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赦〔一〕第十六
,炅则气泄,惊则气乱,劳则气耗,思则气结。"’
〔四〕素问至真要大论:'帝曰:"气有多少,病有盛衰,治有缓急,方有大小。"’汉书艺文志云:"经方者,本草石之寒温,量疾病之浅深,假药味之滋,因气感之宜,辩五苦六辛,致水火之齐,以通闭解结,反之于平。"
译,过度喜悦则气机外泄,受惊则气机紊乱,过劳则气机耗损,思虑过度则气机郁结。”
〔四〕《素问·至真要大论》说:“黄帝说:‘气的多少不同,病势有盛有衰,治疗有缓有急,方剂有大有小。’”《汉书·艺文志》说:“经方,是依据药物和石料的寒温性质,衡量疾病的深浅程度,借助药味的滋养作用,顺应气机感应的适宜规律,辨别五苦六辛的药性,制备水火相济的药剂,用以疏通闭塞、解除郁结,使人体恢复平和状态。”
〔五〕盐铁论轻重篇云:"扁鹊抚息脉而知疾所由生,阳气盛则损之而调阴,寒气盛则损之而调阳,是以气脉调和,而邪气无所留矣。"
〔六〕墨子兼爱篇云:"圣人以治天下为事者也。必知乱之所自起,焉能治之;不知乱之所自起,则不能治。譬如医之攻人之疾者然,必知疾之所自起,焉能攻之;不知疾之所自起,则弗能攻。"
今日贼良民之甚者,莫大于数赦〔一〕。赦赎数,则恶人昌而善人伤矣〔二〕。奚以明之哉?曰:孝悌之家,修身慎行〔三〕,不犯上禁,从生至死,无铢两罪〔四〕;数有赦赎,未尝蒙恩〔五〕,常反为祸。何者?正直之士之为吏也〔六〕,不避强御〔七〕,不辞上官〔八〕。从事督察〔九〕,方怀不快〔一0〕,而奸猾之党〔一一〕,又加诬言〔一二〕,皆知赦之不久,则且共横枉侵冤,诬奏罪法〔一三〕。今主上妄行刑辟〔一四〕,高至死徙,下乃沦冤〔一五〕,而被〔一六〕冤之家,乃甫当乞鞠告故以信直〔一七〕,亦无益于死亡矣〔一八〕。
〔一〕管子法法篇云:"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故久而不胜其祸。毋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故久而不胜其福。"
〔二〕后汉书桓谭传云:"恶人诛伤,则善人蒙福。"此倒用其语。汉书刑法志文帝诏曰:"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
〔三〕孝经云:"修身慎行,恐辱先也。"
〔四〕铢两,言其轻。汉书赵广汉传云:"铢两之奸",亦此意。○铎按:犹今言"丝毫"。
〔五〕汉书文三王传云:"比比蒙恩。"又云:"数蒙圣恩,得见贳赦。"
〔六〕"直"旧作"真",据程本改。诗小明云:"正直是与。"
〔七〕汉书盖宽饶传:'王生予书曰:"明主知君絜白公正,不畏强御。"’后汉书鲍永传:"永辟扶风鲍恢为都官从事。恢亦抗直,不避强御。"按诗烝民:"不畏强御。"文十年左传引诗:"刚亦不吐,柔亦不茹",杜注云:"诗大雅。美仲山甫不辟强御。"秦策高诱注引诗亦作"不辟强御"。诱多用韩诗,疑韩诗"畏"本作"辟","辟"与"避"通。○铎按:陈乔枞亦疑高注所引为三家异文。
〔八〕辞,谓辞谒。汉书尹翁归传云:"征拜东海太守,过辞廷尉于定国。"后汉书丁鸿传云:'窦宪兄弟各擅威权,鸿上封事曰:"大将军虽欲敕身自约,不敢僭差,然而天下远近皆惶怖承旨。刺史二千石初除谒辞,求通待报,虽奉符玺,受台敕,不敢便去,久者至数十日。"’梁统后冀传云:"冀爱监奴秦宫,官至太仓令,威权大震,刺史二千石皆谒辞之。"郭急传云:"召见辞谒",章怀注:"因辞而谒见也。"循吏传云:'任延拜武威太守。帝亲见,戒之曰:"善事上官。"’
〔九〕续汉书百官志云:"司隶校尉及诸州皆有从事史。"汉书翟方进传云:"督察公卿",颜师古注:"督,视也。"
〔一0〕易艮六二:"其心不快。"汉书高帝纪:'六年,张良曰:"取上素所不快,计群臣所共知最甚者一人先封,以示群臣。"’
〔一一〕汉书武帝纪元狩六年诏曰:"奸猾为害。"
〔一二〕说文云:"加,语相增加也。诬,加也。"汉书五行志:"淮阳王上书冤博辞语增加",颜师古注:"言博本为石显所冤,增加其语,故陷罪。"○铎按:此言奸猾之党又加之以诬枉之言,与下文"加诬"平列者有别。
〔一三〕崔实政论云:"长吏或实清廉,心平行洁,内省不疚,不肯媚灶,曲礼不行于所属,私爱无囗于囗府。州郡侧目,以为负折,乃选巧文猾吏,向壁作条,诬覆阖门,捕摄妻子。"
〔一四〕昭六年左传:'叔向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廷尉掌刑辟。"宣帝纪元康二年诏曰:"用法或持巧心,析律贰端,深浅不平,增辞饰非,以成其罪。奏不如实,上亦亡繇知。"
〔一五〕汉书尹翁归传云:"按
译〔五〕《盐铁论·轻重篇》说:“扁鹊通过切脉就能知道疾病产生的原因,阳气过盛就削弱它来调和阴气,寒气过盛就削弱它来调和阳气,因此气血脉理调和,邪气就没有地方停留了。”
〔六〕《墨子·兼爱篇》说:“圣人是以治理天下为职责的人。一定要知道混乱产生的根源,才能治理它;不知道混乱产生的根源,就不能治理。这就好比医生治疗人的疾病一样,一定要知道疾病产生的根源,才能治疗它;不知道疾病产生的根源,就不能治疗。”
如今残害善良百姓最严重的,没有比多次赦免更严重的了。赦免和赎罪频繁,那么坏人就会昌盛而好人就会受到伤害。凭什么来证明这一点呢?回答说:孝顺父母、友爱兄弟的家庭,修养身心,谨慎行事,不触犯上级的禁令,从生到死,没有丝毫罪过;因为多次有赦免和赎罪,他们未曾蒙受恩惠,反而常常遭受祸患。为什么呢?因为正直的士人担任官吏,不回避强横的势力,不推辞对上官的拜见。从事督察工作,正怀着不满的情绪,而奸诈狡猾的党羽,又加以诬陷的言辞,都知道赦免不会太久,于是共同横行枉法、侵夺冤屈,诬告奏报罪行和法令。现在君主随意施行刑罚,重的达到死刑和流放,轻的也陷入冤屈,而遭受冤屈的家庭,才刚刚应当请求复审、申诉冤情以证实清白,这对于死亡也没有益处了。
〔一〕《管子·法法篇》说:“凡是赦免,是小利而大害的,所以长久下来无法承受它的祸患。不赦免,是小害而大利的,所以长久下来无法承受它的福泽。”
〔二〕《后汉书·桓谭传》说:“坏人受到诛杀伤害,好人就会蒙受福泽。”这里反用了这句话。《汉书·刑法志》汉文帝诏书说:“法律是治理的正道,用来禁止暴行并保护好人。”
〔三〕《孝经》说:“修养身心,谨慎行事,是害怕辱没祖先。”
〔四〕铢两,形容其轻微。《汉书·赵广汉传》说:“铢两之奸”,也是这个意思。○铎按:就像现在说的“丝毫”。
〔五〕《汉书·文三王传》说:“频频蒙受恩惠。”又说:“多次蒙受圣恩,得以获得宽赦。”
〔六〕“直”旧本作“真”,根据程本改正。《诗经·小明》说:“正直的人是与。”
〔七〕《汉书·盖宽饶传》:王生给盖宽饶写信说:“明主知道您洁白公正,不畏强暴。”《后汉书·鲍永传》:“鲍永征召扶风鲍恢担任都官从事。鲍恢也刚直,不回避强横的势力。”按《诗经·烝民》:“不畏强御。”《左传》文公十年引用《诗经》:“刚强也不吐出来,柔弱也不吞下去”,杜预注说:“《诗经·大雅》。赞美仲山甫不回避强暴。”《战国策·秦策》高诱注引用《诗经》也作“不辟强御”。高诱多用韩诗,怀疑韩诗“畏”本作“辟”,“辟”与“避”通假。○铎按:陈乔枞也怀疑高注所引是三家诗的异文。
〔八〕辞,指辞别拜见。《汉书·尹翁归传》说:“被征召担任东海太守,路过辞别廷尉于定国。”《后汉书·丁鸿传》:窦宪兄弟各自专擅威权,丁鸿上密封奏章说:“大将军虽然想要约束自身,不敢僭越差错,然而天下远近都惶恐地承受旨意。刺史、二千石刚被任命去拜见辞行,请求通报等待回复,虽然捧着符节玺印,接受台阁敕令,不敢立即离去,久的甚至达到几十天。”梁统后冀传说:“梁冀宠爱监奴秦宫,官至太仓令,威势权势大震,刺史、二千石都去拜见辞行。”郭伋传说:“召见辞别拜见”,章怀注:“因辞别而拜见。”《循吏传》说:“任延被任命为武威太守。皇帝亲自接见,告诫他说:‘好好侍奉上官。’”
〔九〕《续汉书·百官志》说:“司隶校尉及各个州都有从事史。”《汉书·翟方进传》说:“督察公卿”,颜师古注:“督,视也。”
〔一0〕《易经》艮卦六二:“其心不快。”《汉书·高帝纪》:六年,张良说:“选取皇上向来所不满意的,计算群臣所共同知道最严重的一个先封赏,来向群臣显示。”
〔一一〕《汉书·武帝纪》元狩六年诏书说:“奸诈狡猾的人造成危害。”
〔一二〕《说文解字》说:“加,言语互相增加。诬,增加。”《汉书·五行志》:“淮阳王上书冤博辞语增加”,颜师古注:“说博本来被石显所冤,增加他的言语,所以陷入罪责。”○铎按:这里说奸诈狡猾的党羽又加上诬枉的言辞,与下文“加诬”并列者有别。
〔一三〕崔寔《政论》说:“长吏有的确实清廉,心地平和行为纯洁,内省没有愧疚,不肯谄媚灶神,弯曲的礼节不行于所属,私人的宠爱没有进入官府。州郡侧目,认为他负气折节,于是挑选巧言猾吏,凭空捏造条例,诬告覆盖全家,逮捕妻子儿女。”
〔一四〕《左传》昭公六年:叔向说:“从前先王议事来制定,不预先制定刑法。”《汉书·百官公卿表》说:“廷尉掌管刑法。”宣帝纪元康二年诏书说:“用法有的持巧诈之心,分析法律两端,深浅不平,增加言辞掩饰错误,来成就他们的罪责。奏报不符合实际,皇上也没有办法知道。”
〔一五〕《汉书·尹翁归传》说:“按
致其罪,高至于死。"按"高"。"下"犹"重"。"轻"也。○顾炎武日知录二十七云:'高,谓罪名之上者,犹言"上刑"。’孙诒让札迻八云:'"今"当为"令","沦冤"疑当为"论免",皆形之误。此言诬奏良吏,令上失刑,重者至死,轻者亦论罪免官(上文云:"正直之士之为吏也。"故此云"论免")。今本作"沦冤",则与"死徙"高下无别,盖涉上文"横枉侵冤",下文"被冤之家"而误。’○铎按:孙说甚是。"今"字程本正作"令"。
译招致其罪,重的至于死刑。按:“高”、“下”犹“重”、“轻”也。○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十七说:“高,指罪名中较重的,相当于‘上刑’。”孙诒让《札迻》卷八说:“‘今’应当是‘令’,‘沦冤’大概应当是‘论免’,都是字形相近造成的错误。这段话是说诬告良吏,使上级失当用刑,重的判处死刑,轻的也定罪免官(上文说:‘正直之士担任官吏。’所以这里说‘论免’)。现在版本作‘沦冤’,那就与‘死徙’在轻重上没有区别了,大概是受到上文‘横枉侵冤’、下文‘被冤之家’的影响而致误。”○铎按:孙诒让的说法很对。“今”字程本正好作“令”。
〔一六〕"被"旧作"彼"。
〔一七〕"信"读为"申"。说文云:"□,穷治罪人也。"经典通用"鞠"。礼记文王世子云:"告于甸人",郑注:'"告"读为"鞠"。读书用□曰鞠。"周礼小司寇:"读书则用□",注:'郑司农云:"如今时读鞫已,乃论之。"’史记夏侯婴传云:"婴试补县吏,与高祖相爱。高祖戏而伤婴,人有告高祖。高祖时为亭长,重坐伤人,告故不伤婴。"集解:'邓展曰:"律有故乞鞠。高祖自告不伤人。"’索隐:'案晋灼云:"狱结竟,呼囚鞠,语罪状。囚若称枉欲乞鞠者,许之也。"’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新畤侯赵弟坐为太常鞠狱不实",如淳曰:"鞠者,以其辞决罪也。"晋灼曰:"律说出罪为故纵,入罪为故不直。"
〔一八〕汉书刑法志缇萦上书云:"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
及隐逸行士,淑人君子〔一〕,为谗佞利口所加诬覆冒〔二〕,下土冤民〔三〕,能至阙者,万无数人,其得省问者,不过百一,既对尚书,空遣去者,复十六七。虽蒙考覆〔四〕,州郡转相顾望〔五〕,留苦其事〔六〕。春夏待秋冬,秋冬复涉春夏,如此行逢赦者,不可胜数〔七〕。
〔一〕诗尸鸠。
〔二〕论语云:"恶利口之覆邦家者。"汉书王尊传云:"浸润加诬,以复私怨。"列女传齐威虞姬传云:'执事者诬其辞而上之。虞姬曰:"有司受赂,听用邪人,卒见覆冒,不能自明。"’明德马后传云:"时有楚狱,因证相引,系者甚多。后恐有单辞妄相覆冒,承闲为上言之。"后汉书皇甫规传云:"今见覆没,耻痛实深。""覆没"即"覆冒",冒。没声近义同。
〔三〕汉书于定国传云:"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下土"注见浮侈篇。○铎按:三式篇:"下土边远,能诣阙者,万无数人。""下土"即"边远"也。
〔四〕"覆"当作"核"。说文云:"核,实也。考事襾笮邀遮其辞得实曰核。"○铎按:"考覆"亦汉时律令语,谓稽考覆按之。汉书郑崇传:'尚书令赵昌奏崇与宗族通,疑有奸。上责崇。崇对曰:"臣门如市,臣心如水。愿得考覆。"上怒,下崇狱穷治。"是其证。汪说失之。
〔五〕汉书王嘉传云:"内外顾望。"
〔六〕"留苦其事"旧作"留吾真事"。按汉书西域大宛传云:"不敢留苦",颜师古注:"不敢留连及困苦之也。"易林咸之豫。萃之咸。巽之井。未济之需并云:"稽难行旅,流连愁苦。"
〔七〕汉书楚元王后向传云:"得踰冬减死论",服虔曰:"踰冬至春,行宽大而减死罪",如淳曰:"狱冬尽当决竟,而得踰冬,复至后冬,故或逢赦,或得减死也。"魏相传云:"大将军用武库令事,遂下相廷尉狱,久系,踰冬,会赦出。"
又谨慎之民,用天之道,分地之利,择莫犯土〔一〕,谨身节用〔二〕,积累纤微,以致小过〔三〕,此言质良盖民,惟国之基也。〔四〕
〔一〕句有误字,程本"土"作"法"。○孙诒让曰:'案此当作"捽草杷土"。汉书贡禹传云:"农夫父子,暴露中野,不避寒暑,捽□(颜注云:"□,古草字也。")杷土,手足胼胝。"即王节信所本。今本上三字皆形近讹易,惟"土"字未讹,而程荣又臆改为"法",缪之甚也!’○铎按:孙校至确。班禄篇:"莫不被德",类聚作"草木被德",亦草。莫二字相涉之证。
〔二〕孝经云:"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谨身节用,以养父母,此庶人之孝也。"急就篇云:"鬼薪白粲钳釱髡,不肯谨慎自令然。"
〔三〕后汉书梁统后商传云:"大狱一起,无辜者众,死囚久系,纤微成大。"后汉纪安帝永宁元年岑宏议云:"几微生过,遂陷不义。"论衡累害篇云:"将吏异好,清浊殊操。清吏增郁郁之白,举涓涓之言。浊吏怀恚恨,徐求其过,因纤微之谤,被以罪罚。"韩诗外传九云:"祸起于纤微。"
译〔一六〕“被”字旧本作“彼”。
〔一七〕“信”字应读作“申”。《说文解字》说:“申,穷究治罪人。”经典中通用“鞠”字。《礼记·文王世子》说:“告于甸人”,郑玄注:“‘告’读作‘鞠’。宣读文书审讯叫作鞠。”《周礼·小司寇》:“宣读文书则用申”,注:“郑司农说:‘就像当时宣读审讯完毕,然后定罪。’”《史记·夏侯婴传》说:“夏侯婴试着补任县吏,与高祖交好。高祖戏弄时伤了夏侯婴,有人告发高祖。高祖当时任亭长,因伤人罪重,便告称故意不伤夏侯婴。”集解:“邓展说:‘律法中有故意请求复审。高祖自己告称不伤人。’”索隐:“按晋灼说:‘案件审结后,传唤囚犯审讯,陈述罪状。囚犯如果称冤想要请求复审,就准许他。’”《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新畤侯赵弟因任太常时审讯案件不实获罪”,如淳说:“鞠,是根据供词来定罪。”晋灼说:“律法规定,使罪犯脱罪叫作故纵,使无罪者入罪叫作故不直。”
〔一八〕《汉书·刑法志》缇萦上书说:“死者不能复生,受刑者肢体不能复原。”
至于隐逸之士,善良君子,被谗佞巧言之人加以诬陷蒙蔽,边远地区的冤民,能够到达宫阙申诉的,数以万计,其中能得到省察询问的,不过百分之一,既已对答尚书,却被空手遣返的,又有十分之六七。即使蒙受考察复核,州郡之间也互相观望推诿,滞留拖延使事情困苦难办。春夏等待秋冬,秋冬又拖到春夏,像这样等到遇到赦免的,数不胜数。
〔一〕《诗经·尸鸠》。
〔二〕《论语》说:“厌恶巧言令色颠覆邦家的人。”《汉书·王尊传》说:“浸润加诬,以报复私怨。”《列女传·齐威虞姬传》说:“执事者诬陷她的言辞并上报。虞姬说:‘官吏收受贿赂,听信邪人,最终被蒙蔽,不能自我辩白。’”《明德马后传》说:“当时有楚地案件,因证人互相牵连,被拘系的人很多。马后担心有片面之词妄加蒙蔽,趁空闲向皇上陈述。”《后汉书·皇甫规传》说:“如今被蒙没,耻辱痛苦实在深重。”“覆没”即“覆冒”,冒、没音近义同。
〔三〕《汉书·于定国传》说:“张释之任廷尉,天下没有冤民。”“下土”注见《浮侈篇》。○铎按:《三式篇》:“下土边远,能诣阙者,万无数人。”“下土”即“边远”之意。
〔四〕“覆”字应作“核”。《说文解字》说:“核,实也。考察事情,审问逼供,使其言辞得到实情叫作核。”○铎按:“考覆”也是汉代律令用语,意为稽考覆按。《汉书·郑崇传》:“尚书令赵昌上奏郑崇与宗族勾结,怀疑有奸情。皇上责备郑崇。郑崇回答说:‘臣家门如市,臣心如水。希望能得到考察核实。’皇上发怒,将郑崇下狱穷究治罪。”这就是证据。汪氏的说法有误。
〔五〕《汉书·王嘉传》说:“内外观望。”
〔六〕“留苦其事”旧本作“留吾真事”。按《汉书·西域大宛传》说:“不敢留苦”,颜师古注:“不敢滞留连累及困苦他。”《易林》咸之豫、萃之咸、巽之井、未济之需都说:“稽难行旅,流连愁苦。”
〔七〕《汉书·楚元王后向传》说:“得踰冬减死论”,服虔说:“度过冬天到春天,施行宽大政策而减轻死罪”,如淳说:“案件冬天结束应当决断,而得以度过冬天,又等到后一个冬天,所以有的遇到赦免,有的得以减死。”《魏相传》说:“大将军用武库令的事,于是将魏相下廷尉狱,长期拘系,度过冬天,恰逢赦免获释。”
又如谨慎的百姓,顺应天时,利用地利,选择莫犯土(孙诒让校:当作“捽草杷土”,即除草翻土),谨慎自身,节约用度,积累细微之处,以致犯下小过,这说的是质朴善良的百姓,是国家的根基。
〔一〕句中有误字,程本“土”作“法”。○孙诒让说:“案此当作‘捽草杷土’。《汉书·贡禹传》说:‘农夫父子,暴露中野,不避寒暑,捺草杷土,手足胼胝。’即王符所本。今本上三字皆因形近讹误,只有‘土’字未讹,而程荣又臆改为‘法’,谬误甚大!”○铎按:孙校极确。《班禄篇》:“莫不被德”,《类聚》作“草木被德”,亦为草字。莫、草二字相涉之证。
〔二〕《孝经》说:“顺应天时,利用地利,谨慎自身,节约用度,以供养父母,这是庶人的孝。”《急就篇》说:“鬼薪白粲钳釱髡,不肯谨慎,自令如此。”
〔三〕《后汉书·梁统后商传》说:“大狱一起,无辜者众,死囚久系,细微酿成大祸。”《后汉纪·安帝永宁元年》岑宏议说:“几微生过,遂陷不义。”《论衡·累害篇》说:“将吏喜好不同,清浊操守各异。清吏增加郁郁之白,举发涓涓之言。浊吏怀恨,慢慢寻找过错,凭借细微的诽谤,加之罪罚。”《韩诗外传》九说:“祸起于纤微。”
〔四〕礼记月令云:"黑黄苍赤,莫不质良。"郑注:"质,正也。良,善也。"按此当作"贞良","言"当作"皆","盖"当作"善","此皆贞良善民"为句。"贞良"见叙录。史记秦始皇纪琅邪台刻石辞云:"奸邪不容,皆务贞良。"崔实政论云:"竞擿微短,吹毛求疵,重案深诋,以中伤忠良。""国基"注见本政篇。
轻薄恶子〔一〕,不道凶民〔二〕,思彼奸邪,起作盗贼,以财色杀人父母,戮人之子,灭人之门,取人之贿,及贪残不轨〔三〕,凶恶弊吏,掠杀不辜〔四〕,侵冤小民〔五〕,皆望圣帝当为诛恶治冤〔六〕,以解蓄怨〔七〕。反一门赦之,令恶人高会而夸诧〔八〕,老盗服臧而过门〔九〕,孝子见雠而不得讨〔一0〕,亡主见物而不得取〔一一〕,痛莫甚焉。故将赦而先暴寒者,以其多冤结悲恨之人也〔一二〕。
〔一〕汉书酷吏尹赏传云:"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
〔二〕汉书翟方进传云:"丞相宣以一不道贼",如淳曰:"律,杀不辜一家三人为不道。"萧望之传云:"诸盗及杀人犯不道者,百姓所疾苦也。"
〔三〕汉书王尊传云:"五官掾张辅贪污不轨。"
〔四〕汉书魏相传云:"人有告相贼杀不辜。"谷永传云:"多系无辜,掠立迫恐。"后汉书章帝纪元和元年诏曰:"律云:掠者惟得榜笞立。又令丙,棰长短有数。自往者大狱已来,掠考多酷,钻钻之属,惨苦无极。念其痛毒,怵然动心。"
〔五〕注见考绩篇。
〔六〕汉书胡建传云:"诛恶以禁邪。"
〔七〕楚语云:"蓄怨滋厚。"
〔八〕汉书高帝纪云:"置酒高会",服虔曰:"大会也。"○沈钦韩曰:'下云:"洛阳有主谐合杀人者,谓之会任之家,受人十万,谢客数千。"此所谓"恶人高会而夸诧"也。’
〔九〕"臧"旧作"藏",据传改。臧,谓所窃物也。盐铁论刑德篇云:"盗有臧者罚。"周礼司厉注:'郑司农云:"今时盗贼臧,加责,没入县官。"’
〔一0〕哀十三年左传云:'越子伐吴,吴王孙弥庸见姑蔑之旗曰:"吾父之旗也。不可以见雠而弗杀也。"’
〔一一〕汉书于定国传云:"或盗贼发,吏不亟追,而反系亡家。"颜师古注:"不急追贼,反系失物之家。""亡主"犹"亡家"。○铎按:今言"失主"。
〔一二〕汉书于定国传云:"民多冤结。"○铎按:广雅释诂二:"暴,猝也。"
夫养稊稗者伤禾稼,惠奸宄者贼良民〔一〕。书曰:"文王作罚,刑兹无赦〔二〕。"是故先王之制刑法也,非好伤人肌肤〔三〕,断人寿命者也〔四〕,乃以威奸惩恶除民害也〔五〕。天下本以民不能相治,故为立王者以统治之〔六〕。天子在于奉天威命,共行赏罚〔七〕。故经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天罚有罪,五刑五用〔八〕。"诗刺"彼宜有罪,汝反脱之〔九〕。"古者惟始受命之君,承大乱之极,被前王之恶,其民乃并为敌雠〔一0〕,罔不寇贼消义奸宄夺攘〔一一〕,以革命受祚〔一二〕,为之父母〔一三〕,故得一赦。继体以下,则无违焉〔一四〕。何者?人君配干而仁,顺育万物以成大功〔一五〕,非得以养奸活罪为仁,放纵天贼为贤□也〔一六〕。
〔一〕韩非子难一云:"夫惜草茅者耗禾穗,惠盗贼者伤良民。今缓刑罚,行宽惠,是利奸邪而害善人也。"按韩子语本管子明法解。后汉书梁统传云:"刑轻之作,反生大患,惠加奸轨,而害及良善也。"
〔二〕康诰。
〔三〕汉书董仲舒传云:"伤肌肤以惩恶。"
〔四〕白虎通寿命篇云:"寿命者,上命也。"淮南子精神训云:"夫人之所以不能终其寿命,而中道夭于刑戮者,何也?以其生生之厚。"
〔五〕易系辞下传云:"不威不惩。"后汉书陈宠传云:"往者断狱严明,所以威惩奸慝。"管子明法解云:"赏功诛罪,所以为天下致利除害也
译〔四〕《礼记·月令》说:“黑、黄、苍、赤,没有不是质地优良的。”郑玄注:“质,正也。良,善也。”按:此处应当作“贞良”,“言”应当作“皆”,“盖”应当作“善”,“此皆贞良善民”为一句。“贞良”一词见于叙录。《史记·秦始皇本纪》琅邪台刻石辞说:“奸邪不容,都致力于贞良。”崔寔《政论》说:“竞相挑剔微小的短处,吹毛求疵,重案深究,以中伤忠良。”“国基”的注释见《本政篇》。
轻薄恶少〔一〕,无道凶民〔二〕,思念那些奸邪之人,兴起做盗贼,用财色杀害人的父母,杀戮人的子女,灭人的门庭,索取人的贿赂,以及贪婪残暴不守规矩〔三〕、凶恶腐败的官吏,掠夺杀害无辜〔四〕,侵扰冤屈小民〔五〕,都盼望圣明的皇帝应当诛除恶人、治理冤屈〔六〕,以解除积存的怨恨〔七〕。反而对一家予以赦免,让恶人大摆宴席而夸耀吹嘘〔八〕,老盗贼带着赃物〔九〕大摇大摆地经过家门,孝子见到仇人却不能讨伐〔一0〕,失主见到失物却不能取回〔一一〕,痛苦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所以将要赦免之前先颁布严寒政令的,是因为有很多冤屈结怨、悲愤怨恨的人〔一二〕。
〔一〕《汉书·酷吏尹赏传》说:“混杂举发长安中轻薄的少年恶少。”
〔二〕《汉书·翟方进传》说:“丞相宣因一个不道之贼”,如淳说:“律法规定,杀害无辜一家三人为不道。”萧望之传说:“各种盗贼以及杀人犯不道罪的,是百姓所疾苦的。”
〔三〕《汉书·王尊传》说:“五官掾张辅贪污不守规矩。”
〔四〕《汉书·魏相传》说:“有人告发魏相贼杀无辜。”谷永传说:“多拘禁无辜,拷打逼供恐吓。”《后汉书·章帝纪》元和元年诏书说:“律法说:拷打只允许用杖笞站立。又令丙规定,棰的长短有定数。自从以往大狱以来,拷打多残酷,钻刺之类,惨苦没有极限。想到他们的痛苦毒害,内心震惊。”
〔五〕注释见《考绩篇》。
〔六〕《汉书·胡建传》说:“诛除恶人以禁止邪气。”
〔七〕《楚语》说:“积存的怨恨日益深厚。”
〔八〕《汉书·高帝纪》说:“设酒高会”,服虔说:“大会也。”○沈钦韩说:‘下文说:“洛阳有主持撮合杀人者,称为会任之家,收受十万,谢客数千。”这就是所谓的“恶人高会而夸诧”。’
〔九〕“臧”旧作“藏”,据传改。臧,指所偷窃的物品。《盐铁论·刑德篇》说:“盗贼有赃物者罚。”《周礼·司厉》注:‘郑司农说:“现在盗贼的赃物,加以责罚,没收归县官。”’
〔一0〕《左传》哀公十三年说:‘越子伐吴,吴王孙弥庸看见姑蔑的旗帜说:“这是我父亲的旗帜。不能见到仇人而不杀。”’
〔一一〕《汉书·于定国传》说:“有时盗贼发作,官吏不急于追捕,反而拘禁失物之家。”颜师古注:“不急于追捕盗贼,反而拘禁失物之家。”“亡主”即“亡家”。○铎按:现在说“失主”。
〔一二〕《汉书·于定国传》说:“百姓多冤屈结怨。”○铎按:《广雅·释诂二》:“暴,猝也。”
那些培育稊稗的人伤害禾稼,恩惠奸宄的人残害良民〔一〕。《尚书》说:“文王制定刑罚,对这些人不赦免〔二〕。”因此先王制定刑法,并不是喜好伤害人的肌肤〔三〕,断绝人的寿命〔四〕,而是用来威慑奸邪、惩戒恶人、消除百姓祸害〔五〕。天下本来因为百姓不能互相治理,所以设立王者来统治他们〔六〕。天子在于奉行天威天命,共同执行赏罚〔七〕。所以经典称“天命有德者,五服五章;天罚有罪者,五刑五用〔八〕。”《诗经》讽刺“他应当有罪,你却反而开脱他〔九〕。”古代只有刚接受天命的君主,承受大乱的极点,遭受前王的恶政,他的百姓都成为敌对仇人〔一0〕,无不寇贼消义、奸宄夺攘〔一一〕,通过革命接受祚位〔一二〕,做他们的父母〔一三〕,所以得以一次赦免。继承帝位的以下,就没有违背这种情况了〔一四〕。为什么呢?人君配享天道而仁爱,顺应养育万物以成就大功〔一五〕,不是以养育奸邪、活命罪人为仁爱,以放纵天贼为贤明□〔一六〕。
〔一〕《韩非子·难一》说:“爱惜草茅的人损耗禾穗,恩惠盗贼的人伤害良民。现在放宽刑罚,施行宽惠,是利于奸邪而害于善人。”按:韩子的话本于《管子·明法解》。《后汉书·梁统传》说:“刑罚轻缓的做法,反而产生大患,恩惠加于奸轨,而害及良善。”
〔二〕《康诰》。
〔三〕《汉书·董仲舒传》说:“伤害肌肤以惩戒恶人。”
〔四〕《白虎通·寿命篇》说:“寿命,是上天的命令。”《淮南子·精神训》说:“人之所以不能终其寿命,而在中途夭折于刑戮,为什么呢?因为养生太厚。”
〔五〕《易·系辞下传》说:“不威不惩。”《后汉书·陈宠传》说:“以往断狱严明,所以威慑惩戒奸慝。”《管子·明法解》说:“赏功诛罪,是为了给天下致利除害。”
。"
〔六〕汉书谷永传云:"臣闻天生蒸民,不能相治,为立王者以统理之。"亦见成帝纪建始三年诏及王莽传。
译《汉书·谷永传》说:“我听说上天生育百姓,百姓不能自我治理,所以设立君王来统辖管理他们。”这句话也见于《成帝纪》建始三年的诏书以及《王莽传》中。
〔七〕"共"读为"恭"。书甘誓云:"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八〕书皋陶谟。"罚"今作"讨"。○铎按:本传亦作"讨",遍考群书,若史记夏本纪。汉书刑法志。说文。后汉书梁统传。应劭传所引无作"罚"者。惟后汉书申屠刚传刚对策云:"王者承天顺地,典爵主刑,不敢以天官私其宗,不敢以天罚私其亲。""天罚"与此同,盖以说经而易字耳。
〔九〕诗瞻卬。"反脱"今作"覆说"。○铎按:郑笺:"覆,反也。"释文云:"说,一音他活反。"
〔一0〕书微子云:"小民方兴,相为敌雠。"
〔一一〕书吕刑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王先生云:'
"消"即"鸱"之误。’○孙星衍曰:'或今文"鸱义"为"消义"。陈乔枞今文尚书经说考云:'尚书疏引郑注云:"鸱义,盗贼状如鸱枭,抄略良善,劫夺人物。"疑"消义"乃"枭义"之讹,以声同致误也。’○铎按:陈说近是。
〔一二〕易革彖云:"汤。武革命。"
〔一三〕书洪范云:"天子作民父母。"
〔一四〕"违"当作"遵"。崔实政论云:"大赦之造,乃圣王受命而兴,讨乱除残,诛其鲸鲵,赦其臣民,渐染□化者耳。及战国之时,犯罪者辄亡奔邻国,遂赦之,以诱还其逋逃之民。汉承秦制。遵而不越。"荀悦汉纪云:"夫赦者,权时之直,非常典也。汉兴,承秦兵革之后,大过之世,比屋可刑,故设三章之法。大赦之令,荡涤秽流,与民更始,时势然也。后世承业,袭而不革,失时宜矣。""大过"二字,今本汉纪缺,据初学记廿补。
〔一五〕旧无"物"字,据本传补。春秋繁露王道通三篇云:"仁之善者在于天,天仁也。天覆育万物,既化而生之,有养而成之,事功无已,终而复始。"又云:"天常以爱利为意,以养长为事,春秋冬夏,皆其用也。王者亦常以爱利天下为意,以安乐一世为事,好恶喜怒,而备用也。"
〔一六〕汉书宣帝纪黄龙元年诏曰:"今吏或以不禁奸邪为宽大,纵释有罪为不苛;或以酷恶为贤,皆失其中。""天贼"即忠贵篇所云"天以为贼"。或云:当作"大贼",非。
今夫性恶之人〔一〕,居家不孝悌,出入不恭敬,轻薄慢傲,凶悍无辨〔二〕,明以威侮侵利为行〔三〕,以贼残酷虐为贤〔四〕,故数陷王法者〔五〕,此乃民之贼〔六〕,下愚极恶之人也〔七〕。虽脱桎梏而出囹圄〔八〕,终无改悔之心,自诗以羸敖头〔九〕,出狱踧踖〔一0〕,复犯法者何不然〔一一〕。
〔一〕论衡本性篇云:"周人世硕以为人性有善有恶。"
〔二〕淮南子时则训云:"求不孝不悌戮暴傲悍而罚之。"吕氏春秋处方篇云:"少不悍辟,而长不简慢",高诱注:"悍,凶也。"文选范蔚宗宦者传论李善注引桓谭新论云:"居家循理,乡里和顺,出入恭敬,言语谨逊,谓之善士。"○铎按"辨"读为"变","无辨"犹言"不变"。下文云:"虽脱桎梏而出囹圄,终无改悔之心",又云:"大恶之资,终不可化",又云:"未尝见奸人冗吏,有肯变心悔服称诏者也",皆所谓"凶悍无辨"也。
〔三〕书甘誓云:"威侮五行。"史记匈奴传:'中行说曰:"匈奴明以战攻为事。"’此用其文。
〔四〕"贼残"疑倒。汉书哀帝纪诏曰:"察吏残贼酷虐者,以时退。"李寻传:"诸阘茸佞▯,抱虚求进,及用残贼酷虐闻者,宜以时废退。"翟方进传劾奏朱博等云:"所居皆尚残贼酷虐,苛刻惨毒,以立威。"
〔五〕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序云:"多陷法禁。"
〔六〕孟子云:"今之所谓良臣,古之所谓民贼也。"
〔七〕汉书古今人表序云:"可与为恶,不可与为善,是谓下愚。"王莽传赞云:"穷凶极恶。"
〔八〕礼记月令云:"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
〔九〕当云"自恃以数赦赎",字形相近而误。○铎按
译〔七〕“共”字应读作“恭”。《尚书·甘誓》说:“现在我恭敬地执行上天的惩罚。”
〔八〕见《尚书·皋陶谟》。“罚”字现在写作“讨”。○铎按:本传也写作“讨”,广泛考察各类书籍,如《史记·夏本纪》、《汉书·刑法志》、《说文解字》、《后汉书·梁统传》、《应劭传》所引用的,都没有写作“罚”的。只有《后汉书·申屠刚传》中申屠刚对策说:“君王秉承天意顺应地德,掌管爵位和刑罚,不敢把天官私授给宗族,不敢把天罚私授给亲人。”这里的“天罚”与此相同,大概是为了阐释经义而更换了用字。
〔九〕见《诗经·瞻卬》。“反脱”现在写作“覆说”。○铎按:郑玄笺注:“覆,就是反。”《经典释文》说:“说,另一个读音是他活反。”
〔一0〕《尚书·微子》说:“小民正在兴起,互相成为仇敌。”
〔一一〕《尚书·吕刑》说:“没有不寇盗、贼害、像鸱枭一样掠夺、奸邪、犯法、抢劫、矫饰欺诈的。”王先生说:“‘消’就是‘鸱’的错字。”○孙星衍说:“或许今文《尚书》‘鸱义’作‘消义’。陈乔枞《今文尚书经说考》说:‘《尚书》疏引郑注说:“鸱义,盗贼的样子像鸱枭,抄掠良善,劫夺人物。”怀疑“消义”是“枭义”的讹误,因为声音相同导致错误。’○铎按:陈乔枞的说法比较正确。
〔一二〕《周易·革卦》彖辞说:“商汤、周武王进行革命。”
〔一三〕《尚书·洪范》说:“天子做百姓的父母。”
〔一四〕“违”应当作“遵”。崔实《政论》说:“大赦的设立,乃是圣王受命兴起时,讨伐叛乱铲除残暴,诛杀巨恶,赦免臣民中逐渐受到教化的人罢了。到了战国时期,犯罪的人总是逃亡到邻国,于是赦免他们,以引诱那些逃亡的百姓回来。汉朝继承秦朝的制度,遵循而不逾越。”荀悦《汉纪》说:“赦免,是权宜之计,不是正常的法典。汉朝兴起,承接秦朝战乱之后,是大过失的时代,家家户户都可判刑,所以设立三章之法。大赦的命令,涤荡污秽,让百姓重新开始,这是时势使然。后世继承基业,沿袭而不改革,就失去了时宜。”“大过”二字,现在版本的《汉纪》缺失,根据《初学记》卷二十补入。
〔一五〕旧本没有“物”字,根据本传补入。《春秋繁露·王道通三》篇说:“仁的善处在于天,天是仁爱的。天覆盖养育万物,既化育而生出它们,又供养而成全它们,事业功绩没有止息,终了又重新开始。”又说:“天常常以爱利为心意,以养长为事务,春秋冬夏,都是它的运用。君王也常常以爱利天下为心意,以安乐一世为事务,好恶喜怒,都具备运用。”
〔一六〕《汉书·宣帝纪》黄龙元年诏书说:“现在官吏有的把不禁止奸邪当作宽大,把纵容释放有罪的人当作不苛刻;有的把酷恶当作贤能,都失去了中道。”“天贼”就是《忠贵》篇所说的“天认为他是贼”。有人说:应当作“大贼”,不对。
现在那些本性邪恶的人〔一〕,在家不孝顺父母、友爱兄弟,出门不恭敬谨慎,轻浮薄劣傲慢无礼,凶狠强悍不知变通〔二〕,明显地把威吓侮辱、侵夺利益作为行为准则〔三〕,把残害酷虐当作贤能〔四〕,所以屡次触犯王法〔五〕,这些人乃是百姓的祸害〔六〕,是下愚至极的恶人〔七〕。即使脱去枷锁走出监狱〔八〕,终究没有改过自新的心意,自恃因为多次赦免而赎罪〔九〕,出狱后忐忑不安〔一0〕,再次犯法的人怎么会不是这样呢〔一一〕。
〔一〕《论衡·本性》篇说:“周人世硕认为人性有善有恶。”
〔二〕《淮南子·时则训》说:“寻找不孝不悌、残暴傲慢凶悍的人而惩罚他们。”《吕氏春秋·处方》篇说:“年少时不凶悍乖僻,年长时不简慢”,高诱注:“悍,凶恶。”《文选》范蔚宗《宦者传论》李善注引桓谭《新论》说:“在家遵循道理,乡里和睦顺从,出门恭敬谨慎,言语谨慎谦逊,称为善士。”○铎按:“辨”读作“变”,“无辨”就是说“不变”。下文说:“即使脱去枷锁走出监狱,终究没有改过自新的心意”,又说:“大恶的资质,终究不可教化”,又说:“未曾见过奸人冗吏,有肯改变心意悔过服从诏令的”,都是所谓的“凶悍无辨”。
〔三〕《尚书·甘誓》说:“威侮五行。”《史记·匈奴传》:‘中行说曰:“匈奴明显地把战攻作为事务。”’这里沿用了它的文句。
〔四〕“贼残”可能是倒文。《汉书·哀帝纪》诏书说:“考察官吏中残害贼虐酷毒的人,及时退职。”李寻传:“那些庸劣奸佞、抱持虚名求取进身,以及以残害贼虐酷毒闻名的人,应当及时废黜退职。”翟方进传弹劾朱博等人说:“所任职的地方都崇尚残害贼虐酷毒,苛刻惨毒,以此树立威势。”
〔五〕《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序说:“多触犯法律禁令。”
〔六〕《孟子》说:“现在所谓的好臣子,古代称为百姓的祸害。”
〔七〕《汉书·古今人表》序说:“能和他一起作恶,不能和他一起行善,这叫作下愚。”王莽传赞说:“穷凶极恶。”
〔八〕《礼记·月令》说:“命令有关官员检查监狱,去掉枷锁。”
〔九〕应当是“自恃以数赦赎”,字形相近而错误。○铎按
〔一0〕论语云:"踧踖如也。"
〔一一〕何不然,言何所不然也。汉书韩信传"何不诛"。"何不服"。"何不散",颜注如此。匡衡传云:"窃见大赦之后,奸邪不为衰止,今日大赦,明日犯法,相随入狱,此殆导之未得其务也。"
洛阳至有主谐合杀人者〔一〕,谓之会任之家〔二〕,受人十万,谢客数千。又重馈部吏,吏与通奸〔三〕,利入深重,幡党盘牙,〔四〕请至贵戚宠臣,说听于上,谒行于下〔五〕。是故虽严令。尹〔六〕,终不能破攘断绝〔七〕。何者?凡敢为大奸者〔八〕,材必有过于众,而能自媚于上者也〔九〕。多散苟得之财〔一0〕,奉以谄谀之辞,以转相驱,非有第五公之廉直〔一一〕,孰能不为顾〔一二〕?今案洛阳主杀人者,高至数十,下至四五,身不死则杀不止,皆以数赦之所致也。由此观之,大恶之资,终不可化,虽岁赦之,适劝奸耳〔一三〕。
〔一〕说文云:"谐,▯也。▯,谐也。""合"乃"▯"之省。续汉书五行志载桓帝末童谣曰:"河闲来合谐。"王先生云:'谐合杀人,若今律云"私和顶凶"矣。’○铎按:谐合杀人,即浮侈篇所谓"以谋奸合任为业"者,史记货殖传称"借交报仇"亦指此。主其事者,受人厚赂,遣客为之刺杀仇家。旧时沪上犹有之,今始永绝。王以为"私和顶凶",非也。
〔二〕"会任"浮侈篇作"合任"。按史记货殖传:"子贷金钱千贯,节驵会",汉书作"侩",颜师古注:"侩者,会合二家交易者也。"一切经音义六引声类云:"侩,合市人也。""会"与"侩"同。○铎按:此"会任"盖与"驵侩"无涉。
〔三〕汉书宣帝子东平思王传云:"通奸犯法。"
〔四〕汉书司马相如传上林赋云:"翩幡互经",郭璞曰:"互经,互相经过也。""牙"即"互"字。谷永传云:"百官盘互",颜师古注:'盘互,盘结而交互也。字或作"牙",言如豕牙之盘曲,犬牙之相入也。’楚元王传:'刘向云:"宗族盘互。"’师古亦云:'字或作"牙"。’后汉书滕抚传云:"盗贼群起,盘牙连岁",章怀注:"盘牙,谓相连结。"党锢传序注引谢承后汉书云:"中官黄门,盘牙境界。"魏志曹真后爽传:"根据盘牙。"吴志陆瑁传:"九域盘牙。"按"牙"并当作"互",字形相近而误。师古谓如豕犬之牙,非是。盘。盘。盘古字通。○铎按:隶书"互"字作"□",故与"牙"字恒相乱。
〔五〕汉书外戚恩泽侯表注:'如淳曰:"律,诸为人请求于吏以枉法,而事已行,为听行者,皆为司寇。"’
〔六〕"令。尹",谓洛阳令。河南尹也。
〔七〕王先生云:'"攘"是"坏"字之误。’继培按:"破坏"见救边篇。○铎按:淮南子本经训:"坏险以为平",钱本文子下德篇"坏"作"攘",误正类此。
〔八〕一切经音义十六引三苍云:"敢,必行也。不畏为之。"史记酷吏张汤传云:"赵王上书告汤大臣也,史谒居有病,汤至为摩足,疑与为大奸。"
〔九〕淮南子泰族训云:"智伯有五过人之材。"史记卫将军传云:"以和柔自媚于上。"
〔一0〕礼记曲礼云:"临财毋苟得。"
〔一一〕第五伦也。见后汉书。
〔一二〕诗正月郑笺云:'"顾"犹"视"也,"念"也。’按为顾,谓曲法瞻□。论衡逢遇篇云:"节高志妙,不为利动;性定质成,不为主顾,"顾"亦谓委曲承意也。○铎按:惠栋云:'顾其财与辞也。史记曰:"招权顾金钱",又曰:"掉臂而不顾。"顾者,商贾人之语也。’
〔一三〕旧脱"赦之"二字。按匡衡传云:"虽岁赦之,刑犹难使措而不用也。"此文多本衡语,今据补。崔实政论亦云:"虽日赦之,乱甫繁耳。"
或云:"三辰有候〔一〕,天气当赦〔二〕,故人主顺之而施德焉。"未必然也〔三〕。王者至贵,与天通精〔四〕,心有所
译〔一0〕《论语》说:“恭敬谨慎的样子。”
〔一一〕何不然,是说有什么不这样呢。《汉书·韩信传》中有“何不诛”、“何不服”、“何不散”的说法,颜师古的注解说就是这样。《匡衡传》说:“我私下看到大赦之后,奸邪之人并没有因此减少停止,今天大赦,明天就犯法,接连不断地进入监狱,这大概是引导他们没有抓住关键吧。”
洛阳甚至有主持撮合杀人的,称为会任之家,接受别人十万钱,送给刺客数千钱。又重重地贿赂官府小吏,小吏与他们勾结通奸,获利极深,党羽盘根错节,请求通达于贵戚宠臣,向上游说听命,向下传达执行。因此即使有严令,洛阳令、河南尹,最终也不能破坏断绝。为什么呢?凡是敢于做大奸大恶的人,才能必定超过众人,而且能够自我讨好于上级。大量散发不义之财,进献谄媚阿谀的言辞,以此辗转驱使人,如果不是有第五伦那样的廉洁正直,谁能不为所动?如今查案洛阳主持杀人的人,高的多达数十人,少的也有四五人,本人不死则杀人不止,这都是因为多次大赦所导致的。由此看来,大恶之人的资本,终究无法教化,即使每年赦免他们,也只是鼓励奸邪罢了。
或有人说:“三辰有征兆,天气应当大赦,所以君主顺应它而施恩德。”未必是这样。君王最为尊贵,与天相通精神,心中有所
想,意有所虑,未发声色,天为变移〔五〕。或若休咎庶征,月之从星〔六〕,此乃宜有是事。故见瑞异,或戒人主〔七〕。若忽不察,是乃己所感致,而反以为天意欲然,非直也〔八〕。
译心中有所思虑,尚未流露于言谈神色,上天便已发生变异。有时像是吉凶的征兆,如同月亮跟随星辰运行,这确实应当有相应的事情发生。所以出现祥瑞或怪异现象,有时是为了告诫君主。如果忽视而不加省察,这其实是自己行为所感召导致的,却反而认为是上天有意如此,这是不公正的。
〔一〕"云"旧作"之"。初学记廿引"或三辰有候"。周礼:"凡以神仕者,掌三辰之□",郑注:"日。月。星辰。"○铎按:本训篇用易"变化云为",今作"之为",误正类此。
〔二〕开元占经六十五引黄帝占云:"天牢中常有系星三,以甲子。丙子。戊子。庚子。壬子暮视之,其一星去,有喜事;其二星去,有赐令爵禄之事;三星尽去,人君德令赦天下。甲子期八十一日,丙子期七十二日,戊子期六十日,庚子期八十日,壬子期六十二日而赦。"御览六百五十二引风角书云:"春甲寅日,风高去地三四丈,鸣条,从申上来,为大赦,期六十日。"又云:"候赦法,冬至后尽丁巳之日,南风从巳上来,满三日以上,必有大赦。"又引望气经云:"黄气四出,注期五十日赦。"
〔三〕"然"旧作"杀","然"误为"煞",又转作"杀"也。"未必然也"见史记自序。
〔四〕御览七十六引春秋保干图云:"天子至尊也,神精与天地通。"淮南子天文训云:"人主之情,上通于天。"御览九。八百七十六引"情"并作"精"。览冥训亦云:"遭急迫难,精通于天。"
〔五〕易纬是类谋云:"主有所贵,王侯元德,天下归邮。心有所维,意有所虑,未发颜色,莫之渐射出天地灾捉,挺患无形之外,准萌纤微之初,先见吉凶,为帝演谋,忽之可也,勿之无也。"此文本于彼。彼文有脱误。后汉书杨震后赐传云:"王者心有所惟,意有所想,虽未形颜色,而五星以之推移,阴阳为其变度。"亦本易纬。
〔六〕书洪范。
〔七〕"或"字误。王先生云:'疑"感"之误。’
〔八〕"直"当作"真"。汉书息夫躬传:'王嘉曰:"天之见异,所以敕戒人君,欲令觉悟反正,推诚行善。"’孔光传云:"臣闻师曰,天右与王者,故灾异数见以谴告之,欲其改更。若不畏惧,有以塞除,而轻忽简诬,则凶罚加焉。"谷永传云:"窃闻明王即位,正五事,建大中,以承天心,则庶征序于下,日月理于上。如人君淫溺后宫,般乐游田,五事失于躬,大中之道不立,则咎征降而六极至。"又云:"臣闻灾异,皇天所以谴告人君过失,犹严父之明诫。畏惧敬改,则祸销福降;忽然简易,则咎▯不除。"
俗人又曰〔一〕:"先世欲赦,常先遣马分行市里,听于路隅,咸云当赦,以知天之教也,乃因施德。"若使此言也而信,则殆过矣。夫民之性,固好意度者也〔二〕,见久阴则称将水,见久阳则称将旱,见小贵则言将饥,见小贱则言将穰〔三〕,然或信或否。由此观之,民之所言,未必天下〔四〕。前世赎赦稀疏,民无觊觎〔五〕。近时以来,赦赎稠数〔六〕,故每春夏,辄望复赦〔七〕;或抱罪之家,侥幸蒙恩〔八〕,故宣此言,以自悦喜。诚令仁君闻此,以为天教而辄从之,误莫甚焉。
〔一〕风俗通云:"止系风俗,见善不徙,故谓之俗人。"见意林。
〔二〕韩非子解老篇云:"前识者无缘而忘意度者也。"
〔三〕两"小"字当作"米"。○铎按:天之阴阳不言天,则物之贵贱亦可不言物。史记货殖传云:"故物贱之征贵,贵之征贱",又云:'计然曰:"知斗则修备,时用则知物,二者形,则万货之情可得而观矣。贵上极则反贱,贱下极则反贵。"’是贵贱包民生食用百物言之,不独米也。且"小"与"久"对,皆状语,若作"米",则文法参差矣。
〔四〕"下",读如"下雨"之"下"。○铎按:笺意以"下"为"降",然"天降"言"天下",所未闻。今按"下"疑当作"示"。"示"字古文作"□",与"下"相似,故讹而为"下"。说文云:"示,天垂象,见吉凶,所以示人也。"此天言示之证。
〔五〕桓二年左传:'师服曰:"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
〔六〕说文云:"稠,多也。"
〔七〕崔实政论云:"孝文皇帝即位,二十三年乃赦
译〔一〕“云”字旧本作“之”。《初学记》卷二十引作“或三辰有候”。《周礼》说:“凡以神职事者,掌管三辰的……”,郑玄注:“日、月、星辰。”○铎按:《本训》篇用《易经》“变化云为”,今本作“之为”,错误与此类似。
〔二〕《开元占经》卷六十五引《黄帝占》说:“天牢中常有三颗系星,在甲子、丙子、戊子、庚子、壬子日的傍晚观察它们,其中一颗星离去,有喜事;两颗星离去,有赐予爵禄之事;三颗星都离去,君主施德赦免天下。甲子日为期八十一日,丙子日为期七十二日,戊子日为期六十日,庚子日为期八十日,壬子日为期六十二日而赦免。”《御览》卷六百五十二引《风角书》说:“春季甲寅日,风高离地三四丈,吹动树枝,从申方上来,是大赦,为期六十日。”又说:“预测赦免的方法,冬至后直到丁巳日,南风从巳方上来,满三日以上,必有大赦。”又引《望气经》说:“黄气四散,预示五十日后赦免。”
〔三〕“然”字旧本作“杀”,“然”误作“煞”,又转作“杀”。“未必然也”见于《史记·太史公自序》。
〔四〕《御览》卷七十六引《春秋保干图》说:“天子是最尊贵的,精神与天地相通。”《淮南子·天文训》说:“君主的情志,上通于天。”《御览》卷九、八百七十六引文中“情”字都作“精”。《览冥训》也说:“遭遇急迫危难,精神通达于天。”
〔五〕《易纬·是类谋》说:“君主有所尊崇,王侯有元德,天下归附。心中有所维系,意念有所思虑,尚未显露于面色,没有人能渐渐射中天地灾祸,挺患于无形之外,准则萌发于纤微之初,先见吉凶,为帝王演算谋略,忽视它是可以的,不要认为它没有。”此文本源于彼。彼文有脱漏错误。《后汉书·杨震后传》杨赐传说:“王者心中有所思惟,意念有所想象,虽然未形于面色,而五星因此推移,阴阳为此改变度数。”也本于《易纬》。
〔六〕《尚书·洪范》。
〔七〕“或”字有误。王先生说:‘疑是“感”字的误写。’
〔八〕“直”当作“真”。《汉书·息夫躬传》:王嘉说:“上天显现异象,是用来告诫君主,想要让他觉悟改正,推行诚信行善。”《孔光传》说:“臣听说老师说过,上天佑助王者,所以灾异屡次出现以谴责警告他,想要他改过。如果不畏惧,有办法堵塞消除,而轻慢忽视简略诬蔑,那么凶罚就加身了。”《谷永传》说:“我听说圣明的君王即位,端正五事,建立大中,以承接天心,那么各种征兆在下面有序,日月在上面理顺。如果君主沉溺后宫,游乐田猎,五事在自身失正,大中之道不立,那么灾祸的征兆降临而六种极祸到来。”又说:“臣听说灾异,是皇天用来谴责警告君主过失的,如同严父的明确告诫。畏惧敬慎改正,那么祸患消除福泽降临;轻忽简易,那么灾祸不能消除。”
俗人又说〔一〕:“先世想要赦免,常常先派遣马匹在街市里巷穿行,在路角倾听,都说应当赦免,以此来知晓上天的教示,于是施行恩德。”如果这话可信,那就大错特错了。百姓的本性,本来就喜好揣测,看到久阴就说将要发大水,看到久晴就说将要干旱,看到米价稍贵就说将要饥荒,看到米价稍贱就说将要丰收〔三〕,然而有时应验有时不应验。由此看来,百姓所说的,未必是上天的旨意〔四〕。前世赦免稀疏,百姓没有非分之想〔五〕。近来以来,赦免频繁〔六〕,所以每逢春夏,就盼望再次赦免〔七〕;有的有罪之家,侥幸蒙恩〔八〕,所以宣扬这话,以自我取悦。如果仁慈的君主听到这话,认为是上天的教示而立即听从,没有比这更错误的了。
〔一〕《风俗通》说:“止于系于风俗,见善不改变,所以称为俗人。”见于《意林》。
〔二〕《韩非子·解老》篇说:“前识者无缘而忘意度者也。”
〔三〕两个“小”字当作“米”。○铎按:天之阴阳不言天,那么物的贵贱也可不言物。《史记·货殖列传》说:“所以物贱的征兆是贵,贵的征兆是贱”,又说:‘计然说:“知道争斗就修备,时用的就知道物,两者形成,那么万货的情状就可以观察了。贵到极点就反贱,贱到极点就反贵。”’这是贵贱包民生食用百物而言,不独是米。且“小”与“久”相对,都是状语,若作“米”,则文法参差了。
〔四〕“下”,读如“下雨”的“下”。○铎按:笺意以“下”为“降”,然“天降”言“天下”,所未闻。今按“下”疑当作“示”。“示”字古文作“□”,与“下”相似,故讹而为“下”。《说文》云:“示,天垂象,见吉凶,所以示人也。”此天言示之证。
〔五〕桓二年《左传》:师服说:“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
〔六〕《说文》云:“稠,多也。”
〔七〕崔实《政论》云:“孝文皇帝即位,二十三年乃赦
,示不废旧章而已。近永平。建初之际,亦六七年乃一赦,亡命之子,皆老于草野,穷困惩艾,比之于死。顷闲以来,岁且一赦,百姓忸忕,轻为奸非,每迫春节徼幸之会,犯恶尤多。"
译只是表示不废弃旧有的法度罢了。近来在永平、建初年间,也是六七年才赦免一次,那些逃亡在外的罪犯,都在荒野中衰老,因穷困和惩戒而畏惧,这比死还难受。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几乎每年都要赦免一次,百姓因此变得轻慢,轻易地做奸邪不法之事,每当临近春节这种侥幸获赦的机会时,犯下的恶行尤其多。
〔八〕说文云:"憿,幸也。""侥幸"即"憿幸"之别。经典通作"徼幸",昭六年左传云:"徼幸以成之。"
论者多曰:"久不赦则奸宄炽,而吏不制〔一〕,故赦赎以解之。"此乃招乱之本原〔二〕,不察祸福之所生者之言也〔三〕。凡民之〔四〕所以轻为盗贼,吏之所以易作奸匿者〔五〕,以赦赎数而有侥望也。若使犯罪之人终身被命〔六〕,得而必刑,则计奸之谋破,而虑恶之心绝矣。
〔一〕汉书刑法志云:"酷吏击断,奸轨不胜。"
〔二〕本传作"此未昭政乱之本源"。"政"当是"治",唐人避讳改之。本书断讼篇云:"必未昭乱之本原",语意亦未足,按文义当作"此乃未昭治乱之本原"。昭九年左传云:"木水之有本原。"
〔三〕管子君臣下篇云:"审知祸福之所生。"正世篇云:"古之欲正世调天下者,必先观国政,料事务,察民俗,本治乱之所生,知得失之所在,然后从事,故法可立而治可行。"
〔四〕"之"字旧脱。
〔五〕"匿",读为"慝"。○铎按:已见上篇。
〔六〕汉书刑法志云:"已论命",晋灼注:"命者名也,成其罪也。"张耳传云:"尝亡命游外黄",颜师古注:'命者名也。凡言"亡命",谓脱其名籍而逃亡。’鲍宣传云:"名捕陇西辛兴",师古注:"诏显其名而捕之。""被命"犹言"名捕"也。
夫良赎可〔一〕,孺子可令姐〔二〕,中庸之人,可引而下〔三〕,故其谚曰:"一岁载赦,奴儿噫嗟〔四〕。"言王诛不行,则痛瘀之子皆轻犯〔五〕,况狡乎?若诚思畏〔六〕盗贼多而奸不胜故赦,则是为国为奸宄报也〔七〕。夫天道赏善而刑淫〔八〕,天工人其代之〔九〕,故凡立王者,将以诛邪恶而养正善,而以逞邪恶逆,妄莫甚焉〔一0〕。
〔一〕"良"疑"赦","可"疑"行"。
〔二〕释名释长幼云:"儿始能行曰孺子。孺,濡也,言濡弱也。"说文云:"□,骄也。""姐"乃"□"之省。○铎按:嵇康幽愤诗:"恃爱肆姐",亦省作"姐"。
〔三〕后汉书杨终传云:"上智下愚,谓之不移。中庸之流,要在教化。""引"旧作"弘"。新书连语云:"中主者,可引而上,可引而下。"申鉴政体篇云:"教化之废,推中人而坠于小人之域。教化之行,引中人而纳于君子之涂。"
〔四〕"奴",读为"驽"。崔实政论亦载此谚。困学纪闻十三引政论"奴"作"好"。或云:"好儿"即"好人",非也。"噫嗟"政论作"喑恶"。史记韩信传云:"项王喑恶叱咤,千人皆废",索隐:"喑恶,怀怒气。"汉书作"意乌猝嗟",晋灼注:"意乌,恚怒声也。"方言云:"宋。卫之闲,凡怒而噎噫,谓之胁阋。"庄子知北游篇云:"生者喑醷物也",释文:'李。郭皆云:"喑醷,聚气貌。"’一切经音义十五:"喑噫,大呼也。"噫嗟。喑恶。意乌。噎噫。喑醷。喑噫并声近义同。淮南子缪称训云:"意而不戴",高诱注:"意,恚声。戴,嗟也。""意嗟",急气言之则为"意"。○铎按:王应麟引政论作"好儿",阎若璩谓"好儿"即"好人",皆是也。范祖禹唐鉴三云:'帝谓侍臣曰:"古语有之,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一岁再赦,善人喑哑。夫养稂莠者伤嘉谷,赦有罪贼良民。朕即位以来,不欲数赦,恐小人恃之轻犯宪章也。"’其说悉本此篇,"善人"即"好儿",是唐太宗所见本不作"奴儿"也。汪读"奴"为"驽",盖以下文"痛瘀之子"当"奴儿",不知"好儿噫嗟"者,怒王诛之不行,而"痛瘀之子皆轻犯"者,谓弱者亦皆为恶,节信固发明谚意,而非顺释原文也。自以作"好"为是。
〔五〕急就篇云:"疟瘚瘀痛瘼温病。"说文云:"瘀,积血也。"
〔六〕"思"字衍,即"畏"之驳文。
〔七〕按汉书韩安国传云:'丞相蚡言于太后曰:"王恢首为马邑事
译〔八〕《说文》说:“憿,是侥幸的意思。”“侥幸”就是“憿幸”的不同写法。经典中通常写作“徼幸”,《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徼幸以成之。”
议论的人大多说:“长久不赦免,那么奸邪违法的人就会猖獗,官吏无法控制〔一〕,所以用赦免和赎罪来缓解这种情况。”这其实是招致动乱的根本原因〔二〕,是不明察祸福产生根源的人所说的话〔三〕。大凡百姓之所以轻视做盗贼,官吏之所以轻易作奸犯科、隐匿罪行〔五〕,是因为赦免和赎罪频繁,从而产生了侥幸的希望。如果让犯罪的人终身承担罪责〔六〕,被抓到必定受刑,那么图谋奸邪的计划就会破产,考虑作恶的念头就会断绝了。
〔一〕《汉书·刑法志》说:“酷吏严刑峻法,奸邪之人无法得逞。”
〔二〕本传作“这没有阐明政治混乱的根本原因”。“政”应当是“治”,唐人避讳改成了“政”。本书《断讼》篇说:“必定没有阐明动乱的根本原因”,语意也不完整,按照文义应当作“这没有阐明治理与混乱的根本原因”。《左传》昭公九年说:“树木和水流都有根本源头。”
〔三〕《管子·君臣下》说:“清楚地知道祸福产生的根源。”《正世》篇说:“古代想要端正世道、调理天下的人,必定先观察国家政令,估量事务,考察民俗,推究治乱产生的根源,知道得失所在,然后才采取行动,所以法律可以确立,治理可以推行。”
〔四〕“之”字旧本脱落。
〔五〕“匿”,读为“慝”。○铎按:已见上篇。
〔六〕《汉书·刑法志》说:“已论命”,晋灼注:“命是名,定其罪名。”《张耳传》说:“曾经亡命游荡在外黄”,颜师古注:“命是名。凡是说‘亡命’,是指脱去名籍而逃亡。”《鲍宣传》说:“指名追捕陇西辛兴”,师古注:“诏书显明其名而追捕他。”“被命”就是说“指名追捕”。
赦免和赎罪如果可行〔一〕,幼儿也可以变得骄纵〔二〕,中等资质的人,可以被引导向坏的方向〔三〕,所以谚语说:“一年两次赦免,好人叹息〔四〕。”意思是说,如果君王的刑罚不执行,那么软弱无能的人都会轻易犯法〔五〕,何况狡猾的人呢?如果确实因为畏惧盗贼众多、奸邪无法制服而实行赦免,那就是为国家替奸邪之人报仇〔七〕了。天道奖赏善行而惩罚淫邪,天所做的事,人应当代它执行〔九〕,所以凡是设立君王,就是要诛杀邪恶、养育正善,如果反而助长邪恶逆乱,没有比这更荒谬的了〔一0〕。
〔一〕“良”疑为“赦”,“可”疑为“行”。
〔二〕《释名·释长幼》说:“孩子刚能走路叫孺子。孺,是濡的意思,说他们柔弱。”《说文》说:“□,是骄纵的意思。”“姐”是“□”的省写。○铎按:嵇康《幽愤诗》:“恃爱肆姐”,也省作“姐”。
〔三〕《后汉书·杨终传》说:“上智下愚,称为不可改变。中等资质的人,关键在于教化。”“引”旧本作“弘”。《新书·连语》说:“中等资质的君主,可以引导向上,也可以引导向下。”《申鉴·政体篇》说:“教化废弛,会把中等人推入小人的领域。教化推行,会把中等人引入君子的道路。”
〔四〕“奴”,读为“驽”。崔实《政论》也记载了这句谚语。《困学纪闻》卷十三引《政论》“奴”作“好”。有人说:“好儿”就是“好人”,不对。“噫嗟”《政论》作“喑恶”。《史记·韩信传》说:“项王喑恶叱咤,千人皆废”,索隐:“喑恶,是怀怒气的样子。”《汉书》作“意乌猝嗟”,晋灼注:“意乌,是恚怒的声音。”《方言》说:“宋、卫之间,凡是怒而噎噫,叫作胁阋。”《庄子·知北游》说:“生者喑醷物也”,释文:“李、郭都说:‘喑醷,是聚气的样子。’”《一切经音义》卷十五:“喑噫,是大呼。”噫嗟、喑恶、意乌、噎噫、喑醷、喑噫声音相近意义相同。《淮南子·缪称训》说:“意而不戴”,高诱注:“意,是恚声。戴,是嗟。”“意嗟”,急促地说就是“意”。○铎按:王应麟引《政论》作“好儿”,阎若璩说“好儿”就是“好人”,都是对的。范祖禹《唐鉴》卷三说:“皇帝对侍臣说:‘古语有之,赦免是小人的幸运,君子的不幸,一年两次赦免,善人喑哑。养育稂莠伤害嘉谷,赦免有罪贼害良民。朕即位以来,不想频繁赦免,恐怕小人依仗它轻易触犯宪章。’”他的说法全都源自本篇,“善人”就是“好儿”,可见唐太宗所见的本子不写作“奴儿”。汪氏读“奴”为“驽”,大概是因为下文“痛瘀之子”对应“奴儿”,不知道“好儿噫嗟”是怒君王刑罚不执行,而“痛瘀之子皆轻犯”是说弱者也都作恶,节信固然阐明了谚语的意思,但不是顺释原文。自己认为作“好”是对的。
〔五〕《急就篇》说:“疟瘚瘀痛瘼温病。”《说文》说:“瘀,是积血。”
〔六〕“思”字衍文,是“畏”的驳文。
〔七〕按《汉书·韩安国传》说:“丞相蚡对太后说:‘王恢首先策划马邑之事
,今不成而诛恢,是为匈奴报雠也。"’陈汤传:"汤上疏言:臣与吏士共诛郅支单于,幸得禽灭,万里振旅,宜有使者迎劳道路,今司隶反逆收系按验,是为郅支报仇也。"为国为奸宄报,谓奸人雠良民,而得放释,不啻为奸人报雠,与蚡。汤所言同意。○铎按:"为奸宄报"疑当作"为奸报仇"。上文言"奸不胜",故此承之而言"为奸报仇",因"仇"字倒在"报"字上,后人又以"奸宄"字常见而改之也。又为盗贼报仇,非"为国报仇"之谓,"国"字亦疑有误。
译如今事情未成便诛杀恢,这是替匈奴报仇啊。”《陈汤传》记载:“陈汤上疏说:臣与官吏士兵共同诛杀郅支单于,侥幸得以擒获消灭,从万里之外凯旋,应当有使者到路上迎接慰劳,如今司隶反而以叛逆罪逮捕拘押并审问查验,这是替郅支报仇啊。”为国家为奸恶之人报仇,是说奸人仇视良民,却得以释放,这不止是替奸人报仇,与蚡。陈汤所说的意思相同。○铎按:“为奸宄报”大概应当作“为奸报仇”。上文说“奸邪不能胜”,因此接着说“为奸报仇”,因为“仇”字倒在了“报”字上面,后人又因“奸宄”一词常见而加以修改。又说是为盗贼报仇,并非“为国家报仇”的意思,“国”字也大概有误。
〔八〕襄十四年左传:'师旷曰:"良君将赏善而刑淫。"’
〔九〕书皋陶谟。○铎按:忠贵篇。本训篇亦引。
〔一0〕汉书刑法志宣帝诏曰:"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晋灼注:"当重而轻,使有罪者起邪恶之心也。"○铎按:"逞邪恶逆",犹本书上篇:"疾奢夸廓",皆平列三字为宾语。下文:"兼纵恶逆","恶逆"连文,又"妄莫甚焉"亦与上文"痛莫甚焉"。"误莫甚焉"句法一律,益知"逆"字不当属下读矣。或曰:"恶逆"当是"道恶","道"与"导"同,非。
且夫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一〕;法无常行,亦无常弛〔二〕,君敬法则法行,君慢法则法弛。昔孝明帝时,制举茂才〔三〕,过阙谢恩,赐食事讫,问何异闻,对曰:"巫有剧贼九人〔四〕,刺史数以窃郡〔五〕,讫不能得。"帝曰:"汝非部南郡从事邪?"对曰:"是。"帝乃振怒〔六〕,曰:"贼发部中而不能擒,然材〔七〕何以为茂?"捶数百,便免官,而切让州郡,十日之闲,贼即伏诛。由此观之,擒灭盗贼,在于明法,不在数赦。
〔一〕管子任法篇云:"法者不可恒也,存亡治乱之所从出。"又云:"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韩非子有度篇云:"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二〕"亦"旧作"法",据诸子汇函改。
〔三〕御览二百六十五。六百五十二并作"荆州举茂才"。按作"荆州"是也。下云"部南郡从事",续汉书郡国志,南郡属荆州。○铎按:书钞七十九引作"刺史举茂才",亦误。
〔四〕续汉书郡国志,巫县属南郡。汉书朱博传云:"县有剧贼。"
〔五〕"窃"当作"察"。汉书朱博传云:"部刺史奉使典州,督察郡国。"窃。察声相近。庄子庚桑楚篇:"窃窃乎",释文:'崔本作"察察"。’齐物论篇:"窃窃然知之",释文:'司马云:"窃窃犹察察也。"’家语好生篇:"窃夫其有益与无益",王肃注:'"窃"宜为"察"。’皆其证。○铎按:"窃郡",御览六百五十二作"牙郡","牙"乃"互"字之误,言南郡与邻郡盘互相交,贼此逐彼窜,故不能得。义亦可通。
〔六〕书洪范云:"帝乃震怒。"振。震古字通。管子七臣七主篇云:"臣下振怒。"○铎按:御览六百五十二引作"震"。
〔七〕"材"当作"才"。○铎按:书钞及御览并作"才"。又旧本书钞无"然"字。
今不显行赏罚以明善恶,严督牧守以擒奸猾,而反数赦以劝之,其文常〔一〕曰:"谋反大逆不道诸犯,不当得赦皆除之,将与士大夫洒心更始〔二〕。"岁岁洒之,然未尝见奸人冗吏〔三〕,有肯变心悔服称诏者也〔四〕。有司奏事,又俗〔五〕以赦前之微过,妨今日之显举。然则改往修来,更始之诏,亦不信也〔六〕。
〔一〕"常"旧作"帝"。○铎按:常。帝二字形近多相乱,例见叙录叙潜叹。
〔二〕御览六百五十二引汉旧仪云:"践祚,改元,立皇后。太子,赦天下。每赦,自殊死以下,及谋反大逆不道,诸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令下,丞相。御史复奏可,分遣丞相。御史乘传驾行郡国,解囚徒,布诏书。郡国各分遣使传厩车马,行属县,解囚徒。"后汉书顺帝纪阳嘉三年诏曰:"嘉与海内洗心更始,其大赦天下,自殊死以下,谋反大逆诸犯,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文与此同。崔实政论云:'践祚改元际,未尝不赦,每其令曰:"荡涤旧恶,将与士大夫更始。"是褒己薄先,且违无改之义,非所以明孝抑邪之道也。’
〔三〕周礼槁人:"掌共外内朝冘食者之食",郑注:"冘食者,谓留治文书,若今尚书之属诸上直者",疏云:"冘食者,冗散也。外内朝上直诸吏谓之冘吏,亦曰散吏。"王先生云:'"冗"疑"宄"。’○铎按:冗吏未必皆作奸,王说近是
译〔八〕《左传》襄公十四年记载:“师旷说:‘贤明的君主将奖赏善行而惩罚淫乱。’”
〔九〕《尚书·皋陶谟》。○铎按:见《忠贵篇》。《本训篇》也引用了。
〔一0〕《汉书·刑法志》宣帝诏书说:“判决案件不当,使有罪者产生邪念,无辜者遭受杀戮。”晋灼注:“应当重判却轻判,使有罪者产生邪恶之心。”○铎按:“逞邪恶逆”,如同本书上篇的“疾奢夸廓”,都是平列的三个字作宾语。下文:“兼纵恶逆”,“恶逆”连用,又“妄莫甚焉”也与上文“痛莫甚焉”、“误莫甚焉”句式一致,更可知“逆”字不应属下句读。有人说:“恶逆”应当是“道恶”,“道”与“导”同义,这是不对的。
况且国家没有永远治理好的时候,也没有永远混乱的时候,法令推行则国家治理,法令废弛则国家混乱〔一〕;法令没有永远推行的,也没有永远废弛的〔二〕,君主尊重法令则法令推行,君主轻慢法令则法令废弛。从前孝明帝时,选拔茂才,(被选者)经过宫阙谢恩,赐食完毕后,(皇帝)问有什么异闻,回答说:“巫县有九个凶悍的盗贼,刺史多次督察郡县,终究不能抓获。”皇帝说:“你不是南郡的从事吗?”回答说:“是的。”皇帝于是震怒,说:“盗贼在辖区发生却不能擒获,这样的才能怎么能称为茂才?”杖打数百下,随即免去官职,并严厉责备州郡,十天之内,盗贼就被诛杀。由此看来,擒灭盗贼,在于严明法令,而不在于多次赦免。
〔一〕《管子·任法篇》说:“法令不是固定不变的,国家的存亡治乱都由此产生。”又说:“君臣上下贵贱都服从法令,这就叫做大治。”《韩非子·有度篇》说:“国家没有永远强大的,也没有永远弱小的,奉行法令的人强大则国家强大,奉行法令的人弱小则国家弱小。”
〔二〕“亦”字旧本作“法”,据《诸子汇函》改正。
〔三〕《太平御览》卷二百六十五、卷六百五十二都作“荆州举茂才”。按作“荆州”是对的。下文说“部南郡从事”,《续汉书·郡国志》记载,南郡属于荆州。○铎按:《书钞》卷七十九引作“刺史举茂才”,也是错误的。
〔四〕《续汉书·郡国志》记载,巫县属于南郡。《汉书·朱博传》说:“县里有凶悍的盗贼。”
〔五〕“窃”应当作“察”。《汉书·朱博传》说:“部刺史奉命典治州部,督察郡国。”窃、察声音相近。《庄子·庚桑楚篇》:“窃窃乎”,《释文》:“崔本作‘察察’。”《齐物论篇》:“窃窃然知之”,《释文》:“司马云:‘窃窃犹察察也。’”《家语·好生篇》:“窃夫其有益与无益”,王肃注:“‘窃’宜为‘察’。”都是证据。○铎按:“窃郡”,《太平御览》卷六百五十二作“牙郡”,“牙”是“互”字的误写,意思是南郡与邻郡盘互相交错,盗贼在此处被追逐就逃往彼处,所以不能抓获。这个意思也可以讲通。
〔六〕《尚书·洪范》说:“上帝于是震怒。”振、震古字通用。《管子·七臣七主篇》说:“臣下震怒。”○铎按:《太平御览》卷六百五十二引作“震”。
〔七〕“材”应当作“才”。○铎按:《书钞》及《御览》都作“才”。又旧本《书钞》没有“然”字。
现在不显明地施行赏罚来彰明善恶,严格督责州牧郡守来擒获奸猾之人,反而多次赦免来鼓励他们,那诏书的文辞通常说:“谋反大逆不道等罪行,不应当得到赦免的都予以赦免,将和士大夫们洗心革面重新开始。”年年洗心,然而未曾见到奸邪之人、冗滥官吏,有肯改变心意、悔过服罪、称颂诏书的。有关部门奏事,又习惯用赦免前的微小过错,妨碍今天的显赫举荐。那么改往修来、重新开始的诏书,也是不可信的。
〔一〕“常”字旧本作“帝”。○铎按:常、帝二字字形相近,多相混淆,例子见《叙录》叙《潜叹》。
〔二〕《太平御览》卷六百五十二引《汉旧仪》说:“即位、改元、立皇后、太子,赦免天下。每次赦免,从死刑以下,以及谋反大逆不道,不应当得到赦免的人,都赦免除去。命令下达,丞相、御史再次上奏认可,分别派遣丞相、御史乘坐传车驾车巡行郡国,释放囚徒,颁布诏书。郡国各自分派使者乘坐传厩车马,巡行属县,释放囚徒。”《后汉书·顺帝纪》阳嘉三年诏书说:“将和天下百姓洗心重新开始,大赦天下,从死刑以下,谋反大逆等罪行,不应当得到赦免的人,都赦免除去。”文辞与此相同。崔实《政论》说:“即位改元之际,未曾不赦免,每次诏令说:‘荡涤旧恶,将和士大夫重新开始。’这是褒扬自己、贬低先人,而且违背了不改正过错的道义,不是用来彰明孝道、抑制邪念的方法。”
〔三〕《周礼·槁人》:“掌管内外朝留宿办事者的饮食”,郑玄注:“留宿办事者,指留宿处理文书的人,如同现在的尚书之类在上级值班的人”,疏说:“留宿办事者,是冗散人员。内外朝上值班的各种官吏称为留宿吏,也叫散吏。”王先生说:“‘冗’疑是‘宄’。”○铎按:冗吏未必都做坏事,王先生的说法比较接近正确。
。汪曲为之说,非也。
〔四〕悔服,谓悔过服罪。汉书萧望之传云:"不悔过服罪,深怀怨望。"宣帝子东平思王宇传云:"王既悔过服罪,太后宽忍以贳之。"
译汪曲为之说,非也。
〔四〕悔服,指悔过服罪。《汉书·萧望之传》说:“不悔过服罪,深怀怨望。”宣帝之子东平思王刘宇传记载:“王既悔过服罪,太后宽忍以赦之。”
〔五〕"俗"疑"欲",汇函作"乃"。○俞樾云:'作"欲"是也,惟"欲"上当补"不"字。盖赦前之事,不得复奏,故不欲以赦前之微过,妨今日之显举也。无"不"字,则义不可通。’
〔六〕汉书平帝纪即位诏曰:"夫赦令者,将与天下更始,诚欲令百姓改行絜己,全其性命也。往者,有司多举奏赦前事,累增罪过,诛陷亡辜,殆非重信慎刑洒心自新之意也。及选举者,其历职更事有名之士,则以为难保,废而弗举,甚谬于赦小过举贤材之义。诸有臧及内恶未发而荐举者,皆弗案验,令士厉精乡进,不以小疵妨大材。自今以来,有司无得陈赦前事置奏上。有不如诏书,为亏恩,以不道论。"
诗讥"君子屡盟,乱是用长〔一〕"。故不若希其令,必其言。若良不能了无赦者〔二〕,罕之为愈,令世岁老古时一赦〔三〕,则奸宄之减十八九,可胜必也。昔大司马吴汉老病将卒,世祖问以遗戒,对曰:"臣愚不智,不足以知治,慎无赦而已矣〔四〕。"
〔一〕巧言。
〔二〕"了"旧作"子"。广雅释诂云:"了,讫也。"王侍郎云:'"子"疑"于"。’○铎按:"良犹甚"也。
〔三〕"世"当作"□",谓三十年也。"老"盖"放"字,与"考"字形相近,"考"通"考",转误为"老"。汉书贡禹传云:"承衰救乱,矫复古化,在于陛下。臣愚以为尽如太古难,宜少放古。"是其证。崔实政论云:"今如欲遵先王之制,宜旷然更下大赦令,因明谕使知永不复赦,则群下震栗,莫轻犯罪。纵不能然,宜十岁以上,乃时一赦。"意与此同。
〔四〕后汉书。
夫方以类聚,物以群分〔一〕。人之情皆见乎辞〔二〕,故诸言不当赦者,非修身慎〔三〕行,则必忧哀谨慎而嫉毒奸恶者也。诸利数赦者,非不达赦〔四〕务,则必〔五〕内怀隐忧〔六〕有愿为者也。人君之发令也,必谘于群臣,群臣之奸邪者,固必伏罪〔七〕,虽正直吏,犹有公过,自非鬻拳〔八〕。李离〔九〕,孰肯刑身以正国〔一0〕?然则是皆接私计以论公政也〔一一〕。与狐议裘,无时焉可〔一二〕!
〔一〕易系辞上传。
〔二〕系辞下传云:"圣人之情见乎辞。"
〔三〕"慎"旧作"修"。
〔四〕"赦"疑"政"。○铎按:作"政"是也。下文"论公政"可证。
〔五〕"必"旧作"交"。
〔六〕诗柏舟云:"如有隐忧。"
〔七〕隐十一年左传云:"许既伏其罪矣。"
〔八〕庄十九年左传。
〔九〕史记循吏传。
〔一0〕循吏传论云:"李离过杀而伏剑,晋文以正国法。"
〔一一〕御览六百九十四"接"作"挟",下有"夫"字。按"接"读为"挟",仪礼乡射礼:"兼挟乘矢",郑注:'古文"挟"皆作"接"。’大射仪注同。汉书贾谊传云:"陛下接王淮南诸子",孟康曰:'接,音"挟",挟持欲王淮南诸子也。’
〔一二〕"与狐"旧作"兴瓜",据御览改。按"与狐议裘",盖相传有是言。抱朴子博喻篇云:"与妒胜己者而谋举疾恶之贤,是与狐议治裘也。"天中记引符子云:'鲁侯欲以孔子为司徒,将召三桓而议之,左邱明曰:"周人有爱裘而好珍羞,欲为千金之裘而与狐谋其皮,欲具少牢之珍而与羊谋其羞,言未卒,狐相率逃于重邱之下,羊相呼藏于深林之中,故周人之谋失之矣。今君欲以孔子为司徒,召三桓谋之,非亦与狐谋裘,羊谋羞哉?"’○铎按:"无时焉可"犹言"何时而可",盖方俗语如此。
传曰:"民之多幸,国之不幸也〔一〕。"夫有罪而备辜〔二〕,冤结而信理〔三〕,此天之正也,而王之法也。故曰:"无纵诡随,以谨无良〔四〕。"若枉善人以惠奸恶,此谓"敛怨以为德"〔五〕。先帝制法,论衷刺刀者〔六〕。何则?以其怀奸恶之心,有杀害之意也。圣主有子爱之情〔七〕,而是有杀害之意,故诛之,
译〔五〕“俗”字疑为“欲”字,汇函本作“乃”字。○俞樾说:作“欲”字是对的,只是“欲”字上面应当补一个“不”字。因为赦免令颁布之前的事情,不能再上奏追究,所以不希望用赦免前的小过错,来妨碍今天对显赫人才的举荐。如果没有“不”字,那么文意就无法贯通。
〔六〕《汉书·平帝纪》即位诏书说:“赦免令,是要让天下人重新开始,确实希望百姓改正行为、洁身自好,保全他们的性命。过去,有关部门大多举发上奏赦免令颁布前的事情,累积增加罪过,诛杀陷害无辜的人,这大概不符合重视信义、慎重刑罚、洗心革面以求新生的本意。至于选举人才时,那些历任官职、经历世事、有名望的士人,却被认为难以保全,废弃而不举荐,这严重违背了赦免小过、举荐贤才的原则。所有那些有贪污或内奸罪行尚未暴露而被荐举的人,都不再查办,让士人振奋精神、向往进取,不因小瑕疵而妨碍大材。从今以后,有关部门不得陈述赦免令颁布前的事情并上奏。有不遵守诏书的,就是亏负恩德,按不道罪论处。”
《诗经》讥讽“君子屡次盟誓,祸乱因此滋长〔一〕”。所以不如少发赦令,务必使言语有信用。如果实在不能做到完全没有赦免〔二〕,那么很少赦免也比经常赦免好,让世间每三十年赦免一次〔三〕,那么奸邪犯法之人就会减少十分之八九,这是可以肯定的。从前大司马吴汉年老病重将死,光武帝问他有什么遗言告诫,他回答说:“我愚笨不智,不足以懂得治国之道,只希望慎重不要赦免罢了〔四〕。”
〔一〕出自《诗经·小雅·巧言》。
〔二〕“了”字旧本作“子”字。《广雅·释诂》说:“了,完结的意思。”王侍郎说:‘“子”字疑为“于”字。’○铎按:“良”是“甚”的意思。
〔三〕“世”字应当是“卅”(三十)字,指三十年。“老”字大概是“放”字,与“考”字形相近,“考”通“考”,转误为“老”。《汉书·贡禹传》说:“承受衰败、挽救混乱,矫正复古教化,在于陛下。我愚昧地认为完全像远古那样很难,应当稍微效法古制。”这就是证据。崔寔《政论》说:“现在如果想遵循先王的制度,应当宽宏大量地下达大赦令,并明确告知百姓从此不再赦免,那么群臣就会震惊战栗,不敢轻易犯罪。即使不能这样,也应当十年以上,才偶尔赦免一次。”意思与此相同。
〔四〕出自《后汉书》。
事物按照类别聚集,万物按照群体区分〔一〕。人的情态都体现在言辞中〔二〕,所以那些主张不应赦免的人,如果不是修身慎行,就一定是忧国哀民、谨慎小心而痛恨奸恶之人。那些主张多次赦免的人,如果不是不通晓政事,就一定是内心怀有隐忧、有私心企图的人〔三〕。君主发布命令,必定要咨询群臣,群臣中奸邪的人,固然必定会伏罪,即使是正直的官吏,也有公事上的过失,除非像鬻拳〔四〕、李离〔五〕那样,谁肯惩罚自己来匡正国法〔六〕?那么这些人都是挟带私心来议论公政的〔七〕。和狐狸商量做皮衣,什么时候能行得通呢〔八〕!
〔一〕出自《周易·系辞上》。
〔二〕《系辞下》说:“圣人的情态体现在言辞中。”
〔三〕“慎”字旧本作“修”字。
〔四〕“赦”字疑为“政”字。○铎按:作“政”字是对的。下文“论公政”可以证明。
〔五〕“必”字旧本作“交”字。
〔六〕《诗经·柏舟》说:“如有隐忧。”
〔七〕《左传·隐公十一年》说:“许国已经伏罪了。”
〔八〕出自《左传·庄公十九年》。
〔九〕出自《史记·循吏传》。
〔一0〕《循吏传》论赞说:“李离错杀了人而伏剑自杀,晋文公以此匡正国法。”
〔一一〕《御览》卷六百九十四“接”字作“挟”字,下面有“夫”字。按“接”读为“挟”,《仪礼·乡射礼》:“兼挟乘矢”,郑玄注:‘古文“挟”都写作“接”。’《大射仪》注相同。《汉书·贾谊传》说:“陛下接王淮南诸子”,孟康说:‘接,音“挟”,挟持想封淮南诸子为王。’
〔一二〕“与狐”旧本作“兴瓜”,根据《御览》改正。按“与狐议裘”,大概是相传有此说法。《抱朴子·博喻篇》说:“和嫉妒胜过自己的人谋划举荐疾恶如仇的贤人,这就像和狐狸商量做皮衣一样。”《天中记》引《符子》说:‘鲁侯想任命孔子为司徒,将要召见三桓来商议,左丘明说:“周国有个人喜爱皮衣且喜好珍馐美味,想做千金之裘却和狐狸商量取皮,想备办少牢之珍却和羊商量取肉,话还没说完,狐狸就成群结队逃到深山之下,羊就互相呼唤藏到深林之中,所以周人的谋划失败了。现在您想任命孔子为司徒,召见三桓来谋划,不也是和狐狸商量做皮衣、和羊商量取肉吗?”’○铎按:“无时焉可”意思是“何时而可”,大概是方言俗语如此。
传书说:“百姓侥幸太多,是国家的祸患〔一〕。”有罪的人承担罪责,冤屈得以伸张、诚信得以理顺,这是天道的公正,也是王者的法度。所以说:“不要放纵诡诈随顺之人,以谨慎对待不良之人〔二〕。”如果冤枉好人来施恩于奸恶之人,这就叫做“聚敛怨恨来当作恩德”〔三〕。先帝制定法律,对于心中怀有恶意、口出恶言的人〔四〕,为什么要这样呢?因为他们怀有奸恶之心,有杀害之意。圣明的君主有慈爱之情,但这些人有杀害之意,所以诛杀他们,
况成罪乎?
〔一〕宣十六年左传。
〔二〕汉书王莽传云:"所征殄灭,尽备厥辜。"按"备"俱"犕"之误。后汉书皇甫嵩传:'董卓曰:"义真犕未乎?。"’章怀注:'犕,古"服"字。’○铎按:古读"服"为"备",故"服辜"为"备辜"。定四年左传:"备物典策",王引之曰:'"备物"即"服物"也。"服"与"备"古字通,赵策:"骑射之服",史记赵世家作"骑射之备",汉书王莽传:"尽备厥辜",即"尽服厥辜",皆其证。’说见经义述闻十九。汪谓"备"俱"犕"之误,犹未达一闲耳。
译何况是定罪呢?
〔一〕《左传》宣公十六年。
〔二〕《汉书·王莽传》说:“所征讨消灭的,都尽数承担他们的罪责。”按:“备”都是“犕”的误字。《后汉书·皇甫嵩传》记载:“董卓说:‘义真服罪了吗?’”章怀注:“犕,是古‘服’字。”○铎按:古时“服”读作“备”,所以“服辜”就是“备辜”。《左传》定公四年:“备物典策”,王引之说:“‘备物’就是‘服物’。”“服”与“备”古字通用,《战国策·赵策》:“骑射之服”,《史记·赵世家》作“骑射之备”,《汉书·王莽传》:“尽备厥辜”,即“尽服厥辜”,都是证据。说法见于《经义述闻》卷十九。汪氏认为“备”都是“犕”的误字,这还未能透彻理解其中的关窍。
〔三〕信,读为"申"。后汉书冯异传云:"申理枉结。"○铎按:"信"读"申",已见上文。
〔四〕诗民劳。
〔五〕诗荡。
〔六〕"衷"与"衷甲"之"衷"同。或当作"□"。汉书金日磾传云:"何罗▯白刃从东箱上。"▯。□同字。"刺刀"疑"刺刃",礼记少仪云:"凡有刺刃者,以授人,则辟刃。"○铎按:作"□"是,"□"即"袖"字。
〔七〕汉书匡衡传云:"陛下圣德天覆,子爱海内。"○铎按:"子爱"即"慈爱",礼记文王世子:"庶子之正于公族者,教之以孝弟睦友子爱",缁衣:"故长民者,章志贞教,尊仁以子爱百姓",王引之并谓子爱,慈爱也。说详经义述闻卷四。卷十五。
尚书康诰:'王曰:"于戏〔一〕!封,敬明乃罚。人有小罪匪省〔二〕,乃惟终自作不典,戒〔二〕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言恶〔四〕人有罪虽小,然非以过差为之也〔五〕,乃欲终身行之,故虽小,不可不杀也。何则?是本顽凶思恶而为之者也。"乃有大罪匪〔六〕终,乃惟省哉〔七〕,适尔,既道极厥罪〔八〕,时亦〔九〕不可杀。"言杀人虽有大罪,非欲以终身为恶,乃过误尔,是不杀也〔一0〕。若此者,虽曰赦之可也〔一一〕。金作赎形,赦作宥罪〔一二〕,皆谓良人吉士〔一三〕,时有过误,不幸陷离者尔。〔一四〕
〔一〕○铎按:"于戏"今书作"乌呼"。段玉裁古文尚书撰异云:'潜夫论作"于戏",此今文尚书也。凡古文尚书作"乌呼",凡今文尚书作"于戏",见匡谬正俗。今本匡谬正俗古。今字互讹,证以汉石经残碑"于戏"字可定。’
〔二〕"匪省"今书作"非眚"。○铎按:"省"即"眚"之借。
〔三〕"戒"今作"式"。○铎按:"戒"当作"式"。王鸣盛尚书后案云:'释言云:"式,用也。""式尔"者,故用如此。"江声尚书集注音疏说同。
〔四〕"恶"旧作"恐"。○铎按:段氏亦云:'"恐"当是"恶"字。’
〔五〕汉书王嘉传云:"人情不能不有过差。"
〔六〕"匪"今作"非"。
〔七〕"省哉"今作"眚灾"。○铎按:陈乔枞今文尚书经说考云:'尧典:"怙终贼刑,眚灾肆赦",郑注云:"怙其奸邪,终身以为残贼,则用刑之。过失虽有害,则赦之。"是康诰此节正本尧典之文。郑君尧典注正与潜夫论相同,皆今文家说也。’
〔八〕"罪"今作"辜"。○铎按:尔雅释诂:"辜,罪也。"
〔九〕"亦"今作"乃"。○铎按:陈氏云:"盖今文尚书之异文也。"
〔一0〕周礼调人:"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郑注:"过,无本意也。"司刺:"再宥曰过失",郑司农云:"过失,若今律过失杀人不坐死。"后汉书郭躬传云:"法令有故。误。误者其文则轻。"
〔一一〕○铎按:"曰"疑"日"。上文"虽岁赦之",御览六百五十二引崔实政论"虽日赦之",皆其例。
〔一二〕书尧典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铎按:形。刑通。
〔一三〕诗黄鸟云:"歼我良人。"卷阿云:"蔼蔼王多吉士。"
〔一四〕襄廿一年左传:'人谓向叔曰:"子离于罪,其为不知乎!"’
先王议谳狱以制〔一〕,原情论意〔二〕,以救善人,非欲令兼纵恶逆以伤人也。是故周官差八议之辟〔三〕,此先王所以整万民而致时雍也〔四〕。易故观民设教〔五〕,变通移时之议〔六〕。今日捄世,莫乎此意〔七〕。
〔一〕"议谳"衍一字。昭六年左传:'叔向云:"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汉书景帝纪中元五年诏曰:"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张汤传云:"平亭疑法,奏谳疑。"说文云:"□者,议罪也。""谳"与"□"同。○铎按:易中孚象辞:"君子以议狱缓死。"此作"议谳狱"者,盖一本作"议",一本
译〔三〕“信”字,应读作“申”。《后汉书·冯异传》中说:“申理枉结。”○铎按:“信”读作“申”,上文已经出现过。
〔四〕《诗经·民劳》。
〔五〕《诗经·荡》。
〔六〕“衷”与“衷甲”中的“衷”字相同。或许应当写作“□”。《汉书·金日磾传》中说:“何罗〇白刃从东箱上。”〇。□是同一个字。“刺刀”疑似“刺刃”,《礼记·少仪》中说:“凡有刺刃者,以授人,则辟刃。”○铎按:写作“□”是对的,“□”就是“袖”字。
〔七〕《汉书·匡衡传》中说:“陛下圣德天覆,子爱海内。”○铎按:“子爱”即“慈爱”,《礼记·文王世子》:“庶子之正于公族者,教之以孝悌睦友子爱”,《缁衣》:“故长民者,章志贞教,尊仁以慈爱百姓”,王引之并认为“子爱”就是“慈爱”。详细说法见《经义述闻》卷四、卷十五。
《尚书·康诰》说:“王说:‘于戏〔一〕!封,敬明乃罚。人若有小罪并非过失〔二〕,而是始终自作不法,故用如此〔二〕,即使他的罪行轻微,也不可不杀。’意思是说,坏人即使罪行轻微,但并非因为过失而犯下的,而是打算终身行恶,所以即使罪行轻微,也不可不杀。为什么呢?这是因为他们本性顽劣凶恶,存心作恶。‘如果犯有大罪并非始终如此,而是出于过失呢〔七〕,适合你,既然已经穷尽了他们的罪行〔八〕,这时也不可不杀。’意思是说,杀人即使犯有大罪,如果不是打算终身为恶,而是出于过失错误,这是不杀的。像这种情况,虽然说是赦免他也可以〔一一〕。用金属赎免刑罚,赦免过失犯罪〔一二〕,都是指善良的人、吉祥的士人〔一三〕,有时因过失错误,不幸陷入罪责的情况。〔一四〕
〔一〕○铎按:“于戏”今本《尚书》作“乌呼”。段玉裁《古文尚书撰异》说:‘《潜夫论》作“于戏”,这是今文《尚书》。凡是古文《尚书》作“乌呼”,凡是今文《尚书》作“于戏”,见《匡谬正俗》。今本《匡谬正俗》古、今字互相讹误,用汉石经残碑上的“于戏”字可以确定。’
〔二〕“匪省”今本《尚书》作“非眚”。○铎按:“省”是“眚”的假借字。
〔三〕“戒”今本作“式”。○铎按:“戒”应当是“式”。王鸣盛《尚书后案》说:‘《释言》说:“式,用也。”“式尔”者,故用如此。’江声《尚书集注音疏》说法相同。
〔四〕“恶”旧本作“恐”。○铎按:段氏也说:‘“恐”应当是“恶”字。’
〔五〕《汉书·王嘉传》中说:“人情不能不有过差。”
〔六〕“匪”今本作“非”。
〔七〕“省哉”今本作“眚灾”。○铎按:陈乔枞《今文尚书经说考》说:‘《尧典》:“怙终贼刑,眚灾肆赦”,郑玄注说:“怙其奸邪,终身以为残贼,则用刑罚。过失虽有害,则赦免之。”可见《康诰》这一节本源自《尧典》的文字。郑玄对《尧典》的注释正与《潜夫论》相同,都是今文家的说法。’
〔八〕“罪”今本作“辜”。○铎按:《尔雅·释诂》:“辜,罪也。”
〔九〕“亦”今本作“乃”。○铎按:陈氏说:“大概这是今文《尚书》的异文。”
〔一0〕《周礼·调人》:“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郑玄注:“过,无本意也。”《司刺》:“再宥曰过失”,郑司农说:“过失,像现在的法律过失杀人不判死刑。”《后汉书·郭躬传》中说:“法令有故意、误。误者其文则轻。”
〔一一〕○铎按:“曰”疑似“日”。上文“虽岁赦之”,《御览》六百五十二引崔实《政论》“虽日赦之”,都是其例证。
〔一二〕《尚书·尧典》说:“金作赎刑,眚灾肆赦。”○铎按:形、刑通用。
〔一三〕《诗经·黄鸟》说:“歼我良人。”《卷阿》说:“蔼蔼王多吉士。”
〔一四〕《左传》襄公二十一年:‘有人对向叔说:“你远离了罪责,难道是不知道吗!”’
先王商议判决案件来制定〔一〕,推究情理、论断心意〔二〕,以拯救善良的人,并不是想要同时放纵凶恶悖逆之人来伤害他人。因此周代官制区分八议的刑罚〔三〕,这就是先王用来整顿万民而达到当时和谐的原因〔四〕。《易经》说观察民情设立教化〔五〕,变通转移时势的议论〔六〕。今天拯救世道,没有比这更重要的了〔七〕。
〔一〕“议谳”多了一个字。《左传》昭公六年:‘叔向说:“从前先王商议事情来制定,不预先制定刑律。”’《汉书·景帝纪》中元五年诏书说:“各种案件有疑问,即使依文定罪,但人心不服的,就上报审议。”《张汤传》中说:“平亭疑法,奏谳疑。”《说文》说:“□者,议罪也。”“谳”与“□”相同。○铎按:《易经》中孚卦象辞:“君子以议狱缓死。”这里作“议谳狱”者,大概一个版本作“议”,一个版本
作"谳",而写者误合之也。
〔二〕汉书王嘉传云:"圣王断狱,必先原心定罪,探意立情。"五行志引京房易传曰:"诛不原情,兹谓不仁。"后汉书霍谞传云:"谞闻春秋之义,原情定过,赦事诛意。"○铎按:论衡答佞篇云:"刑故无小,宥过无大,圣君原心省意,故诛故贳误。"汉书薛宣传:"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师古注:"原,谓寻其本也。"
译作“谳”字,而抄写者误将二字合并了。
〔二〕《汉书·王嘉传》说:“圣明的君王判决案件,必定先推究本心来定罪,探究意图来确立情理。”《五行志》引用京房《易传》说:“惩罚不推究实情,这就叫做不仁。”《后汉书·霍谞传》说:“谞听说《春秋》的道义,是推究本情来判定过错,宽恕行为而诛责意图。”○铎按:《论衡·答佞篇》说:“故意犯罪即使轻微也不宽恕,过失犯罪即使重大也予以宽宥,圣明的君主推究本心省察意图,所以诛杀故意犯罪而赦免过失犯罪。”《汉书·薛宣传》:“《春秋》的道义,推究本心来定罪。”颜师古注:“原,是说寻找其根本。”
〔三〕小司寇。○铎按:广雅释诂:"差,次也。"
〔四〕庄廿三年左传:'曹刿曰:"夫礼所以整民也。"’书尧典云:"黎民于变时雍。"
〔五〕观象辞。
〔六〕系辞下传云:"易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铎按:"移时"兼用易随彖辞"随时"之义,移。随声近义通。之,是也。诗小雅斯干:"唯酒食是议。"句法与此同。
〔七〕何本"乎"作"先"。按当作"莫急乎此"。
三式〔一〕第十七
高祖定汉,与群臣约,自非刘氏不得王,非有武功不得侯〔二〕。孝文皇帝始封外祖〔三〕,因为典式,行之至今。孝武皇帝封爵丞相,以褒有德,后亦承之〔四〕,建武乃绝。
〔一〕○铎按:叙录云:"将修太平,必媚此法","式"即"法"也。此篇述封建遗法有宜遵者三:封爵三公,以褒有德,若其尸素,则从渥刑,一也;分封诸候,期于佐治,有功者迁,无状者夺,二也;审选守相,明察治功,称职者封,怀奸者戮,三也。此诸臣者,所司不同,而欲使之竭忠思职,则信赏必罚而已。汉世列候率多袭爵,无德于民;而州郡牧守,亦多不恤公事。风俗陵夷,积怠已甚,故议法古以救之。
〔二〕史记绛侯世家:'亚夫曰:"高皇帝约,非刘氏不得王,非有功不得侯。不如约,天下共击之。"’
〔三〕史记外戚世家云:"文帝追尊薄太后父为灵文侯。"
〔四〕汉书公孙弘传云:"元朔中,代薛泽为丞相。先是,汉常以列侯为丞相,惟弘无爵,上于是下诏封弘为平津侯。其后以为故事。"
传记所载,稷。▯。伯夷。皋陶。伯翳,日〔一〕受封土〔二〕。周宣王时,辅相大臣,以德佐治,亦获有国。故尹吉甫作封颂二篇〔三〕,其诗曰:"亹亹申伯,王缵之事,于邑于谢,南国于是式。〔四〕"又曰:"四牡彭彭,八鸾锵锵,王命仲山甫,城彼东方〔五〕。"此言申伯。山甫文德致升平,而王封以乐土,赐以盛服也〔六〕。
〔一〕"日"疑"皆"。
〔二〕诗长发疏云:'中候握河纪说尧云:"斯封稷。契。皋陶,赐姓号。"’又云:'考河命说舜之事云:"褒赐群臣,赏爵有功,稷。契。皋陶益土地。"’"▯"即"契"字。○铎按:稷。契。皋陶见本政篇。
〔三〕"颂"疑当为"诵"。诗崧高云:"吉甫作诵",毛传:"作是工师之诵也。"○铎按:陈奂曰:'疑三家诗此及烝民诗"诵"作"颂"字。’
〔四〕崧高。"是"旧作"二",据程本改。今诗"国"下无"于"字。按志氏姓篇引诗"缵"作"荐","谢"作"序","于是"作"为"。此书引诗不用毛氏,后人或据毛诗改之,遂致两引互异。○铎按:"南国于是式",盖本作"南国于式",与志氏姓篇"南国为式"同。诗定之方中:"作于楚宫,作于楚室",张载注魏都赋引作"作为楚宫,作为楚室",是于。为同也。说详经传释词卷一。后人不知此义,因据毛诗增"是"字,遂使非今非古,而成五字句矣。然幸其增而不改,犹得考见古本之旧也。
〔五〕烝民。
〔六〕汉书梅福传云:"升平可致",张晏曰:"民有三年之储曰升平。"按食货志云:'民三年耕,则余一年之畜,衣食足而知荣辱,廉让生而争讼息。故三载考绩,孔子曰:"苟有用我者,期月而已可也,三年有成。"成此功也。三考黜陟,余三年食。进业曰登,再登曰平,余六年食。三登曰泰平,二十七岁,遗九年食,然后王德流洽,礼乐成焉。’"升平"即"登平"。升平受封,与志说合。○陈奂曰:'汉书杜钦传:"仲山甫,异姓之臣,无亲于宣,就封于齐。"邓展以为韩诗。隶释载孟郁修尧庙碑云:"天生仲山甫,翼佐中兴,宣王平功,遂受封于齐。"又潜夫论三式篇亦云:"此言申伯。山甫文德致升平,而王封以乐土,赐以盛服也。"并用韩义。’○铎按:此非韩诗义,乃鲁诗义,陈乔枞已辩
译〔三〕小司寇。○铎按注:《广雅·释诂》说:“差,就是次序。”
〔四〕《左传》庄公二十三年记载:曹刿说:“礼是用来整顿百姓的。”《尚书·尧典》说:“百姓因此变得和睦。”
〔五〕《观》卦的象辞。
〔六〕《系辞下传》说:“《易经》的道理是穷尽则变化,变化则通达,通达则长久。”○铎按注:“移时”兼用了《易经》随卦彖辞中“随时”的意义,移和随读音相近,意义相通。之,就是“是”的意思。《诗经·小雅·斯干》说:“唯酒食是议”,句法与此相同。
〔七〕何焯本将“乎”字写作“先”字。按理应作“莫急乎此”。
三式〔一〕第十七
高祖平定汉朝后,与群臣约定,如果不是刘氏宗族不得封王,如果没有军功不得封侯〔二〕。孝文皇帝开始封赏外祖父〔三〕,因此成为典章法式,一直沿用到今天。孝武皇帝封爵丞相,用来褒奖有德行的人,后来也沿袭了这个做法〔四〕,到了建武年间才断绝。
〔一〕○铎按注:叙录说:“将要修成太平盛世,必须喜爱这种法度”,“式”就是“法”的意思。本篇叙述封建遗留的法度中有三条适宜遵循:封爵三公,用来褒奖有德行的人,如果尸位素餐,就施以重刑,这是第一条;分封诸侯,期望他们辅佐治理,有功劳的升迁,没有政绩的剥夺爵位,这是第二条;审慎选拔郡守国相,明察治理的功绩,称职的封爵,怀有奸心的诛杀,这是第三条。这些臣子,所担任的职务不同,但想要让他们竭尽忠诚、思考职事,那么只有信守赏赐、必定惩罚罢了。汉代列侯大多袭承爵位,对百姓没有德行;而州郡的牧守,也多不关心公务。风俗衰败,积弊怠惰已经非常严重,所以议论效法古制来挽救它。
〔二〕《史记·绛侯世家》记载:周亚夫说:“高皇帝约定,非刘氏不得封王,非有功不得封侯。如果不遵守约定,天下人共同攻击他。”
〔三〕《史记·外戚世家》说:“文帝追尊薄太后的父亲为灵文侯。”
〔四〕《汉书·公孙弘传》说:“元朔年间,公孙弘接替薛泽担任丞相。在此之前,汉朝常以列侯担任丞相,只有公孙弘没有爵位,皇上于是下诏封公孙弘为平津侯。此后把这当作先例。”
传记所记载的,稷、契、伯夷、皋陶、伯翳,都〔一〕受封土地〔二〕。周宣王时,辅佐的大臣,以德行辅佐治理,也获得了封国。所以尹吉甫作了《封颂》两篇〔三〕,诗中说:“勤勉的申伯,王继承他的事业,在谢地建立城邑,南国因此作为榜样。〔四〕”又说:“四匹公马雄壮,八只鸾铃铿锵,王命令仲山甫,去修筑东方的城池〔五〕。”这是说申伯、仲山甫以文德促成升平盛世,而王将乐土封给他们,赐予华美的服饰也〔六〕。
〔一〕“日”字疑为“皆”字。
〔二〕《诗经·长发》疏引《中候·握河纪》解说尧时说:“于是封稷、契、皋陶,赐给姓氏称号。”又说:《考河命》解说舜的事时说:“褒奖赏赐群臣,赏赐爵位给有功的人,稷、契、皋陶增加了土地。”“〇”就是“契”字。○铎按注:稷、契、皋陶见本政篇。
〔三〕“颂”字疑当为“诵”字。《诗经·崧高》说:“吉甫作诵”,毛传:“作的是工师的诵词。”○铎按注:陈奂说:‘怀疑三家诗这里以及《烝民》诗中的“诵”字写作“颂”字。’
〔四〕《崧高》。“是”字旧本作“二”,根据程本改为“是”。今本《诗经》“国”字下没有“于”字。按《志氏姓》篇引《诗》“缵”作“荐”,“谢”作“序”,“于是”作“为”。这本书引《诗》不用毛氏版本,后人或许根据毛诗修改它,于是导致两处引用互相不同。○铎按注:“南国于是式”,大概本作“南国于式”,与《志氏姓》篇“南国为式”相同。《诗经·定之方中》:“作于楚宫,作于楚室”,张载注《魏都赋》引作“作为楚宫,作为楚室”,可见“于”和“为”意思相同。详细说明见《经传释词》卷一。后人不知道这个意义,于是根据毛诗增加“是”字,于是变得非今非古,成了五字句。然而幸好只增加而不修改,还能考证见到古本的旧貌。
〔五〕《烝民》。
〔六〕《汉书·梅福传》说:“升平可以达成”,张晏说:“百姓有三年积蓄叫做升平。”按《食货志》说:‘百姓耕种三年,就剩余一年的积蓄,衣食充足就懂得荣辱,廉洁谦让产生而争讼止息。所以三年考核政绩,孔子说:“如果有用我的人,一年就可以见效,三年就有成就。”成就的就是这个功业。三次考核升降官员,剩余三年的粮食。进业叫做登,两次登叫做平,剩余六年的粮食。三次登叫做泰平,二十七年,遗留九年的粮食,然后王的德行流布融洽,礼乐成就。’“升平”就是“登平”。升平受封,与《志》的说法相合。○陈奂说:‘《汉书·杜钦传》:“仲山甫,异姓之臣,与宣王没有亲缘关系,在齐地受封。”邓展认为这是韩诗。《隶释》记载孟郁修尧庙碑说:“天生仲山甫,辅佐中兴,宣王平定功业,于是受封于齐。”又《潜夫论·三式篇》也说:“这是说申伯、仲山甫以文德促成升,而王将乐土封给他们,赐予华服。”都采用韩诗的解释。’○铎按注:这不是韩诗的解释,而是鲁诗的解释,陈乔枞已经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