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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唐律疏议九

卷七 卫禁(18条)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63–70 段

其不合入而听入,或知越垣而不禁,并与犯法者同罪。馀条守卫宫殿及诸防禁之处,皆有监门及守卫,故纵不觉,得罪各准此。

59.阑入宫殿门上ト

诸阑入宫门,徒二年。阑入宫城门,(亦同。馀条应坐者,亦准此。)

【疏】议曰:宫门皆有籍禁,不应入而入者,得徒二年。嘉德等门为宫门,顺天等门为宫城门,阑入得罪并同。馀条应坐者,亦准此宫门得罪,谓“越垣”及“防禁违式”、“冒代”之类。

译凡是不该放入而听任其进入的,或者明知有人越墙而不加以制止的,都与犯法者同罪。其余条文中守卫宫殿及各处禁地的,都设有监门官和守卫人员,所以即便是放纵而未察觉,其获罪也都依照此例。

59.擅自闯入宫殿门(上)

凡擅自闯入宫门的,处徒刑二年。擅自闯入宫城门的,(与此相同。其余条文中应予论罪的,也依照此例。)

【疏】议曰:宫门都设有门籍禁令,不应入内而擅自进入的,处徒刑二年。嘉德等门属于宫门,顺天等门属于宫城门,擅自闯入所获之罪都相同。其余条文中应予论罪的,也依照此宫门获罪之例,指的是"越墙"以及"防禁违式""冒名顶替"之类的情形。

殿门,徒二年半。持仗者,各加二等。(仗,谓兵器杵棒之属。馀条称仗准此。)

【疏】议曰:太极等门为殿门,阑入者,徒二年半。持仗各加二等,谓将兵器、杵棒等阑入宫门,得徒三年;阑入殿门,得流二千里。兵器,谓弓箭、刀槊之类。杵棒,或铁或木为之皆是,故云“之属”。馀条,谓下文“持仗及至御在所者”,并“持仗强盗者”,并准此。

入上ト内者绞;(若有仗卫,同阑入殿门法。其宫内诸门,不立籍禁而得通内者,亦准此。)

【疏】议曰:上ト之内,谓太极殿东为左上ト,殿西为右上ト,其门无籍,应入者准敕引入,阑入者绞。若有仗卫者,上ト之中,不立仗卫,内坐唤仗,始有仗入。其有不应入而入者,同阑入殿门,徒二年半,持仗者流二千里。“其宫内诸门,不立籍禁”,谓肃章、虔化等门,而得通内,而辄阑入者,并得绞罪。若有仗卫,亦同殿门法。

若持仗及至御在所者,斩。(迷误者,上请。)

【疏】议曰:谓持仗入上ト及通内诸门,并不持仗而至御在所者,各斩。迷误,谓非故阑入者,上请听敕。

即应入上ト内,但仗不入而持寸刃入者,亦以阑入论;

【疏】议曰:应入上ト内者,谓奉敕唤仗,随仗引入者,得带刀子之属。若仗不在内而持寸刃入者,即以阑入论。若非兵器、杵棒之属,止得绞刑;持仗者,斩。

仗虽入,不应带横刀而带入者,减二等。

【疏】议曰:仗虽入上ト内,不应带横刀而辄带入者,减罪二等,合徒三年。

即阑入御膳所者,流三千里。入禁苑者,徒一年。

【疏】议曰:御膳所,谓供御造食之处,其门亦禁。不应入而入者,流三千里。阑入禁苑者,徒一年。禁苑,谓御苑,其门有籍禁。御膳以下阑入,虽即持杖及越垣,罪亦不加。

60.阑入逾阈为限

诸阑入者,以逾阈为限。至阈未逾者,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内递加一等。

【疏】议曰:阈者,谓门限。阑入之人,行至门限未逾过,若至宫门,得杖八十。宫内人不应入殿门,至殿门阈未逾者,杖九十。殿内宿卫人至上ト阈未逾者,杖一百。

其越殿垣者,绞;宫垣,流三千里;皇城,减宫垣一等;京城,又减一等。

【疏】议曰:越过殿垣者,无问出入,俱至绞刑。宫垣,流三千里。皇城,谓朱雀等门之垣,合徒三年。京城,谓明德等门之垣,又减一等,合徒二年半。

61.宫殿门无籍冒名人

诸於宫殿门无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以阑入论。

【疏】议曰:应入宫殿,在京诸司皆有籍。

译闯入殿门,处徒刑二年半。持兵器者,各加二等。(仗,是指兵器、木棒之类。其余条文中说的"仗",都以此为准。)

【疏】议曰:太极殿等门是殿门,擅自闯入的,处徒刑二年半。持兵器者各加二等,就是说带着兵器、木棒之类擅闯宫门的,处徒刑三年;擅闯殿门的,处流刑二千里。兵器,是指弓箭、刀矛之类。杵棒,无论铁制木制都算,所以说"之属"。其余条文,是指下文"持兵器直到皇帝所在处",以及"持兵器行强盗",都以此为准。

闯入上ト(御座)之内的处绞刑。(如果有仪仗护卫,与闯入殿门同罪论处。宫内的其他门,不设门籍禁令而能够通行进入内部的,也以此为准。)

【疏】议曰:上ト之内,是指太极殿以东为左上ト,殿以西为右上ト,这些门没有门籍,应当进入的人凭敕令引入,擅自闯入的处绞刑。如果有仪仗护卫,上ト之中平时不设仪仗护卫,只有皇帝在内坐时召唤仪仗才有仪仗进入。有不应进入而进入的,与闯入殿门同罪,处徒刑二年半,持兵器的处流刑二千里。"宫内其他门不设门籍禁令",是指肃章门、虔化门等,能够通行进入内部,若擅自闯入的,都得处绞刑。如果有仪仗护卫,也与殿门之法相同。

如果是持兵器或者到达皇帝所在之处的,处斩刑。(因迷路或误入的,上奏请示皇帝裁决。)

【疏】议曰:是指持兵器进入上ト以及能通往内部的各门,以及不持兵器而到达皇帝所在之处的,都处斩刑。迷误,是指并非故意擅闯的,上奏请示听候敕令。

即使应当进入上ト之内,但仪仗未随行入内而自己携带小刀进入的,也按擅闯论处;

【疏】议曰:应当进入上ト之内的人,是指奉敕令召唤随仪仗被引入的人,可以携带小刀之类。如果仪仗不在内而自己携带小刀进入的,就按擅闯论处。如果不是兵器、杵棒之类的,只处绞刑;持兵器的处斩刑。

仪仗虽已入内,不应佩带横刀而佩带进入的,减二等治罪。

【疏】议曰:仪仗虽已进入上ト之内,不应佩带横刀却擅自佩带进入的,减罪二等,应处徒刑三年。

擅自闯入御膳所的,处流刑三千里。闯入禁苑的,处徒刑一年。

【疏】议曰:御膳所,是指为皇帝准备饮食的地方,该门也有禁令。不应进入而进入的,处流刑三千里。擅闯禁苑的,处徒刑一年。禁苑,是指皇家园林,其门也有门籍禁令。御膳所以下擅闯,即使持兵器或翻越围墙,罪也不再加重。

**六十、擅闯以越过门槛为界限**

凡擅自闯入的,以越过门槛为界限。走到门槛尚未越过的,闯宫门处杖刑八十,殿门以内依次加一等。

【疏】议曰:阈,是指门槛。擅闯之人,走到门槛尚未越过,若是到宫门,处杖刑八十。宫内之人不应进入殿门,走到殿门门槛尚未越过的,处杖刑九十。殿内宿卫之人走到上ト门槛尚未越过的,处杖刑一百。

翻越殿墙的,处绞刑;翻越宫墙的,处流刑三千里;翻越皇城墙的,比宫墙减一等;翻越京城墙的,再减一等。

【疏】议曰:翻越殿墙的,无论出入,都处绞刑。翻越宫墙的,处流刑三千里。皇城,是指朱雀门等门的城墙,应处徒刑三年。京城,是指明德门等门的城墙,再减一等,应处徒刑二年半。

**六十一、宫殿门无门籍冒用他人姓名**

凡在宫殿门无门籍以及冒用他人姓名而进入的,按擅闯论处。

【疏】议曰:应当进入宫殿的人,京城各官署都有门籍。没有门籍而应当进入的,都由人引入。若没有门籍,又无人引入,却谎称有门籍以及冒用他人姓名进入的,闯宫门的处徒刑二年;闯殿门的处

其无籍应入者,皆引入。其无籍,不得人引,而诈言有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宫门,徒二年;殿门,徒二年半;持仗者,各加二等。

守卫不知冒名情,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内递加一等。

【疏】议曰:守卫,谓持时专当,亲主籍者。应入者,唱名始过。不知冒名情者,不识其人,无心私许,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内,递加一等。但云“不知冒情”,不云“不知无籍诈入”者,但冒承人名,有所凭据,人难识尽,是故罪轻。无籍而入者,准“阑入不觉故纵”法。

62.宿卫冒名相代

诸宿卫者,以非应宿卫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入宫内,流三千里;殿内,绞。

【疏】议曰:宿卫者,谓大将军以下、卫士以上,以次当上,宿卫宫殿。上番之日,皆据籍书。若“以非应宿卫人”,谓非诸卫大将军、军人以外,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入宫内,并流三千里;殿内,并绞。

若以应宿卫人谓已下直者。自代及代之者,各以阑入论。

【疏】议曰:应宿卫人,谓诸卫所管应入宫殿上番者。注云“谓已下直者”,未当上番人之色,自代及代之者,彼此各以阑入罪论。阑入之罪,一准上法。

主司不觉,减二等;知而听行,与同罪。(主司,谓应判遣及亲监当之官。馀条主司准此。)

【疏】议曰:主司,谓折冲府及诸卫判兵之官。不觉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减所犯人罪二等;若知相代之情而听行者,各与同罪。若冒代之事从府而来,即以府官所由为首,馀官节级为从坐;卫官不觉,递减府官一等。如相冒之罪由卫,即以卫官所由为首,馀官节级为罪;府司不坐。及亲监当之官者,诸卫当上人兵,各有本部主帅,虽从别团配隶,亦是监当之限。馀条主司准此者,谓一部律内,但言主司,并不觉减二等,知而听行与同罪。

63.因事入宫辄宿

诸因事得入宫殿而辄宿及容止者,各减阑入二等。

【疏】议曰:因事得入宫殿者,谓朝参、辞见、迎输、造作之类。不合宿者而辄宿,及容止所宿之人,各减阑入罪二等:在宫内,徒一年;殿内,徒一年半。

即将领人入宫殿内,有所迎输、造作,门司未受文牒而听入及人数有剩者,各以阑入论;至死者加役流。

【疏】议曰:将领人入宫殿,有所迎出;有所输送,“造作”,谓宫内营造:门司皆须得牒,然後听入。若未受文牒而辄听入,及所入人数有剩者,门司各以阑入论。若入上ト内及御在所,应至死者,门司各加役流。

将领主司知者,各减阑入罪一等。入者知,又减五等;不知者,不坐。

译徒刑二年半;持兵器的各加二等。

守卫不知道对方冒名的实情,闯宫门处杖刑八十,殿门以内依次加一等。

【疏】议曰:守卫,是指值班时专门负责、亲自掌管门籍的人。应当进入的人,须唱名核实后方可通过。不知道冒名实情的,是指不认识此人,也无私自放行的故意,闯宫门的处杖刑八十;殿门以内的,依次加一等。这里只说"不知冒名实情",不说"不知无门籍而诈骗进入",是因为冒用他人姓名有所凭据,难以逐一辨识清楚,所以罪轻。若是无门籍而进入的,按"擅闯而未察觉、故意放纵"之法论处。

**六十二、宿卫冒名互相顶替**

凡宿卫之人,若有不应当宿卫之人冒名顶替以及被顶替的人,进入宫内的,处流刑三千里;进入殿内的,处绞刑。

【疏】议曰:宿卫,是指从大将军以下、卫士以上,依次轮值,在宫殿宿卫。轮值之日,都依据簿籍登记。若"不应当宿卫之人",是指并非各卫大将军、军人之外的人,冒名顶替以及被顶替的,进入宫内的,一律处流刑三千里;进入殿内的,一律处绞刑。

若是应当宿卫之人(即已经轮值下岗的人)自己找人顶替以及被顶替的人,各按擅闯论处。

【疏】议曰:应当宿卫之人,是指各卫所辖应当进入宫殿轮值的人。注中说"指已经下岗轮值的人",即尚未轮到当值之人,自己找人顶替以及被顶替的人,彼此都按擅闯之罪论处。擅闯之罪,一律按上述法条处理。

主管官员未察觉的,减二等治罪;明知而放任其通行的,与其同罪。(主司,是指应当审批遣派以及亲自监管的官员。其余条文中的"主司",以此为准。)

【疏】议曰:主司,是指折冲府以及各卫掌管兵事的官员。未察觉他人冒名顶替以及被顶替的,减所犯之人的罪二等;若明知有顶替之实情而放任其通行的,各与之同罪。若冒名顶替之事出自折冲府,就以折冲府的经办官员为首犯,其余官员依次为从犯;卫官未察觉的,依次比折冲府官员减一等。如果冒名顶替之罪出自卫府,就以卫府的经办官员为首犯,其余官员依次论罪;折冲府官员不获罪。"以及亲自监管的官员",是指各卫值班的将士,各有本部的主帅,即使从别的团队调配隶属,也在监管范围之内。"其余条文中主司以此为准",是指本律其他条文中,只要说到"主司",都是未察觉减二等,明知而放任其通行则与同罪。

**六十三、因公事进入宫殿而擅自留宿**

凡因公事得以进入宫殿而擅自留宿以及容留他人留宿的,各比擅闯罪减二等。

【疏】议曰:因公事得以进入宫殿的,是指朝见、辞行拜见、迎送运输、营造施工之类。不应留宿而擅自留宿,以及容留所留宿之人的,各比擅闯之罪减二等:在宫内的,处徒刑一年;在殿内的,处徒刑一年半。

若是率领人员进入宫殿之内,有迎送运输、营造施工等事务,守门官员未接到公文而放行进入,以及所进入人数超额的,各按擅闯论处;应处死刑的,改为加役流。

【疏】议曰:率领人员进入宫殿,是为了迎接送出,或运送物资,"营造施工"是指在宫内营建修造:守门官员都必须先接到公文,然后才准许放行。如果未接到公文而擅自放行,以及所进入的人数超额的,守门官员各按擅闯论处。若进入上ト之内以及皇帝所在之处,应当处死的,守门官员各改处加役流。

率领人员的主管官员若明知情况的,各比擅闯之罪减一等治罪。进入之人若明知情况的,再减五等;不知情的,不获罪。

【疏】议曰:率领人员的主管官员,是

【疏】议曰:将领主司,谓领人迎输、造作。知门司未受文牒及人数有剩,而领入者,各减阑入罪一等:宫内,徒一年半;殿内,徒二年;入上ト内及至御在所,流三千里。“入者知,又减五等”,称“又”者,谓减将领者罪五等。不知情入者,不坐。

问曰:“将领主司知者,减阑入罪一等。”不言不知。若有不知而领入者,合得何罪?

答曰:上条:“冒名相代,各以阑入罪论,主司不觉减二等。”注云:“馀条主司准此。”明将领主司不知,得减知情二等。上既有例,故不生文。

64.未著籍入宫殿

诸应入宫殿,未著门籍而入;虽有长籍,但当下直而辄入者:各减阑入五等。

【疏】议曰:“应入宫殿”,在京诸司入宫殿者,皆著门籍。若未著门籍而辄入;或“虽有长籍”,谓宿卫长上人,虽一日上,两日下,皆有长籍,当下之日未合入宫殿,但当下直而辄入:各减阑入罪五等。

即宿次未到而辄宿,及籍在东门而从西门入者,又减二等。

【疏】议曰:即宿次未到者,谓应供奉之官及内官当直,各有宿次。其宿次未到而辄宿;及籍在东门而从西门入者,依令:“非应从正门入者,各从便门著籍。”假如西门有籍而从东门入,或侧门有籍而从正门入:各又减罪二等,谓减阑入罪七等。

65.宫殿作罢不出

诸在宫殿内作罢而不出者,宫内,徒一年;殿内,徒二年;御在所者,绞。辟仗应出而不出者,亦同。

【疏】议曰:在宫殿内作罢者,丁夫、杂匠之徒作了。其有应出不出者,宫内,徒一年;殿内,徒二年;御在所者,绞。若有辟仗应出者,并即须出,有不出者,得罪与御在所同。

问曰:在宫殿内及御在所,作罢不出,律有正文。若在上ト内不出,律既无文,若为处断?

答曰:上ト之内,例与辟仗所同。应出不出,此条无文者,为上文注云:“辟仗应出不出,与御在所同。”上ト内有宫人,同御在所,合绞;御不在,又无宫人,减二等。

不觉及迷误者,上请。

【疏】议曰:营作之所,院宇或别,不觉众出,或迷误失道,错向别门,非故不出,皆得上请。

将领主司知者,与同罪;不知者,各减一等。(辟仗主司搜人不尽者,各准此。)

【疏】议曰:将领主司,谓领人入者。若知有人不出,不即言者,与不出人同罪。其不知有人不出者,各减一等,谓御所、宫殿内各得减一等。“辟仗主司”,谓领人搜索辟仗者。其辟仗内有人不出,各准将领主司之罪,故云“各准此”。

译指带领人员迎送运输、营造施工的人。明知守门官员未接到公文以及人数超额,仍带领进入的,各比擅闯之罪减一等:进入宫内的,处徒刑一年半;进入殿内的,处徒刑二年;进入上ト之内以及到达皇帝所在处的,处流刑三千里。"进入之人若明知情况的,再减五等",所谓"再",是指在率领之人所获罪的基础上再减五等。不知情而进入的,不获罪。

问:"率领的主管官员若明知情况的,比擅闯之罪减一等。"没有提到不知情的情形。如果有不知情而带领进入的,应当处什么罪?

答:上一条说:"冒名顶替,各按擅闯之罪论处,主管官员未察觉的减二等。"注中说:"其余条文中主司以此为准。"可见率领的主管官员若不知情,可比明知情况减二等。上文既已有先例,所以本条不再另作规定。

**六十四、未登记门籍进入宫殿**

凡应当进入宫殿,未登记门籍而进入的;虽有长期门籍,但正当下岗轮休之日而擅自进入的:各比擅闯之罪减五等。

【疏】议曰:"应当进入宫殿",是指京城各官署人员进入宫殿的,都要登记门籍。若未登记门籍而擅自进入;或"虽有长期门籍",是指宿卫长期在职之人,虽是一日上岗、两日下岗,都有长期门籍,但在轮休之日尚不应进入宫殿,若正当下岗轮休而擅自进入的:各比擅闯之罪减五等。

若轮值班次尚未到而擅自留宿,以及门籍登记在东门却从西门进入的,再减二等。

【疏】议曰:轮值班次尚未到,是指应当供奉的官员以及宫内官员当值,各有各的轮值次序。轮值班次尚未到而擅自留宿的;以及门籍登记在东门却从西门进入的,依令:"不是应当从正门进入的人,各按方便情况从便门登记门籍。"假如门籍登记在西门却从东门进入,或门籍登记在侧门却从正门进入的:各再减罪二等,即比擅闯之罪减七等。

**六十五、宫殿内工程完毕不出**

凡在宫殿内做工完毕而不出去的,在宫内的处徒刑一年;在殿内的处徒刑二年;在皇帝所在之处的处绞刑。设仪仗清场时应当退出而不退出的,也是同罪。

【疏】议曰:在宫殿内做工完毕,是指服役的丁夫、各类工匠完成了工作。有应当退出而不退出的,在宫内的处徒刑一年;在殿内的处徒刑二年;在皇帝所在之处的处绞刑。若有设仪仗清场应当退出的情形,都必须立即退出,有不退出的,获罪与皇帝所在之处相同。

问:在宫殿内以及皇帝所在之处,做工完毕不退出,律文有明确规定。如果是在上ト之内不退出,律文既无明文,应当如何处置?

答:上ト之内,惯例与设仪仗清场之处相同。应当退出而不退出,本条无明文规定的,因为上文注中说:"设仪仗清场应当退出而不退出的,与皇帝所在之处相同。"上ト之内若有宫人在场,等同于皇帝在场,应处绞刑;皇帝不在且又无宫人的,减二等治罪。

未察觉以及因迷误的,上奏请示皇帝裁决。

【疏】议曰:施工的场所,院落或有不同,未察觉众人已退出,或因迷路失道,误走到别的门,并非故意不退出的,都可以上奏请示。

率领的主管官员明知情况的,与之同罪;不知情的,各减一等。(设仪仗清场时主管官员搜查未彻底的,也以此为准。)

【疏】议曰:率领的主管官员,是指带领人员进入的人。若明知有人未退出而不立即报告的,与未退出之人同罪。若不知有人未退出的,各减一等,即皇帝所在处、宫殿内的各得减一等。"设仪仗清场时主管官员",是指带领人员搜索清场的人。若清场之内有

若於辟仗内误遗兵仗者,杖一百。(弓、箭相须,乃坐。)

【疏】议曰:辟仗之内,人皆出尽,所有兵器,亦不合留。或有误遗兵仗者,合杖一百。兵仗之法,应须堪用。或遗弓无箭,或遗箭无弓,俱不得罪,故云“弓、箭相须,乃坐”。

问曰:误遗弩弓无箭,或遗箭无弩,或有▯而无矛,各得何罪?

答曰:“弓箭相须,乃坐。”弩箭无弓,与常箭不别。有弩弓无箭,亦非兵仗之限。▯则独得无用,亦与有弓无箭义同。

66.登高临宫中

诸登高临宫中者,徒一年;殿中,加二等。

【疏】议曰:宫殿之所,皆不得登高临视。若视宫中,徒一年;视殿中,徒二年。

若於宫殿中行御道者,徒一年;(有横道及门仗外越过者,非。)

【疏】议曰:宫殿中当正门为“御道”,人臣并不得行。其在宫殿中及宫城中而行御道者,各徒一年。若有横道,殿前即有横阶,殿内亦有横道;殿门、宫门内外立仗之处,仗外虽无横道:越过者无罪。

宫门外者,笞五十。误者,各减二等。

【疏】议曰:嘉德等门为宫门,顺天等门为宫城门。准例,宫城门有犯,与宫门同。今云“宫门外”者,即顺天门外行御道者,得笞五十。“误者,各减二等”,谓从殿中至宫门外,误行御道者,各得减二等。其登高临宫、殿中有误者,亦减罪二等。

67.宿卫人被奏劾不收仗

诸宿卫人被奏劾者,本司先收其仗,违者徒一年。(谓在宫殿中直者。)

【疏】议曰:“宿卫人”,谓卫士已上、诸卫大将军以下。有犯法被奏劾者,“本司”,谓当卫主司及主帅等,先收其杖。违而不收者,得徒一年。本司及主帅,各以所管应收仗而不收者一人得罪。谓在宫殿中当上直者,宫外宿不在此限。

68.应出宫殿辄留

诸应出宫殿,而门籍已除,辄留不出及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虽未除,不得辄入宫殿,犯者,各以阑入论。

【疏】议曰:应出宫殿,谓改任、行使、假患、番下、事故等,依令“门籍当日即除”。门籍已除,其人辄留不出;虽无假患等事及被告劾,已有文牒令禁止,籍虽未除,皆不得辄入宫殿,如有犯者:各以阑入论。

69.阑入非御在所

诸犯阑入宫殿,非御在所者,各减一等;无宫人处,又减一等。(入上ト内,有宫人者,不减。)

【疏】议曰:诸条称阑入宫殿得罪者,其宫殿之所,御若不在,各得减阑入罪一等;虽是宫殿,见无宫人,又得减罪一等。

译人未退出,各按率领主管官员之罪比照处理,所以说"也以此为准"。

如果在清场之内误留兵器的,处杖刑一百。(弓和箭须都具备,才获罪。)

【疏】议曰:清场之内,人员都已全部退出,所有兵器,也不应留下。若有误留兵器的,应处杖刑一百。对兵器的判定标准,是应当能够使用。若遗留有弓无箭,或有箭无弓,都不获罪,所以说"弓、箭须都具备,才获罪"。

问:误留弩弓而无箭,或留箭而无弩,或有〇(矛头)而无矛杆,各应处什么罪?

答:"弓箭须都具备,才获罪。"弩用之箭若无弩弓,与普通箭无异。有弩弓而无箭,也不在兵器之列。〇单独留下无法使用,也与有弓无箭的道理相同。

**六十六、登高俯瞰宫中**

凡登高俯瞰宫中的,处徒刑一年;俯瞰殿中的,加二等。

【疏】议曰:宫殿所在之处,都不得登高俯瞰窥视。若窥视宫中的,处徒刑一年;窥视殿中的,处徒刑二年。

若在宫殿中行走御道的,处徒刑一年;(有横道以及在门仗之外越过的,不算。)

【疏】议曰:宫殿中正对着正门的道路称为"御道",人臣一律不得行走。凡在宫殿中及宫城中行走御道的,各处徒刑一年。若有横道,殿前即设有横阶,殿内也有横道;殿门、宫门内外设立仪仗之处,仪仗之外虽无横道:横越而过的不获罪。

在宫门之外的,处笞刑五十。因误行的,各减二等。

【疏】议曰:嘉德等门是宫门,顺天等门是宫城门。按惯例,宫城门的犯罪,与宫门同等处理。这里说"宫门外",即顺天门外行走御道的,处笞刑五十。"因误行的,各减二等",是指从殿中到宫门外,误行御道的,各得减二等。登高俯瞰宫、殿中若属误行的,也减罪二等。

**六十七、宿卫之人被弹劾而不收缴兵器**

凡宿卫之人被弹劾的,本管部门应先收缴其兵器,违者处徒刑一年。(指在宫殿中当值之人。)

【疏】议曰:"宿卫之人",是指卫士以上、各卫大将军以下之人。有犯法被弹劾奏报的,"本管部门",是指该卫主管官员以及主帅等,应先收缴其兵器。违规不收缴的,处徒刑一年。本管部门以及主帅,各按其所管应收缴兵器而未收缴的一人获罪。指的是在宫殿中当值值班的情形,宫外宿卫的不在此限。

**六十八、应当出宫殿而擅自逗留**

凡应当出宫殿,而门籍已被除去,却擅自逗留不出去以及被人告发弹劾,已有公文命令禁止其出入,门籍虽尚未除去,也不得擅自进入宫殿,有违犯的,各按擅闯论处。

【疏】议曰:应当出宫殿,是指改任官职、出使、因病请假、轮值下岗、遇事故等情形,依令"门籍应在当日即行除去"。门籍已除去,此人却擅自逗留不出去;虽无请假等事,但已被告发弹劾,已有公文命令禁止其出入,门籍虽尚未除去,都不得擅自进入宫殿,若有违犯的:各按擅闯论处。

**六十九、擅闯而非皇帝所在之处**

凡犯擅闯宫殿之罪,若非皇帝所在之处的,各减一等;若该处又无宫人的,再减一等。(进入上ト之内,若有宫人在场的,不减。)

【疏】议曰:各条文所称擅闯宫殿获罪的,若该处所皇帝不在,各可减擅闯之罪一等;虽是宫殿,但当时确无宫人,再可减罪一等。假如在京城之外的其他行宫,有宿卫之人防守而遭擅闯的,应处徒刑一年之类。若擅闯上ト之内,有宫人在场的,即使并非皇帝所在之处,也应处绞刑;若无宫人在场的,也减二等。

即使并非擅闯,若擅自与宫人私下交谈,或

假若在外诸宫,有宿卫人防守而阑入,合徒一年之类。若入上ト内,有宫人,虽非御在所,亦合绞;无宫人处,亦减二等。

即虽非阑入,辄私共宫人言语,若亲为通传书信及衣物者,绞。

【疏】议曰:文云“虽非阑入”,即是得应入宫之人,不得私与宫人言语。其亲为通传书信、衣物者,谓亲於宫人处,领得书信、衣物将出及将外人书信、衣物付与宫人讫者,并得绞坐。

70.已配仗卫辄回改

诸宿卫人已配仗卫,而官司辄回改者,杖一百。若不依职掌次第,擅配割及别驱使者,罪亦如之。

【疏】议曰:依式:“卫士以上,应当番宿卫者,皆当卫见在长官,割配於职掌之所,各依仗卫次第坐立。”此即职掌已定。若官司无故辄回改者,合杖一百。应须回改者,不坐。若不依职掌次第而擅配隶,乖於式文及将别处驱使者,亦各杖一百。其有私使,计庸重者,从重论。

71.奉敕夜开宫殿门

诸奉敕以合符夜开宫殿门,符虽合,不勘而开者,徒三年;若勘符不合而为开者,流二千里;其不承敕而擅开闭者,绞;

【疏】议曰:“奉敕以合符夜开宫殿门”,依监门式:“受敕人具录须开之门,并入出人帐,宣敕送中书,中书宣送门下。其宫内诸门,城门郎与见直诸卫及监门大将军、将军、中郎将、郎将、折冲、果毅内各一人,俱诣ト覆奏。御注听,即请合符门钥。监门官司先严门仗,所开之门内外并立队,燃炬火,对勘符合,然後开之。”符虽合,不勘而开者,徒三年。若勘符不合,即合执奏。不奏而为开者,流二千里。其不承敕而擅开闭者,俱合绞罪。

若错符、错下键及不由钥而开者,杖一百;即应闭忘误不下键,应开毁管键而开者,徒一年。

【疏】议曰:“若错符”,谓非所开闭之符。“及错下键”,谓不依常法。“及不由钥而开”,谓不用钥而得开者。此三事,各合杖一百。即应闭,忘误不下键及应开,毁管键而开者,各徒一年。谓牝者为管,牡者为键。

其皇城门,减宫门一等。京城门,又减一等。

【疏】议曰:皇城门,谓朱雀等门,从“合符夜开”以下,得罪各减宫门一等。其京城门,谓明德等门,亦从“合符夜开”以下,得罪各减皇城门一等。

即宫殿门闭讫,而进钥违迟者,殿门杖一百,经宿加一等,每经一宿,又加一等;宫门以外,递减一等。其开门出钥迟,又各递减进钥一等。

【疏】议曰:依监门式:“驾在大内,宫城门及皇城门钥匙,每去夜八刻出闭门,二更二点进入。

译亲自替其传递书信及衣物的,处绞刑。

【疏】议曰:文中说"即使并非擅闯",是指本已获准进入宫中之人,也不得私自与宫人交谈。"亲自替其传递书信、衣物",是指亲自在宫人处,接收书信、衣物带出宫外,或将外人的书信、衣物送交给宫人的,都处以绞刑。

**七十、已分配仪仗护卫岗位而擅自更改**

凡宿卫之人已分配到仪仗护卫岗位,而主管官员擅自更改的,处杖刑一百。若不依照职务次序,擅自调配割拨以及派作其他差使的,罪同前述。

【疏】议曰:依照规定:"卫士以上,应当轮值宿卫的,都由该卫在职长官,分配到各自的职务岗位,各依仪仗护卫的次序站立就位。"这就是职务安排已经确定。若主管官员无故擅自更改的,应处杖刑一百。若确须更改的,不获罪。若不依职务次序而擅自调配隶属,违背规定条文以及派作其他差使的,也各处杖刑一百。若有私自役使,按劳役折算价值较重的,从重论处。

**七十一、奉敕令夜间开启宫殿门**

凡奉敕令持符信在夜间开启宫殿门的,符信虽然吻合,但未经核验就开门的,处徒刑三年;若核验符信不吻合却仍开门的,处流刑二千里;若未奉敕令而擅自开闭的,处绞刑;

【疏】议曰:"奉敕令持符信在夜间开启宫殿门",依照监门式规定:"接受敕令之人须详细记录须开启的门,以及出入人员名册,将敕令宣示送交中书省,中书省再宣示送交门下省。宫内各门,由城门郎与当日值班各卫以及监门大将军、将军、中郎将、郎将、折冲、果毅内各一人,一同前往上ト处覆核奏报。皇帝批示准许后,即可请领相合的符信及门钥。监门官须先严密防守门仗,所开之门内外都要设立警戒队伍,点燃火炬,两相核对符信相合,然后才能开门。"符信虽相合,未经核验就开门的,处徒刑三年。若核验符信不相合,就应当报告奏明。不报告而擅自开门的,处流刑二千里。若未奉敕令而擅自开闭的,都应处绞刑。

若使用错误的符信、错误安放插关,以及不使用钥匙而强行开启的,处杖刑一百;若应当关闭却因疏忽而未插上门闩,或应当开启却毁坏锁具而强行开启的,处徒刑一年。

【疏】议曰:"若使用错误的符信",是指不是用于开闭此门的符信。"以及错误安放插关",是指不依照惯常方法。"以及不用钥匙而开启",是指不使用钥匙而强行打开门的。这三种情形,各应处杖刑一百。若应当关闭,却因疏忽而未插上门闩,以及应当开启,却毁坏锁具而强行开启的,各处徒刑一年。所谓凹形部分称为管,凸形部分称为键。

皇城门的处罚,比宫门减一等。京城门的处罚,再减一等。

【疏】议曰:皇城门,是指朱雀门等门,从"持符信夜间开启"以下的各项罪名,各比宫门减一等。京城门,是指明德门等门,也从"持符信夜间开启"以下的各项罪名,各比皇城门减一等。

若是宫殿门已经关闭,而进献钥匙延误的,殿门的处杖刑一百,过夜再加一等,每过一夜,再加一等;宫门以外,依次减一等。至于开门取出钥匙延误的,也各依次比进献钥匙的处罚减一等。

【疏】议曰:依照监门式规定:"皇帝在大内时,宫城门以及皇城门的钥匙,每天在夜间八刻交出以关闭城门,二更二点时进献收回。京城门钥匙,每天在夜间十三刻交出以关闭城门,二更二点时进献收回。"违反此规定不按时进献的,就叫"进献钥匙延误"。殿门处杖刑一百,过夜再加一等,应处徒刑一年;每过

京城门钥,每去夜十三刻出闭门,二更二点进入。”违此不进,是名“进钥违迟”。殿门杖一百,经宿加一等,合徒一年;每经一宿,又加一等,既无罪止之文,加至流三千里。宫门以外递减一等者,即宫门及宫城门进钥违迟,亦合杖九十,经宿杖一百,每经一宿又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皇城门杖八十,罪止徒二年半;京城门杖七十,罪止徒二年。其开门出钥迟者,依《监门式》:“宫城门及皇城门,四更二点出钥开门。京城门,四更一点出钥开门。”违式出钥迟者,各递减进钥一等,即是殿门杖九十,宫门及宫城门杖八十,皇城门杖七十,京城门杖六十。驾在大明、兴庆宫及东都,进请钥匙,依式各有时刻,违者并依此科罪。

72.夜禁宫殿出入

诸於宫殿门虽有籍,皆不得夜出入。若夜入者,以阑入论;无籍入者,加二等;即持仗入殿门者,绞。夜出者,杖八十。

【疏】议曰:於宫殿门有籍之人,唯合昼日入出,若因夜开闭而辄入者,以阑入论。无籍夜入者,加二等。即持仗入殿门者,绞;有籍、无籍等。夜出宫殿门,俱杖八十。

若得出入者剩将人出入,各以其罪罪之;被将者知情各减一等,不知情不坐。

【疏】议曰:谓奉敕听入出之人,剩将人入出者,各以其罪罪之:有籍者,以阑入论;无籍者,加二等;将出者,杖八十。“被将者知情”,谓被将之人,知剩将之情,各减前所将罪一等。不知情者,不坐。

73.向宫殿射

诸向宫殿内射,谓箭力所及者。宫垣,徒二年;殿垣,加一等。箭入者,各加一等;即箭入上ト内者,绞;御在所者,斩。

【疏】议曰:射向宫垣,得徒二年;殿垣,徒二年半。箭入者,宫内,徒二年半;殿内,徒三年。即箭入上ト内者,绞。“御在所者斩”,谓御在所宫殿。若非御在所,各减一等;无宫人处,又减一等。皆谓箭及宫、殿垣者。若箭力应及宫、殿而射不到者,从“不应为重”。不应及者,不坐。

问曰:何以知是御在所宫殿?

答曰:向宫垣射得徒二年,殿垣徒二年半,准其得罪,与“阑入”正同。上条:“阑入宫、殿,非御在所,各减一等。无宫人,又减一等。”即验车驾不在,又无宫人,阑入上ト者合徒三年。此条箭入上ト绞,御在所斩,得罪既同“阑入”,明为御在宫中。御若不在,皆同上条减法:箭入宫中,徒一年半;殿中,徒二年;入上ト内,徒三年。

放弹及投瓦石者,各减一等。(亦谓人力所及者。)

【疏】议曰:放弹及投瓦石,比箭罪轻。放向宫垣,徒一年半;向殿垣,徒二年。

译一夜,再加一等,既无罪名上限的明文规定,可加至流刑三千里。"宫门以外依次减一等",即宫门及宫城门进献钥匙延误的,也应处杖刑九十,过夜处杖刑一百,每过一夜再加一等,罪名以徒刑三年为上限;皇城门处杖刑八十,罪名以徒刑二年半为上限;京城门处杖刑七十,罪名以徒刑二年为上限。至于开门取出钥匙延误的,依照《监门式》:"宫城门以及皇城门,在四更二点时取出钥匙开门。京城门,在四更一点时取出钥匙开门。"违反规定取出钥匙延误的,各依次比进献钥匙延误的处罚减一等,即殿门处杖刑九十,宫门及宫城门处杖刑八十,皇城门处杖刑七十,京城门处杖刑六十。皇帝在大明宫、兴庆宫以及东都时,进献请领钥匙,依照规定各有相应的时刻,违反的都依此论罪。

**七十二、夜间宫殿出入禁令**

凡在宫殿门虽持有门籍,都不得在夜间出入。若夜间进入的,按擅闯论处;若无门籍而夜间进入的,加二等;若持兵器进入殿门的,处绞刑。夜间出宫殿门的,处杖刑八十。

【疏】议曰:在宫殿门持有门籍之人,只应当在白天出入,若因夜间开闭城门之机而擅自进入的,按擅闯论处。无门籍而夜间进入的,加二等。若持兵器进入殿门的,处绞刑;无论有无门籍都一样。夜间出宫殿门的,都处杖刑八十。

如果获准出入的人,多带无关人员一同出入的,各按其所犯之罪论处;被携带出入的人若明知情况的,各减一等;不知情的,不获罪。

【疏】议曰:是指奉敕令获准出入之人,多带了他人一同出入的,各按其所犯之罪论处:有门籍的,按擅闯论;无门籍的,加二等;带出的,处杖刑八十。"被携带的人若明知情况",是指被携带之人,若明知是被多带出入的实情,各比照被携带之人所犯之罪减一等。不知情的,不获罪。

**七十三、朝宫殿方向射箭**

凡朝宫殿内射箭(指箭力所能达到的范围):射向宫墙的,处徒刑二年;射向殿墙的,加一等。箭射入内的,各再加一等;若箭射入上ト之内的,处绞刑;射入皇帝所在处的,处斩刑。

【疏】议曰:射向宫墙的,处徒刑二年;射向殿墙的,处徒刑二年半。箭射入内的,射入宫内的处徒刑二年半;射入殿内的处徒刑三年。若箭射入上ト之内的,处绞刑。"射入皇帝所在处的处斩刑",指皇帝所在的宫殿。若不是皇帝所在之处,各减一等;若该处又无宫人的,再减一等。这些都是指箭射及宫、殿墙的情形。若箭力本可达到宫、殿而未射到的,按"不应做而做,情节较重"论处。箭力本达不到的,不获罪。

问:如何知道是皇帝所在的宫殿?

答:射向宫墙处徒刑二年,射向殿墙处徒刑二年半,比照所获之罪,与"擅闯"之罪完全相同。上一条说:"擅闯宫、殿,若非皇帝所在之处,各减一等。若无宫人,再减一等。"由此推知,若皇帝的车驾不在,且又无宫人,擅闯上ト的应处徒刑三年。本条中箭射入上ト处绞刑,射入皇帝所在处处斩刑,所获之罪既然与"擅闯"相同,可见指的是皇帝在宫中的情形。若皇帝不在,都按上一条的减罪之法处理:箭射入宫中的,处徒刑一年半;射入殿中的,处徒刑二年;射入上ト之内的,处徒刑三年。

用弹弓发射以及投掷瓦石的,各减一等。(也是指人力所能达到的范围而言。)

【疏】议曰:用弹弓发射以及投掷瓦石,比用箭之罪轻。射向宫墙的,处徒刑一年半;射向殿墙的,处徒刑二年。射入宫内的,处徒刑二年;射入殿内的,处徒刑二年半;射入上ト之内以及皇

入宫内,徒二年;殿内,徒二年半;入上ト内及御在所,流三千里。是为“各减一等”。“亦谓人力所及者”,据弹及投瓦石及宫殿方始得罪,如应及不到,亦从“不应为重”上减一等。

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疏】议曰:射及放弹,若投瓦石,有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杀人者,斩;伤人者,加斗杀伤一等。

即宿卫人,於御在所误拔刀子者,绞;左右并立人不即执捉者,流三千里。

【疏】议曰:宿卫人常执兵仗,得带刀子。若在御所者,非敕遣用,不得辄拔刀子。其有误拔者,绞。左右并立人,见其误拔,皆须执捉。不即执捉者,流三千里。若有别敕处分令用及仗内赐食者,不坐。但举宿卫人为例者,明馀人在御所亦不得误拔刀子。其有误拔及傍人不即执捉,一准宿卫人罪。

74.车驾行动队仗

诸车驾行,冲队者,徒一年;冲三卫仗者,徒二年。(谓入仗、队间者。)

【疏】议曰:车驾行幸,皆作队仗。若有人冲入队间者,徒一年;冲入仗间,徒二年。其仗卫主司依上例:故纵与同罪,不觉减二等。

误者,各减二等。

【疏】议曰:若有人误入队间,得杖九十;误入仗间,得徒一年。

若畜产唐突,守卫不备,入宫门者,杖一百;冲仗卫者,杖八十。

【疏】议曰:“畜产唐突”,谓走逸入宫门。守卫不备者,杖一百。入宫城门,罪亦同。若入殿门,律更无文,亦同宫门之坐。冲仗卫者,杖八十。仗卫者,在宫殿及驾行所,得罪并同。

75.宿卫上番不到

诸宿卫人,应上番不到及因假而违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疏】议曰:宿卫人应上番而不到,及因得假而违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满十九日合杖一百。若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计三十四日,即当罪止。

问曰:假有宿卫人,番期五日未满,因一日假,遂违不上,为当止得四日违罪,唯复累至罪止而科?

答曰:番期有限,限内有故须请假,日满即须赴番。违假不上,准日科断。其人四日之外,即当下直,下日不劳请假,岂合计日累科。四日之外,明知不坐。

又问:应上不到,因假而违者,并罪止得徒二年。若准三十四日罪止,便是月番之外。今解下番之日不坐,恐理未尽?

答曰:依式:“三卫去京二千里外,六十日上;岭南为季上。”三十四日罪止,为包远道生文。

●卷八 卫禁(15条)

76.宿卫兵仗远身

诸宿卫者,兵仗不得远身,违者杖六十;若辄离职掌,加一等;别处宿者,又加一等。

译帝所在处的,处流刑三千里。这就是"各减一等"。"也是指人力所能达到的范围",是根据弹弓及瓦石投掷及于宫殿才获罪,若本应达到而未达到的,也按"不应做而做,情节较重"的标准减一等处理。

因此杀伤人的,按故意杀伤论处。

【疏】议曰:射箭以及用弹弓发射,若投掷瓦石,有杀伤人的,按故意杀伤论处:杀人的处斩刑;伤人的比斗殴杀伤加一等。

若宿卫之人,在皇帝所在处误拔出小刀的,处绞刑;左右站立之人若不立即将其擒拿制止的,处流刑三千里。

【疏】议曰:宿卫之人经常持有兵器,可以携带小刀。若在皇帝所在处,如果不是奉敕令使用,不得擅自拔出小刀。若有误拔出的,处绞刑。左右站立之人,看见其误拔出小刀,都必须将其擒拿制止。不立即擒拿制止的,处流刑三千里。若有特别敕令处置命令使用,或是在仪仗队伍内被赐予食物而拔刀的,不获罪。这里只举宿卫之人为例,说明其他人若在皇帝所在处也不得误拔小刀。若有误拔以及旁人不立即擒拿制止的,一律按宿卫之人的罪名处理。

**七十四、皇帝车驾出行时冲撞仪仗队伍**

凡皇帝车驾出行,冲撞队伍的,处徒刑一年;冲撞三卫仪仗的,处徒刑二年。(指闯入仪仗、队伍之间的情形。)

【疏】议曰:皇帝车驾出行,都要排列队伍仪仗。若有人闯入队伍之间的,处徒刑一年;闯入仪仗之间的,处徒刑二年。其仪仗护卫的主管官员依照上述惯例:故意放纵与之同罪,未察觉的减二等。

因误闯的,各减二等。

【疏】议曰:若有人误闯入队伍之间的,处杖刑九十;误闯入仪仗之间的,处徒刑一年。

若牲畜受惊乱闯,守卫未加防备,闯入宫门的,处杖刑一百;冲撞仪仗护卫的,处杖刑八十。

【疏】议曰:"牲畜受惊乱闯",是指牲畜脱逃闯入宫门。守卫未加防备的,处杖刑一百。闯入宫城门的,罪名也相同。若闯入殿门,律文虽无明确规定,也应比照宫门的处罚。冲撞仪仗护卫的,处杖刑八十。仪仗护卫,无论在宫殿还是在皇帝出行的地方,获罪都相同。

**七十五、宿卫轮值不到岗**

凡宿卫之人,应当轮值上岗而未到岗,以及因请假逾期不归的,一日处笞刑四十,每满三日加一等;超过杖刑一百的,每满五日加一等,罪名以徒刑二年为上限。

【疏】议曰:宿卫之人应当上岗轮值而未到岗,以及因请假逾期不归的,一日处笞刑四十,每满三日加一等,满十九日应处杖刑一百。若已超过杖刑一百,每满五日加一等,罪名以徒刑二年为上限。累计至三十四日,即达到罪名上限。

问:假设宿卫之人,轮值班期尚有五日未满,因一日之假,就此逾期不归,应当只按四日的违犯之罪论处,还是应当累计到罪名上限来定罪?

答:轮值班期各有限度,限期之内若有事故须请假,假期期满就必须回岗轮值。逾假不归的,按日数论罪。此人在四日以外,即应当算作已下岗,下岗之日不必请假,岂能计算日数累加论罪。四日以外的部分,明显不获罪。

又问:应当上岗而未到岗,因请假而逾期不归的,都以徒刑二年为罪名上限。若按三十四日为上限来算,就已超出一月轮值之外。现在解释说下岗之日不获罪,恐怕道理上还没说透彻?

答:依照规定:"三卫官员距京城二千里以外的,六十日轮值一班;岭南地区按季度轮值一班。"三十四日为罪名上限,是为了涵盖路途遥远之情形而设立的条文。

**●卷八 卫禁律(十五条)**

**七十六、宿卫兵器远离随身**

凡宿卫之人,兵器不得远离自身,违者处杖刑六十;若擅自离开自己的职守岗位,加一等;若在别处留宿的,再加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