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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春秋毛氏传七

春秋毛氏传卷六

儒藏 · 春秋 · 已译 · 第 42–49 段

。而左氏疏又谓桓之于隐,本无君臣之义。计隐公之死,桓公即合改元,不必逾年始即位。此与晋厉被弑,悼公改元例同。殊不知隐之居摄,不比▯宰,桓之待储,实同树子。如以▯宰摄例较之,则▯宰摄事不摄位。今隐既摄位,何谓非公?▯宰奉年不建年,今隐自有年,而桓实奉之。谁谓隐非君而桓非臣?若晋厉被弑,悼即改元,则并无其事。晋厉以八年之春正月被弑,实当成之十八年,而悼公以是年二月即位,至次年当襄公元年,而后改元【左传二月即位,国语正月即位,皆在厉八年春,未尝改元。若史记年表则悼公改元正在襄公元年】诸书可考也。不知孔氏何所据,而疏义如此。

译而《左传》疏又认为桓公对于隐公,本来没有君臣的名分。推想隐公去世时,桓公就应当改换年号,不必等到第二年才即位。这与晋厉公被杀、悼公改元的情况相同。却不知道隐公摄政,不同于冢宰;桓公等待继承储位,实际上如同太子。如果拿冢宰摄政的例子来比较,那么冢宰只是代理事务而不代理君位。现在隐公既然已经代理君位,为什么说他不是国君?冢宰奉行先王的年号而不建立自己的年号,现在隐公自有年号,而桓公实际上奉行他的年号。谁说隐公不是君而桓公不是臣?至于晋厉公被杀,悼公随即改元,则并没有这样的事。晋厉公在八年春正月被杀,实际上应当是成公十八年,而悼公在这一年二月即位,到次年应当是襄公元年,然后才改元【《左传》记载二月即位,《国语》记载正月即位,都在厉公八年春,未曾改元。如果《史记·年表》则悼公改元正是在襄公元年】,各种书籍都可以考证。不知道孔颖达依据什么,而疏义如此。

春王正月公即位

遭丧即继位,然必改元,行即位礼,常也。惟遭弑逆,则多有不行者,庄、闵、僖是也。今桓行即位礼,所以饰弑隐之不由己也。然已有弑之者矣,且讨寪氏矣,忍行之乎?即位説见前【隐元年】

胡氏曰:古者诸侯不再娶。惠公元妃既卒,继室以声子,则是摄行内主之事矣。仲子安得为夫人?母非夫人,则桓乃隐之庶弟,安得为适子?是隐之授桓,实让之非摄之也。乃惠以邪心而欲立桓,而隐又探其邪心而成之,以让桓,夫妇之大伦从此乱矣。其説虽近似而实不然者,周制《周礼》已渺乎不可问矣。吾即就《春秋》断之:庄公取哀姜,无子,其娣叔姜生闵公,此与惠公娶孟子,无子,其娣声子生隐公,无以异也。庄公别娶孟任为夫人而生子般,与惠公更娶仲子为夫人而生桓公,又无以异也。庄公舍闵、僖不立【叔姜生闵公,又有成风生僖公最长】而欲立子般;与惠公舍隐公不立,而欲立桓公,又无以异也。然而季友奉庄公之命以死立般,甚至杀兄奔国,祸连数世,在庄不为有邪心,而在季友则不惟不探君邪,然且成季之名,鲁人称之,史官褒之,夫子又从而存之,笔之至定、哀之间。他国君臣尚有称“季氏未亡”,其先人有大功于鲁者,而胡氏亦引唐陆淳之説,谓季友恩义俱立,变而得中。若是者何也?学者注经,所贵平情。《况春秋》一书,全在比例,岂有《春秋》本经前后见在,而举其一遂忘其一者?岂有同一事例,而前极贬,之后又极褒之者?夫周制已亡,但当阙疑。虽曰诸侯不再娶,而公羊谓媵有贵贱,贵即当立;何休又谓嫡无子则立媵,媵无子则立侄娣,是立媵、立嗣原有次第。况舍媵更娶,则贵有在媵上者,故左氏于仲子曰“为鲁夫人”,于孟任曰“以夫人言许之”。夫母称夫人,而尚谓其子不当立耶?韩宣子见《春秋》曰:“周礼尽在鲁”,则周礼已亡,《春秋》实可以论礼。予定《春秋》例,而以礼例当四例之首,岂无谓也?

三月,公会郑伯于埀【左传合下爲一节】

  郑伯以璧假许田

甫即位而修邻好礼也,然而桓之为此,则意在固其位也。若其先与郑会者,以隐曾与郑相好,故尤急也。至于许田之假以易祊也,郑欲以泰山汤沐之邑名祊田者,易我成周朝宿之邑之许田【以各近其国故,见隐八年】在隐,虽许之而未与也。即彼己归祊,我已受祊,然而仍未与也。其未与者,或以许田重于祊,或亦迟囘之冀,得以终止其事,未可知也。至是,桓媚郑而急与之,而郑遂加璧而受之。史官不言易,但云假之耳,并不及祊田,但云以璧假我许田耳。此与前归祊、入祊而不及许田正同,所谓文也,所谓春秋之微词也。此或夫子之笔也。埀衞地名

  夏四月丁未公及郑伯盟于越

传曰:盟于越,结祊成也。越亦卫地,与埀近。盟与会,二礼【説见前】及者,史例首本国也。胡氏谓及者我为志,会者彼为主,前已详辨之【见隐元年】此埀、越皆卫地,去鲁远,而去郑近,则必公越齐至衞,而郑应之,其断非郑志可知。乃胡氏又坚执其説,殊不知此一盟一会,本一时事,会埀而假许盟越而成祊,总此事也。鲁、卫、齐、郑相距颇远,岂能于三四两月间两约期日,两散两聚?虽歴夏秋,实一时也。几有一时一事,而我志彼主,分两例者误矣。

  秋大水

  以灾故书説见前

  冬十月

  二年

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宋督,宋太宰华督也,徒名不书字,史例然也【见前】与夷者,宋殇公之名也。大夫孔父者,宋之司马,孔氏而父名也。其书名者,史例则然,无所为褒贬也。此其例与庄十二年宋万弑其君防,及其大夫仇牧;僖十年晋里克弑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并同。若谓书名为贬【见左氏注】则荀息、仇牧皆书名矣。且未有宋君称名于前,而其臣可称字者,故公羊以孔父为字,是褒孔父,则不惟孔父有字曰嘉【见左传】并不是字,亦正以君名臣字,于礼不通,故不遵其説

译春季,周历正月,鲁桓公即位。

遭遇丧事而继位,但必须改元,举行即位礼,这是常理。只有遭遇弑君篡位的情况,才多有不举行即位礼的,鲁庄公、鲁闵公、鲁僖公就是如此。现在鲁桓公举行了即位礼,是为了掩饰弑杀鲁隐公并非出于自己本意。然而已经有弑君的人了,而且已经讨伐了寪氏,难道还忍心这样做吗?关于即位的说法见前文【隐公元年】。

胡氏说:古代诸侯不再娶。惠公的原配夫人去世后,以声子为继室,那么声子就是代理主持内务的人了。仲子怎么能成为夫人?母亲不是夫人,那么桓公就是隐公的庶出弟弟,怎么能成为嫡子?这样看来,隐公把君位传给桓公,实际上是禅让而不是摄政。于是惠公怀着邪念想要立桓公,而隐公又揣度他的邪念而促成此事,从而把君位让给桓公,夫妇之间的大伦常从此就乱了。这种说法虽然看似有理但实际上不对,因为周代的制度《周礼》已经渺茫不可考了。我就用《春秋》来评判:庄公娶了哀姜,没有儿子,他的陪嫁妹妹叔姜生了闵公,这与惠公娶了孟子,没有儿子,他的陪嫁妹妹声子生了隐公,没有什么不同。庄公另外娶了孟任为夫人而生下子般,与惠公再娶仲子为夫人而生下桓公,也没有什么不同。庄公舍弃闵公、僖公不立【叔姜生了闵公,又有成风生了僖公,僖公最年长】而想要立子般;与惠公舍弃隐公不立,而想要立桓公,也没有什么不同。然而季友奉行庄公的命令以死力拥立子般,甚至杀兄奔逃国外,祸患牵连几代,在庄公那里不算有邪念,而在季友那里不仅没有揣度君主的邪念,而且成就了季友的名声,鲁国人称赞他,史官褒扬他,孔子又从而保留下来,记载在定公、哀公年间。其他国家的君臣还有称“季氏未亡”,他的祖先对鲁国有大功劳的,而胡氏也引用唐代陆淳的说法,说季友恩义俱立,变化而得中道。像这样是怎么回事呢?学者注解经书,所珍贵的是平心静气。《春秋》一书,全在于类比,哪有《春秋》本经前后都在,而举其一就忘记另一的?哪有同一事例,而前面极力贬斥,后面又极力褒扬的?周代的制度已经消亡,只应当对疑惑之处存疑。虽然说是诸侯不再娶,而《公羊传》说陪嫁女子有贵贱,贵的就应当立;何休又说嫡妻没有儿子就立陪嫁女子,陪嫁女子没有儿子就立侄女或妹妹,这样立陪嫁女子、立嗣子原来就有次第。何况舍弃陪嫁女子再娶,那么贵的就在陪嫁女子之上,所以《左传》对于仲子说“成为鲁国的夫人”,对于孟任说“以夫人的名义答应了她”。母亲称为夫人,而还说她的儿子不应当立吗?韩宣子看了《春秋》说:“周礼全在鲁国”,那么周礼已经消亡,《春秋》实际上可以用来论礼。确定《春秋》的体例,而以礼例作为四例之首,难道没有道理吗?

三月,鲁桓公与郑伯在垂地相会【《左传》将“合”字以下作为一节】

郑伯用玉璧来借取许田。

刚刚即位就修好邻邦,讲究礼节,然而桓公这样做,意在巩固自己的地位。如果之前与郑国会盟,是因为隐公曾与郑国交好,所以尤其急切。至于许田借用来交换祊地,郑国想要用泰山汤沐邑的名号祊田,来交换我成周朝宿邑的许田【因为各自靠近其国,见隐公八年】,在隐公时,虽然答应了但没有给。即使他们归还了祊地,我们已经接受了祊地,然而仍然没有给。没有给的原因,或者是因为许田比祊地重要,或者是迟疑徘徊,希望以此终止此事,不得而知。到了这时,桓公讨好郑国而急切地给了,于是郑国就加上玉璧而接受了。史官不说交换,只说借取罢了,并不提及祊田,只说用玉璧借取我的许田罢了。这与前面归还祊地、进入祊地而不提及许田正相同,这就是所谓的文辞,所谓的《春秋》的微言大义。这可能是孔子的笔法。垂是卫国地名。

夏季,四月,丁未日,鲁桓公与郑伯在越地结盟。

《左传》说:在越地结盟,是为了完成祊地的交易。越也是卫国地名,与垂地相近。盟与会,是两种礼仪【说法见前】。“及”字,是史例中首列本国。胡氏说“及”字表示我方有意,“会”字表示对方为主,前面已经详细辨析过【见隐公元年】。这里垂、越都是卫国地名,离鲁国远,而离郑国近,那么一定是鲁公越过齐国到达卫国,而郑国响应,这断定不是郑国的意图可知。然而胡氏又坚持他的说法,殊不知这一盟一会,本是同一时间的事,在垂地相会借取许田,在越地结盟完成祊地交易,总共是同一件事。鲁、卫、齐、郑相距颇远,难道能在三、四两月间两次约定日期,两次分散两次聚集?虽然历经夏秋,实际上是同一时间。几乎有一时一事,而我方有意对方为主,分成两种体例的错误。

秋季,大水。

因为灾祸所以记载,说法见前。

冬季,十月。

二年

春季,周历正月,戊申日,宋督弑杀了他的君主与夷,以及他的大夫孔父。宋督,是宋国太宰华督,只写名不写字,是史例如此【见前】。与夷,是宋殇公的名字。大夫孔父,是宋国的司马,孔氏而名父。他写名字,是史例如此,没有什么褒贬。这个体例与庄公十二年宋万弑杀他的君主防,以及他的大夫仇牧;僖公十年晋里克弑杀他的君主卓,以及他的大夫荀息,相同。如果说写名字是贬斥【见《左传》注】,那么荀息、仇牧都写名字了。而且没有宋君在前面称名,而他的臣子可以称字的,所以《公羊传》认为孔父是字,是褒扬孔父,那么不仅孔父有字叫嘉【见《左传》】,并不是字,也正是以君名臣字,于礼不通,所以不遵从这种说法。

。若谷梁谓孔氏父諡,则可笑尤甚。周制諡法并无有以父为諡者,且大夫卒三月既塟,然后请諡,此时君臣新死,焉得有请諡、赐諡之理?况春秋二百四十余年,并无以諡来赴者。君赴尚不諡,而谓独諡此大夫乎?祗督将弑君,先杀孔父,而经先宋公而后孔父,似书法有异,而仍不然者,君与臣同时被害,即有先后,亦必先君而后臣,断无有先其臣而后及君者。况当时情事,原有不堪用兵,而欲为弑公以召公子冯之举,所碍者独孔父主兵柄耳。葢殇公即位以来,牵连齐鲁,累岁伐郑,无非为公子冯一人,而为宋司马而董战鬭者,匪他人,即孔父也【宋殇公者,宣公子也;公子冯者,穆公子也。宣公舍殇公而立弟穆公,故穆公亦舍子冯而立兄子殇公,使冯出居郑以避之,是冯居郑,让殇,未尝奔郑争国也。而十年十一战,皆在郑,不惟民不堪,冯亦不堪矣】督有意召冯,不得不弑君,欲弑君,不得不先杀孔父,是非杀孔父而后及公,实欲弑宋公而先及孔父,则其所谓及之者,实顺推非逆数也。故督为太宰,乘民怨之故,扬言殇公十年十一战,民不堪命,皆司马之罪,先使民知其人之可杀,而后攻杀于其家,夺其妻而弑公焉。左氏谓孔父有罪,佐君兴师,不能正君德,以及于难,固为非是。何则?父既殉君,则虽有罪,而此时不及重在督,则轻在父也。若公羊谓贤乎孔父,义形于色,则又不然。义不能匡君以正其家【先是华督见孔父之妻于路,目逆而送之,曰美而艳孔疏谓礼妇人之出必拥蔽其面,乃令人见其色美以致杀身,而妻从他人,是不能治闺门也】则其所谓正色立朝者,徒拥强兵以长君之恶谷梁所云孔父闲言,孔父但能闲衞君也。夫但能闲衞君,则彼弑君者欲不先去其闲卫得乎?

译如果谷梁传认为孔父的谥号是因其父而得名,那就更加可笑了。周代的谥法制度中,并没有以父亲名字作为谥号的情况;况且大夫去世三个月下葬后,才请求赐予谥号,此时君臣刚刚去世,哪里会有请求谥号、赐予谥号的道理呢?何况春秋二百四十多年间,并没有用谥号来通报丧事的先例。国君通报丧事尚且不用谥号,难道唯独这位大夫用谥号吗?华督将要弑杀国君,先杀了孔父,而《春秋》经文先写宋公后写孔父,似乎书法有所不同,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君臣同时被害,即使有先后顺序,也必定是先写国君后写臣子,绝对没有先写臣子而后才写到国君的道理。况且当时的情势,原本就不堪用兵,华督想要通过弑杀宋公来召引公子冯回国,所阻碍的只有掌握兵权的孔父而已。因为宋殇公即位以来,牵连齐国和鲁国,连年攻打郑国,无非都是为了公子冯一个人;而为宋国司马并主持战事的人,不是别人,正是孔父【宋殇公是宣公的儿子;公子冯是穆公的儿子。宣公舍弃殇公而立弟弟穆公,所以穆公也舍弃儿子冯而立哥哥的儿子殇公,让冯出居郑国以避嫌,因此冯居住在郑国,是谦让殇公,未曾奔往郑国争夺君位。而十年间十一次战争,都在郑国,不仅百姓不堪其苦,冯也受不了了】华督有意召引冯回国,不得不弑杀国君;想要弑杀国君,不得不先杀掉孔父。这并不是杀了孔父之后才轮到国君,而是实在想要弑杀宋公而先牵连到孔父,那么经文中所谓的“及”,实际上是顺推而非逆数。所以华督身为太宰,趁着民怨的缘故,扬言宋殇公十年十一次战争,百姓不堪其命,都是司马的罪过,先让百姓知道这个人该杀,然后攻打并杀死了他,夺走了他的妻子,进而弑杀了国君。左氏认为孔父有罪,辅佐国君兴兵,不能匡正国君的德行,以至于遭遇祸难,这本来就不对。为什么呢?孔父既然为国君殉难,那么即使他有罪,此时过错主要在华督,那么孔父的过错就轻了。如果公羊传认为孔父贤德,正义表现在神色上,那又不对。他不能匡正国君以整顿其内政【此前华督在路上看见孔父的妻子,目光迎上去又送过去,说“美而艳”。孔疏认为,按照礼制,妇人出门必须遮蔽面容,却让外人看见她的美色以致招致杀身之祸,而妻子跟从他人,这是不能治理好家门】,那么他所谓的正色立朝,不过是拥兵自重以助长国君的恶行罢了。谷梁传所说的“孔父闲言”,意思是孔父只能闲居护卫国君。既然只能闲居护卫国君,那么那些弑君的人,难道能不先除掉他的护卫吗?

滕子来朝【朝新君也,后▯侯来朝同】

周制诸侯有相朝之礼【见隐十一年】此专以礼书,而义无讥焉。若滕本侯爵,而今称子,则是桓王所降黜者。杜氏云:「东周虽防,然犹为天下宗主,既能命邾为诸侯,岂不能降滕为滕子?」在前儒已辨之久矣,而胡氏复谓时王不能黜诸侯,此独因朝桓之故,以诸侯而朝弑逆,故仲尼特削降之。则文十二年滕子来朝,襄六年滕子来朝,哀二年滕子来朝,岂皆朝弑逆而皆降之?况滕之称侯,自隐十一年滕侯与薛侯来朝称侯,后则处处称子,如庄十六年诸侯滕子同盟于幽,僖十九年宋人执滕子婴齐,二十二年诸侯滕子伐郑,宣九年滕子卒,类是。隐末桓初降侯称子,延至十二公而未有改,明明被时王所黜,而以为仲尼恶桓特笔而削此侯爵?何我仲尼之受寃至此极也!嗟乎,何受寃至此极也!

三月,公会齐侯、陈侯、郑伯于稷,以成宋乱。

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戊申,纳于太庙。

成者平也,正而安之也。宋华督弑君,则宋乱矣。公会诸侯以平之,未为不当,而无如受其赂而还也。郜大鼎者,郜国所铸之大鼎也。太庙,周公庙也。不言「宋归我」,而曰「我取之」,者此其中有文焉。若曰「我以平乱故取之」,岂受赂乎?或曰「成者成就之义」,则天下岂有人国乱而我合诸国以成就之者?始以平往,既以利还,无非直书其事,以俟其义之自见。至于立华氏,则经无明文,杜氏亦以为督未死而先赐族,世无是理。先仲氏曰:「善解《春秋》者,当以传解经,必不当以经解传,此其一焉。」稷,宋地名。

秋七月▯侯来朝【杞公谷作纪】

  蔡侯郑伯会于邓

据传始惧楚也。楚熊绎之后,而居丹阳。至熊逹僭称武王,徙居郢。武王十九年,即隐之元年也。自是寖大,而蔡与郑实逼楚,因惧而谋之。然何益矣?邓,蔡地名。胡氏以邓为小国,此本贾服説,而又误者。孔疏云:邓是小国,去蔡郑甚远,不能遥会其地。且蔡郑此会,本为惧楚,何当反求近楚小国而与之结援?谬矣。

  九月入杞

据传杞侯前来朝,以不敬,故此入之。夫既来朝,虽不敬,无伐之理,此必有他故。见《僖二十七年传》。

公及戎盟于唐【左传合下作一节】

  冬公至自唐

据传书公至告于庙也,凡公行告于宗庙,反行饮至,舍爵防勲礼也。但礼记曾子问:“诸侯适天子,必告于祖,奠于祢,命祝史告于宗庙;诸侯相见,必告于祢,命祝史告于五庙;反必亲告至于祖【适天子】祢【诸侯相见】乃命祝史告至于前所告者【余庙】则是出入必告庙,比之出告反靣之义,而告祗在祢。其曰宗庙者,该祝史言之也。且出告不注者,以出祗用币,无饮至防勲之礼,故略之也。葢饮至者,喜其至而饮于庙中也;防勲者,饮毕而书其所行之事于防也。勲者,事也,功也。此是礼例,其有书不书者,以行礼有详略,或用币而不饮至,或饮至而不防勲【如所行有讳避之事】或苐命祝史而已,不亲告,则皆不书。乃胡氏又自为例曰:“此常事不书,其书者或志其去国之久,或録其盟会之危,或着其党恶附奸之罪。”则在春秋公行凡一百七十六,其书至者八十二,并无一合如此书至,谓远与戎盟而书至者危之也。则此戎徐戎也,在鲁东郊,《费誓》所谓“东郊不开”是也,未尝远也。况唐是鲁地,以近郊之戎,其君长亲来而会于我地,何危之有?

  三年

  春正月公会齐侯于嬴

春秋书时月而或书王或不书王者,皆史有详略,无关义例。故有时无月而不书王者,凡一百余条;有时有月而不书王者,凡一十五条。此不书王者,正有时有月而不书之例【説见前】而谷梁谓桓无王,故削王字,则宜在元年。乃元年、二年有王,至三年而始削之,何其讨贼之需迟也?则又为説曰:元年有王,所以治桓也;二年有王,正与夷之卒也【宋督弑君与夷】则是有王反治罪,得毋三年以后其无王者皆褒德者乎?且治桓已耳,华督弑君,与鲁何涉?而胡氏亦曰:二

译滕子来朝【朝见新君,后面〇侯来朝同此】

周朝制度中,诸侯之间有互相朝见的礼仪【见隐公十一年】,这里专门用“礼”来记载,在义理上没有讥讽的意思。如果滕国本来是侯爵,现在却称子,那就是桓王所降黜的。杜氏说:“东周虽然衰微,但仍然是天下的宗主,既然能任命邾国为诸侯,难道不能降滕国为滕子吗?”前代儒者早已对此辨明,而胡氏又认为当时的周王不能黜退诸侯,这仅仅是因为朝见桓公的缘故,以诸侯的身份去朝见弑逆之人,所以孔子特意削去其爵位。那么文公十二年滕子来朝,襄公六年滕子来朝,哀公二年滕子来朝,难道都是朝见弑逆之人而都被降爵吗?况且滕国称侯,从隐公十一年滕侯与薛侯来朝称侯开始,后来就处处称子,如庄公十六年诸侯与滕子在幽地结盟,僖公十九年宋人抓获滕子婴齐,二十二年诸侯与滕子攻打郑国,宣公九年滕子去世,此类情况很多。隐公末年桓公初年降侯称子,延续到十二公都没有改变,明明是被当时的周王所黜退,却认为是孔子厌恶桓公而特意削去这个侯爵?为什么我的孔子受到如此极端的冤屈呢!唉,为什么受到如此极端的冤屈呢!

三月,鲁桓公与齐侯、陈侯、郑伯在稷地会盟,以促成宋国的动乱。

夏四月,从宋国取来郜国的大鼎。戊申日,把它放入太庙。

“成”就是平定,使正而安定。宋国华督弑君,那么宋国就动乱了。桓公会合诸侯去平定它,并没有不当,无奈接受了贿赂而返回。郜大鼎,是郜国铸造的大鼎。太庙,是周公的庙。不说是“宋国归还给我们”,而说是“我们取来”,其中是有文义的。如果说“我因为平乱所以取来”,难道这是接受贿赂吗?有人说“成是成就的意思”,那么天下难道有人国动乱而我联合各国去成就它的吗?起初以平乱的名义前往,后来以利禄返回,无非是直书其事,等待其义理自然显现。至于立华氏,经文中没有明文,杜氏也认为华督没死就先赐族,世上没有这样的道理。先仲氏说:“善于解读《春秋》的人,应当用传文来解释经文,一定不应当用经文来解释传文,这就是其中之一。”稷,是宋国的地名。

秋七月〇侯来朝【杞公,谷梁传作纪】

蔡侯与郑伯在邓地会盟

据传文说是开始畏惧楚国。楚国是熊绎的后代,居住在丹阳。到了熊逹僭称武王,迁居郢都。武王十九年,就是隐公元年。从此逐渐强大,而蔡国与郑国确实逼近楚国,因此因畏惧而谋划。然而这有什么益处呢?邓,是蔡国的地名。胡氏认为邓是小国,这原本是根据贾逵、服虔的说法,而又弄错了。孔颖达疏说:邓是小国,距离蔡郑很远,不能遥相会合于其地。况且蔡郑这次会盟,本是为了畏惧楚国,怎么反而去寻求靠近楚国的小国并与之结援呢?荒谬啊。

九月,进入杞国

据传文说是杞侯前来朝见,因为不恭敬,所以这次进入杞国。既然来朝见,即使不恭敬,也没有讨伐的道理,这必定有其他缘故。见《僖公二十七年传》。

鲁桓公与戎人在唐地结盟【左传将下文合为一节】

冬,桓公从唐地回来

据传文说是记载桓公回来向宗庙告祭,凡是桓公出行要告于宗庙,返回时要饮至,舍爵防勋是礼仪。但《礼记·曾子问》说:“诸侯朝见天子,一定要告于祖,奠于祢,命祝史告于宗庙;诸侯相见,一定要告于祢,命祝史告于五庙;返回一定要亲自告至于祖【朝见天子】祢【诸侯相见】,然后命祝史告至于之前所告的【其余宗庙】,那么出入一定要告庙,相比于出告反面的义理,而告只在于祢。所说的宗庙,是包括祝史而言的。而且出告不注明,是因为出只用币,没有饮至防勋的礼仪,所以略去。大概饮至,是欢喜其至而在庙中饮酒;防勋,是饮毕而将所行之事书写于防。勋,是事,是功。这是礼仪惯例,其中有书与不书的,是因为行礼有详略,或用币而不饮至,或饮至而不防勋【如所行有讳避之事】,或只命祝史而已,不亲自告,那么都不书。于是胡氏又自设条例说:“这常事不书,其书者或者记录其去国之久,或者记录其盟会之危,或者彰显其党恶附奸之罪。”那么在春秋桓公出行共一百七十六次,其书至者八十二次,并没有一次符合如此书至,说与戎盟而书至者是危之。那么此戎是徐戎,在鲁东郊,《费誓》所谓“东郊不开”就是,未曾远也。况且唐是鲁地,以近郊之戎,其君长亲来而会于我地,何危之有?

三年

春正月,桓公与齐侯在嬴地会盟

春秋书时月而或书王或不书王的,都是史官有详略,无关义例。所以有时无月而不书王的,共一百余条;有时有月而不书王的,共十五条。这不书王的,正是有时有月而不书的例子【说见前】,而谷梁认为桓公无王,所以削去王字,那么应当在元年。于是元年、二年有王,到三年才开始削去,为什么讨贼如此迟缓呢?于是又说:元年有王,是用来治桓公的;二年有王,是正与夷之卒【宋督弑君与夷】,那么是有王反而治罪,难道三年以后其无王的都是褒德者吗?况且治桓公罢了,华督弑君,与鲁国有什么关系?而胡氏也说:二

年书王,正华督之罪。得毋《春秋》二百四十余年,凡有王者悉治罪之年乎?况有王治罪,无王又治罪,是乱刑也。无王是削而恶桓,有王是笔而又恶桓,是笔与削俱无所凖也。且《春秋》须比例,文九年春有二月、三月而无王,成十三年春有三月而无王,定十四年春有二月而无王。以例言之,与桓年正同。然而三君于诸年并未尝有治罪贬削之事,是属词比例,又并无一相合者。吾故曰:此不关义例,非无谓也。

译桓公年下书“王”字,是正华督的罪过。难道《春秋》二百四十多年间,凡是书“王”的年份,都是治罪的年份吗?况且有“王”时治罪,无“王”时也治罪,这是扰乱刑罚。无“王”是削去而厌恶桓公,有“王”是笔存而又厌恶桓公,这样笔存与削去都没有准则了。况且《春秋》需要比照事例,文公九年春有二月、三月而没有“王”,成公十三年春有三月而没有“王”,定公十四年春有二月而没有“王”。按照事例来说,这与桓公的年份完全相同。然而这三位君主在那些年份并没有治罪贬削的事情,这说明属词比例,并没有一处相合的。所以我才说:这与义例无关,并非没有意义。

齐侯,齐僖公也,会于嬴者,成昏于齐也【聘文姜】嬴,齐地名。

  夏齐侯卫侯胥命于蒲

胥命者,相命也。谓申约言以相命,而不歃血也。蒲衞地。

六月,公会▯侯于郕【杞,公羊作纪;郕,公羊作盛】

二月,我入杞,故此会而成之。传曰:「▯求成也。」

  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既

  既尽也

  公子翚如齐逆女

此桓公娶文姜也。古诸侯娶女,亦必亲迎。然此礼不行久矣。但送女,大国必以上卿,则逆女,大国亦即以上卿行之。翚见前。

  九月齐侯送姜氏于讙

礼送女,大国必命上卿,未闻有公亲送者。此齐僖爱女,故然,然失礼矣。讙,鲁地名。杜氏云:已去齐,故不称女;未至鲁,故不称夫人。

  公会齐侯于讙

  夫人姜氏至自齐

杜氏云「告于庙也」,礼迎与至俱告庙而祗于至。云告庙者,犹公行不告而祗,云告至,例同。苐书至有二例:一书「卿以至」,宣元年「公子遂如齐逆女,三月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是也;一但书「女至」,隐元年「纪履繻来逆女,冬十月伯姬归于纪」是也。推之天王之嫁娶皆然【桓九年「纪季姜归于京师」,庄元年「王姬归于齐」类】而胡氏以不亲迎并不书「卿至」为不能防闲启文姜敝笱之兆。夫鲁十二公惟桓、庄为亲迎,桓迎于境,虽为齐侯,然受之其父已亲御轮矣,不随卿至,已亲导妇入寝门矣。然而文姜、哀姜滛失尤甚,则夫敝笱之兆或别有在,恐非亲迎、卿至二礼所得而防闲之也。况不书「卿至」则公亲受之,正亲迎也。

  冬齐侯使其弟年来聘

周制,女出嫁后,随遣大夫加聘问之礼,所以存谦敬,序殷勤也。在本国遣使,谓之致女;在他国使来,则谓之聘。此传曰「致夫人也」,则致女之聘也。年即夷仲年,见前。

  有年

年者,稔也,熟也。谷一熟曰年。有年则熟者众矣。贾服谓桓恶而得年,异之也。书有言“不宜有也”,则宣十六年书“大有年”。宣恶不必过于桓,而曰“大”,不宜有误矣。况君恶耳,民亦何罪,而必使无年?此徒以妇孺之见测天意,而胡氏遵之,不可笑乎?

  四年

  春正月公狩于郎

狩者,冬猎之名。《周礼》大司马仲冬教大阅,遂以狩田,则狩宜在冬。而此书春正月者,周之正月为夏之十一月,正仲冬也。狩田者,以田既艺获,则随地可狩,故曰狩田。此狩于郎,与庄四年狩于禚,昭八年搜于红,十一年搜于比蒲,例同。但《左传》曰:“书时,礼也。”而《公羊》以地远为讥。考之,郎邑在鲁郊,实未尝远。注者亦知难通变,言郎邑本近,而郎邑之属在郊外为远,则明是遁词。而疏《左氏》者反袭其説,以为常地不书,如西狩获麟是也;非常地即书,如天王狩于河阳是也。葢狩有常地,如郑有原圃,秦有具囿,类夫圃囿者,游观之所,不事较猎。故春猎曰田,谓取兽于田也;夏猎曰苗,谓为苗除害也;秋猎曰搜,谓搜兽于薮泽间也;冬猎曰狩,谓阅毕围兽而大较以毕农事也。此明属异地,并无有场圃苑囿为四时常猎之所。见之经传,不得已而以召狩、河阳、西狩获麟证之。夫召狩书地,果是狩乎?西狩不书地,则何以云西?西者,国之西也,西郊则地矣。若云常地不书,则《春秋》五搜三在比蒲,然又书何也?乃胡氏并袭其説,以贬桓。夫弑逆之罪,不以礼狩而减也;罪在弑逆,亦不以非礼狩而又加重也。凡此皆深文之不必然者。况我欲诛桓,而桓不受诛,则其罪反在所诛之者矣。《春秋》笔削,定无曲词,何可使爰书不确,任人平反?至是。

  夏天王使宰渠伯纠来聘

此天王,周桓王也。天王下聘礼也。然诸侯不朝,而王反来聘,过矣。以桓之弑逆,王不能讨,而反来聘焉,益过矣。此《春秋》之笔所为直书其事而义自见者。若其称官称名,则与隐元年“天王使宰咺归赗”例同,并无书法,而説者又纷纷焉。按《周礼》天官有大宰、小宰、宰夫,皆称宰。此宰夫之职,本下大夫与上士相通,例当称名。宰

译齐侯,就是齐僖公;在嬴地会盟,是为了与齐国结成婚姻【聘娶文姜】。嬴,是齐国的地名。

夏季,齐侯与卫侯在蒲地互相约定。

所谓互相约定,就是彼此下达命令。指用申明的约言来互相命令,而不举行歃血为盟的仪式。蒲,是卫国的地名。

六月,鲁桓公与杞侯在郕地会盟【杞,公羊传作纪;郕,公羊传作盛】

二月,我国入侵杞国,所以这次会盟是为了达成和解。《左传》说:“杞国请求和解。”

秋季七月壬辰朔日,发生日全食。

既,就是尽、全部的意思。

公子翚前往齐国迎接新娘。

这是鲁桓公娶文姜的事。古代诸侯娶妻,也必定亲自前往迎亲。然而这种礼仪很久就不实行了。只是送女方面,大国必定派遣上卿,那么迎女方面,大国也就由上卿来执行。公子翚前面已经提过。

九月,齐侯将姜氏送到讙地。

按照礼仪送女,大国必定命令上卿,没听说过国君亲自送女的。这是因为齐僖公疼爱女儿,所以如此,但这失礼了。讙,是鲁国的地名。杜预说:已经离开齐国,所以不称“女”;尚未到达鲁国,所以不称“夫人”。

鲁桓公与齐侯在讙地会盟。

夫人姜氏从齐国到达。

杜预说“这是向宗庙报告”,礼仪上迎接与到达都要向宗庙报告,而重点在于到达。说向宗庙报告,就像国君出行不报告而只报告到达一样,例子相同。记载“至”有两个例子:一是记载“卿以至”,宣公元年“公子遂前往齐国迎女,三月公子遂带着夫人妇姜从齐国到达”就是如此;二是只记载“女至”,隐公元年“纪履繻来迎女,冬十月伯姬嫁往纪国”就是如此。推想周天子的嫁娶也都是这样【桓公九年“纪季姜嫁往京师”,庄公元年“王姬嫁往齐国”类似】。而胡安国认为不亲自迎亲并且不记载“卿至”,是不能防范文姜《敝笱》之祸的征兆。鲁国十二公中只有桓公、庄公亲自迎亲,桓公在边境迎亲,虽然是齐侯,但接受新娘时其父已经亲自驾车了,不跟随卿到达,已经亲自引导新妇进入寝门了。然而文姜、哀姜淫乱失德尤其严重,那么《敝笱》之祸的征兆或许另有原因,恐怕不是亲迎、卿至这两种礼仪所能防范的。况且不记载“卿至”,正是国君亲自接受新娘,这正是亲迎啊。

冬季,齐侯派遣他的弟弟年来聘问。

周代的制度,女子出嫁后,随遣大夫加上聘问的礼仪,这是为了保持谦敬,表达殷勤。在本国派遣使者,叫做致女;在他国派遣使者来,则叫做聘。《左传》说“这是致送夫人”,那么这是致女的聘问。年就是夷仲年,前面已经提过。

丰收。

年,就是稔,成熟。谷物一熟叫做年。有年则成熟的谷物众多了。贾逵、服虔认为桓公邪恶却得到丰收,觉得奇怪。书上说“不宜有年”,那么宣公十六年记载“大有年”。宣公的邪恶不一定超过桓公,却说“大”,不应该有误啊。况且只是国君邪恶罢了,百姓有什么罪,一定要让他们没有丰收吗?这仅仅是用妇孺之见揣测天意,而胡安国遵循它,不是很可笑吗?

四年

春季正月,鲁桓公在郎地狩猎。

狩,是冬季狩猎的名称。《周礼》大司马在仲冬教导大阅,于是进行狩猎,那么狩猎应该在冬季。而这里记载春季正月,是因为周历的正月是夏历的十一月,正是仲冬。狩猎,因为田地已经耕种收获,所以随处可以狩猎,所以叫做狩猎。这次在郎地狩猎,与庄公四年在禚地狩猎,昭公八年搜于红,十一年搜于比蒲,例子相同。但《左传》说:“记载时间,是合乎礼仪的。”而《公羊传》以地点遥远为讥讽。考察一下,郎邑在鲁国郊外,实际上并不遥远。注者也知道难以通变,说郎邑本来近,而郎邑的属地在郊外为远,这明显是遁词。而疏解《左氏》的人反而袭用其说,认为常地不记载,如西狩获麟就是如此;非常地即记载,如天王狩于河阳就是如此。大概狩猎有常地,如郑国有原圃,秦国有具囿,像圃囿这样的地方,是游观之所,不从事较猎。所以春猎叫做田,指在田中取兽;夏猎叫做苗,指为苗除害;秋猎叫做搜,指在薮泽间搜兽;冬猎叫做狩,指阅毕围兽而大较以结束农事。这明显属于异地,并没有场圃苑囿作为四时常猎之所。见于经传,不得已而以召狩、河阳、西狩获麟来证明。召狩记载地点,果真是狩猎吗?西狩不记载地点,那么为什么说西?西,是国家的西边,西郊就是地点了。如果说常地不记载,那么《春秋》五次搜猎三次在比蒲,却又记载什么呢?于是胡安国也袭用其说,来贬低桓公。弑逆的罪过,不会因为合乎礼仪的狩猎而减轻;罪在弑逆,也不会因为不合礼仪的狩猎而加重。凡此都是深文周纳的不必然之处。况且我想诛杀桓公,而桓公不接受诛杀,那么罪过反而在诛杀者身上了。《春秋》的笔削,定无曲词,怎么能让爰书不确切,任人平反?至此。

夏季,周天子派遣宰渠伯纠来聘问。

这位天子,是周桓王。天子降低身份来聘问。然而诸侯不朝见,而天子反而来聘问,这是过错。以桓公的弑逆之罪,天子不能讨伐,反而来聘问,过错更大了。这是《春秋》的笔法之所以直书其事而义自见的原因。至于称官称名,与隐公元年“天王使宰咺归赗”例子相同,并无特殊的书法,而解说者又纷纷议论。按《周礼》天官有大宰、小宰、宰夫,都称宰。这宰夫的职位,本与下大夫和上士相通,按规定应当称名。宰

者,官;渠者,氏;伯纠者,名也。若《公羊》注以渠为名,伯纠为字,云名字并见,已杜撰矣。《谷梁》注谓下大夫老,以伯为老称,故书字。则与《左氏》云“伯有父在,以少年来使,故书名”,一老一少,极其可笑。而胡氏又云“宰是太宰,伯是封爵”,当是以诸侯而入相,与既相而受封者,则丁零盗苏武牛羊,何从按之。

译“者”是官职,“渠”是姓氏,“伯纠”是名字。如果《公羊传》的注疏把“渠”当作名,“伯纠”当作字,说名和字同时出现,这已经是杜撰了。《谷梁传》的注疏说下大夫年老,因为“伯”是老人的称呼,所以书写他的字。这就与《左传》所说“伯有的父亲还在,因为他是年轻人被派来出使,所以书写他的名”,一老一少,极其可笑。而胡氏又说“宰是太宰,伯是封爵”,这应当是把以诸侯身份入朝为相,与既为相后又受封爵位的情况混为一谈,那么丁零人盗取苏武的牛羊,又从何谈起呢。

此年与后七年俱无秋冬者,经文阙漏,并非笔削。旧説所谓或史文先阙而夫子不增,或夫子备文而传者遗脱,此明白了义。而胡氏又谓天王失刑,桓恶不讨,故削秋冬以见佚罚。则定十四年亦有春夏秋而无冬矣,此则何所刑讨乎?况《春秋》编年,专为记事,徒以贬桓之故,而竟削《春秋》两年两时之事,恐无是理矣。孔疏尝云:「日月有详略,而无义例。文以前六公书日者二百四十有九,宣以后六公书日者四百三十有二。计前后两截年数略同,而日数加倍,近详而远略,断无贬远褒近之例。」先仲氏亦曰:「桓十二年冬十一月,既书丙戌盟武父矣,又书丙戌衞侯卒。夫一日无再书者,其再书者羡文也。文有盈羡,即当有阙佚。羡文之非褒,犹之阙文之非贬也。今遇阙时阙日,而即谓贬桓,则此有羡日当褒桓矣。桓不当褒,将毋衞侯之卒可褒乎?」

  春秋毛氏传卷六

<经部,春秋类,春秋毛氏传》>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毛氏传卷七

  翰林院检讨毛竒龄撰

  五年

  春正月甲戌己丑陈侯鲍卒

陈侯以卒赴,而史书名,例已见前【隐三年】其曰“赴以名”,与同盟而后书名,俱非也。侯固未尝同盟也,但卒有两日,大不可解。据传云再赴也。方公疾病时,其弟陈佗杀太子免而自立,故乱作而赴告不一。即史记亦云:“三十八年正月甲戌,己丑,陈桓公鲍卒。”其弟佗之母蔡女也,蔡人为佗杀五父及太子免而立佗,是为厉公。方桓公病而乱作,国人分散,故再赴。是两赴两日,彼此有据,似乎不诬。祗此后六年,蔡人杀陈佗,立桓公之子跃为厉公,则厉公非佗即跃也。蔡人杀佗,则佗母非蔡女,厉公跃实蔡所出也。且五父即佗,蔡人亦无有先杀五父及太子免者,则史记较传稍为未确。又后儒以长歴推算,则甲戌己丑相距十六日,一在桓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一在五年正月六日,而此并书正月者,不知赴文本如是,抑亦鲁史从简,依后赴之月书前日月也。凡此皆当备考之,以存疑者。若公羊谓陈侯病狂,甲戌出亡,至己丑日始得之,然而不知其死在何日也,故举两日。而谷梁谓侯本避病,非狂也,戍出丑得,不知死日,故举两日以包之。夫以诸侯之尊,陈国之隘,狂死何地,至十六日而不知其尸之所在,已怪极矣。况避病而出,别无侍养,一如鬼伥之独行,踪迹无所,此非道听涂説也,直是瘈犬病发,洵口吠囓,而以之传春秋,欲春秋不亡,得乎?

  夏齐侯郑伯如纪

据传齐侯、郑伯朝于纪,欲以袭纪,而纪人知之,此必以纪人来告,故书。按周制,诸侯原有相朝之礼【见前】但尊不朝卑,大不朝小,齐、郑尊大,岂肯轻朝卑小以谋袭国?况袭国使不知朝,则已知之矣。且史例,列国相朝不书,何独书此?若云纪以朝告,则直书「朝纪」耳,安所避讳而书「如」?若云「如」即是朝,则后此十八年,公与夫人遂如齐,亦朝齐乎?《尔雅》云:「如者,往也。」齐欲谋纪,则邀郑伯偕往,以觇其动静,葢为后年灭纪地也。如此,则齐恶亦甚矣。至于我公书「出」,并不及「朝」「如」「如齐」「如晋」「如楚」类,则或有讳避他国,不然此与本年冬州公如曹例同【如曹亦非朝曹,见后】

天王使仍叔之子来聘【仍,《谷梁》作任】

天子之大夫称字,故仍氏而叔字。其曰「之子」,以父使来告,而子行之也。此与隐三年武氏子例同。

  葬陈桓公

  城祝丘

  秋蔡人卫人陈人从王伐郑

此王、桓王、郑者,郑庄公也。据传,王夺郑伯政,郑伯不朝王,以诸侯之师伐郑,而郑伯御之,战于繻葛,王师败绩。郑祝聃射王中肩,郑庄之恶,于是乎不可贳矣。然而陈、蔡与卫君不亲往,苐以无何有之人,帅寡少之师,勉强从王,以致覆败,罪亦不小。又况我鲁之袖手观望者乎?其不书王师败绩者,所以讳王辱而减国恶事也。而文与义皆见焉。若胡氏以王不讨鲁桓,并不讨宋督,愤怒兴师,并为王罪,故削去天字,则王

译这一年与后七年都没有记载秋冬,是经文缺失遗漏,并非有意删削。旧说认为,或者是史文原本缺失而孔子没有增补,或者是孔子原本记载完备而传抄者遗漏脱漏,这道理很明白。而胡氏又说,周天子未能执行刑罚,桓公的罪恶没有被讨伐,所以删去秋冬来显示被遗漏的惩罚。那么定公十四年也有春夏秋而没有冬,这又是什么刑罚讨伐呢?况且《春秋》按年编排,专门为了记事,仅仅因为贬低桓公的缘故,竟然删去《春秋》两年两个季节的记事,恐怕没有这样的道理。孔颖达疏曾经说:“日月的记载有详有略,但没有义例。经文以前六位国君记载日期的有二百四十九处,宣公以后六位国君记载日期的有四百三十二处。计算前后两截的年份大致相同,而日期的数量却加倍,近处详细而远处简略,断然没有贬低远处而褒扬近处的义例。”先仲氏也说:“桓公十二年冬十一月,已经记载了丙戌日在武父结盟,又记载了丙戌日卫侯去世。一天没有再次记载日期的,再次记载的就是多余的文字。文字有盈余多余,就应当有缺失遗漏。多余的文字不是褒扬,就像缺失的文字不是贬低一样。现在遇到缺失季节、缺失日期,就说是贬低桓公,那么这里有盈余的日期就应当褒扬桓公了。桓公不应当褒扬,难道卫侯的去世可以褒扬吗?”

春秋毛氏传卷六

<经部,春秋类,春秋毛氏传》>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毛氏传卷七

翰林院检讨毛奇龄撰

五年

春正月甲戌己丑陈侯鲍卒

陈侯以去世来报丧,而史官记载其名,条例已在前面【隐公三年】见过。说“报丧用名”,与结盟后才记载名,都是不对的。陈侯本来未曾结盟,只是去世有两个日期,非常令人不解。根据传文说是两次报丧。当陈侯病重时,他的弟弟陈佗杀了太子免而自立,所以动乱发生而报丧不一。即使《史记》也说:“三十八年正月甲戌,己丑,陈桓公鲍去世。”他的弟弟佗的母亲是蔡国人,蔡国人为了佗杀了五父及太子免而立佗,这就是厉公。当桓公病重而动乱发生,国人分散,所以再次报丧。是两次报丧两个日期,彼此都有依据,似乎不虚假。只是此后六年,蔡人杀了陈佗,立桓公的儿子跃为厉公,那么厉公不是佗就是跃。蔡人杀了佗,那么佗的母亲就不是蔡国人,厉公跃实际上是蔡人所立。而且五父就是佗,蔡人也没有先杀五父及太子免的,那么《史记》比传文稍微不够准确。又后来的儒者用长历推算,那么甲戌己丑相距十六日,一在桓公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一在五年正月六日,而这里都记载正月,不知道是报丧文本原本如此,还是鲁国史官从简,依据后一次报丧的月份记载前一次的日期。凡此都应当备考,以存疑。如果公羊说陈侯病狂,甲戌日逃亡,到己丑日才找到他,然而不知道他死在什么日子,所以列举两个日期。而谷梁说侯本来躲避疾病,不是疯狂,甲戌日出去己丑日找到,不知道死日,所以列举两个日期来包含。以诸侯的尊贵,陈国的狭小,疯狂而死在哪里,到十六日还不知道他的尸体所在,已经奇怪极了。况且躲避疾病而出,没有侍奉照料,就像鬼伥一样独行,踪迹无处可寻,这不是道听途说,简直是疯狗病发作,确实口吐狂言,而用它来传述《春秋》,想要《春秋》不灭亡,可能吗?

夏齐侯郑伯如纪

根据传文,齐侯、郑伯朝见纪国,想要趁机袭击纪国,而纪国人知道了,这一定是因为纪人来报告,所以记载。按周制,诸侯原本有相互朝见的礼节【见前】但尊不朝卑,大不朝小,齐、郑尊贵强大,岂肯轻易朝见卑小来图谋袭击国家?况且袭击国家如果不知道朝见,那么已经知道了。而且史例,列国相互朝见不记载,为什么唯独记载这个?如果说纪国以朝见报告,那么直接记载“朝纪”罢了,何必避讳而记载“如”?如果说“如”就是朝见,那么此后十八年,鲁公与夫人于是前往齐国,也是朝见齐国吗?《尔雅》说:“如,往也。”齐国想要图谋纪国,就邀请郑伯一同前往,以观察其动静,大概是为后年灭纪做铺垫。这样,那么齐国的罪恶也很严重了。至于我国鲁公记载“出”,并不涉及“朝”“如”“如齐”“如晋”“如楚”这类,那么或许有避讳他国,不然这与本年冬天州公前往曹国条例相同【如曹也不是朝见曹国,见后】

天王使仍叔之子来聘【仍,《谷梁》作任】

天子的大夫称字,所以仍氏而叔字。说“之子”,是因为父亲派来报告,而儿子执行。这与隐公三年武氏子条例相同。

葬陈桓公

城祝丘

秋蔡人卫人陈人从王伐郑

这个王、桓王、郑,郑是郑庄公。根据传文,周王剥夺郑伯的政事,郑伯不朝见周王,周王率领诸侯的军队讨伐郑国,而郑伯抵御,战于繻葛,周王军队大败。郑祝聃射中周王肩膀,郑庄公的罪恶,从此不可饶恕了。然而陈、蔡与卫君不亲自前往,只是以无足轻重之人,率领少量军队,勉强跟随周王,以致覆败,罪过也不小。又何况我们鲁国袖手旁观的人呢?不记载周王军队大败,是为了避讳周王的耻辱而减少国家的恶事。而文辞与义理都体现出来了。如果胡氏认为周王不讨伐鲁桓,也不讨伐宋督,愤怒兴师,都是周王的罪过,所以删去天字,那么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