殴打丈夫缌麻以上的尊长,比丈夫犯同罪减一等,是因为按从夫服丧的原则,罪也随之比丈夫轻。注文说:减轻的罪加凡人斗伤一等,是指本应故意殴打缌麻兄姊折断一肢,合处流刑二千五百里。妻子若比丈夫减一等,则是徒刑三年。而故意殴打普通人折断一肢,本合处流刑二千里,这就是减轻后的罪,要再加凡人一等,为流刑二千五百里,这就是"减罪轻者,加凡斗伤一等"。妾犯此罪不减,妾冒犯尊长,与丈夫同罪,致死的一律斩首,是指殴打尊长致死,妻妾都应处斩刑。虽说比丈夫减一等,但如果本应服重丧,则依重的服制论处。假如殴打丈夫的伯叔父母致折断肋骨,本属大功服,尊长加凡人四等,应处流刑二千五百里;如果按对丈夫减一等的原则,则是徒刑三年。《名例律》说:"本条虽已有罪名,若所犯情节更重,自当从重论处,须按服制加四等,处流刑二千五百里之类。"
殴伤丈夫的卑属,与丈夫殴打同罪;致死的,处绞刑。若殴杀丈夫的兄弟之子,处流刑三千里;故意杀害的,处绞刑。妾犯此罪的,各按普通斗殴之法论处。若尊长殴伤卑幼的妻子,比殴打普通人减一等;妾又再减一等;致死的,处绞刑。
疏义说:殴伤卑属,是指丈夫家中的卑属,与丈夫殴打同罪,是指殴打丈夫的从父兄弟、子孙等有服亲属,凡折伤以上的,缌麻亲比普通人减一等治罪。诸如此类,都与丈夫殴打同罪;致死的,处绞刑。若殴杀丈夫的兄弟之子,处流刑三千里;故意杀害的,处绞刑。妾犯此罪的,各同普通斗殴之法,是指都依照普通人斗殴之法定罪。若尊长殴伤卑幼的妻子,是指丈夫期亲以下、缌麻以上的尊长殴伤卑幼之妻的,比殴打普通人减一等;妾比普通人减二等;致死的,处绞刑。
祖父母被人殴打【问答一条】
凡祖父母、父母被人殴打,子孙当场出手殴打对方的,如果没有造成折伤则不予论罪;造成折伤的,比普通斗殴折伤减三等治罪;致对方死亡的,依照常律处置【指子孙原本不是随从他人行凶的】。
疏义说:祖父母、父母被人殴打,子孙按理应当救护,当场出手殴打。虽有损伤,若非折伤则无罪;造成折伤的,比普通斗殴折伤减三等,比如打断一颗牙齿,应杖八十之类。致人死亡的,是指殴打对方致死,应处绞刑;用刀刃杀死的,应处斩刑,所以说依照常律。注文说:指子孙原本非随从他人行凶的;如果原本是随从他人,就依照普通斗殴首从之法论处。律文只说祖父母、父母被他人殴
律文但称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不论亲疎尊卑。其有祖父母、父母之尊长殴击祖父母、父母,依律殴之,无罪者止可解救,不得殴之;輙即殴者,自依鬬殴常法。若夫之祖父母、父母共妻之祖父母、父母相殴,子孙之妇亦不合即殴。夫之祖父母、父母如当殴者,即依常律。问曰:主为人所殴击,部曲、奴婢即殴击之,得同子孙之例与否?
答曰:「部曲奴婢,非亲不同子孙之例,唯得解救,不得殴击。」
鬬殴误杀伤人【问答三】
诸鬬殴而误杀伤傍人者,以鬬杀伤论;至死者,减一等。疏义曰:鬬殴而误杀伤傍人者,假如甲共乙鬬,甲用刃杖欲击乙,误中于丙,或死或伤者,以鬬杀伤论。不从过失者,以其原有害心,故各依鬬法。至死者,减一等,流三千里。
若以故僵仆而致死伤者,以戏杀论;即误杀伤助己者,各减二等。
疏义曰:「仰之谓僵,伏之谓仆。谓共人鬬殴,失手足跌而致僵仆,误杀伤傍人者,以戏杀论。别条戏杀伤人者,减鬬杀伤人二等。谓杀者徒三年,折一支者徒二年之类。即误杀伤助己者,各减二等。假如甲与乙共殴丙,其甲误殴乙致死,减二等;伤,减二等。或僵仆压乙杀伤,减戏杀伤二等;杀乙,从戏杀减二等,总减四等,合徒二年。若压折一支,亦减四等,徒一年。是名各减二等。」
问曰:甲共子乙同谋殴丙,而乙误中其父,因而致死,得从误杀伤助己减二等与否?
答曰:「律云:鬬殴而误杀伤傍人,以鬬杀伤论。但杀伤傍人,坐当过失行者,本为缘鬬,故从鬬杀伤论。若父来助己而误杀者,聼减二等,便即轻于过失。依例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重论。合从过失之坐,处流三千里。」
又问以鬬僵仆误杀助己父母,或虽非僵仆因鬬误杀期亲尊长,各合何罪?
答曰:「以鬬僵仆,误杀父母或期亲尊长,若减罪轻于过失者,并从过失之法。」
又问:「假有数人同谋杀甲,夜中怱遽,乃误杀乙,合得何罪?」
答曰:「此既本是谋杀,与鬬殴不同。鬬殴彼此相持,谋杀潜行屠害。殴甲误中于丙,尚以鬬杀伤论,以其原无杀心,至死聼减一等。况复本谋害甲,原作杀心,虽误杀乙,原情非鬬者。若其杀甲是谋杀人,今既误杀乙,合科故杀罪。」
部曲奴婢詈旧主【问答一】
诸部曲奴婢詈旧主者,徒二年;殴者,流二千里;伤者,绞;杀者,皆斩。过失杀伤者,依凢论。
疏义曰:部曲奴婢詈旧主者,徒二年;殴者,流二千里;伤者,绞。有首从杀者,皆斩。罪无首从,过失杀伤者,并凖凢人,收赎铜入伤杀之家。
即殴旧部曲奴婢折伤以上,部曲减凢人二等,奴婢又减二等;过失杀者,各勿论。
译打,不论对方亲疏尊卑。若是祖父母、父母的尊长殴打祖父母、父母,依律殴打者本无罪的,子孙只能上前解救,不得动手殴打;若擅自殴打,则依照普通斗殴的常法论处。若丈夫的祖父母、父母与妻子的祖父母、父母互相殴打,儿媳也不得当场动手殴打。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如果依律应当被殴打的,则依照常律处置。
问:主人被他人殴打,部曲、奴婢当场出手殴打对方的,可否与子孙的条例相同?
答:部曲奴婢,与主人非亲属关系,不能等同子孙的条例,只能上前解救,不得动手殴打。
斗殴误杀伤人【问答三条】
凡斗殴中误杀伤旁人的,依照斗杀伤论处;致人死亡的,减一等。
疏义说:斗殴中误杀伤旁人,假如甲与乙相斗,甲用刀杖想打乙,误中丙,或死或伤的,依照斗杀伤论处,而不按过失论处,因为甲本来就怀有伤害之心,所以都依斗殴之法论罪。致人死亡的,减一等,处流刑三千里。
若因斗殴中不慎跌倒而压伤致死的,依照戏杀论处;若误杀伤帮助自己的人的,各减二等。
疏义说:仰面倒地叫僵,俯身倒地叫仆。是说与人斗殴,因失手或失足跌倒而压伤旁人致死的,依照戏杀论处。另有条文规定,戏杀伤人的,比斗杀伤人减二等,即杀人的处徒刑三年,折断一肢的处徒刑二年之类。若误杀伤帮助自己的人的,各减二等。假如甲与乙一起殴打丙,甲误打乙致死的,减二等;致伤的,减二等。或者因跌倒压死压伤乙的,比戏杀伤减二等;杀死乙的,从戏杀减二等,总共减四等,应处徒刑二年;若压断一肢,也减四等,处徒刑一年,这就是各减二等。
问:甲与儿子乙合谋殴打丙,而乙误打中自己的父亲甲,因而致死,能否按误杀伤帮助自己之人减二等论处?
答:律文说,斗殴中误杀伤旁人的,依照斗杀伤论处。只是误杀伤旁人,本应按过失伤人论处,但因为是斗殴引起的,所以依照斗杀伤论处。若是父亲前来帮助自己反被自己误杀的,若准许减二等,反而比过失杀人的处罚更轻。依照条例,本条虽已定有罪名,但若情节更重,自当从重论处,应当依照过失杀人的判罚,处流刑三千里。
又问:因斗殴中跌倒压死压伤帮助自己的父母,或者虽非跌倒而是斗殴中误杀期亲尊长的,各应定什么罪?
答:因斗殴中跌倒误杀父母或期亲尊长的,若按此减轻的罪比过失杀人还轻,则都依照过失杀人之法论处。
又问:假如有数人合谋杀甲,夜间仓促之中,误杀了乙,应定什么罪?
答:这本来就是谋杀,与斗殴不同。斗殴是彼此对抗,谋杀是暗中加害。殴打甲误中丙,尚且依照斗杀伤论处,因为本无杀丙之心,致死的准许减一等。何况本来就是谋害甲,本就怀有杀心,虽然误杀了乙,情理上也并非属于斗殴。如果本要杀的甲是谋杀对象,如今既然误杀了乙,就应当定故杀之罪。
部曲奴婢辱骂旧主【问答一条】
凡部曲、奴婢辱骂旧主的,处徒刑二年;殴打的,处流刑二千里;致伤的,处绞刑;杀死的,一律处斩。因过失杀伤的,依照普通人的规定论处。
疏义说:部曲奴婢辱骂旧主的,处徒刑二年;殴打的,处流刑二千里;致伤的,处绞刑;有首犯从犯之别,杀死的一律处斩;罪行不分首从。因过失杀伤的,都按普通人的标准,赎罪所得的铜要归被杀伤者之家。
若殴打旧部曲、奴婢造成折伤以上的,殴打部曲的比殴打普通人减二等,殴打奴婢的再减二等;因过失致死的,各不予论罪。
疏义说:主人殴打旧部曲、奴婢造成折伤以上的,殴打部曲比殴打普通人减二等,比如打断牙齿应杖九十;殴打奴婢再减二等,应杖七十之类。因过失致死的不予论罪。
问:部曲、奴婢殴骂旧主的期以下亲属,或者旧主的亲属殴伤部曲奴婢
疏义曰:「主殴旧部曲奴婢折伤以上,部曲减凢人二等,谓折齿合杖九十,奴婢又减二等,合杖七十之类。过失杀者勿论。」
问曰:部曲奴婢殴詈旧主,期以下亲,或旧主亲属殴伤所亲,旧部曲奴婢得减凢人与否?
答曰:「五服尊卑,各有血属,故殴尊长,即绞加之。至如奴婢、部曲,唯系于主,为经主放顾,有宿恩,其有殴詈,所以加罪。非主之外,虽是亲姻,所有相犯,并依凢人之法。」
又问:「有人谋杀旧部曲奴婢,或于旧部曲奴婢家强盗,有绞伤者,合减罪与否?」
答曰:「殴旧部曲奴婢,得减凢人,爰至于死,亦依减例。明谋杀及诸杂犯,合依减法;唯盗财物,特异常犯,止依凢人之法,不合减科。」
戏杀伤人
诸戏杀伤人者,减鬬杀伤二等【谓以力共戏至死和同者】虽和以刃,若乘髙履危入水中以故相杀伤者,唯减一等。即无官应赎而犯者,依过失法收赎【余条非故犯无官应赎者,并准此】
疏义曰:「戏杀伤人者,谓以力共戏,因而杀伤人,减鬬罪二等。若有贵贱、尊卑、长幼,各依本鬬杀伤罪上减二等。虽则以力共戏,终须至死和同,不相瞠恨而致死者,虽和以刃,礼云:『死而不吊者三,谓畏、压、溺』,况乎嬉戏?或以金刃,或乘髙处险,或临危履薄,或入水中,既在险危之所,自须共相警戒。因此共戏,遂致杀伤,虽即和同,原情不合致有杀伤者,唯减本杀伤罪一等。即无官应赎,谓有荫及老小废疾之类,而犯应赎罪者,依过失法收赎。假有过失杀人,赎铜一百二十斤,戏杀得减二等,赎铜六十斤,即是轻重不类,故依过失赎罪,不从减法。注云:余条非故犯,谓一部律内诸条非故犯罪,无官应得收赎者,并准此。假有甲为人合药,误不如本方杀人,合徒二年半,若白丁则从真役,若是官品之人合赎者,不可征铜五十斤,亦征一百二十斤,则是余条之类。」
其不和同,及于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和,并不得为戏,各从鬬杀伤法。
疏义曰:「谓戏者,原不和同。及于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此等尊长,非应共戯。纵虽和同,并不得为戏,各从鬬杀伤之法。假有共期亲尊长戏,折一支者,仍处绞之类。」
过失杀伤人
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依其状以赎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髙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属,皆是】
疏义曰:过失之事,注文论之备矣。杀伤人者,各准杀伤本状,依收赎之法。注云:谓耳目所不及,假有投甎瓦及弹射,耳不闻人声,目不见人出,而致杀伤,其思虑所不到者,谓本是幽僻之所,其处不应有人,投瓦及石误有杀伤,或共举重物而力所不制,或共升髙险而足蹉跌,或因击禽兽而误杀伤人者,如此之类,皆为过失称之。
译所亲近之人,旧部曲、奴婢能否比照普通人减刑?
答:五服之内的尊卑亲属,各有血缘关系,所以殴打尊长要加重定罪为绞刑。至于奴婢、部曲,只是隶属于主人,因曾受主人放免赡养而有旧恩,才对其殴骂之罪加重处罚。若不是对主人本人,即便是主人的亲属姻亲,彼此相犯的,一律依照普通人之法论处。
又问:若有人谋杀旧部曲、奴婢,或者到旧部曲、奴婢家中行强盗而致其绞杀或受伤的,能否减罪?
答:殴打旧部曲、奴婢,可以比照普通人减罪,以至于致死,也依照减罪的条例。至于谋杀及其他各种犯罪,都应依照减罪之法;只有盗窃财物,情况特殊不同于一般犯罪,只依照普通人之法论处,不得减罪。
戏杀伤人
凡因嬉戏而杀伤人的,比斗杀伤减二等【指以力气共同嬉戏以至于死、双方都情愿的情形】;即便双方情愿而使用了刀刃,或者攀登高处、涉险入水以致相互杀伤的,只能减一等。若本无官职可以赎罪却犯此罪的,依照过失杀人之法收赎【其他条文中非故意犯罪、本无官职可赎的,都参照此例】。
疏义说:戏杀伤人,是指以力气一起嬉戏因而杀伤人,比斗殴之罪减二等。若涉及贵贱、尊卑、长幼不同身份,各自依照本应适用的斗杀伤之罪上减二等。虽是以力气共同嬉戏,终究须是双方都甘愿至死而不相怨恨才致死的;即便双方情愿而用了刀刃,《礼记》说:"死而不吊唁的有三种情形:畏、压、溺",何况是嬉戏?或用金属刀刃,或登高涉险,或临危履薄,或进入水中,既然身处险境,本应彼此提醒警戒。因此共同嬉戏而致杀伤,虽是双方情愿,但按情理不应造成杀伤后果的,只能减本应定的杀伤之罪一等。若本无官职可以赎罪,是指虽有荫庇及老幼废疾之类,而所犯本应赎罪的,依照过失杀人之法收赎。假如过失杀人,应赎铜一百二十斤,戏杀本应减二等,赎铜六十斤,这就轻重不一,所以依照过失杀人的赎罪标准,不按减刑之法处理。注文说:其余条文中非故意犯罪,是指本律其他各条中非故意犯罪、本无官职应予收赎的,都参照此例。假如甲为人配药,误配不合本方而致人死亡,本应处徒刑二年半,若是平民则依照实际处罚服役,若是有官品之人应赎罪的,不可只征收铜五十斤,也应征收一百二十斤,这就是"其余条文"之类的情形。
若双方并非情愿嬉戏,或者是对期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即便双方情愿,也不能算作嬉戏,都依照斗杀伤之法论处。
疏义说:所谓嬉戏,本来就不是指双方不情愿的情形。至于对期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及丈夫的祖父母,这些尊长不应共同嬉戏。纵然双方情愿,也不能算作嬉戏,都依照斗杀伤之法论处。假如与期亲尊长嬉戏,打断其一肢的,仍应处以绞刑之类。
过失杀伤人
凡因过失杀伤人的,各依其具体情形以赎罪论处【指耳目所不能察觉、思虑所不能顾及的情形,如共同举起重物而力不能控制,或攀高涉险时失足跌倒,以及因射击禽兽而误伤人之类,都属于此】。
疏义说:过失的情形,注文已详细论述。杀伤人的,各按杀伤的具体情节,依照收赎之法处理。注文说:指耳目所不能察觉的,假如投掷砖瓦或射箭,耳朵没听到有人声音、眼睛没看到有人出现,却造成杀伤;思虑所不能顾及的,是指本是僻静之处,按理不应有人,投掷瓦石而误伤人;或者共同举起重物而力量不能控制;或者一起登高涉险而失足跌落;或者因射击禽兽而误杀伤人,如此种种,都称为过失。"属"是指比如一起追捕盗贼而误杀伤旁人之类都是。若本应处以居作或官当抵罪的,仍依照本来的法规处理。
秘密告发谋反大逆
凡知道有人谋反及大逆的,应秘密告知附近官府,不告发的处绞刑;知道有谋大逆、谋叛而不告发的,处流刑二千里;知道有人指斥皇帝或散布妖言而不告发的,各减本罪五等。官府接到告发后,不立即拘捕
属者谓若共捕盗贼误杀伤旁人之类皆是,其本应居作官当者,自从本法。
宻告谋反大逆
诸知谋反及大逆者,宻告随近官司,不告者绞;知谋大逆、谋叛不告者,流二千里;知指斥乘舆及妖言不告者,各减本罪五等。官司承告,不即掩捕经半日者,各与不告罪同。若事须经畧而违时限者,不坐。
疏义曰:谋反者,谓知人潜谋欲危社稷;大逆者,谓知人于宗庙及山陵、宫阙已有毁损,并须宻告随近官司。知而不即告者,绞。若知谋大逆,谓知始谋欲毁宗庙、山陵等,谋叛者,谓知谋欲背国从伪,亦须宻告官司,不告者,流二千里。若知指斥乘舆,谓情理切害及妖言者,谓妄説休咎之言,不告者,各减本罪五等。本应死者,从死上减五等;妖言惑不满众者,流上减五等,是名各减五等。官司承告谋反以下,不即掩捕,若经半日者,谓经五十刻不即掩捕,各与不告罪同。若事须经畧,谓人众既多,须得人兵器仗,如此经畧,以故违时限而失罪人者,不坐。其知谋反以下,虽不宻告随近官司,能自捕送者,亦与宻告同。因其自捕惊失罪人,或已就拘执而失者,并同失囚之法。
诬告谋反大逆
诸诬告谋反及大逆者,斩;从者,绞。若事容不审,原情非诬者,上请。若告谋大逆、谋叛不审者,亦如之。
疏义曰:「诬告谋反及大逆者,谓知非反逆,故欲诬之,首合斩,从合绞。若事容不审者,谓或奉别勑阅兵,或欲修葺家庙,见阅兵疑是欲反,见修宗庙疑为大逆之类,本情初非诬告者,具状上请,聼勑。若告谋大逆、谋叛不审,亦合上请,故云亦如之。」
诬告反坐【问答一】
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即纠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者,亦如之【反坐致罪,准前人入罪法至死;而前人未决者,聼减一等。其本应加杖及赎者,止依杖赎法。即诬官人及有荫者,依常律】
疏义曰:凢人有嫌,遂相诬告者,准诬罪轻重,反坐告人。即纠弹之官,谓据令应合纠弹者,若有憎恶前人,或朋党、亲戚挟私饰诈,妄作纠弹者,并同诬告之律,反坐其罪,准前人入罪之法,至死。而前人虽防讫未决者,反坐之人聼减一等。若诬人反逆,虽复未决,引虚不合减罪,本应加杖者,谓诬告部曲、奴婢流罪,若实部曲、奴婢,止加杖二百。既虗诬告者不流,亦准杖法反坐。单丁应加杖者,亦依决杖反坐及赎者,谓诬告老小废疾,若实即前人合赎,虗即反坐者,亦依赎论。即诬官人及有荫者,假有白丁诬七品官流罪,若实官人即合例减,官当如虗反坐,还得流罪。诬告有荫之人事合减赎,反坐之者不得准前人减赎法,并真配徒流,是名依常律。
若告二罪以上重事实及数事等,但一事实,除其罪重事虗,反其所剰,即罪至所止者,所诬虽多,不反坐。
译、经过半日以上的,各与不告发同罪。若因事情需要经过筹划安排而超过时限的,不予处罚。
疏义说:谋反,是指知道有人暗中谋划危害社稷;大逆,是指知道有人已经毁损宗庙、山陵、宫阙,都必须秘密告知附近官府。知情而不立即告发的,处绞刑。若知道有人谋大逆,是指知道有人开始谋划毁坏宗庙、山陵等;谋叛,是指知道有人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国,也须秘密告知官府,不告发的处流刑二千里。若知道有人指斥皇帝,指情节严重危害的言论,以及散布妖言的,指妄说吉凶祸福之言,不告发的各减本罪五等。本应处死的,从死罪上减五等;妖言惑众但未达聚众规模的,从流罪上减五等,这就是各减五等。官府接到谋反等告发后,不立即拘捕,若经过半日的,指经过五十刻仍不立即拘捕,各与不告发同罪。若因事需筹划,指人数众多,须调集人马武器,因此筹划安排而超过时限致罪犯逃脱的,不予处罚。若知道谋反等罪行的人,虽未秘密告知附近官府,但能自行将罪犯捕获送官的,也与秘密告发同等对待。若因自行拘捕而惊动使罪犯逃脱,或已经拘捕又使其逃脱的,都依照失职纵囚之法论处。
诬告谋反大逆
凡诬告他人谋反及大逆的,处斩刑;从犯处绞刑。若事出有因、情理上难以判定为诬告的,上报请示;若诬告谋大逆、谋叛而情况不明的,也是如此处理。
疏义说:诬告他人谋反及大逆,是指明知对方并非谋反大逆,却故意诬陷,首犯应处斩刑,从犯应处绞刑。若事出有因、情理上难以判定,是指或因奉别的诏令阅兵、或想要修缮家庙,看见阅兵而疑心谋反、看见修庙而疑心大逆之类,本来的情由并非故意诬告的,应写明情况上报,听候诏令裁决。若诬告谋大逆、谋叛而情况不明的,也应上报请示,所以说也是如此处理。
诬告反坐【问答一条】
凡诬告他人的,各反坐其罪。即使是负责纠察弹劾的官员,若挟带私心弹劾不实的,也同样处理【反坐所加之罪,比照被诬告者依律应入之罪,至死;而被诬告者尚未被处决的,准许减一等。若本应加杖或赎罪的,只依照加杖或赎罪之法处理。若被诬告者是官员或有荫庇之人的,依照常律处理】。
疏义说:普通人若因嫌隙而相互诬告的,按诬告之罪的轻重反坐告发人。至于负责纠察弹劾的官员,指依照法令应当纠弹的,若因憎恶对方、或朋党亲戚而挟带私心、伪造事实进行弹劾的,都同诬告之律,反坐其罪,比照被诬告者依律应入的罪,至于死罪。而被诬告者虽已被拘押但尚未处决的,反坐之人准许减一等。若诬告他人谋反逆罪,虽然尚未处决,但既已引出虚假供词,不得减罪。本应加杖的,是指诬告部曲、奴婢流罪,若属实,部曲、奴婢只加杖二百;既然是虚假诬告,则不适用流刑,也依照杖刑之法反坐。单丁应加杖的,也依照决杖反坐;及应赎罪的,是指诬告老幼废疾之人,若属实则被告人应赎罪,若虚假则反坐者也依照赎罪论处。若被诬告者是官员或有荫庇之人的,假如平民诬告七品官流罪,若属实官员本可依例减刑或官当抵罪,如今既是虚假诬告而反坐,则仍按流罪论处。诬告有荫庇之人,本应减刑赎罪的事,反坐者不能比照被诬告者的减刑赎罪之法,都要真正服徒刑流刑,这就是"依照常律"。
若告发他人两项以上罪行,其中较重的一项属实,其余各项与之相当或较轻,只要有一项属实,其余诬告较重部分为虚的,就反坐所剩下超出的部分;若罪行已达到应处的最高限度,即使所诬告的内容再多,也不再反坐。
疏义说:若告发他人两项以上罪行,其中较重的一项属实,假如甲告乙殴打人打断一肢,应处徒刑一年,又告乙盗窃绢五匹,也应处徒刑一年,或者告乙故意杀害他人的马一匹,应处徒刑一年半,经查明杀马属实,殴打盗窃是虚假的,这就叫作"告二罪以上重事
疏义曰:若告二罪以上重事实,假有甲告乙殴人折一支,合徒一年,又告人盗绢五疋,亦合徒一年,或故杀他人马一匹,合徒一年半,推杀马是实,殴盗是虗,是名告二罪以上重事实。又有丙告丁三事,各徒一年,此名数事等。但一事实,除其罪重事虗,反其所剰者,假如甲告乙盗绢五疋,合徒一年,又告故杀官私马牛,合徒一年半,若其盗是实,杀马牛是虗,即是剰告半年之罪,反坐半年,故云反其所剰。即罪至所止者,所诬虽多,不反坐。假有告人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百疋,勘当五十疋,实坐贜五十疋,罪止徒三年,剰告五十疋,为罪至所止,不反坐之类。
其告二人以上,虽实者多,犹以虗者反坐【谓告二人以上,但一人不实,罪虽轻,犹反其坐】若上表告人,已经闻奏,事有不实,反坐轻罪者,从上书诈不实论。
疏义曰:「告二人以上,罪虽实者多,犹以虗者反坐,以其人事各别,故得罪不同。」注云:「谓告二人以上,但一人不实,罪虽轻,犹反其坐。假有人告甲、乙、丙、丁四人之罪,三人徒罪以上并实,一人笞罪事虚,不得以实多放免,仍从笞罪反坐。若上表告人,已经闻奏,事有不实,反坐罪轻于上书不实,凖从上书诈不实处徒二年。不应反坐者无罪。假如甲上表告乙两个徒一年,一实一虚,准律既免反坐,于甲无上书不实之罪。告小事虗【问答一】
诸告小事,虗而狱官因其告检得重事及事等者,若类其事,则除其罪;离其事,则依诬论。
疏义曰:告小事虗,而狱官因其告检得重事者,假有告人盗驴,检得盗马,其价又贵,是为得重事;及事等者,假如告盗甲家马,检得盗乙家骡,其价相似,是为事等。若类其事,谓骡、马、驴等色目相类,所告虽虗,除其妄罪;离其事者,谓告人盗马,检得铸钱之属,是离其事,则依本诬论,仍得诬告盗马之罪。此条为依告状检贜,生文不同,狱官状外求罪之例。
问曰:告人私有弩,狱官因告乃检,得甲是类事与否?答曰:称类者,谓其形状难辨,原情非诬,所以得除其罪。然弩之与甲,虽同禁兵,论其形様色类,全别事,非疑似,原状是诬。如此之流,不可为类。
诬告人流罪引虗【问答一】
诸诬告人流罪以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虚者,减一等;若前人已拷者,不减。即拷证人,亦是【诬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及奴婢、部曲诬告主之期亲、外祖父母者,虽引虗,各不减】
疏义曰:「诬告死罪,自有别制。唯诬告人流罪以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自引虚者,得减反坐之罪一等。若前人已拷者,无问杖数多少,然后引虗即不合减。
译实"。又比如丙告丁三件事,各应处徒刑一年,这叫作"数事等"。只要有一项属实、除去较重的虚假部分,反坐所剩下的超出部分,假如甲告乙盗窃绢五匹应处徒刑一年,又告乙故意杀害官私马牛应处徒刑一年半,若盗窃属实,杀马牛是虚假的,则是多告了半年的罪,应反坐半年,所以说"反其所剰"。若罪行已达到应处的最高限度,即使所诬告的内容再多,也不再反坐,假如告发某人身为非监临主司却因事受贿一百匹,查实为五十匹,按律定罪为徒刑三年(罪已到顶),多告的五十匹属于"罪至所止",不再反坐之类。
若告发两人以上,即便属实的部分居多,仍要以不实的部分反坐【指告发两人以上,只要其中一人不实,即便罪轻,仍要反坐那部分】。若上表告发他人,已经上奏皇帝,事情有不实之处的,反坐的罪较轻,依照上书不实之罪论处。
疏义说:告发两人以上,即便属实的部分居多,仍以不实的部分反坐,因为各人罪行分别独立,所以定罪也不相同。注文说:指告发两人以上,只要其中一人不实,即便罪轻,仍要反坐那部分。假如某人告发甲、乙、丙、丁四人的罪行,其中三人的徒刑以上罪行属实,一人的笞罪不实,不能因大多数属实而免除追究,仍须就笞罪反坐。若上表告发他人,已经上奏皇帝,事情有不实之处的,反坐的罪比上书不实之罪轻的,比照上书不实之罪处徒刑二年。不应反坐的则无罪。假如甲上表告发乙的两项徒刑一年的罪,一实一虚,依律既已免除反坐,甲也就不构成上书不实之罪。
告小事不实【问答一条】
凡告发的是小事,虽不实,但审案官员因其告发而查获了更重的罪行、或与所告罪行相当的,若两者属同类事项,则免除告发人的罪责;若两者不属同类事项,则依诬告论处。
疏义说:告发小事不实,而审案官员因其告发查获了更重的罪行,假如告发某人偷驴,查得其偷马,价值更高,这就是查获了更重的罪;及与所告相当的,假如告发某人偷甲家的马,查得其偷乙家的骡子,价值相近,这就是"事等"。若两者属同类事项,是指骡、马、驴等类别相似,所告虽不实,也免除虚假告发之罪;若两者不属同类事项,是指告发某人偷马,却查得其私铸钱币,这就是不属同类事项,则依照原本的诬告罪论处,仍以诬告偷马之罪定罪。此条是针对依据告状查验赃物、而所查内容与原告不同的、审案官员在状外另查获罪行的情况所定。
问:告发某人私藏弩,审案官员因此告发而查得其私藏铠甲,这能算是同类事项吗?
答:所谓同类,是指其形状难以分辨、原本情由并非故意诬告,所以才能免除其罪。然而弩与甲,虽同属违禁兵器,论其形状类别,则完全不同,并非相似难辨之物,所以本来的状况就是诬告。像这样的情形,不能算作同类。
诬告他人流罪而供词自认虚假【问答一条】
凡诬告他人流罪以下的罪行,被告人尚未受到拷打审讯而告发人自己就承认所告为虚的,减一等;若被告人已经受到拷打的,则不减。即使是拷打证人所致的自认虚假,也同样处理【诬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以及奴婢、部曲诬告主人的期亲、外祖父母的,即便自认虚假,也各自不予减刑】。
疏义说:诬告死罪的,自有另外的规定。只有诬告他人流罪以下的罪行,被告人尚未受到拷打审讯而告发人自己承认所告为虚的,可以减反坐之罪一等。若被告人已经受到拷打的,不论杖数多少,此后再承认虚假,也不能减刑。即使是拷打证人所致的自认虚假,也同样处理,是指虽未拷打被告本人,而是拷打了旁证之人,即便告发人自认虚假,也同已拷打被告一样不予减刑
即拷证人,亦是谓虽不拷被告之人,拷傍证之者,虽自引虗亦同已拷不减。其诬告期亲、尊长以下及奴婢、部曲,诬告主之外祖父母以上,虽即引虗各不合减。」
问曰:「律云,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虗,减一等。未知前人已经防讫,然后引虗,合减与否?」
答曰:「律文但言已加拷掠,不言事经防讫。拷讫已伤,律有成制;防讫未损,理合减科。若事经奏讫,不合追减;及已役、已配,亦是已损、已伤。前人计与拷掠义同,不在减科之例。」
告祖父母父母绞【问答二】
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谓非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而故告者,下条准此】疏义曰:父为子天,有隐无犯,如有违失,理须谏诤,起敬起孝,无令陷罪。若有忘情弃礼而故告者,绞。注云:谓非缘坐之罪,缘坐谓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臣,故子孙告亦无罪。缘坐同首法,故虽父祖听捕告,若故告余罪者,父祖得同首例,子孙处以绞刑。下条准此者,谓告期亲尊长,情在于恶,欲令入罪而故告之,故云准此。若因推劾事不获免,随辨注引不当告坐。
即嫡继慈母杀其父及所养者,杀其本生,并聼告。疏义曰:嫡继慈母者,名例并已释讫。此等三母杀其父及所养父母,杀其所生父母,并聼告。若嫡继母杀其所生庶母,亦不得告。故律文但云“杀其父者听告”。问曰:所生之母被出,其父更娶继妻,其继母乃杀所出之母,出母之子,合告与否?
答曰:「所养父母,本是他人,杀其所生,故律听告。今言出母,即是所生,名例称:『犯夫及义絶者,得以子荫。』即子之于母,孝爱情深,顾复之思,终无絶道。继母杀其亲母,准例亦合听告。」
又问嫡继慈母有所规求故杀子孙合得何罪?又子孙得自理诉与否?此母或被出,或父卒后行,若为科防。
答曰:「子孙之于祖父母、父母,皆有祖父子孙之名。其有相犯之文,多不据服,而防贼盗律有所规求。而故杀期以下卑幼者,绞论。服相犯例,准傍期,在于子孙不入期服。然嫡继慈养,依例虽同亲母,被出改嫁,礼制便与亲母不同。其改嫁者,唯止服期,依令不合解官。据礼又无心丧,虽曰子孙,唯凖期亲卑幼。若犯此母,亦同期亲。尊长被出者,礼既无服,并同凡人。其应理诉,亦依此法。」
唐律疏义卷二十三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二十四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鬬讼四【凢一十六条】
告期亲尊长【问答一】
诸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其告事重者,减所告罪一等【所告虽不合论,告之者犹坐】即诬告重者,加所诬罪三等。
译。若诬告期亲、尊长以下及奴婢、部曲诬告主人的外祖父母以上亲属,即便承认虚假,也各自不予减刑。
问:律文说,被告人尚未受到拷打审讯而告发人自认所告为虚的,减一等。不知被告人已经拘押尚未审结、此后告发人才自认虚假的,是否可以减刑?
答:律文只说"已加拷掠",没有说"事经防讫"(案件已经拘押)。已被拷打并已受伤,法律有明确规定;若只是被拘押但尚未受损,按理应当减刑。若案件已经上奏定案的,则不得追减;以及已服劳役、已被发配的,也算作已受损害。这与被拷打的情形道理相同,不在减刑之列。
告发祖父母、父母将处绞刑【问答二条】
凡告发祖父母、父母的,处绞刑【指并非应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重罪、而是故意告发的情形,以下条文准此】。
疏义说:父亲对儿子而言如天一般,应当有所隐瞒而不去揭发其过错,如有过失,理应劝谏,以恭敬孝顺的态度加以引导,不要使其陷于罪责。若忘却亲情、抛弃礼法而故意告发的,处绞刑。注文说:指并非应缘坐的罪行,缘坐是指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的重罪,这些都属于大逆不臣之罪,所以子孙告发也无罪,缘坐等同于自首之法,所以即便父祖听凭子孙捕告,若子孙故意告发其他罪行的,父祖也可比照自首之例,而子孙则处以绞刑。"下条准此",是指告发期亲尊长时,若存心恶意、意图使对方获罪而故意告发的,同样处理,所以说"准此"。若因牵连推问案情而不能免除告发之责的,应随案情核实注明,不当以告发论罪。
若嫡母、继母、慈母杀害其亲生父亲,或所收养的养父母杀害了自己的亲生父母的,都准许告发。
疏义说:嫡母、继母、慈母,《名例律》中已解释过。这三种母亲若杀害子女的亲生父亲,及养父母杀害子女的亲生父母的,都准许告发。若嫡母、继母杀害其所生的庶母,也不能告发。所以律文只说"杀其父者听告"。
问:亲生母亲被父亲休弃后,父亲又娶了继妻,而这个继母杀害了被休弃的生母,被休弃之母的儿子能否告发?
答:所养父母,本来是他人,杀害了子女的亲生父母,所以律文准许告发。如今说到出母,那本来就是亲生母亲,《名例律》说:"犯了对丈夫的过错以及义绝的,仍可以凭儿子的身份得荫。"既然如此,儿子对母亲,孝顺爱护之情深厚,养育之恩终究不能断绝。继母杀害亲生母亲的,比照条例也应准许告发。
又问:嫡母、继母、慈母若因图谋私利而故意杀害子孙,应定什么罪?子孙能否自行申诉?此母若已被休弃、或父亲死后改嫁,该如何处置?
答:子孙对祖父母、父母而言,都有祖孙父子的名分。有关相互侵犯的条文,多不依据服制而定,而《贼盗律》中规定,因图谋私利而故意杀害期亲以下卑幼的,处绞刑。以服制相犯而论,比照旁系期亲,对于子孙来说不计入期服。然而嫡母、继母、慈母,依照条例虽然等同亲生母亲,但若已被休弃改嫁,礼制上便与亲生母亲不同。这种改嫁的情形,服丧只止于期服,依令也不必解除官职;依礼又没有心丧的规定。虽名为子孙,也只能比照期亲卑幼对待。若冒犯这类被休弃改嫁的母亲,也等同期亲对待。至于被休弃的尊长,依礼既无服丧关系,就都等同普通人对待,相应的申诉权利,也依照此法处理。
唐律疏义卷二十三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二十四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斗讼四【共十六条】
告发期亲尊长【问答一条】
凡告发期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的,即便所告属实,也处徒刑二年;若所告之事情节更重,则比照所告之罪减一等【所告之事即使不至于定罪,告发者仍要坐罪】。若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