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儒藏春秋毛氏传九

春秋毛氏卷八

儒藏 · 春秋 · 已译 · 第 58–67 段

鲁桓公】齐侯欲以文姜妻忽,忽辞之曰:“齐大非吾耦也。”及其败戎师也,齐侯又请以他女妻忽,忽又辞之曰:“无事于齐尚不可,今有事而受其室,是以师昏也。”于是失大国之助,而不能自立,执小信而忘大利,故同车刺之,狡童斥之,扶苏与萚兮嘲讥之。春秋所以着其恶,以为世戒。夫不取非耦,不挟功伐,不假强大为声援,此豪杰之所为,而反以此为罪状,未之前闻。夫风人美刺,本属余情,而春秋以大义断是非,未有舎正经而讲势利者,此真小人之言也。予尝细绎经文,反覆书法,觉有确然不可易者。据祭仲立忽,原非正嫡,邓曼为荆南蛮族,因祭仲而始娶。之其得以所生名世子者,徒以长尔。若突则尹姞所生,本属贵族,其初或未尝无宠,而既以宋郑积怨之故,逊居在宋,其于正次之分不必显著,故忽虽已称世子,而实未尝受命于天王,如周礼所称受誓者。观隠三年▯,周郑质子之时,有云“郑公子忽为质于周七年”,▯又云“郑公子忽在王所,故陈侯请妻之”,皆称郑公子而不称太子,可验也【世子必受誓,天子见周礼典命职,虽此时列国或未必尽能请誓,然亲质王国而又久居王所,则其称谓有不可紊者,説见曹世子来朝▯。若疑初称公子,后▯有间称太子者,正义云似六年后始立之,则在十年▯尚称郑公子忽有功焉,皆是无定誓而杂称之词。若其为长庶宜立,则夫子亦许之,故此不称公子,与后十五年▯称世子正相应,可见】若夫葬不称君,则是时虽葬而实若有未葬者。礼,诸侯五月而葬,大夫三月而葬。今郑伯以夏五月卒,而秋七月即书葬,计其时裁三月耳。三月不当葬,则不得称君;然而已葬矣,则又不得称子。君与子皆不得称,则但书其名,一如诸公子出入称名之例【如齐小白、子纠类】而止于归国时一称世子,以略示长次之意。此正斟酌书法之尽善者,故突亦称名,同是公子,并非斥削,亦并非美恶同词之谓。至祭仲之称,则祭氏仲名,杜有明注,此与孔父、仇牧、君臣连称并同,未有名君于后而字臣于前者。自公羊道聴误认作字,遂有斥突贤仲之解。夫仲足之名已见▯文,仲可以名足,亦可以名此,如呉季札之可称吴季,亦可称吴札,故此称祭仲,而隠三年▯即有“郑使祭足帅师取温之麦”语,是祭仲、祭足两得分称,而公羊以称字之误,盛美祭仲,谓其能反经行权,向非雍纠之变,祭仲果肯反正乎?此盲人瞎马也。若夫突不冠郑,杜氏曰:“文连祭仲,非有贬也。”突固可。贬然,贬不在此也。归于郑者,为宋所纳之。词成十八年《▯云:“复其位,曰复;归诸侯,纳之,曰归。”是也。

译鲁桓公时期,齐侯想把文姜嫁给郑忽,郑忽推辞说:“齐国是大国,不是我合适的配偶。”等到郑忽打败戎军之后,齐侯又请求把其他女子嫁给郑忽,郑忽再次推辞说:“与齐国没有利害关系时尚且不可以,如今有了利害关系却接受他的妻室,这是靠军队来求亲。”于是郑忽失去了大国的援助,不能自立,拘守小信而忘记大利,所以《诗经·齐风·载驱》讥刺他,《诗经·齐风·狡童》斥责他,《诗经·陈风·株林》嘲笑他。《春秋》记载他的恶行,以此作为世人的警戒。不娶不合适的配偶,不倚仗功劳,不借强大势力作为声援,这是豪杰所为,反而把这些当作罪状,以前从未听说过。诗人赞美或讽刺,本属于余情,而《春秋》以大义判断是非,没有舍弃正道而讲求势利的,这才是真正小人的言论。我曾仔细推敲经文,反复研究书法,觉得有确实不可更改的道理。根据祭仲拥立郑忽,原本并非正嫡,邓曼是荆南蛮族,因为祭仲才娶她。郑忽之所以能以所生之子称为世子,只是因为他是长子罢了。至于郑突是尹姞所生,本属贵族,起初或许并非没有宠爱,但因为宋郑积怨的缘故,退居在宋国,他在正庶次序上的区分不必显著,所以郑忽虽然已称世子,但实际上未曾接受天王的任命,像《周礼》中所说的受誓那样。观察隐公三年,周郑质子之时,有记载“郑公子忽在周为质七年”,又说“郑公子忽在王所,所以陈侯请求嫁女给他”,都称郑公子而不称太子,可以验证【世子必须受誓,天子见《周礼》典命职,虽然此时列国或许未必都能请誓,但亲自到王国为质而又久居王所,那么其称谓有不可紊乱的,说法见曹世子来朝。如果怀疑起初称公子,后来间或称太子,正义说似乎六年后才立他,那么在十年尚称郑公子忽有功,都是没有定誓而杂称的词。如果他是长庶应当立,那么孔子也允许他,所以这里不称公子,与后十五年称世子正相应,可见】至于葬不称君,那是当时虽然安葬但实际像没有安葬一样。礼制,诸侯五月安葬,大夫三月安葬。现在郑伯在夏五月去世,而秋七月就记载安葬,计算时间才三个月。三月不应安葬,就不能称君;然而已经安葬了,又不能称子。君与子都不能称,就只书写他的名字,一如诸公子出入称名的例子【如齐小白、子纠之类】,只在归国时一次称世子,以略微表示长次的意义。这正是斟酌书法的尽善之处,所以郑突也称名,同为公子,并非斥责削夺,也并非美恶同词的意思。至于祭仲的称呼,则是祭氏名仲,杜预有明确注释,这与孔父、仇牧、君臣连称相同,没有名君在后而字臣在前的。自从《公羊传》道听途说误认为是字,于是有斥责郑突贤明祭仲的解释。祭足的名字已见于经文,仲可以名足,也可以名此,如吴季札可以称吴季,也可以称吴札,所以这里称祭仲,而隐公三年就有“郑使祭足率师取温之麦”的话,是祭仲、祭足两得分称,而《公羊传》以称字的错误,盛赞祭仲,说他能反经行权,如果不是雍纠之变,祭仲果真肯反正吗?这是盲人瞎马。至于郑突不冠郑,杜氏说:“文连祭仲,没有贬义。”郑突固然可以。贬义,贬义不在此。归于郑的,是被宋国接纳的。词成十八年《春秋》说:“恢复其位,叫复;归诸侯,纳之,叫归。”是正确的。

柔防宋公陈侯蔡叔盟于折

柔鲁大夫名蔡叔,蔡大夫名柔,不氏者,书法如此。説见前折地阙。

公防宋公于夫钟【钟,公羊作童】

  冬十有二月公防宋公于阚

此我与宋连作三防于折于夫钟于阚,则宋伺鲁郑之隙而来防我者,何以知之?以郕阚知之。阚系鲁地,夫钟系郕地,而郕近于鲁,则必宋来,可知也。嗣此又连作三防于谷丘于龟于虚,则我因郎战三国来伐,而宋独不与,故思借宋援以报三国,而急往防者,何以知之?以谷丘与虚与龟皆宋地,则我往宋,可知也。至宋公辞平,而公与郑合武父之防,则鲁宋从此絶矣。但战郎之役,鲁郑正敌,而齐衞本与郑合,今一反而鲁郑合好,齐衞亦恶郑,而翻亲于宋,数月之间,倐忽变幻,真不可解。子尝就经文推之,鲁之与郑怨者为郑忽也【前六年忽恨鲁班饩后郑故请齐伐我】忽既奔衞,则今之郑乃突之郑也【忽出突入见前】突之郑而何不可平?况齐卫战郎本属怨国,而忽又奔卫则舎三怨国而并为二怨,其合郑而攻齐卫,固其宜也。祗齐宋雠郑,世所不解。予仍就经推之,齐之徳郑,以忽之有功于齐也,突则忽雠矣,忽雠则齐亦雠之。突本宋纳,而宋但责赂于突,则以好成怨矣。此皆以事兼礼,而义之可否,自了然者,故不惮详记始末,以俟考据。而胡氏不识事例,妄谓夫子并存不削,不惮词费,无非恶盟防之故。夫祗恶盟防,则概从削例可矣,乃不惮至再至三,委曲防屑,恐夫子神笔定不应防漫至此。

  十有二年

  春正月

夏六月壬寅,公防▯侯、莒子盟于曲池【▯公谷作纪曲池,公作欧蛇】▯云:盟曲池,平▯莒也。曲池,鲁地。

秋七月丁亥,公防宋公、燕人盟于谷丘。

  谷丘宋地説见前

  八月壬辰陈侯跃卒

公防宋公于虚【虚,公羊作郯】

  冬十有一月公防宋公于龟

  虚龟皆宋地説见前

  丙戌公防郑伯盟于武父

▯云:宋公辞平,故与郑伯盟于武父。此郑伯即厉公突也。説见前。

  丙戌衞侯晋卒

  重书丙戌羡文

十有二月,及郑师伐宋。丁未,战于宋。

此我将伐齐衞,而先借郑伐宋,以揃其所与,盖为下战四国地也。公羊谓战于宋者,鲁郑不和而自战于其地,则于下文鲁郑之合伐四国相乖反矣。戅蝇扑纱,其不顾前后如此。

  十有三年

春二月,公防纪侯、郑伯。己巳,及齐侯、宋公、衞侯、燕人战。齐师、宋师、衞师、燕师败绩。

此正我报郎之役也。郎以齐、衞、郑三国来战,怨在郑也。今反借郑以报怨,则以郑忽出奔衞,则郑忽之怨不在郑,而反在卫。前一年防夫钟▯,亦既已言之详矣。但三国余燕为宋所牵【前十二年,宋人燕人盟谷丘】而我与郑又余纪者,纪鲁本婚姻之国,而齐欲并纪,故纪怨齐而来助之。左氏谓宋与郑战,公羊谓宋与鲁战,此皆逐步认路,不解全经,因不识报郎所始。至谷梁谓纪与齐战,谓齐将灭纪,战于纪地,则全然瞢错。而唐赵匡遵之胡氏,又从而附和之。夫纪畏齐,祸连姻王室,此时桓王尚在,桓王后正主宫政,齐何敢连三国之师,专战一纪,以自取覆败?此非齐战纪,而纪战齐者,特此时纪以弱小,千筹万画【见前】始得暂倚王室,以图苟存,而骤思报复,此实不量力之过。故其后桓王上宾,齐王姬继卒,而齐即迁纪,此则书其事以示鉴戒者。若谓是战纪王之,则茫然不读本经前后联络,而妄自立説,此《春秋》之所以亡也。若其战不书地者,则连前文言之在宋地耳。《春秋》多连文书法,此亦是例。而谷梁谓必战于纪,则不惟无据,且即以经推之,十二月战宋,至二月而又战纪,一月之间,何能由宋、衞及齐越齐南以共战此千里之纪?此皆必不得之数也。况前儒谓纪本是已,《春秋考异邮》云时战在鲁之龙门,而郑康成谓龙门城下原有已城,谷梁氏讹已为纪,虽其説后起,总不可信,然亦足以明谷梁之误矣。至若诸国称爵,则君亲帅师,而衞惠公丁宣公之丧,前年十一月衞侯晋卒,此时春

译鲁大夫柔与宋公、陈侯、蔡叔在折地会盟。蔡叔是蔡国大夫的名字,柔不称姓氏,是因为史书的书写体例如此。关于折地的说法,前面已经解释过。

鲁庄公在夫钟与宋公会盟。【钟,公羊传写作童】

冬季十二月,鲁庄公在阚地与宋公会盟。

这次鲁国与宋国连续在折地、夫钟、阚地三次会盟,那么宋国是窥探鲁国与郑国之间的嫌隙而来与鲁国会盟的,怎么知道的呢?从郕地和阚地可以推断出来。阚地是鲁国的土地,夫钟地是郕国的土地,而郕国靠近鲁国,那么一定是宋国前来,这是可以知道的。此后又连续在谷丘、龟地、虚地三次会盟,那么鲁国是因为郎之战三国来攻打,而宋国独自不参与,所以想借宋国的援助来报复三国,因而急忙前去会盟,怎么知道的呢?从谷丘、虚地、龟地都是宋国的土地,可以知道是鲁国前往宋国。等到宋公拒绝讲和,而鲁庄公与郑伯在武父会盟,那么鲁宋两国从此断绝关系了。但是郎之战,鲁国与郑国正是敌对,而齐国、卫国本来与郑国联合,现在一反常态,鲁国与郑国和好,齐国、卫国也厌恶郑国,反而亲近宋国,几个月之间,变幻莫测,真不可理解。我曾经根据经文推断,鲁国与郑国结怨,是因为郑忽【前六年郑忽怨恨鲁国赠送牛只,后来郑国因此请求齐国攻打我】。郑忽已经逃奔卫国,那么现在的郑国就是郑突的郑国【郑忽出逃郑突入主,见前文】。郑突的郑国为什么不可以讲和呢?况且齐国、卫国在郎之战中本属于怨恨的国家,而郑忽又逃奔卫国,那么舍弃三个怨恨的国家而合并为两个怨恨的国家,联合郑国而攻打齐国、卫国,本来也是适宜的。只是齐国、宋国仇视郑国,世人所不能理解的。我仍然根据经文推断,齐国恩德于郑国,是因为郑忽对齐国有功劳,郑突则是郑忽的仇人,郑忽的仇人那么齐国也仇视他。郑突本来是宋国拥立的,而宋国只向郑突索取贿赂,那么以友好结怨了。这都是以事情兼礼仪,而道义的是非,自然明白,所以不怕详细记载始末,以等待考证。而胡氏不识事例,妄说孔子并存不删,不怕言辞繁琐,无非是厌恶盟会的原因。如果只是厌恶盟会,那么一概按照删去的例子就可以了,却不怕再三重复,委曲详尽,恐怕孔子的神笔一定不会如此随意。

十二年

春季正月

夏季六月壬寅日,鲁庄公与纪侯、莒子在曲池会盟。【〇公羊传、谷梁传作纪,曲池,公羊传作欧蛇】〇说:在曲池会盟,是平定纪国与莒国。曲池,是鲁国的土地。

秋季七月丁亥日,鲁庄公与宋公、燕人在谷丘会盟。

谷丘是宋国的土地,说法见前文。

八月壬辰日,陈侯跃去世。

鲁庄公在虚地与宋公会盟。【虚,公羊传作郯】

冬季十一月,鲁庄公在龟地与宋公会盟。

虚地、龟地都是宋国的土地,说法见前文。

丙戌日,鲁庄公与郑伯在武父会盟。

〇说:宋公拒绝讲和,所以与郑伯在武父会盟。这个郑伯就是郑厉公突。说法见前文。

丙戌日,卫侯晋去世。

重复书写丙戌日是赘余的文字。

十二月,与郑国军队攻打宋国。丁未日,在宋国交战。

这次鲁国将要攻打齐国、卫国,而先借郑国攻打宋国,以剪除宋国的盟友,大概是为下文攻打四国做铺垫。公羊传说在宋国交战,是鲁国与郑国不和而在其地交战,那么与下文鲁国与郑国联合攻打四国相违背了。愚蠢如苍蝇扑纱,其不顾前后如此。

十三年

春季二月,鲁庄公与纪侯、郑伯会盟。己巳日,与齐侯、宋公、卫侯、燕人交战。齐国军队、宋国军队、卫国军队、燕国军队大败。

这正是鲁国报复郎之战。郎之战以齐国、卫国、郑国三国来交战,怨恨在郑国。现在反而借郑国来报复怨恨,那么因为郑忽出逃卫国,那么郑忽的怨恨不在郑国,反而在卫国。前一年在夫钟会盟〇,也已经详细说过了。只是三国加上燕国被宋国所牵制【前十二年,宋人、燕人在谷丘会盟】而我与郑国又加上纪国,纪国与鲁国本是婚姻之国,而齐国想要吞并纪国,所以纪国怨恨齐国而来帮助鲁国。左传说是宋国与郑国交战,公羊传说是宋国与鲁国交战,这都是逐步认路,不理解全经,因而不知道报复郎之战的起始。至于谷梁传说是纪国与齐国交战,说齐国将要灭纪,在纪地交战,那么全然错误。而唐代赵匡遵从胡氏,又从而附和。纪国畏惧齐国,祸连姻王室,此时桓王尚在,桓王后正主持宫政,齐国怎敢联合三国军队,专门攻打一个纪国,以自取覆败?这不是齐国攻打纪国,而是纪国攻打齐国,只是此时纪国因为弱小,千筹万画【见前文】才得以暂时倚仗王室,以图苟存,而骤然想报复,这实在是自不量力的过错。所以后来桓王去世,齐王姬继卒,而齐国就迁灭纪国,这是记载其事以示鉴戒的。如果说这场战争是纪王主持的,那么茫然不读本经前后联络,而妄自立说,这是《春秋》之所以亡佚的原因。至于这场战争不记载地点,那么连前文说是在宋地。《春秋》多连文书法,这也是例子。而谷梁传说是必在纪地交战,那么不仅没有依据,而且即以经文推断,十二月在宋国交战,到二月又在纪地交战,一个月之间,怎么能由宋国、卫国及齐国越过齐国南部以共战这千里之外的纪国?这是必然不可能的。况且前儒说纪本是已,《春秋考异邮》说当时战争在鲁国的龙门,而郑康成说龙门城下原有已城,谷梁氏讹已为纪,虽然其说后起,总不可信,但也足以说明谷梁的错误了。至于各国称爵,那么国君亲自率领军队,而卫惠公丁宣公之丧,前年十一月卫侯晋去世,此时春

二月尚未葬也。礼先君未葬,当称子【如僖九年称宋子,二十八年称陈子类】而此称衞侯,以逾年正月必即位改元,则此时已即位成君者矣,故其书如此。要之,亲未葬而改缞以与他人金革之事,则其义可知耳。

译二月时先君尚未安葬。按照礼制,先君未葬,应当称“子”【如僖公九年称宋子,二十八年称陈子之类】,而此处却称“卫侯”,这是因为逾年正月必定即位改元,那么此时他已经即位成为国君了,所以史书如此记载。总之,亲人尚未安葬,就改穿丧服去参与他人的军事事务,其中的道理就可以明白了。

三月葬卫宣公

  夏大水

  秋七月

  冬十月

  十有四年

  春正月公防郑伯于曹

  无冰

周春正月,为夏冬十一月,无冰可乎?

  夏五

  无月字阙文

郑伯使其弟语来盟【语,谷梁作御】

前年战四国,后已与郑伯防曹矣。今又使来盟,修前好也。语郑弟名,公子例以名通。胡氏谓书名者,罪其有宠爱之私,何据?

  秋八月壬申御廪灾

  乙亥尝

此合两事为一书者,史有书灾之例,御廪灾当书此一事也。尝者,时祭恒礼,不必书【春秋有恒礼不书一例,然亦有书,如己夘烝者,虽不失时,然以丁丑再烝而并书之,非书例也】今以八月尝,周之八月为夏之六月,虽称秋祭,实夏祭矣。夏当禘而尝为失时,失时当书,此又一事也。然而御廪者,神仓也,藏粢盛以供祭祀者,今已卜秋祭在于乙亥,而先三日而神仓忽灾,何以供粢盛?据周礼,凡祭前期十日,帅执事而卜日,其必十日者,谓可容散斋七日,致斋三日之数。今壬申至乙亥裁三日耳,则此时已致斋矣。粢盛有缺,则是祭当废,乃不意灾不成灾,神仓之谷幸无有害,则虽灾而仍可以祭,此则志幸之,又当书者,所谓合两事为一事者也。故凡此两事,一书灾,一书失时,而合书之为志幸,而谷梁谓灾虽不害,然灾余之物不当供祭,不易灾余而遽尝,所以志不敬也。夫祭谷所出,别有王籍,而君亲耕之;祭谷所藏,亦别有神仓,而▯宰载帝籍所收而专藏之【王籍,籍田也,见周礼甸师职,帝籍即王籍,以其供上帝,故又名帝籍,月令冡宰载帝籍之收于神仓】舎是,则并无他亩可以收祭谷,亦并无他廪他仓可以藏祭米者,而责其不易灾余,且曰有兼甸之事,吾不知所为易灾与兼甸者,将发他仓之米以易此灾米而后祭乎?抑甸师预知廪灾,另设一他籍兼储作易灾之米以供此祭乎?夫他米必不可祭,而千亩百亩亦并不可以兼辟千百为王籍易灾之备【祭义,天子为籍千亩,诸侯百亩,躬秉耒以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并无另辟其地者,且甸师收祭谷而致之地官之神仓,亦并无二神仓】此皆无稽之谈,杜撰而不可为据者也。胡氏专袭谷梁,既责灾余,乃又曰门观灾而新作则书,御廪灾而新作何以不书?夫不成灾而欲其新。作也乎?然则不成灾,而何以书灾?曰:重御廪也。虽不灾,然已灾之也。故曰:幸也。

  冬十有二月丁巳齐侯禄父卒

宋人以齐人、蔡人、衞人、陈人伐郑【公羊:蔡人在卫人下】

此报四国之战也。前此战,宋与四国之战,皆在宋地,故宋独报之。若其专报郑者,则以宋郑尤世怨也。以者,用也。▯曰:凡师能左右之曰以。此与僖二十六年公以楚师伐齐例同。

  十有五年

  春二月天王使家父来求车

▯曰:「诸侯不贡车服,以车服为上所赐非下所贡也,况可求乎?」此与隠三年求赙、文九年求金例同。家父见前。

  三月乙未天王崩

  此桓王也

  夏四月己巳葬齐僖公

  五月郑伯突出奔蔡

据▯,祭仲专国,郑伯患之,使祭仲之壻雍纠以享郊,杀之。纠之妻,仲女也,谓母曰:“父与夫孰亲?”其母曰:“人尽夫也,父一而已。”遂告祭仲。祭仲杀雍纠。厉公奔蔡。是郑伯为祭仲所逐,而但书“出奔”,而不书“见逐”。或曰讳之,非讳也。突簒兄国,以徼祭仲,而今突为仲所逐,以逆报逆,有何足讳?且本国有讳例,他国无有。《春秋》逐君者屡见于经,并无书“见逐”者。盖国君无自出之理,国君出奔,则必有强臣偪促于其间,故但书“出奔”而逐在其中。惟鲁君见逐则不书“出奔”,而但书曰“逊”,以出奔即逐也。昭十五年,公逊于齐,是也。此所谓讳也。若他国见逐,则书“出奔”。十六年,衞侯朔出奔齐;襄十四年,卫侯出奔齐;昭三年,北燕伯欵出奔齐;二十一年,蔡侯朱出奔楚,是也。此见逐例也。乃又有别见▯文,千载难明者。襄二十年▯:“卫甯殖既逐其君,而既而悔之,召悼子【殖之子】曰

译三月,安葬卫宣公。

夏季,发生大水灾。

秋季七月。

冬季十月。

鲁桓公十四年。

春季正月,鲁桓公在曹地会见郑伯。

没有结冰。

周历的正月,相当于夏历的十一月,竟然没有结冰,这合乎常理吗?

夏季五月。

“无月”二字是缺失的文字。

郑伯派遣他的弟弟语来结盟【语,谷梁传写作御】。

前年与四国交战,后来已经与郑伯在曹地相会。现在又派人来结盟,是为了修复以前的友好关系。语是郑伯弟弟的名字,按照惯例,公子可以称名。胡氏认为称名是为了谴责他有受宠爱的私心,有什么依据呢?

秋季八月壬申日,御廪发生火灾。

乙亥日,举行尝祭。

这是将两件事合并记载的。史书有记载灾异的惯例,御廪发生火灾应当记载这一件事。尝祭是按时进行的常规祭祀,不必记载【春秋有常规礼仪不记载的惯例,但也有记载的,比如己夘日烝祭,虽然不失时,但因为丁丑日再次烝祭而一并记载,这不是记载的常规】。现在在八月举行尝祭,周历的八月相当于夏历的六月,虽然称为秋祭,实际上是夏祭。夏季应当举行禘祭,而举行尝祭就失去了时节,失时应当记载,这是另一件事。然而御廪是神仓,用来储藏祭祀用的谷物以供祭祀。现在已经占卜确定秋祭在乙亥日举行,而在三天前的壬申日神仓突然发生火灾,用什么来供给祭祀用的谷物呢?根据《周礼》,凡是祭祀前十天,率领办事人员占卜日期,之所以必须十天,是因为可以容纳散斋七天、致斋三天的时间。现在从壬申到乙亥仅仅三天,说明此时已经进入致斋阶段了。祭祀用的谷物有了缺损,那么祭祀就应当废止,没想到火灾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神仓里的谷物幸好没有受损,那么虽然发生火灾但仍然可以举行祭祀,这是为了记录幸运之事,也应当记载,这就是所谓将两件事合并为一件事来记载。所以这两件事,一件记载火灾,一件记载失时,合并记载是为了记录幸运,而谷梁传认为虽然火灾没有造成损害,但火灾后的剩余谷物不应当用于祭祀,不更换火灾后的剩余谷物就匆忙举行尝祭,是为了记录不敬。祭祀用的谷物出自专门的王籍,由国君亲自耕种;祭祀用谷物的储藏,也有专门的神仓,由冢宰装载帝籍所收获的谷物专门储藏【王籍,就是籍田,见《周礼》甸师职,帝籍就是王籍,因为供奉上帝,所以又名帝籍,《月令》说冢宰装载帝籍的收获物到神仓】。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田地可以收获祭祀用的谷物,也没有其他粮仓可以储藏祭祀用的米,却指责他不更换火灾后的剩余谷物,并且说有兼管甸师事务的情况,我不知道所谓更换火灾后的谷物和兼管甸师事务的人,是要从其他粮仓取米来更换这些受灾的米然后祭祀呢?还是甸师预知粮仓会受灾,另外设立其他籍田兼储作为更换受灾米的米来供给这次祭祀呢?其他米肯定不能用于祭祀,而千亩百亩的田地也不能另外开辟千百亩作为王籍来准备更换受灾的米【《祭义》说,天子开辟千亩籍田,诸侯开辟百亩籍田,亲自拿着耒耜来侍奉天地山川社稷祖先,并没有另外开辟土地的情况,而且甸师收取祭祀用的谷物送到地官的神仓,也没有两个神仓】。这些都是没有根据的言论,是杜撰的,不能作为依据。胡氏专门沿袭谷梁传的观点,既然指责火灾后的剩余谷物,却又说门观发生火灾而新建就记载,御廪发生火灾而新建为什么不记载?不成灾却想要新建吗?那么不成灾,为什么记载火灾?回答说:重视御廪。虽然没有受灾,但已经发生火灾了。所以说:这是幸运的事。

冬季十二月丁巳日,齐侯禄父去世。

宋人率领齐人、蔡人、卫人、陈人攻打郑国【公羊传:蔡人在卫人之下】。

这是报四国之战的仇。之前的战争,宋国与四国的战争,都在宋国境内,所以宋国独自报复。如果专门报复郑国,是因为宋郑两国世代有仇怨。“以”是率领的意思。〇说:凡是军队能够左右调动的叫“以”。这与僖公二十六年鲁公率领楚军攻打齐国的例子相同。

鲁桓公十五年。

春季二月,周天子派遣家父来请求车辆。

〇说:“诸侯不向天子进贡车服,因为车服是上级赏赐给下级的,不是下级进贡给上级的,何况可以请求呢?”这与隐公三年请求助丧财物、文公九年请求金子的例子相同。家父见前文。

三月乙未日,周天子去世。

这是周桓王。

夏季四月己巳日,安葬齐僖公。

五月,郑伯突突然出逃到蔡国。

根据〇的记载,祭仲专权,郑伯对此感到忧虑,派祭仲的女婿雍纠在郊享时杀他。雍纠的妻子,是祭仲的女儿,对母亲说:“父亲和丈夫谁更亲?”她的母亲说:“丈夫人人都可以做,父亲只有一个。”于是告诉了祭仲。祭仲杀了雍纠。厉公逃到蔡国。这是郑伯被祭仲驱逐,但只记载“出奔”,而不记载“被逐”。有人说这是避讳,其实不是避讳。突篡夺了哥哥的君位,以讨好祭仲,现在突被祭仲驱逐,以逆报逆,有什么值得避讳的呢?而且本国才有避讳的惯例,他国没有。《春秋》中驱逐国君的事屡见于经文,并没有记载“被逐”的。大概国君没有自己出逃的道理,国君出逃,必定有强臣在其中逼迫,所以只记载“出奔”,而驱逐的意思包含在其中。只有鲁君被驱逐则不记载“出奔”,而只记载为“逊”,因为出奔就是被逐。昭公十五年,鲁公逊于齐,就是这种情况。这就是所谓的避讳。如果是他国被驱逐,则记载“出奔”。十六年,卫侯朔出奔齐;襄公十四年,卫侯出奔齐;昭公三年,北燕伯欵出奔齐;二十一年,蔡侯朱出奔楚,就是这种情况。这就是被逐的惯例。于是又有别见于〇文,千年难以明了的情况。襄公二十年〇:“卫甯殖已经驱逐了他的国君,但后来后悔了,召悼子【甯殖的儿子】说

:‘吾得罪于君,名藏在诸侯之防曰:“孙林父、甯殖逐其君【逐君在襄十四年】论者遂谓鲁史旧文,本书臣出君之名,而夫子改为“出奔”,删没其臣名,以转见君过,一若君之无故而自出者,所以杀臣恶而并责君,谓君不能端本也。此説开于杜氏,而唐陆淳与胡氏并张大之。夫《春秋》诛乱贼,乱贼者,乱臣贼子,非谓乱君贼父也。乱贼无将,将即诛之。今显然逐君而反杀臣罪,而分其责,是君臣同科矣。夫君臣同科,父子并戮,乱道也。未闻夫子修《春秋》而出乱道者。且幸而列国▯亡,犹有左氏焉,补其阙耳。万一并是▯而亦亡之,则逐君之名不见于▯,而专责君之出亡,君罪当独诛矣【出奔即见逐,则虽亡臣名,而臣恶自在。若如杜、陆説,以自奔为名,则君罪何归乎】按《春秋》史书有二,一、是简牍,今之经文是也;一、是防,今之▯是也。盖简者牒也,牍者方版也,防者连合诸简牍而共编之,故又名曰册,言合两为一也。简所容,祗一行字耳,故又作简省之简。而牍则稍广于简,可并容数行,而使读之若防,则所容者广。故《聘礼》曰:“百名【字也】书于防,不及百名,书于简。而郑氏注云:“字少则书简,字多则书防。”故杜氏《春秋》序云:“大事书之于防,小事简牍而已。”正言《春秋》经▯事之多字者,必书于防,▯文载事烦,故防书之事之少字者,可书简牍。经文祗题目,即简牍而书,已尽其云大小者,多少之谓。北人称多少曰大小,故也【宋史邵雍称程伯子大小聪明,即此】是以经文书简,如《南史》书崔杼弑君,执简而往,可验以其祗有目也。▯文书防,如庄二十六年▯所载虢人侵晋诸事,但有▯而并无经,称为防书虽存,而简牍散落,可验以▯防虽存,而经简亡也。则防书属▯,简牍属经,明明可据。故正义有云:“经据防书,▯凭简牍。”此又言经之题目据▯为文,而▯之记事又凭经立义,所谓经▯相需者,非谓经是防而▯是简也。若然,则甯殖所云“逐君之名,藏之诸侯之防”者,此▯文非经文也。▯文在鲁史自书逐君,而经文在鲁史则原书出奔,夫子修《春秋》,但修简目,而谓夫子修防书,谬矣。盖当时列国本各有▯,夫子据▯以为经,而左氏凭经以作▯,其不必皆鲁史者,以左氏为文必裒损而润饰之,以是为左氏一书已耳。若诸▯以书名为贬,引《曲礼》云:“诸侯失地名为据”,则不然。此与卫侯朔、北燕伯欵、祭伯朱皆以例书名,独卫献不书者,阙焉耳。不然,纪侯去国、谭子奔黄,凡失地者皆不书名,而谓此独书之乎?

译“我得罪了国君,名字被记载在诸侯的册籍上,说:‘孙林父、甯殖驱逐了他们的国君’【驱逐国君之事发生在鲁襄公十四年】。评论者于是认为这是鲁国史官的旧文,原本书写臣子驱逐国君的名号,而孔子改为‘出奔’,删去了臣子的名字,以此来转折显示国君的过错,仿佛国君是无故自己出逃的,借此减轻臣子的罪恶并一并责备国君,认为国君不能端正根本。这种说法始于杜预,而唐代的陆淳和胡安国等人又极力夸大它。然而《春秋》诛讨乱贼,所谓乱贼,是指乱臣贼子,并不是指乱君贼父。对于乱贼,只要有预谋就立即诛讨。现在明明是臣子驱逐国君,反而要减轻臣子的罪责,并分担责任给国君,这是将君臣同等看待了。如果君臣同等看待,父子一同被杀,这是违背伦理纲常的道理。没听说过孔子修订《春秋》却宣扬违背伦理纲常的道理。况且幸好列国的史官没有全部灭亡,还有左氏来补其缺漏。万一连左氏也灭亡了,那么驱逐国君的名号就不会出现在史册中,而专门责备国君出逃,国君的罪责就应当独自承担了【‘出奔’本身就意味着被驱逐,那么即使删去臣子的名字,臣子的罪恶依然存在。如果像杜预、陆淳的说法,以‘自奔’为名,那么国君的罪责又归于何处呢?】

考察《春秋》的史书有两种:一种是简牍,即现在的经文;一种是册籍,即现在的传文。简是狭长的木片,牍是方形的木板,册籍是将许多简牍连接编连在一起,所以又叫做册,意思是把两个合为一个。简所能容纳的,只有一行字,所以又写作简省的简。而牍比简稍宽,可以同时容纳几行字,如果编连成册籍,那么所容纳的内容就更广。所以《聘礼》说:‘一百个字写在册籍上,不到一百个字写在简上。’而郑玄注解说:‘字少就写在简上,字多就写在册籍上。’所以杜预在《春秋序》中说:‘大事写在册籍上,小事只写在简牍上。’这正是说《春秋》经传中记载事情文字多的,一定写在册籍上,传文记载事情繁琐,所以册籍上记载事情文字少的,可以写在简牍上。经文只写题目,即在简牍上书写,已经尽说了所谓大小,指的是多少的意思。北方人称多少为大小,所以如此【《宋史》中邵雍称程颐大小聪明,就是这个意思】。因此经文书在简上,如《南史》记载崔杼弑君,拿着简前往,可以验证因为它只有题目。传文书在册籍上,如庄公二十六年传中所记载虢人入侵晋国等事,只有传而没有经,称为册籍虽然存在,但简牍散落了,可以验证因为传册虽然存在,但经简已经亡失了。那么册籍属于传,简牍属于经,这是明明有据的。所以《正义》中有说:‘经依据册籍,传凭借简牍。’这是说经文的题目依据传文来成文,而传文的记事又凭借经文来确立义理,所谓经传相互需要,并不是说经是册籍而传是简。如果这样,那么甯殖所说的‘驱逐国君的名号,藏在诸侯的册籍中’,这传文就不是经文了。传文在鲁国史官那里原本就书写驱逐国君,而经文在鲁国史官那里原本就书写出奔,孔子修订《春秋》,只是修订简目,却说孔子修订册籍,这是错误的。因为当时列国本来各有传文,孔子依据传文来作为经文,而左氏凭借经文来作传,其不必都是鲁国史官的原因,是因为左氏的文章必定经过删减和润色,以此成为左氏一书罢了。如果各传因为书写名字而表示贬义,引用《曲礼》说:‘诸侯失去土地名为据’,那就不对了。这与卫侯朔、北燕伯欵、祭伯朱都按照惯例书写名字,唯独卫献公不书名的,是因为缺漏罢了。不然的话,纪侯离开国家、谭子逃奔黄国,凡是失去土地的人都不书写名字,而说唯独这里书写名字吗?

郑世子忽复归于卫

郑忽系长庶,当立,虽未成君,而世子自在也。成十八年,例复其国,曰“复归”,余见前。

  许叔入于许

郑伯入许而不取其地,使许叔居守之。今即君其国矣。其曰“入”者,以叔原在许,入之己耳。叔非旧君,且又非外至,故不书复国。而胡氏谓不告天王,不赴方伯,以粪除宗庙,而乃因乱窃入,非复国之义,故书“入”以贬之。夫使叔能告天王,赴方伯,以粪除宗庙,而犹茕茕居许西偏,以仰息于郑一十六年,则其人丧良已极,可不必复国矣。此“入”字与昭二十二年“以王猛入于王城”例同。

公防齐侯于艾【艾,《公谷》作蒿】

此齐襄公也。前僖公以四国战郎,而我亦以纪、郑败齐、宋四国之众,搆兵无己,故襄公继世,而我修好焉。

  邾人牟人葛人来朝

邾牟葛皆附庸国也。诸侯之卿称名,大夫降称人。若附庸之君可字可名,则附庸之卿当称人矣。今称人,必卿等耳。杜氏谓三国皆世子,不惟无据,岂有相约齐一能如是者?若公谷、胡氏谓外之乱称人,则诸侯朝桓不一:纪侯、▯侯、邓侯、谷伯、曹伯皆朝桓矣。曽未尝外之,而此独外之乎?

  秋九月郑伯突入于栎

据▯,郑伯因栎人杀檀伯【守栎大夫】而遂居栎。栎者,郑之别都,非郑国也。公羊误以入栎为入郑,而云“曷为不言忽之出奔”,此讹辞也。而胡氏承讹,遂云“厉公复国,削而不书,但书入于栎”。则此时突果复国乎?突已复国,而后文复伐郑以纳突乎?且胡氏于后文亦曰“将纳厉公,弗克而还”,而此已复国乎?

春秋郑忽、突争国,其始末不全见于经,然而其事可按者:桓十一年,郑庄公卒,祭仲立突,而逐忽,此一节也。至十五年,祭仲杀雍纠,又逐突,而入忽,此又一节也。至是年,突自入居栎,此又一节也。此皆经所有也。至十七年,郑大夫髙渠弥为忽所恶,遂弑忽,而立公子亹。十八年,齐襄公杀公子亹,并轘裂髙渠弥【为其弑忽也,忽有功于齐,故齐世报之】祭仲迎公子仪而立之【子亹、子仪皆忽弟,郑庄有八子,而四见经▯忽、突、亹、仪是也】此二节则皆经所无者。至庄十四年,突始自栎入于郑,弑子仪而据有其国,直至二十一年,郑伯突卒,而后己。此则经▯皆可按者。是郑庄卒后,厉公立四年而见逐,昭公立三年而见弑,亹立一年,子仪立一十四年,而亹杀于齐,仪复弑于突,突乃复入立八年,而▯国于其子文公。其中惟亹、仪兴废,经文所略,而忽、突之出入则前后了然。其不详忽之见弑,则以忽为鲁雠【鲁、郑与四国连作战伐,皆为忽故】故彼不来赴,而此亦不书,非有他也。公羊道聴涂説全不解忽不见经之故,又不识其中有亹、仪二子相继立君,因疑忽必此时又出奔,而突自入栎之后必长有郑国,遂以入栎为入郑,且有不书入郑、不书郑忽出奔之疑,而解之曰:祭仲亡矣。仲存则忽存,仲亡则忽亡。谓此时之突复入而忽复出者,必祭仲先亡故也。尝读史《郑世家》,其载忽、突事与本▯同,忽之见弑,则祭仲与髙渠弥共为之,有云:祭仲与渠弥不敢入厉公。语至齐襄杀亹,祭仲又迎公子婴【即子仪】于陈而立之。至庄十二年,始云郑祭仲死,则祭仲厯作弑逆,明见史▯此时并未尝亡也。公羊前于执祭仲时,误以仲书字为贤,因盛称其反经行权之妙,故此复自执其説以为与国存亡,而不知其为逆贼也。若突之入栎,厯忽、亹、仪三君。一十八年,而后从栎而入郑,使此时已复国,则庄四年齐郑之遇,齐方雠突,而肯与之谋灭纪之事乎?则是突复国一误,忽出奔二误,祭仲亡三误,总皆不详审经文,以致有此。

而胡氏则承其误,而更有异者。此入《栎▯》,既曰“经于厉公复国,削而不书”,则已复国矣。于后文“伐郑▯”,则又袭▯説,谓“将纳厉公,勿克而”,还是矛盾也。乃既云“弗克纳”,则此时厉公未复国矣。此后之郑伯,非昭公即子亹、子仪矣。至庄四年,齐侯、陈侯、郑伯遇

译郑世子忽回到卫国。

郑忽是长子但为庶出,应当被立为君,虽然尚未正式即位,但世子的身份是确定的。成公十八年,按照惯例恢复其国君地位,称为“复归”,其余解释见前文。

许叔进入许国。

郑伯进入许国却不占有其土地,让许叔留守治理。如今许叔已经正式成为许国的国君。之所以称“入”,是因为许叔原本就在许国,只是进入自己的国家罢了。许叔不是旧日的国君,况且又不是从国外归来,所以不记载为“复国”。而胡氏认为,许叔没有向周天子禀告,没有向方伯汇报,只是清扫宗庙,便趁着动乱偷偷进入,不符合复国的道义,所以用“入”字来贬斥他。假如许叔能够向周天子禀告,向方伯汇报,清扫宗庙,却仍然孤苦无依地居住在许国西部边缘,仰仗郑国的恩惠生存了十六年,那么他的处境已经极其悲惨,实在不必再强调复国了。这个“入”字与昭公二十二年“以王猛进入王城”的体例相同。

鲁公在艾地防备齐侯【艾地,《公羊传》《谷梁传》作蒿地】。

这是齐襄公。此前僖公时,四国在郎地交战,我国也联合纪、郑两国击败了齐、宋等四国的军队,战争连绵不断,所以齐襄公继位后,我国便与他修好。

邾人、牟人、葛人来朝见。

邾、牟、葛都是附庸国。诸侯的卿大夫称名,大夫则降称为“人”。如果附庸国的国君可以称字或称名,那么附庸国的卿大夫就应当称“人”了。现在称“人”,必定是卿大夫这一级别。杜氏认为三国都是世子,不仅没有依据,难道三国相约统一能做到这样吗?如果公羊、谷梁、胡氏认为对外国动乱称“人”,那么诸侯朝见桓公的情况不一:纪侯、〇侯、邓侯、谷伯、曹伯都朝见过桓公。曾经没有把他们当作外敌,唯独这次把他们当作外敌吗?

秋九月,郑伯突进入栎地。

根据〇,郑伯因为栎地的人杀了檀伯【守卫栎地的大夫】,于是便居住在栎地。栎地是郑国的别都,并非郑国国都。公羊传错误地将进入栎地当作进入郑国,并说“为什么不说不忽的出奔”,这是错误的言论。而胡氏承袭了这个错误,于是说“厉公复国,史官削去不写,只写进入栎地”。那么此时突真的复国了吗?突已经复国,而后文又伐郑以接纳突吗?况且胡氏在后文也说“将要接纳厉公,没能成功而返回”,而这里却说已经复国了吗?

春秋时期郑忽、郑突争夺国位,其始末不全见于经文,然而其事可考证者如下:桓公十一年,郑庄公去世,祭仲立突为君,而驱逐忽,这是第一节。到十五年,祭仲杀雍纠,又驱逐突,而迎回忽,这是第二节。到这一年,突自行进入栎地居住,这是第三节。这些都是经文所有的。到十七年,郑大夫高渠弥被忽厌恶,于是弑杀忽,而立公子亹。十八年,齐襄公杀公子亹,并车裂高渠弥【因为他弑杀了忽,忽对齐国有功,所以齐国世代报复他】,祭仲迎接公子仪而立他为君【子亹、子仪都是忽的弟弟,郑庄公有八个儿子,其中四个见于经文〇忽、突、亹、仪是也】,这两节都是经文所没有的。到庄公十四年,突才从栎地进入郑国,弑杀子仪而占据国家,直到二十一年,郑伯突去世,然后才结束。这些都是经文〇都可以考证的。因此郑庄公去世后,厉公立四年而被驱逐,昭公立三年而被弑杀,亹立一年,子仪立十四年,而亹被齐国所杀,仪又被突所弑,突于是再次进入立八年,而〇国于其子文公。其中只有亹、仪的兴废,经文略去,而忽、突的出入则前后清晰。其不详细记载忽被弑杀,是因为忽是鲁国的仇敌【鲁、郑与四国连年作战,都是因为忽的缘故】,所以那边不来报丧,这边也不记载,没有其他原因。公羊传道听途说,完全不明白忽不见于经文的原因,又不认识其中有亹、仪二子相继为君,因而怀疑忽必定此时又出奔,而突自从进入栎地之后必定长期拥有郑国,于是将进入栎地当作进入郑国,并且有不记载进入郑国、不记载郑忽出奔的疑问,而解释说:祭仲死了。祭仲在则忽在,祭仲死则忽死。认为此时突复入而忽复出者,必定是祭仲先死的原因。我曾读史书《郑世家》,其记载忽、突之事与本〇相同,忽被弑杀,是祭仲与高渠弥共同所为,有云:祭仲与渠弥不敢迎接厉公。话到齐襄杀亹,祭仲又迎接公子婴【即子仪】于陈而立他为君。到庄公十二年,才说郑祭仲死,那么祭仲参与弑逆,明见于史〇,此时并未曾死。公羊传先前在执祭仲时,错误地将仲书字当作贤德,因而盛称其反经行权的妙处,因此再次坚持自己的说法,认为祭仲与国家存亡相关,而不知道他是逆贼。至于突进入栎地,历经忽、亹、仪三君。十八年,而后从栎地进入郑国,假如此时已经复国,那么庄公四年齐郑相遇,齐国正仇视突,而肯与他谋划灭纪之事吗?那么突复国是一误,忽出奔是二误,祭仲死是三误,总皆是不详审经文,以致有此错误。

而胡氏则承袭其错误,而更有不同之处。此入《栎〇》,既然说“经文于厉公复国,削去不写”,那么已经复国了。于后文“伐郑〇”,则又袭〇説,谓“将纳厉公,勿克而”,还是矛盾也。既然说“没能接纳”,那么此时厉公未复国了。此后的郑伯,不是昭公就是子亹、子仪了。到庄公四年,齐侯、陈侯、郑伯相遇

于垂,此郑伯子仪也。宋苏辙谓是子仪,此颇知《春秋》者,而胡氏引其语,又曰“然而郑伯实厉公,非子仪也”,是又矛盾也。初以“厉公复国”一语横据胸中,及读▯而始惑之。然而“复国”之见牢不可破,宁使自矛自盾,而姜必树生其坚愎如此,亦曽念“垂”之遇为灭纪也,齐肯与突谋否乎?

译于垂这个地方,这位郑伯是子仪。宋代的苏辙认为他是子仪,苏辙是颇懂《春秋》的人,而胡氏引用他的话,却又说“然而郑伯实际上是厉公,不是子仪”,这就自相矛盾了。起初因为“厉公复国”这句话横亘在胸中,等到读到〇时才对此产生疑惑。然而“复国”的观念牢不可破,宁可让自己自相矛盾,胡安国的固执如此,难道不曾想到“于垂”这一遭遇是因为灭掉了纪国吗?齐国肯和突谋划这件事吗?

冬,十有一月,公防宋公、卫侯、陈侯于袲,伐郑【公羊:于宋公上有齐侯二字,袲作侈】

据▯,将纳厉公,弗克而还。其书“地”者,言先谋于其地,而后伐。此与定四年,公防诸侯于召陵,侵楚例同【▯曰:防召陵,谋伐楚也】

春秋须详审经文,备究其事之始末,并当时行事之首从主辅,而后可断以义,否则鲜有不误者。如此役,则鲁、宋为主,而诸国附之,何也?以公与宋为忽雠,而借纳突以伐之,实非为突。若诸国,则因人成事者也。公羊不识经,不谙事实,于此经文中妄加齐侯于宋公之上,则全在梦寐中矣。前此隠六年,郑忽为齐败北戎,有功于齐,齐初早欲妻以女。至是请再妻,虽忽两见辞,而齐之徳忽如故。故郑庄在时,齐合郑伐鲁,为忽伐也。至郑庄卒,而忽出奔卫,则鲁反合郑,而齐与郑雠【突忽不两立,鲁雠忽故亲突,齐亲忽故雠突】十三年四国之战,是也。即齐僖已死,齐襄继世,而齐之雠郑如故。十四年,齐复与宋、卫、陈、蔡伐郑,是也。及忽归于郑,而齐师并不及郑矣。至十八年,髙渠弥弑忽而立子亹,则然后帅师讨郑,杀子亹而轘裂【即车裂】髙渠弥,为忽复雠。则是齐乃忽党,其生则扞之衞之,而死复报之。如此而谓纳突伐忽,可加齐侯二字于夫子之经之中,妄矣,妄矣。予向谓儒者无识,谓《春秋》絶忽、恶忽,辞婚于齐,亡大援以致失国。予于前忽出奔▯,既辨之矣。然又有未尽者,如此经前后及▯与世家,忽未尝失齐援也。生则扞之卫之,死复报之。虽忽婚于齐,其为援亦不过如是已也。忽之失位在内变,而不在外援。此则非强大所如何者,而自汉迄今,必以辞婚为郑忽罪,此可谓曽读《春秋》者乎?

乃胡氏则更有误者,前误解经,此又误解▯。谷梁曰:“地而后伐,疑辞也。”非其疑也,此谷梁与公羊同,是一误。谓突已复国,而鲁宋伐之,故其书地者,谓先防其地而后进师,此不欲伐而疑之之辞也。疑者,疑伐突也【范注:郑突欲簒国,伐而正之,义也不应疑,故责之】胡氏引左氏纳突之説,而又引谷梁是文,谓疑伐忽,则不惟不解左▯,即谷梁亦误解矣。然且因误立説,竟云忽不足以君一国,日就微弱,突虽簒逆,而智足以结四邻之援,连兵动众,则全不知袲之伐郑,鲁宋雠忽,非辅突也。自十八年忽被弑后,郑立二君,而突穷居于栎者一十八年,至傅瑕内应,而后得入,所谓结四邻之援者,安在也?夫突之结援,则正指忽之失援,然忽果失援也乎?寃矣。

  十有六年

春,正月,公防宋公、蔡侯、卫侯于曹。

前年冬,伐郑,弗克,故此又谋伐之。此时,郑君昭公也。

夏四月,公防宋公、卫侯、陈侯、蔡侯伐郑。

春既谋伐,则此遂伐之。但此祗伐郑,非纳突也。蔡侯前,列卫侯上,此列陈卫下者,班序谱云:「自隠至庄十四年,四十三歳,征伐盟防者凡十六国。时无伯主,无有成序,理或然也。」余説见前。

  秋七月公至自伐郑

  冬城向

兴作必书。▯又云书时,则又以嘉其得时,故书。但周之冬为夏之秋,下文有十有一月,则此必十月。周之十月为夏之八月,八月兴土功,不时矣。《国语》火见而清风戒寒,清风至而修城郭。火见在亥月,夏令云营室之中,土功其始。月令亦以建亥月为营室正中。建亥夏十月,非周十月也。杜氏谓下文是十一月,则此虽无月,或亦在十一月中。而是年长厯有闰六月,则节先于月,十一月末即可接建亥之节。是以九月建戌,当十月建亥,未为失时。然趋事赴功,必实实按月以为人时,民事所准授而推移以行之,谬矣。推移者,作厯之法,非授时法也。

  十有一月卫侯朔出奔齐

卫侯朔者,卫宣公子惠公也。据▯,宣公烝夷姜,生急子【史记作伋】属诸右公子泄【公子无左右,但娶有左右媵,右公子者,右媵之子,即宣公庶弟也。属者,使抚之也】为之娶于齐,而美,乃自取之,生寿及朔。属寿于左公子职。夷姜缢,宣姜与公子

译冬天,十一月,鲁公在袲地防备宋公、卫侯、陈侯,共同讨伐郑国。【《公羊传》记载:在“宋公”之上还有“齐侯”二字,“袲”字写作“侈”】

根据《左传》记载,这次行动是为了拥立郑厉公,未能成功便撤军。经文记载了地名,意思是先在原地谋划,然后才出兵讨伐。这与定公四年,鲁公在召陵防备诸侯,侵犯楚国的体例相同。【《左传》说:在召陵防备,是谋划讨伐楚国】

研读《春秋》必须详细审察经文,完备地探究事情的始末,以及当时行事的主从关系,然后才能以义理进行判断,否则很少有不犯错误的。像这次战役,鲁国和宋国是主导,其他国家依附他们,为什么呢?因为鲁公和宋公是郑忽的仇敌,借拥立郑突之名来讨伐郑忽,实际上并不是为了郑突。至于其他国家,则是依附他人而成事罢了。《公羊传》不懂得经文,不熟悉事实,在这段经文中妄自在宋公之上加上齐侯,完全是昏梦中的胡言乱语。此前隐公六年,郑忽为齐国击败北戎,对齐国有功劳,齐国起初早就想将女儿嫁给他。到了这时请求再次联姻,虽然郑忽两次推辞,但齐国对郑忽的恩德依旧。所以郑庄公在世时,齐国联合郑国讨伐鲁国,是为了郑忽。等到郑庄公去世,郑忽出逃到卫国,鲁国反而联合郑国,而齐国与郑国结仇。【郑突和郑忽不能共存,鲁国仇视郑忽所以亲近郑突,齐国亲近郑忽所以仇视郑突】十三年四国之战,就是证明。即使齐僖公已死,齐襄公继位,齐国仇视郑国的态度依旧。十四年,齐国又与宋、卫、陈、蔡讨伐郑国,就是证明。等到郑忽回到郑国,齐国的军队并没有到达郑国。到了十八年,高渠弥杀死郑忽而立子亹,这才率领军队讨伐郑国,杀死子亹并车裂高渠弥,为郑忽报仇。这样看来,齐国乃是郑忽的党羽,他活着时保护他、保卫他,死后又为他报仇。像这样却说拥立郑突讨伐郑忽,能在孔子的经文中加上齐侯二字,真是荒谬,太荒谬了。我向来认为儒者没有见识,说《春秋》绝弃郑忽、厌恶郑忽,因为他推辞齐国的婚事,失去了强大的外援而导致失国。我在之前郑忽出逃时,已经辩驳过了。然而还有未尽之处,像这段经文前后以及《左传》和《世家》所载,郑忽从未失去齐国的援助。活着时保护他、保卫他,死后又为他报仇。即使郑忽与齐国联姻,其援助也不过如此罢了。郑忽的失位在于内部变乱,而不在于外部援助。这不是强大外力所能左右的,但从汉代至今,必定以推辞婚事作为郑忽的罪过,这可以说读过《春秋》吗?

于是胡氏的错误更多,先前误解经文,这里又误解《左传》。《谷梁传》说:“先记地名而后说讨伐,是表示怀疑的语气。”并不是表示怀疑,这是《谷梁传》与《公羊传》相同,是一个错误。认为郑突已经复国,而鲁国、宋国讨伐他,所以记载地名,是说先防备其地然后进军,这是不想讨伐而表示怀疑的语气。怀疑,是怀疑讨伐郑突。【范宁注:郑突想要篡夺国家,讨伐他并纠正他,合乎道义不应怀疑,所以责备这种说法】胡氏引用《左传》拥立郑突的说法,又引用《谷梁传》这段话,说是怀疑讨伐郑忽,这不仅是不理解《左传》,连《谷梁传》也误解了。然而却因错误而立论,竟然说郑忽不足以君临一国,日益微弱,郑突虽然篡逆,但智慧足以结交四邻的援助,联合军队发动大众,却完全不知道在袲地讨伐郑国,是鲁国、宋国仇视郑忽,而不是辅助郑突。自从十八年郑忽被杀后,郑国立了两位君主,而郑突困居在栎邑长达十八年,直到傅瑕内应,才得以进入都城,所谓结交四邻的援助,在哪里呢?郑突结交援助,正是指郑忽失去援助,但郑忽真的失去援助了吗?真是冤枉啊。

十六年

春天,正月,鲁公在曹地会合宋公、蔡侯、卫侯。

前年冬天,讨伐郑国,未能成功,所以这次又谋划讨伐。这时,郑国的君主是昭公。

夏天,四月,鲁公会合宋公、卫侯、陈侯、蔡侯讨伐郑国。

春天既然谋划讨伐,那么这次就实施讨伐。但这次只是讨伐郑国,并不是拥立郑突。蔡侯排在前面,列在卫侯之上,这次列在陈侯、卫侯之下,班序谱说:“从隐公到庄公十四年,四十三岁,征伐盟会的共有十六个国家。当时没有霸主,没有固定的次序,道理上可能是这样。”我的说法见前文。

秋天,七月,鲁公从讨伐郑国回来。

冬天,修筑向城。

兴建工程必定记载。《左传》又说记载时间,又是为了嘉奖其顺应时节,所以记载。但周朝的冬天是夏历的秋天,下文有十一月,那么这必定是十月。周朝的十月是夏历的八月,八月兴修土木工程,不合时节了。《国语》说:大火星出现而清风警戒寒冷,清风到来而修筑城郭。大火星出现在亥月,《夏令》说:营室星在正中,土木工程开始。《月令》也以建亥月为营室正中。建亥是夏历十月,不是周历十月。杜氏说下文是十一月,那么这里虽然没有月份,或许也在十一月中。而这年长历有闰六月,那么节气先于月份,十一月末即可接续建亥的节气。所以九月建戌,应当是十月建亥,并未失时。然而急于做事赶工,必定实实在在地按月作为人的时节,民事所依据而推移来执行,是错误的。推移,是制作历法的方法,不是授时的方法。

十一月,卫侯朔出逃到齐国。

卫侯朔,是卫宣公的儿子惠公。根据《左传》,宣公与夷姜通奸,生下急子【《史记》作伋】,托付给右公子泄【公子没有左右之分,只是娶妻有左右媵妾,右公子是右媵的儿子,即宣公的庶弟。托付,是让他抚育】,为他从齐国娶妻,因为美丽,宣公自己占有了她,生下寿和朔。将寿托付给左公子职。夷姜上吊自杀,宣姜与公子

朔搆急子。公使诸齐,使盗待诸莘,将杀之。寿子吿急子,使行,急子不可。寿乃饮急子酒,载其旌以先【旌者,急子所持之符识也】盗杀之,急子至,又杀之。及惠公立,二公子怨之,乃立公子黔牟,惠公奔齐。

译朔构陷急子。桓公派急子去齐国,让盗贼在莘地等候,准备杀害他。寿子告诉急子,让他逃走,急子不肯。寿子便让急子喝酒,带着急子的旗帜先行出发,盗贼杀了寿子;急子赶到后,盗贼又杀了急子。等到惠公即位,两位公子怨恨他,于是立公子黔牟为国君,惠公逃往齐国。

十有七年

春,正月丙辰,公防齐侯、纪侯盟于黄。

此以桓王崩后,齐将谋纪,而公往成之。黄齐地説,见前。

  二月丙午公防邾仪父盟于趡

隠曽与盟,蔑今仪父复来修盟。▯曰:「寻蔑盟也。」趡鲁地。

  夏四月丙午及齐师战于奚

据▯,齐人侵鲁疆,疆吏来告,公使以所守之众列陈而去。书此者,志齐背盟也。奚鲁地?

  六月丁丑蔡侯封人卒

  秋八月蔡季自陈归于蔡

蔡季,桓侯弟也。桓侯无子,蔡人召其弟立之。季名献舞,即庄十年楚败蔡师,以蔡侯献舞归者是也。胡氏惑公羊之説,谓季归不立,别立献舞,则此时召季何为?经之书「召季」何意?献舞何人?此时立献舞何据?无稽至此。

  癸巳葬蔡桓侯

称侯误,文胡氏谓抑以垂训,误矣。例既葬,无不称公称諡者。胡氏又引唐人啖助邪説,谓蔡季之贤,故知请諡。则《春秋》列国书葬、书諡者无算,焉能皆得贤弟而请之?且贤弟已避位,尚得豫新政而为请諡乎?妄哉!説见隠三年葬宋穆公▯。

  及宋人卫人伐邾

宋卫伐邾,报邾伐也【隠五年,邾人、郑人伐宋】公甫受邾,朝甫防邾于趡,而遽助人之兵,何居?

  冬十月朔日有食之

朔不书甲乙,皆史阙文。左氏谓“日御失之【天子掌厯曰日官,诸侯曰日御】理或然也。

  十有八年

春王正月,公防齐侯于泺。公与夫人姜氏遂如齐【公羊无与字】

公本与夫人同至齐,然必公先与齐侯行防礼,而后偕夫人至齐,故曰遂。遂者,继事之词泺,齐地。

夏四月丙子,公薨于齐。丁酉,公之丧至自齐。

据▯,公与文姜如齐,齐侯通焉。公谪之,以告【夫人告齐侯】夏四月丙子,享公,使公子彭生乘公【上车曰乘,彭生多力,拉公干杀之】公薨于车。鲁人乃请诛彭生以灭耻辱。齐人诛彭生。史例,内君见弑必讳为薨,然内薨不地,以薨而求其地也。外薨必地,则又以地而求其薨也。书例之互见如此。

  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己丑葬我君桓公

  春秋毛氏▯卷八

<经部,春秋类,春秋毛氏传》>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毛氏传卷九

  翰林院检讨毛奇龄撰

庄公【名同,桓公子也。諡法:胜敌克乱曰庄】

  元年

  春王正月

不书即位者,父弑而不忍行即位之礼,宜也。

  三月夫人孙于齐

夫人庄公母也。前一年桓丧归时,夫人已随丧归鲁矣。是时不书归者,以丧归,告庙,夫人归不告庙也。至是复奔齐,讳之曰“孙”。孙者,避也。言慙而避之云尔。若公谷谓接练时录母之变,详其説,则误以姜未归鲁当小祥练祭,而庄念母尚在齐,故记曰“孙”。齐一,若此时新去齐者,是以未归之夫人而驾言去齐,世无是理。况小祥练祭必期又一月,丧服四制所云十三月而练者,今自前年夏四月至此裁十二月耳,何接练之有?

夏单伯逆王姬【逆,《左▯作「送」,经误文】

王姬是桓王之女,齐襄公娶为后者,单伯者,天子卿也。天子上卿例书爵,与公侯同。王姬下嫁,必以同姓诸侯主之。时命鲁主婚,故送姬至鲁而聴齐就鲁迎之。经文“逆”字,是“送”字之误。▯文可据,公谷不知,是误谓王官焉得有逆王姬之事。乃为説曰:单伯者,吾大夫之命于天子者也。言鲁大夫贡于天子,而天子命为鲁卿也。则不知单是畿内采地,而世以采为氏者,其仕于王朝已非一世。春秋所称单伯、单子皆是也,而谓鲁有单采乎?有单氏大夫乎?而胡氏遵之乎?

  秋筑王姬之馆于外

公在忧次,不便行吉礼接宾于庙【齐来迎者当在庙】故筑馆于外。若谷梁胡氏谓缞麻不可接弁冕,则诸侯既葬,丧服除矣,尚缞麻乎?若杜氏谓王命不敢违,则天下诸侯岂少同姓可主婚者,而负丧行事,并忘大雠?此非不敢违,不欲违也。他日无王命而自娶齐女,而谓此时能辞王命而不为主婚,必不然矣。此皆不足讳,亦不足责者。《春秋》所谓直书其事,而义自见者如此。

  冬十月乙亥陈侯林卒

译鲁桓公十七年

春季,正月丙辰日,鲁桓公与齐侯、纪侯在黄地结盟。

这是因为周桓王去世后,齐国打算谋取纪国,鲁桓公前往促成此事。黄是齐国的地名,解释见前文。

二月丙午日,鲁桓公与邾仪父在趡地结盟。

鲁隐公曾经与邾仪父结盟,如今邾仪父再次前来重修盟约。〇说:“这是重温蔑地的盟约。”趡是鲁国的地名。

夏季,四月丙午日,鲁国与齐国军队在奚地交战。

根据〇说,齐国人侵犯鲁国边境,边境官吏前来报告,鲁桓公派遣守卫的军队列阵后撤去。记载这件事,是为了记录齐国背弃盟约。奚是鲁国的地名。

六月丁丑日,蔡桓侯封人去世。

秋季,八月,蔡季从陈国回到蔡国。

蔡季是蔡桓侯的弟弟。蔡桓侯没有儿子,蔡国人召来他的弟弟立为国君。蔡季名献舞,就是庄公十年楚国击败蔡国军队,俘获蔡侯献舞的那个人。胡氏被《公羊传》的说法迷惑,说蔡季回国后没有即位,另外立了献舞,那么这时召蔡季回来做什么?《春秋》记载“召季”是什么意思?献舞是谁?这时立献舞有什么依据?荒谬到了极点。

癸巳日,安葬蔡桓侯。

称侯是错误的,胡氏说这是为了垂示训诫,也是错误的。按照体例,凡是安葬,没有不称公或称谥号的。胡氏又引用唐代啖助的邪说,说因为蔡季贤德,所以知道请求谥号。那么《春秋》中各国记载安葬、记载谥号的数不胜数,难道都能得到贤德的弟弟来请求谥号吗?况且贤德的弟弟已经避让君位,还能参与新政来请求谥号吗?太荒唐了!说法见隐公三年安葬宋穆公〇。

鲁国与宋国人、卫国人攻打邾国。

宋国、卫国攻打邾国,是为了报复邾国攻打宋国【隐公五年,邾国人、郑国人攻打宋国】。鲁桓公刚刚接受邾国的朝见,刚刚在趡地与邾仪父结盟,却立刻帮助别人的军队,这是什么道理?

冬季,十月朔日,发生日食。

朔日不记载干支,都是史官遗漏了文字。左氏说“日官失职【天子掌管历法的叫日官,诸侯叫日御】”,道理或许是这样。

鲁桓公十八年

春季,周历正月,鲁桓公与齐侯在泺地相会。鲁桓公和夫人姜氏于是前往齐国【《公羊传》没有“与”字】

鲁桓公本来和夫人一同到齐国,但一定是鲁桓公先与齐侯举行相会之礼,然后才偕同夫人到齐国,所以说“遂”。“遂”是承接前事的词。泺,是齐国的地名。

夏季,四月丙子日,鲁桓公在齐国去世。丁酉日,鲁桓公的灵柩从齐国运回。

根据〇说,鲁桓公与文姜到齐国,齐侯与文姜私通。鲁桓公责备文姜,文姜告诉了齐侯【夫人告诉齐侯】。夏季四月丙子日,齐侯宴请鲁桓公,让公子彭生陪乘【上车叫乘,彭生力气大,在车上勒死了鲁桓公】。鲁桓公死在车上。鲁国人于是请求诛杀彭生以消除耻辱。齐国人诛杀了彭生。史书体例,本国国君被杀必须避讳说“薨”,但国内去世不记载地点,因为“薨”字本身就隐含了地点。在国外去世必须记载地点,又是通过地点来暗示其死因。史书体例的相互印证就是这样。

秋季,七月

冬季,十二月己丑日,安葬我们的国君桓公。

《春秋毛氏传》卷八

<经部,春秋类,春秋毛氏传》>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毛氏传》卷九

翰林院检讨毛奇龄撰

庄公【名同,是桓公的儿子。谥法:战胜敌人、平定动乱叫庄】

元年

春季,周历正月

不记载即位,是因为父亲被杀,不忍心举行即位之礼,这是适宜的。

三月,夫人逃到齐国。

夫人是庄公的母亲。前一年桓公灵柩运回时,夫人已经随灵柩回到鲁国了。这时不记载“归”,是因为随丧归鲁,需要告祭宗庙,而夫人归国不需要告祭宗庙。到了这时又逃奔齐国,避讳说“孙”。“孙”是逃避的意思。是说因羞愧而逃避罢了。如果《公羊传》《谷梁传》说是在接练祭时记录母亲的变故,详细其说法,那就是错误地认为姜氏未归鲁国时正当小祥练祭,而庄公念及母亲还在齐国,所以记载说“孙”。齐国只有一个,如果这时刚离开齐国,那么用未归国的夫人来说离开齐国,世上没有这样的道理。况且小祥练祭必须满一年又一个月,《丧服四制》所说十三个月而练,现在从前年夏季四月到这里才十二个月,有什么接练祭可言?

夏季,单伯迎接王姬【“逆”,《左传》作“送”,经文有误】

王姬是周桓王的女儿,齐襄公娶为继室,单伯是天子的卿。天子上卿按例记载爵位,与公侯相同。王姬下嫁,必须由同姓诸侯主持婚事。当时命令鲁国主持婚事,所以送王姬到鲁国,听任齐国从鲁国迎接。经文中“逆”字,是“送”字的错误。〇文可以依据,公谷不知道,错误地认为王官怎么会有迎接王姬的事。于是解释说:单伯,是我们鲁国大夫受天子任命的人。说鲁国大夫进贡给天子,而天子任命为鲁国卿。却不知道单是王畿内的采邑,世代以采邑为氏,在王朝做官已经不是一代了。《春秋》所称的单伯、单子都是这样,而说鲁国有单采邑吗?有单氏大夫吗?而胡氏遵循这种说法吗?

秋季,在城外为王姬建造馆舍。

鲁庄公在守丧期间,不便在宗庙举行吉礼接待宾客【齐国来迎接的人应当在宗庙】,所以在城外建造馆舍。如果《谷梁传》胡氏说穿丧服不能接待戴冠冕的人,那么诸侯安葬后,丧服已经除去了,还穿丧服吗?如果杜氏说王命不敢违抗,那么天下诸侯难道缺少同姓可以主持婚事的吗,却背负丧事行事,并且忘记大仇?这不是不敢违抗,是不想违抗。后来没有王命而自娶齐女,却说这时能推辞王命而不主持婚事,一定不是这样。这些都不值得避讳,也不值得责备。《春秋》所说的直书其事,而义理自然显现,就是这样。

冬季,十月乙亥日,陈侯林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