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集编卷二十三
同故也。带縁各视其冠者,谓齐衰以至缌麻,其布带与其冠衰之縁,亦各以其冠布为之。间传曰:期而小祥,练冠縓縁。檀弓曰:练衣縓縁。则重服未练以前,与夫轻服之冠衰皆有布縁明矣。此所云者是也。冠縁者纯也,衰縁者其领及袪之纯也。此复言带縁者,又同其布之与冠同而并及之。郝氏曰:受犹接也。记云:齐衰四升,其冠七升,以其冠为受。受冠八升是也。齐衰初丧布四升,冠布七升。既▯衰受冠布七升,冠更受八升。大功初丧冠布八升,既▯衰受冠布八升,冠更受九升。缌麻三月,小功五月。缌麻以小功之冠为衰,小功以大功之冠为衰。不言受者,三月、五月则既▯服齐,故无受。带谓布带,縁谓深衣领袖带与縁布稍细,各视其冠布升数。张氏曰:案注斩衰有三,指为父、为君、为子之三等。齐衰四章,谓三年杖、期不杖、期、三月,凡四章也。
译这是同样的道理。腰带和边缘的规格都参照其对应的冠,也就是说,从齐衰到缌麻,其布带以及冠和衰的边缘,也都各自用与冠相同的布料制作。《间传》说:“守丧一年举行小祥祭时,戴练冠,边缘染成浅红色。”《檀弓》说:“练衣的边缘染成浅红色。”这就说明,在重丧服未练之前,以及轻丧服的冠和衰,都有布制的边缘,这是显而易见的。这里所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冠的边缘就是纯边,衰的边缘就是衣领和袖口的纯边。这里再次提到带缘,是因为它们的布料与冠相同,所以一并提及。郝氏说:“受”就是承接的意思。《礼记》说:“齐衰用四升布,其冠用七升布,用冠的布料作为承接。”这就是说承接冠的布料是八升。齐衰在初丧时用四升布,冠用七升布。既葬之后,衰承接冠用七升布,冠再承接用八升布。大功在初丧时冠用八升布,既葬之后,衰承接冠用八升布,冠再承接用九升布。缌麻守丧三个月,小功守丧五个月。缌麻用小功的冠作为衰,小功用大功的冠作为衰。没有提到“受”,是因为三个月、五个月的丧期在既葬之后丧服就整齐了,所以没有承接的变化。带指的是布带,缘指的是深衣的领、袖、带以及边缘,这些地方的布料稍细,各自参照其冠布的升数。张氏说:查考注疏,斩衰分为三等,指的是为父、为君、为子这三个等级。齐衰分为四章,指的是三年持杖、期年不持杖、期年、三个月,总共四个等级。
世佐案此传句读旧误今正之云齐衰大功冠【句】其受也者谓齐衰大功二者之冠之升数各与其受衰同也下记云以其冠为受齐衰冠七升受衰亦七升大功冠十一升受衰亦十一升于此发传者齐衰一服有四章重者三年轻者三月日月既殊嫌其冠之升数亦异传故设为问答以明之云缌麻小功冠【句】其衰也者谓缌麻小功二者之冠皆与缌麻之衰同而无受也小功以缌麻之衰为冠缌麻以小功之冠为衰又以为冠皆十五升抽其半故并举之缌麻言于小功之上者明小功之冠亦同于缌麻也缌麻之冠衰与小功冠无以异者礼穷则同也小功冠衰之升数未尝无别而谓皆冠其衰岂不谬哉且立言之法若以服之重轻为序缌麻亦不得言于小功之上矣带縁布带之縁也各各齐衰以下也斩衰绞带无縁齐衰以下以布为带又有縁轻者饰也问冠而并答以带縁者以其粗细与冠同类及之耳云带縁各视其冠则带之升数各视其衰与疏分带縁为二物训縁为中衣之縁非敖指为冠衰之縁尤误夫重服斩而不缉齐衰仅缉之而已其冠则五服皆条属外毕安得有縁
父在为母
敖氏曰:「此主言士之子为母也,其为继母、慈母,亦如之。」
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
疏曰:家无二尊,故于母屈而为期,不直言尊而言私尊者,母于子为尊,夫不尊之故也。子于母屈而期,心丧犹三年,故父虽为妻期而除,然必三年乃娶者,通达子之心防之志故也。《左氏传》晋叔向云:王一歳有三年之丧,二据大子与穆后,天子为后亦期而云三年丧者,据达子之志而言也。
张子曰:「父在,为母服三年之丧,则家有二尊,有所嫌也。处今之宜,但可服齐衰一年,外可以墨衰从事,可以合古之礼,全今之制。」
朱子曰:「丧礼须从仪礼为正。如父在为母期,非是薄于母,只为尊在其父,不可复尊在母。然亦犹心丧三年,这般处皆是大项事,不是小节目。后来都失了。而今国家法为所生父母皆心丧三年,此意甚好。」又问:「仪礼父在为母,曰卢履冰议是,但条例如此,不敢违耳。」
黄氏曰:宋文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皇太子心丧三年。礼有心丧禫,无禫礼,无成文。世或两行。皇太子心丧毕,诏使博士议。有司奏:丧礼有祥以祥变,有渐不宜便除即吉,故其间服以綅也。心丧已经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祥禫变除礼毕,余情一周,不应复有再禫。宣下以为永制,诏可。
唐前上元元年,武后上表请父在为母终三年之服,诏依行焉。开元五年,右补阙卢履冰上言:“准礼,父在为母一周除,灵三年心丧,请仍旧章,庶叶通礼。”于是下制,令百官详议。刑部郎中田再思建议云:“上古丧服无数,盖自周公制礼之后,孔父刋经以来,方殊厌降之仪,以标服纪之节。重轻从俗,斟酌随时,循古未必是依,今未必非也。”履冰又上疏曰:“天无二日,土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理之也。所以父在为母服周者,避二尊也。”左散骑常侍元冲行奏议:“今若舍尊严之重,亏严父之义,事不师古,有伤名教。”百僚议竟不决。后中书令萧嵩与学士改修五礼,又议请依元勅,父在为母齐衰三年为令,遂为成典。今服制令子为母齐衰三年【父卒为母与父在为母同】
敖氏曰:「丧妻者必三年然后娶,礼当然尔,非必专为达子心丧之志也。盖夫之于妻,宜有三年之恩,为其不可以不降于母,是以但服期而已。然服虽有限,情则可伸,故必三年然后娶,所以终牉合之义焉。若谓唯主于达子之志,则妻之无子而死者,夫其可以不俟三年而娶乎?」《春秋传》曰:「王一歳而有三年之丧,二谓后与太子也。」丧妻之义,于此可见。
呉氏澄曰:凡丧礼制为斩衰、功缌之服者,其文也;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其实也。中有其实,而外饰之以文,是为情文之称。徒服其服而无其实,则与不服等尔。虽不服其服,而有其实者,谓之心丧。心丧之实,有隆而无杀;服制之文,有杀而有隆,古之道也。愚尝谓
译世佐按:此传文的句读旧本有误,现在予以纠正。说:“齐衰、大功的冠【句】”,其“受”者,是说齐衰、大功这两种丧服的冠,其麻布的升数各自与其所受的衰服相同。下记中说:“以其冠为受”,齐衰的冠是七升,所受的衰也是七升;大功的冠是十一升,所受的衰也是十一升。在这里发出传文,是因为齐衰这一种丧服有四种情况,重的服丧三年,轻的服丧三个月,时间既然不同,恐怕其冠的升数也有差异,传文因此设置问答来阐明它。说:“缌麻、小功的冠【句】”,其“衰”者,是说缌麻、小功这两种丧服的冠都与缌麻的衰服相同,而没有“受”的区别。小功用缌麻的衰作为冠,缌麻用小功的冠作为衰,又都作为冠,都是十五升抽去一半,所以一并提及。缌麻说在小功之上,是为了表明小功的冠也同于缌麻。缌麻的冠、衰与小功的冠没有区别,是因为礼制穷尽则相同。小功冠、衰的升数并非没有区别,却说都冠其衰,难道不谬误吗?况且立言的方法,如果以丧服的轻重为顺序,缌麻也不应该说在小功之上了。带缘,是布带的边缘。各,指齐衰以下各等丧服。斩衰的绞带没有边缘,齐衰以下用布做带,又有边缘,轻的丧服有装饰。问冠而一并回答带缘,是因为它们的粗细与冠同类,一并提及罢了。说“带缘各视其冠”,那么带的升数就各视其衰,与疏将带、缘分为两物,训释缘为中衣的边缘,非敖指为冠、衰的边缘,尤其错误。因为重服斩衰而不缉边,齐衰仅仅缉边而已,其冠则是五服都条属外边,哪里会有边缘呢?
父在为母
敖氏说:“这主要说的是士的儿子为母亲服丧,其为继母、慈母服丧,也是如此。”
传文说:“为什么服丧一年呢?是屈从。至尊的父亲在,不敢伸张对母亲的私尊。父亲必须三年之后才娶妻,是为了通达儿子的心志。”
疏解说:家中没有两个至尊,所以对母亲屈从而服丧一年,不直接说尊而说私尊,是因为母亲对于儿子是尊,丈夫不尊的缘故。儿子对母亲屈从而服丧一年,心丧仍然三年,所以父亲虽然为妻子服丧一年就除服,但必须三年后才娶妻,是为了通达儿子内心哀悼的心志的缘故。《左氏传》晋国叔向说:“王一年中有两次三年之丧,二是依据太子与穆后,天子为皇后也服丧一年而说三年丧,是依据通达儿子的心志而言的。”
张子说:“父亲在世,为母亲服三年之丧,那么家中有两个至尊,有所嫌忌。适应当今的适宜做法,只可以服齐衰一年,外面可以穿着墨衰从事公务,这样可以符合古礼,保全今制。”
朱子说:“丧礼必须从《仪礼》为正。如父在为母服丧一年,不是薄待母亲,只是因为尊在父亲,不可再尊在母亲。然而也如同心丧三年,这类地方都是大项事,不是小节目。后来都失传了。而今国家法令为所生父母都心丧三年,这个意思很好。”又问:“《仪礼》父在为母,卢履冰的议说是正确的,只是条例如此,不敢违背罢了。”
黄氏说:宋文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去世,皇太子心丧三年。礼有心丧禫,无禫礼,无成文。世人有时两行。皇太子心丧完毕,下诏让博士议论。有关部门上奏:丧礼有祥祭以祥变,有渐变不宜立即除服即吉,所以其间服以綅色。心丧已经十三个月,大祥十五个月,祥禫变除礼毕,余情一周,不应该再有再禫。宣布作为永久制度,下诏同意。
唐高宗上元元年,武后上表请求父在为母终三年之服,下诏依行。开元五年,右补阙卢履冰上言:“按照礼制,父在为母服丧一年除服,灵三年心丧,请求仍旧章,庶几符合通礼。”于是下制,令百官详细议论。刑部郎中田再思建议说:“上古丧服无数,大概自周公制礼之后,孔子删定经典以来,才区分厌降的仪式,以标明服纪的节度。重轻从俗,斟酌随时,循古未必是依,今未必非也。”履冰又上疏说:“天无二日,土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理之。所以父在为母服周者,避二尊也。”左散骑常侍元冲行奏议:“现在如果舍弃尊严之重,亏损严父之义,事不师古,有伤名教。”百官议论完毕不决。后来中书令萧嵩与学士改修五礼,又议请依元勅,父在为母齐衰三年为令,遂为成典。现在服制令子为母齐衰三年【父卒为母与父在为母同】
敖氏说:“丧妻者必须三年之后才娶妻,礼当然如此,并非专门为了通达儿子心丧的心志。大概丈夫对于妻子,宜有三年之恩,因为不可以不降于母亲,所以只服丧一年而已。然而服虽有限,情则可伸,所以必须三年之后才娶,是为了终牉合之义。如果说只主于通达儿子的心志,那么妻子无子而死者,丈夫可以不等待三年而娶吗?”《春秋传》说:“王一年而有三年之丧,二谓后与太子也。”丧妻之义,于此可见。
呉氏澄说:凡丧礼制为斩衰、功缌之服者,其文也;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其实也。中有其实,而外饰之以文,是为情文之称。徒服其服而无其实,则与不服等尔。虽不服其服,而有其实者,谓之心丧。心丧之实,有隆而无杀;服制之文,有杀而有隆,古之道也。愚尝谓
服制当一以周公之礼为正,后世有所増改者,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实,而不防古人制礼之意者也。为母齐衰三年,而父在,为母杖期,岂薄于其母哉?盖以夫为妻之服既除,则子为母之服亦除,家无二尊也。子服虽除,而三者居丧之实如故,则所杀者三年之文而已,实固未尝杀也。
译丧服制度应当一律以周公的礼制为标准,后世有所增改的,都是沉溺于礼制的形式,蒙蔽于礼制的实质,而不了解古人制定礼制的本意。为母亲服齐衰三年,如果父亲在世,则为母亲服杖期,这难道是轻视母亲吗?这是因为丈夫为妻子的丧服已经除去,那么儿子为母亲的丧服也就随之除去,家中不能有两个至尊。儿子的丧服虽然减除,但居丧三年的实质依旧如故,那么所减损的只是三年的形式罢了,实质上并没有减损。
郝氏曰:至尊谓父,私尊谓母。父至尊而子又尊其母,故曰私尊。子为父屈,而父为子伸,故子服虽期年已除,父娶必三年后,继以伸其子所不敢伸之志也。志谓心丧。
顾氏曰:「父在为母,虽降为期,而心丧之实,未尝不三年也。」传曰:「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假令娶于三年之内,将使为之子者何服以见?何情以处乎?理有所不可也。抑其子之服于期,而申其父之不娶于三年?圣人所以损益,百世而不可改者,精矣。又曰:「父在为母,齐衰三年,起自《开元礼》。」然其时,卢怀慎以母忧起复为兵部侍郎,张九龄以母忧起复中书侍郎同平章事,邠王守礼以母忧起复左金吾卫将军,嗣鄂王邕以母忧起复卫尉卿。而得终礼制者,唯张説、韩休二人,则明皇固已崇其文而废其实矣。今制,父在为母斩衰三年。案《太祖实录》,洪武七年九月庚寅,贵妃孙氏薨,命呉王橚服慈母服斩衰三年,以主丧事,勅皇太子诸王皆服期。乃命翰林学士宋濓等修《孝慈録》,立为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其庶母,皆齐衰杖期。十一月壬戌朔,书成。此则当时别有所为,而未可为万世常行之道也。
妻
疏曰:妻卑于母,故次之。夫为妻年月禫杖,亦与母同。敖氏曰:下章传曰:「父在则为妻不杖」,然则此为妻杖,谓无父者也。
汪氏琬曰:「礼,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此指杖期而言,故郑▯谓父在为母也。又礼,为父母、妻、长子禫,又期终丧不食肉饮酒。父在为母,为妻,又期居庐,终丧不御于内者,父在为母,为妻。盖妻丧皆与父在为母同,故先儒谓为妻亦十五月而禫也。后世妻丧不禫,则已夷于旁期矣。」
世佐案:此谓适子无父者也。士之庶子,亦存焉。适子父在,为妻不杖,见下章。大夫之庶子,父在为妻,在大功章。公子为其妻,在五服之外,父没乃为之大功。
传曰为妻何以期也妻至亲也
注曰:「适子父在,则为妻不杖,以父为之主也。」《服问》曰:「君所主,夫人、妻、太子适妇,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谓庶子疏曰:「妻移天齐体,与已同,奉宗庙为万世之主,故云至亲。此经非直是庶子为妻,兼有嫡子父没为妻在其中。天子以下至士庶人,父皆不为庶子之妻为丧主,故夫皆为妻杖得伸也。」
郝氏曰:「为妻期,父在亦期,父卒亦期也。但父在,适子为妻期而不杖,适妇丧父为主也。庶子则否,父没则否。」
世佐案注云:「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谓庶子者,指士之庶子而言也。公子、大夫之庶子,则不在此例矣。士卑,故庶子得以伸其妻服。庶妇贱,舅不自主其丧,故其夫得以杖即位也。」
出妻之子为母
注曰出犹去也
雷氏次宗曰:「子无出母之义,故继夫而言出妻之子也。」
疏曰:此谓母犯七出,去谓去夫氏,或适他族,或之本家,子从而为服者也。七出者:无子,一也;滛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姤忌,六也;恶疾,七也。天子、诸侯之妻无子不出,唯有六出耳。
黄氏曰:「出妻之子为母杖期,父卒母嫁,无明文。汉石渠议问:父卒母嫁,为之何服?萧太傅云:当服周,为父后则不服。韦元成以为:父没则母无出义,王者不为无义制礼,若服周,则是子贬母也,故不制服也。宣帝诏曰:『妇人不养舅姑,不奉祭祀,下不慈子,是自絶也。故圣人不为制服,明子无出母之义。』元成议是也。石渠礼议又问:夫死妻稚,子防与之适人,子后何服?韦元成对:与出妻子同服周。或议以子无絶母,应三年。蜀谯周据:继母嫁犹服周,以亲母可知,故无经也。宋庾蔚之云:母子至亲,本无絶道,礼所亲者属也。出母得罪于父,犹追服周。若父卒母嫁而反不服,则长子自絶其母,岂天理耶?冝与出母周皆制,宁假二十五月,是终其心丧耳。」今服制令:母出及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
敖
译郝氏说:“至尊”指的是父亲,“私尊”指的是母亲。父亲是至尊,而儿子又尊崇母亲,所以称为“私尊”。儿子为父亲而屈从,父亲为儿子而伸张,因此儿子的丧服虽然一年期满就除去了,但父亲必须等到三年之后才能娶妻,以此来伸张儿子所不敢伸张的心志。所谓心志,指的是心丧。
顾氏说:“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虽然降等为一年之丧,但心丧的实质,未曾不是三年。”《传》说:“父亲必须三年之后才娶妻,这是为了通达儿子的心志。”假如在三年之内娶妻,将让做儿子的穿什么丧服去见?怀着什么心情去相处呢?道理上是不可行的。压抑儿子为期年的丧服,而伸张父亲三年内不娶妻的做法,圣人用来增减损益,百世不可改变,真是精妙啊。又说:“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三年,始于《开元礼》。”然而当时,卢怀慎因母丧起复担任兵部侍郎,张九龄因母丧起复担任中书侍郎同平章事,邠王守礼因母丧起复担任左金吾卫将军,嗣鄂王邕因母丧起复担任卫尉卿。而能终了礼制的,只有张説、韩休两人,那么唐明皇固然已经崇尚其文辞而废弃其实质了。现在的制度,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斩衰三年。查考《太祖实录》,洪武七年九月庚寅日,贵妃孙氏去世,命令吴王朱橚服慈母丧斩衰三年,以主持丧事,敕令皇太子及诸王都服期年。于是命令翰林学士宋濂等人修撰《孝慈录》,定为定制:儿子为父母,庶子为其生母,都服斩衰三年;嫡子及众子为其庶母,都服齐衰杖期。十一月壬戌朔日,书成。这是当时另有特殊用意,不能作为万世常行的道理。
妻
疏说:“妻子地位低于母亲,所以排在后面。丈夫为妻子服丧,经过月、禫、杖,也与为母亲服丧相同。”敖氏说:“下章《传》说:‘父亲在世则为妻子不执杖’,那么这里为妻子执杖,是指没有父亲的情况。”
汪琬说:“礼制规定,为期年的丧事,十一月练祭,十三月祥祭,十五月禫祭。这是指杖期而言,所以郑玄说这是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的情况。又礼制规定,为父母、妻子、长子禫祭,又为期年丧事终了不食肉饮酒。父亲在世时为母亲,为妻子,又为期年居庐,终丧不御于内室,这是因为父亲在世时为母亲,为妻子。大概妻子的丧事都与父亲在世时为母亲相同,所以先儒认为为妻子也是十五月禫祭。后世妻子的丧事不禫祭,就已经等同于旁系期年丧了。”
世佐按:这里说的是嫡子没有父亲的情况。士的庶子,也包含在内。嫡子父亲在世,为妻子不执杖,见下章。大夫的庶子,父亲在世时为妻子,在大功章中。公子为其妻子,在五服之外,父亲去世后才为其服大功。
《传》说:为妻子为什么服期年呢?因为妻子是最亲近的人。
注说:“嫡子父亲在世,则为妻子不执杖,因为父亲是丧主。”《服问》说:“君主所主持的,夫人、妻子、太子嫡妇,父亲在世,儿子为妻子,以执杖的身份就位。”指的是庶子。疏说:“妻子转移天命,与丈夫一体,共同奉祀宗庙,作为万世之主,所以说是最亲近的人。这条经文不仅仅是庶子为妻子,也包含嫡子父亲去世为妻子的情况。从天子以下到士庶人,父亲都不为庶子的妻子做丧主,所以丈夫都为妻子执杖得以伸张。”
郝氏说:“为妻子服期年,父亲在世也服期年,父亲去世也服期年。只是父亲在世,嫡子为妻子服期年而不执杖,因为嫡妇丧父,父亲是丧主。庶子则不是这样,父亲去世也不是这样。”
世佐按注说:“父亲在世儿子为妻子,以执杖的身份就位。指的是庶子,是指士的庶子而言。公子、大夫的庶子,则不在此例。士地位卑下,所以庶子得以伸张其妻子的丧服。庶妇地位低贱,公公不自主持其丧事,所以其丈夫得以执杖就位。”
出妻之子为母
注说:“出”就是“去”的意思。
雷次宗说:“儿子没有休弃母亲的道理,所以接着丈夫而言出妻之子。”
疏说:这里说的是母亲犯了七出之条,去谓离开夫家,或者改嫁他族,或者回到本家,儿子跟随而为母服丧的情况。七出是:无子,第一;淫佚,第二;不事奉公婆,第三;口舌是非,第四;盗窃,第五;嫉妒,第六;恶疾,第七。天子、诸侯的妻子无子也不休弃,只有六出罢了。
黄氏说:“出妻之子为母亲服杖期,父亲去世母亲改嫁,没有明文规定。汉代石渠阁议问: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为之服什么丧?萧太傅说:应当服周(一年),如果是为父后的嫡子则不服。韦元成认为:父亲去世则母亲没有休弃的道理,王者不为无义之事制定礼制,如果服周,那就是儿子贬低母亲,所以不制服。宣帝下诏说:‘妇人不奉养公婆,不奉祀祖先,下不慈爱子女,是自己断绝关系。所以圣人不为之制服,明白儿子没有休弃母亲的道理。’韦元成的议论是对的。石渠礼议又问:丈夫去世妻子年轻,儿子防备她改嫁他人,儿子后来服什么丧?韦元成回答:与出妻之子同服周。有人议论认为儿子不断绝母亲,应服三年。蜀人谯周依据:继母改嫁尚且服周,亲生母亲可知,所以没有经文。宋人庾蔚之说:母子至亲,本来没有断绝的道理,礼制所亲近的是亲属关系。出母得罪于父亲,尚且追服周。如果父亲去世母亲改嫁反而不服,那就是长子自己断绝其母,岂是天理呢?适宜与出母同服周,宁可假借二十五月,这是终其心丧罢了。”现在的服制令:母亲被休弃及改嫁,为父后者,虽然不服丧,也申张心丧。
敖
氏曰:「出妻者,见出之妻也。云出妻之子主于父在者也,若父没,则或有无服者矣。如下传所云者是也。又此礼亦闗上下言之,若妾子之为其出母,则亦或有不然者,非达礼也。」
译氏说:“出妻,是指被休弃的妻子。说‘出妻之子’是父亲在世的儿子,如果父亲去世,那么有的儿子对出妻就没有服丧的义务了。就像下面传文所说的那样。另外,这条礼制也是从上下尊卑的角度来说的,如果是妾生的儿子为他被休弃的生母服丧,那么有的情况就不这样,这不是通行的礼制。”
郝氏曰:「妻被出,义与夫絶;子之于母,恩无可絶。虽父在,出母犹杖期。」
世佐案:此礼该父存没而言也。父虽没,而子为此母服,仍不过期,亦以其出降也。唯云出妻之子,则出妾之子与凡非已所生者,皆不在此例矣。
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传曰:「絶族无施服,亲者属。」
注曰:「在旁而及,曰施。亲者属,母子至亲无絶道。」疏曰:「再言传,曰义见前章。絶族者,嫁来承奉宗庙,与族相连缀。今出则与族絶,以母为族絶,即无旁及之服也。亲者属者觧,母被出,犹为之服也。旁及曰施者,诗云:『施条枚,施松上』,皆是旁而及之义。属犹续也。对父与母义合有絶道,故云母子至亲无絶道【从续通解节本】敖氏曰:「此于其外亲,但云外祖父母,见其重者耳。絶族,离絶之族,谓父族与母族相絶而不为亲也。絶族无施服,言所以为外祖父母无服也。亲者属,言所以为出母期也。此盖传者引旧礼而复引传以释之也,下仿此。」
郝氏曰:「出母杖期,似与见在之母无别,然出毋之服仅止于母。若出母之父母为子之外祖父母,则不为服矣,示絶族也。亲者,谓母子,母子至亲相续无絶,所以母虽出,子必为期。」
世佐案:此因出妻之子而推言之,见其异于见在之母者,有此及下文所云二条也。曰:絶族无施服,以下申言为外祖父母无服之故,而后人复加以传字也。説见前。「亲者属」,谓凡异姓之亲皆因聨属而成。母既被出絶族,则与母党不相属矣,故自外祖父母以下皆不为之服也。旧觧误。「大传」云:「絶族无施服,亲者属也。」此似脱一「也」字。
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
疏曰:云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者。旧传释为父后者,谓父没适子承重,不合为出母服。意云传曰者,子夏释旧传意。事宗庙祭祀者,不欲闻见防人,故杂记云:有死于宫中,三月不祭,况有服可得祭乎?是以不敢服其私亲也。父已与母无亲子,独亲之,故云私亲也。
敖氏曰:「言为父后,则无父矣。乃云出妻之子,蒙经文也?与尊者为一体,释为父后也。母不配父,则子视之为私亲。母子无絶道,固当有服。然有服则不可以祭,故为父后则不敢服之。有服则不可以祭者,吉凶二道不得相干故也。」
郝氏曰:「父絶子属,不几于背父乎?故惟庶子不继正体者,得服适子;为父后者,则不得服适子。后父与父为体,父至尊也,违尊服私亲,是与至尊二体,故不敢。」又曰:「适子不得服出母,此礼过严,乃所以上义而先尊也。」丧服少宁戚之意,非必尽古人之旧。
顾氏曰:“出妻之子为母,此经文也。”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此子夏传也。传曰:“絶族无施服,亲者属。”此传中引传,援古人之言以证其无服也,当自为一条。“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此又经文也。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此子夏传也,当自为一条。今本乃误连之。
世佐案: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此亦子夏推广经文之言,曰:“与尊者为一体。”以下复自释其义也。疏以上二句为旧传,顾氏又以经文目之,皆为后人妄加“传”字所误。为父后者,适长子也。既立以为后,即得谓之为父后,不必父没乃可云为父后也。《檀弓》云:“子上之母死而不丧。”是时子思尚在,而子上为父后,即不得丧出母,是其徴矣。
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
疏曰:云父卒继母嫁者,欲见此母为父已服斩衰三年,恩意之极,故子为之一期,得伸禫杖。但以不生己,父卒改嫁,故降于己母。虽父卒后不伸三年,一期而已,従为之服者,亦谓本是路人,暂时与父牉合,父卒还嫁,便是路人,子仍着服,故生従为之文也。报者,丧服上下并记云:报者十有二,无降杀之义。感恩者皆称报,若此子念继母恩,终从而为报
译郝氏说:“妻子被休弃,道义上与丈夫断绝;儿子对于母亲,恩情无法断绝。即使父亲在世,休弃的母亲仍服杖期之丧。”
世佐按:这条礼制是兼论父亲在世与去世两种情况的。父亲即使去世,儿子为这位母亲服丧,仍然不超过期年,也是因为她被休弃而降低服制的原因。只说休弃的妻子所生的儿子,那么休弃的妾所生的儿子以及凡不是自己亲生的人,都不在此例了。
传文说:“休弃的妻子所生的儿子为母亲服期年之丧,那么对于外祖父母就没有服制。”传文说:“与宗族断绝关系就没有旁及的服制,亲近的人相联结。”
注解说:“在旁边而波及,叫做施。亲近的人相联结,母子是最亲近的,没有断绝的道理。”疏解说:“再次引用传文,其义理见前章。与宗族断绝,是指嫁过来承奉宗庙,与宗族相连缀。现在被休弃就与宗族断绝,因为母亲与宗族断绝,就没有旁及的服制了。解释‘亲近的人相联结’,是说母亲被休弃,仍然为她服丧。旁及叫做施,诗经说:‘施条枚,施松上’,都是旁侧波及的意思。属就是延续的意思。相对于父亲与母亲道义上可以断绝,所以说母子最亲近没有断绝的道理【从续通解节本】敖氏说:‘这里对于她的外亲,只说外祖父母,是举出其中重要的罢了。与宗族断绝,是离绝的宗族,指父族与母族互相断绝而不作为亲人。与宗族断绝就没有旁及的服制,是说之所以为外祖父母不服丧的原因。亲近的人相联结,是说之所以为休弃的母亲服期年之丧的原因。这大概是传文引用旧礼而又引用传文来解释它,下文仿照此例。’
郝氏说:“休弃的母亲服杖期之丧,似乎与在世的母亲没有区别,然而休弃母亲的服制仅限于母亲本人。如果休弃母亲的父母是儿子的外祖父母,就不为他们服丧了,以示与宗族断绝。亲近的人,指母子,母子最亲近相延续没有断绝,所以母亲虽然被休弃,儿子必定服期年之丧。”
世佐按:这是由休弃妻子所生的儿子推论而言,指出其与在世的母亲不同的地方,有这两条以及下文所说的两条。说:与宗族断绝就没有旁及的服制,以下申述为外祖父母不服丧的原因,而后人又加上‘传’字。解说见前。‘亲近的人相联结’,是说凡是异姓的亲属都因联结而成。母亲既然被休弃而与宗族断绝,那么与母党就不相联结了,所以从外祖父母以下都不为他们服丧。旧解有误。《大传》说:‘与宗族断绝就没有旁及的服制,亲近的人相联结啊。’这里似乎脱漏了一个‘也’字。
休弃妻子所生的儿子如果作为父亲的继承人,那么对于休弃的母亲,就没有服制。传文说:“与尊长为一体,不敢服丧自己的私亲。”
疏解说:说休弃妻子所生的儿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那么对于休弃的母亲,就没有服制。旧传解释作为父亲的继承人,是指父亲去世嫡长子承重,不适合为休弃的母亲服丧。意思是说传文说,是子夏解释旧传的意思。侍奉宗庙祭祀的人,不想听闻看见防闲之人,所以杂记说:有死在宫中的,三个月不祭祀,何况有服丧可以祭祀呢?因此不敢服丧自己的私亲。父亲已经与母亲没有亲子之实,独自亲近她,所以说私亲。
敖氏说:“说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就没有父亲了。却说休弃妻子所生的儿子,是承蒙经文的意思吗?与尊长为一体,是解释作为父亲的继承人。母亲不配享父亲,那么儿子视她为私亲。母子没有断绝的道理,固然应当有服制。然而有服制就不能祭祀,所以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就不敢服丧。有服制就不能祭祀,是因为吉凶两条道路不得相干扰的缘故。”
郝氏说:“父亲断绝儿子的隶属,不几乎违背父亲吗?所以只有庶子不继承正体的,得以服丧嫡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的,就不能服丧嫡子。继承父亲的人与父亲为一体,父亲是最尊贵的,违背尊长服丧私亲,是与至尊分为二体,所以不敢。”又说:“嫡子不能服丧休弃的母亲,这礼制过于严苛,乃是崇尚道义而先尊长的缘故。”丧服少有安宁哀戚的意思,不一定完全符合古人的旧制。
顾氏说:“休弃妻子所生的儿子为母亲服丧,这是经文。”传文说:“休弃妻子所生的儿子为母亲服期年之丧,那么对于外祖父母,就没有服制。”这是子夏的传文。传文说:“与宗族断绝就没有旁及的服制,亲近的人相联结。”这是传文中引用传文,援引古人的话来证明其没有服制,应当自为一条。“休弃妻子所生的儿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那么对于休弃的母亲,就没有服制。”这又是经文。传文说:“与尊长为一体,不敢服丧自己的私亲。”这是子夏的传文,应当自为一条。现在的本子却错误地连在一起。
世佐按:休弃妻子所生的儿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那么对于休弃的母亲,就没有服制。这也是子夏推广经文的话,说:“与尊长为一体。”以下又自行解释其义理。疏解以上两句为旧传,顾氏又以经文称之,都是被后人妄加“传”字所误导。作为父亲的继承人,是嫡长子。既然立他为继承人,就可以称他为父亲的继承人,不必父亲去世才可以说作为父亲的继承人。《檀弓》说:“子上母亲去世而不举丧。”那时子思还在,而子上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就不能为休弃的母亲举丧,这就是证据。
父亲去世继母改嫁,跟随她而服丧报恩
疏解说:说父亲去世继母改嫁,是想表明这位母亲为父亲已服斩衰三年,恩意达到极点,所以儿子为她服期年之丧,得以伸行禫杖之礼。只是因为她没有生我,父亲去世改嫁,所以降低于我的生母。虽然父亲去世后不伸行三年之丧,只服期年而已,跟随她而服丧,也是说本来是路人,暂时与父亲结合,父亲去世又改嫁,就是路人,儿子仍然穿着丧服,所以产生跟随她而服丧的文辞。报,丧服上下并记载说:报有十二种,没有降低服制的意义。感恩的人都称报,像这样儿子念及继母的恩德,最终跟随她而服丧报恩。
敖氏曰:父卒而继母不嫁,则为之三年;従之嫁,则期,所以异内外也。报者,以其服服之之名,谓出妻于其子与此继母皆报也。小记曰: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妾不服之明。出妻有服也。旧説谓此女君犹为其子期,是己母于子,乃亦杖期者。既出嫁,则无尊加之义,故宜报,之所以别于在其父之室者也。此经言出妻之子为母及子为继母,嫁从之服,而独不及于父卒母嫁者。今以此二条之礼定之,则子于嫁母其従与否,皆当为之杖期,而经不着之者,岂以其既有子矣,乃夫没而再嫁,尤为非礼,故阙之以见义乎?传曰: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然则嫁母之子自居其室而为父后者,亦不为嫁母服也。郝氏曰:继母父继娶,非亲生适母。父死,子防从继母嫁,是始终相依也。母丧则子为期,子丧则母亦然,以报之。
顾氏曰:「从字句,谓年幼不能自立,従母而嫁也。母之义已絶于父,故不得三年;而其恩犹在于子,不可以不为之服也。报者,母报之也,两相为服也。」
世佐案:疏以从为之服为句,从郑义也。后三説皆于从字絶句,用王説也【王肃説见后】以义断之,当以王説为正。盖继母本非属毛离里之亲,又改嫁与父絶族,乃令前妻之子之自居其室者,亦皆舎其宗庙祭祀而为之服,此于情为不称,而揆之于理,亦有所未顺者矣。唯从继母而嫁者,则为之服,以其有抚育之恩故也。此不别其为父后与否者,以従乎继母而嫁,必其幼弱不能自存者也。受恩既同,持服岂得而异,故无分乎适庶也。礼,妇人不贰斩,而经乃有继母嫁之文者,着其变也。由是而推,则继母被出与其嫁而不从者,皆不为之服,可知矣。报,谓继母答此子之服也。上文出母不云报者,以出母于其子骨肉至亲自有应服之义,不因报施而然,故空其文也。敖氏以此兼出母言,非
传曰何以期也贵终也
注曰尝谓母子贵终其恩
黄氏曰:案《通典》宋崔凯云:“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郑康成云:“尝为母子,贵终其恩也。”王肃云:“从乎继母而寄育,则为服;不従,则不服。”凯以为:“出妻之子为母,及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皆为庶子耳;为父后者,皆不服也。”传云:“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庾蔚之谓:“王顺经文,郑附传説,王即情易,安于传亦无碍。既嫁则与宗庙絶,为父后者,安可以废祖祀而服之乎?”
敖氏曰:「终者,终为母子也。以终为贵,故服此服也。继母嫁而子从之,是终为母子也。」
郝氏曰:「传疑従嫁之继母,何以母子同服?盖生相依而死相弃,是无终也。生依之,死服之所以贵终,终其为母子之义也。然则亲母嫁从者,其服可知。」
姜氏曰:“出妻之子为父后者无服,谓父卒而为祭主,不可服与庙絶之母,以废庙祀也。”小记云:“无服也者,防者不祭故也。”是也。如此,则父卒母嫁,为父后者无服,亦不待言矣。岂继母嫁反隆于其母乎?王肃之言,此不易之定论也。言父卒继母嫁之服,而不言父卒母嫁之服,盖继母嫁从为之服,则母嫁从者可知矣。
右齐衰杖期
不杖麻屦者
注曰此亦齐衰言其异于上
疏曰:此不杖章轻于上禫杖,故次之。此章与上章虽杖与不杖不同,其正服齐衰裳五升而冠八升,则不异也【杨氏曰:以此例推之,其降服衰四升而冠七升,亦不异也】
敖氏曰:「大功章曰:『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此受以大功即葛,而期为异耳。』」
郝氏曰:「麻屦与疏屦异,冠、绖、带等皆与杖期同。」
祖父母
疏曰:「服之本制,若为父期,祖合大功;为父母加隆至三年,祖亦加隆至期也。」
朱子曰:「父母本是期,加成三年。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本是大功,加成期。其从祖伯父母、叔父母小功者,乃正服之不加者耳。」
汪氏琬曰:「或问礼与律,有继母而无继祖母之文,然则继祖母不当服与?曰:非也。言祖母则继祖母统其
译敖氏说:父亲去世而继母不改嫁,就为她服丧三年;如果跟随她改嫁,就服丧一年,这是用来区别内外关系的。所谓“报”,是指以对方所服的丧服等级来为自己服丧的名称,指出妻对于她的儿子,以及继母对于儿子,都是相互服丧的。《小记》说:妾跟随女主人被休弃,就不为女主人的儿子服丧,这明确说明妾不为她服丧。而出妻却要为儿子服丧。旧说认为这位女主人仍然为她的儿子服丧一年,这是把自己当作亲生母亲对待儿子,于是也服杖期之丧。既然已经改嫁,就没有尊加的意义,所以应当相互服丧,以此来区别于还在父亲家中的情况。这段经文讲到出妻的儿子为母亲服丧,以及儿子为继母服丧,如果跟随她改嫁就服丧,却唯独没有提到父亲去世母亲改嫁的情况。现在用这两条礼制来判定,那么儿子对于改嫁的母亲,无论是否跟随她,都应当为她服杖期之丧,而经文没有记载,难道是因为她既然已经有儿子,却在丈夫死后改嫁,尤其不合礼制,所以省略不提以体现其义吗?传文说:出妻的儿子如果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就不为出母服丧。那么改嫁母亲的儿子,如果自己居住在家中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也不为改嫁的母亲服丧。郝氏说:继母是父亲续娶的,并非亲生嫡母。父亲死后,儿子跟随继母改嫁,这是始终相依为命。母亲去世,儿子为她服丧一年;儿子去世,母亲也如此,以此相互服丧。
顾氏说:“‘从’字断句,是说年幼不能自立,跟随母亲改嫁。母亲与父亲的义理已经断绝,所以不能服丧三年;但她对儿子的恩情还在,不可以不为她服丧。所谓‘报’,是母亲回报儿子的服丧,双方相互服丧。”
世佐按:《疏》把“从为之服”连读,是遵循郑玄的义理。后三种说法都在“从”字后断句,是采纳王肃的说法【王肃的说法见后】。根据义理判断,应当以王肃的说法为正确。因为继母本来不是有血缘关系的亲人,又改嫁而与父亲断绝宗族关系,却让前妻的儿子中那些自己居住在家中的人,也都舍弃宗庙祭祀而为她服丧,这在情感上不相称,而衡量事理,也有所不顺的。只有跟随继母改嫁的人,才为她服丧,是因为她有抚育的恩情。这里不区分是否为父亲的继承人,是因为跟随继母改嫁,必定是年幼体弱不能自存的人。接受的恩情相同,持守丧服怎能不同,所以不分嫡庶。礼制规定,妇人不为两个人服斩衰,而经文却有继母改嫁的记载,是为了彰显变通。由此推论,那么继母被休弃,以及改嫁而不跟随的人,都不为她服丧,是可以推知的。所谓“报”,是指继母回报这个儿子的服丧。上文出母没有说“报”,是因为出母对于她的儿子是骨肉至亲,自有应当服丧的道理,不是因回报施恩而如此,所以省略了文字。敖氏把出母也包含在内,是不对的。
传文说:为什么服丧一年呢?因为重视始终如一。
注文说:曾经认为是母子,重视始终如一地尽到恩情。
黄氏说:查《通典》宋代崔凯说:“父亲去世,继母改嫁,跟随她的人为她服丧,相互服丧。”郑康成说:“曾经是母子,重视始终如一地尽到恩情。”王肃说:“跟随继母而寄养,就为她服丧;不跟随,就不服丧。”崔凯认为:“出妻的儿子为母亲服丧,以及父亲去世继母改嫁,跟随她的人为她服丧相互服丧,这都是针对庶子而言;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都不服丧。”传文说:“与尊者为一体,不敢为私亲服丧。”庾蔚之说:“王肃顺从经文,郑玄附会传文,王肃的情理容易理解,对于传文也没有妨碍。既然改嫁就与宗庙断绝,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怎么可以废弃祖先祭祀而为她服丧呢?”
敖氏说:“‘终’,是始终作为母子。以始终如一为贵,所以服这种丧服。继母改嫁而儿子跟随她,是始终作为母子。”
郝氏说:“传文疑惑跟随改嫁的继母,为什么与亲生母亲服同样的丧服?大概是因为生前相依为命而死时相弃,是没有始终如一。生前依靠她,死后为她服丧,这就是重视始终如一,始终如一地尽到母子的义理。那么亲生母亲改嫁而跟随的人,其服丧等级也可以推知了。”
姜氏说:“出妻的儿子作为父亲继承人的没有丧服,是说父亲去世而成为祭祀主祭的人,不可以为与宗庙断绝的母亲服丧,从而废弃宗庙祭祀。”《小记》说:“没有丧服的,是因为防闲的人不祭祀的缘故。”这是对的。这样,那么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没有丧服,也就不言而喻了。难道继母改嫁反而比亲生母亲更隆重吗?王肃的话,这是不可更改的定论。讲到父亲去世继母改嫁的丧服,而不讲父亲去世母亲改嫁的丧服,大概是因为继母改嫁跟随她的人为她服丧,那么母亲改嫁跟随她的人也可以推知了。
右齐衰杖期
不杖麻屦者
注文说:这也是齐衰,说明它与上面不同。
《疏》说:这一章不持杖,比上面的禫杖轻,所以排在后面。这一章与上一章虽然持杖与不持杖不同,但正服齐衰裳五升而冠八升,则没有不同【杨氏说:以此类推,降等服丧衰四升而冠七升,也没有不同】。
敖氏说:“《大功章》说:‘三个月后接受小功衰,即改用葛布;九个月后,接受大功衰即改用葛布,而一年之丧是不同的。’”
郝氏说:“麻屦与疏屦不同,冠、绖、带等都与杖期相同。”
祖父母
《疏》说:“丧服的本制,如果为父亲服丧一年,祖父母应当服大功;为父母加隆至三年,祖父母也加隆至一年。”
朱子说:“父母本来是服丧一年,加隆至三年。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本来是大功,加隆至一年。那些从祖伯父母、叔父母服小功的,乃是正服不加隆的罢了。”
汪氏琬说:“有人问礼与律,有继母而没有继祖母的条文,那么继祖母不应当服丧吗?回答说:不是这样。说到祖母,那么继祖母就统括在其中了。”
中矣。盖继祖母与庶祖母有辨,继祖母之殁也,祔于庙,而庶祖母不祔。夫既祔之于庙,为之孙者,方嵗时飨祀之,而可以无服乎?故曰:言祖母则继祖母统其中矣。」
译这就对了。因为继祖母和庶祖母是有区别的,继祖母去世时,神位附祭于宗庙,而庶祖母则不附祭。既然神位已经附祭于宗庙,作为孙辈的,在岁时祭祀时都要享用祭品,难道可以不为她穿丧服吗?所以说:提到祖母,继祖母就统括在其中了。
传曰何以期也至尊也
敖氏曰:「谓不可以大功之服服至尊也,故加而为期也。」
郝氏曰:「祖父母之亲,不及父母,而论分则父所尊也。父所尊,故亦曰至尊。又曰:此有父在之正礼。父没,适孙为其祖三年,以代父也。礼各举其正者,斩衰首父,齐衰首母,不杖期首祖父母,举其正而凡不备者,皆可义推矣。」
世父母叔父母
注曰:为姑姊妹在室亦如之【世佐案:注「姊妹」二字,坊本脱,今据疏文补。父之姊为姑姊,父之妹为姑妹。《春秋传》云:「无女而有姊妹及姑姊妹」是也】
雷氏曰:「不见姑者,欲见时早出之义。」
疏曰:世叔既卑于祖,故次之。伯言世者,欲见继世也。为昆弟之子,亦期不言报者,以昆弟之子犹子,若言报为疏,故不言也。云为姑姊妹在室亦如之者,大功章云:「为姑嫁,大功」,明未嫁在此期章。
敖氏曰:「女子子在室,为之亦然。唯已许嫁者,则异也。此服皆报,不言之者,欲序昆弟之子于众子之后,序夫之昆弟之子于舅姑之后,以见亲疏尊卑之等,故不于此言报也。若轻服,则不然。」
姜氏曰:「案本传有『不足加尊故报之也』之文,则此两列相为之服而不言报,盖变文也。夫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期,而其父母亦报之,岂嫌言报为疎而不言报乎?」
世佐案:此谓昆弟之男子为之也。其女子、子未成人者,为此四人服,亦如之。成人已后,逆降,在大功章,与出嫁者同。《尔雅》云:「父之昆弟,先生为世父,后生为叔父。」注云:「世有为嫡者嗣世统,故也。父之先生者,不皆世嫡,而为祖后者,亦存焉,故谓之世。」此亦论其常耳。若父是庶出,或有废疾,不堪主宗庙,而为祖后者,乃其后生,则此庶兄子亦谓之叔父而已。世叔之称,要以其年之先后生于父为断也。説者谓父之晜,唯继世一人称世父,第二以下皆称叔父,非。
传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与尊者一体也。」
陈氏诠曰:「尊者,父也。所谓昆弟一体也。」
雷氏曰:「非父之所尊,嫌服重,故问也。」
黄氏曰:世叔父者,父之兄弟。若据祖期,则世叔父母宜九月;而世叔父是父一体,故加至期,从世叔父母【经谓之从祖父母】既疏加所不及,据期而杀,是以五月,族世叔父【经谓之族父母】疏故缌。
敖氏曰:世叔父本是大功之服,以其与父一体,故当加一等也。以五服差之,族之亲为四缌麻,从祖之亲为三小功,则从父之亲宜为二大功也。而礼为从父昆弟大功,世叔父期,以此传考之,则世叔父之期乃是加服从父昆弟之大功,则其正服也。此释经文「为世父叔父期」之意。
郝氏曰:「伯叔父母非尊于祖父母,何以与祖父母同服?虽不尊于祖父母,而实与祖为一体;父至尊,又与父为一体。惟其一体,所以同服。」
世佐案:尊者兼祖若父而言,世叔父者,祖之子而父之昆弟也。下传云:「父子一体,昆弟一体。」是世叔父与已之祖若父皆为一体也。以是而加隆焉,故为之期也。
然则,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
疏曰:世叔父与二尊为体,故加期。昆弟之子无此义,何以亦期?故怪而致问也。凡得降者,皆由己尊也。故降之世叔,非正尊,故生报之也。
敖氏曰:「加尊者,谓以其尊加之也。昆弟之子,本朝服,亦大功。世叔父不以本服服之,而报以其为己加隆之服者,以己非正尊,不足以尊加之故也。加尊而不报者,如父于众子,祖于庶孙之类是也。昆弟之子虽不在此条,然以其即为世叔父之服者,而世叔父亦以此服之义有不同,故并释之也。」
郝氏曰:「世叔父为昆弟之子,亦期尊为卑服也,宜降而亦期,何也?世叔父非如祖父正尊旁尊也,正尊可加尊而降卑,旁尊不足以加尊,昆弟子为世叔父母期,则世叔父母亦为兄弟子期以报也。」
张氏曰:「以其为旁尊,不足以加尊于人,故为昆弟之子,亦如其服以报之。若祖之正尊,则孙为祖期,而祖但为孙
译传文说:为什么为伯叔父母服期年之丧呢?因为他们是至尊之人。
敖氏说:“意思是不能用为大功亲属所服的丧服来服至尊之人,所以要加重而服期年之丧。”
郝氏说:“祖父母的亲情,不及父母,但从名分上讲,父亲所尊敬的人就是祖父母。因为父亲所尊敬,所以也称他们为至尊。又说:这是父亲在世时的正礼。父亲去世后,嫡长孙为祖父服三年之丧,是代替父亲尽孝。礼制各举其正例,斩衰首推父亲,齐衰首推母亲,不杖期首推祖父母,举出正例,其他未尽之处,都可以依理推知。”
世父母、叔父母
注解说:为在室的姑母、姐妹服丧也与此相同【世佐案:注文中“姊妹”二字,坊间刻本脱漏,今根据疏文补入。父亲的姐姐叫姑姊,父亲的妹妹叫姑妹。《春秋传》说:“没有女儿而有姐妹及姑母姐妹”,就是这个意思】
雷氏说:“不见姑母,是因为想体现她们早年出嫁的含义。”
疏解说:世父、叔父比祖父母地位低,所以排在后面。伯父称为“世”,是想体现继承世系的意思。为兄弟的儿子服期年之丧,不说“报”,是因为兄弟的儿子如同自己的儿子,如果说“报”就显得疏远,所以不说。说为在室的姑母、姐妹也与此相同,是因为大功章说:“为出嫁的姑母服大功”,明确未出嫁的姑母在此期年章中。
敖氏说:“女子在室,为她服丧也与此相同。只有已经许嫁的,则不同。这些丧服都是相互回报的,不说明的原因,是想把兄弟的儿子列在众子之后,把丈夫的兄弟的儿子列在公婆之后,以显示亲疏尊卑的等级,所以在此不说明回报。如果是轻服,则不是这样。”
姜氏说:“查考原传文有‘不足以加尊所以回报’的文字,那么这里两列相互服丧而不说回报,大概是变文。作为继承人的人,为其父母服期年之丧,而其父母也回报他,哪里会嫌说回报显得疏远而不说回报呢?”
世佐案:这是说兄弟中的男子为他们服丧。其中的女子、儿子未成年的,为这四个人服丧,也与此相同。成年以后,逆降,在大功章中,与出嫁者相同。《尔雅》说:“父亲的兄弟,先生为世父,后生为叔父。”注解说:“世是有为嫡长子继承世统的意思。父亲的先生者,不都是世嫡,而为祖父继承宗庙的,也存在,所以称为世。”这也是论述通常情况。如果父亲是庶出,或有残疾,不能主持宗庙,而为祖父继承宗庙的,是后来的弟弟,那么这个庶兄的儿子也称为叔父而已。世父、叔父的称呼,主要以其年岁先后生于父亲为断。解说者认为父亲的兄弟,只有继承世系的一人称世父,第二以下都称叔父,这是不对的。
传文说:“世父、叔父,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呢?因为他们与尊者是一体的。”
陈氏诠说:“尊者,指父亲。所谓兄弟是一体的。”
雷氏说:“不是父亲所尊重的,嫌丧服太重,所以发问。”
黄氏说:世父、叔父,是父亲的兄弟。如果依据为祖父母服期年之丧,那么世叔父母应该服九月;而世叔父是与父亲一体,所以加重至期年,跟随世叔父母【经文中称为从祖父母】既然疏远加重所不及,依据期年而减等,所以是五月,族世叔父【经文中称为族父母】疏远所以服缌麻。
敖氏说:世叔父本是大功之服,因为他们与父亲一体,所以应当加重一等。以五服差别来看,族亲为四缌麻,从祖亲为三小功,那么从父亲应当为二大功。而礼制规定为从父兄弟服大功,世叔父服期年,以此传文考证,那么世叔父的期年之丧乃是加重从父兄弟的大功之服,那么其正服就是如此。这解释了经文“为世父叔父期”的意思。
郝氏说:“伯叔父母不比祖父母尊贵,为什么与祖父母服同样的丧服?虽然不比祖父母尊贵,但实际上与祖父是一体;父亲至尊,又与父亲是一体。正因为是一体,所以服同样的丧服。”
世佐案:尊者兼指祖父和父亲而言,世叔父是祖父的儿子而父亲的兄弟。下传文说:“父子一体,兄弟一体。”所以世叔父与自己祖父、父亲都是一体的。因此加重尊崇,所以为他们服期年之丧。
那么,兄弟的儿子为什么也服期年之丧呢?因为是旁尊,不足以加重尊崇,所以回报他。
疏解说:世叔父与两位尊者为一体,所以加重服期年。兄弟的儿子没有这个含义,为什么也服期年?所以奇怪而发问。凡是得以降等的,都是因为自己尊贵。所以降等的世叔父,不是正尊,所以产生回报之服。
敖氏说:“加尊者,是说以其尊贵而加重。兄弟的儿子,本服朝服,也是大功。世叔父不以其本服服之,而回报以为自己加重尊崇的丧服,是因为自己不是正尊,不足以加重尊崇的缘故。加重尊崇而不回报的,如父亲对众子,祖父对庶孙之类是也。兄弟的儿子虽然不在此条,但因为他就是世叔父的丧服,而世叔父也以此服的含义有所不同,所以一并解释。”
郝氏说:“世叔父为兄弟的儿子,也服期年,尊者为卑者服丧,应当降等却也服期年,为什么呢?世叔父不像祖父那样是正尊或旁尊,正尊可以加重尊崇而降等服卑,旁尊不足以加重尊崇,兄弟的儿子为世叔父母服期年,那么世叔父母也为兄弟的儿子服期年以回报。”
张氏说:“因为他们是旁尊,不足以加重尊崇于人,所以为兄弟的儿子,也如其丧服以回报。如果是祖父的正尊,那么孙子为祖父服期年,而祖父只为孙子
大功矣。」
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牉合也,昆弟四体也。
译大功告成了。」
父亲和儿子是一个整体,丈夫和妻子是一个整体,兄弟是一个整体。所以,父亲和儿子如同头与足的关系,丈夫和妻子如同两半相合的关系,兄弟如同四肢的关系。
疏曰:父子一体,已下传,又广明一体之义。云:父子一体者,见世叔父与祖亦为一体也。夫妇一体者,亦见世叔母与世叔父为一体也。昆弟一体者,又见世叔与父亦为一体也。人身首足为上下,父子亦是尊卑之上下,故父子比于首足。《郊特牲》云:天地合,而后万物兴焉。是夫妇牉合,子▯生焉,是牉合为一体也。四体谓二手二足,在身之旁,昆弟亦在父之旁,故云四体。
敖氏曰:「言首足牉合,四体者,皆所以释其为一体也。此又申言与尊者一体之义。虽以三者并言,而其防则惟主于昆弟。盖世叔父乃其父之昆弟,所谓与尊者一体也。」
世佐案牉与判通半也。周礼媒氏职云:掌万民之判。郑注引此传文亦作判。判合者,隂阳各半,合之乃成夫妇也。
故昆弟之义,无分,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故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
注曰:「宗者,世父为小宗,典宗事者也。资取也。」
疏曰:昆弟之义,无分者,以手足四体本在一身,不可分别,是昆弟之义,不合分也。然而分者,则辟子之私也,使昆弟之子各自私其父,故须分也。若兄弟同在一宫,则不成为人子之法。《案内则》云:「命士以上,父子异宫;不命之士,父子同宫。」纵同宫,亦有隔别,为四方之宫也。
张子曰:「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古之人曲尽人情如此。若同宫有叔父、伯父,则为子者何以独厚于其父?为父者乂乌得而当之?」
敖氏曰:「此承上文而言也。父子夫妻昆弟俱是一体,然父子夫妻不分,而昆弟则分,似乖于一体之义,故言其理之不容不分者,以释之。东宫、西宫、南宫、北宫,盖古者有此称,亦或有以之为氏者,故传引之,以证古之昆弟亦有分而不同宫者焉。异居而同财,则其所以分之意可见矣。」
张氏曰:「言有余不足,皆统于宗,仍以明一体之义。」世佐案:「东宫、西宫、南宫、北宫,皆古者兄弟异居之宫名也。有余不足,谓支子之私财,支庶之赢余匮乏,皆宗子总揽其大纲,而为之裒益于其间。故宗法立,而天下无贫富不平之患矣。」
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
疏曰:「以配世叔父,而生母名,则当随世叔父而服之。」敖氏曰:「此释经文也,言以名服,见其恩疏。」
张氏曰:二母本是路人,以牉合于世叔父,故有母名,因而服之,即上所云夫妻一体也。
大夫之适子为妻
疏曰:大夫之适子为妻,在此不杖章。则上杖章为妻者,是庶子为妻。父没后,适子亦为妻,杖亦在彼章也。敖氏曰:传曰:父在则为妻不杖,则是凡父在为妻而非有所降者,其服皆然,不别嫡庶也。此乃特见大夫之适子,盖大夫庶子为妻则异于是,唯其适子为妻如邦人,故特举以明之。凡大夫之子之服,例在正服后,今序于昆弟之上者,盖以此包上下而言故居众人为妻之处,若重出者,乃在正服后也。
张氏曰:「案下经大夫庶子为妻大功,不知注疏何以云当杖?」
世佐案:为妻不杖尊者,在不敢尽礼于私丧也【见杂记郑注】一云以父为之主也【见上章郑注】大夫之适子有父之辞也,不云父在为妻,而云大夫之适子者,见此礼之通乎上下也。嫌大夫已上为尊者所压,或不得伸其私服,故言此以明之。小记云: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与大夫之适子同,则天子诸侯之适子皆然,而士以下更不待言矣。适子为父后也者,特言适者,见庶子之异于是也。自天子以至于士,其庶子父在为妻之服各异,即父没之后,亦有不能尽同者。此当以上章《妻大功》章、《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妻》及《记公子为其妻》叅看其义,自见。
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何以不杖也?父在则为妻,不杖。」
注曰:「大夫不以尊降适妇者,重适也。凡不降者,谓如其亲服。服之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公之昆弟以旁尊
译疏文说:父子是一个整体,以下文传述,又广泛阐明“一体”的含义。传文说:父子是一个整体,可见世叔父与祖父也是一个整体。夫妇是一个整体,也可见世叔母与世叔父是一个整体。兄弟是一个整体,又可见世叔父与父亲也是一个整体。人的头脚分为上下,父子也是尊卑的上下,所以父子比作头脚。《郊特牲》说:天地交合,然后万物兴盛。这是说夫妇阴阳交合,儿子由此出生,这是交合成为一个整体。四体指两只手两只脚,在身体的两侧,兄弟也在父亲的两侧,所以说四体。
敖氏说:“说头脚交合、四体,都是为了解释他们是一个整体。这又进一步申说与尊者一体的含义。虽然将三者并列来说,但其防范的重点只在于兄弟。因为世叔父是父亲的兄弟,所谓与尊者一体,就是指这个。”
世佐按:牉与判相通,意思是半。《周礼·媒氏》职掌说:掌管万民的婚配。郑玄注引用这段传文也写作“判”。判合,就是阴阳各占一半,合在一起才成为夫妇。
所以兄弟的情义,本来不分彼此,然而却有所分别,是为了避免儿子产生私心。儿子如果不偏爱自己的父亲,就不能成为合格的儿子。所以有东宫、西宫、南宫、北宫,居住不同但财产共有。有剩余的就归给宗子,不足的就由宗子资助。
注解说:“宗,指世父作为小宗,掌管宗族事务的人。资,是取用的意思。”
疏文说:兄弟的情义不分彼此,是因为手足四体本来在同一具身体上,不可分别,所以兄弟的情义,不应该分家。然而之所以分家,是为了避免儿子产生私心,让兄弟的儿子各自偏爱自己的父亲,所以必须分家。如果兄弟同在一个宫室,就不符合为人子的法度。《内则》说:“命士以上,父子居住不同的宫室;未受命的士,父子居住相同的宫室。”即使同宫,也有隔别,分为四方之宫。
张氏说:“儿子如果不偏爱自己的父亲,就不能成为合格的儿子。古人曲尽人情到了这种地步。如果同宫居住有叔父、伯父,那么作为儿子的凭什么唯独厚待自己的父亲?作为父亲的又怎么能承受这份厚待呢?”
敖氏说:“这是承接上文而言。父子、夫妻、兄弟都是一个整体,然而父子、夫妻不分家,而兄弟却分家,似乎违背了一体的含义,所以说出其中不容不分家的道理,来解释这一点。东宫、西宫、南宫、北宫,大概是古代有这样的称呼,也可能有人以此作为姓氏,所以传文引用它,来证明古代兄弟也有分家而不共居宫室的。居住不同但财产共有,那么他们分家的用意就可以看出来了。”
张氏说:“说有余和不足,都统归于宗子,仍然是为了阐明一体的含义。”世佐按:“东宫、西宫、南宫、北宫,都是古代兄弟分家居住的宫室名称。有余和不足,是指支庶子孙的私财,支庶子孙的盈余和匮乏,都由宗子总揽大纲,在其中进行调节增减。所以宗法确立,天下就没有贫富不平的祸患了。”
世母、叔母,为什么也服期年之丧呢?是因为她们有母亲的名称而服丧。
疏文说:“因为她们配给世叔父,从而有了母亲的名称,就应当跟随世叔父而服丧。”敖氏说:“这是解释经文,说因为名称而服丧,可见恩情较疏。”
张氏说:两位母亲本来是路人,因为与世叔父结合,所以有了母亲的名称,因而为之服丧,这就是上面所说的夫妻一体。
大夫的嫡长子为妻子服丧
疏文说:大夫的嫡长子为妻子服丧,在这一章中是不用丧杖的。那么上一章用丧杖为妻子服丧的,是庶子为妻子服丧。父亲去世后,嫡长子也为妻子服丧,用丧杖也在上一章。敖氏说:传文说:父亲在世时为妻子服丧不用丧杖,那么凡是父亲在世时为妻子服丧而没有降等的,其服丧制度都是这样,不区分嫡庶。这里特别指出大夫的嫡长子,大概是因为大夫的庶子为妻子服丧与此不同,只有嫡长子为妻子服丧如同平民,所以特别举出来说明。凡是大夫之子的服丧制度,惯例列在正服之后,现在列在兄弟之上,大概是因为这包含了上下而言,所以放在众人为妻子服丧的地方,如果重复出现,就在正服之后了。
张氏说:“查考下文经文中大夫庶子为妻子服丧是大功,不知道注疏为什么说应当用丧杖?”
世佐按:为妻子服丧不用丧杖的尊者,是因为不敢在私人的丧礼中尽礼【见《杂记》郑注】,一说因为父亲是丧主【见上章郑注】。大夫的嫡长子有父亲的辞令,不说父亲在世时为妻子服丧,而说大夫的嫡长子,是显示这个礼制通用于上下。担心大夫以上的人被尊者压制,或许不能伸张私人的丧礼,所以这样说以阐明它。《小记》说:世子不降等妻子父母的丧服,他为妻子服丧与大夫的嫡长子相同,那么天子诸侯的嫡长子都是这样,而士以下更不必说了。嫡长子是继承父亲的人,特别说嫡,是显示庶子与此不同。从天子到士,他们的庶子父亲在世时为妻子服丧各不相同,即使父亲去世后,也有不能完全相同的。这应当结合上章《妻大功》章、《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妻》及《记公子为其妻》参看其含义,自然明白。
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呢?父亲不降等的,儿子也不敢降等。为什么不用丧杖呢?父亲在世时为妻子服丧,不用丧杖。”
注解说:“大夫不因为尊贵而降等嫡妇的丧服,是重视嫡妇。凡是不降等的,是说按照其亲等的丧服。丧服的降等有四种:君主和大夫因为尊贵而降等,公子和大夫之子因为被压抑而降等,公的兄弟因为旁系尊贵而降等”
雷氏曰:「经于伯叔父下无姑,文于昆弟下无姊妹,文于众子下无女子子。文者,以未成人则殇,已成人则当出,故皆不见于此。」
疏曰:大夫众子为妻,皆大功;今令适子为妻,期,故发问也。云父之所不降者,大功章有嫡妇,是父不降适妇也。云子亦不敢降者,谓不敢降至大功与庶子同也。云何以不杖也者,既不降,怪不杖,故发问也。父在为妻不杖者,父为适子之妇为丧主,故适子不敢伸而杖也。若然,适子为妻,通贵贱,今唯据大夫者,以五十始爵,为降服之始,嫌降适妇,其子亦降其妻,故明举大夫不降。天子诸侯虽尊,不降可知。注云:降有四品者,总解丧服上下降服之义。云君大夫以尊降者,天子诸侯为正统之亲,后夫人与长子、长子之妻等不降,余亲则絶。天子诸侯絶者,大夫降一等,即大夫为众子大功之等是也。云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者,此非身自尊,受父之厌屈,以降无尊之妻【妻字疑悮】下记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縓缘,为其妻縓冠葛绖带麻衣,父卒乃大功是也。大夫之子即小功章云:大夫之子为从父昆弟,在小功皆是也。云公之昆弟以旁尊降者,此亦非已尊旁及昆弟,故亦降其诸亲。即小功章云:公之昆弟为从父母昆弟是也。案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母妻昆弟,传曰: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若然,公之昆弟有两义,既以旁尊,又为余尊厌也。云为人后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者,谓若下文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又下文云:女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为父后者,此二者是出也。大夫之服例在正服后,今在昆弟上者,以其妻本在杖期,直以父为主,故降入不杖章,是以进之在昆弟上也。
敖氏曰:「父之所不降,谓大夫为适妇,亦大功,如众人,故子亦为之不杖期,如众人也。若大夫于庶妇降之,而至于不服,其子亦降之,而至于大功。所谓大夫之子则从乎大夫而降也。父在则为妻不杖者,不敢同于父在为母之服也。故父没为母三年,乃得为妻杖,是其差也。降有三品:大夫以尊而降,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以其父之所厌而降,为人后者,女子子适人者以出而降。子亦不敢降之説,见后。」
郝氏曰:夫为妻杖,期舅为适妇大功,常也。大夫适子妻仍期,不降,何也?大夫不以贵降适,其于适子妇大功,仍大功也。父不降,而子又安可降乎?所以大夫适子仍得为妻期,然不杖,何也?父在,适妇之丧,父主之,父为主,子杖,是夺其父主,不敢也。然则大夫庶子为妻,宜如何?曰:宜大功。是父所降也,欲为期,不可得也。然则大夫庶妇丧,亦为主乎?曰:否。则大夫以上,降其妻乎?曰:否。则何以独言大夫期降?自大夫始。又曰:降服四品,以尊降者为辨分,以出降者为情杀,可也。若夫厌降者,已非诸侯大夫,而徒以父之所降,已亦降旁尊;降者,已非君公,而徒以为公昆弟于所亲亦降,则似迂矣。故县子曰:古者无降,上下各以其亲。世运有隆替,亲有不得不杀,恩有不得不穷,非古也。权其通者,唯达人乎。
张氏曰:「案下经,适妇在大功章,庶妇在小功章。父之所不降,谓不降在小功也;子亦不敢降。大夫众子为妻,皆大功;今适子为妻,期,是亦不敢降也。前章注云:『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谓庶子者,盖士礼也。若大夫之庶子,父在,仅得服大功,何以得以杖即位乎?」
昆弟
注曰:「昆兄也为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曰:昆弟卑于世叔,故次之昆明也。以其次长,故以明为称弟第也。以其小,故以次第为名。
郝氏曰:「昆,同也。同本曰昆。凡亲族齿相若,称兄弟;同父称昆弟。后仿此。」
为众子
注曰:「众子者,长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子在室亦如之。士谓之众子,未能逺别也。大夫则谓之庶子,降之为大功。天子、国君不服。」《之内则》曰:「冡子未食而见,必执其右手;适子、庶子已食而见,必循其首。」
疏曰:众子卑于昆弟,故次之。士谓之众子
译雷氏说:“经文在伯叔父之下没有列出姑母,在兄弟之下没有列出姐妹,在众子之下没有列出女儿。这是因为女儿如果未成年就夭折,如果成年则应当出嫁,所以都不列在此处。”
疏说:“大夫的众子为妻子服丧,都是大功;现在规定嫡长子为妻子服丧,为期年,所以提出疑问。说‘父亲所不降等’,是因为大功章中有嫡妇,这是父亲不降等嫡妇的缘故。说‘儿子也不敢降等’,是指不敢降等到大功,与庶子相同。说‘为什么不执杖’,既然不降等,却奇怪于不执杖,所以提出疑问。父亲在世时,为妻子不执杖,是因为父亲为嫡长子的妻子担任丧主,所以嫡长子不敢伸张而执杖。如果这样,嫡长子为妻子服丧,无论贵贱都适用,现在只依据大夫的情况,是因为五十岁才开始有爵位,是降等服丧的开始,担心降等嫡妇,其子也降等其妻,所以明确举出大夫不降等。天子诸侯虽然尊贵,不降等是可以知道的。注释说:降等有四种品类,这是总解丧服中降等服丧的意义。说君大夫以尊贵降等,天子诸侯为正统之亲,后夫人与长子、长子的妻子等不降等,其余亲属则断绝。天子诸侯断绝的,大夫降一等,即大夫为众子服大功的等级。说公子、大夫之子以受压抑降等,这不是自身尊贵,而是受父亲的压抑屈从,以降等无尊之妻(‘妻’字疑似错误),下记说:公子为其母服练冠麻衣縓缘,为其妻服縓冠葛绖带麻衣,父亲去世后才服大功,就是如此。大夫之子即小功章说:大夫之子为从父兄弟,在小功中都是如此。说公之兄弟以旁系尊贵降等,这也是自身不尊贵,旁及兄弟,所以也降等其诸亲。即小功章说:公之兄弟为从父母兄弟,就是如此。查大功章说:公之庶兄弟为母妻兄弟,传曰:先君余尊之所压抑,不得过大功。如果这样,公之兄弟有两层含义,既以旁系尊贵,又为余尊压抑。说为人后者、女子子出嫁者以出嫁降等,是指如下文说: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又下文说:女子适人者为其父母兄弟为父后者,这两种是出嫁。大夫的服丧条例在正服之后,现在在兄弟之上,是因为其妻本在杖期,只是以父亲为主,所以降入不杖章,因此进而在兄弟之上。”
敖氏说:“父亲所不降等,是指大夫为嫡妇,也是大功,如同众人,所以儿子也为她服不杖期,如同众人。如果大夫对庶妇降等,以至于不服丧,其子也降等,以至于大功。所谓大夫之子则跟随大夫而降等。父亲在世时为妻子不执杖,是不敢与父亲在世时为母亲的服丧相同。所以父亲去世为母亲服三年,才得以为妻子执杖,这是差别。降等有三品:大夫以尊贵而降等,公之兄弟、大夫之子以其父之所压抑而降等,为人后者、女子子出嫁者以出嫁而降等。儿子也不敢降等的说法,见后。”
郝氏说:“丈夫为妻子执杖,期年;舅父为嫡妇服大功,这是常理。大夫嫡子妻仍为期年,不降等,为什么呢?大夫不以尊贵降等嫡子,其于嫡子妇服大功,仍是大功。父亲不降等,而儿子又怎么可以降等呢?所以大夫嫡子仍得为妻子服期年,然而不执杖,为什么呢?父亲在世,嫡妇之丧,父亲主之,父亲为主,儿子执杖,是夺取其父主,不敢如此。那么大夫庶子为妻子,应当如何?回答说:应当服大功。这是父亲所降等的,想要为期年,不可得。那么大夫庶妇之丧,也为主吗?回答说:不。那么大夫以上,降等其妻吗?回答说:不。那么为什么只说大夫期降?自大夫开始。又说:降等四品,以尊贵降等为辨分,以出嫁降等为情杀,可以。至于压抑降等,已非诸侯大夫,而徒以父之所降等,已亦降等旁尊;降等者,已非君公,而徒以为公兄弟于所亲亦降等,则似迂腐了。所以县子说:古者无降等,上下各以其亲。世运有隆替,亲有不得不杀,恩有不得不穷,非古也。权衡其通者,唯达人乎。”
张氏说:“查下经,嫡妇在大功章,庶妇在小功章。父亲所不降等,是指不降等在小功;儿子也不敢降等。大夫众子为妻子,都是大功;现在嫡子为妻子,为期年,这也是不敢降等。前章注说:‘父亲在世,子为妻子,以杖即位’,是指庶子者,大概是士礼。如果大夫之庶子,父亲在世,仅得服大功,何以得以杖即位乎?”
兄弟
注说:“昆兄也为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说:“兄弟卑于世叔,故次之。昆明也。以其次长,故以明为称弟第也。以其小,故以次第为名。”
郝氏说:“昆,同也。同本曰昆。凡亲族齿相若,称兄弟;同父称昆弟。后仿此。”
为众子
注说:“众子者,长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子在室亦如之。士谓之众子,未能逺别也。大夫则谓之庶子,降之为大功。天子、国君不服。”《之内则》曰:“冡子未食而见,必执其右手;适子、庶子已食而见,必循其首。”
疏说:“众子卑于兄弟,故次之。士谓之众子”
,大夫之子皆云庶子。天子、国君絶旁亲,故不服也。引《内则》者,证言庶子别于适长者也。
译大夫的儿子都称为庶子。天子和国君断绝旁系亲属关系,所以不为他们服丧。引用《内则》的话,是为了证明庶子与嫡长子有所区别。
敖氏曰:「众子即庶子也,对长子立文,故曰众子。庶则对适之称也,实则一耳。父母为众子,乃期者,以尊加之也。士妻为妾子,亦期。凡适而非长,父母为之,亦与众子同。」
世佐案:众子,谓适妻所生第二以下及妾子,皆是变庶。言“众”者,庶是对适之称,“众”则适而非长者亦存焉。注引《内则》者,明父待子之礼。自第二以下,虽适妻所生,亦无异于庶也。但《内则》所谓适子与此经小异,此经适子指适长而言,《内则》谓之冡子。彼所谓适子、庶子,则此之众子也。
昆弟之子
疏曰:昆弟子疏于亲子,故次之;世叔父为之。
敖氏曰:「其女女子在室者,亦如之。」
姜氏曰:「子盖该男子、子、女子子,在其中矣。」
世佐案:子男子也。其女子子未成人而死,当以殇降成人,以后母论。已未嫁,皆降在天功。以其逆降旁期,故也。女子子必逆降旁期者,为其嫁当及时也。説见大功章女子子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条下。
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
注曰:《檀弓》曰:「丧服,兄弟之子,犹子也。」葢引而进之。世佐案:为子,期则为昆弟之子,当大功;今乃同之于子者,以其为已服期,故亦以是报之。上传云:「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与此相发明。《檀弓》説又是一义,葢各记所闻耳。
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
注曰:「两言之者,适子或为兄,或为弟。」
疏曰:此大夫之妾子,故言庶。若适妻所生,第二以下,当直云昆弟,不言庶也。
敖氏曰:「大夫之庶子为昆弟,大功,嫌于适,亦然,故以明之。斩衰章云:『父为长子』,则大夫之适亦谓其长子,未必指为弟者也。此云『适昆弟』者,古之文法,不可以单言昆,故连弟言之。经中此类多矣。不言适子者,嫌自为其子也。」
世佐案:庶子犹众子,言庶者对适立文也。适昆弟谓其为父后者一人也。立子以适,不以长,故容有弟而为父后者,其庶兄为之,亦如斯例也。若适妻所生第二以下,则否矣。适妻所生第二以下,为其兄之为父后者,与妾子为宗子同。
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注曰:「大夫虽贵,不敢降其适,重之也。适子为庶昆弟,庶昆弟相为,亦如大夫为之。」
疏曰:云父之所不降者,即斩章父为长子是也。云子亦不敢降者,于此服期是也。案后经,大夫为庶子降服大功,适子为庶昆弟,庶昆弟相为并大功。注曰:如大夫为之【从句读节本】
敖氏曰:「大夫之子于昆弟之属,或有所降者,以从乎其父,而不得不降之耳。若为其父之适及尊同者,乃其父之所不降者,故已亦得遂其服焉。非谓以其父不降之之故,欲降之而不敢降也。凡后传之言,若此者不复见之。」
世佐案:父于长子三年,庶子期,昆弟相为亦期,服之正也。大夫以尊,故降庶子于大功,而于长子自若三年,是父之所不降也。大夫之庶子厌于父,降其庶昆弟于大功,而于适昆弟自若期,是子亦不敢降也。庶昆弟为适昆弟之服如此,而适昆弟之所以服之者亦大功,则以大夫之适子得行大夫礼故也。且父之所降,子亦不敢不降也。
适孙
疏曰:孙卑于昆弟,故次之。此谓适子死,其适孙承重者,祖为之期。
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适也。有适子者,无适孙。孙妇亦如之。」
注曰:周之道,适子死则立适孙,是适孙将上为祖后者也。长子在,则皆为庶孙耳。孙妇亦如之,适妇在,亦为庶孙之妇。凡父于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也。疏曰:云周道者,以其殷道,适子死,弟乃当先立,与此不同也。《丧服小记》云:适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妇之服也。凡父母于子,舅姑于妇,将不传重于适及将传重者,非适服之,皆如众子、庶妇也。然长子为父斩,父亦为斩。适孙承重为祖斩,祖为之期,不报之斩者,父子一体,本有三年之情,故特为祖【祖字非误则衍】
译敖氏说:“众子就是庶子,相对于长子而言,所以称为众子。‘庶’是相对于‘适’(嫡)的称呼,实际上是一回事。父母为众子服期年之丧,是因为以尊长的身份加给他们。士的妻子为妾所生的儿子,也服期年之丧。凡是嫡出但不是长子的,父母为他们服丧,也与为众子服丧相同。”
世佐按:众子,指的是嫡妻所生的第二个及以下的儿子以及妾所生的儿子,都属于变通的庶子。说“众”字,是因为“庶”是相对于“适”的称呼,而“众”则包含了嫡出但不是长子的儿子。注释引用《内则》,是为了阐明父亲对待儿子的礼节。从第二个儿子以下,虽然是嫡妻所生,也与庶子没有区别。但《内则》所说的“适子”与此经文略有不同,此经文的“适子”指嫡长子而言,《内则》称之为“冡子”。那里面所说的“适子”、“庶子”,就是这里的“众子”。
昆弟之子
疏说:兄弟的儿子比亲生的儿子关系疏远,所以排在后面;由世叔父为他们服丧。
敖氏说:“其中的女儿,如果在室未嫁的,也是如此。”
姜氏说:“‘子’大概包括了男子、儿子、女儿,都在其中了。”
世佐按:“子”指男子。其中的女儿如果未成年而死,应当按殇服降等,以后母之礼论处。如果已经成年但未出嫁,都降等为天功之服。这是因为逆降旁期之故。女儿必须逆降旁期的原因,是因为她们应当及时出嫁。解说见《大功章》中“女子子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条下。
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呢?是回报他。
注释说:《檀弓》说:“丧服中,兄弟的儿子,如同自己的儿子一样。”大概是引而进之。世佐按:为儿子服丧,期年则为兄弟的儿子,本当服大功;现在却等同于为儿子服丧,是因为他为自己服期年之丧,所以也用这个来回报他。上文说:“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与此相互阐发。《檀弓》的说法又是另一层意思,大概是各自记载所听到的罢了。
大夫的庶子为嫡昆弟
注释说:“两句话连说,是因为嫡子可能是哥哥,也可能是弟弟。”
疏说:这是大夫的妾子,所以说“庶”。如果是嫡妻所生,第二个及以下的,应当直接说“昆弟”,不说“庶”了。
敖氏说:“大夫的庶子为昆弟服丧,是大功,担心与嫡子混淆,也是如此,所以加以说明。《斩衰章》说:‘父为长子’,那么大夫的嫡子也是指他的长子,未必是指弟弟。这里说‘嫡昆弟’,是古文的写法,不能单独说‘昆’,所以连着‘弟’一起说。经文中这类情况很多。不说‘嫡子’,是担心自己为自己的儿子服丧。”
世佐按:庶子犹如众子,说“庶”是相对于“适”而言的。嫡昆弟指的是作为父亲继承人(宗子)的那一个人。立继承人以嫡为先,不以长为先,所以可能有弟弟作为父亲继承人的情况,他的庶兄为他服丧,也如同这个例子。如果是嫡妻所生的第二个及以下的儿子,则不是这样。嫡妻所生的第二个及以下的儿子,为他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哥哥服丧,与妾子为宗子服丧相同。
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呢?父亲所不降等的,儿子也不敢降等。”
注释说:“大夫虽然尊贵,不敢降等嫡子,是重视他。嫡子为庶昆弟服丧,庶昆弟互相服丧,也如同大夫为他们服丧一样。”
疏说:说父亲所不降等的,就是指《斩衰章》中父亲为长子服丧。说儿子也不敢降等的,在这里服期年就是。考察后面的经文,大夫为庶子降等服大功,嫡子为庶昆弟,庶昆弟互相服丧也都是大功。注释说:如同大夫为他们服丧【从句读节本】
敖氏说:“大夫的儿子对于兄弟这一类亲属,有的有所降等,是因为跟随父亲,不得不降等罢了。如果是为父亲的嫡子以及尊同的人,那是父亲所不降等的,所以自己也得以完成自己的丧服。并不是说因为父亲不降等的原因,想要降等而不敢降等。凡是后面传文中像这样的话,不再见到。”
世佐按:父亲为长子服三年之丧,为庶子服期年,兄弟互相服丧也服期年,这是丧服的正统。大夫因为尊贵,所以将庶子的丧服降等为大功,而对于长子仍然服三年之丧,这是父亲所不降等的。大夫的庶子被父亲压制,将庶昆弟的丧服降等为大功,而对于嫡昆弟仍然服期年,这是儿子也不敢降等的。庶昆弟为嫡昆弟服丧如此,而嫡昆弟之所以为他们服丧也是大功,是因为大夫的嫡子可以行使大夫的礼节。况且父亲所降等的,儿子也不敢不降等。
嫡孙
疏说:孙子比兄弟卑下,所以排在后面。这是指嫡子死了,他的嫡孙承重,祖父为他服期年之丧。
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呢?不敢降等嫡子。有嫡子的,就没有嫡孙。孙媳妇也是如此。”
注释说:周代的道,嫡子死了就立嫡孙,这是嫡孙将上承祖父的继承人。长子在,都成为庶孙罢了。孙媳妇也是如此,嫡妇在,也成为庶孙的媳妇。凡是父亲对于将继承的人,如果不是长子,都服期年之丧。疏说:说周道,是因为殷代的道,嫡子死了,弟弟应当先立,这与这里不同。《丧服小记》说:嫡妇不为舅继承的,那么姑母为她服小功。注释说:指丈夫有残疾或其他原因死了而没有儿子,不承受重丧的服小功,是庶妇的丧服。凡是父母对于儿子,舅姑对于媳妇,将不传重给嫡子以及将传重的人,如果不是嫡子服丧,都如同众子、庶妇一样。然而长子为父亲服斩衰,父亲也为他服斩衰。嫡孙承重为祖父服斩衰,祖父为他服期年,不回报以斩衰,是因为父子一体,本来有三年之情,所以特别为祖父【“祖”字如果不是错误就是衍文】
敖氏曰:「祖于孙,宜降于子一等,而大功,此期者亦异其为适,加隆焉尔,非不降之谓也。有适子者,无适孙,孙妇亦如之,皆谓适不可二也。」案:注云:「凡父于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者,盖以斩衰章唯言父为长子故也。」郑言此者,为适子死而无适孙者,见之且明,为适孙亦期之意也。适孙为祖父后,服与子同。
郝氏曰:「祖为孙大功,常也。以其继体加隆焉。若使适子在,等孙耳,无适庶之异也。其余孙妇亦然。无适子,有适孙,乃有适孙妇;不然,孙妇等耳。皆大功也【世佐案:庶孙之妇在缌麻三月章,郝云皆大功,误】
顾氏曰:冡子身之副也。家无二主,亦无二副。故有适子者,无适孙。唐髙宗有太子而复立大孙,非矣。世佐案:传意葢谓孙为祖期,祖亦当报之以期,以正尊故降之于大功,而为适孙则在此章是,不敢降其适也。云有适子者无适孙者,谓适子在,则适子之子虽属适长,而祖视之无殊于庶孙也。服之皆大功。云孙妇亦如之者,如其有适妇者无适孙妇也。适子妇皆没,以孙为后,则为其妇小功【孙妇为夫之祖父母,大功夫为祖后,则其妻从服期。若姑在,姑持重,孙妇仍大功而已。曽孙以下皆然】殊之于庶也。适子妇有一在,则为孙妇缌,无适庶之别也。注云:凡父于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也者,所以明祖不为适孙三年之义。由是推之,则祖于将为后者,非长孙其皆大功乎?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
雷氏曰:据无所厌,屈则期为轻言。报者明子于彼,则名判于此,故推之于无尊,逺之以报。服女虽受族于人,犹在父子之名,故得加尊而降之。
疏曰:此谓其子后人反来为父母在者,欲其厚于所后,薄于本亲,抑之故次在孙后也。若然,既为本生,不降斩至禫杖章者,亦是深抑厚于大宗也。言报者,既深抑之,使同本防往来相报之法故也。
朱子曰:「如亲生父母,子合当安之。到得立为伯叔父后,疑于伯叔父有不安者,这也是理合当如此。然而自古却有大宗无子,则小宗之子为之后,这道理又却重,只得安于伯叔父母,而不可安于所生父母。丧服则为所后父母服三年,所生父母只齐衰不杖期。」有问濮议曰:「欧公説不是,韩公、曽公亮和之,温公」
王珪议是。范镇、吕诲、范纯仁、吕大防皆弹欧公。但温公又于濮安懿王邉礼数太薄,须于中自有斟酌可也。欧公之説断然不可。且如今有人为人后者,一日所后之父与所生之父相对坐,其子来唤所后父为父,终不成又唤所生父为父。这自是道理如此。试坐仁宗于此,亦坐濮王于此,英宗过焉,终不成都唤两人为父。只縁众人道是死后为鬼神,不可考,胡乱呼都不妨,都不思道理不可如此。先时仁宗有诏云:“朕皇兄濮安懿王之子犹朕子也。”此甚分明,当时只以此为据足矣。
黄氏震曰:欧公被隂私之谤,皆激于当日主濮议之力。公集《濮议》四卷,又设为或问以发明之。滔滔数万言,皆以“礼经为其父母”一语,谓未尝因降服而不称父母耳。然既明言所后者三年,而于所生者降服,则尊无二上,明矣。谓所生父母者,盖本其初而名之,非有两父母也。未为人后之时,以生我者为父母;已为人后,则以命我者为父母。立言者于既命之后,而追本生之称,自宜因其旧以父母称,未必其人一时并称两父母也。公亦何苦力辩而至于困辱危身哉?况帝王正统相传有自,非可常人比耶?
敖氏曰:「言其以别于所后者也。余皆放此。父母为攴子服,率降于为后者一等。此支子出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期,其父母亦报之以期,而不复降者,以其既为所后者之子,统不可二,故不敢以正尊加之,而报之也。」
顾氏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此临文之不得不然。”《隋书》刘子翊云:“其者,因彼之辞,是也。”后儒谓以所后为父母,而所生为伯叔父母,于经未有所考,亦是尊无二上之义也。宋欧阳氏据此文,以为圣人未尝没其父母之名,辨之至数千言,然不若赵曕之言
译敖氏说:“祖父对孙子,适宜比儿子降一等,服大功;这里服期年的,也是因为他们作为嫡孙,加以尊崇罢了,并不是说不降等。如果有嫡子,就没有嫡孙,孙媳也如此,都是说嫡嗣不能有两个。”按:注解说:“凡是父亲对于将要继承宗祧的人,如果不是长子都服期年,大概是因为斩衰章只说了父亲为长子服斩衰的缘故。”郑玄说这话,是为了说明嫡子去世而没有嫡孙的情况,显而易见,为嫡孙也服期年的意思。嫡孙作为祖父的继承人,服制与儿子相同。
郝氏说:“祖父为孙子服大功,是常规。因为孙子继承宗体,所以加以尊崇。如果嫡子在,孙子只是同等辈分,没有嫡庶的区别。其余的孙媳也是如此。没有嫡子,有嫡孙,才有嫡孙媳;否则,孙媳都是同等辈分。都服大功【世佐按:庶孙的妻子在缌麻三月章,郝氏说都服大功,是错误的】
顾氏说:“嫡子是身体的副手。家没有两个主人,也没有两个副手。所以有嫡子,就没有嫡孙。唐高宗有太子却又立长孙,是不对的。世佐按:传文的意思大概是说孙子为祖父服期年,祖父也应当回报以期年,因为正尊的缘故降等为大功,而为嫡孙则在此章,不敢降等嫡嗣。说有嫡子就没有嫡孙,是说嫡子在,那么嫡子的儿子虽然属于嫡长,但祖父看待他与庶孙没有区别。服制都是大功。说孙媳也如此,是说如果有嫡媳,就没有嫡孙媳。嫡子嫡媳都去世,以孙子为继承人,那么为他的妻子服小功【孙媳为丈夫的祖父母服大功,丈夫为祖父继承宗祧,那么他的妻子从服期年。如果婆婆在世,婆婆持重,孙媳仍然只服大功。曾孙以下都如此】,以区别于庶孙。嫡子嫡媳有一个在世,那么为孙媳服缌麻,没有嫡庶的区别。注解说:凡是父亲对于将要继承宗祧的人,如果不是长子都服期年,这是为了阐明祖父不为嫡孙服三年的道理。由此推之,那么祖父对于将要继承宗祧的人,如果不是长孙,都服大功吗?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
雷氏说:“根据没有厌降的原则,屈从则服期年较轻。报,是说明儿子在那边,那么名分就判在这里,所以推演到没有尊长,疏远它以回报。服女虽然受族于人,还在父子之名,所以得以加尊而降等。”
疏说:“这是说他的儿子过继给别人后,反过来为父母在者服丧,想要他厚于所后之家,薄于本生之亲,抑制他所以排在孙子之后。如果这样,既然为本生父母,不降到斩衰至禫杖章,也是深深抑制以厚于大宗。说报,既然深深抑制他,使同本防往来相报的方法。”
朱子说:“比如亲生父母,儿子合当安顿。等到立为伯叔父后,怀疑对伯叔父有不安的,这也是理合当如此。然而自古却有大宗无子,那么小宗之子为之后,这道理又却重,只得安于伯叔父母,而不可安于所生父母。丧服则为所后父母服三年,所生父母只齐衰不杖期。”有问濮议说:“欧公说不是,韩公、曾公亮和之,温公”
王珪议是。范镇、吕诲、范纯仁、吕大防都弹劾欧公。但温公又于濮安懿王礼数太薄,须于中自有斟酌可也。欧公之说断然不可。且如今有人为人后者,一日所后之父与所生之父相对坐,其子来唤所后父为父,终不成又唤所生父为父。这自是道理如此。试坐仁宗于此,亦坐濮王于此,英宗过焉,终不成都唤两人为父。只缘众人道是死后为鬼神,不可考,胡乱呼都不妨,都不思道理不可如此。先时仁宗有诏云:“朕皇兄濮安懿王之子犹朕子也。”此甚分明,当时只以此为据足矣。
黄氏震说:“欧公被阴私之谤,皆激于当日主濮议之力。公集《濮议》四卷,又设为或问以发明之。滔滔数万言,皆以‘礼经为其父母’一语,谓未尝因降服而不称父母耳。然既明言所后者三年,而于所生者降服,则尊无二上,明矣。谓所生父母者,盖本其初而名之,非有两父母也。未为人后之时,以生我者为父母;已为人后,则以命我者为父母。立言者于既命之后,而追本生之称,自宜因其旧以父母称,未必其人一时并称两父母也。公亦何苦力辩而至于困辱危身哉?况帝王正统相传有自,非可常人比耶?”
敖氏说:“说它用来区别于所后者的。其余都仿照这个。父母为过继出去的儿子服丧,率降于为后者一等。这支子出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服期年,其父母也回报以期年,而不再降等,因为他既为所后者之子,统绪不可二,所以不敢以正尊加之,而回报他。”
顾氏说:“为人后者,为其父母,这是临文不得不然。《隋书》刘子翊说:‘其,是沿用彼处的言辞,是对的。’后儒说以所后为父母,而所生为伯叔父母,于经未有所考,也是尊无二上的义理。宋欧阳氏据此文,以为圣人未尝没其父母之名,辩之至数千言,然不若赵曕之言
辞穷直书为简而当也【宋史·赵瞻传》:“中书请濮安懿王称亲,瞻争曰:‘仁宗既下明诏,子陛下,议者顾惑礼律,所生所养之名,妄相訾难,使彼明知礼无两父二斩之义,敢裂一字之辞以乱厥真。且文有去妇、出母者,去已非妇,出不为母,辞穷直书,岂足援以断大义哉?臣请与之廷辨,以定邪正。’”《石林燕语》:“濮议廷臣旣皆欲止称皇伯,欧阳文忠力诋以为不然,因引《仪礼》及五服勅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则是虽出继而于本生犹称父母也。’时未有能难之者,司马君寔在誎院独疏言:‘为人后而言父母,此因服立文,舎父母则无以为称,非谓其得称父母也】案经文言“其父母”“其昆弟”者,大抵皆私亲之辞。观先朝嘉靖之事,至于入庙称宗,而后知圣人制礼别嫌明防之至也。永叔博闻之儒,而未见及此,学者所以贵格物。报谓所生之父母,报之亦为之服期也,重其继大宗也,故不以出降。
译言辞穷尽而直接书写,是为了简练而恰当。《宋史·赵瞻传》记载:“中书省请求称濮安懿王为‘亲’,赵瞻争辩说:‘仁宗既然已下达明确诏书,确立陛下为子,议论者却迷惑于礼法律令,纠结于‘所生’与‘所养’的名分,胡乱互相指责非难,致使他们明知礼法中没有‘两个父亲、两种斩衰之服’的道理,却敢于分裂一字之辞来扰乱真相。况且文中提到‘去妇’、‘出母’,‘去’了就不再是妇,‘出’了就不再是母,言辞穷尽而直接书写,哪里足以援引来决断大义呢?臣请求在朝廷上与他们辩论,以判定邪正。’”《石林燕语》记载:“关于濮议,朝廷大臣既然都主张只称‘皇伯’,欧阳修极力诋毁认为不对,于是引用《仪礼》及五服敕令说:‘为别人做后嗣的人,为其父母服丧,这就是说即使是过继,对于本生父母仍然称父母。’当时没有人能驳斥他,司马光在谏院独自上疏说:‘为别人做后嗣而称父母,这是因为服丧制度而设立的措辞,舍弃‘父母’二字就没有别的称呼了,并不是说他们真的可以称父母。’考察经文中说‘其父母’、‘其昆弟’的地方,大体上都是指私亲的措辞。观察先朝嘉靖年间的事情,直到入庙称宗,才懂得圣人制定礼制以区别嫌疑、明确防范的极致之处。欧阳修是博学的儒者,却没有考虑到这一点,这就是学者之所以贵在推究事理的原因。‘报’是指本生的父母,回报他们也为他们服齐衰期年之丧,这是看重他们继承大宗的缘故,所以不因过继而降低服制。”
传曰:「何以期也?不贰斩也。何以不贰斩也?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
疏曰:此问虽兼母答,专据父,故以斩而言。案《丧服小记》云:「别子为祖,继别为大宗。」谓若鲁桓公适夫人,文姜生太子,名同,后为君;次子庆父、叔牙、季友,此三子谓之别子。别子者,皆以臣道事君,无兄弟相宗之法,与太子有别,又与后世为始,故称别子也。大宗有一,小宗有四。大宗一者,别子之子适者,为诸弟来宗之,即谓之大宗。自此以下,适适相承,谓之百世不迁之宗。五服之内,亲者月算如邦人;五服之外,皆来宗之,为之齐衰。齐衰三月,章为宗子、宗子之母妻是也。小宗有四者:谓大宗之后生者,谓别子之弟。《小记》注云:「别子之世,长子兄弟宗之;第二以下,长者亲弟来宗之,为继祢小宗。」更一世,长者非直亲兄弟,又从父昆弟亦来宗之,为继祖小宗。更一世,长者非直亲昆弟、従父昆弟、又有従祖昆弟来宗之,为继曽祖小宗。更一世,长者非直有亲昆弟、从父昆弟、従祖昆弟来宗之,又有従曽祖昆弟来宗之,为继髙祖小宗也。更一世,絶服不复来事,以彼自事五服内继髙祖以下者也。四者皆是小宗,则家家皆有兄弟相事长者之小宗。虽家家尽有小宗,仍世事继髙祖已下之小宗也。是以上传云:「有余则归之宗」,亦谓当家之长为小宗者也。
敖氏曰:此一节释所以服期之意。为父固当斩衰,然父不可二斩,不并行。既为所后之父斩,则于所生之父不得不降而为期。盖一重则一轻,礼宜然也。大宗者,继别子之后者也;小宗者,凡庶子之长子、适孙之属皆是也。此为大宗子矣,乃复谓所生之家为小宗者,以其本为支子故也。持犹主也。
张氏曰:「持重于大宗,谓旣为大宗服重服也。」监本正误云:「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持误作特,世佐案:「持犹守也,重谓宗祀大宗,谓其所后小宗,则其本宗也。为人后者,为其本宗父母昆弟之属,皆降一等,是降其小宗矣。所以然者,防三年不祭,既为大宗守宗庙祭祀之重,则不得舎是而复以尊服服其所生也。」
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絶。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也,适子不得后大宗。
注曰:「都邑之士,则知尊祢近政化也。」大祖,始封之君。始祖者,感神灵而生,若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之所由出,谓祭天也。上犹逺也,下犹近也。收族者,谓别亲疎,序昭穆。《大传》曰:「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防曰:「云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案何休云:「小宗无后,当絶,与此义同。」云:「曷为后大宗?此问,必后大宗之意。」云:「大宗者,尊之统也。」者,明宗子尊,统领族人,有族食、族燕、齿序族人之事,是以须后,不可絶也。云:「禽兽以下因上,尊宗子,遂广申尊祖以及宗子之事也。」学士谓乡庠序及国之大学、小学之学士,虽未有官爵,以其习之四术、闲之六艺,知祖义、父仁之礼,故敬父遂尊祖,得与大夫之贵同也。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皆是爵尊者,其德之所及逺也。云:「大宗收族已下,论大宗立后之意。」云:「适子不得后大宗者,以其当主家事,并承重祭祀之事故也。」注云:「大祖,始封之君者,谓若鲁之周公、齐之太公之类,后世不毁其庙者也。谓始感神灵而生,若后稷、契也。及始祖所自出,谓祭天者。」案《大传》云:「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是后稷感东方青帝灵威仰所生,契感北方黒帝汁光纪所生,王者建寅之月祀所感帝于南郊,还以感生祖配,周以后稷,殷以契配之也。天子始祖、诸侯及大祖,
译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呢?因为不能对两位父亲都服斩衰之丧。为什么不能对两位父亲都服斩衰之丧呢?因为主持大宗宗庙祭祀重任的人,就要降低对小宗亲属的丧服等级。”
疏文说:这一问虽然兼及母亲,但专门依据父亲的情况,所以用斩衰来论述。查《丧服小记》说:“别子作为祖先,继承别子世系的是大宗。”比如鲁桓公的嫡夫人文姜生了太子,名叫同,后来成为国君;次子庆父、叔牙、季友,这三个儿子称为别子。别子,都是以臣子的身份侍奉国君,没有兄弟互相尊奉为宗的法度,与太子有别,又作为后世的开端,所以称为别子。大宗有一个,小宗有四个。所谓大宗的一个,是指别子的嫡长子,他的弟弟们都来尊奉他,这就称为大宗。从此以后,嫡子代代相承,称为百世不迁的宗。在五服之内,亲近的人按月计算丧期,如同普通人一样;五服之外,都来尊奉他,为他服齐衰之丧。齐衰三月,章句所说的宗子、宗子的母亲和妻子就是这种情况。小宗有四个,是指大宗之后出生的人,即别子的弟弟。《小记》注说:“别子的世系中,长子由兄弟尊奉;第二子以下,由亲近的弟弟尊奉,称为继祢小宗。”再经过一代,尊奉者不仅是亲兄弟,堂兄弟也来尊奉,称为继祖小宗。再经过一代,尊奉者不仅是亲兄弟、堂兄弟,还有再从兄弟来尊奉,称为继曾祖小宗。再经过一代,尊奉者不仅有亲兄弟、堂兄弟、再从兄弟,还有三从兄弟来尊奉,称为继高祖小宗。再经过一代,丧服断绝不再来尊奉,因为他们各自尊奉五服内继高祖以下的祖先。这四种都是小宗,那么每家都有兄弟尊奉长者的这种小宗。虽然每家都有小宗,但仍然世代尊奉继高祖以下的小宗。所以上文说:“有多余的财产就归给宗子”,也是指当家主事的人作为小宗。
敖氏说:这一节解释服期年之丧的原因。为父亲本来应当服斩衰,但是父亲不能有两个斩衰,不能并行。既然为所过继的父亲服斩衰,那么对于所生的父亲就不得不降低为服期年。大概是一重则一轻,礼制应当如此。大宗,是继承别子后代的人;小宗,凡是庶子的长子、嫡孙之类都是。这已经是大宗子了,却还说所生的家是小宗,是因为他本来是支子。持,就是主的意思。
张氏说:“持重于大宗,意思是已经为大宗服重丧。”监本正误说:“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持误作特,世佐案:“持就是守的意思,重指宗祀,大宗指他所过继的小宗,也就是他的本宗。为人后者,为他本宗的父母兄弟之类,都降低一等,这就是降低小宗了。之所以这样,是为了防止三年不祭祀,既然为大宗守护宗庙祭祀的重任,就不能舍弃这个再去为所生的父亲服尊重的丧服。”
为人后者,是过继给谁?过继给大宗。为什么过继给大宗?大宗,是尊位的统绪。禽兽只知道母亲而不知道父亲,野人说:“父母,有什么区别呢?”都邑的士人就知道尊奉父亲了,大夫和学士就知道尊奉祖先了,诸侯尊奉到大祖,天子尊奉到始祖所从出的源头。尊贵的人尊奉统绪向上追溯,卑贱的人尊奉统绪向下追溯。大宗,是尊位的统绪。大宗,是收聚族人的,不可以断绝。所以族人用支子来继承大宗,嫡子不能继承大宗。
注说:“都邑的士人,就知道尊奉父亲,是因为接近政治教化。”大祖,是始封的君主。始祖,是感应神灵而生的,如稷、契那样。自由,指始祖。及始祖所从出的源头,指祭天。上,就是远的意思;下,就是近的意思。收聚族人,指区别亲疏,排列昭穆次序。《大传》说:“用姓氏来联系而不分离,用饮食来连接而不区别。即使百代,婚姻也不通,周代的礼制就是这样。”
防说:“说为人后者,是过继给谁?过继给大宗。”查何休说:“小宗没有后代,应当断绝,与此义相同。”说:“为什么过继给大宗?这是问必须过继给大宗的原因。”说:“大宗,是尊位的统绪。”这是说明宗子尊贵,统领族人,有族食、族燕、按长幼次序排列族人的事务,所以需要继承,不可以断绝。说:“禽兽以下,承接上文尊宗子,于是广泛申述尊祖以及尊宗子的事。”学士指乡庠序及国家的大学、小学的学士,虽然还没有官爵,因为他们学习四术、熟悉六艺,懂得尊祖的义理、父爱的仁道之礼,所以敬父进而尊祖,得以与大夫的尊贵相同。诸侯尊奉到大祖,天子尊奉到始祖,都是爵位尊贵的人,他们的德行所及深远。说:“大宗收聚族人以下,论述大宗立后的用意。”说:“嫡子不能继承大宗,是因为他应当主持家事,并承受重大的祭祀事务。”注说:“大祖,始封的君主,是指像鲁国的周公、齐国的太公之类,后世不毁其庙的人。指始感应神灵而生,如后稷、契那样。及始祖所从出的源头,指祭天的人。”查《大传》说:“王者禘祭其祖先所从出的源头,用他的祖先配享。”这是后稷感应东方青帝灵威仰所生,契感应北方黑帝汁光纪所生,王者在寅月祭祀所感应的帝于南郊,还用感生祖配享,周朝以后稷配享,殷朝以契配享。天子始祖、诸侯及大祖,
并于亲庙外祭之,是尊统逺。大夫三庙,适士二庙,中下士一庙,是卑者尊统近也。若然,此论大宗子而言天子、诸侯、大夫、士之等者,欲见大宗子统领百世而不迁,又上祭大祖而不易,亦是尊统逺。小宗子唯统五服之内,是尊统近。传故言尊统逺近,而云「大宗者,尊之统也」。又云:「大宗者,收族」,是大宗统逺之事也。引《大传》者,证周之大宗子统领族人,序以昭穆,百世不乱之事。
译在亲庙之外祭祀,这是尊统远。大夫立三庙,适士立二庙,中下士立一庙,这是卑者的尊统近。如果这样,这段论述大宗子而言天子、诸侯、大夫、士的等级,是为了表明大宗子统领百世而不迁徙,又向上祭祀太祖而不改变,这也是尊统远。小宗子只统领五服之内,这是尊统近。传文所以说尊统远近,并称“大宗者,是尊贵的统绪”。又说:“大宗者,是收聚族人”,这是大宗统领深远的事。引用《大传》,是为了证明周代的大宗子统领族人,按昭穆次序排列,百世不乱的事实。
敖氏曰:此一节承上文,言所以后大宗之意。尊之统,为尊者之统也。小宗者,族人之所尊,而大宗又统乎小宗,故言「尊之统」,见其至尊也。大宗为尊者之统,而收族人,故族人不得不为之立后。诸侯言太祖,天子言始祖,则始祖、太祖异矣。周祖后稷,又祖文王,《白虎通义》云:「后稷为始祖,文王为太祖」,此其徴也。及谓祭及之也,及其始祖之所自出,谓禘也。始祖之所自出,若殷、周之帝喾也。诸侯之太祖,世世祭之;天子不唯世世祭其太祖,又祭其始祖,又祭其始祖之所自出。盖所祭者之尊不同,故也。尊者天子,卑者诸侯,此「尊统」谓为「祖祢之统」者也。尊统上,天子始祖之所自出者也;尊统下,诸侯之太祖也。此与大宗为族人之尊统者义不相闗,意略相类,故假此以发明之。适子不得后大宗,则大宗亦有时而絶矣。
郝氏曰:凡继,继宗也。宗为大,则所亲为小,故举宗法明之。大宗自始祖以下适长,世世相传,合族人共宗之。小宗谓始祖适子之第二子,亦以适长世世相承。五服内宗之大宗,百世不迁;小宗歴髙曽祖考,每四世亲尽,则逓迁。大宗继祖,小宗继祢,各同父以上,各以其四亲为小宗。同父之适为继祢小宗,同祖之适为继祖小宗,同曽祖之适为继曽祖小宗,同髙祖之适为继髙祖小宗。此外则五服穷而不复相统矣。以彼各有五服内继髙祖下者,自为统也。族人各有四宗,又共事其始祖之大宗,故大宗尤重。大宗絶,必择族人支子继之。大宗尊,小宗亲;小宗轻,大宗重也。今人但知亲小宗,不知尊大宗;知亲不知尊,知父母不知祖宗,则禽兽乡人而已。学士大夫、诸侯、天子,德愈尊则统愈逺,此尊亲大小之分也。诸侯之大祖,谓始受封之君,天子始祖之所自出之帝,如周人追祀帝喾之类。尊者德隆,卑者德薄,故所统有逺近。大宗不可絶,为族无统也。絶则以支子后适子,不得后大宗,各有所后也。此见宗嗣至重,为人子者不可轻为人后。既为人后,则不得复遂其私也。案:古立后唯宗,非宗不后,非支不后。人君子不乐为人后,恶背亲也。今世庶絶皆议后,其谬者屈宗后庶,其尤谬者一子两后,一后两子,或独子后人,或无子争后,利死者财产,诡道百出,贪戾无耻,莫斯为甚。昔夫子射于矍相之圃,使子路延射曰:「败军之将、亡国之大夫与为人后者不入,余皆入。」夫为人后者,至与败军亡国者比,志士仁人所以耻不为也【世佐案:记所谓「与为人后者」,郑注云:「与犹竒也。后人者一人而已,既有为者而徃竒之,是贪财也。」然则为人后者与,则不可。若大宗无后,身为支子,廹于大义而往后之,固圣人所不禁也。岂得比之败军亡国哉?郝氏之论过矣】
张氏曰:大宗者,尊之统,谓其为族中尊贵之统绪也。爵尊者,其尊统所及者逺,天子、诸侯是也。爵卑者,其尊统所及者近,大夫、士是也。上下虽不同,凡为大宗,则其族中尊贵之统绪也。凡为大宗,皆以收合族人,使不乖睽者也,故不可以絶。故为之后者,即降其本宗适子,不得后大宗,以其自当主小宗之事故也。监本正误云:适子不得后大宗,子误作人。
汪氏琬曰:古者大宗而无后也,则为之置后;小宗则否。夫小宗犹不得置,况支庶乎?子夏曰: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然则族人而无后也,其遂不祀矣乎?曰:不然也。孔子曰:凡殇与无后者,祭于宗子之家,当室之白,尊于东房。是虽不置后可也。然则有大宗之家焉,有小宗之家焉,祭者将奚从?曰:视其祖。故曰: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従祖祔食,此之谓也。孔子曰:宗子为殇而死,庶子弗为后也。然则大宗遂絶乎?曰:如之何而絶也?弗后殇者,而后殇者之祖祢,则大宗故有后也。传曰:士之子为大夫,则其父母弗能主也,使其子主之;无子,则为之置后。然则大夫而非大宗也,亦可以置后乎?曰:非是之谓也。公子有宗
译敖氏说:这一节承接上文,阐述为何大宗需要立后的原因。尊之统,是指尊者的统绪。小宗是族人所尊奉的对象,而大宗又统辖着小宗,所以说“尊之统”,以显示其至尊的地位。大宗作为尊者的统绪,并且收合族人,所以族人不得不为它立后。诸侯称太祖,天子称始祖,那么始祖和太祖就不同了。周朝以稷为始祖,又以文王为太祖,《白虎通义》说:“后稷是始祖,文王是太祖”,这就是证据。至于说祭祀要追溯到始祖所从出的祖先,这指的是禘祭。始祖所从出的祖先,就像殷、周两代的帝喾那样。诸侯的太祖,世世代代祭祀;天子不仅世世代代祭祀太祖,还祭祀始祖,甚至祭祀始祖所从出的祖先。这是因为所祭祀对象的尊贵程度不同,所以如此。尊贵的是天子,卑下的是诸侯,这“尊统”所说的就是“祖祢的统绪”。尊统的上端,是天子的始祖所从出的祖先;尊统的下端,是诸侯的太祖。这与大宗作为族人尊统的意义并不相关,但意思大致相似,所以借用这个来阐明它。嫡子不能为大宗立后,那么大宗有时也会断绝。
郝氏说:凡是继嗣,都是继承宗法。宗法为大,那么所亲近的就为小,所以举宗法来阐明。大宗从始祖以下的嫡长子开始,世世代代相传,全族共同尊奉。小宗是指始祖嫡子的第二个儿子,也以嫡长子世世代代相承。五服以内尊奉的大宗,百世不迁移;小宗历经高祖、曾祖、祖父、父亲,每四代亲尽,就依次迁移。大宗继承祖,小宗继承父,各自同父以上,各自以其四亲为小宗。同父的嫡子是继承父的小宗,同祖的嫡子是继承祖的小宗,同曾祖的嫡子是继承曾祖的小宗,同高祖的嫡子是继承高祖的小宗。此外,五服穷尽就不再相互统属了。因为各自在五服以内继承高祖以下的,自成统绪。族人各有四个小宗,又共同侍奉始祖的大宗,所以大宗尤其重要。大宗断绝,必定选择族人的支子来继承。大宗尊贵,小宗亲近;小宗轻,大宗重。现在的人只知道亲近小宗,不知道尊重大宗;知道亲不知道尊,知道父母不知道祖宗,那就只是禽兽乡人了。学士大夫、诸侯、天子,德行越尊贵,统绪就越远,这就是尊亲大小的区别。诸侯的大祖,是指开始受封的君主,天子始祖所从出的帝,就像周人追祀帝喾那样。尊贵的人德行隆盛,卑下的人德行浅薄,所以所统属的有远近。大宗不可断绝,因为族中没有统绪。断绝了就用支子继承嫡子,嫡子不能继承大宗,各自有所继承。这说明宗嗣极其重要,作为人子不可轻易为人立后。既已为人立后,就不能再顺遂自己的私情了。按:古代立后只限于宗子,非宗子不立后,非支子不立后。君子不喜欢为人立后,厌恶背离亲人。现在世上庶子断绝都议论立后,错误的做法是委屈宗子去继承庶子,更错误的是一个儿子继承两个父亲,或一个父亲继承两个儿子,或者独子去继承别人,或者无子争夺继承权,贪图死者的财产,诡计百出,贪婪凶狠无耻,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从前孔子在矍相之圃射箭,让子路延请射手说:“败军之将、亡国之大夫和为人立后者不能进入,其余人都可以进入。”为人立后者,竟然与败军亡国者相比,志士仁人因此以不为立后为耻【世佐案:《礼记》所说的“与为人后者”,郑玄注说:“与犹奇也。后人者一人而已,既有为者而往奇之,是贪财也。”那么为人立后者如果参与竞争,就不可以。如果大宗无后,身为支子,迫于大义而去继承,圣人本来是不禁止的。怎么能与败军亡国者相比呢?郝氏的论述过分了】
张氏说:大宗,是尊之统,是说它是族中尊贵的统绪。爵位尊贵的,其尊统所及的就远,天子、诸侯就是这样。爵位卑下的,其尊统所及的就近,大夫、士就是这样。上下虽然不同,凡是作为大宗,就是族中尊贵的统绪。凡是作为大宗,都是为了收合族人,使他们不背离,所以不可以断绝。所以为它立后的人,即使是本宗的嫡子,也不能继承大宗,因为他自己应当主持小宗的事务。监本正误说:嫡子不能继承大宗,这里的“子”字误作“人”。
汪琬说:古代大宗如果没有后嗣,就为他置立后嗣;小宗则不这样。小宗尚且不得置立后嗣,何况支庶呢?子夏说:为人立后,继承谁?继承大宗。为什么要继承大宗?因为大宗是尊之统。那么族人如果没有后嗣,难道就不祭祀了吗?回答说:不是这样。孔子说:凡是未成年而死和无后嗣的人,在宗子家中祭祀,在室内的明亮处,尊位设在东房。这样即使不置立后嗣也可以。那么有大宗之家,有小宗之家,祭祀者将跟随谁呢?回答说:看他们的祖先。所以说:庶子不祭祀未成年而死和无后嗣的人,未成年而死和无后嗣的人跟随祖父母附食,说的就是这个。孔子说:宗子未成年而死,庶子不为他立后。那么大宗就断绝了吗?回答说:怎么会断绝呢?不为未成年而死的人立后,而是继承未成年而死者的祖父母,那么大宗本来就有后嗣。传文说:士的儿子成为大夫,那么他的父母就不能主持祭祀,让他的儿子主持;如果没有儿子,就为他置立后嗣。那么大夫如果不是大宗,也可以置立后嗣吗?回答说:不是这个意思。公子有宗
道焉,大夫亦然。庶姓而起为大夫,则得别于族人之不仕者。礼,别子为祖,继别为宗,大夫独非大宗与?然则大夫与公子若是班乎?曰:然。公子不敢援诸侯,故公子为别子;大夫之族不敢援大夫,故大夫亦为别子也。如之何其可无后也?子夏曰:适子不得后大宗。然则莫尚于大宗矣。奚为不使嫡子后之也?曰:以其传重也。古人敬宗而尊祖祢,适子者继祖祢也,故不可以为人后也。然则无宗支,适庶而皆为之置后,今人之所行,古人之所禁也,不亦大悖于礼与?曰:此礼之变也。葢自宗法废而宗子不能收族矣。宗子不能收族,则无后者求祔食而无所,其母乃驱之为厉乎?故不得已为之置后也。变也。然则今之置后者,必亲昆弟之子,次则従父昆弟之子,其于古有合与?曰:不然也。礼,同宗皆可为之后也。大夫有适子,则后适子;有庶子而无适子,则卜所以为后者,如卫之石祁子是也。况无子而为之置后,其有不听于神乎?吾是以知其不然也。卜之则勿问其孰为亲孰为疏可也,是可行于古,亦可。行于今者也。
译道是这样,大夫的情况也是如此。异姓出身而晋升为大夫,就能与同族中不做官的人区别开来。按照礼制,别子作为始祖,继承别子的是大宗,大夫难道不是大宗吗?那么,大夫和公子的等级地位是相同的吗?回答说:是的。公子不敢援引诸侯的地位,所以公子算是别子;大夫的族人不敢援引大夫的地位,所以大夫也算是别子。怎么能让他们没有后代呢?子夏说:嫡长子不能继承大宗。那么就没有比大宗更尊贵的了。为什么不让嫡子去继承它呢?回答说:因为大宗传承的是重大的宗统责任。古人敬重宗子并尊崇祖先和父辈,嫡长子是继承祖先和父辈的,所以不可以去做别人的后嗣。那么,如果没有宗支,无论是嫡子还是庶子都为他们设立后嗣,这是当今人们所实行的,却是古人所禁止的,不也大大违背礼制了吗?回答说:这是礼制的变通。大概自从宗法制度废除后,宗子就不能统率族人。宗子不能统率族人,那么没有后嗣的人想附祭却无处可去,他们的母亲难道会驱使他们成为厉鬼吗?所以不得已才为他们设立后嗣。这是变通。那么,当今设立后嗣的人,必定选择亲兄弟的儿子,其次选择堂兄弟的儿子,这与古礼相合吗?回答说:不是这样。按照礼制,同宗的人都可以作为后嗣。大夫有嫡长子,就由嫡长子继承;有庶子而没有嫡长子,就占卜决定谁来做后嗣,就像卫国的石祁子那样。何况是没有儿子而为他设立后嗣,难道有不听从神意的吗?我因此知道这种做法不符合古礼。通过占卜来决定,就不必询问谁亲谁疏了,这在古代可行,在当今也可行。
世佐案:自曷为后大宗以下,皆论大宗不可絶,族人当以支子后之之义。葢为小宗之支子者,一旦弃其本宗而为大宗后,人子之心或有所不安,于此故以大义断之,而曰后大宗者,即所以尊祖也。则族人皆知义之无所逃,而不得以亲疏易位为嫌矣。尊谓别子之为祖者也。大宗者,尊之统也。者谓祖之统在大宗也。以母比父,则父尊,父在为母期是也。以祢比祖,则祖又尊,不以父命辞王父命是也。推而上之,至别子之为祖者,而尊止矣。大夫不得祖诸侯,诸侯不得祖天子。故诸侯宗庙之祭,得及其始受封之大祖;天子禘祭,得及其始祖之所自出之帝祭之所及,统之所自起也。德有厚薄,爵有尊卑,统亦有逺近,要为不可絶,其义一也。重言大宗者,尊之统也。者见士大夫之家,以别子为祖,尊统虽近,而以继别者为正统所在,则无异于国耳。统在足以收族,统絶则族遂散而不可纪,势必有一本之亲视为行路者,其去禽兽不逺矣。此族人必以支子后大宗之故也。适子不得后大宗者,重絶人之祀也。族人多矣,宁必以其适为后哉。言此者,亦所以杜争继之衅也。古之人恶背其亲,廹于大义,不得已而为之,若是而后世乃有贪财争后如郝氏所云者,或无所利焉,则听大宗之絶而莫之顾。噫!时代之升降逺矣。又案:始祖之所自出,当以敖説为正,注疏本于纬书,不足信。
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
疏曰:「女子卑于男子,故次男子后。」
敖氏曰:「此昆弟不言报,是亦为之大功耳。」
张氏曰:「出嫁之女,为本宗期者三;父、一母、一昆弟为父后者一。」
世佐案:为其父母期,以出降也;为其昆弟之为父后者,亦期不敢降其宗也。
传曰:「为父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妇人不贰斩者,何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従父,既嫁従夫,夫死従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妇人不能贰尊也。」
注曰従者従其教令
疏曰:经兼言父母,传特问父不问母者,家无二尊,故父在为母期,今出嫁犹期,但不杖禫而已,未多悬絶,故不问。案《杂记》云: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是妇人为夫,并为君得二斩。此云妇人不贰斩者,在家为父斩,出嫁为夫斩,此其常事。彼为君不可以轻服,服君非常之事,不得决此也。妇人有三従,所従即为之斩。夫死従子,不为子斩者,子为母齐衰,母为子不得过齐衰也。
敖氏曰:此一节释为其父母也。従者顺其所为而不违之,所谓以顺为正者也。天者,取其尊大之义。人所尊大者,无如天,以之为比。
为昆弟之为父后者,何以亦期也?妇人虽在外,必有归宗,曰小宗,故服期也。
马氏融曰:「归宗者,归父母之宗也。昆弟之为父后者,曰小宗。」
注曰:「归宗者,父虽卒,犹自归宗。其为父后,服重者,不自絶于其族类也。」曰:「小宗者,言乃是小宗也。小宗明非一也。小宗有四,丈夫、妇人之为小宗,各如其亲之服,避大宗。」
王氏肃曰:「嫌所宗者,唯大宗,故曰小宗。明各自宗其为父后者也。」
疏曰:「云:『曰小宗故服期者,欲见大宗子百世不迁,宗内丈夫妇人为之齐衰三月。小宗父之适长者为之,妇人所归不归大宗,归此小宗,遂为之期。与大宗别传,恐人疑为大宗,故辨之。』注云:『父虽卒,犹自归宗者,若父母在,嫁女自当归宁父母,何须归宗?』子传言:『妇人虽在外,必归宗。』明是据父母卒者而言。若然,天子、诸侯夫人父母卒不得归宗,以其人君絶宗故。许穆夫人,卫侯之女,父死不得归,赋《载驰》诗是也。云:『丈夫、妇人为小宗,各如其亲之服者,谓各如五服尊卑服之,无所加减。大宗则齐衰三月,五服外丈夫、妇人皆然。五服内月算如邦人,亦皆齐衰,无大功、小功、缌麻,故云避大宗也。』」
敖氏曰:此一节释为其昆弟之为父后者也。归宗者,所归之宗也。妇人虽外成,然不可终
译世佐按:自从“曷为后大宗”以下,都是论述大宗不可断绝,族人应当用支子来继承大宗的道理。大概对于作为小宗的支子来说,一旦抛弃本宗而去继承大宗,为人子的心或许会有所不安,因此用大义来决断,说继承大宗,就是尊崇祖先。这样族人就知道道义无法逃避,就不能以亲疏关系不同而改变位次为嫌忌了。“尊”是指别子作为祖先。“大宗”是尊崇的统绪。“者”是说祖先的统绪在大宗。用母亲与父亲相比,父亲更尊贵,父亲在世时母亲只服期年之丧就是如此。用父亲与祖父相比,祖父更尊贵,不用父亲的命令来推辞祖父的命令就是如此。向上推演,直到别子作为祖先,尊崇就止于此了。大夫不能以诸侯为祖,诸侯不能以天子为祖。所以诸侯宗庙的祭祀,能及到开始受封的大祖;天子禘祭,能及到始祖所由出的帝。祭祀所能及到的,就是统绪所由起始的地方。德行有厚薄,爵位有尊卑,统绪也有远近,但总之不可断绝,其道理是一致的。反复强调大宗是尊崇的统绪,是为了表明士大夫之家,以别子为祖,尊崇的统绪虽然近,但以继承别子的人为正宗所在,这与国家没有不同。统绪在,足以凝聚族人;统绪断绝,族人就离散而无法记载,势必会把有共同本源亲属关系的人视为路人,这就与禽兽不远了。这就是族人必须用支子继承大宗的原因。嫡子不能继承大宗,是因为重视不断绝别人的祭祀。族人很多,难道一定要用嫡子来继承吗?说这话,也是为了杜绝争夺继承权的祸端。古人厌恶背离亲人,迫于大义,不得已而为之,如果是这样,后世却出现了像郝氏所说的那样贪财争继的人,或者没有什么利益可图,就听任大宗断绝而不去顾惜。唉!时代的升降变化太远了。又按:始祖所由出的说法,应当以敖氏的说法为正确,注疏本于纬书,不足信。
出嫁的女儿,为她父母以及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服丧。
疏说:“女子地位低于男子,所以排在男子之后。”
敖氏说:“这里兄弟不说是报恩,也是为她服大功之丧。”
张氏说:“出嫁的女儿,为本宗服期年之丧的有三项:父亲一项,母亲一项,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一项。”
世佐按:为她父母服期年之丧,是因为出嫁而降等;为她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也服期年之丧,是不敢降低其宗族的地位。
传文说:“为什么为父亲服期年之丧呢?妇人不能有两个斩衰之丧。妇人为何不能有两个斩衰之丧呢?妇人有三从的道理,没有独立专用的道理。所以未出嫁时服从父亲,出嫁后服从丈夫,丈夫死后服从儿子。所以父亲是儿子的天;丈夫是妻子的天。妇人不贰斩,就是说不能有两个天。妇人不能有两个尊者。”
注说:“从,是服从他的教令。”
疏说:“经文兼说父母,传文只问父亲不问母亲,是因为家中没有两个尊者,所以父亲在世时母亲只服期年之丧,现在出嫁也服期年之丧,只是不杖期、不禫祭而已,差别不大,所以不问。按《杂记》说:与诸侯为兄弟的服斩衰,这是妇人为丈夫,并为君主得有两个斩衰之丧。这里说妇人不贰斩,是在家为父亲服斩衰,出嫁为丈夫服斩衰,这是常事。为君主不能轻服,为君主服丧是非常之事,不能用来决断这里的情况。妇人有三从,所从的人就为他服斩衰。丈夫死后服从儿子,不为儿子服斩衰,是因为儿子为母亲服齐衰,母亲为儿子不能超过齐衰。”
敖氏说:“这一节解释为她父母服丧。从,是顺从他的行为而不违背,所谓以顺为正。天,取其尊大的意义。人所尊大的,没有比天更大的,用来作比喻。”
为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为什么也服期年之丧呢?妇人虽然在外,必定有归宗的地方,称为小宗,所以服期年之丧。
马融说:“归宗,是归到父母的宗族。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称为小宗。”
注说:“归宗,是父亲虽然去世,仍然自己归宗。为父亲继承人服重丧,是不自己断绝与族类的关系。‘曰小宗’,是说那是小宗。小宗表明不是唯一的。小宗有四种,丈夫、妇人作为小宗,各自按照其亲属的丧服,避开大宗。”
王肃说:“担心所宗奉的只有大宗,所以说小宗。表明各自宗奉其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
疏说:“说:‘曰小宗故服期者,是想表明大宗子百世不迁,宗内丈夫妇人为之服齐衰三月。小宗是父亲嫡长子为之,妇人所归不归大宗,归此小宗,于是为之服期年之丧。与大宗分别传述,怕人怀疑为大宗,所以辨析它。’注说:‘父虽卒,犹自归宗者,如果父母在世,嫁女自然应当归宁父母,何须归宗?’传文说:‘妇人虽在外,必归宗。’明显是根据父母去世者而言。如果这样,天子、诸侯夫人父母去世不得归宗,因为人君断绝宗族缘故。许穆夫人,卫侯的女儿,父亲去世不得归,赋《载驰》诗就是如此。说:‘丈夫、妇人为小宗,各如其亲之服者,是说各自按照五服尊卑服丧,没有加减。大宗则齐衰三月,五服外丈夫、妇人皆然。五服内月算如邦人,也都齐衰,没有大功、小功、缌麻,所以说避开大宗。’”
敖氏说:“这一节解释为她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服丧。归宗,是所归的宗族。妇人虽然在外成家,然而不可终
忘其所由生,故以本宗为归宗也。归云者,若曰妇人或不安于夫家,必以此为归然也。经于为人后者特重,以其为宗子也。以私亲言之,故曰小宗。其昆弟虽继别,犹谓之小,所以别于夫家之宗也。
译忘记了他们由谁所生,因此以本宗作为归宗的对象。所谓“归”,是说妇人如果不安于夫家,必定以此作为归宿。经典对于过继给他人做后嗣的人特别重视,因为他是宗子。从私亲的角度来说,所以称为小宗。他的兄弟虽然继承了别子,仍然被称为小宗,这是为了区别于夫家的宗族。
郝氏曰:「适子后父,则家之小宗也。妇人有故,则将归焉。故为之期,从其所亲,以殊于大宗之齐衰三月者也。」
张氏曰:「妇人虽已嫁在外,必有所归之宗。此昆弟之为父后者,即继祢之小宗,故为之服期也。」
世佐案:女子子适人者,谓其宗子为归宗,所以别于夫家之宗也。《尔雅》云:“谓侄之子为归孙”,亦是此意。由继祢之小宗推之,则继祖以上之小宗及继别之大宗,此女服之,亦与在室者同,可知矣。
继父同居者
疏曰:继父本非骨肉,故次在女子子之下。案《郊特牲》云:「夫死不嫁,终身不改。」《诗》共姜自誓,不许再归。此得有妇人将子嫁而有继父者,彼不嫁者,自是贞女守志,亦有嫁者,虽不如不嫁,而圣人许之。
敖氏曰:「继父,因母之后夫也。其或从继母而嫁者,若为其夫服,亦如之。」
郝氏曰:「前夫子谓母再嫁之夫曰继父,同居则恩犹父也,虽非血属,死亦为期。又曰:妇人二夫,女德亏矣。防服有继父、叔、季、委巷之礼,非古圣经制,议礼者不可不思。」
世佐案:俗之薄也,栢舟之节未可槩诸凡人,凯风之叹,时或兴于孝子。圣人虑后世失节之妇,必有弃其遗孤而莫之恤者,故于齐衰杖期章,为制继母嫁从之服,而于此章又着继父同居之文,使之相収相养,而六尺之孤,庶不至于转于沟壑焉,此圣人之防权也。疏以为许妇人改嫁误矣,郝又因是而訾圣经,是恶知礼意哉?
传曰:「何以期也?」传曰:「夫死,妻穉,子防,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而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所适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歳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继父之道也。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尝同居,然后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
注曰:妻穉,谓年未满五十;子防,谓年十五以下;子无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也。为之筑宫庙于家门之外,神不歆非族,妻不敢与焉。恩虽至亲,族已絶矣。天不可二,此以恩服尔。未尝同居,则不服之。
疏曰:子家无大功之内亲,继父家亦无大功之内亲,继父以货财为此子筑宫庙,使此子四时祭祀不絶,三者皆具,即为同居。子为之期,思深故也。三者若阙一事,则为异居。假令前三者皆具,后或继父有子,即是继父有大功内亲,则为异居矣。如此则为之齐衰三月而已。若初与母往继父家时,或继父有大功之内亲,或已有大功内亲,或继父不为已筑宫庙,三者一事阙,虽同在继父家,亦名不同居。继父全不服之矣。为之筑宫庙于家门之外者,以其中门外已有宗庙,则知此在大门外筑之也。随母嫁得有庙者,非必正庙,但是鬼神所居曰庙。若祭法云:庶人祭于寝也。杜氏佑曰:大唐圣厯元年,太子左庶子王方庆尝书问太子文学徐坚曰:「女子年防小而早孤,其母贫窭不能守志,擕以适人,为后夫之鞠养,及长出嫁,不复同居。今母后夫亡,欲制继父服,不知可否?」人间此例甚众,至于服纪有何差等?前代通儒若为议论。坚答曰:「仪礼防服经继父同居齐衰,周谓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所适亦无大功之亲,而所适者以货财为之筑宫庙,歳时使之祀焉者也。」郑康成曰:「大功之亲同财者也。筑宫庙于家门之外,神不歆非族也,以恩服耳。未尝同居,即不服也。」小戴礼记继父服并有明文,斯礼经之正説也。至于马融、王肃、贺循等,并称大儒达礼,更无异文。唯傅元著书以为父无可继之理,不当制服。此礼焚书之后,俗儒妄造也。袁准作论,亦以为此则自制父也,乱名之大者。窃以父犹天也,爱敬斯极,岂宜腼貎继以他人哉?然而藐尔穷孤,不能自立,既随其母托命他宗,本族无养之人,因托得存其继嗣在生也,实赖其长育。及其死也,顿同之行路,重其生而轻其死,笃其始而薄其终,称情立文,岂应如是?故袁傅之驳不可为同居者施焉。昔朋友之死同爨,之防并制缌麻,详诸经典,比之于此,盖亦何嫌?继父之服,宜依正礼。今女子母擕
译郝氏说:“女儿出嫁后,对于父亲,就是家中的小宗。如果母亲有变故,女儿将要回归娘家。所以为她服齐衰一年的丧,是跟随她所亲近的人,以区别于为大宗服齐衰三个月的丧服。”
张氏说:“妇人虽然已经嫁到外家,必定有所归属的宗族。这兄弟中作为父亲后嗣的人,就是继承父亲的小宗,所以为他服齐衰一年的丧。”
世佐按:女子出嫁的,称她的宗子为归宗,这是为了区别于夫家的宗族。《尔雅》说:“称侄子的儿子为归孙”,也是这个意思。由继承父亲的小宗推论,那么继承祖父以上的小宗以及继承别子的大宗,这女子所服的丧,也与在室女子相同,由此可以知道了。
继父同居者
疏说:“继父本来不是骨肉至亲,所以排在女子子之后。查《郊特牲》说:‘丈夫死后不改嫁,终身不改。’《诗经》中共姜自誓,不允许再嫁。这里说有妇人带着儿子改嫁而有继父的情况,那些不嫁的,自然是贞女守志,也有改嫁的,虽然不如不嫁,但圣人允许这样做。”
敖氏说:“继父,是因为母亲的后夫。如果跟随继母改嫁的,如果为她的丈夫服丧,也是这样。”
郝氏说:“以前夫子称母亲再嫁的丈夫为继父,同居则恩情如同父亲,虽然不是血缘亲属,死后也服齐衰一年。又说:妇人有两个丈夫,女德就亏损了。防止丧服中有继父、叔、季、委巷之礼,这不是古代圣人的制度,议礼的人不可不思考。”
世佐按:世俗淡薄,《柏舟》的节操不能一概要求普通人,《凯风》的叹息,有时兴起于孝子心中。圣人考虑到后世失节的妇人,必定有抛弃遗孤而不顾恤的,所以在齐衰杖期章中,制定了继母改嫁跟随的丧服,而在此章又写明继父同居的条文,使他们互相收养,那么六尺的孤儿,大概不至于流落沟壑,这是圣人的权宜之计。疏认为允许妇人改嫁是错误的,郝氏又因此诋毁圣经,这哪里懂得礼的本意呢?
传问:“为什么服齐衰一年呢?”传答:“丈夫死后,妻子年轻,儿子年幼,儿子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带着他改嫁,而改嫁的对象也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改嫁的对象用钱财为他建造宫庙,岁时让他祭祀,妻子不敢参与。像这样就是继父的道理。同居则服齐衰一年,异居则服齐衰三个月。必定曾经同居,然后异居;未曾同居,就不算异居。”
注说:“妻子年轻,指年龄未满五十;儿子年幼,指年龄十五以下;儿子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指共同财产的人。为他在家门外建造宫庙,神灵不享用非本族人的祭祀,妻子不敢参与。恩情虽然至亲,但宗族已经断绝。天不可有二,这是以恩情服丧。未曾同居,就不服丧。”
疏说:“儿子家中没有大功以内的亲属,继父家中也没有大功以内的亲属,继父用钱财为这个儿子建造宫庙,让这个儿子四季祭祀不断,这三者都具备,就是同居。儿子为他服齐衰一年,因为思慕情深。三者如果缺一项,就是异居。假设前三者都具备,后来继父有了儿子,就是继父有大功以内的亲属,就是异居了。像这样就为他服齐衰三个月而已。如果最初跟随母亲去继父家时,或者继父有大功以内的亲属,或者已有大功以内的亲属,或者继父没有为他建造宫庙,三者缺一项,虽然同在继父家,也叫不同居。继父完全不为他服丧了。为他在家门外建造宫庙,因为中门外已有宗庙,就知道这是在大门外建造的。跟随母亲改嫁而有庙的,不一定是正庙,只要是鬼神所居的地方就叫庙。如果《祭法》说:庶人在寝庙祭祀。杜佑说:大唐圣历元年,太子左庶子王方庆曾写信问太子文学徐坚说:‘女子年幼而早孤,母亲贫穷不能守志,带着她改嫁,被后夫抚养,等到长大出嫁,不再同居。现在母亲的后夫死了,想为继父服丧,不知道可以吗?’人间这种情况很多,至于丧服等级有何差别?前代通儒如何议论。徐坚回答说:‘《仪礼·丧服经》继父同居齐衰,周谓子无大功之亲,带着他改嫁,改嫁的对象也无大功之亲,而改嫁的对象用钱财为他建造宫庙,岁时让他祭祀。’郑康成说:‘大功之亲是同财的人。在家门外建造宫庙,神灵不享用非本族人的祭祀,以恩情服丧。未曾同居,就不服丧。’小戴《礼记》继父服丧都有明文,这是礼经的正说。至于马融、王肃、贺循等,都称大儒通达礼义,没有不同的说法。只有傅元著书认为父亲没有可继的道理,不应当制服。这是焚书之后,俗儒妄造的说法。袁准作论,也认为这是自制的父亲,是乱名的大者。我认为父亲如同天,爱敬到了极点,怎么可以厚颜无耻地以他人继父呢?然而微小的穷孤,不能自立,既然跟随母亲托命于他宗,本族没有抚养的人,因托身得以保存继嗣,实在依赖他的养育。等到他死了,顿时视同路人,重视他的生而轻视他的死,厚待他的开始而薄待他的终结,称情立文,难道应该这样吗?所以袁准、傅元的驳议不能施加于同居者。从前朋友之死同爨,之防并制缌麻,详诸经典,比之于此,大概也没有嫌疑?继父的丧服,应当依照正礼。现在女子母亲带着
重适人,寄养他门,所适慈流,情均膝下,长而出嫁,始不同居,此则笄总之仪,无不毕备,与筑宫立庙无异焉。葢有继父之道也。戴德防服记曰:「女子子适人者,为继父服齐衰三月,不分别同居异居。」梁氏集説亦云:「女子子适人者,服继父与不同居者服同。」今为服齐衰三月,窃为折▯方庆深善此。
译女子改嫁,寄养在他人门下,所嫁之家的慈爱恩流,如同亲生父母对待膝下子女一般,等到长大出嫁,才不再共同居住,这在成年加笄的礼仪上,没有不全部具备的,与为继父筑宫立庙没有什么不同。这是因为有继父的道理存在。戴德在《防服记》中说:“女子出嫁的,为继父服齐衰三个月,不区分是否共同居住。”梁氏的《集说》也说:“女子出嫁的,为继父服丧与不同居者服丧相同。”现在规定服齐衰三个月,我私下认为折方庆对此非常赞同。
敖氏曰:「传之言若此,则是子于继父本无服,特以三者具且同居,故为服。此服若先同居后异居,则降而三月。是又于三者之外,以居之同异为恩之深浅,而定服之重轻也。然则三者或阙其一,虽同居亦无服矣。」《小记》云:「同居异居者,与此异,更详之。」
郝氏曰:传引旧传,明同居之义,见所以为服,非苟也。妻穉,夫死,子幼,无亲,与子再适人,非得已也。子称其人为同居继父,非泛然同居也。设使子有大功之亲,则不得依他人为父;使其人有大功之亲,则亦不得养他人为子。或私其财货,不与同利,易其宗姓,使不得自奉其先祀;或使其妻预既絶之礼,使鬼神不享。有一于此,则恩谊薄,乌得称父?必是数者兼备,又独父孤子终身相依,如此真继父矣。然后可为齐衰期年。若三者备,始同居而后异居,则但可为齐衰三月。若初未尝同居,于前数者无一焉,路人耳。三月不可,况期年乎?
顾氏曰: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虽三王之世,不能使天下无孤寡之人,亦不能使天下无再适人之妇。且有前后家、东西家而为防主者矣。假令妇年尚少,夫死而有三五歳之子,则其本宗大功之亲自当为之收恤。又无大功之亲而不许之从其嫁母,则转于沟壑而已。于是其所嫁之夫,视之如子,而抚之以至成人。此子之于若人也,名之为何?不得不称为继父矣。长而同居,则为之服齐衰期;先同居而后别居,则齐衰三月。以其抚育之恩,次于生我也。为此制者,所以寓恤孤之仁,而劝天下之人不独子其子也。若曰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此后儒不得其説,而为之辞。张氏曰: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者,前时三者具为同居,后三者一事阙即为异居,乃为齐衰三月。若初往继父家时,三者即不具,是未尝同居,全不为服。监本正误云:异居则服齐衰三月也,脱也字。
汪氏琬曰:此孤子随母更适者也,或为大宗之世适与?或支子与?吾皆不能知也。苟其为大宗之适也,则家必有庙,无所事于更筑。在礼,祢无庙,则与祖同庙。为继父者,如之何其代为之筑也?且彼无大功之亲矣,独无小功以下诸亲乎哉?宗法而既行也,举族之父兄子弟,方推宗子而重焉。有余财则必归之,虽以之立庙可也。安有颠连而入继父之家者?又安有借继父之财而始为宫庙者哉?苟其支子而已,则虽爵为大夫、士,犹当于宗子之家,而不当有庙,况孤幼乎?为继父者,分之财贿可也,遗之宫室、什器、车马、衣服可也。犯非礼而为之筑宗庙,此昵爱之私,不可之甚者也。传言所适者亦无大功云云。《丧服小记》又言: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则是继父无子者也。继父无子,其可抚妻之前子为子与?语曰:「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制礼者宜禁之之不暇,而顾倡此説以▯之,吾不信也。吾尝考《春秋》,崔杼娶东郭姜,姜以其孤棠无咎入,卒兆大乱于齐。盖同居之祸如此,此乱宗之端,败家絶祀之所自昉。后世宜以为鉴,不可以礼文借口也。嗟乎,三礼惟《仪礼》最古,然其説犹有难信者,况乎大小戴礼,半为汉儒所附防哉?葢古书之错乱不可知也,久矣。善哉,传元之言曰:「父无可继之理。」此礼焚书之后,俗儒妄造也。
姜氏曰穉当谓年未满三十
世佐案:同居则服齐衰期,谓始终同居者也。异居则服齐服三月,谓始同终异者也。小记云:「继父不同居也者,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正与此传相发明。皆无主后,即传所谓「子无大功之亲,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也」。同财而祭其祖祢,即传所谓「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歳时使之祀焉也」。三者具,为同居;一不具,即为异居。云有主后者为异居,举一以例其余耳。
为夫之君
疏曰:此以从服,故次继父下。但臣之妻,皆禀命于君之夫人,不从服小君者,欲明夫人命亦由君故,臣妻于夫人无服也。
世佐案《杂记》云:“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也。
译敖氏说:“传文这样说,那么儿子对于继父本来没有丧服,只是因为‘三者’具备且共同居住,所以才穿丧服。这种丧服如果先共同居住后来分开居住,就降等为三个月。这是在‘三者’之外,以居住的同异作为恩情的深浅,来确定丧服的轻重。然而如果‘三者’缺少其中一项,即使共同居住也没有丧服了。”《小记》说:“共同居住与分开居住的情况,与这里不同,再详细考察一下。”
郝氏说:传文引用旧传,阐明共同居住的意义,表明所以穿丧服,不是随意的。妻子年轻,丈夫死了,儿子年幼,没有亲近的亲属,与儿子再嫁他人,是不得已的。儿子称那个人为共同居住的继父,不是泛泛地共同居住。假使儿子有大功之亲,就不能依附他人为父;如果那个人有大功之亲,也不能收养他人为子。或者独占他的财物,不与他共享利益,改变他的宗族姓氏,使他不能自己奉祀祖先;或者让他的妻子参与已经断绝关系的礼仪,使鬼神不享用祭品。有其中一项,那么恩情道义就淡薄,怎么能称为父亲?一定是这几项都具备,又只有父亲和孤子终身相依,这样才是真正的继父。然后才可以穿齐衰期年的丧服。如果三项都具备,开始共同居住后来分开居住,那么就只穿齐衰三个月的丧服。如果起初未曾共同居住,前面几项没有一项具备,就是路人罢了。三个月的丧服尚且不行,何况期年呢?
顾氏说:事物不整齐,是事物的常情。即使是三王的时代,也不能使天下没有孤寡之人,也不能使天下没有再嫁的妇女。而且有前后家、东西家作为防主的情况。假使妇女年纪尚轻,丈夫死了而有三五岁的儿子,那么他本宗的大功之亲应当为他收恤。如果没有大功之亲又不允许他跟随嫁母,那么就会转死于沟壑。于是他所嫁的丈夫,把他看作儿子,抚养他直到成人。这个儿子对于这个人,称他为什么?不得不称为继父了。长大并共同居住,就为他穿齐衰期年的丧服;先共同居住后来分开居住,就穿齐衰三个月的丧服。因为他的抚育之恩,仅次于生我的人。制定这种礼制的人,是为了寄托体恤孤儿的仁爱,并劝勉天下的人不只把自己的儿子当作儿子。如果说用他的钱财为他建造宫庙,这是后儒不得其说,而为之辩解。张氏说:一定曾经共同居住,然后才是分开居住的,先前三项具备为共同居住,后来三项中一项缺失就为分开居住,于是穿齐衰三个月的丧服。如果起初去继父家时,三项就不具备,这是未曾共同居住,完全不穿丧服。监本正误说:分开居住就穿齐衰三个月的丧服,脱漏了“也”字。
汪琬说:这是孤子跟随母亲再嫁的情况,或者是大宗的世适吗?或者是支子吗?我都不知道。如果他是大宗的适子,那么家里一定有庙,不需要再建造。按礼制,父亲没有庙,就与祖父同庙。作为继父的人,怎么能代替他建造呢?况且他没有大功之亲,难道没有小功以下的亲属吗?宗法既然实行,全族的父兄子弟,正推崇宗子而重视他。有剩余的财物就一定归给他,即使用来立庙也可以。哪有颠沛流离而进入继父家的呢?又哪有借继父的财物才开始建造宫庙的呢?如果只是支子,那么即使爵位是大夫、士,也应当在宗子之家,而不应当有庙,何况孤幼呢?作为继父的人,分给他财物是可以的,赠送他宫室、什器、车马、衣服是可以的。违背非礼而为他建造宗庙,这是偏爱的私情,非常不可取。传文说所嫁的人也没有大功之亲等等。《丧服小记》又说:都没有主后,共同财产而祭祀他们的祖父父亲,为共同居住。那么就是继父没有儿子。继父没有儿子,他可以抚养妻子之前的儿子为子吗?俗话说:“神不享用非同类,民不祭祀非本族。”制定礼制的人应当禁止它还来不及,反而倡导这种说法来粉饰它,我不相信。我曾经考察《春秋》,崔杼娶东郭姜,姜带着她的孤子棠无咎进入,最终在齐国造成大乱。大概共同居住的祸害就是这样,这是扰乱宗族的开端,败坏家道断绝祭祀的起始。后世应当以此为鉴,不可以用礼文作为借口。唉,三礼中只有《仪礼》最古老,然而它的说法还有难以相信的,何况大小戴礼,一半是汉儒所附会呢?大概古书的错乱不可知,已经很久了。好啊,传元的话说:“父亲没有可以继承的道理。”这是礼书焚毁之后,俗儒妄造的说法。
姜氏说:穉应当指年龄未满三十。
世佐按:共同居住就穿齐衰期年的丧服,是指始终共同居住的。分开居住就穿齐衰三个月的丧服,是指开始共同后来分开的。《小记》说:“继父不同居的,一定曾经共同居住。”都没有主后,共同财产而祭祀他们的祖父父亲,为共同居住;有主后的,为分开居住。正与此传相互阐明。都没有主后,就是传所说的“儿子没有大功之亲,所嫁的人也没有大功之亲”。共同财产而祭祀他们的祖父父亲,就是传所说的“用他的钱财为他建造宫庙,岁时让他祭祀”。三项具备,为共同居住;一项不具备,就为分开居住。说有主后的为分开居住,是举一例其余罢了。
为夫之君
疏说:这是因从服,所以排在继父之下。但是臣的妻子,都禀命于君的夫人,不穿丧服小君,是想表明夫人的命令也由君而来,所以臣妻对夫人没有丧服。
世佐按:《杂记》说:“外宗为君夫人,如同内宗一样。”
”郑注云:“皆谓嫁于国中者也。”为君服斩,夫人齐衰,不敢以其亲服服至尊也。外宗谓姑、姊妹之女,舅之女及从母皆是也。内宗五属之女也。其无服而嫁于诸臣者,从为夫之君;嫁于庶人,从为国君。然则为夫之君在此章者,谓诸臣之妻,本与君无服者耳。不服斩,又不服夫人,是其异于外宗、内宗者也。
译郑玄注说:“都是指嫁在国都之中的人。”为君主服斩衰,为夫人服齐衰,不敢用亲属的丧服来对待至尊的君主。外宗是指姑母、姐妹的女儿,舅舅的女儿以及姨母的女儿,都包括在内。内宗是指五服以内的女性亲属。那些没有丧服关系而嫁给各位臣子的人,跟随丈夫为他的君主服丧;嫁给平民的人,跟随丈夫为国家君主服丧。然而,在这一章中提到的为丈夫的君主服丧,是指那些臣子的妻子,原本与君主没有丧服关系的人。既不为君主服斩衰,也不为夫人服齐衰,这正是她们与外宗、内宗不同的地方。
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
疏曰:「从服者,以夫为君,斩故妻从之,服期也。」
郝氏曰:「臣为君斩,臣妻为君期,夫之所尊,妻従服也。凡従服降正服一等。」
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主者,姑姊妹报。
疏曰:此等亲出适,已降在大功,虽矜之,服期不絶于夫氏,故次义服之下。女子子不言报者,女子子出适,大功反为父母,自然犹期,不须言报。姑对侄,姊妹对兄弟,出适反为侄与兄弟,大功,侄与兄弟为之,降至大功,今还相为期,故言报也。
敖氏曰:「为姑姊妹女子子出适者,降为大功。今以其无主,乃加于降服一等而为之期。其姑姊妹于昆弟侄,亦不容不以其所加者服之。」云:「报者服期之义,生于已而不在彼故也。女子子适人者,为父母自当期,固不必言报矣。然父母为已加一等而已,于父母不复加者,其亦以妇人不能贰斩也与?」
郝氏曰:「姑于侄,姊妹于昆弟,女子子于父母,适人死,父母昆弟侄为大功,常也。若无后为主,则为期加怜也。姑姊妹于侄昆弟死无主,亦然,以报也。有主,姑姊妹适人者为大功。」
世佐案:此等皆期亲,因出而降于大功,复因无主而升于期者。无主,谓死而夫族无主其丧者也。凡因出而降者,为其有受我而厚之者也。既无主,则无受我而厚之者矣,故不忍降也。报,谓姑姊妹之无主者,亦以期服报其侄与昆弟也。由是推之,则侄与昆弟之无主者,姑姊妹其亦为之服期而相报与?又案:适人无主,与被出而反在室者,大畧相似。唯女子子之为父母服,则异。子嫁反在室,为父在斩衰章,其无主者,仍为父母期而已。
传曰:「无主者,谓其无祭主者也。何以期也?为其无祭主故也。」
注曰:「无主后者,人之所哀怜,不忍降也。」
疏曰:无主有二,谓丧主、祭主。传不言防主,防有无后,无无主者。若当家无防主,或取五服之内亲,又无五服亲,则取东西家,若无,则里尹主之。今无主者,谓无祭主也。注曰:人之所哀怜者,谓行路之人见此无夫、复无子而不嫁,犹生哀愍,况侄与兄弟及父母,故不忍降之也。除此之外,余人为之服者,仍依出降之服,而不加以其恩疏故也。不言嫁而言适人者,言适人即谓士,若言嫁,乃嫁于大夫于本亲,又以尊降,不得言报矣。敖氏曰:祭主者,夫若子若孙也。死而无祭主,尤可哀怜,故加一等大功之服。乃得加一等者,以其本服如是也。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
疏曰:此亦从服轻于夫之君及姑姊妹、女子子无主,故次之。
敖氏曰:「祖父母尊也,乃在下者见其为变服也。孙于祖父母,其正服期。」
郝氏曰:「君凡有地者之通称。臣为君之父母与妻与长子与祖父母皆期,六者皆君至亲,君服臣从服。世佐案:此君之父与祖父皆谓未尝为君也,若既为君薨,则臣当为之服斩,不在此例矣。君之母谓卒于君之父之后者也,君之祖母则又卒于君之父若祖之后者也,故君皆为之齐衰三年,而臣从服期。若君之父在而母与祖母卒,及父卒祖在而祖母卒,则君但为之期,而臣不从服矣。先言君之父母、妻、长子,而后言祖父母者,盖君为祖父母三年,而臣从服期,必其君之父先卒者也。君之妻、长子之防,则不因君之父之存没而异,故其立言之次如此。又案《服问》云:『大夫之适子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然』,则君之妻、长子之防,其服及于大夫之适子,而君之父母与祖父母则否矣。是亦其异也。所以异者,以小君、储君,臣下自应有服,其他则从君服而已。见为臣则従未为臣则否。」
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父母长子,君服斩;妻则小君也。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
注曰: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防者,谓始封之君也。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有废疾不立,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国于曽祖。
疏曰:云父母长子君服斩者,欲见臣从君服期。君之母当齐衰,而言斩者,以母亦有三年之服,故并言之。
译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之丧?是因为从服。
疏文说:“从服,是因为把丈夫当作君主,为丈夫服斩衰,故为前妻从服期年。”
郝氏说:“臣为君服斩衰,臣妻为君服期年,丈夫所尊奉的,妻子就跟随服丧。凡是跟随服丧的,比正服降一等。”
姑母、姐妹、女儿出嫁后没有主丧人的,姑母与姐妹互相报服。
疏文说:这类亲属出嫁,已降为大功之服,虽然怜悯她们,但服期年之丧不断绝于夫家,所以列在义服之后。女儿不说报服,是因为女儿出嫁,反为父母服大功,自然还是期年,不需要说报服。姑母对应侄子,姐妹对应兄弟,出嫁后反为侄子与兄弟服大功,侄子与兄弟为她们服丧,降至大功,现在又互相服期年,所以说报服。
敖氏说:“为出嫁的姑母、姐妹、女儿服丧,降为大功。现在因为她们没有主丧人,就在降服的基础上加一等而服期年。她们的姑母、姐妹对于兄弟、侄子,也不得不以所加的一等服丧。”又说:“报服期年的意义,产生于己方而不在于对方。出嫁的女儿,为父母自然服期年,本来就不必说报服了。然而父母为她加了一等,对于父母不再加一等,大概也是因为妇人不能有两个斩衰的缘故吧?”
郝氏说:“姑母对于侄子,姐妹对于兄弟,女儿对于父母,出嫁后去世,父母、兄弟、侄子为她们服大功,这是常理。如果没有后代作为主丧人,就服期年,是加以怜悯。姑母、姐妹对于侄子、兄弟去世而没有主丧人,也是这样,因为报服。如果有主丧人,出嫁的姑母、姐妹就服大功。”
世佐按:这些都是期亲,因为出嫁而降为大功,又因为无主丧人而升为期年。无主,是指死后夫家没有人为其主持丧事。凡是因出嫁而降服的,是因为有接受我并厚待我的人。既然没有主丧人,就没有接受我并厚待的人了,所以不忍心降服。报,是指无主丧人的姑母、姐妹,也服期年来报答她们的侄子与兄弟。由此推论,那么无主丧人的侄子与兄弟,姑母与姐妹大概也服期年来互相报答吧?又按:出嫁无主丧人,与被休弃而返回娘家住在室内的,大致相似。只有女儿为父母服丧,则不同。女儿出嫁后返回娘家住在室内,为父亲服斩衰,这在斩衰篇中;其无主丧人的,仍然为父母服期年而已。
传文说:“无主丧人,是指没有祭祀主祭人。为什么服期年?是因为她没有祭祀主祭人。”
注文说:“没有主祭人继承后嗣的,是人们所哀怜的,不忍心降服。”
疏文说:无主有两种,指丧主、祭主。传文不说丧主,是因为丧主有无后嗣的情况,没有无主祭人的情况。如果当家没有丧主,或者选取五服以内的亲属,又没有五服亲属,就选取邻居,如果没有,就由里尹主持。现在的无主,是指无祭主。注文说:人们所哀怜的,是指路人看见她无夫、又无子而不改嫁,尚且活着时都哀怜,何况侄子、兄弟及父母,所以不忍心降服。除此之外,其他人给她服丧,仍然依照出嫁降服的等级,而不增加恩情,因为关系疏远。不说嫁而说适人,是说适人就是指嫁给士,如果说嫁,就是嫁给大夫,对于本宗亲属,又因尊贵而降服,就不能说报服了。敖氏说:祭主,是指丈夫、儿子或孙子。死后没有祭主,尤其值得哀怜,所以加一等,在大功之服上加一等。之所以能加一等,是因为本来的服制就是这样。
为君主的父母、妻子、长子、祖父母服丧
疏文说:这也是从服,轻于为丈夫的君主及姑母、姐妹、女儿无主丧人,所以列在后面。
敖氏说:“祖父母尊贵,却列在下面,是因为看到这是变通的服制。孙子对于祖父母,正服是期年。”
郝氏说:“君主是凡有封地者的通称。臣为君主的父母、妻子、长子、祖父母都服期年,这六者都是君主的至亲,君主服丧,臣跟随服丧。世佐按:这里的君主之父与祖父,都是指未曾做过君主的,如果已经做过君主而后去世,那么臣应当为他们服斩衰,不在此例。君主的母亲,是指死在君主父亲之后的,君主的祖母,则是又死在君主父亲或祖父之后的,所以君主都为他们服齐衰三年,而臣跟随服期年。如果君主的父亲在世而母亲与祖母去世,以及父亲去世祖父在世而祖母去世,那么君主只为他们服期年,而臣不跟随服丧。先说君主的父母、妻子、长子,而后说祖父母,大概是因为君主为祖父母服三年,而臣跟随服期年,一定是君主的父亲先去世的缘故。君主的妻子、长子的丧事,不因君主父亲的存没而不同,所以立言的顺序如此。又按《服问》说:‘大夫的嫡子为君夫人、太子服丧,如同士的服制一样’,那么君主的妻子、长子的丧事,其服制及于大夫的嫡子,而君主的父母与祖父母则不及。这也是不同之处。之所以不同,是因为小君、储君,臣下自然应该有服,其他则跟随君主的服制而已。看见是臣就跟随,不是臣就不跟随。”
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是因为从服。父母、长子,君主服斩衰;妻子则是小君。父亲去世,然后为继承祖位的孙子服斩衰。”
注文说:这是已经做了君主,而有父亲或祖父丧事的人,是指始封的君主。如果是继位的君主,那么他的父亲或祖父有废疾不被立为君,父亲去世的,父亲是君主的孙子,适宜继承王位而早逝,现在君主从曾祖那里继承国家。
疏文说:说父母、长子君主服斩衰,是为了显示臣跟随君主服期年。君主的母亲应当服齐衰,而说斩衰,是因为母亲也有三年的服制,所以一并提及。
云妻则小君也者,欲见臣为小君期,是常非従服之例。注云: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防者,谓始封之君也者。始封之君非继体,容有祖父不为君而死,君为之斩,臣亦从服期也。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合立为废疾,不立已当立,是受国于曽祖。若今君受国于祖薨,则羣臣为之服斩,何得从服期?故郑以新君受国于曽祖,若然则曽祖为君薨,羣臣自当服斩。若君之祖薨,君为之服斩,则臣从服期也。赵商问:已为诸侯,父有废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而为其祖服制度之宜,年月之断,云何?答云:父卒为祖后者三年斩,何疑?赵商又问:父卒为祖后者三年,已闻矣。所问者,父在为祖如何?欲言三年则父在,欲言期复无主斩杖之宜,主防之制,未知所定。答曰:天子诸侯之防皆斩衰无期,彼志与此注相兼,乃具也。
译“云妻则小君也者”,意思是想要表明臣子为小君服丧为期年,这是常规,并非遵循“从服”的条例。注解说:“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防者”,指的是始封之君。始封之君并非继位之君,或许会有父亲或祖父没有成为国君而去世的情况,国君为他们服斩衰,臣子也跟随服期年。如果是继位之君,那么他的父亲或祖父应当立为国君却因废疾而未立,不立他而应当立的人,这是从曾祖那里继承国家。如果现在的国君是从祖父去世那里继承国家,那么群臣为他服斩衰,怎么能跟随服期年呢?所以郑玄认为新君是从曾祖那里继承国家,如果这样,那么曾祖作为国君去世,群臣自然应当服斩衰。如果国君的祖父去世,国君为他服斩衰,那么臣子就跟随服期年。赵商问:已经身为诸侯,父亲有废疾,不能处理国政,不能主持丧事,而为祖父服丧的礼制适宜如何,年月的界限怎样确定?回答说:父亲去世,作为祖父的继承人服三年斩衰,有什么可怀疑的?赵商又问:父亲去世,作为祖父的继承人服三年,我已经听到了。我所问的是,父亲在世时,为祖父如何服丧?想说服三年,但父亲在世;想说服期年,又没有主持斩衰杖期的适宜,主持齐衰的制度,不知道如何确定。回答说:天子诸侯的丧服都是斩衰没有期年,那篇《志》与此注相互配合,才完备。
朱子曰:孙为祖承重,顷在朝检此条,不见后归家检《仪礼》疏,説得甚详,正与今日之事一般,乃知书多看不辨。旧来有明经科,便有人去读这般书,注疏都读过。自王介甫新经出,废明经学,防科人更不读书,卒有礼文之变更,无人晓得,为害不细【世佐案:朱子此书,盖为绍熙五年孝宗之防,光宗有疾不能即位行礼,宁宗以适孙承重,而发《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云:髙宗之防,孝宗为三年服,及孝宗之防,有司请于易月之外,用漆纱浅黄之制,盖循绍兴以前之旧。朱文公后入不以为然,奏言:今已往之失,不及追改,唯有将来启攒发引礼,当复用初防之服,则其变除之节,尚有可议,望明诏礼官稽考礼律,预行指定。其官吏军民方防之服,亦宜稍为之制,勿使肆为华靡。其后诏中外百官皆以凉衫视事,葢用此也。方文公上议时,门人有疑者,文公未有以折之。后读《礼记》正义《防服小记》为祖后者条,因自识于本议之末,其畧云:凖五服年月格,斩衰三年,嫡孙为祖。法意甚明,而礼经无文,但专云父没而为祖后者服斩,然而不见本经,未详何据。但《小记》云:祖父没而为祖母后者三年,可以旁照。至为祖后者条下疏中所引郑志,乃有诸侯父有废疾,不任国政,不任防事之问,而郑答以天子诸侯之服皆斩之文,方见父在而承国于祖服。向来入此文字时,无文字可检,又无朋友可问,故大约且以礼律言之,亦有疑父在不当承重者,时无明白证验,但以礼律人情大意答之,心常不安。归来稽考,始见此説,方无疑,乃知学之不讲,其害如此,而礼经之文诚有阙畧,不无待于后人。向使无郑康成,则事终未有断决,不可直谓古经定制,一字不可増损也】
黄氏曰:晋蒋万问范宣,适孙亡无后,次子之后可得传祖重否?宣答曰:「礼为祖后者三年不言适庶,则通之矣。无后犹取继,况见有孙而不承之耶?庶孙之异于适者,但父不为之三年,祖不为之周,而孙服祖父不得殊也。」本朝皇祐兀年十二月十三日,大理评事石祖仁言:「先于八月十五日,祖父太子大傅致仕中立身亡;叔国子博士从简成服后,于十月十五日身亡。祖仁是嫡长孙,欲乞下太常礼院定夺,合与不合承祖父重服【世佐案:石祖仁所言,则宋时承重者必无伯叔者也。叔父在则适孙不承重矣,此似与礼经不合】诏礼院详定,博士宋敏求议曰:「案子在父防而亡,嫡孙承重,礼令无文。通典徐邈嫡孙承重在防中亡,其从弟已孤,未有子侄相继,疑于祭事。邈答曰:「今见有诸孙而事同无后,甚非礼意。礼宗子在外,则庶子摄祭,可使一孙摄主而服本服期,除则当应服三年,不可承天。」答曰:「既有次孙,不得无服,但次孙先已制齐衰,今不得更易服,当须中祥乃服练。」裴松之曰:「次孙本无三年之道,无縁忽于中祥重制。如应为后者,次孙宜为防主,终三年不得服三年之服。」而司马操駮之,谓二説无明据,其服宜三年也。自开元礼以前,嫡孙卒则次孙承重,况从简为中子已卒,而祖仁为适孙乎?大凡外襄终事,内奉灵席,有练祭、祥祭、禫祭,可无主之者乎?今中立之防未有主之者,祖仁名嫡孙而不承其重,乃曰从简已当之矣,而可乎?且三年之防,必以日月之久而服之有变也。今中立未及▯,未卒哭,从简已卒,是日月未久而服未经变也,焉可无所承哉?或谓已服期,今不当接服斩,而更为重制。案仪礼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郑康成注谓遭防而出者始服齐衰期,出而虞则以三年之防受。杜佑号通儒,引其义附前问答之次,况徐邈范宣之説,已为操駮之是,服可再制,明矣。又举▯必有服,今祖仁宜解官,因其▯而制斩衰,其服三年,后有如其类而已▯者,用再制服。通歴代之阙折,▯礼文以沿人情,谓当如是,请着为定式。诏如敏求议。熙宁八年闰四月,集贤校理同知太常礼院李清臣言:检防五服年月勅,斩衰三年,加服条,嫡孙为祖,注谓承重者为曾祖、髙祖
译朱熹说:“孙子为祖父承担主丧之责,前阵子在朝廷查阅这条规定,没有找到依据;后来回家查阅《仪礼》的注疏,讲得非常详细,正与今天这件事一样,这才知道书读得多了却分辨不清。过去设有明经科,就有人去读这类书,注疏都读过了。自从王安石的新经颁布,废除明经科,防备科举的人更加不读书,最终导致礼仪文制的变更,没有人知晓,造成的危害不小。”【世佐案:朱子这封信,大概是为绍熙五年孝宗的丧事而发,光宗有病不能即位行礼,宁宗以嫡孙身份承担主丧之责,而《建炎以来朝野杂记》记载:高宗的丧事,孝宗服三年丧;等到孝宗的丧事,有关部门请求在改穿吉服的期限之外,采用漆纱浅黄的制度,大概是沿袭绍兴以前的旧制。朱文公后来入朝不认为这样对,上奏说:现在过去的失误,来不及追改,只有将来启攒发引的礼仪,应当重新使用初丧时的丧服,那么其除服的节次,还有可商议的,希望明确诏令礼官考证礼律,预先指定。那些官吏军民初丧时的丧服,也应当稍作规定,不要让他们肆意奢华。后来诏令中外百官都穿凉衫办公,大概采用了这个意见。当文公上奏议时,门人有怀疑的,文公没有理由驳倒他们。后来读《礼记》正义《丧服小记》‘为祖后者’条,因此在原议末自注,大意说:依据五服年月格,斩衰三年,嫡孙为祖父。法意很明确,而礼经没有明文,只专门说父亲去世而为祖父后者服斩衰,然而不见本经,不知何据。但《小记》说:祖父去世而为祖母后者服三年,可以旁证。至于‘为祖后者’条下疏中所引郑志,有诸侯父亲有废疾,不能处理国政,不能处理丧事的提问,而郑玄回答天子诸侯的丧服都服斩衰的文字,才见到父亲在世而继承祖父之国位服斩衰。先前写这篇文章时,没有文字可查,又没有朋友可问,所以大致且以礼律来说,也有怀疑父亲在世不应当承担主丧的,当时没有明白的证据,只以礼律人情的大意回答,心中常不安。回来考证,才见到这个说法,方才没有疑问,才知道学问不讲究,其害如此,而礼经的文字确实有缺漏,不免有待于后人。假使没有郑康成,那么事情终究没有决断,不能直接说古经定制,一字不可增减。】
黄氏说:“晋朝蒋万问范宣,嫡孙去世没有后代,次子之后可以传继祖父的主丧之责吗?范宣回答说:‘礼制为祖父后者服三年,不分嫡庶,这就通用了。没有后代尚且取继,何况现有孙子而不让他承担呢?庶孙与嫡孙不同的,只是父亲不替他服三年,祖父不替他服一年,而孙子服祖父不得有区别。’本朝皇祐元年十二月十三日,大理评事石祖仁说:‘先前八月十五日,祖父太子太傅致仕的中立去世;叔父国子博士从简成服后,于十月十五日去世。祖仁是嫡长孙,请求下太常礼院定夺,合不合承担祖父的主丧重服。’【世佐案:石祖仁所说的,那么宋朝承担主丧者必定没有伯叔。叔父在世则嫡孙不承担主丧,这似乎与礼经不合。】诏令礼院详定,博士宋敏求议说:‘查儿子在父亲丧期去世,嫡孙承担主丧,礼令没有明文。《通典》徐邈说嫡孙在丧期中去世,他的堂弟已孤,没有子侄相继,怀疑祭祀的事。徐邈回答说:‘现在现有诸孙而事同无后,很不合礼意。礼制宗子在外,则庶子代理祭祀,可使一个孙子代理主祭而服本服一年,除服则应当应服三年,不可承担主丧。’回答说:‘既有次孙,不能没有丧服,但次孙先前已制齐衰,现在不能改易丧服,应当等到中祥才服练。’裴松之说:‘次孙本无三年的道理,无缘无故在中祥时重新制丧。如果应为后者,次孙宜为丧主,终三年不得服三年之服。’而司马操驳斥他,说两说没有明确依据,其丧服宜为三年。自开元礼以前,嫡孙去世则次孙承担主丧,何况从简是中子已去世,而祖仁是嫡孙呢?大凡外办丧事,内奉灵位,有练祭、祥祭、禫祭,可以没有主事的人吗?现在中立的丧事没有主事的人,祖仁名嫡孙而不承担其重责,却说从简已经承担了,可以吗?况且三年的丧期,必定以日月的长久而丧服有变化。现在中立未及小祥,未卒哭,从简已去世,这是日月未久而丧服未经变化,焉可无所承担呢?有人说已服一年,现在不应当接服斩衰,而重新制丧。查《仪礼》女儿出嫁返回在父亲的居室,为父亲服三年,郑康成注说遭遇丧事而出嫁的开始服齐衰一年,出嫁而虞祭则以三年的丧服受。杜佑号称通儒,引其义附前问答之次,何况徐邈范宣的说法,已被司马操驳斥为是,丧服可再制,明确了。又举丧事必有丧服,现在祖仁宜解官,因其丧事而制斩衰,其丧服三年,后有如其类而已丧的,用再制服。通历代的缺折,丧礼文以沿人情,认为应当如此,请着为定式。诏令如敏求议。熙宁八年闰四月,集贤校理同知太常礼院李清臣说:查五服年月敕,斩衰三年,加服条,嫡孙为祖父,注说承担主丧者为曾祖、高祖。”
后者,亦如之。又祖为嫡孙正服条,注云:有嫡子则无嫡孙。又凖封爵令,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若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适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曽孙以下凖此。防寻礼令之意,明是适子先死而祖亡,以适孙承重,则礼无庶叔不系诸叔存亡,其适孙自当服三年之服,而众子亦服为父之服。若无嫡孙为祖承重,则须依封爵令,适庶逺近以次推之。而五服年月勅不立庶孙承重本条,故四方士民尚疑为祖承重之服,或不及上禀朝廷,则多致差悮。欲乞特降防,诸祖亡无适孙承重,依封爵令传袭条,子孙各服本服。如此则明示天下,人知礼制,祖得继传统绪不絶,圣主之泽也。事下太常礼院拜定。于是礼房看详:古者封建国邑而立宗子,故《周礼》适子死,虽有诸子,犹令嫡孙传重,所以一本统明,尊尊之义也。至于商礼,则适子死立众子,然后立孙。今既不立宗子,又不常封建国邑,则不宜纯用周礼。欲于五服年月勅,适孙为祖条修定注词,云:谓承重者为髙祖、曽祖后,亦如之。适子死无众子,然后适孙承重,即嫡孙传袭封爵者,虽有众子,犹承重从之。今服制令,诸适子死无兄弟,则适孙承重;若适子兄弟未终丧而亡者,适孙亦承重;其亡在小祥前者,则于小祥受服;在小祥后者,则申心丧,并通三年而除【适孙为祖母及为曽、髙祖后者,为曽、髙祖凖此】无嫡孙,则嫡孙同母弟;无同母弟,则众长孙承重。即传袭封爵者,不以嫡庶长防。虽有适子,兄弟皆承重。曽孙、元孙亦如之。敖氏曰:此先总言从服,则夫人之服亦在其中矣。以其非从斩而期,故复以小君别言之。为小君,亦谓之从服者,谓其得配于君,乃有小君之称故也。为母齐衰,亦云斩者,以皆三年,而畧从其文耳。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则是父在而祖之不为君者,卒,君虽为之后,亦唯服期,以父在故尔。唯祖后于父而卒者,君乃为之斩也。葢其斩与期,唯以父之存没为制。君服斩,然后臣从服期。又此言为君之母与其祖母,皆指其卒于夫死之后者也。其夫若在,君为之期,则臣无服也。案注云: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防者,谓始封之君也。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有废疾不立,此总释国君有不为君之祖若父也。注又云: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国于曽祖,此释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之文也。夫君之无父而为祖后者,有二:有君已即位而父先卒,祖后卒者,如注所云者是也;亦或有父为君而卒,子既代立而祖乃卒者,注乃举其一而遗其一,意似未备。
译后来的情况,也是如此。又据《祖为嫡孙正服》条,注解说:有嫡子就没有嫡孙(承重)。又依据《封爵令》,公、侯、伯、子、男等爵位,都由子孙中承嫡者传袭。如果没有嫡子,或者嫡子有罪疾,就立嫡孙;没有嫡孙,就按次序立嫡子;没有同母弟,也没有母弟,就立庶子;没有庶子,就立嫡孙;没有同母弟,也没有母弟,就立庶孙;曾孙以下依此类推。臣等推寻礼制法令的本意,明确知道是嫡子先死而祖父去世,由嫡孙承重,那么礼制上并不因为庶叔是否存活而改变,嫡孙自然应当服三年之丧,而其他众子也服为父之丧。如果没有嫡孙为祖父承重,就必须依照《封爵令》,按嫡庶远近依次推举。然而《五服年月敕》没有设立庶孙承重的本条,所以四方士民对于为祖父承重的丧服仍有疑惑,如果不向上禀报朝廷,就大多导致差错。请求特别颁布敕令,凡是祖父去世没有嫡孙承重,依照《封爵令》传袭条,子孙各自服本服。这样就能明示天下,人们知晓礼制,祖先得以继承传统而不绝,这是圣主的恩泽。此事下达太常礼院裁定。于是礼房审看详议:古代分封建国邑而设立宗子,所以《周礼》规定嫡子死了,即使有其他儿子,仍然让嫡孙传重,这是为了根本统一明确,体现尊尊之义。至于商代的礼制,则是嫡子死了立众子,然后立孙。现在既不立宗子,又不常设封建国邑,就不宜完全采用周礼。请求在《五服年月敕》中,为“嫡孙为祖”条修定注词,说:所谓承重者,是指为高祖、曾祖后者,也是如此。嫡子死了没有众子,然后嫡孙承重,即嫡孙传袭封爵者,即使有众子,仍然由嫡孙承重。现在的服制令规定,凡是嫡子死了没有兄弟,就由嫡孙承重;如果嫡子的兄弟在丧期未满时去世,嫡孙也承重;如果去世在小祥之前,就在小祥时受服;如果去世在小祥之后,就申行心丧,都通计三年而除服【嫡孙为祖母以及为曾祖、高祖后者,为曾祖、高祖依此类推】。没有嫡孙,就由嫡孙的同母弟承重;没有同母弟,就由众长孙承重。如果是传袭封爵者,不分嫡庶长幼。即使有嫡子,兄弟都承重。曾孙、元孙也依此类推。敖氏说:这里先总说从服,那么夫人的丧服也包含在其中了。因为不是从斩衰而是从齐衰期,所以又单独以小君来说明。为小君,也称为从服,是因为她配属于君,才有小君的称呼。为母服齐衰,也说斩衰,是因为都是三年,而略取其文辞而已。父亲去世,然后为祖父后者服斩衰,那么就是父亲在世而祖父不为君者去世,君主虽然为祖父后者,也只服期年,这是因为父亲在世的缘故。只有祖父在父亲之后去世的,君主才为他服斩衰。大概这斩衰与期年的区别,只以父亲的存没为制度。君主服斩衰,然后臣子从服期年。又这里说为君的母亲和祖母,都是指她们在丈夫死后去世的。如果丈夫还在,君主为她们服期年,那么臣子就没有丧服了。按注解说:这是说成为君主了,而有父亲或祖父的丧事,是指始封之君。如果是继位之君,那么他的父亲或祖父有废疾不被立为君,这是总释国君有不成为君主的祖父或父亲的情况。注又说:父亲去世,是指父亲是君主的孙子,应当嗣位而早逝,现在君主从曾祖那里接受国家,这是解释“父亲去世然后为祖父后者服斩衰”的文意。那么君主没有父亲而为祖父后者,有两种情况:有君主已经即位而父亲先去世,祖父后去世的,如注所说的那样;也有父亲是君主而去世,儿子已经代立而祖父才去世的,注只举出一例而遗漏了一例,意思似乎不够完备。
郝氏曰:「凡孙为祖期,以有父为后也。若孙无父,后祖亦服斩。故君有以适孙继祖服斩者,臣亦从服期。凡从服降一等。」又曰:「郑谓此始封之君,其祖与父未尝为君,故臣无服从君之服,是也。又谓父卒者为君之孙,宜嗣位早卒,今君受国于曽祖,非也。父卒为祖后,服斩。此礼不专为君设,凡孙于祖皆然。此因臣从服君祖父母期,明君所以服斩之故。卫辄继祖,援此礼,但此祖父未尝为君,尝为君则臣亦服斩矣。」
张氏曰:「注言继体之君容有祖父之防者,谓父有废疾不立,而受国于祖;或祖有废疾不立,父宜立而又早卒,受国于曽祖。故身已为君,而又有父若祖之防,皆为之三年,其臣从服为之期也。」
汪氏琬曰:「礼,父在为祖期,父卒为祖后者服斩,此防服传之明文也。后儒若贺循、徐广之徒,乃言父亡未殡而祖亡,嫡孙不敢服祖重,谓父尸尚在,不忍变于父在也。愚窃以为不然。礼,殡而后成服,父既前卒,则先成父服,而后成祖服。当其成祖服之时,父尸已殡矣,夫何不敢服重之有?祖无适子,而猥云不忍,不忍于父,而忍于其祖,则父之心能安,父之目其能瞑耶?为长子传曰:『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是父生存已许其子传祖父之重矣。及其没也,适孙顾不敢申祖服,然则主祖之防者,当谁属乎?将遂无主乎?抑别立支子而为之主也?其于传重之义,失之逺矣。小记:『父母之防,偕先▯者不虞待后事。』杂记:『有父之防,如未殁防而母死,其除父之防也,服其除服,卒事反防服,如三年之防,则既顈其练祥皆行。』由是言之,父卒尚不得以余尊厌母,安有适孙为祖而不敢服重者哉?然后知贺、徐皆妄説也。庾蔚之言,贺循所记谓大夫、士又非也。为祖后者,自天子达士庶皆同,则其服不得有异。」
姜氏曰:「父卒,为祖斩;父在,君合为祖期。且父虽有废疾,服自可斩。主防则君可摄也。」注:「背经立説,盖失之受国曽祖之説,亦非。注以受国于祖,则臣当为君之祖斩,不当为之期,故为此説耳。如祖曽有废疾,传位于其父,今父死嗣位,而祖方卒,则臣惟为君三年,旧君不得为三年也。何疑于为君之祖期,而背经为之辞哉?」
世佐案: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此适孙承重之通例也。言于此者,明此为君之祖期者,以君之父先卒故也。若君之父在,君虽为祖后,亦服期,而臣无服矣。然此但指祖之不为君者而言耳。若祖为君而薨,父虽在,有废疾不任防事,则后祖而为君者,当与其臣同服斩也。宋之宁宗,是其例矣。注云:今君受国于曽祖者,见其父、若祖二世皆不为君也。又案:天子诸侯之礼,宜与士大夫家异。士大夫之礼,孙为祖期而已。若天子诸侯,则祖也而兼有君之尊,孙也而兼有臣之义。礼,族人不敢以其戚戚君,内宗外宗之女,犹为其君服斩,而况于孙乎?以此断之,孙为祖之为君者,无论承重与否,皆当服斩,不得以父在为嫌。而父在为祖斩之义,不待赵商之问而自明矣。曽元以下皆然。
妾为女君
疏曰:「妾事女君,使与臣事君同,故次之。」
敖氏曰:「此服期与臣为小君之义相类。」
世佐案:妾以夫为君,故名夫之适妻为女君,以其与夫体敌,故也。
传曰:「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
注曰:「女君,君适妻也。女君于妾无服,报之则重,降之则嫌。」
疏曰:妇之事舅姑,亦期,故云等。但并后匹适,倾覆之阶,故抑之。虽或侄姊使如子之妻,与妇事舅姑同也。诸经传无女君服妾之文,故云无服。云报之则重,降之则嫌者,还报以期,无尊卑降杀则太重。若降之大功、小功,则似舅姑为适、妇庶妇之嫌,故使女君为妾无服也。
敖氏曰:「礼,夫妻体敌,妾为君斩衰三年,而为女君期。嫌其服轻,故发问也。妾之至尊者君也,而女君次之;妇之至尊者夫也,而舅姑次之。二事相类,故以为况。妾之事女君,既与妇之事舅姑等,则其为女君
译郝氏说:“凡是孙子为祖父服齐衰一年,是因为有父亲作为继承人。如果孙子没有父亲,继承祖父也就服斩衰。所以君主有以嫡孙继承祖父而服斩衰的,臣下也就跟着服齐衰一年。凡是跟着服丧的都降一等。”又说:“郑玄认为这是始封之君,他的祖父和父亲未曾做过君主,所以臣下没有跟随君主服丧的道理,这是对的。又说父亲去世的人是君主的孙子,应该早逝而继承君位,现在君主从曾祖父那里继承国家,这是不对的。父亲去世作为祖父的继承人,服斩衰。这个礼制不专门为君主设立,凡是孙子对祖父都是这样。这里是因为臣下跟随服丧君主祖父母齐衰一年,来阐明君主之所以服斩衰的缘故。卫辄继承祖父,引用这个礼制,但这里的祖父未曾做过君主,如果曾经做过君主,那么臣下也就服斩衰了。”
张氏说:“注解说继承君位的君主或许有祖父的丧服,是指父亲有废疾不被立为君主,而从祖父那里继承国家;或者祖父有废疾不被立为君主,父亲应该被立而又早逝,从曾祖父那里继承国家。所以自身已经做了君主,又有父亲或祖父的丧服,都为他们服三年,他们的臣下跟随服丧齐衰一年。”
汪琬说:“礼制规定,父亲在世时为祖父服齐衰一年,父亲去世作为祖父继承人的人服斩衰,这是《服传》明确的文字。后来的儒者如贺循、徐广等人,却说父亲去世尚未下葬而祖父去世,嫡孙不敢为祖父服重丧,说父亲的尸体还在,不忍心改变父亲在世的丧服。我私下认为不对。礼制规定,下葬后才完成丧服,父亲既然先去世,就先完成父亲的丧服,然后完成祖父的丧服。当完成祖父丧服的时候,父亲的尸体已经下葬了,有什么不敢服重丧的呢?祖父没有嫡子,却胡乱说不忍心,对父亲不忍心,却对祖父忍心,那么父亲的心能安宁吗,父亲的眼睛能闭上吗?《为长子传》说:‘在上方承受正统,又将承受所传承的重任。’这是父亲活着时已经允许他的儿子传承祖父的重任了。等到父亲去世,嫡孙反而不敢申行对祖父的丧服,那么主持祖父丧礼的人,应当是谁呢?难道就没有主持的人吗?还是另外立庶子来主持呢?这离传承重任的道理太远了。《小记》说:‘父母的丧服,同时遭遇先去世的不预先等待后去世的事。’《杂记》说:‘有父亲的丧服,像没完丧而母亲去世,除去父亲的丧服时,穿除去丧服的服装,事情完毕再穿丧服,像三年的丧服,那么已经除服后的练祭、祥祭都举行。’由此说来,父亲去世尚且不能因为余尊而压制母亲,怎么会有嫡孙为祖父而不敢服重丧的呢?然后知道贺循、徐广都是妄说。庾蔚子说,贺循所记说的是大夫、士,这也不对。作为祖父继承人的人,从天子到士庶人都相同,那么他们的丧服不能有差异。”
姜氏说:“父亲去世,为祖父服斩衰;父亲在世,君主合该为祖父服齐衰一年。而且父亲即使有废疾,丧服自然可以服斩衰。主持丧礼则君主可以代理。”注解说:“违背经文立论,大概是因为接受了从曾祖父那里继承国家的说法,也不对。注解说因为从祖父那里继承国家,那么臣下应当为君主的祖父服斩衰,不应当服齐衰一年,所以才有这种说法。如果祖父、曾祖都有废疾,传位给父亲,现在父亲去世继承君位,而祖父刚刚去世,那么臣下只为君主服三年,旧君不得服三年。有什么疑问于为君主的祖父服齐衰一年,而违背经文来辩解呢?”
世佐按:父亲去世,然后作为祖父继承人的人服斩衰,这是嫡孙承重的通例。在这里说这个,是为了阐明为君主的祖父服齐衰一年,是因为君主的父亲先去世的缘故。如果君主的父亲在世,君主虽然是祖父的继承人,也服齐衰一年,而臣下就没有丧服了。然而这只是指祖父不做君主的情况而言。如果祖父做了君主而去世,父亲虽然在世,有废疾不能主持丧事,那么继承祖父做君主的人,应当和他的臣下一起服斩衰。宋代的宁宗,就是这样的例子。注解说:现在君主从曾祖父那里继承国家,是看到他的父亲、祖父两代都不做君主。又按:天子诸侯的礼制,应当与士大夫家不同。士大夫的礼制,孙子为祖父服齐衰一年罢了。如果是天子诸侯,那么祖父兼有君主的尊贵,孙子兼有臣下的道义。礼制规定,族人不敢用亲属关系来亲近君主,内宗外宗的女子,尚且为他们的君主服斩衰,何况孙子呢?由此判断,孙子为做过君主的祖父,无论是否承重,都应当服斩衰,不能因为父亲在世而避嫌。而父亲在世为祖父服斩衰的道理,不待赵商的提问就自然明白了。曾元以下都是这样。
妾为女君
疏解说:“妾侍奉女君,与臣下侍奉君主相同,所以排在后面。”
敖氏说:“这个齐衰一年的丧服与臣下为小君服丧的道理相类似。”
世佐按:妾以丈夫为君主,所以称丈夫的嫡妻为女君,是因为她与丈夫地位相当。
传解说:“为什么服齐衰一年呢?妾侍奉女君,与媳妇侍奉公婆相同。”
注解说:“女君,是君主的嫡妻。女君对妾没有丧服,如果回报以丧服就太重,如果降低丧服等级就有嫌疑。”
疏解说:媳妇侍奉公婆,也服齐衰一年,所以说相同。但是并立两个正妻,是倾覆的阶梯,所以压制它。即使是侄女、姐姐像儿子的妻子一样,与媳妇侍奉公婆相同。各种经传没有女君为妾服丧的文字,所以说没有丧服。说回报以丧服就太重,降低丧服等级就有嫌疑,是指回报以齐衰一年,没有尊卑降低的等级就太重。如果降低到大功、小功,就像公婆为嫡妇、庶妇的嫌疑,所以让女君为妾没有丧服。
敖氏说:“礼制规定,夫妻地位相当,妾为君主服斩衰三年,而为女君服齐衰一年。担心丧服太轻,所以发问。妾最尊贵的是君主,女君次之;媳妇最尊贵的是丈夫,公婆次之。两件事相类似,所以用来类比。妾侍奉女君,既然与媳妇侍奉公婆相同,那么她为女君”
服,亦不宜过于妇为舅姑服,但当期而已。然妾于女君,其有亲者,或大功,或小功缌麻,乃皆不敢以其服服之,而必为之期,又所以见其尊之也。女君于妾,不着其服者,亲踈不同,则其服亦异,故也。唯缌章见贵妾之服,彼盖主于士也。若以士之妻言之,乃为其无亲者耳,若有亲者,则宜以出降一等者服之。」
译为舅姑服丧,也不应超过妻子为公婆服丧的规格,只需服齐衰期年即可。然而,妾对于女主人,如果有亲属关系的,本应服大功、小功或缌麻,却都不敢按照原本的丧服等级来服丧,而必须为她服齐衰期年,这又是为了显示对女主人的尊崇。女主人对于妾,不规定具体的丧服等级,是因为亲疏关系不同,丧服也就不同,所以如此。只有在缌麻的章节中,才见到贵妾的丧服规定,那大概是以士人为主体而言的。如果以士人的妻子来说,那是针对没有亲属关系的妾而言;如果有亲属关系,就应当按照降等一级的丧服来服丧。
郝氏曰:「郑谓女君于妾无服,非也。既云妾事女君如妇事舅姑,则女君视妾如舅姑视妇,可知。舅姑于适妇大功,庶妇小功,女君于妾亦然。」
张氏曰:「注『服之则重』二句,解女君于妾无服之故,嫌谓嫌若姑为妇也。」
姜氏曰:「女君于妾,犹君于臣。臣虽无服,葢亦有锡衰、缌衰、疑衰、吊服、加麻之属矣。旧谓降之则嫌者,非世佐案。女君为妾之服,敖説得之。」
妇为舅姑
刘系之问:「子妇为姑,既周防衣耶?」荀讷答曰:「子妇为姑,既周除服。时人以夫家有防,犹白衣。」
疏曰:文在此者,既欲抑妾事女君,使如事舅姑,在下欲使妾情先于妇,故妇文在后也。
张子曰:古者为舅姑齐衰期,正服也。今斩衰三年,从夫也。黄氏曰:本朝乾德三年十一月,秘书监、大理寺、汝隂尹拙等言:案律,妇为舅姑服期;《仪礼》、《防服传》、《开元礼仪纂》、《五礼精义》、《续防要》、《三礼图》等所载,妇为舅姑服期。后唐刘岳《书仪》称妇为舅姑服三年,与礼律不同,然亦集勅行用,请别裁定之。诏百官集议,尚书省左仆射魏仁浦等二十一人奏议曰:谨案《内则》云:妇事舅姑如事父母,即舅姑与父母一也。古礼有期年之説,虽于义可稽,《书仪》着三年之文,实在礼为当。葢五服制度,前代损益已多。只如嫂叔无服,唐太宗令服小功;曽祖父母旧服三月,増为五月;嫡子妇大功,増为期;众子妇小功,増为大功;父在为母服周,髙宗増为三年;妇人为夫之姨舅无服,明皇令从夫而服,又增舅母服缌麻,又堂姨舅服袒免,迄今遵行,遂为典制。伏况三年之内,几筵尚存,岂可夫衣麤衰,妇袭纨绮,夫妇齐礼,哀乐不同,求之人情,实伤至治。况妇人为夫有三年之服,于舅姑而止服周,是尊夫而卑舅姑也。且昭宪皇太后防孝明皇后亲行三年之服,可以为万代法矣。十二月丁酉,始令妇为舅姑三年齐斩,一从其夫。今服制令,妇为舅斩衰三年,夫为祖曽髙祖后者,其妻从服亦如之。
呉氏澄曰:「女子子在室为父斩,既嫁则为夫斩,而为父母期。葢曰:子之所天者父,妻之所天者夫。嫁而移所天于夫,则降其父。妇人不贰,斩者不贰天也。降已之父母而期为夫之父母,亦期。期之后,夫未除服,妇已除服,而居防之贯,如其夫是舅姑之服期,而实三年也。岂必从夫服斩而后为三年哉?」
顾氏曰:「妇事舅姑,如事父母,而服止于期,而不贰斩也。然而心防则未尝不三年矣,故曰『与更三年防不去』。」
何孟春《余冬序录》引唐李涪论曰:「防服传,妇为舅姑齐衰五升布,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禫后门庭尚素,妇服素缣衣,以俟夫之终防。习俗以妇人服青缣,谓其尚在防制,故因循亦同大夫之防纪。再周而后吉。」贞元十一年,河中府仓曺参军萧据状称:「堂兄至女适李氏壻,见居防。今时俗妇为舅姑服三年,恐为非礼,请礼院详定。」下详定判官前太常博士李岧议曰:「《开元礼》五服制度,妇为舅姑及女子适人为其父母,皆齐衰不杖期。盖以为妇之道专一,不得自达,必系于人。故女子适人服夫以斩,而降其父母。《防服篇》曰:「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传曰:「为父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妇人不贰斩者何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先圣格言,歴代不敢易。以此论之,父母之防尚止周歳,舅姑之防无容三年。今之学者不本其义,轻重紊乱,寖以成俗。《开元礼》元宗所脩,布在有司,颁行天下。伏请正牒,以明典章。李岧之论,可谓正矣。宋朝《诒谋录》:「干德三年,诏舅姑之防,妇从其夫齐斩三年,遂为定制。」宋人葢未讲服青缣之服,故也。
汪氏琬曰:「或问礼为舅姑齐衰期,故为本生舅姑大功。今律文既易期为三年斩矣,而独于夫本生如故,其降等不太甚与
译郝氏说:“郑玄认为女君对于妾没有丧服,这是不对的。既然说妾侍奉女君如同媳妇侍奉公婆,那么女君看待妾也就如同公婆看待媳妇,这是可以推知的。公婆对于正妻的媳妇服大功,对于庶出的媳妇服小功,女君对于妾的服制也是如此。”
张氏说:“注文中‘如果服丧就显得过重’这两句话,是解释女君对于妾没有丧服的原因,‘嫌’是指担心如果像婆婆为媳妇那样服丧就不合适。”
姜氏说:“女君对于妾,就像君主对于臣子。臣子虽然(对君主)没有丧服,但大概也有锡衰、缌衰、疑衰、吊服、加麻等一类丧服。旧说认为降低服制会显得有嫌疑,这不是世佐的观点。女君为妾服丧,敖氏的说法是正确的。”
妇人为公婆服丧
刘系之问:“媳妇为婆婆服丧,在周代是穿丧服吗?”荀讷回答说:“媳妇为婆婆服丧,在周代是除去丧服。当时的人因为夫家还有丧期限制,所以还穿着白衣。”
疏解说:“这段文字放在这里,是因为想要抑制妾侍奉女君的态度,使其如同侍奉公婆一样;而在下面想要让妾的情感先于媳妇,所以关于媳妇的文字放在后面。”
张子说:“古时候为公婆服齐衰一年,这是正服。现在服斩衰三年,是跟随丈夫的服制。”黄氏说:“本朝乾德三年十一月,秘书监、大理寺、汝阴尹拙等人上言:根据律法,媳妇为公婆服丧一年;《仪礼》、《丧服传》、《开元礼仪纂》、《五礼精义》、《续丧要》、《三礼图》等书所载,媳妇为公婆服丧一年。后唐刘岳的《书仪》称媳妇为公婆服丧三年,与礼法和律令不同,但也曾汇集敕令施行,请求另行裁定。皇帝下诏让百官集议,尚书省左仆射魏仁浦等二十一人上奏说:‘谨案《内则》说:媳妇侍奉公婆如同侍奉父母,即公婆与父母是一样的。古礼有一年服丧的说法,虽然在义理上可以考察,但《书仪》规定三年的条文,实在更符合礼制。大概五服制度,前代增减已经很多。比如嫂子与小叔子无服,唐太宗下令服小功;曾祖父母旧服三月,增加为五月;嫡子媳妇原服大功,增加为一年;众子媳妇原服小功,增加为大功;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一年,高宗增加为三年;妇女为丈夫的姨母舅舅无服,明皇下令跟随丈夫服丧,又增加为舅母服缌麻,又为堂姨母舅舅服袒免,至今遵行,遂成为典章制度。何况在三年丧期内,几筵尚存,怎么能丈夫穿粗布丧服,妻子却穿丝绸华服,夫妇礼制相同,哀乐却不同,求之于人情,实在伤害至治之理。况且妇女为丈夫有三年之丧,对于公婆却只服一年,这是尊崇丈夫而轻视公婆。而且昭宪皇太后为孝明皇后亲自行三年之丧,可以作为万代的法则。’十二月丁酉日,开始下令媳妇为公婆服三年齐衰或斩衰,一律跟随丈夫。现在的服制法令,媳妇为公婆服斩衰三年,丈夫如果是祖父、曾祖父、高祖父的后嗣,其妻子跟随服丧也如同这样。”
吴氏澄说:“女子在娘家为父亲服斩衰,出嫁后则为丈夫服斩衰,而为父母服一年。大概说:儿子所尊奉的天是父亲,妻子所尊奉的天是丈夫。出嫁后将所尊奉的天转移到丈夫身上,就降低对父亲的服制。妇人不能有两个尊奉的对象,服斩衰的人不能有两个天。降低对自己父母的服制而为丈夫的父母服一年,也是一年。一年之后,丈夫尚未除去丧服,妻子已经除去丧服,而居丧的惯例,如同丈夫是公婆服一年,而实际上是三年。难道一定要跟随丈夫服斩衰而后才是三年吗?”
顾氏说:“媳妇侍奉公婆,如同侍奉父母,而服制只到一年,不有两个斩衰。然而心中的哀痛则未曾不是三年,所以说‘与更三年丧不去’。”
何孟春《余冬序录》引用唐代李涪的议论说:“《丧服传》,媳妇为公婆服齐衰五升布,十一个月而练,十三个月而祥,十五个月而禫。禫祭后,门庭尚且素净,媳妇穿素缣衣,以等待丈夫丧期结束。习俗认为妇人服青缣,说其尚在丧制,所以因循也同大夫的丧纪。再经过两年而后吉利。”贞元十一年,河中府仓曹参军萧据上状称:“堂兄李至的女婿,现在居丧。如今时俗媳妇为公婆服丧三年,恐怕不合礼制,请礼院详定。”下达给详定判官前太常博士李岧议曰:“《开元礼》五服制度,媳妇为公婆以及女子出嫁为其父母,都是齐衰不杖期。大概认为妇人的道理专一,不能自达,必须依附于人。所以女子出嫁为丈夫服斩衰,而降低对父母的服制。《丧服篇》说:‘女子出嫁者,为其父母。’传曰:‘为父为什么服一年呢?妇人不能有两个斩衰。妇人不能有两个斩衰是什么意思呢?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所以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所以父亲是儿子的天,丈夫是妻子的天。妇人不能有两个斩衰,就是说不能有两个天。’先圣的格言,历代不敢更改。以此论之,父母的丧尚且只服一年,公婆的丧不容三年。现在的学者不推究其义理,轻重紊乱,逐渐形成习俗。《开元礼》是元宗所修,颁布在有司,颁行天下。伏请正式文书,以明典章。李岧的议论,可以说是正确的。”宋朝《诒谋录》:“乾德三年,下诏公婆的丧,媳妇跟随丈夫服齐衰或斩衰三年,遂成为定制。”宋人大概没有讲究服青缣的丧服,所以如此。
汪氏琬说:“有人问,礼制为公婆服齐衰一年,所以为本生的公婆服大功。如今律文已经将一年改为三年斩衰了,而唯独对于丈夫本生的公婆如故,其降低等级不是太严重了吗?”
?」曰:「不然也。兄弟之子服伯叔父母期,则为人后者服本生父母如之;兄弟之子之妇服夫之诸父诸母大功,则夫为人后者服夫本生亦如之。此固相凖而制服者也。律文未尝与礼异也,何降等太甚之有?」
译(有人问):“是这样吗?”回答说:“不是这样的。兄弟的儿子为伯叔父母服齐衰期年,那么作为继承人的人为本生父母服丧也与此相同;兄弟儿子的妻子为丈夫的伯叔父母服大功,那么丈夫作为继承人的人为丈夫的本生父母服丧也与此相同。这本来就是相互参照来确定丧服等级的。法律条文从未与礼制相违背,哪里存在降等过多的问题呢?”
或问:“礼无继姑之服,何也?”曰:“非无服也。先儒谓子当以父服为正,父若服以为妻,则子亦应服之,此可类而推也。”传曰:“妇人既嫁从夫,夫者,妇之天也。夫既以为母矣,妇其敢不以为姑乎?”然则从夫而服,又何惑焉!
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
疏曰:「本是路人,与子判合,得体。其子为亲,故重服,为其舅姑也。」
敖氏曰:「子为父母三年,加隆之服也。妻从其加服,故降一等而为期。然则从服者,唯顺所从者之重轻而为之耳,不辨其加与正也。」余不见者,放此。
郝氏曰:「夫所至尊至亲,妻从夫服也。匪夫,则路人耳。谊虽戚,不得不谓从。」
夫之昆弟之子
注曰男女皆是
疏曰义服情轻故次在下
敖氏曰:「世母、叔母,服之也。其女子子在室,亦如之。」世佐案:「此唯谓男子也,女子子则异于是。其未成人者,以殇降;成人而未嫁者,逆降。其旁亲,旁亲亦当逆降之矣。女子嫁者,未嫁者,为世叔母,在大功章。」
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
陈氏诠曰:「从于夫者,宜服大功,今乃期者,报之。疏曰:二母与子,本是路人为配,二父而有母,名为之服期,故二母报子,还服期。」
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
疏曰:二妾为其子应降而不降,重出此文,故次之。敖氏曰:二妾之子为母之服,异于众人,嫌母为其子亦然,故以明之。公,国君也。
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
注曰:此言二妾不得从于女君,尊降其子也。女君与君一体,唯为长子三年,其余以尊降之,与妾子同也。雷氏曰:夫人与君同体,以尊降其子也;公子与君同体,以厌其亲也。妾无夫人之尊,故不降其子;无公子之厌,故得遂其亲也。而事隣于体,君迹几于不遂,故每以不体得遂为言也。
疏曰:诸侯絶旁期,为众子无服;大夫降一等,为众子大功。其妻体君,皆从夫而降之。至于二妾贱,皆不得体君。君不厌妾,故自为其子得伸遂,而服期也。敖氏曰:公与大夫于其子有以正服,服之者有以尊降之,若絶之者。其妻与夫为一体,而从之,故不问已子与妾子,其为服若不服,亦然。二妾于君之子,亦从乎其君而为之,其为服若不服,皆与女君同。唯为其子得遂,独与女君异者,则以不得体君故也。葢母之于子本有期服,初非因君而有之,故不得体君,则此服无从君之义,是以得遂也。
女子子为祖父母
马氏曰:「不言女孙,言女子子者,妇质者亲亲,故系父言之。出入服同,故不言在室适人也。」
疏曰:章首已言为祖父母兼男女,彼女据成人之女,此言女子子,谓十五许嫁者,亦以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
敖氏曰:「斩衰章曰:『女子子在室为父』,对适人者言之也。此惟云『女子子』而已,所以见其在室、适人同也。然章首已见祖父母,则是服亦在其中,可知矣。必复着之者,嫌出则亦或降之,如其为父母然也。」
郝氏曰:「前为祖父母,则男女包举矣。此复举为女子,子有适人者也。不言适人,何也?嫌异于在室者也。专言女子,子明适人,在室同也。」
姜氏曰:「章首为祖父母,据男子子,此言女子子也。」
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
注曰:「经似在室,传似已嫁。明虽有出道,犹不降孔氏。伦曰:妇人归宗,故不敢降其祖。」
陈氏诠曰:「言虽已嫁,犹不敢降也。」駮郑康成曰:「经似在室,失其防也。在室之女,则与男同,已见章首,何为重出?言不敢降者,明其已嫁。」
疏曰:祖父母,正期也。已嫁之女,可降旁亲。祖父母,正期故,不敢降也。经直云:「女子子无嫁文,故似在室。」传言不敢,则是虽嫁而不敢降祖。故似已嫁,经传互言之,欲见在室、出嫁同不降也。
敖氏曰:「传以经意为主,于适人者而发,故云然。女子子适人,不降其祖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此不敢降之语,与大夫为祖父母之传意同,皆失之也。」説见于后。
译有人问:“礼制中没有为继母(后母)服丧的规定,这是为什么呢?”回答说:“并非没有服丧的规定。先前的儒者认为,儿子应当以父亲的服丧等级为标准,如果父亲为继母服丧,那么儿子也应当为继母服丧,这是可以类推的。”传文说:“妇人出嫁后顺从丈夫,丈夫是妇人的天。丈夫既然把继母当作母亲,妇人怎敢不把她当作婆婆呢?”既然如此,顺从丈夫而服丧,又有什么可疑惑的呢!
传文说:为什么服齐衰一年?因为是顺从丈夫而服丧。
疏文说:“继母原本与儿子是路人,因与儿子父亲结合,才获得婆婆的身份。因为儿子对父亲亲近,所以加重服丧等级,为继母服丧。”
敖氏说:“儿子为父母服丧三年,这是加重的服丧等级。妻子顺从这加重的服丧等级,所以降低一等而服齐衰一年。那么,顺从服丧的人,只是顺从所顺从者的服丧轻重来决定自己的服丧,不区分那是加重的服丧还是正常的服丧。”其余未提及的情况,都依照这个原则。
郝氏说:“丈夫所尊崇亲近的人,妻子就顺从丈夫为其服丧。如果不是丈夫所尊崇亲近的人,那就是路人罢了。虽然情义上亲近,但不得不说是顺从。”
丈夫的兄弟的儿子
注解说:男女都包括。
疏文说:因为是义服,情义较轻,所以排在后面。
敖氏说:“为世母、叔母服丧。如果是未出嫁的女儿,也这样服丧。”世佐按语:“这里只指男子,女儿则与此不同。未成年的,按殇服降低;成年而未出嫁的,按逆降原则降低。旁系亲属,旁系亲属也应当按逆降原则降低。出嫁的女儿和未出嫁的女儿,为世叔母服丧,在大功章中。”
传文说:为什么服齐衰一年?因为是回报。
陈氏诠说:“顺从丈夫服丧的,应当服大功,现在却服齐衰一年,这是回报。疏文说:两位母亲与儿子,原本是路人,为了配合而结合,两位父亲而有母亲,称为服齐衰一年,所以两位母亲回报儿子,也服齐衰一年。”
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
疏文说:两位妾为其子服丧应当降低而不降低,重复列出此文,所以排在后面。敖氏说:两位妾的儿子为母亲服丧,与一般人不同,担心母亲为其子服丧也是如此,所以加以说明。公,指国君。
传文说:“为什么服齐衰一年?妾不能与国君同体,为其子得以遂行其情。”
注解说:这是说两位妾不能顺从女君,因尊贵而降低其子的服丧等级。女君与国君同体,只为长子服丧三年,其余因尊贵而降低服丧等级,与妾的儿子相同。雷氏说:夫人与国君同体,因尊贵而降低其子的服丧等级;公子与国君同体,因压抑而降低其亲的服丧等级。妾没有夫人的尊贵,所以不降低其子的服丧等级;没有公子的压抑,所以得以遂行其亲的服丧等级。而事情临近同体,国君的踪迹几乎不遂行,所以每以不体得遂为言。
疏文说:诸侯断绝旁系齐衰,为众子无服;大夫降低一等,为众子服大功。他们的妻子与国君同体,都顺从丈夫而降低服丧等级。至于两位妾地位卑贱,都不能与国君同体。国君不压抑妾,所以自然为其子得以伸遂,而服齐衰一年。敖氏说:公与大夫对其子有正常的服丧,服丧者因尊贵而降低,如同断绝一样。他们的妻子与丈夫同体,而顺从丈夫,所以不问是己子还是妾子,其服丧与否,都是一样的。两位妾对国君的儿子,也顺从国君而为之,其服丧与否,都与女君相同。只有为其子得以遂行,独自与女君不同,这是因为不能与国君同体的缘故。大概母亲对儿子本有齐衰一年的服丧,起初并非因国君而有,所以不能与国君同体,则此服丧没有顺从国君的道理,因此得以遂行。
女子子为祖父母
马氏说:“不说女孙,说女子子,是因为妇人质朴,亲近亲人,所以依附父亲而言。出嫁与未出嫁服丧相同,所以不说在室与出嫁的人。”
疏文说:章首已说为祖父母兼男女,那女儿据成人之女,这里说女子子,指十五许嫁者,也因重复列出此文,所以排在这里。
敖氏说:“斩衰章说:‘女子子在室为父’,是对出嫁者而言的。这里只说‘女子子’,所以看出在室、出嫁相同。然而章首已见祖父母,那么服丧也在其中,可知了。必定再次著录,是担心出嫁也或许降低,如同为父母一样。”
郝氏说:“前面为祖父母,则男女都包括了。这里再次举出女子,子有出嫁的。不说出嫁,为什么呢?担心与在室的有异。专说女子,子明出嫁,在室相同。”
姜氏说:“章首为祖父母,据男子子,这里说女子子。”
传文说:为什么服齐衰一年?因为不敢降低对祖父母的服丧。
注解说:“经文似乎在室,传文似乎已嫁。说明虽然有出嫁之道,仍不降低孔氏。伦说:妇人归宗,所以不敢降低对祖父母的服丧。”
陈氏诠说:“说虽然已嫁,仍不敢降低。”驳斥郑康成说:“经文似乎在室,失去界限了。在室的女儿,则与男子相同,已在章首见过,为何重复列出?说不敢降低的,说明其已嫁。”
疏文说:祖父母,正服齐衰一年。已嫁的女儿,可降低旁系亲属。祖父母,正服齐衰一年,所以不敢降低。经文直说:“女子子无出嫁文,所以似乎在室。”传文说不敢,则是虽嫁而不敢降低祖父母。所以似乎已嫁,经文传文互相说明,想要看出在室、出嫁都不降低。
敖氏说:“传文以经文意为主,对出嫁者而言,所以说这样。女子子出嫁,不降低对祖父母的服丧,是不敢以兄弟的服丧服至尊。这不敢降低的话,与大夫为祖父母的传文意相同,都失之了。”说见于后。
郝氏曰:「祖至尊也,以适人降,则大功与昆弟等。昆弟可降,祖不可降也。然则父母何以降?父母降与祖同,犹可;祖降与昆弟同,不可。」
译郝氏说:“祖辈是最尊贵的,因为女儿出嫁而降低丧服等级,就会和大功服一样,与兄弟的丧服等级相同。兄弟的丧服等级可以降低,但祖辈的丧服等级不可以降低。那么,父母的丧服等级为什么可以降低呢?父母的丧服等级降低到与祖辈相同,还可以接受;祖辈的丧服等级降低到与兄弟相同,这是不可以的。”
姜氏曰:「经但言女子子为祖父母期,而不分已嫁未嫁之服,故传以不敢降其祖。释之,非经与传不相贯也。」
世佐案:女子子在室,与男子同为祖父母期,其理易明,故传唯据已嫁者释之。
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唯子不报。
注曰:「命者,加爵服之名,自士至上公,凡九等。君命其夫,则后夫人亦命其妻矣。此所为者,凡六命夫,六命妇。」
疏曰:此言大夫之子为此六命夫、六命妇服期不降之事,其中虽有子女重出其文,其余并是应降而不降,故次在女子为祖下。但大夫尊降旁亲一等,此男女皆合降至大功,为作大夫与已尊同,故不降,还服期。若姑姊妹、女子子若出嫁大功,适士又降至小功,今嫁大夫虽降至大功,为无祭主哀怜之,不忍降,还服期也。注云:命爵九等者,大宗伯及典命文。六命夫谓世父一也,叔父二也,子三也,昆四也,弟五也,昆弟之子六也。六命妇者,世母一也,叔母二也,姑三也,姊四也,妹五也,女子子六也。
敖氏曰:「大夫之子从其父,亦降旁亲一等。世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大夫命妇,与其父尊同,故不降而服期。若姑姊妹女子子服亦本期也。其在室者,则以大夫之尊厌降为大功。若适士,则又以出降为小功。今以其为命妇,故不复以尊降,唯以出降为大功。若又无祭主,乃加一等而为期。大夫之妻谓之命妇者,君命其夫为大夫,则亦命其妻矣。此于其子不别适庶,以父在故尔。传曰:『有适子者,无适孙』。是也。是章有大夫为适孙为士者之服,则此昆弟之子为其父之适孙者,虽不为大夫,已亦不降之也。又姑姊妹女子子云无主,则是夫先卒也。夫为大夫而先卒,其妻犹用命妇之礼焉。以此推之,则尝为大夫而已者,亦用大夫之礼可知。」
郝氏曰:大夫之子厌于父,凡旁期以下不得自遂。父所降,子不得不降;至于父所不降,子安敢降也?然则何不直言大夫?言大夫子,盖子之世叔,亦即父之昆弟也。其世叔,父之子,亦即父之昆弟之子也。其昆弟,即父之众子也。其姑,即父之娣妹也。其姊妹,即父之女子子也。其伦同,其为服可互见也。礼为世叔、父母、昆弟、昆弟子皆期。大夫降为大功而死者,皆大夫贵敌,则皆从期。其世叔父母之子,已谓从兄弟大功常也。在父谓昆弟之子,以彼为大夫,父既为期矣,子之昆弟子贵者不降,又可降父之昆弟子贵者乎?故亦为期。父为众子期已,昆弟即父众子,以彼其贵,父且不降,子兄弟贵同者,又可降乎?此传所谓「男子之为大夫,父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其妇人之为命妇者,世母、叔母见前。父之姊妹曰姑,女兄曰姊,女弟曰妹,与已所生女子子四妇者,适人死为大功常也。大夫降为小功,以彼为命妇贵敌,则仍大功,又以其无后加隆为期。大夫姑姊妹女子如此,大夫子于姑姊妹女子亦然。此传所谓「妇人之为大夫妻者,父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凡服人而人以其服反服之,曰报。世叔父母与子、昆弟、昆弟子、姑姊妹皆以此服报之。爵同、亲同、无后同,则其当降不降、加等同也。唯女子既适人者,于父母不杖期,定礼不论贵贱、有后无后,不在报例。
张氏曰:「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礼,降其旁亲一等。此十二人皆合降至大功,以其为大夫、为命妇,尊与已同,故不降。唯子不报者,子为父母三年,女子适人,自当服期,不得言报。余人则皆报也。」
姜氏曰:「经文无主者,在为大夫命妇者之上,而传文先释为大夫命妇者,次释无主者。葢以为大夫命妇者句,总承上文而言,故先释之也。世叔父子、昆弟、昆弟子为大夫一类,世叔母为命妇又一类,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而又为命妇又一类,故大夫之子并以不杖期服之。」
世佐案:大夫之子兼适庶而言也。言大夫之子,则大夫可知矣。此等皆厌于父,当降者,以其尊同,故仍服期。世叔父,父之庶昆弟也
译姜氏说:“经文只说女子为祖父母服期年之丧,而不区分已嫁与未嫁的丧服等级,所以传文用‘不敢降低对祖父母的丧服’来解释,这并非经文与传文不相贯通。”
世佐按语:女子在娘家时,与男子一样为祖父母服期年之丧,这个道理容易明白,所以传文只根据已嫁的情况来解释。
大夫的儿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儿子、兄弟、兄弟的儿子、姑母姐妹、女子子中无主者,以及身为大夫命妇者服丧,只有儿子不回报丧服。
注解说:“命,是加封爵位和服饰的名称,从士到上公,共九等。国君任命其丈夫,那么后夫人也就任命其妻子了。这里所服丧的对象,总共是六位命夫,六位命妇。”
疏解说:这里说的是大夫的儿子为这六位命夫、六位命妇服期年之丧而不降等的事,其中虽然有关于子女重出的文辞,其余都是应当降等而不降等的情况,所以排在女子为祖父母服丧之后。只是大夫尊贵,降等旁亲一等,这些男女都应当降至大功,因为作为大夫与自己的尊贵相同,所以不降等,仍然服期年之丧。如果姑母姐妹、女子子出嫁,本应服大功,嫁给士又降至小功,现在嫁给大夫虽降至大功,但因为无祭祀之主而哀怜她们,不忍心降等,仍然服期年之丧。注解说:命爵九等,见于《大宗伯》及《典命》篇。六位命夫是指:世父第一,叔父第二,儿子第三,兄长第四,弟弟第五,兄弟的儿子第六。六位命妇是指:世母第一,叔母第二,姑母第三,姐姐第四,妹妹第五,女子子第六。
敖氏说:“大夫的儿子跟随其父,也降等旁亲一等。世叔父母、儿子、兄弟、兄弟的儿子身为大夫命妇,与其父尊贵相同,所以不降等而服期年之丧。至于姑母姐妹女子子,丧服原本就是期年。在娘家的,因为大夫的尊贵而压抑降等为大功。如果嫁给士,又因为出嫁降等为小功。现在因为她们是命妇,所以不再因尊贵而降等,只因出嫁降等为大功。如果又没有祭祀之主,就加一等而为期年。大夫的妻子称为命妇,是因为国君任命其丈夫为大夫,也就任命其妻子了。这里对于儿子不区分嫡庶,是因为父亲在世的缘故。传文说:‘有嫡子者,无嫡孙’,就是这个意思。这一章有大夫为身为士的嫡孙服丧的情况,那么这里的兄弟的儿子如果是其父的嫡孙,即使不是大夫,自己也不降等。又说姑母姐妹女子子‘无主’,那就是丈夫先去世。丈夫身为大夫而先去世,其妻子仍然使用命妇的礼仪。由此推论,曾经身为大夫而已经去世的,也使用大夫的礼仪,是可以知道的。”
郝氏说:大夫的儿子被父亲压抑,凡是旁亲期年以下不得自行遂行丧礼。父亲所降等的,儿子不得不降等;至于父亲所不降等的,儿子怎敢降等呢?然而为什么不直接说大夫?说大夫之子,是因为儿子的世叔,也就是父亲的兄弟。其世叔的儿子,也就是父亲的兄弟的儿子。其兄弟,也就是父亲的众子。其姑母,也就是父亲的姐妹。其姐妹,也就是父亲的女子子。他们的伦常相同,他们的丧服可以互相参照。礼制规定为世叔、父母、兄弟、兄弟的儿子都服期年。大夫降等为大功而死者,都是大夫贵敌,那么就都跟随期年。其世叔父母的儿子,自己称为从兄弟,通常服大功。在父亲那里称为兄弟的儿子,因为他们是身为大夫,父亲已经服期年,儿子的兄弟儿子尊贵者不降等,又怎能降等父亲的兄弟儿子尊贵者呢?所以也服期年。父亲为众子服期年,兄弟就是父亲的众子,因为他们尊贵,父亲尚且不降等,儿子兄弟尊贵相同的,又怎能降等呢?这就是传文所说的‘男子身为大夫,父亲所不降等的,儿子也不敢降等’。那些身为命妇的妇人,世母、叔母见前文。父亲的姐妹叫姑母,女兄叫姐姐,女弟叫妹妹,与自己所生的女子子这四位妇人,嫁人死后通常服大功。大夫降等为小功,因为她们是命妇贵敌,就仍然服大功,又因为她们无后而加隆为期年。大夫的姑母姐妹女子子如此,大夫的儿子对于姑母姐妹女子子也是如此。这就是传文所说的‘妇人身为大夫妻者,父亲不降等,儿子也不敢降等’。凡是服丧于人而人以其丧服回报的,叫作报。世叔父母与儿子、兄弟、兄弟的儿子、姑母姐妹都以此丧服回报。爵位相同、亲等相同、无后相同,那么他们应当降等而不降等、加等也是相同的。只有女子已经嫁人的,对于父母不杖期,定礼不论贵贱、有后无后,不在回报的例子里。
张氏说:“大夫的儿子得以行使大夫的礼仪,降等其旁亲一等。这十二人都应当降至大功,因为他们身为大夫、身为命妇,尊贵与自己相同,所以不降等。只有儿子不回报丧服,因为儿子为父母服三年,女子嫁人,自然应当服期年,不能说回报。其余人都回报丧服。”
姜氏说:“经文中‘无主者’在‘为大夫命妇者’之上,而传文先解释‘为大夫命妇者’,其次解释‘无主者’。大概因为‘为大夫命妇者’这一句,总承上文而言,所以先解释它。世叔父子、兄弟、兄弟的儿子身为大夫是一类,世叔母身为命妇是一类,姑母姐妹女子子无主者而又身为命妇是一类,所以大夫的儿子都以不杖期服丧。”
世佐按语:大夫的儿子兼指嫡庶而言。说大夫之子,那么大夫可知了。这些人都被父亲压抑,应当降等的,因为尊贵相同,所以仍然服期年。世叔父,是父亲的庶兄弟。
。若父之嫡昆弟,虽不为大夫,亦不降于众子也。不言众,文省。若适长,虽不为大夫,而大夫之适子服之,当斩。上斩章云:「父为长子」是也。父以子在,无适孙子,不以父在,无适子。敖云:「此于其子不别适庶,以父在故非。」郝以是为世叔父之子,尤非世叔父之子。礼经谓之从父昆弟,在大功章,大夫之子当降服小功。若以尊同,不降大功可矣,岂及増之为服期乎?昆弟亦谓庶昆弟也。适昆弟本当服期,不必其为大夫也。昆弟之子,父之庶孙也。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服见上。此亦以其为命妇,故不降也。若为士妻而无主,及为命妇而有主者,则皆服大功。与凡此应降不降之意与父同,而服则各视其亲踈,不必同也。世叔父于父为昆弟,昆弟于父为众子。姑于父为姊妹,姊妹于父为女子子。此四命夫一命妇,父子皆服期。子昆弟之子于父皆为庶孙,服大功。世叔母于父为昆弟之妻,无服。女子子于父为女孙出适者,降服小功。若适士,又当降为缌,而卿大夫絶缌,是无服也。今以尊同不降,仍服小功,不以其无主而加服者,祖于女孙之情疏也。此二命夫三命妇,父子服之各异也。自子而外,彼十人者,于此大夫之子,本当服期,必云报者,嫌其或以命夫命妇故降,此大夫之子也。大夫之庶子相为大功,今亦报以期者,尊与父同,故得遂也。
译如果父亲的嫡亲兄弟,即使没有担任大夫的官职,也不降低到众子(庶子)的等级。不特别指明“众”字,是为了行文简省。如果是嫡长子,即使没有担任大夫,但作为大夫的嫡长子为他服丧,应当服斩衰。上文斩衰章中说:“父亲为长子服丧”就是这个道理。父亲因为儿子还在,没有嫡孙;不是因为父亲还在,就没有嫡子。敖氏说:“这里对于他的儿子不区分嫡庶,是因为父亲还在的缘故。”郝氏认为这是世叔父的儿子,这尤其错误,世叔父的儿子,礼经称之为从父昆弟,在大功章中,大夫的儿子应当降等服小功。如果因为尊卑相同而不降等服大功也就罢了,怎么还会增加到服期年呢?昆弟也是指庶昆弟。嫡昆弟本来应当服期年,不必非要他是大夫。昆弟的儿子,是父亲的庶孙。姑、姊妹、女子子中没有主丧的人,服丧情况见上文。这也是因为她们是命妇,所以不降等。如果是士的妻子而没有主丧的人,以及是命妇而有主丧的人,都服大功。与所有这些应当降等而不降等的意思,和父亲的情况相同,但服丧的等级则各自根据亲疏关系而定,不必相同。世叔父对于父亲来说是昆弟,昆弟对于父亲来说是众子。姑对于父亲来说是姊妹,姊妹对于父亲来说是女子子。这四位命夫和一位命妇,父亲和儿子都服期年。儿子的昆弟之子对于父亲来说都是庶孙,服大功。世叔母对于父亲来说是昆弟的妻子,没有服丧。女子子对于父亲来说是出嫁的女孙,降等服小功。如果嫁给士,又应当降等为缌麻,而卿大夫与缌麻亲绝,就是没有服丧。现在因为尊卑相同而不降等,仍然服小功,不因为她们没有主丧而增加服丧等级,是因为祖辈对女孙的情分较疏远。这两位命夫和三位命妇,父亲和儿子服丧的等级各不相同。从儿子以外的其他人来看,那十个人,对于这位大夫的儿子,本来应当服期年,必定要说“报”(相互回报),是担心人们或许因为他们是命夫命妇而降低服丧等级,这是针对大夫的儿子而言。大夫的庶子之间相互服大功,现在也相互回报服期年,是因为尊卑与父亲相同,所以得以实现。
传曰:「大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也;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妻者也。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者也。何以言『唯子不报』也?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期,故言不报也。言其余皆报也。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曷为不降命妇也?夫尊于朝,妻贵于室矣。」
注曰: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谓姑姊妹女子子也。其有祭主者,如众人。唯子不报,男女同不报尔。传唯据女子子,似失之矣。大夫曷为不降命妇?据大夫于姑姊妹女子子,既已出降大功,其适士者,又以尊降在小功也。夫尊于朝,与已同;妇贵于室,从夫爵也。疏曰:注云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谓姑姊妹女子子者,经六命妇中有世母叔母,故郑辨之,以其世母叔母无主、有主皆为之期,故知唯据此四人而言。其有祭主者,自为大功矣。云惟子不报,男女同不报者,以其男女俱为父母三年,父母唯为长子斩,其余降,何得言报?故知子中兼男女。传惟据女子子,失之矣。案《曲礼》云:四十强而仕,五十艾服官政为大夫,何得大夫子又为大夫?又何得为弟之子为大夫者?五十命为大夫,自是常法。大夫之子有德行茂盛者,岂待五十乃命之乎?是以殇小功有大夫为其昆弟之长殇,大夫既为兄弟殇,明是幼为大夫,举此一隅,不得以常法相难也【从《续通解》节夲】
敖氏曰:经言惟子不报,谓男子为父三年,与期服异也。传以女子子释之,似失之矣。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自当期,乃不在不报中者,以与其余报服同,故略言之也。又世父母、叔父母、昆弟、昆弟之子,为大夫命妇,乃于大夫之子亦报之者,葢以其父之故,不敢以降等者服之,亦贵贵之意也。唯父卒乃为如众人,大夫曷为不降?命妇承父之所不降者而问也。此不降命妇,据大夫于其姑姊妹、女子子也。大夫为此四命妇,或大功、或小功,皆不以尊降之,唯以出降耳。问者葢怪其无爵而不降之,夫尊于朝,则妻贵于室,言其夫妻一体,同尊卑也,是以不降之。尊于朝谓为大夫,贵于室谓为内子。
世佐案:唯子不报,经兼男女传,唯据女子子言者,以男子为父斩不在报中,明矣。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之服,与其余十人同嫌,亦在报中,故辨之。郑讥传失,葢未达斯意也。上经云:「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主者,姑姊妹报而不及女子子。」是女子子不在报中之证。大夫曷为不降?命妇以下泛论夫妻体敌,命妇得与大夫尊同之义。凡亲属中有为命妇者,大夫皆不得以尊降之,而为命妇者亦得降其旁亲也。注:惟据姑姊妹女子子言,敖惟据子之姑姊妹女子子言,皆未备。
大夫为祖父母适孙为士者
疏曰:「祖与孙为士卑,故次在此也。」
敖氏曰:「此祖父适孙为士也,乃合祖母言之,所谓妻从夫爵者也。上已见祖父母适孙矣,此复着大夫之礼,则经凡不见为服之人者,虽曰通上下言之,而实则主于士也,明矣。」
世佐案:大夫为祖父母,谓父在者也。父卒而不为祖后者,亦存焉。父卒为祖后者,服斩。祖父卒为祖母后者,三年。此礼通乎上下。适孙为适子早卒者也。必云为士者,见其虽贱不降也。
传曰:「何以期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与适也。」
注曰:「不敢降其祖与适,则可降其旁亲也。」
敖氏曰:「大夫于为士者之服,则降之。此亦为士也,乃不降者,以其为祖与适也。大夫所以降其旁亲,而不降祖与适者,圣人制礼使之然也。非谓大夫之意,亦欲降此亲,但以其为祖与适,故不敢降之也。此传之言,似有害于义理。」
世佐案:凡传所云不敢降者,皆原制礼之故。礼縁人情而制者也。人情所不敢降者,而故降之,则是强世而行,不可以久。故圣人于此权其轻重之宜,定为隆杀之等,而无一毫造作于其间也。敖氏之言,失传意矣。
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
马氏曰:公谓诸侯其间有卿大夫妾,故言以及士妾。疏曰:以出嫁为其父母,亦重出其文,故次在此。敖氏曰:此章云“女
译传文说:“大夫,是指那些身为大夫的男子;命妇,是指那些身为大夫之妻的女子。所谓‘无主’,是指那些没有祭祀主持人的命妇。为什么说‘只有儿子不回报’呢?因为出嫁的女儿为父母服齐衰期年,所以说是不回报。意思是其余的人都回报。为什么服期年呢?因为父亲不降低服等,儿子也不敢降低服等。大夫为什么不降低对命妇的服等呢?因为丈夫在朝廷尊贵,妻子在家庭尊贵。”
注文说:“所谓‘无主’,是指那些没有祭祀主持人的命妇,指的是姑、姊妹、女儿。那些有祭祀主持人的,就像普通人一样。所谓‘只有儿子不回报’,是指男女都不回报。传文只依据女儿来说,似乎有失偏颇。大夫为什么不降低对命妇的服等?这是依据大夫对姑、姊妹、女儿,已经因为出嫁而降低为服大功,那些嫁给士人的,又因为尊卑关系降低为服小功。丈夫在朝廷尊贵,与自己相同;妻子在家庭尊贵,是跟随丈夫的爵位。”
疏文说:“注文说‘无主’,是指那些没有祭祀主持人的命妇,指的是姑、姊妹、女儿,这是因为经文六类命妇中有世母、叔母,所以郑玄加以辨析,因为世母、叔母无论有无祭祀主持人,都服齐衰期年,所以知道这只是针对这四类人而言。那些有祭祀主持人的,自然服大功。说‘只有儿子不回报’,男女都不回报,是因为男女都为父母服三年,父母只为长子服斩衰,其余的都降低服等,怎么能说回报呢?所以知道儿子中兼指男女。传文只依据女儿来说,是有失偏颇的。查《曲礼》说:四十岁强壮而做官,五十岁头发花白担任官职成为大夫,怎么能让大夫的儿子又成为大夫呢?又怎么能让弟弟的儿子成为大夫呢?五十岁任命为大夫,这是常规法则。大夫的儿子中有德行茂盛的人,难道要等到五十岁才任命吗?因此殇服小功中有大夫为兄弟的长殇服小功,大夫既然为兄弟的殇服小功,明显是年轻时成为大夫,举出这一隅,不能用常规法则来质疑。”
敖氏说:“经文说‘只有儿子不回报’,是指男子为父亲服三年,与期年服不同。传文用女儿来解释,似乎有失偏颇。出嫁的女儿为父母,自然服期年,不在不回报之列,是因为与其余回报的服等同,所以略去不提。又世父母、叔父母、兄弟、兄弟的儿子,对于大夫的命妇,也对大夫的儿子回报,大概是因为父亲的缘故,不敢用降低的服等来服丧,这也是尊重尊贵的意思。只有父亲去世后才像普通人一样。大夫为什么不降低?命妇是承接父亲不降低服等而问的。这不降低命妇,是依据大夫对其姑、姊妹、女儿而言。大夫为这四类命妇,或服大功、或服小功,都不因尊贵而降低服等,只因出嫁而降低。问者大概奇怪她们没有爵位却不降低服等,丈夫在朝廷尊贵,则妻子在家庭尊贵,是说夫妻一体,同尊卑,所以不降低。尊于朝指成为大夫,贵于室指成为内子。”
世佐按:只有儿子不回报,经文兼指男女,传文只依据女儿来说,是因为男子为父亲服斩衰不在回报之中,很明显。出嫁的女儿为父亲的服丧,与其余十人相同嫌疑,也在回报之中,所以加以辨析。郑玄讥讽传文有失,大概没有懂得这个意思。上文说:“姑、姊妹、女儿出嫁而无主的,姑、姊妹回报而不及女儿。”这是女儿不在回报之中的证据。大夫为什么不降低?命妇以下泛论夫妻体敌,命妇得以与大夫尊贵相同之义。凡是亲属中有成为命妇的,大夫都不能因尊贵而降低服等,而成为命妇的也能降低其旁系亲属的服等。注:只依据姑、姊妹、女儿来说,敖氏只依据儿子的姑、姊妹、女儿来说,都不完备。
大夫为祖父母,适孙为士者
疏文说:“祖与孙为士卑,所以排在其次。”
敖氏说:“这是祖父、祖母,适孙为士,合祖母一起说,所谓妻子跟随丈夫爵位。上文已见祖父母、适孙,这里再著明大夫的礼,那么经文中凡不见为服的人,虽然说是通上下而言,但实际主要指士,很明显。”
世佐按:大夫为祖父母,是指父亲在世的。父亲去世而不为祖后者的,也存在。父亲去世为祖后者的,服斩衰。祖父去世为祖母后者的,服三年。这礼通乎上下。适孙指适子早逝的。一定说为士者,是表明他虽然卑贱也不降低服等。
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呢?大夫不敢降低对祖父母和适孙的服等。”
注文说:“不敢降低对祖父母和适孙的服等,那么就可以降低对旁系亲属的服等。”
敖氏说:“大夫对为士者的服丧,就降低服等。这也是为士者,却不降低,是因为他们是祖父母和适孙。大夫之所以降低旁系亲属的服等,而不降低祖父母和适孙的服等,是圣人制定礼制使然。不是说大夫的意思,也想降低这些亲属的服等,只是因为他们是祖父母和适孙,所以不敢降低。这传文的话,似乎有损于义理。”
世佐按:凡是传文所说不敢降低的,都是原本制定礼制的原因。礼是依据人情而制定的。人情所不敢降低的,却故意降低,那就是强行于世,不能长久。所以圣人于此权衡轻重的适宜,定为隆杀的程度,而其间没有一毫造作。敖氏的话,失传意矣。
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
马氏说:公指诸侯,其间有卿大夫的妾,所以说以及士妾。疏文说:因为出嫁为其父母,也重出其文,所以排在其次。敖氏说:此章云“女
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则是服已在其中矣,复言此者,嫌为人妾者屈于其君,则为其私亲,或与为人妻者异,故以明之。云“公妾以及士妾”,又以见是服不以其君之尊卑而异也。
译“女子出嫁到别人家,是为她的父母(服丧)”,那么服丧的等级已经包含在内了,再次提及这一点,是担心做别人妾室的人因屈从于她的丈夫,而在为私亲服丧时,与做别人正妻的人不同,所以用这句话来加以明确。文中说“公之妾以及士之妾”,又由此表明,这种服丧等级并不因为丈夫地位的高低而有所差异。
郝氏曰:「此与前妾为子期义同,举国君及士见,凡为妾者皆得为父母期也。」
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
注曰: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与?《春秋》之义,虽为天王后,犹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于父母。此传似误矣。礼,妾从女君而服其党服,是嫌不自服其父母,故以明之。
陈氏诠曰:「以妾卑贱,不得体君;又嫌君之尊,不得服其父母。故传明之:卑贱不得体君。」
雷氏曰:「今明妾以卑贱,不得体君,厌所不及,故得为其父母遂也。」
疏曰:传意盖谓公子为君,厌为已母,不在五服,又为已母党,无服。公妾既不得体君,君不厌,故妾为其父母得遂也。郑欲破传义,故据传云:「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然则女君体君者,有以尊降其父母者与?与犹不正执之辞也。云「春秋之义」者,桓九年传文云:「礼,妾従其女君而服其党。」者杂记文也。郑既以传为误,故自解之:一则以女君不可降其父母,二则经文兼有卿大夫士,何得专据公子以决父母乎?是以传为误也。
敖氏曰:「传意盖谓妾于其父母,亦本是自有服,非因君而服之,故不得体君,则为之得遂然。妾以不得体君之故,而遂其服者,唯自为其子耳。若其私亲,则无与于不体君之义。盖女君虽体君,亦未见有重降其私亲者,传义似误也。」
郝氏曰:「郑谓父母期,虽女君不得降,以传体君之説,为误非也。传未尝谓女君可降其父母也。谓妾之父母,君同凡人,妾自为重服,违君自遂,似乎不可耳。今以国君之贵,尚不厌妾此父母之防,所以为重,传安得误?郑之纰缪如此。其引《春秋》纪季姜义,皆后儒强作《春秋》,未可如此读,千古鐡障,无人能破。」
世佐案:经重出此条,嫌其或在厌降例也。传之此言,所以明君不厌妾之义,与经合。后儒皆错防其意,故指为误耳。士妾亦有厌降之嫌者,妾谓夫为君,通上下之辞也。
右齐衰不杖期
疏衰裳齐牡麻绖无受者
注曰:无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轻服受之。不着月数者,天子诸侯▯异月也。小记曰: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屦。
谯氏曰:「齐衰三月,不居垩室【世佐案:不居垩室,宜与大功同,有帷帐也。亦于中门外为之】
防曰:此章以其义服日月又少,故在不杖章下。此及下传【传当是殇字之误】大功皆不言冠带者,以其轻故畧之。至正大功言冠,见其正,犹不言带。缌麻又直言缌麻,余又畧之。注云:不以轻服受之者,凡变除皆因▯练祥乃行此服。至▯即除,无变服之理。天子七月▯,诸侯五月▯,为之齐衰者皆三月藏其服,至▯更服之,▯后乃除。
敖氏曰:「受者,以轻衰受重衰也。成人齐衰之服,而无受,则唯三月可知,故不复见月数。」
郝氏曰:此齐衰之义服也。亲不足而尊有余,故为三月齐衰,处之不言冠带屦,与不杖同也。不言三月,言无受,三月可知也。礼,三月既▯,以初防冠布易,故衰曰受,受接也。我服稍轻,三月即除,故无受。案:疏衰重于大功,大功九月,而疏衰及三月,何也?重其衰,所以隆尊也;减其日月,所以杀恩也。疏衰三月者,分尊恩轻;大功九月者,分卑而恩重也。
张氏曰:「大夫、士三月▯,故以三月为主。」
姜氏曰:「案下文各传皆言齐衰三月,故经虽不着月,而疏以三月言之。然其服虽三月,而为王侯服者皆不即除,而藏以待▯服。故传虽言三月,而经不着其月也。盖经传互文相足之义,类如此。」
寄公为所寓
注曰:「寓亦寄也,为所寄之国君服。」
疏曰:此章论义服,故以疏者为首。
传曰:「寄公者,何也?失地之君也。何以为所寓?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
注曰:「诸侯五月而▯,而服齐衰三月者,三月而藏其服;至▯,又更服之。既▯而除之。」
防曰:「失地君者,谓若《礼记·射义》贡士不得其人数,有让黜爵削地,尽君则寄在他国也。」云:「言与民
译郝氏说:“这与前文妾为子服期年的义理相同,无论是国君还是士人,凡是妾,都应当为父母服期年之丧。”
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呢?因为妾不能代表国君,国君可以为其父母服完整的丧礼。”
注解说:“那么,女君有因为尊贵而降低对父母丧服等级的情况吗?《春秋》的义理,即使是天子的王后,仍然称‘吾季姜’,这是说子女的尊贵不能加在父母之上。这段传文似乎有误。按照礼制,妾跟随女君而为女君的亲属服丧,这容易让人误以为妾不能为自己父母服丧,所以传文加以说明。”
陈氏诠说:“因为妾地位卑贱,不能代表国君;又担心国君尊贵,不能为妾的父母服丧。所以传文明确指出:卑贱者不能代表国君。”
雷氏说:“现在明确妾因卑贱,不能代表国君,被压抑所不及,所以能够为父母服完整的丧礼。”
疏解说:“传文的意思大概是说,公子成为国君,压抑了对自己母亲的丧服,不在五服之内,又为母亲亲属,没有丧服。国君的妾既然不能代表国君,国君就不压抑她们,所以妾能为父母服完整的丧礼。郑玄想要驳斥传文的义理,所以依据传文说:‘妾不能代表国君,能为父母服完整的丧礼。’那么,代表国君的女君,有因为尊贵而降低对父母丧服等级的情况吗?‘与’是不正执的辞令。说‘春秋之义’,是指桓公九年的传文说:‘礼,妾跟随女君而为女君的亲属服丧。’这是《杂记》中的文字。郑玄既然认为传文有误,所以自行解释:一是女君不可降低对父母的丧服,二是经文兼有卿大夫士,怎么能专门依据公子来决定父母的丧服呢?因此认为传文有误。”
敖氏说:“传文的意思大概是说,妾对于自己的父母,本来就有丧服,不是因国君而服丧,所以不能代表国君,就能为父母服完整的丧礼。妾因为不能代表国君,而服完整丧服的,只是为自己的儿子罢了。如果是私亲,则与不能代表国君的义理无关。大概女君虽然代表国君,也未见有重重降低对私亲丧服的情况,传文的义理似乎有误。”
郝氏说:“郑玄认为父母服期年,即使是女君也不能降低,以传文代表国君的说法为误,这是不对的。传文从未说过女君可以降低对父母的丧服。是说妾的父母,国君如同凡人,妾自当服重丧,违背国君而服完整丧礼,似乎不可。现在以国君的尊贵,尚且不压抑妾对父母丧服的等级,所以显得隆重,传文哪里有误?郑玄的错误如此之大。他引用《春秋》纪季姜的义理,都是后儒强解《春秋》,不可如此解读,这是千古铁案,无人能破。”
世佐按:经文重复出现这一条,担心它可能在压抑降低的条例中。传文的这句话,是为了说明国君不压抑妾的义理,与经文相合。后儒都误解了其意,所以指责为误。士的妾也有压抑降低的嫌疑,妾称丈夫为君,是贯通上下的辞令。
右齐衰不杖期
疏衰裳齐,牡麻绖,无受者
注解说:“无受者,是服此丧服而除服,不以轻丧服接替。不注明月数,是因为天子诸侯的除服月数不同。《小记》说:齐衰三月,与大功相同的,穿绳屦。”
谯氏说:“齐衰三月,不住在涂白的房间【世佐按:不住在涂白的房间,应与大功相同,有帷帐。也在中门外设置】”
防说:“这一章因为义服的日月又少,所以放在不杖章之下。这一章及下章【传当是殇字的误写】大功都不言冠带,是因为它们轻略。到大功言冠,见其正,仍不言带。缌麻又直言缌麻,其余又略去。注说:不以轻丧服接替,凡是变除都因练祥才行此丧服。到除服日就除服,没有变服的道理。天子七月除服,诸侯五月除服,为之服齐衰的都三月藏其丧服,到除服日再服之,除服后才除去。”
敖氏说:“受,是以轻衰接替重衰。成人齐衰之服,而无受,则只有三月可知,所以不再见月数。”
郝氏说:“这是齐衰的义服。亲不足而尊有余,所以服三月齐衰,文中不言冠带屦,与不杖相同。不言三月,言无受,三月可知。礼,三月除服,以初丧的冠布更换,所以衰曰受,受是接替的意思。我服稍轻,三月即除,所以无受。按:疏衰重于大功,大功九月,而疏衰及三月,为什么?重其衰,所以尊崇尊贵;减其日月,所以削减恩情。疏衰三月者,分尊恩轻;大功九月者,分卑而恩重。”
张氏说:“大夫、士三月除服,所以以三月为主。”
姜氏说:“按下文各传皆言齐衰三月,所以经文虽不注明月,而疏以三月言之。然而其服虽三月,而为王侯服者皆不立即除服,而藏以待除服之服。所以传虽言三月,而经不注明其月。大概经传互文相足之义,类如此。”
寄公为所寓
注解说:“寓也是寄,为所寄居的国君服丧。”
疏解说:“这一章论义服,所以以疏远者为首。”
传文说:“寄公,是什么?是失去土地的国君。为什么为所寄居的国君服丧?服齐衰三月。说与民相同。”
注解说:“诸侯五月除服,而服齐衰三月者,三月藏其丧服;到除服日,又再服之。除服后才除去。”
防说:“失地君者,是说如《礼记·射义》贡士不得其人数,有让黜爵削地,尽君则寄在他国也。”说:“言与民
同者,以客在主国,得主君之恩,故报之与民同三月也。」敖氏曰:「经传不见诸侯相为服之礼,是无服也。寄公已失国,则异于诸侯,又寓于他邦之地,则不可不为其君服。然非臣也,故但齐衰三月而与民同。国君五月而▯,此为之服者则止于三月,以齐衰之轻者唯有此耳,故不以其▯月为节也。不特制为国君服者,辟天子也。诸侯之大夫为天子繐衰,既▯除之,特制之服也。」
译所谓“同”,是因为客居在他国,得到了该国国君的恩惠,所以报答的丧期与平民相同,都是三个月。」敖氏说:「经传中没有记载诸侯之间互相服丧的礼仪,这是没有服丧的规定。寄公已经失去了自己的国家,这就不同于诸侯;又寄居在他国的土地上,就不能不为他的国君服丧。然而他并非国君的臣子,所以只穿齐衰丧服三个月,与平民相同。国君去世,臣子服丧五月而除,这里为他服丧的人只到三个月为止,因为齐衰丧服中较轻的只有这一种,所以不以五个月为节制。特别制定为国君服丧的规定,是为了避开天子。诸侯的大夫为天子服繐衰丧服,服丧期满除去丧服,这是特别制定的丧服。」
世佐案:礼为邦国阙失地,则同于民者贱之也。不臣之者,客也。庶人为国君,亦在此章,故曰与民同。
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
注曰:「妇人女子,子在室及嫁归宗者也。宗子继别之后,百世不迁,所谓太宗也。」
疏曰:此与大宗同宗,亲于寄公为所寓,故次在此。敖氏曰:丈夫者,男子之与大宗絶属者也;妇人者,谓絶属之女子,子在室者及宗妇也。丈夫、妇人于宗子、宗子之母、妻若在嫂叔之列者,则不服之。盖亲者且无服,疏者可知。
世佐案:传云,妇人虽在外,必有归宗,是妇人不以出降其宗,明矣。此妇人内亦当兼有宗女出嫁也者,族人为宗子之母妻服,犹臣服君之母妻之义也。此服因宗而生,不因嫂叔而生,故丈夫于宗子之母妻,妇人于宗子,虽或有在嫂叔之伦者,无不服也。敖説非与大宗絶属者如此,若在五服内月算,如邦人亦皆齐衰,无大功、小功、缌麻。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义也。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
疏曰:祖谓别子为祖,百世不迁者,当祭之日,同宗皆来陪位及助祭,故云尊祖也。大宗者,宗之统,故同宗敬之,尊祖之义也。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者,谓宗子父已卒,宗子主其祭,《王制》云:「八十齐衰之事不与,则母七十亦不与。」今宗子母在未年七十,母自与祭,母死,宗人为之服。宗子母七十已上,则宗子妻得与祭,宗人乃为宗子妻服也。必为宗子母妻服者,以宗子燕食族人于堂,其母妻亦燕食族人之妇于房,皆序以昭穆,故族人为之服也。
敖氏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祖者,已之所自出也,尊之重本也。然其尊祖之诚,无由自尽,故于敬宗见之。盖敬其为别子之后者,乃所以尊别子也。故曰:敬宗者,尊祖之义也。此为宗子与其母妻服,皆敬宗之事故。传言之: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者,谓族人于宗子之妻,其服与否,唯以其母之在不在为节。则宗子之母虽老,而妻代主家事,若先其母而卒,族人亦不为此服,盖其母尚在故也。此义与宗子不孤而死,族人不以宗子服之者,意实相类。
顾氏曰:正义谓母年未七十尚与祭,非也。《祭统》曰:「夫祭也者,必夫妇亲之,是以舅没而姑老【内则】明其不与祭矣【夫人亚祼,母不可以亚子,故老而传事】虽老,固尝为主祭之人,而礼无二敬,故为宗子之母服,则不为妻服。杜氏《通典》有夫为祖曽祖髙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一条,云:「孔瑚问虞喜曰:「假使元孙为后,元孙之妇从服期,曽孙之妇尚存,才缌麻,近轻逺重,情实有疑。」喜答曰:「有嫡子者无适孙,又若为宗子母服则不服宗子妇,以此推之,若元孙为后而其母尚存,元孙之妇犹为庶,不得传重,传重之服理当在姑矣。」宋庾蔚之【唐志:庾蔚之注《防服要记》五卷】谓:「舅没则姑老,是授祭事于子妇,至于祖服,自以姑为适,与此条之意互相发明。」
姜氏曰:「案《内则》:舅殁则姑老,则姑虽年未七十,亦不主亚献之礼。其亚献礼,皆应宗子之妻佐宗子行之。至其服,则不为宗子之妻服者,犹有适子无适孙之意。以一宗无二服,故也。由是推之,则服与祭义各有主,不得牵连为义疏,殆未之考与?」
为旧君君之母妻
疏曰:旧君旧蒙恩深,以对于父。今虽退归田野,不忘旧德,故次在宗子之下也。但为旧君有二:一则致仕,二则待放。未去,此则致仕者也。
敖氏曰:「君亦谓旧君也,在国而云旧君者,明其不见为臣也,此服大夫、士同之。」
郝氏曰:旧君旧尝仕于其国,非故家世官也,偶见用而遂去之,恩轻谊薄。如中下士庶人在官軰,与民未逺。今不仕与民同服,君之母谓民为本国君之母,夫人服也;君之妻谓民为本国君夫人服也。国人皆称小君,与君同尊,故皆为齐衰三月,非谓旧仕者也。顾氏曰:与民同者,为其君齐衰三月也;不与民同者,君之母妻,民
译世佐按:礼制中为邦国弥补缺失,那么与平民相同的人就轻视他们。不把他们当作臣下对待的,是客人。庶人为国君服丧,也在这章中,所以说与平民相同。
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的母亲、妻子服丧。
注说:“妇人、女子,指儿子在室及出嫁后归宗的人。宗子继承别子之后,百世不迁移,这就是所谓的大宗。”
疏说:这与大宗同宗,比寄公寄居的地方更亲近,所以排列在此处。敖氏说:丈夫,指与大宗断绝宗属关系的男子;妇人,指断绝宗属关系的女子,包括在室的女儿和宗妇。丈夫、妇人对于宗子、宗子的母亲、妻子,如果处在嫂叔之列,就不为他们服丧。大概亲近的人尚且没有丧服,疏远的人就可想而知了。
世佐按:传文说,妇人即使在外,必定有归宗之时,可见妇人并不因出嫁而降低其宗族地位,这是明确的。这里的妇人内部也应当兼有宗女出嫁的情况。族人为宗子的母亲、妻子服丧,如同臣下为君主的母亲、妻子服丧的意义一样。这种丧服是因为宗族关系而产生的,不是因嫂叔关系而产生的,所以丈夫对于宗子的母亲、妻子,妇人对于宗子,即使有时处在嫂叔这类关系中,也没有不服丧的。敖氏的说法认为不是与大宗断绝宗属关系的人如此,如果在五服之内计算月数,就像邦人一样都穿齐衰,没有大功、小功、缌麻的区别。
传文说:“为什么服齐衰三个月呢?是为了尊崇祖先。尊崇祖先,所以敬重宗子。敬重宗子,就是尊崇祖先的意义。宗子的母亲在世,就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
疏说:祖指的是别子为祖,百世不迁移的人,应当祭祀的日子,同宗的人都来陪位及助祭,所以说尊崇祖先。大宗是宗族的统领,所以同宗的人都敬重他,这是尊崇祖先的意义。宗子的母亲在世,就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这里的意思是,宗子的父亲已死,宗子主持祭祀,《王制》说:“八十岁不参与齐衰的丧事,那么母亲七十岁也不参与。”现在宗子的母亲在世且未满七十岁,母亲亲自参与祭祀,母亲死后,族人为她服丧。宗子的母亲七十岁以上,那么宗子的妻子得以参与祭祀,族人这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必须为宗子的母亲、妻子服丧,是因为宗子在厅堂宴请族人,他的母亲、妻子也在房中宴请族人的妇女,都按照昭穆次序排列,所以族人为他们服丧。
敖氏说:别子为祖,继承别子为宗。祖是自己所从出的源头,尊崇他是重视根本。然而尊崇祖先的诚意,没有途径自己完全表达,所以在敬重宗子上体现出来。大概敬重他是别子的后代,就是为了尊崇别子。所以说:敬重宗子,就是尊崇祖先的意义。这为宗子及其母亲、妻子服丧,都是敬重宗子的缘故。传文说:宗子的母亲在世,就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意思是族人对宗子的妻子,是否服丧,只以她的母亲在世与否为界限。那么宗子的母亲虽然年老,而妻子代替主持家事,如果先于母亲而死,族人也不为她服丧,大概是因为她的母亲还在的缘故。这个意义与宗子不孤而死,族人不用宗子的丧服为他服丧,意思确实相似。
顾氏说:正义认为母亲未满七十岁尚且参与祭祀,这是不对的。《祭统》说:“祭祀,必定要夫妇亲自参与,所以舅父死后姑母年老。”《内则》明确说明她不参与祭祀了。(夫人亚祼,母亲不可以辅助儿子,所以年老而传位。)虽然年老,固然曾经主持祭祀,但礼制没有两种敬意,所以为宗子的母亲服丧,就不为妻子服丧。杜氏《通典》有一条关于丈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丧,妻子随从服丧的议论,说:“孔瑚问虞喜说:‘假如元孙作为后嗣,元孙的妻子随从服丧一年,曾孙的妻子尚存,才服缌麻,近轻远重,情理实在可疑。’喜回答说:‘有嫡子就没有适孙,又如为宗子母亲服丧就不服宗子妇,由此推论,如果元孙作为后嗣而他的母亲尚存,元孙的妻子还是庶出,不能传重,传重的丧服理当在姑母身上。’宋庾蔚之(《唐志》:庾蔚之注《防服要记》五卷)说:‘舅父死后姑母年老,是将祭祀事务授予子妇,至于祖辈的丧服,自然以姑母为嫡,与这一条的意思互相阐明。’”
姜氏说:“按《内则》:舅父死后姑母年老,那么姑母即使未满七十岁,也不主持亚献之礼。那亚献之礼,都应由宗子的妻子辅助宗子进行。至于丧服,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还有有嫡子无适孙的意思。因为一个宗族没有两种丧服,所以如此。由此推论,那么丧服与祭祀的意义各有主宰,不能牵连在一起作为义理,疏文大概没有考察清楚吧?”
为旧君、君的母亲、妻子服丧。
疏说:旧君过去蒙受恩惠深厚,相当于父亲。现在虽然退归田野,不忘旧日的恩德,所以排列在宗子之下。但为旧君服丧有两种情况:一是致仕,二是待放。未离开职位的,这是致仕的人。
敖氏说:“君也是指旧君,在国中而称旧君,是表明不被当作臣下看待,这种丧服大夫、士相同。”
郝氏说:旧君过去曾在该国任职,不是故家世袭的官员,偶然被任用就离开了,恩情浅薄。如中下士、庶人在官职中,与平民不远。现在不任职与平民相同服丧,君的母亲指平民为本国君主的母亲,夫人服丧;君的妻指平民为本国君夫人服丧。国人都称小君,与君主同样尊贵,所以都服齐衰三个月,不是指旧日任职的人。顾氏说:与平民相同的是,为他们的君主服齐衰三个月;不与平民相同的,是君的母亲、妻子,平民……
不服,而尝仕者独为之服也。古之卿大夫有见小君之礼【如成公九年季文子如宋致女复命,公享之,穆姜出于房再拜是也】而妻之爵服则又君夫人命之,是以不容无服。世佐案:章内言旧君者三,此则凡为旧君之通礼也。君谓有地者也,臣为君服斩,今降在此者,以不在其国故也。不在其国而犹为之服者,子思所谓进以礼,退以礼;孟子所谓三有礼焉者也。臣为君之母妻,在不杖期章,此亦以去位降也。郝云:民为小君服非
译如果不服丧,但曾经出仕的人却独自为他服丧。古代卿大夫有拜见小君(国君之妻)的礼仪【例如成公九年,季文子前往宋国送女并复命,国君设宴款待他,穆姜从内室出来再拜行礼就是如此】,而妻子所穿的爵服又是国君夫人所赐予的,因此不能没有丧服。世佐按:本章中说到“旧君”的地方有三处,这里则是泛指为旧君服丧的通行礼制。君指的是拥有封地的人,臣为君服斩衰,现在降等列在此处,是因为不在其国境内的缘故。不在其国境内却仍然为他服丧,这就是子思所说的“进以礼,退以礼”,以及孟子所说的“三有礼焉”的情况。臣为君的母亲和妻子服丧,在“不杖期”这一章中,这里也是因离职而降低丧服等级。郝云:百姓为小君服丧并非
传曰:「为旧君者,孰谓也?仕焉而已者也。何以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君之母妻,则小君也。」
注曰:「仕焉而已者,谓老,若有废疾而致仕者也。为小君服者,恩深于民。」
虞氏喜曰:“或问曰:‘防服经传为旧君,谓仕焉而已者。’郑注曰:‘仕焉而已,谓老若废疾而致仕者也。’今致仕与废疾理得同不?喜正之曰:‘废疾沉沦,罔同人伍,不沦臣道,齐衰三月可也。’老而致仕,臣礼既全,恩纪无替,自应三年,不得三月。传言‘仕焉而已者’,谓既仕而去,义同人伍耳。”
殷泉源问:“天子、诸侯、臣致仕服有同异?”范宣答云:“夫礼制残缺,天子之典多不全具,唯国君之体,往往有之。臣之致仕,则为旧君齐衰三月,天子之臣则亦然矣。天子之与国君,虽名号差异,至于臣子奉之与主者,无殊矣。”
防曰:此经上下,臣为旧君有二,故发问云「仕焉而已者」,传意以下为旧君,是待放之臣,以此为致仕之臣也。云「何以服齐衰三月者」,怪其旧服斩衰,今服三月也。「言与民同也者」,以本义合今义已断,故抑之使与民同也。下文「庶人为国君无小君」,是恩浅;此为小君,是恩深于民也。
敖氏曰:「已,犹止也。郑氏以为致仕,是也。此尝仕矣,今又在国,其服宜异于民。乃亦齐衰三月者,盖不在其位,则不宜服斩,以同于见为臣者,而臣于君,又无期服,故但齐衰三月,而不嫌其与民同也。然又为小君服,则亦异于民矣。」
世佐案,已犹罢也。《论语》云:“三已之,是也。”“仕焉而已者”,即孟子所谓“有故而去也”。《檀弓》云:“仕而未有禄者,违而君薨,弗为服也,以其恩浅也。”《杂记》云:“违诸侯之大夫,不反服;违大夫之诸侯,不反服。谓其君尊卑异也。”非是二者,则无不为旧君反服者矣。唯其身已去国,而犹为服本国民之服,所以见古人之厚。若其身尚在本国,但以老疾不任职致政而退,蒙几杖之锡,循悬车之典,则是受恩深重,善始善终者矣。而乃曰“同于民”,不已薄乎?且是臣未尝罢黜,何得云“义断”而抑之,使与民同也?注疏之説,似有害于名教,故不得不辨。然则经何以不着致仕之臣之服也?曰:其礼与见为臣者同。《斩衰》章曰:“君已足以蔽之矣。”《抑记》有之:“八十齐衰之事,不与。”又云:“有疾则饮酒食肉。”此等年老废疾之人,不能责其如礼,故不复见之与。若以罪黜者,则如庶人。《记》又云:“大夫废其事,终身不仕,死以士▯之。”此则所谓“义断”者也。
庶人为国君
注曰: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
疏曰:「云庶人在官者,谓府史胥徒。经言庶人兼在官者而言之。云天子畿内之民,亦如之者,以其畿外上公五百里,侯四百里以下,其民皆服君三月,则畿内千里专属天子,亦如诸侯之境内也。又曰无传者,已于寄公与上下旧君释讫,故不言也。」
问《仪礼》:诸侯为天子斩衰三年,庶人为国君齐衰三月。注: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自古无有通天下为天子三年之制,前軰恐未之考。朱子曰:后世士庶人旣无本国之君服,又无至尊服,则是无君,亦不可不云其变。如今凉衫亦不害,此亦只存得些影子。或问:有官人嫁娶在袝庙后?朱子曰:只不可带花用乐,少示其变耳。君之防,士庶亦可聚哭,但不可设位。敖氏曰:庶人此服,夫妻同之。王畿之民,其服天子亦当如此,乃不著者,则此经唯主为侯国而作,益可见矣。
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
注曰在外待放已去者
郑氏昕曰:「礼为夫之君,期今夫虽在外,妻尚未去,恐或者嫌,犹宜期,故言与人同,则生国无服可知也。所以别言之者,明夫旣去位,妻便同于人耳。」
疏曰:此大夫在外,不言为本君服与不服者,案《杂记》云:「违诸侯之大夫不反服,违大夫之诸侯不反服,以其尊卑不敌,若所仕敌,乃反服。旧
译传文说:“为旧君服丧,指的是哪类人?是指曾经任职而后离去的人。为什么要服齐衰三个月呢?是说他们与平民相同。对于国君的母亲和妻子,则称为小君。”
注文说:“曾经任职而后离去的人,是指年老,或者患有残疾而退休的人。为小君服丧,是因为恩情深于平民。”
虞喜说:“有人问:‘《仪礼》经传中关于为旧君服丧,说的是“曾经任职而后离去的人”。’郑玄注说:‘曾经任职而后离去,是指年老或残疾而退休的人。’现在退休与残疾在情理上能相同吗?虞喜纠正说:‘残疾沉沦,无法与常人同列,如果不违背臣子的道义,服齐衰三个月是可以的。’年老而退休,臣子的礼节已经完备,恩义纪纲没有废弃,自然应该服丧三年,而不能只服三个月。传文中说‘曾经任职而后离去的人’,是指已经任职而后离开,道义上与平民相同罢了。”
殷泉源问:“天子、诸侯、臣子退休后的服丧制度有相同和不同之处吗?”范宣回答说:“礼制残缺不全,天子的典章大多不完备,只有国君的体制,往往还有留存。臣子退休,就为旧君服齐衰三个月,天子的臣子也是这样。天子与国君,虽然名号不同,至于臣子侍奉君主,是没有区别的。”
郑玄说:这段经文上下,臣子为旧君服丧有两种情况,所以发问说“曾经任职而后离去的人”,传文的意思是,以下所说的为旧君服丧,是指被放逐的臣子,以此作为退休的臣子。说“为什么要服齐衰三个月呢”,是奇怪他以前服斩衰,现在只服三个月。说“是与平民相同”,是因为本义与今义已经决断,所以压制他使他与平民相同。下文说“平民为国君没有小君”,是因为恩义浅薄;这里为小君服丧,是因为恩义深于平民。
敖氏说:“已,就是止的意思。郑玄认为是退休,这是对的。这人曾经任职,现在还在国内,他的服丧应该与平民不同。却也服齐衰三个月,大概是因为不在其位,就不应该服斩衰,以区别于现任的臣子,而臣子对君主,又没有期年的服丧,所以只服齐衰三个月,而不嫌他与平民相同。然而又为小君服丧,那就又与平民不同了。”
世佐按:已,就是罢免的意思。《论语》说:“三次罢免他,这是对的。”“曾经任职而后离去的人”,就是孟子所说的“有缘故而离开的人”。《檀弓》说:“任职而没有俸禄的人,违背君命而君主去世,不为他服丧,因为恩义浅薄。”《杂记》说:“违背诸侯的大夫,不返回服丧;违背大夫的诸侯,不返回服丧。这是因为君主尊卑不同。”如果不是这两种情况,就没有不为旧君返回服丧的了。只有他自身已经离开国家,却还为本国平民的服丧而服丧,所以可见古人的厚道。如果他自身还在本国,只是因老病不能任职而退位,蒙受赐几杖的恩典,遵循悬车的典制,那就是受恩深重,善始善终的人了。却说“与平民相同”,不是太薄情了吗?况且这臣子未曾被罢黜,怎么能说“道义决断”而压制他,使他与平民相同呢?注疏的说法,似乎有害于名教,所以不得不辩驳。那么经文为什么不写明退休臣子的服丧呢?回答说:他的礼节与现任臣子相同。《斩衰》章说:“君主已经足以涵盖他了。”《内则》中有:“八十岁的人,不参与齐衰的服丧之事。”又说:“有病就可以饮酒吃肉。”这类年老残疾的人,不能要求他们完全合乎礼节,所以不再提及他们。如果因罪被罢黜的人,那就如同平民。《记》又说:“大夫废弃职事,终身不再任职,死后以士的礼仪安葬。”这就是所谓的“道义决断”了。
平民为国君服丧
注文说:不说民而说庶人,庶人中有的可能在官府任职,天子王畿内的平民,为天子服丧也是这样。
疏文说:“说庶人在官的,是指府史胥徒。经文说庶人,是兼及在官的人而言。说天子王畿内的平民,也是这样,因为王畿外上公五百里,侯四百里以下,那里的平民都为君主服丧三个月,那么王畿内千里专属天子,也像诸侯的境内一样。又说没有传文,是因为已经在寄公与上下旧君中解释完毕,所以不再说了。”
问《仪礼》:诸侯为天子服斩衰三年,平民为国君服齐衰三个月。注:天子王畿内的平民,为天子服丧也是这样。自古以来没有通天下为天子服丧三年的制度,前辈恐怕没有考证过。朱子说:后世士人和平民既没有本国君主的服丧,又没有至尊的服丧,那就是无君,也不可不说它的变通。如今凉衫也不妨碍,这也只是保留了一些影子。有人问:有官人嫁娶在祔庙之后?朱子说:只是不可以戴花用乐,稍微表示变通罢了。君主的防丧,士人和平民也可以聚集哭丧,只是不可以设位。敖氏说:平民的这种服丧,夫妻相同。王畿的平民,为天子服丧也应当如此,却没有写明,那么这部经文只是针对侯国而作,更加可以看见了。
大夫在外,他的妻子和长子为旧国君服丧
注文说:在外等待放逐或已经离去的人
郑氏昕说:“礼制规定为丈夫的君主服丧期年,现在丈夫虽然在外,妻子尚未离去,恐怕有人嫌恶,仍然应该服期年,所以说与平民相同,那么生国无服就可以知道了。之所以特别说明,是为了表明丈夫既然离开职位,妻子便与平民相同罢了。”
疏文说:这里大夫在外,不说为本君服丧与不服丧,查《杂记》说:“违背诸侯的大夫不返回服丧,违背大夫的诸侯不返回服丧,因为尊卑不敌,如果所仕的职位相当,才返回服丧。旧
君则此大夫已去他国,不言服者,以其君尊卑不敌,不反服也。」是以直言其妻长子为旧国君。
译您说这位大夫已经离开本国去了他国,之所以不称其为“服者”,是因为他的国君尊卑地位不相等,所以不再为旧国君服丧。因此,直接称他的妻子和长子是为旧国君服丧。
敖氏曰:「此承庶人之下,故但据其妻与长子言之。云旧国君明,妻子亦在外也。大夫于旧君恩深,故虽去国,而于已服之外,妻子又为之服也。去国且若是,则在国可知。大夫在位,与其长子俱为君服斩,妻服期;去位则皆为之齐衰三月而已。又为君之母,妻若去国,则不服其母妻也。士之异于此者,长子无服,若去国,则夫妻亦不服之矣。」
世佐案:大夫在外为旧君服,已见上矣。此则主为其妻长子言也。其妻长子亦与大夫俱去者,不曰旧君,而曰旧国君,见不在其国也。大夫妻为君服,在不杖期章服。问云:大夫之适子为君,如士服,今皆降。在此者,亦以其去国故也。唯云大夫,则士之妻长子去国者无服矣。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妻言与民同也,长子言未去也。」
注曰:「妻虽从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妇人归宗往来,犹民也。《春秋》传曰:『大夫越境逆女,非礼。』君臣有合离之义,长子去,可以无服。」
敖氏曰:「其为服之意,若但如是而已,则士之在外者,妻与长子亦宜然也,何必大夫乎?」传似失之。
郝氏曰:「大夫奔他国,擕其妻子。去妻尝为命妇,去则与国人同。其宗族在旧国,其长子或不去,则与民同。去则无服。」郑谓:「古者大夫不外娶,妇人归宗往来犹民。凿説也。所引《春秋传》非经义。先王封建,小者不过五十里。若大夫皆限境内婚,同姓又不通,则女亦不足矣。」
世佐案:妻旧命妇也,已去而犹同之于民,以其受恩深也。云长子言未去也者,谓此长子是大夫在国时所生,故为旧国君反服;若生于去国之后,则无服矣。圣人不为恩义所不及者制服也。言此,则妻亦在国时所娶,可知于妻言与民同,于长子言未去,文互见也。传意本如此,后人错防意,乃以未去为留在国者。夫身居其国,即庶人尚为国君有服,宁独故大夫之长子乎?倘庶子遂无服耶?且在国者亦不得目其君为旧国君也。以是数者推之,注疏之误显然矣。然则大夫在外,其长子留在国,于君宜何服?曰:大夫以罪去国,长子虽留,亦与民同,以其意已断故也。又案:古者君臣一体,适子旣冠,则奠挚见于君,死则赴于君,士礼且然,矧大夫乎?大夫虽无世及之义,而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礼,则其受君宠眷深矣。故其父在位,则亦为君服斩;已去,犹与民同服,所以报也。留在国者亦无加焉,抑之也。若大夫致仕者之长子,则仍如士服矣。
继父不同居者
注曰尝同居今不同
疏曰:此则期章云,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者也。无传者,已于期章释讫,是以不言也。
敖氏曰:「为继父同居者,期;而为异居者,不降一等,为大功,乃服。此服者,恩同于父,不敢以卑服防之也。继父于子,同居、异居皆不为服。知不为服者,二章无报文,且齐衰三月不可用于卑者也。」
郝氏曰:「不同居,谓继父续生子,使其妻前夫之子别居。昔尝同居,恩深,故为齐衰三月。」
汪氏琬曰:或问律文「继父同居而两有大功亲者为之齐衰三月」,借令一有大功以上亲,一无大功以上亲,则如之何?曰:「小记」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有主后为异居。疏谓此子有子,亦为异居也。然则律文虽与礼不同,而其义即皆有主后者也。或问果应服乎?曰:父不当继,继父亦不当同居,而礼与律有同异居之别,此服制之变,末世之不得已也,亦为人子者之不得已也。
曽祖父母
袁氏准曰:案《防服》云:“为曽祖父母齐衰三月,自天子至于士一也。祖期,则曽祖大功,髙祖小功。而云三月者,此通逺祖言之也。今有彭祖之寿,无名之祖存焉。”《尔雅》有“来孙”,云“孙仍孙,昆孙有相及者”,故也。十代之祖在堂,则不可以无服也。郯子曰:“我髙祖少皥挚之立也,非五代祖也。”蒯瞆祷康叔,自称曽孙,非四代之曽孙。然则髙逺也,无名之祖希及之矣,故不复分别而重言之也。
防曰:「髙曽本合小功,加至齐衰,
译敖氏说:“这一条承接庶人之下,所以只根据他的妻子和长子来论述。说‘旧国君’,是因为妻子和长子也在国外。大夫对旧君恩情深厚,所以即使离开故国,在已经服丧之外,妻子和长子又为他服丧。离开故国尚且如此,那么在国中就更不用说了。大夫在位时,他与长子都为国君服斩衰,妻子服期年;去职后,则都只服齐衰三个月罢了。又为国君的母亲、妻子服丧,如果离开故国,就不为国君的母亲和妻子服丧了。士人与此不同的地方在于,长子没有服丧,如果离开故国,夫妻也不为他服丧了。”
世佐按:大夫在国外为旧君服丧,上文已经说过。这里主要是为其妻子和长子而言。他的妻子和长子如果也随大夫一起离开,不说“旧君”而说“旧国君”,是为了表明他们不在那个国家。大夫妻为君服丧,在不杖期的章句中服丧。问说:大夫的嫡长子为君服丧,如同士人一样,现在都降等。在这里,也是因为他们离开故国的缘故。只说大夫,那么士人的妻子和长子离开故国就没有服丧了。
传文说:“为什么服齐衰三个月呢?妻子是说与平民相同,长子是说尚未离开故国。”
注解说:“妻子虽然跟随丈夫,但已出国。古代大夫不在国外娶妻,妇女回娘家往来,还像平民一样。《春秋》传文说:‘大夫越过国境去迎娶女子,是不合礼的。’君臣之间有聚合与分离的道理,长子如果离开,可以不服丧。”
敖氏说:“如果服丧的意思仅仅如此,那么士人在国外,妻子和长子也应该这样,何必限定是大夫呢?”传文似乎有失误。
郝氏说:“大夫逃奔他国,带着他的妻子和儿子。离开的妻子曾经做过命妇,离开后就与国人相同。她的宗族在旧国,她的长子如果不去,就与平民相同。如果离开就没有服丧。”郑玄认为:“古代大夫不在国外娶妻,妇女回娘家往来还像平民。”这是穿凿附会的说法。所引用的《春秋传》并非经义。先王分封建国,小的不过五十里。如果大夫都限制在境内婚配,同姓又不通婚,那么女子也不够用了。”
世佐按:妻子曾经是命妇,已经离开却还把她等同于平民,是因为她受到的恩惠深厚。说“长子是说尚未离开故国”,是指这个长子是大夫在国时所生,所以为旧国君反服;如果生在离开故国之后,就没有服丧了。圣人不为恩义所不及的人服丧。这样说,那么妻子也是在国时所娶,从妻子说与平民相同,从长子说尚未离开,文义互相补充。传文的本意本来如此,后人误解了意思,就把“未去”理解为留在国中的人。丈夫身在国中,即使是庶民尚且为国君有服丧,难道只有故大夫的长子吗?如果庶子就没有服丧吗?而且在国中的人也不能称他们的国君为旧国君。根据这几点推断,注疏的错误显然了。那么大夫在国外,他的长子留在国中,对于国君应该服什么丧呢?回答说:大夫因罪离开故国,长子虽然留下,也与平民相同,因为心意已经断绝的缘故。又按:古代君臣一体,嫡长子已经行冠礼,就拿着贽礼拜见国君,死了就向国君报丧,士人的礼尚且如此,何况大夫呢?大夫虽然没有世袭的意义,但大夫的儿子可以行大夫的礼,那么他受到的国君宠爱眷顾就很深了。所以他的父亲在位时,也为国君服斩衰;已经离开,还与平民同样服丧,这是为了报答。留在国中的人也没有增加服丧,这是压制他。如果是大夫退休后的长子,则仍然像士人那样服丧了。
继父不同居者
注解说:曾经同居,现在不同居。
疏解说:这一条在期年章中说,必须曾经同居,然后才为异居者服丧。没有传文,是因为已经在期年章中解释完毕,所以不再说了。
敖氏说:“为同居的继父服丧,为期年;而为异居的继父服丧,不降低一等,为大功,才服丧。这服丧的人,恩情如同父亲,不敢用卑下的服丧来防备他。继父对于儿子,同居、异居都不服丧。知道不服丧的原因,是因为第二章没有报丧的条文,而且齐衰三个月不能用于卑下的人。”
郝氏说:“不同居,是指继父续娶生子,让他的妻子前夫的儿子另外居住。过去曾经同居,恩情深厚,所以服齐衰三个月。”
汪琬说:有人问律文中“继父同居而两有大功亲者为之齐衰三月”,假如一方有大功以上的亲属,另一方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该怎么办?回答说:“小记”都说没有主后同财而祭祀祖先为同居,有主后为异居。疏解说这个儿子有儿子,也为异居。那么律文虽然与礼不同,但其意义都是有主后者。有人问果真应该服丧吗?回答说:父亲不应当继娶,继父也不应当同居,而礼与律有同异居的区别,这是服制的变通,末世不得已的做法,也是为人子女者不得已的做法。
曾祖父母
袁准说:按《防服》说:“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三个月,从天子到士人是一样的。祖父母服期年,那么曾祖父母服大功,高祖父母服小功。而说三个月,这是通远祖而言的。现在有彭祖那样的长寿,无名的祖先还存在。”《尔雅》有“来孙”,说“孙仍孙,昆孙有相及者”,所以如此。十代的祖先在堂,就不能没有服丧。郯子说:“我的高祖少皥挚即位,不是五代祖。”蒯瞆祈祷康叔,自称曾孙,不是四代的曾孙。那么高远,无名的祖先很少能及到,所以不再分别而重复说了。
防说:“高祖曾祖本应服小功,增加至齐衰,
故次继父之下。此经直云曽祖,不言髙祖。案族祖父以髙祖之孙而缌麻,则髙祖有服明矣。故此注兼髙祖而説也。经不言者,见其同服可知。」
译所以排在继父之后。这部经典直接说曾祖,没有提到高祖。查考族祖父因为高祖之孙的关系而服缌麻,那么高祖有丧服就显而易见了。所以此处的注释连带高祖一起说明。经典之所以没有提及,是因为看到他们丧服相同就可以知道了。
问魏徴加服?朱子曰:「观当时所加曽祖之服,仍为齐衰而【阙一字】五月,非降为小功也。今五服格遵用之,虽于古为有加,然恐亦未为不可也。」
沈氏括曰:「防服但有曾祖、曽孙,而无髙祖、▯孙。或曰:『经所不言,则不服。』是不然。曽重也,自祖而上者皆曽祖也,自孙而下者皆曽孙也。虽百世可也。苟有相逮者,则必为服。防三月,故虽成王之于后稷,亦称曽孙。而祭礼祝文,无逺近皆曰曽孙。」
黄氏曰:唐贞观十四年,侍中魏徴奏:「谨案髙祖曽祖旧服齐衰三月,请加为齐衰五月。」开元礼:「为曽祖父母齐衰五月,髙祖父母齐衰三月。」今服制令:「为曽祖父母齐衰五月,为髙祖父母齐衰三月【女适人同】敖氏曰:「曽犹重也,谓祖之上又有祖也。」
顾氏曰:礼记祭法言「适子适孙适曽孙适▯孙适来孙」,左传王子虎盟诸侯亦曰「及而▯孙」,无有老防【僖公二十八年】▯孙之文见于记传者如此【史记孟尝君传「孙之孙为何曰为元孙】然宗庙之中并无此称。诗「维天之命,骏惠我文王,曽孙笃之」,郑氏笺曰:「曽犹重也,自孙之子而下事先祖皆称曽孙。」礼记郊特牲称「曽孙某」,注谓诸侯事五庙也,于曽祖以上称曽孙而已【信南山正义「自曽祖以至无穷皆得称曽孙】左传哀公二年卫太子祷文王称曽孙蒯瞆。晋书钟雅传元帝诏曰:「礼事宗庙,自曽孙以下皆称曽孙,义取于重孙,可歴世共其名,无所改也。」曽祖父母齐衰三月而不言曽祖父之父母【后人谓之髙祖】非经文之脱漏也,盖以是而推之矣。凡人祖孙相见,其得至于五世者鲜矣。寿至八九十而后可以见曽孙之子,百有余年而曾孙之子之子亦可见矣。人之寿以百为限,故服至五世而穷。苟六世而相见焉,其服不异于曽祖也。经于曽祖以上不言者,以是而推之也【晋徐农人问殷仲堪,谓「假如▯孙持髙祖重来孙都无服」,及贺循传谓「髙祖以上五世六世无服之祖者,并非】观于祭之称曽孙不论世数,而知曽祖之名统上世而言之矣。
世佐案《尔雅》云:曽祖王父之考为髙祖王父,曽祖王父之妣为髙祖王母【注:髙者,言最在上】然则髙祖之名,非起于后人矣。《尔雅》又云:曽孙之子为▯孙【注:▯者,言亲属防昧也】▯孙之子为来孙【注:言有往来之亲】来孙之子为晜孙【注:晜,后也】晜孙之子为仍孙【注:仍,亦重也】仍孙之子为云孙【注:言轻逺如浮云】自▯孙而下五世,各有名称。而宗庙之中,自孙之子而下,皆称曽孙者,不惟义取于重,且以▯、来等皆踈逺之名,故不称也。异其名者,所以别世数;同其称者,见其事先之情如一也。然《尔雅》孙之名及于八世,而祖之名止于四世,髙祖父之父母,其谓之何?曰:自髙祖王父之考以上,统谓之祖而已。《祭法》云:王立七庙,一坛一墠。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曰显考庙,曰祖考庙。所谓祖考者,即髙祖王父之考也。而直云祖考,则自此以上都无异名,可知防服经》但着曽祖父母之服,而髙祖以上畧而不言,以其相及者鲜,且自曽祖而推之可知也。顾云:苟六世而相见焉,其服不异于曽祖,是也。云曽祖之名统上世而言之,则非矣。
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足弟之服服至尊也。」
注曰:正言小功者,服之数尽于五,则髙祖宜缌麻,曽祖宜小功也。据祖期,则曽祖大功,髙祖宜小功也。髙祖、曽祖皆有小功之差,则曽孙、▯孙为之服同也。重其衰麻,尊尊也;减其日月,恩杀也。
疏曰:「三年问云,何以至期也?曰:至亲以期断。又云: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是本为父母期,而加隆至三年。若谓为父母期,则为祖宜大功,曽祖宜小功,髙祖宜缌麻。若为父加隆三年,则为祖宜期,曽祖宜大功,髙祖宜小功。是髙祖、曽祖皆有小功之差也。曽祖中既兼有髙祖,是以兼云曽孙、▯孙服同也【从杨氏图节本】
敖氏曰:「兄弟之服,大功以下皆是也
译问魏徵请求增加曾祖的丧服等级?朱子说:“看当时所增加的曾祖丧服,仍然是齐衰五月,并没有降为小功。如今五服表遵循使用它,虽然在古礼中有所增加,但恐怕也不算不可以。”
沈括说:“丧服中只有曾祖、曾孙,而没有高祖、玄孙。有人说:‘经典中没有提到的,就不服丧。’这是不对的。‘曾’是重的意思,从祖往上都是曾祖,从孙往下都是曾孙。即使百代也可以。如果有能够相见的,就一定服丧。丧期三个月,所以即使是成王对于后稷,也称曾孙。而在祭祀的祝文中,无论远近都称曾孙。”
黄氏说:唐贞观十四年,侍中魏徵上奏:“查考高祖、曾祖旧制服齐衰三月,请求增加为齐衰五月。”《开元礼》规定:“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五月,为高祖父母服齐衰三月。”现在的服制令规定:“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五月,为高祖父母服齐衰三月【女子出嫁同】”。敖氏说:“‘曾’就是重的意思,指祖之上还有祖。”
顾氏说:《礼记·祭法》说“适子、适孙、适曾孙、适玄孙、适来孙”,《左传》王子虎盟诸侯也说“及你的玄孙”,没有老、防【僖公二十八年】玄孙的文字见于记载的像这样【《史记·孟尝君传》‘孙之孙为何曰为元孙’】然而宗庙之中并没有这个称呼。《诗经》说“维天之命,骏惠我文王,曾孙笃之”,郑氏笺注说:“‘曾’就是重的意思,从孙的儿子以下侍奉先祖都称曾孙。”《礼记·郊特牲》称“曾孙某”,注解说诸侯侍奉五庙,对于曾祖以上称曾孙而已【《信南山》正义‘从曾祖以至无穷都得以称曾孙’】《左传》哀公二年卫太子祷文王称曾孙蒯瞆。《晋书·钟雅传》元帝诏书说:“礼侍奉宗庙,从曾孙以下都称曾孙,义理取于重孙,可以历世共用其名,无所更改。”曾祖父母服齐衰三月而不说曾祖父的父母【后人称之为高祖】并非经文的脱漏,大概由此推知罢了。凡人祖孙相见,能够到五世的很少。寿到八九十岁而后才可以见到曾孙的儿子,一百多岁而曾孙的儿子的儿子也可以见到了。人的寿命以百岁为限,所以丧服到五世而穷尽。如果六世而相见,其丧服不异于曾祖。经文对于曾祖以上不说,由此推知罢了【晋徐农人问殷仲堪,说‘假如玄孙持高祖重来孙都无服’,及贺循传说‘高祖以上五世六世无服的祖者,并非’】看祭祀称曾孙不论世数,就知道曾祖之名统上世而言了。
世佐按《尔雅》说:曾祖王父的父亲为高祖王父,曾祖王父的母亲为高祖王母【注:高,说最在上】那么高祖之名,并非起于后人。《尔雅》又说:曾孙的儿子为玄孙【注:玄,说亲属昏暗】玄孙的儿子为来孙【注:说有往来之亲】来孙的儿子为晜孙【注:晜,后也】晜孙的儿子为仍孙【注:仍,亦重也】仍孙的儿子为云孙【注:说轻远如浮云】从玄孙以下五世,各有名称。而宗庙之中,从孙的儿子以下,都称曾孙的,不仅义理取于重,而且因为玄、来等都是疏远的名称,所以不称。名称不同,用来区别世数;称呼相同,显示其侍奉先祖的情意如一。然而《尔雅》孙之名及于八世,而祖之名止于四世,高祖父的父母,称之为何?说:从高祖王父的父亲以上,统称为祖而已。《祭法》说:王立七庙,一坛一墠。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曰显考庙,曰祖考庙。所谓祖考者,即高祖王父的父亲。而直称祖考,则自此以上都无异名,可知《丧服经》只着曾祖父母的丧服,而高祖以上略而不说,因为相及者少,且从曾祖推之可知。顾氏说:如果六世而相见,其丧服不异于曾祖,这是对的。说曾祖之名统上世而言,则不对。
传曰:“为什么服齐衰三月呢?小功,是兄弟的丧服。不敢用足以服兄弟的丧服来服至尊。”
注曰:正说小功者,丧服的等级尽于五,则高祖宜服缌麻,曾祖宜服小功。依据祖服期,则曾祖服大功,高祖宜服小功。高祖、曾祖都有小功的差别,则曾孙、玄孙为之服同。加重其衰麻,是尊尊;减少其日月,是恩杀。
疏曰:“《三年问》说,为什么到期呢?说:至亲以期断。又说:那么为什么三年呢?说:加隆焉尔。这是本为父母期,而加隆至三年。如果说为父母期,则为祖宜大功,曾祖宜小功,高祖宜缌麻。如果为父加隆三年,则为祖宜期,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是高祖、曾祖都有小功的差别。曾祖中既兼有高祖,所以兼说曾孙、玄孙服同【从杨氏图节本】
敖氏说:“兄弟的丧服,大功以下皆是。”
。小功者,据当为曽祖之本服言也。曽祖本小功,以其为兄弟之服,不宜施于至尊,故服以齐衰三月焉。此其日月虽减于小功,而衰麻之属,实过于大功,且专为尊者之服,是以日月之多寡有所不计。礼有似杀而实隆者,此之谓与?曽祖之父本服在缌麻,若以此传义推之,则亦当齐衰,而经不言之者,盖髙祖▯孙亦鲜有相及者也。」
译小功,是依据应当为曾祖所定的本服而言的。曾祖本来的丧服是小功,但因为这是为兄弟所设的丧服,不适宜施加于至尊的长辈,所以改为穿齐衰丧服三个月。这里虽然丧期比小功短,但衰麻等丧服的规格实际上超过了大功,而且这是专门为尊贵者所设的丧服,因此丧期的长短并不在考虑之列。礼制中有看似减等而实际上更为隆重的情况,说的就是这种情形吧?曾祖的父亲(即高祖)本来的丧服是缌麻,如果按照这个传注中的义理来推演,那么也应当穿齐衰丧服,而经文没有提及的原因,大概是因为高祖和曾孙之间很少能同时在世吧。
郝氏曰:「五服论,布斩衰三升,齐衰四升,繐衰四升半,大功八升、九升,小功缌麻十升、十一升。其繐衰,唯诸侯之大夫为天子服,余五服:父斩,母齐,祖大功,曽祖小功,髙祖缌麻。此常数应尔。然大功从兄弟之服也,故不以服祖,而以齐衰期年。小功尤从祖兄弟之服也,岂可以服其曽祖乎?故为之齐衰三月。此谓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然则髙祖又可以缌麻之服服乎?亦齐衰可知。案齐衰三月,专为尊者之义服;功为兄弟之服,缌为外亲之服。大较似此。」
大夫为宗子
疏曰:大夫尊降旁亲,皆一等尊祖,故敬宗。是以大夫虽尊,不降宗子为之三月。宗子旣不降,母妻不降,可知。
敖氏曰:「亦与宗子絶属者也。前条云:『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大夫。』此服既如众人,则命妇亦宜然也。此但云大夫为宗子,不云命妇,又不云宗子之母、妻,各见其尊者尔。」
郝氏曰:「前言丈夫、妇人为宗子,此又言大夫,疑大夫贵可降耳,大夫不降,则宗子重可知。」
世佐案:唯云宗子,则宗子之母妻盖无服矣。此则其异于众人者也。下文言旧君,而不及君之母妻,意亦类此。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敖氏曰:「言不敢降,则是宗子为士也。絶属者,且不降,则有亲者亦服之,如邦人,可知矣。」
世佐案:大宗不降,则四小宗皆不降,可知。
旧君
注曰大夫待放未去者
雷氏曰:经前已有,为旧君,今复有此旧君,传所以知前经是仕焉而已,后经是待放未去者。盖以兼服小君,知恩有深浅也。仕焉而退,君臣道足,恩义既施,恩及母妻,今被放而去,名义尽矣。若君不能扫其宗庙,则但不为戎首而已。以其犹复未絶,故得同于人庶,适足以反服于君,不获及其亲也。
防曰旧君以重出故次在此
敖氏曰:「此即在外之大夫为之也。」子思子曰:「古之君子,进人以礼,退人以礼,故有旧君反服之礼。」孟子曰:「谏行言听,膏泽下于民。有故而去,则君使人导之出疆,又先于其所往。去三年不反,然后收其田里。此之谓三有礼焉。」如此则为之服矣。为旧君之义,二説尽之。
郝氏曰:「前言旧君,谓尝仕焉而已者,此则仕而贵为大夫者也。」
世佐案:此亦大夫为之也?何大夫之谓乎?去而复仕于他国者也。上已言旧君矣,此复着之者,嫌其或以后贵而降也。旧君,诸侯之被废者也。下文云「为士者」,即其人矣。诸侯被废,不必又为士而用士礼,终其身,故亦以为士者言之。记言诸侯失国而死,祭以士礼,尸服以士服,此之谓也。经「大夫为宗子旧君曽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十七字宜作一句读,其义自见。四人之服,皆已见于上,而重出者,上为众人言,此谓大夫服之,亦如是也。四人者,三为士,一为士妻,而大夫服之,无少异,不敢以已贵而降其君与宗与祖也。经文本是连贯,自后儒以传文散属其下,而经文遂裂。「旧君」二字上无所承,下无所属,注家嫌其重出,则以大夫待放未去者为解,而经义失矣。夫以传散入经文之下,本欲学者防省易了,而孰知其▯乃至于此?安得大儒如朱子者出,而以《周易本义》之例正之,使复古经之旧哉?又案:周之盛时,诸侯黜陟之权操于天子,廵守述职,贡士诸大典,皆所以考察其贤否而诛赏之也。如《王制》《射义》所言,则其时固有贬爵削地而无所姑息者矣。故「寄公为所寓」「大夫为旧君为士者」皆为制服,列之于经,此诸侯所以不敢放恣也。以后事证之,黎侯之于卫君,是「寄公为所寓」也;百里奚之于虞公,是「大夫为旧君为士者」也。
传曰:「大夫为旧君,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去君,扫其宗庙,故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何大夫之谓乎?言其以道去君,而犹未絶也。」
注曰:「以道去君,谓三谏不从,待放于郊,未絶者,言爵禄尚有列于朝,出入有诏于国,妻子自若,民也。」疏曰:「不
译郝氏说:“五服制度中,布料的粗细等级为:斩衰用三升布,齐衰用四升布,繐衰用四升半布,大功用八升或九升布,小功和缌麻用十升或十一升布。其中繐衰,只有诸侯的大夫为天子服丧时使用;其余五服中,为父亲服斩衰,为母亲服齐衰,为祖父服大功,为曾祖父服小功,为高祖父服缌麻。这是通常的定例。然而,大功本是堂兄弟的丧服,所以不用它来为祖父服丧,而是用齐衰服丧一年。小功更是从祖兄弟的丧服,怎么可以用它来为曾祖父服丧呢?所以为曾祖父服齐衰三个月。这是说不敢用兄弟的丧服来为最尊贵的祖先服丧。那么,高祖父又可以用缌麻的丧服来服丧吗?由此可知,也为高祖父服齐衰。考察齐衰三个月,是专门为尊者的义服;大功是兄弟的丧服,缌麻是外亲的丧服。大致情况就是这样。”
大夫为宗子
疏解释说:“大夫因地位尊贵而降低旁系亲属的丧服等级,但都提升一等以尊崇祖先,因此敬重宗子。所以大夫虽然尊贵,也不降低为宗子所服的丧服,仍服齐衰三个月。宗子既然不降低丧服等级,那么宗子的母亲和妻子不降低丧服等级,也就可想而知了。”
敖氏说:“这也是与宗子断绝亲属关系的人。前一条说:‘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的母亲、妻子、大夫。’这种丧服既然与普通人相同,那么命妇也应该如此。这里只说大夫为宗子服丧,不说命妇,也不说宗子的母亲、妻子,只是各自体现其尊贵者的情况罢了。”
郝氏说:“前面说丈夫、妇人为宗子服丧,这里又说大夫,让人怀疑大夫因尊贵可以降等服丧,大夫不降等,那么宗子的重要程度就可想而知了。”
世佐按语说:“只说宗子,那么宗子的母亲和妻子大概就没有丧服了。这就是他们与普通人的不同之处。下文提到旧君,而没有提到君主的母亲和妻子,意思也与此类似。”
传文说:“为什么服齐衰三个月呢?因为大夫不敢降低对宗子的丧服等级。”
敖氏说:“说‘不敢降等’,那么宗子就是士人。与宗子断绝亲属关系的人尚且不降等,那么有亲属关系的人也就服丧了,就像邦人一样,可想而知。”
世佐按语说:“大宗不降等,那么四个小宗都不降等,可想而知。”
旧君
注解说:“指大夫等待被放逐但尚未离开的人。”
雷氏说:“经文前面已经有‘为旧君’,现在又出现这个‘旧君’,传文因此知道前面的经文是指曾经任职而已,后面的经文是指等待被放逐但尚未离开的人。大概是因为兼服小君(君主的夫人),才知道恩情有深浅之分。曾经任职而后退隐,君臣之道已尽,恩义已经施予,恩情波及到君主的母亲和妻子;现在被放逐而离开,名义上的关系已经穷尽了。如果君主不能扫除他的宗庙,那么他只要不做敌对的首领就行了。因为关系还没有完全断绝,所以能够与普通百姓一样,只足以反过来为君主服丧,而不能波及到君主的亲属。”
防氏说:“旧君因为再次出现,所以排列在这里。”
敖氏说:“这就是在外的大夫为旧君服丧的情况。”子思子说:“古代的君子,进用别人依礼,辞退别人也依礼,所以有旧君反服之礼。”孟子说:“劝谏被采纳,言论被听从,恩泽施及百姓。有原因而离开,那么君主派人引导他出境,又在他要去的地方先行准备。离开三年不回来,然后才收回他的田地和住宅。这就叫做‘三有礼’。”像这样,就为他服丧了。为旧君服丧的道理,这两种说法已经说尽了。
郝氏说:“前面说的旧君,是指曾经任职而已的人,这里则是指任职且尊贵为大夫的人。”
世佐按语说:“这也是大夫为旧君服丧吗?‘大夫’指的是谁呢?是指离开后又在他国任职的人。上面已经说过旧君了,这里再次提及,是担心人们以为因为后来尊贵而降低丧服等级。旧君,是指被废黜的诸侯。下文说‘为士者’,就是指这个人。诸侯被废黜,不必再成为士人而使用士的礼仪,终身如此,所以也用‘为士者’来指代他。记载说诸侯失国而死,祭祀使用士的礼仪,尸祝穿着士的服饰,说的就是这个意思。经文‘大夫为宗子旧君曾祖父母为士者’这十七个字应该作一句话读,其意义自然显现。这四个人的丧服,都已经出现在上文,而这里再次出现,上文是为普通人说的,这里说大夫服丧,也是如此。这四个人中,三个是士人,一个是士的妻子,而大夫为他们服丧,没有丝毫差异,不敢因为自己尊贵而降低对君主、宗子和祖先的丧服等级。经文原本连贯,自从后世儒者将传文分散归属到经文之下,经文就断裂了。‘旧君’二字上面没有承接,下面没有归属,注家嫌它重复出现,就用‘大夫等待被放逐但尚未离开’来解释,从而失去了经文的真义。把传文分散插入经文之下,本意是让学者防备疏漏、容易理解,但谁知道竟然到了这种地步?怎能得到像朱子那样的大儒出现,用《周易本义》的例子来纠正它,使经文恢复古旧面貌呢?又按:周朝兴盛时期,诸侯升降的权力掌握在天子手中,巡视守土、陈述职守、贡举士人等重大典礼,都是为了考察他们的贤能与否而进行诛罚奖赏。如《王制》《射义》所说,那时本来就有贬爵削地而不加姑息的情况。所以‘寄公为所寓’‘大夫为旧君为士者’都制定丧服,列在经文中,这就是诸侯不敢放纵的原因。用后事来证明,黎侯对于卫君,就是‘寄公为所寓’;百里奚对于虞公,就是‘大夫为旧君为士者’。”
传文说:“大夫为旧君,为什么服齐衰三个月呢?因为大夫离开君主,扫除了他的宗庙,所以服齐衰三个月。这是说与百姓相同。‘大夫’指的是谁呢?是指依道义离开君主,而关系尚未完全断绝的人。”
注解说:“依道义离开君主,是指三次劝谏不被听从,在郊外等待被放逐,尚未断绝关系,是指爵禄还在朝廷中有名分,出入国家有诏令,妻子儿女如常,如同百姓。”疏解释说:“不
言士者,此主为待放未絶,大夫有此法,士无待放之法。不言公卿及孤者,《诗》云『三事大夫』,则三公亦号大夫【从杨氏图节本】
译说“士”的人,这是因为君主对于士还有等待放逐而尚未断绝(其官职)的情况,大夫有这种等待放逐的法则,而士没有等待放逐的法则。不提及公、卿以及孤的原因,《诗经》说“三事大夫”,那么三公也被称为大夫【依据杨氏图节本】
敖氏曰:「云君扫其宗庙,见犹望其复反之意,所谓犹未絶者,此也。然则已絶者,其不为此服乎?亦似与经意异矣。」
郝氏曰:「归其宗庙,谓故家世族,谊无可絶。以礼致仕,非奔放之比。前旧君服,言与民同者无官削籍,本与民同。此与民同者,致臣而去退,自处于编氓者也。故传设言何大夫,以明之。」
张氏曰:此章言为旧君者三,为旧君及其母妻,此昔仕今已在其故国者也。大夫在外,此其身已去,其子尚在本国者也。此言旧君,则大夫去而未絶,孟子所谓三有礼者也。埽其宗庙,谓使宗族为之祭祀;爵禄有列,谓旧位仍在;出入有诏于国防,以为兄弟宗族犹存,吉凶书信相告不絶。监本正误云:大夫去君,埽其宗庙,扫误作归。
世佐案:传云“大夫为旧君蒙上文大夫而言也”,然经所陈乃去而复仕之大夫,传以去而未絶者释之,亦少异矣。云“君埽其宗庙者”,谓使族人摄祭粪除其宗庙也。郝云“归其宗庙”,盖为监本所误,今以《仪礼图集説》诸本校之,定从张氏。“以道去君,见不以罪逐也”,未絶者,言君臣之义犹未断。此传与子思、孟子之言相类,葢泛论旧君反服之义耳。于经,“大夫为旧君为士者之意”,似未发明。
曽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
张氏曰:「此上三节,并承大夫为三字。」
世佐案:为士者,统谓宗子旧君曽祖父母也。如众人言,大夫为此四人服,不异于众人之齐衰三月也。言此者,嫌其当以尊降。
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也。」
疏曰:经不言大夫,传为大夫解之者,以其言曽祖为士者,故知对大夫为之服。
敖氏曰:经言大夫为宗子,旧君曽祖父母为士者,葢连文也。故传于此,以大夫言之,非专取为士之文也。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曽祖父母。
防曰:此亦重出,故次在男子曽孙下也。但未嫁者同于前为曽祖父母,今并言者,女子子有【有下似脱一未字】嫁逆降之理,故因已嫁并言未嫁。
敖氏曰:此不降之服,似不必言未嫁者,经盖顾大功章立文耳。女子子之适人者,降其父母一等,乃不降其祖与曽祖者,葢尊服止于齐衰三月,其自大功以下,则服至尊者不用焉。故父母之三年可降而为齐衰期,而祖之齐衰期不可降而为大功,曽祖之齐衰三月又不可降而无服,此所以二祖之服俱不降也。郝氏曰:前言为曽祖父母,则女子在其中矣,此疑旣嫁与未嫁异,特举之。
传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服齐衰三月?不敢降其祖也。」
注曰:「言嫁于大夫者,明虽尊,犹不降也。」成人,谓年二十已笄醴者也。此着不降,明有所降。
防曰:「虽尊犹不降,则适士者不降可知也。」云:「成人,谓年二十已笄,以醴礼之。若十五许嫁,亦笄为成人。」但郑据二十笄者而言。云:「此着不降,明有所降者。」案《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叔父母」,如此类是有所降也。
敖氏曰:「传意谓嫁于大夫者,虽尊,犹不敢降其祖。然则大夫妻亦有降其本族之旁亲与士妻异者乎?又所谓成人而未嫁者,与不敢降之意尤不相通,传似失其防矣。」
郝氏曰:「传知为大夫妻者,承上大夫言,唯大夫妻有降服,未嫁不降,人知之;已嫁不降,人不知。成人乃备礼,故曰『其成人未嫁者也』。」
世佐案:女子子嫁者,于其旁亲皆降一等,以出降也。若为命妇,则于其旁亲之为士者,又降一等,以尊降也【义见上章:大夫之子为姑姊妹无主者,为命妇者】唯于祖父母、曽祖父母,则各以本服服之,二者之降皆无焉,正尊故也。云成人而未嫁者,女子子在室,与男子同,不待言也。成人则有出道嫌,或有所降,故传据此言之。
右齐衰三月
仪礼集编卷二十三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仪礼集编》>
钦定四库全书
仪礼集编卷二十四
龙里县知县盛世佐撰
丧服第十一之三
大功布衰裳牡麻绖无受者
译敖氏说:“经文说‘君主为其清扫宗庙’,这是表达君主仍希望他返回的意思,所谓‘君臣之义尚未断绝’,指的就是这种情况。然而,如果君臣之义已经断绝,难道就不为此服丧吗?这似乎也与经文的原意相违背了。”
郝氏说:“‘归其宗庙’,是指那些世代相承的世家大族,情谊上本就没有断绝的理由。他是依照礼制退休,并非被放逐流亡。前面‘为旧君服丧’一节,说‘与平民相同’,是指那些没有官职、被削去籍贯的人,本来就和平民一样。这里说‘与平民相同’,是指那些主动辞去臣职而退隐,自居于平民百姓之中的人。所以传文假设有‘何大夫’这一说法,来阐明这个道理。”
张氏说:这一章提到为旧君服丧的情况有三种:一是为旧君及其母妻服丧,这是指过去曾在该国任职,如今仍留在故国的人;二是大夫在外,这是指大夫本人已经离开,但其儿子还留在本国的人;三是这里所说的旧君,是指大夫离开但君臣之义未断,即孟子所说的“三有礼”的情况。“清扫其宗庙”,是指让宗族代为祭祀;“爵禄有列”,是指旧有的职位仍在;“出入有诏于国防”,是指因为兄弟宗族尚存,吉凶书信往来不断。监本《正误》说:大夫离开君主,“清扫其宗庙”,其中“扫”字误作“归”。
世佐按:传文说“大夫为旧君服丧”,是承接上文“大夫”而言的,然而经文所陈述的是离开后又重新任职的大夫,传文却用离开但君臣之义未断的情况来解释,这也稍有差异。说“君主为其清扫宗庙”,是指让族人代理祭祀并打扫宗庙。郝氏说“归其宗庙”,大概是受监本错误的影响,现在根据《仪礼图集说》等版本校勘,确定采用张氏的说法。“以道去君”,是指君主没有因为罪过而驱逐他,“未断绝”,是说君臣之间的道义还没有断绝。这段传文与子思、孟子的言论类似,大概是泛论为旧君服丧的道理罢了。对于经文中“大夫为旧君服丧,如同为士服丧”的意思,似乎没有阐明。
曾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
张氏说:“以上三节,都是承接‘大夫为’这三个字而言的。”
世佐按:“为士者”,是统指宗子、旧君、曾祖父母而言。“如众人”,是说大夫为这四人服丧,与平民服齐衰三个月没有区别。这样说,是担心人们认为应当因为尊卑而降低丧服等级。
传文说:“为什么服齐衰三个月呢?因为大夫不敢降低对祖先的丧服等级。”
疏文说:经文没有提到大夫,传文却为大夫解释,是因为经文说曾祖父母为士,所以知道是相对于大夫而言的。
敖氏说:经文说大夫为宗子、旧君、曾祖父母为士者服丧,大概是连类而及的写法。所以传文在这里以大夫来说明,并不是专门选取“为士”的文句。
女子出嫁的,未出嫁的,为曾祖父母服丧。
郑玄说:这也是重复出现,所以排在男子曾孙之后。但未出嫁者与前面为曾祖父母服丧的情况相同,现在一并提及,是因为女子出嫁有因出嫁而降低丧服等级的道理,所以趁着已出嫁的情况一并提及未出嫁的情况。
敖氏说:这种不降低丧服等级的情况,似乎不必提及未出嫁者,经文大概是顾及到大功章的立文原则罢了。女子出嫁的人,降低对父母的丧服等级一等,却不降低对祖父和曾祖父的丧服等级,大概是因为尊贵的丧服只到齐衰三个月,而从大功以下的丧服,就不使用最尊贵的丧服了。所以父母三年的丧服可以降低为齐衰一年,而祖父齐衰一年的丧服不能降低为大功,曾祖齐衰三个月的丧服又不能降低而无服,这就是为什么对两位祖父的丧服都不降低的原因。郝氏说:前面已经说过为曾祖父母服丧,那么女子就包含在内了,这里怀疑已嫁与未嫁不同,特意提出来。
传文说:“出嫁的,是指嫁给大夫的人;未出嫁的,是指成年而未出嫁的人。为什么服齐衰三个月?因为不敢降低对祖先的丧服等级。”
郑玄注说:“说嫁给大夫的人,是说明即使尊贵,仍然不降低丧服等级。”成人,是指年满二十岁已经行笄礼并用醴酒行礼的人。这里明确指出不降低丧服等级,是说明有其他情况是降低的。
郑玄说:“即使尊贵也不降低,那么嫁给士的人不降低也就可知了。”又说:“成人,是指年满二十岁已经行笄礼,用醴酒行礼。如果十五岁许嫁,也行笄礼成为成人。”但郑玄是根据二十岁行笄礼的情况而言。又说:“这里明确指出不降低,是说明有其他情况是降低的。”考察《大功章》:“女子出嫁的、未出嫁的为世叔父母服丧”,这类情况就是有所降低的。
敖氏说:“传文的意思是嫁给大夫的人,即使尊贵,也不敢降低对祖先的丧服等级。那么,大夫的妻子也有降低对本族旁系亲属的丧服等级,而与士的妻子不同的情况吗?又所谓成年而未出嫁的人,与不敢降低的意思尤其不相通,传文似乎失去了它的界限。”
郝氏说:“传文知道是为大夫的妻子,是承接上文大夫而言,只有大夫的妻子有降低丧服的情况,未出嫁的不降低,人们知道;已出嫁的不降低,人们不知道。成年才具备礼仪,所以说‘是成年而未出嫁的人’。”
世佐按:女子出嫁后,对于旁系亲属都降低一等,这是因为出嫁而降低。如果是命妇,那么对于旁系亲属中为士的人,又降低一等,这是因为尊贵而降低【义理见上一章:大夫的儿子为没有主持祭祀的姑母、姐妹,为命妇者】。只有对于祖父母、曾祖父母,则各自按照本来的丧服等级服丧,这两种降低都没有,正是因为尊贵的缘故。说成年而未出嫁的人,女子在娘家,与男子相同,不必多说。成年则有出嫁的嫌疑,或许有所降低,所以传文根据这一点来说明。
右齐衰三月
仪礼集编卷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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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集编卷二十四
龙里县知县盛世佐撰
丧服第十一之三
大功布衰裳牡麻绖无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