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三 斗讼(13条)
师严道尊,方知敬学”。如有亲承儒教,伏膺函丈,而殴师者,加凡人二等。“死者,各斩”,称“各”者,并殴继父至死,俱得斩刑。注云“谓伏膺儒业,而非私学者”,儒业,谓经业。非私学者,谓弘文、国子、州县等学。私学者,即礼云“家有塾,遂有序”之类。如有相犯,并同凡人。
问曰:殴见受业师,加凡人二等。其博士若有高品,累加以否?
答曰:殴见受业师,加凡人二等,先有官品,亦从品上累加。若斗殴无品博士,加凡人二等,合杖六十;九品以上,合杖八十;若殴五品博士,亦於本品上累加之。
334.殴詈夫期亲尊长
诸妻殴詈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各减夫犯一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伤一等。)妾犯者,不减。死者,各斩。
【疏】议曰:依《丧服》:“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今妻殴夫缌麻以上尊长,减夫一等,以从夫为服,罪亦降夫。注云“减罪轻者,加凡斗伤一等”,谓故殴缌麻兄姊折一支,合流二千五百里,妻若减夫一等,徒三年。故殴凡人折一支,既合流二千里,即是减罪轻,加凡人一等,流二千五百里,是“减罪轻者,加凡斗伤一等”。“妾犯者,不减”,妾犯尊长,即与夫同。“死者,各斩”,谓殴尊长致死,妻、妾并合斩刑。虽云减夫一等,若本制服重,即从重论。假如殴夫之伯叔父母折肋,当大功尊加凡人四等,合流二千五百里,若准夫减一等,即徒三年。《名例律》云:“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重。”须准服加四等,流二千五百里之类。
殴伤卑属,与夫殴同;死者,绞。即殴杀夫之兄弟子,流三千里;故杀者,绞。妾犯者,各从凡斗法。若尊长殴伤卑幼之妇,减凡人一等;妾,又减一等;死者,绞。
【疏】议曰:“殴伤卑属”,谓是夫家卑属。“与夫殴同”,谓殴夫之从父兄弟子孙有服者折伤以上,缌麻减凡人一等,诸如此类,并与夫同。死者,绞。即殴杀夫之兄弟子,流三千里;故杀者,绞。“妾犯者,各同凡斗法”,谓并依凡人斗法科罪。“若尊长殴伤卑幼之妇”,谓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殴伤卑幼之妇,减凡人一等;妾,减凡人二等;死者,绞。
335.祖父母为人殴击
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谓子孙元非随从者。)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理合救之。当即殴击,虽有损伤,非折伤者,无罪。“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谓折一齿合杖八十之类。
译凡人罪二等。"致死的,各处斩刑",称"各",是说无论殴打继父还是老师致死,都同样处斩刑。注文说"是指真心从师学习儒家经业、而非私塾学生的情形",儒业,是指经学之业。非私学,是指弘文馆、国子监、州县官学等。私学,就是礼书所说的"家有塾,遂有序"这类情形。若发生相互侵犯的情形,都按凡人处理。
问:殴打在世的授业老师,加凡人罪二等。若老师是博士、又有较高品级,是否要累加?
答:殴打在世的授业老师,加凡人罪二等,若原本就有官品,也要在品级基础上累加。若斗殴殴打没有品级的博士,加凡人罪二等,应处杖六十;殴打九品以上的,应处杖八十;若殴打五品博士,也要在其本品的基础上累加。
334.殴打辱骂丈夫的期亲尊长
凡妻子殴打辱骂丈夫的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的,各减殴打丈夫本亲属罪一等。(若减后之罪反而轻于凡人斗殴伤害罪的,则加凡人斗殴伤害罪一等。)妾触犯此罪的,不予减等。致死的,各处斩刑。
【疏】议曰:依照《丧服》:"丈夫为兄弟所服的丧服,妻子要降一等。"如今妻子殴打丈夫缌麻以上的尊长,减丈夫殴打同等亲属之罪一等,因为是依从丈夫来定服制关系,所以罪也随丈夫降等。注文说"若减后之罪反而轻于凡人斗殴伤害罪的,则加凡人斗殴伤害罪一等",是说故意殴打缌麻兄姊折断一肢,应判流刑二千五百里,妻子若减丈夫罪一等,则为徒刑三年。而故意殴打凡人折断一肢,本应判流刑二千里,这样一来即是减后之罪反而更轻,所以要加凡人罪一等,判流刑二千五百里,这就是"若减后之罪反而轻于凡人斗殴伤害罪的,则加凡人斗殴伤害罪一等"的意思。"妾触犯此罪的,不予减等",妾触犯尊长的,就与丈夫同罪处理。"致死的,各处斩刑",是说殴打尊长致死的,妻、妾都处斩刑。虽说减丈夫罪一等,但若按本应服制来说罪更重的,则按重的处理。假设殴打丈夫的伯叔父母折断肋骨,按大功尊属应加凡人罪四等,应判流刑二千五百里,若按减丈夫罪一等计算,则为徒刑三年。《名例律》说:"本条虽定有罪名,但若依其他规定应判更重的,则按重罪论处。"所以须按服制加四等,判流刑二千五百里之类处理。
殴伤丈夫家的卑属,与丈夫殴打同罪;致死的,处绞刑。若殴杀丈夫的兄弟之子的,处流刑三千里;故意杀害的,处绞刑。妾触犯此罪的,各按凡人斗殴法处理。若尊长殴伤卑幼的媳妇的,减凡人罪一等;殴伤妾的,又减一等;致死的,处绞刑。
【疏】议曰:"殴伤卑属",是指夫家的卑属。"与丈夫殴打同罪",是说殴打丈夫的堂兄弟之子孙中有服制关系者致骨折等伤以上的,缌麻亲减凡人罪一等,诸如此类情形,都与丈夫同罪。致死的,处绞刑。若殴杀丈夫的兄弟之子的,处流刑三千里;故意杀害的,处绞刑。"妾触犯此罪的,各按凡人斗殴法处理",是说都依凡人斗殴法论罪。"若尊长殴伤卑幼的媳妇",是指丈夫期亲以下、缌麻以上的尊长,殴伤卑幼的媳妇的,减凡人罪一等;殴伤妾的,减凡人罪二等;致死的,处绞刑。
335.祖父母被他人殴打
凡祖父母、父母被他人殴打,子孙当即上前殴打对方的,若没有造成骨折等伤,不予论罪;造成骨折等伤的,减凡人斗殴骨折伤罪三等;致死的,依照通常律法处理。(是指子孙原本并非跟随他人参与斗殴的情形。)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被他人殴打,子孙按理应当救护。若当场殴打对方,即使造成一定损伤,但没到骨折程度的,
“至死者”,谓殴前人致死,合绞;以刃杀者,合斩。故云“依常律”。注云“谓子孙元非随从者”,若元随从,即依凡斗首从论。律文但称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不论亲疏尊卑。其有祖父母、父母之尊长,殴击祖父母、父母,依律殴之无罪者,止可解救,不得殴之,辄即殴者,自依斗殴常法。若夫之祖父母、父母,共妻之祖父母、父母相殴,子孙之妇亦不合即殴夫之祖父母、父母,如当殴者,即依常律。
问曰:主为人所殴击,部曲、奴婢即殴击之,得同子孙之例以否?
答曰:部曲、奴婢非亲,不同子孙之例,唯得解救,不得殴击。
336.斗殴误杀伤傍人
诸斗殴而误杀伤傍人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减一等。
【疏】议曰:“斗殴而误杀伤傍人者”,假如甲共乙斗,甲用刃、杖欲击乙,误中於丙,或死或伤者,以斗杀伤论。不从过失者,以其元有害心,故各依斗法。至死者,减一等,流三千里。
若以故僵仆而致死伤者,以戏杀伤论。即误杀伤助己者,各减二等。
【疏】议曰:仰谓之僵,伏谓之仆。谓共人斗殴,失手足跌,而致僵仆,误杀伤傍人者,以戏杀伤论。别条“戏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人二等”,谓杀者徒三年,折一支者徒二年之类。“即误杀伤助己者,各减二等”,假如甲与乙共殴丙,其甲误殴乙至死,减二等;伤,减二等。或僵仆压乙杀伤,减戏杀伤二等;杀乙,从戏杀减二等,总减四等,合徒二年。若压折一支,亦减四等,徒一年,是名“各减二等”。
问曰:甲共子乙同谋殴丙,而乙误中其父,因而致死,得从“误杀伤助己”减二等以否?
答曰:律云“斗殴而误杀伤傍人,以斗杀伤论”,杀伤傍人,坐当“过失”,行者本为缘斗,故从“斗杀伤”论;若父来助己而误杀者,听减二等,便即轻於“过失”,依例“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重”论,合从“过失”之坐,处流三千里。
又问:以斗僵仆,误杀助己父母;或虽非僵仆,斗误杀期亲尊长,各合何罪?
答曰:以斗僵仆,误杀父母,或期亲尊长,若减罪轻於“过失”者,并从“过失”之法。
又问:假有数人,同谋杀甲,夜中忽遽,乃误杀乙,合得何罪?
答曰:此既本是谋杀,与斗殴不同。斗殴彼此相持,谋杀潜行屠害。殴甲误中於丙,
译无罪。"造成骨折等伤的,减凡人斗殴骨折伤罪三等",是说打断一颗牙齿的应处杖八十之类。"致死的",是说殴打对方致死的,应处绞刑;用刀刃杀死的,应处斩刑。所以说"依照通常律法处理"。注文说"是指子孙原本并非跟随他人参与斗殴的情形",若原本就是跟随参与斗殴的,则依凡人斗殴的首从规定论处。律文只说祖父母、父母被他人殴打,不论对方与自己的亲疏尊卑关系。若是祖父母、父母的尊长殴打祖父母、父母,依律殴打对方本无罪的情形,子孙只能上前劝阻救护,不得殴打对方,若擅自殴打的,自当依照斗殴的通常法律处理。若丈夫的祖父母、父母与妻子的祖父母、父母相互殴打,子孙的媳妇也不能当即殴打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如果应当殴打对方的情形,则依照通常律法处理。
问:主人被他人殴打,部曲、奴婢当即上前殴打对方的,能否等同于子孙的条例处理?
答:部曲、奴婢不是亲属,不能等同于子孙的条例,只能上前劝阻救护,不能殴打对方。
336.斗殴误伤旁人
凡因斗殴而误杀伤旁人的,按斗殴杀伤罪论处;致死的,减一等。
【疏】议曰:"因斗殴而误杀伤旁人",假设甲与乙相斗,甲用刀、棍打算击打乙,误中丙,导致丙死亡或受伤的,按斗殴杀伤罪论处。不按过失论处,是因为行为人本来就存有伤害之心,所以都依斗殴之法处理。致死的,减一等,判流刑三千里。
若因斗殴中站立不稳跌倒而致人死伤的,按戏杀伤罪论处。若误杀伤前来帮助自己的人的,各减二等。
【疏】议曰:向上仰倒叫"僵",向前俯倒叫"仆"。是说与人相互斗殴时,因失手或脚下打滑,以致跌倒,因而误杀伤旁人的,按戏杀伤罪论处。另有条文规定"游戏中杀伤人的,减斗殴杀伤人罪二等",即杀人的判徒刑三年,折断一肢的判徒刑二年之类。"若误杀伤前来帮助自己的人的,各减二等",假设甲与乙共同殴打丙,甲失手误打乙致死,减二等;误伤乙的,减二等。或因跌倒压住乙致其死伤的,减戏杀伤罪二等,杀死乙的,从戏杀罪上减二等,总共减四等,应判徒刑二年。若压断一肢的,也减四等,判徒刑一年,这就叫"各减二等"。
问:甲与其子乙合谋殴打丙,而乙失手误伤其父甲,因而致死,能否按"误杀伤前来帮助自己的人"减二等处理?
答:律文说"因斗殴而误杀伤旁人的,按斗殴杀伤罪论处",误杀伤旁人,按"过失"论处,行为人本来是为了参与斗殴,所以按"斗杀伤"论处;若是父亲前来帮助自己而被自己误杀的,可以减二等,这样处理反而比"过失"更轻,依照条例"本条虽定有罪名,但若依其他规定应判更重的,则按重罪论处",应当按"过失"之罪处理,判流刑三千里。
又问:因斗殴跌倒而误杀了前来帮助自己的父母;或即使不是因跌倒,而是斗殴中误杀了期亲尊长,各应定什么罪?
答:因斗殴跌倒而误杀父母,或误杀期亲尊长的,若减等后之罪反而轻于"过失"之罪,都按"过失"之法处理。
又问:假设有数人合谋杀害甲,夜间仓促之中,误杀了乙,应当定什么罪?
答:这本来就属于谋杀,与斗殴不同。斗殴是双方彼此对抗,而谋杀是暗中蓄意加害。若殴打甲时误中丙的……
尚以斗杀伤论,以其元无杀心,至死听减一等;况复本谋害甲,元作杀心,虽误杀乙,原情非斗者。若其杀甲是谋杀人,今既误杀乙,合科“故杀”罪。
337.部曲奴婢詈殴旧主
诸部曲、奴婢詈旧主者,徒二年;殴者,流二千里;伤者,绞;杀者,皆斩;过失杀伤者,依凡论。
译尚且按照斗殴杀伤论处,因为他本来没有杀人之心,即使致人死亡也允许减一等处罚;何况本来是谋划杀害甲,本来就存有杀人之心,虽然误杀了乙,按情理并非属于斗殴致死的情形。如果他杀甲是属于谋杀人,如今既然误杀了乙,就应当判处"故意杀人"之罪。
第三三七条.部曲、奴婢辱骂殴打旧主
凡是部曲、奴婢辱骂旧主的,处徒刑二年;殴打的,流放二千里;打伤的,处绞刑;杀死的,一律斩首;因过失杀伤旧主的,依照普通人的杀伤罪论处。
【疏】议曰:部曲、奴婢詈旧主者,徒二年;殴者,流二千里;伤者,绞,有首从;杀者,皆斩,罪无首从。过失杀伤者,并准凡人收赎,铜入伤杀之家。
即殴旧部曲、奴婢,折伤以上,部曲减凡人二等,奴婢又减二等;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主殴旧部曲、奴婢,折伤以上,“部曲,减凡人二等”,谓折齿合杖九十;“奴婢,又减二等”,合杖七十之类。过失杀者,勿论。
问曰:部曲、奴婢殴詈旧主期以下亲,或旧主亲属殴伤所亲旧部曲、奴婢,得减凡人以否?
答曰:五服尊卑,各有血属,故殴尊长,节级加之。至如奴婢、部曲,唯系於主。为经主放,顾有宿恩,其有殴詈,所以加罪。非主之外,虽是亲姻,所有相犯,并依凡人之法。
又问:有人谋杀旧部曲、奴婢,或於旧部曲、奴婢家强盗,有杀伤者,合减罪以否?
答曰:殴旧部曲、奴婢,得减凡人,爰至於死,亦依减例,明谋杀及诸杂犯,合依减法。唯盗财物,特异常犯,止依凡人之法,不合减科。
338.戏杀伤人
诸戏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谓以力共戏,至死和同者。虽和,以刃,若乘高、履危、入水中,以故相杀伤者,唯减一等。即无官应赎而犯者,依过失法收赎。(馀条非故犯,无官应赎者,并准此。)
【疏】议曰:“戏杀伤人者”,谓以力共戏,因而杀伤人,减斗罪二等。若有贵贱、尊卑、长幼,各依本斗杀伤罪上减二等。虽则以力共戏,终须至死和同,不相▯恨而致死者。“虽和,以刃”,礼云:“死而不吊者三,谓畏、压、溺。”况乎嬉戏,或以金刃,或乘高处险,或临危履薄,或入水中,既在险危之所,自须共相警戒,因此共戏,遂致杀伤,虽即和同,原情不合致有杀伤者,唯减本杀伤罪一等。“即无官应赎”,谓有荫及老、小、废疾之类,而犯应赎罪者,依“过失”法收赎。假有过失杀人,赎铜一百二十斤,戏杀得减二等,赎铜六十斤,即是轻重不类,故依“过失”赎罪,不从减法。注云“馀条非故犯”,谓一部律内,诸条非故犯罪,无官应得收赎者,并准此。假有甲为人合药,误不如本方杀人,合徒二年半,若白丁,则从真役;若是官品之人合赎者,不可徵铜五十斤,亦徵一百二十斤,则是“馀条”之类。
其不和同及於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和,并不得为戏,各从斗杀伤法。
【疏】议曰:谓戏者元不和同;及於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此等尊长,非应共戏,纵虽和同,并不得为戏:各从斗杀伤之法。
译【疏】议曰:部曲、奴婢辱骂旧主人的,处徒刑二年;殴打的,流放二千里;打伤的,处绞刑,有首犯从犯之分;杀死的,都处斩刑,不分首从。因过失杀伤旧主的,都按照普通人的标准收赎,赎铜交给被杀伤者的家人。
主人殴打旧部曲、奴婢,造成折伤以上伤害的,殴打部曲的比殴打常人减二等治罪,殴打奴婢的再减二等;因过失杀死的,各不论罪。
【疏】议曰:主人殴打旧部曲、奴婢,造成折伤以上伤害的,"部曲减凡人二等",是说打断牙齿应处杖刑九十;"奴婢再减二等",应处杖刑七十之类。因过失杀死的,不论罪。
问:部曲、奴婢殴打辱骂旧主人的期亲以下亲属,或旧主人的亲属殴打伤害了本属自己的旧部曲、奴婢,能否比照常人减等治罪?
答:五服亲属的尊卑各有血缘关系,所以殴打尊长,按等级加重治罪。至于奴婢、部曲,只是隶属于主人。因为经主人放免,尚存旧日恩情,若有殴打辱骂之事,所以加重其罪。除了主人之外,即便是有亲姻关系的人,彼此相犯,都依照常人的法律论处。
又问:有人图谋杀害旧部曲、奴婢,或在旧部曲、奴婢家行强盗,造成杀伤的,能否减罪?
答:殴打旧部曲、奴婢,可以比照常人减等,以至于杀死,也依照减等的先例,说明图谋杀害及其他各种犯罪,都应依照减等之法。唯独盗窃财物,特别不同于一般犯罪,只依照常人的法律论处,不适用减等处理。
338.戏杀伤人
凡因嬉戏而杀伤人的,比照斗殴杀伤减二等治罪;是指以力气相互嬉戏,以致造成死亡,双方都是心甘情愿的。即便是双方情愿,若使用了刀刃,或是登高、涉险、下水,因此而相互杀伤的,只减一等。若犯人没有官职应予赎罪却犯了此罪的,依照过失杀的法律收赎。(其余条文中不是故意犯罪、又没有官职应予赎罪的,都比照此例。)
【疏】议曰:"戏杀伤人",是指以力气相互嬉戏,因而杀伤了人,比斗殴之罪减二等。若双方有贵贱、尊卑、长幼之别的,各依本来斗殴杀伤之罪上减二等。虽说是以力气相互嬉戏,终究要到了死亡都心甘情愿、彼此不生怨恨才致死的地步。"即便双方情愿,若使用了刀刃",《礼记》说:"人死而不去吊唁的有三种情况,指的是因畏惧、被压、溺水而死的。"何况是嬉戏之中,或使用金属刀刃,或登高涉险,或临危履薄,或下到水中,既然身处险境,本应彼此相互警惕,因此而嬉戏,以致造成杀伤,虽然彼此情愿,但按情理不应当造成杀伤,因此只减本应处的杀伤之罪一等。"若没有官职应予赎罪",是指有荫庇资格及老、幼、残疾之类的人,而犯了应予赎罪之罪的,依照"过失"的法律收赎。假如过失杀人,应赎铜一百二十斤,戏杀得减二等,应赎铜六十斤,这样就是轻重不相称,所以依"过失"赎罪之数,不采用减等之法。注文说"其余条文中不是故意犯罪的",是指整部律典之中,其他各条不属于故意犯罪、又没有官职应予收赎的,都比照此例。假如甲替人配药,误不按原方而致人死亡,应处徒刑二年半,若是平民百姓,就依此真正服役;若是有官品应予赎罪的人,不可只徵铜五十斤,也要徵一百二十斤,这就属于"其余条文"之类。
若双方并非彼此情愿,以及殴打期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即便双方情愿,也不得算作嬉戏,各依照斗殴杀伤之法论处。
【疏】议曰:是指嬉戏原本不是双方情愿的;以及殴打期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这些尊长,不应当与之共同嬉戏,纵然双方情愿,也不得算作嬉戏:各依照斗殴杀伤之
假有共期亲尊长戏,折一支者,仍处绞之类。
339.过失杀伤人
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依其状,以赎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属,皆是。)
【疏】议曰:过失之事,注文论之备矣。杀伤人者,各准杀伤本状,依收赎之法。注云“谓耳目所不及”,假有投砖瓦及弹射,耳不闻人声,目不见人出,而致杀伤;其思虑所不到者,谓本是幽僻之所,其处不应有人,投瓦及石,误有杀伤;或共举重物,而力所不制;或共升高险,而足蹉跌;或因击禽兽,而误杀伤人者:如此之类,皆为“过失”。称“之属”者,谓若共捕盗贼,误杀伤旁人之类,皆是。其本应居作、官当者,自从本法。
340.知谋反逆叛不告
诸知谋反及大逆者,密告随近官司,不告者,绞。知谋大逆、谋叛不告者,流二千里。知指斥乘舆及妖言不告者,各减本罪五等。官司承告,不即掩捕,经半日者,各与不告罪同;若事须经略,而违时限者,不坐。
【疏】议曰:谋反者,谓知人潜谋欲危社稷;大逆者,谓知人於宗庙及山陵、宫阙已有毁损:并须密告随近官司。知而不即告者,绞。“若知谋大逆”,谓知始谋欲毁宗庙、山陵等;谋叛者,谓知谋欲背国从伪:亦须密告官司。不告者,流二千里。若“知指斥乘舆”,谓情理切害;及妖言者,谓妄说休咎之言:不告者“各减本罪五等”,本应死者,从死上减五等;妖言惑不满众者,流上减五等,是名“各减五等”。官司承告谋反以下,不即掩捕,若“经半日者”,谓经五十刻,不即掩捕,各与“不告”罪同。“若事须经略”,谓人众既多,须得人兵器仗,如此经略,以故违时限而失罪人者,不坐。其知谋反以下,虽不密告随近官司,能自捕送者,亦与密告同。因其自捕,惊失罪人;或已就拘执而失者:并同“失囚”之法。
341.诬告谋反大逆
诸诬告谋反及大逆者,斩;从者,绞。若事容不审,原情非诬者,上请。若告谋大逆、谋叛不审者,亦如之。
【疏】议曰:“诬告谋反及大逆者”,谓知非反、逆,故欲诬之,首合斩,从合绞。“若事容不审者”,谓或奉别敕阅兵,或欲修葺宗庙;见阅兵疑是欲反,见修宗庙疑为大逆之类,本情初非诬告者,具状上请,听敕。若告谋大逆、谋叛不审,亦合上请,故云“亦如之”。
342.诬告反坐
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即纠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者,亦如之。(反坐致罪,准前人入罪法。至死,而前人未决者,听减一等。
译法论处。假如与期亲尊长嬉戏,打断其一肢的,仍应处以绞刑之类。
339.过失杀伤人
凡因过失杀伤人的,各依照具体情形,按照赎罪论处。(是指耳目所不能察觉、思虑所不能想到的情况;共同搬举重物,力量所不能控制;或是登高涉险失足跌落,以及因击打禽兽而导致杀伤等情形,都属此类。)
【疏】议曰:过失的情形,注文已论述得很详尽了。杀伤人的,各依照杀伤的具体情形,依照收赎之法处理。注文说"是指耳目所不能察觉的",假如投掷砖瓦或用弹弓射箭,耳朵听不到有人的声音,眼睛看不到有人出现,因而造成杀伤;所谓思虑所不能想到的,是指本来是僻静无人之处,该处不应当有人,投掷瓦石,误伤致人杀伤;或是共同搬举重物,而力量无法控制;或是共同登高涉险,而失足跌落;或是因击打禽兽,而误伤致人:像这样的情形,都算作"过失"。称"之属"的,是指若是共同追捕盗贼,误伤旁人之类,都属此类。若原本应服劳役、官员应以官品抵罪的,仍依本条法律处理。
340.知谋反逆叛不告
凡知道有人图谋谋反或大逆而不秘密报告附近官府的,处绞刑。知道有人图谋大逆、谋叛而不报告的,流放二千里。知道有人指斥皇帝乘舆或散布妖言而不报告的,各比照本罪减五等。官府接到报告后,不立即前往捕捉,经过半日的,与不报告同罪;若事情需要经过筹划部署,因而超过时限的,不予治罪。
【疏】议曰:谋反,是指知道有人暗中图谋危害国家社稷;大逆,是指知道有人对宗庙、山陵、宫阙已经造成毁损:都必须秘密报告附近官府。知道而不立即报告的,处绞刑。"若知道图谋大逆",是指知道有人开始图谋毁坏宗庙、山陵等;谋叛,是指知道有人图谋背叛国家投奔伪政权:也必须秘密报告官府。不报告的,流放二千里。若"知道有人指斥皇帝乘舆",是指言辞情理十分恶毒的;以及散布妖言的,是指胡乱散布吉凶祸福之言的:不报告的"各比照本罪减五等",本应处死刑的,从死刑上减五等;妖言惑众不满一定人数的,从流刑上减五等,这就叫做"各减五等"。官府接到关于谋反以下罪行的报告,不立即前往捕捉,若"经过半日",是指经过五十刻,仍不立即捕捉的,各与"不报告"同罪。"若事情需要经过筹划部署",是指涉及的人众多,必须调集人手武器装备,如此筹划部署,因而超过时限而致使罪犯逃脱的,不予治罪。至于知道谋反以下之事,虽未秘密报告附近官府,而能亲自捕获送官的,也与秘密报告同等对待。因其亲自捕捉,而惊动使罪犯逃脱;或是罪犯已经就擒而又逃脱的:都依照"失囚"之法论处。
341.诬告谋反大逆
凡诬告他人谋反及大逆的,处斩刑;从犯,处绞刑。若事情情形不明确、按情理并非诬告的,上报请示。若诬告他人谋大逆、谋叛而情形不明确的,也依此办理。
【疏】议曰:"诬告谋反及大逆",是指明知对方并非谋反、大逆,而故意诬陷的,首犯应处斩刑,从犯应处绞刑。"若事情情形不明确",是指或是奉别的敕令检阅军队,或是想要修葺宗庙;见到检阅军队怀疑是要谋反,见到修缮宗庙怀疑是大逆之类,本情原本并非诬告的,具状上报,听候皇帝敕令裁决。若诬告他人谋大逆、谋叛而情形不明确的,也应当上报请示,所以说"也依此办理"。
342.诬告反坐
凡诬告他人的,各反坐其罪。即使是负责纠察弹劾的官员,怀有私心弹劾不实的,也依此办理。(反坐所致之罪,比照被告人应入之罪的法律。若被告罪至死刑,而尚未执行的,反坐者听许减一等。本应
其本应加杖及赎者,止依杖、赎法。即诬官人及有荫者,依常律。)
【疏】议曰:凡人有嫌,遂相诬告者,准诬罪轻重,反坐告人。“即纠弹之官”,谓据令应合纠弹者,若有憎恶前人,或朋党亲戚,挟私饰诈,妄作纠弹者,并同“诬告”之律。反坐其罪,准前人入罪之法,至死而前人虽断讫未决者,反坐之人听减一等。若诬人反、逆,虽复未决引虚,不合减罪。本应加杖者,谓诬告部曲、奴婢流罪,若实,部曲、奴婢止加杖二百;既虚,诬告者不流,亦准杖法反坐。单丁应加杖者,亦依决杖反坐。“及赎者”,谓诬告老、小、废疾,若实,即前人合赎;虚,即反坐者亦依赎论。“即诬官人及有荫者”,假有白丁诬七品官流罪,若实,官人即合例减、官当;如虚,反坐还得流罪。诬告有荫之人,事合减、赎;反坐之者,不得准前人减、赎法,并真配徒、流。是名“依常律”。
若告二罪以上,重事实及数事等,但一事实,除其罪;重事虚,反其所剩。即罪至所止者,所诬虽多,不反坐。
【疏】议曰:“若告二罪以上,重事实”,假有甲告乙殴人折一齿,合徒一年;又告人盗绢五疋,亦合徒一年;或故杀他人马一疋,合徒一年半。推杀马是实,殴、盗是虚,是名“告二罪以上,重事实”。又有丙告丁三事,各徒一年,此名“数事等”,但一事实,除其罪。重事虚,反其所剩者,假如甲告乙盗绢五疋,合徒一年;又告故杀官私马牛,合徒一年半。若其盗是实,杀马牛是虚,即是剩告半年之罪,反坐半年,故云“反其所剩”。“即罪至所止者,所诬虽多,不反坐”,假有告人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百疋,勘当五十疋实,坐赃五十疋,罪止徒三年;剩告五十疋,为“罪至所止,不反坐”之类。
其告二人以上,虽实者多,犹以虚者反坐。(谓告二人以上,但一人不实,罪虽轻,犹反其坐。)若上表告人,已经闻奏,事有不实,反坐罪轻者,从上书诈不实论。
【疏】议曰:告二人以上,罪虽实者多,“犹以虚者反坐”,以其人、事各别,故得罪不同。注云“谓告二人以上,但一人不实,罪虽轻,犹反其坐”,假有人告甲乙丙丁四人之罪,三人徒罪以上并实,一人笞罪事虚,不得以实多放免,仍从笞罪反坐。若上表告人,已经闻奏,事有不实,反坐罪轻於上书不实,准从“上书诈不实”,处徒二年。不应反坐者,无罪。假如甲上表告乙两个徒一年,一实,一虚,准律既免反坐,於甲无“上书不实”之罪。
343.告小事虚
诸告小事虚,而狱官因其告,检得重事及事等者,若类其事,则除其罪;离其事,则依本诬论。
译加杖或赎罪的,只依照杖刑、赎罪之法。若诬告的是官员及有荫庇资格的人,依照常规法律处理。)
【疏】议曰:凡百姓之间有嫌隙,因而相互诬告的,比照诬告罪的轻重,反坐告状之人的罪名。"即使是负责纠察弹劾的官员",是指依照令文应当负责纠察弹劾的人,若是憎恶被告之人,或结党营私、袒护亲戚,怀有私心捏造事实、假意进行纠察弹劾的,都依照"诬告"之律处理。反坐其罪,比照被告人应入之罪的法律,若被告罪至死刑而尚未执行的,反坐之人听许减一等。若诬告他人谋反、大逆,即便尚未执行而已招认虚假,也不得减罪。本应加杖的,是指诬告部曲、奴婢流罪,若属实,部曲、奴婢只加杖刑二百;既然是虚假的,诬告者不判流刑,也依照杖刑之法反坐。单丁应加杖的,也依照决杖反坐。"及应赎罪的",是指诬告老、幼、残疾之人,若属实,被告人应予赎罪;若属虚假,反坐之人也依照赎罪论处。"若诬告的是官员及有荫庇资格的人",假如平民诬告七品官流罪,若属实,官员应依例减罪、以官抵罪;若属虚假,反坐者仍应得流罪。诬告有荫庇资格的人,事情本应减罪、赎罪;反坐诬告者时,不得比照被告人减罪、赎罪之法,一律真正判处徒刑、流刑。这就叫做"依照常规法律处理"。
若诬告两项以上罪名,重罪属实,其余罪名与重罪相当,只要有一项属实,就免除该罪;重罪属虚假的,就反坐超出实情的部分。若罪行已达到最高刑罚限度,即便诬告的项目再多,也不反坐。
【疏】议曰:"若诬告两项以上罪名,重罪属实",假如甲告乙殴打人打断一颗牙齿,应处徒刑一年;又告乙盗窃丝绢五疋,也应处徒刑一年;或是故意杀害他人的马一匹,应处徒刑一年半。查明杀马属实,殴打、盗窃属虚假,这就叫做"诬告两项以上罪名,重罪属实"。又如丙诬告丁三件事,每件都应处徒刑一年,这叫"数事相当",只要有一项属实,就免除该罪。重罪属虚假的,反坐超出的部分,假如甲诬告乙盗窃丝绢五疋,应处徒刑一年;又诬告乙故意杀害官私马牛,应处徒刑一年半。若盗窃属实,杀害马牛属虚假,那就是多诬告了半年的罪,反坐半年,所以说"反坐超出实情的部分"。"若罪行已达到最高刑罚限度,即便诬告的项目再多,也不反坐",假如告发某人身为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贿一百疋,查证后确认五十疋属实,按坐赃五十疋论罪,罪止于徒刑三年;多诬告的五十疋,属于"罪已达到最高限度,不反坐"之类。
若诬告两人以上,即便属实的项目较多,仍要因不实的部分而反坐。(是指告发两人以上,只要有一人所告不实,即便罪较轻,仍要反坐其罪。)若是上表告发他人,已经上奏朝廷,事情有不实之处,反坐之罪较轻的,按照"上书诈不实"论处。
【疏】议曰:告发两人以上,即便属实的项目较多,"仍要因不实的部分而反坐",因为人和事各不相同,所以定罪也不同。注文说"是指告发两人以上,只要有一人所告不实,即便罪较轻,仍要反坐其罪",假如某人告发甲乙丙丁四人的罪行,三人应处徒刑以上的罪都属实,一人应处笞刑的罪属虚假,不能因为多数属实就免除,仍应按照笞刑反坐。若是上表告发他人,已经上奏朝廷,事情有不实之处,反坐之罪轻于"上书不实"之罪的,比照"上书诈不实",处徒刑二年。不应反坐的,无罪。假如甲上表告发乙两件应处徒刑一年的罪,一件属实一件属虚,依律既然免除反坐,甲也不构成"上书不实"之罪。
343.告小事虚
凡告发小事不实,而司法官员因其告发查得重大罪行、或与所告事情相当的,若
【疏】议曰:告小事虚,而狱官因其告,检得重事者,假有告人盗驴,检得盗马,其价又贵,是为“得重事”。“及事等者”,假如告盗甲家马,检得盗乙家骡,其价相似,是为“事等”。“若类其事”,谓骡、马、驴等,色目相类,所告虽虚,除其妄罪。离其事者,谓告人盗马,检得铸钱之属,是“离其事”,“则依本诬论”,仍得诬告盗马之罪。此条为依告状检赃生文,不同狱官状外求罪之例。
问曰:告人私有弩,狱官因告乃检得甲,是类事以否?
答曰:称“类”者,谓其形状难辨,原情非诬,所以得除其罪。然弩之与甲,虽同禁兵,论其形样,色类全别,事非疑似,元状是诬。如此之流,不得为“类”。
344.诬告人流罪以下引虚
诸诬告人流罪以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虚者,减一等;若前人已拷者,不减。即拷证人,亦是。(诬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及奴婢、部曲诬告主之期亲、外祖父母者,虽引虚,各不减。)
【疏】议曰:诬告死罪,自有别制。唯诬告人流罪以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自引虚者,得减反坐之罪一等。若前人已拷者,无问杖数多少,然後引虚,即不合减。“即拷证人亦是”,谓虽不拷被告之人,拷傍证之者,虽自引虚,亦同已拷,不减。其诬告期亲尊长以下,及奴婢、部曲诬告主之外祖父母以上,虽即引虚,各不合减。
问曰:律云:“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虚,减一等。”未知前人已经断讫,然後引虚,合减以否?
答曰:律文但言“已加拷掠”,不言事经断讫。拷讫已伤,律有成制;断讫未损,理合减科。若事经奏讫,不合追减。及已役、已配,亦是已损已伤前人,计与拷掠义同,不在减科之例。
345.告祖父母父母
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谓非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而故告者。下条准此。)
【疏】议曰:父为子天,有隐无犯。如有违失,理须谏诤,起敬起孝,无令陷罪。若有忘情弃礼而故告者,绞。注云“谓非缘坐之罪”,缘坐谓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臣,故子孙告亦无罪,缘坐同首法,故虽父祖听捕告。若故告馀罪者,父祖得同首例,子孙处以绞刑。下条准此者,谓告期亲尊长,情在於恶,欲令入罪而故告之,故云“准此”。若因推劾,事不获免,随辩注引,不当告坐。
即嫡、继、慈母杀其父,及所养者杀其本生,并听告。
【疏】议曰:嫡、继、慈母者,《名例》并已释讫。此等三母杀其父,及所养父母杀其所生父母,并听告。
译所查之事与所告之事属同类,就免除其诬告之罪;若所查之事与所告之事不属同类,就依照原本诬告的罪名论处。
【疏】议曰:告发小事不实,而司法官员因其告发查得重大罪行,假如告发某人盗窃驴,查得实为盗马,其价值又更高,这就是"查得重大罪行"。"或与所告事情相当",假如告发盗窃甲家的马,查得实为盗窃乙家的骡,价值相当,这就是"事情相当"。"若所查之事与所告之事属同类",是指骡、马、驴等,种类相似,所告虽属虚假,仍免除其虚妄之罪。所查之事与所告之事不属同类的,是指告发盗马,查得实为私铸钱币之类,这是"不属同类","就依照原本诬告的罪名论处",仍以诬告盗马之罪论处。此条是依照告发状词查验赃物而设立此文,不同于司法官员在状词之外另行查得他罪的情况。
问:告发某人私藏弩,司法官员因其告发查得的是甲,这算不算同类事情?
答:所谓"同类",是指其形状难以辨别,按情理并非诬告,所以可免除其罪。然而弩与甲,虽然同属禁止的兵器,论其形状样式,种类完全不同,事情并非模棱两可,原本的状词就是诬告。像这样的情况,不能算作"同类"。
344.诬告人流罪以下引虚
凡诬告他人流罪以下的罪行,被告人尚未受拷打,而告发者自己承认不实的,减一等;若被告人已经受过拷打,则不予减刑。即便是拷打证人也是如此。(诬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以及奴婢、部曲诬告主人的期亲、外祖父母的,即便自己承认不实,也各不予减刑。)
【疏】议曰:诬告死罪,另有专门规定。唯独诬告他人流罪以下的罪行,被告人尚未受拷打,而告发者自己承认不实的,可以在反坐之罪上减一等。若被告人已经受过拷打的,不论受杖数目多少,之后才承认不实的,就不得减刑。"即便是拷打证人也是如此",是指虽然没有拷打被告本人,而是拷打了旁证之人,即便告发者自己承认不实,也等同于已受拷打,不予减刑。诬告期亲尊长以下,以及奴婢、部曲诬告主人外祖父母以上亲属的,即便承认不实,也各不予减刑。
问:律文说:"被告人尚未受拷打,而告发者承认不实的,减一等。"不知被告人已经判决完毕,之后才承认不实的,能否减刑?
答:律文只说"已经受过拷打",没有说事情已经判决完毕。已经拷打造成伤害的,律典已有既定制度;判决完毕尚未造成损害的,按情理应当减刑。若事情已经上奏完毕的,不得追加减刑。以及已经服役、已经发配的,也是已经使被告人受到损害,计算起来与拷打的性质相同,不在减刑之列。
345.告祖父母父母
凡告发祖父母、父母的,处绞刑。(是指并非因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之罪而故意告发的。下条比照此例。)
【疏】议曰:父亲对儿子如同天一样,应当为其隐瞒而不揭发。若祖父母、父母有违失之处,按理应当谏诤,以恭敬孝顺之心行事,不使其陷于罪责。若有忘却亲情、抛弃礼法而故意告发的,处绞刑。注文说"是指并非因缘坐之罪",缘坐是指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之罪,都属于不臣之举,所以子孙告发也无罪,缘坐等同于自首之法,所以即便父祖,也允许子孙捕捉告发。若是故意告发其他罪行的,父祖可依照自首之例免罪,子孙则处以绞刑。下条比照此例,是指告发期亲尊长,出于恶意,想要陷害其入罪而故意告发的,所以说"比照此例"。若是因受审讯牵连,事情不能避免,随着辩解而引出的,不算作告发之罪。
若是嫡母、继母、慈母杀害子女的生父,以及被收养者的养父母杀害其生父母
若嫡、继母杀其所生庶母,亦不得告。故律文但云杀其父者听告。
问曰:所生之母被出,其父更娶继妻,其继母乃杀所出之母,出母之子合告以否?
答曰:所养父母,本是他人,杀其所生,故律听告。今言出母,即是所生,《名例》称:“犯夫及义绝者,得以子荫。”即子之於母,孝爱情深,顾复之恩,终无绝道。继母杀其亲母,准例亦合听告。
又问:嫡、继、慈母,有所规求,故杀子孙,合得何罪?又,子孙得自理诉以否?此母或被出,或父卒後行,若为科断?
答曰:子孙之於祖父母、父母,皆有祖父子孙之名,其有相犯之文,多不据服而断。《贼盗律》:“有所规求而故杀期以下卑幼者,绞。”论服相犯,例准傍期;在於子孙,不入期服。然嫡、继、慈、养,依例虽同亲母,被出、改嫁,礼制便与亲母不同。其改嫁者,唯止服期,依令不合解官,据礼又无心丧,虽曰子孙,唯准期亲卑幼,若犯此母,亦同期亲尊长。被出者,礼既无服,并同凡人。其应理诉,亦依此法。
●卷二十四 斗讼(16)
346.告期亲尊长
诸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其告事重者,减所告罪一等;(所犯虽不合论,告之者犹坐。)即诬告重者,加所诬罪三等。告大功尊长,各减一等;小功、缌麻,减二等;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一等。
【疏】议曰:“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依《名例律》:“并相容隐,被告之者,与自首同;告者,各徒二年。”告事重於徒二年者,“减所告罪一等”,假有告期亲尊长盗上绢二十五疋,合徒三年,尊长同首法免罪,卑幼减所告罪一等,合徒二年半之类。注云“所犯虽不合论”,谓期亲以下,或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笃疾,犯罪虽不合论,而卑幼告之,依法犹坐。即诬告期亲尊长,得罪重於二年徒者,“加所诬罪三等”,假有诬告期亲尊长一年半徒罪,加所诬罪三等,合徒三年,此亦是“计加得重於本罪,即须加。”“告大功尊长,各减一等”,谓告得实,徒一年半;重於徒一年半者,即减期亲罪一等。假有告大功尊长三年徒,减期亲一等,处徒二年。告小功、缌麻尊长,虽得实,同减期亲二等,合徒一年;告事重者,亦减期亲尊长二等。假有告三年徒,虽实,徒一年半之类。“诬告重者”,谓诬告大功、小功、缌麻重者。“各加所诬罪一等”,假有诬告大功尊长一年半徒,加所诬罪一等,合徒二年;诬告小功、缌麻尊长徒一年罪,亦加所诬罪一等,徒一年半之类。
即非相容隐,被告者论如律。
译的,都允许告发。
【疏】议曰:嫡母、继母、慈母,在《名例律》中都已解释过了。这三种母亲若杀害子女的生父,以及养父母杀害养子的生父母,都允许告发。若嫡母、继母杀害其所生的庶母,也不得告发。所以律文只说杀害生父的允许告发。
问:亲生母亲被休弃,父亲又娶继室,而继母竟杀害了被休弃的生母,被休母亲的儿子能否告发?
答:养父母,本是他人,若杀害子女生父母的,所以律文允许告发。现在说的是被休弃的母亲,即是亲生母亲,《名例律》说:"因侵犯丈夫或义绝的情形,仍可以享受儿子的荫庇。"那么儿子对于母亲,孝顺爱护之情深厚,抚养之恩,终究不能断绝。继母杀害了其亲生母亲,比照先例也应当允许告发。
又问:嫡母、继母、慈母,因有所图谋而故意杀害子孙的,应当判什么罪?又,子孙能否自行申诉?若这些母亲已被休弃,或父亲去世后改嫁,应当如何论罪?
答:子孙对于祖父母、父母,都具有祖父子孙之名分,其中有相互侵犯的条文,多数不是依据服制来判罪的。《贼盗律》说:"因有所图谋而故意杀害期亲以下卑幼的,处绞刑。"若按服制论相互侵犯之罪,比照旁系期亲的先例;至于子孙,则不列入期服的范围。然而嫡母、继母、慈母、养母,依例虽等同于亲生母亲,但若被休弃、改嫁,礼制上便与亲生母亲不同。改嫁的情况,服制只限于期服,依令不必解除官职,按礼也没有心丧之制,虽说是子孙,也只比照期亲卑幼对待,若侵犯这些母亲的,也等同于侵犯期亲尊长。被休弃的情况,按礼既无服制,一律等同于常人对待。其可申诉的情形,也依此法处理。
●卷二十四 斗讼(16)
346.告期亲尊长
凡告发期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的,即便属实,也处徒刑二年;若所告之事更重的,比照所告之罪减一等;(所犯之罪虽不构成论罪,告发者仍要治罪。)若是诬告,且所诬之罪更重的,加所诬之罪三等。告发大功尊长的,各减一等;小功、缌麻的,减二等;诬告更重的,各加所诬之罪一等。
【疏】议曰:"告发期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依《名例律》:"应当相互容隐,被告发的一方,与自首同等对待;告发者,各处徒刑二年。"若所告之事重于徒刑二年的,"比照所告之罪减一等",假如告发期亲尊长盗窃丝绢二十五疋,应处徒刑三年,尊长依自首之法免罪,卑幼比照所告之罪减一等,应处徒刑二年半之类。注文说"所犯之罪虽不构成论罪",是指期亲以下,或年满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是笃疾,所犯之罪虽不构成论罪,但卑幼告发的,依法仍要治罪。若是诬告期亲尊长,所得之罪重于二年徒刑的,"加所诬之罪三等",假如诬告期亲尊长一年半徒刑之罪,加所诬之罪三等,应处徒刑三年,这也是"计算加重后重于本罪,就必须加重"的情形。"告发大功尊长的,各减一等",是指若告发属实,处徒刑一年半;若重于徒刑一年半的,就比照期亲之罪减一等。假如告发大功尊长三年徒刑之罪,比期亲减一等,处徒刑二年。告发小功、缌麻尊长的,即便属实,同样比照期亲减二等,处徒刑一年;若所告之事更重的,也比照期亲尊长减二等。假如告发三年徒刑之罪,即便属实,只处徒刑一年半之类。"诬告更重的",是指诬告大功、小功、缌麻尊长罪更重的。"各加所诬之罪一等",假如诬告大功尊长一年半徒刑之罪,加所诬之罪一等,应处徒刑二年;诬告小功、缌麻尊长徒刑一年之罪,也加所诬之罪一等,处徒刑一年半之类。
若不属于应相互容隐的关系,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