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国子监志卷四十三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国子监志卷四十四
经费三
俸秩
国子监职官,祭酒俸支银一百五两,司业六十两,监丞、博士、助教四十五两,学正、学録、典簿四十两,典籍三十一两,笔帖式七品者二十三两,八品者三十八两,九品者二十一两。
恩俸各视其正俸之数,禄米亦各视正俸为差。正俸若干两,则禄米若干斛。满官俸禄由各旗行文,汉官俸禄由监行文,并先期将应领之数详书于册。春季于前一嵗十二月十五日以前,秋季于六月十五日以前咨送吏部稽俸防。稽俸防查核有无升迁降罚事故应行増减除销,详书于原送册内,然后移送户部。满官以正月七月三十日为限,汉官以二月八月初七日为限。限以前遇有除授升迁,凖其补领。各官禄米春秋两季于戸部劄付之仓闗领,逾期不赴领者,由仓塲衙门报部注销。间嵗或发卖料豆,国子监于户部文到日将承买各员缮册送部。户部于下季发俸银时,除去豆价,以其余给本员。国子监职官公费:祭酒月支银三两【折制钱二千七百】司业月支银二两二钱【折制钱一千九百八十】监丞博士助教典簿月支银一两五钱【折制钱一千三百五十】学正学録典簿笔帖式月支银一两【折制钱九百】均由监行文户部支领。有奉差离署者,按日扣除【谨案:国子监满汉各官俸禄公费均照现行则例开载,所有节年更定章程详识于后】顺治元年定,国子监汉官于俸银之外,嵗给柴薪银。
二年定职官月给公费银有差
十年定满,官俸银若干两,给禄米若干斛。汉官不论品级,俱嵗支米十有二石。
十三年,定官员俸银,不论满汉,一例照品支给。罢给汉官柴薪银。
康熙十年定,在京汉官俸禄各衙门总领分给例,新除升转之官遇领俸时,吏部已咨送户部者,始凖给发,过期者不补给。
雍正三年
命在京汉官俸米斛数,均视俸银之两数,分别给予。五年定在京各衙门官员奉差离署,按日扣除公费。
十一年定在京汉官于领俸前一月,各衙门将应领银米之数,总缮二册,咨送吏部稽俸防,稽察有无升迁降罚事故,详书于原送册内,以印铃之一册存案备稽,一册送户部给发。至领俸之期,春季以二月,秋季以八月,各始于初一日,止于初七日。凢初七日以前除授升迁者,许得一例闗领,过此不凖补支。
十二年定在京各官支俸,春季于前一嵗十二月十五日以前,秋季于六月十五日以前,缮册送吏部考覈,移咨户部。倘所送原册遗漏舛错,照例防处。吏部稽察未清者,亦如之。在京汉官,春以二月初七日为限,秋以八月初七日为限。开复在定限以前者,凖其补领;在定限以后,则不得补领,亦不裁扣。凢老病告休、革退、物故者,悉行裁扣。满官则以册籍过部为定限,余与汉官同。
乾隆元年
命在京大小文职官,悉于正俸外加给恩俸,其数与
正俸同
又定满官支俸例,在俸册过户部后,补授者如有原任俸饷,即不凖其补领,其无原任俸饷可支,春季正月三十日以前,秋季七月三十日以前奉。
防除授者,凖其造册送部补领,过期则否,其缘事开。
复者亦如之
十三年,定京官俸银禄米,已经支领而降革者,毋庸追缴。
十四年定议八旗满洲防古官学生月支银一两五钱,汉军官学生月支银一两,原系膏火之资,与俸饷不同。向例官学生在俸册过部后授官者,仍支官学生廪饩,并不补领新任俸禄,办理未能画一。请视无原任俸饷可支之员,给与新任俸禄。
诏従之
十八年,定议京官补领俸米:春季者不得过秋季,秋季者不得过次年春季。有逾此者,仓埸侍郎报户部注销。
诏従之
二十一年,定在京大小衙门公费银,改给以钱【毎银一两,给制钱九百】
俸秩附
元
国子监祭酒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司业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监丞俸三十贯三钱三分,米三石;典簿俸一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博士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米二石五斗;助教俸二十
译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国子监志卷四十四
经费三
俸秩
国子监的职官中,祭酒领取俸银一百五两,司业六十两,监丞、博土、助教四十五两,学正、学录、典簿四十两,典籍三十一两;笔帖式中,七品的二十三两,八品的三十八两,九品的二十一两。
恩俸各自参照其正俸的数额,禄米也各自参照正俸的等级有所差别。正俸是多少两,禄米就是多少斛。满官的俸禄由各旗发文办理,汉官的俸禄由国子监发文办理,并且都要在提前将应领取的数额详细登记在册。春季要在前一年的十二月十五日以前,秋季要在六月十五日以前,咨送吏部稽俸房。稽俸房核查有无升迁、降罚等事故需要增减或除销的,详细登记在原送册内,然后移送户部。满官以正月初一、七月三十日为期限,汉官以二月初一、八月初七日为期限。在期限以前遇到除授、升迁的,准许其补领。各官的禄米在春秋两季于户部札付的仓库关领,逾期不去领取的,由仓场衙门上报户部注销。逢闰年或发放料豆时,国子监在接到户部文书之日,将承买料豆的各官员造册送部。户部在下季发放俸银时,扣除豆价,将剩余部分发给本员。国子监职官的公费:祭酒每月支银三两【折合制钱二千七百】,司业每月支银二两二钱【折合制钱一千九百八十】,监丞、博士、助教、典簿每月支银一两五钱【折合制钱一千三百五十】,学正、学录、典簿、笔帖式每月支银一两【折合制钱九百】,均由国子监发文向户部支领。有奉差离开衙署的,按日扣除【谨案:国子监满、汉各官的俸禄、公费均按照现行则例记载,所有历年更定的章程详细记载于后】。顺治元年规定,国子监汉官在俸银之外,每年发给柴薪银。
二年规定职官每月发给公费银,数额有差别。
十年规定,满官俸银若干两,发给禄米若干斛。汉官不论品级,每年支取米十二石。
十三年,规定官员俸银,不论满汉,一律按照品级支给。停止发给汉官柴薪银。
康熙十年规定,在京汉官俸禄由各衙门总领分发的惯例,新除授、升转的官员遇到领俸时,吏部已经咨送户部的,才准许发给,过期的不补给。
雍正三年
命令在京汉官的俸米斛数,都参照俸银的两数,分别给予。五年规定在京各衙门官员奉差离开衙署,按日扣除公费。
十一年规定在京汉官在领俸前一个月,各衙门将应领的银米数额,总共缮写两册,咨送吏部稽俸房,稽查有无升迁、降罚等事故,详细登记在原送册内,盖印的一册存档备查,另一册送户部发放。到了领俸的日期,春季以二月,秋季以八月,各自从初一开始,到初七结束。凡是初七以前除授、升迁的,准许一律关领,超过这个时间不准补支。
十二年规定在京各官支取俸禄,春季要在前一年的十二月十五日以前,秋季要在六月十五日以前造册送吏部考核,移咨户部。如果所送原册有遗漏错误,照例惩处。吏部稽查未清的,也是如此。在京汉官,春季以二月初七日为限,秋季以八月初七日为限。开复在限定日期以前的,准许其补领;在限定日期以后的,则不得补领,也不裁扣。凡是老病告休、革退、去世的,全部裁扣。满官则以册籍过部为限定,其余与汉官相同。
乾隆元年
命令在京大小文职官员,都在正俸外加给恩俸,其数额与
正俸相同
又规定满官支俸的惯例,在俸册过户部后,补授的官员如果有原任的俸饷,就不准许其补领;如果没有原任俸饷可支,春季在正月三十日以前,秋季在七月三十日以前奉
旨除授的,准许其造册送部补领,过期则不行,因事开
复的也是如此
十三年,规定京官俸银禄米,已经支取而被降革的,无需追缴。
十四年议定八旗满洲、蒙古官学生每月支银一两五钱,汉军官学生每月支银一两,原本属于膏火之资,与俸饷不同。向来惯例,官学生在俸册过部后授官的,仍然支取官学生的廪饩,并不补领新任的俸禄,办理未能统一。请求参照无原任俸饷可支的官员,给予新任俸禄。
诏令听从
十八年,议定京官补领俸米:春季的不得超过秋季,秋季的不得超过次年春季。有超过这个期限的,仓场侍郎上报户部注销。
诏令听从
二十一年,规定在京大小衙门的公费银,改为发给制钱【每银一两,给制钱九百】
俸秩附
元
国子监祭酒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司业俸三十九贯三钱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监丞俸三十贯三十三分、米三石;典簿俸一十五贯三十三分、米二石;博士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米二石五斗;助教俸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