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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唐律疏议三

10.七品以上之官(减章)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0–11 段

●卷二 名例(11条)

8.八议者(议章)

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

【疏】议曰:此名“议章”。八议人犯死罪者,皆条录所犯应死之坐及录亲、故、贤、能、功、勤、宾、贵等应议之状,先奏请议。依令,都堂集议,议定奏裁。

【疏】议曰:议者,原情议罪者,谓原其本情,议其犯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者,谓奏状之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绞、斩,故云“不正决之”。

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疏】议曰:流罪以下,犯状既轻,所司减讫,自依常断。其犯十恶者,死罪不得上请,流罪以下不得减罪,故云“不用此律”。

9.官爵五品以上(请章)

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疏】议曰:此名“请章”。皇后荫小功以上亲入议,皇太子妃荫大功以上亲入请者,尊卑降杀也。

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

【疏】议曰:八议之人,荫及期以上亲及孙,入请。期亲者,谓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妻、子及兄弟子之类。又《例》云:“称期亲者,曾、高同。”及孙者,谓嫡孙众孙皆是,曾、玄亦同。其子孙之妇,服虽轻而义重,亦同期亲之例。曾、玄之妇者,非。

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请,谓条其所犯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别奏请。)

【疏】议曰:官爵五品以上者,谓文武职事四品以下、散官三品以下、勋官及爵二品以下,五品以上。此等之人,犯死罪者,并为上请。

【疏】议曰:条其所犯者,谓条录请人所犯应死之坐。应请之状者,谓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者,谓录请人所犯,准律合绞、合斩。别奏者,不缘门下,别录奏请,听敕。

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

【疏】议曰:流罪以下,减一等者,减讫各依本法。若犯十恶;反逆缘坐;及杀人者,谓故杀、斗杀、谋杀等杀讫,不问首从;其於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此等请人,死罪不合上请,流罪已下不合减罪,故云“不用此律”。其盗不得财及奸、略人未得,并从减法。

10.七品以上之官(减章)

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各从减一等之例。

【疏】议曰:此名“减章”。

译勋官来抵罪。

【疏】解释说:假设有六品职事官,兼带柱国以上勋官,犯私罪流刑,依例减一等,应处徒三年。用六品职事官抵徒一年,其次用柱国勋官抵徒二年之类。

问:假设有人担任三品、四品职事官,又兼带六品以下勋官,犯罪应当官当的,用三品职事官抵罪完毕后,其次用什么官职来抵罪?

答:律文说"先用品级高的官职来抵罪",是指在职事官、散官、卫官之中,取其中品级最高的来抵罪完毕。"其次用勋官来抵罪",就必须用六品勋官来抵罪,不得再用四品职事官来抵罪。

行官、守官的,各用其本来的品级来抵罪,并各自解除现任职务。

【疏】解释说:假设有从五

“七品以上”,谓六品、七品文武职事、散官、卫官、勋官等身;“官爵得请者”,谓五品以上官爵,荫及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各得减一等。若上章请人得减,此章亦得减;请人不得减,此章亦不得减。故云“各从减一等之例”。

11.应议请减(赎章)

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

【疏】议曰:此名“赎章”。应议、请、减者,谓议、请、减三章内人,亦有无官而入议、请、减者,故不云官也;及九品已上官者,谓身有八品、九品之官;“若官品得减者”,谓七品已上之官,荫及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并听赎。

若应以官当者,自从官当法。

【疏】议曰:议、请、减以下人,身有官者,自从官当、除、免,不合留官取荫收赎。

其加役流、

【疏】议曰:加役流者,旧是死刑,武德年中改为断趾。国家惟刑是恤,恩弘博爱,以刑者不可复属,死者务欲生之,情轸向隅,恩覃祝网,以贞观六年奉制改为加役流。

反逆缘坐流、

【疏】议曰:谓缘坐反、逆得流罪者。其妇人,有官者比徒四年,依官当之法,亦除名;无官者,依留住法,加杖、配役。

子孙犯过失流、

【疏】议曰: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之类,而杀祖父母、父母者。

不孝流、

【疏】议曰:不孝流者,谓闻父母丧,匿不举哀,流;告祖父母、父母者绞,从者流;祝诅祖父母、父母者,流;厌魅求爱媚者,流。

问曰:居丧嫁娶,合徒三年;或恐喝或强,各合加至流罪。得入不孝流以否?

答曰:恐喝及强,元非不孝,加至流坐,非是正刑。律贵原情,据理不合。

及会赦犹流者,

【疏】议曰:案《贼盗律》云:“造畜蛊毒,虽会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断狱律》云:“杀小功尊属、从父兄姊及谋反、大逆者,身虽会赦,犹流二千里。”此等并是会赦犹流。其造畜蛊毒,妇人有官无官,并依下文,配流如法。有官者,仍除名,至配所免居作。

各不得减赎,除名、配流如法。除名者,免居作。(即本罪不应流配而特配者,虽无官品,亦免居作。)

【疏】议曰:男夫犯此五流,假有一品已下及取荫者,并不得减赎,除名、配流如法。三流俱役一年,称加役流者役三年。家无兼丁者,依下条加杖、免役,故云“如法”。

【疏】议曰:犯五流之人,有官爵者,除名,流配,免居作。

译品官,降任正六品职务(行官),犯私罪徒二年半,依例减一等,仍为徒二年,用其本阶从五品官抵徒二年,同时解除六品现任职务。若有六品散官,代理五品职事(守官),也犯私罪徒二年半的,也用其本品官抵徒一年,其余徒刑收赎,解除五品职事之类。

问:先前有正六品上散官,代理五品职事(上守);或有从五品官,降任正六品上职务(下行),犯徒罪应当抵罪的,应当如何追缴销毁告身?

答:律文说:"行官、守官的,各用其本来的品级来抵罪,并各自解除现任职务。"其中正六品上散官代理五品职事的,所代理的五品职务,另外没有告身,既然用六品官来抵罪,就连同所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