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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陈氏礼记集说补正二

陈氏礼记集説补正卷一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2–9 段

以丧礼明之,谓余可类推耳。集説惟引丧以释之,近陋。

译用丧礼来阐明它,是说其余的可以类推罢了。集説只引用丧礼来解释它,显得浅陋。

礼不逾节,不侵侮,不好狎。集说:逾节则招辱,侵侮则忘让,好狎则忘敬。

窃案孔氏云:「礼所以辨尊卑,别等级,使上不过下,下不僭上,故云礼不逾越节度也。」永嘉周氏亦云:「礼者分而已矣。居下而犯上,则逾上之节;居上而偪下,则逾下之节,是不知上下之分也。」然细绎「不逾节」之义,殆专为犯上越分而言,乃集説反谓逾节则招辱,一似所谓恭过扵礼者,失之逺矣。

礼闻取于人,不闻取人。礼闻来学,不闻往教。集说:引朱子曰:“取于人者,为人所取法也;取人者,人不来而我引取之也。来学,往教,即其事也。”

窃案黄氏《玉岩日録》云:“记者两举‘礼闻’,似不专明一事。注当云:‘枉己者未有能正人者。’故‘礼闻’取于人不闻取人。师严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学。故‘礼闻’来学不闻往教。又曰:‘取于人若伊尹之三聘于成汤,傅説之爰立于髙宗’之类;‘取人’若韩愈之三上相书,张师徳之两及相门’之类。”

涖官,行法;集说,分职。以涖官,谨守;以行法,

窃案涖官行法,涖官府之事而行其法也。今以分职,谨守分属,殊无意义。

鹦鹉能言,不离飞鸟;猩猩能言,不离禽兽。《集説》:「禽者,鸟兽之通名。鸟不可曰兽,兽亦可曰禽。故鹦鹉不曰兽,而猩猩则通曰禽也。」

窃案此本孔疏也。然《周礼》“禽”作“六挚”,《易》“从禽”失“前禽”,及《月令》“戮禽”皆省文单举,非与飞鸟对举者也。《尔雅》“二足而羽谓之禽,四足而走谓之兽”,故孟子曰:“麒麟之于走兽,鳯凰之于飞鸟。”然则以走兽对飞鸟,其称不易矣。此记“鹦鹉曰飞鸟”,“猩猩”自当曰“走兽”,卢植本正作“走兽”,可正俗本之讹。

大上贵徳,其次务施。报集说:「大上帝皇之世,但贵其徳足及人;其次三王之世。」

窃案《魏志》博士马贻云:“大上立徳,谓三皇五帝之世以徳化民,其次报施,谓三王之世以礼为治也。”先儒之说,大抵如此,而集説仍之,不如长乐刘氏所云:“大上者,致极之称,全徳之人,自得而已,系其人,不系其时。”为得解。且二帝之时,如馆甥飨舜,迭为宾主,羣后四朝,则五年一巡守以荅之,安在其无施报邪?

虽负贩者必有尊也。集说:负者事于力,贩者事于利。窃案:负贩恐当作一事,鬻贩之人背,每有所负,不必有事力、事利之分。

户外有二屦。集説:古人脱屦在戸外,客虽众,脱屦于户内者惟长者一人。言有二屦,则并户内一屦为三人矣。窃案此本熊氏説也。礼賔主敌体,则二屦在户外。乡饮酒云:賔主皆降,脱屦于堂下,是也。若尊卑不同,则长者一人脱屦于户内。少仪云:排阖脱屦于户内者一人而已矣,是也。此记云:户外有二屦,不言户内有一屦,则室内只二人,明矣。何以知其必有长者一人而共为三人乎?或曰:离坐离立毋往参焉。若二人在内闻言则入,是离坐而往参之,故知必三人也。曰:礼所谓离坐毋往参者,谓同在室内坐,各有位,见人有两两并坐者而往参之,恐千人之私,故君子戒之。非谓户内有二人,在外者闻言亦不得入也。

拾级,聚足,集说。拾级,涉阶之级也。

窃案此本郑氏説也。郑氏注《投壶》云:「拾更也。」此注又云:「拾当为渉,一字不宜有二训。」吕氏曰:「拾更也,射者拾发,投壶者拾投,踊者拾踊,皆更为之也。拾级者,左右足更上也。」其说甚善,陈氏何舍之而取郑乎?

奉席如桥,衡集说如桥之髙,如衡之平。

窃案桥衡从注疏作一事为是。郑氏曰:横奉之令左昻右低,如有首尾然。桥井上防橰,衡上低昻孔氏疏之曰:所奉席之头,令左昻右低,如桥之衡。衡横也,左尊故昻右卑故垂也。但席舒则有首尾,卷则无首尾,此谓卷席奉之法。故注云“如有首尾”,言如有则实无首尾也。若集说则桥作桥梁之桥,衡作权衡之衡,分为二事矣。不知古人但有杠梁之目,如徒杠、舆梁、淇梁、泽梁、无逝我梁、

译礼不逾越节度,不侵凌侮辱,不喜好狎昵。集说认为:逾越节度就会招致侮辱,侵凌侮辱就会忘记谦让,喜好狎昵就会忘记恭敬。

我私下考察,孔氏说:“礼是用来辨别尊卑、区别等级的,使上位者不逾越下位者,下位者不僭越上位者,所以说礼不逾越节度。”永嘉周氏也说:“礼只是区分名分罢了。居下位而冒犯上位,就是逾越了上位的节度;居上位而逼迫下位,就是逾越了下位的节度,这是不知上下名分的缘故。”然而仔细推究“不逾节”的含义,大概专门是指犯上越分而言,而集说反而说逾越节度就会招致侮辱,好像是指恭敬超过了礼制那样,这就偏离得太远了。

礼只听说被人取法,没听说去取法别人。礼只听说前来求学,没听说前往教导。集说引用朱子说:“被人取法的,是被人所效法;取法别人的,是别人不来而我主动去引取。前来求学、前往教导,就是具体的事例。”

我私下考察,黄氏《玉岩日录》说:“记录者两次举出‘礼闻’,似乎不专门阐明一件事。注释应当说:‘委屈自己的人,没有能端正别人的。’所以说‘礼闻’取法于人而不闻取法别人。老师尊严然后道统尊贵,道统尊贵然后百姓知道敬重学习。所以说‘礼闻’前来求学而不闻前往教导。又说:‘被人取法像伊尹三次被成汤聘请,傅说被高宗任用’之类;‘取法别人’像韩愈三次上书宰相,张师德两次登门宰相’之类。”

管理官职,执行法令;集说解释为,分配职事。用管理官职来解释,是谨慎守职;用执行法令来解释,

我私下考察,涖官行法,是指管理官府事务并执行其中的法令。现在用分配职事、谨慎守职来解释,完全没有意义。

鹦鹉能说话,不脱离飞鸟的类别;猩猩能说话,不脱离禽兽的类别。《集说》说:“禽,是鸟兽的通称。鸟不可以叫兽,兽也可以叫禽。所以鹦鹉不叫兽,而猩猩则通称为禽。”

我私下考察,这原本就是孔颖达的疏义。然而《周礼》中“禽”作“六挚”,《易经》中“从禽”失去“前禽”,以及《月令》中“戮禽”都是省略文字单独列举,并不是与飞鸟相对举的。《尔雅》说“两脚有羽毛的叫禽,四脚行走的叫兽”,所以孟子说:“麒麟对于走兽,凤凰对于飞鸟。”那么用走兽与飞鸟相对举,这个称呼是不能改变的。这篇《礼记》说“鹦鹉叫飞鸟”,“猩猩”自然应当叫“走兽”,卢植的本子正好写作“走兽”,可以纠正俗本的错误。

最上等的是崇尚道德,次一等的是致力于施与回报。集说认为:“最上等的是帝皇的时代,只崇尚道德足以惠及他人;次一等的是三王的时代。”

我私下考察,《魏志》博士马贻说:“最上等的是树立道德,指三皇五帝的时代用道德教化百姓;次一等的是施与回报,指三王的时代用礼制治理国家。”先儒的说法,大致如此,而集说沿袭了它,不如长乐刘氏所说:“最上等,是达到极致的称呼,全德之人,自得而已,取决于其人,不取决于其时。”才算是正确的解释。况且二帝的时代,如馆甥飨舜,交替做宾主,群臣四方朝见,那么五年一次巡守以回应他们,哪里说没有施与回报呢?

即使是背负货物贩卖的人,也一定有值得尊敬之处。集说认为:背负货物的人从事体力劳动,贩卖的人从事逐利活动。我私下考察:负贩恐怕应当当作一件事,贩卖的人背着货物,每有所背负,不一定有从事体力、从事逐利的区分。

门外有两双鞋。集说认为:古人脱鞋在门外,客人虽然多,在门内脱鞋的只有长者一人。说有两双鞋,那么加上门内的一双鞋就是三个人了。我私下考察,这原本就是熊氏的说法。礼制中宾客与主人地位对等,那么两双鞋在门外。《乡饮酒礼》说:宾客与主人都走下堂,在堂下脱鞋,就是这样。如果尊卑不同,那么长者一人在门内脱鞋。《少仪》说:推开门在门内脱鞋的只有一人罢了,就是这样。这篇《礼记》说:门外有两双鞋,不说门内有一双鞋,那么室内只有两个人,是很明显的。凭什么知道一定有长者一人而总共是三个人呢?有人说:离开座位、离开站立的地方,不要前往参与。如果两人在室内听到声音就进入,这就是离开座位而前往参与,所以知道一定是三个人。回答说:礼制所说的离开座位不要前往参与,是指同在室内坐着,各有位置,看到有人两两并坐而前往参与,恐怕干扰别人的私语,所以君子告诫。并不是说门内有两人,在外面的人听到声音也不得进入。

拾级,聚足,集说。拾级,是踏上台阶的级数。

我私下考察,这原本就是郑玄的说法。郑玄注《投壶》说:“拾,是更替的意思。”此注又说:“拾应当是涉,一个字不应该有两种解释。”吕氏说:“拾是更替的意思,射手更替发射,投壶者更替投掷,跳跃者更替跳跃,都是更替进行。拾级者,是左右脚更替上去。”他的说法很好,陈氏为什么舍弃它而取用郑玄的呢?

捧着席子像桥,横平。集说认为:像桥那样高,像秤杆那样平。

我私下考察,桥衡按照注疏当作一件事是正确的。郑氏说:横着捧着它,使左边高右边低,好像有头尾一样。桥是井上的横木,衡是上下高低。孔氏疏解说:所捧席子的头,使左边高右边低,像桥的衡木。衡是横的意思,左边尊贵所以高,右边卑贱所以低。但是席子展开时有头尾,卷起来就没有头尾,这是指卷席子捧着的方法。所以注释说“好像有头尾”,说好像有,其实是无头尾的。如果集说则将桥当作桥梁的桥,衡当作权衡的衡,分成了两件事。不知道古人只有杠梁的名称,如徒杠、舆梁、淇梁、泽梁、无逝我梁、

造舟为梁之类,未有以梁为桥者。纣之钜桥,盖积粟之仓,而非桥梁也。足知桥谓防橰,衡谓防橰横于井上。古衡横字通用,非必权衡而后谓之衡也。

译像造舟为梁这类做法,还没有用“梁”来指代桥梁的。商纣王的钜桥,大概是储存粮食的仓库,而不是桥梁。由此可知,“桥”指的是井口的围栏,“衡”指的是横架在井口上的围栏。古代的“衡”与“横”字通用,并非一定是作为权衡之物才称为“衡”。

席间函丈,集《说疏》曰:「席之制,三尺三寸三分寸之一,则两席并,中间空地共一丈。」

窃案《文王世子》云:“凡侍坐于大司成者,逺近间三席。席之制,三尺三寸三分寸之一,则三席共一丈。间犹容也,函亦容也。”故郑氏注此记云:“容丈足以指画。”注《世子》云:“容三席则得指画分明,所谓函丈也。”孔氏亦云:“中间相去,使容一丈之地,足以指画。”未尝云两席并,中间空地共一丈。葢曰“函”、“曰间”,但指中间空地而言,非并两席计之共成一丈也。陈氏改之,非其质矣。或曰:“丈,王肃作杖,言古人讲说用杖指画,故使容杖。”其义亦通。

容毋怍集说:「刘氏曰:将就席,须详缓而谨容仪,毋使有失而可愧怍。」

窃案怍者,愧赧不安之貌。如刘更始羞怍,俛首刮席,不敢视郎吏之比。非谓有失而可愧怍,故郑氏云:怍,顔色变。孔氏云:初来就席,顔色宜庄,不得变动也。

虚坐,尽后;食坐,尽前。集説:古者席地而爼豆在其前,尽后,谦也;尽前,恐污席也。

窃案孔疏云:「虚坐谓非饮食坐也,尽后不敢近前,以为谦也。」《玉藻》云:「徒坐不尽席尺,是也。」食坐谓饮食坐也。古者地铺席,而爼豆陈于席前之地。若坐近后,则溅污席,故尽前也。《玉藻》云:「读书食则齐,豆去席尺,是也。」其说可谓明畅。陈氏不分解虚坐、食坐,但云「古者席地而爼豆在其前」,即继之云「尽后谦也」,似谦不敢近食矣,不亦混而无辨乎?此类甚多,姑举一以例之。

冠毋免。集说:免,音问。丧有丧冠,吉有吉冠。非当免之时,不可免。

窃案礼固有丧冠曰免者,《檀弓》免焉,五世袒免是也。人情恶凶好吉,非当吉之时而吉冠者有之矣,未有非当丧之时而丧冠者也。何必着之礼文以垂戒乎?郑氏曰:“免,去也。”孔氏云:“免,脱也。”冠常着在首,不可脱也,岂不直防而好为改作乎?若程氏《演繁露》谓丧无免制,而凡记中言免者皆作“免去”之“免”,则又非矣。

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集说》:「卜其吉凶。」

窃案此承上文取妻不取同姓而言,则卜者卜其是同姓与否,故郑注无文,从可知也。熊氏云:「卜者卜吉凶,既不知其姓,但卜吉则取之,失经旨矣。」陈氏从之,何邪?或谓「卜而同姓则凶,异姓则吉」,此亦为先儒文过之辞。

贺取妻者,集説作记者,因俗之名称贺。

窃案昏礼不贺人之序也,故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俗人称贺,失礼意矣。记者将以先王之典示后世,岂可苟徇俗称?陈氏既不能正其失,柰何又从为之辞?

  葱防处末集説防烝葱

窃案此郑注也。郝氏敬曰:「葱防处末,防与渫通,作泄。易云:『井渫不食』,古字借作屑。《内则》屑姜与桂,既夕礼云:『罋三醯醢屑』是也。而注曰:『烝葱』非矣。」

客若降等,执食兴辞。集说:「不敢当主賔之礼,故食至则执之以起,而致辞于主人。」

窃案此注,非不是而兴辞之故,则未能深明也。凡饮食之礼,臣于君则降食于堂下,《公食大夫礼》云:「賔左拥簠粱,右执湆以降」是也。若賔主相敌,无欲降之理,《公食大夫礼》云:「大夫相食,賔执粱与湆之西序端」是也。惟大夫于卿则欲降而不降,此记云:「客若降等,执食兴辞。」郑注谓:「辞者,辞主人之临已食,若欲食于堂下,然是也。」陈氏但言不敢当主賔之礼,而不深明其故,则所谓致辞于主人者,何为乎?

父母有疾,冠者不栉。集説:不栉,不为饰也。

窃案《仪礼》疾者齐,养者皆齐,通冠与未冠者而言也。此记所陈养父母疾之法,皆齐之事,亦兼有童子在内,非独冠者为然。不栉,止言冠者,以别于童子也。故方氏曰:「冠者有时而不栉可也,童子无冠不栉则不可。」集说不为分疏,则下文「行不翔」云云,似专属冠者而童子不与,失其义矣。

言不惰集:「说不惰,不及他事也。」疏

译在座间讲学,陈氏汇集《说疏》说:“席子的制度,长三尺三寸又三分寸之一,那么两张席子并排,中间的空地总共是一丈。”

我考察《文王世子》说:“凡是侍坐在大司成身边的,远近之间相隔三张席子。席子的制度,长三尺三寸又三分寸之一,那么三张席子总共是一丈。‘间’就是容纳的意思,‘函’也是容纳的意思。”所以郑玄注释这篇《记》说:“容纳一丈的空间,足以用来指画讲解。”注释《世子》说:“容纳三张席子的空间,就能指画得清楚分明,这就是所谓的‘函丈’。”孔颖达也说:“中间相隔,使得容纳一丈的空地,足以用来指画。”从未说过两张席子并排,中间的空地总共是一丈。大概说“函”、说“间”,只是指中间的空地而言,并不是把两张席子并排计算总共成一丈。陈氏加以更改,不符合事实了。有人说:“丈,王肃写作‘杖’,是说古人讲学用杖指画,所以使得容纳得下一根杖。”这个解释也通顺。

“容毋怍”集解说:“刘氏说:将要就座时,必须详细缓慢地谨慎仪容,不要使得有失误而可以惭愧。”

我考察“怍”,是羞愧不安的样子。比如刘更始羞愧不安,低头刮席,不敢看郎吏,就是这类情况。并不是说有失误而可以惭愧,所以郑玄说:“怍,脸色改变。”孔颖达说:“刚来就座,脸色应当庄重,不得变动。”

“虚坐,尽后;食坐,尽前。”集解说:“古代席地而坐,俎豆在面前,尽量靠后,是谦恭;尽量靠前,是怕弄脏席子。”

我考察孔颖达疏说:“虚坐是指非饮食时的坐,尽量靠后不敢靠近前面,以示谦恭。”《玉藻》说:“徒坐不占满席子一尺,就是这个意思。”食坐是指饮食时的坐。古代地上铺席子,而俎豆陈列在席子前面的地上。如果坐得靠后,就会溅污席子,所以尽量靠前。《玉藻》说:“读书进食时整齐,豆距离席子一尺,就是这个意思。”他的解说可以说明白流畅。陈氏不分别解释虚坐、食坐,只说“古代席地而坐,俎豆在面前”,接着就说“尽量靠后是谦恭”,似乎谦恭不敢靠近食物,不是混淆而没有辨别吗?这类情况很多,姑且举一个作为例子。

“冠毋免。”集解说:“免,音问。丧事有丧冠,吉事有吉冠。不是应当免冠的时候,不可以免冠。”

我考察礼制本来有丧冠叫做“免”的,《檀弓》说“免焉”,五世袒免就是。人情厌恶凶事喜好吉事,不是吉事的时候而戴吉冠的情况是有的,没有不是丧事的时候而戴丧冠的。何必在礼文中特别注明以作为警戒呢?郑玄说:“免,去掉。”孔颖达说:“免,脱掉。”帽子常戴在头上,不可以脱掉,难道不是直接防范而喜欢改作吗?如果程氏《演繁露》说丧礼没有免制,而凡是《记》中说的“免”都当作“免去”的“免”,那又错了。

“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集说》:“占卜吉凶。”

我考察这是承接上文娶妻不娶同姓而言,那么占卜是占卜是否同姓,所以郑玄注释没有文字,由此可知。熊氏说:“占卜是占卜吉凶,既然不知道她的姓,只占卜吉利就娶她,失去了经文的旨意。”陈氏跟随他,为什么呢?有人说:“占卜如果是同姓就凶,异姓就吉”,这也是先儒文过饰非的话。

“贺取妻者”,集解说作“记者”,因为俗人称呼贺。

我考察婚礼不祝贺人的次序,所以嫁女之家三夜不熄灭蜡烛,思念离别;娶妇之家三天不奏乐,思念继承亲人。俗人称呼贺,失去了礼意。作者将用先王的典章示后世,怎么可以苟且顺从俗称?陈氏既然不能纠正他的错误,怎么又替他辩解?

“葱防处末”集解说“防烝葱”。

我考察这是郑玄的注释。郝敬说:“葱防处末,防与渫通,作泄。《易》说:‘井渫不食’,古字借作屑。《内则》屑姜与桂,《既夕礼》说:‘罋三醯醢屑’就是这个意思。而注释说‘烝葱’就错了。”

“客若降等,执食兴辞。”集解说:“不敢当主宾之礼,所以食物到了就拿着站起来,向主人致辞。”

我考察这个注释,不是不对,而是兴起致辞的原因,则未能深入明白。凡是饮食之礼,臣对君就在堂下进食,《公食大夫礼》说:“宾左手拥着簠粱,右手拿着肉汁走下台阶”就是这个意思。如果宾主地位相当,没有想要降等的道理,《公食大夫礼》说:“大夫互相宴请,宾拿着粱和肉汁在西序端”就是这个意思。只有大夫对卿想要降等而不降,这篇《记》说:“客若降等,执食兴辞。”郑玄注释说:“辞,是辞谢主人亲临自己进食,好像想要在堂下进食,是这样。”陈氏只说不敢当主宾之礼,而不深入明白其原因,那么所谓向主人致辞,是为了什么呢?

“父母有疾,冠者不栉。”集解说:“不栉,是不修饰。”

我考察《仪礼》说病人斋戒,侍奉的人也都斋戒,通指冠者和未冠者而言。这篇《记》所陈述侍奉父母疾病的方法,都是斋戒的事,也兼有童子在内,不是只有冠者如此。不栉,只说冠者,是为了区别于童子。所以方氏说:“冠者有时可以不栉是可以的,童子没有冠不栉就不可以。”集说不加以分别解释,那么下文“行不翔”等等,似乎专属冠者而童子不参与,就失去其意义了。

“言不惰”集说:“说不惰,是不谈论其他事情。”疏

谓:「惰讹不正之言。」窃案:「不及他事,本蓝田吕氏之说。」郑氏谓:「忧不在私好。」疏以为:「惰者,言语戏剧,华饰文辞,故郑云不私好,谓华好也。」要之,不惰祗是忧勤而不懈惰,非但不及他事,及为华好也。

译郑玄说:“‘惰’是指不正经、虚妄的言论。”我私下考察认为:“‘不及他事’这一说法,原本出自蓝田吕氏的观点。”郑玄解释说:“‘忧’不在于个人的私欲喜好。”孔颖达的疏解认为:“‘惰’指的是言语戏谑、浮华修饰的文辞,所以郑玄说‘不私好’,是指那种浮华的好尚。”总之,“不惰”只是指忧虑勤勉而不懈怠,不仅仅是说不涉及其他事情,也不仅仅是说不从事浮华的好尚。

水潦降,不献鱼鼈。集说:水涸,鱼鼈易得,不足贵,故不献。窃案此记“水潦降”与《左传》“水潦方降”同,谓天降下水潦,非水涸也。惟水潦盛昌,则鱼鼈丰足,不必献之以饶益其多,故郑注云“不饶多也”。集说反谓水涸而鱼鼈多,失记意矣。然卢植、庾蔚、孔颖达等并以为天降水潦,鱼鼈难得,则又误觧郑注“不饶多”之意。

献鸟者,佛其首集说。佛谓:「捩转其首。」

窃案此王肃之说,不如郑注为长。郑氏云:「佛戾也。」葢为小竹笼以冒之,恐其喙害人也。

献田宅者,操书致集。说吕氏曰:「古者田宅皆属于公,非民所得有。而此云献者,或上所赐予,可为已有者,如采地之属,故可献欤?」

窃案先王之世,田皆公田,宅皆公宅,臣民固不得私相献遗。即采地授之君,公传之先祖,亦非已可擅以予人者。此盖周末乱世之礼,汉儒杂采而记之耳。黄氏日録曰:“春秋讥以祊易许,为无君亲也。”吕氏言:“采地可献,何居?”

进矛防者,前其镦集说疏曰:「镦如矛防柄尾平厎。」窃案郑注「平厎」曰:「镦取其镦也。」孔疏之曰:「镦为矛防柄尾平厎,如镦柄下也。」今集说改云:「镦如矛防柄尾平厎,恐误。」

  执禽者左首集説禽鸟也

窃案此执禽之禽与前献鸟之鸟不同,即《周礼》所谓以禽作六挚:卿羔,大夫鴈,士雉,庶人鹜,工商鸡是也。故下文继之云:「饰羔鴈者以缋,不可专以鸟释之。」《士相见礼》云:「挚冬用雉,夏用腒,左头奉之。」即执禽左首之谓也。

毁瘠不形,集说疏曰:「居丧许羸瘦,不许骨露。见骨为形之主,故谓骨为形。」

窃案郑氏云:形谓骨见,故疏云不许骨露见。葢皆以见训形,非以骨训形也。而陈氏又云:骨为形之主,故谓骨为形?何欤!

急缮其怒,集说吕氏曰:“急迫之也,缮言作而致其怒。”窃案《左传》“征缮以辅孺子”,杜氏云:“缮治也。”《庄子》“缮性”,亦训为治,故栁子厚诗云:“缮性何由熟?”此“急缮其怒”,谓以四宿指正四方,又标招摇其中,而举之于上,使戎阵整肃,急治士卒之怒,以同敌王忾耳。郑氏读“缮”作“劲”,吕氏不从,谓“缮修也”,得其义矣。集说采吕氏之说,而削“缮”字之训,不知何意也。

大夫之所有公讳,集说:「大夫则讳其先君也。」

窃案公讳,谓公家之讳。人于大夫之所止,得避公家之讳,不得避大夫之讳。所以然者,尊君讳也。若兼为大夫讳,则君讳不尊,而国有二上矣。故《玉藻》云:“于大夫所有公讳,无私讳。”谓无大夫私家之讳也。注疏甚明,陈氏讳大夫先君之说非是。

临文不讳,集説不因避讳而改行事之语,盖恐有误于承用也。

窃案临文不讳,郑氏云为其失事正,孔氏引何▯之说,谓临文谓执礼文行事时也,若有所讳,则并失事正,故不讳,此集说取以为觧者也。然经意实不然,盖谓为文章时不避君亲之讳耳,如箕子为武王陈洪范曰邦其昌,周公作颂曰克昌厥后骏发尔私,孔子作春秋书同盟,书壬申,书黒肱,书庚午,书宋公之类是也。陆菊隐元辅曰:唐人最严于讳,以世为代,以民为人,以治为理,而昌黎作文独不讳,凡遇世治等字皆正言之,深合礼意。

大功小功不讳集説:大功以下,恩轻服杀,故亦不讳。窃案集说所云,尚有当详辨者。案杂记:卒哭而讳,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与父同讳。在父为王父母者,在子则为曽祖父母,其服小功;在父为世父、叔父、姑者,在子为从祖祖姑,其服亦小功;在父为姊妹者,在子为姑,其服期与大功。子与父同讳,则大功、小功皆有所讳也。何以《曲礼》云“不讳”?盖讳者,以父之讳而讳之;不讳者,不与父同讳者也。故熊氏云:“大功亦讳,小功不讳。”若小功与父同讳,则亦讳之。集说初无分晰,不免疏漏矣。

外事以刚,日内事以柔。日集说:甲、丙、戊、庚、壬为刚,乙、丁、已、辛、癸为柔。先儒以外事为治

译雨水降落,不献鱼鳖。集说:水干涸,鱼鳖容易得到,不值得珍贵,所以不献。我按:此条记载的“水潦降”与《左传》“水潦方降”相同,是说天降下雨水,并非水干涸。只有雨水盛大,鱼鳖才丰足,不必献来以增加其多余,所以郑玄注说“不增加多余”。集说反过来说水干涸而鱼鳖多,违背了记载的本意。然而卢植、庾蔚、孔颖达等都认为天降雨水,鱼鳖难得,这又误解了郑注“不增加多余”的意思。

献鸟的人,扭转它的头。集说:佛是说:“扭转它的头。”

我按:这是王肃的说法,不如郑注高明。郑氏说:“佛是戾的意思。”大概是用小竹笼罩住它,怕它的嘴伤害人。

献田宅的人,拿着文书送达。吕氏说:“古代田宅都属于公家,不是百姓所能拥有的。这里说献,或者是上面赐予、可以视为已有的,像采地之类,所以可以献吗?”

我按:先王时代,田都是公田,宅都是公宅,臣民本来不能私下互相赠送。即使是采地授予君主,公家传给祖先,也不是自己可以擅自给予别人的。这大概是周末乱世时的礼仪,汉代儒者杂采而记载下来的。黄氏《日录》说:“《春秋》讥讽用祊交换许地,是因为没有君主和亲人的观念。”吕氏说:“采地可以献,这是什么道理?”

进献矛和盾的人,把矛的尾部朝前。集说疏说:“镦像矛和盾柄尾部的平底。”我按:郑注“平底”说:“镦取其镦的意思。”孔疏说:“镦是矛和盾柄尾部的平底,像镦柄下面一样。”现在集说改说:“镦像矛和盾柄尾部的平底,恐怕有误。”

拿着禽鸟的人,左手拿头。集说:禽是鸟。

我按:这里拿着的禽鸟与前面献的鸟不同,就是《周礼》所说的用禽鸟作为六种见面礼:卿用羔羊,大夫用大雁,士用野鸡,庶人用鸭子,工商用鸡。所以下文接着说:“装饰羔羊和大雁用绘锦,不能专门用鸟来解释。”《士相见礼》说:“见面礼冬天用野鸡,夏天用干肉,左手捧着头部。”这就是拿着禽鸟左手拿头的意思。

毁伤身体但不露骨,集说疏说:“居丧允许瘦弱,不允许骨头露出来。骨头是形体的主宰,所以称骨头为形。”

我按:郑氏说:形是指骨头露出来,所以疏说允许骨头露出来。大概都是以“见”解释“形”,不是以“骨”解释“形”。而陈氏又说:骨头是形体的主宰,所以称骨头为形?这是什么意思呢!

急忙整治愤怒,集说吕氏说:“是急迫的意思,缮是说兴起并导致愤怒。”我按:《左传》“征缮以辅孺子”,杜氏说:“缮是整治的意思。”《庄子》“缮性”,也解释为整治,所以柳子厚诗说:“缮性何由熟?”这里“急缮其怒”,是说以四宿指正四方,又标出招摇星在中间,而举之于上,使军队整肃,急忙整治士卒的愤怒,以共同对抗敌人的愤怒。郑氏读“缮”作“劲”,吕氏不遵从,说“缮是修治”,得其义了。集说采纳吕氏的说法,却删去“缮”字的训释,不知是什么意思。

大夫那里有公讳,集说:“大夫则避讳他的先君。”

我按:公讳,是说公家的讳。人到大夫那里,可以避讳公家的讳,不可以避讳大夫的讳。之所以这样,是尊重君主的讳。如果兼为大夫避讳,那么君主的讳就不尊贵,而国家就有两个上尊了。所以《玉藻》说:“在大夫那里有公讳,没有私讳。”是说没有大夫私家的讳。注疏很明白,陈氏避讳大夫先君的说法不对。

临文不避讳,集说:不因避讳而改变行事的语言,大概怕有误于承用。

我按:临文不避讳,郑氏说怕失去事理的正统,孔氏引何晏的说法,说临文是说执礼文行事的时候,如果有所避讳,就一起失去事理的正统,所以不避讳,这是集说取来作为解释的。然而经文的意思实在不是这样,大概是指写文章时不避讳君主和亲人的讳,比如箕子为武王陈述《洪范》说“邦其昌”,周公作颂说“克昌厥后骏发尔私”,孔子作《春秋》书同盟,书壬申,书黑肱,书庚午,书宋公之类就是。陆菊隐元辅说:唐人最严格于避讳,以世为代,以民为人,以治为理,而韩愈作文独不避讳,凡是遇到世治等字都正言直说,深合礼意。

大功小功不避讳,集说:大功以下,恩情轻,服制减杀,所以也不避讳。我按:集说所说的,还有应当详细辨别的。查《杂记》:卒哭后避讳,祖父母、兄弟、伯父、叔父、姑、姐姐、妹妹与父亲同讳。在父亲那里是祖父母的,在儿子那里就是曾祖父母,其服制是小功;在父亲那里是伯父、叔父、姑的,在儿子那里是从祖祖姑,其服制也是小功;在父亲那里是姐妹的,在儿子那里是姑,其服制是期年与大功。儿子与父亲同讳,那么大功、小功都有避讳的。为什么《曲礼》说“不避讳”?大概避讳的,是以父亲的讳而避讳;不避讳的,是不与父亲同讳的。所以熊氏说:“大功也避讳,小功不避讳。”如果小功与父亲同讳,那么也避讳。集说起初没有分辨清楚,不免疏漏了。

外事用刚日,内事用柔日。集说:甲、丙、戊、庚、壬为刚,乙、丁、己、辛、癸为柔。先儒以外事为治

兵,然巡守、朝聘、盟防之类,皆外事也。内事如宗庙之祭、冠昏之礼,皆是。

译兵事,然而巡守、朝聘、盟防之类,都是外事。内事如宗庙的祭祀、冠礼和婚礼,都是如此。

窃案《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是以治兵、致祭皆称有事。崔灵恩云:“外事指用兵之事,内事指宗庙之祭。”是矣。故郑注惟以甲午治兵,徴刚日。又案《春秋》壬午大阅,是治兵皆以刚日,可见矣。春正月己夘烝,夏五月丁丑烝,夏五月乙酉吉禘于庄公,八月丁夘大事于太庙,跻僖公。是祭宗庙皆以柔日,可见矣。集说乃以巡守、朝聘、盟防之类皆为外事,冠昏之礼皆为内事,似觉非是。陆菊隐曰:“隐公夏五月辛酉防齐侯盟于艾,九月辛夘及莒人盟于浮来。桓公夏四月丁未及郑伯盟于越。其他盟防用柔日,当不可胜数。”故先儒但以兵祭言之,必有所据也。

凡卜筮日,旬之外曰逺某日,旬之内曰近某日。集説疏曰:今月下旬筮,来月上旬,是旬之外日也。主人告筮者曰:欲问逺某日。此大夫礼,士贱职,亵时至,事暇可以祭,则于旬初即筮旬内之日。主人告筮者曰:用近某日。天子诸侯有杂祭,或用旬内,或用旬外,其辞皆与此同。窃案黄氏日録云:案凡卜筮日,谓天子诸侯大夫士凡卜筮吉日,以行内外事者,非只谓大夫士也,非但谓卜日行祭也。观上文言内事外事,下文言丧事吉事,可见矣。又十日谓之旬,一月有上中下旬,何必今月下旬筮,来月上旬,而后谓旬之外也?疏家谬矣。

曰:「为日,假尔泰▯有常集。」说:「为,字去声,读为卜吉日,故曰为日。」

窃案马氏云:布席谓之为席,择日谓之为日,以其有所为故也。作平声读,为是。注疏亦然。

定,犹与也。集说疏曰:「说文,犹,兽名;与,亦兽名。二物皆进退多疑,人之多疑者似之,谓之犹与。」

窃案《说文》云:“犹,获属。豫,象之大者。”而与与“豫”通,故疏以为二兽。然《尔雅》但有“犹”名,《离骚》云:“心犹豫而狐疑”,亦以“犹豫”对言,未尝谓“豫”为兽也。葢“犹”兽多疑虑,健登木,每闻人声辄豫上树,久之无人然后下,须防又上,如此非一。陇西又谓犬子为“犹”,人行毎豫在前,待人不至,又反而迎候,故凡迟疑不决者为“犹豫”是也。至《老子》“与兮若冬渉川,犹兮若畏四邻”,则与“俨兮焕兮”云云并举,注家并不作兽觧。

君命召,虽贱人、大夫、士,必自御之。集说:「御」读为「迓」,迎也。窃案《诗》「召南」「百两御之」,《春秋传》「跛者御跛者,眇者御眇者」,皆迓也。故郑氏谓「御」当为「迓」,而陈氏本之。然上文皆言乗车之礼,而此类记之,则「御」当如字读。张子曰:「御谓御车,奉君命而召,虽所召者贱,使者当亲御之。」方氏曰:「自御为之仆也。」其说允矣。

国中以防彗、防勿驱尘不出轨。集说:彗音遂,防苏没反。勿音没,引疏曰:入国不驰,故不用鞕防,但取竹带叶者为杖,形如埽帚,故云防彗。微近马体搔摩之,防勿搔摩也。行缓故尘埃不飞扬,出轨外也。

窃案此节,当以“国中以防彗防”为句,“勿驱”为句,“尘不出轨”为句,“防马杖也,彗埽之也”。“防”与“恤”同,“抚防”之意,盖车行国中,宜徐不宜疾,故但以马防埽马背,若有不忍鞭棰而抚防之之意,此之谓“以防彗防,勿驱”者,勿以防防马令疾行也。“尘不出轨”者,马行不疾则车尘不逺,故不出轨。陈氏防注疏之说误矣。然孔疏犹“驱”字句絶,今人读属下句,其误加甚。马可言驱,尘安可言驱乎?是以郝氏深非之。与可熊氏云:“以彗为竹帚,未安。”马有“防”可也,若入国旋添竹帚马上,何从得此?葢用“防”如用“彗”,但搔摩之而不加鞭,抚防之而不必驱。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一

  钦定四库全书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二

  头等侍卫纳喇性徳撰

  曲礼下

君子行礼,不求变俗。祭祀之礼,居丧之服,哭泣之位,皆如其国之故,谨脩其法而审行之。集说言:卿大夫有徙居他国者,行礼之事不可变其故国之俗,皆当谨修其典法而审慎以行之。

窃案此郑氏说也,诸儒多

译我考察《左传》说:“国家的大事在于祭祀和战争。”因此,治军和祭祀都称为“有事”。崔灵恩说:“外事指用兵之事,内事指宗庙之祭。”这是正确的。所以郑玄的注只以甲午日治军,来征验刚日。又考察《春秋》记载壬午日大阅兵,可见治军都以刚日,这是显而易见的。春正月己卯日烝祭,夏五月丁丑日烝祭,夏五月乙酉日在庄公庙举行吉禘祭,八月丁卯日在太庙举行大事,提升僖公的位次。可见祭祀宗庙都以柔日,这也是显而易见的。《集说》却把巡守、朝聘、盟会等事都归为外事,冠礼、婚礼都归为内事,这似乎不对。陆菊隐说:“隐公夏五月辛酉日在艾地与齐侯盟会,九月辛卯日与莒人在浮来盟会。桓公夏四月丁未日与郑伯在越地盟会。其他盟会用柔日的,应当数不胜数。”所以先儒只以兵事和祭祀来区分内外事,必定是有依据的。

凡是占卜选择日期,超过十天的称为“远某日”,十天以内的称为“近某日”。《集说》疏解说:“现在在下旬占卜,来月上旬,这是十天以外的日期。主人告诉占卜者说:想问远某日。这是大夫的礼制,士人地位低贱,职事繁杂,事情闲暇时可以祭祀,就在旬初占卜旬内的日期。主人告诉占卜者说:用近某日。天子诸侯有各种祭祀,有时用旬内,有时用旬外,其辞令都与这相同。”我考察黄氏《日录》说:“考察凡是占卜选择日期,是说天子、诸侯、大夫、士凡是占卜吉日,以进行内外事务的,并非只指大夫和士人,也并非只指占卜日期进行祭祀。看上文说内事外事,下文说丧事吉事,就可以知道了。又说十天称为旬,一个月有上中下旬,何必现在下旬占卜,来月上旬,才称为旬外呢?疏解的人错了。”

说:“为日,假尔泰筮有常集。”注解说:“为,字读去声,读作卜吉日,所以说为日。”

我考察马氏说:“铺设席子称为为席,选择日期称为为日,因为有所作为的缘故。作平声读,‘为’是正确的。注疏也是这样。”

定,就是犹豫。《集说》疏解说:“《说文解字》,犹,是一种兽名;与,也是一种兽名。这两种动物都进退多疑,人多疑的样子像它们,称为犹与。”

我考察《说文解字》说:“犹,属于获类。豫,是大象。”而“与”和“豫”相通,所以疏解说认为是两种兽。然而《尔雅》只有“犹”这个名称,《离骚》说:“心犹豫而狐疑”,也是把“犹豫”对举,未曾说“豫”是兽。大概“犹”这种兽多疑虑,善于爬树,每次听到人声就预先爬上树,很久没人然后下来,须臾又上去,如此不止一次。陇西又把狗崽称为“犹”,人行走时它预先在前面,等人不到,又反过来迎接等候,所以凡是迟疑不决的称为“犹豫”。至于《老子》“与兮若冬涉川,犹兮若畏四邻”,则与“俨兮焕兮”等并举,注家都不作兽来解释。

国君命令召见,即使是贱人、大夫、士,必定亲自驾车迎接。《集说》:“御”读作“迓”,迎接的意思。我考察《诗经·召南》“百两御之”,《春秋传》“跛者御跛者,眇者御眇者”,都是迎接的意思。所以郑氏认为“御”应当是“迓”,陈氏本于此。然而上文都讲乘车之礼,而这类记载在其中,那么“御”应当按本字读。张子说:“御指驾车,奉国君命令而召见,即使被召的人地位低贱,使者应当亲自驾车。”方氏说:“自御就是做他的仆役。”他们的说法是合理的。

国都之内用防彗杖,不要驱赶,尘土不超出车轨。《集说》:彗音遂,防苏没反。勿音没,引疏解说:“进入国都不驰骋,所以不用鞭子,只取带叶的竹子作为杖,形状像扫帚,所以说防彗。微微靠近马体搔摩它,防勿就是搔摩。行走缓慢所以尘土不飞扬,不超出车轨外。”

我考察这一节,应当以“国中以防彗防”为一句,“勿驱”为一句,“尘不出轨”为一句,“防马杖也,彗埽之也”。“防”与“恤”同,是抚摩的意思,大概车在国都内行驶,适宜缓慢不宜快速,所以只用防杖扫摩马背,好像不忍鞭打而抚摩它的意思,这就是“以防彗防,勿驱”的意思,不要用防杖驱马令其快行。“尘不出轨”的意思,马行走不快则车尘不远,所以不超出车轨。陈氏补注疏解的说法错了。然而孔颖达疏还在“驱”字断句,今人读属下句,错误更加严重。马可以说驱,尘土怎么能说驱呢?所以郝氏深深非议他。与可熊氏说:“以彗为竹帚,不妥当。”马有“防”可以,如果进入国都突然增添竹帚在马背上,从哪里得到这个?大概用“防”如同用“彗”,只是搔摩它而不加鞭,抚摩它而不必驱赶。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一

钦定四库全书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二

头等侍卫纳喇性德撰

曲礼下

君子行礼,不要求改变风俗。祭祀的礼仪,居丧的服饰,哭泣的位置,都按照那个国家的旧俗,谨慎地修习其法度而审慎地实行。《集说》说:卿大夫有迁徙居住他国的,行礼的事不可改变故国的风俗,都应当谨慎修习其典法而审慎地实行。

我考察这是郑氏的说法,诸儒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