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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藏续古今攷三十八

古今攷卷三十八

子藏 · 笔记 · 已译 · 第 389–402 段

三曰乡刑,上徳紏孝;四曰官刑,上能紏职;五曰国刑,上愿紏暴。以圜土聚教罢民,以明刑耻之,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以嘉石平罢民,以肺石逹穷民。诸侯狱讼,以邦典定之;卿大夫狱讼,以邦法断之;庶民狱讼,以邦成▯之。大军旅,涖戮于社。凡邦之大事,使其属跸。紫阳方氏曰:注:圜土,狱城也。明刑,书具其罪恶于大方板,着其背。束矢,百个。两剂,音子随反。今劵书三十斤曰钧。嘉石,文石也。外朝门左,肺石,赤石也。邦典,六典;邦法,八法;邦成,八成。

译第三项是乡刑,崇尚德行并纠举孝行;第四项是官刑,崇尚才能并纠举失职;第五项是国刑,崇尚忠顺并纠举暴行。用圜土聚集并教化那些疲弱的百姓,用公开刑罚使他们感到羞耻,用两造制度禁止百姓诉讼,需缴纳束矢;用两剂制度禁止百姓狱讼,需缴纳钧金;用嘉石来平定疲弱的百姓,用肺石来通达穷困百姓的冤情。诸侯的狱讼,用邦典来判定;卿大夫的狱讼,用邦法来裁决;庶民的狱讼,用邦成来断决。大军出征时,在社坛主持杀戮。凡是国家的大事,让他的属官负责清道戒严。紫阳方氏说:注:圜土,是监狱的围墙。明刑,是将罪行写在大的方板上,挂在犯人背上。束矢,是一百支箭。两剂,读音为“子随反”。现在的券书三十斤称为钧。嘉石,是有花纹的石头,位于外朝门左侧;肺石,是红色的石头。邦典,指六典;邦法,指八法;邦成,指八成。

周礼小司冦

小司冦掌外朝之政,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注:国危,谓有兵冦;国迁,谓徙都改邑;立君无冡嫡,选于庶,以五刑聴万民之狱讼。读书则用法。郑司农云:如今时读鞫,已乃论之。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注:防服传,命夫,男子为大夫;命妇,大夫妻。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大郑注:刑诸甸师氏。礼记曰:刑于隠者。以五声聴狱讼:一辞聴,二色聴,三气聴,四耳聴,五目聴。注:聴之义为观,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观其顔色不直即赧然,观其气息不直即喘,观其聴聆不直即惑。聴聆字生,观其眸子不直即眊然。眸牟通用。以八辟丽邦法:一曰议亲之辟,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賔。注:议亲,若今时宗室有罪,先请;议贤,若亷吏有罪,先请;议贵,若墨绶有罪,先请;议賔,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后欤。八辟之辟,注:法也。三刺:一曰讯羣臣,二讯羣吏,三讯万民。注:刺,杀也。三讯罪定则杀之,讯言也。聴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注:宥,寛也。民言杀,杀之;民言寛,寛之。上服,劓墨也;下服,刖宫也。大比登民数生齿。注:大比,三年大数民之众寡人生。

齿而体备,男八月,女七月。《紫阳方氏》曰:「三刺之法,注:刺为杀。如此则凡有可杀之罪,先使羣臣言之,次使羣吏言之,又次使万民言之。其曰聴民之所刺,宥刺曰杀,寛曰宥,终决于万民之口乎?不至于杀则减死,上服劓墨,下服刖宫。」《周礼》容有未可全信者。

  士师之职

士师之职,掌五禁:一、宫禁;二、官禁;三、国禁;四、野禁;五、军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悬于门闾。注:宫,王宫也;官,官府也;国,城中也。古之禁尽亡矣。今宫门有符籍,官府有无故擅入,城门有离载下帷,野有田律,军有嚣讙夜行之禁。五戒: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防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紏,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注:誓、诰于书,则《甘誓》《汤誓》《大诰》《康诰》之属;禁则军礼曰「无干车,无自后射」,此其类也。纠宪未有闻焉。掌士之八成。郑司农云: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之决事比:一、邦汋;二、邦贼;三、邦谍;四、犯邦令;五、挢邦令;六、为邦盗;七、为邦傰;八、为邦诬。注:汋,为酌酒之酌,斟酌盗取国家宻事,若今时刺探尚书事;邦贼,为逆乱者;邦谍,为异国反间;犯邦令,干冐王教令者;挢邦令,音矫,诈称以有为者;邦傰,读为邦朋;为邦诬,诬罔君臣,使事失实。紫阳方氏曰:《周礼》六卿,犹后世之六尚书。然后世六尚书在执政之下,《周官》三公兼天官冡宰,地官司徒,或兼宗伯,小宰中大夫二人,其后世之六部侍郎乎?又其次,下大夫四人,如士师云者,其司冦则如后世之少卿乎?后世九寺以大理卿为首,真士师之官也。栁下恵为士师,蚳鼃为士师,诸侯皆有此官。《周礼》若果出于周公之笔,恐天下无与天子为敌国者,堂堂王国而着「邦谍」之篇,防为异国反间者,此乃春秋战国以来有之,故囘不敢全信《周礼》。

  司刑五刑之教比夏多五百

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讶士、司民,六职无可摘书。司刑掌五刑之法: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注:多不録。夏刑大辟二百,髌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周变髌改作刖。紫阳方氏曰:此之五刑,多夏五百,穆王三千,又多五百。

  司刺三刺三宥三赦

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一刺,讯羣臣;再刺,讯羣吏;三刺,讯万民。前小司冦已解。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防弱,二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紫阳方氏曰:康成注「识审也」,不审若今仇讐当报,甲见乙,诚以为甲而杀之者,此注好其注「宥寛也,赦舎也」,亦好「宥则寛而减等,犹有劓刖宫」,「赦则舎之放之

译小司寇掌管外朝的政治事务,召集百姓进行询问。第一是询问国家是否面临危险,第二是询问国家是否迁徙,第三是询问确立君主。注释:国家危险,指有兵灾寇乱;国家迁徙,指迁移都城或更改城邑;确立君主,指没有嫡长子时,从庶子中选拔。用五刑来审理百姓的狱讼。宣读法律条文时则运用刑罚。郑司农说:就像现在宣读起诉书,然后才进行论断。受封赐的官员和命妇不亲自出庭参与狱讼。注释:《防服传》说,命夫,指男子中的大夫;命妇,指大夫的妻子。凡是与王同宗族的人有罪,不在闹市执行死刑。大郑注:在甸师氏那里执行刑罚。《礼记》说:在隐蔽的地方执行刑罚。用五种声音来审理狱讼:第一是听言辞,第二是观脸色,第三是察气息,第四是听耳语,第五是看眼神。注释:听的含义是观察,观察他说话如果不正直就会烦乱,观察他脸色如果不正直就会羞愧,观察他气息如果不正直就会喘息,观察他听声音如果不正直就会迷惑。听聆这个词生僻,观察他眼神如果不正直就会昏花。眸和牟通用。用八辟来附丽于国家法律:第一是议亲之辟,第二是议故,第三是议贤,第四是议能,第五是议功,第六是议贵,第七是议勤,第八是议宾。注释:议亲,就像现在宗室有罪,先请示;议贤,就像廉洁的官吏有罪,先请示;议贵,就像佩戴墨绶的官员有罪,先请示;议宾,指不被当作臣子对待的人,大概是三恪二代的后裔吧。八辟中的辟,注释:指法律。三刺:第一是讯问群臣,第二是讯问群吏,第三是讯问百姓。注释:刺,指处死。三次讯问罪行确定后就处死他,讯问即询问。听取百姓所主张的处死意见,宽恕则施加上级或下级的刑罚。注释:宥,宽恕。百姓说处死,就处死;百姓说宽恕,就宽恕。上服,指劓刑和墨刑;下服,指刖刑和宫刑。大比时登记百姓人数,统计人口。注释:大比,每三年统计一次百姓的多少,人出生。长到牙齿齐全且身体完备,男婴八月,女婴七月。《紫阳方氏》说:“三刺之法,注释:刺指处死。这样那么凡是有可处死罪行的,先让群臣发表意见,其次让群吏发表意见,又其次让百姓发表意见。那说听取百姓所主张的处死意见,宽恕,主张处死叫刺,宽恕叫宥,最终由百姓之口决定吗?不至于处死就减等死刑,上服是劓刑墨刑,下服是刖刑宫刑。”《周礼》或许有不能完全相信的地方。

士师的职责,掌管五种禁令:第一、宫禁;第二、官禁;第三、国禁;第四、野禁;第五、军禁。都用木铎在朝廷上巡行宣告,书写后悬挂在里巷的门上。注释:宫,指王宫;官,指官府;国,指城中。古代的禁令全都失传了。现在宫门有符籍,官府禁止无故擅自进入,城门禁止离开车辆放下帷幔,野外有田律,军队有喧哗夜行的禁令。五种告诫:第一是誓,用于军旅;第二是诰,用于盟会;第三是禁,用于田猎役事;第四是纠,用于国都之中;第五是宪,用于都鄙。注释:誓、诰在书中,就是《甘誓》《汤誓》《大诰》《康诰》之类;禁就是军礼说“不要干扰车辆,不要从后面射箭”,这类就是。纠宪没有听说过。掌管士的八种成例。郑司农说:八成,指行事有八篇,像现在的决事比:第一、邦汋;第二、邦贼;第三、邦谍;第四、犯邦令;第五、挢邦令;第六、为邦盗;第七、为邦傰;第八、为邦诬。注释:汋,同酌酒的酌,指斟酌盗取国家机密,像现在刺探尚书事务;邦贼,指叛逆作乱的人;邦谍,指异国的反间;犯邦令,指冒犯王教令的人;挢邦令,音矫,指诈称有所作为的人;邦傰,读为邦朋;为邦诬,指诬罔君臣,使事情失去真实。紫阳方氏说:《周礼》六卿,如同后世的六尚书。然后世六尚书在执政之下,《周官》三公兼任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或者兼任宗伯,小宰中大夫二人,那是后世的六部侍郎吗?又其次,下大夫四人,像士师这样的,那司寇就像后世的少卿吗?后世九寺以大理卿为首,真是士师的官职。柳下惠担任士师,蚳蛙担任士师,诸侯都有这个官职。《周礼》如果果真是周公所作,恐怕天下没有与天子为敌的国家,堂堂王国却设立“邦谍”这一篇,防备异国反间的人,这是春秋战国以来才有的,所以我不敢完全相信《周礼》。

司刑五刑的教化比夏代多五百

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讶士、司民,六种职事没有可摘录记载的。司刑掌管五刑的法律:墨刑五百条,劓刑五百条,宫刑五百条,刖刑五百条,死刑五百条。注释:多不记录。夏刑死刑二百条,髌刑三百条,宫刑五百条,劓刑、墨刑各一千条。周代改变髌刑改为刖刑。紫阳方氏说:这五刑,比夏代多五百,穆王三千,又多五百。

司刺三刺三宥三赦

司刺掌管三刺三宥三赦。一刺,讯问群臣;再刺,讯问群吏;三刺,讯问百姓。前面小司寇已经解释过。一宥叫不识,再宥叫过失,三宥叫遗忘。一赦叫幼弱,二赦叫老耄,三赦叫蠢愚。紫阳方氏说:康成注“识是审察”,不审察就像现在仇敌应当报复,甲看见乙,确实以为是甲而杀了他,这个注释好。他的注“宥是宽恕,赦是舍弃”,也好。“宥则宽恕而减等,还有劓刖宫”,“赦则舍弃放逐”,

而已」,此「宥与赦」之分也。此以下司约至貉▯十二官,不必摘抄。以上见《周官司冦》上。

译罢了”,这就是“宥”与“赦”的区别。从这以下,从司约到貉〇的十二个官职,不必摘抄。以上内容见于《周礼·秋官·司寇》上篇。

大小行人司仪掌客掌讶属礼

  大司冦下从布宪至伊耆氏二十五官多治鸟兽虫蠧之职极多难字异字忽有大行人小行人司仪三官间其中愚意此当在春礼类中行夫环人亦然掌客亦然象胥通蛮夷之言在刑类是掌讶待賔客之至似又属礼掌察掌货贿至都士五官阙

  初学记刑罚攷

春秋元命苞》曰:刑者侀也。《説文》曰:刀守井也。饮水之人入井,陷于川,刀守之,割其情也。罔为詈,守刀詈为罚。罚之为言内也,陷于害也。注曰:井饮人,则人乐之不已,则自防于川,故加刀谓之刑,欲人谨谨以全命也。詈以刀守之,则不动矣。今作罚,用寸、寸丈尺也【纳以绳墨之事】古之用刑者,画象而不犯。盖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履,下刑墨幪,以居州里而人耻之【见《尚书大传】故《白虎通》曰:衍五帝画象者,其服象五刑也。犯墨者幪巾,犯劓者赭其衣,犯髌者以其墨幪其髌处而画之,犯宫者履屝,犯大辟者布衣无领。《尚书》云:五刑有服,此之谓【一云以画跪当黥,草缨当劓,以履屝当刖,艾跸当宫。凡斩人体,凿其衍形肤曰刑,画衣冠异章服曰戮之义也。见《慎子】后世严刑而人不禁,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刀锯,其次用鑚凿,薄刑用鞭朴【见《国语】故《尚书·吕刑》云:惟敬五刑,以成三徳。五刑者,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周官·大司冦》之职,以五刑紏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紏力;二曰军刑,上命紏守;三曰乡刑,上徳紏孝;四曰官刑,上能紏职;五曰国刑,上能紏暴。郑注:紏谓察异也】至秦用商鞅,又设连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加肉刑。大辟者有凿颠、抽胁、镬烹之法【见《汉书】葢徳多刑少者五帝也,刑徳相半者三王也,刑多徳少者五伯也,纯用刑而亡者秦也【见《百范世要论】

  初学记囚攷

风俗通》曰:囚,遒也。言词穷,情得以罪诛遒也。礼,罪人置诸圜土,故囚字为口中人,此其象也。《尚书》曰:囚奴正士。又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诗》在泮献囚。《周官》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郑▯注云:囚,拘也。此其事也。

  初学记狱攷

释名》曰:狱,确也,言实确人情伪也。又谓之牢,言拘在坚牢也。又谓之圜土,言筑土之表墙,其形圜也。又谓之囹圄【囹,领也;圄,御也】言领録囚徒,禁御也。案《急就章》:咎繇始造狱,后代因之。《风俗通》云:夏曰夏室,殷曰羑里,周曰囹圄,是也。《博物志》云:夏曰念室,殷曰动止,周曰稽留,三代之异名也。又狴,牢也,亦狱别名。《家语》曰:孔子为大司冦,有父子讼者,同狴絷之。又《诗》:宜犴宜狱。《韩诗外传》云:乡事之系曰犴,朝廷曰狱,则其事也。

汉刑法志攷。一、《国语》:「大刑用兵甲。」班固《志》:「兼论军与刑。」

紫阳方氏曰:《国语》「大刑用甲兵,其次斧钺,至鞭朴」。班固《汉书·刑法志》:「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师古曰:「吉凶、军、賔、嘉,因天讨而作五刑。」今先书《舜典》「五刑」一字之始,而后书班固及他説「流宥五刑」,此《舜典》「五刑」二字之始也。次命臯陶:「汝作士,五刑有服。」孔注始曰:「五刑,墨、劓、剕、宫、大辟。」班所谓五刑不同,《汉书》注不同。大刑用甲兵,张晏曰:「以师诛暴乱。」其次用斧钺,韦昭曰:「斩刑也。」中刑用刀锯,韦昭曰:「刀割刑,锯刖刑也。」其次用鑚凿,韦昭曰:「鑚髌刑也,凿黥刑也。」师古曰:「鑚,鑚去其髌骨也。鑚音子端反,髌音频忍反。」薄刑鞭扑,师古曰:「扑,杖也。音普卜反。」本书未明。大者陈诸原野,师古曰:「谓征讨所杀也。」小者致之市朝,应邵曰:「大夫以上尸诸朝,士以下尸诸市。」右「五刑」二字别更有不同,见后。

汉《刑法志》攷二:班固论五礼五刑。

西汉刑法志,班固文之佳者。吕东莱美《史记》

译大小行人、司仪、掌客、掌讶等官职隶属于礼部。

大司寇之下,从布宪到伊耆氏共二十五个官职,大多负责处理鸟兽虫蠹的事务,其中极多难以辨认的生僻字和异体字。忽然间,大行人、小行人、司仪这三个官职夹杂其中。我认为这些官职应当归入春礼类中。行夫、环人也是如此,掌客也是如此。象胥负责翻译蛮夷的语言,被归入刑类;掌讶负责接待宾客的到来,似乎又属于礼类。掌察、掌货贿至都士这五个官职缺失。

《初学记·刑罚考》

《春秋元命苞》说:“刑”就是“侀”(通“形”,指形体、规范)。《说文解字》说:“刑”字由“刀”和“井”组成。喝水的人落入井中,陷入深渊,用刀看守着他,割断他的私情。“罔”通“网”,意为罗网;“守刀”加上“网”就是“罚”。“罚”的意思是“内”,指陷入祸害之中。注释说:井水供人饮用,人们就会贪恋不止,因而容易陷入深渊,所以加上“刀”字称为“刑”,意在让人谨慎小心以保全性命。用“刀”看守并加以约束,人就不敢妄动了。现在写作“罚”,使用“寸”字,“寸”代表丈尺【用来纳入绳墨规范之事】。古代用刑的人,只画图像示众而不实际触犯。大概上等的刑罚是穿赭色衣服且衣边不纯,中等的刑罚是穿杂色鞋子,下等的刑罚是戴墨色头巾,让他们居住在乡里,使人们感到羞耻【见于《尚书大传》】。所以《白虎通》说:衍生出五帝画象之法,其服饰象征五刑。犯墨刑的人戴头巾,犯劓刑的人穿赭色衣服,犯髌刑的人用墨巾遮盖髌骨处并画上图样,犯宫刑的人穿屝鞋,犯大辟(死刑)的人穿无领布衣。《尚书》说:“五刑各有其适用的对象”,说的就是这个【另一种说法认为:画跪姿象征黥刑,草缨象征劓刑,穿屝鞋象征刖刑,艾草象征宫刑。凡是斩断人体,凿刻其衍生的形体皮肤称为“刑”,画衣冠、区别章服称为“戮”的意义。见于《慎子》】。后世刑罚严酷而人们不能禁绝,所以大刑使用甲兵,其次使用斧钺,中刑使用刀锯,其次使用鑚凿,轻刑使用鞭朴【见于《国语》】。所以《尚书·吕刑》说:“只有恭敬地执行五刑,才能成就三德。”五刑中,墨刑的条目有一千,劓刑的条目有一千,剕刑的条目有五百,宫刑的条目有三百,大辟的条目有二百。五刑的条目总共三千。《周官·大司寇》的职责,是用五刑来纠察万民【一说:野刑,崇尚功绩以纠察劳力;军刑,崇尚命令以纠察守纪;乡刑,崇尚道德以纠察孝道;官刑,崇尚才能以纠察职守;国刑,崇尚才能以纠察暴乱。郑玄注:纠,意为察异】。到了秦国采用商鞅的法令,又设立了连坐之法,制造了参夷(灭族)的诛杀,加重了肉刑。大辟中有凿顶、抽胁、镬烹等酷法【见于《汉书》】。大概德行多而刑罚少的是五帝,刑罚与德行各半的是三王,刑罚多而德行少的是五霸,纯粹使用刑罚而灭亡的是秦朝【见于《百范世要论》】。

《初学记·囚考》

《风俗通》说:“囚”就是“遒”(通“究”,意为穷尽、追究)。意思是言辞穷尽,真情得以显露,因罪被诛杀追究。礼制规定,罪人安置在圜土中,所以“囚”字是口中有人,这就是它的形象。《尚书》说:“囚禁奴役正直之士。”又说:“要囚反复思考五六天,直到十天之时,才彻底明白要囚的道理。”《诗经》中有“在泮宫献囚”的诗句。《周官》中有掌囚一职,负责看守盗贼,凡是囚禁的人。郑玄注说:“囚,就是拘禁。”这就是它的事务。

《初学记·狱考》

《释名》说:“狱”就是“确”,意思是确实地核实人情的真伪。又叫做“牢”,意思是拘禁在坚固的地方。又叫做“圜土”,意思是筑起土墙,其形状是圆的。又叫做“囹圄”【囹,意为领;圄,意为御】,意思是统领记录囚徒,禁止抵御。查考《急就章》:咎繇(皋陶)开始建造监狱,后代沿袭下来。《风俗通》说:夏朝叫夏室,殷朝叫羑里,周朝叫囹圄,这是正确的。《博物志》说:夏朝叫念室,殷朝叫动止,周朝叫稽留,这是三个朝代的异名。还有“狴”,也是牢房,也是监狱的别名。《家语》说:孔子担任大司寇时,有父子打官司的,把他们一同关进狴牢。还有《诗经》说:“宜犴宜狱”。《韩诗外传》说:乡间事务的拘禁叫犴,朝廷的拘禁叫狱,这就是它们的事务。

汉《刑法志》考。一、《国语》:“大刑用兵甲。”班固《志》:“兼论军与刑。”

紫阳方氏说:《国语》中“大刑用甲兵,其次斧钺,直到鞭朴”。班固《汉书·刑法志》:“圣人依据天秩而制定五礼。”颜师古说:“吉凶、军、宾、嘉,依据天讨而制定五刑。”现在先书写《舜典》中“五刑”一字的起源,然后书写班固及其他说法中的“流宥五刑”,这是《舜典》中“五刑”二字的起源。接着任命皋陶:“你担任士,五刑各有其适用的对象。”孔安国注开始说:“五刑,即墨、劓、剕、宫、大辟。”班固所说的五刑不同,《汉书》的注也不同。大刑用甲兵,张晏说:“用军队诛杀暴乱。”其次用斧钺,韦昭说:“斩刑。”中刑用刀锯,韦昭说:“刀割刑,锯刖刑。”其次用鑚凿,韦昭说:“鑚髌刑,凿黥刑。”颜师古说:“鑚,鑚去髌骨。鑚音子端反,髌音频忍反。”轻刑鞭扑,颜师古说:“扑,杖击。音普卜反。”本书未明确说明。大的刑罚陈列在原野,颜师古说:“指征讨所杀的人。”小的刑罚送到市朝,应邵说:“大夫以上在朝堂陈尸,士以下在市场陈尸。”右边“五刑”二字另有不同,见后文。

汉《刑法志》考二:班固论述五礼五刑。

西汉《刑法志》,是班固文章中佳作。吕东莱赞美《史记》。

,而疵《汉书》。今节《刑法志》。书此洪范”曰:“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圣人取类以正名,而谓君为父母,明仁爱。徳让,王道之本也。爱待敬而不反,徳须威而久立。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曜杀戮也。温慈恵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也。”《书》云:“天秩有礼,天讨有罪。”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紫阳方氏曰:“此文甚佳,有‘大刑用甲兵’一句,故班固此以下论古今用兵,自黄帝涿鹿之战始,次论殷周以兵定天下,与大司马六军井田百里之制,至秦汉自属军法。”

译(有人)批评《汉书》,现在节选《刑法志》。书中引用《洪范》说:“天子做百姓的父母,以此成为天下的君王。圣人取类比象来端正名分,称君主为父母,是为了彰显仁爱。仁爱与谦让,是王道的基础。然而爱需要敬才能不致反噬,德需要威才能长久确立。所以制定礼仪来推崇敬意,设立刑罚来彰显威严。刑罚、威慑、狱讼,是效法上天雷霆震耀、诛杀惩戒;温和、慈爱、恩惠、和顺,是效法上天生养长育万物。”《尚书》说:“上天有常定的礼序,上天有讨伐罪人的法则。”所以圣人依据天定的礼序来制定五礼,依据天定的讨伐来设立五刑。紫阳方氏说:“这段文字非常好,因为有‘大刑用甲兵’这一句,所以班固在此之后论述古今用兵之事,从黄帝涿鹿之战开始,接着论述殷周以兵力平定天下,以及大司马六军和井田百里之制,直到秦汉,都属于军法范畴。”

汉《刑法志》攷:三轻典,中典,重典。《周礼》是班史舛误。

周礼》大司冦:“刑新国,用轻典。”注:“新国者,新辟地立君之国,用中典。”注:“为其民未习于教,刑平国,用中典。”注:“平国,承平守成之国也,用中典者,常刑之法。刑乱国,用重典。”注:“乱国,簒弑叛逆之国,用重典,以其化恶伐灭之。”班固《刑法》注:“一曰刑新邦,用轻典。”师古曰:“新辟地立君之国,其民未习于教,故用轻法。二曰刑平邦,用中典。”师古曰:“承平守成之国,则用中典,常行之法也。三曰刑乱邦,用重典。”师古曰:“簒弑叛逆之国,化恶难制,则用重法诛杀之也。”自此以上,大司冦职也。紫阳方氏曰:“顔师古注三典与郑康成注俱同其语,而微添班固不避高祖讳,何也?班固下文不论新邦轻典,论中典重典,可疑,今録于后辨之。”

班固志五刑:墨罚五百,劓罚五百,宫罚五百,则罚五百,杀罚五百。所谓刑平邦用中典者也【顔注:不书切音】书:「凡杀人者,踣诸市【踣,周礼皮比反;汉书音不分晓】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髠者使守积。其奴男子入于罪▯,女子入舂稿【汉书如此写,音口老反,无“于”字;周礼作“藁”,古老反】凡有爵者与七十者、未齓者,皆不为奴。紫阳方氏曰:此班固节《周礼》「司刑掌戮司厉」之文。书之何以谓之「刑平邦用中典」?何以不讳「邦」字?此五刑各五百,共二千五百,杀罪亦至于是五百。完者使守积。一句《周礼》注:郑司农云「髠当作完」,郑康成云「五刑之中,必王之同族,不宫者宫之,为剪其类,髠头而已」。如此则墨、劓、宫、刖、杀为五刑,而王之同族以髠代宫,若别有完者居作之役,则是六刑也。古书难攷,未可忽。

班固志周道既衰,穆王耄荒,命甫侯度时作刑,以诘四方。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髌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葢多于平邦中典五百章,所谓刑乱邦用重典者也。紫阳方氏曰:囘读此全不聴班固之説,穆王之刑其章多于周公五百章,衍二千五百为三千,多固多矣。然大辟减五百为二百,宫罚减五百为三百。吕刑剕注足剕,班改作髌。师古注云膝头骨,何不同也?减大辟三百,宫三百,而墨劓各增五百,似多。何谓之用重典?班固之説前此未有人疑而难之。囘敢以是请教于博古者。

汉《刑法志》攷:四叔、向非、子产铸刑书。三辟之兴,皆叔世。

刑法志》:春秋之时,王道寖坏,教化不行。子产相郑,而铸刑书【师古注:铸刑法于鼎,事在昭六年】晋叔向非之曰【遗其书以非之】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师古注:周礼三典五刑以诘邦国,但不宣露使人知之】惧民之有争心也【云云】知民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吕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韦昭注:谓正刑五及流赎鞭扑也】三辟之兴,皆叔世。今吾子相郑国,制参辟,铸刑书。孟康注:谓夏殷周乱政所制三辟,将以靖民,不亦难乎?紫阳方氏曰:「茍如左氏、班史所书,则后世刑统法册,其原于子产乎?」铸刑书于鼎,自子产始也。然▯征有政典曰:「先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孔注:政典,夏后为政之典籍,若周官六卿之治典。叔向之言,未必皆然。

  附晁公武説

晁公武《读书志》第八卷刑法类,其论《刑统》有曰:「古者议事以制,使民不知所争也;后世铸刑书,使民知所避也。虽若不同,所以为民之意则一。然议事以制,若委重于人;铸刑书者,委重于法。委重于人,则上之人虐,将轻重由心,以慢其下;委重于法,则下之人将征于书,以伤其上。其为失也,亦均。要之,以人行法,不使偏重,始为得耳。」

  汉刑法志攷五

班史《刑法志》书:“子产铸刑书,孔子伤之曰:‘道之以徳,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道

译考证汉《刑法志》:分为轻典、中典、重典三种,而《周礼》的记载与班固的史书存在舛误。

《周礼·大司寇》说:“治理新建立的国家,使用轻典。”注解说:“所谓新国,是指新开辟土地、新确立君主的国家,使用轻典。”注解说:“因为那里的百姓尚未习惯于教化。治理太平的国家,使用中典。”注解说:“平国,是指承平守成的国家,使用中典,即常刑之法。治理动乱的国家,使用重典。”注解说:“乱国,是指发生篡弑叛逆的国家,使用重典,以便教化恶人、诛灭逆贼。”班固在《刑法志》中注解说:“一是治理新邦,使用轻典。”颜师古说:“新开辟土地、新确立君主的国家,其百姓尚未习惯于教化,所以使用轻法。二是治理平邦,使用中典。”颜师古说:“承平守成的国家,就使用中典,这是常行之法。三是治理乱邦,使用重典。”颜师古说:“发生篡弑叛逆的国家,教化恶人难以制服,就使用重法诛杀他们。”以上所述,都是大司寇的职责。紫阳方氏说:“颜师古对三典的注解与郑康成的注解语句基本相同,只是略微添加了班固不避讳高祖名讳的内容,这是为什么呢?班固在下文中不讨论新邦用轻典,只讨论中典和重典,令人怀疑,现在录在后面加以辨析。”

班固记载五刑:墨刑五百条,劓刑五百条,宫刑五百条,刖刑五百条,死刑五百条。这就是所说的治理平邦使用中典【颜注:不标注切音】。《尚书》说:“凡是杀人者,在市集处死【踣,周礼皮比反;汉书音不分晓】。受墨刑的让他守门,受劓刑的让他守关,受宫刑的让他守内室,受刖刑的让他守园囿,受髡刑的让他守仓库。其中的男奴归入罪隶,女奴归入舂稿【汉书如此写法,音口老反,无“于”字;周礼作“藁”,古老反】。凡是有爵位的人、七十岁以上的人、未换牙的小孩,都不做奴仆。”紫阳方氏说:这是班固节录《周礼》中“司刑掌戮、司厉”的文字。写下来为什么称为“治理平邦使用中典”?为什么不避讳“邦”字?这五种刑罚各五百条,共二千五百条,死刑也达到五百条。受完刑的让他守仓库。有一句《周礼》注:郑司农说“髡应当是完”,郑康成说“五刑之中,如果是王的同族,不施宫刑,而是剪去头发,只行髡刑”。这样的话,墨、劓、宫、刖、杀为五刑,而王的同族以髡刑代替宫刑,如果另有完刑作为劳役,那就是六刑了。古书难以考证,不可忽视。

班固记载周道既衰,穆王年老昏乱,命令甫侯制定刑罚,以审问四方。墨刑的类别一千条,劓刑的类别一千条,髌刑的类别五百条,宫刑的类别三百条,大辟的类别二百条。五刑的类别共三千条,大概比治理平邦的中典多了五百条,这就是所说的治理乱邦使用重典。紫阳方氏说:我读到这里完全不听从班固的说法,穆王的刑罚比周公多了五百条,由二千五百衍变为三千,确实多了很多。然而大辟从五百减为二百,宫刑从五百减为三百。《吕刑》中剕刑注为断足,班固改为髌。师古注云膝头骨,为何不同呢?减少大辟三百,宫刑三百,而墨刑、劓刑各增加五百,似乎多了。这怎么能叫使用重典呢?班固的说法此前没有人质疑和诘难。我敢以此请教博古之人。

考证汉《刑法志》:第四,叔向、子产铸刑书。三辟的兴起,都在衰世。

《刑法志》说:春秋时期,王道逐渐败坏,教化不能施行。子产辅佐郑国,铸造刑书【师古注:将刑法铸在鼎上,事在昭公六年】。晋国叔向反对他说【遗书以非之】:“从前先王根据事情来制定刑罚,不预先制定刑律【师古注:周礼三典五刑以审问邦国,但不宣扬让人知道】,是害怕百姓产生争讼之心【云云】。如果百姓知道有刑律,就不会忌惮上级,并且产生争讼之心,依据刑书而侥幸达成目的,这是不可行的。”夏朝有乱政而制定吕刑,商朝有乱政而制定汤刑,周朝有乱政而制定九刑【韦昭注:指正刑五及流赎鞭扑】。三辟的兴起,都在衰世。现在您辅佐郑国,制定三辟,铸造刑书。孟康注:指夏、殷、周乱政所制定的三辟,想要以此安定百姓,不是很难吗?紫阳方氏说:“如果像《左氏传》、班史所记载的那样,那么后世的刑统法册,其源头就在于子产吗?”在鼎上铸造刑书,从子产开始。然而《征有政典》说:“先于规定时间到达的杀无赦,未及时到达的杀无赦。”孔注:政典,是夏后治理政事的典籍,如同周官六卿的治典。叔向的话,未必都是对的。

附晁公武说

晁公武《读书志》第八卷刑法类,其论《刑统》有曰:“古人根据事情来制定刑罚,让百姓不知道争讼的依据;后世铸造刑书,让百姓知道如何规避。虽然看似不同,但为民的意图则是一致。然而根据事情制定刑罚,是将责任委重于人;铸造刑书,是将责任委重于法。委重于人,那么上位者若暴虐,将轻重由心,怠慢下属;委重于法,那么下位者将依据刑书,伤害上位者。它们的过失,也是均等的。总之,以人执行法律,不使偏重,才是正确的。”

汉《刑法志》考证五

班史《刑法志》记载:“子产铸造刑书,孔子为此伤感地说:‘用道德引导,用礼制规范,百姓会有羞耻心且归服;用

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囘切意《论语》此二章,未必因子产刑书而发,班孟坚读书乃如此合凑立论耶?又谓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亦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皆恐未然。

译用政令来引导他们,用刑罚来约束他们,百姓只求免于刑罚却没有羞耻心。”礼乐不兴盛,刑罚就不会得当;刑罚不得当,百姓就不知如何安身立命。”我认为《论语》这两章,未必是因为子产铸刑书而发出的感慨,班固读书竟然这样牵强附会地立论吗?又说孟子让阳肤担任士师,向曾子请教,曾子也说:“在上位的人失去了正道,百姓离散已经很久了。如果查明了案情,就应当哀怜同情而不要高兴。”这些说法恐怕都不符合事实。

汉《刑法志》攷六战国申子、商鞅之刑镬烹之刑,始申、商。

陵夷至于战国,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设连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増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脇镬烹之刑【师古注:鼎大而无足曰镬,以烹人也】史记老子韩非列传第三,老子传附老莱子,次庄子传,次申不害传,次韩非传,商君列传第八。申不害者,京人也【索隠注:京,今河南京县】故郑之贱臣,学术以干韩昭侯【术即刑名法术】用为相十五年,国治兵强,无侵韩者【同上注:王劭按纪年,韩昭侯之世兵冦屡交,异此言】申子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著书三篇,号曰申子【裴驷注:按刘向别録曰,今民间所有上下二篇,中书六篇,合二篇已备,过太史公所记】商鞅者,魏之庶孽诸公子也,名鞅,姓公孙氏,其祖姬姓也。西入秦,因宠人景监求见孝公,为左庶长,变法令,民为什伍【注:五家为保,十家为连】而相収司连坐【一家有罪,几家若不紏举,则十家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告奸得四级】匿奸者降敌同罚【律:降敌者诛其身,没其家】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骃:率音准】受上爵。私闘者,各以轻重被刑。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筑冀阙宫庭于咸阳,自雍徙都,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平斗桶【郑▯:音勇,今之斛;索隠音纪,量器名】权衡丈尺行之。封于商十五邑,号商君。相秦十年,孝公卒,公子防之徒告商君欲反,亡至关下,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舎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为法之▯,一至此哉!”去之魏,弗受,复走商邑,发兵反秦,攻商君杀之渑池。秦恵王车裂商君以徇。汉书艺文志:商君二十九篇,申子六篇,法十家二百一十七篇。前有李子十三篇,名悝相魏文侯,初着律者;后有处子九篇。史记云:赵有处子。慎子四十二篇,名到,先申、韩,申、韩称之。韩子五十五篇,名非,韩诸公子使秦,李斯害而杀之。游様子一篇,鼂错三十一篇,燕王事十篇,不知作者,法家言二篇,不知作者。紫阳方氏曰:申子之书今亡,晁公武《读书志》亦无之。商君二十九篇,公武谓亡三篇,今作五卷行世。太史公《商君传》赞谓其天资刻薄,尝读商君《开塞耕战》书,索隠未尝见《开塞》真书,妄撰注脚。云:按商君书,“开”谓刑严峻则政化开,“塞”谓布恩赏则政化塞,其意本于严刑少恩。惟晁公武《读书志》谓商君之书,司马贞未尝见之,妄为之説。“开塞”乃其第七篇,谓道塞久矣,今欲开之,必刑九而赏一。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大邪不生,细过不失,则国治矣。晁公武断谓鞅之术无他,恃恃告奸而止耳。故具法不告奸者与降敌同罚,告奸者与杀敌同赏,此秦俗所以日坏,至于父子相夷,而鞅不能自脱也。囘读裴骃所引刘向《新序》论商鞅所变法,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有刑,全篇俱注。索隠《史记》妄撰“开塞”二字之义,则其他之妄亦可知矣。囘按索隠号小司马,其名曰司马贞,注《史记》曰:引顔师古《汉书》注,检《唐书》顔师古、孔頴逹居儒学传之首,隋大儒,唐高祖、太宗用之,皆有功斯文。无司马贞传,则其人不显可知,未尝一见《商子》妄撰已语,解政化“开塞”。晁公武取《商子》中所言“开塞”以阐之,快哉快哉。又曰:太史公谓申、韩之学本于黄老,故先传《老子》《庄子》,而以申、韩同一卷。索隠注黄老之法不尚繁华,清简无为,君臣自正。韩非之论诋驳浮淫,洗刷无私,而名实相称,故曰归于黄老,斯未为得其本者。囘谓此一句颇不然,太史公説然,下文乃曰:“今按韩非书有《解老》《喻老》二篇,是大抵亦学黄老之学也。”囘谓此説乃以太史公为是《黄帝》之书。囘不能攷,惟晁公武有云。韩非子五十五篇,其极刻覈,无诚悃。谓夫妇父子,举不足相信,而有解

译汉代《刑法志》考证,六国时期申不害、商鞅所施行的镬烹之刑,始于申、商二人。

世道衰微到了战国时期,韩国任用申不害,秦国采用商鞅,设立连坐的法令,制造参夷的诛杀,增加肉刑,死刑中有凿顶、抽胁、镬烹之刑【颜师古注:鼎大而无足叫镬,用来烹煮人】。

《史记·老子韩非列传》第三,老子传后附老莱子,其次是庄子传,其次是申不害传,其次是韩非传;《商君列传》第八。

申不害,是京地人【司马贞索隐注:京,即今河南京县】,原是郑国的卑贱臣子,凭借学术去求取韩昭侯的任用【术即刑名法术】,被任用为相十五年,国家治理得好,军队强大,没有侵犯韩国的人【同上注:王劭按《竹书纪年》,韩昭侯时期兵寇屡次交战,与此说法不同】。

申子的学问本源于黄老,而主张刑名,著书三篇,号称《申子》【裴骃注:按刘向《别录》说,现在民间所有的上下两篇,中书六篇,合计两篇已完备,超过了太史公所记载的】。

商鞅,是魏国庶出的公子,名鞅,姓公孙氏,他的祖先姓姬。向西进入秦国,通过宠臣景监求得拜见秦孝公,担任左庶长,变革法令,百姓编为什伍【注:五家为保,十家为连】而互相监视连坐【一家有罪,几家若不揭发,则十家连坐】。不告发奸恶的人腰斩,告发奸恶的人与斩敌首级同赏【告奸得四级爵位】。隐匿奸恶的人与投降敌人同罚【律:投降敌人者诛其身,没收其家】。百姓有两个以上成年男子不分家的,加倍征收赋税。有军功的人,各按比率【骃:率音准】受封上爵。私下斗殴的人,各按轻重受刑。宗室没有军功论定的,不得列入属籍。在咸阳修建冀阙宫庭,从雍地迁都,将小都乡邑聚合并为县,设置县令、县丞,共三十一县。为田地开辟阡陌,统一斗桶【郑玄:音勇,即现在的斛;司马贞索隐音纪,量器名】、权衡、丈尺并推行。封于商地十五邑,号称商君。

担任秦国相国十年,孝公去世,公子虔等人告发商君想要谋反,商君逃到关下,住在客舍,客人不知道他是商君,说:“商君的法令,收留没有凭证的人要连坐。”商君感叹说:“制定法令的弊端,竟到了这种地步!”离开去魏国,魏国不接受,又逃回商邑,发兵反叛秦国,攻打商君,在渑池杀了他。秦惠王车裂商君以示众。

《汉书·艺文志》:商君二十九篇,申子六篇,法家十家二百一十七篇。前有李子十三篇,名悝,相魏文侯,最初著律的人;后有处子九篇。《史记》说:赵国有处子。慎子四十二篇,名到,在申、韩之前,申、韩称引他。韩子五十五篇,名非,韩国的公子出使秦国,李斯忌恨而杀了他。游様子一篇,晁错三十一篇,燕王事十篇,不知作者,法家言二篇,不知作者。

紫阳方氏说:申子的书现在已亡佚,晁公武《读书志》也没有记载。商君二十九篇,公武说亡佚三篇,现在作五卷流传于世。太史公《商君传》赞语说商鞅天资刻薄,曾读商君的《开塞》《耕战》书,索隐未曾见过《开塞》真书,妄撰注脚。说:按商君书,“开”谓刑罚严峻则政教开通,“塞”谓布施恩赏则政教闭塞,其意本于严刑少恩。只有晁公武《读书志》说商君的书,司马贞未曾见过,妄为之说。“开塞”乃是其第七篇,说道闭塞很久了,现在想要开通它,必须刑九而赏一。刑罚用于将犯过错之前,则大邪不产生;赏赐施于告发奸恶,则小过不遗漏。大邪不产生,小过不遗漏,则国家就治理好了。晁公武断定说商鞅的术数没有其他,只是依靠告发奸恶罢了。所以法律规定不告发奸恶的人与投降敌人同罚,告发奸恶的人与杀敌同赏,这就是秦地风俗日益败坏的原因,以至于父子互相残害,而商鞅自己也不能逃脱。

我读裴骃所引刘向《新序》论商鞅所变之法,走过六尺有罚,在道路上倒灰有刑,全篇都注。索隐《史记》妄撰“开塞”二字之义,则其他妄说也可知了。我按索隐号小司马,名曰司马贞,注《史记》说:引颜师古《汉书》注,检《唐书》颜师古、孔颖达居儒学传之首,隋代大儒,唐高祖、太宗任用他们,都对文章有功。没有司马贞传,则其人不显赫可知,未曾一见《商子》妄撰己语,解释政教“开塞”。晁公武取《商子》中所言“开塞”以阐发它,痛快啊痛快啊。

又说:太史公说申、韩的学问本源于黄老,所以先传《老子》《庄子》,而以申、韩同一卷。索隐注黄老之法不崇尚繁华,清简无为,君臣自然端正。韩非的论说诋驳浮华淫逸,洗刷无私,而名实相称,所以说归于黄老,这并未得其根本。我说这一句颇不正确,太史公说对,下文却说:“现在按韩非书有《解老》《喻老》两篇,是大抵也学黄老之学。”我说此说乃以太史公为是《黄帝》之书。我不能考证,只有晁公武有云。韩非子五十五篇,其极其刻薄苛刻,没有诚意。说夫妇父子,都不足以相信,而有解

老、喻老二篇。故太史公以为,大要皆原于道徳之意。老子之书,有“将欲翕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将欲废之,必固兴之;将欲夺之,必固与之”,及“欲上人者,必以其言下之;欲先人者,必以其身后之”,皆诈也。此所以一传而为非欤?囘谓连坐、参夷、凿颠、抽脇、镬烹之刑,始于申不害、商鞅。纣焚炙忠良,刳剔孕妇,未闻以镬煑杀人。项羽烹周苛,蒯通解衣趋烹。刘、项之▯毒如此哉!乃始于申、商。

译《老子》、《喻老》这两篇。所以太史公认为,其大旨都源于道与德的意旨。《老子》一书中有“想要收敛它,必定先扩张它;想要削弱它,必定先强化它;想要废除它,必定先兴起它;想要夺取它,必定先给予它”,以及“想要凌驾于他人之上,必定用谦下的言语对待他人;想要领先于他人,必定把自身置于他人之后”,这些都是欺诈之术。这难道是它一经传布就变为邪说的原因吗?我(囘)认为,连坐、族诛、凿顶、抽胁、烹煮等酷刑,始于申不害、商鞅。商纣王焚烧、烤炙忠良,剖开孕妇取胎,却没听说用鼎镬煮人杀人。项羽烹煮周苛,蒯通脱衣快步走向鼎镬。刘邦、项羽的残毒竟然如此!难道这些酷刑是始于申不害、商鞅吗?

周显王十年壬戌商君变法

东莱大事记:周显王七年己未,秦献公薨,子孝公立。攷《本纪》《通鉴》,孝公生二十一年矣。显王八年庚申,秦孝公下令国中求贤者,将修缪公之业。公孙鞅闻孝公令下,乃西入秦,因嬖人景监【正义曰:周人也】以求见。三见,孝公善之而未用。复见,与语,孝公不自知膝之前也。显王十年壬戌,东莱书《公孙鞅变法解题》曰:法始于伏羲,而备于周。虽其间有详有畧,要之皆本于伏羲也。法变于秦,而极于五代。虽其间有革有因,要之不能大异于秦也。学者茍以伏羲、神农、黄帝、尧、舜、禹、汤、文、武、周公之法,与商鞅变法之令并观之,大畧可覩矣。细注:变法囘已书,不再书。紫阳方氏曰:商君变法之年,在周显十年壬戌,秦孝公即位四年矣,年二十五。秦二世三年甲午,秦亡,其法行一百五十三年,而约法三章之汉兴。

东莱辨《通鉴》书:“商鞅变法未然,腰斩亦始于秦。”

大事记小字经曰:「商君传变法之令,已书于通鉴。本传云:『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通鉴削『不告奸者腰斩』一句,而以匿奸之罪为不告奸之罪。本传又云:『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通鉴皆削之。本传又云:『名田宅臣妾者以家次。』通鉴削『以家次』二字。皆当以本传为正。家次如汉阳夏侯婴北第第一之类。」紫阳方氏曰:「温公三削,皆非读书,当如东莱仔细可也。腰斩之刑,古无之,亦始于秦,非始于商鞅。」

商子来民篇:「诱三晋人耕于内,秦人应敌于外。」

东莱《大事记》书商子来民篇曰:秦地方千里者五,而▯土不能处三,此人不称土也。秦之所隣者三晋也,彼土狭而民众,其实参居而并处,土不足以生其民,而民不西者,秦民务苦而复爵重也。今诸侯之士来归者,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无知军事,即山东之民无不西者矣。以故秦人事敌,而使新民作本兵,虽有宿于外,境内不失须臾之时【文妙】此富强两成之效也。鞅富强耕种之术,畧见于此。杜氏《通典》曰:商鞅诱三晋人,利其田宅,无知兵事,而务本于内,任其所耕,不限多少,而使秦人应敌于外。紫阳方氏曰:商鞅之术,如杜佑之言,诱三晋人,利其田宅,无知兵事,其约许之三世,虽则云然,乃后闾左之戍起,无问秦人、三晋人与天下之民,皆罹荼毒。强秦者商鞅也,亡秦者亦商鞅也。因是有感,宋人有《丁未録》谓:治平四年丁未,王安石用事变法,至靖康二年,建炎元年丁未,徽钦北狩,康王南渡之难,王安石亦一商鞅也。引其徒羣小人,传法护法,元祐司马公,天若祚宋之言不售。甲子一周,而宇宙分裂,生灵死者亿亿万。徳祐丙子之亡,非王安石为之祸根乎?商鞅之为患,自周显王十年壬戌至高祖之兴乙未,凡一百五十四年,而法不尽革。王安石之为患,自治平四年丁未至徳祐二年,至元十三年丙子,凡一百一十年,而安石之患未已也。呜呼!

  商子定分篇秦置法官

东莱大事记:秦置法官,按商子《定分》篇为置法令官。有迁徙物故,使吏民学读法令,知法令所谓者,为之。有敢剟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诸官吏及民间有明法令者,于主法令之官,各以其所欲问之。法官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以左劵予吏之明法令者。主法令之官谨藏其左劵木柙,以室藏之,封于法令之长。即后有物故,以劵书从事。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故天下之民无不知法者。方孝公之时,未为天子,亦未置丞相,盖秦人以秦法补之。然法官之置出于鞅,则无疑也。紫阳方氏曰:有关睢麟趾之意,然后可以行《周官》之法度。程氏此语,万世▯鉴,恐亦为王安石而发。商鞅之法,秦人縁餙所置法官,乃后世大理寺官之比。提刑司者有检法官,州郡置司法官吏员,有法司所掌刑统及律令格式

译周显王十年壬戌,商君变法。

《东莱大事记》记载:周显王七年己未,秦献公去世,其子孝公即位。考证《史记·本纪》和《资治通鉴》,孝公当时已二十一岁。显王八年庚申,秦孝公在国中下令寻求贤才,打算继承穆公的基业。公孙鞅听说孝公下令求贤,于是向西进入秦国,通过宠臣景监(《正义》说:景监是周人)请求拜见。拜见三次,孝公认为他不错但尚未任用。再次拜见,与他交谈,孝公不知不觉膝盖向前移动(形容听得入迷)。显王十年壬戌,《东莱书·公孙鞅变法解题》说:法始于伏羲,而在周朝完备。虽然其间有详有略,总之都本源于伏羲。法在秦国发生变革,而在五代达到极致。虽然其间有改革有沿袭,总之不能与秦法有很大差异。学者如果将伏羲、神农、黄帝、尧、舜、禹、汤、文、武、周公的法度,与商鞅变法的法令并列观看,大概就能看清了。细注:变法一事前文已写,不再重复。紫阳方氏说:商君变法的年份,在周显王十年壬戌,秦孝公即位四年了,年二十五。秦二世三年甲午,秦朝灭亡,其法实行了一百五十三年,而约法三章的汉朝兴起。

《东莱辨》关于《资治通鉴》的记载:“商鞅变法并非如此,腰斩之刑也始于秦国。”

《大事记》小字经说:“商君传变法之令,已记载于《通鉴》。本传说:‘不告发奸恶的人腰斩,告发奸恶的人与斩敌首级者同赏,隐匿奸恶的人与投降敌人者同罚。’《通鉴》删去‘不告奸者腰斩’一句,而将隐匿奸恶的罪过当作不告发奸恶的罪过。本传又说:‘家中有两个以上成年男子不分家者,加倍征收赋税。’《通鉴》都删去了。本传又说:‘名田宅臣妾者以家次。’《通鉴》删去‘以家次’二字。都应当以本传为准。家次如同汉代夏侯婴北第第一之类。”紫阳方氏说:“温公(司马光)三处删削,都不是认真读书,应当像东莱先生那样仔细才好。腰斩之刑,古代没有,也是始于秦国,并非始于商鞅。”

《商子·来民篇》:“引诱三晋之人到秦国境内耕种,秦国人则在外抵御敌人。”

《东莱大事记》关于《商子·来民篇》的记载:秦国方圆千里的土地有五个,而荒地不能占三分之一,这是人口与土地不相称。秦国所邻接的是三晋,那里土地狭小而民众众多,实际上三人共居一处,土地不足以养活其民众,而民众不向西迁移的原因,是秦民劳苦且爵位晋升困难。现在诸侯之士来归附的,贪图其田宅并免除三代赋税,不懂军事,那么山东之民没有不向西迁移的了。因此秦人从事敌对作战,而让新来的民众作为根本的兵源,即使有军队宿营在外,境内也不失须臾之时(文辞精妙),这是富强两全的效果。商鞅富强耕种之术,大概见于此。杜佑《通典》说:商鞅引诱三晋之人,贪图其田宅,不懂兵事,而致力于根本在内,任其所耕,不限多少,而让秦人应敌于外。紫阳方氏说:商鞅之术,如杜佑所言,引诱三晋之人,贪图其田宅,不懂兵事,其约定许诺三代,虽然如此,后来闾左之戍起,不问秦人、三晋人与天下之民,都遭受荼毒。使秦强大的是商鞅,使秦灭亡的也是商鞅。因此有感,宋人有《丁未录》说:治平四年丁未,王安石用事变法,至靖康二年,建炎元年丁未,徽钦北狩,康王南渡之难,王安石也是一位商鞅。引其徒众小人,传法护法,元祐年间司马光,天若保佑宋朝之言不灵。甲子一周,而宇宙分裂,生灵死者亿亿万。德祐丙子之亡,非王安石为之祸根乎?商鞅之为患,自周显王十年壬戌至高祖之兴乙未,凡一百五十四年,而法不尽革。王安石之为患,自治平四年丁未至德祐二年,至元十三年丙子,凡一百一十年,而安石之患未已也。呜呼!

《商子·定分篇》秦置法官

《东莱大事记》:秦设置法官,按《商子·定分》篇为设置法令官。有迁徙物故,使吏民学读法令,知法令所谓者,为之。有敢剟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诸官吏及民间有明法令者,于主法令之官,各以其所欲问之。法官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以左劵予吏之明法令者。主法令之官谨藏其左劵木柙,以室藏之,封于法令之长。即后有物故,以劵书从事。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故天下之民无不知法者。方孝公之时,未为天子,亦未置丞相,盖秦人以秦法补之。然法官之置出于鞅,则无疑也。紫阳方氏说:有关睢麟趾之意,然后可以行《周官》之法度。程氏此语,万世〇鉴,恐亦为王安石而发。商鞅之法,秦人缘饰所置法官,乃后世大理寺官之比。提刑司者有检法官,州郡置司法官吏员,有法司所掌刑统及律令格式

之类。

  汉刑法志攷七秦始皇

译之类。

《汉书·刑法志》考证七:秦始皇

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服防曰:县称也,石百二十斤也。始皇省读文书,日百二十斤为程】囘谓:日县石之一,此一句竒妙。不久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起而叛之。

汉刑法志攷:八汉兴,高▯,萧、曹之刑。

汉兴,高祖约法三章,萧何作律,前已备书。班固曰:「当孝▯高后时,百姓新免毒螫,人欲长防养老,萧何、曹防为相,镇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然及后有曰:「汉兴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杖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妖言令。紫阳方氏曰:「攷此『令曰』二字,则是如后世法册着为令也,又专有妖言令。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呜呼!荣利于家人所霑防何,而一跌至此?申商创参夷之法,痛哉!

  汉刑法志攷八汉文断狱四百

孝文即位,躬修▯黙,将相旧功臣少文多质,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寛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风流笃厚,禁网疏濶,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免,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措之风。紫阳方氏曰:周显王十年壬戌,商鞅变法,杀人无筭,至汉文即位壬戌,一百八十一年,躬修▯黙,一年断死刑止四百,仁不仁之分如此。

汉《刑法志》攷九:淳于女缇萦上书。

孝文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于无男,有五女,骂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也。”少女缇萦随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亷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之欲反】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除肉刑。紫阳方氏曰:“仁矣哉,汉文帝也!后世有一女子可以上书动万乘乎?”

汉《刑法志》攷:十,汉文除肉刑制诏。

遂下令曰:「制诏御史。葢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狱,而民勿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孟康曰:黥劓二,刖左右趾合一,凡三也】而奸不止,其咎安在?毋乃朕徳之薄,而教不明与?吾深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师古曰:道读曰导】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大雅泂酌】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无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师古曰:息,生也】何其刑之痛而不徳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迯有年而免【孟康曰:其不亡迯者,满其年数得免为庶人】其具为令。紫阳方氏曰:此诏温厚恻怛,孝文帝仁矣哉!然吕后时已除三族法,而文帝复施之于新垣平,何也?孝文时已无宫刑,而武帝复施之司马迁,何也?高帝约法三章,萧何増律九章,文帝之世,何为尚有肉刑三?虽实首谋,黥刑有以易之,孝文必深思熟虑,有定説矣。《汉刑法志攷》十一:张苍、冯敬奏笞刑、弃市刑。

臣谨议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臣瓉曰:文帝除肉刑,皆有以易之,故以完易髠,以笞代劓,以断左右趾代刖。令既曰完矣,不复云以完代髠也,此当言髠者完也。当黥者髠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财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籍笞罪者,皆弃市。李竒曰:命,逃亡也;复于论命有罪也。晋灼曰:命者,名也,成其罪也。师古曰:趾,足也。当斩右足者,以其罪次重,故从弃市也。杀人先自告,谓杀人而自首得免罪者也。吏受财枉法,谓曲公法而受赂者也。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即今律所谓主守自盗者也。杀人害重,受

译秦始皇兼并吞并了战国各国,于是废除了先王的法度,取消了掌管礼义的官职,专任刑罚,亲自处理文书案卷,白天审理案件,夜间整理文书,自己规定每天决断事务的定额为称石之一【服虔说:县是称量的意思,石是一百二十斤。秦始皇省阅文书,每天一百二十斤作为定额】。不久奸邪之人便纷纷产生,穿赭色囚衣的人塞满了道路,监狱像集市一样拥挤,天下百姓愁苦怨恨,起来反叛他。

《汉书·刑法志》考:八、汉朝兴起,高祖、萧何、曹参的刑罚。

汉朝兴起,高祖约定法律三章,萧何制定律法,前面已经详细记载。班固说:“在孝惠帝和高后时期,百姓刚刚摆脱毒害,人人都想安度晚年、养老送终,萧何、曹参担任丞相,用无为而治来安定局面,顺从百姓的愿望而不加扰乱,因此衣食日益丰足,刑罚使用很少。”然而等到后来有人说:“汉朝兴起虽然只有约法三章,法网宽疏到能漏掉吞舟的大鱼,但是死刑中还有夷灭三族的法令。”法令规定:“应当夷灭三族的人,都先施以黥刑和劓刑,斩断左右脚趾,用笞杖打死,枭首示众,并在集市上剁碎他们的骨肉。那些诽谤诅咒的人,又先割断舌头。”所以称为具五刑。彭越、韩信等人,都遭受了这种诛杀。到高后元年,才废除了三族罪和妖言令。紫阳方氏说:“考察这‘令曰’二字,那么就像后世法典中著录为令一样,又专门有妖言令。彭越、韩信等人,都遭受了这种诛杀。”唉!荣华利益对于家人来说沾益多少,而一旦跌倒竟落到如此地步?申不害、商鞅创立了参夷之法,多么痛苦啊!

《汉书·刑法志》考八、汉文帝断狱四百

孝文帝即位,亲身修养清静无为,将相多是旧功臣,少文采多质朴,惩恶亡秦的政策,议论务求宽厚,以谈论别人的过失为耻,教化行于天下,告发揭发的风俗改变,风气淳厚,禁令法网宽疏,选拔张释之担任廷尉,罪行可疑者免予处罚,百姓因此刑罚大大减少,以至于断决的案件只有四百件,有刑罚搁置不用的风气。紫阳方氏说:周显王十年壬戌,商鞅变法,杀人无数,到汉文帝即位壬戌,一百八十一年,亲身修养清静无为,一年断决死刑仅四百人,仁与不仁的区别就是这样。

《汉书·刑法志》考九:淳于缇萦上书。

孝文帝即位十三年,齐国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应当受刑,诏狱逮捕囚禁在长安。淳于公没有儿子,有五个女儿,骂道:“生了孩子不生男孩,急难时没有益处。”小女儿缇萦跟随到长安,上书说:“我的父亲做官吏,齐地的人都称赞他廉洁公平,如今因犯法应当受刑。我痛惜人死了不能复生,受刑的人肢体不能再接【之欲反】,即使后来想改过自新,也没有途径了。我愿意没入官府做婢女,来赎父亲的刑罪,使他能够改过自新。”书奏上,天子怜悯悲悯她的意思,于是下令废除肉刑。紫阳方氏说:“仁爱啊,汉文帝!后世有一个女子可以上书打动万乘之君吗?”

《汉书·刑法志》考十: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制诏。

于是下令说:“制诏御史。大概听说虞舜的时候,在衣服上画花纹,区别章服,以此作为狱讼,而百姓不犯法,这是治理达到了极点啊!如今法律有三种肉刑【孟康说:黥刑和劓刑两种,斩断左右脚趾合为一种,共三种】而奸邪不止,这过错在哪里?难道不是我的德行浅薄,而教化不明吗?我深深自愧,所以训导不纯,而愚民陷入其中【师古说:道读作导】。《诗经》说:‘和乐平易的君子,是百姓的父母【《大雅·泂酌》】。如今人有过错,教化未施而刑罚已加,有的人想改行为善,却没有途径达到,我很怜悯他们。刑罚到了断绝肢体,刻伤肌肤,终身不能恢复【师古说:息,生长】,刑罚多么痛苦而不仁德啊?难道符合做百姓父母的意思吗?废除肉刑,用其他刑罚替代。并且命令罪人各自根据轻重,不逃亡有年限而免除【孟康说:那些不逃亡的人,满其年限得以免除为庶人】。详细制定为令。”紫阳方氏说:这道诏书温和厚道、恻隐悲痛,孝文帝仁爱啊!然而吕后时已废除三族法,而文帝又施之于新垣平,为什么呢?孝文时已无宫刑,而武帝又施之于司马迁,为什么呢?高帝约法三章,萧何增加律九章,文帝之世,为何还有肉刑三种?虽然实际上首谋,黥刑有替代之法,孝文帝必定深思熟虑,有定论了。

《汉书·刑法志》考十一:张苍、冯敬奏议笞刑、弃市刑。

臣谨慎议定律法说:各种应当完刑的,完刑为城旦舂。臣瓉说:文帝废除肉刑,都有替代之法,所以用完刑替代髡刑,用笞刑替代劓刑,用斩断左右脚趾替代刖刑。法令既然说完了,不再说用完刑替代髡刑,这里应当说髡刑者完刑。应当黥刑的,髡钳为城旦舂;应当劓刑的,笞三百;应当斩左趾的,笞五百;应当斩右趾的,以及杀人先自首的,官吏因受贿枉法的,看守官府财物而就地盗窃的,已经论罪命定又犯有笞刑罪的,都弃市。李奇说:命,逃亡也;又在论罪命定后有罪。晋灼说:命者,名也,成其罪也。师古说:趾,足也。应当斩右足的,因为其罪次重,所以从弃市。杀人先自首,谓杀人而自首得免罪者。官吏受贿枉法,谓曲解公法而受赂者。看守官府财物而就地盗窃,即今律所谓主守自盗者。杀人害重,受

财盗物赃汚之身,故三罪已被论名,而又犯笞,亦皆弃市也。今流俗书本,笞三百、笞五百之上及劓者之下,有籍笞字,复有笞罪,亦云复有籍笞罪,皆后人妄加耳,旧本无之。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嵗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嵗为▯臣妾;▯臣妾三嵗免为庶人;▯臣妾免满二嵗为司冦;司冦一嵗及作如司冦,并免为庶人【云云】是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趾者又当死,斩左趾者笞五百,率多死。紫阳方氏曰:当完者完为城旦舂,本作宅,是臣瓉谓当髠者完非也。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劓者凖斩右趾,固是伤靣断足,笞三百、笞五百,必无全人,笞可一百,重法亦有死者,岂可至三百五百乎?当斩右趾弃市,斩右趾未必死,而弃市者死刑也,失太重也。杀人自首、枉法受赃、主守自盗三罪不至于死,而又犯笞罪,则亦弃市,亦太重也。景帝改减笞数,始轻城旦舂、鬼薪白粲、▯臣妾、司冦之法。陈迹固不足辩。《史记》八书无刑书,《除肉刑书》在文帝纪十三年五月数字不同,不书城旦舂以下。注中索隠引崔浩《汉律序》云:文帝除肉刑,而宫不易。张斐注:「以淫乱人族类,故不易之也。」如此,则汉又易黥、劓、斩趾三刑,而不易宫刑。攷之诏文,似恐不然。

译那些因盗窃财物、贪污赃款而玷污自身的人,既然已经因三项罪名被定罪,又再犯应受笞刑的罪,也都处以弃市(公开处决)。如今流传的俗本,在“笞三百”、“笞五百”之上以及“劓刑”之下,有“籍笞”二字,又说有“笞罪”,也说有“籍笞罪”,这都是后人妄自添加的,旧本中并没有。

罪人案件已经判决,判处完刑(保留头发)的城旦舂,服满三年改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服满一年改为隶臣妾;隶臣妾服满三年免除为庶人;隶臣妾免除后服满两年改为司寇;司寇服满一年以及作如司寇,一并免除为庶人。【如此等等】这是后来外面有轻刑的名目,里面实际上却是杀人。

被斩去右趾的人又应当处死,被斩去左趾的人笞打五百,大多都死了。紫阳方氏说:应当完刑的人完为城旦舂,原本写作“宅”,这是臣瓉认为应当髡刑的人完刑,这是不对的。应当劓刑的人笞打三百,应当斩左趾的人笞打五百,劓刑相当于斩右趾,本来就是毁伤面容、截断脚足,笞打三百、笞打五百,必定没有能活下来的人,笞打一百,严刑之下也有死人的,怎么可以打到三百、五百呢?应当斩右趾的人弃市,斩右趾未必会死,而弃市是死刑,刑罚太重了。杀人后自首、枉法受贿、主管看守者自己盗窃这三项罪不至于死,而又犯笞罪,也弃市,也太重了。

景帝更改减少笞打数目,才开始减轻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的刑罚。陈旧的史迹本来不值得争辩。《史记》八书中没有刑书,《除肉刑书》在文帝纪十三年五月,数字不同,没有记载城旦舂以下的内容。注释中索隐引用崔浩《汉律序》说:文帝废除肉刑,而宫刑没有改变。张斐注说:“因为淫乱败坏人伦,所以不改变它。”像这样,那么汉朝又改变了黥刑、劓刑、斩趾刑这三种刑罚,而没有改变宫刑。考察诏书原文,似乎恐怕不是这样。

汉刑法志攷十二

史记·文帝纪》二年正月,上曰:“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所以通治道而来諌者。今法有诽谤妖言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将何以来逺方之贤良?其除之。”民或祝诅上以相约结,而后相谩【先约后正】吏以为大逆;其有他言,而吏又以为诽谤,此细民之愚无知抵死,朕甚不取。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聴治。《汉书》此诏在文帝纪二年五月,“相约结”无“结”字,“无知抵死”比“拒”字为胜。师古注:“抵,触也【至也】紫阳方氏曰:“朝有进善之旌,应邵曰:旌,幡也。尧设之五逹之道。如淳曰:欲有进善,立于旌下言之。诽谤之木,服防曰:尧作之桥梁交午柱头。应邵曰:桥梁边板,所以书政治之愆失也。至秦去之,今乃复之也。”索隠曰:“按《尸子》云:尧立诽谤之木,诽音非,亦音沸。韦昭云:虑政有阙失,使书于木。此尧时然也,后代因以为餙。今宫外墙梁头四柱木是。郑▯注礼云:一纵一横,谓以木贯表柱四出名桓陈。

汉《刑法志》攷:十三除収孥,诸相坐律。

史记·文帝纪》元年十二月诏曰:法者,治之正也,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为収孥,朕甚不取。其议之有司,皆曰:「民不能自治,故为法以禁之。相坐相収,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所从来逺矣。」上曰:「朕闻法政则民慤,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而导之善者,吏也。其既不能导,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反害于民,为暴者也,何以禁之?朕未见其便,其熟计之。」有司皆曰:「陛下加大▯徳甚盛,非臣等所及也。请奉诏书除収孥诸相连坐律令【应邵曰:孥,子也。秦法一人有罪,并坐其家,至今除此令】汉书·刑法志》辞微不同,书为孝文十二年,书议者为左右丞相周勃、陈平而下,文有云:「其后新垣平谋为逆,复行三族之诛。」其下文又云:「夫以孝文之仁,平、勃之智,而犹有过刑缪论如此,惑之甚也。」紫阳方氏曰:「相坐之法,参夷之诛,班固书始于申不害、商鞅,髙帝约法三章已除此法,岂萧何所増律复有此乎?文帝首除収孥、相坐律令,而新垣平之三族,平、勃不争,何也?此诚文帝之一失也。」

  古今攷卷三十八

译汉刑法志考十二

《史记·文帝纪》记载:文帝二年正月,皇帝说:“古代治理天下,朝廷设有‘进善之旌’和‘诽谤之木’,用来疏通治国之道,招来劝谏的人。如今法律有诽谤和妖言的罪名,这使得众臣不敢尽情进言,而皇上也没有途径听到自己的过失,将用什么来招揽远方的贤良呢?应当废除这些罪名。”百姓有时通过诅咒皇帝来互相约定结盟,之后又互相欺骗,官吏认为这是大逆不道;如果有其他言论,官吏又认为是诽谤,这些愚昧无知的平民因此触犯死罪,我对此很不赞同。从今以后,有触犯这些罪名的,不要受理审判。《汉书》中这道诏书在文帝二年五月,“相约结”没有“结”字,“无知抵死”比“拒”字更好。颜师古注:“抵,触也。”紫阳方氏说:“朝有进善之旌,应劭说:旌,是幡旗。尧设置在四通八达的大道上。如淳说:想要进献善言的人,站在旌旗下陈述。诽谤之木,服虔说:尧制作在桥梁交叉处的柱头。应劭说:桥梁旁边的木板,用来书写政治的过失。到了秦朝去除了它们,现在又恢复了。”司马贞《索隐》说:“按照《尸子》记载:尧设立诽谤之木,‘诽’音非,也音沸。韦昭说:担心政治有缺失,让人写在木头上。这是尧时候的做法,后代沿袭作为装饰。现在宫宫外墙梁头四柱的木头就是。郑玄注《礼》说:一纵一横,是用木头贯穿表柱四边,名叫桓陈。”

汉《刑法志》考:十三 废除收孥,以及连坐的法律。

《史记·文帝纪》记载:文帝元年十二月下诏说:“法律,是治理的正道,用来禁止暴行并保护善良的人。如今犯罪的人已经判决,却让无罪的父母、妻子、兄弟受牵连,以及实行收孥,我对此很不赞同。让有关部门商议。”有关部门都说:“百姓不能自我治理,所以制定法律来禁止他们。连坐和收孥,是为了牵累他们的心,使他们不敢轻易犯法,这种制度由来已久。”皇上说:“我听说法律公正百姓就诚实,罪罚得当百姓就顺从。况且管理百姓并引导他们向善的,是官吏。他们既然不能引导,又用不公正的法律治他们的罪,这是反而害了百姓,成为暴虐的人,靠什么来禁止犯罪呢?我没看到这样做的好处,请仔细考虑。”有关部门都说:“陛下施加的大恩德非常盛大,不是我们所能企及的。请奉行诏书,废除收孥和连坐的法律令。”应劭说:“孥,是子女。秦朝法律一人有罪,并牵连他的家人,到现在废除了这道法令。”《汉书·刑法志》言辞略有不同,记载在孝文帝十二年,记载商议的人为左右丞相周勃、陈平等人,文中说:“此后新垣平谋反,又实行了三族之诛。”下文又说:“凭着孝文帝的仁德,周勃、陈平的智慧,却还有这样过刑误判的情况,真是迷惑至极。”紫阳方氏说:“连坐之法,参夷之诛,班固记载始于申不害、商鞅,高祖约法三章已经废除了这种法律,难道萧何所增补的法律又有了这种规定吗?文帝首先废除收孥、连坐的法律令,而新垣平的三族之诛,周勃、陈平不争执,为什么呢?这确实是文帝的一个失误。”

古今考卷三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