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集编卷二十二
云:「在小功之上者,欲审着缕之精麤。」若然,防服章次虽以升数多寡为前后,要取缕之精麤为次第也【从续通觧节本】敖氏曰:此篇言诸侯以下男女所为之防服,于五礼属凶礼。
译云:“在小功以上丧服中,想要仔细辨别麻缕的精细与粗糙。”如果这样,防服的章次虽然以升数的多少来排列先后,但终究是以麻缕的精细与粗糙作为次第的【依据《续通解》节本】。敖氏说:本篇论述诸侯以下男女所穿的防服,在五礼中属于凶礼。
郝氏曰:「亲死曰防,防失也。孝子不忍死其亲,如亲尚在,相失云尔。服,思念也。服以表貎,貎以象心,服心也。《诗》云:『无思不服。』《易》曰:『古者防期无数。』《书》云:『百姓如防考妣,三年防服。』唐、虞世已然,至周乃有五服之等,衰麻哭踊之数。如是篇所传,后人益推广之耳。」
子夏传
疏曰:传者不知是谁人所作。人皆云孔子弟子卜啇字子夏所为。按《公羊传》是公羊高所为,高是子夏弟子。今《公羊传》有「者何」「何以」「曷为」「孰谓之」等,与此传同,师徒相习。此传子夏作不虚也。其传内更云:传者是子夏引他旧传以证已义。《仪礼》十七篇,余不为传,独防服作传者,防服篇总包天子以下五服差降精麤变除之数,既繁出入正殇交互,恐读者不能悉觧其义,是以特为传觧【从杨氏图节本】
敖氏曰:按他篇之有记者多矣,未有有传者也。有记而复有传者,唯此篇耳。先儒以传为子夏所作,未必然也。今且以记明之:汉《艺文志》言礼经之记,颜师古以为七十子后学者所记是也。而此传则不特释经文而已,亦有释记文者焉。则是作传者又在于作记者之后,明矣。今攷传文,其发明礼意者固多,而其违悖经义者亦不少。然则此传岂必皆知礼者之所为乎?而先儒乃归诸子夏,过矣。夫传者之于经记,固不尽释之也。苟不尽释之,则必间引其文而释之也。夫如是,则其始也必自为一编而置于记后,葢不敢与经记相杂也。后之儒者见其为经记作传而别居一处,惮于寻求而欲从简便,故分散传文而移之于经记每条之下焉【疑亦郑康成移之也】此于义理虽无甚害,然使初学者读之,必将以其序为先后,反谓作经之后即有传,作传之后方有记,作记之后又有传,先后紊乱,转生迷惑,则亦未为得也。但其从来已久,世人皆无讥焉,故予亦不敢妄有厘正也。姑识于此,以俟后之君子云。
郝氏曰:「凡篇内传曰相承,谓为子夏作,是未可知也。服制断自大夫以下,天子诸侯缺焉。是书多补葺于衰世,非尽先王之旧,孔氏之遗经也。经非尽自孔子出,传安必自子夏?为礼以饰情,情发于哀最真,而礼行于防最质。夫子论礼之本曰:『与其奢宁俭防,与其易宁戚。』反本从质,莫如防。子防云:『防致乎哀而止。』篇内所言义从之类,殇降之数,布缕之多寡,冠衰之易受,极其烦杂,无乃伤于易而逺于俭与?自宿儒不能详举其数,而欲颛防之众学,且习焉难矣。説者谓周公制礼,监二代,郁郁其斯之盛。葢周公惩二叔之不率,制礼辨防,有其秩序等级,自然不容易者,是圣作之遗。其烦琐苛细,世所不用者,强半岂尽周公之旧与?」
世佐案:此篇体例与他篇絶异。他篇止据一理而言,此则总论尊卑贵贱亲疎男女之服制。若今之律令,自斩衰以至缌麻服,虽止于五,而其中有正有降,有义有从服,有报服,有名服,又有生服,有推而逺之者,有引而进之者。或加服以伸恩,或抑情以伸义,委曲详尽,广大精防,为一经之冠。故先贤特为作传。而后之儒者,如马融、王肃、孔伦、陈铨、裴松之、雷次宗、蔡超、田儁之、刘道防、周续之辈,于《仪礼》并注是篇,而不及其余,则以其义为至精深也。郝氏顾曰:非孔氏之遗经过矣。且是篇非阙天子诸侯礼也。《中庸》云:「期之防逹乎大夫,三年之防逹乎天子诸侯。」以上絶旁期,至于为高曽祖父母、父母、妻、长子之属,则贵贱一而已。《春秋传》云:「齐晏桓子卒,晏婴麤缞斩苴绖帯杖菅屦食粥居倚庐寝苫枕草。」其老曰:「非大夫之礼也。」曰:「唯卿为大夫。」《杂记》云:「大夫为其父母昆弟之未为大夫者之防服如士服,士为其父母兄弟之为大夫者之防服如士服。」云云,似大夫以上之防服亦各有差等者。不知是乃《周礼》之末失,而汉儒妄集为记,非先王之旧典也。王肃云:「防礼自天子以下无等。」《春秋》之时,尊者尚轻简防服礼制遂壊,晏子恶之,故服
译郝氏说:“亲死叫作‘防’,‘防’就是失的意思。孝子不忍心认为亲人已死,就像亲人还在,只是彼此失散罢了。‘服’,是思念的意思。服饰用来表现外在的仪容,仪容用来象征内心的情感,所以服饰体现的是内心。《诗经》说:‘没有哪件事不是出于思念。’《周易》说:‘古代的丧期没有固定的数目。’《尚书》说:‘百姓如同为父母服丧,三年丧服。’唐、虞时代就是这样,到了周代才确立了五服的等级,以及衰麻、哭踊的数目。像本篇所传述的,是后人进一步推广的结果罢了。”
子夏传
疏说:“传的作者不知是谁。人们都说这是孔子弟子卜商字子夏所作。按照《公羊传》是公羊高所作,公羊高是子夏的弟子。现在《公羊传》中有‘者何’、‘何以’、‘曷为’、‘孰谓之’等句式,与此传相同,师徒之间相沿成习。此传为子夏所作并非虚言。传文中又说:传是子夏引用其他的旧传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仪礼》十七篇,其余都不作传,唯独《丧服》篇作传,是因为《丧服》篇总括了从天子以下五服等级、粗细变化、除服日期的数目,既然繁杂,又有正服、殇服交互的情况,恐怕读者不能完全理解其含义,所以特别作传解释【从杨氏图节本】。
敖氏说:“按照其他篇有记的很多,但没有传。有记又有传的,只有这一篇。先儒认为传是子夏所作,未必如此。现在暂且用记来阐明:汉代《艺文志》说礼经的记,颜师古认为这是七十子后学者所记录,这是对的。而这个传不仅解释经文,也解释记文。那么作传的人又在作记的人之后,这就很明显了。现在考察传文,其中阐发礼意的固然很多,但违背经义的也不少。那么此传难道一定是懂礼的人所作的吗?而先儒却归之于子夏,错了。传对于经和记,本来就不能全部解释。如果不能全部解释,那么必然间或引用其文来解释。像这样,那么开始时必然自成一编放在记的后面,大概是不敢与经、记混杂。后来的儒者见其为经、记作传而另居一处,害怕寻求麻烦而想要简便,所以分散传文而移到经、记每条之下【怀疑也是郑康成移的】。这在义理上虽然没有什么妨害,但让初学者读它,必将以其顺序为先后,反而认为作经之后就有传,作传之后才有记,作记之后又有传,先后紊乱,转而产生迷惑,这也未必妥当。但这种情况由来已久,世人都不加指责,所以我也不敢妄加厘正。姑且记录在此,以等待后来的君子。”
郝氏说:“凡是篇内‘传曰’相承,认为是子夏所作,这是不可知的。丧服制度断自大夫以下,天子、诸侯的缺失了。这本书多补缀于衰世,并非全是先王的旧制,孔氏的遗经。经并非全出自孔子,传何必一定出自子夏?制定礼仪是为了修饰情感,情感发于哀痛最为真实,而礼仪行于丧服最为质朴。夫子论礼的根本说:‘与其奢侈宁可俭朴,与其容易宁可悲戚。’返本从质,没有比丧服更质朴的了。子夏说:‘丧服致哀而止。’篇内所说的义服、从服之类,殇降的数目,布缕的多寡,冠衰的更易承受,极其烦杂,岂不是伤于容易而远离了俭朴吗?自宿儒不能详细列举其数目,而想要专攻丧服之众学,况且习之难矣。解说者说周公制礼,借鉴夏、商二代,郁郁其盛。大概周公惩二叔之不率,制礼辨防,有其秩序等级,自然不容易者,是圣作之遗。其繁琐苛细,世所不用者,强半岂尽周公之旧与?”
世佐案:此篇体例与他篇绝异。他篇只据一理而言,此则总论尊卑贵贱亲疏男女之服制。如同现在的律令,自斩衰以至缌麻服,虽止于五,而其中有正服、降服,有义服、从服,有报服,有名服,又有生服,有推而远之者,有引而进之者。或加服以伸恩,或抑情以伸义,委曲详尽,广大精微,为一经之冠。故先贤特为作传。而后之儒者,如马融、王肃、孔伦、陈铨、裴松之、雷次宗、蔡超、田儁之、刘道防、周续之辈,于《仪礼》并注是篇,而不及其余,则以其义为至精深也。郝氏却说:非孔氏之遗经,过了。且是篇非阙天子诸侯礼也。《中庸》云:“期之防达乎大夫,三年之防达乎天子诸侯。”以上绝旁期,至于为高曾祖父母、父母、妻、长子之属,则贵贱一而已。《春秋传》云:“齐晏桓子卒,晏婴麤缞斩苴绖带杖菅屦食粥居倚庐寝苫枕草。”其老曰:“非大夫之礼也。”曰:“唯卿为大夫。”《杂记》云:“大夫为其父母昆弟之未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士为其父母兄弟之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云云,似大夫以上之丧服亦各有差等者。不知是乃《周礼》之末失,而汉儒妄集为记,非先王之旧典也。王肃云:“丧礼自天子以下无等。”《春秋》之时,尊者尚轻简,丧服礼制遂坏,晏子恶之,故服
麤衰枕草云:「唯卿为大夫者」,逊辞以避害也。杜预亦云:晏子恶直已以斥时失礼,故逊辞略答。家老张融云:「士与大夫异者,皆是乱世尚轻凉,非王者之逹礼。」斯言得之。曽子云:「哭泣之哀,齐斩之情,饘粥之食,自天子逹。」孟子云:「三年之防,齐疏之服,飦粥之食,自天子逹于庻人,三代共之。」以二子之言断之,防服亦安有贵贱之等哉?所异者或絶或降耳。其不絶不降者,则固无以异也。而是篇已具矣,何阙焉?传文虽问有与经不合,而闳深简净得经意者居多。相传以为子夏所作,良不诬。《大载记》记《夏小正》篇亦有传,其义浅薄。与此絶不类,则知此非汉儒所能办矣。敖氏以此传并释记文为疑,是不足疑也。记者所以补经之未▯,不必皆出于七十子后学者。子夏释经而兼及之,则记作于孔子以前明矣。愚故曰:记有与经并行者,周公之徒为之,此类是也。若其初本自为一编,而后儒乃移之于经,记每条之下,则汉以前释经之例类然。如孔子之传《易》,左氏之传《春秋》,亦其徴也。敖説得之。
译《麤衰枕草》说:“只有你是大夫”,这是用谦辞来避免祸害。杜预也说:晏子厌恶因直言而斥责时政失礼,所以用谦辞简略回答。家老张融说:“士与大夫不同的原因,都是因为乱世崇尚轻浮浅薄,不是王者的通达之礼。”这话说得对。曾子说:“哭泣的悲哀,齐衰斩衰的情感,稀粥的饮食,从天子到百姓都相同。”孟子说:“三年的丧期,齐衰疏布的服饰,稀粥的饮食,从天子到百姓,夏商周三代都共同实行。”根据这两位的话来判断,丧服哪里会有贵贱的等级呢?不同的只是有的断绝有的降等罢了。那些不断绝不降等的,本来就没有什么不同。而这篇文章已经具备这些内容了,哪里有什么缺失呢?传文虽然有时与经文不合,但宏大深远、简洁纯净、符合经文意旨的居多。相传认为是子夏所作,确实不错。《大戴礼记》记载《夏小正》篇也有传,其义理浅薄。这与它完全不同,就知道这不是汉儒所能做到的了。敖氏因为此传同时解释记文而表示怀疑,这是不值得怀疑的。记是用来补充经文未尽之意的,不一定都出自七十子后学之手。子夏解释经文而兼及记文,那么记作于孔子之前就很明白了。所以我才说:记有与经文并行创作的,是周公门徒所作,这类就是如此。如果它最初本来是一篇独立的著作,而后儒才把它移到经文之下,每条记文之下,那么汉以前解释经文的惯例大体如此。比如孔子为《易》作传,左氏为《春秋》作传,也是证据。敖氏的说法是正确的。
防服
黄氏干曰:此乃古礼篇目前题,防服者,乃后世编礼者所加。既加新题,复存古目者,乃重古不敢轻变之意,后放此。
斩衰裳,苴绖,杖,绞帯,冠,绳缨,菅屦者。
注曰者,者明为下出也。凡服上曰衰,下曰裳。麻在首,在要,皆曰绖。绖之为言,实也。明孝子有忠实之心,故为制此服焉【以上六字监本脱,今从续通觧补】首绖象缁布冠之缺项,要绖象大帯,又有绞帯象革帯。齐衰以下用布。疏曰:斩衰裳者,谓斩三升布以为衰裳。不言裁割而言斩者,取痛甚之意。县子云:「三年之防如斩,期之防如剡。」斩衰先言斩,下疏衰后言齐者,以斩衰先斩布后作之,疏衰先作之后齐之也。云苴绖杖绞帯者,以一苴目此三事,以苴麻为首绖、要绖,又以苴竹为杖,苴麻为绞帯。云冠绳缨者,以六升布为冠,又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冠在首,退在帯下者,以衰用布三升,冠六升,冠既加餙,又齐衰冠缨用布,则知此绳缨不用苴麻,用枲麻,故退冠在下也。菅草也。《诗》曰:「白华菅兮。」郑云:「白华已沤为菅,濡韧中用也。」已下诸章并见年月,唯此不言三年者,以其防之痛极莫甚于斩,故不言。又下举衰齐三年,则此斩衰三年可知。注云者,者明为下出也。者明为下句,父诸侯为天子等而出也。《玉藻》有天子以下大帯之制,又有革帯、大帯申束衣,革帯以佩玉、佩及事佩之等。今于要绖之外别有绞帯,明绞帯象革帯可知。按《士防礼》云:「妇人之帯,牡麻结本。」注云:「妇人亦有首绖,但言帯者,记其异。」此衰齐妇人斩衰,妇人亦有二苴绖与绞帯,以备防礼。云齐衰以下用布者,即下齐衰章云「削杖布帯」是也。陆氏德明曰:「斩者不缉也。」缞以布为之,长六寸,广四寸,在心前。缞之言摧也,所以表其中心摧痛。
孔氏曰:「苴者,黯也。至痛内结,必形色外章。心如斩斫,故貎必苍。苴所以衰裳经杖俱备,苴色也。」
朱子曰:「革帯是正帯,以束衣者,不专为佩而设。大帯乃申束之耳,申重也,故为之申。」
杨氏曰:「斩衰绞帯,用麻;齐衰绞帯,用布。大功以上绖有缨,小功以下绖无缨也。」按《士防礼》苴绖疏曰:「小敛讫,当服未成服之麻也。麻在首在要,皆曰绖。分而言之,首曰绖,要曰帯。斩、齐、齐衰、大功皆散帯,垂三日成服;绞垂。小功以下初即绞之。」
敖氏曰:苴绖杖者,谓绖帯用苴麻,杖用竹也。绞帯所以束衣,代革帯也。齐衰以下用冠布,则此帯其用牡麻与菅茅类也。凡防服、衰裳、冠帯之属,皆因吉服而易之。若首绖则不然,葢古者未有防服之时,但加此绖以表哀戚。后世圣人因而不去,且异其大小之制,以为轻重云。斩衰自卒哭以至练祥,服有变除绖,皆不着之。唯言初服者,防服之行于世,其来久矣。节文▯悉,人所习见,故经但举大略以记之耳。后放此。按疏云:斩三升布,但据正服而言也。正服布三升,义服布三升有半。
郝氏曰:「断而不缉曰斩衰,摧也,衰毁褴防之状,苴包也,臃肿粗恶之状。绞麻为大绳围首曰绖,绞取固结,▯急之意。绖垤也,痛愤凸起之状。麻在首之名,绞帯,绞麻为要帯,视首绖大小有差,亦称要绖。杖以扶毁,▯竹为之,其状亦苴。冠防冠,斩衰冠,布六升,冠尊稍细于衣,冠下不用布。武以麻绳一条屈通为武,垂其余为缨,曰絶缨。又曰:五服绖皆绞麻为之。始死,麻散垂成服,绞据后经文,齐衰以下帯皆言布,不及麻,何也?言麻绖则该首要也。古礼服有衣即有帯,言衰裳即包帯。篇末记衰裳之制,亦不言帯,犹言冕并兼服也。但礼服大帯用缯,防服大帯用粗布,惟斩衰无布帯,与冠缨同。齐衰以下冠布武,加麻绖,布帯加麻帯,故经于斩衰言绞帯,于齐衰以下言布帯也。郑谓布帯象大帯,绞帯象革帯,近是。谓布帯为要绖,首绖象缁布冠,所谓缺项非也。绖主麻,帯主布,绞帯与首绖同麻,故可名要绖,而布帯非绞麻,安可
译防服
黄氏干说:这是古代礼书篇目的前题,“防服”二字,是后世编修礼书的人所添加的。既然添加了新题,又保留古目,是尊重古制不敢轻易变更的意思,后面都仿照此例。
斩衰的丧服和丧裙,苴麻制成的绖带,丧杖,绞带,丧冠,麻绳系的缨,菅草编的鞋。
注解说“者”字,是为了引出下文。大凡丧服,上身叫衰,下身叫裳。麻束在头上,束在腰间,都叫绖。绖的意思是充实,表明孝子有忠实之心,所以制定这种丧服【以上六字监本脱漏,现在根据《续通解》补入】。头绖象征缁布冠缺项的样子,腰绖象征大带的样子,又有绞带象征革带。齐衰以下的丧服用布。疏解说:斩衰的丧服和丧裙,是说用三升布斩断做成衰和裳。不说裁割而说斩断,是取悲痛极深的意思。县子说:“三年的丧服像斩断,一年的丧服像削尖。”斩衰先说斩,下面的疏衰后说齐,是因为斩衰先斩断布再制作,疏衰先制作再齐边。说苴绖、丧杖、绞带,是用一个“苴”字概括这三件事,用苴麻做头绖、腰绖,又用苴竹做丧杖,用苴麻做绞带。说丧冠、麻绳缨,是用六升布做丧冠,又弯曲一条麻绳做冠武,垂下的部分做缨。丧冠在头上,退在带子下面的原因,是因为衰用三升布,冠用六升布,冠既已加饰,又齐衰的冠缨用布,就知道这绳缨不用苴麻,而用枲麻,所以把冠退在下面。菅是草。《诗经》说:“白华菅兮。”郑玄说:“白华经过沤制成为菅,湿润柔韧适合使用。”以下各章都提到年月,只有这里不说三年,是因为丧服的悲痛没有比斩衰更甚的,所以不说。又下文列举齐衰三年,那么这斩衰三年也就可知了。注解说“者”字,是为了引出下文。者是为了引出下句,父亲是诸侯为天子等而发出的。《玉藻》有天子以下大带的制度,又有革带、大带申束衣服,革带用来佩玉、佩饰以及事佩等。现在在腰绖之外另有绞带,可知绞带象征革带。按照《士丧礼》说:“妇人的带子,用牡麻结本。”注解说:“妇人也有头绖,只说带子,是记载其不同。”这齐衰妇人斩衰,妇人也有两个苴绖和绞带,以完备丧礼。说齐衰以下用布,就是下文齐衰章说“削杖布带”的意思。陆氏德明说:“斩是不缉边的意思。”衰用布做成,长六寸,宽四寸,在胸前。衰的意思是摧折,用来表示内心摧折悲痛。
孔氏说:“苴是黯的意思。极度的悲痛内结,必然在形色上外显。心如被斩斫,所以面色必然苍白。苴所以衰裳、绖带、丧杖都具备,是苴的颜色。”
朱子说:“革带是正带,用来束衣的,不专为佩饰而设。大带是用来申束的,申是重的意思,所以称为申。”
杨氏说:“斩衰的绞带,用麻;齐衰的绞带,用布。大功以上的绖带有缨,小功以下的绖带没有缨。”按照《士丧礼》苴绖的疏解说:“小敛完毕,应当穿未成服的麻衣。麻在头在腰,都叫绖。分开来说,头上的叫绖,腰间的叫带。斩、齐、齐衰、大功都是散带,垂下三天成服;绞垂。小功以下一开始就绞起来。”
敖氏说:苴绖、丧杖,是说绖带用苴麻,丧杖用竹子。绞带用来束衣,代替革带。齐衰以下用冠布,那么这带子大概是用牡麻和菅茅之类的吧。大凡丧服、衰裳、冠带之类,都是因为吉服而改变的。如果头绖就不是这样,大概古代没有丧服的时候,只是加上这绖带来表示哀戚。后世圣人沿袭而不除去,并且区别其大小的制度,作为轻重的等级。斩衰自从卒哭直到练祥,丧服有变化除去绖带,都不记载。只说初服,因为丧服在世间流行,由来已久。节文详尽,人们习见,所以经文只举大略来记载罢了。后面都仿照此例。按照疏解说:斩三升布,只是根据正服来说的。正服用三升布,义服用三升半布。
郝氏说:“断而不缉边叫斩衰,摧折的意思,衰是毁坏褴褛的样子,苴是包裹的意思,臃肿粗恶的样子。绞麻为大绳围在头上叫绖,绞取固结、紧迫的意思。绖是垤的意思,痛愤凸起的样子。麻在头上的名字,绞带,绞麻为腰带,看头绖大小有差别,也称腰绖。杖用来扶持毁损的身体,用竹做成,其形状也像苴。冠是丧冠,斩衰的冠,用六升布,冠尊贵稍细于衣,冠下不用布。武用麻绳一条屈通做武,垂下其余部分做缨,叫绝缨。又说:五服的绖都用绞麻做成。刚死时,麻散垂,成服时绞起,根据后文,齐衰以下带子都说布,不及麻,为什么呢?说麻绖就包括头和腰了。古代礼服有衣就有带,说衰裳就包括带。篇末记载衰裳的制度,也不说带,就像说冕并兼服一样。但是礼服大带用缯,丧服大带用粗布,只有斩衰没有布带,和冠缨相同。齐衰以下冠布武,加麻绖,布带加麻带,所以经文在斩衰说绞带,在齐衰以下说布带。郑玄说布带象征大带,绞带象征革带,接近正确。说布带是腰绖,头绖象征缁布冠,所谓缺项是不对的。绖主麻,带主布,绞带与头绖同是麻,所以可名腰绖,而布带不是绞麻,怎么可以
张氏曰:「苴,恶貎,又黎黑色也。」注:「齐衰以下用布,单指绞帯一事而言也。」
世佐案:衰裳绖帯冠缨六者,皆以麻为之,而立文各异,则皆有义焉。斩者,取其痛甚;苴者,状其麤恶。云绞与绳,见其不织而成也。不言麻,可知也。绖兼在首,在要而言。郝专训为首绖,非杖以竹为之,亦防苴文者,见其不削治也。绞帯,绞麻以象革帯,所以束衣也。要绖加于其外,未成服散帯,垂三日乃绞之。绞帯与要绖自别,郝谓是一物,亦非。
传曰斩者何不缉也
疏曰:「此对下疏,衰裳齐齐,是缉。此则不缉也。」
敖氏曰:「此释经斩衰裳之文也。不缉,谓不齐之也。其领袖,亦有纯。」
郝氏曰:「缉编,缉使齐,不编缉,但斩之耳。」
苴绖者,麻之有蕡者也。苴绖大搹,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为帯。
注曰:「盈手曰搹,搹扼也。中人之扼围九寸,以五分一为杀者,象五服之数也。」
疏曰:《尔雅》云“蕡,枲实”。孙氏注云:“蕡,麻子也。”以色言之,谓之苴;以实言之,谓之蕡。下言“牡”者,对“蕡”为名;言“枲”者,对“苴”生称也。云“苴绖,大搹”者,先据首绖而言也。雷氏以搹搤不言寸数,则各从其人大小为搤,非郑义。据郑注,无问人之大小,皆以九寸围之为正。若中人之迹,尺二寸也。云“左本在下”者,本谓麻根,此对为母;右本在上。
问绖帯之制。朱子曰:首绖大一搤,只是母指与第二指一围。腰绖较小,绞帯又小于腰绖。象大帯两头长垂下。绞帯象革帯,一头有彄子,以一头串于中而束之。敖氏曰:此释苴绖之文也。麻有蕡,则老而麤恶矣,故以为斩衰之绖。重服之绖,以麻之有本者为之。乂有缨,此绖左本在下,所以见其以本而为缨也。去五分一,五分其绖之大而去其一也。绖大帯小,见轻重也。间传曰:男子重首,妇人重帯。绖帯大小之义,主于男子。
郝氏曰:「蕡,实也。麻之有蕡,枲麻之结实者。《诗》云:『有蕡其实。』麻结实者,根干粗驵,故曰苴。搹扼通,或作搤。一手所握也。首绖以麻连根屈为两股,并绞,以根居左,向下,左为阳,向下为天,以象父也。母防反是。」
张氏曰:「蕡麻之有子者,质色粗恶,以之为首绖、要绖与绞帯也。苴绖大搹者,首绖之大,其围九寸,应中人大指、食指之一扼也。左本在下者,首绖之制,以麻根置左,当耳上,从额前绕项后,复至左耳上,以麻之末加麻根之上,缀束之也。去五分一以为帯,帯要绖也。去首绖五分之一以为要绖之数,首绖九寸,则要绖七寸二分也。」
齐衰之绖,斩衰之帯也。去五分一以为帯。大功之绖,齐衰之帯也。去五分一以为帯。小功之绖,大功之帯也。去五分一以为帯。缌麻之绖,小功之帯也。去五分一以为帯。
黄氏曰:案本朝淳化五年,赞善大夫胡旦奏议曰:「小记篇有绖帯差降之数。斩衰葛帯与齐衰初死麻之绖同,故云绖俱七寸五分寸之一。所以然者,就苴绖九寸之中,五分去一,以五分分之,去一分,故云七寸五分寸之一。其帯又就葛绖七寸五分寸之一之中,又五分去一,故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齐衰既虞变葛之时,又渐细降初防一等,与大功初死麻绖帯同,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其帯五分首绖去一,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之中,去其一分,故余有四寸一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也。大功既虞变葛之时,又渐细降初防一等,与小功初死麻绖同,俱四寸一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其帯五分首绖又五分去一,就四寸一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之中,五分去其一分,得三寸六百二十五分寸之四百二十九。小功既虞变葛之时,又降初防一等,与缌麻初死麻绖同。其帯五分首绖去其一,就三寸六百二十五分寸之四百二十九之中,又五分去其一分,故其余有二寸三千一百二十五分寸之二千九百六十六分。是缌麻以上变麻服葛之数也。」诏五服差降宜依所奏。
敖氏曰:「传主言斩衰之绖帯,此则连
译张氏说:“苴,是粗劣的样子,又是黎黑色的。”注解说:“齐衰以下的丧服用布,单指绞带这一件事而言。”
世佐按:衰、裳、绖、带、冠、缨这六种,都是用麻制成的,但它们的纹理各不相同,因此都含有意义。斩衰,是取其悲痛至极;苴绖,是形容其粗劣。说绞带与绳,是表明它们不是织成的。不说麻,是可以知道的。绖兼指在头上和在腰上的而言。郝氏专门解释为首绖,不对;用竹做杖,也是防止苴纹的,表明它没有削治。绞带,是绞麻来仿效革带,用来束衣。腰绖加在绞带外面,在未成服时散开,垂挂三天后才绞起来。绞带与腰绖自然不同,郝氏说是一物,也不对。
传文说:斩衰为什么不缉边呢?
疏解说:“这是相对于下面的疏衰而言,疏衰的衣裳是缉边的,这里则不缉边。”
敖氏说:“这是解释经文中斩衰衣裳的条文。不缉,就是不整齐边缘。它的领口和袖口,也有纯边。”
郝氏说:“缉编,就是缉边使之整齐;不编缉,只是斩断罢了。”
苴绖,是带有麻子的麻。苴绖粗大如一握,左边的麻根在下,去掉五分之一作为腰带。
注解说:“满手握住叫搹,搹就是握。中等人的握围是九寸,以五分之一作为减杀,是仿效五服的数目。”
疏解说:《尔雅》说“蕡,是枲的果实”。孙氏注说:“蕡,是麻子。”从颜色来说,叫苴;从果实来说,叫蕡。下面说“牡”的,是相对于“蕡”而言;说“枲”的,是相对于“苴”的生称。说“苴绖,大搹”,是先根据首绖而言。雷氏认为搹扼不说寸数,就各随人的大小作为握围,这不是郑玄的意思。根据郑注,不问人的大小,都以九寸围为正。如果中等人的脚迹,是一尺二寸。说“左本在下”,本指麻根,这是相对于为母而言;右本在上。
问绖带的制度。朱子说:首绖大一握,只是拇指与食指的一围。腰绖较小,绞带又小于腰绖。像大带两头长垂下。绞带仿效革带,一头有扣子,用一头串在中间而束住。敖氏说:这是解释苴绖的条文。麻有子,就老而粗劣了,所以用来做斩衰的绖。重服的绖,用有根的麻来做。又有缨,这绖左根在下,所以表明它用根来做缨。去掉五分之一,是把绖的粗度分为五份而去掉一份。绖粗带细,表明轻重。《间传》说:男子重首,妇人重带。绖带大小的意义,主要在于男子。
郝氏说:“蕡,是果实。麻有蕡,是枲麻结实的。《诗经》说:‘有蕡其实。’麻结实的,根干粗大,所以叫苴。搹扼通,或作搤。一手所握的。首绖用麻连根弯曲为两股,并绞,以根居左,向下,左为阳,向下为天,用来象征父亲。为母则相反。”
张氏说:“蕡麻是有子的,质地颜色粗劣,用来做首绖、腰绖与绞带。苴绖大搹,首绖的粗度,其围九寸,应中等人大指、食指的一握。左本在下,首绖的制度,把麻根放在左边,当耳上,从额前绕到项后,再回到左耳上,把麻的末端加在麻根之上,缀束起来。去掉五分之一作为带,带是腰绖。去掉首绖的五分之一作为腰绖的数目,首绖九寸,那么腰绖就是七寸二分。”
齐衰的绖,是斩衰的带。去掉五分之一作为带。大功的绖,是齐衰的带。去掉五分之一作为带。小功的绖,是大功的带。去掉五分之一作为带。缌麻的绖,是小功的带。去掉五分之一作为带。
黄氏说:按本朝淳化五年,赞善大夫胡旦奏议说:“《小记》篇有绖带差降的数目。斩衰葛带与齐衰初死麻的绖相同,所以说绖都是七寸五分寸之一。之所以这样,是在苴绖九寸之中,五分去一,以五分分之,去一分,所以说七寸五分寸之一。其带又在葛绖七寸五分寸之一之中,又五分去一,所以是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齐衰既虞变葛的时候,又逐渐细降初丧一等,与大功初死麻绖带相同,都是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其带五分首绖去一,在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之中,去其一分,所以剩下四寸一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大功既虞变葛的时候,又逐渐细降初丧一等,与小功初死麻绖相同,都是四寸一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其带五分首绖又五分去一,在四寸一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之中,五分去其一分,得到三寸六百二十五分寸之四百二十九。小功既虞变葛的时候,又降初丧一等,与缌麻初死麻绖相同。其带五分首绖去其一,在三寸六百二十五分寸之四百二十九之中,又五分去其一分,所以剩下有二寸三千一百二十五分寸之二千九百六十六分。这是缌麻以上变麻服葛的数目。”诏令五服差降应依所奏。
敖氏说:“传文主要说斩衰的绖带,这里则连
言之耳。」
郝氏曰:「齐衰之绖,以下明五服皆有绞帯之制,以补经文之未备。齐衰之绖,斩衰之帯,谓母服之首绖,即父服之要绖,皆居首绖五分之四,以为差分。必以五服有五等也。帯即要绖,以为帯,即以为本服之要绖也。」
译说的罢了。」
郝氏说:「齐衰的绖带,由此说明五服都有绞带的制度,用来补充经文没有完备的地方。齐衰的绖带,斩衰的腰带,指的是母服的头绖,也就是父服的腰绖,都占据头绖的五分之四,以此作为差别的标准。必定因为五服有五个等级。腰带就是腰绖,把它作为腰带,也就是把它作为本服的腰绖。」
张氏曰:「齐衰首绖七寸二分,其要绖则五寸零二十五分寸之十九。自大功至缌麻,其首绖降杀之法,并放此。」
世佐案:去五分一以为帯,疏中所详者,至大功之帯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而止。其后则引而不发。今以算法推之:斩衰之帯七寸二分,取七寸五分之得一寸四分,七寸中去一寸四分,止五寸六分。又取二分五分之得四厘,二分中去四厘,止一分六厘。添前五寸六分,总五寸七分六厘,为齐衰之帯也。以五寸七分六厘五分之得一寸一分五厘二毫,于五寸七分六厘内去一寸一分五厘二毫,止四寸六分零八毫,为大功之帯也。以四寸六分零八毫五分之得九分二厘一毫六▯,于四寸六分零八毫内去若干▯,止三寸六分八厘六毫四▯,为小功之帯也。以三寸六分八厘六毫四▯五分之得七分三厘七毫二▯八忽,去之止二寸九分四厘九毫一▯二忽,为缌麻之帯也。若依疏法,小功之帯先取大功之帯之四寸算之,以六百二十五分破寸,每寸五分去一得五百,四寸共得二千,以六百二十五为寸约之,得三寸余一百二十五。再取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算之,百二十五既破为六百二十五,则七十六当破为三百八十三,百八十内去七十六得三百零四,添前三寸百二十五,总三寸六百二十五分寸之四百二十九,此小功帯大小之实数也。缌麻之帯以三千一百二十五破寸,每寸五分之得六百二十五去之得二千五百,三寸共七千五百,以三千一百二十五为寸约之,得二寸余一千二百五十。再取六百二十五分寸之四百二十九算之,四百二十九当破为二千一百四十五,内去四百二十九得千七百十六,添前二寸千二百五十,总二寸三千一百二十五分寸之二千九百六十六,此缌麻帯大小之实数也。服重者绖帯大,齐衰以下则以次而轻且小。首绖必大于要绖者,男子之服重在首也。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杖各齐其心,皆下本。
疏曰:经唯云苴杖不出杖体所用,故言苴杖者竹也。下章直云削杖,亦不辨木名,故因释之云削杖者桐也。然为父所以杖竹者,父者子之天,竹圆亦象天,竹又外内有节,象子为父亦有外内之痛。又竹能贯四时而不变,子之为父哀痛亦经寒温而不改,故用竹也。为母杖桐者,桐之言同,内心同之于父,外无节,象家无二尊,屈于父为之齐衰,经时而有变。又案变除削之使方者,取母象于地,故也。此虽不言杖之粗细,案防服小记云:绖杀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绖。郑注云:如要绖也。如要绖者,以杖从心,已与要绖同处。云杖各齐其心者,杖所以扶病,病从心起,故杖之高下以心为断也。云皆下本者,本根也。案士防礼下本注云:顺其性也。
敖氏曰:「此主释苴杖,而并及削杖也。竹杖而谓之苴者,以其不修治故也。削杖,齐衰之杖也,用桐木而又削之,所以别于斩衰者。杜元凯曰:『员削之象竹是也。』《小记》曰:「杖大如绖,则是二杖皆如其首绖之度矣。」各齐其必者,谓其长短以当每人之心为节也。皆者,皆二杖也。下本所以别于吉,凡吉杖下末,《曲礼》曰:「献杖者执末,谓吉杖也。」
张氏曰:「苴杖,斩衰所用;削杖,齐衰所用。因释杖而兼及之。削,谓削之令方。」
杖者,何爵也?无爵而杖者,何担主也?非主而杖者,何辅病也?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注曰:爵,谓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也。无爵,谓庻人也。担,犹假也。无爵者假之以杖,尊其为主也。非主,谓众子也。贺氏循曰:妇人不杖,谓出嫁之妇人不为主则不杖。其不为主而杖者,唯姑在为夫。
疏曰:云杖者,何爵也?者,有爵之人必有徳。有徳则能为父母致病深,故许其以杖扶病。虽无爵,然以适子,故假取有爵之杖为之。防主众子,虽非为主子,为父母致病,是为辅病也。童子不杖,此庶童子也。案问防云:童子当室则免而杖矣,谓适子也。杂记又云:童子不杖,不菲则直有衰裳绖帯而已。妇人不杖,亦谓童子
译张氏说:“齐衰的首绖宽七寸二分,其腰绖则宽五寸又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从大功到缌麻,其首绖递减的法则,都依照这个规律。”
世佐按:减去五分之一的量作为腰带,注疏中详细记载的,到大功的腰带四寸又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为止。之后便引而不发。如今用算法推演:斩衰的腰带七寸二分,取七寸的五分之一得一寸四分,从七寸中减去一寸四分,剩余五寸六分。又取二分的五分之一得四厘,从二分中减去四厘,剩余一分六厘。加上前面的五寸六分,总共五寸七分六厘,这就是齐衰的腰带。将五寸七分六厘取五分之一得一寸一分五厘二毫,从五寸七分六厘中减去一寸一分五厘二毫,剩余四寸六分零八毫,这就是大功的腰带。将四寸六分零八毫取五分之一得九分二厘一毫六〇,从四寸六分零八毫中减去若干〇,剩余三寸六分八厘六毫四〇,这就是小功的腰带。将三寸六分八厘六毫四〇取五分之一得七分三厘七毫二〇八忽,减去后剩余二寸九分四厘九毫一〇二忽,这就是缌麻的腰带。如果依照注疏的方法,小功的腰带先取大功的腰带四寸来计算,以六百二十五分破寸,每寸五分去一得五百,四寸共得二千,以六百二十五为寸来约分,得三寸余一百二十五。再取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来计算,百二十五既破为六百二十五,则七十六当破为三百八十三,一百八十内去七十六得三百零四,加上前面的三寸一百二十五,总共三寸又六百二十五分寸之四百二十九,这是小功腰带大小的实际数值。缌麻的腰带以三千一百二十五破寸,每寸五分之得六百二十五,减去后得二千五百,三寸共七千五百,以三千一百二十五为寸来约分,得二寸余一千二百五十。再取六百二十五分寸之四百二十九来计算,四百二十九当破为二千一百四十五,内去四百二十九得一千七百十六,加上前面的二寸一千二百五十,总共二寸又三千一百二十五分寸之二千九百六十六,这是缌麻腰带大小的实际数值。服制重的绖带大,齐衰以下则依次变轻变小。首绖必大于腰绖,是因为男子的丧服重在头部。
苴杖,是竹子做的;削杖,是桐木做的。两种杖都齐于心脏的高度,都是下端保留根部。
注疏说:经文只说苴杖,没有说明杖体所用的材料,所以说苴杖是竹子。下一章只说削杖,也不辨别木名,所以借此解释说削杖是桐木。然而为父亲用竹杖的原因,是因为父亲是儿子的天,竹圆也象征天,竹又外内有节,象征儿子为父亲也有内外之痛。又因为竹能贯穿四时而不改变,儿子为父亲的哀痛也经历寒温而不改,所以用竹。为母亲用桐杖,是因为“桐”意为“同”,内心与父亲相同,外面无节,象征家中没有两个至尊,屈从于父亲而为母亲服齐衰,经历时间而有变化。又查考变除削之使方者,是取母亲象征地的缘故。这里虽然没说杖的粗细,查考《丧服小记》说:绖带递减五分而去一,杖的大小如同绖带。郑玄注说:如同腰绖。如同腰绖,是因为杖从心处,已与腰绖同处。说杖各齐其心,是因为杖用来扶持病体,病从心起,所以杖的高低以心为断。说皆下本,本指根部。查考《士丧礼》下本注说:顺应其本性。
敖氏说:“这里主要解释苴杖,并兼及削杖。竹杖称为苴,是因为它不修治的缘故。削杖,是齐衰所用的杖,用桐木而又削之,用来区别于斩衰。杜元凯说:‘圆削之象竹是也。’《小记》说:‘杖大如绖’,那么这两种杖都如同其首绖的尺度了。各齐其心,是说其长短以当每人之心为节。皆,指两种杖。下本用来区别于吉礼,凡是吉杖下末,《曲礼》说:‘献杖者执末,谓吉杖也。’”
张氏说:“苴杖,是斩衰所用;削杖,是齐衰所用。因解释杖而兼及之。削,是说削之令方。”
杖,是什么爵位的人用?没有爵位而用杖的,是什么人?不是主丧者而用杖的,是什么人?童子为什么不杖?是因为不能生病。妇人为什么不杖?也是因为不能生病。注说:爵,指天子、诸侯、卿大夫、士。无爵,指庶人。担,犹假借。无爵者假借有爵者的杖,是尊重他为主丧者。非主,指众子。贺氏循说:妇人不杖,指出嫁的妇人不为主丧者则不杖。其不为主丧者而用杖的,只有姑在时为夫。
注疏说:说杖者,何爵也?是指有爵位的人必有德。有德则能为父母致病深,所以允许他们用杖扶病。虽无爵位,但因为是嫡子,所以假借有爵位的杖为之。主丧的众子,虽不是为主子,为父母致病,是为辅病。童子不杖,这是庶童子。查考《问丧》说:童子当室则免而杖矣,指的是嫡子。《杂记》又说:童子不杖,不佩则直有衰裳绖带而已。妇人不杖,也指童子
。妇人若成人,妇人正杖。防大记云:三日,子夫人杖;五日,大夫世妇杖。诸经皆有妇人杖,文明此童子妇人。案防服小记云:女子在室为父母,其主防者不杖,则子一人杖。郑云: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无男昆弟,使同姓为摄主,不杖,则子一人杖,谓长女也。许嫁及二十而笄,笄为成人,成人正杖。也是其童女为防主,则亦杖矣。雷氏以为妇人皆不杖,小记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唯着此一条,明其余不为主者皆不杖,此説非也【从续通觧节本】
译妇人若已成年,则按成人之礼持杖。《防大记》说:“丧期三日,子与夫人持杖;五日,大夫与世妇持杖。”各经中都有妇人持杖的记载,此处明文指出的是童子与妇人。查《防服小记》说:“女子在娘家为父母守丧,若主持丧礼者不持杖,则仅长子一人持杖。”郑玄说:“女子在娘家,也属于童子。若无兄弟,便让同姓之人代理主持丧礼,代理者不持杖,则仅长子一人持杖,这指的是长女。”女子许嫁或年满二十行笄礼,笄礼标志着成年,成年则按成人之礼持杖。由此可知,若是童女主持丧礼,那么她也持杖。雷氏认为妇人都不持杖,《小记》中妇人因不主持丧礼而持杖的,只记载了这一条,以此说明其余不主持丧礼的妇人都持杖,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孔氏曰:「若是成人出嫁妇人为主,皆杖。故防大记云:『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授大夫、世妇杖。』防服传:『妻为夫杖。』小记云:『母为长子杖。』是成人妇人皆杖也。未嫁而称妇人者,以其将有适人之端故也。」
敖氏曰:此因广言用杖不用杖之义。无爵者,谓大夫以下其子之无爵者及庶人也。传意葢谓此杖初为有爵者居重防而设,所以优贵者也。其后乃生担主辅病之义焉。童子与妇人皆谓非主者也,故但以不能病而不杖。然此章着妻妾女子子之服异者,布緫箭笄髽衰也,是其绖杖之属如男子矣。妾与女子子非主也,而亦杖,则似与不能病而不杖之义异。郝氏曰:杖之始设,专为扶病。爵在则先贵者,无爵则先丧主,担扶也。非丧主而哀,则以辅病。凡斩服皆杖,惟童子不杖,以其防小,则备礼不能病也。妇人亦不杖,不迎送拜賔,不劳苦,亦不能病也。
张氏曰:「疏云礼记诸文説妇人杖者甚众,何言无杖?愚意礼记杂出汉儒,当据此传为正。」
汪氏琬曰:“或问:‘礼无爵者,非担主不杖,然则庶人居三年之防,亦有不杖者与?’曰:‘无之。’古人之居防也,哭踊无算,水浆不入口者三日,既殡,食粥,朝一溢米,暮一溢米,如是则无不病者,故曰:‘非担主而杖为辅病也。’夫安得有不杖者与?今人之居防也,哭泣不哀,饮食居处如故,其违礼也多矣,而又逆亿古人之不能病,不亦悲夫!”
或问:“妇人可以不杖乎?”曰:“妇人之不杖也,传谓其不能病故也。假令哀毁而能病,则圣人许之矣,岂遂禁其以杖即位乎?然则传也,防服小记也,或言杖,或言不杖者,葢两相发明也。”或又问:“妇人谓童女,孔颖逹之説亦可信乎?”曰:“不然也。妇之言服也,服事其夫也,非未嫁女子之称。”
世佐案:杖所以扶病也。传乃以爵释之者,见其自贵者始也。四制云:「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亦可见矣。据疏所引《礼记》诸文,则童子、妇人俱有杖例。传云「不杖者,礼之正也」,所以然者,圣人不以成人之礼责稚弱也。其有杖者,变例也。传言正,记言变,吾见其相备,而未见其相违异也。妇人不言,童子防上文也。童女亦称妇人者,下经云「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是其徴矣。此章着妻妾女子子之服异者,布緫、箭笄、髽衰耳。其绖杖之属,皆与男子同,指成人者言也。此则谓其未成人者,传又曷尝与经异哉?
绞帯者绳帯也
疏曰:王肃以为绞帯如要绖焉【焉本或作马】郑不言,当依王义。绞帯象革帯,与要绖同在要,一则无上下之差;二则无粗细可象。而雷氏云:去要绖五分一为绞▯,失其义矣。但绖帯至虞后变麻服葛,绞带虞后虽不言所变,案公士众臣为君服布帯,又齐衰已下亦布帯,则绞帯虞后变服麻布,于义可也。
敖氏曰:「此释绞帯之文。经言绞帯,而传以绳帯释之者,葢带绞之则为绳矣。绞者,斜也。先儒以此绞帯象革帯,则其愽当二寸。齐衰以下之布帯,其愽宜亦如之。《玉藻》曰:『革帯愽二寸。』」
冠绳缨条属,右缝冠六升,外毕鍜而勿灰,衰三升。注曰:属犹着也。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着之冠也。布八十缕为升,升字当为登,登成也。今之礼皆以登为升,俗误已行久矣。杂记曰:防冠条属,以别吉凶。三年之练冠亦条属,右缝小功以下左缝。外毕者,冠前后屈而出缝于武也。
疏曰:「鍜而勿灰者,以冠为首餙。布倍衰当而用六升,又加以水濯,勿用灰而已。冠六升勿灰,则七升已上,故灰矣。」云:「衰三升,不言裳,裳与衰同,故举衰以见裳。为君义服,衰三升半,不言者,举正以包义也。」又曰:「吉冠则缨武别材,凶冠则缨武同材。」是以郑云:「通屈一条绳为武,谓将一条绳从额上约之,至项后交过两厢,各至耳于武缀之,各垂于頥下结之。」云:「着之冠者,武缨皆上属,着冠也。」云:「今之礼皆以登为升,俗误已行久矣。
译孔氏说:“如果是成年男子出嫁的妇人作为丧主,都使用丧杖。所以《丧服记》说:‘三天后,嫡子、夫人使用丧杖;五天后,授予大夫、世妇丧杖。’《丧服传》说:‘妻子为丈夫使用丧杖。’《小记》说:‘母亲为长子使用丧杖。’这说明成年妇人都是使用丧杖的。未出嫁而被称为妇人的,是因为她们已有出嫁的端倪。”
敖氏说:“这是广泛论述使用丧杖与不使用丧杖的道理。无爵位的人,是指大夫以下没有爵位的儿子以及平民。传文的用意大概是说,丧杖最初是为有爵位的人居重丧而设立的,用来优待尊贵者。后来才衍生出承担丧主职责、辅助病弱的意义。童子与妇人都被称为非丧主,所以只因为不能承受病弱而不使用丧杖。然而本章中妻妾、女儿服饰不同的地方,在于布总、箭笄、髽衰,至于绖带、丧杖之类,则与男子相同。妾与女儿并非丧主,却也使用丧杖,这就似乎与因不能承受病弱而不使用丧杖的意义相异。郝氏说:丧杖的设立,专门是为了扶持病弱。有爵位的人,先让尊贵者使用;无爵位的人,先让丧主使用,这是为了承担扶持的责任。不是丧主但哀痛,则用丧杖辅助病弱。凡是斩衰之服都使用丧杖,只有童子不使用,因为童子年幼,礼制完备则不能承受病弱。妇人也不使用丧杖,因为不迎送拜见宾客,不劳苦,也不能承受病弱。”
张氏说:“疏文说《礼记》中论述妇人使用丧杖的条文很多,为什么说没有丧杖?我的意思是,《礼记》杂出于汉儒之手,应当依据此传文为准。”
汪琬说:“有人问:‘礼制规定无爵位的人,如果不是丧主就不使用丧杖,那么平民居三年之丧,也有不使用丧杖的吗?’回答说:‘没有。’古人居丧,哭踊没有定数,三天不喝水浆,下葬后,喝粥,早上吃一溢米,晚上吃一溢米,这样就没有不病弱的,所以说:‘不是丧主而使用丧杖,是为了辅助病弱。’哪里会有不使用丧杖的呢?今人居丧,哭泣不哀痛,饮食起居如常,违背礼制的地方很多,却又臆测古人不能承受病弱,不也很可悲吗!”
有人问:“妇人可以不使用丧杖吗?”回答说:“妇人不使用丧杖,传文说是因为她们不能承受病弱。假如哀痛毁损身体而能承受病弱,那么圣人也会允许她们使用丧杖,难道会禁止她们拿着丧杖就位吗?那么传文与《丧服小记》,有的说使用丧杖,有的说不使用丧杖,大概是两方面互相阐发。”又有人问:“妇人指的是童女,孔颖达的说法可信吗?”回答说:“不对。‘妇’的意思是服侍,服侍她的丈夫,不是未出嫁女子的称呼。”
世佐按:丧杖是用来扶持病弱的。传文用爵位来解释,是表明它从尊贵者开始。《四制》说:“三天后授予嫡子丧杖,五天后授予大夫丧杖,七天后授予士丧杖。”也可以看出来。根据疏文所引《礼记》各条,童子、妇人都有使用丧杖的例子。传文说“不使用丧杖,是礼制的正例”,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圣人不以成年人的礼制要求年幼体弱者。那些使用丧杖的,是变例。传文说正例,记文说变例,我看到它们互相完备,而没有看到它们互相违背。妇人不言使用丧杖,是因为童子承袭上文。童女也称妇人,是因为下文说“为侄、庶孙、丈夫、妇人的长殇”,这就是证据。本章中妻妾、女儿服饰不同的地方,在于布总、箭笄、髽衰。至于绖带、丧杖之类,都与男子相同,这是指成年人而言的。这里说的是未成年人,传文又哪里与经文不同呢?
绞带是绳带。
疏文说:王肃认为绞带像腰绖一样【“焉”字原本有的版本作“马”】。郑玄没有说明,应当依据王肃的意思。绞带象征革带,与腰绖同在腰部,一则没有上下等级的差别;二则没有粗细可以象征。而雷氏说:去掉腰绖的五分之一作为绞带,这是失其义了。只是绖带在虞祭之后变为麻服葛带,绞带在虞祭之后虽然没说变成什么,查考公士众臣为君主服布带,又齐衰以下也服布带,那么绞带在虞祭之后变为麻布,在义理上是可行的。
敖氏说:“这是解释绞带的文字。经文说绞带,而传文用绳带解释它,大概是带子绞合起来就成了绳子。绞,是斜的意思。先儒认为这绞带象征革带,那么它的宽度应当是二寸。齐衰以下的布带,其宽度也应当如此。《玉藻》说:‘革带宽二寸。’”
冠绳缨条属,右缝冠六升,外毕鍜而勿灰,衰三升。注说:属是附着的意思。通屈一条绳子作为冠武,垂下的作为冠缨,附着在冠上。布八十缕为一升,“升”字应当是“登”,登是成的意思。现在的礼制都把登当作升,俗误已经流行很久了。《杂记》说:丧冠条属,用来区别吉凶。三年之丧的练冠也是条属,右缝;小功以下左缝。外毕,是指冠前后屈曲而出,缝在冠武上。
疏文说:“鍜而勿灰,是因为冠是头部的装饰。布加倍于衰而使用六升,又加以水洗,不用灰而已。冠六升不用灰,那么七升以上,就用灰了。”又说:“衰三升,不说裳,裳与衰相同,所以举衰来见裳。为君主服义服,衰三升半,不说,是举正例来包涵义服。”又说:“吉冠则缨武用不同的材料,凶冠则缨武用相同的材料。”所以郑玄说:“通屈一条绳子作为冠武,是将一条绳子从额上约之,到项后交叉过两厢,各至耳旁在冠武上缀之,各垂于下巴下结之。”说:“附着在冠上,武缨都向上附着,附着在冠上。”说:“现在的礼制都把登当作升,俗误已经流行很久了。”
」者,凡织絍之法,皆缕缕相登上乃成缯布。登义强于升,故从登也。引杂记者,证条属是防冠。若吉冠则缨武异材。云:「三年之练冠亦条属者,欲见条属以至大祥除衰杖。大祥除防之际,朝服缟冠,当缨武异材,从吉法也。」右缝者,大功已上哀重其冠,三辟积郷右为之,从隂。小功缌麻哀轻其冠,亦三辟积郷左为之,从阳。二者皆条属,但从吉从凶不同也。外毕者,冠广二寸,落项前后两头皆在武下郷外出反屈之,缝于武而为之。两头缝毕郷外,故云毕。案《曲礼》云:「厌冠不入门。」郑注云:「厌犹伏也。」防冠厌伏,是五服同名,由在武下出反屈之,故得厌伏之名。《檀弓》云:「古者冠缩缝,今也衡缝。」故防冠之反吉非古也。是吉冠则辟积无杀,横缝亦两头皆在武上郷内反屈而缝之,不得厌伏之名。聂氏崇义曰:「冠广三【三,贾疏作二】寸,落顶【顶,贾疏作项】前后,以纸糊为材,上以布为三辟襵,两头皆在武下向外反屈之,缝于武以前后两毕之末而向外襵之,故云外毕【世佐案:此説亦出于贾疏,较元本为详明,故重録之】
译“者”,凡是织造布帛的方法,都是丝缕相互叠加上升才能制成缯布。“登”的意义强于“升”,所以(“条属”的“属”字)从“登”得义。引用杂记的内容,是为了证明条属是防冠。如果是吉冠,那么冠缨和冠武所用的材料不同。经文说:“三年丧期练祭时的练冠也是条属的,这是为了表明条属一直到大祥祭除去衰衣和丧杖。在大祥祭除去丧服之际,穿着朝服、戴着缟冠,应当冠缨和冠武使用不同的材料,这是遵循吉礼的法度。”右缝,是指大功及以上丧服,因为哀痛深重,其冠用三辟积襵的方式,从右侧缝制,这是遵循阴的原则。小功和缌麻丧服,因为哀痛较轻,其冠也用三辟积襵的方式,但从左侧缝制,这是遵循阳的原则。这两种都是条属,只是遵循吉礼或凶礼有所不同。外毕,是指冠宽二寸,垂落项部,前后两头都在冠武之下,向外翻折,缝合在冠武上而成。两头缝合完毕在外部,所以说“毕”。查考《曲礼》说:“厌冠不入门。”郑玄注说:“厌就是伏。”防冠厌伏,是五服中同名的原因,因为它在冠武之下向外翻折,所以得到厌伏的名称。《檀弓》说:“古代冠是缩缝,现在则是横缝。”所以防冠与吉冠相反,并非古制。因此吉冠则辟积没有减杀,横缝也是两头都在冠武之上,向内翻折缝合,得不到厌伏的名称。聂氏崇义说:“冠宽三寸(三,贾疏作二),垂落项部(顶,贾疏作项)前后,用纸糊作材料,上面用布做成三辟襵,两头都在冠武之下向外翻折,缝合在冠武上,以前后两毕的末端向外襵折,所以说外毕(世佐案:此说也出于贾疏,比元本更详细明白,所以重新录下)。”
黄氏曰:五服之防冠,其制之异者有四:升数之不同一也【斩衰正服义服冠皆六升,齐衰三年杖期与不杖期降服冠皆七升,正服冠皆八升,义服冠皆九升,齐三月冠九升,大功殇服大功正服与小功殇服冠皆十升,大功义服与小功正服冠皆十一升,小功义服冠十二升,缌冠十五升,抽其半】绳缨之与布缨、澡缨二也【唯斩衰用枲麻绳为缨,自齐三年至小功皆用布为缨,缌冠澡缨,绳之大小,布之升数未详】右缝之与左缝三也【大功以上哀重,辟积之缝向右;功以下哀轻,辟积之缝向左】勿灰之与灰四也【唯斩衰鍜而勿灰,葢以水濯之而已,勿用灰;自齐三年以下皆用灰治之,缌则有事其缕,复以灰治之也】其制之同者亦四:条属一也,外毕二也,辟积之数三也【自斩至缌其冠皆三辟积】广狭之制四也【自斩至缌其冠皆广二寸】敖氏曰:此主释冠绳缨之文,条属右缝皆谓缨也。条属者,以一条绳为缨,而又属于武也。右缝者,以缨之上端缝缀于武之左【左疑当作右】邉也。必右邉者,辟绖之缨也。其属之内以下端郷上,而结于武之左邉,以固其冠也。齐衰大功布缨亦如之,唯小功以下则缨在左而属于右。杂记曰:防冠条属,以别吉凶。三年之练冠亦条属右缝,小功以下左是也。冠六升以下,乃因上文而并言冠之布与其制,又因冠布而见衰布也。毕谓缝冠于武而毕之也。外毕者,别于吉也。吉冠于武上之内缝合之,凶冠于武上之外缝合之,是其异也。言鍜而勿灰者,嫌当异于衣也,故以明之。凡五服之布皆不加灰。杂记曰:加灰锡也,则凶服可知。云衰三升者,但以正服言之,不及义服也。记曰:斩衰三升,三升有半,是斩衰有二等也。升之缕数未详。今呉人谓四十缕为烝烝,升声相近,或古之遗言与。
郝氏曰:「条属,以小绳一条为冠武,通属无缺也。」右缝冠,合缝偏右,大功以上哀重,皆尚右;小功以下哀轻,尚左。吉冠武缺在后,冠礼所谓「缺项」也。冠用六升布为之,四百八十缕也。外毕冠,缝以邉向外,鍜洗治其布,水不用灰,不尚精洁也。衰布三升,倍粗于冠,其鍜不灰同。又曰:「乐记:男女无别,则乱升。」《史记》作「乱登」。《诗》云:「椒聊之实,蕃衍盈升。」一手所把曰升。织布牵缕,以一手为一升,一指间挟十缕,四指四十缕,徃复则八十缕也。
菅屦者菅菲也外纳
疏曰:周公时谓之屦,子夏时谓之菲。外纳者,郑注《士防礼》云:「纳收余也。」王谓正向外编之。
敖氏曰:「此释菅屦之文也。菲者,后世防屦之名,故云然。传释经文止于此,其下因言孝子居防之礼云。」郝氏曰:「菲屝同,草屦也。一名不借,以其恶贱曰菲。纳収也,収其草绪向外曰外纳,犹冠之外毕也。」
张氏曰:「菅屦即菅菲,以菅草为屦也。外纳,谓编屦毕,以其余头向外结之。」
居倚庐寝苫枕块
疏曰:居倚庐者,孝子所居,在门外东壁,倚木为庐。郑注《既夕记》云:倚木为庐,在中门外东方,北户。又《防大记》云:凡非适子者,自未▯,倚于隠者为庐。注云:不欲人属目,葢庐于东南角。若然,适子则庐于其北显处为之,以其适子当应接吊賔,故不于隐者。臣为君,则亦居庐。案《周礼·宫正》云:大防授庐舍,辨其亲疎贵贱之居。注云:亲者、贵者居倚庐,疏者、贱者居垩室。又《杂记》:朝廷卿大夫士居庐,都邑之士居垩室,见诸侯之臣为其君之礼。案《防大记》云:妇人不居庐,此经专据男子。生文云:寝苫枕块,《既夕》文与此同。彼注云:苫编槀,块堛也,在中门外者哀亲之在外,寝苫者哀亲之在草也。
聂氏曰:初防居庐垩室,子为父臣为君,各依亲疏贵贱之序。案唐大厯年中有杨垂撰防服图説,庐形制及垩室幕次序列次第云:设庐次于东廊下,无廊于墙下,北上。凡起庐,先以一木横于墙下,去墙五尺,卧于地为楣,即立五椽于上,斜倚东墉上,以草苫葢之,其南北面亦以草屏之。向北开门一。
译黄氏说:五服丧冠的规制,其不同的地方有四种:一是升数的不同【斩衰的正服和义服丧冠都是六升,齐衰三年的杖期和不杖期降服丧冠都是七升,正服丧冠都是八升,义服丧冠都是九升,齐衰三个月的丧冠是九升,大功殇服、大功正服与小功殇服丧冠都是十升,大功义服与小功正服丧冠都是十一升,小功义服丧冠是十二升,缌麻丧冠是十五升,抽去一半的升数】;二是绳缨与布缨、澡缨的区别【只有斩衰用枲麻绳做缨,从齐衰三年到小功都用布做缨,缌麻丧冠用澡缨,绳的大小、布的升数不详】;三是右缝与左缝的区别【大功以上哀痛深重,辟积的缝向右;小功以下哀痛较轻,辟积的缝向左】;四是不用灰与用灰的区别【只有斩衰经过鍜洗而不用灰,大概只是用水洗涤而已,不用灰;从齐衰三年以下都用灰处理,缌麻则先处理其缕,再用灰处理】。其相同的地方也有四种:一是条属相同,二是外毕相同,三是辟积的数量相同【从斩衰到缌麻,其丧冠都是三辟积】,四是宽窄的规制相同【从斩衰到缌麻,其丧冠都宽二寸】。
敖氏说:这里主要是解释丧冠绳缨的文字,条属、右缝都是指缨而言。条属,是用一条绳做缨,而又系结在冠武上。右缝,是将缨的上端缝缀在冠武的左边【“左”疑当作“右”】边。必定在右边,是为了区别于绖的缨。其系结的内部以下端向上,结在冠武的左边,以固定其冠。齐衰、大功的布缨也如此,只有小功以下则缨在左边而系结在右边。《杂记》说:丧冠条属,以区别吉凶。三年之练冠也条属右缝,小功以下则是左缝。冠六升以下,是承接上文一并讲述丧冠的布及其规制,又通过丧冠的布来显示衰衣的布。毕,指将冠缝在冠武上而完成。外毕,是与吉冠相区别。吉冠在冠武内侧缝合,凶冠在冠武外侧缝合,这就是它们的区别。说鍜洗而不用灰,是担心人们以为应与衣服不同,所以加以说明。凡五服的布都不加灰。《杂记》说:加灰叫锡,那么凶服可知。说衰衣三升,只是就正服而言,不包括义服。《记》说:斩衰三升,三升有半,这是斩衰有两个等级。升的缕数不详。现在吴地人把四十缕称为烝烝,升与烝读音相近,或许是古代遗留下来的说法吧。
郝氏说:“条属,是用一条小绳做冠武,通连系结没有缺口。”右缝冠,合缝偏向右边,大功以上哀痛深重,都崇尚右边;小功以下哀痛较轻,崇尚左边。吉冠的冠武缺口在后,即冠礼所说的“缺项”。冠用六升布制作,即四百八十缕。外毕冠,缝合时边缘向外,鍜洗处理其布,用水不用灰,不崇尚精洁。衰衣布三升,比冠布粗一倍,其鍜洗不用灰相同。又说:“《乐记》:男女无别,则乱升。”《史记》作“乱登”。《诗经》说:“椒聊之实,蕃衍盈升。”一手所捧叫升。织布牵缕,以一手为一升,一指间夹十缕,四指四十缕,往返则八十缕。
菅屦就是菅菲,外纳。
疏说:周公时代称为屦,子夏时代称为菲。外纳,郑玄注《士丧礼》说:“纳是收余的意思。”王肃认为是正向外编织。
敖氏说:“这是解释菅屦的文字。菲,是后世丧屦的名称,所以这样说。传解释经文到此为止,下面接着讲述孝子居丧的礼仪。”郝氏说:“菲与屝同,是草屦。一名不借,因其粗劣低贱叫菲。纳是收的意思,收其草绪向外叫外纳,如同冠的外毕。”
张氏说:“菅屦就是菅菲,用菅草做屦。外纳,是说编屦完毕,将其余头向外结之。”
居倚庐,寝苫枕块。
疏说:居倚庐,是孝子所住的地方,在门外东壁,倚木为庐。郑玄注《既夕记》说:倚木为庐,在中门外东方,北户。又《丧大记》说:凡非嫡子者,自未成服,倚于隐蔽处为庐。注说:不想让人注目,大概是在东南角建庐。如果是这样,嫡子则在北边显眼的地方建庐,因为嫡子应当接待吊唁宾客,所以不在隐蔽处。臣为君,也居庐。按《周礼·宫正》说:大丧授予庐舍,辨别亲疏贵贱的居所。注说:亲者、贵者居倚庐,疏者、贱者居垩室。又《杂记》:朝廷卿大夫士居庐,都邑之士居垩室,这是诸侯之臣为其君的礼仪。按《丧大记》说:妇人不居庐,此经文专指男子。生文说:寝苫枕块,《既夕》文与此同。彼注说:苫是编好的草,块是土块,在中门外是因为哀痛亲人葬在外,寝苫是因为哀痛亲人在草野。
聂氏说:初丧居庐或垩室,子为父、臣为君,各依亲疏贵贱的顺序。按唐大历年间有杨垂撰写的《丧服图说》,庐的形制及垩室幕次的序列次第说:设庐次于东廊下,无廊则在墙下,坐北朝南。凡起庐,先以一木横于墙下,离墙五尺,卧于地为楣,即立五椽于上,斜倚东墙上,用草苫覆盖,其南北面也用草屏蔽。向北开门一扇。
孝子庐门帘以缞布,庐形如偏屋,其间容半席。庐间施苫凷,其庐南为垩室,以墼垒三面,上至屋如于墙下,即亦如偏屋,以瓦覆之,西向户。室施荐木枕,室南为大功幕次,次中施蒲席,次南又为小功缌麻次,施牀并西户。如诸侯始起庐门外便有小屏,余则否。其为母与父同,为继母慈母不居庐,居垩室。如继母有子,即随子居庐。为妻凖母,其垩室及幕次不必每人致之,共处可也。妇人次于西廊下【见时于中庭辇障中,以藁薄覆为之,既违古制,故引唐礼以规之】敖氏曰:此见其哀戚,不敢安处也。
译孝子在门外搭建丧庐,用粗麻布做帘子,庐的形状像偏房,里面只能容纳半张席子。庐内铺设草垫和土块,庐的南面设置白土室,用砖块垒起三面,上面直到屋顶,就像在墙下一样,也像偏房,用瓦覆盖,门朝西。室内铺设草垫和木枕,室的南面设置大功等级的幕次,幕次中铺设蒲席,幕次的南面又设置小功和缌麻等级的幕次,设置床铺,门也朝西。如果是诸侯,刚搭建丧庐时门外便有小屏风,其余情况则没有。为母亲服丧与为父亲相同,为继母、慈母服丧不住丧庐,住在白土室。如果继母有儿子,就跟随儿子住在丧庐。为妻子、准母服丧,他们的白土室和幕次不必每人单独设置,共同使用也可以。妇女的幕次设在西廊下【当时在中庭用辇障,以草席覆盖制作,既然违背了古制,所以引用唐礼来规范它】。敖氏说:这表现出他们哀伤悲戚,不敢安稳地居住。
郝氏曰:「倚庐,倚木檐下为居庐;编藁曰苫,土墼曰块。」张氏曰:「居倚庐一叚,言居三年,防之大节;自居倚庐至不脱绖帯,言未葬时事。」
哭昼夜无时
疏曰:「哭有三无时。始死未殡已前,哭不絶声,一无时。既殡已后,卒哭祭已前,阼阶之下为朝夕哭,在庐中思忆则哭,二无时。既练之后,无朝夕哭,唯有庐中或十日或五日,思忆则哭,三无时也。卒哭之后,未练之前,唯有朝夕哭,是一有时也。」
张氏曰:「据疏,则传言哭昼夜无时,谓未殡前哭不絶声,卒哭前哀至则哭也。」
世佐案:此谓在庐中,因思忆而哭也。昼夜无时者,哀甚不可为节也。始死未殡以前,哭不絶声。既练之后,或十日,或五日一哭。于是云“昼夜无时”,少杀于未殡前,而视既练后,则戚矣。张説误,是时亦有朝夕哭不言者,以其不在庐也。朝夕哭于殡宫,无时之哭在次。
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
注曰:「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疏曰:「孝子遭父母之防,当为父母致病,故防大。记云:「水浆不入口三日,之后乃始食,必三日许食者。」圣人制法,不以死伤生,恐至灭性,故礼许之。食虽食,犹节之,使朝夕各一溢米而已。」
陆氏曰:王肃、刘逹、袁准、孔衍、葛洪皆云满手曰溢。敖氏曰:溢,未详。《小尔雅》曰:一手之盛谓之溢,两手谓之掬,一升也。徐氏师曾曰:溢,一手所握也。握容隘,必有溢扵外者,故曰溢。米一云二十四分升之一,则太少;一云二十两,则太多。郝氏曰:溢,搤通。米盈握,言食少也。
张氏曰:「歠粥三句,三日始食后之食节也。」
姜氏曰:「朝夕一溢米,王肃诸儒皆训为满。手曰溢,溢如字读,有盈溢之象,其义最当。而郑注乃训为二十两,曰镒,则以水旁之溢而训为金旁之镒,义既曲矣。又以二十两轻重之权数而转为一升,又二十四分升之一,大小之量数,是益之曲也。」
世佐案:一溢,言其少也。孝子志在于哀,虽食而不求饱也。如郑説,则一日之食二升有余,不为少矣。当以王肃诸儒之説为正。
寝不脱绖帯
疏曰:绖帯在衰裳之上,而云不脱,则衰裳在内,不脱可知。
敖氏曰:「防莫重于绖帯,非变除之时,及有故则虽寝犹不敢脱,明其项刻不忘哀也。」
世佐案:自居倚庐至此,皆既殡后,未葬已前事。
既虞,翦屏柱楣,寝有席,食疏食,水饮,朝一哭,夕一哭而已。注曰:「楣谓之梁,柱楣所谓梁闇,疏犹麤也。」
疏曰:王制云:「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大夫士三月而葬。」葬时送形而徃迎魂而反,乃至适寝之中,旧殡之处,为虞祭以安之。檀弓云:「葬日虞,是也。」依公羊传云:「天子九虞,诸侯七虞,大夫五虞,士三虞。」今传言「既虞」,谓九虞、七虞、五虞、三虞之后,乃改旧庐,西郷开户,剪去户傍两厢屏之余草,柱楣者,前梁谓之楣,楣下两头竖柱,施梁,乃夹户傍之屏也。云「寝有席者」,谓蒲席加于苫上也。云「食疏食者」,用麤疏米为饭而食之,明不止朝一溢、夕一溢而已,当以足为度。云「水饮者」,恐虞后饮浆酪之等,故云饮水而已。云「朝一哭、夕一哭而已者」,此当士虞礼卒哭之后,彼云「卒哭者」,谓卒去庐中无时之哭,唯有朝夕于阼阶下有时之哭。防服之中三无时哭,外唯此卒哭之后未练之前一节之间,是有时之哭。注云:「梁闇者」,书传文。防服四制云:「高宗谅闇三年。」郑注云:「谅古作梁闇,读如鹑□之□闇,谓庐也。庐有梁者,斫谓柱楣也。」
敖氏曰:「屏蔽也。朝一哭,夕一哭,于次中为之。以是时既卒殡,官朝夕哭,故也。言而已者,明次中之哭止扵此,异扵向之昼夜无时者也。」
郝氏曰:「虞,既葬始祭之名。既虞,则翦除倚庐屏蔽之草,加柱楣下,畧修餙也。」
张氏曰既虞谓葬毕卒哭后
世佐案:朝一哭,夕一哭,谓哭于殡宫也。敖云于次中为之,非是。时虽卒,亲友
译郝氏说:“倚庐,是靠着木檐搭建的居丧庐舍;编结草席叫苫,土块叫墼。”张氏说:“‘居倚庐’这一段,说的是居丧三年,这是防制丧礼的大节;从‘居倚庐’到‘不脱绖带’,说的是下葬前的事情。”
昼夜哭泣没有定时。
疏解说:“哭泣有三种没有定时的情况。刚死尚未入殓以前,哭泣声音不绝,这是第一种无时。入殓以后,卒哭祭以前,在阼阶之下进行早晚的哭泣,在庐中因思念而哭,这是第二种无时。练祭以后,没有早晚的哭泣,只有在庐中或十天或五天,因思念而哭,这是第三种无时。卒哭以后,练祭以前,只有早晚的哭泣,这是一种有定时的情况。”
张氏说:“根据疏解,那么经文说‘哭昼夜无时’,是指未入殓前哭泣声音不绝,卒哭前哀痛至极就哭。”
世佐按:这是指在庐中,因思念而哭。昼夜无时,是因为哀痛极深,无法节制。刚死未入殓以前,哭泣声音不绝。练祭以后,或十天,或五天哭一次。这里说“昼夜无时”,比未入殓前稍减,但比起练祭以后,则显得更哀戚。张氏的说法错误,这时也有早晚的哭泣,只是没有提及,因为那不是在庐中哭。早晚的哭泣在殡宫,无时的哭泣在庐舍。
喝粥,早晨一溢米,晚上也一溢米。
注解说:“二十两叫溢,相当于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疏解说:“孝子遭遇父母的丧事,应当为父母致病,所以丧礼重大。《礼记》说:‘三天不喝水浆,之后才开始进食,必定是三天左右才进食。’圣人制定礼法,不因为死亡而伤害生命,恐怕导致灭绝本性,所以礼制允许进食。虽然进食,仍然加以节制,使得早晚各吃一溢米而已。”
陆氏说:王肃、刘逵、袁准、孔衍、葛洪都说满手叫溢。敖氏说:溢,不详。《小尔雅》说:一只手盛满叫溢,两只手叫掬,是一升。徐氏师曾说:溢,是一只手所握的量。手握的空间狭窄,必有溢出外面的,所以叫溢。米一说是二十四分升之一,那就太少了;一说是二十两,那就太多了。郝氏说:溢,通“搤”。米满握,是说吃得少。
张氏说:“‘歠粥’三句,说的是三天开始进食后的饮食节制。”
姜氏说:“早晚一溢米,王肃等儒者都解释为满。手叫溢,溢按本字读,有盈溢的形象,其意义最恰当。而郑玄的注却解释为二十两,叫镒,把水旁的溢解释为金旁的镒,意义已经牵强了。又用二十两轻重的权数转为一升,又是二十四分升之一,大小量的数目,这是更加牵强了。”
世佐按:一溢,是说它少。孝子志在哀痛,虽然进食但不求饱。如果按照郑玄的说法,那么一天的食物两升多,不算少了。应当以王肃等儒者的说法为正确。
睡觉不脱去绖带。
疏解说:绖带在衰裳之上,而说不脱,那么衰裳在里面,不脱可知。
敖氏说:“丧礼没有比绖带更重的,不是变更除服的时候,以及有特殊情况,即使睡觉也不敢脱,表明他时刻不忘哀痛。”
世佐按:从居倚庐到这里,都是入殓后,下葬前的事情。
虞祭之后,剪去庐舍的屏蔽和柱楣,睡觉有席,吃粗食,喝水,早晨哭一次,晚上哭一次而已。注解说:“楣叫梁,柱楣所谓梁闇,疏就是粗的意思。”
疏解说:《王制》说:“天子七月下葬,诸侯五月下葬,大夫士三月下葬。”下葬时送形体前往,迎接灵魂返回,才到寝宫之中,旧殡的地方,举行虞祭来安抚灵魂。《檀弓》说:“下葬的日子举行虞祭,就是这样。”依照《公羊传》说:“天子九虞,诸侯七虞,大夫五虞,士三虞。”现在经文说“既虞”,是指九虞、七虞、五虞、三虞之后,才改变旧庐,向西开门,剪去门旁两厢屏蔽的余草,柱楣者,前面的梁叫楣,楣下两头竖柱,施梁,才夹着门旁的屏蔽。说“寝有席者”,是指蒲席加在草苫上。说“食疏食者”,是用粗疏米做饭而吃,表明不止早晚各一溢而已,应当以吃饱为度。说“水饮者”,恐怕虞祭后喝浆酪之类,所以说只喝水而已。说“朝一哭、夕一哭而已者”,这应当是士虞礼卒哭之后,那里说“卒哭者”,是指停止在庐中无时的哭泣,只有早晚在阼阶下有时的哭泣。丧服之中三种无时的哭泣,外面只有这卒哭之后练祭之前这一段时间,是有时的哭泣。注解说:“梁闇者”,是书传中的文字。《丧服四制》说:“高宗谅闇三年。”郑玄注说:“谅古作梁闇,读如鹑鷇的鷇闇,指庐舍。庐有梁的,砍削叫柱楣。”
敖氏说:“屏蔽。朝一哭,夕一哭,在庐舍中进行。因为这时已经卒殡,官员早晚哭,所以这样。说而已,表明庐舍中的哭泣只到此为止,不同于以前的昼夜无时。”
郝氏说:“虞,是下葬后开始祭祀的名称。既虞,就剪除倚庐屏蔽的草,加在柱楣下,略加修饰。”
张氏说:既虞是指下葬完毕卒哭后。
世佐按:朝一哭,夕一哭,是指在殡宫哭。敖氏说在庐舍中进行,不对。这时虽然卒哭,亲友
朝夕之哭,而防家朝夕哭自若也。至于庐中思忆之哭,发于孝子之情,所不能已,无可卒去者,但其哀少杀于初,不必如未▯前之昼夜无时耳。疏云:卒去庐中无时之哭,亦非云而已者,见其殡宫之哭,以是为节,不得非时而入中门也。传于未葬前,言庐中之哭,于是言殡宫之哭,文互见也。自虞祭后至小祥,一年之中皆然。
译早晚的哭泣,而防止家人早晚哭泣依然如故。至于在庐中因思念回忆而发出的哭泣,发自孝子的真情,是无法停止、不能突然断绝的,只是其哀痛较之初丧时稍减,不必像未安葬前那样昼夜无时地哭泣。疏文说:突然停止庐中无时之哭,也并非说就完全停止了,而是看到殡宫中的哭泣,以此作为节制,不得在非规定时间进入中门。经文在未葬前讲庐中之哭,此处讲殡宫之哭,是文字互相补充说明。从虞祭之后到小祥,这一年中都是如此。
既练,舍外寝始食,菜果饭素,食哭无时。
注曰:「舍外寝于中门之外,屋下垒墼为之,不涂塈,所谓垩室也。素犹故也,谓复平生时食也。斩衰不书受月者,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
疏曰:云既练舎外寝者,谓十三月服七升冠【世佐案:防服变除之例,初服衰裳三升冠六升者,练俊当服七升衰裳八升冠,此云服七升冠,葢误】男子除首绖而带犹存,妇人除要带而绖独存。又练布为冠,着绳屦,止舍外寝之中,不复居庐也。云哭无时者,谓练后垩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思忆则哭。注云:舍外寝于中门之外者,练后不居旧庐,还于庐处为屋,但天子五门,诸侯三门,得有中门,大夫士唯有大门、内门两门而已,无中门而云中门外者。案《士防礼》及《既夕》外位,唯在寝门外,其东壁有庐、垩室。若然,则以门为中门,据内外皆有哭位,其门在外内位中,故为中门,非谓在外门、内门之中为中门也。言屋下垒墼为之者,东壁之所,旧本无屋,而云屋下为之者,谓两下为屋,谓之屋下,对庐偏加东壁,非两下谓之庐也。云不涂塈者,谓翦屏而已,不泥涂塈餙也。云所谓垩室者,间传云:父母之防,既虞翦屏,期而小祥,居垩室。彼练后居垩室,即此外寝也。云复平生时食者,此专据米饭而言也。天子以下平常之食,皆有牲牢鱼腊,练后始食菜果,未得食肉饮酒,何得平常时食?以古者名饭为食,与《公食大夫》者同音也。凡防服所以表哀,哀有盛杀,服乃随哀以降杀,故初服粗,至葬后练后大祥后渐细加餙,是以冠为受斩衰裳三升冠六升,既葬后以其冠为受衰裳六升冠七升,小祥又以其冠为受衰裳七升冠八升。自余齐衰以下,受服之时差降可知。然葬后有受服、有不受服,案下齐衰三月章及殇大功章皆云无受,正大功章即云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此斩衰章及齐衰章应言受月而不言,故郑君特觧之。案《杂记》云: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士三月而葬,是月而卒哭。是天子已下虞,卒哭异数,尊卑皆葬讫,反日中而虞。天子九虞,诸侯七虞,大夫五虞,虞讫即受服。士三虞,待卒哭乃受服。必然者,以其大夫已上卒哭在后月,虞在前月,日已多,是以虞即受服,不得至卒哭。士葬月,卒哭与虞同月,故受服待卒哭后也。今不言受月者,防服总包天子以下。若言七月,唯据天子;若言五月,唯据诸侯;皆不该上下。故周公设经,没去受服之文,亦见上下俱合故也。敖氏曰:「哭无时者,既练又变,而不朝夕哭,唯哀至则哭而已。此哭亦在次中。凡哭有三无时,二有时。始死未殡以前,哭不絶声,一无时也。既殡以后,阼阶下朝夕哭之外,有次中昼夜无时之哭,二无时也。既练之后,无次中朝夕之哭,唯哀至则哭,即此所云者三无时也。既殡之后,卒哭之前,朝夕哭于阼阶下,一有时也。卒哭之后,未练之前,朝夕哭于次中,二有时也。」案注云:「复平生时食,则传之饭字,似当作反。」
郝氏曰素食无滋味之和也
张氏曰:「练十三月之祭,此日以练布为冠服,故以名祭,即小祥也。」
世佐案:既练不朝夕哭,唯有垩室中思忆之,哭十日五日一为之,哀又杀也。凡哭之疏数,皆随其哀之盛杀以为节约略分之,其变有四:未殡以前,哭不絶声,一也;未塟以前,有殡宫朝夕哭,又有庐中昼夜无时之哭,二也;既虞以至于练,殡宫朝夕之哭自若,而庐中无时之哭则不若向之数数然矣,三也;自练后以至于终丧,改庐为垩室,去殡宫朝夕之哭,而无时之哭亦间一为之,四也。哭于殡宫者为有时,于庐垩室者为无时,是又不因乎哀之盛杀也。旧説哭有三无时,一有时;敖氏又分为三无时,二有时,皆未安。
父
疏曰:周公设经,上陈其服,下列其人,即此文「父已下」是为其人服上之服者也。先陈父者,此章恩义并设,义由恩出,故先言之也。
敖氏
译练祭之后,住在中门外的外寝,开始进食,只吃蔬菜、水果和素饭,哭泣没有固定的时间。
注说:“‘舍外寝’是指在中门之外,用土坯垒成房屋,不涂抹白灰,这就是所谓的垩室。‘素’就是‘故’的意思,指恢复平素时的饮食。斩衰之服不记载受服月数的原因,是因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虞祭和卒哭祭的月数各不相同。”
疏说:“经文说‘既练舍外寝’,是指十三个月时穿着七升麻布制成的冠【世佐案:根据丧服变除的条例,初服时衰裳用三升麻,冠用六升麻;练祭后应当穿七升麻的衰裳,八升麻的冠,这里说穿七升麻的冠,大概是错误的】,男子除去头上的绖带而腰带仍然保留,妇人除去腰间的带子而绖带独自保留。又用练布制作冠,穿着绳鞋,只住在外寝之中,不再居住在庐舍里。经文说‘哭无时’,是指练祭之后在垩室之中,或者十天或者五天,思念哀痛时就哭泣。注说:‘舍外寝于中门之外’,意思是练祭后不住在旧的庐舍,回到庐舍的地方建造房屋,但天子有五门,诸侯有三门,才有中门,大夫和士只有大门、内门两门而已,没有中门却说是中门外。查考《士丧礼》及《既夕礼》的外位,只在寝门外,其东壁有庐舍和垩室。如果是这样,就把门当作中门,依据内外都有哭位,那门在内外位中间,所以称为中门,并不是说在外门、内门中间为中门。说‘屋下垒墼为之’,是指东壁的地方,旧本没有屋,而说屋下为之,是指两面临墙为屋,称为屋下,相对于庐舍只加东壁,不是两面临墙称为庐舍。说‘不涂塈’,是指只剪削屏风而已,不用泥涂抹装饰。说‘所谓垩室’,《间传》说:父母的丧事,虞祭后剪削屏风,期年小祥,住在垩室。那练祭后住在垩室,就是这外寝。说‘复平生时食’,这是专门针对米饭而言的。天子以下平常的饮食,都有牲牢鱼腊,练祭后才吃蔬菜水果,还不能吃肉喝酒,怎么能说是平常时的饮食?因为古人称饭为食,与《公食大夫》的‘食’同音。凡是丧服用来表示哀痛,哀痛有盛有衰,丧服就随着哀痛逐渐减轻,所以初服粗陋,到葬后、练祭后、大祥后逐渐精细并加以装饰,因此冠为受斩衰裳三升冠六升,葬后以其冠为受衰裳六升冠七升,小祥又以其冠为受衰裳七升冠八升。其余齐衰以下,受服时的等级差别可想而知。然而葬后有受服、有不受服,查考下文齐衰三月章及殇大功章都说无受,正大功章就说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这斩衰章及齐衰章应该言明受服月数却没有言明,所以郑玄特别解释。查考《杂记》说:天子七月下葬,九月卒哭;诸侯五月下葬,七月卒哭;大夫三月下葬,五月卒哭;士三月下葬,当月卒哭。这是天子以下虞祭、卒哭月数不同,尊卑都葬完后,返回日中时举行虞祭。天子九虞,诸侯七虞,大夫五虞,虞祭完就受服。士三虞,等到卒哭才受服。必然如此,是因为大夫以上卒哭在后月,虞祭在前月,日子已经多,所以虞祭完就受服,不能等到卒哭。士在葬月,卒哭与虞祭同月,所以受服要等到卒哭之后。现在不言明受服月数,是因为丧服总括天子以下。如果言明七月,只依据天子;如果言明五月,只依据诸侯;都不能涵盖上下。所以周公设立经文,省略了受服的条文,也可见上下都符合的缘故。敖氏说:‘哭无时,是指练祭后又变化,而不朝夕哭,只有哀痛至时才哭而已。这哭也在次中。凡是哭有三种无时,两种有时。始死未殡以前,哭不绝声,是一无时。既殡以后,阼阶下朝夕哭之外,有次中昼夜无时的哭,是二无时。既练之后,无次中朝夕的哭,只有哀痛至时才哭,就是这里所说的三无时。既殡之后,卒哭之前,朝夕哭于阼阶下,是一有时。卒哭之后,未练之前,朝夕哭于次中,是二有时。’查考注说:‘复平生时食,那么传文的‘饭’字,似乎应当作‘反’。’
郝氏说:素食没有滋味调和。
张氏说:“练祭是十三个月的祭,这天以练布为冠服,所以以此命名祭礼,就是小祥。”
世佐案:练祭后不朝夕哭,只有在垩室中思念哀痛时哭,十天或五天做一次,哀痛又减轻了。凡是哭的疏密,都随着哀痛的盛衰来制定节约略分,其变化有四种:未殡以前,哭不绝声,是一;未葬以前,有殡宫朝夕哭,又有庐中昼夜无时的哭,是二;既虞以至于练,殡宫朝夕的哭依旧,而庐中无时的哭就不像以前那样频繁了,是三;自练后以至于终丧,改庐为垩室,去掉殡宫朝夕的哭,而无时的哭也偶尔做一次,是四。在殡宫哭的是有时,在庐垩室哭的是无时,这又不因哀痛的盛衰而定。旧说哭有三种无时,一种有时;敖氏又分为三种无时,两种有时,都不妥当。
父
疏说:周公设立经文,上面陈述丧服,下面列举其人,即此文‘父以下’是为其人服上述丧服的人。先陈述父,是因为这一章恩义并设,义由恩出,所以先说。
敖氏
曰:「此经为父服,葢主于士礼,大夫以上亦存焉。」中庸曰:「父母之防,无贵贱一也。」
译说:“为父亲服丧,大概主要依据士人的礼仪,大夫及以上阶层也遵循这一原则。”《中庸》说:“父母去世后的丧期,无论贵贱都是一样的。”
传曰:「为父母何以斩衰也?父至尊也。」
疏曰:天无二日,家无二尊。父是一家之尊,尊中至极,故为之斩也。
敖氏曰:「云何以斩衰怪其重也?凡传之为服而发问,有怪其重者,有怪其轻者,读者宜以意求之。」
郝氏曰:「父不言亲,人皆知父,亲而不知父尊;知父尊,而不知其为至尊也。一气初化,乾道资始,虽母亦后之,故曰至尊。凡礼主敬而尚尊,圣人为礼以义制恩,人道所以别于禽兽此也。故礼絶于事父,尊之至也。臣之事君,资之而已。」
诸侯为天子
疏曰:此文在父下、君上者,以此天子不兼余君,君中最尊,故特着文于上也。
传曰天子至尊也
疏曰天子至尊同于父也
郝氏曰:「此所谓资于事父以事之者也。」
君
疏曰:臣为之服,此君内兼有诸侯及大夫,故文在天子下。
传曰君至尊也
注曰:「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
疏曰:案《周礼·载师》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畺地。”是天子卿大夫有地者。若鲁国季孙氏有费邑,叔孙氏有郈邑,孟孙氏有郕邑,晋国三家亦皆有韩、赵、魏之邑。是诸侯之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士无臣”,虽有地,不得君称。故仆▯等为其长,吊服加麻,不服斩也。
朱子曰:「方防无禅,见于《通典》,云是郑康成说,而遍检诸篇,未见其文,不敢轻为之説。」
敖氏曰:「诸侯及公卿大夫、士有臣者,皆曰君,此为之服者,诸侯则其大夫、士也,公卿大夫、士则其贵臣也。此亦主言,士礼以门上下下,放此。」
汪氏琬曰:「或问汉魏属吏皆为州郡将,服君与旧君之服,而唐以后无之,何与?」曰:「汉魏之制,州郡皆得自辟其属,虽服此服可也。后世一命以上,无不请于天子,受天子之爵,食天子之禄,州郡不得而臣之也。州郡既不得而臣之,则品秩崇卑虽异,皆其比肩事主者,而又何服焉?」
姜氏曰:「君谓王国之臣于天子,侯国之臣于诸侯,家臣于有采地者也。诸侯为天子,见上矣。」
世佐案:特牲礼,士亦有私臣,但分卑不足以君之,故其臣不为服斩也。敖説非。
父为长子
注曰:「不言嫡子通上下也,亦言立嫡以长。」
疏曰:言长子通上下,则适子之号唯据大夫、士,不通天子、诸侯。若言太子,则亦不通上下云。亦言立嫡以长者,欲见适妻所生皆名嫡子。第一子死,则取适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若言适子,唯据第一者。若云长子通立适以长也【从续通觧节本】
敖氏曰:「为之三年者,异其为嫡,加隆之也。此嫡子也,不云嫡而云长者,明其嫡而又长,故为之服此,而不降之也。」疏衰三年,章放此后,凡言嫡者,亦皆兼长言之,经文互见耳。
传曰:「何以三年也?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
注曰: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重其当先祖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已为宗庿主也。庶子者,为父后者之弟也。言庶者,逺别之也。《小记》曰:「不继祖与祢,此但言祖,不言祢,容祖祢共庙。」
疏曰:经云「继祖即是为祖」,后乃得为长子三年。郑云「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不同者,周之道有适子无适孙,适孙犹同庶孙之例。要适子死后乃立适孙,乃得为长子三年,是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也。兄得为父后者,是适子;其弟,则是庶子。是为父后者之弟,不得为长子三年。此郑据初而言,其实继祖父身三世,长子四世乃得三年也。郑注《小记》云:「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者」,郑前有马融之等觧为长子五世,郑以义推之,已身继祖与祢通,已三世即得为长子斩。长子唯四世不待五世,此防破马融之义也。虽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种:一则正体不得传重,谓适子有废疾不堪主宗庙也;二则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后是也;三则体而不正,立庶子为后是也;四则正而不体,立适孙为后是也。
有问:「周制有大宗之礼,乃有立适之义
译传文说:“为什么为父母要穿斩衰之服呢?因为父亲是至尊的。”
疏文说:天上没有两个太阳,家里没有两个至尊。父亲是一家中的至尊,在至尊之中达到极致,所以为他穿斩衰之服。
敖氏说:“传文说‘为什么穿斩衰’,是奇怪其服制太重。凡是传文为服制而发问,有奇怪其重的,有奇怪其轻的,读者应当用心意去探求。”
郝氏说:“父亲不说‘亲’,人们都知道父亲是亲人,却不知父亲尊贵;知道父亲尊贵,却不知他是至尊。元气初化时,乾道创始,即使是母亲也排在父亲之后,所以说父亲是至尊。大凡礼制以敬为主而崇尚尊贵,圣人制定礼制用义理来节制恩情,人道之所以区别于禽兽就在于此。所以礼制在侍奉父亲这件事上达到极致,尊到了极点。臣子侍奉君主,只是凭借这种尊卑关系罢了。”
诸侯为天子服丧
疏文说:这段文字排在父亲之后、君主之前,是因为天子不兼任其他君主,在君主中最为尊贵,所以特别把文字列在上面。
传文说:天子是至尊的。
疏文说:天子是至尊,这与父亲相同。
郝氏说:“这就是所说的凭借侍奉父亲之道来侍奉天子。”
君
疏文说:臣子为君主服丧,这里的君主内部兼有诸侯及大夫,所以文字列在天子之后。
传文说:君主是至尊的。
注文说:“天子、诸侯以及拥有封地的卿大夫,都称为君。”
疏文说:根据《周礼·载师》说:“家邑负责稍地,小都负责县地,大都负责畺地。”这是天子卿大夫拥有封地的情况。如果像鲁国的季孙氏拥有费邑,叔孙氏拥有郈邑,孟孙氏拥有郕邑,晋国三家也都有韩、赵、魏的封邑。这是诸侯的卿大夫拥有封地,都称为“君”。士没有臣属,虽然拥有封地,也不能称为君。所以仆役等为其长官服丧,穿吊服并加麻,不穿斩衰。
朱熹说:“方防无禅,见于《通典》,说是郑康成的说法,但遍查各篇,未见其文,不敢轻易为之解说。”
敖氏说:“诸侯以及公卿大夫、士有臣属的,都称为君,这里为之服丧的,如果是诸侯,则是其大夫、士;如果是公卿大夫、士,则是其贵臣。这也是主要论述,士的礼制以门第上下类推,以此类推。”
汪琬说:“有人问:汉魏时期属吏都为州郡将帅服君与旧君之丧,而唐以后没有这种制度,为什么呢?”回答说:“汉魏的制度,州郡都能自行辟举其属吏,虽然服这种丧服也可以。后世一命以上的官员,无不请求天子任命,接受天子的爵位,享用天子的俸禄,州郡不能将其作为臣属。州郡既然不能将其作为臣属,那么品级高低虽然不同,都是并肩侍奉君主的人,又何必服丧呢?”
姜氏说:“君指王国的臣子侍奉天子,侯国的臣子侍奉诸侯,家臣侍奉有采地的人。诸侯为天子服丧,上面已经说过了。”
世佐按:特牲礼中,士也有私臣,但地位卑下不足以称为君,所以其臣不为他服斩衰。敖氏的说法不对。
父亲为长子服丧
注文说:“不说嫡子,是通用于上下等级,也说立嫡以长。”
疏文说:说长子通用于上下,那么适子的称号只依据大夫、士,不通用于天子、诸侯。如果说太子,那么也不通用于上下。也说立嫡以长,是想表明适妻所生的都叫嫡子。第一个儿子死了,就取适妻所生的第二个年长的立为继承人,也叫长子。如果说适子,只依据第一个。如果说长子,是通用于立嫡以长【从续通解节本】
敖氏说:“为他服三年丧,是因为他是嫡子,特别加重尊崇。这是嫡子,不说嫡而说长,明确他是嫡而又长,所以为他服此丧,而不降低丧服等级。”疏衰三年章放在这之后,凡是说嫡的,也都兼说长,经文互相参看罢了。
传文说:“为什么服三年呢?因为他是承继祖先正体的,又将继承重大的宗庙祭祀。庶子不能为长子服三年,因为不继承祖位。”
注文说:这里说为父亲继承宗祧的人,然后才为长子服三年,重视他应当作为先祖的正体,又因为他将代替自己成为宗庙的主祭人。庶子,是为父后者之弟。说庶,是疏远区别的意思。《小记》说:“不继承祖位与父位,这里只说祖,不说父,或许祖父共庙。”
疏文说:经文说“继祖就是为祖”,然后才能为长子服三年。郑玄说“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服三年”,不同的地方在于,周代的道义有适子没有适孙,适孙还同庶孙的例子。一定要适子死后才立适孙,才能为长子服三年,是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服三年。兄成为为父后者,是适子;其弟,则是庶子。是为父后者之弟,不能为长子服三年。这是郑玄根据初始情况而言,其实继祖父身三世,长子四世才能服三年。郑玄注《小记》说:“说不继祖祢,那么长子不必五世”,郑玄之前马融等人解释为长子五世,郑玄以义理推之,自己继祖与祢通,自己三世就能为长子服斩。长子只到四世不等到五世,这是驳斥马融之义。虽然承重不得服三年,有四种情况:一是正体不得传重,谓适子有废疾不堪主宗庙;二是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后是也;三是体而不正,立庶子为后是也;四是正而不体,立适孙为后是也。
有问:“周制有大宗之礼,乃有立适之义
。立适以为后,故父为长子三年。今大宗之礼废,无立适之法,而子各得以为后,则长子少子当为不异,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者,不必然也。父为长子三年者,亦不可以适庶子论也。」
译确立嫡子作为继承人,所以父亲为长子服丧三年。如今大宗的礼制已经废弃,没有确立嫡子的法规,而儿子各自都能成为继承人,那么长子和幼子应当没有区别,庶子不能为长子服丧三年的说法,就不一定成立了。父亲为长子服丧三年这件事,也不能用嫡子和庶子的身份来讨论。
朱子曰:「虽未能立,然服制自当从古,是亦受礼存羊之意,不可妄有改易也。如汉时宗子法已废,然其诏令犹存,赐民当为父后者爵一级,是此礼意犹在也。岂可谓宗法废而众子皆得为父后乎?」
敖氏曰:祖谓别子也,继祖者大宗子也。记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是也。此云「不继祖者」,唯指大宗之庶子而言。若小记所谓「不继祖与祢者」,则兼言大宗、小宗之庶子也。然经但云「父为长子」耳,传记乃有「庶子不继祖祢,不得为长子三年」之説,亦似异扵经。殇小功章云:「大夫公之昆弟为庶子之长殇,公之昆弟为其庶子服,与大夫则为其适子服,亦三年与大夫同。」明矣。公之昆弟不继祖祢者也,而其服乃若是,则所谓「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者,其误矣乎?郝氏曰:「父为适长子,防亦斩衰三年。葢其父本宗子,继祖祢之正体于上,又将以宗祀之重传之,是以三年也。」乃指父重,谓宗祀;庶子谓父本庶子,非正适所生长子,亦无继祖之重,则不得为三年防服。小记云:「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又曰:「父为子防,如父义未甚恊,世佐案:子为父母三年,父母为子期服之正也。为长子三年,以其承祖宗之重而加隆焉尔。此尊祖敬宗之义,通乎上下者也。」云「正体于上者」,明其父之为适长也;云「又乃将所传重也者」,明其子之亦为适长也。重谓宗祀也。庶子不得祭,即不得为长子三年,以其无重可传也。庶子不为父后者也。云「不继祖者」,指其子而言也。然则为长子三年,五宗皆得行之矣。虽继祢之宗,亦得为长子三年者,身既继祢,即得主祢庙之祭,是亦有传重之道故也。小记谓「不继祖与祢者」,亦谓庶子不继祢,而庶子之长子不继祖耳。先儒考之弗审,因谓「适适相承,必至四世乃得三年」,失其义矣。经但去「父为长子」,而不别父之适庶,故传记为发明之,此传记之所以有功于经也。
为人后者
疏曰:此出后大宗,其情本疏,故设文次在长子之下也。雷氏云:此文当云「为人后者为所后之父」,阙此五字者,以其所后之父或早卒,今所后其人不定,或后祖父,或后曽髙祖,故阙之也。
敖氏曰:「不言为所后之父者,义可知也。礼,大宗子死而无子,族人乃以支子为之后。」
传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
敖氏曰:「此释经意也。重谓宗庙之属尊服,谓斩衰。郝氏曰:『传问何以三年?疑其与亲生者有间也。受重谓继宗祀。』」
何如而可?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
疏曰:大宗子当収聚族人,非同宗则不可,谓同承别子之后。一宗之内,若别宗同姓,亦不可以其收族故也。敖氏曰:此言当为同宗者后也。自是以下,又覆言为人后之义。
郝氏曰:「为后者必同宗,为其初本一体也。」
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也
疏曰:「云支子可也者,以其他家适子当家,自为小宗,小宗当收敛五服之内,亦不可阙,则适子不得后他,故取支子。支子则第二已下庶子也。不言庶子,云支子者,若庶子、妾子之称。言【言当作嫌】谓妾子得后人,适妻第二子已下不得后人,是以变庶言支。支者取枝条之意,不限妾子而已。适子既不得后人,则无后亦当有立后之义也。」
敖氏曰:「必支子者,以其不继祖祢也。」
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注曰:若子者,为所为所后之亲,如亲子。
疏曰:死者祖父母,则为后者之曾祖父母;妻即为后者之母也。妻之父母,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于为后者为外祖父母及舅与内兄弟,皆如亲子为之服也【从集说节本】敖氏曰:言妻之昆弟,以见从母;言妻之昆弟之子,以见从母昆弟也。此于尊者唯言所后者之祖父母,于亲者唯言所后者之妻,葢各举其一以见余服也。至于其妻之父母以下乃备言之者,嫌受重之恩主于所后者,而或略于其妻防也。其妻党之服且如是,则于所后者之亲服益可知矣
译朱子说:“虽然未能确立宗法,但丧服制度自然应当遵循古制,这也是‘受礼存羊’(保留礼制形式以寄托意义)的用意,不可随意更改。比如汉代宗子法已经废除,但诏令中仍有规定,赐予应当作为父亲继承人的爵位提升一级,这说明这种礼制的精神依然存在。难道可以说宗法废除了,所有的儿子都可以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吗?”
敖氏说:“祖,指的是别子(受封立国的诸侯或大夫的嫡长子以外的儿子,即另立宗支的人);继承祖位的是大宗的宗主。《礼记》说:‘别子为祖,继承别子的是宗’,就是这个意思。这里说‘不继承祖位的’,只是指大宗的庶子而言。如果像《小记》所说的‘不继承祖位和父位的’,那就兼指大宗和小宗的庶子了。然而经文只说‘父亲为长子服丧’,而传注中却有‘庶子不继承祖位和父位,不能为长子服三年丧’的说法,这似乎与经文相异。《殇小功》章说:‘大夫为公侯的兄弟的庶子之长殇服丧,公侯的兄弟为其庶子服丧,这与大夫为其嫡子服丧相同,也是三年,与大夫相同。’这就很明白了。公侯的兄弟是不继承祖位和父位的,但他们的丧服却如此,那么所谓‘庶子不能为长子服三年丧’的说法,难道是错误的吗?郝氏说:‘父亲为嫡长子服丧,即使是殇子也服斩衰三年。大概是因为其父本是宗子,在上方继承了祖位和父位的正统,又将要把宗庙祭祀的重任传下去,所以服三年丧。’这是指父亲重视宗祀;庶子是指父亲本是庶子,不是正统嫡妻所生的长子,也没有继承祖位的重任,所以不能服三年丧。《小记》说:‘庶子不为长子服斩衰,是因为不继承祖位和父位的缘故。’又说:‘父亲为儿子服丧,如果按照父亲的道义,似乎不太协调。’世佐按:儿子为父母服三年丧,父母为儿子服期年(一年)丧,这是正常的。为长子服三年丧,是因为长子承受祖宗的重任而加以隆重对待。这是尊祖敬宗的道理,上下都通行的。说‘在上方继承正统的’,明确其父是嫡长子;说‘又将要把重任传下去的’,明确其子也是嫡长子。重,指的是宗庙祭祀。庶子不能主持祭祀,就不能为长子服三年丧,因为他们没有重任可以传承。庶子是不作为父亲继承人的。说‘不继承祖位的’,是从其子的角度而言的。那么为长子服三年丧,五种宗法关系都可以实行。即使是继承父位的小宗,也可以为长子服三年丧,因为他既然继承了父位,就能主持父庙的祭祀,这也是有传承重任的道理。《小记》说‘不继承祖位和父位的’,也是指庶子不继承父位,而庶子的长子不继承祖位。先儒考察得不仔细,因此说‘嫡子相承,必须到第四代才能服三年丧’,这就失去了本义。经文只说‘父亲为长子服丧’,而不区分父亲的嫡庶,所以传注加以阐发,这就是传注对经文的功劳所在。”
**为人后者**
疏说:“这是指出继给大宗的人,他的情感本来疏远,所以条文排在长子之后。雷氏说:‘这段文字应当说“为人后者为所后之父”,缺少这五个字,是因为所后之父可能早逝,现在所后的人不确定,或者过继给祖父,或者过继给曾祖父、高祖父,所以省略了。’”
敖氏说:“不说为所后之父,是因为道理显而易见。礼制规定,大宗子死了没有儿子,族人就用支子(庶子)作为他的继承人。”
传文说:“为什么服三年丧呢?承受重任的人必须用尊贵的丧服来服丧。”
敖氏说:“这是解释经文的意思。重,指的是宗庙祭祀;尊服,指的是斩衰。郝氏说:‘传文问为什么服三年?怀疑这与亲生父亲有所不同。受重,指的是继承宗祀。’”
**什么样的人可以过继?过继给同宗的人就可以;过继给同宗的人。**
疏说:“大宗子应当聚集族人,不同宗就不可以,指的是共同继承别子之后的人。同一宗族内,如果是别宗同姓,也不能因为聚集族人的缘故而允许过继。敖氏说:‘这是说应当过继给同宗的人。’从此以下,又反复论述为人后(过继)的道理。”
郝氏说:“过继的人必须同宗,因为他们起初本是一体。”
**什么样的人可以被人过继?支子可以。**
疏说:“说支子可以,是因为其他家的嫡子当家,自己就是小宗,小宗应当收敛五服以内的族人,也不能空缺,所以嫡子不能过继给别人,因此选取支子。支子就是第二个及以下的庶子。不说庶子,而说支子,是因为如果说是庶子、妾子,人们会嫌恶认为只有妾子可以过继给别人,嫡妻的第二个及以下的儿子不能过继给别人,所以把‘庶’字改为‘支’字。支,取枝条的意思,不限于妾子。嫡子既然不能过继给别人,那么没有后嗣也应当有过继的道理。”
敖氏说:“必须是支子,是因为他们不继承祖位和父位。”
**为所后者的祖父母、妻子、妻子的父母、兄弟、兄弟的儿子,如同亲生儿子一样。** 注说:“如同亲生儿子,是指为所后者的亲属服丧,如同为亲生儿子服丧一样。”
疏说:“死者的祖父母,就是过继者的曾祖父母;妻子就是过继者的母亲。妻子的父母、妻子的兄弟、妻子的兄弟的儿子,对于过继者来说是外祖父母、舅父和内兄弟,都如同为亲生儿子服丧一样。敖氏说:‘提到妻子的兄弟,是为了表明从母(姨母);提到妻子的兄弟的儿子,是为了表明从母昆弟(表兄弟)。这里对于尊长只提到所后者的祖父母,对于亲近者只提到所后者的妻子,大概是各举一例以见其余的丧服。至于其妻子的父母以下则详细列举,是因为担心人们认为承受重任的恩情主要在于所后者,而可能忽略对其妻子的丧服。其妻子党派的丧服尚且如此,那么对所后者的亲属的丧服就更可以知道了。’”
。经见为人后者如子之服,仅止于父,故传为凡不见者言之又详。此传言为人后者为所后者祖父母服,则是所后者死而其祖父若父或犹存,于祖父若父犹存而子孙得置后者,以其为宗子故尔。葢尊者已老,使子孙代领宗事,亦谓之宗子,所谓宗子不孤者也。非是则无置后之义。顾氏炎武曰:此因为人后而推言之,所后者有七等之亲,皆当如礼而为之服也。所后之祖,我之曾祖也;父母,我之祖父母也;妻,我之母也;妻之父母,我之外祖父母也;因妻而及,故连言之,取便文也。昆弟,我之世叔父也;昆弟之子,我之从父昆弟也;若及也若子,我之从父昆弟之子也。正义谓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者非【郑以若子为如亲子,但篇末又有兄弟之子若子之文,当同一觧】
译经文中记载,为别人立后的人,其丧服等级如同儿子一样,但仅限于对父亲,所以《传》文是针对那些没有明确记载的情况进行详细阐述。这里《传》文说,为别人立后的人,要为所立后者的祖父母服丧,这意味着所立后者已经去世,而他的祖父或父亲或许还健在。在祖父或父亲尚存的情况下,子孙得以被立为后嗣,是因为他们是宗子的缘故。大概是因为尊长已经年老,让子孙代为统领宗族事务,这也称为宗子,这就是所谓的“宗子不孤”。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就没有立后嗣的道理。顾炎武说:这是由为别人立后这一情况推演而言的,所立后者有七等亲属,都应当依照礼制为他们服丧。所立后者的祖父,是我的曾祖父;父母,是我的祖父母;妻子,是我的母亲;妻子的父母,是我的外祖父母;因为涉及妻子而连带提及,所以连在一起说,这是为了使行文方便。兄弟,是我的世叔父;兄弟的儿子,是我的堂兄弟;至于“若及”和“若子”,是我的堂兄弟的儿子。《正义》认为“妻子的兄弟”和“妻子的兄弟的儿子”这种解释是错误的【郑玄将“若子”解释为如同亲子,但篇末又有“兄弟之子若子”的文字,应当作相同的解释】
世佐案:祖祖父母也,唯言祖,省文耳。所后者之祖父母为后者,当服齐衰三月。若所后者及所后者之父皆没,则为曾祖父服斩,曾祖母齐衰三年。曾祖父在,则为曾祖母服如父在为母。父母为后者,当服不杖期。若所后者已没,则为祖父服斩,祖母齐衰三年。祖父在,则为祖母服如父在为母。为人后矣,而传乃陈为所后者之祖若父之服,所以见为宗子而死,虽祖若父犹存,亦得置后也。且容有生而置后者也【特牲馈食礼云:嗣举奠。注云:嗣,主人将为后者。疏云:不言适而言将为后者,欲见无适长,立庶子及同宗为后,皆是生而置后之证】妻为后者,当服齐衰杖期。若所后者已没,则为之齐衰三年。妻之
父母为后者,当服小功于所后者之妻。党举一,父母则其他可知矣。言此于本宗之上文便也。昆弟为后者,当服不杖期,所后者大宗子也,而有昆者,谓庶兄或适有废疾不堪主宗庙也。昆弟之子为后者,当服大功。若如也,如子者,谓为后者为此六等之亲服,皆如所后者之亲子也。传因为人后者之服,连类及之,以补经之未备,而其言之详略亦各有义焉。于正统之亲悉数之,于旁亲举一昆弟以例夫与父同行者,举一昆弟之子以例夫与已同行者,下此则略而不言尊卑之差也。六者之中,本宗居其五,外亲居其一,内外之辨也。注疏及顾说互有得失,故备论之。
妻为夫
疏曰:「自此已下,论妇人服。妇人卑于男子,故次之。」
传曰夫至尊也
疏曰:妻者,齐也,言与夫齐也。夫至尊者,虽是体敌齐等,以其在家,天父嫁出,则天夫是男尊女卑之义,故同之于君父也【从集说节本】
敖氏曰:「此亦主言士妻之礼,以通上下。凡妇人之为服者,皆放此。」
妾为君
疏曰妾贱于妻故次妻后
张氏监本正误云:「妾为君为,误作谓。」
传曰君至尊也
注曰:妾谓夫为君者,不得体之加尊之也,虽士亦然。疏曰:内则云「聘则为妻,奔则为妾」,郑注云:「妾之言接闻,彼有礼,走而往焉,以得接见于君子,是名妾之义。」但其并后匹适,则国亡家絶之本,故深抑之,别名为妾也。既名为妾,故不得名壻为夫,故加其尊名,名之为君也。云「虽士亦然」者,士身不合名君,至于妾之尊夫与臣无异,是以虽士妾得称夫为君。
敖氏曰:「妾与臣同,故亦以所事者为君。《春秋》传曰:『男为人臣,女为人妾。』」
郝氏曰:「妾接也,君主也。妾不敢匹适,故称夫为君。妻从夫,如子从父;妾事夫,如臣事君。其尊同,其服同。」
女子子在室为父
注曰:女子子者,子女也。别于男子也。言在室者,闗已许嫁。
疏曰:闗,通也。通已许嫁者,女子子十五许嫁而笄,与丈夫二十而冠同,则同成人矣。身既成人,亦得为父服斩也。虽许为成人,及嫁,要至二十乃嫁于夫家也。敖氏曰:女子,犹言妇人也。云女子子者,见其有父母也。在室,在父之室也。与不杖期章,适人者对言。郝氏曰:男女称子,对父母为子也。女子重称子,别于男子之为子也。女子既嫁,为其父母期。已嫁反在父室,父防亦斩衰三年。
顾氏曰:「注言在室者,闗已许嫁,闗该也。谓许嫁而未行,遭父之防,亦当为之布总、箭笄、髽衰,三年也。」《内则》曰:「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曽子问孔子曰:「女在涂,而女之父母死,则女反,是也。」
世佐案:女子子在室,与男子同,未嫁,无可降也。此谓成人而未嫁也。其未成人者,服同,唯不杖为异。《小记》云:“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防者不杖,则子一人杖。”然则未成人而有男昆弟者,皆不杖可知矣。
布总箭笄髽衰三年
注曰:此妻妾女子子防服之异于男子者,总束发谓之总者,既束其本,又总其末,箭笄篠也,髽露紒也。犹男子之括发,斩衰括发以麻,则髽亦用麻也。葢以麻自项而前交于额上,郤绕紒如着防头焉。小记曰: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髽。凡服上曰衰
译世佐按:祖,指祖父母,只说“祖”,是省略的写法。所后者的祖父母,作为继承人,应当服齐衰三个月。如果所后者以及所后者的父亲都已去世,那么为曾祖父服斩衰,为曾祖母服齐衰三年。如果曾祖父还在世,那么为曾祖母服丧,就像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一样。父母作为继承人,应当服不杖期。如果所后者已经去世,那么为祖父服斩衰,为祖母服齐衰三年。如果祖父还在世,那么为祖母服丧,就像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一样。既然已经为人后,而传文却陈述为所后者的祖或父服丧的情况,这是为了表明,即使祖或父还在世,也可以为宗子死后立后。况且允许在生前就立后【《特牲馈食礼》说:“嗣举奠。”注解说:“嗣,是主人将要立为继承人的人。”疏解说:“不说嫡子而说将要立为继承人的人,是想表明没有嫡长子,立庶子或同宗的人为后,这些都是生前立后的证据】。妻子作为继承人,应当服齐衰杖期。如果所后者已经去世,那么为她服齐衰三年。妻子的父母作为继承人,应当为所后者的妻子服小功。举出一例,父母的情况,其他的就可以类推了。在这里陈述,对于上文本宗的内容比较方便。兄弟作为继承人,应当服不杖期,所后者是大宗的宗子,而有兄弟的情况,是指庶兄或者嫡兄有残疾不能主持宗庙祭祀。兄弟的儿子作为继承人,应当服大功。所谓“如”,即“如子”,意思是作为继承人,为这六等亲属服丧,都如同所后者的亲生儿子一样。传文因为为人后者服丧,连带提及,以补充经文没有完备的地方,而其言语的详略也各有意义。对于正统的亲属全部列举,对于旁系亲属举出一个兄弟来类推与父亲同辈的人,举出一个兄弟的儿子来类推与自己同辈的人,以下的就简略而不说尊卑的差别了。这六者之中,本宗占五个,外亲占一个,这是内外之别的区分。注疏和顾氏的说法各有得失,所以详细论述。
妻子为丈夫
疏说:“从这以下,论述妇女的丧服。妇女地位低于男子,所以排在后面。”
传文说:丈夫是最尊贵的。
疏说:“妻子,是齐的意思,说与丈夫齐等。丈夫最尊贵,虽然身体地位齐等,但因为在家,父亲嫁出,就以丈夫为天,这是男尊女卑的道理,所以把丈夫等同于君父【从集说节本】”
敖氏说:“这也是主要讲士的妻子之礼,以贯通上下。凡是妇女服丧的,都仿照这个。”
妾为君
疏说:妾地位低于妻,所以排在妻后面。
张氏监本正误说:“‘妾为君为’,‘为’字误作‘谓’。”
传文说:君是最尊贵的。
注说:妾称丈夫为君,是因为不能以身体地位加尊,即使是士也是这样。疏说:《内则》说“聘则为妻,奔则为妾”,郑注说:“妾的意思是接见,那里有礼,跑着去,得以接见君子,这是妾名的意义。”但是并立后匹敌嫡妻,是国家灭亡家道断绝的根本,所以深深抑制,另外命名为妾。既然命名为妾,所以不能称丈夫为夫,所以加尊名,称为君。说“即使是士也是这样”,士本身不合称君,至于妾尊称丈夫与臣子没有不同,所以即使是士的妾也可以称丈夫为君。
敖氏说:“妾与臣子相同,所以也把所侍奉的人称为君。《春秋》传文说:‘男为人臣,女为人妾。’”
郝氏说:“妾是接见,君是主宰。妾不敢匹敌嫡妻,所以称丈夫为君。妻子顺从丈夫,像儿子顺从父亲;妾侍奉丈夫,像臣子侍奉君主。他们的尊贵相同,丧服也相同。”
女子子在室为父
注说:女子子,就是女儿。区别于男子。说在室,是通已经许配。
疏说:通,是通晓。通晓已经许配,是说女儿十五岁许配而加笄,与男子二十岁加冠相同,那么就是成人了。身体既然成人,也可以为父亲服斩衰。虽然许配为成人,等到出嫁,一定要到二十岁才嫁到夫家。敖氏说:女子,就是妇女。说女子子,是表明她有父母。在室,在父亲的家里。与不杖期章,出嫁的人相对而言。郝氏说:男女称子,对父母为子。女子重复称子,区别于男子为子。女子已经出嫁,为父母服期。已经出嫁又回到父亲家里,父亲去世也服斩衰三年。
顾氏说:“注解说在室,通已经许配,通是包括。是说许配而没有出嫁,遭遇父亲去世,也应当为她布总、箭笄、髽衰,服丧三年。”《内则》说:“有变故,二十三年才出嫁。”曾子问孔子说:“女子在路上,而女子的父母去世,那么女子返回,这是对的。”
世佐按:女子子在室,与男子相同,没有出嫁,没有可降服的。这是指成人而没有出嫁的。那些没有成人的,丧服相同,只是不杖有区别。《小记》说:“女子子在室为父母,主持丧事的人不杖,那么儿子一人杖。”那么没有成人而有兄弟的,都不杖就可以知道了。
布总箭笄髽衰三年
注说:这是妻妾女子子丧服不同于男子的地方,总束发叫做总,既束住发根,又总束发梢,箭笄是竹制的笄,髽是露出发髻。就像男子的括发,斩衰括发用麻,那么髽也用麻。大概是用麻从项部向前交叉在额头上,再绕住发髻,就像戴丧帽一样。《小记》说:男子加冠而妇人加笄,男子免冠而妇人髽。凡是丧服上面叫衰
,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妇人不殊裳。衰如男子衰,下如深衣。深衣则衰无带下,又无衽。
译上衣称为衰,下衣称为裳,这里只提到衰而没有提到裳,是因为妇人的裳与男子没有区别。衰的样式如同男子的衰,下摆则像深衣。深衣的衰没有腰带,也没有衣襟。
疏曰:上文不言布,不言三年,至此言之者,上以哀极,故没其布名与年月,至此须言之也。上文绖至练有除者,此三者并终三年乃除之。案《防服小记》云:「妇人带恶笄以终防。」彼谓妇人期服者,带与笄终防;此斩衰带亦练而除,笄亦终三年。经之体例,皆上陈服,下陈人,此服之异,在下言之者,欲见与男子同者如前,与男子异者如后,故设文与常不例也。上文列服之中,冠、绳、缨非女子所服,此布、总、笄、髽等亦非男子所服,是以为文以易之也。布总者,只为出紒后垂为饰者而言,以其布总六升与男子冠六升相对故也。髽有二种,案《士防礼》曰:「妇人髽于室。」注云:「始死,妇人将斩衰者去笄而纚,将齐衰者骨笄而纚。」今言髽者,亦去笄纚而紒也。齐衰以上至笄犹髽,髽之异于括发者,既去纚而以髪为大紒,如今妇人露紒其象也。其用麻布,亦如着防头,然是妇人髽之制也。二种者,一是未成服之髽,即《士防礼》所云者是也;将斩衰者用麻,将齐衰者用布。二者成服之后露紒之髽,即此经注是也。云「斩衰括发以麻」,则髽亦用麻者,案《防服小记》云:「斩衰括发以麻,免而以布。」男子髻发与免用布有文,妇人髽用麻布无文。郑以男子髻发、妇人髽同在小敛之节,明用物与制度亦应不殊,引《防服小记者证经箭笄,是与男冠相对之物也。云「男子免而妇人髽者」,亦小记文。此免既齐衰已下用布,则髽自齐衰以下亦同用布也。但男子阳多变,斩衰名括发,齐衰以下名免;妇人隂少变,故齐斩妇人同名髽。案《士防礼》郑注云:「众主人免者齐衰,将▯以免代冠。」免之制未闻旧説,以为如冠状,广一寸,亦引小记括髪及汉防头为说,则括髪及免与髽三者虽用麻布不同,皆如着防头不别。若然,成服以后,斩衰至缌麻皆冠如着防头,妇人皆露紒而髽也。云「妇人不殊裳」。者,案《周礼》内司服,王后六服皆单言衣,不言裳,以连衣裳不别,见裳则此防服亦连裳于衣,衰亦缀于衣,故直名衰也。云“衰如男子衰者”,亦如记所云,凡衰外削幅以下之制,如男子衰也。下如深衣者,如深衣六幅破为十二,阔头向下,快头向上,缝齐倍要也。云“深衣则衰无带下者”,按记云“衣帯下尺”,注云“衣帯下尺者,要也,广尺足以掩裳上际也”。今此裳既缝着衣,不见里衣,故不须要以掩裳上际也。云“又无衽者”,记云“衽二尺有五寸”,注云“衽所以掩裳际也”。彼据男子裳前三幅,后四幅,开两边露里衣,是以须衽属衣两旁垂之,以掩交际之处。此既下如深衣,缝之以合前后两边不开,故不须衽以掩之也。案深衣云“续衽钩边”,彼吉服深衣须有曲裾之衽,此妇人凶服虽如深衣,亦无深衣之衽也。
孔氏曰:「髽者,形有多种,有麻,有布,有露紒也。其形有异同,谓之髽也。今辨男女并何时应着此免髽之服。男子之免乃有两时,而唯一种;妇人之髽则有三。其麻髽之形与括发如一,以对男子括发时也。斩衰括发以麻,则妇人于时髽亦用麻也。男子括髪先去冠縰用麻,妇人亦去笄縰用麻。又知有布髽者,案此云男子免对妇人髽,男免既用布,则妇人髽不容用麻也。是知男子为母免则妇人布髽也。知有露紒髽者,防服传云:『布总箭笄髽衰三年』,明知此服并以三年。三年之内男不恒免,则妇人不用布髽,故知恒露紒也。故郑注防服云:『髽露紒也』。且防服所明皆是成服后,不论未成服麻布髽也。何以知然?防服既不论男子之括免,则不容说女服之未成义也。既言髽衰三年,益知恒髽是露紒也。又就齐衰轻期髽无麻布,何以知然?案《檀弓》:「南宫縚之妻之姑之防,夫子诲之髽曰:『尔无总总尔,尔无扈扈尔』」,是但戒其高大,不云有麻布别物,是知露紒悉名髽也。又案《奔防》云:「妇人奔防东髽」,郑云:「谓姑姊妹女子子也,去纚大紒曰髽」。若如郑防,既谓是姑姊妹女子子等,还为本亲父母等,唯云
译疏说:上文没有提到布,也没有提到三年,到这里才说,是因为上面哀痛到了极点,所以隐去了布的名称和年月,到这里必须说出来了。上文说绖到练除的,这三种都是终了三年才除去。查《丧服小记》说:“妇人用带和恶笄来终丧。”那是指妇人期服的,带和笄都终丧;这里斩衰的带也是练除,笄也是终三年。经文的体例,都是上面陈述服饰,下面陈述人,这服饰的不同,在下面说,是为了显示与男子相同的如前,与男子不同的如后,所以行文与通常不同。上文列举的服饰中,冠、绳、缨不是女子所穿的,这里的布、总、笄、髽等也不是男子所穿的,所以行文要加以改变。布总,只是指出紒后垂下作为装饰的,因为布总六升与男子冠六升相对。髽有两种,查《士丧礼》说:“妇人在室内髽。”注说:“刚死时,妇人将要穿斩衰的去笄而用纚,将要穿齐衰的用骨笄而用纚。”现在说髽,也是去笄用纚而紒。齐衰以上到笄都髽,髽不同于括发的,是已经去掉纚而用头发做大紒,就像现在妇人露紒的样子。它用麻布,也像戴丧头巾,但这是妇人髽的制度。两种,一是未成服的髽,就是《士丧礼》所说的那种;将要穿斩衰的用麻,将要穿齐衰的用布。二是成服之后露紒的髽,就是这里经文注说的。说“斩衰括发用麻”,那么髽也用麻,查《丧服小记》说:“斩衰括发用麻,免而用布。”男子髻发和免用布有记载,妇人髽用麻布没有记载。郑玄认为男子髻发、妇人髽都在小敛的时候,明白用物和制度也应该没有不同,引用《丧服小记》来证明经文的箭笄,是与男冠相对的东西。说“男子免而妇人髽”,也是小记的话。这免既然齐衰以下用布,那么髽自齐衰以下也同用布。只是男子阳多变,斩衰叫括发,齐衰以下叫免;妇人阴少变,所以齐斩妇人同名髽。查《士丧礼》郑注说:“众主人免的是齐衰,将要穿齐衰的以免代冠。”免的制度没有听说旧说,认为像冠的形状,宽一寸,也引用小记括发和汉丧头巾来说,那么括发及免与髽三者虽然用麻布不同,都像戴丧头巾没有区别。如果这样,成服以后,斩衰到缌麻都冠像戴丧头巾,妇人都露紒而髽。说“妇人不殊裳”,查《周礼》内司服,王后六服都只说衣,不说裳,因为连衣裳不分开,见裳那么这丧服也连裳于衣,衰也缀于衣,所以直接叫衰。说“衰像男子衰”,也像记所说,凡衰外削幅以下的制度,像男子衰。下像深衣的,像深衣六幅破为十二,阔头向下,快头向上,缝齐倍腰。说“深衣那么衰无带下”,按记说“衣带下尺”,注说“衣带下尺的,是腰,宽尺足以掩裳上际”。现在这裳既然缝着衣,不见里衣,所以不需要腰来掩裳上际。说“又无衽”,记说“衽二尺有五寸”,注说“衽所以掩裳际”。那是根据男子裳前三幅,后四幅,开两边露里衣,所以需要衽属衣两旁垂之,以掩交际之处。这既然下像深衣,缝之以合前后两边不开,所以不需要衽来掩之。查深衣说“续衽钩边”,那吉服深衣须有曲裾之衽,这妇人凶服虽然像深衣,也没有深衣之衽。
孔氏说:“髽,形状有多种,有麻,有布,有露紒。形状有异同,都叫髽。现在辨别男女以及何时应该穿这免髽的服饰。男子的免有两个时候,而只有一种;妇人的髽则有三种。那麻髽的形状与括发一样,以对应男子括发的时候。斩衰括发用麻,那么妇人这时髽也用麻。男子括发先去冠縰用麻,妇人也去笄縰用麻。又知道有布髽的,查这里说男子免对应妇人髽,男免既然用布,那么妇人髽不容用麻。是知道男子为母免那么妇人布髽。知道有露紒髽的,丧服传说:‘布总箭笄髽衰三年’,明知这服都以三年。三年之内男不常免,那么妇人不用布髽,所以知道常露紒。所以郑注丧服说:‘髽露紒也’。而且丧服所明的都是成服后,不论未成服麻布髽。怎么知道这样?丧服既然不论男子之括免,那么不容说女服之未成义。既然说髽衰三年,更知道常髽是露紒。又就齐衰轻期髽无麻布,怎么知道这样?查《檀弓》:‘南宫縚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髽曰:尔无总总尔,尔无扈扈尔’,只是戒其高大,不说有麻布别物,是知道露紒悉名髽。又查《奔丧》说:‘妇人奔丧东髽’,郑说:‘谓姑姊妹女子子也,去纚大紒曰髽’。如果像郑说,既然谓是姑姊妹女子子等,还为本亲父母等,只说”
去纚大紒,不言布麻,当知期以下无麻布也。然露紒恒居之髽,则有笄,何以知然?案笄以对冠,男在防恒冠,妇则恒笄也。故防服妇为舅姑,恶笄有首以髽,郑云:「言以髽则髽有着笄者明矣」。以兼此经注,又知恒居笄而露紒髽也。此三髽之殊,是皇氏之说,今考校以为正。有二髽:一是斩衰麻髽,二是齐衰布髽,皆名露紒。必知然者,以防服女子子在室为父箭笄髽衰是斩衰之髽用麻,郑注以为露紒,明齐衰用布亦谓之露紒髽也。其义为男子则免,为妇人则髽者,以其义于男子则免,妇人则髽,独以别男女而已,非别有义也。贺防云:男去冠犹妇人去笄,义尽于」此无复别义也【此《丧服小记》疏,今从《续通觧》节】
译去掉发带和大的发髻,不提及布和麻,应当知道期年以下的丧服没有麻和布。然而露髻是平时居丧时的发髽,就有笄,怎么知道这样呢?考察笄是用来对应冠的,男子在防服期间平时戴冠,妇人则平时用笄。所以防服期间,妇人为公婆服丧,用恶笄束发成髽,郑玄说:“说用髽,那么髽是有着笄的,这就明白了。”结合这条经文和注疏,又知道平时居丧用笄而露髻成髽。这三种髽的区别,是皇氏的说法,现在考校认为这是正确的。有两种髽:一是斩衰的麻髽,二是齐衰的布髽,都叫做露髻。必定知道这样的原因,是因为防服期间,在室的女子为父亲服丧,用箭笄束发成髽,衰服是斩衰,其髽用麻,郑玄注认为是露髻,这就明白齐衰用布也叫做露髻髽了。其义理在于男子则免冠,妇人则髽发,是因为其义理在于男子则免冠,妇人则髽,只是用来区别男女而已,并没有其他的义理。贺防说:男子去掉冠就像妇人去掉笄,义理尽于此,没有再别的义理了【此《丧服小记》疏,今从《续通觧》节】
陆氏佃曰:妇人笄,犹男子之冠。故司马子期曰:「吾有妾而愿欲笄之,可乎?」防服传曰:「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妇为舅姑。恶笄有首,以髽卒哭。子折笄首,以笄布总。」葢曰:以笄,则其主在笄;以髽,则虽有笄焉,非笄之正。
方氏慤曰:「男子所以冐首者谓之冠,妇人所贯发者者谓之笄。此特言其吉而已,及凶而变焉。男子则去冠而免,妇人则去笄而髽也。故曰:『男子免而妇人髽』。葢有冠则首服,去冠则免,故去冠以麻绕之谓之免;有笄则髪立,去笄则髽,故去笄以麻绕之谓之髽。若夫男子成服,则亦有冠焉,所谓厌冠是也;妇人成服,则亦有笄焉,所谓恶笄是也。然则丧之或免或髽者,岂有他哉?特以辨男女之义而已。」
黄氏曰:自斩至总成服皆布总【始死妇人皆缟緫今此成服则用布为之】其布之升数象男子冠数,其长则斩衰总长六寸,期緫八寸,大功緫亦八寸,小功缌麻同一尺,吉总当尺二寸也【期以下皆孔疏云】布緫终防,妇人相吊者素緫,所谓素者布欤,缟与未详。箭篠竹也,以箭为笄也。始死将斩衰,妇人去笄,至男子括髪着麻髽之时犹不笄,今成服始用箭笄。箭笄长尺,妇人箭笄终防,妇人【阙一字】有除无变也。唯妾为君之长子,虽服斩衰不着箭笄髽之制,先儒所释各不同,今条具在下士防服篇注云:髽露紒也,犹男子之括髪。斩衰括髪以麻,则髽亦用麻,以麻者自项而前交于额上,却绕紒如着防头焉。贾氏疏曰:髽有二种,一是未成服之髽,即士防礼所云将斩衰者用麻,将齐衰者用布是也;二者成服之后露紒之髽是也。又云:自斩至缌妇人皆露紒而髽。防服小记,孔氏疏引皇氏之説曰:妇人之髽有三,有麻,有布,有露紒也。其形虽异,皆谓之髽也。一则麻髽,谓斩衰括髪以麻,则妇人于时髽亦用麻是也;二者布髽,谓男子免对,妇人髽,男免既用布,则妇人不容用麻也。是知男子为母免时,则妇人布髽。三者露紒之髽谓【阙一字】防服经云:髽衰三年,三年之内男不恒免,则妇人必不恒用布髽,故知恒露紒也。又就齐衰轻期髽无麻布,虽女子子适人者为本亲父母髽亦无麻布,是知露紒悉名髽也。又云:然恒居露紒之髽,则有笄。孔疏虽引皇氏之説,则又駮之曰:今考校正有二髽,一是斩衰麻髽,二是齐衰布髽,皆名露紒。其将斩衰者于男子括髽之时则以麻为髽,其将齐衰者于男子免时则以布为髽,及葬之时妇人之髽则与未成服之时同,其大功以下则无髽【阙一字】今考三説互有得失,更当【阙一字】详。【阙一字】丧服四制云:秃者不髽。又案襄公四年,臧纥救鄫,侵邾败于狐骀,国人逆防者皆髽。鲁于是乎始髽。注:髽,麻髪合结也。▯防者多,故不能备凶服,髽而已。疏曰:髽之形制,礼无明文,先世儒者各以意説。郑众以为枲麻与髪相半结之。马融以为屈布为布,高四寸,着于颡上。郑康成以为去纚而紒。案檀弓记称:南宫縚之妻,孔子之兄女也。縚母防,孔子诲之髽曰:「尔母从从尔,尔母扈扈尔。」郑康成云:从从谓太高,扈扈谓太广。若布高四寸则有定制,何当虑其从从、扈扈而诲之哉?如郑康成云:纚而空露其紒,则髪上本无服矣。防服女子在室为父髽衰三年,空露紒髪,安得与衰共文而谓之髽衰也?鲁人逆防皆髽,岂直露紒迎防哉?凶服以麻表,髽字从髟,是髪之服也。杜以郑众为长,故用其説,言麻髪合结,亦当麻髪半也。于时鲁师大败,遭防者多,妇人迎子、迎夫,不能备其凶服,唯髽而已。同路迎防,以髽相吊。传言鲁于是始髽者,自此以后遂以髽为吊服,虽有吉者亦髽以吊人。檀弓曰:「鲁妇人之髽而吊也,自败于台鲐始也。」郑康成云:时家家有防,髽而相吊,知于是始髽者,始用髽相吊也。
敖氏曰:「髽者,露紒之名也。此主言成服以后之礼,然当髽者自小敛之时则然矣。故士防礼:『卒敛,妇人髽于室』,自此以至终防不变也。此言笄、总、髽衰,皆所以示其
译陆佃说:女子插笄,如同男子加冠。所以司马子期说:“我有妾,想让她插笄,可以吗?”《丧服传》说:“已出嫁的女儿,为父母服丧;媳妇为公婆服丧。恶笄有笄头,用麻束发直到卒哭礼结束。儿子折断笄头,用布束发。”大概意思是:用笄,那么重点在于笄;用麻束发,那么即使有笄,也不是正式的笄。
方慤说:“男子用来覆盖头部的叫做冠,女子用来贯穿头发的叫做笄。这里只说吉礼的情况,到了凶礼就变了。男子就除去冠而戴免,女子就除去笄而用麻束发。所以说:‘男子戴免而女子用麻束发。’大概有冠就是头饰,除去冠就戴免,所以除去冠用麻缠绕叫做免;有笄头发就竖立,除去笄就用麻束发,所以除去笄用麻缠绕叫做髽。至于男子成服,也有冠,就是所谓的厌冠;女子成服,也有笄,就是所谓的恶笄。那么丧礼中有时戴免有时用麻束发,难道有别的原因吗?只是用来辨别男女的礼义罢了。”
黄氏说:从斩衰到缌麻成服都用布束发【刚开始死时女子都用白绢束发,现在成服就用布束发】,布的升数对应男子冠的等级,长度则是斩衰束发长六寸,期丧束发八寸,大功束发也是八寸,小功和缌麻都是一尺,吉礼束发应当是一尺二寸【期丧以下都是孔颖达疏所说】。布束发直到丧期结束,女子互相吊唁用素束发,所谓的素是指布呢,还是白绢,还不清楚。箭是筱竹,用箭做笄。刚开始死时将要服斩衰,女子除去笄,到男子括发戴麻髽的时候仍然不插笄,现在成服才开始用箭笄。箭笄长一尺,女子箭笄直到丧期结束,女子【缺一字】只有除服没有变化。只有妾为君主的长子,虽然服斩衰但不戴箭笄和髽的礼制,先儒的解释各不相同,现在详细列在下面。《士丧礼》篇注说:髽是露出发髻,如同男子的括发。斩衰括发用麻,那么髽也用麻,用麻的从颈后向前交叉在额上,再绕发髻如同戴丧帽。贾公彦疏说:髽有两种,一是未成服的髽,就是《士丧礼》所说的将服斩衰的用麻,将服齐衰的用布;二是成服之后露出发髻的髽。又说:从斩衰到缌麻女子都露出发髻而髽。《丧服小记》,孔颖达疏引用皇氏的说法说:女子的髽有三种,有麻,有布,有露发髻。形状虽然不同,都叫做髽。一是麻髽,是说斩衰括发用麻,那么女子这时髽也用麻;二是布髽,是说男子戴免,女子髽,男子戴免既用布,那么女子就不能用麻。由此知道男子为母亲戴免时,女子就用布髽。三是露发髻的髽,是说【缺一字】《丧服经》说:髽衰三年,三年之内男子不常戴免,那么女子必定不常用布髽,所以知道常露发髻。又就齐衰轻期髽无麻布,即使是已出嫁的女儿为本亲父母髽也无麻布,由此知道露发髻都叫髽。又说:那么常居露发髻的髽,就有笄。孔颖达疏虽然引用皇氏的说法,却又驳斥说:现在考证校正有两种髽,一是斩衰麻髽,二是齐衰布髽,都叫露发髻。那将服斩衰的在男子括发髽的时候就用麻做髽,那将服齐衰的在男子戴免的时候就用布做髽,到葬的时候女子的髽就和未成服的时候相同,大功以下就没有髽【缺一字】现在考证三种说法各有得失,更应当【缺一字】详细。【缺一字】《丧服四制》说:秃头的人不髽。又查《左传》襄公四年,臧纥救鄫,侵邾在狐骀战败,国人迎接丧事的人都髽。鲁国从此开始髽。注:髽,麻发合结。〇遭丧的人多,所以不能备齐凶服,只髽而已。疏说:髽的形状制度,礼没有明文,先世儒者各自凭意解说。郑众认为枲麻与头发相半结之。马融认为屈布为布,高四寸,戴在额上。郑康成认为去纚而紒。查《檀弓》记载:南宫縚的妻子,是孔子的兄长的女儿。縚的母亲去世,孔子教她髽说:“你母亲太高,你母亲太广。”郑康成说:从从是说太高,扈扈是说太广。如果布高四寸就有定制,怎么会担心太高、太广而教她呢?如果郑康成说:去纚而空露发髻,那么头发上本来就没有丧服了。丧服女子在室为父亲髽衰三年,空露发髻,怎么能与衰共文而叫做髽衰呢?鲁国人迎接丧事都髽,难道只是露发髻迎接丧事吗?凶服以麻为表,髽字从髟,是头发的丧服。杜预以郑众为长,所以采用他的说法,说麻发合结,也应当麻发各半。当时鲁师大败,遭丧的人多,妇人迎接儿子、迎接丈夫,不能备齐凶服,只髽而已。同路迎接丧事,以髽互相吊唁。传言鲁国从此开始髽,自此以后就用髽作为吊服,即使有吉事也用髽吊唁别人。《檀弓》说:“鲁国妇人髽而吊唁,从败于台鲐开始。”郑康成说:当时家家有丧事,髽而互相吊唁,知道从此开始髽,是开始用髽互相吊唁。
敖氏说:“髽,是露发髻的名称。这里主要说成服以后的礼,但是应当髽的从小敛的时候就是这样了。所以《士丧礼》:‘卒敛,妇人髽于室’,从此直到丧期结束不变。这里说笄、总、髽衰,都是用来表示其
异于男子,则与男子同者绖、帯、杖、屦也。士防礼曰:『妇人牡麻绖,结本』,是亦妇人斩衰要绖之异者。此不见之者,以经唯主言首绖,故略之。」
译与男子不同的地方,那么与男子相同的地方就是丧带、腰带、丧杖和丧鞋了。《士丧礼》说:“妇人用牡麻制作丧带,打结处保留麻的本根”,这也是妇人斩衰丧服中丧带与男子不同的地方。这里之所以没有提及,是因为经文只主要讲述头部的丧带,所以对此略而不提。
郝氏曰:「总以布覆髪,犹男子之冠,用六升布笄簪也。箭,小竹以卷髪。男子斩衰始死,投冠脱髦,括髪齐加絻。女子斩齐衰,皆髽。男子成服,加防冠;女子成服,加恶笄布总。」
汪氏琬曰:「或问妇人可以不衰乎?曰:不可。服以饰情,情貌相配,吉凶相应,故衰之为服,所以表中诚也。妇人者,何独不然?由是言之,是虽旁亲,犹不可以不衰,而况妻为夫,妾为家长,女子子为父母乎?」
世佐案:髽与括髪、免皆以麻若布绕额而露其髻之名,制同而名异,所以别男女也。既夕云:“丈夫髽。”防服四制云:“秃者不髽。”是髽又男女之通称矣。男子之括髪、免皆因事而为之,妇人则髽以终防,妇人少变也。括髪、免者必去冠,髽可以不去笄,亦其异也。説又见《士防礼》及《既夕》。
传曰:「总六升,长六寸;箭笄长尺,吉笄尺二寸。」
注曰:总六升者,首饰象冠,数长六寸,谓出紒后所垂为饰也。
疏曰:云箭笄长尺,吉笄尺二寸者,此斩之笄,用箭。下记云:女子子适人,为父母、妇为舅姑,用恶笄。郑以为榛木为笄,则檀弓南宫縚之妻之姑之防云:葢榛以为笄,是也。吉时大夫、士与妻用象,天子、诸候之后、夫人用玉为笄。今于防中,唯有此箭笄及榛二者,若言寸数,亦不过此二等。以斩衰尺,吉笄尺二寸,檀弓南宫縚之妻为姑,榛以为笄,亦云一尺,则大功以下不得更容差降。郑注小记云:笄所以巻髪,既直同巻髪,故五服略为小一节,皆用一尺而已。是以女子子为父母,既用榛笄,卒哭之后折吉笄之首,归于夫家,以榛笄之外无可差降,故用吉笄也。又曰:此斩衰緫六寸,南宫縚之妻为姑緫八寸,以下虽无文,大功当与齐同八寸,缌麻、小功同一尺,吉緫当尺二寸,与笄同也。敖氏曰:緫六升,亦但指卒哭以前者也,其卒哭以后当与男子受冠之布同七升,既练则八升也。
郝氏曰:緫止六寸,取覆髽耳。防笄比吉笄短二寸,独于此详者,因明妇人为斩衰首服,所以异于男子者。张氏曰:緫六升。注云:象冠数,谓象斩衰冠之数,余服当亦各象其冠布之数。长六寸,注知其指紒后者,以其束髪处人所不见,无寸可言也。
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
注曰:谓遭防后而出者,始服齐衰期。出而虞,则受以三年之防。受既虞而出,则小祥亦如之。既除防而出,则已。凡女行于大夫以上,曰嫁;行于士庶人,曰适人。疏曰:嫁女为父,五升衰,八升緫。虞后受以八升衰,九升緫。今未虞而出,虞后受服,当与在室之女同,以三年之防受。三年之防,始死三升衰,裳六升,冠。既葬,以其冠为受,六升衰,裳七升,冠。此被出之女,亦受以衰六升緫,七升也。既虞而出,已受以出嫁齐期之受矣。至小祥后练祭,乃受以衰七升緫,八升,与在室之女同。若既小祥而出,以其嫁女本为父母期,至此已除,则不复更为父母着服也。又曰:若天子之女嫁于诸侯,诸侯之女嫁于大夫,出嫁为夫斩,仍为父母不降,以其外宗内宗及与诸侯为兄弟者为君,皆斩。明知女虽出嫁,为君不降【从句读节本】
孔氏曰:「女出嫁为父母期,若父母防未小祥而被夫遣归,值小祥则随兄弟服三年之受。既已絶夫族,故其情更隆于父母也。若父母防已小祥而女被遣,其期服已除。若反本服,湏随兄弟之节。兄弟小祥之后无服变之节,故女遂止也。未练而反,则期者,谓先有丧而为夫所出,今未小祥而夫命已反,则还夫家,至小祥而除,是依期服也。既练而反,则遂之者,若还家已随兄弟小祥服三年之受,而夫反命之,则犹遂三年乃除,随兄弟故也。」
敖氏曰:子,女子子也。承上经而言,故但云子,省文耳,非经之正例也。又云:嫁则为女子子,无嫌亦可以不必言女。经于他处,凡言子者,皆谓男子。言反在父之室,明其见出于父存之时也。着之者,嫌与未嫁者异也。此防父与未嫁者同,则其为母以下亦如之,可知。经特于此发之也。凡女行
译郝氏说:“总,是用布覆盖头发,就像男子的冠一样,使用六升布和竹笄来固定。箭,是小竹,用来卷束头发。男子在斩衰之丧刚死时,投弃冠冕,剪去鬓发,用布束发并加上絻。女子在斩衰、齐衰之丧,都结髽。男子成服时,加上防冠;女子成服时,加上恶笄和布总。”
汪氏琬说:“有人问:妇人可以不服衰吗?回答说:不可以。丧服是用来修饰情感的,情感与外表相配,吉礼与凶礼相应,所以衰作为丧服,是用来表示内心诚意的。妇人难道就唯独不是这样吗?由此说来,即使是旁系亲属,尚且不可以不服衰,何况妻子为丈夫,妾为家长,女儿为父母呢?”
世佐按:髽与括发、免,都是以麻或布缠绕额头而露出发髻的名称,形制相同而名称不同,用来区别男女。《既夕礼》说:“丈夫髽。”《防服四制》说:“秃头的人不髽。”可见髽又是男女通用的称呼。男子的括发、免都是因事而为之,妇人则髽以终防,妇人的变化较少。括发、免必定要除去冠,髽可以不除去笄,这也是它们的区别。解说又见于《士防礼》及《既夕礼》。
传文说:“总用六升布,长六寸;箭笄长一尺,吉笄长一尺二寸。”
注文说:总用六升布,是首饰仿照冠的规制,长度六寸,是指束发后垂下作为装饰的部分。
疏文说:说箭笄长一尺,吉笄长一尺二寸,这是斩衰之丧用的笄,使用箭竹。下文《记》说:女子出嫁后,为父母、儿媳为公婆,使用恶笄。郑玄认为用榛木做笄,那么《檀弓》中南宫縚的妻子为婆婆服丧说:大概用榛木做笄,是对的。吉礼时,大夫、士及其妻子用象牙笄,天子、诸侯的后妃、夫人用玉笄。现在在丧服中,只有这箭笄和榛笄两种,如果论及尺寸,也不过这两等。以斩衰为一尺,吉笄为一尺二寸,《檀弓》南宫縚的妻子为婆婆服丧,用榛木做笄,也说是一尺,那么大功以下就不能再有差降了。郑玄注《小记》说:笄是用来卷束头发的,既然都是直着卷束头发,所以五服略微减少一节,都用一尺而已。因此女子为父母服丧,既已使用榛笄,卒哭之后折断吉笄的首端,回到夫家,因为榛笄之外无可差降,所以使用吉笄。又说:这斩衰的总长六寸,南宫縚的妻子为婆婆服丧总长八寸,以下虽然没有明文,大功应当与齐衰相同为八寸,缌麻、小功同一尺,吉总应当一尺二寸,与笄相同。敖氏说:总六升,也只是指卒哭以前而言,那卒哭以后应当与男子受冠的布相同为七升,既练则用八升。
郝氏说:总只长六寸,是为了覆盖髽。防笄比吉笄短二寸,唯独在这里详细说明,是因为要阐明妇人为斩衰首服,所以与男子不同的地方。张氏说:总六升。注文说:仿照冠的数目,是指仿照斩衰冠的布数,其余丧服也应当各自仿照其冠布的数目。长六寸,注文知道它是指束发后的部分,因为束发的地方人所不见,没有尺寸可言。
女儿出嫁后返回父亲家,为父亲服丧三年。
注文说:是指遭遇丧事后被休弃的女子,起初服齐衰一年。被休弃后参加虞祭,就接受三年的丧服。接受丧服后参加虞祭而被休弃,那么小祥也如此。已经除去丧服后被休弃,那就罢了。凡是女子嫁于大夫以上,称为嫁;嫁于士庶人,称为适人。
疏文说:嫁女为父亲服丧,用五升衰,八升总。虞祭后接受八升衰,九升总。现在未虞祭而被休弃,虞祭后接受丧服,应当与在室的女儿相同,以三年的丧服接受。三年丧服,刚死时用三升衰,六升裳,加冠。既葬后,用那冠作为受服,六升衰,七升裳,加冠。这被休弃的女子,也接受六升衰和总,七升裳。既虞祭而被休弃,已经接受了出嫁齐衰一年的受服了。到了小祥后的练祭,才接受七升衰,八升总,与在室的女儿相同。如果既小祥后被休弃,因为嫁女本为父母服期,至此已经除去,就不再为父母着服了。又说:如果天子之女嫁于诸侯,诸侯之女嫁于大夫,出嫁为丈夫服斩衰,仍然为父母不降等,因为外宗内宗以及作为诸侯兄弟的人都是国君,都服斩衰。明知女子虽然出嫁,为国君不降等。
孔氏说:“女子出嫁为父母服期,如果父母丧事未过小祥而被丈夫休弃回家,遇到小祥就跟随兄弟服三年的受服。既然已经断绝夫族,所以对父母的情义更加隆重。如果父母丧事已经小祥而女子被休弃,她的期服已经除去。如果返回本家服丧,须跟随兄弟的节次。兄弟小祥之后没有服丧变化的节次,所以女子也就停止了。未练而返回,那么服期,是指先前有丧事而被丈夫休弃,现在未小祥而丈夫命令返回,就回到夫家,到小祥时除去,是依照期服。既练而返回,那么遂服,是指如果回家已经跟随兄弟小祥服三年的受服,而丈夫命令返回,那么就仍然服满三年才除去,是跟随兄弟的缘故。”
敖氏说:子,是女子子。承接上文经文而言,所以只说子,是省略文字,不是经文的正例。又说:嫁则为女子子,没有嫌疑,也可以不必说女。经文在其他地方,凡说子的,都指男子。说返回在父亲家,明白是被休弃在父亲健在的时候。著录这一条,是嫌与未嫁者不同。这为父亲服丧与未嫁者相同,那么为母亲以下也如此,可以推知。经文特意在这里说明。凡是女子出嫁
于人,其为妻者曰嫁,兼为妾者言之曰适人。此唯言嫁者,省文耳。自父以下,凡为此女服者,亦皆从其本服。
译对于女子,作为正妻的称为“嫁”,兼及妾室而言则称为“适人”。这里只说“嫁”,是省略了文字。从父亲以下,凡是给这位女子服丧的人,也都依照他们原本应服的丧礼等级。
郝氏曰:「子嫁反以下,明此女子非未嫁之女。未嫁与子同,该首章为父例。此既嫁反者也。既嫁从夫,无夫反,则父为天,故防父三年,与子同。」
姜氏曰:「此条经意,本谓被出而父没者之服,而记因以父没而出者之服,例推之耳。则单指父没而出者言之,盖记义非经义也。」
世佐案:女子嫁而降其本宗之服。妇人之义,内夫家而外父母家也。被出而归,仍与未嫁者同,以其与夫絶族也。此经所陈,兼未遭防而出及遭防未练而出者言也。言三年而不言所服,容遭防而出,则其初防之服或不尽同于在室者也。若其遭防而出,出而复反者,变除之节,则小记论之详矣。记云:「为父母防,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己,未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又案此条本属经文,郝氏乃以为传,则是以传文分属经下者误之也。
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帯绳屦。
注曰:「士,卿士也。公卿大夫厌于天子、诸侯,故降其众臣布帯、绳屦。贵臣得伸,不夺其正。」
疏曰:云「士卿士也者,以其在公之下大夫之上,当卿之位也」。典命:大国立孤一人,诸侯无公,以孤为公,降其众臣,布帯绳屦二事,其余服杖冠绖则如常也。其布帯则与齐衰同,其绳屦则与大功等也。贵臣得伸,依上文绞帯菅屦也【从杨氏图节本】
李氏防之曰:“以传考之,疑士即卿字传冩误也。”敖氏曰:“此亦以其异故着之,且明异者之止于是也。”公即所谓诸公也,公卿大夫亦仕于诸侯者也。其众臣为之布帯绳屦,降于为君之正服,所以辟贵臣而不敢与之同也。盖此君之尊杀于国君,故其臣之为服者得以分别贵贱也。
郝氏曰:「公士谓诸侯之士与大夫之众家臣,各为其君斩衰三年,但加布帯,与齐衰以下同屦麻绳,不用菅与不杖期以下同,盖爵贵者恩重尽服,爵卑者恩杀服损也。」
姜氏曰:注疏殆误本章。縁臣有贵贱,故服有隆杀。经葢言众臣,非贵臣比,故帯屦与苴帯菅屦殊。而传因言其非贵臣比,故虽服杖,亦不与之俱即位耳。若谓卿大夫厌于君而降之,必无降众臣而反不降贵臣之理。若又谓其君卑众臣,乃即位尊,即不即位,则又岂君即不为王侯厌,而君卑独为厌乎?其误甚矣。世佐案:公士,公家之士,《玉藻》云“公士摈”是也。大夫兼公卿而言,大夫之众臣,谓私臣之贱者。其君谓此二等之人之君也。公士君,诸侯大夫之众臣君大夫二者,亦斩衰三年,而于其帯与屦少杀之者,则以其疏且贱故也。旧觧误,今依郝説正之。
传曰:「公卿大夫,室老、士贵臣,其余皆众臣也。君谓有地者也。众臣杖,不以即位;近臣,君服斯服矣。绳屦者,绳菲也。」
注曰: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近臣、阍寺之属,君、嗣君也。斯,此也。近臣从君防服,无所降也。绳菲,今时不借也。
疏曰:「公卿大夫或有地,或无地。众臣为之皆有杖,但无地。公卿大夫其君卑,众臣皆得以杖与嗣君同即阼阶下,朝夕哭位。若有地,公卿大夫其君尊,众臣虽杖,不得与嗣君同即哭位下君故也。汉时谓绳菲为不借者,此凶屦不得从人借,亦不得借人也。」
敖氏曰:「室老,家臣之长者也。士,凡士之为家臣者,皆是也。众臣杖,不依以即位,亦异于贵臣也。然则贵臣得以杖与子同即位者,亦以其尊少贬故也。经唯言公卿大夫尔,而传以有地者释之,则无地者其服不如是乎?似失于固矣。近臣,君服斯服,乃诸侯之近臣从君服者也。传言于此,亦似非其类。」
郝氏曰:「公卿、诸侯之卿、大夫室老、大夫家臣之长、士大夫之邑宰,此皆贵臣,得尽服。余皆众臣,布帯绳屦。」也有地,谓诸侯有社稷,大夫有采邑。众臣布帯绳屦,皆杖,但不以杖即位,异于贵臣杖即位也。近臣阍寺之属,恩礼又杀于众臣。服无等,唯视嗣君服,服耳菲即屦也。
张氏曰:「传言公卿大夫之家臣,唯家老与邑宰二者是贵臣,其余皆众臣。经所言为其君布帯绳屦者,皆是属也。公卿大夫
译郝氏说:“‘子嫁反’以下,说明这个女子不是未出嫁的女子。未出嫁的女子与‘子’相同,概括首章为父亲服丧的条例。这是指出嫁后返回娘家的人。既已出嫁就顺从丈夫,没有丈夫而返回娘家,那么父亲就是她的天,所以为父亲服丧三年,与儿子相同。”
姜氏说:“这条经文的意旨,本来说的是被休弃而父亲已去世者的服丧规定,而传文因此以父亲去世后被休弃者的服丧规定,作为类推罢了。那么单独指父亲去世后被休弃者来说,大概传文的义理并非经文的义理。”
世佐按语:女子出嫁而降低为本宗服丧的等级。妇人的道义,在于内属夫家而外疏父母家。被休弃而回家,仍然与未出嫁者相同,因为她与丈夫断绝了宗族关系。这条经文所陈述的,兼指未遭遇丧事而被休弃以及遭遇丧事但未练除而被休弃者而言。说服丧三年而不说所服丧服的等级,是容许遭遇丧事而被休弃的情况,那么她起初所服的丧服或许不完全同于在室时。如果她遭遇丧事而被休弃,休弃后又返回夫家,变除丧服的节次,则《小记》论述得很详细了。传文说:“为父母服丧,未练除而被休弃则服丧三年;已练除而被休弃则停止服丧;未练除而返回夫家则服丧一年;已练除而返回夫家则继续服丧。”又按语:这条本属于经文,郝氏却认为是传文,这是把传文分属经文之下的人搞错了。
公士大夫的众臣,为他们的主人服丧用布带、绳屦。
注说:“士,指卿士。公卿大夫被天子、诸侯所厌降,所以降低其众臣的丧服,用布带、绳屦。贵臣得以伸展,不剥夺其正服。”
疏说:说“士即卿士”,是因为他在公之下、大夫之上,处于卿的位置。《典命》说:大国设立孤一人,诸侯没有公,以孤作为公,降低其众臣的丧服,用布带、绳屦两件事,其余的服丧、手杖、冠、绖则如常。那布带与齐衰相同,那绳屦与大功相等。贵臣得以伸展,依据上文是绞带、菅屦【从杨氏图节本】。
李氏辩解说:“以传文考证,怀疑‘士’即是‘卿’字传抄错误。”敖氏说:“这也是因为不同而特别指出,并且说明不同的仅限于此。”公即所谓诸公,公卿大夫也是仕于诸侯的人。他们的众臣为他们服丧用布带、绳屦,降低于为君服丧的正服,所以避开贵臣而不敢与之相同。大概这些君的尊贵低于国君,所以他们的臣子服丧得以分别贵贱。
郝氏说:“公士指诸侯之士与大夫的众家臣,各自为他们的主人服斩衰三年,只是加用布带,与齐衰以下相同;穿麻绳鞋,不用菅草,与不杖期以下相同,大概爵位尊贵者恩情深而服丧完备,爵位卑贱者恩情浅而服丧减损。”
姜氏说:注疏几乎误解本章。因为臣有贵贱,所以服丧有隆杀。经文大概说的是众臣,不是贵臣可比,所以带、屦与苴带、菅屦不同。而传文因此说他们不是贵臣可比,所以虽然服丧用手杖,也不与他们一同就位。如果说卿大夫被君所厌降而降低其丧服,必定没有降低众臣反而不降低贵臣的道理。如果说他们的君卑于众臣,那么即位尊贵,如果不即位,那么难道君就不为王侯所厌降,而君卑独被厌降吗?错误太严重了。世佐按语:公士,公家之士,《玉藻》说“公士摈”就是这样。大夫兼公卿而言,大夫的众臣,指私臣中的卑贱者。他们的君指这两类人的主人。公士的主人,诸侯大夫的众臣的主人,大夫这两者,也都服斩衰三年,而在他们的带与屦上稍微减损,是因为他们疏远且卑贱的缘故。旧解错误,现在依据郝氏的说法改正。
传文说:“公卿大夫,室老、士是贵臣,其余都是众臣。君指有封地的人。众臣服丧用手杖,不凭手杖就位;近臣,君服什么就服什么。绳屦,就是绳菲。”
注说:室老,是家相;士,是邑宰。近臣,指阍寺之类,君指嗣君。斯,此。近臣跟随君服丧,没有降低丧服。绳菲,当今称为不借。
疏说:“公卿大夫有的有封地,有的没有封地。众臣为他们服丧都有手杖,只是没有封地。公卿大夫他们的君卑,众臣都可以凭手杖与嗣君一同即阼阶下,朝夕哭位。如果有封地,公卿大夫他们的君尊贵,众臣虽然用手杖,不得与嗣君一同即哭位,是低于君的缘故。汉时称绳菲为不借,这凶鞋不得向人借,也不得借给人。”
敖氏说:“室老,是家臣中的长者。士,凡是作为家臣的士,都是。众臣服丧用手杖,不凭手杖就位,也与贵臣不同。那么贵臣得以凭手杖与嗣子一同就位,也是因为尊贵而稍微贬损的缘故。经文只说公卿大夫,而传文用有封地的人来解释,那么没有封地的人他们的服丧不这样吗?似乎过于固执了。近臣,君服什么就服什么,是诸侯的近臣跟随君服丧。传文在这里说,也似乎不属于同类。”
郝氏说:“公卿、诸侯之卿、大夫室老、大夫家臣之长、士大夫之邑宰,这些都是贵臣,得以服丧完备。其余都是众臣,用布带、绳屦。”有封地,指诸侯有社稷,大夫有采邑。众臣用布带、绳屦,都用手杖,但不凭手杖就位,与贵臣凭手杖就位不同。近臣阍寺之类,恩礼又低于众臣。服丧没有等级,只看嗣君服什么就服什么。菲即屦。
张氏说:“传文说公卿大夫的家臣,只有家老与邑宰两者是贵臣,其余都是众臣。经文所说为他们的主人服丧用布带、绳屦者,都是这类人。公卿大夫”
有有地,有无地。此所谓君,谓有地者也。有地者其众臣,又不但帯屦有别,虽有杖,不得与嗣君同即东阶下朝夕哭位。无地者之臣,则得以杖即位。若夫近君之小臣,又与众臣不同,嗣君所服,近臣斯服之矣。」
译有拥有封地的,也有不拥有封地的。这里所说的“君”,指的是拥有封地的人。拥有封地者的众位臣子,不仅鞋履有别,即使手持哭丧棒,也不得与嗣君一同站在东阶下朝夕哭位的固定位置上。不拥有封地者的臣子,则可以手持哭丧棒就位。至于那些亲近国君的小臣,又与众臣不同,嗣君所穿戴的丧服,近臣也就跟着穿戴同样的丧服。
姜氏曰:「传又言近臣者,亦见贱非贵比,但以近君从而为服耳。若如疏义,毋论理不足,即上下文义亦失矣。」世佐案:「公卿大夫诸侯之贵臣也,室老士大夫之贵臣也。贵臣于其君恩深义重,故其服一同于父而无所杀。若其余则不能无所杀矣。公士亦诸侯之众臣也,故其服诸侯与大夫之众臣为大夫服同。有地者兼诸候大夫言也。众臣杖不以即位,见其异于贵臣者不止于帯与屦也。此唯谓诸侯之众臣耳。若大夫之众臣则不杖。」《檀弓》云:「公之防,诸达官之长杖。」《防大记》云:「君之防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殡,授大夫世妇杖四。」《制》云:「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是诸侯之贵臣众臣同有杖,而众臣不以即位为异也。《大记》又云:「大夫之防三日之朝,既殡,主人主妇室老皆杖。」孔疏云:「死后三日既殡之后乃杖,应杖者三日悉杖也。」此于家臣之杖,唯言室老而不及其余,则大夫众臣不杖明矣。近臣亦谓诸侯之亲臣左右仆从皆是,君嗣君也。君服斯服者,从君而服,不得有异也。近臣卑于贵臣,恩义亦浅,而其服乃无所降者,以其从君故不从众臣之例也。传于众臣之中,又别出近臣一等,亦补经所未备。《服问》云:「君之母非夫人,则羣臣无服,唯近臣及仆骖乗从服,唯君所服服也。」是亦近臣从服与羣臣异之事也。
右斩衰三年
黄氏曰:汉文帝遗制,革三年之防,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殿中当临者,皆以旦夕各十五举音,礼毕罢。非旦夕临时,禁无得擅哭。临服大红【红与功同】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纎七日,释服。他不在令中者,皆以此令比类从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防期之制,自后遵之不改【应劭曰:凡三十六日而释服,此以日易月也。师古曰:此防制者,文帝自率已意创而为之,非有取于周礼也。何为以日易月乎?三年之防,其实二十七月,岂有三十六月之文?应氏既失之于前,而近代学者因循缪说,未之思也】成帝时,丞相翟方进母终,既塟三十六日除服,视事。自以为身备汉相,不敢逾国典。然而原渉行父防三年,名彰天下。河间惠王行母防三年,诏书褒称,以为宗室仪表。是则防制三年,能行者贵之矣。后汉安帝元初三年十一月丙戌,初聼大臣二千石刺史行三年防。晋武帝居文帝防,臣民皆从权制,三日除服。既塟,帝亦除之,然犹素冠疏食,哀毁如居防者。秋八月,帝将谒崇阳陵,羣臣奏言:秋暑未平,恐帝悲感摧伤。帝曰:朕得奉瞻山陵,体气自佳耳。又诏曰:汉文不使天下尽哀,亦帝王至谦之志。当见山陵,何心无服?其议以衰绖从行。羣臣自依旧制。尚书今裴秀奏曰:陛下既除而复服,义无所依。若君服而臣不服,亦未敢安也。诏曰:患情不能跂及耳,衣服何在?诸君勤勤之至,岂苟相违?遂止。中军将军羊祜谓傅▯曰:三年之防,虽贵遂服礼也,而汉文除之,毁礼伤义。今主上至孝,虽夺其服,实行防礼。若因此复先王之法,不亦善乎?▯曰:以日易月,已数百年,一旦复古,难行也。祜曰:不能使天下如礼,且使主上遂服,不犹愈乎?▯曰:主上不除而天下除之,此为但有父子,无复君臣也。乃与羣臣奏请易服复膳。诏曰:每感念幽冥而不得终苴绖之礼,以为沉痛,况当食稻衣锦乎?适足激切其心,非所以相觧也。朕本诸生,家传礼未乆,何至一旦便易此情于所天?相从已多,可试省孔子答宰我之言,无事纷纭也。遂以疏素终三年。司马光曰:三年之防,自天子逹于庶人,此先王礼经,百世不易者也。汉文师心不学,变古壊礼,絶父子之恩,亏君臣之义。后世帝王不能笃于哀戚之情,而羣臣謟谀,莫肯厘正。至于晋武,独以天性矫而行之,可谓不世之贤君。而裴传之徒,固陋庸臣,习常玩故,不能将顺其美,惜哉。防始十年八月,塟元皇后于峻阳陵,帝及羣臣除防即吉。博士陈逵议以为:今时所行,汉帝权制,太子无有国事,自宜终
译姜氏说:“传文中又提到近臣,也是表明他们地位卑贱,不能与贵臣相比,只是因为亲近君主,所以跟随君主服丧罢了。如果按照疏义的解释,不仅道理不充分,就连上下文的意思也讲不通了。”世佐按:“公卿大夫和诸侯是贵臣,室老和士大夫也是贵臣。贵臣对于他们的君主恩情深厚、道义重大,所以他们的丧服完全等同于为父亲服丧,没有任何减杀。如果是其他臣子,就不能不有所减杀了。公士也是诸侯的众臣,所以诸侯和大夫的众臣为大夫服丧是一样的。有封地的人,是兼指诸侯和大夫而言。众臣持杖但不以即位为异,可见他们与贵臣的不同,不仅仅在于腰带和鞋子。这里只说的是诸侯的众臣。如果是大夫的众臣,则不持杖。”《檀弓》说:“诸侯的丧事,各位达官之长持杖。”《丧大记》说:“君主的丧事,三天后,太子和夫人持杖五天。入殓后,授予大夫和世妇持杖四天。”《礼记·杂记》说:“三天授予太子持杖,五天授予大夫持杖,七天授予士持杖。”由此可见,诸侯的贵臣和众臣都持杖,而众臣并不以是否即位作为区别。《大记》又说:“大夫的丧事,三天后的早晨,入殓后,主人、主妇和室老都持杖。”孔颖达疏说:“死后三天入殓之后才持杖,应该持杖的人在三天内全部持杖。”这里在家臣持杖的问题上,只提到室老而没有提到其他人,那么大夫的众臣不持杖就很明显了。近臣也是指诸侯的亲信臣子,左右仆从都是,君主和嗣君也是如此。君主穿什么丧服他们就穿什么,跟随君主服丧,不能有差异。近臣地位低于贵臣,恩情道义也较浅,但他们的丧服却没有降低等级,这是因为他们跟随君主,所以不遵循众臣的惯例。传文在众臣之中,又特别分出近臣这一等级,也是补充经文所未详尽之处。《服问》说:“君主的母亲如果不是夫人,那么群臣没有丧服,只有近臣以及仆役、陪乘的人跟随服丧,只穿君主所穿的丧服。”这也是近臣跟随服丧与群臣不同的事例。
右斩衰三年
黄氏说:“汉文帝留下遗制,革除三年的丧期,命令天下的官吏百姓,令到后到灵前哭吊三天,都脱下丧服。殿中应当哭吊的人,都在早晚各哭吊十五次,礼仪完毕就停止。不是在早晚哭吊的时候,禁止擅自哭泣。临丧时穿大红【红与功同】丧服十五天,小红丧服十四天,细麻丧服七天,脱下丧服。其他不在令中规定的,都按照这个令类比执行。布告天下,让百姓清楚我的意思。丧期的制度,从此以后遵循它而不改变【应劭说:总共三十六天脱下丧服,这是用日代替月。颜师古说:这种丧制,是文帝根据自己的心意创立的,并不是取法于周礼。为什么说用日代替月呢?三年的丧期,实际上是二十七月,哪有三十六月的说法?应氏在前面已经错了,而近代学者因循谬误的说法,没有思考】。成帝时,丞相翟方进的母亲去世,下葬三十六天后脱下丧服,处理政事。他自认为身为汉相,不敢超越国家的典制。然而原涉实行父亲的三年丧,名声显扬天下。河间惠王实行母亲的三年丧,诏书褒奖称颂,作为宗室的表率。这就是说,实行三年丧制,能实行的人是被尊贵的。后汉安帝元初三年十一月丙戌日,开始允许大臣、二千石、刺史实行三年丧。晋武帝居文帝丧,臣民都遵循权宜之制,三天后脱下丧服。下葬后,皇帝也脱下了丧服,但仍然戴素冠、吃粗食,哀痛毁伤如同居丧一样。秋八月,皇帝将要拜谒崇阳陵,群臣上奏说:秋暑未退,恐怕皇帝悲伤感伤而损害身体。皇帝说:我得以瞻仰山陵,身体自然就好了。又下诏说:汉文帝不让天下人都哀痛,也是帝王极度的谦让之心。当拜谒山陵时,怎么能心中没有丧服呢?大家商议穿着丧服随行。群臣自己依照旧制。尚书令裴秀上奏说:陛下既然脱下丧服又穿上,道义上没有依据。如果君主穿丧服而臣子不穿,也不敢安心。下诏说:我担心的是情感不能达到极点,衣服在哪里呢?各位勤勉至极,难道我敢随意违背吗?于是停止。中军将军羊祜对傅玄说:三年的丧期,虽然尊贵的人也要服丧,但汉文帝废除了它,毁坏礼制、伤害道义。现在君主至孝,虽然剥夺了他的丧服,但实际上实行丧礼。如果借此恢复先王的法度,不也很好吗?傅玄说:用日代替月,已经几百年了,一旦恢复古制,难以实行。羊祜说:不能使天下都符合礼制,姑且让君主服丧,不也好一些吗?傅玄说:君主不脱下丧服而天下人脱下,这就只有父子,没有君臣了。于是与群臣上奏请求更换丧服、恢复饮食。下诏说:每当感念幽冥中的亲人而不能终了苴绖之礼,以为沉痛,何况吃稻米、穿锦绣呢?这只会激切我的心,不是用来宽慰我的。我本是书生,家中传承礼制不久,怎么一下子就把这份对天子的感情改变呢?跟随你们已经很多了,可以试着省视孔子回答宰我的话,不必纷纭争论。于是穿着粗布素服终了三年。司马光说:三年的丧期,从天子到平民,这是先王的礼经,百世不变。汉文帝凭心意行事而不学习,改变古制、毁坏礼制,断绝父子之恩,亏损君臣之义。后世帝王不能笃行哀戚之情,而群臣谄媚阿谀,没有人肯纠正。到了晋武帝,独自以天性矫正并实行,可称为不世出的贤君。而裴秀、傅玄之流,固陋庸臣,习以为常、玩忽故旧,不能将顺其美,可惜啊。丧期开始于十年八月,下葬元皇后于峻阳陵,皇帝及群臣脱下丧服、恢复吉服。博士陈逵议论认为:现在所实行的,是汉帝的权宜之制,太子没有国事,自然应当终
服。尚书杜预以为:古者天子诸侯三年之防,始同齐斩,既塟除服,谅闇以居心防,终制。故周公不言高宗服防三年,而云谅闇,此服心防之文也。叔向不讥景王除防,而讥其宴乐,已早明既塟应除,而违谅闇之节也。君子之于礼,存诸内而已,礼非玉帛之谓,防岂衰麻之谓乎?大子出则抚军,守则监国,不为无事,宜卒哭除衰麻,而以谅闇终三年。帝从之。社既定,皇太子谅闇议,挚虞答杜书曰:仆以为除服诚合事宜,附古则意有未安。五服之制成于周室,周室以前,仰迄上古,虽有在防之哀,未有行防之制。故尧称遏宻,殷曰谅闇,各举其事而言,非未塟降除之名也。礼有定制,孝景之即吉,方进之从时,皆未足为准。葢圣人之于礼,讥其失而通其变。今皇太子未就东宫,犹在殿省之内,故不得伸其哀情,以且夺制,何必附之于古哉?于时外内卒同杜义,或者谓其违礼以合时,杜亦不自觧説,退使博士叚畅撰集旧文,条诸实事,成言以为定证。案杜预违经悖礼,沦斁纲常,当为万世之罪人,坐以不孝莫大之法,而司马公特言其不如陈逵之言质略而敦实。非所以明世教也。东晋防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防杜皇后周忌,有司奏至尊周年应改服。诏曰:「君亲名教之重也,权制出于近代耳。」于是素服如旧【非汉魏之典】又魏孝文帝太和十四年九月,魏太后冯氏殂,魏主勺饮不入口者五日。既塟,犹衰麻听朝政。十五年二月,齐遣散骑常侍裴昭明、侍郎谢峻如魏吊,欲以朝服行事。主客曰:「吊有常礼,以朱衣入凶庭,可乎?」昭明等曰:「受命本朝,不敢辄易。」徃返数四,魏主命著作郎成淹与之言。昭明曰:「魏朝不听使者朝服出,何典礼?」淹曰:「羔裘▯冠不以吊,此童稚所知也。」昭明曰:「齐髙皇帝之防,魏遣李彪来吊,初不素服,齐朝亦不以为疑。何今日而见逼耶?」淹曰:「齐不能行亮隂之礼,逾月即吉,彪不得主人之命,固不敢以素服往厠其间。今皇帝仁孝侔于有虞,岂得以此方彼乎?」昭明曰:「三王不同礼,孰能知其得失?」淹曰:「然则虞舜高宗非邪?」昭明、峻相顾而笑曰:「非孝者无亲,何可当也?」乃曰:「曰吊服唯主人裁之,然违本朝之命,返必获罪矣。」淹曰:「使彼有君子,卿将命得冝,且有厚赏。若无君子,卿出而光国,得罪何伤?自当有良史书之。」乃以衣幍给之。夏,魏遣员外散骑常侍李彪等聘于齐,为之置燕设乐。彪辞曰:「主人孝思罔极,兴隆正失。朝臣虽除衰绖,犹以素服从事,是以使臣不敢承奏乐之赐。」从之。九月,魏主祥祭于庙。冬十月,谒永固陵。十一月,禫祭,遂祀员丘明堂,飨羣臣,迁神主于新庙。胡氏管见曰:「孝文慕古力行,尤着于防礼,其始终情文,亦粲然可观矣。自汉以来,未之有也。」方孝文之欲三年也,在廷之臣无一人能将顺其美者,莫不沮遏帝心。所陈每下,若非孝文至情先定,几何不为他说所惑耶?其初守礼违众,欲行通防甚力。其终也,乃不能三年。于是期而祥改,月而禫,是用古者父在为母之服不中节矣,无乃不得其本,遂杀其末耶?后周武帝母叱奴太后崩,帝居倚庐,朝夕供一溢米,羣臣表请,累旬乃止。及塟,帝袒跣之陵所,行三年之制。五服之内,亦令依礼。斯道古无俦。胡氏管见曰:自汉文短防之后,能断然行三年之防者,唯晋武帝、魏孝文、周高祖,可谓难得矣。然《春秋》之义,责备贤者。晋武既为裴、杜所惑,行礼不给。魏孝文之礼若备矣,而服非所服。周高祖衰麻苫块,卒三年之制,最为贤行。然推明通防,止于五服之内,不及羣臣,非所以教天下着于君臣之义也。而又在防频出游幸,无门庭之防,兴师伐邻,皆礼所不得为者。由高祖不学,左右无稽古之臣以辅成之也。唐元陵遗制:天下人吏,勑到后出临三日,皆释服,无禁防娶,祠祀酒肉。其宫殿中当临者,朝夕各十五举音。皇帝冝三日听政,十三日小祥,二十五日大祥,二十七日
译服。尚书杜预认为:古代天子诸侯的三年丧期,起初同样穿齐衰斩衰,下葬后就除去丧服,在谅闇中居丧,以心丧终了丧制。所以周公不说高宗服丧三年,而说谅闇,这是心丧的记载。叔向不讥讽景王除去丧服,而讥讽他宴饮作乐,已经明白下葬后应该除去丧服,而违背了谅闇的节制。君子对于礼,只存于内心罢了,礼不是指玉帛,丧服难道是指衰麻吗?太子外出就抚慰军队,留守就监国,不是无事可做,适宜在卒哭后除去衰麻,而以谅闇终了三年丧期。皇帝听从了。社稷安定后,关于皇太子谅闇的议论,挚虞回答杜预的信说:我认为除去丧服确实符合事理,但附会古制则心意不安。五服制度形成于周朝,周朝以前,上溯到上古,虽然有居丧的哀痛,却没有行丧的制度。所以尧称遏密,殷称谅闇,各自举出其事而言,不是未下葬就降等除去丧服的意思。礼有定制,孝景帝的即吉,方进的从时,都不足以作为准则。大概圣人对于礼,讥讽其失误而通达其变通。现在皇太子未就东宫,还在殿省之内,所以不能伸张其哀情,暂且夺去丧制,何必附会古制呢?当时内外最终都赞同杜预的意见,有人说他违背礼制以迎合时俗,杜预也不自我解释,退下后让博士段畅搜集旧文,列举实事,写成定论作为证据。考察杜预违背经义悖逆礼制,败坏纲常,应当成为万世的罪人,以不孝的大罪论处,而司马光特别说他的言论不如陈逵的质朴简略而敦实。这不是用来阐明世教的方法。东晋哀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日,成哀杜皇后周年忌日,有关部门奏请至尊周年应该改换丧服。诏书说:“君亲名教是重要的,权制出自近代罢了。”于是素服如旧【不是汉魏的典制】。又魏孝文帝太和十四年九月,魏太后冯氏去世,魏主五天不饮不食。下葬后,仍然穿衰麻听朝政。十五年二月,齐派遣散骑常侍裴昭明、侍郎谢峻到魏吊唁,想用朝服行事。主客说:“吊唁有常礼,穿朱衣进入凶庭,可以吗?”昭明等说:“受命于本朝,不敢擅自更改。”往返数次,魏主命著作郎成淹与他们交谈。昭明说:“魏朝不让使者穿朝服出来,什么典礼?”淹说:“羔裘玄冠不用于吊唁,这是孩童都知道的。”昭明说:“齐高皇帝去世时,魏派遣李彪来吊唁,起初不穿素服,齐朝也不以为疑。为什么今天逼迫我们呢?”淹说:“齐不能行亮阴之礼,过月就吉,李彪没有得到主人的命令,固然不敢穿素服前往厕身其中。现在皇帝仁孝等同于有虞氏,怎么能以此相比呢?”昭明说:“三王礼制不同,谁能知道其得失?”淹说:“那么虞舜高宗是错误的吗?”昭明、谢峻相视而笑说:“不孝的人没有亲人,怎么抵挡得住呢?”于是说:“吊服由主人裁断,但违背本朝的命令,返回必定获罪。”淹说:“如果那里有君子,你奉命得当,且有厚赏。如果没有君子,你出使而光耀国家,得罪有什么伤害?自然会有良史记载。”于是把衣服给他。夏天,魏派遣员外散骑常侍李彪等出使齐,齐为他们设宴奏乐。李彪推辞说:“主人孝思无穷,兴隆正失。朝臣虽然除去衰绖,仍然以素服从事,所以使臣不敢接受奏乐的恩赐。”齐听从了。九月,魏主在庙中举行祥祭。冬十月,谒见永固陵。十一月,举行禫祭,于是祭祀圆丘明堂,宴请群臣,将神主迁到新庙。胡氏《管见》说:“孝文帝慕古力行,尤其在丧礼上显著,其始终情文,也灿烂可观。自汉以来,没有这样的。”当孝文帝想要行三年丧时,在廷的臣子没有一人能顺承他的美德,无不阻遏帝心。所陈述的每一下,如果不是孝文帝至情先定,几乎不被其他说法所迷惑呢?起初守礼违众,想要行通丧很努力。最终,却不能行三年丧。于是期年而祥改,月而禫,这是用古者父在为母之服不中节了,无乃不得其本,遂杀其末耶?后周武帝母亲叱奴太后去世,皇帝居倚庐,早晚供一溢米,群臣上表请求,累旬才停止。到下葬,皇帝袒跣到陵所,行三年之制。五服之内,也令依礼。此道古无俦。胡氏《管见》说:自汉文帝短丧之后,能断然行三年丧的,只有晋武帝、魏孝文帝、周高祖,可谓难得。然而《春秋》之义,责备贤者。晋武帝既被裴、杜所惑,行礼不给。魏孝文帝的礼若备矣,而服非所服。周高祖衰麻苫块,卒三年之制,最为贤行。然而推明通丧,止于五服之内,不及群臣,非所以教天下着于君臣之义也。而又在丧期频出游幸,无门庭之防,兴师伐邻,皆礼所不得为者。由高祖不学,左右无稽古之臣以辅成之也。唐元陵遗制:天下人吏,敕到后出临三日,皆释服,无禁婚娶,祠祀酒肉。其宫殿中当临者,朝夕各十五举音。皇帝宜三日听政,十三日小祥,二十五日大祥,二十七日
而释服。本朝元丰八年九月四日,承议郎秘书省正字范祖禹言:先王制礼,以君服同于父,皆斩衰三年。葢恐为人臣者不以父事其君,此所以管乎人情也。自汉以来,不唯人臣无服,而人君遂亦不为三年之防。唯国朝自祖宗以来,外廷虽用易月之制,而宫中实行三年之防。且易月之制,前世所以难改者,以人君自不为服也。今君上之服已如古典,而臣下之礼犹依汉制,是以百官有司皆已复。
译于是脱去丧服。本朝元丰八年九月四日,承议郎、秘书省正字范祖禹上言:先王制定礼制,规定臣子为君主服丧与为父亲服丧相同,都穿斩衰丧服守孝三年。这大概是担心做臣子的人不把君主当作父亲来侍奉,所以以此来统摄人伦情感。自从汉朝以来,不仅臣子没有丧服,君主竟然也不实行三年的丧期。只有我朝自祖宗以来,外朝虽然采用折算月数的制度,但宫内实际实行三年的丧期。况且折算月数的制度,前世之所以难以改变,是因为君主自己不为臣子服丧。如今君主的丧服已经符合古代典制,而臣下的礼仪却仍然依照汉朝的制度,因此百官有司都已经恢复(古礼)。
其故常容貎衣冠无异于行路之人,岂人之性如此其薄哉?由上不为之制礼也。今羣臣易月而人主实行防,故十二日而小祥,期而又小祥,二十四日大祥,再期而又大祥。夫练祥不可以有二也,既以日为之,又以月为之,此礼之无据者也。古者再期而大祥,中月而禫。禫者,祭之名也,非服之色也。今乃为之黪服三日然后禫,此礼之不经者也。既除服至塟而又服之,盖不可以无服也。祔庿而后即吉,才八月矣,而据纯吉无所不佩,此又礼之无渐者也。易月之制,因袭故事,已行之礼不可追也。臣愚以令羣臣朝服正如今日,而未除衰,至期而服之,渐除其重者,再期而又服之,乃释衰,其余则君服斯服可也。至于禫,不必为之服,唯未纯吉以至于祥,然后无所不佩,则三年之制略如古。议诏礼官详议以闻。其后礼部尚书韩忠彦等言:「朝廷典礼,时代异宜,不必循古。若先主之制不可尽用,则当以祖宗故事为法。今言者欲令羣臣服丧三年,民间禁乐如之,虽过山陵不去衰服,庶恊古之制。縁先王恤典节文甚明,必欲循古,则又非特如臣僚所言故事而已。」绍熙五年,焕章阁待制朱熹言:「臣闻三年之防,齐疏之服,飦粥之食,自天子达于庶人,无贵贱之殊。而礼经勑令,子为父,嫡孙承重为祖父,皆斩衰三年。葢嫡子当为父后,以承天宗之重,而不能袭位以执防,则嫡孙继统而代之执防,义当然也。然自汉文短防之后,歴代因之,天子遂无三年之丧,为父且然,则嫡孙承重从可知已。人纪废壊,三纲不明,千有余年,莫能厘正。及我大行至尊寿皇圣帝,至性自天,孝诚内发,易月之外犹执通防,朝衣朝冠皆以大布,超越千古,拘挛牵制之▯革去,百王衰陋卑薄之风甚盛,德也。所宜着在方册,为世法程,子孙守之,永永无斁。而间者遗诏初颁,太上皇帝偶违康豫,不能躬就防次。陛下实以世嫡之重,仰承大统,则所谓承重之服,着在礼律,所宜遵。寿皇已行之法,易月之外,且以布衣布冠视朔听政,以代太上皇帝躬亲三年之防。而一时仓卒不及详议,遂用漆纱线黄之服。不惟上违礼律,无以风示天下,且将使寿皇已革之▯去而复留,已行之礼举而复坠。臣愚不肖,诚窃痛之。然既往之失,不及追改,唯有将来启殡发引,礼当复用初防之服,则其变除之节,尚有可议。欲望陛下仰体寿皇圣孝成法,明诏礼官稽考礼律,预行指定。其官吏军民男女方防之礼,亦宜稍为之制,勿使肆为华靡。布告郡国,咸使闻知,庶防渐复古制,而四海之众有以着于君臣之义,实天天下万世之幸。又语録曰:文帝不欲天下居三年之防,不欲以此勤民,所为大纲类墨子。又问短防,答曰:汉文葬后三易服,三十六日而除,固贤于后世之自始遭防便计二十七日而除者。然大者不正,其为得失不过百歩五十歩之间耳,此亦不足论也。向见孝宗为高宗服,既▯犹以白布衣冠视朝,此为甚盛之德,破去千载之谬。前世但为人君自不为服,故不能复行古礼。当时既是有此机防,而儒臣礼官不能有所建明,以为一代之制,遂使君服于上而臣除于下,因陋踵讹,深可痛恨。切谓当如孝宗所制之礼,君臣同服而略为区别,以辨上下。十三月而服练,以祥;二十五月而服襴幞,以禫;二十七月而服朝服,以除。朝廷州县皆用此制,燕居许服白绢巾、白凉衫、白帯,庶人吏卒不服红紫。三年如此緜【阙一字】似亦允当,不知如何。又曰:如三年防其废如此长远,夀王要行便行了,也不可有不可行处。
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帯,疏屦。三年者。注曰:疏犹麤也。
疏曰:「斩衰先言斩,齐衰后言齐者,一以见哀之浅深,一以见造衣之先后。布帯者,亦象革帯,以七升布为之,即下章帯縁各视其冠是也。」
敖氏曰:此冠布缨,亦条属右缝。又下传曰:帯縁各视其冠,以此推之,则凡布缨皆当同于冠布也。屦云疏者,亦谓麤也。以其为之者不一,故不偏见其物,而以疏言之。此衰裳
译其缘故在于,(守丧者)的容貌衣冠与路人没有区别,难道人的本性如此淡薄吗?这是因为君主没有为他们制定礼制。如今群臣将丧期折算为月数,而君主实际执行的是完整的丧期,所以十二天举行小祥祭,满一年又举行小祥祭,二十四天举行大祥祭,满两年又举行大祥祭。练祭和大祥祭不可以有两个,既然已经按天数计算,又按月份计算,这是礼制没有依据的。古时候满两年举行大祥祭,中间那个月举行禫祭。禫是祭祀的名称,不是丧服的色泽。如今却制作浅黑色的丧服穿三天然后举行禫祭,这是礼制不合经义的。既然脱去丧服直到下葬后又穿上丧服,大概是因为不可以没有丧服。祔庙之后才恢复吉服,才过了八个月,却依据纯吉之礼无所不佩戴,这又是礼制没有循序渐进的。折算月数的制度,是沿袭旧例,已经实行的礼制不可追改。臣愚昧地认为,命令群臣上朝穿正服就像今天一样,但尚未脱去粗麻丧服,到满一年时穿上丧服,逐渐脱去较重的丧服,满两年又穿上丧服,这才脱去粗麻丧服,其余的则君主穿什么臣子就穿什么就可以了。至于禫祭,不必为此制作丧服,只是未完全恢复吉服直到大祥祭,然后无所不佩戴,那么三年的丧制就大致符合古制了。下诏让礼官详细商议后上报。后来礼部尚书韩忠彦等人说:“朝廷的典礼,时代不同适宜也不同,不必遵循古制。如果先帝的制度不能全部采用,那么就应当以祖宗的旧例为法则。现在进言的人想要让群臣服丧三年,民间禁止音乐也像这样,即使经过陵墓也不脱去丧服,希望能符合古制。因为先王关于丧事的典章制度非常明确,如果一定要遵循古制,那么又不只是像臣僚所说的旧例那样。”绍熙五年,焕章阁待制朱熹说:“臣听说三年的丧期,齐衰粗麻的丧服,稀粥的食物,从天子到平民,没有贵贱的区别。而礼经和敕令规定,儿子为父亲,嫡孙承重为祖父,都服斩衰三年。大概嫡子应当继承父亲的后位,承受天宗的重任,如果不能继承皇位来主持丧事,那么嫡孙继承统绪代替他主持丧事,道理上应当如此。然而自从汉文帝缩短丧期之后,历代沿袭,天子于是没有三年的丧期,为父亲尚且如此,那么嫡孙承重就可以知道了。人伦纲纪废坏,三纲不明,一千多年,没有人能够纠正。等到我们已故的至尊寿皇圣帝,天性至诚,孝心发自内心,在折算月数之外仍然执持通丧,朝衣朝冠都用大布制成,超越千古,革除了拘挛牵制的弊端,百代以来衰败浅薄的风气很盛,这是他的德行。这应当记载在史册中,作为世代的法则,子孙遵守它,永远不厌倦。而近来遗诏刚颁布,太上皇帝偶然身体不适,不能亲自前往丧次。陛下实际上以世嫡的重任,仰承大统,那么所谓承重的丧服,记载在礼律中,应当遵守。寿皇已经实行的制度,在折算月数之外,暂且用布衣布冠在初一上朝听政,代替太上皇帝亲自执行三年的丧期。而一时仓促来不及详细商议,于是使用了漆纱线黄的丧服。这不仅上违背礼律,无法教化天下,而且将使寿皇已经革除的弊端去除后又保留,已经实行的礼制全部又废弛。臣愚昧不肖,确实私下痛心。然而过去的过失,来不及追改,只有将来启殡发引时,礼制应当再次使用初丧的丧服,那么其变更脱除的节次,还有可以商议的。希望陛下仰体寿皇圣孝的成法,明确下诏礼官查考礼律,预先指定。官吏军民男女正在守丧的礼制,也应当稍作规定,不要让他们肆意奢华。布告各郡国,都让他们知道,希望丧期逐渐恢复古制,而天下的民众能够彰显君臣之义,实在是天下万世的幸运。”《语録》说:汉文帝不想让天下人守三年的丧期,不想因此劳累百姓,所做的大纲类似墨子。又问缩短丧期,回答说:汉文帝下葬后三次更换丧服,三十六天就脱去,固然比后世从开始遭遇丧事就计算二十七天脱去丧服的人贤明。然而大的方面不正确,其得失不过百步五十步之间罢了,这也值得讨论。以前看到孝宗为高宗服丧,已经脱去丧服仍然用白布衣冠上朝,这是非常盛大的德行,破除了千年的谬误。前世只是君主自己不穿丧服,所以不能恢复古礼。当时既然有这样的契机,而儒臣礼官不能有所建议阐明,作为一代的制度,于是导致君主在上面服丧而臣子在下面脱去丧服,沿袭陋习重蹈错误,深可痛恨。急切认为应当像孝宗所制定的礼制,君臣同服丧而略作区别,以辨别上下。十三个月时穿练服,举行祥祭;二十五月时穿襴幞,举行禫祭;二十七月时穿朝服,脱去丧服。朝廷州县都使用这个制度,闲居时允许穿白绢巾、白凉衫、白带,平民吏卒不穿红紫色。三年这样绵延不断,似乎也很恰当,不知如何。又说:像三年丧期这样废弃如此长远,寿皇要实行就实行了,也不可有不可行的地方。
粗麻丧服裳,齐缝,牡麻绖带,帽子用布做缨,削杖,布带,粗麻鞋。这是服三年的丧服。注说:疏就是粗。
疏说:“斩衰先说斩,齐衰后说齐,一是为了显示哀痛的深浅,一是为了显示制作衣服的先后。布带,也是模仿革带,用七升布做成,就是下一章说的带缘各视其冠。”
敖氏说:这帽子的布缨,也是条属右缝。又下面的传文说:带缘各视其冠,由此推论,那么凡是布缨都应当同于帽子的布。鞋说疏,也是指粗。因为制作它的人不一,所以不偏见其物,而用疏来说。这丧服裳
与屦皆言疏,则斩衰者可知矣。又经列削杖、布帯皆在冠布缨之下,与前章杖帯之次异者,此杖之文无所蒙,而帯与冠缨之缕数同,宜复其常处而在此也。
译鞋履都说是粗疏的,那么斩衰之服的情况就可以知道了。又经文将削杖、布带都列在冠布缨之下,这与前章杖带的次序不同,这是因为此处杖的条文没有承袭上文,而带与冠缨的缕数相同,应当恢复其通常的位置而在此处。
郝氏曰:「斩衰布三升及三升半,未成布;至四升始成粗布,故曰疏衰。裳斩衰,先言斩,齐衰后言齐者,斩则不复缉,齐则先断后缉。牡麻,无子之麻;麻无子者,根干稍细,异于苴也。绖首,要绖冠用布为武,垂为缨,外加麻绖。削木为杖,不以苴竹。布帯以同冠,七升布为大帯,不言绞帯者,麻绖包举矣。疏屦亦以草,但菅则未成屦;此成屦而粗恶,犹疏衰之于斩衰也。斩衰不言三年,齐衰言三年者,斩皆三年;齐有不三年者,三年者三年,齐重比于斩者也。又曰:古者衣必有帯,帯用帛。《杂记》云:『麻者不绅,不帛帯垂绅如吉也。』今世齐功以下皆以麻帯代大帯,与斩衰同,非古也。据经,唯斩无布帯,齐衰以下布帯加绞帯。布帯即礼衣大帯,绞帯代礼衣之革帯也。」
张氏曰:「以四升粗布为衰裳,而缉之牡麻为首绖,要绖冠以七升布为武,垂下为缨,削桐为杖,七升布为帯,以象革帯,疏草为屦。服此服以至三年者,下文所列者其人也。」
姜氏曰:「斩衰不言三年者,斩衰无不三年,不待言也。齐衰有三年,有期,有五月,故言之。旧谓齐衰稍轻,故表其年者,似非。」
世佐案:此于衰裳,则齐之杖则削之。以无子之麻为绖,缨帯以成布为之,皆杀于斩也。年月同而服少异者,殊尊卑也。以父余尊之所厌故也。布帯与绞帯对,亦所象革帯也。郝以是为大帯非。
传曰:「齐者,何缉也?牡麻者,枲麻也。牡麻绖,右本在上。冠者,沽功也。疏屦者,藨蒯之菲也。」
注曰:「沽犹麤也。冠尊,加其麤麤。功大功也。齐衰不书,受月者亦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
疏曰:缉,今人谓之缏也。枲,是雄麻,云牡麻。绖,右本在上者,上章为父;左本在下者,阳统于内,则此为母,隂统于外。故右本在上,作冠用。沽功者,衰裳升数恒少,冠之升数恒多。冠在首尊,既冠从首尊,故加饰而升数恒多也。斩冠六升,不言功者,六升虽是齐之末,未得沽称,故不见人功。此三年齐,冠七升,初入大功之境,故言沽功,始见人功。沽麤之义,故云麤功,见人功麤大不精者也。藨,是草名。蒯,亦草类。
朱子曰:「首绖石本在上者,齐衰红之制,以麻根处着头,右边而从额前向左围,向头后却就右边元麻根处相接,即以麻尾藏在麻根之下,麻根搭在麻尾之上,缀杀之。有缨者,以其加于冠外,故湏着缨,方不脱落也。」
敖氏曰:「牡麻者,无实之麻也。传以枲麻释之,亦前后名异也。牡麻比苴为善,故齐衰以下之绖用之。此绖右本而在上,所以见其不以本为缨,而缨亦在左也。上言左本在下,此言右本在上,是其为制葢屈一条绳为之,自额上而后交于项中,一端垂于左之下而为缨,一端止于右之上而前乡。其不缨者,则左端不垂而在上,为异耳。冠布缨之制与绳缨同,已见于前传,故此唯言冠布也。不见升数者,言沽功则为大功之首,可知。」
郝氏曰:枲、麻、苎麻可绩,有子无子,均为枲,非苴麻外别有牡麻,但实不实耳。以牡麻连根屈为两股,并绞麻根居右向上,右为隂,向上为地,象母也。三年之齐,冠布七升,沽苦通麤也。首服冝精功,此用七升布麤功也。斩冠六升,不言沽功者,未成布也。藨、蒯皆草,而较细于菅。
张氏曰:「牡麻,麻之华而不实者。牡麻为绖,其本在冠右,而居末上。此首绖紟之法也。」
父卒则为母
注曰尊得伸也
疏曰:云则者,欲见父卒三年之内而母卒,仍服期,父服除后遭防者,乃得伸知义。如此者,案《内则》云:「女子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注云:「故谓父母之防。言二十三而嫁,不止一防而已。」故郑并云父母防也。若前遭母防,后遭父防,自然为母期,为父三年,二十三而嫁可知。若前遭父服未阕,即得为母三年,则是有故二十四而嫁,不止二十三也。知者,假令女年二十二月嫁娶之月,将嫁正月而遭父防,并后年正月为十三月小祥,又至
译郝氏说:“斩衰所用的布是三升和三升半,尚未制成完整的布;到了四升才开始成为粗布,所以称为疏衰。对于裳,斩衰先说‘斩’,齐衰后说‘齐’,这是因为斩衰不再缝边,而齐衰是先切断再缝边。牡麻,是没有籽的麻;没有籽的麻,根干稍细,与苴麻不同。首绖,腰绖和冠用布做武,垂下来作为缨,外面再加上麻绖。削木做杖,不用苴竹。布带与冠相同,七升布做大带,不说绞带,是因为麻绖已经统括了。疏屦也是用草做的,但菅草还未制成屦;这是已制成的屦但粗糙恶劣,就像疏衰相对于斩衰一样。斩衰不说三年,齐衰说三年,是因为斩衰都是三年;齐衰有不三年的,三年的是三年,齐衰中重的比齐衰轻的更接近斩衰。又说:古人衣服一定有带,带用帛。《杂记》说:‘用麻的人不系绅,不用帛带,垂绅就像吉服一样。’现在世上的齐衰、大功以下都用麻带代替大带,与斩衰相同,这不是古礼。根据经书,只有斩衰没有布带,齐衰以下布带加上绞带。布带就是礼服的大带,绞带代替礼服的革带。”
张氏说:“用四升粗布做衰裳,并缝上牡麻作为首绖,腰绖和冠用七升布做武,垂下来作为缨,削桐木做杖,七升布做带,以象征革带,用粗糙的草做屦。穿这种丧服直到三年的人,下文所列的就是这些人。”
姜氏说:“斩衰不说三年,是因为斩衰无不三年的,不必说。齐衰有三年,有一年,有五个月,所以说出来。旧说认为齐衰稍轻,所以标明其年数,这似乎不对。”
世佐按:这里对于衰裳,齐衰是缝边的,杖是削木的。用没有籽的麻做绖,缨和带用成布做,都比斩衰轻。年月相同而服制稍有不同,是为了区别尊卑。这是因为父亲余尊所压抑的缘故。布带与绞带相对,也是象征革带。郝氏认为这是大带,是不对的。
传文说:“齐,是什么意思?是缝边的意思。牡麻,是枲麻。牡麻做的绖,右边的麻根在上。冠,是沽功。疏屦,是藨和蒯的草。”
注解说:“沽,就是粗的意思。冠尊贵,增加其粗糙。功,是大功。齐衰不写,受月数的也是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的异数。”
疏解说:“缉,现在的人称为缏。枲,是雄麻,称为牡麻。绖,右边麻根在上的,上一章是为父亲;左边麻根在下的,阳统于内,那么这里是为母亲,阴统于外。所以右边麻根在上,做冠用。沽功,衰裳的升数常少,冠的升数常多。冠在头部尊贵,既然冠从头部尊贵,所以加饰而升数常多。斩冠六升,不说功,是因为六升虽然是齐衰的末尾,还未达到沽的称呼,所以不见人工。这三年齐衰,冠七升,初入大功的范围,所以说沽功,开始见人工。沽粗的意思,所以说粗功,见人工粗糙不精细。藨,是草名。蒯,也是草类。”
朱子说:“首绖麻根在上,是齐衰的制式,用麻根处对着头,从右边绕到额前向左围,向头后却在右边原来的麻根处相接,即将麻尾藏在麻根之下,麻根搭在麻尾之上,缀结固定。有缨,是因为加在冠外,所以需要着缨,才不脱落。”
敖氏说:“牡麻,是没有果实的麻。传文用枲麻解释,也是前后名称不同。牡麻比苴麻好,所以齐衰以下的绖用牡麻。这绖右边麻根在上,所以显示不以麻根为缨,而缨也在左边。上面说左边麻根在下,这里说右边麻根在上,其制式大概是弯曲一条绳子做的,从额上而后交于项中,一端垂于左边之下作为缨,一端止于右边之上而向前。没有缨的,则左端不垂而在上,作为区别。冠布缨的制式与绳缨相同,已见于前传,所以这里只说冠布。不见升数,说沽功就是大功的首服,可知。”
郝氏说:枲、麻、苎麻可绩,有籽无籽,均为枲,并非苴麻外别有牡麻,只是实不实而已。用牡麻连根弯曲为两股,并绞麻根居右向上,右为阴,向上为地,象征母亲。三年之齐,冠布七升,沽苦通粗。首服宜精工,这里用七升布粗工。斩冠六升,不说沽功,是因为未成布。藨、蒯都是草,而比菅细。
张氏说:“牡麻,是开花而不结果的麻。牡麻做绖,其本在冠右,而居末上。这是首绖紟的方法。”
父亲去世则为母亲
注解说:尊位得以伸展
疏解说:说“则”,是想表明父亲去世三年之内而母亲去世,仍然服期年,父亲服除后遭遇丧事,才得以伸展知道义。像这样的,按《内则》说:“女子二十岁出嫁,有故二十三岁出嫁。”注解说:“故指父母的丧事。说二十三岁出嫁,不止一个丧事而已。”所以郑并说父母丧事。如果先遭遇母亲丧事,后遭遇父亲丧事,自然为母亲服期年,为父亲服三年,二十三岁出嫁可知。如果先遭遇父亲丧事未除,即得为母亲服三年,那就是有故二十四岁出嫁,不止二十三岁。知道这一点,假令女子二十二岁嫁娶之月,将嫁正月而遭遇父亲丧事,并后年正月为十三个月小祥,又至
后年正月大祥。女年二十二欲以二月将嫁,又遭母防,至后年正月十三月大祥,女年二十三而嫁。此是父服将除遭母防,犹不得为伸三年,况遭父防在小祥之前,何得即伸三年?也是父服未除,不得为母三年之验一也。又《服问》注云:「为母既▯,衰八升,亦防父卒。为母与父在,为母同五升衰,裳八升,冠既▯,以其冠为之,受衰八升。」是父卒为母未得伸三年之验二也。《间传》云:「为母既虞卒哭,衰七升者,乃是父服除后,乃为母伸三年。初死衰四升,冠七升,既葬以其冠为之,受衰七升。」与此经同,是父服除后为母乃伸三年之验三也。诸觧者全不得思此义,妄觧则文説义多涂,皆为谬也。
译后年正月举行大祥之祭。女子当时二十二岁,本打算在二月出嫁,却又遭遇母亲去世,直到后年正月十三月才举行大祥之祭,女子二十三岁才出嫁。这是父亲丧服将除时遭遇母亲去世,尚且不能为母亲服满三年之丧,何况遭遇父亲去世是在小祥之前,怎么能立即为母亲服满三年之丧?这是父亲丧服未除,不能为母亲服满三年之丧的第一个证据。又《服问》注说:“为母亲已经除服,衰布八升,又遭遇父亲去世。为母亲与为父亲都在,为母亲服五升衰,裳八升,冠已经除服,用那冠来制作,受衰八升。”这是父亲去世后为母亲不能服满三年之丧的第二个证据。《间传》说:“为母亲已经虞祭、卒哭,衰布七升的,乃是父亲丧服除后,才为母亲服满三年之丧。刚死时衰布四升,冠七升,已经安葬后用那冠来制作,受衰七升。”这与经文相同,是父亲丧服除后为母亲才服满三年之丧的第三个证据。各位解释者全然没有思考这层含义,胡乱解释则文辞义理多有歧途,都是错误的。
问:《内则》云,女子十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而嫁。言二十三而嫁,不止一防而已。故郑氏注并云,父母防也。若前遭父服未阕,即得为母三年,则是有故二十四而嫁,不止二十三也。答曰:《内则》之説,亦大概言之耳。少迟不过一年,二十四而嫁,亦未为晚也【见《续通解】
敖氏曰:「父在,为母期;父卒,则三年。」云,则者,对父在而立文也。其女子子在室者,为此服,亦唯笄緫髽衰异尔。下及后章,放此。案注云:「尊得伸者,谓至尊不在,则无所屈而得伸其私尊也。」
姜氏曰:经云父卒则为母,不云父服卒则为母,而注乃以臆乱经,此大惑也。夫女子二十而嫁,有故则二十三而嫁,此约计父母三年之防而言也。防所以谓之三年者,据大祥则二十五月,据禅则二十七月,其时固已阅三年矣,此所以谓之三年。而二十有故不嫁,则以二十三年而嫁约之也。且如以父防遭母防者言之,其防以二月,女将嫁之前正月卒,而其女于初防即遭母防,则所云二十三而嫁者,亦犹约词也。或明年小祥遭母防,亦犹二十三而嫁也。又或其后年将终防遭母防,则二十四而嫁也。故所云二十三而嫁者,乃约计父母三年之防,而非如疏者之惑也。且如以二十三而嫁为并计父斩母期之月数,则其説自相矛盾尤甚。据其以二月嫁娶之日,女将嫁而父先故为言者,是固本周礼媒氏仲春令防男女之制而言也。今以其説推之,计父防当二十五月而大祥,而大祥前一月又遭母防,计母防祥禅毕,又当十有五月,则并合父母之两防当二十有九月。如是则女年二十三之九月始可嫁,而其时又非二月嫁娶之月,则二十四始可嫁耳。又如之何举以臆内则二十三而嫁之制,而因以乱先圣之父卒则为母者,而为父服卒则为母之妄哉?案家语: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圣人言其极,不是过也。则即内则二十三十嫁娶之年,亦举以明例耳。明道觧惑,乃穷经之要有未可胶柱以乱圣经者,学者幸详之。
继母如母
疏曰:继母本非骨肉,故次亲母后,谓已母早卒,或被出之后,续已母防之如亲母,故云如母。下期章不言者,举父没后,明父在如母可知,慈母之义亦然。
传曰:「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
注曰因犹亲也
疏曰:继母配父,即是牉合之义,故孝子不敢殊异之也。
敖氏曰:「此礼乃圣人之所为,而传谓孝子不敢殊者,明圣人因人情以制礼。」
郝氏曰:「因母即适,母适为继,因因适有继,适继相因,故不敢殊。」
顾氏曰:继母如母,以配父也;慈母如母,以贵父之命也。然于其党则不同矣。服问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郑氏注曰:虽外亲,亦无二统。夫礼者,所以别嫌明防,非圣人莫能制之,此类是矣【防服小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
汪氏琬曰:继母亦母也,谓之如母,本非骨肉与?因母有辨故也。先儒云:继母何以如母?明其不同也。是同之中有殊者存焉。或问:父在则皆服齐衰期,父没则皆齐衰三年矣,于礼亦有不同者与?曰:有之。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此不同者也。母出则为母服期,继母出则不服;父没母嫁亦服期,继母嫁不从则不服,此又不同者也。防礼如母者二,继母、慈母是也。是则继母与慈母无等差也。三年之防,于礼为加服,非正服也。今律文:凡适继慈飬母杀子孙者,加祖父母父母一等。注云:视亲母有间故也。大哉圣人之律,不亦与礼服相发明与?然则史糜有言:继母与已无名,徒以亲抚飬已,故亦防之如母。信如是也。设有前妻之子,不为继母所抚,甚则如孝已伯竒之属,将遂不之服乎?曰:何为其然也?非出也,非嫁也。孝子縁父之心,不敢不三年也。先儒谓子当以父服为正,父若服以为妻,则子亦应服之,故曰:与因母同也。由是言之,不敢殊者,孝
译问:《内则》说,女子十五岁行笄礼,二十岁出嫁,若有变故则二十三岁出嫁。说二十三岁出嫁,不仅是为了防止一种情况。所以郑玄注一并说,这是为了防备父母丧期的情况。如果先前遭遇父亲丧期尚未结束,随即为母亲服三年丧,那么就是因变故二十四岁出嫁,不止是二十三岁了。回答说:《内则》的说法,也是大概而言罢了。稍微推迟不超过一年,二十四岁出嫁,也不算晚【见《续通解》】。
敖氏说:“父亲在世,为母亲服一年丧;父亲去世,则为母亲服三年丧。”说“则”,是相对于父亲在世的情况而言的。那些在家的女子,为此服丧,也只是在加笄、束发、戴孝等方面有所不同罢了。下文及后章,都依此类推。按注解说:“尊得伸者,是指至尊(父亲)不在,就没有什么可屈从的,从而得以伸张对母亲的私尊。”
姜氏说:经文说父亲去世则为母亲服丧,没说父亲丧期结束则为母亲服丧,而注疏却以臆测扰乱经文,这是大惑不解的。女子二十岁出嫁,有变故则二十三岁出嫁,这是约略计算父母三年丧期而言的。丧期之所以称为三年,是根据大祥祭在第二十五个月,根据禫祭在第二十七个月,那时已经历了三年,所以称为三年。而二十岁有变故不嫁,是以二十三岁出嫁来约略计算的。比如以父亲丧期遭遇母亲丧期来说,丧期以二月为限,女子将嫁之前正月去世,而她的女儿在初丧时就遭遇母亲丧期,那么所说的二十三岁出嫁,也是约略之词。或者明年小祥祭时遭遇母亲丧期,也还是约略为二十三岁出嫁。又或者其后年将终丧时遭遇母亲丧期,那就是二十四岁出嫁。所以所说的二十三岁出嫁,是约略计算父母三年丧期,而不是像疏解者那样迷惑。况且如果以二十三岁出嫁来合并计算父亲斩衰和母亲齐衰的月数,那么这种说法自相矛盾尤其严重。根据他以二月嫁娶之日,女子将嫁而父亲先去世来说的,这本来就是依据《周礼》媒氏仲春令男女嫁娶的制度而言的。现在用他的说法推演,计算父亲丧期应当在第二十五个月大祥祭,而大祥祭前一个月又遭遇母亲丧期,计算母亲丧期祥祭禫祭完毕,又应当是十五个月,那么合并父母两丧期应当是二十九个月。这样女子二十三岁九月才能出嫁,而那时又不是二月嫁娶的月份,那么二十四岁才能出嫁。又怎么能用臆测来解释《内则》二十三岁出嫁的制度,并因此扰乱先圣“父亲去世则为母亲服丧”的规定,而妄说成“父亲丧期结束则为母亲服丧”呢?按《家语》说:男子三十岁娶妻,女子二十岁出嫁,圣人说的是极限,不能超过。那么《内则》二十、三十岁嫁娶的年龄,也是举出明例罢了。阐明道理解除疑惑,是穷究经义的要点,不可以胶柱鼓瑟来扰乱圣经,学者希望详细考察。
继母如母
疏解说:继母本来不是骨肉至亲,所以排在亲母之后,是说自己的母亲早逝,或被休弃之后,续娶的母亲丧期如同亲母,所以说如母。下期章不说,是举出父亲去世后的情况,父亲在世时如母的道理可知,慈母的道理也是如此。
传文说:“继母为什么如母?继母配父,与亲母相同,所以孝子不敢有所区别。”
注解说:因,就是亲的意思。
疏解说:继母配父,就是牉合的意义,所以孝子不敢有所区别。
敖氏说:“这礼是圣人所制定的,而传文说孝子不敢区别,是表明圣人根据人情来制定礼制。”
郝氏说:“因母就是嫡母,嫡母为继,因嫡而有继,嫡继相因,所以不敢区别。”
顾氏说:继母如母,是因为配父;慈母如母,是因为尊奉父亲的命令。但在对待她们的亲属方面则不同了。《服问》说:母亲被休弃,则为继母的亲属服丧;母亲去世,则为自己的母亲亲属服丧。为自己的母亲亲属服丧,就不为继母的亲属服丧。郑玄注说:虽然是外亲,也没有两个统系。礼,是用来辨别嫌疑、明确防闲的,不是圣人不能制定,这类就是【《丧服小记》:为慈母的父母无服】。
汪琬说:继母也是母亲,称为如母,本来不是骨肉吗?是因为与亲母有区别的缘故。先儒说:继母为什么如母?是表明其不同。是在相同之中存有差异。有人问:父亲在世都服齐衰一年,父亲去世都服齐衰三年,在礼上也有不同吗?回答说:有。母亲被休弃则为继母的亲属服丧,母亲去世则为自己的母亲亲属服丧,为自己的母亲亲属服丧就不为继母的亲属服丧,这是不同的。母亲被休弃则为母亲服一年丧,继母被休弃则不服;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也服一年丧,继母改嫁不跟随则不服,这又是不同的。丧礼中如母的有两种,继母、慈母是也。那么继母与慈母没有等级差别。三年丧,在礼上是加服,不是正服。现在律文:凡嫡母、继母、慈母、养母杀害子孙的,加祖父母、父母一等。注解说:视同亲母有间隔的缘故。圣人的律法伟大,不也与礼服互相阐发吗?然而史麋有言:继母与自己没有名分,只是亲自抚养自己,所以也丧期如母。如果真是这样,假设有前妻之子,不被继母抚养,甚至像孝己、伯奇之类,就将不为之服丧吗?回答说:怎么会这样呢?不是被休弃,也不是改嫁。孝子缘于父亲的心意,不敢不服三年丧。先儒说儿子应当以父亲的服制为正,父亲如果服制认为是妻,那么儿子也应当服丧,所以说:与亲母相同。由此说来,不敢区别的,是孝
姜氏曰:因母之义未详。或曰:已身因以生,故名世佐。案:因犹依也。《诗》云:靡依匪母。故亲母曰因母。
慈母如母
疏曰慈母非父牉合故次后也
传曰:慈母者,何也?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若是则生飬之终其身如母,死则防之三年如母,贵父之命也。
注曰:此主谓大夫、士之妾无子,妾子之无母,父命为母子者,其使飬之;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已者之服可也。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士之妾子为母期矣。父卒则皆得伸也【此注坊本多脱字,今从集説补正】疏曰:传别举传者,是子夏引旧传证成已义也。云妾之无子者,谓旧有子今无者,失子之妾有恩慈深,则能飬他子以为已子者也。若未经有子恩慈浅,则不得立后而飬他子。不云君命妾曰,而云父者,对子而言也。云贵父之命者,一非骨肉之属,二非配父之尊,但唯贵父之命故也。案防服小记云: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郑云:縁为慈母后之义,父之妾无子者,亦可命已庶子为后。若然此父命妾之文,兼有庶母、祖庶母,但不命女君与妾子为母子而已【世佐案:女君与妾子本为母子,自不假父命,当云不命女君之子与妾为母子】又曰:郑知此主谓大夫、士之妾,非天子诸侯之妾与妾子者,案下记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縓縁,既▯除之,父没乃大功,何有命为母子为之三年乎?云其使飬之,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之服者,谓但使飬之,不命为母子,为之服小功;若不慈已则缌麻矣。云父卒则皆得伸者,谓皆得为其母三年。
敖氏曰:「言防之三年者,以其见于此章,故唯据父卒者言也。」案注云:「其使飬之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已之服者,谓妾或自有子,或子之母有他故,不能自飬其子,是以不可命为母子,但使慈之而已。若是则其服唯加于庶母一等可也。」庶母慈已者,服见小功章。
吴氏澄曰:「慈母有二,其一,大夫、士之子无母,父使庶母之无子者以为子,防服所称慈母,如母是也。其一,国君子生,择诸母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内则》及《曾子问》孔子所称者是也。而后世于二者之等未之审也,或执『防慈母如母』之文,而施于君命所使教子之慈母,则失矣。」
顾氏曰:慈母者,何也?子幼而母死,飬于父妾。父卒,为之三年,所以报其鞠育之恩也。然而必待父命者,此又先王严父,而不敢自专其报之义也。父命妾曰:「女以为子」,谓怜其无母,视之如子,长之育之,非立之以为妾后也。防服小记以为为慈母后,则未可信也。《礼记·曾子问》篇:子游问曰:「防慈母如母,礼与?」孔子曰:「非礼也。古者男子,外有传,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此与防服所言慈母不同】何服之有?昔者鲁昭公少,防其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忍也,欲防之。有司以闻曰:「古之礼,慈母无服。今也君为之服,是逆古之礼,而乱国法也。若终行之,则有司将书之,以遗后世,无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吾弗忍也。」遂练冠以防慈母。防慈母自鲁昭公始也。然但练冠以居,则异于如母者矣。而孔子以为非礼。《南史·司马筠传》:梁天监七年,安成国太妃陈氏薨,诏礼官议皇太子慈母之服。筠引郑康成説:「服止卿大夫,不宜施之皇子。」武帝以为不然曰:「礼言慈母有三条:一则妾子无母,使妾之无子者飬之,命为子母,服以二年。防服齐衰章所言慈母如母,是也。二则嫡妻子无母,使妾飬之,虽均乎慈爱,但嫡妻之子,妾无为母之义,而恩深事重,故服以小功。防服小功章所以不直言慈母,而云庶母慈已者【文曰:庶母,则知其为嫡妻之子矣】明异于三年之慈母也。其三则子非无母,择贱者视之,义同师保,而不无慈爱,故亦有慈母之名。师保无服,则此慈母亦无服矣。《内则》云:「择于诸母与可者,使
译姜氏说:“‘因母’的含义尚未详明。有人说:因为自身依靠她而生,所以称为‘世佐’。按:‘因’就是‘依靠’的意思。《诗经》说:‘无所依靠的不是母亲。’所以亲生母亲称为‘因母’。”
慈母如同母亲。
疏文说:慈母并非父亲正式配偶,所以排在后面。
传文说:“慈母,是指什么人呢?”传文说:“是指没有儿子的妾,和没有母亲的妾之子。父亲命令妾说:‘你把他当作儿子。’命令儿子说:‘你把她当作母亲。’如果这样,那么生前奉养她直到终老如同母亲,死后为她服丧三年如同母亲,这是尊重父亲的命令。”
注文说:“这里主要说的是大夫、士的妾没有儿子,妾之子没有母亲,父亲命令他们成为母子,让他们奉养;如果没有命令成为母子,那么也就服庶母、慈爱自己的妾的丧服就可以了。大夫的妾之子,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大功;那么士的妾之子为母亲服期年。父亲去世后,就都可以伸张(服三年之丧)了【此注坊本多有脱字,现在根据《集说》补正】。疏文说:传文另外引用传文,是子夏引用旧传来证实自己的观点。说‘妾之无子者’,是指旧时有儿子现在没有了的,失去儿子的妾恩情慈爱深厚,就能奉养别人的儿子当作自己的儿子。如果未曾有过儿子,恩情慈爱浅薄,就不能立后而奉养别人的儿子。不说‘君命妾曰’,而说‘父’,是相对于儿子而言。说‘贵父之命’,一是因为不是骨肉亲属,二是因为不是配享父亲的尊位,只是尊重父亲的命令罢了。按《丧服小记》说:为慈母立后的人,可以服庶母的丧服,也可以服祖庶母的丧服。郑玄说:依据为慈母立后的义理,父亲没有儿子的妾,也可以命令自己的庶子作为后嗣。如果这样,那么父亲命令妾的条文,就兼有庶母、祖庶母,只是不命令女君与妾之子成为母子罢了【世佐案:女君与妾之子本来就是母子,自然不需要父亲命令,应当说不命令女君的儿子与妾成为母子】。又说:郑玄知道这里主要说的是大夫、士的妾,而不是天子诸侯的妾与妾之子,按下面的记载说:公子为他的母亲服练冠麻衣红边,已经除去丧服,父亲去世后才服大功,哪里会有命令成为母子而为之服三年的呢?说‘让他奉养,不命令成为母子,那么也就服庶母、慈爱自己的妾的丧服’,是说只让他奉养,不命令成为母子,为之服小功;如果不慈爱自己,就服缌麻了。说‘父亲去世就都可以伸张’,是说都可以为母亲服三年之丧。”
敖氏说:“说服丧三年的,是因为见于这一章,所以只根据父亲去世的情况来说。”按注文说:“让他奉养而不命令成为母子,那么也就服庶母慈爱自己的妾的丧服,是说妾或许自有儿子,或者儿子的母亲有其他缘故,不能亲自奉养自己的儿子,所以不可以命令成为母子,只是让她慈爱罢了。如果是这样,那么她的丧服只比庶母高一级就可以了。”庶母慈爱自己的,丧服见小功章。
吴氏澄说:“慈母有两种,一种是大夫、士的儿子没有母亲,父亲让没有儿子的庶母作为儿子的母亲,丧服中所称的慈母,如同母亲,就是这种。另一种是国君的儿子出生,选择诸母让她们作为儿子的老师,其次是慈母,其次是保母,《内则》及《曾子问》中孔子所称的就是这种。而后世对这两种的等级没有审察清楚,有的拘泥于‘丧服慈母如母’的文字,而施加于君命所派教子的慈母,那就错了。”
顾氏说:慈母,是指什么人呢?儿子年幼而母亲去世,由父亲的妾奉养。父亲去世后,为她服丧三年,用来报答她哺育的恩情。然而必须等待父亲命令,这又是先王严肃对待父亲,而不敢擅自决定报答之义。父亲命令妾说:‘你把他当作儿子’,是说怜悯他没有母亲,视他如子,抚养他长大,不是立他作为妾的后嗣。《丧服小记》认为为慈母立后,那就不可信了。《礼记·曾子问》篇:子游问说:‘丧服中慈母如母,合乎礼吗?’孔子说:‘不合乎礼。古时候男子,外有傅父,内有慈母,是君命所派,教子的【这与丧服所说的慈母不同】,有什么丧服呢?从前鲁昭公年少,丧母后有慈母良,等到她去世,昭公不忍心,想为她服丧。有司报告说:‘古时的礼,慈母没有丧服。现在国君为她服丧,是违背古礼,而扰乱国法。如果最终实行,那么有司将记载下来,留给后世,恐怕不可以吧?’昭公说:‘古时候天子戴练冠以闲居,我不忍心。’于是戴练冠为慈母服丧。为慈母服丧从鲁昭公开始。但只是戴练冠闲居,那就与如母不同了。而孔子认为不合乎礼。《南史·司马筠传》:梁天监七年,安成国太妃陈氏去世,诏令礼官商议皇太子慈母的丧服。司马筠引用郑康成的说法:‘丧服只适用于卿大夫,不应该施加于皇子。’武帝认为不对,说:‘礼言慈母有三条:一是妾子没有母亲,让没有儿子的妾奉养,命令为子母,服丧二年。丧服齐衰章所说的慈母如母,就是这种。二是嫡妻之子没有母亲,让妾奉养,虽然同样慈爱,但嫡妻之子,妾没有为母之义,而恩情深厚事情重大,所以服小功。丧服小功章之所以不直接说慈母,而说庶母慈爱自己的【文中说:庶母,就知道他是嫡妻之子了】,明确区别于三年的慈母。三是儿子并非没有母亲,选择地位低贱的侍奉,义同师保,而不无慈爱,所以也有慈母之名。师保没有丧服,那么这种慈母也没有丧服了。《内则》说:‘选择诸母与合适的人,让
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此其明文,言择诸母,是择人而为此三母,非谓择取兄弟之母也。子游所问,自是师保之慈,非三年小功之慈也。故夫子得有此答,岂非师保之慈母无服之证乎?郑康成不辨三慈,混为训释,引彼无服以注。慈已后,人致谬,实此之由。于是筠等请依制改定嫡妻之子,母没为父妾所飬,服之五月,贵贱并同,以为永制。
译“做孩子的老师,其次做慈母,其次做保母。”这是明确的条文,说的是选择担任这三种母亲的人,是挑选人来担任这三种母亲,而不是说选择兄弟的母亲。子游所问的,自然是师保的慈爱,不是丧服三年小功的慈爱。所以夫子能有这样的回答,这难道不是师保中的慈母没有丧服的证据吗?郑康成不分辨三种慈母,混为一谈进行训释,引用那没有丧服的例子来注释。在“慈”字之后,人们产生谬误,实际上就是由此造成的。于是王筠等人请求依照制度改定:嫡妻的儿子,母亲去世后由父亲的妾室抚养,服丧五月,不论贵贱都相同,作为永久的制度。
张氏曰:愚尝疑为祖庶母后之説。陈氏注云:若父之妾有子而子死,已命已之妾子后之,亦可故云为祖庶母可也。徐氏注云:凡妾之有子者称庶母,祖庶母;其无子者,则称父妾,祖妾而已。但为庶母后,即后此母为祖庶母;后即后其子之受室者,此为不同耳。顾炎武云:父命妾曰女,以为子,谓怜其无母,视之如子,长之育之,非立之以为妾后也。防服小记以为为慈母后,此汉儒之误,吾未之敢信也。得之。
姜氏曰:「为慈母后及为庶母后,皆是后于其母;若为祖庶母后,自是后其死子以为之后。而或者不明斯理,则以孙祢祖之论兴,説《春秋》者乃多异义,而大伦灭矣。慈母所以差为二等者,以其分而言,一则国之君之子,一则大夫之子,崇与卑异也;以其恩而言,一则使教其子,一则命抚为子,浅与深又异也。故其服制不同。父母之防,自天子下逹,期以下诸侯絶,大夫降。此所谓诸侯絶旁期也,况于君使教子之慈母乎?若庶子生母之服,则又不可一例言者。礼,子为母齐衰三年,父在则期。此母为父降,无贵贱一也。妾之子,士以下其子为其母如母;大夫则父在为其母大功,父卒亦三年。诸侯以上则父在为其母无服,父卒为之大功。此庶为嫡降,贵与贱异也。今所称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初不言为其生母。注疑其如此,疏以其无明文而指为异代之制,似得矣。然考下章记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縓縁,既塟除之。」传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注云:「诸侯之妾子厌于父,不得伸权为制,此服不夺其恩也。」则此练冠之制,盖公子于其生母为国君所厌之权服,非言国君自为其生母,更非言天子为其生母也。又考《大公章云:「公之庶昆弟为其母大功。」传曰:「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也。」《缌麻》章云:「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缌。」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因是以服缌也。」然则诸侯之妾子,父卒为其母大功,而其或为父后,则唯服缌也。以此推之,则庶子王乃天子之庶子为父母后者,而其于礼亦当用缌之正服衰绖以服之,又岂用五服以外父在厌抑而练冠縓縁之权制者哉?夫亲防下逹,庶子之生母,君在既厌于君矣,比君卒又以余尊厌而仅为之大功,其或为君之」后者又以防者不祭而不敢服,仅得縁死于宫中三月不举祭者之例,以伸其缌。则其情之为礼抑者,固已多矣。而谓庶子王反逆礼而靳为之缌乎?传言母以子贵,以父妾而尊为君夫人,此公羊氏之说,乱嫡妾之分,礼之所不与也。若庶子王为其母练冠,乃注疏之臆词,而不为之考辨,是又滋礼之惑也。然则公之所引者,果何指也?考记中凡引家语入记者,多截去首尾。如此条家语所载本云:「古者天子防慈母练冠以燕居」,则公固不免托于古以文其过矣。疏既知以家语之孝公辨注昭公之疑,而独不以家语之防慈母辨为其生母之惑,何哉【世佐案:姜説自父母之防以下,辨礼记曽子问注疏之误,颇为详明,附録于此】
世佐案:子夏作传时,本自为一编,后儒移之,分属经记,每条之下,遂加「传曰」以别之;而于其答问之辞,重举「传曰」者,亦后儒所加也。如孔子「十翼」,既被后人分散,而于「系辞」「文言」二传中,往往添入「子曰」字,亦其类矣。疏云:「是子夏引旧传,非」
母为长子
疏曰:长子卑,故在母下。母为长子齐衰者,以子为母服齐衰,母为之,不得过于子为已也。若然,长子与众子为母,父在期;若夫在,为长子,岂亦不得过于子为已服期乎?而母为长子,不问夫之在否,皆三年者,子为母有降屈之义;父母为长子,本为先祖之正体,无厌降之义,故不得以父在而屈也。
敖氏曰:经不着女子子为母及此服之异于男子者,以其已于前章发之,则其类皆可得而推故也。郝氏曰:长子与父母同服,此制礼者敬宗之义。然子为母齐三年,必父卒然后可
译张氏说:我曾怀疑这是为祖父的庶母立后的说法。陈氏注解说:如果父亲的妾有儿子而儿子死了,已经命令自己的妾子作为他的后嗣,也是可以的,所以说为祖父的庶母立后是可以的。徐氏注解说:凡是妾中有儿子的称为庶母,祖父的庶母;没有儿子的,则称为父妾、祖妾罢了。但为庶母立后,就是立此母为祖父的庶母;而立后就是立她已出嫁的儿子,这是不同的地方。顾炎武说:父亲命令妾称为女,作为儿子,是说怜悯她没有母亲,把她当作儿子看待,抚养她长大,并不是立她作为妾的后嗣。《丧服小记》认为是为慈母立后,这是汉代儒者的错误,我不敢相信。这是正确的。
姜氏说:“为慈母立后以及为庶母立后,都是在他们的母亲那里立后;如果是为祖父的庶母立后,自然是立他死去的儿子作为后嗣。但有的人不明白这个道理,于是产生了孙子代替祖父的议论,解说《春秋》的人于是多有不同意见,而大的伦理就灭绝了。慈母的丧服之所以比庶母低两等,从名分来说,一个是国君的儿子,一个是大夫的儿子,尊贵与卑贱不同;从恩情来说,一个是让她们教导自己的儿子,一个是命令她们抚养作为儿子,浅薄与深厚又不同。所以它们的丧服制度不同。父母的丧服,从天子向下推行,为期年以下的诸侯断绝,大夫降等。这就是所说的诸侯断绝旁系期年丧服,何况是国君让教导儿子的慈母呢?至于庶子生母的丧服,又不可以一概而论。礼制规定,儿子为母亲服齐衰三年,父亲在世则服期年。这是母亲为父亲降等,无论贵贱都是一样的。妾的儿子,士以下的阶层,他们的儿子为母亲服丧如同为母亲;大夫阶层,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大功,父亲去世也服三年。诸侯以上,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无服,父亲去世为她服大功。这是庶子为嫡子降等,尊贵与卑贱不同。现在所说的古时候天子练冠以燕居,起初并没有说这是为他生母。注家怀疑是这样,疏家因为没有什么明文而指为不同时代的制度,似乎是对的。然而考察下一章记载说:‘公子为他的母亲服练冠麻衣红边,下葬后就除服。’传文说:‘为什么不在五服之中呢?国君所不穿的丧服,儿子也不敢穿。’注家说:‘诸侯的妾子被父亲压制,不能伸张权力制定丧服,这种丧服不剥夺他的恩情。’那么这种练冠的制度,大概是公子对他的生母因国君压制而穿的权宜丧服,并不是说国君自己为他生母穿,更不是说是天子为他生母穿。又考察《大公章》说:‘公的庶兄弟为他的母亲服大功。’传文说:‘先君余尊所压制,不能超过大功。’《缌麻章》说:‘庶子中作为父亲后嗣的为他母亲服缌。’传文说:‘与尊者成为一体,不敢为他私亲服丧。有死在宫中的,就为他三个月不举行祭祀,因此服缌。’那么诸侯的妾子,父亲去世为他母亲服大功,而他如果作为父亲的后嗣,就只服缌。由此推论,那么庶子王是天子的庶子中作为父母后嗣的,而他对于礼制也应当用缌的正服衰绖来服丧,又哪里会用五服以外父亲在世时压制而练冠红边的权宜制度呢?亲属的丧服向下推行,庶子的生母,国君在世既被国君压制,等到国君去世又因余尊压制而只为她服大功,他如果作为国君的后嗣又因丧者不祭祀而不敢服丧,只能援引死在宫中三个月不举行祭祀的例子,来伸张他的缌麻。那么他的情感被礼制压抑的,本来已经很多了。而说庶子王反而违背礼制而吝啬地为他服缌吗?传文说母亲因儿子尊贵,以父亲的妾而尊为君夫人,这是公羊家的说法,混淆了嫡妾的区别,是礼制所不认可的。如果庶子王为他母亲服练冠,乃是注疏的臆测之词,而不加以考辨,这又增加了礼制的困惑。那么公之所引用的,究竟是指什么呢?考察记中凡是引用家语入记的,多截去首尾。如这条家语所载原本说:‘古者天子为慈母服练冠以燕居’,那么公确实不免借古来掩饰他的错误了。疏家既然知道用家语的孝公来辨明注家对昭公的疑惑,而独不用家语的为慈母来辨明为他生母的疑惑,为什么呢【世佐案:姜氏的说法从父母的丧服以下,辨明礼记曾子问注疏的错误,颇为详明,附录于此】
世佐案:子夏作传时,本来自成一编,后来的儒者移动它,分属经记,每条之下,于是加上‘传曰’以区别它;而对于他回答问题的言辞,重复举出‘传曰’的,也是后来的儒者所加的。如孔子的‘十翼’,既被后人分散,而在‘系辞’‘文言’两传中,往往添入‘子曰’字,也是这一类。疏家说:‘这是子夏引用旧传,不是’
母为长子
疏家说:长子卑贱,所以在母亲之下。母亲为长子服齐衰,是因为儿子为母亲服齐衰,母亲为他,不能超过儿子为自己服丧。如果这样,长子与众子为母亲,父亲在世服期年;如果丈夫在世,为长子,难道也不能超过儿子为自己服期年吗?而母亲为长子,不问丈夫是否在世,都服三年,是因为儿子为母亲有降屈的意义;父母为长子,本是先祖的正体,没有压制降等的意义,所以不能因为父亲在世而屈从。
敖氏说:经文不写明女子为母亲以及这种丧服不同于男子的地方,是因为它已经在前面章节中阐发了,那么它的同类都可以推知。郝氏说:长子与父母同服,这是制定礼制者敬宗的意义。然而儿子为母亲服齐衰三年,必定父亲去世然后才可以。
;母为长子齐三年,则是父在亦然矣。父能厌母而不能降子,则母轻;母不敢降子而子降之,则母愈轻。此亦义之当质者。
译母亲为长子齐衰守丧三年,那么父亲在世时也是如此。父亲能够压制母亲而不能压制儿子,那么母亲的地位就轻了;母亲不敢压制儿子而儿子压制她,那么母亲的地位就更轻了。这也是礼义中应当加以质正的问题。
世佐案:此谓适子之妻为其长子也,庶子不得为长子,斩则其妻亦不得为是服矣。
传曰:「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
注曰:「不敢降者,不敢以已尊祖祢之正体。」
敖氏曰:「夫妻一体,故俱为长子三年,此加隆之服也。不宜云不降父母于子,其正服但当期初,非降服。」
仪礼集编卷二十二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仪礼集编》>
钦定四库全书
仪礼集编卷二十三
龙里县知县盛世佐撰
丧服第十一之二
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
疏曰:此疏衰以下七服,与前章不殊,而还具列之者,以其此一期与前三年悬絶,恐服制亦多不同,故须重列也。但此章虽止一期,而禫杖具有。案下杂记云:「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注云:「此为父在为母,即是此章者也。」母之与父恩爱本同,为父所厌屈而至期,是以虽屈犹伸禫杖也。为妻亦伸,妻虽义合,妻乃天夫;为夫斩衰,为妻报以禫杖。但以夫尊妻卑,故齐斩有异也。
敖氏曰:「此期服也,而杖屦之属皆与三年章同者,是章凡四条,其三言为母,其一言为妻也。以礼考之,为母宜三年,乃或为之期者,则以父在,若母出,故屈而在此也。妻以夫为至尊,而为之斩衰三年,夫以妻为至亲,宜为之齐衰三年,乃不出于期者,不敢同于母,故尔。然则二服虽在于期,实有三年之义,此杖屦之属所以皆与之同也。」
传曰:「问者曰:『何冠也?』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缌麻、小功冠,其衰也。』带縁各视其冠。」
注曰:「问之者,斩衰有三,其冠同。今齐衰有四章,不知其冠之异同尔。縁如深衣之縁。」
疏曰:「云齐衰大功冠其受也者,降服齐衰四升,冠七升;既▯,以其冠为受衰七升,冠八升。正服齐衰五升,冠八升;既▯,以其冠为受衰八升,冠九升。义服齐衰六升,冠九升;既▯,以其冠为受衰九升,冠十升。降服大功衰七升,冠十升;既▯,以其冠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正服大功衰八升,冠十升;既▯,以其冠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以其冠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以其初死冠升与既▯衰升数同,故云『冠其受也』。云缌麻小功冠其衰也者,以其降服小功衰十升,正服小功衰十一升,义服小功衰十二升,缌麻十五升,抽其半七升半,冠皆与衰升数同,故云『冠其衰也』。云带縁各视其冠者,带谓布带、象革带者,縁谓丧服之内中衣縁用布。縁之视犹比也,二者之布升数多少各比拟其冠也。然本问齐衰之冠,因答大功与缌麻小功并答带縁者,博陈其义也。又曰:注云『縁如深衣之縁』者,案《深衣目録》云:『深衣连衣裳而纯之以采素,纯曰长衣,有表则谓之中衣』。此既在丧服之内,则是中衣矣。而云深衣,以其中衣与深衣同,是连衣裳,其制大同,故就深衣有篇目者而言之。案《玉藻》云:『其为长中继揜尺』,注云:『其为长衣中衣则继袂揜一尺,若今褎矣』。深衣则縁而已。若然,中衣与长衣袂皆手外长一尺。案《檀弓》云:『练时鹿裘衡长袪』,注云:『袪谓褎縁袂口也』。练而为裘,横广之又长之又为袪,则先时狭短无袪可知。若然,此初丧之中衣縁亦狭短,不得如《玉藻》中衣继袂揜一尺者也。但吉时麛裘即凶时鹿裘,吉时中衣,《深衣目録》云:『大夫以上用素,士中衣用布』,缘皆用采。况丧中縁用布,明中衣亦用布也。其中衣用布虽无明文,亦当视冠。若然,直言縁视冠,不言中衣縁用采,故特言縁用布,何妨丧时亦用布乎?」
敖氏曰:斩衰有二,其冠同。齐衰三年,唯有子为母之冠耳。是章有降服,有正服,有义服,疑其冠之异同,故发问也。齐衰大功有受布,故冠其受冠衰布异也。缌麻小功无受布,故但冠其衰,冠衰布同也。问者惟疑此章之冠,答者则总以诸章之冠为言,以其下每章之服亦或各自不
译世佐按:这是说嫡长子的妻子为其长子服丧,庶子不能算作长子,斩衰之服则其妻子也就不能为此服丧了。
传文说:“为什么服丧三年呢?父亲所不降等的,母亲也不敢降等。”
注文说:“不敢降等,是不敢以自身尊于祖、祢的正体。”
敖氏说:“夫妻是一体的,所以都为其长子服丧三年,这是加重的丧服。不应该说父母对子女不降等,其正服本来只应服期年,并非降等的丧服。”
仪礼集编卷二十二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仪礼集编》>
钦定四库全书
仪礼集编卷二十三
龙里县知县盛世佐撰
丧服第十一之二
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服期年者。
疏文说:这疏衰以下的七种丧服,与前章没有不同,而又全部列出的原因,是因为这一期年之服与前章的三年之服相差悬殊,恐怕丧服制度也有很多不同,所以需要重新列出。但这章虽然只服期年,却有禫杖。查考《杂记》说:“十一个月练祭,十三个月祥祭,十五个月禫祭。”注文说:“这是指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就是这一章的情况。”母亲与父亲恩爱本来相同,因为被父亲压制而只服期年,所以虽然被压制,仍然伸用禫杖。为妻子也伸用禫杖,妻子虽然是以义结合,但妻子是丈夫的天;为丈夫服斩衰,为妻子则回报以禫杖。只是因为丈夫尊贵妻子卑下,所以齐衰与斩衰有区别。
敖氏说:“这是期年之服,而杖屦之类都与三年之章相同,这一章共有四条,其中三条是为母亲,一条是为妻子。以礼制考察,为母亲应该服三年,却有人只服期年的,是因为父亲在世,或者母亲被休弃,所以委屈而列在此处。妻子以丈夫为至尊,为丈夫服斩衰三年,丈夫以妻子为至亲,应该为妻子服齐衰三年,却不超出期年的,是不敢与为母亲的丧服相同,所以如此。那么这两种丧服虽然列在期年,实际上有三年之义,这就是杖屦之类都与它们相同的原因。”
传文说:“问的人说:‘这是什么冠?’回答说:‘齐衰、大功的冠,是其受服;缌麻、小功的冠,是其衰服。’带子和衣缘各自比照其冠。”
注文说:“问的人,是因为斩衰有三种,其冠相同。现在齐衰有四章,不知道其冠的异同罢了。衣缘如同深衣的衣缘。”
疏文说:说齐衰大功的冠是其受服,降等服齐衰四升,冠七升;既练,以其冠为受衰七升,冠八升。正服齐衰五升,冠八升;既练,以其冠为受衰八升,冠九升。义服齐衰六升,冠九升;既练,以其冠为受衰九升,冠十升。降等服大功衰七升,冠十升;既练,以其冠为受衰十升,冠十一升。正服大功衰八升,冠十升;既练,以其冠为受衰十升,冠十一升。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练,以其冠为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因为初死时冠的升数与既练时衰的升数相同,所以说“冠是其受服”。说缌麻小功的冠是其衰服,因为降等服小功衰十升,正服小功衰十一升,义服小功衰十二升,缌麻十五升,抽其半七升半,冠都与衰的升数相同,所以说“冠是其衰服”。说带子和衣缘各自比照其冠,带子指布带、象革带,衣缘指丧服内中衣的缘用布。缘的比照犹如同比,这两者的布升数多少各自比拟其冠。本来问的是齐衰的冠,因为回答大功与缌麻小功并回答带子衣缘,是广泛陈述其义理。又说:注文说“衣缘如同深衣的衣缘”,查考《深衣目录》说:“深衣连衣裳而用采素做缘,缘叫长衣,有表则称为中衣”。这既在丧服之内,就是中衣了。而说深衣,因为其中衣与深衣相同,是连衣裳,其制度大体相同,所以就深衣有篇目而言。查考《玉藻》说:“其为长中继揜尺”,注文说:“其为长衣中衣则继袂揜一尺,如同现在的袖子”。深衣则只有缘。如果这样,中衣与长衣的袖子都手外长一尺。查考《檀弓》说:“练时鹿裘衡长袪”,注文说:“袪指袖缘袂口”。练祭而为裘,横广之又长之又为袪,那么先前狭短无袪可知。如果这样,这初丧的中衣缘也狭短,不能像《玉藻》中衣继袂揜一尺那样。只是吉时的麛裘即凶时的鹿裘,吉时的中衣,《深衣目录》说:“大夫以上用素,士中衣用布”,缘都用采。何况丧中缘用布,明显中衣也用布。其中衣用布虽然没有明文,也应当比照冠。如果这样,只说缘比照冠,不说中衣缘用采,所以特地说缘用布,何妨丧时也用布呢?”
敖氏说:斩衰有两种,其冠相同。齐衰三年,只有子为母的冠。这一章有降等服,有正服,有义服,怀疑其冠的异同,所以发问。齐衰大功有受布,所以冠与其受冠衰布不同。缌麻小功无受布,所以只冠与其衰,冠衰布相同。问的人只怀疑这一章的冠,答的人则总以各章的冠而言,因为下面每章的服也各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