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毛氏传卷七
朝卿士防扈不臣,尚不能声罪,一战而败,而追责其不讨宋、鲁,为尔君者,不亦难乎?夫恶当重大,不容旁贷,君臣相杀,彼我同责,已为难堪,况复舍其臣而专治君罪?生平毁郑庄,不直一钱,今反袒之,何也?
译朝廷的卿士防扈不守臣节,尚且不能声讨其罪,一战就失败了,却追究他不讨伐宋、鲁的罪责,作为你的君主,不也太难了吗?罪恶应当重大,不容推卸责任,君臣互相残杀,彼此同担罪责,已经很难堪了,何况舍弃臣子而专门惩治君主的罪过?平生诋毁郑庄公,不值一文钱,如今反而袒护他,为什么呢?
大雩
雩者,旱祭也。其称大雩者,重其祭名,犹烝尝之称大尝、大烝,并非雩祭有大小也。但大雩有二:一是龙见之祭,建已之月,东方苍龙七宿昏见于南,则雩祭以祈膏雨,恐夏旱也,此限定四月之祭,左氏所谓「龙见而雩」是也。一是呼旱之祭,时当旱暵,则不论夏秋,随时可祭。谷梁注:「雩者,舞而呼旱。」郑氏礼注:「雩者,吁也,吁嗟而求雨是也。」春秋恒礼不书,则四月之雩未必书册。凡书大雩皆是呼旱,而左传谓为失时,葢以周之秋即夏之夏,而秋始于七八月,但当夏之五六月,而四月不在其内,故凡书秋雩即为失时,以秋无四月也。然襄五年秋大雩,传又称「曰旱」,而不称失时,或曰书月者为旱,以其在八九月间,去四月远则为旱。如襄八年九月大雩,传曰「旱」;昭三年八月大雩,传曰「旱」,是也。若祗言秋,则近在五月,去四月近即为失时,则昭二十五年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而传曰「旱甚」。夫周之七月,正夏之五月,与四月近,况业已两雩,则必一正祭而一呼旱,然而皆曰「旱」而不称失时,何也?况春秋贵比例,秋雩之例总为旱祷,而旧儒又分为四部:一曰正祭失时,一曰祷礼呼旱,一曰旱不为灾,一曰旱气所致。其分正祭失时者,祗此桓五年大雩为一部。考经文书大雩凡二十有一,单书「秋大雩」而不书月者有七,自此年后,成三年襄五年至定十二年止,皆一例书「某年秋大雩」三字。而失时一部只以此一年当之,则彼六大雩将属何部?况其所为祷礼、旱不为灾,又皆罣一漏百,此白彼黑,而并无一合者也。孟子曰:「七八月之间旱」,周七八月,夏五六月也。秋在五六月,去四月小满中气,则芒种播谷,正当旱时,故秋雩之书专为旱祭,此无可疑者。胡氏不识春秋,妄冠夏时,其于岁候节月一概不通。至此则又遵贾逵之説,谓大雩者,雩上帝之称,诸侯但当雩境内山川耳,鲁独雩上帝而用盛乐,是僭礼也,故《春秋》讥之。则不知贾説本《月令》而误解之者,《月令》以仲夏之月命有司祈祀山川百源,大雩帝而用盛乐,言先祈祀山川百源之神,而后祈祀五方之帝,以求雨。郑注所谓先祭其本,然后雩祭,以为山川者出雨之本也。是山川、五帝一时并祭,何曾有天子祭上帝、诸侯祭境内山川之别?且帝即五帝,谓之方神,礼所称方明是也。方明之神,诸侯盟会即祭之,何必天子?若雩用盛乐,不过巫师歌舞间用乐器,如所云鼗鞞柷敔者,未尝曰歌黄钟、舞云门以祀天神也。又况吕氏《月令》不可为据,论者谓其杂秦制,而即此一祭,龙见正雩,断在已月,而《月令》记在仲夏之后,则已讹为午月矣。《春秋》説雩在三传诸家尚无定词,岂可以《吕氏春秋》强释鲁史?况又误解乎?故吾谓此所书“雩”断属旱祭,诚非妄言。即以此经观之,书“雩”之后,继书以“螽”,“螽”者蝗属,旱则生之,可验也。人以传证经,吾以经证经。若其书“雩”而不书“旱”,书“旱”书“不雨”而反不书“雩”,则有二説:《公羊》曰:“言雩则旱见,言旱则雩不见”,谓书“雩”而旱在其中,但书“旱”则未必雩也,此一説也。《谷梁》説云:“得雨则书雩,不得雨则书旱”,此又一説也。
螽
螽蝗属为灾故书
冬州公如曹
州国名,《世本》姜姓,其称公者,或其先尝为王三公之官,如虢公、荣公类。曹,姬姓,文王子,曹叔振铎之后也。如往也,与前如▯例同。
六年
春正月实来
实不知何人,据传即州公之名也。不书国爵者,承前年冬州公如曹文也。来者不知所事,但来之耳。此与隐元年祭伯来、僖二十九年介葛卢来例同。先仲氏曰:「挟卒非贬氏,实来非削爵,则书法不在是矣。」夏五不必补,甲戌己丑不必删,则笔削从可知矣。
夏四月,公会纪侯于郕【郕,公羊作成】
据传纪来谘谋齐难也郕鲁地
秋八月壬午大阅
周礼》大司马职:四时于农隙,必较
译大雩
雩,是求雨的祭祀。之所以称为“大雩”,是重视这个祭祀的名称,就像烝、尝被称为大尝、大烝一样,并不是说雩祭有大小之分。但是大雩有两种:一种是龙星出现的祭祀,在巳月,东方苍龙七宿黄昏时出现在南方,就举行雩祭来祈求甘霖,担心夏季干旱,这是限定在四月的祭祀,左氏所说的“龙见而雩”就是这种。另一种是呼旱的祭祀,当时正值旱灾,就不论夏秋,随时都可以祭祀。《谷梁传》注解说:“雩,是跳舞并呼喊旱情。”郑氏《礼注》说:“雩,是吁叹,吁叹着求雨就是雩。”《春秋》的常规礼仪不记载,那么四月的雩祭未必会记录在史册上。凡是记载“大雩”的都是呼旱,而《左传》称之为失时,大概是因为周朝的秋季相当于夏朝的夏季,而秋季始于七八月,正当夏朝的五六月,四月不在其中,所以凡是记载秋季雩祭的就是失时,因为秋季没有四月。然而襄公五年秋季大雩,《左传》又说“曰旱”,而不称失时,有人说记载月份的是因为旱灾,因为它在八九月间,距离四月远,所以是旱灾。如襄公八年九月大雩,《左传》说“旱”;昭公三年八月大雩,《左传》说“旱”,就是这样。如果只说秋季,那么近在五月,距离四月近就是失时,那么昭公二十五年秋季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而《左传》说“旱甚”。周朝的七月,正是夏朝的五月,与四月相近,况且已经两次雩祭,那么必定一次是正祭,一次是呼旱,然而都说是“旱”而不称失时,为什么呢?况且《春秋》重视类比,秋季雩祭的惯例总归是旱祷,而旧儒又分为四类:一是正祭失时,二是祷礼呼旱,三是旱不为灾,四是旱气所致。其中划分正祭失时的,只有桓公五年大雩这一类。考察经文中记载大雩共二十一次,单独记载“秋大雩”而不记载月份的有七次,从这年之后,成公三年、襄公五年到定公十二年止,都一律记载“某年秋大雩”三个字。而失时这一类只以这一年当之,那么那六次大雩将属于哪一类呢?况且他们所划分的祷礼、旱不为灾,又都挂一漏万,指白为黑,而没有一处符合的。孟子说:“七八月之间旱”,周朝的七八月,是夏朝的五六月。秋季在五六月,距离四月小满中气,那么芒种播种谷物,正当旱时,所以秋季雩祭的记载专为旱祭,这是毫无疑问的。胡氏不懂《春秋》,妄加夏时,对于岁候节月一概不通。到这里又遵循贾逵的说法,说大雩是雩祭上帝的称呼,诸侯只应当雩祭境内的山川罢了,鲁国独自雩祭上帝并使用盛大的音乐,这是僭越礼制,所以《春秋》讥讽它。却不知道贾逵的说法本于《月令》而误解了它,《月令》说仲夏之月命令有司祈祀山川百源,大雩帝而用盛乐,意思是先祈祀山川百源之神,而后祈祀五方之帝,以求雨。郑注所说的先祭其本,然后雩祭,是因为山川是出雨的根本。这是山川、五帝同时并祭,何曾有天子祭上帝、诸侯祭境内山川的区别?况且帝就是五帝,称为方神,礼中所称的方明就是。方明之神,诸侯盟会就祭祀它,何必一定是天子?如果雩祭使用盛大的音乐,不过是巫师歌舞间使用乐器,如所说的鼗、鞞、柷、敔等,未曾说唱黄钟、舞云门来祭祀天神。又况且吕氏《月令》不可作为依据,论者说它杂糅秦制,而仅就这一祭祀而言,龙见正雩,断定在巳月,而《月令》记在仲夏之后,那就讹误为午月了。《春秋》说雩在三传诸家尚无定论,岂可以《吕氏春秋》强行解释鲁史?况且又是误解呢?所以我所说的这记载的“雩”断定为旱祭,确实不是妄言。即使以此经文来看,记载“雩”之后,接着记载“螽”,“螽”是蝗虫一类,旱灾就产生它,可以验证。别人用传文证明经文,我用经文证明经文。如果记载“雩”而不记载“旱”,记载“旱”记载“不雨”反而不记载“雩”,那么有两种说法:《公羊传》说:“言雩则旱见,言旱则雩不见”,意思是记载“雩”而旱灾就在其中,只记载“旱”则未必有雩祭,这是一种说法。《谷梁传》说:“得雨则书雩,不得雨则书旱”,这是另一种说法。
螽
螽属于蝗虫类,因为成灾所以记载。
冬,州公前往曹国
州是国名,《世本》记载为姜姓,他被称为公,或许他的祖先曾经担任王三公的官职,像虢公、荣公之类。曹是姬姓,周文王的儿子,曹叔振铎的后代。如,是往的意思,与前面“如〇”的例子相同。
六年
春正月,实来
实不知道是谁,根据传文就是州公的名字。不记载国名爵位,是承接前年冬州公前往曹国的文意。来,不知道所为何事,只是来了而已。这与隐公元年祭伯来、僖公二十九年介葛卢来的例子相同。先仲氏说:“挟卒不是贬低氏,实来不是削夺爵位,那么书法的重点就不在这里了。”夏五不必补,甲戌己丑不必删,那么笔削的意图就可以知道了。
夏四月,鲁公与纪侯在郕会盟【郕,《公羊传》写成】
根据传文,纪侯来咨询谋划齐国的危难,郕是鲁国的土地。
秋八月壬午,大阅
《周礼》大司马职:四季在农闲时,必定校阅。
阅以讲武事。故中春教振旅,中夏教茇舍,中秋教治兵,中冬教大阅。即春搜、夏苗、秋狝、冬狩之礼。鲁桓于积弱之余,能修武备以御外侮,岂不甚善?无如其偶尝之也。据传北戎伐齐,齐侯使乞师于郑,郑太子忽帅师救齐,大败戎师,获其二帅大良、少良,甲首三百,以献于齐。于是诸侯之大夫皆为齐戍,而齐人馈饩,使鲁大夫为班次,鲁大夫班独后郑,郑忽怒之。故后十年有齐、郑伐郎之师。此时公觉其怒,知其有事,而预为教战宜也。此事也,而礼行其间,且义亦无讥焉。祗中夏教战,名为茇舍,不名为大阅。周之八月,即夏之六月,而大阅之名于制不合,故传特解之曰「简车马也」,以明此所为阅,但择车徒、搜廐马,与平时较猎不同。即孔疏亦云:昭十八年郑人简兵大搜,在于城内,此所为简,亦不必定在田野。而胡氏又曰:「非时,不知其所为非时者,谓大阅在冬,抑谓夏不宜教战也?」又云:「非礼,谓以鼓,王执路鼓,诸侯执贲鼓;以旂则王载太常,诸侯载旂;以杀则王下大绥,诸侯下小绥。其礼固亦不同也。」书「大阅」非礼矣。夫以鼓见大司马振旅文,以旂见大司马茇舍文,以杀见王制一岁三田文,皆是教战,亦皆是四时较阅通礼。春夏旂鼓,秋冬戒令,原属互田。杀则下绥,发则抗绥,本是一义。不知其所为非礼者,谓鲁桓当时不执贲鼓、不载旂、不下小绥,故非礼?抑亦世固有此执鼓、载旂、下绥诸礼,而大阅则尽废之,故非礼也?凡此皆反覆其文而不可解者。大阅不书公,与昭八年搜于红,十有一年大搜于比蒲,皆不书公,例同。
译(桓公)视察以讲习军事。所以仲春时节教习振旅,仲夏时节教习茇舍,仲秋时节教习治兵,仲冬时节教习大阅。这就是春搜、夏苗、秋狝、冬狩的礼仪。鲁桓公在国力衰弱的余绪中,能够修治武备以抵御外侮,难道不是很好吗?无奈他偶尔尝试罢了。据传北戎攻打齐国,齐侯派使者向郑国请求出兵,郑国太子忽率领军队救援齐国,大败戎军,俘获了两名主帅大良、少良,斩首三百,献给齐国。于是诸侯的大夫都替齐国戍守,齐人馈赠粮食,让鲁国大夫排列班次,鲁国大夫的班次唯独排在郑国之后,郑忽对此感到愤怒。所以十年后有齐国、郑国攻打郎国的战事。此时桓公察觉他的愤怒,知道会有战事,而预先教习战事是适宜的。这件事中,礼仪施行于其间,而且道义上也没有可指责的。只是仲夏教战,名称叫茇舍,不叫大阅。周历的八月,就是夏历的六月,而大阅这个名称与制度不合,所以《左传》特意解释说“简车马也”,以表明这次所谓的阅,只是挑选车兵步兵、搜寻马厩中的马匹,与平时的狩猎不同。即使孔颖达的疏也认为:昭公十八年郑国人简兵大搜,是在城内进行的,这次所谓的简,也不一定非要在田野。而胡安国又说:“非时,不知道他所指的非时,是说大阅应在冬天,还是说夏天不宜教战?”又说:“非礼,是说用鼓,周王执路鼓,诸侯执贲鼓;用旗帜,周王载太常,诸侯载旂;用斩杀,周王降大绥,诸侯降小绥。其礼仪本来也是不同的。”记载“大阅”就不合礼了。用鼓见于大司马振旅的条文,用旗帜见于大司马茇舍的条文,用斩杀见于《王制》一年三次田猎的条文,这些都是教战,也都是四季校阅的通礼。春夏用旗帜鼓乐,秋冬用戒令,原本属于互相替代。斩杀则降绥,出发则举绥,本是一个意思。不知道他所指的非礼,是说鲁桓公当时不执贲鼓、不载旂、不降小绥,所以非礼?还是说世上本来就有执鼓、载旂、降绥这些礼仪,而大阅则全部废除了,所以非礼?凡此种种,都是反复推敲文义却无法解释的。大阅不记载“公”,与昭公八年搜于红,十一年大搜于比蒲,都不记载“公”,体例相同。
蔡人杀陈佗
前一年,陈桓公卒,时其异母弟佗杀太子免而自立,太子弟公子跃者,其母蔡女也。至是年,蔡人杀陈佗而立子跃,是为厉公。陈以杀佗告,故史书之。其不书爵者,旧儒谓簒立逾年未通盟会,非也。弑立不久,或先君未葬,或既葬而改元未期,皆不称君。此与卫人杀州吁、齐人杀无知例同。但此本无传,其事始末杂见之庄二十二年传中。而公羊独曰「滛乎蔡」,谷梁又曰「滛猎乎蔡」。世遂引史世家文为公谷证。按史世家,于陈桓卒时,谓桓之弟佗母蔡女也,蔡人为佗杀五父及太子免而立佗,是为厉公。厉公娶蔡女,与蔡人乱。厉公如蔡滛,蔡人乃以好女诱杀佗而立跃,是为利公。夫春秋,陈桓之后即为厉公,厉公者跃也。厉公之后即为庄公,庄公者跃弟林也,并无所为利公者,即周制諡法,但有厉而并无利。况陈佗见杀,经不书爵,焉得所为諡而厉之?且经止云「蔡人杀陈佗」,而史又增「蔡人为佗杀五父」于杀太子之前。夫五父即佗也,佗之字也。传曰「蔡人杀五父而立厉公」,即此杀佗经文也。蔡人先为佗杀佗,而尚能杀太子乎?且犹是蔡人,前既为佗杀太子,今复为跃杀佗。犹是蔡女,而初以跃母而讹为佗母,既又以佗母而更为佗妻。明是由公谷「滛蔡」一语不得明白,遂依様葫芦,彼此猜臆,以致一事分两事,一杀分两杀,一佗分两佗,一厉公分两厉公,一蔡女分三蔡女。此史文之误,实由公谷而反引为公谷证,其能证乎?然且「蔡人杀佗」明不书地,而公谷曰「杀于蔡」。向使佗果杀于蔡,则陈人来告必告其地,经文必书「蔡人杀陈佗于蔡」,与「衞人杀州吁于濮」作同一例矣。何氏、范氏与公谷疏皆并不引史世家一字。近有着春秋》论者,特主此立説以乱经学,故并辨之。
九月丁卯子同生
史例太子生必书,子者桓公子即庄公也,同者名也。传曰:“公曰:是其生也与吾同物,言与公同日,故名同。”史世家云:“桓公六年,夫人生子与桓公同日,是也。”特礼三月始命名,丁卯者初生之日也,而称名补书之也。其不称世子、太子,祗称子者,《春秋》凡适子与支庶而为储子者,皆祗称子,曰“我子耳”,此与后子卒、子般卒、子野卒称例并同。至若《春秋》生子,唯此仅见者,以初生时有接子之礼,《内则》所谓“国君世子接以太牢”者,行此礼即书,不行此礼即不书。而杜氏谓十二公惟子同是适夫人长子,故书于防。则文公子恶亦适夫人哀姜所出,亦是长子,不止子同也,然而不书生,何耶?
冬纪侯来朝
前四年,齐侯谋纪,故本年春,会纪侯于郕。至是冬,纪侯来朝,无非为求援之故。传曰:“请王命以求成于齐也。”小国孱弱,乞救隣近,思借王命以保宗社,有何可议?所恨者,桓不能为之请耳。而胡氏又责其不讨桓,夫国之不保,而讨桓也乎?
七年
春二月己亥焚咸丘
焚者,火田也。《尔雅》火田为狩,则搜狩之礼原有火田一法。但农隙教战,不止从禽。今于四时习鬭诸礼,概不之问,而苐火田以为乐。此与观鱼、观社何异?故或书其事,而礼见义亦见焉。若谓焚林而田,讥其尽物,则《尔雅》注「放火张罗,但以烧草,使禽得外犇,而后罗其下风以取之」,未闻尽燔其林木也。若谓《周礼》火弊献禽,在于中春,即夏时二月也。今周之二月,但为夏之冬十二月,为非时,则《王制》「昆虫未蛰,不以火田」,正谓十一二月中冬蛰后为火田之时。其云中春火弊者,谓二月启蛰,火可以止耳。弊者,止也。犹车弊为车止也。然则季冬火田,不必失时矣。咸丘,鲁地。
夏谷伯绥来朝邓侯吾离来朝
谷邓国伯侯爵绥吾离名也,二国皆远地,属楚以南,与衡岳相近,僻小不恒至,或书名,或书字。此与庄五年郳犁来来朝【即小邾子也,郳犁来名】二十三年夏萧叔朝公,例同【萧国叔字】
无秋冬説见前四年
八年
春正月己卯烝
烝时祭名四时之祭春祠夏
译蔡国人杀死了陈佗。
前一年,陈桓公去世,当时他的异母弟陈佗杀死了太子免而自立为王。太子的弟弟公子跃,他的母亲是蔡国女子。到了这一年,蔡国人杀死了陈佗,立公子跃为王,这就是陈厉公。陈国因为杀陈佗的事向鲁国告丧,所以史官记载了这件事。经文不记载陈佗爵位的原因,旧时的儒者认为是因为陈佗篡位后虽然过了一年,但尚未与诸侯通盟会,这是不对的。弑君自立不久,或者先君尚未安葬,或者已经安葬但改元未满一年,都不称君。这与“卫人杀州吁”、“齐人杀无知”的例子相同。只是这件事原本没有《左传》解释,其始末零星散见于《庄公二十二年》的传文中。而《公羊传》只说“淫于蔡”,《谷梁传》又说“淫猎于蔡”。世人于是引用《史记·陈杞世家》的文字作为《公羊传》和《谷梁传》的佐证。查考《史记·陈杞世家》,在陈桓公去世时,说桓公的弟弟陈佗的母亲是蔡国女子,蔡国人为了陈佗杀死了五父和太子免而立陈佗为王,这就是陈厉公。陈厉公娶了蔡国女子,与蔡国人淫乱。陈厉公到蔡国淫乐,蔡国人于是用美女诱骗并杀死了陈佗,立公子跃为王,这就是陈利公。然而《春秋》记载,陈桓公之后就是陈厉公,陈厉公就是公子跃。陈厉公之后就是陈庄公,陈庄公就是公子跃的弟弟公子林,并没有所谓的陈利公。况且按照周代的谥法,只有“厉”而没有“利”。何况陈佗被杀,经文不记载他的爵位,怎么会有谥号而称他为厉公呢?而且经文只说“蔡人杀陈佗”,而《史记》又在杀太子之前增加了“蔡人为陈佗杀五父”的情节。五父就是陈佗,是陈佗的字。《左传》说“蔡人杀五父而立厉公”,指的就是这句杀陈佗的经文。蔡人先替陈佗杀陈佗,还能杀太子吗?况且都是蔡国人,先前替陈佗杀太子,现在又替公子跃杀陈佗。都是蔡国女子,起初把公子跃的母亲误作陈佗的母亲,后来又把陈佗的母亲改作陈佗的妻子。这显然是因为《公羊传》、《谷梁传》中“淫蔡”一语不够明白,于是依样画葫芦,彼此猜测臆断,导致一件事分成两件事,一次杀戮分成两次杀戮,一个陈佗分成两个陈佗,一个陈厉公分成两个陈厉公,一个蔡国女子分成三个蔡国女子。这是《史记》文字的谬误,实际上是由《公羊传》、《谷梁传》引起的,反而被引作《公羊传》、《谷梁传》的佐证,这能算是佐证吗?况且“蔡人杀陈佗”明显没有记载地点,而《公羊传》、《谷梁传》却说“杀于蔡”。假如陈佗真的死在蔡国,那么陈国来告丧必定会告知地点,经文必定会记载“蔡人杀陈佗于蔡”,与“卫人杀州吁于濮”作为同一类例子。何休、范宁以及《公羊传》、《谷梁传》的注疏都没有引用《史记·陈杞世家》的一个字。近来有撰写《春秋》论著的人,特别主张这种说法来扰乱经学,所以一并辩驳它。
九月丁卯日,公子同出生。
史例规定太子出生必定记载,“子”指的是桓公的儿子,也就是后来的陈庄公,“同”是他的名字。《左传》说:“桓公说:他出生时与我同物,意思是与桓公同一天出生,所以取名同。”《史记·陈杞世家》说:“桓公六年,夫人生的儿子与桓公同一天出生,就是这个同。”只是按照礼制,婴儿出生三个月后才命名,丁卯日是刚出生的日子,这是补记他的名字。不称世子、太子,只称“子”,是因为《春秋》中凡是嫡子与庶子作为储君的,都只称“子”,意思是“我的儿子罢了”,这与后来“子卒”、“子般卒”、“子野卒”的称呼例子相同。至于《春秋》记载生子,只有这一处,是因为初生时有接子之礼,《内则》所说的“国君世子用太牢接生”,行此礼就记载,不行此礼就不记载。而杜预认为十二公中只有子同是嫡夫人的长子,所以记载。那么文公的儿子公子恶也是嫡夫人哀姜所生,也是长子,不止子同一人,然而不记载出生,为什么呢?
冬天,纪侯来朝见。
前四年,齐侯图谋纪国,所以本年春天,在郕地会见纪侯。到了这个冬天,纪侯来朝见,无非是为了求援的缘故。《左传》说:“请求周王的命令以求与齐国讲和。”小国孱弱,向邻国乞求救助,想借周王的命令来保全宗庙社稷,有什么可议论的呢?所遗憾的,是齐桓公不能为他请求罢了。而胡安国又指责纪侯不讨伐齐桓公,国家都保不住了,还能讨伐齐桓公吗?
七年
春天二月己亥日,焚烧咸丘。
焚,是火田,即放火烧荒狩猎。《尔雅》说火田就是狩,那么搜狩之礼原本就有火田这一方法。但农闲时教战,不只是为了追逐禽兽。现在对于四时习武的各种礼仪一概不问,只是用火田取乐。这与观鱼、观社有什么不同呢?所以有的记载其事,而礼制和义理也就显现出来了。如果说焚烧林木来狩猎,是讥讽其竭尽物产,那么《尔雅》注解说“放火张网,只是烧草,使禽兽向外奔跑,然后在网的下风处捕捉它们”,没听说烧尽林木的。如果说《周礼》规定火弊献禽,是在中春,即夏历二月。现在周历二月,只是夏历的冬十二月,属于非时,那么《王制》说“昆虫未蛰,不以火田”,正是说十一、十二月中冬蛰伏后才是火田的时候。其中说中春火弊,是说二月启蛰,火田可以停止了。弊,就是止的意思。就像车弊就是车停止一样。那么季冬火田,不必失时了。咸丘,是鲁国的地方。
夏天,谷伯绥来朝见,邓侯吾离来朝见。
谷、邓两国,伯、侯是爵位,绥、吾离是名字。两国都是远方之地,属于楚国以南,与衡山相近,偏僻狭小不常来朝见,有的书名字,有的书字。这与庄公五年郳犁来来朝见【即小邾子,郳犁来是名字】、二十三年夏天萧叔朝见公,例子相同【萧国叔是字】。
无秋冬,说法见前四年。
八年
春天正月己卯日,举行烝祭。
烝是时祭的名称,四时之祭,春祠夏
礿秋尝冬烝。烝者众也,言成物众多可备荐享也。《周礼》时祭用四仲月,此春正月即夏时之冬十一月正冬仲月也。此直书而无讥者?或曰:「左氏曰:闭蛰而烝。闭蛰在亥月,当是十月,此十一月为失时?」则闭蛰中气虽在亥月与子月接,其言闭蛰而烝者,谓闭蛰即可烝耳,况闭蛰后耶?
译礿是春祭,尝是秋祭,烝是冬祭。烝意为众多,是说万物成熟众多,可以备办祭品进献祖先。《周礼》规定时祭在四季的仲月举行,这里的春正月即是夏历的冬十一月,也就是正冬的仲月。这里直接记载而不加讥讽的原因是什么呢?有人说:“《左传》说:‘闭蛰时举行烝祭。’闭蛰在亥月,应当是十月,这里在十一月举行就是失时了吗?”那么,闭蛰这个中气虽然在亥月与子月交接之际,但说‘闭蛰而烝’,意思是闭蛰时就可以举行烝祭,何况是在闭蛰之后呢?
天王使家父来聘
家父者,天子大夫家氏父字也。王国使上中大夫下聘诸侯,则例称字。此与隐九年天王使南季来聘,庄元年王使荣叔来赐桓公命例同。
夏五月丁丑烝
烝,冬祭也。夏五月,则春三月矣。此时当祠而复烝,何也?且前已烝矣,何再烝也?此礼也,而义见焉。
秋伐邾
冬十月雨雪
夏八月,也可雨雪乎?月令曰:「孟冬行秋令,则霜雪不时。」
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
祭公,天子之三公,而食采于祭者,穆王时有祭公谋父,此其后也【又隐元年有祭伯,庄二十三年有祭叔,公与伯是爵,叔则字矣,此必以采为氏者,观郑有祭仲可验】礼,天子娶后,不亲迎,使公卿迎之,公羊説天子亲迎,此无据之语【或引诗亲迎于渭,孔子对哀公冕而亲迎为证,不知诗颂文王谓诸侯世子也,孔子对哀公言鲁国之礼,并不以天子为言】葢婚姻賔主,彼此敌体,天子与诸侯分位不敌,故天子娶侯国之女,必使同姓诸侯命迎,与王姬下嫁于诸侯,亦必使同姓诸侯送婚,正同此。祭公来鲁,因以鲁主迎后之事故,来受鲁命,即往迎后,其不称迎女者,此受鲁命以往,鲁不敢斥后为女也。若其不称王使者,正以使迎非王事,鲁既命迎,则王自不当再命,且春秋逆女不一,从无称君使者,昬礼不称主人,况国君无父,岂可以命迎之使即自壻出。此在前经已明言之【见隐二年】而胡氏又云,王不书使,责其使三公为非礼,故祭公专命不报,遂行如纪。夫天子逆后,一公一卿,此如后世使臣正副之义,故此使祭公,襄十五年传官师从单靖公逆王后于齐,皆三公也【此不书卿者,举重而略轻也,庄十五年传称官师者,则以元士代卿行也】此正杜氏所谓使上卿逆后而公监之也。葢天子逆后礼无明文,然在春秋即并无天子不使三公之例,乃曰祭公悻悻不报而行,吾不知所云不报者,谓当仍报王而往迎乎,抑当还报鲁而不得遽迎以归乎?夫亲受鲁命,受毕即行,祭公之谨也。今乃以遂行为祭公罪,则成十三年公如京师,遂会诸侯以伐秦,僖三十年公子遂如京师,遂如晋,有何非礼,而悻悻若是【遂者继事之称,见旧疏】
天子无敌,体纪国虽小,皆得下娶。特是时齐将谋纪,前六年,纪侯会成谘谋齐难。纪侯来朝,欲因鲁请王命,以求成于齐。则其居心萦虑,但思倚王室之尊,以保宗社。故此之上婚,不知何缘,然亦畏天时,保之苦心也。乃嗣此十五年,王崩之后,去纪姜归京师,裁九年;去王崩,裁四年。是时纪姜尚在王室也。即鲁之伯姬、叔姬,亦尚在纪也。而齐师迁纪,天王不能讨,宗鲁不敢问。春秋之世,何如矣?史文记事,多无连类见本末者,而独于纪事前后,缕缕如线。虽不必有意特存,然义可见也。
此王后,桓王后也。桓之八年,当桓王之一十六年,岂有天子立一十六年而始娶后者?此必再娶可知也。苐公羊曰:诸侯一娶九女;又曰:诸侯不再娶。考之三礼,并无其文。惟白虎通王度记皆曰:天子诸侯一娶九女;亦曰:天子诸侯不再娶。此本袭公羊之説,而加天子于其上者。如是,则此年逆后,在三传诸家,皆宜有初娶再娶之辨;而自杜氏、何氏、范氏及孔氏诸疏,皆顺文解义,依回蒙混,并不敢道及一字。及观襄十二年,灵王求后于齐,齐问晏桓子以答婚之词;至十五年,而刘夏随单靖公至齐逆后。考其年,则灵王十四年也。十四年娶后,与十六年娶后,皆非初娶。况史世家云:周惠王崩,子襄王立,襄王母早死,其后母曰惠后,生叔带有宠于惠王,而襄王畏之。夫后母非再娶乎【左传襄王称惠后为先后,适子称后母先后,明非媵姒继室者】且襄王以翟师伐郑,有德翟氏,遂立翟女为王后。夫后可再立即再娶也,何也?襄王曾娶姜任矣,翟女非侄娣,必非在宫而升立之者【周语无以翟女间姜任,谓有侄娣在也】若诸侯再娶,尤复多有。庄元年,齐襄娶王姬;十一年,齐小白又娶王姬,皆非初娶。如曰诸侯不再娶,则王室
译周天子派遣家父前来鲁国聘问。
家父,是天子的大夫,家氏,名父。周天子派遣上中大夫下聘诸侯,按惯例称字。这与隐公九年周天子派遣南季来聘问,庄公元年周天子派遣荣叔来赐予桓公册命的体例相同。
夏季五月丁丑日,举行烝祭。
烝,是冬季的祭祀。夏季五月,相当于春季的第三个月。此时应当举行祠祭却再次举行烝祭,为什么呢?况且之前已经举行过烝祭了,为什么再次举行烝祭呢?这是合乎礼制的,而其中的义理由此显现。
秋季,讨伐邾国。
冬季十月,降下雨雪。
夏季八月,可以降下雨雪吗?《月令》说:“孟冬时节如果施行秋季的政令,那么霜雪就会不时出现。”
祭公来到鲁国,于是前往纪国迎接周天子的王后。
祭公,是天子的三公之一,在祭地享有采邑的人,周穆王时有祭公谋父,这是他的后代【另外隐公元年有祭伯,庄公二十三年有祭叔,公与伯是爵位,叔则是字了,这必定是以采邑为氏的,观察郑国有祭仲就可以验证】。按照礼制,天子娶王后,不亲自迎亲,派遣公卿去迎接。《公羊传》说天子亲自迎亲,这是没有根据的话【有人引用《诗经》中“亲迎于渭”,以及孔子回答哀公时冕服亲迎作为证据,却不知道《诗经》歌颂文王是指诸侯世子,孔子回答哀公说的是鲁国的礼制,并没有以天子为例】。大概因为婚姻中宾主地位对等,天子与诸侯地位不对等,所以天子娶侯国的女子,必定派遣同姓诸侯受命去迎接;王姬下嫁诸侯,也必定派遣同姓诸侯送亲,正是同样的道理。祭公来到鲁国,因为鲁国主持迎接王后的事务,来接受鲁国的命令,随即前往迎接王后。这里不称“迎女”,是因为这是接受鲁国的命令前往,鲁国不敢将王后斥称为“女”。如果不称“王使”,正是因为迎接王后并非王事,鲁国既然命令迎接,那么周天子自然不应当再下命令。况且《春秋》中记载迎娶女子不止一次,从未称君主派遣使者,婚礼不称主人,何况国君没有父亲,怎么能认为命令迎接的使者就是出自女婿呢?这在之前的经文中已经明确说过【见隐公二年】。而胡氏又说,周天子不书“使”,是责备他派遣三公不合礼制,所以祭公专断命令而不回报,就直接前往纪国。天子迎接王后,一公一卿,这如同后世使臣正副的意义,所以这次派遣祭公,襄公十五年传中官师跟随单靖公在齐国迎接王后,都是三公【这里不书卿,是举重略轻,庄公十五年传中称官师,是因为元士代替卿行事】。这正是杜氏所说的派遣上卿迎接王后而公监之。大概天子迎接王后的礼制没有明文规定,然而在春秋时期并没有天子不派遣三公的例子,却说祭公愤愤不平不回报就行动,我不知道所谓不回报,是说应当仍然回报周天子再去迎接呢,还是说应当回报鲁国而不能立即迎接归来呢?亲自接受鲁国的命令,接受完毕就行动,这是祭公的谨慎。现在却把随即行动作为祭公的罪过,那么成公十三年鲁公前往京师,随即会同诸侯讨伐秦国,僖公三十年公子遂前往京师,随即前往晋国,有什么不合礼制的,而愤愤不平到如此地步【遂,是继事的称呼,见旧疏】。
天子没有敌手,虽然纪国很小,也得以下娶。只是当时齐国正图谋纪国,前六年,纪侯会见成公咨询谋划齐国的危难。纪侯来朝见,想借鲁国请求周天子的命令,以求与齐国和解。那么他心中萦绕忧虑,只想依靠王室的尊贵,来保全宗庙社稷。所以这次上婚,不知是何缘由,然而也是畏惧天时,保全国家的苦心。然而此后十五年,周天子去世之后,距离纪姜回到京师,才九年;距离周天子去世,才四年。当时纪姜还在王室。即使鲁国的伯姬、叔姬,也还在纪国。而齐国军队迁徙纪国,周天子不能讨伐,宗鲁不敢过问。春秋时代,是怎样的情形啊!史书记事,大多没有连贯类别以见本末的,却唯独在纪国事情的前后,详尽如线。虽然不必有意特别保存,然而义理可见。
这位王后,是桓王的王后。桓公八年,相当于桓王十六年,哪有天子立国十六年才开始娶王后的?这必定是再娶可知。只是《公羊传》说:诸侯一娶九女;又说:诸侯不再娶。考察三礼,并没有这样的文字。只有《白虎通·王度记》都说:天子诸侯一娶九女;也说:天子诸侯不再娶。这本是袭用《公羊传》的说法,而加上天子在其上。如果是这样,那么这一年迎接王后,在三传诸家中,都应当有初娶再娶的辨析;而从杜氏、何氏、范氏及孔氏诸疏,都顺文解义,依回蒙混,都不敢提及一字。等到观察襄公十二年,灵王向齐国求取王后,齐国问晏桓子以答婚之词;到十五年,刘夏跟随单靖公到齐国迎接王后。考察其年份,则是灵王十四年。十四年娶王后,与十六年娶王后,都不是初娶。况且《史记·周本纪》说:周惠王去世,儿子襄王即位,襄王母亲早死,他的后母叫惠后,生叔带受惠王宠爱,而襄王畏惧她。后母不是再娶吗【《左传》襄王称惠后为先后,适子称后母为先后,明显不是媵姒继室者】。而且襄王用翟师讨伐郑国,有恩于翟氏,于是立翟女为王后。王后可以再立就是再娶,为什么呢?襄王曾娶姜任了,翟女不是侄娣,必定不是在宫中升立的【《周语》说无以翟女间姜任,谓有侄娣在】。如果诸侯再娶,尤其更多。庄公元年,齐襄公娶王姬;十一年,齐小白又娶王姬,都不是初娶。如果说诸侯不再娶,那么王室
虽卑,岂有越祖制而甘媵侯国之理?若昭二年,晋平公娶齐女少姜,是时晋平已一十八年矣。其所娶者,或异姓之媵【古诸侯娶女异姓为媵,如晋将嫁女于呉,齐侯使祈厘女媵之类】或同姓侄娣而待年于国【同姓以侄娣从其幼者待年于国,如叔姬归于纪类】皆未可知,何也?以当时曰非伉俪,可疑也。至三年,齐请继室于晋,晋平复娶之。其答请继词有云:「寡君不能独任其社稷之事,未有伉俪。若惠顾敝邑,抚有晋国,赐之内主,则明是再娶为夫人之语。」予尝疑隐公居摄一事,谓惠公元妃孟子早卒,重娶宋武。公仲女为夫人,此即是适,故桓为适子,而隐以长庶居摄,此是典例。乃胡氏痛诟,谓以妾为妻,以庶为嫡,三纲沦,九法斁,人望絶,责隐,责惠,责天王,无所不至。予间引庄公再娶孟任,立子般事,以解之,以为桓公与子般,隐公与闵僖,两两相似,而季友立子般而见褒,隐公让桓公而见贬,颇为不平。既而念子般之事,尚有未合【惠公元妃孟子死,庄公夫人哀姜未死,则桓为适子,般尚非适也】惟是诸侯可再娶,则再娶即适,适则其子可为储,千年之疑,一旦顿释。夫天子诸侯既无成礼,其不再娶一语,又未尝杂见于三礼之文,所借《春秋》一书,《周礼》尽在,而乃遍考之而必无其事,则其言诞矣。先仲氏曰:善解经者,当以传解经,不当以经解传。予谓善解经者,当以经解经,并不当以传解经。夫传尚不可解经,而况于儒説?则吾得援《春秋》礼例,而独断之曰:天子诸侯皆再娶,岂为过也。
译即使地位卑微,难道有违背祖制而甘愿做诸侯国陪嫁之妾的道理吗?如果像昭公二年,晋平公娶齐女少姜,那时晋平公已经即位十八年了。他所娶的,或许是异姓的陪嫁女子【古代诸侯娶妻,异姓家族会送女子陪嫁,比如晋国将要嫁女给吴国,齐侯派祈厘的女儿陪嫁之类】,或许是同姓的侄女或妹妹而留在本国等待成年【同姓家族以侄女或妹妹跟随年幼者,留在本国等待成年,比如叔姬嫁到纪国之类】,这些都难以确定,为什么呢?因为当时称她不是正妻,令人怀疑。到了昭公三年,齐国请求为晋国续娶夫人,晋平公又娶了她。他在回答请求续娶的话中说:“寡君不能独自承担社稷大事,没有正妻。如果惠顾我国,安抚晋国,赐予内主,那么这明显是再次娶妻为夫人的话语。”我曾怀疑隐公摄政这件事,认为惠公的原配夫人孟子早逝,又娶宋武公的女儿仲子为夫人,这就是嫡妻,所以桓公是嫡子,而隐公以长子庶出的身份摄政,这是常例。然而胡氏严厉斥责,说这是以妾为妻,以庶为嫡,三纲沦丧,九法败坏,人心绝望,责备隐公,责备惠公,责备周天子,无所不至。我偶尔引用庄公再娶孟任,立子般为嗣的事,来解释这件事,认为桓公与子般,隐公与闵公、僖公,两两相似,而季友立子般受到褒扬,隐公让位给桓公却受到贬斥,颇为不平。后来想到子般的事,还有不妥之处【惠公的原配夫人孟子死后,庄公的夫人哀姜还在世,那么桓公是嫡子,子般还不是嫡子】,只是诸侯可以再娶,再娶即为嫡妻,嫡妻之子可以成为储君,千年的疑惑,一下子豁然开朗。天子诸侯既然没有完成婚礼,那不再娶的说法,又未曾混杂见于《三礼》的文字中,所借重的《春秋》一书,《周礼》尽在其中,而遍考却必然没有这种事,那么这种说法就是荒诞的。先仲氏说:善于解释经书的人,应当用传文解释经书,不应当用经书解释传文。我说:善于解释经书的人,应当用经书解释经书,并不应当用传文解释经书。传文尚且不能解释经书,何况儒家的学说?那么我得以援引《春秋》的礼例,独自断定说:天子诸侯都可以再娶,难道有什么过错吗?
春秋毛氏传卷七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毛氏▯卷八
翰林院检讨毛奇龄撰
九年
春纪季姜归于京师
自鲁而言,则称王后;自纪而言,则称季姜。京师者,王畿之名。
夏四月
秋七月
冬曹伯使其世子射姑来朝
诸侯有相朝之礼,曹伯欲朝鲁,而病不能行,因遣世子代朝之礼也。▯称享曹太子,时献乐而叹,正为父病,故冬遣世子来朝,而入春即曹伯病卒。此皆无所美刺者。公谷谓世子不当抗诸侯之礼,此固不识周制,而胡氏复谓世子固有摄君朝聘之事,然诸侯朝天子则摄之,诸侯自相朝即不然。按《周礼·典命》职,诸侯之适子誓于天子【誓者受命也】而摄其君,则下其君之礼一等;未誓则以皮帛继子男。谓诸侯世子已受天子命者,则朝聘时但下君一位;公之子与侯等,侯之子与伯等,伯之子与子男等;未受命者,则但以皮帛随子男之后。此诸侯世子摄君朝聘天子之礼也。若诸侯自相朝,则不问已誓未誓【杜氏谓曹世子未誓无据】概降君一等,各以其国上卿之礼待之。故▯曰「宾之以上卿,享曹太子」,盖诸国上卿无不下君一等者。今曹伯之子下伯一等,当如子男,不得继子男之后,故曰「宾之以上卿」。此正诸侯世子摄君相朝之礼与摄君朝聘天子相分别处,而胡氏又谓世子摄君但可行于天子而不可行于诸侯,误矣。先仲氏曰:「胡▯有不可解者,既云诸侯老疾,使世子摄己事以见天子,又云君疾而储副出,啓窥伺之心,危道也。夫同一朝聘,而在诸侯虞窃发,在天子即不虞窃发,何以解之?」射姑世子名。
十年
春王正月庚申曹伯终生卒
夏五月葬曹桓公
秋公防衞侯于桃丘弗遇
前六年,北戎伐齐,诸侯救之。郑公子忽有功焉。齐人饩诸侯,使鲁为班次,而鲁据周制,班独后郑。郑人怒,请师于齐。齐人以衞师助之。至是,公知之,思求成于衞,以絶其援,而衞不与防。因之有三国战郎之役。此书弗遇,实録也。桃丘,衞地。
冬,十有二月丙午,齐侯、衞侯、郑伯来战于郎。
但言来战,而不言败绩。杜氏所谓「苐交绥而无胜负」是也。是役本郑志,而齐僖为倡,且徼他国以助之,则齐为政矣。鲁桓僖壻,衞宣又从王伐郑,而齐以谋纪之,故独与郑密,遂彼此牵伐而不可解,其叵测如此。
十有一年
春,正月,齐人、衞人、郑人盟于恶曹。
此从战郎后复相盟以固结之。其称人者,使卿大夫盟而君不与焉。▯称齐衞郑宋盟于恶曹,多一宋字,反疑经阙。不知宋郑雠搆久矣,前此未尝合,而继此则我与宋又连谋伐郑,此时焉得有宋耶?况宋列郑后,非次也。此羡文也。
夏五月癸未郑伯寤生卒
秋七月葬郑庄公
九月宋人执郑祭仲突归于郑
郑忽出奔衞
祭仲者,郑大夫也。突与忽皆郑庄公子。突者,厉公名;忽者,昭公名也。据▯,郑祭仲足为祭城封人,有宠于庄公,公使为卿。既而为公娶邓曼【邓国曼姓】生昭公,故祭仲立之。宋雍氏【宋大夫】女于郑庄公,曰雍姞【雍氏姞姓】生厉公。雍氏宗有宠于宋庄公,故诱祭仲而执之,曰:“不立突,将死。”亦执厉公而求赂焉。祭仲乃与宋人盟,以厉公归而立之。昭公出奔衞。此▯文也,详其事。是昭公本长庶当立,而雍姞之子乘宋郑雠搆之后,借衅争国,祭仲不能死,而立突,逐忽。则忽本无过,而突与祭仲情罪显然。乃春秋书法,一似重可疑者,则以忽之不称君也。礼,先君未葬则称子,既葬则称君。今庄公已葬成君矣,忽宜称郑伯而书其名,何也?或曰:从质也。谓殷道尚质,父前子名也【此公羊説】夫父骨未毁,兄弟相簒夺,而犹以此着亲亲之质,此紾兄夺食者之敎,徐徐也。或曰:罪失国也【此谷梁説】夫失位与失国不同,忽未尝丧郑国也,不幸有刼其位者,亦复何罪?纪大去其国而书纪侯,而谓忽爵当削乎?此必非春秋义也。或曰:恶其失强援也【此胡氏説】初,公之未昏于齐也【
译春秋毛氏传卷七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毛氏卷八
翰林院检讨毛奇龄撰
九年
春季,纪国的季姜嫁到京师。
从鲁国的角度而言,称她为王后;从纪国的角度而言,则称她为季姜。京师,是王畿的名称。
夏季四月
秋季七月
冬季,曹伯派他的世子射姑来鲁国朝见。
诸侯之间有相互朝见的礼节,曹伯想要朝见鲁国,但因生病不能亲自前往,于是派遣世子代替他履行朝见的礼节。〇《左传》记载“享曹太子”,当时献乐并叹息,正是因为父亲生病,所以冬季派遣世子来朝,而进入春季曹伯就病死了。这些都没有值得赞美或讽刺的地方。《公羊传》和《谷梁传》认为世子不应当享有与诸侯同等的礼节,这本来就不了解周代的制度;而胡氏又认为世子本来就有代理国君进行朝聘的事情,然而诸侯朝见天子时可以代理,诸侯之间相互朝见就不一样了。查考《周礼·典命》的职掌,诸侯的嫡长子向天子受命【誓,就是接受命令的意思】而代理国君,那么礼节比国君低一等;如果没有受命,则拿着皮帛跟随在子男之后。意思是说,诸侯世子已经接受天子命令的,在朝聘时只比国君低一位;公爵的儿子与侯爵同等,侯爵的儿子与伯爵同等,伯爵的儿子与子男同等;没有接受命令的,就只拿着皮帛跟随在子男之后。这是诸侯世子代理国君朝聘天子的礼节。如果是诸侯之间相互朝见,就不问是否已经受命【杜氏认为曹世子没有受命是没有根据的】,一概比国君低一等,各国都用对待上卿的礼节来接待他。所以〇说“以上卿之礼接待他,享曹太子”,大概各国的上卿没有不比国君低一等的。现在曹伯的儿子比伯爵低一等,应当相当于子男,不能跟随在子男之后,所以说“以上卿之礼接待他”。这正是诸侯世子代理国君相互朝见的礼节与代理国君朝聘天子的礼节相区别的地方,而胡氏又说世子代理国君只能用于朝见天子而不能用于朝见诸侯,是错误的。先仲氏说:“胡氏有不可解释的地方,既然说诸侯年老有病,派世子代理自己的事务去朝见天子,又说国君有病而储君出来,会开启窥伺之心,是危险的做法。同样是朝聘,在诸侯那里担心发生窃取权力的事,在天子那里就不担心发生窃取权力的事,怎么解释呢?”射姑是世子的名字。
十年
春季,周历正月庚申日,曹伯终生去世。
夏季五月,安葬曹桓公。
秋季,鲁桓公在桃丘与卫侯约会,没有遇到。
前六年,北戎攻打齐国,诸侯去救援。郑国的公子忽立了功劳。齐国人馈赠诸侯粮食,让鲁国确定班次,而鲁国依据周制,班次唯独排在郑国之后。郑国人发怒,向齐国请求军队。齐国人让卫国军队协助他们。到了这时,鲁桓公知道了这件事,想谋求与卫国和解,以断绝郑国的援助,但卫国不与鲁公会盟。因此有了三国在郎地作战的战役。这里记载“没有遇到”,是如实记录。桃丘,是卫国的地方。
冬季,十二月丙午日,齐侯、卫侯、郑伯来鲁国在郎地作战。
只说“来作战”,而不说“大败”。杜氏所说的“只是交战而没有胜负”就是这个意思。这次战役本来是郑国的意图,而齐僖公为首倡,并且招引其他国家来协助,那么齐国就是主导者了。鲁桓公是齐僖公的女婿,卫宣公又跟随周王讨伐郑国,而齐国因为谋害纪国的原因,所以唯独与郑国关系密切,于是彼此牵连攻伐而不能解开,其难以预测就像这样。
十一年
春季,正月,齐人、卫人、郑人在恶曹结盟。
这是从郎地之战后再次结盟以巩固关系。称“人”,是因为派卿大夫结盟而国君没有参加。〇记载“齐、卫、郑、宋在恶曹结盟”,多了一个“宋”字,反而怀疑经文有缺漏。不知道宋郑两国仇怨构结很久了,以前不曾联合,而此后我们鲁国又与宋国连谋讨伐郑国,这时候怎么会有宋国呢?况且宋国列在郑国之后,不符合次序。这是衍文。
夏季五月癸未日,郑伯寤生去世。
秋季七月,安葬郑庄公。
九月,宋国人抓获郑国的祭仲,突回到郑国。
郑忽出逃到卫国。
祭仲,是郑国的大夫。突和忽都是郑庄公的儿子。突,是厉公的名字;忽,是昭公的名字。根据〇,郑国的祭仲足是祭城的封人,受到庄公的宠信,庄公让他担任卿。后来他为庄公娶了邓曼【邓国曼姓】,生了昭公,所以祭仲拥立他。宋国的雍氏【宋国大夫】把女儿嫁给郑庄公,叫雍姞【雍氏姞姓】,生了厉公。雍氏家族受到宋庄公的宠信,所以诱骗祭仲并抓获他,说:“不拥立突,就要死。”同时也抓获厉公并索取贿赂。祭仲于是与宋国人结盟,让厉公回国并拥立他。昭公出逃到卫国。这是〇的文字,详细记载了这件事。这是昭公本来作为长子且是庶出应当继位,而雍姞的儿子趁着宋郑仇怨构结之后,借机争夺国家,祭仲不能以死相争,而拥立突,驱逐忽。那么忽本来没有过错,而突和祭仲的情状罪责显然。然而春秋的书法,好像重视可疑的人,这是因为忽不称君的缘故。按照礼制,先君没有安葬就称子,安葬后就称君。现在庄公已经安葬成为君了,忽应当称郑伯而书写他的名字,为什么呢?有人说:是遵循质朴之道。意思是殷道崇尚质朴,在父亲面前称儿子的名字【这是《公羊传》的说法】。父亲骨头还没有腐烂,兄弟之间互相篡夺,却还用这个来彰显亲亲的质朴,这是强迫兄长让出食物的教化,太迂腐了。有人说:是惩罚他失去国家【这是《谷梁传》的说法】。失去位置与失去国家不同,忽并没有丧失郑国,不幸有人劫持了他的位置,又有什么罪呢?纪侯大大地离开他的国家而记载为纪侯,难道说忽的爵位应当被削去吗?这一定不是春秋的本义。有人说:是厌恶他失去了强大的援助【这是胡氏的说法】。起初,鲁桓公还没有与齐国通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