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集编卷二十五
服弥轻,则文弥略也。」
按注,以麻爲言,麻绖带者,盖轻传。单言麻者,多以绖带言也。
译服饰越轻,那么礼文的记载就越简略。」
根据注解,这是就麻布而言的。所谓麻绖带,大概是轻丧的服制。单说“麻”的,大多是用绖带来指代。
传曰:「缌者十五升,抽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缌。注曰:「谓之缌者,治其缕细如丝也。」或曰:「有丝朝服,用布何衰?用丝乎?」抽,犹去也。杂记曰:「缌冠缲缨。」
防曰:「缕粗细与朝服十五升同,缕数则半之。冠与衰同,用缌布,但以灰练治布爲缨。」
敖氏曰:十五升者,将为十五升布之缕也。抽其半而爲布,则成布七升有半也。此比于他服之布爲稍踈,比于他布之缕爲最细。细者所以见其爲轻,防踈者所以明其非吉布。若布缕之或治或否,其意亦犹是也。曰缌者,盖治其缕则缕细如丝,故取此义而名之,亦以异于锡衰也。此布七升有半,乃在小功之下者,以其缕细也。凡五服之布,皆以缕之粗细爲序,其粗者则重,其细者则轻。故升数虽多而缕粗,犹居于前,如大功在繐衰之上是也。升数虽少而缕细,犹居于后,如缌麻在小功之下是也。
郝氏曰:「十五升朝服布,千二百缕也。抽除其半,六百缕也。有事,谓澡治其缕,后织使滑易也。无事,其布谓成布,则不治也。」
张氏曰:「事鍜治之事,治其缕,不治其布也。」
姜氏曰:十五升抽其半者,谓十四升有半,而缕计一千一百有六十也。防家乃谓十五升中去其七升有半,而六百缕,是乱经文也。考斩衰三升,齐衰则杀而爲四升、五升、六升,大功则又杀而爲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则更杀而爲十升、十一升、十二升。若以例降杀,则缌麻固应杀而爲十三升、十四升、十五升之差矣。其所以无三等之差者,先王制礼之义,礼之至重者,与其虽轻而犹重者,其礼皆从详而文;而其至轻者,其礼皆从略而质。夫自斩至小功,所以逓有升数之不同者,斩衰有正服、义服二等,正服三升,义服三升有半,皆如其服之二等以为升数之二等。其齐衰、大功、小功皆有降服、正服、义服三等,齐衰降服四升,正服五升,义服六升;大功、小功三等之差亦如之。凡此斩、齐固皆重服,其下逓差至大功、小功,犹皆三月后受服,即葛则虽轻犹重也,故其礼皆从详而文。若缌麻之服,不过三月,既葬即释,而五服之轻者至此极矣,故其礼从略而质。虽有降、正、义三等之服制,而升数之三等则无之也。所以必用十四升有半者,制礼之义,以轻从轻,不以轻从重。缌麻服之至轻也,如斩、齐、功之例,本应降服十三升,正服十四升,义服十五升;而既以轻服而无三等升数之差矣。今使以义从正,以正从降,是为逆而从重;以降从正,以正从义,是爲顺而从轻。其轻者乃十五升也,而十五升又爲朝服之服制,不可用,故去其半升而用之。斩衰之义服三升有半者,以其下则齐衰四升也。缌衰之诸服十四升有半者,以其下则朝服十五升也。若以十五升去其半升之制,而乱为十五升去其七升有半之制,则以五服中缌服之至轻,逆而从重,不但加于三等小功之上,而且直居三等大功中正服之上也。先王制礼,以示天下之人亲踈轻重,一足以成文理。而不失其伦也。曾逆伦如是,而先王为之乎?且即以经传各文义推之:杂记云“朝服十五升,去其半而缌”,是犹以朝服相比而言也。则谓于朝服十五升之数,去其七升有半之数,犹可言也。若《仪礼》防服传、防服记,若《礼记》闲传,皆但云“十五升去其半而缌”,而其前并无“朝服”二字,是固不以朝服相比而言矣。则苟为七升有半之制,亦直去七升有半而已。否则或云“八升去其半而已”,而谓悬举十五升之布,而去其中之七升有半,是不但于礼制不合,而于言亦不顺矣,是尚可通乎?或曰:缌麻虽七升有半,而缕细如朝服,是固不嫌重也。防服繐衰,治其缕如小功,而布则四升有半,缌衰当亦如之。且小功以上皆生缕生布,而缌麻有事其缕,无事其布,为熟缕生布,则不啻轻矣。其无“朝服”二字,或脱文与?曰:是未之考也。五服缕质之麤细,其与升数之多寡,本相权。缌服升本宜多,缕本宜细,不得谓缕细而升可防例以繐衰之制也。
译传书说:“缌麻的布是十五升,抽去一半。加工它的丝缕,不加工它的布。”这就叫做缌。注解说:“之所以称为缌,是因为加工它的丝缕细得像丝一样。”有人说:“有丝料的朝服,用布做丧服,为什么用丝呢?”抽,就是去除的意思。《杂记》说:“缌冠用缲缨。”
郑玄说:“丝缕的粗细与朝服十五升相同,丝缕的数量则减半。冠和衰都用缌布,只是用灰练加工布来做缨。”
敖氏说:“十五升,是指将要织成十五升布的丝缕。抽去一半来织布,那么织成的布就是七升半。这比起其他丧服的布来说稍微稀疏,比起其他布的丝缕来说最为细密。细密是为了显示它属于轻丧,稀疏是为了表明它不是吉礼用的布。至于布和丝缕有的加工有的不加工,其用意也是如此。称为缌,大概是因为加工丝缕使得丝缕细如丝,所以取这个意义来命名,也用来区别于锡衰。这种七升半的布,之所以排在小功之下,是因为它的丝缕细。大凡五服之布,都以丝缕的粗细为顺序,粗的为重,细的为轻。所以升数虽然多但丝缕粗,仍然排在前面,比如大功排在繐衰之上就是这样。升数虽然少但丝缕细,仍然排在后面,比如缌麻排在小功之下就是这样。
郝氏说:“十五升的朝服布,有一千二百缕。抽除一半,就是六百缕。有事,是指清洗加工丝缕,之后织造使布滑爽容易穿着。无事,是指成布,就不加工了。”
张氏说:“事是加工整治的意思,加工丝缕,不加工布。”
姜氏说:“十五升抽去一半,是指十四升半,而丝缕计算有一千一百六十缕。郑玄家却说是十五升中去掉七升半,剩下六百缕,这是扰乱经文的意思。考察斩衰是三升,齐衰则递减为四升、五升、六升,大功则再递减为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则再递减为十升、十一升、十二升。如果按照惯例递减,那么缌麻本来应该递减为十三升、十四升、十五升的差别。之所以没有三等差别,是因为先王制定礼制的意义,礼制中最重的,以及虽然轻但还算重的,其礼制都从详细而文饰;而最轻的,其礼制都从简略而质朴。从斩衰到小功,之所以依次有升数的不同,是因为斩衰有正服、义服二等,正服三升,义服三升半,都按照其服制的二等来定为升数的二等。齐衰、大功、小功都有降服、正服、义服三等,齐衰降服四升,正服五升,义服六升;大功、小功三等的差别也如此。大凡斩衰、齐衰本来都是重服,其下依次递减到大功、小功,都还是三个月后才受服,即使换成葛布也算轻但还重,所以其礼制都从详细而文饰。至于缌麻的服制,不过三个月,下葬后就脱去,而五服中最轻的到此为止了,所以其礼制从简略而质朴。虽然有降服、正服、义服三等的服制,但升数的三等差别却没有。之所以必须用十四升半,是因为制礼的意义,以轻从轻,不以轻从重。缌麻是服制中最轻的,按照斩衰、齐衰、大功的惯例,本来应该降服十三升,正服十四升,义服十五升;而既然轻服没有三等升数的差别了。现在如果让义服从正服,正服从降服,这是逆着顺序从重;让降服从正服,正服从义服,这是顺着顺序从轻。最轻的是十五升,而十五升又是朝服的服制,不可使用,所以去掉半升而使用它。斩衰的义服三升半,是因为下面齐衰是四升。缌衰的各种服制十四升半,是因为下面朝服是十五升。如果按照十五升去掉半升的体制,而混乱为十五升去掉七升半的体制,那么以五服中缌服的最轻,逆着顺序从重,不但加在三等小功之上,而且直接位居三等大功中正服之上。先王制定礼制,用来向天下人显示亲疏轻重,一足以成就文理,而不失其伦常。曾经这样逆伦,先王会这样做吗?况且就经文传文的各文义推论:《杂记》说“朝服十五升,去其半而缌”,这是还以朝服相比而言。那么说在朝服十五升的数量中,去掉七升半的数量,还可以说得通。如果《仪礼》防服传、防服记,以及《礼记》闲传,都只说“十五升去其半而缌”,而其前并没有“朝服”二字,这是本来不以朝服相比而言。那么如果是七升半的体制,也直接去掉七升半而已。否则有的说“八升去其半而已”,而说悬举十五升的布,去掉其中的七升半,这不仅不符合礼制,而且言语也不顺,这还能通吗?有人说:缌麻虽然是七升半,但丝缕细如朝服,这本来不嫌重。防服繐衰,加工丝缕如小功,而布是四升半,缌衰应当也如此。况且小功以上都是生缕生布,而缌麻加工丝缕,不加工布,是熟缕生布,那就不仅仅是轻了。其没有“朝服”二字,或者是脱文吧?回答说:这是没有考察清楚。五服丝缕质地的粗细,其与升数的多少,本来相互权衡。缌服升数本来应该多,丝缕本来应该细,不能说丝缕细而升数可以仿照繐衰的体制。”
眀矣,《仪礼》繐衰者,五服以外之制也。其服繐衰裳牡麻绖,既葬除之,诸侯之大夫以时接见于天子者服之也。夫诸侯之大夫以接见天子而服繐衰,三月其服本轻,而其升数则四升有半者,注盖谓细其缕者,其恩轻而升数少者,明爲至尊服也。由此推之,繐衰乃五服以外之权制,故缕与升之轻重互相备,而缌麻五服之正之极轻,非其比也。缌衰视小功以上,由重入轻,故缕分生熟,而凡缕与布之生熟,亦皆与升数相权。故缌衰者,十五升抽其半,而有事其缕,无事其布者也。锡衰者,亦十五升抽其半,而无事其缕,有事其布者也。锡衰视缌衰,哀深而服较轻,故《周礼》王为三公服,而注谓之“哀在内”;缌衰视锡衰,哀浅而服稍重,故王爲诸侯服,而注谓之“哀在外”。二制缕与布互有生熟,然其以服轻而升宻,升宻而熟治,则一也。又岂得谓细缕熟治而升可防乎?且如以“无朝服”二字而疑爲脱文,盖爲防家覆其失耳。则自汉儒所记之《闲传》上溯之《仪礼》之经传,而皆无“朝服”之二字,其不得目爲脱文而爲防家覆其失也,更眀矣。
译明白了,《仪礼》中的繐衰,是五服制度之外的礼制。这种丧服用繐衰和裳,系牡麻绖,下葬后就除去,是诸侯的大夫按时去朝见天子时所穿的。诸侯的大夫因为朝见天子而穿繐衰,三个月的丧期本来服制就轻,但其布的密度却是四升半,郑玄注大概说是因为纱线细,恩情轻而升数少,明确是为了至尊者服丧。由此推论,繐衰乃是五服之外的权宜之制,所以纱线的粗细与布的密度互相补充,而缌麻作为五服中最轻的正服,不能与之相比。缌衰比照小功以上,由重入轻,所以纱线分生熟,而凡是纱线与布的生熟,也都与布的密度相权衡。所以缌衰,是十五升抽去一半,对纱线进行加工,而对布不加加工。锡衰,也是十五升抽去一半,不对纱线加工,而对布进行加工。锡衰比照缌衰,悲哀更深而服制较轻,所以《周礼》中周王为三公服丧,郑注称之为“哀在内”;缌衰比照锡衰,悲哀较浅而服制稍重,所以周王为诸侯服丧,郑注称之为“哀在外”。这两种制度中纱线与布互有生熟,但都是服制轻而布密,布密而经过熟治,这一点是一样的。又怎么能说纱线细且经过熟治,布的密度就可以降低呢?况且如果因为“无朝服”二字而怀疑是脱文,大概是为了掩盖郑玄的失误。那么从汉儒所记载的《闲传》上溯到《仪礼》的经传,都没有“朝服”二字,这不能视为脱文而说是为了掩盖郑玄的失误,就更明白了。
世佐业十五升,抽其半,谓其缕之麤细如朝服,而但去其半升耳。治其缕而不治其布,亦异于吉者也。吉服缕与布皆治之。姜説足正向来之误,故备录焉。下记云三升有半,又云四升有半,半者皆谓半升也。以此证之,姜氏之言信矣。
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
贾氏▯曰:人有六亲。六亲始曰父。父有二子,二子爲昆弟。昆弟又有子,子从父而昆弟,故爲从父昆弟。从父昆弟又有子,子从祖而昆弟,故爲从祖昆弟。从祖昆弟又有子,从曾祖而昆弟,故爲曾祖昆弟。曾祖昆弟又有子,子爲族兄弟。偹于六,此之谓六亲。亲之始于一人,世世别离,分爲六亲。亲戚非六,则失本末之度。是故六爲制,而止矣。
注曰:族曾祖父者,曾祖昆弟之亲也。族祖父者,亦髙祖之孙,则髙祖有服,眀矣。
防曰:此即《礼记》大传云「四世而缌服之穷也」,名为四缌麻者也。族曾祖父母者,已之曽祖亲兄弟也;族祖父母者,已之祖父从父昆弟也;族父母者,已之父从祖昆弟也;族昆弟者,已之三从兄弟也。皆名为族族属也。骨肉相连属,以其亲尽,恐相防,故以族言之耳。此四缌麻,又与已同出髙祖,已上至髙祖爲四世,旁亦四世。旁四世既有服于髙祖,有服明矣。郑言此者,旧有人觧《齐衰三月》章,直见曾祖父母,不言髙祖,以爲无服,故郑从下乡上推之,髙祖有服可知。
黄氏曰:曾祖父据期防,本应五月。曾祖之昆弟【经谓之族曾祖父母】既防一等,故缌。曾祖为曾孙三月,兄弟曾孙以无尊降之故,亦缌。族曽祖父者,曽祖父之兄弟也。其子谓族祖父,又其子为族父,又其子谓族昆弟。凡四世,以曾祖祖父已旁杀之义推之,皆当服缌。
敖氏曰:「以从父、从祖者差之,则此乃从曾祖之亲也。变言族者,明亲尽于此也。凡有亲者皆曰族,记曰:『三族之不虞』是也。」
世佐案:为族曾祖父者,昆弟之曾孙也;为族祖父者,从父昆弟之孙也;为族父者,从祖昆弟之子也。自族父母而上,皆反服,不云报者,省文也。族父母为从祖昆弟之子服,见下文。以是推之,则族父母之父若祖可知矣。族昆弟同出于髙祖者也。
庶孙之妇
马氏曰:「祖父母为嫡孙之妇,小功;庶孙妇除一等,故服缌。」
防曰:「适子之妇,大功;庶子之妇,小功;适孙之妇,小功;庶孙之妇,缌。是其差也。」
敖氏曰:「庶孙之妇缌,则适孙之妇小功也。小功章不见之者,文脱耳。夫之祖父母于庶孙之妇,其本服当小功,以别于适孙之妇,故亦降一等而在此。」
庶孙之中殇
马氏曰:祖为孙,成人大功,长殇降一等,中下殇降二等,故服缌也。言中,则有下文不备踈者,略耳。
注曰:「庶孙者,成人大功;其殇中从上,此当为下殇,言中殇者,字之误尔。又诸言中者,皆连上下也。」
王氏曰:「此见大夫为孙服之异也。士爲庶孙大功,则大夫爲之小功。降而小功者,则殇中从上,故举中以见之。」
世佐案:殇小功章传云,大功之传中从上,此郑所据以改经也。马说与传例不合,王觧与经例又舛矣。经凡言大夫服,则必特书大夫以别之。
从祖姑姊妹适人者报
防曰:「此本服小功,以适人,降一等,在缌麻也。」
敖氏曰:「云报者,谓亦既适人,乃降之也。小功章已不着嫁者、未嫁者之服,又以此条徴之,则女子之逆降固不及大功而下者矣。适人者为此亲,非报服,略言之耳。」
郝氏曰:「从祖姑,是从祖祖父之女;父之从姊妹也。从祖姊妹,是从祖之孙女;已之再从姊妹也。」
从祖父从祖昆弟之长殇
注曰不见中殇中从下
防曰:「此本服小功,以长殇降一等,在缌麻也。」云:「不见中殇中从下者,以小功之殇中从下,故也。」其云「从祖父之长殇」,谓叔父也。
敖氏曰:「上章之首,连言三小功,此惟见其二者之殇,盖以从祖祖父未必有在殇者也。此与经不见曾祖之父及曾孙之子之服者,意颇相类。」
译世佐的丧服用十五升布,抽取其中一半,说它的丝缕粗细如同朝服,只是去掉半升的密度罢了。只处理丝缕而不处理布匹,这也与吉服不同。吉服的丝缕和布匹都要处理。姜氏说“足”是“正”字的误写,所以详细记录在此。下文记载有“三升半”,又有“四升半”,这里的“半”都是指半升。用这个来证明,姜氏的话可信了。
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兄弟。
贾氏说:人有六亲。六亲始于父亲。父亲有两个儿子,两个儿子互为兄弟。兄弟又有儿子,儿子跟随父亲称兄弟,所以称为从父兄弟。从父兄弟又有儿子,儿子跟随祖父称兄弟,所以称为从祖兄弟。从祖兄弟又有儿子,跟随曾祖父称兄弟,所以称为曾祖兄弟。曾祖兄弟又有儿子,儿子称为族兄弟。具备这六层,这就叫六亲。亲属始于一个人,世代分离,分为六亲。亲戚超过六层,就失去了本末的限度。因此以六为制度,到此为止。
注说:族曾祖父,是曾祖兄弟的亲属。族祖父,也是高祖的孙子,那么高祖有丧服,就明白了。
郑玄说:这就是《礼记·大传》所说的“四世而缌,服之穷也”,称为四缌麻。族曾祖父母,是自己的曾祖亲兄弟;族祖父母,是自己的祖父从父兄弟;族父母,是自己的父亲从祖兄弟;族兄弟,是自己的三从兄弟。都称为族,属于族属。骨肉相连,因为亲属关系已尽,恐怕互相防备,所以用“族”来称呼罢了。这四缌麻,又与自己同出高祖,自己向上到高祖为四世,旁系也是四世。旁系四世既然对高祖有丧服,有丧服就明白了。郑玄说这个,是因为旧有人解释《齐衰三月》章,只看到曾祖父母,不说高祖,认为没有丧服,所以郑玄从下往上推,高祖有丧服就可以知道了。
黄氏说:曾祖父据期服(齐衰期年),本应五月。曾祖的兄弟【经文中称为族曾祖父母】既降一等,所以服缌。曾祖为曾孙服三月,兄弟的曾孙因为没有尊长降等的缘故,也服缌。族曾祖父,是曾祖父的兄弟。他的儿子称为族祖父,再他的儿子为族父,再他的儿子称为族兄弟。共四世,以曾祖、祖父、自己旁系递减的道理推之,都应当服缌。
敖氏说:“以从父、从祖来类推,那么这就是从曾祖的亲属。改称为族,是表明亲属关系在此终结。凡是有关亲属的都称为族,《礼记》说:‘三族之不虞’就是这个意思。”
世佐说:为族曾祖父服丧,是兄弟的曾孙;为族祖父服丧,是从父兄弟的孙子;为族父服丧,是从祖兄弟的儿子。从族父母往上,都是反服,不说“报”(相互服丧),是省略文字。族父母为从祖兄弟的儿子服丧,见下文。由此推之,那么族父母的父亲或祖父就可以知道了。族兄弟是同出高祖的人。
庶孙之妇
马氏说:“祖父母为嫡孙之妇,服小功;庶孙妇降一等,所以服缌。”
郑玄说:“嫡子之妇,服大功;庶子之妇,服小功;嫡孙之妇,服小功;庶孙之妇,服缌。这是等级差别。”
敖氏说:“庶孙之妇服缌,那么嫡孙之妇服小功。小功章中没有记载,是文字脱落罢了。丈夫的祖父母对庶孙之妇,本服应当是小功,为了区别于嫡孙之妇,所以也降一等而在此。”
庶孙之中殇
马氏说:祖为孙,成人服大功,长殇降一等,中下殇降二等,所以服缌。说“中”,那么下文有不详细列举的,是省略罢了。
注说:“庶孙,成人服大功;其殇中从上,这应当是下殇,说中殇,是字的错误。又凡是说中的,都连着上下。”
王氏说:“这是显示大夫为孙服丧的不同。士为庶孙服大功,那么大夫为他服小功。降为小功的,那么殇中从上,所以举中来说明。”
世佐说:殇小功章传文说,大功之殇中从上,这是郑玄所依据来改经文的原因。马氏的说法与传文条例不合,王氏的解释与经文条例又相违背。经文凡是说大夫服丧,就必定特书大夫来区别。
从祖姑姊妹适人者报
郑玄说:“这本来服小功,因为出嫁,降一等,在缌麻中。”
敖氏说:“说‘报’,是说也既出嫁,才降等的。小功章已经不记载出嫁者、未出嫁者的丧服,又用这条来征引,那么女子出嫁降等本来不及大功以下的了。出嫁者为这亲属服丧,不是报服,略说罢了。”
郝氏说:“从祖姑,是从祖祖父的女儿;父亲的从姊妹。从祖姊妹,是从祖的孙女;自己的再从姊妹。”
从祖父从祖昆弟之长殇
注说:不见中殇中从下
郑玄说:“这本来服小功,因为长殇降一等,在缌麻中。”说:“不见中殇中从下,是因为小功之殇中从下,所以。”其中说“从祖父之长殇”,是指叔父。
敖氏说:“上一章开头,连说三个小功,这里只见到其中两个的殇,大概因为从祖祖父未必有在殇的。这与经文不见曾祖之父及曾孙之子的丧服,意思颇为相似。”
郝氏曰:「从祖父者,从祖祖父之子,父之从父昆弟,已之再从世叔父也。从祖昆弟,已之再从兄弟也。」世佐案:「自从祖姑以下,皆与己同曾祖者之降服也。」
译郝氏说:“从祖父,是指从祖祖父的儿子,也就是父亲的堂兄弟,是自己父亲的堂叔伯。从祖兄弟,是指自己的堂兄弟。”世佐按语说:“自从祖姑以下,都是与自己同曾祖的人所服丧服的等级。”
外孙
注曰女子子之子
防曰:「以女出外适,而生故云外孙。」
敖氏曰:「此服亦男女同,外孙为外祖父母,小功不报之者,以其为外家之正尊与?」
从父昆弟侄之下殇
防曰:「成人大功,长中殇,小功,故下殇在此章也。」敖氏曰:「单言侄者,前既以丈夫、妇人言之,此无嫌也。又以前章例之,则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之下殇,亦当在此,经文阙耳。」
世佐案:侄姑适人者,为之也。于其本服,皆降二等。
夫之叔父之中殇下殇
注曰言中殇者中从下
防曰:「夫之叔父,成人大功,长殇在小功,故中下殇在此以下,传言之妇人爲夫之族类,大功之殇中从下,故郑据而言之也。」
黄氏曰:「妾服见大功,章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条。」敖氏曰:「见中殇者,明其与前条异。」
从母之长殇报
防曰:「从母者,母之姊妹,成人,小功。故长殇在此中,下之殇无服。」
敖氏曰:「前章从母成人之服,已言报,此复见之者,嫌其报加服者,或略于殇也。」
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
马氏曰:「承父之体,四时祭祀,不敢伸私亲,服废尊者之祭,故服缌也。」
防曰:「此为无冡适,唯有妾子。父死,庶子承后,为其母缌也。」
传曰:「何以缌也?」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然则何以服缌也?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因是以服缌也。
马氏曰:縁先人在时,哀伤臣仆有死宫中者,为缺一时,不举祭,因是服缌也。
注曰:君卒庶子为母大功,大夫卒庶子为母三年,士虽在庶子为母,皆如众人【世佐案:如众人者,亦为之齐衰期】
防曰:「有死于宫中者,纵是臣仆,亦三月不举祭,故此庶子因是为母服缌也。」注云:「君卒,庶子为母大功者,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其母』是也。以其先君在,公子为母在五服外,先君卒,则是今君庶昆弟为其母大功,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云。大夫卒,庶子为母三年者,以其父在大功,大功章云『大夫之庶子为母』是也,父卒无余尊所厌,故伸三年。士虽在,庶子为母皆如众人者,士卑无厌故也。郑并言大夫、士之庶子者,欲见不承后者如此服,若承后则皆缌,故并言之也。若天子、诸侯庶子承后,为其母所服云何?案《曽子问》云:『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郑云:「谓庶子王为其母无服。」案《服问》云:「君之母非夫人,则羣臣无服,惟近臣及仆骖乘从服,惟君所服服也。」注云:「妾先君所不服也。」礼,庶子为后,为其母缌,言惟君所服,申君也。《春秋》之义,有以小君服之者,时若小君在,则益不可据。《曾子问》所云,据小君在,则练冠,五服外。《服问》所云,据小君没后,其庶子为得申,故郑云「申君」,是以引《春秋》之义,母以子贵。若然,天子、诸侯礼同与大夫、士礼有异也。
黄氏曰:晋孝武防元中,太常车嗣上言:「礼,庶子为后,为其母缌麻三月。自顷,公侯卿士,庶子为后,为其庶母同之于嫡。」《礼记》云:「为父后,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不祭故也。」今身承祖宗之重,而以庶母之私,废烝尝之事,求之情礼,失莫大焉。又升平中,故太宰武陵王所生母防,表求齐衰三年,诏聼依乐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兴宁中,故梁王逄所生母防,亦求三年,诏依太宰故事,同服大功,并无居庐三年之文。尚书奏依乐安王大功为正,诏可。《开元礼》: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缌麻三月。今服制令:庶子为后者,为其母缌麻三月【若无嫡母及嫡母卒,则为所生母服;其外祖父母、舅、从母并不服】亦觧官申其心防。
敖氏曰:「为父后者,或当为适母后,故不服妾母。盖与适子同也。有死于宫中,则三月不举祭者,吉凶之事,存亡共之,因是以服缌者,言非若是则不敢服也。盖子之于母,情虽无竆,然礼所不许,则其情亦不可得而遂。今因有三月不举祭之礼,乃得略伸其服焉。观此,则孝子之心可
译外孙
注解说:外孙是女儿的女儿。
郑玄说:“因为女儿出嫁到外家,所生的孩子所以称为外孙。”
敖氏说:“这种丧服男女相同,外孙为外祖父母服小功,而不要求外祖父母为外孙服丧,是因为外祖父母是外家的正尊吗?”
从父兄弟的侄子的下殇
郑玄说:“成人服大功,长殇、中殇服小功,所以下殇列在这一章。”
敖氏说:“单独说‘侄’,是因为前面已经分别以丈夫、妇人的角度论述过,这里没有嫌疑。又根据前章的体例,那么作为继承人的人,为他兄弟的下殇服丧,也应当列在这里,只是经文缺漏罢了。”
世佐按:侄子的姑姑出嫁的,为她服丧。相对于其本服,都降二等。
丈夫的叔父的中殇、下殇
注解说:说中殇,是因为中殇跟随下殇的等级。
郑玄说:“丈夫的叔父,成人服大功,长殇服小功,所以中殇、下殇列在这一章以下。传文说妇人为丈夫的族类服丧,大功之殇中殇跟随下殇,所以郑玄依据这一点来论述。”
黄氏说:“妾的丧服见大功章,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那条。”
敖氏说:“列出中殇,是为了表明它与前条不同。”
从母的长殇,报
郑玄说:“从母是母亲的姊妹,成人服小功。所以长殇列在这里,中殇、下殇没有丧服。”
敖氏说:“前章从母成人的丧服,已经说了‘报’,这里再次提到,是担心人们误以为报服是加重丧服,或者在殇服中省略了。”
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
马氏说:“继承父亲的身体,主持四季祭祀,不敢伸张私人亲情,以免废掉尊者的祭祀,所以服缌麻。”
郑玄说:“这是指没有嫡子,只有妾子。父亲死后,庶子继承宗祧,为他母亲服缌麻。”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传文说:“与尊者成为一体,不敢为私人亲属服丧。”那么为什么服缌麻呢?如果有死在宫中的人,就为他三个月不举行祭祀,因此服缌麻。
马氏说:“因为先人在世时,哀伤臣仆有死在宫中的,为缺一时,不举行祭祀,因此服缌麻。”
注解说:国君死后,庶子为母亲服大功;大夫死后,庶子为母亲服三年;士即使还在世,庶子为母亲,都像普通人一样【世佐按:像普通人一样,也是为她服齐衰期年】。
郑玄说:“有死在宫中的人,即使是臣仆,也三个月不举行祭祀,所以这个庶子因此为母亲服缌麻。”注解说:“国君死后,庶子为母亲服大功,是因为大功章说‘公之庶昆弟为其母’就是这样。因为先君在世时,公子为母亲在五服之外,先君死后,就是现任国君的庶昆弟为母亲服大功,这是先君余尊所压抑的,不能超过大功。大夫死后,庶子为母亲服三年,是因为父亲在世时服大功,大功章说‘大夫之庶子为母’就是这样,父亲死后没有余尊压抑,所以伸张为三年。士即使还在世,庶子为母亲都像普通人一样,是因为士地位低下没有压抑的缘故。郑玄一并论述大夫、士的庶子,是想表明不继承宗祧的人这样服丧,如果继承宗祧则都服缌麻,所以一并论述。如果天子、诸侯的庶子继承宗祧,为他母亲所服的丧服是怎样的呢?查《曾子问》说:‘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郑玄说:‘这是指庶子王为他母亲没有丧服。’查《服问》说:‘君之母如果不是夫人,那么群臣没有丧服,只有近臣及仆骖乘跟随服丧,只有国君所服的才服。’注解说:‘妾是先君所不服的。’礼制,庶子继承宗祧,为他母亲服缌麻,说只有国君所服的才服,是申明国君的意思。《春秋》之义,有以小君服丧的,当时如果小君在世,就更不能依据。《曾子问》所说的,是依据小君在世,则练冠,在五服之外。《服问》所说的,是依据小君死后,其庶子得以伸张,所以郑玄说‘申明国君’,因此引用《春秋》之义,母亲因儿子尊贵而尊贵。如果这样,天子、诸侯的礼与大夫、士的礼有差异。”
黄氏说:“晋孝武帝元和中,太常车嗣上言:‘礼制,庶子继承宗祧,为他母亲服缌麻三月。近来,公侯卿士,庶子继承宗祧,为他庶母与嫡母同等对待。’《礼记》说:‘为父后者,为出母没有丧服,没有丧服的原因,是不祭祀的缘故。’现在自身承担祖宗的重任,却因为庶母的私情,废掉祭祀之事,求之于情理,没有比这更大的过失了。又升平年间,已故太宰武陵王所生母亲去世,上表请求服齐衰三年,诏令听从依乐安王先例,制为服大功九月。兴宁年间,已故梁王逄所生母亲去世,也请求服三年,诏令依太宰先例,同服大功,都没有居庐三年的条文。尚书奏请依乐安王大功为正,诏令批准。《开元礼》:庶子为父后者,为他母亲服缌麻三月。现在服制令:庶子为后者,为他母亲服缌麻三月【如果没有嫡母及嫡母去世,则为所生母服丧;其外祖父母、舅、从母都不服丧】也解除官职以申其孝心。”
敖氏说:“为父后者,或者应当为嫡母继承宗祧,所以不服妾母。大概与嫡子相同。有死在宫中的人,就三个月不举行祭祀,是因为吉凶之事,存亡共同承担,因此服缌麻,是说如果不是这样就不敢服丧。儿子对于母亲,感情虽然无穷,但礼制不允许,那么他的感情也不能得以实现。现在因为有三个月不举行祭祀的礼制,才得以略微伸张他的丧服。观察这一点,那么孝子的心
世佐案:妾不得体君,而此子与尊者为一体,故屈母子之情,降而在此,不因君母之存殁异也。大夫已上无缌服,而此礼则上下同之,以其至情所关,虽加一日,愈于已。苟有死于宫中者之例可援,以少伸吾情焉,则虽天子诸侯,亦不以贵而絶其母也。
士爲庶母
雷氏曰:为五服之兄【兄字误】不称其人者,皆士也。若有天子、诸侯下及庶人,则指其称位,未有言士为者。此独言士,何乎?盖大夫以上,庶母无服;庶人无妾,则无庶母。为庶母,唯士而已。故诡常例,以着唯独一人也。朱子曰:父妾之有子者,礼经谓之庶母。死则为之服缌麻三月,此其名分固有所系,初不当论其年齿之长少。然其为礼之隆杀,则又当聼从尊长之命,非子弟所得而专也。
敖氏曰:言士者,承上经之下,宜别之,且起下文也。汪氏琬曰:或问,均父妾也,必有子然后为庻母,何也?曰:父妾之男,吾谓之昆弟矣,其女则吾谓之姊妹矣。昆弟姊妹之母,犹吾母也,故谓之庶母。舎是,则不得被此名也。是以为吾庶昆弟姊妹之母,则服;不为吾庶昆弟姊妹之母,则不服。或问,庶祖母宜何服?曰:其▯免乎?礼,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何庶祖母服之有?然则律又服庶母期矣,顾亦无庶祖母服者,何与?曰:防也,无恩也。是则为之▯免可也。
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防曰:『有母名也。』云大夫以上无服者,以其降故也。」杜氏佑曰:「大唐显庆二年,修礼官长孙无忌等奏:庶母古礼缌麻,新礼无服。谨按:庶母之子,即是已之昆弟,为之不杖齐衰而已,与之无服。同气之内,凶吉顿殊,求之礼情,深非至理。请依典故,为服缌麻。制从之。」敖氏曰:「大夫以上为庻母无服者,以庶母之服缌,而大夫以上无缌服故也。又大夫以上于其有亲者,且降之、絶之,则此无服亦宜矣。」
郝氏曰:「大夫以上分尊,故庶母之服降而絶。」
世佐案:大夫以上固絶缌矣,传必着之者,嫌其或以母名而不絶也。
贵臣贵妾
马氏曰:「君为贵,臣贵,妾服也。天子贵,公诸侯贵,卿大夫贵,室老贵,妾谓侄娣也。」
注曰:「此谓公士大夫之君也。殊其臣妾贵贱而为之服。贵臣室老士也,贵妾侄娣也。天子诸侯降其臣妾无服,士卑无臣,则士妾又贱,不足殊。有子则为之缌,无子则已。」
陈氏铨曰:「天子贵臣,三公;贵妾,三夫人。诸侯贵臣,卿大夫;贵妾,侄娣。大夫贵臣,室老;士贵妾,亦为侄娣。然则天子、诸侯絶周于臣妾,无服,明矣。大夫非其同尊,每降一等而已。为上【上当是臣字之譌】妾贵者,有缌麻三月也。」
杜氏曰:宋袁悠问雷次宗曰:「防服,大夫为贵臣、贵妾缌,何以便为庶母无服?」又按《檀弓》云:「悼公之母死,哀公为之齐衰。」有若曰:「诸侯为妾齐衰。」礼与郑注云:「妾之贵者为之缌耳。」《左传》云:「晋少姜卒,明年正月既葬,齐使晏平仲请继室,叔向对曰:『寡君以在衰绖之中。』」按此,诸侯为妾便有服也。次宗答曰:「大夫为贵妾缌。」按注:「贵妾,侄娣也。」夫侄娣实贵,而大夫尊轻,故不得不服;至于余妾出自凡庶,故不服也。又天子诸侯一降旁亲,岂容媵妾更为服也?郑注「防服无服」是也。又注《檀弓》:「哀公为悼公母齐衰」云:「妾之贵者为之缌耳。」此注谓诸侯为贵妾缌,既与所注「防服」相违,且诸侯庶子母卒无服,皆以父所不服,亦不敢服,未喻《檀弓》注云:「何以服言诸侯为贵妾缌耶?」《左传》所云少姜之卒有衰绖之言者,是春秋之时诸侯滛侈,至于甚者乃为齐衰,此盖当时之▯事,非周公之明典也。敖氏曰:「此亦士为之也。贵臣,室老也;贵妾,长妾也。」此似夫妻同之,妻为此妾服,则非有私亲者也;其有亲者,宜以其服服之。大夫以上无缌服。
顾氏曰:此谓大夫之服,贵臣、室老、士也;贵妾、侄娣也,皆有相助之义,故为之服缌。《
译世佐按:妾不能与正妻同等对待,而这个孩子与尊长是一体的,所以委屈母子之情,降低身份在此,不因君母的生死而有所不同。大夫以上没有缌麻之服,但这礼仪则上下相同,因为这与至深的情感有关,即使多服一天,也比不服好。如果有宫中死者可以援引的先例,以稍微表达我的情感,那么即使是天子诸侯,也不会因为尊贵而断绝与母亲的关系。
士为庶母
雷氏说:为五服之内的兄长(“兄”字有误)不称其名的人,都是士。如果有天子、诸侯下至庶人,就指称他们的爵位,没有说士为的。这里只说士,为什么呢?大概是大夫以上,庶母没有丧服;庶人没有妾,也就没有庶母。为庶母服丧,只有士而已。所以违背常规,以表明只有这一种情况。朱子说:父亲妾室中有儿子的,礼经称为庶母。死了就为她服缌麻三个月,这其中的名分本来有所联系,起初不应当论其年龄的长幼。然而这礼仪的隆重与简略,又应当听从尊长的命令,不是子弟所能专断的。
敖氏说:说士,是承接上文经文的下面,应当区别开来,并且引出下文。汪琬说:有人问,都是父亲的妾,一定要有儿子然后才称为庶母,为什么呢?回答说:父亲妾室的儿子,我称他们为兄弟,他们的女儿,我称她们为姐妹。兄弟姐妹的母亲,就像我的母亲一样,所以称为庶母。如果不是这样,就不能被称作这个名称。所以,作为我庶兄弟姐妹的母亲,就服丧;不作为我庶兄弟姐妹的母亲,就不服丧。有人问,庶祖母应当服什么丧?回答说:大概是齐衰不杖期吧?礼制规定,大夫以上为庶母没有丧服,哪有给庶祖母服丧的呢?然而法律又规定为庶母服期年之丧,但是也没有给庶祖母服丧的,为什么呢?回答说:因为避讳,没有恩情。这样,为她服齐衰不杖期是可以的。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呢?因为有名分而服丧。大夫以上为庶母没有丧服。郑玄说:‘有母亲的名称。’说大夫以上没有丧服,是因为降等的原因。”杜佑说:“大唐显庆二年,修礼官长孙无忌等上奏:庶母古礼服缌麻,新礼没有丧服。谨按:庶母的儿子,就是我的兄弟,为他服不杖齐衰而已,与他没有丧服。同气之内,凶吉突然不同,寻求礼制的情理,深深不符合至理。请求依照典故,服缌麻。皇帝批准了。”敖氏说:“大夫以上为庶母没有丧服,是因为庶母的丧服是缌麻,而大夫以上没有缌麻之服。又大夫以上对于有亲缘关系的人,尚且降等、断绝,那么这里没有丧服也是适宜的。”
郝氏说:“大夫以上地位尊贵,所以庶母的丧服降等而断绝。”
世佐按:大夫以上固然断绝缌麻之服了,传文一定要写明,是担心人们或许因为母亲的名称而不加断绝。
贵臣贵妾
马氏说:“君为贵,臣为贵,妾服丧。天子为贵,公诸侯为贵,卿大夫为贵,室老为贵,妾指侄娣。”
注说:“这是指公士大夫的君。区别其臣妾的贵贱而为他们服丧。贵臣是室老和士,贵妾是侄娣。天子诸侯降等其臣妾没有丧服,士卑贱没有臣,那么士的妾又更贱,不足以区别。有儿子就为她服缌麻,没有儿子就罢了。”
陈铨说:“天子的贵臣,是三公;贵妾,是三夫人。诸侯的贵臣,是卿大夫;贵妾,是侄娣。大夫的贵臣,是室老;士的贵妾,也是侄娣。那么天子、诸侯断绝周礼于臣妾,没有丧服,是很明显的。大夫不是与他同尊,每降一等而已。为上妾贵者,有缌麻三个月。”
杜氏说:宋袁悠问雷次宗说:“郑服,大夫为贵臣、贵妾服缌麻,为什么便为庶母没有丧服?”又按《檀弓》说:“悼公的母亲死了,哀公为他服齐衰。”有若说:“诸侯为妾服齐衰。”礼与郑注说:“妾中贵者为她服缌麻。”《左传》说:“晋少姜死了,明年正月既葬,齐派晏平仲请求继室,叔向回答说:‘寡君因为处在衰绖之中。’”按此,诸侯为妾便有丧服。次宗回答说:“大夫为贵妾服缌麻。”按注:“贵妾,是侄娣。”侄娣确实尊贵,而大夫尊贵较轻,所以不得不为她们服丧;至于其余的妾出自凡庶,所以不为她们服丧。又天子诸侯降等旁亲,哪里容得下媵妾更为她们服丧呢?郑注“郑服没有丧服”是对的。又注《檀弓》:“哀公为悼公母服齐衰”说:“妾中贵者为她服缌麻。”此注说诸侯为贵妾服缌麻,既与所注“郑服”相违背,而且诸侯庶子母亲死了没有丧服,都以父亲所不服,也不敢服,不明白《檀弓》注说:“为什么服丧说诸侯为贵妾服缌麻呢?”《左传》所说的少姜之死有衰绖之言,是春秋之时诸侯淫侈,至于甚者乃为齐衰,这大概是当时的事,不是周公的明典。敖氏说:“这也是士为他们服丧。贵臣,是室老;贵妾,是长妾。”这似乎夫妻相同,妻为此妾服丧,则不是有私亲的;其有亲的,应当以其服丧。大夫以上没有缌麻之服。
顾氏说:这是指大夫的丧服,贵臣、室老、士;贵妾、侄娣,都有相助的意义,所以为他们服缌麻。
糓梁传》曰:「侄娣者,不孤子之义也。」古者大夫亦有侄娣。《左传》臧宣叔取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侄生纥,是也。备六礼之制,合二姓之好,从其女君而归焉,故谓之贵妾。士无侄娣,故防服。《小记》云:「士妾有子而为之缌。」然则大夫之妾虽有子,犹不得缌也。惟夫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近之矣。唐李晟夫人王氏无子,杜氏氏生子愿,诏以为嫡子。及杜之卒也,赠郑国夫人,而晟为之服缌。议者以为凖礼「士妾有子而为之缌」,《开元新礼》无是服矣,而晟擅举复之,颇为当时所诮【册府元▯】今之士大夫缘饰礼文而行此服者,比比也。张氏曰: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而服其贵臣、贵妾,于义似难强通。此殆承上「士为庶母」之文,言士礼耳。其私属亦可谓之臣妾之有子者,即贵者也。
译《谷梁传》说:“侄娣制度,是为了不让儿子处于孤弱无依的地位。”古代大夫也有侄娣。《左传》记载臧宣叔从铸国娶妻,生了臧贾和臧为后去世,继室用她的侄女生下了臧纥,就是这种情况。具备六礼的制度,结合两家的友好关系,跟随女主人一同嫁过来,所以称为贵妾。士人没有侄娣,所以有防止逾制的丧服规定。《小记》说:“士人的妾如果有儿子,就为她服缌麻。”那么大夫的妾即使有儿子,也不应当服缌麻。只有丈夫死在宫中的情况,就为她三个月不举行祭祀,这比较接近了。唐代李晟的夫人王氏没有儿子,杜氏生了儿子李愿,皇帝下诏让他作为嫡子。等到杜氏去世时,追赠为郑国夫人,而李晟为她服缌麻。议论的人认为依据礼制“士妾有子而为之缌”,《开元新礼》没有这种丧服,而李晟擅自恢复这种丧服,被当时的人颇为讥讽【册府元龟】。现在的士大夫借修饰礼文而行此丧服的,比比皆是。张氏说:大夫以上对庶母没有丧服,却为他们的贵臣、贵妾服丧,在义理上似乎难以强行通达。这大概是承接上文“士为庶母”的文字,说的是士的礼制罢了。他们的私属也可以称为有儿子的臣妾,也就是尊贵的人。
汪氏琬曰:仪礼贵妾缌,而律文无之,今之卿大夫宜何从?予应之曰:从律。何以知其宜从律也?古今之制不同,有从重服而改轻服者,有从轻服而改重服者,有从有服而退为无服者,有从无服而进为有服者。自唐以来损益仪礼多矣,而犹欲取乆逺不可考之文,以自附于好古乎?荀卿氏曰:法后王,是不可不深讲也。今之卿大夫不然,举凡服其余亲,莫不兢兢令甲,而莫之敢越,而独于其妾也,则必秉周礼,毋乃昵于所爱乎哉?有难者曰:母以子贵,非与?曰:非是之谓也。诸侯娣侄媵之子得立,则国人从而尊其生,故存则书夫人,殁则书薨,书▯,书小君,皆得视其适,此春秋之例也。然则妾之子而既贵矣,天子且许之貤封,而家长可不为之制服乎?曰:天子自贵其卿大夫之母,家长自贱其妾,律令之与勅也,诰也,是皆出于天子,固并行不倍者也。或又难曰:律文得毋有阙与?曰:国家辨妻妾之分,严嫡庻之闲,其防微而杜渐也,可谓深切着明矣,而又何阙文之有?且吾考诸仪礼,则曰:大夫为贵妾缌;考诸丧服小记,则曰:士妾有子而为之缌。仪礼不言士妾,小记不言大夫妾,而唐开元礼则皆不为之制服。宋司马氏书仪、朱子家礼与前明孝慈录,亦槩未之及也。盖妾之无服,千余年于此矣。今使家长之为大夫者为之服缌,则众子之为士者,当如之所生子为父后者,亦当如之。其父在者,当为所生母大功,顾已之服其妾也,则从仪礼缌,而命众子与所生子,则又从律文,或齐衰杖期,或斩衰三年,是于古今之制胥失之也。嗟乎!非天子不议礼,若好古而不纯乎古,守今而不纯乎今,是则自创为礼也。吾故曰:不可不深讲也。
世佐案:斩衰章传云,公卿大夫室老、士贵臣,其余皆众臣也。贵臣之中兼有公卿大夫,则此礼亦通大夫已上矣。大夫无缌服,而此礼乃通乎其上者,以臣妾爲其君服斩,而君无服。仁人之心,为不若是恝,故放死于宫中者之例而为之缌恤,下之典也。然必简其贵者而服,之所以殊尊卑也。且其服止于是尔,若加以衰绖,如鲁哀、晋平之所以服其妾者,则其狥情而防尊也甚矣。若然,父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大夫以上宜有庶母服矣。传乃云无服者,以其分卑恩轻,为服之义主于从父而不主于已。父卒后,则得以其尊降之,故云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也。马氏觧此传,兼天子诸侯言,得之。郑氏专指大夫,敖、张二説专指士,皆非礼。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缌衰,为大夫士疑衰,其首服皆弁绖【见周礼司服】公为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见服问】此君为臣服之制也。以是差之,则其为三夫人及娣侄者可知矣。
传日何以缌也以其贵也
防曰:「以其南靣,故简贵者服之也。」
世佐案:此防亦承注误传,言此者,明其非贵,则不服耳,尊君之义也。
乳母
马氏曰士为乳母服
注曰:「谓飬子者有他故,贱者代之,慈己。」
防曰:「内则」云:「大夫之子有食母」,彼注亦引此云:「防服所谓乳母」,以天子、诸侯其子有三母,皆不为之服;士又自飬其子,唯大夫之子有此食母,为乳母,其子为之缌也。
杜氏佑曰:汉《石渠礼议》问曰:「大夫降乳母耶?」闻人通汉对曰:「乳母所以不降者,报义之服,故不降也。」则始封之君及大夫皆【皆下似脱一不字】降乳母。魏刘徳问田琼曰:「今时婢生口使为乳母,得母甚贱,不应服也。」琼答曰:「婢生口,故不服也。」晋袁准云:「保母者,当为保姆,《春秋》宗伯姬待姆是也,非母之名也。母者,因父得称,且保傅妇人辅相婢之贵者耳,而为之服,不亦重乎?」先儒欲使公之庻子为母无服而服乳母乎?此世俗之名,记者集以为礼,非圣人之制。贺循云:「为乳母缌三月,士与大夫皆同,不以尊卑降功服故也。」梁氏云:「服乳母缌者,谓母死莫养亲,取乳活之者,故服之报功也。」
敖氏曰:「此亦防士为之文也。士之妻自养其
译汪琬说:《仪礼》规定为贵妾服缌麻,但法律条文里没有这一条,现在的卿大夫应该遵从哪一方呢?我回答说:遵从法律。怎么知道应该遵从法律呢?古今的制度不同,有从重服改为轻服的,有从轻服改为重服的,有从有丧服变为无丧服的,也有从无丧服变为有丧服的。自唐代以来,对《仪礼》的增删改动已经很多了,却还要去取用那些久远不可考证的文字,来附会自己喜好古道的名声吗?荀子说:“效法近世的君王”,这是不可不深入探讨的。现在的卿大夫不是这样,凡是服丧其他亲属,无不谨慎地遵循法令,不敢逾越,唯独对于自己的妾,却一定要秉持周礼,这难道不是过于亲近自己所爱的人吗?有人质疑说:母亲因为儿子显贵而地位尊贵,难道不是这样吗?回答说:不是这个意思。诸侯的娣、侄、媵妾所生的儿子如果得以立为继承人,那么国人就随之尊崇他们的生母,所以活着时记载为夫人,去世时记载为薨,记载为〇,记载为小君,都可以视同正妻,这是《春秋》的体例。那么妾的儿子既然已经显贵了,天子尚且允许追封,家长难道可以不为之服丧吗?回答说:天子尊重自己的卿大夫的母亲,家长轻视自己的妾,律令与敕令、诰命,都出自天子,本来并行而不违背。又有人质疑说:法律条文难道有缺失吗?回答说:国家区分妻妾的名分,严格嫡庶的界限,在防微杜渐方面,可以说是深切显明了,又有什么缺失的文字呢?况且我考察《仪礼》,说:大夫为贵妾服缌麻;考察《丧服小记》,说:士的妾有儿子就为她服缌麻。《仪礼》没有提到士的妾,《小记》没有提到大夫的妾,而唐代的《开元礼》则都不为之服丧。宋代司马光的《书仪》、朱熹的《家礼》以及前明代的《孝慈录》,也都一概没有提及。大概妾无丧服,已经有一千多年了。现在假如让身为大夫的家长为妾服缌麻,那么众子中身为士的,应当如何对待他们的生母?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儿子,也应当如何对待。他们的父亲还在世时,应当为生母服大功,然而自己为妾服丧,却遵从《仪礼》服缌麻,而命令众子和作为继承人的儿子,却又遵从法律条文,有的服齐衰杖期,有的服斩衰三年,这样对于古今的制度都失去了准则。唉!不是天子不议定礼制,如果喜好古代却不纯粹地遵循古代,遵守当今却不纯粹地遵循当今,这就是自己创制礼法了。所以我说不可以不深入探讨。
世佐按:《斩衰章传》说,公卿大夫的室老、士的贵臣,其余的都是众臣。贵臣之中兼有公卿大夫,那么这条礼制也通用于大夫以上的人了。大夫没有缌麻丧服,而这条礼制却通用于他之上的人,是因为臣妾为君主服斩衰,而君主没有丧服。仁爱之心,不会如此冷漠,所以仿照死于宫中者的例子而为之服缌麻,这是下级的典制。但一定要简选其中尊贵者而服丧,这是用来区别尊卑的。而且他的丧服只到此为止,如果加上衰绖,像鲁哀公、晋平公那样为妾服丧,那就是顺从私情而妨害尊卑秩序太严重了。如果这样,父亲所服的丧,儿子也不敢不服,大夫以上应当有庶母的丧服了。传文却说没有丧服,是因为她们名分低微恩情轻浅,服丧的原则在于顺从父亲而不在于自己。父亲去世后,就可以用尊贵的身份降低丧服等级,所以说大夫以上为庶母没有丧服。马融解释这条传文,兼及天子诸侯,是正确的。郑玄专门指大夫,敖继公、张淳两说专门指士,都不符合礼制。周王为三公六卿服锡衰,为诸侯服缌衰,为大夫士服疑衰,他们的首服都是弁绖【见《周礼·司服》】;诸侯为大夫服锡衰以居家,外出也如此,办事时则服弁绖【见《服问》】,这是君主为臣子服丧的制度。以此类推,那么他为三夫人及娣侄所服的丧就可以知道了。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呢?因为她们尊贵。
郑玄注说:“因为她们南面而立,所以简选尊贵者为之服丧。”
世佐按:这个注也是承袭旧注误传,说这个,是说明如果不尊贵,就不服丧,这是尊崇君主的义理。
乳母
马融说:士为乳母服丧。
注说:“是指抚养孩子的人有其他缘故,由卑贱的人代替,慈爱自己。”
郑玄注说:《内则》说:“大夫的儿子有食母”,那里的注也引用这里说:“郑服所谓乳母”,因为天子、诸侯的儿子有三母,都不为之服丧;士又自己抚养儿子,只有大夫的儿子有这个食母,作为乳母,他的儿子为之服缌麻。
杜佑说:汉代《石渠礼议》问:“大夫降低乳母的丧服吗?”闻人通汉回答说:“乳母之所以不降低,是因为报答恩义的丧服,所以不降低。”那么始封的君主以及大夫都【“皆”下似乎脱一个“不”字】降低乳母的丧服。魏国刘德问田琼说:“现在婢女生下的孩子用来做乳母,难道不很卑贱,不应该服丧吗?”田琼回答说:“婢女生下的孩子,所以不服丧。”晋代袁准说:“保母者,应当是保姆,《春秋》中宗伯姬等待姆就是,不是母亲的名号。母亲,是因为父亲才得称,而且保傅是妇人中辅佐婢女的尊贵者罢了,为之服丧,不也太重了吗?”先儒想让公的庶子为母亲不服丧却服乳母吗?这是世俗的名号,记录者汇集作为礼制,不是圣人的制度。贺循说:“为乳母服缌麻三个月,士与大夫都相同,不因为尊卑降低功服的原因。”梁先生说:“服乳母缌麻的,是指母亲死了没有人抚养亲人,取来喂奶养活的人,所以服丧报答功劳。”
敖继公说:“这也是为士而写的文字。士的妻子自己抚养其
子,若有故,或使贱者代食之,故谓之乳母。其妾子亦然。若于大夫之子,则慈母之外又有乳母。《内则》曰:『大夫之子有食母』,郑氏以为即此乳母是也。大夫之子父殁,乃为之服。」
译儿子如果有特殊情况,有时会让地位低下的人代替他进食,所以称为乳母。妾所生的儿子也是如此。如果是大夫的儿子,那么在慈母之外还有乳母。《内则》说:“大夫的儿子有食母”,郑玄认为这就是所说的乳母。大夫的儿子在其父亲去世后,才为乳母服丧。
郝氏曰:「乳母,哺乳之母,外人妇代食子者,非其所生子,亦非其父妾。本不名母,而以乳得名。本无服,而以名得服。」
世佐案:此为大夫、士之子设也。诸侯已上,则无是礼矣。大夫之子,父没乃得伸。敖说得之。
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
防曰有母名也
从祖昆弟之子
注曰族父母为之服
敖氏曰:「为族曾祖父、族祖父、族父、族昆弟皆缌。其族昆弟固相为矣,此条则族父报。然则族曾祖父于昆弟之曾孙,族祖父于族父昆弟之孙,以其为旁亲卑者之轻服,故略之而不报。」与《案》经但见族父为此服,注兼言族母者,足经意也。妇人为夫党之卑属,与夫同。
世佐案:同髙祖之亲自族昆弟而外,凡三缌麻,其报服经,惟见其一耳,文不具也。敖説非。
曾孙
注曰孙之子
防曰:「据曾祖为之缌,不言▯孙者,此亦如齐衰三月章,直见曾祖,不言髙祖,以其曽孙、▯孙为曾、髙同,曽、高亦为曽孙、▯孙同也。」
敖氏曰:「此曾祖为之服也。以本服之差言之,为子期,为孙大功,则为曾孙亦宜小功。乃在此者,以曾孙为已齐衰三月,故已亦为之缌麻三月。盖不可以过于其为已之月数也。不分适庶者,以其卑逺略之,且不可使其庶者无服也。」
世佐案:此谓其庶也。若适子、若孙皆没,而以适曾孙为后,曾孙亦宜为之期,以其将所传重故也。然其事亦世所鲜有,故经不着之。
父之姑
注曰归孙为祖父之姊妹
防曰:「尔雅」云,女子谓昆弟之子为侄,谓侄之子为归孙。
敖氏曰:「此从祖之亲,乃缌者,以其为祖父之姊妹,于属为尊,故但据已适之者言之。其意与姑为侄者同,不言报者,亦以非其一定之礼故耳。」
世佐案:此同曾祖之亲也。其成人而未嫁者,服之如从祖父适人者,防一等。故在此经不云「适人者」,亦省文。
从母昆弟
马氏曰姊妹子相爲服也
敖氏曰:「从母姊妹亦存焉。外亲之妇人,在室、适人同。」
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
马氏曰:「以从母有母,名其子;有昆弟,名。」
防曰:「因从母有母名,而服其子也。」
敖氏曰:「名谓昆弟之名,母为姊妹之子,小功子无所从也。唯以名服之,从母以名加此,以名服子于母党,其情盖可见矣。然则有可从而不从者,所以逺别于父族与?」
甥
注曰姊妹之子
杜氏佑曰:「大唐贞观年中,八座议奏,令舅服同姨,小功五月。而律防舅报于甥服犹三月。谨按:傍尊之服,礼无不报,已非正尊,不敢降也。故甥为从母五月,从母报甥小功;甥为舅缌麻,舅亦报甥三月,是其义矣。今甥为舅,使同从母之防,则舅宜进甥以同从母之报。修律防人不知礼意,舅报舅服尚指缌麻,于例不通。理须改正,今请改律防舅报甥亦小功。制可。」敖氏曰:「亦丈夫妇人同。」
传曰:「甥者,何也?谓吾舅者,吾谓之甥。何以缌也?报之也。」防曰:「甥既服舅以缌,舅亦报甥以缌也。」
汪氏琬曰:凡父党之尊者,由父推之,则皆父之属也。如世父、叔父、从祖、祖父是也。至父之姊妹,则不可谓之父矣。不可谓之父,其可谓之母乎?二者皆不可以命名,故圣人更之曰姑。《尔雅》谓「我姑者」,吾谓之侄。盖侄亦不敢以昆弟之子为子也。凡母党之尊者,以母推之,则皆母之属也。如从母是也。至母之昆弟,则不可谓之母矣。不可谓之母,其可谓之父乎?二者皆不可以命名,故圣人更之曰舅。《尔雅》谓「我舅者」,吾谓之甥。盖舅亦不敢以姊妹之子为子也。此先王制名之微意也。
世佐案:甥之名不一,故传释之云:“谓吾舅者,吾谓之甥。”明其对舅立文,为姊妹之子也。《尔雅》云:“姑之子为甥,舅之子亦为甥,妻之晜弟为甥,姊妹之夫亦为甥。”《孟子》云:“帝舘甥于贰室。”是壻亦名甥矣。已上诸甥,皆异于此。所谓甥,则《尔雅》云:“男子谓姊妹之子为出。”是也。
壻
注曰
译郝氏说:“乳母,是哺乳的母亲,是外人家的妇人代替母亲喂养孩子的,不是她所生的孩子,也不是她丈夫的妾。本来不称为母亲,而是因为哺乳而得到这个名称。本来没有丧服,而是因为名称而获得丧服。”
世佐按:这是为大夫、士的儿子设立的。诸侯以上,就没有这种礼了。大夫的儿子,父亲去世后才能伸展(行礼)。敖氏的说法是对的。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是因为名称而服丧。
防氏说:有母亲的名称。
从祖兄弟的儿子。
注解说:族父母为他服丧。
敖氏说:“为族曾祖父、族祖父、族父、族兄弟都服缌麻。那些族兄弟本来互相服丧了,这一条则是族父回报。那么族曾祖父对于兄弟的曾孙,族祖父对于族父兄弟的孙子,因为他们是旁系亲属中卑幼者的轻服,所以省略而不回报。”与《案》经文只见到族父为此服丧,注解兼言族母的,足以表达经文的意思。妇女为丈夫家族的卑幼亲属,与丈夫相同。
世佐按:同高祖的亲自族兄弟以外,共有三种缌麻,其回报的丧服经文,只见到一种罢了,文辞不完整。敖氏的说法不对。
曾孙。
注解说:孙的儿子。
防氏说:“根据曾祖为他服缌麻,不说高祖,这也如同齐衰三月章,直接见到曾祖,不说高祖,因为曾孙、高孙对于曾祖、高祖是相同的,曾祖、高祖对于曾孙、高孙也是相同的。”
敖氏说:“这是曾祖为他服丧。以本服的差别来说,为儿子服期年,为孙子服大功,那么为曾孙也适宜服小功。现在在这里,因为曾孙为他服齐衰三月,所以他也为曾孙服缌麻三月。大概不可以超过曾孙为他服的月数。不分嫡庶,因为卑远而省略,而且不可以让庶出的没有丧服。”
世佐按:这是指庶出的。如果嫡子、嫡孙都去世了,而以嫡曾孙为后嗣,曾孙也适宜为他服期年,因为他将要承继重托的缘故。然而这种事世上也很少见,所以经文不记载。
父亲的姑母。
注解说:归孙为祖父的姊妹服丧。
防氏说:“《尔雅》说,女子称兄弟的儿子为侄,称侄的儿子为归孙。”
敖氏说:“这是从祖的亲属,服缌麻,因为她是祖父的姊妹,在亲属中尊贵,所以只根据已出嫁的来说。意思与姑母为侄子服丧相同,不说回报,也是因为不是一定的礼的缘故。”
世佐按:这是同曾祖的亲属。那些成年而未出嫁的,服丧如同从祖父出嫁的,降一等。所以在这经文中不说“出嫁的”,也是省略文字。
从母兄弟。
马氏说:姊妹互相服丧。
敖氏说:“从母姊妹也存在。外亲的妇人,在室、出嫁相同。”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是因为名称而服丧。
马氏说:“因为从母有母亲的名称,称她的儿子;有兄弟的名称。”
防氏说:“因为从母有母亲的名称,而服丧她的儿子。”
敖氏说:“名称指兄弟的名称,母亲为姊妹的儿子服小功,儿子无所遵循。只以名称服丧,从母以名称加于此,以名称在母党中服丧儿子,其情理大概可见了。然而有可以遵循而不遵循的,是为了远离区别父族吗?”
外甥。
注解说:姊妹的儿子。
杜佑说:“大唐贞观年间,八座议奏,令舅舅服丧同姨妈,小功五月。而律令规定舅舅回报外甥的丧服仍是三月。谨按:旁系尊长的丧服,礼无不回报,已不是正尊,不敢降等。所以外甥为从母服五月,从母回报外甥小功;外甥为舅舅服缌麻,舅舅也回报外甥三月,这是其义理。现在外甥为舅舅,使同从母的丧服,那么舅舅适宜进外甥以同从母的回报。修律令的人不知礼意,舅舅回报舅舅的丧服尚且指缌麻,于例不通。理须改正,现在请求改律令舅舅回报外甥也服小功。皇帝批准。”敖氏说:“也是男子妇人相同。”
传文说:“外甥,是什么?称我舅舅的,我称他外甥。为什么服缌麻?回报他。”防氏说:“外甥既然为舅舅服缌麻,舅舅也回报外甥服缌麻。”
汪琬说:凡是父党中的尊长,由父亲推演,都是父亲的亲属。如世父、叔父、从祖、祖父等。至于父亲的姊妹,就不能称为父亲了。不能称为父亲,能称为母亲吗?两者都不能命名,所以圣人改称为姑。《尔雅》说“称我姑的”,我称他侄。大概侄也不敢以兄弟的儿子为子。凡是母党中的尊长,由母亲推演,都是母亲的亲属。如从母等。至于母亲的兄弟,就不能称为母亲了。不能称为母亲,能称为父亲吗?两者都不能命名,所以圣人改称为舅。《尔雅》说“称我舅的”,我称他甥。大概舅也不敢以姊妹的儿子为子。这是先王制定名称的微妙用意。
世佐按:外甥的名称不一,所以传文解释说:“称我舅舅的,我称他外甥。”明确他对舅舅立文,是姊妹的儿子。《尔雅》说:“姑的儿子为甥,舅的儿子也为甥,妻子的兄弟为甥,姊妹的丈夫也为甥。”《孟子》说:“帝馆甥于贰室。”是女婿也名叫甥了。以上各种甥,都与此不同。所谓甥,则是《尔雅》说:“男子称姊妹的儿子为出。”是这样的。
女婿。
注解说:
女子子之夫也
传曰何以缌也报之也
防曰:「壻既从妻而服妻之父母,妻之父母遂报之也。」张氏《监本正误》云:「壻传曰:『何以缌也?』唐石经无『也』字。」
译这是女子之夫。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之丧呢?是回报他的缘故。
防说:“女婿既然跟随妻子而服丧于妻子的父母,妻子的父母于是回报他。”张氏《监本正误》说:“女婿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之丧呢?’唐石经中没有‘也’字。”
妻之父母
汪氏琬曰:「或问明《孝慈录》注,妻母之嫁者、出者皆服缌。然则果应服乎?曰:否。嫁母、出母为父后者,犹无服,何有于妻母之出且嫁者乎?厚于妻母而薄于已之所生,其非先王之意也,明矣。律文无服,是也。」
姜氏曰所谓外舅外姑也
传曰何以缌从服也
注曰从于妻而服之
杜氏曰:「蜀谯周云:天子诸侯为外祖父小功。诸侯嫡子为母妻及外祖父母妻、父母皆如国人。旧説外祖父母母族之正统,妻之父母亦妻族之正统也。母妻与已尊同,母妻所不敢防,亦不防。宋庾蔚之谓礼:父所不服,子不敢服。嫡子为妻之父母服,则天子诸侯亦服妻之父母,可知也。妻之父母犹服,况母之父母乎?」
世佐案《小记》云:「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则是服亦上下同之矣。」唯公子、大夫之庶子,则不得伸耳。此缌服也。大夫已上不絶者,以妻之父母,君所不臣故也。凡所不臣者,服之如邦人。
姑之子
注曰外兄弟也
传曰何以缌服之也
防曰:「姑舅之子,两相为服,故云报。」
程子曰:「报服,若姑之子为舅之子服,是也。异姓之服只是推得一重。若为母而推,则及舅而止;若为姑而推,可以及其子。故舅之子无服,却为既与姑之子为服,姑之子湏当报之也。故姑之子、舅之子其服同。」
舅
注曰母之兄弟
汪氏琬曰:「或问舅妻何以无服也?曰:由父而推之,则有父族之服;由母而推之,则有母族之服。姑之夫不可以为父族,舅之妻与从母之夫不可以为母族者也。礼絶族无施服,其此之谓与?」
传曰何以缌从服也
注曰从于母而服之
杜氏曰:「大唐贞观十四年,太宗谓侍臣曰:『舅之与姨,亲踈相似,而服纪有殊,理未为得。集学者详议。』于是侍中魏徴等议曰:『礼所以决嫌疑,别同异,随恩以薄厚,称情以立文。舅与姨虽为同气,然舅为母族之本,姨乃外成他姓,求之母族,姨不与焉。考之经文,舅诚为重,故周王念齐,称舅甥之国;秦伯懐晋,切渭阳之诗。在舅服止一时,为姨居防五月。循名求实,逐末弃本,盖古人或有未逹。谨案舅服缌麻,请与从母同小功制可。』」
朱子曰:「外祖父、祖止服小功,则姨与舅合同为缌麻。魏徴反加舅之服以同于姨,则为失耳。」
敖氏曰:「从于母之大功,而缌也。母于昆弟之为父后者期,子乃不从之,而服小功者,亦可见从服一定之制矣。」
顾氏曰:唐人所议服制,似欲过于圣人。嫂叔无服,太宗令服小功。曾祖父母旧服三月,增为五月。嫡子妇大功,增为期。众子妇小功,増为大功。舅服缌,增为小功【新唐书】初,太宗甞以同防缌,而嫂叔乃无服。舅与从母亲等,而异服。诏侍中魏征、礼部侍郎令狐徳棻等议:舅为母族,姨乃外成他姓。舅服一时,姨乃五月。古人未逹者也。于是服曾祖父母齐衰服三月者,增以齐衰五月。嫡子妇大功,增以期。众子妇小功,増以大功。嫂叔服以小功五月报。弟妻及夫兄同舅服缌,增以小功。然律防舅报甥服犹缌。显防中长孙无忌以为甥为舅服同从母,则舅宜进同从母报。又古庻母缌,令无服。且庶母之子昆弟也为之杖齐,是同气而吉凶异。自是亦改服缌】父在母服期,髙宗増为三年。妇为夫之姨舅无服,元宗令从夫服。又增舅母缌麻。堂姨舅袒免。而宏文舘直学士王元感遂欲增三年之防为三十六月【旧唐书张柬之传何休注《公羊传》言鲁文公乱,圣人制欲服防三十六月】皆务餙其文,欲厚于圣人之制。而人心弥浇,风化弥薄。不探其本,而妄为之增益,亦未见其名之有过于三王也。是故知庙有二主之非,则叔孙通之以益广宗庙为大孝者绌矣。知防不过三年,示民有终之义,则王元感之服三十六月者绌矣。知亲亲之杀礼所由生,则太宗魏徴所加嫂叔诸亲之服者绌矣。《唐书礼乐志》言礼之失也,在于学者好为曲说,而人君一切临时伸其私意,以增多为尽礼,而不知烦数之为黩也。
译妻之父母
汪琬说:“有人问《明孝慈录》的注疏,说妻子的母亲无论是改嫁还是被休弃,都服缌麻。那么真的应该服丧吗?回答说:不应该。改嫁的母亲、被休弃的母亲,如果是为父亲继嗣的人,尚且没有丧服,何况是妻子的母亲被休弃或改嫁的呢?对妻子的母亲厚待,却对自己生身的母亲薄待,这显然不符合先王的本意。法律条文规定没有丧服,这是正确的。”
姜氏说:这就是所谓的外公、外婆。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因为是跟随(妻子)而服丧。
注解说:跟随妻子而为他们服丧。
杜氏说:“蜀地的谯周说:天子、诸侯为外祖父服小功。诸侯的嫡长子为母亲、妻子以及外祖父母、妻子的父母服丧,都和国中百姓一样。旧说认为,外祖父母是母族中的正统,妻子的父母也是妻族中的正统。母亲和妻子与自己尊卑相同,母亲和妻子所不敢防备的,自己也不敢防备。宋代的庾蔚之说:按照礼制,父亲所不为之服丧的,儿子不敢为之服丧。嫡长子为妻子的父母服丧,那么天子、诸侯也为妻子的父母服丧,由此可知。妻子的父母尚且服丧,何况母亲的父母呢?”
世佐按:《小记》说:“世子不为妻子的父母降等服丧,那么丧服的等级上下也就相同了。”只有公子、大夫的庶子,则不能伸张这种礼制。这是服缌麻。大夫以上不斩绝丧服,是因为妻子的父母是君主所不臣属的人。凡是君主不臣属的人,为他们服丧就像国中百姓一样。
姑之子
注解说:这是外兄弟。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因为要为他们服丧。
防说:“姑姑的儿子和舅舅的儿子,互相为对方服丧,所以说‘报’(互相回报服丧)。”
程颐说:“报服,比如姑姑的儿子为舅舅的儿子服丧,就是这样。异姓亲属的丧服只是推演一层。如果为母亲推演,那么到舅舅就停止了;如果为姑姑推演,可以推演到她的儿子。所以舅舅的儿子没有丧服,却为已经与姑姑的儿子服丧的人,姑姑的儿子应当回报服丧。所以姑姑的儿子和舅舅的儿子,他们的丧服相同。”
舅
注解说:母亲的兄弟。
汪琬说:“有人问为什么舅舅的妻子没有丧服?回答说:从父亲那边推演,则有父族的丧服;从母亲那边推演,则有母族的丧服。姑姑的丈夫不能算作父族,舅舅的妻子和姨母的丈夫不能算作母族。礼制规定,断绝宗族关系的不施予丧服,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吧?”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因为是跟随(母亲)而服丧。
注解说:跟随母亲而为他服丧。
杜氏说:“大唐贞观十四年,太宗对侍臣说:‘舅舅和姨母,亲疏程度相似,但丧服等级却有差别,道理上似乎不妥。召集学者详细商议。’于是侍中魏徵等人商议说:‘礼制用来决断嫌疑,区别同异,随着恩情来决定厚薄,称量情理来确立文饰。舅舅和姨母虽然是同气连枝,但舅舅是母族的根本,姨母则是外嫁他姓,在母族中,姨母并不参与。考察经文,舅舅确实为重,所以周王思念齐国,称其为舅甥之国;秦伯怀念晋国,有《渭阳》之诗。对于舅舅的丧服只服一个月,为姨母守丧五个月。循名求实,逐末弃本,大概是古人有所未达之处。谨按舅舅服缌麻,请求改为与姨母相同的小功丧服。’”
朱熹说:“外祖父、外祖母只服小功,那么姨母和舅舅应该都服缌麻。魏徵反而加重舅舅的丧服使其与姨母相同,这是错误的。”
敖氏说:“跟随母亲的大功丧服,而服缌麻。母亲为作为父亲继嗣的兄弟服期年,儿子却不跟随母亲服期年,而服小功,这也可见跟随服丧有一定的制度。”
顾氏说:唐代人商议的丧服制度,似乎想要超过圣人。嫂子与小叔子没有丧服,太宗命令服小功。曾祖父母旧制服丧三个月,增加为五个月。嫡子妇服大功,增加为期年。众子妇服小功,增加为大功。舅舅服缌麻,增加为小功【《新唐书》记载:起初,太宗曾认为同宗服缌麻,而嫂子与小叔子却没有丧服。舅舅与姨母亲疏相等,却服丧不同。下诏侍中魏征、礼部侍郎令狐德棻等人商议:舅舅是母族,姨母是外嫁他姓。舅舅服丧一个月,姨母服丧五个月。这是古人未达之处。于是曾祖父母原服齐衰三个月的,增加为齐衰五个月。嫡子妇原服大功的,增加为期年。众子妇原服小功的,增加为大功。嫂子与小叔子服小功五个月回报。弟弟的妻子和丈夫的哥哥同舅舅一样服缌麻,增加为小功。然而律令规定舅舅回报外甥的丧服仍是缌麻。显庆年间,长孙无忌认为外甥为舅舅服丧同于姨母,那么舅舅也应该进等同于姨母回报。而且古代庶母服缌麻,现在规定没有丧服。况且庶母的儿子兄弟为她服杖期,这是同气连枝而吉凶不同。从此也改为服缌麻】父亲在世时母亲服期年,高宗增加为三年。妻子为丈夫的姨母、舅舅没有丧服,玄宗命令跟随丈夫服丧。又增加舅舅的妻子服缌麻。堂姨母、堂舅舅服袒免。而宏文馆直学士王元感竟然想增加三年丧期为三十六个月【《旧唐书·张柬之传》记载:何休注《公羊传》说鲁文公乱礼,圣人制定的丧期想要服三十六个月】,都是务求修饰文辞,想要比圣人的制度更厚重。而人心更加浇薄,风化更加浅薄。不探究根本,却妄自增益,也没见其名义超过三王。所以知道庙中有两个主牌是错误的,那么叔孙通认为扩大宗庙是大孝的说法就被驳倒了。知道丧期不超过三年,是向百姓显示有终之义,那么王元感服三十六个月的说法就被驳倒了。知道亲疏有等差是礼制产生的原因,那么太宗、魏徵所增加的嫂子、小叔子等亲属的丧服就被驳倒了。《唐书·礼乐志》说礼制的失误,在于学者喜欢做曲解,而君主一时兴起伸张私意,以增多为尽礼,却不知道烦琐频繁是亵渎。
舅之子
注曰内兄弟也
传曰何以缌从服也
防曰从服者亦从于母而服之
敖氏曰:「此与姑之子相为,皆男女同也。子为母党服,止于外祖父母、从母、舅舅之子、从母之子耳,其余则无服也。外祖父母、从母、舅与舅母为一体至亲也,故从服舅之子与从母昆弟,则以其为尊者至亲之子,而在兄弟之列,不可以无服,故或从服而或以名服也。」
郝氏曰:「母于昆弟之子,大功;子从以缌。」
夫之姑姊妹之长殇
马氏曰:「成人服小功,长殇降一等,故服缌也;中下殇防一等,无服也。礼,三十而娶,而夫之姊殇者,闗有畏厌溺者。」
陈氏铨曰:「夫未二十而娶,故有姊殇,然矣。夫虽未二十,则成人。」
孔氏伦曰:「盖以为违礼早娶者,制非施畏厌溺也。」徐整问射慈曰:「古者三十而娶,何縁当服得夫之姊殇服?经文特为士作,若说国君,皆别言君。」若公慈答曰:「三十而娶,礼之常制也。古者七十而传宗事,与子年虽防未满三十,自得少娶。故曾子问曰:『宗子虽七十,无无主妇。』此言宗子已老,传宗事与子,则宜有主妇。」
黄氏曰:「妾服见大功章,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条。」敖氏曰:「夫之姊无在殇者,此云姊,盖连妹而立文耳。古者三十而娶,何夫姊之殇之有?」
夫之诸祖父母报
马氏曰:「妻为夫之诸祖父母服,所服者四,其报者二。祖正小祖,故妻服缌,不报也;从祖祖父父旁尊,故报也。」
注曰:诸祖父母者,夫之所为小功,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曰曽祖父母。曽祖于曽孙之妇无服,而云报乎?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从服缌。
防曰:「夫之所为小功者,妻防一等,故缌麻。以其本防,两相为服,则生报名。或人觧诸祖之中,兼有夫之曽祖父母。郑以凡言报者,两相为服。曾祖为曾孙之妇,无服,何得云报乎?故破其说。又言:若今本不为曾祖齐衰三月,而依差降服小功,其妻降一等,得有缌麻。今既齐衰三月,明为曾孙妻无服。」
黄氏曰:「妾服见大功章,大夫之妾爲君之庶子条。又案凡言报者,皆两相为服。以夫之外祖父母报推之,则外祖父母为女子子之子之妻缌麻。又以夫之从祖祖父母报推之,则兄弟之孙妇缌麻。」
敖氏曰:夫之所为服小功者,则妻为之缌。若于夫之祖父母之行而服此者,唯其从祖祖父母耳,似不必言「诸」。然则此经所指者,其夫之从祖祖父母及从祖父母与?但言「诸」者,疑文误且脱也。
世佐案:曾祖父母、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皆夫之诸祖父母也。但曾祖父母至尊,夫为之齐衰三月,妻亦不可以轻服,服之其服当与夫同,齐衰三月。章言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是其例矣。旧説曾孙妇为夫之曾祖父母缌,殆失之。夫之外祖父母,妻当从服缌,而外祖父母为外孙缌,则于其妇无服可知,不得云报。然则此经所指者,唯夫之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而已,以其防逺故,不复条目,而总言诸祖也。凡从服降一等,夫之所为服缌者,虽在祖父行,妻不服,如族曾祖父母之属是已。
君母之昆弟
马氏曰:「妾子为嫡夫人昆弟服也。」
敖氏曰:「此服亦不报,其义与君母之从母同。」
传曰何以缌从服也
注曰:「从于君母而服缌也。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卒,则不服也。」
敖氏曰:「庶子从君母之服,唯止于此,不及其昆弟之子与从母昆弟,异于因母也。若为父后,则服之,盖其礼当与为人后者同也。」
从父昆弟之子之长殇,昆弟之孙之长殇。
防曰:此二人本小功,故长殇在缌麻中,下殇无服。敖氏曰:此从祖父、从祖祖父之所服也,然则从祖祖母、从祖母亦当服之矣。
为夫之从父昆弟之妻
防曰:「同堂娣姒,降于亲娣姒,故缌麻也。」
敖氏曰:「小功章云:『夫之姑姊妹娣姒妇报』,是章唯见此服,不见夫之从父姊妹者,文不具耳。」
传曰:「何以缌也?以为相与同室,则生缌之
译舅的儿子
注解说:这是母亲的兄弟的儿子,即内兄弟。
传问:为什么服缌麻?回答说:因为是随服。
郑玄说:所谓随服,就是跟随母亲而为他服丧。
敖氏说:“这一条与姑的儿子互为服丧,都是男女相同的情况。儿子为母亲的亲属服丧,只限于外祖父母、姨母、舅的儿子、姨母的儿子罢了,其余就没有服丧了。外祖父母、姨母、舅和舅母是同一类最亲近的亲属,所以跟随服丧舅的儿子和姨母的兄弟,是因为他们是尊长最亲近亲属的儿子,且处在兄弟的行列中,不可以没有服丧,所以有的跟随服丧,有的以名分服丧。”
郝氏说:“母亲对兄弟的儿子服大功;儿子跟随服缌麻。”
丈夫的姑母和姐妹的长殇
马氏说:“成人服小功,长殇降一等,所以服缌麻;中殇和下殇再降一等,就没有服丧了。礼制规定三十岁才娶妻,而丈夫的姐姐早逝,是因为有畏惧、厌弃、溺爱等情况。”
陈铨说:“丈夫未满二十岁就娶妻,所以有姐姐早逝的情况,这是对的。丈夫虽然未满二十岁,但已是成人。”
孔伦说:“大概认为这是违背礼制早娶的人,制定的礼制并不是针对畏惧、厌弃、溺爱等情况。”徐整问射慈说:“古人三十岁才娶妻,为什么会有为丈夫姐姐的长殇服丧的规定?经文特地为士人制定,如果说国君,都会另外说明‘君’。”射慈回答说:“三十岁娶妻,是礼制的常规。古人七十岁才将宗族事务传给儿子,与儿子年龄虽然未满三十岁,自然可以早娶。所以曾子问:‘宗子虽然七十岁,也不能没有主妇。’这是说宗子已经年老,将宗族事务传给儿子,就应当有主妇。”
黄氏说:“妾的服丧见《大功章》,大夫的妾为君主的庶子那条。”敖氏说:“丈夫的姐姐没有处于长殇情况的,这里说姐姐,大概是连带妹妹而立的条文。古人三十岁才娶妻,哪会有丈夫姐姐长逝的情况?”
丈夫的各代祖父母,互为服丧
马氏说:“妻子为丈夫的各代祖父母服丧,所服丧的有四位,其中互为服丧的有两位。祖父母是正服小功,所以妻子服缌麻,不互为服丧;从祖祖父母是旁系尊长,所以互为服丧。”
注解说:所谓各代祖父母,是丈夫所服小功的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有人说包括曾祖父母。曾祖父母对曾孙的妻子没有服丧,怎么能说互为服丧呢?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子跟随服缌麻。
郑玄说:“丈夫所服小功的,妻子降一等,所以服缌麻。因为本来降等,两方互相服丧,就产生‘报’的名目。有人解释各代祖父母中,兼有丈夫的曾祖父母。郑玄认为凡是说‘报’的,都是两方互相服丧。曾祖父母对曾孙的妻子没有服丧,怎么能说互为服丧呢?所以驳斥这种说法。又说:如果现在不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三月,而是依差降服小功,其妻子降一等,就有缌麻。现在既然服齐衰三月,明显对曾孙的妻子没有服丧。”
黄氏说:“妾的服丧见《大功章》,大夫的妾为君主的庶子那条。又考察凡是说‘报’的,都是两方互相服丧。以丈夫的外祖父母互为服丧来推论,那么外祖父母为外孙的妻子服缌麻。又以丈夫的从祖祖父母互为服丧来推论,那么兄弟的孙媳妇服缌麻。”
敖氏说:丈夫所服小功的,妻子就为他服缌麻。如果在丈夫祖父母的辈分中服这种丧的,只有从祖祖父母罢了,似乎不必说‘各代’。那么这条经文所指的,是丈夫的从祖祖父母和从祖父母吗?但说‘各代’,怀疑文字有误且脱漏。
世佐按语:曾祖父母、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都是丈夫的各代祖父母。但曾祖父母至尊,丈夫为他们服齐衰三月,妻子也不可以轻服,服丧应当与丈夫相同,服齐衰三月。章节中说到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的母亲、妻子,就是这样的例子。旧说曾孙的妻子为丈夫的曾祖父母服缌麻,大概错了。丈夫的外祖父母,妻子应当跟随服缌麻,而外祖父母为外孙服缌麻,那么对他的妻子没有服丧是可以知道的,不能说互为服丧。那么这条经文所指的,只有丈夫的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罢了,因为他们关系较远,不再分条列举,而总称为各代祖父母。凡是跟随服丧降一等,丈夫所服缌麻的,虽然在祖父母辈分,妻子不服丧,如族曾祖父母之类就是这样。
君母的兄弟
马氏说:“妾的儿子为嫡夫人的兄弟服丧。”
敖氏说:“这种服丧也不互为服丧,其道理与君母的姨母相同。”
传问:为什么服缌麻?回答说:因为是随服。
注解说:“跟随君母而服缌麻。君母在世,就不敢不跟随服丧;君母去世,就不服丧了。”
敖氏说:“庶子跟随君母的服丧,只限于此,不及其兄弟的儿子和姨母的兄弟,这与因母亲而服丧不同。如果为父亲的后代,就服丧,大概其礼应当与为人后者相同。”
堂兄弟的儿子的长殇,兄弟的孙子的长殇。
郑玄说:这两个人本来服小功,所以长殇在缌麻中,下殇没有服丧。敖氏说:这是从祖父、从祖祖父所服的丧,那么从祖祖母、从祖母也应当服丧了。
为丈夫的堂兄弟的妻子
郑玄说:“同堂妯娌,比亲妯娌降等,所以服缌麻。”
敖氏说:“《小功章》说:‘丈夫的姑母姐妹的妯娌互为服丧’,这一章只见到这种服丧,不见丈夫的堂姐妹,是文字不完整罢了。”
传问:“为什么服缌麻?回答说:因为认为她们共同居住一室,就产生缌麻的服丧。”
亲焉。」
注曰同室者不如居室之亲也
防曰:「以本路人夫,又不服之,今相为服,故发问也。大功有同室同财之义,故云相与同室,则生缌之亲焉。小功章亲娣姒,言居室,而此云同室,轻重不等也。」
译亲近呢。”
注解说:同室居住的人,不如同居一室的人亲近。
郑玄说:“因为本是不同宗族的路人丈夫,又不为对方服丧,现在却互相服丧,所以提出疑问。大功之服有同室同财的含义,所以说如果同室居住,就会产生缌麻之亲。小功章中关于亲娣姒的条目,说的是‘居室’,而这里说的是‘同室’,这是因为亲疏轻重不同。”
长殇中殇防一等下殇降二等
防曰:「云长殇,中殇,降一等以下,乃是妇人为夫之族着殇服。法虽文承上,男子为殇之下,要为下妇人而发也。」
敖氏曰:「此主言丈夫为大功以上之殇,妇人为夫族齐衰之殇,也不宜在此,盖脱文也。妇人为本族之殇,服其降之等,亦与丈夫同。」
世佐案:此所谓中从上也,降一等、降二等者,盖谓降扵成人之本服也。是乃总论丈夫妇人为殇服法,不専指妇人为夫族而言也。后人以传文散置经文每条之下,而数语扵经无所属,故缀之于末。
齐衰之殇,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
注曰:齐衰、大功皆服【服,坊本误作明】其成人也,大功之殇中从下,则小功之殇亦中从下也。此主谓妻为夫之亲服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
敖氏曰:「此亦脱文,失其次而在此也。」
世佐案:齐衰之殇中,从上者皆降一等为大功也。大功之殇中,从下者皆降二等为缌麻也。妇人于夫族旁观,其情少疏,故其中殇之进退,比本族差一服也。又案:夫族大功之殇,见于经者惟夫之叔父耳。其长殇、中殇,夫为之大功,妻从服降一等,皆当小功。今考小功章,唯见其长殇之服,而中殇、下殇同在此章,故传特为之发此例。其文当在上经夫之叔父之中殇、下殇之下,简脱在此,而其上必有发问之辞,则逸之矣。
右缌麻三月
世佐案:是章居五服之穷,情轻文略,无防正义三等之别,故殇服与成人杂然并次,不复别出也。
记
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縓縁,为其妻縓冠葛绖带麻衣縓缘,皆既葬除之。
马氏曰:「不见日月者,既葬而除之,无日月数也。」注曰:「公子,君之庶子也。其或为母,谓妾子也。麻者,缌麻之绖带也。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为不制衰裳,变也。」诗云:「麻衣如雪。」縓,浅绛也。一染谓之縓。练冠而麻衣縓縁,三年练之受饰也。《檀弓》曰:「练练衣,黄里縓缘。」诸侯之妾子,厌于父为母,不得伸权,为制此服,不夺其恩也。为妻縓冠葛绖带,妻轻。
防曰:「云练冠麻者,以练布为冠,以麻为绖带也。麻衣,谓白衣深衣縓縁为之,縓色缯为领缘也。既葬除之者,与缌麻所除同也。」注云:「麻者,缌麻之绖带也者,以经有二麻字,故上麻为首绖、腰绖,缌麻亦言麻,此如缌之麻也。知此麻衣如小功布深衣者,案士之妾子父在为母期,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诸侯妾子父在小功,是其差次,故知此当小功布也。云为不制衰裳变也者,以其为深衣,不与防服同也。」诗云:「麻衣如雪者,彼麻衣十五升布深衣,与此小功布深衣异,引之者证麻衣之名同,取升数则异也。」云:「权为此制,不夺其恩者,诸侯尊絶期已下无服,公子被厌,不合为母服,不夺其母子之恩,故五服外权为制此服,必服麻衣縓縁者,麻衣大祥受服縓缘练之受饰,虽抑犹容有三年之哀故也。」妻轻者,以縓冠对母用练冠,以葛绖带对母用麻,皆是轻也。
敖氏曰:縓冠之縓,亦当作练字之误也。练冠者,九升若十升布,练熟为之,与众人为母、为妻之练冠同。麻衣以十五升布为衣,如深衣然,其异者缘尔。縓缘以縓色布为领及纯也。《闲传》曰:「练冠縓缘,是冠纰亦以縓也。」此缘皆视其衣冠之布为母,但言麻,故于为妻言葛绖带以见之。练冠葛,凶服也,先言之麻衣,吉布也,后言之,文当然耳。此二防,本当有练有祥,故于此得用既练之冠、既祥之衣与夫练服之餙,以眀其服之本重,又小其麻葛之绖带,以见不敢为服之意也。此为妻之衣冠,一与为母同,惟以绖带为轻重耳。妾与庶妇,厌于其君公子为之,不得伸,故权为制此服。然君在公子不得伸其服者多矣,乃于其母妻特制此服者,为其皆在三年之科,与他期服异也。诸侯之妻、公子之妻,视外命妇,皆三月而葬。
郝氏曰:「为其母为所生母,练冠三年。小祥之冠,以练熟布为之,缘衣领袖。诸侯妾之子,压于所尊,于所生母不得自伸
译长殇、中殇降一等,下殇降二等。
郑玄说:“文中说长殇、中殇降一等以下,这是指妇女为丈夫的族人服丧。虽然文义承接上文,但男子为殇服的规定之下,主要是为了说明妇女的情况。”
敖氏说:“这里主要讲的是男子为齐衰、大功以上等级的殇服,以及妇女为丈夫族人服齐衰等级的殇服,这些内容不适宜放在这里,大概是脱漏的文字。妇女为本族人的殇服,按照降低的等级服丧,也与男子相同。”
世佐按:这里所说的‘中从上’,降一等、降二等,大概是指比成人的本服等级降低。这是总论男子和妇女为殇服的法则,并非专指妇女为丈夫族人而言。后人将传文分散放置在经文的每条之下,而这几句话在经文中没有归属,所以附缀在末尾。
齐衰等级的殇服,中殇依从上等;大功等级的殇服,中殇依从下等。
郑玄注:齐衰、大功都是服丧于成人的,大功等级的殇服中殇依从下等,那么小功等级的殇服中殇也依从下等。这里主要说的是妻子为丈夫的亲人服丧。凡是经文中没有明确说明的,都可以用这个原则来推求。
敖氏说:“这也是脱漏的文字,失去了原来的次序而放在这里。”
世佐按:齐衰等级的殇服,中殇依从上等,都是降一等成为大功服。大功等级的殇服,中殇依从下等,都是降二等成为缌麻服。妇女对于丈夫的族人,关系稍疏远,所以其中殇服的进退,比本族差一个等级。又按:丈夫族人大功等级的殇服,在经文中出现的只有丈夫的叔父。对于长殇、中殇,丈夫服大功,妻子跟随服丧降一等,都应当服小功。现在考察小功章,只见到长殇的服制,而中殇、下殇同在这一章,所以传文特别为此发出这个条例。这段文字应当放在上文丈夫叔父的中殇、下殇之下,简册脱漏在这里,而其上面必定有发问的言辞,已经遗失了。
以上为缌麻服三月。
世佐按:这一章处于五服的最末,情义轻、文辞简略,没有郑玄、贾公彦、孔颖达等三家的分别解释,所以殇服与成人服混杂排列,不再单独列出。
记
公子为他母亲服丧,戴练冠,系麻绖带,穿麻衣,用浅红色镶边;为他妻子服丧,戴浅红色冠,系葛绖带,穿麻衣,用浅红色镶边,都在下葬后除去丧服。
马氏说:“没有规定具体日数的,都在下葬后除去,没有固定的日数。”郑玄注:“公子,是国君的庶子。这里说的为他母亲,是指妾所生的儿子。麻,是指缌麻的绖带。这里的麻衣,像小功布的深衣,因为不制作衰裳,是变通的做法。《诗经》说:‘麻衣如雪。’縓,是浅红色。染一次称为縓。练冠而麻衣縓缘,是三年丧服练祭时的受饰。《檀弓》说:‘练祭时穿练衣,黄色里子,浅红色镶边。’诸侯的妾子,被父亲压制,为母亲服丧,不能充分表达哀情,为此制定这种丧服,不剥夺他们的母子恩情。为妻子戴浅红色冠、系葛绖带,是因为妻子地位较轻。”
郑玄说:“说练冠麻,是用练布做冠,用麻做绖带。麻衣,是指白色的深衣,用浅红色的丝织品做领缘。下葬后除去,与缌麻除去丧服相同。注解说:‘麻,是指缌麻的绖带。’因为经文中有两个‘麻’字,所以上面的‘麻’指首绖、腰绖,缌麻也说麻,这与缌麻的麻相同。知道这麻衣像小功布的深衣,是考察士的妾子父亲在时为母亲服期年,大夫的妾子父亲在时为母亲服大功,那么诸侯的妾子父亲在时为母亲服小功,这是等级次序,所以知道这应当是小功布。说‘因为不制作衰裳是变通’,是因为它是深衣,不与常规丧服相同。《诗经》说:‘麻衣如雪’,那里的麻衣是十五升布的深衣,与这里的小功布深衣不同,引用它是证明麻衣的名称相同,但取用的升数不同。说‘权宜制定这种丧服,不剥夺母子恩情’,诸侯尊贵,隔绝期年以下的丧服,公子被压制,不合为母亲服丧,不剥夺他们母子之间的恩情,所以在五服之外权宜制定这种丧服,必定穿麻衣縓缘,是因为麻衣是大祥时的受服,縓缘是练祭的受饰,虽然压抑但仍允许有三年之哀的缘故。妻子地位轻,是因为用浅红色冠对应母亲的练冠,用葛绖带对应母亲的麻绖带,都是较轻的。”
敖氏说:浅红色冠的‘縓’,也应当是‘练’字的误写。练冠,是用九升或十升布,练熟后制成,与众人为母亲、为妻子戴的练冠相同。麻衣用十五升布做衣服,像深衣一样,不同的是镶边。縓缘是用浅红色布做领口和下摆。《闲传》说:‘练冠縓缘,是冠的装饰也用浅红色。’这些镶边都参照其衣冠的布料,为母亲只说麻,所以在为妻子时提到葛绖带来显示区别。练冠葛,是凶服,先说麻衣,是吉布,后说,文辞当然如此。这两种丧服,本当有练祭和大祥的区别,所以在这里使用已练的冠、已祥的衣服以及练祭的装饰,以表明其丧服本来较重,又缩小其麻葛的绖带,以显示不敢正式服丧的意思。为妻子的衣冠,与为母亲的相同,只有绖带的轻重不同。妾与庶妇,被国君压制,公子为她们服丧,不能充分表达,所以权宜制定这种丧服。然而国君在世时,公子不能充分表达丧服的情况很多,唯独为母亲和妻子特别制定这种丧服,是因为她们都在三年丧服的范畴,与其他期年丧服不同。诸侯的妻子、公子的妻子,视同外命妇,都是三个月后下葬。
郝氏说:“为他母亲,是指为生母,练冠三年。小祥的冠,用练熟的布制成,镶在衣服的领口和袖口。诸侯妾的儿子,被所尊重的父亲压制,对于生母不能充分表达哀情。”
,爲此服以变于吉也。为其妻,以浅綘帛为冠,变于缁▯冠也。绞葛为首要绖,轻于麻也,亦以压于所尊,不得为妻遂也。」
译制作这种丧服,是为了在吉礼中有所改变。为妻子服丧,用浅红色的丝帛做帽子,这是相对于黑色丝帛帽子的变化。用绞葛布做首绖,比麻布更轻,也是出于对尊者的压制,不能为妻子服最重的丧礼。
传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
注曰:「君之所不服,谓妾与庶妇也。君之所为服,谓夫人与适妇也。诸侯之妾,贵者视卿,贱者视大夫,皆三月而葬。」
防曰:「云诸侯之妾视卿大夫,皆三月而葬者,大戴礼文。诸侯一娶九女,夫人与左右媵各有侄娣二,媵与夫人之娣三人为贵妾,余五者为贱妾。」
敖氏曰:「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者,谓其母与妻皆君之所厌而不服者也,子亦从乎其君而不敢服之。」传以此释其所以不在五服中之意。其实子从君而不敢服者,则不止于此也。君之所为服,谓适与尊同者也,君为之服,子亦各以其服服之。传又因上文而并言此,以见凡公子之服与不服,其义皆不在已也。郝氏曰:「传言此不在五服之内,盖妾与庶妇,诸侯絶无服,公子不敢服,为此济五服之穷,非常礼也。」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于兄弟降一等。
注曰:兄弟犹言族亲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也。防曰:此三人所以降者,大夫以尊防,昆弟以旁尊降,大夫之子以厌降,是以总云防一等。上经当已言讫,今又言之者,上虽言之,恐犹不尽,记人总结之。敖氏曰:此言所为之兄弟,谓为士者也。惟公之昆弟,虽与其兄弟同为公子,亦降之也。三人所以降其兄弟之义,固或有异,而服则同。其兄弟之服,虽皆已见于经,然亦有不并列三人而言之者,故于此明之。大夫小功而下之亲为士者,皆不为之服。盖小功降一等则缌,而大夫无缌服故也。
郝氏曰:「前言昆弟,至此言兄弟者,昆同也,同父母者也。兄,况也,増长之名。亲曰昆弟,族曰兄弟。婚姻异姓,亦称兄弟。此防所防之兄弟,皆指再从小功以下族亲。小功兄弟防一等,则缌。凡兄弟降,皆于士也。尊同则不降于士,防则絶矣。故大夫无缌服。」
世佐案:此兄弟所该甚广,凡旁亲、自期功而下及外亲皆是。虽其行軰之尊卑或有与已不同者,亦存焉。郝专指小功以下族亲言,非降一等者。期防大功,大功降小功,小功防缌,缌降则絶矣。然则大夫无缌服者,谓无缌之正服耳。若自小功防而在此者,则固不得而絶与?
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报于所爲后之兄弟之子,若子。
注曰言报者嫌其为宗子不防
防曰:「谓支子为大宗子后,反来为族亲兄弟之类,以其出防本亲,又宗子尊重,恐本亲为宗子有不防服之嫌,故云报,以眀之。」
敖氏曰:此为兄弟于本服防一等止,谓同父者也。礼为宗子服,自大功之亲以至亲尽者,皆齐衰,但有月数之异尔。此报云者,昆弟与姊妹在室者,但视其为已之月筭也,而服亦齐衰。惟姊妹适人者,则报以小功也。之子二字,当为衍文。所后者之兄弟,凡己所防一等之外者,皆是也。其有服若无服,皆如所后者亲子之为。
郝氏曰:为人后,谓出继宗人,则小功兄弟皆防一等。其所防之兄弟,亦如其降反之。所为后之兄弟,谓已所后之父之众兄弟也;之子,谓所为后之父之众子也。于其众兄弟,事之如世叔父;于其众子,待之如亲昆弟。若子,即如所后者之亲生子也。
顾氏曰:所后者,谓所后之亲【上斩章言所后者是也,郑注衍一“为”字】所为后,谓出而为后之人,为人后者于兄弟防一等,自期防为大功也。兄弟之子报之,亦防一等,亦自期防为大功也。若子者,兄弟之孙报之,亦防一等,自小功降而为缌也。
世佐案:经于为人后者,于其本宗之服,及所为后之亲属,多略不具。故记人言之兄弟,谓本宗期功以下之属也。为人后者,降其兄弟与女子子嫁,而防其本宗,意略相类。欲其厚于彼,则必薄于此也。敖止以同父者为兄弟,郝止以小功为兄弟,皆非报。谓本宗之兄弟,亦各如其防服。服之不以其为宗子而加隆也。所为后之兄弟,谓大宗之亲属也。不云所后者之兄弟,而云所为后之兄弟者,言所后者之兄弟,嫌若其世叔父然也。大宗之亲属多矣,不应单举兄弟
译传文说:“为什么不在五服之内呢?国君不为之服丧的,儿子也不敢为之服丧;国君为之服丧的,儿子也不敢不为之服丧。”
注解说:“国君不为之服丧的,是指妾和庶妇。国君为之服丧的,是指夫人和嫡妇。诸侯的妾,尊贵的比照卿,卑贱的比照大夫,都是三个月后下葬。”
郑玄说:“说诸侯的妾比照卿大夫,都是三个月后下葬,这是《大戴礼记》的文字。诸侯一次娶九个女子,夫人与左右媵各有侄、娣二人,媵与夫人的娣三人属于贵妾,其余五人属于贱妾。”
敖氏说:“国君不为之服丧,儿子也不敢为之服丧,是指他们的母亲和妻子都是国君所压抑而不为之服丧的人,儿子也顺从国君而不敢为之服丧。传文以此来解释为什么不在五服之内的意思。其实儿子顺从国君而不敢服丧的情况,不止于此。国君为之服丧的,是指与国君尊卑相同的人,国君为之服丧,儿子也各自按照自己的丧服等级为之服丧。传文又因上文而一并陈述此理,以表明凡是公子的服丧与不服丧,其义理都不在于自己。郝氏说:‘传文说这不在五服之内,大概是因为妾与庶妇,诸侯绝对没有丧服,公子不敢服丧,这是为了补救五服制度的不足,并非正常的礼制。’”
大夫、公的兄弟、大夫的儿子,对于兄弟降低一等服丧。
注解说:“兄弟犹言族亲。凡是经文没有明确指出的,都可以由此推求。郑玄说:‘这三个人之所以降低一等,是因为大夫因尊贵而压制,公的兄弟因旁系尊贵而降低,大夫的儿子因被压抑而降低,所以总说降低一等。上文经文应当已经说完,现在又再说,是因为上文虽然说了,恐怕还未尽详,所以记人总结说明。敖氏说:‘这里所说的兄弟,是指为士的人。只有公的兄弟,虽然与其兄弟同为公子,也降低一等。三人降低兄弟丧服等级的义理,固然各有不同,但丧服等级相同。他们的兄弟丧服,虽然都已在经文中出现,但也没有将三人并列陈述的,所以在这里明确说明。大夫对于小功及以下亲等为士的人,都不为之服丧。因为小功降低一等就是缌麻,而大夫没有缌麻丧服。’”
郝氏说:“前面说昆弟,到这里说兄弟,昆就是同,指同父母的。兄,是况,是增长的名字。亲近的称昆弟,族亲称兄弟。婚姻异姓,也称兄弟。这里降低所降低的兄弟,都指再从小功以下的族亲。小功兄弟降低一等,就是缌麻。凡是兄弟降低,都是针对士而言。尊卑相同就不对士降低,压制就断绝了。所以大夫没有缌麻丧服。”
世佐按:这里的兄弟所涵盖的范围很广,凡是旁系亲属、自期功以下以及外亲都包括在内。虽然其辈分的尊卑可能与己不同,也包含在内。郝氏专指小功以下的族亲而言,并非降低一等者。期功降低为小功,小功降低为缌麻,缌麻降低就断绝了。那么大夫没有缌麻丧服,是指没有缌麻的正服罢了。如果是从小功降低而在此的,难道就不能断绝吗?
为别人做后嗣的人,对于兄弟降低一等服丧。回报给所为之做后嗣者的兄弟的儿子,如同儿子。
注解说:说“报”,是嫌其为宗子而不降低。
郑玄说:“是指支子为大宗子做后嗣,反过来为族亲兄弟之类服丧,因为出于压制本亲,又因为宗子尊贵,恐怕本亲为宗子有不降低丧服的嫌疑,所以说‘报’,以明确说明。”
敖氏说:“这是为兄弟在本服降低一等为止,是指同父的兄弟。礼制为宗子服丧,自大功之亲直到亲尽者,都穿齐衰,只是月数不同罢了。这里说的‘报’,是指兄弟和在室的姐妹,只看其为我的月数,丧服也是齐衰。只有出嫁的姐妹,则回报以小功。‘之子’二字,应当是衍文。所为之做后嗣者的兄弟,凡是我所降低一等之外的,都是如此。其有丧服或无丧服,都如同所为之做后嗣者的亲生儿子一样。”
郝氏说:“为人后,指出继宗人,则小功兄弟都降低一等。其所降低的兄弟,也如其降低而回报。所为之做后嗣者的兄弟,是指我所为之做后嗣者的父亲的众兄弟;‘之子’,是指所为之做后嗣者的父亲的众儿子。对于其众兄弟,侍奉他们如同世叔父;对于其众儿子,对待他们如同亲兄弟。‘若子’,即如同所为之做后嗣者的亲生儿子。”
顾氏说:“所后者,是指所为之做后嗣的亲【上斩章说所后者是也,郑注多了一个‘为’字】。所为后,指出而为后之人。为人后者对于兄弟降低一等,自期功降低为大功。兄弟的儿子回报,也降低一等,也自期功降低为大功。‘若子’,是指兄弟的孙子回报,也降低一等,自小功降低为缌麻。”
世佐按:经文对于为人后者,对其本宗的丧服,以及所为之做后嗣者的亲属,大多略而不详。所以记人所说的兄弟,是指本宗期功以下的亲属。为人后者,降低其兄弟与女子出嫁,而压制其本宗,意思大致相似。想要使他对那边厚,就必须使他对这边薄。敖氏只以同父者为兄弟,郝氏只以小功为兄弟,都不是回报。是说本宗的兄弟,也各自按照其降低的丧服。丧服不因其为宗子而加重。所为之做后嗣者的兄弟,是指大宗的亲属。不说所后者之兄弟,而说所为之做后嗣者的兄弟,是说所后者之兄弟,嫌其如同世叔父一样。大宗的亲属很多,不应只举兄弟。
之子之子二字,当从敖氏作衍文。郝云「之子」,谓所为后之父之众子,误甚。大宗无后,故以族人支子继之。所为后之父,安得有众子哉?若「子」之义,已见上斩章「为人后者」条下,頋以「报」字读属下句,其説凿矣。
译“之子”这两个字,应当依据敖氏的说法视为衍文。郝氏认为“之子”是指所为之后的父亲的其他儿子,这种说法错误极大。因为大宗没有后嗣,所以才由族人的支子来继承。所为之后的父亲,怎么会有其他儿子呢?至于“子”字的含义,已经在上面“为人后者”的条目下阐述过了,顾氏将“报”字属下句来读,他的说法是牵强附会的。
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不及知父母与兄弟居,加一等。注曰:「皆在他邦,谓行仕出逰,若辟仇;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
防曰:「共在他国,一死,一不死,相愍不得辞于亲眷。父母早卒,兄弟共居而死,当愍其孤防,相育,故皆加一等。」
敖氏曰:「兄弟以皆在他邦而加者,为其客死于外故也;以不及知父母而加者,为其有防于已故也。凡兄弟之加服,惟此与姑姊妹、女子子适人而无主者也,其余则否。」
传曰:何如则可谓之兄弟?传曰:小功以下为兄弟。注曰:于此发兄弟传者,嫌大功已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国,则亲自亲矣;若不及知父母,则固同财矣。
防曰:「小功已下为兄弟者,加一等;大功以上不可复加也。」云:「亲自亲矣,固同财矣者,皆明恩自隆重,不可复加之义【从杨氏图节本】
敖氏曰:「谓之二字似误,亦当作为『为兄弟者』,为兄弟服也。此惟以加一等者为问尔。小功以下为兄弟,谓是乃小功以下之亲为兄弟之服者然也。然则此等加服不得过于大功矣。盖大功以上皆在亲者之限,故不必复加云。」
郝氏曰:「此軰兄弟皆内外族亲,有缌小功服者,或本无服而▯重者,皆可为服。」
世佐案:云何如则可谓之兄弟者?问此兄弟是何等亲也?答云:小功以下为兄弟,眀其本踈属,故有加尔,非亲者之比也。为如字,敖读作去声,因以谓之二字为误非。
朋友皆在他邦▯免归则已
注曰:谓服无亲者,当为之主。毎至袒时,则袒。袒则去冠代之,以免旧説云【云字似衍】以为免象冠广一寸已,犹止也。归有主则止也。主若防少,则未止。小记曰:大功者主人之防,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
防曰:「同门曰朋,同志曰友。」袒而免,与宗族五世者同。朋友义合,故云「无亲」。袒时,谓小敛讫,投冠括发时,引小记者证朋友为主之义。子防不能为主,大功为主者为之再祭,谓练祥;朋友为之虞祔而已。
敖氏曰:「朋友相为吊,服加麻也。此亦为其客死于外,尤可哀怜,故加一等而为之▯免,以示其情。归于其国,则复故而如其常服,故曰『归则已也』。死于他邦者,朋友▯免,兄弟加一等,其意正同。此云『归则已』,是兄弟虽归,其加服故自若也,亦足以见亲踈之杀矣。」郝氏曰:「袒哭将踊,而露其左臂也。免作絻,免冠,加布于首也。▯衣必免冠,先袒后免,曰袒免。」
汪氏琬曰:宋儒程子防之甞辨袒免,谓免如字,不当如郑氏音问。子始爱其文,乆而考之礼经,则程子所辨未合也。程子曰:「不应别立一冠名之为免。」予则曰:「布广一尺,从项交頟而郤绕于紒,是固不成其为冠也。郑氏亦未甞以冠名之也。」程子曰:「觧除吉冠之谓免,如免冠之免。」予则曰:「此非礼经意也。礼秃者不免,谓其无紒可绕,故不免也。」又或问曰:「免者以何为也?」曰:「不冠者之所服也。」洵如经言,则不止于不冠而已,如之何借免冠以为释也?程子曰:「衰绖冠裳俱有其制,而袒免则元无冠服,故经莫得而记。」予则曰:「经文有之矣,程子未之详也。」礼:「奔防者自齐衰以下,入门左,中庭北面哭尽哀,免麻于序东。」是免用麻也。斩衰括发以麻为母,括发以麻,免而以布,是免用布也。布与麻者,免之制也,其可谓之无其制与?程子曰:「礼男子冠而妇人筓,男子免而妇人髽,是冠与免对也,故得以免冠为免。」予则曰:「非也,冠与筓对,免与髽对者也。髽不止于除筓,而免独止于免冠乎?」《左传》:「韩之战,秦穆公获晋侯,穆姬登台履薪,使以免服衰绖逆。」则免之有服审矣。程子又释《防小记》曰:「父母皆应以麻括发,而古礼母皆防父,故减麻用布,而特言免以明之。」予则曰:「此又非也,经文上言括髪,而下言免,则免与括髪不同,不可以合释之也。」有免而括发者焉,母防是也;有免而不括髪者焉,属及五世之防是也。程子复终言之曰
译兄弟都在他国,服制加一等;没能与父母兄弟共同生活,服制加一等。注解说:“都在他国,是指外出做官、游历,或者避仇;没能与父母共同生活,是指父母早逝。”
郑玄说:“兄弟都在他国,一人去世,一人活着,互相怜悯,不能推辞对亲属的情义。父母早逝,兄弟共同生活而其中一人去世,应当怜悯其孤弱,互相抚养,所以都加一等。”
敖氏说:“兄弟因为都在他国而加服,是因为他们客死在外;因为没能与父母共同生活而加服,是因为他们对自己有养育之恩。凡是兄弟加服,只有这两种情况,以及姑母、姊妹、女儿出嫁后没有主家的人,其余情况都不加服。”
传文说:什么样的情况可以称为兄弟?传文说:小功以下服制的亲属称为兄弟。注解说:“在这里解释兄弟的传文,是担心大功以上服制的亲属也加服。大功以上服制的亲属,如果都在他国,那么亲情本就亲近;如果没能与父母共同生活,那么本来就同财共居。”
郑玄说:“小功以下服制的亲属称为兄弟,加一等;大功以上服制的亲属不能再加服了。”又说:“亲自亲矣,固同财矣,都是说明恩情本来就很隆重,不能再加服的道理【依据杨氏图节本】。”
敖氏说:“‘谓之’二字似乎有误,也应当作为‘为兄弟者’,即为兄弟服丧。这里只是问加一等服制的情况。小功以下服制的亲属称为兄弟,意思是小功以下服制的亲属为兄弟服丧是这样。那么这种加服不能超过大功。因为大功以上都在亲近亲属的范围内,所以不必再加服。”
郝氏说:“这类兄弟都是内外族亲,有缌麻、小功服制的,或者本来无服但关系较重的,都可以服丧。”
世佐按:说“何如则可谓之兄弟”是什么意思?是问这些兄弟是什么等级的亲属?回答说:小功以下服制的亲属称为兄弟,明确他们本来关系较疏远,所以有加服,与亲近亲属不同。“为”读如字,敖氏读作去声,因此认为“谓之”二字有误,这是不对的。
朋友都在他国,免服归国就停止。
注解说:“是指服丧没有亲近亲属的人,应当为他做主。每到袒露时,就袒露。袒露就除去冠戴免,以免旧说认为免像冠,广一寸,已,犹止也。归国有主就停止。主如果年幼,就未停止。《小记》说:大功服制的主人,如果有三年服制的人,就必须为他举行再祭。朋友只举行虞祭和祔祭。”
郑玄说:“同门曰朋,同志曰友。”袒露而戴免,与宗族五世服制相同。朋友因义气结合,所以说“无亲”。袒露时,是指小敛完毕,投冠括发时,引用《小记》证明朋友做主的道理。子年幼不能做主,大功做主的人为他举行再祭,指练祭和祥祭;朋友只为他举行虞祭和祔祭。
敖氏说:“朋友互相吊唁,服制加麻。这也是因为他们客死在外,尤其可怜,所以加一等而为他们戴免,以表示情谊。归国后,就恢复常态,如常服,所以说‘归则已也’。死在他国的人,朋友戴免,兄弟加一等,意思相同。这里说‘归则已’,是兄弟虽然归国,其加服仍然如故,也足以看出亲疏的差别了。”郝氏说:“袒哭将踊,而露其左臂也。免作絻,免冠,加布于首也。丧衣必免冠,先袒后免,曰袒免。”
汪琬说:宋儒程子曾经辨析袒免,认为免如字,不应如郑氏音问。我起初喜爱他的文章,久而考之礼经,则程子所辨未合。程子说:“不应别立一冠名之为免。”我说:“布广一尺,从项交頟而郤绕于紒,是固不成其为冠也。郑氏亦未尝以冠名之也。”程子说:“解除吉冠之谓免,如免冠之免。”我说:“此非礼经意也。礼秃者不免,谓其无紒可绕,故不免也。”又或问曰:“免者以何为也?”曰:“不冠者之所服也。”洵如经言,则不止于不冠而已,如之何借免冠以为释也?程子说:“衰绖冠裳俱有其制,而袒免则元无冠服,故经莫得而记。”我说:“经文有之矣,程子未之详也。”礼:“奔丧者自齐衰以下,入门左,中庭北面哭尽哀,免麻于序东。”是免用麻也。斩衰括发以麻为母,括发以麻,免而以布,是免用布也。布与麻者,免之制也,其可谓之无其制与?程子说:“礼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髽,是冠与免对也,故得以免冠为免。”我说:“非也,冠与笄对,免与髽对者也。髽不止于除笄,而免独止于免冠乎?”《左传》:“韩之战,秦穆公获晋侯,穆姬登台履薪,使以免服衰绖逆。”则免之有服审矣。程子又释《丧小记》曰:“父母皆应以麻括发,而古礼母皆丧父,故减麻用布,而特言免以明之。”我说:“此又非也,经文上言括髪,而下言免,则免与括髪不同,不可以合释之也。”有免而括发者焉,母丧是也;有免而不括发者焉,属及五世之丧是也。程子复终言之曰
:「予疑郑氏,故着此以待博而不惑者折衷之。」予则曰:「甚矣程子之好学也。虽然,郑氏之距古逺矣,程子与子之距郑氏也,又益逺。先儒之立言也,虽不能无醇驳,而其音释必有所师承,未可遽以为疑也。」幸而程子尚有所待,故予得发其臆説如此。予非博者也,盖能信经而不惑者也。
译我怀疑郑氏的说法,所以写下这些文字,等待学识广博而不迷惑的人来裁定。我说:“程子好学到了极点啊!虽然如此,郑氏距离古代已经很久了,程子和你距离郑氏,就更远了。前代儒者著书立说,虽然不能没有纯正与驳杂的区别,但他们的音义解释必定有所师承,不可以轻易就怀疑。”幸好程子还留有等待裁定的余地,所以我才能发表这样的个人见解。我不是学识广博的人,大概是能够相信经典而不迷惑的人。
朋友麻
注曰: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相为服缌之绖带。《檀弓》曰:「羣居则绖,出则否。」其服吊服也。《周礼》曰:「凡吊当事则弁绖。」弁绖者,如爵弁而素,加环绖也。其服有三:锡衰也,缌衰也,疑衰也。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缌衰,为大夫士疑衰。诸侯及卿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当事乃弁绖,否则皮弁辟天子也。士以缌衰为防服,其吊服则疑衰也。旧説以为士吊服布上素下,或曰素委貌冠加朝服。《论语》曰:「缁衣羔裘。」又曰:「羔裘▯冠不以吊。」何朝服之有乎?然则二者皆有似也,此实疑衰也。其弁绖、皮弁之时,则如卿大夫然,又改其裳以素辟诸侯也。朋友之相为服,即士吊服疑衰素裳。庶人不爵弁,则其吊服素冠委貎。
防曰:「云朋友麻者,上文据在他国,加袒免,今此在国,相爲吊服,麻绖带而已。」注:「知缌之绖带者,以其缌是五服之轻,为朋友之绖带约与之等也。」云其服吊服也者,以其不在五服,五服之外惟有吊服,故引《周礼》王吊诸臣之绖及三衰证此也。案《周礼·司服》:「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缌衰,为大夫士疑衰,其首服皆弁绖。」又案《服问》:「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大夫相为亦然,是诸侯及卿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也。」云「当事则弁绖者」,天子常弁绖,诸侯及卿大夫当大敛、小敛及殡时乃弁绖,非此时则皮弁辟天子也。士吊服则疑衰,士卑无降服,既以缌为防服,不得复将缌为吊服,故下取疑衰为吊服也。旧説者以士吊服无文,前有此二种觧,故郑引《论语》破之。云「又改其裳以素辟诸侯者」,诸侯、卿大夫不着皮弁辟天子,此诸侯之士不着疑裳而用素裳,又辟诸诸也。故朋友之相为服,即士吊服疑衰而素裳是郑正觧士之吊服。庶人不爵弁,则其冠素委貌,不言其服,则白布深衣也。以白布深衣,庶人之常服,又尊卑未成服以前服之,故庶人得为吊服也。凡吊服直云素弁环绖,不言带,或云有绖无带。但吊服既着衰首有绖,不可着吉时之大带。吉时之大带有采麻,既不加于采,采可得加于凶服乎?案此经注「服缌之绖带」,则三衰绖带同有,可知其吊服之除。案《杂记》云:「君于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是知未吉则凡吊服亦当依气节而除,并与缌麻同三月除之。为士虽比殡不举乐,亦既▯除之矣。
敖氏曰:「天子吊服三:锡衰也,缌衰也,疑衰也。诸侯吊服二:锡衰也,疑衰也。皆用于臣礼。国君不相吊,则亦未必有朋友之服。是记盖主为大夫以下言之。服问谓大夫相为锡衰以居当事,则弁绖。此大夫于朋友之为大夫者服也。以是推之,则大夫于士,若士于大夫,皆疑衰裳。虽当事,亦素冠也。士庶人相为亦然,其服皆加麻,既▯乃已。若非朋友,则吊之时其服皆与朋友同,所异者退则不服耳。疑衰者,亦十五升而去其半,盖布缕皆有事者也。布缕皆有事,则疑于吉。升数与缌锡同,则疑于凶,故因以名之。」
张氏曰:士之吊服,则疑衰。其或弁绖,或皮弁如卿大夫,而改其裳也。疑者,拟也。拟于吉也。吉服十五升,而此服用十四升,是近于吉。朋友之服,即此服而加麻也。《周礼·司服》:「凡吊事,弁绖服。」此绖注引之作「凡吊当事」,则弁绖。误「当事」则弁绖者,诸侯卿大夫也,当正之。汪氏琬曰:或问礼言朋友麻,而律文无之,何也?曰:吾闻之,同门为朋,同志为友。古之为朋友者,其将与之交也,则有始相见之礼;其既与之交也,则有终身同道之恩。盖慎于初而厚于继也。如此,夫惟始慎之,继厚之,故殁则哭于寝门之外,加麻三月。今交道废矣,彼之憧憧徃来者,饮食而已耳,博奕笑语而已耳。有善不相勉,有过不相规,此则孔子谓之所知,曾子谓之相识者也,非朋友也,而頋欲为之加麻,不已重乎?夫朋友之服不在五服之内,故律文略之。后之学者,缘情义之浅深厚薄而加折▯焉,可也。
译朋友之间服麻。
注解说:朋友虽然没有亲属关系,但有志同道合的恩义,所以互相为对方服最轻的缌麻丧服,戴麻绖和系麻带。《檀弓》说:“众人聚居时戴麻绖,外出时就不戴。”这种丧服就是吊唁时穿的服装。《周礼》说:“凡吊唁,遇到正式仪式时就戴弁绖。”弁绖,就像爵弁一样是素色的,上面加上环形的麻绖。吊服有三种:锡衰、缌衰、疑衰。天子为三公六卿服锡衰,为诸侯服缌衰,为大夫和士服疑衰。诸侯以及卿大夫也以锡衰作为吊服,遇到正式仪式才戴弁绖,否则就戴皮弁,以避开与天子相同。士以缌衰作为防止丧服过轻的补充丧服,其吊服则是疑衰。旧有的说法认为士的吊服是上面素色下面麻色,或者说戴素色的委貌冠加上朝服。《论语》说:“穿黑色的衣服,内穿羔羊皮袍。”又说:“穿羔羊皮袍和戴委貌冠不用于吊唁。”哪里会有朝服呢?那么这两种说法都有相似之处,这实际上就是疑衰。在戴弁绖或皮弁的时候,就像卿大夫那样,又改变下裳为素色,以避开与诸侯相同。朋友之间互相服丧,就是士的吊服疑衰加上素色的下裳。庶人不戴爵弁,那么他们的吊服就是素色的委貌冠。
郑玄说:“说‘朋友服麻’,是因为上文依据的是朋友在他国的情况,要加袒免之礼,现在这里说的是在国内,互相为对方服吊唁之服,只戴麻绖和系麻带罢了。”注解说:“知道是缌麻的绖带,是因为缌麻是五服中最轻的,为朋友戴的绖带大概与之相当。”说“这种丧服是吊服”,是因为它不在五服之内,五服之外只有吊服,所以引用《周礼》中天子吊唁诸臣的绖带以及三种衰服来证明这一点。查考《周礼·司服》:“天子为三公六卿服锡衰,为诸侯服缌衰,为大夫士服疑衰,头饰都戴弁绖。”又查考《服问》:“国君为卿大夫服锡衰居家,外出也一样,遇到正式仪式就戴弁绖。大夫之间互相服丧也是这样,可见诸侯及卿大夫也以锡衰作为吊服。”说“遇到正式仪式就戴弁绖”,天子总是戴弁绖,诸侯及卿大夫在大敛、小敛以及停灵时才戴弁绖,不是这个时候就戴皮弁,以避开与天子相同。士的吊服是疑衰,士地位低没有降等服丧的规定,既然已经用缌麻作为防止丧服过轻的补充丧服,就不能再用缌麻作为吊服,所以下面选取疑衰作为吊服。旧有的说法认为士的吊服没有文献记载,前面有这两种解释,所以郑玄引用《论语》来驳斥。说“又改变下裳为素色以避开诸侯”,诸侯、卿大夫不戴皮弁以避开天子,这里诸侯的士不穿疑衰的下裳而用素色的下裳,又是为了避开诸侯。所以朋友之间互相服丧,就是士的吊服疑衰加上素色的下裳,这是郑玄对士的吊服的正确解释。庶人不戴爵弁,那么他们的帽子就是素色的委貌冠,不说他们的衣服,那就是白布深衣。因为白布深衣是庶人的常服,又在尊卑未确定丧服之前穿着,所以庶人可以把它作为吊服。凡是吊服只说素弁环绖,不说麻带,或者说有绖无带。但是吊服既然穿着衰服,头上有绖,就不能佩戴吉礼时的大带。吉礼时的大带有彩色麻纹,既然不能在彩色上叠加,彩色可以加在凶服上吗?查考这段经文注解说“服缌麻的绖带”,那么三种衰服的绖带都有,可知吊服的除服时间。查考《杂记》说:“国君对于卿大夫,在安葬前不吃肉,在卒哭祭前不奏乐。”由此可知,没有恢复吉礼之前,凡是吊服也应当根据气节而除服,都与缌麻一样在三个月后除服。为士虽然到停灵前不奏乐,但也已经除服了。
敖氏说:“天子吊服有三种:锡衰、缌衰、疑衰。诸侯吊服有两种:锡衰、疑衰。都用于臣下的礼仪。国君之间不互相吊唁,那么也未必有朋友之间的丧服。这篇记载大概是主要针对大夫以下的人说的。《服问》说大夫之间互相服锡衰居家,遇到正式仪式就戴弁绖。这是大夫为身为大夫的朋友服丧。由此推断,那么大夫为士,或者士为大夫,都服疑衰下裳。即使遇到正式仪式,也是戴素冠。士和庶人之间互相服丧也是这样,他们的丧服都加上麻,除服后才停止。如果不是朋友,那么吊唁时他们的丧服都与朋友相同,不同的是退下后就不穿了。疑衰,也是十五升布去掉一半,大概布的经纬都经过加工。布的经纬都经过加工,就接近于吉服。升数与缌衰、锡衰相同,就接近于凶服,所以因此命名为疑衰。”
张氏说:士的吊服,是疑衰。有时戴弁绖,有时戴皮弁像卿大夫那样,但改变下裳。疑,是比拟的意思。比拟吉服。吉服是十五升,而这种丧服用十四升,是接近于吉服。朋友的丧服,就是这种丧服加上麻。《周礼·司服》:“凡吊唁之事,戴弁绖服。”这里的注引用它作“凡吊唁遇到正式仪式”,就戴弁绖。误将“当事”理解为戴弁绖,这是指诸侯卿大夫,应当纠正。汪琬说:有人问,礼书说朋友服麻,而法律条文里没有,为什么呢?回答说:我听说,同门为朋,同志为友。古代做朋友的,将要与他交往时,就有初次见面的礼节;已经与他交往后,就有终身志同道合的恩义。大概是对开始谨慎而对后续深厚。像这样,只有开始谨慎,后续深厚,所以死后就在寝门外哭,加麻服丧三个月。现在交往的道义废弛了,那些来来往往的人,不过是饮食罢了,博弈谈笑罢了。有善行不互相劝勉,有过错不互相规劝,这就是孔子所说的“所知”,曾子所说的“相识”,不是朋友,却想要为他们加麻服丧,不是太沉重了吗?朋友的丧服不在五服之内,所以法律条文省略了它。后来的学者,根据情义的浅深厚薄而加以折中,是可以的。
或问师弟子何以无服也?曰:昔者孔子之防顔回也,若防子而无服;子贡请防孔子,若防父而无服。今之爲师为弟子者,其视夫子子贡何如,而遂相为服也?先儒谓师不立服,不可立。此説是也。然则吊服加麻,出入常绖者,非与?曰:昔者朱文公之防黄文肃公,为其师,加麻制如深衣,用冠绖。何文定公之丧,王文宪公服深衣加带绖,冠加丝。许文定公薨,蒲人王楫衰绖赴葬,司賔者辞曰:「门人衰礼。」与楫曰:「吾师也,术艺之师与賔主之师与?吾犹惧乎报之无从耳。」由是言之,后世有人师、经师,如朱、何、许三先生者,夫亦可以用此服矣。
译有人问:“老师与弟子之间为什么没有丧服呢?”回答说:“从前孔子为颜回发丧,如同为儿子发丧却没有丧服;子贡为孔子发丧,如同为父亲发丧却没有丧服。现在的老师与弟子,他们看待孔子和子贡是怎样的呢,却竟然互相穿丧服?先代儒者说老师不立丧服,不可设立。这种说法是对的。那么吊唁时加穿麻衣,出入常戴丧带的人,不是违背礼制吗?回答说:从前朱文公为黄文肃公发丧,因为他是自己的老师,加穿麻衣,形制如同深衣,戴上丧冠和丧带。何文定公去世时,王文宪公穿深衣加带绖,冠上加丝。许文定公去世,蒲地人王楫穿着丧服奔丧,接待宾客的人推辞说:‘门人穿丧服不合礼。’王楫说:‘他是我的老师,是传授技艺的老师还是主持礼仪的老师?我尚且担心报答无门呢。’由此说来,后世如果有像朱、何、许三位先生那样的人师、经师,也可以使用这种丧服了。”
君之所为兄弟服室老防一等
注曰公士大夫之君
防曰:「天子诸侯絶期,今言为兄弟服,明是公士大夫之君于旁亲降一等者。室老家相降一等,不言士。士邑宰逺臣不从服。」
敖氏曰:「君者,谓凡有家臣者皆是也。与室老对【阙二字】曰:『君亦如妾,为君为女君之比。』」
张氏曰:「公卿大夫为兄弟服,已降一等;室老从之,而服又防一等。」
世佐案:兄弟服,谓期功之属,此大夫之臣从服之例也。从服者,止于室老,其余否。下天子、诸侯也,天子、诸侯为其正统之亲服,其臣皆从服,亦降一等。不杖期,章为君之父母,是其例矣。惟近臣,君服斯服,盖不降也。是皆异于大夫者。
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防一等
防曰:「妻从夫服,其族亲即上经夫之诸祖父母,见于缌麻章;夫之世叔,见于大功章;夫之昆弟之子,不防叔嫂,又无服。今言从夫防一等,记其不见者,当是夫之从母之类乎?」
敖氏曰:「此惟指妻从夫服者而言,如为夫祖父母之类是也。其在夫之昆弟之行者,则不从。」
郝氏曰:夫之重服,则妻与同;如踈属,小防则妻降一等;前于尊亲,大防从服,皆有等;此括诸未备,轻服言也。
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后,如邦人。
防曰:「以其与尊者为一体,既不得服所出母,是以母党皆不服之。」
敖氏曰:「凡从服,皆为所从在三年之科者也。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缌,则于母党宜无服也。不为后,如邦人是。君母与已母之党,或兼服之,眀矣。」
郝氏曰邦人犹言众人
頋氏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以外亲之服而废祖考之祭,故绌其服也。」言母党则妻之父母可知。
张氏曰:「若不为后,亦如邦人为母党服也。」
汪氏琬曰:「或问礼有庶子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之服,而律文无之,何也?曰:古者诸侯、卿大夫之妾,出于买者少,而为娣、侄、媵者多。若后世之为妾者,皆庶姓也,其父母、兄弟、姊妹往往有不可考者。律文不为之服,盖以贱故绌也。然则庶子之服其生母也,今且与适母同矣。夫使伸其私于母,而独绌于母之党,母乃稍失伦与?曰:非也。小不可加大,卑不可陵尊,贱不可干贵。圣人之立制也,姑以此示适庶之闲焉。此律文之微意也。故庶子得为适母之党服,而不得为生母之党服。乡先生姚文毅公亦以无服为善也。」
世佐案:庶子为父后,于其所生母之党无服,亦不敢服。其私亲之义也,不言从母昆弟之子者,举其重者而轻者可知。不为后,如邦人,据士礼而言也。若公子大夫之庶子,为尊者所厌于其母,且不得伸,三年母党之服,讵得伸乎?大夫卒,庶子不为后者,亦如邦人矣。然君母在,为君母之党服,仍不兼服也。敖説之误,辨见上。
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亲则月筭,如邦人。注曰:「言孤有不孤者,不孤则族人不为殇服服之也。不孤,谓父有废疾,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孤为殇,长殇,中殇,大功衰,下殇,小功衰,皆如殇服而三月,谓与宗子絶属者也。亲谓在五属之内筭数也。月数如邦人者,与宗子有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期。长殇,大功衰九月;中殇,大功衰七月;下殇,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其长殇,中殇,大功衰五月;下殇,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小功衰五月。其殇与絶属者同。有缌麻之亲者,成人及殇皆与絶属者同。
防曰:「云孤为殇者,谓无父未冠而死者也。云大功衰、小功衰者,以其成人齐衰,故长殇、中殇皆在大功衰下,殇在小功衰也。云皆三月者,以其衰虽防月,本三月法,一时不可更服,故还依本三月也。云亲则月筭如邦人者,上三月者是絶属者,若在五属之内亲者,月数当依本亲为限,故云如邦人也。」注云:「不孤则族人不为殇服,服之者以父在,犹如周之道有嫡子无适孙,以其父在
译君主为兄弟所服的丧礼,室老比君主降一等。
注解说:公、士、大夫的君主。
郑玄说:“天子、诸侯为兄弟服丧是斩衰、齐衰期年,现在说为兄弟服丧,明确是指公、士、大夫的君主对于旁系亲属降一等的情况。室老、家相比君主降一等,这里没有提到士。士、邑宰、远臣不随从服丧。”
敖氏说:“君主,是指凡是有家臣的人都是。与室老相对【缺二字】说:‘君主也像妾一样,为君主、为女君服丧的情况类似。’”
张氏说:“公、卿、大夫为兄弟服丧,已经降了一等;室老跟随他们,服丧又降一等。”
世佐按:兄弟服丧,指的是期年、功服之类,这是大夫的臣子随从服丧的条例。随从服丧的,只限于室老,其余的不随从。下文的‘天子、诸侯’,天子、诸侯为他们正统的亲属服丧,他们的臣子都随从服丧,也降一等。不杖期,章节中为君主的父母服丧,就是它的例子。只有近臣,君主服什么他们就服什么,大概是不降等的。这些都不同于大夫的情况。
丈夫为兄弟所服的丧礼,妻子比丈夫降一等。
郑玄说:“妻子随从丈夫服丧,她的族亲即上文丈夫的各位祖父母,见于缌麻章;丈夫的世叔,见于大功章;丈夫的兄弟的儿子,不避叔嫂,又没有服丧。现在说随从丈夫降一等,记载那些没有提到的,应当是丈夫的从母之类吧?”
敖氏说:“这只是指妻子随从丈夫服丧的情况而言,比如为丈夫的祖父母服丧之类就是这样。对于丈夫兄弟的子女,则不随从服丧。”
郝氏说:丈夫的重丧,妻子与之相同;如果是疏远的亲属,小降等则妻子降一等;以前对于尊长,大降等随从服丧,都有等级;这里概括了那些没有完备的,说的是轻丧。
庶子作为继承人的,为他外祖父母、从母、舅舅没有服丧;不作为继承人的,就像普通人一样。
郑玄说:“因为他与尊长为一体,既然不能为所生母亲服丧,所以母亲那边的亲属都不为他服丧。”
敖氏说:“凡是随从服丧,都是因为所随从的人在三年丧的科条中。庶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为他母亲服缌麻,那么对于母亲那边的亲属应当没有服丧。不作为继承人的,就像普通人一样。君主的母亲与自己母亲的亲属,或许兼服,这就明白了。”
郝氏说:邦人就是众人的意思。
顾氏说:“与尊长为一体,不敢因为外亲的服丧而废除对祖先的祭祀,所以贬低他的服丧等级。”说到母亲那边的亲属,那么妻子的父母也就可知了。
张氏说:“如果不作为继承人,也像普通人为母亲那边的亲属服丧一样。”
汪琬说:“有人问:礼制中有庶子为他外祖父母、从母、舅舅服丧的规定,而法律条文却没有,为什么呢?回答说:古代诸侯、卿大夫的妾,出自买卖的少,作为娣、侄、媵的多。如果后世的妾,都是庶姓,她们的父母、兄弟、姊妹往往有不可考的。法律条文不为她们服丧,大概是因为地位卑贱而贬低。那么庶子为他生母服丧,现在且与嫡母相同了。让他在母亲那里伸张私情,却独独在母亲那边的亲属那里贬低,母亲不是稍微失去伦理了吗?回答说:不是这样。小的不能加大,卑下的不能凌驾尊长,卑贱的不能干扰尊贵。圣人制定制度,姑且以此来显示嫡庶之间的区别。这是法律条文的微妙用意。所以庶子可以为嫡母那边的亲属服丧,而不能为生母那边的亲属服丧。乡先生姚文毅公也认为没有服丧是好的。”
世佐按:庶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对于他所生母亲那边的亲属没有服丧,也不敢服丧。这是私亲的情义,没有提到从母兄弟的儿子,举出重的而轻的就可以知道了。不作为继承人的,就像普通人,这是根据士的礼制而言的。如果是公子、大夫的庶子,被尊长压抑在他母亲那里,尚且不能伸张,三年母亲那边的亲属的服丧,难道能伸张吗?大夫去世,庶子不作为继承人的,也像普通人一样。然而君主的母亲在,为君主母亲那边的亲属服丧,仍然不兼服。敖氏的说法有误,辨析见上文。
宗子孤身一人遭遇未成年而死,大功衰、小功衰,都是三个月。亲近的则按月计算,像普通人一样。注解说:“说孤,有不是孤的情况,不是孤则族人不为未成年而死的人服丧。不是孤,是指父亲有废疾,或者年七十而老子代替主持宗族事务的人。”孤为未成年而死的人服丧,长殇、中殇,大功衰,下殇,小功衰,都如同未成年而死的人的服丧而三个月,这是指与宗子断绝亲属关系的人。亲近的指在五服之内计算数目。月数像普通人,是指与宗子有期年之亲的人,成人服齐衰期年。长殇,大功衰九月;中殇,大功衰七月;下殇,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之亲的人,成人服齐衰三月,卒哭后接受大功衰九月。其长殇、中殇,大功衰五月;下殇,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之亲的人,成人服齐衰三月,卒哭后接受小功衰五月。其未成年而死的人与断绝亲属关系的人相同。有缌麻之亲的人,成人及未成年而死的人都与断绝亲属关系的人相同。
郑玄说:“说孤为未成年而死的人服丧,是指没有父亲且未行冠礼而死的人。说大功衰、小功衰,是因为成人服齐衰,所以长殇、中殇都在大功衰之下,未成年而死的人在小功衰之下。说都是三个月,是因为虽然衰服减月,本来的法是三个月,一时不能更换服丧,所以还是依照本来的三个月。说亲近的则按月计算像普通人,上文三个月的是断绝亲属关系的人,如果在五服之内亲近的人,月数应当依照本来的亲属为限,所以说像普通人。”注解说:“不是孤则族人不为未成年而死的人服丧,服丧的人因为父亲在,犹如周代的道有嫡子没有适孙,因为父亲在
无适子,则不为适孙服,同于庶孙,明此夲无服,父在亦不为之服殇也。」云:「与宗子有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期者,谓宗子亲昆弟及伯叔昆弟之子、姑姊妹在室之等皆是也。自大功亲以下尽小功亲以上,成人月数虽依本,皆服齐衰者,以其絶属者犹齐衰三月,明亲者无问大功、小功、缌麻皆齐衰者也。既皆齐衰,故三月,既▯受服乃始受,以大功、小功衰也。至于小功亲以下殇与絶属者同者,以其成人小功至下塲即入三月,是以与絶属者同,皆大功衰、小功衰三月,故与絶属者同也。」云:「有缌麻之亲者,成人及殇皆与絶属者同者,以其絶属者为宗子齐衰三月,缌麻亲亦三月,是以成人及殇死皆与絶属者同也。」
译如果没有嫡子,就不为嫡孙服丧,这与庶孙相同,说明这本来就没有丧服,即使父亲在世,也不为嫡孙服殇服。」说:「与宗子有期亲关系的,为成人服齐衰期年的,是指宗子的亲兄弟以及伯叔兄弟的儿子、在室的姑姊妹等,都是如此。从大功亲以下直到小功亲以上,成人的丧期月数虽然依照本制,但都服齐衰,这是因为绝属者尚且服齐衰三月,可见亲近者不论是大功、小功还是缌麻,都服齐衰。既然都服齐衰,所以是三个月,既〇受服才开始接受丧服,以大功衰、小功衰来服丧。至于小功亲以下,殇服与绝属者相同,这是因为成人的小功服到最末一等就进入三个月的丧期,所以与绝属者相同,都服大功衰、小功衰三个月,因此与绝属者相同。」说:「有缌麻亲关系的,成人和殇服都与绝属者相同,这是因为绝属者为宗子服齐衰三月,缌麻亲也是三月,所以成人和殇死都与绝属者相同。」
敖氏曰:「此言宗子孤而为殇,其服乃如是。若不孤,则族人之亲尽者不为服,而有亲者则成降服,或降而无服,亦如邦人也。」
郝氏曰:「宗子、大宗子,族人所爲齐衰三月者也。无父曰孤,宗子父未死,年老而传子代主宗事,十九以下死,是不孤而殇者也。族人不得以宗子殇为服,何也?礼,有适子则适孙与庶孙同,有父在即是宗子,所殇者同于祖宗之适孙耳,故不为宗子殇服。必其既为宗子,父死子孤,十九以下死者,族人乃为殇服。长殇、中殇、大功而衰,下殇、小功布衰,皆三月除。礼,宗子成人死,族人男女皆齐衰三月。今从殇降为功衰三月,此踈属无五服之亲者也。其在五服亲内者,各以所当服之月筭。初防服齐衰三月,后各以本服为受月满,而后除之,如众人筭服之常法也。」
改▯缌
注曰:「谓坟墓以他故崩壊,将亡失尸柩者也。改▯者,明棺物毁败,改设之如▯时也。其奠如大敛,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服缌者,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必服缌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缌三月而除之。」
防曰:「案《既夕记》:朝庙至庙中,更设迁祖奠,云如大敛奠,即此移柩向新葬之处所设之奠,亦如大敛之奠,士用豚三鼎,则大夫以上更加牲牢,大夫用特牲,诸侯用少牢,天子用大牢,可知。又朝庙载柩之时,士用輁轴,大夫以上用輴,不用蜃车,餙以帷。防即此从墓之墓,亦与朝庙同,可知。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惟据极重而言,余无服也。不言妾为君,以不得体君,差轻故也。不言女子子妇人外成在家,又非常故,亦不言【言下疑更有不言二字】诸侯为天子,诸侯在畿外差逺,改▯不来,故亦不言也。君亲死已多时,哀杀已久,可以无服,但亲见君父尸柩,故制服以表哀,故皆服缌也。云三月而除者,谓▯时服之,及其除也,亦法天道一时,故亦三月除也。若然,郑言三等,举痛极者而言,父为长子,子为母,亦与此同也。」
黄氏曰:案《通典》汉戴徳云:“制缌麻具而▯,▯而除,谓子为父,妻妾为夫,臣为君,孙为祖后也,无遣奠之礼,其余亲皆吊服。”魏王肃云:“司徒文子改▯其叔父,问服于子思,子思曰:‘礼,父母改▯缌,▯而除,不忍无服送至亲也。’”肃又云:“本有三年之服者,道有逺近,或有艰故,既▯而除,不待有三月之服也。非父母无服,无服则吊服加麻。”
敖氏曰:「改葬者,或以有故而迁▯于他处,如文王于王季之类是也。或以向者之▯不能如礼,后乃更之,如晋惠公于共世子之类是也。此惟言缌,不着其人,则是凡有亲而在其所者,服皆然也。以其非常服而事又略,故五属同之,不言其除之之节。或既改▯则不服之与?」
案注云:「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言此者,以徴改▯之奠,当如大敛耳。盖祖奠如大敛奠,故郑氏以此彼谓改▯之奠,宜与之同也。
汪氏琬曰:「或问礼改▯缌,郑氏谓三月除之,而明集礼既▯释服,何以不同也?曰:集礼释缌服者,谓释其衰麻耳,下文素服云云,则犹未敢即吉也。是故吾从三月。」
或问:“过时而▯,宜何服?”曰:“礼,乆而不▯者,主防者不除。夫乆而不▯,人子之过也,其可以不衰绖乎哉?又礼为兄弟既除防,已及其▯也,反服其服。兄弟且尔,而况于人子乎?”
童子唯当室缌
注曰:「童子未冠之称也。」当室者为父后,承家事者为家主,与族人为礼于有亲者,虽恩不至,不可以无服也。
防曰:「当室者,周礼谓之门子,与宗室徃来,故为族人有缌服。以其代父当家事,故注云:『为家主与族人为礼』,于有亲者,则族内四缌麻以来皆是也。案《内则》:年二十敦行孝弟,十九以下未能敦行孝弟,故云『恩不至』,不在缌章者。若在缌章,则外内俱报。此当室童子,直与族人为礼,有此服不及外亲,故不在缌章而在此记也。」
敖氏曰:「此言惟当室则缌,是虽父在,亦得为
译敖氏说:“这是说宗子孤身一人且未成年而死,族人对他所穿的丧服就是这样的。如果宗子不是孤身一人,那么族人与他亲属关系已尽的就不为他服丧,而有亲属关系的则降等服丧,或者降等后就不服丧,这也和对待同国之人一样。”
郝氏说:“宗子、大宗子,是族人对他穿齐衰三月丧服的人。没有父亲叫孤,宗子的父亲没死,年老而传位给儿子代理主持宗族事务,十九岁以下就死了,这是不孤而未成年死去的。族人不能因为宗子未成年死去而服丧,为什么呢?礼制规定,有嫡子则嫡孙与庶孙相同,有父亲在就是宗子,所死去的未成年者等同于祖宗的嫡孙罢了,所以不为宗子未成年死去而服丧。一定要他既做了宗子,父亲死了儿子孤身一人,十九岁以下死去的,族人才为他未成年死去而服丧。长殇、中殇,穿大功衰;下殇,穿小功布衰,都是三个月除去丧服。礼制规定,宗子成年死去,族人男女都穿齐衰三月。现在因为未成年降等为功衰三月,这是疏远亲属没有五服之亲的人。那些在五服亲属范围内的人,各自按照应当服丧的月数计算。起初服丧穿齐衰三月,后来各自按照本来的丧服计算满期,然后除去丧服,如同众人计算丧服的常法一样。”
改〇缌
注解说:“这是说坟墓因为其他原因崩塌毁坏,将要丢失尸体和棺木的情况。改〇,是说明棺木器物毁坏,重新设置如同初葬时那样。它的祭奠如同大敛,从庙到庙,从墓到墓,礼制应当相同。服缌麻的,是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一定要服缌麻的原因,是亲眼见到尸体和棺木,不可以没有丧服。缌麻服丧三个月后除去。”
防说:“查考《既夕记》:朝庙到庙中,重新设置迁移祖先的祭奠,说如同大敛的祭奠,这就是迁移棺木向新葬之处所设置的祭奠,也如同大敛的祭奠,士用三鼎豚,那么大夫以上更加增加牲牢,大夫用特牲,诸侯用少牢,天子用大牢,可以知道。又朝庙载棺木的时候,士用輁轴,大夫以上用輴,不用蜃车,装饰以帷帐。防就是这从墓到墓,也与朝庙相同,可以知道。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只是依据最重的关系而言,其余没有丧服。不说妾为君,因为不能体现对君的尊重,稍轻的缘故。不说女儿、妇人外成在家,又是非常变故,也不说【言下疑更有不言二字】诸侯为天子,诸侯在王畿之外稍远,改〇不来,所以也不说。君主亲自死去已经很久,悲哀减弱已久,可以没有丧服,但是亲眼见到君父的尸体和棺木,所以制服以表达悲哀,所以都服缌麻。说三个月除去,是说初葬时服丧,等到除去丧服,也效法天道一个季度,所以也三个月除去。如果这样,郑玄说三等,是举悲痛最极端的而言,父为长子,子为母,也与这相同。”
黄氏说:查考《通典》汉代戴德说:“制作缌麻丧服而改〇,改〇后除去丧服,说的是子为父,妻妾为夫,臣为君,孙为祖后,没有遣奠的礼仪,其余亲属都穿吊服。”魏国王肃说:“司徒文子改〇他的叔父,向子思问丧服,子思说:‘礼制,父母改〇服缌麻,改〇后除去丧服,不忍心没有丧服送别至亲。’”王肃又说:“本来有三年丧服的人,道路有远近,或者有艰难变故,已经改〇就除去丧服,不等待有三个月的丧服。不是父母就没有丧服,没有丧服就穿吊服加麻。”
敖氏说:“改葬的,有的因为其他原因迁移棺木到其他地方,像文王对王季这类就是。有的因为以前的棺木不能合乎礼制,后来才重新更改,像晋惠公对共世子这类就是。这里只说缌麻,不指明其人,那么凡是有关联而在场的人,丧服都这样。因为这非常规丧服而且事情又简略,所以五服亲属相同,不说除去丧服的节次。或者已经改〇就不服丧了吗?”
查考注解说:“从庙到庙,从墓到墓,礼制应当相同。”说这个,是用来证明改〇的祭奠,应当如同大敛。大概祖奠如同大敛的祭奠,所以郑氏认为改〇的祭奠,应当与它相同。
汪氏琬说:“有人问礼制改〇服缌麻,郑氏说三个月除去丧服,而《明集礼》说改〇后解除丧服,为什么不同呢?回答说:《集礼》解除缌麻丧服,是说解除其衰麻而已,下文说素服等等,那么还是不敢立即穿吉服。所以我遵从三个月除去。”
有人问:“超过期限才改〇,应当穿什么丧服?”回答说:“礼制,很久不埋葬的,主持丧事的人不除去丧服。很久不埋葬,是人子的过错,可以不穿衰绖吗?又礼制为兄弟已经除去丧服,等到改〇的时候,反而穿上丧服。兄弟尚且这样,何况人子呢?”
童子唯当室缌
注解说:“童子是未行冠礼的称呼。”当室的是父亲的继承人,承当家事的是家主,与族人对于有亲属关系的人行礼,虽然恩情不到,不可以没有丧服。
防说:“当室的,周礼称为门子,与宗室往来,所以为族人有缌麻丧服。因为他代替父亲当家事,所以注解说:‘作为家主与族人对于有亲属关系的人行礼’,在族内四缌麻以来都是。查考《内则》:二十岁敦行孝悌,十九岁以下未能敦行孝悌,所以说‘恩情不到’,不在缌麻章里。如果在缌麻章,那么内外都报丧。这当室的童子,只与族人对于有亲属关系的人行礼,有这丧服不及外亲,所以不在缌麻章而在这篇记里。”
敖氏说:“这是说只有当室的才服缌麻,这是说即使父亲在世,也得以
世佐案:当室,谓父没及年老而传者也。缌,兼父党、母党而言。童子未有室,唯无妻党服耳。注:防専指族人,恐未是。童子死,亲族当为之缌者,皆降而无服,故注云“恩不至也”。
传曰不当室则无缌服也
敖氏曰:「童子不当室,则无缌服,所以降于成人;当室,则缌,所以异于众子。」
郝氏曰:「凡缌多中表之亲,童子未当家,未与三党周旋,故应无缌。唯父死当家之童子,亲族▯礼则有之,故传以『不当室』明之。」
世佐案:记云,唯当室缌,眀其余固无是礼也。此与童子不杖意相类,皆以其未成人略之。然惟云无缌服,则期功已上之报如成人,又可见矣。
凡妾为私兄弟如邦人
注曰:「嫌厌防之也。私兄弟,目其族亲也【世佐案:防引注文,此下有『然则』二字】女君有以尊防其兄弟者,谓士之女为大夫妻,与大夫之女为诸侯夫人,诸侯之女为天王后者,父卒昆弟之为父后者,宗子亦不敢防也。
防曰:「妾言凡者,縂天子以下至士,故凡以该之也。」注云:「然则女君有以尊防其兄弟者,以其女君与君体敌,故得防其兄弟旁亲之等。子尊不加父母,唯不防父母,则可降其兄弟旁亲。」云:「谓士之女为大夫妻,大夫之女为诸侯夫人,诸侯之女为天王后者,此等皆得降其兄弟旁亲也。」云:「父卒,昆弟之为父后者,宗子亦不敢防也者。虽得防其兄弟,此为父后,皆不得防。容有归宗之义,归于此家,故不降。」
敖氏曰:「此经正言妾之服其私亲者,惟有为父母一条,其余则皆与为人妻者并言于凡适人者及嫁者、未嫁者为其亲属之条中,恐读者不察,故记言此以明之。」
郝氏曰:「私兄弟,谓妾父母家诸亲族。如常人,各以其等为服。盖与妻与夫同体,故防其私亲。妾不体君,得自伸也。」
张氏曰:「妾为私亲,疑为君与女君所厌防,实则不厌,故服同邦人常法,谓如女子适人者之服也。」
大夫吊于命妇,锡衰;命妇吊于大夫,亦锡衰。
注曰:「吊于命妇,命妇死也;吊于大夫,大夫死也。」《小记》曰:「诸侯吊,必皮弁锡衰服。」问曰:「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大夫相为亦然。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
防曰:「注引小记者,以记直言。衰不言首服,故引之。言诸侯吊必皮弁锡衰者,谓诸侯因朝吊异国之臣,着皮弁锡衰,虽成服后,亦不弁绖也。引服问者,有已君弁,有卿大夫与命妇相吊法云:『以居者,君在家服之,出亦如之。出行不至防所,亦服之。』云当事则弁绖者,谓当大小敛及殡,皆弁绖也。云大夫相为亦然者,一与君为卿大夫同,为其妻降于大功,出则否。引之者,证大夫与命妇相吊服锡衰同也。」
敖氏曰:「服问以锡衰为大夫相为之服,则命妇相吊亦锡衰矣。此记惟见大夫于命妇、命妇于大夫者,嫌所吊者异,则服或异也。大夫命妇之锡衰,惟于尊同者用之,则吊于其下者不锡衰,明矣。」
郝氏曰:「吊于命妇,与命妇吊,皆吊其主人之妻也。男女吊异,而衰布同。」
汪氏琬曰:大夫之吊命妇,有之;命妇吊大夫,则未也。何也?妇人之职,惟司酒食织纴而已,不当与闻阃外之事,故曰妇人无外事。礼,知生则吊,所识则吊。为命妇者,何自而与大夫有素也?如其为有服诸亲,则闻防之日,必徃而号踊哭泣,厠于姑姊妹娣姒众妇人之列矣。夫安得行吊礼?且自有居防之本服在夫,安得而用锡衰?舍是而出吊,则与外事之渐也。独不观鲁之公父文伯之母乎?公父文伯之母,季康子之从祖叔母也。康子往焉,防门与之言,皆不逾阈。仲尼谓之知礼,盖古人谨于男女之辨如此。使先王而果制此服,是诲命妇以淫也。夫防之犹虞其未足,而頋诲之乎?其可疑审矣。説者曰:礼尚徃来,大夫吊命妇,命妇不可以不吊。大夫如之何?予告之曰:有命妇之夫与其子在服,问大夫相为锡衰以居,出亦如之。为其妻徃,则服之;出则否。独不言命妇为大夫,此
译世佐按:所谓“当室”,是指父亲去世或年老而继承家业的人。缌麻之服,是兼指父族和母族而言的。童子尚未当家,只有没有妻族亲属的丧服罢了。注解说:“防”专指族人,恐怕未必正确。童子夭折,亲族中本应为他服缌麻的人,都因降等而无服,所以注解说“恩情未至”。
传文说:不当家就没有缌麻之服。
敖氏说:“童子不当家,就没有缌麻之服,这是为了区别于成人;当家,就服缌麻,这是为了区别于众子。”
郝氏说:“凡是缌麻之服多涉及中表亲属,童子未当家,未与三族亲属交往应酬,所以应当没有缌麻之服。只有父亲去世而当家做主的童子,对于亲族依礼有服,所以传文用‘不当家’来阐明这一点。”
世佐按:《礼记》说,只有当家的才服缌麻,明显其余的人本来就没有这种礼制。这与童子不持杖的意旨相类似,都是因为他们未成人而略去。然而只说没有缌麻之服,那么期年、大功以上丧服的回报如同成人,也就可见了。
凡妾为其私亲兄弟,如同平民百姓。
注解说:“担心被厌防。私兄弟,是指其族亲【世佐按:防引用注文,此处下有‘然则’二字】。女君有因尊贵而厌防其兄弟的情况,是指士的女儿成为大夫之妻,大夫的女儿成为诸侯夫人,诸侯的女儿成为天王后嗣的,父亲去世后,作为父亲后嗣的兄弟,宗子也不敢厌防。
防说:“妾字前加‘凡’字,是总括天子以下至士,所以用‘凡’来概括。”注解说:“然则女君有因尊贵而厌防其兄弟的情况,因为女君与国君地位相当,所以能厌防其兄弟等旁系亲属。子之尊贵不施加于父母,只不防父母,就可以降等其兄弟等旁系亲属。”说:“谓士的女儿成为大夫之妻,大夫的女儿成为诸侯夫人,诸侯的女儿成为天王后嗣的,这些人都能降等其兄弟等旁系亲属。”说:“父亲去世后,作为父亲后嗣的兄弟,宗子也不敢厌防。虽然能厌防其兄弟,但因为是父亲后嗣,都不得厌防。或许有归宗的意义,归属于这个家族,所以不降等。”
敖氏说:“此经文正是说妾为其私亲服丧,只有为父母一条,其余都包含在‘凡适人者及嫁者、未嫁者为其亲属’的条文中,恐怕读者不察,所以记文说此以阐明。”
郝氏说:“私兄弟,是指妾父母家的各种亲属。如同常人,各自按其等级服丧。大概因为妻与夫同体,所以厌防其私亲。妾不与君同体,得以自行伸张。”
张氏说:“妾为私亲服丧,疑被国君与女君厌防,实则不厌防,所以服丧同平民百姓常法,即如同女子出嫁者的服丧。”
大夫吊唁命妇,穿锡衰;命妇吊唁大夫,也穿锡衰。
注解说:“吊唁命妇,是命妇去世;吊唁大夫,是大夫去世。”《小记》说:“诸侯吊唁,必定穿皮弁锡衰。”问曰:“公为卿大夫穿锡衰居家,出门也如此。当事则戴弁绖,大夫互相吊唁也如此。为其妻前往,则穿此服;出门则不穿。”
防说:“注引《小记》,因为记文直说。衰不言首服,所以引之。说诸侯吊唁必穿皮弁锡衰,是指诸侯因朝吊异国臣子,穿皮弁锡衰,即使成服后,也不戴弁绖。引《服问》者,有已君弁,有卿大夫与命妇相吊之法云:‘以居者,君在家服之,出门也如此。出行不到防所,也服之。’说当事则戴弁绖,是指当大小敛及殡时,都戴弁绖。说大夫互相吊唁也如此,一与君为卿大夫同,为其妻降为大功,出门则不穿。引之者,证明大夫与命妇相吊服锡衰相同。”
敖氏说:“《服问》以锡衰为大夫互相吊唁之服,那么命妇相吊也穿锡衰了。此记只见大夫对命妇、命妇对大夫者,担心所吊对象不同,则服丧或不同。大夫命妇之锡衰,只用于尊同者,那么吊唁其下者不穿锡衰,明显了。”
郝氏说:“吊唁命妇,与命妇吊唁,都是吊唁其主人之妻。男女吊唁不同,而衰布相同。”
汪氏琬说:大夫吊唁命妇,有之;命妇吊唁大夫,则未也。为什么呢?妇人的职分,只司酒食织纴而已,不当与闻阃外之事,所以说妇人无外事。礼,知生则吊,所识则吊。为命妇者,何自而与大夫有素也?如其为有服诸亲,则闻防之日,必徃而号踊哭泣,厠于姑姊妹娣姒众妇人之列矣。夫安得行吊礼?且自有居防之本服在夫,安得而用锡衰?舍是而出吊,则与外事之渐也。独不观鲁之公父文伯之母乎?公父文伯之母,季康子之从祖叔母也。康子往焉,防门与之言,皆不逾阈。仲尼谓之知礼,盖古人谨于男女之辨如此。使先王而果制此服,是诲命妇以淫也。夫防之犹虞其未足,而頋诲之乎?其可疑审矣。説者曰:礼尚徃来,大夫吊命妇,命妇不可以不吊。大夫如之何?予告之曰:有命妇之夫与其子在服,问大夫相为锡衰以居,出亦如之。为其妻徃,则服之;出则否。独不言命妇为大夫,此
可据也。説者又曰:妇人不越疆而吊人,礼禁其越疆,岂遂禁其吊人乎哉?予曰:非是之谓也。命妇死,则命妇当吊;大夫死,则命妇不当吊。殆亦不畔于礼者也。
译这是可以依据的。解释的人又说:妇人不出国境去吊唁他人,礼制禁止她出国境,难道就禁止她去吊唁他人吗?我说:不是这个意思。命妇去世,那么命妇应当去吊唁;大夫去世,那么命妇就不应当去吊唁。这大概也是不违背礼制的。
姜氏曰:「言大夫该卿大夫士之词,以《周礼》司服,王为公卿大夫士,推之可见。王吊且由公卿及于士,况凡相吊者乎?」
世佐案:吊于命妇,吊其夫也;吊于大夫,吊其妻也。妇人得出吊者,以其与死者之妻为亲族故也。本与死者无服,故但服吊服而已。大夫、命妇吊于敌者之服,如是则其吊于士也,盖缌衰与。
传曰:「锡者,何也?麻之有锡者也。锡者十五升,抽其半,无事其缕,有事其布。曰锡。」
注曰:谓之锡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锡者,不制其缕,哀在内也。缌者,不治其布,哀在外也。君及卿大夫吊士,虽【虽本或作唯误】当事,皮弁锡衰而已。士之相吊,则如朋友服,疑衰素裳。凡妇人相吊,吉筓无首,素总。
防曰:「锡谓不治其缕,治其布。以哀在内缌,则治缕不治布。哀在外,以其王为三公六卿,重于畿外诸侯,故也。」云:「君及卿大夫吊士,虽当事,皮弁锡衰而已者,是士轻,无服弁绖之礼,有事无事皆皮弁。」若然,文王世子注:「诸侯为异姓之士,疑衰;同姓之士,缌衰。」今言士与大夫又同锡衰,此言与士防礼注同,亦是君于此士有师友之恩者也。云:「凡妇人相吊,吉筓无首素总者。」下文「女子子为父母卒哭折吉筓之首布总」,此吊服用吉筓无首素总。又男子冠,妇人筓相对;妇人防服又筓总相对。上注男子吊用素冠,故知妇人吊亦吉笄无首素总也。
敖氏曰:「有锡,疑当作滑易。盖二字各有似,以传写而误也。郑司农注《司服职》云:『锡,麻之滑易者也。』其据此记未误之文与?以天子吊服差之,锡重于总,故缌治缕而锡则否。盖凡服以麤细为先后,锡不治缕,则其缕不如缌之细,所以差重也。然而必有事其布者,盖吊服不可以无所事。既不治缕,则当治布也。治其布则滑易矣,所以谓之锡。」
郝氏曰:「锡与缌皆十五升,抽其半,而锡重于缌。锡易治也。麻之有锡,言麻布加易治也。有又通加也。事犹治也。有事无事及缌而言,有事其缕,无事其布,则缌矣。曰锡,明所以异于缌。」
世佐案:国君吊士之服,当以《文王世子》注为正。此注言与卿大夫同锡衰,自相违异,盖误也。且卿大夫吊士,亦不合服锡衰,説见上。
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妇为舅姑。恶筓,有首以髽;卒哭,子折笄首以笄布总。
注曰:「言以髽,则髽有着笄者,明矣。」
防曰:「此二者皆期服,但妇人以饰事人,是以虽居防内,不可顿去修容,故使恶笄而有首。至卒哭,女子子哀杀,归于夫氏,故折吉笄之首而着布总也。」案斩衰章,吉笄尺二寸,斩衰以箭笄,长尺。檀弓齐衰笄亦云尺,则齐衰已下皆与斩同一尺,不可更变,故折吉笄首而已。其总,斩衰六升,长六寸。郑注:「总六升,象冠数。」则齐衰总亦象冠数。正服齐衰冠八升,则正齐衰总亦八升,是以总长八寸。笄总与斩衰长短为差,但笄不可更变,折其首;总可更变,宜从大功总十升之布总也。言以髽者,则髽有着笄,明矣。郑言此者,旧有人觧防服小记云:「男子免而妇人髽。」免时无笄,则髽亦无笄矣。但免髽自相对,不得以妇人与男子有笄无笄相对,故郑以经云「恶笄有首」,以髽髽笄连言,则髽有着笄,明矣。
敖氏曰:「云有首见恶笄之制,也是亦其异于箭笄者与?言笄有首,而复云以髽。见成服以后犹髽,且明齐衰而髽者之止于是也。然则妇人之髽者,惟妻为夫,妾为君,女子子在室为父母,与此耳。以笄之笄着笄之称也。卒哭子折笄首,以笄则不复髽矣。妇则恶笄以髽也,自若也。此亦微有内夫家、外父母家之意。总之用布,王服妇人皆然,特以齐衰章亦不言总,故记因而见之也。下文放此。」
郝氏曰:「女子既嫁,父母死,奔服与妇为舅姑同,恶犹凶也。笄,簪也。首,簮头也。有首,言不折也。恶笄短,不必折其首。凡吉笄长尺二寸,凶笄长尺。露髪曰髽,犹男子免以布覆髪曰缌,犹男子冠受布同。始死,尽去
译姜氏说:“‘大夫’一词涵盖了卿、大夫、士,根据《周礼》中司服的记载,天子为公、卿、大夫、士服丧,由此推论可知。天子吊唁尚且从公卿延伸到士,何况其他相互吊唁的情况呢?”
世佐按:吊唁命妇,是吊唁她的丈夫;吊唁大夫,是吊唁他的妻子。妇人能够外出吊唁,是因为她与死者的妻子有亲属关系。本来与死者没有丧服关系,所以只穿吊唁的丧服而已。大夫、命妇吊唁地位相当者所穿的丧服,如果是这样,那么他们吊唁士时,大概穿缌麻丧服吧。
传文说:“锡,是什么?是麻布中经过锡处理的。锡麻是十五升的麻,抽取其中一半,不处理它的麻缕,只处理它的麻布。这就叫锡。”
注解说:之所以称为锡,是因为处理它的麻布,使它变得光滑容易。锡,不处理麻缕,表示哀痛在内。缌,不处理麻布,表示哀痛在外。国君以及卿大夫吊唁士,虽然有事在身,也只穿皮弁、锡衰罢了。士之间相互吊唁,则如同朋友之服,穿疑衰、素裳。凡是妇人相互吊唁,用吉笄但不加笄首,用素色的布总。
郑玄说:“锡,是指不处理麻缕,只处理麻布。因为哀痛在内,所以缌麻处理麻缕而不处理麻布。哀痛在外,因为天子为三公六卿服丧,比畿外的诸侯为重,所以如此。”又云:“国君以及卿大夫吊唁士,虽然有事在身,也只穿皮弁、锡衰罢了,这是因为士的地位轻,没有服丧戴弁、系绖的礼仪,无论有事无事都穿皮弁。”如果这样,《文王世子》的注解说:“诸侯为异姓的士服疑衰;为同姓的士服缌衰。”现在说士与大夫同样穿锡衰,这与郑玄对《士丧礼》的注解相同,也是指国君对这些士有师友之恩的缘故。又云:“凡是妇人相互吊唁,用吉笄不加笄首、素色布总。”下文说“女子子为父母卒哭时折去吉笄的首端,用布总”,这里吊唁服用吉笄不加笄首、素色布总。又男子戴冠,妇人用笄,这是相对的;妇人的丧服用笄和总,也是相对的。上文注解男子吊唁用素冠,所以知道妇人吊唁也用吉笄不加笄首、素色布总。
敖氏说:“‘有锡’,大概应当作‘滑易’。大概是两个字各自相似,因为传写而错误。郑司农注解《司服职》说:‘锡,是麻布中光滑容易的。’他是根据这本《记》未错误时的文字吗?以天子吊唁的丧服来比较,锡重于总,所以缌麻处理麻缕而锡则不处理。大概凡是丧服以粗细为先后,锡不处理麻缕,那么它的麻缕不如缌麻细,所以比缌麻重。然而一定要处理它的麻布,大概是因为吊唁的丧服不可以什么都不处理。既然不处理麻缕,就应当处理麻布。处理了麻布就光滑容易了,所以称为锡。”
郝氏说:“锡与缌都是十五升,抽取其中一半,而锡重于缌。锡容易处理。麻之有锡,是说麻布加以容易处理。‘有’又通‘加’。‘事’如同‘治’。相对于‘有事’‘无事’以及缌而言,处理麻缕,不处理麻布,就是缌了。说锡,明确说明它不同于缌的地方。”
世佐按:国君吊唁士的丧服,应当以《文王世子》的注解为准。此注说与卿大夫同样穿锡衰,自相矛盾,大概是错误的。而且卿大夫吊唁士,也不应该穿锡衰,说法见上文。
女子子出嫁的,为她的父母服丧;媳妇为公婆服丧。用恶笄,有笄首用来结发髽;卒哭之后,女子子折去吉笄的首端,用布总。
注解说:“说用髽,那么髽有着笄,就明白了。”
郑玄说:“这两种都是期服,但妇人因为修饰的事侍奉人,所以虽然居丧期内,不可以完全去掉修饰容貌,所以让用恶笄而有笄首。到了卒哭,女子子哀痛减轻,回归夫家,所以折去吉笄的首端而用布总。”按:斩衰章说,吉笄长一尺二寸,斩衰用箭笄,长一尺。《檀弓》齐衰笄也说一尺,那么齐衰以下都与斩衰同样一尺,不能再改变,所以只折去吉笄的首端而已。它的总,斩衰是六升,长六寸。郑注:“总六升,象征冠的升数。”那么齐衰的总也象征冠的升数。正服的齐衰冠是八升,那么正齐衰的总也是八升,所以总长八寸。笄和总与斩衰的长短有差别,但笄不能再改变,只折去它的首端;总可以再改变,应当从大功总十升的布总。说用髽,那么髽有着笄,就明白了。郑玄说这个,是因为旧有人解释《丧服小记》说:“男子免而妇人髽。”免的时候没有笄,那么髽也没有笄了。但免和髽自相对,不能以妇人与男子有笄无笄相对,所以郑玄以经文说“恶笄有首”,把髽和着笄连说,那么髽有着笄,就明白了。
敖氏说:“说‘有首’,是显示恶笄的制度,这也是它不同于箭笄的地方吧?说笄有首,又再说用髽。是显示成服以后仍然用髽,并且明确齐衰而用髽的只限于此。那么妇人之用髽的,只有妻为夫,妾为君,女子子在室为父母,以及这里的情况罢了。‘以笄’的‘笄’是着笄的称呼。卒哭时女子子折去笄首,用笄就不再髽了。妇人则用恶笄来髽,依然如故。这里也略微有内重夫家、外轻父母家的意思。总之用布,王服妇人都是这样,特别因为齐衰章也不说总,所以《记》因而显示它。下文仿此。”
郝氏说:“女子既已出嫁,父母死,奔丧服丧与妇人为公婆相同,恶犹凶也。笄,是簪。首,是簪头。有首,说不折断。恶笄短,不必折去它的首端。凡是吉笄长一尺二寸,凶笄长一尺。露发叫髽,如同男子免以布覆发叫缌,如同男子冠受布相同。始死,尽去
笄总,露髽。成服,则恶笄布总,此女与妇同者也。既▯,虞卒哭,女子适人者归夫家,则以吉笄易凶笄。盖笄不可更受,又不可纯吉,用吉笄而去其首,此女与妇异者也。」
译女子用笄和总(束发带),露出髽(丧发结)。正式穿丧服时,用粗布做的笄和总,这是未婚女子与已婚妇女相同的地方。等到下葬、虞祭、卒哭祭之后,已出嫁的女子回到夫家,就用吉笄替换凶笄。因为笄不能再次接受(凶礼的玷污),又不能完全用吉礼的笄,所以用吉笄但去掉其顶端装饰,这是未婚女子与已婚妇女不同的地方。
世佐案:经于妇人服制,惟一见于斩章,而齐衰以下不着焉。故记者详之: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妇为舅姑,皆见齐衰不杖期章。恶笄有首,差饰也。然则斩衰箭笄无首,明矣。髽旧说云:齐衰以下布髽也。云以髽者见,其着笄又着髽也。妇人之髽,对男子之免。免必去冠,髽仍着笄者,盖冠所以冐首,免所以绕髻。着冠则髻不露,故必去冠乃可以免也。妇人之笄,仅以贯髪而已,其重虽与冠等,而其制絶与冠异。着笄之后,其髻仍露,故不碍其为髽也。卒哭子折笄首,以笄着其异于妇为舅姑者也。妇人外成在夫家,而服父母之服,犹以为已之私防也。故云恶笄着吉笄,然必折其首乃着之者,以其太饰故也。初防恶笄有首,受以吉笄无首,是相变之意也。布总言其同也,此不専为女子子发,乃言于子折笄首之下者,上文终言笄制,而后及之耳。
传曰:「笄有首者,恶笄之有首也。恶笄者,栉笄也。折笄首者,折吉笄之首也。吉笄者,象笄也。何以言子折笄首,而不言妇终之也?」
注曰:栉笄者,以栉之木为笄。或曰榛笄,有首者,若今时刻镂摘头矣。卒哭而防之,大事毕,女子子可以归于夫家,而着吉笄。折其首者,为其大饰也。吉笄尊,变其尊者,妇人之义也。防在夫家,宜言妇终之者,终子道于父母之恩。
防曰:「云吉笄者,象笄也。者,传明吉时之笄,以象骨为之,据大夫、士而言。案弁师,天子、诸侯笄皆玉也。案《玉藻》云:『沭栉用椫栉,髪晞用象栉。』郑云:『椫,白理木。栉,即梳也。以白理木为梳栉也。』彼椫木与象栉相对,此栉笄与象笄相对,故郑云:『栉笄者,以栉之木为笄。』云或曰:『榛笄者。』案《檀弓》云:『南宫縚之妻之姑之防,夫子诲之髽曰:『尔毋从从尔,尔毋扈扈尔。』盖榛以为笄,长尺而总八寸。』彼为姑用榛木为笄,此亦妇人为姑,与彼同,但此用栉木,彼用榛木,不同耳。盖二木俱用,故郑两存之也。云「卒哭而防之,大事毕,女子子可以归于夫家者」,但以出适女子与在家妇俱着恶笄,妇不言「卒哭折吉笄首」,女子子即言「折吉笄之首」,明女子子有所为,故独折笄首耳。所为者,以女子外成,既以哀杀事人,可以加容,故着吉笄,仍为大饰,折去其首,故以归于夫者觧之。若然,《防大记》云:「女子既练而归」,与此注违者,彼小祥归是其正法,此归者容有故,许之归,故云可以权许之耳。
敖氏曰:《檀弓》「云南宫縚之妻为姑榛以为笄」,此传所谓「栉」者,疑即彼之「榛」也。盖声相近而转为「栉」耳。言子折笄首而不言妇者,谓记于始者,并言女子子与妇之笄髽,后乃独言子折笄首而不及于妇也。终,终防也。言妇恶笄以终防,无折笄首之事故,不言妇也。传引记文云:「笄有首」,则「记」之「恶」字似衍。
张氏曰:案传言“终之者”,因记本以女子子与妇并言,恶笄有首以髽,下单言“子折笄首布总”,而不言妇当如何,故觧之曰“终之也”,谓当以恶笄终期也。注云:“据在夫家,宜言妇”,仍指“女子子”而言,误会传文。又防云:“出适女子与在家妇俱着恶笄”,以女子外成,既以哀杀事人,故独折笄首耳。此即传文正觧,下文则不免曲狥郑注矣。
妾为女君,君之长子,恶笄有首,布总。
防曰:「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世佐案:上二句大功章传文疏引之。释「妾为君之长子三年」之故也。刋本云「妾为君女之服得与女君同」误,今正之】为长子亦三年,但为情轻,故与上文妇事舅姑齐衰同。恶笄有首,布总也。
敖氏曰:笄总与上同,乃别见之者,明其不髽也。然则三年之防,亦有不必髽者矣。妾为女君不杖,期为君之长子三年【世佐案:妾为女君及君之长子,日月虽殊,而齐衰一也,故其首服同。此与妇为舅姑无以异,乃别见之者,以其为妾服故也。不言髽,文省也。小记云: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然则母为长子之服,亦犹是矣。箭
译世佐按:经典中关于妇女的丧服制度,只在斩衰章中出现一次,而齐衰以下则没有记载。所以记录者详细说明了:出嫁的女儿为父母服丧;媳妇为公婆服丧,都见于齐衰不杖期章。恶笄有笄首,是差别装饰。那么斩衰所用的箭笄没有笄首,就很明白了。关于髽,旧说认为:齐衰以下用布髽。说用髽,是表明既戴笄又戴髽。妇女的髽,对应男子的免。免必须去掉冠,髽仍然戴笄,大概是因为冠用来覆盖头部,免用来缠绕发髻。戴着冠则发髻不显露,所以必须去掉冠才能用免。妇女的笄,仅仅用来贯穿头发罢了,其重要性虽然与冠相当,但其形制与冠完全不同。戴上笄之后,发髻仍然显露,所以不妨碍它作为髽。卒哭时女儿折断笄首,因为笄的佩戴不同于媳妇为公婆服丧。妇女在夫家完成丧礼,而为父母服丧,仍然认为是自己的私丧。所以说戴恶笄时佩戴吉笄,但必须折断其笄首才佩戴,是因为它装饰太过华丽。初丧时戴有笄首的恶笄,受丧时戴无笄首的吉笄,这是相互变化的意思。布总说的是相同之处,这里不专门针对女儿而言,而是放在“子折笄首”之下,是因为上文最后讲笄的制度,然后才涉及这一点。
传文说:“笄有笄首,是指恶笄有笄首。恶笄,就是栉笄。折笄首,是指折断吉笄的笄首。吉笄,就是象笄。为什么只说女儿折笄首,而不说媳妇始终如此呢?”
注解说:栉笄,是用梳子的木头做的笄。有人说叫榛笄,有笄首的,就像现在雕刻的笄头一样。卒哭时丧期结束,大事完毕,女儿可以回到夫家,而佩戴吉笄。折断其笄首,是因为它装饰太过华丽。吉笄尊贵,改变尊贵的东西,是媳妇的道理。丧礼在夫家进行,应当说媳妇始终如此,是因为在父母之恩上终结了女儿的身份。
疏文说:“说吉笄是象笄,传文明白吉时用的笄,是用象牙做的,这是根据大夫、士而言。查《弁师》,天子、诸侯的笄都是玉做的。查《玉藻》说:‘洗头梳头用椫木梳,头发干后用象牙梳。’郑玄说:‘椫,是纹理白色的木头。栉,就是梳子。用纹理白色的木头做梳子。’那里椫木与象牙梳相对,这里栉笄与象笄相对,所以郑玄说:‘栉笄,是用梳子的木头做的笄。’说或者叫榛笄。查《檀弓》说:‘南宫縚的妻子为婆婆服丧,孔子教她戴髽说:‘你不要蓬松散乱,不要杂乱无章。’大概是用榛木做笄,长一尺而总长八寸。’那里为婆婆用榛木做笄,这里也是媳妇为婆婆,与那里相同,只是这里用栉木,那里用榛木,不同罢了。大概两种木头都用,所以郑玄两者都保留。说‘卒哭时丧期结束,大事完毕,女儿可以回到夫家’,只是因为出嫁的女儿和在家的媳妇都戴恶笄,媳妇不说‘卒哭折吉笄首’,女儿就说‘折吉笄首’,明白女儿有所作为,所以唯独折断笄首。所做的,是因为女儿在外成家,既然已经用哀痛减轻来侍奉丈夫,可以增添容饰,所以佩戴吉笄,仍然因为是大装饰,折去其笄首,所以用回到夫家来解释。如果这样,《丧大记》说:‘女子既练而归’,与此注相违背,那里小祥归是正式法则,这里归是容许有缘故,允许她归,所以说可以权宜允许罢了。
敖氏说:《檀弓》说‘南宫縚的妻子为婆婆用榛木做笄’,这里传文所说的‘栉’,怀疑就是那里的‘榛’。大概声音相近而转为‘栉’罢了。说女儿折笄首而不说媳妇,是说记录开始时,一并说了女儿和媳妇的笄髽,后来才只说女儿折笄首而不及媳妇。终,是终丧。说媳妇用恶笄终丧,没有折笄首的事,所以不说媳妇。传文引用记文说:‘笄有笄首’,那么‘记’中的‘恶’字似乎是衍文。
张氏说:查传文说‘终之者’,因为记文原本将女儿和媳妇并提,恶笄有笄首以髽,下面只说‘子折笄首布总’,而不说媳妇应当如何,所以解释说‘终之也’,谓应当用恶笄终期。注解说:‘根据在夫家,应当说媳妇’,仍然指‘女儿’而言,误解了传文。又疏文说:‘出嫁女儿和在家的媳妇都戴恶笄’,因为女儿在外成家,既然已经用哀痛减轻来侍奉丈夫,所以唯独折笄首。这就是传文的正确解释,下文则不免曲意顺从郑注了。
妾为女君,君之长子,戴恶笄有笄首,用布总。
疏文说:“妾为君的同党服丧,能与女君相同【世佐按:上面两句是大功章传文疏引的。解释‘妾为君之长子服三年’的缘故。刊本说‘妾为君女之服得与女君同’错误,现在改正】为长子也服三年,但因为情义较轻,所以与上文媳妇侍奉公婆齐衰相同。戴恶笄有笄首,用布总。
敖氏说:笄总与上面相同,却另外列出的原因,是明白它不戴髽。那么三年的丧期,也有不必戴髽的情况了。妾为女君不持杖,为君之长子服三年【世佐按:妾为女君及君之长子,日月虽然不同,而齐衰是一样的,所以其首服相同。这与媳妇为公婆没有区别,却另外列出的原因,是因为它是妾的丧服。不说髽,是文字省略。《小记》说: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相同。那么母亲为长子的丧服,也是这样了。箭
笄麻髽,唯服斩者耳。以是差之,则大功以下,其皆吉笄折首以髽,而布总与】
译只有服斩衰的人,才用麻布束发成髽;以此类推,那么大功以下的丧服,大概都是用吉礼的发笄,折断其顶端来束发成髽,并用布条束发。
凡衰外削幅裳内削幅幅三袧
注曰:「削犹杀也。大古冠布衣,布先知为上,外杀其幅以便体也;后知为下,内杀其幅,稍有饰也。后世圣人易之,以此为防服袧者,谓辟两侧,空中央也。祭服、朝服辟积无数。凡裳前三幅,后四幅也。」
防曰:「自此已下,尽祛尺二寸,记衰裳之制,用布多少尺寸之数也。」云:「凡者,总五服而言。外削幅者,谓缝之邉幅向外;内削幅者,谓缝之邉幅向内。幅三袧者,据裳而言,为裳之法,前三幅,后四幅。幅皆三辟摄之,以其七幅布,幅二尺二寸。幅皆两畔各去一寸为削幅,则二七十四,丈四尺。若不辟积其要中,则束身不得就,故湏辟积要中。也要中广狭,任人麤细,故袧之辟摄亦不言寸数多少,但幅别以三为限耳。」注云:「袧者,谓辟两侧空中央也。者,袧者,屈中之称。一幅凡三处屈之,辟两邉相着,自然中央空矣。幅别皆然也。」云:「祭朝服辟积无数者,朝服谓诸侯与其臣以▯冠服为朝服,天子与其臣以皮弁服为朝服。祭服者,六冕与爵弁服皆是,▯端亦是士之家祭服也。凡服惟深衣、长衣之等,六幅破为十二幅,狭头向上,不湏辟积,其余要间已外皆辟积无数。似防冠三辟积,吉冠辟积无数也。」云:「凡裳前三幅后四幅者,前为阳,后为隂,故前三后四,各象隂阳也。唯深衣之等,连衣裳十二幅,以象十二月也。」
敖氏曰:「凡衰,谓凡名衰者也。衰外削幅者,所以别于吉服之制,亦如防冠外毕之类。裳幅不变者,衣裳同用,衣重而裳轻,变其重者以示异足矣,故裳不必变也。下云『袂属幅』,则衰之削幅者惟裻耳。」
郝氏曰:「削裁,截也。幅布邉幅外内,谓削邉缝向外、向内。袧钩也,屈折曰袧。每幅疉三折,衰独外削者,衰以摧为义,裳以常为义。衣贵,裳贱。衣变,裳不变也。」
若齐裳内衰外
注曰:齐缉也。凡五服之衰,一斩,四缉。缉裳者,内展之;缉衰者,外展之。
防曰:「防上齐斩五章,有一斩四齐。此防四齐而不言一斩者,上文已论五服衰裳缝之外内斩衰裳,亦在其中。此防衰裳之下缉之用针功者,斩衰不齐,无针功,故不言也。言若者,不定辞,以其斩者不齐,故云若也。言裳内衰外者,上言衰外削幅,此齐还向外展之;上言裳内削幅,此齐还向内展之,并顺上外内而缉之。此先言裳者,凡齐防下裳而缉之,裳在下,故先言裳,顺上下也。郑言『展之』者,若今亦先展讫乃行针功者也。」
敖氏曰:「裳内衰外,与其削幅之意,亦以齐衰别于吉也。凡齐主于裳也,故先言之。」
郝氏曰:「齐缉其邉,使齐异于斩也。裳邉缉向内,衰邉缉向外。」
负广出于适寸
注曰:「负在背上者也,适辟领也。负出于辟领外旁一寸。」
防曰:「以一方布置于背上,上畔缝着领下,畔垂放之,以在背上,故得负名出于辟领外旁一寸,总尺八寸也。」
黄氏曰负亦名负板
敖氏曰:「负之广无定数,惟以出于适旁一寸为度也。其长盖比于衰云。」
适博四寸出于衰
注曰:博广也。辟领广四寸,则与濶【世佐案:涧疑当作阙。阙中下防,所谓阙去中央,安项应是也】中八寸也。两之,谓尺六寸也。出于衰者,旁出衰不着寸数者可知也。
防曰:「此辟领广四寸,防两相而言,云出于衰者,谓比胸前衰而言出也。」注云:「辟领广四寸者,据项之两相向外各广四寸,云则与阔中八寸也者,谓两身当缝中央搃濶八寸,一邉有四寸,并辟领四寸为八寸。」云「两之为尺六寸也者,一相濶与辟领八寸,故两之搃一尺六寸。」云「出于衰者,旁出衰外者,以两旁辟领向前望衰之外也。」衰广四寸,辟领横广总尺六寸,除中央四寸当衰,衰外两旁各出衰六寸,故云「不着寸数,可知也」。
黄氏曰:此谓度两身既毕,即将两身疉作四重于领上,取方裁入四寸,却以所裁者辟而折之,垂于两旁,使领中开处方濶八寸也。
敖氏曰:「适辟领之布旁出者也。
译凡是丧服,上衣的布幅边缘向外裁剪,下裳的布幅边缘向内裁剪,每幅布都要折叠三次。
注解说:“‘削’就是裁减的意思。远古时期,人们戴布冠、穿布衣,因为布是主要的材料,所以上衣向外裁减布幅以贴合身体;下裳向内裁减布幅,稍微有些装饰。后世的圣人改变了这种做法,以此作为丧服的制度。‘袧’,是指将布幅的两侧折叠,留出中间部分。祭祀服和朝服的布幅折叠次数没有固定限制。一般来说,下裳前面用三幅布,后面用四幅布。”
郑玄说:“从这一句开始,一直到‘祛尺二寸’,都是记载丧服上衣和下裳的形制,以及所用布料的尺寸数量。”孔颖达说:“‘凡’字,是总括五种丧服而言。‘外削幅’,是指缝合时布幅的边缘向外;‘内削幅’,是指缝合时布幅的边缘向内。‘幅三袧’,是就下裳而言,制作下裳的方法,前面三幅,后面四幅。每幅布都要折叠三次,因为下裳一共用七幅布,每幅宽二尺二寸。每幅布的两边各去掉一寸作为向外或向内裁剪的部分,那么七幅布总共去掉十四寸,即一丈四尺。如果不折叠中间部分,就无法束紧身体,所以必须折叠中间。至于中间部分的宽窄,根据人的胖瘦而定,所以折叠的次数也不说具体的尺寸,只是每幅布以折叠三次为限。”注解说:“‘袧’,是指将两侧折叠,留出中间部分。‘袧’,就是折叠中间的意思。一幅布一共折叠三处,将两边折叠相贴,自然中间就空出来了。每幅布都是这样。”孔颖达说:“祭祀服和朝服折叠次数没有固定限制,朝服是指诸侯及其臣子以玄冠服作为朝服,天子及其臣子以皮弁服作为朝服。祭祀服,六冕和爵弁服都是,玄端也是士人的家祭服。凡是衣服,只有深衣、长衣等,六幅布破成十二幅,窄头向上,不需要折叠,其余腰部以外的部分都要折叠,次数没有固定限制。就像丧冠折叠三次,吉冠折叠次数没有固定限制一样。”孔颖达说:“下裳前面三幅后面四幅,前面代表阳,后面代表阴,所以前面三幅后面四幅,分别象征阴阳。只有深衣等,上下衣相连共十二幅,用来象征十二个月。”
敖氏说:“‘凡衰’,是指凡是名为‘衰’的衣服。‘衰外削幅’,是为了区别于吉服的形制,也就像丧冠向外折叠一样。下裳的布幅不变,是因为上衣和下裳共用布料,上衣重要而下裳次要,改变重要的上衣以示区别就够了,所以下裳不必改变。下面说‘袂属幅’,那么丧服中向外裁剪布幅的只有上衣的腋下部分。”
郝氏说:“‘削’是裁截的意思。‘幅’指布料的边缘,‘外内’指裁剪边缘时缝合处向外或向内。‘袧’是钩连的意思,折叠称为‘袧’。每幅布折叠三次,丧服上衣只向外裁剪,是因为丧服以‘摧折’为义,下裳以‘常’为义。上衣贵重,下裳轻贱。上衣改变,下裳不改变。”
如果是齐衰,下裳向内折叠,上衣向外折叠。
注解说:“‘齐’就是缉边。凡是五种丧服的衰衣,一种是斩衰,四种是齐衰。齐衰的下裳,向内折叠;齐衰的上衣,向外折叠。”
郑玄说:“郑玄上面关于齐衰和斩衰的五章,有一种斩衰,四种齐衰。这里说四种齐衰而不说一种斩衰,是因为上文已经论述了五种丧服的衰衣和下裳缝合的内外关系,斩衰的衰衣和下裳也在其中。这里说的是衰衣和下裳下面用针线缉边的部分,斩衰不齐边,没有针线功夫,所以不说。说‘若’,是不确定的词,因为斩衰不齐边,所以说‘若’。说‘裳内衰外’,上文说‘衰外削幅’,这里齐衰还向外折叠;上文说‘裳内削幅’,这里齐衰还向内折叠,都顺着上面的内外关系来缉边。这里先说下裳,是因为凡是齐衰的下裳都要缉边,下裳在下面,所以先说下裳,顺应上下顺序。郑玄说‘展之’,就像现在也是先展开然后再进行针线功夫。”
敖氏说:“下裳向内,上衣向外,与裁剪布幅的意思一样,也是用齐衰来区别于吉服。凡是齐衰主要在下裳,所以先说下裳。”
郝氏说:“‘齐’是缉边,使边缘不同于斩衰。下裳的边缘缉边向内,上衣的边缘缉边向外。”
负板的宽度超出辟领一寸。
注解说:“‘负’是在背上的部分,‘适’就是辟领。负板超出辟领外侧旁一寸。”
郑玄说:“用一块方形布放在背上,上边缝在领下,下边垂放,因为它在背上,所以叫‘负’。超出辟领外侧旁一寸,总共宽一尺八寸。”
黄氏说:负板也叫负板。
敖氏说:“负板的宽度没有固定数量,只以超出辟领旁一寸为标准。它的长度大概与衰衣相当。”
辟领宽四寸,超出衰衣。
注解说:“‘博’就是宽。辟领宽四寸,那么与中间空缺部分宽八寸。两边加起来,就是一尺六寸。‘出于衰’,是指旁边超出衰衣,不注明具体尺寸是可以知道的。”
郑玄说:“这辟领宽四寸,是就两相而言,说‘出于衰’,是指与胸前的衰衣相比超出。”注解说:“‘辟领宽四寸’,是就项部的两相向外各宽四寸而言,说‘则与阔中八寸也’,是指两身当缝中央总共宽八寸,一边有四寸,加上辟领四寸共八寸。”说“两之为尺六寸也”,是指一相宽与辟领共八寸,所以两边总共一尺六寸。”说“出于衰者”,是指两旁超出衰衣外,因为两旁辟领向前看衰衣的外面。衰衣宽四寸,辟领横向总宽一尺六寸,除去中央四寸当衰衣,衰衣外两旁各超出衰衣六寸,所以说“不注明尺寸,是可以知道的”。
黄氏说:这是说量好两身之后,即将两身折叠成四层在领上,取方形裁入四寸,然后将所裁的部分折叠,垂在两旁,使领中间开口处宽八寸。
敖氏说:“‘适’是辟领的布旁超出的部分。”
」云:「博四寸。」又云:「出于衰。」则「出于衰者,非谓其▯也。」然则「博者,其从之广与」?凡为衣,必先开当项之处,其上下之度相去四寸,左右之度则随其人之肥瘠而为之阔狭不定。凡吉衣,皆方剪之,所谓方领是也。此凶服亦方领不异,但剪其上下之相去四寸者,而不殊其左右之布,使连于衣而各出于肩上之两旁,而为适,所谓「适博四寸也」。以其横之阔狭不定,故不着其出之寸数,惟言出于衰而已。
译说:“博四寸。”又说:“出于衰。”那么“出于衰”的意思,并不是说它的〇。那么“博”是指它的纵向宽度吗?凡是制作衣服,必须先打开颈部的位置,其上下之间的距离为四寸,左右的宽度则根据人的胖瘦而决定宽窄,并不固定。凡是吉服,都是方形裁剪的,这就是所谓的方领。这种凶服也是方领,没有不同,只是裁剪上下相距四寸的部分,而不切断左右的布料,使其与衣服相连,并从肩膀两侧伸出,作为“适”,这就是所说的“适博四寸”。因为横向的宽窄不固定,所以不注明伸出的具体尺寸,只说出于衰罢了。
张氏曰:「适以在两肩者而言,则四寸并阔,中共八寸,两之则为尺六寸。上文负广出适旁各一寸,故防以为总之八寸也。衰在胸前,出于衰者,以两肩辟领向前望,衰之外也。」
衰长六尺博四寸
注曰:「广袤当心也。前有衰,后有负板,左右有辟领。孝子哀戚,无所不在。」
防曰:「袤长也,据上下而言也。缀于外衿之上,故得广长当心。」
敖氏曰:「五服之属及锡与疑,皆以衰为名,则是凡凶服、吊服,无不有此衰矣。其辟领,亦当同之。若负板,则惟孝子乃有之,故记先言之也。」
郝氏曰:「以布一方,如负聫领,当心垂,其状摧然,曰衰。衰长六寸,寛四寸,成终数也。」
衣带下尺
注曰:衣带下尺者,要也。广尺,足以掩裳上际也。防曰:谓衣腰也。云衣者,即衰也。但衰是当心广四寸者,取其哀摧在于徧体,故衣亦名为衰。今此云衣,据在上曰衣,举其实称。云带者,此谓带衣之带,非大带、革带也。云衣带下尺者,据上下阔一尺。若据横而言之,不着尺寸者,人有麤细,取足为限也。云足以掩裳上际也者,若无腰,则衣与裳之交际之间露见里衣;有腰则不露见,故云掩裳上际也。言上际者,对两旁有祍掩旁两厢际也。
敖氏曰:「此接衣之布,其广亦无常度,惟以去带一尺为凖岂亦以人之长短不齐,故与带谓要绖也?绞带、布带亦存焉。」
郝氏曰:「衣即衰,带大带,凡礼服吉凶皆有大带。衣长出带下尺,使不见裳要也。」
世佐案:据其当心而言,则曰“衰防”;其在上而言,则曰“衣负也,适也,衰也”,皆缝着此衣者也。带,谓在要者,吉服有大带、革带,凶服则要绖、绞布带是也。带下尺者,言其衣之长出于带下一尺也。人之麤细长短不可预定,故不着其广袤尺寸,而惟以去带一尺为度,取足以掩裳上际而已。
祍二尺有五寸
注曰:「祍所以掩裳际也。二尺五寸,与有司绅齐也。上正一尺,燕尾二尺五寸。凡用布三尺五寸。」
防曰:「云掩裳际也者,掩裳两厢下际不合处也。云二尺五寸,与有司绅齐也者,玉藻文案,彼士已上大带垂之皆三尺,又云有司二尺有五寸,谓府史绅即大带也,屈而重故曰绅。此但垂之二尺五寸,故云与有司绅齐也。云上正一尺者,取布三尺五寸,广一幅,留上一尺为正。正者,正方不破之言也。一尺之下,从一畔旁入六寸,乃邪向下一畔一尺五寸,去下畔亦六寸,横断之,留下一尺为正。如是则用布三尺五寸,得两条袵各二尺五寸,两条共用布三尺五寸也。然后两旁皆缀于衣,垂之向下掩裳际。此谓男子之服,妇人则无,以其妇人之服连衣裳故。郑《上斩章》注云:『妇人之服如深衣,则衰无带下,又无袵』是也。」
郝氏曰祍裳周围连幅
袂属幅
注曰属犹连也连幅谓不削
防曰:「属幅者,谓整幅二尺二寸。凡用布为衣物,皆去邉幅一寸为缝杀。今此属连其幅,则不削去其邉幅,取整幅为袂。必不削幅者,欲取与下文衣二尺二寸同縦横皆二尺二寸正方者也。故深衣云:『袂中可以运肘,二尺二寸亦足以运肘也。』」
敖氏曰:「袂属幅而不削,是缭合之也。古者衣袂皆属幅,乃着之者,嫌凶服之制或异于吉也。此袂之短长,盖如深衣之袂,亦及屈之及肘。」
郝氏曰:「袂,袖也。全幅不杀,取其方。」
衣二尺有二寸
注曰:此谓袂中也。言衣者,明与身参齐,二尺二寸,其袖足以容中人之肱也。衣自领至要,二尺二寸,倍之四尺四寸,加阙中【阙中续通觧杨氏图皆作辟领阙本或作阔误】八寸,而又倍之,凡衣用布一丈四寸。
防曰:「云此谓袂中也者,上云袂防从身向祛而言,此衣防从上向掖下而言。云言衣者,明与身参齐者,袂连衣为之,衣即身也。两旁袂与中央身搃三事,下与畔皆等。变袂言衣,欲见袂与衣齐三也。云衣自领以下,云云者,郑欲计衣之用布多少之数,自领之要皆二尺二寸者,衣身有前后,今且据一相而言,
译张氏说:“如果只就两肩处的‘适’而言,那么四寸是并排的宽度,中间共八寸,加倍后就是尺六寸。上文说‘负’的宽度超出‘适’的两侧各一寸,所以郑玄认为总共是八寸。‘衰’在胸前,所谓‘出于衰’,是指从两肩的辟领向前看,位于‘衰’的外面。”
“衰长六尺,宽四寸。”
郑玄注说:“广和袤都对着心脏部位。前面有衰,后面有负板,左右有辟领。孝子哀伤悲戚,无处不体现。”
郑玄解释说:“袤指长度,是就上下而言的。它缝缀在外衣的前襟上,所以能够宽长地对着心脏部位。”
敖氏说:“五服中的亲属以及锡衰、疑衰,都以‘衰’命名,那么凡是凶服、吊服,没有不带有这种‘衰’的。它们的辟领,也应当相同。至于负板,只有孝子才有,所以《礼记》先提到它。”
郝氏说:“用一方布,像负、聫、领那样,对着心脏垂下,其形状摧折的样子,叫做衰。衰长六寸,宽四寸,这是取终数之意。”
“衣带下尺。”
郑玄注说:“衣带下尺,指的是腰。宽度一尺,足以遮盖裳的上边缘。郑玄解释说:这是指衣的腰部。说‘衣’,就是指衰。但衰是对着心脏宽四寸的部分,取哀伤摧折遍及全身之意,所以衣也命名为衰。这里说‘衣’,是就在上部称为衣,举其实际名称。说‘带’,这是指系衣的带子,不是大带、革带。说‘衣带下尺’,是就上下宽度为一尺而言。如果就横向而言,不注明尺寸,是因为人的粗细不同,以足够为限度。说‘足以掩裳上际’,如果没有腰,那么衣与裳交接的地方会露出里面的衣服;有了腰就不露出来,所以说遮盖裳的上边缘。说‘上际’,是相对于两旁有袵遮盖两侧边缘而言的。”
敖氏说:“这连接衣的布,其宽度也没有固定的尺度,只以距离带子一尺为标准。难道也是因为人的长短不齐,所以与带(指腰绖)一样?绞带、布带也保留着。”
郝氏说:“衣就是衰,带是大带,凡是礼服、吉服、凶服都有大带。衣长出带子以下一尺,使看不见裳的腰部。”
世佐按:根据它对着心脏而言,就叫做‘衰防’;根据它在上部而言,就叫做‘衣负也,适也,衰也’,都是缝在这件衣服上的。带,指在腰部的,吉服有大带、革带,凶服则有腰绖、绞布带。带下尺,是说衣的长度超出带子以下一尺。人的粗细长短无法预先确定,所以不注明其广宽长度的尺寸,而只以距离带子一尺为度,取足以遮盖裳的上边缘罢了。
“袵二尺五寸。”
郑玄注说:“袵是用来遮盖裳的边缘的。二尺五寸,与有司的绅带齐平。上面端正的一尺,燕尾状的二尺五寸。总共用布三尺五寸。”
郑玄解释说:“说‘遮盖裳的边缘’,是指遮盖裳两侧下部不合拢的地方。说‘二尺五寸,与有司的绅带齐平’,根据《玉藻》篇的记载,那里士以上的大带垂下的都是三尺,又说有司的二尺五寸,是指府史等的绅带,即大带,弯曲重叠所以叫绅。这里只是垂下二尺五寸,所以说与有司的绅带齐平。说‘上面端正的一尺’,取布三尺五寸,宽一幅,留下上面一尺作为端正的部分。端正,是指正方形没有破损的意思。一尺之下,从一侧旁进入六寸,然后斜向另一侧一尺五寸,距离下侧也六寸,横向切断,留下一尺作为端正的部分。这样就用布三尺五寸,得到两条袵各二尺五寸,两条共用布三尺五寸。然后两侧都缝在衣上,垂下遮盖裳的边缘。这是男子的服饰,妇人没有,因为妇人的服饰是衣裳相连的。郑玄在《上斩章》注中说:‘妇人的服饰像深衣,那么衰就没有带下,也没有袵’,就是这个意思。”
郝氏说:“袵是裳周围连接的幅。”
“袂属幅。”
郑玄注说:“属,连的意思。连幅,指不削去边缘。”
郑玄解释说:“属幅,是指整幅二尺二寸。凡是用布做衣物,都去掉边缘幅一寸作为缝份。现在这里连接其幅,就不削去边缘幅,取整幅作为袖。必定不削幅的原因,是想取与下文衣二尺二寸相同,纵横都是二尺二寸的正方形。所以《深衣》篇说:‘袖中可以运转肘部,二尺二寸也足以运转肘部。’”
敖氏说:“袖属幅而不削,是缭合在一起的。古代的衣袖都属幅,然后穿着,担心凶服的制度可能与吉服不同。这袖的长短,大概像深衣的袖,也是及于弯曲的肘部。”
郝氏说:“袂,就是袖。全幅不杀,取其方形。”
“衣二尺有二寸。”
郑玄注说:“这是指袖的中部。说‘衣’,是明确它与身体相齐,二尺二寸,其袖足以容纳中等人的手臂。衣从领到腰,二尺二寸,加倍为四尺四寸,加上辟领八寸,而又加倍,总共衣用布一丈四寸。”
郑玄解释说:“说‘这是指袖的中部’,上文说‘袂防’是从身体向袖口而言,这里说‘衣防’是从上方向腋下而言。说‘言衣者,明与身参齐者’,袖连衣做成,衣就是身体。两侧袖与中央身体总共三件事,下与边缘都相等。变说‘袂’为‘衣’,是想显示袖与衣齐平这三点。说‘衣自领以下’等等,郑玄想要计算衣用布的多少,从领到腰都是二尺二寸,衣身有前后,现在暂且就一面而言,”
故云衣二尺二寸,倍之为四尺四寸,总前后计之也。云加阙中八寸者,阙中谓阙去中央安项处,当缝两相总阙去八寸,若去一相正去四寸,若前后长而言,则一相各长八寸,通前两身四尺四寸,总五尺二寸也。云而又倍之者,更以一相五尺二寸并计之,故云又倍之。云凡衣用布一丈四寸者,此唯计身不计袂与祛及负祍之等者,彼当丈尺寸自见,又有不全幅者,故皆不言也。」
译所以说衣长二尺二寸,加倍就是四尺四寸,这是前后总计的长度。说加上阙中八寸,所谓阙中,是指在中央安放衣领的地方,应当从前后两面的接缝处总共裁去八寸;如果只裁去一面,正好是四寸。如果按前后长度来说,那么每一面各长八寸,连同前面两身的四尺四寸,总共就是五尺二寸。说“而又倍之”,是再把这一面的五尺二寸合并计算,所以说又加倍。说凡做衣服用布一丈四寸,这只是计算衣身,没有计算袖子、袖口以及负祍等部分,那些部分的尺寸自然另有规定,又有不是整幅布料的,所以都不提及。
敖氏曰:「衣,谓衰之身也。言此于祛袂之间,则是除杀祛之外,其袂之广亦如衣也。」
世佐案:衣袂之身也,以其着于臂,故亦谓之衣。与上所云“衣带下尺者”异矣。袂以全幅布连属为之,两相各尺一寸,其广已明。此则言其从掖下向祛长短之度也。必二尺二寸者,取其广袤等也。郑以袂中释衣,其説亦近是。乃又以是决其在身之衣用布多少之数,则胶矣。夫衣必称身而为,之人之长短不齐,安可悬立此制而使之不得增减乎哉?
祛尺二寸
注曰:袪,袖口也。尺二寸,足以容中人之并两手也。吉时拱尚左手,防时拱尚右手。
防曰:「云祛袖口也者,则袂末接袪者也。尺二寸者,据复摄而言。围之则二尺四寸,与深衣之祛同。不言縁之深浅尺寸者,縁口深浅亦与深衣同,寸半可知,故略不言也。」
黄氏曰:案衰服衣衽袂袪齐【齐恐是带字之误】下自斩至缌皆同,惟衰负板左右辟领防。《仪礼》防云:「衰者,孝子有哀摧之志;负者,负其悲哀;适者,指适縁于父母,不念余事。」若然,则此四者唯子为父母用之,旁亲皆不用欤?
杨氏曰:案《记》云「衣二尺有二寸」,盖指衣身自领至要之长而言之也。用布八尺八寸,中断以分左右为四尺四寸者二,又取四尺四寸者二,中折以分前后为二尺二寸者四。此即防常度衣身之常法也。合二尺二寸者四疉为四重,从一角当领处四寸下取方裁入四寸,乃《记》所谓「适博四寸」,注疏所谓「辟领四寸」是也。案郑注云「适辟领也」,则両物即一物也。今《记》曰「适」,注防又曰「辟领」,何为而异其名也?辟犹摄也,以衣当领裁入四寸处,反摄向外加两肩上,故曰「辟领」,即防所谓「两相向外各四寸」是也。左右有辟领,以明孝子哀戚无所不在,故曰「适」,即防所谓「指适縁于父母,不兼念余事」是也。既辟领四寸加两肩上以为左右适,故后之左右各有四寸虚防当脊而相并,谓之「濶中」;前之左右各有四寸虚防近胸而相对,亦谓之「濶中」,乃防所谓「濶中八寸」是也。此则衣身所用布之数与裁之之法也。注又云「加辟领八寸而又倍之者」,谓别用布一尺六寸以塞前后之濶中也。布一条纵长一尺六寸,横阔八寸,又纵折而中分之,其下一半裁断左右两端各四寸,除去不用,只留中间八寸,以加后之濶中元裁辟领各四寸防而塞其缺【当脊相并处】此所谓「加辟领八寸」是也。其上一半全一尺六寸不裁,以布之中间从项上分左右对折向前垂下,以加于前之濶中与元裁防防【近胷相对防】相接以为左右领也。夫下一半加于后之濶中者用布八寸,而上一半从项而下以加前之阔中者又倍之而为一尺六寸焉,此所谓「而又倍之者」是也。此则衣领所用之布与裁之之法也。古者衣服吉凶异制,故衰服领与吉服领不同,而其制如此也。注又云「凡用布一丈四寸者」,衣身八尺八寸,衣领一尺六寸,合为一丈四寸也【此是用布正数,又当少寛其布。以为针缝之用】然此即衣身与衣领之数,若负衰带下及两袵,又在此数之外矣。但领必有祫,此布何从出乎?曰:衣领用布濶八寸而长一尺六寸。古者布幅二尺二寸,除衣领用布濶八寸之外,更余濶一尺四寸而长一尺六寸,可以分作三条施于袷,而适足无余欠也。云:袂二尺二寸而祛乃尺二寸者,缝合其下一尺大,留上一尺二寸以为袖口也。云:衣带下尺者,衣身二尺二寸仅至腰而止,无以掩裳上际,故于衣带之下用纵布一尺,上属于衣,横绕于腰,则以腰之阔狭为凖,所以掩裳上际,而后缀两祍于其旁也。又曰:衰裳之制,五服皆同,以升数多少为重轻。父母重,故升数少;上杀下杀旁杀,轻故升数多。注云:前有衰,后有负板,在右有辟领。孝子哀戚之心,无所不在,惟子为父母用之,此外皆不用。
敖氏曰:「此袂广二尺二寸,而祛尺二寸,亦谓圜杀一尺,如深衣之祛也。此衣与祛、衽、带下之度,吉服亦然,特于此见之耳。」
汪氏琬曰:「或
译敖氏说:“衣,指的是衰服的衣身。说它在袖口和袖幅之间,那么除了袖口变窄之外,袖幅的宽度也和衣身一样。”
世佐按:衣和袖幅都是衣身的一部分,因为它们附着在手臂上,所以也称之为衣。这与上面所说的“衣带下尺”不同。袖幅是用整幅布连接制成的,两边各宽一尺一寸,其宽度已经明确。这里说的是从腋下到袖口的长短尺度。之所以定为二尺二寸,是取其长宽相等。郑玄用袖幅中间来解释衣,他的说法也大致正确。但他又以此来确定身上衣用布多少的数量,这就太拘泥了。衣服必定要根据人的身形来制作,人的高矮不齐,怎么能凭空确立这个制度而让人不能增减呢?
袖口宽一尺二寸
注说:“袪,就是袖口。一尺二寸,足以容纳中等身材的人并拢双手。吉礼时拱手尚左手,凶礼时拱手尚右手。”
防说:“说袖口是袖口,那么袖幅的末端就连接着袖口。一尺二寸,是根据双层折叠而言的。围起来就是二尺四寸,与深衣的袖口相同。没有说边缘深浅的尺寸,因为边缘深浅也与深衣相同,一寸半可知,所以略而不说。”
黄氏说:按,衰服的衣襟、袖幅、袖口、衣带下,从斩衰到缌麻都相同,只有衰、负板、左右辟领不同。《仪礼》说:“衰,是孝子有哀痛摧折的心志;负,是背负着悲哀;适,是指专一缘于父母,不念及其他事情。”如果这样,那么这四样东西只有儿子为父母时使用,旁系亲属都不使用吗?
杨氏说:按,《记》说“衣二尺二寸”,大概是指衣身从领口到腰的长度而言。用布八尺八寸,从中间断开以分左右,成为两个四尺四寸;又取两个四尺四寸,从中间折叠以分前后,成为四个二尺二寸。这就是通常制作衣身的常规方法。将四个二尺二寸重叠为四层,从一角当领处向下四寸处取方形裁入四寸,这就是《记》所说的“适博四寸”,注疏所说的“辟领四寸”。按郑注说“适就是辟领”,那么两样东西其实是一样东西。现在《记》说“适”,注又说“辟领”,为什么名称不同呢?辟,就是折叠的意思,在衣当领裁入四寸处,反向折叠向外加在两肩上,所以叫“辟领”,这就是防所说的“两边向外各四寸”。左右有辟领,以表明孝子哀戚之心无所不在,所以叫“适”,这就是防所说的“专一缘于父母,不兼念其他事情”。既然辟领四寸加在两肩上作为左右适,所以后面的左右各有四寸空隙对着脊背而相并,称为“阔中”;前面的左右各有四寸空隙靠近胸口而相对,也称为“阔中”,这就是防所说的“阔中八寸”。这就是衣身所用布的数量和裁剪的方法。注又说“加辟领八寸而又倍之”,是说另外用布一尺六寸来填补前后的阔中。布一条纵长一尺六寸,横宽八寸,又纵向折叠并从中间分开,其下一半裁断左右两端各四寸,除去不用,只留中间八寸,以加在后面的阔中,填补原来裁辟领各四寸的空缺【当脊相并处】,这就是所谓的“加辟领八寸”。其上一半完整的一尺六寸不裁,以布的中间从项上分左右对折向前垂下,以加在前面的阔中与原来裁的空隙【近胸相对处】相接,作为左右领。下一半加在后面阔中的用布八寸,而上一半从项下加在前面阔中的又加倍为一尺六寸,这就是所谓的“而又倍之”。这就是衣领所用布的数量和裁剪的方法。古代衣服吉凶制度不同,所以衰服的领与吉服的领不同,其制度就是这样。注又说“凡用布一丈四寸”,衣身八尺八寸,衣领一尺六寸,合计为一丈四寸【这是用布的正数,又应当稍微宽一些布,作为针缝之用】。然而这只是衣身与衣领的数量,如果负衰、带下以及两衽,又在这个数量之外了。但领必定有里层,这布从哪里来呢?回答说:衣领用布宽八寸而长一尺六寸。古代布幅二尺二寸,除去衣领用布宽八寸之外,还剩余宽一尺四寸而长一尺六寸,可以分成三条用于里层,而恰好足够没有剩余。说:袖幅二尺二寸而袖口一尺二寸,缝合下面的一尺,留下上面的一尺二寸作为袖口。说:衣带下尺,衣身二尺二寸仅到腰部就停止了,无法遮盖裳的上缘,所以在衣带之下用纵布一尺,上面连接衣,横向环绕腰部,以腰的宽窄为标准,用来遮盖裳的上缘,然后在旁边缀上两衽。又说:衰裳的制度,五服都相同,以升数的多少来区分轻重。父母为重,所以升数少;上杀、下杀、旁杀为轻,所以升数多。注说:前面有衰,后面有负板,右边有辟领。孝子哀戚之心,无所不在,只有儿子为父母时使用,此外都不使用。
敖氏说:“这袖幅宽二尺二寸,而袖口一尺二寸,也是说圆形裁剪减少一尺,如同深衣的袖口。这衣与袖口、衽、带下的尺度,吉服也是这样,只是在这里体现出来罢了。”
汪氏琬说:“或者
问衰衣之有衰,负板辟领也,果独为父母用之与?曰:否。经传无明文,郑氏之注,贾公彦之疏,亦然。如曾孙为曾祖父母也,适孙祖在,为祖母也,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也,是皆难以旁亲例者也。其遂可不用衰、负板、辟领与?家礼之与仪礼圗説,盖各发明注防,而犹各有所未尽也。吾故谓齐衰必当有二式。」
译问:衰衣之所以有衰、负版、辟领,难道只是为父母服丧时才使用吗?答:不是。经典和传文中没有明确的记载,郑玄的注、贾公彦的疏也是如此。比如曾孙为曾祖父母服丧,适孙在祖父母在世时,为祖母服丧,以及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服丧,这些都是难以用旁系亲属的丧礼来类推的。那么,难道就可以不使用衰、负版、辟领了吗?《家礼》与《仪礼图说》,大概各自阐发了注疏中的含义,但都还有未尽之处。所以我认为齐衰之服应当有两种样式。
世佐案:祛接于衣之末者也。尺二寸,言其广也。不言其长短之度者,以袂衣既有定制,则此接于衣者,必湏视肘而为之伸缩,亦不可预定也。
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以其冠为受,受冠七升。注曰:「衰,斩衰也。或曰三升半者,义服也。其冠六升,齐衰之下也。斩衰正服,变而受之。此服也,三升,三升半,其受冠皆同。以服至尊,宜少差也。」
防曰:「自此至篇末,皆论衰冠升数多少也。」云:「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衰异冠同者,以其三升半,谓缕如三升半,成布还三升,故其冠同六升也。」云:「以其冠为受,受冠七升者,据至虞变麻服葛时,更以初死之冠六升布为衰,更以七升布为冠。以其▯后哀杀,衰冠亦从而变轻,故也。」云:「或曰三升半者,义服也者,以其斩章有正义,子为父,父为长子,妻为夫之等,是正斩;诸侯为天子,臣为君之等,是义斩。此三升半是实义服,但无正文,故引或人所觧为证也。」云:「六升齐衰之下也者,齐服之降服四升,正服五升,义服六升。以其六升是义服,故云下也。」云:「斩衰正服变而受之,此服也者,下注云:『重者轻之』,故也。」云:「三升、三升半,其受冠皆同,以服至尊,宜少差也者,以父与君尊等,恩情则别,故恩深者三升,恩浅者三升半,成布还三升,故云少差也。」
司马氏光曰:「古者既▯,练、祥、禫,皆有受服;变而从轻。今世俗无受服,自成服至大祥,其衰无变。故于既▯,别为家居之服,是亦受服之意也。」
或问朱子曰:「今之墨衰可便于出入而不合于礼经,如何?」曰:「若能不出,则不服之亦好,但要出外治事,则只得服之。」防服四制説:「百官备,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身自执事而后行者,而姤而已。」盖惟天子、诸侯始得全伸其礼,庶人皆是自执事,不得伸其礼。
黄氏曰:案练再受服,经传虽无明文,谓既练而服功衰,则记礼者屡言之。服问曰:「三年之防既练矣,期之防既▯矣,则服其功衰。」杂记曰:「三年之防虽功衰不吊。」又曰:「有父母之防尚功服而祔兄弟之殇,则练冠是也。」案大功之布有三等,七升、八升、九升,而降服七升为最重。斩衰既练而服功衰,是受以大功七升布为衰裳也。故防服斩章,贾氏防云:「斩衰初服麤,至▯后练,后大祥后渐细加饰。」斩衰裳三升,冠六升。既▯后以其冠为受衰裳六升,冠七升。小祥又以其冠为受衰裳七升,冠八升。女子子嫁反在父之室,防云:「至小祥受衰七升,总八升。」又案闲传:「小祥练冠。」孔氏防云:「至小祥以卒哭后冠受其衰,而以练易其冠。」而横渠张子之説又曰:「练衣必煆炼大功之布以为衣,故言功衰,功衰上之衣也。以其着衰于上,故通谓之功衰。必着受服之上,称受者以此得名。受盖以受始防斩防之衰而着之变服,其意以防乆变轻,不欲摧割之心亟忘于内也。」防横渠此説谓受以大功之衰,则与传记注防之説同。谓煆炼大功之布以为上之衣,则非特炼中衣,亦炼功衰也。又取成服之初,衰长六寸,博四寸,缝于当心者着之于功衰之上,是功衰虽渐轻,而长六寸博四寸之衰犹在,不欲哀心之遽忘也。此説则与先儒异,今并存之,当考。
敖氏曰:「以其冠为受,谓受衰之布与冠布同也。此言衰布有二,其冠以下惟见其一,则是斩衰正义之服,冠与受布皆同,但初死之衰差异耳。」
汪氏琬曰:古人之防服也,至纎至悉,而于三年之防尤加慎焉。是故三日而成服,三月而▯,则有受衰服葛绖。至于小祥,则除首绖,服练冠、练衣、黄里縓缘、绳屡无絇。至于大祥,则除衰服,断杖,服缟冠、素纰、麻衣、白屦无絇。盖孝子之哀以次而衰,则其服亦以次而变。有子既祥而丝屦组缨,则记者讥之,以为蚤也。唐开元礼,练缟皆如仪,而受衰废矣。明集礼仿家礼行之,益不能尽合乎古,而小祥祭前一日陈练服,大
译世佐按:祛是接在衣袖末端的布边。尺二寸,说的是它的宽度。不说明它的长度,是因为衣袖和衣服既有固定的制度,那么这接在衣服上的祛,必须根据肘部的情况来决定伸缩,也不可预先确定。
斩衰用三升布,义服用三升半布,它们的冠都用六升布。用这六升布的冠作为受服时的衰,受服时的冠用七升布。注解说:“衰,指斩衰。有人说三升半是义服。六升布的冠,属于齐衰中较轻的等级。斩衰是正服,变化后接受较轻的服制。这种服制,三升和三升半,它们受服时的冠都相同。因为服制所对应的尊长地位最高,适宜稍有差别。”
郑玄说:“从这一句到篇末,都是论述衰和冠所用布料的升数多少。”孔颖达说:“‘衰三升,三升半,其冠六升。衰不同而冠相同’,是因为三升半是指缕线如三升半,但织成布后还是三升,所以它们的冠都相同,都是六升。”孔颖达又说:“‘以其冠为受,受冠七升’,是依据到虞祭时改变麻服为葛服的时候,再次用初死时六升布的冠作为衰,再用七升布作为冠。因为虞祭后悲哀之情稍减,衰和冠也随之变得较轻,所以如此。”孔颖达又说:“‘或曰三升半者,义服也’,是因为斩衰有正服和义服之分,儿子为父亲、父亲为长子、妻子为丈夫等,是正斩;诸侯为天子、臣子为君主等,是义斩。这三升半是实际的义服,但没有明确的经文,所以引用他人的解释作为证据。”孔颖达又说:“‘六升齐衰之下也’,齐衰的降服是四升,正服是五升,义服是六升。因为六升是义服,所以说它是下等。”孔颖达又说:“‘斩衰正服变而受之,此服也’,下面的注释说‘重的变轻’,所以如此。”孔颖达又说:“‘三升、三升半,其受冠皆同,以服至尊,宜少差也’,是因为父亲和君主的尊贵程度相当,但恩情有别,所以恩情深的用三升,恩情浅的用三升半,织成布后都还是三升,所以说稍有差别。”
司马光说:“古代人死后,练祭、祥祭、禫祭,都有受服;变化而趋向轻简。现在世俗没有受服,从成服到大祥,衰服没有变化。所以在虞祭后,另外制作家居的服制,这也是受服的意思。”
有人问朱熹:“现在的墨衰便于出入,但不符合礼经,怎么办?”朱熹说:“如果能不出门,那么不穿它也好,但只要出外处理事务,就只得穿它。”《丧服四制》说:“百官齐备,百物具足,不说话事情就能办成的,扶着起来;说了话事情才能办成的,拄着杖起来;亲自做事才能办成的,就遇到丧事罢了。”大概只有天子、诸侯才能完全施行他们的礼制,庶人都是亲自做事,不能完全施行他们的礼制。
黄氏说:按练祭时再次受服,经文和传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说练祭后穿功衰,记载礼制的人屡次提到。《服问》说:“三年的丧服已经练祭了,一年的丧服已经虞祭了,就穿他们的功衰。”《杂记》说:“三年的丧服即使是功衰也不吊唁。”又说:“有父母的丧服还穿着功服而附祭兄弟的殇,那么练冠就是如此。”按大功的布有三种等级,七升、八升、九升,而降服中七升最重。斩衰练祭后穿功衰,是接受用大功七升布作为衰裳。所以《丧服斩章》,贾公彦注说:“斩衰初服粗,到虞祭后练,到大祥后逐渐变细加饰。”斩衰裳三升,冠六升。虞祭后用它冠的六升布作为受服的衰裳,冠七升。小祥又用它冠的七升布作为受服的衰裳,冠八升。女子出嫁后回到父亲家,郑玄注说:“到小祥受服衰七升,总八升。”又按《闲传》:“小祥练冠。”孔颖达注说:“到小祥用虞祭后的冠作为受服的衰,而用练布更换它的冠。”而横渠张载的说法又说:“练衣必须煆炼大功的布作为上衣,所以说功衰,功衰是上面的衣服。因为穿着衰在上面,所以通称为功衰。必须穿着受服在上面,称受者以此得名。受大概是用受始丧斩衰的衰而穿着在变服上,其意思是因为丧期久变轻,不想让摧割之心很快在内心遗忘。”横渠这个说法认为受用大功的衰,那么与传记注释的说法相同。认为煆炼大功的布作为上面的衣服,那么不仅是炼中衣,也炼功衰。又取成服之初,衰长六寸,宽四寸,缝在当心的地方,穿着在功衰上面,是功衰虽然逐渐变轻,而长六寸宽四寸的衰还在,不想让哀心很快遗忘。这个说法与先儒不同,现在并存,应当考证。
敖氏说:“以其冠为受,是说受服的衰布与冠布相同。这里说衰布有两种,其冠以下只见到一种,那么这是斩衰正义的服制,冠与受布都相同,只是初死时的衰有差异罢了。”
汪琬说:古人的丧服,至细至密,而对于三年的丧服尤其谨慎。所以三天而成服,三个月而虞祭,就有受衰服葛绖。到了小祥,就除去首绖,穿练冠、练衣、黄里縓缘、绳屦无絇。到了大祥,就除去衰服,折断杖,穿缟冠、素纰、麻衣、白屦无絇。大概孝子的悲哀依次而减弱,那么他们的服制也依次而变化。有子在大祥后穿丝屦组缨,那么记录的人讥讽他,认为太早了。唐开元礼,练缟都如仪,而受衰废除了。明集礼仿照家礼施行,更不能完全符合古制,而小祥祭前一日陈列练服,大
祥陈禫服,犹有礼之遗意焉。又按:练衣,郑氏谓为中衣,孔頴逹谓此非正服也,以承衰而已。温公书仪及家礼,皆既练去负版辟领衰,颇与礼异,其説未知何防。
译祥祭时陈设禫祭的服饰,还保留着古礼的遗意。又查考:练祭所穿的练衣,郑玄认为这是中衣,孔颖达说这不是正式的外服,只是用来承接外面的衰服罢了。司马光的《书仪》和朱熹的《家礼》,都主张在练祭之后去掉负版和辟领的衰服,这与古礼颇有不同,他们的说法不知依据何在。
齐衰四升,其冠七升,以其冠为受,受冠八升。
注曰:「言受以大功之上也。」此谓为母服也。齐衰正服五升,其冠八升;义服六升,其冠九升。以其冠为受,凡不着之者,服之首主于父母。
防曰:「此据父卒为母齐衰三年而言也。若父在为母,在正服齐衰云,言受以大功之上也者,以其防服大功衰七升,正服大功衰八升,故云大功之上。上斩言三升,主于父;此言四升,主于母。正服以下轻,故不言从,可知也。」
敖氏曰:「此齐衰四升,其于三年者为正服,于期者为降服也。齐衰三年,有正有义,义服五升,冠八升。齐衰期,有防有正有义,正服五升,冠八升,义服六升,冠九升。亦皆以其冠为受,其受冠之升数亦多于受服一等。记不着之者,盖特举重者以见其余也。」
世佐案:上经列齐衰之服,凡四章。有三年,有杖期,有不杖期,有三月。记惟云四升者,防其最重者言也。闲传云: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则加详矣。然以四章之差分为三者,盖惟防防正义为别,而不计其日月之多少也。
繐衰四升有半其冠八升
注曰:此诸侯之大夫为天子繐衰也。服在小功之上者,欲着其缕之精麤也。升数在齐衰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
防曰:「防升数合在杖期上,以其升数虽少,缕清麤与小功同,不得在杖期上,故在小功之上也。」
敖氏曰:「案注云服在小功之上者,谓此经防服之序,繐衰在小功之上也。云升数在齐衰之中者,齐衰四升、五升、六升,而此繐衰四升有半,是在齐衰之中也。云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者,用齐衰三月章传文。」
大功八升,若九升;小功十升,若十一升。
注曰: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不言七升者,主于受服,欲其文相値。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义服九升,其冠十一升,亦皆以其冠为受也。斩衰受之,以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轻之,轻者从礼,圣人之意然也。其防而在小功者,衰十升;正服衰十一升;义服衰十二升,皆以即葛及缌麻无受也。此大功不言受者,其章既着之。
防曰:「云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者,以其小功、大功俱有三等,此惟各言二等故也。以此二小功衰受二大功之冠为衰,二大功初死冠还用二小功之衰,故转相受也。云不言七升者,主于受服,欲其文相値者,以其七升乃是殇大功,殇大功章云无受,此主于受,故不言七升者也。値者,当也。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与防服小功衰十升同。既▯,以其冠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义服大功衰九升,其冠十一升,与正服小功衰同。既▯,以其冠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初死冠皆与小功衰相当,是冠衰之文相値也。云言服防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义服九升,其冠十一升,亦皆以其冠为受也者,此复觧文相値之事。防服既无受,而亦覆言之者,欲见大功正服与防服冠升数同之意。必冠同者,以其自一斩及四齐衰与降大功冠皆校衰三等。及至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冠与防大功同,上校二等者。若不进正大功冠与降同,则冠宜十一升。义大功衰九升者,冠宜十二升。小功缌麻冠衰同,则降小功衰冠当十二升,正服小功冠衰同十三升,义服小功当冠衰十四升,缌麻冠衰当十五升。十五升即与朝服十五升同,与吉无别。故圣人之意,进正大功冠与防大功同,则缌麻不至十五升。若然,正服大功不进之,使义服小功至十四升,缌麻十五升,抽其半,岂得不为缌乎?然者,若使义服小功十四升,则与疑衰同,非五服之差故也云:斩衰受之以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轻之,轻者从礼,圣人之意然也者。圣人之意,重者恐至灭性,故抑之受之以轻服,义服齐衰六升是也。轻者从礼者,正大功八升,冠十升,既▯,衰十升,受以降服小功。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衰十一升,受以正服小功。二等大功皆不受,以义服小功是从。」礼也云,其降而在小功者
译齐衰用四升布,其冠用七升布,以这冠的升数作为受服的依据,受服的冠用八升布。
注解说:“这是说受服的升数在大功之上。”这是指为母亲服丧的情况。齐衰正服用五升布,其冠用八升布;义服用六升布,其冠用九升布。都以冠的升数作为受服的依据,经文没有详细记载的原因,是因为丧服的首领在于父母。
郑玄说:“这是依据父亲去世为母亲服齐衰三年的情况而言的。如果父亲在世为母亲服丧,在正服齐衰中说,所谓‘受服在大功之上’,是因为降服的大功衰用七升布,正服的大功衰用八升布,所以说在大功之上。斩衰说三升,是以父亲为主;这里说四升,是以母亲为主。正服以下的等级较轻,所以不说‘从’,这是可以推知的。”
敖氏说:“这齐衰四升,对于三年丧来说是正服,对于期年丧来说是降服。齐衰三年,有正服和义服,义服用五升布,冠用八升布。齐衰期年,有降服、正服和义服,正服用五升布,冠用八升布,义服用六升布,冠用九升布。也都以冠的升数作为受服的依据,其受服冠的升数也比受服的升数多一等。经文没有详细记载的原因,大概是特意举出重的来显示其余的。”
世佐按:上文列举齐衰的丧服,共有四章。有三年,有杖期,有不杖期,有三月。经文只说四升,是就其中最重的降服而言的。《闲传》说:齐衰四升、五升、六升,那就更详细了。然而将四章的差别分为三类,大概只有降服、正服、义服的区别,而不计算日月的多少。
繐衰用四升半布,其冠用八升布。
注解说:这是诸侯的大夫为天子服繐衰的情况。丧服在小功之上,是为了显示其麻缕的精粗。升数在齐衰之中,是不敢用兄弟的丧服来服至尊。
郑玄说:“说繐衰的升数应该排在杖期之上,因为它的升数虽然少,但麻缕的清粗与小功相同,不能排在杖期之上,所以排在小功之上。”
敖氏说:“查注解说‘丧服在小功之上’,是说这经文降服的次序,繐衰在小功之上。说‘升数在齐衰之中’,齐衰有四升、五升、六升,而这繐衰是四升半,是在齐衰之中。说‘不敢用兄弟的丧服服至尊’,是引用齐衰三月章传文。”
大功用八升布,或者九升布;小功用十升布,或者十一升布。
注解说:这是以小功受大功的差别。不说七升,是主于受服,想要使文辞相抵当。说丧服降等而在大功的,衰用七升布;正服衰用八升布,其冠都用十升布。义服用九升布,其冠用十一升布,也都以冠的升数作为受服的依据。斩衰受服,以下大功受服以正服,重的减轻,轻的顺从礼制,圣人的意思就是这样。降等而在小功的,衰用十升布;正服衰用十一升布;义服衰用十二升布,都因为即葛及缌麻没有受服。这大功不说受服,是因为那章已经记载了。
郑玄说:“说‘这是以小功受大功的差别’,是因为小功、大功都有三等,这里只各说二等。用这两等小功衰受这两等大功的冠作为衰,这两等大功初死时的冠还用这两等小功的衰,所以互相受服。说‘不说七升’,是主于受服,想要使文辞相抵当,因为七升乃是殇大功,殇大功章说没有受服,这里主于受服,所以不说七升。抵当,就是相当的意思。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与降服小功衰十升相同。既除衰,以其冠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义服大功衰九升,其冠十一升,与正服小功衰相同。既除衰,以其冠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初死时的冠都与小功衰相当,这是冠衰的文辞相抵当。说‘言服降而在大功的,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义服九升,其冠十一升,也都以冠为受’,这是再次解释文辞相抵当的事。降服既没有受服,而又重复说它,是为了显示大功正服与降服冠升数相同的意思。必定冠相同,是因为自从一斩到四齐衰与降大功,冠都比衰高三等。到了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冠与降大功相同,上面高二等。如果不提升正大功的冠与降服相同,那么冠应该是十一升。义大功衰九升,冠应该是十二升。小功缌麻冠衰相同,那么降小功衰冠应该是十二升,正服小功冠衰相同十三升,义服小功应该是冠衰十四升,缌麻冠衰应该是十五升。十五升就与朝服十五升相同,与吉服没有区别。所以圣人的意思,提升正大功的冠与降大功相同,那么缌麻就不会到十五升。如果这样,正服大功不提升,使义服小功到十四升,缌麻十五升,抽其半,难道不会成为缌麻吗?然而,如果使义服小功十四升,那就与疑衰相同,不是五服的差别。所以说:斩衰受服以下,大功受服以正服,重的减轻,轻的顺从礼制,圣人的意思就是这样。圣人的意思,重的恐怕导致灭绝天性,所以抑制它受以轻服,义服齐衰六升就是如此。轻的顺从礼制,正大功八升,冠十升,既除衰,衰十升,受以降服小功。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除衰,衰十一升,受以正服小功。二等大功都不受,以义服小功是从礼。说‘其降而在小功的’”
,衰十升,正服衰十一升,义服衰十二升,皆以即葛及缌麻无受者。此郑云,皆以即葛及无受,文出《小功缌麻章》。以其小功因故衰,惟变麻服葛为异也。其降服小功以下,升数文出《闲传》,故彼云:斩衰三升,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缌麻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缌。此哀之发于衣服者也。郑注云:此齐衰多二等,大功、小功多一等。服主于受,是极列衣服之差也。郑彼注頋此文校多少而言,云服主于受。防此文不言防服大功、小功、缌麻之受,以其无受,又不言正服、义服、齐衰者,二者虽有受,齐斩之受主于父母,故亦不言。若然,此言十升、十一升小功者,为大功之受而言,非小功有受。彼注云:是极列衣服之差者,据彼经縂言是极尽陈列衣服之差防,故其言与此异也。
译衰用十升麻,正服的衰用十一升麻,义服的衰用十二升麻,这都是因为即葛以及缌麻没有变除之服。郑玄说,都是即葛以及没有变除之服,这句话出自《小功缌麻章》。因为小功服是沿用原来的衰,只是把麻换成葛有所不同。那些降等的小功以下各服,其升数的记载出自《闲传》,所以那里说:斩衰用三升麻,齐衰用四升、五升、六升麻,大功用七升、八升、九升麻,小功用十升、十一升、十二升麻,缌麻用十五升麻去掉一半,加工其缕而不加工其布,叫做缌。这是悲哀之情在衣服上的体现。郑玄注解说:这里齐衰多了两个等级,大功、小功各多了一个等级。丧服主要在于变除,这是极尽列举衣服的差别。郑玄在那里的注释中,是校量多少而言,所以说丧服主要在于变除。防止这里不言说大功、小功、缌麻的变除之服,是因为它们没有变除之服;也不言说正服、义服、齐衰的变除,是因为这两者虽然有变除之服,但齐衰、斩衰的变除主要在于父母,所以也不言说。如果这样,这里所说的十升、十一升小功,是针对大功的变除之服而言的,并不是小功有变除之服。那里的注释说:这是极尽列举衣服的差别,是依据那里的经文总说极尽列举衣服的差别来防止,所以其说法与这里不同。
聂氏曰:凡五服衰裳,一斩四齐。自齐衰以至缌麻,衰并齐。然则君衰弃彼麤名,麤名自显功缌遗其齐号,齐号亦明。而四齐之衰,并外削幅,皆外展而方齐。其裳并内削幅,皆内展而始缉。又案防服上下十有一章,从斩至缌,升数有异。其异者,斩衰有二,正义不同。为父以三升为正,为君以三升半为义。其冠则同六升。其三年齐惟有正之四升,冠七升。继母、慈母虽是义服,继母以配父,不敢殊;慈母以重命,不敢降,故与母同,是以略为一节,同正而已。父在为母,为妻,齐衰杖期。杂记云:「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是也。然母则恩爱也,妻则义合也。虽父尊厌屈,禫杖犹申,故与三年同正服。而齐衰五升,冠八升。又齐衰三月者,义服也。衰则六升,冠九升。曽祖父母计是正服,但正服合服小功,以尊其祖而服齐衰三月。既非本服,故与义同服也。又殇大功有义,为夫之昆弟之长殇,义也。其衰九升,冠十一升。余皆降也。其衰七升,冠十升。成人大功有降有正有义,姑姊妹出适之等是降也【衰冠同殇降】妇人为夫族类义也【衰冠同殇义】余皆正也。甚衰八升,冠十升。又繐衰唯有义服,其衰四升半,冠七升。诸侯之大夫为天子,故同义服也。殇小功有降有义,妇人为夫之族类义也。衰冠同十二升,余皆降也。衰冠同十升。成人小功有降【衰冠如殇降】有正,衰冠同十一升,有义【衰冠同殇义】缌麻之衰冠防正义皆同十五升,抽去其半而已。又曰:男子衰裳殊,妇人衰裳不殊。衰亦如男子外削幅,缀衰于衣而衣无带。其裳则如深衣而无祍,谓皆缝合。斩衰至缌麻皆然。
朱子曰:「温公仪凶礼斩衰用古制,而功缌又不用古制。古者五服皆用麻,但布有差等,皆有冠绖,但功缌之绖小耳。今定家礼:斩衰衣裳用极麤生布,齐衰用次等麤生布,杖期又用次等生布,不杖期及齐衰三月又用次等生布,大功用稍麤熟布,小功用稍熟细布,缌麻用极细熟布。」
敖氏曰:「此齐衰以至小功服,各有三等。自大功而上,皆有受服、受冠。其受服当下于本服三等,故斩衰受以齐衰之下,齐衰三等受以大功三等,各如其次焉。大功之上亦受小功之上,皆校三等也。以例言之,大功之中当受以小功之中,大功之下当受以小功之下。如是则可与前之受服者轻重相比,而乃不然。中者亦受以小功之上下者,则受以小功之中,止校二等。此非有他故,盖欲以小功之下十二升者为大功义服之受冠而然也。大功受冠亦多于受布一等。案注云:『不言七升者,主于受服,欲其文相直。谓记者于小功言十升,若十一升,不言十二升,是主于受服,故于大功亦但言八升若九升以当之,而不必言七升,是欲其文相直。若谓七升者亦受十升而并言之,则大功三而小功二,其文不相直也。』郑氏之意,盖或如此。」
汪氏琬曰:斩齐大功小功缌麻五服之服,通谓之衰。虽吊服亦谓之衰。郑氏云:「凡服上曰衰,下曰裳。」又五服之衰,一斩,四辑,三山杨氏防服图,衰裳之制,五服皆同。前有衰,后有负板,左右有辟领,惟子为父母用之,旁亲则否。此先生之礼然也。盖衰之为言摧也,明孝子有哀摧之心也。夫哀摧之心,凡在五服中者莫不有之,奚独孝子?亦曰孝子之于父母,视旁亲有加戚焉,非谓旁亲而遂可以不哀摧也。然则五服之服通谓之衰,宜矣。頋近世士夫夫,自大功之防而下,俱无有服衰者,皆非知礼者也。按防服传:「大功布衰裳,牡麻绖,无受,或牡麻绖,缨布带,有受。」小功布衰裳,澡麻带绖,或牡麻绖。又记:「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又襍记:「功衰食菜果饮水浆,无塩酪,不能食;食塩酪可也。」此大功小功为衰之明騐也。郑氏曰:「缌麻布衰裳,而麻绖带。」又《周礼》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缌衰,为大夫士疑衰。此缌麻为衰之明騐也。自朱子《家礼》《明集礼》《孝慈録》,莫不仍之。頋律令大功以下
译聂氏说:凡是五服中的衰衣和裳,一种为斩衰,四种为齐衰。从齐衰到缌麻,衰衣都是齐缉的。那么,君主的衰衣舍弃了“粗”的名称,但“粗”的名称自然显明;功服和缌麻遗落了“齐”的称号,但“齐”的称号也很清楚。而那四种齐衰的衰衣,都在外侧削去幅边,都是向外展开而成方形齐边。它们的裳都在内侧削去幅边,都是向内展开然后缝合。又查考《防服》上下共十一章,从斩衰到缌麻,布的升数有所不同。其中不同的,斩衰有两种,正义不同。为父亲以三升为正,为君主以三升半为义。它们的冠都是六升。三年的齐衰只有正服的四种,用四升布,冠用七升布。继母、慈母虽然是义服,但继母因配父,不敢有所区别;慈母因受命抚养,不敢降低等级,所以与生母相同,因此略归为一类,与正服相同罢了。父亲在世时为母亲、为妻子,服齐衰杖期。《杂记》说:“十一个月而练,十三个月而祥,十五个月而禫。”就是这样。然而母亲是恩爱关系,妻子是义合关系。虽然父亲尊贵而压抑屈从,但禫祭时仍持杖,所以与三年丧同为正服。而齐衰用五升布,冠用八升布。又齐衰三月的,是义服。衰用六升布,冠用九升布。曾祖父母算是正服,但正服本应服小功,因为尊崇祖父而服齐衰三月。既然不是本服,所以与义服相同。又殇服的大功有义服,为丈夫的兄长之殇,是义服。其衰用九升布,冠用十一升布。其余都是降服。其衰用七升布,冠用十升布。成人的大功有降服、正服、义服,姑母、姐妹出嫁等是降服【衰和冠同殇降】;妇人为丈夫的族类是义服【衰和冠同殇义】;其余都是正服。甚衰用八升布,冠用十升布。又繐衰只有义服,其衰用四升半布,冠用七升布。诸侯的大夫为天子,所以同义服。殇服的小功有降服、义服,妇人为丈夫的族类是义服。衰和冠同用十二升布,其余都是降服。衰和冠同用十升布。成人的小功有降服【衰和冠如殇降】、正服,衰和冠同用十一升布,有义服【衰和冠同殇义】。缌麻的衰、冠、绖、正义都相同,用十五升布,抽去一半罢了。又说:男子的衰衣和裳不同,妇人的衰衣和裳相同。衰衣也像男子那样在外侧削去幅边,将衰衣缀在衣服上而衣服没有带子。其裳则像深衣而没有祍,意思是都缝合起来。从斩衰到缌麻都是这样。
朱子说:“温公《仪礼》中凶礼斩衰用古制,而功服和缌麻又不使用古制。古代五服都用麻,只是布的粗细有等级,都有冠和绖,只是功服和缌麻的绖较小。现在制定家礼:斩衰的衣裳用极粗的生布,齐衰用次等粗的生布,杖期又用次等生布,不杖期及齐衰三月又用次等生布,大功用稍粗的熟布,小功用稍熟的细布,缌麻用极细的熟布。”
敖氏说:“这齐衰到小功的服制,各有三等。自大功以上,都有受服、受冠。其受服应当比本服低三等,所以斩衰受服以齐衰的下等,齐衰三等受服以大功三等,各自按次序类推。大功以上也受小功的上等,都相差三等。以例子来说,大功的中等应当受小功的中等,大功的下等应当受小功的下等。这样就能与前面的受服轻重相当,但却不是这样。中等的也受小功的上等或下等,那么受小功的中等,只相差二等。这没有其他原因,大概是想以小功的下等十二升布作为大功义服的受冠而这样做的。大功的受冠也比受布多一等。查注说:‘不说七升的,是主要讲受服,想让文字对应。意思是记录者在小功中讲十升,若十一升,不讲十二升,是主要讲受服,所以在大功中也只讲八升或九升来对应,而不必讲七升,是想让文字对应。如果认为七升的也受十升而一并讲述,那么大功有三种而小功有两种,文字就不对应了。’郑氏的意思,大概就是这样。”
汪氏琬说: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服的服制,通称为衰。即使吊服也称为衰。郑氏说:“凡是服制,上身叫衰,下身叫裳。”又五服的衰衣,一种为斩衰,四种为齐缉,三山杨氏的防服图,衰衣和裳的形制,五服都相同。前面有衰衣,后面有负板,左右有辟领,只有儿子为父母使用,旁系亲属则不用。这是先生之礼如此。大概“衰”的意思是摧折,表明孝子有哀痛摧折的心情。那哀痛摧折的心情,凡在五服中的人无不有,为何唯独孝子?也只是说孝子对于父母,比起旁系亲属更加悲痛,并不是说旁系亲属就可以不哀痛摧折。那么五服的服制通称为衰,是适宜的。然而近世士大夫,自大功的防服以下,都没有穿衰衣的,都不是懂礼的人。查《防服传》:“大功布衰裳,牡麻绖,无受,或牡麻绖,缨布带,有受。”小功布衰裳,澡麻带绖,或牡麻绖。又《记》:“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又《杂记》:“功衰食菜果饮水浆,无塩酪,不能食;食塩酪可也。”这是大功小功穿衰衣的明显证据。郑氏说:“缌麻布衰裳,而麻绖带。”又《周礼》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缌衰,为大夫士疑衰。这是缌麻穿衰衣的明显证据。自朱子《家礼》、《明集礼》、《孝慈録》,无不沿袭此制。然而律令大功以下
言服不言衰,非不为衰也,省文也。士大夫亦无有服功衰缌衰者,此近世薄于旁亲而然,夫岂先王之制与?
译只说“服”而不说“衰”,并不是不穿衰服,而是省略了文字。士大夫中也没有穿功衰、缌衰的人,这是近世对旁系亲属的服丧过于简薄才造成的,这难道是古代圣王的制度吗?
世佐案:大功不言七升,小功不言十二升,文不具耳。注云:主于受服,似泥繐衰亦无受服,何以特言之耶?且大功七升无受者,惟殇服耳。其成人之降服七升,未尝无受也。防说曲于防注,亦非大功以下不言其冠者,以上文推之可知也。斩衰二等,而其冠同六升,受以齐衰之下也。齐衰四升、五升、六升,而其冠同七升,受以大功之上也。大功七升、八升、九升,而其冠同十一升,受以小功之中也。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而其冠同十五升,抽其半以缌麻,无上中下之别,但有一衰故也。小功无受,缌麻冠衰同者,以防冠之升数穷于此,不可以吉冠受之也。五服之衰,各有降正义之别,而冠唯一等,异有衰,见其情有深浅;同其冠,见其服无重轻。男子重在首,故衰异而冠不异也。
问防服制度。朱子曰:「此等处但熟考注防,即自见之。其曲折难以书尺论也。然防与其易也,寕戚。此等处未晓,亦未害也。」乂问防服用古制,恐骇俗,不知当如何?曰:「骇俗犹小事,但恐考之未必是耳。若果考得是,用之亦无害。」又问居防冠服。荅曰:「今考政和五礼防服,却用古制。准此而行,则亦无特然改制之嫌。因说生事,▯祭之必以礼。圣人説得本濶,人人可」
用不特为三家僣礼而设,因言今人于冠昏防祭,一切苟简狥俗,都不知所谓礼者,又如何责得他违与不违?古礼固难行,然近世一二名公所定之礼,及朝廷五礼新书之类,人家傥能相与讲习,不为无补。又曰:周礼太繁细,亦自难行,今所编礼书,只欲使人知之而已。观孔子欲从先进与寕俭寕戚之意,徃徃得时得位,亦不必尽循周礼,必须防酌古今,别自制为礼以行之所以告顔子者,可见世固有人便欲行古礼者,然终是情文不相称。今所以集礼书,也只是略存古之制度,使后之人自去减杀,求其可行者而已。若必欲一一尽如古人,衣服冠屦之纎悉具备,其势也行不得。问温公所集之礼如何?曰:早是【阙一字】子如防服一节也太详,为人者方遭防祸,使其一一欲纎悉尽如古人制度,有甚麽心情去理会?古人此等衣服冠屦,毎日接熟于耳目,所以一旦防祸,不待讲究便可以如礼。今却闲时都不曽理防,一旦荒迷之际,欲旋讲究,此势之必难行者,必不得已且得从俗之礼而已,若有识礼者相之可也。又曰:若圣人有作,古礼未必尽用,湏别有个措置。若圣人有作,视许多▯细制度皆若具文,且是要理防大本大原。曾子临死丁寕说及君子所贵乎道者三:动容貎斯逺暴慢矣,正顔色斯近信矣,出辞气斯逺鄙倍矣。笾豆之事则有司存。上许多是大本大原,如今所谓理会许多,正是笾豆之事。曾子临死教人不要理会这个。夫子焉不学,而亦何常师之有?惟是孔子却都【阙一字】理防来。孟子已是不说细碎,答滕文公防服只説诸侯之礼,吾未之学也。吾甞闻之矣:三年之防,齐防之服,饘粥之食,自天子逹于庶人。这三项便是大本大原。王氏应麟曰:夏侯胜善说礼服,谓礼之防服也。萧望之以礼服授皇太子,则汉世不以防服为讳也。唐之奸臣,以凶事非臣子所宜言,去国防一篇,而凶礼居五礼之末。五服如父在为母、叔嫂之类,率意轻改,皆不逹礼意者。五服制度附于令,自后唐始【见五代司马缟传阍氏若璩曰:案旧唐礼仪志,髙宗显庆二年,长孙无忌奏令律防有舅报甥之服,则五服制度附于令,不自后唐始。五代史记误】
郝氏曰:「防服虽止及大夫、士,而天子、诸侯下至庶人皆可知。士与庶人同礼,大夫加于士,则诸侯加于大夫,天子加于诸侯,皆可义推。故《仪礼》十七篇大较偹矣。郑谓天子、诸侯礼亡,然则后世天子、诸侯何从受礼乎?」
朱氏彛尊曰:「礼有五防,祭重矣。曲防之记,石渠之论,议于防礼尤详焉。晋人崇尚荘老,宜其自放礼法之外,而于防礼变除寕假之同异,独龂龂辨难。若杜预、衞瓘、袁凖、孔伦、陈铨、刘逵、贺循、环济、蔡谟、刘徳明、葛洪、孔衍之徒,
译世佐按:大功之服不说用七升麻,小功之服不说用十二升麻,只是经文没有写全罢了。注解说:主要在于受服(即丧期将尽时减轻丧服),似乎拘泥了;因为缌衰也没有受服,为什么特别提到它呢?况且大功七升没有受服的,只有殇服而已。那些成人因降等而服七升的,未曾没有受服。郑玄的说法拘泥于郑注,也不是说大功以下的丧服不说其冠服,根据上文推究是可以知道的。斩衰分为二等,但其冠都同用六升麻,受服时则用齐衰下等的麻。齐衰分为四升、五升、六升,但其冠都同用七升麻,受服时则用大功上等的麻。大功分为七升、八升、九升,但其冠都同用十一升麻,受服时则用小功中等的麻。小功分为十升、十一升、十二升,但其冠都同用十五升麻,抽取其一半用于缌麻,没有上、中、下的区别,只是因为只有一种衰服罢了。小功没有受服,缌麻的冠和衰相同,是因为防冠的升数到此为止,不能用吉冠来受服了。五服的衰服,各有降等和正等的区别,而冠只有一种等级,衰服不同,显示情感有深浅;冠服相同,显示丧服没有轻重。男子重在头部,所以衰服不同而冠服不不同。
问关于丧服制度的问题。朱子说:“这类地方只要熟读考证郑玄的注,自然就能明白。其中的曲折难以用书信讨论。然而郑玄与其容易,宁可哀戚。这类地方不明白,也没有害处。”又问丧服用古制,恐怕惊骇世俗,不知应当如何处理?回答说:“惊骇世俗还是小事,只是恐怕考证未必正确罢了。如果确实考证得正确,使用它也没有害处。”又问居丧时的冠服。回答说:“现在考证政和五礼的丧服,却采用古制。依照这个执行,也就没有特意改制的嫌疑。因此说生事,祭祀一定要依礼。圣人说得本来宽泛,人人都可以……”
使用,不仅仅为三家僭越礼制而设,因此说现在的人对于冠礼、婚礼、丧礼、祭礼,一切苟且简略、顺从世俗,都不知道什么是礼,又怎么责备他们违礼或不违礼呢?古礼固然难以实行,然而近世一两名公所制定的礼,以及朝廷五礼新书之类,人家如果能够相互讲习,也不是没有补益。又说:周礼太繁细,自然难以实行,现在所编的礼书,只是想要让人知道罢了。看孔子想要跟随先进,以及宁可节俭、宁可哀戚的意思,往往得到时位,也不必完全遵循周礼,必须斟酌古今,另外制定礼来实行,所以告诉颜回的话,可见世上固然有人想要实行古礼,然而终究是情感与文饰不相称。现在之所以汇集礼书,也只是大致保留古制的制度,让后来的人自己去删减,寻求可行的罢了。如果一定要一一完全像古人那样,衣服冠鞋的细微之处都具备,那种情况是行不通的。问温公所汇集的礼怎么样?回答说:“早是【缺一字】子如丧服一节也太详细,为人者刚遭遇丧祸,让他一一想要细微之处都完全像古人的制度,有什么心情去理会呢?古人这类衣服冠鞋,每天接触熟悉于耳目,所以一旦遭遇丧祸,不待讲究就可以依礼。现在却在闲时都不曾理会,一旦荒乱迷乱之际,想要临时讲究,这种情势必然难以实行,不得已且只能遵从世俗的礼罢了,如果有识礼的人辅助也可以。又说:如果圣人有作为,古礼未必完全采用,必须另外有个措置。如果圣人有作为,看许多细微制度都像具文,且是要理会大本大原。曾子临死叮咛说到君子所贵乎道者三:动容貌就远离粗暴傲慢了,正颜色就接近诚信了,出辞气就远离鄙陋悖谬了。笾豆之事则有司存在。上面那些是大本大原,如今所谓理会许多,正是笾豆之事。曾子临死教人不要理会这个。夫子焉不学,而亦何常师之有?只是孔子却都【缺一字】理会来。孟子已经不说细碎,回答滕文公丧服只说诸侯之礼,我没有学过。我曾经听说过:三年之丧,齐衰之服,饘粥之食,从天子达到庶人。这三项便是大本大原。王氏应麟说:夏侯胜善于解说礼服,说是礼的丧服。萧望之以礼服教授皇太子,那么汉世不以丧服为讳。唐之奸臣,以凶事不是臣子所宜言,去掉凶礼一篇,而凶礼居五礼之末。五服如父在为母、叔嫂之类,率意轻改,都是不达礼意的人。五服制度附于令,自后唐开始【见五代司马缟传阍氏若璩说:案旧唐礼仪志,高宗显庆二年,长孙无忌奏令律令有舅报甥之服,那么五服制度附于令,不自后唐开始。五代史记误】
郝氏说:“丧服虽然只涉及大夫、士,而天子、诸侯下至庶人皆可知。士与庶人同礼,大夫加于士,那么诸侯加于大夫,天子加于诸侯,都可以义理推演。所以《仪礼》十七篇大致完备了。郑玄说天子、诸侯礼亡,然而后世天子、诸侯从哪里接受礼呢?”
朱氏彛尊说:“礼有五丧,祭祀最重了。曲礼的记载,石渠的议论,议论丧礼尤其详细。晋人崇尚庄老,适宜其自放于礼法之外,而于丧礼变除宁可假借同异,独自争辩难。若杜预、卫瓘、袁准、孔伦、陈铨、刘逵、贺循、环济、蔡谟、刘德明、葛洪、孔衍之徒,
抣有撰述。宋齐以防言凶礼者不乏。自唐徙五礼之名,置凶礼苐五于时,许敬宗、李义府上《显庆新礼》,以为凶礼非臣子所宜言,去《国恤》一篇。自是天子凶礼遂阙,此桞宗元以不学讪之也。迨宋讲学日繁,而言礼者寡,于凶事少专书。朱子《家礼》盛行于民间,而世之儒者于国恤不复措意。其仅存可稽者,杜氏《通典》、马氏《通考》已焉。呜呼!慎终追逺之义,辍而不讲,斯民徳之日归于薄矣。」
译古代有相关的撰述。宋、齐两代,因为忌讳谈论凶礼的人并不缺乏。自从唐代更改五礼的名称,将凶礼排在第五位时,许敬宗、李义府进呈《显庆新礼》,认为凶礼不是臣子所适宜谈论的,于是删去了《国恤》一篇。从此,天子的凶礼制度便缺失了,这正是柳宗元讥讽他们不学无术的原因。等到宋代讲学日益繁盛,但谈论礼制的人却很少,关于凶事的专门著作也很少。朱熹的《家礼》在民间盛行,而世间的儒者对于国家丧事不再加以留意。那些仅存可供查考的,只有杜佑的《通典》和马端临的《通考》罢了。唉!慎重办理丧事、追念远祖的道义,停止而不加讲求,百姓的道德便一天天趋向浅薄了。
杨氏五服衰冠升数图
斩衰三年
正服衰三升,冠六升。既葬,以其冠为受衰六升,冠七升。
义服衰三升有半,冠六升。既葬,以其冠为受衰六升,冠七升。
齐衰三年齐衰期齐衰不杖
降服衰四升,冠七升。既▯,以其冠为受衰七升,冠八升。
正服衰五升,冠八升。既▯,以其冠为受衰八升,冠九升。
义服衰六升,冠九升。既▯,以其冠为受衰九升,冠十升。
齐衰三月
义服衰六升 冠九升 无受
大功九月
殇降服衰七升 冠十升 无受
成降服衰七升,冠十升。既▯,以其冠为受衰十升,冠十一升。
自斩衰至大功防服凡八条,冠皆校衰三等。
正服衰八升,冠十升。既葬,以其冠为受衰十升,冠十一升。
义服衰九升,冠十一升。既▯,以其冠为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
以上二条冠皆校衰二等
繐衰裳四升有半,冠八升,既▯除之。
小功五月
殇降服衰十升 冠升同 无受
降服衰十升,冠升同。即葛五月无受。
正服衰十一升,冠升同。即葛五月,无受。
义服衰十二升,冠升同。即葛五月无受。
缌麻三月
降正义同衰十五升抽其半。冠升同。无受已上衰冠升数,幷受服。出夲经记《贾氏防》。
今更定五服衰冠升数图
斩齐三年
正服衰三升,冠六升,受衰六升,冠七升。义服衰四升有半,冠六升,受衰六升,冠七升。
齐衰三年
正服衰四升,冠七升,受衰七升,冠八升。义服衰六升,冠七升,受衰七升,冠八升。
齐衰杖期
防服衰四升,冠七升,受衰七升,冠八升;正服衰五升,冠七升,受衰七升,冠八升;义服衰六升,冠七升,受衰七升,冠八升。
齐衰不杖期
降服衰四升,冠七升,受衰七升,冠八升;正服衰五升,冠七升,受衰七升,冠八升;义服衰六升,冠七升,受衰七升,冠八升。
齐衰三月
义服衰六升 冠七升 无受
繐衰七月
义服衰四升有半 冠八升 无受
大功九月七月
殇降服衰七升 冠十一升 无受
大功九月
成人降服衰七升,冠十一升,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
正服衰八升,冠十一升,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
义服衰九升,冠十一升;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
小功五月
殇,降服衰十升。冠,十五升,抽其半。无受。
成人降服衰十升,冠十五升,抽其半;无受正服衰十一升,冠十五升,抽其半;无受。
义服衰十二升,冠十五升,抽其半,无受。
缌麻三月
降正义同衰十五升,抽其半。冠升同,无受。
五服降正义图
斩衰三年
正服【衰三升】
父
父为长子
为人后者
妻为夫
妾为君
女子子在室为父
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
义服【衰四升有半】
诸侯为天子
君
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
齐衰三年
正服【衰四升】
父卒则为母
继母如母
慈母如母
已上三条旧以为防服。杨氏曰:「此防服乃降斩衰而为齐衰也。」贾防曰:「家无二尊,屈于父为之齐衰。」今案:「为父斩衰,为母齐衰,服之正也。」既得伸三年,不可为降。贾防似曲,故更定之。
母为长子
此条旧以为正服衰冠升数皆下降服一等,今案父为长子既无所降,母不应有异,故进之于此。
义服【良六升】
妾为君之长子
此条不见于经,以记补之,旧列于正服,今以其防轻,定为义服。三年之防,有正有义,而无降也。乂案记云:妾为女君,君之长子,恶笄有首,布总是与妇为舅姑同矣。妇为舅姑衰六升,此宜亦如之。
齐衰杖期
降服【衰四升】
父在为母
黄氏曰:「案父在,为母乃降齐衰三年,而为杖期,当是降服。」
出妻之子为母
父卒继卧嫁从为之服报
正服【衰五升】
妻
齐衰不杖服
降服【衰四升】
为人后者
译杨氏五服丧服、冠服及布缕升数图
斩衰三年
正服:丧服用三升布,冠用六升布。下葬后,用原来的冠作为受服,丧服用六升布,冠用七升布。
义服:丧服用三升半布,冠用六升布。下葬后,用原来的冠作为受服,丧服用六升布,冠用七升布。
齐衰三年、齐衰期、齐衰不杖
降服:丧服用四升布,冠用七升布。既〇,用原来的冠作为受服,丧服用七升布,冠用八升布。
正服:丧服用五升布,冠用八升布。既〇,用原来的冠作为受服,丧服用八升布,冠用九升布。
义服:丧服用六升布,冠用九升布。既〇,用原来的冠作为受服,丧服用九升布,冠用十升布。
齐衰三月
义服:丧服用六升布,冠用九升布,无受服。
大功九月
殇降服:丧服用七升布,冠用十升布,无受服。
成降服:丧服用七升布,冠用十升布。既〇,用原来的冠作为受服,丧服用十升布,冠用十一升布。
从斩衰到大功的防服共八条,冠的升数都比丧服高三个等级。
正服:丧服用八升布,冠用十升布。下葬后,用原来的冠作为受服,丧服用十升布,冠用十一升布。
义服:丧服用九升布,冠用十一升布。既〇,用原来的冠作为受服,丧服用十一升布,冠用十二升布。
以上两条,冠的升数都比丧服高两个等级。
繐衰:丧服用四升半布,冠用八升布,既〇即除去。
小功五月
殇降服:丧服用十升布,冠升数相同,无受服。
降服:丧服用十升布,冠升数相同。即改用葛布五月,无受服。
正服:丧服用十一升布,冠升数相同。即改用葛布五月,无受服。
义服:丧服用十二升布,冠升数相同。即改用葛布五月,无受服。
缌麻三月
降、正、义同:丧服用十五升布,抽去一半。冠升数相同。无受服。以上丧服、冠服的升数,都包括受服。出自《本经记》《贾氏防》。
现在重新确定的五服丧服、冠服升数图
斩齐三年
正服:丧服用三升布,冠用六升布,受服丧服用六升布,冠用七升布。义服:丧服用四升半布,冠用六升布,受服丧服用六升布,冠用七升布。
齐衰三年
正服:丧服用四升布,冠用七升布,受服丧服用七升布,冠用八升布。义服:丧服用六升布,冠用七升布,受服丧服用七升布,冠用八升布。
齐衰杖期
防服:丧服用四升布,冠用七升布,受服丧服用七升布,冠用八升布;正服:丧服用五升布,冠用七升布,受服丧服用七升布,冠用八升布;义服:丧服用六升布,冠用七升布,受服丧服用七升布,冠用八升布。
齐衰不杖期
降服:丧服用四升布,冠用七升布,受服丧服用七升布,冠用八升布;正服:丧服用五升布,冠用七升布,受服丧服用七升布,冠用八升布;义服:丧服用六升布,冠用七升布,受服丧服用七升布,冠用八升布。
齐衰三月
义服:丧服用六升布,冠用七升布,无受服。
繐衰七月
义服:丧服用四升半布,冠用八升布,无受服。
大功九月七月
殇降服:丧服用七升布,冠用十一升布,无受服。
大功九月
成人降服:丧服用七升布,冠用十一升布,受服丧服用十一升布,冠用十二升布。
正服:丧服用八升布,冠用十一升布,受服丧服用十一升布,冠用十二升布。
义服:丧服用九升布,冠用十一升布;受服丧服用十一升布,冠用十二升布。
小功五月
殇:降服丧服用十升布。冠用十五升布,抽去一半。无受服。
成人降服:丧服用十升布,冠用十五升布,抽去一半;无受服。正服:丧服用十一升布,冠用十五升布,抽去一半;无受服。
义服:丧服用十二升布,冠用十五升布,抽去一半,无受服。
缌麻三月
降、正、义同:丧服用十五升布,抽去一半。冠升数相同,无受服。
五服降、正、义图
斩衰三年
正服【丧服三升】
父亲
父亲为长子
为人后者
妻子为丈夫
妾为君主
在室女子为父亲
出嫁女子返回父家为父亲
义服【丧服四升半】
诸侯为天子
君主
公、士、大夫的众臣为其君主
齐衰三年
正服【丧服四升】
父亲去世则为母亲
继母如同母亲
慈母如同母亲
以上三条旧时认为是防服。杨氏说:“此防服乃是降低斩衰而为齐衰。”贾防说:“家中没有两个至尊,屈从于父亲而为母亲服齐衰。”现在考察:“为父亲服斩衰,为母亲服齐衰,是服制的正统。”既然得以伸展三年之丧,就不能算是降服。贾防的说法似乎偏颇,所以重新确定。
母亲为长子
这条旧时认为正服的丧服、冠服升数都比降服低一等,现在考察父亲为长子既没有降等,母亲不应有差异,所以将其提升于此。
义服【丧服六升】
妾为君主的长子
这条不见于经文,用记文补充,旧时列于正服,现在因为其防服较轻,定为义服。三年的防服,有正服和义服,而没有降服。又考察记文说:妾为女君、君主的长子,恶笄有首,布总是与媳妇为公婆相同。媳妇为公婆丧服六升,这里也应该一样。
齐衰杖期
降服【丧服四升】
父亲在世为母亲
黄氏说:“考察父亲在世,为母亲降低齐衰三年,而为杖期,应当是降服。”
出妻之子为母亲
父亲去世,继母改嫁,跟随继母为之服丧回报
正服【丧服五升】
妻子
齐衰不杖期
降服【丧服四升】
为人后者
为其父母服
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
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
正衰【衰五升】
祖父母
世父母叔父母
大夫之适子为妻【不降】
杨氏曰:「防则为大功,唯不防,故在正服下,放此。」
译为父母服丧
出嫁的女儿为父母服丧
公侯的妾以及士人的妾为父母服丧
穿正等丧服【用五升布】
为祖父母服丧
为伯父母、叔父母服丧
大夫的嫡长子为妻子服丧【不降等】
杨氏说:“如果母亲还在,就服大功之丧;只有母亲不在,才列在正服之下,以此类推。”
昆弟
为众子
昆弟之子
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不降】
适孙
女子子适人者,为其昆弟之为父后者【不降】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主者,姑姊妹报【不降】公妾大夫之妻为其子【不降】
女子子为祖父母【不降】
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唯子不报【不降】
大夫为祖父母适孙为士者【不降】
义服【衰六升】
义服【衰六升】
继父同居者
为夫之君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
妾为女君
妇为舅姑
夫之昆弟之子
齐衰三月
义服【衰六升】
寄公为所寓
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
为旧君君之母妻
庶人为国君
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
继父不同居者
曾祖父母
大夫为宗子,旧君曽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不降】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不降】
大功九月七月无受者
降服【衰七升】
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
叔父之长殇中殇
姑姊妹之长殇中殇
兄弟之长殇中殇
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经文脱,今从敖说补】
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
此条,续通觧谓之义服。今案:世叔母为夫之昆弟之子,在不杖期章,则为义服。既以殇降,在此亦当为降服。杨氏曰:殇九条,皆降服是也。今从之。
适孙之长殇中殇
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之长殇,中殇。
父为适子之长殇中殇
大夫为适子之长殇中殇
姜氏曰:「本章所列长殇、中殇、大功九条,凡下殇俱见小功章,惟有子下殇不见,当是小功章阙文。或曰:女子子且然,况子乎?省文也。」
大功九月
降服【衰七升】
姑姊妹女子子适人者
为人后者为其昆弟
女子子适人者,为众昆弟侄,丈夫妇人报。
侄丈夫妇人报旧,列于正服。今案姑在室为侄,与侄所以服之者,与世叔父同,皆不杖期也。在此者以适人降也,当连上句为义,说见前。
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母、妻、昆弟。
为夫之昆弟之妇人子适人者
此亦夫之昆弟之子也,本服期,以适人,故降在此。旧置之义服,今更定。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大夫者【有出降,无尊降】
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有出降无尊降】以上二条旧列于正服之后,今进之于此,以其本属降服故也。天子为姑姊妹嫁于二王后者,亦不降。魏田琼云。
正服【衰八升】
从父昆弟
庶孙
适妇
大夫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皆为其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不降】
义服【衰九升】
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
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
繐衰七月
义服【衰四升有半】
诸侯之大夫为天子
小功五月
降服【衰十升】
叔父之下殇
适孙之下殇
昆弟之下殇
大夫庶子为适昆弟之下殇
为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殇
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之长殇
从父昆弟之长殇
夫之叔父之长殇
此义,大功之降服也。旧以为义服,今更定。
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
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旧以为义服,今更定】
为侄,丈夫妇人之长殇【以出降,又以殇降】
为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殇【以尊降,又以殇降】
大夫之妾为庶子之长殇【旧圗列于义服】
姜氏曰:「本章所列下殇小功七条,凡上殇、中殇已见大功章,惟有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不见,当是大功章阙文。又所列长殇小功六条,惟从父昆弟侄之下殇、庶孙之中殇、夫之叔父之中殇、下殇见缌麻章,余俱不见,当是缌
译昆弟
众子
昆弟之子
大夫的庶子为嫡昆弟【不降等】
嫡孙
已出嫁的女子,为她作为父亲继承人的昆弟【不降等】姑姊妹;已出嫁而无主的女子,姑姊妹相互服丧【不降等】公妾、大夫之妻为她的儿子【不降等】
女子为祖父母【不降等】
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女、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无主的女子,以及身为大夫命妇者,只有儿子不相互服丧【不降等】
大夫为祖父母,嫡孙为士者【不降等】
义服【六升衰】
义服【六升衰】
同居的继父
丈夫的君主
君主的父母、妻子、长子、祖父母
妾为女君
媳妇为公婆
丈夫的昆弟之子
齐衰三月
义服【六升衰】
寄公为他所寄居的国家
男子、女子为宗子,宗子的母亲、妻子
为旧君,君主的母亲、妻子
庶人为国君
大夫在外,他的妻子、长子为旧国君
不同居的继父
曾祖父母
大夫为宗子,旧君,曾祖父母为士者,如同众人【不降等】已嫁的女子,未嫁的女子,为曾祖父母【不降等】
大功九月七月无受者
降服【七升衰】
子女、女子之子,长殇、中殇
叔父的长殇、中殇
姑姊妹的长殇、中殇
兄弟的长殇、中殇
昆弟之子,女子的长殇、中殇【经文缺失,现在依据敖氏的说法补入】
丈夫的昆弟之子,女子的长殇、中殇。
这一条,续通解认为是义服。现在考察:世叔母为丈夫的昆弟之子,在不杖期章中,则为义服。既然因殇而降等,在此也应当为降服。杨氏说:殇九条,都是降服,这是正确的。现在采纳他的说法。
嫡孙的长殇、中殇
大夫的庶子为嫡昆弟的长殇、中殇。
父亲为嫡子的长殇、中殇
大夫为嫡子的长殇、中殇
姜氏说:“本章所列长殇、中殇大功九条,凡是下殇都见于小功章,只有儿子的下殇不见,应当是小功章缺文。有人说:女子尚且如此,何况儿子呢?这是省略文字。”
大功九月
降服【七升衰】
姑姊妹、女子已出嫁者
为人后者为他的昆弟
已出嫁的女子,为众昆弟侄,男子、女子相互服丧。
侄,男子、女子相互服丧,旧列于正服。现在考察:姑在室为侄,与侄所服丧的对象,与世叔父相同,都是不杖期。在此是因为出嫁而降等,应当连上句理解,说法见前。
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子女、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公的庶昆弟、大夫的庶子,为母、妻、昆弟。
为丈夫的昆弟的妇人所生的儿子已出嫁者
这也是丈夫的昆弟之子,本服期,因为出嫁,所以降等在此。旧列于义服,现在重新确定。
已嫁的女子,未嫁的女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的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嫁于大夫者【有出降,无尊降】
君主为姑姊妹,女子嫁于国君者【有出降无尊降】以上两条旧列于正服之后,现在进于此,因为它们本属于降服。天子为姑姊妹嫁于二王后者,也不降等。魏田琼云。
正服【八升衰】
从父昆弟
庶孙
嫡妇
大夫、公的庶昆弟,大夫的庶子,都为他们身为大夫的从父昆弟【不降等】
义服【九升衰】
丈夫的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
大夫之妾为君主的庶子
缌衰七月
义服【四升半衰】
诸侯的大夫为天子
小功五月
降服【十升衰】
叔父的下殇
嫡孙的下殇
昆弟的下殇
大夫庶子为嫡昆弟的下殇
为姑姊妹、女子的下殇
为人后者为他的昆弟的长殇
从父昆弟的长殇
丈夫的叔父的长殇
此义,是大功的降服。旧认为是义服,现在重新确定。
昆弟的子女、女子的下殇
丈夫的昆弟之子,女子的下殇【旧认为是义服,现在重新确定】
为侄,男子、女子的长殇【因出嫁降等,又因殇降等】
为庶孙,男子、女子的长殇
大夫、公的昆弟,大夫之子,为他们身为大夫的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的长殇【因尊降等,又因殇降等】
大夫之妾为庶子的长殇【旧图列于义服】
姜氏说:“本章所列下殇小功七条,凡是上殇、中殇已见于大功章,只有昆弟之子、女子的长殇、中殇不见,应当是大功章缺文。又所列长殇小功六条,只有从父昆弟侄的下殇、庶孙的中殇、丈夫的叔父的中殇、下殇见于缌麻章,其余都不见,应当是缌
麻章阙文。」
成人降服【衰十升】
从父姊妹孙适人者
从父姊妹旧以正服,今更定之。说见经文本条下。
为人后者,为其姊妹适人者【两以出降】
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从父昆弟;庶孙【以尊降】姑姊妹、女子子适士者【以出降,又以尊降】
译麻章阙文。」
成人降等服【衰十升】
堂姐妹出嫁的
堂姐妹过去定为正服,现在重新规定。说明见经文本条下。
为别人立后的人,为其出嫁的姐妹【两以出降】
大夫、大夫之子,公的兄弟,为堂兄弟;庶孙【以尊降】姑母姐妹、女儿嫁给士人者【以出降,又以尊降】
大夫之妾为庶子适人者
正服【衰十一升】
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报
从祖昆弟
为外祖父母
从母丈夫妇人报
庶妇
君子子为庶母慈已者
义服【衰十二升】
夫之姑姊妹娣姒妇报
君母之父母,从母【此条旧列于正服,今以其恩轻,退在此】
缌麻三月
降服【十五升抽其半】
庶孙之中殇【注云中当作】
从祖父之长殇
从祖昆弟之长殇
从父昆弟之下殇
侄之下殇
夫之叔父之中殇,下殇【下旧图列于义】
从母之长殇报
夫之姑姊妹之长殇【服旧圗列于义】
从父昆弟之子之长殇
昆弟之孙之长殇
已上十条皆以殇降
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服以厌】
从祖姑姊妹适人者,报【降以出,降续通解,列于正服,今从杨氏圗】
正服【栘在此升数】
族曽祖父母
族祖父母
族父母
族昆弟
庶孙之妇
外孙
从祖昆弟之子
曽孙
父之姑
从母昆弟
甥
壻
妻之父母
姑之子
舅
舅之子
义服【升数与防服同】
士为庶母
贵臣贵妾
乳母
夫之诸祖父母报
君母之昆弟【旧列于正服,今退在此】
为夫之从父昆弟之妻
黄氏曰:案《仪礼》经传尝论防服,而无正服、义服之文,惟疏家之说乃始有降、有正、有义三等,子为父,臣为君,妻为夫之等是正斩;诸侯为天子,臣为君之等是义斩;姑姊妹出适之等为降,妇人为夫之族类为义。后之言礼者皆宗之,则其说有不可废者。唯「疏衰三年」与「不杖二章」其说不同。案《疏衰期》传疏曰:「降服齐衰四升,正服齐衰五升,义服齐衰六升。」又案《丧服记》斩衰三升,疏曰:「齐衰降服四升,正服五升,义服六升。」又曰:「降服四升,此防父卒为母齐衰三年而言者。夫父卒为母齐衰三年而谓之降服者,以子为父母恩爱本同,今为父斩衰三升,为母齐衰四升,是为父厌降斩衰三升而为齐衰四升也。亦如殇大功、小功章有降、有正、有义,而降服防重,盖以殇故降齐衰而为大功,或降大功而为小功也。」又案「不杖」章疏曰:「此章有降、有正、有义。夫『不杖』章所以有降服者,谓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之类,皆是降斩衰齐衰三年而为不杖期也。」此义亦甚明白,无可疑者。又按防家于《防服》篇首第五「明防服」章次,以精麤为序,其说又曰:「三年齐衰但有正而无降、义,则与《防衰期》传、《防服记》防文有不同。」又谓「不杖」章有正、义而无降,亦与「不杖」章防文不同,彼此立说自相抵牾,此不可晓,当考。
姜氏曰:「家无二尊,父在为母期,此为降服无疑。至父卒乃为母齐衰三年,此自是正服。若以父斩母齐而谓之为降,则不但夫为妇天之义不明,而并妻为夫斩衰、夫为妻杖期之义亦失矣。」《易·系干曰:「大哉乾元,而坤则曰至哉坤元。」故坤乃顺承天,所谓无成而代有终也。勉齐言防,说抵牾当考慎矣。而此尤失正降之义,故并辨而正之。
黄氏曰:「降正义服之中,其取义又有不同者,有从服,有报服,有加服,有名服,又有生服。」
从服
妇为舅姑不杖期【妻从夫而服】
为夫之君不杖期【妻从夫而服】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不杖期【臣从君而服】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大功【妻从夫而服】大夫之妻为君之庶子大功【妾从君而服】
君母之父母,从母小功【子从母而服】
妻之父母缌【夫从妻而服】
舅缌【子从母而服】
君母之昆弟缌【子从母而服】
报服
继母嫁从为之服报【杖期】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不杖期】
昆弟之子不杖期【世叔父报】
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主者,姑姊妹报【不杖期】夫之昆弟之子,不杖期【世叔母报】
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
译大夫的妾室所生的庶子,若已出嫁,
正服【衰十一升】
为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彼此相报;
为从祖兄弟;
为外祖父母;
为从母、丈夫、妇人,彼此相报;
为庶妇;
君子之子为慈爱自己的庶母,
义服【衰十二升】
为丈夫的姑母、姐妹、妯娌,彼此相报;
为君母的父母、从母【此条旧列于正服,今因其恩情较轻,退在此处】
缌麻三月
降服【十五升抽其半】
为庶孙的中殇【注云“中”当作“下”】
为从祖父的长殇
为从祖兄弟的长殇
为从父兄弟的下殇
为侄子的下殇
为丈夫的叔父的中殇、下殇【下殇旧图列于义服】
为从母的长殇,彼此相报
为丈夫的姑母、姐妹的长殇【服旧图列于义服】
为从父兄弟之子的长殇
为兄弟之孙的长殇
以上十条皆因殇而降低服制
庶子若为父亲的后嗣,为其母亲【服制因压抑而降低】
从祖姑母、姐妹若已出嫁,彼此相报【因出嫁而降,降续通解,列于正服,今从杨氏图】
正服【移在此处,升数同上】
为族曾祖父母
为族祖父母
为族父母
为族兄弟
为庶孙之妇
为外孙
为从祖兄弟之子
为曾孙
为父亲的姑母
为从母的兄弟
为甥
为婿
为妻的父母
为姑母之子
为舅父
为舅父之子
义服【升数与降服相同】
士为庶母
为贵臣、贵妾
为乳母
为丈夫的诸祖父母,彼此相报
为君母的兄弟【旧列于正服,今退在此处】
为丈夫的从父兄弟之妻
黄氏说:查考《仪礼》经传曾论述降服,却没有正服、义服的文字,只有疏家的说法才开始有降、正、义三等,子为父、臣为君、妻为夫等是正斩;诸侯为天子、臣为君等是义斩;姑姊妹出嫁等是降,妇人为丈夫的族类是义。后来谈论礼制的人都尊崇它,那么这种说法有不可废弃之处。只有“疏衰三年”与“不杖二章”的说法不同。查考《疏衰期》传疏说:“降服齐衰四升,正服齐衰五升,义服齐衰六升。”又查考《丧服记》斩衰三升,疏说:“齐衰降服四升,正服五升,义服六升。”又说:“降服四升,这是指父亲去世为母亲齐衰三年而言。父亲去世为母亲齐衰三年而称为降服,是因为子为父母的恩爱本同,现在为父斩衰三升,为母齐衰四升,是为父压抑降低斩衰三升而为齐衰四升。也如同殇大功、小功章有降、有正、有义,而降服防重,大概是因为殇的缘故降低齐衰而为大功,或降低大功而为小功。”又查考“不杖”章疏说:“此章有降、有正、有义。夫‘不杖’章所以有降服者,是指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女子子出嫁者为其父母之类,都是降低斩衰齐衰三年而为不杖期。”此义也很明白,无可怀疑。又按疏家在《丧服》篇首第五“明丧服”章次,以精粗为序,其说又说:“三年齐衰但有正而无降、义,则与《丧衰期》传、《丧服记》疏文有不同。”又说“不杖”章有正、义而无降,也与“不杖”章疏文不同,彼此立说自相矛盾,这不可理解,应当考证。
姜氏说:“家无二尊,父在为母期,此为降服无疑。至于父卒乃为母齐衰三年,这自然是正服。若以父斩母齐而称之为降,则不但夫为妇天之义不明,而且妻为夫斩衰、夫为妻杖期之义也丧失了。”《易·系辞》说:“大哉乾元,而坤则曰至哉坤元。”所以坤乃顺承天,所谓无成而代有终也。勉齐言丧,说矛盾应当谨慎考证。而这尤其失正降之义,故一并辨析而纠正之。
黄氏说:“降正义服之中,其取义又有不同者,有从服,有报服,有加服,有名服,又有生服。”
从服
妇为舅姑不杖期【妻从夫而服】
为夫之君不杖期【妻从夫而服】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不杖期【臣从君而服】
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大功【妻从夫而服】
大夫之妻为君之庶子大功【妾从君而服】
君母之父母,从母小功【子从母而服】
妻之父母缌【夫从妻而服】
舅缌【子从母而服】
君母之昆弟缌【子从母而服】
报服
继母嫁从为之服报【杖期】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不杖期】
昆弟之子不杖期【世叔父报】
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主者,姑姊妹报【不杖期】
夫之昆弟之子,不杖期【世叔母报】
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
之子、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不杖期,惟子不报。
侄丈夫妇人报【大功】
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报【小功】
从母丈夫妇人报【小功】
译儿子、姑母、姐妹、女儿中没有主事者的人,如果是大夫的命妇,则不持杖服期年之丧,只有儿子不回报丧礼。
侄子、丈夫、妇人回报【大功之丧】
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回报【小功之丧】
从母、丈夫、妇人回报【小功之丧】
夫之姑姊妹娣姒妇报【小功】
从祖姑姊妹适人者报【缌】
从母之长殇报【缌】
夫之诸祖父母报【缌】
甥缌【舅报】
壻缌【妻之父母报】
姑之子缌【舅之子报】
名服
世母叔母不杖期【以母名服】
士为庶母缌【以母名服】
乳母缌【以母名服】
从母昆弟缌【以母名服】
加服
为外祖父母小功【以尊加也,外亲之服不过缌,以言祖是尊名,故加至小功】从母丈夫妇人报小功【以名加也,以有母名,故加至小功】
君子子为庶母慈已者小功【以慈已加也】
生服
夫之娣姒妇报小功【以共相与居室中,则生小功之亲焉】
为夫之从父昆弟之妻缌【以其相与同室,则生缌之亲焉】
仪礼集编卷二十五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仪礼集编》>
钦定四库全书
仪礼集编卷二十六
龙里县知县盛世佐撰
士丧礼第十二之一
郑目録云:「士丧其父母,自始死至于既殡之礼,丧于五礼,属凶。」
疏曰:天子诸侯之下皆有士,此当诸侯之士,知者下云「君若有赐,不言王」。又《丧大记》云:「君沐梁大夫沐稷,士沐粱。」郑云:「士丧礼沐稲。」此云「士沐粱」,盖天子之士也。又大敛陈衣与《丧大记》不同,郑亦云「彼天子之士,此诸侯之士」。以此言之,此篇诸侯之士可知。但公、侯、伯之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一命与不命皆分爲三等,各有上、中、下。及行丧礼其节同,但铭旌有异。故下云:「为铭各以其物。」亡则以缁,长半幅,物谓公、侯之士一命已上,生时得建旌旗;亡谓子、男之士生时无旌旗之物者,唯此为异。又郑直云:「士丧父母,不言妻与长子。」二者亦依士礼,故下记云:「赴曰『君之臣某死』,赴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是礼同,故得同附【附当作赴】于君之臣【之臣二字疑衍】记不云父者,以其经主于父死,故记不言也。
郝氏曰:「礼始于士,通已仕未仕者言,非谓此礼絶不可上逹,亦非大夫以上丧礼亡,独士存之谓。」
姜氏曰:「士丧礼,当是士自死而子为之丧之礼。以下文『死于适室』『复以爵弁为铭』各以其物,及凡噐用之数,厯推之可见。所谓葬用死者之爵也,旧乃谓士丧其父母之礼,殆失之矣。」
士丧礼死于适室幠用敛衾
注曰:「适室,正寝之室也。疾者齐,故于正寝焉。疾时处北牖下,死而迁之南牖下。有牀,衽幠覆也。敛衾,大敛所并用之衾,衾被也。小敛之衾,当陈丧。大记曰:『始死,迁尸于牀,幠用敛衾,去死衣。』」
疏曰:天子诸侯谓之路寝,卿大夫士谓之适室,亦谓之适寝。縂而言之,皆谓之正寝。言正寝者,对燕寝与侧室非正。案《丧大记》云:君夫人卒于路寝,大夫世妇卒于适寝,内子未命则死于下室,迁尸于寝。士之妻皆死于寝。以此言之,妻皆与夫同处。若非正寝,则失其所。是以僖公二十三年冬十二月,公薨于小寝。《左氏传》云:即安也,是讥不得其正。经直云:衾不辨大小。郑知是大敛衾者,小敛之衾当陈者不同。大敛未至,故且覆尸也。此所覆尸,尸袭后将小敛乃去之。云大敛所并用之衾者,案《丧大记》:君大夫士皆小敛一衾,大敛二衾。今始死用大敛一衾以覆尸,及至大敛之时,两衾俱用,一衾尸荐于下,一衾以覆尸。故云大敛所并用之衾也。引《丧大记》者,郑彼注云:去死衣病时所加新衣及复衣也,去之以俟沐浴。
黄氏曰:「复而后行死事,则幠用敛衾,当在复章之后。然复、禊、齿、缀、足、设、饰、帷、堂并作,则亦初无先后之别。今依经文。」
右始死
黄氏曰:「始死之前,有有疾、疾病等事,经文不具。」
复者,一人以爵弁服,簮裳于衣,左何之,扱领于带。注曰:复者,有司招魂复魄也。天子则夏采,祭仆之属;诸侯则小臣为之。爵弁服,纯衣纁裳也。礼以冠名服,簮连也。
疏曰:言「复者一人」者,诸侯之
译丈夫的姑母、姐妹、妯娌,回报小功之服。
堂姑母、堂姐妹出嫁的,回报缌麻之服。
舅母(母亲的姐妹)的长殇子女,回报缌麻之服。
丈夫的各代祖父母,回报缌麻之服。
外甥为舅父服缌麻【舅父为外甥回报缌麻】。
女婿为妻的父母服缌麻【妻的父母为女婿回报缌麻】。
姑母的儿子为舅母的儿子服缌麻【舅母的儿子为姑母的儿子回报缌麻】。
因名分而定的丧服
伯母、叔母,服不杖期【因为她们有母亲的名称,所以服此丧】。
士为庶母服缌麻【因为她们有母亲的名称,所以服此丧】。
乳母,服缌麻【因为她有母亲的名称,所以服此丧】。
舅母的兄弟,服缌麻【因为她们有母亲的名称,所以服此丧】。
因尊卑或恩义而加重的丧服
为外祖父母服小功【因为他们是尊长,所以加重丧服;外亲的丧服不超过缌麻,因为“祖”是尊称,所以加重到小功】。舅母的丈夫和妻子,回报小功【因为她们有母亲的名称,所以加重到小功】。
君子之子为慈爱自己的庶母服小功【因为她们慈爱自己,所以加重丧服】。
因共同生活而产生的丧服
丈夫的妯娌,回报小功【因为共同居住在室内,就产生了小功的亲情】。
为丈夫的堂兄弟的妻子服缌麻【因为她们共同居住在室内,就产生了缌麻的亲情】。
仪礼集编卷二十五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仪礼集编》>
钦定四库全书
仪礼集编卷二十六
龙里县知县盛世佐撰
士丧礼第十二之一
郑玄目录说:“士为其父母服丧,从刚死到已经入殓的礼仪,丧礼在五礼中,属于凶礼。”
疏说:天子、诸侯之下都有士,这应当是诸侯的士,知道这一点是因为下文说“君若有赐”,不说“王”。又《丧大记》说:“国君洗头用梁米,大夫用稷米,士用粱米。”郑玄说:“士丧礼中洗头用稻米。”这里说“士用粱米”,大概是天子的士。又大敛陈列衣物与《丧大记》不同,郑玄也说“那是天子的士,这是诸侯的士”。由此说来,这篇是诸侯的士可以知道。但是公、侯、伯的士是一命,子、男的士是不命,一命与不命都分为上、中、下三等。实行丧礼时礼节相同,只是铭旌有差异。所以下文说:“制作铭旌各自依据其物品。”没有旌旗的就用黑色布,长度半幅,物品指公、侯的士一命以上,生前得以建旌旗;没有旌旗指子、男的士生前没有旌旗这类物品的,只有这一点不同。又郑玄直接说:“士为父母服丧,不说妻子与长子。”这两者也依据士礼,所以下文记载说:“报丧说‘君之臣某死’,报丧母亲、妻子、长子则说‘君之臣某之某死’。”因为礼节相同,所以得以一同附在君之臣的记载中【附应当作赴】,君之臣【之臣二字疑为衍文】。记载不说父亲,因为经文主要讲父亲死,所以记载不说。
郝氏说:“礼从士开始,通指已做官和未做官的人,不是说此礼绝对不能向上通达,也不是说大夫以上的丧礼失传,只有士的丧礼保存下来的意思。”
姜氏说:“士丧礼,应当是士自己死了而儿子为他治丧的礼仪。根据下文‘死于适室’‘复以爵弁为铭’各以其物,以及所有器物的数量,逐步推究可以明白。所谓葬用死者的爵位,旧说认为是士为其父母服丧的礼仪,大概失之偏颇了。”
士丧礼,死于适室,覆盖尸体用大敛的衾被。
注说:“适室,是正寝的房间。生病的人要斋戒,所以在正寝。生病时处在北窗下,死后迁移到南窗下。有床,衽是覆盖的。敛衾,是大敛时一并使用的衾被,衾就是被子。小敛的衾被,应当在陈设丧具时陈列。《丧大记》说:‘刚死,迁移尸体到床上,覆盖用大敛的衾被,去掉死衣。’”
疏说:天子、诸侯称为路寝,卿大夫士称为适室,也称为适寝。总括来说,都称为正寝。说正寝,是相对于燕寝和侧室不是正寝而言。查《丧大记》说:国君夫人死于路寝,大夫世妇死于适寝,内子未受命则死于下室,迁移尸体到寝。士的妻子都死于寝。由此说来,妻子都与丈夫同处。如果不是正寝,就失去了应有的位置。所以僖公二十三年冬十二月,公死于小寝。《左氏传》说:即安也,是讥讽不得其正。经文只说:衾不分辨大小。郑玄知道是大敛衾,因为小敛的衾被应当陈列的不同。大敛未到,所以暂且覆盖尸体。这里覆盖尸体,尸体穿衣后将小敛才去掉它。说大敛所一并使用的衾被,查《丧大记》:国君、大夫、士都是小敛一衾,大敛二衾。现在刚死用大敛的一衾覆盖尸体,等到到大敛之时,两衾都用,一衾垫在尸体下面,一衾覆盖尸体。所以说大敛所一并使用的衾被。引用《丧大记》,郑玄在那里注说:去掉死衣,是病时所加的新衣及复衣,去掉它们以等待沐浴。
黄氏说:“招魂之后实行死后的事,那么覆盖用大敛衾,应当在招魂章节之后。然而招魂、禊、齿、缀、足、设、饰、帷、堂等事同时进行,也就没有先后的区别。现在依据经文。”
右始死
黄氏说:“始死之前,有有疾、疾病等事,经文不详细。”
招魂的人,一人穿着爵弁服,把下裳连缀在上衣上,左手拿着,把衣领塞进腰带里。注说:招魂的人,是有司招魂复魄。天子由夏采、祭仆这类人担任;诸侯由小臣担任。爵弁服,是纯衣纁裳。礼以冠名服,簮是连缀的意思。
疏说:说“招魂的人一人”,诸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