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集编卷二十六
士一命与不命并皆一人。按《杂记》云「复西上者」,郑注云「北面而西上,阳长左也」。「复者多少」各如其命之数,若上公九命,则依命数九人之类。云「复者有司」者,案《丧大记》「复者小臣,士家不得同僚为之」,则有司府史之等也。不言所着衣服者,案《丧大记》「小臣朝服」,下记亦云「复者朝服」,则尊卑皆朝服可知。必着朝服者,朝服平生所服,以事君之衣也。朝服而复,兾精神识之而来,反衣以其事死如事生,故复者皆朝服也。出入之气谓之魂,耳目聪明谓之魄。死者魂神去离于魄,今欲招取魂来复归于魄,故云「招魂复魄」也。士用爵弁者,案《杂记》云「士弁而祭于公,冠而祭于已」,爵弁是士助祭于君之服,复时用之,则诸侯已下皆用助祭之服可知。故《杂记》云「复诸侯以褎衣冕服、爵弁服、冕服者有六,除大裘有衮冕、鷩、昆、毳、冕、絺、冕、▯冕。上公衮冕,而下侯伯鷩冕,而下子男毳冕,而下孤自絺冕,而下卿大夫▯冕,亦皆加爵弁,士爵弁而已。王后以下,案《杂记》云「复夫人税衣、揄狄、阙狄、鞠衣、展衣、褖衣」。王后及上公夫人二王后及鲁之夫人皆用祎衣,下至褖衣。侯伯夫人与王之三夫人同揄翟以下至禒衣。子男夫人与三公夫人自阙狄以下至禒衣。孤之妻与九嫔鞠衣、展衣、禒衣。卿大夫妻与王之世妇展衣、禒衣。士妻与女御禒衣而已。云「礼以冠名服者」,欲见复时唯用缁衣纁裳,不用爵弁,而经言「爵弁服」,是礼以冠名服也。常时衣裳各别,今此招魂取其便,故连裳于衣。
译士无论受命与否,复者都只有一人。查《杂记》说“复者从西阶上”,郑玄注解说“面朝北而以西阶为上,是因为阳气生长于左方”。“复者的人数”各自按照其命数的多少,如果上公是九命,就依照命数有九人复者之类。说“复者是有司”的人,查《丧大记》说“复者是小臣,士家不能由同僚担任”,那么就是有司、府史之类的人了。不说明所穿的衣服,查《丧大记》说“小臣穿朝服”,下记也说“复者穿朝服”,那么尊卑都穿朝服就可以知道了。一定要穿朝服,是因为朝服是生前所穿的、用来侍奉君主的衣服。穿着朝服去招魂,是希望精神能识别它而回来,反过来穿衣服是因为事死如事生,所以复者都穿朝服。出入的气息叫做魂,耳目的聪明叫做魄。死者魂神离开魄,现在想要招取魂回来复归于魄,所以说“招魂复魄”。士使用爵弁,查《杂记》说“士戴弁在公家祭祀,戴冠在自己家祭祀”,爵弁是士在君主处助祭时的服装,复时用它,那么诸侯以下都使用助祭的服装就可以知道了。所以《杂记》说“复诸侯用褎衣、冕服、爵弁服、冕服者有六种,除去大裘,有衮冕、鷩冕、毳冕、絺冕、〇冕。上公用衮冕,下侯伯用鷩冕,下子男用毳冕,下孤用絺冕,下卿大夫用〇冕,也都加爵弁,士只用爵弁罢了。王后以下,查《杂记》说‘复夫人用税衣、揄狄、阙狄、鞠衣、展衣、褖衣’。王后及上公夫人、二王后及鲁国的夫人都用祎衣,下至褖衣。侯伯夫人与王的三夫人同用揄翟以下至禒衣。子男夫人与三公夫人自用阙狄以下至禒衣。孤的妻子与九嫔用鞠衣、展衣、禒衣。卿大夫的妻子与王的世妇用展衣、禒衣。士的妻子与女御只用禒衣罢了。说‘礼以冠名服’,是想表明复时只用缁衣纁裳,不用爵弁,而经文说‘爵弁服’,这是礼以冠名服的意思。平时衣裳各自分开,现在这里招魂取其方便,所以把裳连在衣上。”
敖氏曰:「爵弁,士之上服也,故复用之。左手何之而空?右手为登梯,傋颠慼也。」
张氏曰:复者,招魂使反。《檀弓》所谓孝子尽爱之道,有祷祀之心焉者是也。簮裳于衣,连缀其裳于衣之下也。扱领于带者,平叠衣裳,使领与带齐,并何于左臂,以便升屋也。
世佐案:何荷通扱揷通?领纯衣之领也,带复者之帯也。复者朝服,则缁帯矣。以左肩荷爵弁服,而揷其领于已之帯间,亦便其登梯也。复时既不用冠,则帯韠之属皆不用,可知。张以帯为复衣之帯非?
升自前东荣,中屋北面,招以衣曰:“臯,某复。”三降衣于前。注曰:北面招,求诸幽之义也。臯,长声也。某,死者之名也。复,反也。降衣,下之也。《丧大记》曰:“凢复,男子称名,妇人称字。”
防曰:「案《丧大记》复有林麓,则虞人设阶;无林麓,则狄人设阶。郑云:『阶所乗以升屋者,有林麓谓君与大夫有国、有采地;无林麓谓大夫、士无采地者。』则此升屋之时,使狄人设梯。复声必三者,礼成于三。」
敖氏曰:「前东荣者,东方之南荣也。屋有二楣,故每旁各有南荣、北荣。中屋,屋脊之中也。」
世佐案前,东荣屋之东南隅也。前前檐,荣注见《士冠礼》:“降衣于前”,谓自前檐投衣于下也。《丧大记》云:“升自东荣,中屋履危,北面三号,卷衣投于前,司服受之。”
受用篚升自阼阶,以衣戸【陆氏曰:篚或本作箧】
注曰:「受者,受之于庭也。复者,其一人招则受,衣亦一人也。人君则司服受之,衣尸者覆之。若得魂反之。」疏曰:「丧大记云:『复衣不以衣尸,不以敛』,谓此复衣浴而去之,不用袭敛。此云覆之,直取魂魄反而已。」敖氏曰:「升自阼阶,象其反也。既则降自西阶。」
复者降自后西荣
注曰:「不由前降,不以虗反也。降,因彻西北厞。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自是行死事。」
敖氏曰:「后西荣,西方北荣也。降于此者,与升时相变也。下文设奠之类,升降异阶者,其义皆然。」
张氏曰:注言彻西北厞,葢以丧大记云:「将沐,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厞薪,用爨之,故云复者降时彻之。」其为説近诬。
姜氏曰:「彻厞,盖以炊沐水为之。若为此室,凶不可居,是恶其亲也。必彻西北厞者,西尊方,北隐处,以西北厞为炊于死者,求诸幽,亦于生者通其明与?」
右复【张氏曰:复者,犹冀其生复而不生,始行死事】
郝氏曰:「招魂,俗礼,近诞。《周礼》天官夏采掌之,檀弓、丧大记等篇皆载其事。大抵承袭附防,为二氏超生荐亡、开路回杀之滥觞,非礼之经。」
世佐案:复者,縁孝子不得已之心而为之者也。方其亲之疾也,医药祷祀之为,靡所不至。始絶,而又为是举,庶几其已散之魂因是而复归焉。所谓皇皇如有求而弗得也。自古礼废久,一遇事故,茫然无所执守,而后二氏之説得以摇荡惑乱于其间。譬之于人,内不足,而后邪气得乗之以入也。使其自始至终一于礼而不苟,邪説安得而中之哉?郝氏顾以古礼为二氏之滥觞,何其弗思甚耶?
楔齿用角柶
注曰为将含恐其口闭急也
疏曰:案《记》云:“楔貌如轭,上两末,此角柶。其形与扱醴角柶制别,故屈之如轭,中央入口,两末向上,取事便也。”
敖氏曰楔柱也
郝氏曰:「楔齿拄其齿,使口开,可奉含角柶。角为匙,扱米饭。含者先屈之,以楔其齿。」
缀足用燕几
注曰:缀,犹拘也。为将履,恐其辟戾也。
疏曰:燕几者,燕安也。当在燕寝之内,常凭之以安体。郝氏曰:燕几,燕居所凭。几有四足,横其几以足夹制尸足,使平直如常,便着屦也。
张氏曰:案《记》云“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注云:“校,胫也。尸南首,几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是几两头有胫,侧立。此几并排两足于两胫之间,以夹持之也。
右楔齿缀足
黄氏曰:「复与楔齿缀足之间,有迁尸一节,经文不
译敖氏说:“爵弁是士人的上服,所以再次使用它。左手拿着它为什么是空的?因为右手要用来攀登梯子,以防跌倒的危险。”
张氏说:“复,是招魂使灵魂返回。《檀弓》所说的孝子尽到爱的道理,有祈祷祭祀的心意,就是这种情况。把簮裳连缀在衣服上,是将裳连缀在衣的下端。把领子塞进带子里,是平整地叠好衣裳,使领口与腰带齐平,一起挂在左臂上,以便登屋。”
世佐按:何与荷相通,扱与揷相通?领是纯衣的领子,带是复者所系的带子。复者穿朝服,那么系的就是黑色腰带。用左肩扛着爵弁服,而把衣领塞进自己的腰带间,也是为了方便登梯。招魂时既然不用帽子,那么带子、蔽膝之类都不用,可以推知。张氏把带子当作复衣的带子,不对吧?
从房屋前部的东荣(东南角)登上屋顶,站在屋脊中间面向北,拿着衣服招魂说:“臯,某回来吧。”重复三次,然后把衣服从前檐抛下。注说:“面向北招魂,是向幽暗之处寻求的意思。臯,是长声。某,是死者的名字。复,是返回。降衣,是把衣服放下。《丧大记》说:‘凡是招魂,男子称名字,妇人称字。’”
防说:“查考《丧大记》,招魂时有树林山麓,就由虞人设置阶梯;没有树林山麓,就由狄人设置阶梯。郑玄说:‘阶梯是登屋所用的,有树林山麓是指国君和大夫拥有封国、采邑;没有树林山麓是指大夫、士没有采邑的人。’那么这时登屋,是让狄人设置梯子。招魂的声音必定重复三次,因为礼数以三次为成。”
敖氏说:“前东荣,是东方的南荣。房屋有两根横梁,所以每边各有南荣、北荣。中屋,是屋脊的中间。”
世佐按:前东荣是房屋的东南角。前指前檐,荣的注见《士冠礼》:“降衣于前”,是说从前檐把衣服投下去。《丧大记》说:“从东荣登上去,站在屋脊中间,面向北呼喊三次,卷起衣服投向前方,司服接收。”
接收的人用篚(陆氏说:篚有的版本作箧)从阼阶(东阶)上去,拿着衣服入户。
注说:“受,是在庭院中接收。招魂的人,如果一个人招魂就一个人接收,拿衣服的人也是一个人。国君则由司服接收,给尸体穿衣的人把衣服覆盖上去。如果招回了魂魄就返回。”疏说:“《丧大记》说:‘招魂的衣服不用来给尸体穿衣,也不用来入殓’,是说这招魂的衣服在沐浴后就去掉了,不用于袭敛。这里说覆盖上去,只是取魂魄返回罢了。”敖氏说:“从阼阶上去,是象征其返回。之后就从西阶下来。”
招魂的人从后部的西荣(西北角)下来。
注说:“不从前面下来,是因为不能以空虚返回。下来时,顺便撤去西北角的屋瓦。如果说这房间有凶气,不可居住,那么从此开始办理丧事。”
敖氏说:“后西荣,是西方的北荣。在这里下来,是与登屋时变化。下文设置祭品之类,升降使用不同台阶,其道理都是这样。”
张氏说:注解说撤去西北角的屋瓦,大概是依据《丧大记》说:“将要沐浴时,甸人取来撤下的宗庙西北角屋瓦下的柴草,用来烧火,所以说招魂的人下来时撤去它。”这种说法近乎诬妄。
姜氏说:“撤去屋瓦,大概是用来烧水沐浴。如果说这房间有凶气不可居住,那是厌恶亲人了。必定撤去西北角屋瓦的原因,西方是尊贵方位,北方是隐蔽之处,用西北角屋瓦下的柴草为死者烧火,向幽暗处寻求,也能让生者通晓光明吗?”
以上是招魂部分【张氏说:招魂,是还希望他复活,如果不复活,才开始办理丧事】
郝氏说:“招魂,是世俗礼仪,近乎荒诞。《周礼》天官夏采掌管此事,《檀弓》、《丧大记》等篇都记载了这件事。大体上是承袭附会,成为佛道二家超度亡灵、开路回煞的滥觞,不是礼制的正统。”
世佐按:招魂,是顺着孝子不得已的心情而做的。当亲人病重时,医药祈祷祭祀,无所不至。刚断气,又做这件事,希望那已散去的灵魂因此返回。这就是所谓惶惶然好像有所求而不得的样子。自古礼制废弛已久,一遇到变故,茫然无所依从,而后佛道二家的学说得以在其中动摇惑乱。好比人,内心不足,而后邪气得以乘虚而入。如果自始至终专一于礼而不苟且,邪说怎么能中伤呢?郝氏反而把古礼当作佛道二家的滥觞,是多么不思量啊!
楔齿用角柶。
注说:是为了将要含玉时,怕口闭合太紧。
疏说:查考《记》说:“楔的形状像轭,上面有两个末端,这就是角柶。它的形状与舀取甜酒的角柶制度不同,所以弯曲得像轭,中央入口,两个末端向上,取用方便。”
敖氏说:楔是柱的意思。
郝氏说:“楔齿是拄住牙齿,使口张开,可以放入含玉用的角柶。角柶是匙,用来舀米饭。含玉时先弯曲角柶,用来楔开牙齿。”
缀足用燕几。
注说:缀,是拘束的意思。是为了将要穿鞋时,怕脚弯曲变形。
疏说:燕几,是燕安的意思。应当在燕寝之内,常靠着它来安顿身体。郝氏说:燕几,是燕居时凭靠的几案。几有四个脚,横放几案用脚夹住尸体的脚,使平直如常,便于穿鞋。
张氏说:查考《记》说“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注说:“校,是胫。尸体头朝南,几的胫在南边,用来拘束脚,就不会弯曲变形了。”这是说几的两头有胫,侧立。这燕几并排夹住两脚在两胫之间,以夹持它。
以上是楔齿缀足部分
黄氏说:“招魂与楔齿缀足之间,有迁移尸体一节,经文没有……”
疏曰:案《檀弓》曾子云:“始死之奠,其余阁也与?”郑注云:“不容改新也。”则此奠是阁之余食为之。案下小敛一豆一笾,大敛两豆两笾,此始死亦无过一豆一笾而已。此醴酒虽俱言,亦科用其一,不并用,以其小敛酒醴俱有,此则未其是其差。
敖氏曰:「奠脯醢醴酒者,谓奠用此四物也。此奠之而已,无他礼仪,故曰奠也。死而奠之,如事生也。此时尸南首东,乃其右也。奠于其右,若便其饮食然。」记曰:「即牀而奠,当腢其升之序,亦醴先而酒脯醢从。」与既奠,则降自西阶。
郝氏曰:「始死设袭奠,用生者礼,如进食然。脯醢醴酒,日用常需,升自阼阶,自主阶也。尸东,尸右,当肩时,尸在房,南牖下,南首。」
世佐案:下记云「若醴若酒,则二者科用其一,明矣。所奠止三物,敖以醴酒并列而为四,非」。
帷堂
注曰事小讫也
疏曰:「云事小讫也者,以其未袭敛,必帷之者,鬼神尚幽闇故也。」
方氏慤曰:「人夗斯恶之矣。以未设饰,故帷堂,盖以防人之恶也。小敛则既设饰矣,故彻帷。若是则帷堂之礼,为死者尔,岂为生者哉?」而仲梁子以谓「夫妇方乱,故帷堂失礼」意矣。
敖氏曰:「此帷堂为尸未设饰也。帷之节,其南北盖近堂亷,而东西则近两阶与?」
郝氏曰:「张帷于堂上,为妇人哭位。」
张氏曰:案《檀弓》,曽子曰:「尸未设饰,故帷堂。小敛而彻帷,以此时尚未袭敛,暂帷堂以为蔽。」
世佐案:帷堂之故,《檀弓》有二説,当以曽子之言为正。严陵方氏论之,当矣。
右设奠帷堂
张氏曰:丧礼凡二大端,一以奉体魄,一以事精神。楔齿缀足,奉体魄之始;奠酺醢,事精神之始也。
乃赴于君,主人西阶东南面,命赴者拜送。
注曰:赴告也。臣,君之股肱耳目;死,当有恩。
疏曰:《檀弓》云“父兄命赴者”,郑注云:“谓大夫以上也,士主人亲命之。”是尊卑礼异也。
郝氏曰:「报凶曰赴,赴于君,君为司命,亲死告君,迫切之至,主人孝子尊属主赴者也。」《檀弓》曰:「父兄命赴,西阶东避,正主如死者存,南面命主人,在堂上,赴者在庭下,拜送敬君也。」
世佐案:主人谓死者之父若夫若子也。是经则主为其子言之。堂下西阶东拜,君之常所也。立于此者为将拜送赴者,如亲见君也。南面异于君在堂也。拜拜稽颡也。是时亲族僚友亦当使人赴之。惟言君者,举重而言。《春秋》隐元年,《左传》云:“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杜注云:“此言赴吊各以逺近为差,因为葬节是也。”又大夫、士讣于同国、他国之辞,见于《杂记》者详矣。敖云:古者大夫、士赴告之礼,唯止于其君。非又案:大夫、士之丧,同国则赴,异国则否,以人臣无境外之交故也。《杂记》言他国之君、大夫、士亦皆赴,恐是《春秋》以后之礼,非古也。
有賔则拜之
注曰:「賔僚友羣士也,其位犹朝夕哭矣。」
疏曰:此因命赴者遂拜賔,不然则不出。同官为僚,同志为友,羣士即僚友也。以其始死,唯赴君,此僚友先知疾重,未赴即来,明是僚友之士,非大夫及疏逺者也。云其位犹朝夕哭矣者,谓賔吊位犹如賔朝夕哭位,其主人之位则异于朝夕,而在西阶东南面拜之。拜讫西阶下,东面下。经所云拜大夫之位是也。敖氏曰:此因事见之,乃拜之也。既拜则入,不即位。郝氏曰:宾吊者,孝子拜宾,不言賔答丧拜,无答也。孝子既拜则入房,不送賔。
张氏曰朝夕哭位详见后
右赴于君
入,坐于牀东。众主人在其后,西面。妇人侠牀东面。注曰:众主人,庶昆弟也。妇人,谓妻妾子姓也。亦适妻在前。
疏曰:「众主人直言在其后,不言坐,则立可知。妇人虽不言坐,案《丧大记》妇人皆坐,无立法。又案《丧大记》,士之丧,主人父兄子姓皆坐,此除主人之外,不坐者,此据命士,彼据不命之士
译疏说:查考《檀弓》中曾子说:“刚死时设奠,是用剩下的食物吗?”郑玄注说:“不允许更换新的食物。”那么这奠礼就是用剩下的食物来做的。查考下文小敛时是一豆一笾,大敛时是两豆两笾,这刚死时也不过是一豆一笾罢了。这里虽然醴酒都提到了,但也只是按规定选用其中一种,不一起使用,因为小敛时酒和醴都有,这里还没有达到那个程度,这是有所差别的。
敖氏说:“设奠用干肉、肉酱、醴酒,是说奠礼用这四样物品。这只是设奠而已,没有其他礼仪,所以称为奠。人死了就设奠,就像侍奉活人一样。这时尸体头朝南脚朝东,奠礼设在尸体的右侧。设在右侧,就像方便他饮食一样。”《礼记》说:“就在床边设奠,按照升阶的次序,也是醴酒在先,而酒、干肉、肉酱随后。”设奠完毕后,就从西阶走下。
郝氏说:“刚死时设袭奠,用对待活人的礼节,就像进献食物一样。干肉、肉酱、醴酒,是日常所需,从阼阶(东阶)升阶,这是从主人的阶位上来。尸体在东边,尸体的右侧,正当肩膀的位置,尸体在房中,南窗下,头朝南。”
世佐按:下文记载说“如果是醴酒,那么这两者按规定选用其中一种”,这就很明白了。所设奠的只有三样物品,敖氏把醴酒并列算作四样,是不对的。
帷堂
注说:这是指小事完毕了。
疏说:“说小事完毕了,是因为还没有进行袭敛,一定要用帷帐遮蔽,是因为鬼神崇尚幽暗的缘故。”
方氏慤说:“人死了就厌恶他了。因为还没有进行妆饰,所以用帷帐遮蔽厅堂,大概是为了防止人们产生厌恶之情。小敛时已经进行了妆饰,所以撤去帷帐。如果是这样,那么帷堂之礼,是为了死者,难道是为了生者吗?”而仲梁子认为“夫妇之间正混乱,所以帷堂是失礼的”,这是他的意思。
敖氏说:“这帷堂是因为尸体还没有妆饰。帷帐的布置,其南北大概靠近厅堂的角落,而东西则靠近两阶吧?”
郝氏说:“在厅堂上张挂帷帐,是为了给妇人哭丧的位置。”
张氏说:查考《檀弓》,曾子说:“尸体还没有妆饰,所以帷堂。小敛时撤去帷帐,因为这时还没有袭敛,暂时用帷帐遮蔽厅堂作为屏障。”
世佐按:帷堂的缘故,《檀弓》有两种说法,应当以曾子的话为正确。严陵方氏的论述,是恰当的。
右设奠帷堂
张氏说:丧礼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奉养体魄,一是侍奉精神。楔齿缀足,是奉养体魄的开始;设奠酺醢,是侍奉精神的开始。
于是向国君报丧,主人在西阶的东南面朝南,命令报丧的人拜谢后送行。
注说:赴是报丧的意思。臣子是国君的股肱耳目;死了,应当有恩惠。
疏说:《檀弓》说“父兄命令报丧的人”,郑玄注说:“这是指大夫以上的人,士的主人是亲自命令的。”这是尊卑礼节不同的意思。
郝氏说:“报告凶讯叫赴,向国君报丧,国君是司命之神,亲人死了告知国君,是极其迫切的,主人孝子中尊贵的亲属主持报丧。”《檀弓》说:“父兄命令报丧,在西阶东边避开,正主如同死者还在,面朝南命令主人,在堂上,报丧的人在庭下,拜谢送行是尊敬国君。”
世佐按:主人是指死者的父亲、丈夫或儿子。经文这里是针对死者的儿子说的。在西阶东边拜谢,是国君常站的位置。站在这里是为了拜谢送行报丧的人,就像亲自见到国君一样。面朝南不同于国君在堂上的情况。拜谢是稽颡拜。这时亲族僚友也应当派人去报丧。只说国君,是举重而言。《春秋》隐元年,《左传》说:“天子七月下葬,同轨的人全部到来;诸侯五月下葬,同盟的人到来;大夫三月下葬,同位的人到来;士一个月后下葬,外姻的人到来。”杜预注说:“这是说报丧吊唁各以远近为差别,因此作为下葬的节度是正确的。”又大夫、士向同国、他国报丧的言辞,在《杂记》中记载得很详细。敖氏说:古代大夫、士报丧的礼节,只限于他们的国君。非又按:大夫、士的丧事,同国则报丧,异国则不报,因为人臣没有境外的交往。《杂记》说其他国家的国君、大夫、士也都报丧,恐怕是《春秋》以后的礼节,不是古礼。
有宾客就拜谢他们
注说:“宾客是僚友群士,他们的位置还和朝夕哭丧时一样。”
疏说:这是因为命令报丧的人于是拜谢宾客,不然就不出来。同官为僚,同志为友,群士就是僚友。因为刚死,只向国君报丧,这些僚友先知道病重,没等报丧就来,明显是僚友之士,不是大夫及疏远的人。说他们的位置还和朝夕哭丧时一样,是说宾客吊唁的位置还和宾客朝夕哭丧的位置一样,主人的位置则不同于朝夕哭丧,而在西阶东南面朝南拜谢。拜谢完毕在西阶下,面朝东走下。经文所说拜谢大夫的位置就是这个意思。敖氏说:这是因为事情显现出来,于是拜谢。拜谢后就进去,不回到原位。郝氏说:宾客来吊唁,孝子拜谢宾客,不说宾客回丧拜,是没有回拜的。孝子拜谢后就进入房中,不送宾客。
张氏说:朝夕哭位详见后文
右赴于君
进入房中,坐在床东边。众主人在他后面,面朝西。妇人夹着床面朝东。注说:众主人,是庶兄弟。妇人,是指妻妾和子孙。也是嫡妻在前。
疏说:“众主人直接说在他们后面,不说坐,那么站着就知道了。妇人虽然不说坐,查考《丧大记》妇人都是坐着的,没有站立的礼节。又查考《丧大记》,士的丧事,主人父兄子孙都坐着,这里除了主人之外,不坐的,这里是针对命士而言,那里是针对不命之士而言。”
。案《丧大记》,大夫之丧,有命夫、命妇则坐,无则皆立。是大夫之丧,尊者坐,卑者立,是知非主人皆立。据命士,《大记》云:『尊卑皆坐』,据不命之士」。
译查考《丧大记》,大夫的丧礼,如果有受封的命夫、命妇,他们就坐着,如果没有,大家都站着。这说明在大夫的丧礼中,地位尊贵的人坐着,地位卑下的人站着,由此可知,除了主人之外,其余人都站着。至于受封的士,《大记》说:“无论尊卑都坐着”,这是针对未受封的士而言的。
敖氏曰:「至是方云坐,则先时主人亦立也。众主人在其后,尊主人亦为室中浅隘。众主人齐衰大功之亲也,若有斩衰者亦存焉。下经云:『众主人免』,记云:『众主布帯』,则是众主人乃主言齐衰大功者。」
张氏曰:「入坐云者,承上文出命赴拜賔讫,复入此位也。」
世佐案:入入室也。众主人妇人不言坐,蒙上入坐之,文可知也。疏误侠夹通侠牀,在牀西也,与男子相对,故云侠牀。
亲者在室
注曰:「谓大功以上,父、兄、姑、姊、妹、子、姓,在此者。」
敖氏曰:「此亲者,继妇人而言,则是亦专指妇人矣。下篇曰『主妇及亲者,由足西面』,是也。言在室,则不必皆东面。始死之牀,当牖下,少近于西墉。」
世佐案:此亦兼男子、妇人言也。谓之亲者,对下在戸外、堂下者言耳。其实比于在牀东西者为少踈也。惟云在室,则不必夹牀矣。是时牀在南牖下,则亲者所立处,盖室中半以北也。亦男子在东,妇人在西,皆南面,与以去尸逺近为亲踈之节。
众妇人戸外北面,众兄弟堂下北面。
注曰众妇人众兄弟小功以下
疏曰:同是小功以下,而男子在堂下者,以其妇人有事,自堂及房,不合在下,故男子在堂下,妇人户外堂上耳。
世佐案:户外室户外,先言妇人自内及外也。其亲疏同,而所立有逺近者,内外之辨也。皆北面向尸也。
右哭位
杨氏曰:始死,哭位辨室中戸外、堂下之位。《丧大记》人君礼,子坐于东方,卿大夫、父兄、子姓在其后;夫人坐于西方,内命妇、姑姊妹子姓立于其后;外命妇率外宗哭于堂上北面,有司庶士哭于堂下北面。亦必辨室中、堂上、堂下之位。盖非特男女、内外、亲防、上下之位,不可以不正。此亦治丧驭繁、处变之大法也。又曰:楔齿、缀足,始死奠帷堂,命赴哭位,数事文有先后,其实数事并作。《檀弓》曰:「复楔齿、缀足、饭设饰、帷堂,并作。」注云:「作,起为也。」自复以下诸事并起,故云并作。
张氏曰:「主人哭位,唯小敛以前在此,小敛后则在阶下矣。」
姜氏曰:按本经及《丧大记》首节,“主人众主人”当通指嫡子、众子及孙曽▯而言。牀东西面,即《丧大记》“主人子姓皆于东方”也。妇人当通指主妇、众妇及妻妾及孙曽▯妇而言,侠牀东面,即《丧大记》“主妇子姓皆于西方”也。本经包众子及子姓于众主人中,包主妇、众妇以及孙曽▯妇于妇人中,犹《丧大记》包众主人于主人中,包众妇与主妇中,所谓对文则别,散文则通,此经传互文之通例也。次节,“亲者在室”男当指诸父、诸兄,即《丧大记》父兄;女当指姑姊妹及从父姊妹,即《丧大记》姑姊妹。《丧大记》言东方、西方,而此言“在室者”,盖亦东西以别之,但不在牀旁而在室中耳。其《丧大记》言“皆坐”,本经“主人以下不言坐”,又众妇人兄弟,本经言其位,《丧大记》不言位,皆省文也。乃旧注于众主人条下但言“主人之庶昆弟”,而以子姓之孙曽▯抑在“亲者”之条;于妇人条下但言“主妇之庶娣姒若子姓”,而于子姓之孙曽▯妇略不一及,义皆踈漏。且又未审本经不皆言坐为省文之例,乃谬以《丧大记》之言“皆坐”者为不命之士,而本经之不皆言坐者乃命士也。如其説,则《丧大记》厯序君、大夫、士之丧位,顾不言命士之位,而独言不命之士之位,理可通乎?愚深惧先圣礼制或至因传以蔑经也,故谨考正如右。
君使人吊,彻帷。主人迎于寝门外,见賔不哭,先入门右,北面。
注曰:使人士也。礼,使人必以其爵。使者至,使人入,将命,乃出迎之寝门内门也。彻帷防之事毕,则下之。疏曰:礼,使人必以其爵者,此诸侯吊法。若天子,则不以其爵,各以其官。是以《周礼》太仆职云:「掌三公、孤、卿之吊劳。」又小臣职云:「掌士大夫之吊劳。」又御仆职掌羣吏之吊劳。又按宰夫职云:「凡邦之吊事,掌其戒令与币噐。」注:「吊事,吊诸侯是
译敖氏说:“到这时才说‘坐’,那么先前主人也是站着的。众主人在他们后面,因为室中浅窄,尊贵的主人也显得局促。众主人是齐衰、大功关系的亲属,如果有斩衰关系的亲属也在其中。下文说‘众主人免’,《记》说‘众主人布带’,这说明众主人是指齐衰、大功关系的亲属。”
张氏说:“‘入坐’的意思,是承接上文,发出命令、奔赴、拜谢宾客完毕后,又回到这个位置。”
世佐按:“入”就是入室。众主人和妇人不单独说“坐”,是承袭上文“入坐”的文意,可以推知。疏误将“侠”通“夹”,指夹着床,在床的西边,与男子相对,所以说“侠床”。
亲人在室内。
注说:“指大功以上亲属,父亲、兄长、姑母、姐姐、妹妹、儿子、同姓亲属,在此处的。”
敖氏说:“这里的‘亲者’,是接着‘妇人’而言,那么也是专指妇人了。下篇说‘主妇及亲者,由足西面’,就是证明。说在室内,就不一定都面向东。初死时的床,应当在窗下,稍微靠近西墙。”
世佐按:这里也是兼指男子和妇人。称为“亲者”,是相对于下文在户外、堂下的人而言罢了。其实比起在床东西两侧的人要稍疏远一些。只说在室内,那么就不一定夹着床了。这时床在南窗下,那么亲人所站立的地方,大概在室中偏北的一半。也是男子在东,妇人在西,都面向南,根据离尸体远近来区分亲疏礼节。
众妇人在户外面向北,众兄弟在堂下面向北。
注说:众妇人、众兄弟是小功以下亲属。
疏说:同是小功以下亲属,而男子在堂下的原因,是因为妇人有事,从堂到房,不适合在下面,所以男子在堂下,妇人在户外堂上罢了。
世佐按:户外是室户外,先说妇人,是从内到外的顺序。他们亲疏相同,而站立位置有远近,是内外之别的体现。都面向北对着尸体。
右哭位
杨氏说:初死时,哭位的区分包括室中、户外、堂下的位置。《丧大记》中君主的礼仪,儿子坐在东方,卿大夫、父兄、子姓在他们后面;夫人坐在西方,内命妇、姑母、姐姐、妹妹、子姓站在她们后面;外命妇率领外宗在堂上面向北哭,有司、庶士在堂下面向北哭。也一定要区分室中、堂上、堂下的位置。大概不只是男女、内外、亲疏、上下的位置,不可以不端正。这也是治丧驾驭繁杂、处理变故的大法。又说:楔齿、缀足,初死时设奠、帷堂,命令奔赴、哭位,几件事文辞上有先后,其实几件事是同时进行的。《檀弓》说:“复、楔齿、缀足、饭、设饰、帷堂,同时进行。”注说:“作,是兴起、开始的意思。”自从复以下的各种事情同时兴起,所以说同时进行。
张氏说:“主人的哭位,只有在小敛以前在这里,小敛以后就在台阶下了。”
姜氏说:按照本经及《丧大记》首节,“主人、众主人”应当通指嫡子、众子以及孙曾孙而言。床东西面,就是《丧大记》中“主人、子姓都在东方”的意思。妇人应当通指主妇、众妇以及妻妾以及孙曾孙的妇人而言,侠床东面,就是《丧大记》中“主妇、子姓都在西方”的意思。本经将众子及子姓包含在众主人中,将主妇、众妇以及孙曾孙的妇人包含在妇人中,犹如《丧大记》将众主人包含在主人中,将众妇包含在主妇中,所谓对文则区别,散文则通用,这是经传互文的通例。次节,“亲者在室”,男子应当指诸父、诸兄,即《丧大记》中的父兄;女子应当指姑母、姐妹及从父姐妹,即《丧大记》中的姑姐妹。《丧大记》说东方、西方,而这里说“在室者”,大概也是以东西来区别,但不在床旁而在室中罢了。《丧大记》说“皆坐”,本经“主人以下不说坐”,又众妇人、兄弟,本经说他们的位置,《丧大记》不说位置,都是省略文辞。然而旧注在众主人条下只说“主人的庶昆弟”,而将子姓的孙曾孙压抑在“亲者”条下;在妇人条下只说“主妇的庶娣姒若子姓”,而对子姓的孙曾孙的妇人略不一提,义理都有疏漏。而且又没有审察本经不都说“坐”是省略文辞的通例,却错误地以《丧大记》中说“皆坐”的为不命之士,而本经中不都说“坐”的是命士。如果按照这种说法,那么《丧大记》历序君、大夫、士的丧位,却不说不命之士的位置,而只说命士的位置,道理能通吗?我深深担心先圣的礼制或许会因为传文而蔑视经文,所以谨慎考证正如上述。
国君派人来吊唁,撤去帷帐。主人在寝门外迎接,见到宾客不哭,先进入门右,面向北。
注说:使者是士。礼制,派人一定要以其爵位。使者到达,派人入内,将要传达命令,才出迎之,在寝门内门也。撤去帷帐是防备之事完毕,就降下它。疏说:礼制,派人一定要以其爵位,这是诸侯吊唁的法度。如果是天子,就不以其爵位,各以其官职。所以《周礼》太仆职说:“掌管三公、孤、卿的吊唁慰劳。”又小臣职说:“掌管士大夫的吊唁慰劳。”又御仆职掌管群吏的吊唁慰劳。又按宰夫职说:“凡邦国的吊唁之事,掌管其戒令与币器。”注:“吊事,是吊唁诸侯。”
其皆以官不以爵也。」云:「使者至,使人入,将命,乃出迎之者,将命谓传賔主人之言,摈者也。大夫、士唯有两门,有寝门者,外门者,以其下云「主人拜送于外门外」,故知此寝门内门也。」云:「彻帷防之者,谓褰帷而上,非谓全彻去。」知事毕,则下之者,按下君使人襚,彻帷,明此事毕,下之可知。
译这都是因为依据官职而不依据爵位。”郑玄说:“使者到达,派人进入传达命令,然后才出门迎接,所谓‘传达命令’,是指传达宾客与主人之间的言语,这是由摈者负责的。大夫和士只有两扇门,有寝门的,就是外门,根据下文所说‘主人在外门外拜送’,所以知道这里的寝门是内门。”郑玄说:“撤去帷帐以防备,是指撩起帷帐向上,而不是指完全撤掉。”知道事情完毕,就撤下帷帐,根据下文国君派人赠送助丧衣物时撤去帷帐,可以明白这件事完毕后撤下帷帐的道理。
杨氏曰:「丧大记云:『凡主人之出也,徒跣,扱衽,拊心,降自西阶。』」
敖氏曰:「丧不迎賔,惟于君及君使则迎之。此不出外门者,别于君之自来也。先入门,右道之,彻帷为君命变也。」郝氏曰:「不哭,聼君命也。」
吊者入,升自西阶,东面;主人进中庭,吊者致命。
注曰:「主人不升贱也。致命曰:『君闻子之丧,使某如何?不淑。』」
疏曰:入,谓入寝门。案《丧大记》:大夫于君命,迎于寝门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于下。言拜于下,明受命之时得升堂。以此言之,士受君命不得升堂,以其贱。是以《大戴礼》云:「大夫于君命,升聼命,降拜」是也【从《续通解》节本】敖氏曰:此西方中庭也。主人虽在下,吊者犹东面礼之也。
小敛以前主人位在西方
世佐案:中庭东西节也。其南北之节,盖三分庭,一在北。《聘礼》云:「賔自碑内听命。」此寝庭无碑,故不云「碑内」耳。其去堂之节同也。不在西方者,以聼君命故也。敖说非。
主人哭拜稽颡成踊
注曰稽颡头触地成踊三者三
敖氏曰:「谢君命也,既拜稽颡而成踊,惟于君及君命则然,其余则否。拜稽颡者,一拜而遂稽颡也;不再拜稽首者,丧礼宜变于吉也。稽颡与稽首之仪略同,惟右手在上而以颡加之为异耳。男子吉拜尚左手,丧拜尚右手;妇人反是。」
郝氏曰:「三踊者,三九乃成踊。始死,孝子昏迷不傋,礼不成踊,不迎送。此成踊,拜送敬君命也。」
世佐案颡,额也。稽颡之拜,与稽首相类,惟以头触地无容为异。盖稽首者必再拜,初拜首至手,卒拜首乃至地。稽颡则一拜触地而已,此吉凶之分也。敖说非。
宾出主人拜送于外门外
敖氏曰:「拜送,一拜送之也。此与下篇云『拜送者』皆然。迎不拜,而一拜送之,皆丧礼异也。凡拜丧賔,不再拜。」
右君使人吊
君使人禭,彻帷;主人如初禭者,左执领,右执要,入升,致命。主人拜,如初。
注曰:「禭之言遗也。衣被曰禭,致命曰君使某禭。」疏曰:「云如初者,如上吊时,迎于寝门外以下之事也。云拜如初者,亦如上主人进中庭哭拜稽颡成踊。」敖氏曰:「礼别更端,则吊禭不同时也。此执衣如复,则是衣裳具,且簪裳于衣也。」
郝氏曰:「以衣衾赠死曰禭,衣曰领裳,曰要。」
禭者入衣尸出主人拜送如初
郝氏曰:「入衣,尸入室,以衣加尸上。」
世佐案:拜送如初者,亦于外门外。
唯君命出,升降自西阶,遂拜賔。有大夫,则特拜之。即位于西阶下,东面不踊。大夫虽不辞,入也。
注曰:「唯君命出,以明大夫以下时来吊襚,不出也。始丧之日,哀戚甚,在室故不出拜賔也。大夫则特拜,别于士旅拜也。即位西阶下,未忍在主人位也。不踊,但哭拜而已。不辞而主人升入,明本不为賔出,不成礼也。」
疏曰:「因事曰遂,以因有君命,故拜賔。若无君命,则不出戸。主人小敛后,賔致辞云:『如何不淑』,乃复位踊。今以初死,大夫虽不辞,主人升入室。」
敖氏曰:「惟君命出,小敛以前则然。若小敛之后,虽不迎賔,亦出送賔矣。升降自西阶,自此至葬,其礼然也。于大夫云特拜,见于士亦旅之也。即位于西阶下,此非正位,因事而出,乃在是耳。不踊者,明本不为賔出也。主人既即位,大夫宜辞之,谓不必以已故而留于外也。既辞,则主人乃入,大夫若或不辞,主人犹入矣。」郝氏曰:「即位,即拜賔之位于西阶下,不于阶上。不踊,尸未夷堂,不备礼也。」
世佐案:唯君命出以下,总上两节而言。受君吊之时,其仪亦如此也。
右君使人襚
疏曰:「君襚虽在袭前,袭与小敛俱不得用,大敛乃用之。」
亲者襚不将命以即陈
注曰: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也。不将命,不使人将之,致于主人也。即陈,陈在房中。
防曰:「大功以上,谓并异门齐衰,故云以上,下云如襚以适房,故知此陈陈在房中也。」
敖氏
译杨氏说:“《丧大记》记载:‘凡是主人出门时,赤着脚,撩起衣襟,捶打胸口,从西阶走下。’”
敖氏说:“丧礼中不迎接宾客,只有国君亲自前来或国君派使者来才去迎接。这里不出外门,是为了区别于国君亲自前来的情况。先进入内门,走在右边道路,撤去帷帐,是因为国君的命令而改变常规。”郝氏说:“不哭泣,是因为在聆听国君的命令。”
吊唁者进入,从西阶走上去,面向东;主人走到中庭,吊唁者传达国君的话。
注说:“主人不上堂,是因为身份低微。传达的话说:‘国君听说您家有丧事,派我来慰问您。不幸啊。’”
疏说:“入,是指进入寝门。根据《丧大记》:大夫对于国君的命令,在寝门外迎接。使者上堂传达命令,主人在堂下拜谢。说在堂下拜谢,说明接受命令时可以上堂。由此可知,士接受国君命令不能上堂,是因为身份低微。所以《大戴礼》说:‘大夫对于国君的命令,上堂听命,下堂拜谢’,就是这样【依据《续通解》节本】。敖氏说:这是中庭的西侧。主人虽然在下面,吊唁者仍然面向东以礼相待。”
小敛以前,主人的位置在西侧。
世佐按:中庭的东西分界。其南北的分界,大概是把庭院分为三份,一份在北边。《聘礼》说:“宾客在碑内听命。”这里寝庭没有碑,所以不说“碑内”。其距离堂的距离相同。不在西侧,是因为在聆听国君命令的缘故。敖氏的说法不对。
主人哭泣、拜谢、稽颡、完成踊礼。
注说:稽颡是头触地,成踊是三次跳跃。
敖氏说:“这是感谢国君的命令。拜谢、稽颡然后完成踊礼,只有对于国君及国君的命令才这样,其他情况则不这样。拜谢稽颡,是一次拜谢然后接着稽颡;不再拜稽首,是因为丧礼应当与吉礼不同。稽颡与稽首的仪式大致相同,只是右手在上,用额头触地有所不同。男子吉礼拜谢崇尚左手,丧礼拜谢崇尚右手;妇人则相反。”
郝氏说:“三次跳跃,是跳三次九次才完成踊礼。刚死时,孝子昏迷不知所措,礼仪不能完成踊礼,不迎送宾客。这里完成踊礼,是拜送以尊敬国君的命令。”
世佐按:颡,是额头。稽颡的拜谢,与稽首相似,只是以头触地没有容止的区别。大概稽首必须再拜,初拜时头到手,最后拜时头才到地。稽颡则一次拜谢触地而已,这是吉凶的区别。敖氏的说法不对。
宾客出去,主人在外门外拜送。
敖氏说:“拜送,是一次拜送。这与下篇说的‘拜送者’都一样。迎接不拜谢,而一次拜送,都是丧礼的不同之处。凡是拜谢丧礼宾客,不再拜。”
以上是国君派人吊唁。
国君派人赠送殓衣,撤去帷帐;主人像以前一样。赠送殓衣的人,左手拿着衣领,右手拿着衣腰,进入上堂,传达命令。主人拜谢,像以前一样。
注说:“禭的意思是赠送。衣服被褥叫禭,传达的话说国君派我来赠送殓衣。”疏说:“说像以前一样,是指像上面吊唁时,在寝门外迎接以下的事情。说拜谢像以前一样,也是像上面主人走到中庭哭泣、拜谢、稽颡、完成踊礼。”敖氏说:“礼仪分别另起头绪,那么吊唁和赠送殓衣不同时进行。这里拿着衣服像复礼,那么是衣裳齐全,并且把下裳系在衣服上。”
郝氏说:“用衣衾赠送死者叫禭,上衣叫领,下裳叫腰。”
赠送殓衣的人进入,给尸体穿衣,出来,主人拜送像以前一样。
郝氏说:“进入穿衣,尸体在室内,把衣服加在尸体上。”
世佐按:拜送像以前一样,也是在外门外。
只有国君的命令才出去,上下走西阶,于是拜谢宾客。如果有大夫,就特别拜谢他。就位于西阶下,面向东,不踊。大夫虽然不告辞,也进入。
注说:“只有国君的命令才出去,是为了说明大夫以下有时来吊唁赠送殓衣,不出去。刚丧事的时候,哀痛厉害,在室内所以不出去拜谢宾客。大夫就特别拜谢,区别于士的集体拜谢。就位于西阶下,是不忍心在主人的位置上。不踊,只是哭泣拜谢而已。不告辞而主人升上去进入,说明本来不是为了宾客出去,不成礼仪。”
疏说:“因事叫遂,因为因为有国君的命令,所以拜谢宾客。如果没有国君的命令,就不出户。主人小敛后,宾客致辞说:‘如何不淑’,才复位踊。现在因为刚死,大夫虽然不告辞,主人升上去进入室内。”
敖氏说:“只有国君的命令才出去,小敛以前是这样。如果小敛之后,虽然不迎接宾客,也出去送宾客了。上下走西阶,从这里到埋葬,礼仪都是这样。对于大夫说特别拜谢,对于士也集体拜谢。就位于西阶下,这不是正位,因事而出,才在这里。不踊,说明本来不是为了宾客出去。主人既然就位,大夫应该告辞,说不必因为我的缘故而留在外面。既然告辞,那么主人就进入,大夫如果不告辞,主人还是进入。”郝氏说:“就位,就是拜谢宾客的位置在西阶下,不在阶上。不踊,尸体还没有移到堂上,礼仪不备。”
世佐按:只有国君的命令出去以下,总说上面两节。接受国君吊唁的时候,礼仪也是这样。
以上是国君派人赠送殓衣。
疏说:“国君赠送殓衣虽然在袭之前,袭和小敛都不能用,大敛才用。”
亲近的人赠送殓衣不传达命令,直接陈列。
注说:大功以上有共同财产的意义。不传达命令,不派人传达,直接给主人。直接陈列,陈列在房中。
防说:“大功以上,是指并异门齐衰,所以说以上,下面说像赠送殓衣到房中,所以知道这里陈列是陈列在房中。”
敖氏
曰:「不将命,不将命于主人也。」云:「不将命,则是亦使人为之矣。」即陈者,就于所陈之处,谓房中也。《既夕礼》曰:「若就噐,则坐奠于陈。」
译说:“不将命,是不向主人传达命令。”云氏说:“不将命,那就是也让人代为传达了。”所谓“即陈”,就是到陈列物品的地方,指的是房中。《既夕礼》说:“如果靠近祭器,就坐着将祭品放置在陈列之处。”
庶兄弟襚,使人以将命于室,主人拜于位,委衣于尸东牀上。
注曰:「庶兄弟即众兄弟也。变众言庶,容同姓耳。将命曰:『某使某襚』,拜于位。室中位也。」
敖氏曰:「云庶者,盖兼众兄弟、外兄弟言也。尸东牀上,奠之北也。委于此者,辟君襚,且不必其用之也。既将命,而又不以即陈,亦逺辟亲者之礼。」
张氏曰委衣者将命者委之也
朋友禭亲以进,主人拜委衣如初,退哭不踊。
注曰:「亲以进,亲之恩也。退下堂,反賔位也。主人徒哭不踊,别于君禭也。」
敖氏曰:「亲以进,亦自释其辞。主人拜,亦不答之,与吊賔同也。亲者,禭不将命;庶兄弟将命,不亲致。朋友则亲致之。盖亲则礼略,防则礼隆,圣人之意然尔。主人于庶兄弟之使者与朋友之退也,则哭而不踊。朋友退,反賔位;使者退,则出矣。」
张氏曰:「委衣如初,如其于尸东牀上委之,朋友也。」世佐案:「退哭不踊,敖谓兼庶兄弟及朋友禭而言,得之。」注説偏矣。
彻衣者执衣如襚以适房
注曰凢于襚者出有司彻矣
防曰:「执衣如禭者,上文君禭之时,禭者左执领,右执要。此彻衣者,亦左执领,右执要,故云如禭也。」
世佐案注云:「凡者,凡君及庶兄弟朋友之禭也。亲者,禭以即陈,则不须彻矣。」
右亲者庶兄弟朋友禭
为铭,各以其物。亡则以缁,长半幅,防末长终幅,广三寸。书铭于末曰:「某氏某之柩」。
注曰:铭,明旌也。杂帛为物,大夫、士【坊本脱「士」字,今从集説本补】之所建也。以死者为不可别,故以其旗识识之。爱之,斯録之矣。亡,无也。无旗,不命之士也。半幅一尺,终幅二尺,在官为柩。
防曰:「士丧礼记」云:「公侯伯之士一命,亦记子男之士不命,故此铭旌总见之也。」云「为铭各以其物者」,按《周礼》司常,大夫士同建杂帛为物,今云各以其物而不同者,杂帛之物虽同,其旌旗之杠长短则异。故《礼纬》云:「天子之旗九刃,诸侯七刃,大夫五刃,士三刃。」但死以尺易刃,故下云「竹杠长三尺」,长短不同,故言各以别之。云「半幅一尺,终幅二尺者」,经直云长半幅,不言广,则亦三寸。云「防末长终幅,广三寸」,则广三寸,总结之,但布幅二尺三寸。今云二尺者,郑君计侯与深衣皆除邉幅一寸,此亦两邉除二寸而言之。凡书铭之法,按《丧服小记》云:「复与书铭,自天子逹于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郑注云:「此谓殷礼也。殷质不重名,复则臣得名君。周之礼,天子崩复曰「臯」,天子复诸侯薨复曰「臯某甫」,复其余反书铭则同。以此而言,除天子诸侯之外,其复男子皆称姓名,是以此云「某氏某之柩」。
敖氏曰:「铭书其名者,以卒哭乃讳故也。」
郝氏曰:「物采色,各以死者生时所建旗帜色为旌,书姓名于上,表其柩。贱无旌旗,则用缁帛半幅,尺一寸,防赤色,末旌尾,终幅二尺二寸,铭书名:某氏姓也,某名也。」
姜氏曰:各以其物之物谓名物也。司常云掌九旗之名物,是也。自天子至于士,各有旗之名物,而大夫士则当建杂帛之物。若不命之士,不得建杂帛之物,而九旗之名物至其士而无矣。故以缁首防末之幅名之。经义如此,而注乃以名物之物直释为杂帛之物,则于各字不可解矣。以故防家又勉为之词曰:大夫士虽同用物,其杠则异也。然经文上下相承,亡谓无其物,非谓无其杠。下云幅之长若干,又非云杠之长若干也。且使谓无其杠,则不命之士亦无长三尺之杠矣。又何以云竹杠长三尺乎?盖各字通士以上説,而注未之体也。
竹杠长三尺置于宇西阶上
注曰杠铭橦也宇梠也
防曰:「此始造铭,讫且置于宇下西阶上,待为重讫,以此铭置于重。又下文卒涂,始置于肂。若然,此时未用权置于此也。」梠谓檐下。
敖氏曰:「置卧而缩置之。」郑本于下有「宇」字,继公谓「宇」屋檐也,不宜与西阶上连文。
译众兄弟赠送助丧衣物,派人到丧室传达使命,主人在位上拜谢,把衣物放在尸体东边的床上。
注说:“众兄弟就是各位兄弟。把‘众’说成‘庶’,是为了包含同姓的兄弟。传达使命说:‘某人派某人赠送助丧衣物’,主人在位上拜谢。位,是室内的位置。”
敖氏说:“说‘庶’,大概是兼指众兄弟和外兄弟。尸体东边的床上,是祭奠的北边。把衣物放在这里,是为了避开君王的助丧衣物,而且不一定使用这些衣物。已经传达了使命,又不立即陈列,也是疏远避开亲近者的礼节。”
张氏说:把衣物放下的是传达使命的人。
朋友亲自前来赠送助丧衣物,主人拜谢后把衣物放下,如同前面一样,然后退下哭泣但不顿足。
注说:“亲自前来,是出于亲近的情谊。退下堂,回到宾客的位置。主人只哭泣不顿足,是为了区别于君王的助丧衣物。”
敖氏说:“亲自前来,也是自己解释辞意。主人拜谢,也不回答,与吊唁的宾客相同。亲近的人,赠送助丧衣物不传达使命;众兄弟传达使命,不亲自送达。朋友则亲自送达。大概是亲近则礼节简略,疏远则礼节隆重,圣人的用意就是这样。主人对于众兄弟的使者和朋友退下时,就哭泣而不顿足。朋友退下,回到宾客的位置;使者退下,就出去了。”
张氏说:“把衣物放下如同前面一样,如同在尸体东边的床上放下,这是朋友的情况。”世佐按语:退下哭泣不顿足,敖氏认为兼指众兄弟和朋友赠送助丧衣物的情况,这是正确的。注的解释偏颇了。
撤除衣物的人拿着衣物,如同赠送助丧衣物时那样,前往房中。
注说:凡是对于赠送助丧衣物的人,出来后由有司撤除。
敖氏说:“拿着衣物如同赠送助丧衣物时那样,上文君王赠送助丧衣物时,赠送者左手拿着衣领,右手拿着衣腰。这里撤除衣物的人,也左手拿着衣领,右手拿着衣腰,所以说如同赠送助丧衣物时那样。”
世佐按语:注说:“凡,是指凡君王及众兄弟朋友的助丧衣物。亲近的人,赠送助丧衣物就立即陈列,就不需要撤除了。”
右篇讲亲近者、众兄弟、朋友赠送助丧衣物。
制作铭旌,各自按照他们的旗帜。没有旗帜的,就用黑色丝帛,长度半幅,末端染成红色,长度整幅,宽度三寸。在末端书写铭旌说:“某氏某人的灵柩”。
注说:铭,是明旌。杂色丝帛叫做物,是大夫、士所树立的。因为死者难以辨别,所以用他们的旗帜来识别。爱惜他,就记录他了。亡,是没有。没有旗帜,是不受封命的士。半幅一尺,整幅二尺,在官府称为灵柩。
敖氏说:“《士丧礼记》说:‘公侯伯的士是一命,也记载子男的士不受封命,所以这里铭旌总括地显示了。’说‘制作铭旌各自按照他们的物’,按照《周礼》司常,大夫士同样树立杂色丝帛为物,现在说各自按照他们的物而不同,杂色丝帛的物虽然相同,其旌旗的杠长短则不同。所以《礼纬》说:‘天子的旗帜九刃,诸侯七刃,大夫五刃,士三刃。’但死后用尺代替刃,所以下文说‘竹杠长三尺’,长短不同,所以说各自以区别之。说‘半幅一尺,整幅二尺’,经文只说长半幅,不说宽,那么也是三寸。说‘末端染红长整幅,宽三寸’,那么宽三寸,总结起来,但布幅二尺三寸。现在说二尺,郑君计算侯与深衣都除去两边幅一寸,这里也是两边除去二寸而言的。凡是书写铭旌的方法,按照《丧服小记》说:‘招魂与书写铭旌,从天子到士,其辞是一样的。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郑注说:‘这是指殷礼。殷质朴不重名,招魂则臣能得到君的名。周礼,天子崩招魂说‘臯’,天子招魂诸侯薨说‘臯某甫’,招魂其余反书铭旌则相同。以此而言,除了天子诸侯之外,其招魂男子都称姓名,所以这里说‘某氏某之柩’。”
敖氏说:“铭旌书写其名,是因为卒哭后才避讳的缘故。”
郝氏说:“物是采色,各自按照死者生时所建旗帜的颜色为旌,书写姓名在上面,标示其灵柩。卑贱者没有旌旗,就用黑色丝帛半幅,长一尺一寸,末端染红色,末旌尾,长整幅二尺二寸,铭旌书写名:某氏是姓,某是名。”
姜氏说:各自按照他们的物的物,是指名物。司常说掌管九旗的名物,是对的。从天子到士,各有旗的名物,而大夫士则应当树立杂色丝帛的物。如果不受封命的士,不得树立杂色丝帛的物,而九旗的名物到其士就没有了。所以用黑色首末端染红的幅来命名。经义如此,而注却把名物的物直接解释为杂色丝帛的物,那么对于各字就无法解释了。所以敖氏又勉强为之解释说:大夫士虽然同样用物,其杠则不同。然而经文上下相承,亡是指没有其物,不是指没有其杠。下文说幅的长若干,又不是说杠的长若干。而且如果说没有其杠,那么不受封命的士也没有长三尺的杠了。又为什么说竹杠长三尺呢?大概各字通士以上说,而注没有体会这一点。
竹杠长三尺,放在屋檐下西阶上。
注说:杠是铭旌的橦,宇是屋檐。
敖氏说:“这是开始制作铭旌,暂且放在屋檐下西阶上,等待重器完成后,以此铭旌放在重器上。又下文卒涂,开始放在肂上。如果这样,此时未用权且放在这里。”屋檐下。
敖氏说:“放置时卧着并缩着放置。”郑本于下有“宇”字,继公认为“宇”是屋檐,不宜与西阶上连文。
「宇」字盖因于字而衍也。《周官》小祝职,郑司农注引此无「宇」字,今以为据删之。
译“宇”字大概是因为“宇”字而衍生的。《周礼》中小祝的职掌,郑司农的注引用这段文字时没有“宇”字,现在以此为据将其删去。
姜氏曰:「其时尸未敛于柩,至大敛乃以棺入敛,而今书铭置于阶者,盖预书此以表之与?」
右为铭
甸人掘坎于阶间,少西为垼,于西墙下,东乡。
注曰:甸人,有司主田野者。垼,块。灶,西墙中庭之西。今文郷为面。
敖氏曰:「少西者,其四分阶间一,在西与?」
郝氏曰:「周礼有甸师,其徒三百人,掘坎将埋,沐浴余水,垼累块为灶,煑水沐浴者,皆于西隂方也。」
新盆、槃、瓶、废、敦、重、鬲,皆濯造于西阶下。
注曰:「新此瓦噐五种者,重死事,盆以盛水,槃承渜,濯瓶以汲水也。废敦,敦无足者,所以盛米也。重鬲,鬲将县于重者也。濯涤,溉也。造至也,犹馔也,以造言之,丧事遽。」
敖氏曰:「此五种者,盖当阶少西而北上也。」
郝氏曰:「鬲,釜属,以煑潘与重粥,重鬲二鬲也。」
张氏曰:「槃承渜濯,置尸牀下承之。」
陈袭事于房中西领南上不綪
注曰:「袭事,谓衣服也。綪,读为防屈也。袭事少上陈,而下不屈。江沔之间,谓萦收绳索为防。」
防曰:「此先陈之至,下文商祝袭时乃用之。但用者三称而已。其中庶禭之等,虽不用,亦陈之,以多为贵。案下小敛、大敛,先陈先用,后陈后用,依次第而陈。此袭事,以其初死先成先陈,后成后陈,丧事遽傋之而已,故不依次也。所陈之法,房戸之东西,领南上,以衣裳少从南至北则尽,不须防屈。知戸东陈之者,取其便故也。」
敖氏曰:事犹物也。言袭事而不言衣者,衣少于他物也。惟言西领主于衣也。其他物亦上端乡西,必西领者,以尸在室也。《士冠礼》曰:「陈服于房中西墉下,东领。」此西领者,其于东墉下乎?不綪者,一一自南而北。若一列不足以尽之,则复以其余者,始于明衣之东而陈之,亦自南而北。其次列之首与前列之末不相属,而更端别起,不如物之綪屈者然也。不綪者,袭事少且变于敛也。
郝氏曰:「衣尸曰袭。房东房,衣领向西。自南陈而北,尸南首。衣陈尸,东领西向,尸也。」文采曰:「綪,陈设屈折成文。而始死尚质,陈衣行列不必綪。」
明衣裳用布
注曰所以亲身为圭洁也
防曰:「案下记,此布用帷幕之布,但升数未闻。浴讫先设明衣,故知亲身也。明者,洁净之义。」
世佐案:此平生时之齐服也。陈用之云:「明衣以致其精明之徳,用布以其有齐素之心。」是其义矣。古者有疾则齐,故袭时近体,着此。
鬠筓用桑长四寸纋中
注曰:「桑之为言中也,用为筓,取其名也。长四寸,不冠故也。纋筓之中央,以安髪。」
疏曰:以髻为鬠,义取以髪防聚之意。凡筓有二种,一、是安髪之筓,男子、妇人俱有,即此筓是也。一、是为冠筓,皮弁筓、爵弁筓,唯男子有,而妇人无也。此二筓皆长,不唯四寸而已。今此筓四寸者,仅取入髻而已。以其男子不冠,冠则筓长矣。下记云:「其母之丧,鬠无筓。」注云:「无筓,犹丈夫之不冠也。」以此言之,生时男子冠,妇人筓。今死,妇人不筓,则知男子亦不冠也。《家语》云:「孔子之丧,袭而冠。」《者家语》王肃之増改,不可依用也。云纋筓之中央,以安髪者,两头濶,中央狭,则于髪安,故云以安髪也。
敖氏曰:防髪为紒,曰鬠。今南语犹然。云鬠筓者,明其不纚也。生时▯而纚,乃加筓。此于生时为冠内之筓,但不用桑耳。其或用长筓,则去之,不并用也。长筓者,冕弁之筓也。妇人有长筓,无短筓。下云鬠用组,此不言文,略耳。
姜氏曰纋集韵音讴盖中狭貌
世佐案:鬠,束髪也。鬠筓者,鬠讫所加之筓也。下经云鬠用组,则此筓不为鬠设,必连鬠言之者,以别于固冠之筓耳。二筓之説,已见《士冠礼》,当以注疏为正。敖説,恐非是。
布巾环幅不凿
注曰:「环幅广袤等,也。不凿者,士之子,亲含反其巾而已。大夫以上賔为之含,当口凿之嫌有恶。」
防曰:「此为饭含而设,所以覆死者面也。
译姜氏说:“那时尸体还没有收殓进棺材,到了大敛时才把棺材拿来收殓,如今把铭文写在阶前,大概是预先写好用来标记的吗?”
右边是写铭文。
甸人在两阶之间挖掘坑穴,稍微偏西的地方堆土块做成灶,位于西墙下,面朝东。
注说:“甸人,是主管田野的官吏。垼,是土块。灶,在西墙与中庭的西侧。今文‘乡’字作‘面’。”
敖氏说:“稍微偏西,大概是阶间宽度的四分之一,在西边吗?”
郝氏说:“《周礼》中有甸师,他的徒众有三百人,挖掘坑穴准备埋葬,沐浴后的剩水,堆土块做成灶,煮水沐浴的,都在西边的阴方。”
新的盆、槃、瓶、废、敦、重、鬲,都洗涤后放到西阶下。
注说:“这五种新的瓦器,是重视丧事,盆用来盛水,槃用来承接洗水,濯瓶用来汲水。废敦,是没有足的敦,用来盛米。重鬲,是悬挂在重器上的鬲。濯涤,就是洗涤。造,是到的意思,如同备办饮食,用‘造’字来说,是因为丧事急促。”
敖氏说:“这五种器物,大概是在阶前稍微偏西而向北放置。”
郝氏说:“鬲,是釜一类,用来煮淘米水和重粥,重鬲是两个鬲。”
张氏说:“槃承接洗水,放在尸床下承接。”
在房中陈设袭尸的衣物,在西墙下,衣领向南,衣身向上,不盘绕。
注说:“袭事,指衣物。綪,读作防屈。袭事稍微向上陈设,而下端不盘绕。江沔之间,把盘绕收束绳索称为防。”
防说:“这是预先陈设的,等到下文商祝袭尸时才使用。但使用的只有三套而已。其中的庶禭等,虽然不使用,也陈设出来,以多为贵。查看下文小敛、大敛,先陈设的先使用,后陈设的后使用,按次序陈设。这袭尸的衣物,因为刚死时先制成的先陈设,后制成的后陈设,丧事急促,备办罢了,所以不依次序。陈设的方法,在房门的东侧,衣领向南,衣身向上,以衣裳稍微从南到北就放完了,不需要盘绕。知道在门东侧陈设,是取其方便。”
敖氏说:“事就是物。说袭事而不说衣,是因为衣少于其他物品。只说西领,主要是针对衣而言。其他物品也是上端朝西,必定衣领朝西,是因为尸体在室内。《士冠礼》说:‘在房中西墙下陈设衣服,衣领朝东。’这衣领朝西的,大概是在东墙下吗?不盘绕,是一一从南到北。如果一列不足以放完,就把剩下的,从明衣的东边开始陈设,也从南到北。第二列的开头与第一列的末尾不相连,而是另起一端,不像其他物品那样盘绕屈折。不盘绕,是因为袭尸的衣物少且不同于敛尸。”
郝氏说:“给尸体穿衣叫袭。房东房,衣领向西。从南陈设到北,尸体头朝南。给尸体穿衣,衣领朝东向西,是尸体的方向。”文采说:“綪,陈设屈折成花纹。而刚死时崇尚质朴,陈设衣物行列不必盘绕。”
明衣用布。
注说:用来贴身,取其洁净。
防说:“查看下文记述,这布用帷幕的布,但升数没有听说。沐浴完毕后先设置明衣,所以知道是贴身的。明,是洁净的意思。”
世佐按:这是平时穿的斋服。陈用之说:“明衣用来表达精明的德行,用布是因为有斋素之心。”这是它的含义。古人有病就斋戒,所以袭尸时靠近身体,穿这个。
发髻簪用桑木,长四寸,中间细。
注说:“桑的意思是中,用作簪,取它的名字。长四寸,是因为不戴冠。簪的中间细,用来固定头发。”
疏说:把头发盘成髻叫鬠,意义取用头发防止散开。凡簪有两种,一是固定头发的簪,男子、妇人都有,就是这簪。二是冠簪,皮弁簪、爵弁簪,只有男子有,而妇人没有。这两种簪都长,不只是四寸。现在这簪四寸,仅仅取能插入发髻罢了。因为男子不戴冠,戴冠则簪就长了。下文记述说:“母亲的丧事,发髻不用簪。”注说:“不用簪,如同男子不戴冠。”由此说来,活着时男子戴冠,妇人用簪。现在死了,妇人不用簪,就知道男子也不戴冠。《家语》说:“孔子去世,袭尸后戴冠。”《家语》是王肃增改的,不可依据。说簪的中间细,用来固定头发,是因为两头宽,中间窄,则对头发安稳,所以说用来固定头发。
敖氏说:束发叫紒,叫鬠。现在南方语言还这样。说鬠簪,是明确它不用纚。活着时束发而用纚,才加簪。这在活着时是冠内的簪,只是不用桑木罢了。如果用了长簪,就去掉,不并用。长簪,是冕弁的簪。妇人有长簪,没有短簪。下文说鬠用组,这里不说花纹,是省略。
姜氏说纋,《集韵》音讴,大概是中间细的样子。
世佐按:鬠,是束发。鬠簪,是束发后所加的簪。下文经说鬠用组,则这簪不是为鬠设,必定连着鬠说,是为了区别于固定冠的簪。两种簪的说法,已见于《士冠礼》,应当以注疏为准。敖氏的说法,恐怕不对。
布巾,幅宽相等,不凿孔。
注说:“环幅,长宽相等。不凿,是士的儿子,亲人含饭反折他的巾罢了。大夫以上宾客为之含饭,当口凿孔,嫌有恶。”
防说:“这是为饭含而设,用来覆盖死者的脸。”
布幅二尺二寸,则此广袤等约二尺。杂记:凿巾以饭,公羊贾为之也。」郑云:「此记士失礼所由始也。士亲含,发其巾而不凿【从姜氏节本】
译布幅宽二尺二寸,那么这方巾的长宽大约就是二尺。《杂记》说:“在方巾上凿孔以便进食,这是公羊贾所做的事。”郑玄说:“这条记载说明了士人失礼的缘由开始于此。士人亲自为死者含殓,揭开方巾却不凿孔。”
世佐案巾以二幅布环转为之,故环幅幅广尺二寸,环幅则长二尺四寸矣。必环幅者,饭含之时,半借尸首以承余粒,半在上以覆靣。
掩练帛广终幅长五尺析其末
注曰:掩裹首也。析其末为将,结于颐下;又还结于项中。
防曰:「掩若今人幞头,但死者以后二脚于颐下结之,与生人为异也。」
敖氏曰:「析其末者,两端皆析而为二也。」
郝氏曰:析裂也,末帛端也。裂其两端,结于脑后。
瑱用白纩
注曰瑱充耳纩新绵
防曰:「生时人君用玉,臣用象,今死者直用纩塞耳而已,异于生也【从集説节本】
幎目,用缁,方尺二寸,防裹着,组系。
注曰:「幎目,覆面者也。幎,读若诗曰『葛藟萦之』之萦。防赤也,着充之以絮也。组繋,为可结也。」
防曰四角有繋于后结之
郝氏曰:「幎目以巾,蔽目缁表,防里中着绵,组系以绦为系也。」
世佐案:幎目,荀子作儇目。杨倞注云:「儇与还同,绕也。」郑氏读幎为萦,亦取萦囘还绕之意,其义同也。
握手用▯纁裹,长尺二寸,广五寸。牢中旁寸,着组繋。注曰:牢读为楼,楼为削约。握之中央,以安手也。今文楼为纋,旁为方。
防曰:「名此衣为握,以其在手,故言握手,不谓以手握之云:「广五寸,牢中旁寸者,则中央广三寸,广三寸,中央又云四指而已。四指,指一寸,则四寸。四寸之外,更有八寸,皆广五寸也。」云:「削约者,谓削之使约少也。」郝氏曰:「握手缝帛如筩,韬尸,两手▯表纁里,长尺二寸,寛五寸。牢犹笼也,空其中,旁寛寸,着绵以组为系。」世佐案:「握手所以韬手也,广五寸,每指一寸也。牢当从今文为纋。纋中旁寸者,谓狡其中为四寸,以安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而其旁一寸,则以安大指也。」防説欠明,忘意如此。又此握手,盖两手各一。郝云:「两手交贯于牢,尤非。」
决用正王棘若檡棘组系纩极二。
注曰:「决犹闿也。挟弓以横执▯。诗『决拾既佽』,正善也。王棘与檡极善。理坚刃者,皆可以为决。极犹放▯也。以沓指放▯,令不挈指也。生者以朱韦为之,而三死用纩。又二明不用也。」
防曰:「引诗者,证决是闿▯之物也。云以沓指放▯令不絜也者,以此二者与决为借,令▯不决,挈伤指也。云生者以朱韦为之,而三者大射所云朱极三者是也。彼为君礼,而引证此士礼者,则尊卑生时俱三而用韦,死时尊卑同二而用纩也。」
敖氏曰:「决与极皆用于右手,象生时所有事者也。决着右擘,极韬食指,将指生以象骨为决,韦为极。死以是二者为之,明不用也。士生时所用韦极之数,无闻。以此经推之,则亦用二也。是其降于君者与?然则君之丧,其用纩极亦三矣。」
郝氏曰:「王棘、檡棘,二者皆枣类。必言二木,用二决左右大指各一,皆有组为繋,借以连属两掔也。极亦用二,左右手各一。死者手不属,因生时所有事以为敛具,爱敬之至也。」
张氏曰:「决极皆射所用具,偹之以象生平。组系极之系也。」
世佐案决,用正王棘若檡极者,谓于二木之善者科取其一,非谓并用也。组系决之,系也。极二,食指中指各一也。此唯设于右手者耳。郝氏曰:左右各一,非其设之之次,先决极,后握手也。
冐缁质长与手齐防杀掩足
注曰:冐韬尸者,制如直囊。上曰质,下曰杀。质正也。其用之,先以杀韬足而上,后以质韬首而下。齐手上▯,下纁,象天地也。《丧大记》曰:君绵冐黼杀,缀旁七;大夫▯冐黼杀,缀旁五;士缁冐防杀,缀旁三。凡冐,质长与手齐,杀三尺。
防曰:「缀旁者,旁缀质与杀相接之处,使相连。」
敖氏曰杀者杀长于质也
爵弁服纯衣
注曰:「谓生时爵弁所衣之服也。纯衣者,纁裳。古者以冠名服,死者不冠。」
皮弁服
注曰:「皮弁所衣之服也。其服,白布衣,素裳也。」
世佐案:此但以冠名服,而不言其衣,则其衣与冠同明矣。説又
译世佐按:巾是用两幅布环绕制作而成的,所以环绕的布幅宽为一尺二寸,环绕的布幅长则为二尺四寸。一定要用环绕的布幅,是因为在饭含的时候,一半借尸首来承接剩余的米粒,另一半在上面覆盖面部。
掩头用的练帛,宽为一整幅,长为五尺,将其末端分开。
注说:掩是包裹头部的。分开末端是为了打结,结在下巴下面;又回过来结在脖子中间。
郑玄说:“掩就像现在的幞头,只是死者将后面的两个角结在下巴下面,这与活人不同。”
敖氏说:“分开末端,是指两端都分开成为两股。”
郝氏说:析是撕裂,末是布帛的端头。撕裂两端,结在脑后。
耳塞用白色的新绵。
注说:瑱是充耳之物,纩是新绵。
郑玄说:“活着的时候,国君用玉,臣子用象牙,现在死者只用绵塞住耳朵罢了,这与活人不同。”【从集説节本】
覆面的布,用黑色,方形一尺二寸,红色内里,填充棉花,用丝带系结。
注说:“幎目,是覆盖面部的。幎,读音如同《诗经》中‘葛藟萦之’的萦。防是红色,着是填充棉花。组系,是为了可以打结。”
郑玄说:四个角有丝带在后面系结。
郝氏说:“幎目用巾,遮蔽眼睛,黑色为表,红色为里,中间填充棉花,用丝带作为系结。”
世佐按:幎目,荀子写作儇目。杨倞注说:“儇与还同,是环绕的意思。”郑氏将幎读作萦,也是取环绕之意,其义相同。
握手用的布,用黑色裹在外面,红色在里面,长一尺二寸,宽五寸。中间牢固的部分旁边各宽一寸,装有丝带系结。注说:牢读作楼,楼是削约的意思。握手的中央,用来安放手。今文楼写作纋,旁写作方。
郑玄说:“称这件衣服为握,因为它在手,所以说握手,不是说用手握着它。说‘宽五寸,中间牢固旁边各一寸’,那么中央宽三寸,宽三寸,中央又说四指而已。四指,指一寸,那么就是四寸。四寸之外,还有八寸,都宽五寸。”说“削约”,是指削薄使其变窄少。郝氏说:“握手缝制布帛如筒状,包裹尸体,两手黑色为表红色为里,长一尺二寸,宽五寸。牢如同笼,中间空,旁边宽一寸,填充棉花,用丝带作为系结。”世佐按:“握手是用来包裹手的,宽五寸,每指一寸。牢应当从今文写作纋。纋中旁寸,是指中间空出四寸,用来安放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而其旁边一寸,用来安放大拇指。”郑玄的解释不够明白,我的意思如此。又这握手,大概是两手各一个。郝氏说:“两手交叉穿入牢中,尤其不对。”
决用正王棘或檡棘,用丝带系结,纩极两个。
注说:“决就是闿。挟弓时横执弓。《诗经》‘决拾既佽’,正善也。王棘与檡极都很善。纹理坚硬锋利的,都可以作为决。极就是放箭。用沓指放箭,令不伤指。活人用红色皮革制作,而死者用绵。又二,说明不用三个。”
郑玄说:“引用《诗经》,证明决是开弓之物。说用沓指放箭令不伤指的,是因为这两者与决配合使用,令弓不伤指。说活人用红色皮革制作,而三个的,是大射所云朱极三个。那是君主的礼仪,而引用此士礼的,那么尊卑活着时都用三个而用皮革,死时尊卑都用两个而用绵。”
敖氏说:“决与极都用于右手,象征活着时所做的事。决戴在右臂,极包裹食指,将指活着时用象牙做决,皮革做极。死者用这两者,说明不用。士活着时所用皮革极的数量,没有听说。根据此经推断,那么也用两个。这是降于君主的吗?那么君主的丧礼,其用绵极也是三个了。”
郝氏说:“王棘、檡棘,两者都是枣类。必须说两种木,用两个决,左右大拇指各一个,都有丝带系结,借以连接两掔。极也用两个,左右手各一个。死者手不相连,因为活着时所做的事作为敛具,是爱敬到了极点。”
张氏说:“决极都是射箭所用的器具,备之以象征生平。组系是极的系带。”
世佐按:决,用正王棘或檡极,是指在两种木中选取善者之一,不是说并用。组系是决的系带。极两个,食指中指各一个。这只设在右手上而已。郝氏说:左右各一个,不是其设置的次序,先决极,后握手。
覆尸的布,黑色质地长与手齐,红色末端掩足。
注说:冐是包裹尸体的,形状如直囊。上面叫质,下面叫杀。质是正。使用它时,先用杀包裹脚向上,后用质包裹头向下。齐手,上面黑色,下面红色,象征天地。《丧大记》说:君主的绵冐黼杀,旁缀七;大夫的〇冐黼杀,旁缀五;士的缁冐防杀,旁缀三。凡冐,质长与手齐,杀三尺。
郑玄说:“旁缀,是旁边缀结质与杀相接之处,使相连。”
敖氏说:杀是杀长于质。
爵弁服,纯衣。
注说:“是指活着时爵弁所穿的衣服。纯衣,是纁裳。古人以冠名服,死者不戴冠。”
皮弁服。
注说:“皮弁所穿的衣服。其服,是白布衣,素裳。”
世佐按:这里只是用冠名服,而不说其衣,那么其衣与冠相同是明显的。説又
见《士冠礼》。
褖衣
注曰:「黒衣裳,赤縁之谓褖。褖之言縁也,所以表袍者也。」《丧大记》曰:「衣必有裳,袍必有表,不禅谓之一称。」古文褖为縁。
译见《士冠礼》。
褖衣
注解说:“黑色的上衣和下裳,用红色镶边,这就叫作褖。‘褖’这个字的意思就是‘缘’(镶边),它是用来作为袍的外层的。”《丧大记》说:“上衣必定配有下裳,袍必定有外层,不采用单层无里的做法,这才称为一套完整的礼服。”古文中的“褖”字写作“缘”。
防曰:「知此褖衣是黒衣裳者,以其士冠礼陈三服:▯端、皮弁、爵弁。有▯端,无褖衣。此士丧袭亦陈三服,与彼同。此无▯端,有褖衣,故知此褖衣则▯端者也。▯端有三等裳,此丧礼质略同▯裳而已。但此▯端连衣裳,与妇人褖衣同,故变名褖衣也。连衣裳者,以其用之以表袍,袍连衣裳故也。是以杂记云:『子羔之袭也,茧衣裳与税衣纁袡。』曽子曰:「不袭妇服。」彼曽子讥用纁袡,不讥其税衣,是税衣以表袍故,连衣裳而名褖衣。杂记云:「茧衣」,大记云:「袍」,不同者,《玉藻》云:「纩为茧,緼为袍。」郑云:「衣有着之异名也,其实连衣裳一也。」云「赤縁谓之褖」者,《尔雅》文。彼释妇人嫁时褖衣,此褖衣虽不赤縁,褖衣之名同,故引为证也。」
敖氏曰:「此如▯端之衣裳,而深衣制也。」
郝氏曰:「皮弁其服,褖衣。褖亦缁,褖言彖豕也。豕黒色。世佐案:下经云『乃袭三称』,谓此爵弁服、皮弁服、褖衣并列为三也。郝谓褖衣即皮弁服之衣,则止二称矣。毋论制度不合,亦显与经背也。」
缁带
注曰黑缯之带
防曰袭时三服俱着故共一带
韎韐
注曰一命緼韨
防曰:「韎者,据色而言,以韎草染之,取其赤。韐者,合韦为之,故名韎韐也。」云:「一命緼绂者,《玉藻》文。但祭服谓之韨,它服谓之韠。士一命名为韎韐,亦名緼韨,不得直名韨也。」但《士冠礼》▯端爵韠,皮弁素韠,爵弁服韎韐。今亦三服共设韎韐者,以其重服,亦如带矣。
竹笏
注曰:「笏所以书思对命者。」《玉藻》曰:「笏,天子以璆玉,诸侯以象,大夫以鱼须文竹,士以竹。本象可也。」又曰:「笏度二尺有六寸,其中慱三寸,其杀六分而去一。」又曰:「天子搢珽,方正于天下也;诸侯荼,前诎后直,让于天子也;大夫前诎后诎,无所不譲。」
防曰:「引《玉藻》者,证天子以下笏之所用物不同,及长短广狭有异。按郑彼注云:『挺之言挺然无所屈也』,或谓之大圭,长三尺。荼读为舒迟之舒,舒懦者所畏在前也。诎谓圜杀其首,不为椎头,诸侯唯天子诎焉。是以谓笏为荼。大夫奉君命出入者也,上有天子,下有有已君,又杀其下而圜前后皆诎,故云无所不譲。彼虽不言士,士与大夫同。」
夏葛屦,冬白屦,皆繶缁絇,纯组綦,繋于踵。
注曰:冬皮屦变,言白者,明夏时用葛,亦白也。此皮弁之屦,士冠礼曰:「素积白屦,以魁柎之,缁絇繶纯,纯▯寸綦屦,系也,所以拘止屦也。」綦读如马绊綦之綦。疏曰:士冠礼云:「爵弁纁屦,素积白屦,▯端黒屦。」三服各自用屦,屦从裳色,其色自明。今死者重用其服屦,惟一,故须见色。三服相参,带用▯端屦,用皮弁韎韐,用爵弁,各用其一。
敖氏曰:「踵屦,后也。以其当足踵之处,故因以名之。以綦相系于此,欲其敛也。及着之,乃系于跗。韠,用爵弁之韠;屦,用皮弁之屦。以二服专也。」
郝氏曰:繶屦底,连际絇,屦头饰,纯縁屦口,三者皆以缁条为之。綦屦,系踵足跟。
世佐案:皆皆冬夏也。皮葛虽异,其制则同。言缁于繶与絇纯之间,明此三者皆缁也。踵字之训,当从敖説。盖此时以组为綦,繋于屦。后设则向前结,之所以固屦也。
庶禭继陈不用
注曰:「庶众也。不用,不用袭也。多陈之为荣,少纳之为贵。」
防曰:「庶禭即上经亲者,禭庶兄弟,禭朋友,禭皆是继陈。谓继袭衣之下陈之不用者,不用以袭。至小敛则陈而用之,唯君禭至大敛乃用也。」
贝三实于笲
注曰:「贝水物,古者以为货。江水出焉,笲竹噐名。」
稲米一豆实于筐
注曰豆四升
郝氏曰:「贝,以含米;以饭,及淅潘也。」
沐巾一浴巾二皆用绤于笲
注曰:「巾所以拭汗垢,浴巾二者,上体下体异也。」防曰:「此士礼,上下同用绤。」《玉藻》云:「浴用二巾,上絺,下绤。」彼据大夫以上。
郝
译郑玄说:“知道这褖衣是黑色衣裳,是因为《士冠礼》陈列三种礼服:〇端、皮弁、爵弁。其中有〇端,没有褖衣。这里士人丧礼的袭衣也陈列三种礼服,与彼相同。这里没有〇端,有褖衣,所以知道这褖衣就是〇端。〇端有三种等级的裳,这里丧礼质朴简略,只同〇裳而已。但这〇端连衣裳,与妇人褖衣相同,所以改名为褖衣。连衣裳,是因为用它来表衬袍子,袍子连衣裳的缘故。所以《杂记》说:‘子羔的袭衣,是茧衣的衣裳和税衣的纁色镶边。’曾子说:‘不穿妇人的衣服。’那曾子讥讽使用纁色镶边,不讥讽那税衣,是因为税衣用来表衬袍子,所以连衣裳而名叫褖衣。《杂记》说‘茧衣’,《大记》说‘袍’,名称不同,是因为《玉藻》说:‘丝绵为茧,乱麻为袍。’郑玄说:‘衣服有着用的不同名称,其实连衣裳是一样的。’说‘赤色镶边叫做褖’,是《尔雅》的条文。那里解释妇人嫁时的褖衣,这里褖衣虽然没有赤色镶边,褖衣的名称相同,所以引用来作为证据。”
敖氏说:“这如同〇端的衣裳,而是深衣的形制。”
郝氏说:“皮弁的服饰,是褖衣。褖也是缁,褖是说彖豕。豕是黑色。世佐案:下文经书说‘乃袭三称’,是说这爵弁服、皮弁服、褖衣并列为三种。郝氏认为褖衣就是皮弁服的衣,那就只有两种了。无论制度不合,也明显与经书相违背。”
缁带
注解说:黑色的丝带
郑玄说:袭衣时三种礼服都穿着,所以共用一条带子
韎韐
注解说:一命所用的乱麻蔽膝
郑玄说:“韎,是根据颜色来说的,用韎草染它,取其赤色。韐,是合韦皮制成的,所以名叫韎韐。”说:“一命乱麻蔽膝,是《玉藻》的条文。但祭服叫做韨,其他服叫做韠。士一命叫做韎韐,也叫乱麻蔽膝,不能直接叫韨。”但《士冠礼》〇端用黑色蔽膝,皮弁用白色蔽膝,爵弁服用韎韐。现在也三种礼服都设置韎韐,是因为重丧服,也像带子一样。
竹笏
注解说:“笏是用来记录思考应对君命的。”《玉藻》说:“笏,天子用美玉,诸侯用象牙,大夫用鱼须纹竹,士用竹。本来用象牙也可以。”又说:“笏长二尺六寸,中间宽三寸,两端削去六分中的一分。”又说:“天子持珽,方正于天下;诸侯持荼,前曲后直,对天子谦让;大夫前曲后曲,无所不谦让。”
郑玄说:“引用《玉藻》,是证明天子以下笏所用的材料不同,以及长短宽窄有差异。查郑玄那里的注说:‘挺是说挺然无所屈’,或者叫做大圭,长三尺。荼读作舒迟的舒,舒懦者所畏在前。曲是说圆削其首,不做椎头,诸侯只对天子曲。所以把笏叫做荼。大夫是奉君命出入的人,上有天子,下有自己君主,又削其下部而圆前后都曲,所以说无所不谦让。那里虽然没提士,士与大夫相同。”
夏葛屦,冬白屦,都繶缁絇,纯组綦,系于脚跟。
注解说:冬皮屦变化,说白色,是表明夏天用葛,也是白色的。这是皮弁的鞋,《士冠礼》说:“素积白屦,用魁柎之,缁絇繶纯,纯〇寸綦屦,系也,是用来拘止鞋的。”綦读如马绊綦的綦。疏说:《士冠礼》说:“爵弁纁屦,素积白屦,〇端黒屦。”三种礼服各自用鞋,鞋随裳色,其颜色自然明白。现在死者重用其服鞋,只有一种,所以须要见颜色。三服相参,带用〇端屦,用皮弁韎韐,用爵弁,各用其一。
敖氏说:“踵屦,是后面。因为它在足踵的地方,所以因此命名。用綦相系在这里,想要它收敛。等到穿上,才系在脚背。蔽膝,用爵弁的蔽膝;鞋,用皮弁的鞋。因为两种服专用。”
郝氏说:繶是鞋底,连际是絇,屦头饰,纯是缘屦口,这三者都用黑色条带制成。綦是鞋,系脚跟。
世佐案:都都是冬夏。皮葛虽然不同,其形制则相同。说缁在繶与絇纯之间,表明这三者都是黑色的。踵字的解释,应当从敖氏说。大概此时用组为綦,系于鞋。后设则向前结,是用来固定鞋的。
庶禭继陈不用
注解说:“庶是众。不用,是不用于袭。多陈列为荣耀,少收纳为尊贵。”
郑玄说:“庶禭就是上文亲者,禭庶兄弟,禭朋友,禭都是继陈。说是继袭衣之下陈列的不用的,不用于袭。到小敛则陈列而用之,只有君禭到大敛才用。”
贝三实于笲
注解说:“贝是水物,古时作为货币。江水出焉,笲是竹器名。”
稲米一豆实于筐
注解说:豆四升
郝氏说:“贝,用来含米;用来饭,以及淅潘。”
沐巾一浴巾二皆用绤于笲
注解说:“巾是用来擦拭汗垢的,浴巾两个,上体下体不同。”郑玄说:“这是士礼,上下同用绤。”《玉藻》说:“浴用二巾,上絺,下绤。”那是根据大夫以上。
郝氏
张氏监本,正设云栉于箪,于误作用。
浴衣于箧
注曰:浴衣,已浴所衣之衣,以布为之,其制如今通裁。防曰:浴衣,既浴着之,以晞身,即布单衣,以其无杀,故汉时名为通裁。
郝氏曰:「出浴衣之,以干乃解,而着明衣。」
皆馔于西序下南上
注曰皆者皆贝以下
敖氏曰:「必南上者,便其取之先后也。」
郝氏曰馔陈也西序房中西墙
世佐案:西序下,堂上之西,近墙也。南上,以贝为上。
稻米以下次而北也
右陈沐浴袭饭含之具
仪礼集编卷二十六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仪礼集编》>
钦定四库全书
仪礼集编巻二十七
龙里县知县盛世佐撰
士丧礼第十二之二
管人汲不説繘屈之
注曰:「管人有司主舘舎者,不説繘,将以就祝濯米屈萦也。」
防曰:「聘礼记云:『管人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此为死者故,亦使之汲水也。」
杨氏曰:祝淅米者,淅筐之稻米以取潘。管人受潘,煮于垼。外御受沐,入乃沐。《大记》云: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士丧礼》云:士沐稻,不同,当考。此米凡三用:祝淅米取潘以沐,一也;祝受宰米并贝以含,二也;祝以饭米之余煮粥,用二鬲悬于重,三也。
敖氏曰:「繘瓶之绠也,此下当有尽阶不升堂、授祝之事,不着之者,盖文脱耳。」
郝氏曰:「汲取水于井繘,引瓶绳,绳着瓶不解,而屈之以盛水,授祝。」
张氏曰:「丧事遽,故汲水者不解脱其繘,但萦屈之,徃就用处。」
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
注曰祝夏祝也淅沃也
防曰:「知是夏祝者,见下记云:『夏祝淅米,差盛之』,是也。」
管人尽阶不升堂,受潘煮于垼,用重鬲。
注曰:「尽阶三等之上。丧大记曰:『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厞薪,爨之。』」
敖氏曰:「受之于祝也,其以重鬲受之与?」
张氏曰:「潘淅米汁,所用以沐者也。」
祝盛米于敦奠于贝北
注曰复于筐处也
防曰:「敦即上废敦也。向未淅实于筐,今淅讫,盛于敦。所置之处,还于筐,所以拟饭之所用也。」
世佐案:上经稲米一豆,实于篚。本在贝北,故注云然。
士有冰用夷槃可也
注曰:谓夏月而君加赐冰也。夷槃,承尸之槃。《丧大记》曰:「君设大槃造冰焉,大夫设夷槃造氷焉,士并瓦槃无冰。」设牀襢笫,有枕。
防曰:「丧大记云:『士无冰』,此云有冰,据士得赐者也。云夷槃承尸之槃者,按《丧大记》注云:『礼,自仲春之后,尸既袭,既小敛,先内冰槃中,乃设牀于其上,不施席而迁尸焉,秋凉而止』,是也。笫,箦也,谓有箦无席,欲通冰之寒气也。凌人,大丧共夷槃冰,注云:『夷槃,天子槃也』。汉礼噐制度,夷槃广八尺,长丈二尺,深二尺,漆赤中。诸侯称大槃,辟天子也。大夫丧言夷槃,士丧又言夷槃,卑不嫌,但小耳。」
敖氏曰:「言此于将沐浴之前,盖谓或得以此夷槃为沐浴之用也。士若赐冰,则有夷槃,故因而用之于此。既则以盛冰而寒尸也。」是句之上,似当更有设槃之文,此特其后语耳。
郝氏曰:「夷槃、平槃,以盛冰,置牀下。」
姜氏曰:「据经,既设冰,乃沐浴而袭敛。则注谓既袭,既小敛而纳冰,设床者,恐未然。」
外御受沐入
注曰:「外御小臣,侍从者沐,管人所煮潘也。」
防曰外御者对内御为名
敖氏曰:「受沐亦于堂上,管人亦尽阶不升堂授之。此当更有管人汲而授浴水之事,亦文不具也。」《丧大记》曰:「管人汲,不説繘,屈之。尽阶不升堂,授御者。御者入浴,受潘与水,皆以盆。」
郝氏曰外御侍从男子
主人皆出戸外北面
注曰:象平生沐浴,裸裎,子孙不在旁。主人出而襢笫。疏曰:襢笫者,郑注《丧大记》云:襢,袒也。袒箦,去席盝,水便也。
乃沐栉挋用巾
注曰:挋,晞也,清也。古文挋皆作振。
防曰:「挋
译张氏监本,正设云栉于箪,于误作用。
浴衣于箧
注说:浴衣,是沐浴后所穿的衣服,用布制成,其形制如同现在的通裁。郑玄说:浴衣,是沐浴后穿上的,用来晾干身体,就是布制的单衣,因为它没有剪裁的收束,所以汉时称为通裁。
郝氏说:“拿出浴衣穿上,等身体干了才解开,然后换上明衣。”
都陈放在西序下面,以南面为上。
注说:皆,是指贝以下的物品。
敖氏说:“以南面为上,是为了方便按先后顺序取用。”
郝氏说:馔是陈设的意思,西序是房中西面的墙。
盛世佐按:西序下,是堂上西面靠近墙的地方。南上,是以贝为上。
稻米等物品依次向北排列。
右边陈设的是沐浴、穿衣、饭含的器具。
《仪礼集编》卷二十六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仪礼集编》>
钦定四库全书
《仪礼集编》卷二十七
龙里县知县盛世佐撰
士丧礼第十二之二
管人打水,不解除繘绳,将其弯曲。
注说:“管人是主管馆舍的官吏,不解除繘绳,是因为将带着它去祝那里,用来淘米并弯曲缠绕。”
郑玄说:“《聘礼记》说:‘管人为客人,三天准备洗头,五天准备洗澡’,这是为死者,所以也让他打水。”
杨氏说:祝淘米,是用淘筐中的稻米来取米汁。管人接过米汁,在垼上煮。外御接过洗头的米汁,进入室内才洗头。《大记》说:国君洗头用粱米,大夫用稷米,士用粱米。《士丧礼》说:士洗头用稻米,不同之处,应当考证。这米共有三种用途:祝淘米取米汁用来洗头,这是第一种;祝接过宰夫给的米和贝用来含饭,这是第二种;祝用剩下的米饭煮粥,用两个鬲悬挂在重上,这是第三种。
敖氏说:“繘是瓶子的绳子,这里下面应当有‘走到台阶尽头不升堂、授予祝’的文字,没有写出来,大概是文字脱落了。”
郝氏说:“从井里打水,繘是引瓶的绳子,绳子系在瓶上不解开,而是弯曲起来用来盛水,授予祝。”
张氏说:“丧事紧急,所以打水的人不解除繘绳,只是弯曲缠绕它,前往使用的地方。”
祝在堂上淘米,面向南,使用盆。
注说:祝是夏祝,淅是淘洗。
郑玄说:“知道是夏祝,是因为下文记说:‘夏祝淘米,依次盛放’,就是这样。”
管人走到台阶尽头不升堂,接过米汁在垼上煮,使用重鬲。
注说:“尽阶是三级台阶之上。《丧大记》说:‘管人接过洗头的米汁,就煮它。甸人取撤下庙西北角的柴火,烧火煮。’”
敖氏说:“从祝那里接过米汁,大概是用重鬲接过的吧?”
张氏说:“潘是淘米的汁,是用来洗头的。”
祝将米盛在敦里,奠放在贝的北面。
注说:回到筐原来的位置。
郑玄说:“敦就是上面提到的废敦。先前没有淘洗时米在筐里,现在淘洗完毕,盛在敦里。放置的地方,回到筐的位置,这是模拟饭含时所用的位置。”
盛世佐按:上文经文中稻米一豆,盛在篚里。本来在贝的北面,所以注这样说。
士如果有冰,使用夷槃也可以。
注说:是指夏天国君加赐冰的情况。夷槃,是承托尸体的槃。《丧大记》说:“国君设大槃放入冰,大夫设夷槃放入冰,士用瓦槃没有冰。”设置床和箦,有枕头。
郑玄说:“《丧大记》说:‘士没有冰’,这里说有冰,是依据士得到赐冰的情况。说夷槃是承尸的槃,按照《丧大记》注说:‘礼,从仲春之后,尸体穿衣后,小敛后,先放冰在槃中,然后设床在上面,不铺席而迁移尸体,秋凉就停止’,就是这样。笫,就是箦,说是有箦没有席,是为了流通冰的寒气。凌人,大丧提供夷槃冰,注说:‘夷槃,是天子的槃’。汉代礼器制度,夷槃宽八尺,长丈二尺,深二尺,漆成红色中间。诸侯称为大槃,避讳天子。大夫丧事说夷槃,士丧事又说夷槃,地位低微不嫌,只是小一些罢了。”
敖氏说:“在将要沐浴之前说这个,大概是说或许可以用这个夷槃作为沐浴之用。士如果赐冰,就有夷槃,所以因而在这里使用。之后用来盛冰冷却尸体。”这句话上面,似乎应当还有设置槃的文字,这只是后面的话罢了。
郝氏说:“夷槃、平槃,用来盛冰,放在床下。”
姜氏说:“根据经文,设置冰后,才沐浴穿衣收敛。那么注说穿衣后,小敛后纳冰,设床的,恐怕不对。”
外御接过洗头的米汁进入。
注说:“外御是小臣,侍从者洗头,是管人煮的米汁。”
郑玄说:外御是相对于内御而言的名称。
敖氏说:“接过洗头的米汁也在堂上,管人也走到台阶尽头不升堂授予他。这里应当还有管人打水授予浴水的事情,也是文字不全。”《丧大记》说:“管人打水,不解除繘绳,弯曲它。走到台阶尽头不升堂,授予御者。御者进入洗澡,接过米汁和水,都用盆。”
郝氏说:外御是侍从的男子。
主人都走出门外,面向北。
注说:模仿平生沐浴,裸露身体,子孙不在旁边。主人出去而设置箦。疏说:襢笫者,郑注《丧大记》说:襢,是袒露。袒箦,去掉席子,水方便。
于是洗头、梳头、擦干,使用巾。
注说:挋,是晾干,清洁。古文挋都写作振。
郑玄说:“挋
谓拭也。栉讫,又以巾拭髪。拭讫,仍未作紒。待蚤揃讫,乃鬠。用组,是其次也。」
浴用巾挋用浴衣
注曰:「用巾用拭之也。」《丧大记》曰:「御者二人浴,浴水用盆,沃水用枓。」
译说是擦拭。梳头完毕后,又用巾擦拭头发。擦拭完毕后,仍然没有盘发髻。等到虱子全部梳理清除后,才盘发髻。用丝带束发,这是次一等的做法。」
沐浴时用巾,擦拭时用浴衣。
注解说:“用巾是用来擦拭的。”《丧大记》说:“由两名御者负责沐浴,盛沐浴之水用盆,舀水淋洗用瓢。”
防曰:「引丧大记者,证人之数及浴之噐物也。」
渜濯弃于坎
注曰:「沐浴余潘,水巾栉浴衣,亦并弃之。」
防曰:「以其己经尸,用恐人防之。若弃杖者,弃于坎者。」郝氏曰:「渜擩,通秽水。」
蚤揃如他日
注曰:蚤读为爪,防爪揃须也。人君则小臣为之。他日平生时,郝氏曰:蚤爪通剔手足甲,曰爪;刷须鬓,曰揃。郑谓揃为断须,非也。
张氏曰:「蚤字当一读,如云蚤则揃之,揃须虽本《丧大记》,恐非此处经意。」
姜氏曰:「揃须旧未释其义。考揃有数训:一与剪、翦同,谓翦除之也;一,分也;又一,择也;又一,与鬋同,谓顺也。陈注《丧大记》,直从剪除之义。但身体髪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曽父母既死,而人子顾翦除之乎?此直大无道,而仁人孝子所不忍言也。考《史记·西南夷传》:西夷后揃、剽二方,注训揃、剽皆分也。则浴讫须或搅乱,揃乃顺而分之义。读圣经者,权其义则得矣。」
世佐案《士虞记》云:「沐浴栉搔翦,此作蚤揃,音同义亦同也。」古人于沐浴栉髪之后,必断爪揃须,以脩餙其容貎,事之常也。爪者,取其便作事;揃谓去其厐乱者耳,非毁伤之也。世儒似未逹斯意,故不能无疑于此与?
鬠用组乃筓设明衣裳
注曰用组束髪也
疏曰:鬠紒乃可设,明衣以蔽体,是其次也。
郝氏曰束髪曰鬠
主人入即位
注曰已设明衣可以入也
敖氏曰:「主人入,则众主人及妇人亦皆入,即位也。」郝氏曰:「即牀东之位。」
右沐浴
商祝袭祭服褖衣次
注曰:商祝,祝习商礼者,商人教之,以敬于接神。宜袭布衣,牀上祭服,爵弁服,皮弁服,皆从君助祭之祭。大蜡有皮弁素服而祭,送终之礼也。袭衣于牀,牀次含牀之东,衽如初也。《丧大记》曰:含一牀,袭一牀,迁尸于堂,又一牀。
疏曰:案《表记》云:「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故云于接神宜云袭布衣牀上者。」此虽布衣牀上,未袭,待饭含讫乃袭爵弁,从君助祭之服;皮弁从君聼朔之服。引《郊特牲》「大蜡」之礼,证皮弁之服:有种一者,皮弁白布衣素,积为裳,是天子朝服,亦是诸侯及臣聼朔之服;二者,皮弁时衣裳皆素,葛带榛杖,大蜡时送终之礼,凶服也,非此袭时所用者也【从杨氏图节本】郝氏曰:周人重丧祭礼,兼三代,故祝有夏商嘉礼文告,则大祝小祝;凶丧劳役,则夏祝商祝。《乐记》曰:「宗祝辨乎宗庙之事,商祝辨乎丧礼。」夏商礼忠质宜丧,而商为亡国,故凶事用商礼。商尚白,丧主素,至今犹然。袭重也,祭服爵弁纯衣,士之祭服在上;皮弁服褖衣次之,重衣曰袭。时尸未饭含,先重其衣,俟含后衣也。张氏曰:此但布衣牀上,尚未袭,而云袭者,衣与衣相袭而布之也。其布衣先祭服,次褖衣,至袭于尸则褖衣近明衣,祭服在外。
世佐案:商尚质,丧亦尚质,故祝以商名,非谓其习商礼也。祭服,爵弁服也。袭祭服者,谓以皮弁服袭于爵弁服之上也。褖衣次,据其最在外也。袭衣之
次与袭尸相反便其取之也
主人出,南面,左袒,扱诸面之右,盥手,盆上洗,贝执以入,宰洗柶,建于米,执以从。
注曰俱入戸西乡也
疏曰:面前也,谓袒左袖,扱于右掖之下带之内,取便也。洗贝柶讫,还贝于笲,建柶于敦,执以入。郑知俱入戸西鄊者,以下经始云:「主人与宰牀西,东面。」故知此时西乡也。
敖氏曰左袒为当时用左手也
郝氏曰:「洗贝,将奉含;洗柶,将扱米;建揷也。」
张氏曰:「盆,即前淅米盆,盥手、洗贝、洗柶,并于其上。洗贝,执以入;洗讫,还于笲内。执以入宰,洗柶建于米,亦于废敦之内建之。」
世佐案:必袒者,为将有事变,以致其哀敬也。凡袒者,皆于左。上经云: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则盆在堂上矣。初造于西阶下者,即此盆也。不盥于下,又不用沃者,丧礼遽也。建立也,立柶于敦,以枋向上。
译郑玄说:“引用《丧大记》,是为了证明参与人数以及沐浴所用的器物。”
将沐浴后的污水和废弃物品丢弃在坎穴中。
注解说:“沐浴剩下的污水,以及水盆、毛巾、梳子、沐浴衣等,也都一并丢弃。”
郑玄说:“因为这些物品已经接触过尸体,使用它们恐怕会招致邪祟。这就像丢弃丧杖一样,是丢弃在坎穴中的。”郝懿行说:“‘渜’通‘擩’,指污秽的水。”
修剪指甲和胡须,如同平日一样。
注解说:“‘蚤’读为‘爪’,郑玄说‘爪’是修剪指甲,‘揃’是修剪胡须。如果是国君,则由小臣来做。‘他日’指生前平日。郝懿行说:‘蚤’与‘爪’相通,指剔洗手足指甲,称为‘爪’;梳理胡须鬓角,称为‘揃’。郑玄认为‘揃’是剪断胡须,这是不对的。”
张氏说:“‘蚤’字应当单独理解,比如‘蚤则揃之’。‘揃须’虽然本于《丧大记》,但恐怕不是此处经文的原意。”
姜氏说:“‘揃须’过去没有解释其含义。考察‘揃’有几个训释:一与‘剪’、‘翦’相同,指剪除;一,指分开;又一,指选择;又一,与‘鬋’相同,指顺理。陈澔注《丧大记》,直接采用剪除的含义。但是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曾祖父母已经去世,人子反而去剪除胡须吗?这简直是毫无道义,是仁人孝子所不忍心说的。考察《史记·西南夷传》:西夷有后揃、剽两个方国,注解说‘揃’、‘剽’都是分开的含义。那么沐浴后胡须或许搅乱,‘揃’乃是顺理并分开的含义。研读经典的人,权衡其义理就能明白了。”
世佐按:《士虞记》说:“沐浴、梳头、搔痒、剪指甲”,这里写作“蚤揃”,音同义也相同。古人在沐浴梳头之后,必定要剪指甲、顺胡须,以修饰其容貌,这是常事。剪指甲,是为了取便于做事;‘揃’是指去除其蓬乱的部分,并非毁伤身体。世俗儒者似乎没有通达这个意思,所以对此产生疑惑吗?
用丝带束发,然后插簪,穿上明衣和常服。
注解说:“用丝带束发。”
疏解说:“束发成髻后才可以插簪,明衣用来遮蔽身体,这是其次的步骤。”
郝懿行说:“束发称为‘鬠’。”
主人进入,就位。
注解说:“已经设好明衣,可以进入了。”
敖氏说:“主人进入,那么众主人和妇人也都进入,各自就位。”郝懿行说:“即位于床东的位置。”
以上是关于沐浴的记载。
商祝将祭服和褖衣依次叠放。
注解说:“商祝,是熟悉商礼的祝官,由商人教导,以恭敬地接待神灵。适宜叠放布衣,床上的祭服,爵弁服,皮弁服,都是跟随国君助祭的祭服。大蜡祭有穿皮弁素服祭祀的,这是送终的礼仪。将衣服叠放在床上,床在含床的东边,衽席如常。《丧大记》说:含礼用一张床,袭礼用一张床,将尸体移到堂上,又用一张床。”
疏解说:“按照《表记》说:‘殷人尊崇神灵,率领百姓侍奉神灵,所以说在接待神灵时适宜穿布衣。’这里虽然布衣在床上,尚未给尸体穿,等待饭含完毕后,才穿爵弁服,这是跟随国君助祭的服装;皮弁服是跟随国君听朔的服装。引用《郊特牲》‘大蜡’的礼仪,来证明皮弁服:第一种,皮弁白布衣素色,积为裳,是天子的朝服,也是诸侯及臣子听朔的服装;第二种,皮弁时衣裳皆素色,葛带榛杖,是大蜡时送终的礼仪,属于凶服,不是此时袭礼所用的【依据杨氏图节本】。郝懿行说:周人重视丧祭礼仪,兼采三代,所以祝官有夏商嘉礼文告,则有大祝小祝;凶丧劳役,则有夏祝商祝。《乐记》说:‘宗祝通晓宗庙之事,商祝通晓丧礼。’夏商礼忠质适宜丧事,而商是亡国,所以凶事用商礼。商崇尚白色,丧事主素色,至今仍然如此。‘袭’是重叠的意思,祭服爵弁纯衣,士的祭服在上;皮弁服褖衣次之,重衣称为袭。当时尸体尚未饭含,先重叠其衣,等待含礼后再穿衣。张氏说:这里只是布衣在床上,尚未给尸体穿,却说‘袭’,是指衣服与衣服相叠而放置。其布衣先放祭服,次放褖衣,等到给尸体穿时则褖衣靠近明衣,祭服在外。”
世佐按:商崇尚质朴,丧事也崇尚质朴,所以祝官以商命名,并非说其熟悉商礼。祭服,是爵弁服。‘袭祭服’,是指用皮弁服叠在爵弁服之上。‘褖衣次’,是根据其最在外层而言。叠放衣服的
次序与给尸体穿衣相反,以便于取用。
主人走出,面向南,袒露左臂,将衣襟掖在右腋下,洗手,在盆上洗,拿着贝进入,宰在盆上洗柶,插在米中,拿着跟随进入。
注解说:“都进入门户,面向西。”
疏解说:“‘面’指面前,是说袒露左袖,掖在右腋下带子之内,以取方便。洗完贝和柶后,将贝放回笲中,将柶插在敦中,拿着进入。郑玄知道都进入门户面向西,是因为下文开始说:‘主人与宰在床西,面向东。’所以知道此时是面向西。”
敖氏说:“袒露左臂是因为当时用左手。”
郝懿行说:“洗贝,将要奉含;洗柶,将要取米;‘建’是插的意思。”
张氏说:“盆,就是前面淘米的盆,洗手、洗贝、洗柶,都在上面进行。洗贝,拿着进入;洗完,放回笲内。拿着进入的宰,洗柶插在米中,也是在废敦之内插着。”
世佐按:必定袒露,是因为将有变故,以致其哀敬之情。凡是袒露,都在左边。上文说:祝在堂上淘米,面向南用盆,那么盆在堂上了。最初在西阶下造作的,就是这个盆。不在下面洗手,也不用沃盥,是因为丧礼急促。‘建’是立的意思,将柶立在敦中,以柄向上。
注曰:「当牖北面,值尸南也。设巾覆面,为饭之遗落米也。如商祝之事,位则尸南首明矣。」
疏曰:云受贝者,就尸东主人邉受取笲贝,从尸南过,奠尸西牀上,以待主人亲含也。未葬已前,不异于生,皆南首。《檀弓》云:葬于北方,北首者,从鬼神尚幽闇鬼道事之故也。唯有丧朝庙时北首,顺死者之孝心,故北首也。
敖氏曰:「商祝北面,当尸首者,有事于尸故也。凡非有事于尸者,则不敢当其首。此所彻设,皆为饭事至也。设巾者,虑孝子见其亲之形变,而哀或不能饭含也。楔,楔齿之角柶也。因其用而别名之,以别于扱米之柶也。既设巾,乃彻楔。是巾之所覆,不逮于口矣。奠贝于尸西,盖在主人所坐处之南。」
郝氏曰:「巾以承余粒,既饭含,即以掩其口。去枕使首仰,则饭易入;以巾借其首,则米不落牀箦间。奠贝于尸西,避奠位也。」
世佐案:设巾之法,已见上。受贝,受笲于主人也。
主人由足西牀上坐东面
注曰:「不敢从首前也。」祝受贝米,奠之口寔,不由足也。疏曰:「前文祝入,当牖北面,是由尸首,以其口实,不可由足,恐防之故也。」
敖氏曰:「由足西,自牀北而西也。凢遇尸柩而西东者,必由其足敬也。不坐于尸东,辟奠位。」
祝又受米奠于贝。北宰从立于牀西,在右。
注曰:「米在贝北,便扱者也。宰立牀西,在主人之右,当佐饭事。」
敖氏曰:「奠米于贝北,亦南上也。宰从立者,俟事毕而有所彻也。记曰:『夏祝彻余饭,则宰其彻贝笲与世佐。』案受米,受敦于宰也。从从主人,亦由足而西也。主人与宰皆先以贝米授祝,奠讫,而后由足过敬口实也。立于牀西,少退于主人也,亦东面。」
主人左扱米,实于右三实,一贝左中,亦如之。乂实米,唯盈。
注曰:「于右尸口之右,唯盈取满而已。」
疏曰:「尸南首,云右,谓口东邉也。左右及中,各三扱,则九扱。恐不满,是以重云唯盈也。」
敖氏曰:「左手不便于用,乃用之者,由下饭含之顺也。主人东面,生若用右手,则必反用其柶,且加手于其亲之面,皆非孝敬之道,故不为也。先实米为贝借也,又实米唯盈,象食之饱也。先右,次左,次中,礼之序然也。实米所谓饭也,实贝所谓含也。」
郝氏曰:「饭为食,贝为用,爱养如生也。」
主人袭反位
注曰袭复衣也位在尸东
世佐案向袒今袭事讫也
右饭含
何氏休曰:「含孝子所以寔亲口也。縁生以事死,不忍虚其口。天子以珠,诸侯以玉,大夫以碧,士以贝。春秋之制也。文家加饭以米。」
商祝掩瑱,设幎目,乃屦綦,结于跗,连絇。
注曰:掩者,先结颐下,既瑱幎目,乃还结项也。跗足上也。絇屦饰,如刀衣鼻,在屦头上,以余组连之,止足坼也。防曰:掩有四脚,后二脚先结颐下,无所妨,故先结之。若即以前二脚向后结于项,则掩于耳及面两邉,瑱与幎目无所施,故先结颐下,待设瑱塞耳,并施幎目,乃结项后也。云以余组连之者,以其屦系既结有余组,穿连两屦之絇,使两足不相离,故云止足坼也。敖氏曰:既去巾,乃为之也。掩瑱皆谓设其物也。设掩者,既结颐下,即还结项中,急欲覆其形也。掩其前后而两旁犹开,故可以瑱幎目当面设之,加于掩之上,交结于后。既设此,则掩旁亦固矣。
郝氏曰:「既饭含以所陈练帛,掩尸面以纩瑱,塞其耳,缁巾幎其目,练帛外掩之,结于项后。乃着屦,綦屦繋跗,屦底絇,屦头繋结于底上,连屦头使牢固也。」世佐案:「设掩之法,注疏及敖説不同,未详孰是。然以经文之次及上经所言掩制考之,敖説较胜。盖掩者仅取掩面,非必裹首。既掩而两旁自开,不碍其设瑱也。幎目则加于其上,义取蔽目与覆面之意,亦别。」
乃袭三称
注曰:「迁尸于袭上而衣之。凡衣死者,左衽不纽。袭不言设牀,又不言迁尸于袭上,以其居当牖,无大异。」杜氏预曰:「衣禅复具,曰称。」
译注说:“应当对着窗户面向北,正对着尸体的南方。铺设巾布覆盖面部,是为了防止饭含时米粒遗落。就像商祝的职事一样,位置在尸体南首,这就很明白了。”
疏说:“说‘受贝’,是到尸体的东侧、主人的旁边接受笲中的贝,从尸体南侧经过,放置在尸体西侧的床上,以等待主人亲自进行饭含。在未安葬之前,与生前没有不同,都是头朝南。《檀弓》说:安葬在北方,头朝北,是因为鬼神崇尚幽暗,按照鬼道的礼仪来侍奉的缘故。只有丧礼中朝见宗庙时头朝北,是顺应死者的孝心,所以头朝北。”
敖氏说:“商祝面向北,正对着尸体的头部,是因为有事于尸体。凡是无事于尸体的,就不敢正对着尸体的头部。这里撤去和铺设的物品,都是因为饭含之事到来。铺设巾布,是担心孝子看到亲人形貌改变,因哀痛而不能进行饭含。楔,是用于楔齿的角制柶。根据其用途而另命名,以区别于舀米的柶。铺设好巾布后,就撤去楔。这样巾布所覆盖的地方,就不包括口部了。将贝放置在尸体西侧,大概是在主人所坐位置的南面。”
郝氏说:“巾布用来承接剩余的米粒,饭含完毕后,就用来掩住口部。去掉枕头使头部仰起,米粒就容易进入;用巾布托住头部,米粒就不会掉落在床席之间。将贝放置在尸体西侧,是为了避开奠礼的位置。”
世佐按:铺设巾布的方法,上文已经见过。受贝,是从主人那里接受笲中的贝。
主人从脚部走到床的西侧坐下,面向东。
注说:“不敢从头部前面经过。”祝接受贝和米,放置在口中作为口实,不从脚部经过。疏说:“前文说祝进入,对着窗户面向北,是从尸体头部经过,因为口实,不可以从脚部经过,是出于防范的缘故。”
敖氏说:“从脚部走到西侧,是从床的北侧走到西侧。凡是遇到尸体而向西向东走的,必定从脚部经过,以示尊敬。不坐在尸体的东侧,是为了避开奠礼的位置。”
祝又接受米,放置在贝的上面。北宰跟随站立在床的西侧,在主人的右边。
注说:“米在贝的北边,便于舀取。宰站立在床的西侧,在主人的右边,是为了协助饭含之事。”
敖氏说:“将米放置在贝的北边,也是以南为上。宰跟随站立,是等待事情完毕后有所撤除。《礼记》说:‘夏祝撤去剩余的饭,那么宰就撤去贝和笲以及世佐。’按,受米,是从宰那里接受敦中的米。跟随主人,也是从脚部走到西侧。主人和宰都先以贝和米授予祝,放置完毕后,然后从脚部经过以示对口实的尊敬。站立在床的西侧,比主人稍退后一些,也是面向东。”
主人用左手舀米,放在尸体的右侧,共放三次;放在中间,也是一贝,也像这样。又放米,只要装满。
注说:“在尸体的右侧,即尸口的右边,只要装满即可。”
疏说:“尸体头朝南,说‘右’,是指口的东侧。左、右及中间,各舀三次,共九次。担心装不满,所以又说只要装满。”
敖氏说:“左手不便于使用,却使用它,是因为从下往上进行饭含比较顺畅。主人面向东,如果是活人用右手,就必须反着用柶,而且手会加在亲人的脸上,都不是孝敬的道理,所以不这样做。先放米是为了衬托贝,又放米直到装满,象征食物吃饱。先放右侧,再放左侧,再放中间,是礼仪的顺序。放米称为饭,放贝称为含。”
郝氏说:“饭是食物,贝是用品,爱护供养如同生前一样。”
主人穿上外衣,回到原来的位置。
注说:袭,是穿上外衣。位置在尸体的东侧。
世佐按:先前袒露,现在穿上外衣,事情完毕。
右边进行饭含。
何氏休说:“含,是孝子用来充实亲人口中的东西。依据生前的礼仪来侍奉死者,不忍心让他的口空虚。天子用珠,诸侯用玉,大夫用碧,士用贝。这是春秋时期的制度。文家增加用米进行饭含。”
商祝掩住耳塞,铺设眼罩,然后系好鞋带,结在脚背上,连接鞋头的装饰。
注说:“掩,是先在下巴下面打结,耳塞和眼罩设置好后,再回头在颈项后面打结。跗,是脚背。絇,是鞋的装饰,像刀衣的鼻环,在鞋头上,用剩余的丝带连接,防止脚分开。防说:掩有四条带子,后面的两条带子先在下巴下面打结,没有妨碍,所以先打结。如果立即用前面的两条带子向后在颈项后面打结,那么掩就会遮住耳朵和面部两侧,耳塞和眼罩就无法放置,所以先在下巴下面打结,等待设置耳塞塞住耳朵,并铺设眼罩,然后在颈项后面打结。说用剩余的丝带连接,是因为鞋带已经打结,还有剩余的丝带,穿过连接两只鞋的絇,使两脚不分离,所以说防止脚分开。”敖氏说:“去掉巾布后,才这样做。掩和耳塞,都是设置那些物品。设置掩,在下巴下面打结后,就回头在颈项中间打结,急于覆盖其形貌。掩住前后而两旁仍然敞开,所以可以在当面设置耳塞和眼罩,加在掩的上面,在背后交叉打结。设置这些后,掩的两旁也就牢固了。”
郝氏说:“饭含完毕后,用所陈列的练帛,掩住尸体的面部,用纩耳塞塞住耳朵,用黑色巾布遮盖眼睛,用练帛在外面掩住,在颈项后面打结。然后穿上鞋,鞋带系在脚背上,鞋底有絇,鞋头系结在鞋底上,连接鞋头使其牢固。”世佐按:“设置掩的方法,注疏和敖氏的说法不同,未详究谁对。但根据经文的次序及上文所说的掩制来考察,敖氏的说法较好。大概掩只是用来掩住面部,不必包裹头部。掩住后两旁自然敞开,不妨碍设置耳塞。眼罩则加在上面,意义在于遮蔽眼睛和覆盖面部,也有所区别。”
然后穿上三套衣服。
注说:“将尸体移到袭衣上而穿衣。凡是给死者穿衣,衣襟向左,不系扣子。袭衣没有说设置床,也没有说将尸体移到袭衣上,因为居处在窗户下,没有大的不同。”杜氏预说:“衣、禅、复齐全,称为称。”
敖氏曰:「衣裳具谓之称袭,不言设牀,不言布衣,又不言迁尸,经文畧也。袭牀当在戸牖之间。」
译敖氏说:“上衣下裳都称为‘袭’,文中没有提到铺设床铺,没有提到铺设布衣,也没有提到移动尸体,这是经文简略的缘故。铺设床铺应当在门和窗之间。”
张氏曰:三称爵弁服、皮弁服、褖衣也。上文已布之,含东牀上。今饭含讫,乃迁尸就其上而衣之也。左衽不纽,出丧大记衽乡左,反生时也。不纽,谓束毕结之,示不复解也。
明衣不在算
注曰:「算数也,不在数明。衣禅衣,不成称也。」
敖氏曰:「不言裳者,文省耳。此乃死者亲身之衣,防故不在数中。言之者,嫌其衣裳具,亦当成称也。」
张氏曰:「注防皆以明衣,禅不成称,故不算。愚谓此亲体之衣,非法服,故不算也。」
设韐带搢笏
注曰:「韐带,韎韐缁带,不言韎缁者,省文亦欲见韐自有带。韐带用革,搢揷也。揷于带之右旁。」
防曰:「生时缁带以束衣,革带以佩韨。玉之等,生时有二带,死亦备此二带。」
设决丽于掔,自饭持之;设握乃连掔。
注曰:丽,施也。掔手后节中也。饭,大擘指本也。决,以韦为之。借有彄彄,内端为纽,外端有横带,设之以纽,擐大擘本也。因沓其彄,以横带贯纽,结于掔之表也。设握者,以綦系钩中指,由手表与决带之余连结之。此谓右手也。古文「丽」亦为连掔,作「捥」。
疏曰:云彄内端为纽,外端有横带者,以下当大擘本郷掌为内端,属纽;余郷手表为外端,属横带也。云设之以纽擐大擘本者,以大指短,其着之先以纽擐大擘本,然后因沓其彄于指,乃以横带绕手一二贯纽,反向手表结之。郑虽云结于掔之表,且内于带间,未即结此横带,即上组繋是也。云设握者,案上云握手长尺二寸,裹手一端绕于手表,必重宜于上掩者,属以系于下角,乃以系绕手一帀,当手表中指向上钩中指,又反而上绕,取系郷下与决之带,余连结之。云此谓右手也者,以其右手有决,今言与决同结,明是右手也。
敖氏曰:掔字未详,以此文意求之,或是巨擘之别名,丽附也。饭字亦未详,且从旧注持谓绕而固之也。葢设决于大擘指,而以其系自指本贯纽绕而固之。及设握,乃以握之系与掔之决系相结,则掔与握相连而不开矣。既设决,乃设极,而后设握。不言设极,亦文省也。此唯右手设握,而左手则否,其特重平日之便于用者乎?或曰:饭当作后,谓指后也,未知是否。设握説见记。
郝氏曰:「决前所陈棘,决施两大指以决繋,交丽两掔掌后骨,曰掔丽连也。左决连于右掔,右决连于左掔,使手交如生自饭含时,持其掔使不旁垂,以便饭。至是设握乃连之,不设极极无衣,但以纩包之。」
张氏曰:其左手无决者,则下记云「设握里亲肤繋钩中指结于掔」是也。
世佐案:丽绕而附之也。掔腕,同手与臂相接处也。以其可宛曲,故名腕。设决丽于掔者,谓设决于右大指,以其组繋绕着于腕也。饭其食指之后,与自饭持之者,谓以决繋自食指后绕之一二帀,而后向下丽于腕。是时犹未结,至设握之后,乃与握系并结之也。设握亦谓右手也。右手既有决极,则设握之法不与左同。握长尺二寸,广五寸,韬于决极之外,而以其繋与决繋连结于腕,亦足以固之矣。下记所云「里亲肤系钩中指者」,乃设左握法,正与此异。旧説多舛误,窃改正之。饭字之训,取诸防意,未知于经义有当否也?又案:掔坊本作「掔」,非「掔」。乌贯切,掔苦闲切,其音义絶异。正韵合之,亦误。
设冐櫜之幠用衾
注曰:「櫜,韬,盛物者,取事名焉。衾者,始死时敛衾。」
巾柶鬊蚤埋于坎
注曰:「坎至此筑之也,将袭辟奠,既则反之。」
疏曰:「埋之亦甸人也。始死之奠,设于尸东方。袭时必当辟之。袭讫反之,以其不可空无所依故也。案下记云:『小敛辟奠不出室』,则此辟奠亦不出室。大敛时辟小敛奠于序西南,则此宜室西南隅也。此奠袭后,因名袭奠。」
敖氏曰:「巾,饭时覆面之巾也。柶,楔齿及扱米者也。鬊,栉余之髪及所揃须也。蚤,所断手足爪也。埋者,亦为人防之。」
右袭
重木刋凿之,甸人置重于中庭,三分庭一,在南。
注曰:「木县物曰重,刋
译张氏说:这里三次提到爵弁服、皮弁服、褖衣。上文已经将这些衣物铺陈好,放在东边的床上。现在饭含仪式结束后,才将尸体移放到这些衣物上为其穿衣。衣襟向左掩而不系扣,这是因为《丧大记》中说“衽乡左”,即衣襟向左,是反于生时的习惯。不系扣,是说束紧后打结,表示不再解开。
明衣不计入衣物总数。
注解说:“算”是计算的意思,不计入数目是因为明衣是单衣,不成对。
敖氏说:“不提及下裳,是文字省略。这是死者贴身穿着的衣服,为了防止污秽,所以不计入总数。之所以提及它,是担心人们误以为衣裳齐全,也应当成对。”
张氏说:“注疏都因为明衣是单衣不成对,所以不计入总数。我认为这是贴身之衣,不是正式的礼服,所以不计入总数。”
设置韐带并插笏。
注解说:“韐带,即韎韐和缁带,不说韎和缁,是文字省略,也想表明韐自带。韐带用皮革制成,搢是插入的意思。插在带子的右侧。”
防说:“生前用缁带束衣,用革带佩韨。玉的等级,生前有两条带子,死后也备齐这两条带子。”
设置决(扳指)附着在掔(腕部),从饭含时一直拿着;设置握(手巾)时才将掔连系起来。
注解说:“丽”是施加、附着的意思。“掔”是手后部的关节处。“饭”是大拇指的根部。“决”是用皮革制成的。决上有彄(环),内端作为纽,外端有横带,设置时用纽套在大拇指根部。然后重叠其彄,用横带穿过纽,结在掔的外面。设置握,是用系带钩住中指,从手背与决带的余下部分连结起来。这是说右手。古文“丽”也作“连掔”,写作“捥”。
疏解说:说彄的内端为纽,外端有横带,是因为靠近大拇指根部朝向手掌的是内端,属于纽;其余朝向手背的是外端,属于横带。说设置时用纽套在大拇指根部,是因为大拇指短,佩戴时先用纽套住大拇指根部,然后将彄重叠套在手指上,再用横带绕手一两次穿过纽,反向手背打结。郑玄虽然说是结在掔的外面,但先放入带间,并未立即结这个横带,就是上文所说的组系。说设置握,根据上文说握手长一尺二寸,裹手的一端绕在手背,必然重叠适宜在上部掩盖,属于系在下角,然后用系带绕手一圈,当手背中指向上钩住中指,又反过来向上绕,取系带下部与决的带子余下部分连结。说这是指右手,是因为右手有决,现在说与决同结,明显是右手。
敖氏说:“掔”字不详,根据此文意推测,可能是巨擘(大拇指)的别名,丽是附着的意思。“饭”字也不详,暂且依旧注,持是绕而固定之意。大概是在大拇指设置决,用其系带从指根穿过纽绕而固定。等到设置握,就用握的系带与掔的决系相结,那么掔与握就连结而不会散开了。设置决后,设置极(护臂),然后设置握。不说设置极,也是文字省略。这里只有右手设置握,左手则不设置,这是特别重视平日便于使用的手吗?有人说:“饭”当作“后”,指指后部,不知是否正确。设置握的说法见《记》。
郝氏说:“决是前面陈列的棘木,决施于两大拇指以决断系带,交错附着在两掔掌后骨,叫掔丽连。左决连于右掔,右决连于左掔,使手交叉如生时,从饭含时,持其掔使不旁垂,以便饭含。至此设置握才连系起来,不设极,极无衣,只用纩(丝绵)包裹。”
张氏说:左手没有决的,那么下文《记》说“设置握里亲肤系带钩中指结于掔”就是这种情况。
世佐按:“丽”是绕而附着的意思。“掔”是腕,同手与臂相接处。因为它可以弯曲,所以叫腕。设置决附着在掔,是说在右大拇指设置决,用其组系绕着附着在腕上。饭是食指之后,与自饭持之者,是说用决系自食指后绕一两次,然后向下附着在腕上。这时还未打结,等到设置握之后,才与握系一起打结。设置握也是说右手。右手既有决极,那么设置握的方法不与左手相同。握长一尺二寸,宽五寸,包裹在决极之外,而用其系带与决系连结在腕上,也足以固定它了。下文《记》所说的“里亲肤系带钩中指”,是设置左握的方法,正与此不同。旧说多舛误,我私自改正。饭字的训释,取诸防意,不知于经义是否恰当?又按:掔坊本作“掔”,非“掔”。乌贯切,掔苦闲切,其音义绝异。正韵合之,也是错误的。
设置冐(覆盖物)櫜(套)之幠(覆盖)用衾(被子)。
注解说:“櫜,韬,盛物的东西,取其事名。衾,是始死时敛衾。”
巾、柶、鬊、蚤埋于坎。
注解说:“坎是至此筑成的,将要袭时避开奠,结束后再放回。”
疏解说:“埋的也是甸人。始死之奠,设在尸体东方。袭时必定要避开它。袭结束后再放回,因为它不可空无所依。根据下文《记》说:‘小敛避开奠不出室’,那么此避开奠也不出室。大敛时避开小敛奠于序西南,那么此应在室西南隅。此奠袭后,因名袭奠。”
敖氏说:“巾,是饭含时覆面的巾。柶,是楔齿及扱米的工具。鬊,是栉余之发及所剪须。蚤,是所断手足爪。埋的,也是为人防避。”
右袭。
重木刊凿之,甸人置重于中庭,三分庭一,在南。
注解说:“木县物曰重,刊
斲治凿为县簪孔也。士重木长三尺。」
疏曰:以其木有物县于下,相重累,故得重名。下云「繋用靲,用靲内此孔中」,云簪者,若冠之筓,谓之簪,使冠连属于紒。此簪亦相连属于木之名也。云「士重木长三尺者」,郑言「士重木长三尺」,则大夫以上各有等,当约铭旌之杠:士三尺,大夫五尺,诸侯七尺,天子九尺。据竖之者,横者宜半之。
译斫削加工,凿出悬挂丧簪的孔穴。士所用的重木,长度为三尺。
疏文说:因为木头下方悬挂着物品,相互重叠累加,所以得名“重”。下文说“用靲系挂,将靲插入此孔中”,所说的簪,就像帽子上的笄一样,称为簪,使帽子连接在发髻上。这丧簪也是连接在木头上的名称。说“士所用的重木长度为三尺”,郑玄说“士所用的重木长度为三尺”,那么大夫及以上各有等级,应当参照铭旌的杠:士为三尺,大夫为五尺,诸侯为七尺,天子为九尺。这是依据竖立时的长度而言的,横放时应当减半。
孔氏曰:「始死作重,犹若吉祭木主之道也。吉祭木主,所以依神;在丧作重,亦以依神,故云主道也。重起于殷代,以含级余鬻,以鬲盛之,名之曰重。今之粮甖,即古重之遗象也。所以须设重者,鬼神或依饮食,孝子兾亲之精有所慿依也。」
敖氏曰:「木刋凿之者,谓以木为之而加刋凿也。凿,谓凿其前为二孔,而以簪贯之,为县鬲之用也。」案注云:「县簮者,谓县鬲之簮也。」
郝氏曰:「重者,木不可动之名。易卦大过,死亡之象。序卦传曰:『不养则不可动,故受之以大过。』棺椁之利,取诸此。不可动者,重之义,故设重象。死者刋木为叚,以象魄;凿木为孔,以悬鬲,置于殡宫庭中。三分庭一,在南,置庭下稍南也。」
张氏曰:设重以依神,以其木有物悬于下,相重累,故得重名,即下文二鬲粥也。三分庭一,在南者,其置重处当中庭三分之一而在其南,其北一分,其南二分也。据《既夕》篇,置重如初,疏云亦如上篇,三分庭一在南,二在北而置之,是置重处在中庭近南。愚谓重以依神,若置之近南,殆若推而逺之矣。且三分庭句,一在南句,亦觉不文。案本经言三分庭一在南者,不一其自外入而言,三分庭一在南者,据外而言近南者也;其自内出而言,三分庭一在南者,据内而言近北者也。重固自内出者也。
世佐案:凡经言三分庭一在南者,皆谓三分庭之一而在其南一分也。如庭深三丈,则设重之节去堂二丈,去门一丈矣。为铭于宇西阶上,设重于中庭近南。此亦丧事即逺之义,张説似曲。
夏祝鬻余饭用二鬲于西墙下
注曰:「夏祝,祝习夏礼者也。夏人教以忠,其于养宜。鬻余饭以饭尸,余米为鬻也。重主道也。士二鬲,则大夫四,诸侯六,天子八。与簋同差。」
疏曰:西墙下有灶,即上文甸人为垼是也。前啇祝奠米饭,米夏祝彻之,今乃鬻之而盛于鬲。是以下记云:「夏祝彻余饭。」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即是虞祭之后,以木主替重处,故云重主道也。引之者,证此重是木主之道也。
敖氏曰鬻者为粥之名
郝氏曰:「用二鬲,象人膈上、膈下,于西墙下隂方也。」世佐案:「祝以夏名,犹之乎商也。凡祝史之属,大都文胜乎质,今専以忠质为主,故以前代之名名之。必别言夏者,见其与向之袭尸者别为一人也。」
幂用疏布,久之繋用靲,县于重幂用苇席,北面左衽,带用靲,贺之结于后。
注曰:久读为炙,谓以葢塞鬲口也。靲,竹防也。以席覆重辟,屈而反,两端交于后,左衽西端在上,贺加也。疏曰:防,谓竹之青,可以为繋者。
敖氏曰:幂用防布,以布覆鬲也。既夕礼曰:「木桁久之。」然则「久」者乃以物承他噐之称。此「久」不言其物,则是因以所幂者为之与?既以布幂其上,又承其下,乃以靲系之,而县于重前之簮也。靲字从革,似当为革之属。幂用苇席,以席蔽重之前后也。北面,谓席之两端皆在北也。左衽者,右端在上而西郷,象死者之左衽也。带用靲者,以靲中束其席,如人之带然,因以名之。后谓重之南也。重主道也,故言面、言衽与带,以见其义云【久如字,旧音炙,非】
郝氏曰:「久炙通不复发之意,封固久逺,至葬埋之不复开矣。靲,篾条系系重鬲幂,用苇席。谓以苇席环围,末交向后,以左掩上,故曰北面左衽,象人也。带以篾束席外,如要带贺之庆成也。靲带结于后,北面南为后。」
张氏曰:「以粗布为鬲之幂,塞令坚固,可久。以竹密为索,系鬲贯重木簮孔中而悬之。又以苇席北向掩重,东端为下,向西;西端为上,向东。又以竹防为带,加束之,而结于后。」
靲图觧,靲篾通,张鳯翔本。靲音,今字彚音琴。
祝取铭置于重
注曰祝习周礼者也
防曰:「铭待殡讫,乃置于肂。今且置于重,必且置于重者,重与主皆是録神之物故也。」
敖氏曰:「未用之权,置于此;置之,盖杠在其后,铭在其前。」
郝氏曰:「铭,铭旌置
译孔氏说:“人刚死时制作‘重’,这如同吉祭时木主的做法。吉祭的木主,是用来依附神灵的;丧礼中制作‘重’,也是用来依附神灵的,所以说这是‘主’的道理。‘重’起源于殷代,用含余的鬻(粥),用鬲盛放,命名为‘重’。现在的粮甖,就是古代‘重’的遗留形象。之所以需要设置‘重’,是因为鬼神或许依附于饮食,孝子希望亲人的精气有所依托。”
敖氏说:“对木材进行刊凿的,是指用木材制作并加以刊凿。凿,是指在前面凿出两个孔,用簪贯穿,作为悬挂鬲的用途。”按注解说:“县簮,是指悬挂鬲的簪。”
郝氏说:“‘重’,是木材不可移动的名称。《易经》大过卦,是死亡的象征。《序卦传》说:‘不养则不可动,所以接着是大过卦。’棺椁的便利,取义于此。不可移动,是‘重’的含义,所以设置‘重’的象征。死者刊木为假,以象征魄;凿木为孔,以悬挂鬲,放置在殡宫庭院中。占庭院的三分之一,在南边,即放置在庭院稍南的位置。”
张氏说:“设置‘重’以依附神灵,因为木材下面悬挂着物品,相互重叠累加,所以得名‘重’,即下文所说的两个鬲装的粥。占庭院三分之一在南边的,是指放置‘重’的地方在庭院的三分之一处且偏南,其北占一分,其南占二分。根据《既夕礼》篇,放置‘重’如同初始,疏解说也如上篇,占庭院三分之一在南边,二在北边而放置,这是放置‘重’的地方在庭院近南处。我认为‘重’是用来依附神灵的,如果放置在近南处,恐怕像是将其推远了。而且‘三分庭一’、‘一在南’这两句话,也显得文辞不通。按本经所说‘三分庭一在南’,不是从外面进入而言,‘三分庭一在南’,是依据外面而言靠近南边;如果是从里面出来而言,‘三分庭一在南’,是依据里面而言靠近北边。‘重’本来就是从里面出来的。”
世佐按:凡是经文中说‘三分庭一在南’的,都是指将庭院分为三份,其中一份在南边。比如庭院深三丈,那么设置‘重’的地方距离堂屋二丈,距离门一丈。在西阶上的屋宇下制作铭旌,在庭院近南处设置‘重’。这也是丧事趋向疏远的道理,张氏的说法似乎牵强。
夏祝将剩余的饭用两个鬲盛放在西墙下。
注解说:“夏祝,是熟悉夏礼的祝官。夏人教导以忠,这在供养方面是适宜的。用剩余的饭煮成粥来喂尸,剩余的米煮成粥。‘重’是木主的道理。士用两个鬲,那么大夫用四个,诸侯用六个,天子用八个。与簋的等级相同。”
疏解说:“西墙下有灶,就是上文甸人做的垼。之前商祝奠放米饭,夏祝撤去,现在将其煮成粥盛在鬲里。所以下文记载说:‘夏祝撤去剩余的饭。’人刚死时尚未制作木主,用‘重’来主宰神灵。这就是虞祭之后,用木主代替‘重’的位置,所以说‘重’是木主的道理。引用它,是为了证明这个‘重’是木主的道理。”
敖氏说:“鬻是粥的名称。”
郝氏说:“用两个鬲,象征人的膈上、膈下,在西墙下阴方。”世佐按:“祝以夏命名,就如同商一样。凡是祝史之类,大多文胜于质,现在专门以忠质为主,所以用前代的名称来命名。特意说明是夏,是为了表明他与之前袭尸的人不是同一个人。”
覆盖用粗布,‘久’(炙)用竹篾,悬挂在‘重’上。覆盖用苇席,北面,左衽,带用竹篾,贺之结于后面。
注解说:“久读作炙,是指用盖子塞住鬲口。靲,是竹篾。用席子覆盖‘重’,弯曲而反折,两端在后面相交,左衽西端在上,贺是加的意思。”疏解说:“防,是指青竹,可以做系绳的。”
敖氏说:“覆盖用粗布,用布覆盖鬲。《既夕礼》说:‘木桁久。’那么‘久’是用物体承托其他器具的称呼。这里‘久’没有说明物体,那就是用所覆盖的东西来承托吗?既用布覆盖在上面,又承托在下面,然后用竹篾系住,悬挂在‘重’前面的簪上。靲字从革,似乎应当是皮革一类。覆盖用苇席,用席子遮蔽‘重’的前后。北面,是指席子的两端都在北边。左衽,是指右端在上而向西,象征死者的左衽。带用竹篾,用竹篾在中间束住席子,像人的腰带一样,因此命名为带。后是指‘重’的南边。‘重’是木主的道理,所以说面、说衽和带,以显示其意义【久如字,旧音炙,不对】”
郝氏说:“久与炙相通,有不复开启的意思,封固久远,直到埋葬不再打开。靲,是篾条,系住‘重’的鬲。覆盖用苇席,是指用苇席环绕,末端向后相交,以左边掩在上面,所以说北面左衽,象征人。带用篾条束住席子外面,像腰带,贺之表示庆成。靲带结在后面,北面南为后。”
张氏说:“用粗布做鬲的覆盖物,塞令坚固,可以持久。用竹篾做绳索,系住鬲,贯穿‘重’木簪的孔中而悬挂。又用苇席向北掩住‘重’,东端在下,向西;西端在上,向东。又用竹篾做带,加束之,而结于后面。”
靲图解,靲篾通,张凤翔本。靲音,今字彚音琴。
祝取铭放置在‘重’上。
注解说:“祝是熟悉周礼的。”
防说:“铭等待殡礼结束后,才放置在柩车上。现在暂且放置在‘重’上,必定暂且放置在‘重’上,是因为‘重’与木主都是收录神灵的物品。”
敖氏说:“未使用时的权宜之计,放置在这里;放置它,大概杠在后面,铭在前面。”
郝氏说:“铭,铭旌放置
于重上,识死者姓名也。」
世佐案:祝夏,祝也,不言夏,亦文省。于是复云祝,则悬鬲于重者,乃甸人为之与?
译在重上,是为了识别死者的姓名。」
世佐按:祝夏,就是祝,不说夏,也是文字省略。在这里又说祝,那么悬挂鬲于重的人,难道是甸人做的吗?
右设重【张氏曰:以上并始死之日所用之礼】
厥明,陈衣于房南,领西上,綪绞横,三缩一,广终幅,析其末。
注曰:綪,屈也。绞,所以収束衣服,为坚急者也。以布为之,缩从也。横者三幅,从者一幅。析其末者,令可结也。《丧大记》曰:绞一幅为三。
疏曰:「丧大记云:『凡陈衣者,实之箧;取衣者,亦以箧。升降者,自西阶。』」
孔氏曰:「从者一幅,置于尸下;横者三幅,亦在尸下。从者在横者之上,每幅之末析为两片,以结束为便也。」敖氏曰:「此虽有他物,而衣居多,故惟以陈衣言之。南领变于袭,亦以既小敛则尸在堂也。衣南领,则绞与衾亦皆北陈矣。綪者,前列自西而东,次列自东而西,其下皆然,如物之綪屈也。绞横三,缩一,顺其用之时而陈之也。析其末者,析其两端为二,如掩之制然。绞言广不言长,取节于人,其度不定也。」
郝氏曰:「尸既袭,加衾绞,曰小敛。未棺敛,曰小陈。衣陈,小敛衣,南领,衣领向南。顺尸,尸在西,自西陈而东。广终幅,横直皆全幅。古布幅广二尺二寸,横三则六尺六寸,析裂也。末绞两端。」
张氏曰:「厥明者,继昨日而言,死之第二日也。」此下为将小敛,陈其衣物,奠牲。
缁衾赪里无紞
注曰:紞被,识也。敛衣,或倒被,无别于前后也。凡衾制同,皆五幅也。
疏曰:下文云「祭服不倒,则余服有倒者」,被本无首尾,生时有紞为记识前后,恐于后互换,死者一定不须别其前后可也。《丧大记》云「紟五幅,无紞衾」,是紟之类,故知亦五幅。
郝氏曰:「衾被也,在衣外,绞内赪,防同赤色,无紞不用组系,以外有绞也。」
祭服次
注曰爵弁服皮弁服
疏曰:凡陈敛衣,先陈绞紒于上,次陈祭服于下,故云“祭服次”。至大敛陈衣,亦先陈绞紟衾,次陈君襚祭服。所以然者,以绞紟为里束衣,故皆绞紟为先。但小敛美者在内,大敛美者在外,故小敛先布散衣,后布祭服;大敛则先布祭服,后布散衣。是小敛美者在内,大敛美者在外也。袭时美者在外,是三者相变也。敖氏曰:祭服盖指▯端以上而言也。士▯端而祭,于已助祭则朝服焉。袭用爵弁服、皮弁服、褖衣各一称,故惟以二弁服为祭服。此敛衣多矣,宜用朝服、▯端也。
世佐案:祭服亦谓爵弁服也。皮弁是与君视朔之服,蜡祭服虽亦名皮弁,而其制则异,故皮弁服不可云祭服也。士祭于已,服▯端,此褖衣近之,而其制又连衣裳,亦不可云祭服。此经所谓祭服,唯指助君祭之爵弁服耳。先儒皆兼皮弁服、▯端説之,恐非是。唯云祭服者,举其最尊者言也。次次于衾也。陈法西上綪,则在上列者次而东,在下列者次而西也。
散衣次
注曰褖衣以下袍茧之属
疏曰:「袍茧有着之异名,同入散衣之属也。」
世佐案散衣谓自皮弁服以下
凡十有九称
注曰祭服与散衣
疏曰:「士之服,唯有爵弁、皮弁、褖衣而已。」云:「十九称,当重之,使充十九。」必十九者,法天地之终数也。天地之初数,天一,地二;终数,天九,地十。人在天地之间,而终,故取终数为敛衣称数。尊卑共为一节也【从《续通解》节本】
陈衣继之
注曰庶襚
不必尽用
注曰取称而已不务多
防曰衣服虽多不得过十九
敖氏曰:「此唯指继陈者也。嫌陈之,则必用之,故云然。」世佐案:「十有九称者,谓祭服与散衣之数,主人所自尽者耳。庶襚盖不在此数也。」疏説非。
右陈小敛衣
馔于东堂下,脯醢醴酒,幂奠用功布,实于箪,在馔东。注曰:功布,鍜濯灰治之布也。凡在东西堂下者,南齐坫。
敖氏曰:「功布,大功、小功布之通称,未审其以何者用之也。下于大敛之奠,乃云『东方之馔,两瓦甒,其实醴酒』,然则此醴酒惟在觯与?」
郝氏曰:「脯醢醴酒,小敛之奠,馔于堂下,皆有巾幂,用鍜治功布为之,实竹噐内。」
设盆盥于
译右边设置重器【张氏说:以上都是刚死当天所用的礼仪】
第二天,在房中南面陈列衣服,衣领向西,綪绞横放,三幅横放一幅纵放,宽度占满整幅布,将末端分开。
注说:綪,是弯曲的意思。绞,是用来收束衣服,使其紧实的。用布制作,纵放的是顺着布的纹理。横放的是三幅,纵放的是幅。分开末端,是为了便于打结。《丧大记》说:绞一幅分为三。
疏说:《丧大记》说:“凡是陈列衣服,要放入箱中;取衣服,也用箱子。上下台阶,从西阶走。”
孔氏说:“纵放的一幅,放在尸体下面;横放的三幅,也在尸体下面。纵放的在横放的上面,每幅布的末端分开为两片,以便结束。”敖氏说:“这里虽然有其他物品,但衣服居多,所以只说陈列衣服。衣领向南,与袭时不同,也是因为小敛后尸体在堂上。衣服衣领向南,那么绞和衾也都向北陈列了。綪,前列从西向东,次列从东向西,下面都是这样,像物体弯曲一样。绞横三幅,纵一幅,按照使用时的顺序陈列。分开末端,是将两端分开为二,像掩的形制一样。绞只说宽度不说长度,是取节于人,其尺度不固定。”
郝氏说:“尸体已经袭,加上衾和绞,叫小敛。未入棺敛,叫小陈。衣服陈列,小敛衣,衣领向南。顺着尸体,尸体在西,从西向东陈列。宽度占满整幅,横直都是全幅。古布幅宽二尺二寸,横三则六尺六寸,分开裂开。末端绞两端。”
张氏说:“厥明,是接着昨天说的,是死的第二天。”以下是将要小敛,陈列衣物,祭奠牺牲。
黑色衾内衬红色没有紞
注说:紞是被子的标志。敛衣,有时被子倒放,无法区分前后。凡是衾的形制相同,都是五幅。
疏说:下文说“祭服不倒,那么其他衣服有倒的”,被子本来没有首尾,生时有紞作为标志前后,怕在后面互换,死者一定不需要区分前后也可以。《丧大记》说“紟五幅,无紞衾”,是紟这一类,所以知道也是五幅。
郝氏说:“衾是被子,在衣服外面,绞内红色,防同赤色,无紞不用组系,因为外面有绞。”
祭服其次
注说:爵弁服皮弁服
疏说:凡是陈列敛衣,先陈列绞紒在上面,其次陈列祭服在下面,所以说“祭服其次”。到大敛陈列衣服,也先陈列绞紟衾,其次陈列君襚祭服。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绞紟是里束衣,所以都以绞紟为先。但小敛美的在里面,大敛美的在外面,所以小敛先布散衣,后布祭服;大敛则先布祭服,后布散衣。是小敛美的在里面,大敛美的在外面。袭时美的在外面,是三者相变。敖氏说:祭服大概指〇端以上而言。士〇端而祭,于已助祭则朝服。袭用爵弁服、皮弁服、褖衣各一称,所以只以二弁服为祭服。此敛衣多,宜用朝服、〇端。
世佐案:祭服也是指爵弁服。皮弁是与君视朔的服装,蜡祭服虽也叫皮弁,但其形制不同,所以皮弁服不能叫祭服。士祭于已,服〇端,此褖衣接近,但其形制又连衣裳,也不能叫祭服。此经所谓祭服,只指助君祭的爵弁服。先儒都兼皮弁服、〇端说,恐怕不对。只说祭服,是举最尊贵的说。次次于衾。陈列法西上綪,则在上列的其次向东,在下列的其次向西。
散衣其次
注说:褖衣以下袍茧之类
疏说:“袍茧有着的不同名称,同入散衣一类。”
世佐案:散衣指自皮弁服以下
共十九称
注说:祭服与散衣
疏说:“士的服装,只有爵弁、皮弁、褖衣而已。”说:“十九称,应当重复,使够十九。”必十九,是取天地终数。天地初数,天一,地二;终数,天九,地十。人在天地之间,而终,所以取终数为敛衣称数。尊卑共为一节【从《续通解》节本】
陈列衣服接着
注说:庶襚
不必全用
注说:取称而已不务多
防说:衣服虽多不得过十九
敖氏说:“这里只指接着陈列的。嫌陈列了,就一定用,所以说这样。”世佐案:“十九称,是说祭服与散衣的数量,主人所自尽的。庶襚大概不在此数。”疏说不对。
右边陈列小敛衣
在东堂下摆设,脯醢醴酒,覆盖祭奠用功布,放在箪中,在馔东。注说:功布,是鍜濯灰治的布。凡在东西堂下的,南齐坫。
敖氏说:“功布,是大功、小功布的通称,未审其以何者用之。下于大敛之奠,乃说‘东方之馔,两瓦甒,其实醴酒’,然则此醴酒只在觯与?”
郝氏说:“脯醢醴酒,小敛之奠,馔于堂下,皆有巾幂,用鍜治功布为之,实竹噐内。”
设置盆盥于
馔东有巾
注曰:「为奠设盥也。丧事略,故无洗也。」
疏曰:「为设奠,人设下云『夏祝及执事盥执醴先酒』,即是于此盥也。」
译馔东有巾
注曰:“这是为祭奠设置盥洗用具。丧事从简,所以没有专门的洗器。”
疏曰:“为了设置祭奠,下文说‘夏祝及执事盥执醴先酒’,指的就是在这里盥洗。”
敖氏曰:「盥,盛盥水之噐也;盆,盛弃水。」
郝氏曰:「酒醴脯□,东设盆以盛水,将奠盥手也。巾以拭手。」
世佐案盆盥,以盆为盥噐也。上经云:盥于盆上,是其用之之法矣。敖説非。
右陈小敛奠设盥
苴绖大鬲,下本在左,要绖小焉,散带垂长三尺,牡麻绖,右本在上,亦散带垂,皆馔于东方。
注曰:苴绖,斩衰之绖也。苴麻者,其貎。苴以为绖,服重者尚麤恶。绖之言,实也。鬲搤也。中人之手搤围九寸,绖带之差自此出焉。下本在左,重服统于内,而本阳也。要绖小焉,五分去一。牡麻绖者,齐衰以下之绖也。牡麻绖者,其貌易,服轻者宜差好也。右本在上,服轻本于隂,而统于外。散带之垂者,男子之道,文多变也。馔于东方,东坫之南,苴绖为上。
疏曰:此小敛讫,当服未成服之麻也。小敛绖,有散麻带垂之至三日,成服绞之。妇人初而绞之,与小功以下男子同馔于东方堂上坫,南非堂下也。
敖氏曰:「左本、右本,缨皆在左也。麻所重者本,绖所重者缨。苴麻绖以本为缨,明其最重也。牡麻绖有本而不以为缨,明其差轻也。缨皆在左者,左尊右卑,重者宜居尊处也。散谓不绞之也,此垂谓带下也。云带垂,又云长三尺,见其带下之长与大带同也。大带説见首篇。东方谓序东下,云绖于序东是也。其余绖带亦馔于此,以绖无本不缨,而带不散垂,故不言之。」释文云:「鬲又作□。」案:「丧服传」亦云「大□」,今定作「搹」。郝氏曰:「苴绖绞苴麻为斩衰首绖,其大一搤。麻根向下居左,象阳也。要绖亦绞麻为之,小首绖五分之一。带即要绖,麻散垂不绞。牡麻绖齐衰首绖,麻根居右向上,象隂。二绖父母之丧,孝子未成服,小敛毕,先加麻绖。」
世佐案绖带之制,详见丧服所谓“下本在左右本在上”者,葢以服之重轻为差,非有父母之丧之异也。郝氏象阳象隂之説误。
妇人之带牡麻结本在房
注曰:「妇人亦有苴绖,但言带者,记其异。此齐衰妇人,斩衰妇人,亦苴绖也。」
疏曰:「记其异,谓男子带有散麻,妇人则结。本是其异者。」
敖氏曰:「此谓妇人凡带之有本者皆然,斩衰之带亦在其中矣。是时带亦未绞,但结其本,以别于男子耳。其首绖亦皆与男子同。妇人斩衰之带所以不与其首绖皆用苴麻者,以其卒哭无变,至祥乃除。故圣人权其前后轻重之宜,即于始死之时用牡麻为之,而但以首绖见斩衰之义也。」
郝氏曰:「凡麻带,皆本下垂;唯首绖有上下本之异。在房,在东房,不与男子服同处堂下。」
右陈绖带
牀笫夷衾馔于西坫南
注曰:笫箦也。夷衾,覆尸之衾。《丧大记》曰:「自小敛以徃,用夷衾。」夷衾,质杀之裁,犹冐也。
疏曰:云小敛以徃则此夷衾本为覆尸覆柩,不用入棺矣。是以将葬啓殡覆棺,亦用之。云犹冐者,案上文云冐缁质长与手齐,防杀掩足,此作夷衾亦如此。上以缁,下以防,连之乃用也。其冐则韬下,韬上讫,乃为缀旁使相续。此色与形制大同,而连与不连则异也。孔氏曰:小敛前有冐,故不用夷衾。自小敛后,衣多不可用冐,故用夷衾覆之。夷衾所用缯色及长短制度如冐之质杀,但不复为囊及旁聨也。始死幠用敛衾,是大敛之衾。自小敛以前覆尸,至小敛时,君锦衾,大夫缟衾,士缁衾用之。小敛敛讫,别制夷衾以覆之。其小敛之前所用大敛之衾者,小敛以后停而不用,至将大敛及陈衣,又更制一衾,主用大敛也。
黄氏曰:「案士丧礼,幠用敛衾,疏云:大敛之时,两衾俱用,一衾承荐于下,一衾以覆尸。则始死所用之衾,至大敛即以承荐,非停而不用也。」
敖氏曰:「尸夷于堂,乃设此衾,故以夷衾名之。不以敛,故别馔之。」
郝氏曰:「牀夷尸于堂之牀笫席也,夷衾制与冐同,较大。」
世佐案:冐以韬尸,夷衾以覆尸,则其制葢异矣。记云:「质杀之裁,犹冐者,特谓其上缁下防,如之耳。」
西方盥如东方
译敖氏说:“盥,是盛放盥洗水的器具;盆,是盛放废弃水的器具。”
郝氏说:“酒、醴、脯、醢,在东边设置盆来盛水,将要奠祭时盥洗双手。巾是用来擦拭手的。”
世佐按:盆和盥,是把盆当作盥洗的器具。上文经文中说:在盆上盥洗,这就是它的使用方法了。敖氏的说法不对。
右边陈列小敛时的奠祭品,设置盥洗用具
苴绖是大鬲,下本在左边,腰绖比它小,散开的带子垂下长三尺,牡麻绖,右本在上面,也是散开的带子垂下,都陈设在东方。
注说:苴绖,是斩衰之服的绖带。苴麻,是它的样子。用苴麻制作绖带,服丧重的人崇尚粗劣。绖的意思,是实。鬲,是搤(握)的意思。中等人的手搤围九寸,绖带的尺寸差别从此得出。下本在左边,重服统摄于内,而本属阳。腰绖小一些,五分之一去掉一份。牡麻绖,是齐衰以下之服的绖带。牡麻绖,它的样子容易,服丧轻的人适宜稍微好一些。右本在上面,服丧轻本于阴,而统摄于外。散开的带子垂下,是男子的道理,文饰多变。陈设在东方,是东坫的南边,苴绖在上。
疏说:这是小敛结束后,应当服用尚未成服的麻。小敛时的绖带,有散麻带垂下的,直到第三天,成服时才绞紧。妇人一开始就绞紧,与小功以下的男子相同,陈设在东方堂上的坫,南边,不是在堂下。
敖氏说:“左本、右本,缨都在左边。麻所重视的是本,绖所重视的是缨。苴麻绖以本作为缨,表明它最重。牡麻绖有本但不作为缨,表明它稍微轻一些。缨都在左边,是因为左尊右卑,重的应当居于尊位。散,是指不绞紧,这垂是指带子下垂。说带子垂下,又说长三尺,表明它带子下垂的长度与大带相同。大带的说法见首篇。东方是指序东下,说绖在序东是对的。其余的绖带也陈设在这里,因为绖没有本不系缨,而带子不散开垂下,所以不提及。”释文说:“鬲又作搹。”按:《丧服传》也说“大搹”,现在定为“搹”。郝氏说:“苴绖绞苴麻为斩衰首绖,它的大小一搤。麻根向下居左,象征阳。腰绖也用绞麻制作,比首绖小五分之一。带就是腰绖,麻散开垂下不绞。牡麻绖是齐衰首绖,麻根居右向上,象征阴。两种绖带是父母之丧,孝子尚未成服,小敛完毕,先加上麻绖。”
世佐按:绖带的制度,详见《丧服》所谓“下本在左,右本在上”的,大概是以服丧的轻重为差别,并不是有父母之丧的不同。郝氏象征阳象征阴的说法错误。
妇人的带子用牡麻,结本在房中
注说:“妇人也有苴绖,但只说带子,是记载它的不同。这是齐衰妇人,斩衰妇人,也是苴绖。”
疏说:“记载它的不同,是说男子带子有散麻,妇人则打结。本,是它们不同的地方。”
敖氏说:“这是说妇人凡是带子有本的都这样,斩衰的带子也在其中了。这时带子也未绞紧,只是结住它的本,以区别于男子罢了。它的首绖也都与男子相同。妇人斩衰的带子之所以不与首绖都用苴麻,是因为卒哭时没有变化,直到祥祭才除去。所以圣人权衡前后的轻重适宜,就在始死之时用牡麻制作,而只以首绖体现斩衰的意义。”
郝氏说:“凡是麻带,都是本下垂;只有首绖有上下本的不同。在房,在东房,不与男子服丧同处在堂下。”
右边陈列绖带
床、笫、夷衾陈设在西坫南边
注说:笫,是箦(席子)。夷衾,是覆盖尸体的衾被。《丧大记》说:“从小敛以后,使用夷衾。”夷衾,是质杀的裁剪,如同冒(覆盖物)。
疏说:说小敛以后,那么这夷衾本来是覆盖尸体和棺木的,不用于入棺了。所以将要下葬时启殡覆盖棺木,也使用它。说如同冒,按上文说冒用缁色质地,长度与手齐,防色杀掩足,这制作夷衾也是如此。上面用缁色,下面用防色,连接起来才使用。它的冒则包裹下面,包裹上面完毕,然后缝缀旁边使它们相连。这颜色与形制大体相同,而连接与不连接则不同。孔氏说:小敛前有冒,所以不使用夷衾。从小敛后,衣服多不能使用冒,所以用夷衾覆盖它。夷衾所用的缯色及长短制度如冒的质杀,只是不再做成囊及旁边相连。始死时覆盖使用敛衾,是大敛的衾被。从小敛以前覆盖尸体,到小敛时,君用锦衾,大夫用缟衾,士用缁衾使用它。小敛完毕后,另外制作夷衾来覆盖它。那小敛以前所用大敛的衾被,小敛以后停置不使用,到将要大敛及陈列衣服时,又再制作一衾,主要用于大敛。
黄氏说:“按《士丧礼》,覆盖使用敛衾,疏说:大敛之时,两衾都使用,一衾承托荐于下,一衾用来覆盖尸体。那么始死时所用的衾被,到大敛时就用来承托荐于下,并非停置不使用。”
敖氏说:“尸体夷于堂上,才设置这衾被,所以以夷衾命名。不用于敛,所以另外陈设它。”
郝氏说:“床,是夷尸于堂上的床;笫,是席子;夷衾的制作与冒相同,较大。”
世佐按:冒用来包裹尸体,夷衾用来覆盖尸体,那么它们的形制大概不同。记载说:“质杀的裁剪,如同冒者,只是说它上缁下防,像这样罢了。”
西方的盥洗如东方
疏曰:「为将举尸者,下经士盥二人是也。」
右陈牀笫夷衾设盥
陈一鼎于寝门外,当东塾少南,西面。
敖氏曰:「当东塾,亦在其南也。少南者,明其稍逺之;不北面丧奠,礼异也。」
其实特豚,四鬄去蹄,两胉脊肺,设扄鼏鼏。西末素俎,在鼎西,西顺覆匕,东枋。
注曰:鬄,解也。四解之殊,肩髀而已。丧事略去,蹄去其甲,为不洁清也。胉,胁也。素爼,丧尚质。既馔,将小敛,则辟袭奠。令文鬄为剔。
疏曰:此亦为小敛奠陈之鼏,用茅为编。言西末,则茅本在东。云丧事略,谓豚解不体解也。四鬄并两胉、胁与脊,总为七体。袭奠即始死之奠,袭后改为袭奠,以恐妨敛事,故辟之,亦当于室之西南隅。如将大敛,辟小敛奠于序西南也。
敖氏曰:「此鼎实所谓合升者也。四鬄,两肩,两髀也。四者唯去其蹄甲,明其余不去也。胉似是诸胁之总名,惟言脊,是不分之矣。体骨合为七叚,乃豚解者之正法也。又以下礼考之,此设鼏,乃设扄而云设扄鼏者,文顺耳。鼏西,末爼西,顺匕东,枋皆统于鼎而顺之。俎在鼎西,如其载时之位。」
右陈鼎爼【张氏曰:以上小敛待用衣物,计五节】
士盥二人以并东面立于西阶下。
注曰立俟举尸也
防曰:「举尸,谓从袭牀,迁尸于戸内服上。」
郝氏曰士亲属供敛事
世佐案:士有司羣执事者也。丧大记云:「士与其执事者则敛。」又云:「凡敛者六人。」孔防云:「凡者,贵贱同也。」两邉各三人,故用六人。此云二人,以并则六人为三列也。立法必如此者,象其举尸之时也。郝云:「二人盥手并立,似失考。」
布席于戸内下筦上簟
注曰有司布敛席也
陆氏德明曰:筦草丛生水中,茎圆,江南以为席,形似小蒲而实非也。
孔氏曰:「郭璞曰:西方人呼蒲为莞,蒲江东谓之苻蓠。司几筵有莞筵、蒲筵,则为两种席也。」
敖氏曰:「此席布于地也。」《丧大记》曰:「含一牀,袭一牀,迁尸于堂,又一牀。」用牀者,止于是耳。
郝氏曰:「莞、蒲席、簟、竹簟,莞着地上加簟。」
冯氏复京曰:「司几筵有次席。」注以为桃枝竹所次成者,其即此簟欤?莞席在下,即筵也;竹簟在上,即重席也。
世佐案:席,苇席也。《丧大记》云:「小敛于戸内,大敛于阼。君以簟席,大夫以蒲席,士以苇席。」是其徴矣。席与筦、簟,葢为三重。其布之之法,先以席着地,而后加筦于上,莞上又加簟也。云「下莞」者,对「簟」立文耳。郝云:「莞着地非」。又案郑注《丧大记》云:「簟,细苇席也。」是以苇席与簟为一物,而士上同于君矣,盖误。冯氏《説诗》又以簟为次席,亦非。以愚考之,《记》所云「簟席」,殆即《司几筵》之次席,而《斯干》之诗及此经之所谓「簟」,则竹簟而非席也。于「莞簟」则同之,伸孝子尽爱之心也;于「席」则异之,所以辨尊卑也。
商祝布绞衾,散衣祭服,祭服不倒,美者在中。
注曰:敛者趋方,或颠倒衣裳。祭服尊不倒之也,美善也。善衣后布于敛,则在中也。既后祭布服,而又言善者在中,明毎服非一称也。
防曰:「袭时衣裳少,不倒;小敛衣裳多,取其要方。除祭服之外,或倒或否。敛衣半在尸下,半在尸上。今于先布者在下,则后布者在中,可知也。」云:「既后布祭服,而又言善者在中,明每服非一称也。」者,欲见祭服又在散衣之下,则是后布祭服,祭服则是善者。复云「善者在中」,则祭服之中更有善者,可知故云「每服非一称」。敖氏曰:「羙者,犹尊者也。祭服以尊者为美。」云:「在中者,据敛时而言也。若于此时,则但为上下之次耳。」爵弁服最尊,在上;余亦以尊卑为次。
郝氏曰:「簟上布绞,绞上衾,衾上散衣,散衣上祭服。散衣颠倒置之,唯祭服顺首足不倒。美者即祭服在中,近肤居上。」
张氏曰:敛衣有借者,有覆者。既云十九称,取法天地之终数,当以十为借,九为覆也
译疏文说:“担任举尸任务的,就是下文所说的两位洗手的士。”
右边陈列床、席、夷衾和盥洗用具。
在寝门外陈列一鼎,对着东塾稍偏南的位置,鼎口朝西。
敖氏说:“对着东塾,也是在其南侧。说稍偏南,是表明它稍微远一些;不面向北设置丧奠,是因为礼仪不同。”
鼎中盛放的是特豚,切成四块并去掉蹄甲,包括两块胁肉、脊骨和肺,设置扄和鼏。西端放置素色俎,在鼎的西侧,俎上西顺放置覆着的匕,匕柄朝东。
注文说:“鬄,是分解的意思。将豚分解为四块,只是肩和髀罢了。丧事从简,去掉蹄甲,是因为不洁净。胉,是胁肉。素色俎,是因为丧事崇尚质朴。既已陈设食物,即将进行小敛,就避开袭奠。今文‘鬄’写作‘剔’。”
疏文说:“这也是为小敛奠陈设的鼏,用茅草编织而成。说西端,那么茅草的根部在东边。说丧事从简,是指豚解而不是体解。四鬄加上两胉、胁肉和脊骨,总共为七块。袭奠就是始死时的奠,袭礼之后改为袭奠,因为恐怕妨碍敛事,所以避开它,也应当放在室的西南角。如同将要大敛时,将小敛奠避开置于序西南一样。”
敖氏说:“这鼎中的实物就是所谓的合升。四鬄,是两肩和两髀。这四块只去掉蹄甲,表明其余部分不去掉。胉似乎是各种胁肉的总称,只说脊骨,是不再细分了。体骨合为七段,才是豚解的正法。又根据下文的礼仪考察,这里设置鼏,是设置扄而说设置扄鼏,是为了文辞通顺。鼏在西,俎在西,匕顺朝东,枋都统属于鼎而顺向。俎在鼎西,如同装载时的位置。”
右边陈列鼎和俎【张氏说:以上是小敛待用的衣物,共五节】
两位士洗手后,并排面向东站在西阶下。
注文说:站立等待举尸。
郑玄说:“举尸,是指从袭床,将尸体迁移到户内的服上。”
郝氏说:士是亲属中负责敛事的人。
世佐案:士是有司和群执事者。《丧大记》说:“士与其执事者则敛。”又说:“凡敛者六人。”孔颖达说:“凡,是贵贱相同的意思。”两边各三人,所以用六人。这里说二人,因为并排站立,六人就是三列。立法必须如此,是象征举尸的时候。郝氏说:“二人洗手并立,似乎失于考证。”
在户内铺设席子,下层铺莞,上层铺簟。
注文说:有司铺设敛席。
陆德明说:“莞是丛生在水中的草,茎是圆的,江南人用它做席,形状像小蒲但实际上不是。”
孔颖达说:“郭璞说:西方人把蒲称为莞,蒲在江东称为苻蓠。司几筵有莞筵、蒲筵,那就是两种席子。”
敖氏说:“这席子是铺在地上的。”《丧大记》说:“含礼用一张床,袭礼用一张床,迁尸到堂上,又用一张床。”使用床,只到这里为止。
郝氏说:“莞席、蒲席、簟、竹簟,莞铺在地上,上面加簟。”
冯复京说:“司几筵有次席。”注文认为是桃枝竹所编成的,那不就是这簟吗?莞席在下,就是筵;竹簟在上,就是重席。
世佐案:席,是苇席。《丧大记》说:“小敛在户内,大敛在阼阶。君用簟席,大夫用蒲席,士用苇席。”这就是证据。席与莞、簟,大概是三重。铺设的方法是,先把席铺在地上,然后在上面加莞,莞上面再加簟。说“下莞”,是相对于“簟”而言的。郝氏说“莞铺在地上”是错误的。又考察郑玄注《丧大记》说:“簟,是细苇席。”这是把苇席和簟当作一物,而士的规格就等同于君了,大概是错误的。冯氏《说诗》又把簟当作次席,也不对。据我考证,《记》中所说的“簟席”,大概就是《司几筵》中的次席,而《斯干》的诗以及此经所说的“簟”,则是竹簟而不是席。在“莞簟”上相同,是伸展孝子尽爱的孝心;在“席”上不同,是用来辨别尊卑的。
商祝铺设绞、衾,散衣和祭服,祭服不倒置,美好的衣服放在中间。
注文说:敛者趋向方正,有时会颠倒衣裳。祭服尊贵所以不倒置,美善也。善衣后铺在敛中,就在中间了。既然后铺祭服,又说善者在中,表明每套衣服不止一件。
郑玄说:“袭礼时衣裳少,不倒置;小敛时衣裳多,取其方正。除祭服之外,有的倒置有的不倒置。敛衣一半在尸下,一半在尸上。现在先铺的在下,那么后铺的就在中,可以知道了。”说:“既然后铺祭服,又说善者在中,表明每套衣服不止一件。”这是想表明祭服又在散衣之下,那么就是后铺祭服,祭服就是善者。又说“善者在中”,那么祭服之中更有善者,可以知道所以说“每服非一称”。敖氏说:“美者,就是尊贵者。祭服以尊贵者为美。”说:“在中者,是据敛时而言的。如果在此时,只是上下次序罢了。”爵弁服最尊贵,在上;其余也以尊卑为次序。
郝氏说:“簟上铺绞,绞上铺衾,衾上铺散衣,散衣上铺祭服。散衣颠倒放置,只有祭服顺首足不倒。美者即祭服在中,近肤居上。”
张氏说:敛衣有借的,有覆的。既然说十九称,取法天地之终数,应当以十为借,九为覆。
。其敛法,于戸内地上布席,席上布绞衾,绞衾上布衣,迁尸衣上复用衣加尸上,乃结绞衾也。
译关于敛尸的方法,是在户内的地上铺上席子,在席子上铺上绞衾,在绞衾上铺上衣服,将尸体移放到衣服上后,再用衣服覆盖在尸体上,这才系结绞衾。
世佐案云:祭服不倒,则散衣有倒者,明矣。必倒之者,取其前后厚薄均也。敛衣十有九称,而士服止爵弁、皮弁、褖衣三者,必重之以足其数。计每服或六称,或七称也。爵弁服最尊,故不倒;皮弁服、褖衣则倒之可矣。防云:三者皆祭服,不倒,则倒者更何服乎?于此益见祭服专指爵弁言也。美者,谓服之尊者也。爵弁美于皮弁,皮弁美于褖衣。云美者在中,见其上下陈法也。其借尸者,褖衣最下,以次而上;其覆尸者,爵弁服最下,以次而上。如此则在中者,皆其美者矣。盖以去尸逺近为尊卑之差,而不取乎见美也。
士举迁尸反位
注曰迁尸于服上
世佐案反位,反西阶下位,举尸之法,説见上。郝云:二士举尸首足非。
设牀笫于两楹之间,祍如初,有枕。
注曰:「衽,寝卧之席也。亦下莞,上簟。」
敖氏曰:「楹间东西节也,宜于楹为少北。」
张氏曰:「此牀待敛后,侇尸祍如初,如戸内之莞簟也。」
卒敛彻帷
注曰尸已饰
敖氏曰:「敛之言藏也。既袭而又加衣衾之类焉,所以深藏其体也。故曰敛。下放此。」
主人西面冯尸,踊无算;主妇东面冯,亦如之。
注曰冯服膺之
郝氏曰冯凭通抚也
世佐案《丧大记》云:君于臣抚之,父母于子执之,子于父母冯之,妇于舅姑奉之,舅姑于妇抚之,妻于夫拘之,夫于妻于昆弟执之。孔防云:君尊,但以手抚案尸,心身不服膺也。冯之者,服膺心上也。然则冯与抚异。郝以抚释冯,非。
主人髺髪▯众主人免于房
注曰:始死,将斩衰者,鸡斯;将齐衰者,素冠。今至小敛变,又将初丧服也。髺髪者,去筓纚而紒。众主人免者,齐衰将袒,以免代冠。冠服之尤尊,不以袒也。免之制未闻。旧説以为如冠状,广一寸。《丧服小记》曰:斩衰髺发以麻,免而以布。此用麻布为之状,如今之着防头矣。自项中而前交于额上,郤绕紒也。于房入室,释髺髪,宜于隐者。今文免皆作絻,古文髺作括。
防曰问丧鸡斯郑云当为筓纚
司马氏光曰:「括髪,先用麻绳撮髺,又以布为头▯。齐衰以下皆免丧,布或缝绢,广寸。妇人髽,亦细麻为防。齐衰以下用布,皆如防头之制。自项向前交于额上,却绕髻,如着防头也。」
吕氏大临曰:「免以布为卷,帻以约四垂短髪,而露其髻于冠,礼谓之缺项。冠者必先着此缺项,而后加冠。故古者有罪免冠,而缺项独存,因谓之免。者免,以其与冕弁之冕,其音相乱,故改音问。」
朱子曰:「注防以男子括髪与免,及妇人髽,皆如着防头然。防头如今之掠头编子,自项而前交于额上,却绕髻也。免或读如字,谓去冠。」
黄氏曰:案崔氏云,始死加素冠于筓纚之上,始死去冠,唯留筓纚,不应遽加素冠于筓纚之上。案《丧服小记》斩衰括髪以麻,防云:「将小敛去筓纚,着素冠,视敛讫,投冠而括髪。」当以《丧服小记》之防为正。又案《杂记》小敛环绖,注云:「大夫以上素爵弁而加此绖焉。」又《丧大记》君将大敛,子弁绖即位于序端。又案《曽子问》云:「麻弁绖。」注曰:「弁而加环绖。」此三条与《司服》《弁师》所谓吊服弁绖,其制并同。此若可疑者,又案《杂记》小敛环绖,防家引郑注《弁师》云:「环绖者大如缌之绖纒而不紏。」今此所谓彼经注也,则是防家已合小敛环绖与吊事弁绖二者而为一矣。岂弁绖本为吊服而设?然亲始死,孝子去冠,或在道,或小敛、大敛,不可无饰,故大夫以上亦必素弁而加环绖与?又案《杂记》云:「大夫与殡亦弁绖。」以大夫视他殡尚弁绖,则其子弁绖视敛明矣。崔氏变除乃云:「爵弁委貌环绖,乃括髪之后始用之。」其不然,又明矣。又案《士丧礼》主人拜賔之后,乃奠之前云:「袭绖。」所谓绖者,首绖与要绖散带之总称,则知散带在乃奠之前。《杂记》小敛环绖,注家乃加「散带」二字,注説非是。又案《丧服小记》云:「斩衰括髪以麻。」为母括髪
译世佐按:祭服不颠倒,那么散衣就有颠倒的,这是很明白的。一定要颠倒的原因,是取前后厚薄均匀。敛衣共有十九称,而士的礼服只有爵弁、皮弁、褖衣三种,必须重叠穿着以凑足数目。计算每种礼服,有的六称,有的七称。爵弁服最为尊贵,所以不颠倒;皮弁服、褖衣则可以颠倒。防说:这三种都是祭服,如果不颠倒,那么颠倒的又是什么礼服呢?在这里更加可以看出祭服专指爵弁而言。所谓“美”,是指礼服中尊贵的。爵弁比皮弁尊贵,皮弁比褖衣尊贵。说“美”的在中间,是显示上下陈列的法度。那些借尸的,褖衣最在下,依次向上;那些覆尸的,爵弁服最在下,依次向上。这样那么处在中间的,都是其中尊贵的。大概是以距离尸体的远近作为尊卑的差别,而不取表面上的美观。
士举尸迁回原位
注说:将尸体迁到礼服上面
世佐按:反位,是返回西阶下的位置,举尸的方法,上面已经说过。郝说:两位士举尸的首足,不对。
在两楹之间设置床和席,衽像初死时一样,有枕头。
注说:“衽,是寝卧的席子。也是下面铺莞草,上面铺竹席。”
敖氏说:“楹间是东西方向的节度,适宜在楹的稍北处。”
张氏说:“这张床等待敛毕后,侇尸的衽像初死时一样,如同户内的莞草和竹席。”
卒敛撤去帷帐
注说:尸体已经修饰完毕
敖氏说:“敛的意思是藏。既已袭衣,又加上衣衾之类,所以深深藏匿其身体。所以说敛。下面放此例。”
主人面向西抚尸,跳跃没有定数;主妇面向东抚尸,也像这样。
注说:冯,是服膺的意思
郝氏说:冯与凭相通,是抚摸的意思
世佐按:《丧大记》说:国君对臣下抚摸,父母对子女执持,子女对父母服膺,媳妇对公婆奉持,公婆对媳妇抚摸,妻子对丈夫拘持,丈夫对妻子和兄弟执持。孔防说:国君尊贵,只用手抚摸按压尸体,心身不服膺。服膺的,是服膺在心上。那么冯与抚不同。郝用抚解释冯,不对。
主人括发,众主人在房中免
注说:刚死时,将要穿斩衰的,用筓纚;将要穿齐衰的,戴素冠。现在到了小敛变化,又将穿初丧的服饰。括发,是去掉筓纚而结发。众主人免,是齐衰将要袒露,用免去代替冠。冠服中特别尊贵的,不用于袒露。免的形制没有听说。旧说认为像冠的形状,宽一寸。《丧服小记》说:斩衰括发用麻,免用布。这里用麻布做的形状,像现在的包头巾。从项中向前在额上交叉,再绕到发髻后面。在房中入室,解开括发,适宜在隐蔽处。今文免都写作絻,古文髺写作括。
防说:问丧鸡斯,郑云应当是筓纚
司马光说:“括发,先用麻绳撮起头发,又用布做头巾。齐衰以下都免丧,布或缝绢,宽一寸。妇人髽,也用细麻做包头巾。齐衰以下用布,都像包头巾的形制。从项向前在额上交叉,再绕到发髻,像戴包头巾一样。”
吕大临说:“免用布做卷,帻用来约束四垂的短发,而露出发髻在冠下,礼称之为缺项。戴冠的人必须先戴这缺项,然后加冠。所以古人有罪免冠,而缺项独存,因此称之为免。免,是因为与冕弁的冕,读音相乱,所以改音问。”
朱熹说:“注防说男子括发与免,以及妇人髽,都像戴包头巾一样。包头巾像现在的掠头编子,从项向前在额上交叉,再绕到发髻。免或读如字,意思是去掉冠。”
黄氏说:按崔氏说,刚死时在筓纚之上加素冠,刚死时去掉冠,只留筓纚,不应立刻加素冠在筓纚之上。按《丧服小记》斩衰括发用麻,防说:“将小敛去掉筓纚,戴素冠,视敛完毕,投冠而括发。”应当以《丧服小记》的防为正。又按《杂记》小敛环绖,注说:“大夫以上素爵弁而加此绖。”又《丧大记》国君将大敛,子弁绖即位于序端。又按《曾子问》说:“麻弁绖。”注说:“弁而加环绖。”这三条与《司服》《弁师》所说的吊服弁绖,形制相同。这如果可疑,又按《杂记》小敛环绖,防家引郑注《弁师》说:“环绖者大如缌之绖纒而不紏。”现在这所谓彼经注,那么防家已经合并小敛环绖与吊事弁绖二者为一了。难道弁绖本为吊服而设?然而亲人刚死,孝子去掉冠,或在路上,或小敛、大敛,不可没有装饰,所以大夫以上也必定素弁而加环绖吗?又按《杂记》说:“大夫与殡亦弁绖。”以大夫视他殡尚且弁绖,那么其子弁绖视敛明矣。崔氏变除乃说:“爵弁委貌环绖,乃括发之后始用之。”其不然,又明矣。又按《士丧礼》主人拜宾之后,乃奠之前说:“袭绖。”所谓绖者,首绖与要绖散带的总称,则知散带在乃奠之前。《杂记》小敛环绖,注家乃加“散带”二字,注说非是。又按《丧服小记》说:“斩衰括发以麻。”为母括发
以麻,免而以布。防云:「为母初丧至小敛后括髪,与父礼同。至尸出堂,子拜賔事之时,犹与为父不异。唯为父则括髪以至大敛而成服。若母丧则袭绖带,乃奠则已着布免矣。」此为母与父异者也。又案此经文唯言众主人,而贾氏《士丧记》防云:「齐衰以下至缌麻首皆免也。」其所用布之升数未详。
译用麻布,除去发髻而用布制头饰。郑玄说:“为母亲服初丧,直到小敛之后束发,与为父亲服丧的礼仪相同。等到尸体抬出厅堂,儿子拜谢宾客的时候,仍然与为父亲服丧没有区别。只是为父亲服丧,则束发直到大敛才完成丧服。如果是为母亲服丧,则在穿好丧服、系好绖带后,等到祭奠时就已经戴着布制的免了。”这就是为母亲服丧与为父亲服丧不同的地方。又查考这段经文只提到众主人,而贾公彦在《士丧记》中引郑玄说:“齐衰以下直到缌麻,头部都戴免。”但所用布料的升数不详。
敖氏曰:「檀弓曰:『始死,羔裘▯冠者,昜之而已。』易者,谓易之以素冠、深衣也。然则始死之服,主人以下皆同,而未暇有所别异。今既小敛,主人乃去冠与纚,而以麻为髺发;众主人以下乃去冠与纚,而以布为免。二者皆所以代冠也。其制虽不可考,然以其意求之,疑其度但足以绕紒而已。以其无纚,故谓之髺髪言括结其髪也;以其无冠,故谓之免,言因免冠而为之也。小敛之日,丧事方始,乃以二者别亲踈,而复以绖带之差继之。曲礼曰:『生与来日,其此之谓乎?』于房兼髺髪者,言也。必于房者,宜与髽者异处也。免不言袒,可知。」
郝氏曰:「髺括通结也。亲始死,孝子投冠,存筓纚。小敛毕,尸将出,尽去其筓纚,散髪结以麻,袒左臂,衣扱于带,右免絻。同免冠,以麻布纒头曰絻。父丧免徒首,母丧絻以布。孝子免而括髪,众主人絻不括髪,于房尸尚出戸也。」又曰:「郑谓始死将斩衰者,筓纚是也。谓将齐衰者,素冠未然。父母始死,孝子免冠筓纚,如罪人所谓徒跣者也。」《服问》云:「亲始死,鸡斯徒跣。鸡斯即筓纚,不冠曰徒,不屦曰跣。」《周礼》罪人徒役不冠饰。父母初丧,孝子负罪引慝,如囚人,何冠屦之有?况小敛亲死越宿,岂尚从容加冠?待既敛而后免耶?故叔孙武叔母死,小敛尸出戸,始投冠,子游讥之。既夕礼,啓殡大夫皆髽如妇人,已殡及葬犹不冠,而况始死乎?既成服乃有丧冠,若始死即素冠,又何俟三日然后成服?
世佐案袒者为将奉尸也
妇人髽于室
注曰:始死,妇人将斩衰者,去筓而纚;将齐衰者,▯筓而纚。今言髽者,亦去筓纚而紒也。齐衰以上至筓,犹髽。髽之异于髺髪者,既去纚,而以髪为大紒,如今妇人露紒,其象也。《檀弓》曰:「南宫縚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髽曰:『尔毋纵纵尔,尔毋扈扈尔。』其用麻布,亦如着防头然。」
防曰:「将斩衰,妇人去筓纚而麻髽;将齐衰,妇人去▯筓与纚而布髽也。」
黄氏曰:其大功以下之髽,案贾氏防则,自齐衰以下至缌,皆布髽。又曰:括发免髽,乃小敛至大敛未成服之制,又有变礼。括髪免髽者,奔丧是也。有啓殡见棺柩,变同小敛之时者,既夕礼,丈夫髽散带垂是也。大要不出此三节,而免之用为尤广。葢防礼未成服以前,莫重于袒括髪。《檀弓》曰:「袒括髪,去饰之甚也。」括髪以麻,免以布。又曰:「免不冠者之所服,则免之礼稍杀于袒括髪也。」是故小敛为父括髪,而至于成服为母,则即位之后不括髪而为免。小敛有括髪,有免;及啓殡,则虽斩衰亦免,而无括髪,以至卒哭。不惟此也,自斩至缌皆有免。五世无服者,亦袒免。童子当室免,朋友在它邦亦袒免。君吊虽不当免时,必免。是免之用为尤广也。
敖氏曰:曽子问言妇为舅姑始死之服,布深衣,缟总则吉,筓而纚自若矣。是乃将齐衰者也。以始死男子之服凖之,则此时妇人将斩衰而下者之服,皆当如此齐衰者之为也。髽者去筓,总与纚而露紒也。至是而当髽者,乃髽;其不当髽者,但去筓总耳。当髽者,妻也,妾也,女子与妇也。非是,虽三年者犹不髽。此时当髽者皆在室,故于焉为之由便也。妇人之髽与否,防服绖记见之矣。」
右小敛
黄氏曰:「案小敛所用之日,以防礼义考之,但有死三日而敛。若并死日而数,二日而小敛,三日而大敛。今言三日而敛,则恐指大敛而不及小敛。唯《白虎通义》云:『天子诸侯三日小敛,大夫士二日小敛』。此乃小敛日数,虽引以为在礼有之,然无所考。天子诸侯殡葬月日与士不同,则敛日亦当不同。」
士举男女奉尸侇于堂幠用夷衾,男女如室位,踊无算。注曰:侇之言尸也,夷衾覆尸柩之衾也,堂谓楹间牀笫是也。
敖氏曰:「幠用夷衾者,礼贵相变,且敛衾当以陈也。夷衾不陈,此衾云夷者,以其用之于尸而不以敛也。室位,冯尸之位。」
郝氏曰:「侇夷通不起,曰夷故尸居,谓夷俟
译敖氏说:“《檀弓》说:‘刚死的时候,穿着羔皮袍、戴着皮冠的人,只是换掉它罢了。’所谓换掉,是指换成素冠和深衣。那么刚死时的丧服,主人及以下的人都相同,来不及有所区别。现在既已小敛,主人就脱去冠和纚,用麻来束发;众主人及以下的人就脱去冠和纚,用布来作免。这两者都是用来代替冠的。它们的形制虽然无法考证,但根据意思推测,怀疑其尺度仅仅足以缠绕发髻罢了。因为不用纚,所以叫作髺发,是说括结头发;因为不用冠,所以叫作免,是说因为脱去冠而这样做的。小敛那天,丧事刚开始,就用这两者来区分亲疏,接着再用绖带的差别来区分。《曲礼》说:‘活着时与来日相比,大概说的就是这个吧?’在房中兼用髺发的,是说(为了)方便。一定要在房中,是因为应当与髽者分开居住。免不言袒,是可以知道的。”
郝氏说:“髺、括、通、结,意思相同。亲人刚死,孝子脱去冠,保留笄和纚。小敛完毕,尸体将抬出,完全脱去笄和纚,散开头发用麻结起来,袒露左臂,衣服掖在腰带里,右边用免或絻。同样脱去冠,用麻布缠头叫作絻。父亲去世用免,光着头;母亲去世用絻,用布。孝子用免并括发,众主人用絻不括发,在房中是因为尸体尚未抬出门户。”又说:“郑玄说刚死将穿斩衰的人,用笄和纚;说将穿齐衰的人,用素冠,这不对。父母刚死,孝子脱去冠、笄、纚,像罪犯所说的光脚一样。”《服问》说:“亲人刚死,鸡斯徒跣。鸡斯就是笄纚,不戴冠叫作徒,不穿鞋叫作跣。”《周礼》规定罪犯服劳役不戴冠饰。父母初丧,孝子背负罪责、引咎自责,像囚犯一样,哪里还有冠鞋?况且小敛时亲人已死过了一夜,难道还能从容地戴冠?等到既敛后才用免吗?所以叔孙武叔母亲去世,小敛尸体抬出门户,才开始脱去冠,子游讥讽他。《既夕礼》说,启殡时大夫都髽发像妇人一样,已殡及下葬时还不戴冠,何况刚死的时候呢?既成服后才有丧冠,如果刚死就戴素冠,又何必等到三天后才成服?”
世佐按:袒露左臂是因为将要奉尸。
妇人髽发在室内。
注说:刚死,妇人将穿斩衰的,脱去笄而留纚;将穿齐衰的,保留笄而留纚。现在说髽,也是脱去笄纚而束发。齐衰以上直到笄,都像髽。髽与髺发的区别,是既脱去纚,而用头发做成大髻,像现在妇人露髻的样子。《檀弓》说:“南宫縚的妻子为他姑母的丧事,孔子教她髽发说:‘你不要散乱,你不要杂乱。’它用麻布,也像戴防头一样。”
防说:“将穿斩衰,妇人脱去笄纚而用麻髽;将穿齐衰,妇人脱去笄与纚而用布髽。”
黄氏说:那些大功以下的髽发,根据贾氏的说法,从齐衰以下到缌麻,都用布髽。又说:括发、免、髽,是小敛到大敛未成服时的制度,又有变礼。括发、免、髽,是指奔丧的情况。有启殡见到棺木,变化同小敛时一样,即《既夕礼》所说,丈夫髽发、散开带子垂下。大体不出这三类,而免的用途最为广泛。大概防礼未成服以前,没有比袒、括发更重的了。《檀弓》说:“袒、括发,是去除装饰最甚的。”括发用麻,免用布。又说:“免是不戴冠的人所穿的,那么免的礼仪比袒、括发稍轻。”所以小敛时为父亲括发,而到成服时为母亲,则就位之后不括发而用免。小敛有括发,有免;等到启殡,则即使是斩衰也用免,而没有括发,直到卒哭。不仅这样,从斩衰到缌麻都有免。五世无服的人,也袒免。童子当室用免,朋友在他国也袒免。国君吊唁,即使不在用免的时候,也必用免。所以免的用途最为广泛。
敖氏说:曾子问说到妇人为公婆刚死时的丧服,穿布深衣,戴缟总,那么吉服,笄和纚依然如故。这是将穿齐衰的人。以刚死时男子的丧服为标准,那么此时妇人将穿斩衰及以下的人的丧服,都应当像齐衰的人那样。髽是脱去笄,总与纚而露髻。到这时应当髽的,就髽;不应当髽的,只脱去笄总。应当髽的,是妻、妾、女子与妇。不是这些,即使是服三年丧的也不髽。此时应当髽的都在室内,所以在室内做比较方便。妇人是否髽,在《丧服绖记》中可以看到。”
右小敛
黄氏说:“根据小敛所用的日子,以丧礼义理考证,只有死三天后小敛。如果连死的那天一起算,两天后小敛,三天后大敛。现在说三天后小敛,恐怕是指大敛而不包括小敛。只有《白虎通义》说:‘天子诸侯三天小敛,大夫士两天小敛’。这是小敛的天数,虽然引用说在礼中有,但无法考证。天子诸侯殡葬的月日与士不同,那么小敛的日子也应当不同。”
士举男女奉尸侇于堂,幠用夷衾,男女如室位,踊无算。注说:侇的意思是尸,夷衾是覆盖尸柩的衾,堂是指楹间的床笫。
敖氏说:“幠用夷衾,是因为礼崇尚变化,而且敛衾应当陈列。夷衾不陈列,这衾叫作夷,是因为用于尸而不用于敛。室位,是冯尸的位置。”
郝氏说:“侇、夷通,不起,叫作夷,所以尸居,谓夷俟。”
世佐案:侇之言移也。不曰移,而曰侇者,依尸为言也。
主人出于足,降自西阶。众主人东即位。妇人阼阶上,西面。主人拜賔。大夫特拜,士旅之。即位,踊。袭绖于序东,复位。
注曰:「拜宾,乡宾位,拜之也。即位,踊东方,位袭绖于序东,东夹前。」
防曰:「众主人虽无降阶之文,当从主人降自西阶。主人就拜宾之时,众主人遂东,即位于阼阶下,主人位南西面也。经云:『主人降自西阶』,即云主人拜賔,明不即位而先拜賔,是主人乡賔位拜賔可知。主人拜賔讫,即向东方阼阶下即西面位踊。踊讫袭绖也。袭绖于序东,谓乡堂东,东当序墙之东,又当东夹之前,非谓就堂上东夹前也。云复位者,复阼阶下西面位。敖氏曰:『阼阶上非妇人之正位,于主人之降乃居之者,辟賔客之行礼者也。后遂以之为节。主人拜賔乡其位,特拜者每人各一拜之也。旅之者其人虽众,惟三拜之而已。绖着绖带也。』」
世佐案:出于足者,尸北首,主人北,由尸足过西而降也。众主人亦然。妇人则由足过东而立阼阶上也。袭,复衣也。绖着首绖及要绖也。序东,即向陈绖带处,上文绖带馔于东方,此云序东,互见也。袭者,唯主人绖,则兼众主人而言也。
右奉尸侇于堂拜宾
杨氏曰:小敛变服有二节。小敛于戸内,主人主妇冯尸,而后主人髺髪袒绞带,妇人髽于室,众主人免于房布带,奉尸侇于牀。主人踊无算,降拜賔,还即阼阶下主人位,踊而后袭绖于序东【云袭者髺髪则袒至此方袭而绖】为父母有小异。小记曰:斩衰括髪以麻,为母括髪以麻免而以布。大记曰:奉尸侇于堂,降拜賔,主人即位袭带绖踊。母之防即位而免防云。为父小敛讫,括髪自项以前交于额上郤绕紒如着防头焉。为母小敛后,括髪与父礼同。自小敛后至尸出堂子拜賔之时,犹与父不异。至拜賔后子徃即堂下位时,则异也。若为父此时犹括髪而踊,袭绖带于序东,以至大敛而成服。若母丧于此时,则不复括髪,乃着布免踊,而袭绖带以至成服。丧大记拜宾之节:君拜寄公国賔,大夫士拜卿大夫于位于士旁三拜,夫人亦拜寄公夫人于堂上,大夫内子士妻特拜,命妇汜拜,众賔于堂上。哭尸于堂上,由外来奔丧之位,主人在东方,由外来者在西方,诸妇南乡【无奔丧者妇人东向】
乃奠
注曰祝与执事为之
郝氏曰:「始死,孝子昏迷不成礼,祝与执事者代奠。」
举者盥,右执匕,郤之,左执爼,横摄之,入阼阶前,西面,错错爼,北面。
注曰:举者盥出门,举鼎者右人以右手执匕,左人以左手执俎,因其便也。摄持也。西面,错错鼎于此,宜西面错俎,北面俎宜西,顺之。
防曰:「各以内手举鼎,外手执匕俎,故云便也。」
敖氏曰:「举者盥,即执匕俎,是亦盥于门外矣。经不见设此盥者,略之。俎错于鼎西。」
郝氏曰:举举鼎盥,将举鼎盥,手左右鼎,左右二人共举鼎。寝门外,右人执匕郤向后,左人执爼,横持鼎入寝门,错于阼阶下,西向错置也。置俎鼎西北向,横设鼎,自外入西为左,东为右。
世佐案:此盥亦于西方盥,而后出。经不言出,文省也。敖云:盥于门外,非鼎在寝门外。西面,北为右,东为左。入时右人在前,此举之通法也。云郤之者,仰其匕也。郝云:右人执匕,郤向后,尤误。错俎北面,左人错之于鼎南也。
右人左执匕,抽扃予左手,兼执之,取鼏,委于鼎北,加扄,不坐。
注曰:抽扄,取鼎,加扄于鼎上,皆右手。
郝氏曰立委之丧礼质也
世佐案:鼎北,鼎之右也。故右人取鼏,即委之于此,而加扃焉,亦便也。扃,亦西顺。
乃朼载,载两髀于两端,两肩亚,两胉亚,脊肺在于中,皆覆进柢,执而俟。
注曰:「乃朼,以朼次出牲体,右人也。载受而载于俎,左人也,亚次也。凡匕体皆覆,为尘柢本也。进本者未异于生也。骨有本末。古文『朼』为匕,『髀』为脾。」
防曰:「凡匕体者,前左右肩臂臑
译世佐按:侇的意思是移动。不说移,而说侇,是依据尸体的情况而言的。
主人从尸足处出来,从西阶走下。众主人在东边就位。妇人在阼阶上,面向西。主人拜谢宾客。大夫单独拜谢,士则集体拜谢。就位,跳跃。在堂前东边穿衣戴孝,回到原位。
注说:“拜谢宾客,是面向宾客的位置,拜谢他们。就位,在东方跳跃,在堂前东边穿衣戴孝,在东夹之前。”
郑玄说:“众主人虽然没有走下台阶的文字记载,应当跟随主人从西阶走下。主人去拜谢宾客的时候,众主人于是向东,在阼阶下就位,主人的位置在南边面向西。经文说:‘主人从西阶走下’,接着就说主人拜谢宾客,明显是不先就位而先拜谢宾客,由此可知主人是面向宾客的位置拜谢。主人拜谢宾客完毕,就面向东方阼阶下就面向西的位置跳跃。跳跃完毕穿衣戴孝。在堂前东边穿衣戴孝,是说面向堂东,东边对着堂前墙的东边,又对着东夹的前面,不是说到堂上东夹前面。说复位,是回到阼阶下面向西的位置。敖氏说:‘阼阶上不是妇人的正式位置,在主人走下台阶时才在那里,是为了避开宾客行礼。后来就把它作为礼节。主人拜谢宾客面向他们的位子,特拜是每人各拜一次。旅拜是人数虽然众多,只拜三次而已。绖是戴孝带。’”
世佐按:从尸足处出来,是尸首朝北,主人在北边,从尸足经过西边而走下去。众主人也是这样。妇人则从尸足经过东边而站在阼阶上。袭,是穿衣。绖是戴首绖和腰绖。序东,就是对着陈设绖带的地方,上文说绖带陈设在东方,这里说序东,是互相印证。袭,只有主人戴孝,那么也包括众主人而言。
右奉尸移至堂上拜谢宾客
杨氏说:小敛改变服饰有两个阶段。小敛在户内,主人主妇抚尸,然后主人梳理头发袒露身体系绞带,妇人在室内结发,众主人在房中脱去冠冕系布带,捧着尸体移到床上。主人跳跃无数,走下台阶拜谢宾客,回来就在阼阶下主人位置,跳跃而后在堂前东边穿衣戴孝【说袭是指梳理头发则袒露身体到这里才穿衣戴孝】为父母有小异。小记说:斩衰括发用麻,为母括发用麻脱去冠冕而用布。大记说:捧着尸体移到堂上,走下台阶拜谢宾客,主人就位穿衣系带戴孝跳跃。为母的丧礼就位而脱去冠冕丧礼说。为父小敛完毕,梳理头发从项前交叉于额上再绕发髻像戴着丧冠一样。为母小敛后,梳理头发与为父的礼节相同。从小敛后到尸体出堂子拜谢宾客的时候,还与为父没有不同。到拜谢宾客后子前往堂下位置时,就不同了。如果为父此时还梳理头发而跳跃,在堂前东边穿衣系带戴孝,直到大敛而成服。如果为母的丧礼此时,就不再梳理头发,而是戴上布制丧冠跳跃,而穿衣系带戴孝直到成服。丧大记拜谢宾客的礼节:国君拜谢寄公国宾,大夫士拜谢卿大夫在士旁边拜三次,夫人也拜谢寄公夫人在堂上,大夫内子士妻单独拜谢,命妇集体拜谢,众宾客在堂上。在堂上哭尸,从外面来奔丧的位置,主人在东方,从外面来的人在西方,众妇人面向南【没有奔丧的人妇人面向东】
于是陈设祭品
注说祝和执事的人为他们陈设
郝氏说:“刚死,孝子昏迷不能行礼,祝和执事的人代为陈设祭品。”
举鼎的人洗手,右手拿着匕,向后,左手拿着俎,横拿着,进入阼阶前,面向西,放下放下俎,面向北。
注说:举鼎的人洗手出门,举鼎的人右边的人用右手拿着匕,左边的人用左手拿着俎,因为方便。摄是拿着。面向西,放下放下鼎在这里,适宜面向西放下俎,面向北俎适宜向西,顺着它。
郑玄说:“各自用里面的手举鼎,外面的手拿匕俎,所以说方便。”
敖氏说:“举鼎的人洗手,就拿着匕俎,这也是在门外洗手了。经文没有记载设置这个洗手的,是省略了。俎放在鼎的西边。”
郝氏说:举是举鼎洗手,将要举鼎洗手,手在鼎的左右,左右两人共举鼎。寝门外,右边的人拿着匕向后,左边的人拿着俎,横拿着鼎进入寝门,放在阼阶下,面向西放置。放置俎鼎西北向,横放鼎,从外面进入西为左,东为右。
世佐按:这个洗手也在西边洗手,而后出来。经文不说出来,是文字省略。敖氏说:在门外洗手,不是鼎在寝门外。面向西,北为右,东为左。进入时右边的人在前面,这是举鼎的通用法则。说向后,是仰起匕。郝氏说:右边的人拿着匕,向后,尤其错误。放下俎面向北,左边的人把它放在鼎南。
右边的人左手拿着匕,抽出扃交给左手,同时拿着,取下鼏,放在鼎北,加上扃,不坐下。
注说:抽出扃,取出鼎,加上扃在鼎上,都是右手。
郝氏说立是委之丧礼质朴
世佐按:鼎北,是鼎的右边。所以右边的人取下鼏,就把它放在这里,而加上扃,也方便。扃,也向西顺。
于是用匕取出肉放在俎上,把两个大腿放在两端,两个肩膀次之,两个臂膀次之,脊肺在中间,都覆盖着进本,拿着等待。
注说:“于是用匕,用匕依次取出牲体,是右边的人。载是接受而放在俎上,是左边的人,亚是次之。凡用匕取体都覆盖,为了尘土本也。进本者未异于生也。骨有本末。古文‘朼’是匕,‘髀’是脾。”
郑玄说:“凡用匕取体的,前左右肩臂臑
属焉,后左右脾膊胳属焉,并左右胁通脊为七体也。诸进体皆不言覆,此言覆者,由无尸而不食,故覆之也。云未异于生者,公食大夫亦进,本是生人法,今以始死,故未异于生也。」敖氏曰:「此时匕者,西面于鼎,东载者,北面于鼎,西南两端,俎之前后也。两肩亚,各次于髀也;两胉亚,各次于肩也;脊肺在于两胉之中,脊东而肺西也。俟者,俟同升上,言四鬄去蹄,则前体乃肩臂臑,后体乃髀肫胳也。此惟以肩髀为称者,其体不分,故以上包下也。皆覆,亦以别于生也。」匕,郑本从今文作「朼」,注曰:「古文朼作匕,继公谓用匕谓之匕,犹设尊谓之尊,设席谓之席之类是也。或作朼者,似后人误改之,以别于其为噐名者而改之不尽,故匕朼杂也。当从古文作匕。」
译属于它,后左右脾、膊、胳也属于它,连同左右胁和脊骨共为七体。其他进献的肢体都不说“覆”,这里说“覆”,是因为没有尸体且不进食,所以将其覆盖。说“未异于生”,是因为《公食大夫礼》中也有进献,本是生人的礼法,如今因刚死,所以与生时没有不同。」敖氏说:「此时用匕的人,在西面面对鼎;将肉盛到俎上的人,在北面面对鼎;西南两端,是俎的前后位置。两肩次一等,各排在髀之后;两胉次一等,各排在肩之后;脊和肺位于两胉之间,脊在东而肺在西。所谓‘俟’,是等待一同升上,意思是四鬄去掉蹄,那么前体就是肩、臂、臑,后体就是髀、肫、胳。这里只以肩、髀来称呼,是因为肢体没有分开,所以用上面的部分来包摄下面的部分。都加以覆盖,也是为了与生时相区别。」匕,郑玄的本子依据今文作「朼」,注解说:「古文朼作匕,继公认为使用匕叫做匕,就像设置酒尊叫做尊、铺设席子叫做席之类一样。有的作朼,似乎是后人误改,为了区别于作为器物名称的匕而改动,但改得不彻底,所以匕和朼混杂。应当依据古文作匕。」
郝氏曰:右人匕,左人受而载之。两髀以下载肉之序,两端俎,东西也。覆反也,皮反居下,柢本也。肉以▯为本,进向尸也。
张氏曰皆覆谓牲体皆覆设之
姜氏曰:胉有两训,一音粕,谓胸胁也;一音博,谓肩甲也。又与膊同。《乡饮酒记》注:“后胫骨,二膊胳是也。”世佐案:执而俟者,谓左人执俎而俟奠也,右人于
是加匕于鼎,反西阶下位矣。敖云俟同升,郝云执匕以俟奠,皆误。
夏祝及执事盥,执醴先,酒脯醢俎从,升自阼阶,丈夫踊,甸人彻鼎巾,待于阼阶下。
注曰:「执事者,诸执奠事者,巾功布也。执者不升,已不设祝。既错醴,将受之。」
防曰:「云甸人彻鼎巾【巾衍字】者,以其空无事故,彻案。公食大夫,云甸人举鼎顺出,奠于其所谓当门也。或云彻鼎【鼎下似脱一巾字】者误,何者?前陈馔于东堂下,脯醢醴酒鼏奠,用功布实于簟,何彻之有也?」
敖氏曰:「执醴者,祝也。俎亦升自阼阶,丧奠礼异也。升而丈夫踊节也。凡奠时,丈夫妇人之踊,皆以奠者之徃来为节。」
世佐案:旧有以甸人彻鼎巾为句,故防辨之;见其当于鼎字絶句,巾字属下为句也。坊本互有衍脱,今正之。
奠于尸东
敖氏曰:「先言其所奠之处,下乃奠之。」
执醴酒北面西上
注曰:「执醴酒者,先升尊也。立而俟,后错要成也。」郝氏曰:「祝与执事以醴酒、豆俎设于堂上,尸东如生,食右取便也。执醴酒者立尸东北面,奠以醴酒为主,在豆俎之西南,俟豆俎奠而后奠。」
世佐案西上尸在西也下放此
豆错俎错,于豆东立,于俎北西上。
敖氏曰:「豆兼笾言也。《尔雅》曰:『竹豆谓之笾』。其错之笾,脯先设而在南也。俎北之位,执脯者在西。」
张氏曰:「立于俎北,西上,奠豆俎之人也。俟祝毕事,同由足降,自西阶。」
醴酒错于豆南
敖氏曰:「醴在北也。」记曰:「两甒醴酒,酒在南。」此位亦当如之。既夕礼曰:「醴酒在笾西北上。」
祝受巾巾之由,足降自西阶。妇人踊奠者,由重南东。丈夫踊。
注曰巾之为尘也东反其位
防曰:「主人位在阼阶下,妇人位在上。故奠者升,丈夫踊;奠者降,妇人踊。各以其所见先后为踊之节也。奠者由重南东,丈夫踊者,奠者奠讫,主人见之,更与主人为踊节也。又以其重主道,神所凭依,故必由重南东过,是以主人又踊也。云『东反其位』者,其位盖在盆盥之东南上。」
敖氏曰:「祝既受巾,巾之即由足而降,明不立于爼北之位。祝降,而执事者从之,由重南而东也。」
賔出主人拜送于门外
注曰庙门外也
防曰:「鬼神所在,曰庙,故名适寝为庙也。」
张氏曰此賔为小敛来者
乃代哭不以官
注曰:代更也。孝子始有亲丧,悲哀憔悴,礼防其以死伤生,使之更哭不絶声而已。人君以官尊卑,士贱以亲防,为之三日之后,哭无时。《周礼》挈壶氏:凡丧县壶以代哭。
防曰:「礼有三无时之哭。始死未殡,哭不絶声,一无时。殡后葬前,朝夕入于庙阼阶下哭,又于庐中思忆则哭,是二无时。既练之后,在垩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一哭,是三无时。练前葬后,有朝夕,有阼阶下哭,唯此有时,无无时之哭也。」
敖氏曰:「不以官者,下大夫也。不以官之尊卑为序,则但以亲疎为之。」《丧大记》曰:「大夫官代哭,不县壶;士代哭,不以官。」
郝氏曰:「大夫以上有家臣,士无官,所亲以序相代也。」张氏曰:「此小敛后节哀之事。」
右小敛奠
黄氏曰:案小敛奠当在既敛之后,经文已具。今以上文【阙一字】疑当作陈】小敛奠本经记注防考之觯四【阙一字】当作柶】勺各二,为朝夕各进醴酒而设,则大小敛奠之夕,又有别进醴酒一篇,经文不具【阙四字】当考也。
有襚者,则将命,摈者出请,入告,主人待于位。
注曰:「丧礼略于威仪,既小敛,摈者乃用辞出,请之辞曰:『孤某使某请
译郝氏说:右边的人拿着匕,左边的人接受并承载它。两腿以下承载肉类的次序,两端的俎,是东西方向。覆,是翻转的意思,皮翻转后居下,柢是根本。肉以〇为根本,进向尸身。
张氏说:都覆,是说牲体都翻转放置。
姜氏说:胉有两个解释,一个音粕,指胸胁;一个音博,指肩甲。又与膊相同。《乡饮酒记》注:“后胫骨,二膊胳是。”世佐按:执而等待的,是说左边的人拿着俎等待祭奠,右边的人于是把匕加在鼎上,返回西阶下的位置了。敖氏说俟同升,郝氏说拿着匕等待祭奠,都是错误的。
夏祝和执事人员洗手,拿着醴酒先行,酒、脯、醢、俎跟随,从阼阶上升,丈夫跳跃,甸人撤去鼎和巾,在阼阶下等待。
注说:“执事人员,是各个执行祭奠事务的人,巾是功布。拿着的人不升堂,已经不设祝。已经放置醴酒,将要接受它。”
防说:“说甸人撤去鼎巾【巾是衍字】,是因为空无事故,撤去案。公食大夫,说甸人举鼎顺出,奠在所谓当门的地方。有人说撤去鼎【鼎下似乎脱一巾字】是错误的,为什么呢?前面在东堂下陈列食物,脯、醢、醴、酒、鼏、奠,用功布盛在簟上,有什么可撤的呢?”
敖氏说:“拿着醴酒的是祝。俎也从阼阶上升,丧奠礼不同。上升时丈夫跳跃的节拍。凡是祭奠时,丈夫和妇人的跳跃,都以祭奠者的往来为节拍。”
世佐按:旧有以甸人撤去鼎巾为句,所以防辨析它;见其应当在鼎字断句,巾字属下为句。坊本互有衍脱,现在校正它。
奠在尸东
敖氏说:“先说它祭奠的地方,下面才祭奠。”
拿着醴酒北面西上
注说:“拿着醴酒的,是先升尊的。站着等待,后放置要完成。”郝氏说:“祝和执事人员把醴酒、豆、俎设在堂上,尸东如生,食右取便。拿着醴酒的站在尸东北面,奠以醴酒为主,在豆俎的西南,等待豆俎奠然后奠。”
世佐按:西上,尸在西,下面放此
豆放置,俎放置,在豆东站立,在俎北西上。
敖氏说:“豆兼笾说。《尔雅》说:‘竹豆叫做笾’。它放置的笾,脯先设在南。俎北的位置,拿着脯的在西。”
张氏说:“站在俎北,西上,是奠豆俎的人。等待祝完成事务,一同从足降,从西阶。”
醴酒放置在豆南
敖氏说:“醴在北。”记说:“两甒醴酒,酒在南。”此位也应当如此。既夕礼说:“醴酒在笾西北上。”
祝接受巾,巾之由,足降自西阶。妇人跳跃,奠者,由重南东。丈夫跳跃。
注说:巾之为尘也,东反其位
防说:“主人位在阼阶下,妇人位在上。所以奠者升,丈夫跳跃;奠者降,妇人跳跃。各以其所见先后为跳跃的节拍。奠者由重南东,丈夫跳跃的,是奠者奠完,主人看见,更与主人为跳跃节拍。又以其重主道,神所凭依,所以必由重南东过,因此主人又跳跃。说‘东反其位’,其位盖在盆盥的东南上。”
敖氏说:“祝既接受巾,巾之即由足而降,明不立于爼北之位。祝降,而执事人员跟随,由重南而东。”
賔出,主人拜送于门外
注说:庙门外也
防说:“鬼神所在,曰庙,所以名适寝为庙。”
张氏说:此賔为小敛来者
乃代哭,不以官
注说:代更也。孝子始有亲丧,悲哀憔悴,礼防其以死伤生,使之更哭不绝声而已。人君以官尊卑,士贱以亲防,为之三日之后,哭无时。《周礼》挈壶氏:凡丧县壶以代哭。
防说:“礼有三无时之哭。始死未殡,哭不绝声,一无时。殡后葬前,朝夕入于庙阼阶下哭,又于庐中思忆则哭,是二无时。既练之后,在垩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一哭,是三无时。练前葬后,有朝夕,有阼阶下哭,唯此有时,无无时之哭。”
敖氏说:“不以官的,是下大夫。不以官的尊卑为序,则但以亲疏为之。”《丧大记》说:“大夫官代哭,不县壶;士代哭,不以官。”
郝氏说:“大夫以上有家臣,士无官,所亲以序相代。”张氏说:“此小敛后节哀之事。”
右小敛奠
黄氏说:案小敛奠当在既敛之后,经文已具。今以上文【阙一字】疑当作陈】小敛奠本经记注防考之觯四【阙一字】当作柶】勺各二,为朝夕各进醴酒而设,则大小敛奠之夕,又有别进醴酒一篇,经文不具【阙四字】当考也。
有襚者,则将命,摈者出请,入告,主人待于位。
注说:“丧礼略于威仪,既小敛,摈者乃用辞出,请之辞曰:‘孤某使某请
事』。」
敖氏曰:「此襚者,惟谓使人襚者也。」
摈者出告须以賔入
注曰:「须,亦待也。」出告之辞曰:「孤某须矣。」
译事』。」
敖氏说:“这里所说的‘襚’,只是指派人送赠殓衣。”
摈者出去告诉须,说宾客已经入内。
注解说:“须,也是等待的意思。”出去告知的辞令说:“孤某已经等待了。”
敖氏曰以賔入帅之也
賔入中庭,北面致命。主人拜稽颡。賔升自西阶出于足,西面委衣,如于室。礼降出。主人出,拜送。
敖氏曰:「致命之礼,施于主人也。乃北面者,凡丧礼,唯致命于堂,乃东面,其他则否,亦异于吉礼也。襚者,亲友殷勤之意,故为之稽颡,以重谢之。此非君襚之节,故无嫌于室。礼谓委衣于尸东牀上也。主人出拜送,亦于庙门外。小敛以后,主人于丧賔则出送之,惟不迎賔耳。」
世佐案:中庭重之北也。襚,为死者,故致命于中庭,北面以尸在两楹之间也。敖云:西方中庭非。
朋友亲襚如初仪,西阶东北面哭踊三降,主人不踊。注曰:朋友既委衣,又还哭于西阶上,不背主人。敖氏曰:初仪拜送以上之礼也,尸在楹间,故于西阶东北面乡之,哭踊此则异于使人襚者也,主人不踊,惟哭而已。
郝氏曰主人不踊别于君襚也
襚者以褶,则必有裳。执衣如初,彻衣者亦如之。升降自西阶以东。
注曰:帛为褶,无絮,虽复与禅同,有裳乃成称,不用表也。以东蔵以待事也。
疏曰:案《防大记》云:“小敛,君大夫复衣复衾;大敛,君褶衣褶衾,大夫、士犹小敛也。”若然,则士小敛、大敛皆同用复,而襚者用褶者。褶者所以襚,主人未必用之襚耳。《杂记》云:“子羔之袭也,茧衣裳与税衣乃为一称,以其絮防,故须表。”此虽有表里为褶衣裳,别作裳又无絮,非防,故有裳乃成称,不须表也。言虽复与禅同者,褶衣与复衣相对,有着为复,无着为褶。散文“褶”亦为“复”也。案《丧大记》有衣必有裳,乃成称,据禅衣、祭服之等而言,此褶虽复与禅同,亦得裳乃成称也。云“藏以待事也者”,以待大敛事而陈之也。
敖氏曰:「褶褶,衣也。里衣之祫者也。云则必有裳者,嫌其非类,可以不必用之也。此但取衣裳具,乃成称之义,故须有之。褶有裳,亦簪之彻衣者,以东变于小敛以前之礼。」
郝氏曰:「褶夹衣,凡襚、执衣及彻衣,皆左执领,右执要,如室中之礼。襚者与彻衣者升降,皆由西阶。彻者以衣降,归于东壁。」
姜氏曰:「防説殊未楚,案褶为帛,《玉藻》文葢二者皆无絮,但复用布,褶用帛耳。」
宵为燎于中庭
注曰燎火燋
郝氏曰:「宵即小敛之夕,燎地,烛在地曰燎,手执曰烛。」张氏曰:「案下记云:『既袭,宵为燎于中庭』,是未殡前夜皆设燎也。」
右襚【杨氏曰:大敛襚。张氏曰:以上皆亲丧第二日礼】
郝氏曰:「亲始死,含袭;明日乃敛,又明日大敛。敛三日,犹企其复生也。然暴尸累日,将有腐败之忧。盛夏暑月,此礼未可尽拘。」
世佐案:荀子云:“礼者,谨于吉凶不相厌者也。”紸纩听息之时,则夫忠臣孝子亦知其闵已,然而殡敛之具未有求也;垂涕恐惧,然而幸生之心未已,生之事未辍也。卒矣,然后作之。故虽备家,必逾日然后能殡。然则三日而殡,非徒企其复生也,亦以殡敛之具不三日则不能备也。孝子之殡其亲也,凡附于身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而已。
仪礼集编卷二十七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仪礼集编》>
钦定四库全书
仪礼集编卷二十八
龙里县知县盛世佐撰
士丧礼第十二之三
厥明,灭燎,陈衣于房南,领西上,綪绞紟衾。二君襚祭服,散衣庶隧,凡三十称。紟不在算,不必尽用。
注曰:紟,单被也。衾,二者始死敛衾,今又复制也。小敛衣数,自天子达。大敛则异矣。《丧大大记》曰:大敛布绞,缩者三,横者五【五坊夲作三误】
疏曰:云紟不在算者,案《丧大记》紟五幅无紞,郑云今之单被也,以其不成称,故不在数内。云不必尽用者,案《周礼》守祧职云「其遗衣服藏焉」,郑云遗衣服,大敛之余也,即此不尽用者也。云衾二者,始死幠用敛衾,以小敛之衾当陈之,故用大敛衾,小敛已后用夷衾覆尸,故知更制一衾,乃得二也。二小敛衣数自天子达者,案《丧大记》君大夫
译敖氏说:这是以宾客的身份进入,率领众人前来。
宾客进入中庭,面朝北传达致意。主人行拜礼并叩头至地。宾客从西阶登上,走到尸床脚处,面朝西放置衣物,如同在室内一样。行完礼后走下台阶退出。主人走出,行拜礼相送。
敖氏说:“传达致意的礼节,是施行于主人的。之所以面朝北,是因为凡是丧礼,只有在堂上致意时才面朝东,其他情况则不是,这也与吉礼不同。赠送殓衣的人,是亲友殷勤的心意,所以主人叩头至地,以郑重地答谢。这不是国君赠送殓衣的节度,所以不忌讳在室内。‘礼’指的是将衣物放置在尸床东侧。主人走出行拜礼相送,也是在庙门外。小敛之后,主人对于丧礼宾客则走出相送,只是不迎接宾客罢了。”
世佐按语:中庭是庭院的北部。赠送殓衣,是为了死者,所以在中庭传达致意,面朝北是因为尸体在两柱之间。敖氏说西方中庭的说法不对。
朋友和亲近的人赠送殓衣,如同最初的礼仪,在西阶东北方面朝北哭泣并跳跃三次后走下台阶,主人不跳跃。注解说:朋友放置衣物后,又回到西阶上哭泣,不背对主人。敖氏说:初仪是指行拜礼相送以上的礼节,尸体在柱间,所以在西阶东北方面朝它,哭泣跳跃,这与派使者赠送殓衣不同,主人不跳跃,只是哭泣罢了。
郝氏说:主人不跳跃,是与国君赠送殓衣相区别。
赠送殓衣的人用夹衣,那么一定有下裳。拿着衣物的方式如同最初一样,撤去衣物的人也如同最初一样。上下台阶都从西阶往东。
注解说:丝织品做成夹衣,没有絮,虽然复衣与单衣相同,有下裳才构成一套,不使用外衣。往东放置,以等待后续事宜。
疏解说:查考《丧大记》说:“小敛,国君和大夫用复衣复衾;大敛,国君用夹衣夹衾,大夫和士仍同小敛。”如果这样,那么士小敛、大敛都同样使用复衣,而赠送殓衣的人使用夹衣。夹衣是用来赠送殓衣的,主人未必用来赠送殓衣。《杂记》说:“子羔的袭衣,茧衣和税衣构成一套,因为有絮以防寒,所以需要外衣。”这里虽然有表里做成夹衣和下裳,另外制作下裳又没有絮,不是防寒,所以有下裳才构成一套,不需要外衣。说虽然复衣与单衣相同,夹衣与复衣相对,有絮的为复衣,无絮的为夹衣。散文中“褶”也通“复”。查考《丧大记》有衣必有下裳,才构成一套,这是根据单衣、祭服等而言,这里夹衣虽然与单衣相同,也得有下裳才构成一套。说“藏以待事”,是为了等待大敛的事宜而陈列。
敖氏说:“褶褶,是衣服。是夹衣里的复衣。说一定有下裳,是担心它不属于同类,可以不必使用。这里只是取衣服和下裳齐全,才构成一套的意义,所以必须有。夹衣有下裳,也簪结起来,撤去衣物的人,往东放置,以区别于小敛以前的礼节。”
郝氏说:“夹衣,凡是赠送殓衣、拿着衣物以及撤去衣物,都是左手拿着衣领,右手拿着衣腰,如同在室内的礼节。赠送殓衣的人和撤去衣物的人上下台阶,都从西阶。撤去衣物的人拿着衣物走下台阶,回到东壁。”
姜氏说:“郑玄的说法很不清楚,查考夹衣是丝织品,《玉藻》的记载大概是两者都没有絮,只是复衣用布,夹衣用丝织品罢了。”
夜间在中庭点燃火炬。
注解说:燎是火炬。
郝氏说:“宵就是小敛的晚上,燎地,蜡烛放在地上叫燎,手里拿着叫烛。”张氏说:“查考下文记载说:‘既袭,宵为燎于中庭’,是未殡前的夜晚都设置火炬。”
右襚【杨氏说:大敛时的赠送殓衣。张氏说:以上都是亲人去世第二天的礼节】
郝氏说:“亲人刚死,行含礼和袭礼;第二天行小敛,又第二天行大敛。小敛三天,还是希望复活。然而尸体暴露多日,将有腐败的担忧。盛夏暑月,此礼不可完全拘泥。”
世佐按语:荀子说:“礼,是谨慎于吉凶不相厌弃的。”在放置丝绵听呼吸的时候,忠臣孝子也知道哀痛,然而殡敛的器具还没有寻求;流泪恐惧,然而希望复活的心没有停止,生者的事务没有停止。死了,然后制作。所以虽然家产完备,必须过一天然后才能殡。那么三天后殡,不只是希望复活,也是因为殡敛的器具不三天不能完备。孝子殡葬他的亲人,凡是附着在身上的,必须真诚必须守信,不要有悔恨罢了。
仪礼集编卷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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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集编卷二十八
龙里县知县盛世佐撰
士丧礼第十二之三
第二天,熄灭火炬,在房南陈列衣物,衣领朝西,上面是绞、紟、衾。两位国君赠送祭服,散衣庶隧,总共三十套。紟不在计算内,不必全部使用。
注解说:紟,是单被。衾,这两种是刚开始死时小敛用的衾,现在又重新制作。小敛衣物的数量,从天子到士都相同。大敛则不同了。《丧大记》说:大敛用布绞,纵向的三根,横向的五根【五坊本作三,错误】
疏解说:说紟不在计算内,查考《丧大记》紟五幅无紞,郑玄说现在的单被,因为它不构成一套,所以不在数量内。说不必全部使用,查考《周礼》守祧职说“其遗衣服藏焉”,郑玄说遗衣服,是大敛的剩余,就是这里不尽用的。说衾两种,刚开始死时覆盖用小敛衾,以小敛的衾应当陈列,所以用大敛衾,小敛以后用夷衾覆盖尸体,所以知道再制作一衾,才得到两种。说小敛衣数从天子到士都相同,查考《丧大记》国君大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