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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明会要十八

卷十八 礼十三(凶礼 )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39–147 段

伤恩败俗,莫此为甚。其禁止之。若贫无地者,所在官司择宽闲地为义冢,俾之葬埋。或有宦游远方,不能归葬者,官给力费以归之。”(《礼志》。 )

洪武七年,贵妃孙氏薨。敕礼官定诸王服制。尚书牛谅等奏:“《仪礼》:父在为母服期,庶母则无服。”帝曰:“父母之恩,一也。低昂若是,不情甚矣。”命儒臣考定。宋濂等考古人论服母丧者四十二人,愿服三年者二十八人,服期者十四人。帝曰:“三年之丧,天下通丧。人情所安,即天理所在。”乃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适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期。书成,命之曰《孝慈录》,颁天下。时贵妃无子,命吴王▯肃行慈母服,斩衰三年,主丧事。皇太子及诸王皆齐衰杖期。太子曰:“在礼,惟士为庶母服缌,大夫以上则无服。今陛下贵为天子,臣忝居嫡长,而为庶母服期,非所以敬宗庙、重继体也。不敢奉诏。”帝大怒。群臣震▯,不知所出。正字桂彦良言于太子曰:“殿下当缘君父之情,不可执小礼以亏大孝。”因持衰服之。太子乃服以拜谢。帝怒始解。(《三编》。 )

八年七月,诏:百官奔父母丧,不俟报。(《本纪》。 )

九年五月,晋王妃谢氏薨。上始命学士宋濂等考定王妃丧服之制。濂等议:“皇帝素服入丧次,十五举音,百官奉慰。皇帝出次,释服、服常服。”制曰:“可。”(《礼志》。 )

进士王希曾言:其母任氏之丧,以改嫁,服止期年,愿终三年之制。帝命礼部议。尚书李原名奏曰:“不丧出母,古之制也。希曾之母,既已失节,难渝定制。”诏从之。(《通典》。 )

二十三年闰西月甲戌,除期服奔丧之制。先是,百官闻祖父母、伯叔、兄弟丧,俱得奔赴。至是,吏部言:“祖父母、伯叔、兄弟,皆系期年服。若俱令奔丧守制,或一人连遭五、六期丧,或道路数千里,则居官日少,更易繁数,旷官废事,今后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余期丧,不许奔赴,但遣人致祭。”从之。(《明史礼志》系之二十六年四月,按《史概昭代典则》系之是年闰四月甲戌,《三编》同,今据之。 )

二十五年四月丙子,皇太子薨。命礼部议丧礼。议曰:“《礼》:‘父为长子服齐衰期年。’又曰:‘期之丧,达乎大夫。’皇帝当以日易月,服齐衰十二日。祭毕,释之。”(《礼志》。 )

三十一年,太祖遗诏曰:“朕膺天命三十有一年,忧危积心,日勤不怠,务有益于民。奈起自寒微,无古人之博知,好善恶恶,不及远矣。今得万物自然之理,其奚哀念之有?皇太孙允▯攵,仁明孝友,天下归心,宜登大位。内外文武臣僚同心辅政,以安吾民。

译必服丧。如今陛下贵为天子,臣忝居嫡长子之位,却要为庶母服丧一年,这不是用来尊敬宗庙、重视皇位传承的做法。臣不敢奉命。”皇帝大怒。群臣震惊惶恐,不知如何是好。正字桂彦良对太子说:“殿下应当顺从君父的情意,不可拘执小节礼制而损害了大孝。”于是拿着丧服替他穿上。太子这才穿上丧服,向皇帝拜谢。皇帝的怒气这才消解。(《三编》。)

八年七月,下诏:百官奔丧父母,不必等待批复。(《本纪》。)

九年五月,晋王妃谢氏去世。皇帝开始命令学士宋濂等人考订制定王妃的丧服制度。宋濂等人商议:“皇帝穿素服进入丧次,哭祭十五次,百官前来奉慰。皇帝走出丧次后,脱去丧服,改穿常服。”皇帝下旨说:“可以。”(《礼志》。)

进士王希曾上言:他母亲任氏去世,因为母亲曾经改嫁,按制只需服丧一年,他愿意行三年丧的礼制。皇帝命礼部商议。尚书李原名上奏说:“不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是古代的制度。王希曾的母亲既然已经失节改嫁,难以违背既定的制度。”皇帝下诏采纳了这个意见。(《通典》。)

二十三年闰四月甲戌日,废除期服者奔丧的制度。此前,百官听闻祖父母、伯叔、兄弟去世的丧事,都可以奔丧。到这时,吏部进言:“祖父母、伯叔、兄弟,都属于服丧一年的期服。如果都命令他们奔丧守制,有的人可能接连遭遇五六次期年的丧事,有的人路途遥远达数千里,那么在职任官的日子就会减少,官员更替频繁,会荒废公务耽误政事。今后除了父母以及承重的祖父母丁忧之外,其余期服的丧事,不许奔丧,只派人前去致祭。”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明史礼志》记为二十六年四月,据《史概》、《昭代典则》记为本年闰四月甲戌,《三编》相同,现依据后者。)

二十五年四月丙子日,皇太子去世。皇帝命礼部商议丧礼。商议说:“《礼记》规定:‘父亲为长子服齐衰一年。’又说:‘一年的丧期,通行于大夫这一等级。’皇帝应当以一日代替一月,服齐衰十二日。祭祀完毕后,除去丧服。”(《礼志》。)

三十一年,太祖遗诏说:“朕承受天命三十一年,忧虑危难积于心中,日日勤勉不敢懈怠,务求有益于百姓。无奈朕出身寒微,没有古人那样博学多知,喜好善事、厌恶恶事,也难以做到深远周全。如今已经领悟了万物自然的道理,又哪里还有什么值得悲哀怀念的呢?皇太孙朱允炆,仁厚贤明、孝顺友爱,天下人心归附,应当登临皇位。朝廷内外的文武臣僚要同心辅佐朝政,以安定我的百姓。丧葬祭祀的礼仪器物不要用金玉。孝陵的山川依照原样,不要改动营建。天下臣民哭丧三日后,都脱去丧服,不要因此妨碍嫁娶。各位藩王留在自己的封国内,不要来京师奔丧。凡是没有在此令中提到的事项,都依照此令的精神办理。”(《本纪》。)

惠帝即位,下诏实行三年丧制。君臣请求以一日代替一月。皇帝说:“朕并非要效法古人守丧沉默不言的做法。上朝时穿麻布冠服,退朝后穿齐衰服系丧杖,饮食则吃稀粥。祭祀郊社宗庙则按照平常的礼仪进行。”于是命令有司拟定仪式呈报。(同上。)

成祖驾崩,仁宗即位。以一日代一月的丧期满后,礼部尚书吕震请求即刻改穿吉服。侍郎杨士奇不同意。尚书蹇义兼取两种意见上奏。皇帝说:“先帝的灵柩还在停殡,改穿吉服这种话,臣子怎么忍心说出口?杨士奇坚持的意见是对的。”于是皇帝头戴素冠、身穿麻衣临朝听政。当时群臣都已经改穿吉服,只有杨士奇和英国公张辅还像平常那样穿着丧服。皇帝感叹说:“张辅是武将,但他懂得的礼制却超过了六部尚书。”从此更加受到皇帝的亲近器重。(《三编》。)

洪熙元

丧祭仪物毋用金玉。孝陵山川因其故,毋改作。天下臣民哭临三日,皆释服,毋妨嫁娶。诸王临国中,毋至京师。诸不在令中者,推此令从事。(《本纪》。 )

惠帝即位,诏行三年丧。君臣请以日易月。帝曰:“朕非效古人亮阴不言也。朝则麻冕服,退则齐衰杖▯,食则饣▯粥。郊社宗庙如常礼。”遂命仪以进。(同上。 )

成祖崩,仁宗即位。易月制满,礼部尚书吕震请即吉。侍郎杨士奇不可。尚书蹇义兼取二说进。帝曰:“梓宫在殡,易服岂臣子忍言?士奇执,是也。”乃素冠麻衣▯而视朝。时群臣皆已吉服,惟士奇及英国公张辅如常。帝叹曰:“辅,武臣也;而知礼过六卿。”由是益见亲重。(《三编》。 )

洪熙元年,仁宗遗诏:“山陵制度,务从俭约。丧制用日易月,皆以二十七日释服。毋禁嫁娶音乐。在外亲王,藩屏为重,不可辄离本国。各处总兵镇守备御重臣及文武大小官员,亦毋擅离职守。闻丧之日,止于本处朝夕哭临三日,悉免赴阙行礼。”(《会典》。 )

成化四年,睿皇后崩,值秋享太庙。时议谓不当以卑废尊。给事中王诏言:“《礼》:‘有丧不祭。’无已,则移日,俟释服。”议虽不行,识者是焉。(《梁▯传》。 )

八年,怀献太子薨。年甫三岁。帝谕礼部,礼宜从简。王府及文武官俱免进香帛。礼部具仪上:自发丧次日,辍朝三日;帝服翼善冠、素服,七日而除。(《礼志》。 )

二十三年八月,宪宗崩,孝宗即位。十一月,大行未葬,帝以梓宫在殡,仍不释服视事,百官素服朝参如旧。御史曹▯上疏,请:发梓宫引之日,上衰▯杖履至大明门外,率百官拜哭而别。仍率宫中,行三年之丧。(《通典》。 )

进士潘府上疏,请行三年丧。略言:“子为父、臣为君,皆斩衰三年,仁之至、义之尽也。汉文帝遗诏短丧,止欲便天下臣民。景帝遂自行之,使千古纲常一堕不振。晋武帝欲行而不能,魏孝文行之而不尽,宋孝宗锐志复古,易月之外犹执通丧。然不能推之于下。未足为圣王达孝也。先帝奄弃四海,臣庶衔哀。陛下恻怛由衷,麻衣视朝,百日未改。望排群议,断自圣心,执丧三年,一如三代旧制。诏礼宫参考载籍,使丧不废礼,朝不废政。合于古不戾于今,行于上可通于下。”从之。(同上。 )

孝宗崩。礼部言:“百日例应变服;但梓宫未入山陵,请仍素翼善冠、麻布袍、服腰▯,御西角门视事,不鸣钟鼓。百官仍素朝参。”从之。(《礼志》。 )

正德元年十二月丁卯,景帝后汪妃薨,议祭葬礼。学士王鏊曰:“妃废不以罪,宜复故号。葬以妃,祭以后。”乃命辍朝致祭如制。

译年,仁宗遗诏说:“陵墓营建的规格制度,务必从俭节约。丧礼制度采用以一日代一月的办法,都在二十七日时脱去丧服。不要禁止百姓的嫁娶和音乐活动。在外的藩王,镇守藩国是重任,不可轻易离开本国。各处的总兵、镇守、备御等重臣以及文武大小官员,也不要擅自离开职守。听闻丧讯的那天,只需在本地朝夕哭祭三日,都免于赴京行礼。”(《会典》。)

成化四年,睿皇后去世,恰逢秋季祭享太庙。当时议论认为不应当因卑者的丧事而废弃对尊者的祭祀。给事中王诏进言:“《礼记》说:‘有丧事时不举行祭祀。’如果不得不祭祀,那就应当推迟日期,等到脱去丧服之后再进行。”这个建议虽未被采纳施行,但有识之士都认为他说得对。(《梁〇传》。)

八年,怀献太子去世。年仅三岁。皇帝告谕礼部,丧礼应当从简。各王府以及文武官员都免于进献香帛。礼部拟定仪式呈上:从发丧的次日起,停朝三日;皇帝戴翼善冠、穿素服,七日后除服。(《礼志》。)

二十三年八月,宪宗驾崩,孝宗即位。十一月,先帝灵柩尚未安葬,皇帝因为灵柩还在停殡,仍不脱去丧服处理政务,百官也照旧穿素服上朝参拜。御史曹〇上疏,请求:在灵柩出殡引路的那天,皇帝穿丧服、拄丧杖、着丧履步行到大明门外,率领百官跪拜哭送而别。并且请求率领宫中人员,实行三年的丧制。(《通典》。)

进士潘府上疏,请求实行三年丧制。大意说:“儿子为父亲、臣子为君主服丧,都要服斩衰三年,这是仁义的极致体现。汉文帝遗诏缩短丧期,只是想方便天下臣民。汉景帝于是自己也这样施行,使得千古以来的纲常伦理一朝崩坏而不能振兴。晋武帝想要实行三年丧却未能做到,北魏孝文帝实行了但不彻底,宋孝宗立志恢复古制,除了以日易月的时间之外仍坚持通行的丧制。然而未能推行到民间。这都不足以称为圣明君王行至孝之道。先帝驾崩,天下臣民都心怀悲痛。陛下发自内心地悲伤哀痛,穿麻衣临朝,百日都未曾改变。希望陛下排除众议,独断圣心,实行三年丧制,完全依照三代的旧制。请下诏命礼部官员参考典籍,做到守丧不废礼制、临朝不废政务。使古今相合而不相违背,上行下效而能通行。”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同上。)

孝宗驾崩。礼部进言:“按照惯例百日后应当改换丧服;但先帝灵柩尚未安葬入陵,请求仍旧戴素色翼善冠、穿麻布袍、系丧腰带,在西角门处理政务,不敲钟鼓。百官仍旧穿素服朝参。”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礼志》。)

正德元年十二月丁卯日,景帝的皇后汪妃去世,商议祭葬的礼仪。学士王鏊说:“汪妃被废黜并非因为有罪,应当恢复她原来的封号。安葬时按照妃子的礼仪,祭祀时按照皇后的礼仪。”于是命令停朝致祭,按照制度办理。

四年正月己酉日,宪宗被废黜的皇后吴氏去世。刘瑾想要将她火化以消灭痕迹,说:“不能为她备办丧服。”王鏊说:“丧服可以不备办,但安葬不可以过于简薄。”于是按照英宗惠妃的礼仪来安葬她。(以上出自《后妃传》。)

十六年二月,毛澄等人进言:“先帝的大丧,成服礼已经完毕。希望皇上稍微节制哀伤之情,在西角门处理政务。”皇帝说:“朕的哀痛正深切,不忍心马上离开守丧的地方。等到第二十七日再临朝,拟定好仪式来上奏。”于是毛澄等人呈上仪注:从二十七日以后,按照孝宗的服丧制度,皇帝脱去丧服。文武百官到百日之后,改换成平常的服装。皇帝采纳了这个方案。(《通典》。)

嘉靖元年十一月庚申日,寿安皇太后邵氏驾崩。丧服除去后,礼部大臣毛澄等人请求皇帝立即改穿吉服处理政务。这个建

四年正月己酉,宪宗废后吴氏薨。刘瑾欲焚之以灭迹,曰:“不可以成服。”王鏊曰:“服不可成,葬不可薄也。”用英宗惠妃礼以葬。(已上《后妃传》。 )

十六年二月,毛澄等言:“大行皇帝大丧,成服已毕。望皇上少节哀情,于西角门视事。”上曰:“朕哀痛方切,未忍遽离丧次。其以二十七日视朝,具仪来闻。”于是澄等上仪注:自二十七日以后,照孝宗服制,上释衰服。文武百官至百日后,变服如常。上从之。(《通典》。 )

嘉靖元年十一月庚申,寿安皇太后邵氏崩。服除,部臣毛澄等请即吉视事。议再上,命考孝肃太皇太后丧礼。澄等言:“孝肃崩时,距葬期不远。故暂持凶服,以待山陵事竣。与今不同。况当正旦朝元,亦不宜缟衣临见万国。若孝思未忘,第毋御中门及不鸣钟鼓,足矣。”从之。(《礼志》。 )

七年十月丁未,皇后陈氏崩。礼部上丧祭仪,帝疑过隆。议再上。帝自裁定,概从简杀,欲五日释服。阁臣张璁等言:“夫妇之伦,参三纲而立。人君乃纲常之主,尤不可不慎。《左传》昭公十五年六月乙丑,周景王太子寿卒。秋八月戊寅,王穆后崩。叔向曰:“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盖古礼:父为子,夫为妻,皆服报服三年。后世,夫为妻,始制为齐衰杖期,父母在不杖。《丧服》,自期以下诸侯绝,然特为旁期言。若妻丧,本自三年报服,杀为期年,则固未尝绝者。今皇上为后服期,以日易月;臣子为君母服三年,以日易月;仅二十七日。较诸古礼,已至杀矣。皇上宜服期,十二日;臣子素服,终二十七日。不然,则恩纪不明,典礼有乖。”礼臣方献夫亦杂引《仪礼丧服》等篇,反覆争辨,并《三朝圣谕》所载仁孝皇后崩,太宗衰服后,仍服数月白衣冠故事,以证之。帝言:“文皇后丧时,上无圣母,下有东宫,从重尽礼为宜。今不敢不更其制。”于是上素服御西角门十日,即御奉天殿。群臣皆素服二十七日而除。(同上。 )

闰十月壬午,礼部奏大行皇后梓宫发引及山陵事宜。时已卜葬皇后于袄儿峪山。以礼官所定,如百官哭临及禁屠、撤、乐,皆于发引三日之前;梓宫出,当于端门行辞祖礼,从午门等中门出。凡此之等,悉令从杀:哭临止于一日,辞祖亦从罢免,而梓宫命从左王门出。于是礼科给事中王汝梅上言:“皇后正位七载,齐体至尊。生以礼归,没不以礼葬,非所以重大伦为万世法,请更议。”报曰:“所言具见忠爱,但未权其轻重耳!”已而给事中徐景嵩言:“哭临、辞祖之仪,臣固未敢轻议。若梓宫出门,乃万姓瞻仰所系;王门之议,臣心实不敢安也。”诏如前旨。

译议又一次呈上,皇帝命令考查孝肃太皇太后丧礼的先例。毛澄等人说:“孝肃太皇太后驾崩时,距离下葬的日期不远,所以暂时穿着丧服,以等待陵墓事宜完工,这与现在的情况不同。况且正逢新年朝贺群臣朝觐,也不宜穿着素服接见各国使臣。如果皇上思念之情难以忘怀,只要不在中门接见和不敲钟鼓,也就够了。”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礼志》。)

七年十月丁未日,皇后陈氏驾崩。礼部呈上丧祭仪式,皇帝觉得规格过于隆重。这个建议又一次呈上。皇帝亲自裁定,一概从简省减,想要五日就脱去丧服。内阁大臣张璁等人进言:“夫妇之间的伦理,与三纲并列而立。君主是纲常的主宰,尤其不可不谨慎对待。《左传》记载昭公十五年六月乙丑日,周景王的太子寿去世。到了秋八月戊寅日,景王的穆后又驾崩。叔向说:‘周王一年之内要服两次三年的丧礼。’大概古礼规定:父亲为儿子、丈夫为妻子,都要服相应的三年之丧。后世改变为丈夫为妻子服齐衰杖期一年,父母健在则不用丧杖。《丧服》规定,从期服以下的亲属,诸侯可以断绝服丧,但这特指旁系期服而言。至于妻子的丧事,本来自古就该服三年之丧的报服,简省为服丧一年,但从未有断绝不服的说法。如今皇上为皇后服丧一年,又以一日代一月,臣子为君主的母亲服丧三年,以一日代一月,只有二十七日。较之古礼,已经很是简省了。皇上应当服丧一年,即十二日;臣子穿素服,满二十七日为止。否则,恩情伦纪就不明确,典章礼仪就有所违背。”礼部大臣方献夫也广泛引用了《仪礼·丧服》等篇章,反复辩论,并且引用《三朝圣谕》中记载的仁孝皇后驾崩时,太宗脱去丧服后仍穿了几个月白色衣冠的旧例,以此加以证明。皇帝说:“文皇后去世的时候,上面没有太后在世,下面有东宫太子,从重尽礼是合适的。如今朕不敢不改变原来的方案。”于是皇帝穿素服在西角门处理政务十天,随即临御奉天殿。群臣都穿素服满二十七天而后除服。(同上。)

闰十月壬午日,礼部上奏大行皇后灵柩出殡以及陵墓营建事宜。当时已选定将皇后安葬在袄儿峪山。按照礼官所制定的方案,如百官哭祭以及禁止屠宰、撤乐等事项,都安排在出殡的三天之前;灵柩出发时,应当在端门举行辞别祖庙的礼仪,从午门等中门出发。这一系列的礼仪安排,都是从简处理:哭祭只安排一天,辞别祖庙的礼仪也一并免除,而灵柩改从左边的王门出发。于是礼科给事中王汝梅上言:“皇后正位皇后之位七年,与皇帝地位齐尊。生前以正礼归入宫中,去世后却不能以正礼安葬,这不是用来重视人伦纲常、作为万世法度的做法,请求重新商议。”皇帝答复说:“你说的可见忠心爱护之意,但你没有衡量事情的轻重罢了!”不久给事中徐景嵩又进言:“哭祭、辞别祖庙的礼仪,臣固然不敢轻易妄议。但灵柩出宫的这道门,关系到万民的瞻仰观感;改走王门的建议,臣心里实在感到不安。”皇帝下诏仍按原来的旨意办理。(《实录》。)

十四年正月丙戌日,庄肃皇后夏氏驾崩。礼部大臣呈上丧礼仪式。皇帝说:“‘嫂嫂和小叔之间不必服丧。’况且两宫太后都还健在。朕应当穿青色服装;臣民则按照为母后服丧的礼仪办理。”夏言说:“皇上因嫂叔关系断绝服丧,那么群臣就不敢穿素服来见皇上。请求暂时停止朝参。”皇帝准许了这个请求。(《三编》。)

十八年正月,皇帝告谕辅臣:“朕近来居丧调理疾病,翻阅《檀弓》等篇章,其中所记载的礼仪制度,都不统一,又没有记载天子的完整仪式。虽说‘三年之丧,通行于上下各阶层’,但古今之间也有很

(《实录》。 )

十四年正月丙戌,庄肃皇后夏氏崩。礼臣上丧仪。帝曰:“‘嫂叔无服。’且两宫在上。朕当服青;臣民如母后仪。”夏言曰:“皇上以嫂叔绝服,则群臣不敢素服见皇上。请暂罢朝参。”许之。(《三编》。 )

十八年正月,谕辅臣:“昨居丧理疾,阅《檀弓》等篇,其所著礼仪制度,俱不归一,又不载天子全仪。虽曰:“三年之丧,通乎上下。而今昔亦有大不同者。皇祖所定,未有全文。每遇帝后之丧,亦未免因仍为礼。至于冠裳衰▯,所司之制不一。其与礼官考定之。自初丧至除服,冠裳轻重之制,具为仪节,俾归至当。”于是礼部议丧服诸制奏之。帝令更加考定,画图注释,并祭葬全仪,编辑成书备览。(《礼志》。 )

二十八年,庄敬太子薨。礼部上丧礼。帝曰:“天子绝期,况十五岁外,方出三殇。朕服非礼。止辍朝十日。百官如制成服,十二日而降除。”(同上。 )

镇国中尉多▯斤生母象氏卒。宗老援“压适”之说,呈巡按,准期年服阕成昏。多▯斤坚执终丧,启于乐安王。王批:“庶子于生母之丧压适之说,第以服色黪淡,不敢行悲哀也。今多▯斤终丧而后成昏,可以厚人伦,敦化源,宜依所请。”巡抚胡松具题,敕遣官奖谕。

四十二年,周府南陵王睦▯英上疏云:“文职上自九卿,下及百僚,皆行三年丁优之制。今各王府所选仪宾,受封大夫郎官之职,与文职一体相同。何父母身终,不行丁优之制,岂为人子之道哉?伏望敕下礼部:自今见爵仪宾,凡有父母身故,宜照文职事例,将半俸停止。服满之日,方许开俸。”疏入,下礼部议。始定仪宾守制。

降庆元年,吏部主事郭谏臣请衍圣公终制。先是,衍圣公凡遇父母之丧,不行丁优,即请承袭,与军职同。至是,谏臣疏谓:“鲁为上世秉礼义之国,孔子又万世礼义之宗。今国家特世封为衍圣公,秩以一品者,正以圣人后,为能守礼以表率天下之人耳!不使其子孙守三年之制,其何以责天下?乞许遵制丁优,一如文臣。”从之。(已上《通典》。 )

是年孟春,享太庙。以世宗丧礼尚在二十七日之间,照弘治十八年例,遣官行礼,乐设而不作。是年正旦后,丧礼成服毕,御宣治门视事。(王圻《通考》。 )

万历六年,议准:凡文臣三品以上,不论已未考满,其各父、母、妻必曾授本等封,俱照例祭葬;四品本身及父母,皆止一祭,无葬;而出自特者不拘。凡一品父、母、妻已授本等封,于例祭外,父母有加祭二坛者,(正德十年例。 )妻有加祭一坛者,(弘治十二年例。 )系出特恩,取自上裁。陈乞者不得辄援为例。

译大的不同之处。皇祖所制定的制度,并没有完整的文本传世。每逢帝后的丧事,也难免因循旧例来行礼。至于丧服冠裳等制度,各主管部门的规定也不一致。应当与礼官一起考订制定。从初丧到除服,冠裳轻重等制度,都要详细制定为仪节条文,使之归于恰当合理。”于是礼部商议丧服的各项制度并上奏。皇帝命令再加以详细考订,画出图样并加以注释,连同祭葬的完整仪式,编辑成书以备查阅。(《礼志》。)

二十八年,庄敬太子去世。礼部呈上丧礼方案。皇帝说:“天子对期服以下的亲属本可断绝服丧,况且太子只有十五岁出头,刚超出殇年的范围。朕为他服丧并不合礼制,只停朝十天。百官按制度成服,十二天后逐渐除服。”(同上。)

镇国中尉朱多〇斤的生母象氏去世。宗族中的长老援引“压适”的说法,呈报巡按,准许他服丧一年期满后成婚。朱多〇斤坚持要服满三年丧,向乐安王禀报此事。乐安王批复说:“庶子为生母服丧压适之说,只是因为服色浅淡,不敢过分表露悲哀之情罢了。如今朱多〇斤要服满三年丧后才成婚,这样可以敦厚人伦、教化本源,应当依照他的请求办理。”巡抚胡松将此事上奏,朝廷下敕派官员予以奖谕。

四十二年,周王府南陵王朱睦〇英上疏说:“文职官员上自九卿,下到普通官吏,都要实行三年丁忧的制度。如今各王府所选任的仪宾,接受册封担任大夫、郎官等职务,与文职官员是一样的。为什么父母去世,却不实行丁忧的制度,难道这是为人子的道理吗?恳请敕令礼部:从今以后,凡是现任的仪宾,如遇父母去世,应当照文职官员的成例,将其一半的俸禄停发。守丧期满之日,才准许恢复俸禄。”奏疏呈上后,交付礼部商议。这才确定了仪宾守丧的制度。

隆庆元年,吏部主事郭谏臣请求让衍圣公实行守丧制度。此前,衍圣公凡遇父母丧事,都不实行丁忧,可以立即请求承袭爵位,与武职一样。到这时,郭谏臣上疏说:“鲁地自古是崇尚礼义的邦国,孔子又是万世礼义的宗师。如今国家特意世代封为衍圣公,享有一品的品秩,正是因为他是圣人的后裔,能够守礼以表率天下之人。如果不让他的子孙实行三年的丧制,又凭什么要求天下人遵守礼制呢?恳请允许他遵照制度实行丁忧,完全和文臣一样。”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以上出自《通典》。)

这一年孟春,祭享太庙。因为世宗的丧礼还在二十七日之内,按照弘治十八年的先例,派遣官员行礼,乐器陈设而不演奏。这一年正旦之后,丧礼成服礼完成后,皇帝才到宣治门处理政务。(王圻《通考》。)

万历六年,商议获准:凡是三品以上的文臣,不论考满与否,他的父亲、母亲、妻子只要曾经受过相应的封号,都照例举行祭葬礼;四品官员本人及其父母,都只举行一次祭礼,没有安葬礼;但由特旨恩赐的不受此限。凡是一品官员的父、母、妻已经受过相应封号的,在例行祭礼之外,父母可以加祭两坛,(这是正德十年的先例。)妻子可以加祭一坛,(这是弘治十二年的先例。)这些都是出自特别的恩典,须由皇上亲自裁定。上疏请求的人不得随意援引为常例。凡是三品官员曾经考满的,祭一坛,全额安葬礼;未曾考满的,祭一坛,减半安葬礼;至于以侍郎兼学士被追赠为尚书的,祭两坛,不论是否考满,都给予全额的安葬礼。(同上。)

◎杂录

景泰五年,御史黄溥请求废除举人、监生的“由服”制度,以扩大科举录取的名额。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所谓由服,是指在正式的二十七个月服丧期之外,剩余服丧期限的宽限。《通典》。)

嘉靖初年,臧应奎担任南京车驾主事,因为

凡三品官曾经考满者,祭一坛,全葬;未经考满者,祭一坛,半葬;其以侍郎兼学士赠尚书者,祭二坛,不拘已未考满,给与全葬。(同上。 )

◎杂录

景泰五年,御史黄溥请罢举人监生“由服”,以广科目。从之。(由服者,二十七月正服之外,余服和限也。《通典》。 )

嘉靖初,臧应奎为南京车驾主事,以祖庶母丧,求去。例不得持重。犹服私丧三年,以重所自出也。

《姚翼家规》曰:“承重者,主宗庙之灌鬯也。庶孙不为祖后,不得加斩于生祖母。虽无嫡孙而庶孙承重,亦不概及于生祖母。盖庶子服生母斩衰,为其生育之恩与父均也。非谓其与父共承宗庙也。何为而及于生祖母乎?至于庶孙继祖,即不得服生祖母,则宋庾蔚之之言。本朝典法无考,止守齐衰不杖期之本服为是。”

《通典》曰:“承重之服,止于正适,概不及庶。《杜典》载庾蔚之之论,明矣。魏广陵、北海二太妃,为始封之君母,受命归国。诸侯不敢祖天子,则太妃是为二王之祖母,故议以持重三年。臧应奎以私恩加服,礼官不能以义断也。姚氏《家规》,其知礼与?”

钱德洪闻王守仁之丧,驰书于其父,具陈“父生、师教”,愿为丧服。父许之。与同门王畿议服制。德洪以父母在,麻衣布▯,弗敢加焉。畿请服斩以从,筑场庐墓,三年而后去。

十三年九月,以孟冬享太庙。先期,命侍郎顾鼎臣、霍韬捧主。会二人皆有期、功之服。有谓“古礼:‘期服、诸侯绝、大夫降。’今之公卿即古之诸侯。与祭重事,不得以私妨公。”下礼部议。尚书夏言奏:“古之诸侯,建邦启土,世有其国。伯叔兄弟,皆其臣也。故期可绝。今之所谓公卿者,在位则为公卿,释位乃为族属,无君道以臣其伯叔兄弟。丧服之制,人情所由生,岂以在位、释位而有隆杀哉?夫哀有浅深,故服有轻重。定之三月,以哀不能忘于三月也。定之期年,以哀不能忘于期年也。而祭祀吉礼,所以致敬于神明。若情未忘哀,则不能专诚于祭,故不与也。今以其身不莅丧,与夫时之过者,皆无可避,臣未之前闻。《礼》曰:‘小功、缌麻,执事不与。’二臣所服之丧,非小功、缌麻,皆服之重者也。太庙捧主,又礼之重者也。以服之重,而与夫礼之重者,焉得谓之知礼?臣等职司典礼,敢不据经守正,以严渎逾之分。”疏入,诏鼎臣、韬回避,以侍郎黄宗明、林廷▯昂代之。

董应举《湛诚慈母如母服议》:“《家礼三父八母图》:‘慈母齐衰三年:’盖义服也。而律亦有‘为慈母服’之说。但《家礼》:

译祖庶母去世,请求辞官守丧。按照惯例,庶孙不得为庶祖母承重服丧。但他仍坚持为她服私丧三年,因为她是自己出生的根源,要以此表达重视之情。

《姚翼家规》说:“承重的人,是主持宗庙祭祀灌鬯之礼的人。庶孙如果不是承继祖父之后,就不能为生祖母加服斩衰之丧。即使没有嫡孙而由庶孙承重,也不能一概推及到生祖母身上。因为庶子为生母服斩衰之丧,是因为生母对他有生育的恩情,这与对父亲的恩情是相等的,并不是说她与父亲一同承继宗庙的祭祀。为什么要把这种服制推及到生祖母身上呢?至于庶孙承继祖父之后,就更不应当为生祖母服丧了,这是宋代庾蔚之的说法。本朝的典章法制没有明确考据,只能遵守齐衰不杖期这个本来的服制才是正确的。”

《通典》说:“承重的服制,只限于正嫡一系,一概不涉及庶出。《杜典》记载了庾蔚之的论述,说得很明白。魏国广陵、北海两位太妃,是始封诸侯王的生母,接受册命归属封国。诸侯不敢自称祖袭天子的宗庙世系,那么这两位太妃就成了两位诸侯王的祖母,所以议定为她们持服三年之重丧。臧应奎因私人恩情而加重服制,礼官不能用礼义来判断是非。姚氏的《家规》,大概是懂得礼制的吧?”

钱德洪听闻王守仁去世的消息,赶紧写信给自己的父亲,详细陈述了“生身之父、传道之师”的双重恩情,希望能为老师服丧。父亲同意了他的请求。他与同门王畿商议服丧的礼制。钱德洪因为父母尚且健在,只穿麻衣、系布带,不敢再加重服制。王畿则请求服斩衰之丧以表追随师门之意,在墓旁筑庐守墓,三年之后才离去。

十三年九月,将在孟冬时节祭享太庙。此前,皇帝下令侍郎顾鼎臣、霍韬捧持神主。恰逢这两人都身有期服、功服在身。有人认为“按照古礼:‘期服,诸侯可以断绝服丧,大夫可以降低服制等级。’现在的公卿就相当于古代的诸侯。参与祭祀这样的重大事务,不能因私废公。”皇帝把这个问题交付礼部商议。尚书夏言上奏说:“古代的诸侯,建立邦国、开辟疆土,世代拥有自己的国家。他的伯叔兄弟,都是他的臣子,所以可以断绝为他们服期服之丧。现在所说的公卿,在职位上就是公卿,一旦离职就成为普通宗族亲属,没有以君主之道来统治自己伯叔兄弟的名分。丧服的制度,是由人情所产生的,怎么能因为在职或离职而有轻重的分别呢?哀伤的情感有深有浅,所以服丧也有轻有重。规定为三个月,是因为哀痛之情在三个月内难以忘怀。规定为一年,是因为哀痛之情在一年内难以忘怀。而祭祀这种吉礼,是用来向神明表达敬意的。如果内心的哀伤之情还没有忘却,就不能专心诚意地进行祭祀,所以不能参与。如今以他们本人不在丧事现场,以及丧期已过为由,认为都可以不必回避,臣从未听过这样的说法。《礼记》说:‘身负小功、缌麻之丧的人,不参与祭祀等事务。’这两位大臣所服的丧,并非小功、缌麻这样的轻服,而是较重的服制。太庙捧持神主,又是礼仪中极为重大的事务。以身负重丧之人,去参与如此重大的礼仪,怎么能说是懂得礼制呢?臣等职责在于掌管典章礼仪,怎敢不依据经典、坚守正道,以严格区分渎乱和逾越礼制的界限。”奏疏呈上后,皇帝下诏命顾鼎臣、霍韬回避,改由侍郎黄宗明、林廷〇昂代替他们。

董应举在《湛诚慈母如母服议》中说:“《家礼三父八母图》记载:‘为慈母服齐衰三年’:这是属于道义上的服制。而律法中也有‘为慈母服丧’的说法。但按照《家礼》……

‘慈母’注云:‘所生母死,父令别妾抚育者,谓之慈母,当服三年。’则父妾乳哺者,谓之乳母,止服缌麻。迹虽相似,而恩有浅深,服有轻重。今湛诚所丁优者顾氏,乃其父之媵妾,有子则当杖期,无子则当缌麻,纵有抚抱之恩,亦当先请后服。”

译《慈母》一条注释说:"生母去世后,父亲让别的妾室来抚养自己,这就叫慈母,应当服丧三年。"那么父亲的妾中给孩子哺乳的,叫作乳母,只服缌麻之丧。这两种情形表面相似,但恩情有深浅之别,服丧也就有轻重之分。如今湛诚所遭逢丧事的顾氏,是他父亲的姬妾,如果她生了儿子,湛诚就该服杖期之丧;如果没有生儿子,就该服缌麻之丧。即便她对湛诚有过抚养怀抱之恩,也应当先请示朝廷,然后再定服丧之礼。

《通典》曰:“《礼》有慈母之条,非仅谓母死父使他妾乳之也,乃命之为母;故行三年之服。观《小记》‘为慈母后’之语,义自可见。《家礼》于‘慈母’条下,谓‘母卒,父命他妾养己者’,似与古所谓庶母慈己者无异,又何以有三年小功之别乎?盖父之命妾、命子,正是命之为后。《小记》更有‘为祖庶母后’一语,则知‘慈母如母’,自与‘庶母慈已者’迥别,故曰‘贵父之命也’。虽云‘如母’,而记称‘不世祭’,有不得尽同于母者矣。”

王廷相曰:“‘并有父母之丧,如之何?’曰:‘其父已葬而有母之丧,则服母之服。既虞也,反服父之服。既练也,则服母之服。不以轻掩重也。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服母服。母先而父后也,亦如之。’‘有所后父之丧,而本生父母亡,如之何?’曰:‘已殡,则服其服而往哭之,袭而归,反丧服。已葬,则俟其殡而归,反丧服。其除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曰:“不亦轻本生乎?’曰:‘礼有所重,斩不可以离次也。’‘祖父之丧将练而父亡,何如?’曰:‘持重于祖,兼主于父,礼也。练、祥、礻覃祭,服其除服,卒事,反父服。’‘父丧未终而祖没,何如?’曰:‘适孙为父后者承重,礼也。父虽练也,犹服其承服。其除父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

宋▯曰:“母丧未葬,而值父之二祥,则不得服祥服。以祥祭为吉,未葬为凶,不忍于凶时行吉礼也。居母丧遭父丧者,亦然。”

吕坤曰:“丧礼先王所制,以制放逸忘哀之情,故谓之‘制’。五服者,三年、一年、九月、五月、三月,五等之衣服也。十制者,斩衰三年、齐衰三年、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齐衰五月、齐衰三月、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缌麻三月、袒免在次,十等之制度也。齐衰与斩衰,布麻有粗细;五齐衰,布麻无粗细。袒免虽极轻,亦先王礼制;但不成服,故不可入五服尔。疑服有四:‘正’‘义’‘加’‘降’。正服,礼称情也;义服,情从礼也;加服,礼从情也;三者皆隆。降服,礼裁情也。降服,非君子所忍。服所降以明礼,称所本以明情。三年重丧也,降为期,称‘重期’。期降大功,称‘期功’。小功降缌,称‘功缌’。仁之至,义之尽也。故曰:加服不称本服,降服不忘本服,厚道也。”(已上《通典》。 )

◎夺情

正统十二年,令:内外大小官员丁优者,不许夺情起复。(《通典》。 )景泰二年九月,禁诸司起复。(《本纪》。 )

三年九月,江渊以母忧起复。初,侍讲学士倪谦遭丧,渊荐谦为讲官,谦遂夺哀。至是御史周文言:“渊引谦,正自为今日地。

译《通典》说:"《礼》中有'慈母'的条文,不仅仅是指母亲死后父亲让别的妾抚育自己,而是命令那位妾做自己的母亲;所以要为她服三年之丧。看《小记》中'为慈母后'这句话,其含义自然可以明白。《家礼》在'慈母'条下,说是'母亲去世,父亲命令别的妾抚养自己的孩子',这样看来似乎与古代所说的'庶母慈己'没有区别,那又为什么会有服三年丧和服小功丧的区别呢?这是因为父亲命令妾抚养、命令儿子接受抚养,正是命令这位妾做儿子的继母。《小记》还有'为祖庶母后'这样的话,由此可知'慈母如母',本来就与'庶母慈己'截然不同,所以说'看重的是父亲的命令'。虽然说'如同母亲',但《礼记》说'不世代祭祀',可见还是有不能完全等同于生母的地方。"

王廷相说:"'同时遭遇父母之丧,该怎么办?'回答是:'如果父亲已经安葬而又遇到母亲的丧事,就服母亲的丧服。虞祭之后,改回服父亲的丧服。练祭之后,再服母亲的丧服。这是不用轻丧遮掩重丧的道理。到了除去父丧的时候,服除丧之服,事情办完后,再改回服母丧之服。如果母亲先去世父亲后去世,也照这样办。'‘有过继所后之父的丧事,而本生父母又去世了,该怎么办?’回答是:‘如果已经入殓,就穿着丧服前去哭吊,穿好衣服后返回,再改穿原来的丧服。如果已经安葬,就等到入殓时再回去,然后改穿原来的丧服。到除丧时,穿除丧之服,事情办完后,再改回原来的丧服。’有人问:‘这不是太轻视本生父母了吗?’回答说:‘礼有该看重的地方,斩衰之服是不可以离开丧位的。’‘祖父的丧事将要举行练祭时父亲去世了,该怎么办?’回答是:‘为祖父持重服丧,同时兼顾为父亲服丧,这是合乎礼的。练祭、祥祭、禫祭时,穿除丧之服,事情办完后,再改穿为父亲服丧之服。’‘父丧还没有结束祖父又去世了,该怎么办?’回答是:‘作为嫡孙而承继为父亲

”帝以事既处分,不问。而令自今群臣遭丧,毋滥保。(《江渊传》。 )

成化二年,大学士李贤奔丧毕,奉诏还朝。修撰罗伦诣贤沮之,不听。伦遂上疏谏,略曰:“臣闻朝廷援杨溥故事,起复大学士李贤。窃谓贤大臣,起复大事,纲常风化系焉,昔子夏问:‘三年之丧,金革无避,礼与?’孔子曰:‘鲁公伯禽有为为之也。’今陛下于贤,以金革之事起复之与?则未之有也。以大臣起复之与?则礼所未见也。陛下必欲贤身任天下之事,则贤身不可留,口实可言。或降温诏,使贤于天下之事,知必言,言必尽。陛下于贤之言,闻必行,行必力。贤虽不起复,犹起复也。苟知之而不能尽言,言之不能力行。贤虽起复,无益也。又何必违先王之礼经,损大臣之名节哉?”疏入,黜为福建市舶司提举。(《三编》。 )

弘治元年七月,吏部尚书王恕疏请:“禁文职夺情起复。敢有营求奏保者,许科道纠劾。本官以匿丧论,奏保之人以违制论。乞著为令。”从之。(《昭代典则》。 )

正德十六年七月癸丑,命:自今亲丧,不得夺情。著为令。(《礼志》。 )

万历五年,大学士张居正父卒。御史曾士楚、吏科都给事中陈三谟倡疏请留,和者相继。编修吴中行独愤。适彗出,诏“百官修省”。中行首上疏曰:“居正父子异地分暌,音容不接者十有九年。一旦长弃数千里外,陛下不使匍匐星奔,凭棺一恸,而责以︳谟远猷、调元熙载,岂情也哉?即云起复有故事,亦未有一日不出国门而遽起视事者。祖宗之制何如也?事系万古纲常,四方视听。销变之道,无逾此者。”疏既上,以副封白居正。居正愕然曰:“疏进耶?”中行曰:’未进,不敢白也。”(《三编》。 )明日,检讨赵用贤抗疏,略曰:“国家设台谏,以司法纪,任纠绳。乃今哓哓为辅臣请留,背公议而徇私情,蔑至性而倡异论。臣愚窃惧士气之日靡,国事之日淆也。”疏入,与中行同杖,除名。(《赵用贤传》。 )

崇祯十一年,杨嗣昌以夺情入阁,又起复逆案陈新甲代卢象升为宣大山西总督。少詹事黄道周上三疏:其一劾嗣昌,谓:“天下无无父之子,亦无不子之臣。卫开方不省其亲,管仲至比之▯狗。李定不丧继母,宋世共指为人枭。今遂有不持两服,坐司马堂,如杨嗣昌者。宣大督臣卢象升以父殡在途,捶心饮血,请就近推补。乃忽有并推在籍守制之旨。夫守制者可推,则闻丧者可不去。闻丧者可不去,则为子者可不父,为臣者可不子。即使人才甚乏,奈何使不忠不孝者,连苞引药,种其不祥,以秽天下乎?陛下孝治天下,▯绅家庭,小小勃溪,犹以法治之。

译的继承人,承担丧主的重任,这是合乎礼的。父丧虽然已经过了练祭,仍旧要穿承重之服。到除去父丧的时候,穿除丧之服,事情办完后,再改回丧服。’"

宋濂说:"母亲的丧事还没有安葬,正赶上父亲丧事的两次祥祭,就不能穿祥祭之服。因为祥祭是吉礼,未安葬属于凶事,不忍心在凶事期间举行吉礼。守母丧期间又遭遇父丧的,也是同样的道理。"

吕坤说:"丧礼是先王所制定的,用来节制放纵、遗忘哀痛之情,所以称为'制'。五服,是三年、一年、九月、五月、三月,五个等级的丧服。十制,是斩衰三年、齐衰三年、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齐衰五月、齐衰三月、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缌麻三月、袒免在丧次,十个等级的制度。齐衰和斩衰,布料麻质有粗细之分;五种齐衰,布麻则没有粗细区别。袒免虽然是极轻的丧礼,也是先王的礼制;只是不能算作正式丧服,所以不能列入五服之内。可疑的丧服有四种:'正''义''加''降'。正服,是礼与情相称;义服,是情随从礼;加服,是礼随从情;这三种都属隆重之礼。降服,是用礼来裁减情。降服,不是君子所忍心做的。降服所要降的,是用来彰明礼;所称呼的本服,是用来彰明情。三年丧是重丧,降为一年之丧,称为'重期'。一年丧降为大功,称为'期功'。小功降为缌麻,称为'功缌'。这是仁的极致、义的穷尽。所以说:加服不称原本的服制,降服不忘原本的服制,这是厚道之处。"(以上出自《通典》。)

◎夺情

正统十二年,下令:内外大小官员遭遇父母丧事者,不许夺情起复。(《通典》。)景泰二年九月,禁止各部门官员起复。(《本纪》。)

三年九月,江渊因母丧被夺情起复。当初,侍讲学士倪谦遭遇丧事,江渊举荐倪谦担任讲官,倪谦于是被夺去哀丧。到这时御史周文说:“江渊举荐倪谦,正是为今天自己的处境铺路。”皇帝因为事情已经处理,没有追究。但下

而冒丧ル伦,独谓无禁。臣窃以为不可也。”又曰:“我朝自罗伦论夺情,前后五十余人,多在边疆。故嗣昌在边疆则可,在中枢则不可。在中枢犹可,在政府则不可。止嗣昌一个犹可,又呼朋引类,竟成一夺情世界,益不可。”(《黄道周传》。 )编修赵士春上疏曰:“嗣昌墨▯视事,既已罔效。陛下简入纶扉,自应力辞新命。乃阅其奏牍,徒计岁月久近闲,绝无哀恸恻怛之念,何奸悖一至此也。陛下破格夺情,曰:‘人才不足故耳。’不知人才所以不振,正由爱功名、薄忠孝致之。且无事不备储材,有事轻言破格,非用人无弊之道也。臣祖用贤,首论故相夺情,几毙杖下。腊败肉示子孙。臣敢背家学、负明主,坐视纲常扫地哉?”(《赵士春传》。 )

象升遭父丧,疏士上乞奔丧,候陈新甲受代。未行,京师戒严。诏督诸军入卫。象升麻衣草履誓师,及郊,驰疏报曰:“臣非军旅才,愚心任事,谊不避难。但自臣父奄逝,长途惨伤,溃乱五官,非复昔时。兼以草土之身,踞三军上,岂唯观瞻不耸,尤虞金鼓不灵。”已闻总监高起潜亦衰▯临戎,象升谓所亲曰:“吾三人皆不祥之身也。人臣无亲,安有君?枢辅夺情,亦欲予变礼以分愆耶?处心若此,安可与事君?他日必面责之。”及嗣昌至军,象升责以阻师,且曰:“公等坚主和议,独不思城下之盟,《春秋》所耻。长安口舌如锋,恐袁崇焕之祸立见。”嗣昌颊赤曰:“公直以上方剑加我矣。”象升曰:“既不奔丧,又不能战;齿剑者我也,安得加人?”嗣昌辞遁。(《卢象升传》。)

卷十九 礼十四(凶礼 )

◎立后议

邱浚曰:“古人大宗无子,则以族人之子继之,而不及小宗。《大明令》及《律》,虽许同宗立嗣,然皆谓其人生前自立,而无死后追立之文。圣祖之意,盖以偿灭继绝,必前代帝王功臣贤人之后,不可不使血食也。先王制礼,不下庶人。今庶人之家,若生前将昭穆相应之人,自幼鞠育者,从其自便。既死之后,告争承继者,无非利其财产而已。若死者系军匠籍,虽胁之使继,彼肯从哉?今宜敕礼官定制,若前代名人之后,或在今曾有大名显宦者,以宗法为主,先求继祢小宗,次继祖之宗,次继曾祖之宗,次继高祖之宗。四宗俱无人,然后及疏远及同姓之人。若其人生前或养同宗之子,世系虽远,而昭穆不失序,不必更求。其有鞠育之恩,气虽不纯,而心已孚故也。又凡为人后,承父之命,方许出继。已孤之子,不许。所以然者,‘为人后者为之子’,既为之子,则称其所生为伯叔。不承父命,而辄称己父母为伯叔,可乎?是贪利而忘亲也。如此,则传序既明,而争讼亦息矣。

译令从今以后群臣遭遇丧事,不得随意保举起复。(《江渊传》。)

成化二年,大学士李贤奔丧完毕,奉诏返回朝廷。修撰罗伦到李贤那里劝阻他,李贤不听。罗伦于是上疏进谏,大略说:“臣听说朝廷援引杨溥的旧例,起复大学士李贤。臣私下认为李贤是大臣,起复是大事,关系到纲常风化。从前子夏问孔子:‘服三年之丧的人,遇到战事也不能免除,这合乎礼吗?’孔子说:‘鲁公伯禽是因为有战事才这样做的。’如今陛下对李贤,是因为战事而让他起复的吗?并没有这样的事。是因为大臣的身份而让他起复的吗?这在礼中也不曾见过。陛下如果一定要李贤亲自承担天下之事,那么李贤本人可以不留任,只要他的意见能够传达就行了。或者可以降下温和的诏书,让李贤对于天下大事,知道就一定说,说就一定说尽。陛下对于李贤的进言,听到就一定实行,实行就一定尽力。这样李贤即使不起复,也如同起复了一样。如果知道了却不能尽言,说了却不能尽力施行。李贤即使起复,也没有益处。又何必违背先王的礼制经典,损害大臣的名节呢?”奏疏呈上后,罗伦被贬为福建市舶司提举。(《三编》。)

弘治元年七月,吏部尚书王恕上疏请求:“禁止文职官员夺情起复。如有人营求奏请保举的,允许科道官员纠劾。本人以隐匿丧事论处,奏请保举的人以违反制度论处。请求将此定为法令。”皇帝听从了。(《昭代典则》。)

正德十六年七月癸丑,下令:从今以后遇到父母丧事,不得夺情起复。将此定为法令。(《礼志》。)

万历五年,大学士张居正的父亲去世。御史曾士楚、吏科都给事中陈三谟带头上疏请求挽留张居正,附和的人接连不断。编修吴中行独自感到愤慨。恰逢彗星出现,诏令“百官修身反省”。吴中行率先上疏说:“张居正父子分居异地,音容不相见已有十九年。如今父亲突然在数千里之外永远离世,陛下不让他匍匐奔丧、赶回去伏在棺木前痛哭一场,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