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防要卷三十五
及至其后,渐以滋章,吹毛索疵,诋欺无限。果桃菜茹之馈,集以成臧;小事无妨扵义,以为大戮。故国无亷士,家无全行。至扵法不能禁,令不能止,上下相遁,为敝弥深。臣愚以为,宜如旧制,不合翻移。」帝从之【杜林传】
十八年四月,诏曰:「今邉郡盗谷五十斛,罪至扵死,开残吏妄杀之路。其蠲除此法,同之内郡【纪】
肃宗初,陈宠为尚书。宠以帝新即位,宜改前世苛俗,乃上疏言:“宜隆先王之道,荡涤烦苛之法,轻薄棰楚,以奉天心。”帝纳宠言,诏有司絶鉆鑚诸惨酷之科,解妖恶之禁,除文致之请谳五十余事,定着扵令【传】
元和三年,廷尉郭躬条诸重文可从轻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着扵令【躬传】
永元六年,廷尉陈宠钩校律令。律法溢扵甫刑者除之。曰:“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扵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春秋保干图》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増,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其说各异。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应经合义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并为三千,悉删除其余,令与礼相应,以易万人视听,以致刑措之美,传之无穷。”未及施行,及宠免后,遂寝而苛法稍繁,人不堪之。宠子忠略依宠意,奏上二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谳之敝,又上除蚕室刑,解臧吏三世禁锢,狂易杀人得减重论,母子兄弟相代死听赦所代者,事皆施行【陈宠陈忠传】
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为比。是时遂定其议,以为轻侮法。张敏駮议曰:「夫轻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夫《春秋》之义,子不报雠,非子也,而法令不为之减者,以相杀路不可开故也。今托义者得减,妄杀者有差,使执宪之吏得设巧诈,非所以导在丑不争之义。又轻侮之比,寖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转相顾望,弥复増甚,难以垂之万载。」可下三公、廷尉蠲除其敝,议寝不省。敏复上疏曰:「臣伏见孔子垂经典,臯陶造法律,原其本意,皆欲禁民为非也。未晓轻侮之法,将以何禁?必不能使不相轻侮,而更开相杀之路,执宪之吏复容其奸枉。愿陛下考寻利害,广令平议。」和帝从之【张敏传】
元初四年,帝诏谒者刘珍及博士良史诣东观,各雠校汉法令【蔡伦传】
蔡邕请除三互法【见公府选举】
桥▯乞天下凡有刼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寳,开张奸路,诏书下其章【传】
应劭删定律令为《汉仪》。
译东西削朴,废除苛刻的政令,另立法网,海内百姓无不欢欣,人人怀有宽厚的德行。等到后来,法令渐渐繁密苛细,吹毛求疵,肆意诋毁欺压没有限度。连果品蔬菜的馈赠,都被聚集起来当作赃物;小事本无妨于大义,却被当作重大罪行处以极刑。所以国家没有廉洁之士,家庭没有完整的品行。以至于法律禁止不了、法令制止不住,上下相互逃避责任,弊病越来越深重。臣愚昧地认为,应当依照旧有制度,不宜再变更改动。"皇帝听从了他的意见。【《杜林传》】
十八年四月,皇帝下诏说:"如今边郡百姓偷盗谷物五十斛,罪就判到死刑,这是给残暴的官吏胡乱杀人开了一条路。应当废除这条法律,与内地各郡的法律相同。"【本纪】
肃宗(章帝)初年,陈宠担任尚书。陈宠认为皇帝刚刚即位,应当改变前朝苛刻的旧俗,于是上疏说:"应当推崇先王之道,荡涤烦琐苛刻的法律,减轻拷打刑具,以顺应天意。"皇帝采纳了陈宠的建议,下诏命有关部门废除各种钻研酷刑的条文,解除对妖言邪说的禁令,废除因文字牵强附会而请求审议判决的五十多件事,将这些定入法令。【本传】
元和三年,廷尉郭躬列出各条文中过重、可以从轻处理的四十一件事,上奏朝廷。这些事都得到施行,写入了法令。【郭躬传】
永元六年,廷尉陈宠核校律令。凡律法条文超出《甫刑》规定的都加以删除。他说:"臣听说礼经有三百条,威仪有三千条,所以《甫刑》中死刑二百条,五刑之属共三千条。礼所摒弃的,正是刑所惩治的,失去礼就落入刑,二者是表里相依的关系。如今律令中死刑有六百一十条,耐罪有一千六百九十八条,赎罪以下有二千六百八十一条,超出《甫刑》规定的有一千九百八十九条。其中四百一十条是死刑,一千五百条是耐罪,七十九条是赎罪。《春秋保干图》说:'为王者三百年应当废止旧法一次。'汉朝建立以来已有三百零二年,法令逐渐增多,科条没有限度。而且律法有三家不同的解说,各家说法互异。应当命令三公、廷尉审定律令,凡是符合经义的,可以让死刑保留二百条,耐罪和赎罪保留二千八百条,合计为三千条,其余全部删除,使法令与礼相应,以此统一天下人的视听,从而达到刑罚搁置不用的美好局面,并将此传之无穷。"这个建议还未及施行,就赶上陈宠被免职,此事便被搁置,而苛刻的法律逐渐繁多,百姓不堪忍受。陈宠的儿子陈忠大致依照父亲的想法,上奏二十三条作为判案的比照条例,用以减省请求审议判决的弊病,又上奏废除蚕室刑(宫刑),解除贪赃官吏三代子孙的禁锢,狂病发作杀人的可以减轻论罪,母子兄弟相互代替受死的听凭赦免被代替受死的人,这些事都得到施行。【《陈宠陈忠传》】
建初年间,有人侮辱他人的父亲,那人的儿子便杀了侮辱者,肃宗(章帝)赦免了他的死罪而从宽处理,从此以后就以此为判案的比照先例。这时于是确定了这个议案,称之为"轻侮法"。张敏反驳这个议案说:"这轻侮法,本是先帝一时特别的恩典,并没有形成正式颁布的法律条令。《春秋》大义讲,儿子不为父报仇,就不算是儿子,然而法令却不因此而减轻杀人之罪,是因为不能开相互杀戮的路子。如今借此大义行事的人得到减刑,胡乱杀人的人所受处罚有差别,使执法的官吏能够玩弄巧诈的手段,这不是用来引导人们对耻辱之事不去争斗的正当之义。而且轻侮罪的比照案例,逐渐增多繁衍,多达四五百条,官吏辗转互相观望效仿,弊端越发严重,难以将其作为万世的法则。"这份意见应当交给三公、廷尉废除其中的弊端,但议案被搁置没有得到答复。张敏又上疏说:"臣看到孔子留下经典,皋陶创制法律,推究其本意,都是想要禁止百姓做坏事。臣不明白轻侮法,将用来禁止什么?必定不能使人们不互相侮辱,反而开了相互杀戮的路子,执法的官吏又能够放纵他们的奸邪枉法。希望陛下考察探究其中利弊,广泛下令公平商议此事。"和帝采纳了他的意见。【《张敏传》】
元初四年,皇帝下诏命谒者刘珍及博士良史前往东观,各自校对汉代法令。【《蔡伦传》】
蔡邕请求废除三互法。【见"公府选举"篇】
建安元年,乃奏之曰:「逆臣董卓,荡覆王室,典宪焚燎,靡有孑遗。臣不自揆,輙撰具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断狱,凡二百五十篇。蠲去复重,为之节文。又集駮议三十篇,以类相从,凡八十二事。其见《汉书》二十五,《汉记》四,皆删叙润色,以全本体。其二十六,博采古今▯玮之士文章焕炳,徳义可观。其二十七,臣所创造,虽未足纲纪国体,宣洽时雍,庶几观察,增阐圣聴。」献帝善之【本传】
刑制
腰斩【班始坐杀公主腰斩】
欧刀【虞调传注云:刑人之刀也】
殊死【或云弃市】
蚕室【光纪注云:蚕室,宫刑狱名。有刑者畏风须暖,作窨畜火如蚕室,因以名焉】
鬼薪白粲【三嵗刑也】
亡命【光纪注云:谓犯耐罪而背名逃者】
右趾【明纪注:右趾,谓刖其右足;次刖左足;次劓;次黥】
髠钳城旦舂【城旦者,书日伺冦虏,夜暮筑长城,舂者,妇人犯罪不任军役之事,但多舂以食徒者】完城旦舂【四嵗刑也,完者谓不加髠钳而筑城也】
输作司冦【前书谓之罚作,一嵗刑也】
输作左校【韦彪传注云:左校,曹名,属将作】
输作右校【属将作】
输作若卢【庞参为左校令犯法输作若卢】
耐【光纪注云:一嵗刑为罚作,二嵗已上为耐,音乃代反,前书又音而】
笞【元和元年诏曰:「律云掠者唯得榜笞】
棰【章纪令丙棰长短有数】
施刑【光纪注云:施读曰防,谓有赦令,去其钳釱赭衣】
▯臣妾
女徒顾山【光纪注云:女子犯徒,遣归家,毎月出钱雇人于山伐木】
女子宫【光纪注云:谓幽闭也】
肃宗初,陈宠为尚书。宠以帝新即位,上疏言宜荡涤烦苛之法,轻薄棰楚,以奉天心。帝纳宠言,诏有司絶鉆钻惨酷之科,解妖恶之禁【本传】
陈忠上言:“除蚕室刑【见上律令】
建安中,论者欲复肉刑。孔融建议曰:「古者淳厐善否不别,吏端刑清,政无过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世陵迟,风化壊乱,政挠其俗,法害其人。故曰:『上失其道,民散乆矣』,而欲绳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者也。纣斮朝涉之胫,天下谓为无道。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是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求俗休和,弗可得已。且被刑之人,虑不全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正。夙沙乱齐,伊戾祸宋,赵髙英布为世大患,不能止人遂为非也,适足絶人还为善耳。虽忠如鬻权,信如卞和,智如孙膑,寃如巷伯,才如史迁,达如子政,一离刀锯,没世不齿。是太甲之思庸,穆公之覇秦南睢之骨立,卫武之初筵,陈汤之都赖,魏尚之守邉无所复施也。
译桥某请求对凡是劫持人质的都一并处死,不许用财物赎罪,以免开启奸邪的路子,皇帝下诏将他的奏章交议。【本传】
应劭删定律令编成《汉仪》。建安元年,于是上奏说:"逆臣董卓,颠覆王室,典章法令都被焚毁,没有留存一件。臣不自量力,就编撰了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判案比照案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以及《春秋》断狱之法,共计二百五十篇。删去重复的部分,为它们加以整理修饰。又汇集反驳性的议论三十篇,按类归并,共八十二件事。其中见于《汉书》的二十五篇,见于《汉记》的四篇,都加以删改润色,使之保持完整体例。其中二十六篇,是广泛采集古今才华出众之士文采斐然、德义可观的文章。其中二十七篇,是臣所创作的,虽不足以规范国家体制,宣扬教化使天下和睦,但也许可供观览,增益圣上的听闻。"献帝对此很满意。【本传】
刑制
腰斩【班始因罪杀害公主而被处以腰斩】
欧刀【虞诩传注说:这是处决犯人所用的刀】
殊死【也叫弃市】
蚕室【《光武帝纪》注说:蚕室是宫刑的监狱名称。受刑的人怕风须要保暖,就建造密室蓄火如同养蚕的暖室,因此得名】
鬼薪白粲【是三年的刑期】
亡命【《光武帝纪》注说:指犯了耐罪却隐去姓名逃亡的人】
右趾【《明帝纪》注:右趾,是指砍断他的右脚;其次是砍断左脚;再次是割鼻(劓);再次是在脸上刺字(黥)】
髡钳城旦舂【城旦,是白天防守敌寇,夜晚修筑长城的刑徒;舂,是妇女犯罪、不能承担军役的,只让她们舂米供给其他刑徒食用】
完城旦舂【是四年的刑期,"完"是指不加髡钳而只服筑城劳役】
输作司寇【前朝称为"罚作",是一年的刑期】
输作左校【韦彪传注说:左校,是官署名,隶属将作大匠】
输作右校【隶属将作大匠】
输作若卢【庞参担任左校令时犯法,被判输作若卢】
耐【《光武帝纪》注说:一年的刑期称为罚作,二年以上称为耐,音读作"乃代反",前朝《汉书》又读作"而"】
笞【元和元年诏书说:"律令规定:拷问犯人只能用杖打(榜笞)"】
棰【《章帝纪》令丙规定杖具的长短有一定的数目】
施刑【《光武帝纪》注说:"施"读作"弛",指遇到赦令,去除他身上的钳、釱和赭色囚衣】
〇臣妾
女徒顾山【《光武帝纪》注说:女子犯了徒刑,遣送回家,每月出钱雇人到山中伐木代役】
女子宫【《光武帝纪》注说:指幽闭之刑】
肃宗(章帝)初年,陈宠担任尚书。陈宠认为皇帝刚刚即位,上疏说应当荡涤烦琐苛刻的法律,减轻拷打刑具,以顺应天意。皇帝采纳了陈宠的建议,下诏命有关部门废除各种钻研酷刑的条文,解除对妖言邪说的禁令。【本传】
陈忠上书说:"废除蚕室刑(见上文律令部分)"
建安年间,议论者想要恢复肉刑。孔融提出建议说:"古代民风淳厚,善恶不分明,官吏正直,刑罚清明,政事没有过失。百姓有罪,都是咎由自取。到了末世,风气衰败,教化败坏混乱,政令扰乱了民俗,法律害了百姓。所以说:'君上失去了正道,百姓离心已经很久了',这时却想用古代的刑罚去约束他们,用残酷抛弃肉体的刑罚来处置他们,这不是所说的随时势而变通的做法。商纣王砍断清晨涉水者的小腿,天下人都说他无道。如今九州之地,有一千八百个诸侯君主,如果各自砍掉一人的脚,那么天下就常有一千八百个纣王了。想求得世风和顺,是不可能达到的。况且受了肉刑的人,考虑到自己已不能保全身体,就一心想着去死,大多趋于作恶,不再想着归于正道。夙沙作乱于齐国,伊戾在宋国酿成祸患,赵高、英布成为一世的大患,肉刑并不能阻止人们最终去做坏事,恰恰只能断绝人们回归善道的路。即使忠诚如鬻拳,诚信如卞和,智慧如孙膑,含冤如巷伯,才华如司马迁,通达如刘向,一旦遭受刀锯之刑,终身就不被人齿列。这样一来,太甲思念常道、秦穆公称霸西戎、南睢的枯骨挺立、卫武公作《抑》诗自警、陈汤威震绝域、魏尚镇守边疆等等(这些靠受刑之人建立功业的事例)就都无从再施
汉开改恶之路,凡为此也。故明徳之君,逺度深惟,弃短就长,不茍革其政者也。」朝廷善之,卒不改焉【孔融传】
赃罪
显宗即位,交趾太守张恢坐赃千金,召还伏法,以资物簿入大司农,诏班赐羣臣【钟离意传】
安帝初,叔孙光坐赃抵罪,遂增锢二世,衅及其子。是时,居延都尉范邠复犯赃罪,诏下三公廷尉议。司徒杨震,司空陈褒,廷尉张皓议:“依光比。”太尉刘恺独以为:“《春秋》之义,善善及子孙,恶恶止其身。如使赃吏禁锢子孙,非先王祥刑之意。”也有诏太尉议是【刘恺传】
永初中,陈忠上言解赃吏三世禁锢事,皆施行【本传】袁安为河南尹,未尝以赃罪鞫人,常曰:“凡学仕者,髙则望宰相,下则希牧守。锢人扵圣世,尹所不忍为也【袁安传】
选举不实
明帝即位,诏曰:“今选举不实,邪佞未去,权门请托,残吏放手,有司明奏罪名,并正举者【本纪注云:举非其人,并正举主之罪】戴渉坐所举人盗金,下狱【窦融传】
胡广为济隂太守,以举吏不实免【本传又《左雄传》云:广等十余人皆坐谬举免】
第五伦上言:「陈留令刘豫、冠军令驷协,俱以刻薄之资临人宰邑,吏民愁怨。非徒应坐豫、协,亦宜兼谴举者【伦传】
防刑【赎罪附】
建武二年三月,下诏曰:「顷狱多寃人,用刑深刻,朕甚愍之。孔子云:『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其与中二千石、诸大夫、博士、议郎议,省刑罚【纪下同】
三年七月庚辰,诏曰:「吏不满六百石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男子八十以上,十嵗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繋。当验问者,即从验。女徒雇山归家【前书音义曰:令甲,女子犯徒遣归家,毎月出钱雇人扵山伐木,名曰雇山】
七年春正月丙申,诏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繋囚,非犯殊死,皆一切勿案其罪;见徒免为庶民,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
二十八年十月癸酉,诏:“死罪繋囚,皆一切募下蚕室女子宫【谓幽闭也】
二十九年四月乙丑,诏令天下繋囚,自殊死已下及徒,各减本罪一等,其余赎罪输作,有差【袁纪注云:不孝、不道者,不在此书】三十一年九月甲辰,诏令死罪繋囚,皆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
明帝即位,诏施刑及郡国徒在中元元年四月己夘赦前所犯,而后捕繋者悉免其刑。中二千石下至黄绶,贬秩赎论者悉皆复秩还赎。赦陇西囚徒,减罪一等。十二月甲寅,诏天下亡命殊死以下聴得赎论。死罪入缣二十疋,右趾至髠钳城旦舂十疋,完城旦舂至司冦作三疋。其未发觉,诏书到先自告者半入赎。
永平三年正月,诏有司:「祥刑谨罚,明察单辞,夙夜匪懈,以称朕意。
译行了。汉朝开创了让人改过自新的道路,就是为了这个缘故。所以有明德的君主,深谋远虑,舍弃短处采纳长处,不轻易改变已定的政策。"朝廷认为他说得好,最终没有恢复肉刑。【《孔融传》】
赃罪
显宗(明帝)即位后,交趾太守张恢因贪赃千金获罪,被召回并依法处死,将他的赃物财货登记造册收入大司农,皇帝下诏将这些赃物赏赐给群臣。【《钟离意传》】
安帝初年,叔孙光因贪赃获罪抵罪,于是被加禁锢两代,殃及他的儿子。这时,居延都尉范邠又犯了贪赃罪,皇帝下诏交给三公、廷尉商议。司徒杨震、司空陈褒、廷尉张皓建议:"比照叔孙光的先例处理。"太尉刘恺独自认为:"《春秋》大义讲,褒扬善行要惠及子孙,惩罚恶行只应止于本人。如果让贪赃官吏禁锢殃及子孙,就不合先王制定祥和刑罚的本意了。"皇帝也下诏说太尉的意见是对的。【《刘恺传》】
永初年间,陈忠上书请求解除贪赃官吏三代禁锢一事,都得到施行。【本传】
袁安担任河南尹,从未以贪赃罪审讯人,常说:"凡是求学做官的人,高则希望做到宰相,低则希望做到州牧郡守。在圣明之世禁锢他人,是我所不忍心做的事。"【《袁安传》】
选举不实
明帝即位后,下诏说:"如今选拔举荐官员不实,邪佞之人未被清除,权贵之门请托说情,残暴的官吏放任自流,有关部门应明确奏报罪名,并追究举荐者的罪责。"【本纪注说:举荐的人不称职,一并追究举荐者的罪责】戴涉因所举荐的人盗窃官府黄金而获罪,被下狱。【《窦融传》】
胡广担任济阴太守,因举荐官吏不实而被免职。【本传,又《左雄传》说:胡广等十多人都因错误举荐而被免职】
第五伦上书说:"陈留县令刘豫、冠军县令驷协,都凭借刻薄的资质临民治邑,官吏百姓都愁苦怨恨。不应仅仅治刘豫、驷协二人的罪,也应当一并谴责举荐他们的人。"【《第五伦传》】
赦刑【赎罪附】
建武二年三月,皇帝下诏说:"近来狱讼中多有冤屈之人,用刑过于严酷苛刻,朕对此深感悲悯。孔子说:'刑罚不得当,百姓就会手足无措。'应当与中二千石、诸大夫、博士、议郎商议此事,减省刑罚。"【本纪,以下同】
三年七月庚辰,皇帝下诏说:"俸禄不满六百石到墨绶的县长、县相,有罪的应先请示。八十岁以上的男子、十岁以下的儿童,以及被连坐的妇人,除非犯了大逆不道之罪、或诏书指名逮捕的,都不得拘禁。应当审讯查问的,立即予以审讯。女性刑徒可以雇人代役归家【前朝《汉书》音义说:法令规定,女子犯了徒刑,遣送回家,每月出钱雇人到山中伐木代役,叫做"雇山"】。"
七年春正月丙申,皇帝下诏中都官、三辅、郡国释放在押囚犯,凡不是犯死罪的,一律不再追究其罪;在押的刑徒赦免为平民,犯耐罪而逃亡的官吏用文书免除其罪。
二十八年十月癸酉,下诏:"判死罪在押的囚犯,一律招募减刑为宫刑;女子处以幽闭之刑。"
二十九年四月乙丑,下诏令天下在押囚犯,从死罪以下直到徒刑,各减本罪一等,其余赎罪、输作等,各有差别【袁纪注说:犯不孝、不道之罪的,不在此赦令之列】。三十一年九月甲辰,下诏令死罪在押囚犯,一律招募减刑为宫刑,女子也处以幽闭之刑。
明帝即位,下诏将已判施刑及郡国刑徒中在中元元年四月己卯赦令之前所犯的罪、而在此之后才被逮捕拘押的人,一律免除其刑罚。中二千石以下到黄绶官吏,因贬秩赎罪的都恢复原来的官秩、免除赎罪。赦免陇西的囚徒,减罪一等。十二月甲寅,下诏天下逃亡的死罪犯人以下,允许以财物赎罪论处。死罪的交纳细绢二十匹,右趾刑到髡钳城旦舂的交十匹,完城旦舂到司寇作的交三匹。案情尚未被发觉、诏书到达后主动自首的减半交纳赎金。
永平三年正月,下诏命有关部门:"审慎地施行刑罚,明察各种诉讼之词,从早到晚不懈怠,以符合朕的心意。"
四年,下诏命有关部门努力遵循时令处理政务,做到刑罚公平。
八年,下诏命三公招募郡国、中都官在押死罪囚犯,减死罪一等,不予笞刑,屯
」
四年,诏有司勉遵时政务平刑罚。
八年,诏三公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繋囚,减死一等,勿笞,屯朔方、五原之邉县;其大逆无道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亡命者令赎罪,各有差。
十三年十月壬辰晦,日有食之。制曰:“今何以和穆隂阳,消伏灾谴?刺史、太守详祥理寃,存恤鳏寡,勉思职焉。”十五年二月,诏亡命自殊死以下,赎死罪缣四十疋;右趾至髠城旦舂十疋,完城旦至司冦五疋。犯罪未发觉,诏书到日自告者半入赎。
十八年三月丁亥,诏曰:“其令天下亡命,自殊死已下,赎死罪缣三十疋;右趾至髠钳,城旦舂十疋;完城旦至司冦,五疋。吏人罪未发觉,诏书到日告者,半入赎。”四月己未,诏理寃狱,録轻繋。
明帝善刑理,法令分明。日晏坐朝,幽枉必达。断狱得情,号居前代。十二【十断其二,言少刑也。本论】
肃宗初承永平故事,吏尚严切,尚书决事,率近扵重。陈宠上防曰:「陛下即位,数诏羣僚,▯崇晏晏,而有司执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犹尚深刻,断狱者急扵篣格酷烈之痛,执宪者烦扵诋欺放滥之文。或因公行私,逞纵威福。今宜荡涤烦苛之法,轻薄棰楚,以济羣生,全广至徳,以奉天心。」帝敬纳▯言,毎事务扵寛厚。其后遂诏有司絶鉆鑚诸惨酷之科,解妖恶之禁,除文致之请谳五十余事,定着扵令。是后人俗和平,屡有嘉瑞【宠传】
建初五年二月甲申诏二千石理寃狱録轻繋。三月甲寅诏曰:「孔子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今吏多不良,擅行喜怒,或案不以罪,迫胁无辜,致令自杀者一嵗且多扵断狱,甚非为人父母之意也。有司其议纠举之。」七年九月诏天下繋囚减死一等,勿笞诣邉戍,妻子自随,占着所在;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繋囚鬼薪白粲已上皆减本罪各一等,输司冦作;亡命赎死罪入缣二十疋,右趾至髠钳城旦舂十疋,完城旦至司冦三疋。吏人有罪未发觉,诏书到自告者半入赎【纪下同】元和元年七月丁未诏曰:「律云:『掠者唯得榜笞。』律又令丙棰长短有数。自往者大狱已来,掠考多酷鉆鑚之属,惨苦无极。念其痛毒,怵然动心。书曰:『鞭作官刑,岂云若此。』冝及秋冬理狱,明为其禁。」
八月癸酉,诏郡国中都官繋囚,减死一等,勿笞,诣邉县,妻子自随,占着所在。其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繋囚,鬼薪、白粲以上,皆减本罪一等,输司冦作。亡命者赎,各有差。
十二月壬子,诏曰:「书云:『父不慈,子不只;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徃者妖言大狱所及广逺,一人犯罪,禁至三属,莫得垂缨仕宦。王朝如有贤才,而没齿无用,朕甚怜之。
译守朔方、五原的边境县邑;其中犯大逆不道死罪的,一律招募减刑为宫刑;逃亡者允许赎罪,各有差别。
十三年十月壬辰晦日,发生日食。皇帝下诏说:"如今用什么办法来调和阴阳、消除灾祸谴责?刺史、太守应当详细审理冤案,抚恤鳏寡孤独,努力思考各自的职责。"十五年二月,下诏逃亡的死罪犯人以下,用细绢四十匹赎死罪;右趾刑到髡城旦舂的十匹,完城旦到司寇的五匹。犯罪尚未被发觉、诏书到达当日主动自首的减半交纳赎金。
十八年三月丁亥,下诏说:"命令天下逃亡的死罪犯人以下,用细绢三十匹赎死罪;右趾刑到髡钳,用城旦舂十匹;完城旦到司寇,五匹。官吏百姓罪行未被发觉、诏书到达当日自首的,减半交纳赎金。"四月己未,下诏审理冤案,记录轻罪在押囚犯。
明帝擅长审理刑狱,法令分明。常常很晚才退朝,冤屈之情必能上达。断案能得实情,号称超过前代。十案能断准十之八九【注:十件案子断错其二,是说刑罚很少的意思。见本论】。
肃宗(章帝)初年沿袭永平年间的旧例,官吏崇尚严厉苛刻,尚书裁决案件,大多倾向从重。陈宠上疏说:"陛下即位以来,屡次下诏群臣,崇尚安和之政,但是有关部门的官吏,还没有完全领会遵行。执行刑法,仍然崇尚严酷,判案的人急于用杖打拷问的酷烈手段,执法的人常常纠缠于诋毁欺诈、放纵滥用条文的弊病。有的借公事谋私利,放纵逞威作福。如今应当荡涤烦琐苛刻的法律,减轻拷打刑具,以拯济百姓,成全弘扬大德,以顺应天意。"皇帝恭敬地采纳了他的意见,此后处理每件事都力求宽厚。此后于是下诏命有关部门废除各种钻研酷刑的条文,解除对妖言邪说的禁令,废除因文字牵强附会而请求审议判决的五十多件事,将这些定入法令。此后民风渐趋和平,屡次出现吉祥的征兆。【《陈宠传》】
建初五年二月甲申,下诏命二千石官员审理冤案,记录轻罪在押囚犯。三月甲寅下诏说:"孔子说:'刑罚不得当,百姓就会手足无措。'如今官吏多有不良之人,擅自随意任性喜怒行事,有的不依法查案,胁迫无辜之人,导致每年自杀的人大多是因为审案不当所致,这很不符合作百姓父母官的本意。有关部门应当商议纠察检举这些行为。"七年九月,下诏天下在押囚犯减死罪一等,不予笞刑而遣送到边境戍守,妻子儿女可以跟随,登记安置所在地;犯死罪的一律招募减刑为宫刑,女子处以幽闭之刑;在押的鬼薪白粲以上的囚犯都各减本罪一等,罚做司寇之役;逃亡者赎死罪交纳细绢二十匹,右趾刑到髡钳城旦舂的十匹,完城旦到司寇的三匹。官吏百姓有罪尚未被发觉、诏书到达后主动自首的减半交纳赎金。【本纪,以下同】
元和元年七月丁未,下诏说:"律令规定:'拷问犯人只能用杖打。'律令又规定令丙棰杖的长短有一定数目。自从往年重大案件以来,拷问犯人多用酷烈钻刺一类的刑具,惨痛没有限度。想到这种痛苦,令人心生怵惕。《尚书》说:'鞭打是官府的刑罚,难道会像这样(酷烈)吗。'应当趁着秋冬审理刑狱之际,明确制定禁令。"
八月癸酉,下诏郡国、中都官在押囚犯,减死罪一等,不予笞刑,遣送到边境县邑,妻子儿女可以跟随,登记安置所在地。其中犯死罪的,一律招募减刑为宫刑,女子处以幽闭之刑。在押的鬼薪、白粲以上囚犯,都各减本罪一等,罚做司寇之役。逃亡者允许赎罪,各有差别。
十二月壬子,下诏说:"《尚书》说:'父亲不慈爱,儿子不恭敬;兄长不友爱,弟弟不恭顺,这些都不应互相牵连。'从前妖言惑众的大案牵连范围广泛久远,一人犯罪,禁锢波及三族,都不能戴冠出仕做官。朝廷中如果有贤才,却终身不得任用,朕对此深感怜悯。这不符合与他们重新开始的本意。凡是从前因妖言邪说而被禁锢的人,一概予以废除,以表明抛弃旧咎的道路。只是不得在宫中担任宿卫罢了。"
元和三年,郭躬担任廷尉。郭躬家世代掌管司法,处事宽厚公平。等到他主管司法官署,判案定刑,大多依照从宽怜悯的原则处理,
非所谓与之更始也。诸以前妖恶禁锢者,一皆蠲除之,以明弃咎之路。但不得在宿卫而已。」
元和三年,郭躬为廷尉。躬家世掌法务,在寛平。及典理官,决狱断刑,多依矜恕,乃条诸重文可从轻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着扵令。章和元年,赦天下繋囚,在四月丙子以前,减罪一等,勿笞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未发觉者。躬上封事曰:「圣恩所以减死罪使戍邉者,重人命也。今死罪亡命无虑万人,又自赦以来捕得甚众,而诏令不及,皆当重论。伏惟天恩莫不荡宥,死罪已下并防更生,而亡命捕得独不沾泽。臣以为赦前犯罪死而繋在赦后者,可皆勿笞诣金城,以全人命,有益扵邉。」肃宗善之,即下诏赦焉【传】
章和元年九月,诏郡国中都官繋囚,减死罪一等,诣金城;犯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繋囚,鬼薪、白粲已上,减罪一等,输司冦作。亡命罪,缣二十匹;右趾至髠钳,城旦舂,七匹;完城旦至司冦,三匹。吏民犯罪未发觉,诏书到,自告者半入赎【纪同】
和帝永元三年正月甲子,帝加元服,令郡国中都官繋囚死罪赎缣至司冦,及亡命各有差。
六年七月,京师旱,诏曰:“中都官徒各除半刑讁,其未竟五月以下皆免。”遣丁巳,幸洛阳寺,録囚徒,举寃狱。八年八月辛酉,诏郡国中都官繋囚,减死一等诣炖煌戍,其犯大逆募下蚕室,其女子宫,自死罪以下至司冦及亡命者入赎,各有差。
十一年二月丙午,诏郡国中都官徒及笃癃、老、小、女徒,各除半刑,其未竟三月者,皆免归田里。
安帝永初元年,诏:「死罪以下及亡命,赎,各有差。」
二年五月旱,丙寅,皇太后幸洛阳寺及若卢狱,録囚徒,赐河南尹、廷尉卿及官属以下各有差,即日降雨。六年,皇太后幸洛阳寺,録囚徒,理寃狱。
元初二年,诏中都官繋囚,减死一等,勿笞,诣冯翊、扶风屯,妻子自随,占着所在;女子勿输;亡命死罪以下赎,各有差。其吏人聚为盗贼,有悔过者,除其罪。
延光三年九月乙巳,诏郡国中都官死罪繋囚,减死一等,诣炖煌、陇西及度辽营;其右趾以下及亡命者,赎各有差。
顺帝永建元年十月,诏减死罪以下徙邉,其亡命赎,各有差。
二年三月旱遣使者録囚徒
永和五年五月丁丑,令死罪以下及亡命赎,各有差。汉安二年七月辛丑,令郡国中都官繋囚殊死以下,出缣赎,各有差。其不能入赎者,遣诣临光县居作二嵗。冲帝即位,令郡国中都官繋囚减死一等,徙邉。谋反大逆,不用此令。
桓帝建和元年四月丙午,诏郡国繋囚,减死罪一等,勿笞。唯谋反大逆,不用此书。
三年九月庚寅,诏死罪以下及亡命者赎,各有差。
译于是列出各条文中过重、可以从轻处理的四十一件事,上奏朝廷。这些事都得到施行,写入了法令。章和元年,赦免天下在押囚犯,在四月丙子之前的,减罪一等,不予笞刑遣送到金城,但诏令没有涉及到已经逃亡而尚未被发觉的人。郭躬上密封奏章说:"圣上的恩德之所以减死罪让人戍守边境,是看重人命。如今死罪逃亡的人不下万人,又自从赦令以来抓获的人很多,但诏令没有涉及到他们,都要按重罪论处。臣认为皇天恩德无所不宽宥,死罪以下的人都得以更生,唯独逃亡后被抓获的人独独没有沾得这恩泽。臣认为,在赦令之前犯罪判死罪、而在赦令之后被拘押在押的人,都可以不予笞刑而遣送到金城,以保全人命,有益于边防。"肃宗(章帝)认为他说得好,随即下诏赦免了这些人。【本传】
章和元年九月,下诏郡国、中都官在押囚犯,减死罪一等,遣送到金城;犯死罪的,一律招募减刑为宫刑,女子处以幽闭之刑。在押的鬼薪、白粲以上囚犯,减罪一等,罚做司寇之役。逃亡犯罪的,交纳细绢二十匹;右趾刑到髡钳城旦舂的,七匹;完城旦到司寇的,三匹。官吏百姓犯罪尚未被发觉、诏书到达后主动自首的,减半交纳赎金。【本纪同】
和帝永元三年正月甲子,皇帝行加冠礼,下令郡国、中都官在押死罪囚犯以细绢赎罪减刑到司寇之役,以及逃亡者的赎罪,各有差别。
六年七月,京师大旱,下诏说:"中都官刑徒各免除一半刑期,其中未满五个月的都予以免除。"丁巳日,皇帝亲临洛阳寺,记录囚徒案情,检举冤案。八年八月辛酉,下诏郡国、中都官在押囚犯,减死罪一等遣送到敦煌戍守,犯大逆之罪的招募减刑为宫刑,女子处以幽闭之刑,从死罪以下到司寇之役以及逃亡者允许赎罪,各有差别。
十一年二月丙午,下诏郡国、中都官的刑徒以及重病、老人、小孩、女性刑徒,各免除一半刑期,其中未满三个月的,都予以免除释放回乡。
安帝永初元年,下诏:"死罪以下和逃亡者,允许赎罪,各有差别。"
二年五月大旱,丙寅日,皇太后亲临洛阳寺以及若卢狱,记录囚犯案情,赏赐河南尹、廷尉卿及属官以下各有差别,当天就降下了雨。六年,皇太后亲临洛阳寺,记录囚犯案情,审理冤案。
元初二年,下诏中都官在押囚犯,减死罪一等,不予笞刑,遣送到冯翊、扶风屯守,妻子儿女可以跟随,登记安置所在地;女子不必服劳役;逃亡的死罪以下允许赎罪,各有差别。其中官吏百姓聚众为盗贼、有悔过之心的,免除其罪。
延光三年九月乙巳,下诏郡国、中都官在押死罪囚犯,减死罪一等,遣送到敦煌、陇西以及度辽营;其中右趾刑以下和逃亡者,允许赎罪,各有差别。
顺帝永建元年十月,下诏减死罪以下者迁徙到边境,逃亡者允许赎罪,各有差别。
二年三月大旱,派遣使者记录囚犯案情。
永和五年五月丁丑,下令死罪以下和逃亡者允许赎罪,各有差别。汉安二年七月辛丑,下令郡国、中都官在押囚犯从死罪以下,交纳细绢赎罪,各有差别。其中不能交纳赎金的,遣送到临光县居住服役两年。冲帝即位,下令郡国、中都官在押囚犯减死罪一等,迁徙到边境。谋反大逆之罪,不适用此令。
桓帝建和元年四月丙午,下诏郡国在押囚犯,减死罪一等,不予笞刑。只有谋反大逆之罪,不适用此诏令。
三年九月庚寅,下诏死罪以下和逃亡者允许赎罪,各有差别。和平元年十一月,减轻天下死罪一等,迁徙到边境戍守。
永兴元年十一月,下诏减轻天下死罪一等,迁徙到边境戍守。
二年闰月,减轻天下死罪一等,迁徙到边境戍守。
灵帝建宁元年,下令天下在押囚犯尚未判决的,交纳细绢赎罪,各有差别。三年十月,下令天下在押囚犯罪行未判决的,交纳细绢赎罪。
熹平五年四月,派遣侍御史巡行审理诏狱案件,在乡亭一级审理冤枉之案,宽免轻罪在押囚犯,让囚徒得以休养。
六年,下令天下在押囚犯罪行未判决的,交纳细绢赎罪。
光和三年,下令在押囚犯罪行未判决的,交纳细绢赎罪,各有差别。
中和四年,下令天下在押囚犯
和平元年十一月,减天下死罪一等,徙邉戍。
永兴元年十一月,诏减天下死罪一等,徙邉戍。
二年闰月,减天下死罪一等,徙邉戍。
灵帝建宁元年,令天下繋囚未决,入缣赎,各有差。三年十月,令天下繋囚罪未决,入缣赎。
熹平五年四月,使侍御史行诏狱,亭部理寃枉,原轻繋,休囚徒。
六年,令天下繋囚罪未决入缣赎
光和三年,令繋囚罪未决,入缣赎,各有差。
中和四年,令天下繋囚罪未决入缣赎【并纪】
东汉防要卷三十五
<史部,政书类,通制之属,东汉会要》>
钦定四库全书
东汉防要卷三十六
宋 徐天麟 撰
刑法下
中都官狱
孝武以下置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各令长名。世祖中兴,皆省。唯廷尉及雒阳有诏狱【百官志】
和帝永元九年,复置若卢狱官【纪】
黄门北寺,若卢都内诸狱【见《窦武传】
断狱案罪
立春之日,下寛大书曰:「制诏三公:方春东作,敬始谨微,动作从之。罪非殊死,且勿案验。」皆须麦秋【礼仪志】
章帝元和二年正月,诏三公曰:“方春生养,万物莩甲,宜助阳以育时物。其令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验;及吏人条书相告,不得聴受。冀以息事宁人,敬奉天气。立秋如故【纪】
七月庚子,诏曰:「律,十二月立春,不以报囚。月令,冬至之后,有顺阳助生之文,而无鞫狱断刑之政。朕咨访儒雅,稽之典籍,以为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纪
汉旧事断狱报重,常尽三冬之月。是时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元和二年旱,长水校尉贾宗等上言,以为断狱不尽三冬,故隂气微弱,阳气发泄,招致灾旱。事在扵此。帝以其言下公卿议。陈宠奏曰:「夫冬至之节,阳气始萌,故十一月有兰、射干、芸荔之应。时令曰:『诸生荡安形体,天以为正,周以为春。』十二月阳气上通,雉鸲、鸡乳,地以为正,殷以为春。十三月阳气已至,天地已交,万物皆出,蛰虫始振,人以为正,夏以为春。三微成著,以通三统: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时行刑,则殷、周嵗首皆当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狱刑无留罪,明大刑毕在立冬也。』又仲冬之月,身欲宁,事欲静。若以隆威怒,不可谓宁;若以行大刑,不可谓静。议者咸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臣以为殷、周断狱不以三微,而化致康平,无有灾害。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异,往往为患。由此言之,灾害自为他应,不以改律。秦为虐政,四时行刑。圣汉初兴,改从简易。萧何草律,季秋论囚,但避立春之月,而不计天地之正。
译罪行未判决的,交纳细绢赎罪。【以上均见本纪】
东汉会要卷三十五
<史部,政书类,通制之属,东汉会要>
钦定四库全书
东汉会要卷三十六
宋 徐天麟 撰
刑法下
中都官狱
孝武帝以下设置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各设令、长的官名。世祖光武中兴之后,都予以裁撤。只保留廷尉狱及洛阳的诏狱。【《百官志》】
和帝永元九年,重新设置若卢狱官。【本纪】
黄门北寺狱、若卢狱、都内等各处监狱。【见《窦武传》】
断狱案罪
立春这一天,颁布宽大的诏书说:"下诏三公:正当春天万物开始耕作生长之时,应恭敬谨慎地对待万物初生的细微征兆,一切行动都要顺应它。凡不是判死罪的案件,暂且不要审理核验。"都要等到麦收季节(才处理)。【《礼仪志》】
章帝元和二年正月,下诏三公说:"正值春天万物生长养育之时,万物萌发生长,应当帮助阳气来养育应时的万物。命令有关部门,凡不是死罪案件,暂且不要审理核验;以及官吏百姓相互检举揭发的诉状,不得受理。希望以此平息事端、使百姓安宁,恭敬顺应天时之气。立秋之后恢复旧例。"【本纪】
七月庚子,下诏说:"律令规定,十二月立春之后,不得再向朝廷申报囚犯案件。《月令》记载,冬至之后,有顺应阳气助长生养的说法,而没有审理狱讼、判决刑罚的政令。朕征询博学之士的意见,考察典籍,认为为王者的生杀大权,应当顺应时令节气。应当确定律法,不得在十一月、十二月申报囚犯案件。"【本纪】
汉朝旧例,判决重案上报的期限,通常要用满整个冬季三个月。这时皇帝才开始改为从冬初的十月起计算而已。元和二年发生旱灾,长水校尉贾宗等人上言,认为断狱审案没有用满整个冬季三个月,所以导致阴气微弱、阳气过早发泄,招致了灾害旱情。此事就出在这上面。皇帝把他们的意见交给公卿商议。陈宠上奏说:"冬至这个节气,阳气才刚刚萌发,所以十一月有兰草、射干、芸荔等植物萌生的物候。《时令》说:'各种生物荡涤安顿形体,天以此为正月,周朝把它当作春天。'十二月阳气向上贯通,野鸡鸣叫、母鸡孵卵,地以此为正月,殷朝把它当作春天。十三月(即夏历正月)阳气已经周流,天地已经交合,万物都已萌发,蛰伏的虫子开始苏醒,人以此为正月,夏朝把它当作春天。三个微弱的萌发阶段逐渐显著,用来贯通三代的正统:周朝以天为正,殷朝以地为正,夏朝以人为正。如果在这时施行刑罚,那么殷朝、周朝的岁首都应当会有流血之事,这既不合乎人心,也不符合天意。《月令》说:'孟冬十月,要尽快处理狱讼刑罚,不要滞留罪案,说明重大刑罚都应在立冬之前完毕。'又说仲冬十一月,身体应当安宁,事情应当清静。如果这时想要施展威严愤怒,就谈不上安宁;如果这时执行重大刑罚,就谈不上清静。议论的人都说,旱灾发生的原因,过错在于改变律法。臣认为,殷朝、周朝断狱并不依据三微之说,而教化却能达到安康太平,没有发生灾害。而从元和年间以前,都是用满整个冬季三个月,可是水旱等灾异,却常常成为祸患。由此说来,灾害自有其他的应验缘由,与改变律法无关。秦朝施行暴虐的政治,四季都在施行刑罚。圣明的汉朝初兴之时,改从简易的做法。萧何草创律法,在季秋(九月)审理囚犯,只是避开立春这个月,而没有考虑天地的正统。殷、周两代的春天,实际上颇有违背(三微)之处。陛下探究幽微、剖析精微,公允地执守中道,革除了百年的失误,建立了长久的功业。对上有迎承天意的敬意,对下有奉行微机的恩惠。这既符合《春秋》的经文,又契合《月令》的意旨。圣明的功业美政,不应当中途产生怀疑。"奏章呈上后,皇帝采纳了他的意见,于是不再更改。【《陈宠传》】
和帝永元十五年,有关部门上奏认为:夏至时节,微弱的阴气开始产生,靡草枯萎,可以据此裁决轻微的案件。这一年才开始命令郡国依照白昼最短的冬至日审理轻刑案件。【本纪】
十六年,下诏凡是囚徒案件在法律上有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