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二十五
有献爵,古人皆无之。自虞以前未葬也,其礼为奠,置所荐之物而已,无献酬酳酢等礼。以始死哀至,其礼质也。及虞则谓之祭,所以安神,则有尸有献酬酳酢等礼,稍与吉祭相似。所谓以虞易奠,盖杀哀变吉之渐,礼遂稍文矣。故虞祭之日,尸酢主人,主人饮卒爵,则小祥、大祥其受賔长之酢爵,或哜或啐之,盖信然矣。所以然者,疏云:神恵为重,受尸酢虽在丧亦卒爵;賔礼为轻,受賔酢但哜之,此义是也。盖既立尸以象神,则不得不以神礼事之,故尸酢而卒爵,非以为酒也,以尊神也。犹之既葬,疏食水饮,不食菜果;祥而食肉,礼之正也。若既葬而君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则食之,虽粱肉不辟也,非甘于肉也,尊君父之命也。夫明而人之尊者强之食则食而不敢违,则幽而神之尊者酢之爵,又敢拒而不受哉?故不饮不食之至痛,虽三年之经,然或饮或食之随宜,亦一事之权。盖亲之尊之,皆入道之大故,时有并行而不悖者,在得其意,然后可以观于先王之礼也。尸酢主人,主人饮卒爵,见《仪礼·士虞礼》。
译有人提出献爵之礼,古人原本是没有的。从虞祭之前,因为尚未安葬,其礼仪称为“奠”,只是摆放所进献的物品罢了,没有献、酬、酳、酢等礼仪。这是因为刚开始丧事时哀痛至极,礼仪崇尚质朴。等到举行虞祭,就称为“祭”,目的是安抚神灵,于是有了代表神灵的“尸”,也有了献、酬、酳、酢等礼仪,稍微与吉利的祭祀相似。所谓“以虞祭代替奠礼”,大概是减轻哀痛、逐渐转向吉礼的过程,礼仪于是稍微变得文饰了。所以在虞祭那天,代表神灵的尸回敬主人,主人喝完爵中的酒,那么在小祥、大祥祭时,接受宾客长辈回敬的酒爵,有时只尝一口或抿一下,这大概是可信的。之所以这样,郑玄注疏说:神灵恩惠为重,接受尸的回敬,虽然在丧期也要喝完爵中的酒;宾客礼仪为轻,接受宾客的回敬,只尝一口即可,这个义理是正确的。既然立了尸来象征神灵,那就不得不以侍奉神灵的礼仪来对待它,所以尸回敬时主人要喝完酒,不是为了贪图酒味,而是为了尊崇神灵。这就好比安葬之后,吃粗粮喝白水,不吃蔬菜水果;到了祥祭才吃肉,这是礼仪的正统。如果安葬后君主赐食,或者大夫的父亲的朋友赐食,那就吃,即使是精美的肉也不推辞,不是因为贪图肉味,而是尊重君主和父亲的命令。既然在明处,地位尊贵的人强迫进食就吃而不敢违抗,那么在幽处,地位尊贵的神灵回敬酒爵,又怎敢拒绝而不接受呢?所以不饮不食的极度悲痛,虽然是三年的常例,但根据情况有时饮有时食,也是权宜之计。因为亲近和尊崇,都是合乎大道的重要缘故,有时可以并行而不相违背,关键在于领会其意旨,然后才能观察先王的礼仪。尸回敬主人,主人喝完爵中的酒,见于《仪礼·士虞礼》。
祥主人之除也,于夕为期,朝服祥,因其故服。集説疏曰:「于夕为期,谓于祥祭前夕预告明日祭期也。朝服,谓主人着朝服缁衣素裳,其冠则缟冠也。祥因其故服者,谓明旦祥祭时主人因着其前夕故朝服也。」
窃案此引疏说是已而记者之意未能明也。山阴陆氏曰:「嫌于夕为期,尝朝服矣。诘朝不复反丧服,故云尔。」然则祥之日犹服练服,及祭易之所谓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是也。祭已,又易之所谓大祥素缟麻衣是也。此言最为明着。
子游曰:「既祥,虽不当缟者,必缟,然后反服。」集説疏曰:「谓大祥后,有来吊者,虽不当祥祭缟冠之时,主人必须着此祥服缟冠,以受吊者之礼,然后反服。大祥后素缟麻衣之服也。」
窃案记未尝言有来吊者,郑何以知为丧事赠赗而来?故山阴陆氏更引一说云:「亲丧虽既祥,犹有它丧未除,今以祥故无所不用缟。」缟,既祥之服也。然后反服,然后反它丧之服。
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附,皆大牢。下大夫之虞也,犆牲;卒哭,成事附,皆少牢。集説无解。
窃案孔氏谓上大夫平常吉祭用少牢,虞依常礼,卒哭成吉事,与祔庙二祭皆大,并加一等用大牢也。下大夫吉祭用少牢,虞祭降一等用特牲,卒▯袝依常吉祭礼。此即方氏位有上下,故礼有隆杀之说也。山阴陆氏谓士虞用特豕,今下大夫之虞亦云特牲,则容父为士,子为下大夫其祭如此。于上大夫言父为大夫,子下大夫;言父为士,相备也。此两解者,未知孰是,姑并存之。
古者贵贱皆杖,叔孙武叔朝见轮人,以其杖关毂而輠轮者,于是有爵而后杖也。集説:作车轮之人,以其衰服之杖穿于车毂中,而迥转其轮,鄙防甚矣。自后无爵者不得杖,此记庶人废礼之由也。
窃案轮人贱者也,不知丧礼,故以杖关毂而輠轮。武叔正当晓戒,以杖不可防,且可因此使人人知杖之当尊。何至一举而尽废之,使无爵者皆不得杖?夫杖之为制,先王使无爵与非为主而皆得杖,所以辅病也,教孝也。今不教轮人以孝,而乃禁人之为孝,毋乃与惩噎而废食者同乎?故轮人之不知礼,其罪尚小;武叔之废杖,其罪实大也。且当时三家歌雍舞佾,其防礼之甚,岂特以杖关毂輠轮而已哉?而独惜一轮人之防杖,不知务甚矣。故记者特谨之以垂后鉴,非仅以杖之由废也。
袭而后设冒也集説后字衍
窃案郑注袭而设冒,言后衍字尔。集说取之,然记意谓未衣以前始死,须沐浴,此时未可设冒。自既袭以后至小敛以前,虽已着衣,若不设冒,则尸象形见,为人所恶,是以袭而后设冒。后字语意,从未袭以前生来,初非衍字。陆氏说得之。
三年之丧,以其丧拜;非三年之丧,以吉拜。集説:今案《檀弓》郑注,以拜而后稽颡为殷之丧拜,稽颡而后拜为周之丧拜。疏云:郑知此者,以孔子所论,每以二代对言,故云“三年之丧,吾从其至者”。但殷之丧拜,自斩衰至缌麻,皆拜而后稽颡,以其质故也。周制则杖期以上,皆先稽颡而后拜;不杖期以下,乃作殷之丧拜。此章疏义,与《檀弓》疏互看,乃得其详。
窃案《檀弓》稽颡而后拜,即《周礼》所谓凶拜,此所谓丧拜也。三年之丧用之。《檀弓》拜而后稽颡,即《周礼》所谓吉拜,亦此所谓吉拜也。期功以下之丧用之,皆《周礼》也。但周未礼废,人不知丧拜之仪有轻重之别,故记者正之如此。郑氏以此与《檀弓》所云为殷周丧拜,无所经见,未足信也。又案《檀弓》言「吾从其至」,与《论语》「吾从众」「吾从下」「吾从先进」同,进有先后,皆以周之初终言。麻冕与纯拜,下拜上,亦皆以周时言。何「拜稽颡」「稽颡拜」独分殷周?故马氏深辟之。集说犹信注疏,何欤?
三年之丧,如或遗之酒肉,则受之,必三辞。集説:石梁王氏曰:“居丧而有酒肉之遗,必疾者也。”
窃案居丧之礼,有疾则饮酒食肉,此受之而不食,必非有疾者也。王氏说非是。
三年之丧,虽功衰不吊,自诸侯逹
译在祥祭时,主人除去丧服,在傍晚约定时间,穿着朝服举行祥祭,沿用他原来的服饰。《集説》疏解说:“在傍晚约定时间,是指在祥祭的前一天晚上预告第二天的祭祀日期。朝服,是指主人穿着朝服,黑色上衣、白色下裳,头戴缟冠。祥祭沿用原来的服饰,是指第二天早晨举行祥祭时,主人接着穿他前一天晚上的朝服。”
我考察认为,这里引用疏说的解释是对的,但记录者的意思未能阐明。山阴陆氏说:“担心在傍晚约定时间时,已经穿着朝服了。第二天早上不再换回丧服,所以这样说。”那么,祥祭当天仍然穿着练服,等到祭祀时更换,所谓除去丧服完成丧礼,就是指祭祀时穿着朝服、头戴缟冠。祭祀结束后,又更换服饰,所谓大祥时穿着素缟麻衣,就是指这个。这种说法最为明确。
子游说:“已经过了祥祭,即使不是必须戴缟冠的时候,也一定要戴缟冠,然后才换回原来的服饰。”《集説》疏解说:“是指大祥之后,如果有来吊唁的人,虽然不是祥祭戴缟冠的时候,主人也必须穿着这祥祭的服饰戴缟冠,以接受吊唁者的礼节,然后才换回原来的服饰。大祥之后是素缟麻衣的服饰。”
我考察认为,经文并没有说有来吊唁的人,郑玄怎么知道是为了丧事赠送财物而来呢?所以山阴陆氏又引用另一种说法:“亲人的丧事虽然已经过了祥祭,但还有其他丧事没有除去,现在因为祥祭的缘故,没有不戴缟冠的时候。”缟冠,是大祥之后的服饰。然后换回原来的服饰,是指然后换回其他丧事的服饰。
上大夫的虞祭,用少牢;卒哭祭、成事祭、祔祭,都用大牢。下大夫的虞祭,用特牲;卒哭祭、成事祭、祔祭,都用少牢。《集説》没有解释。
我考察认为,孔氏说上大夫平常吉祭用少牢,虞祭依照常礼,卒哭祭成为吉事,与祔庙这两种祭祀都加大,并加一等用大牢。下大夫吉祭用少牢,虞祭降一等用特牲,卒哭祭、祔祭依照常吉祭礼。这就是方氏所说的地位有上下,所以礼仪有隆杀的说法。山阴陆氏说士的虞祭用特豕,现在下大夫的虞祭也说用特牲,那么可能是父亲是士,儿子是下大夫,他们的祭祀就是这样。对于上大夫,说父亲是大夫,儿子是下大夫;说父亲是士,是为了相互完备。这两种解释,不知道哪个是对的,暂且都保留。
古时候无论贵贱都使用丧杖,叔孙武叔上朝时见到轮人,轮人用他的丧杖穿过车毂转动车轮,于是规定只有有爵位的人才能使用丧杖。《集説》说:制作车轮的人,把衰服用的丧杖穿在车毂中,旋转车轮,非常鄙陋轻慢。从此以后没有爵位的人不得使用丧杖,这是记载庶人废弃礼制的缘由。
我考察认为,轮人是卑贱的人,不懂丧礼,所以用丧杖穿过车毂转动车轮。武叔应当晓谕告诫,说丧杖不可以这样轻慢,而且可以借此让每个人知道丧杖应当受到尊重。怎么至于一举就全部废除,使得没有爵位的人都不能使用丧杖呢?丧杖的制度,先王让没有爵位的人和不作为主丧的人都能使用,是为了辅助病人,教导孝道。现在不教导轮人孝道,却禁止人行孝,岂不是和因为害怕噎住而废止吃饭一样吗?所以轮人不懂礼,他的罪过还小;武叔废除丧杖,他的罪过确实大。况且当时三家歌唱《雍》诗、舞蹈佾舞,他们轻视礼制,难道只是用丧杖穿过车毂转动车轮而已吗?却唯独可惜轮人轻视丧杖,不知道事情严重了。所以记录者特意谨慎地记载这件事以垂示后世的鉴戒,不仅仅是因为丧杖被废除的缘故。
穿衣之后才设置冒。《集説》说“后”字是衍文。
我考察认为,郑注说穿衣之后设置冒,说“后”字是衍文。《集説》采纳了这个说法,但经文的意思是,在未穿衣之前,人刚死,需要沐浴,这时不可以设置冒。自从穿衣之后到小敛之前,虽然已经穿了衣服,如果不设置冒,尸体的形象就会显露,被人厌恶,所以是穿衣之后才设置冒。“后”字的语意,是从未穿衣之前开始说的,起初并不是衍文。陆氏的说法是对的。
三年的丧礼,用丧拜;不是三年的丧礼,用吉拜。《集説》说:现在考察《檀弓》郑注,以先拜后稽颡为殷代的丧拜,先稽颡后拜为周代的丧拜。疏解说:郑玄知道这一点,是因为孔子所论述的,常常以两个朝代相对而言,所以说“三年的丧礼,我遵从最完备的”。但是殷代的丧拜,从斩衰到缌麻,都是先拜后稽颡,因为殷代质朴的缘故。周代的制度则是杖期以上,都先稽颡后拜;不杖期以下,才采用殷代的丧拜。这一章的疏义,与《檀弓》的疏义互相参看,才能得其详细。
我考察认为,《檀弓》所说的先稽颡后拜,就是《周礼》所说的凶拜,也就是这里所说的丧拜。三年的丧礼使用它。《檀弓》所说的先拜后稽颡,就是《周礼》所说的吉拜,也就是这里所说的吉拜。期功以下的丧礼使用它,都是《周礼》的制度。但是周代后期礼制废弛,人们不知道丧拜的仪节有轻重之别,所以记录者这样纠正。郑氏认为这与《檀弓》所说的殷周丧拜相同,没有经典依据,不足以相信。又考察《檀弓》说“我遵从最完备的”,与《论语》“我遵从众人”、“我遵从下位”、“我遵从先进”相同,进有先后,都是以周代的初终而言。麻冕与纯拜,下拜上,也都是以周代而言。为什么“拜稽颡”、“稽颡拜”唯独区分殷周呢?所以马氏极力驳斥它。《集説》还相信注疏,为什么呢?
三年的丧礼,如果有人赠送酒肉,就接受它,一定要推辞三次。《集説》说:石梁王氏说:“居丧而有酒肉赠送,一定是生病的人。”
我考察认为,居丧的礼制,生病则饮酒吃肉,这里接受而不吃,一定不是生病的人。王氏的说法不对。
三年的丧礼,即使是功衰的丧服也不去吊唁,从诸侯到
诸士。如有服而将往哭之,则服其服而往。集説疏曰:小祥后衰与大功同,故曰功衰。如有五服之亲丧而往哭,不着己之功衰,而依彼亲之节以服之也。不吊与往哭,二者贵贱皆同之。窃案丧服自期以下,诸侯絶,大夫降,则诸侯不应有诸亲始死服。今云服其服者,孔氏云当是敌体及所不臣者,谓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也。集说未及援据踈矣。
译各位士人。如果穿着丧服而将前往吊唁哭泣,就穿着相应的丧服前往。集説疏解释说:小祥祭之后,衰服的规格与大功相同,所以称为功衰。如果有五服之内的亲属去世而前往吊唁哭泣,不穿自己的功衰,而是依据那位亲属的服制来穿着。不吊唁与前往吊唁哭泣,这两种情况无论贵贱都相同。我私下认为,丧服自期年以下,诸侯予以断绝,大夫予以降等,那么诸侯不应该有各种亲属刚去世时的丧服。现在说穿着相应的丧服,孔氏说应当是指地位对等以及自己所不臣服的人,说的是始封之君不臣服于诸父和兄弟。集説未能援引依据,解释得不够详尽。
既葬,大功吊,哭而退,不听事焉。期之丧未葬,吊于乡人,哭而退,不听事焉。功衰吊,待事,不执事。集説:既葬大功者,言已有大功之丧已葬也。《仪礼·丧服传》:“姑姊妹适人无主者,侄与兄弟为齐衰不杖期。”此言期之丧,正谓此也。虽未葬,亦可出吊。此丧既葬,受以大功之衰,谓之功衰。
窃案此本注疏为説,然以期丧功衰为姑姊妹无主者,则未别白也。今引注防以明之。防云:“经直云期丧,郑知是姑姊妹无主者,以前云大功既葬始得吊人,今此经期丧未葬已得吊人,明知此期服轻,故知是姑姊妹无主殡不在已族者。”女未庙见反葬女氏之党,此姑姊妹已于它族成妇日久,但夫既早死,故殡在夫族。此云功衰,它本或云大功衰。今案郑注,则此功衰还是姑姊妹无主之功衰,不得别云大功也。黄氏云:“有大字者误也。”吕氏云:“功衰下脱一不字者,此谓卒哭之受服。”呉氏谓从孔防,其义为长。
乡人五十者,从反哭;四十者,待盈坎。集説同乡之人,五十者,始衰之年,故随主人反哭;而四十者,待土盈圹乃去。
窃案玉岩黄氏曰:「四十者待盈坎,非徒执綍以待而已。盖为之执綍以下棺及实土也。故《仪礼·既夕礼》实土三,主人拜乡人,注云『谢其勤劳』是也。集说:待土盈圹,则是袖手旁观,全不事事也,岂故人助丧之义乎?」
功衰,食菜果,饮水浆,无盐酪。集説:酪,《说文》:“乳浆也。”窃案:郑注,“酪,酢酨也。”释文曰:“酪,音洛;酢,七故反;酨,才代反。”《内则》郑注又以浆为酢酨。孔防谓与浆人“六饮三曰浆”之“浆”同,是酪与浆一也。既非水浆,亦不名乳浆。酢亦作醋,醋醶也。此所谓酪与盐相配,与上水浆别,应是醋类。集说舍郑注而取《説文》“乳浆”之文,不知何谓。
母之讳,宫中讳;妻之讳,不举诸其侧。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集説:若母与妻所讳者,适与已从祖昆弟之名同,则虽它所,亦讳之也。
窃案,非宫中而讳母之讳,非其侧而讳妻之讳,唯与从祖昆弟同名者则然,似从祖昆弟之名重于母妻之讳矣。其实不然。呉幼清曰:注云,从父昆弟于父轻,不为之讳,与母妻之亲同名重则讳之者,盖已之从祖昆弟,父之同祖昆之子也,于父为子行,属卑且疎,父服小功,其服轻,父不为讳,故子亦不从讳。若此从祖昆弟之名与母妻之亲名同而相重,则为母妻之亲讳而因为之讳尔,非正为从祖昆弟而讳。
如知此者,由文矣哉?由文矣哉!集説:孔子美之。言知此絶地不絶地之情者,能用礼文矣哉?
窃案此本郑注作孔子美其能用礼,文山阴陆氏以为知此者,则凡于礼知由于内,临川吴氏申之曰:丧礼有情有文,诚于中者情也,形于外者文也。伯母叔母之疏衰期,其文隆于大功矣,然义服之情轻于骨肉,故踊不絶地,其哀浅也。姑姊妹之大功九月,其文杀于疏衰矣,然骨肉之情重于义服,故踊絶于地,其哀深也。知此二者,则知哀之浅深由乎其中之情也,岂由乎外之文矣哉!陆说优于郑注。
天子饭九贝,诸侯七,大夫五,士三。集説:《周礼》天子饭含用玉,此盖异代之制乎?
窃案郑谓此盖夏时礼故集说亦疑其制为异代无所证据案周礼典瑞大丧共饭玉含玉是天子用玉也杂记诸侯薨邻国含者执璧将命是诸侯用璧也左传声伯梦食琼瑰惧不敢占呉伐齐陈子行命其徒具含玉注谓琼玉瑰珠食珠玉含象是大夫用珠玉也【珠玉以玉为珠】士丧礼贝三实于笲是士用贝也今此记自天子至于士虽有九七五三之殊然皆用贝不知何谓郑氏不得其说槩归之夏▯非也大戴又云天子饭以珠含以玉诸侯饭以珠大夫士饭以珠含以贝说苑又云天子含以珠诸侯以玉大夫以玑士以贝庶人以谷实各记所闻不能归一然云大夫以珠以玑亦可补经传所未备
既闻之,患弗得学也;既学之,患弗能行也。《集説》三:患言为学之君子。
窃案临川吴氏谓得学得行,犹幼而学之之学,壮而欲行之之行,行谓见用于时
译安葬之后,若自身有大功之丧,去吊唁他人,哭过便退下,不参与吊唁者的事务。若自身有期年之丧且尚未安葬,去吊唁同乡之人,哭过便退下,不参与吊唁者的事务。若自身穿着功衰之服去吊唁,则等待主人行事,但不亲手执持事务。集説认为:既葬后的大功之丧,是指已有大功之丧且已安葬。《仪礼·丧服传》说:“出嫁的姑母、姐妹若夫家无主,侄子与兄弟为她们服齐衰不杖期。”这里所说的期年之丧,正是指这种情况。虽然尚未安葬,也可以外出吊唁。此丧安葬后,改穿大功之衰,称为功衰。
我私下认为,这本注疏的解释,若将期丧功衰视为姑母姐妹无主者的丧服,则未能区分清楚。现在引用孔颖达的疏来阐明。孔疏说:“经文只说期丧,郑玄知道是姑母姐妹无主者,是因为前面说大功之丧安葬后才可吊唁他人,现在这里说期丧未葬已可吊唁他人,显然知道此期服较轻,所以知道是姑母姐妹无主且殡不在本族的情况。”女子未庙见而反葬于娘家亲属,此处的姑母姐妹已在别族成为媳妇很久,只是丈夫早死,所以殡在夫族。此处说功衰,其他版本有的说大功衰。现在考察郑注,则此功衰仍是姑母姐妹无主的大功衰,不能另说为大功。黄氏说:“有大字的是错误的。”吕氏说:“功衰下脱漏一个不字,这是指卒哭后的受服。”吴氏认为跟随孔疏,其义理更为长久。
同乡之人,年五十的,跟随主人反哭;年四十的,等待土填满墓坑。集説认为:同乡之人,年五十的,是开始衰老的年纪,所以跟随主人反哭;而年四十的,等待土填满墓坑才离开。
我私下认为,玉岩黄氏说:「年四十的等待土填满墓坑,并非仅仅拿着引棺绳等待而已。大概是拿着引棺绳下棺以及填土。所以《仪礼·既夕礼》填土三次,主人拜谢同乡之人,注解说『感谢他们的勤劳』就是这样。」集説认为:等待土填满墓坑,那就是袖手旁观,完全不做事,这难道是故人助丧的道理吗?」
穿着功衰之服,吃菜果,喝水浆,不吃盐和酪。集説认为:酪,《说文》说:“乳浆。”我私下认为:郑注,“酪,是醋和酨。”释文说:“酪,音洛;酢,七故反;酨,才代反。”《内则》郑注又把浆当作醋和酨。孔疏认为与浆人“六饮第三曰浆”的“浆”相同,是酪与浆一样。既然不是水浆,也不叫乳浆。酢也作醋,醋是醶。这里所说的酪与盐相配,与上面的水浆不同,应是醋类。集説舍弃郑注而取《说文》“乳浆”的文字,不知是什么意思。
母亲的讳名,在宫中避讳;妻子的讳名,不在她身边提及。若与从祖兄弟同名,则避讳。集説认为:若母亲与妻子所避讳的,恰好与自己的从祖兄弟之名相同,则即使在其他地方,也避讳。
我私下认为,不在宫中而避讳母亲的讳名,不在她身边而避讳妻子的讳名,只有与从祖兄弟同名的才这样,似乎从祖兄弟之名重于母亲妻子的讳名。其实不是这样。吴幼清说:注解说,从父兄弟对于父亲较轻,不为他避讳,与母亲妻子的亲名相同而相重则避讳,大概自己的从祖兄弟,是父亲同祖兄弟的儿子,对于父亲是子辈,属卑且疏,父亲服小功,其服轻,父亲不为他避讳,所以儿子也不跟随避讳。若此从祖兄弟之名与母亲妻子的亲名相同而相重,则是为母亲妻子的亲避讳而顺便为他避讳,并非正为从祖兄弟而避讳。
若知道这些,是由于礼文啊!是由于礼文啊!集説认为:孔子赞美他。说知道这绝地不绝地之情的人,能用礼文啊!
我私下认为,这本郑注作孔子赞美他能用礼,文山阴陆氏认为知道这些,则凡于礼知道由于内心,临川吴氏申述说:丧礼有情有文,诚于中者是情,形于外者是文。伯母叔母的疏衰期,其文比大功隆重,然而义服之情轻于骨肉,所以跳跃不触地,其哀浅。姑母姐妹的大功九月,其文比疏衰轻,然而骨肉之情重于义服,所以跳跃触地,其哀深。知道这两者,则知道哀的浅深由于其中的情,岂是由于外部的文啊!陆说优于郑注。
天子饭含用九贝,诸侯用七,大夫用五,士用三。集説认为:《周礼》天子饭含用玉,这大概是异代的制度吧?
我私下认为,郑谓此大概是夏时的礼,所以集説也怀疑其制度为异代,无所证据。考察《周礼·典瑞》大丧共饭玉含玉,是天子用玉;《杂记》诸侯薨邻国含者执璧将命,是诸侯用璧;《左传》声伯梦食琼瑰惧不敢占,吴伐齐陈子行命其徒具含玉,注谓琼玉瑰珠食珠玉含象,是大夫用珠玉(珠玉以玉为珠);《士丧礼》贝三实于笲,是士用贝。现在此记自天子至于士虽有九七五三之殊,然而皆用贝,不知何谓。郑氏不得其说,概归之夏,非也。大戴又云天子饭以珠含以玉,诸侯饭以珠,大夫士饭以珠含以贝;说苑又云天子含以珠,诸侯以玉,大夫以玑,士以贝,庶人以谷。实各记所闻,不能归一。然而云大夫以珠以玑,亦可补经传所未备。
既已听闻,担心不能学习;既已学习,担心不能实行。《集説》三:患言为学之君子。
我私下认为,临川吴氏谓得学得行,犹幼而学之之学,壮而欲行之之行,行谓见用于时。
,得行其学也,非行而至之行。三患君子兼该有位无位之人与集説异。愚谓学未有不兼知行者,况闻既属知,则学当兼行,而弗能行之行,自宜作行道济时解矣。吴说较长。
译能够践行他的学问,并非通过践行才达到的践行。三种祸患中,君子兼括了有位和无位的人,这与集说的观点不同。我认为学问没有不兼括认知与践行的,况且听闻既属于认知,那么学问就应当兼括践行,而不能践行的践行,自然应当解释为行道济世了。吴氏的说法更为恰当。
既得之而又失之,君子耻之。集説:始以有徳而进,今以无徳而退,三耻也。
窃案此句,注疏无解。方氏谓君子进以礼,位固不可以苟得;退以义,则位又不可以苟失。既得之而又失之,则非义而退矣。孔子曰:“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其谓是欤?集说盖同方氏。愚谓鄙夫事君,患得患失;君子难进易退,何有耻?其既得而又失之者,此句承上“耻无其行”来,谓居位行道,有初而鲜终也,故君子耻之。
众寡均而倍焉,君子耻之。集説:国有功役,已与彼众寡相等,而彼之功绩倍于已是不能作兴率励其下,五耻也。
窃案集说本注防近是方氏亦云术不足以使人则事不逮事不逮则有废功故众寡均而倍焉谓彼力均于此而我功少于彼也陆菊隠谓此合上句乃君子庶富教之事上文地有余而民不足君子耻之者耻其不能使民庶也礼所谓地广大荒而不治士之辱也此众寡均而倍焉君子耻之者耻其不如善治国者之能富教其民也所谓地丑徳齐莫能相尚者也如此解尤为明切
孔子曰:「凶年则乘驽马,祀以下牲。」集説:「王制云:『凡祭,丰年不奢,凶年不俭』,与此不同,未详【集说于《王制》有云:「岁有丰凶,而礼无奢俭。」此记者之言。《杂记》云:「凶年,祀以下牲。」孔子之言也】
窃案《王制》:“冡宰制国用,祭用数之仂。”是丰年用丰年之仂,凶年用凶年之仂,乃一定之制。故丰年不加于仂之外而至于奢,凶年不略于仂之内而至于俭。此云“祭以下牲”,则人君自贬损之道宜然也。《易》“损而有孚,二簋可用享”,非乎?且所谓下牲者,降于常祭一等耳。如天子诸侯常祭用太牢,凶荒则用少牢;诸侯之卿大夫常祭用少牢,降用特豕;士常祭用特豕,降用特豚。如此之属,皆为下牲。盖犹用本牲之下者也,则与“祭凶年不俭”之文,亦未甚刺谬。集说以为未详,何也?
一国之人皆若狂,集説:「若狂,言饮酒醉甚,无礼仪。」窃案蜡有迎猫、迎虎等事,近于嬉戏,故曰「若狂」,非仅饮酒醉甚也。
百日之蜡,一日之泽》集説:百日劳苦,而有此蜡。农民终嵗勤动,今仅使之为一日饮酒之欢,是乃人君之恩泽。窃案孔疏:民勤稼穯,其实一年,而云百日,举其成数以喻久也。此集説所本,亦方氏所谓百年之蜡,始于春,一日之泽,终于冬也。然以终嵗勒动为百日之蜡,终有可疑。吕氏曰:自秋成至于十二月,有百日,在百日中,索是▯神以修蜡礼,故曰百日之蜡。至十二月乃祭,祭而遂息田夫,故曰一日之泽。此说为允。
七月而禘,献子为之也。集説:此言献子变礼,用七月禘祭,然不言自献子始,而但言献子为之,盖一时之事耳。窃案《明堂位》称鲁以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于太庙,周之季夏即夏之孟夏,建已之月也,此鲁之正礼也。《春秋》凡失礼者必书,七月而禘,非时失礼,宜见于经,然《春秋》所书惟有僖公八年秋七月禘于太庙,用致夫人一条,是时献子犹未得鲁政也。盖献子之见经始于宣九年之如京师,终于襄十九年之卒,自僖之八年至宣九年相去盖二十五年,计其时尚少,当时秉鲁政者公子季友也,则僖七月之禘非献子为之可知矣。其后宣公、襄公时献子为政,又未有书七月禘者,殊为可疑,岂因一时之事后不沿习,遂不书于册乎?郑释废疾云:宣八年六月有事于太庙禘,而云有事者,虽为卿佐卒张本而书有事,其实当时有用七月而禘,因宣公六月而禘得礼,故变文言有事。《春秋》因事变文,见其得正也。孔氏谓如郑此言,则献子之时禘皆非正,因宣公禘为得正,故变文言有事,以明余禘之不正也,故余禘不载于经,惟讥于宣公得正之禘也。愚案:此説与《春秋》非时皆书之例相违,又郑答赵商云:《礼记》之云,何必皆在《春秋》之例,是亦不得其説,从而为之辞,当阙疑为是。
圭公九寸,侯伯七寸,子男五集説:「子男执璧,非圭也。」记者失之。
窃案五等诸侯虽有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
译得到了官位却又失去了它,君子以此为耻。集说认为:起初因为品德高尚而进用,如今因为缺乏品德而退下,这是第三种耻辱。
我私下考察这句,注疏没有解释。方氏说君子依礼进用,官位固然不可以苟且得到;依义退下,那么官位又不可以苟且失去。既然得到了却又失去了,那就是不符合道义而退下了。孔子说:“国家政治清明,自己却贫穷卑贱,这是可耻的。”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吧?集说大概与方氏相同。我认为鄙陋的人侍奉君主,担心得到又担心失去;君子进用艰难而退下容易,哪里会有耻辱呢?那已经得到却又失去的人,这句话承接上文“耻无其行”而来,是说身居官位施行道义,有好的开始却很少善终,所以君子以此为耻。
人数多少相等而功绩却加倍,君子以此为耻。集说认为:国家有劳役,自己与对方人数相等,而对方的功绩却是自己的两倍,这是因为不能振作率领激励下属,这是第五种耻辱。
我私下考察集说本注,接近方氏的说法,方氏也说:方法不足以使人效力,那么事情就达不到要求;事情达不到要求,就会有废弃的功绩。所以说人数相等而功绩加倍,是说对方力量与此相同,而我的功绩少于对方。陆菊隠说:这句与上句合起来,乃是君子使百姓富裕并加以教化的事情。上文说“土地有余而百姓不足,君子以此为耻”,是耻于自己不能使百姓众多;礼所说的“土地广大荒芜而不治理,是士人的耻辱”。这句说“人数相等而功绩加倍,君子以此为耻”,是耻于自己不如善于治国的人能使百姓富裕并加以教化,所谓“土地相等、德行相当,不能互相超越”啊。这样解释尤其明确透彻。
孔子说:“荒年则乘坐劣马,祭祀用下等牺牲。”集说认为:“《王制》说:‘凡是祭祀,丰年不奢侈,荒年不节俭’,这与这里不同,未详【集说在《王制》中有云:‘年成有丰有凶,而礼仪没有奢侈节俭之分。’这是记录者的话。《杂记》说:‘荒年,祭祀用下等牺牲。’这是孔子的话】。
我私下考察《王制》:“冡宰制定国家用度,祭祀用其中的十分之一。”这是丰年用丰年的十分之一,荒年用荒年的十分之一,乃是一定的制度。所以丰年不在十分之一之外增加而至于奢侈,荒年不在十分之一之内减少而至于节俭。这里说“祭祀用下等牺牲”,那么君主自我贬损的道理应当如此。《易经》说“减损而有诚信,两簋就可以用来享祭”,不就是这样吗?况且所谓下等牺牲,只是比平常祭祀降低一等罢了。比如天子诸侯平常祭祀用太牢,荒年就用少牢;诸侯的卿大夫平常祭祀用少牢,降低就用特豕;士平常祭祀用特豕,降低就用特豚。像这类情况,都称为下等牺牲。大概还是用原本牺牲中较低等的,那么与“荒年祭祀不节俭”的文字,也没有很严重的矛盾。集说认为未详,为什么呢?
一国的人都像发狂一样,集说认为:“像发狂,是说饮酒醉得很厉害,没有礼仪。”我私下考察蜡祭有迎猫、迎虎等事情,接近于嬉戏,所以说“像发狂”,不仅仅是饮酒醉得很厉害啊。
百日的蜡祭,一天的恩泽。集说认为:百日劳苦,而有这蜡祭。农民终年勤劳,现在只让他们有一天的饮酒欢乐,这是君主的恩泽。我私下考察孔疏:百姓勤劳耕种,实际上是一年,而说百日,是举其成数来比喻长久。这集说所本,也是方氏所说的百年之蜡,始于春,一日之泽,终于冬。然而把终年劳作当作百日的蜡祭,终究有可疑之处。吕氏说:从秋收直到十二月,有一百天,在这一百天中,寻找这些神灵来修治蜡礼,所以说百日的蜡祭。到了十二月才祭祀,祭祀后就让农夫休息,所以说是一天的恩泽。这个说法是合理的。
七月举行禘祭,是献子做的。集说认为:这是说献子改变礼仪,在七月举行禘祭,然而不说从献子开始,而只说献子做的,大概是一时之事罢了。我私下考察《明堂位》称鲁国在季夏六月用禘礼在太庙祭祀周公,周的季夏就是夏的孟夏,是建巳之月,这是鲁国的正礼。《春秋》凡是失礼的必定记载,七月举行禘祭,不合时宜失礼,应当见于经书,然而《春秋》所记载的只有僖公八年秋七月在太庙举行禘祭,用来迎接夫人这一条,那时献子还没有掌握鲁国政权。大概献子见于经书始于宣公九年前往京师,终于襄公十九年去世,从僖公八年至宣公九年相距大概二十五年,计算那时他还年轻,当时掌握鲁国政权的是公子季友,那么僖公七月的禘祭不是献子做的就可以知道了。其后宣公、襄公时献子执政,又没有记载七月举行禘祭的,非常可疑,难道因为一时之事后来不再沿袭,就不记载于册了吗?郑玄解释废疾说:宣公六月在太庙有事举行禘祭,而说有事,虽然是为卿佐卒张本而记载有事,其实当时有用七月举行禘祭的,因为宣公六月举行禘祭符合礼仪,所以改变文字说有事。《春秋》因事变文,显示其符合正道。孔氏说如果像郑玄这样说,那么献子时的禘祭都不符合正道,因为宣公的禘祭符合正道,所以改变文字说有事,以表明其他禘祭的不正道,所以其他禘祭不记载于经书,只讥讽宣公符合正道的禘祭。我考察:这个说法与《春秋》不合时宜都记载的体例相违背,又郑玄回答赵商说:《礼记》所说的,何必都在《春秋》的体例中,这也是没有道理,从而为之辩解,应当存疑为是。
公的圭长九寸,侯伯的圭长七寸,子男的圭长五寸。集说认为:“子男执璧,不是圭。”记录者弄错了。
我私下考察五等诸侯虽然有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
、子执谷璧、男执蒲璧之分,然统言之曰五瑞、曰五玉,则圭亦似可以该璧也。故《聘礼》兼五等诸侯言而云「賔袭执圭致命」,《论语》亦但言执圭,是圭可以兼璧也。或曰《论语》执圭,盖指孔子执鲁侯信圭聘于邻国,愚谓不然。孔子仕鲁时未尝有出聘邻国之事,夹谷之防,定公在焉,诸侯相见亲执圭以行礼,孔子不过相其君而已,则知《论语》所陈乃举聘礼以诏当世耳,谁谓不兼璧也哉?又长乐陈氏曰:《聘礼》记云「所以朝天子,圭与藻皆九寸;问诸侯,朱緑藻八寸,则圭亦八寸可知」,故曰「瑑圭璋八寸,璧琮八寸以頫聘;子男执璧以朝,以圭聘頫」。今此言圭,则子男聘頫之玉也。所谓「博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半寸,主公言之,其余以是为差」,此亦一义。
译子执谷璧、男执蒲璧的区分,然而统称为五瑞、五玉,那么圭似乎也可以涵盖璧。所以《聘礼》兼及五等诸侯而言,说“宾客穿着礼服手持圭传达使命”,《论语》也只说执圭,这是圭可以兼指璧。有人说《论语》中的执圭,大概是指孔子手持鲁侯的信圭出使邻国,我认为不是这样。孔子在鲁国任职时,未曾有出使邻国的事,夹谷会盟时,定公在场,诸侯相见亲自手持圭以行礼,孔子不过是辅佐他的国君罢了,由此可知《论语》所陈述的是举聘礼来告诫当世的人,谁说不能兼指璧呢?又长乐陈氏说:《聘礼》记载说“用来朝见天子,圭和藻都是九寸;问候诸侯,朱色绿色藻八寸,那么圭也是八寸可以推知”,所以说“刻有纹饰的圭璋八寸,璧琮八寸用于下聘;子、男手持璧来朝见,用圭来下聘”。现在这里说圭,就是子、男下聘所用的玉。所谓“宽三寸,厚半寸,削尖上部左右各半寸,以主君的话为准,其余以此类推”,这也是一个义理。
藻三采六等,集説:「借玉者,以韦衣板,而藻画朱、白、苍三色为六行,故曰藻三采六等也。」
窃案集说,本郑孔以藻为以韦,衣板以借玉,非是。长乐陈氏曰:玉之借以缫而缫之,长眂玉,王五采五就,色不过五也。公侯伯皆三采三就,降杀以两也。子男二采,而大夫聘玉亦二采者,礼穷则同。缫或作藻,冕缫织丝为之,则圭缫亦然。郑氏与杜预皆谓韦为之,亡据。又案孔疏曰:聘礼记云,朝天子圭与缫皆九寸,缫三采六等。典瑞曰:公侯伯皆三采三就,子男皆二采再就。谓一采为一就,其实采别二就,三采则六等,二采则四等。又云:瑑圭璋璧琮皆二采一就,以頫聘,此谓卿大夫二采共一就也。天子五采五就,则十等矣。此条辨析甚明。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二十五
钦定四库全书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二十六
头等侍卫纳喇性徳撰
丧大记
寝东首于北牖下。集説案:《仪礼》宫庙图无北牖,而西北隅谓之屋漏,以天光漏入而得名,或者北牖指此乎?窃案古人宫室有南牖无北牖,士丧下篇云「东首于北牖下」,是君不视之时,病者恒在北牖下也。若君来视之时,则暂时移向南牖东首,令君得以南面视之。故郑注云:「病者恒居北牖下,或为北墉下。」金仁山亦云:「牖字误当作墉。」盖室中北墉而南牖,墉墙也。古人室北墙上起柱为壁,西壁间西北角有小圆▯,名谓之扉屋漏,然无北牖之名。今宫室之制,惟南方有北牖,北方有南牖,无北牖。然则牖依《仪礼》作墉为是。集説以屋漏为北牖者,凿説也。其义则李氏所云:「东首所以归魂于阳,北牖下所以反魄于阴,使之各归其真宅」是已。
属纩以俟絶气,集説:纩,新绵也。属之口鼻,观其动否,以验气之有无也。
窃案此本注疏《仪礼》士丧礼注,又云“为其气微难节也”。信斋杨氏以为二注相兼,乃具。
皆升自东荣,中屋履危,北面三号,掩衣投于前,司服受之,降自西北荣。集説:「荣,屋翼也。天子诸侯屋皆四注,大夫以下但前檐后檐而已。翼在屋之两头,似翼,故名屋翼也。中屋,当屋之中也。履危,立于髙峻之处,盖屋之脊也。三号者,一号于上,冀魂自天而来;一号于下,冀魂自地而来;一号于中,冀魂自天地四方之间而来。其辞则『臯某复也』。『臯』,长声也。三号毕,乃卷敛此衣,自前投而下,司服者以箧受之。复之,小臣即自西北荣而下也。复衣不以衣尸,不以敛。」集説:「士丧礼,复衣初用以覆尸,俗则去之。此言不以衣尸,谓不用以袭也。」
窃案北面三号,以求诸阴。卷衣投于前,司服受之。以衣尸,若得魂而反之,以合于魄,则复生也。复者,降自西北,荣不自东,嫌虚下也。凡此皆望复其生之意,孝子不忍死其亲,迫切之至情也。及复衣衣尸,而尸不生,则是不生矣。于是而行死事,浴尸,而后则不更以复衣敛也。长乐陈氏曰:「不以衣尸,不以敛于文为骈本,但云复衣以衣尸,不以敛也。以衣尸者,即士丧礼以衣衣尸者也。不以敛者,即士丧浴而去之者也。」据陈氏说,则「不」字为衍。上文「卷衣投于前,司服受之」,正为以衣衣尸,冀其魂之复魄耳。马氏反谓不知神之所在,而卒不复也。然后卷衣投于前,而降焉,不亦谬乎?
主人袒说髦,括髪以麻;妇人髽,带麻于房中。集説:髽亦用麻,如男子括髪以麻也;带麻,麻带也,谓妇人要绖。窃案此虽无可疑,而未甚详明。长乐黄氏曰:「士丧礼」云:「既冯尸,主人绞带,众主人布带」,则小敛冯尸之后,括髪免髽之时,主人已绞带,众主人已布带,妇人已带麻,主人未袭绖尔。又「丧服斩衰」章疏云:「妇人亦有绞带、布带,以备丧礼。」吕氏云:「无绞带、布带,当考。」愚案:吕氏云妇人不俟男子袭绖,先带麻者,以其无绞带、布带,且质略少变,故因髽而袭绖也。此説似优于礼疏。
君拜寄公、国賔大夫士【句】拜卿大夫于位于士旁三拜,夫人亦
译藻纹用三种颜色、六个等级。集说认为:“借玉,是用皮革包裹玉板,并在上面绘制朱、白、苍三种颜色,形成六行,所以称为藻纹三种颜色、六个等级。”
我私下考察集说的观点,本是郑玄和孔颖达将“藻”解释为用皮革,用皮革包裹玉板来借玉,这是不对的。长乐陈氏说:“玉的借饰是用缫丝编织而成,缫丝的长度与玉相当,天子的玉饰用五种颜色、五次重叠,颜色不超过五种。公、侯、伯都用三种颜色、三次重叠,等级递减以二为差。子、男用两种颜色,而大夫聘问时用的玉饰也用两种颜色,这是因为礼制到了极限就相同了。缫有时也写作藻,冕上的缫是用丝织成的,那么圭上的缫也是如此。郑氏和杜预都说用皮革制作,是没有根据的。又考察孔颖达的疏解说:《聘礼记》说,朝见天子时,圭和缫都是九寸,缫用三种颜色、六个等级。《典瑞》说:公、侯、伯都用三种颜色、三次重叠,子、男都用两种颜色、两次重叠。所谓一种颜色为一次重叠,其实每种颜色包含两次重叠,三种颜色就是六个等级,两种颜色就是四个等级。又说:瑑圭、璋、璧、琮都用两种颜色、一次重叠,用于卿大夫聘问,这是说卿大夫用两种颜色共一次重叠。天子用五种颜色、五次重叠,那就是十个等级了。这条辨析非常明确。”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二十五
钦定四库全书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二十六
头等侍卫纳喇性德撰
《丧大记》
死者头朝东,躺在北窗下。集说认为:“《仪礼》中的宫庙图没有北窗,而西北角称为屋漏,因为天光从此漏入而得名,或许北窗指的就是这里吧?”我私下考察,古人的宫室有南窗而没有北窗,《士丧礼》下篇说“头朝东躺在北窗下”,这是君主不探视的时候,病人通常躺在北窗下。如果君主来探视,就暂时移到南窗下头朝东,让君主能够面南探视。所以郑玄注说:“病人通常住在北窗下,或者说是北墙下。”金仁山也说:“牖字误当作墉。”大概室内北边是墙,南边是窗,墉就是墙。古人的室内北墙上起柱为壁,西壁间西北角有个小圆孔,名叫扉屋漏,但没有北窗的名称。现在宫室的制度,只有南方有北窗,北方有南窗,没有北窗。那么牖依照《仪礼》改为墉才是对的。集说把屋漏当作北窗,是穿凿附会的说法。其含义正如李氏所说:“头朝东是为了让灵魂归于阳,北窗下是为了让魂魄归于阴,让它们各自回归真正的住所。”
把新绵絮放在口鼻处,等待断气。集说认为:“纩,是新绵絮。把它放在口鼻处,观察是否还有动静,以此检验气息的有无。”
我私下考察,这本是注疏《仪礼》中《士丧礼》的注,又说“因为气息微弱难以察觉”。信斋杨氏认为这两条注释相辅相成,才完备。
都从东边的屋檐角登上屋顶,站在屋顶中间的高处,面朝北呼喊三声,把衣服盖在尸体上然后投掷到前面,司服的人接收衣服,从西北角的屋檐角下来。集说认为:“荣,是屋檐的翼角。天子诸侯的屋顶都是四面倾斜,大夫以下只有前檐和后檐。翼角在屋顶的两头,像翅膀一样,所以叫屋翼。中屋,是屋顶的中间。履危,是站在高峻的地方,大概是屋脊。三号,是呼喊三声,第一声向上,希望灵魂从天上来;第二声向下,希望灵魂从地上来;第三声向中间,希望灵魂从天地四方之间来。呼喊的词是‘皋某复也’。‘皋’,是长声。三声呼喊完毕,就卷起这件衣服,从前面投掷下来,司服的人用箱子接收。复衣,小臣就从西北角的屋檐角下来。复衣不用于给尸体穿衣,也不用于入殓。”集说认为:“《士丧礼》中,复衣最初用来覆盖尸体,世俗做法是去掉它。这里说不用于给尸体穿衣,是指不用于袭衣。”
我私下考察,面朝北呼喊三声,是为了向阴间寻求灵魂。卷起衣服投掷到前面,司服的人接收。用衣服给尸体穿衣,如果招回了灵魂并返回,与魄相合,就能复活。招魂的人,从西北角下来,不从东边下来,是嫌虚空向下。所有这些都是为了希望复活的意思,孝子不忍心亲人死去,这是迫切至极的情感。等到用复衣给尸体穿衣,而尸体没有复活,那就是不能复活了。于是进行死后的事务,给尸体沐浴,之后就不再使用复衣入殓了。长乐陈氏说:“不用于给尸体穿衣,不用于入殓,在文义上是并列的,只说复衣用于给尸体穿衣,不用于入殓。用于给尸体穿衣的,就是《士丧礼》中用衣服给尸体穿衣的。不用于入殓的,就是《士丧礼》中沐浴后去掉复衣的。”根据陈氏的说法,那么“不”字是衍文。上文“卷起衣服投掷到前面,司服的人接收”,正是为了用衣服给尸体穿衣,希望灵魂回归魄罢了。马氏反而说不知道神灵所在,最终没有招回灵魂。然后卷起衣服投掷到前面,然后下来,这不是谬误吗?
主人袒露左臂,解开发髻,用麻束发;妇女用麻束发,在房中系上麻带。集说认为:“髽也用麻,像男子用麻束发一样;带麻,是麻带,指妇女系上腰绖。”我私下考察,这虽然没有可疑之处,但不够详细明白。长乐黄氏说:《士丧礼》说:“既冯尸,主人绞带,众主人布带”,那么在小敛冯尸之后,束发免髽的时候,主人已经绞带,众主人已经布带,妇女已经系上麻带,只是主人还没有袭绖罢了。又《丧服斩衰》章疏说:“妇女也有绞带、布带,以备丧礼。”吕氏说:“没有绞带、布带,应当考证。”我考察:吕氏说妇女不等男子袭绖,先系麻带,是因为没有绞带、布带,而且质朴简略稍有变化,所以趁着束发就袭绖了。这个说法似乎优于礼疏。
君主拜见寄公、国宾、大夫、士【句】在位上拜见卿大夫,在士的旁边拜三次,夫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