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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唐律疏议二十四

卷二十二 斗讼(16条)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88–195 段

320.部曲奴婢良人相殴

诸部曲殴伤良人者,(官户与部曲同。)加凡人一等。(加者,加入於死。)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殴良人折跌支体及瞎其一目者,绞;死者,各斩。

【疏】议曰:《名例律》:“称部曲者,妻亦同。”此即部曲妻,不限良人及客女。殴伤良人者,注云“官户与部曲同”,“加凡人一等”,谓加凡斗殴伤一等。注云“加者,加入於死”,谓部曲殴良人,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断舌及毁败阴阳,凡殴流三千里者,部曲加一等合死,此名“加入於死”。“奴婢又加一等”,谓加凡斗二等。“若奴婢殴良人,折跌支体及瞎其一目者,绞”,跌体、瞎目,各罪止徒三年,即明殴良人准凡人相殴罪合流者,各入死罪;因殴致死,各斩。

其良人殴伤杀他人部曲者,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若故杀部曲者,绞;奴婢,流三千里。

【疏】议曰:良人殴伤或杀他人部曲者,“减凡人一等”,谓殴杀者,流三千里;折一支者,徒二年半之类。“奴婢,又减一等”,殴杀者,徒三年;折一支,徒二年之类。若不因斗,故杀部曲者,合绞。若谋而杀讫,亦同。其故杀奴婢者,流三千里。

即部曲、奴婢相殴伤杀者,各依部曲与良人相殴伤杀法。(馀条良人、部曲、奴婢私相犯,本条无正文者,并准此。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

【疏】议曰:部曲斗殴杀奴婢,流三千里;折一支,徒二年半;折一齿,杖一百。奴婢殴部曲,损伤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及断舌、毁败阴阳者,绞;折一支者,流二千里;折一齿者,徒一年半。若部曲故杀奴婢,亦绞。是名“各依部曲与良人相殴伤杀法”。“馀条良人、部曲、奴婢私相犯”,谓“谋杀人”、“穿地得尸不更埋”之类私相犯,本条无正文者,并准此条加减之法。相侵财物者,各依凡人相侵盗之法,故云“不用此律”。

321.主杀奴婢

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期亲及外祖父母杀者,与主同。下条部曲准此。)

【疏】议曰:奴婢贱隶,虽各有主,至於杀戮,宜有禀承。奴婢有罪,不请官司而辄杀者,杖一百。“无罪杀者”,谓全无罪失而故杀者,徒一年。注云“期亲及外祖父母杀者,与主同”,谓有罪杀者,杖一百;无

译叫做"各加一等"。

320.部曲奴婢良人相殴

凡是部曲殴打伤害良人的,(官户与部曲同论。)加普通斗殴罪一等。(加者,是指加至死罪。)奴婢,再加一等。如果奴婢殴打良人使其肢体折断脱臼,或使其瞎一目的,判绞刑;致死的,各判斩刑。

【疏】议曰:《名例律》规定:"称部曲的,部曲的妻子也同样适用。"这里所说的部曲之妻,不论是良人身份还是客女身份都一样。殴打伤害良人的,注文说"官户与部曲同论","加普通斗殴罪一等",是指加普通斗殴伤人罪一等。注文说"加者,是指加至死罪",是指部曲殴打良人,造成两项以上损伤,以及因原有旧疾而致使成为笃疾、割断舌头或毁坏破坏生殖器官等情形,普通殴打本应判流刑三千里的,部曲加一等就应处死,这就叫做"加至死罪"。"奴婢再加一等",是指加普通斗殴罪二等。"如果奴婢殴打良人,使其肢体折断脱臼,或使其瞎一目的,判绞刑",肢体折断脱臼、瞎目这类罪,本来最重只判徒刑三年,这里明确表示殴打良人依照普通人相互殴打本应判流刑的情形,各加至死罪;因殴打致死的,各判斩刑。

而良人殴打伤害或杀死他人部曲的,比照常人罪减一等;如果是杀害奴婢的,再减一等。如果是故意杀害部曲的,判绞刑;故意杀害奴婢的,判流刑三千里。

【疏】议曰:良人殴打伤害或杀死他人部曲的,"比照常人罪减一等",是指殴打致死的判流刑三千里;打断一肢的判徒刑二年半之类。"奴婢,再减一等",殴打致死的判徒刑三年;打断一肢的判徒刑二年之类。如果不是因斗殴、而是故意杀害部曲的,应判绞刑。如果是预谋后杀死的,也同样论处。至于故意杀害奴婢的,判流刑三千里。

如果是部曲、奴婢之间互相殴打伤害或杀害的,各依照部曲与良人相互殴打伤害或杀害的法条处理。(其余条文中良人、部曲、奴婢私自相互侵犯,本条没有明文规定的,都以此为准。至于互相侵占财物的,不适用本律。)

【疏】议曰:部曲斗殴杀死奴婢的,判流刑三千里;打断一肢的,判徒刑二年半;打断一颗牙齿的,判杖刑一百。奴婢殴打部曲,造成两项以上损伤,以及因原有旧疾而致使成为笃疾、或割断舌头、毁坏破坏生殖器官的,判绞刑;打断一肢的,判流刑二千里;打断一颗牙齿的,判徒刑一年半。如果部曲故意杀死奴婢,也判绞刑。这就叫做"各依照部曲与良人相互殴打伤害或杀害的法条处理"。"其余条文中良人、部曲、奴婢私自相互侵犯",是指诸如"谋杀人"、"挖地发现尸体而不重新埋葬"之类私自相互侵犯的行为,本条没有明文规定的,都以此条加减之法为准。至于互相侵占财物的,各依照常人相互侵盗的法条处理,所以说"不适用本律"。

321.主杀奴婢

凡是奴婢有罪,主人不请示官府就擅自杀死的,判杖刑一百。无罪而杀的,判徒刑一年。(由期亲及外祖父母杀死的,与主人同罪。下条中部曲的情形以此为准。)

【疏】议曰:奴婢身份卑贱,虽然各有主人,但至于将其处死,理应有所禀承请示。奴婢有罪,不请示官府就擅自杀死的,判杖刑一百。"无罪而杀的",是指完全没有罪过而故意杀死的,判徒刑一年。注文说"由期亲及外祖父母杀死的,与主人同罪",是指有罪而杀的,判杖刑一百;无

罪杀者,徒一年。故云“与主同”。“下条部曲”者,下条无期亲及外祖父母伤杀部曲罪名,若有伤杀,亦同於主,故云“准此”。

322.主殴部曲死

诸主殴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杀者,加一等。其有愆犯,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译罪至死而杀害的,判处徒刑一年。所以说"与杀主人相同"。"下条部曲",是指下一条中没有列出服丧期内的亲属以及外祖父母伤害、杀死部曲的罪名,如果有伤害、杀死的情况,也与伤害、杀死主人同罪,所以说"依照此例办理"。

322.主人殴打部曲致死

凡主人殴打部曲致死的,判处徒刑一年。故意杀害的,加重一等处罚。若部曲本身有过错犯法,主人依法决罚致其死亡的,以及因过失杀死部曲的,都不予论罪。

【疏】议曰:“主殴部曲至死者,徒一年”,不限罪之轻重。“故杀者,加一等”,谓非因殴打,本心故杀者,加一等,合徒一年半。其有愆犯,而因决罚致死及过失杀之者,并无罪。

问曰:妾有子,或无子,殴杀夫家部曲、奴婢,合当何罪?或有客女及婢,主幸而生子息,自馀部曲、奴婢而殴,得同主期亲以否?

答曰:妾殴夫家部曲、奴婢,在律虽无罪名,轻重相明,须从减例。下条云“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妾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三等”,则部曲与主之妾相殴,比之妾子与父妾相殴法:即妾殴夫家部曲,亦减凡人二等;部曲殴主之妾,加凡人三等。若妾殴夫家奴婢,减部曲一等;奴婢殴主之妾,加部曲一等;至死者,各依凡人法。其有子者,若子为家主,母法不降於儿,并依主例;若子不为家主,於奴婢止同主之期亲。馀条妾子为家主及不为家主,各准此。客女及婢,虽有子息,仍同贱隶,不合别加其罪。

323.部曲奴婢过失杀伤主

诸部曲、奴婢过失杀主者,绞;伤及詈者,流。

【疏】议曰:部曲、奴婢,是为家仆,事主须存谨敬,又亦防其二心,故虽过失杀主者,绞。若过失伤主及詈者,流。不言里数者,为止合加杖二百故也。

即殴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詈者,徒二年;过失杀者减殴罪二等,伤者又减一等。

【疏】议曰:部曲、奴婢殴主之期亲,谓异财者;及殴主之外祖父母者:绞。伤者,皆斩,罪无首从。詈者,徒二年。过失杀者,减殴罪二等,合徒三年,加杖二百。过失伤者,又减一等,合徒二年半,加杖一百八十。

殴主之缌麻亲,徒一年;伤重者,各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加一等。加者,(加入於死。)死者,皆斩。

【疏】议曰:部曲、奴婢殴主之缌麻亲者,无问正服、义服,并徒一年。“伤重者”,谓殴罪重於徒一年,各加凡斗一等。假有部曲,用他物殴主缌麻亲内损吐血,依凡人合杖一百,犯良人加一等,缌麻加凡人一等,合徒一年半。若奴婢以他物故殴主之缌麻亲伤,准凡人合杖九十,奴婢犯良人加二等,此条伤重又加一等,合徒一年半。故云“伤重,各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加一等”,谓奴婢用他物殴伤小功亲,徒二年;大功,徒二年半。是名“递加一等”。注云“加者,加入於死”,假如部曲殴主大功亲折支,准凡人徒三年,部曲加一等,合流二千里,其大功亲加三等,合绞,即是“加者,加入於死”。其缌麻、小功,部曲有犯,各从本罪准此加例,加应入死者,处绞。

译【疏】议曰:"主人殴打部曲致死的,处徒刑一年",不论罪行轻重。"故意杀害的,加一等",是说不是因为殴打,本来就存心杀害的,加一等,应判徒刑一年半。若部曲有过犯,因惩处杖责而致死,以及过失杀死的,都无罪。

问:妾有子,或无子,殴杀夫家的部曲、奴婢,应当判什么罪?又有客女及婢女,主人宠幸而生了子女,除此之外殴打部曲、奴婢,能否等同于主人期亲的处置?

答:妾殴打夫家部曲、奴婢,律文中虽无明文罪名,但轻重相通,应比照减等的条例处理。下条说"妾殴打丈夫的妾所生之子,减凡人二等;妾所生之子殴伤父亲的妾,加凡人三等",那么部曲与主人之妾相殴,可比照妾子与父妾相殴的处罚方法:即妾殴打夫家部曲,也减凡人二等;部曲殴打主人之妾,加凡人三等。若妾殴打夫家奴婢,减部曲一等;奴婢殴打主人之妾,加部曲一等;致死的,各依凡人法处置。若妾有子,若其子是家主,母亲的法律地位不低于儿子,一并依主人的等级处置;若其子不是家主,则对奴婢而言只等同于主人的期亲。其余条文中妾子为家主或不为家主的情况,都依此类推。客女及婢女,虽然有子女,仍属贱隶,不应另外加重其罪。

323.部曲奴婢过失杀伤主人

凡部曲、奴婢过失杀死主人的,处绞刑;伤害及辱骂主人的,处流刑。

【疏】议曰:部曲、奴婢是家中的仆人,侍奉主人须存谨慎恭敬之心,又要防其生二心,所以即便是过失杀死主人,也处绞刑。若过失伤害主人以及辱骂主人的,处流刑。不言明流放里数,是因为只需加杖二百的缘故。

若殴打主人的期亲及外祖父母的,处绞刑;已致伤的,皆处斩刑;辱骂的,处徒刑二年;过失杀害的减殴打罪二等,致伤的又减一等。

【疏】议曰:部曲、奴婢殴打主人的期亲,是指分家异财者;以及殴打主人的外祖父母的:处绞刑。致伤的,皆处斩刑,罪名不分首犯从犯。辱骂的,处徒刑二年。过失杀害的,减殴打罪二等,应判徒刑三年,加杖二百。过失致伤的,又减一等,应判徒刑二年半,加杖一百八十。

殴打主人的缌麻亲,处徒刑一年;伤势较重的,各加凡人斗殴罪一等。小功、大功亲,依次递加一等。(加罪加到应当处死的地步的,)致死的,都处斩刑。

【疏】议曰:部曲、奴婢殴打主人的缌麻亲,不论是正服还是义服,都判徒刑一年。"伤势较重",是指殴打之罪重于徒刑一年,各加凡人斗殴罪一等。假设部曲用他物殴打主人缌麻亲,造成内伤吐血,依凡人法应杖一百,触犯良人加一等,缌麻亲又加凡人一等,应判徒刑一年半。若奴婢用他物故意殴打主人的缌麻亲致伤,依凡人法应杖九十,奴婢触犯良人加二等,此条伤重又加一等,应判徒刑一年半。所以说"伤势较重的,各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亲依次递加一等",是说奴婢用他物殴伤小功亲,判徒刑二年;伤大功亲,判徒刑二年半。这就叫做"递加一等"。注文说"加罪加到应处死的地步",假设部曲殴打主人的大功亲折断肢体,依凡人法应判徒刑三年,部曲加一等,应判流刑二千里,而对大功亲又加三等,应判绞刑,这就是"加罪加到应处死的地步"。至于殴打缌麻、小功亲,部曲若有触犯,各依本罪按此加等的条例处理,加罪应至死刑的,处绞刑。"致死的,都处斩刑",是说奴婢、部曲殴打主人缌麻以上亲属致死的,都处斩刑,罪名不分首从。

324.殴打缌麻小功亲的部曲奴婢

凡殴打缌麻、小功亲的部曲、奴婢,造成骨折等伤以上的,各减

“死者,皆斩”,谓奴婢、部曲殴主缌麻以上亲至死者,皆斩,罪无首从。

324.殴缌麻小功部曲奴婢

诸殴缌麻、小功亲部曲奴婢,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部曲奴婢二等;大功,又减一等。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殴缌麻、小功亲部曲”,谓殴身之缌麻、小功亲部曲。减凡人部曲二等,谓总减三等。假如殴折肋者,凡人合徒二年,减三等,合杖一百。若殴奴婢折齿,凡人合徒一年,奴婢减二等,缌麻、小功亲奴婢又减二等,总减四等,合杖七十。故云“折伤以上,各减凡人部曲、奴婢二等”。“大功,又减一等”,谓殴大功部曲折齿,总减四等,合杖七十;若殴大功奴婢,合杖六十。自外殴折伤以上,各准此例为减法。其有过失杀缌麻以上部曲、奴婢者,各无罪。

325.殴伤妻妾

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

【疏】议曰:妻之言齐,与夫齐体,义同於幼,故得“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合绞。以刃及故杀者,斩。殴妾,非折伤无罪;折伤以上,减妻罪二等,即是减凡人四等。若杀妾者,止减凡人二等。

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皆须妻、妾告,乃坐。即至死者,听馀人告。杀妻,仍为“不睦”。)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若妻殴伤杀妾”,谓殴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注云“皆须妻、妾告,乃坐”,即外人告者,无罪。“至死者,听馀人告”,馀人不限亲疏,皆得论告。“杀妻,仍为不睦”,妻即是缌麻以上亲,准《例》自当“不睦”,为称“以凡人论”,故重明此例。“过失杀者,各勿论”,为无恶心,故得无罪。

326.妻殴詈夫

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须夫告,乃坐。死者,斩。

【疏】议曰: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假如凡人以他物,殴伤人内损吐血,合杖一百,加凡斗三等,处徒二年。此是计加之法。“须夫告,乃坐”,谓要须夫告,然可论罪。因殴致死者,斩。

媵及妾犯者,各加一等。(加者,加入於死。)过失杀伤者,各减二等。

【疏】议曰:依令:“五品以上有媵,庶人以上有妾。”故媵及妾犯夫者,各加妻犯夫一等,谓殴夫者,徒一年半;殴伤重者,加凡斗伤四等。“加者,加入於死”,若殴夫折一支,或瞎一目,凡斗徒三年,加四等合绞,是名“加入於死”。“过失杀者,各减二等”,谓妻、妾、媵过失杀者,并徒三年。

译殴伤凡人部曲、奴婢罪二等;殴打大功亲的部曲奴婢,又减一等。过失杀死的,各不予论罪。

【疏】议曰:"殴打缌麻、小功亲的部曲",是指殴打自己的缌麻、小功亲所属的部曲。减凡人部曲罪二等,是指总共减三等。假设殴打折断肋骨的,凡人应判徒刑二年,减三等,应杖一百。若殴打奴婢打断牙齿,凡人应判徒刑一年,殴打奴婢减二等,殴打缌麻、小功亲的奴婢又减二等,总共减四等,应杖七十。所以说"骨折等伤以上,各减凡人部曲、奴婢罪二等"。"殴打大功亲的又减一等",是说殴打大功亲的部曲打断牙齿,总共减四等,应杖七十;若殴打大功亲的奴婢,应杖六十。此外骨折等伤以上的情形,都依此为减罪的标准。若有过失杀死缌麻以上亲属所属部曲、奴婢的,各无罪。

325.殴伤妻妾

凡殴伤妻子的,减凡人罪二等;致死的,按凡人法论处。殴打妾致骨折等伤以上的,减殴妻罪二等。

【疏】议曰:妻的意思是齐,与丈夫地位相齐等,情义上等同于幼小者,所以能"减凡人二等"。"致死的,按凡人法论处",应处绞刑。用刀刃杀害及故意杀害的,处斩刑。殴打妾,不到骨折程度的无罪;骨折以上的,减殴妻罪二等,即是减凡人四等。若杀死妾的,只减凡人二等。

若妻子殴伤杀害妾,与丈夫殴伤杀害妻子同罪。(都须妻子、妾自己控告,才予以论罪。若致死的,允许他人控告。杀害妻子的,仍属于"不睦"之罪。)过失杀死的,各不予论罪。

【疏】议曰:"若妻子殴伤杀害妾",是指殴打的,减凡人二等;致死的,按凡人法论处。注文说"都须妻子、妾自己控告,才予以论罪",即外人控告的,无罪。"若致死的,允许他人控告",他人不论亲疏,都可以论告。"杀害妻子的,仍属于不睦之罪",妻子本就是缌麻以上亲属,依《名例律》本当属于"不睦",因为称"按凡人法论处",所以特别再次说明这一条例。"过失杀死的,各不予论罪",是因为没有恶意,所以能够无罪。

326.妻子殴打辱骂丈夫

凡妻子殴打丈夫的,处徒刑一年;若殴打伤势较重的,加凡人斗殴伤害罪三等;须丈夫控告,才予以论罪。致死的,处斩刑。

【疏】议曰:妻子殴打丈夫,处徒刑一年。"若殴打伤势较重的,加凡人斗殴伤害罪三等",假设凡人用他物殴打人,造成内伤吐血,应杖一百,加凡人斗殴罪三等,处徒刑二年。这是按等级递加计算的方法。"须丈夫控告,才予以论罪",是说必须要丈夫控告,才可以论罪。因殴打致死的,处斩刑。

媵妾及妾触犯此罪的,各加一等。(加罪加到应处死的地步的,)过失杀伤的,各减二等。

【疏】议曰:依照令文:"五品以上官员可有媵,庶人以上可有妾。"所以媵妾及妾触犯丈夫的,各比照妻子触犯丈夫罪加一等,是说殴打丈夫的,处徒刑一年半;殴打伤势较重的,加凡人斗殴伤害罪四等。"加罪加到应处死的地步",若殴打丈夫折断一肢,或使其瞎一目,凡人斗殴应判徒刑三年,加四等应处绞刑,这就叫"加罪加到应处死的地步"。"过失杀死的,各减二等",是说妻、妾、媵过失杀死丈夫的,都判徒刑三年。假设妻子折断丈夫一肢,加凡人罪三等,应判流刑三千里,过失减二等,应判徒刑二年半;若媵妾及妾折断丈夫一肢应处绞刑,过失减二等,应判徒刑三年。其余骨折等伤,各按轻重,依此加减的条例处理。

若媵妾及妾辱骂丈夫的,处杖八十。若妾触犯妻子的,与触犯丈夫同罪。媵妾触犯妻子的,减妾罪一等。妾触犯媵妾

假如妻折夫一支,加凡人三等,流三千里,过失减二等,合徒二年半;若媵及妾折夫一支合绞,过失减二等,合徒三年。自馀折伤,各随轻重,准此加减之例。

即媵及妾詈夫者,杖八十。若妾犯妻者,与夫同。媵犯妻者,减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杀者,各斩。(馀条媵无文者,与妾同。)

【疏】议曰:媵及妾詈夫者,杖八十。“若妾犯妻者,与犯夫同”,谓殴者,徒一年半;死者,斩。“媵犯妻者,减妾一等”,殴者,徒一年;伤重者,从重上减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谓殴者,笞五十;折一齿者,徒一年半之类。“死者,各斩”,谓媵及妾犯夫及妻,若妾犯媵,殴杀者,各斩。注云“馀条媵无文者”,谓上条“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之类,妻、妾相犯及犯夫,当条无文者,各与妾同。

327.殴缌麻兄姊

诸殴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大功,各递加一等。尊属者,又各加一等。伤重者,各递加凡斗伤一等;死者,斩。即殴从父兄姊,准凡斗应流三千里者,绞。

【疏】议曰:“殴缌麻兄姊”,谓本宗及外姻有缌麻服者,并同。殴此兄姊,杖一百。小功,徒一年。大功,徒一年半。“尊属者,又各加一等”,谓殴缌麻尊属,徒一年;小功尊属,徒一年半。大功尊属,依礼,唯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此并各有本条,自从“殴夫之祖父母,绞;夫之伯叔父母,减夫犯一等,徒二年半”,即此大功无尊属加法。“伤重者,各递加凡斗伤一等”,谓他物殴缌麻兄姊内损吐血,准凡人杖一百上加一等合徒一年,小功徒一年半,大功徒二年;尊属又加一等,即缌麻徒一年半,小功徒二年之类。因殴致死者,各斩。假有殴小功尊属折二支,加凡人三等,不云加入於死,罪止远流。“即殴从父兄姊,准凡斗应流三千里者”,谓损二事以上,或因旧患令至笃疾、断舌及毁败阴阳,此是凡斗应流三千里,於从父兄姊犯此流者,合绞。

若尊长殴卑幼折伤者,缌麻减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减一等;死者,绞。即殴杀从父弟妹及从父兄弟之子孙者,流三千里;若以刃及故杀者,绞。

【疏】议曰:“若尊长殴卑幼折伤者”,谓折齿以上。既云“折伤”,即明非折伤不坐。因殴折伤缌麻卑幼,减凡人一等;小功,减二等;大功,减三等。假有殴缌麻卑幼折一指,凡斗合徒一年,减一等,杖一百;小功减二等,杖九十;大功减三等,杖八十。其殴伤重者,递减各准此。因殴致死者,尊长各绞。“即殴杀从父弟妹”,谓堂弟妹;“及从父兄弟之子孙”,谓堂侄及侄孙者:流三千里。

译的,加凡人罪一等。致死的,各处斩刑。(其余条文中未提及媵妾的,与妾同样处理。)

【疏】议曰:媵妾及妾辱骂丈夫的,处杖八十。"若妾触犯妻子的,与触犯丈夫同罪",是说殴打的,处徒刑一年半;致死的,处斩刑。"媵妾触犯妻子的,减妾罪一等",殴打的,处徒刑一年;伤势较重的,从重罪上再减妾罪一等。"妾触犯媵妾的,加凡人罪一等",是说殴打的,处笞五十;打断一颗牙齿的,处徒刑一年半之类。"致死的,各处斩刑",是说媵妾及妾触犯丈夫及妻子,若妾触犯媵妾,殴打致死的,都处斩刑。注文说"其余条文中未提及媵妾的",是指上条"殴打妾致骨折等伤以上的,减殴妻罪二等"之类的规定,妻、妾相互触犯以及触犯丈夫的情形,本条无明文规定的,都与妾同样处理。

327.殴打缌麻兄姊

凡殴打缌麻兄姊的,处杖一百。殴打小功、大功亲兄姊的,各依次递加一等。是尊属的,又各加一等。伤势较重的,各依次比凡人斗殴伤害罪递加一等;致死的,处斩刑。若殴打堂兄姊,按凡人斗殴罪应判流刑三千里的情形,处绞刑。

【疏】议曰:"殴打缌麻兄姊",是指本宗及外姻中有缌麻服的,都同样处理。殴打此类兄姊的,处杖一百。殴打小功亲兄姊的,处徒刑一年。殴打大功亲兄姊的,处徒刑一年半。"是尊属的,又各加一等",是说殴打缌麻尊属,处徒刑一年;殴打小功尊属,处徒刑一年半。大功尊属,依礼制,只有丈夫的祖父母及丈夫的伯叔父母,这些都各有专门条文,自当依"殴打丈夫的祖父母,处绞刑;殴打丈夫的伯叔父母,减殴打丈夫罪一等,处徒刑二年半"的规定,即此大功亲没有尊属加罪的规定。"伤势较重的,各依次比凡人斗殴伤害罪递加一等",是说用他物殴打缌麻兄姊,造成内伤吐血,比照凡人应杖一百再加一等应判徒刑一年,殴打小功亲兄姊则判徒刑一年半,殴打大功亲兄姊判徒刑二年;殴打尊属又加一等,即殴打缌麻尊属判徒刑一年半,殴打小功尊属判徒刑二年之类。因殴打致死的,都处斩刑。假设殴打小功尊属折断两肢,加凡人罪三等,不说加罪至死刑,罪止于远流。"若殴打堂兄姊,按凡人斗殴罪应判流刑三千里的情形",是说造成二种以上伤害后果,或使旧病加重而致笃疾、断舌以及毁坏生殖器官,这属于凡人斗殴应判流刑三千里的情形,对堂兄姊犯此类应判流刑的罪行,应处绞刑。

若尊长殴打卑幼致骨折等伤的,殴打缌麻亲卑幼的减凡人罪一等,殴打小功、大功亲卑幼的依次递减一等;致死的,处绞刑。若殴杀堂弟妹以及堂兄弟的子孙的,处流刑三千里;若用刀刃杀害及故意杀害的,处绞刑。

【疏】议曰:"若尊长殴打卑幼致骨折等伤的",是指打断牙齿以上的伤害。既说"骨折等伤",就表明不到骨折程度的不予论罪。因殴打造成缌麻卑幼骨折等伤的,减凡人罪一等;殴打小功亲卑幼的,减二等;殴打大功亲卑幼的,减三等。假设殴打缌麻亲卑幼打断一根手指,凡人斗殴应判徒刑一年,减一等,处杖一百;殴打小功亲卑幼的减二等,处杖九十;殴打大功亲卑幼的减三等,处杖八十。伤势较重的依次递减,都按此标准处理。因殴打致死的,尊长都处绞刑。"若殴杀堂弟妹",是指堂弟妹;"以及堂兄弟的子孙",是指堂侄及侄孙的:处流刑三千里。若用刀刃杀害以及非因斗殴而故意杀害的,都应处绞刑。

328.殴打兄姊

凡殴打兄姊的,处徒刑二年半;致伤的,处徒刑三年;造成骨折等伤的,处流刑三千里;用刀刃致伤及折断肢体,或使

若以刃杀及不因斗而故杀者,俱合绞刑。

328.殴兄姊

诸殴兄姊者,徒二年半;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三千里;刃伤及折支,若瞎其一目者,绞;死者,皆斩;詈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即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

【疏】议曰:兄姊至亲,更相急难,弯弧垂泣,义切匪他。辄有殴者,徒二年半。殴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或折齿,或折手足指,但折一事,即合处流。若用刃伤及折支,或跌其支体,“若瞎其一目”,谓全失其明者,各得绞罪。因殴致死者,首、从皆斩。詈者,合杖一百。其“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谓加犯兄姊一等:殴者,徒三年;伤者,流二千里,文无“加入死”,折伤亦止流坐;詈者,徒一年。过失杀若伤,“各减本杀伤二等”,谓过失杀者,各减死罪二等,合徒三年;过失折齿者,从流减二等之类。其过失之罪,兄姊以下,并同减二等。

若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曾、玄孙者,各依本服论。外孙者,徒三年;以刃及故杀者,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者,兄弟子期服,孙即小功。注云“曾、玄孙者,各依本服论”,兄弟曾孙为缌麻,玄孙当袒免,服纪既疏,恩情转杀,故云“各依本服论”。谓殴杀曾孙,合绞;玄孙既当袒免,自依凡人法。此条殴兄弟曾、玄孙,既依本服,即明上条殴杀从父兄弟曾、玄孙,降服已尽,亦同凡人。其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外孙者,各徒三年;以刃及故杀者,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

329.殴詈祖父母父母

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年。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以刃杀者,徒二年;故杀者,各加一等。即嫡、继、慈、养杀者,又加一等。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子孙於祖父母、父母,情有不顺而辄詈者,合绞;殴者,斩。律无“皆”字,案文可知:子孙虽共殴击,原情俱是自殴,虽无“皆”字,各合斩刑。下条“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伤者,皆斩”,举轻明重,皎然不惑。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年。见血为“伤”,伤无大小之限。“若子孙违犯教令”,谓有所教令,不限事之大小,可从而故违者,而祖父母、父母即殴杀之者,徒一年半;以刃杀者,徒二年。“故杀者,各加一等”,谓非违犯教令而故杀者,手足、他物杀,徒二年;用刃杀,徒二年半。“即嫡、继、慈、养杀者”,为情疏易违,故“又加一等”。

译其瞎一目的,处绞刑;致死的,都处斩刑;辱骂的,处杖一百。殴打伯叔父母、姑母、外祖父母的,各加一等。若属过失杀伤的,各减本应判处的杀伤罪二等。

【疏】议曰:兄姊是至亲,彼此在急难时相助,张弓垂泪,情义深切,非同他人。若有殴打的,处徒刑二年半。殴伤的,处徒刑三年。"折伤",或打断牙齿,或折断手足指,只要折断一处,即应处流刑。若用刀刃致伤以及折断肢体,或使肢体脱臼,"或使其瞎一目",是指完全丧失该眼视力的,各处绞刑。因殴打致死的,首犯、从犯都处斩刑。辱骂的,应处杖一百。至于"殴打伯叔父母、姑母、外祖父母的,各加一等",是说比殴打兄姊之罪加一等:殴打的,处徒刑三年;致伤的,处流刑二千里,条文中没有"加罪至死"的规定,即使骨折等伤也止于流刑;辱骂的,处徒刑一年。过失杀死或伤害的,"各减本应判处的杀伤罪二等",是说过失杀死的,各减死罪二等,应判徒刑三年;过失打断牙齿的,从流刑上减二等之类。至于过失犯罪,殴打兄姊以下的亲属,都同样减二等处理。

若殴杀弟妹以及兄弟的子孙、曾孙、玄孙的,各依本应服丧的服制等级论处。殴杀外孙的,处徒刑三年;用刀刃及故意杀害的,处流刑二千里。过失杀死的,各不予论罪。

【疏】议曰:殴杀弟妹及兄弟的子孙,兄弟之子应服期年丧服,兄弟之孙应服小功丧服。注文说"曾孙、玄孙的,各依本应服丧的服制等级论处",兄弟的曾孙为缌麻服,玄孙则当服袒免,服制既已疏远,恩情随之减轻,所以说"各依本应服丧的服制等级论处"。是说殴杀曾孙的,应处绞刑;玄孙既属袒免,自然依凡人法处理。此条殴打兄弟的曾孙、玄孙,既依本服制处理,就表明上条殴打堂兄弟的曾孙、玄孙,因服制减降已尽,也同凡人法处理。殴杀弟妹以及兄弟的子孙、外孙的,各处徒刑三年;用刀刃及故意杀害的,处流刑二千里;过失杀死的,各不予论罪。

329.殴打辱骂祖父母父母

凡辱骂祖父母、父母的,处绞刑;殴打的,处斩刑;过失杀死的,处流刑三千里;致伤的,处徒刑三年。若子孙违背祖父母、父母的教令,而祖父母、父母将其殴打致死的,处徒刑一年半;用刀刃杀死的,处徒刑二年;故意杀死的,各加一等。若是嫡母、继母、慈母、养母杀死子孙的,又加一等。过失杀死的,各不予论罪。

【疏】议曰:子孙对祖父母、父母,若心存不顺而辱骂的,应处绞刑;殴打的,处斩刑。律文没有"皆"字,从文意可知:子孙即使共同殴打,究其本情都是自己动手打的,虽无"皆"字,也都应处斩刑。下条"妻妾殴打丈夫的祖父母、父母致伤的,皆处斩刑",是举轻以明重,含义明确无疑。过失杀死的,处流刑三千里;致伤的,处徒刑三年。见血即为"伤",伤害没有大小的限制。"若子孙违背教令",是说有所教令,不论事情大小,子孙本可依从却故意违背,而祖父母、父母因此将其殴打致死的,处徒刑一年半;用刀刃杀死的,处徒刑二年。"故意杀死的,各加一等",是说非因子孙违背教令而故意杀死的,用手足、他物杀死的,处徒刑二年;用刀刃杀死的,处徒刑二年半。"若是嫡母、继母、慈母、养母杀死的",因为情分较疏远容易违犯,所以"又加一等"。律文既说"又加",即用刀刃故意杀死的,在徒刑二年半基础上加一等,处徒刑三年;因违背教令而用刀刃杀死的,在二年基础上加一等,处徒刑二年半;殴打致死的,在一年半基础上加一等,处徒刑二年。"过失杀死的,各不予论

律文既云“又加”,即以刃故杀者,徒二年半上加一等,徒三年;违犯教令以刃杀者,二年上加一等,徒二年半;殴杀者,一年半上加一等,徒二年。“过失杀者,各勿论”,即有违犯教令,依法决罚,邂逅致死者,亦无罪。

330.妻妾殴詈夫父母

诸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须舅姑告,乃坐。殴者,绞;伤者,皆斩;过失杀者徒三年,伤者徒二年半。

【疏】议曰:妻妾有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注云:“须舅姑告,乃坐。”殴者,绞;伤者,皆斩,罪无首从。过失杀者,徒三年;伤者,徒二年半。

即殴子孙之妇,令废疾者,杖一百;笃疾者,加一等;死者,徒三年;故杀者,流二千里。妾,各减二等。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殴子孙之妇,令废疾者,依《户令》“腰脊折,一支废,为废疾”,合杖一百。笃疾者,“两目盲,二支废”,加一等,合徒一年。死者,徒三年。“故杀者”,谓不因殴詈,无罪而辄杀者,流二千里。若殴妾,令废疾,杖八十;笃疾,杖九十;至死者,徒二年;故杀者,徒二年半。过失杀者,各勿论。

331.妻妾殴詈故夫父母

诸妻妾殴、詈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各减殴、詈舅姑二等;折伤者,加役流;死者,斩;过失杀伤者,依凡论。

【疏】议曰:“故夫”,谓夫亡改嫁者;其被出及和离者,非。“各减殴、詈舅姑罪二等”,谓殴者,徒三年;詈者,徒二年;折齿以上者,加役流;死者,斩。文无“皆”字,即有首从。“过失杀伤者,依凡论”,谓杀者,依凡人法,赎铜一百二十斤;伤者,各依凡人伤法徵赎。其铜入被伤杀之家。

其旧舅姑,殴子孙旧妻妾,折伤以上,各减凡人三等;死者,绞;过失杀者,勿论。

【疏】议曰:其旧舅姑,殴子孙旧妻妾,折伤以上,“各减凡人三等”,谓折指者,合杖八十;折一支者,徒一年半之类。“死者,绞”,既不言故杀者斩,即是故杀者亦绞。过失杀者,勿论。

问曰:子孙之妇,夫亡守志,其姑少寡,改醮他人,或被弃放,此姑妇相犯者,合得何罪?

答曰:子孙身亡,妻妾改嫁,舅姑见在,此为“旧舅姑”。今者,姑虽被弃,或已改醮他人,子孙之妻,孀居守志,虽於夫家义绝,母子终无绝道,子既如母,其妇理亦如姑。姑虽▯人,妇仍在室,理依亲姑之法,不得同於旧姑。若夫之嫡、继、慈、养,不入此条。

332.殴兄妻夫弟妹

诸殴兄之妻及殴夫之弟妹,各加凡人一等。

译罪",即有违背教令的情形,依法惩处,意外致死的,也无罪。

330.妻妾殴打辱骂丈夫的父母

凡妻妾辱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处徒刑三年;须公婆控告,才予以论罪。殴打的,处绞刑;致伤的,都处斩刑;过失杀死的处徒刑三年,致伤的处徒刑二年半。

【疏】议曰:妻妾若有辱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处徒刑三年。注文说:"须公婆控告,才予以论罪。"殴打的,处绞刑;致伤的,都处斩刑,罪名不分首从。过失杀死的,处徒刑三年;致伤的,处徒刑二年半。

若祖父母、父母殴打子孙的媳妇,使其成为废疾的,处杖一百;成为笃疾的,加一等;致死的,处徒刑三年;故意杀死的,处流刑二千里。若殴打的是妾,各减二等。过失杀死的,各不予论罪。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殴打子孙的媳妇,使其成为废疾的,依照《户令》"腰脊折断,一肢残废,为废疾",应处杖一百。成为笃疾的,"两目失明,两肢残废",加一等,应判徒刑一年。致死的,处徒刑三年。"故意杀死的",是说不是因殴打辱骂,而是无罪却擅自杀死的,处流刑二千里。若殴打妾,使其成为废疾的,处杖八十;成为笃疾的,处杖九十;致死的,处徒刑二年;故意杀死的,处徒刑二年半。过失杀死的,各不予论罪。

331.妻妾殴打辱骂已故丈夫的父母

凡妻妾殴打、辱骂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各减殴打、辱骂公婆罪二等;造成骨折等伤的,处加役流;致死的,处斩刑;过失杀伤的,依凡人法论处。

【疏】议曰:"故夫",是指丈夫已亡故而妻子改嫁的情形;若是被休弃或和离的,不属此列。"各减殴打、辱骂公婆罪二等",是说殴打的,处徒刑三年;辱骂的,处徒刑二年;打断牙齿以上的,处加役流;致死的,处斩刑。条文中没有"皆"字,即区分首从。"过失杀伤的,依凡人法论处",是说致死的,依凡人法,赎铜一百二十斤;致伤的,各依凡人伤害法徵收赎金。这些铜赎金归受害之家所有。

至于已故的公婆,殴打子孙已改嫁的前妻或前妾,造成骨折等伤以上的,各减凡人罪三等;致死的,处绞刑;过失杀死的,不予论罪。

【疏】议曰:已故的公婆,殴打子孙已改嫁的前妻或前妾,造成骨折等伤以上的,"各减凡人罪三等",是说打断手指的,应处杖八十;折断一肢的,处徒刑一年半之类。"致死的,处绞刑",既然没有说故意杀害处斩刑,那就表明即使是故意杀害的也处绞刑。过失杀死的,不予论罪。

问:子孙的媳妇,丈夫死后守节,婆婆年轻守寡,改嫁他人,或被休弃赶出家门,此后婆媳之间相互侵犯的,应当怎样定罪?

答:子孙本人已死,妻妾改嫁的,若公婆尚在,这才叫"旧舅姑"。如今,婆婆虽然被休弃,或已改嫁他人,而子孙的妻子,守寡不改嫁,虽然对夫家而言恩义已断绝,但母子之间终究没有断绝的道理,儿子既然仍像对待母亲一样对待她,那么这个媳妇按理也应像对待婆婆一样对待她。婆婆虽然〇人(改嫁),但媳妇仍守在夫家,按理应依照对待亲婆婆的法律,不能等同于已故公婆的情形处理。若是丈夫的嫡母、继母、慈母、养母,则不属于此条范围。

332.殴打兄嫂、丈夫的弟妹

凡殴打兄长的妻子及殴打丈夫的弟妹的,各加凡人罪一等。若是妾触犯此罪的,又加一等。

【疏】议曰:嫂子与小叔子之间不许随意往来问候,是为了避免嫌疑、划清界限。殴打兄长的妻子以及殴打丈夫的弟妹的,是因礼敬有所背离,所以"各加凡人罪一等"。"若是妾触犯

若妾犯者,又加一等。

【疏】议曰:嫂叔不许通问,所以远别嫌疑。殴兄之妻及殴夫之弟妹者,礼敬顿乖,故“各加凡人一等”。“若妾犯者,又加一等”,谓妾殴夫之弟、妹,加妻一等,总加凡人二等。夫之弟、妹殴兄妾,以凡人论。

即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殴妻之子,以凡人论。若妻之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殴伤父妾,又加二等。(至死者,各依凡人法。)

【疏】议曰:“即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为匹敌之故,得罪稍轻。“殴妻之子,以凡人论”,为女君尊重,故同凡斗。若妻之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殴伤父妾,又加二等。称“又加”者,总加三等,若殴折一齿,徒二年半之类。注云“至死者,各依凡人法”,当条虽有加减,至死者,并与凡人同。

●卷二十三 斗讼(13条)

333.殴妻前夫子

诸殴伤妻前夫之子者,减凡人一等;同居者,又减一等。死者,绞。

【疏】议曰:“殴伤妻前夫之子者”,谓改醮之妇,携子▯人,後夫殴伤者,减凡人一等。“同居者”,谓与继父同居,立庙服期。“又减一等”,谓减凡人二等。若殴之令至笃疾及断舌、毁败阴阳,如此之类,得徒二年半。不同居,徒三年。因殴致死者,同居、不同居,俱得绞罪。

殴伤继父者,(谓曾经同居,今异者。)与缌麻尊同;同居者,加一等。馀条继父准此。

【疏】议曰:继父者,谓母後嫁之夫。注云“谓曾经同居,今异者”,依礼“继父同居,服期”,谓妻少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人,所▯者亦无大功之亲,而所▯者以其资财,为之筑家庙於家门之外,岁时使之祀焉,是谓“同居”。继子之妻,虽不从服,若有犯夫之继父者,从下条“减夫犯一等”。其不同居者,谓先尝同居,今异者。继父若自有子及有大功之亲,虽复同住,亦为异居。若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即同凡人之例。其先同居今异者,殴之同缌麻尊,合徒一年;伤重者,各加凡斗二等;死者,斩。同居者,虽著期服,终非本亲,犯者不同正服,止加缌麻尊一等,谓殴者,合徒一年半;伤重者,加凡人三等。注云“馀条继父准此”,谓诸条准服尊卑相犯得罪,并准此例。虽於“继父”下注,即称“妻前夫之子”,并与“继父”义同。律称“与缌麻尊同”,其有谋杀及卖,理当“不睦”。於前夫之子,不言与缌麻卑幼同,殴之准凡人减罪,不入缌麻卑幼之例。

即殴伤见受业师,加凡人二等。死者,各斩。(谓伏膺儒业,而非私学者。)

【疏】议曰:礼云“凡教学之道,严师为难。

译此罪的,又加一等",是说妾殴打丈夫的弟、妹,比妻子加一等,总共加凡人罪二等。丈夫的弟、妹殴打兄长之妾的,按凡人法论处。

若妾殴打丈夫的妾所生之子的,减凡人罪二等;殴打妻子所生之子的,按凡人法论处。若妻子所生之子殴伤父亲的妾的,加凡人罪一等。妾所生之子殴伤父亲的妾的,又加二等。(致死的,各依凡人法处理。)

【疏】议曰:"若妾殴打丈夫的妾所生之子的,减凡人罪二等",是因为身份相当的缘故,所以定罪较轻。"殴打妻子所生之子的,按凡人法论处",是因为正妻地位尊贵,所以等同于凡人斗殴。若妻子所生之子殴伤父亲的妾的,加凡人罪一等。妾所生之子殴伤父亲的妾的,又加二等。称"又加"的,总共加三等,比如殴打打断一颗牙齿的,应判徒刑二年半之类。注文说"致死的,各依凡人法处理",是说本条虽有加减的规定,但致死的情形,一律与凡人法相同处理。

●卷二十三 斗讼(13条)

333.殴打妻子前夫之子

凡殴伤妻子前夫的儿子的,减凡人罪一等;若是同居的,又减一等。致死的,处绞刑。

【疏】议曰:"殴伤妻子前夫之子",是说改嫁的妇人,携带子女〇人(改嫁),后夫殴伤该子的,减凡人罪一等。"同居的",是指与继父同居,为继父立庙、服期年丧的情形。"又减一等",是说减凡人罪二等。若殴打使其成为笃疾以及断舌、毁坏生殖器官,这类情形,应判徒刑二年半。不同居的,处徒刑三年。因殴打致死的,同居、不同居的,都处绞刑。

殴伤继父的,(是指曾经同居、如今不同居的情形,)与殴打缌麻亲尊长同罪;仍同居的,加一等。其余条文涉及继父的,都依此类推。

【疏】议曰:继父,是指母亲后来改嫁的丈夫。注文说"是指曾经同居、如今不同居的情形",依照礼制"继父同居的,服期年丧",是说妻子年轻、儿子年幼,儿子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母亲与之〇人(改嫁),所嫁的男子也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而所嫁的男子用他的财产,在家门之外为她建造家庙,逢年过节让她的儿子去祭祀,这就叫"同居"。继子的妻子,虽不必为继父服丧,但若有触犯丈夫的继父的情形,依照下条"减殴打丈夫罪一等"处理。至于不同居的,是指曾经同居、如今已不同居的情形。若继父自己有子女或有大功以上的亲属,即使仍住在一起,也算作异居。若从未同居过,则不算异居,而是等同于凡人的情形处理。至于原先同居、如今已分开的,殴打继父的等同于殴打缌麻亲尊长,应判徒刑一年;伤势较重的,各加凡人斗殴罪二等;致死的,处斩刑。仍同居的,虽然服期年丧,终究不是本生亲属,触犯者不等同于正服亲属,只比缌麻尊属加一等,是说殴打的,应判徒刑一年半;伤势较重的,加凡人罪三等。注文说"其余条文涉及继父的,都依此类推",是说各条文中依照服制尊卑相互侵犯定罪的,都依此为例。虽然是在"继父"条下作注,但即使称"妻子前夫之子",也与"继父"的含义相同。律文称"与殴打缌麻亲尊长同罪",若有谋杀及贩卖之类的情形,理当属于"不睦"之罪。至于殴打前夫之子,条文没有说与殴打缌麻卑幼同罪,殴打的按凡人法减罪处理,不列入缌麻卑幼的条例。

若殴伤在世授业的老师的,加凡人罪二等。致死的,各处斩刑。(是指真心从师学习儒家经业、而非私塾学生的情形。)

【疏】议曰:礼书说"凡是教学之道,尊师最为难得。老师受到尊重,道义受到推崇,才能懂得敬重学问"。若有亲身受教于儒学、恭敬侍学的人而殴打老师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