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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六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五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34–47 段

质则积仲,周文则积叔,若管叔、蔡叔是也。殷质二十造字之时,便兼伯仲叔季称之;周文造字时未呼伯仲,至五十乃加而呼之。故《檀弓》云:「防名冠字,五十以伯仲,周道也。」若孔子始冠,但字尼甫,至年五十乃称仲尼是也。朱子作《仪礼经传通觧》,既采贾防,又引《檀弓》、孔防,而曰:「与此贾防不同,疑孔说是。」今集说乃误以孔防为贾防,亦踈莽甚矣。

译殷人质朴,所以积称仲;周人文明,所以积称叔,像管叔、蔡叔就是这样。殷人在二十岁造字的时候,就同时使用伯、仲、叔、季的称呼;周人在造字时还没有称呼伯、仲,到了五十岁才加上伯、仲来称呼。所以《檀弓》说:“取字加冠,五十岁用伯、仲,这是周代的制度。”就像孔子刚行冠礼时,只字尼甫,到了五十岁才称仲尼一样。朱熹撰写《仪礼经传通解》,既采纳了贾公彦的说法,又引用了《檀弓》和孔颖达的说法,却说:“这与贾公彦的说法不同,怀疑孔颖达的说法是对的。”现在的集说却错误地把孔颖达的说法当作贾公彦的说法,这也太粗疏荒谬了。

掘中霤而浴,毁灶以缀足。及葬,毁宗,躐行出于大门,殷道也。集説防云:「中霤,室中也。死而掘室中之地,作坎,以牀架坎上,尸于牀上,浴令浴汁入坎也。死人冷强,足辟戾,不可着屦,故用毁灶之甓,连缀死人足,令直可着履也。」又曰:「毁宗,毁庙也。殷人殡于庙,至塟,柩出毁庙门西边墙而出于大门,行神之位在庙门西边,当所毁宗之外。生时出行则为坛币告行神,告竟车躐行坛上而出,使道中安稳,如在坛。今向毁宗庙处出,仍得躐行此坛,如生时之出也。学于孔子者,行之效殷礼也。」

窃按集说,取注防而删其言周礼与殷道别者,使人不知殷周之所以为异防矣。郑氏曰:周人浴不掘中霤,▯不毁宗,躐行。孔氏谓周人浴不中霤者,用盘承浴汁也。防大记: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沐用瓦盘也。周殡于正寝,至▯而朝庙,从正门出,不毁宗也。故士丧礼不云躐行也。周缀足用燕几,亦不毁灶缀足。郑但举首末言之,则中从可知。

谋人之邦,邑危则亡之。集説:应氏曰:“国危而身不可独存,焉得而不亡。”

窃案集说,应氏之云与长乐陈氏同,临川呉氏驳之曰:「亡谓去其位也。」陈祥道觧亡字与郑异,谓社稷亡,则与亡为人臣,殚忠致命而已,其言深足警乎人臣。然国亡则臣身当与俱亡,今方危,则他人固有能安之者,去位足矣,何至遽殒其身哉?且如陈觧,则死亡二字无别。呉氏之说,盖亦本之郑注,注云:「言亡者虽避贤非义,退则先儒已有亡去之说。」但朱子注《论语》云:「君子见危授命,则仕危邦者无可去之义,在外则不入可也。」由是观之,则亡去之说,亦未必愈于陈应二氏。昔元兵下宋,执政曽渊、子文、翁倪、普及侍从、台諌等弃位逃去,太皇太后诏曰:「我朝三百余年,待士大夫以礼,吾与嗣君遭家多难,尔众臣未尝有出一言以捄国者,吾何负于汝哉!今内而庶僚畔官离次,外而守令委印弃城,耳目之司既不能为纠击,二三执政又不能倡率羣工,方且表里合谋,接踵宵遁。平日读圣贤书,自诿谓何?乃于此时作此举措,纵偷生田里,何面目对人言语?他日死何以见先帝?」学者观此诏,则知见危授命不可易矣。姑存吴说,以备参考。

吾子乐之,则瑗请前。集説:刘氏曰:伯玉之请前,葢始从行于文子之后,及闻文子之言,而恶其将欲夺人之地,自为身后计,遂讥之曰:「吾子乐之,则我请前行,以去子矣。」示不欲与闻其事也。

窃按,请前行以去子语,觉太峻,不似伯玉中和气象。呉文正曰:「前犹云豫先也,请前,请为豫定其所。若徇其意,实讥非之。」愚谓以豫先解前字,亦非本防。盖是时伯玉从后,请前者,若徇其意而请前行,以观斯邱耳。风刺之言,深于正谏。

弁人有其母死而孺子泣者,孔子曰:「哀则哀矣,而难为继也。夫礼,为可传也,为可继也。故哭踊有节。」集説:「孺子泣者,其声若孺子,无长短髙下之节也。圣人制礼,使人可传可继,故哭踊皆有其节。若无节,则不可传而继矣。」窃案集说之云,未为不是,但《檀弓》与《杂记》异而不为别白,亦踈漏矣。《杂记》:「曽申问于曾子曰:『哭父母有常声乎?』曰:『中路,婴儿失其母,何常声之有?』」孔疏云:「曽子所言是始死之时,悲哀志懑,未可为节;此之所言,在袭敛之日,可以制礼,故哭踊有节也。」较集说为胜。

扶君卜人师扶右射人师扶左。君薨以是举。集説:卜音仆。君疾时仆人之长扶其右体,射人之长扶其左体。此二人皆平日賛正服位之人,故君既薨遇迁尸则仍用此人也。方氏释“师”为众,应氏以“卜人”为卜筮之人。窃案“卜”与“师”俱有二解:以“卜”为仆者,郑氏据《周礼》大丧与仆人迁尸之文也;以“卜”为如字者,应氏本《释文》前儒之释,且据《礼记》“卜筮皆在左右”之文而知之也。以“师”为长者,陆氏以为仆人之长即太仆也;以“师”为众者,方氏以扶君举尸固非二人所

译挖掘中霤来洗浴尸体,毁坏灶台来连接死者的脚。等到下葬时,毁坏宗庙,踏着神位从大门出去,这是殷代的礼法。集说引郑玄说:“中霤,就是房屋中央。人死后挖掘屋中的地面,做成坑,把床架在坑上,尸体放在床上,洗浴时让洗浴的水流入坑中。死人身体僵硬,脚部扭曲,无法穿鞋,所以用毁坏灶台的砖块,连接死者的脚,使其伸直以便穿鞋。”又说:“毁宗,就是毁坏宗庙。殷人停灵在宗庙,等到下葬时,灵柩从毁坏宗庙门西边墙壁的地方走出大门,行神的位次在庙门西边,正当所毁坏的宗庙之外。生前出行时筑坛陈列币帛来告祭行神,告祭完毕车子踏着坛上走出,使道路中间安稳,如同在坛上一样。现在向着毁坏宗庙的地方出去,仍然踏着这个坛位,就像生前出行一样。学习孔子的人,实行这些是效法殷礼。”

我私下认为集说,采纳郑玄的注解而删去关于周礼与殷礼不同的论述,使人不知道殷周之所以不同的原因了。郑玄说:周人洗浴不挖掘中霤,不毁坏宗庙,不踏着神位出行。孔颖达认为周人洗浴不挖掘中霤,是因为用盆承接洗浴的水。郑玄《大记》说:洗浴用水用盆,浇水用勺,洗头用瓦盘。周人停灵在正寝,等到下葬时去宗庙告祭,从正门出去,不毁坏宗庙。所以《士丧礼》中没有说踏着神位出行。周人连接死者的脚用燕几,也不毁坏灶台来连接脚。郑玄只举首尾来说,那么中间的道理就可以推知了。

谋划别人的国家,国家危险就逃离它。集说:应氏说:“国家危险而自身不能独自保全,怎么能不逃离呢?”

我私下考察集说,应氏的说法与长乐陈氏相同,临川吴氏驳斥说:“亡是指离开他的职位。”陈祥道解释“亡”字与郑玄不同,认为社稷灭亡,那么作为臣子,竭尽忠诚献出生命罢了,他的话深刻足以警戒做臣子的人。然而国家灭亡则臣子应当与之同死,现在国家刚处于危险,本来就有其他人能安定它,离开职位就够了,何至于立刻牺牲自己的生命呢?况且按照陈氏的解释,那么“死”和“亡”两个字就没有区别了。吴氏的说法,大概也是本于郑玄的注解,注解说:“说‘亡’的人虽然避让贤者不合道义,退隐则先儒已有逃离的说法。”但是朱熹注解《论语》说:“君子见到危险就献出生命,那么任职于危险的国家就没有离开的道理,在朝外就不进入也可以。”由此看来,那么逃离的说法,也未必比陈、应二氏更好。从前元兵攻下宋朝,执政官曾渊、子文、翁倪、普以及侍从、台谏等人抛弃职位逃跑,太皇太后下诏说:“我朝三百多年,以礼对待士大夫,我与继位君主遭遇国家多难,你们众臣没有一个人出一句话来救国的,我有什么对不起你们的呢!现在内部百官背离岗位,外部守令丢弃印信放弃城池,耳目之官既不能纠举弹劾,几位执政又不能倡导率领群臣,反而内外勾结,接连连夜逃跑。平日读圣贤书,自诩为何?却在这个时候做出这样的举动,纵然在乡间苟且偷生,有何面目对人说话?将来死后有何面目见先帝?”学者观看这道诏书,就知道见危授命是不可改变的了。暂且保留吴氏的说法,以备参考。

您喜欢这件事,那么瑗请求走在前面。集说:刘氏说:伯玉请求走在前面,大概开始跟随文子之后出行,等到听到文子的话,厌恶他将要夺取别人的土地,为自己身后做打算,于是讥讽他说:“您喜欢这件事,那么我请求走在前面,以离开您。”表示不愿意参与这件事。

我私下认为,请求走在前面以离开您的话,觉得太严厉,不像伯玉温和中正的气象。吴文正说:“前是说预先,请前,是请求预先确定位置。如果顺从他的意思,实际上是讥讽他。”我认为用预先解释“前”字,也不是本意。大概当时伯玉跟在后面,请求走在前面,如果是顺从他的意思而请求走在前面,是为了观看这个土丘罢了。讽刺的话,比正面的劝谏更深。

弁地有个人母亲死了,他像小孩子一样哭泣,孔子说:“悲哀是悲哀了,但难以让人效仿。礼,是为了可以传授,为了可以效仿。所以哭踊有节制。”集说:“像小孩子哭泣,声音像小孩子,没有长短高低的节制。圣人制定礼,使人可以传授可以效仿,所以哭踊都有节制。如果没有节制,就不能传授效仿了。”我私下考察集说的说法,未尝不是,但《檀弓》与《杂记》不同而不加区分,也是疏漏了。《杂记》:“曾申问曾子说:‘哭父母有固定的声音吗?’曾子说:‘在半路上,婴儿失去了母亲,有什么固定的声音呢?’”孔疏说:“曾子所说的是刚死的时候,悲哀愤懑,不能制定节制;这里所说的是穿衣入殓的时候,可以制定礼法,所以哭踊有节制。”比集说更好。

扶君,卜人师扶右,射人师扶左。君死用这个办法抬举。集说:卜音仆。君主生病时仆人的长官扶他的右体,射人的长官扶他的左体。这两个人都是平日赞正服位的人,所以君主死后遇到迁移尸体就仍然用这两个人。方氏解释“师”为众,应氏以“卜人”为占卜的人。我私下考察“卜”与“师”都有两种解释:以“卜”为仆的,郑氏依据《周礼》大丧与仆人迁移尸体的文字;以“卜”为如字的,应氏本于《释文》前儒的解释,且依据《礼记》“卜筮皆在左右”的文字而知晓。以“师”为长官的,陆氏认为仆人的长官就是太仆;以“师”为众的,方氏认为扶君抬尸固然不是两个人所

能胜,二官各下大夫为之,且有小臣、上下之士,非一也。呉文正断之曰:周官驭者亦名为仆,盖人君生时在车则仆人在右,少前射人在左,与君最亲近,未尝暂相离,故疾则二官扶右扶左,薨则二官举尸,皆生时毎日亲近之人。“卜人”虽曰在左右,然不如仆人之亲近,且与射人非俦类。桉陆氏《经典释文》,前儒已有读“卜”如字,而以为“卜人”医师者,皆不若郑注以“卜”为仆者之审。盖古者▯御仆从罔非正人,缀衣、虎贲则皆吉士,俾之扶疾而举尸,所谓不死于妇人之手也。集说存方、应二说赘矣。“师”氏《释文》解为长者是,方氏云“众”者非。

译能够胜任的,由两位下大夫分别担任,此外还有小臣、上士和下士,并非只有一人。吴文正公判定说:《周官》中驾车的人也称为仆,大概是因为君主生前在车上时,仆人在右边,稍靠前些的射人在左边,与君主最为亲近,未曾暂时分离,所以君主生病时,由这两官分别搀扶左右,君主去世时,由这两官抬举尸体,都是生前每日亲近的人。“卜人”虽然也在左右,但不如仆人亲近,而且与射人不是同类。按陆德明《经典释文》,前代儒者已有将“卜”读为本字,并认为“卜人”是医师的,都不如郑玄注将“卜”解释为“仆”那样审慎。因为古代驾车和随从的仆役没有不是正直的人,缀衣、虎贲也都是吉祥之士,让他们搀扶病中的君主并抬举尸体,这就是所说的不死于妇人之手。《集说》保留方氏、应氏两种说法是多余的。“师”氏《释文》解释为“长者”是正确的,方氏解释为“众”是错误的。

从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为服,君子未之言也。或曰同爨缌。集説:从母,母之姊妹;舅母之兄弟,从母夫于舅妻无服,所以礼经不载。时偶有甥至外家,见此二人相依同居者,有丧而无文可据,于是或人为同爨缌之说以处之,此亦原其情之不可已,而极礼之变焉耳。窃案此条乃据甥而言相为服,故曰从母之夫,又曰舅之妻也。若果二人自相为服,在男子则当曰妻兄弟之妇,在女子则当曰夫姊妹之夫矣。且从母之夫与舅之妻,以情而言则无恩,以义而言又当避嫌,乃以同爨之故得相为服,失经甚矣,何取而记之?张子曰:此是甥自防居于从母之家,或舅之家,孤穉恩养直如父母,不可无服,所以为此服也,非是从母之夫与舅之妻相对为服。吴氏亦曰:礼为从母服小功五月,而从母之夫则无服;为舅服缌麻三月,而舅之妻则无服。时有妻之姊妹之子依从母家同居者,又有夫之甥依舅家同居者,念其鞠育之恩,故一为舅之妻服,二夫人谓妻之姊妹之子与从母之夫也,谓夫之甥与舅之妻也。见其二家有此二人者相为服,然礼之所无,故曰君子未之言也。又记或人之言,以为有同居而食之恩,则虽礼之所无而可以义起此服也。张子义是注防非也,集说亦择之不精矣。

曽子与客立于门侧,其徒趋而出。集説:其徒,门弟子也。窃案郑注,以徒为客之旅者,近是。今作门弟子,则客字为无着矣。然呉氏以下文“吾父死”为客之言,恐亦未然。

南宫敬叔反,必载宝而朝。集説:敬叔尝失位,去鲁后得反,载宝而朝,欲行赂以求复位也。

窃案郑注但言载其宝来朝于君,不言所以载宝之故,集说遂有欲行赂以求复位之说。然上文“死欲速朽”为桓魋自为石椁,▯即就死而言,则此载宝而朝亦当就丧而言。若行赂复位,则隔一层矣。故呉文正曰:“必载宝而朝者,盖前时委弃家财而去,在外无可资用,今再反国,惩艾前事,故尝以宝货随身。虽每日朝君,车上亦载宝货,倘被君放逐而出,则有宝货不至贫乏也。”《家语》:“南宫敬叔以富得罪于定公,奔卫。卫侯请复之,载其宝玉以朝。”夫子闻之曰:“若是其货也,丧不如速贫之愈也。”子防侍曰:“敢问何谓?”孔子曰:“富而不好礼□也。”敬叔以富丧矣,而又弗改,吾惧其有后患也。敬叔闻之,骤如孔氏,而后循礼施散焉,则载宝之非行赂可知矣。

昔者夫子失鲁司防,将之荆,盖先之以子夏,又申之以冉有,以斯知不欲速贫也。集説:将适楚,而先使二子继往者,盖欲观楚之可仕与否,而谋其可处之位欤?窃案孔子之出处,进礼退义,故虽欲得君行道,而必不肯自轻。所谓先之以子夏,又申之以冉有者,已为可疑。况考之《史记·世家》,孔子失鲁司防,在定十四年;之楚,在哀六年。其间年月相去甚逺,又有适卫、适宋、适郑、适陈、迁蔡等事,何得失鲁司防将之荆其事尤可疑也?孔氏谓哀六年孔子之荆,是失鲁司宼之后,非谓失司宼之年即之荆,是亦不得其说,从而为之辞。惟何氏《孟春》云:「孔子之欲仕,非为富也,为行道也。欲富而瞰,且趋焉以求利于蛮夷之国,非孔子之所为也。」《檀弓》所载,葢传闻之谬者得之矣。

仲宪言于曾子集説。仲宪,孔子弟子原宪也。

窃按,此郑注说也。然原宪名宪,字思。今加仲为宪,是以名为字矣。此必当时之人有字为仲宪者,或姓仲名宪,为子路之族,亦未可知。而郑注误指为原宪也。

公孙木,集説:公孙木,卫公叔文子之子。

窃案《春秋》定十四年,卫公叔戍来奔。又案《世本》,卫献公生成子当,当生文子防,防生朱,是文子之子名戍,亦名朱,而记独作木者,盖戍与朱声相近,故《世本》误戍为朱;朱与木形相近,故《檀弓》又误朱为木也。郑氏云:“木当为朱,《春秋》作戍,详矣。”集说漫不致辨,何欤?又案《檀弓》云:“公叔文子卒,其子戍请諡于君。”则公孙木或别是一人,不应一人所记,又误戍为木也。更详之

译母亲的兄弟的妻子,舅舅的妻子,这两个人互相服丧,君子没有说过(这种规定)。有人说,因为共同生活而服缌麻之丧。集说:从母,即母亲的姐妹;舅母,即舅舅的妻子。从母的丈夫与舅舅的妻子之间没有服丧关系,所以礼经中没有记载。当时偶尔有外甥到外祖母家,见到这两人相依同居,遇到丧事却没有文献依据,于是有人提出因共同生活而服缌麻丧的说法来处理,这也是推究人情不可废止,而将礼制的变通推到极致罢了。我考察这条记载是依据外甥来说互相服丧,所以说从母的丈夫,又说舅舅的妻子。如果确实是这两人自己互相服丧,对于男子应当说妻子的兄弟的妻子,对于女子应当说丈夫的姐妹的丈夫了。况且从母的丈夫与舅舅的妻子,从情感来说没有恩情,从道义来说又应当避嫌,却因为共同生活的缘故得以互相服丧,违背经义太严重了,为什么要记录它呢?张子说:这是外甥自幼寄养在从母家,或者舅舅家,孤弱幼小受其恩养如同父母,不可没有服丧,所以为此服丧,并不是从母的丈夫与舅舅的妻子相对服丧。吴氏也说:礼制为从母服小功五月,而从母的丈夫则无服;为舅舅服缌麻三月,而舅舅的妻子则无服。当时有妻子姐妹的儿子寄养在从母家同居的,又有丈夫的外甥寄养在舅舅家同居的,念及他们抚育的恩情,所以一为舅舅的妻子服丧,二夫人指妻子的姐妹的儿子与从母的丈夫,指丈夫的外甥与舅舅的妻子。见到这两家有这样的两人互相服丧,然而这是礼制所没有的,所以说君子没有说过。又记录别人的话,认为有共同生活饮食的恩情,那么即使礼制所没有,也可以根据道义兴起这种服丧。张子的义理是对的,注解中关于防(指外甥)的说法是不对的,集说也选择得不精当。

曾子和客人站在门边,他的门徒快步走出。集说:其徒,指门弟子。我考察郑玄的注,把徒解释为客人的随从,比较接近。现在解释为门弟子,那么“客”字就没有着落了。然而吴氏根据下文“吾父死”认为是客人的话,恐怕也不对。

南宫敬叔回国,必定带着宝物去朝见。集说:敬叔曾经失去官位,离开鲁国后得以返回,带着宝物去朝见,是想行贿以求恢复官位。

我考察郑玄的注只说带着宝物来朝见君主,没说带宝物的原因,集说于是有了想行贿以求恢复官位的说法。然而上文“死欲速朽”是针对桓魋为自己做石椁而言,〇即就死亡而言,那么这里带着宝物去朝见也应当就丧事而言。如果是行贿恢复官位,那就隔了一层了。所以吴文正说:“必定带着宝物去朝见,大概是因为以前抛弃家财离开,在外面没有可资用的东西,现在再次回国,惩戒以前的事情,所以常常带着宝物随身。虽然每天朝见君主,车上也带着宝物,倘若被君主放逐出去,有宝物就不会贫乏了。”《家语》记载:“南宫敬叔因为富有得罪了定公,逃到卫国。卫侯请求让他复职,他带着宝玉去朝见。”孔子听说后说:“像这样贪恋财物,死了不如快点贫穷更好。”子路侍奉在侧说:“请问这是什么意思?”孔子说:“富有却不喜欢礼,是祸害。”敬叔因为富有而失去了官位,却又不知悔改,我担心他有后患。敬叔听说后,急忙到孔子家,后来遵循礼制施舍财物,那么带宝物不是为了行贿就可知了。

从前夫子失去鲁国司寇的职位,将要去楚国,大概先派子夏去,又派冉有去,由此知道他不希望快速贫穷。集说:将要去楚国,而先派这两人相继前往,大概是想要观察楚国是否可以出仕,而谋划可以担任的职位吗?我考察孔子的出处进退,进以礼,退以义,所以虽然想得到君主来推行道义,但必定不肯自轻。所谓先派子夏,又派冉有,已经可疑。况且考察《史记·世家》,孔子失去鲁国司寇,在定公十四年;去楚国,在哀公六年。其间年月相距很远,又有去卫国、去宋国、去郑国、去陈国、迁蔡等事,何来失去鲁国司寇将去楚国的事,尤其可疑。孔氏说哀公六年孔子去楚国,是在失去鲁国司寇之后,不是说失去司寇那年就去楚国,这也是没弄懂,从而为之辩解。只有何氏《孟春》说:“孔子想要出仕,不是为了富有,是为了推行道义。想要富有而窥视,并且趋附以求蛮夷之国的利益,这不是孔子所为。”《檀弓》所载,大概是传闻的错误。

仲宪对曾子说。集说:仲宪,是孔子弟子原宪。

我按,这是郑玄注的说法。然而原宪名宪,字思。现在加仲为宪,是把名当作字了。这一定是当时有字为仲宪的人,或者姓仲名宪,是子路的族人,也未可知。而郑玄注误指为原宪。

公孙木。集说:公孙木,是卫国公叔文子的儿子。

我考察《春秋》定公十四年,卫国公叔戍来投奔。又考察《世本》,卫国献公生成子当,当生文子防,防生朱,所以文子的儿子名戍,也名朱,而记载唯独写作木,大概是因为戍与朱声音相近,所以《世本》误戍为朱;朱与木字形相近,所以《檀弓》又误朱为木。郑氏说:“木应当是朱,《春秋》作戍,详细了。”集说不加辨析,为什么呢?又考察《檀弓》说:“公叔文子去世,他的儿子戍向国君请求谥号。”那么公孙木或许是另一个人,不应同一个人记载,又误戍为木。再详细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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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思之母死于卫。桞若谓子思曰:「子,圣人之后也,四方于子乎观礼,子盖慎诸?」子思曰:「吾何慎哉?吾闻之:有其礼,无其财,君子弗行也;有其礼,有其财,无其时,君子弗行也。吾何慎哉?」集説:栁若,卫人。伯鱼卒,其妻嫁于卫。有其礼,谓礼所得为者,然无财则不可为礼。时为大,有礼有财而时不可为,则亦不得为之也。

译子思的母亲在卫国去世。栁若对子思说:“您是圣人的后代,天下人都注视着您如何行礼,您大概要慎重些吧?”子思说:“我有什么可慎重的呢?我听说:有相应的礼制,却没有足够的财力,君子就不实行;有相应的礼制,也有足够的财力,却没有合适的时机,君子也不实行。我有什么可慎重的呢?”集说:栁若,是卫国的人。伯鱼去世后,他的妻子改嫁到了卫国。“有其礼”,指的是礼制所允许做的事,然而如果没有财力,就无法依礼行事。时机最为重要,即使有礼有财,如果时机不适宜,也不可以实行。

窃案集说所云,诸儒相沿旧说也。或以“吾何慎哉”词气轻忽,不似子思平日戒慎之学,而集说未觧。今以临川呉氏一说通之。吴氏曰:“礼,父在为嫁母齐衰期,父没为父后者则不服。其时子思父伯鱼乆没,祖仲尼亦没,而其已嫁之母死于卫,子思将为之服。桞若疑子思不当服此嫁母,故戒之谨慎,依礼而行。母或厚于情而逾于礼,时子思嫁母之家盖贫,子思虽欲备礼而不可逾丧主,故其心歉然,以为不得尽礼于其母。柳若所谓慎者,防其或过耳。子思之歉,则恨其有所不及也。子思谓吾之于母,礼所得为,财亦能备,而时弗可行,方恨不及于礼,何事湏慎,防其过于礼乎?故曰‘吾何慎哉’。其言似得礼,惟所云孔白接续主祭之说,不免凿空。姜子西溟已辨之矣。至若马氏直贬子思为不慎,且谓圣人之后而能慎之,不失为君子。庐陵胡氏又以为子思习于礼,未尝不慎,曰‘吾何慎哉’,言其慎乆矣。二说不同,要皆未晓栁若与子思所言慎之之意也。

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亲。滕伯文为孟虎齐衰,其叔父也;为孟皮齐衰,其叔父也。集説防曰:滕国之伯名文,为孟虎着齐衰之服者,虎是文之叔父也;又为孟皮着齐衰之服者,文是皮之叔父也。言滕伯上为叔父,下为兄弟之子,皆着齐衰也。

窃案周之滕国,其君侯爵,春秋降而为子,今曰滕伯,必是周以前诸侯。故郑注云:「伯文,殷时滕君也。」爵为伯,名文。孔防不言殷时,以注已明耳。集说引防而不引注,使读者不明矣。又案吴氏云:「其叔父也。」二句文同,不应异议。注防以上,「其」字为滕伯,下「其」字为孟皮。不若马氏以二「其」字为二孟者,疑是马氏曰:「唐虞夏殷之时,其礼犹质,故天子诸侯以少长相及,不降上下。滕伯文乃二孟之叔父也。于其兄弟之子,且不降,则为诸父及昆弟可知矣。至周则立子以适,不以长,故莫严于贵贵之际。一为之君,则诸父昆弟皆不得以其戚戚之若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犹降而为大功也。而况天子诸侯之为君?愚谓马氏以两「其」为一胜,注防多矣。然以为指二孟则非也,盖指滕伯耳。当云孟虎、孟皮为滕伯叔父,而滕伯皆为之齐衰,不以已诸侯之贵而降其旁尊,则凡上下之亲可知矣。或谓周无贵贵之礼,非也。既云古者不降,则今降可知矣。

子蒲卒,哭者呼灭。集説:灭,子蒲之名。复则呼名,哭,岂可呼名也?

窃案郑注云「灭葢子蒲名」盖者疑辞本无所据未敢质言也集说则疑事而质矣应氏曰「灭疑非名但以死有灭絶之义呼而哭之然不敬甚矣故子臯曰野」

县棺而封。集说:封,音窆。县棺而封,谓以手悬绳而下之,不设碑繂也。

窃案郑注云:封当为窆,窆下棺也。春秋传作塴,集説取之。然易传古之葬者不封不树,此记亦言孔子葬防封之,崇四尺,门人葬孔子三斩板而已。封,封皆指筑土为坟而言,则此亦当如字读,谓以手县绳下棺而筑土为坟耳,不必改字而后通也。

司徒旅归四布集説防曰:送终既毕,赙布有余,其家臣司徒承主人之意,使旅下士归还四方赙主人之泉布。左传叔孙氏之司马鬷戾,是家臣亦有司徒司马也。窃案防所云,乃熊氏说也。皇氏又谓献子有余布归之于君,君归之于四方。呉氏曰:侯国三卿,鲁之季孙上卿,司徒也,其下二大夫,一如王朝之小宰,一如王朝之小司徒。叔孙亚卿,司马也,其下一大夫,如王朝之小司马。左传所谓叔孙之司马鬷戾,是仲孙下卿,司空也,其下二大夫,一如王朝之小司防,一如王朝之小司空。夫子仕鲁为司空,司防即仲孙氏之司空司宼也。家臣之贱,应无称司徒司马者,熊氏说非。皇氏谓归之君,而君使司徒归之者,亦非。但如郑注云:旅下士也,司徒使下士归四方之赙布,是矣。案周官诸大夫之丧,宰夫使其旅帅有司而治之。宰夫者,冡宰之下大夫也。季孙鲁国上卿,实兼冢宰之职,司徒乃季孙之下大夫,故其旅得为孟献子之家治丧也。

子夏

译我考察《集说》所说的,是众儒沿袭旧说。有人因为“吾何慎哉”语气轻忽,不像子思平日戒慎的学问,而《集说》未能解释。现在用临川吴氏的一种说法来贯通它。吴氏说:“按礼制,父亲在世时为出嫁的母亲服齐衰一年,父亲去世且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则不服丧。那时子思的父亲伯鱼早已去世,祖父仲尼也已去世,而他已出嫁的母亲死在卫国,子思将要为她服丧。柳若怀疑子思不该为这位出嫁的母亲服丧,所以告诫他谨慎,依礼而行。母亲或许在情感上过于深厚而超越礼制,当时子思出嫁的母亲家大概贫穷,子思虽然想备办礼制却不可超越丧主,所以内心歉疚,认为不能对母亲尽礼。柳若所说的谨慎,是防止他或许会过度。子思的歉疚,则是恨自己有所不及。子思说我对母亲,礼制所允许的,财力也能备办,但时机不允许实行,正恨不能尽礼,何事需要谨慎,防止他超越礼制呢?所以说‘我何必谨慎呢’。他的话似乎合乎礼制,只是他所说的孔白接续主祭的说法,不免凭空臆造。姜子西溟已经辩驳过了。至于马氏直接贬低子思为不谨慎,并且说圣人的后代如果能谨慎,不失为君子。庐陵胡氏又认为子思熟习礼制,未曾不谨慎,说‘我何必谨慎呢’,是说他的谨慎已经很久了。两种说法不同,但都不明白柳若与子思所说的谨慎的意思。

古时不降等服丧,上下各按自己的亲属关系服丧。滕伯文为孟虎服齐衰,他是孟虎的叔父;为孟皮服齐衰,他是孟皮的叔父。《集说》疏解说:滕国的伯名叫文,为孟虎穿齐衰丧服,是因为虎是文的叔父;又为孟皮穿齐衰丧服,是因为文是皮的叔父。是说滕伯向上为叔父,向下为兄弟的儿子,都穿齐衰丧服。

我考察周朝的滕国,其国君是侯爵,春秋时降等为子爵,现在说滕伯,必定是周朝以前的诸侯。所以郑玄注解说:“伯文,是殷商时滕国的国君。”爵位是伯,名叫文。孔颖达疏说不提殷商时,是因为注已经明白了。《集说》引用疏而不引用注,使读者不明白。又考察吴氏说:“他是叔父。”两句文字相同,不应有异议。注疏以上,“其”字指滕伯,下“其”字指孟皮。不如马氏以两个“其”字指两个孟氏,怀疑是马氏说:“唐虞夏殷的时候,礼制还质朴,所以天子诸侯按少长相互对待,不降等上下。滕伯文是两个孟氏的叔父。对于他的兄弟的儿子,尚且不降等,那么对于诸父及兄弟就可以知道了。到周朝则立嫡子,不以长幼,所以在贵贱之间最严格。一旦成为君主,那么诸父兄弟都不能以亲属关系像大夫那样为世父母叔父母子兄弟兄弟的儿子为士者,还降等为大功。何况天子诸侯作为君主?我认为马氏以两个‘其’字为一个胜过,注疏多了。但认为指两个孟氏则不对,大概是指滕伯。应当说孟虎、孟皮是滕伯的叔父,而滕伯都为他们服齐衰,不因为自己是诸侯的尊贵而降等旁系尊长,那么上下亲属关系就可以知道了。有人说周朝没有贵贵的礼制,不对。既然说古时不降等,那么现在降等就可以知道了。

子蒲去世,哭的人呼叫灭。《集说》:灭,是子蒲的名字。招魂则呼叫名字,哭,怎么可以呼叫名字呢?

我考察郑玄注解说“灭大概是子蒲的名字”,大概表示怀疑,本来没有依据,不敢肯定地说。《集说》则对怀疑的事肯定说了。应氏说“灭大概不是名字,只是死有灭绝的意思,呼叫而哭他,但很不恭敬,所以子臯说粗野”。

悬挂棺材而下葬。《集说》:封,音窆。悬挂棺材而下葬,是说用手悬挂绳子而下放,不设碑和绳索。

我考察郑玄注解说:封应当为窆,窆是下棺材。《春秋传》作塴,《集说》取用这个。然而《易传》古时埋葬的人不封不树,这篇记载也说孔子埋葬防墓封土,高四尺,门人埋葬孔子只用三块斩板而已。封,封都指筑土为坟,那么这里也应当按原字读,说用手悬挂绳子下棺材而筑土为坟,不必改字而后通。

司徒旅归四布《集说》疏解说:送终完毕,赙赠的布有余,他的家臣司徒承主人的意思,让旅下士归还四方赙赠主人的泉布。《左传》叔孙氏的司马鬷戾,是家臣也有司徒司马。我考察疏所说的,是熊氏的说法。皇氏又说献子有余布归还给君主,君主归还给四方。吴氏说:侯国三卿,鲁国的季孙是上卿,司徒,其下两个大夫,一个像王朝的小宰,一个像王朝的小司徒。叔孙是亚卿,司马,其下一个大夫,像王朝的小司马。《左传》所说的叔孙的司马鬷戾,是仲孙下卿,司空,其下两个大夫,一个像王朝的小司寇,一个像王朝的小司空。夫子在鲁国做司空,司寇就是仲孙氏的司空司寇。家臣的卑贱,应当没有称司徒司马的,熊氏的说法不对。皇氏说归还给君主,而君主让司徒归还的,也不对。只是如郑玄注解说:旅是下士,司徒让下士归还四方赙赠的布,是对的。考察《周官》诸大夫的丧事,宰夫让他的旅帅有司治理。宰夫,是冡宰的下大夫。季孙是鲁国上卿,实际兼任冡宰的职务,司徒是季孙的下大夫,所以他的旅能为孟献子的家治丧。

子夏

问诸夫子曰:「居君之母与妻之丧,居处、言语、饮食衎尔。」集説:「君母、君妻,虽皆小君,皆服齐衰不杖期,然恩义俱浅矣,故居其丧则自处如此衎尔。」和适之貌。此章以文势推之,「丧」下当有「如之何」。夫子曰:「字」旧说谓记者之畧,亦或阙文欤?又否则「问」当作「闻」。

译向孔子问道:“在国君的母亲和妻子去世时,居住、言语、饮食应当如何?”集解说:“国君的母亲和国君的妻子,虽然都称为小君,都服齐衰不杖期的丧服,但恩情和道义都较浅,所以居丧时自我处分的态度就是这样和适的样子。”和适,是温和安适的样子。从文势推断,这一章在“丧”字下面应当有“如之何”三个字。孔子说:“字”旧说认为这是记录者的省略,或许也是缺文呢?再不然,“问”字应当作“闻”字。

窃案玉岩黄氏云:“郑注为小君恻隐不能至此,说是也。葢小君主义重而恩轻也。惟其义重,故须为服;惟其恩轻,故容得和适也。”陈注谓恩义则浅矣,此大失也。夫先王制服,只有二道:有以恩服者,有以义服者。二者之外,更无他道。今曰恩义俱浅,然则何从而为之服哉?不几于“畏而哭之”之谓乎?至陆氏又曰:“丧虽轻,恻隐不至则有之,未有居之乐者。”子夏失问,故不答,此又一义也。学者详之。愚谓黄氏驳集说“恩义俱浅”当矣,引陆氏“夫子不荅”之说非也。依集说阙文为是。

君复于小寝、大寝、小祖、大祖、库门、四郊集説防曰:前曰庙,后曰寝室,有东西厢曰庙,无东西厢有室曰寝。小寝者,髙祖以下寝也。王侯同大寝,天子始祖之寝,诸侯太祖之寝也。小祖者,髙祖以下庙也。王侯同大祖者,天子始祖之庙,诸侯太祖之庙也。马氏曰:寝所居处之地,祖所有事之地,门所出入之地,郊所尝至之地。今案马氏以小寝、大寝为燕寝、正寝,与旧说异。

窃案复者所以招魂复魄,魂气虽无所不之,而始死之时必在生时熟习之地,故先复之于燕寝、正寝,生时所居处之地,次复之于羣庙、太庙,生时所有事之地,又次复之于库门、四郊,生时所出入经歴之地,记言自有次第,不可混也。言小祖、大祖自足以该庙中之寝,何用两言之乎?马氏之说较注防为优,方氏谓复必于寝庙者,以人死必反本也,亦仍旧误。

朝奠,日出;夕奠,逮日。《集説》方氏曰:「朝奠,以象朝时之食;夕奠,以象夕时之食。孝子事死,如事生也。」

窃案方氏之说,似是而非。若云事死如事生,则生时不但朝夕二食而已,更有午食,何以日中不奠?故不如郑注为精。郑氏曰:「隂阳交接,庶几遇之。」呉氏申之曰:「隂闇,阳明,日出者由闇而明,隂交接阳也;及日将入,由明而闇,阳文接隂也。」奠者,所以聚死者之神,死而神混于天地隂阳之中,故于天地隂阳交接之际求之。

菆涂龙輴以椁。集説防曰:「菆,丛也。菆涂,谓用木丛棺而四靣涂之也。龙輴,殡时用輴车载柩,而画辕为龙也。以椁者,此丛木象椁之形也。」

窃案庐陵胡氏曰:「菆涂龙輴,以椁画龙于輴车之辕以殡之。又菆聚椁材以周輴而涂之。」先儒云:「以椁如椁也,恐非。」临川呉氏曰:「菆木以周龙輴,即所谓椁也。」郑氏谓之如椁者,释此椁字所以名为椁之义。葢椁犹郭也,外城周于内城者为郭,故外棺周于内棺者亦名为椁,其义如外城之郭也。郑意则是,而立文不明,是致胡氏之惑。今案集说,又仍防文而不为改定,则是以「以椁」为象椁之形,而非真椁矣。

未仕者不敢税人,集说:税人,以物遗人也。

窃案税人之税,当作裞。郝氏曰:税与禭同,赠死者衣服也。未仕者则衣服不备,不敢禭人,而谓以物遗人,非也。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巻五

  钦定四库全书

  陈氏礼记集记补正巻六

  头等侍卫纳喇性德撰

  檀弓下一

使人立扵门外,告来者狎,则入哭。《集説》:门外之人,以来吊者告,若是交游习狎之人,则径入哭之。

窃案孔防妻之昆弟为父后者死,哭之,适室门内有哭,则乡里闻之,必来相吊,故使人出门外,语来吊者述所哭之由,若吊人与此亡者曽相识狎习,则入与共哭,今集说谓告来者为以来吊者告,谓狎为与生者交防习,狎之人皆误。

子张死,曽子有母之丧,齐衰而往哭之。或曰:齐衰不以吊。曽子曰:我吊也与哉?集説:以丧母之服而哭朋友之丧,逾礼已甚。又引刘氏曰:曽子尝问三年之丧,吊乎?夫子曰:君子礼以饰情,三年之丧而吊,哭不亦虚乎?既闻此矣,而又以母丧吊友,必不然也。

窃案三年之丧,不吊哭者,谓不吊泛常之人也。曽子之齐衰而往哭子张者,情亲谊厚,所谓知死者伤,而非知生者吊也。故曰:「我吊也。」与防刘氏轻肆訾毁过矣。后儒复多从之,皆于曽子问之文考之未详耳。

齐谷【告】

译我考察玉岩黄氏说:“郑玄的注解认为对小君(国君之妻)的恻隐之心不能达到这种程度,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因为对小君来说,义分重而恩情轻。正因为义分重,所以必须为她服丧;正因为恩情轻,所以容许她改嫁。”陈氏的注解说对小君的恩义都很浅薄,这是极大的错误。先王制定丧服制度,只有两种原则:有因恩情而服丧的,有因义分而服丧的。这两种原则之外,没有别的原则。现在说恩义都很浅薄,那么凭什么为她服丧呢?这岂不是接近于“畏惧而哭泣”的说法吗?至于陆氏又说:“丧服虽然轻,恻隐之心不至是有的,但没有居住得快乐的情况。”子夏的问题提得不好,所以孔子不回答,这是另一种解释。学者们要详细辨析。我认为黄氏驳斥《集说》中“恩义俱浅”的说法是恰当的,但引用陆氏“孔子不回答”的说法是不对的。依照《集说》中阙文的说法才是正确的。

国君回到小寝、大寝、小祖、大祖、库门、四郊。《集说》的附注说:“前面叫庙,后面叫寝室,有东西厢房叫庙,没有东西厢房有室叫寝。小寝,是高祖以下祖先的寝宫。王侯共用大寝,天子的始祖寝宫,诸侯的太祖寝宫。小祖,是高祖以下祖先的庙。王侯共用大祖,天子的始祖庙,诸侯的太祖庙。”马氏说:“寝是居住的地方,祖是祭祀的地方,门是出入的地方,郊是曾经到达的地方。”现在考察马氏把小寝、大寝解释为燕寝、正寝,与旧说不同。

我考察招魂复魄,是为了招回魂魄。魂气虽然无处不到,但在刚死的时候,一定在生前熟悉的地方,所以先在燕寝、正寝招魂,这是生前居住的地方;其次在群庙、太庙招魂,这是生前祭祀的地方;再次在库门、四郊招魂,这是生前出入经历的地方。《礼记》的记载自有次序,不可混淆。说小祖、大祖自然足以概括庙中的寝宫,何必两样都说呢?马氏的说法比注疏更好,方氏认为招魂必须在寝庙,是因为人死必返本,这也是沿袭旧误。

早晨祭奠,在日出时;傍晚祭奠,在日落时。《集说》方氏说:“早晨祭奠,是象征早晨的进食;傍晚祭奠,是象征傍晚的进食。孝子侍奉死者,如同侍奉生者。”

我考察方氏的说法,似是而非。如果说侍奉死者如同侍奉生者,那么生时不只是早晚两餐,还有午餐,为什么日中不祭奠呢?所以不如郑玄的注解精当。郑氏说:“阴阳交接,或许能遇到魂魄。”吴氏申述说:“阴暗,阳明,日出是由暗到明,阴交接阳;及至日落,由明到暗,阳交接阴。”祭奠,是为了聚集死者的神灵,死后神灵混于天地阴阳之中,所以在天地阴阳交接之际寻求它。

用丛木涂泥做成椁形的龙輴。《集说》附注说:“菆,是丛聚。菆涂,是说用木丛聚成棺而四面涂泥。龙輴,殡时用輴车载柩,而画辕为龙。以椁,是说这丛木象椁的形状。”

我考察庐陵胡氏说:“菆涂龙輴,是说在輴车的辕上画龙以殡之。又菆聚椁材以围绕輴车而涂泥。”先儒说:“以椁是说像椁一样,恐怕不对。”临川吴氏说:“菆木以围绕龙輴,就是所谓的椁。”郑氏称之为像椁,是解释这个椁字所以名为椁的意义。大概椁如同郭,外城围绕内城叫郭,所以外棺围绕内棺也叫椁,其意义如同外城的郭。郑玄的意思是对的,但行文不明确,导致胡氏的困惑。现在考察《集说》,又沿袭附注的文字而不加改正,于是把“以椁”解释为象椁的形状,而不是真正的椁了。

未做官的人不敢赠送别人财物。《集说》:税人,是把物品赠送给别人。

我考察税人的税,应当作裞。郝氏说:税与禭同,是赠送死者衣服。未做官的人则衣服不备,不敢赠送死者衣服,而说把物品赠送给别人,是不对的。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五

钦定四库全书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六

头等侍卫纳喇性德撰

檀弓下一

让人站在门外,告诉来者,如果是亲近的人,就进去哭。《集说》:门外的人,把来吊唁的人告诉,如果是交游亲近的人,就直接进去哭。

我考察孔子的妻子孔伋的兄弟为父亲的后代死了,哭他,适室门内有哭,那么乡里听到,必定来相吊,所以让人出门外,告诉来吊的人叙述所哭的原因,如果吊的人与此死者曾经相识亲近,就进去一起哭。现在《集说》说告诉来者是把来吊的人告诉,说狎是与生者交游亲近的人,都是错误的。

子张死了,曾子有母亲的丧事,穿着齐衰去哭他。有人说:穿齐衰不用于吊唁。曾子说:我是去吊唁吗?《集说》:穿着丧母的服色去哭朋友的丧事,逾越礼节太甚了。又引用刘氏说:曾子曾经问三年之丧,吊唁吗?孔子说:君子用礼来修饰情感,三年之丧而吊唁,哭不也是虚伪吗?既然听到了这个,而又以母丧吊友,必定不是这样。

我考察三年之丧,不吊唁,是指不吊唁泛常的人。曾子穿齐衰去哭子张,是因为情亲谊厚,所谓知道死者悲伤,而不是知道生者吊唁。所以说:“我是去吊唁吗?”与刘氏轻率诋毁太过分了。后儒又多跟随他们,都是对曾子问的经文考察不详细罢了。

齐谷【告】

王姬之丧,鲁庄公为之大功。或曰:由鲁嫁,故为之服姊妹之服。或曰:外祖母也,故为之服。集説:齐襄公夫人王姬卒,在鲁庄之二年,赴告于鲁。其初由鲁而嫁,鲁君为之服,出嫁姊妹大功之服,礼也。

译王姬去世,鲁庄公为她穿大功的丧服。有人说:因为王姬是从鲁国出嫁的,所以为她穿姊妹的丧服。有人说:她是外祖母,所以为她穿丧服。集説:齐襄公的夫人王姬去世,是在鲁庄公二年,向鲁国报丧。当初王姬是从鲁国出嫁的,鲁君为她服丧,穿出嫁姊妹的大功丧服,这是合乎礼制的。

窃案鲁主王姬服之如内女,虽自谷梁以来有此说,然尝疑古无此礼,故《春秋》书“王姬卒”以讥之。石林叶氏亦云,王姬之服,《檀弓》所不能决,是以设为疑辞。且服称情而为之者也。庄公于王姬厚矣,如不共戴天之仇,何《集说》乃以礼许之?未敢以为然也。

复尽爱之道也。有祷祠之心焉。集説:行祷五祀而不能回其生,又为之复,是尽其爱亲之道,而祷祠之心犹未忘于复之时也。

窃案郑注复谓招防且分祷五祀,庶几其精气之反。山隂陆氏驳之曰:「郑谓分祷五祀,是直祷耳。」清江刘氏曰:「祷祠犹愿幸,史记云『此祷祠而求也』。」集说兼用两说,遂以为行祷五祀而不能回其生,又为之复,犹未忘祷祠之心,误矣。凡祷祠者,冀其神之来格也。复者,冀其神之来复,如祷祠然,故曰有祷祠之心,非未忘行祷五祀之心也。

奠以素器,以生者有哀素之心也。唯祭祀之礼,主人自尽焉尔。岂知神之所飨,亦以主人有齐敬之心也?集説方氏曰:「士丧礼有素爼,士虞礼有素几,皆其哀而不文故也。」丧▯,凶礼,故若是。至于祭祀之吉礼,则必自尽以致其文焉。然主人之自尽,亦岂知神之所飨,必在扵此乎?且以表其心而己耳。

  窃案注防奠以素器句谓▯前祭祀之礼谓虞后以士虞礼不用素器故也呉氏亦云虞以前视丧未乆奠而不谓之祭其奠也非不敬其亲也哀心特甚无心于饰故用素器虞以后亲丧渐乆卒附祥禫虽犹在丧制之中然已是祭祀之礼其祭祀也非不哀其亲也敬心加隆非如初丧之素器也愚以此章前后考之皆言丧礼则此祭祀之礼指虞后卒祔祥禫为合集说竟以为祭祀之吉礼非矣

歠,主人、主妇、室老,为其病也,君命食之也。集説防曰:「亲丧歠粥之时,主人、主妇、室老,此三人并是大夫之家贵者,为其歠粥病困之故,君必命之食防饭也。若士丧,君不命也。」丧大记言:「王妇食防食,谓既殡之后。」此主妇歠者,谓未殡前。

窃案《问丧》云:邻里为之糜粥以饮食之,葢谓士以下,此言君命食之,谓大夫以上也。亲丧三日不食,过此恐致灭性,惟士则邻里劝其食糜粥,大夫以上则君以糜粥命之食,故曰「歠主人主妇室老歠使之歠粥也」。集说引防云:为其歠粥病困,故君命食防饭,是以食之与歠分为二矣,故吴氏驳之。以又案《丧大记》虽云大夫之丧,妻妾防食水饮,然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故曰「三年之丧饘粥之食,至既葬然后防食水饮耳」,岂得据《大记》一端,遂废通丧之礼乎?

君临臣丧,以巫祝桃茢执戈,恶之也。所以异扵生也。丧有死之道焉,先王之所难言也。集说:君使臣以礼,死而恶之,岂礼也哉?然人死斯恶之矣,故丧礼实有恶死之道焉,先王之所不忍言也。

窃案《丧大记》:大夫之丧,将大殓,君往,巫止于门外,祝先入。又《士丧礼》:大殓而往,巫止于庙门外,祝代之。小臣二人执戈,先二人后直。言巫出,无桃茢之文。故清江刘氏曰:“君临臣丧,以桃茢先,非礼也,周之末造也。”君臣之义,非虚加之也,寄社稷焉尔,寄宗庙焉尔,寄人民焉尔。故君有庆,臣亦有庆;君有戚,臣亦有戚。臣疾,君亲问之;臣死,君亲哭之。所以致忠爱也。若生也而用,死也而弃;生也而厚,死也而薄;生也而爱,死也而恶,是忘生背死也。祸莫甚于背死而防生,背死而忘生,则不足以托六尺之孤,寄百里之命。施之扵人者,不变于存亡,然后人之视其亡,犹存矣。则夫桃茢,胡为乎诸臣之庙哉?或曰:“于记有之,宜若礼然。”曰:“否,是亦周末之记也。”刘氏之云,与《丧大记》《士丧礼》正合。呉氏谓用桃茢非薄其臣,礼则固然,未可轻訾,恐未然也。

曽子曰:「国无道,君子耻盈礼焉。国奢则示之以俭国俭则示之以礼集説:曽子主权有子主经是以二端之论不合。

窃案齐国奢侈,晏子浣衣濯冠,俭于身可也;遣车一乘,豚肩不掩豆,俭于亲不可也。曽子美其恭敬是矣,而不讥其俭于丧祭,非也。

译我考察鲁国君主为周天子之女(王姬)服丧,如同为内女服丧,虽然自《谷梁传》以来就有这种说法,但我曾怀疑古代并没有这种礼制,所以《春秋》记载“王姬卒”来讥讽这种做法。石林叶氏也说,王姬的丧服,《檀弓》无法决断,因此采用了疑问的措辞。况且丧服是依据情感而制定的。庄公对王姬的情义已经很深厚了,如果像不共戴天的仇敌那样,为什么《集说》却认为合乎礼制呢?我不敢赞同这种观点。

这是完全尽到爱亲之道。存有祈祷祭祀的心意。《集说》说:进行了对五祀的祈祷而不能挽回其生命,又为他招魂,这是尽到了爱亲之道,而在招魂的时候,祈祷祭祀的心意仍然没有忘记。

我考察郑玄注解说“复”是指招魂,并且分别向五祀祈祷,希望他的精气能够返回。山阴陆氏驳斥说:“郑玄说分别向五祀祈祷,这仅仅是直接祈祷罢了。”清江刘氏说:“祈祷祭祀就像希望侥幸成功,《史记》说‘这是祈祷祭祀而求取’。”《集说》兼用两种说法,于是认为进行了对五祀的祈祷而不能挽回其生命,又为他招魂,仍然没有忘记祈祷祭祀的心意,这是错误的。凡是祈祷祭祀,是希望神灵降临。招魂,是希望神灵返回,就像祈祷祭祀一样,所以说有祈祷祭祀的心意,并不是没有忘记进行对五祀祈祷的心意。

用素色的器物奠祭,是因为生者有哀痛素朴的心意。只有祭祀的礼仪,主人只是自己尽力罢了。哪里知道神灵所享用的,也是因为主人有斋戒恭敬的心意呢?《集说》方氏说:“《士丧礼》中有素色的俎,《士虞礼》中有素色的几案,都是因为哀痛而不尚文饰的缘故。”丧礼,是凶礼,所以如此。至于祭祀的吉礼,则必须自己尽力以表达文饰。然而主人自己的尽力,哪里知道神灵所享用的,一定在于此呢?况且只是用来表达心意罢了。

我考察注解说“奠以素器”一句,指的是虞祭之前的祭祀之礼,说的是虞祭之后,因为《士虞礼》不使用素色器物,所以如此。吴氏也说:虞祭之前,视丧期尚短,奠祭而不称为祭祀,那奠祭并非不敬重亲人,而是哀痛之心特别强烈,无心于修饰,所以使用素色器物;虞祭之后,亲人去世逐渐久远,直到卒哭、附祭、祥祭、禫祭,虽然还在丧制之中,但已经是祭祀之礼,那祭祀并非不哀痛亲人,而是恭敬之心更加隆重,不像初丧那样使用素色器物了。我通过这一章前后考察,都讲的是丧礼,那么这里的祭祀之礼指的是虞祭之后、卒哭、附祭、祥祭、禫祭的合称,《集说》竟然认为是祭祀的吉礼,这是错误的。

歠粥,主人、主妇、室老,是因为他们生病,国君命令他们进食。《集说》注解说:“亲人去世歠粥的时候,主人、主妇、室老,这三个人都是大夫家中尊贵的人,因为他们歠粥病困的缘故,国君必定命令他们进食干饭。如果是士的丧事,国君不命令。”《丧大记》说:“王妇进食干饭,是指既殡之后。”这里主妇歠粥,是指未殡之前。

我考察《问丧》说:邻里为他们制作糜粥来饮食他们,大概是指士以下的人,这里说国君命令进食,是指大夫以上的人。亲人去世三天不进食,超过这个时间恐怕会导致丧命,只有士则由邻里劝他们吃糜粥,大夫以上则由国君用糜粥命令他们进食,所以说“歠主人、主妇、室老,是让他们歠粥”。《集说》引用注解说:因为他们歠粥病困,所以国君命令进食干饭,于是把进食和歠粥分为两件事了,所以吴氏驳斥他。我又考察《丧大记》虽然说大夫的丧事,妻妾进食干饭、饮水,但主人、室老、子姓都吃粥,所以说“三年之丧吃饘粥,直到既葬之后才进食干饭、饮水”,怎么能根据《大记》这一端,就废弃通丧之礼呢?

国君亲临臣下的丧事,用巫祝拿着桃枝和苕帚,拿着戈,是厌恶死亡。这是与生前不同的地方。丧礼有厌恶死亡的道理,这是先王难以言说的。《集说》说:国君以礼对待臣下,死后却厌恶他,这难道是礼吗?然而人死了就厌恶他,所以丧礼实际上有厌恶死亡的道理,这是先王不忍心言说的。

我考察《丧大记》:大夫的丧事,将要大殓,国君前往,巫祝停在门外,祝先进入。又《士丧礼》:大殓时前往,巫祝停在庙门外,祝代替他。小臣两人拿着戈,前面两人后面直列。文中说巫祝出来,没有桃枝苕帚的文字。所以清江刘氏说:“国君亲临臣下的丧事,用桃枝苕帚先行,不合礼,这是周朝末年的做法。”君臣之义,不是虚加的,寄托着社稷,寄托着宗庙,寄托着人民。所以国君有喜庆,臣下也有喜庆;国君有哀戚,臣下也有哀戚。臣下生病,国君亲自问候;臣下死亡,国君亲自哭吊。这是为了表达忠诚和仁爱。如果生前使用,死后抛弃;生前厚待,死后薄待;生前喜爱,死后厌恶,这是忘记生前、背弃死后。祸患没有比背弃死后、忘记生前更严重的了,背弃死后、忘记生前,就不足以托付六尺之孤,寄托百里之命。施加于人的,不因存亡而改变,然后人们看待他的死亡,就像他还在世一样。那么桃枝苕帚,为什么要在诸臣的庙堂呢?有人说:“在记载中有,似乎合乎礼。”回答说:“不,这也是周朝末年的记载。”刘氏的话,与《丧大记》《士丧礼》正相符合。吴氏说使用桃枝苕帚不是薄待臣下,礼确实如此,不可轻易指责,恐怕未必正确。

曾子说:“国家无道,君子以盈满礼数为耻。国家奢侈就展示节俭,国家节俭就展示礼数。”《集说》说:曾子主张权变,有子主张常经,所以两端的议论不合。

我考察齐国奢侈,晏子浣洗衣服、洗涤帽子,对自己节俭是可以的;遣车只有一辆,豚肩不能掩盖豆,对亲人节俭是不可以的。曾子赞美他的恭敬是对的,而不讥讽他在丧祭上的节俭,是不对的。

有子讥其俭于丧祭是矣,而不取其矫奢以俭,非也。集说谓曽子主“权”,有子主“经”,经权岂有二道哉?呉氏又谓曾子言礼之本,故以其恭敬而谓之知礼;有子言礼之文,故以其俭不中礼而谓之焉知礼。二子之言皆是,犹似未尽也。

译有子讥讽他在丧祭上过于节俭,这是对的;但不赞同他为了矫正奢侈而刻意节俭,这就不对了。集说认为曾子主张“权变”,有子主张“常道”,常道与权变难道有两种不同的道理吗?吴氏又说,曾子谈论礼的根本,所以因为他恭敬而称他懂礼;有子谈论礼的形式,所以因为他节俭不符合礼制而说“怎么知道这是懂礼呢”。两位先生的话都有道理,但似乎还没有说尽。

斯子也,必多旷于礼矣。夫集説以为贤人,必知礼矣。至死而觉其旷礼,故叹恨之。

窃案此解旷礼未明,吴氏曰:「旷于礼,谓其旷废居室之礼,而溺于燕私好内之情,非谓其踈薄于朋友诸臣之礼也。」颇分晓。

人喜则斯陶陶,斯咏咏,斯犹犹,斯舞舞,斯愠愠,斯戚戚,斯叹叹,斯辟辟,斯踊矣。品节斯斯之谓礼。集説:此言乐极生哀之情。但舞斯愠一句,终是可疑。今且据防刘氏,欲于犹斯舞之下増一矣字,而删舞斯愠三字,今亦未敢从。又引防曰:此凡九句,首末各四句,是哀乐相对,中闲舞斯愠一句,是哀乐相生。又引孙氏曰:当作人喜则斯陶陶,斯咏咏,斯犹犹,斯舞舞,斯蹈矣;人悲则斯愠愠,斯戚戚,斯叹叹,斯辟辟,斯踊矣。葢自喜至蹈凡六变,自悲至踊亦六变。

窃案陆氏释文云:此喜怒哀乐相对,本或于愠斯戚上有“舞斯愠”一句,并注皆衍文。而孔防亦云郑诸本亦有无“舞斯愠”一句者,则刘氏欲删去此三字不为无据矣。集说不从而主“乐极生哀”之说,何耶?至于孙氏于“舞”下加“蹈”,“愠”上加“悲”,虽属对整齐,未免添设。此与郑又一本所云“舞斯蹈,蹈斯愠”,王本所云“人喜则斯循循斯陶”,总属误加耳。

咏斯犹犹斯舞集説》引《防》曰:「咏歌不足,渐至动揺身体,乃至起舞足蹈,手扬,乐之极也。」

窃案《犹字集说》依注疏读为揺,谓身体动揺也。吴氏则以犹为手动,舞为足蹈,手之揺动,阳舒之气为乐,而形于手容者也;以足蹈地,阳舒之气为乐,而形于足容者也。凡言舞而兼言蹈,则动手为舞,举足为蹈。此言舞而先言揺,则揺即手之舞,舞即足之蹈也。愚以为皆不然。揺者,因咏歌而首动揺。舞虽是手动,而足蹈亦该其中矣。庐陵胡氏曰:“犹若所谓君子,葢犹犹之犹。”郝氏曰:“犹,合也。凡歌必有节以合之,如今人唱则拍板拊手之类,乃作揺读,非也。”未有歌而揺者,并存之以备考。

陈太宰嚭使于师,夫差谓行人仪曰:“是夫也多言,盍尝问焉?”集説引石梁王氏曰:“是时呉亦有太宰嚭,如何窃案?”鄱阳洪氏曰:“嚭乃呉夫差之宰,陈遣使者正用行人,则仪乃陈臣也。”记礼者简策差互更错,其名当云“陈行人仪使于师,夫差使太宰嚭问之”。忠宣公作《春秋诗》,引斯事亦尝为之辨正。临川呉氏谓洪氏正千载之讹,而从其说,遂于纂言两易二人之名,而石梁王氏之疑可释矣。孔防云:“此太宰嚭与吴太宰嚭名号同而人异,天下同姓名者间有,乌得呉、陈一时皆有太宰嚭耶?”

知悼子卒。集説:知悼子,晋大夫,名防。

窃案知悼子名盈,若防,自是武子,非悼子也。《左传》昭公九年夏四月,晋荀盈如齐逆女,还,六月卒于戏阳,殡扵绛,未葬。晋侯饮酒乐,膳宰屠蒯趋入,云云,公说,彻酒。初,公欲废知氏而立其外嬖,为是悛而止。秋八月,使荀铄佐下军以说焉,则知悼子为荀盈明矣。故郑注云:「悼子,晋大夫荀盈,鲁昭公九年卒。」今集说之,名防,以悼子为武子,不应纰缪至此。

子卯不乐,集说蒉言:「桀以乙邜日死,纣以甲子日死,谓之疾日。故君不举乐。」

窃案郑注纣以甲子死,桀以乙夘亡,王者谓之疾日,不以举乐为吉事,所以自戒惧。孔氏防之曰:“案《尚书》时甲子昧爽,武王朝至扵商郊。又《史记》云兵败纣自焚而死,是纣甲子死也。”案昭十八年二月乙卯,周毛得杀毛伯过而代之。苌▯曰:“毛得必亡,是昆吾稔之日也。”《诗》云:“韦顾既伐,昆吾夏桀,昆吾与桀同诛。”昆吾既乙卯而亡,明桀亦以乙卯被放。此集说所本也。然郑谓桀以乙卯亡,孔谓桀以乙卯被放,非言其死扵乙卯也。集説改为“桀以乙邜死”,误矣。又案《汉书》翼奉说与贾逹异,张晏云:“子刑卯,卯刑子,相刑之日,故以为忌。”而云“夏殷亡日,不推汤武以兴乎”?郑司农注《春秋》亦云“五行子卯自刑”。

至于今,既毕献,斯▯觯为之,杜举

译这个人,必定在礼制上多有疏漏。集解说认为他是贤人,必定是懂礼的。直到死了才发觉他疏漏了礼,所以感叹遗憾。

我考察此解对“疏漏礼制”的解释并不明确,吴氏说:“疏漏礼制,是说他在家庭居室之礼上有所荒废,沉溺于宴饮私情和好女色之中,并非指他对朋友和众臣的礼数淡薄。”这颇为清晰明白。

人高兴就会陶陶然,就会咏叹,就会动摇,就会起舞,就会愤怒,就会忧愁,就会叹息,就会躲避,就会跳跃。对这些情态加以品评节制,这就叫做礼。集解说:这是说乐极生哀的情状。但“舞斯愠”这一句,终究令人可疑。现在暂且依据刘氏的意见,想在“犹斯舞”之下增加一个“矣”字,而删去“舞斯愠”三字,如今也不敢完全遵从。又引用刘氏说:这总共九句,首尾各四句,是哀乐相对,中间“舞斯愠”一句,是哀乐相生。又引用孙氏说:应当作“人喜则斯陶陶,斯咏咏,斯犹犹,斯舞舞,斯蹈矣;人悲则斯愠愠,斯戚戚,斯叹叹,斯辟辟,斯踊矣”。大概从喜到蹈共六次变化,从悲到踊也是六次变化。

我考察陆氏《释文》说:这是喜怒哀乐相对,原本可能在“愠斯戚”上有“舞斯愠”一句,连同注文都是衍文。而孔颖达也说郑玄诸本也有没有“舞斯愠”一句的,那么刘氏想删去这三字并非没有根据。集说却不采纳而主张“乐极生哀”的说法,为什么呢?至于孙氏在“舞”下加“蹈”,在“愠”上加“悲”,虽然对仗整齐,未免添设字句。这与郑玄另一本所说的“舞斯蹈,蹈斯愠”,王本所说的“人喜则斯循循斯陶”,总归都是错误添加的。

咏叹就会动摇,动摇就会起舞。集说引用《注》说:“咏歌不足,逐渐到动摇身体,乃至起舞足蹈,手舞足蹈,是快乐的极致。”

我考察《犹字集说》依照注疏将“犹”读为“摇”,说是身体动摇。吴氏则认为“犹”是手动,“舞”是足蹈,手的摇动,是阳气舒展的快乐,表现在手的仪容上;用脚踩踏地面,是阳气舒展的快乐,表现在脚的仪容上。凡是说舞而又兼说蹈,那么动手为舞,举足为蹈。这里说舞而先说摇,那么摇就是手的舞,舞就是足的蹈。我认为都不对。摇,是因为咏歌而头部动摇。舞虽然是手动,但足蹈也包含在其中了。庐陵胡氏说:“犹如同所谓的君子,大概是‘犹犹’的犹。”郝氏说:“犹,是合的意思。凡是唱歌必定有节拍来配合,如同现在人唱歌时拍板拍手之类,将其读作摇,是不对的。”没有唱歌而摇头的,一并留存下来以备考察。

陈国太宰嚭出使到军队中,夫差对行人仪说:“这个人多言,何不试着问问他?”集说引用石梁王氏说:“这时吴国也有太宰嚭,如何解释呢?”鄱阳洪氏说:“嚭是吴国夫差的太宰,陈国派遣使者正是用行人,那么仪是陈国的臣子。”记录礼制的人简册错乱,其名称应当是“陈行人仪出使到军队中,夫差派太宰嚭问他”。忠宣公作《春秋诗》,引用此事也曾为之辨正。临川吴氏认为洪氏纠正了千年的错误,于是采纳他的说法,在《纂言》中互换两人的名字,而石梁王氏的疑问就可以解除了。孔颖达说:“这太宰嚭与吴太宰嚭名号相同而人不同,天下同姓名的人偶尔有,怎么能吴、陈两国同时都有太宰嚭呢?”

知悼子去世。集说:知悼子,晋国大夫,名盈。

我考察知悼子名盈,如果叫盈,自然是武子,不是悼子。《左传》昭公九年夏四月,晋国荀盈到齐国迎娶女子,回来,六月死在戏阳,灵柩停在绛,尚未安葬。晋侯饮酒作乐,膳宰屠蒯快步进入,等等,晋侯高兴,撤去酒宴。起初,晋侯想废黜知氏而立他的外宠,因此改过而停止。秋八月,派荀铄辅佐下军以取悦他,那么知悼子是荀盈就很明白了。所以郑注说:“悼子,晋国大夫荀盈,鲁昭公九年去世。”现在集说称其名盈,将悼子当作武子,不应错误到这种地步。

子卯不举乐,集说蒉说:“桀在乙卯日死,纣在甲子日死,称为疾日。所以君主不举乐。”

我考察郑注说纣在甲子日死,桀在乙卯日亡,王者称为疾日,不因为举乐是吉事,所以自我警戒恐惧。孔颖达解释说:“考察《尚书》当时甲子日昧爽,武王早晨到达商郊。又《史记》说兵败纣自焚而死,是纣在甲子日死。”考察昭公十八年二月乙卯,周毛得杀毛伯过而取代他。苌弘说:“毛得必定灭亡,这是昆吾稔之日。”《诗》说:“韦顾既伐,昆吾夏桀,昆吾与桀同诛。”昆吾在乙卯日灭亡,明确桀也在乙卯日被放逐。这是集说所依据的。然而郑说桀在乙卯日亡,孔说桀在乙卯日被放逐,并非说他在乙卯日死。集说改为“桀在乙卯日死”,错误了。又考察《汉书》翼奉说与贾逵不同,张晏说:“子刑卯,卯刑子,相刑之日,所以以为忌。”而说“夏殷亡日,不推汤武以兴乎”?郑司农注《春秋》也说“五行子卯自刑”。

直到今天,已经全部献酒,于是斟觯酒为他,杜举

集说,故记者云:「至今晋国行燕礼之终,必举此觯。」

译汇集诸家解说,所以记载的人说:“直到如今,晋国举行燕礼的终礼时,必定要举起这只觯。”

窃案郑氏云:「毕献,献賔与君。」孔氏云:「知献賔与君者,葢杜蒉此事主爵,在燕礼之初。賔主既入,得杜蒉之言,不可即废。唯献君与賔燕事则止。然则所谓既毕献斯▯觯者,燕礼献君献賔之后,于斯▯觯,非燕礼既终也。」集说不免考之未审也。

  啜菽饮水尽其欢集説无解

窃案陆氏释文:菽,大豆也。王云:熬豆而食曰啜。孔氏防云:以菽为粥,以常啜之,饮水更无余物,以水而已。集说于王、孔之义未有折衷,故畧之。与又案临川呉氏云:澄尝食于北方,至贫者之家,不惟无饭,亦无粥,但以豆煮汤,毎人所食约豆一掌所掬,杂以米一二十粒,煮汤一盂,搅起啜之,而以疗饥,始悟古所谓啜菽者葢如此。无蔬菜可羮,但熟煮白水饮之,故啜菽饮水为至贫者之家。孔防谓以豆为粥非也。又案《家语》载子路亲在之时,尝食藜藿之食,为亲负米二百里之外,孔子称其生事尽力,则于菽水尽欢之孝,盖克允▯之矣。

季康子之母死,公输若方小敛,般请以机封。集説:公输氏若,名为匠师,方小年尚幼也。敛,下棺于椁也。般,若之族,素多技巧,见若掌敛事而年幼,欲代之而试用其巧技也。

窃案此注防说也。郝氏则云:般公输若,名称般者,自请之辞。若方与小敛,因自请他日▯时,已为机以封不用碑繂也。乃以公输若般为两人,以方小为句,谓若为匠师年幼,般为若族人而掌窆事者,非也。

过墓则式,过祀则下。集説:墓与祀,人所易忽,而能加之敬,则无往而不用吾敬矣。

窃案孔氏谓墓,他家坟垄祀,谓神位有屋树者,居无事主于恭敬,故或式或下也。他坟尚然,则巳先祖坟墓当下也。集説不言墓祀,为他坟神位失分晓矣。

  陈氏礼记集説补正卷六

  钦定四库全书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巻七

  头等侍卫纳喇性徳撰

  檀弓下二

为懿伯之忌,不入。集说:刘氏曰:「左传注云:忌,怨也。敬叔先有怨于懿伯,故不欲入滕。以惠伯之言而入,传言叔弓之有礼也。」此防云:「敬叔尝杀懿伯,为其家所怨,恐惠伯杀已故不敢先入。」惠伯知其意而开释之,记惠伯之知礼也。二说不同,而皆可疑。如彼注言礼,椒为之避仇怨,则当时受命之日辞行以礼之不当,及郊而后辞入也。如此防言,恐惠伯杀已而难之,则鲁之遣使而使其仇为之副,不恤其相仇以弃命害事,亦非善处也。且叔弓为正使,得仇怨为介而不请易之,非计之得也。又同使共事,而常以仇敌备之而往反于鲁滕之路,亦难言也。使椒果欲报仇,则其言虽善,安知非诱我耶?而遂入,又非通论也。案《左传》云:「及郊,遇懿伯之忌。」此作为二字,虽异,而皆先言及郊而后言忌,可见是及郊方遇忌也。或者忌字只是忌日,懿伯是敬叔从祖适,及滕郊而遇此日,故欲缓至次日乃入,故惠伯以礼晓之曰:「公有公利,无私忌。」乃先入,而叔弓亦遂入焉。此説固可通,然亦未知然否,阙之可也。

窃案孔子言:「居兄弟之仇,奉君命而使,虽遇之不鬭。」叔父之亲与昆弟等,则鲁使恵伯为敬叔介,固有是理。但敬叔杀懿伯事,既不见书▯,不如作忌日解,为直防也。刘氏辨之当矣。又曰:「未知然否?何耶?」

天子龙輴而椁帱,诸侯輴而设帱。为榆沈,故设拨。三臣者废輴而设拨,窃礼之不中者也。集説:旧説以拨为绋,未知是否。天子之殡用輴车载柩,而画辕为龙,椁帱者,丛木为椁形而覆帱其上。前言加斧于椁上,是也。诸侯輴而设帱,则有輴而无龙,有帱而无椁也。榆沈,以水浸榆白皮之汁以播地,取其引车不澁滞也。今三家废輴不用,而犹设拨,是徒有窃礼之罪,而非有中用之实者也。方氏曰:为輴之重也,故为榆沈以滑之。欲榆沈之散也,故设拨以发之。无輴则无所用沈,无所用沈则无所用拨。三臣既知輴之可废,而不知拨之不必设,是窃礼之不中者也。拨虽无所经见,然以文考之,为榆沈故设拨,则是以手拨榆沈而洒于道也。先儒以

译我考察郑玄说:“毕献,是向宾客和国君献酒。”孔颖达说:“知道是向宾客和国君献酒,大概是因为杜蒉这件事主管爵位,在燕礼的初始阶段。宾客和主人已经进入,听到杜蒉的话,不能立即废除。只有向国君和宾客献酒,燕礼的事就停止了。那么所谓‘既毕献斯〇觯’,是在燕礼向国君、宾客献酒之后,在此〇觯,并非燕礼已经终结。”集说的解释不免考虑得不周密。

啜菽饮水尽其欢,集说没有解释。

我考察陆德明《经典释文》说:“菽,是大豆。”王肃说:“煮豆而吃叫啜。”孔颖达说:“用菽做粥,平常啜饮,喝水再没有其他东西,只有水而已。”集说对于王肃、孔颖达的意思没有做出裁断,所以略去了。又考察临川吴氏说:“澄曾经在北方吃饭,到了极贫穷的人家,不仅没有饭,也没有粥,只是用豆煮汤,每人所吃的豆大约一掌所抓的量,杂以十几二十粒米,煮一盂汤,搅起来啜饮,用来充饥,这才明白古所谓‘啜菽’大概就是这样。没有蔬菜可以做羹,只是煮熟白水喝,所以‘啜菽饮水’是极贫穷人家的饮食。孔颖达说用豆做粥是不对的。”又考察《孔子家语》记载子路父母在世的时候,曾经吃藜藿之食,为父母从二百里外背米回来,孔子称赞他生前侍奉父母尽力,那么对于‘菽水尽欢’的孝道,大概是能够符合的了。

季康子的母亲死了,公输若正在主持小敛,般请求用机封。集说:公输氏名若,是匠师,正处在小敛的时候,年纪还小。敛,是把棺材放入椁中。般,是若的族人,向来多技巧,看见若掌管敛事而年幼,想代替他而试用自己的巧技。

我考察这是注疏的说法。郝氏则说:“般是公输若,名称般,是自我请求的话。若正在主持小敛,因此自我请求日后〇时,已经用机来封棺,不用碑繂了。”于是把公输若和般当作两个人,把‘方小’断句,说若为匠师年幼,般为若族人而掌管下葬之事,这是不对的。

经过坟墓就俯伏车前横木,经过祭祀场所就下车。集说:坟墓和祭祀场所,是人们容易忽视的,而能加上敬意,那么就没有哪里不运用我的敬意了。

我考察孔颖达说:墓,是他人的坟垄;祀,是说有神位且有屋树的地方。居处无事,主要在于恭敬,所以有时俯伏有时下车。他人的坟墓尚且如此,那么自己祖先的坟墓更应当下车了。集说不说墓祀是指他人的坟墓神位,失于分辨清楚了。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六

钦定四库全书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七

头等侍卫纳喇性德撰

檀弓下二

为懿伯的忌日,不进入。集说:刘氏说:“《左传》注说:忌,是怨恨。敬叔先前对懿伯有怨恨,所以不想进入滕国。因为惠伯的话而进入,传文称颂叔弓有礼。”此注说:“敬叔曾经杀了懿伯,被其家族怨恨,恐怕惠伯杀自己,所以不敢先进入。”惠伯知道他的心意而开导释放他,记载惠伯知礼。两种说法不同,而都令人怀疑。如果像注所说讲礼,椒为了避仇怨,那么当时受命之日辞行时以礼不当,等到郊外才辞别进入。如果像此注所说,恐怕惠伯杀自己而为难,那么鲁国派遣使者而让他的仇人做副使,不顾他们互相仇视而废弃使命、危害事情,也不是妥善的处理。而且叔弓是正使,得到仇怨之人做副使而不请求更换,不是得当的计策。又同使共事,而常以仇敌防备而往返于鲁滕之路,也难以说通。如果椒真的想报仇,那么他的话虽然好,怎么知道不是引诱我呢?于是进入,也不是通达的议论。考察《左传》说:“及郊,遇懿伯之忌。”这‘作’字虽然不同,而都先说及郊而后说忌,可见是到了郊外才遇到忌日。或许‘忌’字只是忌日,懿伯是敬叔的从祖适,到了滕国郊外而遇到这天,所以想延缓到第二天才进入,所以惠伯以礼晓谕他说:‘公有公利,无私忌。’于是先进入,而叔弓也随即进入。这个说法固然可以讲通,然而也不知道是否如此,存疑是可以的。

我考察孔子说:“居于兄弟之仇,奉君命出使,即使遇到也不争斗。”叔父之亲与兄弟同等,那么鲁国派惠伯做敬叔的副使,本来有这个道理。但是敬叔杀懿伯的事,既然没有记载在书中,不如解释为忌日,更为直接明白。刘氏辨析得当。又说:“不知道是否如此?为什么呢?”

天子用龙輴而椁帱,诸侯用輴而设帱。为了榆沈,所以设拨。三位大臣废弃輴而设拨,是窃取礼制而不恰当。集说:旧说认为拨是绋,不知道是否正确。天子殡殓用輴车载柩,而画辕为龙,椁帱者,用丛木做成椁形而覆盖在上面。前面说加斧于椁上,是对的。诸侯用輴而设帱,则有輴而无龙,有帱而无椁。榆沈,用水浸榆白皮的汁液洒在地上,取其引车不涩滞。现在三家废弃輴不用,而还设拨,是徒有窃取礼制的罪过,而没有中用的实际。方氏说:因为輴的重,所以用榆沈来润滑它。想要榆沈散开,所以设拨来发动它。没有輴就没有用处榆沈,没有用处榆沈就没有用处拨。三位大臣既然知道輴可以废弃,而不知道拨不必设置,是窃取礼制而不恰当。拨虽然没有经过看见,然而以文义考察,为了榆沈所以设拨,那么是用手拨榆沈而洒在路上。先儒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