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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唐律疏议二

卷一 名例(7条)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2–9 段

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锺之一,数所生焉。《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於品物,缓秋官於黎庶。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不有解释,触涂睽误。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是以降纶言於台铉,挥折简於髦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甄表宽大,裁成简久。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

1.笞刑五

笞刑五:笞一十。(赎铜一斤。)笞二十。(赎铜二斤。)笞三十。(赎铜三斤。)笞四十。(赎铜四斤。)笞五十。(赎铜五斤。)

【疏】议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义也。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帝悲其意,遂改肉刑:当黥者髡钳为城奴令舂,当劓者笞三百。此即笞、杖之目,未有区分。笞击之刑,刑之薄者也。随时沿革,轻重不同,俱期无刑,义唯必措。《孝经援神契》云:“圣人制五刑,以法五行。”礼云:“刑者,亻刑也,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孝经钩命决》云:“刑者,亻刑也,质罪示终。”然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来尚矣。从笞十至五十,其数有五,故曰“笞刑五”。徒、杖之数,亦准此。

2.杖刑五

杖刑五:杖六十。(赎铜六斤。)杖七十。(赎铜七斤。)杖八十。(赎铜八斤。)杖九十。(赎铜九斤。)杖一百。(赎铜十斤。)

【疏】议曰:《说文》云“杖者持也”,而可以击人者欤?《家语》云:“舜之事父,小杖则受,大杖则走。”《国语》云:“薄刑用鞭扑。”《书》云:“鞭作官刑。”犹今之杖刑者也。又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扑。源其滥觞,所从来远矣。汉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毕,改三百曰二百,二百曰一百。奕代沿流,曾微增损。爰洎随室,以杖易鞭。今律云“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盖循汉制也。

3.徒刑五

徒刑五:一年。(赎铜二十斤。)一年半。(赎铜三十斤。

译与刑罚相应,类比条例就使事理彰显,所以把《名例》作为第一篇。"第",训释为"居",训释为"次",就是次第的意思,可以这样说明。"一",是"太极之气,包含三才归于一体,"是黄钟律吕之数由"一"所生。《名例》位居十二篇之首,所以称为"《名例第一》"。大唐皇帝凭借至高无上的德行凝聚国运,英名传扬继承前代武功,如春雨滋润万物,如秋官宽缓百姓刑罚。现今的典章律法,是前代圣王的规范,条文章程没有失误,大事小事全都具备,然而执掌刑法的各个官司执行起来却各不相同:大理寺判处死罪,刑部却处以流刑;一个州判处徒刑年限,一个县却判为杖刑。如果不加以解释,就会处处产生偏差谬误。皇帝心怀常法,忧念百姓如同担心他们坠入沟壑一般惊惧不安。德礼是政教的根本,刑罚是政教的辅助手段,就如同昏晓、阳秋相互依存才能成就一样。因此从三公宰辅之位颁下诏令,向才德之士发出简牍,于是编造《律疏》,大力阐明典章法式。远则取法帝王的精妙旨意,近则采用萧何、贾充留下的文献,沿着水流探寻源头,从枝干追溯到叶片,甄别彰显宽厚仁大之道,裁定成就简明长久的法典。就好比秤锤秤杆能知道轻重,如同圆规矩尺能确定方圆一样。超越了汉高祖的约法三章,与统一划齐的法度相符合。

1.笞刑五

笞刑五等:笞一十。(赎铜一斤。)笞二十。(赎铜二斤。)笞三十。(赎铜三斤。)笞四十。(赎铜四斤。)笞五十。(赎铜五斤。)

【疏】解释说:"笞",是击打的意思,又训释为"耻"。是说人有小的过错,依法须要惩戒告诫,所以用鞭打来使他感到羞耻。汉朝时笞刑用竹板,现在则用荆条。所以《尚书》说"用鞭扑作为学校的教刑",就是这个意思。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的女儿缇萦上书朝廷,愿意没入官府做官婢,来赎免父亲的肉刑。文帝被她的心意感动,于是改革肉刑:应当处以黥刑的,改为剃去头发、颈上加铁圈罚做城旦舂米的苦役;应当处以劓刑的,改为笞打三百。这就是笞刑、杖刑的名目,当时还没有区分开。笞打的刑罚,是刑罚中最轻的一种。随着时代沿革变化,轻重各不相同,都是希望达到没有刑罚的境地,其用意只在于必要时才使用。《孝经援神契》说:"圣人制定五刑,用来效法五行。"《礼记》说:"刑,就是'刑'(型)的意思,也就是成型的意思。一旦定型就不可改变,所以君子对此格外用心。"《孝经钩命决》说:"刑,是定型的意思,是要使罪行的性质得以彰显终结。"然而杀人者处死,伤人者受刑,这是历代帝王共同遵循的原则,其由来已经很久远了。从笞十到笞五十,其数目共有五等,所以称为"笞刑五"。徒刑、杖刑的数目,也依此类推。

2.杖刑五

杖刑五等:杖六十。(赎铜六斤。)杖七十。(赎铜七斤。)杖八十。(赎铜八斤。)杖九十。(赎铜九斤。)杖一百。(赎铜十斤。)

【疏】解释说:《说文解字》说"杖,是持握的意思",难道是可以用来击打人的东西吗?《孔子家语》说:"舜侍奉父亲,父亲用小杖打就承受,用大杖打就逃跑。"《国语》说:"轻微的刑罚用鞭打。"《尚书》说:"用鞭子作为官府的刑罚。"这就如同现在的杖刑一样。另外蚩尤创制五种虐待的刑罚,也使用鞭打。追溯其起源,由来已经很久远了。汉景帝因为受笞刑的人还没打完就已经死了,于是把三百改为二百,二百改为一百。历代沿袭流传,几乎没有增减。到了隋朝,用杖刑代替鞭刑。现在律法说"连续判决笞刑、杖刑的,不得超过二百",这大概是沿袭汉朝的制度。

3.徒刑五

徒刑五等:一年。(赎铜二十斤。)一年半。(赎铜三十斤。)二年。(赎铜四十斤。)二年半。(赎铜五十斤。)三年。(赎铜六十斤。)

【疏】解释说:"徒",是奴役的意思,大

)二年。(赎铜四十斤。)二年半。(赎铜五十斤。)三年。(赎铜六十斤。)

【疏】议曰: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又“任之以事,▯以圜土而收教之。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并徒刑也。盖始於周。

4.流刑三

流刑三:二千里。(赎铜八十斤。)二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三千里。(赎铜一百斤。)

【疏】议曰:《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盖始於唐虞。今之三流,即其义也。

5.死刑二

死刑二:绞。斩。(赎铜一百二十斤。)

【疏】议曰:古先哲王,则天垂法,辅政助化,禁暴防奸,本欲生之,义期止杀。绞、斩之坐,刑之极也。死者魂气归於天,形魄归於地,与万化冥然,故郑注礼云:“死者,澌也。消尽为澌。”《春秋元命包》云:“黄帝斩蚩尤於涿鹿之野。”《礼》云:“公族有死罪,罄之于甸人。”故知斩自轩辕,绞兴周代。二者法阴数也,阴主杀罚,因而则之,即古“大辟”之刑是也。

问曰:笞以上、死以下,皆有赎法。未知赎刑起自何代?

答曰:《书》云:“金作赎刑。”注云:“误而入罪,出金以赎之。”甫侯训夏赎刑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劓辟疑赦,其罚唯倍;非刂辟疑赦,其罚倍差;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大辟疑赦,其罚千锾。”注云:“六两曰锾。锾,黄铁也。”晋“应八议以上,皆留官收赎,勿髡、钳、笞也。”今古赎刑,轻重异制,品目区别,备有章程,不假胜条,无烦缕说。

6.十恶

十恶:

【疏】议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然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案梁陈已往,略有其条。周齐虽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开皇创制,始备此科,酌於旧章,数存於十。大业有造,复更刊除,十条之内,唯存其八。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

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

【疏】议曰:案《公羊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谓将有逆心,而害於君父者,则必诛之。《左传》云:“天反时为灾,人反德为乱。”然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慝,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谋反”。

译概是用奴役来使人蒙受羞辱。《周礼》说"那些为奴的男子被编入罪隶",又说"派他们做劳役,用圆形的牢狱来拘禁教化他们。犯重罪的关三年释放,犯中等罪的关两年释放,犯轻罪的关一年释放",这些都是徒刑。大概是从周朝开始的。

4.流刑三

流刑三等:二千里。(赎铜八十斤。)二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三千里。(赎铜一百斤。)

【疏】解释说:《尚书》说:"用流放来宽宥五刑。"是说不忍心用刑处死,就宽宥他流放到远方。又说:"五种流放各有安置的处所,五处安置分为三个等级。"重罪的人流放到四方边远之地,或者流放到海外,其次流放到九州之外,再次流放到中原之外。大概是从唐尧虞舜时开始的。现在的三种流刑,就是这个意思。

5.死刑二

死刑二等:绞。斩。(赎铜一百二十斤。)

【疏】解释说:古代圣明的先王,效法上天而制定法律,辅助政事、促进教化,禁止暴行、防范奸邪,本意是想让人活下去,其用意在于制止杀戮。绞刑、斩刑这样的罪坐,是刑罚中最重的。人死了,魂气归于天,形体魂魄归于地,与万物一同泯灭消逝,所以郑玄注解《礼记》说:"死,就是消尽的意思。消散净尽叫做澌。"《春秋元命包》说:"黄帝在涿鹿之野斩杀蚩尤。"《礼记》说:"公族中有犯死罪的,在甸人那里秘密处决。"由此可知斩刑始于轩辕黄帝,绞刑兴起于周代。这两种刑罚效法阴数,阴主宰杀戮惩罚,因而效法它,就是古代所谓"大辟"之刑。

问:从笞刑以上、死刑以下,都有赎罪的办法。不知道赎刑起源于哪个朝代?

答:《尚书》说:"用铜来赎刑。"注释说:"因过失而获罪的,可以拿出铜来赎罪。"甫侯解释夏朝的赎刑说:"犯墨刑但疑罪从宽赦免的,罚一百锾;犯劓刑但疑罪从宽赦免的,罚加倍;犯刖刑但疑罪从宽赦免的,罚加倍再加差额;犯宫刑但疑罪从宽赦免的,罚六百锾;犯大辟死刑但疑罪从宽赦免的,罚一千锾。"注释说:"六两称为一锾。锾,是黄铁。"晋朝规定"凡应当享有八议特权以上的人,都留在官府收赎,不施加剃发、戴刑具、笞打的刑罚。"古今的赎刑,轻重制度各不相同,名目品类也各有区别,都各自有完备的章程规定,这里不必一一列举,无需繁琐赘述。

6.十恶

十恶:

【疏】解释说:五刑之中,十恶罪最为严重迫切,损害了名分教化,毁坏了纲常礼法,特意标列在篇首,用以明确警诫。这些罪行中特别恶劣的,事类有十种,所以称为"十恶"。然而汉朝制定的《九章律》,虽然大多已经湮没失传,其中"不道""不敬"这样的名目还留存下来,推究其最初的起源,大概是从汉朝开始的。考察梁、陈以前的朝代,大略已经有这些条目。北周、北齐虽然具备"十条"这样的名称,却没有"十恶"这样的名目。隋文帝开皇年间创制律法,才完备了这一科目,参酌旧有的典章,条目数目定为十条。隋炀帝大业年间又有所改造,重新加以删减,十条之中,只保留了八条。自唐高祖武德以来,仍旧遵循开皇年间的制度,没有增减改动。

第一是谋反。(指谋划危害国家社稷。)

【疏】解释说:《公羊传》说:"对君父不能怀有篡逆之心,一旦有篡逆之心就必须诛杀。"是说心怀叛逆,图谋加害君父的人,就必须诛杀。《左传》说:"上天违反时令就成为灾害,人违背道德就造成祸乱。"然而君王处于至高无上的帝位,奉行上天的宝贵使命,如同天地一样覆盖承载万物,是天下百姓的父母。做子女、做臣子的,应当唯有忠诚孝顺。竟敢包藏凶恶邪念,图谋兴起叛逆之心,图谋违反天理常道,悖逆人伦道理,所以称为"谋反"。

【疏】解释说:"社"是掌管五方土地的神明,"稷"是掌管农事的正神,用来神化土地之道,主管农业耕种。君主是神明的主祭者,粮食是百姓的天,君主安泰神明就安宁,神明安宁四时就丰收。臣下如果

【疏】议曰:社为五土之神,稷为田正也,所以神地道,主司啬。君为神主,食乃人天,主泰即神安,神宁即时稔。臣下将图逆节,而有无君之心,君位若危,神将安恃。不敢指斥尊号,故▯云“社稷”。《周礼》云“左祖右社”,人君所尊也。

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疏】议曰:此条之人,干纪犯顺,违道悖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

【疏】议曰:有人获罪於天,不知纪极,潜思释憾,将图不逞,遂起恶心,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宗者,尊也。庙者,貌也。刻木为主,敬象尊容,置之宫室,以时祭享,故曰“宗庙”。山陵者,古先帝王因山而葬,黄帝葬桥山即其事也。或云,帝王之葬,如山如陵,故曰“山陵”。宫者,天有紫微宫,人君则之,所居之处故曰“宫”。其阙者,尔雅释宫云:“观谓之阙。”郭璞云:“宫门双阙也。”《周礼秋官》“正月之吉日,悬刑象之法於象魏,使人观之”,故谓之“观”。

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

【疏】议曰:有人谋背本朝,将投蕃国,或欲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即如莒牟夷以牟娄来奔,公山弗扰以费叛之类。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疏】议曰: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嗣续妣祖,承奉不轻。枭镜其心,爱敬同尽,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

【疏】议曰:殴谓殴击,谋谓谋计。自伯叔以下,即据杀讫,若谋而未杀,自当“不睦”之条。“恶逆”者,常赦不免,决不待时;“不睦”者,会赦合原,惟止除名而已。以此为别,故立制不同。其夫之祖父母者,夫之曾、高祖亦同。案丧服制,为夫曾、高服缌麻;若夫承重,其妻於曾、高祖,亦如夫之父母服期。故知称“夫之祖父母”,曾、高亦同也。

问曰:外祖父母及夫,据礼有等数不同,具为分析。

答曰:“外祖父母”,但生母身,有服、无服,并同外祖父母,所以如此者,律云“不以尊压及出降”故也。若不生母身者,有服同外祖父母,无服同凡人。依礼,嫡子为父後及不为父後者,并不为出母之党服,即为继母之党服,此两党俱是外祖父母;若亲母死於室,为亲母之党服,不为继母之党服,此继母之党无服,即同凡人。又,妾子为父後及不为父後者,嫡母存,为其党服;嫡母亡,不为其党服。《礼》云:“所从亡,则已。”此既从嫡母而服,故嫡母亡,其党则已。“夫”者,依礼,有三月庙见,有未庙见,或就婚等三种之夫,并同夫法。

译图谋叛逆,怀有无视君主的心思,君位如果发生危险,神明又将依靠什么呢。不敢直接指斥皇帝的尊号,所以用"社稷"来代称。《周礼》说"左边设宗庙,右边设社稷",这是君主所尊崇的。

第二是谋大逆。(指谋划毁坏宗庙、皇陵以及宫殿城阙。)

【疏】解释说:犯这条罪的人,触犯纲纪违背顺从之道,违背正道悖逆德行,叛逆没有比这更大的了,所以称为"大逆"。

【疏】解释说:有人得罪于上天,不知道有个限度,暗中图谋泄愤,将要图谋不轨的事,于是产生恶念,谋划毁坏宗庙、皇陵以及宫殿城阙。"宗",是尊崇的意思。"庙",是容貌的意思。刻制木牌作为神主,恭敬地摹拟尊贵的容貌,安放在宫室中,按时祭祀供奉,所以称为"宗庙"。"山陵",是古代先代帝王依托山势下葬,黄帝葬在桥山就是这样的事例。也有人说,帝王的墓葬,如同山陵一样高大,所以称为"山陵"。"宫",天上有紫微宫,人间君主效法它,所居住的地方所以称为"宫"。至于"阙",《尔雅·释宫》说:"观称为阙。"郭璞说:"是宫门两旁的双阙。"《周礼·秋官》说"正月初一这天,将刑法的图象悬挂在宫门的阙楼上,让人们观看",所以称为"观"。

第三是谋叛。(指谋划背叛本朝投奔敌国。)

【疏】解释说:有人谋划背叛本朝,将要投奔外邦,或者想要献城投降敌国,或者想要携带土地叛逃到境外,就如同莒国的牟夷携带牟娄之地投奔鲁国,公山弗扰凭借费邑叛乱这类事情。

第四是恶逆。(指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害伯叔父母、姑母、兄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

【疏】解释说:父母的恩情,如同苍天一样无穷无尽。子孙继承宗嗣、供奉祖先,责任本不轻。如果心如枭鸟、镜兽一般狠毒,亲爱恭敬之心荡然无存,五服之内的至亲,竟然相互残杀,穷凶极恶到了极点,彻底抛弃了人伦道理,所以称为"恶逆"。

【疏】解释说:"殴"是指殴打,"谋"是指图谋策划。从伯叔父母以下,是根据已经杀害的情形来定罪,如果只是图谋而未杀害,就应当适用"不睦"这一条。"恶逆"罪,遇到常规大赦也不能赦免,判决处死不必等待秋后行刑的时节;"不睦"罪,遇到大赦就可以原宥,只是免除官职除名而已。以此作为区别,所以设立的制度不同。这里所说的"丈夫的祖父母",丈夫的曾祖父母、高祖父母也同样适用。考察丧服制度,为丈夫的曾祖父母、高祖父母服缌麻之丧;如果丈夫是承嗣宗祧的嫡长子,那么他的妻子对于丈夫的曾祖父母、高祖父母,也如同对丈夫的父母一样服齐衰期年之丧。所以可知称"丈夫的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也一并包括在内。

问:"外祖父母"以及"丈夫",依照礼法有不同的等级差别,请具体分析说明。

答:"外祖父母",只要是生母本人所出,无论有服还是无服,都同等适用外祖父母的规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律文规定"不因尊长身份而降压、也不因出嫁而降等"的缘故。如果不是生母本人所出,那么有服的和外祖父母同等对待,无服的则和普通人一样对待。依照礼法,嫡长子无论是否承继父亲宗嗣,都不为出母(被休弃的生母)的娘家亲属服丧,而要为继母的娘家亲属服丧,这两家都算是外祖父母;如果亲生母亲死在家中(未被休弃),就为亲生母亲的娘家亲属服丧,不为继母的娘家亲属服丧,这样继母的娘家就没有服制,等同于普通人。另外,庶子无论是否承继父亲宗嗣,如果嫡母还在世,就为嫡母的娘家亲属服丧;嫡母去世,就不再为嫡母的娘家亲属服丧。《礼记》说:"所依从的对象不在了,服丧关系也就终止了。"这既然是依从嫡母而服丧,所以嫡母去世,对其娘家的服丧关系也就终止了。"丈夫",依照礼法,有经过三个月庙见之礼的,有未曾庙见的,或者已经完婚等三种情形的丈夫,都同样适用丈夫的规定。至于已经选定吉日成婚或者已经订婚的丈夫等

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唯不得违约改嫁,自馀相犯,并同凡人。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疏】议曰:安忍残贼,背违正道,故曰“不道”。

【疏】议曰:谓一家之中,三人被杀,俱无死罪者。若三人之内,有一人合死及於数家各杀二人,唯合死刑,不入十恶。或杀一家三人,本条罪不至死,亦不入十恶。支解人者,谓杀人而支解,亦据本罪合死者。

【疏】议曰:谓造合成蛊;虽非造合,乃传畜,堪以害人者:皆是。即未成者,不入十恶。厌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谓邪俗阴行不轨,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疏】议曰: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考制度,别仁义。”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敬之心,故曰“大不敬”。

【疏】议曰:大祀者,依《祠令》:“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神州、宗庙等为大祀。”《职制律》又云:“凡言祀者,祭、享同。若大祭、大享,并同大祀。”神御之物者,谓神▯所御之物。本条注云:“谓供神御者,帷帐几杖亦同。”造成未供而盗,亦是。酒醴馔具及笾、豆、▯、簋之属,在神前而盗者,亦入“大不敬”;不在神所盗者,非也。乘舆服御物者,谓主上服御之物。人主以天下为家,乘舆巡幸,不敢指斥尊号,故▯“乘舆”以言之。本条注云:“服通衾、茵之属,真、副等。皆须监当之官部分拟进,乃为御物。”

【疏】议曰:《说文》云:“玺者,印也。”古者尊卑共之,《左传》云:“襄公自楚还,及方城,季武子取卞,使公冶问,玺书,追而予之。”是其义也。秦汉以来,天子曰“玺”,诸侯曰“庸。开元岁中,改玺曰“宝”。本条云“伪造皇帝八宝”,此言“御宝”者,为摄三后宝并入十恶故也。

【疏】议曰:合和御药,虽凭正方,中间错谬,误违本法。封题误者,谓依方合讫,封题有误,若以丸为散,应冷言热之类。

【疏】议曰:《周礼》:“食医掌王之八珍。”所司特宜敬慎,营造御膳,须凭《食经》,误不依经,即是“不敬”。

【疏】议曰:帝王所之,莫不庆幸,舟船既拟供御,故曰“御幸舟船”。工匠造船,备尽心力,误不牢固,即入此条。但“御幸舟船”以上三事,皆为因误得罪,设未进御,亦同十恶;如其故为,即从“谋反”科罪。

译,只是不得违背婚约擅自改嫁,除此以外互相侵犯的,都按照普通人对待。

第五是不道。(指杀害一家没有犯死罪的三个人,肢解人体,制造、蓄养蛊毒,施行厌魅巫蛊之术。)

【疏】解释说:安然做出残忍暴虐的事,违背了正道,所以称为"不道"。

【疏】解释说:是指一家之中,有三个人被杀害,且都没有犯死罪的情形。如果三人之中有一人本应判处死罪,或者在几家中各杀害两人,只应判处死刑的,不列入十恶。或者杀害一家三人,本条法律规定的罪行不至于判处死刑的,也不列入十恶。肢解人体,是指杀人后又肢解其尸体,也是根据本罪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来判定。

【疏】解释说:是指制造、配制蛊毒;虽然不是自己制造配制的,但只要是传承蓄养、足以用来害人的:都属于此罪。如果还没有制成,就不列入十恶。厌魅,是指用邪门歪道、暗中施行不合正道的巫术,事情种类繁多,不能一一详述,都是想要使受害人痛苦生病乃至死亡的行为。

第六是大不敬。(指盗窃大祀所用的祭神器物、皇帝所乘车驾及服御之物;盗窃以及伪造御用宝玺;调配御用药物,有误而不符合原方,或者封题有误;如果是制作御用膳食,有误而触犯了饮食禁忌;供皇帝出行乘用的船只,有误而不坚固牢靠;指斥皇帝,情节严重危害深重,以及对抗抵制皇帝的使者,而没有作为人臣应有的礼节。)

【疏】解释说:礼,是恭敬的根本;恭敬,是礼的凭借。所以《礼运》说:"礼,是君主治国的权柄,用来辨别嫌疑、彰明细微之处,考察制度,区别仁义。"责怪其所犯之罪本来就重大,都是没有恭敬之心的表现,所以称为"大不敬"。

【疏】解释说:"大祀",依照《祠令》:"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祇、神州地祇、宗庙等属于大祀。"《职制律》又说:"凡是说到'祀'的地方,'祭''享'都同样看待。如果是大祭、大享,也都等同于大祀。""神御之物",是指神明所享用的器物。本条注释说:"指供奉神明所用之物,帷帐、几案、手杖等也一样。"制成后还没有供奉就被盗窃的,也算在内。酒醴、祭品以及笾、豆、簠、簋这类祭器,摆放在神位前而被盗窃的,也列入"大不敬";不放在神位处而被盗的,就不算。"乘舆服御物",是指皇帝所服用乘坐的器物。皇帝以天下为家,乘车出行巡幸,不敢直接指斥皇帝的尊号,所以用"乘舆"来代称。本条注释说:"服,泛指被子、垫褥这一类,包括正品和备用品等。都必须是经监管的官员分派准备、拟供进用的,才算是御用之物。"

【疏】解释说:《说文解字》说:"玺,就是印。"古代不论尊卑贵贱都通用这个称呼,《左传》记载:"鲁襄公从楚国返回,走到方城,季武子夺取了卞邑,派公冶去问候襄公,用玺印封好书信,追上襄公把信交给他。"就是这个意思。秦汉以来,天子的印称为"玺",诸侯的称为"(庸)"。开元年间,把"玺"改称为"宝"。本条说"伪造皇帝的八种宝玺",这里说"御宝",是因为要把摄政的三位太后(或皇后)的宝玺也一并纳入十恶的缘故。

【疏】解释说:调配御用药物,虽然是依照正规的药方,但过程中出现差错,有误而违反了原方。"封题有误",是指依照药方配制完毕后,封题标签上出现错误,比如把丸药标注为散药,或者应当是凉性的药却标注为热性等这类情况。

【疏】解释说:《周礼》记载:"食医掌管君王的八种珍馐美食。"负责的官员应当特别恭敬谨慎,制作御用膳食,必须依照《食经》的规定,如果有误而不依照食经的规定,就是"不敬"。

【疏】解释说:帝王所到之处,无不欢庆荣幸,船只既然是准备供皇帝乘用的,所以称为"御幸舟船"。工匠制造船只,应当竭尽心力,如果因失误而不坚固牢靠,就属于此条。但"御幸舟船"以上三件事,都是因为过失而获罪,即使还没有真正供皇帝使用,也同样列入十恶;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就依照"

其监当官司,准法减科,不入“不敬”。

【疏】议曰:此谓情有觖望,发言谤毁,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若使无心怨天,唯欲诬人罪,自依反坐之法,不入十恶之条。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恩慎罚故也。

【疏】议曰:奉制出使,宣布四方,有人对捍,不敬制命,而无人臣之礼者。制使者,谓奉敕定名及令所司差遣者是也。

七曰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疏】议曰: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

【疏】议曰:本条直云“告祖父母父母”,此注兼云“告言”者,文虽不同,其义一也。诅犹祝也,詈犹骂也。依本条“诅欲令死及疾苦者,皆以谋杀论”,自当“恶逆”。唯诅求爱媚,始入此条。

问曰:依《贼盗律》:“子孙於祖父母父母求爱媚而厌、祝者,流二千里。”然厌魅、祝诅,罪无轻重。今诅为“不孝”,未知厌入何条?

答曰:厌、祝虽复同文,理乃诅轻厌重。但厌魅凡人,则入“不道”;若祝诅者,不入十恶。名例云:“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然祝诅是轻,尚入“不孝”;明知厌魅是重,理入此条。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就养无方,出告反面,无自专之道。而有异财、别籍,情无至孝之心,名义以之俱沦,情节於兹并弃,稽之典礼,罪恶难容。二事既不相须,违者并当十恶。

【疏】议曰:礼云:“孝子之养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以其饮食而忠养之。”其有堪供而阙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疏】议曰:“居父母丧,身自嫁娶”,皆谓首从得罪者。若其独坐主婚,男女即非“不孝”。所以称“身自嫁娶”,以明主婚不同十恶故也。其男夫居丧娶妾,合免所居之一官;女子居丧为妾,得减妻罪三等:并不入“不孝”。若作乐者,自作、遣人等。乐,谓击钟、鼓,奏丝、竹、匏、磬、埙、篪,歌舞,散乐之类。“释服从吉”,谓丧制未终,而在二十七月之内,释去衰裳而著吉服者。

【疏】议曰:依《礼》:“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而问故。”父母之丧,创巨尤切,闻即崩殒,擗踊号天。今乃匿不举哀,或拣择时日者,并是。其“诈称祖父母父母死”,谓祖父母、父母见在而诈称死者。若先死而诈称始死者,非。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译谋反"来定罪。至于监管的官员,则依法减轻定罪,不列入"不敬"。

【疏】解释说:这是指心怀怨望不满,出言诽谤诋毁,指斥皇帝,情节严重危害深重的情形。如果是无心怨恨上天,只是想要诬陷别人获罪,则自然依照反坐的法律处理,不列入十恶的条目。旧律说"言辞道理严重危害",现在改为"情理严重危害",大概是想要推究其本来的情由,扩大恩宥、慎重刑罚的缘故。

【疏】解释说:奉皇帝之命出使,向四方宣布政令,有人对抗抵制,不敬重皇命,而没有作为人臣应有礼节的情形。"制使",是指奉皇帝敕令指定名分以及由主管部门差遣的使者。

第七是不孝。(指控告、诅咒辱骂祖父母、父母,以及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另立户籍、分家析产,或者供养有所缺失;在为父母服丧期间,自己嫁娶,或者奏乐,脱去丧服改穿吉服;听闻祖父母、父母去世,隐匿不举丧哀悼,谎称祖父母、父母死亡。)

【疏】解释说:好好侍奉父母叫做孝。既然有违背触犯的行为,就叫做"不孝"。

【疏】解释说:本条原文只说"控告祖父母、父母",这里的注释兼说"控告、告发",文字虽然不同,意思是一样的。"诅"如同祝祷诅咒的意思,"詈"如同辱骂的意思。依照本条规定"诅咒想要使人死亡或患病受苦的,都按照谋杀论处",自然属于"恶逆"。只有诅咒是为了求得对方喜爱亲近的,才列入这一条。

问:依照《贼盗律》:"子孙对祖父母、父母,为了求得他们的喜爱而施行厌魅、诅咒的,流放二千里。"既然如此,厌魅、诅咒的罪行,并没有轻重之别。现在把诅咒定为"不孝",不知道厌魅归入哪一条?

答:厌魅、诅咒虽然是同一条文,但道理上诅咒较轻、厌魅较重。只是厌魅之术加害普通人,就归入"不道";如果是诅咒,则不列入十恶。《名例》说:"凡是应当加重定罪的情形,就举出较轻的情形来彰明较重的情形。"既然如此,诅咒是较轻的,尚且列入"不孝";由此可知厌魅是较重的,按理应当归入这一条。

【疏】解释说: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子孙侍奉赡养不应有固定的方所,外出要禀告、归来要面见,没有自己独断专行的道理。而有人却分家析产、另立户籍,可见其心中没有极致的孝心,名分道义因此而丧尽,人伦情节也因此而抛弃,考核典章礼法,这样的罪恶难以容忍。分家析产、另立户籍这两件事并不需要同时具备,只要违犯其中一项就都应当列入十恶。

【疏】解释说:《礼记》说:"孝子奉养双亲,要使他们心情愉快,不违背他们的心意,用饮食来忠心奉养他们。"其中有能够供养却缺失供养的情形,须祖父母、父母亲自告发才予以定罪。

【疏】解释说:"在为父母服丧期间,自己嫁娶",都是指主犯从犯都要被定罪的情形。如果是单独由主婚人做主而定的婚姻,男女本人并不算"不孝"。之所以称"自己嫁娶",是为了说明主婚人的情形不同于列入十恶的规定。至于男子在服丧期间娶妾的,应当免去其所任的一个官职;女子在服丧期间被人纳为妾的,可以减免正妻应受之罪三等:这些都不列入"不孝"。至于"奏乐",包括自己奏乐、指使他人奏乐等情形。"乐",是指敲击钟鼓,演奏丝竹、匏、磬、埙、篪等乐器,歌唱舞蹈,以及各种散乐之类。"脱去丧服改穿吉服",是指丧期尚未结束,在二十七个月的丧期之内,就脱去丧服而改穿吉服的情形。

【疏】解释说:依照《礼记》:"听闻双亲去世的消息,先用哭泣答谢来报信的使者,尽情哀悼之后再询问缘故。"父母的丧事,悲痛极其深切,一听闻消息就应当悲痛欲绝,捶胸顿足、呼天抢地。现在却隐匿消息不举哀,或者挑选时日(延迟发丧)的,都属于此罪。至于"谎称祖父母、父母死亡",是指祖父母、父母尚且健在而谎称已经去世的情形。如果是先前已经去世而谎称刚刚去世的

)

【疏】议曰:《礼》云:“讲信修睦。”《孝经》云:“民用和睦。”睦者,亲也。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协睦,故曰“不睦”。

【疏】议曰:但有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无问尊卑长幼,总入此条。若谋杀期亲尊长等,杀讫即入“恶逆”。今直言谋杀,不言故、斗,若故、斗杀讫,亦入“不睦”。举谋杀未伤是轻,明故、斗已杀是重,轻重相明,理同十恶。卖缌麻以上亲者,无问强、和,俱入“不睦”。卖未售者,非。

【疏】议曰:依《礼》:“夫者,妇之天。”又云:“妻者,齐也。”恐不同尊长,故别言夫号。大功尊长者,依礼,男子无大功尊,唯妇人於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是大功尊。大功长者,谓从父兄姊是也。“以上”者,伯叔父母、姑、兄姊之类。小功尊属者,谓从祖父母、姑,从祖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舅、姨之类。

九曰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疏】议曰:礼之所尊,尊其义也。此条元非血属,本止以义相从,背义乖仁,故曰“不义”。

【疏】议曰:府主者,依令“职事官五品以上,带勋官三品以上,得亲事、帐内”,於所事之主,名为“府主”。国官、邑官於其所属之主,亦与府主同。其都督、刺史,皆据制书出日;六品以下,皆据画讫始是。“见受业师”,谓伏膺儒业,而非私学者。若杀讫,入“不义”;谋而未杀,自从杂犯。

【疏】议曰:“吏”,谓流外官以下。“卒”,谓庶士、卫士之类。此等色人,类例不少,有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并入“不义”。官长者,依令:“诸司尚书,同长官之例。”

【疏】议曰:夫者,妻之天也。移父之服而服,为夫斩衰,恩义既崇,闻丧即须号恸。而有匿哀不举,居丧作乐,释服从吉,改嫁忘忧,皆是背礼违义,故俱为十恶。其改嫁为妾者,非。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疏】议曰:《左传》云:“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易此则乱。”若有禽兽其行,朋淫於家,紊乱礼经,故曰“内乱”。

【疏】议曰:奸小功以上亲者,谓据礼,男子为妇人著小功服而奸者。若妇人为男夫虽有小功之服,男子为报服缌麻者,非。谓外孙女於外祖父及外甥於舅之类。

【疏】议曰:父祖妾者,有子、无子并同,媵亦是;“及与和者”,谓妇人共男子和奸者:并入“内乱”。若被强奸,後遂和可者,亦是。

译,则不属于此罪。

第八是不睦。(指谋杀以及贩卖缌麻以上的亲属,殴打并控告丈夫以及大功以上的尊长、小功的尊亲属。)

【疏】解释说:《礼记》说:"讲求诚信、修习和睦。"《孝经》说:"百姓因此和睦。""睦",是亲近的意思。这一条之内,都是亲属族人之间互相侵犯的情形,因为九族之间不能相互和睦,所以称为"不睦"。

【疏】解释说:只要有谋杀以及贩卖缌麻以上亲属的行为,不论尊卑长幼,都归入这一条。如果谋杀期亲尊长等,一旦杀害既遂,就归入"恶逆"。这里只说"谋杀",没有说"故杀""斗杀",如果是故杀、斗杀既遂的,也归入"不睦"。举出谋杀而未伤人的较轻情形,就是为了彰明故杀、斗杀已经杀害的较重情形,轻重互相说明,道理上同属于十恶。"贩卖缌麻以上亲属",不论是强行贩卖还是双方自愿,都归入"不睦"。已经贩卖但尚未售出的,则不算。

【疏】解释说:依照《礼记》:"丈夫,是妻子的天。"又说:"妻,就是与丈夫同等齐一的意思。"担心(丈夫)与其他尊长同等看待,所以特别用"丈夫"这个称号加以区别。"大功尊长",依照礼法,男子没有大功尊长,只有妇人对于丈夫的祖父母以及丈夫的伯叔父母才算是大功尊长。"大功长者",是指堂兄姊等。"以上",指伯叔父母、姑母、兄姊这一类。"小功尊属",是指从祖父母、从祖姑,从祖伯叔父母、从祖姑,外祖父母,舅父、姨母这一类。

第九是不义。(指杀害本府主官、刺史、县令、现在受业的老师,官吏、士卒杀害本部五品以上的官长;以及听闻丈夫去世隐匿不举哀,或者奏乐、脱去丧服改穿吉服以及改嫁。)

【疏】解释说:礼法所尊崇的,是尊崇其中的道义。这一条本来不是血缘至亲,本来只是以道义相互依从,违背道义、背离仁德,所以称为"不义"。

【疏】解释说:"府主",依照法令"职事官五品以上,带勋官三品以上的,可以拥有亲事、帐内(护卫随从)",对于所侍奉的主人,称为"府主"。国官、邑官对于他们所属的主人,也和府主同等看待。至于都督、刺史,都是以制书颁下之日为准;六品以下的官员,都以画押完成之日为准。"现在受业的老师",是指诚心归附儒家学业的老师,而不是私自跟随学习的情形。如果杀害既遂,归入"不义";只是图谋而未杀害的,就依照普通犯罪定罪。

【疏】解释说:"吏",是指流外官以下的官员。"卒",是指庶士、卫士这一类人。这类人员,种类不少,如果杀害本部五品以上的官长,都归入"不义"。"官长",依照法令:"各部门的尚书,等同于长官对待。"

【疏】解释说:丈夫,是妻子的天。(丧礼中)转移侍奉父亲的服制来侍奉丈夫,为丈夫服斩衰之丧,恩义已经十分深重,一听闻丈夫去世的消息就应当悲号痛哭。而有人却隐匿哀情不举丧,在服丧期间奏乐,脱去丧服改穿吉服,改嫁而忘记哀伤,这些都是违背礼法、背离道义的行为,所以都列入十恶。至于改嫁做妾的,则不算。

第十是内乱。(指奸淫小功以上的亲属、父亲或祖父的妾,以及与之通奸的一方。)

【疏】解释说:《左传》说:"女子有自己的夫家,男子有自己的妻室,不能相互亵渎。违背这个原则就会造成祸乱。"如果有人做出禽兽般的行为,在家族之中淫乱,紊乱破坏礼法纲常,所以称为"内乱"。

【疏】解释说:"奸淫小功以上的亲属",是指依照礼法,男子为某位妇人服小功丧服而与其通奸的情形。如果妇人对于男子虽然有小功的服制,而男子对该妇人只是服缌麻这样的报服的,则不算,是指外孙女与外祖父之间,或者外甥与舅父之间通奸这一类情形。

【疏】解释说:"父亲或祖父的妾",无论有没有生育子女都同样对待,媵妾也同样算在内;"以及与之通

7.八议

八议:

【疏】议曰:《周礼》云:“八辟丽邦法。”今之“八议”,周之“八辟”也。礼云:“刑不上大夫。”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其应议之人,或分液天潢,或宿侍旒▯,或多才多艺,或立事立功,简在帝心,勋书王府。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夺。此谓重亲贤,敦故旧,尊宾贵,尚功能也。以此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

一曰议亲。(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疏】议曰:义取内睦九族,外协万邦,布雨露之恩,笃亲亲之理,故曰“议亲”。袒免者,据礼有五:高祖兄弟、曾祖从父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之四从兄弟是也。

【疏】议曰:太皇太后者,皇帝祖母也。皇太后者,皇帝母也。加“太”者,太之言大也,《易》称“太极”,盖取尊大之义。称“皇”者,因子以明母也。其二后荫及缌麻以上亲,缌麻之亲有四:曾祖兄弟、祖从父兄弟、父再从兄弟、身之三从兄弟是也。

【疏】议曰:皇后荫小功以上亲者,降姑之义。小功之亲有三:祖之兄弟、父之从父兄弟、身之再从兄弟是也。此数之外,据礼内外诸亲有服同者,并准此。

二曰议故。(谓故旧。)

【疏】议曰:谓宿得侍见,特蒙接遇历久者。

三曰议贤。(谓有大德行。)

【疏】议曰:谓贤人君子,言行可为法则者。

四曰议能。(谓有大才艺。)

【疏】议曰:谓能整军旅,邪政事,盐梅帝道,师范人伦者。

五曰议功。(谓有大功勋。)

【疏】议曰:谓能斩将搴旗,摧锋万里,或率众归化,宁济一时,匡救艰难,铭功太常者。

六曰议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疏】议曰:依令:“有执掌者为职事官,无执掌者为散官。”爵,谓国公以上。

七曰议勤。(谓有大勤劳。)

【疏】议曰:谓大将吏恪居官次,夙夜在公,若远使绝域,经涉险难者。

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後为国宾者。)

【疏

译奸的一方",是指妇人与男子彼此双方自愿通奸的情形:都归入"内乱"。如果是先前被强奸,后来遂顺从而愿意的,也算在内。

7.八议

八议:

【疏】解释说:《周礼》说:"八种特殊情形附著于国家法律之中。"现在的"八议",就是周朝的"八辟"。《礼记》说:"刑罚不施加于大夫。"犯法的话就要在八议范围内考量,量刑轻重不完全依照普通的刑律条文。那些应当适用八议的人,有的是皇室宗亲支脉,有的是长期侍奉皇帝左右的近臣,有的是多才多艺之人,有的是建立功业之人,都是被皇帝心中明察记挂、功勋记载于王府的人。如果犯了死罪,就要议定后上奏裁决,都必须由皇帝亲自决断,主管的官署不敢擅自决定增减。这是为了看重亲属贤能,敦厚故旧之情,尊崇宾客贵人,崇尚功业才能。因此这八种适用八议的人如果犯了死罪,都要先奏请,商议他们所犯的罪行,所以称为"八议"。

第一是议亲。(指皇帝袒免以上的亲属,以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的亲属,皇后小功以上的亲属。)

【疏】解释说:其用意是取内部使九族和睦、外部协和万邦,广施雨露般的恩泽,深厚亲爱亲属的情理,所以称为"议亲"。"袒免",依照礼法有五种情形:高祖的兄弟、曾祖的堂兄弟、祖父的再从兄弟、父亲的三从兄弟、自身的四从兄弟,就是这些。

【疏】解释说:"太皇太后",是皇帝的祖母。"皇太后",是皇帝的母亲。加"太"字,"太"的意思就是"大",《易经》称"太极",大概就是取尊崇盛大的意思。称"皇",是因为儿子(做皇帝)而彰显母亲的尊贵。这二位太后恩荫及于缌麻以上的亲属,缌麻的亲属有四种:曾祖的兄弟、祖父的堂兄弟、父亲的再从兄弟、自身的三从兄弟,就是这些。

【疏】解释说:皇后恩荫及于小功以上的亲属,是比照姑母降一等的道理。小功的亲属有三种:祖父的兄弟、父亲的堂兄弟、自身的再从兄弟,就是这些。除了这些数目之外,依照礼法内亲外亲有相同服制的,都参照这个标准。

第二是议故。(指年长而有交情的旧友。)

【疏】解释说:是指长期得以侍奉觐见,特别蒙受接待礼遇已经很久的人。

第三是议贤。(指有崇高的德行。)

【疏】解释说:是指贤德之人、有德的君子,言行足以作为世人法则的人。

第四是议能。(指有卓越的才能技艺。)

【疏】解释说:是指能够整顿军队、匡正政事,调和辅佐帝王治国之道,为人伦树立典范的人。

第五是议功。(指有重大的功勋。)

【疏】解释说:是指能够斩将夺旗,在万里之外冲锋陷阵摧毁敌锋,或者率领部众归顺朝廷,在危难之时安定局势,匡救艰难危局,功勋铭刻在太常庙堂之上的人。

第六是议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以及爵位一品的人。)

【疏】解释说:依照法令:"有实际职掌的称为职事官,没有实际职掌的称为散官。"爵,是指国公以上的爵位。

第七是议勤。(指有重大的勤劳功绩。)

【疏】解释说:是指身为大将官吏恪守职责、日夜操劳于公务,或者远赴绝远之地出使,历经艰险的人。

第八是议宾。(指承继前代帝王后裔而作为本朝宾客的人。)

【疏

】议曰:《书》云:“虞宾在位,群后德让。”《诗》曰:“有客有客,亦白其马。”《礼》云:“天子存二代之後,犹尊贤也。”昔武王克商,封夏后氏之後於杞,封殷氏之後於宋,若今周後介公、隋後▯阝公,并为国宾者。

译议论说:《尚书》说:"虞舜的宾客(指丹朱)在位,各诸侯都以德相让。"《诗经》说:"有客人来了,来的客人,驾着白马。"《礼记》说:"天子保存前两代(王朝)的后裔,这正是尊重贤人的表现。"从前周武王攻克商朝,把夏后氏的后代封在杞地,把殷商的后代封在宋地,就如同现今周朝的后代介公、隋朝的后代酅公,都被作为国宾对待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