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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春秋毛氏传五

春秋毛氏传卷四

儒藏 · 春秋 · 已译 · 第 24–33 段

,下行之月将必掩上日之光,而以渐吞蚀,亦若有物食之者,故曰有食之,谓食之者月也。夫日阳而月隂,以隂食阳,则合朔交食虽有常度,而不可不谓之灾,故史必记之。苐记必以日,日必在朔,此不书朔者系史阙文,而公谷遂发一例曰:「言日不言朔,食晦日也;朔日并不言食,晦夜也;朔日并言者,食正朔也;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其义其例似甚切当而可听,而不知仍不然者,杜氏注云:「释例以长厯推经传,明此日是二月之朔,而汉魏言厯家自太初以后,凡三统、乾象诸厯,无不以此鲁隐二年二月之己巳实系朔日,徒以鲁史阙文偶失朔字,而公谷无頼作此妄谈,幸而日月干支无褒讥耳,不然而明明朔日偏不书朔,深文之徒几何不又以为己已有罪,此仲尼所特笔而削之者耶。」

译下行之月必将遮蔽上行之日的光辉,并逐渐吞蚀,好像有东西在吃它一样,所以说“有食之”,意思是吃它的是月亮。太阳属阳,月亮属阴,以阴食阳,那么虽然合朔交食有固定的规律,但不能不把它看作灾异,所以史官必定要记录。只是记录必定要写明日期,日期必定在朔日,这里不写朔日,是因为鲁国史官遗漏了文字,而《公羊传》《谷梁传》于是提出一个条例说:“只说日期不说朔日,是晦日发生日食;朔日都不提日食,是晦夜发生日食;朔日和日期都说的,是正朔发生日食;只说朔日不说日期,是既朔发生日食。”这个义理和条例似乎非常恰当可信,但不知道其实并不正确。杜预注说:“《释例》用长历推演经传,明确这一天是二月的朔日,而汉魏时期的历法家自太初以后,凡是三统历、乾象历等,无不认为鲁隐公二年二月的己巳日确实是朔日,只是因为鲁国史官遗漏文字偶然漏掉了‘朔’字,而《公羊传》《谷梁传》毫无根据地说出这些妄论,幸好日月干支没有褒贬讥讽的意思,不然的话,明明是朔日偏偏不写朔,深文周纳之徒几乎又要认为己巳日有罪,这是孔子特意删削的吗?”

三月庚戌天王崩

此平王也。天子死曰崩,诸侯曰薨,皆尊之之称。苐《春秋》十二公,其所値亦十二王,然有书不书者。例天子之丧,王室必遍赴列国,赴至则书,不赴至即不书。若葬则天子七月,自有常期,然亦有书不书者,此不在乎赴不赴,而在乎诸侯之会葬不会葬也。夏商无成礼,周初有成礼而无成书,故《仪礼》有士礼,而并无天子之礼。天子丧制,在周时已不可考矣。今从《春秋》当日列国卿大夫所自言者考之,大抵天子之崩,赴至列国,则列国各遣上卿奔丧,共吊赙器币,而国君不即亲往。释例所谓「封守至重,不得越境而奔丧」,谓初丧也。至送塟,则天子于列国遣卿,诸侯于天子亲往。故元年《左氏传》谓「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所谓「同斩则甸侯以外,要荒以内所共车辙者皆在也」。昭三十年传游吉亦曰:「先王之制,诸侯之丧,士吊,大夫送▯。」此列国吊送之等差也。今晋之丧,先君曾亲执绋矣,是过礼也。天子之丧,当亲会▯,而周灵王之塟,先君简公因在楚,使大夫印叚往,是不及礼也。则是诸侯不奔丧而当会▯,其言周制甚明。今《左氏》无明文,祗言王崩于壬戌,而赴者以庚戌告,此但就本事记之,非有误也。且丧用远日,即稍远亦无过也。但杜氏注传谓「天王丧▯,诸侯例皆不往」,则已乖本传并游吉之语。若胡氏谓诸侯为天子服斩衰,礼当以所闻先后而奔丧,不知所防何礼,乃特引康王之诰「太保率西方诸侯入应门左,毕公率东方诸侯入应门右」为证。夫践阼之礼,其所为诸侯壤奠,悉用虚名,与奔丧实至不同。况天子新丧,六服辽濶,此时即赴告之使,犹恐不能即出,安能于一二日间便东方西方一时俱到?故《尚书》正义谓「成王始崩,或有诸侯来朝京师者,而适遇国丧,遂因见新王」,非谓东西诸侯即能至也。则此所引书,明非诸侯来奔丧者而辨证。及此,不惟失据,其于事理亦不通矣。且又自为例云:「凡书崩、书葬,则赴告及鲁,而鲁往防之者也,桓、襄、匡、简、景是也。若书崩不书葬,则赴告虽及,而鲁不往。会崩、葬皆不书者,则王室不告,而鲁亦不往。」其为例,凿凿言之。及考经文,则桓王之崩在桓十五年,并未书塟;襄王之葬在文九年,经文明云「遣叔孙得臣如京师,辛丑葬襄王」,并未亲往。若景王之崩,则经明云「葬景王,王室乱」,此时虽遣送,尚恐未前,况亲往也。凡此皆经文之显然可考者,而不一简防,何卤裂至此!

夏四月辛卯,尹氏卒【尹,《左传》作君】

左氏以尹氏为君氏,即隐公之母声子也。隐以居摄,不敢从正君之礼,遂亦不敢备礼于其母,故不书薨,不书塟,不赴告祔庙,而称为君氏。其尹字则传写脱误也。夫子以母贵,母亦以子贵。隐既称公,则公之为母自有常称,未有创名为君氏者。以惠为君耶?则先君名君,已非名例。以隐为君耶?则据言不敢从正君之礼,而反称君,且称君则何有于君母而不称夫人?如以声子为君耶?则俨然小君,而又何靳乎书薨、书葬与赴告祔庙?况明明经文,而改文释经,例所最禁。若公羊欲如字解经,而不识本事,乃曰:「此周之尹氏。」夫周之尹氏,则鲁何得书曰「讥世卿」也?夫《春秋》世卿,其来已久,此自周制,安所用讥?且未有书其卒以为讥者也?且亦何得书此也?乃又曰:「鲁隐奔平王之丧,尹氏为王作丧主,故其卒来赴,而鲁史书之。」谷梁亦遂袭其説,两传相同。夫平王之崩,甫见经文,其崩在是年之春三月壬戌,而夏四月辛卯即尹氏卒,计王与尹氏其崩卒相距祗二十八日,则此二十八日中,毋论隐公不奔丧,即奔自东鲁至成周,此时尚未能达也。即达,亦尹氏随卒,必不能为王作丧主也。况《春秋》一十二公,并未闻有奔王丧、会王葬者。凡经传恒例,公出必书,岂有奔丧、会葬诸大事,而公出公入不一书者?如以为常礼不书,则在文九年塟周襄王,遣叔孙得臣如京师,而经特书之,是遣

译三月庚戌日,周天子驾崩。

这是周平王。天子去世称为“崩”,诸侯去世称为“薨”,这都是尊贵的称呼。只是《春秋》记载的十二位鲁国国君,其所对应的也是十二位周天子,然而有的记载,有的不记载。按照惯例,天子驾崩,王室必定会向各诸侯国通报,通报到达就记载,没有通报到达就不记载。至于安葬,天子通常在七个月后安葬,自有固定的期限,然而也有记载和不记载的情况,这不在于是否通报,而在于诸侯是否参加会葬。夏、商两代没有完备的礼仪,周朝初期有完备的礼仪但没有完备的典籍,所以《仪礼》中有士的礼仪,却没有天子的礼仪。天子丧礼的制度,在周朝时已经无法考证了。现在根据《春秋》当时各国卿大夫自己的言论来考证,大致天子驾崩,通报到达各国,各国就各自派遣上卿前往奔丧,共同吊唁并赠送助丧的器物币帛,而国君不立即亲自前往。《释例》所说“封守之事最为重大,不得越过国境去奔丧”,指的是初丧之时。到了送葬时,天子向各国派遣卿,诸侯则亲自前往天子处。所以元年《左传》说“天子七个月后安葬,同轨之内的诸侯都到达”,所谓“同轨”,就是甸服、侯服以外,要服、荒服以内,车辙相通的地方都包括在内。昭公三十年《左传》游吉也说:“先王的制度,诸侯去世,士去吊唁,大夫去送葬。”这就是各国吊唁送葬的等级差别。现在晋国国君去世,先君曾经亲自拉引送葬的绳索,这是超过了礼制。天子去世,应当亲自参加会葬,而周灵王安葬时,先君简公因为身在楚国,派大夫印段前往,这是不及礼制。由此可见,诸侯不亲自奔丧而应当参加会葬,关于周制的说法非常明确。现在《左传》没有明确的文字,只说王在壬戌日驾崩,而通报的人以庚戌日告知,这只是就事实本身记录,并没有错误。况且丧事用远日,即使稍微远一些也没有过错。但杜预注《左传》说“天子去世,诸侯按例都不去”,这就违背了本传和游吉的话。如果胡氏认为诸侯为天子服斩衰之服,礼制上应当根据听到的先后顺序去奔丧,不知他依据什么礼制,竟然特意引用《康王之诰》中“太保率领西方诸侯进入应门左侧,毕公率领东方诸侯进入应门右侧”作为证据。那登位之礼,其中诸侯奠祭,全都使用虚名,与奔丧实际到达不同。况且天子新丧,六服之地辽阔,此时即使通报的使者,还担心不能立即出发,怎么能在短短一两天间就让东方西方的诸侯同时到达?所以《尚书》正义说“成王刚驾崩,或许有诸侯来朝见京师的,恰好遇到国丧,于是趁机拜见新王”,并不是说东西方的诸侯就能立刻到达。那么这里引用的《尚书》,显然不是诸侯来奔丧的证据。到了这里,不仅失去依据,而且在事理上也不通。而且他又自己举例说:“凡是记载‘崩’、记载‘葬’的,就是通报到达鲁国,而鲁国前往防备的,桓王、襄王、匡王、简王、景王就是这样。如果记载‘崩’不记载‘葬’,就是通报虽然到达,但鲁国没有前往。如果‘崩’、‘葬’都不记载,就是王室没有通报,而鲁国也没有前往。”他的举例,言之凿凿。等到考证经文,桓王驾崩在桓公十五年,并没有记载安葬;襄王安葬在文公九年,经文明确说“派遣叔孙得臣前往京师,辛丑日安葬襄王”,并没有亲自前往。至于景王驾崩,经文明确说“安葬景王,王室发生动乱”,此时即使派遣送葬,尚且恐怕未能前行,何况亲自前往呢。所有这些,都是经文中明显可以考证的,却一点也不检点,怎么混乱到这种地步!

夏四月辛卯日,尹氏去世【尹,《左传》作君】

《左传》认为尹氏是君氏,就是隐公的母亲声子。隐公因为居摄,不敢遵循正君的礼制,于是也不敢对其母亲备尽礼数,所以不记载“薨”,不记载“葬”,不通报附庙,而称为君氏。那个“尹”字则是传抄脱误。夫子以母亲尊贵,母亲也以儿子尊贵。隐公既然称为公,那么作为公的母亲自有固定的称呼,没有创造名为君氏的。以惠公为君吗?那么先君名君,已经不符合命名例。以隐公为君吗?那么根据说不敢遵循正君的礼制,反而称君,而且称君,那么对于君母为什么不称夫人?如果以声子为君,那么俨然就是小君,又为什么吝惜不记载“薨”、记载“葬”以及通报附庙呢?况且明明是经文,却改文解释经文,这是体例中最禁止的。如果《公羊传》想要按字面解释经文,却不了解事实,于是说:“这是周朝的尹氏。”如果是周朝的尹氏,那么鲁国怎么能记载说“讥讽世卿”呢?《春秋》中的世卿,由来已久,这本来就是周制,哪里用得着讥讽?况且没有记载其去世来作为讥讽的?而且怎么能记载这件事呢?于是又说:“鲁隐公奔往平王的丧礼,尹氏为天子做丧主,所以其去世来通报,鲁国史官记载了。”《谷梁传》也沿袭了这个说法,两传相同。平王驾崩,刚在经文中看到,驾崩是在今年春三月壬戌日,而夏四月辛卯日尹氏就去世了,计算王与尹氏驾崩去世相距只有二十八天,那么在这二十八天中,无论隐公不奔丧,即使奔丧,从东鲁到成周,此时还未能到达。即使到达,也是尹氏随即去世,必定不能为天子做丧主。况且《春秋》十二公,并没有听说有奔往天子丧礼、参加天子葬礼的。凡是经传恒常的体例,国君外出必定记载,哪有奔丧、会葬这样的大事,国君出、入却不记载的?如果认为常礼不记载,那么在文公九年安葬周襄王,派遣叔孙得臣前往京师,而经文特意记载了,这是派遣

送尚书,况亲往也?且隐不奔丧,则在经与传尤明言之者。经于春三月书「天王崩」,夏四月书「尹氏卒」,而于秋则复书「武氏子来求▯亦惟周以天王之崩赴告于鲁,而鲁漫然无一应,不惟不亲往,并不遣卿大夫往,故来求赙。向使公奔丧,则赙之矣,赙之不再求矣。故杜氏注曰:「鲁不共奉王丧,致令有求。」是公不奔丧。考之凡经传与是经、是传各各有据,而公谷注经而悖经,且造。为伪事以实之,无兄而盗嫂,不入国而交大夫,而胡氏又从而和之曰:「公羊有所承,夫胡氏不过欲借公羊奔丧之説,以文已亲往之例,而不知圣经具在,不于经是承,而谁承也?」

译送尚书,是鲁君亲自前往吗?况且鲁君不奔丧,在《春秋》经文和《左传》中都有非常明确的记载。经文在春季三月记载“天王崩”,夏季四月记载“尹氏卒”,而在秋季又记载“武氏子来求赙”。只有周王室因为天王去世向鲁国通报,而鲁国却毫无反应,不仅没有亲自前往,甚至没有派遣卿大夫前往,所以周人才来请求赙赠。假如鲁君去奔丧,就会给予赙赠,给予了赙赠就不会再来请求。所以杜预注解说:“鲁国不供给奉送王丧所需,导致周人前来请求。”这说明鲁君没有去奔丧。考察一下,凡是经文和传文与这部经、这部传各自都有依据,而《公羊传》和《谷梁传》注解经文却违背经文,并且编造虚假的事例来充实它,比如无兄而盗嫂、不入国而交大夫等,而胡安国又附和说:“《公羊传》有所承袭。”胡安国不过是想借《公羊传》关于奔丧的说法,来掩饰自己亲自前往的例子,却不知道圣人经典就在眼前,不承袭经文,又承袭什么呢?

然则何尹氏曰?此郑大夫尹氏也。郑大夫尹氏,则鲁何以书?曰:据左氏十一年传曰:隐公之为公子也,曾与郑战于狐壤,而公被获焉。郑人囚公于尹氏。尹氏者,郑大夫也。公乃赂尹氏而祷于尹氏所主之神,曰钟巫,遂与尹氏偕奔归,而立钟巫而祀之。其后公以祭钟巫,出馆于寪氏,而遂被弑。此十一年公薨传也。是此一尹氏,而公之患难存亡系焉。其德尹氏也,则必以客卿而引厠之内卿之列。既厠内卿列,则不问其为郑大夫、为鲁大夫,而必以内卿大夫之礼临其丧。既以内卿大夫之礼临其丧,则君亲视敛,自必书卒。况公以尹氏止,以尹氏归,以尹氏生,而其后见弑,一若与尹氏之死有相闗者。公不以祭钟巫弑乎?初因求尹氏而并求尹氏之神,既与丑氏归,而并祀尹氏之神于鲁,虽感神乎,实所以报尹氏也。故钟巫之祀虽为鲁立,而仍存尹氏,以为此尹氏之主,必出宫而后祭之。乃不幸尹氏既死,独身出祭,且不馆尹氏而馆之他氏,以致仓皇之际罹此大害。向使尹氏尚在,则主祭有人,未必亲出。即或亲出,而馆于其家,纵有不测,尹氏必仍有以卫之。而惜乎其卒之也。此固作春秋者所为溯往事而伤心者也。故曰:此郑大夫也,此春秋之防意也。事也,亦义也【其后庄二十二年传,成季酖叔牙于鍼巫氏,鍼巫即钟巫,鍼钟音之转也。公既立钟巫之祀,遂以尹氏为鲁大夫而赐氏钟巫,故有此氏鍼季者,尹氏之后也。此不称钟巫氏而仍称尹氏者,着所自也】

  秋武氏子来求赙

归赗,礼也;求赙,非礼也。事也,曰有此事焉尔。然而赙也,而可以求之也乎?况天子乎?此其中有义焉。若其不称使,则其求赙者,平王丧也。平王尚未葬,桓在初丧,则未有王命,而不称使,宜也。若夫武氏之称子,则武氏名来,而子行之,故称子。此与桓五年「仍叔之子来聘」正同。《公谷》谓武氏亦未葬,夫王朝大夫,岂尽乏人,而必使居丧未葬之子使之将命?世无此理。况武氏未葬,子可将命,则平王未葬,子何不可以出命?而曰「桓王无命,故不称使」,则此矛彼盾,此白彼黒,亦甚周章。而况「仍叔之子」犹之乎「武氏之子」?而在武氏曰「父没而未葬」,在仍叔曰「父老而子幼」,抑何随地蹖駮,了无绳凖如是也?吾故曰《春秋》寃史也,吾深有望乎世之平此寃也。

  八月庚辰宋公和卒

礼君薨,来赴则史必书之。苐诸侯称薨,大夫称卒。若外君来赴而亦称薨,嫌于内君,故我公称薨,外君称卒,以别之,此亦例也。和者,宋公之名。凡书外君卒,必书君名以实之。至会葬之时,彼国易名【易名为諡】然后书曰葬某公。此时无諡而但书国爵,则又与彼国之前后君无所分别,故必书名者,亦是史例。左氏谓同盟故书名【谓同盟必通名告神故我君得知其名】则隐八年蔡侯考父卒,桓五年陈侯鲍卒,皆未同盟而皆书名,为不通矣【不同盟而书名不可胜数,此举其概耳,后仿此】其或不书名,史略之。若谓不同盟者不书名,或与大夫盟而不与君盟亦不书名,则成十四年秦伯卒,与君盟而不书名,襄四年陈侯午卒,与大夫盟而反书名,又不通矣。或曰外君书名固是史例,若书卒则必彼赴有是称,而我乃因之,是我国书薨,嫌于我君;彼国书卒,反不嫌于彼卿大夫,不可为训。若谓谦则不嫌,则礼记杂记明云:「君薨赴于他国之君曰寡君不禄,敢告于执事」,是谦必取下。若果谦必不舍不禄而反称卒也【曲礼曰:寿考曰卒,短折曰不禄,是不禄较卒为最下】至于或月或日,则史文详略无闗义例,惟书名与卒则核之通经而有必然者。乃胡氏又造为例曰:「诸侯曰薨,大夫曰卒,五等邦君何得书卒?」此夫子作春秋革旧史之称,而不因其文,以诸侯放恣不奉王命,故于其薨时特书曰卒,以贬黜之,使不得为诸侯也。夫鈇钺之诛不加于生前,而苐为此褫魂笞墓之举,既已非法,况哀十四年夏简书书莒子狅卒,此鲁史原文也。史例原称卒,而谓夫子特革之以诛此

译那么,为什么说这是尹氏呢?这是郑国的大夫尹氏。既然是郑国的大夫尹氏,那么鲁国史书为何要记载他呢?回答说:根据《左传》隐公十一年的传文记载:隐公在做公子的时候,曾与郑国在狐壤交战,隐公被俘获。郑国人将隐公囚禁在尹氏家中。尹氏是郑国的大夫。隐公于是贿赂尹氏,并向尹氏所供奉的神灵祈祷,那神灵叫钟巫,随后与尹氏一同逃回鲁国,并设立钟巫的祭坛来祭祀它。后来隐公因为祭祀钟巫,到寪氏家中住宿,结果被杀害。这是隐公十一年隐公去世的传文。这一个尹氏,隐公的患难与存亡都系于他。隐公感激尹氏的恩德,必定以客卿的身份将他引入内卿的行列。既然已列入内卿行列,就不问他是郑国大夫还是鲁国大夫,必定以内卿大夫的礼仪来吊唁他的丧事。既然以内卿大夫的礼仪吊唁他的丧事,那么国君亲自视察棺敛,自然必定记载他“卒”。况且隐公因尹氏而停止战事,因尹氏而回国,因尹氏而得以生存,而后来被杀,似乎与尹氏之死有关联。隐公不就是因为祭祀钟巫而被杀吗?起初因为求助于尹氏而一并求助于尹氏的神灵,既然与尹氏一同回国,就一并把尹氏的神灵在鲁国祭祀,虽然是为了感念神灵,实际上是为了报答尹氏。所以钟巫的祭祀虽然在鲁国设立,但仍保留“尹氏”之称,认为这位尹氏是钟巫的主持者,必须出宫之后才祭祀他。不料尹氏死后,隐公独自出宫祭祀,而且不住在尹氏家而住在其他人家,以致在仓皇之际遭受此大祸。假使尹氏还在,那么主持祭祀有人,隐公未必亲自出宫。即使亲自出宫,而住在尹氏家中,纵然有不测,尹氏必定仍有办法保卫他。可惜尹氏去世了。这本来就是撰写《春秋》的人追溯往事而感到伤心的原因。所以说:这是郑国大夫,这是《春秋》的深意。这是史实,也是义理。【后来庄公二十二年的传文记载,成季在鍼巫氏那里用毒酒害死叔牙,鍼巫就是钟巫,鍼与钟是音转。隐公既然设立了钟巫的祭祀,于是把尹氏作为鲁国大夫并赐姓钟巫,所以有了鍼季这个姓氏,他是尹氏的后代。这里不称钟巫氏而仍称尹氏,是为了表明他的出身来源】

秋天,武氏之子前来请求赙赠。

赠送赗车,符合礼制;请求赙赠,不符合礼制。这是史实,是说有这件事罢了。然而,赙赠是可以请求的吗?何况是天子呢?这其中含有义理。如果不称“使”,那么请求赙赠的,是平王的丧事。平王尚未安葬,桓公处于初丧期间,那么还没有王命,不称“使”,是适宜的。至于武氏称“子”,是因为武氏名叫来,而以“子”的身份行事,所以称“子”。这与桓公五年“仍叔之子来聘”完全相同。《公羊传》和《谷梁传》认为武氏也尚未安葬,那么王朝的大夫,难道都缺乏人才,而一定要派遣居丧未葬的儿子去传达命令吗?世上没有这样的道理。况且武氏未安葬,儿子可以传达命令,那么平王未安葬,儿子为什么不可以发布命令呢?如果说“桓王没有命令,所以不称使”,那么这就自相矛盾,黑白不分,非常混乱。何况“仍叔之子”与“武氏之子”是一样的?在武氏那里说是“父亲去世而未安葬”,在仍叔那里说是“父亲年老而儿子年幼”,为什么随地都有抵牾,毫无准则呢?所以我所以说《春秋》是冤史,我深切希望世人能平反这个冤屈。

八月庚辰日,宋公和去世。

按照礼制,国君去世,前来报丧,史官必定记载。只是诸侯称“薨”,大夫称“卒”。如果外国国君前来报丧也称“薨”,容易与本国国君混淆,所以我国国君称“薨”,外国国君称“卒”,以作区别,这也是惯例。和,是宋公的名字。凡是记载外国国君去世,必定书写国君的名字以证实。等到会葬的时候,那个国家改称谥号【改称谥号】,然后记载为“葬某公”。此时没有谥号而只书写国号和爵位,那么又与那个国家的前后国君无法区分,所以必定书写名字,这也是史官的惯例。《左传》认为是因为结盟所以书写名字【认为结盟必定互通名字告知神灵,所以我国国君能知道他的名字】,那么隐公八年蔡侯考父去世,桓公五年陈侯鲍去世,都未曾结盟却都书写名字,这就讲不通了【不同盟而书写名字的不胜枚举,这里只是举其大概,后面仿照此例】。有的不书写名字,是史官省略了。如果说不同盟的不书写名字,或者与大夫结盟而不与国君结盟也不书写名字,那么成公十四年秦伯去世,与国君结盟却不书写名字,襄公四年陈侯午去世,与大夫结盟反而书写名字,又讲不通了。有人说外国国君书写名字固然是史官惯例,如果记载“卒”,必定是对方报丧有此称呼,我国才沿用,那么我国记载“薨”,容易与我国国君混淆;对方国家记载“卒”,反而不与对方卿大夫混淆,这不能作为准则。如果说谦称就不混淆,那么《礼记·杂记》明确说:“国君去世,向其他国家的国君报丧说‘寡君不禄,敢告于执事’”,这是谦称必定取低下。如果真是谦称,必定不会舍弃“不禄”而反而称“卒”【《曲礼》说:长寿而死叫卒,短命而死叫不禄,所以不禄比卒更为低下】。至于有的记载月份有的记载日期,这是史文详略无关义例,只有书写名字与“卒”则核对全经而有必然的规律。于是胡氏又创立条例说:“诸侯叫薨,大夫叫卒,五等邦君怎么能记载卒?”这是孔子作《春秋》改革旧史的称呼,而不沿袭其文字,因为诸侯放纵不奉王命,所以在他们去世时特意记载为“卒”,以贬黜他们,使他们不得称为诸侯。斧钺的诛杀不加于生前,而只做这种褫夺魂魄、鞭打坟墓的举动,已经不合法规,何况哀公十四年夏简书的记载莒子狅卒,这是鲁国史官的原文。史官惯例原本称卒,而说孔子特意改革以诛杀此

五等邦君,不亦异乎?

译五等爵位的诸侯,不也各不相同吗?

冬,十有二月,齐侯、郑伯盟于石门。

两国相盟以来,告故书石门,齐地名,余见前。

  癸未葬宋穆公

礼诸侯之丧,士吊,大夫送。则此书葬,非谓彼国葬君也。言我国有送葬者尔。故此当书大夫送葬。某公如宣十年,公子归父如齐葬齐惠公。昭三年,叔弓如滕葬滕成公。类而此及后文多不书大夫者,略之也。穆者,宋公之諡。其书諡者,以薨后易名,则讳名,礼也。其概称公者,从我大夫送者之辞也。乃胡氏又自造为例,分作两等:一是鲁史旧文,或怠于礼,或弱其君,则原不会葬,而据实不书,此史文也。一是夫子削笔,或讨其贼而不书,如宋殇、齐昭告乱,书弑矣,而经不书葬,是讨贼也。或讳其辱而不书,如晋景公告丧,书卒矣,而经不书葬,是讳辱也。或治其罪而不书,如鲁宋盟会未尝不同,而三世不书,是治其罪也。或避其号而不书,如呉楚之君,书卒者十,亦有亲送于西门之外者矣,而经不书葬,是避其号也。此削笔也,彼史文不必言矣。尝就夫子所削者思之,据讨贼不葬,以宋殇、齐昭为言,则宋殇被弑,可云讨贼。若齐昭公卒已立子舍,而舍方被弑,其于昭公无与也。昭未见弑,何得云为昭讨贼?况春秋被弑多书葬者,襄七年,郑伯髠见弑于子驷而书葬。三十年,蔡世子弑其君景公而书葬。然则夫子削之者止一宋殇,而其不削者且不乏也。吾不意夫子之笔削,其漫不省核如是也。若讳辱不书,则诚有之。左氏明言,公如晋,晋止公送葬而耻而不书,但书如晋。然此是史文,非削笔也。且其事与襄二十八年,楚子昭卒,公如楚,楚亦止公送葬而耻而不书,但书如楚,正同。此两事一例,而胡氏以如晋一事属之讳辱,如楚一事又属之避号,是自乱其例也。乃若宋之三世不书,吴楚之十卒不书,则如梦如呓,更有百不能解者。宋之书卒而不书葬者,止桓、襄二公,未尝有三世也。且桓公、襄公并无所获罪于鲁,亦未尝得罪天下,何烦开一例,必专治其罪而重为削之。若其云十卒,则吴在襄世始见《春秋》;楚在成前,并鲜赴告。故吴之书卒祗乗与夷昧,而楚则宣之旅、襄之审、昭之麋与居哀之轸,共七卒,而无十卒。若襄之昭,则公亲送葬,例在讳辱,不当在避号也。且犹是五等邦君耳,而例当书“公”,则不问晋侯、秦伯、邾子、许男,而统以“公”字概之。今既于赴告之时,已书曰“楚子某卒”、“吴子某卒”,则于防葬时,亦何难行我史例子也?而“公”之而乃曰“避号”,吾不知其所谓“避号”者,恐其称王而避之乎?抑亦吴、楚国号理当黜絶,概不使入《春秋》经也?凡此皆梦呓之语,毎欲为审处而未敢决也,况敢曰此夫子之削笔也?

  四年

  春王二月莒人伐▯取牟娄

彼以伐取告,则此书之。然而罪在其中焉。▯国名,夏禹之后,牟娄▯邑也。其后昭五年,莒牟夷以牟娄来降,则不特莒长有此邑,且莒之公族即有以此邑为氏者矣。其坚恃如此。

戊申,卫州吁弑其君完【州,《谷梁》作祝,后同】

此春秋书弑君之始也。完者,卫桓公名。其书名者,正与列国君薨书名例同。此必非彼国来赴原有君名与同盟告神,我知其名者,据此则益信君薨书名之但纪实而非有他也。州吁者,桓公之弟,庄公之子也。其不书公孙,但书国号者,亦正与齐无知弑其君诸儿例同。胡氏谓不以公子之道待州吁,教以义方,故不书公子而书国。则公孙无知乃僖公母弟,公子夷仲年之子,襄公之从弟,而不书公孙,将责僖公以不能教从子乎?抑责襄公不教从弟乎?抑责夷仲年乎?从父从兄无教子之责,夷仲年失教,又无国君之分,则其所引为人君父而不通春秋之义者,又隔一层矣。其书国,则里克弑君亦得书晋,况公子也【据传,卫庄公娶齐女曰庄姜,美而无子,其娣戴妫生桓公,公子州吁嬖人之子,也有宠而好兵,公勿禁,庄姜恶之,则庄公原有失教之过。然此时焉能以州吁之恶追治庄罪?况称国不称公子,此皆陋儒恶

译冬季,十二月,齐侯与郑伯在石门结盟。

两国结盟以来,告知原因并记载石门,石门是齐国的地名,其余情况见前文。

癸未日,安葬宋穆公。

按照礼制,诸侯去世,士去吊唁,大夫去送葬。那么这里记载“葬”,并不是说别国安葬了他们的国君,而是说我国有人去送葬罢了。因此这里应当记载大夫去送葬。例如宣公十年,公子归父前往齐国安葬齐惠公;昭公三年,叔弓前往滕国安葬滕成公。这类情况,而此处及后文大多不记载大夫名字的,是省略了。穆,是宋公的谥号。记载谥号,是因为君主死后更改名字,则避讳其名,这是礼制。大概称其为“公”,是从我方大夫送葬者的称呼而言的。然而胡氏又自创条例,分为两等:一是鲁国史官的原文,或者怠慢礼制,或者削弱其君,则原本不会去送葬,而据实不记载,这是史官的文字。一是孔夫子删削笔削,或者讨伐其弑君者而不记载,如宋殇公、齐昭公发生动乱,记载了弑君,而经文不记载安葬,这是讨伐弑君者。或者避讳其耻辱而不记载,如晋景公告丧,记载了去世,而经文不记载安葬,这是避讳耻辱。或者惩治其罪过而不记载,如鲁宋盟会未曾不同,而三代不记载,这是惩治其罪过。或者避讳其称号而不记载,如吴楚的国君,记载去世的有十次,也有亲自送葬到西门之外的,而经文不记载安葬,这是避讳称号。这是孔夫子的删削笔削,那史官的文字不必多说了。我曾经就孔夫子删削的情况思考,根据讨伐弑君者而不记载安葬,以宋殇公、齐昭公为例,那么宋殇公被弑,可以说讨伐弑君者。如果齐昭公去世已经立了子舍,而子舍正被弑杀,这与昭公无关。昭公未见被弑,怎么能说为昭公讨伐弑君者?况且春秋时期被弑杀而记载安葬的很多,襄公七年,郑伯髡顽被子驷弑杀而记载安葬;三十年,蔡世子弑杀其君景公而记载安葬。那么孔夫子删削的只有一位宋殇公,而不删削的也不少。我没想到孔夫子的笔削,如此漫不经心而不加省察核实。如果避讳耻辱而不记载,那么确实有这种情况。左传明确说,鲁公前往晋国,晋国阻止鲁公送葬,感到耻辱而不记载,只记载前往晋国。然而这是史官的文字,不是删削笔削。而且这件事与襄公二十八年,楚昭王去世,鲁公前往楚国,楚国也阻止鲁公送葬,感到耻辱而不记载,只记载前往楚国,完全相同。这两件事属于同一类,而胡氏将前往晋国一事归为避讳耻辱,前往楚国一事又归为避讳称号,是自己扰乱了条例。至于宋国三代不记载,吴楚十次去世不记载,则如梦话呓语,更有百种不能解释的地方。宋国记载去世而不记载安葬的,只有桓公、襄公两位,未曾有三代。而且桓公、襄公并未获罪于鲁国,也未曾得罪天下,何必开一个条例,必定专门惩治其罪过而重重删削。如果他说十次去世,那么吴国在襄公时期才出现在《春秋》中;楚国在成公之前,很少赴告。所以吴国记载去世的只有乘与夷昧,而楚国则有宣公时期的旅、襄公时期的审、昭公时期的麋与居、哀公时期的轸,共七次去世,而没有十次。至于襄公时期的昭王,则鲁公亲自送葬,条例属于避讳耻辱,不当属于避讳称号。况且还是五等邦君,而条例应当书“公”,则不问晋侯、秦伯、邾子、许男,而统一用“公”字概括。现在既然在赴告之时,已经记载为“楚子某卒”、“吴子某卒”,那么在防送葬时,又何难行我国史官的条例呢?而称“公”却说“避讳称号”,我不知道他所谓的“避讳称号”是什么,是怕他们称王而避讳吗?还是吴、楚国的称号理当废绝,一概不让他们进入《春秋》经文?凡此都是梦呓之语,每次想要审慎处理而不敢决断,何况敢说是孔夫子的删削笔削呢?

四年

春季,周王二月,莒人攻打〇国,夺取牟娄。

他们以攻打夺取来告,那么这里就记载它。然而罪责在其中。〇是国名,夏禹的后代,牟娄是〇国的城邑。其后昭公五年,莒国的牟夷带着牟娄来投降,那么不仅莒国长期拥有此邑,而且莒国的公族就有以此邑为氏的了。其倚仗坚固如此。

戊申日,卫州吁弑杀其君完【州,《谷梁传》作祝,后同】

这是春秋记载弑杀国君的开始。完,是卫桓公的名。其记载名,正与列国国君去世记载名的条例相同。这必定不是别国来赴告原有国君名与同盟告神,我方知其名者,据此则更加确信国君去世记载名只是纪实而没有其他含义。州吁,是桓公的弟弟,庄公的儿子。其不记载公孙,只记载国号,也正与齐无知弑杀其君诸儿的条例相同。胡氏说不以公子的道理对待州吁,教导以义方,所以不记载公子而记载国。那么公孙无知是僖公的同母弟,公子夷仲年的儿子,襄公的堂弟,而不记载公孙,将责备僖公不能教导堂弟吗?还是责备襄公不教导堂弟?还是责备夷仲年?堂父堂兄没有教导儿子的责任,夷仲年失教,又没有国君的身份,那么他所引用的为人君父而不通春秋之义者,又隔了一层。其记载国,那么里克弑杀国君也得以记载晋,何况是公子呢【根据传,卫庄公娶齐女叫庄姜,美丽而无子,其妾戴妫生桓公,公子州吁是嬖人之子,也有宠爱而喜好军事,庄公不禁止,庄姜厌恶他,那么庄公原本有失教的过错。然而此时怎么能以州吁的恶行追治庄公的罪过?况且称国不称公子,这都是陋儒厌恶

例,无一通合者。世人不学,偏为其所惑,何也】

译按照常理,没有一处是相通的。世人不学习,却偏偏被它所迷惑,这是为什么呢?

夏公及宋公遇于清

曲礼:诸侯未及期而相见,曰遇。故杜氏云:「遇者,草次之期,各简其礼,如道路相逢者然。」与《周礼》「冬见曰遇」之「遇」不同时。鲁、宋欲寻旧盟,以未及会期,而卫来告乱【即州吁弑君之乱】遂遇于清。清者,卫地名则是不得已而改盟为遇。而胡氏又深文曰:「春秋书遇,皆私为之约,自比于不期而遇者,直欲简其礼尔。」简略慢易,无相见之礼,故《春秋》恶之。夫「遇」礼明载礼经,则礼不恶「遇」。鲁、宋此「遇」,明为卫乱,则《春秋》不恶此「遇」。乃初以刑歃烦文为非礼所贵,既又以「遇」礼简略为失人君之礼,则明属吹索。况终隐之世,盟会有九而止此一「遇」,未必因司盟玉府器币告乏之故。释《春秋》者不读《春秋》,而慿空揑撰,岂可训也。

  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

此据其告辞而直书之者,宋、卫、陈、郑连年有征伐,见于《春秋》,皆始此役,且皆发于宋而卫继之。据传,宋殇公之立,以公子冯出奔郑,郑人欲纳之,故谋伐郑;而卫则以郑庄曾伐卫,故欲修怨以求宠于诸侯,因与宋相约,遂联陈、蔡以伐郑。是首事者,宋公也【其秋复伐郑,亦宋来乞师可验】首在宋,从在列国,则自当首宋;而胡氏谓卫为主而宋为辅,其先録宋公为《春秋》诛党与之法,则州吁告宋,其自言曰:“君为主,敝邑以赋与陈、蔡从。”为不通矣。且宋、陈书爵,系君自帅师;而蔡、卫则诸大夫帅师者,故称人。所谓以赋从而不亲往是也。则岂有主其事而不亲往者?其书君、书大夫、书国、书人例,俱见前。

秋,翚帅师会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

此亦据事直书者,翚者公子翚也。其不称公子者,史原有徒名之例。此与前二年无骇帅师入极,庄三年溺会齐师伐卫例同【汉后史文多有徒名无氏者,即韩愈淮西碑其命将出师,亦皆徒名可验】若谓翚不俟公命,故去氏,则二年帅师与公子溺,安得皆叛公命者?若谓以翚后弑逆,故去公子,则此时弑逆未形,岂可豫设一讨逆之例?且庄二年公子庆父帅师伐于余丘,僖三十三年公子遂帅师伐邾,皆弑逆而皆书公子,何也?若谓凡书法氏族书即为褒,去即为贬,则文十四年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以逆贼而书公子;襄二十九年呉子使札来聘,以让国之贤而反去公子,其可通乎?凡此皆遍合经文而无一当者,故曰「春秋之亡,亡于陋例」,非虚语也。

  九月卫人杀州吁于濮

  冬十有二月卫人立晋

此因来告词而为之文者,据传州吁不和于卫人,石碏隂诱其因,陈侯以觐天王,使定其位,于是乞陈执州吁还卫,而卫人杀之,是杀州吁者石碏也。其时公子晋在邢,而卫迎立之。公羊亦曰:“此石碏所迎立者,乃杀州吁称卫人,立晋亦称卫人,似非实録。”不知《春秋》讨贼,人人皆得而诛之,况卫杀州吁,实卫人不伏,使吁不自安于卫,而后碏之谋以成,则碏之诛吁,碏之立晋,实因卫人有同情而共起讨贼,此秉彝之良,所当急予之以风世者。其不书右宰涖杀【时石碏使右宰丑涖杀之】而书卫人;不书晋从邢入【凡从外入者皆书入,书纳】而书立晋,一似杀之在国,立之亦在国者,此乃所以为文也,以为书法当如是也。若州吁已立,不称卫侯,则弑立不久,先君未葬【杀州吁明年葬卫桓公】此与齐无知弑襄公自立,齐人杀无知,而襄公未葬,亦不称齐侯正同【史凡弑立未久,如莽、卓、敦、温类俱不称君,可验】若谓未与盟会,故不称君,则一与盟会,而即得以仓猝弑逆之贼,永正君位,荒唐极矣。至于卫人立晋,谓晋贤得众,卫人立晋为立贤,曾是卫宣而贤也乎?

胡氏又云:「立者不宜立也。」内不承国于先君,即不宜立。未有子而不受之父者,则此时卫桓见弑,虽舍晋不立,亦未有能受命于卫桓者矣。然则卫自此当不立君耶?何坚持已説而百不一通若此!

  五年

春公观鱼于棠【左传观作矢】

  但书事而义已见焉棠邑名

  夏四

译夏,鲁隐公与宋公在清地相遇。

《曲礼》说:诸侯未到约定的日期而相见,称为“遇”。所以杜预说:“遇,是临时约定的日期,各自简化礼仪,就像在路上偶然相逢一样。”这与《周礼》中“冬天相见称为遇”的“遇”含义不同。鲁国和宋国想要重温旧日的盟约,因为还没到会盟的日期,而卫国来报告动乱【即州吁弑杀国君的动乱】,于是就在清地相遇。清是卫国的地名,这说明他们不得已将盟会改为相遇。而胡安国又深究文义说:“《春秋》记载‘遇’,都是私下订立约定,把自己比作不期而遇的人,只是想要简化礼仪罢了。”简化轻慢,没有相见的礼仪,所以《春秋》厌恶它。然而“遇”的礼仪明确记载在礼经中,那么礼制并不厌恶“遇”。鲁、宋这次“遇”,明显是因为卫国动乱,那么《春秋》并不厌恶这次“遇”。起初认为歃血盟誓的繁琐仪式不是礼制所看重的,后来又把“遇”礼的简略视为失掉国君的礼仪,这明显是吹毛求疵。况且在隐公在位期间,盟会有九次而只有这一次“遇”,未必是因为掌管盟誓的玉府器物币帛短缺的缘故。解释《春秋》的人不读《春秋》,而是凭空捏造,怎么能作为准则呢。

宋公、陈侯、蔡人、卫人攻打郑国。

这是根据他们告祭的言辞而直接记载的。宋、卫、陈、郑连年有征伐,见于《春秋》,都始于这次战役,而且都发端于宋国而卫国跟随。根据《左传》,宋殇公即位,因为公子冯出逃到郑国,郑国人想要接纳他,所以谋划攻打郑国;而卫国则因为郑庄公曾经攻打卫国,所以想要报复旧怨以在诸侯中求得宠信,于是与宋国相约,便联合陈、蔡攻打郑国。因此发起这件事的是宋公【那年秋天再次攻打郑国,也是宋国来请求出兵,可以验证】。发起者在宋国,跟随者在列国,那么自然应当以宋国为首;而胡安国说卫国是主谋而宋国是辅助,先前记录宋公是《春秋》诛讨党羽的法度,那么州吁告诉宋国,他自己说:“您做主,我国带着赋税跟随陈、蔡。”这就讲不通了。况且宋、陈记载爵位,是国君亲自率领军队;而蔡、卫则是各位大夫率领军队,所以称“人”。这就是所谓带着赋税跟随而不亲自前往的意思。那么哪有主持事情却不亲自前往的?记载国君、记载大夫、记载国家、记载“人”的体例,都在前面见过。

秋天,公子翚率领军队会同宋公、陈侯、蔡人、卫人攻打郑国。

这也是根据事实直接记载的。翚是公子翚。不称“公子”,是因为史书原本就有只称名的体例。这与前二年无骇率领军队进入极国,庄公三年公子溺会同齐国军队攻打卫国的体例相同【汉代以后的史文多有只有名没有姓的,就是韩愈《淮西碑》中任命将领出兵,也都是只有名,可以验证】。如果说翚不等待国君的命令,所以去掉氏,那么二年率领军队和公子溺,怎么都成了违背国君命令的人?如果说因为翚后来弑君作乱,所以去掉“公子”,那么此时弑君作乱尚未显现,怎么可以预先设立一个讨伐逆贼的体例?况且庄公二年公子庆父率领军队攻打于余丘,僖公三十三年公子遂率领军队攻打邾国,都是弑君作乱的人却都记载“公子”,为什么呢?如果说凡是书法中记载氏族就是褒扬,去掉就是贬斥,那么文公十四年齐公子商人弑杀他的国君舍,作为逆贼却记载“公子”;襄公二十九年吴国国君派札来聘问,作为让国的贤人反而去掉“公子”,这能讲通吗?所有这些说法都遍合经文而没有一处恰当的,所以说“《春秋》的灭亡,灭亡于浅陋的体例”,不是虚言。

九月,卫国人杀州吁于濮。

冬天十二月,卫国人拥立晋为国君。

这是根据他们告祭的言辞而写成的文字。根据《左传》,州吁与卫国人关系不和,石碏暗中诱导他的党羽,陈侯借朝见周天子的机会,让他安定自己的地位,于是请求陈国抓捕州吁送回卫国,而卫国人杀了他,所以杀州吁的是石碏。那时公子晋在邢国,而卫国迎接并拥立他。《公羊传》也说:“这是石碏迎接拥立的,却杀州吁称‘卫人’,拥立晋也称‘卫人’,似乎不是实录。”不知道《春秋》讨伐贼人,人人都可以诛杀他,况且卫国杀州吁,实在是卫国人不服从,使得州吁在卫国不能自安,然后石碏的计谋才得以成功,那么石碏诛杀州吁,石碏拥立晋,实在是因为卫国人同情而共同起来讨伐贼人,这是秉性中的善良,应当急忙给予褒奖以教化世人。不记载右宰涖杀【当时石碏派右宰丑监杀】而记载卫人;不记载晋从邢国进入【凡是从事外进入的都记载“入”,记载“纳”】而记载拥立晋,好像杀他在国内,拥立他也在国内,这就是为了行文如此,认为书法应当这样。如果州吁已经即位,不称卫侯,那么弑君即位不久,先君尚未安葬【杀州吁的明年安葬卫桓公】,这与齐无知弑杀襄公自立,齐国人杀无知,而襄公尚未安葬,也不称齐侯完全相同【史书中凡是弑君即位不久,如王莽、董卓、司马敦、司马温之类都不称君,可以验证】。如果说没有参与盟会,所以不称君,那么一旦参与盟会,就得以让仓促弑逆的贼人永远正当国君之位,荒唐极了。至于卫国人拥立晋,说晋贤能得众,卫国人拥立晋是拥立贤人,难道卫宣公贤能吗?

胡安国又说:“‘立’是不应该立。”国内不继承先君的国位,就不应该立。没有儿子不接受父亲继承的,那么此时卫桓公被弑,即使舍弃晋不立,也没有人能接受卫桓公的命令了。那么卫国从此应当不立国君吗?为什么坚持自己的说法而百无一通到这种地步!

五年

春天,鲁隐公在棠地观看捕鱼【《左传》中“观”写作“矢”】。

只记载事情而意义已经显现,棠是邑名。

夏天四月

月塟卫桓公

秋,卫师入郕【郕,《公羊传》作盛】

译夏,安葬卫国桓公。

秋天,卫国军队进入郕国【郕,《公羊传》中写作盛】

郕国名,左氏曰:「卫之乱也,郕人侵卫,故衞师入郕。」

九月,考仲子之宫【左传与后文合作一节】

考者,成也。仲子者,桓之母也。礼,庙祭一考一妣。凡继室以子贵者,为别立一庙祭之。隐以桓为储君,因祀仲子以君母之礼,故为立宫。经例,太庙称庙,羣公庙称宫。

  初献六羽

此新成仲子之庙而以祭而定羽舞之数者也。羽者翟也。文舞用翟,树雉尾于竿而执而舞之,故称羽。若其又称佾者,舞行之数,每行若干人,总谓之佾。故天子用八,则一行八人,八其八为六十四;诸侯用六,则一行六人,六其六为三十六。降而大夫四,士二,皆同。但鲁祀文王原用八佾,而其后以周公之庙禘所自出,则又用文王八佾于周公庙中,因之羣公之庙又复因太庙而递行之。然则诸侯用六,其用八僭也。诸侯用六,则继室别宫当用四,其用六亦僭也。此礼也而义行焉。若其称初献,则仲子之宫初祭用此,非如谷梁所谓始僭、尸子所谓始降者。而胡氏谓降用六羽,明前此用八之僭,则不知所谓前此者,羣宫耶?抑仲子宫耶?若仲子宫,则宫方落成,前此未尝用乐也。若谓羣宫,则后此仍用八,何云前此【昭二十五年,昭公谓子家驹曰:「吾何僭哉?」答曰:「八佾以舞大武,此天子之礼也。」】又论语季氏祀桓公以八佾舞于庭】则即一「初」字而彼此误认,遂一往鹘突,况其他乎?

  邾人郑人伐宋

据传宋人取邾田,邾告于郑曰:“请君释憾于宋,敝邑为道。”郑人以王师会之,则邾为主而郑从之,所谓“敝邑为道”是也。道者,导也,今所谓向导也,葢谦言也。故其序先后,首邾,次郑,自是史例。而胡氏又谓卫州吁告宋以伐郑,事与此同,而彼以宋为主者,《春秋》絶党之法也。此坚执前传“首诛党与”一语,不知前传宋本欲伐郑,而卫以伐告,则主在宋;此时郑未欲伐宋,而邾以伐告,则主在邾,其例甚明。故卫告宋曰:“君为主,敝邑以从。”此告郑曰:“君释憾,敝邑为道。”虽同一相告,而其词不同。

  螟

灾之必书,非幸灾也,恐其伤我民也。螟虫之食苗心者,此时秋九月,为夏时七月,禾尚未登,而虫食苗心,不其伤乎?

  冬十有二月辛巳公子彄卒

彄鲁大夫臧僖伯名公观鱼时,僖伯力谏不听,故于其卒,公曰:“叔父有憾于寡人,寡人勿敢忘,葬之加一等。”此不书葬者,大夫无书葬例也。余説见前。

  宋人伐郑围长葛

此报邾人之役也,长葛,郑邑,围者,师环其地也。此书围长葛,围而即还耳。次年冬,书取长葛,则然后又取其地,本是两事。而胡氏以今冬之围将直至明年之冬,故曰“城守不下,至于经年而不解”,误矣。郑此时被围,已属冬末,而次年之春,即书“郑人来输平”,非兵解而能之乎?故杜氏于取长葛注云:“前年冬围不克而还,今冬乘长葛无备而又取之。”此实录也。

  春秋毛氏传卷四

<经部,春秋类,春秋毛氏传》>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毛氏传卷五

  翰林院检讨毛竒龄撰

  六年

春,郑人来输平【输,《左传》作渝】

和而不盟曰平。输者,纳也。据传,公未立时,与郑战狐壤,而获公焉,则公原有怨于郑者。至是,郑与宋搆,而前年邾、郑伐宋,宋告急于公,而公不之应,则似于郑怨有忘之者矣。在我忘怨,在彼纳好,此《春秋》所予也。输,左氏作渝。渝者,变也。非变其平,乃是变雠怨而即于平也。虽渝与输字形之误,然其义亦同。

  夏五月辛酉公会齐侯盟于艾

  艾鲁地名盟会见前

  秋七月

  説见前

  冬宋人取长葛

长葛郑地而不书郑者,前年有伐郑,围长葛,文则长葛郑地可知,况春秋分邑皆有数,其列国都邑皆见书,防但举一邑名而即知为某国之邑,故春秋凡书邑,概不冠国于邑上,可验也。若贾服谓长葛不繋郑者,刺不能抚,有其地,则凡盟于某,战于某,次于某,败于某,皆但书某地而不系何国,岂皆不能抚有之耶

译郕,国名。《左传》说:“卫国发生动乱时,郕国人入侵卫国,所以卫国军队进入郕国。”

九月,考仲子之宫【《左传》与此后文合为一节】

考,是成的意思。仲子,是鲁桓公的母亲。按照礼制,宗庙祭祀一父一母。凡是继室因儿子显贵而受尊崇的,要另外建立一座宗庙来祭祀。鲁隐公因为桓公是储君,所以用国君母亲的礼仪来祭祀仲子,因此为她建立宫庙。《春秋》的体例,太庙称为庙,其他公室的宗庙称为宫。

初献六羽

这是新建成仲子的宗庙,通过祭祀来确定羽舞的人数。羽,是指翟鸟。文舞使用翟鸟,将野鸡的尾巴插在竿子上拿着跳舞,所以称为羽。如果又提到佾,那是舞行的数量,每行有多少人,总共称为佾。所以天子使用八佾,即一行八人,八行八列共六十四人;诸侯使用六佾,即一行六人,六行六列共三十六人。降等到大夫用四佾,士用二佾,都是同样的道理。但是鲁国祭祀文王原本使用八佾,后来因为周公的宗庙禘祭所追溯的祖先,又在周公庙中使用文王的八佾,因此其他公室的宗庙又依次沿袭太庙的规格。那么诸侯使用六佾,使用八佾就是僭越了。诸侯使用六佾,那么继室的别宫应当使用四佾,使用六佾也是僭越。这是礼制上的规定,但在道义上却是通行的。至于称为初献,是因为仲子宫初次祭祀使用这个规格,不像《谷梁传》所说的开始僭越、尸子所说的开始降等。而胡氏说降等使用六羽,明确此前使用八佾是僭越,却不知道所谓此前,是指其他宗庙呢?还是指仲子宫呢?如果是仲子宫,那么宫庙刚刚落成,此前未曾使用过乐舞。如果是指其他宗庙,那么此后仍然使用八佾,怎么能说此前呢【《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昭公对子家驹说:“我有什么僭越呢?”回答说:“八佾舞大武,这是天子的礼仪。”】又《论语·季氏》记载祭祀桓公时在庭院中使用八佾舞】那么仅仅因为一个“初”字而彼此误认,就导致一贯的混乱,何况其他呢?

邾人郑人伐宋

根据《左传》,宋国人夺取了邾国的田地,邾国向郑国报告说:“请您在宋国发泄怨恨,我国作为向导。”郑国人率领周天子的军队会合他们,那么邾国是主方而郑国是随从方,所谓“我国作为向导”就是这个意思。道,就是导,现在所说的向导,大概是谦辞。所以排列先后顺序,首先邾国,其次郑国,这是史书的体例。而胡氏又说卫国州吁告诉宋国去讨伐郑国,事情与此相同,而那里以宋国为主方,是《春秋》断绝党羽的法度。这固执地坚持前传“首先诛杀党羽”一句话,不知道前传中宋国本来想要讨伐郑国,而卫国以讨伐相告,那么主方在宋国;此时郑国并不想讨伐宋国,而邾国以讨伐相告,那么主方在邾国,这个体例很明白。所以卫国告诉宋国说:“您做主方,我国跟随。”这里告诉郑国说:“您发泄怨恨,我国做向导。”虽然都是互相告知,但措辞不同。

螟

灾害必定记载,不是庆幸灾害,是担心它伤害我们的百姓。螟虫吃禾苗的心,此时是秋九月,相当于夏历七月,禾谷尚未成熟,而虫子吃禾苗的心,不伤害吗?

冬十有二月辛巳公子彄卒

彄,鲁国大夫臧僖伯的名字。公观鱼时,僖伯极力劝谏不听,所以在他去世时,公说:“叔父对我有怨恨,我不敢忘记,葬礼加一等。”这里不记载葬礼,是因为大夫没有记载葬礼的体例。其余说法见前文。

宋人伐郑围长葛

这是报复邾国人的战役。长葛,郑国的城邑,围,是军队环绕其地。这里记载围长葛,是包围后就撤军了。次年冬天,记载取长葛,那是后来又夺取了那个地方,本是两件事。而胡氏认为今年冬天的包围将一直持续到明年冬天,所以说“城守不下,直到经年而不解”,错了。郑国此时被围,已经是冬末,而次年春天,就记载“郑人来输平”,如果不是兵解怎么能做到呢?所以杜氏在取长葛的注释中说:“前年冬天包围不克而撤军,今年冬天趁长葛没有防备而又夺取它。”这是实录。

《春秋毛氏传》卷四

<经部,春秋类,《春秋毛氏传》>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毛氏传》卷五

翰林院检讨毛奇龄撰

六年

春,郑人来输平【输,《左传》作渝】

和解而不结盟称为平。输,是纳的意思。根据《左传》,公未即位时,与郑国在狐壤交战,而俘获了公,那么公原本对郑国有怨恨。至此,郑国与宋国构陷,而前年邾、郑讨伐宋国,宋国向公告急,而公没有回应,那么似乎对郑国的怨恨有所忘记了。在我方忘记怨恨,在彼方纳好,这是《春秋》所赞许的。输,《左传》作渝。渝,是变的意思。不是改变和平,而是改变仇怨而趋向和平。虽然渝与输是字形之误,但其意义相同。

夏五月辛酉公会齐侯盟于艾

艾,鲁国地名,盟会见前文。

秋七月

说法见前文。

冬宋人取长葛

长葛是郑国的地方而不记载郑国,是因为前年有讨伐郑国,围长葛,文意中长葛是郑国的地方可知,况且春秋分邑都有定数,那些列国的都邑都见记载,防备只举一个邑名而就知道是哪个国家的邑,所以春秋凡是记载邑,一概不在邑名上加国名,可以验证。如果贾逵、服虔认为长葛不系属郑国,是讽刺不能安抚,拥有其地,那么凡是盟于某,战于某,次于某,败于某,都只记载某地而不系属哪个国家,难道都是不能安抚拥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