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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仪礼集编二十五

仪礼集编卷二十四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694–737 段

注曰:大功布者,其鍜治之功麤沽之【之集説作也】

疏曰:章次此者,以其本服齐衰期,为殇死降在大功,故在正大功之上,义齐衰之下也。不云月数者,下文有缨绖、无缨绖,须言七月、九月,彼已见月,故于此畧之。云无受者,以传云殇文不缛,不以轻服受之。又曰:斩衰皆不言布与功,至此轻始言布体与人功。斩衰冠六升,不加灰;此七升,言鍜治可以加灰矣,但麤沽而已。言大功者,用功麤;大小功者,用功细小。

译注解说:所谓大功布,是指其捶打整治的工艺比较粗疏【“之”字,集说本作“也”】。

疏解说:这一章排在现在的位置,是因为它原本的丧服是齐衰一年,因为是为未成年死者降等,所以属于大功,因此排在正大功之上、义齐衰之下。这里不说明月数,是因为下文有戴缨和不戴缨的区别,需要说明七月和九月,那里已经提到了月数,所以这里就省略了。说“无受”,是因为传文中说未成年死者的丧礼不繁复,不用轻一等的丧服来接受吊唁。又说:斩衰都不提及布的等级和工艺,到了较轻的丧服才开始提及布的等级和人工工艺。斩衰的冠用六升布,不加灰;这里用七升布,是说捶打整治时可以加灰了,只是工艺比较粗疏而已。说大功,是因为用功粗疏;说大小功,是因为用功细小。

杨氏曰:「斩衰冠绳缨,齐衰冠布缨,齐衰以下不见所用何缨。又案《杂记》云:『缌冠缲缨』,注云:『缲当为澡,麻带绖之澡,谓有事其布以为缨』。以此条推之,则自缌而上亦皆冠布缨而未澡,而缌始澡其缨耳。」

郝氏曰:「不言冠带屦,与疏衰同,不言月数,或七或九,具各条无受者,七月九月,即本衰绖终限,不以既▯易轻服,情重也。」

张氏曰:「此降服大功,衰七升,冠十升。」

  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

注曰:殇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哀,刋本脱,今从疏补】殇【疑当作伤】者,女子许嫁,不为殇也。

疏曰:「子女子子在章首者,以其父母于子哀痛情深,故在前。兄弟之子亦同此,而不别言者,兄弟之子犹子,故不言。且中殇或从上,或从下,是则殇有三等。制服惟有二等者,欲使大功下殇有服故也。若服亦三等,则大功下殇无服矣。圣人之意然也。」

敖氏曰:「言子又言女子,子以殊之,是经之正例。凡言子者,皆谓男子,益可见矣。此子之殇服,不分适庶,但俱从本服而降者,以齐衰服重,不宜用之于殇也。经言男女为殇之节如此,则是古者男女必二十乃冠笄明矣。」

郝氏曰:「殇,伤也。天死曰殇。父母为男女期,童幼未可齐衰,故降服大功。」

世佐案:《小记》云:“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二十而冠笄,礼之常也。其有早笄者,因事而礼之耳。”《杂记》云:“女子十有五年许嫁,笄而字。女子之笄,犹男子之冠也。”故注云:“许嫁不为殇。”然则古无幼而许嫁者矣。

传曰:「何以大功也?未成人也。何以无受也?丧成人者,其文缛;丧未成人者,其文不缛。故殇之绖不樛垂,盖未成人也。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嵗为下殇,不满八嵗以下,皆为无服之殇。无服之殇,以日易月;以日易月之殇,殇而无服。故子生三月,则父名之;死则哭之。未名则不哭也。」

注曰:「缛犹数也。其文数者,谓变除之节也。不樛垂者,不绞其带之垂者。」杂记曰:「大功以上,散带以日易月。谓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殇而无服者,哭之而已。为昆弟之子,女子亦如之。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闗适庶也。」

徐整问射慈曰:「八嵗以上为殇者,服未满八嵗为无服。假令子以元年正月生,七嵗十二月死,此为七嵗,则无服也。或以元年十二月生,以八年正月死,以但践八年,计其日月适六嵗耳,然号为八嵗,日月甚少,全七嵗者,日月为多。若人有二子,各死如此,其七嵗者独无服,则父母之恩有偏颇。」答曰:「凡制数自以生月计之,不以嵗也。」问曰:「无服之殇,以日易月,哭之于何处有位无?」答曰:「哭之无位。礼▯下殇于园中,则无服之殇亦于园也。其哭之就园也。」

崇氏问云:“旧以日易月,谓生一月哭之一日。又学者云,以日易月者,易服之月,殇之期亲者,则以十二月为之制。二义不同,何以正之?”淳于睿答曰:“按传之发,正于期年之亲,而见服之殇者,以期亲之重,虽未成殇,应有哭之差。大功已下及于缌麻,未成殇者,无复哭日也。何以明之?按长殇、中殇俱在大功下,殇小功无服之殇,无容有在缌麻,以其幼稚,不在服章,随月多少而制哭日也。大功之长殇、中殇俱在小功下,殇缌麻无服之殇,则已过絶,无复服名,不应制哭。故传据期亲以明之。且缌麻之长殇,服名已絶,不应制哭,岂有生三月而制哭乎?”

范▯与戴逵书问马郑二义,逵答曰:“夫易者,当使用日则废月,可得言易耳。郑以哭日准平生之月而谓之易,且无服之殇,非惟期亲七嵗以下也,他亲长中降而不服。故传曰:‘不满八嵗已下,皆为无服之殇也。’如马义,则以此文悉闗诸服降之殇者,若如郑义,诸降之殇当作何哭耶?若复哭其生月,则缌麻之长殇决不可二百余日哭。郑必推之于不哭,则小功之亲以志学之年成童而夭,无哭

译杨氏说:“斩衰的冠用绳做缨,齐衰的冠用布做缨,齐衰以下的丧服不知用什么缨。又查《杂记》说:‘缌麻的冠用澡缨’,注解说:‘澡应当是澡,麻带绖的澡,是说加工处理布来做缨’。根据这条推论,那么从缌麻往上也都用布缨而没有加工处理,只有缌麻才开始加工处理它的缨。”

郝氏说:“不提及冠、带、屦,与疏衰相同;不提及月数,有的七月有的九月,各条都没有受服者,七月九月就是本衰绖的终限,不因为已经除服就换穿轻服,是因为情义重。”

张氏说:“这是降服到大功,衰用七升麻,冠用十升麻。”

子女、女子、子之长殇、中殇

注说:“殇,是男女没有行冠礼、笄礼就死去,令人哀怜。【哀,刊本脱漏,现在根据疏补】殇【疑当作伤】,女子已经许配人家,就不算作殇。”

疏说:“子女、女子、子列在章首,是因为父母对于子女的哀痛感情深,所以排在前面。兄弟的儿子也同此理,而不另外说明,是因为兄弟的儿子如同己子,所以不说。而且中殇有的从上等,有的从下等,这样殇就有三等。服制只有二等,是想让大功的下殇也有服。如果服制也有三等,那么大功的下殇就没有服了。圣人的意思就是这样。”

敖氏说:“既说子又说女子,用子来区分,这是经文的正例。凡是说子的,都指男子,更加可以明白了。这里子的殇服,不分嫡庶,但都从本服降等,因为齐衰服重,不适宜用于殇。经文说男女为殇的节度如此,那么古代男女必定二十岁才行冠礼、笄礼就明白了。”

郝氏说:“殇,就是伤。未成年而死叫殇。父母为男女服期,童幼不可以服齐衰,所以降服大功。”

世佐按:《小记》说:“男子行冠礼就不算作殇,妇人行笄礼就不算作殇。二十岁行冠礼、笄礼,是礼的常规。有早行笄礼的,是因事而礼之罢了。”《杂记》说:“女子十五岁许嫁,行笄礼并取字。女子的笄礼,如同男子的冠礼。”所以注解说:“许嫁就不算作殇。”那么古代没有幼年许嫁的了。

传曰:“为什么服大功?因为未成人。为什么没有受服?为成人服丧,其礼文繁复;为未成人服丧,其礼文不繁复。所以殇的绖不绞垂,大概是未成人的缘故。十九岁到十六岁为长殇,十五岁到十二岁为中殇,十一岁到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的,都是无服的殇。无服的殇,以日易月;以日易月的殇,殇而无服。所以子生三个月,父亲就给他命名;死了就哭他。没有命名就不哭。”

注说:“缛就是多。其礼文多的,是说变除的节度。不绞垂的,是不绞其带的下垂部分。”《杂记》说:“大功以上,散带以日易月。是说生一个月的,哭一天。殇而无服的,哭他罢了。为兄弟的儿子,女子也这样。凡是说子的,可以兼指男女。又说‘女子子’,是用子来区分嫡庶。”

徐整问射慈说:“八岁以上为殇的,服未满八岁为无服。假使儿子在元年正月生,七岁十二月死,这是七岁,就无服。或者在元年十二月生,在八年正月死,虽然进入八年,计算日月才六岁,但号称八岁,日月很少,完整的七岁,日月较多。如果人有二子,各死如此,那七岁的独独无服,那么父母的恩情就有偏颇。”回答说:“凡是制数都以生月计算,不以岁计算。”问说:“无服的殇,以日易月,哭他有什么位置没有?”回答说:“哭他没有位置。礼说下殇在园中哭,那么无服的殇也在园中。哭他就到园中。”

崇氏问说:“旧说以日易月,是说生一个月哭一天。又有学者说,以日易月的,是易服的月,殇的期亲,就以十二月为制。两种意义不同,怎么纠正?”淳于睿回答说:“查传的发起,正在于期年的亲,而见服的殇,因为期亲的重,虽未成殇,应有哭的差别。大功以下及于缌麻,未成殇的,没有再哭的日子。怎么证明?查长殇、中殇都在大功下,殇小功无服的殇,没有容在缌麻的,因为幼稚,不在服章,随月的多少而制哭日。大功的长殇、中殇都在小功下,殇缌麻无服的殇,就已经过绝,没有再服的名,不应制哭。所以传据期亲以明之。而且缌麻的长殇,服名已绝,不应制哭,哪有生三个月而制哭的呢?”

范〇与戴逵书信问马、郑二义,戴逵回答说:“所谓易,应当是使用日就废月,才可以叫易。郑以哭日准平生之月而称之为易,而且无服的殇,不只是期亲七岁以下,其他亲长中降而不服。所以传曰:‘不满八岁以下的,都是无服的殇。’如马义,那么以此文悉关诸服降之殇者,若如郑义,诸降之殇当作何哭呢?若再哭其生月,那么缌麻的长殇决不可二百余日哭。郑必推之于不哭,那么小功之亲以志学之年成童而夭,无哭”

泣之位,恐非有情者之所允也。”▯又难逵曰:“传云‘不满八嵗为无服’,则八嵗已上不当引此也。寻制名之本意,父之于子,下殇小功,犹有缌麻一阶,非为五服已尽而不以缌麻服之者,以未及人次耳。”

译哭泣的位次,恐怕不是有情义的人所认可的。”〇又驳斥逵说:“传中说‘不满八岁为无服’,那么八岁以上就不应当援引这条规定了。推究制定名分的本意,父亲对于儿子,下殇本应服小功,尚且还有缌麻这一等级,并非因为五服已尽而不以缌麻来服丧,而是因为尚未达到成人的位次罢了。”

杜氏佑曰:宋庾蔚之谓汉戴徳云:“独谓父母为子,昆弟相为,当不如郑以周亲为断。周亲七嵗以下,容有缌麻之服,而不以缌麻服之者,以其未及于礼,故有哭日之差耳。他亲有三殇之年,而降在无服者,此是服所不及,岂得先以日易月之例耶?”戴逵虽欲申马难郑,而弥觉其踬。范▯难之,可谓当矣。按束晢通论无服之殇云:“礼缌麻不服,长殇;小功不服,中殇;大功不为易月哭,唯齐衰乃备四殇焉。”凡云男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女十五许嫁而笄,二十而出,并礼之大断。至于形智夙成,早堪冠娶,亦不笄之二十矣。笄冠有成人之容,婚嫁有成人之事。郑元曰:“殇年为大夫乃不为殇,为士犹殇之。今代则不然,受命出官便同成人也。”疏曰:“三等殇皆以四年为差,取法四时谷物变易故也。又以八嵗已上为有服,七嵗已下为无服者。”案《家语·本命》云:“男子八月生齿,八嵗龀齿。”今传据男子而言,故八齿已上为有服之殇也。传必以三月造名,姑哭之者,以其三月一时,天气变有所识,盼人所加怜,故据名为限也。云“未名则不哭也者”,不以日易月而哭,初死亦当有哭而已。注云:“变除之节者,成人之丧既卒哭,以轻服受之,男子除于首,妇人除于带是也。今于殇则无此变除之节,数月满则除之。”云“不绞带之垂”,凡丧至小敛,皆服未成服之麻,麻绖麻带;大功以上散带之垂,至成服乃绞之;小功已下初而绞之。今殇大功亦于小敛服麻散垂,至成服后亦散不绞,与成人异也。云“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者”,若至七嵗,嵗有十二月,则八十四日哭。此则唯据父母于子,不闗余亲。王肃、马融以为以日易月者,以哭之日易服之月。殇之期亲则以旬有三日哭缌麻之亲,则以三日为制。若然,哭缌麻三月,丧与七嵗同,又此传承父母子之下,而哭缌麻孩子疎失之甚也。

程子曰:「无服之殇,更不祭;下殇之祭,父母主之,终父母之身;中殇之祭,兄弟主之,终兄弟之身;上殇之祭,兄弟之子主之,终兄弟之子之身;若成人而无后者,兄弟之孙主之,亦终其身。凡此皆以义起也。」

刘氏敞曰:「以日易月者,假令长子也,其本服三年,以日易月,则殇之二十五日;余子也,其本服朞,以日易月,则殇之十三日。」

黄氏曰:「此章子夏传文,通言为殇之义,不专为子女子子而言也。今以其旧文在此,不敢辄易。」

敖氏曰:文谓礼文也。樛当作缪。《檀弓》曰:齐衰而缪绖,正谓此也。缪,绞也。绖,谓首绖也。垂者,其缨也。殇绖之有缨者,不绞其缨而散之,此亦异于成人者,故以证之。无服之殇,以日易月,惟用于凡有齐斩之亲者,自大功之亲以下则否。盖齐斩之长殇、中殇、大功下殇、小功,以次言之,则七嵗以下犹宜有服,但以其不入当服之限,是以畧之。然其恩之轻重,与殇之在缌麻者相等,故不可不计日而哭之。若满七嵗者,哭之八十四日,则亦近于缌麻之日月矣。是其差也,知大功以下之亲则否者,大功之下殇在缌麻,则七嵗者自无服,故大功以下者不必与无服之殇以日易月之哭可也。子生三月,则父名之者,三月天时一变,故名子者法之。未名则不哭者,子见于父,父乃名之。未名,则是未之见也。未见则未成父子之恩,故不哭也。其他亲之哭与否,亦以此为节。此义与妇之未庙见而死者相类。

郝氏曰:「繁文曰缛,既▯易衰,受冠乃所谓缛文也。情直礼简,故无受樛作绞。犹校庠作胶庠,大功以上,小敛袭绖散带成服后绞,殇麻虽成服不绞,未成人礼简亦不受之类。以日易月,应服七月者,哀伤不过七日;应服九月者,哀伤不过九日,如不饮酒、不作乐之类。案小敛带散麻,以始死哀甚也,故成服后即绞殇麻,终不绞,不尤甚于斩齐耶?此礼似未协。以日易月,郑谓生一月者哭一日,尤非也。有如八嵗殇,当百日哭耶?」

张氏监本正误云:「不满八嵗以下,皆为无服之殇。」脱「皆」字。

世佐

译杜佑说:宋代的庾蔚之认为汉代的戴德说:“唯独称父母为子,兄弟之间互相称,应当不如郑玄以周亲为界限。周亲七岁以下的,或许有缌麻的丧服,但不以缌麻丧服对待他们,是因为他们尚未达到行礼的年龄,所以只有哭丧日数的差别罢了。其他亲属有三殇的年龄,而降低到无服的程度,这是丧服所不及的,怎么能先以日易月的例子呢?”戴逵虽然想要申述马融来驳斥郑玄,却更加显得他理屈词穷。范宁驳斥他,可以说是恰当了。查束晢在《通论》中关于无服之殇说:“礼制规定缌麻不服长殇;小功不服中殇;大功不为易月哭,只有齐衰才具备四殇。”凡是说男子二十岁行冠礼,三十岁娶妻;女子十五岁许嫁行笄礼,二十岁出嫁,这都是礼制的大界限。至于形体智慧早熟,早就能行冠礼娶妻,也不等到二十岁行笄礼。笄礼冠礼有成人的仪容,婚嫁有成人的事务。郑玄说:“殇年的大夫不视为殇,士仍视为殇。现在的时代却不是这样,接受任命出仕就等同于成人了。”疏解说:“三等殇都以四年为差别,取法于四季谷物变化。又把八岁以上定为有服,七岁以下定为无服。”查《家语·本命》说:“男子八个月长牙,八岁换牙。”现在传文依据男子来说,所以八岁换牙以上为有服的殇。传文必定以三个月取名,姑且哭丧,是因为三个月一个时节,天气变化有所知觉,盼望着人们加以怜爱,所以依据取名为界限。说“未取名就不哭丧”,是不以日易月而哭丧,初死时也应当有哭丧罢了。注解说:“变除的节次,成人的丧事既卒哭,以轻服承接,男子在头部除去,妇人在腰带除去。现在对于殇就没有这种变除的节次,几个月期满就除去。”说“不绞带下垂”,凡是丧事到小敛,都穿未成服的麻,麻绖麻带;大功以上散带下垂,到成服才绞紧;小功以下初穿时就绞紧。现在殇的大功也在小敛时穿麻散垂,到成服后也散而不绞,与成人不同。说“生一个月的哭一天”,如果到七岁,一年有十二月,则八十四天哭丧。这仅仅是依据父母对于子女,不涉及其他亲属。王肃、马融认为以日易月,是以哭丧的日子代替服丧的月份。殇的期亲则以十三天哭缌麻的亲属,则以三天为制度。如果这样,哭缌麻三个月,丧期与七岁相同,又此传承接父母子之下,而哭缌麻的孩子疏失太严重了。

程颐说:“无服的殇,不再祭祀;下殇的祭祀,由父母主持,直到父母去世;中殇的祭祀,由兄弟主持,直到兄弟去世;上殇的祭祀,由兄弟的儿子主持,直到兄弟的儿子去世;如果是成人而没有后代的,由兄弟的孙子主持,也直到他去世。凡此都是以义理而起的。”

刘敞说:“以日易月的,假设是长子,他本来的丧服是三年,以日易月,则殇服二十五天;其他儿子,他本来的丧服是期年,以日易月,则殇服十三天。”

黄氏说:“这一章子夏传文,通论为殇的意义,不专门为子女子子而言。现在因为旧文在此,不敢擅自更改。”

敖氏说:文指礼文。樛应当作缪。《檀弓》说:齐衰而缪绖,正是指这个。缪,就是绞。绖,指首绖。垂的,是它的缨。殇绖有缨的,不绞其缨而散开,这也不同于成人,所以以此证明。无服的殇,以日易月,只用于凡有齐斩之亲的,自大功之亲以下则不这样。大概齐斩的长殇、中殇,大功下殇、小功,依次来说,则七岁以下仍应有服,但因为他们不在应当服丧的界限内,所以省略了。然而他们恩情的轻重,与殇在缌麻者相等,所以不能不计算日子而哭丧。如果满七岁的,哭丧八十四天,则也接近于缌麻的日子了。由此差别,知道大功以下的亲属则不这样,大功的下殇在缌麻,则七岁的自然无服,所以大功以下的亲属不必与无服的殇以日易月的哭丧是可以的。儿子生三个月,则父亲给他取名,是因为三个月天时一变,所以给儿子取名效法它。未取名就不哭丧,是因为儿子见于父亲,父亲才给他取名。未取名,就是没有见于父亲。未见则未成父子之恩,所以不哭丧。其他亲属哭不哭丧,也以这个为节制。这个意义与妇人未庙见而死的相类似。

郝氏说:“繁文曰缛,既已改变衰服,接受冠礼才所谓缛文。情直礼简,所以无受樛作绞。犹如校庠作胶庠,大功以上,小敛袭绖散带成服后绞,殇麻虽成服不绞,未成人礼简也不受之类。以日易月,应服七月的,哀伤不过七天;应服九月的,哀伤不过九天,如不饮酒、不作乐之类。查小敛带散麻,因为始死哀伤甚重,所以成服后即绞殇麻,终不绞,不更加严重于斩齐吗?此礼似乎不协调。以日易月,郑玄说生一个月的哭一天,尤其不对。如果有八岁殇,应当哭一百天吗?”

张氏监本正误说:“不满八岁以下的,都为无服的殇。”脱漏了“皆”字。

世佐

案:绖敖云“首绖是也”,木下曲曰“樛”。丧成人者,以绖围绕髪际,有余因垂之于项后,如木之下曲然。其文缛也。殇服之绖,仅足以绕额而已,不下曲而垂之,亦简畧之一事。故引以为不缛之证。以日易月,如注説,则哭之日数太多;如郝説,又失之太少。刘氏之言,庶得其中乎?説者谓汉文短丧以日易月,其言盖出于此。然汉文以二十七月之丧,更制为三十六日之服,实非以日易月之比也。又案刘説,原本于马融、王肃,而惟据齐斩之亲,不兼大功以下者言,则胜于旧矣。

译按:绖敖说“首绖是也”,木头向下弯曲叫做“樛”。为成年人服丧,用绖带围绕发际,多余的部分垂在颈后,就像木头向下弯曲那样。这是礼仪繁复的表现。未成年而死者的丧服绖带,仅仅够环绕额头罢了,不向下弯曲垂挂,这也是简略的一项。所以引用它作为不繁复的证据。用日数代替月数,如果按照注疏的说法,那么哭泣的天数就太多了;如果按照郝氏的说法,又显得太少了。刘氏的话,大概算是适中吧?解说的人认为汉文帝缩短丧期用日数代替月数,这话大概出自这里。然而汉文帝把二十七个月的丧期,改定为三十六天的服制,实际上并不是用日数代替月数的情况。又按刘氏的说法,原本出自马融、王肃,而且只依据齐衰斩衰至亲的情况,不兼顾大功以下亲属的情况来说,这就胜过旧说了。

叔父之长殇中殇

  世佐案兄之子为之也

  姑姊妹之长殇中殇

  世佐案侄及兄弟为之也

  昆弟之长殇中殇

世佐案:此不分适庶,据士礼而言也。若公子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亦然。其庶昆弟相为,则异于是。

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

黄氏曰:「妾服见大功章,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条。敖氏曰:『小功章云:『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则此服亦夫妻同也。』是章中不见『昆弟之子女子子』,今以下章例之,复攷其尊卑亲疎之次,则知亦当有此七字。盖传写者以其文同,故脱之耳。」

  世佐案世叔母为之也

  适孙之长殇中殇

世佐,案祖为之也。大夫已上同。凡言适孙,皆无适子者。

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之长殇,中殇。

世佐案:「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公为适子之长殇中殇

敖氏曰:「公亦有为适子长殇之服,则国君之世子亦必二十而后冠,如众人矣。」

  大夫为适子之长殇中殇

注曰:诸侯大夫不降适殇者,重适也。天子亦如之。疏曰:自叔父至大夫庶子为适,昆弟之长殇、中殇皆是成人,齐衰期。长殇、中殇殇降一等,在大功,故于此摠见之。又皆尊卑为前后次第作文也。公为适子,大夫为适子,皆是正统成人斩衰,今为殇死,不得着代,故入大功。特言适子者,天子诸侯于庶子则絶而无服,大夫于庶子降一等,故于此不言,唯言适子也。若言二适在下者,亦为重出其文,故也。

其长殇皆九月缨绖,其中殇七月不缨绖。

注曰:绖有缨者,为其重也。自大功以上,绖有缨,以一条绳为之;小功已下,绖无缨。

疏曰:绖之有缨,所以固绖,犹如冠之有缨,以固冠,亦结于颐下也。五服之正,无七月之服,唯此大功中殇有之。故《礼记》云:「九月、七月之丧,三时是也。」诸文唯有冠缨,不见绖缨。郑检此经,长殇有缨法,故知成人大功已下皆有之也。

敖氏曰:缨绖,缨其绖也。缨即绖之垂者。此大功之缨绖,亦右本在上。其异于成人者,散而不绞尔。缨绖止于大功九月,故此七月者,亦有大功而不缨绖,所以见其差轻也。此绖虽不缨,犹以麻之有本者为之,以其为大功之服也。

郝氏曰:「长殇九月,中殇七月,不言下殇降在小功也。成人大功,首绖不属,皆有缨,结项后。中殇大功七月,首绖如环,无缨,杀也。」

世佐案:缨冠绖要绖也。丧成人者,其文缛,故其着冠也,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齐衰以下,以布为之,又有要绖,以象大带,皆仪文之繁缛者。长殇首绖不樛垂,畧于成人矣,而有缨有绖,与成人同。中殇则并此二者而无之,不缛之甚也。

  右殇大功九月七月

郝氏曰:「尊属之殇,止于叔父、姑;自世父以上,长于父,则无殇。父母虽殇,不在殇服之等,其为斩、齐,犹之成人也。有如十八之父母死,为长殇;四五嵗之孤儿,九月服即除,可乎?古者男女年十二以上,皆可冠、笄。苟男已冠、娶,女已笄、嫁,虽殇,犹成人也。《丧服小记》云:「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为后者各以其服服。故鲁人不殇童子汪踦,变通在时,凡礼皆然。世佐案:十二而冠,为天子、诸侯言之,非大夫已下之达礼也。详见《士冠礼》。殇无为人父之道,冠而生子,礼也。安有为人父母而殇者乎?郝氏之言,盖勿深考耳。」

大功,布衰裳,牡麻绖,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

注曰:受犹承也。凡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正言三月者,天子、诸侯无大功,主于大夫、士也。此虽有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非内丧也。疏曰:天子七月而▯,诸侯五月而▯,虞而受服。然经正言三月者,主于大夫、士。三月▯者,云非内丧也者,彼国自以五月▯后【后下疑脱一受字】服,此诸侯为之,自以三月受服,同于大夫、士,故云主于大夫、士也【从杨氏圗节本】敖氏曰:齐衰以上,其

译叔父的长殇、中殇,

世佐认为,是由兄之子为其服丧。

姑母、姐妹的长殇、中殇,

世佐认为,是由侄女及兄弟为其服丧。

兄弟的长殇、中殇,

世佐认为:这里不区分嫡庶,是依据士的礼制而言的。如果是公子、大夫的庶子被立为嫡子,对待兄弟也是如此。至于庶兄弟之间相互服丧,则与此不同。

丈夫的兄弟之子,以及女儿(女子子)的长殇、中殇。

黄氏说:“妾的服丧规定见《大功章》中‘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一条。敖氏说:‘《小功章》记载:“兄弟的子女、女儿,丈夫的兄弟的子女、女儿”的下殇,那么此处的服丧也是夫妻相同的。’这一章中没有出现‘兄弟的子女、女儿’这七个字,现在参照下一章的体例,再考察尊卑亲疏的次序,就知道此处也应当有这七个字。大概是传抄者因为文字相同,所以遗漏了。”

世佐认为,是由世叔母为其服丧。

嫡孙的长殇、中殇,

世佐认为,是由祖父为其服丧。大夫及以上等级相同。凡是提到嫡孙,都是指没有嫡子的情况。

大夫的庶子为嫡兄弟的长殇、中殇服丧。

世佐认为:“父亲所不降等的,儿子也不敢降等。”

国君为嫡子的长殇、中殇服丧。

敖氏说:“国君也有为嫡子长殇服丧的规定,那么国君的世子也必定是二十岁以后才行冠礼,与普通人一样了。”

大夫为嫡子的长殇、中殇服丧。

注说:诸侯、大夫不降低嫡殇的服等,是因为重视嫡子。天子也是如此。疏说:从叔父到大夫庶子为嫡、兄弟的长殇、中殇,这些都是成人,应服齐衰期年。长殇、中殇比成人降一等,属于大功,所以在这里总括提及。又都是按照尊卑先后次序来撰写文章的。国君为嫡子、大夫为嫡子,都是正统成人应服斩衰,现在因殇死,不能代替成人之礼,所以列入大功。特别指明嫡子,是因为天子、诸侯对庶子是断绝而无服的,大夫对庶子降一等,所以这里不提及,只说嫡子。如果再说两个嫡子在下位的情况,也是为了避免重复赘述,所以省略。

其中的长殇都服丧九月,戴有缨的绖;其中的中殇服丧七月,不戴缨绖。

注说:绖有缨,是因为服丧较重。自大功以上,绖都有缨,用一条绳子制作;小功以下,绖没有缨。

疏说:绖有缨,是为了固定绖,就像冠有缨是为了固定冠一样,也系在下巴下面。五服的正统中,没有七月之服,只有此大功中殇有七月之服。所以《礼记》说:“九月、七月的丧期,是三时的意思。”其他文献只提到冠缨,没见到绖缨。郑玄检验此经文,长殇有缨的法度,所以知道成人大功以下都有缨。

敖氏说:缨绖,就是给绖加上缨。缨就是绖下垂的部分。此大功的缨绖,也是右本在上。它与成人的不同之处,在于散开而不绞紧。缨绖只到大功九月为止,所以这七月的服丧,也有大功但不戴缨绖,以此显示其稍轻。此绖虽然没有缨,仍然用有本根的麻制作,因为它是大功之服。

郝氏说:“长殇九月,中殇七月,不说下殇降在小功。成人大功,首绖不相连,都有缨,系在颈后。中殇大功七月,首绖如环,无缨,是减杀的意思。”

世佐认为:缨是系在冠和腰绖上的。为成人服丧,礼仪繁复,所以戴冠时,通屈一条绳子作为冠武,垂下的部分作为缨。齐衰以下,用布制作,又有腰绖,以象征大带,这些都是礼仪繁复之处。长殇的首绖不弯曲下垂,比成人简略,但有缨有绖,与成人相同。中殇则连这两者都没有,极其简略。

右殇大功九月七月

郝氏说:“尊属的殇,止于叔父、姑母;自世父以上,年长于父亲,则无殇。父母虽然殇,不在殇服的等级中,其服斩衰、齐衰,仍与成人一样。如果有十八岁的父母死去,算作长殇;四五岁的孤儿,九月服丧就除服,可以吗?古时男女十二岁以上,都可以冠、笄。如果男子已冠、娶妻,女子已笄、出嫁,虽然是殇,仍算成人。《丧服小记》说:‘男子冠了就不算殇,女子笄了就不算殇。’作为继承人各自按其服丧。所以鲁人不把童子汪踦当作殇,变通在于时势,所有礼制都是如此。世佐认为:十二岁行冠礼,是针对天子、诸侯而言的,不是大夫以下通行的礼制。详见《士冠礼》。殇没有为人父的道理,冠礼后生子,是合乎礼的。哪有为人父母而殇的呢?郝氏的话,大概没有深入考证。”

大功,穿布制的衰裳,用牡麻做绖,戴有缨的布带,三个月后改穿小功衰,即葛布九月之服。

注说:受,就是承接的意思。凡是天子、诸侯、卿大夫在虞祭之后,士卒哭过就改穿受服。明确说三个月,是因为天子、诸侯没有大功之服,主要针对大夫、士而言。这里虽然有国君为姑母、姐妹、嫁于国君的女儿服丧的情况,但不属于内丧。疏说:天子七月而虞,诸侯五月而虞,虞祭后改穿受服。然而经文明确说三个月,是针对大夫、士而言。三个月而虞,说不是内丧,是因为那国君自己五月虞祭后【“后”字下疑脱一“受”字】改服,此诸侯为之服丧,自己三个月改服,与大夫、士相同,所以说主要针对大夫、士【依据杨氏图节本】敖氏说:齐衰以上,其

绖皆不言绖缨,故于此成人大功言之,乃因轻以见重,且明有缨者之止于此也。受以小功衰者,説大功布衰裳,而以小功布衰裳受之也,即葛説麻绖带,就葛绖带也。三月而变衰,葛九月而除之。妇人异于男子者,不葛带耳,小功亦然。《檀弓》曰:妇人不葛带。此章特着受月者,以承上经无受之后,嫌与之同,亦且明受衰之止于此也。此三月受服,上下同之。章内有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而服问,又言君主适妇之丧,是诸侯虽无大功,而于其尊同者,若所不可得而絶者,亦服此服也。其姑姊妹、女子子之嫁于国君者,为外丧,君之受服固不视其卒哭之节。适妇虽内丧,而其礼则比于命妇,但三月而▯,故君亦惟三月而受服也。

译绖带都不提及绖缨,所以在这里针对成人大功之丧来说明,这是由轻推重,并且表明有绖缨的情况只到此为止。以小功衰受服,是说穿着大功布的衰裳,而用小功布的衰裳来替换它,也就是将葛布制成的绖带替换麻绖带,即换上葛绖带。三个月后更换衰服,九个月后除去葛绖。妇人不同于男子的地方,是不换葛带,小功之丧也是如此。《檀弓》说:妇人不换葛带。这一章特别注明受服的月份,是为了承接上文经文没有提到受服之后,担心人们误以为与上文相同,并且也表明受服只到此为止。这三个月受服的规定,上下等级都相同。章内提到国君为姑姊妹、嫁于国君的女儿服丧,而《服问》又说国君为嫡妇之丧服丧,这说明诸侯虽然没有大功之丧,但对于地位尊同的人,如果关系不可断绝,也服这种丧服。那些嫁于国君的姑姊妹、女儿,属于外丧,国君受服本来就不看她们卒哭的节次。嫡妇虽然是内丧,但其礼仪比照命妇,只是三个月就除服,所以国君也只在三个月后受服。

郝氏曰:此正服大功之制,为成人也。情微轻,故次殇绖。首要绖,缨首绖亦如要绖,不属以缨结于项后。大功以上皆然,独于此言者,以别于前中殇七月不缨绖者也。布带,以布为大带,五服同,详前。三月既▯之月,以小功布为衰,易始死所服大功衰也。大功之冠,小功之衰,接其冠布以为衰,曰受,即就也。去故就新曰即,去故麻带,就新葛带。礼既▯带绞葛,易麻即葛。九月,谓以葛带终九月之期也者,指下各为之人。按《杂记》丧冠条属,谓冠武连属不缺,则不用缨。《士冠礼》缁布冠缺项,青组缨属于缺,不属,故以缨结之。丧冠无缺,别于吉也。而首要绖皆不属,首绖有缨,大功以上同,惟小功以下首绖属不用缨,所谓环绖也。今世五服首绖皆属,非古也。

世佐案绖兼在首在要者,言缨冠缨,布带象大带者,言布于缨带之间,明是二者皆以布为之也。即葛,谓首绖要绖也。去麻服葛,无葛之乡则用顈带。本用布,至是则以轻细者易之,其轻重之差如衰。

传曰:「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

注曰:此受之下也。以发传者,明受尽于此也。又受麻绖,以葛绖间传。曰:大功之葛与小功之麻同。

疏曰:「云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者,此章有降、有正、有义。降则衰七升,冠十升;正则衰八升,冠亦十升;义则衰九升,冠十一升。十升者,降小功;十一升者,正小功。传以受服,不言降大功与正大功,直言义大功之受者。郑云:『此受之下,正据受之下发。』传者明受尽于此,义服大功,以其小功至▯,惟有变麻服葛,因故衰无受服之法,故传据义大功而言也。云『又受麻绖以葛绖者』,言受衰麻俱受,而传唯发衰,不言受麻以葛。故郑解之,引《间传》者,证经大功既▯变麻为葛,与小功初死同也。」

敖氏曰:大功布三等,受布二等。此于大功与受布各见一等者,但以其一一相当者言也。观此,则其上二等之受布亦可见矣。

张氏曰:大功卒哭后,各以其冠为受,或受十升,或受十一升。受十升者,降小功之布;受十一升者,正小功之布也。今传据大功而言,故注云「受」之下,引《间传》者,证大功葛绖大小之制也。

世佐案:大功布七升,若八升,若九升,传唯云九升,举其轻者而重者可知也。小功布十升,若十一升,若十二升,传唯云十一升,见大功三等之衰,其受同也。初丧之衰各异,而受衰同者,以其冠同也。冠同者,明其情有隆杀而服则同科也。斩衰受以齐衰之下,齐衰受以大功之上,大功受以小功之中,礼贵相变也。大功必受以中者,盖欲以小功之下十二升者为大功之受冠而然也。受服至是而穷矣,故小功以下无受。

  姑姊妹女子子适人者

疏曰:此等并是本期出降大功,故次在此。

敖氏曰:「不杖期章,不特着为此亲在室者之服,盖以此条见之,盖经之例然也。其他不见者,放此。」

郝氏曰:「姑姊妹女四者,已嫁死,皆大功;在室皆期,可知故不杖期条不及。」

  传曰何以大功也出也

注曰:「出必降之者,盖有受我而厚之者。」

疏曰:《檀弓》云:「姑姊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也。」夫自为之,禫杖期,故于此从薄为之,大功。

敖氏曰:「以出者,降其本亲之服,故此亦降之也。」

  从父昆弟

注曰:「世父、叔父之子也,其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曰:昆弟亲为之期,此从昆弟降一等,故次姑姊妹之下,谓之从父昆弟。世叔父与祖为一体,又与己父为一体,縁亲以致服,故云从也。

敖氏曰:「世叔父之子,谓之从父昆弟者,言此亲从父而别也,故以明之。从祖之义,亦然。」

  为人后者为其昆弟

疏曰:「在此者,以其小宗之后,大宗欲使厚于大宗之亲,故次之在从父昆弟之下。」

  敖氏曰其姊妹在室亦如之

传曰:「何以大功也?为人后者,降其昆弟也。」

疏曰:案《下记》云:「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故大功也。」若然,于本宗余亲

译郝氏说:这正是为成人服大功丧的制度。因为感情稍轻,所以排在殇服之后。首绖和腰绖,首绖也像腰绖一样,不用缨带系结在项后。大功以上的丧服都如此,唯独在这里特别说明,是为了区别于前面中殇七月不用缨带系结首绖的情况。布带,是用布做的大带,五服相同,详情见前文。三月既虞之月,用小功布做衰,更换始死时所穿的大功衰。用大功的冠布,接在小功衰上,称为“受”,也就是“就”的意思。去掉旧的换上新的叫“就”,去掉旧的麻带,换上新的葛带。礼制规定既虞之后腰绖用葛,更换麻带为葛带。九月,是说用葛带终了九个月的丧期,指的是下面各类服丧的人。按《杂记》中关于丧冠条属的记载,说冠武连属没有缺口,就不需要用缨带。《士冠礼》中缁布冠项后有缺口,青组缨系在缺口中,因为不连属,所以用缨带系结。丧冠没有缺口,以区别于吉冠。而首绖和腰绖都不连属,首绖有缨带,大功以上都相同,只有小功以下首绖连属不用缨带,这就是所谓的环绖。现在世间五服的首绖都连属,不符合古制。

世佐按:绖兼指首绖和腰绖,说用缨带系结,布带象征大带,是说在缨带之间用布,明确这两者都是用布做的。即葛,是指首绖和腰绖。去掉麻服换上葛服,没有葛的地方就用顈带。本来用布,到这里就用轻细的布更换,其轻重的差别如同衰布。

传文说:“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

注文说:这是受服的下限。用这句话来引发传文,是为了说明受服到此为止。又接受麻绖,用葛绖在传文中间隔说明。说:大功的葛布与小功的麻布相同。

疏文说:“说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这一章有降等、正等、义服三种情况。降等则衰布七升,冠布十升;正等则衰布八升,冠布也是十升;义服则衰布九升,冠布十一升。十升的,是降等的小功;十一升的,是正等的小功。传文以受服为说,不提降等的大功和正等的大功,只直接说义服大功的受服。郑玄说:‘这是受服的下限,正是根据受服的下限来引发传文的。’传文说明受服到此为止,义服的大功,因为小功到既虞时,只有变麻为葛的变化,因为原有的衰布没有受服的方法,所以传文根据义服的大功来说。说‘又接受麻绖用葛绖’,是说接受衰布和麻绖都接受了,而传文只引发衰布,不说接受麻绖用葛绖。所以郑玄解释它,引用《间传》,证明经文大功既虞变麻为葛,与小功初死时相同。”

敖氏说:大功布有三个等级,受服布有两个等级。这里在大功和受服布各只提到一个等级,只是以它们一一相应的来说。看这里,那么上面两个等级的受服布也可以知道了。

张氏说:大功卒哭之后,各自用他们的冠布作为受服,有的受十升,有的受十一升。受十升的,是降等小功的布;受十一升的,是正等小功的布。现在传文根据大功来说,所以注文说“受”的下限,引用《间传》,是为了证明大功葛绖大小的制度。

世佐按:大功布七升,或者八升,或者九升,传文只说九升,举出轻的,重的就可以知道了。小功布十升,或者十一升,或者十二升,传文只说十一升,可见大功三个等级的衰布,它们的受服是相同的。初丧时的衰布各不相同,而受服衰布相同,是因为它们的冠布相同。冠布相同,是为了表明感情有厚薄,但服制则同属一类。斩衰受服用齐衰的下等,齐衰受服用大功的上等,大功受服用小功的中等,礼制贵在相互变化。大功必定受服用中等的,大概是想用小功下等的十二升布作为大功的受服冠布,所以如此。受服到这里就穷尽了,所以小功以下没有受服。

姑、姊妹、女子子出嫁的

疏文说:这些都属于本来服期年丧,出嫁后降为大功,所以排在这里。

敖氏说:“不杖期章,不只特别记载在室亲属的丧服,大概是通过这一条可以看出,这是经文的体例。其他没有记载的,仿照这个。”

郝氏说:“姑、姊妹、女子子这四类人,已嫁死的,都服大功;在室的都服期年,可以知道,所以不杖期条没有涉及。”

传文说:为什么服大功呢?因为出嫁了。

注文说:“出嫁必须降等,大概是因为有接受我而厚待我的人。”

疏文说:《檀弓》说:“姑姊妹的丧服轻薄,大概是因为有接受我而厚待我的人。”自己为她们服丧,本应服期年丧并持杖,所以在这里从薄,服大功。

敖氏说:“因为出嫁了,降低本亲的丧服,所以这里也降低。”

从父昆弟

注文说:“世父、叔父的儿子,他们的姊妹在室,也这样。”

疏文说:亲兄弟为之服期年丧,这里从父昆弟降一等,所以排在姑姊妹之后,称为从父昆弟。世叔父与祖父为一体,又与自己父亲为一体,依凭亲情来定丧服,所以说“从”。

敖氏说:“世叔父的儿子,称为从父昆弟,是说这层亲属关系是从父亲那里分出来的,所以以此说明。从祖的意义,也是这样。”

为人后者为其昆弟

疏文说:“排在这里,是因为小宗的后代,大宗希望他厚待大宗的亲属,所以排在从父昆弟之后。”

敖氏说:他的姊妹在室也这样。

传文说:“为什么服大功呢?为人后者,降低对兄弟的丧服。”

疏文说:按《下记》说:“为人后者,对兄弟降一等,所以服大功。”如果这样,对本宗其余亲属

皆降一等。

世佐案:不云报者,于不杖期章,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已言之矣,故此畧之。

译都降一等。

世佐按:之所以不说“报”,是因为在“不杖期”这一章中,对于为别人立后的人为其父母服丧的情况,已经说过了,所以这里就省略了。

庶孙

注曰:「男女皆是下殇,小功。章曰:『为侄、庶孙、丈夫、妇人同。』」

疏曰:「卑于昆弟,故次之。庶孙从父而服祖期,故祖从子而服其孙大功,降一等。云男女皆是者,女孙在室,与男孙同。」

敖氏曰:「孙言庶者,对适立文也。孙于祖父母,本服大功,以其至尊,故加隆而为之期。祖父母于庶孙,以尊加之,故不报,而以本服服之也。」

郝氏曰:「庶孙谓众孙,异于无父继祖之适孙也。孙于祖皆期,祖于孙皆大功,尊卑之殊也。」

  适妇

  注曰适妇适子之妻

疏曰:「疏于孙,故次之。其妇从夫而服其舅姑期,其舅姑从子而服其妇大功,降一等者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不降其适也

  注曰妇言适者从夫名

疏曰:父母为适长三年,今为适妇不降一等,服期者,长子本为正体于上,故加至三年;妇直是适子之妻,无正体之义,故直加于庶妇一等,大功而已。

敖氏曰:「亦加隆之服,为之大功,非不降之谓也。妇从其夫,而服舅姑期,舅姑以正尊而加尊焉,故例为之小功。此异其为适,故加一等也。」

郝氏曰:「子为父后,故父为其妇大功,虽大夫不降适也。」

  女子子适人者为众昆弟

注曰:父在则同父,没乃为【为下似脱一为字】父后者,服期也。疏曰:前云姑姊妹女子子出适,在章首者情重,故至此女子子反为昆弟,在此者抑之,欲使厚于夫氏,故次在此也。

敖氏曰:「昆弟,云众对,为父后者立文,也是亦主言父没者之礼矣。礼,女子子成人而未嫁,或逆降其旁亲之期服。此言已适人者,乃为其昆弟大功,则是旁亲之期服之不可以逆降者,唯此耳。」

世佐案:众昆弟,凡不为父后者,皆是不杖期。章云:“女子子适人者,为其昆弟之为父后者。”为父后者,父之适长子也。不云“适昆弟”,而云“为父后者”,容立庶子及族人为后也。此与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期同,是应降而不降,重其继世故也。不必父后,乃为之服期。注説误。

  侄丈夫妇人报

  注曰为侄男女服同

疏曰:侄卑于昆弟,故次之。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妇人者,姑与侄在室、出嫁同,以侄女言妇人,见嫁出,因此谓侄男为丈夫,亦是长大之称。是以郑还以男女解之。

敖氏曰:「章首已见,为姑适人者之服,此似不必言。报,疑『报』字非误即衍。」

世佐案:此与上节经文,亦宜合为一节。言女子子适人者,为此四等之亲服,而此四等之亲,亦以是服报之也。丈夫,男昆弟及侄也;妇人,女昆弟及侄女也。此等皆期亲,降在大功云。妇人者,明其不以女昆弟及侄女之出嫁而又降也。姑姊妹适人者之服,已见上文,于是复云「报者」,上主为丈夫言,此则兼言妇人,故复云「报」以明之。

传曰:「侄者,何也?谓吾姑者,吾谓之侄。」

疏曰:「侄之名,惟对姑生称。若对世叔,唯得言昆弟之子,不得侄名也。」

  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

  疏曰以其义服故次在此

敖氏曰:「不言夫之世父母、叔父母,报文畧也。」

郝氏曰:「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夫为服期,则妻从夫服降一等,为大功。」

  传曰何以大功也从服也

  敖氏曰此释经意也

夫之昆弟何以无服也?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故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

注曰:道犹行也。言妇人弃性无常秩。嫁于父行则为母行,嫁于子行则为妇行。谓弟之妻为妇者,卑逺之故,谓之妇;嫂者,尊严之称。是嫂亦可谓之母乎?言不可。嫂犹叟也。叟,老人称也。是为序男女之别尔。若己以母妇之服服兄弟之妻,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则是乱昭穆之序也。治犹理也。父母兄弟夫妇之理,人伦之大者,可不慎乎?《大传》曰: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防名著,而男女有别【世佐案:刋本此节注文多脱误,今从《通典》《续通解》补正

译庶孙

注说:“男女都是下殇,服小功。经文说:‘为侄、庶孙、丈夫、妇人,服制相同。’”

疏说:“地位低于兄弟,所以排在后面。庶孙跟随父亲为祖父服齐衰期年,所以祖父跟随儿子为庶孙服大功,降低一等。说男女都是下殇,是指女孙在室,与男孙相同。”

敖氏说:“孙称庶,是相对于嫡孙而言的。孙对祖父母,本服大功,因为祖父母至尊,所以加重而服齐衰期年。祖父母对庶孙,因为尊贵而加重,所以不报服,而按本服服之。”

郝氏说:“庶孙指众孙,不同于无父而继祖的嫡孙。孙对祖父母都服齐衰期年,祖父母对孙都服大功,这是尊卑不同的缘故。”

适妇

注说:适妇,即嫡子之妻。

疏说:“比孙疏远,所以排在后面。妻子跟随丈夫为公婆服齐衰期年,公婆跟随儿子为儿媳服大功,降低一等。”

传问:为什么服大功?不降低对嫡子的服制吗?

注说:妇称适,是跟随丈夫的名分。

疏说:“父母为嫡长子服三年,现在为嫡妇不降低一等,服齐衰期年,是因为长子本是正统继承人,所以加重到三年;妇人只是嫡子的妻子,没有正统继承人的意义,所以只比庶妇加重一等,服大功而已。”

敖氏说:“也是加重的服制,服大功,不是说完全不降低。妇人跟随丈夫,为公婆服齐衰期年,公婆因为正统尊贵而加重,所以通常服小功。这里因为是嫡妇,所以加重一等。”

郝氏说:“儿子为父亲继承宗祧,所以父亲为他的妻子服大功,即使是大夫也不降低对嫡子的服制。”

女子子出嫁后为众兄弟

注说:父亲在世则同父,父亲去世后才为【此处似脱一“为”字】父亲继承宗祧者,服齐衰期年。疏说:前面说姑、姊妹、女子子出嫁,在章首是因为情义重,所以到这里女子子反而为兄弟,放在这里是为了抑制,想要使她们厚待夫家,所以放在这里。

敖氏说:“兄弟,说众,是相对于为父亲继承宗祧者而言的,这也是主要说父亲去世后的礼节。礼制,女子子成年而未嫁,或者预先降低旁亲的期年服制。这里说已出嫁的,才为她的兄弟服大功,那么旁亲的期年服制不可以预先降低的,只有这一种情况。”

世佐按:众兄弟,凡不为父亲继承宗祧者,都是不杖期。经文说:“女子子出嫁者,为她的兄弟中为父亲继承宗祧者。”为父亲继承宗祧者,是父亲的嫡长子。不说“嫡兄弟”,而说“为父亲继承宗祧者”,是容许立庶子及族人为后。这与大夫的庶子为嫡兄弟服期年相同,是应该降低而不降低,重视其继承宗祧的缘故。不一定必须是父亲继承宗祧者,才为他服期年。注解说错了。

侄、丈夫、妇人报

注说:为侄男女服制相同。

疏说:侄地位低于兄弟,所以排在后面。不说男子、女子,而说丈夫、妇人,是因为姑与侄在室、出嫁相同,以侄女称妇人,表明已出嫁,因此称侄男为丈夫,也是长大的称呼。所以郑玄还用男女来解释。

敖氏说:“章首已见,为出嫁的姑的服制,这里似乎不必再说。报,怀疑‘报’字不是错误就是衍文。”

世佐按:这与上一节经文,也应该合为一节。说女子子出嫁者,为这四等亲属服制,而这四等亲属,也以同样的服制回报。丈夫,指男兄弟及侄;妇人,指女兄弟及侄女。这些都属于期年亲,降低到大功。妇人,表明不因女兄弟及侄女出嫁而再次降低。为出嫁的姑姊妹的服制,已见上文,于是又说“报”,上面主要对丈夫而言,这里兼说妇人,所以又说“报”以明确。

传问:“侄,是什么?称我为姑的人,我称他为侄。”

疏说:“侄的名称,只对姑产生称呼。如果对世叔,只能说兄弟之子,不能称侄。”

夫的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

疏说:因为是义服,所以放在这里。

敖氏说:“不说夫的世父母、叔父母,是报文的省略。”

郝氏说:“夫的祖父母、伯叔父母,夫为服齐衰期年,则妻跟随夫服降低一等,为大功。”

传问:为什么服大功?是跟随服制。

敖氏说:这是解释经文的意思。

夫的兄弟为什么没有服制?那属于父辈的丈夫,妻子都属母辈;那属于子辈的丈夫,妻子都属妇辈。称弟弟的妻子为妇,那嫂子,也可以称为母吗?所以名称,是人伦治理中最重要的,能不谨慎吗?

注说:道即行。说妇人本性无常序。嫁给父辈则为母辈,嫁给子辈则为妇辈。称弟弟的妻子为妇,是因为卑远,所以称妇;嫂子,是尊严的称呼。那嫂子也可以称为母吗?说不可以。嫂犹叟也。叟,是老人的称呼。这是为了区分男女的次序。如果自己以母妇的服制服兄弟的妻子,兄弟的妻子以舅子的服制服自己,那就是乱了昭穆的次序。治即理。父母兄弟夫妇的道理,是人伦中最大的,能不谨慎吗?《大传》说: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防名著,而男女有别【世佐按:刊本此节注文多脱误,今从《通典》《续通解》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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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氏晏曰:「男女相为服,不有骨肉之亲,则有尊卑之异。嫂叔亲非骨肉,不异尊卑,恐有混交之失,故推使无服。」

译何晏说:“男女之间互相服丧,如果没有血缘亲属关系,那么就有尊卑等级的区别。嫂子与小叔子并非血缘亲属,也不存在尊卑等级的差异,恐怕会有男女混杂交往的过失,所以推演规定他们之间没有服丧之礼。”

疏曰:夫之昆弟何以无服?以下摠论兄弟之妻不为夫之兄弟服,夫之兄弟不为兄弟妻服之事也。若以弟妻为妇,即以兄妻为母,而以母服服兄妻,又以妇服服弟妻,又使妻以舅服服夫之兄,又使兄妻以子服服己夫之弟,则兄弟反为父子,乱昭穆之次序。故圣人深塞乱源,使兄弟之妻本无母妇之名,不相为服也。引《大传》云:同姓从宗,合族属者,谓大宗子同是正姓,姬、姜之类属聚也。合聚族人于宗子之家,在堂上行食燕之礼,即系之以姓而勿别,缀之以食而勿殊,是也。又云:异姓主名,治际防者,主名谓母与妇之名,治正也;际,接也。以母妇正接之防聚,则宗子之妻食燕族人之妇于房是也。云名著而男女有别者,谓母妇之名著,则男女各有分别而无淫乱也。

魏氏徴曰:「嫂叔之不服,盖推而逺之也。礼,继父同居则为之服,未尝同居则不为之服。从母之夫,舅之妻,二人不相为服。或曰同防缌,然则继父之徒,并非骨肉,服重由乎同防,恩轻在乎异居,故制服虽繋于名,亦縁恩之厚薄也。或有长年之嫂,遇孩之叔,劬劳鞠养,情若所生,分饥共寒,契阔偕老,譬同居之继父,方他人之同防,情义之深浅,宁可同日语哉!在其生也,爱之同于骨肉;及其死也,则推而逺之,求之本源,深所未谕。若推而逺之,是为不可生而共居,死同行路,重其生而轻其死,厚其始而薄其终,称情立文,其义安在?且事嫂见称,载籍非一,马援则其见必冠,孔伋则哭之为位,此躬践教义,仁深孝友,察其所行,岂非先觉者欤?请小功五月。」

问嫂叔古无服今有之何也?程子曰:“礼记曰:‘推而逺之也。’此説不是。古之所以无服者,只为无属。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今上有父有母,下有子有妇,叔父伯父,父之属也,故叔母伯母之服与叔父伯父同;兄弟之子,子之属也,故兄弟之子之妇服与兄弟之子同。若兄弟则已之属也,难以妻道属其嫂,此古者所以无服,以义理推不行也。今之有服亦是,岂有同居之亲而无服者?”朱子曰:“嫂叔之服,先儒固谓虽制服亦可,则徴议未为失也。”又问:“嫂叔无服,而程先生云‘后圣有作,须为制服’,曰‘守礼经旧法’,此固是好,才説起,定是那个不穏然有礼之权处。父道母道,亦是无一节安排着,‘推而逺之’便是合有服,但安排不得,故推而逺之。若果是鞠养于嫂,恩义不可已,是他心自住不得,又如何无服得?”

黄氏曰:「先师朱文公亲书藁本下云:『今案传意,本谓弟妻不得为妇,兄妻不得为母,故反言以诘之曰:『若谓弟妻为妇,则是兄妻亦可谓之母矣,而可乎?』言其不可尔,非谓卑逺弟妻而正谓之妇也。』注疏皆误,今论于此,而颇刋定其疏云:『妾服见大功章,大夫之妻为君之庶子条。』贞观十四年,太宗谓侍臣曰:『同防尚有缌麻之恩,而嫂叔无服,宜集学者详议。』侍中魏征等议:「请小功五月。」报,制可。至二十年,中书令萧嵩奏:「依正观为定。」今服制令为兄弟妻为夫之兄弟小功五月。

敖氏曰:「为夫之祖父母、世叔父母大功,皆从夫之期服者也。夫为其昆弟,亦期;妻若从而服之,亦当大功。今乃无服,故因而发传。母道、妇道,谓世叔母及昆弟之子妇之类也。此据男子所为服者而言,故继之曰:『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盖以当时有谓弟妻为妇者,故引而正之,以言其不可也。传之意,盖谓男子为妇人来嫁于己族者之服,惟在母、妇之行者则可;若尊不列于母,卑不列于妇,则不为之服,以其无母、妇之名也。故为昆弟之妻无服。经之此条,主于妻为其夫之党,传以从服释之,是也。又云:『夫之昆弟何以无服?』亦据妻不从夫而服其昆弟,发问亦是也。顾乃以男子不服昆弟之妻为答,此不惟失所问之意,又与夫之昆弟所以无服之义相违。盖妇人于夫之昆弟当从服,而乃不从服,其无服之义生于妇人,而非起

译疏文说:丈夫的兄弟为什么没有丧服?这是总论兄弟的妻子不为丈夫的兄弟服丧,丈夫的兄弟不为兄弟的妻子服丧这件事。如果把弟弟的妻子当作儿媳,那么也就把哥哥的妻子当作母亲,用母亲的丧服规格为哥哥的妻子服丧,又用儿媳的丧服规格为弟弟的妻子服丧,又让妻子用舅父的丧服规格为丈夫的哥哥服丧,又让哥哥的妻子用儿子的丧服规格为自己丈夫的弟弟服丧,那么兄弟反而变成了父子,扰乱了昭穆的次序。所以圣人彻底堵塞混乱的根源,使兄弟的妻子本来就没有母亲和儿媳的名分,因此互不服丧。引用《大传》说:“同姓的人跟随宗子,聚合族属”,是说大宗子拥有正统姓氏,姬、姜等类属聚集。在宗子家中聚合族人,在堂上行宴饮之礼,就是依附姓氏而不加区别,通过饮食而不加特殊对待,就是这样。又说:“异姓的人主要依据名分,治理交接的防范”,主要名分是指母亲和儿媳的名分,治理使之端正;际,是交接的意思。用母亲和儿媳的名分来端正交接的防范并聚集,就是宗子的妻子在房中宴请族人的妇女,就是这样。说名分显著而男女有别,是说母亲和儿媳的名分显著,那么男女各有分别而没有淫乱。

魏征说:“嫂叔之间不服丧,大概是推而远之的缘故。按照礼制,继父如果同居就为他服丧,未曾同居就不为他服丧。从母之夫、舅之妻,两人互不服丧。有人说同曾祖父的亲属服缌麻,那么继父这类人,并非骨肉至亲,服丧重是因为同居,恩情轻是因为异居,所以制定丧服虽然依据名分,也取决于恩情的厚薄。有的嫂子年纪很大,遇到年幼的叔叔,辛勤劳苦地抚养,感情如同亲生,分饥共寒,患难与共直到白头,比起同居的继父,对比他人的同曾祖父亲属,情义的深浅,怎么能同日而语呢!在他活着的时候,爱他如同骨肉;等到他死了,却推而远之,探究本源,深深感到难以理解。如果推而远之,那就是活着时不能共同居住,死了却像路人一样,重视活着的时候而轻视死后,开始时厚待而结束时薄待,根据情感确立礼文,其中的义理在哪里?况且侍奉嫂子受到称赞,记载在典籍中的不止一处,马援见到嫂子必定戴帽,孔伋为嫂子哭丧设立牌位,这是亲身践行教义,仁爱深厚且孝顺友爱,考察他们的行为,难道不是先觉之人吗?请求服小功五月。”

问:嫂叔古代没有丧服,现在有了,为什么呢?程子说:“《礼记》说:‘推而远之也。’这种说法不对。古代之所以没有丧服,只是因为没有亲属名分。丈夫属于父道的人,妻子都属于母道;丈夫属于子道的人,妻子都属于妇道。现在上面有父亲有母亲,下面有儿子有儿媳,叔父伯父,是父亲的亲属,所以叔母伯母的丧服与叔父伯父相同;兄弟的儿子,是儿子的亲属,所以兄弟儿子的儿媳的丧服与兄弟的儿子相同。至于兄弟是自己这一辈的亲属,难以用妻道来归属嫂子,这是古代之所以没有丧服,因为从义理推导行不通。现在有了丧服也是对的,哪有同居的亲人却没有丧服的呢?”朱子说:“嫂叔的丧服,先儒本来就说虽然制定丧服也可以,那么魏征的议论并没有失误。”又问:“嫂叔没有丧服,而程先生说‘后圣有所作为,必须制定丧服’,又说‘遵守礼经旧法’,这固然很好,才一说起,一定是那个不稳妥而有礼之权变的地方。父道母道,也没有一处安排妥当,‘推而远之’就是应该有丧服,只是安排不好,所以推而远之。如果确实是嫂子抚养,恩义不可断绝,是他心中无法安住,又怎么能没有丧服呢?”

黄氏说:“先师朱文公亲笔书写的草稿下面说:‘现在考察传文的意图,本意是说弟弟的妻子不能称为儿媳,哥哥的妻子不能称为母亲,所以反过来说来诘问:‘如果说弟弟的妻子是儿媳,那么哥哥的妻子也可以称为母亲了吗,这可以吗?’是说那样不行,并不是说卑远弟弟的妻子而正式称她为儿媳。’注疏都错了,现在论述于此,而大致删定其疏文说:‘妾的丧服见大功章,大夫的妻子为君主的庶子一条。’贞观十四年,太宗对侍臣说:‘同曾祖父的亲属还有缌麻之恩,而嫂叔没有丧服,应当召集学者详细商议。’侍中魏征等人议论:‘请求服小功五月。’回复,皇帝下诏同意。到贞观二十年,中书令萧嵩上奏:‘依照贞观时的规定确定。’现在的服制令规定为兄弟的妻子为丈夫的兄弟服小功五月。”

敖氏说:“为丈夫的祖父母、世叔父母服大功,都是从丈夫的期服而来的。丈夫为他的兄弟,也是期服;妻子如果跟随服丧,也应当是大功。现在竟然没有丧服,所以因而发出传文。母道、妇道,是指世叔母以及兄弟儿子的儿媳之类。这是根据男子所服丧服来说的,所以接着说:‘‘说弟弟的妻子是儿媳,那么嫂子也可以称为母亲吗?’大概是当时有人把弟弟的妻子称为儿媳,所以引出来纠正,以说明那样不行。传文的意思,大概是说男子为嫁入自己家族的女子服丧,只有在母亲、儿媳的名分下才可以;如果尊位不列入母亲,卑位不列入儿媳,就不为她服丧,因为她没有母亲、儿媳的名分。所以为兄弟的妻子没有丧服。经文这一条,主要针对妻子为丈夫的党类服丧,传文用从服来解释,是对的。又说:‘丈夫的兄弟为什么没有丧服?’也是根据妻子不跟随丈夫为他的兄弟服丧,发出疑问,也是对的。然而却用男子不为兄弟的妻子服丧来回答,这不仅失去了所问的意思,又与丈夫的兄弟之所以没有丧服的意义相违背。大概妇女对于丈夫的兄弟应当从服,而不从服,其没有丧服的意义产生于妇女,而不是起源于

于男子也。《檀弓》曰:「嫂叔之无服也,盖推而逺之,彼似善于此矣。」《尔雅》曰:「弟之妻为妇。」

译对于男子而言。《檀弓》说:“小叔与嫂子之间没有丧服关系,大概是为了推远他们,那似乎比这样(指有服)更好。”《尔雅》说:“弟弟的妻子称为妇。”

顾氏曰:谓弟之妻妇者,其嫂亦可谓之母乎【记大传文同】盖言兄弟之妻,不可以母子为比。以名言之,既有所闗而不通;以分言之,又有所嫌而不可以不逺。记曰:「嫂叔之无服也,盖推而逺之也。」夫外亲之同防,犹缌而独兄弟之妻不为制服者,以其分亲而年相亚,故圣人嫌之。嫌之故逺之,而大为之坊【曲礼:嫂叔不通问】不独以其名也,此又传之所未及也。存其恩于娣姒,而断其义于兄弟。夫圣人之所以处此者,精矣【大传疏曰:有从有服而无服,嫂叔是也;有从无服而无服,姊姒是也】嫂叔虽不制服,然而曰无服而为位者,惟叔嫂【奔丧】子思之哭嫂也为位【檀弓】何也?曰:是制之所抑,而情之所不可阙也。然而郑氏曰:「正言嫂叔,尊嫂也。若兄公与弟之妻,则不能也【正义曰:兄公与弟妻不为位者,卑逺之;弟妻于兄公不为位者,尊絶之】此又以补礼记之不及【檀弓言嫂叔之无服,杂记言嫂不抚叔叔不抚嫂,是兼兄公与弟妻】

张氏曰:妇人与夫之昆弟不相为服,常情所疑,故传于此发之。以为从父之妻可名为母,从子之妻可名为妇,故可相与为服。若弟之妻不可谓之妇,兄之妻不可谓之母,是路人也。路人而复为之服,近于乱矣,故推而逺之,塞乱源也。其谓之防,谓之妇者,立此名以尊严之,卑逺之耳。

世佐案:弟之妻为妇,文见《尔雅》,故郑君为之説曰:“谓弟之妻为妇者,卑逺之故,谓之妇,然非传义也。”朱子驳之,当矣。

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注曰:子谓庶子。

疏曰:大夫为此八者,本期今以为士,故降至大功,亦为重出,此文故次在此也。

敖氏曰:「大夫于士为异爵,故其丧服例降其旁亲之为士者一等,虽世叔父母亦降之,所以见贵贵之意胜也。」不杖期章为此亲之为大夫命妇者云:「大夫之子,此云大夫,互见其人以相备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尊不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注曰:「尊同,谓亦为大夫者,亲服期。」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母妻昆弟。

注曰:「公之庶昆弟,则父卒也;大夫之庶子,则父在也。其或为母,谓妾子也。」

疏曰:此并受厌,降卑于自降,故次在自降人之下。若云公子,是父在今继兄而言,昆弟又公子,父在为母,妻在五服之外,今服大功,故知父卒也。大夫之庶子,继父而言,又大夫卒,子为母,妻得伸其本服,今但大功,故知父在也。于适妻,君大夫自不降其子,皆得伸,今为母,但大功,明妾子自为己母也。

汪氏琬曰:戴徳《丧服变除》曰:「天子诸侯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其母大功,哭泣饮食,思慕犹三年。」贺循《丧服要记》凡降服既降,心丧如常月。」刘智谓小功以下不税,乃无心丧。又陈沈洙议:「元嘉立议,心丧以二十五月为限。」惟王俭《古今集记》终二十七月,为王逡所难。何佟之《仪注》亦用二十五月,无复心禫云云。是则心禫可废,心丧不可废也。宋服制凡如适孙祖在,为祖母为人后者,为其所生父母之类,皆许解官申心丧三年,盖犹遵用前代制也。自明以来,此礼不行,久当士大夫所宜讲求者。

传曰:「何以大功也?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也。」雷氏曰:「《公羊传》云:「国君以国为体,是以其人虽亡,其国犹存,故许有余尊以厌降之。」

疏曰:「公之庶昆弟,以其公在,为母妻厌,在五服外;公卒,犹为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

敖氏曰:「厌,谓厌其所为服者也。不得过大功,谓使服之者不得过此而伸其服也。国君于旁期而下,皆以尊厌而絶之。此三人者,皆君所絶者也。尊者之子,必从其父而为服。故君在,则公子于昆弟无服;而为母若妻于五服之外。君没矣,其死者犹为余尊之所厌,是以公子为此三人止于大功也。」

顾氏曰:「尊尊亲亲,周道也。诸侯有一国之尊,为宗庙社稷之主,既没而余尊犹在,故公之庶子于所生之母,不得伸其私恩,为之

译顾氏说:称弟弟的妻子为“妇”,那么她的嫂子也可以称为“母”吗?【《大传》的原文与此相同】这大概是说,兄弟的妻子,不可以用母子的关系来类比。从名分上说,虽然有关联却不相通;从情理上说,又有嫌疑而不能不疏远。《礼记》说:“嫂叔之间没有丧服,大概是为了推远他们。”那些外亲中同属缌麻服的,尚且要服缌麻,唯独兄弟的妻子不为对方制服,是因为她们名分亲近且年龄相仿,所以圣人对此有所避嫌。因为避嫌所以要疏远,并为此设立严格的界限【《曲礼》说:嫂叔之间不互通问候】不仅仅因为名分不同,这也是《传》文没有提及的。在妯娌之间保留恩情,而在兄弟之间断绝义理。圣人在处理这件事上,真是精微啊【《大传》疏说:有跟随父亲服丧却无服的情况,嫂叔就是;有跟随父亲无服也无服的情况,姐姐和嫂子就是】。嫂叔虽然不制服,然而说“无服却设位”的,只有叔嫂【见《奔丧》篇】。子思哭嫂子时设位【见《檀弓》篇】,为什么呢?回答说:这是礼制所压抑,但情感上不可缺少的。然而郑氏说:“正称嫂叔,是尊重嫂子。如果是伯叔父和弟弟的妻子,就不能这样【《正义》说:伯叔父和弟弟的妻子不设位,是因为地位卑下且疏远;弟弟的妻子对伯叔父不设位,是因为尊卑隔绝】。”这又是为了弥补《礼记》的不足【《檀弓》说嫂叔无服,《杂记》说嫂不抚叔、叔不抚嫂,这是兼指伯叔父和弟弟的妻子】。

张氏说:妇女不与丈夫的兄弟互相服丧,这是常情所疑惑的,所以《传》在这里加以阐发。认为父亲的妻子可以称为“母”,儿子的妻子可以称为“妇”,所以可以互相服丧。如果弟弟的妻子不能称为“妇”,哥哥的妻子不能称为“母”,那就是路人。对路人再为之服丧,就近乎混乱了,所以要推远他们,堵塞混乱的根源。称她们为“母”、为“妇”,是设立这样的名分来尊崇她们,实际上是贬低并疏远她们罢了。

世佐按:弟弟的妻子称为“妇”,文字见于《尔雅》,所以郑君解释说:“称弟弟的妻子为‘妇’,是因为卑下疏远的原因,称她为‘妇’,但这并不是《传》的本义。”朱子驳斥他,是正确的。

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儿子、兄弟、兄弟的儿子中身为士的人服丧。注说:儿子指庶子。

疏说:大夫为这八类人,本应服齐衰期年,现在因为他们身为士,所以降为大功,这也是因为重出,所以此文排列在这里。

敖氏说:“大夫与士爵位不同,所以他们的丧服惯例将旁亲中身为士的人降一等,即使是世叔父母也降等,这是为了显示尊贵的意思更胜一筹。”《不杖期》章为身为大夫命妇的这类亲属说:“大夫的儿子”,这里说“大夫”,是互相补充以完备其意。

《传》说:“为什么服大功呢?因为尊贵不同。如果尊贵相同,就可以服其亲服。”注说:“尊贵相同,指也是大夫的人,亲服为期年。”

公的庶出兄弟,大夫的庶出儿子,为母亲、妻子、兄弟服丧。

注说:“公的庶出兄弟,是指父亲已去世;大夫的庶出儿子,是指父亲还在世。其中为母亲服丧,是指妾生的儿子。”

疏说:这些人都是受厌降,降等比自降更低,所以排列在自降的人之后。如果说“公子”,是指父亲还在世,接着兄长而言,兄弟又是公子,父亲在世时为母亲、妻子在五服之外,现在服大功,所以知道父亲已去世。大夫的庶出儿子,接着父亲而言,又父亲已去世,儿子为母亲、妻子得以伸展本服,现在只服大功,所以知道父亲还在世。对于嫡妻,国君和大夫自己都不降等他们的儿子,都得以伸展,现在为母亲只服大功,明显是妾子为自己的母亲服丧。

汪琬说:戴德《丧服变除》说:“天子诸侯的庶出兄弟,大夫的庶出儿子,为他们的母亲服大功,哭泣饮食,思慕之情如同三年。”贺循《丧服要记》说:凡是降服的,降服之后,心丧如常月。”刘智认为小功以下不税丧,就没有心丧。又陈沈洙议:“元嘉年间立议,心丧以二十五月为限。”只有王俭《古今集记》主张终二十七月,被王逡所诘难。何佟之《仪注》也用二十五月,不再有心的禫祭等等。这就是说心禫可以废除,心丧不可废除。宋代服制凡是如嫡孙祖父母在世,为祖母;为人后者,为其所生父母之类,都允许解官申心丧三年,大概还是遵用前代的制度。自明代以来,此礼不行,久已成为士大夫所应当讲求的。

《传》说:“为什么服大功呢?先君余尊所厌降,不得过大功。”雷氏说:“《公羊传》说:‘国君以国家为身体,所以其人虽然死亡,其国家犹存,所以允许有余尊来厌降他们。’”

疏说:“公的庶出兄弟,因为公还在世,为母亲妻子受厌降,在五服之外;公去世,仍然为余尊所厌降,不得过大功。”

敖氏说:“厌,指厌降其所服的丧服。不得过大功,指让服丧者不得超过此等而伸展其丧服。国君对于旁亲期年以下的,都以尊厌而断绝。这三个人,都是国君所断绝的。尊贵者的儿子,必须跟随其父亲而服丧。所以国君在世,公子对兄弟无服;而为母亲或妻子在五服之外。国君去世了,死者仍然为余尊所厌降,所以公子为这三个人止于大功。”

顾氏说:“尊尊亲亲,是周代的道义。诸侯有一国之尊,是宗庙社稷的主宰,既已去世而余尊犹在,所以公的庶子对于所生的母亲,不得伸展其私恩,为之

大功也。大夫之尊不及诸侯,既没则无余尊,故其庶子于父卒为其私亲,并依本服如邦人也。亲不敌尊,故厌;尊不敌亲,故不厌。此诸侯、大夫之辨也。」

译这是大功之服。大夫的尊贵不及诸侯,去世后便没有剩余的尊贵,所以他的庶子在父亲去世后,为私亲服丧,都依照本来的丧服等级,如同邦人一样。亲情不敌尊贵,所以被压抑;尊贵不敌亲情,所以不被压抑。这就是诸侯与大夫的区别。」

姜氏曰此释公之庶昆弟也

大夫之庶子,则从乎大夫而降也。

注曰:「言从乎大夫而降,则于父卒如国人也。昆弟,庶昆弟也。旧读『昆弟』在下,其于厌降之义,宜蒙此传也。是以上而同之。」

疏曰:「大夫之子,据父在,有厌,从于大夫,降一等;大夫若卒,则得伸,无余尊之厌也。」

敖氏曰:大夫之子从乎大夫而降,谓尊降之义在大夫而不在己也。大夫于所服者,或以尊加之而降一等,亦谓之厌。此三人者,皆大夫之所降者也,其子亦从其父而降之一等,为大功,与公子父没之礼同。大夫没,子乃得伸其服,以其无余尊也。此传言公之昆弟、大夫之庶子,是服之所以同者备矣。而诸侯、大夫尊厌轻重逺近之差,亦畧于是乎见焉。推而上之,则天子之所厌者,又可知矣。先儒乃以天子之子同于公子之礼,似误也。

张氏曰:「据注及疏,此经文『昆弟』二字旧在传后,郑君始移在传前,与母妻合文。」

  姜氏曰此释大夫之子也

  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注曰父所不降谓适也

  姜氏曰此因言适子也

世佐案:注所谓适者,兼适母、适子之妻、适昆弟而言。姜专指适子,非。

  皆为其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

注曰:「皆者,言其互相为服,尊同则不相降。其为士者,降在小功。适子为之,亦如之。」

疏曰:承上文「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之下,则是上二人也。以其二人为父所厌降,今此从父昆弟为大夫,故此二人不降而服大功,依本服也。郑云:互相为服者,以彼此同是,从父昆弟相为着服,故云皆是互见之义,故也。

敖氏曰:此文承上经两条而言,则皆云者,皆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也。大夫公之昆弟于此亲,则尊同也。大夫之子于此亲,则亦以其父之所不降者也。故皆服其亲服。《春秋》传曰:「公子之重视大夫,公之昆弟降其昆弟之为公子者,不降其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则知先君余尊之所厌止于上三人耳。

郝氏曰:「大夫之庶子,以大夫之期,皆降,故从之也。苟父之所不降,如世叔父与昆弟,彼此皆大夫,则皆大功,贵同也。如从父昆弟为士,则降为小功矣。」

张氏曰:经文皆字,谓上文公庶昆弟大夫庶子并然也。注以互相为释之,恐未当。注其为士者,从父昆弟之为士者也,适子为之,亦如之。明不特大夫之庶子不为之降也,此又依经推言之。

世佐案:皆字之义,敖説得之。郝以此句连于上节之传,故其为説如此,误。

  为夫之昆弟之妇人子适人者

注曰:「妇人子者,女子子也。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见恩疏。」陈氏诠曰:「妇人者,夫之昆弟之子妇也;子者,夫之昆弟之女子子适人者也。此是二人,皆服大功。先儒皆以妇人子为一人,此既不辞,且夫昆弟之子妇复见何许耶?」

疏曰:此亦重出,故次从父昆弟下。此谓世叔母为之服,在家期,出嫁大功。

敖氏曰:「是服夫妻同也。上经不言夫为之者,其文脱与?或言女子子,或言妇人子,互文以见其同耳。」郝氏曰:「妇人子适人者,即齐衰三月,继父妻之子也。此为之服者,即前夫之昆弟妇,所谓娣姒而夫死寡居者也。其夫之昆弟死,其妻穉子幼,与其子适人死,则先伯叔母为大功礼。世叔母于夫昆弟之子不杖期,今从其母再嫁,降为大功。继父传云:『子无大功之亲』,此其有齐期之亲者,而亦从母适人,故降也。」姜氏曰:「妇人子注释恐非。或曰妇人子对妾而言。」世佐案:「此当以注説为正,不云女子子而云妇人子,敖以为互文是也。」陈氏分妇人及子适人者为二,亦可备一解。郝讲二説,则悖于理矣。

  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

马氏曰:「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

注曰:下传曰:「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指,为此也。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自为其子,期异于女君也。士之妾为君之众子,亦期。」

王氏肃曰:「大夫之妾为他妾之

译姜氏说:这是解释国君庶出兄弟的服制。

大夫的庶子,则跟随大夫而降低服等。

注说:“说跟随大夫而降低服等,那么父亲去世后就像普通人一样。昆弟,指庶出的昆弟。旧读将‘昆弟’放在下文,关于厌降的意义,应当承接此传文。因此将上文与之等同。”

疏说:“大夫的儿子,依据父亲在世,有压抑,跟随大夫,降一等;大夫如果去世,则得以伸张,没有剩余尊长的压抑了。”

敖氏说:大夫的儿子跟随大夫而降低服等,是说尊降的意义在于大夫而不在于自己。大夫对于所服丧的对象,有的因为尊长而降低一等,也称为厌。这三个人,都是大夫所降低服等的对象,他们的儿子也跟随父亲降低一等,服大功,与公子父亲去世后的礼制相同。大夫去世后,儿子才得以伸张其服制,因为已经没有剩余的尊长了。此传文说国君的昆弟、大夫的庶子,是服制之所以相同的原因完备了。而诸侯、大夫尊厌轻重远近的差别,也大致在这里显现出来。推而向上,那么天子所压抑的对象,也就可知了。先儒认为天子的儿子与公子的礼制相同,似乎有误。

张氏说:“根据注和疏,此经文‘昆弟’二字旧在传文之后,郑玄才移到传文之前,与母妻合文。”

姜氏说:这是解释大夫的儿子的服制。

父亲所不降低服等的,儿子也不敢降低服等。

注说:父亲所不降低服等的,指嫡子。

姜氏说:这是由此谈及嫡子。

世佐案:注所说的嫡者,兼指嫡母、嫡子之妻、嫡昆弟而言。姜氏专指嫡子,不对。

都为其从父昆弟中做大夫的人。

注说:“皆,是说他们互相为对方服丧,尊同则不互相降低服等。其为士的人,降低在小功。嫡子为他们服丧,也如此。”

疏说:承接上文‘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之下,则是上述两个人。因为这两个人被父亲压抑降低服等,现在这从父昆弟做大夫,所以这两个人不降低服等而服大功,依照本服。郑玄说:互相为服者,因为彼此同为从父昆弟互相着服,所以说皆是互见之义,故也。

敖氏说:此文承接上文两条经文而言,那么皆字,皆指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大夫公之昆弟对此亲,则尊同。大夫之子对此亲,则也因为其父亲所不降低服等。所以都服其亲服。《春秋》传曰:‘公子之重视大夫,公之昆弟降低其昆弟中做公子的人,不降低其从父昆弟中做大夫的人。’则知先君余尊所压抑的止于上述三个人罢了。

郝氏说:“大夫的庶子,以大夫的期服,都降低,所以跟随他。如果父亲所不降低的,如世叔父与昆弟,彼此都做大夫,则都服大功,贵同。如果从父昆弟为士,则降低为小功了。”

张氏说:经文皆字,谓上文公庶昆弟大夫庶子并然也。注以互相为释之,恐未当。注其为士者,从父昆弟之为士者也,适子为之,亦如之。明不特大夫之庶子不为之降也,此又依经推言之。

世佐案:皆字之义,敖氏说得对。郝氏将此句连于上节之传,故其解说如此,错误。

为丈夫的昆弟的妇人子出嫁的人。

注说:“妇人子者,女子子也。不说女子子者,因为出嫁见恩疏。”陈氏诠曰:“妇人者,夫之昆弟之子妇也;子者,夫之昆弟之女子子适人者也。这是两个人,都服大功。先儒都以妇人子为一人,此既不辞,且夫昆弟之子妇复见何许耶?”

疏说:此亦重出,故次从父昆弟下。此谓世叔母为之服,在家期,出嫁大功。

敖氏说:“是服夫妻同也。上经不言夫为之者,其文脱与?或言女子子,或言妇人子,互文以见其同耳。”郝氏曰:“妇人子适人者,即齐衰三月,继父妻之子也。此为之服者,即前夫之昆弟妇,所谓娣姒而夫死寡居者也。其夫之昆弟死,其妻穉子幼,与其子适人死,则先伯叔母为大功礼。世叔母于夫昆弟之子不杖期,今从其母再嫁,降为大功。继父传云:‘子无大功之亲’,此其有齐期之亲者,而亦从母适人,故降也。”姜氏曰:“妇人子注释恐非。或曰妇人子对妾而言。”世佐案:“此当以注説为正,不云女子子而云妇人子,敖以为互文是也。”陈氏分妇人及子适人者为二,亦可备一解。郝讲二説,则悖于理矣。

大夫的妾为君主的庶子。

马氏说:“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

注说:下传曰:“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指,为此也。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自为其子,期异于女君也。士之妾为君之众子,亦期。”

王氏肃曰:“大夫之妾为他妾之

子,大功九月;自诸侯以上,不服。」

疏曰:妾为君之庶子,轻于为夫之昆弟之女,故次之。引下传者,彼传为此经而作也。在下者,郑。彼云:「文烂在下耳」,故也。云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者,妾从女君服,得与女君同。又云:「自为其子期异于女君也者」,以其女君从夫降其庶子,大功夫不厌妾,故自服其子期也。云士妾为君之众子亦期,谓亦可得与女君同也。

译儿子,服大功九个月;从诸侯以上,不穿丧服。」

疏说:妾为君主的庶子服丧,比为她丈夫的兄弟的女儿服丧要轻,所以排在后面。引用下面的传文,是因为那传文是为这条经文而作的。在下者,指郑玄。他说:“文烂在下耳”,所以如此。说妾为君主的长子也服三年丧,是因为妾跟随女君服丧,得以与女君相同。又说:“自为其子期异于女君也者”,这是因为女君跟随丈夫降低对庶子的服丧等级,大功的服制不能压制妾,所以妾自己为儿子服期年丧。说士的妾为君主的众子也服期年丧,是说也可以与女君相同。

敖氏曰:「此服亦从乎其君而服之也。大夫为庶子大功,女子子在室亦如之。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自为其子期。经于妾为君之党服,皆畧之。惟着大夫之妾,以见其异,则士之妾不言可知矣。」

郝氏曰:「妾谓夫为君,谓嫡为女君,庶子女子子,皆夫君之血属,不言长子,长子三年,大夫不降适也,必言君,明非妾亲生子也。」

世佐案:庶子,谓适妻所生第二以下,及他妾之子也。女子子,在室与嫁于大夫者,亦存焉。惟适长子及己所生,则异于是。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

注曰:旧读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

疏曰:此是女子子逆降旁亲,又是重出,故次之于此。知逆降者,此经云嫁者为世父已下出降大功,自是常法。更言未嫁者亦为世父以下,非未嫁逆降而何?云旧读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者,此马融之辈旧读如此。郑以此为非,故此下注破之也。

敖氏曰:此着其隆之之节,异于他亲也。在室而逆降,正言此七人者,盖世父母、叔父母与姑之期,为旁尊之加服;姊妹之期,虽本服,然以其外成也,故并世父以下皆于未嫁而畧从出降,明其异于父母昆弟也。此服无为妻、为妾之异,经惟以嫁为言者,约文以包之耳。前经见姊妹适人者,及为夫之昆弟之妇人子适人者,此世父母而下为凡女子子之降服也。其服惟以适人为节,以此见逆降之服无报礼也。

姜氏曰:「此章马氏旧读,正合经传之义,而注疏自溺其防,遂致经义爚乱,今从旧读。」

世佐案:女子子在室,为此七人皆期服。其嫁者因出降也。不云适人,而云嫁者,见其虽贵为大夫妻,不再降也。大夫妻尊与大夫同礼,宜降其旁亲,而不降其世叔父者,以其与己之祖若父为一体,而其妻又与世叔父为一体,皆旁亲之最尊者。今既以出降在此矣,若又以尊降为小功,母乃太薄乎?故不敢也。姑姊妹亦不降者,指成人而未嫁者言也。未成人当降为殇服,若适士当降为小功。下文言大夫之妻为姑姊妹为命妇者,大功,则其不为命妇者降可知矣。大夫妻得以尊降其姑姊妹者,妇人外成,比世叔父为少杀也。女子子未嫁者,曷为亦降其旁亲乎?曰:逆降也。逆降之义奈何?曰:昏姻之时,男女之正,王政之所重也。女子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谓父母丧也。圣人权于二者之间,以父母之丧较之昏姻之时,则服重而时轻,故使之遂其服。以世叔父诸丧较之昏姻之时,则服轻而时重,故使之遂其时。此逆降之礼所由设也。女子子所逆降者,惟此七人耳,以其皆期服故也。若大功以下可以无妨于时,则不须逆降矣。其不云在室而云未嫁者,女子子在室与男子同礼之常也。唯其年已及笄,故虽未嫁而得从出降之例,所以通其变也。传以成人而未嫁者释之,得经意矣。

传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下。言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

注曰:此不辞,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见之。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曽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见之矣。传所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文,烂在下尔。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

疏曰: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此传当在上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下,烂脱误在此。但下言二字及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九字摠十一字,既非子夏自着,又非旧读者自安,必自郑君置之。郑君欲分别旧读者如此意趣,然后以注破之。云此不辞者,谓分别文句,不是解义言辞也。云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明之者。此郑欲就旧章读破之。案不杖期章云: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又云: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自为其亲,

译敖氏说:“这种服制也是跟随其君而服丧的。大夫为庶子服大功,在室的女儿也如此。妾为君主的长子服三年,为自己所生的儿子服期年。经文对于妾为君主的亲属服丧,都略去了。只特别指出大夫的妾,以显示其不同,那么士的妾不言自明了。”

郝氏说:“妾称丈夫为君,称正妻为女君,庶子和在室的女儿,都是君主的血亲,不提及长子,是因为长子服三年,大夫不降低为嫡子所服的丧礼,必定要提及‘君’,以表明这不是妾亲生的儿子。”

世佐按语:庶子,指正妻所生的第二子及以下,以及其他妾所生的儿子。女子子,包括在室的和嫁与大夫的,也都包含在内。只有嫡长子和自己所生的儿子,则与此不同。

女子子中已出嫁的和未出嫁的,为伯父、叔父、姑母、姐妹服丧。

注说:旧的读法是将‘大夫之妾’与‘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连读,意思是说大夫的妾为这三类人服丧。

疏说:这是女子子逆降旁亲的服制,又是重复出现的内容,所以列在此处。知道是逆降,是因为此经文说已出嫁的为伯父以下出降服大功,这本来是常法。又说未出嫁的也为伯父以下服丧,如果不是未出嫁者逆降,又是什么呢?所谓旧读将‘大夫之妾’与‘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连读,意思是说大夫的妾为这三类人服丧,这是马融等人的旧读法。郑玄认为这是错误的,所以在下面的注中驳斥它。

敖氏说:这里特别指出其隆重的节度,不同于其他亲属。在室而逆降,正是说这七个人,大概是伯父、叔父与姑母的期年之服,是为旁系尊长加服;姐妹的期年之服,虽然是本服,但因为她已外成,所以连同伯父以下都在未出嫁时略从出降之例,以表明其不同于父母兄弟。这种服制没有为妻、为妾的区别,经文只以‘嫁’来说,是约略文字以包含所有情况。前文已见姐妹嫁人者,以及为丈夫的兄弟的妇人子嫁人者,这里伯父以下是所有女子子的降服。其服制只以嫁人为节度,由此可知逆降之服没有报礼。

姜氏说:“这一章马融的旧读,正符合经传的意义,而注疏自陷于偏颇,导致经义混乱,现在遵从旧读。”

世佐按语:女子子在室,为这七个人都服期年。已出嫁者因为出降的缘故。不说‘适人’而说‘嫁’,是表明她虽然贵为大夫妻,不再降服。大夫妻尊贵与大夫妻同礼,理应降服其旁亲,却不降服其伯叔父,是因为伯叔父与自己的祖父或父亲为一体,而其妻又与伯叔父为一体,都是旁亲中最尊贵的。现在既然已经以出降列在此处了,如果又因尊贵降为小功,那就太薄情了,所以不敢这样做。姑母姐妹也不降服,是指成人而未嫁者而言。未成人应当降为殇服,如果嫁与士则降为小功。下文说大夫的妻子为姑母姐妹中为命妇者服大功,那么不为命妇者降服就可想而知了。大夫妻得以因尊贵降服其姑母姐妹,是因为妇人外成,比伯叔父稍轻。女子子未嫁者,为什么也降服其旁亲呢?回答说:这是逆降。逆降的意义是什么呢?回答说:婚姻之时,男女之正,是王政所重视的。女子二十岁出嫁,有故则二十三岁出嫁,指的是父母丧。圣人在两者之间权衡,以父母之丧与婚姻之时相比,则服重而时轻,所以让她完成服丧。以伯叔父诸丧与婚姻之时相比,则服轻而时重,所以让她完成时间。这就是逆降之礼设立的原因。女子子所逆降的,只有这七个人,因为他们都服期年。如果大功以下不妨碍时间,就不需要逆降了。经文不说‘在室’而说‘未嫁’,是因为女子子在室与男子同礼是常情。只有她年已及笄,所以虽未嫁而得从出降之例,以通其变。传文以成人而未嫁者解释,符合经文之意。

传文说:“已出嫁者,是指嫁与大夫的人;未嫁者,是指成人而未嫁的人。为什么服大功呢?妾为君主的亲属服丧,得与女君相同。说为伯父、叔父、姑母、姐妹,是指妾自己服其私亲。”

注说:这不是解义的言辞,实际上是妾,于是自己服其私亲,应当说明这一点以见之。齐衰三月章说:“女子子已出嫁者,未出嫁者,为曾祖父母。”经文与此相同,足以见之了。传文所说的:“为什么服大功呢?”妾为君主的亲属服丧,得与女君同文,脱落误在此处。女子子成人者,有出嫁降旁亲及将出嫁者,明显应当及时。

疏说:传文说“为什么服大功呢?妾为君主的亲属服丧,得与女君相同。”这段传文应当在“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之下,脱落误在此处。但下文说“及者”,是指妾自己服其私亲。九字总共十一字,既不是子夏自己写的,也不是旧读者自己安放的,必定是郑君放置的。郑君想要分别旧读者如此意趣,然后以注驳斥。说“这不是解义的言辞”,是指分别文句,不是解义言辞。说“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明之者”,这是郑君想要就旧章读破之。案不杖期章说:女子子嫁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又说: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自为其亲,

皆言其以明之。今此不言其明,非妾为私亲也。又引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见之矣。彼二人为曾祖,是正尊,虽出嫁亦不降;此则为旁亲,虽未嫁亦逆降。圣人作文是同,足以明之。明是二人为此七人,不得以嫁者未嫁者上同君之庶子下文为世父以下为妾自服私亲也。云传所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文烂在下尔者,此传为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而发,应在女子子之上,君之庶子之下,以简札韦编烂断,后人错置于下,是以旧读遂悮也。云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谓女子子十五已后,许嫁笄为成人,有出嫁之道,是以虽未出即逆降世父已下旁亲也。云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者,谓女子子年十九后,年二月冠子娶妻之月,其女当嫁,今年遭此世父已下之丧,若依本服期者,过后年二月不得及时逆降,在大功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则于二月得及时而嫁也。

译大家都说这是为了阐明它的含义。现在这里不直接说它的含义,并不是我为了私亲而曲解。又引用《齐衰三月》篇说:女子无论是已出嫁还是未出嫁,为曾祖父母服丧,经文与此相同,足以证明这一点。那两个人为曾祖父母服丧,因为曾祖父母是正尊,所以即使女子已出嫁也不降等;而这里是为旁系亲属服丧,所以即使女子未出嫁也要预先降等。圣人写作的用意是相同的,足以阐明这一点。这说明这两个人为这七个人服丧,不能因为女子已嫁或未嫁,就向上等同于君主的庶子,也不能向下等同于妾为自己私亲服丧。

郑玄说传文所说的:“为什么服大功呢?”是因为妾为君主的亲属服丧,得以与女君相同。经文杂乱在下方的原因,是因为这条传文是为大夫的妾为君主的庶子服丧而发的,本应在“女子子”之上、“君之庶子”之下,因为简札韦编腐烂断裂,后人错误地将其置于下方,所以旧有的读法就错了。

郑玄说女子成人者有出嫁之道,是指女子十五岁以后,许配人家并加笄,便算成人,有了出嫁的道理,所以即使尚未出嫁,也要预先为世父以下的旁系亲属降等服丧。

郑玄说“及将出者”,是为了说明应当及时,是指女子十九岁以后,到了二月冠子娶妻的月份,那女子应当出嫁,如果今年遭遇世父以下亲属的丧事,如果按照原本的服制服齐衰期年,过了明年二月就不能及时降等,而在大功之末可以嫁子,那么在二月就能及时出嫁了。

黄氏曰:「先师朱文公亲书藁本云:『传先解嫁者未嫁者,而后通以上文君之庶子,并以妾与女君同释之』,乃云下言为世父母以下,而以自服私亲释之,文势似不误也。」又批云:「此一条旧读正得传意,但于经例不合。郑注与经例合,但所改传文似亦牵强。又未见妾为己之私亲,本当服期者,合着何服?疏言十一字是郑所置。今详此十一字中包为世至姊妹十字,苦无上下文,即无所属,未详其説,可更攷之。」又有问:「大夫之妾章,先生云:『此段是郑注时已疑传文之误』。今考女子适人者为父母及昆弟之为父后者,已见于齐衰期章,为众兄弟,又见于此大功章,惟伯叔父母姑姊妹之服无文,而独见于此,则当从郑注之説无疑矣。」此条内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夫党服通用。

敖氏曰:传者以此经合于上,谓皆大夫之妾为之,故其言如此。何以大功怪其卑贱而服之降否,如尊者然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释所以大功之意。言大夫于此,庶子女子子或以尊降之,或以其尊同而不降,皆在大功。妻体其夫服,宜如之。妾则不体君,而此服亦大功者,以是三人者皆君之党,已因君而服之,故其降若否,亦视君以为节,而不得不与女君同,固无嫌于卑贱也。然此但可以释为君之庶子之文,若并女子子未嫁者言之,则不合于经。盖经初无为女子子未嫁者之礼,且凡云嫁者,皆指凡嫁于人者而言,非必谓行于大夫而后为嫁也。又谓为世父母以下,皆妾为私亲之服,亦不合于经。盖此乃适人者之通礼,经必不特为此妾发之。又此妾为私亲大功者,亦不止于是也。传説俱失之详。传者之意,盖失于分句之不审,又求其为嫁者大功之説而不可得,故强生嫁于大夫之义以自傅防。既以女子子嫁者未嫁者属于上条,则为世父母以下之文无所属。又以为亦大夫之妾为之,遂使一条之意析而为二,首尾衡决,两无所当,实甚误也。攷此传文,其始盖引大夫之妾至未嫁者之经文而释之,故已释其所谓本条者之防,复以下言云云,并释下经。今在此者乃郑氏移之耳。按注云: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明之矣。者谓二经之文同,足以明其不当如旧説也。

郝氏曰:「大夫女嫁于大夫,为大功,不降;未嫁,无属,降期,为大功。君之党即大夫庶子与女子女,君同大夫服,妾同女君服也。世父母以下,妻私亲皆大功,如常。妾不体君,得自遂也。」按此节文义甚明,郑谓有错简,非也。彼以大夫之妾为君庶子别为一条,安得不疑为错简乎?郑以传为不足信,世儒纂礼欲并传弃之,郑始作俑矣。

张氏曰:旧读与传文甚协,郑君必欲破之,不知何故?且女子未嫁而逆降旁亲,于义亦自可疑,两存其説可也。

万氏斯大曰:此条言大夫之妾当服大功者,在君之家有君之庶子及女子子嫁者、未嫁者,在私家有其世叔父母、姑姊妹,经传甚明,而郑氏不从其解,非经诬传,莫此为甚。大凡妾为女君之服,皆从乎女君,但大夫之庶子父母降服大功,妾从女君而服此礼甚明,传特恐人疑于女子之嫁者同于未嫁者,故特着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明其因尊同而不降也;又特着曰「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也」,明其惟成人故大功,否则又当降为殇服也。更恐疑于为世叔父母、姑姊妹何以亦为君党之服,又特着曰「妾自服其私亲也」,词义有何可疑,而妄疑传为脱烂,故特正之。姜氏曰:旧读两为字对看甚明,而注乃折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为一条,女子子嫁者、未嫁者合下为世叔父母等为一条,又以未嫁者例不得降,故又为逆降旁亲欲其及时而嫁之説以通之,其説与经传殊别。据引齐衰三月章「女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条,以谓经例正同,然考经「大夫及大夫之妻为姑姊妹嫁于大夫者大功,为适士者小功」,则其妾服君之党而为嫁于大夫者大功,适士者小功,经例亦甚明也。窃谓万氏发明深切,此条合从旧读,即如郑义亦可

译黄氏说:“先师朱文公亲笔在草稿上写道:‘传文先解释嫁者和未嫁者,然后通连上文君主的庶子,并把妾与女君一同解释’,接着说下文讲为世父母以下,而用为自己私亲服丧来解释,文势似乎没有错误。”又批注说:“这一条旧读正好符合传文的意旨,但与经文的体例不合。郑玄的注与经文体例相合,但他所改动的传文似乎也很牵强。又没见到妾作为自己的私亲,本当服期年丧的,应当穿什么丧服?疏文中那十一字是郑玄所添加的。现在详细考察这十一字中包含‘为世父母至姊妹’十字,如果没有上下文,就没有归属,其说法尚不明确,可再加以考证。”又有问:“大夫之妾章,先生曾说:‘这段是郑玄作注时已怀疑传文有误’。现在考证女子出嫁后为父母及作为父亲后代的昆弟服丧,已见于齐衰期章;为众兄弟服丧,又见于此大功章;只有伯叔父母、姑、姊妹的丧服没有记载,而唯独见于此章,那么应当遵从郑玄的注无疑了。”这条内,妾为君主的亲属服丧,得以与女君为丈夫亲属服丧通用。

敖氏说:传文认为此经与上文相合,说都是大夫的妾为之服丧,所以其言辞如此。为什么对大功感到奇怪,认为其卑贱而丧服降等吗?就像尊者一样。妾为君主的亲属服丧,得以与女君相同,解释之所以是大功的原因。说大夫在此,庶子、女子子或因为尊贵而降等,或因为其尊贵相同而不降等,都在大功范围内。妻体现丈夫的丧服,应当如此。妾则不体现君主的丧服,而此丧服也是大功,是因为这三个人都是君主的亲属,自己因君主而为之服丧,所以其降等与否,也视君主为节制,而不得不与女君相同,本来没有嫌于卑贱。然而这只能解释为君主庶子的文句,如果连同女子子未嫁者来说,就不符合经文。因为经文最初没有为女子子未嫁者制定礼制,而且凡说嫁者,都是指凡嫁于人者而言,不一定说行于大夫而后才叫嫁。又说为世父母以下,都是妾为私亲的丧服,也不符合经文。因为这乃是出嫁者的通礼,经文必定不会特为此妾而发。又此妾为私亲服大功的,也不止于此。传文和解说都失之详尽。传文的意思,大概失于分句不审慎,又寻求其为嫁者服大功的说法而不可得,所以强行生出嫁于大夫的意义以自我附会。既然把女子子嫁者与未嫁者归于上条,那么为世父母以下的文句就没有归属。又认为也是大夫的妾为之,遂使一条的意思析分为二,首尾断裂,两方面都不恰当,实在很错误。考证此传文,其开始大概引用大夫之妾至未嫁者的经文而解释之,所以已解释其所谓本条的意义,又以下言云云,并解释下文。现在在此的乃是郑玄移置的。按注说:齐衰三月章说:女子子嫁者与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文与此相同,足以说明此点了。者谓二经之文相同,足以说明其不当如旧说。

郝氏说:“大夫女嫁于大夫,服大功,不降等;未嫁,无归属,降期年,服大功。君主的亲属即大夫庶子与女子女,君主同大夫服丧,妾同女君服丧。世父母以下,妻的私亲都服大功,如常。妾不体现君主的丧服,得以自行其是。”按此节文义甚明,郑玄谓有错简,不对。他把大夫之妾为君庶子别为一条,怎能不怀疑为错简呢?郑玄以传文为不足信,后世儒者纂礼想要连传文一起抛弃,郑玄始作俑矣。

张氏说:旧读与传文甚相协调,郑君必欲破除它,不知何故?况且女子未嫁而预先降等旁亲,于义也自可疑,两存其说可也。

万氏斯大说:此条言大夫之妾当服大功者,在君之家有君之庶子及女子子嫁者、未嫁者,在私家有其世叔父母、姑姊妹,经传甚明,而郑氏不从其解,非经诬传,莫此为甚。大凡妾为女君之服,皆从乎女君,但大夫之庶子父母降服大功,妾从女君而服此礼甚明,传特恐人疑于女子之嫁者同于未嫁者,故特着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明其因尊同而不降等;又特着曰“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也”,明其惟成人故大功,否则又当降为殇服。更恐疑于为世叔父母、姑姊妹何以亦为君党之服,又特着曰“妾自服其私亲也”,词义有何可疑,而妄疑传为脱烂,故特正之。姜氏说:旧读两为字对看甚明,而注乃折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为一条,女子子嫁者、未嫁者合下为世叔父母等为一条,又以未嫁者例不得降等,故又为逆降旁亲欲其及时而嫁之说以通之,其说与经传殊别。据引齐衰三月章“女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条,以谓经例正同,然考经“大夫及大夫之妻为姑姊妹嫁于大夫者大功,为适士者小功”,则其妾服君之党而为嫁于大夫者大功,适士者小功,经例亦甚明也。窃谓万氏发明深切,此条合从旧读,即如郑义亦可。

从互文省文之例以类推,其説若必驳马读以驳原传,则非西河传礼有悮,而其论礼实固耳。朱子称马读为得传义,而于注则有疑,词有以哉。

译根据互文和省略文辞的体例来类推,如果一定要驳斥马融的读法以驳斥原传,那么并非西河所传的礼有错误,而是他论述礼的观点确实固执。朱熹称马融的读法符合传义,但对注疏存有疑虑,这是有道理的。

世佐案:此段当从郑注,朱子已有定论,后来者可以息喙。但注意与传文本无不合,奈为传冩者所误,致令如水火然,故人不能无疑耳。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三句,据注当在经文“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下,而简脱在此。此误于汉以前者也。下文“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廿一字,据疏是郑君置之,当属注而大书连于传,此误于唐以后者也【杜氏《通典》引此传文下言以下廿一字亦存焉,知其误连于传,自唐时已然矣】今以其相传已久,不敢辄为改易,而千余载之讹不可不正,谨考定之如左,庶以祛后来之惑云。

经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传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

  经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

  以上马融辈旧读

  经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

注下传曰:「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指,为此也。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自为其子,期异于女君也。士之妾为君之众子,亦期。」

经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传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

注:旧读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下言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此不辞,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见之。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见之矣。传所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文,烂在下尔。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

以上郑注经传之次【削传末二语,以还注从疏説也。移上节之注,合于下,则玩其文理,宜然耳】

经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传曰:「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

经: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传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

  以上依郑注更定经传之次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大夫者。

疏曰:此等姑姊妹已下,应降而不降,又兼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此大夫、大夫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四等人,尊卑同,皆降旁亲姑姊已下一等,大功。又以出降当小功,但嫁于大夫,尊同无尊降,直有出降,故皆大功也。但大夫妻为命妇,若夫之姑姊妹在室及嫁,皆小功。若不为大夫妻,又降在缌麻。假令彼姑姊妹亦为命妇,唯小功耳。今得在大夫【夫当作功】科中者,此谓命妇为本亲姑姊妹,己之女子子,因大夫、大夫之子为姑姊妹女子子,寄文于夫与子姑姊妹之中,不烦别见也。

敖氏曰:大夫公之昆弟为此服,则尊同也。大夫之子,则亦从乎大夫而为之也。大夫之妻为此女子子,其义亦然。若为此姑姊妹,又但为本服耳。盖妇人之嫁者,于其兄弟惟有出降而已。姑姊妹虽不为命妇,犹为之大功也。经言大夫、大夫之子为服者多矣,于是乃着大夫之妻者,以惟此条可与之相通,故因而见之也。凡妻为夫之族类,与其姊妹,与其在父列以上者,率降于夫;于其昆弟之列者,又无服;惟在子列而下,乃与夫同之耳。又考公之昆弟为此姊妹,惟在出降之科,则是先君余尊之所厌,亦不及于其嫁出之女也。若先于君【于君二字当乙】其姊妹与其孙,则不厌之固矣。

世佐案:大夫之妻为姑姊妹嫁于大夫者之服,在此,则其适士者当降在小功,可知矣。此亦命妇以尊降旁亲之证也。章内女子子为姑姊妹之服,凡三见。首云女子子适人者为众昆弟、侄、丈夫、妇人报众昆弟,妇人即姊妹也,侄妇人、侄女也,侄妇人报之则姑也,此指皆适士者而言也。次云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此谓其嫁于大夫及成人而未嫁者为姑姊妹之成人而未有所适者也。嫁于大夫者,礼宜降

译世佐按:这段文字应当遵从郑玄的注解,朱熹已有定论,后来的人可以停止议论了。但要注意,这与传文原本并无不合,无奈被抄写传文的人弄错,致使两者像水火一样不相容,所以人们不能没有疑惑。为什么是大功呢?“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这三句话,根据注解应当在经文“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之下,而简册脱漏在这里。这是汉以前就有的错误。下文“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是说妾为自己私亲服丧。这二十一个字,根据疏文是郑玄放置的,本应属于注解却大字书写连在传文中,这是唐代以后才有的错误【杜佑《通典》引用这段传文,下面说以下二十一个字也还在,可知其错误连在传文中,从唐代时就已经这样了】。现在因为这种传误已经很久,不敢擅自更改,但千余年的讹误不可不纠正,恭敬地考证确定如下,希望以消除后来人的疑惑。

经文: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传文说:嫁者,是嫁于大夫的;未嫁者,是成年而未嫁的。妾为君之党服丧,所得与女君相同。

经文: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

以上是马融等人的旧读法。

经文: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

注下传文说:“为什么是大功呢?妾为君之党服丧,所得与女君相同,指的就是这个。妾为君之长子,也服三年,为自己儿子,服期年,这与女君不同。士之妾为君之众子,也服期年。”

经文: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传文说:嫁者,是嫁于大夫的;未嫁者,是成年而未嫁的。妾为君之党服丧,所得与女君相同。

注:旧读法将“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合在一起,说大夫之妾为这三个人服丧。下面说“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是说妾为自己私亲服丧。这说不通,如果确实是妾,于是为自己私亲服丧,应当说明以显示这一点。《齐衰三月章》说:“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文与此相同,足以显示这一点。传文所说的“为什么是大功呢?妾为君之党服丧,所得与女君相同”,文字烂在下文里。女子子成年的,有出嫁、降旁亲及将要出嫁的,明显应当及时。

以上是郑玄注经传的顺序【削去传文末尾两句话,以归还注解,遵从疏文说法。移上节的注解,合于下节,那么玩味其文理,应当如此】

经文: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传文说:“为什么是大功呢?妾为君之党,服丧所得与女君相同。”

经文: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传文说:嫁者,是嫁于大夫的;未嫁者,是成年而未嫁的。

以上是依据郑玄注更定经传的顺序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大夫者。

疏文说:这些姑姊妹以下,应当降等而不降等,又兼着重出其文,所以次序在这里。这大夫、大夫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四等人,尊卑相同,都降旁亲姑姊妹以下一等,为大功。又以出降应当小功,但嫁于大夫,尊同无尊降,只有出降,所以都是大功。但大夫妻为命妇,如果丈夫的姑姊妹在室及出嫁,都是小功。如果不为大夫妻,又降在缌麻。假使那些姑姊妹也为命妇,只有小功罢了。现在能在大夫【夫当作功】科中的,这是说命妇为本亲姑姊妹,自己的女子子,因大夫、大夫之子为姑姊妹女子子,寄文于丈夫与儿子姑姊妹之中,不烦另见。

敖氏说:大夫、公之昆弟为此服,则是尊同。大夫之子,则是跟随大夫而为之。大夫之妻为此女子子,其义也相同。如果为此姑姊妹,又只是为本服罢了。大概妇人之嫁者,于其兄弟惟有出降而已。姑姊妹虽不为命妇,犹为之大功。经文说大夫、大夫之子为服者多矣,于是乃着大夫之妻者,以惟此条可与之相通,故因而见之。凡妻为夫之族类,与其姊妹,与其在父列以上者,率降于夫;于其昆弟之列者,又无服;惟在子列而下,乃与夫同之。又考公之昆弟为此姊妹,惟在出降之科,则是先君余尊之所厌,亦不及于其嫁出之女。若先于君【于君二字当乙】其姊妹与其孙,则不厌之固矣。

世佐按:大夫之妻为姑姊妹嫁于大夫者之服,在此,则其适士者当降在小功,可知矣。此亦命妇以尊降旁亲之证也。章内女子子为姑姊妹之服,凡三见。首云女子子适人者为众昆弟、侄、丈夫、妇人报众昆弟,妇人即姊妹也,侄妇人、侄女也,侄妇人报之则姑也,此指皆适士者而言也。次云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此谓其嫁于大夫及成人而未嫁者为姑姊妹之成人而未有所适者也。嫁于大夫者,礼宜降

其旁亲,而于世叔父母仍服大功者,以世叔父母旁亲之最尊者,故有出降、有逆降,而无尊降也。姑之尊亚于世叔父,而亲又杀焉,姊妹则亲而不尊矣。故其成人而未有所适者,大夫妻犹为之大功,若适士则降为小功,此其异于世叔父母者也。至是又言其皆嫁于大夫者,尊同不降之礼,合斯三者观之,则于尊尊、亲亲、贵贵之义,铢两不爽。如是而説者多谬为之解,致圣人之精意不白于天下,岂非讲经之责哉?

译对于旁系亲属,而对世叔父母仍然服大功之丧的,是因为世叔父母是旁系亲属中最尊贵的,所以有因出嫁而降低丧服等级的“出降”,有因逆理而降低丧服等级的“逆降”,却没有因尊贵而降低丧服等级的“尊降”。姑姑的尊贵程度仅次于世叔父,但亲疏关系又有所减弱;姊妹则是亲近而不尊贵。因此,对于成年但尚未出嫁的姑姑,大夫的妻子仍为她服大功之丧;如果姑姑嫁给了士人,则降为小功之丧,这就是她与世叔父母不同的地方。至于这里又说她们都嫁给了大夫,遵循尊贵相同就不降低丧服等级的礼制,将这三种情况综合起来看,那么在尊尚尊贵、亲爱亲人、重视贵者的义理上,没有丝毫差错。像这样,解说者却大多错误地加以解释,致使圣人的精微意旨不能在天下彰显,这难道不是研究经学的责任吗?

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

疏曰:国君絶期以下,今为尊同,故亦不降。依嫁服大功,不云夫人世子亦同国君不降,可知。

敖氏曰:「以上条例之,则大夫、公子之服亦当然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尊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

疏曰:「问者,以诸侯絶旁期,大夫降一等,今此大功,故也。」

敖氏曰:「尊同,谓君子为夫人者,大夫公之昆弟于为命妇者也。夫人、命妇虽非有爵者,然此三人以其与己敌者齐体之故,亦例以尊同者视之,而如其出嫁之服,不敢絶之、降之也。」此一节释经之文义。

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不得祢先君;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不得祖诸侯。此自卑别于尊者也。若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则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别于卑者也。

注曰:「不得祢,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庙而祭之也。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祢,则世世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后世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别子也。公子若在髙祖以下,则如其亲服。后世迁之,乃毁其庙尔。因国君以尊降其亲,故终説此义云。」

疏曰:诸侯之子称公子,以下因尊同,遂广説尊不同之义。诸侯之子适,适相承,而旁支庶以下,并为诸侯所絶,不得称诸侯子,变名公子,卑逺之也。适既立庙,支庶子孙不立庙,是自卑别于尊者也。公子之子孙,或为天子臣,出封为五等诸侯,后世将此始封之君,世世祖之,不复祀别子,是自尊别于卑也。注云:「不得立其庙而祭之也者,以其庙已在适子为君者立之,旁支庶不得并立庙,故也。」云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祢者,欲见公子公孙若立为卿大夫,得立三庙;若作上士,得立二庙;若作中士,得立一庙,并得祭其祖祢。既不祖祢先君,当立别子以下。别子不得祢先君,虽为卿大夫,未有庙,至子孙以后乃得立。别子为太祖,不毁庙以下二庙,祖祢之外次第则迁之也。公子若在髙祖以下,则如其亲服者,此解始封君得立五庙,太祖与髙祖以下也。今始封君后世乃不毁其庙为太祖,此始封君未有太祖庙,惟有髙祖以下四庙,故公子若在髙祖以下,则得在四庙数中。始封君死,其子立即以父为祢,庙前髙祖者为髙祖之父,当迁之。至四世之后,始封君为髙祖父,当迁之时转为太祖,通四庙为五庙定制也。故云后世迁之乃毁其庙也。杨氏曰:「子夏传云:自卑别于尊,是以子孙之卑自别于祖之尊,此义为是。自尊别于卑,乃以子孙之尊自别于祖之卑,此説于理有害。而郑注遂以为因国君以尊降其亲而説此义,则又愈非礼意。盖国君以尊降其亲,谓降其旁亲,其正统之服不降,祖服期、曽祖、髙祖齐衰三月,是未尝降其祖也。郑注惑于自尊别卑之説,以封君之不祖公子为以尊降其亲,而不知公子为别子,继别为宗,谓之大宗,百世不迁。大宗无后,则为之立后,世世不絶,而常以公子为祖矣。若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则后世子孙只得祖封。」君而不得,祖公子以紊其别子之宗,非是以封君之尊,别于公子之卑而不祖之也。子夏之説,既失之,郑注沿袭,谬误差逺,而又失者也。

敖氏曰:卑谓为臣者也,尊谓为君者也。言身为人臣,则其庙不可上及于为君者;身为国君,则其庙不可下及于为臣者。是谓别之者,别于尊者,所以塞僣上之原;别于卑者,所以明贵贵之义。圣人制礼之意然也。此言封君之后,世世祖封君,不祖公子。则是封君之时,其祖考之庙在,故家自若也,不复更立,而立一虚庙于公宫左之最东,以为行礼之所。及封君没,则于焉祀之,谓之大庙,而为百世之祖也。祖封君而不祖公子,如晋不祖桓叔而祖武公,是其事也。

郝氏曰:「诸侯之子,下因以尊降亲之义,推广之,见尊尊、亲亲并行不悖也。诸侯之公子,亦庶子之为大夫者,父庙曰祢,祖是人,谓子孙以始受封者为始祖也。」张氏曰:「凡此者,皆以着尊卑之别也。自由也,由其位之或卑或尊,各自为别也。」

世佐案:此以

译这是为嫁为国君夫人的姑母、姐妹、女儿所设的丧服。

疏解说:国君对于旁系亲属,斩衰、齐衰期以下都不服丧,现在因为尊卑相同,所以也不降等。依照出嫁服大功的规定,虽然没有明说夫人、世子也与国君一样不降等,但由此可以推知。

敖氏说:“按照以上的条例来推论,那么大夫、公子所服的丧服也应当如此。”

传文说:“为什么服大功呢?因为尊卑相同。尊卑相同,就可以服其本亲的丧服。”

疏解说:“提问的人认为,诸侯对于旁系亲属斩衰、齐衰期以下都不服丧,大夫降一等,现在这里却服大功,所以有此疑问。”

敖氏说:“尊卑相同,是指君子为夫人所服,大夫、公子的兄弟为命妇所服。夫人、命妇虽然是没有爵位的人,但是这三人因为与自己地位相等、身体齐同的缘故,也按尊卑相同的例子来看待,而按照她们出嫁时的丧服来服丧,不敢断绝、降等。”这一节解释经文的意义。

诸侯的儿子称为公子,公子不能以先君为父庙;公子的儿子称为公孙,公孙不能以诸侯为祖庙。这是地位卑下的人与地位尊贵的相区别。如果公子的子孙中有被封为国君的,那么世世代代都以这个人为祖,不以公子为祖。这是地位尊贵的人与地位卑下的相区别。

注解说:“不能以父庙、不能以祖庙,是指不能设立他们的庙宇来祭祀。卿大夫以下,祭祀他们的祖庙、父庙,那么世世代代都以这个人为祖。人们不能以公子为祖,是因为后世成为国君的人,以这个受封的君主为祖,不能祭祀别子。如果公子在高祖以下,那么就按照亲属关系服丧。后世迁移时,才毁掉他的庙宇。因为国君因为尊贵而降低亲属的丧服,所以最终说明这个义理。”

疏解说:诸侯的儿子称为公子,以下因为尊卑相同,于是广泛说明尊卑不同的义理。诸侯的嫡子,嫡子相承,而旁支庶子以下,都被诸侯所断绝,不能称为诸侯之子,改名为公子,表示卑远。嫡子已经立庙,支庶子孙不立庙,这是地位卑下的人与地位尊贵的相区别。公子的子孙,有的成为天子的臣子,出封为五等诸侯,后世将这个始封的君主,世世代代以他为祖,不再祭祀别子,这是地位尊贵的人与地位卑下的相区别。注解说:“不能设立庙宇来祭祀,是因为庙宇已经在嫡子为君主时设立,旁支庶子不能同时立庙,所以如此。”说卿大夫以下祭祀他们的祖庙、父庙,是想表明公子、公孙如果立为卿大夫,可以立三庙;如果作上士,可以立二庙;如果作中士,可以立一庙,并且都可以祭祀他们的祖庙、父庙。既然不以先君为祖庙、父庙,就应当立别子以下。别子不能以先君为父庙,即使是卿大夫,也没有庙宇,直到子孙以后才能设立。别子是太祖,不毁庙宇以下二庙,祖庙、父庙之外按次序迁移。如果公子在高祖以下,就按照亲属关系服丧,这是解释始封君主可以立五庙,太祖与高祖以下。现在始封君主的后世不毁他的庙宇作为太祖,这个始封君主没有太祖庙,只有高祖以下四庙,所以如果公子在高祖以下,就可以在这四庙的数目中。始封君主死后,他的儿子立即以父亲为父庙,庙前高祖的是高祖的父亲,应当迁移。到四世之后,始封君主成为高祖父,应当迁移的时候转为太祖,通四庙为五庙的定制。所以说后世迁移时才毁掉他的庙宇。杨氏说:“子夏传文说:地位卑下的人与地位尊贵的相区别,是以子孙的卑下与祖先的尊贵相区别,这个义理是正确的。地位尊贵的人与地位卑下的相区别,是以子孙的尊贵与祖先的卑下相区别,这个说法在道理上有害。而郑注于是认为因为国君以尊贵降低亲属的丧服而说明这个义理,那就更加不符合礼的本意。国君以尊贵降低亲属的丧服,是指降低旁系亲属的丧服,其正统的丧服不降低,祖庙服齐衰期、曾祖、高祖服齐衰三月,这是未曾降低祖先的丧服。郑注被地位尊贵的人与地位卑下的相区别的说法所迷惑,以封君的不以公子为祖作为以尊贵降低亲属的丧服,而不知道公子是别子,继别为宗,称为大宗,百世不迁移。大宗没有后代,就为他立后,世世代代不断绝,而常常以公子为祖。如果公子的子孙中有被封为国君的,那么后世子孙只能以封君为祖,而不能以公子为祖,以扰乱别子的宗法,不是因为封君的尊贵,与公子的卑下相区别而不以他为祖。子夏的说法,已经失之,郑注沿袭,谬误差得更远,而又失之。”

敖氏说:卑下是指为臣的人,尊贵是指为君的人。说身为臣子,那么他的庙宇不能上及于为君的人;身为国君,那么他的庙宇不能下及于为臣的人。这是所谓区别,区别与尊贵的人,是为了堵塞僭越上位的根源;区别与卑下的人,是为了表明尊重贵者的义理。圣人制定礼意的意思就是这样。这说封君的后世,世世代代以封君为祖,不以公子为祖。那么在封君的时候,他的祖先的庙宇还在,所以家道依然如故,不再重新设立,而在公宫左边最东面设立一个虚庙,作为行礼的地方。等到封君死后,就在那里祭祀他,称为大庙,而作为百世的祖先。以封君为祖而不以公子为祖,如晋国不以桓叔为祖而以武公为祖,就是这件事。

郝氏说:“诸侯的儿子,以下因为以尊贵降低亲属的义理,推广开来,可见尊重尊贵、亲爱亲属并行不悖。诸侯的公子,也是庶子中为大夫的人,父庙称为祢,祖是人,是说子孙以始受封的人为始祖。”张氏说:“凡此,都是为了彰显尊卑的区别。自由,由其地位或卑或尊,各自相区别。”

世佐案:此以

下于经无所释,特因尊降之义而推言之。见圣人制礼,尊卑之分,截然不可乱如此也。为子孙者,无自尊而卑其祖之理,当从张氏训「自为由」,葢制礼者为之分别也。必为之分别者,以始封之君化家为国,有功徳于人,后世子孙理宜奉之以为太祖,在不祧不毁之例。若仍以别子为祖,则此始封之君反为所压,而不得伸其尊,故不得不舍别子而祖是人矣。是礼也,因封君之子孙尊崇其太祖,而不生于封君之身也。自封君以及其▯孙,止有四亲庙,而无太祖庙,直至来孙,封君亲尽当迁,乃立太祖庙以居之。太祖之庙,不可以人臣居之也。此皆理之至当而不可易者,杨氏非之,似过矣。注云:「国君以尊降其亲者,谓降其旁亲之服耳。」杨云「以封君之不祖公子」为「以尊降其亲」,亦非注意。

译对于经文没有解释的地方,只是依据“尊降”的原则来推论罢了。可见圣人制定礼制,尊卑的界限,截然分明,不可混乱到如此程度。作为子孙的人,没有自尊而轻视其祖先的道理,应当遵从张氏将“自”训为“由”的说法,因为制定礼制的人为他们做了分别。之所以必须为他们做分别,是因为始封之君将家化为国,对他人有功有德,后世子孙理应奉他为太祖,属于不迁庙、不毁庙的范畴。如果仍然以别子为祖,那么这位始封之君反而被压制,无法彰显其尊贵,所以不得不舍弃别子而以始封之君为祖。这种礼制,是因为封君的后代尊崇其太祖,而太祖并非由封君本人所生。从封君到其玄孙,只有四代亲庙,而没有太祖庙,直到来孙这一代,封君的亲缘关系已尽应当迁出,才设立太祖庙来安放太祖的神位。太祖的庙宇,不可以由人臣居住。这些都是极其恰当且不可更改的道理,杨氏对此加以非议,似乎太过分了。注解说:“国君因尊贵而降低对亲属的服丧等级,是指降低对旁系亲属的丧服等级罢了。”杨氏把“封君不以公子为祖”解释为“以尊降其亲”,也不符合注文的意旨。

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

疏曰: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者,以其初升为君,诸父是祖之一体,又是父之一体,其昆弟既是父之一体,又是己之一体,故不臣。此二者仍为之着服也。云: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者,以其诸父尊,故未得臣,仍为之服;昆弟卑,故臣之,不为之服。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者,继世至孙,渐为贵重,故尽臣之。朱子曰:始封之君,其所以不臣诸父昆弟者,盖以始封君之父初未尝臣之,是以始封之君不敢臣之也。封君之子,其所以不臣诸父而臣昆弟者,盖以封君之子所谓诸父者,即始封君谓之昆弟而未尝臣之也是以封君之子亦不敢臣之。封君之子所谓昆弟者,即始封君之子,始封君尝臣之者,也是以今为封君之子者亦臣之。封君之孙所谓诸父昆弟者,即封君之子所臣之昆弟以及其子,也是以封君之孙亦臣之。是以下文继之以「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

敖氏曰:「此因上云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而言之也。」

郝氏曰:「卑别于尊,尊别于卑,此见尊尊之为大也。始封不臣诸父昆弟,再世不臣诸父,此见亲亲之为大也。封君之孙以下,明尊亲相为轻重,而服之升降,所以生也。」

世佐案:不臣者以本服服之,不絶,并不降也。所不臣者,为此始封之君,若子服,亦如之。疏云:当服斩,恐非是。臣之则臣服斩,而君絶服矣。

故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

问丧祭之礼,至周公然后备,夏商而上,想甚简畧。朱子曰:「然亲亲长长,贵贵尊贤,夏商而上,大概只是亲亲长长之意。到得周来,又添得许多贵贵礼数。如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期之丧,天子诸侯絶,大夫降。然诸侯大夫尊同,则亦不絶不降。姊妹嫁诸侯者,则亦不絶不降。此皆贵贵之义。上世想皆简畧,未有许多降杀贵贵礼数。此皆天下之大经,前世所未备,到后周公搜剔出来,立为定制,更不可易。」

敖氏曰:「言此者,以其与上文意义相类也。谓公子之服与否,皆视其君而为之。此专指公子之公在者言也。若公没,则向之所谓不敢服者,今则皆服之矣。但其为先君余尊所厌者,乃降之,如为母、妻、昆弟大功是也。不敢不服之意,与前传所谓不敢降者同,后放此。」

世佐案:此言公子之服与否,皆从乎公而为之也?与上文「父之不臣,子亦不敢臣;父之所臣,子亦臣之」之意相类,故引以为证。前传云:「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亦是此意。彼主为大夫,故言降与不降;此主为诸侯,故言服与不服,以诸侯有絶而无降也。

  右大功九月

  繐衰裳牡麻绖既▯除之者

疏曰:此繐衰是诸侯之臣为天子,在大功下、小功上者,以其天子七月▯,既▯除,故在大功九月下、小功五月上。又缕虽如小功升数,又少,故在小功上也。此不言带屦者,案下传云「小功之繐也」,则带屦亦同小功,可知。

敖氏曰:此服特为诸侯之大夫为天子而制,故必于其七月既▯,乃除之。▯时大夫若防若否,其除之节同也。前齐衰章传云:带縁各视其冠。又记云:繐衰冠八升,则此带亦八升矣。又此承大功之下,疑其亦用绳屦与齐衰三月者同。盖服至尊之屦,或当然也【姜氏曰:案敖云屦同大功,其説是】

  郝氏曰不言冠带屦与大功同

  传曰繐衰者何以小功之繐也

注曰:「治其缕如小功,而成布四升半。细其缕者,以恩轻也;升数少者,以服至尊也。凡布细而疏者,谓之繐。今南阳有邓繐。」

疏曰:问者,正问缕之麤细,不问升数多少,故答云「小功之繐也」。诸侯之大夫,于天子为陪臣,是恩轻。诸侯为天子服至尊,义服斩缕如三升半。陪臣降君,改服至尊,加一升四升半也。

敖氏曰:「小功之布有三等,此繐衰之缕,其如小功之上者。」

  诸侯之大夫为天子

译因此,始封的国君,不把叔伯和兄弟当作臣下;始封国君的儿子,不把叔伯当作臣下,而把兄弟当作臣下;始封国君的孙子,则把叔伯和兄弟都当作臣下。

疏解释说:始封的国君不把叔伯和兄弟当作臣下,是因为他刚登上君位,叔伯是祖父身体的一部分,又是父亲身体的一部分;兄弟既是父亲身体的一部分,又是自己身体的一部分,所以不把他们当作臣下。对于这两类人,仍然要为他们穿丧服。文中说:始封国君的儿子不把叔伯当作臣下而把兄弟当作臣下,是因为叔伯尊贵,所以还不能把他们当作臣下,仍然为他们穿丧服;兄弟卑贱,所以把他们当作臣下,不为他们穿丧服。始封国君的孙子把叔伯和兄弟都当作臣下,是因为继承君位到了孙子这一代,逐渐变得尊贵,所以把他们全都当作臣下。朱熹说:始封的国君之所以不把叔伯和兄弟当作臣下,大概是因为始封国君的父亲当初不曾把他们当作臣下,所以始封的国君也不敢把他们当作臣下。始封国君的儿子之所以不把叔伯当作臣下而把兄弟当作臣下,大概是因为始封国君的儿子所说的叔伯,就是始封国君所说的兄弟,始封国君不曾把他们当作臣下,所以始封国君的儿子也不敢把他们当作臣下。始封国君的儿子所说的兄弟,就是始封国君的儿子,始封国君曾把他们当作臣下,所以现在身为始封国君儿子的人,也就把他们当作臣下。始封国君的孙子所说的叔伯和兄弟,就是始封国君的儿子所当作臣下的兄弟以及他们的儿子,所以始封国君的孙子也就把他们当作臣下。因此下文接着说:“国君所不穿丧服的,儿子也不敢穿;国君所穿丧服的,儿子也不敢不穿。”

敖氏说:“这是承接上文所说公子的子孙中有被封为国君的人而言的。”

郝氏说:“卑贱者区别于尊贵者,尊贵者区别于卑贱者,这体现了尊重尊贵者是大义。始封国君不把叔伯兄弟当作臣下,第二代不把叔伯当作臣下,这体现了亲爱亲属是大义。始封国君的孙子以下,明确了尊贵与亲爱相互权衡轻重,丧服的升降变化由此产生。”

世佐按语:不把他们当作臣下的,按照本来的丧服等级来服丧,不断绝,也不降等。那些不被当作臣下的,是针对始封的国君而言,如果是儿子服丧,也是如此。疏文说应当服斩衰,恐怕不对。如果当作臣下,则臣下服斩衰,而国君就断绝丧服了。

所以国君所穿丧服的,儿子也不敢不穿;国君所不穿丧服的,儿子也不敢穿。

关于丧祭的礼仪,直到周公才完备,夏商以前,想来非常简略。朱熹说:“然而亲爱亲属、尊重长辈,夏商以前,大概只是亲爱亲属、尊重长辈的意思。到了周代,又增添了许多尊重尊贵者的礼数。比如始封的国君不把叔伯兄弟当作臣下,始封国君的儿子不把叔伯当作臣下而把兄弟当作臣下,为期年的丧事,天子诸侯断绝,大夫降等。然而诸侯大夫地位相同,那么也不断绝不降等。嫁给诸侯的姐妹,也不断绝不降等。这些都是尊重尊贵者的道理。上古时代想来都很简略,没有这么多降等和尊重尊贵者的礼数。这些都是天下的大纲常,前世所未完备的,到了后来周公挖掘整理出来,确立为定制,再不可更改。”

敖氏说:“说这些话,是因为它与上文意义相类似。意思是公子的服丧与否,都看国君的态度来决定。这里专门指公子的父亲还在世的情况而言。如果国君去世,那么以前所说的不敢服丧的,现在就都服丧了。但那些被先君余威所压抑的,就降等,比如为母亲、妻子、兄弟服大功就是这样。不敢不服的意思,与前传所说的不敢降等相同,后面类推。”

世佐按语:这是说公子的服丧与否,都跟随国君来决定吗?与上文“父亲不把他们当作臣下,儿子也不敢当作臣下;父亲所当作臣下的,儿子也当作臣下”的意思相类似,所以引用作为证据。前传说:“父亲所不降等的,儿子也不敢降等”,也是这个意思。那里主要针对大夫,所以说降与不降;这里主要针对诸侯,所以说服与不服,因为诸侯有断绝而无降等。

右大功九月

繐衰裳牡麻绖既〇除之者

疏解释说:这种繐衰是诸侯的大夫为天子服丧,位于大功之下、小功之上,因为天子七月〇,〇后除服,所以在大功九月之下、小功五月之上。又因为缕虽然像小功的升数,但又少,所以在小功之上。这里没有提到带和屦,查看下文传文说“小功的繐”,那么带和屦也同小功,可以知道。

敖氏说:这种丧服是专门为诸侯的大夫为天子而制定的,所以一定要在七月〇之后,才除服。〇的时候大夫如果遭遇变故或者没有,其除服的节度相同。前面齐衰章传文说:带和缘各看其冠。又记文说:繐衰的冠是八升,那么这里的带也是八升了。又这里承接在大功之下,怀疑它也用绳屦,与齐衰三月相同。大概穿着最尊贵者的屦,或许本来就是如此【姜氏说:查看敖氏说屦同大功,他的说法是对的】

郝氏说:不说冠带屦与大功相同

传文说:繐衰为什么用小功的缕呢?

注解说:“处理它的缕像小功,而做成布是四升半。缕细,是因为恩情轻;升数少,是因为服丧对象最尊贵。凡是布细而疏的,叫做繐。现在南阳有邓繐。”

疏解释说:提问者,正是问缕的粗细,不问升数的多少,所以回答说“小功的缕”。诸侯的大夫,对于天子是陪臣,所以恩情轻。诸侯为天子服最尊贵的丧,义服斩衰,缕像三升半。陪臣降低国君,改服最尊贵的丧,加一升,是四升半。

敖氏说:“小功的布有三种等级,这繐衰的缕,如同小功的上等。”

诸侯的大夫为天子

疏曰:此经直云「大夫」,则大夫中有孤、卿,以其小聘使下大夫,大聘或使孤,或使卿也。故《大行人》云:「诸侯之孤以皮帛继子男。」

译疏说:这部经书只说“大夫”,那么大夫之中就包括孤和卿,因为小聘派遣下大夫,大聘有时派遣孤,有时派遣卿。所以《大行人》说:“诸侯的孤用皮帛作为子、男爵的继任聘礼。”

敖氏曰:「惟言诸侯之大夫,则其士庶不服可知。诸侯之大夫于天子为陪臣,不可以服斩,又不可以无服,故为之变,而制此繐衰焉。不齐衰三月者,亦辟于其旧国君之服也。」

传曰:「何以繐衰也?」诸侯之大夫以时接见于天子。注曰:「接,犹防也。」诸侯之大夫以时防见于天子,而服之,则其士庶民不服,可知。

疏曰:周礼大宗伯云:「时聘曰问,殷頫曰视。」此并是以时防见天子,天子待之以礼,皆有委积飱饔飨食燕与时赐,加恩既深,故诸侯大夫报而服之也。畿外民庶于天子有服无服,无明文,今因畿外大夫接见天子者乃有服,不聘天子者即无服,明民庶不为天子服,可知诸侯之士与卿大夫聘时作介者,虽亦得礼,介本副使,不得接见天子,故亦不服也。

敖氏曰:「接见乎天子者,谓为天子所接见也。经惟言诸侯之大夫,而传意乃尔。若然,则诸侯之大夫,其亦有不为天子服者乎?」

郝氏曰:「天子丧,而诸侯之大夫往防,既不可以陪臣服斩,又不可以无服入见,故为之繐衰以时。谓未▯七月内接见天子,谓如京师。」

张氏曰:「谓诸侯使大夫来见天子,适有天子之丧,则其服如此。诸侯若来防▯,则其从行者或亦然。」世佐案:「诸侯之大夫为天子繐衰七月,乃其分所宜,然不论其曾接见与否也。」传言此者,明其有是恩义,故有是服。圣人不为恩义所不及者制服也。以时接见乎天子者,谓聘问之时,得以名闻于至尊,而天子礼而见之也。既为大夫,虽未尝聘问王朝,而其可以接见之礼自在,故无不为天子服者。疏云:「不聘即不服,非説者又以接见天子为防▯谬也。」

  右繐衰既▯除之

  小功布衰裳澡麻带绖五月者

注曰:「澡者,治去莩垢,不絶其本也。」《小记》曰:「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絶其本,屈而反以报之。」

疏曰:此本齐衰大功之亲,为殇降在小功,故在成人小功之上也。但言小功者,对大功是用功麤大,则小功是用功细小精宻者也。上章皆带在绖下,今此带在绖上者,以大功以上绖带有本,小功以下断本。此殇小功中有下殇小功带不絶本,与大功同,故进带于绖上。倒文以见重,故与常例不同也。且上文多直见一绖包二,此别言带者,亦欲见带不絶本与绖不同,故两见之也。殇大功章直言无受,不言月数。此直言月,不言无受者,圣人作经,欲互见为义。大功言无受,此亦无受。此言五月,彼则九月七月可知。且下章言即葛,此章不言即葛,亦是兼见无受之义也。不言布带与冠,文畧也。不言屦者,当与下章同吉屦无钩也。注引小记者,欲见下殇小功中有本是齐衰之丧,故特言下殇。若大功下殇则入缌麻,是以特据下殇云屈而反以报之者,谓先以一股麻不絶本者为一条,展之为绳,报合也。以一头屈而反乡上合之,乃绞垂必屈而反以合者,见其重故也。若然,此章亦有大功长殇在小功者,未知带得与斩衰下殇小功同不絶本不?按服问云:小功无变也。又云:麻之有本者变三年之葛。彼云小功无变,据成人小功无变三年之葛有本得变之,则知大功殇长中在小功者绖带无本也。以此而言,经注专据齐衰下殇小功重者而言,其中兼有大功之殇在小功带麻絶本者也。姑姊妹出适降在小功者,以其成人非所哀痛,带与大功之殇同,亦无本也。

敖氏曰:「小功布之缕麤于缌之缕矣。乃曰小功者,对大功立文也。不言牡麻与无受者,可知也。」

叔父之下殇,适孙之下殇,昆弟之下殇,大夫庶子为适,昆弟之下殇,为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殇。

马氏曰:「本皆期服,下殇降二等,故小功也。」

疏曰:自叔父以下至女子子之下殇八人,皆是成人期、长殇、中殇、大功已在上殇大功章,此下殇小功,故在此章也。仍以尊者在前,卑者居后。

世佐案:以殇大功章校之,子之下殇公为适子,大夫为适子之下殇,皆当在此经不尽见之者,畧可知也。

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从父昆弟之长殇。

马氏曰:「成

译敖氏说:“经文只说诸侯的大夫,那么他们的士和庶民不服丧就可以知道了。诸侯的大夫对于天子来说是陪臣,不可以服斩衰,又不可以毫无服丧,所以为他们变通,制定了这种繐衰。不齐衰三个月,也是避讳其原国君的服丧。”

传文说:“为什么服繐衰呢?”诸侯的大夫按时接见天子。注文说:“接,就是防的意思。”诸侯的大夫按时防见天子,而服丧,那么他们的士和庶民不服丧,就可以知道了。

疏文说:《周礼·大宗伯》说:“按时聘问叫做问,频繁朝见叫做视。”这都是按时防见天子,天子以礼相待,都有委积、飱饔、飨食、燕享和按时赏赐,加恩既深,所以诸侯的大夫回报而服丧。畿外的百姓对于天子有服还是无服,没有明文规定,现在因为畿外大夫接见天子的就有服,不聘问天子的就没有服,显然百姓不为天子服丧,可以知道诸侯的士与卿大夫聘问时作为副使的,虽然也得到礼遇,但副使本来只是副手,不能接见天子,所以也不服丧。

敖氏说:“接见天子,是指被天子接见。经文只说诸侯的大夫,而传文的意思却是这样。如果是这样,那么诸侯的大夫中,也有不为天子服丧的吗?”

郝氏说:“天子去世,诸侯的大夫前往防见,既不可以作为陪臣服斩衰,又不可以毫无服丧入见,所以为他们制定繐衰以按时服丧。所谓‘以时’,是指在未过七月内接见天子,比如到京师。”

张氏说:“是指诸侯派遣大夫来见天子,恰好遇到天子去世,那么他们的服丧就是这样。诸侯如果前来防见,那么随行的人或许也是这样。”世佐按语:“诸侯的大夫为天子服繐衰七月,是他们本分所应当的,然而不论他们曾经是否接见过天子。传文这样说,是阐明因为有这种恩义,所以有这种服丧。圣人不为恩义所不及的人制定服丧。所谓‘以时接见天子’,是指聘问的时候,得以名闻于至尊,而天子以礼接见他们。既然身为大夫,即使未曾聘问王朝,而他们接见天子的礼仪自在,所以没有不为天子服丧的。疏文说:‘不聘问就不服丧’,这不是解说者又误将接见天子当作防见天子的谬误。”

右边是繐衰服丧期满除去丧服

小功布制的衰衣和裳,澡麻带和绖,服丧五个月

注文说:“澡,是治理去除莩垢,不断开其根本。”《小记》说:“下殇,小功带用澡麻,不断开其根本,弯曲而反过来以报合之。”

疏文说:这本是齐衰、大功的亲属,因为下殇降等在小功,所以排在成人小功之上。只说小功,是相对于大功用功粗大而言,小功是用功细小精密的。上一章都是带在绖下,现在带在绖上,是因为大功以上绖带有根本,小功以下断绝根本。这殇小功中有下殇小功带不断根本,与大功相同,所以将带进置于绖上。倒置文辞以显示其重,所以与常例不同。而且上文多直接显示一个绖包两个,这里特别提到带,也是想显示带不断根本与绖不同,所以两者都提及。殇大功章直接说无受,不说月数。这里直接说月数,不说无受,是圣人作经,想要互相补充以表达意义。大功说无受,这里也无受。这里说五月,那里则是九月、七月可知。而且下一章说即葛,这一章不说即葛,也是兼见无受的意义。不说布带与冠,是文字简略。不说屦,应当与下一章相同,是吉屦无钩。注文引用《小记》,是想显示下殇小功中有根本的是齐衰之丧,所以特别说下殇。如果大功下殇则入缌麻,所以特别依据下殇说“屈而反以报之”,是指先用一股麻不断根本的作为一条,展开成为绳,报合。将一头弯曲而反过来向上合之,然后绞垂,必定弯曲而反过来合之,是显示其重。如果是这样,这一章也有大功长殇在小功的,不知道带能否与斩衰下殇小功相同不断根本?按《服问》说:小功无变。又说:麻有根本的变三年之葛。那里说小功无变,是依据成人小功无变三年之葛,有根本的可以变之,那么知道大功殇长中在小功的绖带无根本。以此而言,经文注文专门依据齐衰下殇小功重的而言,其中兼有大功之殇在小功带麻断根本的。姑姊妹出嫁降在小功的,因为成人不是所哀痛的,带与大功之殇相同,也无根本。

敖氏说:“小功布的缕比缌麻的缕粗。却说小功,是相对于大功立文的。不说牡麻与无受,是可以知道的。”

叔父的下殇,适孙的下殇,兄弟的下殇,大夫庶子为适,兄弟的下殇,为姑姊妹女子子的下殇。

马氏说:“本来都是期服,下殇降二等,所以是小功。”

疏文说:从叔父以下到女子子的下殇八人,都是成人期、长殇、中殇、大功已在上殇大功章,这里下殇小功,所以在此章。仍然以尊者在先,卑者在后。

世佐按语:以殇大功章校之,子的下殇公为适子,大夫为适子的下殇,都应当在此经,不尽见者,简略可知。

为人后者,为其兄弟,从父兄弟的长殇。

马氏说:“成

人服大功也,长殇降一等,故小功也。」疏曰:「此二者以本服大功,今长殇、中殇小功,故在此章。从父昆弟情本轻,故在出降昆弟后也。」

译人服大功之丧,长殇降一等,所以是小功之丧。」疏说:「这两种情况原本是大功之服,如今长殇、中殇降为小功,所以列在这一章。堂兄弟的情分本来较轻,所以排在出嫁降等兄弟之后。」

敖氏曰:「为从父昆弟者,异人也。经文省尔,其姊妹之服亦如之。」

传曰:「问者曰:『中殇何以不见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

注曰:「问者据从父昆弟之下殇,在缌麻也。大功、小功皆谓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则齐衰之殇,亦中从上也。此主为丈夫之为殇者服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也。」

疏曰:郑云「问者据从父昆弟之下殇在缌麻也」者,以其缌麻章见从父昆弟之下殇,此章见从父昆弟之长殇,惟中殇不见也。此云「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缌麻章云「齐衰之殇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两文相反,故郑注以彼谓妇人为夫之族,类此谓丈夫为殇者服也。郑必知义然者,以其传发在从父昆弟丈夫下,下文发传在妇人为夫之亲下也。敖氏曰:「大功之殇始见于此,而又不言中殇,故发问也。」丧服之等,其重者自大功而上,轻者自小功而下,已于麻本有无之类见之矣。此复以二者之中殇各异其从上从下之制,亦因以见义云。从父昆弟之殇,丈夫与女子子在室者为之同也。然则此传亦兼妇人之为其亲族之为殇者言矣。

郝氏曰:「殇有长、中、下三等,功服惟大小二等,故传以情轻重,变通于上下之间。大功、小功,谓殇服降在大功者,情重,故宁以中从上;降在小功者,情轻,则以中从下可也。叔父以下,中殇在大功,而此又云中殇从下,然则中殇十二三以下者,从小功,亦未尝不可耳。又云三殇之等分疏烦琐,故传融防其防,此章以殇服权其中,缌麻章又以成人服权其重。此言大小功、缌麻亦可推矣。盖以小功律大功,则小功之中殇从下;如以缌麻律小功,则小功之中殇又从上;以大功律齐衰,则大功之中殇又从下。情重者升之,情轻者降之,意自通融。而郑注固执作解,所谓『惟昵之类不能方者』,其郑康成之于礼也乎?」

张氏曰:「成人当服大功者,其中殇与长殇同;成人当服小功者,其中殇与下殇同。凡不见于经者,皆当以此例求之。」此男子服殇者之法,若妇人为夫族服殇法,又在后缌麻传也。

姜氏曰:「此章所列下殇,其长殇、中殇多见大功章。若此所列长殇,除庶孙、丈夫、妇人之下殇,及从父昆弟侄之下殇,夫之叔父之中殇、下殇见缌章外,其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之中殇、下殇,为从父昆弟之中殇,大夫等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中殇、下殇,大夫之妾为庶子之中殇、下殇,皆不见也。则谓此问专指此条,未详其説也。今考凡言下殇而不言长殇、中殇者,于经例盖省文也。言长殇、中殇而不言下殇者,下殇无服也。若言长殇及下殇而不言中殇,故发此问。其侄之中殇亦不见,以此条在前,乃发于此而明之耳。」

世佐案:大功、小功,盖惟指成人之服而言也,非谓殇服也。注之立説,甚合于理,而郝氏乃反非诋之,窃以为过矣。殇大功章,长殇、中殇并见,则齐斩之殇中从上,经文既已明言之,至此章但见长殇而不及于中殇;缌麻章,又或但见下殇而不及于中殇,故传发其例于此,诚以此是大功之殇之第一条也。从上者,比本服降一等也;从下者,比本服降二等也。大功之殇,中从上皆降为小功,惟下殇则服缌麻之服也。小功之殇,中从下皆降为无服,惟长殇则服缌麻之服也。情之亲者,乃引而进之;情之疎者,乃推而逺之。于中殇之从上、从下,而大功、小功之为隆、为杀,于此而判矣。

  为夫之叔父之长殇

  注曰不见中殇者中从下也

疏曰:夫之叔父,义服,故次在此。成人大功,故长殇降一等,在小功云。不见中殇者,中从下也。者下传云:大功之殇,中从下。注:谓此妇人为夫之党类,故知中从下在缌麻也。

黄氏曰:「妾服见大功章,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条。」

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马氏曰:「世叔父母为之服也。成人在期,下殇降二等,故服小功。」

陈氏诠曰:「妻为夫之昆弟之子,女子

译敖氏说:“为堂兄弟服丧,是因为他们是异姓之人。经文对此有所省略,其姐妹的服制也与此相同。”

传文说:“有人问:‘为什么中殇的服制没有提及呢?’回答说:‘大功服的中殇,遵循长殇的服制;小功服的中殇,遵循下殇的服制。’”

注解说:“提问者是根据堂兄弟的下殇服缌麻这一情况来问的。这里所说的大功、小功,都是指为成人服丧而言。大功服的中殇遵循长殇的服制;那么齐衰服的中殇,也遵循长殇的服制。这主要是针对男子为殇者服丧而言的。凡是经文中没有明确提及的,都可以依据这个原则来推求。”

疏解说:郑玄说“提问者是根据堂兄弟的下殇服缌麻来问的”,这是因为缌麻章中提到了堂兄弟的下殇,本章提到了堂兄弟的长殇,唯独没有提到中殇。这里说“大功服的中殇遵循长殇,小功服的中殇遵循下殇”,而缌麻章却说“齐衰服的中殇遵循长殇,大功服的中殇遵循下殇”,两处文字相反,所以郑玄注解认为,缌麻章是指妇女为丈夫的亲属服丧,而本章是指男子为殇者服丧。郑玄之所以知道义理如此,是因为传文出现在堂兄弟(男子)之下,而下面的传文则出现在妇女为丈夫亲属服丧之下。敖氏说:“大功服的中殇首次在这里出现,而且没有提及中殇,所以发出疑问。”丧服的等级,重的从大功以上,轻的从小功以下,已经在麻布本有无之类的规定中体现出来了。这里又通过中殇分别遵循长殇或下殇的制度,来体现其中的义理。堂兄弟的殇者,男子和在室的女子为他们服丧是相同的。那么,这条传文也兼及妇女为其亲属中的殇者服丧的情况了。

郝氏说:“殇者有长、中、下三等,而功服只有大功、小功二等,所以传文根据情感的轻重,在上下之间进行变通。大功、小功,是指殇服降到大功的,因为情感重,所以宁可让中殇遵循长殇的服制;降在小功的,因为情感轻,所以让中殇遵循下殇的服制也可以。叔父以下,中殇在大功,而这里又说中殇遵循下殇,那么中殇十二三岁以下者,从小功,也未尝不可。又说三殇的等级划分繁琐,所以传文融合防止其过度,本章以殇服权衡其中,缌麻章又以成人服权衡其重。由此推知大小功、缌麻也是如此。大概用小功来衡量大功,则小功的中殇遵循下殇;如果用缌麻来衡量小功,则小功的中殇又遵循长殇;用大功来衡量齐衰,则大功的中殇又遵循下殇。情感重的提升,情感轻的降低,意思自然通融。而郑玄的注解固执地加以解释,所谓‘只有亲近之类无法方圆的’,这难道是郑康成对待礼法的态度吗?”

张氏说:“成人应当服大功的,其中殇与长殇相同;成人应当服小功的,其中殇与下殇相同。凡是不见于经文的,都应当以此类推。”这是男子为殇者服丧的法度,至于妇女为丈夫家族服殇的法度,又在后面的缌麻传中。

姜氏说:“本章所列的下殇,其长殇、中殇大多见于大功章。如果本章所列的长殇,除了庶孙、丈夫、妇女的下殇,以及堂兄弟侄子的下殇,丈夫叔父的中殇、下殇见于缌麻章之外,那些为人后者为其兄弟的中殇、下殇,为堂兄弟的中殇,大夫等为其兄弟、庶子、姑、姐妹、女子子的中殇、下殇,大夫的妾为庶子的中殇、下殇,都没有提及。那么说这个提问专门针对这一条,其说法并不详细。现在考察,凡是只说下殇而不说长殇、中殇的,在经例上大概是省略了文字。说长殇、中殇而不说下殇的,是因为下殇无服。如果说长殇及下殇而不说中殇,所以发出这个提问。侄子的中殇也没有提及,因为这一条在前面,所以在这里发出提问并加以阐明。”

世佐按:大功、小功,大概只是指成人的服丧而言,并不是指殇服。注解的立论,很合乎情理,而郝氏反而非难诋毁它,我私下认为这是过分的。殇大功章,长殇、中殇都出现了,那么齐衰、斩衰的中殇遵循长殇,经文已经明确说了,到这里本章只见到长殇而没有提到中殇;缌麻章,又有时只见到下殇而没有提到中殇,所以传文在这里阐发其例,确实因为这是大功殇服的第一条。遵循长殇的,比本服降一等;遵循下殇的,比本服降二等。大功的殇服,中殇遵循长殇都降为小功,只有下殇则服缌麻。小功的殇服,中殇遵循下殇都降为无服,只有长殇则服缌麻。情感亲近的,就引而进之;情感疏远的,就推而远之。从中殇的遵循长殇、遵循下殇,而大功、小功的隆盛与减杀,在这里就区分开了。

为丈夫叔父的长殇

注解说:没有提及中殇,是因为中殇遵循下殇。

疏解说:丈夫的叔父,是义服,所以排列在这里。成人服大功,所以长殇降一等,在小功。没有提及中殇,是因为中殇遵循下殇。下面的传文说:大功的殇服,中殇遵循下殇。注解:这是指妇女为丈夫的亲属服丧,所以知道中殇遵循下殇在缌麻。

黄氏说:“妾的服制见于大功章,大夫的妾为君主的庶子条。”

兄弟的儿子,女子,丈夫兄弟的儿子,女子,下殇。马氏说:“这是世叔父母为他们服丧。成人在期年,下殇降二等,所以服小功。”

陈氏诠说:“妻子为丈夫兄弟的儿子,女子

子与夫同疏。曰:此皆成人为之齐衰期。长中殇在大功,故下殇在此小功也。」

译子与夫同属疏亲。说:“这都是为成年人所服的齐衰期服。长殇和中殇在大功服,所以小殇在此小功服。”

黄氏曰:「妾服见大功章,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条。」

  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

马氏曰:适人故【故疑当作姑】还为侄,祖为庶孙,成人大功,长殇降一等,故小功也。言丈夫妇人者,明姑与侄祖与孙疎逺,故以逺辞言之。

雷氏曰:「前大功章为侄,已言丈夫妇人,今此自指为庶孙,言不在侄。」

疏曰:「谓姑为侄,成人大功,长殇在此不言中殇。中从上庶孙者,祖为之大功,长殇、中殇亦在此皆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妇人,是见恩疏之义也。」

敖氏曰:「侄之殇服,亦姑之适人者为之也。于庶孙之下言丈夫、妇人者,明庶孙之文不可以兼男女,亦为其与侄连文故也。」

世佐案:姑在室为侄,与世叔父同本服期,长殇当降为大功,今在此小功,明是已适人者也。丈夫、妇人兼侄与庶孙言,雷説非为此二者之服异人,而连言之,以其皆大功之殇也。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殇。

马氏曰:大夫以尊降,公之昆弟以尊厌大夫,子以父尊厌,各降在大功,长殇复降一等,故小功也。大夫无昆弟之殇,此言殇者闗有罪,若畏厌溺,当殇服之。注曰:大夫为昆弟之长殇,小功,谓为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知为大夫无殇服也。公之昆弟不言庶者,此无服无所见也。大夫之子不言庶者,闗适子亦服此殇也。云公之昆弟为庶子之长殇,则知公之昆弟犹大夫。

疏曰:此三人,为此六种人。成人以尊降至大功,故长殇、小功中亦从上。注云:大夫为昆弟之长殇,小功谓为士者,若不仕者也。者凡为昆弟成人期,长殇在大功,今小功明,大夫为昆弟降一等。若昆弟亦为大夫同等,则不降。今言降在小功明,是为士若不仕者也。云以此知为大夫无殇服也。者已为大夫则冠矣,大夫冠而不为殇也。大夫二十而冠,而有兄弟殇者,已与兄姊同十九而兄姊于年终死,已至明年初二十,因丧而冠,是以冠成人而有兄姊殇也。且五十乃爵命,今未二十已得为大夫者,五十乃爵命,自是礼之常法。或有大夫之盛徳,未必至五十为大夫者也。敖氏曰:其中殇亦从上,若下殇则不服之,盖大夫无缌服也。公之昆弟于庶子而下,则为以尊而降;于昆弟则亦以其父之所厌而降也。大夫、大夫之子所以降之意,前章详之矣。此已为大夫,不应有昆与姊之殇,而此经乃尔,盖以昆弟姊妹宜连文,且此条亦不专主大夫故也。

世佐案:古者五十而后爵,无大夫而殇死者,亦无既为大夫而有兄若姊之殇也。注疏説泥,当以敖説为正。

  大夫之妾为庶子之长殇

马氏曰:「除嫡子一人,其余皆庶子也。男女有成人,同在大功,长殇降一等,故小功也。不言君者,殇贱,见妾亦得子之也。」

  注曰君之庶子

疏曰:妾为君之庶子,成人在大功章。今长殇降一等,在此云君之庶子者,若嫡长则成人随女君三年,长殇亦大功。

敖氏曰:「上已言君之庶子,故此畧之。为君之女子,子亦然。是虽大功之殇,亦中从上。盖女君之为此子,与夫同,而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故皆宜中从上,而不可以妇人之从服者例论也。其下殇亦不服之。」

  右殇小功五月

小功,布衰裳,牡麻绖,即葛五月者。

注曰:即就也。小功轻三月,变麻因改衰,以就葛绖带,而五月也。间传曰:小功之葛与缌之麻同。旧説:小功以下吉屦无钩也。

疏曰:此是小功成人章,轻于殇小功,故次之。此章有三等正降义,其衰裳之制,澡绖等与前同,故畧也。云即葛五月者,以此成人文缛,故有变麻从葛,故云即葛。但以日月为足,故不变衰也。不列冠履,承上大功文畧,小功又轻,故亦不言也。注引《间传》,欲见小功有变麻服葛法。既▯大小同,故变同之也。案《周礼》屦人职,履舄皆有絇繶纯。絇者,屦头有餙,为行戒。吉时有行戒,故有絇。丧中无行戒,故无絇。

敖氏曰:绖不言澡,可知也。此变麻即葛,乃不易衰者,为无受布也。即葛不

译黄氏说:“妾的丧服见于《大功章》,即大夫的妾为君主的庶子服丧的条目。”

为侄子的庶孙、丈夫和妇人的长殇服丧。

马氏说:“因为出嫁所以称为姑,姑为侄子服丧,祖父为庶孙服丧,成人大功,长殇降一等,所以是小功。提到丈夫和妇人,是为了说明姑与侄、祖与孙关系疏远,所以用疏远的称谓来表述。”

雷氏说:“前面《大功章》中为侄子服丧,已经提到了丈夫和妇人,现在这里专门指为庶孙服丧,说明不包括侄子。”

疏解说:“这是指姑为侄子服丧,成人大功,长殇在此不提及中殇。中殇跟随庶孙的服制,祖父为庶孙服大功,长殇、中殇也在此都不提及男子、女子,而说丈夫、妇人,这是体现恩情疏远的道理。”

敖氏说:“侄子殇服的服制,也是出嫁的姑母为之服丧。在庶孙之下提到丈夫、妇人,是为了说明庶孙的条文不能兼括男女,也是因为其与侄子连文的缘故。”

世佐按语:姑母在娘家时为侄子服丧,与世叔父同本服期年,长殇应当降为大功,现在在此处是小功,明显是指已经出嫁的姑母。丈夫、妇人兼指侄子和庶孙而言,雷氏的说法并非因为这两者的服制不同人,而是连在一起说,因为它们都是大功的长殇。

大夫公的兄弟,大夫的儿子,为他们自己的兄弟,庶子、姑母、姐妹,女儿中的长殇服丧。

马氏说:“大夫因尊贵而降等,公的兄弟因尊贵而压制大夫,儿子因父亲的尊贵而受压制,各自降在大功,长殇再降一等,所以是小功。大夫没有兄弟的殇服,这里说殇服是因为关联到有罪、畏惧、厌溺等情况,应当服殇服的。注解说:大夫为兄弟的长殇服小功,是指兄弟为士,或者不仕的人。由此知道为大夫没有殇服。公的兄弟不提及庶子,是因为这里没有服制可寻。大夫的儿子不提及庶子,是因为关联到嫡子也服此殇服。说公的兄弟为庶子的长殇服丧,就知道公的兄弟如同大夫。”

疏解说:“这三个人,为这六种人服丧。成人因尊贵降至大功,所以长殇、小功中也跟随上等。注解说:大夫为兄弟的长殇服小功,是指兄弟为士,或者不仕的人。凡是为兄弟成人服期年,长殇在大功,现在小功明显,大夫为兄弟降一等。如果兄弟也是大夫同等,则不降。现在说降在小功,明显是为士或者不仕的人。说由此知道为大夫没有殇服,是因为已经是大夫就加冠了,大夫加冠而不为殇。大夫二十岁加冠,而有兄弟殇死的,自己与兄姐同十九岁,兄姐在年终死,自己到明年初二十,因丧事而加冠,所以是加冠成人而有兄姐殇死。况且五十岁才爵命,现在未满二十已得为大夫的,五十岁才爵命,自是礼的常法。或者有大夫的盛德,未必到五十岁才为大夫的。”

敖氏说:“其中殇也跟随上等,如果下殇则不服,大概大夫没有缌麻服。公的兄弟对于庶子以下,是因为尊贵而降;对于兄弟也是因为其父所压制而降。大夫、大夫的儿子所以降的意思,前章详细说了。这里已经是大夫,不应有兄弟和姐妹的殇,而经文却这样,大概是因为兄弟姐妹宜连文,而且此条也不专主大夫的缘故。”

世佐按语:古代五十岁而后爵命,没有大夫而殇死的,也没有既为大夫而有兄或姐殇死的。注疏说法拘泥,应当以敖氏的说法为正确。

大夫的妾为庶子的长殇服丧。

马氏说:“除去嫡子一人,其余都是庶子。男女有成人,同在大功,长殇降一等,所以是小功。不提及君主,是因为殇贱,显示妾也能得到儿子的名分。”

注解说:君主的庶子。

疏解说:“妾为君主的庶子,成人在《大功章》。现在长殇降一等,在此说君主的庶子,如果是嫡长子则成人随女君服三年,长殇也是大功。”

敖氏说:“上面已经说了君主的庶子,所以这里省略。为君主的女儿,儿子也是如此。虽然是《大功》的长殇,也中殇跟随上等。大概女君为此子服丧,与丈夫相同,而妾为君主的党服,能与女君相同,所以都适宜中殇跟随上等,而不能以妇人的从服者为例论。其下殇也不服。”

右边是殇小功五月。

小功,布制的衰裳,牡麻绖带,即就葛五月。

注解说:“即”是就的意思。小功轻于三月,变麻因改衰,以就葛绖带,而五月。《间传》说:小功的葛与缌麻的麻相同。旧说:小功以下吉屦无钩。

疏解说:“这是小功成人章,轻于殇小功,所以次之。此章有三等正降义,其衰裳的制度,澡绖等与前相同,所以省略。说即葛五月,因为此成人文缛,所以有变麻从葛,所以说即葛。但以日月为足,所以不变衰。不列冠履,承上大功文略,小功又轻,所以也不言。注引《间传》,欲见小功有变麻服葛法。既大小同,所以变同之。案《周礼》屦人职,履舄皆有絇繶纯。絇者,屦头有装饰,为行戒。吉时有行戒,所以有絇。丧中无行戒,所以无絇。”

敖氏说:“绖不言澡,可知。此变麻即葛,乃不易衰者,为无受布也。即葛不

云三月者,已于大功章见之,故不言也。

郝氏曰:「牡麻洗治之,牡麻不言澡,同也。绖兼首要,不言冠缨屦,同也。即葛,谓三月既▯以葛带易澡麻带,所以异于降服小功也。衰不变而带变,以故衰就葛带,终五月之期。」

译说“三个月”的,因为在大功章中已经提到过,所以这里不再赘述。

郝氏说:“牡麻经过清洗处理,牡麻不提及沐浴,这是相同的。绖带兼作首绖和腰绖,不提及冠缨和鞋履,这也是相同的。所谓‘即葛’,是指三个月后,用葛带替换掉清洗过的麻带,以此区别于降等服制的小功。丧服上衣不变而腰带改变,因此丧服上衣配合葛带,直至满五个月的服丧期限。”

世佐案:上章言澡麻而不言牡,此言牡麻而不言澡,文互备也。言澡于前者,见其始异于大功以上,于是复云牡,则着其同也。

  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报

  注曰祖父之昆弟之亲

疏曰:此亦从尊向卑。从祖祖父母,是曾祖之子,祖之昆弟。从祖父母者,是从祖祖父之子,父之从父昆弟之亲。故郑并言祖父之昆弟之亲。云「报者」,恩轻,欲见两相为服,故云「报」也。

黄氏曰:祖父加至期,祖父之昆弟【经谓之从祖祖父】加所不及,据期断,是以五月。族祖父又防一等,故缌。父为众子,期兄弟之子宜九月,今亦期者,兄弟之子犹子也。从父昆弟之子服从世叔,无加,故报亦小功也。祖为孙大功,以【缺一字】疏一等,故兄弟之孙小功。按:从祖祖父者,祖之昆弟也,其子谓从祖父,又其子谓从祖昆弟,又其子谓从祖昆弟之子,凡四世。上三世,以祖父已旁杀之义推之,皆当服小功,名为三小功。下一世,以子旁杀之义推之,当服缌。此三小功一缌,与己同出曾祖。

敖氏曰:「此与为之者,尊卑虽异,亦旁尊也。故报之于此,即言报者畧轻。服齐衰大功,重报服或别见之。世佐案:为从祖祖父者,昆弟之孙也;为从祖父者,从父昆弟之子也。并服其妻者,以名服也。此四人皆报,故合言之。」

  从祖昆弟

  注曰父之从父昆弟之子

陈氏诠曰:「从祖父之子,同出曾祖也。」

疏曰:「此是从祖父之子,已之再从兄弟以上,三者为三小功也。」

黄氏曰:兄弟期【缺二字】疏一等,故从昆弟;大功,从祖昆弟;小功,族昆弟;缌。

世佐案:以上三小功,皆云从祖者,言其从祖而分也。

  从父姊妹

  注曰父之昆弟之子

疏曰:不言出适,与在室姊妹,既逆降宗族,亦逆降报之。

张氏曰:「疏説可疑,此当通下文。孙适人者,为一节,皆为出适而降小功也。」

世佐案:女子子所逆降者,唯旁期耳。为嫁当及时,不可以旁亲故妨之也。至于大功之末,可以嫁子于昏姻之时,固无害。故其成人而未嫁者,亦与未成人者同,无逆降例也。女子子既不逆降其旁亲,大功以下而宗族,顾可逆降之乎?此旧説所以不通也。敖、张二説,皆合下节为一,得之。

  孙适人者

马氏曰:「祖为女,孙适人者,降一等,故小功也。」

敖氏曰:「三者适人,其服同。云适人,则为女孙,无嫌,故不必言女。」

  为人后者为其姊妹适人者

马氏曰:「在室者,齐衰期,适人,大功,以为大宗后疎之降二等,故小功也。」不言姑者,明降一体,不降姑也。注曰:「不言姑者,举其亲者而恩轻者降,可知。」

陈氏诠曰:「累降也,姑不见者同,可知也。犹为人后者,为昆弟而不载,伯【伯下似脱一叔字】父同降,不嫌。」

敖氏曰:「经于前章,为人后者,惟见其父母昆弟姊妹之服,余皆不见。是于本服降一等者,止于此亲尔。所以然者,以其与已为一体也。然则自此之外,凡小宗之正亲、旁亲,皆以所后者之亲疎为服,不在此数矣。此姊妹之属不言报,省文也。」《记》曰:「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报。」

世佐案下记云:「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报为经所不见者,言也。经惟见其父母昆弟姊妹之服,其余皆没不言,文不具耳。」大功章「为人后者为其昆弟」条下疏云:「于本宗余亲皆降一等,得之。」敖説误。

  为外祖父母

马氏曰:母之父母也,本服缌,以母所至尊,加至小功。汪氏琬曰:或问先儒言前母之党当为亲,而不言其服,何以无服也?曰:礼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宗无二统,外氏亦无二统。前母之子不服后母之党,则后子不逮事前母者,亦如之也。礼从服者,所从亡则已,前母既亡,如之何其有从服欤?或问继母如母,何以不服继母之党也?曰:郑▯谓外氏不可二也,庾蔚之亦谓若服继母之党,则乱于己母之出故也。礼慈母与继母同丧,服小记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则其不服继母之

译世佐按:上一章说“澡麻”而不说“牡麻”,这一章说“牡麻”而不说“澡麻”,这是文字互相补充完备。在前面说“澡”,是为了显示它起初与大功以上的丧服不同,接着又说“牡”,则是为了表明它们相同之处。

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报。

注说:这是祖父的兄弟这一辈的亲属。

疏说:这也是从尊长向卑幼排列。从祖祖父母,是曾祖父的儿子,祖父的兄弟。从祖父母,是从祖祖父的儿子,父亲的堂兄弟这一辈的亲属。所以郑玄一并说是祖父的兄弟这一辈的亲属。说“报”,是因为恩情较轻,想要显示双方互相服丧,所以说“报”。

黄氏说:祖父的丧服加至期年,祖父的兄弟(经文称为从祖祖父)在加服所不及的地方,依据期年来裁断,所以是五月。族祖父又比这轻一等,所以是缌麻。父亲为众子服期年,兄弟的儿子适宜服九月,现在也服期年,是因为兄弟的儿子如同自己的儿子。堂兄弟的儿子服从世叔,没有加服,所以报服也是小功。祖父为孙子服大功,因为(缺一字)疏远一等,所以兄弟的孙子服小功。按:从祖祖父,是祖父的兄弟,他的儿子称为从祖父,再他的儿子称为从祖兄弟,再他的儿子称为从祖兄弟的儿子,共四世。上面三世,依据祖父已经旁系减等的道理推演,都应当服小功,称为三小功。下面一世,依据子辈旁系减等的道理推演,应当服缌麻。这三小功一缌麻,与自己同出于曾祖父。

敖氏说:“这里所说的‘为之者’,虽然尊卑不同,也是旁系尊长。所以在这一条说报服,即说报服略微轻些。服齐衰、大功,重要的报服有时另见记载。世佐按:为从祖祖父服丧,是兄弟的孙子;为从祖父服丧,是堂兄弟的儿子。一并为他们妻子服丧,是因为名分而服丧。这四个人都是报服,所以合并叙述。”

从祖兄弟

注说:父亲的堂兄弟的儿子。

陈氏诠说:“从祖父的儿子,同出于曾祖父。”

疏说:“这是从祖父的儿子,自己的再从兄弟以上,这三种情况称为三小功。”

黄氏说:兄弟服期年(缺二字)疏远一等,所以是堂兄弟;大功,是从祖兄弟;小功,是族兄弟;缌麻。

世佐按:以上三小功,都说从祖,是说他们从祖辈分出来。

从父姊妹

注说:父亲的兄弟的女儿。

疏说:不说出嫁,与在家的姊妹一样,既然逆降宗族,也就逆降报服。

张氏说:“疏的说法可疑,这应当贯通下文。孙女出嫁的,为一节,都因为出嫁而降为小功。”

世佐按:女子所逆降的,只有旁系期年丧服。对于出嫁应当及时,不可以因为旁系亲属的缘故妨碍她。至于大功之末,可以在婚嫁之时嫁女,本来没有妨害。所以那些成年而未嫁的,也与未成年的相同,没有逆降的条例。女子既然不逆降她的旁系亲属,大功以下而属于宗族的,难道可以逆降吗?这是旧说不通的原因。敖、张两人的说法,都将下文合为一节,是正确的。

孙女出嫁的

马氏说:“祖父为孙女,孙女出嫁的,降一等,所以是小功。”

敖氏说:“这三种情况出嫁,她们的丧服相同。说‘出嫁’,就是指女孙,没有嫌疑,所以不必说‘女’。”

为别人立后的人,为他姊妹出嫁的

马氏说:“在家的,服齐衰期年,出嫁的,服大功,因为作为大宗的后人疏远而降二等,所以是小功。”不说姑姑,是明确降服一体,不降服姑姑。注说:“不说姑姑,是举出亲近的而恩情轻的降服,可以推知。”

陈氏诠说:“这是累降,姑姑不见记载是相同的,可以推知。就像为别人立后的人,为兄弟服丧而不记载,伯父(伯下似乎脱一‘叔’字)同降,没有嫌疑。”

敖氏说:“经文在前一章,为别人立后的人,只见到他父母、兄弟、姊妹的丧服,其余都不见。这是因为在本服降一等的,只到这些亲人罢了。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他们与自己为一体。那么,从此之外,凡是小宗的正亲、旁亲,都依据所后之人的亲疏来定丧服,不在这个数目里了。这里姊妹之类不说报,是省略文字。”《记》说:“为别人立后的人,对兄弟降一等,报。”

世佐按:下记说:“为别人立后的人对兄弟降一等,报”,这是为经文所未见的情况所说的。经文只见到他父母、兄弟、姊妹的丧服,其余都不说,文字不齐全罢了。大功章“为别人立后的人为他兄弟”条下的疏说:“对本宗其余亲属都降一等,是对的。”敖氏的说法错误。

为外祖父母

马氏说:母亲的父母,本服是缌麻,因为母亲所尊至,加至小功。汪氏琬说:有人问先儒说前母的党亲应当服丧,而不说他们的丧服,为什么没有丧服呢?回答说:礼制为母亲的党亲服丧,就不为继母的党亲服丧,宗庙没有两个统系,外家也没有两个统系。前母的儿子不为后母的党亲服丧,那么后母的儿子不及侍奉前母的,也是这样。礼制中跟随服丧的,所跟随的人去世就停止了,前母已经去世,怎么会有跟随服丧呢?有人问继母如同母亲,为什么不为继母的党亲服丧呢?回答说:郑玄认为外家不可以有两个,庾蔚之也说如果服继母的党亲,就会扰乱自己母亲的出身。礼制中慈母与继母同丧,服小记说:为慈母的父母无服,那么不为继母的

党宜也。嗟乎!为人后者,言若子;继母言如母,夫谓之如与若者,盖其父母之文同而情则异者也。故不得已而为继母之党服。虞喜谓纵有十继母,惟当服次其母者之党,此説殆近是矣。

译这是党亲的适宜做法。唉!作为过继给他人做后嗣的人,言语上如同亲生儿子;对待继母,言语上如同亲生母亲,所谓“如”与“若”,大概是因为名分上的称谓相同,但情感上却有所不同。所以,不得不为继母的亲属服丧。虞喜说,即使有十个继母,也只应当为仅次于生母的那位继母的亲属服丧,这种说法大概接近正确了。

传曰何以小功也以尊加也

疏曰:外亲之服不过缌,以祖是尊名,故加至小功。敖氏曰:尊云者,谓其为母之父母也。子之从其母而服母党者,当降于其母二等。母为父母期,子为外祖父母小功,宜也。非以尊加也。

汪氏琬曰:先王之制礼也,在父党则父之昆弟为重,而于父之姊妹则恩杀矣。故服诸父期,而服姑姊妹大功。在母党则母之姊妹为重,而于母之昆弟则恩杀矣。故服从母小功,而服舅缌。先王所以分内外、别男女而逺嫌疑者也。唐太宗顾加舅服,使与姨母同。太宗知礼,孰不知礼?

  从母丈夫妇人报

马氏曰:「言丈夫、妇人者,异姓无出入降,皆以丈夫、妇人成人之名名之也。」

注曰:从母,母之姊妹,丈夫、妇人,姊妹之子,男女同也。疏曰:母之姊妹与母一体,从于己母而有此名,故曰从母。言丈夫、妇人者,母之姊妹之男女与从母两相为服,故曰报。

朱子曰:「姊妹于兄弟,未嫁期,既嫁则降为大功。姊妹之身,知不降也,故姨母重于舅也。」又问:「从母之夫,舅之妻,皆无服,何也?」曰:「先王制礼,父族四,故由父而上为族曾祖父缌麻,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子之子,皆由父而推之也。母族三,母之父母之母,母之兄弟,恩止于舅,故从母之夫,舅之妻,皆不为服,推不去故也。妻族二,妻之父,妻之母,初看时似乎杂乱无纪,仔细看则皆有义存焉。」

敖氏曰:「从母之义与从父同,以其在母列,故但以从母为称。丈夫、妇人即为从母服者也。此为加服,而从母乃报之者,以其为母党之旁尊,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经凡三,以丈夫、妇人连文,而所指各异,读者详之。」

传曰:「何以小功也?以名加也。外亲之服,皆缌也。」

马氏曰:「外祖从母,其亲皆缌也,以尊名加,故小功也。」注曰:「外亲异姓,正服不过缌。」

雷氏曰:二亲恩等,而中表服异。君子类族辨物,本以姓分为判,故外亲之服不过于缌。于义虽当,求情未惬。苟微有可因,则加服以伸心。外祖有尊,从母有名,故皆得因此加以小功也。舅情同二人,而名理阙无因,故有心而不获遂也。然情不止于缌,亦以见于慈母矣。至于余人,虽有尊名而不得加者,服当其义,情无不足也。

庾氏蔚之曰:「男女异长,母之在室,与其姊妹有同居共席之礼,故许其因母名以加服。」

疏曰:以名加者,以其母名,故加至小功;外亲以本非骨肉,情疎,故圣人制礼,无过缌也。

杜氏曰:晋袁准论曰:从母小功五月,舅缌麻三月,礼非也。从母缌,时俗所谓姨母者也。舅之与姨,俱母之姊妹,兄弟焉得异服?从母者,从其母而为庶母者也,亲益重,故小功也。凡称父母者,皆同乎父母之例者也。舅非父列,姨非母列,故舅不称父,姨不称母也。可称姨,不应称母。谓姨母为从母者,此时俗之乱名,书之所由误也。《春秋传》:蔡哀侯娶于陈,息侯亦娶焉。息妫将归,过蔡,蔡侯曰:「吾姨也。」止而享之。《尔雅》曰:「妻之姊妹同出为姨。」此本名者也。《左传》: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卒,继室以其侄穆姜之姨子也。以蔡侯《尔雅》言之,穆姜焉得言姨?此縁妻姊妹之姨,因相谓为姨也。姊妹相谓为姨,故其子谓之姨子,其母谓之姨母。从其母而来,故谓之从母。从母、姨母为亲一也,因复谓之从母,此因假转乱而遂为名者也。或曰:按准以经云「从母」,是其母姊妹从其母来为己庶母,其亲益重,故服小功,非通谓母之姊妹也。宣舒曰:二女相与,行有同车之道,坐有同席之礼,其情亲而比,其恩曲而至。由此观之,姊妹通斯同矣,兄妹别斯异矣。同者亲之本,异者疎之源也。然则二女之服,何其不重耶?兄妹之服,何其不轻耶?曰:同父而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故二女不敢相与重。然则舅何故三月耶?从母何故小功耶?曰:故母取其爱【此句疑有阙悮】是以外王父之尊,礼无厌降之道,为人子者,顺母之

译传文说:为什么服小功?是因为尊崇而加重的缘故。

疏文说:外亲的丧服不超过缌麻,因为祖是尊称,所以加重到小功。敖氏说:所谓尊崇,是指他们是母亲的父母。儿子跟随母亲为母族服丧,应当比母亲降两等。母亲为父母服齐衰期年,儿子为外祖父母服小功,是适宜的。并不是因为尊崇而加重。

汪琬说:先王制定礼制,在父族方面,父亲的兄弟为重,而对于父亲的姐妹则恩情减轻。所以为伯叔父服齐衰期年,而为姑母和姐妹服大功。在母族方面,母亲的姐妹为重,而对于母亲的兄弟则恩情减轻。所以为姨母服小功,而为舅父服缌麻。先王以此来区分内外、辨别男女而远离嫌疑。唐太宗特意加重对舅父的丧服,使其与姨母相同。太宗懂礼,谁不懂礼呢?

为姨母(母亲的姐妹)的男女子女服丧,男女互相回报。

马氏说:“提到丈夫、妇人,是因为异姓没有出嫁降等的情况,都用丈夫、妇人成人的名称来称呼他们。”

注解说:从母,是母亲的姐妹;丈夫、妇人,是姐妹的儿子,男女相同。疏文说:母亲的姐妹与母亲同体,跟随自己的母亲而有这个名称,所以叫从母。提到丈夫、妇人,是因为母亲的姐妹的男女与从母互相服丧,所以叫报。

朱熹说:“姐妹对于兄弟,未出嫁服齐衰期年,已出嫁则降为大功。姐妹本人,知道不降等,所以姨母重于舅父。”又问:“姨母的丈夫,舅父的妻子,都没有丧服,为什么呢?”回答说:“先王制定礼制,父族有四,所以由父亲向上推为族曾祖父服缌麻,姑母的儿子,姐妹的儿子,女儿的儿子,都是由父亲推演而来的。母族有三,母亲的父母、母亲的兄弟,恩情止于舅父,所以姨母的丈夫,舅父的妻子,都不服丧,因为推演不过去。妻族有二,妻子的父亲,妻子的母亲,初看似乎杂乱无章,仔细看则都有义理存在。”

敖氏说:“从母的意义与从父相同,因为她们在母族行列,所以只称从母。丈夫、妇人就是为从母服丧的人。这是加重丧服,而从母回报他们,因为他们是母族的旁系尊长,不足以加重尊崇,所以回报他们。经文共有三处,将丈夫、妇人连用,但所指各不相同,读者要仔细辨析。”

传文说:“为什么服小功?是因为名分而加重的缘故。外亲的丧服,都是缌麻。”

马氏说:“外祖父母、姨母,他们的亲等都是缌麻,因为尊崇的名分而加重,所以服小功。”注解说:“外亲异姓,正服不超过缌麻。”

雷氏说:两种亲等恩情相等,而中表亲属的丧服不同。君子分类辨别事物,本来以姓氏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外亲的丧服不超过缌麻。在义理上虽然恰当,但求情却未满足。如果稍微有可以依据的理由,就加重丧服以伸张心意。外祖父母有尊称,姨母有名分,所以都能因此加重到小功。舅父的情分与两人相同,但名分道理缺乏依据,所以有心却无法实现。然而情分不止于缌麻,也体现在慈母上了。至于其他人,虽然有尊称但不能加重,因为丧服符合义理,情分没有不足。

庾蔚之说:“男女成长不同,母亲在娘家时,与她的姐妹有同居共席的礼节,所以允许她依据母亲的名分来加重丧服。”

疏文说:因为名分而加重,是依据母亲的名分,所以加重到小功;外亲因为本来不是骨肉,情分疏远,所以圣人制定礼制,不超过缌麻。

杜氏说:晋代袁准论述说:为姨母服小功五月,为舅父服缌麻三月,礼制不对。姨母服缌,当时俗称为姨母。舅父与姨母,都是母亲的姐妹,兄弟怎么能丧服不同?从母,是跟随母亲而来的庶母,亲等更重,所以服小功。凡是称为父母的,都符合父母的例子。舅父不在父族行列,姨母不在母族行列,所以舅父不称父,姨母不称母。可以称姨,不应称母。称姨母为从母,这是当时俗世的乱名,书籍由此产生错误。《春秋传》记载:蔡哀侯娶了陈国女子,息侯也娶了陈国女子。息妫将要回娘家,路过蔡国,蔡侯说:“这是我的姨母。”留住并宴请她。《尔雅》说:“妻子的姐妹同出为姨。”这是本来的名称。《左传》记载:臧宣叔娶了铸国女子,生了贾和为后去世,继室用他的侄女穆姜的姨母之子。按照蔡侯和《尔雅》的说法,穆姜怎么能称姨?这是因为妻子的姐妹称姨,因而互相称为姨。姐妹互相称为姨,所以她们的儿子称为姨子,她们的母亲称为姨母。跟随母亲而来,所以称为从母。从母、姨母亲等相同,因而又称为从母,这是因假借转变混乱而成为名称的。有人说:按照袁准的观点,经文说“从母”,是母亲的姐妹跟随母亲来为自己庶母,亲等更重,所以服小功,不是通指母亲的姐妹。宣舒说:两个女子相处,行走有同车的道理,坐有同席的礼节,她们的情分亲近,恩情曲折而至。由此看来,姐妹相通则相同,兄妹有别则不同。相同是亲的本源,不同是疏的根源。然而姐妹的丧服,为什么不太重呢?兄妹的丧服,为什么不太轻呢?回答说:同父而生,父亲所不降等的,儿子也不敢降等,所以姐妹不敢互相加重。然而舅父为什么服三月呢?姨母为什么服小功呢?回答说:母亲选取她的爱【此句疑有阙误】所以外祖父的尊称,礼制没有厌降的道理,作为儿子,顺从母亲的

情,亲乎母之类,斯尽孝之道也。是以从母重而舅轻也。曰:姑与父异徳异名,叔父与父同徳同名,何无轻重之降耶?曰:姑与叔父,斯王父爱之所同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此叔父与姑所以服同而无降也。

译所谓亲情,亲近母亲这一类亲属,这就是尽孝道的全部道理。因此,跟随母亲(服丧)时,对舅父的服制较重,而对其他亲属的服制较轻。有人问:姑母与父亲德行不同、称谓不同,叔父与父亲德行相同、称谓相同,为什么没有轻重等级的递减呢?回答说:姑母与叔父,都是王父(祖父)所共同喜爱的,父亲对他们没有降低服制等级,儿子也不敢降低服制等级,这就是叔父与姑母服制相同而没有递减的原因。

敖氏曰:母为姊妹,大功;子从服当缌,以有母名,故加一等。而在此云「外亲之服皆缌」,以见此为加也。然外亲之服有在缌者,则以其从与报而为之,不得不然耳,非故轻之。令例皆缌也。又为外祖父母,亦从服之常礼也。而在小功,乃云「皆缌」,何哉?

郝氏曰:「外亲之服,谓本非骨肉,而恩谊相聨,为缌麻处之。故缌麻三月,以厚外亲,亦犹齐衰三月,以隆内尊也。缌麻以聨其疎,齐衰以殊其卑,皆止于三月,酌夫时,通其变也。」

顾氏曰:唐▯宗开元二十三年,制令礼官议加服制。太常卿韦縚请加外祖父母服至大功九月,舅服至小功五月,堂姨母、舅舅母服至袒免。太子賔客崔沔议曰:礼教之设,本于正家。家正而天下定矣。正家之道,不可以贰。总一定义,理归本宗。所以父以尊崇,母以厌降。内有齐斩,外服皆缌。尊名所加,不过一等。此先王不易之道,其来久矣。贞观修礼,改旧章,渐广渭阳之恩,不遵洙泗之典。及宏道之后,唐元之间【韦氏弑中宗,立温王重茂,改元唐龙。今避▯宗御名上字,故称唐元】国命再移于外族矣。礼亡徴兆,傥见于斯。开元初,补阙卢履冰尝进状论丧服轻重,敕令佥议。于时羣议纷拏,各安积习。太常礼部奏依旧定。陛下运稽古之思,▯独断之明,特降别敕,一依古礼。事典故人,知向方式,固宗盟社稷之福。更图异议,窃所未详。愿守八年明防,以为万代成法。职方郎中韦述议曰:天生万物,惟人最灵。所以尊尊亲亲,别分类。存则尽其爱敬,没则尽其哀戚。縁情而制服,考事而立言。往圣讨论,亦已勤矣。上自髙祖,下至▯孙,以及其身,谓之九族。由近而及逺,称情而立文,差其轻重,遂为五服。虽则或以义降,或以名加,数有所从,理不逾等。百王不易,三代可知。若以匹敌言之外祖,则祖也;舅则伯叔父之列也。父母之恩不殊,而独杀于外氏者,所以尊祖祢而异于禽兽也。且家无二尊,丧无二斩。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为人后者,减其父母之服;女子出嫁,杀其本家之丧。盖所存者逺,所抑者私也。今若外祖及舅更加服一等,堂舅及姨列于服纪之内,则中外之制相去几何?废礼徇情,所务者末。且五服有上杀之义,必循原本,方及条流。伯叔父母本服大功九月,今【伯叔父母期是加服】从父昆弟亦大功九月,并以上出于祖,其服不得过。于祖也,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昆弟,皆小功五月。以出于曾祖服,不得过于曾祖也。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皆缌麻三月。以出于髙祖服,不得过于髙祖也。堂舅姨,既出于外曾祖,若为制服,则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则外曾祖父母合至小功,外髙祖合至缌麻。若举此舍彼事,则不均;弃亲録疎,理则不顺。推而广之,则与本族无异矣。且服皆有报,则堂外甥,外曾孙,侄女之子,皆须制服矣。圣人岂薄其骨肉,背其恩爱?盖本于公者薄于私,在其大者畧其细,义有所断,不得不然。苟可加也,亦可减也。往圣可得而非,则礼经可得而隳矣。先王之制,谓之彛伦,奉以周旋,犹恐失坠。一紊其叙,庸可止乎?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曰:案《仪礼》为舅缌,郑文贞公魏徴议同从母例,加至小功五月。虽文贞贤也,而周孔圣也。以贤改圣,后学何从?今之所请,正同徴论。如以外祖父母加至大功,岂不加报于外孙乎?外孙为报服大功,则本宗庶孙,又用何等服耶?窃恐内外乖序,亲疎夺伦,情之所沿,何所不至。昔子路有姊之丧而不除,孔子曰:“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不忍也。”子路除之,此则圣人援事抑情之明例也。记不云乎:“毋轻议礼。”时▯宗手敕再三,竟加舅服为小功,舅母缌麻,堂姨堂舅袒免。宣宗舅郑光卒,诏罢朝三日。御史大夫李景让上言:“人情于外族则深,于宗庙则薄。所以先王制礼,割爱厚亲,士庶犹然,况于万乘亲王公主宗属也?舅氏外族也。今郑

译敖氏说:母亲为姐妹服丧,是大功;儿子随服应当是缌麻,因为母亲有“母”的名分,所以加一等。而这里说“外亲的丧服都是缌麻”,以此来显示这是加等。然而外亲的丧服有处于缌麻的,是因为随从和回报而为之,不得不这样,并非故意轻视。按例都是缌麻。又为外祖父母服丧,也是随从服丧的常礼。而在小功中,却说“都是缌麻”,为什么呢?

郝氏说:“外亲的丧服,是说本来不是骨肉至亲,而恩情道义相联系,用缌麻来对待。所以缌麻三个月,用来厚待外亲,也就像齐衰三个月,用来尊崇内部尊长一样。缌麻用来联系疏远,齐衰用来区别卑下,都止于三个月,是斟酌时宜,通达变化。”

顾氏说:唐玄宗开元二十三年,下诏令礼官商议增加丧服制度。太常卿韦縚请求将外祖父母的丧服增加到九个月的大功,舅舅的丧服增加到五个月的小功,堂姨母、舅舅母的丧服增加到袒免。太子宾客崔沚议论说:礼教的设立,根本在于端正家庭。家庭端正了,天下就安定了。端正家庭的方法,不能有二心。总括一定的义理,道理归于本宗。所以父亲因为尊崇,母亲因为压抑而降低。内部有齐衰、斩衰,外部丧服都是缌麻。尊贵的名分所加,不超过一等。这是先王不可改变的道理,由来已久了。贞观年间修订礼制,改变旧章,逐渐扩大渭阳之恩,不遵循洙泗之典。等到宏道之后,唐元之间,国家命脉再次转移到外族手中。礼制灭亡的征兆,或许就见于此。开元初年,补阙卢履冰曾经上奏章论述丧服轻重,皇帝下诏令共同商议。当时众人议论纷杂,各自安于积习。太常礼部奏请依旧确定。陛下运用稽古的思考,独断的明智,特别降下别敕,完全依照古礼。事情典故待人,知道方向方式,固然是宗盟社稷的福气。再图谋异议,我私下认为未详。希望遵守八年的明防,作为万代的成法。职方郎中韦述议论说:天生万物,只有人最灵。所以尊尊亲亲,分别类别。活着时尽爱敬,死后尽哀戚。依据情感而制定丧服,考察事理而立言。往圣讨论,也已经很勤了。上自高祖,下至玄孙,以及自身,称为九族。由近及远,称情而立文,区别轻重,于是成为五服。虽然有的因为义理而降低,有的因为名分而增加,数目有所随从,道理不超越等级。百王不变,三代可知。如果以匹敌来说外祖,那就是祖父;舅舅就是伯叔父之列。父母的恩情没有不同,而唯独在外族那里减杀,是为了尊崇祖祢而区别于禽兽。况且家无二尊,丧无二斩。持重于大宗的,降低小宗;为人后嗣的,减少父母的丧服;女子出嫁,减杀本家的丧服。大概所保存的是长远,所抑制的是私情。现在如果外祖及舅舅再加一等丧服,堂舅及姨列入服纪之内,那么内外制度相差多少?废礼徇情,所务的是末节。况且五服有上杀的意义,必须遵循原本,才及条流。伯叔父母本服是大功九个月,现在随从父兄弟也是大功九个月,都因为上出于祖父,其丧服不能超过祖父。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兄弟,都是小功五个月。因为出于曾祖服,不能超过曾祖。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兄弟,都是缌麻三个月。因为出于高祖服,不能超过高祖。堂舅姨,既然出于外曾祖,如果为之制服,那么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也应该制服了。外祖加至大功九个月,那么外曾祖父母合至小功,外高祖合至缌麻。如果举此舍彼,就不均;弃亲录疏,道理就不顺。推而广之,就与本族无异了。况且丧服都有回报,那么堂外甥,外曾孙,侄女之子,都须制服了。圣人难道轻视骨肉,背弃恩爱?大概本于公的就薄于私,在其大的就略其细,义有所断,不得不然。如果可以加,也可以减。往圣可得而非,那么礼经可得而隳坏了。先王的制度,称为彝伦,奉以周旋,还怕失坠。一旦紊乱其序,怎么能停止呢?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论说:查《仪礼》为舅舅服缌麻,郑文贞公魏徵议论同从母例,加至小功五个月。虽然文贞贤,而周孔圣。以贤改圣,后学何从?现在所请,正同魏徵论。如果以外祖父母加至大功,难道不加报于外孙吗?外孙为报服大功,那么本宗庶孙,又用何等丧服呢?私下恐怕内外乖序,亲疏夺伦,情之所沿,何所不至。昔日子路有姐姐的丧而不除,孔子说:“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不忍也。”子路除之,这是圣人援事抑情的明例。《记》不云乎:“毋轻议礼。”当时玄宗手敕再三,最终加舅舅丧服为小功,舅舅母缌麻,堂姨堂舅袒免。宣宗舅舅郑光卒,诏罢朝三日。御史大夫李景让上言:“人情于外族则深,于宗庙则薄。所以先王制礼,割爱厚亲,士庶犹然,况于万乘亲王公主宗属也?舅舅是外族。现在郑

光辍朝日数,与亲王公主同,非所以别亲疎,防僣越也。”优诏报之,乃罢朝两日。夫由韦述、杨仲昌之言,有以探本而尊经;由崔沔、李景让之言,可以察微而防乱。岂非能言之士,深识先王之礼,而亦目见武韦之祸,思冰监于将来者哉?

译皇帝停止上朝的天数,与亲王、公主相同,这不能用来区分亲疏,防范僭越。”皇帝下诏温和地答复了他,于是停止上朝两天。从韦述、杨仲昌的言论,可以看出探究根本以尊崇经典;从崔沔、李景让的言论,可以看出察觉细微以防范祸乱。这难道不是那些善于言辞的人,深刻了解先王的礼制,并且亲眼目睹了武氏、韦氏之祸,从而希望为将来提供借鉴吗?

夫之姑姊妹娣姒妇报

马氏曰:妻为夫之姊妹服也。娣姒妇者,兄弟之妻相名也。长稚自相为服,不言长者,妇人无所专,以夫为长幼,不自以年齿也。妻虽小,犹随夫为长也。先娣后姒者,明其尊敌也。报者,姑报侄妇也。言妇者,庙见成妇,乃相为服。

注曰:夫之姑姊妹,不殊在室及嫁者,因恩轻畧,从降。王氏肃曰:按《左氏传》曰:鲁之穆姜,晋子容之母,皆谓稚妇为娣妇,长妇为姒妇。此妇二义之不同者,今据传文与《左氏》正合,宜即而按之。

疏曰:夫之姑姊妹,夫为之期;妻降一等,出嫁小功。因恩疎畧,从降故在室及嫁,同小功。

黄氏曰:妾服见大功章,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条。敖氏曰:为夫之姑姊妹从服也,乃小功者,唯从其夫之降服也。记曰: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夫为其姑姊妹在室者期正服也,出嫁者大功降服也。妻不随其夫之正服降服,而为升降者,从服者宜有一定之制,而不必随时变易也。所以不从其夫之正服者,恐为其出嫁者或与夫同服,则失从服之义也。此为从服,故姑姊妹言报,娣姒妇固相为矣,亦言报者,明其不以夫爵之尊卑而异也。先娣后姒,则娣长姒穉,明矣。

传曰:娣姒妇者,弟长也?何以小功也?以为相与居室中,则生小功之亲焉。

注曰:娣姒妇者,兄弟之妻相名也。长妇谓稚妇为娣妇,娣妇谓长妇为姒妇。

谯氏周曰:父母既没,兄弟异居,又或改娶,则娣姒有初而异室者矣。若不本夫为论,唯取本室而已,则亲娣姒与堂娣姒不应有殊。经殊其服以夫之亲疎者,是本夫与为伦也。妇人于夫之昆弟,本有大功之伦,从服其妇,有小功之伦;于夫从父昆弟,有小功之伦,从服其妇,有缌麻之伦也。夫以逺之而不服,故妇从无服而服之。然则初而异室,犹自以其伦服。

徐氏邈曰:「报服在娣姒下,则知姑姊之服,亦是出自恩纪,非从夫之服报也。所▯在于姑姊耳。」

庾氏蔚之曰:「传以同居为义,盖从夫谓之同室,以明亲近,非谓常须共居。设夫之从父昆弟少长异乡,二妇亦有同室之义,闻而服之缌也。今人谓从父昆弟为同堂,取于此也。妇从夫服降夫一等,故为夫之伯叔父大功,则知夫姑姊妹皆是从服。夫之昆弟无服,自别有义耳,非如徐邈之言出自恩纪者。」

疏曰:长是其年长,假令弟妻年大,称之曰姒;兄妻年小,称之曰娣。是以《左氏传》:穆姜是宣公夫人,大妇也;声伯之母是宣公弟叔▯之妻,小妇也。声伯之母不聘穆姜,云:“吾不以妾为姒。”是据二妇年大小为娣姒,不据夫年为小大也。

敖氏曰:「妇人于夫之昆弟,当从服以逺嫌之故,而止之,故无服。假令从服,亦仅可及于昆弟之身,不可以复及其妻也。然则娣姒妇无相为服之义,而礼有之者,则以居室相亲,不可无服故尔。然二人或有并居室者,有不并居室者,亦未必有常共居者,而相为服之义,惟主于此者,盖本其礼之所由生者言也。娣,长也。释娣妇之为长妇也,其下亦似有脱文。」

郝氏曰:「次适曰娣,姒妣曰姒,以娣自谓,以姒谓彼,妯娌之通称,犹男子同辈呼彼曰兄,自称曰弟也。传以弟长释之,言自弟而长彼也。生小功之亲,言本非亲,因同室相亲为小功。」

张氏曰:经言妇与夫之姑姊妹相为服,传则单言二妇相为服。然所谓相与居室中者,实兼姑、姊、娣、姒等也。

世佐案:云娣姒妇者,弟长也者,以弟解娣,以长解姒也。《尔雅》云:“长妇谓稚妇为娣妇,娣妇谓长妇为姒妇。”《公羊传》亦云:“娣者,何?弟也。”皆与此传合。敖本“弟长之弟”误作“娣”,因谓传释“娣妇”为“长妇”,非妇人之义。从夫之爵,坐以夫之齿,则其娣姒之称,亦以夫之长幼为断。疏説误。穆姜谓声伯之妻为姒,叔向之嫂谓叔向之妻为姒。朱子云:“单举则可通谓之姒,推让之义也。”

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从父昆弟、庶孙、姑姊妹、女子子、适士者。

注曰:「从父昆弟及

译丈夫的姑母、姐妹、妯娌,彼此互为服丧。

马氏说:这是妻子为丈夫的姐妹服丧。娣姒妇,是兄弟的妻子互相称呼的名称。年长和年幼的互相为对方服丧,不特意指出年长的一方,因为妇人没有独立的尊卑地位,以丈夫的长幼来决定长幼,不根据自己的年龄。妻子即使年幼,也跟随丈夫成为年长的一方。先说娣后说姒,是为了表明她们的尊卑相当。报,是指姑母回报侄媳。说妇,是指经过庙见成为正式妻子后,才互相为对方服丧。

注说:丈夫的姑母和姐妹,不区分在家的和已出嫁的,因为恩情轻略,跟随降等。王肃说:按照《左传》说:鲁国的穆姜,晋国子容的母亲,都把年幼的妻子称为娣妇,年长的妻子称为姒妇。这是“妇”字两种含义的不同之处,现在依据传文与《左传》完全符合,应当据此来考证。

疏说:丈夫的姑母和姐妹,丈夫为她们服齐衰期;妻子降一等,出嫁的服小功。因为恩情疏略,跟随降等,所以在家的和出嫁的,都服小功。

黄氏说:妾的服丧见《大功章》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那条。敖氏说:为丈夫的姑母姐妹跟随服丧,是小功,只是跟随丈夫的降等服丧。《记》说:丈夫为兄弟所服的丧,妻子降一等;丈夫为在家的姑母姐妹服齐衰期是正服,为出嫁的服大功是降服。妻子不跟随丈夫的正服降等,而是有升降,是因为跟随服丧应当有一定的制度,不必随时改变。之所以不跟随丈夫的正服,是担心为出嫁的姑母姐妹如果与丈夫服同样的丧,就失去了跟随服丧的意义。这是跟随服丧,所以姑母姐妹说“报”,娣姒妇本来互相为对方服丧,也说“报”,是为了表明不因为丈夫爵位的尊卑而有所不同。先说娣后说姒,那么娣长姒幼,就明白了。

传问:娣姒妇,是指弟弟和年长的吗?为什么服小功呢?认为她们一起住在室内,就产生了小功的亲情。

注说:娣姒妇,是兄弟的妻子互相称呼的名称。年长的妻子称年幼的妻子为娣妇,年幼的妻子称年长的妻子为姒妇。

谯周说:父母去世后,兄弟分家居住,或者改娶,那么娣姒就有起初同室而后异室的情况了。如果不以丈夫为根本来论,只取本室而已,那么亲娣姒与堂娣姒就不应有区别。经文区别她们的服丧,依据丈夫的亲近疏远,这是以丈夫为根本来论伦常。妇人对于丈夫的兄弟,本来有大功的伦常,跟随服丧其妻,有小功的伦常;对于丈夫的从父兄弟,有小功的伦常,跟随服丧其妻,有缌麻的伦常。丈夫因为疏远而不为她们服丧,所以妇人从无服而服丧。那么起初异室的,还是各自依据伦常服丧。

徐邈说:“报服在娣姒之下,那么就知道姑姊的服丧,也是出自恩情纪纲,不是跟随丈夫的服丧来回报的。所重在姑姊罢了。”

庾蔚之说:“传以同居为义,大概跟随丈夫称为同室,以表明亲近,不是说必须常在一起居住。假如丈夫的从父兄弟少长异乡,两位妻子也有同室的义理,听说后服缌麻。现在人把从父兄弟称为同堂,取义于此。妇人跟随丈夫服丧降丈夫一等,所以为丈夫的伯叔父服大功,就知道丈夫的姑母姐妹都是从服。丈夫的兄弟无服,自有别的义理,不像徐邈所说出自恩情纪纲。”

疏说:长是指年长,假设弟弟的妻子年大,称她为姒;哥哥的妻子年小,称她为娣。所以《左传》:穆姜是宣公夫人,是大妇;声伯的母亲是宣公弟弟叔孙的妻,是小妇。声伯的母亲不聘穆姜,说:“我不以妾为姒。”这是依据两位妻子的年长年幼来定娣姒,不依据丈夫的年长年幼来定。

敖氏说:“妇人对于丈夫的兄弟,应当跟随服丧,因为避嫌的缘故而停止,所以无服。假如跟随服丧,也仅能及于兄弟本人,不可以再及于他们的妻子。那么娣姒妇没有互相为对方服丧的义理,而礼制却有,是因为居室相亲,不可无服。然而两人有并居一室的,有不并居一室的,也未必有常共居的,而互相为对方服丧的义理,只主于此,大概是根据礼制产生的原因来说的。娣,长也。解释娣妇为长妇,其下似乎有脱文。”

郝氏说:“次适曰娣,姒妣曰姒,以娣自称,以姒称彼,妯娌的通称,就像男子同辈称呼对方为兄,自称曰弟一样。传以弟长解释,是说从弟弟而长于彼。生小功之亲,是说本来不是亲人,因同室相亲而为小功。”

张氏说:经文说妇人与丈夫的姑母姐妹互相为对方服丧,传则只说两位妇人互相为对方服丧。然而所谓一起住在室内,实际上兼指姑、姊、娣、姒等。

世佐按:说娣姒妇者,弟长也,是以弟解释娣,以长解释姒。《尔雅》说:“长妇谓稚妇为娣妇,娣妇谓长妇为姒妇。”《公羊传》也说:“娣者,何?弟也。”都与此传相合。敖本“弟长之弟”误作“娣”,因而认为传解释“娣妇”为“长妇”,不符合妇人之义。跟随丈夫的爵位,坐以丈夫的年龄,那么娣姒的称呼,也以丈夫的长幼为断。疏说错误。穆姜称声伯之妻为姒,叔向之嫂称叔向之妻为姒。朱子说:“单举则可通谓之姒,推让之义也。”

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从父昆弟、庶孙、姑姊妹、女子子、适士者。

注说:“从父昆弟及

庶孙,亦谓为士者。」

疏曰:从父昆弟、庶孙,本大功,此三等以尊降入小功。姑姊妹、女子子,本期此三等出降入大功。若适士,又降一等入小功也。此等以重出其文,姑姊妹又以再降,故在此。

译庶孙,也就是指那些身为士的孙子。”

疏文说:从父兄弟、庶孙,原本应服大功之丧,这三类亲属因为尊卑关系的降低而服小功之丧。姑母、姐妹、女儿,原本应服齐衰之丧,这三类亲属因为出嫁而降低一等服大功之丧。如果嫁给士人,又再降低一等服小功之丧。这里因为这类亲属丧服等级较重而特别列出条文,姑母、姐妹又因为再次降低丧服等级,所以也列在这里。

敖氏曰:「此姑姊妹女子子再降,故其服在此不言适人,而言适士者,所以见从父昆弟及庶孙亦谓为士者也。经之例多类此。公之昆弟于其从父昆弟之不为大夫者,乃小功者,以其非公子也。周之定制,诸侯父死子继,不立昆弟,于此亦可见矣。」

  大夫之妾为庶子适人者

注曰:「君之庶子女子子也。庶女子子在室,大功;其嫁于大夫,亦大功。」

  疏曰此适人者谓适士也

敖氏曰:「女子子不必言庶,文有脱误也。经凡言庶子,皆主于男子也。此非已子,故其服如此。若为己之女子子,在室期,适人亦大功。又攷《丧服记》与《小记》言妾为君之长子之服大功章,及此章凡三见。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及其女子子之服,若其君之他亲则无闻焉。然则凡妾之从乎其君而服其君之党者,止于此耳。是亦异于女君者也。」

世佐案:女子子云,庶者别于已所生也。女君所生者,亦存焉。已子在室,期适人,大功。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

  庶妇

  注曰夫将不受重者

疏曰:小记注云:「世子有废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其舅姑皆为其妇小功,则亦兼此妇也。」

黄氏曰:「适妇大功,庶妇小功,兄弟子妇小功。」贞观十四年,侍中魏徴奏:「适子妇旧服大功,请加为周。众子妇旧服小功,今请与兄弟子妇同服大功九月。」问魏徴以兄弟子之妇同于众子妇,先师朱文公曰:「礼经严适,故仪礼适妇大功,庶妇小功,此固无可疑者。但兄弟子之妇则正经无文,而旧制为之大功,乃更重于众子之妇,虽以报服侯【侯字误】然然于亲疎轻重之间,亦可谓不伦矣。故魏公因太宗之问而正之,然不敢易其报服大功之重,而但升适妇为期,乃正得严适之义。升庶妇为大功,亦未害于降杀之差也。前此未喻,乃深讥其兄弟子而同于众子妇为倒置人伦,而不察其实,乃以众子妇而同于兄弟子之妇也,幸更详之。」案仪礼妇服舅姑期,故舅姑服适妇大功,今加适妇为期,虽得严适之义,又非轻重降杀之义,当考今服制令,舅姑为适妇不杖期,为众子妇大功,为凡弟子之妇大功。

敖氏曰:「庶妇为舅姑期,再降之为小功者,所以别于适妇也。」

  君母之父母从母

马氏曰:「妾子为之服小功也,自降外祖服缌麻,外无二统者。」

注曰:「君母,父之适妻也。从母,君母之姊妹。」

疏曰:此亦谓妾子为适妻之父母,及君母姊妹如适妻子为之同也。

传曰:「何以小功也?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不在,则不服。」

马氏曰:「从君母为亲服也。君母亡,无所服,复厌,则不为其亲服也。自得伸其外祖小功也。」

注曰:「不敢不服者,恩实轻也。」凡庶子为君母,如适子。疏曰:「不在者,或出,或死。」者君母在,既为君母,父母其已母之父母,或亦兼服之。

敖氏曰:「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者,以其配父尊之也。君母不在,则不服者,别于已之外亲也。此庶子虽服其君母之父母、姊妹,彼于此子则无服也。盖庶子以君母之故,不得不服其亲,而彼之视已,实非外孙与姊妹之子,故畧而不服。」

郝氏曰:「服为哀节,戚为丧本。服由情生,貌以餙情。仁人之于丧,非以不敢不服服也。欲服而不敢服则有之,不欲服而不敢不服则几乎偷矣。君母在,不敢不服,斯礼也。虽圣人无如之何。圣人于礼,人情耳。人情所不敢,圣人因之。尊尊亲亲,所以不得不相为用也。」世佐案:「服问云: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注云:虽外亲,亦无二统。以是推之,则为君母之党服,亦不为其母之党服矣。」疏云:「兼服之,殆非君母不在乃得伸。马説得之。」

  君子子为庶母慈已者

注曰:「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适妻、子。」

疏曰:「礼之通例云,君子与贵人,皆据大夫已上。公子尊卑比大夫,故郑据而言。又国君之子为慈母无服,士又不得称君子,亦复自养子无三母具,故知

译敖氏说:“这是为姑、姊妹、女儿再次降等服丧,所以其丧服等级在此不称‘出嫁’,而称‘嫁给士’,以此来表明从父兄弟及庶孙也都被称为士。经文的体例大多类似这样。国君的兄弟对于其从父兄弟中不是大夫的人,服小功,这是因为他们不是公子。周朝的制度,诸侯父亲去世由儿子继承,不立兄弟,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来。”

大夫的妾为庶子出嫁者

注说:“君主的庶子、女儿。庶女在娘家,服大功;嫁给大夫,也服大功。”

疏说:这出嫁者是指嫁给士。

敖氏说:“女儿不必说庶,文字有脱漏错误。经文凡是说庶子,都是指男子。这不是自己的儿子,所以丧服如此。如果是自己的女儿,在娘家服期,出嫁也服大功。又考证《丧服记》与《小记》说妾为君主的长子服丧是大功的章节,以及这一章共出现三次。大夫的妾为君主的庶子及其女儿的丧服,如果君主的其它亲属则没有听说。那么凡是妾跟随君主而服君主亲属丧服的,只到这里为止。这也与女君不同。”

世佐按语:女儿说庶,是为了区别于自己所生的。女君所生的,也包含在内。自己的儿子在娘家,服期,出嫁,服大功。妾不能代表君主,为了其儿子得以遂行丧礼。

庶妇

注说:丈夫将不接受重丧服的人。

疏说:《小记》注说:“世子有残疾,不能立,而庶子立,其公婆都为其媳妇服小功,那么也包括这个媳妇。”

黄氏说:“嫡妇服大功,庶妇服小功,兄弟的媳妇服小功。”贞观十四年,侍中魏徵上奏:“嫡子媳妇旧服大功,请增加为期。众子媳妇旧服小功,现在请与兄弟的媳妇同服大功九月。”问魏徵为什么兄弟的媳妇同于众子媳妇,先师朱文公说:“礼经严格区分嫡庶,所以《仪礼》嫡妇服大功,庶妇服小功,这本来没有可疑的。但兄弟的媳妇则正经没有条文,而旧制为他们服大功,反而重于众子的媳妇,虽然以报服来说(侯字误)然而,在亲疏轻重之间,也可以说不伦类了。所以魏公因太宗的问而纠正它,但不敢改变报服大功的重,而只提升嫡妇为期,这才符合严格区分嫡庶的意义。提升庶妇为大功,也不妨害降等递减的差别。以前不明白,于是深深讥讽他把兄弟的媳妇同于众子媳妇是颠倒人伦,而不察其实,是把众子媳妇同于兄弟的媳妇,幸好再详细考察。”按语:《仪礼》媳妇服公婆期,所以公婆服嫡妇大功,现在增加嫡妇为期,虽然符合严格区分嫡庶的意义,又不符合轻重降等的意义,应当考察现在的服制令,公婆为嫡妇不杖期,为众子媳妇大功,为所有弟子的媳妇大功。

敖氏说:“庶妇为公婆服期,再次降等为小功,是为了区别于嫡妇。”

君母之父母、从母

马氏说:“妾子为他们服小功,自从降外祖父母服缌麻,外无二统。”

注说:“君母,是父亲的嫡妻。从母,是君母的姊妹。”

疏说:这也是说妾子为嫡妻的父母,以及君母姊妹,如同嫡妻之子为他们一样。

传曰:“为什么服小功?君母在,就不敢不服丧;君母不在,就不服丧。”

马氏说:“跟随君母为亲属服丧。君母去世,无所服,又受压制,就不为其亲属服丧了。自己得以伸张外祖父母的小功。”

注说:“不敢不服,是因为恩情确实轻。”凡是庶子为君母,如同嫡子。疏说:“不在,或者出嫁,或者去世。”者君母在,既为君母,父母其已母之父母,或者也兼服之。

敖氏说:“君母在,就不敢不服丧,是因为她配父尊贵。君母不在,就不服丧,是为了区别于自己的外亲。这庶子虽然服其君母的父母、姊妹,他们对于这个庶子则无服。大概庶子因为君母的缘故,不得不服其亲属,而他们看待自己,实在不是外孙与姊妹之子,所以略去不服。”

郝氏说:“丧服是为了节制悲哀,悲哀是丧礼的根本。丧服由情感产生,仪容用来装饰情感。仁人对于丧礼,不是以不敢不服丧来服丧。想要服丧而不敢服丧则有,不想要服丧而不敢不服丧则几乎苟且了。君母在,不敢不服丧,这是礼。虽然圣人也没有办法。圣人对于礼,就是人情。人情所不敢的,圣人顺应它。尊尊亲亲,所以不得不相互为用。”世佐按语:“《服问》说:母亲出嫁则为继母的亲属服丧,母亲去世则为其母亲的亲属服丧。为其母亲的亲属服丧,就不为继母的亲属服丧。注说:虽然是外亲,也没有二统。以此推之,则为君母的亲属服丧,也不为其母亲的亲属服丧。”疏说:“兼服之,大概不是君母不在才得以伸张。马氏的说法是对的。”

君子子为庶母慈己者

注说:“君子子,是大夫及公子的嫡妻、儿子。”

疏说:“礼的通例说,君子与贵人,都指大夫以上。公子尊卑比大夫,所以郑玄据此而言。又国君的儿子为慈母无服,士又不能称君子,也复自养子无三母具,故知”

此二人而已。必知适妻子者,妾子贱,亦不合有三母故也。」敖氏曰:「此服固适妻之子为之,若妾子则谓其母或不在,或有他故不能自养其子,而庶母代养之,不命为母子者也。」

译只有这两个人罢了。一定要知道,嫡妻之子尊贵,妾之子卑贱,也不可能有三位母亲的缘故。」敖氏说:「这丧服本来就是嫡妻之子为她服的,如果是妾之子,那就是说他的生母或者不在,或者有其他原因不能亲自抚养他,而庶母代替抚养他,并没有被命定为母子关系的。」

郝氏曰:「君子谓君与女君所生子,是大夫公子适妻之子,重言子,明异于士庶人与妾子之为子也。庶母,父众妾慈已,谓非慈母而有慈养之恩者,然无父命为母子之义,故与慈母殊。慈母如母,庶母缌麻,贵人降则絶。此慈已者,分不及慈母而情厚于庶母,故不从降例,为之服小功。」《礼记·曾子问》疑慈母无服,盖误以此母为慈母如母者耳。

传曰:「君子子者,贵人之子也。为庶母,何以小功也?以慈已加也。」

戴氏圣曰:「君子子,为庶母慈已者,大夫之嫡妻之子,养子,贵妾,大夫不服,贱妾慈已则缌服也。其不言大夫之子而称君子子者,君子犹大夫也。」

马氏曰:贵人者,嫡夫人也。子以庶母慈养,已加一等,小功也。为父贱妾服缌,父殁之后,贵贱妾皆小功也。注曰:云君子子者,则父在也。父殁则不服之矣。以慈己加,则君子子亦以士礼为庶母缌也。《内则》曰:异为孺子,室于宫中,择于诸母与可者,必求其寛裕慈惠、温良恭敬慎而寡言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皆居子室,他人无事不往。又曰:大夫之子有食母,庶母慈已者,此之谓也。其可者,贱于诸母,谓傅母之属者【其可以下十三字刋本脱今从通典补】其不慈已则缌可矣。不言师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国君世子生,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子三年而出,见于公宫则劬,非慈母也。士之妻自养其子。

陈氏铨曰:「君子子者,大夫之美称也。贵人者,谓公卿大夫也。谓贵人之子,父殁之后,得行士礼,为庶母缌也。有慈养已者,乃加服小功。」

雷氏曰:「大夫不服凡妾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安得为庶母缌哉?大夫惟服侄娣,今所服者,将侄娣之庶母。」

疏曰:云父在者,以其言子继于父,且大夫公子不继世,身死则无余尊之厌,如凡人则无三母慈已之义,故知父在也。曰父没则不服者,以其无余尊,虽不服小功,仍服庶母缌麻,如士礼。郑注《内则》云:为君养子之礼。今此郑所引证,大夫公子养子之法,以其大夫公子适妻子亦得立三母故也。又云:大夫之子有食母者,谓大夫三母之内,慈母有他故,使贱者代慈母养子,谓之乳母,死则服之三月,与慈母服异。引之者,证三母中又有此母也。君与士皆无此事,国君于三母之外别有食子者,然皆无服。曾子问孔子曰: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以此而言,则知天子诸侯之子于三母皆无服也。敖氏曰:礼为庶母缌,谓士及其子也,其慈已者恩宜有加固小功矣。此云君子子者,明虽有贵者,其服犹然也。大夫之子、公子之子于庶母亦当缌麻,以从其父而降,遂不服其于慈已者加在小功。若又从父而降,则宜在缌麻,今乃不降而从其加服者,嫌其与凡父在而为不慈已者之服同也。正者降之,加者伸之,其意虽异,而礼则各有所当也。云君子子,则父在也。父在且伸此服,则父没可知矣。其为父后者,则但服缌,盖不可以过于因母也。若为大夫,则不服之,以大夫于庶母本无服故也。

张氏曰:「加,谓于缌麻上加至小功也。」注:「父没则不服,谓不服其加服,仍为服缌。以此慈母本庶母也。」国君「子于三母无服,士妻自养其子」,故注知为大夫公子之适妻子也。

  右小功五月

  仪礼集编卷二十四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仪礼集编》>

  钦定四库全书

  仪礼集编卷二十五

  龙里县知县盛世佐撰

  丧服第十一之四

  缌麻三月者

注曰:缌麻,布衰裳而麻绖带也。不言衰绖,略轻服,省文。疏曰:此章五服之内,轻之极者,故以缌如丝者为衰裳,又以澡治莩垢之麻爲绖带,故曰缌麻也。三月者,凡丧服变除,皆法天道,故此服之轻者法三月一时,天气变,可以除之也。

敖氏曰:「轻服既葬即除之,故但三月也。不别见殇服者,以其服与成人无异也。齐衰三月,不言绳屦;大功不言冠布缨;小功不言布带;缌麻不言衰绖。

译郝氏说:“君子所说的‘君与女君所生子’,是指大夫、公子的正妻所生的儿子。特意强调‘子’字,是为了明确区别于士、庶人以及妾所生的儿子。所谓‘庶母’,是指父亲众多妾室中慈爱自己的那位,即并非慈母但对自己有慈爱养育之恩的人。然而,因为没有父亲的命令确立母子名分,所以与慈母不同。慈母如同生母,而庶母只服缌麻之丧,如果是贵人则降等至绝服。这里所说的慈爱自己的人,其名分不及慈母,但恩情厚于庶母,所以不遵循降等的通例,为她服小功之丧。”《礼记·曾子问》中怀疑慈母没有丧服,大概是错误地将这位母亲当作慈母如母来对待了。

传文说:“君子子,是指贵人之子。为什么为庶母服小功呢?是因为她慈爱自己而加重了丧服等级。”

戴氏圣说:“君子子,是指为慈爱自己的庶母服丧的人,即大夫嫡妻的儿子、养子,以及贵妾。大夫本人不为她们服丧,如果是贱妾慈爱自己,则服缌麻之丧。这里不称大夫之子而称君子子,是因为君子在这里等同于大夫。”

马氏说:“贵人,是指嫡夫人。儿子因为庶母的慈爱养育,丧服等级加重一等,即小功。为父亲的贱妾服缌麻,父亲去世后,无论贵妾贱妾都服小功。注解说:称君子子,意味着父亲还在世。父亲去世后就不服这种加重的丧服了。因为慈爱自己而加重丧服,那么君子子原本也应按士的礼仪为庶母服缌麻。《内则》说:另外为幼儿,在宫中居住,从诸母和合适的人中挑选,一定要选择宽厚仁慈、温和善良、恭敬谨慎且少言寡语的人,让她做孩子的老师,其次做慈母,其次做保母,都住在孩子的房间里,其他人无事不得进入。又说:大夫的儿子有食母,指的就是慈爱自己的庶母。那些合适的人,地位低于诸母,是指傅母之类的人【‘其可以’以下十三字刊本脱落,现在根据《通典》补入】。如果不慈爱自己,服缌麻就可以了。没有提到老师、保母和慈母住在宫中,但她们所服的丧服是可以推知的。国君世子出生,占卜选择士的妻子、大夫的妾,让她们哺乳孩子三年后离开,在公宫相见时则显得辛劳,这不是慈母。士的妻子自己抚养她的孩子。”

陈氏铨说:“君子子,是对大夫的美称。贵人,是指公卿大夫。说贵人之子,父亲去世后,得以实行士的礼仪,为庶母服缌麻。如果有慈爱养育自己的人,就加重丧服为小功。”

雷氏说:“大夫不为凡妾服丧,父亲所不服的,儿子也不敢服,怎么能给庶母服缌麻呢?大夫只为侄娣服丧,现在所服的,将是侄娣的庶母。”

疏解说:“说父亲在世,是因为文中说儿子继承父亲,况且大夫、公子不世袭爵位,本人死后就没有余尊的压抑,像普通人一样就没有三母慈爱自己的意义,所以知道父亲在世。说父亲去世就不服这种加重的丧服,是因为没有余尊,虽然不服小功,但仍为庶母服缌麻,如同士的礼仪。郑玄注《内则》说:这是为君主抚养孩子的礼仪。现在郑玄所引用的证据,是大夫公子抚养孩子的法则,因为大夫公子的正妻之子也能设立三母的缘故。又说:大夫的儿子有食母,是指大夫三母之中,慈母有其他原因,让地位低的人代替慈母抚养孩子,称为乳母,死后为她服丧三个月,与慈母的丧服不同。引用这些,是为了证明三母之中还有这种母亲。国君和士都没有这种情况,国君在三母之外另有哺乳孩子的人,但都没有丧服。曾子问孔子说:古代男子外面有傅,里面有慈母,是君主命令来教导孩子的,有什么丧服呢?由此可知,天子诸侯的儿子对三母都没有丧服。敖氏说:礼制规定为庶母服缌麻,是指士及其儿子,其中慈爱自己的,恩情适宜加重,所以服小功。这里说君子子,是为了说明即使有尊贵的人,其丧服仍然如此。大夫之子、公子之子对庶母也应当服缌麻,因为跟随父亲降等,于是就不服丧;对于慈爱自己的,加重为小功。如果又跟随父亲降等,就应当在缌麻之列,现在却不降等而跟随加重的丧服,是嫌它与父亲在世时为不慈爱自己的庶母所服的丧服相同。正常的降等,加重的伸张,其用意虽然不同,但礼制各自有其恰当之处。说君子子,意味着父亲在世。父亲在世尚且伸张这种丧服,那么父亲去世的情况就可以推知了。如果是为父亲继承宗庙的人,就只服缌麻,大概不可以超过因母亲而服的丧服。如果是大夫,就不服这种丧服,因为大夫对庶母本来就没有丧服。”

张氏说:“加,是指在缌麻的基础上加重到小功。”注说:“父亲去世就不服这种加重的丧服,是指不服加重的丧服,仍然服缌麻。因为这位慈母本来就是庶母。”国君“儿子对三母没有丧服,士的妻子自己抚养孩子”,所以注解说知道这是大夫公子的正妻之子。

右小功五月

仪礼集编卷二十四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仪礼集编》>

钦定四库全书

仪礼集编卷二十五

龙里县知县盛世佐撰

丧服第十一之四

缌麻三月者

注说:缌麻,是用细布做衰裳,用麻做绖带。不说衰绖,是因为略去轻丧服的名称,省略文字。疏说:这一章是五服中最轻的,所以用像丝一样细的缌麻做衰裳,又用清洗去污的麻做绖带,所以叫缌麻。三月,凡是丧服的变更除去,都效法天道,所以这种轻丧服效法三个月一个季节,天气变化,可以除去了。

敖氏说:“轻丧服既已安葬就除去,所以只有三个月。不单独列出殇服的,是因为其丧服与成人没有区别。齐衰三月,不说绳屦;大功不说冠布缨;小功不说布带;缌麻不说衰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