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八 贼盗(9条)
答曰:里正之等,亲管百姓,既同里▯,多相谙委。州、县去人稍远,管户又多,是故律文遂无节制。若知而不纠,依《斗讼律》:“监临之官,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纠弹之官,唯减二等。”
造畜者虽会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无家口同流者,放免。即以蛊毒毒同居者,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坐。)
【疏】议曰:造畜蛊毒之人,虽会大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注云:“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无家口同流者,放免。”据此,老、幼及笃疾,身自犯罪,犹尚免流,今以同居共活,有同流家口亦配,无同居家口共去,其老、小及笃疾不能自存,故从放免。即造畜蛊毒之人,以蛊毒毒同居者,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毒情者,并免流罪。
问曰:被毒之人父母不知情者,放免。假有亲兄弟,大房造蛊,以毒小房,既同父母,未知父母合免以否?
答曰:蛊毒家口,会赦犹流,恐其涉於知情,所以例不听住。若以蛊毒毒同居,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情者,不坐。虽复兄弟相毒,终是被毒之人父母,既无不免之制,不知情者合原。
又问:老、小、笃疾,无家口同流者,放免。其家总无良口,惟有部曲,若有奴婢一人,得为有同流家口,老、小、笃疾仍配以否?
答曰:部曲既许转事,奴婢比之资财,诸条多不同良人,即非同流家口之例。
又问:依律:“犯罪未发自首,合原。”造畜蛊毒之家,良贱一人先首,事既首讫,得免罪以否?
答曰:犯罪首免,本许自新。蛊毒已成,自新难雪,比之会赦,仍并从流。
263.以毒药药人
诸以毒药药人及卖者,绞;(谓堪以杀人者。虽毒药,可以疗病,买者将毒人,卖者不知情,不坐。即卖买而未用者,流二千里。)
【疏】议曰:凡以毒药药人,谓以鸩毒、冶葛、乌头、附子之类堪以杀人者,将用药人,及卖者知情,并合科绞。虽毒药,可以疗病,买者将以毒人,卖者不知毒人之情,卖者不坐。“即卖买而未用者”,谓买毒药,拟将杀人,卖者知其本意,而未用者,流二千里。
问曰:毒药药人合绞。其有尊卑、长幼、贵贱,得罪并依律以否?
答曰:律条简要,止为凡人生文。其有尊卑、贵贱,例从轻重相举。若犯尊长及贵者,各依谋杀已杀法;如其施於卑贱,亦准谋杀已杀论。如其药而不死者,并同谋杀已伤之法。
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馀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
译二等。"
答:里正这一类人,亲自管理百姓,既同处一里,大多互相熟悉了解。州、县官府离百姓稍远,管辖的户口又多,所以律文才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若明知而不纠察举报,依照《斗讼律》:"监临的官员,知道所辖部下有犯法之事而不举报弹劾的,减犯罪人的罪三等。负责纠察弹劾的官员,只减二等。"
造畜者虽会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无家口同流者,放免。即以蛊毒毒同居者,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坐。)
制造豢养蛊毒的人,即使遇到赦免,连同同居家人以及教唆的人,也仍流放三千里。(若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重病者,没有家人一同流放的,予以放免。若用蛊毒毒害同居的人,被毒害之人的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道制造蛊毒之情的,不予论罪。)
【疏】议曰:造畜蛊毒之人,虽会大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注云:"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无家口同流者,放免。"据此,老、幼及笃疾,身自犯罪,犹尚免流,今以同居共活,有同流家口亦配,无同居家口共去,其老、小及笃疾不能自存,故从放免。即造畜蛊毒之人,以蛊毒毒同居者,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毒情者,并免流罪。
【疏】解释说:制造豢养蛊毒的人,即使遇到大赦,连同同居家人和教唆之人,也仍流放三千里。注文说:"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重病者,没有家人一同流放的,予以放免。"据此,年老、年幼及重病者,本身犯罪,尚且可以免于流放,如今因为是同居共同生活,若有一同流放的家人也要一并发配,若没有同居家人一起前往,这些老人、小孩及重病者不能自行维持生活,所以予以放免。制造豢养蛊毒的人,若用蛊毒毒害同居的人,被毒害之人的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道制造蛊毒之情的,都免除流罪。
问曰:被毒之人父母不知情者,放免。假有亲兄弟,大房造蛊,以毒小房,既同父母,未知父母合免以否?
问:被毒害之人的父母不知情的,予以放免。假如有亲兄弟,大房制造蛊毒,用来毒害小房,既然父母相同,不知父母是否应当予以放免?
答曰:蛊毒家口,会赦犹流,恐其涉於知情,所以例不听住。若以蛊毒毒同居,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情者,不坐。虽复兄弟相毒,终是被毒之人父母,既无不免之制,不知情者合原。
答:制造蛊毒之人的家人,即使遇赦也仍要流放,是担心他们涉嫌知情,所以按律例一概不许留下。若用蛊毒毒害同居的人,被毒害之人的父母、妻妾、子孙不知情的,不予论罪。即使是兄弟之间互相毒害,终究还是被毒害之人的父母,既然没有不予免罪的规定,不知情的应当予以宽免。
又问:老、小、笃疾,无家口同流者,放免。其家总无良口,惟有部曲,若有奴婢一人,得为有同流家口,老、小、笃疾仍配以否?
又问:年老、年幼、重病者,没有家人一同流放的,予以放免。若这家人完全没有良人身份的家口,只有部曲,或者只有奴婢一人,是否算作有同流放的家口,年老、年幼、重病者是否仍要发配?
答曰:部曲既许转事,奴婢比之资财,诸条多不同良人,即非同流家口之例。
答:部曲既然允许转让服事他人,奴婢又比照财产对待,各条律文大多与良人不同,所以不属于同流放家口之列。
又问:依律:"犯罪未发自首,合原。"造畜蛊毒之家,良贱一人先首,事既首讫,得免罪以否?
又问:依照律文:"犯罪尚未被发觉而自首的,应予宽免。"制造豢养蛊毒之家,良人或贱人之中有一人先行自首,事情既已自首完毕,是否可以免罪?
答曰:犯罪首免,本许自新。蛊毒已成,自新难雪,比之会赦,仍并从流。
答:犯罪自首而免罪,本是允许其改过自新。但蛊毒已经制成,自新也难以洗雪罪责,比照遇赦的情形,仍然一并按流放处置。
263.以毒药药人
诸以毒药药人及卖者,绞;(谓堪以杀人者。虽毒药,可以疗病,买者将毒人,卖者不知情,不坐。即卖买而未用者,流二千里。)
凡用毒药毒害他人以及贩卖毒药的,处绞刑;(是指足以杀人的毒药。虽然是毒药,但也可以用来治病,买者拿去毒害他人,若卖者不知情的,不予论罪。若已经买卖但尚未使用的,流放二千里。)
【疏】议曰:凡以毒药药人,谓以鸩毒、冶葛、乌头、附子之类堪以杀人者,将用药人,及卖者知情,并合科绞。虽毒药,可以疗病,买者将以毒人,卖者不知毒人之情,卖者不坐。"即卖买而未用者",谓买毒药,拟将杀人,卖者知其本意,而未用者,流二千里。
【疏】解释说:凡用毒药毒害他人,是指用鸩毒、冶葛、乌头、附子之类足以杀人的毒药,用来毒害他人,以及贩卖者知情的,都应处绞刑。虽然是毒药,但也可以用来治病,买者拿去毒害他人,卖者不知道买者要毒害人的情由,卖者不予论罪。"若已经买卖但尚未使用的",是指买者购买毒药,打算用来杀人,卖者知道买者的真实用意,而毒药尚未使用的,流放二千里。
问曰:毒药药人合绞。其有尊卑、长幼、贵贱,得罪并依律以否?
问:用毒药毒害人应处绞刑。若涉及尊卑、长幼、贵贱之别,定罪是否都依照该律文?
答曰:律条简要,止为凡人生文。其有尊卑、贵贱,例从轻重相举。若犯尊长及贵者,各依谋杀已杀法;如其施於卑贱,亦准谋杀已杀论。如其药而不死者,并同谋杀已伤之法。
答:律文简要,只是针对普通人而设立的条文。若涉及尊卑、贵贱之别,按律例应根据轻重情形类推适用。若对尊长及地位尊贵者用毒药加害,各依照谋杀已经杀死的法条论处;若施加于卑幼、贱人的,也比照谋杀已经杀死论处。若用毒药而未致人死亡的,都比照谋杀已经致伤的法条论处。
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馀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若干肉、肉制品有毒,曾经使人食用后致病,剩余的应当立即焚毁,违反的杖九十;若故意拿给他人食用,或者出卖,导致他人生病的,徒一年,因此致人死亡的,处绞刑;若他人自己食用而致死的,按过失杀人之法论处。(若是被盗窃后食用的,不予论罪。)
【疏】议曰:"脯肉有毒",谓曾经人食,为脯肉所病者。有馀,速即焚之,恐人更食,须绝根本。违者,杖九十。其知前人食已得病,故将更与人食,或将出卖,以故令人病者,合徒一年;因而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谓有馀,不速焚之,虽不与人,
(盗而食者,不坐。)
【疏】议曰:“脯肉有毒”,谓曾经人食,为脯肉所病者。有馀,速即焚之,恐人更食,须绝根本。违者,杖九十。其知前人食已得病,故将更与人食,或将出卖,以故令人病者,合徒一年;因而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谓有馀,不速焚之,虽不与人,其人自食,因即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徵铜入死家。注云“盗而食者,不坐”,谓人窃盗而食之,以致死伤者,脯肉主不坐,仍科“不速焚”之罪。其有害心,故与尊长食,欲令死者,亦准谋杀条论;施於卑贱致死,依故杀法。
264.憎恶造厌魅
诸有所憎恶,而造厌魅及造符书祝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减二等;(於期亲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各不减。)
【疏】议曰:有所憎嫌前人而造厌魅,厌事多方,罕能详悉,或图画形像,或刻作人身,刺心钉眼,系手缚足,如此厌胜,事非一绪;魅者,或假▯鬼神,或妄行左道之类;或祝或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减二等。若於期亲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各不减,依上条皆合斩罪。
以故致死者,各依本杀法。欲以疾苦人者,又减二等。(子孙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者,各不减。)
【疏】议曰:“以故致死者”,谓以厌魅、符书祝诅之故,但因一事致死者,不依减二等,各从本杀法。“欲以疾苦人者”,谓厌魅、符书祝诅,不欲令死,唯欲前人疾病苦痛者,又减二等。称“又减”者,谓大功以下亲及凡人,非外祖父母。谋杀得减二等者,谓从谋杀上总减四等。即是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唯减二等;其祖父母、父母以下,虽复欲令疾苦,亦同谋杀之法,皆斩,不同减例。
问曰:祝诅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欲令疾苦,未知合入十恶以否?
答曰:疾苦之法,同於殴伤。谋殴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不入十恶;如其已疾苦,理同殴法,便当“不睦”之条。
即於祖父母、父母及主,直求爱媚而厌祝者,流二千里。若涉乘舆者,皆斩。
【疏】议曰:子孙於祖父母、父母,及部曲、奴婢於主,造厌祝符书,直求爱媚者,流二千里。若涉乘舆者,罪无首从,皆合处斩。直求爱媚,便得极刑,重於“盗服御之物”,准例亦入十恶。
265.杀人移乡
诸杀人应死会赦免者,移乡千里外。其工、乐、杂户及官户、奴,并太常音声人,虽移乡,各从本色。(部曲及奴,出卖及转配事千里外人。)
【疏】议曰:杀人应死,会赦免罪,而死家有期以上亲者,移乡千里外为户。
译其人自食,因即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徵铜入死家。注云"盗而食者,不坐",谓人窃盗而食之,以致死伤者,脯肉主不坐,仍科"不速焚"之罪。其有害心,故与尊长食,欲令死者,亦准谋杀条论;施於卑贱致死,依故杀法。
【疏】解释说:"干肉、肉制品有毒",是指曾经有人食用后而生病的干肉、肉制品。有剩余的,应立即焚毁,是担心他人再次食用,必须从根本上杜绝隐患。违反的,杖九十。若明知前人食用后已经生病,仍故意再拿给他人食用,或者拿去出卖,因此使人生病的,应处徒一年;因此致人死亡的,处绞刑。"若他人自己食用而致死的",是指有剩余而没有及时焚毁,虽然没有拿给别人,但那人自己食用,因而致死的,按过失杀人之法论处,征收赎铜给死者之家。注文说"若是被盗窃后食用的,不予论罪",是指他人偷窃后食用,以致死伤的,脯肉的主人不予论罪,但仍要按"未及时焚毁"之罪论处。若有加害之心,故意拿给尊长食用,想让其死亡的,也比照谋杀条文论处;若施加于卑幼、贱人致死的,依照故意杀人之法论处。
264.憎恶造厌魅
诸有所憎恶,而造厌魅及造符书祝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减二等;(於期亲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各不减。)
凡因憎恨厌恶他人,而制作厌胜巫蛊之物,以及制作符咒、诅咒之词,想要以此杀人的,各按谋杀论罪并减二等;(若针对期亲尊长以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各不予减轻。)
【疏】议曰:有所憎嫌前人而造厌魅,厌事多方,罕能详悉,或图画形像,或刻作人身,刺心钉眼,系手缚足,如此厌胜,事非一绪;魅者,或假〇鬼神,或妄行左道之类;或祝或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减二等。若於期亲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各不减,依上条皆合斩罪。
【疏】解释说:因憎恨厌恶前人而制作厌胜之物,厌胜之法种类繁多,很难一一详细说明,有的绘制画像,有的雕刻人形,用针刺其心、钉其眼、绑其手、缚其足,这样的厌胜手法,做法多种多样;"魅",是指或假借鬼神之名,或妄行邪门歪道之类的行为;有的用祝告,有的用诅咒,想以此杀人的:各按谋杀论罪并减二等。若针对期亲尊长以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各不予减轻,依照前条都应判处斩刑。
以故致死者,各依本杀法。欲以疾苦人者,又减二等。(子孙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者,各不减。)
因此而致人死亡的,各依照本来的杀人之法论处。若只是想使人患病痛苦的,再减二等。(若是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这样做的,各不予减轻。)
【疏】议曰:"以故致死者",谓以厌魅、符书祝诅之故,但因一事致死者,不依减二等,各从本杀法。"欲以疾苦人者",谓厌魅、符书祝诅,不欲令死,唯欲前人疾病苦痛者,又减二等。称"又减"者,谓大功以下亲及凡人,非外祖父母。谋杀得减二等者,谓从谋杀上总减四等。即是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唯减二等;其祖父母、父母以下,虽复欲令疾苦,亦同谋杀之法,皆斩,不同减例。
【疏】解释说:"因此而致人死亡的",是指因厌胜巫蛊、符咒诅咒之故,只因这一件事致人死亡的,不依照减二等论处,各按本来的杀人之法论处。"若只是想使人患病痛苦的",是指厌胜巫蛊、符咒诅咒,不是想让人死亡,只是想使前人生病痛苦的,再减二等。所谓"又减",是针对大功以下亲属以及普通人,不是针对外祖父母。谋杀可以减二等的,是指从谋杀之罪上总共减四等。也就是说对期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只减二等;至于祖父母、父母以下亲属,即使只是想使其疾病痛苦,也同谋杀之法一样,都判处斩刑,不适用减轻的条例。
问曰:祝诅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欲令疾苦,未知合入十恶以否?
问:诅咒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想使其疾病痛苦,不知是否应列入十恶之罪?
答曰:疾苦之法,同於殴伤。谋殴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不入十恶;如其已疾苦,理同殴法,便当"不睦"之条。
答:使人疾病痛苦的处罚,等同于殴打致伤。谋划殴打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的,不列入十恶;如果已经使其疾病痛苦,道理与殴打之法相同,应当列入"不睦"这一条目。
即於祖父母、父母及主,直求爱媚而厌祝者,流二千里。若涉乘舆者,皆斩。
若对祖父母、父母及主人,只是想借厌胜诅咒来求得他们的宠爱喜爱的,流放二千里。若涉及皇帝御用之物或人身的,都处斩刑。
【疏】议曰:子孙於祖父母、父母,及部曲、奴婢於主,造厌祝符书,直求爱媚者,流二千里。若涉乘舆者,罪无首从,皆合处斩。直求爱媚,便得极刑,重於"盗服御之物",准例亦入十恶。
【疏】解释说:子孙对祖父母、父母,以及部曲、奴婢对主人,制作厌胜诅咒符咒之物,只是想求得对方宠爱喜爱的,流放二千里。若涉及皇帝御用之事的,不分首犯从犯,都应处斩刑。仅仅是想求得宠爱喜爱,就要处以极刑,比"盗窃御用之物"的罪还重,按照法律条例也列入十恶之罪。
265.杀人移乡
诸杀人应死会赦免者,移乡千里外。其工、乐、杂户及官户、奴,并太常音声人,虽移乡,各从本色。(部曲及奴,出卖及转配事千里外人。)
凡杀人本应处死、遇赦而得以免罪的,迁徙到千里之外居住。其中工匠、乐户、杂户以及官户、官奴,还有太常寺的音声人,虽然要迁徙,但仍各自保留原来的身份。(部曲和奴婢,则出卖或转配给千里之外的人使唤。)
【疏】议曰:杀人应死,会赦免罪,而死家有期以上亲者,移乡千里外为户。其有特敕免死者,亦依会赦例移乡。工、乐及官户、奴,并谓不属县贯。其杂户、太常音声人,有县贯,仍各於本司上下,不从州县赋役者。此等杀人,会赦虽合移乡,"各从本色",谓移乡避雠,并从本色驱使。谓私奴出卖,部曲将转事人,各於千里之外。
【疏】解释说:杀人应处死,遇赦而免罪,但被杀之家有期亲以上亲属的,迁徙到千里之外另立户籍。若是有皇帝特旨免死的,也依照遇赦的先例迁徙。工匠、乐户以及官户、官奴,都是指不属于县籍的人。杂户、太常音声人,虽有县籍,但仍各自在本司当差服役,不承担州县的赋役。这些人若犯杀
其有特敕免死者,亦依会赦例移乡。工、乐及官户、奴,并谓不属县贯。其杂户、太常音声人,有县贯,仍各於本司上下,不从州县赋役者。此等杀人,会赦虽合移乡,“各从本色”,谓移乡避雠,并从本色驱使。谓私奴出卖,部曲将转事人,各於千里之外。
若群党共杀,止移下手者及头首之人。若死家无期以上亲,或先相去千里外,即习天文业已成,若妇人有犯及杀他人部曲、奴婢,并不在移限,(部曲、奴婢自相杀者,亦同。违者徒二年。)
【疏】议曰:“群党共杀”,谓谋杀,造意合斩,从而加功者绞;同谋共斗,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亦合处绞。律故云“止移下手及头首之人”,谓虽不下手,发意元谋,或以威力使人杀者,并合移乡。虽有从而加功,准律合死,既不下手共杀者,即不移乡。若死家无期以上亲,或先相去千里外;“即习天文”,谓天文观生、天文生以上业已成者;“若妇人有犯”,谓无常居,随夫所在;及杀他人部曲、奴婢:此等并不在移乡避雠之限。注云“部曲、奴婢自相杀者,亦同”,谓亦不在移乡之例。此以上应移而不移,不应移而移,违者各徒二年。
266.残害死尸
诸残害死尸,(谓焚烧、支解之类。)及弃尸水中者,各减斗杀罪一等;(缌麻以上尊长不减。)
【疏】议曰:“残害死尸”,谓支解形骸,割绝骨体及焚烧之类;及弃尸水中者:“各减斗杀罪一等”,谓合死者,死上减一等;应流者,流上减一等之类。谓残害及弃尸水中,各依斗杀合斩,不在减例。
弃而不失及髡▯若伤者,各又减一等。即子孙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者,各不减。(皆谓意在於恶者。)
【疏】议曰:弃尸水中,还得不失。髡▯,谓髡去其▯。伤,谓故伤其尸,伤无大小,但非支解之类。“各又减一等”,谓凡人各减斗杀罪二等,缌麻以上尊长唯减一等,大功以上尊长及小功尊属仍入“不睦”。即子孙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者,各不减,并同斗杀之罪,子孙合入“恶逆”,决不待时。注云“皆谓意在於恶者”,谓从残害以下,并谓意在於恶。如无恶心,谓若愿自焚尸,或遗言水葬及远道尸柩,将骨还乡之类,并不坐。
267.穿地得死人
诸穿地得死人不更理,及於冢墓▯熏狐狸而烧棺椁者,徒二年;烧尸者,徒三年。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
【疏】议曰:因穿地而得死人,其尸不限新旧,不即埋掩,令其曝露;或於他人冢墓而▯熏狐狸之类,因烧棺椁者:各徒二年。
译人罪,遇赦虽然也应当迁徙,但"各从本色",是指虽迁徙避开仇家,仍按原来的身份被驱使役使。至于私奴,则出卖;部曲,则转让给千里之外的人服事,各自安置在千里之外。
若群党共杀,止移下手者及头首之人。若死家无期以上亲,或先相去千里外,即习天文业已成,若妇人有犯及杀他人部曲、奴婢,并不在移限,(部曲、奴婢自相杀者,亦同。违者徒二年。)
若是多人结伙共同杀人,只迁徙实际下手的人以及为首谋划的人。若被杀之家没有期亲以上的亲属,或者本来相距就在千里之外,以及学习天文历法之业已经学成的人,若是妇人犯罪,以及杀害他人部曲、奴婢的,都不在迁徙之列,(部曲、奴婢相互杀害的,也是如此。违反规定的,徒二年。)
【疏】议曰:"群党共杀",谓谋杀,造意合斩,从而加功者绞;同谋共斗,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亦合处绞。律故云"止移下手及头首之人",谓虽不下手,发意元谋,或以威力使人杀者,并合移乡。虽有从而加功,准律合死,既不下手共杀者,即不移乡。若死家无期以上亲,或先相去千里外;"即习天文",谓天文观生、天文生以上业已成者;"若妇人有犯",谓无常居,随夫所在;及杀他人部曲、奴婢:此等并不在移乡避雠之限。注云"部曲、奴婢自相杀者,亦同",谓亦不在移乡之例。此以上应移而不移,不应移而移,违者各徒二年。
【疏】解释说:"多人结伙共同杀人",是指谋杀之罪,出谋策划的人处斩刑,跟从并出力协助的人处绞刑;共同谋划相斗的,各以下手最重的一方为重罪,也应处绞刑。律文所以说"只迁徙下手的人及为首之人",是指虽然没有亲自下手,但是首先起意谋划的人,或者凭借威势迫使他人杀人的人,都应当迁徙。虽然有跟从出力协助的人,按律也应处死,但既然没有亲自下手共同杀人的,就不迁徙。若被杀之家没有期亲以上亲属,或本来相距就在千里之外的;"学习天文",是指天文观生、天文生以上、学业已经学成的人;"若妇人犯罪",是指妇人没有固定居所,随丈夫所在而居住;以及杀害他人部曲、奴婢的:这些情形都不在迁徙避仇之列。注文说"部曲、奴婢相互杀害的,也是如此",是指也不在迁徙之列。以上这些应当迁徙而不迁徙、不应当迁徙而迁徙的,违反规定的各处徒二年。
266.残害死尸
诸残害死尸,(谓焚烧、支解之类。)及弃尸水中者,各减斗杀罪一等;(缌麻以上尊长不减。)
凡残害死尸的,(是指焚烧、肢解之类的行为。)以及将尸体丢弃于水中的,各按斗殴杀人之罪减一等论处;(若死者是缌麻以上尊长,不予减轻。)
【疏】议曰:"残害死尸",谓支解形骸,割绝骨体及焚烧之类;及弃尸水中者:"各减斗杀罪一等",谓合死者,死上减一等;应流者,流上减一等之类。谓残害及弃尸水中,各依斗杀合斩,不在减例。
【疏】解释说:"残害死尸",是指肢解尸体、割断骨骼肢体以及焚烧之类的行为;以及将尸体丢弃于水中的:"各按斗殴杀人之罪减一等",是指本应处死的,在死罪上减一等;本应处流刑的,在流刑上减一等之类。若是残害死尸以及弃尸水中之罪本依照斗殴杀人应处斩刑的,则不适用减轻的条例。
弃而不失及髡〇若伤者,各又减一等。即子孙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者,各不减。(皆谓意在於恶者。)
若丢弃尸体但没有使其遗失,以及剪去死者头发或损伤尸体的,各再减一等论处。若是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这样做的,各不予减轻。(都是指本意在于恶意加害的情形。)
【疏】议曰:弃尸水中,还得不失。髡〇,谓髡去其〇。伤,谓故伤其尸,伤无大小,但非支解之类。"各又减一等",谓凡人各减斗杀罪二等,缌麻以上尊长唯减一等,大功以上尊长及小功尊属仍入"不睦"。即子孙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者,各不减,并同斗杀之罪,子孙合入"恶逆",决不待时。注云"皆谓意在於恶者",谓从残害以下,并谓意在於恶。如无恶心,谓若愿自焚尸,或遗言水葬及远道尸柩,将骨还乡之类,并不坐。
【疏】解释说:将尸体丢弃水中,但仍能找回而未遗失的。"髡〇",是指剪去死者的头发。"伤",是指故意损伤尸体,损伤不论大小,只要不是肢解之类的严重行为。"各再减一等",是指对普通人各减斗殴杀人之罪二等,对缌麻以上尊长只减一等,对大功以上尊长及小功尊属的行为仍列入"不睦"。若是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这样做的,各不予减轻,都等同于斗殴杀人之罪,子孙的行为应列入"恶逆",处决不必等待秋后行刑的时节。注文说"都是指本意在于恶意加害的情形",是指从残害死尸以下的行为,都是指本意在于恶意加害。若没有恶意,比如死者本人生前愿意自焚尸体,或者遗言要求水葬,以及路途遥远运送尸柩、将遗骨带回故乡之类的情形,都不予论罪。
267.穿地得死人
诸穿地得死人不更理,及於冢墓〇熏狐狸而烧棺椁者,徒二年;烧尸者,徒三年。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
凡挖地时挖到死人的尸体而不重新埋葬处理的,以及在坟墓中用烟熏赶狐狸而烧毁棺椁的,徒二年;烧毁尸体的,徒三年。若死者是缌麻以上尊长,各依次递加一等;若死者是卑幼,各依照对普通人的处罚依次递减一等。
【疏】议曰:因穿地而得死人,其尸不限新旧,不即埋掩,令其曝露;或於他人冢墓而〇熏狐狸之类,因烧棺椁者:各徒二年。谓唯烧棺椁,火不到尸。其烧棺椁者,缌麻以上尊长,从徒二年上递加一等,至期亲尊长,流二千五百里。其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缌麻,於二年上减一等,徒一年半;小功,徒一年;大功,杖一百;期亲,杖九十。若穿地得死人,可识知是缌麻以上尊长,而不更埋,亦从徒二年上递加一等,卑幼亦从徒二年上递减一等,各准"烧棺椁"之法。其烧尸者徒三年,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谓从徒三年上递加一等,烧大功尊长尸流三千里,虽期亲尊长,罪亦不加。其卑幼,各递减一等,谓缌麻卑幼减凡人一等,徒二年半;递减至期亲卑幼,犹徒一年。
【疏】解释说:因
谓唯烧棺椁,火不到尸。其烧棺椁者,缌麻以上尊长,从徒二年上递加一等,至期亲尊长,流二千五百里。其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缌麻,於二年上减一等,徒一年半;小功,徒一年;大功,杖一百;期亲,杖九十。若穿地得死人,可识知是缌麻以上尊长,而不更埋,亦从徒二年上递加一等,卑幼亦从徒二年上递减一等,各准“烧棺椁”之法。其烧尸者徒三年,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谓从徒三年上递加一等,烧大功尊长尸流三千里,虽期亲尊长,罪亦不加。其卑幼,各递减一等,谓缌麻卑幼减凡人一等,徒二年半;递减至期亲卑幼,犹徒一年。
问曰:下条“发冢者,加役流”,注云“招魂而葬亦是”。此文烧尸者徒三年,未知招魂而葬亦同以否?
答曰:准律,招魂而葬,发冢者与有尸同罪。律有“烧棺椁”之文,复著“烧尸”之罪;招魂而葬,棺内无尸,止得从“烧棺椁”之法,不可同“烧尸”之罪。
若子孙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冢墓▯熏狐狸者,徒二年;烧棺椁者,流三千里;烧尸者,绞。
【疏】议曰:称子孙於祖父母、父母者,曾、高亦同。部曲、奴婢者,随身、客女亦同。子孙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冢墓▯熏狐狸者,徒二年;若烧棺椁者,流三千里;烧尸者,绞。
268.造ビ书ビ言
诸造ビ书及ビ言者,绞。(造,谓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说吉凶,涉於不顺者。)
【疏】议曰:“造ビ书及ビ言者”,谓构成怪力之书,诈为鬼神之语。“休”,谓妄说他人及己身有休徵。“咎”,谓妄言国家有咎恶。观天画地,诡说灾祥,妄陈吉凶,并涉於不顺者,绞。
传用以惑众者,亦如之;传,谓传言。用,谓用书。其不满众者,流三千里。言理无害者,杖一百。即私有ビ书,虽不行用,徒二年;言理无害者,杖六十。
【疏】议曰:“传用以惑众者”,谓非自造,传用ビ言、ビ书,以惑三人以上,亦得绞罪。注云:“传,谓传言。用,谓用书。”“其不满众者”,谓被传惑者不满三人。若是同居,不入众人之限;此外一人以上,虽不满众,合流三千里。其“言理无害者”,谓ビ书、ビ言,虽说变异,无损於时,谓若豫言水旱之类,合杖一百。“即私有ビ书”,谓前人旧作,衷私相传,非己所制,虽不行用,仍徒二年。其ビ书言理无害於时者,杖六十。
269.夜无故入人家
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
【疏】议曰:“夜无故入人家”,依刻漏法:昼漏尽为夜,夜漏尽为昼。
译挖地而挖到死人尸体,不论尸体新旧,若不立即掩埋,使其曝露在外;或者在他人坟墓中用烟熏赶狐狸之类,因而烧毁棺椁的:各处徒二年。这是指只烧毁棺椁,火没有烧到尸体的情形。若烧毁棺椁的对象是缌麻以上尊长,从徒二年的基础上依次递加一等,直到期亲尊长,流放二千五百里。若是卑幼,各依照对普通人的处罚依次递减一等:缌麻卑幼,在二年基础上减一等,徒一年半;小功卑幼,徒一年;大功卑幼,杖一百;期亲卑幼,杖九十。若挖地挖到死人尸体,能够辨认出是缌麻以上尊长,而不重新埋葬的,也从徒二年的基础上依次递加一等;若是卑幼,也从徒二年的基础上依次递减一等,各按照"烧毁棺椁"的处罚标准论处。至于烧毁尸体的处徒三年,若死者是缌麻以上尊长各依次递加一等,是指从徒三年的基础上依次递加一等,烧毁大功尊长的尸体流放三千里,即使是期亲尊长,罪也不再加重。若是卑幼,各依次递减一等,是指缌麻卑幼比对普通人的处罚减一等,徒二年半;依次递减到期亲卑幼,仍是徒一年。
问曰:下条"发冢者,加役流",注云"招魂而葬亦是"。此文烧尸者徒三年,未知招魂而葬亦同以否?
问:下一条"挖掘坟墓的,处加役流",注文说"招魂而葬的情形也是如此"。这一条烧毁尸体的处徒三年,不知招魂而葬的情形是否也一样适用?
答曰:准律,招魂而葬,发冢者与有尸同罪。律有"烧棺椁"之文,复著"烧尸"之罪;招魂而葬,棺内无尸,止得从"烧棺椁"之法,不可同"烧尸"之罪。
答:按照律文,招魂而葬的坟墓,挖掘者与挖掘有尸体的坟墓同罪。律文中既有"烧毁棺椁"的条文,又另外规定了"烧毁尸体"之罪;招魂而葬的坟墓,棺内没有尸体,所以只能按照"烧毁棺椁"之法论处,不能等同于"烧毁尸体"之罪。
若子孙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冢墓〇熏狐狸者,徒二年;烧棺椁者,流三千里;烧尸者,绞。
若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的坟墓用烟熏赶狐狸的,徒二年;烧毁棺椁的,流放三千里;烧毁尸体的,处绞刑。
【疏】议曰:称子孙於祖父母、父母者,曾、高亦同。部曲、奴婢者,随身、客女亦同。子孙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冢墓〇熏狐狸者,徒二年;若烧棺椁者,流三千里;烧尸者,绞。
【疏】解释说:所说的子孙对祖父母、父母,也包括对曾祖父母、高祖父母的情形。所说的部曲、奴婢,也包括随身、客女的情形。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的坟墓用烟熏赶狐狸的,徒二年;若烧毁棺椁的,流放三千里;烧毁尸体的,处绞刑。
268.造ビ书ビ言
诸造ビ书及ビ言者,绞。(造,谓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说吉凶,涉於不顺者。)
凡制造妖言妖书的,处绞刑。("造",是指自己编造祸福征兆以及托称鬼神之言,胡乱谈论吉凶,涉及大逆不道的言论。)
【疏】议曰:"造ビ书及ビ言者",谓构成怪力之书,诈为鬼神之语。"休",谓妄说他人及己身有休徵。"咎",谓妄言国家有咎恶。观天画地,诡说灾祥,妄陈吉凶,并涉於不顺者,绞。
【疏】解释说:"制造妖言妖书的",是指编写虚构怪异之事的书籍,诈称是鬼神所说的话语。"休",是指胡乱说他人或自己有吉祥的征兆。"咎",是指胡乱说国家将有灾祸恶事。观测天象、画地占卜,诡诈地宣称灾异祥瑞,胡乱陈说吉凶,凡涉及大逆不道言论的,处绞刑。
传用以惑众者,亦如之;传,谓传言。用,谓用书。其不满众者,流三千里。言理无害者,杖一百。即私有ビ书,虽不行用,徒二年;言理无害者,杖六十。
传播使用妖言妖书以迷惑众人的,也同样处绞刑;"传",是指传播言论。"用",是指使用妖书。若迷惑的人数不满"众人"标准的,流放三千里。言论内容对时局无害的,杖一百。若私自藏有妖书,虽然没有传播使用的,徒二年;言论内容对时局无害的,杖六十。
【疏】议曰:"传用以惑众者",谓非自造,传用ビ言、ビ书,以惑三人以上,亦得绞罪。注云:"传,谓传言。用,谓用书。""其不满众者",谓被传惑者不满三人。若是同居,不入众人之限;此外一人以上,虽不满众,合流三千里。其"言理无害者",谓ビ书、ビ言,虽说变异,无损於时,谓若豫言水旱之类,合杖一百。"即私有ビ书",谓前人旧作,衷私相传,非己所制,虽不行用,仍徒二年。其ビ书言理无害於时者,杖六十。
【疏】解释说:"传播使用以迷惑众人的",是指不是自己编造,而是传播使用他人的妖言、妖书,用以迷惑三人以上的,也应处绞刑。注文说:"传,是指传播言论。用,是指使用妖书。""若迷惑的人数不满众人标准的",是指被传播迷惑的人不满三人。若是同居家人,不算入众人的范围之内;此外若有一人以上被迷惑的,虽然不满众人标准,也应流放三千里。至于"言论内容对时局无害的",是指妖书、妖言虽然谈论怪异变化之事,但对当时无所损害,比如预言水旱灾害之类的,应杖一百。"若私自藏有妖书",是指是前人旧时所作,私下相互传抄,不是自己编写的,虽然没有拿去传播使用,仍然徒二年。若这妖书的言论内容对当时无害的,杖六十。
269.夜无故入人家
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
凡夜间无故进入他人家中的,笞四十。若主人当场将其杀死的,不予论罪;若明知对方并非前来侵犯而将其杀伤的,按斗殴杀伤之罪减二等论处。
【疏】议曰:"夜无故入人家",依刻漏法:昼漏尽为夜,夜漏尽为昼。谓夜无事故,辄入人家,笞四十。家者,谓当家宅院之内。登於入时,被主人格杀之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谓知其迷误,或因醉乱,及老、小、疾患,并及妇人,不能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若杀他人奴婢,合徒三年,得减二等,徒二年之类。
【疏】解释说:"夜间无故进入他人家中",依照计时之法:白天时刻结束为夜,夜间时刻结束为白天。是指夜间没有正当事由,擅自进入他人家中的,笞四十。"家",是指自家宅院之内。若在其刚进入之时,就被主人当场格杀的,不予论罪。"若明知对方并非前来侵犯",是指明知对方是因为迷路走错,或因为醉酒神志不清,以及是老人、小
谓夜无事故,辄入人家,笞四十。家者,谓当家宅院之内。登於入时,被主人格杀之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谓知其迷误,或因醉乱,及老、小、疾患,并及妇人,不能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若杀他人奴婢,合徒三年,得减二等,徒二年之类。
问曰:外人来奸,主人旧已知委,夜入而杀,亦得勿论以否?
答曰:律开听杀之文,本防侵犯之辈。设令旧知奸秽,终是法所不容,但夜入人家,理或难辨,纵令知犯,亦为罪人。若其杀即加罪,便恐长其侵暴,登时许杀,理用无疑。况文称“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即明知是侵犯而杀,自然依律勿论。
其已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疏】议曰:“已就拘执”,谓夜入人家,已被擒获,拘留执缚,无能相拒,本罪虽重,不合杀伤。主人若有杀伤,各依斗法科罪,至死者加役流。
●卷十九 贼盗(17条)
270.盗大祀神御物
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谓供神御者,帷帐几杖亦同。其拟供神御,(谓营造未成者。)
【疏】议曰:“盗大祀神御之物”,公取、窃取皆为盗。大祀,谓天地、宗庙、神州等。其供神御所用之物而盗之者,流二千五百里。注云“谓供神御者,帷帐几杖亦同”,谓见供神御者,虽帷帐几杖亦得流罪,故云“亦同”。“其拟供神御”,谓上文神御之物及帷帐几杖,营造未成,拟欲供进者,故注云“谓营造未成者”。
及供而废阕,若飨荐之具已馔呈者,徒二年;(飨荐,谓玉币、牲牢之属。馔呈,谓已入祀所,经祀官省视者。)未馔呈者,徒一年半。已阕者,杖一百。(已阕,谓接神礼毕。)若盗釜、甑、刀、匕之属,并从常盗之法。
【疏】议曰:“供而废阕”,谓神御之物,供祭已讫,退还所司者,故云“废阕”。“若飨荐之具已馔呈者”,谓牲牢、枣栗、脯修之属,已入神所,呈阅祀官讫。而盗者,各徒二年。故注云“飨荐,谓玉币、牲牢之属”。“未馔呈者,徒一年半”,谓以上玉币、牲牢、馔具之属,未馔呈祀官而盗者,徒一年半。“已阕者”,谓神前饮食荐飨已了,退而盗者,得杖一百。“若盗釜、甑、刀、匕之属”,谓并不用供神,故从常盗之法,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罪止加役流。言“之属”,谓盘、盂、杂器之类。
271.盗御宝及乘舆服御物
诸盗御宝者,绞;乘舆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谓供奉乘舆之物。服通衾、茵之属,真、副等。
译孩、患病之人,或是妇女,不可能进行侵犯,而仍将其杀伤的,按斗殴杀伤之罪减二等论处。若杀死他人的奴婢,本应徒三年,可减二等,徒二年之类。
问曰:外人来奸,主人旧已知委,夜入而杀,亦得勿论以否?
问:外人前来通奸,主人事先已经知情,夜间进入时将其杀死,是否也可以不予论罪?
答曰:律开听杀之文,本防侵犯之辈。设令旧知奸秽,终是法所不容,但夜入人家,理或难辨,纵令知犯,亦为罪人。若其杀即加罪,便恐长其侵暴,登时许杀,理用无疑。况文称"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即明知是侵犯而杀,自然依律勿论。
答:律文允许杀死夜闯者的条文,本是为了防范侵犯行为。假设主人事先已知晓其奸情,这终究也是法律所不容许的行为,但夜间进入他人家中,情理上有时难以辨明其真实目的,即使明知其有犯法之事,此人也仍是有罪之人。若杀死这类人就要加以治罪,恐怕会助长其侵犯暴行,所以允许当场将其杀死,这在道理上是毫无疑问的。何况律文说"明知对方并非前来侵犯而将其杀伤的,按斗殴杀伤之罪减二等论处",也就是说若明知对方是来侵犯而将其杀死,自然依律不予论罪。
其已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若对方已经被制服拘押,此时才将其杀伤的,各按斗殴杀伤论罪,致死的处加役流。
【疏】议曰:"已就拘执",谓夜入人家,已被擒获,拘留执缚,无能相拒,本罪虽重,不合杀伤。主人若有杀伤,各依斗法科罪,至死者加役流。
【疏】解释说:"已经被制服拘押",是指夜间闯入他人家中的人,已被擒获,被拘留捆绑,无法再进行反抗,此人本来所犯之罪虽重,但此时已不应再将其杀伤。若主人此时仍将其杀伤,各依照斗殴之法定罪,致死的处加役流。
●卷十九 贼盗(17条)
270.盗大祀神御物
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谓供神御者,帷帐几杖亦同。其拟供神御,(谓营造未成者。)
凡盗窃大祀所用的供神御用物品的,流放二千五百里。是指供神御用的物品,帷帐、几案、手杖之类也同样论处。若是准备用作供神御用的物品(是指还在制作、尚未完成的)。
【疏】议曰:"盗大祀神御之物",公取、窃取皆为盗。大祀,谓天地、宗庙、神州等。其供神御所用之物而盗之者,流二千五百里。注云"谓供神御者,帷帐几杖亦同",谓见供神御者,虽帷帐几杖亦得流罪,故云"亦同"。"其拟供神御",谓上文神御之物及帷帐几杖,营造未成,拟欲供进者,故注云"谓营造未成者"。
【疏】解释说:"盗窃大祀所用的供神御用物品",无论是公然拿取还是暗中窃取,都算作盗窃。"大祀",是指祭祀天地、宗庙、神州等的大祀典礼。盗窃供神御用所用物品的,流放二千五百里。注文说"是指供神御用的物品,帷帐、几案、手杖之类也同样论处",是指正在供作神御用的物品,即使是帷帐、几案、手杖,盗窃也同样获流刑,所以说"也同样"。"若是准备用作供神御用的物品",是指上文所说的神御用物品以及帷帐、几案、手杖之类,尚在制作还未完成,打算用于供奉进献的,所以注文说"是指还在制作、尚未完成的"。
及供而废阕,若飨荐之具已馔呈者,徒二年;(飨荐,谓玉币、牲牢之属。馔呈,谓已入祀所,经祀官省视者。)未馔呈者,徒一年半。已阕者,杖一百。(已阕,谓接神礼毕。)若盗釜、甑、刀、匕之属,并从常盗之法。
以及已经供奉完毕而撤下的物品,若是祭祀所用的祭品已经陈设呈现的,徒二年;("飨荐",是指玉帛、牲畜祭品之类。"馔呈",是指已经送入祭祀场所,经过祭祀官员检视的。)尚未陈设呈现的,徒一年半。祭祀礼仪已经结束撤下的,杖一百。("已阕",是指迎神祭祀的礼仪已经完毕。)若盗窃锅、甑、刀、勺之类的普通器具,都按照普通盗窃之法论处。
【疏】议曰:"供而废阕",谓神御之物,供祭已讫,退还所司者,故云"废阕"。"若飨荐之具已馔呈者",谓牲牢、枣栗、脯修之属,已入神所,呈阅祀官讫。而盗者,各徒二年。故注云"飨荐,谓玉币、牲牢之属"。"未馔呈者,徒一年半",谓以上玉币、牲牢、馔具之属,未馔呈祀官而盗者,徒一年半。"已阕者",谓神前饮食荐飨已了,退而盗者,得杖一百。"若盗釜、甑、刀、匕之属",谓并不用供神,故从常盗之法,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罪止加役流。言"之属",谓盘、盂、杂器之类。
【疏】解释说:"已经供奉完毕而撤下",是指供神御用的物品,祭祀已经完毕,退还给相关部门的,所以叫作"废阕"。"若是祭祀所用的祭品已经陈设呈现的",是指牲畜祭品、枣栗、干肉之类,已经送入神位所在处,呈请祭祀官员检阅完毕。而盗窃的,各处徒二年。所以注文说"飨荐,是指玉帛、牲畜祭品之类"。"尚未陈设呈现的,徒一年半",是指上述玉帛、牲畜祭品、供品用具之类,尚未陈设呈请祭祀官检视而被盗窃的,徒一年半。"已经结束撤下的",是指神位前的饮食祭品供奉已经结束,撤下之后被盗窃的,处杖一百。"若盗窃锅、甑、刀、勺之类",是指这些器具并不用来供神,所以按照普通盗窃之法论处,一尺杖六十,每加一疋加一等;到五疋徒一年,每加五疋加一等,最重处加役流。所说的"之类",是指盘、盂等杂用器具之类。
271.盗御宝及乘舆服御物
诸盗御宝者,绞;乘舆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谓供奉乘舆之物。服通衾、茵之属,真、副等。皆须监当之官,部分拟进,乃为御物。)其拟供服御及供而废阕,若食将御者,徒二年;将御,谓已呈监当之官。拟供食御及非服而御者,徒一年半。
凡盗窃御用宝玺的,处绞刑;盗窃皇帝乘舆所用服饰御用物品的,流放二千五百里;(是指供奉皇帝乘舆所用之物。"服"泛指被褥、垫席之类,包括正品和备用品等。都必须经过监管的官员分派准备、打算进献,才算作御用之物。)若是准备供奉服御用的物品,以及已经供奉完毕而撤下的,若是御用膳食即将进献的,徒二年;("将御",是指已经呈报监管官员的。)若是准备供奉膳食尚未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