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集编卷三十三
:「吉祭进腠,丧奠进柢。以腠与下为一,非。」
祝俎髀脰脊胁离肺陈于阶间敦东。
注曰:「不升于鼎,贱也;统于敦,明神恵也。祭以离肺,下尸。」
译“吉祭进腠,丧奠进柢。以腠与下为一,非。”
祝俎髀脰脊胁离肺陈于阶间敦东。
注曰:“不升于鼎,贱也;统于敦,明神恵也。祭以离肺,下尸。”
疏曰:上文馔黍稷二敦于阶间西上,是神之黍稷,今陈祝馔于神馔之东,统于神物,明恵由神也。尸祭用刲肺,祝不用刲肺,用离肺,故云下尸也。
敖氏曰:髀亦左髀也。脊胁,其亦脡脊代胁与?离肺哜肺也。祝祭以离肺者,是礼主于饮,故不因尸之食礼也。此俎实自镬而径载于俎,不复升于鼎者,不敢与神俎同也。尸三俎,用豕、鱼、腊;祝之俎实惟用豕者,亦变于吉也。阶间执事之俎,所陈之常处也。《特牲馈食礼》曰:「执事之俎陈于阶间,二列,北上。」则于阶间而陈,是俎吉凶同也。阶间先有黍稷敦,故记又明着其所焉。敦东者,言其相直也。
郝氏曰:「祝俎,荐祝之俎。髀豕髀,脰颈肉,即膉也。祝俎惟四体,无黍稷。」
右记牲杀体数鼎俎陈设之法
郝氏曰:牲杀始荐七体,谓豚解脊骨、前后胫、左右胁为七,及荐熟折为二十一体,谓体解脊三,曰正脊、曰脡脊、曰横脊;两肱各三,曰肩、曰臂、曰臑为六;两胁各三,曰代胁、曰长胁、曰短胁为六;两股各三,曰髀、曰肫、曰胳为六,共二十一。羊豕皆然,体不言首,首升于室也。《郊特牲》云:「用牲于庭,升首于室。」《周礼·夏官·羊人》职:「祭祀割羊牲,登其首。」然《少牢》、《特牲》皆不及荐首,故礼文难尽合。腊不升髀,牲或升髀者,腊用全禽,惟▯。郑知髀贱,而不知《内则》之▯本去尻也。如以贱何,独牲髀不然。
淳尸盥,执槃西面,执匜东面,执巾在其北东面。宗人授巾,南面。
注曰:「槃以盛弃水,为浅汚人也。执巾不授巾,卑也。」疏曰:「上经直云淳尸盥,宗人授巾,不云执槃与执匜,执巾及宗人授巾等面位,故记人明之。」
敖氏曰:「淳尸盥执匜者也,此执盥器者之面位,亦皆变于吉。」
右记沃尸面
主人在室则宗人升户外北面
注曰当诏主人室事
世佐案:主人在堂,则宗人立阶前;主人在室,则宗人立户外。诏礼者,宜近其人也,皆北面乡之。
佐食无事则出户负依南面
注曰:「室中尊不空立,户牖之间谓之依。」
敖氏曰:「依如负斧依之依,亦谓如屏风然者也。然则自天子至于士,其户牖之间皆设依,惟天子则饰以斧文耳。负依南面,明与宗人不相统也。佐食室中无正位,故是时立于此。特牲记曰:『佐食当事则户外南面,无事则中庭北面。』此礼三献而止。佐食无中庭之位,故但以事之有无为言,虽当事犹云无也。」
右记宗人佐食面位
铏芼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荁,有柶。
注曰:「苦苦荼也,荁堇类也。干则滑,夏秋用生葵;冬春用干荁。」
疏曰:案《公食记三牲具,则牛藿、羊苦、豕薇,各用其一。若一牲者,容兼用其二。是以及特牲一豕,皆用铏芼苦薇,是科用其一也。
郝氏曰:羮菜曰芼,苦薇、葵、荁,皆菜也。滑,若今和肉以粉,使滑利也。栖,匙也,以扱羮也。
张氏曰:「夏葵冬荁,皆所以为滑也。」
豆实葵菹菹以西蠃醢
敖氏曰:「经惟言菹醢,此则见其所用之物也。言以西,则指其馔时。」
笾枣烝栗择
注曰:「枣烝栗择,则菹刌也。枣烝栗择,则豆不毼。笾有縢也。」
疏曰:案《士丧礼》大敛云「毼豆两」,其实葵菹、芋蠃醢两笾无縢布巾,其实栗不择脯四脡。自大敛后皆云如初,则葬奠四豆脾析、葵菹亦长矣,四笾枣糗、栗脯亦不择也。至此乃云枣烝栗择,则菹亦切矣,豆笾有饰可知。
敖氏曰:「惟言枣烝栗择,则是笾豆之类皆未变也。此时尸用苇席、素几,主人酳以废爵,则其他可知矣。」世佐案:「豆笾之实宜异于奠,其器则如初而已,异。」
于奠者,向吉之渐;如初者,丧不致饰也。
右记铏芼与豆笾之实
尸入祝从尸
注曰: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时,主人倚杖入,祝从之。初时主人之心尚若亲存,宜自亲之。今既接神,祝当诏侑尸也。
疏曰:上经隂厌,时主人先祝,入户至此,迎尸祝在主人前,先后
译疏文说:上文说在台阶之间西边摆放装有黍稷的两个敦,这是神灵的黍稷,现在将祝的祭品陈设在神灵祭品的东边,统属于神灵之物,表明恩惠是由神灵而来。尸祭祀时割取完整的肺,祝不用完整的肺,而用切开的肺,所以说地位低于尸。
敖氏说:髀也是左腿的大腿骨。脊和胁,大概也是用脡脊代替胁吧?离肺就是哜肺。祝祭祀用离肺,是因为礼仪以饮酒为主,所以不沿用尸的进食礼仪。这些俎上的肉从镬中直接放到俎上,不再升到鼎中,是不敢与神灵的俎相同。尸有三具俎,用豕、鱼、腊;祝的俎上只用豕,也是与吉礼有所变化。台阶之间是执事人员摆放俎的常规位置。《特牲馈食礼》说:“执事的俎陈设在台阶之间,分两列,以北为上。”那么在台阶之间陈设,说明俎在吉礼和凶礼中是相同的。台阶之间先有黍稷的敦,所以经文又明确指出了它的位置。敦的东边,是说它们相对而直。
郝氏说:“祝的俎,是进献给祝的俎。髀是猪的大腿骨,脰是颈肉,也就是膉。祝的俎只有四肢肉,没有黍稷。”
右边记载的是牺牲宰杀、肢体数目以及鼎俎陈设的方法。
郝氏说:牺牲宰杀后初次进献七块肉,是指把猪分解为脊骨、前后胫骨、左右胁骨共七块;等到进献熟肉时分解为二十一块,是指把身体分解为三块脊骨,叫正脊、脡脊、横脊;两只手臂各三块,叫肩、臂、臑共六块;两只胁部各三块,叫代胁、长胁、短胁共六块;两只大腿各三块,叫髀、肫、胳共六块,总共二十一块。羊和猪都是这样,肢体中不说头部,因为头部是升入室内的。《郊特牲》说:“在庭院使用牺牲,把头部升入室内。”《周礼·夏官·羊人》的职掌说:“祭祀时宰杀羊牲,把它的头升上去。”然而《少牢》、《特牲》都不涉及进献头部,所以礼文难以完全吻合。腊祭不升髀,牺牲有时升髀,是因为腊祭用整只禽鸟,只有〇。郑玄知道髀地位低贱,却不知道《内则》中的〇本是去掉尻部的。如果说因为低贱,唯独牺牲的髀却不是这样。
为尸洗手,拿着槃的人面向西,拿着匜的人面向东,拿着巾的人在他的北边面向东。宗人授予巾,面向南。
注文说:“槃用来盛放弃水,是为了防止弄脏人。拿着巾而不授予巾,是因为地位低微。”疏文说:“上文经文只说为尸洗手,宗人授予巾,没说拿着槃和拿着匜,以及拿着巾和宗人授予巾等面向的位置,所以经文详细说明了。”
敖氏说:“为尸洗手拿着匜的人,这些拿着盥洗器具的人的面向位置,也都是与吉礼有所变化。”
右边记载的是为尸浇水洗手。
主人在室内,那么宗人升阶站在门外面向北。
注文说:应当诏告主人室内的事情。
世佐按:主人在堂上,那么宗人站在台阶前;主人在室内,那么宗人站在门外。诏告礼仪的人,应当靠近那个人,都面向北对着他。
佐食没有事情时就走出门外,背靠着依面向南。
注文说:“室内尊位不能空着,门和窗户之间叫做依。”
敖氏说:“依就像背着斧依的依,也是说像屏风那样的东西。那么从天子到士,他们的门和窗户之间都设有依,只有天子装饰有斧形花纹。背靠着依面向南,表明与宗人不相统属。佐食在室内没有正位,所以这时站在这里。《特牲馈食礼》说:‘佐食有事时就在门外面向南,无事时就在中庭面向北。’这个礼仪只有三献就停止了。佐食没有中庭的位置,所以只以是否有事来说,虽然有事也说无事。”
右边记载的是宗人和佐食的面向位置。
铏羹中的菜用苦菜、薇菜,有滑腻之物;夏天用葵菜,冬天用荁菜,有柶。
注文说:“苦是苦荼,荁是堇类。干则滑,夏秋用新鲜的葵菜;冬春用干的荁菜。”
疏文说:查《公食记》三牲具备,那么牛用藿、羊用苦、猪用薇,各用一种。如果只有一牲,可以兼用两种。因此特牲只有一头猪,都用铏羹中的苦菜和薇菜,是按规定用一种。
郝氏说:羹中的菜叫芼,苦菜、薇菜、葵菜、荁菜,都是菜。滑,就像现在和肉用粉,使滑利。柶,是匙,用来舀羹。
张氏说:“夏天用葵菜冬天用荁菜,都是为了使之滑腻。”
豆里的食物是葵菹、菹在西边、蠃醢。
敖氏说:“经文只说菹醢,这里则显示出所用的具体物品。说在西边,是指陈设祭品的时候。”
笾里的食物是枣、蒸栗、择。
注文说:“枣、蒸栗、择,那么菹也是切碎的。枣、蒸栗、择,那么豆就不加覆盖。笾有布巾。”
疏文说:查《士丧礼》大敛时说“毼豆两”,其中的食物是葵菹、芋蠃醢两笾没有布巾,其中的食物是栗不择、脯四脡。自大敛后都说如初,那么葬奠的四豆脾析、葵菹也长了,四笾枣糗、栗脯也不择了。到这里才说枣、蒸栗、择,那么菹也是切碎的,豆和笾有装饰可知。
敖氏说:“只说枣、蒸栗、择,那么笾豆之类都没有变化。这时尸用苇席、素几,主人用废爵酳尸,那么其他可知了。”世佐按:“豆笾里的食物应当不同于奠祭,它们的器物则如初而已,有所不同。”
与奠祭相比,是趋向吉礼的逐渐过程;如初,是丧礼不追求装饰。
右边记载的是铏羹中的菜以及豆笾里的食物。
尸进入,祝跟随尸。
注文说:祝在主人前面。担心像初时那样,主人倚着拐杖进入,祝跟随他。初时主人的心还像亲人活着一样,应当亲自参与。现在既已接待神灵,祝应当诏告劝侑尸。
疏文说:上文经文说阴厌,当时主人先于祝,入户到这里,迎接尸时祝在主人前面,先后
有异,故记人明之。
敖氏曰:「入,谓入门也。言祝从尸者,嫌其如迎尸之时,犹先行也。祝始出迎尸,先行入门,及尸入,祝乃居后而从之。少牢馈食礼曰:『祝先入门,右尸入门,左亦辟尸,使先行也。』入门如是,则入户亦从尸可知。」
译因为情况特殊,所以记录下来以阐明其义。
敖氏说:“‘入’,指的是进入大门。文中说祝官跟随尸者,是担心人们误以为像迎接尸者时那样,祝官仍然走在前面。祝官起初出门迎接尸者时,是先行进入大门的;等到尸者进入时,祝官才退居其后跟随。《少牢馈食礼》中说:‘祝官先入门,尸者从右侧入门,祝官从左侧避开尸者,让尸者先行。’既然入门时是这样,那么进入内室时祝官跟随尸者,也就可想而知了。”
世佐案:经云,尸及阶,祝延尸,由后诏相之曰:「延则自入门已后,祝即转居尸后矣。」言此者,明其与出时异也。尸出之时,祝前。
尸坐不説屦
注曰侍神不敢燕惰也
疏曰:案乡饮酒、燕礼之等,凡坐,降説屦,乃升坐。敖氏曰:礼有敬事,则不説屦而坐。少仪曰:凡祭于室中,堂上无跣,燕则有之。
尸谡祝前,乡尸还,出户;又乡尸还,过主人;又乡尸还,降阶;又乡尸降阶还,及门如出。
注曰:祝道尸,必先乡之。为之节,过主人则西阶上。不言及阶,明主人见尸有踧踖之敬。及至也,言还至门,明其间无节也。每将还,必有辟退之容。凡前尸之礼仪,在此。
敖氏曰:「前者当尸之前而行也。前行者,所以道之乡尸。还,谓先乡尸而即还也。上降阶者,祝也;下降阶者,尸也。祝先降而乡尸,及尸既降,祝乃反面而行。」张氏曰:「祝之道尸,必先以面乡尸,乃转身前行,谓之还。上降阶,谓正降时,此时祝以面乡尸;下降阶,谓既降时,祝则转身前行,直至及门,乃又乡尸也。」
世佐案:还旋同乡,则面尸;旋则背尸也。后二説得之郑氏,安注于乡尸与还之间,令“还”字读属下句,又以“还”为“还乡尸”,于文颇不顺,今不从。经两言“降阶”,敖氏分析最明。若谓正降时以面乡尸,既降乃转身前行,则是祝于三等之间皆却行而下矣,非门庙门也。如“出户”,谓亦既出乃乡尸。
尸出,祝反入门左,北面复位,然后宗人诏降。
疏曰:「复位,复上文祝。入门左,北面位。诏降,诏主人降。敖氏曰:『此言主人降之节,似与经异。』」
世佐案:经直云祝反入彻,设于西北隅,不见有复位之事故,记着之。又案:经主人之降,在阳厌之后,不以祝复位为节。云复位,然后宗人诏降者,然后缓辞,非谓二事同节也。敖説误言此者,明其异于吉祭也。《特牲馈食礼》云:「尸谡,祝前,主人降。」
尸服卒者之上服
注曰:「上服者,如特牲,士▯端也。不以爵弁服为上者,祭于君之服,非所以自配鬼神。士之妻则宵衣耳。」敖氏曰:「卒者,士也。其上服则爵弁服,是亦异于吉祭者也。吉祭之尸服▯端,▯裳。」
世佐案:敖説,得之士之妻,则褖衣与?
男男尸,女女尸,必使异姓,不使贱者。
注曰:异姓妇也,贱者谓庶孙之妾也。尸配尊者,必使适也。
疏曰:「尸须得孙列者,孙与祖为尸,孙妇还与夫之祖姑为尸,故不得使同姓女为尸也。男尸先使适孙,无适孙乃使庶孙。女尸先使适孙妻,无适孙妻,使适孙妾;又无妾,乃使庶孙妻。即不得使庶孙妾,以庶孙之妾是贱之极者。若然,庶孙妻亦容用之。而郑云『必使适也』者,据经不使贱,有适孙妻则先用适,而言其实容用庶孙妻法也。必知容用庶孙者,以曾子问孔子曰:『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使人抱之;无孙,则取于同姓可也。』彼不言适,是容无适而用庶。此经男女别尸,据虞祭而言;至卒哭已后,自禫以前,丧中之祭皆男女别尸。《少牢吉祭》云:『某妃配』,是男女共尸。敖氏曰:『女尸以在孙伦者之妻为之,据夫家而言之,故曰异姓。其或虽与卒者同姓,亦可以为之也。』贱者,孙伦之妾也。」
世佐案:必使异姓,谓女尸也。不使贱者兼男女之尸言也。贱,谓庶及妾也。尸必以适孙及适孙妇为之,无则取诸同姓【同姓谓孙行之适及其妇】又无则阙使贱,是卑其父母矣,故礼禁之。疏説殆误。
右记尸之出入仪服
无尸则礼及荐馔皆如初
注曰:「无尸,谓无孙、列可使者也。殇,亦是也。礼,谓衣服、即位、升降。」
疏曰:曾子问曰:「祭成丧者,必有尸。明殇死无尸,可知。」敖氏曰:「礼谓主人哭出复位以前之仪,及改设馔与宾出以后之事,荐馔神席前,俎豆之类,皆是也。」如初,谓与有尸者同。
世佐案《曾子问》云:「祭成丧者必有尸,记乃言无尸者,礼之穷也。」盖尸不使贱,又必取诸
译世佐按:经文说,尸走到台阶前,祝引导尸,从尸的后面告诉并辅助他说:“延”是指从入门之后,祝就转到尸的后面了。说这个,是为了说明这与出来时不同。尸出来的时候,祝在尸的前面。
尸坐下时不脱鞋。
注说:侍奉神灵不敢安逸怠慢。
疏说:查考《乡饮酒礼》《燕礼》等,凡是坐下,都要走下台阶脱鞋,然后升堂坐下。敖氏说:礼中有恭敬的事,就不脱鞋而坐。《少仪》说:凡在室内祭祀,堂上不赤脚,宴饮时才赤脚。
尸起身,祝走在前面,面向尸转身,走出户门;又面向尸转身,经过主人;又面向尸转身,走下台阶;又面向尸走下台阶转身,到达门时如同出来时一样。
注说:祝引导尸,必定先面向尸。作为节奏,经过主人时在西阶上。不说到达台阶,说明主人见尸有恭敬不安的样子。到达,是说转身到达门,说明中间没有停顿。每次将要转身,必定有退避的姿态。凡是走在尸前面的礼仪,都在这里。
敖氏说:“前者,是指在尸的前面行走。在前面行走,是为了引导尸面向尸。还,是指先面向尸然后立即转身。上面说的降阶,是指祝;下面说的降阶,是指尸。祝先下台阶并面向尸,等到尸已经下台阶,祝才转身前行。”张氏说:“祝引导尸,必定先面向尸,然后转身前行,这叫做还。上面说的降阶,是指正在下台阶时,此时祝面向尸;下面说的降阶,是指已经下台阶时,祝就转身前行,一直到达门,才又面向尸。”
世佐按:还和旋意思相同,面向尸;旋则是背对尸。后两种说法得自郑氏,安氏在“乡尸”与“还”之间加注,让“还”字读属下句,又把“还”解释为“还乡尸”,在文义上很不通顺,现在不采纳。经文两次说“降阶”,敖氏分析最清楚。如果说正在下台阶时面向尸,下完台阶才转身前行,那就是祝在三个等级之间都倒退着下台阶了,这不是门庙的门。如“出户”,是指也等出了户才面向尸。
尸出来,祝返回进入门内左边,面向北回到原位,然后宗人告诉主人下台阶。
疏说:“复位,是回到上文祝的位置。入门左,面向北的位置。诏降,是告诉主人下台阶。敖氏说:‘这里说主人下台阶的节奏,似乎与经文不同。’”
世佐按:经文只说祝返回进入撤去祭品,设置在西北角,没有看到复位这件事,所以《记》记载了。又查考:经文主人下台阶,是在阳厌之后,不以祝复位为节奏。说复位,然后宗人告诉主人下台阶,“然后”是舒缓的辞语,不是说两件事节奏相同。敖氏的说法错误。说这个,是为了说明它与吉祭不同。《特牲馈食礼》说:“尸起身,祝在前面,主人下台阶。”
尸穿去世者的上等礼服。
注说:“上等礼服,比如特牲祭,士穿端冕。不把爵弁服作为上等,因为那是祭祀君主的礼服,不是用来配享鬼神的。士的妻子则穿宵衣。”敖氏说:“去世者,是士。他的上等礼服是爵弁服,这也是与吉祭不同的地方。吉祭的尸穿端冕,裳。”
世佐按:敖氏的说法,得自士的妻子,那么是褖衣吗?
男尸由男性担任,女尸由女性担任,必定使用异姓,不使用卑贱的人。
注说:异姓是指妇女,卑贱的人是指庶孙的妾。尸配享尊者,必定使用嫡系。
疏说:“尸必须得到孙辈行列的人,孙子与祖父为尸,孙妇还与丈夫的祖姑为尸,所以不能使用同姓女子为尸。男尸先使用嫡孙,没有嫡孙才使用庶孙。女尸先使用嫡孙的妻子,没有嫡孙的妻子,使用嫡孙的妾;又如果没有妾,才使用庶孙的妻子。即不能使用庶孙的妾,因为庶孙的妾是卑贱到极点的人。如果这样,庶孙的妻子也允许使用。而郑玄说‘必定使用嫡系’,是根据经文不使用卑贱者,有嫡孙的妻子就先用嫡系,而说实际上允许使用庶孙妻子的方法。必定知道允许使用庶孙,是因为《曾子问》孔子说:‘祭祀成丧者必定有尸,尸必定用孙子。孙子年幼,让人抱着;没有孙子,就从同姓中选取也可以。’那里不说嫡系,是允许没有嫡系而使用庶系。此经文男女分别设尸,是根据虞祭而言;到卒哭以后,自禫以前,丧中的祭祀都男女分别设尸。《少牢吉祭》说:‘某妃配’,是男女共用尸。敖氏说:‘女尸由在孙辈行列的人的妻子担任,从夫家而言,所以说异姓。其或者虽然与去世者同姓,也可以担任。’卑贱者,是孙辈行列的妾。”
世佐按:必定使用异姓,是指女尸。不使用卑贱者兼男女之尸而言。卑贱,是指庶子及妾。尸必定由嫡孙及嫡孙妇担任,没有就从同姓中选取【同姓指孙辈行列的嫡系及其妻子】,又如果没有就缺使卑贱者,这是贬低他们的父母,所以礼禁止。疏的说法大概错误。
右记尸的出入仪服
没有尸,那么礼仪和进献食物都像当初一样。
注说:“没有尸,是指没有孙子、行列可以派遣的人。殇死,也是这样的。礼,是指衣服、就位、升降。”
疏说:《曾子问》说:“祭祀成丧者,必定有尸。说明殇死没有尸,可以知道。”敖氏说:“礼是指主人哭出复位以前的礼仪,以及改设食物与宾客出去以后的事情,进献食物在神席前,俎豆之类,都是。如初,是指与有尸者相同。”
世佐按《曾子问》说:“祭祀成丧者必定有尸,记乃言无尸者,礼之穷也。”盖尸不使贱,又必取诸
无父者。若是则成人之丧而阙焉者,盖有矣,非直为殇祭也。郝氏因之,为殇虞,盖亦为郑注所误。
译没有父亲的人。像这样在成年人的丧礼中有所缺漏的情况,大概也是有的,并非仅仅是因为殇祭的缘故。郝氏沿袭这种说法,主张为殇者举行虞祭,大概也是被郑玄的注疏所误导。
既飨祭于苴祝祝卒
敖氏曰:「虽无尸,此仪则同也。主人于每节亦皆再拜稽首。记将见主人哭出之节,故言此。」
不绥祭无泰羮湆胾从献
注曰:「不绥,言献记终始也。事尸之礼,始于绥祭,终于从献。绥当为堕。」
疏曰:此四事皆为尸是,以上文有尸者云「迎尸而入,祝命佐食绥祭,有泰羮湆自门入,设于铏南,胾四豆设于左」。又尸食之后,主人献之后,宾长以肝从,主妇亚献,宾长以燔从,宾长献后亦如之。无尸阙此四事,自羮已下三事皆蒙无字解之也。
郝氏曰:「绥挼同。《曲礼》云:『大夫绥之绥祭,即堕祭。』解见前。」
主人哭出复位
注曰于祝祝卒
疏曰:「谓祝祝卒无尸可迎,既无上四事,主人遂即哭出,复户外东面位也。」
祝阖牖户降复位于门西
注曰门西北面位也
男女拾踊三
注曰拾更也三更踊
疏曰:凡言更踊者,主人踊,主妇踊,宾乃踊。三者三,为拾也。
敖氏曰:「是时妇人亦在堂也,不入于房,与有尸者异。」
如食间
注曰:「隠之如尸,一食九饭之顷也。」
敖氏曰:「阖牖户,如食间,象神食之也。此谓隂厌。」
祝升止哭声三啓户
注曰:「声者,噫歆也。将啓户,警觉神也。」
疏曰:若《曲礼》云「将上堂,声必扬」,故曰「将啓户,警觉神也」。孔氏曰:「案《论语》云『顔渊死,子曰:噫!天丧予』,《檀弓》云『公肩假曰:噫!』是古人发声多云噫,故知此声亦谓噫也。凡祭祀,神之所享谓之歆,今作声欲令神歆享,故云『歆警神也』。」
顾氏炎武曰:「士虞礼声三注声者,噫歆也。将啓戸,警觉神也。曾子问祝声三注声,噫歆,警神也。盖叹息而言,神其歆我乎?犹诗『顾予烝尝』之意也。丧之皋某复祭之,噫歆,皆古人命鬼之辞。既夕礼声三注,旧説以为噫兴也。噫兴者,叹息而欲神之兴也。噫歆者,叹息而欲神之歆也。」
世佐案:神人道殊,而情则一。鬼之不欲近人,犹人之不欲近鬼也。故飨神之时,必阖牖户。及其将啓,则作声者三,以警之,若使之闻而知所辟就者然。非明乎鬼神之情状者,不能为斯礼也。其声,既夕注以为噫兴,盖出于传闻之辞。此及曾子问注,皆作噫歆兴。与歆,必有一误,抑或但取其声之似,而于字义无闗乎?亭林之説,似求之过深矣。
主人入祝从啓牖乡如初
注曰:牖先阖后啓,扇在内也。乡牖,一名也。如初者,主人入祝,从在左。
疏曰:诗云「塞乡墐户」,注云:「乡,北出牖也。」与此注不同者,语异义同。北牖名郷,郷亦是牖,故云牖一名也。云「如初」者,主人入祝从入在左者,郑以经「如初」之文在牖郷之下,恐人以为啓牖郷如初,上既无咎牖郷之事,明据主人与祝位如初也。
敖氏曰:郷,犹面也。谓祝在主人之左,皆西郷。
世佐案:敖説以啓牖二字为句,郷如初三字为句,得之。旧读郷字絶句,不辞甚矣。郷郝以北窻释之,亦非是。
主人哭出复位
注曰堂上位也
世佐案位在西阶上东面
卒彻祝佐食降复位
注曰:「祝复门西北面位,佐食复西方位,不复设西北隅者,重闭牖户防也。」
疏曰:「上经云:众主人及兄弟宾即位于西方,佐食即宾也,复西方位可。」
敖氏曰:「卒彻者,言其节也。此彻亦改设于西北隅。不言之者,亦为其已蒙如初之文也。卒彻祝,阖牖户,乃与佐食俱降。佐食于此方云复位,则隂厌之时,其在中庭北面,与士之佐食位在兄弟之列。《特牲》记曰:『佐食于旅,齿于兄弟』是也。」
世佐案:曾子问,宗子为殇而死,直有隂厌;凡殇与无后者,直有阳厌。然则二厌不备者,殇祭也。此主为成丧而无尸者,言其二厌俱有,可知当以敖説为正。
宗人诏降如初
注曰:「初赞阖牖户,宗人诏主人降之。」
疏曰:礼毕,降堂,宗人诏之,亦如上经也【从句读节本】
右无尸飨祭之礼
始虞用柔日
译祭祀苴祝,祝辞完毕。
敖氏说:“虽然没有尸,但仪节是相同的。主人在每个环节也都两次拜并叩头至地。经文将记载主人哭而出、复位等环节,所以在此提及。”
不设堕祭,没有太羹、湆、胾,也没有从献。
注说:“不设堕祭,是说献祭的仪节有始有终。侍奉尸的礼仪,始于堕祭,终于从献。‘绥’应当是‘堕’。”
疏说:“这四件事都是因为有尸才有的,因为上文有尸的记载说‘迎接尸进入,祝命令佐食进行堕祭,太羹、湆从门进入,设在铏的南面,胾四豆设在左边’。又尸进食之后,主人献酒之后,宾长以肝从献,主妇亚献,宾长以燔从献,宾长献酒之后也如此。没有尸就缺少这四件事,从太羹以下三件事都承蒙‘无’字来解释。”
郝氏说:“绥与挼相同。《曲礼》说:‘大夫绥之,绥祭,即堕祭。’解释见前。”
主人哭而出,回到原位。
注说:在祝辞完毕时。
疏说:“是说祝辞完毕,没有尸可以迎接,既然没有上述四件事,主人于是立即哭而出,回到户外东面的位置。”
祝关上牖户,走下台阶,回到门西的位置。
注说:门西是面朝北的位置。
男女轮流跳跃三次。
注说:拾是轮流的意思,轮流跳跃三次。
疏说:“凡是说轮流跳跃的,主人跳,主妇跳,宾客才跳。三者各三次,称为轮流。”
敖氏说:“这时妇人也在堂上,不进入内室,这与有尸的情况不同。”
如同进食的时间。
注说:“隐蔽地如同尸,一顿饭吃九次的时长。”
敖氏说:“关上牖户,如同进食的时间,象征神灵进食。这称为阴厌。”
祝登上台阶,停止哭声,发出三次声音,打开门。
注说:“声音,是噫歆。将要开门,是为了警觉神灵。”
疏说:“如果《曲礼》说‘将要上堂,声音必须扬起’,所以说‘将要开门,是为了警觉神灵’。孔氏说:‘查《论语》说‘颜渊死,孔子说:噫!天丧予’,《檀弓》说‘公肩假说:噫!’,可知古人发声多说噫,所以知道这声音也是指噫。凡是祭祀,神灵所享受的称为歆,现在发出声音想让神灵歆享,所以说‘歆警神也’。”
顾氏炎武说:“士虞礼声三注说声音是噫歆。将要开门,是为了警觉神灵。曾子问祝声三注说声音是噫歆,警觉神灵。大概是叹息而言,神灵会歆享我吗?如同诗‘顾予烝尝’的意思。丧礼的皋某复,祭祀的噫歆,都是古人召唤鬼神的言辞。既夕礼声三注,旧说认为是噫兴。噫兴者,是叹息而希望神灵兴起。噫歆者,是叹息而希望神灵歆享。”
世佐按:神与人道不同,但情感是一样的。鬼不愿意接近人,就像人不愿意接近鬼一样。所以祭祀神灵的时候,必须关上牖户。等到将要开门,就发出三次声音,来警觉它,好像让它听到而知道避开或靠近一样。不明白鬼神情状的人,不能制定这种礼仪。那声音,既夕注认为是噫兴,大概是出于传闻之辞。这里以及曾子问注,都作噫歆兴。与歆,必有一个错误,或者只是取其声音相似,而与字义无关呢?亭林的说法,似乎求之过深了。
主人进入,祝跟随,打开牖乡,如同初始。
注说:牖先关后开,扇子在内部。乡牖,是一个名字。如初者,主人进入,祝跟随在左边。
疏说:“诗说‘塞乡墐户’,注说:‘乡,北出的牖。’与此注不同,是因为语异义同。北牖名叫乡,乡也是牖,所以说牖是一个名字。说‘如初’者,主人进入,祝跟随进入在左边,郑玄认为经文‘如初’的文字在牖乡之下,恐怕人们以为打开牖乡如初,上面既没有打开牖乡的事,明显是依据主人与祝的位置如初。”
敖氏说:“乡,就是面的意思。是说祝在主人的左边,都面朝西。”
世佐按:敖氏的说法以打开牖二字为句,乡如初三字为句,是正确的。旧读乡字断句,不通顺得很。郝氏以北窗解释乡,也不对。
主人哭而出,回到原位。
注说:堂上的位置。
世佐按:位置在西阶上,面朝东。
撤除完毕,祝和佐食走下台阶,回到原位。
注说:“祝回到门西面朝北的位置,佐食回到西面的位置,不再设在西北角,是为了重视关闭牖户的防备。”
疏说:“上文经文说:众主人及兄弟宾客就位在西面,佐食就是宾客,回到西面的位置可以。”
敖氏说:“卒彻者,是说其环节。这撤除也改设在西北角。不说的原因,也是因为已经承蒙如初的文字了。卒彻祝,关上牖户,于是与佐食一起走下。佐食在这里才说回到原位,那么阴厌的时候,他在中庭面朝北,与士的佐食位置在兄弟之列。《特牲》记说:‘佐食在旅,齿于兄弟’就是如此。”
世佐按:曾子问,宗子为殇而死,只有阴厌;凡是殇与无后者的,只有阳厌。那么二厌不备的,是殇祭。这里主要是为成丧而无尸者,说其二厌都有,可知应当以敖氏的说法为正确。
宗人告诉走下台阶,如同初始。
注说:“初始赞导关上牖户,宗人告诉主人走下台阶。”
疏说:“礼仪完毕,走下堂,宗人告诉,也如同上文经文【从句读节本】”
右无尸飨祭之礼
始虞用柔日
注曰:「葬之日,日中虞,欲安之。柔日,隂取其静。」
敖氏曰柔日乙丁己辛癸也
张氏曰古人葬日例用柔日
译注解说:“下葬当天,在正午举行虞祭,是为了使亡者安宁。柔日,是因为阴气取其安静。”
敖氏说:柔日是指乙、丁、己、辛、癸这五天。
张氏说:古人选择下葬的日子,通常使用柔日。
世佐案:柔日即葬日也。葬日,虞孝子之心,不忍其亲之神灵一日而无所依也。敖以言,用决其非葬日,谬矣。
曰:「哀子某,哀显相,夙兴夜处,不宁。」
注曰:曰,辞也。祝,祝之辞也。丧祭称哀,显相助祭者也。显,明也;相助也。《诗》云:「于穆清庙,肃雍显相。」不宁,悲思;不安,
敖氏曰:「哀子,主人也。哀显,相众主人以下也。」
敢用絜牲刚鬛
注曰敢昧冒之辞豕曰刚鬛
香合
注曰:黍也。大夫、士于黍稷之号,合言普淖而已。此言香合,盖记者误尔。辞次黍,又不得在荐上。
世佐案:《曲礼》云“黍曰香合,稷曰明粢”,祭时黍稷俱有,唯言黍者,举其尊也。注以此二字为误,谓《曲礼》所云黍稷别号,是人君法,非大夫、士所得称也。然刚鬛亦豕之别号,且与香合同出《曲礼》,何以独得称邪?又谓辞次黍不得在荐上,亦非此祝辞,但以物之重轻为先后,初不依设荐之次。若依设荐之次,则豕俎亦不当在荐上矣。先言俎者,疏云“祭以牲为主”故也。然则黍稷之馨香,独非祭之所重乎?观篇首饎爨之设,即次于特豕、鱼、腊,亦可见矣。记固未可轻訾也。
嘉荐普淖
注曰:「嘉荐菹醢也,普淖黍稷也。普,大也;淖,和也。徳能大和,乃有黍稷,故以为号云。」
世佐案上既言香合,则普淖必非黍稷之谓。以文次考之,盖谓铏也。铏,和羮也。故以是名之与?
明齐溲酒
注曰:明齐新水也。言以新水溲酿此酒也。《郊特牲》曰:明水涚齐,贵新也。或曰:当为明视,谓▯腊也。今文曰:明粢,粢稷也。皆非其次。今文溲为醙。
敖氏曰:「明齐盖言醴也。《郊特牲》曰:『缩酌用茅,明酌也。』又曰:『明水涚齐,贵新也。』盖用明水涚醴齐,故曰明齐也。祝祝之时,奠用醴而已,不用酒也。」云溲酒,似衍文。郝氏曰:「明齐即▯酒溲醴也。」
世佐案:溲醙同白酒也。上经云:两甒醴酒,酒在东,是醴与酒兼设矣。明齐谓醴,溲酒谓酒,记文甚明。先儒每曲为之説,特以飨神用醴而不用酒,故尔。然酒以酳尸,尸即神象也。祝祝之时,言醴而并及于酒,不亦宜乎?
哀荐祫事
注曰:「始虞谓之祫,事者主欲祫先祖也,以与先祖合为安。」
疏曰:案《公羊传》,“大祫者何?合祭也。合先君之主于大庙。”故此郑亦以祫为合。但三虞卒哭后乃有祔祭,始合先祖。今始虞而言祫者,郑云“以与先祖合为安”,故下文云“适尔皇祖某甫”,是始虞预言祫之意也【从《续通解》节本】
适尔皇祖某甫
注曰:「尔女也,女死者,告之以适皇祖,所以安之也。」皇君也,某甫,皇祖字也。若言尼甫。
郝氏曰:「尸柩已蔵,神宜归庙。恐魂未离旧寝,故虞于寝告,使适祖也。」皇美大之称,皇祖即死者所祔祖。
飨
注曰劝强之也
再虞皆如初曰哀荐虞事
注曰:「丁日葬,则巳日再虞。其祝辞异者,一言耳。」敖氏曰:「皆如初,谓日与祝辞也。」曰:「哀荐虞事,见其与上文异者,惟虞祫二字耳。」虞之言度也,再告之则有使之度其去就之意,故曰「虞事」焉。虞祭之名,盖取诸此。不以祫为称者,以其与大祫之名同,且此时犹未果祫也。
世佐案:虞安也。若曰:适尔皇祖,则神乃安矣。敖训为度,非
三虞,卒哭。他用刚日,亦如初。曰哀荐,成事。
注曰:当祔于祖庙,为神安于此后虞改用刚日,刚日阳也,阳取其动也。士则庚日三虞,壬日卒哭,其祝辞异者,亦一言耳。他谓不及时而葬者,《丧服小记》曰:「报葬者,报虞三月而后卒哭。」然则虞卒哭之间有祭事者,亦用刚日。其祭无名,谓之「他」者,假设言之。文不在卒哭上者,以其非常也。令正者自相亚也。《檀弓》曰:「葬日中而虞,弗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明日祔于祖父。如是,虞为丧祭,卒哭为吉祭。
疏曰:云他谓不及时而
译世佐按:柔日就是下葬的日子。在下葬这天举行虞祭,是出于孝子不忍心让亲人的神灵有一日无所依托的心情。敖氏认为这不是下葬的日子,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祝辞说:“哀痛的儿子某某,哀痛而显明的助祭者,早起晚睡,心中不安宁。”
注说:“‘曰’,是引出祝辞的词。‘祝’,是祝祷的言辞。在丧祭中自称‘哀’,‘显相’是协助祭祀的人。‘显’,是显明;‘相’,是辅助。《诗经》说:‘在那肃穆清静的宗庙里,庄重和顺地显明地辅助。’‘不宁’,是悲伤思念;内心不安。”
敖氏说:“‘哀子’,是主祭人。‘哀显’,是辅助众多主人及以下的人。”
“谨用洁净的牲畜,刚鬛的猪。”
注说:“‘敢’,是冒昧的谦辞。‘豕’,指刚鬛的猪。”
“香合。”
注说:“‘香合’指黍。大夫、士对于黍稷的称呼,通常只说‘普淖’而已。这里说‘香合’,大概是记录者的错误。祝辞中排在黍之后,又不能在进献祭品之前。”
世佐按:《曲礼》说“黍叫香合,稷叫明粢”,祭祀时黍和稷都有,只提黍,是举其尊贵者。注认为这两个字是错误,说《曲礼》所云的黍稷别号,是君王的礼法,不是大夫、士所能称用的。然而“刚鬛”也是猪的别号,而且与“香合”同出于《曲礼》,为什么唯独可以称用呢?又说祝辞中排在黍之后,不能在进献祭品之前,这也不是此处的祝辞,只是根据物品的轻重来安排先后,起初并不依照摆设祭品的次序。如果依照摆设祭品的次序,那么盛猪的俎也不应当放在祭品之上。先说俎,疏解释说“祭祀以牲为主”,所以如此。那么黍稷的馨香,难道不是祭祀所重视的吗?看篇首设置饎爨,就排在特豕、鱼、腊之后,也可以看出来。记载本来不可以轻易诋毁。
“嘉荐普淖。”
注说:“‘嘉荐’是菹醢,‘普淖’是黍稷。‘普’,是大;‘淖’,是和。德行能够大和,才有黍稷,所以以此作为名称。”
世佐按:上面已经说了“香合”,那么“普淖”一定不是指黍稷。根据文辞次序考察,大概是指铏羹。铏,是和羹。所以以此命名吗?
“明齐溲酒。”
注说:“‘明齐’是新水。是说用新水搅拌酿造这酒。《郊特牲》说:‘明水调和酒齐,贵在新鲜。’有人说:应当是‘明视’,指干肉。今文说:‘明粢’,‘粢’是稷。都不符合次序。今文‘溲’作‘醙’。”
敖氏说:“‘明齐’大概是指醴。《郊特牲》说:‘缩酌用茅,是明酌。’又说:‘明水调和酒齐,贵在新鲜。’大概是用明水调和醴齐,所以叫‘明齐’。祝祷的时候,奠祭只用醴,不用酒。”说“溲酒”,似乎是衍文。郝氏说:“‘明齐’就是干肉溲醴。”
世佐按:“溲醙”同“白酒”。上文说:两瓮醴酒,酒在东边,说明醴和酒都设置了。‘明齐’指醴,‘溲酒’指酒,记载很明确。先儒每每曲为解说,只是因为飨神用醴而不用酒,所以如此。然而酒用来酳尸,尸就是神的象征。祝祷的时候,说醴而一并提到酒,不也很合适吗?
“哀荐祫事。”
注说:“第一次虞祭叫做‘祫’,‘事’是指主要想与先祖合祭,以便与先祖合祭而获得安宁。”
疏说:根据《公羊传》,“大祫是什么?是合祭。将先君的神主合祭于太庙。”所以郑玄也将‘祫’解释为合祭。但三次虞祭和卒哭之后才有祔祭,才开始与先祖合祭。现在第一次虞祭就说‘祫’,郑玄说“以便与先祖合祭而获得安宁”,所以下文说“前往你的皇祖某甫”,这是第一次虞祭预先表达祫祭的意思【从《续通解》节本】
“前往你的皇祖某甫。”
注说:“‘尔’是你,你死了,告知你前往皇祖,是为了让你安宁。‘皇’是君,‘某甫’,是皇祖的字。比如叫尼甫。”
郝氏说:“尸柩已经安葬,神灵应当归入宗庙。恐怕魂灵尚未离开旧寝,所以在寝中虞祭告知,让他前往祖庙。”‘皇’是美大的称呼,‘皇祖’就是死者所祔的祖。
“飨。”
注说:“劝勉、强求的意思。”
“第二次虞祭都如同初次,说:‘哀荐虞事’。”
注说:“丁日下葬,那么巳日进行第二次虞祭。祝辞不同的,只有一个字。”敖氏说:“‘皆如初’,是指日期和祝辞。”说:“‘哀荐虞事’,看到它与上文不同的,只有‘虞’和‘祫’两个字罢了。”‘虞’的意思是度,再次告知则有让他考虑去留的意思,所以叫‘虞事’。虞祭的名称,大概取自于此。不称为‘祫’,是因为与大祫的名称相同,而且此时还没有完成祫祭。
世佐按:‘虞’是安宁的意思。如果说:前往你的皇祖,那么神灵就安宁了。敖氏解释为‘度’,不对。
“第三次虞祭,卒哭。其他用刚日,也如同初次。说:‘哀荐成事’。”
注说:“应当祔于祖庙,为了神灵此后安宁,虞祭改用刚日,刚日是阳日,阳取其动。士则在庚日进行第三次虞祭,壬日卒哭,祝辞不同的,也只有一个字。‘他’是指不及时而葬的情况,《丧服小记》说:‘报葬者,报虞三月之后才卒哭。’那么虞祭和卒哭之间有祭祀的,也用刚日。这种祭祀没有名称,称为‘他’,是假设而言。文字不在卒哭之上,是因为它不是常礼。令正者自相亚也。《檀弓》说:‘下葬当天中午虞祭,不忍心一日分离。’这一天,用虞祭代替奠祭。卒哭叫做‘成事’,这一天,用吉祭代替丧祭。第二天祔于祖父。这样,虞祭是丧祭,卒哭是吉祭。”
疏说:说“他”是指不及时而
葬者,谓有故及家贫不及三月,因三日殡日即葬于国北。引《丧服小记》者,彼郑注云:「报读为赴,疾之赴,谓不待三月因殡日虞,所以安神送形而往,迎魂而反,而须安之,故疾虞三月而后卒哭者。」郑云:「卒哭待哀杀,故至三月待寻常葬后乃为卒哭祭也。」引《檀弓》者,证卒哭辞称成事之义。但卒哭为吉祭者,丧中自相对,若据二十八月后吉祭而言,禫祭已前总为丧祭也。
译所谓“葬”,是指因有变故或家境贫困,来不及等到三个月,便在第三天停殡之日,立即在国都北郊下葬。
引用《丧服小记》的原因,是那里郑玄的注解说:“‘报’应读作‘赴’,‘疾之赴’,是指不等待三个月,就在停殡之日举行虞祭,以此安定神灵、送别形体而前往,迎接灵魂而返回,并需要使其安宁,所以迅速举行虞祭,直到三个月后才举行卒哭祭。”
郑玄说:“卒哭祭要等到哀痛稍减,所以直到三个月,等待通常的安葬之后,才举行卒哭祭。”
引用《檀弓》的原因,是为了证明卒哭祭的祝辞中称“成事”的含义。
只是卒哭祭属于吉祭,这是相对于丧礼中的其他仪式而言的;如果依据二十八个月后的吉祭来说,那么在禫祭之前的所有祭祀,都统称为丧祭。
孔氏曰:虞祭之时,以其尚凶,祭礼未成,今既卒无时之哭,唯有朝夕二哭,渐就于吉,故云成事。其虞与卒哭,尊卑不同。案《杂记》:士三月而葬,是月而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约此,天子七月而▯,九月而卒哭。《杂记》又云:诸侯七虞,大夫五,士三,皆用柔日,最后一虞用刚日。故《士虞礼》云:三虞卒哭,他用刚日。《杂记》云:诸侯七虞。然则天子九虞也。士三虞卒哭同在一月,假令丁日葬,葬日而虞,则巳日二虞,后虞改用刚则庚日三虞也。三虞与卒哭相接则壬日卒哭也。士之三虞用四日,则大夫五虞当八日,诸侯七虞当十二日,天子九虞当十六日。最后一虞与卒哭例同用刚日。大夫以上卒哭去虞校两月,则虞祭既终,不得与卒哭相接。其虞后卒哭之前,刚日虽多,不须设祭,以正礼既成故也。敖氏曰:三虞卒哭,谓既三虞遂卒朝夕哭也。他者,变易之辞,犹今之言别矣。不用柔日而别用刚日,故曰「他」也。他用刚日,则三虞卒哭后于再虞三日矣。所以用刚日者,为祔祭宜用柔日故尔。盖三虞与祔日当相接,经云「明日,以其班祔」是也。亦如初,谓祝辞也。成事,谓见其一言之异者耳。三虞云成事者,谓神灵适祖之意已定也。
郝氏曰:「三虞以前,葬哭如始死,昼夜无时。卒哭以后,如既殡,惟朝奠一哭,夕奠一哭。曰卒,卒昼夜无时之哭也。他用刚日,谓卒哭明日即祔祭也。卒哭柔日,则祔祭当刚日。礼与辞如初,但称哀荐成事为异。三虞皆丧祭,卒哭祔渐成吉,故曰成事。」
张氏曰:「郑以经文他字为有非常之祭,以涉强解,此殆羡文,不然当在『亦』字上,谓他祝辞耳。」
世佐案:卒哭,亦祭名,在三虞后二日祔之前一夕也。以亲友朝夕之哭至是而终,故名之説见上篇。他字之义,敖説为长。若夫三虞与卒哭同为一事,郑以前已有是解,详见疏中,非创自敖也。姑两存之,以俟知者。三虞、卒哭皆云成事者,谓适祖之事成于此也。
右记虞卒哭礼辞之异同
献毕未彻乃饯
注曰:「卒哭之祭,既三献也。饯送行者之酒。诗云:『出宿于泲,饮饯于祢。』尸旦将始祔于皇祖,是以饯送之疏。曰:『虞卒哭同在寝,明旦祔则在庙,故饯之。』」
张氏曰:「卒哭祭之明日,将祔于庙,故卒哭祭毕,饯之于寝门之外。」此下所记,即其仪也。
世佐案:此承上文,言卒哭之祭与虞异者,如下文所云也。自献以前,则同,乃饯目下事也。
尊两甒于庙门外之右少南,水尊在酒西,勺北枋。注曰:少南,将有事于北,有▯酒即吉也。此在西尚凶也。言水者,丧质,无幂【幂本或作鼎误】不久陈。
敖氏曰:「是礼主于尸,故惟用酒耳。用酒而有水尊,尊者之礼也。水尊在酒西,西上也。无幂,变于祭。」
郝氏曰:「庙门即寝门,右隂方少南,尸席在北也。」
洗在尊东南水在洗东篚在西
注曰在门之左又少南
敖氏曰:「洗取节于尊,是犹未离于庙门外之西方也。」世佐案:「是三者,亦皆在庙门外之右,但于尊为少东耳。」注説非。
馔笾豆脯四脡
注曰酒宜脯也
敖氏曰:「脯四脡,犹变于吉也。郷饮酒礼曰:『荐脯五脡,横祭于其上。』」
世佐案:虞祭,两豆菹醢饯,则一豆一笾,是其异也。脯笾实也,不言豆实,亦醢可知。
有干肉,折俎二尹,缩祭半尹,在西塾。
注曰:干肉,牲体之脯也。如今凉州鸟翅矣。折以为俎实,优尸也。尹正也,虽其折之,必使正缩从也。
敖氏曰:「二尹云缩,则祭半尹横矣。干肉在俎,而缩亦变于牲。三者盖馔于外,西塾上之南,笾豆在俎北也。」郝氏曰:「割肉方正曰尹,犹二片。以二尹直陈于俎,横加半尹于上,以待祭。」
尸出执几从席从
注曰:祝入,亦告利成。入前尸,尸乃出。几席,素几苇席也。以几席从执事也。
世佐案尸出,受献毕,自室出也。几席即前设于奠者,几席分言
译孔氏说:虞祭的时候,因为还处在凶丧阶段,祭祀的礼仪尚未完成,现在既然停止了没有固定时间的哭泣,只有早晚两次哭泣,逐渐趋向于吉礼,所以说“成事”。虞祭和卒哭,尊卑等级不同。查《杂记》记载:士人三个月下葬,当月就卒哭;大夫三个月下葬,五个月卒哭;诸侯五个月下葬,七个月卒哭。据此推论,天子七个月下葬,九个月卒哭。《杂记》又说:诸侯行七次虞祭,大夫五次,士人三次,都使用柔日,最后一次虞祭使用刚日。所以《士虞礼》说:三次虞祭后卒哭,其他情况使用刚日。《杂记》说:诸侯七虞。那么天子就是九虞了。士人三次虞祭和卒哭同在一个月份,假设丁日下葬,下葬当天行虞祭,那么己日行第二次虞祭,后一次虞祭改用刚日,就是庚日行第三次虞祭。第三次虞祭与卒哭相连,那么壬日卒哭。士人三次虞祭用了四天,那么大夫五次虞祭应当用八天,诸侯七次虞祭应当用十二天,天子九次虞祭应当用十六天。最后一次虞祭与卒哭一样,都使用刚日。大夫以上等级,卒哭距离虞祭相差两个月,那么虞祭结束后,就不能与卒哭相连。在虞祭之后、卒哭之前,虽然刚日很多,但不需要设祭,因为正式的礼仪已经完成了。敖氏说:“三虞卒哭,意思是完成了三次虞祭,就停止了早晚的哭泣。‘他’字,是变更的辞语,就像现在说的‘另外’。不使用柔日而另外使用刚日,所以说‘他’。使用刚日,那么第三次虞祭和卒哭就在第二次虞祭之后的第三天了。之所以使用刚日,是因为祔祭适宜使用柔日。大概第三次虞祭与祔祭的日子应当相连,经文说‘第二天,按照班次祔祭’就是证明。‘亦如初’,指的是祝辞。‘成事’,是说看到祝辞中有一句话不同罢了。第三次虞祭说‘成事’,是说神灵前往祖庙的意思已经确定了。”
郝氏说:“三次虞祭以前,下葬时的哭泣像刚死时一样,昼夜没有定时。卒哭以后,像已经停殡时一样,只有早晨祭奠时哭一次,晚上祭奠时哭一次。叫作‘卒’,是停止昼夜无定时的哭泣。‘他用刚日’,是说卒哭的第二天就进行祔祭。卒哭使用柔日,那么祔祭就应当使用刚日。礼仪和祝辞与以前相同,只是称‘哀荐成事’有所不同。三次虞祭都是丧祭,卒哭和祔祭逐渐变成吉礼,所以说‘成事’。”
张氏说:“郑玄把经文中的‘他’字解释为有非常规的祭祀,这是牵强附会,这大概是衍文,不然应当在‘亦’字上面,意思是其他的祝辞罢了。”
世佐按:卒哭,也是一种祭祀的名称,在第三次虞祭之后、祔祭之前的一晚。因为亲友早晚的哭泣到这里就终止了,所以叫这个名字,解释见上篇。“他”字的含义,敖氏的说法更合理。至于第三次虞祭和卒哭是否同一件事,郑玄以前就有这种解释,详细见于疏中,并非敖氏首创。暂且两种说法并存,等待有见识的人来评判。第三次虞祭和卒哭都说“成事”,是说神灵前往祖庙的事情在这里完成了。
以上记载虞祭和卒哭祝辞的异同。
献酒完毕,撤去祭品之前,进行饯行。
注说:“卒哭的祭祀,已经进行了三次献酒。饯,是送行者的酒。《诗经》说:‘出宿在泲水,在祢地饮酒饯行。’尸第二天早上将要开始祔祭于皇祖,所以饯送他。疏说:‘虞祭和卒哭都在寝宫,第二天早上祔祭就在宗庙,所以饯送。’”
张氏说:“卒哭祭祀的第二天,将要祔祭于宗庙,所以卒哭祭祀结束后,在寝门外饯送。”下面所记载的,就是它的仪式。
世佐按:这是承接上文,说明卒哭祭祀与虞祭不同的地方,如下文所说。在献酒以前,是一样的,饯行是接下来的事情。
在宗庙门外右侧稍偏南的地方,摆放两个盛酒的甒,水尊在酒尊的西边,勺柄朝北。注说:“稍偏南,是因为将在北边有事,有酒就是吉礼了。这在西边,还崇尚凶礼。提到水,是因为丧礼质朴,没有覆盖物,不久就会撤去。”
敖氏说:“这个礼仪主要为了尸,所以只用酒。用酒而有水尊,是尊者的礼仪。水尊在酒尊西边,西边为上。没有覆盖物,是相对于吉祭的变化。”
郝氏说:“宗庙门就是寝门,右边是阴方稍偏南,尸的席位在北边。”
洗在酒尊的东南方,水在洗的东边,篚在西边。
注说:“在门的左边,又稍偏南。”
敖氏说:“洗的位置参照酒尊,这还是没离开宗庙门外西边的地方。”世佐按:“这三样东西,也都在宗庙门外右侧,只是相对于酒尊稍偏东罢了。”注的解释不对。
食物有笾、豆、四脡脯。
注说:“酒适宜配脯。”
敖氏说:“四脡脯,也是相对于吉礼的变化。《乡饮酒礼》说:‘进献五脡脯,横着放在上面祭祀。’”
世佐按:虞祭,两豆菹醢,饯行时,一豆一笾,这是不同之处。脯是笾里的实物,不说豆里的实物,也应该是醢。
有干肉,折俎二尹,缩着祭祀半尹,在西塾。
注说:“干肉,是牲体的脯。就像现在凉州的鸟翅一样。折成俎里的实物,是优待尸。尹,是正的意思,虽然折断了,一定要使它正着缩着顺着。”
敖氏说:“二尹说缩,那么祭祀的半尹就是横着了。干肉在俎上,而缩也是相对于牲体的变化。这三样大概摆放在外面,西塾的南边,笾豆在俎的北边。”郝氏说:“割肉方正叫尹,就像两片。用二尹直着陈设在俎上,横着加半尹在上面,等待祭祀。”
尸出来,拿着几,跟着席子。
注说:“祝进入,也报告吉利完成。进入后走在尸前面,尸才出来。几和席,是素几和苇席。拿着几和席跟随执事。”
世佐按:尸出来,接受献酒完毕,从室内出来。几和席就是前面设置在奠祭上的,几和席分开说。
席设于尊西北东面几在南
敖氏曰此亦右几明其象神
宾出复位
注曰:「将入临之位,士丧礼,宾继兄弟,北上门,东北面;西上门,西北面;东上,西方,东面;北上。」
主人出,即位于门东少南;妇人出,即位于主人之北,皆西面哭不止。
注曰妇人出者重饯尸
疏曰:妇人有事,自堂及房而已。今出寝门之外,故云重饯尸也。
敖氏曰:「主人位少南者,宜稍郷尸,且为妇人,当位于其北也。众主人以下,亦在主人之南,如临位;而妇人之位,则当南上。云哭不止,见其哭而出也。」
郝氏曰皆西面问尸也
尸即席坐,唯主人不哭。洗,废爵,酌献尸。尸拜受,主人拜送。哭,复位。
敖氏曰:「是时唯主人不哭,为将行礼也。然则亚献、三献之时,主妇、宾长亦不哭,特于此见之也。主人拜送,盖亦北面,如室中之仪。」
世佐案:云唯主人不哭,见其余哭自若也。将献者哭,止献主于敬,不欲以哭乱之。
荐脯醢设俎于荐东朐在南
注曰:「朐脯及干肉之屈也。屈者在南,变于吉。」
疏曰:「曲礼云:『以脯修置者,左朐右末。』是吉时屈者在左,今尸东面而云朐在南,则屈在右,末在左,故云变于吉也。」
尸左执爵取脯擩醢祭之
敖氏曰亦祭于笾豆之间
佐食授哜尸受振祭哜反之
注曰:「授哜,授干肉之祭也。反之,反于佐食;佐食反之于俎。」
敖氏曰:「干肉之祭,云哜者,亦因事名之。」
祭酒卒爵奠于南方
注曰尸奠爵礼有终
疏曰:上经三献,尸皆有酢;今饯尸三献,皆不酢而奠之,是为礼有终。
敖氏曰:「卒爵而主人不拜,且奠之而不酢,皆畧也。南方荐右也,后奠者又以次而南。」
世佐案《郷饮酒记》云:「凡奠者于左,将举于右。」是爵将不举而奠于右,亦变吉也。
主人及兄弟踊妇人亦如之
敖氏曰:「亦如之者,亦及内兄弟之属,皆踊也。」
主妇洗足,爵亚献,如主人仪,无从踊,如初。宾长洗繶爵,三献,如亚献,踊如初。佐食取俎实于篚。
敖氏曰:「如主人仪,谓自荐脯醢至反之之外,皆如之也。从,从献者也。如燔之类,踊如初,亦丈夫先,妇人后也。」
郝氏曰:「无从,无笾豆,从荐也。佐食取俎,取干肉,实于篚,为尸实也。」
世佐案:饯户之礼,主人既不以肝从献,则主妇之不以燔从,可知不待言也。此云「无从者」,谓笾也。上经云「自反两笾,枣栗设于防南」,是也。以其继爵而进,亦得云「从」。并此而无之,礼尤杀也。
尸谡从者奉篚哭,从之祝前哭者皆从,及大门内踊如初。
注曰:「男女从尸,男由左,女由右。从尸不出大门者,犹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也。」
疏曰:「云从尸不出大门者,犹庙门外无事尸之礼者,在庙以庙为限,在寝门外以大门为限。正祭在庙,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今饯尸在寝门外,则大门外无事尸之礼。故郑举正祭况之。」
敖氏曰:「哭者皆从尸者,主于饯尸,则宜送之,亦男先女后。不拜者,凡主人于尸无拜送之礼,惟大夫宾尸乃拜送之。」
郝氏曰:「凡尸尊于庙,大门外无事尸之礼,故至大门内止,不出大门,故不拜送尸出。出大门,宾出,拜送。」
尸出门哭者止
注曰以饯于外大门犹庙门
宾出主人送拜稽颡
注曰送宾拜于大门外
疏曰:「从尸不出大门者,有事尸,限送宾大门外,自是常礼。但礼有终宾,无答拜之礼也。」
敖氏曰:「主人既复位,宗人告事毕,宾乃出也。」
主妇亦拜宾
注曰:「女宾也,不言出,不言送,拜之于闱门之内。闱门,如今东西掖门。」
丈夫説绖带于庙门外
注曰:「既卒哭,当变麻,受之以葛也。夕日则服葛者为祔期。」
疏曰:「丧服注云:『大夫以上虞而受服,士卒哭而受服。』士亦约此文而言也。明旦为祔,夕期之时变之,因为祔期,使宾知变节也【从杨氏图节本】
敖氏曰:「丧服之始,绖带
译席位设在尊的西北方,面朝东,几案在南边。
敖氏说:这也是几案在右边,表明其象征神灵。
宾客退出,回到原位。
注说:“这是将进入临丧的位置,《士丧礼》中,宾客跟随兄弟,以北为上入门时,面朝东北;以西为上入门时,面朝西北;以东为上时,在西方,面朝东;以北为上。”
主人走出,就位在门东偏南;妇人走出,就位在主人的北边,都面朝西哭泣不止。
注说:妇人走出,是因为重视饯送尸柩。
疏说:妇人做事,只在堂和房之间。现在走出寝门之外,所以说重视饯送尸柩。
敖氏说:“主人的位置偏南,是因为适宜稍微面向尸柩,而且为了妇人,应当位于妇人的北边。众主人以下,也在主人的南边,如同临丧的位置;而妇人的位置,则以南为上。说哭泣不止,是看见他们哭着走出的。”
郝氏说:都面朝西是询问尸柩。
尸柩即席坐下,只有主人不哭。主人洗手,废弃爵杯,斟酒献给尸柩。尸柩拜谢接受,主人拜送。哭泣,回到原位。
敖氏说:“这时只有主人不哭,是因为将要行礼。那么亚献、三献的时候,主妇、宾长也不哭,只是在这里特别指出。主人拜送,大概也是面朝北,如同室中的礼仪。”
世佐案:说只有主人不哭,是看见其余的人照常哭泣。将要献酒的人哭泣,停止献酒是为了表示敬意,不想让哭泣扰乱礼仪。
进献干肉和肉酱,把俎设在干肉的东边,弯曲的部分在南边。
注说:“朐是干肉和干肉的弯曲部分。弯曲的部分在南边,与吉礼不同。”
疏说:“《曲礼》说:‘放置干肉的,左边是弯曲部分,右边是末端。’这是吉礼时弯曲部分在左边,现在尸柩面朝东而说弯曲部分在南边,那么弯曲部分在右边,末端在左边,所以说与吉礼不同。”
尸柩左手拿着爵杯,取干肉蘸肉酱祭祀。
敖氏说:也是在笾豆之间祭祀。
佐食授予尸柩干肉祭祀,尸柩接受,振动祭祀,咀嚼后交还。
注说:“授予哜,是授予干肉的祭祀。反之,是交还给佐食;佐食再交还给俎。”
敖氏说:“干肉的祭祀,称为哜,也是因事命名。”
祭祀酒,喝完爵杯,放在南边。
注说:尸柩放下爵杯,礼仪有终结。
疏说:上文三献,尸柩都有酬答;现在饯送尸柩三献,都不酬答而放下,这是礼仪有终结。
敖氏说:“喝完爵杯而主人不拜,而且放下而不酬答,都是简略。南方是进献的右边,后放下的又依次向南。”
世佐案:《乡饮酒记》说:“凡是放下的在左边,将要举起的在右边。”这是爵杯将不再举起而放在右边,也是与吉礼不同。
主人和兄弟跳跃,妇人也一样。
敖氏说:“也一样,也是包括内兄弟之类,都跳跃。”
主妇洗手,用爵杯亚献,如同主人的礼仪,没有跟随跳跃,如同初始。宾长洗手,用繶爵三献,如同亚献,跳跃如同初始。佐食从篚中取出俎里的东西。
敖氏说:“如同主人的礼仪,是说从进献干肉肉酱到交还之外,都如同这样。从,是跟随献酒的人。如同燔之类,跳跃如同初始,也是丈夫先,妇人后。”
郝氏说:“无从,没有笾豆,跟随进献。佐食取俎,取干肉,放入篚中,是为尸柩准备。”
世佐案:饯送尸柩的礼仪,主人既然不用肝跟随献酒,那么主妇不用燔跟随,可知不必多说。这里说“无从”,是指笾。上文说“从反两笾,枣栗设在防南”,就是这样。因为它跟随爵杯而进,也可以说“从”。这里都没有,礼仪更加简略。
尸柩起身,跟随的人捧着篚哭泣,跟随的祝官在前面哭泣的都跟随,到大门内跳跃如同初始。
注说:“男女跟随尸柩,男人从左边,女人从右边。跟随尸柩不出大门,如同庙门外没有事尸的礼仪。”
疏说:“说跟随尸柩不出大门,如同庙门外没有事尸的礼仪,在庙以庙为限,在寝门外以大门为限。正祭在庙,庙门外没有事尸的礼仪;现在饯送尸柩在寝门外,那么大门外没有事尸的礼仪。所以郑玄举正祭来类比。”
敖氏说:“哭泣的人都跟随尸柩,主要是饯送尸柩,那么适宜送行,也是男人先,女人后。不拜,凡是主人对尸柩没有拜送的礼仪,只有大夫宾尸才拜送。”
郝氏说:“凡是尸柩在庙尊贵,大门外没有事尸的礼仪,所以到大门内停止,不出大门,所以不拜送尸柩出。出大门,宾客出,拜送。”
尸柩出门,哭泣的人停止。
注说:因为在门外饯送,大门如同庙门。
宾客出,主人送行,拜稽颡。
注说:送宾客拜在大门外。
疏说:“跟随尸柩不出大门,有事尸,限制送宾客到大门外,这是常礼。但礼仪有终结,宾客没有答拜的礼仪。”
敖氏说:“主人已经复位,宗人报告事情完毕,宾客才出。”
主妇也拜宾客。
注说:“女宾客,不说出,不说送,在闱门之内拜。闱门,如同现在的东西掖门。”
丈夫在庙门外解下绖带。
注说:“已经卒哭,应当改变麻,接受葛。傍晚则穿葛是为了祔期。”
疏说:“《丧服注》说:‘大夫以上虞而受服,士卒哭而受服。’士也约此文而言。明早为祔,傍晚变之,因此为祔期,使宾客知道变节【从杨氏图节本】
敖氏说:“丧服的开始,绖带
先加,故于将变之时,亦先説之。若受服及柱楣之类,皆当为之于既彻之后,此特见其始者耳。」
郝氏曰:「亲始死,男子麻绖带至卒哭,脱麻带,易葛带。庙门外饯毕,遂脱也。」
译预先施加,所以在将要变化之时,也预先说明。像受服和柱楣之类,都应当在撤除之后才做,这里只是看到其开始罢了。」
郝氏说:「亲人刚死时,男子戴麻绖和麻带直到卒哭,脱去麻带,换上葛带。在庙门外饯行完毕后,就脱去了。」
世佐案:丈夫兼五服之亲言也。既葬,以其冠为受,将由重而即轻,去麤而用细。故于是先説其绖与带焉。在首,在要,皆曰绖。下文于妇人别言首绖,则
此其要绖与男子重首,乃不先説首绖者。郝云:“易服先轻者,得之。”
入彻主人不与
注曰:「入彻者,兄弟大功以下,言主人不与,则知丈夫妇人在其中。」
疏曰:「平常祭时,诸宰君妇废彻不迟,则凶祭丈夫妇人亦在,但齐斩不与彻耳。」
敖氏曰:「主人不与,则是丈夫自齐衰以下,妇人自主妇而下,皆得为之矣。」
世佐案:齐斩之服,不执事。郑説必有所传,敖氏易之,殆非。
妇人説首绖不説带
注曰:不説带,齐斩妇人带不説也。妇人少变而重带,带下体之上也。大功、小功者,葛带,时亦不説者,未可以轻文变于主妇之质。至祔葛带以即位。《檀弓》曰:「妇人不葛带。」
疏曰:小记云:「齐衰带恶笄以终丧。」举齐衰则斩衰带不变,可知。男子阳多变,妇人既葬直变,首绖不变,带故云少变。男子阳重首,首在上体;妇人隂重腰,腰是下体,故带不变。葛带见大功、小功章云:「时亦有説者。」变是文,不变是质。夕时同在庙门外,主妇不变大功以下亦不变。夕后入室可以变,至祔旦以葛带即位也。引《檀弓》者,谓齐衰妇人【从杨氏图节本】
敖氏曰:「既彻乃説绖,下丈夫也。妇人指五服之亲言也。不説带,则不以葛易之。间传曰:『男子重首,妇人重带。』妇人质,故于其所重者有除无变。其三年者,至小祥而除之;齐衰期以至小功,则皆终丧而除之。《檀弓》曰:『妇人不葛带』是也。其缌麻者,此时亦不説。既退则除之与?」
郝氏曰:「妇人重要绖,男子重首绖。易服先轻者,故卒哭,男子以葛易带,妇人以葛易首绖。男不脱首绖,妇不脱要带。至小祥,男子乃去首绖而带如故,妇人乃去带而首绖如故。所谓除服先除重也。」
无尸则不饯,犹出几席,设如初,拾踊三。
注曰:「以饯尸者,本为送神也。丈夫、妇人亦从几席而出。」
敖氏曰:「拾踊者,谓丈夫、妇人及宾也。然则于饯尸之时,宾亦踊矣。上记不见之者,文略也。」
郝氏曰:「无尸,谓殇不成丧者,无尸可饯。犹以室中神几与席陈设,寝门外行礼,拾踊三。丈夫妇人宾客更迭踊三者三也。」
世佐案:无尸説,见上。郝説非,不饯则不献,尊洗笾豆折俎之属皆无之矣。云设如初者,止谓几席耳。初,谓席设于庙门外之西,东面,几在南。
哭止告事毕宾出
敖氏曰:「其宾出以下之仪,与有尸者同。」
张氏监本正误云:「无尸则不饯,犹出几席设如初,拾踊三下,脱哭止,告事毕,宾出七字。」唐石经剥蚀尚存「宾出」二字,脚可辨,补字阙,或亦承监本之误。
世佐案:告者,亦宗人也。言此者,见哭止,之后无他礼。且与下宾出,为节也。
右记卒哭饯尸礼
死三日而殡三月而葬遂卒哭
注曰:谓士也。《杂记》曰: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此记更从死起,异人之间,其义或殊。
疏曰:「士三日殡,三月葬,皆通死日、死月数,是以士之卒哭在三月内。大夫以上,殡葬除死日、死月数,大夫三月葬,除死月,则通四月,又有五虞,则卒哭在五月。诸侯以上可知。」注:「异人谓记者不一,人故言有更端【从句读节本】
敖氏曰:「云遂卒哭,以其与葬事相属也。」
将旦而祔则荐
注曰荐谓卒哭之祭
敖氏曰:「此荐在三虞之夕也。将以来日旦明祔神灵于庙,则是时复荐于寝而告之。荐谓荐脯醢而奠酒也。惟主告神以祔期耳,故其礼畧。曩者既饯尸送神于外也,今复荐于寝者,以神不可测,虽已送之,犹不敢必其往也。」
郝氏曰:「将旦,谓卒哭之明旦荐,即卒哭日祭饯也。」世佐案:「敖説以三虞与卒哭合为一事,以此荐与卒哭分为二礼,皆与郑异,今从郑,虞以日中,卒哭。」
以夕皆因其节
译世佐按:丈夫兼五服之亲言也。既葬,以其冠为受,将由重而即轻,去麤而用细。故于是先説其绖与带焉。在首,在要,皆曰绖。下文于妇人别言首绖,则此其要绖与男子重首,乃不先説首绖者。郝云:“易服先轻者,得之。”
入彻主人不与
注曰:“入彻者,兄弟大功以下,言主人不与,则知丈夫妇人在其中。”
疏曰:“平常祭时,诸宰君妇废彻不迟,则凶祭丈夫妇人亦在,但齐斩不与彻耳。”
敖氏曰:“主人不与,则是丈夫自齐衰以下,妇人自主妇而下,皆得为之矣。”
世佐案:齐斩之服,不执事。郑説必有所传,敖氏易之,殆非。
妇人説首绖不説带
注曰:不説带,齐斩妇人带不説也。妇人少变而重带,带下体之上也。大功、小功者,葛带,时亦不説者,未可以轻文变于主妇之质。至祔葛带以即位。《檀弓》曰:“妇人不葛带。”
疏曰:小记云:“齐衰带恶笄以终丧。”举齐衰则斩衰带不变,可知。男子阳多变,妇人既葬直变,首绖不变,带故云少变。男子阳重首,首在上体;妇人隂重腰,腰是下体,故带不变。葛带见大功、小功章云:“时亦有説者。”变是文,不变是质。夕时同在庙门外,主妇不变大功以下亦不变。夕后入室可以变,至祔旦以葛带即位也。引《檀弓》者,谓齐衰妇人【从杨氏图节本】
敖氏曰:“既彻乃説绖,下丈夫也。妇人指五服之亲言也。不説带,则不以葛易之。间传曰:‘男子重首,妇人重带。’妇人质,故于其所重者有除无变。其三年者,至小祥而除之;齐衰期以至小功,则皆终丧而除之。《檀弓》曰:‘妇人不葛带’是也。其缌麻者,此时亦不説。既退则除之与?”
郝氏曰:“妇人重要绖,男子重首绖。易服先轻者,故卒哭,男子以葛易带,妇人以葛易首绖。男不脱首绖,妇不脱要带。至小祥,男子乃去首绖而带如故,妇人乃去带而首绖如故。所谓除服先除重也。”
无尸则不饯,犹出几席,设如初,拾踊三。
注曰:“以饯尸者,本为送神也。丈夫、妇人亦从几席而出。”
敖氏曰:“拾踊者,谓丈夫、妇人及宾也。然则于饯尸之时,宾亦踊矣。上记不见之者,文略也。”
郝氏曰:“无尸,谓殇不成丧者,无尸可饯。犹以室中神几与席陈设,寝门外行礼,拾踊三。丈夫妇人宾客更迭踊三者三也。”
世佐案:无尸説,见上。郝説非,不饯则不献,尊洗笾豆折俎之属皆无之矣。云设如初者,止谓几席耳。初,谓席设于庙门外之西,东面,几在南。
哭止告事毕宾出
敖氏曰:“其宾出以下之仪,与有尸者同。”
张氏监本正误云:“无尸则不饯,犹出几席设如初,拾踊三下,脱哭止,告事毕,宾出七字。”唐石经剥蚀尚存“宾出”二字,脚可辨,补字阙,或亦承监本之误。
世佐案:告者,亦宗人也。言此者,见哭止,之后无他礼。且与下宾出,为节也。
右记卒哭饯尸礼
死三日而殡三月而葬遂卒哭
注曰:谓士也。《杂记》曰: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此记更从死起,异人之间,其义或殊。
疏曰:“士三日殡,三月葬,皆通死日、死月数,是以士之卒哭在三月内。大夫以上,殡葬除死日、死月数,大夫三月葬,除死月,则通四月,又有五虞,则卒哭在五月。诸侯以上可知。”注:“异人谓记者不一,人故言有更端【从句读节本】
敖氏曰:“云遂卒哭,以其与葬事相属也。”
将旦而祔则荐
注曰荐谓卒哭之祭
敖氏曰:“此荐在三虞之夕也。将以来日旦明祔神灵于庙,则是时复荐于寝而告之。荐谓荐脯醢而奠酒也。惟主告神以祔期耳,故其礼畧。曩者既饯尸送神于外也,今复荐于寝者,以神不可测,虽已送之,犹不敢必其往也。”
郝氏曰:“将旦,谓卒哭之明旦荐,即卒哭日祭饯也。”世佐案:“敖説以三虞与卒哭合为一事,以此荐与卒哭分为二礼,皆与郑异,今从郑,虞以日中,卒哭。”
以夕皆因其节
之当然而与吉祭自别矣。
卒辞曰:「哀子某来日,某隮祔尔于尔皇祖某甫,尚飨。」注曰:卒辞,卒哭之祝辞。隮,升也。尚庶几也。不称馔,明主为告祔也。
译这样理所当然,便与吉祭自然区别开了。
卒哭的祝辞说:“哀子某某,明日将把你升祔到你皇祖某某甫的宗庙中,请享用祭品吧。”注解说:卒辞,是卒哭祭礼的祝辞。隮,是升的意思。尚,是庶几、希望的意思。不称颂食物,是为了明确主要目的是告知祔祭。
疏曰:「迎尸之前,祝释孝子辞云尔。」
敖氏曰:「卒谓已荐也。已荐则祝告以此辞。」
世佐案:卒辞,卒祝之辞也。卒辞如是,则自迎尸以前之祝辞,皆与虞祭同矣。此特见其异者。
女子曰皇祖妣某氏
注曰女孙袝于祖母
疏曰:此女子,谓女未嫁而死,或出而归,或未庙见而死,归葬女氏之家,既葬,祔于祖母也。
世佐案:某祖妣姓也。此及下文,又着其卒辞之异者。
妇曰孙妇于皇祖姑某氏
注曰:不言尔曰,孙妇妇差疏也【坊本「孙妇」下脱一「妇」字,今据疏文补正】世佐案:妇即主祭者之母若妻也,谓之妇者,容舅姑在则称妇。小记云:「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则舅主之。」此卒哭之祭也,乃云「孙妇」者,对所祔者而言也。注云:「妇差疏」,似曲。
其他辞一也
注曰来日某隮祔尚飨
疏曰:其祔女子云,来日某隮祔尔于尔皇祖妣某氏,尚飨。其孙【孙当作袝】妇云,来日某隮祔孙妇于皇祖姑某氏,尚飨。
飨辞曰:「哀子某,圭为而哀荐之飨。」
注曰:飨辞,劝强尸之辞也。圭,絜也。《诗》曰:「吉圭为饎【毛诗「吉蠲为饎」,释文云:「蠲旧音圭。」董氏逌云:「韩诗作『吉圭】凡吉祭飨尸曰「孝子」。疏曰:此一辞説三虞、卒哭,劝尸辞。若祔及练、祥、吉祭,其辞亦用此,但改哀为孝耳。
黄氏曰:「卒哭之祭,是以吉祭易丧祭,则合称孝子孝孙。今尚称哀者,岂孝子不忍忘其哀?至祔而神之,乃称孝欤?」
敖氏曰:「飨,谓飨神也。祝既释告祔之辞,主人及祝皆再拜。主人出,立于牖西;祝立于户东,如食间。主人及祝又入,祝乃释此飨辞。主人及祝又再拜。主人出,祝乃彻之也。此虽主为告祔之飨言之,然凡丧祭之飨辞,亦皆然耳。」
世佐案:此飨神之辞,乃三虞卒哭所通用者,故记于后。其实荐时,先释此辞,既又释哀荐成事之辞。
然后释卒辞也。敖云:「既释告祔之辞,乃释此飨辞,失其次矣。」
右记卒哭祭告祔之辞与飨辞
明日以其班祔
注曰:卒哭之明日也。班次也。《丧服小记》曰:祔必以其昭穆,亡则中一以上。凡祔,已复于寝,如既祫,主反其庙,练而迁庙。
疏曰:引《丧服小记》者,彼解中犹间也。一以上祖,又祖孙祔祖为正。若无祖,则祔于髙祖。以其祔必以昭穆,孙与祖昭穆同,故间一以上,取昭穆相当者。若妇则祔于夫之所祔之妃,无亦间一以上。若妾祔,亦祔于夫之所祔之妾无,则易牲祔女君也。云凡祔已复于寝,如既祫主反其庙者。案《曾子问》云:天子诸侯既祫祭,主各反其庙。今祔于庙,祔已复于寝。若大夫、士无木主,以币主其神。天子诸侯有木主者,以主祔。祭讫,主反于寝,如祫祭讫主反庙相似,故引为证也。云练而后迁庙者。案文二年《谷梁传》曰:作主壊庙有时日于练焉。壊庙是练而迁庙,引之者证练乃迁庙袝迁于寝。若然,唯祔祭与练祭,祭在庙,祭讫主反于寝。其大祥与禫祭,其主自然在寝祭之。案下文禫月逢四时吉祭之月,即得在庙祭,但未配而已。
世佐案説见上篇
沐浴栉搔翦
注曰:弥自饰也。搔,当为爪。今文曰:沐浴搔翦,或为蚤揃,揃或为鬋。
郝氏曰:「祔祭则主人沐面、浴体、栉发、搔翦手足甲,稍修饰也。」
用専肤为折俎取诸脰膉
注曰:専犹厚也。折俎,谓主妇以下俎也。体尽人多,折骨以为之。今以脰膉贬纯吉,今文字为折俎而説,以为肵俎,亦甚诬矣。古文脰膉,谓头嗌也。
疏曰:郑知折俎是主妇以下俎者,特牲记云:「主妇俎觳折,佐食俎觳折」,少牢云:「主妇俎臑折」,是也。
敖氏曰:「惟云取诸脰膉,是不分左右皆用之矣。此折俎,谓尸祝之外,凡执事者之俎也。阼俎亦存焉。有此俎,则有致爵献宾之礼矣。」曾子问曰:「小祥者,主人练祭而不旅,奠酬于宾,宾弗举礼也。然则祔祭其无奠酬之事与?以専肤为俎豆,取诸脰膉,明不
译疏文说:“在迎尸之前,祝官解释孝子所说的辞句,就是这样的。”
敖氏说:“‘卒’是指已经荐祭完毕。已经荐祭完毕,祝官就用这样的辞句来禀告。”
世佐按语:“卒辞”,是卒哭祭时的祝辞。卒辞是这样的,那么从迎尸以前的祝辞,都与虞祭相同了。这里特别指出其不同的地方。
女子说:“皇祖妣某氏。”
注文说:“女孙祔祭于祖母。”
疏文说:“这里的女子,是指女子未出嫁而死,或者出嫁后回娘家,或者未行庙见礼而死,归葬于娘家,安葬后,祔祭于祖母。”
世佐按语:“某祖妣”中的“某”是姓氏。这里以及下文,又指出了其卒辞的不同之处。
妇人说:“孙妇于皇祖姑某氏。”
注文说:“不说‘尔曰’,是因为孙妇与妇关系稍疏远【坊本在“孙妇”下脱漏一个“妇”字,现在根据疏文补正】。世佐按语:“妇”即主祭者的母亲或妻子,称之为“妇”,是考虑到如果舅姑在世则称妇。《丧服小记》说:“妇人的丧事,虞祭和卒哭祭,由丈夫或儿子主持,祔祭则由舅父主持。”这是卒哭祭,却说“孙妇”,是相对于所祔祭的对象而言的。注文说:“妇关系稍疏”,似乎有些牵强。
其他辞句都是一样的。
注文说:“来日某祔祭,尚飨。”
疏文说:“祔祭女子时说:‘来日某祔祭你于你的皇祖妣某氏,尚飨。’祔祭孙妇时说:‘来日某祔祭孙妇于皇祖姑某氏,尚飨。’”
飨辞说:“哀子某,洁敬地为您哀悼并献上祭品,请享用。”
注文说:“飨辞,是劝请尸神享用的辞句。‘圭’,是洁敬的意思。《诗经》说:‘吉圭为饎’【《毛诗》作‘吉蠲为饎’,释文说:‘蠲旧音圭。’董逌说:‘《韩诗》作“吉圭”’】。凡是吉祭飨尸都说‘孝子’。疏文说:“这一辞句说明三虞、卒哭祭时劝请尸神的辞句。如果是祔祭以及练祭、祥祭、吉祭,其辞句也使用这个,只是把‘哀’改为‘孝’罢了。”
黄氏说:“卒哭祭,是用吉祭代替丧祭,那么应该合称孝子孝孙。现在仍然称哀,难道是孝子不忍心忘记其哀痛?等到祔祭而神灵安住,才称孝吗?”
敖氏说:“飨,是指飨神。祝官已经解释禀告祔祭的辞句,主人和祝官都再次拜谢。主人出来,站在窗户西边;祝官站在门东,如同进食之间。主人和祝官又进入,祝官于是解释这飨辞。主人和祝官又再次拜谢。主人出来,祝官于是撤去祭品。这里虽然主要是为禀告祔祭的飨辞而言,但是凡是丧祭的飨辞,也都是这样的。”
世佐按语:“这飨神的辞句,是三虞卒哭所通用的,所以记录在后面。实际上在荐祭时,先解释这辞句,然后又解释哀悼荐祭成事的辞句。
然后解释卒辞。敖氏说:‘已经解释禀告祔祭的辞句,才解释这飨辞,弄错了次序。’”
右边记录卒哭祭禀告祔祭的辞句与飨辞。
第二天按照班次祔祭。
注文说:“卒哭祭的第二天。班次,是次序。《丧服小记》说:祔祭一定要按照昭穆次序,如果没有直系祖先,就间隔一位以上的祖先。凡是祔祭,已经回复到寝宫,如同已经祫祭,神主返回其庙,练祭时迁移神主到庙。”
疏文说:“引用《丧服小记》的是,那里解释‘中’是间隔的意思。间隔一位以上的祖先,又祖孙祔祭于祖是正当的。如果没有祖,就祔祭于高祖。因为祔祭一定要按照昭穆,孙与祖昭穆相同,所以间隔一位以上,取昭穆相当的。如果是妇人,就祔祭于丈夫所祔祭的妃,如果没有,也间隔一位以上。如果是妾祔祭,也祔祭于丈夫所祔祭的妾,如果没有,就更换牺牲祔祭于女君。说凡是祔祭已经回复到寝宫,如同已经祫祭神主返回其庙。根据《曾子问》说:天子诸侯已经祫祭,神主各自返回其庙。现在祔祭于庙,祔祭完毕回复到寝宫。如果是大夫、士没有木主,用币帛代表神灵。天子诸侯有木主的,用木主祔祭。祭礼完毕,神主返回寝宫,如同祫祭完毕神主返回庙宇相似,所以引用作为证据。说练祭之后才迁移神主到庙。根据文二年《谷梁传》说:制作神主毁坏庙宇有时日,在练祭时。毁坏庙宇是练祭时迁移神主到庙,引用它证明练祭才迁移神主祔祭于寝宫。如果这样,只有祔祭与练祭,祭礼在庙,祭礼完毕神主返回寝宫。其大祥祭与禫祭,其神主自然在寝宫祭礼。根据下文禫月遇到四时吉祭的月份,就可以在庙祭,只是没有配享罢了。”
世佐按语:解说见上篇。
沐浴、梳头、剔指甲、剪头发。
注文说:“更加自我修饰。‘搔’,应当是‘爪’。今文说:沐浴剔指甲剪头发,有的写作‘蚤揃’,‘揃’有的写作‘鬋’。”
郝氏说:“祔祭则主人洗面、沐浴、梳头、剔剪手足指甲,稍微修饰一下。”
用厚肉作为折俎,取之于脖颈和腋下。
注文说:“‘専’是厚的意思。折俎,是指主妇以下的俎。肢体完整的人多,折断骨头来制作。现在用脖颈和腋下贬低纯吉,现在文字作为折俎而解说,认为是肵俎,也非常诬妄了。古文‘脰膉’,是指头颈和咽喉。”
疏文说:“郑玄知道折俎是主妇以下俎的原因,《特牲馈食礼》说:‘主妇俎觳折,佐食俎觳折’,《少牢馈食礼》说:‘主妇俎臑折’,就是这样。”
敖氏说:“只说取之于脖颈和腋下,是不分左右都使用了。这折俎,是指尸祝之外,凡是执事者的俎。阼俎也包含在内。有这俎,就有致爵献宾的礼仪了。”《曾子问》说:“小祥祭,主人练祭而不旅酬,奠酬于宾客,宾客不举礼。那么祔祭就没有奠酬的事情吗?用厚肉作为俎豆,取之于脖颈和腋下,明显不……”
用体骨也。所以然者,祔未纯吉,犹以左胖为神俎,其右胖之体骨,则不敢以为执事者之俎实,盖辟吉祭神俎之所用者也。」
译这是用来盛放体骨的(原因)。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祔祭尚未完全转为吉礼,仍然将左半边的牲体作为神灵的祭肉,而那右半边的体骨,就不敢把它作为执事人员的祭肉,大概是避开了吉祭中神灵祭肉所用的部分。
郝氏曰:「主人以下之俎,用専肤、纯肉,无体骨。俎贵骨,贱肉。丧贬于吉也。脰膉,项肉。」
张氏曰:「吉祭折俎用体骨,此用肤,为不同。」
世佐案:下祝辞云,用尸祭则此俎谓尸俎也。尸俎取诸脰膉,则自阼俎已下亦以肤为之,而不必取诸脰膉矣。尸俎不用骨体者,变于吉也。虞俎用骨体,以虞是丧祭,且在寝,无嫌与吉同。祔祭在庙,其陈设仪节皆与馈食相似。若并其俎而同之,则纯乎吉矣,故宜变之。
其他如馈食
注曰:如特牲馈食之事,或云以左胖虞,右胖祔。今此如馈食,则尸俎、肵俎皆有肩臂,岂复用虞臂乎?其不然明矣。
疏曰:「上文有俎,则夫妇致爵以祔。时变麻服葛,其辞称孝。夫妇致爵与特牲同。」注:「或云以下,郑君以经文破当时左胖祔之説也【从句读节本】
敖氏曰:「其他谓陈设之位,与事神、事尸之仪,及执事者也。」
用嗣尸
注曰虞祔尚质未暇筮尸
疏曰:「言用嗣尸,则从虞以至祔祭,唯用一尸而已。练祥则筮尸,故《丧服小记》云:『练筮日筮尸』。」
敖氏曰:「嗣尸,主人子行之次,于为虞尸者也。以次相继而用之,故曰嗣。虞祔异尸者,若曰吉凶不可相因,然。」
世佐案:嗣尸者,以次相继而为尸也。虞卒哭之尸,一而已。至于祔祭,则亡者与亡者之祖,必异尸,皆以亡者之孙行为之。长为亡者祖尸,其次为亡者尸。昭穆同也。孙可以为王父尸,▯孙亦可以为髙祖尸。
曰:「孝子某孝,显相夙兴夜处,小心畏忌,不惰其身,不宁。」注曰:「称孝者,吉祭。」
敖氏曰:「此祭两告之,而辞乃惟以孝子为称者,盖主于祔者也。自此以下,亦皆祝祝之辞。」
郝氏曰:「曰以下祔祭之祝辞,称孝子变于哀也。孝显相助祭者,皆孝也。」
用尹祭
注曰:尹祭脯也。大夫、士祭,无云脯者。今不言牲号,而云尹祭,亦记者误矣。
世佐案:此不言牲号,而云尹祭,指専肤而言也。
嘉荐普淖普荐溲酒
注曰:「普荐铏羮,不称牲,记其异者。」
郝氏曰:「普荐祖孙共荐,下辞云尔。祖尔孙是也。」世佐案:「普淖説见上,普荐盖因上文而衍也。」云:「嘉荐而不云香合、豆敦之属,皆在荐中也。」云:「溲酒而不用明齐者,则是礼不用醴可知矣。」
适尔皇祖某甫,以隮祔尔孙某甫,尚飨。
注曰:欲其祔合,两告之。曾子问曰:「天子崩,国君薨,则祝取羣庙之主而蔵诸祖庙,礼也。卒哭成事,而后主各反其庙。然则士之皇祖于卒哭,亦反其庙?无主,则反庙之礼未闻。以其币告之乎?」
疏曰:欲使死者祔于皇祖,又使皇祖与死者合食,故须两告之。是以告死者曰:「适尔皇祖某甫」,谓皇祖曰:「隮祔尔孙某甫」。二者俱飨,是其两告也。
黄氏曰:「卒哭有飨辞,此祔礼,既有尸,则劝尸亦合有飨辞。」今案:卒哭飨辞注云:「祔及练祥不同,但改哀为孝耳。」则其词当曰:「孝子某圭为而孝荐之享。」练祥同。敖氏曰:「两告之,是两祭之也。」两祭之而用一尸,且不别设几席荐馔,盖祭礼或当然也。
世佐案:此词盖分告之也。先诣亡者神前祝曰:「孝子某云云,适尔皇祖某甫,尚飨。」祝毕,复诣亡者祖神前祝曰:「孝孙某云云,以隮袝尔孙某甫,尚享。」其尸及几席之属,皆二生而同牢,死而同几、同尸者,夫妇也;余则否。敖説非。
右记祔祭之礼
贺氏循曰:卒哭祭之明日,以其班祔于祖庙,各以昭穆之次,各有牲牢,所用如卒哭仪。今无庙,其仪于各堂设亡者祖坐东向,又为亡者坐于北少退。平明持馔具设,及主人之节,皆如卒哭仪。先向祖座拜,次向祔座拜讫,西面南上伏哭。主人进酌祖座,祝曰:「曾孙某敢用洁牲嘉荐于曾祖某君,以隮祔某君之孙某。」又酌亡者座,祝曰:「哀子某夙兴夜处不宁,敢用洁牲嘉荐祔事于皇祖某君,适明祖某君,尚享。」皆起再拜,伏哭尽哀,复各再拜以次出。妻妾妇女以次向神座再拜
译郝氏说:“主人以下所用的俎,使用纯肉皮、纯肉,没有带骨头的肉块。吉礼中俎以骨为贵,以肉为贱。丧礼比吉礼降等。脰膉,是颈项部位的肉。”
张氏说:“吉祭折俎使用带骨头的肉块,这里使用肉皮,是不同的。”
世佐按:下文的祝辞说,如果用尸来祭祀,那么这里的俎就是指尸俎。尸俎取用脰膉,那么从阼俎以下的俎也都用肉皮制作,就不必取用脰膉了。尸俎不使用带骨头的肉块,是因为与吉礼有所变化。虞祭的俎使用带骨头的肉块,因为虞祭是丧祭,而且在寝宫举行,没有与吉礼相同的嫌疑。祔祭在宗庙举行,其陈设仪节都与馈食礼相似。如果连俎也相同,那就完全是吉礼了,所以应当有所变化。
其他如馈食礼
注说:“如同特牲馈食礼的事情,有人说用左半边肉虞祭,右半边肉祔祭。现在这里如同馈食礼,那么尸俎、肵俎都有肩臂肉,难道还要再用虞祭的臂肉吗?显然不是这样。”
疏说:“上文有俎,那么夫妇致爵以祔祭。这时变麻服为葛服,祝辞称孝子。夫妇致爵与特牲礼相同。”注:“或云以下,郑玄用经文驳斥当时左半边肉祔祭的说法。”
敖氏说:“其他是指陈设的位置,以及侍奉神灵、侍奉尸的仪节,还有执事的人。”
用嗣尸
注说:“虞祭和祔祭崇尚质朴,来不及筮选尸。”
疏说:“说用嗣尸,那么从虞祭到祔祭,只用一个尸。练祭和祥祭则筮选尸,所以《丧服小记》说:‘练祭筮选日期和尸。’”
敖氏说:“嗣尸,是主人儿子中担任虞尸的次子。按次序相继使用,所以叫嗣。虞祭和祔祭用不同的尸,好像说吉凶不能相沿袭,是这样。”
世佐按:嗣尸,是按次序相继担任尸。虞祭和卒哭祭的尸,只有一个。到了祔祭,亡者与亡者的祖先,必须用不同的尸,都由亡者的孙子担任。年长的担任亡者祖先的尸,年幼的担任亡者的尸。昭穆相同。孙子可以担任祖父的尸,孙子也可以担任高祖的尸。
祝辞说:“孝子某,显扬相助,早起晚睡,小心畏惧,不懒惰其身,不安宁。”注说:“称孝子,是吉祭。”
敖氏说:“这祭祀两告,而祝辞只称孝子,大概是主于祔祭。从这里以下,也都是祝官的祝辞。”
郝氏说:“‘曰’以下是祔祭的祝辞,称孝子是与哀礼有所变化。孝显相助祭祀的人,都是孝子。”
用尹祭
注说:“尹祭是脯。大夫、士祭祀,没有说用脯的。现在不说牲的名称,而说尹祭,也是记录者的错误。”
世佐按:这里不说牲的名称,而说尹祭,是指纯肉皮而言。
嘉荐普淖普荐溲酒
注说:“普荐是铏羹,不称牲,记录其不同之处。”
郝氏说:“普荐是祖孙共同进献,下文的祝辞这样说。祖尔孙是也。”世佐按:“普淖的解释见上文,普荐大概是因上文而衍生的。”说:“嘉荐而不说香合、豆敦之类,都在荐中。”说:“溲酒而不用明齐,那么可知这礼仪不用醴。”
前往你的皇祖某甫,以祔合你的孙子某甫,尚飨。
注说:“想要他们祔合,两告之。曾子问说:‘天子崩,国君薨,那么祝官取群庙的主牌而藏在祖庙,这是礼。卒哭成事,然后主牌各回其庙。那么士的皇祖在卒哭时,也回其庙吗?没有主牌,那么回庙的礼仪未曾听说。用币告之吗?’”
疏说:“想要使死者祔于皇祖,又使皇祖与死者合食,所以必须两告之。因此告死者说:‘前往你的皇祖某甫’,对皇祖说:‘祔合你的孙子某甫’。两者都飨,这是两告。”
黄氏说:“卒哭有飨辞,这祔礼,既然有尸,那么劝尸也应当有飨辞。”现在按:卒哭飨辞注说:“祔及练祥不同,只是改哀为孝罢了。”那么祝辞应当说:“孝子某圭为你孝荐之享。”练祭和祥祭相同。敖氏说:“两告之,是两祭之。”两祭之而用一个尸,且不另设几席荐馔,大概祭礼本来就是这样。
世佐按:这祝辞大概是分告之。先诣亡者神前祝说:“孝子某云云,前往你的皇祖某甫,尚飨。”祝毕,复诣亡者祖神前祝说:“孝孙某云云,以祔合你的孙子某甫,尚享。”其尸及几席之类,都是二生而同牢,死而同几、同尸的,是夫妇;其余则不是。敖氏的说法不对。
右记祔祭之礼
贺氏循说:“卒哭祭的第二天,以其班次祔于祖庙,各以昭穆的次序,各有牲牢,所用如卒哭仪。现在没有庙,其仪于各堂设亡者祖坐东向,又为亡者坐于北稍退。平明持馔具设,及主人之节,皆如卒哭仪。先向祖座拜,次向祔座拜讫,西面南上伏哭。主人进酌祖座,祝说:‘曾孙某敢用洁牲嘉荐于曾祖某君,以祔合某君之孙某。’又酌亡者座,祝说:‘哀子某夙兴夜处不宁,敢用洁牲嘉荐祔事于皇祖某君,前往明祖某君,尚享。’皆起再拜,伏哭尽哀,复各再拜以次出。妻妾妇女以次向神座再拜。”
讫,南向东上异等少退,哭尽哀,各再拜还房。遂彻之。自祔之后,唯朔日、月半殷奠而已,其馔如来时仪,即日彻之。
译礼毕,向南向东移动,地位稍低者稍退,哭尽哀痛,各自再次拜礼后返回房中。于是撤去祭品。自从附祭之后,只有每月初一、十五举行盛大的祭奠罢了,那些祭品如同刚来时时的仪制,当天就撤去。
世佐案:此盖参酌古礼而为之者,其礼虽不能尽与古合,然以是考之,则其神座及祝辞之次第亦略可覩矣。
朞而小祥
注曰:「小祥,祭名。祥,吉也。」《檀弓》曰:「归祥肉。」
杜氏佑曰:「周制,士丧周而小祥,筮日,筮尸,视濯,皆腰绖杖,绳屦。有司告具,而后去杖。筮日,筮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宾。又曰:『周之丧二年也,故周祭礼也。周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十三月而练冠。又云:『周之丧十一月而练,自诸侯达诸士。』小祥之祭,主人之酢也,哜之。众宾兄弟皆啐之。既练,居外寝,垩室,不与人居。君谋国政,大夫谋家事。始食菜果,饭素食。哭无时,寝有席。练冠縓缘,腰绖不除。男子除乎首,妇人除乎带。所除服者,先重易;服者易轻者。又云:『练,练衣黄里縓缘,葛腰绖,绳屦,无絇角瑱,鹿裘,衡长袪,袪裼之可也。』」
张子曰:祔与迁,自是两事。祔者,奉新死者之主,而告新死者以将迁于此庙也。既告,则复新死者之主于寝,而祖亦未迁。此至于练,乃迁其祖入他庙,或夹室而迁新死者之主于其庙。
黄氏曰:「横渠之説如此,郑注亦然。既因练而迁,则必易檐改涂而后迁。」谷梁疏乃谓壊庙在三年,则失之矣。
敖氏曰:「三年之丧,至期而凶服或有所除,故谓之祥。再期而祭祀,辞乃曰祥事,则此未得正谓之祥也。故以小言之,自此以下之祭,皆于祖庙。时祭新死者,不复及其皇祖与祔异。」
郝氏曰:朞,满十二月,一嵗之期;小祥,十三月之祭。
曰荐此常事
注曰:「祝辞之异者,言常者朞而祭礼也。」
敖氏曰:「此见其与祔辞之异者耳。当云:『敢用某物荐此常事于皇考某甫也。』」
又朞而大祥曰荐此祥事
杜氏曰:「周制,自小祥又周而大祥,吉服而筮尸。主人之除也,于夕为期,朝服祥,因其故服。又曰:『祥而缟,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大祥有醯醤,居复寝,素缟麻衣。其祭时,尸酢主人,主人啐之,众宾兄弟皆饮之可也。凡侍祭丧者,告宾祭荐而不食。」
敖氏曰:「凶事至是尽除,故曰大祥。而其辞曰:『祥事』,言大者对小之称。」
郝氏曰:「又朞二十四月,大祥二十五月之祭。」
中月而禫
注曰:「中犹间也。禫祭,名也。与大祥间一月,自丧至中,凡二十七月。禫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
孔氏曰:其祥禫之月,先儒不同。王肃以二十五月大祥,其月为禫,二十六月作乐。所以然者,以下云“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又与上文“鲁人朝祥而暮歌”,孔子云“逾月则其善”,是皆祥之后月作乐也。又《闲传》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又《士虞礼》中月而禫,是祥月之中也。与《尚书》“文王中身享国”,谓身之中闲同。又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齐纳币,是僖公之丧至此二十六月,而左氏云“纳币礼也”,故王肃以二十五月禫除丧毕。而郑康成则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八月而作乐复平常。郑必以为二十七月禫者,以《杂记》云:“父在为母为妻,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为母为妻尚祥禫异月,岂容三年之丧乃祥禫同月?若以父在为母屈而不伸,故延禫月,其为妻当亦不申祥禫异月乎?若以中月而禫为月之中间,应云“月中而禫”,何以言“中月”乎?案《丧服小记》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又《学记》云:“中年考校”,皆以中为间,谓间隔一年,故以中月为间隔一月也。下云“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是也。谓大祥者,缟冠,是月禫,谓是此禫月而禫,二者各自为义事,不相干。故《论语》云:“子于是日哭则不歌。”“文无所继”,亦云“是日”。文公二年公子遂如齐纳币者,郑箴膏肓,僖公母成风主婚,得权时之礼。若《公羊》犹讥其丧娶,其鲁人朝祥而莫歌,及《丧服四制》云:“祥之日,鼓素琴。”及夫子五日弹琴不成声,十日成笙歌,并此献
译世佐按:这大概是参酌古代礼制而制定的,其礼仪虽然不能完全与古礼相合,但由此考察,那么神位以及祝辞的次序也大致可以看到了。
满一年举行小祥祭。
注说:“小祥,是祭祀的名称。祥,是吉祥的意思。”《檀弓》说:“归祭后的祭肉。”
杜佑说:“周代的制度,士人丧期满一年举行小祥祭,占卜祭祀日期,占卜选尸,视察祭器洗涤,都系着腰绖、拄着杖、穿着绳鞋。有司报告准备就绪,然后才去掉手杖。占卜日期,占卜选尸,有司报告事情完毕,然后才拄着手杖。拜送宾客。又说:‘周代的丧期是两年,所以周代的祭祀礼仪也是如此。满一年除去丧服,是合乎道理的。祭祀并不是为了除去丧服。’十三个月时戴练冠。又说:‘周代的丧期,十一个月时练祭,从诸侯到士人都一样。’小祥祭时,主人回敬尸,尸尝食。众宾客和兄弟都尝食。练祭之后,住在外寝,用白土粉刷墙壁,不与人同住。国君谋划国家政事,大夫谋划家事。开始吃蔬菜和水果,吃素饭。哭泣没有固定时间,睡觉有席子。练冠边缘染成红色,腰绖不除去。男子除去头上的丧服,妇人除去腰间的丧服。所除去的丧服,先除去重的、易除的;所保留的丧服,保留轻的、难除的。又说:‘练祭时,穿练过的衣服,黄色里子,红色边缘,葛布腰绖,绳鞋,没有鞋鼻和角瑱,穿鹿皮裘,衣摆平直,可以穿着裼衣。’”
张载说:祔祭与迁主,本来是两件事。祔祭,是奉上新死者的神主,并告知新死者将要迁葬于此庙。告知之后,就把新死者的神主放回寝宫,而祖先的神主也未迁移。等到练祭时,才将祖先的神主迁入其他庙宇,或者夹室,并将新死者的神主迁到该庙。
黄氏说:“横渠先生的说法如此,郑玄的注也是这样。既然因为练祭而迁主,那么必定更换屋檐、粉刷墙壁之后才迁主。”《谷梁传》的疏文却说毁庙在三年之后,这就错了。
敖氏说:“三年的丧期,到满一年时凶服有的有所除去,所以称为祥。再满一年而祭祀,祝辞才说‘祥事’,那么此时还不能正式称为祥。所以用小来称呼,从此以下的祭祀,都在祖庙举行。时祭新死者,不再涉及皇祖,这与祔祭不同。”
郝氏说:朞,满十二个月,是一年的期限;小祥,是十三个月的祭祀。
说“荐此常事”。
注说:“祝辞不同的地方,说‘常’的是满一年时的祭祀礼仪。”
敖氏说:“这是显示它与祔祭祝辞不同的地方。应当说:‘敢用某物荐此常事于皇考某甫。’”
又满一年举行大祥祭,说“荐此祥事”。
杜佑说:“周代的制度,从小祥又满一年举行大祥祭,穿吉服占卜选尸。主人除去丧服,在晚上为期,早晨穿朝服举行祥祭,沿用原来的衣服。又说:‘大祥祭时穿缟衣,除去丧服,其祭祀时,穿朝服戴缟冠。’大祥祭有醋和酱,住回原来的寝室,穿素缟麻衣。祭祀时,尸回敬主人,主人尝食,众宾客和兄弟都可以饮酒。凡是侍奉丧祭的,告诉宾客祭祀进献而不进食。”
敖氏说:“凶事到此全部除去,所以称为大祥。而其祝辞说‘祥事’,是说大相对于小而言。”
郝氏说:“又满一年二十四个月,大祥是第二十五个月的祭祀。”
中间一个月举行禫祭。
注说:“中,是间隔的意思。禫祭,是名称。与大祥间隔一个月,从丧期开始到中间,共二十七月。禫的意思,是澹澹然平安的样子。”
孔颖达说:关于大祥、禫祭的月份,前代儒者说法不同。王肃认为第二十五个月大祥,当月禫祭,第二十六个月作乐。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下文说“大祥祭时穿缟衣,当月禫祭,下月作乐”,又与上文“鲁人早晨举行祥祭,晚上就唱歌”,孔子说“超过一个月就很好了”,都是大祥之后的下个月作乐。又《闲传》说:“三年的丧期,二十五月结束。”又《士虞礼》说“中月而禫”,是大祥月中的意思。与《尚书》“文王中身享国”,谓身之中闲同。又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到齐国纳币,这是僖公的丧期到此二十六月,而左氏说“纳币合乎礼”,所以王肃认为第二十五个月禫祭,丧期结束。而郑康成则认为第二十五个月大祥,第二十七个月禫祭,第二十八个月作乐恢复平常。郑康成必定认为第二十七个月禫祭,是因为《杂记》说:“父亲在世时为母亲、为妻子,十三个月大祥,十五个月禫。”为母亲、为妻子尚且大祥、禫祭不同月,怎么能让三年的丧期大祥、禫祭同月呢?如果认为父亲在世时为母亲委屈而不伸展,所以延长禫祭的月份,那么为妻子应当也不伸展大祥、禫祭不同月吧?如果认为“中月而禫”是月的中间,应当说“月中而禫”,为什么说“中月”呢?按《丧服小记》说:“妾祔于妾祖姑,如果祖姑已亡,就间隔一位以上而祔。”又《学记》说:“中年考校”,都以中为间,谓间隔一年,所以认为中月是间隔一个月。下文说“大祥祭时穿缟衣,当月禫祭,下月作乐”就是这样。所谓大祥,是戴缟冠,当月禫祭,是说在这个禫月举行禫祭,二者各自为义,不相干。所以《论语》说:“孔子在这一天哭就不唱歌。”“文无所继”,也说“是日”。文公二年公子遂到齐国纳币,郑玄在《箴膏肓》中说,僖公的母亲成风主婚,得以权宜行事。如果《公羊传》还讥讽他在丧期娶妻,那鲁人早晨举行祥祭晚上就唱歌,以及《丧服四制》说:“大祥之日,弹素琴。”以及孔子五天弹琴不成声,十天成笙歌,并此献
子禫县之属,皆据省乐忘哀,非正乐也。其八音之乐,工人所奏,必待二十八月也。即此下文“是月禫,徙月乐”是也。其朝祥莫歌,非正乐歌,是乐之细别,亦得称乐,故郑云“笑其为乐速也”。其《三年问》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据丧事终,除衰去杖,其余哀未尽,故更延两月,非丧之正也。王肃难郑云:“若以二十七月禫,其嵗未遭丧,则出入四年。”丧服小记:何以云再期之丧三年?如王肃此难,则为母十五月而禫,出入三年。小记何以云期之丧二年?明小记所云据丧之大防也。又肃以月中而禫,案《曲礼》丧事先逺日,则大祥当在下旬,禫祭又在祥后,何得云中月而禫?又禫后何以容吉祭?故郑云二十七月也。戴徳《丧服变除礼》: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故郑依而用焉。郑以二十八月,乐作。《丧大记》何以云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似禫后许作乐者。《大记》所谓禫后方将作乐,释其内无哭者之意,非谓即作乐。《大记》又云:禫而后御,言祭而复寝。间传何以云大祥居复寝?间传所云者,去垩室复殡宫之寝。《大记》云:禫而从御,谓禫后得御妇人,必待吉祭然后复寝。其吉祭者,是禫月值四时而吉祭外而为之,其祝辞犹不称以某妃配。《故士虞礼》云:吉祭犹未配【黄氏曰:疏文所辨禫祭月日,正读礼者所当考。元系于孟献子县而不乐之下,今移于此,庶学者易于检寻也】
译子禫属于县(诸侯)的礼制,都依据省减音乐、忘记哀痛的原则,这不是正规的音乐。那八音之乐,由乐工演奏,一定要等到第二十八个月。这就是下文所说的“这个月举行禫祭,迁移到第二个月才用乐”的意思。那“早晨除丧服,傍晚唱歌”,不是正规的乐歌,是乐的细微区别,也可以称为乐,所以郑玄说“笑他行乐太快”。《三年问》说:“三年的丧期,二十五个月结束。”这是依据丧事终结,除去丧服、丢掉丧杖,但其余的哀痛未尽,所以又延长两个月,这不是丧礼的正统。王肃驳难郑玄说:“如果以第二十七个月举行禫祭,那这一年没有遭遇丧事,那么时间出入就有四年。”《丧服小记》说:为什么说再期之丧是三年?如果像王肃这样驳难,那么为母亲服丧十五个月就举行禫祭,时间出入就有三年。《小记》为什么说期之丧是二年?这说明《小记》所说的依据的是丧礼的大纲。又王肃认为在月中举行禫祭,查考《曲礼》说丧事先选远日,那么大祥应当在下旬,禫祭又在祥祭之后,怎么能说在月中举行禫祭?又禫祭之后怎么容得下吉祭?所以郑玄说第二十七个月。戴德的《丧服变除礼》说:第二十五个月大祥,第二十七个月举行禫祭,所以郑玄依据并采用它。郑玄认为第二十八个月,音乐开始演奏。《丧大记》为什么说禫祭时室内没有哭泣的人?音乐已经演奏,似乎禫祭后允许作乐。《大记》所说的禫祭后方将作乐,是解释室内没有哭泣的人的意思,不是说立即作乐。《大记》又说:禫祭后才可以与妻妾同寝,是说祭祀后恢复寝居。《间传》为什么说大祥后居住恢复寝居?《间传》所说的,是离开垩室回到殡宫的寝处。《大记》说:禫祭后才可以与妻妾同寝,是说禫祭后得以与妻妾同寝,一定要等到吉祭之后才恢复寝居。那吉祭,是禫祭之月正值四时吉祭,而在外面举行,其祝辞还不称以某妃配享。《故士虞礼》说:吉祭还尚未配享【黄氏说:疏文所辨析的禫祭月日,正是研读《礼记》的人应当考订的。原本系于孟献子县而不乐之下,现在移到这里,以便学者易于检寻】
杜氏曰:祥禫之义,案《仪礼》云「中月而禫」,郑康成以中月为间月,王肃以中月为月中,致使丧期不同,制度非一,厯代学党议论纷纭。宗郑者则云:「祥之日鼓素琴,孔子弹琴笙歌乃省哀之乐,非正乐也。正乐者八音并奏,使工为之者也【案郑学之徒不云二十五月、六月、七月之中无存省之乐也,但论非是禫后复吉所作正乐耳。故郑注《丧服四制》「祥之日鼓素琴」云尔,以存乐也。君子三年不为乐,乐必崩;三年不为礼,礼必壊。故祥日而存之,非有心取适而作乐。三年之丧,君子居之,若驷之过隙。故虽以存省之时,犹不能成乐。是以孔子既祥五日挥琴而不成声。《礼记》所云二十五月而毕者,论丧之大事毕也,谓除衰绖与垩室耳,余哀未尽,故服素缟麻衣,着未吉之服。伯叔无礼,十三月而除;为母妻有禫,则十五月而毕;为君无禫,二十五月而毕;为父长子有禫,二十七月而毕。明所云丧以周防者,禫不在周中也。《礼记》二十五月毕者,则禫不在祥月,此特为重丧加之以禫,非论其正祥除之义也。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者,论其正;二十七月而禫者,明其加】宗王者,案《礼记》云「三年之丧再周,二十五月而毕」,又《檀弓》云「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又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逾月则其善也。」又夫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又祥之日鼓素琴,以此证无二十七月之禫也【案王学之徒难曰:「若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八月作乐,则二十五月、二十六月、二十七月三月之中不得作乐者,何得《礼记》云「祥之日鼓素琴」,孔子既祥五日弹琴,十日笙歌?又《丧大记》云「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孟献子禫悬而不乐,此皆禫月有乐之义,岂合二十八月然始乐乎?」郑学之徒嫌祥禫同月,卜用逺日,无中月之义者,祥禫之祭虽用逺日,若卜逺日不吉,则卜近日。若卜近得吉,便有中月之义也。所以知卜逺不得吉,得用近日者,以吉祭之时,卜近不吉,得卜逺日。故《礼记》云:「旬之内曰近某日,旬之外曰逺某日。」《特牲馈食》云:「近日不吉,则筮逺日。若吉事得用逺,则凶事得用近,故有中月之义也。」《礼记》作乐之文,或在禫月,或在异月者,正以祥禫之祭,或在月中,或在月末故也。丧事先逺日不吉,则小月初禫,在月中则得作乐。此《丧大记》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孟献子禫悬而不乐之类皆是也。祥之日鼓琴者,特是存乐之义,非禫后之乐也】夫人伦之道,以徳为本,至徳以孝为先。上古丧期无数,其仁人则终身灭性,其众庶有朝丧暮废者,则禽兽之不若。中代圣人缘中人之情为作制节,使过者俯而就之,不及者跂而及之。至重者斩衰以周防后代,君子居丧以周若驷之过隙而加崇以再周焉。《礼记》云:「再周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至于祥禫之节,焚爇之除,其文不备,先儒所议,互有长短,遂使厯代习礼之家,翻为聚讼,各执所见,四海不同。此皆不本礼情而求其理故也。夫丧本至重,以周防后代崇加以再周,岂非君子欲重其情而彰孝道者也?何乃惜一月之禫而不加之以胶柱于二十五月者哉?或云:「孝子有终身之忧,何须过圣人之制者?」二十七月之制行尚矣。遵郑者乃过礼而重情,遵王者则轻情而反制,斯乃孰为孝乎?且练祥禫之制者,本于哀情不可顿去而渐杀也。故《间传》云:「再周而禫,大祥素缟麻衣。中月而禫,禫而纎无所不佩。中犹间也,谓大祥祭后间一月而禫也。」据文势足知,除服后一月服大祥服,后一月服禫服【今俗所行禫则六旬,既祥缟麻阙而不服,稽诸制度,失之甚矣】今约经传求其适中,可二十五月终而大祥,受以祥服素缟麻衣,二十六月终。而禫受以禫服,二十七月终而吉,吉而除徙。月乐无所不佩,夫如此求其情而合乎礼矣。
世佐案:郑王二説,各有所据,未易评定得失。然亲丧外除,余哀未忘于内,
译杜氏说:关于大祥与禫祭的意义,查考《仪礼》记载“中月而禫”,郑康成认为“中月”是间隔一个月,王肃认为“中月”是月中,这导致丧期长短不同,礼制不统一,历代学者议论纷纭。
尊崇郑氏学说的人说:“大祥之日弹奏素琴,孔子弹琴、吹笙、歌唱,这是为了节制哀痛的音乐,并非正式的音乐。正式的音乐是八音齐奏,由乐工演奏的。”(按:郑氏学派的门徒并不说二十五个月、二十六个月、二十七个月之中没有节制哀痛的音乐,只是论述这不是禫祭之后恢复吉礼时所用的正式音乐罢了。所以郑玄在注释《丧服四制》‘大祥之日弹奏素琴’时这样说,是为了保留音乐。君子三年不从事音乐,音乐就会崩坏;三年不从事礼仪,礼仪就会败坏。所以在举行大祥祭时保留音乐,并非出于追求享乐而作乐。三年的丧期,君子度过的日子,如同驷马驰过缝隙般短暂。所以即使在节制哀痛的时候,仍然无法完成正式的音乐。因此孔子在大祥祭后五天弹琴却弹不出声音。《礼记》所说二十五个月丧事完毕,是指丧事的大节完毕,即除去丧服和垩室罢了,其余的哀痛未尽,所以穿着素缟麻衣,穿着未恢复吉礼的服饰。为伯叔父服丧没有禫祭,十三个月除去丧服;为母亲、妻子服丧有禫祭,十五个月丧事完毕;为君主服丧没有禫祭,二十五个月丧事完毕;为父亲、长子服丧有禫祭,二十七月丧事完毕。这就明白所谓丧期以一年为防限的说法,禫祭并不在周年之中。《礼记》说二十五个月丧事完毕,那么禫祭就不在大祥的同一个月,这只是对重丧额外增加禫祭,并非论述正式大祥除服的意义。三年之丧二十五个月完毕,是论述其正礼;二十七月举行禫祭,是说明其加重之礼。)
尊崇王氏学说的人,查考《礼记》说“三年之丧再周,二十五个月而毕”,又《檀弓》说“大祥祭后穿缟衣,当月举行禫祭,下个月作乐”,又有鲁国人早上举行大祥祭晚上就唱歌的,子路嘲笑他,孔子说:“过了一个月就很好了。”又孔子在大祥祭后五天弹琴却弹不出声音,十天才能吹笙歌唱,又大祥之日弹奏素琴,以此证明没有二十七个月的禫祭。(按:王氏学派的门徒辩难说:“如果二十五个月大祥,二十七月禫祭,二十八月作乐,那么二十五个月、二十六个月、二十七月这三个月之中不能作乐,为什么《礼记》说‘大祥之日弹奏素琴’,孔子大祥后五天弹琴,十天吹笙歌唱?又《丧大记》说‘禫祭时室内没有哭泣的人,音乐就奏响了’,所以孟献子禫祭时悬挂乐器却不奏乐,这些都是禫月有音乐的意义,怎么能合乎二十八月才开始作乐呢?”郑氏学派的门徒嫌恶大祥与禫祭在同一个月,占卜选用远日,没有中月的意义,大祥与禫祭的祭祀虽然选用远日,如果占卜远日不吉利,就占卜近日。如果占卜近日得到吉兆,就有中月的意义了。所以知道占卜远日不得吉兆,可以用近日,是因为吉祭的时候,占卜近日不吉,可以占卜远日。所以《礼记》说:‘十天之内叫近日,十天之外叫远日。’《特牲馈食礼》说:‘近日不吉,就筮占远日。如果吉事可以用远日,那么凶事就可以用近日,所以有中月的意义。’《礼记》中关于作乐的记载,有的在禫月,有的在另一个月,正是因为大祥与禫祭的祭祀,有的在月中,有的在月末的缘故。丧事先占卜远日不吉,那么小月初举行禫祭,在月中就可以作乐。这就是《丧大记》所说的‘禫祭时室内没有哭泣的人,音乐就奏响了’。所以孟献子禫祭悬挂乐器却不奏乐之类都是如此。大祥之日弹琴,只是保留音乐的意义,并非禫祭之后的音乐。)
人伦之道,以道德为根本,最高的道德以孝为先。上古丧期没有定数,仁人则终身毁伤性情,普通百姓有早上丧事晚上就废弃礼制的,这还不如禽兽。中古时代的圣人根据中等人的情感制定礼制,使超过礼制的人降低标准来遵从,达不到礼制的人努力来达到标准。最重的丧服用斩衰以一年为防限,后代君子居丧以一年为限,如同驷马驰过缝隙般短暂,又加重到再周(两年)。《礼记》说:“再周的丧礼,二十五个月而毕。”至于大祥、禫祭的节度,焚烧旧物的除服,其条文不完备,先儒所议论的,互有长短,于是使历代习礼之家,反而聚讼不休,各执己见,四海不同。这都是不本着礼情而追求其理的缘故。丧事本来最重,以一年为防限,后代加重到再周,岂不是君子想要加重其情感而彰显孝道吗?为什么吝惜一个月的禫祭而不加在二十五个月之上呢?有人说:“孝子有终身的忧愁,何必超过圣人的制度呢?”二十七月的制度实行很久了。尊崇郑氏的人超过礼制而看重情感,尊崇王氏的人轻视情感而违背制度,这究竟谁是孝呢?况且练祭、大祥、禫祭的制度,本于哀痛之情不能立刻去除而逐渐减轻。所以《间传》说:“再周而禫,大祥祭穿素缟麻衣。中月而禫,禫祭后细麻无所不佩。中就是间隔的意思,指大祥祭后间隔一个月而禫。”根据文势足以知道,除去丧服后一个月穿大祥祭的服饰,后一个月穿禫祭的服饰。(现在世俗所行的禫祭则是六十天,大祥祭后缟麻缺失而不穿,查考礼制,错误很大。)现在约略根据经传寻求适中的办法,可以二十五个月终了而举行大祥祭,接受大祥祭的服饰素缟麻衣,二十六个月终了而举行禫祭,接受禫祭的服饰,二十七月终了而恢复吉礼,恢复吉礼后除去迁徙,下个月作乐无所不佩,这样寻求情感而合乎礼制了。
世佐案:郑、王两家的说法,各有依据,不容易评定得失。然而亲人丧事外在的丧服已除,内心的余哀未忘,
礼之正也。孝子之执亲之丧也,哀慕人情,终身焉而已。三年若驷之过隙也。至于变除之节,与其过而除也,毋宁过而服之。此二十七月之制,所以为万世遵行与?若日月虽多,而哀戚之情不至焉,则岂称情而立文之谓哉?
译这是礼制的正道。孝子为父母守丧,哀痛思慕是人之常情,应当终身保持,但实际执行中只守三年。三年时光就像骏马穿过缝隙一样短暂。到了改变丧服、结束守丧的节次,与其过分地提前除服,不如过分地延长服丧。这二十七个月的制度,大概就是因此成为万世遵行的准则吧?如果守丧的时间虽然很长,但哀痛悲戚的情感却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那又怎么能说是根据真情实感来制定礼文呢?
是月也吉祭犹未配
注曰:是月,是禫月也。当四时之祭,月则祭,犹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少牢馈食礼。祝祝曰:孝孙某,敢用柔毛、刚鬛、嘉荐、普淖,用荐嵗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
疏曰:禫祭仍在寝,此月当四时吉祭之月,则于庙行四时之祭于羣庙,而犹未得以某妃配,哀未忘,若丧中然也。言「犹者」,如祥祭以前不以妃配也。案《礼记》云:「吉事先近日,丧事先逺日」,则大祥之祭仍从丧事先,用逺日下旬为之。此禫言「澹然平安」。
张子曰:祔葬祔祭,极至理而论,只合祔一人。夫妇之道,当其初婚,未尝约再配。是夫只合一娶,妇只是合一嫁。今妇人夫死而不可再嫁,如天地之大义,夫岂得而再娶?然以重者计之,养亲承家,祭祀继续,不可无也,故有再娶之理。然其葬其祔,虽为同穴同筵几,然譬之人情,一室中岂容二妻?以义防之,须祔以首娶,继室别为一所可也。
或问朱子曰:「顷看程氏祭仪,谓凡配止用正妻一人,或奉祀之人是再娶所生,即以所生配。谓凡配止用正妻一人,是也。若再娶者无子,或祔祭别位,亦可也。若奉祀者是再娶之子,乃许用所生配,而正妻无子,遂不得配享,可乎?」朱子曰:「程先生此説,恐误。唐防要中有论:『凡适母,无先后,皆当并祔合祭』,与古者诸侯之礼不同。」又曰:「夫妇之义,如干之与坤,自有差等。故方其生存,夫得有妻有妾,而妻之所夫,不容有二。况于死而配祔,又非生存之比。横渠之説,似亦失之于太过也。只合从唐人所议为允。况又有前妻无子,后妻有子之碍,其势将有所杌陧而不安者。唯葬则今人夫妇未必皆合葬,继室别营兆域,宜亦可矣。」黄氏曰:「案丧服小记云:『妇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者;祖姑有二人,皆得祔于庙』,则其中必有再娶者,则再娶之妻自可祔庙。程子、张子特考之未详耳。朱先生所辨正,合礼经也。」
敖氏曰:禫之月,即安祭,所以安神。大戴记言:诸侯迁庙事毕,乃择日而祭焉,正此意也。至是方云吉祭,则于祔云。其他如馈食者,亦大约言之耳,犹未配。谓孝子之母虽先其父而卒者,此时犹未以之配祭也。盖此祭主于安其父之神灵,故不及其母。与所谓荐其嵗事者不同也。
郝氏曰:吉祭即禫祭也。未配新主,犹祔祖,未入新庙,与其配専祀也。夫妇合祀曰配。又曰:亲初丧,设主殡宫,三月既葬卒哭,以主祔于祖庙,时新宫未作,无専祀,故不忍即以鬼神事之也。故练、祥等祭皆无配。三年丧毕,新宫成,迁主祢庙,始有配飨。禫祭时,主犹在祖。
世佐案:别云是月,则吉祭与禫祭同月而异日,明矣。吉祭谓以吉礼祀今亡者于庙也。前此者,虞不致爵,小祥不旅酬,大祥无算爵,皆未吉也。至此纯以吉礼行之,故曰吉祭。一月而两祭者,禫尚在寝,吉祭则以其新迁于庙而为是祭,以妥其神也。配谓以其妃之先卒者合食也。妇人无庙,其妃之先卒者向祔于皇祖姑,今其夫迁庙之后乃合食焉,是则所谓配也。未配则祭考而已,不及其妣也。未配之义有二,一则以其在二十七月之内,未忍纯以鬼神之道事之;一则丧三年不祭,是时羣庙之祭犹未举,固不得而独私其母也。盖此祭为新迁庙者,不为旧在庙者。至于羣庙之祭,则必待三年丧毕,二十八月而后行之也。疏以此祭为祭羣庙,非又案此疏云:禫祭仍在寝。《左传》服注云:特祀于主,谓在寝烝尝禘于庙者,三年丧毕,遭烝尝则行祭皆于庙焉。《谷梁传》疏亦云:壊庙在三年丧终,是皆谓迁庙之节后于禫祭也。张子从郑义,练而迁庙与贾服不同。今以孔子善殷练而祔之意推之,当以贾服説为正。
右记小祥大祥禫祭吉祭之节
仪礼集编卷三十三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仪礼集编》>
钦定四库全书
仪礼集编卷三十四
龙里县知县盛世佐撰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之一
郑目录云:「特牲馈食之礼,
译这个月,吉祭仍然没有配享。
注说:这个月,是禫月。在四时吉祭的时候,到了该祭的月份,仍然没有用某妃配享某氏。这是因为哀痛尚未忘记,参见《少牢馈食礼》。祝官祝祷说:“孝孙某,谨用柔毛、刚鬛、嘉荐、普淖,向皇祖伯某进献岁事,以某妃配享某氏。请享用。”
疏说:禫祭仍然在寝宫举行,这个月正值四时吉祭之月,就在群庙中举行四时之祭,但仍然不能用某妃配享,因为哀痛尚未忘记,如同在丧期中一样。说“犹”,就像祥祭以前不用妃配享一样。查《礼记》说:“吉事先近日的日期,丧事先远日的日期”,那么大祥之祭仍然遵循丧事在先的原则,选用远日的下旬举行。这里说禫祭,意思是“澹然平安”。
张子说:祔葬祔祭,从极至的道理来论,只应该祔一人。夫妇之道,当初结婚时,未曾约定再配。所以丈夫只应娶一次,妻子只应嫁一次。现在妇人丈夫死了不可再嫁,如同天地的大义,丈夫难道可以再娶吗?然而从重要的方面考虑,奉养双亲、继承家业、祭祀延续,不可没有,所以有再娶的道理。但是安葬和祔祭,虽然同穴同席,但比照人情,一间屋子岂能容纳两个妻子?用义理来防范,必须祔首娶的妻子,继室另设一处也可以。
有人问朱子说:“近来看程氏祭仪,说凡是配享只用正妻一人,或者奉祀的人是再娶所生,就用所生者配享。说凡是配享只用正妻一人,是对的。如果再娶者无子,或者祔祭另设一位,也可以。如果奉祀者是再娶之子,就允许用所生者配享,而正妻无子,竟不得配享,可以吗?”朱子说:“程先生此说,恐怕有误。《唐会要》中有论述:‘凡是适母,无论先后,都应当并祔合祭’,这与古代诸侯的礼制不同。”又说:“夫妇之义,如同乾与坤,自有等级差别。所以当他们在世时,丈夫可以有妻有妾,而妻子所服的丈夫,不容有二。何况死后配享祔祭,又不是与在世时相比。横渠的说法,似乎也太过了。只应当遵从唐人的议论为妥当。况且又有前妻无子、后妻有子的阻碍,其势将有所动摇而不安。只有安葬,现在人夫妇未必都合葬,继室另建墓域,也应当可以。”黄氏说:“查《丧服小记》说:‘妇人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就祔于亲近的;祖姑有二人,都可以祔于庙’,那么其中必有再娶者,那么再娶的妻子自然可以祔庙。程子、张子只是考证得不详细罢了。朱先生所辨正,符合礼经。”
敖氏说:禫之月,就是安祭,用来安神。《大戴记》说:诸侯迁庙事情完毕后,才选择日期祭祀,正是这个意思。到这里才说吉祭,那么对于祔祭来说。其他如馈食之类的,也是大概而言罢了,仍然没有配享。是说孝子的母亲虽然先于父亲去世,此时仍然不用她配祭。因为这个祭主要在于安顿父亲的神灵,所以不及其母。与所谓进献岁事的不同。
郝氏说:吉祭就是禫祭。没有配享新主,如同祔祖,没有进入新庙,与其配享专祀。夫妇合祀叫配。又说:亲人初丧,设主于殡宫,三个月安葬后卒哭,将主祔于祖庙,当时新宫尚未建成,没有专祀,所以不忍心就当作鬼神来侍奉。所以练祭、祥祭等都没有配享。三年丧毕,新宫建成,迁主到祢庙,才开始有配享。禫祭时,主还在祖庙。
盛世佐案:另外说这个月,那么吉祭与禫祭同月而异日,就明白了。吉祭是指用吉礼在庙中祭祀今亡者。在此之前,虞祭不致爵,小祥不旅酬,大祥无算爵,都还不是吉礼。到这里完全用吉礼举行,所以叫吉祭。一个月举行两次祭,是因为禫祭尚在寝宫,吉祭则因为新迁于庙而举行此祭,以安顿其神。配是指用先卒的妃子合食。妇人无庙,先卒的妃子向来祔于皇祖姑,现在其夫迁庙之后才合食,这就是所谓的配。未配则只祭父亲,不及其母。未配的意义有二,一是因为还在二十七月之内,不忍心完全用鬼神的道理来侍奉;二是丧期三年不祭,这时群庙的祭礼尚未举行,固然不能单独私祭其母。因为这个祭是为新迁庙者,不是为旧在庙者。至于群庙的祭礼,必须等到三年丧毕,二十八月之后才举行。疏将此祭视为祭群庙,不对。又查此疏说:禫祭仍在寝宫。《左传》服虔注说:特祀于主,是指在寝宫举行烝尝,禘祭在庙中,三年丧毕,遇到烝尝则行祭,都在庙中举行。《谷梁传》疏也说:毁庙在三年丧终,这都是说迁庙之节在禫祭之后。张子遵从郑玄的意见,练祭时迁庙,与贾逵、服虔不同。现在以孔子赞许殷代练祭而祔的意思推之,应当以贾逵、服虔的说法为正确。
右记小祥大祥禫祭吉祭之节
仪礼集编卷三十三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仪礼集编》>
钦定四库全书
仪礼集编卷三十四
龙里县知县盛世佐撰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之一
郑目录云:“特牲馈食之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