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攷卷十八
。军广武,事如此其急也。二月,王韩信。七月,王黥布。天下胜负将决未决之际,遽行算赋之事,无乃太早乎?如淳曰:「汉武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冶库兵车马。」吕东莱《大事记》取此注而不解其意,回谓:「五口之家,十六以上,五十六以下,五人,则嵗出钱六百。」此令之下,人情岂不惊扰?似太早。计附广税租赋攷上。附秦孝公初为赋。
译军队驻扎在广武,局势如此紧急。二月,封韩信为王。七月,封黥布为王。在天下胜负将决未决之际,就匆忙实行算赋之事,难道不是太早了吗?如淳注释说:“汉武帝时期规定:百姓年满十五岁至五十六岁,每人缴纳赋钱一百二十钱,称为一算,用于冶炼兵器、制造车马。”吕东莱在《大事记》中采纳了这条注释,却不解释其含义,反而说:“五口之家,十六岁以上、五十六岁以下,若有五人,则每年缴纳钱六百。”这道命令颁布后,人心岂能不惊慌骚动?似乎太早了。此条附于广税租赋考之上。另附秦孝公初次实行赋税之事。
史记·秦本纪》:孝公十四年,初为赋。徐广曰:「制贡赋之法也。」索隠曰:「谯周云,初为军赋也。」回谓:「初为军赋,谯周説是。」商鞅之法始于秦,行于汉,延及后世。徐广贡赋之説,不明。厥土,厥田,厥赋,厥贡,始见《禹贡》。《周礼》太宰有九赋九贡。
附论周太宰九赋
周礼太宰以九赋敛财贿。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削之赋【削亦又作▯,所教作稍,所召二切】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七曰闗市之赋,八曰山泽之赋,九曰币余之赋。注:财泉谷也。回曰:泉者钱也,谷者粟也。只此二字已不明白。周制有出粟无出钱之例。先郑曰:邦中之赋二十而税一,各有差也。币余,百工之余。后郑谓赋口率出泉也。今之算泉,民或谓之赋,此其旧名欤?回读魏鹤山先生《九经要义》批曰:汉法岂可证周?贾公彦曲附后郑,赋口率出泉即汉算泉,又谓末作增赋。若汉时贾人倍算,又谓计口率出泉,无泉者以财贿当。鹤山又批曰:未必然。公彦演后郑之説,又谓闗门市防其民口税出泉,又谓山泽之物贮而未用,有人取之为官出息,口税出泉,又谓取官斥币出息为官出泉,又引汉法民家二十五以上【汉纪注十五以上】至六十【汉纪注五十六】出口赋钱人百二十以为算。鹤山则又批曰:误天下后世者,郑氏之説也。又后郑注:邦中在城郭者,四郊去国百里,邦甸二百里,家削三百里,邦县四百里,邦都五百里,此平民也。回谓此六者之赋指田粟而言,闗市之赋指商贾买卖收其税物而言,山泽之赋即王畿千里之内名山大川材植鳞介百物之所出,币余之赋,先郑谓百工之余,后郑谓占卖国中之币斥,皆未作增赋者,当若今贾人倍算矣。自邦中至币余各入其所有谷物以当赋泉之数。回窃谓不然,耕田助力即是粟租,又计口数人无一人不出钱,而以谷物折钱,周人决无此法。春秋二百四十二年,孔子不曾书某侯国计口敛钱,周之王畿之内必无之。东迁之前有邦中及四面五百里之地,东迁以后河洛之间下至列国所谓六乡六遂甸削县都皆无此等阔地。郑▯以汉制解。周礼贾公彦所附和之皆不可信。▯又谓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此乃指力役之征,非钱也。▯又谓遂师之职亦云「以征财征」,皆谓此赋。至其注遂师财征,则曰「赋税之事」。回谓郑▯所注多有自为异同。汉班固分税与赋二字,税为收田租,赋为敛口钱。周以前租税贡赋四字通用,《周礼》始分九赋九贡,邦中至邦都六赋。回曰「此田粟也」,闗市山泽币余三赋。回曰「出杂物也」。周无计口数民,人人出钱之理,当从魏鹤山先生之言,一扫郑▯之説。
附论周太宰九贡
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一曰祀贡,二曰嫔贡,三曰器贡,四曰币贡,五曰材贡,六曰货贡,七曰服贡,八曰游贡,九曰物贡。嫔,故书作賔。郑司农云:祀贡,牺牲、包茅之属;賔贡,皮帛之属;器贡,宗庙之器;币贡,绢帛;材贡,木材也;货贡,珠贝自然之物也;服贡,祭服;游贡,羽毛;物贡,九州之外,各以其所贵为挚。肃慎氏贡楛矢之属是也。后郑稍冇异同,尝攷《禹贡》以贡名篇,曰“任土作贡”,九州各书其物。《周礼》之书,半出刘歆撰造,多端如此。总之曰物贡足矣。乃王畿之外,五服诸侯及四夷之所贡,又取于民,非出于王畿之内者也。
附论周载师任土之法
地官司徒下掌任土之法。郑▯注:任土者,任其力势所能生育,且以制贡赋也。魏鹤山先生要义:太宰九赋。郑▯以为出泉。鹤山批曰:后郑于载师注贡赋义与此异,谓任其力势所能生育,此八字却不云出泉也。于太宰九赋则曰出泉,于载师任土则曰任其力势所能生育,则所谓贡赋者非出泉明矣。贾公彦正义释载师:后郑贡赋谓口率出钱及军法乃有赋,郑并言赋者,以民有地贡即有钱赋及军赋。鹤山又批曰:口率军赋之説皆未然。下文凡任地国宅无征,园防二十而
译《史记·秦本纪》记载:秦孝公十四年,开始实行赋税制度。徐广说:“这是制定贡赋的法度。”司马贞《索隐》说:“谯周认为,这是开始实行军赋。”我(回)认为:“谯周所说的‘初为军赋’是对的。”商鞅制定的法令始于秦国,在汉代得以施行,并延续到后世。徐广关于贡赋的说法,并不明确。“厥土、厥田、厥赋、厥贡”这些概念,最早见于《禹贡》。《周礼》中太宰一职设有九赋九贡。
附论周代太宰的九赋
《周礼》规定,太宰通过九种赋税来征收财物。一是邦中之赋,二是四郊之赋,三是邦甸之赋,四是家削之赋【“削”字也写作“〇”,《所教》中写作“稍”,音“所召二切”】,五是邦县之赋,六是邦都之赋,七是关市之赋,八是山泽之赋,九是币余之赋。注解说:财泉谷,即钱财和谷物。我说:“泉”就是钱,“谷”就是粟。仅这两个字就已经让人不明白。周代的制度只有缴纳粟米,没有缴纳钱币的先例。郑众(先郑)说:邦中之赋是二十税一,其他等级各有差别。币余,是指百工剩余的钱财。郑玄(后郑)认为赋是按人口征收钱币。现在的“算泉”(人头税),百姓有时称之为“赋”,这大概是沿用了旧称吧?我读魏了翁(鹤山先生)《九经要义》的批注说:汉代的法令怎么能用来证明周代的制度呢?贾公彦曲意附和后郑的说法,认为“赋口率出泉”就是汉代的“算泉”,又说末业(商业)增加赋税。如果汉代商人加倍征收算赋,又说是按人口征收钱币,没有钱的就用财物抵充。鹤山又批注说:未必如此。贾公彦阐发后郑的说法,又说关门市防对民众按口征收钱币,又说山泽之物储存而未使用,有人取用作为官府的生息,按口税征收钱币,又说取用官府斥卖的货币生息作为官府的钱币,又引用汉代法令,民户二十五岁以上【《汉纪》注为十五岁以上】至六十岁【《汉纪》注为五十六岁】,每人出口赋钱一百二十文作为一算。鹤山则又批注说:误导天下后世的,是郑氏的说法。又后郑注解说:邦中是指在城郭内的人,四郊距离国都百里,邦甸二百里,家削三百里,邦县四百里,邦都五百里,这些都是平民。我说这六项赋税是指田粟而言,关市之赋是指对商贾买卖征收税物而言,山泽之赋是指王畿千里之内名山大川所出产的材植鳞介等百物,币余之赋,郑众说是百工之余,郑玄说是占卖国中之币斥,都没有说是增加赋税,应当像现在商人加倍征收算赋那样。从邦中到币余,各自缴纳其所拥有的谷物来抵充赋泉的数额。我私下认为不然,耕田出力就是粟租,又按人口计算,没有人不出钱,而用谷物折算成钱,周人决不会有这种制度。春秋二百四十二年间,孔子不曾记载某侯国按人口征收钱币,周王畿之内必定没有这种情况。东迁之前有邦中及四面五百里的土地,东迁之后河洛之间下至列国,所谓的六乡六遂、甸、削、县、都都没有这样广阔的土地。郑玄用汉代制度来解释。《周礼》中贾公彦所附和的说法都不可信。郑玄又说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岁,野外自六尺以及六十五岁,都要征发。这是指力役的征发,不是钱。郑玄又说遂师的职责也说“以征财征”,都是指这种赋税。至于他注释遂师的财征,则说是“赋税之事”。我说郑玄的注释多有自相矛盾之处。汉代班固区分了“税”与“赋”两个字,税是征收田租,赋是征收口钱。周代以前,“租、税、贡、赋”四个字通用,《周礼》才开始区分九赋九贡,邦中至邦都六项赋税。我说“这是田粟”,关市、山泽、币余三项赋税。我说“这是缴纳杂物”。周代没有按人口计算,人人出钱的道理,应当听从魏鹤山先生的话,一扫郑玄的说法。
附论周代太宰的九贡
通过九种贡品来满足邦国的用度,一是祀贡,二是嫔贡,三是器贡,四是币贡,五是材贡,六是货贡,七是服贡,八是游贡,九是物贡。“嫔”,古书写作“賔”。郑众说:祀贡,是牺牲、包茅之类;賔贡,是皮帛之类;器贡,是宗庙的器物;币贡,是绢帛;材贡,是木材;货贡,是珠贝等自然之物;服贡,是祭服;游贡,是羽毛;物贡,是九州之外,各自以其所珍贵的物品作为挚礼。肃慎氏进贡楛矢之类就是如此。郑玄稍有不同,我曾考证《禹贡》以“贡”命名篇章,说“任土作贡”,九州各自记载其物产。《周礼》这本书,一半出自刘歆的编造,多有此类情况。总之说是物贡就够了。这是王畿之外,五服诸侯及四夷所进贡的,又取自于民,并非出自王畿之内。
附论周代载师任土之法
地官司徒下属掌管任土之法。郑玄注:任土,是依据土地力势所能生长的情况,并以此制定贡赋。魏鹤山先生《要义》:太宰九赋。郑玄认为是出钱币。鹤山批注说:后郑在载师注中解释贡赋的意义与此不同,说“任其力势所能生育”,这八个字却没有说“出泉”。在太宰九赋中说“出泉”,在载师任土中说“任其力势所能生育”,那么所谓的贡赋不是出钱币就很明白了。贾公彦《正义》解释载师:后郑说的贡赋是指按口征收钱币以及军法才有赋,郑玄并言赋,是因为民有地贡即有钱赋及军赋。鹤山又批注说:按口征收军赋的说法都不对。下文凡任地国宅无征,园防二十而
税一,近郊十一,逺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回攷。孟子答滕文公曰: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周礼任地五等不同,恐不可深信。又孟子曰: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陈祥道谓井田之中,公田百亩内二十亩,八家为庐,各二亩半,国中城郭之中亦受地二亩半,春出冬入,合而言之为五亩之宅。国宅无征者,井田各出力耕公田八十亩矣,又何征之有?先郑以国宅为城中宅是也,后郑以为官所有宫室吏所治者非也。
译征收十分之一的税,近郊征收十一分之一,远郊征收二十分之三,甸、稍、县、都等地都不超过十二分之一,只有漆林征收二十分之五,对此需反复考察。孟子回答滕文公说:请在郊野实行九分抽一的助法,在国都内实行十分抽一让百姓自行缴纳。《周礼》中关于土地的五等划分各不相同,恐怕不能深信。孟子又说:五亩的住宅,在墙下种植桑树。陈祥道认为,在井田之中,公田百亩内有二十亩,八户人家作为庐舍,每户二亩半;国都城郭之中也分配二亩半土地,春天外出耕作,冬天返回居住,合起来称为五亩之宅。国都中的住宅不征税,是因为井田制下各家已出力耕种八十亩公田了,还有什么可征的呢?先郑认为国宅是城中的住宅,这是对的;后郑认为国宅是官府所有的宫室和官吏办公的地方,这是错的。
附夏商周田赋土贡。禹贡八州米市易贡物。
吕东莱又有曰:赋役之制,自《禹贡》始,可见定九州之田赋矣【畧润改】又以九州土地为土贡,説者谓九州土贡以田赋之所当入者市易土贡之物,攷之于经,亦自有证。何者?甸服百里赋纳总,至五百里米,五百里之外余四服米,不运之京师,必以所当输者上贡于天子。所以冀州在王畿甸服之内,全不叙土贡,正縁已输粟米。盖当时寓兵于农,所谓贡赋不过郊庙賔客之奉,都无养兵之费,故取之畿甸而足。三代皆沿此制。紫阳方氏曰:东莱此説甚新。王畿千里,食田所入,故纳米而无贡。八州诸侯合纳王租,逺米难运,故以田租易土贡之物,贡于王。恐其説亦未必然。且列国诸侯在王畿之外者,亦有乡遂都鄙,大国半天子之数,三乡三遂,其亦用夏贡商助通为周彻田租,皆什一乎天子?乡遂贡法之什一,王全自用之乎?都鄙采地井田助法之什有四分,王取一焉,可信乎?郑▯《小司徒》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十六井】四丘为甸【六十四井】四甸为县【二百五十六井】四县为都【一千二十四井】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为一同,积万井九万夫【云云】井田之法备于一同,今止于都者,采地食者皆四之一,其制三等:百里之国,凡四都,一都之田税入于王;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一县之田税入于王;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一甸之田税入于王。回谓以此计之,三等采地大率提封万井,二千五百井之税归于王,七千五百井之税归于三等之采食者。畿外诸侯大者提封万井,其亦以四分之一田税二千五百井归之王乎?二千五百井什一之税,一井八十亩,共二万亩助田之米归于王,其果然乎?大国次国小国不同,皆以什一之四分一归于王乎?果皆王畿不运此米入京师,而许之贸易土物为贡,嵗嵗如此,随时而定米价,不亦劳乎?回窃谓田租,自田租米也;土贡,自土贡《禹贡》中八州之珍异,山林川泽之所出也。似不必计王所合得之米,令诸侯卖之而买贡物采地物。三等四井田租,王取一井,恐诸侯之国不如是也。既封建为公侯伯子男,与之以地百里、七十里、五十里矣,又必四分之一以收其田租乎?自古封建,由禹以来,既有定制,合贡之物嵗为定额,米在其中矣。此一条当存疑,不敢痛与东莱辨也。
附论汉初租税
攷《史记·髙纪》《汉纪》不见汉初取民田租之法,约法三章之外,无所书。二年春二月,蜀汉民给军事劳苦,复勿租税二嵗。《史记·髙纪》不书。师古曰:「复者,除其赋役也。」复,方目反。回谓纪言「复勿租税」,止是田之租税。师古不注,每田一亩取民租税若干以赋役。注:「赋者,赋其钱;役者,役其身。」此必汉因秦租税法不改。蜀汉民给军事劳苦,以三秦之师起为军,兼运饷劳苦也,止是复除田土之粟米。师古谓并赋役除之,恐未然。
附论古食货税赋
古井田之法,什一之税,曰租,曰税,二字无分别,取谷粟也。孟子曰:“国中什一使自赋,则是工商之赋。”赋字专为取钱,曰泉,曰货,是也。故班固作《食货志》,食谓粟,货谓钱及黄金。班固引《洪范》“一食二货”,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二者生民之本,兴自神农之世。引《易》“耒耜之利,日中为市”,语为据,文意极佳。又论皇帝尧舜以至禹,制土田,各因所生,逺近赋入贡篚。顔师古注谓“厥贡漆丝,厥篚织文之类”,予然后知三代以来,民田里粟皆什一食也。禹之“厥田”是也。漆丝织文则凡百需金寳杂物布帛之类,出于九州诸侯之贡篚货也。禹之“厥赋”“厥贡”“厥篚”是也。古之民田无布帛之征也。九夫八家,私田公田。班固井田之説尤明,其曰:“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班固先説有税有赋,下文却不解赋字,只解税,恐有缺文。公田什一是税,工商衡虞是赋。故师古注曰:“赋谓计口发财【
译附录夏、商、周田赋与土贡。《禹贡》记载八州以米粮交换土贡之物。
吕祖谦又说:赋役制度,从《禹贡》开始确立,可见当时已定下了九州的田赋【略作润色修改】。又认为九州的土地作为土贡,解说者说九州的土贡是用田赋应当缴纳的米粮去交换土贡的物品,考察经典,也自有证据。为什么呢?甸服百里缴纳总赋,到五百里缴纳米粮,五百里之外的其余四服缴纳米粮,不运往京师,必定用应当缴纳的物品进贡给天子。所以冀州在王畿甸服之内,完全不叙述土贡,正是因为它已经缴纳了粟米。大概当时寓兵于农,所谓的贡赋不过是郊庙祭祀和接待宾客的费用,都没有养兵的费用,所以从王畿甸服收取就足够了。夏、商、周三代都沿袭这个制度。朱熹门人方氏说:吕祖谦这个说法很新颖。王畿千里,食用田地所产的收入,所以缴纳米粮而没有土贡。八州的诸侯共同缴纳王租,因为米粮运输困难,所以用田租交换土贡的物品,进贡给王。恐怕这个说法也不一定正确。况且列国诸侯在王畿之外的,也有乡遂都鄙,大国拥有天子一半的封地,三乡三遂,它们也使用夏代的贡法、商代的助法,通称为周代的彻法,田租都是十分之一吗?乡遂贡法的十分之一,王全部自用吗?都鄙采地井田助法的十分之一中有四分之一,王只取其中一份,这可信吗?郑玄在《小司徒》中说: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十六井】,四丘为甸【六十四井】,四甸为县【二百五十六井】,四县为都【一千二十四井】,四都方圆八十里,旁边加上十里,才得到方圆百里为一同,累计一万井九万夫【等等】。井田的制度完备于一同,现在只说到都,是因为采地食邑者都占四分之一,其制度分为三等:方圆百里的国家,共有四都,一都的田税收入归王;方圆五十里的国家,共有四县,一县的田税收入归王;方圆二十五里的国家,共有四甸,一甸的田税收入归王。我认为据此计算,三等采地大致总共有万井,二千五百井的税收归王,七千五百井的税收归三等采食者。王畿之外的诸侯,大的总共有万井,难道也是以四分之一的田税二千五百井归王吗?二千五百井十分之一的税收,一井八十亩,共二万亩助田的米粮归王,这真的如此吗?大国、次国、小国不同,都是以十分之一的四分之一归王吗?果真王畿不运输这些米粮入京师,而允许他们贸易土物作为贡品,年年如此,随时确定米价,不也很劳烦吗?我私下认为,田租,自然是田租的米粮;土贡,自然是土贡,《禹贡》中八州的珍奇异宝,是山林川泽所出产的。似乎不必计算王应当得到的米粮,让诸侯卖掉它去买贡物和采地物。三等四井田租,王取一井,恐怕诸侯的国家不是这样的。既然分封为公侯伯子男,给予他们方圆百里、七十里、五十里的土地了,又一定要取四分之一来收取他们的田租吗?自古以来的分封,从禹以来,已有定制,应当进贡的物品每年有定额,米粮在其中了。这一条应当存疑,不敢与吕祖谦激烈辩论。
附录论述汉初租税
考察《史记·高祖本纪》《汉书》没有记载汉初征收民田租税的方法,除了约法三章之外,没有记载。二年春二月,蜀汉百姓供给军事劳苦,免除租税两年。《史记·高祖本纪》没有记载。颜师古说:“复,是免除赋役。”复,音方目反。我认为本纪说“复勿租税”,只是田地的租税。颜师古没有注释,每田一亩征收民租税若干作为赋役。注:“赋,是征收钱;役,是役使人身。”这必定是汉朝沿袭秦朝租税法没有改变。蜀汉百姓供给军事劳苦,因为三秦的军队起兵作战,兼运输粮饷劳苦,只是免除田土的粟米。颜师古说连赋役都免除,恐怕不对。
附录论述古代食货税赋
古代井田的制度,十分之一的税收,叫租,叫税,两个字没有区别,都是征收谷粟。孟子说:“国中什一使自赋,则是工商之赋。”赋字专门用于征收钱,叫泉,叫货,就是这样。所以班固作《食货志》,食指粟,货指钱及黄金。班固引用《洪范》“一食二货”,食指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指布帛可衣及金刀贝,用来分财布利,通有无的。这两者是生民的根本,兴起于神农之世。引用《易经》“耒耜之利,日中为市”的话作为依据,文意极佳。又论述黄帝尧舜以至禹,制定土田,各因所生,远近赋入贡篚。颜师古注说“厥贡漆丝,厥篚织文之类”,我这才知道三代以来,民田里的粟都是十分之一的食税。禹的“厥田”就是这样。漆丝织文则是凡百需金寳杂物布帛之类,出自九州诸侯的贡篚货。禹的“厥赋”“厥贡”“厥篚”就是这样。古代民田没有布帛的征敛。九夫八家,私田公田。班固关于井田的说法尤其明白,他说:“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班固先说有税有赋,下文却不解释赋字,只解释税,恐怕有缺文。公田什一是税,工商衡虞是赋。所以颜师古注说:“赋谓计口发财【
此一句乃秦汉之算赋非三代制】税谓收其田入,什一谓什取其一也。回谓三代时农田取其粟,工商衡虞取其技艺贩贸山泽之物,征皆什一。至如周制,当又与《禹贡》之“厥赋”“贡篚”不同。班固谓赋供车马兵甲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此乃班固以汉制及推之三代制耳。以赋为钱,郑▯説似之,恐其不然。
译这一句说的是秦汉时期的算赋,并非夏商周三代的制度。税,是指征收田地的产出;什一,是指十分中取其一。回,是指夏商周三代时,农田征收谷物,工商衡虞征收技艺、贩贸及山泽之物,征收率都是十分之一。至于周代的制度,应当又与《禹贡》中的“厥赋”“贡篚”不同。班固说,赋用于供给车马、兵甲、士兵和役夫的费用,充实府库以供赏赐之用;税用于供给郊社、宗庙及百神的祭祀,以及天子奉养、百官俸禄和各项事务的费用。这是班固用汉代的制度来推演夏商周三代的制度罢了。将赋解释为钱币,郑玄的说法似乎接近,恐怕并不正确。
附论鲁宣公税亩
班固曰:周室既衰,暴君汚吏慢其经界,上下相诈,公田不治,故鲁宣公初税亩,《春秋》讥焉。如淳曰:《春秋》谓之履亩,履践民所种好者而取之,讥其贪也。今案《春秋》宣公十五年秋,初税亩。杜预曰: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收其一,故哀公曰:「二,吾犹不足」,遂以为常,故曰「初」。左氏曰:「谷出不过籍。」杜预曰:周法,民耕百亩,公田十亩,借民力而治之,税不过此。公羊曰:「什一行而颂声作。」谷梁曰:「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二也。」回谓左氏、杜预、公羊、谷梁説皆是:公田百亩,八家除二十亩庐舎之外,既出力矣,私田八百亩,又各取其十之一也。秦之开阡陌,亩收民租,始此。
附论班固计井田百亩嵗入嵗出【五段】
班固曰:「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嵗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什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嵗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嵗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
紫阳方氏曰:嵗收畮一石半,一石即一斛十斗,曰斛,谓一畮嵗收十五斗粟也。古者畮狭,斗斛小,中原只种粟,无江南、西蜀之粳稻。吴中田今佳者,嵗一亩丰年得米三石。山田好处,或一亩收大小谷二十秤,得米两石,皆百合斗。或水全无之,或旱一亩计分数半,收三分、二分。东南斗有官斗,曰省斗,一斗百合之七升半。有加一斗,加二斗,加三斗,加四斗。民田收米用加一斗,收谷一秤十六斤,二百足铜钱为一斤,或十五斤,十四斤,糯谷十三斤。所至江浙不同。班固嵗收畮一石半,酌中而言之耳。
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班固此説,乃是鲁宣公履亩之税,百五十石,税十五石,与借民力耕公田,官收八十亩,庐舎二十亩,八家私田各收百亩之説不同。食人月一石半,且以带谷未舂之粟论之,一人日食五升也。近世东南省斗学粮养士,一餐破七合半,上等白米也。人家常食,百合斗一餐,人五合可也,多止两餐。日午别有防心,否则加一斗,加二斗,加三斗,每半升一饭而多矣。不知古人何以一日食粟五升也?恐升斗斛皆小于今。五口之家,一嵗食粟五十石,余四十五石,何以支?五口一嵗,菜蔬薪樵盐醯之类,如之何而足?
石三十,班固酌中指汉时米价。周井田未废之时,班固焉知其价?《史记》秦始皇二十一年,米石钱六百,何以书贵也?汉初米斛,大率钱五千,一斛即一石也,又贵之甚也。汉二年夏,闗中大饥,米斛万钱,最贵之时如此。宣帝时,粟石五钱,湟中粟石六钱,最贱之时如此。王莽时,闗东米石二千,又贵。唐太宗贞观八九年,米斗四五钱,十五年米斗两钱,麟徳三年米斗五文,永淳初米斗四百文。石三十者,班固东汉人,想汉之承平之时,米价大率相似,钱之贵可知。
读古书,通其大意,拘于名数之多寡,音义之异同,则太拘泥。读经必精于义理,以观天地之常;读史必熟于典故,以观天地之变。古所谓井田法,百姓虽无大饥馁,亦无大富足。二十受田,为八家之一夫;六十归田,不能耕;至七十以上,有养老之制。大率父归田,子受之;子多则为余夫。上之人为士、为大夫、为公卿,食采而农止于此,上下相安。所谓百姓日食而不知,无流亡、无邪末、无盗贼,安于田里,盖皆不识字、不读书之人,了此一生。有秀异俊造之选,防出伦辈,由学校升朝廷者有之。圣王亦不负其民,均平之中有别异,理一而分殊故也。后世田得买卖,富者数万石之租,小者万石、五千石,大者十万石、二十万石,是为富民。骤盛忽衰,亦不可常。予徃在秀之魏塘,王文政家望吴侬之野,茅屋炊烟,无穷无极,皆佃户也。一农可耕今田三十亩,假如亩收米三石或二石,姑以二石为中。
译附论鲁宣公实行按亩征税
班固说:周王室衰微之后,暴虐的君主和污浊的官吏怠慢破坏了田地的疆界,上下互相欺诈,公田无人治理,所以鲁宣公开始实行按亩征税,《春秋》对此加以讥讽。如淳说:《春秋》称之为“履亩”,即践踏百姓种植得好的田地而收取赋税,讥讽其贪婪。现在考察《春秋》宣公十五年秋天,开始按亩征税。杜预说:公田的赋税制度,是十取其一,现在又践踏其余的私田,再次十取其一,所以鲁哀公说:“即使加倍征收,我还是不够用”,于是这成为常例,所以说“初”。《左传》说:“谷物产出不超过籍田的限度。”杜预说:周代的制度,百姓耕种百亩土地,其中十亩为公田,借百姓的劳力来治理,赋税不超过这个限度。《公羊传》说:“实行什一税,颂扬的声音就出现了。”《谷梁传》说:“废除公田而实行按亩征税,是十取其二。”我认为《左传》、杜预、《公羊传》、《谷梁传》的说法都是对的:公田百亩,八家除去二十亩用于建造庐舍之外,已经出过劳力了;私田八百亩,又各自征收其十分之一。秦国开辟阡陌,按亩征收百姓租税,就是从这时开始的。
附论班固计算井田百亩每年的收入与支出【五段】
班固说:“一个成年男子带着五口人,耕种百亩田地,每年每亩收获一石半,共得粟一百五十石。除去十分之一的赋税十五石,剩余一百三十五石。每人每月吃一石半,五人一整年消耗粟九十石,剩余四十五石。三十石粟值钱一千三百五十。除去社祭、里祭、尝新以及春秋祭祀的费用三百钱,剩余一千五十钱。每人穿衣平均花费三百钱,五人一整年花费一千五百钱,不足四百五十钱。如果不幸遇到疾病、丧葬的费用以及上级征收的赋税,又不在上述计算之内。”
紫阳方氏说:每年每亩收获一石半,一石即一斛十斗,称为斛,意思是每亩每年收获十五斗粟。古代亩的面积狭小,斗斛的容量也小,中原地区只种植粟,没有江南、西蜀的粳稻。吴中地区现在好的田地,丰年每亩可得米三石。山地好的地方,有的每亩收获大小谷二十秤,得米两石,都是百升斗。有的完全无水,有的干旱,每亩按分数计算,收获三分、二分。东南地区有官斗,称为省斗,一斗相当于百升斗的七升半。有加一斗、加二斗、加三斗、加四斗的说法。民间田地收米用加一斗,收谷一秤十六斤,二百足铜钱为一斤,或者十五斤、十四斤,糯谷十三斤。各地江浙不同。班固说每年每亩收获一石半,是取中间值而言的。
粟一百五十石,除去十分之一的赋税十五石,剩余一百三十五石。班固的这个说法,乃是鲁宣公按亩征税的情况,一百五十石,税十五石,这与借百姓劳力耕种公田,官府收取八十亩,庐舍二十亩,八家私田各收取百亩的说法不同。每人每月吃一石半,暂且以带壳未舂的粟来计算,一人每天吃五升。近代东南地区省斗学粮供养士人,一餐消耗七合半,是上等白米。百姓家常食用,百升斗一餐,每人五合即可,最多两餐。中午另有点心,否则加一斗、加二斗、加三斗,每半升做一顿饭就多了。不知道古人为什么一天吃粟五升?恐怕古代的升、斗、斛都比现在小。五口之家,一年吃粟五十石,剩余四十五石,靠什么支撑?五口之家一年,蔬菜、柴火、盐醋之类的费用,如何能充足?
三十石,班固取中间值指汉代米价。周代井田制尚未废除之时,班固怎么知道那时的价格?《史记》记载秦始皇二十一年,米一石钱六百,为什么书写为贵呢?汉初米一斛,大约值五千钱,一斛即一石,更是贵得厉害。汉二年夏天,关中发生大饥荒,米一斛一万钱,最贵的时候就是这样。宣帝时,粟一石五钱,湟中粟一石六钱,最贱的时候就是这样。王莽时,关东米一石二千,又贵。唐太宗贞观八九年,米一斗四五钱,十五年米一斗两钱,麟德三年米一斗五文,永淳初年米一斗四百文。三十石者,班固是东汉人,想象汉代太平之时,米价大致相似,可知钱之贵重。
读古书,通晓其大意,如果拘泥于名数的多少、音义的异同,那就太拘泥了。读经书必须精通义理,以观察天地的常道;读史书必须熟悉典故,以观察天地的变化。古代所谓的井田法,百姓虽然没有大的饥荒,也没有大的富足。二十岁授田,是八家之一夫;六十岁归田,不能耕种;七十岁以上,有养老的制度。大致父亲归田,儿子接受田地;儿子多则为余夫。上面的人成为士、大夫、公卿,食采邑而农业到此为止,上下相安。所谓百姓每日吃饭而不知,没有流亡、没有邪僻末业、没有盗贼,安于田里,大概都是不识字、不读书的人,了此一生。有秀异俊造之选,超出伦辈,由学校升迁到朝廷的也有。圣王也不辜负其民,均平之中有别异,理一而分殊的缘故。后世田地可以买卖,富者有数万石的租税,小的有万石、五千石,大的有十万石、二十万石,这是富民。骤然兴盛忽然衰败,也不能长久。我过去在秀州的魏塘,王文政家眺望吴侬的田野,茅屋炊烟,无穷无尽,都是佃户。一个农夫可以耕种现在的田地三十亩,假如每亩收米三石或二石,姑且以二石为中间值。
亩以一石还主家庄斡,量石五以上,且曰纳主三十石,佃户自得三十石。五口之家,人日食一升,一年食十八石,有十二石之余。予见佃户擕米,或一斗,或五七三四升,至其肆易香烛、纸马、油盐、醤醯、浆粉、麸面、椒姜、药饵之属不一,皆以米凖之。整日得米数十石,每一百石舟运至杭、至秀、至南浔、至姑苏,粜钱复买物货归售水乡。佃户如此,山乡又不然。要知佃户嵗计,惟食用田山之所种,纳主家租外,不知有军兵徭役之事,亦茍且辛苦过一世耳。又尝观市井之民,百工技艺,富商大贾,鲜衣美食,不知农务,长子育孙,陶朱贩粥而致千金,汉之洒削、鼎食、马医、击钟,市民也。惟游手细民最苦,无能之人,乞丐满路,穷民也。又尝观诸营寨,后世募民为兵,坐食官廪,江边大军有出戍征战之苦,内郡厢禁为都官役使,虽非古法,而民有因必有革耳。又尝观诸寺观,不耕而食养。顽钝庸人披剃之余,二粥一饭,老而死;黠者为主首,以肥其私,尤为至幸之民,而无益于世教者也。惟有科举之法,自汉唐以来,多得贤士大夫、将相公卿,不一而足。虽非三代乡举里选,无调发,亦因循旧制而渐有弊,非得已也。今军出于民,为良法,亦指十得五。民间多有因举业成大儒者,不然亦知书识道理,塲屋得失,有幸不幸,而士之不得志者无怨尤焉。故曰:古之为民者四,士农工商,三民而食一农;后之为民者,士农工商之外,加以军卒、僧道之坐食,五民而食一农。而又有兼并之家,不止坐收古诸侯千乘之禄,虽大异于古,然遇朝廷明良,亦为治世。是故尽复古难,因今之法而行之,以仁义不皆乱世也。予尝谓前三代,夏商周;后三代,汉唐宋,有贤君有贤臣,则法无古今。后之君子不可不仿古,不可专泥古。
译每亩以一石归还庄主作为租税,如果产量超过五石,就说缴纳给庄主三十石,佃户自己留下三十石。五口之家,每人每天吃一升米,一年吃十八石,还剩余十二石。我看到佃户带着米,有的是一斗,有的是五升、七升、三升、四升,到店铺里交换香烛、纸马、油盐、酱醋、浆粉、麸面、椒姜、药材等类物品,种类繁多,都是以米作为标准来折算的。整天能换得几十石米,每一百石就通过船只运送到杭州、秀州、南浔、姑苏等地,卖出米再购买货物回来在水乡出售。佃户是这样,山乡的情况又不同。要知道佃户一年的生计,只依靠田山所种植的粮食来食用,除了缴纳给庄主的租税外,不知道有军役和徭役的事情,也只是苟且辛苦地度过一生罢了。我又曾经观察市井百姓,各种工匠技艺人,富商大贾,穿着华丽的衣服,吃着精美的食物,不懂农事,生儿育女,像陶朱公那样贩卖粥品而获得千金,汉代那些卖酒、切肉、养马、击钟的人,都是市民。只有游手好闲的底层百姓最苦,没有能力的人,乞丐遍布道路,这是穷困的百姓。我又曾经观察各个军营,后世招募百姓当兵,坐着吃官府的粮食,江边的大军有出征作战的辛苦,内地的厢军禁军被都官役使,虽然不符合古代的制度,但百姓有因袭必有变革。我又曾经观察各个寺庙道观,不耕种却供养着人。愚钝平庸的人剃度出家后,每天两顿粥一顿饭,老死在那里;狡猾的人成为住持,以此肥私,尤其是最幸运的百姓,但对世道教化没有益处。只有科举制度,自从汉唐以来,得到了很多贤能的士大夫、将相公卿,数不胜数。虽然不是三代时的乡举里选,没有调发,也是沿袭旧制而逐渐有了弊端,这也是不得已的。现在军队从百姓中招募,是好的制度,也大概十成中能得到五成。民间有很多因为科举成为大儒的人,不然也知道书理,考场上的得失,有幸运和不幸运,但士人不得志的也没有怨恨。所以说:古代百姓分为四类,士、农、工、商,三个行业的人吃一个农民种的粮;后来的百姓,在士、农、工、商之外,加上坐吃官粮的军卒、僧道,五个行业的人吃一个农民种的粮。又有兼并土地的家族,不仅仅坐收古代诸侯千乘的俸禄,虽然与古代大不相同,但遇到朝廷清明贤良,也是治世。所以完全复古很难,按照现在的制度来实行,用仁义治理,也不会都是乱世。我曾经说前三代,夏、商、周;后三代,汉、唐、宋,有贤明的君主和贤能的臣子,那么法律就没有古今之分。后来的君子不可以不效法古代,不可以专门拘泥于古代。
附论班固不言井田起军之法。附鲁作丘甲。
班固书井田法,不书起军法。《周礼》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井八家,计一百二十八家,出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歩卒七十二人【计五百一十二家,共出车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卒歩卒七十五人】春秋》成元年作丘甲,鲁重敛也。甸之所赋,使丘出之,以一百二十八家出五百一十二家之兵甲车乘牛马,一旦而加三倍,可乎?班固计一百五十石粟出入,不曾算此。古什一之外,有丘甲之征,有力役之征,如嵗不过三日役也。丘甲以从征伐,车则乘之,军七万五千人,动輙徃返千里不止三日,古人所以重用兵也。
附论鲁用田赋
春秋哀十二年,用田赋、丘赋之法,因其田财,通出马一匹,牛三头。今欲别其田及家财,各为一赋,故言田赋。《左传》曰:「季孙欲以田赋,使冉有访于仲尼,曰:『丘不识也【云云】私于冉有。仲尼曰:『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
举其中敛,从其薄,如是则以丘亦足矣。若不度于礼,而贪冐无厌,则虽以田赋将又不足。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茍而行,又何访焉?
附论汉初起军法
刘项之起,乌合之军,动数十万。项羽兵四十万,号百万;沛公兵十万,号二十万。皆乌合也。项羽坑秦军二十万,秦闗中之民也。汉王彭城军五十六万人,乌合也。汉二年五月,汉王屯荥阳。萧何悉发闗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服防曰:「傅,音附。」孟康曰:「古者二十而傅,三年耕有一年储,而后役之。」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学之。」髙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罢癃。汉仪注云:「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嵗为卫士,二嵗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及年至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今老弱未尝傅者,皆发之。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师古曰:「傅,着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服音是回。谓此必秦法废井田之后,计口数民,二十三而从军,五十六而归田里。然丁壮出战,老弱运饷,秦汉常例。今差老弱俱诣军,古者井田军制,岂若是乎?
附论「贡助彻皆什一」,附论《朱文公言贡助彻》。
孟子语滕文公曰:「夏后氏五十而贡【云云】至助者籍也。」朱文公曰:「夏时一夫受田五十亩,而每夫计其五亩之入以为贡【云云】至籍借也。」
朱文公注《孟子》,“贡助彻”回已书于前矣。孟子又曰:“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文公曰:“野,郊外都鄙之地也。九一而助,为公田而行助法也。国中,郊门之内乡遂之地也。田不井授,但为沟洫,使什而自赋其一,盖用贡法也。周所谓彻法也。”回谓“彻”者通也,通夏贡、商助之法用之也。天子六乡六遂,百里之外,又有甸、稍、县、都,四面各四百里,其田甚广。诸侯三乡三遂,滕国尤小,乡遂都鄙之田能有防何?孟子于此教以王道,贡助之外,又言“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制度精博。然尝攷之,周显王十九年辛未,秦孝公用商鞅徙都咸阳,壊井田,开阡陌,此周之旧邦井田赐以与秦者也。乡遂不井,而甸、稍、县、都田皆井,于此已不可攷。周显王三十三年乙酉,秦孝公卒,秦惠王立,车裂商鞅已二年矣。孟子留梁十八年而适齐,留齐七年而适宋,适滕。滕文公问为国,而告以井田。秦之废井田已四十余年矣,想山东齐鲁宋滕诸国犹有周公井田之遗迹,未尽废也。
附论采地制井田异乡遂
周礼小司徒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后郑注:「此谓造都鄙也。」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此朱文公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之説所由分也。十夫有沟,详见遂人;八家同井,详见此小司徒之职
译附论班固没有记载井田制下的起军之法。附论鲁国实行丘甲。
班固在书中记载了井田法,却没有记载起军法。《周礼》规定九夫为一井,四井为一邑,四邑为一丘,一丘包含十六井,需出戎马一匹、牛三头【一井八家,共计一百二十八家,出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一甸,一甸包含六十四井,需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兵七十二人【共计五百一十二家,共出车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卒和步兵七十五人】。《春秋》记载鲁成公元年实行丘甲,这是鲁国加重赋敛。原本由甸承担的赋税,现在让丘来承担,用一百二十八家的人口去承担五百一十二家所需的兵甲、车乘、牛马,一下子增加了三倍,这怎么可以呢?班固只计算了一百五十石粟米的收支,却没有计算这一笔。古代在十分之一的田赋之外,还有丘甲的征调,以及力役的征调,比如每年不超过三天的劳役。丘甲是用来跟随征伐的,车马则供其乘坐,军队多达七万五千人,动辄往返千里,不止三天,这就是古人之所以慎重用兵的原因。
附论鲁国使用田赋
春秋哀公十二年,采用田赋、丘赋的方法,根据田产和家财,统一征收马一匹、牛三头。现在想要将田产和家财分别开来,各自作为一项赋税,所以称为田赋。《左传》说:“季孙想要实行田赋,派冉有向孔子询问,说:‘我不了解【等等】’私下告诉冉有。孔子说:‘君子的行为,要合乎礼制,施予要取其厚,做事要取其适中,征收要取其薄,像这样即使按丘来征收也足够了。如果不合乎礼制,而贪婪无厌,那么即使按田赋征收也将不够。况且你季孙,如果想依法行事,周公的典章还在;如果想苟且行事,又何必来询问呢?’”
附论汉初起军法
刘邦、项羽起兵时,都是乌合之众,动辄数十万人。项羽兵四十万,号称百万;沛公兵十万,号称二十万。都是乌合之众。项羽坑杀秦军二十万,那是秦关中地区的百姓。汉王在彭城的军队五十六万人,也是乌合之众。汉二年五月,汉王屯兵荥阳。萧何征发关中所有年老体弱、尚未服役的人,全部前往军中。服虔说:“傅,音附。”孟康说:“古代男子二十岁登记服役,耕种三年有一年的储备,然后才服役。”如淳说:“法律规定二十三岁登记在畴官名下,各自跟随父亲学习畴官的技能。”身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的为罢癃(老弱病残)。《汉仪注》说:“百姓二十三岁正式服役,一年担任卫士,二年担任材官骑士,练习射箭、驾驭、骑马奔驰、作战布阵,等到五十六岁衰老,才得以免除成为庶民,回到乡里务农。”现在连未曾登记服役的老弱都征发了。未满二十三岁为弱,超过五十六岁为老。颜师古说:“傅,附着的意思。意思是名字登记在簿籍上,供给公家服徭役。”服音是回。我认为这一定是秦朝废除井田制之后,按人口统计百姓,二十三岁从军,五十六岁归田。然而丁壮出战,老弱运送粮饷,是秦汉的常例。现在连老弱都征发前往军中,古代的井田军制,难道是像这样的吗?
附论“贡助彻都是十分之一”,附论朱文公关于贡助彻的言论。
孟子对滕文公说:“夏后氏五十亩而贡【等等】至于助,就是籍。”朱文公说:“夏朝时一夫受田五十亩,而每夫计算其五亩的收成作为贡【等等】至于籍,就是借。”
朱文公注解《孟子》,“贡助彻”的内容前面已经写过了。孟子又说:“请在郊野实行九分抽一的助法,在国都实行十分抽一让百姓自行缴纳的方法。”朱文公说:“野,是郊外都鄙的地方。九分抽一实行助法,是为公田而行助法。国中,是郊门之内乡遂的地方。田地不按井田授予,只开凿沟洫,让百姓十分之一自行缴纳,大概是用贡法。这就是周朝所说的彻法。”我认为“彻”是通的意思,是贯通夏朝的贡法、商朝的助法来使用。天子有六乡六遂,百里之外,又有甸、稍、县、都,四面各四百里,田地非常广阔。诸侯有三乡三遂,滕国尤其小,乡遂都鄙的田地能有多少?孟子在这里教导王道,在贡助之外,又说“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制度精微广博。然而我曾经考证,周显王十九年辛未,秦孝公任用商鞅迁都咸阳,破坏井田,开辟阡陌,这是周朝旧邦将井田赐给秦国。乡遂不实行井田,而甸、稍、县、都的田地都实行井田,在这里已经无法考证了。周显王三十三年乙酉,秦孝公去世,秦惠王即位,车裂商鞅已经两年了。孟子在梁国停留十八年然后去齐国,在齐国停留七年然后去宋国,去滕国。滕文公询问治国之道,孟子告诉他井田制。秦国废除井田已经四十多年了,我想山东齐鲁宋滕各国还有周公井田的遗迹,没有完全废除。
附论采地制井田与乡遂不同
《周礼》小司徒规划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一井,四井为一邑,四邑为一丘,四丘为一甸,四甸为一县,四县为一都,以此来承担地事并命令贡赋。凡是税敛的事情,后郑注:“这叫做建造都鄙。”采地制井田,与乡遂不同。这就是朱文公所说的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的说法所由分开的来源。十夫有沟,详见遂人;八家同井,详见此小司徒的职掌。
。后郑引孟子「仁政必自经界始,至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为注。则古之善言井田者,莫详于孟子矣。陈祥道礼书不然,郑▯之説与朱文公异意。回谓乡遂亦有井田,采地有不为井田,姑存之。
译后来郑玄引用孟子“实行仁政必须从划定田界开始,至于分配田地、制定俸禄,可以坐着就确定下来”的话作为注解。那么古代善于论述井田制的,没有比孟子更详尽的了。陈祥道在《礼书》中不这样认为,郑玄的说法与朱熹的意见不同。我则认为乡遂地区也有井田制,而采邑之地不一定实行井田制,暂且保留这种看法。
附论刘皇熊贾贡助彻妄説
刘氏、皇氏谓夏之民多家五十亩而贡,商之民稀,家七十亩而助,周之民尤稀,家百亩而彻也。二説妄也。熊氏谓夏政寛简,一夫之地税五十亩;商政稍急,一夫之地税七十亩;周政极烦,一夫之地尽税焉。此説尤妄。贾公彦谓夏五十而贡,据一易之地,家二百亩而税百亩也;商七十而助,据六遂上地,百亩莱五十亩而税七十五亩也;周百亩而彻,据一易之地,百亩全税之。贾公彦此説又不亦妄乎?陈祥道辟之是。
附论秦壊井田开阡陌
秦孝公之立也,生二十一嵗矣。史记书献公四年正月庚寅,孝公生,名渠梁,当是己亥生,以先年庚申推之也。元年,史记徐广注曰:「庚申,以何氏甲子纪年图攷之,实周显王八年庚申。」孝公下令彊国,商鞅初见。十年壬戌,公孙鞅变法,秦置法官。十三年乙丑,秦以公孙鞅为左庶长。十四年丙寅,史记书秦孝公魏侯防于杜平。秦僭称公,曰:「春秋以来,非一日矣。」书僭称,而魏书本爵时,梁惠王未称王也【杜平在同州际城县界】孝公二十八嵗矣。十六年戊辰,魏齐俱称王。十九年辛未,自栎阳徙都咸阳,壊井田,开阡陌。吕东莱大事记解题曰:「阡陌,田间之道也,南北曰阡,东西曰陌。」商君变法至是十年矣,始能壊井田,开阡陌。蔡泽称商君之功,亦曰:「决裂阡陌。」决裂云者,唐虞三代井田之制,分画坚明,封表深固,非大用力以决裂之,不能遽扫灭其迹也【朱文公之説大全集中政如此,东莱以为唐虞三代时之制,文公以为井起于商,不同】毁之之难如此,则成之岂一朝一夕之积哉?商君必欲变井田而为阡陌者【此又是一説,与前决裂不同】其意果安在欤?井田之制,六尺为歩,歩百为亩【古尺有今十寸之尺,冇今八寸之尺,六尺为歩,歩百为亩,百歩方六十丈,今田二百四十歩为一亩,而六尺四寸为歩,尺尤大,今一亩古田二亩半】亩百为夫,一夫之地,环之以遂【一亩之间,广尺,深尺,曰亩,百亩之间,广二尺,深二尺,曰遂,皆小沟也,此一遂字与六遂遂人不同】遂上有经,九夫为井,一井之地,环之以沟【广四尺,深四尺】沟上有畛,自沟而为洫,自洫而为浍,而为川,经纬错综,若画棊局,虽有强者,百亩之外,不容兼并也;虽有弱者,百亩之内,不至侵夺也。强弱愚智,各得其所。天生民而立之君,凡以为此。商鞅不知代天理物之意,徒欲鼓舞奸猾,以利吾国,故除沟洫之限,立卖买之法。工于耕战,金多赀厚,虽兼十夫、百夫、千夫之地,曾莫之禁。彼愚弱之民,不能趋事赴功,以利吾国,虽殍死中野,于我何加损哉?其设心如此,特盗贼之雄长耳,非可与论君道也。班固有言曰:“秦孝公用商君,壊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倾邻国而雄诸侯。然王制遂灭,僭差无度,庶人之富者累钜万,而贫者食糟糠。有国强者兼州域,而弱者丧社稷。”盖得之矣。东莱又论商鞅变法曰:“法始于伏羲,而备于周,虽其间有畧有详,要之皆本于伏羲也。法变于秦,而极于五代,虽其间有革有因,要之不能大异于秦也。”学者茍以伏羲、神农、皇帝、尧、舜、禹、汤、文、武、周公之法,与商鞅变法之令并观之,大畧可覩矣。回谓帝王之法废于秦而不复于汉,此魏鹤山先生所以用《汉书·髙帝纪》为古今攷,欲以见夫秦废古法,汉用秦法。今之世儒者,谁不斥商鞅、贬秦孝公?然大抵皆用商鞅、秦孝公之法而不悟也。孝公在位二十四年,年四十五卒,周显王三十一年癸未也。《史记》书太子立【是为惠文君,后为秦惠王】宗室多怨鞅,鞅亡,因以为反而卒,车裂以徇。秦国吕东莱曰:“按战国《防史记》,惠王莅政有顷,商君告归,公子防之徒告商君欲反,发吏捕商君。商君亡至闗下,欲舎客舎,客舎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舎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为法之敝,一至此哉!’”惠王车裂之,秦人不怜。回曰:“车裂之刑
译附论刘氏、皇氏、熊氏、贾公彦关于贡、助、彻的妄说
刘氏、皇氏认为,夏朝百姓每家五十亩地实行贡法,商朝百姓稀少,每家七十亩地实行助法,周朝百姓更加稀少,每家百亩地实行彻法。这两种说法都是错误的。熊氏认为,夏朝政治宽简,一夫之地只税五十亩;商朝政治稍急,一夫之地税七十亩;周朝政治极其烦苛,一夫之地全部征税。这种说法更是错误。贾公彦认为,夏朝五十亩而贡,是依据一易之地,每家二百亩而税百亩;商朝七十亩而助,是依据六遂的上等地,百亩莱田五十亩而税七十五亩;周朝百亩而彻,是依据一易之地,百亩全部征税。贾公彦的这种说法不也是错误的吗?陈祥道驳斥他们是对的。
附论秦毁坏井田、开辟阡陌
秦孝公即位时,已经二十一岁了。《史记》记载献公四年正月庚寅日,孝公出生,名叫渠梁,应当是己亥年出生,这是根据前一年的庚申年推算的。元年,《史记》徐广注说:“庚申年,根据何氏甲子纪年图考证,实际上是周显王八年庚申年。”孝公下令强国,商鞅初次拜见。十年壬戌年,公孙鞅变法,秦国设置法官。十三年乙丑年,秦国任命公孙鞅为左庶长。十四年丙寅年,《史记》记载秦孝公与魏侯在杜平会盟。秦国僭越称公,说:“春秋以来,已经不止一天了。”史书记载其僭越称公,而魏国在魏侯时期,梁惠王尚未称王【杜平在同州际城县界】。这时孝公二十八岁了。十六年戊辰年,魏国和齐国都称王。十九年辛未年,从栎阳迁都咸阳,毁坏井田,开辟阡陌。吕东莱在《大事记解题》中说:“阡陌,是田间的小路,南北向的叫阡,东西向的叫陌。”商君变法到此已经十年了,才开始能够毁坏井田,开辟阡陌。蔡泽称赞商君的功绩,也说:“决裂阡陌。”所谓决裂,是指唐尧、虞舜、夏商周三代井田的制度,划分界限坚明确切,封疆标志深固,如果不大力决裂它,就不能迅速扫灭它的痕迹【朱文公在《大全集》中的政论如此说,吕东莱认为是唐尧、虞舜、夏商周三代时的制度,朱文公认为井田起于商朝,说法不同】。毁坏它如此困难,那么建立它难道是朝一夕的积累吗?商君一定要改变井田为阡陌的原因【这又是另一种说法,与前面的决裂不同】,他的意图究竟在哪里呢?井田的制度,六尺为步,百步为亩【古尺有相当于今十寸的尺,也有相当于今八寸的尺,六尺为步,百步为亩,百步见方六十丈,现在田地二百四十步为一亩,而六尺四寸为步,尺更大,现在一亩相当于古田二亩半】。百亩为夫,一夫之地,周围环绕着遂【一亩之间,宽一尺,深一尺,叫亩;百亩之间,宽二尺,深二尺,叫遂,都是小沟,这个遂字与六遂的遂人不同】。遂上有经,九夫为井,一井之地,周围环绕着沟【宽四尺,深四尺】。沟上有畛,从沟到洫,从洫到浍,再到川,经纬交错,如同画好的棋盘,即使有强者,百亩之外,也不允许兼并;即使有弱者,百亩之内,也不至于被侵夺。强弱愚智,各得其所。上天生养百姓并设立君主,都是为了这个目的。商鞅不懂得代替上天治理万物的意图,只是想要鼓舞奸猾之人,来使我的国家获利,所以废除沟洫的限制,建立买卖的法律。擅长耕战,金钱多、资财厚,即使兼并十夫、百夫、千夫的土地,也没有人来禁止。那些愚弱的百姓,不能趋事赴功,来使我的国家获利,即使饿死在荒野,对我有什么增减呢?他的用心如此,只不过是盗贼中的头目罢了,不能与他谈论君道。班固曾说:“秦孝公任用商君,毁坏井田,开辟阡陌,加紧耕战的奖赏,使邻国倾覆而称雄诸侯。然而王制于是灭亡,僭越等级没有限度,平民中富有的积累巨万,而贫穷的吃糟糠。拥有国家的强者兼并州域,而弱者丧失社稷。”大概说对了。吕东莱又论述商鞅变法说:“法始于伏羲,而在周朝完备,虽然其间有简略有详细,总之都本于伏羲。法在秦朝改变,而在五代达到极致,虽然其间有变革有沿袭,总之不能与秦朝有很大不同。”学者如果将伏羲、神农、黄帝、尧、舜、禹、汤、文、武、周公的法度,与商鞅变法的法令并列观看,大概就可以看清楚了。我认为帝王之法在秦朝废除而在汉朝没有恢复,这就是魏鹤山先生之所以用《汉书·高帝纪》作为古今考证,想要表明秦朝废除古法,汉朝使用秦法。现在的世俗儒者,谁不斥责商鞅、贬低秦孝公?然而大抵都是使用商鞅、秦孝公的法度而不醒悟。孝公在位二十四年,四十五岁去世,是周显王三十一年癸未年。《史记》记载太子即位【这就是惠文君,后来是秦惠王】。宗室大多怨恨商鞅,商鞅逃亡,因此被认为谋反而最终被车裂示众。秦国吕东莱说:“查阅战国《防史记》,惠王执政不久,商君告假回家,公子虔等人告发商君想要谋反,派遣官吏逮捕商君。商君逃到关下,想要住在客舍,客舍的人不知道他是商君,说:‘商君的法令,住宿没有凭证的人要连坐。’商君感叹说:‘制定法律的弊端,竟然到了这种地步!’”惠王将他车裂,秦国人并不怜悯。我说:“车裂之刑
,古无有也,必商鞅变法始为此刑,而商鞅自受其刑。及后嫪毐受此刑,李斯受此刑,而又身具五刑,赵髙受此刑【见《秦始皇纪》末】沛公入闗,约法三章,“杀人者死”,则此等酷刑虐法一旦除去矣。秦之亡,汉之兴,以此故。孟子曰:“不嗜杀人者,能一天下。”
译这种刑罚,古代是没有的,一定是商鞅变法才开始设立这种刑罚,而商鞅自己却遭受了这种刑罚。等到后来嫪毐遭受这种刑罚,李斯遭受这种刑罚,并且李斯还同时遭受了五种刑罚,赵高也遭受了这种刑罚【见《秦始皇纪》末尾】。沛公进入函谷关,约定法律三条,“杀人者处死”,那么这些酷刑虐法就一下子被废除了。秦朝的灭亡,汉朝的兴起,就是因为这个缘故。孟子说:“不喜好杀人的人,能够统一天下。”
附论商鞅所以亡秦
秦之强始于孝公。孝公之所以强始于商鞅。太史公曰:商君其天资刻薄人也。迹其欲干孝公以帝王术,挟持浮説,非其质矣。且所因由嬖臣,及得用刑公子防,欺魏将卬,不师赵良之言,亦足发明商君之少恩矣。余尝读商君开塞耕战书,与其人行事相类,卒受恶名于秦,有以也夫。按商子开塞篇曰:刑不能去奸而赏不能止过,必乱。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治民能使大邪不生,细过不失,则国治。国治必强。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胜于严刑。回谓:大邪不生,细过不失,莫急于去奸,莫胜于严刑。则鞅也以此自无容足之地而车裂矣。农战篇曰:凡人主之所以劝民者,官爵也。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今民求官爵,皆不以农战,而巧言虚道者,其国必削。国去言,则民朴【絶言路愚黔首四谓李斯祖此】民朴则不淫。民见上利之从一而出也,则作壹。作壹则多力。多力则国强。今境内之民也,皆曰农战可避而官爵可得也。是故豪桀皆可变业务学诗书【李斯书焚书祖此】事商贾为技艺者,皆以避农战。故诗书礼乐善修仁廉辨惠国有十者,上无使守战,敌至必削,不至必贫。国去此十者,敌不敢至,虽至必却。回谓:为国而皆使其民不识字不读书,能使牛耕田,能执兵战人而已。贾谊防谓其风俗,妇抱其子与翁并倨,借父耰锄,虑有徳色,通国上下为小人为愚民,而足以长治决不可也。其立法,诸侯之士来归者,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无知军事则山东之民无不西者。杜佑通典曰:商鞅诱三晋人,利其田宅,无知兵事,而务本于内,任其所耕,不限多少,而使秦人应敌于外,又弛虞衡之禁。董仲舒曰: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髙。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吕东莱谓:「除井田,弛虞衡之禁,同时盖鞅之法不止于足以亡身,又足以亡秦。」孝公卒,子惠王立。周显王四十四年丙申,秦初称王。明年改称后元年。显王四十八年庚子卒,慎靓王定立。元年辛丑,秦惠王在位二十七年卒,子武王荡立。周慎靓王之二年壬寅,魏惠王卒,即梁惠王。孟子见梁惠王,问利国,对仁义。」在周显王二十三年乙酉,是年壬寅。对梁襄王:「天下恶乎定?」之问曰:「天下定于一。」「孰能一之?」曰:「不嗜杀人者能一之。」是时商鞅既灭,又有公孙衍、苏秦、张仪、申不害、韩非、田忌、孙膑、荘周、淳于髠、慎到、田骈、接子、环渊、驺爕、李悝、公孙龙、尹子之徒,不可胜数。独有一孟子以王道劝诸侯,而不见用。盖东西周已分为二君,而周至显王、慎靓王、赧王虽未亡,天下不以为王久矣。秦武王死,子昭襄王则一名稷立,在位五十六年卒,子孝文王柱立。元年除丧,即位三日卒,子荘襄王子楚立,三年卒,而始皇立。周赧王二年戊申,孟子对滕文公言井地。去周显王十九年辛未,秦废井田三十有八年矣。而区区之滕,孟子犹告以八家同井之制,则天下井田犹有存者。孟子亦知滕之不能必行,故曰:「有王者起,必来取法。」周赧王五十八年,周亡,嵗在甲辰。去孟子井地之对五十七年矣。又自乙巳至甲午五十年,秦亡。明年乙未,汉兴。去孟子井田之对,则一百八年矣。至于今田终不可复井,而汉革商鞅、李斯之法,不嗜杀人,轻刑寛赋,是以有唐有宋,孟子仁义之言终不容冺矣。鞅、斯二车裂之人,何足道哉。
附论《秦本纪》书初者,十七以见变法初,为赋在内。
太史公《秦本纪》书初者,凡十七。秦自襄公将兵救周幽王西戎、犬戎之难,虽不能救幽王,见其死而以兵送平王东迁雒邑。平王封襄公为诸侯,赐以岐西之地。秦始国,太史公书「始国」,「始」字竒,亦「初」也。乃用駵驹、黄牛、羝羊各三祠上帝西畤。西畤本县名为坛,以祭
译附论商鞅导致秦朝灭亡的原因
秦国的强大始于秦孝公。秦孝公之所以强大,始于商鞅。太史公说:商君是天性刻薄的人。考察他想要用帝王之术来迎合孝公,凭借浮夸的言论,这并非他的本性。况且他通过宠臣进身,得势后刑罚公子虔,欺骗魏将卬,不听从赵良的劝告,也足以说明商君缺乏恩德。我曾经读过商君《开塞》《耕战》等篇,与其人的行事风格相类似,最终在秦国遭受恶名,是有原因的。
查考《商子·开塞》篇说:“刑罚不能去除奸邪,奖赏不能制止过错,必然导致混乱。所以王者在过错将要发生时就施加刑罚,那么大的邪恶就不会产生;奖赏施予告发奸邪的人,那么细小的过错也不会遗漏。治理百姓能使大邪不生、小过不失,那么国家就治理好了。国家治理好必然强大。确立君道的原则,没有比胜过法律更宽广的了。胜过法律的急务,没有比去除奸邪更紧迫的了。去除奸邪的根本,没有比严刑更有效的了。”我说:大邪不生,小过不失,没有比去除奸邪更紧迫的了,没有比严刑更有效的了。那么商鞅也因此落得无处容身而被车裂的下场了。
《农战》篇说:“凡是君主用来鼓励百姓的,是官职爵位。国家之所以兴盛,在于农业和战争。现在百姓追求官职爵位,都不通过农战,而是靠巧言虚道的人,他的国家必然削弱。国家摒弃言论,百姓就淳朴【断绝言路、愚弄百姓,李斯祖述此道】;百姓淳朴就不淫邪。百姓看到上级的利益只从一条途径产生,就专心从事这一途径。专心从事这一途径就力量雄厚。力量雄厚国家就强大。现在境内的百姓,都说农战可以逃避而官职爵位可以获得。因此豪杰都可以改变职业去研习诗书【李斯焚书祖述此道】,从事商业、技艺的人,都用来逃避农战。所以诗书礼乐、善、仁、廉、辩、惠,国家有这十种东西,君主就无法驱使百姓守城作战,敌人到来必然削弱,不来也必然贫困。国家摒弃这十种东西,敌人不敢到来,即使到来也必然退却。”我说:为了治国而让百姓都不识字、不读书,只让他们像牛一样耕田,能拿兵器打仗罢了。贾谊曾批评这种风俗,妇女抱着孩子和公公并肩坐着,借给父亲农具还自以为有恩德,举国上下都是小人和愚民,想要长治久安是绝对不可能的。
他的法令规定,诸侯国的士人前来归附的,给予田宅并免除三代赋役,不懂军事的山东百姓没有不向西迁徙的。杜佑《通典》说:商鞅引诱三晋之人,给予田宅,让他们不懂军事而致力于国内根本,任凭他们耕种,不限多少,而让秦人在外抵御敌人,又放宽了虞衡(掌管山泽禁令的官职)的禁令。董仲舒说:秦国采用商鞅的法令,改变帝王的制度,废除井田制,百姓可以买卖土地,富人田地连成片,穷人没有插锥之地,又独占川泽的利益,垄断山林的富饶,荒淫越制,奢侈攀比。城中有人享有君主的尊贵,乡里有公侯般的财富。吕东莱说:“废除井田制,放宽虞衡的禁令,同时施行,大概商鞅的法令不仅足以导致自身灭亡,也足以导致秦朝灭亡。”
秦孝公去世,儿子惠王即位。周显王四十四年(丙申),秦国开始称王。第二年改称后元年。周显王四十八年(庚子)去世,慎靓王定即位。元年(辛丑),秦惠王在位二十七年去世,儿子武王荡即位。周慎靓王二年(壬寅),魏惠王去世,即梁惠王。孟子见梁惠王,问如何使国家获利,孟子回答以仁义。这是在周显王二十三年(乙酉),这一年是壬寅。对梁襄王说:“天下怎样才能安定?”回答说:“天下安定于一统。”“谁能统一天下?”回答说:“不嗜杀人的人能统一天下。”
这时商鞅已经死,又有公孙衍、苏秦、张仪、申不害、韩非、田忌、孙膑、庄周、淳于髡、慎到、田骈、接子、环渊、驺爕、李悝、公孙龙、尹子等辈,数不胜数。唯独有一个孟子以王道劝谏诸侯,却不被采用。大概东西周已经分为两位君主,而周朝到了显王、慎靓王、赧王虽然还没有灭亡,但天下早已不认为他是王了。
秦武王死,儿子昭襄王稷即位,在位五十六年去世,儿子孝文王柱即位。元年除去丧服,即位三天去世,儿子庄襄王子楚即位,三年去世,于是始皇即位。
周赧王二年(戊申),孟子对滕文公谈论井田制。距离周显王十九年(辛未),秦国废除井田制已经三十八年了。而小小的滕国,孟子还告诉他八家同井的制度,那么天下井田制还有存在的。孟子也知道滕国不一定能实行,所以说:“如果有王者兴起,一定会来取法。”
周赧王五十八年,周朝灭亡,岁在甲辰。距离孟子谈论井田制已经五十七年了。又自乙巳到甲午五十年,秦朝灭亡。第二年乙未,汉朝兴起。距离孟子谈论井田制,已经一百零八年了。直到今天田地终究不能恢复井田制,而汉朝革除商鞅、李斯的法令,不嗜杀人,减轻刑罚和赋税,因此有唐朝和宋朝,孟子仁义的言论终究没有泯灭。商鞅、李斯这两个被车裂的人,有什么值得称道的呢。
附论《秦本纪》中记载“初”字,共十七处,以显示变法之初,赋税在内。
太史公《秦本纪》中记载“初”字,共十七处。秦国自襄公率兵救周幽王抵御西戎、犬戎的灾难,虽然没能救下幽王,但看到幽王死后用兵护送平王东迁洛邑。平王封襄公为诸侯,赐给他岐山以西的土地。秦国开始建国,太史公记载“始国”,“始”字奇特,也是“初”的意思。于是用骝驹、黄牛、公羊各三头祭祀上帝西畤。西畤本是县名,作为坛,用来祭祀
天,僭也。诸侯祭境内山川,侯爵祭天,襄公之为十羊九牲,非中国之礼也。襄公十二年卒,文公立,徙居汧渭十年,初为鄜畤。十三年,初有史以纪事。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四十八年,太子卒,諡为竫公。徐广注:文公之四十四年,鲁隠公之元年,于是入《春秋》。文公五十年卒,太子长子宁公立,一作曼公。四年,鲁弑隠公立。十二年卒,子三人:长太子武公,次徳公,次出子。大庶长立出子。六年而贼杀出子,复立太子武公。武公夷贼之三族。十九年,晋曲沃始为诸侯。齐桓公始覇。二十年卒,初以人从死六十六人。子白不立,立徳公元年。初居雍。二年,初伏。孟康曰:六月伏日初也。周时无,至此乃有,以狗御蛊。徳公二年卒,子三人:长宣公,次成公,少缪公。宣公立四年,作宻畤,作亦初也。十二年卒,成公立。四年卒,缪公立。三十九年卒,从死者百七十人。秦之贤君莫如缪公,有《秦誓》入百篇末,而有三良之黄鸟歌。太史公君子曰一段,深惜之。康公防立十二年卒,共公假立五年卒,桓公立二十七年卒,景公立四十年卒,哀公立三十六年卒,太子夷公早死,孙惠公立。元年,孔子行鲁相事。十年卒,悼公立。十四年卒,孔子以悼公十二年卒出《春秋》。子厉共公立。二十一年,初县频阳。三十四年卒,躁公立。十四年卒,弟懐公立。懐公四年,大臣杀懐公,孙灵公立。十三年卒,子献公不得立,立季父简公。简公六年,令吏初带剑。十六年卒,惠公立。十三年卒,子出子年一嵗立。二年,庶长改立灵公之子献公,杀出子及其母。是时,秦之大臣不过庶长。献公元年,止从死。二年,城栎阳。四年正月庚寅,孝公生。秦史谨书之,以国之强始此也。二十四年,卒。孝公立,下令彊国。商鞅来,十二年,作咸阳,徙都,并诸小乡为县,县一令。四十一县,为田,开阡陌。不书初。十四年,初为赋。二十四年,卒。子惠文君即惠王立,车裂商鞅。十二年,初腊。十四年,惠王卒,在位二十七年。子武王立,二年初置左右丞相。四年,卒。立异母弟昭襄王。十年,留楚懐王。十七年,东周君来朝。十九年,为西帝。三十五年,初置南阳郡。四十七年,白起破赵长平,杀四十余万人。四十八年,分三军。五十年,初作河桥。五十一年,西周君献其邑三十六城,自归。五十二年,九鼎入秦,周初亡。五十六年,郊见上帝于雍。此之郊见上帝,周亡而秦王宜也。西畤之祀,西帝僭也。至于有五畤,五帝非也。而汉因之。且令立天帝,立人帝。周礼,刘歆五帝非真古书。五十六年,卒。子孝文王立,在位一年。除丧即位,三日卒。子荘襄王名楚立,五年卒。荘襄王元年,使吕不韦诛东周君,入其国。初置三川郡。四年初置太原郡。秦始皇政立,二十六年初并天下,为三十六郡。五十一年崩。二世立,二年诸侯起。赵髙弑二世立,子婴立,月余秦灭。秦自襄公至二世,凡六百二十七年。书初者凡十七,亦有书初不书初者,如作宻畤、作咸阳是也。壊井田亦不书初。记此以攷秦,以西戎渐变中国之法也。
译天,是僭越的称呼。诸侯祭祀境内的山川,侯爵祭祀天,襄公使用十羊九牲,这不是中原的礼制。襄公十二年去世,文公即位,迁居汧渭之地十年,开始建立鄜畤。十三年,开始有史官来记录事情。二十年,法律中开始出现诛灭三族的罪名。四十八年,太子去世,谥号为竫公。徐广注:文公四十四年,是鲁隐公元年,从此进入《春秋》记载的范围。文公五十年去世,太子长子宁公即位,一作曼公。四年,鲁国弑杀隐公。十二年去世,儿子三人:长子太子武公,次子德公,三子出子。大庶长拥立出子。六年,贼人杀害出子,重新拥立太子武公。武公诛灭了夷贼的三族。十九年,晋国曲沃开始成为诸侯。齐桓公开始称霸。二十年去世,开始用活人陪葬六十六人。儿子白不即位,拥立德公,德公元年。开始居住在雍地。二年,开始有伏日。孟康说:六月伏日是开始有的。周朝时没有,到这时才有,用狗来抵御蛊毒。德公二年去世,儿子三人:长子宣公,次子成公,幼子缪公。宣公即位四年,建造密畤,“作”也是“初”的意思。十二年去世,成公即位。四年去世,缪公即位。三十九年去世,陪葬者一百七十人。秦国贤明的君主没有比得上缪公的,有《秦誓》编入《诗经》百篇之末,还有关于三良的《黄鸟》之歌。太史公“君子曰”那一段,深深惋惜此事。康公即位十二年去世,共公假即位五年去世,桓公即位二十七年去世,景公即位四十年去世,哀公即位三十六年去世,太子夷公早死,孙子惠公即位。元年,孔子担任鲁国相事。十年去世,悼公即位。十四年去世,孔子在悼公十二年去世,编成《春秋》。儿子厉共公即位。二十一年,开始设置频阳县。三十四年去世,躁公即位。十四年去世,弟弟怀公即位。怀公四年,大臣杀害怀公,孙子灵公即位。十三年去世,儿子献公不能即位,拥立季父简公。简公六年,命令官吏开始佩戴剑。十六年去世,惠公即位。十三年去世,儿子出子一岁时即位。二年,庶长改立灵公的儿子献公,杀害出子及其母亲。这时,秦国的大臣不过庶长。献公元年,停止活人陪葬。二年,修筑栎阳城。四年正月庚寅日,孝公出生。秦国史官谨慎地记载此事,因为国家的强盛从此开始。二十四年,去世。孝公即位,下令强国。商鞅到来,十二年,建造咸阳,迁都,合并各个小乡为县,每县设一令。四十一县,划分田地,开辟阡陌。不记载“初”。十四年,开始征收赋税。二十四年,去世。儿子惠文君即惠王即位,车裂商鞅。十二年,开始有腊祭。十四年,惠王去世,在位二十七年。儿子武王即位,二年开始设置左右丞相。四年,去世。拥立异母弟昭襄王。十年,扣留楚怀王。十七年,东周君来朝见。十九年,称西帝。三十五年,开始设置南阳郡。四十七年,白起在长平击败赵军,杀死四十多万人。四十八年,分设三军。五十年,开始建造河桥。五十一年,西周君献出三十六座城邑,自行归附。五十二年,九鼎进入秦国,周朝开始灭亡。五十六年,在雍地郊祭上帝。这种郊祭上帝,是周朝灭亡后秦王适宜做的。西畤的祭祀,是僭越称西帝。至于有五畤,五帝的说法是不对的。而汉朝沿袭了它。并且下令立天帝,立人帝。《周礼》中刘歆的五帝说并非真正的古书。五十六年,去世。儿子孝文王即位,在位一年。除去丧服即位,三天后去世。儿子庄襄王名楚即位,五年去世。庄襄王元年,派吕不韦诛杀东周君,吞并其国。开始设置三川郡。四年开始设置太原郡。秦始皇政即位,二十六年开始统一天下,设立三十六郡。五十一年驾崩。二世即位,二年诸侯起兵。赵高弑杀二世,拥立子婴,一个多月后秦国灭亡。秦国自襄公至二世,共六百二十七年。记载“初”的共有十七处,也有记载“初”和不记载“初”的情况,如建造密畤、建造咸阳就是如此。破坏井田制也不记载“初”。记录这些用来考证秦国历史,因为西戎逐渐改变中原的法度。
附论《古秦纪》书,初者六,始者一,与《史记》不同。
今《史记》广徳军版第一《始皇本纪》后有「低两字」一段,班固汉明帝时所得秦纪也。索隠谓与正史小有不同,其文曰:「襄公立,享国二十年,初为西畤。徳公享国二年,初伏以御蛊。宣公享国十二年,初置闰月。其后以十月为嵗首,皆置闰,余嵗终何也?缪公学着人。」此一句絶竒。索隠曰:「着音贮,又音宁。着即宁也。门屏之间曰宁,谓学于宁门之人,故《诗》云『俟我于着乎而』是也。」惠公七年,百姓初带剑。孝公享国二十四年,不书商鞅变法事。惠文王十三年,始都咸阳,与《史记》不同。始即初也,恐此事非此以下书至秦始皇矣。又更端书曰:「献公立七年,初行为市。十年为户籍相伍。」无「初」字。只东莱《大事记》周烈王元年加「初」字,书曰:「秦初为户籍相伍。」周烈王在位七年,而显王、慎靓王、赧王,周亡。烈王元年丙午,二年丁未,显王八年庚申,秦孝公元年,下令例推之。献公十年丙午是也。惠文王立二年,初行钱,是年周显王三十三年乙酉,秦惠王二年,东莱书之《大事记》。昭襄王立四年,初为田,开阡陌。此则大不然,当从《史记》。商鞅废井田在周显王十九年辛未,秦孝公十三年也。此之书「初」者六,「始」者一,东莱取其二,而加「初」者一,姑记之以参攷秦法之始变。附论秦初为赋时,未用中国钱。「贡赋」二字之辨。
书《益稷》始见鲜食、艰食,鲜鸟兽鱼鼈也,艰播种也。烝民乃粒,米食曰粒,是也。始见懋迁有无,徙有于无,鱼盐徙山林,材木徙川泽,是也。禹此数语,生民之命尽在是矣。禹别九州,任土作贡,厥土,厥田,厥草,厥木,厥赋,厥贡,厥篚。其田任土,皆随其土之所出也。《周官》太宰九赋,王畿之土所出也;九贡,诸侯之土之所出也。自尧舜可攷,至于周所取,皆土物,无所谓取民钱之法也。秦孝公十四年,初为赋。谯周谓初为军赋,徐广谓制贡赋之法,二説不同。但不知谯周所谓军赋者,所赋何物耶?徐广所谓贡赋者,贡与赋何所别耶?夏贡,商助,周彻,此一“贡”字,谓耕田五十亩,以五亩之租税贡于公也,与禹贡之“贡”字同,而大小之意异。秦惠王二年,初行钱。《史记·秦纪》无之,古秦史纪有之,而吕东莱从之,书诸《大事记》,而曰:“秦前此未以钱为币也。”废井田在辛未,初为赋在癸酉,秦孝公时初行钱在乙酉,秦惠王时,于废井田十五年之后,初用赋,又十三年之后,秦始学中国用钱为币。年表书周天子贺秦行钱,则初废井田时,秦未有钱,初为军赋时尚未至于取钱也。而郑▯注《周官》九赋,皆以为计口取民钱,如汉之口算,人百二十。魏鹤山先生屡不然之,回尤不可不辨。
附论秦收大半之赋
秦废井田之后二年,初为赋。初为赋之后十三年,初行钱。自孝公商鞅变法以至始皇取天下,所收田租及他赋无数目可攷。《史记》不书,杜氏《通典》无实数。惟班固《食货志》有曰:“收大半之赋。”师古曰:“大半,三分取其二。”亦不明言是何等赋。杜氏《通典》曰:“秦孝公十二年,初为赋。”纳商鞅説,开阡陌,制贡赋之法,不言所以贡赋之数。下文乃云:“始皇建守,罢侯,贵以自奉。提封之内,撮粟尺布,一夫之役,尽专于已。”夫夏之贡,殷之助,周之彻,皆什而取一,盖因地而税。秦则不然,舎地而税人,是以贫者避赋役而逃逸,富者兼并而自若。加以内兴工作,外攘夷狄,收大半之赋,发闾左之戍。回谓此二句,亦班固志语,上句言赋,下句言役。师古取应劭説:“是始则适戍,次发吏有过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发,又其后以大父母、父母有市籍者戍者曹辈尽复,入闾取其左发之,未及取右而秦亡。”
附论秦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二十倍于古,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井田法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
董仲舒説武帝曰:「古者
译附论《古秦纪》一书,其中有六个“初”字,一个“始”字,这与《史记》记载不同。
如今《史记》广德军版第一卷《始皇本纪》后面有一段“低两字”的文字,这是班固在汉明帝时期所得到的秦代史籍。司马贞《索隐》说它与正史稍有不同,其文写道:“襄公即位,在位二十年,开始设立西畤。德公在位二年,开始用伏祭来抵御蛊毒。宣公在位十二年,开始设置闰月。此后以十月作为岁首,都设置闰月,其余年份年终为何不置闰呢?缪公向宁门之人学习。”这一句极为奇特。司马贞《索隐》说:“‘着’音贮,又音宁。‘着’就是‘宁’。门屏之间称为宁,意思是向宁门的人学习,所以《诗经》说‘俟我于着乎而’就是此意。”惠公七年,百姓开始佩带剑。孝公在位二十四年,没有记载商鞅变法的事。惠文王十三年,开始定都咸阳,这与《史记》不同。“始”就是“初”的意思,恐怕这件事不是从此以下记载到秦始皇的。又另起一段写道:“献公即位七年,开始设立市场。十年设立户籍相伍。”没有“初”字。只有东莱吕祖谦《大事记》在周烈王元年加了“初”字,写道:“秦开始设立户籍相伍。”周烈王在位七年,之后是显王、慎靓王、赧王,周朝灭亡。烈王元年丙午,二年丁未,显王八年庚申,是秦孝公元年,按例推算。献公十年丙午是正确的。惠文王即位二年,开始行用钱币,这一年是周显王三十三年乙酉,秦惠王二年,东莱吕祖谦将其写入《大事记》。昭襄王即位四年,开始划分田地,开阡陌。这则大不相同,应当遵从《史记》。商鞅废除井田制在周显王十九年辛未,即秦孝公十三年。此处记载“初”字六个,“始”字一个,东莱吕祖谦取其中两个,并加一个“初”字,暂且记录下来以供参考秦法开始变革的情况。附论秦初设赋税时,尚未使用中原的钱币。“贡”与“赋”二字的辨析。
《尚书·益稷》篇开始见到“鲜食”、“艰食”,“鲜”指鸟兽鱼鳖,“艰”指播种。百姓得以食用粮食,米食称为“粒”,是正确的。开始见到“懋迁有无”,将有的转移到没有的地方,鱼盐从山林转移到川泽,材木从川泽转移到山林,是正确的。大禹这几句话,百姓的性命全在于此了。大禹划分九州,根据土地情况制定贡赋,其土、其田、其草、其木、其赋、其贡、其篚。田地根据土地情况,都随其土地所产而定。《周官》太宰九赋,是王畿土地所产;九贡,是诸侯土地所产。从尧舜可以考证,直到周朝所征收的,都是土特产,没有所谓向百姓征收钱币的方法。秦孝公十四年,开始征收赋税。谯周说是开始征收军赋,徐广说是制定贡赋之法,两种说法不同。但不知谯周所说的军赋,所征收的是什么物品呢?徐广所说的贡赋,贡与赋有什么区别呢?夏朝的贡,商朝的助,周朝的彻,这个“贡”字,是指耕种五十亩田,以五亩的租税进贡给公家,与《禹贡》中的“贡”字相同,但大小含义不同。秦惠王二年,开始行用钱币。《史记·秦纪》没有记载,古秦史纪有记载,而吕东莱遵从它,写入《大事记》,并说:“秦在此之前未以钱币作为货币。”废除井田制在辛未年,开始征收赋税在癸酉年,秦孝公时开始行用钱币在乙酉年,秦惠王时,在废除井田制十五年之后,开始使用赋税,又十三年之后,秦才开始学习中原使用钱币作为货币。年表记载周天子祝贺秦行用钱币,那么刚废除井田制时,秦还没有钱币,刚开始征收军赋时尚未发展到征收钱币的地步。而郑玄注《周官》九赋,都认为是按人口向百姓征收钱币,如汉朝的口算,每人一百二十钱。魏鹤山先生多次认为不对,这尤其不可不辨明。
附论秦征收大半的赋税
秦废除井田制后两年,开始征收赋税。开始征收赋税后十三年,开始行用钱币。从孝公商鞅变法直到秦始皇统一天下,所征收的田租及其他赋税没有具体数目可考。《史记》没有记载,杜佑《通典》也没有实数。只有班固《食货志》有说:“征收大半的赋税。”颜师古说:“大半,是三分取其二。”也没有明确说明是什么赋税。杜佑《通典》说:“秦孝公十二年,开始征收赋税。”采纳商鞅的建议,开阡陌,制定贡赋之法,没有说明贡赋的数额。下文却说:“秦始皇建立郡县,废除诸侯,尊贵以自奉养。全国之内,撮粟尺布,一个男子的劳役,全部专属于自己。”夏朝的贡,殷朝的助,周朝的彻,都是十分取一,大概是根据土地征税。秦则不然,舍弃土地而向人征税,因此贫者逃避赋役而逃亡,富者兼并土地而安然无恙。加上对内大兴土木,对外抵御夷狄,征收大半的赋税,征发闾左的戍卒。我认为这两句,也是班固《食货志》的话,上句说赋税,下句说徭役。颜师古采纳应劭的说法:“这是起初征发适戍,其次征发有过错的官吏以及赘婿、商人,后来征发曾经有市籍的人,再后来连祖父母、父母有市籍的人都被征发戍边,这类人全部恢复后,进入闾里取其左边的人征发,还没来得及取右边的人秦就灭亡了。”
附论秦的力役比古代重三十倍,田租、口赋、盐铁比古代重二十倍,耕种豪民的田地,见税十五,井田法难以立即实行,应当稍微接近古法,限制百姓占有的田地。
董仲舒对汉武帝说:“古时候
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供;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髙。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卒,一嵗平戍,一嵗力役,三十倍于古。」师古曰:「更卒谓给郡县一月而更者也,正卒谓给中都官者也。率计今人一嵗之中,屯戍及力役之事,三十倍于古也。」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如淳曰:「秦卖盐铁贵,故下民受其困也。」师古曰:「既收田租,又出口赋,而官吏夺盐铁之利,率计三人一嵗之中,大失其资产,二十倍多于古也。」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师古曰:「言下户民贫人无田,而耕垦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输本田主也。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汉兴循而未改,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兼并之路;盐铁皆归于民,去奴婢,除专杀之威,薄赋敛,省徭役,以寛民力,然后可善治也。
译向百姓征税不超过十分之一,他们的需求容易满足;征用民力不超过三天,他们的体力容易恢复。到了秦朝却不是这样,采用商鞅的法令,改变帝王的制度,废除井田制,允许百姓买卖土地。富人田地连接纵横交错的道路,穷人连插锥子的地方都没有。又独占河流湖泊的利益,垄断山林的富饶,荒淫无度,超越法度,以奢侈互相攀比。城中有国君般的尊贵,乡里有公侯般的富有,小百姓怎能不陷入困境?再加上每月要服更卒的劳役,之后又要服正卒的兵役,一年戍边,一年服劳役,比古代增加了三十倍。」颜师古说:「更卒是指为郡县服役一个月就轮换的人,正卒是指为中央官府服役的人。大概计算现在的人一年之中,屯戍和劳役的事情,比古代增加了三十倍。」田租、口赋、盐铁的利益,比古代增加了二十倍。如淳说:「秦朝卖盐铁价格昂贵,所以下层百姓遭受其困苦。」颜师古说:「既征收田租,又征收口赋,而且官吏掠夺盐铁的利益,大概计算三个人一年之中,大大损失他们的资产,比古代多二十倍。」有的人耕种豪强地主的田地,缴纳的租税高达收成的一半。颜师古说:「说的是贫苦百姓没有田地,而耕种豪富人家的田地,十分之中拿出五分交给田主。所以贫民常常穿着牛马穿的衣服,吃着猪狗吃的食物。」汉朝建立后沿袭秦制而未加改变,古代的井田法虽然难以立即实行,应该稍微接近古制,限制百姓占有的田产以救济不足,堵塞兼并的道路;盐铁的利益都归还给百姓,废除奴婢制度,除去私刑杀人的威权,减轻赋税,减少徭役,以宽缓民力,这样之后才能治理得好。
紫阳方氏曰:董仲舒,孟子以后一人耳。其善言治如此。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连阡陌,贫无立锥。秦法至今犹然也。颛管山林川泽,尊富如人君公侯。太史公《货殖传》愤闷言之,至谓赵女郑姬,设形容,目挑心招,不逺千里。其言太防。今之娼妓及杭吴粥女,为人妾近之。牛马羊彘鱼陂,各有数千树,枣栗橘荻千亩,漆麻竹其人,皆与千户侯等,谓之素封。今亦间有其人。汉千户侯率户二百,千户则一嵗入钱二十万。汉谷大率一石钱三十,钱三万粟千石二十万,则一嵗得六千七百许石。千户侯一嵗所入二千石,长吏不及也。民之有素封者,亦似千户侯。司马迁所以不平也。力役三十倍于古。后世募军以战守,民免起军徭役,如纳免役钱,亦有愿雇役者。有里正保长隅官,小民五家一甲,不至如秦人之太甚。既取田租粟也,又出口赋钱也。后世之田至宋,所在科敷不同,有夏税绢,有绵,有秋苖米,有折帛钱,有义仓米,有绢米,有免役钱,有盐钱。住屋或二税地科敷如田,否则有房廊白地钱。江东重,浙西浙西轻,川广莫之攷。皆僭伪诸国已平而因之,亦不至如秦人之太甚也。盐铁则汉初无所取,武帝时东郭咸阳、孔仅、桑▯羊始征之,有桓寛《盐铁论》甚悉。今则池盐、井盐、塲盐、坑冶金银铜铁铅锡、鱼湖荻林、酒醋茶矾、海舶商税之利,无所不征。不见其足,实秦人启之。今民贫耕主家田,田佃户率中分亩,或一石,或八斗,七斗,五斗,或十二秤勺,大小谷麻粟豆不等。惟种麦□麦则佃户自得,仅自给或不能给,无温足者免于从军当役而已。老苏《井田论》一篇文极佳,而亦曰:「限民名田,终不可行。」仲舒少近古,实确论,而后世大率悉如秦之遗制。农固穷,游手末作亦穷,惟富家大商兼并将相富贵,若大私之焉。
古今攷卷十八
<子部,杂家类,杂考之属,续古今攷》>
钦定四库全书
古今攷卷十九
元 方回 续
附广租税赋攷中附论髙祖田租
汉食货志》:“天下既定,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贾谊谓:‘农夫五口之家,能耕者不过百亩,所收不过百石。’班固谓:‘五口嵗治田百畮,嵗收畮一石半。’其数不同,大率一石五斗,官取一斗也。”
附论汉惠文景光武田租
杜氏《通典》:孝惠元年减田租,复十五税一。注:汉家复十五税一,俭于周,中间废,今复之。孝文十一年诏,赐天下人租税之半。十三年除田之租税。孝景二年,令人半出田税,三十而税一。汉光武建武中,田租三十税一,有产子者复以三年之算。至为寛大,王莽无道,夫税夫布,妄引周礼,不足书。魏晋以下不必书,有异则书。唐租庸调变两税,书在后。
附论汉文复田租不及无田之民。
汉文帝复田租,荀悦论豪民收民之资,惟能惠有田之民,不能惠无田之民,其説是矣。汉文赐天下租税半,十一年也;除田之租税,十三年也。富民多田,贫民耕富民之田,已入租于主家矣,而上之人蠲免租税,诚有如荀悦之説者,然不失寛厚。汉文要为贤主,丰年除田租,官免主家,主家不免田户,此亦千载之一逢耳。后世大水大旱,田全无收,主家不敢不免佃户之租,而官畧不减放者有之,民间不敢报水报旱者有之。假如报官,水则不敢车戽,旱则不敢翻耕,或以存所浸之水,或以留旱苖之根,查以待官府差吏覈实,则秋冬不敢种麦,而或来年失种矣。故水旱并不敢报,上有仁人察见实是水旱十分者,放免十分,七八分以下斟酌减放,不必拘于覈实近例,谓之体覆。体覆二字,不过为吏胥邀求乞覔之资。水旱灾伤,必合蠲放,官司既免主家,主家亦免佃户,不必拘以覈实为佳。惟丰年除租,则有若荀悦之説然,古今有防汉文哉。
附论《汉口赋》率更践更过更丞相子亦戍边三日。
汉髙初年,四为算赋,嵗人钱百二十为一算,前已书,贾人、奴婢倍算,然又有口赋。惠帝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如此则女子
译紫阳方氏说:董仲舒是孟子之后唯一能与之比肩的人。他善于谈论治国之道,就像这样。废除井田制后,百姓可以买卖土地,富人连片拥有广袤田地,穷人却连插锥之地都没有。秦朝的法律制度至今仍然如此。独占山林川泽资源的人,其尊贵富有如同君主公侯。太史公在《货殖传》中愤懑地写道,甚至说赵地女子、郑地歌姬,修饰容貌,眉目传情,招引人心,不远千里而来。他的言辞太过放纵。如今的娼妓以及杭州、吴地卖身为妾的女子,情况与之相近。拥有牛马羊猪鱼塘数千处,枣栗橘树千亩,漆麻竹林遍布的人,其财富地位都相当于千户侯,被称为“素封”。现在也偶尔有这样的人。汉代千户侯通常管辖二百户,千户则一年收入二十万钱。汉代粮食大抵一石值三十钱,三万钱可买一千石粟,二十万钱则可买六千七百石左右。千户侯一年收入二千石,连高级官吏也比不上。百姓中有“素封”的人,也类似千户侯。这就是司马迁感到不平的原因。劳役负担比古代重三十倍。后世招募军队用于战守,百姓免于征发军役,如缴纳免役钱,也有愿意雇人代役的。设有里正、保长、隅官等职,小民五家编为一甲,不像秦人那样极端严酷。既征收田租粟米,又征收口赋钱。后世的田税到宋代,各地科派不同,有夏税绢、绵,有秋苗米,有折帛钱,有义仓米,有绢米,有免役钱,有盐钱。住房或二税地的科派如同田地,否则有房廊白地钱。江东重,浙西轻,四川广东则难以考证。这些都是僭伪诸国平定后沿袭下来的,也不像秦人那样极端严酷。盐铁在汉初没有征税,武帝时东郭咸阳、孔仅、桑弘羊才开始征收,桓宽《盐铁论》记载得很详细。现在则对池盐、井盐、场盐、坑冶金银铜铁铅锡、鱼湖荻林、酒醋茶矾、海外商船关税等利益,无所不征。看不到财政充足,实际上是秦人开启了这种弊端。现在百姓贫困,耕种地主的田地,佃户通常与地主平分收成,或一石,或八斗,七斗,五斗,或十二秤勺,大小谷、麻、粟、豆不等。只有种麦、荞麦时佃户自得,仅够自给或不能自给,没有温饱充足的人,只是免于从军服役罢了。老苏《井田论》一文极佳,但也说:“限制百姓占有土地,终究不可行。”董仲舒稍近古制,确实是确论,而后世大体都沿袭秦朝的旧制。农民固然贫困,游手好闲从事末业的人也贫困,只有富家大商兼并将相富贵,好像偏爱他们一样。
古今考卷十八
<子部,杂家类,杂考之属,续古今考>
钦定四库全书
古今考卷十九
元 方回 续
附广租税赋考中附论高祖田租
《汉书·食货志》:“天下平定后,简化法令,减轻田租,十五税一。贾谊说:‘五口之家,能耕作的不过百亩,收成不过百石。’班固说:‘五口之家每年耕作百亩,每亩收成一石半。’他们的数字不同,大抵一石五斗中,官府取一斗。”
附论汉惠文景光武田租
杜佑《通典》:孝惠元年减少田租,恢复十五税一。注:汉代恢复十五税一,比周朝节俭,中间曾废除,现在恢复。孝文帝十一年下诏,赐天下人租税减半。十三年免除田租。孝景帝二年,让人减半缴纳田税,三十税一。汉光武帝建武年间,田租三十税一,有生育子女的免除三年算赋。非常宽大,王莽无道,征收夫税夫布,妄引周礼,不值得记载。魏晋以下不必记载,有异于常的则记载。唐代租庸调变为两税法,记载在后面。
附论汉文复田租不及无田之民。
汉文帝恢复田租,荀悦论说豪民收取百姓的资财,只能惠及有田的百姓,不能惠及无田的百姓,他的说法是对的。汉文帝赐天下租税减半,是十一年;免除田租,是十三年。富人田地多,贫民耕种富人的田地,已经向地主缴纳租子了,而上级免除租税,确实如荀悦所说,但也不失宽厚。汉文帝终究是贤明的君主,丰年免除田租,官府免除地主,地主不免佃户,这也是千年难遇的事。后世大水大旱,田地完全无收,地主不敢不免佃户的租子,而官府略不减免的情况也有,民间不敢上报水旱灾害的情况也有。假如上报官府,有水灾不敢车戽排水,有旱灾不敢翻耕,或者为了保存被浸之水,或者为了留下旱苗之根,等待官府差吏核实,那么秋冬不敢种麦,甚至来年失种。所以水旱都不敢上报,上有仁人察见确实是水旱十分严重的,免除十分,七八分以下斟酌减免,不必拘泥于核实的近例,称为体覆。体覆二字,不过是吏胥索取钱财的资本。水旱灾伤,必须减免,官府既然免除地主,地主也免除佃户,不必拘泥于核实为好。只有丰年免除租税,则有如荀悦所说,古今有防汉文帝吗。
附论《汉口赋》率更践更过更丞相子亦戍边三日。
汉高祖初年,四算赋,每人每年一百二十钱为一算,前面已记载,商人、奴婢加倍算赋,然而又有口赋。惠帝时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如此则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