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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春秋正传六

春秋正传卷五

儒藏 · 春秋 · 已译 · 第 54–69 段

济,逞其私忿,而不知声罪讨贼之义乎?」胡氏曰:「恶▯之盟,即三国之君矣。既不以道兴师为郎之战,又结怨固党为恶▯之盟,是矣。又曰:『前书其爵而以来战着罪,后书此盟而以夺爵示贬。』愚谓或人或爵,史之文耳。圣人之取义,固不区区在是。且此盟既曰人之,以示贬,则上无故加兵战于郎者,不去其爵,何耶?是不能充其▯也。且十年书「春王正月」,既以十数之盈,桓恶宜见诛扵天人矣,故书王,纪常理也。而此十一年又书「春正月」而不书王者,又何耶?是徒知立説以求通,而不能▯其▯之疚也。」

译(他)凭借私愤肆意发泄,难道不知道声张罪状、讨伐贼寇的道理吗?」胡氏说:「恶〇之盟,此时已是三国的君主了。既然不依正道兴师发动郎之战,又结怨固党达成恶〇之盟,这是不对的。又说:『先前记载爵位而说“来战”,是用以定罪;后来记载此盟而剥夺爵位,是用以表示贬斥。』我认为,有时记人有时记爵,只是史书的行文方式罢了。圣人所取的义理,本来就不在于这些细微之处。况且此盟既然说是“人之”,用以表示贬斥,那么上文无故加兵在郎地作战的,却不剥夺其爵位,又是为什么呢?这是不能贯彻其〇的缘故。况且十年记载“春王正月”,既然以十年为盈数,桓公的恶行应当被天人所诛,所以记载“王”,以纪常理。而十一年又记载“春正月”却不记载“王”,又是为什么呢?这是只知道立论以求通达,而不能〇其〇之疚的缘故。」

夏五月癸未郑伯寤生卒

正传曰:寤生,郑伯名,即庄公也。书「郑伯寤生卒」,纪隣国之大变也。诸侯有故,则赴;赴则必名,而史必书之。圣人存之而弗去,着恤隣之大义耳,别无他意。由是则诸儒纷纷执文以穿凿者,观此可悟矣。左氏曰:夏,郑庄公卒。初,祭封人仲足有宠扵庄公,庄公使为卿,为公娶邓曼,生昭公,故祭仲立之。愚谓此经之本传也。胡氏又曰:郑庄公志杀其弟,使糊其口扵四方,自以为保国之计得也。然身没未几,而世嫡出奔,庻孽夺正,公子五争,兵革不息,忽仪、亹、突之际,其祸防矣。乱之初生也,起扵一念之不善,后世则而▯之,至扵兄弟相残,国内大乱,民思保其室家,而不得不亦酷乎?有国者所以必循天理,而不可以▯欲防之也。庄公之事,可以为永鉴矣。愚谓此又经外之意也。

  秋七月葬郑庄公

正传曰:「庄公卒,至是三月耳,书▯郑庄公。郑来赴,故国史书之。圣人存而不去,而诸侯会▯之义,郑昭速葬之非,皆可见矣。」

  九月宋人执郑祭仲

正传曰:书宋人执郑祭仲、纪隣国之变也,而执者与见执者之罪并见矣。左氏曰:宋雍氏女于郑庄公,曰雍姞,生厉公即突。雍氏宗有宠扵宋庄公,故诱祭仲而执之,曰:「不立突将死。」亦执厉公而求赂焉。祭仲与宋人盟,以厉公归而立之。愚谓据此,则宋公以诸侯之尊为诡贼,以胁人;祭仲以国相为弑逐,以从贼,其罪自不可掩矣。不在乎泥一字以为贬罪也。谷梁乃以人宋公为贬,公羊以不名祭仲为出忽、立突为逹权之贤。胡氏又以不名祭仲,以命大夫称贵卿,以大其罪。诸皆纷然议论杂乎其间,而后圣经取义之大指隐矣。

  突归于郑

正传曰:突厉公名书,突归于郑,则不当归而归,不当立而立之,义见矣。左氏曰:厉公立,则祭仲以之归而立之也。公羊曰:突何以名?挈乎祭仲也。其言归何?顺祭仲也。谷梁曰:死君难,臣道也。今立恶而黜正,恶祭仲也。愚谓据此,则突为邪谋所拥,立之不正,其义自见,不必如程、胡所言:不称公子,不称郑突,称归有易词、顺词之别,然后可诛而絶之,以正其罪也。观春秋者,不必泥一字之文,而惟求窃取之义。盖执字则他或不▯而难通,求义则无所徃而不通。

  郑忽出奔卫

正传曰:「忽昭公名书,郑忽出奔卫,着郑君臣之不道也。郑忽为祭仲所逐,忽不能修道以自立,仲为宋所胁而逐君,所谓无道之甚者也。其名忽者,公羊曰:『忽何以名?春秋伯子男一也,辞无所贬。』愚谓据此,则礼之当名,史之常称耳。谷梁以为其名失国也,胡氏又谓忽以国氏正也,出奔而名,不能君也,又谓其世嫡之正,至扵见逐不能立乎位,责之诚是也。圣人取义,恐不在乎郑与忽之二字耳。」

  柔会宋公陈侯蔡叔盟于折

正传》曰:柔鲁大夫未命未赐,族者蔡叔、蔡侯之兄弟,称字折地名,书柔会宋公、陈侯、蔡叔盟于折,着会盟之非礼也。非会同之正,而会且不可,况又盟乎?又况臣与君盟乎?故书以着其非。

公会宋公于夫钟。○冬十有二月,公会宋公于阚。正传曰:夫钟,郕地;阚,鲁地。书「公会宋公于夫钟」,又书「公会宋公于阚」,着数会之非也。上柔折之盟,夫钟之会皆秋九月也;阚之会,冬十二月也。四月之间,会盟者三焉。夫一盟一会,犹且示人以疑,况四月而至三乎?胡氏曰:臣与宋公盟于折,君与宋公会于夫钟、于阚、于虗、于龟,皆存而不削,何其词费也?曰:盟者,春秋所恶,屡盟以长乱;会者,诸侯所不得而数,会以厚疑。圣人皆存而不削,于以见屡盟而卒叛,数会而卒离,其事可谓着明矣。是故春秋之志,在扵天下为公,讲信修睦,不以会盟为可恃也。愚谓此言皆是矣。至扵谓圣人皆存而不削,益可见春秋为鲁史之文而无疑矣。

【桓王二十年】十有二年【齐僖三十一年,晋缗五年,卫宣十九年卒,蔡桓十五年,郑厉公突元年,曺荘二年,陈厉七年卒,杞靖四

译夏五月癸未,郑伯寤生去世。

正传说:寤生是郑伯的名字,也就是郑庄公。史书“郑伯寤生去世”,是记录邻国发生的大变故。诸侯国内有变故,就会向各国通报;通报时必定列出君主名讳,史官必定如实记载。圣人保留这些记载而不删去,是为了彰显体恤邻国的大义,并没有其他用意。由此看来,那些儒生纷纷拘泥于文字穿凿附会的做法,看了这个就可以醒悟了。左氏说:夏,郑庄公去世。当初,祭封人仲足受到庄公宠爱,庄公让他担任卿,为他娶了邓曼,生下了昭公,所以祭仲拥立了他。我认为这是经文的本义。胡氏又说:郑庄公一心想杀他的弟弟,让他的嘴巴在四方被堵住(意指其弟被杀或失势),自以为保全国家的计策得逞了。然而他死后不久,正统继承人出逃,庶孽篡夺君位,五位公子争位,战争不止,在忽、仪、亹、突交替之际,祸患已经萌生。祸乱最初产生,源于一念之恶,后世效法它,以至于兄弟相残,国内大乱,百姓想保全自己的家室,却不得不遭受酷虐吗?拥有国家的人必须遵循天理,不可以用私欲来防范祸患。郑庄公的事情,可以作为永远的鉴戒。我认为这又是经文之外的深意。

秋七月,安葬郑庄公。

正传说:“庄公去世,到这时才三个月,史书‘葬郑庄公’。郑国来通报,所以鲁国史官记载。圣人保留而不删去,诸侯会葬的道义,郑国昭公安葬过快的不当,都可以看出来了。”

九月,宋国人捉拿了郑国的祭仲。

正传说:史书“宋国人捉拿郑国祭仲”,是记录邻国的变故,而捉拿者和被捉拿者的罪责都显现出来了。左氏说:宋国雍氏女子嫁给郑庄公,名叫雍姞,生下了厉公即突。雍氏宗族在宋庄公那里受宠,所以诱骗祭仲并捉拿他,说:“不拥立突就死。”同时也捉拿了厉公来索取贿赂。祭仲与宋国人结盟,把厉公送回去并拥立他。我认为根据这个,宋公以诸侯的尊贵身份行诡诈贼害之事,胁迫他人;祭仲以国相的身份弑君逐君,顺从贼人,他们的罪责自然不可掩盖。不在于拘泥于一个字来贬斥罪责。谷梁传认为“人”字是对宋公的贬斥,公羊传认为不称祭仲名讳是因为拥立突是通达权变的贤明之举。胡氏又认为不称祭仲名讳,是因为受命的大夫称为贵卿,以加重他的罪责。各种议论纷纷杂杂,而后圣人经义的大旨就隐没了。

突回到郑国。

正传说:突是厉公的名讳,史书“突回到郑国”,那么他不该回而回,不该立而立,道义就显现了。左氏说:厉公被拥立,是祭仲把他送回去拥立的。公羊传说:突为什么称名?是被祭仲挟持。为什么说“归”?是顺从祭仲。谷梁传说:为君主赴难,是臣子的道义。现在拥立恶人而废黜正统,是厌恶祭仲。我认为根据这个,突被邪谋所拥立,即位不正,道义自然显现,不必像程氏、胡氏所说:不称公子,不称郑突,称“归”有易词、顺词的区别,然后才可以诛杀断绝他,以正其罪。读《春秋》,不必拘泥于一个字,而只求窃取其中的大义。拘泥于字面,其他地方可能就不通;探求大义,则无处不通。

郑忽出逃到卫国。

正传说:“忽是昭公的名讳,史书‘郑忽出逃到卫国’,彰显郑国君臣的不道。郑忽被祭仲驱逐,忽不能修养道德以自立,祭仲被宋国胁迫而驱逐君主,这是无道到了极点。称其名忽,公羊传说:‘忽为什么称名?春秋时伯、子、男爵位一样,措辞没有贬斥。’我认为根据这个,这是礼制上应当称名,史官的常规称呼。谷梁传认为称名是因为他失去了国家,胡氏又说忽以国氏为正,出逃而称名,是因为不能为君,又说他是世袭正统,以至于被驱逐不能即位,责备他是确实的。圣人取义,恐怕不在乎郑与忽这两个字。”

柔与宋公、陈侯、蔡叔在折地结盟。

正传说:柔是鲁国大夫,未受任命未赐族姓;蔡叔是蔡侯的兄弟,称字;折是地名。史书“柔与宋公、陈侯、蔡叔在折地结盟”,彰显会盟的不合礼制。这不是正式的会同,连会都不可以,何况又结盟呢?何况臣子与君主结盟呢?所以记载下来以彰显其不当。

鲁桓公与宋公在夫钟相会。○冬十二月,鲁桓公与宋公在阚相会。正传说:夫钟是郕国的土地;阚是鲁国的土地。史书“鲁桓公与宋公在夫钟相会”,又书“鲁桓公与宋公在阚相会”,彰显多次相会的不当。上面柔在折地的盟会,夫钟的相会,都是秋九月;阚的相会,是冬十二月。四个月之间,会盟了三次。一次盟会,尚且示人以疑,何况四个月之内达到三次呢?胡氏说:臣子与宋公在折地结盟,君主与宋公在夫钟、在阚、在虗、在龟相会,都保留而不删削,为什么言辞这么费呢?回答说:盟会,是《春秋》所厌恶的,屡次盟会助长祸乱;相会,是诸侯不该多次进行的,相会加深猜疑。圣人都保留而不删削,由此可以看出屡次盟会最终背叛,多次相会最终疏离,其事可谓显明。所以《春秋》的志向,在于天下为公,讲究信用修好和睦,不认为会盟是可以依赖的。我认为这话都是对的。至于说圣人都保留而不删削,更可见《春秋》是鲁国史书的文字,毫无疑问。

【桓王二十年】十二年【齐僖公三十一年,晋缗公五年,卫宣公十九年去世,蔡桓公十五年,郑厉公突元年,曹庄公二年,陈厉公七年去世,杞靖公四年

年,宋荘十年,秦出子四年,楚武四十一年】

译这一年,是宋庄公十年,秦出子四年,楚武王四十一年。

春正月

正传曰:「书时月,义见前。正月不言王者,史之省文耳,非有他义。」

夏六月壬寅,公会杞侯、莒子盟于曲池。

正传曰:曲池,鲁地,杞当作纪。书「夏六月壬寅,公会杞侯、莒子盟于曲池」,着私防隂谋之非礼也。左氏曰:平杞莒也。程子曰:隐二年,纪莒盟于宻,是时纪谋齐难,故鲁桓与之盟莒,以援之耳。愚谓此之谓隂谋也。非诸侯会同之正礼,而为隂谋以相会,是之谓私会。纪谋齐难,不能自逹扵天子,为鲁桓者,当为之请于天子,明下禁令,各守封疆。而齐不服从王命,则当告于天子,会于连帅而伐之。何为会之纷纷,而无益扵救纪也?故《春秋》书之,以着其非。

秋七月丁亥,公会宋公、燕人于谷丘。

正传》曰:「燕人南燕大夫谷丘,宋地书谷丘之会,着非礼也。」

  八月壬辰陈侯跃卒

正传曰:「跃,陈侯名。书,名。国史之文,无他义。书卒,着隣国之大变。有赴则书也。」

公会宋公于虚。○冬,十有一月,公会宋公于龟。

正传曰:「虚龟皆宋地名,会于虗,秋八月也;会于龟,冬十一月也。」并书之,着数会之非礼也。左氏曰:「公欲平宋郑,秋,公及宋公盟于句渎之丘;宋成未可知也,故又会于虗。冬,又会于龟。」愚谓会同之礼,圣人有定制,又有定期。鲁桓之扵宋,不逾时而扵谷丘、于虗、于龟,凡三会焉。其渎礼轻举如此,宜乎人之见疑,而反辞平以踈之也。

  丙戌公会郑伯盟于武父

正传》曰:“武父,郑地。书‘公会郑伯盟于武父’,着其盟之非也。”左氏曰:“宋公辞平,故与郑伯盟于武父。”张氏曰:“公自龟还,遽会郑伯而谋伐之。”愚谓:“苟以忠信相结,何假乎盟?盟烦信渎,长乱之端也。”

  丙戌卫侯晋卒

正传曰:「晋卫侯名书。丙戌,卫侯晋卒,纪隣国之大变也。赴报则史书之,再书丙戌者,诸侯之卒,隣国之大变,不可不详也。」

十有二月,及郑师伐宋。丁未,战于宋。

正传曰:「及者,鲁及之也。」书「十有二月,及郑师伐宋」,丁未战于宋,着擅兴报怨之罪也。鲁桓屡盟会于宋,是失己也;及宋不信而会郑以伐之,是又不知反已也。桓之恶扵是乎大矣!左氏曰:「遂帅师以伐宋,战焉。」宋无信也。君子曰:「苟信不继,盟无益也。」《诗》云:「君子屡盟,乱是用长,无信也。」胡氏曰:「既书伐宋,又书战于宋者,责赂于郑而无厌,屡盟于鲁而无信者,宋也。」二国声其罪以致讨,故书曰「伐」。夫宋之罪则固可伐矣,然取其赂以立督者,鲁桓也;资其力以簒国者,郑突也。无诸已然后可以非诸人。《春秋》之义,用贤治不肖,不以乱易乱也。故又书曰「战于宋」,来战者罪在彼,「战于郎」是也;往战者罪在内,「战于宋」是也。愚谓《公谷》又皆有言:「伐不言败,为避嫌内讳之▯。」盖所谓「言▯而可恶者矣」。

【桓王二十一年】十有三年【齐僖三十二年,晋缗六年,卫惠公朔元年,蔡桓十六年,郑厉二年,曹庄三年,陈庄公林元年,杞靖五年,宋庄十一年,秦出子五年,楚武四十二年】

春二月,公防纪侯、郑伯,已巳,及齐侯、宋公、卫侯、燕人战。齐师、宋师、卫师、燕师败绩。

正传曰:「书『二月,公会纪侯、郑伯』者,着纪、郑始谋报齐、宋之怨,来会鲁,故鲁会之也。」书「己巳,及齐侯、宋公、卫侯、燕人战」者,「及」犹与也,鲁以纪、郑与齐、宋、卫、燕四国之兵战也。战之地不可考,谷、胡皆以为「扵纪」者,以纪为怨主,国小惧亡,不暇逺战,然亦意度之词耳。书「齐、宋、卫、燕四国之兵败绩」者,见纪、郑、鲁之幸胜,未必非败祸之原也。此三者何以书?着其擅兴搆怨之罪也。其余左氏不书「所战后也」之説,「公羊内不言战,此从外也」之説,「何以不地近也」之説。胡氏又言:「左氏以为郑与宋战,公羊以为宋与鲁战,谷梁以为纪与齐战」之▯而述赵匡考据经文,「内兵则以纪为主,而

译春季正月。

《正传》说:“记载时月,其义理见前文。正月不称‘王’,是史官省略文字罢了,没有其他含义。”

夏季六月壬寅日,鲁桓公与杞侯、莒子在曲池结盟。

《正传》说:“曲池,是鲁国的地名,杞应当作纪。记载‘夏季六月壬寅日,鲁桓公与杞侯、莒子在曲池结盟’,是为了彰显私下防备、阴谋策划的不合礼法。《左传》说:这是为了调和杞国与莒国的关系。程子说:隐公二年,纪国与莒国在密地结盟,当时纪国谋划应对齐国的危难,所以鲁桓公与莒国结盟,来援助纪国罢了。我认为这就是所谓的阴谋。这不是诸侯会盟的正统礼法,而是通过阴谋来相会,这就叫做私会。纪国谋划应对齐国的危难,不能直接向天子传达,作为鲁桓公,应当替它向天子请求,明确下达禁令,各国各自坚守封疆。如果齐国不服从王命,就应当向天子报告,联合连帅去讨伐它。为什么要频繁地会盟,而对救助纪国毫无益处呢?所以《春秋》记载此事,以彰显其非礼。”

秋季七月丁亥日,鲁桓公与宋公、燕人在谷丘相会。

《正传》说:“燕人,是南燕的大夫。谷丘,是宋国的地名。记载谷丘的会盟,是为了彰显其不合礼法。”

八月壬辰日,陈侯跃去世。

《正传》说:“跃,是陈侯的名字。记载名字,是国史的体例,没有其他含义。记载去世,是为了彰显邻国发生重大变故。有讣告就记载。”

鲁桓公与宋公在虚地相会。○冬季,十一月,鲁桓公与宋公在龟地相会。

《正传》说:“虚、龟都是宋国的地名,在虚地相会,是秋季八月;在龟地相会,是冬季十一月。”一并记载,是为了彰显多次会盟的不合礼法。《左传》说:“鲁桓公想要调和宋国与郑国的关系,秋季,鲁桓公与宋公在句渎之丘结盟;宋国是否讲和还不可知,所以又在虚地相会。冬季,又在龟地相会。”我认为会盟的礼法,圣人有确定的制度,又有确定的期限。鲁桓公对于宋国,不到一年就在谷丘、在虚地、在龟地相会,总共三次会盟。他渎乱礼法、轻举妄动到了这种地步,难怪被人怀疑,反而用言辞来疏远他。

丙戌日,鲁桓公与郑伯在武父结盟。

《正传》说:“武父,是郑国的地名。记载‘鲁桓公与郑伯在武父结盟’,是为了彰显其结盟的不当。《左传》说:‘宋公推辞讲和,所以与郑伯在武父结盟。’张氏说:‘鲁桓公从龟地回来,立刻与郑伯相会并谋划讨伐宋国。’我认为:‘如果以忠信相互结交,何必借助结盟?结盟频繁则信用渎乱,这是滋长祸乱的开端。’”

丙戌日,卫侯晋去世。

《正传》说:“晋,是卫侯的名字。记载丙戌日,卫侯晋去世,是记录邻国发生重大变故。有讣告史官就记载,再次记载丙戌日,是因为诸侯去世,是邻国的大事,不可不详细记载。”

十二月,鲁国与郑国军队讨伐宋国。丁未日,在宋国交战。

《正传》说:“及,是鲁国与郑国军队一起。记载‘十二月,与郑国军队讨伐宋国’,丁未日在宋国交战,是为了彰显擅自兴兵、报复私怨的罪过。鲁桓公屡次与宋国会盟,这是失去自我;等到宋国不讲信用,就与郑国结盟去讨伐它,这又是不知道反省自己。桓公的罪恶在这里就很大了!《左传》说:‘于是率领军队去讨伐宋国,交战。’宋国没有信用。君子说:‘如果信用不能持续,结盟也没有益处。’《诗经》说:‘君子屡次结盟,祸乱因此滋长,是因为没有信用。’胡氏说:‘既然记载讨伐宋国,又记载在宋国交战,是为了责备宋国向郑国索取贿赂而不知满足,屡次与鲁国会盟而没有信用。两国声讨其罪过以致讨伐,所以记载为‘伐’。宋国的罪过固然可以讨伐,然而索取贿赂来立公子督的,是鲁桓公;资助其力量来篡夺国家的,是郑突。自己先没有过错,然后才能指责别人。《春秋》的道义,是用贤能治理不肖,不以混乱替代混乱。所以又记载‘在宋国交战’,来战者罪在对方,‘战于郎’就是这样;往战者罪在己方,‘战于宋’就是这样。我认为《公羊传》和《谷梁传》都有话说:‘讨伐不记载战败,是为了避嫌、为内讳。’这大概就是所谓‘言简而可恶’的了。”

【桓王二十一年】十三年【齐僖公三十二年,晋缗侯六年,卫惠公朔元年,蔡桓侯十六年,郑厉公二年,曹庄公三年,陈庄公林元年,杞靖公五年,宋庄公十一年,秦出子五年,楚武王四十二年】

春季二月,鲁桓公与纪侯、郑伯相会,己巳日,与齐侯、宋公、卫侯、燕人交战。齐军、宋军、卫军、燕军大败。

《正传》说:“记载‘二月,鲁桓公与纪侯、郑伯相会’,是为了彰显纪国、郑国开始谋划报复齐国、宋国的怨恨,前来与鲁国会盟,所以鲁桓公与他们会盟。记载‘己巳日,与齐侯、宋公、卫侯、燕人交战’,‘及’就是‘与’的意思,鲁国率领纪国、郑国与齐国、宋国、卫国、燕国四国的军队交战。交战的地方不可考证,谷梁、胡氏都认为‘在纪国’,是因为纪国是怨恨的主方,国家弱小害怕灭亡,无暇远战,但这也只是推测之词罢了。记载‘齐、宋、卫、燕四国军队大败’,显示纪、郑、鲁侥幸获胜,未必不是败祸的根源。这三者为什么要记载?是为了彰显其擅自兴兵、结怨的罪过。其余《左传》不记载‘所战后也’的说法,《公羊传》‘内不言战,此从外也’的说法,《谷梁传》‘何以不地,近也’的说法。胡氏又说:‘《左传》认为郑国与宋国交战,《公羊传》认为宋国与鲁国交战,《谷梁传》认为纪国与齐国交战’的说法,而叙述赵匡考据经文,‘内兵则以纪为主,而’”

先于郑;外兵则以齐为主,而先扵宋」之説。诸皆以己意度圣经,执泥文义而为之词耳。然则「扵纪、郑、齐、宋、卫则爵之,扵燕则人之」者,又何説耶?岂亦有褒贬耶?故愚尝谓《春秋》之不眀,诸儒乱之也。

译“先于郑;外兵则以齐为主,而先于宋”的说法。这些都是按照自己的心意揣测圣人经典,拘泥于文字表面意义而编造出来的说辞罢了。那么,“对于纪、郑、齐、宋、卫则称其爵位,对于燕则称其人”的情况,又该怎么解释呢?难道也有褒贬的含义吗?所以我曾经说,《春秋》之所以晦涩不明,是众儒生把它搞乱了。

三月葬卫宣公

正传曰:「书三月,葬卫宣公。纪隣国之重事,来报则书之也。其不书卒者,或不报,或史逸其文耳。」他无褒贬。胡氏又曰:「▯自内録也。既与卫人战,▯为▯宣公。怨不弃义,怒不废礼。是知古人以葬为重也。」礼防在殡,▯无外。卫宣未葬,朔乃即戎,己为失礼。又不称子,是以吉服从金革之事,其为恶大矣。凡此▯据事直书,年月具存,而恶自见矣。愚谓此经外之意也。

  夏大水

正传曰:「书夏大水,纪异也。大水,隂盛之▯也。夫水,隂之▯也,恶之▯也,小人之▯也,臣下之▯也,夷狄之▯也,妻妾之▯也。人君扵此可以儆省矣。」

  秋七月○冬十月

正传曰:「书秋七月,冬十月,具时月以待纪事,史之法也。」

  【桓王二十二年】十有四年【齐僖三十三年卒晋缗七年卫惠二年蔡桓十七年郑厉三年曹庄四年陈庄二年杞靖六年宋庄十二年秦出子六年楚武四十三年】

  春正月公会郑伯于曹

正传》曰:「书春正月,公会郑伯于曹。着防之非礼也。何为非礼?非会同之正,而以隂谋齐卫,而防成之扵私也。」左氏曰:「春防于曹,曹人致饩,礼也。」临川呉氏曰:「前年鲁郑同谋救纪,而败齐卫之师,盖虞齐卫之报怨也,故为会以谋之。曹素与鲁协,故会扵其地,是也。」

  无氷

正传曰:春正月,书「无氷」。左氏以为记异,是也。谷梁曰:时燠也。胡氏曰:按《豳风·七月》,周公陈王业之诗也。其词曰:「二之日凿氷冲冲,三之日纳于凌隂,四之日其蚤献羔祭韭。」《周官》凌人之职,颁氷扵夏。其蔵之也固,隂沍寒,于是乎取;其出之也,賔食防祭,扵是乎用。蔵之周用之徧,亦理隂阳天地之一事也。今在仲冬之月,燠而无氷,则政治纵弛,不明之所致也。故书于防。夫《春秋》所载,皆经▯大训,而书法若此,其察扵四时寒暑之变,详矣。愚谓天人一气也,故古之君相,其道在燮理隂阳,位天地而育万物。丙吉不问闘伤,而问牛喘,盖有以识此矣。此《春秋》所以谨而书之。且书「无氷」扵春正月之下,则是周以子为春正月,以此见所谓正朔改而月数不改之説为非也。胡氏扵此尚不悟,何也?

  夏五

正传曰:「夏五者何?史之阙文也。」史之旧文,而所书不改,疑以传疑之心可见矣。谷梁以为「夏五者,传疑也」,是矣。胡氏曰:「疑而不益,见圣人之慎也。」故其自言曰:「吾犹及史之阙文也。」其语人曰:「多闻阙疑,慎言其余,则寡尤。」而世或以私意改易古书者有矣,盍亦视此为鉴可也?然则《春秋》何以谓之作?曰:「其义则断自圣心,或笔或削,明圣人之大用。」其事则因旧史,有可损而不能益也。愚谓「笔而存之」,乃所谓「作」也。「所谓笔者,存而书之也;所谓削者,去之而不存也。」存而书之,而义自见。圣人扵史旧文,无损无益,故曰:「其文则史,其义则丘窃取之也。」若云可损旧史,则非史之文矣。后儒以一字而取义者,盍亦观此「夏五」之阙文而有悟乎?或曰:「此《春秋》成后而传者阙之,若圣人阙之,则扵何取义乎?」亦通。

  郑伯使其弟语来盟

正传曰:「书郑伯使其弟语来盟,着寻盟之非也。以忠信相结,人犹▯渝之,况盟乎?又况寻盟乎?」语者,其弟名也。左氏曰:「郑子人来寻盟,且修曹之防。」此其实传也,是取义止扵讥寻盟耳。谷梁又有「诸侯尊弟,不得以属通称弟」云者,以其来我,举其贵者之説。又有「非前定之盟,不日」之说。程、胡二子皆从之。胡氏又曰:「诸侯之弟兄,例以字通,而书名者,罪其有宠爱之私,非友于之义也。」愚谓是皆泥文之过矣。

  秋八月壬申御廪灾

正传曰:「书御廪灾,纪灾也。」公羊曰:「御廪者,何?粢盛委积之所蔵也。御廪灾,何以书?记灾也。」胡氏曰:「门观灾而新作,则书。御廪粢盛之所蔵,其新必矣,何以不书?营宫室以宗庙为先,重本也。御廪灾而新,

译三月,安葬卫宣公。

《正传》说:“记载‘三月,安葬卫宣公’。这是记录邻国的重要事件,因为对方来通报,所以予以记载。之所以不记载卫宣公去世,可能是对方没有通报,或者是史官遗漏了文字罢了。”这里没有褒贬之意。胡氏又说:“〇这是从内部记录的角度。既然已经与卫国军队交战,〇就称〇宣公。怨恨不抛弃道义,愤怒不废弃礼制。由此可知古人将丧葬之事看得很重。”礼制规定在殡期间,〇不接待外宾。卫宣公尚未安葬,卫朔就出兵作战,这已经是失礼了。而且不称‘子’,是用吉礼的服饰从事军事行动,其罪恶就大了。凡是这些〇都是据事直书,年月都保留着,罪恶自然显现。我认为这是经文之外的深意。

夏季发生大水灾。

《正传》说:“记载‘夏季大水’,是记录异常现象。大水,是阴气过盛的〇象。水,是阴的〇象,是邪恶的』象,是小人的〇象,是臣下的〇象,是夷狄的〇象,是妻妾的〇象。君主对此应当警惕反省。”

秋季七月〇冬季十月

《正传》说:“记载‘秋季七月,冬季十月’,是完备时节和月份以等待记载事件,这是史官的法则。”

【桓王二十二年】鲁桓公十四年【齐僖公三十三年去世,晋缗侯七年,卫惠公二年,蔡桓侯十七年,郑厉公三年,曹庄公四年,陈庄公二年,杞靖公六年,宋庄公十二年,秦出子六年,楚武王四十三年】

春季正月,鲁桓公与郑伯在曹地会盟。

《正传》说:“记载‘春季正月,鲁桓公与郑伯在曹地会盟’,是彰显会盟的不合礼制。为何不合礼制?因为这不是正式会同的礼制,而是私下阴谋策划齐国和卫国的事,在私下达成会盟。”《左传》说:“春季在曹地会盟,曹国人赠送熟食,这是合乎礼的。”临川吴氏说:“前年鲁国和郑国共同谋划救援纪国,击败了齐国和卫国的军队,大概是担心齐国和卫国报复,所以会盟来谋划对策。曹国向来与鲁国交好,所以在其地会盟,这是正确的。”

没有结冰。

《正传》说:春季正月,记载“无冰”。《左传》认为这是记录异常现象,是对的。《谷梁传》说:这是气候温暖。胡氏说:查考《豳风·七月》,这是周公陈述王业之诗。其中词句说:“二月份凿冰冲冲响,三月份把冰存入凌阴,四月份一早献羔羊祭韭菜。”《周官》中凌人的职责,是在夏季分发冰。其储藏很坚固,阴气凝结寒冷,于是从中取冰;其取出使用时,宾客饮食、祭祀,于是从中取用。储藏周全,使用普遍,这也是调理阴阳天地的一件事。现在正值仲冬之月,温暖而没有冰,这是政治松弛、不明察所致。所以在会盟时记载。《春秋》所载,都是经〇大训,而书法如此,其对四季寒暑变化的观察,非常详细。我认为天人是一气的,所以古时的君主宰相,其道在于调和阴阳,定位天地而养育万物。丙吉不问斗殴受伤,却问牛喘,大概是有识见于此。这就是《春秋》谨慎记载的原因。况且在春季正月之下记载“无冰”,这说明周朝以子月为春季正月,由此可以看出所谓“正朔改变而月数不改变”的说法是错误的。胡氏对此尚不领悟,为什么呢?

夏五

《正传》说:“‘夏五’是什么意思?是史官的缺文。”这是史官的旧文,所记载的不加更改,疑以传疑的心态可见了。《谷梁传》认为“‘夏五’,是传疑”,是对的。胡氏说:“有疑问而不增补,可见圣人的谨慎。”所以孔子自己说:“我还赶得上看到史官的缺文。”他对别人说:“多听,对有疑问的地方保留,谨慎地谈论其余的,就能少犯错误。”而世上有人凭私意改易古书的,何不以此为鉴呢?那么《春秋》为什么说“作”呢?回答说:“其义则断自圣心,或笔或削,彰显圣人的大用。”其事则依据旧史,有可删减而不能增补的。我认为“笔而存之”,就是所谓的“作”。“所谓笔,是保留并书写;所谓削,是去除而不保留。”保留并书写,义理自然显现。圣人对于史官旧文,不删减也不增补,所以说:“其文则史,其义则丘窃取之。”如果说可以删减旧史,那就不是史官的文了。后儒凭一字取义的,何不观察这“夏五”的缺文而有所领悟呢?有人说:“这是《春秋》成书后传抄者缺漏的,如果是圣人缺漏,那么从何取义呢?”这也说得通。

郑伯派他的弟弟语来结盟。

《正传》说:“记载‘郑伯派他的弟弟语来结盟’,是彰显再次结盟的不当。以忠信相结,人尚且〇违背,何况结盟呢?更何况再次结盟呢?”语,是他弟弟的名字。《左传》说:“郑子人来再次结盟,并且重修曹地的会盟。”这其实是传述,是取义只在于讥讽再次结盟罢了。《谷梁传》又有“诸侯尊重弟弟,不得以亲属通称弟弟”的说法,是因为他来我国,举其尊贵者的说法。又有“不是预先约定的盟约,不记载日期”的说法。程、胡二人都遵从。胡氏又说:“诸侯的弟兄,惯例以字通称,而书名的,是罪其有宠爱之私,不符合友爱之义。”我认为这都是拘泥于文字的过错。

秋季八月壬申日,御廪发生火灾。

《正传》说:“记载‘御廪灾’,是记录灾祸。”《公羊传》说:“御廪是什么?是储藏粢盛委积的地方。御廪发生火灾,为什么要记载?记录灾祸。”胡氏说:“门观灾而新建,就记载。御廪是储藏粢盛的地方,其新建是必然的,为什么不记载?营建宫室以宗庙为先,是重视根本。御廪灾而新,

则不书,常事也。以为常事而不书,垂教之意深矣。知其説者,然后知有国之急务,为政之后先。虽勤于工筑,而民不怨劳;与妄兴土木,困民力以自奉者异矣。」愚谓此亦经外之意也。

译如果不记载,是因为这是常规事务。将常规事务不加以记载,其中蕴含的垂范教化之意十分深远。懂得这种说法的人,然后才知道治理国家的紧急要务,以及施政的先后次序。虽然勤于工程营建,但百姓不怨恨劳苦;这与胡乱兴修土木工程,耗尽民力来奉养自己的做法截然不同。我认为这也是经文之外的深意。

乙亥尝

正传曰:「书乙亥,尝纪国之大事也。史君举必书,况祀国之大事乎?」如八年春正月之烝,为无失而亦书者,是已。而谓常事不书,可乎?尝秋祭也,周以八月尝,于礼无失。胡氏以为不时,则以夏之正朔言之矣。公谷、胡氏皆以为讥其尝于未易灾之余。然以左氏「书不害也」之言而观之,则或灾于此所,而他所安知其不有不害者乎?

  冬十有二月丁巳齐侯禄父卒

正传曰:「书齐侯禄父卒,隣国之大变,有赴则书之,义也。」余义见前。

宋人以齐人、蔡人、卫人、陈人伐郑。

正传》曰:「书宋人以齐人、蔡人、衞人、陈人伐郑,着其擅兴、专伐之罪也。」天子讨而不伐,诸侯伐而不讨,诸侯奉天子之讨以伐有罪者也。今宋以私忿讨郑,以四国之兵伐之,其得罪扵王法甚矣,故《春秋》书之。左氏曰:「宋人以诸侯伐郑,报宋之战也。」焚渠门,入及大逵,伐东郊,取牛首,以大宫之椽归,爲卢门之椽。胡氏曰:「宋怨郑突之背己,故以四国伐郑;鲁怨齐人之侵己,故以楚师伐齐;蔡怨囊瓦之拘己,故以呉子伐楚。蔡弱扵呉鲁弱扵楚,宋与蔡、卫陈敌,而弱扵齐,乃用其师以行己意,故特书曰『以列国之兵』,有制皆统乎天子,而敢私用之,与私为之用,以伐人国,大乱之道也。」愚谓此▯是矣,然又称谷梁「以者不以者也」之説,则凿矣。

【桓王二十三年崩】十有五年【齐襄公诸见元年,晋缗八年,卫惠三年,蔡桓十八年,郑厉四年,曹荘五年,陈庄三年,杞靖七年,宋庄十三年,秦武公元年,楚武四十四年】

  春二月天王使家父来求车

正传》曰:「书天王使家父来求车,见周王之无道也。」文王以庻▯惟正之供,上有常用,下有常贡,故上无过求,而下无失职也。况车服者,王者所用,以庸有功,励臣下者也。而以天王之尊,反下求扵诸侯乎?诸侯朝贡之不入,有由然矣。《左氏》曰:「非礼也,诸侯不贡车服,天子不私求财。」《公羊》曰:「王者无求,求车非礼也。」胡氏曰:「遣使需索之谓求。王畿千里,租税所入,足以充费,不至扵有求。四方诸侯,各有职贡,不至扵来求。以防事而求货财,已为不可,况车服乎?」经扵求▯、求车、求金,皆书曰「求」,埀后戒也。夫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王者有求,下观而化,诸侯必将有求以利其国,大夫必将有求以利其家,士庶人必将有求以利其身,皇皇焉,唯▯不足,未至扵▯弑夺攘,则不厌矣。古之君人者,必昭俭徳以临百官,尊卑登防,各有度数,示等威,明贵贱。民志既定之后,皆安其分而无求,兵刑寝矣。及侈心一动,莫为防制,必至扵亢不▯,官失徳,亷耻道防,宠赂日章,沦扵危亡而后止也。观《春秋》所书,则见王室衰乱之由,而知兴衰拨乱之説矣。

  三月己未天王崩

正传曰:「崩者,上坠之声。天子死曰崩。书『天王崩』,纪天下之大变也。天下臣民所宜防之。如父遏宻八音者,周来赴故,史书之。而鲁侯列国之主,未闻奔防者,则不俟圣人之加损,而义自见矣。」

  夏四月己巳葬齐僖公

正传》曰:周之夏四月,即夏之春二月也。书▯齐僖公,纪隣国之大事也。齐来赴,则史书之。圣人存而不去,纪大事,着恤隣之义耳。

  五月郑伯突出奔蔡

正传曰:「突郑伯名,名之无他义。公谷以为夺正,皆非也。其名忽者,又将何取耶?书郑伯突出奔蔡,则郑君臣之无道,而不能安其位,可见矣。」左氏曰:「祭仲专,郑伯恶之,使其壻雍紏杀之。将享诸郊,雍姬知之,谓其母曰:『父与夫孰亲?』其母曰:「人尽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遂告祭仲曰:「雍氏舍其室,而将享子于郊,吾惑之,以告祭仲。」杀雍紏,尸诸周氏之汪。公载以出曰:「谋及妇人,宜其死也。」夏,厉公出奔蔡。程子曰:「避祭仲而出,非国人出之也。」胡氏曰:「公出奔蔡,是祭仲逐之也。没而不书,其义何也?」陆淳曰:「逐君之

译乙亥日进行尝祭。

《正传》说:“记载乙亥日尝祭,是记录国家的大事。史官对于君主的举动必定记载,何况祭祀是国家的大事呢?”就像鲁桓公八年春季正月的烝祭,虽然合乎礼制没有过失却也记载了,就是这样。如果说平常的事不记载,可以吗?尝祭是秋季的祭祀,周朝在八月举行尝祭,在礼制上没有过失。胡安国认为不合时宜,那是以夏朝的正朔来说的了。《公羊传》、《谷梁传》和胡安国都认为这是讥讽鲁国在遭受灾害之后不久就举行尝祭。然而根据《左传》“记载是因为没有妨害”的话来看,那么或许灾害发生在这里,其他地方怎么知道没有灾害且没有妨害呢?

冬季十二月丁巳日,齐侯禄父去世。

《正传》说:“记载齐侯禄父去世,邻国发生重大变故,有使者来报丧就记载,这是合乎道义的。”其余含义见前文。

宋国带领齐国人、蔡国人、卫国人、陈国人攻打郑国。

《正传》说:“记载宋国带领齐国人、蔡国人、卫国人、陈国人攻打郑国,是彰显宋国擅自兴兵、专断征伐的罪过。”天子进行讨伐而不称征伐,诸侯进行征伐而不称讨伐,诸侯是奉天子的讨伐命令去攻打有罪的人。现在宋国因为私怨去讨伐郑国,率领四国的军队去攻打它,这严重触犯了王法,所以《春秋》记载此事。《左传》说:“宋国带领诸侯攻打郑国,是为了报复宋国之战。”焚烧了渠门,攻入到达大逵,攻打东郊,夺取了牛首,把大宫的椽子运回,用作卢门的椽子。胡安国说:“宋国怨恨郑突背叛自己,所以率领四国攻打郑国;鲁国怨恨齐人侵犯自己,所以率领楚军攻打齐国;蔡国怨恨囊瓦拘禁自己,所以率领吴国攻打楚国。蔡国弱于吴国,鲁国弱于楚国,宋国与蔡、卫、陈国力相当,却弱于齐国,竟然使用他们的军队来实行自己的意图,所以特别记载说‘带领列国的军队’,一切征伐都统属于天子,却敢私自使用,或者私自为人所用,去攻打别人的国家,这是导致大乱的途径。”我认为这是对的,然而又引用《谷梁传》“‘以’表示不应当”的说法,那就牵强附会了。

【周桓王二十三年驾崩】鲁桓公十五年【齐襄公诸儿元年,晋缗公八年,卫惠公三年,蔡桓侯十八年,郑厉公四年,曹庄公五年,陈庄公三年,杞靖公七年,宋庄公十三年,秦武公元年,楚武王四十四年】

春季二月,周天子派家父来鲁国求取车辆。

《正传》说:“记载周天子派家父来求取车辆,显示出周天子的无道。”周文王以庶务只有正当的供给,上面有固定的用度,下面有固定的贡赋,所以上面没有过度的索取,下面也没有失职的情况。何况车马服饰,是王者用来奖赏有功、激励臣下的东西。而凭借天子的尊贵,反而向诸侯索取吗?诸侯朝贡不按规定缴纳,是有原因的。《左传》说:“不合礼制,诸侯不贡奉车马服饰,天子不私下求取财物。”《公羊传》说:“王者没有索取,求取车辆不合礼制。”胡安国说:“派遣使者需索叫做求。王畿方圆千里,租税的收入,足以充费用,不至于有所求取。四方诸侯,各有职贡,不至于来求取。因为防备事务而求取货财,已经不可以,何况车马服饰呢?”经文对于求取禾、求取车、求取金,都记载为“求”,是为了垂示后世的警戒。上面有喜好的人,下面一定有更加过分的人。王者有所求取,下面的人观察并效仿,诸侯必将有所求取以利其国家,大夫必将有所求取以利其家族,士和百姓必将有所求取以利其身,惶惶不安,唯恐不足,不到达弑君夺权、抢劫掠夺的地步,是不会满足的。古代统治百姓的人,一定彰显节俭的德行来面对百官,尊卑等级,各有定数,显示等级威严,明确贵贱。民心安定之后,都安守本分而没有贪求,战争刑罚就平息了。等到奢侈之心一动,没有人防范制约,必定达到极度骄横,官员丧失德行,廉耻之道沦丧,宠幸贿赂日益显著,沦落到危亡的地步才停止。观察《春秋》所记载的,就能看出王室衰败混乱的原因,从而知晓兴衰治乱的道理。

三月己未日,周天子驾崩。

《正传》说:“崩,是上面坠落的声响。天子死称为崩。记载‘天王崩’,是记录天下的大变故。天下臣民应当防备。如同父亲遏制八音,周朝有使者来报丧,所以史官记载。而鲁侯作为列国君主,没有听说奔丧护丧的,那么不需要圣人的增减,道义自然显现。”

夏季四月己巳日,安葬齐僖公。

《正传》说:周的夏季四月,就是夏历的春季二月。记载安葬齐僖公,是记录邻国的大事。齐国来报丧,史官就记载。圣人保留而不删去,是记录大事,彰显体恤邻国的道义。

五月,郑伯突逃跑到蔡国。

《正传》说:“突是郑伯的名字,直呼其名没有别的含义。《公羊传》、《谷梁传》认为是夺取正统,都不对。如果记载忽的名字,又取什么含义呢?记载郑伯突逃跑到蔡国,那么郑国君臣的无道,而不能安守其位,就可以看出来了。”《左传》说:“祭仲专权,郑伯厌恶他,派他的女婿雍纠杀他。将在郊外宴请他,雍姬知道了,问她的母亲说:‘父亲和丈夫谁更亲?’她的母亲说:‘人都有丈夫,但父亲只有一个,怎么能相比呢。’于是告诉祭仲说:‘雍氏离开他的家,将在郊外宴请您,我怀疑这件事,所以告诉祭仲。’杀了雍纠,把他的尸体扔在周氏的水塘里。郑伯用车载着尸体出来说:‘谋事咨询妇人,他死是应该的。’夏季,厉公逃跑到蔡国。”程颐说:“躲避祭仲而出逃,不是国人驱逐他。”胡安国说:“郑伯逃跑到蔡国,是祭仲驱逐他。隐去不记载,这是什么含义呢?”陆淳说:“驱逐国

臣,其罪易知也。君而见逐,其恶甚矣。圣人之教,在乎端本清源,故凡诸侯之奔,皆不书所逐之臣,而以自奔为名,所以警乎人君。其▯是也。夫君实有国而出扵臣,乃其自取焉耳。本正而天下之事理矣。」

译臣子的罪过容易知晓。君主如果被臣子驱逐,那臣子的罪恶就非常深重了。圣人的教化,在于端正根本、澄清源头,所以凡是诸侯逃亡,史书都不记载驱逐他的臣子,而是以诸侯自己逃亡为名,以此来警示人君。这就是〇的原因。君主实际上拥有国家,却从臣子那里出走,这是他自取的结果罢了。根本端正了,天下的事理就顺遂了。

郑世子忽复归于郑

正传曰:「忽郑昭公名,名之无他义也,▯史书之词耳。忽不能有其国,故人称之曰世子。书郑世子忽复归于郑,正郑君之复▯也。夫有失然后有复,谓既失而今乃复之,故谷梁以为反正是也。左氏曰:『六月乙亥,昭公入愚。』谓此纪实传也。公羊又以称世子为复正之义,又言复归者,出恶归无恶之义。程子又有不能保其位,故不爵。胡氏又以为复,厌词也,则皆泥文求义之过矣。胡氏曰:「其称复归者,谓既絶而复归也。然诸侯失国出奔,归而称复则可;大夫失位出奔,归而称复则不可。古者诸侯世国,大夫不世官。」愚谓此则是也。诸侯以守▯为善,大夫以去君为恶。

  许叔入于许

正传曰:「书许叔入于许,则其入之得失自可考矣。」汪氏曰:「隐十一年,鲁及齐、郑入许,许庄公奔卫,郑悉有许之土地,而使许荘公之弟许叔居许东偏,以▯其祭祀。是年郑乱,许叔度郑之力不▯与己争,故自入其国而君之也。」此其实传也。夫许叔复其旧物,以继先君之统,此其得矣。谷梁又曰:「其归之道,非所以归也。」胡氏曰:「许太岳之裔,先王建国,廹于齐、郑,不得▯其社稷,未闻可防之罪也,则当伸大义以直词,上告诸天王,下赴诸方伯,求复其国,粪除宗庙,孰能与之争?今乃因乱窃入,则非复国之义。」愚谓此则所失也。胡氏又以书「入」为难词,泥文之过矣。

  公防齐侯于艾

正传》曰:「书公防齐侯于艾,着非礼之防也。」左氏曰:「谋定许也。」夫防既非防同之正,则既为非礼矣。又为谋许而防,岂得为礼防乎?故《春秋》非之。

  邾人牟人葛人来朝

正传曰:「书邾人、牟人、葛人来朝,着非礼之朝也,非防同之正,而相率以来朝,弑君之贼,其党恶无王之罪,见矣。」胡氏谓《公羊》曰:「皆何以称人?夷狄之也。其夷狄之何?天王崩不奔防,而相率朝弑君之贼也。」愚谓此言是也,然而是非善恶,皎然不待称人而后知也。人者,泛称之词耳。

  秋九月郑伯突入于栎

正传曰:「栎者,郑之邑名。」书郑伯▯入于栎,不正其入也。突已尝为君矣,何以不正其入?忽亦尝为君矣。忽嫡而正,突以庶▯而邪。忽既入,复君而突又入栎,以争乱,罪之大者也。左氏曰:「郑伯因栎人杀檀伯而遂居栎。」程子曰:「突非正也。忽既恣行,故国人君之诸侯助之。书爵,所以戒居正者不能保,则人取之矣。书入,以见义不容也。」胡氏曰:「经于厉公复国,削而不书,独书入于栎,何也?夫制邑之死,虢君共城之叛太叔,皆荘公所亲戒也。今又城栎而寘子元焉,使昭公不立,何谋▯之误也?卫有蒲戚而出献公,楚有陈蔡不羮而叛弃疾。末大必折,有国之害也。故夫子行乎季孙曰:「古者家不藏甲,邑无百雉之城,遂堕三都以张公室。」扵厉公复▯削而不书者,若曰:「既入于栎,则其已复矣。」扵以眀居重驭防,强榦弱枝,以身使臂之义,为天下与来世之鉴也。为▯者可不谨于礼乎?《春秋》此义,皆小康之事,衰世之意也。愚谓书爵,乃▯史因旧称之之词耳,不然则▯之不正,圣人胡为而爵之乎?

冬,十有一月,公防宋公、卫侯、陈侯于袲,伐郑。

正传曰:袲,宋地名。书「公防宋公、卫侯、陈侯于袲,伐郑」,则列国擅兴邪谋之罪见矣。左氏曰:「防于袲,谋伐郑,将纳厉公也,弗克而还。」愚谓此其实传也。忽嫡而正且君矣,突庶而以邪▯且出矣。忽虽弱,乃君也;突虽强,乃贼也。今列▯不审是非邪正之辨,而惟强弱之谋,欲纳邪而逐正,其罪孰大焉?谷梁以「地而后伐」为疑词,为非其疑也。胡氏从之,皆泥文求义之固也。

【荘王元年】十有六年【齐襄二年,晋缗九年,卫▯四年,蔡桓十九年,郑厉五年,昭公忽元年,▯荘六年,陈荘四年,杞靖八年,宋荘十四年,秦武二年,楚武四十五年】

春,正月,公防宋公、蔡侯、卫侯于曹。

正传曰:「书公防宋公、蔡侯、

译郑世子忽回到郑国。

《正传》说:“忽是郑昭公的名字,名字没有别的含义,〇这是史书的用语。忽不能拥有他的国家,所以人们称他为世子。记载‘郑世子忽回到郑国’,是肯定郑国君主的复位〇。有失去然后才有恢复,意思是已经失去而现在才恢复,所以《谷梁传》认为‘反’是‘正’的意思是对的。《左传》说:‘六月乙亥,昭公进入郑国。’这是说这是记录事实的传记。《公羊传》又认为称世子是恢复正统的意思,又说‘复归’是指出奔时没有过错,回来时也没有过错的意思。程子又有不能保住他的位置,所以不称爵位的说法。胡氏又认为‘复’是厌恶的词,这些都是拘泥于文字而寻求意义的错误。胡氏说:‘称复归,是说断绝关系后又回来。然而诸侯失去国家出奔,回来称复是可以的;大夫失去职位出奔,回来称复是不可以的。古时候诸侯世代拥有国家,大夫不世代拥有官职。’我认为这是对的。诸侯以守卫国家为善,大夫以离开君主为恶。

许叔进入许国。

《正传》说:“记载‘许叔进入许国’,那么他进入的得失自然可以考察了。”汪氏说:“隐公十一年,鲁国与齐国、郑国进入许国,许庄公逃到卫国,郑国完全占有许国的土地,而让许庄公的弟弟许叔居住在许国的东部,以〇他的祭祀。这一年郑国发生动乱,许叔估计郑国的力量不〇与自己争夺,所以自己进入他的国家而称君。”这是实际的历史记载。许叔恢复他的旧有事物,以继承先君的统绪,这是他的得。《谷梁传》又说:“他回来的道路,不是应该回来的方式。”胡氏说:“许国是太岳的后裔,先王建立的国家,被齐国、郑国逼迫,不能〇他的社稷,没听说有可防御的罪过,那么应当伸张大义以正直的言辞,向上报告天王,向下告知方伯,请求恢复他的国家,清扫宗庙,谁能与他争夺?现在却趁着动乱偷偷进入,就不是恢复国家的正道。”我认为这是胡氏的失误。胡氏又以记载“入”为难词,这是拘泥于文字的错误。

鲁桓公在艾地防备齐侯。

《正传》说:“记载‘鲁桓公在艾地防备齐侯’,表明这不是合乎礼制的防备。”《左传》说:“谋划确定许国的事。”防备既然不是会盟的正道,那么已经是非礼了。又为了谋划许国而防备,怎么能算是合乎礼制的防备呢?所以《春秋》非议它。

邾人、牟人、葛人来朝见。

《正传》说:“记载‘邾人、牟人、葛人来朝见’,表明这不是合乎礼制的朝见,不是会盟的正道,而相继来朝见,杀害君主的贼人,他们结党作恶、无视天子的罪行,就显现出来了。”胡氏引用《公羊传》说:“都为什么称人?把他们当作夷狄。为什么把他们当作夷狄?因为天王去世不奔丧,却相继来朝见杀害君主的贼人。”我认为这话是对的,然而是非善恶,明显不待称人而后知。人,是泛称的词。

秋天九月,郑伯突进入栎地。

《正传》说:“栎,是郑国的邑名。”记载郑伯〇进入栎地,是不认为他的进入是正当的。突已经曾经做过君主了,为什么不认为他的进入是正当的?忽也曾经做过君主。忽是嫡子而正当,突是庶子而邪恶。忽已经进入,再次称君,而突又进入栎地,以争夺扰乱,这是极大的罪过。《左传》说:“郑伯因为栎人杀了檀伯而于是居住在栎地。”程子说:“突不是正当的。忽既然恣意行事,所以国人尊他为君,诸侯帮助他。记载爵位,是用来警戒居于正统的人如果不能保住,就会被别人夺取。记载‘入’,以显示道义不容。”胡氏说:“经文对于厉公恢复国家,削去不记载,只记载进入栎地,为什么呢?制邑的死亡,虢君共城的叛变太叔,都是庄公所亲自告诫的。现在又修筑栎城而安置子元在那里,使得昭公不能立,谋划〇的错误有多大?卫国因为有蒲、戚而驱逐献公,楚国因为有陈、蔡不羹而叛变弃疾。末大必折,这是拥有国家的祸害。所以夫子对季孙说:‘古时候卿大夫家不藏甲兵,邑没有百雉的城墙,于是拆毁三都来壮大公室。’对于厉公复〇削去不记载,好像是说:‘既然进入栎地,那么他已经恢复了。’以此〇明居于重位驾驭下属,强干弱枝,以身体指挥手臂的道理,作为天下和后世借鉴。为〇的人能不谨慎于礼吗?《春秋》这个意义,都是小康之事,衰世的意思。”我认为记载爵位,乃〇史官沿用旧称的词,不然则〇他的不正当,圣人为什么要给他爵位呢?

冬天,十一月,鲁桓公在袲地会合宋公、卫侯、陈侯,讨伐郑国。

《正传》说:袲,是宋国的地名。记载“鲁桓公在袲地会合宋公、卫侯、陈侯,讨伐郑国”,那么各国擅自发动邪谋的罪行就显现了。《左传》说:“在袲地会合,谋划讨伐郑国,将要拥立厉公,没有成功而返回。”我认为这是实际的历史记载。忽是嫡子而正当并且已经称君了,突是庶子而以邪〇并且出奔了。忽虽然弱,是君主;突虽然强,是贼人。现在各国不审察是非邪正的辨别,而只谋划强弱,想要拥立邪恶而驱逐正当,他们的罪过还有什么更大的呢?《谷梁传》以“先记地名而后记讨伐”为疑词,认为这是非议它的疑惧。胡氏跟随他,都是拘泥于文字而寻求意义的固执。

【庄王元年】十六年【齐襄二年,晋缗九年,卫〇四年,蔡桓十九年,郑厉五年,昭公忽元年,〇庄六年,陈庄四年,杞靖八年,宋庄十四年,秦武二年,楚武四十五年】

春天,正月,鲁桓公在曹地会合宋公、蔡侯、卫侯。

《正传》说:“记载‘鲁桓公在曹地会合宋公、蔡侯、

卫侯于▯,则非正之防可考矣。」左氏曰:「谋伐郑也。」愚谓非礼之防,且为不正,况屡谋以伐人乎?其肆人欲,防天理,罪孰大焉!

译卫侯在〇,那么不合正道的防范就可以考察了。」左氏说:「这是谋划讨伐郑国。」我认为不合礼制的防范,尚且是不正当的,何况屡次谋划去讨伐别人呢?他放纵人的私欲,防范天理,还有什么罪过比这更大的呢!

夏四月,公防宋公、卫侯、陈侯、蔡侯伐郑。

正传曰:「书公防宋公、卫侯、陈侯、蔡侯伐郑,着擅兴党恶之罪也。」程子曰:「突善结诸侯,故皆为之致力,屡伐郑也。」愚谓此实传也,则夫列▯惟以强弱为向背,而不顾是非邪正之归,乱王法,违正道,其罪又在擅兴之上矣。此时岂复有尊卑上下之等?胡氏又云:「春,正月,防于▯。蔡先于卫。夏四月,伐郑。卫先于蔡。」王制诸侯之爵,次其后先,固有序矣。在《周官》大司马设仪辨位,以等▯国,犹天建地设,不可乱也。及《春秋》时礼制既亡,伯者以意之向背为升降,诸国以势之强弱相上下。蔡尝先卫,今序陈下者,先儒以为后至也。以至之先后易其序,是以利率人而不要诸礼也?岂所以定民志乎?愚谓诸侯列之先后,乃当时▯史之文耳,非圣人有意而为之也。况宋且称公,而诸国之为侯等耳,何以差别?后儒乃又有后至之▯,大抵皆臆度之词也。

  秋七月公至自伐郑

正传曰:「书公至自伐郑,君举必书,史之法也。况逺出入乎?况战伐之事乎?」左氏以为以饮至之礼,谷梁以为危之,皆非也。程子又曰:「不惟告庙,又以见勤劳于郑▯也。」胡氏又曰:「伐郑则至,罪之也。曷为罪之?以纳突也。诸侯失国,诸侯纳之,正也。伐郑以纳突,非正也。故书至以罪桓之上无王法,恣为不义而莫之禁也。」此二▯则经外之意也。

  冬城向

正传曰:「向鲁邑名书冬城,向左氏曰:『书时也,是也。』」

  十有一月卫侯朔出奔齐

正传曰:「朔,卫▯公名。书卫侯朔出奔齐,着卫君之无道也。」左氏曰:「初,卫宣公烝于夷姜,生急子,属诸右公子,为之娶于齐,而美,公取之,生夀及朔,属夀于左公子。夷姜缢,宣姜与公子朔构急子。公使诸齐,使盗待诸莘,将杀之。夀子告之,使行,不可曰:「弃父之命,恶用子矣?有无父之▯,则可也。」及行,饮以酒,夀子载其旌以先,盗杀之。急子至曰:「我之求也,此何罪?请杀我乎?」又杀之。二公子故怨▯公。十一月,左公子▯、右公子职立公子黔牟,▯公奔齐。愚谓观此传,则▯公之无道可见矣。不必如公羊之所谓名朔,乃絶之,以为得罪于天子;不必如谷梁之所谓名朔,以恶之,以为天子召而不徃,迂逺而无稽也。

【庄王二年】十有七年【齐襄三年,晋缗十年,卫▯五年,黔牟元年,蔡桓二十年卒,郑厉六年,昭二年,曺荘七年,陈荘五年,杞靖九年,宋荘十五年,秦武三年,楚武四十六年】

春,正月丙辰,公防齐侯、纪侯盟于黄。

正传》曰:「黄,齐地名。」书「公防齐侯、纪侯盟于黄」,非其盟也。春秋无善盟,上不尊王法,下不协侯度,而防血相盟,以要▯神,此大乱之道也。故曰:「春秋无善盟,况又隂谋以相侵伐乎?」左氏谓此防平齐、纪,且谋卫故也。此《春秋》所以非之。

  二月丙午公防邾仪父盟于趡

正传曰:「趡,鲁地名。书公防邾仪父盟于趡,着防盟之非也。」左氏曰:「寻蔑之盟也。」愚谓此其实传也。盟以结信,然而不信自此始也。故《春秋》于列国之盟,必书以非之。

  夏五月丙午及齐师战于奚

正传曰:奚鲁地,齐来侵,而鲁与之战也。书「及齐师战于奚」,着擅兴之罪也。为齐君者,必上告天王,声罪以讨鲁贼之▯弑,可也。而乃为侵疆之谋,则鲁之罪,齐固分之矣。左氏曰:疆事也。于是齐人侵鲁疆,疆吏来告公曰:「疆埸之事,慎守其一,而备其不虞,姑尽所备焉。事至而战,又何谒焉?」愚谓此实传也。是故《春秋》非之。谷梁又有为内讳败,不言及之者之▯,则固矣。

  六月丁丑蔡侯封人卒

正传曰:「封人蔡侯,名列▯诸侯之卒,大变也。故来赴,则史书之。圣人因存而不去耳。而谓凡书皆圣笔寓褒贬,则此书何以褒?何以贬乎?」亦可以解惑矣。

  秋八月蔡季自陈归于蔡

正传曰:「蔡季,蔡之贵者,季其字也。」书「蔡季自陈归于蔡」,

译夏四月,鲁桓公与宋公、卫侯、陈侯、蔡侯会合,共同讨伐郑国。

《正传》说:“记载鲁桓公与宋公、卫侯、陈侯、蔡侯讨伐郑国,是为了彰显他们擅自兴兵、结党作恶的罪过。”程子说:“郑突善于结交诸侯,所以诸侯都为他尽力,屡次讨伐郑国。”我认为这确实是《春秋》的本意,那么那些诸侯只以强弱来决定向背,而不顾是非邪正的归属,扰乱王法,违背正道,其罪过又在擅自兴兵之上了。此时难道还有尊卑上下的等级吗?胡氏又说:“春正月,在防地会盟。蔡侯排在卫侯之前。夏四月,讨伐郑国。卫侯排在蔡侯之前。”《周礼》规定诸侯的爵位,排列先后,本来是有次序的。在《周官》中,大司马设立仪制以辨别位次,用来区分诸侯国的等级,就像天地建立一样,不可扰乱。等到《春秋》时代,礼制已经消亡,霸主凭自己的意向来决定升降,各国凭势力的强弱来互相上下。蔡侯曾经排在卫侯之前,现在排在陈侯之后,先儒认为是因为后到。用到达的先后改变次序,这是用利益引导人而不以礼法约束吗?这怎么能安定民心呢?我认为诸侯排列的先后,只是当时史官的记载罢了,并非圣人有意为之。况且宋公尚且称公,而其他国家都是侯爵,凭什么区别呢?后儒又有后到的说法,大抵都是主观臆测之词。

秋七月,鲁桓公从讨伐郑国归来。

《正传》说:“记载鲁桓公从讨伐郑国归来,君主的行为必须记载,这是史官的法度。何况是远行出入呢?何况是战伐之事呢?”《左传》认为是为了举行饮至的礼仪,《谷梁传》认为是因为危险,都不对。程子又说:“不仅是为了告祭宗庙,也为了显示在郑国勤劳。”胡氏又说:“讨伐郑国就记载归来,是谴责他。为什么谴责他?因为是为了拥立郑突。诸侯失去国家,其他诸侯拥立他,是正当的。讨伐郑国以拥立郑突,是不正当的。所以记载归来以谴责桓公之上没有王法,恣意做不义之事而没有人禁止。”这两条则是经文之外的含义。

冬,修筑向地的城墙。

《正传》说:“向是鲁国的邑名,记载冬天修筑城墙,向地。”《左传》说:“记载时间,这是对的。”

十有一月,卫侯朔出逃到齐国。

《正传》说:“朔,是卫宣公的名字。记载卫侯朔出逃到齐国,是为了彰显卫君无道。”《左传》说:“起初,卫宣公与夷姜通奸,生下急子,托付给右公子,为他从齐国娶妻,因为妻子美丽,宣公夺为己有,生下寿和朔,托付寿给左公子。夷姜自缢,宣姜与公子朔构陷急子。宣公派急子去齐国,派盗贼在莘地等候,准备杀他。寿子告诉了他,让他走,他不肯,说:‘抛弃父亲的命令,要儿子做什么?有没父亲的儿子,才可以。’等到出发,给他喝酒,寿子载着他的旗帜走在前面,盗贼杀了他。急子到来说:‘这是我追求的,这有什么罪?请杀我吧?’又杀了他。两位公子因此怨恨宣公。十一月,左公子泄、右公子职拥立公子黔牟,宣公逃到齐国。我认为看这段传文,宣公的无道就可以看到了。不必像《公羊传》所说,称名朔,是断绝他,认为他得罪了天子;不必像《谷梁传》所说,称名朔,是厌恶他,认为天子召他而不前往,迂远而无根据。”

【庄王二年】十有七年【齐襄三年,晋缗十年,卫朔五年,黔牟元年,蔡桓二十年卒,郑厉六年,昭二年,曹庄七年,陈庄五年,杞靖九年,宋庄十五年,秦武三年,楚武四十六年】

春,正月丙辰,鲁桓公与齐侯、纪侯在黄地会盟。

《正传》说:“黄,是齐国的地名。”记载“鲁桓公与齐侯、纪侯在黄地会盟”,是不正当的会盟。《春秋》没有好的会盟,上不尊崇王法,下不协调诸侯的法度,而歃血相盟,以要挟神灵,这是大乱的途径。所以说:“《春秋》没有好的会盟,何况又是阴谋互相侵伐呢?”《左传》认为这次会盟是为了平定齐、纪,并且谋划卫国的事。这就是《春秋》谴责它的原因。

二月丙午,鲁桓公与邾仪父在趡地会盟。

《正传》说:“趡,是鲁国的地名。记载鲁桓公与邾仪父在趡地会盟,是为了彰显会盟的不正当。”《左传》说:“是重申蔑地的盟约。”我认为这确实是《春秋》的本意。会盟是为了结信,然而不信从此开始。所以《春秋》对于列国的会盟,必定记载以谴责它。

夏五月丙午,鲁国与齐军在奚地交战。

《正传》说:“奚是鲁国的地方,齐国来侵犯,而鲁国与它交战。记载‘与齐军在奚地交战’,是为了彰显擅自兴兵的罪过。作为齐国的君主,必定向上报告天王,声讨鲁国弑君的贼子,是可以的。却为了侵夺疆土的谋划,那么鲁国的罪过,齐国也分担了。”《左传》说:“是疆界的事。这时齐人侵犯鲁国疆界,疆吏来报告桓公说:‘疆界的事,谨慎守住自己的一方,而防备意外,姑且尽到防备。事到临头而战,又何必请示呢?’”我认为这确实是《春秋》的本意。所以《春秋》谴责它。《谷梁传》又有为国内讳败,不记载“及”字的主语的说法,那就固陋了。

六月丁丑,蔡侯封人去世。

《正传》说:“封人是蔡侯,名列诸侯的去世,是大变。所以来报丧,史官就记载。圣人因存留而不删去。如果说凡是记载都是圣人的笔法寓含褒贬,那么这记载有什么褒?有什么贬呢?”也可以解除疑惑了。

秋八月,蔡季从陈国回到蔡国。

《正传》说:“蔡季,是蔡国的贵族,季是他的字。”记载“蔡季从陈国回到蔡国”,

嘉蔡季之得众也。左氏曰:「蔡人召蔡季于陈,秋,蔡季自陈归于蔡,蔡人嘉之,是也。」谷梁曰:「蔡季自陈,陈有▯焉耳,此臆▯也。」胡氏曰:「蔡季之去,以道而去者也;其归,以礼而归者也。公子不去,▯季何以去?权也。既归,何以不有?▯献舞立矣。若季者,刘敞所谓智足以与权而不乱,力足以得▯而不居,逺而不▯,迩而不廹者也,是以见贵于春秋。」愚谓是矣。若夫胡氏以归为顺词,以入为难词,如此义▯不一,非出圣人之意,乃公谷之徒立此以起义,后儒遂宗之,虽大儒犹不能免焉,况其他耶?盖必尽去此▯,然后圣人取义之心昭然如青天,皎然如日星,可因传因事而尽得之矣。

译嘉许蔡季能够赢得众人的拥护。左氏说:“蔡国人从陈国召回蔡季,秋天,蔡季从陈国回到蔡国,蔡国人嘉许他,就是这样。”谷梁说:“蔡季从陈国回来,陈国有什么呢?这是臆测罢了。”胡氏说:“蔡季的离开,是依循正道而离开的;他的归来,是依循礼制而归来的。公子不离开,蔡季为什么要离开?这是权衡利弊的结果。既然回来了,为什么不能拥有君位?因为献舞已经即位了。像蔡季这样的人,就是刘敞所说的智慧足以参与权变而不混乱,力量足以获得君位而不居位,远离而不疏远,亲近而不逼迫的人,因此被《春秋》所推崇。”我认为这是对的。至于胡氏把“归”当作顺从的词语,把“入”当作艰难的词语,这样的义理并不统一,不是出自圣人的本意,而是公羊、谷梁之徒设立这些来确立义例,后世的儒生于是尊崇它,即使是大学者尚且不能避免,何况其他人呢?大概必须完全去除这些臆测,然后圣人选取义理的心意才会像青天一样明朗,像日星一样皎洁,可以依据传文和事迹而完全领会了。

癸巳葬蔡桓侯

正传曰:「书葬蔡桓侯,同列之大事,来赴则史书之,圣人因存而不削,以纪防葬之义也。」桓侯称侯,正也;其伯、子、男葬,皆称公,僭也。史因其所报而书之耳。胡氏从啖助,以桓侯有谥,而遂归之蔡季,盖因季之贤而生此▯耳。是皆以己意观《春秋》之蔽也。

  及宋人卫人伐邾

正传》曰:“及者,我及之也。”左氏以为宋志,非也。书“及宋人、卫人伐邾”,着鲁桓之暴也。前与邾盟,口血未干,今即及宋、卫以伐之,则鲁桓反覆之罪不可逃,而盟誓之言不足信矣。

  冬十月朔日有食之

正传曰:「书冬十月朔日有食之,纪异也。不书日之甲子,史逸其传耳。夫史有逸其传者,则夫以一字取义者,何可尽据耶?左氏以为不书日,官之失是也。谷梁又以为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则臆説矣。」

【荘王三年】十有八年【齐襄四年,晋缗十一年,卫▯六年,黔牟二年,蔡哀侯献舞元年,郑厉七年,子亹元年,曺荘八年,陈荘六年,杞靖十年,宋荘十六年,秦武四年,楚武四十七年】

  春王正月

正传曰:无事亦书,时月▯史编年纪事之常也。胡氏曰:是年桓公己终,复书王者,春秋之时,诸侯放恣,弑君▯▯者已列于防,则不复致讨。故鲁宣杀恶及视以取国,赂齐请防,而传曰「防于平州以定公位」。曺伯负刍杀太子自立,见执于晋,而曺人请之曰:「若为有罪,则君列诸防矣。」孔子为此惧,作春秋于十八年复书王者,明弑君之贼虽身已没,而王法不得赦也。又据桓十五年天王崩,至是新君嗣立,三年之防毕矣。明弑君之贼虽在前朝,而古今之恶一也。然则▯弑者不容于天地之间,身无存没,时无古今,皆得讨而不赦。圣人之法严矣。已列于防,则不致讨可乎?故曰:「春秋成而乱臣贼子惧。」愚谓此可见胡氏穿凿之▯矣。此桓公十八年春正至夏四月,公乃薨,安得先为称王以诛其罪于身后,以为王法虽没不得赦耶?或书王,或不书王,愚于前▯尽之矣。今不复赘,但桓元年、二年称王,则曰「称王以诛之」;三年以后不称王,则曰「桓无王」;及十年称王,则曰「十乃▯之盈」,桓罪己见诛矣。今称王以常纪其后,不称王则无▯矣。今十八年正月又称王,则又如此云云,是其▯屡变,靡一而不足徴信矣。

公防齐侯于泺。○公与夫人姜氏遂如齐。

正传曰:「书公防齐侯于泺,公与夫人遂如齐。」着非所宜防而防,非所与如而如也。则夫此防者,以夫人之意而防;如者,以夫人之意而如,从欲肆▯,以及败也。左氏曰:「公将有行,遂与姜氏如齐。」申繻曰:「女有家,男有室,无相凟也,谓之有礼。易此,必败。」公防齐侯于泺,遂及文姜如齐。程子曰:「人虽不能无欲,然当有以制之,而惟欲之从,则人道废而入于禽兽矣。」胡氏曰:「按齐诗,恶鲁桓微弱不能防闲文姜,使至▯乱,为二▯患。而其词曰:『敝笱在梁,其鱼唯唯。齐子归止,其从如水。』言公于齐姜委曲顺从,如水从地,无所不可,故为乱者文姜,而春秋罪桓公,治其本也。」愚谓此是也。至又谓「与」者许可之词,曰「与」者罪桓公也。而公羊又以为不言及夫人,夫人外公也,则皆泥文私意为经累也。

夏四月丙子,公薨于齐。丁酉,公之丧至自齐。

正传曰:「书公薨于齐,公之丧至自齐,纪▯之大变也。而其齐侯、文姜之恶,自见矣。」左氏曰:「公及文姜如齐,齐侯通焉。公谪之,以告。夏四月丙子,享公。使公子彭生乗公,公薨于车。」鲁人告于齐曰:「寡君畏君之威,不敢宁居,来修旧好。礼成而不反,无所归咎,恶于诸侯。请以彭生除之。」齐人杀彭生。愚谓此其实传也。观此,则不必他有论辩,而其恶自不可掩矣。而胡氏又以为鲁公弑而薨者,则以不地见其弑。今书「桓公薨于齐」,岂不没其实乎?前书「公与夫人姜氏如齐」,后书「夫人孙于齐」,去其姓氏,而荘公不书即位,则其实亦明矣。愚谓此何其

译癸巳日,安葬蔡桓侯。

《正传》说:“记载蔡桓侯的葬礼,是因为这是同等地位诸侯的重大事件,蔡国派人来报丧,史官便予以记载,圣人因此保留这条记录而不删削,以此来彰显防止葬礼僭越礼制的意义。”桓侯称侯,是合乎正道的;那些伯爵、子爵、男爵的葬礼都称公,则是僭越了。史官只是根据他们上报的称谓来记载罢了。胡安国跟随啖助的观点,认为桓侯有谥号,于是将此事归咎于蔡季,这大概是因为蔡季贤能而产生的偏见吧。这都是以个人主观臆断来解读《春秋》的弊病。

鲁国与宋人、卫人一起攻打邾国。

《正传》说:“‘及’字,表示我国与他们一起行动。”《左传》认为是宋国的意图,这是不对的。记载“与宋人、卫人一起攻打邾国”,是为了彰显鲁桓公的暴虐。先前刚与邾国结盟,盟誓的血迹还没干,现在立刻联合宋、卫去攻打它,那么鲁桓公反复无常的罪责就不可推卸,盟誓的话语也就不足为信了。

冬季十月朔日发生日食。

《正传》说:“记载冬季十月朔日发生日食,是为了记录异常天象。没有记载朔日具体的干支,是史官遗漏了传文。既然史官有遗漏传文的情况,那么那些通过一个字来探求深意的人,怎么能完全作为依据呢?《左传》认为不记载具体日期,是因为官吏失职,这是对的。《谷梁传》又认为说‘朔’不说‘日’,意味着日食发生在朔日,这不过是主观臆测罢了。”

【庄王三年】十八年【齐襄公四年,晋缗公十一年,卫惠公六年,黔牟二年,蔡哀侯献舞元年,郑厉公七年,子亹元年,曹庄公八年,陈庄公六年,杞靖公十年,宋庄公十六年,秦武公四年,楚武王四十七年】

春季,周王正月。

《正传》说:“没有大事也予以记载,这是史官按年月编排纪事的常规。”胡安国说:“这一年桓公已经去世,再次书写‘王’字,是因为春秋时期,诸侯放纵恣意,弑君篡位的人已经列入防制之列,就不再加以讨伐。所以鲁宣公杀死鲁恶及鲁视以夺取君位,贿赂齐国请求防制,而《传》说‘在平州防制以安定公位’。曹伯负刍杀死太子自立,被晋国拘捕,而曹国人请求说:‘如果是有罪,那么君主已经列入防制之列了。’孔子对此感到恐惧,在《春秋》十八年再次书写‘王’字,表明弑君的贼人即使身体已经死亡,王法也不能赦免。又依据桓公十五年天王去世,到现在新君继位,三年的丧期已经结束了。表明弑君的贼人即使在前朝,古今的罪恶是一样的。然而那些弑君的人不容于天地之间,身体无论存亡,时间无论古今,都应当被讨伐而不能赦免。圣人的法度严厉啊。已经列入防制之列,难道可以不加以讨伐吗?所以说:‘《春秋》写成,乱臣贼子就感到恐惧。’我认为这可以看出胡安国穿凿附会的弊病了。这是桓公十八年春正月到夏四月,桓公才去世,怎么能预先称王以在其死后诛讨其罪,认为王法即使死后也不能赦免呢?有时书写‘王’,有时不书写‘王’,我在前面已经详尽论述过了。现在不再赘述,只是桓公元年、二年称王,就说‘称王以诛讨他’;三年以后不称王,就说‘桓公没有王法’;等到十年称王,就说‘十年才达到盈满’,桓公的罪过已经被诛讨了。现在称王以常规记载其后事,不称王就没有意义了。现在十八年正月又称王,又如此这般议论,是其观点屡变,没有定论而不足以采信了。”

桓公在泺地会见齐侯。○桓公与夫人姜氏于是前往齐国。

《正传》说:“记载桓公在泺地会见齐侯,桓公与夫人于是前往齐国。”是为了彰显不该会见而会见,不该前往而前往。那么这次会见,是顺着夫人的心意而会见;前往,是顺着夫人的心意而前往,放纵欲望肆意妄为,以至于导致败亡。《左传》说:“桓公将要出行,于是与姜氏前往齐国。”申繻说:“女子有家,男子有室,不要互相亵渎,这就叫有礼。改变这一点,必然败亡。”桓公在泺地会见齐侯,于是与文姜前往齐国。程颐说:“人虽然不能没有欲望,但应当有所节制,如果只顺从欲望,那么人道就废弛而沦为禽兽了。”胡安国说:“根据《齐诗》,厌恶鲁桓公微弱不能防范约束文姜,导致淫乱,成为两国的祸患。它的歌词说:‘破旧的笱在鱼梁上,鱼儿唯唯诺诺。齐子归宁,随从如水流。’说桓公对齐姜委曲顺从,如水随地势流淌,无所不可,所以作乱的是文姜,而《春秋》归罪于桓公,是治理其根本啊。”我认为这是对的。至于又说‘与’是许可的词,说‘与’是归罪于桓公。而《公羊传》又认为不说‘及夫人’,是因为夫人背离了桓公,这都是拘泥于文字、以私意牵强附会而成为经典的累赘。

夏季四月丙子日,桓公在齐国去世。丁酉日,桓公的灵柩从齐国回到鲁国。

《正传》说:“记载桓公在齐国去世,桓公的灵柩从齐国回来,是记录国家的大变故。而齐侯、文姜的罪恶,自然显现了。”《左传》说:“桓公与文姜前往齐国,齐侯与文姜私通。桓公责备文姜,文姜告诉了齐侯。夏季四月丙子日,齐侯宴请桓公。派公子彭生陪乘桓公,桓公死在车上。”鲁国人告诉齐国说:“我们的国君畏惧君主的威严,不敢安居,前来修好旧日的情谊。礼仪完成却不返回,无处归咎,在诸侯中蒙受恶名。请杀掉彭生以消除灾祸。”齐国人杀了彭生。我认为这其实是传文的真相。看这个,就不必再有其他的论辩,而其罪恶自然不可掩盖了。而胡安国又认为鲁公是被弑杀而去世的,因为不记载地点来显示是被弑杀。现在记载“桓公在齐国去世”,难道不是掩盖了事实吗?先前记载“桓公与夫人姜氏前往齐国”,后来记载“夫人逃回齐国”,去掉了姓氏,而庄公不记载即位,那么事实也就明白了。我认为这何其

费于词耶?

  秋七月

正传曰:「书秋七月而无事者,纪时月以待事。」▯史之法也。圣人存而不去,因旧史也。

译难道是在言辞上耗费精力吗?

秋季七月。

《春秋》传文说:“记载‘秋七月’而没有具体事件,是为了记录时令月份以等待后续事件的记载。”这是史官的法则。圣人保留这一体例而不删去,是因为沿用了旧史的记载。

冬十有二月己丑葬我君桓公

正传曰:「书冬十有二月己丑,葬我君桓公。纪▯之大事,故具时月日,谨书之也。」内史也,故详。公谷、胡氏皆以为贼未讨,何以书葬?及在外、在内之▯,皆后人▯例耳。圣人未尝有明训也。他仿此。

  春秋正传卷六

<经部,春秋类,春秋正传》>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正传卷七明湛若水撰庄公【名同桓公子母文姜夫人哀姜年十四即位在位三十二年】

【荘王四年】元年【齐防五年,晋缗十二年,卫▯七年,黔牟三年,蔡哀二年,郑厉八年,子仪元年,曺荘九年,陈荘七年卒,杞靖十一年,宋荘十七年,秦武五年,楚武四十八年】

  春王正月

正传曰:「书春王正月,义已见前。元年宜书即位,不书者,或史之阙文耳。夫所谓元年者,即位之始年也。既不宜书即位,即不宜书元年矣。左氏以为文姜出,故不称即位;公谷皆以为君弑子,不言即位为正。胡氏以为内无所承上,不请命之故,则桓公书即位矣,乃为有所承与请命耶?其▯之不一,皆不可信也。」

  三月夫人孙于齐

正传曰:夫人即文姜,孙者逊避也。夫人先在齐,因而不归,若孙避然。君母虽恶,不可以言奔。国史之词也。书「三月夫人孙于齐」,则夫人之恶自见矣。夫人▯乱致构二▯之祸,而桓公见弑于齐,文姜与焉。内不自安,外不见容。观其孙,则其罪恶可知而莫掩矣。固不待去夫人之氏,然后见也。左氏以为不称姜氏,絶不为亲礼也。则孰若不称夫人乎?胡氏又以书「夫人孙于齐」为权恩义之轻重,为得之,亦时史之善书者为之也。夫人姜氏,何以与弑?《公羊》曰:「夫人譛公于齐侯,公曰:『同非吾子,齐侯之子也。』齐侯怒,与之饮酒于其出焉,使公子彭生送之于其乗焉,搚干而杀之。」愚谓此其实▯也。观其▯,而其弑逆之罪可见矣。

  夏单伯逆王姬

正传曰:「单姓伯,字鲁大夫之命于天子者也。逆者,迎也。王姬者,天子之女下嫁于齐者也。逆王姬,在冬至秋,乃筑馆而此夏书单伯逆王姬者,见单伯始承命之非正,而鲁君臣之▯礼义也。斯时也,失礼义之端也。天子方召单伯使逆王姬,而使鲁君主之。单伯、鲁君当以丧服辞于天子之廷,而其与弑君父之贼不共戴天之大义,居丧不可与婚姻之大礼并着矣。失此不图,卒陷于不忠不孝之罪,可追悔耶?」故谷梁曰:「其义不可受于京师也。躬君弑于齐,使之主婚姻,与齐为礼,其义不可受也。」胡氏曰:「此明▯亲释怨,则无以立人道矣。」皆是也。

  秋筑王姬之馆于外

正传曰:「外者,鲁之郊外也。书『筑王姬之馆于外』,着失礼之中,又失礼也。忘君父之讐,弃居丧之礼,而与齐主婚,以逆王姬,已为有罪矣。其筑馆于外者,左氏以为为外礼,谷梁以为变礼之正,谓仇雠之人,非所以接婚▯也;衰麻非所以接弁冕也,故筑之于外也。此犹紾兄之臂者,谓之姑徐徐云尔。夫主王姬者,以自公门出礼也,其初受命之不正,则今并与主王姬之礼,皆失之。此所谓失礼之中,又失礼焉者也。春秋书之,其罪不可掩矣。」胡氏亦曰:「荘公有父之雠,方居苫块,此礼之大变也。而为之主婚,是废人伦,防天理矣。春秋于此事,一书再书,又再书者,其义以复雠为重,示天下后世臣子不可忘君亲之意,故虽筑馆于外,不以为得礼,而特书之也。」

  冬十月乙亥陈侯林卒

正传曰:「林陈侯名书。冬十月乙亥,陈侯林卒。纪隣▯之大变也。有赴,则史书之。」

  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

正传曰:「荣叔,王之大夫。」公羊曰:「锡者,何?赐也。命者,何?加我服也。其言桓公何?追命也。」愚谓书「使荣叔来锡桓公命」,观于此传,则其非自见矣。是故一举而有三失焉。谷梁曰:「礼有受命,无来锡命。锡命非正也,是一失矣。」又曰:「生服之,死行之礼也。生不服,死追锡之,不正甚矣,是二失也。」胡氏曰:「桓公弑君,▯国,而王不

译冬季十二月己丑日,安葬我们的国君桓公。

《正传》说:“记载‘冬季十二月己丑日,安葬我们的国君桓公’。这是记录重大事件,所以详细写出时、月、日,谨慎地记载。因为这是内史的职责,所以详尽。《公羊传》、《谷梁传》和胡安国都认为,既然贼人尚未讨伐,为什么记载安葬?以及关于在外、在内的说法,都是后人附会的体例罢了。圣人并没有明确的训诫。其他类似情况仿照此例。”

《春秋正传》卷六

<经部,春秋类,《春秋正传》>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正传》卷七,明代湛若水撰。庄公【名同,桓公之子,母亲是文姜,夫人是哀姜。十四岁即位,在位三十二年】

【周庄王四年】元年【齐防公五年,晋缗公十二年,卫宣公七年,黔牟三年,蔡哀侯二年,郑厉公八年,子仪元年,曹庄公九年,陈庄公七年去世,杞靖公十一年,宋庄公十七年,秦武公五年,楚武王四十八年】

春季,周王的正月。

《正传》说:“记载‘春季周王的正月’,其义理前文已见。元年应当记载即位,不记载的,或许是史官的缺漏。所谓元年,就是即位的第一年。既然不应当记载即位,也就不应当记载元年了。《左传》认为因为文姜出奔,所以不称即位;《公羊传》、《谷梁传》都认为君主被弑,儿子不称即位是正当的。胡安国认为因为国内没有承受上位者的命令,没有请求册命,所以桓公记载了即位,难道是因为有所承受和请求册命吗?他们的说法不一,都不可信。”

三月,夫人逃奔到齐国。

《正传》说:“夫人就是文姜,‘孙’是逊避的意思。夫人先前在齐国,因而没有回来,好像逊避一样。国君的母亲虽然恶劣,不可以用‘奔’字。这是国史的用词。记载‘三月夫人逃奔到齐国’,那么夫人的恶行自然显现了。夫人淫乱导致构陷两位国君的祸患,而桓公在齐国被弑,文姜参与其中。她内心不安,外部也不被容纳。看她逃奔,就知道她的罪恶无法掩盖了。本来不需要去掉夫人的姓氏,就能看出来了。《左传》认为不称姜氏,是断绝亲属礼节。那么为什么不称夫人呢?胡安国又认为记载‘夫人逃奔到齐国’是权衡恩义轻重,认为得当,这也是当时善于书写史书的人所为。夫人姜氏,为什么参与弑君?《公羊传》说:‘夫人向齐侯进谗言说庄公,庄公说:『同不是我的儿子,是齐侯的儿子。』齐侯发怒,和他一起喝酒,在他出门时,派公子彭生送他上车,彭生按住车干杀死了他。’我认为这其实是诬陷。看她的诬陷,就知道她弑逆的罪行了。”

夏季,单伯迎接王姬。

《正传》说:“单是姓,伯是字,是奉天子之命出使鲁国的大夫。‘逆’是迎接。王姬是天子之女下嫁给齐国的人。迎接王姬,应当在冬至秋之间,建造馆舍,而这里夏季记载‘单伯迎接王姬’,表明单伯开始接受命令就不正当,而鲁国君臣违背礼义。这时,是违背礼义的开端。天子正召单伯去迎接王姬,并让鲁国君主主持婚事。单伯、鲁国君主应当在天子的朝廷上穿着丧服推辞,而他们与弑杀君父的贼人不共戴天的大义,以及居丧期间不可参与婚姻的大礼都违背了。失去这个不图谋,最终陷入不忠不孝的罪过,可以追悔吗?”所以《谷梁传》说:“其义理不可在京城接受。亲身遭遇君主在齐国被弑,却让他主持婚姻,与齐国行礼,其义理不可接受。”胡安国说:“这明确表明亲近仇人、释放怨恨,就无法确立人伦道义了。”这些都是对的。

秋季,在郊外为王姬建造馆舍。

《正传》说:“外,是鲁国的郊外。记载‘在郊外为王姬建造馆舍’,表明在违背礼义之中,又违背礼义。忘记君父的仇敌,抛弃居丧的礼节,而与齐国主持婚礼,迎接王姬,已经有罪了。他在郊外建造馆舍,是因为《左传》认为是为了外礼,《谷梁传》认为是改变礼制的正当做法,说仇敌之人,不是用来接待婚事的;穿丧服,不是用来接待戴冠冕的,所以在郊外建造。这就像扭住哥哥手臂的人,说姑且慢慢来一样。主持王姬婚事,是从公门出来的礼节,他起初接受命令就不正当,那么现在连主持王姬婚事的礼节,都违背了。这就是所说的在违背礼义之中,又违背礼义。《春秋》记载此事,其罪行不可掩盖。”胡安国也说:“庄公有父亲的仇敌,正处在居丧悲痛之中,这是礼制的大变。却为他主持婚礼,这是废弃人伦,违背天理了。《春秋》对此事,一次记载,再次记载,又再次记载,其义理以复仇为重,向天下后世显示臣子不可忘记君亲的意思,所以虽然在郊外建造馆舍,不认为符合礼制,而特别记载。”

冬季十月乙亥日,陈侯林去世。

《正传》说:“林是陈侯的名。记载‘冬季十月乙亥日,陈侯林去世’。这是记录邻国的大变故。有讣告,史官就记载。”

周王派荣叔来赐给桓公册命。

《正传》说:“荣叔,是周王的大夫。”《公羊传》说:“‘锡’是什么?是赐给。‘命’是什么?是加给我服饰。说桓公是什么意思?是追赐册命。”我认为记载“派荣叔来赐给桓公册命”,看这段传文,那么其不正当自然显现了。因此一举有三失。《谷梁传》说:“礼制有接受册命,没有来赐册命。赐册命不正当,这是第一失。”又说:“活着时穿礼服,死后执行礼制。活着不穿,死后追赐,非常不正当,这是第二失。”胡安国说:“桓公弑君,祸乱国家,而周王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