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集卷十四
转官:七资为第一等,五资为弟二等,三资为弟三等,二资为弟四等,一资为弟五等。右转及诸司使副者,即依平转例,以五额为一资。
赏等:上阵上获弟一等转官,上阵中获弟二等,上阵下获弟三等;
中阵上获弟二等,中阵中获弟三等,中阵下获弟四等;
下阵上获弟三等,下阵中获弟四等,下阵下获弟五等。
右以上都监巡检及随军使臣用此例。其赐物,临时准阵获上下约数支给,钤辖已上定阵获上下奏取。
转阶级:三转为弟一等,两转为二等,一转为弟三等。
右厢禁军、蕃落、义军、弓箭手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用此例。凡军头、十将以下随属处牒补讫,奏;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先用此例给付身功状凭,牒奏,乞降宣。其军都指挥使以上奏取朝旨。
五转为第二等,三转为第二等,一转为第三等。
右厢禁军、蕃落及义军、弓箭手,自长行军士以上,用此例。
赐物:绢十疋,钱十贯,为弟一等;绢七疋,钱八贯,为弟二等;绢五疋,钱五贯,为弟三等;绢三疋,钱三贯,为弟四等;绢一疋,钱三贯,为弟五等。
右厢禁军用此例。军都挥使以上,委诸主将宾功大小,约此等,优加酬赏,给讫奏闻。
绢十疋,为弟一等;绢八疋,为弟二等;钱十贯,为弟三等;钱五贯,为弟四等;钱三贯,为弟五等。
右蕃落、义军、弓箭手用此例。此上二等赐物,或有旧支锦袄子腰带者,自依旧例支,仍将价直纳准赐物等弟配折。弟四等以下,更不支锦袄子腰带。
一、临阵对贼,矢石未交,先锋驰入,陷阵突众,贼徒因而破败者,为奇功。或寇贼坚锐,城池险固,山林阻隘,道路遥远,及救兵不继,如此之类,既制胜克敌,难易相远,并不可以常格酬叙,委主将临时录奏旌赏。
一、杀贼,斩一级者,与弟四等赐。其临阵斫营,率先用命,及突众深入,各有杀获者,与弟二等转。转者,谓转阶级,下条转准此。
一、临阵或斫营,生擒贼,每一人,与弟二等转。
一、生擒贼人员者,与弟一等转。
一、斫贼营寨,能使寨动贼乱,因而入败者,若使臣部领,与弟三等转官;若只军员部领,与弟一等转,仍并给弟二等赐;随从军士,各与弟三等赐。若使臣部领有军员随从,其军员与弟二等转,赐物准上。
一、临阵能用命杀退贼者,除主将准阵获行赏外,其余军士,非擒生斩级者,每人给弟五等赐;若与贼对阵,未决胜负,因策应而得胜者,其策应将士各加一等赏赐。
一、能邀获贼探马游骑者,与弟二等转。
一、深入杀贼致中伤者,给弟四等赐;虽中伤,仍有获,除转迁外,给弟三等赐;重者加一等。
一、擒生斩级,有中伤者,除转迁外,别给弟四等赐,重者加一等。
一、临阵斫散头首、旗鼓者,与弟三等转,仍给与弟五等赐。如能夺致旗鼓者,与弟二等转,仍给本等赐。夺致者,须主将临阵亲见,及众人保委,方得行赏。
一、将校临阵被伤,有能救免者,与给弟一等赐。
一、数人共擒斩贼一人,或数十人共擒斩贼数人者,除亲擒斩到依上条赏赐外,余随从人各降一等。
一、将士每有战伤,官司并给与公凭。若重伤两次、轻伤三次,与弟三等转。
一、觇得贼情者,赐物。如因此败贼,优与酬赐。
一、捕获贼奸细者,赐物。
一、告人与贼通情得实者,赐物,仍别给所犯之家妻子杂畜资财。以上三条,并随功大小,酬给赐物,先定数。如有探知贼大谋秘计,因此广致克获;若诱降酋长、城戍及贼庭用事将相者,并为奇功,录奏特议旌赏。
一、攻战所获军帐人畜资财杂物等,并赐所获之人;内马及甲仗,纳官给偿。
一、大捷多获,除赏奇功外,一半入官,一半均赏战士。其物非私家得用者,官给其直。
一、擒斩到贼近上头首,并理入奇功,委主将录奏。
一、将士得功或高于所立赏格者,并比奇功录奏。
一、破蛮獠立功者,减西北边战功二等赏之。
译转官:升迁七资为第一等,升迁五资为第二等,升迁三资为第三等,升迁二资为第四等,升迁一资为第五等。右转及诸司使副者,即依照平转的惯例,以五额为一资。
赏等:上阵上获第一等转官,上阵中获第二等,上阵下获第三等;
中阵上获第二等,中阵中获第三等,中阵下获第四等;
下阵上获第三等,下阵中获第四等,下阵下获第五等。
以上都监、巡检及随军使臣适用此例。其赏赐物品,临时根据阵获的上下等级约数支给,钤辖及以上官员确定阵获上下等级后奏请取旨。
转阶级:升迁三阶为第一等,升迁两阶为第二等,升迁一阶为第三等。
以上厢禁军、蕃落、义军、弓箭手副都头、副兵马使及以上人员适用此例。凡是军头、十将以下人员,随属处牒补完毕后,奏报;副都头、副兵马使及以上人员,先依据此例给付身功状作为凭证,牒报奏请,乞求降下宣命。其军都指挥使及以上人员奏请取朝旨。
升迁五阶为第二等,升迁三阶为第二等,升迁一阶为第三等。
以上厢禁军、蕃落及义军、弓箭手,自长行军士及以上人员,适用此例。
赐物:绢十匹,钱十贯,为第一等;绢七匹,钱八贯,为第二等;绢五匹,钱五贯,为第三等;绢三匹,钱三贯,为第四等;绢一匹,钱三贯,为第五等。
以上厢禁军适用此例。军都指挥使及以上人员,由主将根据功劳大小,参照此等第,优厚加赐酬赏,给付完毕后奏闻。
绢十匹,为第一等;绢八匹,为第二等;钱十贯,为第三等;钱五贯,为第四等;钱三贯,为第五等。
以上蕃落、义军、弓箭手适用此例。此上等第赐物,若有以往支给锦袄子腰带的,仍按旧例支给,并将价值折算抵充赐物等第。第四等以下,不再支给锦袄子腰带。
一、临阵对敌,箭石未交,先锋驰入,陷阵突众,贼寇因而破败的,定为奇功。或者寇贼坚锐,城池险固,山林阻隘,道路遥远,以及救兵不继,此类情况,既然制胜克敌,难易相差甚远,都不能用常规标准酬谢叙录,由主将临时记录奏报旌表赏赐。
一、杀贼,斩首一级的,给予第四等赐物。其临阵攻营,率先效命,以及突众深入,各有斩获的,给予第二等转官。转官,是指转阶级,下条转官准此。
一、临阵或攻营,生擒贼寇,每一人,给予第二等转官。
一、生擒贼寇人员的,给予第一等转官。
一、攻贼营寨,能使寨动贼乱,因而攻入击败的,若是使臣部领,给予第三等转官;若是只由军员部领,给予第一等转官,并且一并给予第二等赐物;随从军士,各给予第三等赐物。若是使臣部领有军员随从,该军员给予第二等转官,赐物同上。
一、临阵能效命杀退贼寇的,除主将按阵获行赏外,其余军士,非擒生斩级的,每人给予第五等赐物;若与贼寇对阵,未决胜负,因策应而得胜的,其策应将士各加一等赏赐。
一、能拦截抓获贼寇探马游骑的,给予第二等转官。
一、深入杀贼导致中伤的,给予第四等赐物;虽中伤,仍有斩获的,除转迁外,给予第三等赐物;重伤者加一等。
一、擒生斩级,有中伤的,除转迁外,另给第四等赐物,重伤者加一等。
一、临阵攻散头领、旗鼓的,给予第三等转官,并且给予第五等赐物。如能夺取旗鼓的,给予第二等转官,并且给予本等赐物。夺取者,须主将临阵亲眼看见,以及众人保举,方可行赏。
一、将校临阵被伤,有能救免的,给予第一等赐物。
一、数人共同擒斩贼寇一人,或数十人共同擒斩贼寇数人的,除亲擒斩到的按上条赏赐外,其余随从人员各降一等。
一、将士每有战伤,官府都给予公凭。若重伤两次、轻伤三次,给予第三等转官。
一、侦察得知贼情的,赐物。如因此击败贼寇,优厚给予酬赐。
一、捕获贼寇奸细的,赐物。
一、告发人与贼寇通情查实者,赐物,并且另外给予所犯人家妻子杂畜资财。以上三条,都随功劳大小,酬给赐物,先定数目。如有探知贼寇大谋秘计,因此广泛导致克获;若诱降酋长、城戍及贼庭用事将相的,都定为奇功,记录奏报特议旌表赏赐。
一、攻战所获军帐人畜资财杂物等,都赐给所获之人;其中马匹及甲仗,纳官给偿。
一、大捷多获,除赏奇功外,一半入官,一半均赏战士。其物非私家得用的,官府给其价值。
一、擒斩到贼寇近上头领,都理入奇功,由主将记录奏报。
一、将士得功或高于所立赏格的,都比照奇功记录奏报。
一、破蛮獠立功者,减西北边战功二等赏之。
○战伤例
禁军副指挥使以上,至军都指挥使,伤重者,支绢七疋;轻者,五疋。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重五疋,轻三疋。长行以上,重三疋,轻二疋。
厢军、义军、弓箭三副指挥使以上,重五疋,轻三疋。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重三疋,轻二疋。长行以上,重二疋,轻一疋。
右为裹疮之赐,其酒药钱物,并临时约旧例随轻重支给,以公用物充。
○战士例
阵亡军士,各随军分指挥给与赙赠,其等第用三司。
○宣例
阵亡军士之家子孙及亲弟侄,取最长一名,年二十已上,充填本军。内有人材过本军等样,或不及元军,分等样配军,并倍支入军例物。内十五以上,身无残疾,愿充军者,且支半分,请受候年及二十,据等配军。其无人充军者,家属随便,仍给钱十贯。
阵亡军员子孙,指挥使、副指挥使,录用三人;副都头、副兵马使已上,二人,并充殿侍。或已在军者,与十将;如十将以上者,量与转迁。若无子孙可录,指挥使,家给钱一百贯;副指挥使,八十贯;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七十贯。其都虞候以上录用子孙,列奏取旨。
○行赏约束
一、立功将士应合酬叙者,皆令主将于贼退后、诸军未散时,对众叙定,直言斩获中伤次弟,务从简速。
一、将士得功,主将即时对定,明其姓名申奏,不得以随身牙队亲识移换有功人姓名,致抑压先锋、远探及临阵效命之人。如士卒显有功状,为人移易抑压者,许经随处官司自言。
一、申得功将士,使臣皆具官任、军分、姓名、本属主帅、官军贼众多少、彼此杀获输失之数、及夺得军资器械、并战时月日、战处去州县远近,仍具部着等姓名开奏,亦须文字简速,不得淹迟。
一、定将士战伤,内临阵者,如背后伤中,不在赏例;若深入杀贼,斫营陷阵,虽伤中在背后,不为退怯,亦与赏赐。
一、应随军赏赐钱帛袍带等纳数,将行备军前合要即时支给外,若将士得功应赐者,并主将先给印纸,开出色件付身。其印纸不得临阵对垒给散,别致喧挠,军回日所在州军疾速申请。若有违约束者,斩。
一、临阵,非主将命,辄离队先入者,斩。
一、贼军去阵尚远,弓弩乱射者,斩。谓射力不及之地。
一、临阵闻鼓声,合发弓弩而不发,或虽发而箭不尽,不尽谓若众射三箭,己独射二箭之类,及抛弃余箭者,斩。
一、临阵,弓弩已注箭而回顾者,斩。
一、将校士卒临阵诈称病者,斩。在边镇,诈有所规免者,绞。或副部署以上,诈病者,奏裁。
一、临阵或在贼境,非应得传言,而辄高声者,斩。非临阵、在贼境者,杖一百。
一、下营讫,非正门辄出入者,斩。
一、觇候谬说事宜,吏相托及漏泄者,斩。
一、将座有私仇,至临阵以相报复者,斩。
一、临阵失马者,斩。力战,马被伤杀者,不坐。即军员将弱马换军士壮马者,亦斩。钤辖已下,除名决配;副部署已上,约取奏裁。
一、合战,争他人所获首级者,斩。若众力杀获,不辨主名,辄取首级者,亦斩。
一、逐贼将帅,指定远近逐所而辄过者,斩。或不及指定处所者,亦斩。
一、不战而降贼者,或背国归贼者,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仍没其家。没家者,男子年十五以下,及母女妻祖孙兄弟娣妹资财田宅,并没官。余修没官准此。
一、战阵失主将,亲兵者并斩。临阵擅离主将左右者,并拟违制之罪。
◎罚条
一、漏军事或散号漏泄者,斩。
一、克日会战,或计会军事,后期者,斩。计会军事,如大雨雪及水火,力不能赴者,不坐。
一、军中非大将令,副将下辄出号令,及改易旌旗军号者,斩。若号令未便,须合改易者,先申大将;如事当机速,不及先申,其改易实便者,不坐。即叫呼或吹物涉伪号者,亦斩。
一、排阵已定,都监使臣军员以下辄抽一人一骑者,斩。
一、会战或临贼下寨,行列不齐,旌旗不正,金鼓不鸣,主者及所犯者皆斩。教阵而违者,杖一百断。
译○战伤条例
禁军副指挥使以上,直至军都指挥使,伤势重的,发给绢七匹;伤势轻的,发给五匹。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伤势重的发给五匹,伤势轻的发给三匹。长行以上,伤势重的发给三匹,伤势轻的发给二匹。
厢军、义军、弓箭三副指挥使以上,伤势重的发给五匹,伤势轻的发给三匹。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伤势重的发给三匹,伤势轻的发给二匹。长行以上,伤势重的发给二匹,伤势轻的发给一匹。
上述规定是为了赐予包扎伤口的费用,至于酒、药、钱、物等,都临时参照旧例,根据伤势轻重发放,由公用物资充抵。
○战士条例
阵亡的军士,各自按照所属军分指挥给予抚恤赠予,其等级标准依据三司的规定。
○宣召条例
阵亡军士家中的子孙及亲弟弟、侄子,选取年龄最长的一名,年龄在二十岁以上的,补入原军服役。其中有人材超过原军标准,或不及原军标准的,分别按等级配入军队,并加倍发放入军的例物。其中年龄在十五岁以上的,身体没有残疾,愿意充军的,暂且发放一半的例物,俸禄俸给等到年满二十岁时,再根据等级配入军队。如果家中无人可以充军的,家属随意安置,仍发给钱十贯。
阵亡军员的子孙,指挥使、副指挥使,录用三人;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录用二人,都充任殿侍。如果已经在军中服役的,授予十将;如果是十将以上的,酌情给予升迁。如果没有子孙可以录用的,指挥使,家中发给钱一百贯;副指挥使,发给八十贯;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发给七十贯。都虞候以上录用子孙的,列名上奏听取圣旨。
○行赏约束
一、立功将士应当得到酬谢叙录的,都命令主将在贼兵退去后、各军尚未解散时,当着众人的面评定,直说斩获、中伤的次序,务必从简迅速。
一、将士获得战功,主将立即当面评定,明确姓名上报,不得用随身牙队亲信替换有功之人的姓名,导致压抑先锋、远探以及临阵效命之人。如果士卒明显有功,却被他人替换姓名压抑的,允许经过当地官府自行申诉。
一、上报获得战功的将士,使臣都要详细列出官职、军分、姓名、所属主帅、官军与贼众的数量、彼此杀获损失的数量、以及夺得的军资器械、还有作战的年月日、作战地点距离州县的远近,仍然要详细列出部属等人的姓名开列上奏,也必须文字简练迅速,不得拖延迟缓。
一、评定将士战伤,其中临阵受伤的,如果是背后受伤,不在赏赐条例之内;如果深入杀贼,砍营陷阵,即使伤在背后,也不视为退怯,也给予赏赐。
一、应当随军赏赐的钱帛袍带等,在军队出发前应当即时支给之外,如果将士获得战功应当赐予的,都由主将先发给印纸,开列出色件付给本人。其印纸不得在临阵对垒时发放,以免引起喧哗扰乱,军队返回时,所在州军迅速申请。如果有违反约束的,斩首。
一、临阵时,没有主将命令,擅自离开队伍先冲入敌阵的,斩首。
一、贼军距离阵地尚远,乱射弓弩的,斩首。指的是射到力量不及的地方。
一、临阵听到鼓声,应当发射弓弩而不发射,或者虽然发射但箭没有射完,射不完指的是比如众人射三箭,自己只射二箭之类,以及抛弃剩余箭矢的,斩首。
一、临阵时,弓弩已经搭上箭却回头看顾的,斩首。
一、将校士卒临阵假装生病的,斩首。在边镇,假装生病以规避责任的,绞刑。如果是副部署以上,假装生病的,上奏裁决。
一、临阵或在贼境,不应当传话却高声说话的,斩首。不是临阵、在贼境的,杖打一百。
一、扎营完毕,不是正门却擅自出入的,斩首。
一、侦察汇报情况谬误,官吏互相勾结以及泄露军情的,斩首。
一、将领座下有私仇,到临阵时互相报复的,斩首。
一、临阵丢失战马的,斩首。奋力作战,马匹被杀伤的,不追究责任。如果是军员将弱马换给军士壮马的,也斩首。钤辖以下,除名发配;副部署以上,酌情上奏裁决。
一、交战时,争夺他人所获首级的,斩首。如果是众人合力杀获,无法辨别主人,擅自取走首级的,也斩首。
一、追逐贼兵的将帅,指定了远近追逐地点却擅自超过的,斩首。或者没有到达指定地点的,也斩首。
一、不作战就投降贼兵的,或者背叛国家归附贼兵的,父子年龄在十六岁以上的都绞刑,仍然没收其家产。没收家产的,男子年龄在十五岁以下,以及母女妻祖孙兄弟妯娌姐妹的资财田宅,都没收归官。其余没收归官的也按此标准。
一、战阵中丢失主将,亲兵都斩首。临阵擅自离开主将左右的,都按违制之罪论处。
◎罚条
一、泄露军事或散布号令泄露军情的,斩首。
一、约定日期会战,或者商议军事,迟到的,斩首。商议军事,如遇大雨雪及水火,力量无法赶到的,不追究责任。
一、军中不是大将命令,副将以下擅自发出号令,以及更改旌旗军号的,斩首。如果号令不便,必须更改的,先上报大将;如果事情紧急,来不及先上报,其更改确实方便的,不追究责任。如果是叫喊或吹物涉及伪号的,也斩首。
一、排阵已经确定,都监使臣军员以下擅自抽走一人一骑的,斩首。
一、会战或临贼扎寨,行列不齐,旌旗不正,金鼓不鸣,主事者及所犯者都斩首。教阵时违反的,杖打一百断案。
一、下营误不如法,主者杖一百;在贼庭者,斩。
一、背军走者,斩。非出军临阵日,依厢禁军敕修。
一、边塞有警急,及探得贼中事机,不取主将节度而擅发兵者,斩。若贼已叩境,即时须兵马策应,关报主将不及者,勿坐。
一、不候铜符木契与宣命文牒相勘合而辄发兵者,斩。得符契不发,及不即发,不即发谓出军临阵之时,若寻常抽发移替,自依常程日限;或虽得符契,不依次弟,及无宣命文牒相副而报发者,亦斩。
一、临阵先退者,斩。
一、逐队部被攻危急,前后及左右队部当救不救,因致陷者,全队部皆斩。亦斩,但随从坐起。
一、失旗鼓旌节者,全队斩。或为贼所取者,亦全队斩。
一、阵定后,辄进退乱行者,前后左右所行之处,听便斩。
一、设奇伏掩袭,务应机速,如前将先合,后将即赴。进退应接乖者,斩。
一、贼来,可出军而不出者,斩。
一、令远探卓望,不觉贼来者,斩。
一、差探贼军,反入贼境,可往而不往,更相推托,及回不以实言者,斩。
一、有警急,不举烽;及见前烽已举,后烽不应者,斩。或无警而误举烽,致警扰城寨;及举烽多少不如法,致误事者,亦斩。承承误而应者,不坐。
一、守城不固者,本地分及主者皆斩。或围贼城不固,亦斩。
一、更铺失候,夜巡失号,止宿他火者,斩。
一、行军不赴队伍,犯兰后马者,斩。
一、器仗不预修整,致临阵不堪施用;或给受之际,不即言上,致临阵败事者,斩。
一、部署钤辖以下,商议兵政,务在和允,即时裁遣,违者以违制论;所执显涉颇曲者,除名。
一、部署钤辖等,每有行下宣敕文字,并具承受日时,疾速奏报,迟者以违制论。
一、出军在道,及缘边城寨,支请受典级,敢减克粮食草料衣资赏赐者,不以多少,皆斩。
一、吏卒与贼私交通,或言语书疏者,斩没其家。
一、主吏役使不平者,斩主吏。谓指挥使已下。
一、不服差遣者,斩。
一、自相窃盗者,不计物多少,并斩。非出军临阵,自从常法。
一、巧诈以避征役者,斩。
一、避役自伤残者,斩。
一、将吏受赃枉法,及论功定罪,故不以实者,斩。失者,委主帅量罪断遣。妄张贼数,至误奏阵获者,亦斩。
一、隐欺破贼收获及死亡兵士资财者,斩。
一、以强凌弱,忿争酗酒,喧悖恶骂,或扇摇恐吓军伍,及犯阶级,于理不顺者,斩。
一、博戏赌钱物者,斩。非出军临阵,自依常法。
一、去失衣甲器械者,斩。主将见而不收,从违制之罪。及故毁弃军装、或盗卖器械、军装而诈称去失者,亦斩。
一、大军在路遗落器械、衣物,皆须移在道傍,令收后人收候下营处,召主分付。如他人妄认、及隐匿者,斩。收后人不收者,杖一百。
一、军中奔车走马者,斩。自指挥使以下,并须步入营寨,违者,杖一百。营寨,谓主帅所在。
一、贪争财物资畜而不赴杀贼者,斩。
一、讹言诳惑、妄说阴阳、卜筮、道释、鬼神、灾祥,以动众心者,斩。
一、无故惊军,叫呼奔走,妄言贼至,及夜呼惊众者,并斩。即贼乘暗攻营,将士辄呼动者,亦斩。
一、军中有卒警急及失火,在军人辄叫呼奔走者,所在官司得斩之。若在城守围中,亦斩。
一、放火者,斩,仍没其家。或遗火烧屋宇、军募及财物、积聚,通计钱二贯足已上者,斩。
一、军中有火,除救火人外,余人皆严备,若辄离本职掌、部队等处者,斩。
一、入贼境,军士擅发冢墓、焚庐舍、杀老幼及妇女,践禾稼、伐树木者,斩。如主将有命,令蹂践贼地禾稼、伐树木、或焚荡庐舍者,不坐。
一、军士虽破敌有功,擅掘冢、烧舍、掠取资财者,斩。
一、奸犯居人妇女,及将妇女入营者,斩。
一、贼使人入军,非主司,辄与语者,斩。若擒获敌人、及来降者,并领见主帅,不得询问敌中事宜。若违因而漏泄者,斩。
译一、扎营违犯军法,主管者杖责一百;在敌营中的,斩首。
一、背弃军队逃跑的,斩首。如果不是出征临阵的日子,依照厢禁军的敕令修正执行。
一、边塞有紧急警报,以及探得敌中机密,不听从主将调度而擅自发兵的,斩首。如果敌人已经逼近边境,当时必须兵马策应,来不及报告主将的,不追究罪责。
一、不等待铜符木契与宣命文牒相核对而擅自发兵的,斩首。得到符契不发兵,以及不立即发兵的,不立即发兵指的是出征临阵之时,如果是平常抽调替换,自然依照常规日期期限;或者虽然得到符契,不按照次序,以及没有宣命文牒相配合而报告发兵的,也斩首。
一、临阵先退的,斩首。
一、逐队部队被攻危急,前后及左右队部应当救援而不救援,因而导致陷落的,全队都斩首。也斩首,但随从人员按坐起论处。
一、丢失旗鼓旌节的,全队斩首。如果被敌人夺取的,也全队斩首。
一、阵势确定后,擅自进退乱行的,前后左右所行之处,听凭便斩首。
一、设置奇兵伏击掩袭,务必顺应机宜迅速行动,如前将先接敌,后将即赶赴。进退应接违背常理的,斩首。
一、敌人来犯,可以出兵而不出兵的,斩首。
一、命令远探瞭望,没有发觉敌人来犯的,斩首。
一、派遣探察敌军,反而进入敌境,可以前往而不前往,互相推托,以及回来不据实报告的,斩首。
一、有紧急警报,不点燃烽火;以及看见前面的烽火已经点燃,后面的烽火不响应的,斩首。如果没有警报而误点烽火,导致惊扰城寨;以及点燃烽火数量不合法规,导致误事的,也斩首。因承继误点而响应的,不追究罪责。
一、守城不坚固的,本地分及主管者都斩首。或者包围敌人城池不坚固,也斩首。
一、更铺失守,夜巡失号,止宿其他火铺的,斩首。
一、行军不奔赴队伍,犯兰后马的,斩首。
一、兵器不预先修整,导致临阵不堪使用;或者在发给接收之际,不立即上报,导致临阵败事的,斩首。
一、部署钤辖以下,商议兵政,务必和谐允当,立即裁断派遣,违者以违制论处;所执明显涉及偏颇的,除名。
一、部署钤辖等,每有行下宣敕文字,都具报承受日时,迅速奏报,迟缓者以违制论处。
一、出征在道,以及沿边城寨,支取受典级,敢减克粮食草料衣资赏赐的,不论多少,都斩首。
一、吏卒与敌人私下交通,或者言语书信的,斩首并没收其家产。
一、主管吏役使不平的,斩主管吏。指的是指挥使以下。
一、不服从差遣的,斩首。
一、互相盗窃的,不论财物多少,都斩首。如果不是出征临阵,自然依照常法。
一、巧诈以逃避征役的,斩首。
一、逃避役事自伤残的,斩首。
一、将吏受赃枉法,以及论功定罪,故意不据实的,斩首。失误的,委托主帅量罪断遣。虚张敌人数量,以至误奏阵获的,也斩首。
一、隐瞒欺骗破敌收获及死亡兵士资财的,斩首。
一、以强凌弱,忿争酗酒,喧悖恶骂,或者煽动恐吓军伍,以及犯阶级,于理不顺的,斩首。
一、博戏赌钱物的,斩首。如果不是出征临阵,自然依照常法。
一、丢失衣甲器械的,斩首。主将看见而不收,从违制之罪。以及故意毁弃军装、或者盗卖器械、军装而诈称丢失的,也斩首。
一、大军在路遗落器械、衣物,都须移到道旁,令收后人收候下营处,召主分付。如果他人妄认、以及隐匿的,斩首。收后人不收的,杖责一百。
一、军中奔车走马的,斩首。自指挥使以下,都必须步入营寨,违者,杖责一百。营寨,指的是主帅所在。
一、贪争财物资畜而不赴杀贼的,斩首。
一、讹言诳惑、妄说阴阳、卜筮、道释、鬼神、灾祥,以动众心的,斩首。
一、无故惊军,叫呼奔走,妄言贼至,以及夜呼惊众的,都斩首。如果敌人乘暗攻营,将士擅自呼动的,也斩首。
一、军中有卒警急及失火,在军人擅自叫呼奔走的,所在官司得斩之。如果在城守围中,也斩首。
一、放火的,斩首,仍没收其家产。或者遗火烧屋宇、军募及财物、积聚,通计钱二贯足已上的,斩首。
一、军中有火,除救火人外,余人都严备,如果擅自离开本职掌、部队等处的,斩首。
一、进入敌境,军士擅自发掘坟墓、焚烧庐舍、杀害老幼及妇女,践踏禾稼、砍伐树木的,斩首。如果主将有命,令蹂践贼地禾稼、砍伐树木、或者焚荡庐舍的,不追究罪责。
一、军士虽然破敌有功,擅自掘冢、烧舍、掠取资财的,斩首。
一、奸犯居人妇女,以及将妇女入营的,斩首。
一、敌人派人入军,非主司,擅自与之说话的,斩首。如果擒获敌人、以及来降者,都领见主帅,不得询问敌中事宜。如果违因而泄露的,斩首。
一、行营吏卒私议军中事宜者,斩。
一、行营吏卒受他人财贿,情涉交通者,斩。亲戚供馈者,不坐。
一、得贼射书,吏卒即时封送大将,辄开读者,斩。如士卒有亲故赠遗书信者,领赴主将验认给付,违者,杖一百。
一、贼军弃敌来降,而辄杀者,斩。
一、破贼,先虏掠者,或入贼境擅虏掠者,斩。
一、破贼后,因争俘虏相伤者,斩。
一、战罢抽军酒,徐缓而行,辄走者,斩。
一、违主将一时之令者,斩。谓随事号令。
一、军下营,乱行失伍;及樵牧汲饮出表外者,杖一百。
一、凡见奇禽异兽怪物入营垒及捕获者,当时报主将。不告而辄传道者,杖一百。
夫三军之众,畏我则不畏敌,畏敌则不畏我,此赏罚之所以设也。明将知其然,故彰利示害以晓众,信赏必罚以劝功,及对阵交和,咸见▯钺爵禄之具在,则士卒虽欲勿战,亦不可得也。故使疲者勇,懦者决,进有幸生,退有必死焉。昔战国时,秦人兵力最雄,盖能教蓄锐士,忸之以庆赏,▯之以刑罚。凡民欲要利于上者,非斗无由。其有军功者,各以律受,上五甲首而隶伍家,以此为赏,民无不勉也。若军大战而大将死,吏自五百石已上不能死敌,皆当斩。大将左右吏卒亡军者,皆斩。士卒有军功者,夺;无军功者,戍三岁。五人为伍,五十人为行,战而亡其伍,同五人夺功;无功者,亦戍三岁。以此为罚,民无不惧也。所以四世有胜,衡击六国,六国莫敢抗之,非幸也,有术数然也。是以善用兵者,诛大以为威,赏小以为明,刑上极而不避贵重,赏下通而不遣厮贱,诛戮一卒而万众畏劝者,用此道也。
●前集卷十五
◎行军约束
凡行军及在营,应军中条约,主将并须先出榜晓告,令将士知审。
凡军行,大将平明与诸将论一日之事,暮与诸将议一夜之事。
凡欲攻围,只主将知委,应行将士不得预知,并候临时唱发。
凡前有斗敌,主将先须下令,合到远近处所及收军记号准节。
凡军行在路,四面各三里止绝行人,不得令辄犯队伍(犯者并执送所在官司。其山川狭隘处,更不定地理,但犯队伍者即坐)。
凡将佐在行营应交代者,旧将不得出迎,先令严兵守备,待新将到营,发符敕合同,即听交代。
凡贼已临境,事机急切,而主将不在军,又驰报不及者,即副使商议与发兵马,仍飞报主将。
凡将佐及将士,内有宿相仇嫌者,不得相监统及同营队(士卒具事申主将文将奏闻)。
凡未发军三日以前,所须排比毕定。临行一日,须内外寂静如常日。
凡主将,给亲兵外,不得更于诸军诸队抽拣勇士为随身防卫。
凡行军,不得践踏田苗。
凡与敌战胜逐贼,须留军于后守辎重,诸军亦不得辄动。其奇兵追赴不得过百步,审知贼势败散,乃许远逐之。
凡行营吏卒,非于亲戚,不得辄受他人馈遗财物。
凡营幕作食事已讫,未昏以前,须灭火。或夜中有文牒及抄写,须火烛者,申主将判押,乃听。
凡营垒已定,兵士须出采樵及市易者,人持一牙牌,书其姓名,门司验认,始听出入者。三人以上不得独自行。
凡营门,常须严整,呵察出入。虽敕使至,皆须先报主将候,严整军备,然后见。
凡破城阵所得军器粮储,即收入官,余物并给获功之人。
凡敌中有人来降,即直引见主将,余人不得辄问贼中事宜。
凡步军,既入贼境,除器械外,不得负重过十斤。如不在贼境,任轻重自负。
凡马军,器甲及的须物外,不得负斤两之重。
凡随军发粮运,须主将密定行期,关报官司,不得漏泄。
凡一军正给旗鼓外,更多具其数,以备疑兵之用。
凡士卒给弓弩,须分软硬为三等,量人力强弱均配。衣甲亦定长短为三等,量人材大小给之。
凡朝廷问机密事宜及兵甲钱粮文字,不得只凭口宣,须亲见宣敕,方得奏报。
凡行军,主将不以有无事机,并须日一发奏,仍入急递。或事非文字可传者,即差亲信驰奏。
译一、行营中的官吏和士兵私下议论军中事务的,处斩。
一、行营中的官吏和士兵接受他人的财物贿赂,情节涉及勾结通谋的,处斩。如果是亲戚供给馈赠的,不予治罪。
一、获得敌人射来的书信,官吏和士兵应当立即封存并送交大将,擅自打开阅读的,处斩。如果士兵有亲友赠送书信的,应当带领前往主将处查验确认后再给付,违反规定的,杖打一百下。
一、敌军抛弃武器前来投降,却擅自杀害的,处斩。
一、攻破敌军后,率先进行抢劫掠夺的,或者进入敌境擅自抢劫掠夺的,处斩。
一、攻破敌军后,因争夺俘虏而互相伤害的,处斩。
一、战斗结束撤退军队时,缓慢行进,擅自奔跑的,处斩。
一、违背主将临时命令的,处斩。所谓临时命令,是指根据具体情况发出的号令。
一、军队扎营时,行列混乱、脱离队伍;以及砍柴、放牧、取水饮水超出营垒界限的,杖打一百下。
一、凡是看见奇异的禽兽、怪物进入营垒以及捕获它们的,当时就要报告主将。不报告而擅自传播的,杖打一百下。
三军众多,畏惧我就不会畏惧敌人,畏惧敌人就不会畏惧我,这就是设立赏罚的原因。明智的将领知道这个道理,所以彰显利益、展示危害来使众人明白,信用赏赐、必定惩罚来鼓励战功,等到对阵交战时,都看到斧钺和爵禄的器具就在眼前,那么士兵即使想不战斗,也不可能了。所以能使疲惫的人变得勇敢,懦弱的人变得果断,前进有侥幸生还的可能,后退则有必死的结局。从前战国时期,秦人的兵力最为雄壮,大概是因为能够教导和积蓄精锐士兵,用庆赏来激励他们,用刑罚来威慑他们。凡是百姓想要从上级那里获取利益的人,不战斗就没有途径。那些有军功的人,各自按照法律受赏,上交五个敌军的甲首就免除五户人家的徭役,以此作为赏赐,百姓没有不勉力的。如果军队大战而大将战死,官吏中俸禄五百石以上不能战死殉国的,都应当处斩。大将身边的官吏和士兵逃离军队的,都处斩。士兵中有军功的,剥夺其军功;没有军功的,戍边三年。五个人编为一伍,五十个人编为一行,战斗时丢失了同伍的人,同伍的五个人都剥夺军功;没有军功的,也戍边三年。以此作为惩罚,百姓没有不畏惧的。所以秦朝四代都有胜利,横扫六国,六国不敢抵抗,这不是侥幸,而是有方法策略的缘故。因此善于用兵的人,诛杀重犯以树立威严,奖赏小善以显示明察,刑罚加于上层而不回避权贵,奖赏通于下层而不遗漏卑贱,诛杀一个士兵而万众畏惧劝勉的,就是运用这种方法。
前集卷十五
行军约束
凡是行军以及在军营中,应当遵守的军中条约,主将都必须先出榜告知,让将士们清楚知晓。
凡是军队行进,大将清晨与各位将领商议一天的事务,傍晚与各位将领商议一夜的事务。
凡是想要攻围,只有主将知道详情,应当行动的将士不得预先知道,都等待临时宣布发动。
凡是前方有战斗敌人,主将必须先下令,规定到达远近地点以及收兵的信号准则。
凡是军队行进在路上,四面各三里禁止行人通行,不得让行人擅自冲犯队伍(冲犯者都捉拿送交所在官司。那些山川狭隘的地方,不再划定地理界限,只要冲犯队伍的即定罪)。
凡是将领和佐官在行营中应当交接职务的,旧将不得出迎,先命令严兵守卫防备,等待新将到营,发出符敕合同,才听任交接。
凡是敌人已经逼近边境,事机急切,而主将不在军中,又来不及驰报的,就由副使商议发动兵马,仍然飞报主将。
凡是将领和佐官以及将士,内部有向来仇视嫌隙的,不得互相监统以及同在一个营队(士兵具事申报主将,文官奏闻)。
凡是未发军三天以前,所需排列布置必须确定完毕。临行前一天,必须内外寂静如平常日子。
凡是主将,除了配备亲兵外,不得再从各军各队中抽选勇士作为随身防卫。
凡是行军,不得践踏田苗。
凡是与敌人战胜追逐贼寇,必须留军队在后面守护辎重,各军也不得擅自行动。那些奇兵追击不得超过百步,审知贼寇势力败散,才允许远远追逐他们。
凡是行营中的官吏和士兵,如果不是对亲戚,不得擅自接受他人的馈赠财物。
凡是营幕中做饭事情已经完毕,天黑以前,必须灭火。或者夜间有公文以及抄写,需要火烛的,申报主将判押,才听任。
凡是营垒已经确定,士兵必须出外砍柴以及做买卖的,每人持一个牙牌,写上姓名,门司查验确认,才听任出入。三人以上不得独自行动。
凡是营门,常须严整,呵斥察看出入。即使是敕使到来,都必须先报告主将等候,严整军备,然后接见。
凡是攻破城阵所得的军器粮储,立即收入官府,其余物品都发给获得战功的人。
凡是敌人中有人来投降,立即直接引见主将,其他人不得擅自询问敌中事宜。
凡是步兵,已经进入敌境,除器械外,不得负重超过十斤。如果不在敌境,任凭轻重自己背负。
凡是骑兵,器甲及必需品外,不得背负斤两之重。
凡是随军发放粮运,必须主将秘密确定行期,关报官司,不得泄露。
凡是一支军队正给旗鼓外,再多准备一些数量,以备疑兵之用。
凡是士兵配备弓弩,必须分软硬为三等,衡量人力强弱均匀分配。衣甲也定长短为三等,衡量人材大小给予。
凡是朝廷询问机密事宜以及兵甲钱粮文字,不得只凭口头传达,必须亲自见到宣敕,才得奏报。
凡是行军,主将不论有无事机,都必须每天发一次奏报,仍然进入急递。或者事情不是文字可以传达的,就派遣亲信驰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