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贼盗(13条)
而有狡竖凶徒,谋危社稷,始兴狂计,其事未行,将而必诛,即同真反。《名例》:“称谋者,二人以上。若事已彰明,虽一人同二人之法。”大逆者,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反则止据始谋,大逆者谓其行讫,故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言“皆”者,罪无首从。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部曲不同资财,故特言之。部曲妻及客女,并与部曲同。奴婢同资财,故不别言。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并免缘坐。谓“谋叛已上道”及“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并“告贼消息”,此等之罪,缘坐各及妇人,其年六十及废疾亦免。故云“妇人应缘坐者,准此”。“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虽与反逆人别籍,得罪皆同。若出继同堂以外,即不合缘坐。
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谓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者。若自述休徵,假▯灵异,妄称兵马,虚说反由,传惑众人而无真状可验者,自从ビ法。)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绞。
【疏】议曰:即虽谋反者,谓虽构乱常之词,不足动众人之意;虽骋凶威若力,不能驱率得人;虽有反谋,无能为害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若自述休徵,言身有善应;或假▯灵异,妄称兵马;或虚论反状,妄说反由:如此传惑众人,而无真状可验者,“自从ビ法”,谓一身合绞,妻子不合缘坐。“谋大逆者,绞”,上文“大逆”即据逆事已行,此为谋而未行,唯得绞罪。律不称“皆”,自依首从之法。
问曰:反、逆人应缘坐,其妻妾据本法,虽会赦犹离之、正之;其继、养子孙依本法,虽会赦合正之。准离之、正之,即不在缘坐之限。反、逆事彰之後,始诉离之、正之,如此之类,并合放免以否?
答曰:刑法慎於开塞,一律不可两科,执宪履绳,务从折中。违法之辈,已汨朝章,虽经大恩,法须离、正。离、正之色,即是凡人。离、正不可为亲,须从本宗缘坐。
249.缘坐非同居
诸缘坐非同居者,资财、田宅不在没限。虽同居,非缘坐及缘坐人子孙应免流者,各准分法留还。(老、疾得免者,各准一子分法。)
【疏】议曰:“缘坐非同居者”,谓谋反、大逆人亲伯叔兄弟已分异讫,田宅、资财不在没限。虽见同居,准律非缘坐,谓非期以上亲及子孙,其祖母及伯叔母、姑、兄弟妻,各谓无夫者,律文不载,并非缘坐。其“缘坐人子孙”,谓伯叔子及兄弟孙,据律亦不缘坐。
译都处斩,父子年满十六岁以上的都处绞刑。说"皆",是指此罪没有首从之分。十五岁以下的以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以及部曲、资财、田宅,一并没收充公。部曲不同于资财,所以特别提及。部曲的妻子以及客女,都与部曲相同。奴婢等同于资财,所以不另外提及。男子年满八十岁及患笃疾的,妇人年满六十岁及患废疾的,一并免除连坐。是指"谋叛已经上路"以及"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以及"告知贼人消息",这些罪,连坐都涉及妇人,其年满六十岁及患废疾的也予免除。所以说"妇人应缘坐者,准此"。"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虽然与谋反谋逆之人户籍已分异,获罪都相同。若已过继给同堂以外之人,就不应当连坐。
即使谋反,言辞道理不能煽动众人,威势力量不足以率领他人的,也都处斩;(是指图谋确属真实,但不能造成危害的情形。若是自己宣称有吉祥的征兆,假借灵异之说,妄称有兵马,虚构谋反的缘由,用以传播蛊惑众人却没有真实情状可查验的,自当依照另一条法律处理。)父子、母女、妻妾都流放三千里,资财不在没收之限。若是谋大逆的,处绞刑。
对此解释说:即使谋反者,是指虽然编造了扰乱纲常的言辞,却不足以煽动众人的心意;虽然逞凶施威或凭借武力,却不能驱使率领得到人手;虽然有谋反的图谋,却不能造成危害的:也都处斩。父子、母女、妻妾都流放三千里,资财不在没收之限。若是自己宣称有吉祥征兆,说自身有善应;或假借灵异之说,妄称有兵马;或虚构谋反的情状,妄说谋反的缘由:如此传播蛊惑众人,却没有真实情状可以查验的,"自从别法",是指本人应当处绞刑,妻子不应连坐。"谋大逆者,绞",上文所说的"大逆"是依据逆行已经实施而言,此处是指图谋而尚未实施,只应处绞刑。律文不称"皆",自当依照首从之法处理。
问:谋反、谋逆之人应当连坐的,其妻妾依据本法,即使遇到赦免仍应与之离异、纠正婚姻关系;其继子、养子孙依据本法,即使遇到赦免也应当纠正其身份。依照离异、纠正的原则,就不在连坐之列。若在谋反、谋逆之事已经彰明之后,才申诉要求离异、纠正身份,像这类情况,是否都应当予以放免?
答:刑法在开放与限制之间须慎重,同一律条不可有两种适用,执法量刑,务必力求折中。触犯法律之辈,已经扰乱了朝廷纲纪,即使经过大赦,依法也须离异、纠正身份。经过离异、纠正身份之后,即成为普通人。但离异、纠正身份的行为本身不能作为脱离亲属关系的借口,仍须依照本宗关系连坐。
249.缘坐非同居
凡应当连坐但并非同居的,其资财、田宅不在没收之限。虽然同居,但不属于应连坐者,以及连坐之人的子孙中应当免除流刑的,各按分家之法留下归还。(因年老、疾病而得免的,各按一子分家之法办理。)
对此解释说:"缘坐非同居者",是指谋反、大逆之人的伯叔兄弟已经分家异居的,其田宅、资财不在没收之限。虽然现在同居,但依律不属于连坐者,是指不是期亲以上亲属以及子孙,其祖母以及伯叔母、姑、兄弟之妻,各自是指没有丈夫的情形,律文未曾记载,都不属于连坐范围。"缘坐人子孙",是指伯叔的儿子及兄弟的孙子,依律也不连坐。"各准分法留还",是指尚未经过分家的,在犯罪之后,都依照《户令》的分家之法办理。其孙媳妇,虽然不属于连坐范围,丈夫去世后就应当归宗,依法不列入分家范
“各准分法留还”,谓未经分异,犯罪之後,并准《户令》分法。其孙妇,虽非缘坐,夫没即合归宗,准法不入分限。注云“老、疾得免者”,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各准户内应分人多少,人别得准一子分法留还。
问曰:“老疾得免者,各准一子分法。”假有一人年八十,有三男、十孙,或一孙反逆,或一男见在;或三男俱死,唯有十孙。老者若为留分?
答曰:男但一人见在,依令作三男分法,添老者一人,即为四分。若三男死尽,依令诸子均分,老人共十孙为十一分,留一分与老者,是为“各准一子分法”。
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出养、入道及娉妻未成者,不追坐。(出养者,从所养坐。道士及妇人,若部曲、奴婢,犯反逆者,止坐其身。)
【疏】议曰:“女许嫁已定”,谓有许婚之书及私约,或已纳娉财,虽未成,皆归其夫。“出养”,谓男女为人所养。“入道”,谓为道士、女官,若僧、尼。“娉妻未成者”,虽克吉日,男女未相见,并不追坐。出养者,从所养家缘坐,不涉本生。“道士及妇人”,称道士,僧、尼亦同;妇人不限在室及出嫁、入道。若部曲、奴婢者,奴婢不限官、私。“犯反逆者,止坐其身”,自道士以下,若犯谋反、大逆,并无缘坐,故云“止坐其身”。
问曰:杂户及太常音声人犯反、逆,有缘坐否?
答曰:杂户及太常音声人,各附县贯,受田、进丁、老免与百姓同。其有反、逆及应缘坐,亦与百姓无别。若工、乐、官户,不附州县贯者,与部曲例同,止坐其身,更无缘坐。
250.口陈欲反之言
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流二千里。
【疏】议曰:有人实无谋危之计,口出欲反之言,勘无实状可寻,妄为狂悖之语者,流二千里。若有口陈欲逆、叛之言,勘无真实之状,律、令既无条制,各从“不应为重”。
251.谋叛
诸谋叛者,绞。已上道者皆斩,(谓协同谋计乃坐,被驱率者非。馀条被驱率者,准此。)
【疏】议曰:谋叛者,谓欲背国投伪,始谋未行事发者,首处绞,从者流。已上道者,不限首从,皆斩。注云“谓协同谋计乃坐”,协者和也,谓本情和同,共作谋计,此等各依谋叛之法。“被驱率者非”,谓元本不共同情,临时而被驱率者,不坐。“馀条被驱率者,准此”,馀条谓“谋反、谋大逆”,或“亡命山泽,不从追唤”,“既肆凶悖,堪擅杀人”,并“劫囚”之类,被驱率之人,不合得罪。
妻、子流二千里;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所率虽不满百人,以故为害者,以百人以上论。
译围。注文说"老、疾得免者",男子年满八十岁及患笃疾的,妇人年满六十岁及患废疾的,各依户内应分家人数多少,每人可依一子分家之法留下归还。
问:"老疾得免者,各准一子分法。"假设有一人年八十岁,有三个儿子、十个孙子,或者其中一个孙子谋反谋逆,或者一个儿子在世;或者三个儿子都已死亡,只有十个孙子在世。这位老人应当如何留分?
答:若儿子只有一人在世,依令按三个儿子的分法计算,加上老人一人,即分为四份。若三个儿子都已死尽,依令诸孙均分,老人与十个孙子共分为十一份,留一份给老人,这就是"各准一子分法"。
若女儿已定下婚约的,归其夫家。已出继他人、已出家为道士、以及订婚尚未成婚的,不予追坐。(出继他人的,依照所养家庭定罪连坐。道士以及妇人,以及部曲、奴婢,若触犯谋反谋逆之罪的,只处罚本人。)
对此解释说:"女许嫁已定",是指有订婚文书以及私下约定,或已经收纳聘礼的,即使尚未成婚,都归属其夫家。"出养",是指男女被他人收养。"入道",是指出家为道士、女官,以及僧人、尼姑。"娉妻未成者",即使已经确定了良辰吉日,但男女尚未相见的,都不予追坐。出养之人,按所养之家连坐,与本生家庭无关。"道士及妇人",称道士的,僧、尼也是一样;妇人不论未嫁在室的还是已出嫁、已出家的。至于部曲、奴婢,奴婢不论官奴婢还是私奴婢。"犯反逆者,止坐其身",从道士以下,若触犯谋反、大逆之罪,都没有连坐,所以说"止坐其身"。
问:杂户以及太常音声人若触犯谋反、谋逆之罪,是否有连坐?
答:杂户以及太常音声人,各自附籍于州县,受田、成丁、老免与普通百姓相同。其若触犯谋反、谋逆及应当连坐的情形,也与普通百姓没有区别。若是工、乐、官户,不附籍州县的,与部曲的情形相同,只处罚本人,没有连坐。
250.口陈欲反之言
凡口头说出想要谋反的话,内心并没有真实的图谋,而又没有确实情状可查证的,流放二千里。
对此解释说:有人确实没有图谋危害的打算,口出想要谋反的话,勘查没有确实情状可查证,妄自说出狂悖之言的,流放二千里。若有人口头说出想要谋逆、谋叛的话,勘查没有真实的情状,律、令既然没有相应条文规定,各依"不应为重"论处。
251.谋叛
凡谋叛的,处绞刑。已经上路的都处斩,(是指共同参与谋划的人才获罪,被驱使裹挟的人不在此列。其余各条中被驱使裹挟者,比照此条处理。)
对此解释说:谋叛,是指想要背弃本国投奔他国,刚开始图谋尚未实施而事情败露的,首犯处绞刑,从犯处流刑。已经上路的,不分首从,都处斩。注文说"谓协同谋计乃坐","协"就是和的意思,是指本来情愿相和,共同参与谋划,这类人都依照谋叛之法处理。"被驱率者非",是指本来并非同谋,是临时被驱使裹挟的,不予处罚。"馀条被驱率者,准此",其余各条是指"谋反、谋大逆",或"逃亡山泽,不服从追捕传唤","既然放肆凶悖,敢于擅自杀人",以及"劫囚"之类,被驱使裹挟之人,都不应获罪。
其妻、子流放二千里;若率领部众百人以上的,其父母、妻、子流放三千里;所率领的虽不满百人,但因此造成危害的,按百人以上论处。(危害,是指有攻击、掳掠等行为的。)
对此解释说:谋叛之人,本人应处斩刑,妻、子仍流放二千里。若只有妻子及年十五岁以下应当收赎的儿子,妇人不可单独流放,须依照留住之法,加杖刑、居作。若儿子年十六岁以上,依令流配,其母到达配
(害,谓有所攻击虏掠者。)
【疏】议曰:叛者,身得斩罪,妻、子仍流二千里。若唯有妻及子年十五以下合赎,妇人不可独流,须依留住之法,加杖、居作。若子年十六以上,依式流配,其母至配所免居作。在室之女,不在配限,《名例律》“缘坐者,女不同”故也。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罪状尤重,故父母及妻、子流三千里。所率虽不满百人,以故为害者,以百人以上论。注云“害,谓有所攻击虏掠者”,或攻击城隍,或虏掠百姓,依百人以上论,各身处斩,父母、妻、子流三千里。其攻击城隍,因即拒守,自依反法。
即亡命山泽,不从追唤者,以谋叛论,其抗拒将吏者,以已上道论。
【疏】议曰:谓背诞之人,亡命山泽,不从追唤者,以谋叛论,首得绞刑,从者流三千里。“抗拒将吏者”,谓有将吏追讨,仍相抗拒者,以已上道论,并身处斩,妻、子配流。抗拒有害者,父母、妻、子流三千里,并准上文:率部众百人以上,不须有害;若不满百人,要须有害,得罪乃与百人以上同。
252.谋杀制使府王
诸谋杀制使,若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者,流二千里;工、乐及公廨户、奴婢与吏卒同。馀条准此。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疏】议曰:制使、本属府主、国官、邑官,已从《名例》解讫。刺史、都督、县令,并据本部者。吏卒谋杀都水使者,或折冲府卫士谋杀本府折冲、果毅,如此之类,并流二千里。工、乐,谓不属县贯,唯隶本司,并公廨户、奴婢谋杀本司五品以上官长,罪与吏卒同。若司农官户、奴婢谋杀司农卿者,理与工、乐谋杀太常卿、少府监无别。“馀条”,谓工、乐、官户、奴婢殴詈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当条无罪名者,并与吏卒同。已伤者绞,仍依首从法。已杀者,皆斩。
253.谋杀期亲尊长
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犯奸而奸人杀其夫,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同罪。)
【疏】议曰: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并於名例解讫。若妻妾同谋,亦无首从。注云“犯奸而奸人杀其夫”,谓妻妾与人奸通,而奸人杀其夫,谋而已杀、故杀、斗杀者,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杀者同罪,谓所奸妻妾亦合绞。
谋杀缌麻以上尊长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疏】议曰:“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则大功以下皆是,外姻有服尊长亦同,俱流二千里。已伤者,首处绞,从者流。谋而杀讫者,皆斩,罪无首从。
译所后免除居作。在室未嫁的女儿,不在配流之限,是因为《名例律》规定"缘坐者,女不同"的缘故。若率领部众百人以上的,罪状尤其严重,所以父母及妻、子流放三千里。所率领的虽不满百人,但因此造成危害的,按百人以上论处。注文说"害,谓有所攻击虏掠者",或攻击城池官府,或掳掠百姓的,依百人以上论处,本人都处斩刑,父母、妻、子流放三千里。若攻击城池官府,因而进行抵抗据守的,自当依照谋反之法处理。
若是逃亡山泽,不服从追捕传唤的,按谋叛论处,其中抗拒官吏将领的,按已经上路论处。
对此解释说:是指背叛本国、大逆不道之人,逃亡山泽,不服从追捕传唤的,按谋叛论处,首犯处绞刑,从犯流放三千里。"抗拒将吏者",是指有官吏将领追捕讨伐,仍相抗拒的,按已经上路论处,本人都处斩刑,妻、子流配。若抗拒而造成危害的,父母、妻、子流放三千里,都依照上文的原则:率领部众百人以上的,不须造成危害即可;若不满百人的,须有造成危害的情形,获罪才能与百人以上者相同。
252.谋杀制使府主
凡谋杀天子的特使,或本属府主、刺史、县令以及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的,流放二千里;工、乐以及公廨户、奴婢与吏卒同罪。其余各条比照此条处理。已经造成伤害的,处绞刑;已经致人死亡的,都处斩。
对此解释说:制使、本属府主、国官、邑官,已经在《名例律》中解释过了。刺史、都督、县令,都是依据本部辖区而言。吏卒谋杀都水使者,或折冲府卫士谋杀本府折冲都尉、果毅都尉,此类情形,都流放二千里。工、乐,是指不附籍于州县,只隶属于本司的,以及公廨户、奴婢谋杀本司五品以上官长的,罪与吏卒相同。若司农寺的官户、奴婢谋杀司农卿的,按理与工、乐谋杀太常卿、少府监没有区别。"馀条",是指工、乐、官户、奴婢殴打、辱骂本部五品以上官长,本条没有相应罪名规定的,都与吏卒相同。已经造成伤害的处绞刑,仍依首从之法处理。已经致人死亡的,都处斩。
253.谋杀期亲尊长
凡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都处斩。(若因犯奸,奸夫杀害其丈夫的,与之通奸的妻妾即使不知情,也与奸夫同罪。)
对此解释说:期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都已在《名例律》中解释过了。若妻妾共同参与图谋,也没有首从之分。注文说"犯奸而奸人杀其夫",是指妻妾与人通奸,而奸夫杀害其丈夫,无论是图谋后杀害、故意杀害,还是斗殴杀害,与之通奸的妻妾即使不知情,也与杀人者同罪,即与之通奸的妻妾也应处绞刑。
谋杀缌麻以上尊长的,流放二千里;已经造成伤害的,处绞刑;已经致人死亡的,都处斩。
对此解释说:"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则大功以下都属此类,外姻中有服制的尊长也是一样,都流放二千里。已经造成伤害的,首犯处绞刑,从犯处流刑。图谋并已致人死亡的,都处斩,此罪没有首从之分。
若尊长图谋杀害卑幼的,各依故意杀害之罪减二等处罚;已经造成伤害的,减一等;已经致人死亡的,依故意杀害之法论处。
对此解释说:是指上文所说的"尊长",图谋杀害卑幼,本条没有相应罪名规定的,各依故意杀害之罪减二等处罚,已经造成伤害的减一等。假设有所贪求,而图谋杀害期亲卑幼,应处徒三年;已经造成伤害的,处流三千里;已经致人死亡的,依故意杀害之法应处
即尊长谋杀卑幼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
【疏】议曰:谓上文“尊长”,谋杀卑幼,当条无罪名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假如有所规求,谋杀期亲卑幼,合徒三年;已伤者,流三千里;已杀者,依故杀法合绞之类。言“故杀法”者,谓罪依故杀法,其首各依本谋论:造意者虽不行仍为首,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假有伯叔数人,谋杀犹子讫,即首合流二千里,从而加功合徒三年;从者不加功,徒二年半;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徒二年之类。略举杀期亲卑幼,馀者不复备文。其应减者,各依本罪上减。
254.部曲奴婢谋杀王
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谋杀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
【疏】议曰:称部曲、奴婢者,客女及部曲妻并同。此谓谋而未行。但同籍良口以上,合有财分者,并皆为“主”。谋杀者,皆斩,罪无首从。“谋杀主之期亲”,为别户籍者及外祖父母者,绞,依首从科。“已伤者皆斩”,谓无首从。其媵及妾,在令不合分财,并非奴婢之主。
255.谋杀故夫祖父母
诸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部曲、奴婢谋杀旧主者,罪亦同。(故夫,谓夫亡改嫁。旧主,谓主放为良者。馀条故夫、旧主,准此。)
【疏】议曰:“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并据首从科之。“已杀者,皆斩”,罪无首从。谓一家之内,妻妾寡者数人,夫亡之後,并已改嫁,後共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俱得斩刑。若兼他人同谋,他人依首从之法,不入“皆斩”之限。部曲、奴婢谋杀旧主,称“罪亦同”者,谓谋而未杀,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妻妾若被出及和离,即同凡人,不入“故夫”之限。其“旧主”,谓经放为良及自赎免贱者。若转卖及自理诉得脱,即同凡人。“馀条故夫、旧主准此”,谓“殴詈”、“告言”之类,当条无文者,并准此。
256.谋杀人
谋诸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流三千里。造意者,虽不行仍为首;(雇人杀者,亦同。)
【疏】议曰:“谋杀人者”,谓二人以上;若事已彰露,欲杀不虚,虽独一人,亦同二人谋法,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绞”,谓同谋共杀,杀时加功,虽不下手杀人,当时共相拥迫,由其遮遏,逃窜无所,既相因藉,始得杀之,如此经营,皆是“加功”之类,不限多少,并合绞刑。
译绞刑之类。所说"故杀法",是指定罪依照故意杀害之法,而首从各自依照原来的图谋来论定:主谋者即使不亲自动手仍作为首犯,从犯不亲自动手的比动手之人减一等。假设有伯叔多人,共谋杀害侄子并已致死,首犯应处流二千里,从犯参与动手的应处徒三年;从犯没有参与动手的,处徒二年半;从犯没有到场参与的,比动手之人减一等,处徒二年之类。这里只是列举杀害期亲卑幼的情形,其余情况不再一一详述。凡应当减刑的,各自在本罪基础上递减。
254.部曲奴婢谋杀主
凡部曲、奴婢图谋杀害主人的,都处斩。图谋杀害主人的期亲以及外祖父母的,处绞刑;已经造成伤害的,都处斩。
对此解释说:所称部曲、奴婢,客女以及部曲之妻都是一样。此处是指图谋而尚未实施。凡是同籍良口以上,享有财产分配权的,都称为"主"。图谋杀害的,都处斩,此罪没有首从之分。"谋杀主之期亲",是指虽已分户别籍的期亲以及外祖父母的,处绞刑,依首从之法定罪。"已伤者皆斩",是指没有首从之分。至于媵妾,依令不应分得财产,都不属于奴婢之主。
255.谋杀故夫祖父母
凡妻妾图谋杀害亡夫的祖父母、父母的,流放二千里;已经造成伤害的,处绞刑;已经致人死亡的,都处斩。部曲、奴婢图谋杀害原主人的,罪责也相同。("故夫",是指丈夫去世后改嫁的情形。"旧主",是指主人已放其为良民的情形。其余各条中"故夫""旧主",比照此条处理。)
对此解释说:"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都依首从之法定罪。"已杀者,皆斩",此罪没有首从之分。是指一家之内,寡居的妻妾有数人,丈夫去世后,都已经改嫁,后来共同图谋杀害亡夫的祖父母、父母的,都应处斩刑。若还有他人共同参与图谋的,他人依首从之法定罪,不在"皆斩"之列。部曲、奴婢图谋杀害原主人的,称"罪亦同",是指图谋而尚未杀害的,流放二千里;已经造成伤害的,处绞刑;已经致人死亡的,都处斩。妻妾若是被休弃或和离的,就等同于普通人,不在"故夫"之限。至于"旧主",是指经放免为良民以及自行赎身获得免除贱籍的人。若是被转卖或自行申诉得以脱离贱籍的,就等同于普通人。"馀条故夫、旧主准此",是指"殴打辱骂""告发"之类,本条没有相应文字规定的,都比照此条处理。
256.谋杀人
凡图谋杀人的,处徒三年;已经造成伤害的,处绞刑;已经致人死亡的,处斩。参与共谋且动手加害的,处绞刑;没有动手加害的,流放三千里。主谋者,即使不亲自动手仍作为首犯;(雇人杀害的,也是一样。)
对此解释说:"谋杀人者",是指二人以上;若事情已经彰明败露,想要杀人确凿无疑的,即使只有一人,也依照二人共谋之法处理,处徒三年。已经造成伤害的,处绞刑。已经致人死亡的,处斩。"从而加功者,绞",是指共同图谋一起杀害,杀人之时参与出力,即使没有亲手杀人,当时共同拥堵逼迫,由于他的阻拦遮挡,使被害人无处逃窜,正是因为借助了这种帮助,才得以将其杀害,如此参与经营谋划的,都属于"加功"之类,不论出力多少,都应处绞刑。共同参与图谋,但没有参与出力的,流放三千里。"造意者",是指最初图谋杀害之人,其计策已经形成,本人即使不亲自实施,仍作为首犯,应处斩刑。其余参与出力的人,处绞刑。注文说"雇人杀者,亦同",是指出主意的作为首犯,受雇出力的作为从犯。
若从
同谋,从而不加功力者,流三千里。“造意者”,谓元谋屠杀,其计已成,身虽不行,仍为首罪,合斩。馀加功者,绞。注云“雇人杀者,亦同”,谓造意为首,受雇加功者为从。
即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馀条不行,准此。)
【疏】议曰:谓谋杀人,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合徒三年。注云“馀条不行,准此”,馀条谓“劫囚伤人”及“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伤”之类,从者不行,亦减一等。其有发心谋杀即皆斩者,同谋不行,不在减例。谓谋杀期亲尊长,同谋不行,亦得斩罪。
257.劫囚
诸劫囚者,流三千里;伤人及劫死囚者,绞;杀人者,皆斩。(但劫即坐,不须得囚。)
【疏】议曰:犯罪之人,身被囚禁,凶徒恶党,共来相劫夺者,流三千里。若因劫轻囚伤人,及劫死囚而不伤人,各得绞罪,仍依首从科断。因劫囚而有杀人者,皆合处斩,罪无首从。注云“但劫即坐,不须得囚”,谓以威若力强劫囚者,即合此坐,不须要在得囚。
若窃囚而亡者,与囚同罪;他人、亲属等。窃而未得,减二等;以故杀伤人者,从劫囚法。
【疏】议曰:谓私窃取囚,因即逃逸。与囚同罪者,谓窃死囚,还得死罪;窃流徒囚,还得流徒罪之类。假使得相容隐,亦不许窃囚,故注云“他人、亲属等”。“窃而未得,减二等”,谓窃计已行,未离禁处者,减所窃囚罪二等。谓未得死囚者,徒三年;未得流囚者,徒二年半之类。若因窃囚之故而杀伤人者,即从“劫囚”之法科罪。
问曰:父祖、子孙见被囚禁,而欲劫取,乃误杀伤祖孙,或窃囚过失杀伤他人,各合何罪?
答曰:据律:“劫囚者,流三千里;伤人及劫死囚者,绞;杀人者,皆斩。”据此律意,本为杀伤傍人。若有误杀伤被劫之囚,止得劫囚之坐;若其误杀父祖,论罪重於劫囚,既是因误而杀,须依过失之法;其因窃囚过失杀伤他人者,下条云“因盗而过失杀伤他人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既窃囚之事类因盗之罪,其有过失,彼此不殊,杀伤人者,亦依斗杀伤人论,应至死者从加役流坐。其有误杀伤本法轻於“窃囚未得”者,即从重科。
又问:窃囚而亡,被人追捕,弃囚逃走,後始拒格,因而杀伤,罪同劫囚以否?
答曰:下条“窃盗发觉,弃财逃走,因相拒捍,如此之类,事有因缘者,非强盗”。今者“窃囚而亡,弃囚逃走”,理与“窃盗发觉,弃财逃走”义同,止得“拒捕”而科,不同“劫囚”之坐。
258.有所规避执人质
诸有所规避,而执持人为质者,皆斩。
译犯没有参与实施的,比参与实施者减一等处罚。(其余各条中未参与实施者,比照此条处理。)
对此解释说:是指图谋杀人,从犯没有参与实施的,比参与实施者减一等处罚,应处徒三年。注文说"馀条不行,准此",其余各条是指"劫囚伤人"以及"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伤"之类,从犯没有参与实施的,也减一等处罚。若是一旦起意图谋便都处斩的情形,共谋而未参与实施者,不在减刑之列。是指图谋杀害期亲尊长的,共谋而未参与实施的,也应处斩刑。
257.劫囚
凡劫夺囚犯的,流放三千里;造成伤人的以及劫夺死囚的,处绞刑;杀人的,都处斩。(只要实施了劫夺行为即构成犯罪,不须真的劫得囚犯。)
对此解释说:犯罪之人,本身被囚禁看押,凶恶的党徒,共同前来劫夺的,流放三千里。若因劫夺较轻罪的囚犯而伤人,以及劫夺死囚而未伤人的,各处绞刑,仍依首从之法论断。因劫夺囚犯而有杀人的,都应处斩,此罪没有首从之分。注文说"但劫即坐,不须得囚",是指凭借威势或武力强行劫夺囚犯的,即构成此罪,不须要求真的劫得囚犯。
若是私自窃取囚犯而使其逃亡的,与囚犯同罪;他人、亲属等(皆同)。窃取但尚未得手的,减二等处罚;因此而造成杀伤人的,依照劫囚之法处理。
对此解释说:是指私自窃取囚犯,因而使其逃逸。与囚犯同罪的,是指窃取死囚的,仍得死罪;窃取流刑、徒刑囚犯的,仍得流刑、徒刑之罪等等。假使按律可以相互容隐的亲属,也不许窃取囚犯,所以注文说"他人、亲属等"。"窃而未得,减二等",是指窃取的图谋已经实施,但尚未离开囚禁之处的,比所窃取囚犯之罪减二等处罚。是指未能窃得死囚的,处徒三年;未能窃得流徒囚犯的,处徒二年半等等。若因窃取囚犯之事而造成杀伤人的,即依照"劫囚"之法定罪。
问:父祖、子孙正被囚禁看押,而想要劫夺救出,却误杀误伤了祖孙,或者窃取囚犯时过失杀伤了他人,各应处以何罪?
答:依律:"劫囚者,流三千里;伤人及劫死囚者,绞;杀人者,皆斩。"依据此律的本意,本来是针对杀伤旁人而言的。若有误杀误伤被劫囚犯本人的情形,只应按劫囚之罪论处;若是误杀父祖,论罪比劫囚之罪更重,既然是因过失而杀害,就应当依照过失杀人之法处理;至于因窃取囚犯而过失杀伤他人的,下条规定:"因盗窃而过失杀伤他人的,按斗杀伤论处。至于致死的,加役流。"既然窃取囚犯之事与因盗窃之罪性质相类,其中的过失情形,彼此并无不同,杀伤人的,也应依照斗杀伤人论处,应处死刑的按加役流论处。若有误杀误伤而本法处罚轻于"窃囚未得"之罪的,则依重罪论处。
又问:窃取囚犯而使其逃亡,被人追捕,丢弃囚犯逃跑,之后才开始抗拒抓捕,因而造成杀伤,其罪是否等同于劫囚?
答:下条规定:"窃盗行为被发觉,丢弃财物逃跑,因而相互抗拒抓捕的,像这类情况,事出有因,不算强盗。"如今"窃囚而亡,弃囚逃走"的情形,道理上与"窃盗发觉,弃财逃走"的情形相同,只应按"拒捕"论处,不等同于"劫囚"之罪。
258.有所规避执人质
凡有所图谋或规避,而挟持他人作为人质的,都处斩。管辖的官员以及邻里保伍知情看见,若躲避人质而不加以擒捕的,处徒二年。(人质若是期亲以上亲属以及外祖父母的,允许本人躲避而不必强行擒捕。)
对此解释说:有人或想图取财物,或想逃避罪责,而挟持他人作为人质。图取财物的
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质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者,听身避不格。)
【疏】议曰:有人或欲规财,或欲避罪,执持人为质。规财者求赎,避罪者防格。不限规避轻重,持质者皆合斩坐。“部司”,谓持质人处村正以上,并四邻伍保,或知见,皆须捕格。若避质不格者,各徒二年。注云“质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听身避不格”者,谓贼执此等亲为质,唯听一身不格,不得率众总避。其质者无期以上亲及非外祖父母,而避不格者,各徒二年。
259.杀一家三人支解人
诸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同籍及期亲为一家。(即杀虽先後,事应同断;或应合同断,而发有先後者:皆是。奴婢、部曲非。及支解人者,谓杀人而支解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
【疏】议曰:杀人之法,事有多端,但据前人身死,不论所杀之状。但杀一家非死罪良口三人,即为“不道”。若三人内一人先犯死罪,而杀之者,即非“不道”,只依杀一人罪法。注云“同籍及期亲为一家”,同籍不限亲疏,期亲虽别籍亦是。即杀一家三人,虽有先後,发时应合同断;或所杀之事,应合同断,事发乃有先後者:皆为一时杀法,总入“不道”。杀一家三人内,兼杀部曲、奴婢者,非。“及支解人者”,注云“谓杀人而支解者”,或杀时即支解,或先支解而後杀之,皆同支解,并入“不道”。若杀讫,绝时後更支解者,非。或故焚烧而杀,或杀时即焚烧者,文虽不载,罪与“支解”义同,皆合处斩,罪无首从。妻、子流二千里。
问曰:假有部曲若奴,杀别人部曲、奴婢一家三人,或支解,依例“有犯各准良人”,合入十恶以否?
答曰:部曲、奴婢虽与良人有殊,至於同类杀三人及支解者,不可别为差等,坐同良人,还入十恶。
260.亲属为人杀私和
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二千里;期亲,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递减一等。受财重者,各准盗论。虽不私和,知杀期以上亲,经三十日不告者,各减二等。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在法不可同天。其有忘大痛之心,舍枕戈之义,或有窥求财利,便即私和者,流二千里。若
译想要索取赎金,逃避罪责的想要以此防范阻拦追捕。不论图谋规避的轻重,挟持人质的人都应处斩刑。"部司",是指挟持人质之处的村正以上官员,以及四邻保伍之人,若已知情看见,都必须加以擒捕。若躲避人质而不加擒捕的,各处徒二年。注文说"质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听身避不格",是指若贼人挟持这类亲属作为人质,只允许本人一人躲避而不擒捕,不得率领众人一概躲避不管。若人质并非期亲以上亲属也不是外祖父母,而躲避不加擒捕的,各处徒二年。
259.杀一家三人支解人
凡杀害一家非死罪之人三口的,同籍以及期亲都算作一家。(即使杀害的时间有先有后,事情性质应当合并论断的;或者本来应当合并论断,而案发时间有先有后的:都属于此类。奴婢、部曲不算在内。以及肢解人的,是指杀人之后又将其肢解的。都处斩;妻、子流放二千里。)
对此解释说:杀人的方式,情形多种多样,但只依据被害人身死这一结果,不论所用的杀人手段。凡是杀害一家非死罪的良人三口以上的,即构成"不道"之罪。若三人之中有一人先前已犯有死罪,而将其杀害的,则不构成"不道",只依照杀一人的罪法论处。注文说"同籍及期亲为一家",同籍不论亲疏远近,期亲即使已经分户别籍的也算作一家。即杀害一家三口,虽然时间有先有后,案发时应当合并论断的;或者所杀之事本应合并论断,只是事发有先有后的:都算作同一次杀人之法处理,一并列入"不道"之罪。杀害一家三口之中,若兼杀了部曲、奴婢的,不算在内。"及支解人者",注文说"谓杀人而支解者",或者杀人时即予以肢解,或者先肢解后杀害,都算作肢解,一并列入"不道"之罪。若杀害已经完成、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又肢解尸体的,不算在内。或是故意放火焚烧致人死亡,或是杀人时即予以焚烧的,律文虽未记载,但罪与"肢解"含义相同,都应处斩,此罪没有首从之分。妻、子流放二千里。
问:假设有部曲或奴婢,杀害别人家部曲、奴婢一家三口,或加以肢解的,依照惯例"有所触犯者各准良人论处",是否应当列入十恶之罪?
答:部曲、奴婢虽然与良人身份有别,但至于同类相杀达三人以及肢解的情形,不可另外区分等级,应与良人同罪,仍列入十恶。
260.亲属为人杀私和
凡祖父母、父母以及丈夫被他人杀害,私自与凶手和解的,流放二千里;期亲被杀而私和的,处徒二年半;大功以下亲属被杀而私和的,依次递减一等。若因私和而收受财物数额较多、按此论罪更重的,各按盗罪论处。即使没有私自和解,但明知期亲以上亲属被杀,经过三十日不告发的,各减二等处罚。
对此解释说:祖父母、父母以及丈夫被他人杀害,按法理不可与仇人共存于世。若有人忘却了这种深切的悲痛之心,舍弃了枕戈待旦、必报此仇的道义,或是有贪图窥求钱财利益的念头,便私自与凶手和解的,流放二千里。若……(原文至此中断)
杀期亲,私和者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递减一等”,谓大功,徒二年;小功,徒一年半;缌麻,徒一年。“受财重者,各准盗论”,谓受雠家之财,重於私和之罪,假如缌麻私和,合徒一年;受财十疋,准盗徒一年半之类。虽不私和,知杀期以上亲,经三十日不告所在官司者,各减前私和之罪二等。虽则私和罪重,受财罪轻,其赃本合计限,为数少从重,终合没官。发後输财私和,依法合重其事。如傍亲为出财私和者,自合“行求”之法,依杂律“坐赃论减五等”,其赃亦合没官。其有五服内亲自相杀者,疏杀亲,合告;亲杀疏,不合告;亲疏等者,卑幼杀尊长得告,尊长杀卑幼不得告。其应相隐者,疏杀亲,义服杀正服,卑幼杀尊长,亦得论告;其不告者,亦无罪。若杀祖父母、父母应偿死者,虽会赦,仍移乡避雠,以其与子孙为雠,故令移配。若子孙知而不告,从“私和”及“不告”之法科之。
译杀害期亲的凶手,如果私下和解,判处徒刑二年半。"大功以下的亲属,依次递减一等",是说大功亲属,判徒刑二年;小功亲属,判徒刑一年半;缌麻亲属,判徒刑一年。"接受财物较重的,各按盗窃罪论处",是说接受了仇家的财物,其罪重于私自和解之罪,假如缌麻亲属私自和解,本应判徒刑一年;若接受财物十匹,就按盗窃罪判徒刑一年半之类。即使没有私自和解,知道有人杀害期亲以上的亲属,经过三十天不向所在官府告发的,各减去前面私自和解之罪二等。虽然私自和解罪重,接受财物罪轻,但赃物本应合并计算总数,数额少的从重处置,最终应当没收入官。案发之后再交付财物私自和解的,依法应当加重处理。如果是旁系亲属出财物为其私自和解的,本应依照"行求"之法,依《杂律》"坐赃论罪减五等"处理,其赃物也应没收入官。凡是五服以内的亲属互相残杀的,疏亲杀害亲近的亲属,应当告发;亲近的亲属杀害疏远的亲属,不应当告发;亲疏关系相等的,卑幼杀害尊长可以告发,尊长杀害卑幼不可以告发。至于本应互相隐瞒的情形,疏亲杀害亲近的亲属,义服亲属杀害正服亲属,卑幼杀害尊长,也可以论罪告发;其中不告发的,也没有罪。如果杀害祖父母、父母而应当偿命的,即使遇到大赦,仍然要迁移户籍以躲避仇家,因为他与子孙已成仇敌,所以命令迁移安置。如果子孙知情而不告发,按照"私自和解"及"不告发"之法定罪。
问曰:监临亲属为部下人所杀,因兹受财私和,合得何罪?
答曰:依律:“监临之官,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况监临内相杀,被杀者又是本亲,一违律条,二乖亲义,受财一疋以上,并是枉法之赃,赃轻及不受财,各得“私和”之罪。其间有罪重者,各从重科。
又问:主被人杀,部曲、奴婢私和受财,不告官府,合得何罪?
答曰:奴婢、部曲,身系於主。主被人杀,侵害极深。其有受财私和,知杀不告,金科虽无节制,亦须比附论刑。岂为在律无条,遂使独为侥亻幸。然奴婢、部曲,法为主隐,其有私和不告,得罪并同子孙。
●卷十八 贼盗(9条)
261.以物置人耳鼻孔窍中
诸以物置人耳、鼻及孔窍中,有所妨者,杖八十。其故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以故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
【疏】议曰:耳鼻孔窍皆为要所,辄以他物置中,有所妨者,杖八十。本条殴罪重者,依殴法;殴未有罪者,亦不科。“其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谓寒月屏去人衣服,或登高、乘马私去梯辔,或饥渴之人屏去饮食之类。以屏去之故及置物於人孔窍之中,而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若杀凡人或伤尊长应死,或於卑幼及贱人虽杀不合偿死,及伤尊卑、贵贱各有等差,须依斗讼律,从本犯科断,故云“各以斗杀伤论”。
若恐迫人,使畏惧致死伤者,各随其状,以故、斗、戏杀伤论。
【疏】议曰:若恐迫人者,谓恐动逼迫,使人畏惧,而有死伤者。若履危险,临水岸,故相恐迫,使人坠陷而致死伤者,依故杀伤法;若因斗,恐迫而致死伤者,依斗杀伤法;或因戏恐迫,使人畏惧致死伤者,以戏杀伤论。若有如此之类,各随其状,依故、斗、戏杀伤法科罪。
262.造畜蛊毒
诸造畜蛊毒(谓造合成蛊,堪以害人者。)及教令者,绞;造畜者同居家口虽不知情,若里正坊正、村正亦同。知而不纠者,皆流三千里。
【疏】议曰:蛊有多种,罕能究悉,事关左道,不可备知。或集合诸蛊,置於一器之内,久而相食,诸虫皆尽,若蛇在,即为“蛇蛊”之类。造谓自造,畜谓传畜,可以毒害於人,故注云“谓造合成蛊,堪以害人者”。若自造,若传畜猫鬼之类,及教令人,并合绞罪。若同谋而造,律不言“皆”,即有首从。其所造及畜者同居家口,不限籍之同异,虽不知情,若里正、坊正、村正知而不纠者,皆流三千里。
问曰:律文唯言里正、坊正、村正等罪,不言州、县知情之法。若州、县官司知而不纠,复合何罪?
译问曰:监临亲属为部下人所杀,因兹受财私和,合得何罪?
问:监临官的亲属被其下属杀害,因此收受财物私下和解,应当判什么罪?
答曰:依律:"监临之官,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况监临内相杀,被杀者又是本亲,一违律条,二乖亲义,受财一疋以上,并是枉法之赃,赃轻及不受财,各得"私和"之罪。其间有罪重者,各从重科。
答:依照律文:"监临的官员,知道所辖部下有犯法之事而不举报弹劾的,减犯罪人的罪三等。"何况在监临范围内发生相互杀害,被杀的人又是自己的亲属,一是违反律条,二是有悖亲情道义,收受财物一疋以上的,都算作枉法之赃;赃物轻微或没有收受财物的,各自按"私和"论罪。其中如果有罪行更重的,各按重罪论处。
又问:主被人杀,部曲、奴婢私和受财,不告官府,合得何罪?
又问:主人被人杀害,部曲、奴婢私下和解收受财物,不向官府告发,应当判什么罪?
答曰:奴婢、部曲,身系於主。主被人杀,侵害极深。其有受财私和,知杀不告,金科虽无节制,亦须比附论刑。岂为在律无条,遂使独为侥亻幸。然奴婢、部曲,法为主隐,其有私和不告,得罪并同子孙。
答:奴婢、部曲,人身依附于主人。主人被人杀害,是极深重的侵害。若有收受财物私自和解、明知被杀而不告发的,律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也必须比照相近条文论刑。怎能因为律文没有明文规定,就让他们侥幸逃脱呢。然而奴婢、部曲依法应当为主人隐瞒,若有私自和解不告发的情形,定罪都与子孙相同。
●卷十八 贼盗(9条)
261.以物置人耳鼻孔窍中
诸以物置人耳、鼻及孔窍中,有所妨者,杖八十。其故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以故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
凡将物品放入他人耳朵、鼻子及孔窍之中,造成妨碍的,杖八十。若故意撤去他人的衣物用具、饮食之物,因此致人死伤的,各按斗殴杀伤论罪。
【疏】议曰:耳鼻孔窍皆为要所,辄以他物置中,有所妨者,杖八十。本条殴罪重者,依殴法;殴未有罪者,亦不科。"其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谓寒月屏去人衣服,或登高、乘马私去梯辔,或饥渴之人屏去饮食之类。以屏去之故及置物於人孔窍之中,而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若杀凡人或伤尊长应死,或於卑幼及贱人虽杀不合偿死,及伤尊卑、贵贱各有等差,须依斗讼律,从本犯科断,故云"各以斗杀伤论"。
【疏】解释说:耳、鼻、孔窍都是身体要害之处,擅自将其他东西放入其中,造成妨碍的,杖八十。若按本条论殴打罪更重的,依殴打之法论处;殴打尚未构成犯罪的,也不予论罪。"撤去他人的衣物用具、饮食之物",是指在寒冷月份撤去他人的衣服,或在人登高、骑马时私自撤去梯子、马缰绳,或对饥渴之人撤去饮食之类。因撤去物品之故,以及将物品放入他人孔窍之中,而致人死伤的,各按斗殴杀伤论罪。若杀害普通人,或伤害尊长依法应处死,或者对卑幼及贱人虽杀死也不必偿命的情形,以及伤害尊卑、贵贱各有等级差别,都须依照《斗讼律》,按本来所犯之罪科断,所以说"各以斗殴杀伤论"。
若恐迫人,使畏惧致死伤者,各随其状,以故、斗、戏杀伤论。
若恐吓逼迫他人,使其畏惧而导致死伤的,各按具体情状,以故意杀伤、斗殴杀伤、嬉戏杀伤论罪。
【疏】议曰:若恐迫人者,谓恐动逼迫,使人畏惧,而有死伤者。若履危险,临水岸,故相恐迫,使人坠陷而致死伤者,依故杀伤法;若因斗,恐迫而致死伤者,依斗杀伤法;或因戏恐迫,使人畏惧致死伤者,以戏杀伤论。若有如此之类,各随其状,依故、斗、戏杀伤法科罪。
【疏】解释说:恐吓逼迫人,是指用威吓逼迫的手段,使人畏惧而造成死伤。若在人处于危险境地,比如靠近水边时,故意加以恐吓逼迫,致人跌落而死伤的,依照故意杀伤之法论处;若因斗殴而恐吓逼迫致人死伤的,依照斗殴杀伤之法论处;或因嬉戏而恐吓逼迫,致人畏惧而死伤的,以嬉戏杀伤论罪。若有以上这类情形,各按具体情状,依照故意、斗殴、嬉戏杀伤之法定罪。
262.造畜蛊毒
诸造畜蛊毒(谓造合成蛊,堪以害人者。)及教令者,绞;造畜者同居家口虽不知情,若里正坊正、村正亦同。知而不纠者,皆流三千里。
凡制造、豢养蛊毒(是指调制合成蛊毒、足以害人的东西)以及教唆他人这样做的,处绞刑;制造豢养者的同居家人虽然不知情,以及里正、坊正、村正也是如此,若明知而不加以纠察举报的,都流放三千里。
【疏】议曰:蛊有多种,罕能究悉,事关左道,不可备知。或集合诸蛊,置於一器之内,久而相食,诸虫皆尽,若蛇在,即为"蛇蛊"之类。造谓自造,畜谓传畜,可以毒害於人,故注云"谓造合成蛊,堪以害人者"。若自造,若传畜猫鬼之类,及教令人,并合绞罪。若同谋而造,律不言"皆",即有首从。其所造及畜者同居家口,不限籍之同异,虽不知情,若里正、坊正、村正知而不纠者,皆流三千里。
【疏】解释说:蛊的种类很多,很难全部弄清楚,涉及邪门歪道之事,无法一一详知。有的将各种毒虫聚集,放在一个容器里,时间久了互相吞食,其他虫子都被吃尽,如果最后剩下蛇,就叫作"蛇蛊"之类。"造"是指自己制造,"畜"是指辗转传习豢养,可以用来毒害他人,所以注文说"是指调制合成蛊毒、足以害人的东西"。若自己制造,或辗转传习豢养猫鬼之类,以及教唆他人这样做的,都应处绞刑。若共谋制造的,律文没有说"皆",说明其中有首犯从犯之分。其制造和豢养者的同居家人,不论户籍是否相同,虽然不知情,以及里正、坊正、村正明知而不加纠察举报的,都流放三千里。
问曰:律文唯言里正、坊正、村正等罪,不言州、县知情之法。若州、县官司知而不纠,复合何罪?
问:律文只说了里正、坊正、村正等人的罪责,没有说到州、县官府知情的处罚。若州、县官府明知而不纠察举报的,又该判什么罪?
答曰:里正之等,亲管百姓,既同里〇,多相谙委。州、县去人稍远,管户又多,是故律文遂无节制。若知而不纠,依《斗讼律》:"监临之官,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纠弹之官,唯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