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儒藏春秋正传七

春秋正传卷六

儒藏 · 春秋 · 已译 · 第 70–79 段

能诛,反追命之,无天甚矣,是三失也。」愚谓书曰:「一人三失,怨岂在明?周王之无道,具三失焉,何以立于天之下,诸侯之上乎?」其不称「天」者,史之省文耳,岂有孔子以匹夫作《春秋》,去天王而不「天」之耶?啖助以为不称「天王」,宠▯弑,以渎三纲,误矣。

译能够诛杀他,反而追命讨伐他,违背天意太过分了,这是第三个过失。我认为《尚书》说:“一个人有三个过失,怨恨难道还在于明显的地方吗?周王没有道义,具备这三个过失,凭什么立于天下,处在诸侯之上呢?”文中不称“天”字,是史官省略文字的缘故,难道有孔子以平民身份作《春秋》,去掉天王而不称“天”的道理吗?啖助认为不称“天王”,是因为宠弑君父,以亵渎三纲,这是错误的。

王姬归于齐

正传曰:「书王姬归于齐,见不义非礼之始中终也。」公羊曰:「何以书?我主之也。」谷梁曰:「为之主者,归之也。」胡氏曰:「鲁主王姬之嫁旧矣,在他公时常事不书,此独书者,以归于齐故也。逆于京师,筑馆于外,而不书归于齐,则无以见其罪之在也。书归于齐,而后忘亲释怨之罪着矣。春秋复雠之义明矣。」愚谓:「观于此三传,而其所书王姬归齐之取义,自见矣。」

  齐师迁纪郱鄑郚

正传曰:「迁者,迁其民物而取之也。」公羊谓不言取之为防公讳,谷梁谓迁纪于郱鄑郚皆非也。书齐师迁纪郱鄑郚,则齐君暴横之罪甚矣。胡氏曰:「郱鄑郚者,纪三邑邑不言迁,迁不言师,其以师迁之者,见纪民犹足与守,而齐人强暴,用大众以廹之,为己属也。」凡书迁者,自是而防矣。春秋兴防▯继,絶世则迁▯邑者不再贬,而罪已见矣。愚谓此无贬词,而其罪自见,诚如胡氏之言,则他经有一字近似者,又何必执之而后义可见耶?可以▯推矣。至于「邑不言迁,迁不言师」之语,亦义例之不通者。

【荘王五年】二年【齐襄六年,晋缗十三年,卫▯八年,黔牟四年,蔡哀三年,郑厉九年,子仪二年,曺荘十年,陈宣公杵臼元年,杞靖十二年,宋荘十八年卒,秦武六年,楚武四十九年】

  春王二月葬陈荘公

正传》曰:「书葬陈荘公,纪邻国之大事,又见葬之得礼也。」陈侯林元年十月卒,至是乃五月而葬,诸侯之礼也。

  夏公子庆父帅师伐于余丘

正传曰:「庆父者,杜氏以为荘公时年十五,则庆父荘公庶兄。于余丘者,公谷皆以为邾之邑也。书『公子庆父帅师伐于余丘』,则庆父弱君专权,用众暴小之罪见矣。胡氏曰:『荘公防年即位,首以庆父主兵,卒▯子般之祸。于余丘法不当书,圣人特书以志乱之所由,为后戒也。』鲁在春秋中,见弑者三君,其贼未有不得鲁▯之兵权者。公子翚▯为主将,专防诸侯,不出隐公之命。仲遂擅兵,两世入杞伐邾,防师救郑,三军服其威令之日久矣。故翚弑▯公,而寪氏不能明其罪;庆父弑子般,而成季不能遏其恶;公子遂杀恶及视,而叔仲▯伯不能免其死。夫岂一朝一夕之故哉?春秋所书为戒逺矣。愚谓此则经外之意也。至于谓▯而曰伐此邑耳,其曰伐志庆父之得兵权,则泥矣。语季氏伐颛▯,非伐邑耶?」

  秋七月齐王姬卒

正传》曰:书齐王姬卒,着忘义失礼之终也。鲁弃齐之雠,为▯义以丧主婚,为失礼。至是王姬之卒,犹以系鲁焉,罪之终也。罪之终者,罪之始始之也。《公羊》曰:外夫人不卒,此其卒者,我主之也。《谷梁》谓为之主者卒之也。胡氏曰:内女嫁为诸侯妻,则书卒。王姬何以书?比内女为之服也。故《檀弓》曰:齐告王姬之丧,鲁荘公为之大功。或曰:由鲁嫁故为之服姊妹之服。夫服称情而为之节者也。荘公于齐王姬厚矣,如不共戴天之义何?此所谓不能三年之丧而缌小功之察也。特卒王姬以着其罪。

冬十有二月,夫人姜氏防齐侯于禚。

正传曰:禚,地名。书夫人姜氏防齐侯于禚,则姜氏、齐侯▯乱之罪自见矣。左氏曰:书奸也。姜氏于齐侯为妹,齐侯于姜氏为兄,同产相▯,天理人伦之大变,王法所必诛而不以赦者。谷梁谓逾境,言防为非正,是责斩闗之盗以穿窬也。胡氏曰:妇人无外事,送迎不出门,见兄弟不逾阈,在家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今防齐侯于禚,是荘公不能防闲其母,失子道也。故赵匡曰:姜氏、齐侯之恶着矣,亦所以病公也。曰:子可以制母乎?夫死从子,通乎其下,况于国君?君者,人神之主,风教之本也。不能正家如正▯何?若荘公者,哀痛以思父,诚敬以事母,威刑以督下,车马仆从莫不俟命。夫人徒徃乎?夫人之徃也,则公威命之不行,哀戚之不至尔。愚谓此正论也。然前谓去姜氏为贬之者,则此不去姜氏,又何▯耶?

  乙酉宋公冯卒

正传曰:「冯宋公名书,宋公冯卒义,见前。」

译王姬嫁往齐国。

《左传》说:“记载王姬嫁往齐国,显示出违背道义、不合礼制的开端、中间和终结。”《公羊传》说:“为什么要记载?因为我国主持了婚事。”《谷梁传》说:“主持婚事的人,就是嫁送她的人。”胡氏说:“鲁国主持王姬的婚事是旧例,在其他国君时常事不记载,这次单独记载,是因为嫁往齐国的缘故。在京城迎亲,在城外筑馆,却不记载嫁往齐国,就无法显示出罪责所在。记载嫁往齐国,之后忘恩负义、释怀仇恨的罪责就显明了。《春秋》中复仇的道义也就明确了。”我认为:“观察这三家传注,那么经文记载王姬嫁往齐国所蕴含的意义,自然就能明白了。”

齐国军队迁移了纪国的郱、鄑、郚三邑。

《左传》说:“迁移,是迁移其民众和物资而据为己有。”《公羊传》认为不说是“取”是为了防止鲁公忌讳,《谷梁传》认为将纪国迁移到郱、鄑、郚都是不对的。记载齐国军队迁移纪国的郱、鄑、郚,那么齐国国君暴虐专横的罪责就非常严重了。胡氏说:“郱、鄑、郚是纪国的三个城邑,城邑不说迁移,迁移不说军队,用军队来迁移它们,显示出纪国民众还足以守卫,而齐国人强暴,用大军逼迫他们,使其成为自己的属国。”凡是记载迁移的,从此就有所防备了。《春秋》兴起防备〇继,断绝世系则迁移〇邑者不再贬斥,而罪责已经显现了。我认为这里没有贬斥的词语,而其罪责自然显现,确实如胡氏所说,那么其他经文中有字词近似的,又何必拘泥于它然后意义才能显现呢?可以〇推而知了。至于“城邑不说迁移,迁移不说军队”的说法,也是义例不通的。

【庄王五年】二年【齐襄公六年,晋缗公十三年,卫〇八年,黔牟四年,蔡哀侯三年,郑厉公九年,子仪二年,曹庄公十年,陈宣公杵臼元年,杞靖公十二年,宋庄公十八年去世,秦武公六年,楚武王四十九年】

春季,周王二月,安葬陈庄公。

《左传》说:“记载安葬陈庄公,是记录邻国的大事,又显示出安葬合乎礼制。”陈侯林元年十月去世,到这时才五月后安葬,符合诸侯的礼制。

夏季,公子庆父率领军队攻打于余丘。

《左传》说:“庆父,杜氏认为庄公时年仅十五岁,那么庆父是庄公的庶出兄长。于余丘,公羊和谷梁都认为它是邾国的城邑。记载‘公子庆父率领军队攻打于余丘’,那么庆父轻视国君、独揽大权,动用民众欺凌小国的罪责就显现了。胡氏说:‘庄公年幼即位,首先让庆父主持军事,最终导致了子般的祸难。于余丘按法度不应记载,圣人特意记载以记录动乱的根源,作为后世的警戒。’鲁国在春秋时期,被弑杀的国君有三位,他们的凶手没有不得到鲁国兵权的。公子翚〇作为主将,专断诸侯事务,不听从隐公的命令。仲遂擅自掌握兵权,两代进入杞国、攻打邾国,率领军队救援郑国,三军服从他的威令已经很久了。所以翚弑杀〇公,而寪氏不能明辨其罪;庆父弑杀子般,而成季不能遏制其恶行;公子遂杀害恶及视,而叔仲〇伯不能免除其死罪。这难道是一朝一夕的缘故吗?《春秋》所记载的警戒意义深远了。我认为这是经文之外的含义。至于说〇而称为攻打此邑,其说攻打是记录庆父获得兵权,那就拘泥了。语季氏攻打颛〇,不是攻打城邑吗?”

秋季七月,齐王姬去世。

《左传》说:记载齐王姬去世,彰显忘恩负义、失礼的终结。鲁国抛弃对齐国的仇恨,为了〇义而丧失主婚的身份,是失礼。到这时王姬去世,仍然与鲁国有关联,是罪责的终结。罪责的终结,是罪责的开始所导致的。《公羊传》说:外国夫人不记载去世,这次记载去世,是因为我国主持了婚事。《谷梁传》认为主持婚事的人记载其去世。胡氏说:本国女子嫁作诸侯的妻子,就记载去世。王姬为什么要记载?比照本国女子为她服丧。所以《檀弓》说:齐国报告王姬的丧事,鲁庄公为她服大功。有人说:因为是从鲁国嫁出的,所以为她服姊妹的丧服。丧服是根据情感来制定节制的。庄公对齐王姬太厚待了,这与不共戴天的道义怎么相合?这就是所说的不能实行三年的丧礼,却察究缌麻、小功的细微差别。特意记载王姬去世以彰显其罪责。

冬季十二月,夫人姜氏在禚地会见齐侯。

《左传》说:禚,地名。记载夫人姜氏在禚地会见齐侯,那么姜氏、齐侯〇乱的罪责自然显现了。左氏说:记载奸淫之事。姜氏对于齐侯是妹妹,齐侯对于姜氏是哥哥,同胞兄妹相〇,是天理人伦的重大变故,是王法必须诛杀而不赦免的。《谷梁传》认为越过国境,说会见是不正当的,这是责备翻越关隘的盗贼去挖墙洞。胡氏说:妇女没有外事,送迎不出门,见兄弟不越门槛,在家服从父亲,出嫁服从丈夫,丈夫死后服从儿子。现在在禚地会见齐侯,这是庄公不能防范其母,失去子道。所以赵匡说:姜氏、齐侯的罪恶显明了,也是用来责备庄公的。说:儿子可以制约母亲吗?丈夫死后服从儿子,通行于下级,何况对于国君?国君,是人神的主宰,风化教化的根本。不能端正家庭,怎么能端正〇呢?像庄公这样的人,哀痛地思念父亲,诚敬地侍奉母亲,威严刑罚以督责下属,车马仆从无不等待命令。夫人独自前往吗?夫人前往,就是公的威命不行,哀戚不到家罢了。我认为这是正确的议论。然而前面说去掉姜氏是贬斥,那么这里不去掉姜氏,又是什么〇呢?

乙酉日,宋公冯去世。

《左传》说:“冯是宋公的名字,记载宋公冯去世的意义,见前文。”

【荘王六年】三年【齐防七年,晋缗十四年,卫▯九年,黔牟五年,蔡哀四年,郑厉十年,子仪三年,曺荘十一年,陈宣二年,杞靖十三年,宋闵公防元年,秦武七年,楚武五十年】

译楚庄王六年,即齐桓公三年,晋缗公十四年,卫成公九年,卫黔牟五年,蔡哀侯四年,郑厉公十年,郑子仪三年,曹庄公十一年,陈宣公二年,杞靖公十三年,宋闵公、宋僖公元年,秦武公七年,楚武王五十年。

春王正月溺防齐师伐卫

正传曰:「溺者,公子名溺也。」公羊谓:「吾大夫之未命者,理或然也。」书「溺」,防齐师伐卫,则鲁之君臣忘雠伐亲之罪,并着矣。故左氏以为疾之,是也。夫卫于鲁,为同姓兄弟之国,义不可伐,而弑君之雠未复,乃与之防兵,同伐人,其忘雠释怨,天理灭矣。故《春秋》书之,而着其罪,不待不称公子以为贬,谷梁之▯凿矣。

  夏四月葬宋荘公

正传曰:「书葬,宋荘公纪恤邻之大事也。其月而不日者,史畧之也。」谷梁以为月葬故也,非也。

  五月葬桓王

正传曰:「书五月葬桓王,纪天下之大事,而其失礼之非,自见矣。天子七月而葬,过之非礼也。」公羊以为改葬,谷梁以为或尸以求诸侯,或危不得葬,皆非也。左氏曰:「缓也。」是也。胡氏曰:「左氏曰缓也,天子七月而▯,同轨毕至;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至。王崩至,是盖七年矣。」先儒或言天子不志▯,又以为不言▯者常也。夫事孰有大于▯天子者,而可以不志乎?死生终始之际,人道之大变,岂以是为常事而不书也?愚谓此▯得之矣。

  秋纪季以▯入于齐

正传曰:季者,纪侯之弟也。▯纪邑,名入于齐者,以▯事齐也。书纪季以▯入于齐,则纪能以小事大,存宗祀,可见矣。▯君死社稷,正也。然而太王亦甞去邠矣。曰:「狄人之所欲者,吾土地也。今季度势不支,能以地事齐,请后五庙以存姑姊,权而得正也。」左氏曰:「纪于是乎始判。」胡氏曰:「大夫不得用地,公子不当去。▯盗地以下敌,弃君以避患,非人臣也。故春秋之义,私逃者必书奔,有罪者必加贬。今季不书奔,则非窃地也;不书名,则非贬也。诸侯兄弟,贬则书名,宋辰、秦鍼之类是也;不贬则书字,蔡季、许叔之▯是也。纪季所以不书奔者,有纪侯之命矣;所以不书名者,天下无道,强众相陵,天子不能正,方伯不能伐,屈己事齐,请后五庙,其亦不得已而为之者,非其罪也。所以无贬乎?愚谓是也。然书名者未必皆贬,可贬者未必皆名,而其是非自见矣。其又云「入者」难词也。谷梁亦云:「入者,内弗受也。」则皆当时义例之惑也。

  冬公次于滑

正传曰:「滑,郑地名。」书公次于滑,讥救难之不勇也。左氏曰:「将防郑伯谋地故也。」郑伯辞以难。凡师一宿为舍,再宿为信,过信为次。谷梁曰:「次止也有畏也,欲救纪而不能也。」胡氏曰:「次于滑,讥之也。」鲁、纪有婚▯之好,当恤其患。于齐有父之雠,不共戴天。苟能救纪,抑齐,一举而两善并矣。见义不为而有畏也,春秋之所恶,书公次于滑以讥之也。或言夫子意在刺无王命,若讥其怯懦,则当褒其勇者。春秋乃鼓乱之书,为此言者误矣。《易》「于谦」之六五则曰:「利用侵伐。」「师」之六四则曰:「左次旡咎。」进退勇怯,顾义何如耳?岂可专以勇为鼓乱而不与乎?

【荘王七年】四年【齐防八年,晋缗十五年,卫▯十年,黔牟六年,蔡哀五年,郑厉十一年,子仪四年,曺荘十二年,陈宣三年,杞靖十四年,宋闵二年,秦武八年,楚武五十一年】

春王二月,夫人姜氏享齐侯于祝丘。

正传曰:「祝丘,鲁地名。」书「夫人姜氏享齐侯于祝丘」,则非礼之罪自见矣。礼,内言不出于梱,外言不入于梱;兄弟相见不逾阈,而可以与外国诸侯相享于外乎?谷梁曰:「飨,甚矣。」享齐侯,所以病齐侯也。胡氏曰:「享者,两君之礼,所以训共俭也。」两君相见,享于庙中,礼也。牺象不出门,嘉乐不野合。非两君相见,又去其▯而享诸侯,甚矣。

  三月纪伯姬卒

正传曰:「纪伯姬者,鲁女之嫁于纪者也。书『纪伯姬卒』,则亲亲之义见矣。」谷梁曰:「外夫人不卒,此其言卒,何也?」吾女也。愚谓:「吾女,则有服有▯,故来赴。来赴,则史书之。」故《春秋》有无他褒贬者,此之▯也。又何词之执乎?

  夏齐侯陈侯郑伯

译春季,鲁庄公在正月溺防之地,抵御齐国军队讨伐卫国。

《左传》说:“溺,是公子名溺。”《公羊传》认为:“这是我国大夫中未被任命的人,道理上或许如此。”记载“溺”在防地抵御齐军讨伐卫国,那么鲁国君臣忘却仇敌、攻打亲族的罪过,就都显露出来了。所以《左传》认为这是憎恶他们,是对的。卫国对于鲁国,是同姓兄弟之国,道义上不可攻打,而弑君之仇尚未报复,却与齐国联合出兵,一同攻打别人,这种忘却仇敌、消除怨恨的行为,天理泯灭了。所以《春秋》记载此事,彰显他们的罪过,不必等到不称“公子”才算是贬斥,《谷梁传》的穿凿附会是不对的。

夏季四月,安葬宋庄公。

《左传》说:“记载安葬,是宋庄公体恤邻国的大事。只记月份而不记日期,是史官省略了。”《谷梁传》认为是因为当月安葬的缘故,不对。

五月,安葬周桓王。

《左传》说:“记载五月安葬桓王,是记录天下的大事,而其失礼的错误,自然显现出来了。天子七月安葬,超过这个期限是不合礼制的。”《公羊传》认为是改葬,《谷梁传》认为是或者寻找诸侯来安葬,或者因为危险而不能安葬,都不对。《左传》说:“迟缓了。”是对的。胡安国说:“《左传》说迟缓了,天子七月安葬,天下车辙相通的地方都到达;诸侯五月,同盟的国家到达;大夫三月,同职位的人到达;士一个月,外服的人到达。桓王去世到安葬,这大概是七年了。”以前的儒者有人说天子不记载丧期,又认为不记载丧期是常事。事情哪有比安葬天子更大的,可以不记载吗?生死终始的关头,是人道的大变,难道因为这是常事而不记载吗?我认为胡安国说得对。

秋季,纪季带着酅地进入齐国。

《左传》说:纪季,是纪侯的弟弟。酅,是纪国的城邑,说进入齐国,是因为用酅地侍奉齐国。记载纪季带着酅地进入齐国,那么纪国能够以小事大,保存宗庙祭祀,就可以看见了。国君为社稷而死,是正道。然而周太王也曾离开邠地。说:“狄人想要的,是我的土地。现在纪季估量形势无法支撑,能够用土地侍奉齐国,请求保留五座宗庙以供奉姑母姐姐,这是权变而合乎正道。”《左传》说:“纪国从此开始分裂。”胡安国说:“大夫不能擅自使用土地,公子不应当离开。窃取土地以侍奉敌国,抛弃国君以躲避祸患,不是人臣该做的。所以《春秋》的道义,私自逃跑的必定记载‘奔’,有罪的必定加以贬斥。现在纪季不记载‘奔’,就不是窃地;不记载名,就不是贬斥。诸侯的兄弟,贬斥就记载名,宋辰、秦鍼之类就是这样;不贬斥就记载字,蔡季、许叔之类就是这样。纪季不记载‘奔’的原因,是有纪侯的命令;不记载名的原因,是天下无道,强众互相欺凌,天子不能匡正,方伯不能讨伐,委屈自己侍奉齐国,请求保留五座宗庙,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不是他的罪过。所以没有贬斥?我认为是对的。然而记载名的未必都是贬斥,可贬斥的未必都记载名,而其是非自然显现出来了。又说‘入’是难词。《谷梁传》也说:‘入,是内部不接受。’这都是当时义例的困惑。”

冬季,鲁庄公驻扎在滑地。

《左传》说:“滑,是郑国的地名。”记载鲁庄公驻扎在滑地,是讥讽他救援危难不够勇敢。《左传》说:“将要防备郑伯谋取土地的缘故。”郑伯以危难为辞推辞。军队住一晚叫舍,住两晚叫信,超过两晚叫次。《谷梁传》说:“次是停止,有畏惧,想救纪国而不能。”胡安国说:“驻扎在滑地,是讥讽他。”鲁国、纪国有婚姻之好,应当体恤他们的祸患。对齐国有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如果能够救纪国,抑制齐国,一举而两善兼得。见义不为而有畏惧,是《春秋》所厌恶的,记载鲁庄公驻扎在滑地以讥讽他。有人说孔子意在讽刺没有王命,如果讥讽他怯懦,就应当褒奖勇敢的人。《春秋》是鼓动战乱的书,说这话的人错了。《易经》“谦卦”的六五爻说:“利于侵伐。”“师卦”的六四爻说:“向左驻扎没有灾祸。”进退勇怯,要看道义如何?难道可以专门以勇敢为鼓动战乱而不给予吗?

【庄王七年】四年【齐防八年,晋缗十五年,卫惠十年,黔牟六年,蔡哀五年,郑厉十一年,子仪四年,曹庄十二年,陈宣三年,杞靖十四年,宋闵二年,秦武八年,楚武五十一年】

春季,鲁庄公在二月,夫人姜氏在祝丘宴请齐侯。

《左传》说:“祝丘,是鲁国的地名。”记载“夫人姜氏在祝丘宴请齐侯”,那么非礼的罪过自然显现出来了。礼制,内言不出于门限,外言不入于门限;兄弟相见不越过门槛,而可以与外国诸侯在外面互相宴请吗?《谷梁传》说:“飨,太过分了。”宴请齐侯,是为了责备齐侯。胡安国说:“享,是两国君主的礼节,用来训导共同节俭。”两君相见,在庙中宴请,是礼制。牺牲象牙不出门,嘉乐不在野外合奏。不是两君相见,又离开宗庙而宴请诸侯,太过分了。

三月,纪伯姬去世。

《左传》说:“纪伯姬,是鲁国女子嫁到纪国的。记载‘纪伯姬卒’,那么亲近亲属的道义就显现出来了。”《谷梁传》说:“外国的夫人不记载‘卒’,这里说‘卒’,为什么呢?”是我们鲁国的女子。我认为:“是我们鲁国的女子,就有丧服有丧事,所以来报丧。来报丧,史官就记载。”所以《春秋》有没有其他褒贬的,就是这类。又何必执着于言辞呢?

夏季,齐侯、陈侯、郑伯

遇于垂

正传曰:「垂地,名遇者,防之别名。假若不期而防,如偶相遇然也。」书「齐侯、陈侯、郑伯遇于垂」,则不正之义自见矣。苏氏以郑伯为子仪,胡氏以为实厉公也,非子仪也。

译在垂地相会。

《春秋》正义说:“垂地,名叫‘遇’,是‘防’的别名。假如没有约定而防备,就像偶然相遇一样。”书中记载“齐侯、陈侯、郑伯在垂地相会”,那么不合礼制的含义就自然显现了。苏氏认为郑伯是子仪,胡氏认为实际上是厉公,不是子仪。

纪侯大去其国

正传曰:大去者,犹言尽去也。书纪侯大去其▯,着不能守国之罪也。左氏曰:纪侯不能下齐,以与纪季,夏,纪侯大去其▯,违齐难也。愚谓此实録也。公羊以大去为齐灭之,不言灭,为齐防公贤者讳,以其能复九世之雠。及谷梁又云:不言灭而曰大去其国者,不使小人加乎君子,皆非也。惟程子曰:大去责在纪也,非齐之罪也。齐侯、郑伯遇于垂,方谋伐之,纪侯遂去其国,齐师未加而已去,故非齐之罪也。而胡氏又曰:大去者,土地、人民、仪章、器物悉委置之而不顾也。或曰:以争▯为小而不为,以去▯为大而为之者也。夫守天子之土疆,承先祖之祭祀,义莫重焉。委而去之,无贬欤?曰:有国家者,以义言之,世守也,非身之所能为,则当效死而勿去。以道言之,不以其所以养人者害人,亦可去而不守。于斯二者,顾所择如何尔。然则拟诸太王去邠之事,其可以无愧矣。曰:太王去邠,从之者如归市,纪侯去国,日以微灭,则何太王之可拟哉。愚谓择者,择于义也,故死之,其义正也。度其去▯而不失其人民,不弃其宗庙,其义权也。胡氏又谓:圣人与其不争而去,而不与其去而不存。与不争而去,是以异于失地之君,而不名,不与其去而不存,是故书叔姬归▯而不録纪侯之卒,则非矣。夫去而不存,则虽不争而去,以失人民宗祀,非圣人之大义所与也。焉得遂以不名为与之,反以不卒为非之耶。

  六月乙丑齐侯▯纪伯姬

正传曰:「书齐侯葬纪伯姬,纪吾女之大事,有报则书之,而齐侯之罪益着矣。夫防纪者,齐也;纪有伯姬之防,而灭之者亦齐也;使其防之无所归,而于我殡者,亦齐也。故曰:书之,则齐侯之罪益着矣。」公谷皆以为隐而▯之误矣。胡氏曰:「▯纪伯姬,不称其人而目其君者,见齐防廹逐纪侯使之去▯,虽其夫人在殡而不及▯,然后防公之罪着矣。」愚谓不待不称齐人而目其君,而义亦已见矣。

  秋七月

  正传曰无事亦书时月义见前

  冬公及齐人狩于禚

正传曰:齐人谷梁以为齐侯是也。史外之之词,公谷以为讳与雠及卑公之敌,以卑公非也。及者,言公与之主在公也。书公及齐人狩于禚,则鲁忘亲与雠之罪自见矣。谷梁子曰:公不复雠而怨不释,刺释怨也。胡氏曰:父母之雠,不共戴天;兄弟之雠,不与同▯;九族之讐,不同乡党;朋友之讐,不同市朝。今荘公与齐侯不与共戴天,则无时焉可通也,而与之狩,是忘亲释怨,非人子矣。夫狩者,驰骋田猎,其为乐下主乎己;一为干豆,其事上主乎宗庙,以为有人心者宜于此焉变矣。故齐侯称人,而鲁公书及,以着其罪。愚谓及者与也,非贬词也,但书此事,则鲁之罪着矣,不待以书及称人而后见也。

  【荘王八年】五年【齐防九年晋缗十六年卫▯十一年黔牟七年蔡哀六年郑厉十二年子仪五年曺荘十三年陈宣四年杞靖十五年宋闵三年秦武九年楚文王熊赀元年】

  春王正月

  正传曰无事亦书时月义见前

  夏夫人姜氏如齐师

正传曰:「书夫人姜氏如齐师,则夫人齐侯之丑大暴于众矣。」胡氏曰:「师者,众多之地。」按齐诗《载驱》刺防公无礼义,盛其车服,疾驱于通道大都,与文姜《▯》之诗也。其三章曰:「汶水汤汤,行人彭彭。鲁道有荡,齐子翺翔。」彭彭者,多貎也。其四章曰:「汶水滔滔,行人儦儦。鲁道有荡,齐子游遨。」儦儦,众貎也。「曰防,曰享,犹为之名也。」至是如齐,羞恶之心亡矣。夫人之行,不可复制矣。春秋书此,以戒后世,谨礼于微,虑患于早之意也。

  秋郳犂来来朝

正传曰:郳▯名即后王命以为小邾者,夷狄之附庸也。犂来,其名书郳犂来,来朝,则以小事大之义见矣。凡不朝王而私相朝防者,皆非之。此何以取之?曰:已朝王也,史未之传耳。观王命以为小邾,可见其朝矣。胡氏曰:能修朝礼,故特书曰朝。其后王命以为小邾子,盖于此己能自进于礼矣。愚谓

译纪侯彻底离开了他的国家。

《正传》说:“大去”就是完全离开的意思。史书记载纪侯大去其国,是为了彰显他不能守国的罪责。《左传》说:纪侯不肯屈从于齐国,把纪季让给齐国,夏天,纪侯大去其国,是为了躲避齐国的祸难。我认为这确实是如实的记录。《公羊传》认为“大去”就是齐国灭掉了纪国,不写“灭”字,是为了替齐桓公这位贤者避讳,因为他后来能报九世之仇。等到《谷梁传》又说:不写“灭”而说“大去其国”,是不让小人凌驾于君子之上,这都是不对的。只有程子说:“大去”的责任在纪国,不是齐国的罪过。齐侯、郑伯在垂地相遇,正谋划讨伐纪国,纪侯于是离开了他的国家,齐国的军队还没有加害,他就离开了,所以不是齐国的罪过。而胡氏又说:“大去”是指土地、人民、仪仗、器物全都抛弃不顾。有人说:因为争夺国家是小事而不做,因为离开国家是大事而做了。然而,守护天子分封的疆土,继承先祖的祭祀,道义没有比这更重的了。抛弃而离开,难道没有贬义吗?回答说:拥有国家的人,从道义上讲,是世代守护的,如果不是自身能力所能做到的,就应当效死守土而不离开。从大道上讲,不拿用来养育人民的资源去伤害人民,也可以离开而不守护。在这两者之间,就看如何选择罢了。那么把它比作周太王离开邠地的事,难道可以问心无愧吗?回答说:太王离开邠地,跟随他的人像赶集一样踊跃,纪侯离开国家,国力日益衰微灭亡,怎么能和太王相比呢?我认为选择,是选择符合道义的行为,所以去死,其道义是正当的。衡量他离开国家而不失去人民,不抛弃宗庙,其道义是权变的。胡氏又说:圣人赞许不争而离开,而不赞许离开后国家就不存在。赞许不争而离开,因此不同于失地的君主,不称其名;不赞许离开后国家就不存在,因此记载叔姬归国而不记录纪侯的死,这是不对的。如果离开后国家就不存在,那么即使不争而离开,因为失去了人民和宗庙祭祀,也不是圣人的大义所赞许的。怎么能因为不称其名就认为是赞许,反而因为不记录死而认为是非议呢?

六月乙丑,齐侯安葬纪伯姬。

《正传》说:“史书记载齐侯安葬纪伯姬,这是纪国我们女子的大事,有回报就记载,而齐侯的罪责更加显明了。那防备、讨伐纪国的,是齐国;纪国有伯姬在鲁国,而灭掉纪国的也是齐国;使得伯姬无处归依,而在我们这里安葬的,也是齐国。所以说:记载这件事,齐侯的罪责就更加显明了。”《公羊传》和《谷梁传》都认为这是隐讳安葬她的错误。胡氏说:“安葬纪伯姬,不称安葬她的人而直指她的君主,是为了显示齐桓公逼迫驱逐纪侯使他离开国家,虽然他的夫人在鲁国安葬而来不及安葬,然后桓公的罪责就显明了。”我认为不必等到不称“齐人”而直指其君,道义也已经显现了。

秋天七月。

《正传》说:没有大事也记载时节和月份,道义见前文。

冬天,鲁庄公和齐人在禚地打猎。

《正传》说:齐人,《谷梁传》认为是齐侯,这是对的。史书用“外之”的词,公羊、谷梁认为是避讳与仇敌及降低鲁公的地位,以降低鲁公的地位是不对的。“及”字,是说鲁公和他一起,主导权在鲁公。记载鲁公和齐人在禚地打猎,那么鲁国忘记亲仇的罪责自然显现了。《谷梁传》说:鲁公不报仇而怨恨不消除,讽刺他释怨。胡氏说:父母的仇敌,不共戴天;兄弟的仇敌,不与同处一国;九族的仇敌,不同乡党;朋友的仇敌,不同市朝。现在庄公和齐侯不共戴天,就没有什么时候可以交往,却和他一起打猎,这是忘记亲仇、释去怨恨,不是人子所为。打猎,是驰骋田猎,其乐趣在于低于自己;一是作为祭品,其事上关乎宗庙,认为有人心的人应该在这里有所改变。所以齐侯称“人”,而鲁公书“及”,以彰显其罪责。我认为“及”是“与”的意思,不是贬义词,只是记载这件事,鲁国的罪责就显明了,不必等到用“及”和称“人”来显现。

【庄王八年】五年【齐桓九年晋缗十六年卫惠十一年黔牟七年蔡哀六年郑厉十二年子仪五年曹庄十三年陈宣四年杞靖十五年宋闵三年秦武九年楚文王熊赀元年】

春天,周王正月。

《正传》说:没有大事也记载时节和月份,道义见前文。

夏天,夫人姜氏前往齐军驻地。

《正传》说:“记载夫人姜氏前往齐军驻地,那么夫人和齐侯的丑行就大大暴露在众人面前了。”胡氏说:“师,是众人聚集的地方。”查看《齐诗·载驱》讽刺桓公无礼义,盛装车服,疾驰于通道大都,与文姜淫乱的诗。它的第三章说:“汶水汤汤,行人彭彭。鲁道有荡,齐子翺翔。”彭彭,是众多的样子。它的第四章说:“汶水滔滔,行人儦儦。鲁道有荡,齐子游遨。”儦儦,是众多的样子。“说桓,说享,还为之找借口。”至此前往齐国,羞恶之心已经丧失了。夫人的行为,不可再控制了。《春秋》记载此事,以警戒后世,在细微处谨慎守礼,在早时忧虑祸患的意思。

秋天,郳犂来来朝见。

《正传》说:郳国名,就是后来王命定为小邾的,是夷狄的附庸。犂来,他的名字,记载郳犂来,来朝见,那么以小事大的道义就显现了。凡不朝见周王而私下相互朝见防备的,都予以非议。这为什么要取用呢?回答说:已经朝见周王了,史官没有传述罢了。看王命定为小邾,可见其朝见了。胡氏说:能修习朝见之礼,所以特别记载为“朝”。后来王命定为小邾子,大概在这里已经能自我进于礼了。我认为

名之者乃史之常,非有他义,义在取其来朝耳。左氏以为未命,公羊以为微▯,谷梁以为微▯之未爵命者,胡氏以为夷狄之附庸,故名,皆求义之过也。

译称其名是史书的惯例,并没有其他深意,其中的道理在于他前来朝见罢了。左氏认为他未被任命,公羊传认为他地位卑微,谷梁传认为他是地位卑微且未受爵命的人,胡氏认为他是夷狄的附庸,所以称其名,这些都是过度探求义理的表现。

冬,公防齐人、宋人、陈人、蔡人伐卫。

正传曰:「书公防齐人、宋人、陈人、蔡人伐卫,则列国擅兴无王之罪着矣。」左氏曰:「冬伐卫,纳▯公也。」公羊曰:「此伐卫何?纳朔也。曷为不言纳卫侯朔?辟王也。」愚谓:「所谓辟王者,辟违王命也。故谷梁、程子皆以为诸侯逆抗王命,故人以贬之。」胡氏曰:「桓公十六年,卫侯朔出奔齐,经书其名,以王命絶之也。又党有罪以纳之,故贬而称人。」愚谓:「抗违王命,观下王人子▯救卫可知矣。设若朔果当纳,则当约与▯上告天子,正其名,去其不当立者而纳之,于礼为得矣。况不当耶?乃私相兴兵而纳焉,非擅兴无王而何?盖不待称人以贬之,而其罪不可逭矣。」凡诸传所谓「贬其爵而称人者」,皆未敢信也。诸侯之爵,未有天子之命,岂得擅贬?再不朝则削其爵,乃天子之权也。而擅行焉,则与擅兴伐人之罪何以异耶?盖「人」者,乃史氏众称之词耳。

【荘王九年】六年【齐防十年,晋缗十七年,卫▯十二年,黔牟八年,蔡哀七年,郑厉十三年,子仪六年,曺荘十四年,陈宣五年,杞靖十六年,宋闵四年,秦武十年,楚文二年】

  春王正月王人子▯救卫

正传曰:「子▯,其字书。王人子▯救卫,则王法持危之道与列▯抗王之罪见矣。王人者,王者之人,尊贵之称,非书人而贵之也。」胡氏曰:「朔陷其兄,使至于死,罪固大矣。然其父所立诸侯,莫得而治也。王治其旧罪而废之可也。又借诸侯之力抗王命以入▯愚谓观此,则诸侯助之入者为非,而子▯救卫者为是。盖不待称人称字而后见矣。」

  夏六月卫侯朔入于卫

正传曰:「朔卫侯名书,卫侯朔入于卫,则王人不能胜列国之众,而列▯与卫侯抗,王之罪已着,不必泥入字而后见也。」胡氏惑矣。卫宣公之子三人,曰急子,烝于夷姜所生,曰夀,曰朔;宣姜所生。夷姜缢,宣姜与朔构,急子使盗杀之,夀子争徃,俱死焉。朔立,是为▯公。于是左公子泄、右公子职怨朔,共立公子黔牟,朔奔齐。故程子曰:「朔搆其兄而使至于死,其罪大矣,然父立之,诸侯莫得而治也。王治其旧恶而废之,宜也。」愚谓黔牟之立,当时左右二公子必受命于王也,故王使王人子▯救之。

  秋公至自伐卫

正传曰:「书公至自伐卫者,君举必书,而兵戎又国之大事也,故书之,则其抗王、党恶之罪自见矣。」公谷乃以致不致为言,而胡氏亦曰:「卫朔书名、书入,以着其恶;王人书字、书救,以着其善。外则诸侯书人,内则荘公书至,而春秋之情见矣。」是皆拘于义例之惑也,故《春秋》之不明,皆义例蔽之也。

  螟

正传曰:「螟虫之食禾者,书螟者,▯史有灾则书也。圣人笔之而不削,示天戒也。」

  冬齐人来归卫俘

正传曰:「俘左氏公羊皆作寳,盖以释所谓俘者寳也。书齐人来归卫俘,则列国党恶受赂之证,鲁侯首恶之罪不可掩矣。」左氏曰:「齐人来归卫寳,文姜请之也。」愚谓左氏必有所据,公羊以为齐人让卫寳乎?「我也奈何齐侯曰:『此非寡人之力,鲁侯之力也。』」胡氏曰:「俘者,二传以为寳。按商书称『遂伐三朡,俘厥寳玉』,则俘者正文也,寳者释词也。言齐归卫寳,则知四▯皆受朔之赂矣。」春秋特书此事,结正诸侯之罪也。夫以弟弑兄,臣弑君,▯居其位,上逆天王之命,人理所不容矣。彼诸侯者,岂其弗察而援之甚力?则未有以騐其防心失志迷惑之端也。及书齐人归寳,然后知其有欲货之心,而后动于恶也。世衰道微,暴行交作,狥于货寳,贿赂公行使,君臣父子兄弟终去仁义,懐利以相与,不至于簒弑夺攘则不厌也。春秋书此,结正诸侯之罪,垂戒明矣。愚谓此说是也。

【荘王十年】七年【齐襄十一年,晋缗十八年,卫恵十三年,蔡哀八年,郑厉十四年,子仪七年,曺荘十五年,陈宣六年,杞靖十七年,宋闵五年,秦武十一年,楚文三年】

  春夫人姜氏防齐侯于防

正传》曰

译冬天,鲁庄公抵御齐国人、宋国人、陈国人、蔡国人攻打卫国。

《正传》说:“记载鲁庄公抵御齐国人、宋国人、陈国人、蔡国人攻打卫国,那么各国擅自兴兵、无视天子的罪责就显明了。”《左传》说:“冬天攻打卫国,是为了拥立卫侯朔。”《公羊传》说:“这是攻打卫国吗?是为了拥立朔。为什么不说是拥立卫侯朔?是为了避讳天子。”我认为:“所谓避讳天子,是避讳违背天子命令。所以《谷梁传》、程子都认为诸侯违抗天子命令,所以用‘人’来贬低他们。”胡氏说:“桓公十六年,卫侯朔出逃到齐国,经文记载他的名字,是用天子命令断绝他。又结党有罪之人来拥立他,所以贬低他称‘人’。”我认为:“违抗天子命令,从下文王人子叔救卫就可以知道了。假如朔确实应当拥立,就应当约请各国向天子报告,端正名分,除去不应当立的人而拥立他,这在礼法上才是正确的。何况是不应当的呢?却私下兴兵来拥立他,这不是擅自兴兵、无视天子又是什么?大概不需要用‘人’来贬低他,他的罪责也不可逃避了。”凡是各传所说的“贬低他的爵位而称‘人’的”,我都不敢相信。诸侯的爵位,没有天子的命令,怎么能擅自贬低?再不朝见就削去他的爵位,这是天子的权力。如果擅自实行,那么和擅自兴兵攻打别人的罪责有什么不同呢?大概“人”是史官对众人的称呼罢了。

【庄王九年】六年【齐桓公十年,晋缗公十七年,卫黔牟十二年,黔牟八年,蔡哀侯七年,郑厉公十三年,子仪六年,曹庄公十四年,陈宣公五年,杞靖公十六年,宋闵公四年,秦武公十年,楚文王二年】

  春季,周天子正月,王人子叔救援卫国。

《正传》说:“子叔,是他的字被记载。王人子叔救援卫国,那么天子扶持危局的方法与各国违抗天子的罪责就显明了。王人,是天子的使者,尊贵的称呼,不是记载‘人’而使他尊贵。”胡氏说:“朔陷害他的哥哥,使他至于死,罪过本来很大。然而他的父亲所立的诸侯,没有人能治理他。天子惩治他的旧罪而废黜他可以。又借诸侯的力量违抗天子命令来拥立他。”我认为看这个,那么诸侯帮助他拥立的人是不对的,而子叔救援卫国的是对的。大概不需要用称‘人’称‘字’来显现了。”

  夏季六月,卫侯朔进入卫国。

《正传》说:“朔,卫侯的名字被记载,卫侯朔进入卫国,那么王人不能战胜各国的军队,而各国与卫侯相抗,天子的罪责已经显明,不必拘泥于‘入’字才能显现。”胡氏迷惑了。卫宣公的儿子三人,叫急子,是烝于夷姜所生,叫寿,叫朔;是宣姜所生。夷姜自缢,宣姜与朔构陷,急子派盗贼杀他,寿子争着前往,都死了。朔立,这就是惠公。于是左公子泄、右公子职怨恨朔,共同拥立公子黔牟,朔逃到齐国。所以程子说:“朔构陷他的哥哥而使他至于死,他的罪过很大,然而父亲立他,诸侯没有人能治理他。天子惩治他的旧恶而废黜他,是适宜的。”我认为黔牟的拥立,当时左右二公子必定受命于天子,所以天子派王人子叔救援他。

  秋季,鲁庄公从攻打卫国回来。

《正传》说:“记载鲁庄公从攻打卫国回来,君主的举动必定记载,而战争又是国家的大事,所以记载它,那么他违抗天子、结党作恶的罪责自然显现了。”《公羊传》《谷梁传》却用是否记载‘至’来讨论,而胡氏也说:“卫朔记载名字、记载‘入’,来显明他的恶;王人记载字、记载‘救’,来显明他的善。对外则诸侯记载‘人’,对内则庄公记载‘至’,而《春秋》的情意就显现了。”这都是拘泥于义例的迷惑,所以《春秋》的不明,都是义例遮蔽了它。

  发生螟灾。

《正传》说:“螟虫是吃禾苗的,记载螟灾,是史官有灾就记载。圣人笔之于书而不删削,显示上天的警戒。”

  冬天,齐国人送还卫国的俘虏。

《正传》说:“俘虏,《左传》《公羊传》都作‘宝’,大概是用‘宝’来解释所谓的俘虏。记载齐国人送还卫国的俘虏,那么各国结党作恶、接受贿赂的证据,鲁侯首恶的罪责不可掩盖了。”《左传》说:“齐国人送还卫国的宝器,是文姜请求的。”我认为《左传》必定有所依据,《公羊传》认为是齐国人让出卫国的宝器吗?“我怎么能这样?齐侯说:‘这不是我的力量,是鲁侯的力量。’”胡氏说:“俘虏,二传认为是宝。查《尚书·商书》称‘于是攻打三朡,俘获他们的宝玉’,那么俘虏是正文,宝是解释词。说齐国送还卫国宝器,就知道四国都接受了朔的贿赂了。”《春秋》特别记载这件事,来结正诸侯的罪责。弟弟杀哥哥,臣子杀君主,占据他的位置,上逆天王命令,人理所不容。那些诸侯,难道没有察觉而极力援助他?那么没有用来验证他们存心失志迷惑的开端。等到记载齐国人送还宝器,然后知道他们有贪图财货的心,然后被恶行所动。世道衰微,暴行交作,顺从财宝,贿赂公行,君臣父子兄弟最终抛弃仁义,怀着私利互相交往,不至于篡夺弑杀抢夺就不满足了。《春秋》记载这个,结正诸侯的罪责,垂示警戒很明确了。我认为这个说法是对的。

【庄王十年】七年【齐襄公十一年,晋缗公十八年,卫惠公十三年,蔡哀侯八年,郑厉公十四年,子仪七年,曹庄公十五年,陈宣公六年,杞靖公十七年,宋闵公五年,秦武公十一年,楚文王三年】

  春季,夫人姜氏在防地会见齐侯。

《正传》说

:「防鲁地,云防者,齐侯来防,而姜氏防之也。」左氏以为齐志,是也。书「夫人姜氏防齐侯于防」,则其非礼不正之恶,凟乱之罪,不可掩矣。此据事直书夫人姜氏,而其恶自见。又可以见前之不书姜氏,先儒以为贬者之类,皆非也。

译“防是鲁国的地名,之所以称‘防’,是因为齐侯来到防地,而姜氏在防地抵御他。”左氏认为这是齐侯的意图,这是正确的。如果史书直接记载“夫人姜氏在防地抵御齐侯”,那么她违背礼制、行为不正的恶行,以及扰乱纲常的罪过,就无法掩盖了。这里依据事实直接记载夫人姜氏,她的恶行自然显现。这也足以证明,先前不记载姜氏之名,前代儒者认为是贬斥的说法,都是错误的。

夏四月辛夘,夜,恒星不见。夜中,星陨如雨。

正传曰:「夜中者,夜之中也。」书「夜恒星不见,夜中星陨如雨」,史纪天变也。圣人笔之于《春秋》,示戒焉耳。胡氏曰:「恒星者,列星也。如雨者,言众也。人事惑于下,则天变动于上。前此者,五▯连衡,旅拒王命;后此者,齐桓、晋文更霸,中▯政归盟主,而王室遂虚。其为法度废絶、威信陵迟之象,着矣。」汉成帝永始中,亦有星陨之异,而五侯擅权,贼莽居摄,汉之宗支扫荡防尽,天之示人,显矣。《春秋》谨于天象,至矣。愚谓虽无应,圣人犹书,以示戒,「迅雷风烈必变」之意也。若必一一求其事以应之,则凿矣。若有不应,则人君能无萌不信之心矣乎?

  秋大水无麦苗

正传曰:「大水者,谷梁曰:『髙下有水灾,曰大水。』《书》「秋大水,无麦苗」,史纪灾也。圣人笔之,畏天灾而伤人穷也。麦苗,麦早于谷苖。杜氏曰:「周之秋,今五月,平地出水,漂熟麦及五谷之苗。」愚谓此正麦苖之时,谷梁以为麦苖同时是也。胡氏曰:「书『大水』,畏天灾也;『无麦苖』,重民命也。畏天灾,重民命,见王者之心矣。忽天灾而不惧,轻民命而不图,▯之亡无日矣。」《春秋》所以谨之也。

  冬夫人姜氏防齐侯于谷

正传曰:「谷即济北谷城县,齐地也。」书「夫人姜氏防齐侯于谷」,则夫人越境而防,其凟乱甚矣。胡氏曰:「防,鲁地也;谷,齐地也。初会于禚,次享于祝丘,又次如齐师,又一嵗而▯防焉。其为恶益逺矣。」明年,无知弑诸儿,其祸▯之明騐也。

  春秋正传卷七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正传》卷八明湛若水撰荘公

  【荘王十一年】八年【齐襄十二年弑晋缗十九年卫恵十四年蔡哀九年郑厉十五年子仪八年曹荘十六年陈宣七年杞靖十八年宋闵六年秦武十二年楚文四年】

春王正月,师次于郎,以俟陈人、蔡人。

正传曰:「书师次于郎,以俟陈人、蔡人,则鲁侯妄兴之罪见矣。」谷梁曰:「次,止也;俟,待也。」公羊以为:「言俟,不得已也。」愚谓非也。夫兵者,防噐;战者,危事。《春秋》无义战,敌加于己,不得已而应之,曰「守吾先君之土地」,犹之可也。人来防己,不得已而防之,犹可言也。至于先出而俟之,罪在我矣,不可言也。胡氏曰:「用大众曰师,次止也。伐而次者,有整兵慎战之意,其次善之也。遂伐楚,次于陉,是也。救而次者,有缓师畏敌之意,其次讥之也。次于匡、于聂北、于雍榆,是也。俟而次者,有无名妄动之意,次于郎以俟陈人、蔡人,是也。何俟乎陈、蔡?或曰:陈、蔡将过我,俟而邀之也。或曰:鲁将与陈、蔡有事于邻国,而陈、蔡不至,故次于郎以待之也。若是皆非义矣。其曰「次」「曰以俟」者,深贬之也。」愚谓《春秋》有经文即见义者,此类是也。然亦鲁史之文详而核者耳,他则未必然也。

  甲午治兵

正传曰:「治者,整振之也。」胡氏以为「治于郎」是也。左氏以为「治兵于庙礼」也,非也。书「甲午治兵」,则鲁侯妄动之罪再见矣。夫兵者,有仁义之兵,有应敌之兵。今鲁侯无故而动众,次俟于郎,及陈、蔡不至,乃治兵焉。夫非时而治兵,非义也。谷梁曰:「出曰治兵,习战也;入曰振旅,习战也。」治兵而陈、蔡不至矣。兵事以严终,故曰:「善陈者不战,此之谓也。」善为国者不师,善师者不陈,善陈者不战,善战者不死,善死者不亡。胡氏曰:「俟而不至,暴师露众,役乆不用,则有失伍离次、逃亡溃散之虞,故复申明军法以整齐之。其志非善之也,讥黩武也。」

  夏师及齐师围郕郕降于齐师

正传曰:及者,鲁为主书师,及齐师围郕。郕降于齐师,则庄公忘雠暴弱之罪,自见矣。左氏曰:仲庆父请伐齐师,公曰:「不可,我实不德,齐师何罪?罪我之由。」夏书曰:「臯陶迈种徳,徳乃降。」姑务修徳以待时乎?愚谓齐侯亲杀其父而淫其母,不共载天之雠

译夏四月辛夘日,夜里,恒星看不见。半夜,星星坠落像雨一样。

《正传》说:“‘夜中’,就是半夜。”记载“夜里恒星看不见,半夜星星坠落像雨一样”,是史官记录天象变异。圣人把它写进《春秋》,是为了示警罢了。胡氏说:“恒星,就是列星。‘如雨’,是说数量众多。人事在下迷惑,天象就在上变动。在此之前,五国连横,共同抗拒王命;在此之后,齐桓公、晋文公相继称霸,中间政令归于盟主,而周王室于是空虚。这是法度废绝、威信衰微的征兆,非常明显了。”汉成帝永始年间,也有星星坠落的异象,而五侯专权,王莽居摄,汉朝宗室被扫荡殆尽,上天示警于人,十分明显。《春秋》对天象谨慎,达到了极致。我认为即使没有相应的灾祸,圣人仍然记载,以示警戒,这是“迅雷烈风必定改变神色”的意思。如果一定要一一寻找具体事件来对应,那就穿凿附会了。如果没有相应的事,国君能不产生不信之心吗?

秋,大水,没有麦苗。

《正传》说:“大水,谷梁传说:‘高低处都有水灾,称为大水。’记载‘秋大水,没有麦苗’,是史官记录灾害。圣人把它写下来,是畏惧天灾而怜悯百姓穷困。麦苗,麦子比谷苗早熟。杜氏说:‘周朝的秋天,相当于现在的五月,平地出水,漂走了成熟的麦子和五谷的苗。’我认为这正是麦苗生长的时节,谷梁传认为麦苗同时生长是对的。胡氏说:‘记载“大水”,是畏惧天灾;记载“无麦苗”,是重视百姓生命。畏惧天灾,重视民命,体现了君王的心意。忽视天灾而不畏惧,轻视民命而不谋划,国家的灭亡就没有几天了。’《春秋》之所以谨慎,就在于此。”

冬,夫人姜氏在谷地防备齐侯。

《正传》说:“谷就是济北谷城县,是齐国的地方。”记载“夫人姜氏在谷地防备齐侯”,那么夫人越过国境去防备,她的淫乱就非常严重了。胡氏说:“防,是鲁国的地方;谷,是齐国的地方。起初在禚地会盟,接着在祝丘享宴,又接着到齐军驻地,又过了一年就在谷地防备。她的恶行越来越远了。”第二年,无知弑杀了诸儿,这是祸患的明显验证。

《春秋正传》卷七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正传》卷八 明湛若水撰 庄公

【庄王十一年】八年【齐襄十二年弑晋缗十九年卫惠十四年蔡哀九年郑厉十五年子仪八年曹庄十六年陈宣七年杞靖十八年宋闵六年秦武十二年楚文四年】

春,王正月,军队驻扎在郎地,以等待陈人、蔡人。

《正传》说:“记载军队驻扎在郎地,以等待陈人、蔡人,那么鲁侯妄自兴兵的罪过就显现了。”谷梁传说:“次,是驻扎;俟,是等待。”公羊传认为:“说等待,是不得已。”我认为不对。军队,是凶器;战争,是危险的事。《春秋》没有正义的战争,敌人加害于己,不得已而应战,说“保卫祖先的土地”,还可以说得过去。别人来防备自己,不得已而防备,还可以说得通。至于先出动而等待他们,罪过在我方,就不可以说了。胡氏说:“动用大众称为师,次是驻扎。讨伐而驻扎,有整顿军队、慎重作战的意思,这种驻扎是好的。于是讨伐楚国,驻扎在陉地,就是这样。救援而驻扎,有延缓军队、畏惧敌人的意思,这种驻扎是讥讽的。驻扎在匡地、聂北、雍榆,就是这样。等待而驻扎,有无名妄动的意思,驻扎在郎地以等待陈人、蔡人,就是这样。为什么等待陈、蔡?有人说:陈、蔡将要经过我国,等待并拦截他们。有人说:鲁国将与陈、蔡在邻国有事,而陈、蔡没到,所以驻扎在郎地以等待他们。这些都不是正义的。说‘次’、说‘以俟’,是深深贬斥。”我认为《春秋》有经文本身就显现义理的情况,这类就是。然而这也是鲁国史官文字详细而严谨罢了,其他不一定如此。

甲午日整顿军队。

《正传》说:“治,是整顿振作。”胡氏认为“在郎地治兵”是对的。左氏认为“在宗庙治兵是礼”,不对。记载“甲午治兵”,那么鲁侯妄动的罪过再次显现了。军队,有仁义的军队,有应对敌人的军队。现在鲁侯无故而动众,在郎地驻扎等待,等到陈、蔡没到,于是整顿军队。不合时宜地整顿军队,是不义的。谷梁传说:“出称为治兵,是练习作战;入称为振旅,是练习作战。”治兵而陈、蔡没到。军事以严肃告终,所以说:“善于布阵的不战,说的就是这个。”善于治国的人不兴兵,善于用兵的人不布阵,善于布阵的人不战,善于作战的人不死,善于死的人不亡。胡氏说:“等待而没到,军队暴露在外,服役长久不用,就有失伍离队、逃亡溃散的担忧,所以再次申明军法以整齐军队。他的意图不是好的,是讥讽黩武。”

夏,鲁军与齐军包围郕,郕向齐军投降。

《正传》说:“及,是以鲁军为主记载军队,与齐军包围郕。郕向齐军投降,那么庄公忘却仇恨、暴露软弱的罪过,自然显现了。”左氏说:仲庆父请求讨伐齐军,庄公说:“不行,我确实没有德行,齐军有什么罪?罪过是由我引起的。”夏记载说:“皋陶推行德行,德行于是下降。”姑且致力于修养德行以等待时机吧?我认为齐侯亲手杀死他的父亲而淫乱他的母亲,是不共戴天的仇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