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攷卷二十
孟子之时,去先王未逺,载籍未经秦火,然而班爵禄之制,已不闻其详。今之礼书,皆掇拾于煨烬之余,而多出于汉儒一时之傅防。奈何欲尽信而句为之解乎?然则其事,固不可一一追复矣。」回今为汉髙初为算赋,衍其説为三十五段,亦一段有二三端者,其异同无穷,其可疑不一。因朱文公注此章书可疑者于后。
译孟子所处的时代,距离先王并不遥远,典籍也未曾遭受秦朝焚书的浩劫,然而分封爵位和俸禄的制度,已经听不到详细的记载了。如今的礼书,都是从灰烬残存中搜集整理而来,而且大多出自汉代儒者一时的附会推测。怎么能完全相信并逐句为之解释呢?既然如此,那么那些旧制,本来就不可能一一追溯恢复了。如今我根据汉高祖初年征收算赋的情况,引申阐述其说为三十五段,其中一段又有两三个要点,其差异与相同之处无穷无尽,令人怀疑的地方也不止一处。因此,朱文公将对此章书中可疑之处的注解附在后面。
井田,成周之地在闗中,地极腴美。班固志:“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嵗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嵗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嵗者为再易,下田如此,则闗中祁、岐、镐、雍之地不皆腴美。井田之法,八家八百亩,中百亩为公田,皆不易之地,则可有一易、再易之地,则有一千八百亩之井,二井当一二千七百亩之井,三井当一,而后可。后郑解井牧,以牧地为一易、再易者,此都鄙助法也。六乡六遂二百里之内,周贡法无不易、一易、再易之田,而有莱五十亩、一百亩、二百亩,别为一法,可信乎?东迁之后,提封百万井,弃以赐秦,河南洛阳其地甚狭,有六乡六遂、都鄙亦井田如是否乎?此不可不疑也【康成引夏少康有田一成,有众一旅,以证大司徒“井牧”二字,谓古有井牧之法;又引《春秋》“井衍沃,牧隰臯”,隰臯之地九夫为牧,二牧而当一井,造都鄙有不易、一再易,通率二而当一,此乃二百亩当百亩,二井当一井,通率二字好】
孟子论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分五等而计其粪之多少,粪多力勤者为上农。与班固“易不易上中下农”之説不同。《礼记·王制》有此五等,曰“百亩之分”,扶问反。后郑注:“分或为粪,分之为言分数也,粪之为言浇灌也。”一字差,而意义大相逺,此不可不疑也。
班固志众民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此,孟子曰:「余夫二十五亩。」假如百亩之夫,年二十以上,上有父母,中一夫一妇,下生一男,为五口;多男多女至九口止。頼百亩为养,更有弟为余夫,余夫受田二十五亩,在井田之外,必矣。将四余夫共百亩而分之乎?将自有别井,聚余夫四,八三十二人耕一井而助乎?正义谓二十至二十九为余夫,年三十则娶妻而受田百亩,不为余夫。用三十壮有室为据,如此则父母年六十还田之后,长子不拘三十年,二十年已受田百亩,次子二十为余夫,三十亦受百亩。乃若析居异财,田百亩,庐二亩半,邑里之宅不知如何分析。班固志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杜氏《通典》注:「口二十亩。」回谓农夫一人百亩,或五口,或至九口,一家所仰止于百亩而已。兄有弟为余夫,余夫亦当自为一夫乎?其所谓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如此则士工商父母夫妇子五口者,亦受田百亩,身不在田,谁耕之乎?无乃优于士与工商而薄于农乎?士与工商五口以上者,又何以待之欤?説者谓士工商身食禄,而其家有五口,则子为农,故受田不世禄欤?士之子常为士,工商之子世为工商,非欤?此不可不疑也【疏谓士工商其身得禄免农,其子不免农。《礼记》问士之子长曰:「能耕矣。」大夫有田以处其子孙,则免农,此数语好。然工商之家五口受田百亩,终可疑也】
周礼》大司徒:“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此王畿百里内六乡也。乡老二,乡则公一人,三公分管六乡也。一公二乡,可谓重矣。乡大夫每乡卿一人,六卿分掌六乡也。一乡一卿,亦可谓重矣。有州长,有党正,有族师,有比长。所谓比、闾、族、党、州、乡,此在王城之外近郊、逺郊一百里之内乎?抑通王城之内言之乎?王城之内有国宅,先郑以为民居,后郑以为官府。意者有官府,亦有民居之二亩半者?班固《志》曰:“在野曰庐,在邑曰里。”庐谓井田之庐,八家各二亩半者;里则国中及比、闾、族、党、隣、里、都、鄙之二亩半者。故师古注曰:“庐各在其田中,而里聚居也。”下文曰:“五家为隣,五隣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乡万二千五百户。班固必尝见刘歆之《周礼》,而“郊里”二字异于“比闾”,何也?先儒以为乡遂用贡法,无井田,有沟洫。班固浑井田言之,不分六乡,不分六遂,不分乡遂。二百里之外为都鄙,何也?此不可不疑也。
小司徒遂人掌邦
译井田制,成周时期的土地在关中,土地极其肥沃美好。班固记载:“百姓授田,上等田每人百亩,中等田每人二百亩,下等田每人三百亩。”每年耕种不休息的称为“不易”,上等田休耕一年的称为“一易”,中等田休耕两年的称为“再易”,下等田也是如此,那么关中祁、岐、镐、雍这些地方就并非全都肥沃美好。井田之法,八家共八百亩,中间百亩为公田,都是“不易”之地,如果有“一易”、“再易”之地,那么有一千八百亩的井田,两井相当于一千二百七十亩的井田,三井相当于一井,这样才可以。后来郑玄解释井田与牧地,认为牧地是“一易”、“再易”的,这是都鄙的助法。六乡六遂二百里之内,周代的贡法没有“不易”、“一易”、“再易”的田地,而有莱田五十亩、一百亩、二百亩,另有一套方法,这可信吗?东迁之后,提封百万井田,抛弃赐给秦国,河南洛阳那地方很狭小,有六乡六遂、都鄙,也是井田制吗?这不能不怀疑【康成引用夏少康有田一成,有众一旅,来证明大司徒“井牧”二字,说古代有井牧之法;又引用《春秋》“井衍沃,牧隰臯”,隰臯之地九夫为牧,两牧相当于一井,建造都鄙有不易、一再易,通率两相当于一,这是二百亩相当于一百亩,两井相当于一井,通率二字好】
孟子论述上等农夫养活九人,上次养活八人,中等养活七人,中次养活六人,下等养活五人,分五等来计算粪肥的多少,粪肥多且勤劳的为上等农夫。与班固“易不易上中下农”的说法不同。《礼记·王制》有这五等,称为“百亩之分”,扶问反。后郑注:“分或作粪,分是说分数,粪是说浇灌。”一字之差,意义大相径庭,这不能不怀疑。
班固记载众民授田,家中众男为余夫,也按口授田。如此,孟子说:“余夫二十五亩。”假如百亩之夫,年二十以上,上有父母,中有一夫一妇,下生一男,为五口;多男多女至九口为止。依靠百亩田养活,更有弟弟为余夫,余夫授田二十五亩,在井田之外,必然如此。是将四个余夫共百亩田分吗?还是自有别井,聚集余夫四,八三十二人耕一井而助耕吗?正义说二十至二十九为余夫,年三十则娶妻而授田百亩,不为余夫。用三十壮年有室为据,如此则父母年六十还田之后,长子不拘三十年,二十年已授田百亩,次子二十为余夫,三十亦授百亩。乃若析居异财,田百亩,庐二亩半,邑里之宅不知如何分析。班固记载士工商家授田五口,相当农夫一人。杜氏《通典》注:“口二十亩。”回说农夫一人百亩,或五口,或至九口,一家所仰止于百亩而已。兄有弟为余夫,余夫亦当自为一夫吗?其所谓士工商家授田五口,相当农夫一人,如此则士工商父母夫妇子五口者,亦授田百亩,身不在田,谁耕之乎?无乃优于士与工商而薄于农乎?士与工商五口以上者,又何以待之欤?説者谓士工商身食禄,而其家有五口,则子为农,故授田不世禄欤?士之子常为士,工商之子世为工商,非欤?这不能不怀疑【疏说士工商其身得禄免农,其子不免农。《礼记》问士之子长曰:“能耕矣。”大夫有田以处其子孙,则免农,此数语好。然工商之家五口授田百亩,终可疑也】
《周礼》大司徒:“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这是王畿百里内六乡。乡老二,乡则公一人,三公分管六乡。一公二乡,可谓重矣。乡大夫每乡卿一人,六卿分掌六乡。一乡一卿,亦可谓重矣。有州长,有党正,有族师,有比长。所谓比、闾、族、党、州、乡,这是在王城之外近郊、逺郊一百里之内吗?抑通王城之内言之吗?王城之内有国宅,先郑以为民居,后郑以为官府。意者有官府,亦有民居之二亩半者?班固《志》曰:“在野曰庐,在邑曰里。”庐谓井田之庐,八家各二亩半者;里则国中及比、闾、族、党、隣、里、都、鄙之二亩半者。故师古注曰:“庐各在其田中,而里聚居也。”下文曰:“五家为隣,五隣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乡万二千五百户。班固必尝见刘歆之《周礼》,而“郊里”二字异于“比闾”,何也?先儒以为乡遂用贡法,无井田,有沟洫。班固浑井田言之,不分六乡,不分六遂,不分乡遂。二百里之外为都鄙,何也?这不能不怀疑。
小司徒遂人掌邦
之野,五家为隣,五隣为里,四里为鄼,五鄼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此逺郊百里之内,六遂也有遂人、遂师、遂大夫、县正、鄙师、鄼长、里宰、隣长。所谓隣里鄼鄙县遂,班固志无比闾,而有隣里比闾,鄼鄙县遂俱无之。遂人授地之法,上地夫一防,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防,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防,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与大司徒造都鄙之法不同。先郑谓户计一夫一妇而赋之田,其一户有数口者,余夫亦受此田。比之孟子,又全不同,何也?惟大司徒都鄙制地不易,一易再易,同班固説。都鄙在乡遂之外,班固则不辨,何也?其沟洫之法,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此所谓遂沟洫浍,独言之,遂人何也?六都无沟洫乎?都鄙之井田沟洫不同,出于攷工记之匠人。朱文公引「十夫有沟」一句,证乡遂用贡法,无井田,则乡遂皆有此沟洫,宜也。班固作沟洫志,非此之所谓,其所谓沟洫乃是治水塞河引漕灌田之法。食货志于井田不言沟洫,何也?《周礼》于六乡不言沟洫,何也?此不可不疑也。
译在郊野之中,五家组成一邻,五邻组成一里,四里组成一鄼,五鄼组成一鄙,五鄙组成一县,五县组成一遂。这是远郊百里之内的六遂制度。六遂设有遂人、遂师、遂大夫、县正、鄙师、鄼长、里宰、邻长等官职。所谓的邻、里、鄼、鄙、县、遂,班固的《汉书·地理志》中没有“比闾”,而有“邻里”;对于鄼、鄙、县、遂,班固也都没有记载。遂人授予土地的方法是:上等土地,每户一夫,授田一百亩,莱地五十亩,其余的成年男子也照此授田;中等土地,每户一夫,授田一百亩,莱地一百亩,其余的成年男子也照此授田;下等土地,每户一夫,授田一百亩,莱地二百亩,其余的成年男子也照此授田。这与大司徒制定都鄙授田的方法不同。先郑(郑众)认为,是按每户一夫一妇来分配田地,如果一户有多口人,其余的成年男子也接受这样的田地。这与孟子的说法完全不同,为什么呢?只有大司徒关于都鄙制度中土地不易、一易、再易的说法,与班固的说法相同。都鄙位于乡遂之外,班固却不加区分,为什么呢?至于沟洫的制度,每夫之间有一条遂,遂上有一条径;十夫之间有一条沟,沟上有一条畛;百夫之间有一条洫,洫上有一条涂;千夫之间有一条浍,浍上有一条道;万夫之间有一条川,川上有一条路,以此通往国都。这里所说的遂、沟、洫、浍,单独提及遂人,是为什么呢?六都难道没有沟洫吗?都鄙的井田与沟洫制度不同,出自《考工记》中的匠人篇。朱文公引用“十夫有沟”这一句,证明乡遂实行贡法,没有井田制,那么乡遂都有这样的沟洫,是理所当然的。班固撰写《沟洫志》,所说的并非此意,他所说的沟洫是治水、堵河、引水漕运、灌溉农田的方法。《食货志》在讲述井田时没有提到沟洫,为什么呢?《周礼》在讲述六乡时没有提到沟洫,为什么呢?这些是不能不怀疑的。
小司徒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此军制也。所谓伍、两、卒、旅、师、军,上文专言六乡,即比、闾、族、党、州、乡,家起一人为军也。伍五人【回添此一句好算】两二十五人,卒百人,旅五百人,师二千五百人,军一万二千五百人。以家计之,则万二千五百家。一乡一军,六乡六军,计七万五千人。天子之民起为六军者,十六遂之民亦当起军万二千五百人,而不言六遂,何也?后郑注乡之田制与遂同,回于是悟曰:遂言田制而不言军制,乡言军制而不言田制,其互文也。攷周之军法,家出军一人。军行则比长为伍长,闾胥为两司马,族师为卒长,党正为旅师,州长为师,师乡大夫为军将。六遂之民,其在家,其出军,亦当如此,而不言,何也?乡、遂以沟洫之田取什一,而二百里之外,每一面二百里,以井田之制取什一。天子乡、遂十二军之外,尚有六军者,八出于井田。而下文井、邑、丘、甸、县、都但言田制,不言军制,注始及之,此不可不疑也。
小司徒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止。曰:令贡赋。凡税敛之事,而不及军制,何也?后郑注此,谓造都鄙也。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先儒之所据此也。末又引《司马法》曰:六尺为歩,歩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为终,终千井,三千家,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同方百里,万井,三万家,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此井田军制也。杜氏《通典》亦引《司马法》,与此不同。天子畿内方千里,提封百万井,定出赋六十四万井【此一句应郑▯井田注三十六万井治沟洫不出田税又一説不同见后】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戎卒七十二万人。《通典》《司马法》与郑注《司马法》一时计算不合。十井三十家,百井三百家,千井三千家,未可仓卒通晓,此不可不疑也。
后郑注井邑丘甸县都此一説似全未可信。十里一成三之一治水,百里一同三之二治水,何也?据其説,甸方八里,旁加一里【此谓四面之旁各加一里也】则方十里为一成,积百井九百夫,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税【算一井八家,十井八十家,六十井四百八十夫,又四井四八三十二夫,总五百一十二夫,今郑注多了六十四夫,不説公田也】三十六井三百二十四夫治洫【不出田税,此谓甸四面各加一里有此三十六井不出田税,不助公田,专治田洫,则真有三百二十四夫,然旁加之説古今无人曾讲,恐全不然也】四甸为县,四县为都,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为一同也。积万井九万夫,其四千九十六井出田税,其二千三百四井治洫,三千六百井治浍。井田之法备于一同。回谓提封万井上之所得者,仅四千九十六井之田税乎?五千九百四井治洫浍,不助公田入税,其果然乎?近乎二十而取一,恐无此理。此乃郑▯因攷工记匠人九夫为井有沟洫浍而生此论,学者不读注与疏,不知先儒并不曾讲此旁加之説,惟李心传不然。攷工记,心传亦不信此,不可不疑也【正义方里为井,沟广四尺,深四尺,方十里为成,洫广八尺,深八尺,治沟者皆不出税,独言治沟者总在六十四井之内,此亦可疑】
攷工记》匠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甽【古大反】田首倍之【此一句不注】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古者耜二金,两人并发之,其塾中曰甽,甽一曰伐,伐之言发也,今耜岐头两金】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如此则九百亩之田,四尺之沟,如棊盘,纵三横三,田在其中,隣田共沟分界】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
译小司徒规定:五个人编为一伍,五伍编为一两,四两编为一卒,五卒编为一旅,五旅编为一师,五师编为一军。以此来组建军队,来征发田役,来检阅追捕逃犯,来命令缴纳贡赋。这就是军制。所谓的伍、两、卒、旅、师、军,上文专门讲述六乡,即比、闾、族、党、州、乡,每家出一人服军役。伍为五人【回添此一句好算】,两为二十五人,卒为一百人,旅为五百人,师为二千五百人,军为一万二千五百人。以家庭来计算,则是一万二千五百家。一乡编为一军,六乡编为六军,共计七万五千人。天子的百姓编为六军,那么十六遂的百姓也应当编为一万二千五百人的军队,却不提及六遂,为什么呢?后郑注释说,乡的田制与遂相同,回由此领悟说:遂只讲田制不讲军制,乡只讲军制不讲田制,这是互文见义。考察周代的军法,每家出一人参军。军队出征时,比长担任伍长,闾胥担任两司马,族师担任卒长,党正担任旅师,州长担任师,乡大夫担任军将。六遂的百姓,他们在家时,他们出征时,也应当如此,却不提及,为什么呢?乡、遂通过沟洫田制征收十分之一的税,而在二百里之外,每一面二百里,通过井田制征收十分之一的税。天子在乡、遂十二军之外,还有六军,这八军出自井田。而下文井、邑、丘、甸、县、都只讲田制,不讲军制,注释才提及,这不能不令人怀疑。
小司徒于是经度土地,将田野划分为井田和牧地。九夫为一井,四井为一邑,四邑为一丘,四丘为一甸,四甸为一县,四县为一都。止。说:命令缴纳贡赋。凡是税收征敛的事情,却不涉及军制,为什么呢?后郑注释此处,说是建造都鄙。采地实行井田制,与乡遂不同,这是先儒所依据的。最后又引用《司马法》说:六尺为一步,百步为一亩,百亩为一夫,三夫为一屋,三屋为一井,十井为一通,一通为一匹。三十家有马,出一名士,两名徒。十通为一成,一成百井,三百家,有一辆革车,十名士,二十名徒。十成为一终,一终千井,三千家,有十辆革车,百名士,二百名徒。十终为一同,一同方圆百里,万井,三万家,有百辆革车,千名士,二千名徒。这就是井田军制。杜氏《通典》也引用《司马法》,与此不同。天子畿内方圆千里,总括百万井,实际出赋税的六十四万井【此一句应郑〇井田注三十六万井治沟洫不出田税又一説不同见后】,戎马四万匹,兵车万辆,戎卒七十二万人。《通典》《司马法》与郑注《司马法》一时计算不合。十井三十家,百井三百家,千井三千家,不能仓促间通晓,这不能不令人怀疑。
后郑注释井、邑、丘、甸、县、都这一说法似乎完全不可信。十里为一成,三分之一用于治水,百里为一同,三分之二用于治水,为什么呢?根据他的说法,甸方圆八里,旁边各加一里【此谓四面之旁各加一里也】,则方圆十里为一成,累计百井九百夫,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缴纳田税【算一井八家,十井八十家,六十井四百八十夫,又四井四八三十二夫,总五百一十二夫,今郑注多了六十四夫,不説公田也】,三十六井三百二十四夫治理沟洫【不出田税,此谓甸四面各加一里有此三十六井不出田税,不助公田,专治田洫,则真有三百二十四夫,然旁加之説古今无人曾讲,恐全不然也】。四甸为一县,四县为一都,四都方圆八十里,旁边各加十里,才得到方圆百里为一同。累计万井九万夫,其中四千九十六井缴纳田税,二千三百四井治理沟洫,三千六百井治理浍。井田的法度在一同中完备。回说,提封万井之上所获得的,仅仅是四千九十六井的田税吗?五千九百四井治理沟洫,不助公田缴纳赋税,真的如此吗?接近二十取一,恐怕没有这种道理。这是郑〇因为考察《考工记》匠人九夫为井有沟洫浍而产生此论,学者不读注与疏,不知道先儒并不曾讲此旁加之説,只有李心传不然。考察《考工记》,心传也不信此,不可不疑【正义方里为井,沟广四尺,深四尺,方十里为成,洫广八尺,深八尺,治沟者皆不出税,独言治沟者总在六十四井之内,此亦可疑】
《考工记》匠人制作沟洫:耜宽五寸,两耜为一耦。一耦挖掘的宽度一尺,深度一尺,称为甽【古大反】。田首加倍【此一句不注】,宽二尺,深二尺,称为遂【古者耜二金,两人并发之,其塾中曰甽,甽一曰伐,伐之言发也,今耜岐头两金】。九夫为一井,井间宽四尺,深四尺,称为沟【如此则九百亩之田,四尺之沟,如棊盘,纵三横三,田在其中,隣田共沟分界】。方圆十里为一成,成间宽八尺,深八尺,称为洫。方圆百里为一同,同间宽二寻,深二仞,称为浍。
【广二寻,深二仞为浍,人力不亦劳乎】注:此畿内采地之制,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及公邑。一井之中,三屋九夫,三三相具,以出赋税,共治沟也【此注与正义异,谓三三相具出赋税共治沟,无治沟亦不出税之説,八家共治水沟,其力不难,何必又别须治沟之家不出税乎?恐注是疏非,惟一成一同地大而逺,治洫广八尺,深八尺,治浍广二寻,深二仞,事力非常,故不出税,此亦一段】方十里为成,成中容一甸,甸方八里,出田税,缘边一里治洫【四面各一里,其田不出税】方百里为同,同中容四都六十四成,方八十里,出田税,縁边十里治洫浍【不出税】采地者在三百里、四百里、五百里之中。郑注此下引《载师职》全章,《孟子》答滕文公毕,《战》二全章,《论语》鲁哀公问有若全章,《春秋》宣十五年初税亩传,以为此数者,世人以为错而疑焉。▯乃谓以《载师职》及《司马法》论之,周制畿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以《诗》《春秋》《论语》《孟子》论之,周制邦国用殷之助法【助本作借,又作锄】制公田不税夫,贡者自治其所受田,贡其税谷,助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敛焉。畿内用贡法者,乡遂及公邑之吏,旦夕从民事,为其役之以公,不得恤其私。邦国用助法者,诸侯专一国之政,为其贪暴税民无艺。回谓康成此论,似乎非王者之用。心《周礼·冬官》亡,以《攷工记》补之,使无《攷工记》,匠人沟洫之法,康成以为井田之沟洫,亦何不可?既是民之治洫浍者,不取田税,天下之农自治之可也,何必匠人乎?岂匠人者,特为一官而专督之乎?乡遂用贡法,无井田;都鄙用助法,有井田,故谓之彻。朱文公、魏鹤山诸儒皆从之。陈祥道引诗为证,独谓乡遂亦有井田,用助法,都鄙岂无税田,用贡法?恐亦有所据,而康成治洫浍不出税之説,只据康成自説,诸经诸史并无此事。天子提封百万井,止得四十九万六千井出税,余井专治洫治浍,似乎难信,此不可不疑也【通典:百万井之出赋,六十四万井,与此不同。此言税,彼言赋,不同何也】
译宽二寻、深二仞的沟渠称为浍,人力不也太劳苦了吗?注:这是王畿内采地的制度,采地实行井田制,与乡遂及公邑不同。一井之中,三屋九夫,三三相助,以缴纳赋税,共同治理沟渠。此注与正义不同,认为三三相助缴纳赋税并共同治理沟渠,没有治理沟渠也不缴纳赋税的说法,八家共同治理水沟,其力量并不困难,何必另外需要治理沟渠的人家不缴纳赋税呢?恐怕注是错的而正义是对的,只有一成、一同地方大而偏远,治理洫宽八尺、深八尺,治理浍宽二寻、深二仞,事力非常人所能承受,所以不缴纳赋税,这也是一段。
方十里为成,成中包含一甸,甸方八里,缴纳田税,边缘一里治理洫【四面各一里,其田不缴纳赋税】。方百里为同,同中包含四都六十四成,方八十里,缴纳田税,边缘十里治理洫和浍【不缴纳赋税】。采地者在三百里、四百里、五百里之中。郑注在此之下引用《载师职》全章,《孟子》回答滕文公全章,《战国策》二全章,《论语》鲁哀公问有若全章,《春秋》宣公十五年“初税亩”传,认为这几种情况,世人以为错而怀疑。〇于是认为以《载师职》及《司马法》来看,周制王畿使用夏代的贡法,对夫征税而没有公田;以《诗》《春秋》《论语》《孟子》来看,周制邦国使用殷代的助法【助本作借,又作锄】,设置公田而不征夫税,贡法是自己治理所受之田,缴纳税谷,助法是借民力治理公田,又让民众收获。王畿内使用贡法,是因为乡遂及公邑的官吏,早晚跟随民事,为其役使以公事,不得顾恤私事。邦国使用助法,是因为诸侯专掌一国之政,为其贪暴征税无度。回认为康成此论,似乎不符合王者之用。心《周礼·冬官》亡佚,以《考工记》补之,如果没有《考工记》,匠人沟洫之法,康成认为是井田之沟洫,又有什么不可以呢?既然治理洫浍的民众,不征收田税,天下之农自己治理也可以,何必需要匠人呢?难道匠人是特设一官而专门督管吗?乡遂使用贡法,没有井田;都鄙使用助法,有井田,所以称为彻。朱文公、魏鹤山等儒者都跟随他。陈祥道引《诗》为证,唯独说乡遂也有井田,使用助法,都鄙难道没有税田,使用贡法?恐怕也有所依据,而康成治理洫浍不缴纳赋税的说法,只依据康成自己的说法,诸经诸史并无此事。天子提封百万井,只得到四十九万六千井缴纳赋税,其余井专门治理洫治理浍,似乎难以相信,这不可不怀疑【《通典》:百万井之缴纳赋税,六十四万井,与此不同。此言税,彼言赋,不同何也】
后郑谓邦国用助法者,诸侯专一国之政,为其贪暴税民无艺,如此则大国方百里,得井田之一同之地,谓之井衍沃是也。不易者一井,一易者二井,再易者三井,共计六井,凖三井,则一百里衍沃之外,又有一百里隰臯之地,则是方二百里矣。余城郭径路沟浍山林川泽,又不知其地若干。度百里之国,名山大泽不以封外,必有方三百里之地,乃可立国。小小山林川泽,亦须不入计较,稍似优之,先儒并不曾议论及此,此不可不疑也。后郑谓邦国用助法则,百里、七十里、五十里之国,皆是井田。天子六乡六遂用贡法,外四百里用助法,不知诸侯之三乡三遂、二乡二遂、一乡一遂者一,皆用助法之井田乎?使其贪暴税民无艺,则有如鲁宣公之税亩,无所不可,固非不用贡法之所能防也。然康成又谓周之畿内税有轻重【回谓贡法重什一,助法轻什一而一】诸侯谓之彻通,其率以什一为正【回谓彻者通贡助二法用之】孟子曰:“野九夫而税一【回谓康成改孟子语】国中什一使自赋,是邦国亦异内外之法耳。如此则康成自为两説,前一説邦国皆用井田,此一説异外内之法,则国中与野异。滕壤地褊小,野九一而助,乃是井田,国中能有防地,其什一使自赋,似是工商之税,非有沟洫贡田,此不可不疑也。
班固《食货志》説赋税二字不明,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回谓此但解税字,不解赋字,当于工商衡虞上改“及”字为“赋谓”二字,方始分晓。师古曰:“赋谓计口发则,税谓收其田入。”此却分明。师古不敢谓计口发钱者,汉则赋钱,周止是赋物,故不敢以汉制解周制也。郑▯説贡赋二字不明,《周官》九赋尽解作计口出钱,贾公彦附和之,徃徃但遇赋字并解作出泉【泉即是钱】魏鹤山先生深不然之。九贡乃是畿外诸侯之贡物,今康成于《小司徒》井牧田野任地事令贡赋注曰:“贡谓九谷山泽之材也,赋谓出车徒给徭役也。”全与九赋九贡注异。以赋为乡遂六军井田车徒,则与计口出泉之赋不同,而周人实无出泉之赋。以贡为九谷山泽之材,则乡遂之贡法、都鄙之助法皆有谷粟,所云九谷指何地乎?山泽之材则通天下而言,岂止于畿内乎?他鹘突舛忤尚多有之。李心传《三礼辨辟》之不一,此不可不疑也。后郑注“井邑丘甸县都”曰:“井田之法备于成周。”今谓之都者,食采地者皆四之一,其制三等:百里之国凡四都,一都之田税入于王;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一县之田税入于王;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一甸之田税入于王。回攷畿内三等之国事出《王制》,“天子之县内方百里之国九,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国。”康成注以为县内,夏时天子所居州界名,殷周曰畿。所注大国九,三公三致仕副之,六余三待封王子弟二十一与六十三,皆曲为之説。如此则天子公卿大夫子弟食采地者,仅养得九十三家而已,不可信。正义三百里以外封三等采地,采地多少不定,不可计。此説是四都、四县、四甸之田皆以四之一田税归于王,亦不可信。不知畿外百里、七十里、五十里之诸侯井田之税亦归于王之定。数否,此不可不疑也。
吕东莱谓《禹贡》甸服四百里、五百里纳粟米,而诸侯无之者,以其田租贸易贡物,以贡于王,前已书之意如此,文不如此。《王制》千里之外以为采,注九州之内地,取其美物以当谷税,防与东莱意同,而「当」字不同。茍如东莱之説,则《周礼》九贡以天子合得诸侯田税买物进贡,土之所出尚须买纳,可乎?如康成之説,则是后世之支移折变,其果然乎?诸侯田税入天子,不见数目,此不可不疑也。
载师职: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先郑注:「宅不毛者,谓不树桑麻也【回谓:国中宅二亩半,二百五十歩;田庐二亩半。孟子曰:「树墙下以桑,国中宅也。」班固《环庐树桑菜茄▯果】里布者,布参印书,广二寸,长二尺,以为币
译后郑认为,邦国采用助法的情况是:诸侯专掌一国之政,因其贪婪暴虐,向百姓征税没有节制。像这样,大国方圆百里,只能得到井田中一同的土地,这就是所谓的“井衍沃”。不易之地占一井,一易之地占二井,再易之地占三井,共计六井,折算为三井的标准,那么在百里衍沃之地之外,又有一百里隰臯之地,这样就是方圆二百里了。再加上城郭、道路、沟渠、山林、川泽等,又不知占据多少土地。估计方圆百里的国家,除去名山大泽不用于分封之外,必定要有方圆三百里的土地,才能立国。那些小小的山林川泽,也不应计入计算,稍显宽裕。先儒并未议论到这一点,这不能不令人怀疑。后郑说邦国采用助法,那么百里、七十里、五十里的国家,都是井田。天子六乡六遂采用贡法,外四百里采用助法,不知道诸侯的三乡三遂、二乡二遂、一乡一遂,是否都采用助法的井田?如果诸侯贪婪暴虐,向百姓征税没有节制,那么就像鲁宣公实行税亩一样,无所不可,本来就不是不用贡法所能防止的。然而郑康成又说,周朝畿内的税收有轻重之分(我认为是贡法重,什一;助法轻,什一而一),诸侯称为“彻”,其税率以什一为标准(我认为是彻者,通贡助二法而用之)。孟子说:“野九夫而税一”(我认为是康成改动了孟子的话),“国中什一使自赋”,这是邦国内外制度不同的缘故。如果是这样,那么康成自己就有两种说法,前一种说法是邦国都采用井田,这一种说法是内外制度不同,那么国中与郊野就不同。滕国土地狭小,郊野实行九一而助,乃是井田,国中能有多少土地,其什一使自赋,似乎是工商之税,并非有沟洫贡田,这不能不令人怀疑。
班固《食货志》对“赋”“税”二字解释不明,有赋有税,税是指公田什一的收入以及工商衡虞的收入。我认为这只是解释了“税”字,没有解释“赋”字,应当在“工商衡虞”前将“及”字改为“赋谓”二字,才分得清楚。颜师古说:“赋是指按人口征发,税是指收取田地的收入。”这却很分明。颜师古不敢说按人口征发钱币,是因为汉朝征赋钱,周朝只是征赋物,所以不敢用汉朝的制度来解释周朝的制度。郑玄对“贡”“赋”二字解释不明,《周官》九赋全都解释为按人口出钱,贾公彦附和此说,往往一遇到“赋”字就解释为出泉(泉即是钱)。魏鹤山先生非常不赞同这种说法。九贡乃是畿外诸侯的贡物,现在康成在《小司徒》井牧田野任地事令贡赋的注中说:“贡是指九谷山泽的材用,赋是指出车徒给徭役。”这完全与九赋九贡的注不同。以赋为乡遂六军井田车徒,则与按人口出泉的赋不同,而周人实际上没有出泉之赋。以贡为九谷山泽的材用,则乡遂的贡法、都鄙的助法都有谷粟,所说的九谷指何地呢?山泽的材用则是通天下而言,岂止于畿内呢?其他混乱矛盾之处尚多。李心传《三礼辨辟》中不一而足,这不能不令人怀疑。后郑注“井邑丘甸县都”说:“井田之法备于成周。”现在称为都的,食采地者皆占四分之一,其制度分三等:百里之国共有四都,一都的田税收入归于王;五十里之国共有四县,一县的田税收入归于王;二十五里之国共有四甸,一甸的田税收入归于王。我考证畿内三等之国的事出自《王制》,“天子县内方圆百里的国家有九个,七十里的国家有二十一个,五十里的国家有六十三个,共九十三国。”康成注认为这是县内,夏时天子所居州界的名称,殷周称为畿。所注大国九个,三公三个致仕副之,六余三个待封王子弟二十一个与六十三个,都曲为之说。如果是这样,那么天子公卿大夫子弟食采地者,仅能养活九十三家而已,不可信。正义说三百里以外封三等采地,采地多少不定,不可计算。此说是四都、四县、四甸的田都以四分之一的田税归于王,亦不可信。不知道畿外百里、七十里、五十里的诸侯井田之税是否也归于王,这不能不令人怀疑。
吕东莱认为《禹贡》甸服四百里、五百里纳粟米,而诸侯没有这种情况,是因为他们用田租贸易贡物,以贡于王,前已书之意如此,文不如此。《王制》千里之外以为采,注九州之内地,取其美物以当谷税,防与东莱意同,而“当”字不同。如果像东莱所说,那么《周礼》九贡以天子合得诸侯田税买物进贡,土之所出尚须买纳,可以吗?如果像康成所说,则是后世的支移折变,其果然乎?诸侯田税入天子,不见数目,这不能不令人怀疑。
载师职: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先郑注:“宅不毛者,谓不树桑麻也(我认为是:国中宅二亩半,二百五十步;田庐二亩半。孟子曰:‘树墙下以桑,国中宅也。’班固《环庐树桑菜茄〇果》)里布者,布参印书,广二寸,长二尺,以为币
贸易物。此布参印书四字,后郑不説,古今人不晓。又曰:「抱布贸丝,抱此布也。」或曰:「布泉也。」《春秋传》曰:「买之百两一布。」又别防人职掌敛市之絘布、儳布、质布、罚布、防布。孟子曰:「防无夫里之布,则天下之民皆悦而愿为其氓矣。」故曰:「宅不毛者有里布,民无职事出夫家之征。」欲令宅树桑麻,民就四业,则无税赋,以劝之也。魏鹤山先生《要义》有曰:「司农以布参印书,抱布贸丝,释布盖非之也。」《毛诗》注:「布者币也。」抱而贸丝,恐是以布为币,而非钱币。或曰:「布泉也。」先郑自无定説。其云:「宅树桑麻,民就四业,则无赋税。」此义深恐不然,如何谓之无税赋?田之租入曰税,车役繇役曰赋,尽免之可乎?先郑之説似不敢从。后郑谓:「宅不毛者罚以一里二十五家之泉。」周本无口赋、家赋之钱,宅不种桑麻等物,罚二十五家之钱,不太重乎?不可信。田不耕者,出屋粟;空地罚以三家之税。周之时,上之人劝耕保抱扶持,恐无空田者。一百亩不耕,罚三百亩之粟,不太酷乎?不可信。民虽有闲无职事者,犹出夫税、家税。夫税者,百亩之税;家税者,出士徒车辇给徭役。回谓:周之世,民一夫受田百亩,余夫年二十受二十五亩,至三十娶亦受百亩;士工商身在官有禄,而其家有五口,亦受田如一农夫,固不当有闲矣。后世井田废,始多游手。假如周有闲民,而责以一夫一家之税赋,恐无此理,不可信。孟子所谓「防无夫里之布」者,战国衰世,诸侯擅赋其民,故孟子欲其免此苛征。载师园防二十而取一。刘歆《周礼》多为妄説,不可。尽信孟子,不见周礼,而刘歆乃独得之。盖六国隂谋伪撰此书,刘歆又附益之,阿党王莽,觊其行用。莽簒汉,亦不尽用其法,而特用此三法:田不耕,出三夫之税;城郭中宅不树艺,出三夫之税;人游无事,出夫布一匹。男口不满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与九族。天下乱而莽伏诛。先后郑不毛不耕,闲民两家之説,太寛太严,此不可不疑也。
译关于贸易的货物。这“布参印书”四个字,后郑(郑玄)没有解说,古今的人都不明白。又说:“‘抱布贸丝’,就是抱着这种布。”有人说是:“布泉(钱币)。”《春秋传》说:“买它一百两,用一布。”另外,防人(官职)掌管征收市场中的絘布、儳布、质布、罚布、防布。孟子说:“如果防地没有夫里之布(人头税和里税),那么天下的百姓都会高兴并愿意成为那里的百姓。”所以说:“住宅不种植草木的,要缴纳里布;百姓没有职事工作的,要缴纳夫家之征(人头税和家税)。”这是想要让住宅种植桑麻,百姓从事四种职业,就没有税赋,以此来鼓励他们。魏鹤山先生《要义》中有说:“司农(郑众)用布参印书,抱布贸丝,解释‘布’大概是否定这种说法。”《毛诗》注说:“布就是币。”抱着它来换丝,恐怕是把布当作币,而不是钱币。有人说:“是布泉。”先郑(郑众)自己也没有确定的说法。他说:“住宅种植桑麻,百姓从事四种职业,就没有赋税。”这个意思恐怕不对,怎么能说没有税赋呢?田地的租入叫税,车役徭役叫赋,全都免除可以吗?先郑的说法似乎不敢采纳。后郑(郑玄)说:“住宅不种植草木的,惩罚缴纳一里二十五家的钱。”周朝本来没有口赋、家赋的钱,住宅不种桑麻等物,惩罚缴纳二十五家的钱,不是太重了吗?不可信。田地不耕种的,缴纳屋粟;空地惩罚缴纳三家的税。周朝的时候,上面的人鼓励耕种、保护扶持,恐怕没有空田的。一百亩不耕种,惩罚缴纳三百亩的粟,不是太残酷了吗?不可信。百姓即使有闲散没有职事的,仍然要缴纳夫税、家税。夫税,是百亩的税;家税,是出士徒车辇供给徭役。我认为:周朝的时候,百姓一个成年男子受田百亩,其余的男子年满二十受二十五亩,到三十岁娶妻也受百亩;士工商身在官府有俸禄,而他们的家有五口,也受田如同一个农夫,本来就不应该有闲散的人了。后世井田制废除,才开始有很多游手好闲的人。假如周朝有闲民,而要求缴纳一个成年男子和一个家庭的税赋,恐怕没有这种道理,不可信。孟子所说的“防无夫里之布”,是战国衰败的时代,诸侯擅自向百姓征税,所以孟子想要免除这些苛捐杂税。载师园防二十而取一。刘歆《周礼》多为妄说,不可信。完全相信孟子,不见周礼,而刘歆却独自得到了它。大概是六国阴谋伪撰这本书,刘歆又附加增益,阿附王莽,希望他施行使用。王莽篡汉,也没有完全使用他的法令,而特别使用这三种法令:田地不耕种,缴纳三个成年男子的税;城郭中住宅不种植,缴纳三个成年男子的税;人游手好闲无事,缴纳夫布一匹。男口不满八而田地超过一井的,把多余的田地分给九族。天下大乱而王莽被杀。先郑、后郑关于不毛、不耕、闲民两家的说法,太宽太严,这不可不怀疑。
春秋百两,一布。昭公二十六年,左传文:齐侯欲以师纳昭公,三家不欲,使申丰以锦二两贿子犹。杜预注:鲁人买此甚多,布陈之以百两为数。先郑以为布币,古人读书多有不同,如此者此不可不疑也。
国宅无征,先郑谓为城中民宅,后郑以为凡民所有宫室吏所治者,正义以吏为卿大夫等,回谓官府自是无征,何必书之?惟是国中民宅二亩半已自纳井地之助税,故田庐二亩半与国中邑中比闾族党之宅无复征矣,未必是否?此不可不疑也。
载师以防里任国中之地,以塲圃任园地,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逺郊之地。此九件地与田,先郑、后郑俱不同。防里二字,先郑谓防市中空地,未有肆;城中空地,未有宅。后郑谓防居民之区域也。回谓孟子「市防而不征,法而不防」,防无夫里之布。朱文公曰:「防市宅也,乃商贾买卖之地,赋其地而不征其货,为防而不征,治之以市法,不征其防之赋,为法而不防。」孟子欲其不征,故商悦而愿来。园防二十而征一,则国中商贾之利,计其货二十而取一矣。塲圃亦二十而取一,▯果菜茹必是二十斤抽解一斤也。后郑谓防无谷,园少利,故二十而取一,不知所取何物。正义谓疆埸有▯,▯成天子,又入其税,剥削淹渍以为葅献之皇祖,如此则千里之内,▯税二十枚取一,富哉,▯也。他蔬果亦无穷矣,乃什一外有此赋也,此不可不疑也。近郊十一,正义谓即宅田、市田、贾田也。逺郊二十而三,即官田、牛田、赏田、牧田,此四件田十分中取一分半也。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即上文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畺地也。后郑谓公邑六遂余地,天子使大夫治之,自此以外皆然。如此则五百里之内,一百里为甸地,三百里内为稍地,四百里内为县地,五百里内为都地,亦曰畺地。所谓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三百里为野,四百里为县,五百里为都也。总称曰甸、稍、县、都。推后郑六遂余地为公邑之意,则稍、县、都二等地乃井田余地也。家邑大夫之采地,小都卿之采地,大都公之采地,正子弟所食邑也。然无过十二,先郑、后郑俱不能解,正义説不明白。三等采地四之一田税归王,其在民亦是什一之法。若论四之一,乃是八分抽二,与其四分抽一,八分抽二,孰若四都之田当时止与三都。何故纷纷如此?周家以贡、助二法俱用之,而皆十二,故谓之彻。今六遂余地、井田余地,天子使大夫治之:二百里、三百里大夫如州长,四百里、五百里大夫如县正,所取皆无过十二。则是周家取全用什一之法,又自有什二之法也。此先后郑所以并不能解也。漆林之征二十有五,天子何患无漆为用,而纎悉至此?回是以寻常不信《周礼》,此不可不疑也。右回书田土贡赋之制可疑二十条,经疑无穷,而甸、稍、县、都无过十二一事,全不可晓。所以朱文公注《孟子》“班爵禄”一章,谓与《周礼》《王制》不同,而引程子之説,谓经不可尽信汉儒而句解之。《周礼》汉刘歆之作,《王制》亦非周人撰。周亡矣,故有古周尺、今周尺之言。秦昭公亡周之后,书也。后郑答临硕《孟子》,当赧王之际,《王制》之作复在其后。卢植云:汉孝文皇帝令博士诸生作此《王制》之书。后郑不能通,多曰“夏制”“殷制”“不毛不耕”之罚。有赵商、刘琰问难,后郑不解“书什一”之説。《公羊》所言,特怪其説,以为有军旅之嵗,一井九夫,百亩之赋,出禾二百四十斛,刍粟二百四十六釡,米十六斗。此亦汉儒杜撰。后郑异义辟之,良是。如此者不可胜纪。大徳二年戊戌四月十三日己巳,紫阳山后学方回谨记。
再畧记所疑
一、孟子曰:“庶人在官者,禄足以代其耕。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不在分田制禄之列。故礼曰:‘唯士无田,则亦不祭。’班固、郑▯皆谓士工商五口受田一夫。《周礼》载师有贾田,如此则孟子不可信乎
译春秋时期,一百辆车的赋税,为一布。《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记载:齐侯想用军队护送昭公回国,鲁国三家大夫不愿意,派申丰带着两匹锦缎贿赂子犹。杜预注释说:鲁国人购买这种布很多,陈列时以一百两为一单位。先郑(郑众)认为这是布币,古人读书多有不同见解,像这样的情况,不能不怀疑。
国都内的住宅不征税,先郑认为是指城中的民宅,后郑(郑玄)认为凡是百姓所有的宫室以及官吏治理的地方,孔颖达《正义》认为官吏是指卿大夫等。我(方回)认为官府本来就没有征税,何必特意记载?只有国都内民宅二亩半已经自行缴纳井田的助税,所以田庐二亩半以及国都、邑中比闾族党的住宅不再征税了,这未必正确?不能不怀疑。
载师用防里来管理国都内的土地,用场圃来管理园地,用宅田、士田、贾田来管理近郊的土地,用官田、牛田、赏田、牧田来管理远郊的土地。这九类土地和农田,先郑和后郑的解释都不同。“防里”二字,先郑认为防是市中空地,没有店铺;城中空地,没有住宅。后郑认为防是居民的居住区域。我(方回)认为孟子说“市防而不征,法而不防”,防没有夫里之布。朱熹说:“防是市场和住宅,是商贾买卖的地方,征收其土地税而不征收其货物税,称为‘防而不征’;用市场法规治理,不征收防地的赋税,称为‘法而不防’。”孟子希望不征税,所以商人高兴而愿意前来。园防二十取一,那么国都内商贾的利润,计算其货物二十取一。场圃也是二十取一,瓜果蔬菜必定是二十斤抽取一斤。后郑认为防没有谷物,园地产利少,所以二十取一,不知道所取的是什么东西。《正义》认为疆埸有瓜果,瓜果成熟献给天子,又缴纳其税,经过腌渍制成酱菜献给皇祖,这样则千里之内,瓜果税二十枚取一,瓜果真富啊。其他蔬果也无穷无尽,这是在什一之外还有此赋税,不能不怀疑。近郊十一,孔颖达《正义》认为就是宅田、市田、贾田。远郊二十取三,就是官田、牛田、赏田、牧田,这四类田地在十分中取一分半。甸、稍、县、都都不超过十二,即上文所说的用公邑之田管理甸地,用家邑之田管理稍地,用小都之田管理县地,用大都之田管理畺地。后郑认为公邑是六遂的余地,天子派大夫治理,从此以外都是如此。这样则五百里之内,一百里为甸地,三百里内为稍地,四百里内为县地,五百里内为都地,也称畺地。所谓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三百里为野,四百里为县,五百里为都。总称为甸、稍、县、都。推究后郑六遂余地为公邑的意思,则稍、县、都二等地乃是井田的余地。家邑是大夫的采地,小都是卿的采地,大都是公的采地,正是子弟所食的封邑。然而不超过十二,先郑、后郑都不能解释,孔颖达《正义》说得也不明白。三等采地四分之一的田税归王,对于百姓来说也是什一之法。如果论四分之一,乃是八分抽二,与其四分抽一,八分抽二,不如四都之田当时只给三都。为何如此纷乱?周家以贡、助二法并用,而都不超过十二,所以称为彻。现在六遂余地、井田余地,天子派大夫治理:二百里、三百里大夫如州长,四百里、五百里大夫如县正,所取都不超过十二。那么周家取全用什一之法,又自有什二之法。这正是先后郑都不能解释的原因。
漆林之征二十五,天子何愁没有漆可用,而琐碎至此?我(方回)因此平常不信《周礼》,不能不怀疑。以上是我(方回)书写田土贡赋制度可疑的二十条,经义可疑之处无穷,而甸、稍、县、都无过十二一事,完全不可理解。所以朱熹注《孟子》“班爵禄”一章,说与《周礼》《王制》不同,而引用程子的说法,认为经书不可尽信汉儒而逐句解释。《周礼》是汉代刘歆所作,《王制》也不是周人所撰。周朝灭亡了,所以有古周尺、今周尺的说法。秦昭公灭亡周朝之后,才有此书写。后郑回答临硕关于《孟子》的问题,是在周赧王时期,《王制》的写作又在其后。卢植说:汉孝文帝命令博士诸生作此《王制》之书。后郑不能贯通,多说是“夏制”“殷制”“不毛不耕”的惩罚。有赵商、刘琰问难,后郑不能解释“书什一”的说法。《公羊传》所言,特别奇怪其说法,认为有军旅之年,一井九夫,百亩之赋,出禾二百四十斛,刍粟二百四十六釜,米十六斗。这也是汉儒杜撰。后郑以异义驳斥它,很对。像这样的情况不可胜数。大德二年戊戌四月十三日己巳,紫阳山后学方回谨记。
再略记所疑:
一、孟子说:“庶人在官者,禄足以代其耕。上士倍,中士倍,下士不在分田制禄之列。所以礼说:‘唯士无田,则亦不祭。’班固、郑众都认为士工商五口受田一夫。《周礼》载师有贾田,这样则孟子不可信吗?”
?”
一《史记·六国表》:秦简公七年,初租禾。在孝公废井田五十八年前,不知租禾者,租耕田之禾乎?于助法之外,鲁宣之税亩乎?又《秦纪》:秦惠王二十年,初行钱。《六国表》是年书“天子贺行钱”,在孝公废井田之后十五年,在孝公初为赋之后十三年。不知初用钱而不赋,则赋何物?一遂人之沟洫,通乡遂用之上田百亩,莱五十亩;中田百亩,莱一百亩;下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受此数。凡三家共得地六百五十亩。匠人之沟洫三百里外,三等莱地,井田之法用之不易。一易再易,凡三家共得田六百亩,始成三井。余夫二十五亩,莱与易义相似,不耕即荒之以放牧。乡遂用贡法。龙子谓校数嵗之中以为常,则田有定额,嵗输之官,小小水旱一切不计,如今之催税也。井田用助法,龙子谓其善于助贡法十之一。助法一家私田百亩,却只助耕公田八十亩,比贡法乃是什一之一。不知刘歆《周礼》如何于载师妄説一法?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全不可晓【李心传亦强説不通】
译?”
一《史记·六国表》记载:秦简公七年,开始征收禾税。这在秦孝公废除井田制之前五十八年,不知道这“租禾”,是征收耕田的禾稼呢?还是在“助法”之外,像鲁宣公那样实行“税亩”呢?又《秦纪》记载:秦惠王二十年,开始使用钱币。《六国表》这一年记载“天子祝贺秦国行用钱”,这在秦孝公废除井田制之后十五年,在秦孝公初次实行赋税之后十三年。不知道刚开始使用钱币而不征收赋税,那么赋税征收的是什么东西呢?一遂人(官职名)管理的沟洫,通行于乡遂地区,上等地一百亩,莱地五十亩;中等地一百亩,莱地一百亩;下等地一百亩,莱地二百亩。其余的男子也受田这个数额。总共三家共得土地六百五十亩。匠人(官职名)管理的沟洫在三百里以外,三等莱地,井田的制度在这里难以不变通。一易(一年休耕一次)、再易(两年休耕一次),总共三家共得田地六百亩,才开始形成三井。其余的男子受田二十五亩,莱地与“易”的含义相似,不耕种就荒芜用来放牧。乡遂地区实行贡法。龙子说核算多年的平均值作为常额,那么田地有定额,每年向官府缴纳,小小的水旱灾害一概不计,就像现在的催缴赋税一样。井田地区实行助法,龙子说它比贡法好十分之一。助法中一家私田一百亩,却只帮助耕种公田八十亩,比起贡法乃是十分之一。不知道刘歆在《周礼》中为何在载师篇妄说这一种方法?甸、稍、县、都都不超过十二,完全无法理解【李心传也强行解说却说不通】
一、《周礼》先郑后郑不同处不可胜算。后郑注《礼记》《仪礼》,自为舛异,説多不合。取李心传《三礼辨》标出其尤不然者。
一《史记·秦纪》不书初行钱,见班固《汉明帝时古秦纪》六国表,于始皇死、二世立之年书“复欲行钱”,不见秦中间废钱不行。何年?始皇九年,令国中生得嫪毐,赐钱百万,杀之五十万。时则未尝废钱也。
一三夫为屋,康成以为三三相任,如今一家右隣左隣相保任也。井田如此,乡遂不井,康成亦谓三三相任。且以一户南向论之,左隣为东家,右隣为西家,左隣之东又有东家,则为左隣,西家则左隣之右隣矣。循绕交加,井田乡遂田之法,古人如此详宻,不患迁移。至如比闾族党,则又今之五家一甲相似,然今又无二十五家为闾以上之法也。
一井田之法,李心传以为今世不可行。老泉之论详矣,决是不可复行。
一、司马迁《史记》常不满于汉,以为不能复古。班固《汉书》如《百官表》,乃曰:“秦兼天下,兼皇帝之号,立百官之职。汉因循而不革,明简易随时宜也。”其后颇有所改。王莽簒位,慕从古官,而吏民弗安,亦多虐政,遂以乱亡。此乃曲笔,捉住王莽之乱亡,以明汉髙之不改秦制为是,其论不公,不如司马迁之直笔。所以东莱鄙班固,而喜司马迁。程子曰:“有《闗睢》《麟趾》之意,而后可以行《周官》之法度。王莽、王安石无一毫《睢》《麟》二《南》之意,而法亦不似《周官》之精防,故皆至于乱亡。”汉畧有忠厚之意,如《周南》《召南》,虽用秦法,亦足以致治,因循至于今日,古法不可复追。以仁心行仁政,所以损益之中有百世可知之道理,不失此意,庶乎哉。
一后郑多以齐田穰苴司马法兵法注周礼,又以汉制揣度比拟,回所不取。李秀嵒曰:井田之制,八与四也。八谓八家同井,九井中有公田;四谓四井为邑,三十六井,四邑为丘,百四十四井,丘四为甸,五百七十六井,四县为都,二千三百四井也。郑▯谓旁加十里成一同,提封万井,恐不可信,九千二百一十六井。乡遂之数则五与四也。五谓五家为比,五比为闾,而中有四闾为族;五家为隣,五隣为里,而中有四里为都。起军则五人为伍,五伍为两,而中有四两为卒也。司马法则三与十也。三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两,百亩,十取一也。三者皆不同,郑▯浑而言之,无所分别。以此推之,乡遂无井田,则五家受田五百亩,五五相保以纳贡税乎?加以菜,则有一家三百亩者,一家二百亩者,一家一百亩五十亩者。诸侯之国之地,必一国三倍而后可立国。
一李秀嵒谓管仲作内政纒兵籍,始悉取公田以授民。一都之间,殆增千卒矣。回谓此乃管仲初改周制,以一井九百亩之田为九家,废中间公田公庐舎,而九家各取什一之租。旧只有公田八十亩之入,今则有九十亩之入,又多一夫,甚于鲁宣公之税亩矣。春秋不书齐桓公时事,不入于鲁史也。晋作州兵,鲁作丘甲,郑作丘赋,皆自管仲始。至于商君决裂无余,皆管仲之罪。秀嵒谓一都殆增千卒,盖二千三百四井所取,即司马法▯算康成旁加十里四都为同提封万井。秀嵒大不然之。右再书十条可损益者,事物之变不可损益者,道理之常。损益不当,或过不及,背理伤道,则常不足以驭变,变必至于乱常。方回再书。
古今攷卷二十
<子部,杂家类,杂考之属,续古今攷》>
钦定四库全书
古今攷卷二十一
元 方回 续
北貉燕人致枭骑助汉
东莱大事记》曰:顔师古曰:「貉在东北方,三韩之属皆貉类也。」回曰:「燕人臧荼之人也,韩信説下之者,燕与辽东接,辽东与三韩接。是时三韩未有髙丽之名,其箕子朝鲜之国欤?亦秦灭燕,王贲得燕王喜辽东而有辽东、辽西郡,邻于貉者欤?中国骑兵少,灌婴追项羽五千骑耳。项羽不得此枭骑之助,而汉得之,其亦防卢、彭濮之类欤?」
军士死者吏为棺敛
东莱大事记》曰:髙
译一、《周礼》中先郑(郑玄)与后郑(郑众)观点不同的地方多得数不清。后郑在注解《礼记》《仪礼》时,自相矛盾,说法大多不合逻辑。此处选取李心传《三礼辨》中标出的那些尤其错误的观点。
一、《史记·秦本纪》没有记载最初实行货币的事,这见于班固《汉书·明帝时古秦纪》的六国表中,在秦始皇去世、秦二世即位的那一年记载“又想实行货币”,并没有记载秦国中间曾废除货币而不使用。是哪一年呢?秦始皇九年,下令在国内捕获嫪毐的人,赏赐百万钱,杀了五十万人。那时并没有废除货币。
一、三夫为屋,郑玄认为这是三三相保任,就像如今一家右边邻居和左边邻居互相担保一样。井田制如此,乡遂之地不实行井田制,郑玄也说是三三相保任。且以一户朝南为例,左邻是东家,右邻是西家,左邻的东边又有东家,那就是左邻的左邻,西家则是左邻的右邻。这样循环交错,井田和乡遂田制的法则,古人如此详密,不用担心迁移混乱。至于比、闾、族、党,则又类似于现在的五家为一甲,但如今又没有二十五家为一闾以上的制度了。
一、井田制的法则,李心传认为当今世道不可实行。苏洵(老泉)的论述很详细,断定是不可再实行的。
一、司马迁《史记》常常对汉朝不满,认为汉朝不能恢复古制。班固《汉书》如《百官公卿表》,却说:“秦国兼并天下,兼用皇帝的称号,设立百官的职分。汉朝沿袭而不改革,表明简易随时制宜。”后来汉朝稍微有所改变。王莽篡位,仰慕古代官制,但官吏百姓不安,也有很多暴政,于是导致动乱灭亡。这是曲笔,抓住王莽的动乱灭亡,来证明汉高祖不改变秦朝制度是正确的,这种论调不公正,不如司马迁的直笔。所以吕祖谦(东莱)轻视班固,而喜欢司马迁。程颐说:“有《关雎》《麟趾》那样的德意,然后才可以实行《周官》的法度。王莽、王安石没有一丝《关雎》《麟趾》二《南》的德意,而且法度也不像《周官》那样精密,所以都导致动乱灭亡。”汉朝大致有忠厚之意,像《周南》《召南》,虽然使用秦法,也足以达到治理,沿袭至今,古法不可再追溯。以仁心行仁政,所以在损益之中有百世可知的道理,不失去这个意思,大概就可以了。
一、后郑多用齐国田穰苴的《司马法》兵法来注解《周礼》,又用汉朝制度来揣度比拟,我不采纳。李秀岩说:井田的制度,是八与四。八指八家同井,九井中有公田;四指四井为邑,三十六井,四邑为丘,一百四十四井,四丘为甸,五百七十六井,四县为都,二千三百四井。郑玄说旁边加上十里成为一同,提封万井,恐怕不可信,应是九千二百一十六井。乡遂的数目则是五与四。五指五家为比,五比为闾,而其中有四闾为族;五家为邻,五邻为里,而其中有四里为都。起兵时五人为伍,五伍为两,而其中有四两为卒。《司马法》则是三与十。三为夫,三夫为屋,三屋为井,十井为两,百亩,十取一。这三者都不同,郑玄混为一谈,没有分别。由此推断,乡遂没有井田,那么五家受田五百亩,五五相保来缴纳贡税吗?加上菜地,就有一家三百亩的,一家二百亩的,一家一百亩五十亩的。诸侯国的土地,必须一国三倍之后才可以立国。
一、李秀岩说管仲制定内政兼管兵籍,开始全部取用公田授予百姓。一都之间,几乎增加了一千卒。我说这是管仲最初改变周制,以一井九百亩的田分给九家,废除中间的公田公庐舍,而九家各自缴纳什一之租。旧时只有公田八十亩的收入,现在则有九十亩的收入,又多出一个劳动力,比鲁宣公的税亩制更甚。春秋不记载齐桓公时事,是因为没有录入鲁国史书。晋国作州兵,鲁国作丘甲,郑国作丘赋,都是从管仲开始的。至于商鞅彻底破坏,都是管仲的罪过。李秀岩说一都几乎增加千卒,那是二千三百四井所征收的,即《司马法》中郑玄旁加十里四都为同提封万井。李秀岩对此很不以为然。右边再写十条可以损益的,事物之变不可损益的,是道理之常。损益不当,或过或不及,违背道理伤害道义,那么常理不足以驾驭变化,变化必然导致扰乱常道。方回再书。
古今考卷二十
<子部,杂家类,杂考之属,续古今考》>
钦定四库全书
古今考卷二十一
元 方回 续
北貉燕人致枭骑助汉
《东莱大事记》说:颜师古说:“貉在东北方,三韩之类都属于貉类。”我说:“燕人臧荼的人,是韩信说服降服的,燕与辽东接壤,辽东与三韩接壤。那时三韩还没有高丽的名称,是箕子朝鲜的国家吗?也是秦灭燕,王贲得到燕王喜辽东而拥有辽东、辽西郡,邻近貉的地方吗?中国骑兵少,灌婴追项羽只有五千骑兵罢了。项羽没有得到这些精锐骑兵的帮助,而汉朝得到了,这大概也是防卢、彭濮之类吧?”
军士死者吏为棺敛
《东莱大事记》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