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之正月。余谓周礼重别岁、年,直曰正月之吉,则知为周正月也。不直曰十有二月而曰岁十有二月,加岁以明夏,以别周,则知为夏时也。如正月之吉亦夏时.是无别于正岁。而大司徒正月之吉,始和,布教于邦国都鄙。又曰,正岁,令于教官。乡大夫,正月之吉,受教法于司徒。正岁,令群吏考法于司徒以退。州长,正月之吉,各属其州之民而读法。正岁,则读教法如初。异正月、正岁之名,而事不异,其为二时审矣。豳诗七月一篇之中,凡言月者皆夏正,凡言日者皆周正。一之日觱发,二之日栗烈,三之日于耜。传曰,一之日,周正月。二之日,殷正月。三之日,夏正月。
译在正月。我认为《周礼》重视区分“岁”与“年”,如果只说“正月之吉”,那么可知这是周历的正月。不直接说“十有二月”而说“岁十有二月”,加上“岁”字以表明是夏历,以区别于周历,那么可知这是夏历的时节。如果正月之吉也是夏历,那就与正岁没有区别了。而《大司徒》篇说,正月之吉,阳气初和,向邦国都鄙颁布教令。又说,正岁,向教官下达命令。《乡大夫》篇说,正月之吉,从司徒那里接受教法。正岁,命令群吏向司徒考核教法后退下。《州长》篇说,正月之吉,各自召集本州的百姓宣读法律。正岁,则像起初那样宣读教法。正月与正岁的名称不同,而所做的事并不相同,这确实是两个不同的历法时节。《豳诗·七月》一篇之中,凡是说“月”的都是夏历,凡是说“日”的都是周历。一之日寒风呼啸,二之日寒气凛冽,三之日修理耒耜。《传》说,一之日,是周历的正月。二之日,是殷历的正月。三之日,是夏历的正月。
北史李业兴传,天平四年,使梁。梁武帝问,尚书正月上日,受终文祖,此时何正?业兴对曰,此夏正月。梁武帝问,何以得知?业兴曰,案尚书中候运衡篇云日月营始,故知夏正。又问,尧时以前何月为正?业兴对曰,自尧以上,书典不载,实所不知。梁武又云,寅宾出日,即是正月。日中星鸟,以殷仲春,即是二月。此出尧典,何得云尧时不知用何正?业兴对曰,虽三正不同,言时节者皆据夏时正月。周礼仲春二月,会男女之无夫家者。虽自周书,月亦夏时。尧之日月亦当如此。【原注】近有楚人创为尧建子、舜建丑之说者,据此辟之,遂无以难。
木铎
金铎所以令军中,木铎所以令国中,此先王仁义之用也。一器之微而刚柔别焉,其可以识治民之道也欤?
鼓吹,军中之乐也,非统军之官不用,【原注】陈蔡征为吏部尚书,启后主借鼓吹。后主谓所司曰,鼓吹军乐,有功乃授。今则文官用之,【原注】王世贞觚不觚录言,先朝之制,维总兵官列营始举炮奏鼓吹。嘉靖后,巡抚乃放而行之。士庶人用之,僧道用之,金革之器徧于国中,而兵由此起矣。【原注】晋书,司马恬为御史中丞,值海西废简文帝登阼。未解严。大司马桓温屯中堂,吹警角,恬奏劾温大不敬,请科罪。今制,虽授钺遣将,亦不举炮鼓吹,而士庶吉凶之礼及迎神赛会反有用鼓吹者。景泰六年,华阳王友堚遣千户赍奏赴京,并买喇吧号笛铜锣等物,奉敕切责,以为此行师之具,于王何用?当时遵守祖训如此。以后法禁日驰,庶民皆得用矣。
后魏孝武永熙中,诸州镇各给鼓吹。寻而高欢举兵,魏分为二。唐自安史之乱,边戍皆得用之,故杜甫诗云,万方声一概,吾道竟何之。粗厉之音,形为乱象,先王之制,所以军容不入国也。
诗有瞽笺云,萧,编小竹管,如今卖饧【原注】俗作糖。者所吹也。【原注】周礼小师注同。汉时卖饧止是吹竹,今则鸣金。
稽其功绪
已成者谓之功,未竟者谓之绪。说文,绪,丝端也。记曰,武王缵太王、王季、文王之绪。
六牲
古之为礼以祭祖燕享。故六牲之掌特重。执豕于牢,称公刘也。尔牲则具,美宣王也。至于邻国相通,则葛伯不把,汤使遗之牛羊,而卫戴公之庐于曹,齐桓归之牛羊承鸡狗皆三百。其平日,国君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而用大牲则卜之于神,以求其吉。故左氏载齐国之制,公膳止于双鸡。而诗人言宾客之设,不过兔首炰鳖之类。古人之重六牲也如此。自齐灵公伐莱,莱人使正舆子赂之,索马牛皆百匹。而吴人征鲁百牢,始于贪求,终于暴殄。于是范蠡用其霸越之余谋以畜五牸,而泽中千足彘得比封君,孳畜之权不在国而在民矣。
易曰,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秦德公用三百牢于鄜畤。而王莽末年,自天地六宗以下至诸小鬼神,凡千七百所,用三牲鸟兽三千余种。后不能备,乃以鸡当鹜雁,犬当麋鹿。【汝成案】古者六牲之用,尊卑有差.天子社稷皆太牢,诸侯社稷皆少牢。修肥索以事神,辨等威以爱物,礼也。不尔,则晏子豚肩,梁武不杀,虽日俭慈,何殊淫暴?宴享之度准于此矣。
邦飨耆老孤子
春飨孤子,以象物之方生。秋飨耆老,以象物之既成。然而国中之老者孤者多矣,不可以徧飨也。故国老庶老则飨之,而其它则养于国养于乡而已。【原注】王制。死事之孤则飨之,而其它则养幼少存诸孤而已。【原注】月令。一以教孝,一以劝忠,先王一举事而天道人伦备焉,此礼之所以为大也与?
医师
古之时庸医杀人。今之时庸医不杀人,亦不活人,使其人在不死不活之间,其病日深,而卒至于死。夫药有君臣,人有强弱。有君臣则用有多少,有强弱则剂有半倍。多则专,专则效速。倍则厚,厚则其力深。今之用药者大抵杂泛而均停,既见之不明,而又治之不勇,病所以不能愈也。而世但以不杀人为贤,
译《北史·李业兴传》记载,天平四年,李业兴出使南梁。梁武帝问:“《尚书》中说‘正月上日,受终文祖’,此时用的是何种历法?”李业兴回答说:“这是夏历的正月。”梁武帝问:“凭什么知道这一点?”李业兴说:“根据《尚书·中候·运衡篇》所说‘日月营始’,所以知道是夏历。”梁武帝又问:“尧帝以前,以哪个月为正月?”李业兴回答说:“从尧帝往上,典籍没有记载,实在不知道。”梁武帝又说:“‘寅宾出日’,就是正月;‘日中星鸟,以殷仲春’,就是二月。这些出自《尧典》,怎么能说尧帝时不知道用哪种历法呢?”李业兴回答说:“虽然夏、商、周三代历法不同,但谈论季节时都依据夏历正月。《周礼》说仲春二月,聚集没有配偶的男女。虽然出自周代典籍,月份也是夏历。尧帝时的日月运行也应当如此。”【原注】近来有楚地的人创立尧帝用子月建正、舜帝用丑月建正的说法,依据上述理由驳斥他们,于是他们无法辩难。
木铎
金铎用来号令军中,木铎用来号令国内,这是先王仁义的应用。一件器物虽然微小,却区分了刚柔,这难道不可以用来认识治理百姓的道理吗?
鼓吹,是军中的音乐,不是统领军队的官员不能使用。【原注】陈蔡征被任命为吏部尚书,启奏后主借用鼓吹。后主对有关部门说:“鼓吹是军乐,有功绩才授予。现在文官使用它,【原注】王世贞《觚不觚录》说,前朝的制度,只有总兵官列营时才举炮奏鼓吹。嘉靖以后,巡抚才允许使用。士人百姓使用它,僧侣道士使用它,兵器遍布全国,战乱由此兴起。【原注】《晋书》记载,司马恬任御史中丞,正值海西公被废、简文帝登基。尚未解除戒严。大司马桓温驻扎在中堂,吹警角,司马恬上奏弹劾桓温大不敬,请求治罪。现在的制度,即使授予兵符派遣将领,也不举炮奏鼓吹,而士人百姓的吉凶礼仪以及迎神赛会反而使用鼓吹。景泰六年,华阳王友堚派遣千户携带奏章赴京,并购买了喇吧、号笛、铜锣等物品,奉敕切责,认为这些是行军的器具,对王爷有什么用?当时遵守祖训如此。以后法度禁令日益松弛,平民百姓都能使用了。”
后魏孝武帝永熙年间,各州镇都配给鼓吹。不久高欢起兵,魏国分裂为二。唐朝自从安史之乱后,边防戍守的军队都能使用鼓吹,所以杜甫诗中说:“万方声一概,吾道竟何之。”粗厉的声音,表现为乱象,先王的制度,之所以不让军容进入国内,就是这个原因。
《诗经》有《瞽》篇的笺注说:“萧,是编连的小竹管,就像现在卖饧【原注】俗写作糖。的人所吹的那样。”【原注】《周礼·小师》的注解说的一样。汉代卖饧只是吹竹,现在则是敲击金属乐器。
稽其功绪
已经完成的叫做功,没有完成的叫做绪。《说文解字》说:“绪,是丝的头绪。”《礼记》说:“武王继承太王、王季、文王的未竟事业。”
六牲
古代举行礼仪用来祭祀祖先、宴饮赏赐。所以掌管六牲的职位特别重要。在牢圈中执持猪,是称颂公刘;陈列牲口完备,是赞美宣王。至于邻国相互往来,葛伯不接待,商汤派人送给他牛羊;卫戴公寄居在曹国,齐桓公送给他牛羊、鸡、狗各三百头。平时,国君没有缘故不杀牛,大夫没有缘故不杀羊,士人没有缘故不杀狗猪。而使用大牲口则向神明占卜,以求吉利。所以《左传》记载齐国的制度,国君的膳食只限于两只鸡。而诗人说宾客的摆设,不过是兔头、炖鳖之类。古人重视六牲就是这样。自从齐灵公讨伐莱国,莱人派正舆子贿赂他,索要马牛各一百匹。而吴国向鲁国索要百牢,开始于贪婪索取,终于残暴浪费。于是范蠡利用他称霸越国的剩余谋略来繁殖母畜,泽中的千足猪得以比肩封君,繁殖牲畜的权力不在国家而在民间了。
《易经》说:“东邻杀牛,不如西邻的薄祭。”秦德公在鄜畤用三百牢祭祀。而王莽末年,从天地六宗以下到各种小鬼神,共一千七百处,使用三牲鸟兽三千多种。后来不能备齐,就用鸡代替鹜雁,用狗代替麋鹿。【汝成案】古代六牲的使用,尊卑有差别。天子的社稷都用太牢,诸侯的社稷都用少牢。修整肥壮牲口来侍奉神明,辨别等级威严来爱惜万物,这是礼。不这样,那么晏子的豚肩,梁武帝的不杀生,虽然每日节俭仁慈,与淫乱暴虐有什么不同?宴饮赏赐的限度以此为准则。
邦飨耆老孤子
春天宴飨孤儿,以象征万物刚刚生长。秋天宴飨老人,以象征万物已经成熟。然而国中的老人和孤儿很多,不可能全部宴飨。所以国老和庶老则宴飨他们,而其他则由国家供养、由乡里供养罢了。【原注】《王制》。为国事而死者的孤儿则宴飨他们,而其他则抚养幼小、安顿孤儿罢了。【原注】《月令》。一方面用来教导孝道,一方面用来劝勉忠义,先王做一件事而天道人伦都具备,这就是礼之所以伟大的原因吧?
医师
古代庸医杀人。现在庸医不杀人,也不救人,让人处于不死不活之间,病情日益加深,最终导致死亡。药物有君臣之分,人有强弱之别。有君臣之分则用量有多少,有强弱之别则药量有半倍之差。用量多则专一,专一则见效快。用量加倍则厚重,厚重则药力深入。现在用药的人大多杂乱泛泛且平均分配,既看不清楚病情,又治疗不果断,所以疾病不能痊愈。而世人只以不杀人为贤德,
岂知古之上医不能无失。周礼医师,岁终,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是十失三四,古人犹用之。而淳于意之对孝文尚谓,时时失之,臣意不能全也。易曰,裕父之蛊,往见吝。
译哪里知道古代的上等医生也不能没有失误。《周礼》中的医师,年终时,考核他们的医疗事务来制定他们的俸禄,十次中十次成功为上等。十次中失误一次,为次一等。十次中失误两次,为次一等。十次中失误三次,为次一等,十次中失误四次为下等。这是说十次中失误三到四次,古人仍然任用他们。而淳于意回答汉文帝时还说,时常会有失误,臣意不能做到完全无误。《易经》说,宽缓地整治父亲留下的弊乱,前往会有困难。
奈何独取夫裕蛊者,以为其人虽死而不出于我之为。呜呼,此张禹之所以亡汉,李林甫之所以亡唐也!【原注】朱文公与刘子澄书所论四君子汤,其意亦略似此。
唐书许胤宗言,古之上医惟是别脉,脉既精别,然后识病。夫病之与药有正相当者,惟须单用一味直攻彼病,药力既纯,病即立愈。【杨氏曰】许胤宗之言固良医也。然李明之、朱彦修诸公则又不尽然,其用药或至数十种。又医有四术而切居殿,别脉之说果如何?今人不能别脉,莫识病源。以情臆度,多安药味。譬之于猎,未知兔所,多发人马,空地遮围,冀有一人获之,术亦疏矣!假令一药偶然当病,他味相制,气势不行,所以难差,谅由于此。后汉书,华使精于方药,处齐不过数种。夫师之六五任九二则吉,参以三、四则凶。是故官多则乱,将多则败,天下之事亦犹此矣。
造言之刑
舜之命龙也曰,朕堲谗说殄行,震惊朕师。故大司徒以乡八刑纠万民,造言之刑次于不孝、不弟。而禁暴氏掌诛庶民之作言语而不信者。至于讹言莫惩,而宗周灭矣。【汝成案】野旷难稽,而民愚易感,故造言必始于乡,惟乡刑得而治之。
国子
世子齿于学,自后夔之教胄子而已然矣。师氏以三德教国子,保氏掌养国子以道,而教之六艺。而王世于不别置官,是世子之与国子齿也。是故诸子掌国子之倅,国有大事,则帅国子而致于大子,惟所用之。非平日相习之深,乌能得其用乎?后世乃设东宫之官,而分其职秩。于是有内外宫朝之隔,而先王之意失矣。
死政之老
死国事者之父,如史记平原君传李同战死,封其父为李侯。后汉书独行传小吏所辅扞贼,代县令死,除父奉为郎中。蜀志庞统传统为流矢所中卒,拜其父议郎,迁谏议大夫是也。若父子并为王臣而特加恩遇,如光武之于伏隆,先朝之于张五典,【原注】天启初,张铨以御史死辽,加其父五至王兵部尚书。又不可以常格论矣。
凶礼
大宗伯以凶礼哀邦国之忧,其别有五,曰死亡、凶札、祸烖、围败、寇乱。是古之所谓凶礼者,不但于死亡,而五服之外有非丧之丧者,缘是而起也。记曰,年不顺成,天子素服,乘素车,食无乐。又曰,年不顺成,君衣布,搢本。周书曰,大荒,王麻衣以朝,朝中无采衣。此凶札之服也。司服,大札大荒大烖素服注曰,大烖,水火为害,君臣素服缟冠,若晋伯宗哭梁山之崩。春秋,新宫灾,三日哭。此祸烖之服也。记曰,国亡大县邑,公卿大夫士厌冠,哭于太庙。又曰,军有忧,则素服哭于库门之外。大司马,若师不功,则厌而奉主车。春秋传,秦穆公败于殽,素服郊次,乡师而哭。此围败之服也。【原注】吕氏春秋,公孙龙对赵惠王曰,今蔺离石入秦,而王缟素出。总是战国时犹行此礼。若夫曲礼言,大夫士去国,素衣,素裳,素冠,彻缘,鞮屦,素簚,乘髦马。孟子言三月无君则吊,而季孙之会荀跞,练冠麻衣。此君臣之不幸而哀之者矣。秦穆姬之逆晋侯,免服衰绖。卫侯之念子鲜,税服终身。此兄弟之不幸而哀之者矣。楚灭江,而秦伯降服出次。越围吴,而赵孟降于丧食。此与国之不幸而哀之者矣。【原注】汉书高帝纪,秦王子婴素车白马。应劭曰,丧人之服。先王制服之方固非一端而已。记有之曰,无服之丧,以蓄万邦。【原注】杜氏通典以赈抚诸州水旱虫灾,劳问诸王疾苦编于凶礼之首。
不入兆域
冢人,凡死于兵者,不入兆域。注,战败无勇,投诸茔外以罚之。左氏赵简子所谓桐棺三寸,不设属辟。素车朴马,无入于兆。而檀弓死而不吊者三,其一曰畏,亦此类也。【原注】庄子,战而死者,其人之葬也,不以翣资。崔本作翣杴,杴音坎,谓先人坟墓也。若敝无存死,而齐侯三襚之,与之犀轩与直盖而亲推之。三童汪崎死,而仲尼曰,能执干戈以卫社稷,可无殇也。岂得以此一概。隋文帝仁寿元年诏曰,投生殉节,自古称难。陨身王
译为什么偏偏选取那些宽纵蛊惑的人,认为他们虽然死了,却不出自我手呢?唉,这就是张禹导致汉朝灭亡、李林甫导致唐朝灭亡的原因啊!【原注】朱文公在与刘子澄的信中论述四君子汤,其意思也大致与此相似。
《唐书》中许胤宗说,古代的上等医生只是辨别脉象,脉象既已精微辨别,然后才能认识病症。病症与药物有正好相配的,只需单独使用一味药直接攻治那病症,药力既已纯粹,病症立刻就能痊愈。【杨氏说】许胤宗的话确实是良医之论。然而李明之、朱彦修等先生则不完全如此,他们用药有时多达数十种。况且医术有四种而切脉排在最后,辨别脉象的说法果真如何呢?现在的人不能辨别脉象,不认识病源。凭主观推测,多安放药味。这好比打猎,不知道兔子在哪里,就派出大量人马,在空旷之地围堵,希望有一个人能捕获它,这种方法也太粗疏了!假如一种药偶然对症,其他药味相互制约,药力不能运行,所以难以痊愈,大概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后汉书》说,华佗精于方药,处方不超过几种。卦象中师卦的六五任用九二则吉祥,参杂三、四则凶险。因此官员多就混乱,将领多就失败,天下的事情也是如此。
造言的刑罚
舜任命龙时说,我厌恶谗言和灭绝道义的行为,震惊我的军队。所以大司徒用乡八刑来纠察万民,造言的刑罚排在“不孝”、“不悌”之后。而禁暴氏掌管诛杀那些发表言语而不诚信的庶民。至于讹言不惩处,宗周就灭亡了。【汝成案】野外空旷难以查究,而百姓愚昧容易受感动,所以造言必定始于乡里,只有乡刑能够治理它。
国子
世子在学校中按年龄排序,从后夔教导贵族子弟开始就是这样了。师氏用三德教导国子,保氏掌管用正道养育国子,并教导他们六艺。而王世子不另设官职,这是世子与国子按年龄排序的原因。因此诸子掌管国子的副职,国家有大事,就率领国子献给太子,任凭太子使用。如果不是平时相互熟悉得很深,怎么能得到他们的任用呢?后世却设立东宫的官职,并划分他们的职级。于是有了内外宫朝的隔阂,先王的用意就丧失了。
死政之老
为国事而死者的父亲,如《史记·平原君传》中李同战死,封他的父亲为李侯。《后汉书·独行传》中小吏所辅佐抵御贼寇,代替县令而死,授予他父亲奉为郎中。《蜀志》中庞统被流箭射中而死,任命他的父亲为议郎,升任谏议大夫,都是这样。如果父子都作为君王的臣子而特别给予恩遇,如光武帝对待伏隆,先朝对待张五典,【原注】天启初年,张铨以御史身份在辽东战死,加封他的父亲张五至为兵部尚书。又不能用常规法度来论断了。
凶礼
大宗伯用凶礼哀悼国家的忧患,其类别有五种,叫死亡、凶札、祸烖、围败、寇乱的。古代所谓的凶礼,不仅仅针对死亡,而在五服之外有非丧事的丧事,就是由此而兴起的。《礼记》说,年成不好,天子穿素服,乘素车,吃饭没有音乐。又说,年成不好,君主穿布衣,插木笏。《周书》说,大荒年,君王穿麻衣上朝,朝中没有彩色衣服。这是凶札的服饰。《司服》篇说,大札、大荒、大烖穿素服,注解说,大烖,水火为害,君臣穿素服戴白帽,像晋国伯宗哭梁山崩塌那样。《春秋》记载,新宫发生火灾,哭了三天。这是祸烖的服饰。《礼记》说,国家失去大县邑,公卿大夫士戴厌冠,在太庙哭泣。又说,军队有忧患,就穿素服在库门外哭泣。《大司马》篇说,如果军队没有成功,就戴厌冠捧着主车。《春秋传》记载,秦穆公在殽地战败,穿素服在郊外驻扎,面向军队哭泣。这是围败的服饰。【原注】《吕氏春秋》记载,公孙龙回答赵惠王说,现在蔺、离石落入秦国,而君王穿白色衣服出来。总之战国时还实行这种礼仪。至于《曲礼》说,大夫士离开国家,穿素衣、素裳、素冠,去掉边缘装饰,穿皮底鞋,戴素簚,乘髦马。《孟子》说三个月没有君主就吊唁,而季孙会见荀跞,戴练冠穿麻衣。这是君臣不幸而哀悼他们的。秦穆姬迎接晋侯,脱去丧服衰绖。卫侯思念子鲜,脱去丧服终身。这是兄弟不幸而哀悼他们的。楚国灭掉江国,秦伯降低服饰出来驻扎。越国包围吴国,赵孟降低到丧食的规格。这是盟国不幸而哀悼他们的。【原注】《汉书·高帝纪》记载,秦王子婴乘素车白马。应劭说,这是丧人的服饰。先王制定服饰的方法本来就不是单一的。《礼记》有话说,没有丧服的丧事,用来安抚万邦。【原注】杜氏《通典》将赈抚各州水旱虫灾,慰问各王疾苦编在凶礼之首。
不入兆域
冢人规定,凡是死于战事的人,不葬入祖坟区域。注解说,战败没有勇气,把他们扔在墓地外面作为惩罚。《左传》中赵简子所说的桐棺三寸,不设属辟。素车朴马، 不进入祖坟区域。而《檀弓》中说死而不吊的三种情况,其中一种是畏,也是这类情况。【原注】《庄子》记载,战死的人,他的葬礼不用翣资。崔本作翣杴,杴读坎,指先人的坟墓。如果像敝无存那样战死,齐侯三次赠送衣衾,给他犀轩和直盖并亲自推棺。三童汪崎战死,孔子说,能拿起武器保卫国家,可以不按未成年夭折对待。怎么能一概而论呢。隋文帝仁寿元年下诏说,投身殉节,自古称难。为国事
事,礼加二等。而世俗之徒不达大义,致命戎旅不入兆域,亏孝子之意,伤人臣之心。兴言念此,每深愍叹。且入庙祭祀并不废阙,何至坟茔独在其外?自今以后,战亡之徒宜入墓域。可谓达古人之意。又考晋赵文子与叔誉观乎九原,而有阳处父之葬,则得罪而见杀者,亦未尝不入兆域也。【原注】左传襄公二十九年,齐人葬庄公于北郭注引,兵死不入兆域。【杨氏曰】战陈无勇,曾子谓之不孝,檀弓曰畏,即其义也,与致命遂志者自不同。
译处理丧事,礼仪应加二等。然而世俗之人不能通达大义,致使战死沙场的将士不得进入墓地,损害了孝子的心意,伤害了臣子的情感。每当想到这些,我内心总是深深哀叹。况且进入宗庙祭祀并没有废除或缺失,为何唯独坟墓将战死者排斥在外?从今以后,战死的人应当允许进入墓地,这可以说是通达古人的本意。又考证晋国赵文子与叔誉在九原观看,那里有阳处父的葬地,那么获罪而被杀的人,也未曾不进入墓地。【原注】《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记载,齐人将庄公葬在北郭,注引称,因战事而死的人不得进入墓地。【杨氏说】在战场上缺乏勇气,曾子称之为不孝,《檀弓》中说畏惧,就是这个意思,这与那些效死命、遂壮志的人自然不同。
乐章
诗三百篇皆可以被之音而为乐。自汉以下,乃以其所赋五言之属为徒诗,而其协于音者则谓之乐府。宋以下,则其所谓乐府者亦但拟其辞,而与徒诗无别。于是乎诗之与乐判然为二,不特乐亡而诗亦亡。
古人以乐从诗,今人以诗从乐。古人必先有诗,而后以乐和之。舜命夔教胄子,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是以登歌在上,而堂上堂下之器应之,是之谓以乐从诗。【原注】宋国子丞王普言,古者既作诗,从而歌之,然后以声律协和而成曲。自历代至于本朝,雅乐皆先制乐章,而后成谱。崇宁以后,乃先制谱,后命辞,于是辞律不相谐协,且与俗乐无异。朱子曰,诗之作本言志而已。方其诗也,未有歌也;及其歌也,未有乐也;以声依乐,以律和声,则乐乃为诗而作,非诗为乐而作也。诗出乎志者也,乐出乎诗者也。诗者其本,而乐者其末也。古之诗大抵出于中原诸国,其人有先王之风,讽诵之教,其心和,其辞不侈,而音节之间往往合于自然之律。楚辞以下,即已不必尽谐。【原注】文心雕龙言楚辞讹韵实繁。降及魏晋,羌戎杂扰,方音递交,南北各殊,故文人之作多不可以协之音,而名为乐府,无以异于徒诗者矣。【原注】元稹言乐府等题,除铙吹、横吹、郊祀、清商等词在乐志者,其余木兰、仲卿、四愁、七哀之类,亦未必尽播于管弦也。人有不纯,而五音十二律之传于古者到今不变,于是不得不以五音正人声,而谓之以诗从乐。以诗从乐非古也,后世之失,不得已而为之也。
汉书,武帝举司马相如等数十人,造为诗赋,略论律吕,以合八音之调,作十九章之歌。夫曰,略论律吕,以合八音之调,是以诗从乐也,后代乐章皆然。
安世房中歌十七章,郊祀歌十九章,皆郊庙之正乐,如三百篇之颂。其它诸诗,所谓赵代秦楚之讴,如列国之风。
十九章,司马相如等所作,略论律吕,以合八音者也。赵代秦楚之讴,则有协有否。以李延年为协律都尉,采其可协者以被之音也。
乐府中如清商、清角之类,以声名其诗也。如小垂手、大垂手之类,以舞名其诗也。以声名者必合于声,以舞名者必合于舞。至唐而舞亡矣,至宋而声亡矣,于是乎文章之传盛,而声音之用微,然后徒诗兴而乐废矣。【赵氏曰】汉书礼乐志,武帝定郊礼之礼,乃立乐府,采诗夜诵,有赵代秦楚之讴,以李延年为协律都尉。多举司马相如等造诗赋,以合八音之调,作十九章之歌。师古曰,乐府之名盖起于此。又乐志云,汉郊庙诗歌,内有掖廷材人,外有上林乐府,皆以郑声施于朝廷,故哀帝罢之。然百姓渐渍日久,湛沔自若。文心雕龙曰,乐府总赵代之音,撮齐楚之气。延年以曼声协律,朱马以骚体制歌。桂华杂曲,丽而不经。赤雁群篇,靡而非典。河间献雅而不御,故汲黯致讥于天马。然则乐府本非雅乐也。歌者为诗,击者拊者吹者为器,合而言之谓之乐。对诗而言则所谓乐者,八音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是也,分诗与乐言之也。专举乐则诗在其中,吾自卫反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是也,合诗与乐言之也。
乡饮酒,礼工四人,二瑟。注,二瑟,二人鼓瑟,则二人歌也。古人琴瑟之用,皆与歌并奏,故有一人歌一人鼓瑟者,汉文帝使慎夫人鼓瑟,上自倚瑟而歌是也。【原注】师古曰,倚瑟即今之以歌合曲也。亦有自鼓而自歌,孔子之取瑟而歌是也。若乃卫灵公听新声于濮水之上,而使师延写之,【阎氏曰】师延为纣作靡靡之乐,此以琴写之者。师涓,延当作涓。则但有曲而无歌,此后世徒琴之所由兴也。
言诗者大率以声音为末艺,不知古人入学自六艺始,孔于以游艺为学之成。后人之学好高,以此为瞽师乐工之事,遂使三代之音不存于两京,两京之音不存于六代,而声音之学遂为当今之绝艺。
七月流火,天文也。相其阴阳,地理也。四矢反兮,射也。两骖如舞,御也。止戈为武、皿虫为蛊,
译乐章
《诗经》三百篇都可以配上音乐成为乐曲。从汉代以后,人们把所创作的五言诗等称为徒诗,而那些能配合音乐的则称为乐府。宋代以后,所谓的乐府也只是模仿其辞藻,与徒诗没有区别。于是诗与乐截然分为两途,不仅乐亡失了,诗也亡失了。
古人让乐服从于诗,今人让诗服从于乐。古人必定先有诗,然后用乐来调和它。舜命令夔教导贵族子弟,诗用来表达志向,歌用来延长诗的语言,声音依据延长的语言,音律调和声音,因此登堂之歌在上面演唱,而堂上堂下的乐器相应和,这就叫做以乐从诗。【原注】宋代国子丞王普说,古代作了诗,接着歌唱它,然后用声律调和而成曲调。从历代直到本朝,雅乐都是先制定乐章,然后编成曲谱。崇宁以后,才先制定曲谱,后填写歌词,于是歌词与音律不相协调,而且与俗乐没有区别。朱熹说,诗的创作本来只是为了表达志向。当它是诗的时候,还没有歌;等到它被歌唱的时候,还没有乐;用声音依附于乐,用音律调和声音,那么乐就是为诗而作的,不是诗为乐而作的。诗产生于志向,乐产生于诗。诗是根本,而乐是末节。古代的诗歌大多出自中原各国,那里的人有先王的遗风,讽诵的教育,他们的心平和,言辞不浮夸,而在音节之间往往符合自然的音律。《楚辞》以下,就已经不必完全协调了。【原注】《文心雕龙》说《楚辞》中错误的韵脚实在很多。到了魏晋时期,羌戎杂居扰乱,方言交错,南北各不相同,所以文人的作品大多不能配合音乐,而名为乐府,与徒诗没有区别了。【原注】元稹说乐府等题目,除了铙吹、横吹、郊祀、清商等在乐志中有记载的,其余像木兰、仲卿、四愁、七哀之类的,也未必都演奏于管弦乐器。人心不纯,而五音十二律从古代传至今日不变,于是不得不以五音来校正人声,而称之为以诗从乐。以诗从乐不符合古制,是后世的失误,不得已而为之。
《汉书》记载,汉武帝选拔司马相如等数十人,创作诗赋,大致讨论律吕,以配合八音的调子,作十九章之歌。文中说,大致讨论律吕,以配合八音的调子这是以诗从乐,后代的乐章都是这样。
安世房中歌十七章,郊祀歌十九章,都是郊庙的正乐,如同《诗经》三百篇中的颂。其他各种诗,所谓赵、代、秦、楚的民歌,如同列国的风。
十九章,是司马相如等人所作,大致讨论律吕,以配合八音的。赵、代、秦、楚的民歌,有的协调有的不协调。任命李延年为协律都尉,采集那些可以协调的配上音乐。
乐府中像清商、清角之类,是用声音来命名诗的。像小垂手、大垂手之类,是用舞蹈来命名诗的。用声音命名的必定符合声音,用舞蹈命名的必定符合舞蹈。到了唐代舞蹈亡失了,到了宋代声音亡失了,于是文章的流传兴盛,而声音的作用微弱,然后徒诗兴起而乐废弛了。【赵氏说】《汉书·礼乐志》记载,汉武帝确定郊祀的礼仪,于是设立乐府,采集诗歌夜间诵读,有赵、代、秦、楚的民歌,任命李延年为协律都尉。大量举荐司马相如等人创作诗赋,以配合八音的调子,作十九章之歌。颜师古说,乐府的名称大概起源于此。又《乐志》说,汉代郊庙诗歌,内有掖廷材人,外有上乐府,都把郑声用于朝廷,所以哀帝废除了它。然而百姓浸染日久,依然如故。《文心雕龙》说,乐府总括赵代之音,撮取齐楚之气。李延年以曼声协律,朱买臣、司马相如以骚体制作歌辞。桂华杂曲,华丽而不合经典。赤雁群篇,靡丽而非典制。河间献王雅正而不被采用,所以汲黯讥讽天马之歌。那么乐府本来就不是雅乐。歌唱的是诗,敲击、拍击、吹奏的是乐器,合起来称为乐。相对于诗来说所谓的乐,是八音兴起于诗,确立于礼,完成于乐,这是将诗与乐分开来说的。专门举出乐则诗在其中,我从卫国回到鲁国然后校正音乐,雅颂各得其所,这是将诗与乐合起来说的。
乡饮酒礼,乐工四人,两把瑟。注解说,两把瑟,两人弹奏瑟,那么两人歌唱。古人琴瑟的使用,都与歌唱同时演奏,所以有一人歌唱一人弹奏瑟的,汉文帝让慎夫人弹奏瑟,皇帝自己靠着瑟歌唱就是如此。【原注】颜师古说,靠着瑟就是现在所说的以歌合曲。也有自己弹奏自己歌唱的,孔子取瑟而歌就是如此。至于卫灵公在濮水之上听新声,而让师延记录下来,【阎氏说】师延为纣王创作靡靡之乐,这里用琴记录的是。师涓,延应当是涓。那么只有曲调而没有歌唱,这是后世徒琴兴起的原因。
谈论诗的人大多把声音当作末节技艺,不知道古人入学从六艺开始,孔子以游艺作为学问的完成。后人喜好高深,把这当作瞽师乐工的事情,于是使三代的音律不保存在两京,两京的音律不保存在六代,而声音的学问于是成为当今的绝艺。
七月流火,是天文学。相其阴阳,是地理学。四矢反兮,是射箭。两骖如舞,是驾车。止戈为武、皿虫为蛊,
书也。千乘三会、亥有二首六身,数也。古之时人人知之,而今日遂为绝学。且曰,艺而已矣,不知之无害也。此近代之儒所以自文其空疏也。
译这是关于《尚书》的论述。千乘之国三次会盟,亥字有两个头部六个身体,这是数理。古时候人人都懂得这些,而今天却成了失传的学问。况且人们说,这不过是技艺罢了,不知道它也没有妨害。这正是近代儒生用来掩饰自己学问空泛浅陋的借口。
斗与辰合
周礼大司乐注,此据十二辰之斗建与日辰相配合,皆以阳律为之主。阴吕来合之。是以大师云,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黄钟,子之气也,十一月建焉,而辰在星纪。大吕,丑之气也,十二月建焉,而辰在玄枵。故奏黄锺,歌大吕,以祀天神。【原注】今五行家言子与丑合。大蔟,寅之气也,正月建焉,而辰在娵訾。应锺,亥之气也,十月建焉,而辰在析木。故奏大蔟,歌应锺,以祀地祗。【原注】寅与亥合。南齐书礼志,太常丞何諲之议礼,孟春之月,择元辰,躬耕帝藉。郑注云,元辰,盖郊后吉亥也。五行说十二辰为六合,寅与亥合,建寅月东耕,取月建与日辰合也。姑洗,辰之气也,三月建焉,而辰在大梁。南吕,酉之气也,八月建焉,而辰在寿星。故奏姑洗,歌南吕以祀四望。【原注】辰与酉合。蕤宾,午之气也,五月建焉,而辰在鹑首。林钟,未之气也,六月建焉,而辰在鹑火。故奏蕤宾,歌函钟,【原注】林钟也。以祭山川。【原注】午与未合。仲吕,巳之气也。四月建焉,而辰在实沈。夷则,申之气也,七月建焉,而辰在鹑尾。故奏夷则,歌小吕。【原注】仲吕也。以享先妣。【原注】巳与申合。夹钟,卯之气也,二月建焉,而辰在降娄。无射,戌之气也,九月建焉,而辰在大火。故奏无射,歌夹钟,以享先祖。【原注】卯与戌合。太玄经所谓斗振天而进,日违天而退。先王作乐,以象天地,其必有以合之矣。
凶声
凡建国,禁其淫声,过声,凶声,慢声。凶声如殷纣好为北鄙之声,所谓亢厉而微末,以象杀伐之气者也。注谓,亡国之声,若桑间濮上。此则一淫声已该之矣。
八音
先王之制乐也,具五行之气。夫水火不可得而用也。故寓火于金,寓水于石。凫氏为钟,火之至也。泗滨浮盘,水之精也。【原注】石生于土而得夫水火之气。火石多,水石少。泗滨盘石,得水之精者也,故浮。用天地之情以制器,是以五行备而八音谐矣。
土鼓,乐之始也。陶匏,祭之大也。二者之音非以悦耳,存其质也。国语,伶州鸠曰,匏竹利制。又曰,匏以宣之,瓦以赞之。今之大乐久无匏土二音,【原注】旧唐书音乐志,笙,女娲氏造,列管于匏上,内簧其中。今之笙竽并以木代匏而漆之,无匏音矣。宋叶少蕴避暑录话,大乐旧无匏土二音,笙以木刻其本而不用匏,埙亦木为之。元史,匏以斑竹为之。而八音但有其六矣。熊氏谓,匏音亡,而清廉忠敬者之不多见。吾有感于其言。【原注】元熊朋来五经说曰,八首之有笙,宜以竹称,而乃以匏称,是所重在匏也。古者造笙必以曲沃之匏,汶阳之竹。汉太学、槐市各持方物,列磬悬匏。八音之匏于卦为艮,于风为融,于气为立春。匏音啾以立清,阙之则清廉者鲜矣。匏音正则人思敬.不正则忠敬者鲜矣。为礼乐之官者,尚申请而改正之。
用火
有明火,有国火。明火以阳燧取之于日,【原注】司烜氏。近于天也,故卜与祭用之。【原注】董氏、大祝、大司寇。国火取之五行之木,【原注】司爟。近于人也,故烹饪用之。
古人用火必取之于木,而复有四时五行之变。素问,黄帝言,壮火散气,少火生气。季春出火,贵其新者,少火之义也。今人一切取之于石,其性猛烈而不宜人,疾疢之多,年寿之减,有自来矣。【原注】详见第二十五卷介子推条。
邵氏学史曰,古有火正之官。语曰,钻燧改火。此政之大者也。所谓光融天下者于是乎在。【原注】史记楚世家,重黎为帝喾火正,能光融天下,命曰祝融。周礼司烜氏所掌及春秋宋卫陈郑所纪者,政皆在焉。今治水之官犹夫古也,而火独缺焉。饮知择水而亨,不择火以祭以养,谓之备物可乎?或曰,庭燎则有司矣。虽然,此火之末也。【杨氏曰】晋之东也,携中原之火,迄陈末,阅三百年.而色转青,此必有官主之矣。【留氏曰】自水正失官,商多河患。周礼亡司空之籍,
译斗与辰相合
《周礼·大司乐》注说,这是依据十二辰的斗建与日辰相配合,都以阳律为主,阴吕来配合。所以《大司乐》说,掌管六律六同,用来配合阴阳之声。黄钟,是子月的气,十一月建子,而日辰在星纪。大吕,是丑月的气,十二月建丑,而日辰在玄枵。所以演奏黄钟,歌唱大吕,用来祭祀天神。【原注】现在五行家说子与丑相合。大簇,是寅月的气,正月建寅,而日辰在娵訾。应钟,是亥月的气,十月建亥,而日辰在析木。所以演奏大簇,歌唱应钟,用来祭祀地祇。【原注】寅与亥相合。《南齐书·礼志》记载,太常丞何諲之议礼说,孟春之月,选择吉辰,亲自耕种帝藉田。郑玄注说,元辰,大概是郊祀后的吉亥日。五行学说认为十二辰为六合,寅与亥相合,建寅之月向东耕种,取的是月建与日辰相合之意。姑洗,是辰月的气,三月建辰,而日辰在大梁。南吕,是酉月的气,八月建酉,而日辰在寿星。所以演奏姑洗,歌唱南吕,用来祭祀四望。【原注】辰与酉相合。蕤宾,是午月的气,五月建午,而日辰在鹑首。林钟,是未月的气,六月建未,而日辰在鹑火。所以演奏蕤宾,歌唱函钟,【原注】即林钟。用来祭祀山川。【原注】午与未相合。仲吕,是巳月的气,四月建巳,而日辰在实沈。夷则,是申月的气,七月建申,而日辰在鹑尾。所以演奏夷则,歌唱小吕。【原注】即仲吕。用来享祭先妣。【原注】巳与申相合。夹钟,是卯月的气,二月建卯,而日辰在降娄。无射,是戌月的气,九月建戌,而日辰在大火。所以演奏无射,歌唱夹钟,用来享祭先祖。【原注】卯与戌相合。《太玄经》所说“斗振动天而进,日违背天而退”。先王制作音乐,用来象征天地,其中必定有相合的道理。
凶声
凡是建立国家,要禁止淫声、过声、凶声、慢声。凶声就像殷纣王喜好北鄙之声,所谓高亢严厉而细微末节,用来象征杀伐之气。注解说,亡国的声音,如桑间濮上之音。这已经被淫声所概括了。
八音
先王制定音乐,具备五行之气。水火无法直接使用,所以把火寄托于金,把水寄托于石。凫氏铸造钟,是火的极致。泗水边浮出的磬石,是水的精华。【原注】石头生于土而得到水火之气。火石多,水石少。泗水边的磬石,得到水的精华,所以能浮。用天地的情理来制造器物,因此五行完备而八音和谐。
土鼓,是音乐的开始。陶制和匏制的乐器,是祭祀中最重要的。这两种乐器的声音不是为了悦耳,而是保留其质朴的本质。《国语》中伶州鸠说,匏和竹利于制作。又说,用匏来宣扬,用瓦来辅助。现在的大乐长久以来没有匏和土这两种声音,【原注】《旧唐书·音乐志》说,笙是女娲氏造的,把竹管排列在匏瓜上,里面放入簧片。现在的笙竽都用木头代替匏瓜并涂上漆,没有匏的声音了。宋代叶少蕴《避暑录话》说,大乐旧时无匏土二音,笙用木头刻制其根部而不用匏,埙也用木头制作。《元史》说,匏用斑竹制作。于是八音只剩下六种了。熊氏说,匏音消亡,而清廉忠敬的人就不多见了。我对他的话有所感悟。【原注】元代熊朋来《五经说》说,八音中的笙,应该以竹命名,却以匏命名,这是因为重在匏。古代制造笙一定用曲沃的匏瓜、汶阳的竹子。汉代太学、槐市各自携带地方特产,陈列磬和悬挂匏瓜。八音中的匏在卦象为艮,在风为融,在气为立春。匏音啾啾以确立清高,缺失它则清廉的人就少了。匏音纯正则人思敬,不纯正则忠敬的人就少了。担任礼乐官职的人,应当申请改正它。
用火
有明火,有国火。明火用阳燧从太阳取火,【原注】司烜氏。接近天,所以占卜和祭祀使用它。【原注】董氏、大祝、大司�。国火从五行之木取火,【原注】司爟。接近人,所以烹饪使用它。
古人用火一定从木中取,而且有四季五行的变化。《素问》中黄帝说,壮火散气,少火生气。季春取出火种,贵在新鲜,这是少火的含义。现在人一切从石头取火,其性质猛烈而不宜人,疾病增多,寿命缩短,是有原因的。【原注】详见第二十五卷介子推条目。
邵氏《学史》说,古代有火正的官职。俗话说,钻燧改火。这是政治中最重要的事。所谓光照天下,就在于此。【原注】《史记·楚世家》说,重黎担任帝喾的火正,能光照天下,命名为祝融。《周礼》司烜氏所掌管以及《春秋》宋、卫、陈、郑所记载的,政治都在于此。现在治水的官职还像古代一样,而火官却唯独缺失。饮水知道选择水来烹煮,却不选择火来祭祀和供养,这能叫备物吗?有人说,庭燎则有官吏负责。虽然如此,这是火的末节。【杨氏说】晋朝东迁时,携带中原的火种,直到陈朝末年,历经三百年,而火色转为青色,这一定有官吏主管。【留氏说】自从水正失去官职,商朝多河患。《周礼》亡佚了司空的典籍,
小正亡杼井之文,于是左氏内外传每以天象言火,而言水者恒略。周秦以后,不修水政。吕览十二纪删周书改火之文,故汉儒解小正左传之出火、内火,不复陈述古义。坎离之未济,此民生之所以多患也。
译《小正》中缺失了关于杼井的记载,因此《左氏春秋》的内传和外传常常用天象来谈论火,而对水的论述则往往简略。周秦以后,不再修治水政。《吕氏春秋》的十二纪删去了《周书》中关于改火的文字,所以汉代儒者解释《小正》和《左传》中的“出火”、“内火”时,不再陈述古代的本义。坎卦与离卦未能济渡,这就是百姓生活多灾多难的原因。
莅戮于社
大司寇,大军旅莅戮于社。注,社谓社主在军者也。书甘誓,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孔安国云,天子亲征,必载迁庙之祖主及社主行,有功则赏祖主前,示不专也。不用命奔北者,则戮之于社主前。社主阴,阴主杀。亲祖严社之义也。记曰,社所以神地之道。意古人以社为阴主,若其司刑杀之柄者,故祭胜国之社则士师为之尸。而王莽之将亡,赦城中囚徒,授兵杀豨,饮其血曰,有不为新室者,社鬼记之。宋襄公、季平子皆用人于社,而亡曹之梦亦曰,立于社宫。宰我战栗之对,有自来矣。【杨氏曰】社之义博,子我仅得其一端,故夫子责之。【惠待读曰】太司徒设社稷之壝,而树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与其野。案墨子云,圣王建国营都,必择国之正坛,置以为宗庙。必择木之修茂者,立以为菆位。菆位者,社稷也。战国策,恒思有神丛。盖木之茂者,神所凭,故古之社稷恒依树木,松柏栗各以其野之所宜,宜松者以松名,宜柏者以柏名,宜栗者以栗名。宰我对哀公本此。许叔重云,周礼,各树其土之所宜木。古文栗作●。徐巡说木至西方战栗,盖古有是语,宰我所谓使民战栗者本此。今文论语,哀公问主于宰我。,而公羊有练主用栗之文,故张禹及包周等皆以为庙主。何休用以解公羊云,松犹容想其容貌,主人正。柏犹迫,亲而不远,主地正。栗犹战栗,谨敬貌.主天正。杜预亦以注左传,刘炫规其过。古文论语及孔郑皆谓用其木以为社主。然则所宜木为两说,如前说植木,如后说主木,两说相兼乃备。又淮南齐俗训云,有虞氏社用土,夏后氏社用松,殷人社用石,周人社用栗。似石主始于殷,周改用栗欤?韩非子曰,夫社木而涂之,鼠因自托也,熏之则木焚,灌之则涂施,故患社鼠。是古树木为社主,而加涂焉。所谓社用土者以此。小宗伯大师立军社,肆师师田祭社宗。社宗者,社主与迁主皆载于齐车者也。秦汉以后,载主未闻。春秋,郑入陈,陈侯拥社。拥社者,抱主以示服。若后世五尺之石主,埋其半于地,既不便于载,亦不可抱而持。然则社主,春秋以前皆用木,秦汉以后或用石欤?祭法孔疏引许叔重五经异义以为论语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谓社主也。田主之木,各以其野之所宜,岂非宜松者为松主,宜柏者为柏主,宜栗者为栗主乎?【汝成案】绎惠氏所疏,则古社主多用木矣。孔传,天子亲征,又载社主,不用命奔北者,戮于社主前。则宰我战栗之义,于师行合矣,然则孔子何以责也?甘誓是夏伐同姓,夏生氏则以松也,惕以严威,亲所奉主不以木也。孔曰,凡建邦立社,各以其土所宜之木。宰我不本其意而妄为之说,因周用栗,便曰使战栗,是又一说,故杨氏曰,宰我但得其一。
邦朋
士师掌士之八成,七曰为邦朋。太公对武王,民有十大,而曰民有百里之誉,千里之交,六大也。又曰,一家害一里,一里害诸侯,诸侯害天下。嗟乎!此太公之所以诛华士也。世衰道微,王纲弛于上,而私党植于下,故箕子之陈洪范,必皇建其有极,而后庶民人无淫朋比德。【惠侍读曰】邦傰,傰一作朋,注云,故书朋作傰。郑司农读为朋友之朋。案汉书王尊传,有南山盗傰宗,苏林曰,傰音朋。盖本郑司农之读而失焉者也。晋灼音倍,得之。说文省作倗,读若倍。晋音本此。颜师古亦以晋音为是。则傰非朋审矣。古有朋无党,同道为朋,阿党为傰。八成者,四方之乱狱,王命讶士成之。立气势,结私交,作威福,君子犯礼,小人犯法,无守职奉上之义,有背公死党之名,故曰邦傰谓之乱狱。管子幼官篇所谓散群傰署也。强者为圈,弱者为属。圈属群徒,私相署置。故王命讶士以成之者,散之焉。●从邑,地名。汉功臣表,●成侯,师古曰,●音陪,又善背反。从邑为●,从人为傰。傰,古倍字,皆从人,以朋音得声。司农破为朋,或作堋。说文引虞书曰,堋淫于家。堋与
译在社坛前执行杀戮。
大司寇,在大规模军事行动中,于社坛前执行杀戮。注解说,社是指随军携带的社主。《尚书·甘誓》说,服从命令的在祖庙前赏赐,不服从命令的在社坛前杀戮。孔安国说,天子亲自出征,必定携带从宗庙迁出的祖主和社主同行,有功则在祖主前赏赐,以示不专断。不服从命令、临阵逃跑的,则在社主前杀戮。社主属阴,阴主杀伐。这是亲近祖主、敬畏社主的原则。《礼记》说,社是用来神化大地之道的。古人认为社主属阴,如同掌管刑杀权柄,所以祭祀战胜国的社神时,由士师充当神主。王莽将要灭亡时,赦免城中的囚徒,授予兵器杀猪,让他们喝血,说:“有不效忠新室的,社鬼会记下。”宋襄公、季平子都在社坛前用人祭祀,而亡曹国的梦兆也说“站在社宫中”。宰我战战兢兢的回答,是有其来源的。【杨氏说】社的含义广博,宰我只得到其中一端,所以孔子责备他。【惠待读说】太司徒设立社稷的围墙,并种植田主,各自按照其地域适宜种植的树木,从而用这些树木来命名社和地域。查《墨子》说,圣王建立国家、经营都城,必定选择国家正中的土坛,设置作为宗庙。必定选择高大茂盛的树木,树立作为社位。社位,就是社稷。《战国策》说,恒思有神丛。大概是因为树木茂盛,神灵依附,所以古代的社稷常依附于树木,松、柏、栗各自按照其地域适宜种植的树木,适宜松的用松命名,适宜柏的用柏命名,适宜栗的用栗命名。宰我对哀公的回答本于此。许慎说,《周礼》规定,各自种植其土地适宜生长的树木。古文“栗”写作“●”。徐巡说树木到了西方就战栗,大概古代有这样的说法,宰我所说的“使民战栗”本于此。今文《论语》中,哀公问主于宰我,而《公羊传》有“练主用栗”的文字,所以张禹及包咸等都认为是庙主。何休用来解释《公羊传》说,松通“容”,想象其容貌,主人端正。柏通“迫”,亲近而不疏远,主地端正。栗通“战栗”,谨慎恭敬的样子,主天端正。杜预也用此注《左传》,刘炫规劝其错误。古文《论语》及孔安国、郑玄都认为使用其木作为社主。那么适宜种植的树木有两种说法,如前说是种植树木,如后说是作为主木,两种说法兼有才算完备。又《淮南子·齐俗训》说,有虞氏的社用土,夏后氏的社用松,殷人的社用石,周人的社用栗。似乎石主始于殷代,周代改用栗木吗?《韩非子》说,社神是树木而涂抹泥土,老鼠因此依托,熏它则木焚,灌它则泥落,所以担心社鼠。这是古代用树木作为社主,而加上泥土。所谓社用土,就是因此。小宗伯、大师设立军社,肆师在田猎时祭祀社宗。社宗,是社主与迁主都载于斋车上的。秦汉以后,载主未见记载。《春秋》记载,郑国进入陈国,陈侯抱着社主。抱社主,是抱着主以示臣服。如果像后世五尺高的石主,埋一半于地下,既不便于装载,也不可抱着持握。那么社主,春秋以前都用木,秦汉以后或许用石吗?《祭法》孔颖达疏引许慎《五经异义》认为《论语》中夏后氏用松,殷人用柏,周人用栗,是指社主。田主的树木,各自按照其地域适宜种植的,难道不是适宜松的为松主,适宜柏的为柏主,适宜栗的为栗主吗?【汝成案】推究惠氏的疏解,则古代社主多用木了。孔传,天子亲自出征,又载社主,不服从命令、临阵逃跑的,在社主前杀戮。那么宰我战栗的含义,与军队出征相合了,然而孔子为何责备他呢?《甘誓》是夏伐同姓,夏生氏则用松,以严威警惕,亲近所奉主不用木。孔说,凡建立国家设立社,各自用其土地适宜生长的树木。宰我不推究其本意而妄加解说,因周代用栗,便说使战栗,这是另一种说法,所以杨氏说,宰我只得到其一端。
邦朋
士师掌管士人的八种成例,第七种叫作邦朋。太公回答武王,民众有十大罪状,其中说民众有百里的声誉,千里的交游,是第六大罪。又说,一家危害一里,一里危害诸侯,诸侯危害天下。唉!这就是太公诛杀华士的原因。世道衰微,王道纲纪在上松弛,而私党在下培植,所以箕子陈述《洪范》,必定确立最高的准则,而后庶民没有淫乱结党、比附德行。【惠侍读说】邦傰,傰一作朋,注解说,故书朋作傰。郑司农读作朋友之朋。查《汉书·王尊传》,有南山盗傰宗,苏林说,傰音朋。大概本于郑司农的读音而失传了。晋灼音倍,得到了正确读音。《说文》省作倗,读若倍。晋音本于此。颜师古也以晋音为是。那么傰不是朋,确凿无疑。古代有朋无党,同道为朋,阿附结党为傰。八成者,四方扰乱的法狱,王命讶士完成它。树立气势,结私交,作威福,君子违犯礼制,小人违犯法律,没有守职奉上的道义,有背公死党的名声,所以叫邦傰称为乱狱。《管子·幼官篇》所说的散群傰署。强者为圈,弱者为属。圈属群徒私相署置。所以王命讶士来完成它,是解散他们。●从邑,地名。《汉功臣表》,●成侯,师古说,●音陪,又善背反。从邑作●,从人作傰。傰,古倍字,都从人,以朋音得声。郑司农破读为朋,或作堋。《说文》引《虞书》说,堋淫于家。堋与
易泰之九二曰,朋亡。涣之六四曰,涣其群,元吉。庄子,文王寓政于臧丈人,而列士坏植散群。
荀悦论曰,言论者计薄厚而吐辞,选举者度亲疏而举笔,苞苴盈于门庭,聘问交于道路,书记繁于公文,私务众于官事。世之弊也,古今同之,可为太息者此也。
王公六职之一
坐而论道,谓之王公。王亦为六职之一也,未有无事而为人君者,故曰天子一位。
奠挚见于君
士冠,上之嫡子继父者也,故得奠挚见于君。【原注】庶子不得见君,左传昭公四年,仲与公御莱书观于公,叔孙怒而逐之是也。【汝成案】传云遂逐之,注云,牛不食叔孙,叔孙怒。此误合为一。
主人
主人爵弁,纁裳,缁施。注,主人,婿也。婿为妇主。主人筵于户西。注,主人,女父也。亲迎之礼,自夫家而行,故婿称主人。至于妇家,则女父又当为主人,故不嫌同辞也。女父为主人,则婿当为宾,故曰,宾东面答拜。注,宾,婿也。对女父之辞也。至于宾出而妇从,则变其文而直称曰婿。婿者,对妇之辞也。曰主人、曰宾、曰婿,一人而三异其称,可以见礼时为大,而义之由内矣。
辞无不腆无辱
归妹,人之终始也。先王于此有省文尚质之意焉,故辞无不腆无辱。【原注】宾不称币不善,主人不谢来辱。告之以直信,曰先人之礼而已。所以立生民之本,而为嗣续之基,故以内心为主,而不尚乎文辞也,非徒以教妇德而已。
某子受酬
乡饮酒礼,某子受酬。注,某者,众宾姓也。乡射礼,某酬某子。注,某子者,氏也。古人男子无称姓者,从乡射礼注为得。如左传叔孙穆子言叔仲子、子服子之类。【原注】士昏礼,皇舅某子。此或谥,或字之称,与聘礼皇考某子同,疏以为若张子、李子。妇人内夫家,岂有称其舅为张子、李子者哉!【惠氏曰】张稷若仪礼节解云,疏之意或以妇新入门,称姓以告,故亦以姓称其舅。春秋传云,男女辨姓。其此之谓。
辩
乡饮酒礼、乡射礼其于旅酬皆言辩,注云,辩众宾之在下者。此辩非辩察之辩,古字辩与徧通。经文言辩者非一。燕礼注,今文辩皆作徧是也。曲礼,主人延客,食胾,然后辩殽。内则,子师辩告诸妇诸母名。宰辩告诸男名。玉藻,先饭,辩尝羞,饮而俟。乐记,其治辩者其礼具。【原注】注,辩,遍也。左传定公八年,子言辩舍爵于季氏之庙而出。【原注】注,辩、犹周徧也。史记礼书,瑞应辩至。【汝成案】戴记,士死辩。郑氏云,宜读作变。则辩又通于变矣。
须臾
寡君有不腆之酒,请吾子之与寡君须臾焉,使某也以请。古者乐不逾辰,燕不移漏,故称须臾,言不敢久也。记曰,饮酒之节,朝不废朝,莫不废夕。而书酒诰之篇曰,在昔殷先哲王迪畏天显,小民经德秉哲。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罔敢湎于酒,不惟不敢,亦不暇。是岂待初筵之规,三爵之制,而后不得醉哉。【朱氏曰】古人祭祀、燕宾、养老外,无饮酒者。论语记孔子惟酒无量,不及乱,即乡饮酒礼所谓无算爵也。饮无算爵而不及乱,惟圣人为然。小宛之次章曰,彼昏不知,壹醉日富。此遭乱相戒免祸之诗也,未闻终日酩酊而能脱然于乱世者矣。自旷达之说起,一时轻薄之徒争相趋效,而学士大夫又美之以文章、风雅之目,而淑慎尔仪之君子反诋为鄙吝,盖至是而酒之中于人心风俗甚矣。狱讼繁兴,犹其后焉者。先王知斯人饮食之欲不可以尽蠲,而思所以遏其流,于是制为饮酒之礼。一献之礼,宾主百拜,终日饮酒而不得醉焉。
飧不致
聘礼,管人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飧不致,宾不拜,沐浴而食即孟子所谓廪人继粟,庖人继肉,不以君命将之,恐劳宾也。
三年之丧
今人三年之丧,有过于古人者三事。礼记三年问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原注】荀子同。檀弓曰,祥而缟,
译《易经》泰卦九二爻辞说:“朋亡。”涣卦六四爻辞说:“涣其群,元吉。”《庄子》记载,周文王将政事托付给臧丈人,那些结党营私的士人便瓦解了根基,解散了团伙。
荀悦评论说:发表言论的人,根据关系的厚薄来吐露言辞;选拔举荐的人,衡量关系的亲疏来下笔推荐;贿赂塞满了门庭,私下的问候往来于道路;私人书信比官方公文还繁多,私人的事务比官方的事务还众多。这是世道的弊病,古今相同,令人叹息的正是这一点。
王公是六职之一
坐着谈论治国大道,称为王公。王也是六职之一,没有无所事事而能成为君主的,所以说天子只是一个职位。
奠挚见于君
士行冠礼,因为是上等的嫡子继承父亲,所以能够拿着奠挚去拜见君主。【原注】庶子不能拜见君主,《左传》昭公四年记载,仲与公御莱书去拜见君主,叔孙愤怒地驱逐了他,就是这种情况。【汝成案】《左传》说于是驱逐了他,注解说,牛不吃叔孙家的草料,叔孙愤怒。这里错误地将两者合并为一。
主人
主人头戴爵弁,身穿浅红色下裳,黑色镶边。注解说,主人,指新郎。新郎是新娘的主持者。主人在户西铺设筵席。注解说,主人,指女方父亲。亲迎的礼仪,是从夫家出发进行的,所以新郎称为主人。到了女方家,那么女方父亲又应当作为主人,所以不忌讳使用相同的称呼。女方父亲作为主人,那么新郎就应当作为宾客,所以说,宾客面向东回答拜礼。注解说,宾客,指新郎。这是相对于女方父亲的称呼。等到宾客退出而新娘跟随出来,就改变称呼而直接称为新郎。新郎,是相对于新娘的称呼。称为主人、称为宾客、称为新郎,同一个人而有三种不同的称呼,可以看出礼仪以时为大,而意义是从内在出发的。
辞无不腆无辱
归妹卦,是人伦的始终。先王在这里有简化文饰、崇尚质朴的意思,所以辞令中没有“不腆”(谦辞,指礼物微薄)和“无辱”(谦辞,指不敢当)这类客套话。【原注】宾客不称礼物不好,主人不谢罪说“来辱”。用直率诚信告知,说只是遵循先人的礼仪罢了。这是为了确立百姓的根本,作为子孙延续的基础,所以以内心为主,而不崇尚文辞,不仅仅是为了教导妇德而已。
某子受酬
乡饮酒礼,某子接受酬酒。注解说,某,是众宾客的姓氏。乡射礼,某酬某子。注解说,某子,是氏。古人男子不称姓,跟随乡射礼的注解是正确的。如《左传》中叔孙穆子称叔仲子、子服子之类。【原注】《士昏礼》,皇舅某子。这可能是谥号或字的称呼,与《聘礼》中的皇考某子相同,疏证认为像张子、李子。妇人嫁入夫家,哪有称她舅舅为张子、李子的呢!【惠氏曰】张稷若《仪礼节解》说,疏证的意思可能是妇人刚入门,用姓氏告知,所以也用姓氏称呼她的舅舅。《春秋传》说,男女辨别姓氏。说的就是这个。
辩
乡饮酒礼、乡射礼在旅酬时都说“辩”,注解说,辩,指众宾中在下位的人。这个“辩”不是辨别察看的辩,古字“辩”与“徧”(遍)相通。经文中说“辩”的地方不止一处。《燕礼》注解说,今文“辩”都写作“徧”,就是这种情况。《曲礼》,主人延请宾客,吃肉酱,然后遍尝菜肴。《内则》,子师遍告众妇众母的名字。宰遍告众男的名字。《玉藻》,先吃饭,遍尝美食,饮酒而等待。《乐记》,治理遍至的人,礼仪完备。【原注】注解说,辩,遍也。《左传》定公八年,子言遍舍爵于季氏之庙而出。【原注】注解,辩,犹周遍也。《史记·礼书》,瑞应遍至。【汝成案】《戴记》,士死辩。郑氏说,宜读作变。那么“辩”又通于“变”了。
须臾
寡君有不丰厚的酒,请吾子与寡君须臾(片刻)相聚,派某人来请求。古人音乐不越过一天,宴饮不移动刻漏,所以称须臾,表示不敢久留。《礼记》说,饮酒的节制,早晨不废朝政,晚上不废夕政。而《尚书·酒诰》篇说,在过去殷商的先哲王,遵循敬畏上天显赫的德行,小民遵循德行秉持智慧。在外服的侯、甸、男、卫、邦伯,在内服的百官众尹,以及亚、服、宗工。还有百姓里居,不敢沉湎于酒,不仅是不敢,也是没有空闲。这哪里是等待初筵的规劝,三爵的制度,然后才不得醉酒呢。【朱氏曰】古人除了祭祀、宴宾、养老之外,没有饮酒的。《论语》记载孔子只有酒不限量,但不失态,就是乡饮酒礼所说的无算爵。饮无算爵而不失态,只有圣人能做到。《小宛》次章说,那些昏乱不知的人,一天比一天醉得厉害。这是遭遇乱世互相告诫免祸的诗,没听说终日酩酊大醉而能在乱世中安然脱身的。自从旷达的说法兴起,一时轻薄之徒争相效仿,而学士大夫又用文章、风雅的名目来赞美他们,而淑慎尔仪的君子反而被诋毁为鄙吝,到了这里,酒对人心风俗的影响就很深了。狱讼繁多兴起,还是后来的事。先王知道人们的饮食欲望不能完全消除,而思考如何遏制其流弊,于是制定了饮酒的礼仪。一献之礼,宾主百拜,整天饮酒而不得醉酒。
飧不致
《聘礼》,管人为宾客,三天准备洗头,五天准备洗澡,飧食不送达,宾客不拜谢,沐浴后吃饭,就是《孟子》所说的廪人接着送粟米,庖人接着送肉,不用君主的命令来送,恐怕劳累宾客。
三年之丧
现在人实行三年之丧,有三件事超过古人。《礼记·三年问》说,三年之丧,二十五个月结束。【原注】《荀子》相同。《檀弓》说,祥祭后穿缟素,
是月禫,徙月乐。王肃云,是祥之月而禫,禫之明月可以乐矣。又曰,鲁人有朝祥而莫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由,尔责于人终无已夫,三年之丧亦巳久矣。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逾月则其善也。丧服小记曰,再期之丧三年也。春秋闵公二年公羊传曰,三年之丧,实以二十五月。【原注】白虎通,三年之丧.再期二十五月。后汉书陈忠疏言,先圣缘人情而着其节,制服二十五月。淮南子饬丧纪高诱注,纪,数也。二十五月之数也。孔安国书传太甲篇云,汤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阕。郑玄谓二十四月再期,其月余日不数,为二十五月。中月而禫则空月为二十六月。出月禫祭,为二十七月。与王肃异。【原注】魏明帝以景初三年正月崩,至五年正月积二十五晦为大祥。太常孔美、博士赵怡等以为禫在二十七月,其年四月祫祭。散骑常侍王肃、博士乐详等以为禫在祥月,其年二月祫祭。晋武帝时,越骑校尉程猗赞成王肃,驳郑禫二十七月之失,为六徽三验。博士许猛扶郑义,作释六微解三验,以二十七月为得。并见魏书礼志。按三年问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今从郑氏之说,三年之丧必二十七月。【原注】宋武帝永初元年十月辛卯,改晋所用王肃祥禫二十六月仪,依郑玄二十七月而后除。其过于古人,一也。【阎氏曰】按从郑氏说者,正合于古人,王肃乃故与郑反,朱子所谓王肃议礼必反郑玄是也。王肃且以此获短丧之讥。仪礼丧服篇曰,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父在为母。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礼记杂记下篇曰,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注云,此谓父在为母也。丧大记曰,期,终丧,不食肉,不饮酒。父在,为母,为妻。又曰,期,居庐,终丧不御于内者,父在,为母,为妻。丧服四制曰,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原注】服问曰,三年之丧既练矣,有期之丧既葬矣,则带其故葛带,绖期之绖,服其功衰。徐师曾集注曰,三年之丧,谓父丧也。期之丧,母丧也。贾公彦丧服疏所云,父卒,三年之内而母卒,仍服期。必父服既除而遭母丧,乃得伸三年也。【汝成案】父卒则为母三年,不待父服终也。贾疏非是。庾蔚之云,父未殡而祖亡.不为祖持重服。贾殆由此而误。丧服传曰,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今从武后之制,亦服三年之服,【原注】自唐以前礼制,父在,为母,一周除灵,三年心丧。高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天后上表,请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从之。玄宗开元五年,右补阙卢履冰上言,孝莫大于严父,故父在为母服齐衰周,心丧三年,情已申而礼杀也。则天皇后改服齐衰三年。请复其旧。上下其议。左散骑常侍禇无量以履冰议为是。诸人争论,连年不决。七年八月辛卯,叙自今五服并依丧服传文,然士大夫议论犹不息,行之各从其意。无量叹曰,圣人岂不知母恩之厚乎?厌降之礼所以明尊卑,异戎翟也。俗情肤浅,不知圣人之心。一紊其制,谁能正之。二十年,中书今萧嵩改修五礼,复请依上元敕,父在为母齐衰三年,从之。按父在为母齐表三年,起自开元礼,然其时卢怀慎以母忧起复为兵部侍郎,张九龄以母忧起复中书侍郎同平章事,邠王守礼以母忧起复左金吾卫将军,嗣鄂王邕以母忧起复卫尉卿。而得终礼制者惟张说、韩休二人。则明皇固己崇其文而废其实矣。今制,父在为母斩衰三年。按太祖实录,洪武七年九月庚寅,贵妃孙氏薨,命吴王橚服慈母服斩衰三年,以主丧事,敕皇太子诸王皆服期。乃命翰林学士宋濂等修孝慈录,立为定制。子为父母,
译这个月举行禫祭,下个月就可以奏乐了。王肃说,在祥祭的同一个月举行禫祭,禫祭的次月就可以奏乐了。又说,鲁国有个人早上举行祥祭,晚上就唱歌,子路嘲笑他。孔子说:“仲由,你责备别人难道没有尽头吗?三年的丧期也已经很长了。”子路出去后,孔子说:“这难道还多吗?超过一个月就很好了。”《丧服小记》说,再期之丧就是三年之丧。《春秋闵公二年公羊传》说,三年之丧,实际是二十五个月。【原注】《白虎通》说,三年之丧,再期二十五个月。《后汉书》陈忠的奏疏说,先圣根据人情制定节制,服丧二十五个月。《淮南子·饬丧纪》高诱注说,纪,是计算的意思。即二十五个月的计算。孔安国《书传·太甲》篇说,商汤在元年十一月去世,到此时二十六个月,三年丧期结束。郑玄认为二十四个月为再期,剩余的日子不计入,所以是二十五个月。如果在中间一个月举行禫祭,则空出一个月,成为二十六个月。如果在出月举行禫祭,则是二十七月。这与王肃的说法不同。【原注】魏明帝在景初三年正月去世,到五年正月累计二十五个月举行大祥。太常孔美、博士赵怡等人认为禫祭在二十七月,当年四月举行祫祭。散骑常侍王肃、博士乐祥等人认为禫祭在祥祭的同一个月,当年二月举行祫祭。晋武帝时,越骑校尉程�支持王肃,驳斥郑玄关于禫祭在二十七月的错误,提出了六条证据和三项验证。博士许猛支持郑玄的观点,撰写《释六微解三验》,认为二十七月是正确的。这些都见于《魏书·礼志》。考察《三年问》说,最亲近的亲人以一年为期断绝丧服,为什么呢?回答说,天地已经更替,四季已经变化,天地之间的万物没有不重新开始的了,以此来象征这种变化。那么为什么是三年呢?回答说,是为了加重哀悼之情。使其加倍,所以是再期。现在采纳郑玄的说法,三年之丧必定是二十七月。【原注】宋武帝永初元年十月辛亥,改用了晋朝所用王肃关于祥祭禫祭在二十六个月的礼仪,依照郑玄二十七月之后才除服。这超过了古人的做法,这是第一点。【阎氏说】考察采纳郑玄说法的,正符合古人的做法,王肃是故意与郑玄相反,朱熹所说的王肃议礼必定反对郑玄,正是如此。王肃因此受到缩短丧期的讥讽。《仪礼·丧服》篇说,粗麻布做的丧服,齐缉边缘,牡麻做的绖带,帽子用布做缨,削制的丧杖,布带,粗麻鞋,服期一年的,是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传文说,为什么服期一年呢?是因为委屈。因为至尊的父亲在,不敢伸展对母亲的私情尊崇。《礼记·杂记下》说,服期一年的丧,十一个月举行练祭,十三个月举行祥祭,十五个月举行禫祭。注解说,这是指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丧大记》说,服期一年的丧,整个丧期不吃肉,不喝酒。父亲在世,为母亲、为妻子服丧。又说,服期一年的丧,住在庐舍,整个丧期不在内室与妻妾同寝的,是父亲在世,为母亲、为妻子服丧。《丧服四制》说,凭借侍奉父亲的心来侍奉母亲,而爱心相同。天上没有两个太阳,地上没有两个君王,国家没有两个君主,家里没有两个至尊,用统一的原则来治理,所以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期年的,是表明没有两个至尊。【原注】《服问》说,三年之丧已经举行练祭了,又有期年之丧已经安葬了,那么就系上原来的葛带,戴上期年之丧的绖带,穿着功衰的丧服。徐师曾集注说,三年之丧,是指父亲的丧。期年之丧,是指母亲的丧。贾公彦《丧服疏》所说,父亲去世,在三年之内母亲也去世,仍然服期年之丧。必须父亲的丧服已经除下而遭遇母亲丧事,才能伸展服三年之丧。【汝成案】父亲去世就为母亲服三年之丧,不必等到父亲的丧服除下。贾公彦的疏解是错误的。庾蔚之说,父亲尚未下葬而祖父去世,不为祖父服重丧。贾公彦大概因此而误。《丧服传》说,禽兽知道母亲而不知道父亲。野人说,父母有什么分别呢?都邑的士人就知道尊崇父亲了。现在采纳武则天的制度,也为母亲服三年之丧,【原注】自唐以前的礼制,父亲在世,为母亲服丧,一周除灵,三年心丧。高宗上元年十二月,天后上表,请求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三年,朝廷听从了她的建议。玄宗开元五年,右补阙卢履冰上书说,孝道没有比严敬父亲更大的,所以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一年,心丧三年,情义已经表达而礼仪有所减杀。则天皇后改服齐衰三年。请求恢复旧制。朝廷上下议论。左散骑常侍褚无量认为卢履冰的意见是正确的。众人争论,多年不能决断。七年八月辛亥,下令从今以后五服都依照《丧服传》的条文,然而士大夫的议论仍然不止,执行时各自按照自己的意思。褚无量感叹说,圣人难道不知道母亲恩德深厚吗?厌降的礼仪是为了明确尊卑,区别于戎狄。世俗情感肤浅,不知道圣人的心意。一旦扰乱了制度,谁能纠正它。二十年,中书令萧嵩改修五礼,又请求依照上元年的敕令,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三年,朝廷听从了他的建议。考察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三年,始于《开元礼》,然而当时卢怀慎因母亲丧事起复担任兵部侍郎,张九龄因母亲丧事起复担任中书侍郎同平章事,邠王李守礼因母亲丧事起复担任左金吾卫将军,嗣鄂王李邕因母亲丧事起复担任卫尉卿。而能够终了丧礼制度的只有张说、韩休两人。那么明皇固然已经崇尚其文辞而废弃其实质了。现在的制度,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斩衰三年。考察《太祖实录》,洪武七年九月庚寅,贵妃孙氏去世,命令吴王朱橚服慈母丧斩衰三年,主持丧事,敕令皇太子诸王都服期年。于是命令翰林学士宋濂等人修撰《孝慈录》,立为定制。儿子为父母,
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其庶母,皆齐衰杖期。十一月壬成朔,书成。此则当时别有所为,而未可为万世常行之道也。其过于古人,二也。丧服篇又曰,不杖麻屦者,妇为舅姑。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檀弓上篇曰,南宫绦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髽,曰,尔毋从从尔,尔毋扈扈尔。盖榛以为筓,长尺而总八寸。正义谓以其为期之丧而杀于斩衰之服。丧服小记曰,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余则否。今从后唐之制,妇为舅姑亦服三年。【原注】宋史,干德三年,判大理寺尹拙言,按律及仪礼丧服传、开元礼、五礼精义、三礼图等书所载,妇为舅姑服期。近代时俗多为重服,望加裁定。右仆射魏仁浦等奏曰,按礼内则云,妇事舅姑如事父母。则舅姑与父母一也。而古礼有期年之说,至于后唐,始定三年之丧。窃以三年之内,几筵尚存,岂可夫居苫块之中,妇被绮纨之饰?夫妇齐礼,哀乐不同,求之人情,实伤理本,况妇为夫有三年之服.于舅姑止服期年,是尊夫而卑舅姑也,孝明皇后为昭宪太后服丧三年,足以为万世法。望自今妇为舅姑服并如后唐之制,三年齐斩,一从其夫。诏从之。何孟春余冬序录引唐李涪论曰,丧服传,妇为舅姑,齐衰五升布。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禫后门庭尚素.妇服青缣衣,以俟夫之终丧。习俗以妇之服青缣,谓其尚在丧制,故因循亦同夫之丧纪,再周而后吉。贞元十一年,河中府仓曹参军萧据状称,堂兄之女适李氏婿,见居丧,今时俗妇为舅姑服三年,恐为非礼。请礼院详定,下详定判官。前太常博士李岧议曰,开元礼五服制度,妇为舅姑,及女子适人为其父母,皆齐衰不杖期。盖以为妇之道专一,不得自达,必系于人。故女子适人,服夫以斩而降其父母。丧服篇曰,女子适人者,为其父母。传曰,为父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妇人不贰斩者何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先圣格言,历代不敢易。以此论之,父母之丧尚上周岁,舅姑之服无容三年.今之学者不本其义,轻重紊乱,浸以成俗。开元礼,玄宗所修,布在有司,颁行天下,伏请正牒,以明典章。李岧之论可谓正矣。宋朝诒谋录,干德三年诏,舅姑之丧,妇从其夫,齐斩三年。遂为定制。宋人盖未讲服青缣之制故也。【汝成案】古人行礼以诚,丧期之内,无虚假,丧期之外,无曼延。所谓过者俯而就,不肖者企而及。子自有丧,妇自吉服,亦复何嫌?况十五月而禫,则夫已小祥久矣。青缣之说,后世之见也。其过于古人,三也。皆后儒所不敢议,非但因循国制,亦畏宰我短丧之讥。若乃日月虽多,而哀戚之情不至焉,则不如古人远矣。
译庶子为母亲服丧,都穿斩衰服,守丧三年。嫡子、众子为庶母服丧,都穿齐衰服,持杖,守丧一年。十一月壬戌朔,书成。这是当时另有特殊用意,不能作为万世通行的准则。这是超过古礼的第二点。《丧服》篇又说,不持杖、穿麻鞋的,是媳妇为公婆服丧。传文说,为什么守丧一年呢?是随从服丧。《檀弓上》篇说,南宫绦的妻子为婆婆服丧,孔子教导她如何结发,说,你不要显得过于恭顺,也不要显得过于傲慢。用榛木做成发笄,长一尺而总长八寸。正义解释说,因为这是一年的丧期,所以比斩衰的丧服要轻一些。《丧服小记》说,媳妇为丈夫和长子叩头至地,其余情况则不这样做。现在依照后唐的制度,媳妇为公婆也服丧三年。【原注】《宋史》记载,干德三年,判大理寺尹拙上言,按照律法以及《仪礼·丧服传》、《开元礼》、《五礼精义》、《三礼图》等书所载,媳妇为公婆服丧一年。近代世俗大多为重丧,希望加以裁定。右仆射魏仁浦等人上奏说,按照《礼记·内则》所说,媳妇侍奉公婆如同侍奉父母。那么公婆与父母是一样的。而古礼有守丧一年的说法,到了后唐,才开始定为守丧三年。我认为在三年之内,灵位尚存,怎么能丈夫住在草席土块之中,而媳妇穿着华丽的丝绸呢?夫妇礼仪相同,哀乐却不同,求之于人情,实在伤害了礼的根本,况且媳妇为丈夫有三年之丧,对公婆只守丧一年,这是尊崇丈夫而轻视公婆,孝明皇后为昭宪太后服丧三年,足以作为万世的法则。希望从今以后,媳妇为公婆服丧都依照后唐的制度,齐衰斩衰,一律跟随丈夫。皇帝下诏听从了这个建议。何孟春《余冬序录》引用唐代李涪的议论说,《丧服传》记载,媳妇为公婆服丧,穿五升布的齐衰服。十一月练祭,十三月祥祭,十五月禫祭。禫祭之后门庭尚且保持素雅,媳妇穿青缣衣,以等待丈夫丧期结束。世俗因为媳妇穿青缣衣,认为她仍在丧制之中,所以沿袭也同丈夫一样守丧,再经过两年才穿吉服。贞元十一年,河中府仓曹参军萧据说,堂兄的女儿嫁给李氏为婿,正在居丧,现在世俗媳妇为公婆服丧三年,恐怕不合礼制。请求礼院详细审定,下达详定判官。前太常博士李岧议论说,《开元礼》五服制度,媳妇为公婆,以及女子出嫁后为父母,都穿齐衰不杖,守丧一年。这是因为媳妇的道义专一,不能独自表达,必须依附于人。所以女子出嫁,为丈夫服斩衰而降低对父母的丧服。《丧服》篇说,女子出嫁后,为父母服丧。传文说,为父亲为什么守丧一年呢?因为妇人不承受两次斩衰。妇人不承受两次斩衰是什么意思呢?妇人有三从的道义,没有独立专用的道义,所以未出嫁跟从父亲,出嫁后跟从丈夫,丈夫死后跟从儿子。所以父亲是儿子的天,丈夫是妻子的天。妇人不承受两次斩衰,就是说不能有两个天。先圣的格言,历代不敢更改。以此论之,父母的丧服尚且不超过一年,公婆的丧服没有理由守丧三年。现在的学者不推究其义理,轻重混乱,逐渐形成习俗。《开元礼》是玄宗所修,颁布给有关部门,颁行天下,我请求正式发文,以明确典章。李岧的议论可以说是正确的。《宋朝诒谋录》记载,干德三年下诏,公婆的丧期,媳妇跟随丈夫,齐衰斩衰守丧三年。于是成为定制。宋人大概没有研究过穿青缣衣的制度。【汝成案】古人行礼以诚,丧期之内,没有虚假,丧期之外,没有拖延。所谓过头的人俯身就能做到,不及的人踮脚就能达到。儿子自有丧服,媳妇穿吉服,又有什么嫌疑呢?况且十五月禫祭,丈夫早已小祥很久了。青缣的说法,是后世的见解。这是超过古礼的第三点。都是后儒所不敢议论的,不仅因为沿袭国制,也畏惧宰我缩短丧期的讥讽。如果天数虽然多,但哀戚之情达不到,那就不如古人远矣。
古人以祥为丧之终,中月而禫则在除服之后。故丧服四制言祥之日,鼓素琴,示民有终也。檀弓言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有子盖既祥而丝屦组缨。又曰,祥而外无哭者,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自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孔子言,逾月则其善。而孟献子禫县而不乐,孔子曰,献子加于人一等矣。于是自禫而后,乃谓之终丧。【汝成案】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不必自孔子之言乃禫后为终也。祥之日示有终,非谓已终也。又檀弓文逾月则其善也,此脱也字。
王肃据三年问,二十五月而毕,檀弓,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之文,谓为二十五月。郑玄据服问中月而禫之文,谓为二十七月。【原注】注云,中月,间一月也。正义引丧服小记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又学记云,中年考校。皆以中为间。二说各有所据。古人祭当卜日,小祥卜于十三月之日,大祥卜于二十五月之日,而禫则或于大祥之月,【原注】是月。或于大祥之后间一月,【原注】中月。自礼记之时而行之已不同矣。【汝成案】祥禫之数,杜氏通典颇为持平,不审先生何以不引。杜氏曰,遵郑乃过礼而重情,遵王则轻情而反制。今约经传,求其适中,可二十五月终而大祥,受以祥服,素缟麻衣。二十六月而禫,受以禫服。二十七月终而吉,吉而除,徙月乐,无所不佩。夫如此求其情,而合乎礼矣。
孝经援神契曰,丧不过三年,以期增倍,五五二十五月,义断仁,示民有终。故汉人丧服之制,谓之五五。堂邑令费凤碑曰,菲五五,衰杖其未除,【原注】洪氏曰,菲五五者,居丧菲食二十五月也。此取论语菲饮食字。隋书姚察传所谓蔬菲。巴郡太守樊敏碑曰,遭离母忧,五五断仁是也。
为父斩衰三年,为母齐衰三年,此从子制之也。父在为母齐衰杖期,此从夫制之也。家无二尊,而子不得自专,所谓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审此可以破学者之疑,而息纷纭之说矣。
父在为母,虽降为期,【杨氏曰】为母期者,尊厌一也,从父二也。而心丧之实未尝不三年也。【原注】如后魏彭城王勰毁瘠三年,弗参吉庆,乃谓之心丧。传曰,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原注】正义曰,左氏昭公十五年传,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据太子与穆后,天子为后亦期,而言三年丧者,据达子之志而言,故并谓之三年也。唐太宗贞观元年诏有云妻丧达志之后者,即用此传文。假令娶于三年之内,将使为之子者何服以见,何情以处乎?理有所不可也。抑其子之服于期,而申其父之不娶于三年。圣人所以损益百世而不可改者,精矣。
檀弓上篇,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此自父在为母之制当然,疏以为出母者非。【赵氏曰】礼,出妻之子为母期。若为父后者,则于出母无服,是并无期之丧矣。伯鱼因为父后者也,不服于期之内,而反哭于期之外乎?即此可见孔氏出妻之说之妄也。
丧服小记曰,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山阴陆氏曰,在父之室,为未娶者也。并禫祭不举,厌也。
唐时武韦二后皆以妇乘夫,欲除三纲,变五服,以申尊母之义。故高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壬寅,天后上表,请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中宗神龙元年五月丙申,皇后表请天下士庶为出母三年服,其意一也。彼且欲匹二圣于天皇,陪南郊以亚献,而况区区之服制乎?【原注】卢履冰表言,原夫上元肇年,则天已潜秉政,将图僭篡,预自崇加。请升慈爱之丧,以抗尊严之礼。虽齐斩之仪不改,而几筵之制遂同。数年之间,尚未通用。天皇晏驾,中宗蒙尘。垂拱之末,果行圣母之伪符。载初之元,遂启易代之深衅。孝和虽仍反正,韦氏复效晨鸣。孝和非意暴崩,韦氏旋即称制。易曰,臣弑其君,子弑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斯之谓矣。臣谨寻礼意,防杜实深。
译古人把“祥”作为丧礼的终结,在中间一个月举行“禫”礼,则是在除去丧服之后。所以《丧服四制》说,在祥祭那天,弹奏素琴,向百姓显示丧事有终结。《檀弓》说,孔子在大祥祭后五天,弹琴却弹不出声音,十天后才能演奏笙歌。有子大概在大祥祭后穿着丝鞋、系着丝带。又说,大祥祭后外面不再有人哭泣,禫祭后里面不再有人哭泣,这是因为音乐已经奏起了。自从鲁国有人在早上举行大祥祭、晚上就唱歌的人,子路嘲笑他,孔子说,如果过了一个月才唱歌,那还是好的。而孟献子在禫祭时悬挂乐器却不演奏音乐,孔子说,献子比一般人高出一等了。因此,从禫祭之后,才称为丧礼结束。【汝成案】三年之丧,二十五个月就完毕,不必因为孔子的话才认为禫祭后才是终结。大祥祭那天显示有终结,并不是说已经终结了。另外,《檀弓》文中“逾月则其善也”,这里脱漏了一个“也”字。
王肃依据《三年问》中“二十五个月完毕”以及《檀弓》中“大祥祭穿缟衣,当月举行禫祭,下个月奏乐”的记载,认为丧期是二十五个月。郑玄依据《服问》中“中间一个月举行禫祭”的记载,认为丧期是二十七月。【原注】注解说,中月,就是间隔一个月。《正义》引用《丧服小记》说,妾祔祭于妾祖姑,如果祖姑已死,就间隔一个月以上再祔祭。又《学记》说,中年考校。都是以“中”为“间”的意思。两种说法各有依据。古人祭祀应当占卜日期,小祥祭在第十三个月占卜日期,大祥祭在第二十五个月占卜日期,而禫祭则有时在大祥祭当月,【原注】即当月。有时在大祥祭之后间隔一个月,【原注】即中月。自从《礼记》时代起,执行起来就已经不同了。【汝成案】关于祥祭和禫祭的时间,杜佑的《通典》颇为持平,不知道先生为什么不引用。杜佑说,遵循郑玄的说法是超过礼制而加重情感,遵循王肃的说法是轻视情感而违背制度。现在约略考察经传,寻求适中,可以在第二十五个月终结并举行大祥祭,换上祥祭的丧服,穿素缟麻衣。第二十六个月举行禫祭,换上禫祭的丧服。第二十七个月终结并恢复吉服,恢复吉服后除去丧饰,下个月奏乐,无所不佩戴。像这样寻求情感的表达,而又合乎礼制。
《孝经援神契》说,丧期不超过三年,以一年为期加倍,五五二十五个月,义理断绝仁情,向百姓显示丧事有终结。所以汉代的丧服制度,称为“五五”。堂邑令费凤碑说,菲薄饮食二十五个月,衰杖尚未除去,【原注】洪氏说,菲五五,指居丧期间饮食菲薄二十五个月。这里取用《论语》中“菲饮食”的字义。《隋书·姚察传》所说的蔬菲。巴郡太守樊敏碑说,遭遇母亲去世的忧患,二十五个月断绝仁情,就是这个意思。
为父亲服斩衰三年,为母亲服齐衰三年,这是遵循儿子的制度。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杖期,这是遵循丈夫的制度。家中没有两个至尊,儿子不能自作主张,这就是所谓的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审查这一点可以破除学者的疑惑,而平息纷纭的议论了。
父亲在世时为母亲,虽然降等为服期,【杨氏说】为母亲服期,一是因为尊卑压制,二是因为顺从父亲。但心中哀悼的实质未曾不满三年。【原注】如后魏彭城王元勰毁损身体三年,不参加吉庆活动,这才称为心丧。《传》说,父亲必须三年后才娶妻,这是通达儿子的志向。【原注】《正义》说,《左传》昭公十五年记载,周王一岁之内有两次三年之丧。根据太子与穆后,天子为皇后也服期,而说三年丧,是根据通达儿子的志向而言,所以都称为三年。唐太宗贞观元年诏书中有“妻丧达志之后”的话,就是沿用这篇传文。假如在三年之内娶妻,将使作为儿子的人穿什么丧服去见新母,怀着什么情感去相处呢?道理上是不可行的。压抑儿子的丧服为期,而延长父亲不娶妻的三年。圣人因此损益百世而不可更改,精妙极了。
《檀弓》上篇,伯鱼的母亲死了,服期后还在哭泣,孔子听说后,说,谁在哭泣?门人说,是鲤(伯鱼)。孔子说,嘻,太过分了!伯鱼听说后,就除去了丧服。这自然是父亲在世时为母亲的制度当然如此,疏解认为伯鱼是为出母(被休弃的母亲)服丧,这是不对的。【赵氏说】礼制,被休弃妻子的儿子为母亲服期。如果是为父亲继承宗庙的人,则对出母无服,这就连期的丧服都没有了。伯鱼是作为为父亲继承宗庙的人,不在期内服丧,反而在期外哭泣吗?由此可见孔子出妻之说的荒谬。
《丧服小记》说,庶子在父亲的居室,则不为母亲举行禫祭。山阴陆氏说,在父亲的居室,指未娶妻的人。连禫祭也不举行,是因为被压制。
唐代武后和韦后都凭借妇人身份凌驾于丈夫之上,想要废除三纲,改变五服,以伸张尊崇母亲的义理。所以高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壬寅日,天后上表,请求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三年。中宗神龙元年五月丙申日,皇后上表请求天下士庶为出母服三年丧,他们的意图是一样的。她们尚且想将二圣与天皇并列,陪侍南郊祭天以亚献,何况区区丧服制度呢?【原注】卢履冰上表说,追溯上元初年,则天已经暗中执掌政权,图谋篡位,预先自我尊崇。请求提升慈爱之丧,以对抗尊严之礼。虽然齐斩的礼仪没有改变,但几筵的制度却相同。几年之间,尚未通用。天皇驾崩,中宗蒙尘。垂拱末年,果然施行圣母的伪符。载初元年,遂开启改朝换代的深重祸端。孝和帝虽然仍然反正,韦氏又效仿晨鸣。孝和帝非正常暴毙,韦氏随即称制。《易经》说,臣子杀害君主,儿子杀害父亲,不是一朝一夕的缘故。说的就是这种情况。臣仔细探寻礼制的意旨,防范杜绝实在深远。
若不早图刊正,何以垂戒于后。玄宗开元七年八月癸丑,敕,周公制礼,历代不刊。子夏为传,孔门所受。格条之内,有父在为母齐衰三年。【原注】指天后所定。此有为而为,非尊厌之义。与其改作,不如师古,诸服纪宜一依丧服旧文,可谓简而当矣。奈何信道不笃,朝今夕更。至二十四年。又从韦韬之言,加舅母堂姨舅之服。天宝六载,又令出母终三年之服。【原注】详旧书礼仪志。而太和开成之世,遂使驸马为公主服斩衰三年。【原注】文宗纪、杜悰传。礼教之沦有由来矣。【杨氏曰】宋制,尚主者升其等与父行辈同。可谓无礼之尤矣。
译如果不尽早谋划刊定修正,拿什么来为后世留下警戒呢?唐玄宗开元七年八月癸丑日,下诏说:“周公制定的礼制,历代都不曾删改。子夏作传,是孔子门徒所传授的。在礼制的条文中,有‘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三年’的规定。【原注】这是指武则天所定的制度。这是因时制宜而做的规定,并非尊崇压抑的本义。与其更改制作,不如效法古人,各种丧服的期限应当一律依照《丧服》旧文,这才算是简约而恰当啊。为何信奉道义不坚定,早晨刚定晚上就更改。到了开元二十四年,又听从韦韬的建议,增加了为舅母、堂姨、舅父服丧的规定。天宝六年,又命令为出母服三年之丧。【原注】详见《旧唐书·礼仪志》。到了太和、开成年间,竟然让驸马为公主服斩衰三年之丧。【原注】见《文宗纪》、《杜悰传》。礼教的沦丧是有其缘由的。【杨氏说】宋朝的制度,尚公主的人提升等级,与父亲同辈。这可以说是无礼到了极点。”
自古以来,奸人欲蔑先王之礼法而自为者,必有其渐。天后父在为母齐衰三年之请,其意在乎临朝也。故中宗景龙二年二月庚寅,大赦天下,内外五品已上母妻各加邑号一等,无妻者听授其女,而安乐公主求立为皇太女,送进鸩于中宗矣。
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朔,制子为改嫁母服丧三年。
洪武七年,虽定为母斩衰三年之制,而孝慈皇后之丧,次年正旦,皇太子、亲王、驸马俱浅色常服,则尊厌之礼未尝不用也。惟夫二十七月之内,不听乐,不昏嫁,不赴举,不服官,此所谓心丧,固百世不可改矣。【汝成案】心丧之说,本之檀弓。六朝议礼。于所不安者辄以此通融之。儒者诚欲悉心复古,不可依违迁就,使后世美名参附其间。盖人心难知,责以礼之所当然则难辞,文以情之所或然则多饰。
丧服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郑氏曰,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此祖母之丧,厌于祖父者也。
妇事舅姑如事父母,而服止于期,不贰斩也,然而心丧则未尝不三年矣,故曰,与更三年丧不去。
吴幼清服制考详序曰,凡丧礼,制为斩、齐、功、缌之服者,其文也。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者,其实也。中有其实而外饰之以文,是为情文之称。徒服其服而无其实,则与不服等尔。虽不服其服而有其实者,谓之心丧。心丧之实有隆而无杀,服制之文有杀而有隆,古之道也。愚尝谓服制当一以周公之礼为正,后世有所增改者,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实,而不究古人制礼之意者也。为母齐衰三年,而父在为母杖期,岂薄于其母哉,盖以夫为妻之服既除,则子为母之服亦除,家无二尊也。子服虽除,而三者居丧之实如故,则所杀者三年之文而已,实固未尝杀也。女子子在室为父斩,既嫁则为夫斩,而为父母期。盖曰子之所天者父,妻之所天者夫,嫁而移所天于夫,则降其父。妇人不贰斩者,不贰天也。降己之父母而期,为夫之父母亦期,期之后夫未除服,妇已除服,而居丧之实如其夫,是舅姑之服期而实三年也,岂必从夫服斩而后为三年哉?丧服有以恩服者,有以义服者,有以名服者。恩者,子为父母之类是也。义者,妇为舅姑之类是也。名者,为从父从子之妻之类是也。从父之妻名以母之党而服,从子之妻名以妇之党而服,兄弟之妻不可名以妻之党,其无服者,推而远之也。然兄弟有妻之服,己之妻有娣姒妇之服,一家老幼俱有服,己虽无服,必不华靡于其躬,宴乐于其室,如无服之人也。同爨且服缌,【原注】同爨服缌,为从母之夫、舅之妻与己同爨者尔。此所引似泛言之矣。朋友尚加麻,邻丧里殡犹无相杵巷歌之声,奚独于兄嫂弟妇之丧,而忽然待之如行路之人乎?古人制礼之意必有在,而未易以浅识窥也。夫实之无所不隆者,仁之至。文之有所或杀者,义之精。古人制礼之意盖如此。后世父在为母三年,妇为舅姑从夫斩齐并三年,为嫂有服,为弟妇亦有服,意欲加厚于古,而不知古者子之为母、妇之为舅姑、叔之于嫂未尝薄也。愚故曰,此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实,而不究古人制礼之意者也。古人所勉者,丧之实也,自尽于己者也。后世所加者,丧之文也,表暴于人者也。诚伪之相去何如哉。
继母如母
继母如母,以配父也。慈母如母,以贵父之命也。然于其党则不同矣。服问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郑氏注曰,虽外亲,亦无二统。夫礼者所以别嫌明微,非圣人莫能制之,此类是矣。【原注】丧服小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
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
此因为人后而推言之,所后者有七等之亲,皆当如礼而为之服也。所后之祖,我之曾祖也。父母,我之祖父母也。妻,我之母也。妻之父母,我之外祖父母也。因妻而及,故连言之,取便文也。昆弟,我之世叔父也。昆弟之子,我之从父昆弟也。
译自古以来,奸邪之人想要蔑视先王的礼法而自行其是,必定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武则天请求在父亲在世时也为母亲服齐衰三年丧,她的意图在于临朝称制。因此,中宗景龙二年二月庚寅日,大赦天下,内外五品以上官员的母亲和妻子各加封邑号一等,没有妻子的允许授予其女儿,安乐公主请求立为皇太女,并向中宗进献了毒酒。
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初一,下诏规定儿子为改嫁的母亲服丧三年。
洪武七年,虽然规定了为母亲服斩衰三年的制度,但在孝慈皇后去世时,次年的正月初一,皇太子、亲王、驸马都穿着浅色的常服,这说明尊卑相厌的礼制并没有不被采用。只有丈夫在二十七个月内,不听音乐,不结婚嫁娶,不参加科举考试,不担任官职,这就是所谓的心丧,这确实是百世不可改变的。【汝成案】心丧的说法,源自《檀弓》。六朝时期讨论礼制,对于感到不安的地方往往以此通融。儒者如果真心想要悉心恢复古制,不可模棱两可、迁就妥协,让后世的美名掺杂其中。因为人心难以揣测,用礼制所应当的那样去要求则难以推辞,用情感上或许合理的那样去修饰则多有粉饰。
《丧服小记》说,祖父去世后,然后为祖母后者,服丧三年。郑玄说,祖父在世,那么其服丧如同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一样。这是祖母的丧礼,被祖父所厌止。
媳妇侍奉公婆如同侍奉父母,但服丧只限于一年,不实行两个斩衰,然而心丧则未曾不是三年,所以说,与公婆共历三年丧期而不离去。
吴幼清《服制考详序》说,凡是丧礼,制定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之服,这是文饰。不饮酒,不吃肉,不住内室,这是实质。内中有实质而外饰以文饰,这就是情与文的相称。只穿丧服而没有实质,那就与不服丧相同。虽然不穿丧服而有实质,称为心丧。心丧的实质只有隆重而没有减杀,服制的文饰有减杀而有隆重,这是古人的道。我曾经认为服制应当一律以周公的礼制为标准,后世有所增改的,都是沉溺于文饰,蒙昧于实质,而不探究古人制定礼制的意图。为母亲服齐衰三年,而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杖期,难道是对母亲淡薄吗?这是因为丈夫为妻子的服丧已经除去,那么儿子为母亲的服丧也除去,家中没有两个至尊。儿子的服丧虽然除去,而三者居丧的实质依旧,那么所减杀的只是三年的文饰而已,实质固未尝减杀。女子在娘家为父亲服斩衰,出嫁后则为丈夫服斩衰,而为父母服期。这是因为儿子所尊奉的是父亲,妻子所尊奉的是丈夫,出嫁后将所尊奉转移给丈夫,那么就降低对父亲的服丧。妇人不实行两个斩衰,是因为不尊奉两个天。降低对自己父母的服丧为期,为丈夫的父母也服期,期年之后丈夫未除服,媳妇已除服,而居丧的实质如同丈夫,这是公婆的服丧为期而实质为三年,难道一定要跟随丈夫服斩衰而后才是三年吗?丧服有因恩情而服的,有因道义而服的,有因名分而服的。恩情的,儿子为父母之类是也。道义的,媳妇为公婆之类是也。名分的,为从父从子的妻子之类是也。从父的妻子以母亲的党类为名而服丧,从子的妻子以妻子的党类为名而服丧,兄弟的妻子不可以妻子的党类为名,其无服丧的,是推而远之。然而兄弟有妻子的服丧,自己的妻子有娣姒妇的服丧,一家老幼都有服丧,自己虽然无服丧,必定不在自己身上奢华,在室内宴乐,如同无服丧之人一样。同灶且服缌,【原注】同灶服缌,是为从母之夫、舅之妻与自己同灶者而言。此处所引似乎泛泛而谈了。朋友尚且加麻,邻里丧事犹无相杵巷歌之声,为什么唯独在兄嫂弟妇的丧事上,而忽然对待他们如同路人呢?古人制定礼制的意图必定有所在,而不轻易以浅识窥探。实质无所不隆重的,是仁的极致。文饰有所减杀的,是义的精髓。古人制定礼制的意图大概如此。后世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三年,媳妇为公婆跟随丈夫服斩衰齐衰并三年,为嫂嫂有服丧,为弟媳也有服丧,意图想要比古人加厚,而不知道古人儿子为母亲、媳妇为公婆、叔父为嫂嫂未曾淡薄。所以我才说,这些都是沉溺于文饰,蒙昧于实质,而不探究古人的意图。古人所勉强的,是丧事的实质,是尽己之心的。后世所增加的,是丧事的文饰,是表露于人的。真诚与虚伪相差多少呢。
继母如同母亲
继母如同母亲,是因为配享父亲。慈母如同母亲,是因为尊奉父亲的命令。然而对于他们的党类则不同了。《服问》说,生母被休弃,则为继母的党类服丧。生母去世,则为其生母的党类服丧。为其生母的党类服丧,就不为继母的党类服丧。郑玄注说,即使是外亲,也没有两个统属。礼制是用来区别嫌疑、阐明细微的,非圣人不能制定,这类就是如此。【原注】《丧服小记》,为慈母的父母无服丧。
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子若子
这是因为为人后而推演而言,所后者有七等亲属,都应当依照礼制为他们服丧。所后者的祖父,是我的曾祖父。父母,是我的祖父母。妻子,是我的母亲。妻子的父母,是我的外祖父母。因为妻子而涉及,所以连言,取便于行文。昆弟,是我的世叔父。昆弟之子,是我的从父昆弟。
若,及也。若子,我之从父昆弟之子也。正义谓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者非。【原注】郑以若子为如亲子,但篇末又有兄弟之子,若子之文当同一解。
译若,就是及的意思。若子,是我堂兄弟的儿子。《正义》认为若子是指妻子的兄弟、妻子的兄弟的儿子,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原注】郑玄把若子解释为如同亲生儿子,但篇末又有“兄弟之子,若子”的文句,若子的含义应当与这一处解释相同。
女子子在室为父
郑氏注言,在室者,关已许嫁。关,该也。谓许嫁而未行,遭父之丧,亦当为之布总箭筓髽三年也。内则曰,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曾子问,孔子曰,女在涂,而女之父母死,则女反是也。
慈母如母
慈母者何也?子幼而母死,养于父妾,父卒,为之三年,所以报其鞠育之恩也。然而必待父命者,此又先王严父而不敢自专其报之义也。父命妾曰,女以为子。谓怜其无母,亲之如子长之育之,非立之以为妾后也。丧服小记以为为慈母后,则未可信也。【汝成案】为慈母后云者,主其祭而已,非立为后也。慈母既无子,而养育之恩隆,斩然无祀,非礼意矣。
礼记曾子问篇,子游问曰,丧慈母如母,礼与?孔子曰,非礼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原注】此与丧服所言慈母不同。【汝成案】妾母,以妾为生母者。慈母,以妾为慈母者,而皆不世祭。有不同于母者安在耶?经文慈母如母,谓如妾母耳,非谓如适母也。继母如母,则如适母矣。如之云者,视子之素所为母者何如也。何服之有?昔者鲁昭公少丧其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忍也,欲丧之。有司以闻,曰,古之礼,慈母无服。今也君为之服,是逆古之礼而乱国法也。若终行之,则有司将书之以遗后世,无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吾弗忍也。遂练冠以丧慈母。丧慈母,自鲁昭公始也。然但练冠以居,则异于如母者矣,而孔子以为非礼。
南史司马筠传,梁天监七年,安成国太妃陈氏薨,诏礼官议皇太子慈母之服。筠引郑玄说,服止卿大夫,不宜施之皇子。武帝以为不然,曰,礼言慈母有三条,一则妾子无母,使妾之无子者养之,命为子母,服以三年,丧服齐衰章所言慈母如母是也。二则嫡妻子无母,使妾养之,虽均乎慈爱,但嫡妻之子,妾无为母之义,而恩深事重,故服以小功,丧服小功章所以不直言慈母,而云庶母慈己者,【原注】文曰,庶母,则知其为嫡妻之子矣。明异于三年之慈母也。其三则子非无母,择贱者视之,义同师保,而不无慈爱,故亦有慈母之名,师保无服,则此慈母亦无服矣。内则云,择于诸母与可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此其明文言择诸母,是择人而为此三母,非谓择取兄弟之母也。子游所问,自是师保之慈,非三年小功之慈也。故夫子得有此答,岂非师保之慈母无服之证乎?郑玄不辩三慈,混为训释,引彼无服以注慈己。后人致谬,实此之由。于是筠等请依制改定嫡妻之子,母没为父妾所养,服之五月,贵贱并同,以为永制。
丧服小记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注曰,恩所不及故也。又曰,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然则虽云如母,有不得尽同于母者矣。
出妻之子为母
出妻之子为母,此经文也。传曰,出妻之于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此子夏传也。传曰,绝族无施服亲者属。此传中引传,援古人之言以证其无服也,当自为一条。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此又经文也。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此子夏传也,当自为一条,今本乃误连之。【汝成案】连之不误,经文之例如是也。
父卒继母嫁
父卒,继母嫁,从。从字句,渭年幼不能自立,从母而嫁也。母之义已绝于父,【原注】下章云,妻不敢与焉是也。故不得三年。而其恩犹在于子,不可以不为之服也【原注】继母本非属毛离里之亲,以其配父而服之如母尔。故王肃曰,从乎继而寄育则为服,不从则不服。报者,母报之也,两相为服也。
有适子者无适孙
冢子,身之副也。家无二主,亦无二副。故有适子者,无适孙。唐高宗有太子,而复立太孙,非矣。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此临文之不得不然。隋书刘子翊云,其者,因彼之辞是也。后儒谓以所后为父母,而所生为伯叔父母,于经未有所考,亦自尊无二上之义而推之
译女子在娘家时,为父亲服丧。
郑玄注解说,在娘家的,是指已经许配人家。关,是包括的意思。说的是已经许配但尚未过门,遭遇父亲的丧事,也应当为之戴布总、插箭筓、结髽髻,服丧三年。《内则》说,如果有变故,二十三年后才出嫁。《曾子问》中,孔子说,女子在路上,而女子的父母去世,那么女子返回(奔丧)就是这个道理。
慈母如同母亲。
慈母是什么呢?儿子年幼而母亲去世,由父亲的妾室抚养,父亲去世后,为慈母服丧三年,这是为了报答她养育的恩情。然而必须等待父亲的命令,这又是先王尊崇父亲而不敢擅自决定报答之义。父亲命令妾室说,你把他当作儿子。意思是怜悯他没有母亲,亲近他如同儿子,抚养他、培育他,并不是立她为妾的继承人。《丧服小记》认为这是为慈母立后,那就不可信了。【汝成案】所谓为慈母立后,只是主持她的祭祀罢了,并不是立为继承人。慈母既然没有儿子,而养育的恩情深厚,如果断绝祭祀,不符合礼的本意。
《礼记·曾子问》篇,子游问道,为慈母服丧如同母亲,合乎礼吗?孔子说,不合乎礼。古代男子外面有傅相,里面有慈母。这是国君命令派来教导儿子的,【原注】这与《丧服》中所说的慈母不同。【汝成案】妾母,是以妾为生母的人。慈母,是以妾为慈母的人,而都不世代祭祀。与母亲不同的地方在哪里呢?经文说慈母如同母亲,是说如同妾母罢了,不是说如同嫡母。继母如同母亲,那就如同嫡母了。所谓“如同”,是看儿子平时把谁当作母亲。还有什么可服丧的呢?从前鲁昭公年少时丧母,有一位慈母很好。等到她去世时,昭公不忍心,想要为她服丧。有司报告说,古代的礼制,慈母没有丧服。现在国君为她服丧,这是违背古礼而扰乱国法。如果坚持这样做,那么有司将记载下来留给后世,恐怕不行吧!昭公说,古代天子戴练冠以闲居,我不忍心。于是戴练冠为慈母服丧。为慈母服丧,是从鲁昭公开始的。然而只是戴练冠闲居,那就与如同母亲不同了,而孔子认为不合乎礼。
《南史·司马筠传》,梁天监七年,安成国太妃陈氏去世,下诏让礼官商议皇太子为慈母服丧的规格。司马筠引用郑玄的说法,说丧服只适用于卿大夫,不应当施用于皇子。武帝认为不对,说,礼书上关于慈母有三条规定,一是妾的儿子没有母亲,让没有儿子的妾抚养他,命令他当作母亲,服丧三年,《丧服·齐衰章》所说的慈母如同母亲就是这种情况。二是嫡妻的儿子没有母亲,让妾抚养他,虽然同样慈爱,但嫡妻的儿子,妾没有作为母亲的道理,而恩情深厚事情重大,所以服小功,《丧服·小功章》之所以不直接说慈母,而说庶母慈爱自己的,【原注】文中说,庶母,就知道他是嫡妻的儿子了。明确区别于服三年的慈母。三是儿子并非没有母亲,选择地位低贱的人看护他,道理如同师保,而不无慈爱,所以也有慈母的名称,师保没有丧服,那么这种慈母也没有丧服了。《内则》说,从诸母和合适的人中挑选,让他做儿子的老师。其次做慈母,其次做保母。这里明确说从诸母中挑选,是挑选人来担任这三种母亲,不是说挑选兄弟的母亲。子游所问的,自然是师保的慈爱,不是服三年或小功的慈爱。所以孔子能有这样的回答,这难道不是师保的慈母没有丧服的证据吗?郑玄不分辨三种慈母,混为一谈进行解释,引用那种没有丧服的情况来注释慈爱自己的。后人导致错误,实际上是由于这个原因。于是司马筠等人请求依照制度改定,嫡妻的儿子,母亲去世后由父亲的妾室抚养,服丧五月,贵贱都一样,作为永久制度。
《丧服小记》说,为慈母的父母没有丧服。注解说,恩情所不及的缘故。又说,慈母与妾母不世代祭祀。那么虽然说是如同母亲,也有不能完全等同于母亲的地方。
被休弃的妻子之子为母亲服丧。
这是经文。传文说,被休弃的妻子之子为母亲服期年,那么为外祖父母就没有丧服。这是子夏传。传文说,断绝宗族关系就没有施加的丧服,亲近的人属于这一类。这是传文中引用传文,援引古人的话来证明没有丧服,应当自为一条。被休弃的妻子之子如果是父亲的继承人,那么为被休弃的母亲就没有丧服。这又是经文。传文说,与尊者成为一体,不敢服私亲。这是子夏传,应当自为一条,今本却错误地连在一起。【汝成案】连在一起没有错误,经文的例子就是这样。
父亲去世,继母改嫁,跟随。
“从”字是句读,意思是年幼不能自立,跟随母亲改嫁。母亲的道义已经在父亲那里断绝,【原注】下一章说,妻子不敢参与丧事就是这个意思。所以不能服三年。而她的恩情还在儿子身上,不可以不为她服丧。【原注】继母本来不是血缘至亲,因为她配嫁父亲而服丧如同母亲罢了。所以王肃说,跟随继母而被寄养就服丧,不跟随就不服丧。报,是母亲报答他,两相为服。
有嫡子就没有嫡孙。
冢子,是身体的副手。家没有两个主人,也没有两个副手。所以有嫡子,就没有嫡孙。唐高宗有太子,又立太孙,是不对的。
为别人做后嗣的人为其亲生父母服丧。
这是临文不得不这样。《隋书·刘子翊传》说,“其”字,是沿用彼方的辞令,是这样。后儒认为以所后嗣的人为父母,而亲生父母为伯叔父母,在经书上没有考证,也是从至尊无二上的道理推演出来的。
也。宋欧阳氏据此文,以为圣人未尝没其父母之名,辨之至数千言,然不若赵瞻之言辞穷直书为简而当也【原注】宋史赵瞻传,中书请濮安懿王称亲,瞻争曰,仁宗既下明诏子陛下,议者顾惑礼律所生所养之名,妄相訾难。彼明知礼无两父贰斩之义,敢裂一字之辞以乱厥真。且文有去妇、出母者,去已非妇,出不为母,辞穷直书。岂足援以断大义哉。臣请与之廷辨。以定邪正。石林燕语,濮议廷臣既皆欲止称皇伯,欧阳文忠力诋以为不然。因引仪礼及五服敕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则是虽出继而于本生犹称父母也。时未有能难之者。司马君实在谏院,独疏言,为人后而言父母,此因服立文,舍父母则无以为称,非谓其得称父母也。【杨氏曰】欧阳公既据此甚力,故五代史晋出帝谓敬儒为皇伯父,而公深辨之。【庄侍郎曰】生不夺其父母之名也.死则降其父母之服也。生则养之以己之养,死则己不得为丧主焉。按经文言其父母、其昆弟者,大抵皆私亲之辞。【汝成案】曾子固为人后议曰,或谓当易其父母之名,从所后者为属.是未知考于礼也。圣人制礼,为其父母期,使足以明所后者重而已,非遂以谓当变其亲也。亲非变,则名固不得而易也。又崔凯丧服驳曰,本亲有自然之恩,降一等则足以明所后者为重,无缘乃绝之矣。夫未尝以谓可以绝其亲,而辄谓可以绝其名,是亦惑矣。尊尊亲亲,其义一也,未有可以废其一者。故为人后者,为之降其父母之服,礼则有之矣。为之绝其父母之名,则礼未之有也。故礼丧服齐衰不杖期章曰,为人后,为其父母报。此见于经为人后者于其本亲称父母之明文也。汉蔡义以谓宣帝亲谥宜曰悼,魏相以谓宜称尊号曰皇考,立庙。后世议者以其称皇、立庙为非,至于称亲称考则未尝有以为非者也。其后魏明帝尤恶为人后者厚其本亲,故非汉宣帝加悼考以皇称。又谓后嗣有由诸侯入继正统者,皆不得谓考为皇,称妣为后。盖亦但禁其猥加非正之号,而未尝废其考妣之称。又晋王坦之丧服议曰,罔极之重非制教之所栽,昔日之名非一朝之所去,此出后之身所以有服本亲也。又曰,情不可夺,名不可废,崇本叙恩.所以为降。则知为人后者未有去其所出父母之名。此古今之常理,故坦之引以为制服之证。是则为人后者之亲见于经,见于前世议论,谓之父母,谓之考妣者,其大义如此,明文如此。至见于他书及史官之记,亦谓之父母,谓之考妣,谓之私考妣,谓之本亲,谓之亲者,则不可一二数。而以谓世父、叔父者,则不特礼未之有,载籍以来固未之有也。或谓为人后者,于其本系称父母,则为两统二父,其可乎?夫两统二父者,谓加考以皇号,立庙奉祀,是不一于正统,怀贰于所后,所以着其非,而非谓不变革其父母之名也。夫考者,父殁之称。然施于礼者,有朝廷典册之文,有宗庙祝祭之辞而已。若不加位号,则无典册之文;不立庙奉祀,则无祝祭之辞。则虽正其名,岂有施于事者?顾言之不可不顺而已。【胡氏曰】濮议一案以子无爵父一语夺人主天性,罔极之恩,势不免龃龉无当耳。当时中书所据者仪礼丧服之文,不思所云为其父母者乃词穷而无可易,故道其实以成文,不当举以为据也。又引宣帝、光武皆称父为皇考,其说近是。然宣帝、光武不及所继之嫌,故得遂其尊称。濮议之时,太后固在也。进濮王为皇考,置太后何地?惜此论未决而罢,使后生不见礼义之准则也。愚谓人情隆于所生,未为大失,然不可谓非私也。为臣子者必欲求其据于典礼,以明其非私,故其说多穿凿附会。避私之名,而有失礼之实,非爱君也。若俟太后崩,然后以所生皇考为定名,明示天下以不容己之情,则于礼无憾也。若明之睿宗犹唐之让帝、元之裕宗,未尝一日为君,自不能乱正统,礼之秩序固在也。两统之说,毋乃太激。
译也。宋代欧阳修依据这段文字,认为圣人从未抹去对自己生身父母的称呼,为此辨析了数千字,然而不如赵瞻所说的“言辞穷尽便直接书写”那样简明恰当。【原注】《宋史·赵瞻传》记载,中书省请求将濮安懿王称为“亲”,赵瞻争辩说:“仁宗既然已下明诏确立陛下为继承人,议论的人却迷惑于礼律所规定的‘生身父母’与‘养育父母’的名称,胡乱相互指责攻难。他们明明知道礼法中没有‘两个父亲、两种斩衰之服’的道理,却敢割裂一字之辞来扰乱真理。况且经文中有‘去妇’、‘出母’的说法,‘去’了就不再是妇,‘出’了就不再是母,这是言辞穷尽时的直接书写。哪里足以援引它来决断大义呢?臣请求在朝廷上与对方辩论,以判定邪正。”《石林燕语》记载,关于濮议,廷臣都只想称濮王为“皇伯”,欧阳文忠公极力诋斥认为不对。于是引用《仪礼》及《五服敕》说:“为所后之人服丧,要为其生身父母服丧”,意思是即使过继,对于生身父母仍然称父母。当时没有人能驳倒他。司马君实当时在谏院,独自上疏说:“为所后之人服丧而称生身父母,这是因为服丧制度而设立的文体,如果不称父母就没有别的称呼,并不是说可以称他们为父母。”【杨氏曰】欧阳公既然依据此理非常有力,所以在《五代史》中,晋出帝称敬儒为皇伯父,而欧阳公对此深加辨析。【庄侍郎曰】活着时不剥夺对生身父母的称呼,死后则降低对生身父母的丧服等级。活着时用对待自己父母的礼节供养他们,死后自己却不能做丧事的主持人。查考经文,文中说“其父母”、“其昆弟”的,大抵都是指私亲的言辞。【汝成案】曾子固在《为人后议》中说:“有人认为应当改变生身父母的称呼,以所后之人为所属,这是不知道考察礼法。圣人制定礼法,为生身父母服齐衰期年之丧,足以表明所后之人地位重要罢了,并不是认为应当改变对生身父母的称呼。亲情没有改变,那么名称固然不能改变。”又崔凯在《丧服驳》中说:“生身亲人有自然的恩情,降低一等丧服就足以表明所后之人地位重要,没有理由竟然断绝这种亲情。未曾认为可以断绝亲情,却认为可以断绝名称,这也是迷惑了。尊重尊贵者、亲近亲人,其道理是一致的,没有可以废弃其中一者的。所以为所后之人服丧,降低对生身父母的丧服等级,礼法中是有规定的。为所后之人服丧,断绝生身父母的名称,礼法中是没有的。所以《礼记·丧服》齐衰不杖期章说:‘为所后之人服丧,为其生身父母服丧,报。’这是经文中为所后之人对其生身亲人称父母的明文。汉代蔡义认为宣帝生父的谥号宜称‘悼’,魏相认为宜称尊号为‘皇考’,建立庙宇。后世议论者认为称‘皇’、立庙是错误的,至于称‘亲’称‘考’则未曾有人认为是错误的。后来魏明帝尤其厌恶为所后之人服丧者厚待其生身亲人,所以非议汉宣帝加‘悼考’以‘皇’称。又说后世有由诸侯入继正统的人,都不能称父亲为‘皇’,称母亲为‘后’。这也只是禁止他们随意添加非正统的称号,而未曾废除称‘考’‘妣’。又晋代王坦之在《丧服议》中说:‘无穷尽的厚重恩情不是制度教化所能裁减的,昔日的名称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去除的,这就是过继之子之所以为生身亲人服丧的原因。’又说:‘情感不可剥夺,名称不可废弃,尊崇根本、叙明恩情,所以降低丧服等级。’由此可知,为所后之人服丧者未曾去除其生身父母的名称。这是古今常理,所以王坦之引用来作为制定丧服的证据。这就是说,为所后之人服丧者对其生身亲人的称呼,见于经文,见于前代议论,称‘父母’,称‘考妣’,其大义如此,明文如此。至于见于其他书籍及史官记载,也称‘父母’,称‘考妣’,称‘私考妣’,称‘本亲’,称‘亲’,则不可一一数尽。而称‘世父’、‘叔父’的,不仅礼法中没有,自记载以来也未曾有过。有人认为为所后之人服丧者,对其生身系统称父母,就是‘两统二父’,这怎么可以呢?所谓‘两统二父’,是指给生父加上‘皇’号,建立庙宇奉祀,这是不专一于正统,对所后之人怀有二心,所以彰显其错误,而不是说不变革生身父母的名称。所谓‘考’,是父亲去世后的称呼。然而施行于礼制的,只有朝廷典册的文字,宗庙祝祭的言辞罢了。如果不加位号,就没有典册的文字;不立庙奉祀,就没有祝祭的言辞。那么即使正了名称,哪里有施于事理的呢?只是言辞不可不顺罢了。”【胡氏曰】濮议一案,用“子无爵父”这一句话剥夺君主的天性、无穷尽的恩情,势必不免于格格不入、不当。当时中书省所依据的是《仪礼·丧服》的文字,没有思考所谓“为其父母”是因为言辞穷尽而无可更改,所以陈述实情以成文,不应当举以为据。又引用宣帝、光武都称父亲为“皇考”,其说法接近正确。然而宣帝、光武没有所继之嫌,所以得以实现其尊称。濮议之时,太后还在世。将濮王进称为“皇考”,把太后置于何地?可惜此论未决而罢,使后世人不见礼义的准则。我认为人情厚待生身父母,并非大错,然而不可说不是私情。作为臣子一定要寻求依据于典礼,以表明其非私情,所以其说法多穿凿附会。避讳私情之名,而有失礼之实,这不是爱护君主。如果等到太后崩逝,然后以生身“皇考”为定名,明示天下以不容己之情,那么在礼法上就没有遗憾了。如明代睿宗如同唐代让帝、元代裕宗,未曾一天为君,自然不能扰乱正统,礼法的秩序本来就在。两统的说法,未免太过激烈。
黄氏日钞曰,欧公被阴私之谤,皆激于当日主濮议之力。公集濮议四卷,又设为或问以发明之,滔滔数万言,皆以礼经为其父母一语。谓未尝因降服而不称父母耳。然既明言所后者三年,而于所生者降服,则尊无二上明矣。请所生父母者,盖本其初而名之,非有两父母也。未为人后之时,以生我者为父母。已为人后,则以命我者为父母。立言者于既命之后,而追本生之称,自宜因其旧以父母称,未必其人一时并称两父母也。公亦何苦力辨而至于困辱危身哉。况帝王正统相传有自,非可常人比邪。
观先朝嘉靖之事,至于入庙称宗,而后知圣人制礼,别嫌明微之至也。永叔博闻之儒,而未见及此。学者所以贵乎格物。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谓所生之父母报之,亦为之服期也,重其继大宗也,故不以出降。
继父同居者
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虽三王之世,不能使天下无孤寡之人,亦不能使天下无再适人之妇。且有前后家东西家而为丧主者矣。假令妇年尚少,夫死,而有三五岁之子,则其本宗大功之亲自当为之收恤。又无大功之亲,而不许之从其嫁母,则转于沟壑而已。于是其母所嫁之夫,视之如子而抚之,以至于成人。此子之于若人也名之为何,不得不称为继父矣。长而同居,则为之服齐衰期。先同居而后别居,则齐衰三月,以其抚育之恩次于生我也。为此制者,所以寓恤孤之仁,而劝天下之人不独子其子也。若曰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此后儒不得其说而为之辞。
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
正义谓母年未七十尚与祭,非也。祭统曰,夫祭也者,必夫妇亲之。是以舅殁则姑老,【原注】内则。明其不与祭矣。【原注】夫人亚祼,母不可以亚子,故老而传事。虽老,固尝为主祭之人。而礼无二敬,故为宗子之母服则不为妻服。
杜氏通典有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一条,云,孔瑚问虞喜曰,假使玄孙为后,玄孙之妇从服期,曾孙之妇尚存,缠缌麻,近轻远重,情实有疑。喜答曰,有嫡子者无嫡孙,又若为宗子母服,则不服宗子妇。以此推之,若玄孙为后,而其母尚存,玄孙之妇犹为庶,不得传重。传重之服,理当在姑矣。宋庾蔚之【原注】唐志庾蔚之注,丧服要记五卷。谓,舅殁则姑老,是授祭事于子妇;至于祖服自以姑为嫡。与此条之意互相发明。
君之母妻
与民同者,为其君齐衰三月也。不与民同者,君之母妻,民不服,而尝仕者独为之服也。古之卿大夫有见小君之礼,【原注】如成公九年季文子如宋致女。复命,公享之。穆姜出于房再拜是也。而妻之爵服则又君夫人命之,是以不容无服。
齐衰三月不言曾祖已上
宋沈括梦溪笔谈曰,丧服但有曾祖、曾孙而无高祖、玄孙。或曰,经之所不言,则不服。是不然。曾,重也。自祖而上者皆曾祖也,自孙而下者皆曾孙也,虽百世可也。苟有相逮者,则必为服丧三月。故虽成王之于后稷亦称曾孙,而祭礼祝文无远近皆曰曾孙。
礼记祭法言,适子、适孙、适曾孙、适玄孙、适来孙。左传,王子虎盟诸侯,亦曰,及而玄孙,无有老幼。【原注】僖公二十八年。玄孙之文见于记传者如此。【原注】史记孟尝君传,孙之孙为何?曰为玄孙。然宗庙之中并无此称。诗维天之命,骏惠我文王,曾孙笃之。郑氏笺曰,曾犹重也,自孙之子而下事先祖皆称曾孙。礼记郊特牲称曾孙某注,谓诸侯事五庙也,于曾祖已上称曾孙而已。【原注】信南山正义,自曾祖以至无穷,皆得称曾孙。左传哀公二年,卫太子祷文王,称曾孙蒯聩。晋书锺雅传,元帝诏曰,礼事宗庙,自曾孙已下。皆称曾孙,义取于重孙,可历世共其名,无所改也。
曾祖父母齐衰三月,而不言曾祖父之父母,【原注】后人谓之高祖。非经文之脱漏也,盖以是而推之矣。凡人祖孙相见,其得至于五世者,鲜矣。寿至八九十而后可以见曾孙之子,百有余年而曾孙
译黄氏《日钞》说:欧阳修遭受阴私的诽谤,都是由于他当时极力主张濮议所激起的。欧阳修将关于濮议的文章编集为四卷,又假设有“或问”来阐明自己的观点,滔滔数万字,都是以礼经中“为其父母”这一句话为依据。他认为自己并没有因为降低服制而不称生身父母。然而,既然明确说明为所过继的父亲服三年丧,而为亲生父母降低服制,那么“尊无二上”的道理就很明白了。请求为生身父母服丧,大概是追溯其最初的身份来称呼他们,并不是有两个父母。在没有为人后之前,以生养我的人为父母;已经为人后,则以命令我过继的人为父母。立言的人在已经过继之后,追溯本生父母的称呼,自然应该沿袭旧称以“父母”相称,未必是那个人一时之间同时称两个父母。欧阳修又何必苦苦争辩以至于陷入困辱、危及自身呢?况且帝王正统的传承自有其渊源,不是普通人可以相比的。
观察先朝嘉靖年间的事情,直到进入太庙称宗,这才知道圣人制定礼制,在辨别嫌疑、彰显细微之处达到了极致。欧阳修是博闻强识的儒者,却没有想到这一点。这就是学者之所以贵在推究事理的原因。
为所过继父亲服丧的人,为其生身父母报丧,说的是为生身父母服丧,也为他们服期年之丧,这是看重他们继承了大宗,所以不因出继而降低服制。
与继父同居的人
事物的不齐整,是事物的常情。即使是三王的时代,也不能使天下没有孤寡之人,也不能使天下没有改嫁的妇女。而且有前后家、东西家作为丧主的情况。假设妇女年纪尚轻,丈夫死了,有三五岁的儿子,那么他本宗的大功亲属自然应当为他收恤。如果没有大功亲属,又不允许他跟随改嫁的母亲,那么他只能流落沟壑罢了。于是,他母亲改嫁的丈夫,把他看作儿子一样抚养,直到他成人。这个孩子对于这个人,名字叫什么,不得不称为继父了。长大后与他同居,就为他服齐衰期年之丧;先同居而后分居,就服齐衰三月,因为他的抚育之恩仅次于生养我的父母。制定这种礼制,是为了寄托体恤孤儿的仁爱,并劝勉天下的人不只把自己的孩子当作孩子。如果说用他的钱财为他建造宫庙,这是后世儒者不得其解而找的借口。
宗子的母亲在世,就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
《正义》说母亲年纪未满七十岁还参与祭祀,这是不对的。《祭统》说:祭祀这件事,必须由夫妇亲自参与。因此,舅父死了,姑母就年老退居,【原注】出自《内则》。这明确说明她不参与祭祀了。【原注】夫人亚祼,母亲不可以辅助儿子,所以年老后把事务传下去。虽然年老,她固然是曾经主持祭祀的人。而礼制中没有两种敬意,所以为宗子的母亲服丧,就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
杜佑《通典》有一条关于丈夫为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持重丧,妻子随从服丧的议论,说:孔瑚问虞喜说:假如玄孙过继为后,玄孙的妻子随从服期年之丧,曾孙的妻子尚存,只服缌麻之丧,近轻远重,情理上实在令人疑惑。虞喜回答说:有嫡子就没有嫡孙,又如为宗子的母亲服丧,就不为宗子的妻子服喪。由此推论,如果玄孙过继为后,而他的母亲尚存,玄孙的妻子还是庶妇,不能继承重丧。继承重丧的服制,按理应当在姑母身上。宋代的庾蔚之【原注】《唐志》记载庾蔚之注《丧服要记》五卷。说:舅父死了,姑母就年老退居,这是把祭祀事务交给子妇;至于祖父母的服丧,自然以姑母为嫡。这与这条议论的意思互相阐明。
君主的母亲和妻子
与百姓相同的是,为君主服齐衰三月之丧。与百姓不同的是,君主的母亲和妻子,百姓不服丧,只有曾经做过官的人才为他们服丧。古代的卿大夫有拜见小君的礼节,【原注】如成公九年季文子到宋国送女。回国复命,国君设宴款待他。穆姜从房里出来再拜就是例子。而妻子的爵位和服饰又是由君夫人命定的,所以不能没有服丧。
齐衰三月不言曾祖以上
宋代沈括《梦溪笔谈》说:丧服只有曾祖、曾孙,而没有高祖、玄孙。有人说,经典中没有提到的,就不服丧。这是不对的。曾,是重的意思。从祖父往上都是曾祖,从孙子往下都是曾孙,即使百世也可以。如果有相及的人,就必须服丧三月。所以即使是成王对于后稷也称曾孙,而祭祀礼祝文中无论远近都称曾孙。
《礼记·祭法》说:嫡子、嫡孙、嫡曾孙、嫡玄孙、嫡来孙。《左传》中,王子虎与诸侯结盟,也说:直到你的玄孙,没有老幼之分。【原注】僖公二十八年。关于玄孙的文字在记传中就是这样。【原注】《史记·孟尝君传》,孙的孙叫什么?回答说叫玄孙。然而宗庙之中并没有这个称呼。《诗经·维天之命》说:骏惠我文王,曾孙笃之。郑玄笺说:曾,是重的意思,从孙的儿子往下,侍奉先祖都称曾孙。《礼记·郊特牲》称曾孙某,注解说:这是诸侯侍奉五庙,在曾祖以上称曾孙而已。【原注】《信南山》正义说:从曾祖直到无穷,都可以称曾孙。《左传》哀公二年,卫太子祈祷文王,称曾孙蒯聩。《晋书·锺雅传》,元帝诏书说:礼制侍奉宗庙,从曾孙以下。都称曾孙,意义取自重孙,可以历世共用这个名字,没有什么改变的。
曾祖父母服齐衰三月,而不说曾祖父的父母,【原注】后人称为高祖。这不是经文的脱漏,大概是用这个来推论了。凡人的祖孙相见,能达到五世的,很少了。寿至八九十岁然后才能见到曾孙的儿子,一百多岁而曾孙
之子之子亦可见矣。人之寿以百年为限,故服至五世而穷。苟六世而相见焉,其服不异于曾祖也。经于曾祖已上不言者,以是而推之也。【原注】晋徐农人问殷仲堪,谓假如玄孙持高祖重,来孙都无服,及贺循传谓高祖已上五世、六世无服之祖者,并非。观于祭之称曾孙,不论世数,而知曾祖之名统上世而言之矣。【汝成案】诸侯祭四亲,曾高二代可并称曾孙欤?有继高祖之宗,高祖之名,非起后代也。丧服本士礼。而问及于大夫,大夫祭三世,或就大夫言之欤?
译这个人的人伦关系也可以看出来了。人的寿命以百年为极限,所以丧服制度到五世就穷尽了。如果六世还能相见,那么所穿的丧服与为曾祖服丧没有区别。经文在曾祖以上不再提及,就是根据这个原则推演出来的。【原注】晋代徐农人询问殷仲堪,说假如玄孙为高祖服重丧,那么来孙就完全没有丧服,以及贺循传中称高祖以上五世、六世无服的祖先,这些说法都是不对的。观察祭祀时自称“曾孙”,不论世数多少,就知道“曾祖”这个名称是统括上世而言的。【汝成案】诸侯祭祀四代祖先,曾祖和高祖两代可以并称为“曾孙”吗?有继承高祖宗统的人,“高祖”这个名称,并非是从后代才开始的。丧服制度本源于士的礼制。而问题却是向大夫询问,大夫只祭祀三代祖先,或许是从大夫的角度来说的吗?
兄弟之妻无服
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原注】记大传文同。盖言兄弟之妻不可以母子为比。以名言之,既有所阂而不通。以分言之,又有所嫌而不可以不远。记曰,嫂叔之无服也,盖推而远之也。夫外亲之同爨犹缌,而独兄弟之妻不为制服者,以其分亲而年相亚,故圣人嫌之。嫌之故远之,而大为之坊。【原注】曲礼,嫂叔不通问。不独以其名也,此又传之所未及也。【汝成案】传曰,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子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言外见昆弟之妻,非母、非妇,其近于妻道矣.名不正则嫌生,举彼见此,从容不迫,此其所以为圣门之文耳,非未及也。存其恩于娣姒,而断其义于兄弟,夫圣人之所以处此者精矣。【原注】大传疏曰,有从有服而无服,嫂叔是也。有从无服而有服,娣姒是也。
嫂叔虽不制服,然而曰,无服而为位者惟嫂叔。【原注】奔丧。子思之哭嫂也为位,【原注】檀弓。何也?曰,是制之所抑,而情之所不可阙也。然而郑氏曰,正言嫂叔,尊嫂也。若兄公与弟之妻,则不能也。【原注】正义曰,兄公于弟妻不为位者,卑远之。弟妻于兄公不为位者。尊绝之。此又足以补礼记之不及。【原注】檀弓言嫂叔之无服,杂记言嫂不抚叔,叔不抚嫂,是兼兄公与弟妻。
先君余尊之所厌
尊尊亲亲,周道也。诸侯有一国之尊,为宗庙社稷之主,既没而余尊犹在,故公之庶子于所生之母,不得伸其私恩为之大功也。大夫之尊不及诸侯,既没,则无余尊,故其庶子于父卒,为其私亲,并依本服如邦人也。亲不敌尊,故厌。尊不敌亲,故不厌,此诸侯大夫之辨也。后魏广陵侯衍为徐州刺史,所生母雷氏卒,表请解州,诏曰,先君余尊之所厌,礼之明文。季末陵迟,斯典或废。侯既亲王之子,宜从余尊之义,便可大功。饶阳男遥官左卫将军,遭所生母忧,表请解任。诏以余尊所厌,不许。
晋哀帝欲为皇太妃服三年,仆射江虨启,于礼应服缌麻。又欲降服期,虨曰,厌屈私情,所以上严祖考。乃服缌麻。【原注】胡三省曰,以帝入后大宗,则大妃乃琅邪国母,当以服诸侯者服之也。
贵臣贵妾
此谓大夫之服。贵臣,室老士也。贵妾,侄娣也。皆有相助之义,故为之服缌。谷梁传曰,侄娣者,不孤子之意也。古者大夫亦有侄娣,左传,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侄,生纥是也。备六礼之制,合二姓之好,从其女君而归焉,故谓之贵妾。【原注】雷次宗曰,侄娣贵,而大夫尊轻,故服。至于余妾,出自凡庶,故不服。士无侄娣,故丧服小记曰,士妾有子而为之缌。然则大夫之妾虽有子,犹不得缌也。惟夫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近之矣。
唐李晟夫人王氏无子,妾杜氏生于愿,诏以为嫡子。及杜之卒也,赠郑国夫人,而晟为之服缌。议者以为,准礼士妾有子而为之缌,开元新礼无是服矣,而晟擅举复之,颇为当时所诮。【原注】册府元龟。今之士大夫缘饰礼文而行此服者,比比也。【汝成案】诏为嫡子,则杜氏乃无子之妾矣。李晟之服,朝廷之赠,皆非也。然朝廷既以杜生子而赠之夫人,则李亦宜服。何也?以士则有子者也,以大夫则贵妾也。
外亲之服皆缌
外亲之服皆缌。外祖父母以尊,加故小功。从母以名,加故小功。【原注】大传服术有六,三曰名。此谓母之兄弟异德异名,母之姊妹同德同名。庾蔚之云,男女异长,母之在室,与其姊妹有同居共席之礼,故许其因母名以加服。唐玄宗开元二十三年,制令礼官议加服制。太常卿韦绦请加外祖父母服至大功九月,舅服至小功五月,堂姨、堂舅、舅母服至袒免。太子宾客崔沔议曰,礼教之设本于正家,家正而天下定矣。正家之道不可以贰,总一定义,理归本宗。所以父以尊崇,母以厌降,内有齐斩,外服皆缌,尊名所加,不过一等,此先王不易之道,其来久矣。昔辛有适伊川,见被
译兄弟的妻子之间没有丧服。
说弟弟的妻子叫“妇”,那么嫂子也可以称为“母”吗?【原注】《记大传》的原文与此相同。大概是说兄弟的妻子不能用母子关系来类比。从名分上说,既然有阻隔而不相通。从情理上说,又有嫌疑而不能不疏远。《记》说,嫂叔之间没有丧服,大概是为了推远他们。那些同吃一锅饭的外亲尚且要穿缌麻,唯独兄弟的妻子不为对方制服,是因为她们名分亲近而年龄相近,所以圣人对此有嫌疑。因为有嫌疑所以疏远,从而设立严格的防范。【原注】《曲礼》说,嫂叔之间不通问。不仅仅因为名分的原因,这又是传文中没有涉及到的。【汝成案】传文说,丈夫属于父道的人,妻子都属于母道。丈夫属于子道的人,妻子都属于妇道。言外之意是兄弟的妻子,既不是母,也不是妇,接近于妻道。名分不正就会产生嫌疑,举出那个看到这个,从容不迫,这就是它成为圣门文献的原因,并非没有涉及。在娣姒之间保留恩情,而在兄弟之间断绝情义,圣人在此的处理非常精妙。【原注】《大传》疏说,有跟随有服而无服的情况,嫂叔就是如此。有跟随无服而有服的情况,娣姒就是如此。
嫂叔虽然不制服,然而说,没有丧服而设位哭丧的只有嫂叔。【原注】《奔丧》。子思哭嫂子时设位,【原注】《檀弓》。为什么呢?回答说,这是礼制所抑制,但情理上不可缺少的。然而郑玄说,正言嫂叔,是尊重嫂子。如果是兄公与弟弟的妻子,就不能这样。【原注】正义说,兄公对弟妻不设位,是因为地位卑下疏远。弟妻对兄公不设位,是因为尊卑隔绝。这又足以补充《礼记》的不足。【原注】《檀弓》说嫂叔没有丧服,《杂记》说嫂不抚叔,叔不抚嫂,这是兼指兄公与弟妻。
先君余尊之所厌
尊重尊贵者、亲近亲人,是周代的道统。诸侯有一国之尊,是宗庙社稷的主宰,死后余尊尚存,所以公的庶子对于生母,不能伸展私恩而穿大功丧服。大夫的尊贵不及诸侯,死后就没有余尊,所以其庶子在父亲去世后,为私亲服丧,都依照本服如同邦人一样。亲不敌尊,所以被压抑。尊不敌亲,所以不被压抑,这是诸侯与大夫的区别。后魏广陵侯衍任徐州刺史,生母雷氏去世,上表请求解除州职,诏书说,先君余尊之所厌,是礼的明文规定。季世衰微,这一典制有时被废弃。侯既然是亲王之子,应当遵循余尊之义,就可以穿大功。饶阳男遥官任左卫将军,遭遇生母丧事,上表请求解除职务。诏书以余尊所厌为由,不允许。
晋哀帝想为皇太妃服丧三年,仆射江虨启奏,按礼应当服缌麻。又想把丧服降为期,江虨说,压抑私情,是为了上严祖考。于是服缌麻。【原注】胡三省说,因为皇帝入继大宗,那么太妃就是琅邪国的母亲,应当以服诸侯的丧服来服之。
贵臣贵妾
这是指大夫的丧服。贵臣,是室老士。贵妾,是侄娣。都有相助的意义,所以为她们服缌麻。《谷梁传》说,侄娣,是不让儿子孤单的意思。古代大夫也有侄娣,《左传》,臧宣叔在铸地娶妻,生了贾和为后去世,继室用她的侄女,生了纥就是这样。具备六礼的制度,联合两姓的好意,跟随女主人而归,所以称为贵妾。【原注】雷次宗说,侄娣尊贵,而大夫尊贵较轻,所以服丧。至于其他妾,出自凡庶,所以不服丧。士没有侄娣,所以《丧服小记》说,士妾有儿子就为她服缌麻。那么大夫的妾即使有儿子,也不能服缌麻。只有丈夫死在宫中的,就为她守丧三个月,不举行祭祀,接近于此。
唐李晟夫人王氏无子,妾杜氏生了愿,诏书立为嫡子。等到杜氏去世,赠郑国夫人,而李晟为她服缌麻。议论者认为,依据礼制士妾有儿子就为她服缌麻,开元新礼没有这种丧服了,而李晟擅自恢复,颇为当时人所讥讽。【原注】《册府元龟》。现在的士大夫借饰礼文而行此丧服的,比比皆是。【汝成案】诏书立为嫡子,那么杜氏就是无子的妾了。李晟的服丧,朝廷的赠予,都不对。然而朝廷既然因为杜氏生子而赠予夫人,那么李晟也应当服丧。为什么呢?对于士来说是有儿子的妾,对于大夫来说是贵妾。
外亲之服皆缌
外亲的丧服都是缌麻。外祖父母因为尊贵,加等所以小功。从母因为名分,加等所以小功。【原注】《大传》服术有六,第三是名。这是说母亲的兄弟异德异名,母亲的姊妹同德同名。庾蔚之说,男女异长,母亲在室,与其姊妹有同居共席的礼节,所以允许她因母亲的名分而加服。唐玄宗开元二十三年,下诏令礼官议定加服制度。太常卿韦绦请求将外祖父母的丧服加至大功九月,舅父的丧服加至小功五月,堂姨、堂舅、舅母的丧服加至袒免。太子宾客崔沔议说,礼教的设立本于正家,家正而天下定了。正家的道理不可以有二,总一定义,理归本宗。所以父亲以尊崇,母亲以压抑降等,内有齐衰斩衰,外服都是缌麻,尊名所加,不过一等,这是先王不变的道理,由来已久了。从前辛有到伊川,看见
发而祭于野者,曰,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礼先亡矣。贞观修礼,特改旧章,渐广渭阳之恩,不遵洙泗之典。及弘道之后,唐元之间,【原注】韦氏弑中宗,立温王重茂,改元唐隆。今避玄宗御名上字,故称唐元。国命再移于外族矣。礼亡征兆傥见于斯。开元初,补阙卢履冰尝进状,论丧服轻重,敕令佥议。于时群议纷拏,各安积习。太常礼部奏依旧定,陛下运稽古之思,发独断之明,特降别敕,一依古礼,事符典故,人知向方,式固宗盟社稷之福。更图异议,窃所未详。愿守八年明旨,以为万代成法。职方郎中韦述议曰,天生万物,惟人最灵。所以尊尊亲亲,别生分类。存则尽其爱敬,殁则尽其哀戚。缘情而制服,考事而立言。往圣讨论,亦已勤矣。上自高祖,下至玄孙,以及其身,谓之九族。由近而及远,称情而立文,差其轻重,遂为五服。虽则或以义降,或以名加,教有所从,理不逾等,百王不易,三代可知。若以匹敌言之,外祖则祖也,舅则伯叔父之列也。父母之恩不殊,而独杀于外氏者,所以尊祖祢而异于禽兽也。且家无二尊,丧无二斩。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为人后者,减其父母之服。女子出嫁,杀其本家之丧。盖所存者远,所抑者私也。今若外相及舅更加服一等,堂舅及姨列于服纪之内,则中外之制相去几何?废礼殉情,所务者末。且五服有上杀之义,必循原本,方及条流。伯叔父母本服大功九月,【原注】今伯叔父母期是加服。【汝成案】丧服篇,世父母、叔父母皆服期。韦述云,本服大功。已误。先生释云,今服期是加服。尤失经义。从父昆弟亦大功九月,并以上出于祖,其服不得过于祖也。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昆弟皆小功五月,以出于曾祖,服不得过于曾祖也。【沈氏曰】曾祖旧服齐衰三月,今言小功五月者,唐太宗所增也。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祖昆弟皆缌麻三月,以出于高祖,服不得过于高祖也。堂舅姨既出于外曾祖,若为之制服,则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则外曾祖父母合至小功,外高祖合至缌麻。若举此而合彼,事则不均。弃亲而录疏,理则不顺。推而广之,则与本族无异矣。且服皆有报,则堂外甥、外曾孙侄女之子皆须制服矣。圣人岂薄其骨内,背其恩爱?盖本于公者薄于私,存其大者略其细。义有所断,不得不然。苟可加也,亦可减也。往圣可得而非,则礼经可得而隳矣。先王之制,谓之彝伦,奉以周旋,犹恐失坠。一紊其叙,庸可止乎?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曰,按仪礼为舅缌,郑文贞公、魏征议同从母,例加至小功五月。【原注】详见下条。虽文贞贤也,而周孔圣也。以贤改圣,后学何从?今之所请,正同征论。如以外祖父母加至大功。岂不加报于外孙乎,外孙为报服大功,则本宗庶孙又用何等服邪?窃恐内外乖序,亲疏夺伦,情之所沿,何所不至。昔子路有姊之丧而不除,孔子曰,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不忍也。子路除之,此则圣人援事抑情之明例也。记不云乎,毋轻议礼。时玄宗手敕再三,竟加舅服为小功,舅母缌麻,堂姨堂舅袒免。宣宗舅郑光卒,诏罢朝三日。御史大夫李景让上言,人情于外族则深,于宗宙则薄。所以先王制礼,割爱厚亲。士庶犹然,况于万乘亲王公主宗属也。舅氏,外族也。今郑光辍朝日数与亲王公主同,非所以别亲疏,防僭越也。优诏报之,乃罢两日。夫由韦述杨仲昌之言,可以探本而尊经。由崔沔李景让之言,可以察微而防乱。岂非能言之士深识先王之礼,而亦目见武韦之祸,思永监于将来者哉。
译在野外举行祭祀的人说:“不到一百年,这里大概会成为戎狄之地吧!那里的礼制恐怕最先灭亡了。”唐太宗贞观年间修订礼制,特意更改旧有的章程,逐渐扩大对母系亲属的恩惠,不遵循孔子在洙水、泗水间所传的礼典。到了唐中宗弘道年间之后,唐元年间,韦氏杀害中宗,立温王李重茂为帝,改年号为唐隆。现在为了避唐玄宗名讳中的“隆”字,所以称为唐元。国家的命脉再次转移到外族手中。礼制灭亡的征兆或许就显现于此。开元初年,补阙卢履冰曾上奏章,论述丧服轻重的标准,皇帝下诏令众人共同商议。当时群臣议论纷纭,各自固守积习。太常寺和礼部奏请依照旧制确定,陛下运用稽考古道的深思,发出独断专行的英明决断,特别颁布单独的诏令,完全依照古礼,事情符合典故,人们知道方向,这是巩固宗族盟约和国家社稷的福分。如果再次图谋异议,我私下认为是不妥当的。希望坚守八年前的明确旨意,作为万代的成法。职方郎中韦述议论说:“上天生育万物,只有人最为灵秀。因此尊崇尊贵者、亲近亲人,区分生类、分类别。活着时竭尽爱敬之心,死后竭尽哀痛之情。根据情感来制定丧服,考察事理来确立言论。过去的圣人讨论这些,也已经很勤谨了。上自高祖,下至玄孙,加上本人,称为九族。由近及远,根据情感确立礼文,区分轻重,于是形成五服。虽然有的因为道义而降低服制,有的因为名分而增加服制,教化有所遵循,道理不超越等级,百代君王不改变,夏商周三代可以知晓。如果用对等关系来说,外祖父就是祖父,舅父就是伯叔父那一列。父母之恩没有不同,却唯独对外族亲属降低服制,这是为了尊崇祖考而区别于禽兽。况且家中没有两个至尊,丧礼没有两个斩衰。持重在大宗的人,降低对小宗的服制。为人后嗣的人,减少给亲生父母的服制。女子出嫁,降低对娘家的丧服。这是因为所保全的是长远的大义,所抑制的是私情。现在如果对外祖父和舅父再增加一等服制,堂舅和堂姨列入服制之内,那么内外制度的差别还有多少呢?废弃礼制而殉情,所追求的是细枝末节。况且五服有向上递减的意义,必须遵循根本,才能波及支流。伯叔父母的本服是大功九月,堂兄弟也是大功九月,都因为上出于祖父,他们的服制不能超过祖父。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堂兄弟都是小功五月,因为出于曾祖父,服制不能超过曾祖父。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堂兄弟都是缌麻三月,因为出于高祖父,服制不能超过高祖父。堂舅和堂姨既然出于外曾祖父,如果为他们制定丧服,那么外曾祖父母以及外伯叔祖父母也应该制定丧服了。外祖父增加到大功九月,那么外曾祖父母应该到小功,外高祖应该到缌麻。如果举此而合彼,事情就不均衡。抛弃亲近而记录疏远,道理就不顺畅。推广开来,就与本族没有区别了。况且丧服都有回报,那么堂外甥、外曾孙、侄女之子都需要制定丧服了。圣人难道轻视骨肉亲属,背离恩爱吗?大概是因为基于公义的就对私情淡薄,保全大体的就忽略细节。道义有所决断,不得不这样。如果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过去的圣人可以被非议,那么礼经就可以被毁坏了。先王的制度,称为常理,奉行它周旋其间,还担心失坠。一旦扰乱了次序,怎么能停止呢?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论说:“按照《仪礼》,为舅父服缌麻,郑文贞公、魏征议论同从母,例子增加到小功五月。虽然郑文贞贤明,但周公、孔子是圣人。用贤人来改变圣人的制度,后学从何遵循?现在所请求的,正同魏征的议论。如果因为外祖父母增加到大功,难道不回报给外孙吗?外孙作为回报服大功,那么本宗的庶孙又用什么服制呢?私下担心内外违背次序,亲疏争夺伦理,情感所沿袭,会达到什么地步。过去子路有姐姐的丧事而不除服,孔子说:‘先王制定礼制,过路的人都不忍心。’子路除服,这是圣人援引事例抑制情感的明显例子。《礼记》不也说吗,不要轻率议论礼制。当时唐玄宗亲手诏令再三,最终增加舅父的服制为小功,舅母为缌麻,堂姨堂舅袒免。唐宣宗的舅父郑光去世,下诏罢朝三天。御史大夫李景让上言:‘人情对于外族深厚,对于宗族淡薄。所以先王制定礼制,割舍爱慕而厚待亲近。士人百姓尚且如此,何况万乘之尊的亲王、公主和宗属呢。舅父,是外族。现在郑光罢朝的天数与亲王、公主相同,这不是用来区分亲疏、防止僭越的方法。’皇帝下优诏回复他,于是罢朝两天。从韦述、杨仲昌的话,可以探究根本而尊崇经典。从崔沔、李景让的话,可以察觉细微而防止动乱。难道不是能言善辩的士人深刻识知先王的礼制,而且亲眼目睹武氏、韦氏的祸乱,思考永远警戒未来的人吗?”
宗庙之制,始变于汉明帝。服纪之制,始变于唐太宗。皆率一时之情,而更三代之礼,后世不学之主踵而行之。
唐人增改服制
唐人所议服制,似欲过于圣人。嫂叔无服,太宗令服小功。曾祖父母旧服三月,增为五月。嫡子妇大功,增为期。众子妇小功,增为大功。舅服缌,增为小功。【原注】新唐书,初,大宗尝以同爨缌,而嫂叔乃无服。舅与从母亲等,而异服。诏侍中魏征、礼部侍郎令狐德棻等议。舅为母族,姨乃外戚他姓。舅服一时,姨乃五月,古人未逹者也。于是服曾祖父母齐衰三月者,增以齐衰五月。适子妇大功,增以期。众子妇小功,增以大功;嫂叔服以小功五月报。弟妻及夫兄同舅服缌,增以小功,然律疏舅报,甥服犹缌。显庆中,长孙无忌以为甥为舅服同从母,则舅宜进同从母报。又古庶母缌,今无服。且庶母之子,昆弟也,为之杖齐,是同气而吉凶异,自是亦改服缌。父在为母服期,高宗增为三年。妇为夫之姨舅无服,玄宗令从夫服。又增舅母缌麻,堂姨舅袒免。而宏文馆直学士王元感,遂欲增三年之丧为三十六月。【原注】旧唐书张柬之传。何休注公羊传言,鲁文公乱圣人制,欲服丧三十六月。皆务饰其文,欲厚于圣王之制,而人心弥浇,风化弥薄。不探其本而妄为之增益,亦未见其名之有过于三王也。是故知庙有二主之非,则叔孙通之以益广宗庙为大孝者绌矣。知丧不过三年,示民有终之义,则王元感之服三十六月者绌矣。知亲亲之杀,礼所由生,则太宗、魏征所加嫂叔诸亲之服者绌矣。唐书礼乐志言,礼之失也,在于学者好为曲说,而人君一切临时申其私意,以增多为尽礼,而不知烦数之为黩也。子曰,道之不明也,贤者过之。夫贤者率情之偏犹为悖礼,而况欲以私意求过乎三王者哉。【原注】记曰,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恩之杀也。圣人因杀以制节,此丧之所以三年。贤者不得过,不肖者不得不及,此丧之中庸也。
宋熙宁五年,中书门下议不祧僖祖。秘阁校理王介上议曰,夫物有无穷,而礼有有限,以有限制无穷,此礼之所以起,而天子所以七庙也。今夫自考而上何也?必曰祖。自祖而上何也?必曰曾祖。自曾祖而上何也?必曰高祖。自高祖而上又何也?必曰不可及见,则闻而知之者矣。今欲祖其祖而追之不已,祖之上又有祖,则固有无穷之祖矣。圣人制为之限,此天子七庙,所以自考庙而上至显祖之外而必祧也。自显祖之外而祧,亦犹九族至高祖而止也。皆以礼为之界也,五世而斩故也。丧之三年也,报罔极之恩也。以罔极之恩为不足报,则固有无穷之报乎?何以异于是,故丧之罔极而三年也,族之久远而九也,庙之无穷而七也,皆先王之制,弗敢过焉者也。记曰,品节斯,斯之谓礼。易于节之象曰,君子以制度数,议德行。唐宋之君岂非昧于节文之意者哉。【杨氏曰】王介甫欲以僖祖为太祖之庙,百世不迁,而朱子亦如其议,此最不可解。
贞观之丧服,开元之庙谥,与始皇之狭小先王之宫廷而作为阿房者,同一意也。
报于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
【汝成案】报字属上读,先生属下句,非是。
所役者,谓所后之亲。【原注】上斩章言所后者是也。郑注衍一为字。所为后,谓出而为后之人。
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自期降为大功也。兄弟之子报之亦降一等,亦自期降为大功也。若子者兄弟之孙报之亦降一等,自小功降而为缌也【汝成案】昆弟,兄弟。经记义别。经所云昆弟,期亲也。记所云兄弟,小功下也。是以康成注曰,族亲于兄弟,降一等,自小功降为鳃。非自期降为大功也。若子之义与斩衰章同。康成前注云如亲子是也。先生解若作及,因于此条遂增出兄弟之孙,益乖记义矣。
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
与尊者为一体,不敢以外亲之服而废祖考之祭,故绌其服也。言母党,则妻之父母可知。
考降
译宗庙的制度,开始于汉明帝时发生变革;丧服的等级制度,开始于唐太宗时发生变革。他们都是顺从一时的私情,而更改了三代的礼制,后世不学无术的君主便沿袭着实行。
唐人增改丧服制度
唐人所讨论的丧服制度,似乎想要超过圣人。嫂子与小叔子之间本无丧服,唐太宗下令服小功。曾祖父母旧制服丧三个月,增加为五个月。嫡长子之妻原服大功,增加为期年。众子之妻原服小功,增加为大功。舅舅原服缌麻,增加为小功。【原注】《新唐书》记载,起初,太宗认为同吃一锅饭的亲属服缌麻,而嫂子与小叔子却无丧服。舅舅与从母(姨妈)亲疏相等,却服丧不同。于是下诏让侍中魏征、礼部侍郎令狐德棻等人商议。舅舅是母族,姨妈是外戚他姓。舅舅服丧一个月,姨妈却服丧五个月,这是古人未曾通达的道理。于是,服曾祖父母齐衰三个月的,增加为齐衰五个月。嫡长子之妻原服大功,增加为服期年。众子之妻原服小功,增加为服大功;嫂子与小叔子服小功五个月相报。弟弟的妻子以及丈夫的哥哥,原本与舅舅一样服缌麻,增加为服小功,然而律疏中舅舅相报,外甥服丧仍为缌麻。显庆年间,长孙无忌认为外甥为舅舅服丧应与从母相同,那么舅舅就应当进同从母相报。又古代庶母服缌麻,现在没有丧服。况且庶母的儿子,是兄弟,为他服杖期,这是同气连枝却吉凶不同,从此也改为服缌麻。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期年,高宗增加为三年。妇女为丈夫的姨妈、舅舅本无丧服,玄宗下令跟随丈夫的丧服。又增加为舅母服缌麻,为堂姨妈、堂舅舅服袒免。而宏文馆直学士王元感,竟然想要将三年的丧期增加为三十六个月。【原注】《旧唐书·张柬之传》。何休注释《公羊传》说,鲁文公扰乱圣人的制度,想要服丧三十六个月。他们都致力于修饰文辞,想要比圣王的制度更厚重,而人心却更加浇薄,风化更加淡薄。不探究根本而妄自增加,也没见其名分能超过三王。因此,知道宗庙有两个主牌是不对的,那么叔孙通认为扩大宗庙是大孝的观点就驳倒了。知道丧期不超过三年,是向百姓展示有终结的意义,那么王元感服丧三十六个月的主张就驳倒了。知道亲疏有等差,是礼产生的原因,那么太宗、魏征所增加的嫂子与小叔子等亲属的丧服就驳倒了。《唐书·礼乐志》说,礼的失误,在于学者喜欢做曲解,而人君一概临时申明自己的私意,以增多为尽礼,却不知道繁琐细碎是亵渎。孔子说,道之所以不明,是因为贤者做得过头。贤者顺从偏颇的情感尚且违背礼制,何况想要凭私意去超过三王呢?【原注】《礼记》说,刚死时三天不懈怠,三个月不解哀,一年悲哀,三年忧愁,这是恩情逐渐减杀的表现。圣人根据这种减杀来制定节度,这就是丧期三年的原因。贤者不能过头,不肖者不能不及,这是丧礼的中庸之道。
宋熙宁五年,中书门下商议不祧迁僖祖。秘阁校理王介上书议论说,事物有无穷尽的,而礼制有有限的,用有限的礼制来规范无穷尽的事物,这就是礼产生的原因,也是天子设立七庙的原因。现在,从考(父亲)往上追溯是什么?必定说是祖。从祖往上追溯是什么?必定说是曾祖。从曾祖往上追溯是什么?必定说是高祖。从高祖往上又是什么?必定说是无法亲眼见到,只能听闻而知晓的人了。现在想要尊崇其祖而追远不止,祖之上又有祖,那么本来就有无穷尽的祖先了。圣人制定界限,这就是天子七庙,从考庙往上直到显祖之外必定祧迁的原因。从显祖之外祧迁,也就像九族到高祖就停止一样。都是以礼作为界限,因为五世而斩的缘故。丧期三年,是为了报答无尽的恩情。如果认为无尽的恩情不足以报答,那么本来就有无穷尽的报答吗?这与上述道理有什么不同,所以丧期因恩情无尽而定为三年,族谱因久远而定为九族,宗庙因无穷而定为七庙,都是先王的制度,不敢超过的。《礼记》说,区分等级节制,这就叫做礼。《易经》节卦的象辞说,君子以此制定制度数目,商议德行。唐宋的君主难道不是不明白节制文饰的意义吗?【杨氏说】王安石想要把僖祖作为太祖的庙,百世不迁,而朱熹也赞同他的议论,这最不可理解。
贞观年间的丧服制度,开元年间的宗庙谥号制度,与秦始皇缩小先王的宫廷而建造阿房宫,是同一类意图。
报答给所作为后嗣的兄弟之子如同儿子
【汝成案】“报”字应属上句读,先生属下句,不对。
所役者,是指所作为后嗣的亲属。【原注】上文斩衰章说所后者是正确的。郑玄的注释多了一个“为”字。所为后,是指出继而为后嗣的人。
作为后嗣的人,对于兄弟降一等,从期年降为大功。兄弟之子报答他也降一等,也从期年降为大功。如同儿子,是指兄弟之孙报答他也降一等,从小功降为缌麻。【汝成案】昆弟,即兄弟。经文与记文的义理有别。经文中所说的昆弟,是期亲。记文中所说的兄弟,是小功以下的亲属。因此康成(郑玄)注释说,族亲中的兄弟,降一等,从小功降为缌麻。不是从期年降为大功。“若子”的意义与斩衰章相同。康成前面的注释说如同亲子是正确的。先生把“若”解释为“及”,因此在这条中增出了兄弟之孙,更加违背记文的义理了。
庶子作为后嗣的,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舅无丧服
与尊者成为一体,不敢因为外亲的丧服而废黜祖考的祭祀,所以贬低其丧服等级。说到母党,那么妻之父母的情况就可以推知了。
考降
考,父也。既言父,又言考者,犹易言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也。降者,骨肉归复于土也。记曰,体魄则降。人死则魂升于天,魄降于地。书曰,礼陟配天。陟言升也。又曰,放勋乃徂落。落言降也。然而曰文王陟降何也?神无方也,可以两在而兼言之。
译考,就是父亲。既然说了父亲,又说考,就像《易经》说“干父之蛊”,有儿子,父亲就没有过失。降,是骨肉回归于土地。《礼记》说,体魄就下降。人死后,魂升向天空,魄降向大地。《尚书》说,礼制上配享上天。陟,说的是上升。又说,放勋于是去世。落,说的是下降。然而为什么说文王既升又降呢?因为神灵没有固定的方位,可以同时存在于两处,所以可以两方面都提及。
噫歆
士虞礼声三注,声者,噫歆也,将启户警觉神也。曾子问祝声三注,声,噫歆,警神也。盖叹息而言神其歆我乎,犹诗顾予烝尝之意也。丧之皋某复,祭之噫歆,皆古人命鬼之辞。【原注】正义曰,直云祝声,不知作何声。按论语云,颜渊死,子曰,噫,天丧予!檀弓云,公肩假曰,噫。是古人发声多云噫,故知此声亦谓噫也。凡祭祀,神之所享谓之歆,今作声欲令神歆享,故云歆警神也。
既夕礼声三注,旧说以为噫兴也。噫兴者,叹息而欲神之兴也。噫歆者,叹息而欲神之歆也。
卷六
毋不敬
毋不敬,俨若思,安定辞,修己以敬也。安民哉,修己以安人也。俨若思,安定辞,何以安民?子曰,危以动,则民不与也。惧以语,则民不应也。诗云,彼都人士,狐裘黄黄。其容不改,出言有章。行归于周,万民所望。
女子子
女子子,谓己所生之于若兄弟之子。言女子者,别于男子也【原注】犹左氏言女公子。古人谓其女亦曰子,诗曰,齐侯之子,卫侯之妻,论语曰以其子妻之是也。此章言男女之别,故加女子于子之上以明之。下乃专言兄弟者,兄弟至亲,兄弟之于姊妹犹弗与同席、同器,而况于姑乎?况于女子子乎?不言从子,不言父,据兄弟可知也。丧服小记言,女子子在室,为父母杖。然则女子子为己所生之子明矣。【原注】胡氏谓重言子衍文。黄氏以为女子之子,皆非。【杨氏曰】对姑而言,不曰从子,当曰侄,左氏侄其从姑是也。古人不谓兄弟之子曰侄,侄者对姑之辞,男女同。
内则曰,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则不待已嫁而反矣。
取妻不取同姓
姓之为言生也。【原注】左传昭四年,问其姓,对曰,余子长矣。诗曰,振振公姓。天地之化,专则不生,两则生,故叔詹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原注】晋语曰,同姓不昏,惧不殖也。而子产之告叔向云,内官不及同姓,美先尽矣,则相生疾。晋司空季子之告公子曰,异德合姓。郑史伯之对桓公曰,先王聘后于异姓,务和同也。声一无听,物一无文。是知礼不娶同姓者,非但防嫌,亦以戒独也。故曲礼,纳女于天子,曰备百姓。【原注】吴语,勾践请一介嫡女执箕帚,以晐姓于王宫。而郊特牲注云,百官,公卿以下也。百姓,王之亲也。【原注】吕刑,官(百)[伯]族姓。传,族,同族。姓,异姓。易曰,男女睽而其志通也。是以王御不参一族,其所以合阴阳之化,而助嗣续之功者,微矣。
古人以异姓为昏姻之称。大戴礼,南宫绦,夫子信其仁,以为异姓。谓以兄之子妻之也。周礼司仪,时揖异姓。郑氏注引此。
姓之所从来本于五帝,五帝之得姓本于五行,则有相配相生之理。故传言,有妫之后,将育于姜。又曰,姬、姞耦,其生必蕃。而后世五音族姓之说自此始矣。晋嵇康论曰,五行有相生,故同姓不昏。【原注】旧唐书吕才序宅经谓,五姓之说,本无所出。惟堪舆经,黄帝对于天老,乃有五姓之言。今考汉书王莽传,卜者王况谓李焉,君姓李,李者征,征,火也。后汉苏竟与刘龚书,五七之家,三十五姓,彭秦延氏不得与焉。李云上书,高祖受命,至今三百六十四岁,君期一周,当有黄精代见,姓陈项虞田许氏,不可令此人居太尉、太傅典兵之官。五姓之说始见于此,盖与谶记之文同起于哀平之际。而京房传,房本姓李,推律自定为京氏。白虎通曰,古者圣人吹律定姓,以记其族。尔雅翼曰,古者司商协名姓,人始生,吹律合之,定其姓名。易是谋类曰,黄帝吹律定姓。论衡言孔子吹律,自知殷宋大夫子氏之世。则古人以律推姓亦必有法。潜夫论言,凡姓之有音也,必随其本生祖所出也。大皞木精,承岁星而王,夫其子孙咸当为角。神农火精,承荧惑而王,夫其子孙咸当为征。黄帝土精,承填而王,夫其子孙咸当为宫。少昊金精,承太白而王,夫其子孙咸当为商。颛顼水精,承辰而王,夫其子
译噫歆
《士虞礼》注解说:“声三”,这个“声”,就是“噫歆”,是在将要开启门户时用来警觉神灵的。《曾子问》注解说:“祝声三”,这个“声”,就是“噫歆,用来警觉神灵”。大概是叹息着说:“神灵啊,您会享用我的祭品吗?”这就如同《诗经》中“顾予烝尝”的意思一样。丧礼中的“皋某复”,祭祀中的“噫歆”,都是古人召唤鬼神的言辞。【原注】《正义》说:如果只说“祝声”,不知道发出的是什么声音。查考《论语》记载,颜渊死了,孔子说:“噫,天丧予!”《檀弓》记载,公肩假说:“噫。”可见古人发声多说“噫”,所以知道这里的“声”也是指“噫”。凡是祭祀,神灵所享用的叫做“歆”,现在发出声音是想让神灵歆享,所以说“歆”是警觉神灵。
《既夕礼》注解说:旧说认为这是“噫兴”。所谓“噫兴”,就是叹息着希望神灵兴起。所谓“噫歆”,就是叹息着希望神灵歆享。
卷六
毋不敬
“毋不敬”,就是庄重肃穆,安定言辞,这是修养自己以做到恭敬。“安民哉”,这是修养自己以安定他人。庄重肃穆,安定言辞,为什么能安定百姓呢?孔子说:“如果怀着危险的心态行动,百姓就不会参与;如果怀着恐惧的心态说话,百姓就不会响应。”《诗经》说:“那都城的士人,穿着黄狐皮裘。他们的仪容不变,出口成章。行走回归周道,是万民所仰望的。”
女子子
“女子子”,指自己所生的女儿,或者兄弟的女儿。说“女子”,是为了区别于男子。【原注】就像《左传》中说“女公子”。古人称他们的女儿也叫“子”,《诗经》说:“齐侯之子,卫侯之妻”,《论语》说“以其子妻之”就是这个意思。这一章讲男女之别,所以在“子”上面加上“女”字来明确它。下面专门讲兄弟,是因为兄弟是最亲近的,兄弟对于姊妹尚且不让他们同席、同器,何况对于姑母呢?何况对于女子子呢?不说“从子”,不说“父”,根据兄弟的情况就可以知道了。《丧服小记》说:“女子子在室,为父母服杖期。”那么女子子就是自己所生的女儿,这是很明白的。【原注】胡氏认为重复的“子”是衍文。黄氏认为是“女子之子”,都不对。【杨氏说】相对于姑母来说,不叫“从子”,应当叫“侄”,《左传》中“侄其从姑”就是这个意思。古人不称兄弟的儿子为“侄”,“侄”是相对于姑母而言的称呼,男女通用。
《内则》说:“七岁男女不同席,不共食。”那么不必等到女子出嫁后才分开。
取妻不取同姓
“姓”的意思是“生”。【原注】《左传》昭公四年,问他的姓,回答说:“我的儿子长大了。”《诗经》说:“振振公姓。”天地的化育,专一就不能产生,两相结合才能产生,所以叔詹说:“男女同姓,他们的后代就不会繁衍。”【原注】《晋语》说:“同姓不婚,是担心不能繁殖。”而子产告诉叔向说:“内官不娶同姓,美好的德行已经穷尽了,那么相生就会产生疾病。”晋司空季子告诉公子说:“异德合姓。”郑国史伯回答桓公说:“先王在异姓中聘娶后妃,是为了致力于和谐统一。”声音单一就没有听头,事物单一就没有文采。由此可知,礼制不娶同姓,不仅仅是为了防范嫌疑,也是为了警戒单一。所以《曲礼》说,把女子进纳给天子,叫做“备百姓”。【原注】《吴语》记载,勾践请求派遣一个嫡女拿着箕帚,以合姓于王宫。而《郊特牲》注解说:“百官,是公卿以下的人。百姓,是王的亲属。”【原注】《吕刑》说:“官伯族姓。”传解说:“族,是同族。姓,是异姓。”《易经》说:“男女背离而他们的意志相通。”因此天子御幸不局限于一个家族,这用来调和阴阳的化育,而辅助继承延续的功效,是很微妙的。
古人用“异姓”作为婚姻的称呼。《大戴礼》记载,南宫绦,夫子相信他的仁德,把他当作异姓。意思是把兄长的儿子嫁给他。《周礼·司仪》说:“时揖异姓。”郑氏注引用了这段话。
姓氏的来源本于五帝,五帝获得姓氏本于五行,那么就有相配相生的道理。所以传解说:“有妫的后代,将在姜姓中养育。”又说:“姬、姞相配,他们的后代一定繁衍。”而后世五音族姓的说法从此开始了。晋代嵇康论述说:“五行有相生,所以同姓不婚。”【原注】《旧唐书·吕才序宅经》说,五姓的说法,本来没有出处。只有《堪舆经》中,黄帝回答天老,才有五姓的说法。现在查考《汉书·王莽传》,卜者王况对李焉说:“您的姓是李,李就是征,征就是火。”东汉苏竟给刘龚的信中说:“五七之家,三十五姓,彭、秦、延氏不在其中。”李云上书说:“高祖受命,到现在三百六十四年,您的期限已满一周,应当有黄精代替出现,姓陈、项、虞、田、许氏的人,不可以让他们担任太尉、太傅等掌管军队的官职。”五姓的说法开始见于此处,大概与谶记的文字一同兴起于哀帝、平帝时期。而《京房传》记载,京房本姓李,推演律吕自定为京氏。《白虎通》说:“古代圣人吹律定姓,以记录其族类。”《尔雅翼》说:“古代司商协调名姓,人刚出生时,吹律与之相合,确定其姓名。”《易是谋类》说:“黄帝吹律定姓。”《论衡》说孔子吹律,自知是殷宋大夫子氏的后代。那么古人用律吕推定姓氏也一定有方法。《潜夫论》说:“凡是姓氏有音,必定跟随其本生祖先所出的五行。”大皞是木精,承岁星而王,他的子孙都应当属角。神农是火精,承荧惑而王,他的子孙都应当属征。黄帝是土精,承填星而王,他的子孙都应当属宫。少昊是金精,承太白而王,他的子孙都应当属商。颛顼是水精,承辰星而王,他的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