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义卷六
通计前罪之法。」
即以贜致罪频犯者并累科
疏义曰:「假有受所监临,一日之中,三处受绢一十八疋,或三人共出一十八疋,同时送者,各倍为九疋而断,此名以赃致罪,频犯者并累科。」
若罪法不等者,即以重赃并满,轻赃各倍论【累谓止累见发之赃,倍谓二尺为一尺,不等谓以强盗、枉法等赃并从窃盗、受所监临之类,即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同事共与,若一事频受,反于监守频盗者,累而不倍】
疏义曰:罪法不等者,为犯强盗、枉法、不枉法、窃盗、受所监临等,并是轻重不等,即以重赃并满,轻赃假令县令受财枉法六疋,合徒三年;不枉法十四疋,亦合徒三年;又监临外窃盗二十九疋,亦徒三年;强盗二疋,亦合徒三年;受所监临四十九疋,亦合徒三年。准此以上五处赃罪,各合徒三年,累于受所监临,总一百疋,仍倍为五十疋,合流二千里之类。
注累谓止累见发之赃倍谓二尺为一尺。
疏义曰:假有官人枉法受甲、乙、丙、丁四人财物,各有八疋之赃。甲、乙二人先发,赃有一十六疋,累而倍之,止依八疋而断,依律科流除名,已讫。其丙、丁二人赃物于后重发,即累见发之赃,别更科八疋之罪。后发者与前既等,理从勿论,不得累并前赃作一十六疋,断作死罪之类。
问曰:「有人枉法受一十五疋,七疋先发,已断流讫,八疋后发,若为科断?」
答曰:「枉法之赃,若一人边而取前发者,虽已断讫,后发者还须累论,并取前赃,更科全罪。不同频犯,止累见发之赃,通计十五疋,断从绞坐。无禄之人,自依减法。」
又问:「脱有十人共行,资财同在一所,盗者一时将去,得同频犯以否?」
答曰:「律注云:『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同事共与,若一事频受,及于监守内频盗累而不倍,除此三事皆合倍论。』十人之财一时俱取,虽复似非频犯,终是物主各别,元非一人之物理与十处盗同坐同频犯,赃合倍折。若物付一人専掌,失即専掌者陪理,同一人之财,不得将为频盗。」
注不等谓以强盗、枉法等赃,并从窃盗、受所监临之类。
疏义曰:强盗枉法,计赃是重;窃盗受所监临,准赃乃轻,故名不等。假如强盗并从窃盗者,谓如有人诸处频犯窃盗,已得八十二疋,累赃倍论,得四十一疋,罪合流三千里。复于诸处频犯强盗,得财一十八疋,累赃倍得九疋,亦合流三千里。今将强盗九疋并于窃盗四十一疋上,满五十疋,处加役流。其枉法并从受所监临者,假如官人频受所监临财物,倍得二十一疋二丈,合徒一年半。复频受枉法赃,倍得二疋二丈,亦合徒一年半。今将枉法赃二疋二丈并于受所监临物二十一疋二丈,总为二十四疋,科徒二年。
译累科
凡以赃物数额定罪、多次犯罪的,都要合并累计定罪
疏义曰:「假有受所监临,一日之中,三处受绢一十八疋,或三人共出一十八疋,同时送者,各倍为九疋而断,此名以赃致罪,频犯者并累科。」
疏义说:「假设有官员收受所监临之人的财物,一日之内,从三处收受绢帛共十八匹,或者三人共同凑出十八匹,同时送来的,各自折半为九匹计算论罪,这就叫做以赃物数额定罪,多次犯罪的要合并累计定罪。」
若罪法不等者,即以重赃并满,轻赃各倍论【累谓止累见发之赃,倍谓二尺为一尺,不等谓以强盗、枉法等赃并从窃盗、受所监临之类,即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同事共与,若一事频受,反于监守频盗者,累而不倍】
如果各罪所适用的罪等不相等,就把重罪的赃物数额并入使其满数,轻罪的赃物数额各自折半计算【累计是指只累计当次已发觉的赃物,折半是指两尺折算为一尺;「不等」是指以强盗、枉法等重罪的赃物,并入窃盗、受所监临等轻罪之类;至于监临主司因事收受财物而是同一件事共同送与的,或者是一件事多次收受的,以及在监守之内多次盗窃的,只累计而不折半】
疏义曰:罪法不等者,为犯强盗、枉法、不枉法、窃盗、受所监临等,并是轻重不等,即以重赃并满,轻赃假令县令受财枉法六疋,合徒三年;不枉法十四疋,亦合徒三年;又监临外窃盗二十九疋,亦徒三年;强盗二疋,亦合徒三年;受所监临四十九疋,亦合徒三年。准此以上五处赃罪,各合徒三年,累于受所监临,总一百疋,仍倍为五十疋,合流二千里之类。
疏义说:所谓罪法不等,是指所犯的强盗、枉法、不枉法、窃盗、受所监临等罪,轻重各不相同,就把重罪的赃数并入使之满足,轻罪的赃数则折半计算。假设县令受财枉法六匹,应处徒刑三年;不枉法受财十四匹,也应处徒刑三年;又在监临范围之外窃盗二十九匹,也应处徒刑三年;强盗二匹,也应处徒刑三年;受所监临之人财物四十九匹,也应处徒刑三年。按此,以上五处赃罪各应处徒刑三年,累加到受所监临一罪上,共计一百匹,再折半为五十匹,应处流刑二千里之类。
注累谓止累见发之赃倍谓二尺为一尺。
小注:累计是指只累计当次已发觉的赃物,折半是指两尺折算为一尺。
疏义曰:假有官人枉法受甲、乙、丙、丁四人财物,各有八疋之赃。甲、乙二人先发,赃有一十六疋,累而倍之,止依八疋而断,依律科流除名,已讫。其丙、丁二人赃物于后重发,即累见发之赃,别更科八疋之罪。后发者与前既等,理从勿论,不得累并前赃作一十六疋,断作死罪之类。
疏义说:假设有官员枉法收受甲、乙、丙、丁四人的财物,每人各有八匹之赃。甲、乙二人的事先被发觉,赃物共十六匹,累计后折半,仍按八匹论断,依律判处流刑并除名,已经执行完毕。丙、丁二人的赃物后来才被发觉,就只累计这次已发觉的赃物,另外再按八匹之罪论处。后发觉的与前面相等,依理就不再论罪,不能把前面的赃物累加并计成十六匹,改判成死罪等等。
问曰:「有人枉法受一十五疋,七疋先发,已断流讫,八疋后发,若为科断?」
问:「有人枉法受财十五匹,其中七匹先被发觉,已判流刑执行完毕,剩下八匹后来才被发觉,应该如何论处?」
答曰:「枉法之赃,若一人边而取前发者,虽已断讫,后发者还须累论,并取前赃,更科全罪。不同频犯,止累见发之赃,通计十五疋,断从绞坐。无禄之人,自依减法。」
答:「枉法所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同一人处所得,之前已发觉的部分虽然已经判决完毕,后发觉的部分仍须累计论处,把之前的赃物一并计入,重新按全部赃数定罪。这与「频犯」——只累计当次已发觉赃物的情形不同,应把十五匹合计在一起,按绞刑论处。如果是没有俸禄的人,自然依照减等的法则处理。」
又问:「脱有十人共行,资财同在一所,盗者一时将去,得同频犯以否?」
又问:「倘若有十人一同出行,各自的钱财放在同一处,盗贼一时将其全部盗走,能否按「频犯」处理?」
答曰:「律注云:『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同事共与,若一事频受,及于监守内频盗累而不倍,除此三事皆合倍论。』十人之财一时俱取,虽复似非频犯,终是物主各别,元非一人之物理与十处盗同坐同频犯,赃合倍折。若物付一人専掌,失即専掌者陪理,同一人之财,不得将为频盗。」
答:「律文小注说:『监临主司因事收受财物,而是同一件事共同送与的,或是一件事多次收受,以及在监守之内多次盗窃的,只累计而不折半,除这三种情形之外,都应折半论处。』十人的财物被一时全部盗取,虽然看似不是多次犯罪,但终究物主各不相同,本来就不是同一个人的财物,道理上等同于在十处分别盗窃,应按同时多次犯罪论处,赃数应折半计算。如果财物是交由一人专门掌管的,如果丢失,就由专门掌管的人负责赔偿,这就等同于同一个人的财物,不能算作多次盗窃。」
注不等谓以强盗、枉法等赃,并从窃盗、受所监临之类。
小注:「不等」是指把强盗、枉法等重罪的赃物,并入窃盗、受所监临等轻罪之类。
疏义曰:强盗枉法,计赃是重;窃盗受所监临,准赃乃轻,故名不等。假如强盗并从窃盗者,谓如有人诸处频犯窃盗,已得八十二疋,累赃倍论,得四十一疋,罪合流三千里。复于诸处频犯强盗,得财一十八疋,累赃倍得九疋,亦合流三千里。今将强盗九疋并于窃盗四十一疋上,满五十疋,处加役流。其枉法并从受所监临者,假如官人频受所监临财物,倍得二十一疋二丈,合徒一年半。复频受枉法赃,倍得二疋二丈,亦合徒一年半。今将枉法赃二疋二丈并于受所监临物二十一疋二丈,总为二十四疋,科徒二年。其有强盗并入受所监枉,枉法并从窃盗,如此之类,俱以重赃并从轻赃者,皆同并满之法。
疏义说:强盗、枉法之罪,按赃论算属重;窃盗、受所监临之罪,按赃论算则轻,所以叫做不等。假如强盗并入窃盗计算的情形,是说有人在多处多次犯窃盗罪,共得赃八十二匹,累计后折半,得四十一匹,应处流刑三千里。又在多处多次犯强盗罪,得赃十八匹,累计后折半得九匹,也应处流刑三千里。如今把强盗的九匹并入窃盗的四十一匹上,满五十匹,改处加役流。至于枉法并入受所监临计算的情形,假如有官员多次收受所监临之人的财物,折半后得二十一匹二丈,应处徒刑一年半。又多次收受枉法之赃,折半后得二匹二丈,也应处徒刑一年半。如今把枉法赃二匹二丈并入受所监临之物二十一匹二丈,共计二十四匹,判处徒刑二年。至于有强盗并入受所监临,枉法并入窃盗等类似情形,凡是把重罪赃数并入轻罪赃数的,都同样依照合并满数的法则处理。
其有强盗并入受所监枉,枉法并从窃盗,如此之类,俱以重赃并从轻赃者,皆同并满之法。
注:即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同事共与,若一事频受,及于监守频盗者,累而不倍。
疏义曰:「假有十人同为铸钱官,司于彼受物,是为因事受财。十人共以钱物行求,是为同事共与。或断一人之事,频受其财,是为一事频受。若当库人于所当库内,若县令于其所部频盗者,此等三事各累而不倍。若同事别与,或别事同与,各依前倍论,不同此例。」
其一事分为二罪,罪法若等,则累论。
疏义曰:一事分为二罪者,假将私马直绢五疋,博取官马直绢十疋,依律贸易官物,计其等准盗论,计所利以盗论,须分官马十疋出两种罪名,五疋等者准盗论,合徒一年,五疋利者以盗论,亦合徒一年,累为十疋处徒一年半,是也。此为庶人有兼丁作法,若是官人、品子应赎及单丁之人,用法各别。假有品官贸易官物五疋是利,即合免官,其八品、九品止有一官者,免官讫仍徴铜十斤。若六品以下监临官司,便同自盗。若将以盗五疋累于准盗五疋上,从准盗作法,合徒一年半,累并既不加重,止从一重论,直取以盗五疋,加凡盗二等,处徒二年,仍除名。其品子应赎者,直取五疋,徒一年,真役为重。
罪法不等者,则以重法并满轻法【罪法等者,谓若贸易官物,计其等准盗论,计所利以盗论之类;罪法不等者,谓若请官器仗以亡失,并从役伤以考校不实,并从失不实之类】疏义曰:假有官司非法擅赋敛于一家,得绢五十疋,四十五疋入官,坐赋论,合徒二年半;五疋入私,以枉法论,亦合徒二年半;即以入私五疋累于入官者为五十疋,坐赃致罪,处徒三年。
注罪法等者,谓若贸易官物,计其等,准盗论;计所利,以盗论之类。
疏义曰:「贸易官物,已从上解。或有判事枉法,后受绢十疋、五疋,先许是真枉法,五疋先未许得,枉法后然始总送。更有如此等事,并合累论。故云之类。」
注罪法不等者,谓若请官器仗以亡失,并从毁伤。疏义曰:谓军防之所,请官器仗,假有一千事,亡失二百事,合杖八十;毁伤四百事,亦合杖八十。故杂律云:请官器仗,以十分论,亡失二分,毁伤四分,各杖八十;亡失三分,毁伤六分,各杖一百。今以亡失二百事,累于毁伤四百事,同毁伤六分之罪,合杖一百。
注以考校不实,并从失不实之类。
疏义曰:「职制律,贡举非其人,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考校不实,减一等;失者各减三等。假有考校九人,二人故不实,合科杖一百;七人失不实,亦合科杖一百。须以故不实二人,并从失不实七人之上为九人失不实,合徒一年。
译
注:即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同事共与,若一事频受,及于监守频盗者,累而不倍。
小注:监临、主司因事收受财物,而是同一件事共同送与的,或是一件事多次收受,以及在监守之内多次盗窃的,只累计而不折半。
疏义曰:「假有十人同为铸钱官,司于彼受物,是为因事受财。十人共以钱物行求,是为同事共与。或断一人之事,频受其财,是为一事频受。若当库人于所当库内,若县令于其所部频盗者,此等三事各累而不倍。若同事别与,或别事同与,各依前倍论,不同此例。」
疏义说:「假设有十人共同担任铸钱官,官府在此处收受财物,这就是因事受财。十人共同用钱财行贿求情,这就是同一件事共同送与。或者办理某一人的案件,多次收受他的财物,这就是一件事多次收受。如果当值库房的人在自己所管的库房之内,或县令在自己所管辖的地区多次盗窃,这三种情形都只累计而不折半。如果是同一件事分别送与的,或者不同的事一并送与的,都各按前面折半的方法论处,不适用这个不折半的规定。」
其一事分为二罪,罪法若等,则累论。
如果一件事分为两个罪名,两罪的罪等如果相同,就累计论处。
疏义曰:一事分为二罪者,假将私马直绢五疋,博取官马直绢十疋,依律贸易官物,计其等准盗论,计所利以盗论,须分官马十疋出两种罪名,五疋等者准盗论,合徒一年,五疋利者以盗论,亦合徒一年,累为十疋处徒一年半,是也。此为庶人有兼丁作法,若是官人、品子应赎及单丁之人,用法各别。假有品官贸易官物五疋是利,即合免官,其八品、九品止有一官者,免官讫仍徴铜十斤。若六品以下监临官司,便同自盗。若将以盗五疋累于准盗五疋上,从准盗作法,合徒一年半,累并既不加重,止从一重论,直取以盗五疋,加凡盗二等,处徒二年,仍除名。其品子应赎者,直取五疋,徒一年,真役为重。
疏义说:所谓一件事分为两个罪名,是假设用价值五匹绢的私马,换取价值十匹绢的官马,依律用私物交换官物的行为,等值的部分按「准盗」论罪,获利的部分按「以盗」论罪,须把这十匹的官马分出两种罪名:等值的五匹按准盗论,应处徒刑一年;获利的五匹按以盗论,也应处徒刑一年,累计为十匹处徒刑一年半,就是这个意思。这是针对家中有其他丁男的平民百姓所定的处理办法,如果是官员、有品阶官员之子应缴赎的人以及单丁之人,适用的方法各不相同。假设有品官交换官物获利五匹,就应免除官职,其中八品、九品只有一个官职的,免官之后仍要征收赎铜十斤。如果是六品以下的监临官司,就等同于自盗论处。如果把「以盗」的五匹累加到「准盗」的五匹上,按准盗的法则论处,应处徒刑一年半;累加合并既然不加重刑罚,就只取其中较重的一项论处,直接取「以盗」五匹这一项,比照普通盗窃加二等,处徒刑二年,并且除名。至于有品阶官员之子应缴赎的,直接取五匹,处徒刑一年,因为真正服役比缴赎更重。
罪法不等者,则以重法并满轻法【罪法等者,谓若贸易官物,计其等准盗论,计所利以盗论之类;罪法不等者,谓若请官器仗以亡失,并从役伤以考校不实,并从失不实之类】疏义曰:假有官司非法擅赋敛于一家,得绢五十疋,四十五疋入官,坐赋论,合徒二年半;五疋入私,以枉法论,亦合徒二年半;即以入私五疋累于入官者为五十疋,坐赃致罪,处徒三年。
如果两罪的罪等不相同,就把重罪的部分并入轻罪,使之满数【罪等相同的,是指像用私物交换官物,等值部分按准盗论、获利部分按以盗论一类的情形;罪等不同的,是指像申请官府兵器却遗失,把遗失并入损毁,或考核不实,把故意不实并入过失不实一类的情形】疏义说:假设官府非法擅自向一户人家横征暴敛,得绢五十匹,其中四十五匹入官,按擅自征赋论,应处徒刑二年半;五匹入私,按枉法论,也应处徒刑二年半;就把入私的五匹并入入官的部分,共计五十匹,按坐赃致罪论处,判处徒刑三年。
注罪法等者,谓若贸易官物,计其等,准盗论;计所利,以盗论之类。
小注:罪等相同,是指像用私物交换官物,等值部分按准盗论、获利部分按以盗论一类的情形。
疏义曰:「贸易官物,已从上解。或有判事枉法,后受绢十疋、五疋,先许是真枉法,五疋先未许得,枉法后然始总送。更有如此等事,并合累论。故云之类。」
疏义说:「用私物交换官物的情形,前面已经解释过。又如断案枉法,之后收受绢帛十匹、五匹,先前所允诺的十匹是真正的枉法所得,五匹是先前未曾允诺得到的,后来枉法之后才一并送来。还有诸如此类的事情,都应合并累计论处。所以说『之类』。」
注罪法不等者,谓若请官器仗以亡失,并从毁伤。疏义曰:谓军防之所,请官器仗,假有一千事,亡失二百事,合杖八十;毁伤四百事,亦合杖八十。故杂律云:请官器仗,以十分论,亡失二分,毁伤四分,各杖八十;亡失三分,毁伤六分,各杖一百。今以亡失二百事,累于毁伤四百事,同毁伤六分之罪,合杖一百。
小注:罪等不同,是指像申请官府兵器却遗失,把遗失部分并入损毁一类的情形。疏义说:是指在军事防戍之所,申领官府兵器,假设共有一千件,遗失二百件,应处杖八十;损毁四百件,也应处杖八十。所以《杂律》说:申领官府兵器,以十分为标准,遗失二分、损毁四分的,各处杖八十;遗失三分、损毁六分的,各处杖一百。如今把遗失的二百件并入损毁的四百件,等同于损毁六分之罪,应处杖一百。
注以考校不实,并从失不实之类。
小注:把考核故意不实的部分,并入过失不实一类的情形。
疏义曰:「职制律,贡举非其人,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考校不实,减一等;失者各减三等。假有考校九人,二人故不实,合科杖一百;七人失不实,亦合科杖一百。须以故不实二人,并从失不实七人之上为九人失不实,合徒一年。又户婚律,脱口以免课役,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其漏无课役口,四口为一口。假令脱有课役二口,合徒一年;漏无课役十口,亦合徒一年。须以有课役二口,并于无课役十口之上为无课役十二口,处徒一年半之类。」
疏义说:「《职制律》规定,举荐官员用人不当,举荐一人应处徒刑一年,每增一人加一等,最重处徒刑三年。如果是考核不实,减一等;如果是过失导致的不实,各再减三等。假设考核了九人,其中二人是故意考核不实,应处杖一百;另外七人是过失不实,也应处杖一百。就应把故意不实的二人,并入过失不实的七人之中,合计为九人过失不实,应处徒刑一年。又《户婚律》规定,漏报户口以逃避课役,漏一口处徒刑一年,每增一口加一等,最
又户婚律,脱口以免课役,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其漏无课役口,四口为一口。假令脱有课役二口,合徒一年;漏无课役十口,亦合徒一年。须以有课役二口,并于无课役十口之上为无课役十二口,处徒一年半之类。」
累并不加重者止从重
疏义曰:「假有以私物五疋贸易官物,直九疋,五疋准盗,合徒一年;计所利四疋,合杖九十。罪法等者,则累论以四疋,累于五疋上,总为九疋,不加一年徒,坐止从准盗处徒一年。并者,如前器仗亡失一分,毁伤二分,俱合杖六十;以亡失一分并毁伤二分之上,止是三分,未满四分,不合加罪,止从亡失一分之类。」
其应除免、倍没、备偿、罪止者,各尽本法。
疏义曰:「假有八品官,枉法受财五疋,徒二年半;不枉法受财十二疋,亦徒二年半;窃盗二十四疋,亦徒二年半;监临受财三十九疋,亦徒二年半;又诈欺取财二十四疋,亦徒二年半;又坐赃四十九疋,亦徒二年半;倍得七十六疋二丈。又请矟十张,亡失一张,合杖六十。其赃总累为坐赃五十疋,合徒三年;余赃罪止,不加。据枉法合除名,不枉法合免官;盗者倍备,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等,并没官;亡失官矟备偿,坐赃罪止徒三年之类。如有二罪以上俱发者,即先以重罪官当,仍依例除免,不得将为二罪,唯从重论。同居相为。」【▯【问答一】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
疏义曰:「问居,谓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并是。若大功以上亲,各依本服。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服虽轻,论情重,故有罪者并相为▯反报,俱▯。此等外祖不及曽髙,外孙不及曽▯也。」
部曲奴婢为主▯皆勿论
疏义曰:「部曲奴婢,主不为▯,听为主▯;非谋叛以上,并不坐。」
即满,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
疏义曰:「假有铸钱及盗之类,事须掩摄追收,遂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谓报罪人所掩摄之事,令得▯避逃亡,为通相▯,故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减凡人三等
疏义曰:「小功缌麻,假有死罪,▯藏据凡人,唯减一等;小功缌麻,又减凡人三等,总减四等,犹徒二年。」
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疏义曰:「谓谋反、谋大逆、谋叛,此等三事并不得相▯,故不用相▯之律,各从本条科断。」
问曰:「小功以下相▯减,凡人三等。若有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得减罪以否?」
答曰:「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上文大功以上,共相容▯,义同其于小功以下,理亦不别。律恐烦文,故举相▯为例,亦减凡人三等。
译重处徒刑三年。其中漏报的无课役人口,四口折算为一口。假设漏报有课役的二口,应处徒刑一年;漏报无课役的十口,也应处徒刑一年。就应把有课役的二口,并入无课役的十口之上,折算为无课役十二口,处徒刑一年半之类。」
累并不加重者止从重
凡是累计合并后不会加重刑罚的,就只按较重的一项论处
疏义曰:「假有以私物五疋贸易官物,直九疋,五疋准盗,合徒一年;计所利四疋,合杖九十。罪法等者,则累论以四疋,累于五疋上,总为九疋,不加一年徒,坐止从准盗处徒一年。并者,如前器仗亡失一分,毁伤二分,俱合杖六十;以亡失一分并毁伤二分之上,止是三分,未满四分,不合加罪,止从亡失一分之类。」
疏义说:「假设用价值五匹的私物交换价值九匹的官物,五匹等值的部分按准盗论,应处徒刑一年;获利四匹,应处杖九十。罪等相同的情形,就把获利的四匹累加到等值的五匹之上,共计九匹,也不会加重到一年以上的徒刑,就仍按准盗处徒刑一年。合并的情形,如前面所说的兵器遗失一分、损毁二分,都应处杖六十;把遗失一分并入损毁二分之上,也只有三分,未满四分,不应加重罪责,仍按遗失一分论处等等。」
其应除免、倍没、备偿、罪止者,各尽本法。
凡是应当除名、免官、加倍没收、赔偿、以及罪止不再加重的,都各自依照本法处理到底。
疏义曰:「假有八品官,枉法受财五疋,徒二年半;不枉法受财十二疋,亦徒二年半;窃盗二十四疋,亦徒二年半;监临受财三十九疋,亦徒二年半;又诈欺取财二十四疋,亦徒二年半;又坐赃四十九疋,亦徒二年半;倍得七十六疋二丈。又请矟十张,亡失一张,合杖六十。其赃总累为坐赃五十疋,合徒三年;余赃罪止,不加。据枉法合除名,不枉法合免官;盗者倍备,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等,并没官;亡失官矟备偿,坐赃罪止徒三年之类。如有二罪以上俱发者,即先以重罪官当,仍依例除免,不得将为二罪,唯从重论。同居相为。」【〇【问答一】
疏义说:「假设有八品官员,枉法受财五匹,应处徒刑二年半;不枉法受财十二匹,也应处徒刑二年半;窃盗二十四匹,也应处徒刑二年半;受所监临之人财物三十九匹,也应处徒刑二年半;又诈骗取财二十四匹,也应处徒刑二年半;又坐赃四十九匹,也应处徒刑二年半;折半合计得七十六匹二丈。又申领长矛十支,遗失一支,应处杖六十。这些赃物总共累计折算为坐赃五十匹,应处徒刑三年;其余赃罪都已达到罪止的上限,不再加重。按枉法应当除名,不枉法应当免官;盗窃所得应加倍赔偿,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以及坐赃等所得财物,都要没收入官;遗失的官府长矛应当赔偿,坐赃之罪罪止徒刑三年等等。如果有两项以上罪同时发觉的,就先用重罪抵当官职,仍依律例除名或免官,不能算作两项罪,只按重罪论处。」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〇
凡同居的人以及大功以上的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媳妇、丈夫的兄弟以及兄弟的妻子,如果犯了罪,彼此之间可以互相容隐
疏义曰:「问居,谓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并是。若大功以上亲,各依本服。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服虽轻,论情重,故有罪者并相为〇反报,俱〇。此等外祖不及曽髙,外孙不及曽〇也。」
疏义说:「所谓同居,是指共同财产、共同居住,不论户籍是否相同。即使是没有服制关系的人,只要同居共财也算在内。如果是大功以上的亲属,就各按本来的服制关系处理。外祖父母、外孙、孙媳妇、丈夫的兄弟以及兄弟的妻子,虽然服制关系较轻,但情理上关系较重,所以有罪的时候彼此都可以互相容隐、互相回护,都不予论罪。这里的外祖父母不包括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外孙也不包括曾孙。」
部曲奴婢为主〇皆勿论
部曲、奴婢为主人隐瞒罪行的,都不予论罪
疏义曰:「部曲奴婢,主不为〇,听为主〇;非谋叛以上,并不坐。」
疏义说:「部曲、奴婢的罪,主人不能为其隐瞒,但允许部曲、奴婢为主人隐瞒;只要不是谋反、谋叛以上的重罪,都不予治罪。」
即满,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
即使是把要被搜捕收押的事情泄露出去,或者透露消息通风报信的,也不予治罪。
疏义曰:「假有铸钱及盗之类,事须掩摄追收,遂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谓报罪人所掩摄之事,令得〇避逃亡,为通相〇,故亦不坐。」
疏义说:「假设有私铸钱币以及盗窃等罪,官府须秘密突袭搜捕,而有人却把这件事泄露出去,或透露消息通风报信,即把要被搜捕的事情告知罪人,让他得以躲避逃亡,这属于彼此互相容隐的情形,所以也不予治罪。」
其小功以下减凡人三等
小功以下亲属,减凡人罪三等
疏义曰:「小功缌麻,假有死罪,〇藏据凡人,唯减一等;小功缌麻,又减凡人三等,总减四等,犹徒二年。」
疏义说:「小功、缌麻这两等亲属,假设犯有死罪,若按凡人窝藏之罪只减一等;而小功、缌麻亲属,又比照凡人减三等,总共减四等,仍应处徒刑二年。」
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如果所犯的是谋叛以上的重罪,就不适用这条律文
疏义曰:「谓谋反、谋大逆、谋叛,此等三事并不得相〇,故不用相〇之律,各从本条科断。」
疏义说:「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这三种重罪,都不得互相容隐,所以不适用互相容隐的律文,各按本条律文定罪处断。」
问曰:「小功以下相〇减,凡人三等。若有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得减罪以否?」
问:「小功以下亲属互相容隐,比凡人减三等。如果有泄露其事或透露消息通风报信的,也能减罪吗?」
答曰:「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上文大功以上,共相容〇,义同其于小功以下,理亦不别。律恐烦文,故举相〇为例,亦减凡人三等。」
答:「泄露其事以及透露消息通风报信,前文大功以上亲属互相容隐的情形,道理是相同的,对于小功以下亲属而言,道理也没有区别。律文恐怕行文繁琐,所以只举出互相容隐作为例子,这种情形也应比凡人减三等。」
官户部曲
官户、部曲
诸官户部曲【称部曲者,部曲妻及客女亦同】官私奴婢有犯,本条无正文者,各准良人。
凡官户、部曲【称部曲的,部曲的妻子以及客女也一样】、官私奴婢犯罪的,如果本条没有明文规定的,各自比照良人的法律处理。
疏义曰:官户〇属司农州县,元无户贯。部曲谓私家所有,其妻通娶良人、客女、婢婢为之。部曲之女亦是犯罪,皆与官户、部曲同。官私奴婢有犯,本条有正文者,谓犯主及殴良人之类,各从正条。其本条无
」
官户部曲
诸官户部曲【称部曲者,部曲妻及客女亦同】官私奴婢有犯,本条无正文者,各准良人。
疏义曰:官户▯属司农州县,元无户贯。部曲谓私家所有,其妻通娶良人、客女、婢婢为之。部曲之女亦是犯罪,皆与官户、部曲同。官私奴婢有犯,本条有正文者,谓犯主及殴良人之类,各从正条。其本条无正文,谓防入、越度及本色相犯,并诅詈祖父母、父母、兄姊之类,各准良人之法。
若犯流徒者加杖免居作
疏义曰:「犯徒者,准无兼丁例,加杖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一等,加二十,徒三年,加杖二百,准犯三流,亦止杖二百,决讫付官主,不作作。」
应徴正赃及赎,无财者准铜二斤,各加杖十,决讫付官主。
疏义曰:「犯罪应徴正赃及赎,无财可备者,皆据其本犯及正赃准铜,每二斤各加杖十,决讫付官。主铜数虽多,不得过二百。令直言正赃,不言倍赃。无正赃无财,犹许加杖放免。倍赃无财,理然不坐。其有财堪备者,自依常律。」
若老、小及废疾,不合加杖;无财者,放免。
疏义曰:「谓以上应徴赎之人,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依律不合加杖,勘检复无财者,并放免不徴。其部曲、奴婢应徴赃赎者,皆徴;部曲及奴婢不合徴主。」
即同主奴婢自相杀,主求免者,听减死一等【亲属自相杀者,依常律】
疏义曰:「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相杀虽合偿死,主求免者,听减。若部曲故杀同主贱人,亦至死罪,主求免死,亦得同减法。但奴杀奴是重,主求免者,尚听;部曲杀奴既轻,主求免者,亦得免。既称同主,即是私家。若是官奴自犯,不依此律。」
注亲属自相杀者依常律
疏义曰:「律云:各准良人,悉准良人。为法既犯,亲属不依求免减例。」
化外人相犯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疏义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法制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髙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本条别有制
诸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者,依本条。
疏义曰:「例云,共犯罪,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鬬讼律,同谋共殴伤人,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元谋减一等,从者又减一等。又例云,九品以上犯流以下,听赎。又断狱律,品官任流外及杂任于本司及监临,犯杖罪以下,依决罚。例如此之类,并是与例不同,各依本条科断。」
即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重。
疏义曰:「依诈伪律,诈自复除徒二年。若丁多以免课役,即从户婚律,脱口法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译正文,谓防入、越度及本色相犯,并诅詈祖父母、父母、兄姊之类,各准良人之法。
疏义说:官户隶属于司农寺、州县,本来没有独立的户籍。部曲是指私家所拥有的人,他们的妻子可以是娶自良人、客女或婢女。部曲之女犯罪,也都与官户、部曲同样处理。官私奴婢犯罪,本条有明文规定的,是指侵犯主人以及殴打良人之类的情形,各按正条处理;本条没有明文规定的,是指禁入、越度以及同类相犯,以及诅咒辱骂祖父母、父母、兄姊之类的情形,各自比照良人的法律处理。
若犯流徒者加杖免居作
如果犯流刑、徒刑的,改为加杖并免除居作服役
疏义曰:「犯徒者,准无兼丁例,加杖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一等,加二十,徒三年,加杖二百,准犯三流,亦止杖二百,决讫付官主,不作作。」
疏义说:「犯徒刑的,比照家中没有其他丁男的先例处理,徒刑一年加杖一百二十,每加一等,再加杖二十,徒刑三年就加杖二百;比照犯三流之罪的,也只处杖二百,杖刑执行完毕后交还本主,不须服居作劳役。」
应徴正赃及赎,无财者准铜二斤,各加杖十,决讫付官主。
应当征收本来所盗赃物或赎金,而没有钱财可缴的,每折合铜二斤,各加杖十,杖刑执行完毕后交还本主。
疏义曰:「犯罪应徴正赃及赎,无财可备者,皆据其本犯及正赃准铜,每二斤各加杖十,决讫付官。主铜数虽多,不得过二百。令直言正赃,不言倍赃。无正赃无财,犹许加杖放免。倍赃无财,理然不坐。其有财堪备者,自依常律。」
疏义说:「犯罪应征收本赃及赎金,而没有钱财可以缴纳的,都依照其本来所犯之罪以及本赃折合成铜计算,每二斤各加杖十,杖刑执行完毕后交还本主。铜的数目即使很多,加杖也不得超过二百。此律条文只提到本赃,没有提到加倍的赃物。没有本赃、又没有钱财的,仍允许加杖后放归。若是加倍的赃物没有钱财可缴,按理就不予治罪。若是有钱财可以缴纳的,自然依照通常的法律处理。」
若老、小及废疾,不合加杖;无财者,放免。
如果是老人、幼儿以及残疾人,不应加杖;没有钱财的,就予以放免。
疏义曰:「谓以上应徴赎之人,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依律不合加杖,勘检复无财者,并放免不徴。其部曲、奴婢应徴赃赎者,皆徴;部曲及奴婢不合徴主。」
疏义说:「是指以上应征收赎金的人,如果年满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以及残疾之人,依律不应加杖,查验之后又确实没有钱财的,都予以放免不再征收。至于部曲、奴婢应征收赃物赎金的,都要照常征收;不得向部曲、奴婢的主人征收。」
即同主奴婢自相杀,主求免者,听减死一等【亲属自相杀者,依常律】
如果同一主人名下的奴婢互相残杀,主人为其求情免罪的,允许减死罪一等【亲属之间互相残杀的,依照通常的法律处理】
疏义曰:「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相杀虽合偿死,主求免者,听减。若部曲故杀同主贱人,亦至死罪,主求免死,亦得同减法。但奴杀奴是重,主求免者,尚听;部曲杀奴既轻,主求免者,亦得免。既称同主,即是私家。若是官奴自犯,不依此律。」
疏义说:「奴婢是地位低贱之人,律法把他们比同于牲畜财产。互相残杀虽然应当抵命,但如果主人为其求情免罪的,允许减刑。如果部曲故意杀害同一主人名下的贱人,也应处死罪,主人为其求情免死,也可以同样减刑。但是奴杀奴属于较重的情形,主人求情尚且允许减免;部曲杀奴属于较轻的情形,主人求情当然也能获得减免。既然说是「同主」,就是指私家所属的情形。如果是官奴自己犯罪,就不适用这条律文。」
注亲属自相杀者依常律
小注:亲属之间互相残杀的,依照通常的法律处理
疏义曰:「律云:各准良人,悉准良人。为法既犯,亲属不依求免减例。」
疏义说:「律文说:各自比照良人处理,全部比照良人。既然依法定罪,亲属之间就不适用求情减免的先例。」
化外人相犯
化外之人相互犯罪的情形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凡化外之人同一族类相互犯罪的,各依照本国、本族的习俗法律处理;不同族类相互犯罪的,就依照唐朝法律论处。
疏义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法制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髙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疏义说:「所谓化外之人,是指外族藩夷之国,各自另立君长的,各有不同的风俗、法制。如果是同一族类之人相互犯罪的,须查问其本国的制度,依照其本国的习俗法律来判决。不同族类相互犯罪的,比如高丽与百济之人相互犯罪之类的情形,都按唐朝的国家法律来判定刑名。」
本条别有制
本条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诸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者,依本条。
凡本条另有特别规定、与总例不同的,依照本条处理。
疏义曰:「例云,共犯罪,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鬬讼律,同谋共殴伤人,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元谋减一等,从者又减一等。又例云,九品以上犯流以下,听赎。又断狱律,品官任流外及杂任于本司及监临,犯杖罪以下,依决罚。例如此之类,并是与例不同,各依本条科断。」
疏义说:「总例说,共同犯罪的,以起意谋划的人为首犯,随从的人减一等。而《斗讼律》规定,共同谋划殴打伤人的,各按实际下手较重的人定为重罪,原来的谋划者减一等,从犯又再减一等。又总例说,九品以上官员犯流刑以下的罪,允许缴纳赎金。而《断狱律》规定,品官担任流外官及杂任官,在本司及监临范围内犯杖罪以下的,依法决杖处罚。像这类的情形,都是与总例不同的,各按本条规定定罪处断。」
即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重。
即使本条已经列有罪名,如果所犯行为按其他条文论处更重的,自然依重罪处理。
疏义曰:「依诈伪律,诈自复除徒二年。若丁多以免课役,即从户婚律,脱口法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又诈伪律,诈増减功过年限因而得官者徒一年,年若因诈得赐,赃重即从诈欺官私,以取财物准盗论,罪止流三千里之类。」
疏义说:「依《诈伪律》,诈称自己应予免除课役的,处徒刑二年。但如果家中丁男众多、借此逃避课役较多的,就改按《户婚律》处理,漏报户口的法则规定,漏一口处徒刑一年,每增一口加一等,最重处徒刑三年。又《诈伪律》规定,弄虚作假增减考核功过年限、因而获得官职的,处徒刑一年;如果因诈骗获得赏赐,所得赃物较重的,就改按诈骗官私财物、比照盗窃论罪处理,最重处流刑三千里之类。」
其本应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论。本应轻者,听从本。疏义曰:假有叔侄
又诈伪律,诈増减功过年限因而得官者徒一年,年若因诈得赐,赃重即从诈欺官私,以取财物准盗论,罪止流三千里之类。」
其本应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论。本应轻者,听从本。疏义曰:假有叔侄别处生长,素不相识,侄打叔伤,官司推问,始知,听依凡人问法。又如别处行盗,盗得大祀神御之物,如此之类,并是犯时不知,得依凡论,悉同常盗断。其本应轻者,或有父不识子,主不识奴,殴打之后方始知悉,须依打子及奴本法,不可以凡鬬而论。是名本应轻者,听从本。
断罪无正条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
疏义曰:「断罪无正条者,一部律内犯无罪名,其应出罪者,依贼盗律:夜无故入人家,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假有折伤,灼然不坐。又条:盗缌麻以上财物,节级减凡盗之罪。若犯诈欺及坐赃之类,在律虽无减文,盗罪尚得减科,余犯明从减法。此并举重明轻之类。」
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疏义曰:「案贼盗律,谋杀期亲尊长,皆斩。无已杀、已伤之文,如有杀伤者,举始谋,是轻,尚得死罪;杀及谋而已伤,是重,明从皆斩之坐。又例云: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不得以防论。若有殴告期亲尊长,举大功是轻,期亲是重,亦不得用防,是举轻明重之类。」
乗舆车驾
诸称乗舆、车驾及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并同。疏义曰:乗舆者,案《贼盗律》,“盗乗舆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若盗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服御服者,得罪并同。车驾者,依《卫禁律》,车驾行冲队者,徒一年;若冲三后队,亦徒一年。又条防入至御在所,斩;至三后所,亦斩。是名并同。
称制▯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子,令减一等。疏义曰:「依公式令,三后及皇太子行令职制,律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若违三后及皇太子令,各减一等之类。」
若于东宫犯失及宫卫有违应坐者亦同减例【本应十恶者虽得减罪仍从本法】
疏义曰:「于东宫犯者,谓指斥东宫及对捍皇太子,令使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完牢,并防入东宫宫殿门,宫臣宿卫冐名相代,兵仗逺身,輙离职掌,别处宿之类,谓之为犯。失者,谓合和皇太子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并守卫不觉防入东宫宫殿门,如此
译别处生长,素不相识,侄打叔伤,官司推问,始知,听依凡人问法。又如别处行盗,盗得大祀神御之物,如此之类,并是犯时不知,得依凡论,悉同常盗断。其本应轻者,或有父不识子,主不识奴,殴打之后方始知悉,须依打子及奴本法,不可以凡鬬而论。是名本应轻者,听从本。
如果本来所犯之罪应当从重,但犯罪时并不知情的,就依照普通人相犯论处。本来应当从轻的,则允许依照本来的关系论处。疏义说:假设叔侄二人分别在异地长大,彼此素不相识,侄子把叔叔打伤,官府审讯查问后才得知二人的亲属关系,就允许依照普通人相犯的法则处理。又如在异地行窃,盗得了用于大祀的神御之物,像这类情形,都是犯罪时不知情的,可以依照普通情形论处,一律按普通盗窃论断。至于本来应当从轻的情形,比如有父亲不认识自己的儿子、主人不认识自己的奴仆,殴打之后才知道对方的身份,就须依照殴打儿子及奴仆的本来法则处理,不能按普通斗殴论处。这就叫做本来应当从轻的,允许依照本来的关系论处。
断罪无正条
定罪没有正式条文可依的情形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
凡定罪没有正式条文可以依据的,如果应当宽减其罪的,就援引较重的条文来说明较轻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疏义曰:「断罪无正条者,一部律内犯无罪名,其应出罪者,依贼盗律:夜无故入人家,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假有折伤,灼然不坐。又条:盗缌麻以上财物,节级减凡盗之罪。若犯诈欺及坐赃之类,在律虽无减文,盗罪尚得减科,余犯明从减法。此并举重明轻之类。」
疏义说:「所谓定罪没有正式条文,是指整部律典之内,此项犯罪没有明确的罪名规定。如果应当宽减其罪的情形,依照《贼盗律》:夜间无故闯入他人家中,主人当场将其杀死的,不予论罪。假设只是把入侵者打成伤残,那就更加明显地不应治罪了。又有条文规定:盗窃缌麻以上亲属的财物,按亲等递减普通盗窃之罪。如果所犯是诈欺或坐赃之类的罪,虽然律文中没有减刑的明文,但盗窃罪尚且可以减刑论处,其他犯罪自然也可以比照适用减刑之法。这些都属于援引较重的情形来说明较轻情形的例子。」
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如果应当加重定罪的,就援引较轻的条文来说明较重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疏义曰:「案贼盗律,谋杀期亲尊长,皆斩。无已杀、已伤之文,如有杀伤者,举始谋,是轻,尚得死罪;杀及谋而已伤,是重,明从皆斩之坐。又例云: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不得以防论。若有殴告期亲尊长,举大功是轻,期亲是重,亦不得用防,是举轻明重之类。」
疏义说:「按《贼盗律》,谋杀期亲尊长的,都处斩刑。律文中没有明文规定「已经杀死」「已经伤及」应如何处置,如果实际上已经造成杀伤的,援引仅是起意谋划这种较轻的情形尚且要处死罪,那么实际杀伤或谋划并已造成伤害这种更重的情形,就更应明确按皆斩论处。又总例说:殴打或告发大功尊长、小功尊属的,不得以自首容隐论处。如果有人殴打或告发期亲尊长的,援引大功这种较轻的情形已如此处理,期亲属于更重的情形,也同样不得适用容隐之例,这就是援引较轻的情形来说明较重情形的例子。」
乗舆车驾
乘舆、车驾
诸称乗舆、车驾及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并同。疏义曰:乗舆者,案《贼盗律》,“盗乗舆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若盗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服御服者,得罪并同。车驾者,依《卫禁律》,车驾行冲队者,徒一年;若冲三后队,亦徒一年。又条防入至御在所,斩;至三后所,亦斩。是名并同。
凡律文中所称的乘舆、车驾以及「御」字,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的相关情形都与皇帝相同。疏义说:所谓乘舆,按《贼盗律》,「盗窃乘舆所用衣物器物的,处流刑二千五百里」。如果盗窃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所用的衣物器物,所判之罪也与此相同。所谓车驾,依《卫禁律》,冲撞车驾仪仗队列的,处徒刑一年;如果冲撞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三宫的仪仗队列,也处徒刑一年。又有条文规定,闯入皇帝所在之处的,处斩刑;闯入三宫所在之处的,也处斩刑。这就是「并同」的含义。
称制〇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子,令减一等。疏义曰:「依公式令,三后及皇太子行令职制,律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若违三后及皇太子令,各减一等之类。」
凡律文中所称的「制」,涉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的,则减一等处理。疏义说:「依《公式令》,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三宫以及皇太子所发布的令文,《职制律》规定,制书发布施行而有违犯的,处徒刑二年。如果是违犯三宫及皇太子所发的令文,各减一等之类。」
若于东宫犯失及宫卫有违应坐者亦同减例【本应十恶者虽得减罪仍从本法】
如果是在东宫犯有过失或违反宫廷宿卫规定而应治罪的,也同样适用减刑之例【本来属于十恶重罪的,虽然可以减罪,仍要依照本来的法律处理】
疏义曰:「于东宫犯者,谓指斥东宫及对捍皇太子,令使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完牢,并防入东宫宫殿门,宫臣宿卫冐名相代,兵仗逺身,輙离职掌,别处宿之类,谓之为犯。失者,谓合和皇太子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并守卫不觉防入东宫宫殿门,如此
疏义说:「在东宫犯罪的情形,是指斥责冒犯东宫以及对抗皇太子,使车马等器具未加调习训练、驾驭器具不完整牢固,以及禁入东宫宫殿门,宫中侍臣当值宿卫时冒名顶替,兵器远离自身、擅自离开职守、擅自在别处过夜之类,这些都叫做「犯」。「失」,是指调配皇太子药物时因过失而不合本来的药方,以及封题有误,以及守卫失察而使人禁入东宫宫殿门,像这样……
之类,谓之为失。犯之与失,得罪并减上台一等科断。注:本应十恶者,虽得减罪,仍从本法。」
疏义曰:「谓于东宫犯失准上台法,罪当十恶者,今虽减科,仍从十恶本法。」
称期亲祖父母
诸称期亲及称祖父母者,曽髙同。
疏义曰:「称期亲者,户婚律:『居期亲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即居曽髙丧,并与期同。及称祖父母者,户婚律云:『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徒三年。』即曽髙在,别籍异财,罪亦同。故云『称期亲』及『称祖父母』者曽髙。」
译之类的行为,称之为"失"。犯罪之"犯"与过失之"失",量刑都比上台(朝廷)减一等定罪判决。注:本来应当判为十恶之罪的,即使可以减罪,仍要依照原本的法条处置。」
疏义解释说:「这是说在东宫犯下"犯"或"失"之罪,比照上台之法量刑,如果罪行属于十恶,那么现在即使可以减等处罚,仍须依照十恶的原法处置。」
称期亲祖父母
凡是称"期亲"以及称"祖父母"的地方,曾祖父母、高祖父母也一样适用。
疏义解释说:「所谓称"期亲",户婚律规定:『居期亲之丧而嫁娶的,杖一百。』那么居曾祖父母、高祖父母之丧,也与居期亲之丧同罪。至于称"祖父母",户婚律说:『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另立户籍、分异财产的,徒三年。』那么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在世时另立户籍、分异财产的,罪责也相同。所以说凡称"期亲"及称"祖父母",都包括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在内。」
同
称孙者曽▯同
疏义曰:「鬬讼律,子孙违犯教令,徒二年。即曽▯违犯教令,亦徒二年。是为称孙者,曽▯同。」
嫡孙承祖与父母同【縁坐者,各从祖孙本法】
疏义曰:「依礼及令,无嫡子立嫡孙,即是嫡孙承祖。若闻此祖丧,匿不举哀,流二千里。故云与父母同。」注:「縁坐者,各从祖孙本法。」
疏义曰:「依贼盗律,反逆者,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祖孙没官。若嫡孙承祖,没而不死,故云各从祖孙本法。」
其嫡继慈母若养者与亲同
疏义曰:嫡,谓嫡母。《左传》注云:「元妃始嫡,夫人庶子于之称嫡。」继母者,谓嫡母或亡或出,父再娶者为继母。慈母者,依礼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为母,子是名慈母。非父命者,依礼服小功,不同亲母。若养者,谓无儿,养同宗之子者。慈母以上,但论母;若养者,即并通父,故加「若」字以别之,并与亲同。
称子者,男女同【縁坐者,女不同】
疏义曰:「称子者,鬬讼律,子孙违犯教令,徒二年。此是男女同縁坐者,谓杀一家三人之类。縁坐及妻子者,女并得免,故云女不同其犯。反逆、造畜蛊毒本条縁坐及女者,从本法。」
称袒免以上亲者,各依本服论,不以尊厌及出降,义服同正服。
疏义曰:「皇帝防及祖免以上亲,户婚律:尝为祖免亲之妻而嫁娶者,杖一百。假令皇家絶服、旁期及妇人出嫁、若男子外继,皆降本服一等。若有犯及取防,各依本服,不得以尊压及出降,即依轻服之法。义服者,妻妾为夫之长子及妇为舅姑之类,相犯者,并与正服同。」
称反坐罪之
诸称反坐及罪之坐之与同罪者止坐其罪【死者止绞而已】疏义曰:「称反坐者,鬬讼律云:诬告人者各反坐。及罪之者,依例云:自首不实不尽,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坐之者,依例余赃应坐,悔过还主,减罪三等坐之。与同罪者,诈伪律译人诈伪致罪有出入者,与同罪。止坐其罪者,谓从反坐以下,并止坐其罪,不同真犯。故死者止绞而已。」
称准枉法论、准盗论之类,罪止流三千里。但准其罪,疏义曰:「称准枉法论者,职制律云: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又条:监临内强市有剰利,准枉法论。又称准盗论之类者,诈伪律云:诈欺官私以取财物,准盗论。杂律云:弃毁符节印及门钥者,准盗论。如此等罪名,是准枉法、准盗论之类,并罪止流三千里。但准其罪者,皆止准其罪,亦不同真犯。」
并并在除,免倍赃,监主加罪,加役流之例。
疏义曰:「谓从反坐以下,并不在除名、免官、免所居官,亦无倍赃,又不在监主加罪及加役流之例。
译同
称孙者曾玄同:
疏义说:「《斗讼律》规定,子孙违反祖父母、父母的教令,处徒刑二年。若是曾孙、玄孙违反教令,也处徒刑二年。所以说凡称『孙』的地方,曾孙、玄孙与孙同等对待。」
嫡孙承祖与父母同【连坐的,各依祖孙本身的法条】
疏义说:「依照礼制和令文,没有嫡子时立嫡孙,这就是嫡孙承继祖父之位。如果听闻这位祖父的丧事,隐匿不举哀,处流刑二千里。所以说与父母同罪。」注文说:「连坐的,各依祖孙本身的法条。」
疏义说:「依照《贼盗律》,犯谋反、谋逆罪的,父子年十六岁以上的都处绞刑,祖父、孙子则没官为奴。若是嫡孙承继祖父之位,只没官而不处死,所以说各依祖孙本身的法条。」
其嫡母、继母、慈母、若养母,与亲生母同:
疏义说:嫡,指嫡母。《左传》注说:「元配正妻始称嫡,夫人所生之外的庶子对她称嫡母。」继母,指嫡母已亡故或被出,父亲再娶所立的为继母。慈母,依照礼制,是妾中无子的,与妾子中无母的,由父亲之命令彼此结为母子,这样的子女便称此妾为慈母。不是由父命所立的,依礼只服小功,与亲生之母不同。若养,指没有儿子而收养同宗之子的。慈母以上各类,只论及母亲一方;至于若养的情形,则父母双方都通用,所以加一个「若」字来加以区别,均与亲生父母同等对待。
称子的,男女同等【连坐的,女子不同】
疏义说:「所谓称子,《斗讼律》规定,子孙违犯教令,处徒刑二年。这是男女同罪的情形。至于连坐,比如杀一家三人之类的重罪,连坐及于妻子的,女子都可以获免,所以说女子不与其罪相同。至于谋反、造畜蛊毒等本条中明文规定连坐及于女子的,则依本条的法条执行。」
称袒免以上亲属的,各依本服来论处,不因尊卑相压或出继、降服而改变,义服与正服同等对待。
疏义说:「皇帝的祖免以上亲属,《户婚律》规定:曾经是祖免亲属之妻而又嫁娶的,处杖刑一百。假使皇族中已绝服的旁支期亲、以及出嫁的妇人、或男子出继于外的,都各降本服一等。若有所犯及娶为妻妾的,都各依本服论处,不得以尊压或出降的理由,而依照较轻的服制来定罪。所谓义服,是指妻妾为丈夫的长子、以及儿媳为公婆之类,这类人互相侵犯的,都与正服同等论处。」
称反坐罪之:
凡称反坐、及罪之、坐之,与同罪的,都只处以其本罪【死罪的只判绞刑而已】
疏义说:「所谓称反坐,《斗讼律》说:诬告他人的,各反坐其罪。所谓及罪之,依照条例说:自首不实或不彻底的,以不实、不彻底之罪来定罪。所谓坐之,依照条例,余赃应当连坐的,若已悔过归还原主,减罪三等定罪。所谓与同罪,《诈伪律》规定:译人故意诈伪使案情有出入的,与同罪。所谓止坐其罪,是指从反坐以下各条,都只判处其本罪,不与真犯同等对待。所以死罪的只判绞刑而已。」
称准枉法论、准盗论之类的,罪止于流刑三千里,只是比照其罪定刑:
疏义说:「所谓准枉法论,《职制律》说:先前未曾许诺财物,事情办完之后才受财的,若事情办得枉法,比照枉法论处。又一条:监临官在其辖内强行买卖而获取剩利的,比照枉法论处。又所谓准盗论之类的,《诈伪律》说:诈骗官府或私人以骗取财物的,比照盗罪论处。《杂律》说:抛弃、毁坏符节、印信及门钥的,比照盗罪论处。像这类罪名,都是比照枉法论、比照盗论之类,一律罪止流刑三千里,只是比照其罪,也不与真犯同等对待。」
并不适用除名、免官、加倍征赃、监主加罪、加役流等条例:
疏义说:「这是指从反坐以下各条,都不适用除名、免官、免所居官,也没有加倍征赃,又不适用监主加罪及加役流的条例。其本罪虽然不合减刑,也同样依照杂犯之
其本法虽不合减,亦同杂犯之法减科。」
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之类,皆与真犯同。
疏义曰:以枉法论者,户婚律云:「里正及官司妄脱、漏、増、减,以出入课役,赃重入已者,以枉法论。」又条:非法擅赋敛入私者,以枉法论。称「以盗论」之类者,贼盗律云:「贸易官物,计所利以盗论。」廐库律云:「监临主守以官物私自贷,若贷人及贷之者,无文记,以盗论。」所犯并与真枉法、真盗同,其除免、倍赃,悉依正犯。其以故杀伤、以鬬杀伤及以奸论等,亦与真犯同,故云「之类」,统摄案验为监临【问答一】
诸称监临者,统摄案验为监临【谓州县镇戍折冲府等判官以上,各于所部之内总为监临;自余唯据临统本司及有所案騐者,即临统其身,而不管家口者,奸及取财,亦同监临之例】疏义曰:统摄者,谓内外诸司长官统摄所部者;案验谓诸司判官判断其事者是也。
注谓州县镇戍折冲府等判官以上,各于所部之内,总为监临。
疏义曰:此谓州县、镇戍、折冲府等判官以上,虽有曹务、职掌不同,但于部内总为监临之例。镇戍、折冲府唯统摄身,不管家口。议于部内寄住及权居止、兴贩等,有文簿名歴在州县者,亦为监临。其百姓虽不附籍帐,亦同监临之例。
注:自余唯据临统本司及有所案验者,即临统其身,而不管家口者,奸及取财,亦同监临之例。
疏义曰:自余为除州县镇戍折冲府以外,百司总是。若省、台、寺、监及诸冲等,各于临统本司之内,名挂本司者,并为监临。若是来参事者,是为案验。尚书省虽管州府文案,若无闗涉,不得常为监临。内外诸司皆准此,即临统其身而不管家口者,奸及取财,亦同监临之例。假若诸卫管府吏身官司,奸府吏家口及于府吏家内取财,或折冲官人人唯管冲士,若奸卫士家口及于卫士家内取财,皆同监临之法。内外不管家口之司,奸及取财,皆准此。
问曰:「假有主帅于所部卫士家盗物,得同于监临内取财以否?」
答曰:「主帅于所部卫士统摄,一身既非取受之财,盗乃律文不摄,止同常盗,不是监临。」
称主守者,躬亲保典为主守,虽职非统典,临时监主,亦是。
疏义曰:「主守谓行案典吏,専主掌其事,及守当仓库狱因杂物之类。其职非统典者,谓非管摄之司,临时被遣监主者,亦是。」
称日者以百刻
诸称日者,以百刻计,功庸者从朝至暮【役庸多者,虽不满日,皆并时率之】
疏义曰:「职制律,官人无故不上一日,笞二十。须通昼夜百刻为坐,计功庸者,职制律,监临之官私役使所监临者,各计庸以受所监临财物,论。从朝至暮,即是一日,不须准百刻计之。
译法酌情减科。」
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之类的,都与真犯同等对待:
疏义说:所谓以枉法论,《户婚律》说:「里正及官吏故意妄自脱漏、增减户籍,以便出入课役,其中赃物数额重、归入己有的,以枉法论处。」又一条:非法擅自征收赋敛归入私囊的,以枉法论处。所谓以盗论之类,《贼盗律》说:「贸易官府财物,按所获利益以盗论处。」《厩库律》说:「监临主守之官擅自将官物借贷给自己,或借贷给他人及向人借贷的,若没有文书记录,以盗论处。」这些所犯的罪,都与真正的枉法、真正的盗罪同等对待,其中的除名、免官、加倍征赃,也都依照正犯之法处理。至于以故意杀伤论、以斗殴杀伤论及以奸罪论等,也都与真犯同等对待,所以说「之类」。
统摄案验为监临【问答一】
凡称监临的,指统摄和案验之职为监临【指州、县、镇、戍、折冲府等判官以上的官员,各自在其所辖境内,总体上都算作监临;至于其余的,只是就其临统本司事务及有所案验的职权而言,即只临统其自身职权所及,而不管辖其家口的情形,其与他人奸情及取财之罪,也同样按照监临的条例处理】
疏义说:所谓统摄,是指内外各司的长官统摄所辖部属;所谓案验,是指各司的判官判断处理其事务,这就是监临的含义。
注:指州、县、镇、戍、折冲府等判官以上的官员,各自在其所辖境内,总体上都算作监临。
疏义说:这是说州、县、镇、戍、折冲府等判官以上的官员,虽然各有曹务、职掌不同,但在其辖境之内,一律算作监临之列。镇、戍、折冲府的官员只统辖自身职权所及,不管辖家口。若在辖境内寄居、暂住及兴贩经商等,有名籍登记在州县的,也算作监临。百姓即便未曾编入籍帐的,也同样按监临之例对待。
注:至于其余的,只是就其临统本司事务及有所案验的职权而言,即只临统其自身职权所及,而不管辖其家口的情形,其与他人奸情及取财之罪,也同样按照监临的条例处理。
疏义说:所谓自余,是指除州、县、镇、戍、折冲府以外,其余各司都包括在内。如尚书省、御史台、诸寺、诸监及诸卫等,各自在其临统本司之内,凡名籍隶属本司的,都算作监临。若是前来办事参见的,则算作案验之列。尚书省虽然管辖州府的文案,若与之无所关涉,就不能常被视为监临。内外各司都依此为准,即只临统其自身职权所及,而不管辖家口的情形,其与他人奸情及取财之罪,也同样按监临之例。假如诸卫管辖的是府吏本人的官司,若与府吏的家口通奸、或从府吏家中取财,或折冲府的官人只管辖卫士,若与卫士的家口通奸、或从卫士家中取财,都同样按监临之法处理。内外各司凡不管辖家口的,其与家口的奸情及取财之罪,都依此为准。
问:假如有主帅在其所辖卫士家中盗窃财物,能否算作在监临范围内取财?
答:主帅对所辖卫士只是统摄之职,本人既非取受之财的对象,盗窃之罪法律条文并未将其纳入统摄范围,只能按普通盗窃论处,不算作监临之罪。
称主守的,亲自保管、掌管为主守,虽然职务并非管辖统摄,只是临时被派监管的,也算作主守:
疏义说:「所谓主守,是指经办案卷的典吏,专门主管其事,以及看守仓库、监狱、因公掌管各类杂物之类。所谓职非统典,是指并非管辖之司,只是临时被派遣监管的,也算作主守。」
称日者以百刻
凡称日的,以一百刻计算;计算功庸的,从早晨到傍晚为一日【役使庸工多的,虽不满一日,也都按照并合使用的时间来折算】
疏义说:「《职制律》规定,官员无故不上班一天,处笞刑二十。须以一昼夜一百刻来计算是否构成此罪。所谓计功庸,《职制律》规定,监临之官私自役使所监临之人的,各按其所获得的庸值折算为受所监临财物之罪来论
」
注役庸多者,虽不满日,皆并时率之。
疏义曰:「计庸多者,假若役二人,从朝至午为一日功;或从六人,经一辰亦为一日功。纵使一时役多人,或役一人经多,皆须并时率之。」
称年者以三百六十日
疏义曰:「在律称年,多据徒役,此既计日,不以十二月称年。」
称人年者以籍为定
疏义曰:「称人年处,即须依籍为定。假使貌髙年小,或貌小年髙,悉依籍书,不合准貌。籍既三年一造,非造籍之嵗,通旧籍计之。」
问曰:「依户令,疑有奸欺,随状貌定。若犯罪者年貌悬异,依依令貌定科罪以否?」
答曰:「令以课役,生文律以定刑。立制恤刑,是恤貌即奸。生课役稍轻,故得临时貌定刑名。事重上可依据籍书律令,义殊不可破律从令。或有状貌成人而作死罪,籍年七嵗,不得即科。或籍年六十以上而犯死刑,验其形貌不过七嵗,如此事类貌状共籍年悬隔者,犯流罪以上及除免官当者,申尚书省量定。须奏者临时奏问。」
称众者,三人以上;称谋者,二人以上【谋状彰明,虽一人,同二人之法】疏义曰:称众者,断狱律云:七品以上犯罪不拷,皆据众证定刑,必须三人以上,始成众。但称众者,皆准此文。称谋者,贼盗律云:谋杀人者,徒三年,皆须二人以上。余条称谋者,各准此例。
注:谋状彰明,虽一人,同二人之法。
疏义曰:「假有人持刀仗入他家,勘有仇嫌来,欲相杀,虽止一人,亦同谋法,故云虽一人,同二人之法,称加就重。」
诸称加者,就重;次称减者,就轻。次
疏义曰:「假有人犯杖一百,合加一等,处徒一年;或应徒一年,合加一等,处徒一年半之类,是名就重次。又有犯徒一年,应减一等,处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应减一等,决杖九十,是名就轻次。」
唯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
疏义曰:「假有犯罪合斩,从者减一等,即至流三千里;或有犯流三千里,合例减一等,即处徒三年。故云『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其加役流应减者,亦同三流之法。」
加者数满乃坐,又不得加至于死,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加入绞者,不加至斩】
疏义曰:加者,数满乃坐。假令犯盗少一寸,不满十疋,依贼盗律,窃盗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为少一寸,止徒一年,又不得加。至于死者,依捕亡律,宿卫人在直而亡者,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虽无罪止之文,唯合加至流三千里,不得加至于死。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鬬讼律,殴人折二支,流三千里。又条云:部曲殴伤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加者,加入于死,此是本条注。加入绞者,不加至斩。
疏义曰:部曲殴良人,折二支,已合绞坐。
译处。从早晨到傍晚,就算一日,不须再依百刻来折算。」
注:役使庸工多的,虽不满一日,也都按照并合使用的时间来折算。
疏义说:「所谓计庸工多,假如役使二人,从早晨到中午算作一日之功;或者役使六人,经过一个时辰也算作一日之功。纵使同一时间役使多人,或役使一人经历多个时段,都须将所用的时间并合折算。」
称年者以三百六十日
疏义说:「律文中所称的『年』,多是依据徒刑的服役年限而言,这里既然是以日计算,就不以十二个月为一年。」
称人年者以籍为定
疏义说:「凡是律文中涉及人的年龄之处,都须依照户籍为准。假使外貌显得年长而户籍年龄小,或外貌显得年幼而户籍年龄大,都一律依照籍书为准,不得依照外貌判断。户籍既是三年造一次,若不是造籍之年,则依旧沿用旧籍来计算。」
问:依照《户令》,若疑其有奸诈欺瞒之嫌,可依其状貌来判定年龄。若犯罪者年龄与外貌相差悬殊,能否依照户令依外貌来判定其刑罚?
答:户令以外貌判定,是为了确定课役之事;律文则是以籍书为准来判定刑罚。设立此法是为了体恤刑罚,所谓体恤外貌判定,是因为奸伪之情多出于课役方面,课役的责任较轻,所以可以临时依外貌来判定课役名目。而事关重大之事,则应当依据籍书律令为准,此中道理不可破坏律文而依从令文。或有外貌已成年而犯了死罪,而户籍年龄记载才七岁的,不能就此依外貌定罪科刑。或有户籍年龄六十以上而犯下死刑,验其外貌形容却不过七岁,像这类外貌与户籍年龄相差悬殊的情形,若所犯是流刑以上之罪、以及涉及除名、免官、官当的,应申报尚书省酌情裁定;须要上奏的,则临时上奏请示。
称众的,三人以上;称谋的,二人以上【谋反之情状已明显彰著的,即使只有一人,也按二人的法条论处】
疏义说:所谓称众,《断狱律》说:七品以上官员犯罪不得拷问,都须依据众人的证词来定罪,必须三人以上,才算成众。凡是律文中称众的地方,都依此为准。所谓称谋,《贼盗律》说:谋杀人的,处徒刑三年,都须是二人以上参与。其余各条中称谋的地方,都依此为准。
注:谋反之情状已明显彰著的,即使只有一人,也按二人的法条论处。
疏义说:「假如有人持刀仗闯入他人家中,查明确有仇怨前来,是想加害于人,虽然只有一人,也按谋反的法条论处,所以说即使一人,也同二人的法条论处。」
凡称加的,就重的方向加;其次称减的,就轻的方向减:
疏义说:「假如有人犯杖刑一百,应加一等,处徒刑一年;或者应处徒刑一年,应加一等,处徒刑一年半之类,这就叫做就重次序。又有人犯徒刑一年,应减一等,处杖刑一百;或犯杖刑一百,应减一等,决杖九十,这就叫做就轻次序。」
唯有二死、三流各自同视为一等减:
疏义说:「假如有人犯罪应当处斩,从犯减一等,就至流刑三千里;或者有人犯流刑三千里,依例应减一等,就处徒刑三年。所以说『二死、三流各自同视为一等减』。至于加役流应当减刑的,也依三流的法条处理。」
加刑须满数才处罚,又不得加至死刑。本条中明文规定加罪至死的,依本条处理【加至绞刑的,不得再加至斩刑】:
疏义说:所谓加者数满乃坐,假如犯盗窃罪少一寸,不满十匹,依《贼盗律》,窃盗五匹处徒刑一年,每五匹加一等。因为少一寸,只处徒刑一年,不能再加。所谓不得加至死刑,依《捕亡律》,宿卫人当值时逃亡的,一日处杖刑一百,每二日加一等,虽然没有罪止的明文,但只能加至流刑三千里,不得加至死刑。所谓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斗讼律》说,殴打他人致折断两肢的,处流刑三千里。又一条说:部曲殴伤良人的,比照凡人加一等定罪。所谓加者,是加至死罪,
若故殴折,又合加一等。今既加入于绞,不合更加至斩。
其罪止有半年徒,若应加杖者,杖一百;应减者,以杖九十为次。
疏义曰:「假有县典,故増囚状,加徒半年。县尉知而判入,即以典为首,合徒半年。典若单丁,决杖一百。县尉应减一等,处杖九十,徴铜九斤之类。」
称道士女冠
诸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
疏义曰:「依杂律云,道士、女冠奸者,加凡人二等。但余条唯称道士、女冠者,即僧尼并同诸道士、女冠。时犯奸,还俗后事发,亦依犯时加罪,仍同白丁配徒,不得以告牒当之。」
若于其师与伯父叔母同
疏义曰:师谓于观寺之中亲承经教,合为师主者,若有所犯,同伯叔父母之罪。依鬬讼律:詈伯叔父母者,徒一年;若詈师主,亦徒一年。余条犯师主,悉同伯叔父母。
其于弟子与兄弟之子同
疏义曰:「谓上文所解,师主于其弟子有犯,同俗人兄弟之子法,依鬭讼律,殴杀兄弟之子徒三年。贼盗律云:『有所规求而故杀期以下卑幼者绞』。兄弟之子是期亲卑幼,若师主因嗔竞殴杀弟子徒三年,如有规求故杀者,合当绞坐。」
观寺部曲奴婢于三纲与主之期亲同。
疏义曰:「观有上座、观主、监斋;寺有上座、寺主、都维那,是为三纲。其观、寺部曲、奴婢于三纲有犯,与俗人期亲、部曲、奴婢同,依鬬讼律。主殴杀部曲,徒一年。又条:奴婢有犯,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注云:期亲杀者,与主同。下条:部曲准此。又条:部曲、奴婢殴主之期亲者,绞;詈者,徒二年。若三纲殴杀观、寺部曲,合徒一年;奴婢有罪,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其部曲、奴婢殴三纲者,绞;詈者,徒二年。」
余道士与主之缌麻同【犯奸盗者,同凡人】
疏义曰:「鬬讼律,部曲奴婢殴主之缌麻亲,徒一年;伤重者,各加凡人一等。又条:殴缌麻部曲奴婢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部曲奴婢二等。又条:殴伤杀他人部曲,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即是观寺部曲殴当观寺余道士、女冠、僧尼等,各合徒一年;伤重,各加凡人一等。若殴道士等折一齿,即徒二年;奴婢殴又加一等,徒二年半。是名于余道士与主之缌麻同。注:犯奸盗者同凡人。」
疏义曰:「道士、女冠、僧尼犯奸盗于法最重,故虽犯,当观寺部曲、奴婢奸盗即同凡人。谓三纲以下犯奸盗得罪无别,其奴婢奸盗一准凡人得罪。弟子若盗师主物,及师主盗弟子物等,亦同凡盗之法。其有同财弟子私取用者,即同同居卑幼私輙用财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不满十疋者,不坐。」
唐律疏义卷六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七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卫禁上【凡一十八条】
疏义曰:「卫禁律者,秦、汉及魏未有此篇。
译这是本条的注文。所谓加入绞者不加至斩:
疏义说:「部曲殴打良人,致折断两肢,已经应当判绞刑。若是故意殴打致折断,又应加一等。如今既然已加至绞刑,就不能再加至斩刑。」
其罪止有半年徒刑的,若应加杖刑的,处杖刑一百;应减刑的,以杖刑九十为次一等:
疏义说:「假如有县典,故意增加囚犯的罪状,加处徒刑半年。县尉明知而仍判入案,就以县典为首犯,应处徒刑半年。县典若是单丁,可决杖刑一百。县尉应减一等,处杖刑九十,并征铜九斤之类。」
称道士女冠
凡称道士、女冠的,僧尼同等对待:
疏义说:「依《杂律》说,道士、女冠犯奸的,比凡人加二等。凡其余各条中只称道士、女冠的地方,僧尼都一并等同于道士、女冠。若在为道士女冠时犯奸,还俗之后事发的,也依犯罪当时的身份加罪,仍按照白丁配徒之法处理,不得以度牒来抵充罪责。」
若是对其师父的,与伯父、叔母同等对待:
疏义说:所谓师,是指在观、寺之中亲自承受经教、堪为师主的人。若有所侵犯,与侵犯伯叔父母同罪。依《斗讼律》:辱骂伯叔父母的,处徒刑一年;若辱骂师主,也处徒刑一年。其余各条中侵犯师主的,都等同于伯叔父母。
其对弟子的,与兄弟之子同等对待:
疏义说:「这是说,上文所解释的师主对其弟子若有所侵犯,等同于俗人对兄弟之子的法条,依《斗讼律》,殴杀兄弟之子处徒刑三年。《贼盗律》说:『有所图谋而故意杀害期亲以下卑幼的处绞刑』。兄弟之子是期亲卑幼,若师主因发怒争执殴杀弟子,处徒刑三年;如果是有所图谋而故意杀害的,应当判处绞刑。」
观、寺的部曲、奴婢,对于三纲,与主人的期亲同等对待:
疏义说:「观有上座、观主、监斋;寺有上座、寺主、都维那,这就是三纲。观、寺的部曲、奴婢若对三纲有所侵犯,与俗人对期亲、部曲、奴婢有所侵犯同等对待,依《斗讼律》,主人殴杀部曲的,处徒刑一年。又一条:奴婢有罪,主人不请官司而擅自杀害的,处杖刑一百。注文说:期亲杀害的,与主人同罪。下一条:部曲依此为准。又一条:部曲、奴婢殴打主人的期亲的,处绞刑;辱骂的,处徒刑二年。若三纲殴杀观、寺的部曲,应处徒刑一年;奴婢有罪,不请官司而擅杀的,处杖刑一百。而部曲、奴婢若殴打三纲的,处绞刑;辱骂的,处徒刑二年。」
对其余道士的,与主人的缌麻亲同等对待【犯奸、盗的,与凡人同等对待】:
疏义说:「《斗讼律》规定,部曲、奴婢殴打主人的缌麻亲,处徒刑一年;伤重的,各比凡人加一等定罪。又一条:殴打缌麻亲的部曲、奴婢造成折伤以上的,各比殴伤杀凡人部曲、奴婢减二等。又一条:殴伤杀害他人部曲的,比凡人减一等;奴婢又再减一等。也就是说,观、寺的部曲殴打本观寺的其余道士、女冠、僧尼等,各应处徒刑一年;伤重的,各比凡人加一等。若殴打道士等致折一齿,即处徒刑二年;奴婢殴打的又加一等,处徒刑二年半。这就是所谓对其余道士与主人的缌麻亲同等对待。注文:犯奸、盗的,与凡人同等对待。」
疏义说:「道士、女冠、僧尼若犯奸、盗,在法律上处罚最重,所以虽然本观寺的部曲、奴婢对其犯奸、盗,也一律等同凡人论处。也就是说,三纲以下的人犯奸、盗,定罪并无区别;奴婢犯奸、盗的,一律依凡人的标准定罪。弟子若盗窃师主的财物,以及师主盗窃弟子的财物等,也都同样依照一般盗窃之法处理。至于有同财共居的弟子私自取用财物的,就等同于同居卑幼私自擅用财物的情形,十匹以上处笞刑十,每十匹加一等,罪止于杖刑一百;若不满十匹的,不予处罚。」
唐律疏义卷六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七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卫禁上【共十八条】
疏义说:「卫禁律,秦、汉及魏代都还没有这一篇。晋代太宰贾充等人,参酌汉、魏的律法,随事有所增减,创制了这一篇,名为宫卫律。从宋朝直到后周,这个名称都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