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义卷十九
其三后寳,以金为之,并不行用。盗者俱得绞刑。其盗皇太子寳,凖例合减一等,流三千里。若盗皇太子妃寳,亦流三千里。后寳既与御寳不殊,妃寳明与太子无别。乘与服御物,谓供奉乘舆服用之物。三后服御之物,亦同。盗者流二千五百里。若盗皇太子及妃所服用物,凖例减一等,合徒三年。计贜重者,即凖贜同常盗之法,加一等。注云:谓供奉乘舆之物,服通衾茵之属。称之属者,氊褥之类。真副等,真谓见供服用之衣,副谓副二之服,皆须监当之官部分拟进者,乃为御物。其拟供服御,谓营造未成及供而废阕。谓已供用事毕,是名废阕。若食将御者,谓御食已呈监当之官拟进而盗及食者,从拟供服御以下各徒二年。故注云:将御,谓已呈监当之官拟供食御;谓未呈监当之官及非服而御之物者,若食及盗,各徒一年半。贜重者,各计贜以常盗论,加一等。
盗官文书印
诸盗官文书印者,徒二年,余印杖一百【谓贪利之而非行用者,余印谓印物及畜产者】
疏义曰:「印者,信也。谓印文书,施行通达,上下所在信受,故曰官文书印。盗此印者,徒二年;余印,杖一百。余印,谓给诸州封函及畜产之印,在令式。印应官给,但非官文书之印,盗者皆杖一百。」注云:「谓贪利之,而非行用者,皆谓籍以为财,不宜行用。若将行用,即从伪造、伪冩封用、规避之罪科之。」
盗制书
诸盗制书者,徒二年;官文书,杖一百;重害文书,加一等;纸券,又加一等【亦谓贪利之无所施用者,重害谓徒罪以上狱案及婚姻、良贱、勲赏、黜陟、授官、除免之类】
疏义曰:「盗制书,徒二年。勑及奏抄,亦同。勑防无御书,奏抄即有御书,不可以御书奏抄轻于勑防,各与盗制书罪同。官文书,谓在司寻常施行文书,有印无印等,重害文书加一等,合徒一年。」注云:「亦谓贪利之,亦如上条。盗印借为财用,无所施行,重害谓徒罪以上狱案及婚姻、良贱、勲赏、黜陟、授官、除免之类者。之类者,谓仓粮财物、行军文簿帐及户籍、手实之属,盗者各徒一年。若欲动事,盗者自从増减之律。」
即盗应除文案者依凢盗法
疏义曰:「即盗应除文案者,依令文案不须常留者,每三年一拣除。既是年久应除,即非见行文案,故依凢盗之法,计贜科罪。」
盗宫殿门符
诸盗宫殿门符、发兵符、传符者,流二千里;使节及皇城、京城门符,徒三年;余符,徒一年;门钥各减三等。盗州镇及仓厨廐库闗门等钥,杖一百;县戍等诸门钥,杖六十。疏义曰:开闭殿门,皆用铜鱼合符,用符钥法式,已于擅兴律解讫。发兵符以铜为之,左者进内,右者付州府监及提兵镇守之所,并留守应执符官人。
译皇太子及太子妃所服用之物的,依例减一等,应处徒刑三年。若计算赃物价值更重的,就依照赃物价值以普通盗窃法论处,再加一等。注文说:指供奉皇帝车舆之物,服用之物泛指被褥垫席一类。称「之属」的,是指毛毡、褥垫一类。正品与副品,正指现供使用的衣物,副指备用的衣物,都必须经监管官员核定分类、准备呈进的,才算作御物。其中准备供服御使用的,是指正在营造尚未完成的,以及已经用过、供祀结束的——是指已经供用完毕,这叫做废阕。若御用膳食已呈进的,是指御膳已呈送监管官员、准备进奉而盗窃或食用的,从「准备供服御」以下各项都处徒刑二年。所以注文说:将御,是指已呈送监管官员的。准备供膳食用及不属于服御之物而将要呈进的,是指尚未呈送监管官员的服御之物及不属于服御却将要呈进的膳食,若盗窃或食用,各处徒刑一年半。若赃物价值更重的,各依赃物价值以普通盗窃论处,再加一等。
盗窃官府文书之印
凡盗窃官府文书之印的,处徒刑二年,盗窃其他印章的处杖一百【是指贪图财利而并非用于实际行使的,其他印章是指用于印物或印畜产的印】
疏义说:「印,就是信的意思。用来印在文书上,使其得以通行、上下相信接受,所以叫做官府文书之印。盗窃这种印的,处徒刑二年;盗窃其他印章的,处杖一百。其他印章,是指颁发给各州的封函之印及畜产之印,见于令式。印本应由官府颁发,但只要不是官府文书之印,盗窃的都处杖一百。」注文说:「是指贪图财利而并非用于实际行使的,都是指窃取来作为财物,并不打算实际使用。若是打算拿去使用的,就依照伪造、伪写封用、规避等罪科断。」
盗窃制书
凡盗窃制书的,处徒刑二年;盗窃官府文书的,处杖一百;关系重大有害的文书,加一等;盗窃纸质契券的,再加一等【也是指贪图财利而并无实际用途的,重害是指徒刑以上案卷及婚姻、良贱身份、勋赏、黜陟、授官、除免一类】
疏义说:「盗窃制书,处徒刑二年。敕书及奏抄也是一样。敕书本来没有御笔,奏抄却有御笔,不能因为御笔的奏抄反倒轻于敕书,所以都与盗窃制书同罪。官府文书,是指官署日常施行的文书,不论有印无印等,关系重大的文书加一等,处徒刑一年。」注文说:「也是指贪图财利,也如上条所说,盗印是想借来作财物用,并无实际施行的用途。重害是指徒刑以上的狱案及婚姻、良贱身份、勋赏、黜陟、授官、除免一类之类的,是指仓储粮食财物、行军文簿账册及户籍、手实一类,盗窃的各处徒刑一年。若是想要变动事项而盗窃的,自然依照增减文书之律处理。」
至于盗窃应当销毁的文案的,依照普通盗窃法处理
疏义说:「至于盗窃应当销毁的文案的,是指依令文规定不需长期保存的文案,每三年清理销毁一次。既然是年久应当销毁的,就不是现行使用的文案,所以依照普通盗窃法,按赃物价值定罪。」
盗窃宫殿门符
凡盗窃宫殿门符、发兵符、传符的,处流二千里;盗窃使节及皇城、京城门符的,处徒刑三年;盗窃其他符的,处徒刑一年;盗窃门钥的各减三等。盗窃州镇及仓库、厨房、牲畜圈、府库、关门等处钥匙的,处杖一百;盗窃县、戍等各处门钥的,处杖六十。疏义说:开闭殿门,都使用铜鱼形合符,符钥使用的法式,已经在《擅兴律》中解释过了。发兵符用铜制成,左符送入宫内,右符交付州府监及率兵镇守的地方,以及留守应执符的官员。这种符虽然通用,但主要用于发兵,事关重大,所以以「发兵」为其名目。传符是指颁发给乘驿传送信件的人,依公式令颁发给各地方。两京及北都留守用麟符,东方用青龙符,西方用白虎符,南方用朱雀符,北方用玄武符。两京留守各二十枚,左符十九枚,右符一枚;其余各处都是左符四枚、右符三枚,一并交付。左符送入宫内,右符交付外州府监应执符的人。两京及北都留守的
其符虽通,余用为发兵,事重,故以发兵为目。传符谓给将乘驿者,依公式令下诸方传符。两京及北都留守为麟符,东方青龙,西方白虎,南方朱雀,北方▯武。两京留守二十,左十九,右一;余皆四左三右一。左者进内,右者付外州府监应执符人。其两京及北都留守符并进内,须遣使向四方,皆给所诣处左符,书于骨帖上,内着符里,用泥封以门下省印。印之所至之处,以右符勘合,然后承用。盗者合流二千里。节者,皇华出使,黜陟幽明,輶轩奉制,宣威殊俗,皆执旌节,取信天下。及皇城门谓朱雀等门,京城门谓明徳等门,盗此门符及使节者,各徒三年;余符,徒一年。余符谓禁苑及交廵等符。案擅兴律,凢言余符者,契亦同,即契应发兵者,同发兵符法。然则盗发兵契,各同余符之罪。门钥各减三等,谓各减所开闭之门鱼符三等。假有盗宫殿门符合流二千里,门钥减三等,得徒二年;余钥应减门符,并凖此。若是禁苑门钥,不可轻于州镇闗门等钥。盗州镇及官仓厨廐库及闗门等钥,各杖一百;县戍等诸门钥,称诸门钥者,谓内外百司及坊市门官有门禁,盗其钥者,各杖六十。
盗禁兵器
诸盗禁兵器者,徒二年;甲弩者,流二千里。若盗罪轻,同私有法。盗余兵器及旌旗幡帜者,杖九十。若盗守卫宫殿兵器者,各加一等。即在军及宿衞相盗,还充官用者,各减二等。
疏义曰:「盗禁兵器者,徒二年。谓非弓箭、刀楯、短矛,私家不合有者,皆为禁兵器。甲弩者,流二千里。盗罪轻者,同私有法。即是盗弩一张,流二千里;盗甲一领,亦流二千里。案《擅兴律》:私有甲一领及弩三张,流二千里;甲三领及弩五张,绞;盗甲三领或盗弩五张,并得绞罪,是名盗罪轻同私有法。其盗余兵器,谓虽是官兵器,私家合有者及旌旗幡帜者,杖九十,并据盗官物计贜重加。凢盗一等;若盗守卫宫殿兵器者,又各加一等,谓见用守卫宫殿,加凢盗二等。即在军,谓在行军之所;若宿卫相盗,还充官用者,各减二等;若入私者,各同上文盗法。」
盗毁天尊佛像
诸盗毁天尊像、佛像者,徒三年。即道士、女冠盗毁天尊像,僧尼盗毁佛像者,加役流。真人、菩萨各减一等。盗而供养者,杖一百【盗毁不相须】
疏义曰:凢人或盗或毁天尊、若佛像,各徒三年。道士、女冠盗毁天尊像,僧尼盗毁佛像者,各加役流。为其盗毁所事先圣形像,故加役流,不同俗人之法。真人、菩萨各减一等。凢人盗毁徒二年半,道士、女冠盗毁真人,僧尼盗毁菩萨,各徒三年。盗而供养者,杖一百。谓非贪利将用供养者,但盗之与毁各得徒流之坐。
译符都送入宫内,若要派使者前往四方,都发给所到之处的左符,写在骨帖上,装入符袋,用泥封上、盖上门下省的印。使者到达之处,用右符相验合,然后才承认使用。盗窃的处流二千里。节是指皇华出使、考核官员优劣的使者,乘车奉命,宣扬威德到偏远之地,都手持旌节,作为取信天下的凭证。皇城门指朱雀门等,京城门指明德门等,盗窃这些门的符及使节的,各处徒刑三年;盗窃其他符的处徒刑一年。其他符是指禁苑及巡逻等符。按《擅兴律》,凡说到「其他符」的,契也一样适用,即凡是用来发兵的契,与发兵符同罪处理。既然如此,盗窃发兵之契的,也各与其他符同罪。门钥各减三等,是指各自比照所开闭之门的鱼符减三等。假如盗窃宫殿门符应处流二千里,门钥就减三等,得徒刑二年;其他钥匙应比照门符减轻的,都照此类推。若是禁苑门钥,其罪不可轻于州镇关门等钥匙。盗窃州镇及官仓、厨房、牲畜圈、府库及关门等处钥匙的,各处杖一百;盗窃县、戍等各处门钥的,所谓「诸门钥」,是指宫内外各官署及坊市之门设有门禁的,盗窃其钥匙的,各处杖六十。
盗窃禁用兵器
凡盗窃禁用兵器的,处徒刑二年;盗窃甲、弩的,处流二千里。若盗窃罪较轻,依照私自持有的法条处理。盗窃其余兵器及旌旗幡帜的,处杖九十。若盗窃守卫宫殿所用兵器的,各加一等。若是在军中及宿卫中互相盗窃,但仍归入官府使用的,各减二等。
疏义说:「盗窃禁用兵器的,处徒刑二年。是指除弓箭、刀盾、短矛以外,私家不得拥有的,都属于禁用兵器。盗窃甲、弩的,处流二千里。若盗窃罪较轻的,依照私自持有的法条处理。也就是说,盗窃弩一张,处流二千里;盗窃甲一领,也处流二千里。按《擅兴律》:私自持有甲一领及弩三张的,处流二千里;甲三领及弩五张的,处绞刑;盗窃甲三领或盗窃弩五张的,都判处绞刑,这就是所谓的『盗罪较轻的依私有法处理』。至于盗窃其余兵器——是指虽是官府兵器,但私家本可以拥有的——以及旌旗幡帜的,处杖九十,都依照盗窃官物计算赃物加重、比照凡盗加一等处理;若是盗窃守卫宫殿所用兵器的,又各再加一等,是指对于现正用于守卫宫殿的兵器,比凡盗加二等。至于在军中——是指在行军所在之处——若在宿卫中互相盗窃、但仍归官府使用的,各减二等;若是被盗入私人所有的,各同上文的盗窃法处理。」
盗毁天尊、佛像
凡盗窃或毁坏天尊像、佛像的,处徒刑三年。若道士、女冠盗毁天尊像,僧尼盗毁佛像的,处加役流。盗毁真人、菩萨像的各减一等。盗取用于供养的,处杖一百【盗、毁不必同时具备】
疏义说:凡人无论是盗窃还是毁坏天尊像或佛像,各处徒刑三年。道士、女冠盗毁天尊像,僧尼盗毁佛像的,各处加役流。因为这是他们所侍奉的先圣形像,所以加役流,不同于俗人的处罚。盗毁真人、菩萨像的各减一等:凡人盗毁处徒刑二年半,道士、女冠盗毁真人像,僧尼盗毁菩萨像,各处徒刑三年。盗取用于供养的,处杖一百,是指并非贪图财利而是要用于供养的,但盗窃和毁坏各自都构成徒、流之罪。所以注文说:盗、毁不必同时具备。至于并非真人、菩萨的形像,盗毁其余形像的——比如化生、神王一类——本不应当去做。若从中取得财物据为己有的,就依照普通盗窃法处理。若毁损的劳役价值较多的,就按劳役折算赃物价值论罪,并各令其重新修立。至于道士等人盗毁佛像及菩萨像,僧尼盗毁天尊像或真人像的,各依照凡人的法条处理。
发掘坟冢【问答一条】
凡发掘坟冢的,处加役流【挖开彻底掘穿,即使是招魂而葬的空冢也一样论处】已经打开棺椁的,处绞刑;已经挖掘但还未挖穿到棺椁的,处徒刑三年。
疏义说:「《礼记》说葬就是藏的意思,是不
故注云:盗毁不相须。其非真人、菩萨之像,盗毁余像者,若化生、神王之类,当不应为。从重有贜入己者,即依凢盗法。若毁损功庸多者,计庸坐贜论。各令修立。其道士等盗毁佛像及菩萨,僧尼盗毁天尊若真人,各依凢人之法。
发冢【问答一】
诸发冢者,加役流【发彻,即坐招防,而▯亦是】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
疏义曰:「礼云葬者藏也,欲人不得见。古之▯者,厚衣之以薪,后代圣人易之以棺椁。有发冢者,加役流。注云:发彻即坐,招魂而▯,亦是谓开至棺椁,即为发彻。先无尸柩,招魂而▯,但使发彻者并合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谓有棺有椁者,必须棺椁两开,不待取物触尸,俱得绞罪。其不用棺椁▯者,若发而见尸,亦同已开棺椁之坐。发而未彻者,谓虽发冢而未至棺椁者,徒三年。」
其冢先穿及未殡而盗尸柩者,徒二年半;盗衣服者,减一等;器物、甑版者,以凢盗论。
疏义曰:其▯先穿,谓先自穿陷旧有隙宂者,未殡,谓尸犹在外未殡埋,而盗尸柩者,徒二年半。谓盗者原无恶心,或欲诈代人尸,或欲别处改▯之类,盗衣服者减一等,得徒二年,计贜重者以凢盗论,加一等。此文既称未殡,明上文发冡殡讫而发者亦是。若盗器物甎版者,谓冡先穿取其明器等物,或甎若版,以凢盗论。
问曰:「发冢者,加役流。律既不言尊卑贵贱,未知发子孙冢得罪,同凢人否?」
答曰:「五刑之属条有三千,犯状既多,故通比附。然尊卑贵贱等数不同,刑名轻重,粲然有别。尊长发卑幼之坟,不可重于杀罪;若发尊长之冢,据法止同凢人。律云:『发冢者,加役流』,在于凢人,便减杀罪一等。若发卑幼之冢,须减本杀一等而科之。已开棺椁者,绞,即同已杀之坐;发而未彻者,徒三年,计凢人之罪,减死二等。卑幼之色,亦于本杀上减二等而科。若盗尸柩者,依减三等之例,其于尊长,并同凢人。」
盗园陵内草木
诸盗园陵内草木者,徒二年半。若盗他人墓茔内树者,杖一百。
疏义曰:「园陵者,《三秦记》云:帝王陵有园,因谓之园陵。《三辅黄图》云:谓陵四防门通四园。然园陵草木而合芟刈,而有盗者,徒二年半。若盗他人墓茔内树者,杖一百。若贜重者,凖下条,以凢盗论,加一等。若其非盗,唯止斫伐者,凖杂律毁伐树木,稼穑各凖盗论。园陵内徒二年半,他人墓茔内树杖一百。」
盗官私牛马杀
诸盗官私牛马而杀者,徒二年半。
疏义曰:「马牛军国所用,故与余畜不同。若盗而杀者,徒二年半。若凖贜重于徒二年半者,以凢盗论,加一等。其有盗杀▯牛之类,乡俗不用耕驾者,计贜以凢盗论。
译想让人看见死者。古代埋葬死者,用厚厚的柴薪包裹,后代圣人才改用棺椁。有发掘坟冢的,处加役流。注文说:挖开彻底掘穿即构成此罪,招魂而葬的空冢也一样,是指挖到棺椁,就叫做发彻。原本没有尸柩、是招魂而葬的空冢,只要挖穿掘开的,也都判处加役流。已经打开棺椁的,处绞刑,是指有棺有椁的必须棺椁两者都打开,不必等到取物或触及尸体,都判处绞刑。若不用棺椁埋葬的,如果挖开见到尸体,也同已开棺椁一样定罪。已挖掘但未挖穿到棺椁的,是指虽然挖了坟但还没有挖到棺椁的,处徒刑三年。」
若坟先前已经有裂穿的地方,以及未及殡葬而盗窃尸柩的,处徒刑二年半;盗窃衣服的,减一等;盗窃器物、甎瓦、棺版的,依照普通盗窃法论处。
疏义说:坟先有裂穿,是指之前就自己有裂缝坍陷的旧痕迹;未殡,是指尸体还停放在外未曾埋葬,而盗窃尸柩的,处徒刑二年半。是指盗窃者原本没有恶意,或是想拿去冒充别人的尸体,或想在别处改葬一类。盗窃衣服的减一等,处徒刑二年;若计算赃物价值更重的,依普通盗窃法处理,再加一等。这条既然说「未殡」,说明上文提到的坟冢已经殡葬后再发掘的,也适用这条规定。若盗窃器物、甎瓦、棺版的,是指从坟中先挖出明器等物,或甎瓦、棺版,依照普通盗窃法处理。
问:「发掘坟冢的,处加役流。律文既没有说明尊卑贵贱之别,不知道发掘子孙的坟冢是否与凡人同罪?」
答:「五刑所涉及的条目有三千条之多,犯罪情状众多,所以要相互比照适用。然而尊卑贵贱等级各不相同,刑罚的轻重,也有明显的区别。尊长发掘卑幼的坟墓,不能重于杀人之罪;若是发掘尊长的坟冢,依法只与凡人同罪。律文说:『发掘坟冢的,处加役流』,这是对凡人而言,就是比杀人罪减一等。若发掘卑幼的坟冢,就应当在本应处的杀人之罪上再减一等定罪。已经打开棺椁的,处绞刑,就等同于已经杀死的处罚;已经挖掘但未挖到棺椁的,处徒刑三年,按凡人之罪计算,比死罪减二等。发掘卑幼坟墓的,也应在本应处的杀人罪基础上减二等定罪。若是盗窃尸柩的,依照再减三等的先例处理,至于对尊长犯此罪的,都与凡人同罪。」
盗窃皇家园陵内的草木
凡盗窃皇家园陵内草木的,处徒刑二年半。若盗窃他人墓地内的树木的,处杖一百。
疏义说:「园陵,《三秦记》说:帝王的陵墓设有园,所以称为园陵。《三辅黄图》说:是指陵墓周围四面门所通向的四座园囿。园陵中的草木本应予以刈割维护,若有人盗窃的,处徒刑二年半。若盗窃他人墓地内的树木的,处杖一百。若计算赃物价值更重的,依照下条以普通盗窃法论处,再加一等。若不是盗窃,只是砍伐的,依照《杂律》毁坏砍伐树木、庄稼的规定,各依比照盗窃论处:园陵内的处徒刑二年半,他人墓地内树木的处杖一百。」
盗窃官府或私人的牛马并将其杀死
凡盗窃官府或私人的牛马并将其杀死的,处徒刑二年半。
疏义说:「马、牛是军事国家所要用到的,所以与其他牲畜不同。若盗窃并将其杀死的,处徒刑二年半。若计算赃物价值超过徒刑二年半应处的刑罚的,依照普通盗窃法论处,再加一等。若是盗杀犏牛一类、在当地风俗中不用于耕种驾车的牲畜的,就按赃物价值以普通盗窃法处理。」
盗窃不按赃物价值定罪名的情形
凡盗窃不按赃物价值而另立罪名的,以及说是减罪却反而轻于普通盗窃的,应按赃物价值计算、若重于普通盗窃则以普通盗窃法论处,再加一等。
疏义说:「从盗窃大祀神御之物以下的条文,都不按赃物计算定罪,只是另立罪名,其中也有可以减刑的情形,都是因为这类罪本应更重,所以才另立罪名。若减轻后的罪反而轻于普通盗窃的,就必须各自按赃物价值计算,以普通盗窃法论处,再加一等。假如有人盗窃他人马牛并将其杀死,估算马牛的价值折合
」
盗不计贜罪名
诸盗不计贜而立罪名,及言减罪而轻于凢盗者,计贜重以凢盗论,加一等。
疏义曰:「从盗大祀神御之物以下,不计贜科,唯立罪名,亦有减处,并谓得罪应重,故别立罪名。若减罪轻于凢盗者,各须计贜,以凢盗论,加一等。假有盗他人马牛而杀,评马牛贜直绢二十疋,若计凢盗合徒二年半,以盗杀马牛故,加凢盗一等,处徒三年。及言减罪轻于凢盗者,上条盗尸柩者徒二年半,盗衣服者减一等。假有盗尸柩上衣服,绢二十疋,依凢盗法徒二年半,文称减一等,只徒二年,故凢盗加一等,亦徒三年,是名以凢盗论加一等。若盗皇太子服用及盗中小祀等物,虽得减罪,亦是盗,不计贜。」
强盗【问答一】
诸强盗【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若与人药酒及食,使狂乱取财,亦是。即得阑遗之物,殴击财主而不还,及窃盗发觉,弃财逃走,财主追捕,因相拒捍,如此之类,事有因缘者,非强盗】疏义曰:强盗取人财。注云:谓以威若力,假有以威胁人,不加凶力,或有直用凶力,不作威胁而刼掠取财者。先强后盗,谓先加迫胁,然后取财。先盗后强,谓先窃其财,事觉之后,始加威力。如此之例,俱为强盗。若饮人药酒,或食中加药,令其迷谬而取其财者,亦从强盗之法。即得阑遗之物,财主来认,因即殴击,不肯还物。及窃盗取人财,财主知觉,遂弃财逃走,财主逐之,因相拒捍。如此之类,是事有因缘,并非强盗。自从鬬殴及拒捍追捕之法。
问曰:「据捕亡律,被盗虽傍人皆得捕系,未审盗者将财逃走,傍人追捕因即格伤,或絶时、不絶时,得罪同强盗否?」
答曰:「依律,盗者虽是傍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盗者既将财逃走,傍人依律合捕。其人乃拒伤捕者,即是先盗后强。絶时以后,捕者既无财主寻逐,便是不知盗由,因相拒格,唯有拒捕之罪,不成强盗。」
不得财,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二疋,加一等,十疋;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杀伤奴婢亦同,虽非财主,但因盗杀伤皆是】其持仗者,虽不得财,流三千里,五疋,绞;伤人者斩。
疏义曰:「盗虽不得财,徒二年;若得一尺,即徒三年;每二疋加一等。贜满十疋,虽不满十疋及不得财,但伤人者并绞;杀人者并斩。谓因盗而杀伤人者。」注云:「杀伤奴婢亦同诸条。奴婢多悉不同良人,于此杀伤奴婢亦同良人之坐。虽非财主,但因盗杀伤,皆是无问良贱,皆如财主之法。盗人若持仗,虽不得财,犹流三千里;贜满五疋,合绞;持仗者虽不得财,伤人者斩。罪无首从。」
窃盗
诸窃盗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疋。
译绢二十匹,若按普通盗窃计算应处徒刑二年半,但因为是盗杀马牛的缘故,比普通盗窃加一等,处徒刑三年。至于说减罪反而轻于普通盗窃的,比如上条说盗窃尸柩的处徒刑二年半,盗窃衣服的减一等。假如盗窃尸柩上的衣服价值折合绢二十匹,依普通盗窃法应处徒刑二年半,但条文规定减一等,就只处徒刑二年,所以要按普通盗窃再加一等,也处徒刑三年,这就叫做以普通盗窃法论处、再加一等。若是盗窃皇太子的服用之物以及盗窃中祀、小祀等祭祀之物的,虽然可以获得减刑,但仍属于盗窃,不按赃物价值定罪。」
强盗【问答一条】
凡强盗【是指凭借威势或暴力夺取他人财物,无论是先施暴后取财,还是先窃取后施暴等情形。若是用药酒或在食物中下药,使人神志迷乱而夺取其财物的,也属于此类。至于捡到遗失之物,财主前来索要时殴打财主而不肯归还,以及暗中偷窃事情败露、丢弃财物逃走,财主追捕、因而与其相互抗拒的情形,像这类事情各有原委缘由的,不属于强盗】疏义说:强盗是夺取他人财物。注文说:是指凭借威势或暴力,假设有人凭借威势胁迫他人、并未真正动用凶暴之力,或是直接动用凶暴之力、并没有先做威胁而是强行抢劫夺取财物的。先强后盗,是指先加以逼迫胁迫,然后夺取财物。先盗后强,是指先暗中窃取其财物,事情败露之后,才开始施加威力。像这样的情形,都算作强盗。若是让人饮下带药的酒,或在食物中掺入药物,使其神志迷乱而夺取其财物的,也依照强盗之法处理。至于捡到遗失之物,财主前来认领,因此就殴打对方、不肯归还财物;以及暗中窃取他人财物、被财主发觉,于是丢弃财物逃走,财主追赶,因而相互抗拒的情形,像这一类,是事出有因、各有缘由的,都不算强盗,而是分别依照斗殴以及拒捕追捕的相关法条处理。
问:「依《捕亡律》,遭遇盗窃时,即使是旁人也都可以将其捕获拘系,但不知道盗窃者带着财物逃走,旁人追捕时因而将其格杀或打伤,无论是在案发后未过多久还是已过了一段时间,是否都与强盗同罪?」
答:「依律规定,即使抓捕者是旁人,也都可以将盗窃者捕获拘系送交官府。盗窃者既然带着财物逃走,旁人依律应当追捕。若此人竟然抗拒并伤害捕捉他的人,这就是先盗窃后施暴,属于强盗。若是已过了一段时间之后,追捕的人既然不是财主本人在跟着追赶,就说明并不知道对方是盗窃者,因而相互抗拒的,只构成拒捕之罪,不算强盗。」
没有夺得财物的,处徒刑二年;夺得财物一尺的,处徒刑三年;每二匹加一等;夺得十匹的以及伤人的,处绞刑;杀人的处斩刑【杀伤奴婢的也同样论处,即使不是财主本人,只要是因盗窃而造成的杀伤,都适用此规定】若是持有兵器的,即使没有夺得财物,也处流三千里;夺得五匹的,处绞刑;伤人的处斩刑。
疏义说:「强盗即使没有夺得财物,也处徒刑二年;若夺得财物一尺,就处徒刑三年;每二匹加一等。赃物满十匹的,即使不满十匹或没有夺得财物,但只要伤人的,都处绞刑;杀人的都处斩刑。这是指因盗窃而杀伤人的情形。」注文说:「杀伤奴婢的也同样论处,各条中奴婢的地位大多不同于良人,但在这里杀伤奴婢也同良人一样定罪。即使不是财主本人,但只要是因盗窃而造成的杀伤,都适用此规定,无论良贱,都依照财主本人的法条处理。若盗窃者持有兵器,即使没有夺得财物,仍处流三千里;赃物满五匹的,应处绞刑;持有兵器的即使没有夺得财物,只要伤人的,也处斩刑。这类罪不分首犯从犯。」
窃盗
凡暗中窃盗财物、没有得到财物的处笞五十,得到财物一尺的处杖六十,每一匹加一等;得到财物五匹的,处徒刑一年;每五匹加一等;五十匹的处加役流。
疏义说:窃盗他人财物,是指隐藏形迹、遮蔽面容进行偷窃,盗
加一等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五十疋加役流。
疏义曰:窃盗人财,谓潜形隐面而取,盗而未得者,笞五十;得财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即是一疋一尺,杖七十,以次而加,至贜满五疋,不更论尺,即徒一年;每五疋加一等,四十疋,流三千里;五十疋,加役流。其有于一家频盗及一时而盗数家者,并累而倍论。倍谓二尺为一尺,若有一处贜多,累倍不加重者,止从一重,而防其倍贜,依例总征。
监临主守自盗
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者【若亲王财物而监守自盗亦同】加凢盗二等,三十疋,绞【本条已有如者亦累加之】
疏义曰:「假如左藏库物,则太府卿丞为监临,左藏令丞为监事,见守库者为主守,而自盗库物者为监临主守自盗。又如州县官人盗部内人财物,是为盗所监临。」注云:「若亲王财物,依令皇兄弟皇子为亲王监守,自盗王家财物,亦同官物之罪。」加凢盗二等:一尺,杖八十;一疋加一等,一疋一尺,杖九十五,疋徒二年;五疋加一等,是名加凢盗二等,三十疋绞。注云:「本条已有加者,亦累加之,谓监临主守自盗所监主不计【阙】之物,计贜重者,以凢盗论,加一等,即是本条已有加于此又加二等。假有武库令自盗禁兵器,计贜直绢二十疋,凢人盗者二十疋,合徒二年半,以盗不计贜而立罪名,计贜重者加凢盗一等,徒三年,监主又加二等,流二千五百里。如此之类,是本条已有加者,亦累加之。」
故烧人房屋【问荅一】
诸故烧人舍屋及积聚之物而盗者,计所烧减价,并贜以强盗论。
疏义曰:「贼人奸诈,千端万绪,滥窃穿窬,触途诡谲。或有烧人舍屋及积聚之物,因即盗取其财,计所烧之物减价,并于所盗之物计贜,以强盗论。十疋绞。」问曰:「有人持仗烧人舍宅,因即盗取其财,或烧伤物主,合得何罪?」
答曰:「依杂律,故烧人舍屋,徒三年,不限强之与窃。然则持仗烧人舍宅,止徒三年,因即盗取财物,便是原非盗意,虽复持仗,而行事同先强后盗,计贜以强盗科罪。火若伤人者,同强盗伤人法。」
恐喝
译窃而没有得手的,处笞五十;得到财物一尺,处杖六十;每一匹加一等,也就是一匹一尺处杖七十,依此类推增加,直到赃物满五匹,就不再论尺,处徒刑一年;每满五匹加一等,四十匹的,处流三千里;五十匹的,处加役流。若是在一家反复多次盗窃,或一次盗窃多家的,都应累计合并计算赃物加倍论处。所谓加倍,是指以二尺折算为一尺;若有一处赃物本来就多,累计倍算后并不加重的,就只依照其中最重的一处论处,而对其超出加倍的部分,依例一并追征。
监临主守自行盗窃
凡监临、主守官吏自行盗窃或盗窃自己所监管财物的【若是盗窃亲王财物、由监守之人自盗的,也同样论处】比普通盗窃加二等,达三十匹的,处绞刑【本条中已经规定加等的,也一并累计再加】
疏义说:「假如左藏库的财物,太府寺卿、丞就是监临官员,左藏令、丞就是监事官员,负责看守库藏的人就是主守,而自行盗窃库中财物的,就叫做监临、主守自行盗窃。又比如州县官员盗窃自己辖区内百姓的财物,这就叫做盗窃自己所监管的财物。」注文说:「若是亲王的财物,依照令文规定,皇兄弟、皇子被立为亲王,都设有监守之人,若监守之人自行盗窃王府财物的,也同官府财物的罪一样处理。」比普通盗窃加二等:一尺处杖八十;每一匹加一等,即一匹一尺处杖九十;五匹处徒刑二年;每五匹加一等,这就叫做比普通盗窃加二等,三十匹处绞刑。注文说:「本条中已经有加等规定的,也一并累计再加,是指监临、主守自行盗窃所监管财物、不按数量计赃定罪的情形,若计算赃物价值更重的,依普通盗窃法论处并加一等,就是本条已有的加等基础上,再累加二等。假如武库令自行盗窃禁用兵器,估算赃物价值折合绢二十匹,凡人盗窃的话二十匹应处徒刑二年半,因为盗窃兵器不按赃物计算而另立罪名,计算赃物价值更重的比普通盗窃加一等,处徒刑三年,监临、主守身份再加二等,处流二千五百里。像这类情形,就是本条已有加等的、再累计相加。」
放火烧毁他人房屋【问答一条】
凡故意放火焚烧他人房屋及堆积的财物、并趁机盗窃的,将所烧毁财物折算价值计入所盗赃物,一并以强盗罪论处。
疏义说:「盗贼奸诈狡猾,手段千变万化,无论是暗中偷窃还是穿墙打洞,一路上都诡计多端。有的人放火烧毁他人房屋及堆积的财物,趁机盗取其中的财物,将所焚烧财物折算价值,与所盗财物一并计算赃物总数,以强盗罪论处。满十匹的处绞刑。」问:「有人持兵器放火焚烧他人住宅,趁机盗取其中财物,或是纵火时伤及了财物主人,应当判什么罪?」
答:「依《杂律》,故意放火焚烧他人房屋的,处徒刑三年,不论是强行为之还是暗中所为都一样。既然如此,持兵器放火焚烧他人住宅,本身只判徒刑三年,但因为趁机盗取了财物,就说明其本意原本不在盗窃,虽然持有兵器,但行为实质等同于先施暴后行盗,应按赃物价值以强盗罪论处。若火势伤及了人的,就依照强盗伤人的法条处理。」
恐吓勒索
取人财物【问答二】
诸恐喝取人财物者【口恐喝亦是】凖盗论加一等。虽不足畏忌,财主惧而自与,亦同【辗转传言而受财者,皆为从坐。若为人所侵损,恐喝以求备偿,事有因缘之类者,非】
疏义曰:恐喝者,谓知人有犯,欲相告诉,恐喝以取财物者。注云:口恐喝亦是,虽口恐喝,亦与文牒同,计贜凖盗论,加一等。谓一尺杖七十一疋,加一等五疋,徒一年半;五疋加一等三十五疋,流三千里。虽不足畏忌,但财主惧而自与财者,亦同恐喝之罪。注云:辗转传言,假若甲遣乙丙传言于丁,恐喝取物五疋,甲合徒一年半,乙丙并各徒一年,是名展转传言。受财者皆为从坐。若为人所侵损,恐喝以求备偿,假有甲为乙践损田苗,遂恐喝于乙,得倍苗之外更取财者,为有损苗之由,不当恐喝之坐。苗外余物,即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坐贜论科。防此是事有因缘之类者,非恐喝。
译取人财物【问答二】
凡以恐吓方式索取他人财物的【口头恐吓也算在内】,按照盗窃罪论处并加一等。即便所说之事不足以令人畏惧忌惮,只要财物的主人因害怕而自己交出财物的,也按同样的罪处理【辗转传话而收受财物的人,都作为从犯论罪。如果是因为被人侵害损失,恐吓对方要求赔偿,事情本有缘由的这类情况,不算恐吓】
疏义说:所谓恐吓,是指知道别人有过犯,想要去告发,借此恐吓对方以索取财物的行为。注文说:口头恐吓也算恐吓,虽然只是口头恐吓,也与用文书恐吓相同,按所得赃物数额比照盗窃罪论处,并加一等。也就是说,一尺应杖七十,加一等为杖七十一;满一疋应徒一年,加一等则五疋徒一年半;五疋加一等为三十五疋,流放三千里。即便所说之事不足以令人畏惧忌惮,但只要财物主人因害怕而自己交出财物的,也同样按恐吓罪论处。注文说:辗转传话,假如甲派乙、丙去向丁传话,恐吓索取财物五疋,甲应判徒一年半,乙、丙则各判徒一年,这就叫辗转传话。收受财物的人都作为从犯论罪。如果是因被人侵害损失而恐吓对方要求赔偿,假设甲踩踏损坏了乙的田苗,于是恐吓乙,除了得到加倍的苗价之外又多索取了财物,因为有损坏田苗的缘由在先,就不应按恐吓罪论处。至于田苗价值以外多得的财物,则应按不是监临主司却借事由收受财物、依照坐赃罪论处。之所以说这属于"事有因缘"这一类情况,是因为这不算恐吓。
问曰:「恐喝取财五疋,首不行,又不受分,传言者二人,一人受财,一人不受财,各合何罪?」
答曰:「律称凖盗,须依盗法案。下条共盗者,并贜论。造意及从行而不受分,即受分而不行,各依本首从法。若造意不行,又不受分,即以行人专进止者为首,造意为从,至死减一等。从者不行,又不受分,笞四十。其首不行,又不受分,即以传言取物者为首,五疋合徒一年半。造意者为从,合徒一年。又一人不受分,亦合为从,笞五十。」
问曰:「监临恐喝所部,取财,合得何罪?」
答曰:「凢人恐喝取财,准盗论,加一等。监临之官不同凢人之法,名例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重理。从强乞之律,合凖枉法而科。若知有罪不虗,恐喝取财物者,合从真枉法而防。」
若财未入者,杖六十。即缌麻以上,自相恐喝者,犯尊长,以凢人论【强盗亦凖此】犯卑幼,各依本法。
疏义曰:恐喝取财,无限多少,财未入者,杖六十。即缌麻以上自相恐喝者,犯尊长以凢人准盗论,加一等。强盗亦准此者,谓别居期亲以下卑幼于尊长家行强盗者,虽同于凢人家强盗得罪,若有杀伤应入十恶者,仍入十恶。犯卑幼各依本法。谓恐喝缌麻小功卑幼取财者,减凢人一等,五疋,徒一年。大功卑幼减二等,五疋,杖一百。期亲卑幼减三等,五疋,杖九十之类。
本以他故殴人夺物【问答二】
诸本以他故殴击人,因而夺其财物者,计贜以强盗论,至死者加役流。
疏义曰:「谓本无规财之心,乃为别事殴打,因见财物,遂即夺之。事类先强后盗,故计贜以强盗论。一尺,徒三年;二疋,加一等。以先无盗心之故,贜满十疋应死者,加役流。若夺财物不得者,止从故鬬殴法。文称:『计贜以强盗论』,夺物贜不满尺,同强盗;不得财,徒二年。既原无盗心,虽持仗,亦不加其罪。」
因而窃取者,以窃盗论,加一等;若有杀伤者,各从故鬬法。
疏义曰:「先因他故殴击,而輙窃取其财,以窃盗论,加一等,一尺杖七十一疋,加一等。若有杀伤者,谓本因殴击杀伤,原非盗财,损害各从故鬬法。谓因鬬致死者绞,故杀者斩。称各者,从强夺及窃取,各以故鬬论。」问曰:「监临官司,本以他故殴击部内之人,因而夺其财物,或窃取三十疋者,合得何罪?」
答曰:「律称本因他故殴击人,原即无心,盗物殴讫,始夺,事与强盗相类。凖贜虽依强盗,罪止加役流,故知其贜虽多,法不至死。因而窃取,以窃盗论,加一等者,为监临主司殴击部内,因而窃物,以窃盗论,加凢盗三等。上文强盗既不至死,下文窃盗不可引入绞刑。三十疋者,罪止加役流。
译杀伤人的,因为其本来就有盗窃的意图,所以不适用过失杀伤可以收赎减免的规定,而是按斗殴杀伤论罪。其杀伤之罪,本应判死罪的改判加役流。注文说:"得到财物、没得到财物同等论处",是说无论得到财物还是没得到财物,都按斗殴杀伤定罪。"财物主人追赶遇到其他缘故而死的,不在此列",是指财物主人追赶盗窃财物的贼人,自己或坠马、或跌入坑中致死之类,这是遇到其他缘故而死,盗贼只判盗窃罪,不承担杀伤的罪责。
共同行盗,临时发生杀伤的,按强盗论罪;同行的人不知道杀伤情况的,只依照窃盗的法律论处。
疏义说:是指共同行窃,原本没有图谋强盗,临时才发生杀伤人的情况,造成杀伤的人按强盗论罪。同行的人不知道杀伤情况的,只依照窃盗的法律论处,是指同行的人本来图谋的是窃盗,不知道杀伤的情况,就只依照窃盗论罪;造成杀伤的首犯、从犯,依照强盗的法律论处。
以私有财物、奴婢交易官府财物
凡以私有的财物、奴婢、牲畜等物【其余条文中不特别提及奴婢的,与牲畜、财物同等对待】交易官府财物的,计算其价值等差,比照盗窃论罪【如果交易奴婢,按其价值计算所犯之罪重于和诱罪的,按照和诱的法律论处】。
疏义说:"以私家财物、奴婢、牲畜等物",有的还包括碾磨作坊、客栈、庄宅、车船等类别,所以说"等类"。注文说:"其余条文中不特别提及奴婢的,与牲畜财物同等对待",是说《反逆》条中说资财一并没收入官,没有提到奴婢、牲畜,也就是奴婢一并算作财物。又《厩库律》规定检验牲畜不据实申报的,处笞刑四十三,每加一等加一等,罪止于杖刑一百;如果因申报的价格有增减而使赃物加重的,按增减的数额以坐赃论罪。律文中本没有检验奴婢的明文,如果检验奴婢不据实的,也同检验牲畜的法律一样处理,所以说其余条文不特别提及奴婢的,与牲畜财物同等对待。"交易官府财物",是指用私有财物交易官府财物,计算其价值等差,比照盗窃论罪。假设用私奴交易官奴,两个奴婢各值绢五匹,价值虽然相等,仍比照盗窃论罪,各判徒刑一年。注文说:"官府的财物价值低的也是一样",是说私奴值绢十匹,交换官奴值绢五匹,也判徒刑一年。"计算所得利益比照盗窃论罪",是说用私有财物值绢一匹交易官府财物值绢两匹,其中相等的一匹不计,多得的一匹论罪,应比照盗窃论罪。普通人与普通人交易,多得利益一匹的处杖刑六十,是因为一匹算是非法利益,按盗窃论罪;普通人这种情形也是处杖刑六十,如果赃物数额加倍,如果是监临主管官员,加罪加等,应处杖刑八十。应当累计合并计算的,都是把本罪的赃物与比照盗窃加罪的赃物等累计合并计算之类。除名、免官、赔偿赃物,各依相应的本法处理。注文说:"交易奴婢,计算的赃物重于和诱罪的,按照和诱的法律论处",假设有监临官员,用私有奴婢值绢三十匹交易官府奴婢值绢六十匹,就是计算获利三十匹,监临官员自己盗窃本单位财物应判绞刑
」
又问名例云:「称以盗论者,与真犯同,此条因而窃取,以窃盗论,加一等。」既云加一等,即重于窃之法。监临窃三十疋者,绞。今答不死,理有未通。
答曰:「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者,依本条文。称夺其财物者,以强盗论;至死者,加役流。又云:『加者不得加至于死』,是明本以他故殴人,因而夺物,纵至百疋,罪止加役流。况于窃取人财,岂得加入于死?监临虽有加罪,加法不至死刑。况下条略奴婢及和诱,各依强盗等法,罪止流三千里。」注云:「虽监临守守,亦同。即此条虽无监临之文,亦不加入于死。」
唐律疏义卷十九
<史部,政书类,法令之属,唐律疏义》>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二十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贼盗四【凢一十五条】
盗缌麻小功财物
诸盗缌麻、小功亲财物者,减凢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杀伤者,各依本杀伤论【此谓因盗而误杀者,若有所规求而故杀期以下卑幼者,绞。余条凖此】
疏义曰:缌麻以上相盗,皆据别居卑幼于尊长家强盗,已经恐喝,条释讫。其尊长于卑幼家窃盗,若强盗及卑幼于尊长家行窃盗者,缌麻、小功减凢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杀伤者各依本杀伤论。谓因盗误杀伤人,若杀伤尊卑长幼,各依本杀伤法。注云:此谓因盗而误杀者,谓本心只欲规财,因盗而误杀人者,亦同因盗过失杀人,依鬬杀之罪。不言伤者,为伤罪稍轻,聼从误伤之法。但杀人坐重,虽误同鬬杀论。若实故杀,自依故杀伤法。若有所规求故杀期以下卑幼者,绞。即此条因盗自为有所规求故杀期以下卑幼者,绞。误杀者自依本鬬杀伤论。余条谓诸条奸及畧和诱,但是争竞有所规求而故杀期以下卑幼,本条不至死者,并绞。故云余条凖。
此
卑幼将人盗己家财【问答一】
诸同居卑幼将人盗己家财物者,以私輙用财物论,加二等;他人,减常盗罪一等。若有杀伤者,各依本法【他人杀伤,纵卑幼不知情,仍从本杀伤法坐之】
疏义曰:同居卑幼,谓共居子孙、弟侄之类。将外人共盗己家财物者,以私輙用财物论,加二等。按户婚律,同居卑幼私輙用财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减凢盗一等。谓卑幼将人盗物,虽多,罪止徒一年半;他人减常盗罪一等。其于首从,自依常例。若有杀伤者,各依本杀伤法。谓依故杀伤尊长、卑幼法;纵不知情,他人亦依强盗杀伤法。注云:他人杀伤,纵卑幼不知情,仍从本杀伤法坐之。谓卑幼不知他人杀伤之情,仍从故杀伤法称坐之者,不在除免、加役流之例。若他人误杀伤尊长、卑幼,不知情,亦依误法。
译;普通人交易奴婢计算获利五十匹的,就应判加役流。因为本条关于和诱、拐卖奴婢罪止于流放三千里,即使是监临、看守的官员也是一样,那么在本条交易罪中就不能判得更重,所以说按照和诱的法律论处,一并流放三千里。
山野中的物产已经耗费人力
凡山野中的物产,已经有人耗费人力,割伐、堆积起来,而擅自取走的,各按盗窃论罪。
疏义说:山野之物,是指草木、药材、石料之类。有人已经耗费人力,或者割伐,或者堆积,而擅自取走的,各按盗窃论罪,是指各自依照堆积之处当时的价格计算赃物价值,依照盗窃的法律定罪。
劫掠人口、拐卖人口(问答二条)
凡劫掠人口、拐卖人口的【非双方自愿的是劫掠,被拐卖人七岁以下的即使表面自愿也同样按劫掠的法律论处】,拐卖或劫掠人口充作奴婢的处绞刑,充作部曲的流放三千里,充作妻妾、子孙的判徒刑三年【因此而杀伤人的,同强盗的法律论处】。
疏义说:"略人",是指设置计谋而劫取人口;"略卖人",是指经过策划劫掠而后卖掉。注文说:"非双方自愿的是劫掠",被拐者十岁以下的即使表面自愿也同样按劫掠的法律论处,"充作奴婢的",是指不是双方自愿的即是被劫掠;十岁以下的孩童还没有辨别能力,容易被诳骗诱拐,即使看似双方安然自愿,也同样按劫掠的法律论处。劫掠人口、拐卖人口充作奴婢的都处绞刑;劫掠人口充作部曲的,如果有证据可查、审讯核实确实不是当作奴婢对待的,流放三千里;充作妻妾、子孙的判徒刑三年,充作弟侄之类的也是一样。注文说:"因此而杀伤人的,同强盗的法律论处",是指因劫掠人口而遭到反抗,或杀死或伤人的,同强盗的法律论处。既然同强盗的法律,因劫掠而杀伤旁人的也是一样;因劫掠而伤人的,即使没有劫掠成功,也应判绞罪。如果劫掠人口打算充作奴婢没有成功,又没有伤人的,比照强盗未得财,判徒刑二年;打算充作部曲的,判徒刑一年半;打算充作妻妾、子孙的,判徒刑一年。这在法律条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解释的人须充分考虑犯罪情节的轻重,比照类推来定罪量刑。打算充作奴婢的,就与强盗十匹绢的处罚相似,所以劫掠人口没有成功的只判徒刑二年;打算充作部曲的,本条较劫掠为奴婢减死一等,所以劫掠没有成功的判徒刑一年半;打算充作妻妾、子孙的减二等,所以也比照强盗未得财的处罚减二等,应判徒刑一年。
双方自愿诱拐的,各减一等论处。如果双方合谋自愿相卖为奴婢的,都流放二千里。已卖但尚未成交的,减一等【下条照此办理】。至于劫掠、诱拐以及双方合谋自愿贩卖他人部曲的,各比照贩卖良人之罪减一等。
疏义说:"和诱"是指双方合谋相互诱拐,比劫掠减一等,拐骗充作奴婢的流放三千里,充作部曲的判徒刑三年,充作妻妾、子孙的判徒刑二年半。"如果双方合谋自愿相卖",是指双方本来就图谋相互出卖,充作奴婢的,卖人的一方与被卖之人罪行不分首从,都流放二千里。如果是数人共同贩卖他人为奴,自然依照首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