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四 斗讼(16)
若告谋反、逆、叛者,各不坐。其相侵犯,自理诉者,听。(下条准此。)
【疏】议曰:小功、缌麻,非相容隐,被告之者,不得同於首原,各依律科断,故云“被告者论如律。”“若告谋反、逆、叛者”,谓期亲尊长以下,犯谋反、逆、叛三事,以其不臣,故虽论告,不科其罪。“其相侵犯”,谓期亲以下、缌麻以上,或侵夺财物,或殴打其身之类,得自理诉。非缘侵犯,不得别告馀事。注云“下条准此”,谓下条“告缌麻以上卑幼”,虽有罪名,相侵犯,亦得自理。
问曰:告期亲尊长窃盗三十疋,依捡二十五疋实,五疋虚,合得何罪?
答曰:律云:“一事分为二罪,罪法若等,则累论。罪法不等,即以重法并满轻法。”按寻此状,正当“累并”之条,将重并轻,总为三十疋,减所告罪一等,便合处徒三年。
347.告缌麻卑幼
诸告缌麻、小功卑幼,虽得实,杖八十;大功以上,递减一等。诬告重者,期亲,减所诬罪二等;大功,减一等;小功以下,以凡人论。
【疏】议曰:称“缌麻、小功”,即外姻有服者亦是。其相隐既得减罪,有过不合告言,故虽得实,合杖八十。告大功卑幼,减小功一等;期亲卑幼,又减一等。“诬告重者”,谓诬告期亲重於杖六十者。“减所诬罪二等”,犹如诬告弟侄九十杖罪,合减所诬二等,合杖七十。若告大功,减一等,合杖八十。若告小功以下,以凡人论,仍得杖九十。
问曰:女君於妾,依礼无服。其有诬告,得减罪以否?
答曰:律云:“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又条:“诬告期亲卑幼,减所诬罪二等。”其妻虽非卑幼,义与期亲卑幼同。夫若诬告妻,须减所诬罪二等;妻诬告妾,亦与夫诬告妻同。
即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已之妾者,各勿论。
【疏】议曰: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者,曾、玄妇妾亦同;及已之妾者:各勿论。其有告得实者,亦不坐。被告得相容隐者,俱同自首之法。
348.子孙违犯教令
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谓可从而违,堪供而阙者。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於事合宜,即须奉以周旋,子孙不得违犯;“及供养有阙者”,《礼》云“七十,二膳;八十,常珍”之类,家道堪供,而故有阙者:各徒二年。故注云“谓可从而违,堪供而阙者”。若教令违法,行即有愆;家实贫窭,无由取给:如此之类,不合有罪。
译发者依律论处。若告发谋反、大逆、谋叛的,各不治罪。若是相互间有侵犯行为,自行申诉的,允许。(下条比照此例。)
【疏】议曰:小功、缌麻亲属,不属于应相互容隐的关系,被告发的一方,不能等同于自首而免罪,各依律论处,所以说"被告发者依律论处"。"若告发谋反、大逆、谋叛的",是指期亲尊长以下之人,若犯谋反、大逆、谋叛这三种罪,因其属不臣之举,所以虽然论及告发,也不治其罪。"若是相互间有侵犯行为",是指期亲以下、缌麻以上亲属之间,或侵夺财物,或殴打对方身体之类,可以自行申诉。若不是因侵犯而起,不得另外告发其他事情。注文说"下条比照此例",是指下条"告发缌麻以上卑幼",虽然有罪名,若是相互间有侵犯,也可以自行申诉。
问:告发期亲尊长盗窃三十疋,经查验二十五疋属实,五疋属虚,应当判什么罪?
答:律文说:"一件事分为两项罪名,两项罪的量刑标准若相等,就累加论罪。量刑标准不等的,就用重罪并合轻罪计算,以满足量刑标准。"细察此案情形,正属于"累并"的条款范围,将重罪与轻罪合并计算,总计三十疋,比照所告之罪减一等,应当处徒刑三年。
347.告缌麻卑幼
凡告发缌麻、小功卑幼的,即便属实,也处杖刑八十;大功以上,依次递减一等。若是诬告,且所诬之罪更重的,诬告期亲的,比所诬之罪减二等;诬告大功的,减一等;诬告小功以下的,按常人论处。
【疏】议曰:称"缌麻、小功",即使是外姻中有服制关系的人也是如此。既然彼此相互容隐可以获得减罪,那么有过错就不应当告发,所以即便告发属实,也应处杖刑八十。告发大功卑幼的,比小功减一等;期亲卑幼,再减一等。"诬告更重的",是指诬告期亲之罪重于杖刑六十的。"比所诬之罪减二等",犹如诬告弟侄杖九十之罪,应比所诬之罪减二等,处杖刑七十。若是告发大功,减一等,处杖刑八十。若是告发小功以下,按常人论处,仍处杖刑九十。
问:正妻对于妾,依礼没有服制关系。若正妻诬告妾,能否减罪?
答:律文说:"殴打伤害妻子的,比常人减二等;致死的,按常人论处。若妻子殴打伤害或杀死妾,与丈夫殴打伤害或杀死妻子同罪。"又有条文说:"诬告期亲卑幼的,比所诬之罪减二等。"妻子虽然不是卑幼,但从义理上说等同于期亲卑幼。丈夫若诬告妻子,须比所诬之罪减二等;妻子诬告妾,也与丈夫诬告妻子同等对待。
若诬告子孙、外孙、子孙的妻妾以及自己的妾的,各不予论罪。
【疏】议曰:诬告子孙、外孙、子孙的妻妾的,曾孙、玄孙的妻妾也同等对待;以及诬告自己的妾的:各不予论罪。若告发属实的,也不治罪。被告发而彼此应相互容隐的,都等同于自首之法。
348.子孙违犯教令
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的教诲命令以及供养有所欠缺的,处徒刑二年。(是指本可以做到却违背,能够供养却有所欠缺的情况。必须经祖父母、父母告发,才治罪。)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有所教诲命令,若合乎情理,子孙就必须遵从奉行,不得违犯;"以及供养有所欠缺的",《礼记》说"七十岁,供两种膳食;八十岁,常备美味珍馐"之类,家境足以供养,而故意有所欠缺的:各处徒刑二年。所以注文说"是指本可以做到却违背,能够供养却有所欠缺的情况"。若教诲命令本身违法,遵从便会有过失;家境实在贫困,无从供给:像这样的情况,不构成犯罪。都必须经祖父母、父母告发,才治罪。
349.部曲奴婢告主
凡部曲、奴婢
皆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349.部曲奴婢告主
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被告者同首法。告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亲,徒一年。诬告重者,缌麻,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加一等。即奴婢诉良,妄称主压者,徒三年;部曲,减一等。
【疏】议曰:日月所照,莫匪王臣。奴婢、部曲,虽属於主,其主若犯谋反、逆、叛,即是不臣之人,故许论告。非此三事而告之者,皆绞,罪无首从。注云“被告者,同首法”,谓其主杂犯死罪以下,部曲、奴婢告之,俱同为首之法,奴婢获罪,主得免科。奴婢为主隐,虽告,准名例律,相容隐告言,自合同首。今律文重言“同首法”者,以“相隐”条无相隐字故。“告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流”,不言里数者,为同加杖二百。“大功以下亲,徒一年”,称大功以下,小功、缌麻亦同。此等并谓告得实。“诬告重者”,谓所诬之罪重於徒一年。“缌麻,加凡人一等”,若诬告主缌麻亲徒一年,加一等,合徒一年半;小功,徒二年;大功,徒二年半之类。大功以下诸亲,犯有轻重,应计等级加者,但重於徒一年,皆准此加法。“即奴婢诉良,妄称主压者”,谓奴婢本无良状,而妄诉良,云主压充贱者,合徒三年。不同诬告主者,开其自理之路。部曲,减一等。其主诬告部曲、奴婢者,即同诬告子孙之例,其主不在坐限。
350.诬告府主刺史县令
诸诬告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者,加所诬罪二等。
【疏】议曰:诬告本属府主等,加所诬罪二等者,谓诬告一年徒罪,合徒二年之类。若告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等事虚,亦准比徒法加罪。其有缌麻以上亲,任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者,自依“告亲”法;若告尊长,各从重论。
351.投匿名书告人罪
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流二千里。(谓绝匿姓名及假人姓名,以避己作者。弃置、悬之俱是。)
【疏】议曰:有人隐匿己名,或假人姓字,潜投犯状,以告人罪,无问轻重,投告者即得流坐。故注云“谓绝匿姓名及假人姓名,以避己作者。弃置、悬之俱是”,谓或弃之於街衢,或置之於衙府,或悬之於旌表之类,皆为“投匿”之坐。假人姓名,经官司判入,言告人罪,从“违令”科。非是投匿,所以科“违令”。投匿告祖父母,科绞;告期亲卑幼,减凡人二等;大功,减一等;小功以下,以凡人论。匿名书告他人部曲、奴,依凡人法。是大功相犯,不合减一等、二等,他皆仿此。告缌麻以上亲部曲、奴,即依减法。
得书者,皆即焚之,若将送官司者,徒一年。
译告发主人,若不是谋反、大逆、谋叛的,都处绞刑;被告发的一方,等同于自首之法。若告发主人的期亲及外祖父母的,处流刑;大功以下亲属,处徒刑一年。若是诬告,且所诬之罪更重的,诬告缌麻亲的,比常人加一等;诬告小功、大功亲的,依次递加一等。若奴婢申诉自己本是良民,妄称是主人压良为贱的,处徒刑三年;部曲,减一等。
【疏】议曰:日月所照耀之处,无不是天子的臣民。奴婢、部曲,虽然隶属于主人,但主人若是犯了谋反、大逆、谋叛之罪,即是不臣之人,所以允许论告。若不是这三种罪而告发主人的,都处绞刑,不分首从。注文说"被告发者,等同于自首之法",是指主人犯了其他死罪以下的罪行,部曲、奴婢告发的,都等同于自首之法,奴婢获罪,主人可免于治罪。奴婢为主人隐瞒,即便告发,依照《名例律》,本应相互容隐而告发的,本就应当同于自首。现在律文再次说"等同于自首之法",是因为"相隐"条中没有"相隐"二字的缘故。"若告发主人的期亲及外祖父母,处流刑",不说里数,是因为同样要加杖刑二百。"大功以下亲属,处徒刑一年",称"大功以下",小功、缌麻也同等对待。这些都是指告发属实的情形。"诬告更重的",是指所诬之罪重于徒刑一年的。"诬告缌麻亲的,比常人加一等",若诬告主人的缌麻亲徒刑一年之罪,加一等,应处徒刑一年半;诬告小功亲,处徒刑二年;诬告大功亲,处徒刑二年半之类。大功以下各种亲属,所犯之罪有轻有重,应当按等级加重的,只要重于徒刑一年,都比照此加罪之法。"若奴婢申诉自己本是良民,妄称是主人压良为贱的",是指奴婢本来并非良民身份,却妄自申诉是良民,说主人压良为贱的,应处徒刑三年。这与诬告主人不同,是为奴婢开辟自行申诉的途径。部曲,减一等。若主人诬告部曲、奴婢的,就等同于诬告子孙的先例,主人不在治罪之列。
350.诬告府主刺史县令
凡诬告本属的府主、刺史、县令的,加所诬之罪二等。
【疏】议曰:诬告本属府主等,加所诬之罪二等,是指诬告一年徒刑之罪,应处徒刑二年之类。若告发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等事情不实的,也比照徒刑之法加罪。若有缌麻以上的亲属,担任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的,自当依照"告发亲属"之法;若告发尊长,各从重论处。
351.投匿名书告人罪
凡投递匿名书信告发他人罪行的,处流刑二千里。(是指隐匿自己真实姓名,或假借他人姓名,以避免暴露是自己所写的。无论是弃置在某处,还是悬挂张贴出来,都属此类。)
【疏】议曰:有人隐匿自己的姓名,或假借他人的姓名,暗中投递揭发状词,来告发他人的罪行,不论罪行轻重,投递告发者都要判处流刑之罪。所以注文说"是指隐匿自己真实姓名,或假借他人姓名,以避免暴露是自己所写的。无论是弃置在某处,还是悬挂张贴出来,都属此类",是指或是丢弃在街巷之中,或是放置在官府衙门,或是悬挂在旌表之处之类,都属于"投递匿名书信"的罪行。假借他人姓名的,若经官府判定确认,是要告发他人罪行,就依"违令"论处。因为不是投递匿名,所以只判"违令"之罪。投匿名书信告发祖父母的,判处绞刑;告发期亲卑幼的,比常人减二等;告发大功的,减一等;告发小功以下的,按常人论处。以匿名书信告发他人的部曲、奴的,依常人的法律论处。这是因为大功亲相犯,不适用减一等、二等,其他情况都依此类推。告发缌麻以上亲属的部曲、奴的,则依照减等之法。
得到匿名书信的人,都应当立即焚毁,若是转送官府的,处徒刑一年。官
官司受而为理者,加二等。被告者,不坐。辄上闻者,徒三年。
【疏】议曰:匿名之书,不合检校,得者即须焚之,以绝欺诡之路。得书不焚,以送官府者,合徒一年。官司既不合理,受而为理者,加二等,处徒二年。被告者,假令事实,亦不合坐。若是书不原事,以後别有人论告,还合得罪。辄上闻者,合徒三年。若得告反逆之书,事或不测,理须闻奏,不合烧除。
问曰:投匿名书,告人谋反、大逆,或虚或实,捉获所投之人,未知若为科罪?
答曰:隐匿姓字,投书告罪,投书者既合流坐,送官者法处徒刑,用塞诬告之源,以杜奸欺之路。但反逆之徒,衅深夷族,知而不告,即合死刑,得书不可焚之,故许送官闻奏。状既是实,便须上请听裁;告若是虚,理依诬告之法。
352.囚不得告举他事
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己者,听之。
【疏】议曰:人有犯罪,身在囚禁,唯为狱官酷己者得告,自馀他罪并不得告发。即流囚在道,徒囚在役,身婴枷锁,或有援人,亦同被囚禁之色,不得告举他事。又准狱官令:“囚告密者,禁身领送。”即明知谋叛以上,听告;馀准律不得告举。
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馀并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各减所理罪三等。
【疏】议曰:老、小及笃疾之辈,犯法既得勿论,唯知谋反、大逆、谋叛,子孙不孝及阙供养,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如此等事,并听告举。自馀他事,不得告言。如有告发,不合为受。官司受而为理者,从“被囚禁”以下,减所推罪三等。假有告人徒一年,官司受而为理,合杖八十之类。
问曰:有人被囚禁,更首别事,其事与馀人连坐,官司合受以否?
答曰:律云“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此既首论身事,非关别告他人,纵连傍人,官司亦合为受。被首之者,仍依法推科。
353.犯罪皆经所在官司首
诸犯罪欲自陈首者,皆经所在官司申牒,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其谋叛以上及盗者,听受,即送随近官司。若受经一日不送及越览馀事者,各减本罪三等。其谋叛以上,有须掩捕者,仍依前条承告之法。
【疏】议曰:犯罪未发,皆许自新。其有犯罪欲自
译府接受后并加以审理的,加二等治罪。被告发的人,不予治罪。竟敢上奏朝廷的,处徒刑三年。
【疏】议曰:匿名的书信,不应当查验受理,得到的人就必须立即焚毁,以断绝欺诈诡诈之途径。得到书信不焚毁,反而转送官府的,应处徒刑一年。官府本不应当受理,却接受并加以审理的,加二等治罪,处徒刑二年。被告发的人,即便所告属实,也不应治罪。若是这封书信原本不涉及事实,之后另有人再来告发,仍应依法治罪。竟敢上奏朝廷的,应处徒刑三年。若得到的是告发谋反、大逆的匿名书信,事情或许难以预料,按理应当上奏,不应当烧毁。
问:投递匿名书信,告发他人谋反、大逆,或属虚假或属真实,若捕获了投书之人,不知应当如何论罪?
答:隐匿姓名,投书告发罪行,投书者本就应当判处流刑之罪,转送官府者依法处以徒刑,用以堵塞诬告的源头,以杜绝奸诈欺骗的途径。但谋反、大逆之徒,罪孽深重足以株连全族,若知情不报即应处死刑,得到这类书信不可焚毁,所以允许转送官府上奏朝廷。若情状确属真实,就必须上报请示听候裁决;若告发的内容是虚假的,就依照诬告之法论处。
352.囚不得告举他事
凡被囚禁的人,不得告发检举其他事情。若是狱官虐待自己的,允许告发。
【疏】议曰:人若犯了罪,身处囚禁之中,只有狱官虐待自己的情况才可以告发,其余的罪行一律不得告发。即便是流放途中的囚犯、服徒役的囚犯,虽身戴枷锁,或有人协助押解的,也同样算作被囚禁的一类,不得告发检举其他事情。又依照《狱官令》:"囚犯告发机密之事的,应当拘禁其人身押送。"这是明确表示知道谋叛以上罪行的,允许告发;其余情况依律不得告发。
若是年满八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笃疾之人,允许告发谋反、大逆、谋叛,以及子孙不孝、同居家人之内被人侵犯的情形,其余的一律不得告发。官府接受并加以审理的,各比照所审理之罪减三等。
【疏】议曰:老人、幼童以及笃疾之人,犯法本就可以不予论罪,只有知道谋反、大逆、谋叛,子孙不孝以及供养有所欠缺,以及同居家人之内被人侵犯的,像这样的情形,都允许告发检举。其余的事情,不得告发。若有告发的,不应当受理。官府接受并加以审理的,从"被囚禁"以下各条,比照所审理之罪减三等。假如告发某人应处徒刑一年,官府接受并加以审理的,应处杖刑八十之类。
问:有人被囚禁期间,又交代出另外的事情,此事又牵连到其他人,官府应当受理吗?
答:律文说"被囚禁的人不得告发检举其他事情。"这里既然是交代自身之事,并非另外告发他人,纵然牵连到旁人,官府也应当受理。被牵连交代出来的人,仍依法追究治罪。
353.犯罪皆经所在官司首
凡犯了罪想要自首的,都要经由所在地官府申报呈递,军府的官员不得径自受理。若是谋叛以上罪行以及盗窃罪的,允许受理,随即转送附近官府。若接受报告经过一日仍不转送,以及越权受理其他事务的,各比照本罪减三等。若是谋叛以上罪行,需要出兵捕捉的,仍依照前条接受报告的法律办理。
【疏】议曰:犯罪尚未案发,都允许自首更新……(原文至此中断)
陈首者,皆经所在官司申牒。但非军府,此外曹局,并是“所在官司”。“军府之官”,谓诸卫以下、折冲府以上,并是领兵曹司,不许辄受首事。其谋叛以上事是“重害”,及盗贼之辈,并即须追掩,故听於军府陈首。军府受得,即送随近官司。其受首谋反、逆、叛者,若有支党,必须追掩,不得过半日。及首盗者,受经一日,不送随近州县及越览馀事者,减本罪三等。假有告人脱户,合徒三年,军府受而为推者,合徒一年半之类。其谋反、逆、叛,为有支党,事须掩捕,“仍依前条承告之法”,谓若满半日不掩,还同知而不告之罪:谓谋反、大逆,不告合死;谋大逆、谋叛,不告者流。
译陈首者,都要经过所在的官府衙门申报文牒。只要不是军府,除此之外的其他曹局,都算是"所在官司"。"军府之官",是指诸卫以下、折冲府以上,都是统领军队的曹司,不许擅自接受自首之事。因为谋叛以上之事属于"重大祸害",以及盗贼一类的案件,都必须立即追捕擒获,所以准许在军府陈首。军府受理后,应立即送交附近的官府。其中受理谋反、大逆、谋叛自首的,如果有同党,必须追捕,不得超过半日。至于自首盗窃的,受理后经过一日,不送交附近州县,或者超越职权处理其他事务的,减本罪三等治罪。假如有人告发别人脱漏户籍,本应处徒刑三年,军府受理后却自行审理的,就应处徒刑一年半之类。至于谋反、大逆、谋叛之事,因为有同党,须予以擒捕,"仍依照前条接受告发的法规",是说如果满半日仍不擒捕,就等同于明知而不告发之罪:即谋反、大逆,不告发的处死;谋大逆、谋叛,不告发的处流刑。
354.以赦前事相告言
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受而为理者,以故入人罪论。至死者,各加役流。
【疏】议曰:“以赦前事相告言者”,谓事应会赦,始是赦前之事,不合告言;若常赦所不免,仍得依旧言告。假有会赦,监主自盗得免,有人辄告,以其所告之罪罪之,谓告徒一年赃罪者,监主自盗即合除名,告者还依比徒之法科罪。官司违法,受而为理者,“以故入人罪论”。谓若告赦前死罪,前人虽复未决,告者免死处加役流,官司受而为理,至死者亦得此罪,故称“各加役流”。若官司以赦前合免之事弹举者,亦同“受而为理”之坐。
若事须追究者,不用此律。(追究,谓婚姻、良贱、赦限外蔽匿,应改正徵收及追见赃之类。)
【疏】议曰:“事须追究者”,备在注文。“不用此律”者,谓不用入罪之律。注云“追究,谓婚姻、良贱、赦限外蔽匿”,谓违律为婚,养奴为子之类,虽会赦,须离之、正之。“赦限外蔽匿”,谓会赦应首及改正徵收,过限不首,若经责簿帐不首、不改正徵收。及应徵见赃,谓盗诈之赃,虽赦前未发,赦後捉获正赃者,是谓“见赃之类”,合为追徵。
问曰:准诬告条:“至死而前人未决,听减一等。流罪以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虚,得减一等。”又准:“官司入人罪,若未决放,听减一等。”有诬告赦前死罪,官司受而为推,得依此条减罪以否?
答曰:依律:“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为理者,以故入人罪论。”此是赦前之罪,并不许言告。论实尚无减例,诬告岂得减之?不至死者,俱无减法;至死者,处加役流。
355.告人罪须明注年月
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官司受而为理者,减所告罪一等。即被杀、被盗及水火损败者,亦不得称疑,虽虚,皆不反坐。其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告事辞牒,若告谋叛以上及盗者,依上条。
【疏】议曰:告人罪,皆注前人犯罪年月,指陈所犯实状,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但违一事,即笞五十,谓牒未入司,即得此罪。官司若受疑辞为推,并准所告之状,减罪一等,即以受辞者为首,若告死罪,流三千里;告流,处徒三年之类。即被杀、被盗,为害特甚,或被人决水、纵火漂焚财物,盗即不限强、窃,漂焚不问多少,告者皆须明注日月,不合称疑。推问虽虚,皆不反坐。若称疑者,官司亦不合受理;即虽受理,官司亦得免科。“其军府之官”,亦谓诸卫及折冲府等,不得辄受告事辞牒。
译同罪。
367.诈造制书
凡是诈造皇帝制书以及擅自增减内容的,判绞刑;(口头诈称传达以及口头增减内容的,也同样论处。)尚未施行的,减一等。(施行,是指中书省已复奏,或文书已送入所主管的官署。虽未经过所主管官署,但诈称传达或增减内容,若对方已接受承认的,也算已施行。其他条文中所说的"施行",都依此为准。)
【疏】解释说:"诈造制书",是指存心诈骗伪造,妄自制作皇帝制敕,或对已成文的制敕加以增删字句的,判绞刑。注文说"口头诈称传达以及口头增减内容,也同样论处",是说诈称传达皇帝敕语
告谋叛以上及盗者,依上条“为受即送官司”之法。
356.为人作辞牒加状
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
【疏】议曰:为人雇倩作辞牒,加增告状者,笞五十。若加增其状,得罪重於笞五十者,“减诬告罪一等”,假有前人合徒一年,为人作辞牒增状至徒一年半,便是剩诬半年,减诬告一等,合杖九十之类。若因雇倩受财,得赃重者,同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坐赃之罪,如赃重,从赃科;赃轻者,从减诬告一等法。 即受雇诬告人罪者,与自诬告同,赃重者坐赃论加二等,雇者从教令法。若告得实,坐赃论;雇者不坐。
【疏】议曰:上文“为人作辞牒”,虽复得物,不雇诬告,因有加增,得减诬告一等;此文“即受雇诬告人罪者”,谓彼此同谋,本共诬构,情规陷害,故与自诬告罪同。“赃重者,坐赃论加二等”,假有得绢十疋,受雇诬告人一年半徒,坐赃论,十疋合徒一年,加二等,即徒二年之类。“雇者从教令法”,依下条“教令为从”,减受雇者一等,仍得一年徒。“若告得实,坐赃论”,谓受绢十疋,告得实事,合徒一年之类。“雇者不坐”,以其得实,故得无罪。
357.教令人告事虚
诸教令人告,事虚应反坐,得实应赏,皆以告者为首,教令为从。
【疏】议曰:“教令人告,事虚应反坐”,谓诬告人者,各反坐;“得实应赏”,谓告赍禁物度关及博戏、盗贼之类令有赏文,或告反、逆临时有加赏者:皆以告者为首,教令者为从。
问曰:律云:“得实应赏,皆以告者为首,教令为从。”未知告得赏物,若为作首从分财?
答曰:应赏在令有文,分赏元无等级,既为首从之法,须准律条论之,又不可徒、杖别作节文,约从杖一百之例:假如教人告杖一百罪虚,即告者为首,合杖一百;教令为从,合杖九十,即从者十分减一。应赏义亦准此。假有轻重不同,并准十分为例。
即教令人告缌麻以上亲,及部曲、奴婢告主者,各减告者罪一等;被教者,论如律。若教人告子孙者,各减所告罪一等。(虽诬亦同。)
【疏】议曰:其有教令人自告缌麻以上亲,或教人部曲、奴婢告主者,告实及诬,各减告者罪一等。其告缌麻以上亲,即尊者坐重,卑者坐轻;部曲、奴婢告主,皆绞。故云“各减告者罪一等”。“被教者,论如律”,谓被教告缌麻以上亲及告主,各得本罪。“若教人告子孙者”,告子孙本既无罪,“各减所告罪一等”,虽是死罪,亦减死处流。注云“虽诬亦同”,谓虽教诬告,亦减罪一等。
译以及奉旨宣传时,口头上诈作增减改动的,都与增减制书同罪。"尚未施行的,减一等",是说诈造制敕以及诈作增减已经完成,但尚未施行的,减一等。注文说"施行,是指中书省复奏",这是指诈造敕语或虽奉皇帝制敕处置、但从中加以增减,经中书省承接受理、已经复奏完毕的情形。若不须复奏的,就依据文书已送入所主管官署为准;或有人诈称是中书省宣布颁发的制敕,文书已送入所在官署,应当承接施行以及发起、请示、批办的官署已处理的,都算作"已施行"。"虽未经过所主管官署",是指所宣称的制敕以及增减内容,未送入官署,而
既上条“祖父母、父母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己之妾,各勿论”;此条但云“教人告子孙,各减所告罪一等”,既外孙以下,亦准“教令告子孙”法,减所告罪一等。教人部曲、奴婢告主期亲以下,虽无别理,亦合有罪:教告主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科“不应为重”;教告主大功以下、缌麻以上,科“不应为轻”。虽无正文,比例为允。
358.邀车驾挝鼓诉事不实
诸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诉,而不实者,杖八十;(即故增减情状,有所隐避诈妄者,从上书诈不实论。)
【疏】议曰:车驾行幸,在路邀驾申诉;及於魏阙之下,挝鼓以求上闻;及上表披陈身事:此三等,如有不实者,各合杖八十。注云“即故增减情状,有所隐避诈妄者,从上书诈不实论”,谓上文以理诉不实,得杖八十;若其不实之中,有故增减情状,有所隐避诈妄者,即从“上书诈不实”论,处徒二年。
自毁伤者,杖一百。虽得实,而自毁伤者,笞五十。即亲属相为诉者,与自诉同。
【疏】议曰:“邀车驾”以下,诉人所诉非实,辄自毁伤者,皆杖一百。若所诉虽是实,而自毁伤者,笞五十。“即亲属相为诉者”,亲属,谓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为诉者,“与自诉同”,自“邀车驾”以下,虚、实得罪,各与自诉罪同。
359.越诉
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若应合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条加一等,十条杖九十。
【疏】议曰:凡诸辞诉,皆从下始。从下至上,令有明文。谓应经县而越向州、府、省之类,其越诉及官司受者,各笞四十。若有司不受,即诉者亦无罪。“若应合为受”,谓非越诉,依令听理者,即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条加一等”,谓不受四条杖六十,十条罪止杖九十。若越过州诉,受词官人判付县勘当者,不坐。请状上诉,不给状,科“违令”,笞五十。
即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诉,而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其邀车驾诉,而入部伍内,杖六十。(部伍,谓入导驾仪仗中者。)
【疏】议曰:有人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申诉者,主司即须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谓不受一条杖六十,四条杖七十,十条杖一百。其邀车驾诉人,辄入部伍内者,杖六十。注云“部伍,谓入导驾仪仗中者”,依卤簿令:“驾行,导驾者:万年县令引,次京兆尹,总有六引。”注云:“驾从馀州、县出者,所在刺史、县令导驾,并准此。仪仗依本品。”若诉人入此仪仗中者,杖六十。
问曰:有人於殿庭诉事,或实或虚,合科何罪?
译是径直诈骗前往图谋要求之处,若对方已接受承认的,也算作"施行"。假设甲诈称宣布制敕,向乙索取财物,乙已承认接受,不须真正取得财物,只要对方已承认接受,这种情形就属于"施行"。"其他条文中所说的施行,都依此为准",其他条文是指"用伪印加盖的文书施行"以及下条"诈作官文书施行",这类条文中已施行以及未施行的判定,都依此为准。至于收捕谋叛以上重罪案件,因情势不容许先行奏闻,而假托皇帝旨意行事的,若立有功劳的,上奏由皇帝裁决;若无功劳的,流二千里。
【疏】解释说:"收捕谋叛以上重罪的案件",是指
答曰:依令:“尚书省诉不得理者,听上表。”受表恒有中书舍人、给事中、御史三司监受。若不於此三司上表,而因公事得入殿庭而诉,是名“越诉”。不以实者,依上条杖八十;得实者,不坐。
360.强盗杀人不告主司
诸强盗及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主司。若家人、同伍单弱,比伍为告。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主司不即言上,一日杖八十,三日杖一百。官司不即检校、捕逐及有所推避者,一日徒一年。窃盗,各减二等。
【疏】议曰:强盗及以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伍共相保伍者,须告报主司者,谓坊正、村正、里正以上。若家人同伍单弱,不能告者,“比伍为告”,每伍家之外,即有“比伍”,亦须速告主司。“当告而不告”,谓家有男夫年十六以上,不为告者,一日杖六十。主司不即言於所在官司,“一日杖八十,三日杖一百”,须计去官司远近,准行程外为罪。“官司不即检校”,谓随近受告官司,不即检校、捕逐,及与随近州、县、镇、戍、府、监等相推,或假以馀事辞▯者,一日徒一年。若是窃盗,从“同伍”以下,各减二等。谋杀人已伤及杀部曲、奴婢,比“窃盗不告”科之。
361.监临知犯法不举劾
诸监临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纠弹之官,减二等。
【疏】议曰:“监临”,谓统摄之官。“主司”,谓掌领之事及里正、村正、坊正以上。知所部之人,有违犯法、令、格、式之事,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假有人犯徒一年,不举劾者,得杖八十之类。“纠弹之官,唯减二等”,谓职当纠弹者。其金吾当检校之处,知有犯法不举劾者,亦同减罪人罪二等。 即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纠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其家唯有妇女及男年十五以下者,皆勿论。
【疏】议曰:“即同伍保内”,谓依令“伍家相保”之内,在家有犯,知死罪不纠,得徒一年:知流罪不纠,杖一百;知徒罪不纠,杖七十;犯百杖以下,保人不纠,无罪。其伍保之家,唯有妇女及男年十五以下,不堪告事,虽知不纠,亦皆勿论。虽是伍保之内,所犯不在家中,知而不纠,不合科罪。
●卷二十五 诈伪(17条)
【疏】议曰:《诈伪律》者,魏分《贼律》为之。历代相因,迄今不改。既名诈伪,应以诈事在先;以御宝事重,遂以“伪造八宝”为首。斗讼之後,须防诈伪,故次《斗讼》之下。
362.伪造御宝
诸伪造皇帝八宝者,斩。
译当地收捕谋反、谋逆、谋叛的案犯。"情势不容许先行奏闻",是说情势不容许先获得奏闻批准,担心事态蔓延,或导致案犯逃逸,因而假托推行制敕,务求迅速收捕控制,若立有功劳的,上奏由皇帝裁决。"若无功劳的,流二千里",因其假托推行制书,却无功劳可记,所以免除死罪,宽宥改判流刑。
368.回答皇帝垂询、奏事、上书不据实
凡是回答皇帝当面垂询,以及奏报事情、呈上书状,故意欺诈不据实陈述的,徒二年;本非机密之事,却谎称有机密的,加一等。(对制,是指亲身面见并被垂询。奏事,是指当面陈述,若附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