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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唐律疏议二十三

卷二十一 斗讼(15条)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78–187 段

方寸者,谓量拔▯无毛之所,纵横径各满一寸者。若方斜不等,围绕四寸为方寸。若殴人头面,其血或从耳或从目而出,及殴人身体内损而吐血者,各加手足及他物殴伤罪二等。其拔▯不满方寸者,止从殴法。其有拔鬓,亦准▯为坐。若殴鼻头血出,止同伤科。殴人痢血,同吐血例。

303.斗殴折齿毁耳鼻

诸斗殴人,折齿,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眇,谓亏损其明而犹见物。)若破骨及汤火伤人者,徒一年;折二齿、二指以上及髡▯者,徒一年半。

【疏】议曰:因斗殴人而折其齿;或毁破及缺穴人耳鼻,即毁缺人口眼亦同;“眇一目”,谓殴眇其目,亏损其明而犹见物者;及折手足指;若因打破骨而非折者;及以汤若火烧、荡伤人者:各徒一年。若汤火不伤,从他物殴法。若“折二齿、二指以上”,称“以上”者,虽折更多,亦不加罪;及髡截人▯者:各徒一年半。其髡▯不尽,仍堪为髻者,止当拔▯方寸以上,杖八十。若因斗髡▯,遂将入己者,依贼盗律:“本以他故殴击人,因而夺其财物,计赃以强盗论。”以铜铁汁伤人,比汤火伤人。如其以蛇蜂蝎螫人,同他物殴人法。若殴人十指并折,不堪执物,即二支废,从笃疾,科流三千里。

304.兵刃斫射人

诸斗以兵刃斫射人,不著者,杖一百。(兵刃,谓弓、箭、刀、<矛肖>、矛、▯之属。即殴罪重者,从殴法。)

【疏】议曰:因斗遂以兵刃斫射人,不著者,杖一百。注云“兵刃,谓弓、箭、刀、槊、矛、▯之属”,称“之属”者,虽用殳、戟等,皆是。“即殴罪重者”,谓本条殴罪得徒一年以上者,斫射人不著,即从殴法。假如因斗,斫射小功兄姊而不著者,即依本条殴罪,科徒一年,即不从斫射之罪。如此之类,即从殴法。

若刃伤(刃谓金铁,无大小之限,堪以杀人者。)及折人肋,眇其两目,(堕人胎,徒二年。堕胎者,谓辜内子死,乃坐。若辜外死者,从本殴伤论。)

【疏】议曰:“若刃伤”,谓以金刃伤人,注云“刃谓金铁,无大小之限,堪以杀人者”;“及折人肋”,谓斗殴人折肋;“眇其两目”,亦谓亏损其明而犹见物;“堕人胎”,谓在孕未生,因打而落者:各徒二年。注云“堕胎者,谓在辜内子死,乃坐”,谓在母辜限之内而子死者。子虽伤而在母辜限外死者,或虽在辜内胎落而子未成形者,各从本殴伤法,无堕胎之罪。其有殴亲属、贵贱等胎落者,各从徒二年上为加减之法,皆须以母定罪,不据子作尊卑。若依胎制刑,或致欺绐,故保辜止保其母,不因子立辜,为无害子之心也。

译方寸不等的,周长四寸算作一方寸。如果殴打他人的头部、面部,血或从耳朵、或从眼睛流出的,以及殴打他人身体、内脏受损而吐血的,各自比手脚及其他物件殴伤之罪加二等。拔去的头发不满一方寸的,只按殴打的法律处理。如果是拔去鬓发的,也比照拔头发的规定治罪。如果殴打导致鼻子出血的,只按造成伤害论处。殴打导致他人便血的,与吐血同样处理。

303.斗殴折齿毁耳鼻

第三百零三条.斗殴打折牙齿、毁坏耳鼻

诸斗殴人,折齿,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眇,谓亏损其明而犹见物。)若破骨及汤火伤人者,徒一年;折二齿、二指以上及髡〇者,徒一年半。

凡是因斗殴打他人,打折牙齿,毁坏、损缺耳朵鼻子,使一只眼睛视力受损,以及打折手指、脚趾的,(眇,是指视力受损但仍能看见物体。)以及打破骨骼、以及用开水或火烧烫伤害他人的,处徒一年;打折两颗牙齿、两根手指脚趾以上、以及剪去他人头发的,处徒一年半。

【疏】议曰:因斗殴人而折其齿;或毁破及缺穴人耳鼻,即毁缺人口眼亦同;"眇一目",谓殴眇其目,亏损其明而犹见物者;及折手足指;若因打破骨而非折者;及以汤若火烧、荡伤人者:各徒一年。若汤火不伤,从他物殴法。若"折二齿、二指以上",称"以上"者,虽折更多,亦不加罪;及髡截人〇者:各徒一年半。其髡〇不尽,仍堪为髻者,止当拔〇方寸以上,杖八十。若因斗髡〇,遂将入己者,依贼盗律:"本以他故殴击人,因而夺其财物,计赃以强盗论。"以铜铁汁伤人,比汤火伤人。如其以蛇蜂蝎螫人,同他物殴人法。若殴人十指并折,不堪执物,即二支废,从笃疾,科流三千里。

【疏】议:因斗殴打他人而打折他的牙齿;或者毁坏、损缺他人的耳朵鼻子,即使是毁坏、损缺他人的嘴或眼睛也是同样处理;"使一只眼睛视力受损",是指殴打导致他人视力受损,虽然亏损了视力但仍能看见物体的情形;以及打折手指脚趾;如果是打破骨骼但没有折断的;以及用开水或用火烧烫伤害他人的:各自处徒一年。如果用开水或火没有造成伤害的,按其他物件殴打的法律处理。如果"打折两颗牙齿、两根手指脚趾以上的",说"以上",是指即便打折的更多,也不再加重罪责;以及剪去他人头发的:各自处徒一年半。如果剪去头发没有剪尽,仍然能够梳成发髻的,只按拔去头发一方寸以上论处,处杖八十。如果因斗殴剪去他人头发、于是据为己有的,依照《贼盗律》:"本来是因为其他缘故殴打他人,因而趁机夺取其财物的,计算所得财物价值按强盗罪论处。"用熔化的铜铁汁伤害他人的,比照用开水或火伤害他人处理。如果是用蛇、蜂、蝎子等叮咬他人的,同其他物件殴打他人的法律处理。如果殴打他人使十根手指都折断,导致不能拿捏物件的,就是两肢残废,按笃疾(重度残疾)论处,处流三千里。

304.兵刃斫射人

第三百零四条.用兵器砍射他人

诸斗以兵刃斫射人,不著者,杖一百。(兵刃,谓弓、箭、刀、<矛肖>、矛、〇之属。即殴罪重者,从殴法。)

凡是因斗殴用兵器砍杀、射击他人,没有击中的,处杖一百。(兵器,是指弓、箭、刀、槊、矛、戟一类的武器。如果按殴打之罪论处更重的,就按殴打的法律处理。)

【疏】议曰:因斗遂以兵刃斫射人,不著者,杖一百。注云"兵刃,谓弓、箭、刀、槊、矛、〇之属",称"之属"者,虽用殳、戟等,皆是。"即殴罪重者",谓本条殴罪得徒一年以上者,斫射人不著,即从殴法。假如因斗,斫射小功兄姊而不著者,即依本条殴罪,科徒一年,即不从斫射之罪。如此之类,即从殴法。

【疏】议:因斗殴而用兵器砍杀、射击他人,没有击中的,处杖一百。注文说"兵器,是指弓、箭、刀、槊、矛、戟一类的武器",所说的"一类的",即便是用殳、戟等,也都算在内。"如果按殴打之罪论处更重的",是指依照本条规定殴打之罪应处徒一年以上的,那么用兵器砍杀射击而没有击中的,就按殴打的法律处理。比如因斗殴而砍杀、射击小功服的兄姊而没有击中的,就依照本条殴打之罪,科处徒一年,而不适用砍杀射击的罪名。像这一类情形,就依照殴打的法律处理。

若刃伤(刃谓金铁,无大小之限,堪以杀人者。)及折人肋,眇其两目,(堕人胎,徒二年。堕胎者,谓辜内子死,乃坐。若辜外死者,从本殴伤论。)

如果用兵刃造成伤害(刃,是指用金属制成,不论大小,只要能够用来杀人的都算。)以及打折他人的肋骨,使他人两眼视力都受损,(使他人堕胎的,处徒二年。所说的堕胎,是指在保辜期限之内胎儿死亡的,才治罪。如果是在保辜期限之外死亡的,就按本罪的殴伤论处。)

【疏】议曰:"若刃伤",谓以金刃伤人,注云"刃谓金铁,无大小之限,堪以杀人者";"及折人肋",谓斗殴人折肋;"眇其两目",亦谓亏损其明而犹见物;"堕人胎",谓在孕未生,因打而落者:各徒二年。注云"堕胎者,谓在辜内子死,乃坐",谓在母辜限之内而子死者。子虽伤而在母辜限外死者,或虽在辜内胎落而子未成形者,各从本殴伤法,无堕胎之罪。其有殴亲属、贵贱等胎落者,各从徒二年上为加减之法,皆须以母定罪,不据子作尊卑。若依胎制刑,或致欺绐,故保辜止保其母,不因子立辜,为无害子之心也。若殴母罪重,同折伤科之。假有殴姊胎落,依下文:"殴兄、姊徒二年半,折伤者流三千里。"又条:"折伤,谓折齿以上。"堕胎合徒二年,重於折齿之坐,即殴姊落胎,合流三千里之类。

【疏】议:"如果用兵刃造成伤害",是指用金属兵刃伤害他人,注文说"刃,是指用金属制成,不论大小,只要能够用来杀人的都算";"以及打折他人的肋骨",是指斗殴打折他人的肋骨;"使他人两眼视力都受损",也是指虽亏损视力但仍能看见物体的情形;"使他人堕胎",是指胎儿尚在孕育未出生,因殴打而流产的:各自处徒二年。注文说"所说的堕胎,是指在保辜期限之内胎儿死亡的,才治罪",是指在母亲的保辜期限之内而胎儿死亡的情形。如果胎儿虽然受伤但在母亲保辜期限之外才死亡的,或者虽然在保辜期限之内流产但胎儿尚未成形的,都按本罪的殴伤法律处理,没有堕胎的罪名。至于殴打亲属、依贵贱等级不同而致堕胎的,各自在徒二年的基础上依加减之法处理,都必须以母亲的身份定罪,不依胎儿来判定尊卑。如果依照胎儿的身份来定刑,恐怕会导致有人欺瞒隐瞒,所以保辜的期限只针对母亲设定,不因胎儿另立保辜期限,这是出于不想害及胎儿的用心。如果殴打母亲之罪更重

若殴母罪重,同折伤科之。假有殴姊胎落,依下文:“殴兄、姊徒二年半,折伤者流三千里。”又条:“折伤,谓折齿以上。”堕胎合徒二年,重於折齿之坐,即殴姊落胎,合流三千里之类。

305.殴人折跌支体瞎目

诸斗殴折跌人支体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折支者,折骨;跌体者,骨差跌,失其常处。)辜内平复者,各减二等。(馀条折跌平复,准此。)

【疏】议曰:因斗殴“折跌人支体”,支体谓手足,或折其手足,或跌其骨体;“及瞎一目”,谓一目丧明,全不见物者:各徒三年。注云折支者,谓折四支之骨;跌体者,谓骨节差跌,失於常处。“辜内平复者”,谓折跌人支体及瞎一目,於下文立辜限内,骨节平复及目得见物,并於本罪上减二等,各徒二年。注云“馀条折跌平复,准此”,谓於诸条尊卑、贵贱等斗殴及故殴折跌,辜内平复,并减二年。虽非支体,於馀骨节平复亦同。若支先挛,是废疾被折,故此殴挛支止依殴折一支,流二千里,有荫合同减、赎。何者?例云:“故殴人至废疾,流,不合减赎。”今先废疾,不因殴令废疾,所以听其减、赎。

即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若断舌及毁败人阴阳者,流三千里。

【疏】议曰:即损二事以上者,谓殴人一目瞎及折一支之类;“及因旧患令至笃疾”,假有旧瞎一目为残疾,更瞎一目成笃疾,或先折一脚为废疾,更折一脚为笃疾;“若断舌”,谓全不得语;“毁败阴阳”,谓孕嗣废绝者:各流三千里。断舌,语犹可解,毁败阴阳不绝孕嗣者,并从伤科。

问曰:人目先盲,重殴睛坏;口或先痖,更断其舌:如此之类,各合何罪?

答曰:人貌肖天地,禀形父母,莫不爱其所受,乐天委命。虽复宿遭痼疾,然亦痛此重伤。至於被人毁损,在法岂宜异制。如人旧痖,或先丧明,更坏其睛,或断其舌,止得守文,还科断舌、瞎目之罪?

306.斗故杀人

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虽因斗,而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司。(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伤杀者,依斗法。馀条用兵刃,准此。)

【疏】议曰:斗殴者,元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者,谓斗而用刃,即有害心;及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是名

译的,就按折伤之罪科处。比如殴打姐姐导致流产的,依照下文:"殴打兄、姐处徒二年半,造成折伤的处流三千里。"另有条文:"折伤,是指折断牙齿以上程度的伤害。"堕胎应处徒二年,比折断牙齿之罪更重,那么殴打姐姐导致流产的,应处流三千里之类。

305.殴人折跌支体瞎目

第三百零五条.殴打他人使肢体折断脱臼、双眼致瞎

诸斗殴折跌人支体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折支者,折骨;跌体者,骨差跌,失其常处。)辜内平复者,各减二等。(馀条折跌平复,准此。)

凡是因斗殴使他人肢体折断脱臼、以及使他人一只眼睛致瞎的,处徒三年;(折肢,是指折断骨骼;脱臼,是指骨节错位脱离,失去了原来所在的位置。)在保辜期限之内伤情痊愈的,各自减二等。(其他条文中肢体折断脱臼后痊愈的情形,都比照这一条处理。)

【疏】议曰:因斗殴"折跌人支体",支体谓手足,或折其手足,或跌其骨体;"及瞎一目",谓一目丧明,全不见物者:各徒三年。注云折支者,谓折四支之骨;跌体者,谓骨节差跌,失於常处。"辜内平复者",谓折跌人支体及瞎一目,於下文立辜限内,骨节平复及目得见物,并於本罪上减二等,各徒二年。注云"馀条折跌平复,准此",谓於诸条尊卑、贵贱等斗殴及故殴折跌,辜内平复,并减二年。虽非支体,於馀骨节平复亦同。若支先挛,是废疾被折,故此殴挛支止依殴折一支,流二千里,有荫合同减、赎。何者?例云:"故殴人至废疾,流,不合减赎。"今先废疾,不因殴令废疾,所以听其减、赎。

【疏】议:因斗殴"使他人肢体折断脱臼",肢体是指手脚,或者折断其手脚,或者使其骨骼关节脱位;"以及使一只眼睛致瞎",是指一只眼睛完全失明、完全看不见物体的情形:各自处徒三年。注文说折肢,是指折断四肢的骨骼;脱臼,是指骨节错位,失去了原来的位置。"在保辜期限之内伤情痊愈的",是指使他人肢体折断脱臼以及一只眼睛致瞎的,在下文规定的保辜期限之内,骨节恢复正常以及眼睛恢复视力的,都在本罪的基础上减二等,各自处徒二年。注文说"其他条文中肢体折断脱臼后痊愈的情形,都比照这一条处理",是指其他各条中,尊卑、贵贱之间斗殴以及故意殴打导致折断脱臼的,在保辜期限之内痊愈的,都减二年。即使不是肢体,其他骨节痊愈的也同样处理。如果肢体本来就已经蜷曲残废,属于已经致残而又被打折的,所以这种殴打已残废肢体的情形,只依照殴打折断一肢的规定,处流二千里,如果有荫庇资格的,可以同样适用减刑、赎刑。为什么呢?条例说:"故意殴打他人致使成为废疾的,处流刑,不适用减刑、赎刑。"如今是本来就已经是废疾,并非因为这次殴打才致成废疾,所以允许其适用减刑、赎刑。

即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若断舌及毁败人阴阳者,流三千里。

如果同时造成两项以上损伤,以及因原有的旧疾而致成笃疾(重度残疾),或者使他人舌头断裂、以及毁坏损害他人的生殖器官的,处流三千里。

【疏】议曰:即损二事以上者,谓殴人一目瞎及折一支之类;"及因旧患令至笃疾",假有旧瞎一目为残疾,更瞎一目成笃疾,或先折一脚为废疾,更折一脚为笃疾;"若断舌",谓全不得语;"毁败阴阳",谓孕嗣废绝者:各流三千里。断舌,语犹可解,毁败阴阳不绝孕嗣者,并从伤科。

【疏】议:同时造成两项以上损伤,是指殴打他人使一只眼睛致瞎又打折一肢之类的情形;"以及因原有的旧疾而致成笃疾",比如原本已有一只眼睛失明属于残疾,又致使另一只眼睛失明就成为笃疾,或者本来已经折断一只脚成为废疾,又打折另一只脚就成为笃疾;"使舌头断裂",是指完全不能说话;"毁坏损害生殖器官",是指导致生育能力完全丧失的:各自处流三千里。舌头断裂但说话还能勉强被听懂的、以及毁坏损害生殖器官但没有导致生育能力完全丧失的,都按造成伤害论处。

问曰:人目先盲,重殴睛坏;口或先痖,更断其舌:如此之类,各合何罪?

问:有人眼睛本来就已失明,又被重重殴打使眼珠损坏;有人本来就已经是哑巴,又被人打断了舌头:像这一类的情形,各自应当获得什么罪?

答曰:人貌肖天地,禀形父母,莫不爱其所受,乐天委命。虽复宿遭痼疾,然亦痛此重伤。至於被人毁损,在法岂宜异制。如人旧痖,或先丧明,更坏其睛,或断其舌,止得守文,还科断舌、瞎目之罪?

答:人的形貌承接天地,禀受于父母,没有人不珍惜自己所禀受的身体,安于天命、顺从命运。虽然是原本就已经患有痼疾的人,但对于再次遭受这样的重伤,同样感到痛苦。至于被他人毁坏损害,在法律上又怎能另设不同的规定呢?像有人本来已经是哑巴、或者原本已经失明的,又被打坏眼珠、或被打断舌头的,还是应当依照条文,照样科处断舌、瞎目之罪。

306.斗故杀人

第三百零六条.斗殴杀人、故意杀人

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虽因斗,而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司。(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伤杀者,依斗法。馀条用兵刃,准此。)

凡是因斗殴而杀死他人的,处绞刑。用兵刃杀人以及故意杀人的,处斩刑。虽然是因斗殴引起,但使用兵刃杀人的,与故意杀人同样论处。(如果是他人用兵刃逼迫自己,因而使用兵刃抵抗而致人受伤、死亡的,依照斗殴的法律处理。其他条文中使用兵刃的情形,都比照这一条处理。)

【疏】议曰:斗殴者,元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者,谓斗而用刃,即有害心;及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是名

【疏】议:斗殴,本来是没有杀人的意图,因为相互斗殴而致人死亡的,处绞刑。用兵刃杀人以及故意杀人的,是指斗殴中使用兵刃的,就说明有害人性命之心;以及不是因为争斗、没有其他缘由而杀人的,这就叫作

“故杀”:各合斩罪。“虽因斗而用兵刃杀者”,本虽是斗,乃用兵刃杀人者,与故杀同,亦得斩罪,并同故杀之法。注云“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伤杀”,逼己之人,虽用兵刃,亦依斗杀之法。“馀条用兵刃,准此”,谓馀亲戚、良贱以兵刃逼人,人以兵刃拒杀者,并准此斗法。又律云:“以兵刃杀者,与故杀同。”既无伤文,即是伤依斗法。注云“因用兵刃拒而伤杀者”,为以兵刃伤人,因而致死,故连言之。

译“故意杀人”:都应判斩刑。“虽然是因斗殴而用兵刃杀人”,本来虽是斗殴,但用兵刃杀人的,与故意杀人相同,也应判斩刑,一并按照故意杀人的法条处置。注文说“因为别人用兵刃逼迫自己,因而用兵刃抵挡而致人伤亡”,对逼迫自己的人,即使用了兵刃,也依照斗殴杀人的法条处置。“其余各条中用兵刃的,依此为准”,是说其余亲属之间、良人贱人之间用兵刃逼迫他人,他人用兵刃抵挡而杀死对方的,都按照这条斗殴的法条处置。律文又说:“用兵刃杀人的,与故意杀人相同。”既然没有关于伤人的条文,那么伤人的情况就依照斗殴的法条处置。注文说“因用兵刃抵挡而致人伤亡”,是说因为用兵刃伤人,因而导致死亡,所以把伤与杀连在一起说。

问曰:故杀人合斩,用刃斗杀亦合斩刑,得罪既是不殊,准文更无异理。何须云“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

答曰:《名例》:“犯十恶及故杀人者,虽会赦,犹除名。”兵刃杀人者,其情重,文同故杀之法,会赦犹遣除名。

不因斗,故殴伤人者,加斗殴伤罪一等。虽因斗,但绝时而杀伤者,从故杀伤法。

【疏】议曰:不因斗竞,故殴伤人者,加斗殴伤一等,若拳殴不伤,笞四十上加一等,合笞五十之类。“虽因斗,但绝时而杀伤者”,谓忿竞之後,各已分散,声不相接,去而又来杀伤者,是名“绝时”,从故杀伤法。

307.保辜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殴、伤不相须。馀条殴伤及杀伤,各准此。)

【疏】议曰:凡是殴人,皆立辜限。手足殴人,伤与不伤,限十日;若以他物殴伤者,限二十日;“以刃”,刃谓金铁,无大小之限,“及汤火伤人”,谓灼烂皮肤,限三十日;若折骨跌体及破骨,无问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注云“殴、伤不相须”,谓殴及伤,各保辜十日。然伤人皆须因殴,今言不相须者,为下有僵仆,或恐迫而伤,此则不因殴而有伤损,故律云“殴、伤不相须”。“馀条殴伤及杀伤各准此”,谓诸条殴人,或伤人,故、斗、谋杀,强盗,应有罪者,保辜并准此。

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馀患而死者。)

【疏】议曰:“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谓辜限内死者,不限尊卑、良贱及罪轻重,各从本条杀罪科断。“其在限外”,假有拳殴人,保辜十日,计累千刻之外,是名“限外”;“及虽在限内”,谓辜限未满,“以他故死者”,他故谓别增馀患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别因他病而死,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法。故注云“他故,谓别增馀患而死”。其有堕胎、瞎目、毁败阴阳、折齿等,皆约手足、他物、以刃、汤火为辜限。

308.同谋不同谋殴伤人

诸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元谋减一等,从者又减一等;若元谋下手重者,馀各减二等;至死者,随所因为重罪。

【疏】议曰:“同谋共殴伤人者”,谓二人以上,同心计谋,共殴伤人者。假有甲乙丙丁谋殴伤人,甲为元谋,乙下手最重,殴人一支折。以下手重为重罪,乙合徒三年;甲是元谋,减一等,合徒二年半;丙丁等为从,又减一等,合徒二年。

译问曰:故意杀人应判斩刑,用兵刃斗殴杀人也应判斩刑,既然定罪没有不同,依照法条也没有别的道理,为什么还要说"用兵刃杀人的,与故意杀人同罪"?

答曰:《名例》规定:"犯十恶及故意杀人的,即使遇到赦免,仍要除名。"用兵刃杀人的,其情节严重,法条上与故意杀人同样处理,遇赦仍要除名。

不是因为斗殴,而是无故殴打伤人的,在斗殴伤人罪上加一等。虽然是因为斗殴引起,但已经间隔一段时间之后才杀伤人的,按照故意杀伤的法条处理。

【疏】议曰:不是因为争斗,而是无故殴打伤人的,在斗殴伤人罪上加一等,如果只是用拳头殴打没有造成伤害,本应笞刑四十,加一等则应笞刑五十之类。"虽然是因为斗殴,但已经间隔一段时间之后才杀伤人的",是指争斗之后,双方已经分开,声息不再相接,事后又返回杀伤对方的,这就叫做"绝时",按照故意杀伤的法条处理。

307.保辜

凡是保辜期限:用手足殴打伤人的,期限为十日;用其他器物殴打伤人的,期限为二十日;用兵刃或热汤、火烧伤人的,期限为三十日;使肢体折断脱臼或骨骼破损的,期限为五十日。("殴"和"伤"不必同时具备。其余条文中提到殴伤或杀伤的,都以此为准。)

【疏】议曰:凡是殴打他人,都要设立保辜期限。用手足殴打他人的,不论是否造成伤害,期限为十日;如果用其他器物殴打伤人的,期限为二十日;"用兵刃",兵刃是指金属铁器,不论大小都没有限制;"以及用热汤、火烧伤人的",是指烫伤皮肉的情况,期限为三十日;如果使肢体折断脱臼或骨骼破损的,不论是用手足还是其他器物,都是期限五十日。注文说"殴、伤不必同时具备",是指殴打和伤害,各自都以十日为保辜期限。然而伤人通常都是因殴打而起,这里说不必同时具备,是因为下文有摔倒扑地,或因惊恐逼迫而受伤的情况,这种情况就不是因殴打而造成伤害,所以律文说"殴、伤不相须"。"其余条文中提到殴伤及杀伤的,都以此为准",是指其他各条中提到殴打他人、或伤人,无论是故意、因斗殴、还是预谋杀人、强盗,凡应定罪的,保辜期限都依此为准。

在保辜期限内死亡的,各依杀人罪论处;如果是在期限之外死亡,或者虽在期限之内、但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各依原本的殴伤法条处理。(他故,是指另外增添了其他病患而死亡的情况。)

【疏】议曰:"在期限内死亡的,各依杀人罪论处",是指在保辜期限内死亡的,不论尊卑、良贱及原罪轻重,都按本条杀人罪定罪处刑。"如果是在期限之外",假如有人用拳头殴打他人,保辜期限十日,累计超过千刻之外的,这就叫做"限外";"或者虽在期限之内",是指保辜期限尚未届满,"但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他故是指另外增添了其他病患而死亡,假如殴打他人头部致伤,风邪从头部创口侵入,因风邪而致死之类的情况,仍依杀人罪论处;如果不是因为头部创口感染风邪,而是另外因别的疾病而死的,这就是"他故":各依原本的殴伤法条处理。所以注文说"他故,是指另外增添了其他病患而死亡"。至于使人堕胎、致人失明、毁坏破坏生殖器官、折断牙齿等情形,都要依照手足、他物、兵刃、热汤火等分别设定保辜期限。

308.同谋不同谋殴伤人

凡是共同预谋一起殴打伤人的,各以下手最重的人定为重罪,主谋减一等处罚,从犯再减一等;如果是主谋本人下手最重的,其余人各减二等;如果致人死亡的,依据致死原因确定重罪。

【疏】议曰:"共同预谋一起殴打伤人的",是指两人以上,同心合谋,共同殴打伤人的情况。假如甲乙丙丁预谋殴打伤人,甲是主

若不因斗,乙为故殴之首,合流二千里;甲是元谋,减一等,合徒三年;丙丁徒二年半。若是元谋下手重者,假甲为元谋,下手最重,即甲合徒三年;乙丙丁各减二等,并徒二年。若故殴,即甲合流二千里;馀各减二等,各徒二年半之类。“至死”,谓被殴人致死。“随所因为重罪”,谓甲殴头,乙殴手,丙殴足,若由头疮致死者,即甲为重罪;由手伤致死者,即乙为重罪;由足伤致死者,即丙为重罪。重罪者偿死;馀各减二等,徒三年;甲是元谋,止减一等,流三千里。

其不同谋者,各依所殴伤杀论;其事不可分者,以後下手为重罪。

【疏】议曰:“其不同谋者”,假有甲乙丙丁不同谋,因斗共殴伤一人,甲殴头伤,乙打脚折,丙打指折,丁殴不伤。若因头疮致死,甲得杀人之罪,偿死;乙为折支,合徒三年;丙为折指,合徒一年;丁殴不伤,合笞四十。是为“各依所殴伤杀论”。“其事不可分者”,谓此四人共殴一人,其疮不可分别,被殴致死。“以後下手者为重罪”,谓丁下手最後,即以丁为重罪,馀各徒三年;元谋减一等,流三千里。

若乱殴伤,不知先後轻重者,以谋首及初斗者为重罪,馀各减二等。

【疏】议曰:假有人群党共斗,乱殴伤人,被伤杀者不知下手人名,又不知先後轻重,若同谋殴之,即以谋首为重罪;其不同谋,乱殴伤者,以初斗者为重罪。自馀非谋首及非初斗,各减二等,徒三年。若不至死,唯折二支:若谋斗者,谋首流三千里,馀各徒二年半;其不同谋,初斗者流三千里,馀亦减二等。

问曰:甲乙丙三人同谋殴人,各拳殴一下,合作首从以否?

答曰:律云:“同谋共殴人者,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此据辜内致死,故有节级减文。下又云:“不同谋者,各依所殴伤杀论。”即明殴者得殴罪,伤者得伤罪,杀者得杀罪。拳殴人者笞四十;不同谋者各从殴科,同谋殴人岂得减罪?是知各笞四十,不为首从。若更有丁,亦与甲乙丙同谋,丁不下手,又非元谋,即减二等,笞二十之类。

又问:甲乙二人,同谋殴人,甲是元谋,又先下手,殴一支折;乙为从,後下手,殴一目瞎,各合何罪?

答曰:据上条:“折跌人支体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即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者,流三千里。”此即同谋共殴人伤损二事,甲虽谋首,合徒三年;由乙损二事,合流三千里。若不同谋,各损一事,俱得本罪,并徒三年。

309.威力制缚人

诸以威力制缚人者,各以斗殴论;因而殴伤者,各加斗殴伤二等。

译谋,乙下手最重,把人打成一肢折断。以下手最重者为重罪,乙应判徒刑三年;甲是主谋,减一等,应判徒刑二年半;丙丁等是从犯,再减一等,应判徒刑二年。如果不是因斗殴,乙作为故意殴打的首犯,应判流刑二千里;甲是主谋,减一等,应判徒刑三年;丙丁应判徒刑二年半。如果是主谋本人下手最重,假如甲是主谋,下手最重,则甲应判徒刑三年;乙丙丁各减二等,都判徒刑二年。如果是故意殴打,则甲应判流刑二千里;其余各减二等,各判徒刑二年半之类。"致人死亡",是指被殴打的人因此死亡。"依据致死原因确定重罪",是指甲打头,乙打手,丙打脚,如果是因头部创伤致死的,就以甲为重罪;因手部创伤致死的,就以乙为重罪;因脚部创伤致死的,就以丙为重罪。定为重罪的人偿命;其余各减二等,判徒刑三年;甲是主谋,只减一等,判流刑三千里。

至于不是共同预谋的,各依所殴伤或杀死的情节分别定罪;如果伤情无法区分清楚,就以最后下手的人定为重罪。

【疏】议曰:"不是共同预谋的",假如甲乙丙丁没有共同预谋,因斗殴一起殴打一人,甲打伤其头部,乙打断其脚,丙打断其手指,丁殴打但未造成伤害。如果是因头部创伤致死,甲获杀人罪,偿命;乙因造成肢体折断,应判徒刑三年;丙因打断手指,应判徒刑一年;丁殴打未造成伤害,应判笞刑四十。这就是"各依所殴伤或杀死的情节分别定罪"。"如果伤情无法区分清楚",是指这四人一起殴打一人,其创伤无法分辨清楚是谁造成的,被殴打致死。"以最后下手的人定为重罪",是指丁最后下手,就以丁为重罪,其余各判徒刑三年;主谋减一等,判流刑三千里。

如果是混乱殴打伤人,不知道先后次序及轻重的,以主谋及最先动手斗殴的人定为重罪,其余各减二等。

【疏】议曰:假如有人群聚一起斗殴,混乱殴打伤人,被打伤或打死的人不知道是谁下的手,又不知道先后次序及轻重,如果是共同预谋殴打的,就以主谋为重罪;如果不是共同预谋、混乱殴打的,就以最先动手斗殴的人为重罪。其余不是主谋、也不是最先动手的人,各减二等,判徒刑三年。如果没有致死,只是打断两肢:如果是预谋斗殴的,主谋判流刑三千里,其余各判徒刑二年半;如果不是共同预谋,最先动手的人判流刑三千里,其余人也各减二等。

问曰:甲乙丙三人共同预谋殴打他人,各自出拳打了一下,应当区分首犯从犯与否?

答曰:律文说:"共同预谋一起殴打伤人的,各以下手最重的人定为重罪。"这是针对在保辜期限内致死的情况,所以才有分等级减罪的条文。下文又说:"不是共同预谋的,各依所殴伤或杀死的情节分别定罪。"这就说明殴打的人获殴打之罪,伤人的获伤人之罪,杀人的获杀人之罪。用拳头殴打人的应判笞刑四十;不是共同预谋的各依殴打之罪定罪,共同预谋殴打的人怎能减罪?由此可知各判笞刑四十,不分首犯从犯。如果还有丁,也和甲乙丙一同预谋,但丁没有下手,又不是主谋,那就减二等,判笞刑二十之类。

又问:甲乙二人,共同预谋殴打他人,甲是主谋,又率先下手,把人打成一肢折断;乙是从犯,随后下手,把人打瞎一目,各应判什么罪?

答曰:依照上条规定:"使人肢体折断脱臼、或使人瞎一目的,判徒刑三年。如果损伤达两项以上,或因原有旧疾而致使成为笃疾的,判流刑三千里。"这就是共同预谋殴打他人造成两项损伤,甲虽是主谋,也应判徒刑三年;由于乙造成了两项损伤,应判流刑三千里。如果不是共同预谋,各自只造成一项损伤,各按本罪定罪,都判

【疏】议曰:以威若力而能制缚於人者,各以斗殴论。依上条:“手足之外,皆为他物。”缚人皆用徽纟墨,明同他物之限。缚人不伤,合杖六十;若伤,杖八十。“因而殴伤者”,谓因缚即殴者,伤与不伤,“各加斗殴伤二等”,谓因缚用他物殴不伤者杖八十,伤者杖一百之类,是名“各加斗殴伤二等”。

即威力使人殴击,而致死伤者,虽不下手,犹以威力为重罪,下手者减一等。

【疏】议曰:威力使人者,谓或以官威,或恃势力之类,而使人殴击他人。致死伤者,威力之人虽不下手,犹以威力为重罪,下手者减一等。假有甲恃威力,而使乙殴杀丙,甲虽不下手,犹得死罪;乙减一等,流三千里。若折一指,甲虽不下手,合徒一年;乙减一等,杖一百之类。甲是监临官,百姓无罪,唤问事以杖依法决罚致死,官人得杀人罪,问事不坐。若遣用他物、手足打杀,官人得威力杀人罪,问事下手者减一等科。

310.两相殴伤论如律

诸斗两相殴伤者,各随轻重,两论如律;後下手理直者,减二等。(至死者,不减。)

【疏】议曰:“斗两相殴伤者”,假有甲乙二人,因斗两相殴伤,甲殴乙不伤,合笞四十;乙殴甲伤,合杖六十之类。或甲是良人,乙是贱隶,甲殴乙伤,减凡人二等,合笞四十;乙殴甲不伤,加凡人二等,合杖六十之类。其间尊卑、贵贱,应有加减,各准此例。“後下手理直者,减二等”,假甲殴乙不伤,合笞四十;乙不犯甲,无辜被打,遂拒殴之,乙是理直,减本殴罪二等,合笞二十。乙若因殴而杀甲,本罪纵不至死,即不合减,故注云“至死者不减”。

问曰:尊卑相殴,後下手理直得减,未知伯叔先下手殴侄,兄姊先下手殴弟妹,其弟、侄等後下手理直,得减以否?

答曰:凡人相殴,条式分明。五服尊卑,轻重颇异。只如殴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大功递加一等;若殴缌麻以下卑幼,折伤减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减一等。据服虽是尊卑,相殴两俱有罪,理直则减,法亦无疑。若其殴亲侄、弟妹,至死然始获罪,伤重律则无辜。罪既不合两论,理直岂宜许减?举伯叔兄姊,但殴伤卑幼无罪者,并不入此条。

311.宫内忿争

诸於宫内忿争者,笞五十;声彻御所及相殴者,徒一年;以刃相向者,徒二年。

【疏】议曰:宫殿之内,致敬之所,忽敢忿争,情乖恭肃,故宫内忿争者,笞五十。嘉德等门以内为宫内;《卫禁律》“宫城门有犯,与宫门同”,即顺天等门内亦是。若忿竞之声,彻於御所及有相殴击者,各徒一年。

译徒刑三年。

309.威力制缚人

凡是凭借权势或武力强行捆绑他人的,各按斗殴罪论处;如果因此殴打伤人的,各在斗殴伤人罪上加二等。

【疏】议曰:凭借权势或凭借武力而能强行捆绑他人的,各按斗殴罪论处。依照上条规定:"除手足之外,都算作他物。"捆绑人用的都是绳索之类,明确视同他物的等级限定。捆绑人而未造成伤害,应判杖刑六十;如果造成伤害,判杖刑八十。"因此殴打伤人的",是指因捆绑而随即殴打的,不论是否造成伤害,"各在斗殴伤人罪上加二等",是指因捆绑用他物殴打没有造成伤害的判杖刑八十,造成伤害的判杖刑一百之类,这就叫做"各加斗殴伤二等"。

如果是凭借权势唆使他人殴打他人,而致使其死伤的,唆使者虽然没有亲自下手,仍以其权势为重罪,实际下手的人减一等。

【疏】议曰:凭借权势唆使他人,是指或凭借官职权威,或依仗势力之类,而唆使他人殴打别人。致使他人死伤的,凭借权势唆使的人虽然没有亲自下手,仍以其权势为重罪,实际下手的人减一等。假如甲依仗权势,唆使乙殴打杀死丙,甲虽没有亲自下手,仍获死罪;乙减一等,判流刑三千里。如果只是打断一根手指,甲虽没有亲自下手,应判徒刑一年;乙减一等,判杖刑一百之类。如果甲是监临官,百姓本无罪,甲传唤问事官依法用杖刑决罚致死,官人获杀人之罪,问事官不获罪。如果是派人用他物、或用手足殴打致死,官人获凭借权势杀人之罪,问事官作为下手者减一等定罪。

310.两相殴伤论如律

凡是双方互相斗殴伤害的,各按情节轻重,双方都依法定罪;后动手但事理正当的一方,减二等。(如果致死,则不减。)

【疏】议曰:"双方互相斗殴伤害的",假如甲乙二人,因斗殴双方互相殴打,甲打乙未造成伤害,应判笞刑四十;乙打甲造成伤害,应判杖刑六十之类。或者甲是良人,乙是贱隶,甲打乙致伤,比照常人减二等,应判笞刑四十;乙打甲未造成伤害,比照常人加二等,应判杖刑六十之类。其中尊卑、贵贱之间,应有的加减,都以此为准。"后动手但事理正当的一方,减二等",假如甲打乙未造成伤害,应判笞刑四十;乙本没有冒犯甲,无故被打,于是反过来还手殴打,乙是事理正当的一方,从本应受的殴打罪上减二等,应判笞刑二十。如果乙因为反手殴打而致甲死亡,其本罪即使不到死刑,也不能减,所以注文说"致死者不减"。

问曰:尊卑之间互相殴打,后动手但事理正当的一方可以减罪,不知道如果是伯叔先动手殴打侄子,兄姐先动手殴打弟妹,那么弟弟、侄子等后动手但事理正当,是否也可以减罪?

答曰:常人相互殴打,条文规定得很清楚。五服之内尊卑关系,罪的轻重差别很大。譬如殴打缌麻服的兄姐应判杖刑一百,小功、大功服则依次加一等;如果殴打缌麻服以下的卑幼,造成折伤的比常人减一等,小功、大功服则依次减一等。依服制虽然是尊卑关系,但互相殴打双方都有罪,事理正当的可以减罪,法理上也没有疑问。如果是殴打亲侄、弟妹,要到致死才构成罪,即使伤重,法律上也无罪可言。既然罪本来就不适用双方都定罪的情况,事理正当又怎么能允许减罪呢?举出伯叔兄姐的例子,只是说殴打卑幼而无罪的情形,这类情形并不适用本条。

311.宫内忿争

凡是在宫内发生争执的,判笞刑五十;争吵声传到皇帝所在之处或有互相殴打的,判徒刑一年;用兵刃相向的,判徒刑二年。

【疏】议曰:宫殿之内,是致敬之地,竟敢在此发生争执,有违恭敬肃穆之道,所以在宫内发生争执的,判笞刑五十。嘉德等门以内算作宫内;《

以刃相向者,徒二年。既不论兵刃,即是刃无大小之限。

殿内,递加一等。伤重者,各加斗伤二等。(计加重於本罪即须加。馀条称加者,准此。)

【疏】议曰:殿内忿争,递加一等者,谓太极等门为殿内,忿争杖六十;声彻御所及相殴者,徒一年半;以刃相向,徒二年半。若上阁内忿争,杖七十;声彻御所及相殴者,徒二年;以刃相向者,徒三年。“伤重者,各加斗伤二等”,假有凡斗,以他物殴伤人内损吐血,合杖一百;宫内加二等,徒一年半,即重於宫内相殴徒一年。凡斗殴人折齿,合徒一年;若於殿内,是伤重加二等,合徒二年,是重於殿内相殴徒一年半。此为“各加斗伤二等”。注云“计加重於本罪,即须加”,谓殿内凡斗,相殴不伤,合徒一年半;假有甲於殿内殴缌麻尊长,本罪合徒一年,由在殿内,故加罪二等,合徒二年,是名“计加重於本罪”。不加本罪者,假如殴缌麻兄姊,合杖一百,以在殿内,故加二等,合徒一年半,即与殿内凡斗罪同,此是计加不重於本罪,止依本徒一年半为坐。“馀条称加者,准此”,谓一部律内,称加得重於本罪者,即须加;加不重者,从本法。

312.殴制使府主

诸殴制使、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徒三年;伤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折伤,谓折齿以上。)

【疏】议曰:有因忿而殴制使、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其吏、卒等并於《名例》解讫,殴者,合徒三年;伤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注云“折伤,谓折齿以上”,依上条:“斗殴人折齿、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若破骨及汤火伤人者,各徒一年。”此云“折伤”者,折齿以上得徒一年以上,皆是。

若殴六品以下官长,各减三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死者,斩。詈者,各减殴罪三等。(须亲自闻之,乃成詈。)

【疏】议曰:“六品以下官长”,谓下镇将及戍主,若诸陵署、在外诸监署六品以下,虽隶寺、监,当监署有印,别起正案行事,皆为当处官长。所管吏、卒而殴者,各减殴五品以上官长罪三等,合徒一年半。若伤者,流上减三等,合徒二年。折伤者,死上减三等,徒二年半。“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假有凡人,故殴六品官长折肋,合徒二年半,从死减三等,亦徒二年半;据上条:“计加重於本罪,即须加。”既云“加凡斗一等”,从徒二年半上加一等,处徒三年,下条“流外官殴九品以上,各又加二等”,合流二千五百里。如此等,各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因殴致死者,斩。

译卫禁律》规定"宫城门有所违犯的,与宫门同罪",那么顺天等门以内也是如此。如果争吵之声,传到皇帝所在之处、并且有互相殴打的,各判徒刑一年。用兵刃相向的,判徒刑二年。既然不论及是何种兵刃,那么兵刃就没有大小的限制。

在殿内,依次加一等。造成重伤的,各在斗殴伤人罪上加二等。(凡是加重后重于本罪的,就必须加;其余条文中提到加罪的,都以此为准。)

【疏】议曰:殿内发生争执,依次加一等,是指太极等门以内算作殿内,发生争执判杖刑六十;争吵声传到皇帝所在之处或有互相殴打的,判徒刑一年半;用兵刃相向的,判徒刑二年半。如果是在上阁内发生争执,判杖刑七十;争吵声传到皇帝所在之处或有互相殴打的,判徒刑二年;用兵刃相向的,判徒刑三年。"造成重伤的,各在斗殴伤人罪上加二等",假如是普通斗殴,用他物殴打致人内伤吐血的,应判杖刑一百;在宫内则加二等,判徒刑一年半,这就比宫内相殴判徒刑一年更重。普通斗殴打断人牙齿的,应判徒刑一年;如果发生在殿内,因为是重伤加二等,应判徒刑二年,这就比殿内相殴判徒刑一年半更重。这就是"各加斗伤二等"。注文说"凡是加重后重于本罪的,就必须加",是指殿内普通斗殴、互相殴打未造成伤害的,应判徒刑一年半;假如甲在殿内殴打缌麻服尊长,本罪应判徒刑一年,因为是在殿内,所以加罪二等,应判徒刑二年,这就叫做"加重后重于本罪"。如果加了也不重于本罪的,假如殴打缌麻服兄姐,应判杖刑一百,因为是在殿内,所以加二等,应判徒刑一年半,这恰好与殿内普通斗殴的罪相同,这就是加重后不重于本罪的情况,那就只依本罪徒刑一年半定罪。"其余条文中提到加罪的,都以此为准",是指整部律文中,凡是说加罪后重于本罪的,就必须加;加了不重的,就依本罪定罪。

312.殴制使府主

凡是殴打皇帝使者、本属府主、刺史、县令,以及吏卒殴打本部五品以上官长的,判徒刑三年;造成伤害的,判流刑二千里;造成重伤的,判绞刑。(重伤,是指打断牙齿以上的伤情。)

【疏】议曰:如果因为忿恨而殴打皇帝使者、本属府主、刺史、县令,以及吏卒殴打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其中吏、卒等身份已在《名例》中解释过,殴打的,应判徒刑三年;造成伤害的,判流刑二千里;造成重伤的,判绞刑。注文说"重伤,是指打断牙齿以上的伤情",依照上条规定:"斗殴打断他人牙齿、毁坏耳鼻、致人瞎一目及打断手指脚趾,或打破骨骼、用热汤火烧伤人的,各判徒刑一年。"这里所说的"重伤",是指打断牙齿以上、可判徒刑一年以上的情形,都属于此类。

如果殴打六品以下官长的,各减三等;如果减后的罪比照普通斗殴还轻的,就按普通斗殴罪加一等;致死的,判斩刑。口头辱骂的,各在殴打罪上减三等。(须是当事人亲自听到,才构成辱骂之罪。)

【疏】议曰:"六品以下官长",是指下镇将及戍主,以及诸陵署、在外诸监署中六品以下的官员,虽然隶属于寺、监,但当地监署有印信,可另行起草正式案卷办事,都算作当处的官长。所管辖的吏、卒殴打的,各比照殴打五品以上官长的罪减三等,应判徒刑一年半。如果造成伤害的,从流刑上减三等,应判徒刑二年。造成重伤的,从死刑上减三等,判徒刑二年半。"如果减后的罪比照普通斗殴还轻的,就按普通斗殴罪加一等",假如有普通人,故意殴打六品官长打断肋骨,应判徒刑二年半,从死刑上减三等,也是徒刑二年半;依照上条规定:"凡是加重后重于本罪的,就必须加。"既然说"按普通斗殴罪加

“詈者,减殴罪三等”,谓詈制使以下,本部官长以上,从徒三年上减三等,合徒一年半;若詈六品以下官长,又减三等,合杖九十。此名“詈者,各减殴罪三等”。注云“须亲自闻之,乃成詈”,谓皆须被詈者亲自闻之,乃为詈。

即殴佐职者,徒一年;伤重者,加凡斗伤一等;死者,斩。

【疏】议曰:“殴佐职者”,谓除长官之外,当司九品以上之官,皆为佐职。所部吏卒殴者,徒一年。伤重者,假如他物故殴伤佐职,凡斗合杖九十,九品以上加二等,合徒一年,为佐职,又加一等,徒一年半之类,是名“伤重者,加凡斗一等”。至死者,斩。

313.佐职统属殴官长

诸佐职及所统属官,殴伤官长者,各减吏卒殴伤官长二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死者,斩。

【疏】议曰:“佐职”,谓当司九品以上。及所统属官者,若省寺监管局、署,州管县,镇管戌,卫管诸府之类,是所统属。“殴伤官长者”,官长谓尚书省诸司尚书,寺监少卿、少监,国子司业以上,少尹,诸卫将军以上,千牛府中郎将以上,诸率府副率以上,诸府果毅以上。王府司马,并诸州别驾,虽是次官,并同官长,或唯有长官一人。佐职殴者,各减吏卒殴伤官长罪二等。即吏卒殴官长,折伤者绞。若佐职及所统属官殴五品以上官长,折伤减吏卒二等,合徒三年;若殴六品以下官长,折伤者减三等,徒一年半。“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假如佐职殴六品以下官长折二齿,从死上减五等,合徒一年半,凡斗折二齿,亦徒一年半,上条“计加重於本罪,即须加”,更加一等,处徒二年。馀罪计加得重,并准此。若佐职及所统属官殴伤五品以上官长者,各减吏卒二等,假有吏卒殴五品以上官长,折肋合死,今为佐职殴,减吏卒二等,合徒三年;折肋本罪合徒二年,别条“六品殴伤五品加二等”,合徒三年,既云“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合流二千里。死者,斩。

314.殴府主刺史县令祖父母

诸殴本属府主、刺史、县令之祖父母、父母及妻、子者,徒一年;伤重者,加凡斗伤一等。

【疏】议曰:殴本属府主、刺史、县令之祖父母、父母及妻、子者,徒一年。“伤重者,加凡斗伤一等”,谓折一指或折一齿,凡殴亦徒一年,比凡斗为轻,加凡斗伤一等,合徒一年半之类。府主等祖父母、父母若是议贵,凡殴得徒二年,为是本属府主之祖父母、父母,加一等,得徒二年半。伤重以上,并准例加一等。

315.殴皇家袒免以上亲

诸皇家袒免亲而殴之者,徒一年;伤者,徒二年;伤重者,加凡斗二等。

译一等",那就从徒刑二年半上加一等,判徒刑三年,下条规定"流外官殴打九品以上,各再加二等",应判流刑二千五百里。诸如此类情形,凡是减后的罪比普通斗殴轻的,都按普通斗殴罪加一等。因殴打致死的,判斩刑。"口头辱骂的,在殴打罪上减三等",是指辱骂皇帝使者以下、本部官长以上的人,从徒刑三年上减三等,应判徒刑一年半;如果辱骂六品以下官长的,再减三等,应判杖刑九十。这就叫做"辱骂的,各在殴打罪上减三等"。注文说"须是当事人亲自听到,才构成辱骂之罪",是指都必须是被辱骂的人亲自听到,才算作辱骂。

如果是殴打佐职官的,判徒刑一年;造成重伤的,比照普通斗殴伤人罪加一等;致死的,判斩刑。

【疏】议曰:"殴打佐职官",是指除长官之外,本司九品以上的官员,都算作佐职。所属吏卒殴打的,判徒刑一年。造成重伤的,假如用他物故意殴打伤害佐职官,普通斗殴应判杖刑九十,因是九品以上官员加二等,应判徒刑一年,因是佐职官又加一等,判徒刑一年半之类,这就叫做"造成重伤的,加普通斗殴罪一等"。致死的,判斩刑。

313.佐职统属殴官长

凡是佐职官及所隶属的下属官员,殴打本司官长的,各比照吏卒殴打官长罪减二等;如果减后的罪比普通斗殴还轻的,就按普通斗殴罪加一等;致死的,判斩刑。

【疏】议曰:"佐职",是指本司九品以上的官员。以及所统属官员,如省寺监所管辖的局、署,州所管辖的县,镇所管辖的戍,卫所管辖的诸府之类,都属于所统属的关系。"殴打官长"中的官长,是指尚书省诸司的尚书,寺监的少卿、少监,国子司业以上,少尹,诸卫将军以上,千牛府中郎将以上,诸率府副率以上,诸府果毅以上。王府司马,以及诸州别驾,虽然是次官,也同样按官长论,有的地方也可能只有长官一人。佐职官殴打的,各比照吏卒殴打官长罪减二等。而吏卒殴打官长、造成重伤的判绞刑。如果佐职官及所统属官员殴打五品以上官长,造成重伤的比吏卒罪减二等,应判徒刑三年;如果殴打六品以下官长,造成重伤的减三等,判徒刑一年半。"如果减后的罪比普通斗殴还轻的,就按普通斗殴罪加一等",假如佐职官殴打六品以下官长打断两颗牙齿,从死刑上减五等,应判徒刑一年半,普通斗殴打断两颗牙齿,也是徒刑一年半,上条规定"凡是加重后重于本罪的,就必须加",那就再加一等,判徒刑二年。其余凡是计算加重后更重的情形,都以此为准。如果佐职官及所统属官员殴打五品以上官长的,各比照吏卒罪减二等,假如吏卒殴打五品以上官长,打断肋骨的应判死罪,现在是佐职官殴打,比吏卒减二等,应判徒刑三年;打断肋骨本罪应判徒刑二年,别的条文规定"六品官殴伤五品官加二等",应判徒刑三年,既然说"减后的罪比普通斗殴还轻的,就按普通斗殴罪加一等",应判流刑二千里。致死的,判斩刑。

314.殴府主刺史县令祖父母

凡是殴打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的祖父母、父母以及妻子、儿女的,判徒刑一年;造成重伤的,比照普通斗殴伤人罪加一等。

【疏】议曰:殴打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的祖父母、父母以及妻子、儿女的,判徒刑一年。"造成重伤的,比照普通斗殴伤人罪加一等",是指打断一根手指或打断一颗牙齿,普通殴打也是判徒刑一年,与普通斗殴相比这是较轻的情形,在普通斗殴伤人罪上加一等,应判徒刑一年半之类。府主等人的祖父母、父母如果本身是议贵之人,普通殴打应判徒刑二年,因为是本属府主的祖父母、父母,再加一等,判徒刑二年半。造成重伤以上的情形,都以此为准依例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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缌麻以上,各递加一等。死者,斩。

【疏】议曰:礼云:“五世袒免之亲,四世缌麻之属。”皇家戚属,理弘尊敬。袒免之亲,其有殴者,合徒一年;伤者,徒二年。故、斗及用他物不伤者,其罪一也。其於诸条相殴,唯立罪名,不言斗殴,又不言以斗论者,故殴、斗殴及手足、他物,得罪悉同,并无差降。“伤重者,加凡斗二等”,假有殴折二齿,凡斗合徒一年半,加二等,合徒二年半之类。“缌麻以上,各递加一等”,假有殴缌麻折二齿,徒三年;小功,流二千里;大功,流二千五百里;期亲,流三千里。殴不伤,从徒一年上递加;殴伤者,从徒二年上递加,不加入死。故云“各递加一等”。死者,斩。

问曰:皇家袒免亲,或为佐职官,或为本属府主、刺史、县令之祖父母、父母、妻、子,或是己之所亲,若有犯者,合递加以否?

答曰:皇家亲属,为尊主之敬,故异馀人。长官佐职,为敬所部。尊敬之处,理各不同。律无递加之文,法止各从重断。若己之亲,各准尊卑服数为罪,不在皇亲及本属加例。

又问:皇家袒免之亲若有官品,而殴之者合累加以否?

答曰:律注殴袒免之亲,据皇家亲属立罪,此由缘敬为重,官高亦合累加。

316.流外官殴议贵

诸流外官以下,殴议贵者,徒二年;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二千里。

【疏】议曰:“流外官”,谓勋品以下,爰及庶人。“殴议贵者徒二年”,议贵,谓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二千里”,谓折齿以上。若殴折一支,准凡人合徒三年,依下文“加凡斗二等”,流二千五百里;若殴折二支,流三千里。本条虽云“加凡斗伤二等”,律无加入死之文,止依凡人之法。

殴伤五品以上,减二等;若减罪轻及殴伤九品以上,各加凡斗伤二等。

【疏】议曰:流外官以下,“殴伤五品以上,减二等”,谓减议贵二等,殴者徒一年,伤者徒二年,折伤者徒二年半。“若减罪轻”,假有殴五品以上折一支,从流二千五百里减二等,徒二年半,即是减罪轻於凡斗徒三年,加二等,处流二千五百里之类。“及殴伤九品以上,各加凡斗伤二等”,谓殴九品以上、六品以下之官,不伤杖六十,伤即杖八十;他物不伤杖八十,伤即杖一百之类。若殴至死者,各依凡人法。

问曰:律称“流外官以下,殴议贵徒二年”。若奴婢、部曲殴议贵者,为共凡人罪同,为依本法加罪以否?

答曰:依下条:“部曲殴伤良人,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

译15.殴皇家袒免以上亲

凡是殴打皇家袒免以内亲属的,判徒刑一年;造成伤害的,判徒刑二年;造成重伤的,比照普通斗殴罪加二等。缌麻服以上的亲属,各依次加一等。致死的,判斩刑。

【疏】议曰:礼书说:"五世为袒免之亲,四世为缌麻之属。"皇家亲属,理应格外弘扬尊敬之道。对于袒免之亲,如果有殴打的行为,应判徒刑一年;造成伤害的,判徒刑二年。不论是故意殴打、斗殴殴打,还是用手足或他物殴打而未造成伤害的,其罪都是一样的。对于其他各条中提及的相互殴打,只单独设立罪名,不再区分是斗殴还是不按斗殴论处,也就是说无论是故意殴打、斗殴还是用手足、他物殴打,所获之罪都相同,没有差别。"造成重伤的,比照普通斗殴罪加二等",假如殴打打断两颗牙齿,普通斗殴应判徒刑一年半,加二等,应判徒刑二年半之类。"缌麻服以上的亲属,各依次加一等",假如殴打缌麻服亲属打断两颗牙齿,判徒刑三年;小功服的,判流刑二千里;大功服的,判流刑二千五百里;期亲的,判流刑三千里。殴打未造成伤害的,从徒刑一年上依次加;殴打造成伤害的,从徒刑二年上依次加,但不加到死罪。所以说"各依次加一等"。致死的,判斩刑。

问曰:皇家袒免之亲,有的是佐职官,有的是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儿女,有的又是自己的亲属,如果有人触犯,是否应当叠加累加?

答曰:皇家亲属,是为了尊崇君主的敬意,所以有别于其他人。长官与佐职官之间,是为了尊敬所属官员。两种尊敬情形的道理各不相同。律文中没有叠加累加的条文,法理上只能各按较重的一项定罪。如果是自己的亲属,各按尊卑服制等级定罪,不在皇亲及本属加罪的条例之内。

又问:皇家袒免之亲如果本身有官品,殴打他的是否应当累加?

答曰:律文注释中殴打袒免之亲的规定,是依据皇家亲属的身份定罪,这是因为出于敬意而加重处罚,如果对方官品又高,也应当累加。

316.流外官殴议贵

凡是流外官以下的人,殴打议贵之人的,判徒刑二年;造成伤害的,判徒刑三年;造成重伤的,判流刑二千里。

【疏】议曰:"流外官",是指勋品以下,一直到普通百姓。"殴打议贵之人判徒刑二年",议贵,是指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以及爵位一品的人。"造成伤害的判徒刑三年,造成重伤的判流刑二千里",是指打断牙齿以上的伤情。如果殴打打断一肢,比照常人应判徒刑三年,依照下文"加普通斗殴罪二等",判流刑二千五百里;如果殴打打断两肢,判流刑三千里。本条虽然说"加普通斗殴伤人罪二等",但律文中没有加至死罪的条文,所以仍依照常人之法。

殴打伤害五品以上官员的,减二等;如果减后的罪比普通斗殴还轻的,以及殴打伤害九品以上官员的,各加普通斗殴伤人罪二等。

【疏】议曰:流外官以下,"殴打伤害五品以上官员的,减二等",是指从议贵罪上减二等,殴打的判徒刑一年,造成伤害的判徒刑二年,造成重伤的判徒刑二年半。"如果减后的罪比普通斗殴还轻的",假如殴打五品以上官员打断一肢,从流刑二千五百里减二等,是徒刑二年半,也就是减后的罪比普通斗殴徒刑三年还轻,那就加二等,判流刑二千五百里之类。"以及殴打伤害九品以上官员的,各加普通斗殴伤人罪二等",是指殴打九品以上、六品以下的官员,未造成伤害的判杖刑六十,造成伤害的判杖刑八十;用他物殴打未造成伤害的判杖刑八十,造成伤害的判杖刑一百之类。如果殴打致死的,各依照常人之法定罪。

问曰:律文说"流外官以下

”此是良人与奴婢、部曲凡斗之罪。其部曲、奴婢殴凡人,尚各加罪,况於皇族及官品贵者,理依加法。唯据本条加至死者,始合处死:假如有部曲殴良人折二支,加凡斗一等,注云“加者,加入於死”,既於凡斗流三千里上加一等,合至绞刑。别条虽加,不入於死:设有部曲,故殴良人九品以上一支折,凡斗折一支徒三年,九品以上加凡斗二等,流二千五百里,故殴又加一等,流三千里,部曲殴又加一等,即不合入死,亦止流三千里,此名“馀条不加入死”之类。

●卷二十二 斗讼(16条)

317.九品以上殴议贵

诸流内九品以上殴议贵者,徒一年。伤重及殴伤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殴伤议贵,各加凡斗伤二等。

【疏】议曰:流内九品以上、六品以下殴议贵者,徒一年。“伤重”,谓他物殴凡人内损吐血,合杖一百;殴议贵,合加二等,徒一年半。此名“伤重”。其六品以下殴伤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殴伤议贵,或殴不伤:亦各加凡斗殴二等。

318.监临官司殴统属

诸监临官司,於所统属官及所部之人有高官而殴之,及官品同自相殴者,并同凡斗法。

【疏】议曰:监临官司於所统属佐官以下,及所管部属之人有高官而监临官司殴之者,同凡斗法,不计阶、品,为其所管故也。“及官品同”,谓六品以下、九品以上,或五品以上非议贵者,议贵谓三品以上、一品以下,并为“官品同”,并谓不相管隶。自相殴者,并同凡斗之罪。假有勋官骑都尉而殴上柱国,其上柱国既非议贵,罪与凡斗同。其统属下司殴上司者,长官以外,皆据品科。其有府及镇、戍隶州者,亦为统属之限。

问曰:州参军事,殴州内县令带五品以上勋官,得为“统属”同凡斗以否?

答曰:县令是州内统属之官,假令品高,州官殴之,准上文各同凡斗之法。

319.拒殴州县以上使

诸拒州县以上使者,杖六十;殴者,加二等;伤重者,加斗伤一等。(谓有所徵摄,权时拒捍不从者。)即被禁掌,而拒捍及殴者,各加一等。

【疏】议曰:“拒州县以上使”,称“以上”者,省、台、寺、监及在京诸司等,并是。遣使追摄,拒捍不从者,杖六十。“殴者,加二等”,杖八十。“伤重者”,谓他物殴内损吐血,凡斗合杖一百,加斗伤一等,徒一年。注云“谓有所徵摄,权时拒捍不从者”。“即被禁掌,拒捍及殴者,各加一等”,谓有司禁录,或复散留,而辄拒捍,合杖七十;殴所司者,合杖九十;伤重者,谓重一百杖以上,加凡斗二等;若使人官品高者,各依本品加:是名“各加一等”。

译,殴打议贵之人判徒刑二年"。如果是奴婢、部曲殴打议贵之人,是与常人同罪,还是依本法加罪?

答曰:依照下条规定:"部曲殴打伤害良人的,比照常人罪加一等,奴婢再加一等。"这是良人与奴婢、部曲之间普通斗殴的定罪标准。奴婢、部曲殴打常人尚且各要加罪,何况是皇族及官品尊贵之人,理应依加罪之法。只有依照本条加罪加到死罪的情形,才可以处死:假如部曲殴打良人打断两肢,加普通斗殴罪一等,注文说"加者,加入于死",也就是从普通斗殴流刑三千里上加一等,应判绞刑。其他条文虽然也有加罪,但不加至死罪:假设有部曲,故意殴打良人中九品以上官员打断一肢,普通斗殴打断一肢应判徒刑三年,九品以上官员加普通斗殴罪二等,判流刑二千五百里,故意殴打再加一等,判流刑三千里,部曲殴打再加一等,但不能加至死罪,也只是判流刑三千里,这就叫做"其余条文不加至死罪"之类的情形。

●卷二十二 斗讼(16条)

317.九品以上殴议贵

凡是流内九品以上官员殴打议贵之人的,判徒刑一年。造成重伤的,以及殴打伤害五品以上官员的,或者五品以上官员殴打伤害议贵之人的,各加普通斗殴伤人罪二等。

【疏】议曰:流内九品以上、六品以下的官员殴打议贵之人的,判徒刑一年。"造成重伤",是指用他物殴打常人致内伤吐血,应判杖刑一百;殴打议贵之人的,应加二等,判徒刑一年半。这就是"造成重伤"。其中六品以下官员殴打伤害五品以上官员;或者五品以上官员殴打伤害议贵之人,或殴打未造成伤害的:也都各加普通斗殴罪二等。

318.监临官司殴统属

凡是监临官司,对所统属的官员及所管辖的百姓中官品比自己高的人加以殴打,以及官品相同、互相殴打的,都按普通斗殴之法处理。

【疏】议曰:监临官司对所统属的佐官以下、以及所管辖的百姓中官品比监临官司本人高的加以殴打,也按普通斗殴之法处理,不计较官阶、品级,因为这是他所管辖的对象。"以及官品相同",是指六品以下、九品以上,或者五品以上但不属于议贵之人,议贵是指三品以上、一品以下的人,这些官品相同的人,如果互不统属,互相殴打的,都按普通斗殴之罪处理。假如骑都尉殴打上柱国,如果上柱国不是议贵之人,罪与普通斗殴相同。至于统属下级殴打上级的,长官以外的情况,都依据官品定罪。凡是有府及镇、戍隶属于州的,也都属于统属关系的范围。

问曰:州参军事,殴打州内带有五品以上勋官的县令,是否算作"统属"关系而按普通斗殴论处?

答曰:县令是州内统属之官,即使品级高,州官殴打他,依照上文都按普通斗殴之法处理。

319.拒殴州县以上使

凡是抗拒州县以上的使者的,判杖刑六十;如果殴打的,加二等;造成重伤的,比照斗殴伤人罪加一等。(是指有所征调、追摄,一时抗拒不从的情形。)如果已被拘禁看管,而仍抗拒或殴打的,各加一等。

【疏】议曰:"抗拒州县以上的使者",称"以上"的,是指省、台、寺、监以及在京诸司等,都包括在内。派使者追摄,抗拒不从的,判杖刑六十。"殴打的,加二等",判杖刑八十。"造成重伤的",是指用他物殴打致内伤吐血,普通斗殴应判杖刑一百,加斗殴伤人罪一等,判徒刑一年。注文说"是指有所征调、追摄,一时抗拒不从的情形"。"如果已被拘禁看管,而仍抗拒或殴打的,各加一等",是指已被有关部门拘禁看管,或已被暂时留置,而仍擅自抗拒的,应判杖刑七十;殴打管理人员的,应判杖刑九十;造成重伤的,是指重于杖刑一百以上的情形,加普通斗殴罪二等;如果使者官品较高的,各依其本品加罪:这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