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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十五

陈氏礼记集説补正卷十五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96–113 段

。此言入门而奏则止于肆夏,言升歌则不止于清庙言匏竹则不止于象。何也?长乐陈氏谓燕居所言者大飨之礼此则兼燕礼言之,是以详畧不同,亦未见的据又案歌者在上,谓之升歌,匏竹在下,谓之下管。匏即笙竽之类竹即箎笛之类以舜典考之,堂上有琴瑟,堂下有柷敔,而此止言歌与匏竹者,盖琴瑟所以和歌,柷敔所以起乐止乐故在上以歌为主,在下以匏竹为主也。集説亦未分明。

译这话是说,入门演奏音乐就止于《肆夏》,说升歌就不止于《清庙》,说匏竹就不止于《象》。为什么呢?长乐陈氏说,燕居所言是指大飨之礼,这里则是兼及燕礼而言,所以详略不同,但也未见确凿依据。又查考,歌唱者在堂上,称为升歌;匏竹在堂下,称为下管。匏就是笙、竽之类,竹就是篪、笛之类。用《舜典》来考证,堂上有琴瑟,堂下有柷敔,而这里只说歌与匏竹,大概是因为琴瑟用来和歌,柷敔用来起始和终止音乐,所以在堂上以歌为主,在堂下以匏竹为主。集説也没有说清楚。

束帛加璧,往徳也。集説:君子比徳于玉。往徳者,言往进;此比徳之玉,于有徳之人也。

窃案孔氏谓玉以表徳,今将玉加于束帛,或锦绣黼黻之上,是升徃归于徳也,谓主君有徳而往归之,此解往字稍明。若集説之云,则迂曲矣。然愚意往字当是旌字之譌,盖所以旌主君如玉之徳也。

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而公庙之设于私家,非礼也,由三桓始也。集説:诸侯不敢祖天子,而《左传》云“宋祖帝乙,郑祖厉王”,鲁襄十二年,“吴子夀梦卒,临于周庙,礼也”,鲁以周公之故立文王庙耳。大夫不敢祖诸侯,而《左传》云“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记者以礼之正言之,而又有它义者,旧説谓天子之子以上徳为诸侯者,得祀其所出,故鲁以周公之故立文王庙,公子得祖先君,公孙不得祖诸侯,故公子为大夫者亦得立宗庙于其采地,故曰“邑有宗庙先君之主”也。其王子母弟虽无功徳,不得出封为诸侯,而食采畿内者,亦得立祖王庙于采地,故都宗人、家宗人掌祭祖王之庙也。窃案:诸侯不敢祖天子,故王子出封为诸侯及食采于畿内,皆自为一国太祖,不得立天子为祖庙,二代之后则得祭其祖父之为天子者,若杞之郊禹,宋之郊契,祖帝乙是也。大勋懿戚为诸侯而王命之立天子之庙,则立之,如鲁有周庙,郑祖厉王是也。此事之变,非礼之正。大夫不敢祖诸侯,故适子既继世为君,次子以下为大夫者,悉不得称先君而立庙于私家。《大传》所云“别子为祖,继别为宗,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子为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大夫之适者”是也。若鲁三家之祖桓公非矣。彼“邑有宗庙先君之主”者,或先君旧曾都此而后他徙,或君命庶子立先君之庙于采邑,如晋之曲沃,齐之五都是也。至《周礼》都家二宗人所掌,不过王子弟、公卿大夫都家祭祀之礼,非有祖王之庙也。郑康成不免凿空,集説弗考而辄本之,舛矣。

天子存二代之后,犹尊贤也。尊贤不过二代。集説疏曰:古《春秋》左氏説,周家封夏殷二王之后,以为上公;封黄帝尧舜之后,谓之三恪。恪者,敬也。敬其先圣而封其后。窃案三恪二王后有两説:一云二王之前更立三代之后为三恪,此据《乐记》武王克商,未及下车封黄帝尧舜之后,及下车封夏殷之后也。一云二王之前但存一代,通二王为三恪。存三恪者不过于三,以通三正。此据《左传》封胡公以备三恪之语也。梁崔灵恩云:初説为长。何者?《郊特牲》云:存二王之后,尊贤不过二代。又《诗》云:二王之后来助祭。又《公羊》説曰:存二王之后,所以通三正。以上皆无谓二王之后为三恪之文。若更立一代通备三恪者,则非不过二代之意。《左传》云:封胡公以备三恪者,谓上同黄帝尧,非下同夏殷为三恪也。《通典》唐天宝议云:案二王三恪经无正文,崔灵恩据《礼记》陈武王之封,遂以为通存五代,窃恐未安。今据二代之后即谓之二王,三代之后即谓之三恪。且武王所封,盖以尧有则天之大人,莫能名;黄帝列序星辰,正名百物。自以功济万代,师范百王,故特封其后。偶▯三二之数,非歴代通法。故《记》云:尊贤不过二代,示政必由旧,因取通已为三也。其二代之前第三代者,虽逺难师法,岂得不録其后?故亦存之,示敬其道而已,因谓之三恪。故《左传》云:封胡公以备三恪,是知无五代也。况歴代至今皆以三代为三恪焉。愚案《通典》所取与集説不同,郑注亦云:二或为三,姑两存之。

乡人禓,孔子朝服立于阼,存室神也。集説:《论语》“乡人傩,朝服而立于阼阶”,即此事也。旧説,禓是强鬼之名,乡人驱逐此鬼,孔子恐惊庙室之神,故衣朝服立于庙之东阶,以存安庙室之神,使神依已而安也。礼,大夫朝服以祭,故用祭服以依神。

窃案《论语》所记与此事非二则禓作傩为是。况考之郑氏注、陆氏释文,有一本作傩者,何为不从而必以强鬼释之?又案叶氏曰:傩有二名,傩犹禳也,以御隂

译束帛加上玉璧,是前往进献德行的意思。集説认为:君子将德行比作玉。所谓“往徳”,是说前往进献;这比作德行的玉,是献给有德行的人的。

我私下认为,孔氏说玉用来象征德行,现在将玉加在束帛上,或者加在锦绣黼黻之上,这是提升并前往归于德行的意思,是说主君有德行而前往归附他,这种解释对“往”字稍微明白一些。如果像集説所说的那样,就迂回曲折了。然而我的意思是,“往”字应当是“旌”字的讹误,大概是因为用来表彰主君如玉一般的德行。

诸侯不敢以天子为祖先,大夫不敢以诸侯为祖先,而在私家设立公庙,是不合礼制的,这是从三桓开始的。集説说:诸侯不敢以天子为祖先,而《左传》却说“宋国以帝乙为祖,郑国以厉王为祖”,鲁襄公十二年,“吴国寿梦去世,在周庙吊唁,这是合乎礼的”,鲁国因为周公的缘故而立文王庙罢了。大夫不敢以诸侯为祖先,而《左传》说“凡是城邑中有宗庙和先君神主的称为都”,记录者是从礼制的正统方面来说的,而又有其他含义的,旧説认为天子之子中因德行高尚而成为诸侯的,得以祭祀他们的出身来源,所以鲁国因为周公的缘故而立文王庙,公子得以祭祀先君,公孙不得以诸侯为祖先,所以身为大夫的公子也得以在其采地建立宗庙,所以说“城邑中有宗庙和先君神主”。那些王子的母弟虽然没有功德,不能出封为诸侯,而在王畿内享有采邑的,也得以在采地建立祖王庙,所以都宗人、家宗人掌管祭祀祖王庙的礼仪。我私下认为:诸侯不敢以天子为祖先,所以王子出封为诸侯以及在王畿内享有采邑的,都各自作为一个国家的太祖,不得立天子为祖庙,二代之后则得以祭祀那些做过天子的祖父,像杞国郊祭禹,宋国郊祭契,以帝乙为祖就是这样。有大功勋和尊贵亲戚身份为诸侯而由王命建立天子庙的,就建立它,像鲁国有周庙,郑国以厉王为祖就是这样。这是礼制的变通,不是礼制的正统。大夫不敢以诸侯为祖先,所以嫡长子已经继位为君,次子及以下身为大夫的,全都不得称先君而在私家立庙。《大传》所说“别子为祖,继别为宗,公子有宗道,公子的儿子中那些身为士大夫的庶子,尊奉身为士大夫的嫡子为宗”就是这个意思。如果像鲁国三家以桓公为祖先就不对了。那些“城邑中有宗庙和先君神主”的情况,或者是先君曾经在此建都而后迁徙他处,或者是君命庶子在采邑建立先君庙,像晋国的曲沃,齐国的五都就是这样。至于《周礼》中都宗人、家宗人所掌管的,不过是王子弟、公卿大夫在都邑和家庙祭祀的礼仪,并没有祖王庙。郑康成不免凭空臆测,集説不加考辨就沿袭它,错谬了。

天子保存前两代王朝的后裔,还是尊重贤人的表现。尊重贤人不超过前两代。集説疏说:古《春秋左氏传》説,周朝封夏、殷两代王之后,让他们做上公;封黄帝、尧、舜之后,称为三恪。恪,是敬的意思。敬重先圣而封他们的后裔。我私下认为,三恪和二王后有两种説法:一种説法是在二王之前再立三代之后为三恪,这是依据《乐记》中武王灭商,还没下车就封黄帝、尧、舜之后,下车后封夏、殷之后的记载。另一种説法是在二王之前只保存一代,连同二王共为三恪。保存三恪不超过三代,用来贯通三正。这是依据《左传》中封胡公来完备三恪的话。梁崔灵恩説:第一种説法更优。为什么呢?《郊特牲》説:保存二王之后,尊重贤人不超过两代。又《诗经》説:二王之后来助祭。又《公羊传》説:保存二王之后,用来贯通三正。以上都没有説二王之后就是三恪的文字。如果再立一代来完备三恪,那就不是不超过两代的意思了。《左传》説:封胡公来完备三恪,是说上同黄帝、尧,而不是下同夏、殷为三恪。《通典》唐天宝年间的议説説:考察二王三恪,经文中没有正文,崔灵恩依据《礼记》陈述武王的封爵,就认为通存五代,我恐怕不妥当。现在依据二代之后就称为二王,三代之后就称为三恪。而且武王所封的,大概是因为尧有则天的伟大德行,无法命名;黄帝排列星辰,正定百物名称。自认为功德济助万代,成为百王的师范,所以特别封他们的后裔。凑成三二的数目,不是历代通行的法度。所以《礼记》説:尊重贤人不超过两代,显示政令必定沿袭旧制,因取通已为三。那二代之前的第三代,虽然遥远难以师法,难道能不记录他们的后裔吗?所以也保存他们,显示敬重他们的道罢了,因而称为三恪。所以《左传》説:封胡公来完备三恪,由此知道没有五代。况且历代至今都以三代为三恪。我私下认为《通典》所采纳的与集説不同,郑玄注也説:二或作三,姑且两存。

乡人举行禓祭,孔子穿着朝服站在东阶,是为了安抚室神。集説説:《论语》中“乡人傩,朝服而立于阼阶”,就是这件事。旧説认为,禓是强鬼的名字,乡人驱逐这个鬼,孔子担心惊动庙室之神,所以穿着朝服站在庙的东阶,来安抚庙室之神,使神依靠他而安定。礼制规定,大夫穿朝服祭祀,所以用祭服来依凭神。

我私下认为,《论语》所记载的与这件事不是两回事,那么禓作傩是对的。况且考察郑氏注、陆氏释文,有一本作傩的,为什么不从它而一定要用强鬼来解释呢?又考察叶氏説:傩有两个名字,傩就是禳,用来抵御阴

为义,故文从难;禓读如阳,禓犹禬也,以抗阳为义,故文从昜。郑氏以为强鬼之名,误也。此説亦通。又案室神、祖庙与五祀之神注,但指庙室之神,偏而未该。

译“义”字之所以从“文”,是因为其含义艰难;“禓”字读音如同“阳”,“禓”也就是“禬”,因为以抵御阳气为义,所以字形从“昜”。郑玄认为这是强鬼的名称,这是错误的。这种说法也是讲得通的。又查考关于室神、祖庙与五祀之神的注解,仅仅指代庙室之神,这是片面而不全面的。

士使之射,不能,则辞以疾,悬弧之义也。集説:生而悬弧于门左,已有射道,但未能耳。今辞以疾而未能,则亦与初生之未能相似,故云悬弧之义。

窃案男子初生,即悬弧于门左,以示将有志于天地四方,则射者男子所有事也。士苟不能,不可直曰不能,当辞以疾。以始生即有悬弧之义故耳。集説泥于注疏,以初生未能相似解之,未当。

二日伐鼓?何居?《集説》:「居,如字。齐者不听乐,恐散其志虑也。今三日之间,乃二日击鼔,其义何所处乎?」怪之之辞。窃案:「何居」即与《檀弓》「何居」同,不可以「居」为「居处」之「居」,故郑氏云:「居」读为「姬」,语之助也。

  牲用骍尚赤也集説无文

窃案周人尚赤,牲用骍,牧人所谓阳祀骍牲是也。然大宗伯以苍璧礼天,牲币各放其器之色,则祀天之牲宜用青牛矣。而此与牧人不然者,盖赤为阳之盛色,而苍与青其类也。故祀天之牲不必用苍,亦从其盛者而已。集説未辨及此。

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集説问:「郊之用辛日,何谓?」谓周家始郊祀,适遇冬至是辛日,自后用冬至后辛日也。

窃案此句有二説,一谓对建寅祈谷之郊为始郊,始郊则用冬至,或冬至月之辛日也;一谓周人始者郊祀之礼,其日但以冬至,不卜日也,后乃卜用辛日。周之始不如此,集説盖用后説,然亦当兼存而互考之。

卜郊集説:「曲礼言大飨不问卜,既用冬至则有定日,此但云卜郊则非卜日矣。下文言帝牛不吉,亦或此为卜牲欤不然则异代之礼也。」

窃案此卜郊,非卜牲,亦非异代之礼也。乃周郊之卜日尔。盖周之始郊,本以日至,因是日适逢辛,后王遂用辛以郊天。但辛有上辛、中辛、下辛,先以上辛卜之,不吉,则卜中辛,又不吉,则卜下辛。载在《春秋》甚明,鲁礼之三卜,即《周礼》大宰于祀大神示卜日者也。集説疑为卜牲过矣。卜日吉而后郊,故曰卜郊。卜牲缓于卜日,不可云卜郊也。或谓卜郊以日至为主,卜日至不吉,乃转卜三辛,亦通。

恒豆之菹,水草之和,气也。其醢,陆产之物也。加豆,陆产也。其醢,水物也。集「醢人」所掌,是天子之礼。此言诸侯之礼。

窃案此节未见其必为诸侯礼,而郑氏以为非天子礼者,以恒豆加豆所用水陆之品物,不同于《周礼》醢人耳。孔氏云:「天子朝事之豆有昌本、麋臡、茆菹、麏臡,与此同;其韭菹、醓醢、菁菹、鹿臡,其韭菹、菁菹非水物,与此异也。」天子馈食之豆有葵菹、蠃醢、豚拍、鱼醢,与诸侯不同。其天子加豆有芹菹、兔醢、深菹、醓醢、菭菹、鴈醢、笋菹、鱼醢,芹菹与深、蒲及菭菹等非陆产,兔醢与醢醢非水物,与此异。诸侯菹悉用水物,醢悉用陆产,与天子不同,故郑知是诸侯也。然《礼记》之与《周礼》异者多矣,乌知非异代之礼,而必臆断为诸侯之礼乎?且下文皆是陈天子之礼,不应前半説诸侯,后半説天子,以致首尾衡决,愚实未之能信。又案玉岩黄氏曰:「据注疏,豆有天子、诸侯之别。然《礼器》上公十有六,则有朝事、馈食,而无加豆也;诸侯十有二,则朝践去茅菹、麋臡,馈食去豚拍、鱼醢也,与此又不同。恐当以《礼器》为是。若如此章所云,则公侯于朝事、馈食所不得用者多矣,故此章宜为疑经。」

莞簟之安,而蒲越稾鞂之尚,明之也。集説:明之,昭其礼之异也。

窃案郑注蒲越藁鞂借神席也,明之者,神明之也,其义当矣。今必易为昭其礼之异,何耶?方氏又以洁着释之,谓若▯酒、明水之类,莫非明之于蒲越藳鞂。言之者,以其无余义故也,亦未安。

  黄目郁气之上尊也集説无文

窃案《周礼》司尊彞六彞之次:虎彞、蜼彞、鸡彞、鸟彞、斚彞、黄彞。注:「黄彞,黄目也。」此言黄目为上尊。孔疏云:「谓祭祀时列之最在诸彞之上,是也。」盖《周礼》所陈,以春夏秋冬所用之次言之,故黄彞在下,以冬所用也。此章所陈,以祭时所列之次言之,故黄彝在上,

译士让他射箭,他射不中,就借口生病推辞,这是符合悬挂弓弧之礼的含义的。集説说:男子出生时,在门左边悬挂弓弧,表示他已有射箭的道理,只是还做不到罢了。现在借口生病而说做不到,这与刚出生时做不到相似,所以说符合悬挂弓弧之礼的含义。

我私下认为,男子刚出生,就在门左边悬挂弓弧,以显示他将来有志于天地四方,那么射箭是男子应当做的事。士如果做不到,不可以直接说做不到,应当借口生病推辞。这是因为刚出生时就有悬挂弓弧的含义的缘故。集説拘泥于注疏,用刚出生时做不到来解释,是不恰当的。

第二天击鼓?这是什么原因?《集説》说:“居,按本字读。斋戒时不听音乐,是怕分散他的志虑。现在三天之间,却在第二天击鼓,这其中的含义是什么?”这是表示奇怪的语气。我私下认为:“何居”与《檀弓》中的“何居”相同,不可以把“居”当作“居处”的“居”,所以郑氏说:“居”读作“姬”,是语助词。

牺牲用赤色的牛,是因为崇尚赤色。集説没有文字。

我私下认为,周人崇尚赤色,牺牲用赤色的牛,这是《周礼》中牧人所说的阳祀用赤色牺牲的意思。然而大宗伯用苍璧来礼敬上天,牺牲和币帛都仿照祭器的颜色,那么祭祀上天的牺牲应当用青牛了。而这里与牧人的说法不同,大概是因为赤色是阳气最盛的颜色,而苍色和青色属于同类。所以祭祀上天的牺牲不一定用苍色,也是遵循阳气最盛的颜色罢了。集説没有辨析到这一点。

郊祀使用辛日,周朝开始郊祀,日期定在冬至,集説问:“郊祀使用辛日,是什么意思?”意思是周朝开始郊祀,恰好遇到冬至是辛日,以后就用冬至后的辛日。

我私下认为,这句话有两种说法,一种认为相对于建寅月祈谷的郊祀来说,冬至的郊祀是开始郊祀,开始郊祀就用冬至,或者冬至月的辛日;另一种认为周朝开始郊祀的礼仪,日期只定在冬至,不占卜日期,后来才占卜使用辛日。周朝开始不是这样的,集説大概采用了后一种说法,但也应当兼存两种说法互相考证。

占卜郊祀,集説说:“《曲礼》说大飨不占卜,既然用了冬至就有固定的日期,这里只说占卜郊祀,那就不是占卜日期了。下文说帝牛不吉,也许这是占卜牺牲吧?不然就是不同时代的礼仪了。”

我私下认为,这个占卜郊祀,不是占卜牺牲,也不是不同时代的礼仪。而是周朝郊祀的占卜日期。大概周朝开始郊祀,本来以冬至为准,因为那天恰好是辛日,后来的君王就用辛日来郊祀上天。但是辛日有上辛、中辛、下辛,先占卜上辛,不吉利,就占卜中辛,再不吉利,就占卜下辛。这在《春秋》中记载得很清楚,鲁礼的三次占卜,就是《周礼》中太宰在祭祀大神时占卜日期的做法。集説怀疑是占卜牺牲,太过分了。占卜日期吉利后才郊祀,所以叫占卜郊祀。占卜牺牲比占卜日期次要,不可以叫占卜郊祀。有人说占卜郊祀以冬至为主,占卜冬至不吉利,就转而占卜三个辛日,也讲得通。

恒豆中的菹,是调和水土之气的水草。它的醢,是陆地产的东西。加豆,是陆地产的东西。它的醢,是水中的东西。集説说这是“醢人”所掌管的,是天子的礼仪。这里说的是诸侯的礼仪。

我私下认为,这一节看不出一定是诸侯的礼仪,而郑氏认为不是天子的礼仪,是因为恒豆和加豆所使用的水陆物品,与《周礼》中的醢人不同。孔氏说:“天子朝事之豆有昌本、麋臡、茆菹、麏臡,与这里相同;其韭菹、醓醢、菁菹、鹿臡,其中的韭菹、菁菹不是水物,与这里不同。”天子馈食之豆有葵菹、蠃醢、豚拍、鱼醢,与诸侯不同。天子加豆有芹菹、兔醢、深菹、醓醢、菭菹、鴈醢、笋菹、鱼醢,芹菹与深、蒲及菭菹等不是陆产,兔醢与醓醢不是水物,与这里不同。诸侯的菹全部用水物,醢全部用陆产,与天子不同,所以郑氏知道这是诸侯的礼仪。然而《礼记》与《周礼》不同的地方很多,怎么知道不是不同时代的礼仪,而一定武断地认为是诸侯的礼仪呢?而且下文都是陈述天子的礼仪,不应该前半部分说诸侯,后半部分说天子,导致首尾矛盾,我实在不能相信。又案玉岩黄氏说:“根据注疏,豆有天子和诸侯的区别。然而《礼器》中上公有十六豆,则有朝事、馈食,而没有加豆;诸侯有十二豆,则朝践去掉茅菹、麋臡,馈食去掉豚拍、鱼醢,这与这里又不同。恐怕应当以《礼器》为准。如果像这一章所说,那么公侯在朝事、馈食中不能用的东西就太多了,所以这一章应当是可疑的经文。”

莞簟的安适,以及蒲越稾鞂的崇尚,是为了彰显神明。集説说:彰显,是昭示礼仪的不同。

我私下认为,郑注说蒲越藁鞂是借给神明的席子,彰显,是使神明显赫,其含义是正确的。现在一定要改为昭示礼仪的不同,为什么呢?方氏又用洁净来解释,说像〇酒、明水之类,没有不是彰显在蒲越藳鞂上的。这样说,是因为没有其他含义的缘故,也不妥当。

黄目是郁气中最尊贵的酒器。集説没有文字。

我私下认为,《周礼》司尊彞六彞的顺序:虎彞、蜼彞、鸡彞、鸟彞、斚彞、黄彞。注说:“黄彞,就是黄目。”这里说黄目是最尊贵的酒器。孔疏说:“意思是祭祀时排列在最上面,在诸彞之上,这是对的。”大概《周礼》所陈述的,是按照春夏秋冬使用的顺序来说的,所以黄彞在下面,因为它是冬天使用的。这一章所陈述的,是按照祭祀时排列的顺序来说的,所以黄彝在上面,

以其义之大也。凡行祭,六彞皆设。此章杂陈祭仪,不可分郊庙已上。玉岩黄氏説最为明着。孔氏又云:「案《明堂位》:夏后氏以鸡彞,殷以斚,周以黄目。」是周所造也。天子则黄彞之上有鸡彞、鸟彞,备前代之器。诸侯但有黄彞,故于诸侯为上。愚案:此本泛言,疏以为诸侯,恐非是。又案吴氏谓黄彞乃六彞之最下者,而在六尊之上者。陆氏云:「尊先大彞,先小胜。」郑注「于诸侯为上」之説。

译这是因为它的意义重大。凡是举行祭祀,六种彝器都要陈设。这一章混杂地陈述祭祀礼仪,不能将郊祀和宗庙祭祀分开来论述。玉岩黄氏的说法最为明确显著。孔氏又说:“查考《明堂位》记载:夏后氏使用鸡彝,殷代使用斚彝,周代使用黄目彝。”这是周代所制作的器物。天子则在黄彝之上陈设鸡彝、鸟彝,以具备前代的器物。诸侯只陈设黄彝,所以对于诸侯来说,黄彝是上等的。我认为:这原本是泛泛而谈,孔颖达的疏解认为是针对诸侯而言,恐怕不对。又查考吴氏认为黄彝是六彝中最下等的,却位于六尊之上。陆氏说:“尊先陈设大彝,先陈设小胜。”这是郑玄对“对于诸侯为上”这一说法的解释。

始冠之缁布之冠也,大古冠布,齐则缁之。集説:「冠礼三加,先加缁布冠,是大古齐时之冠也。缁布为之,不用笄,用頍以围髪际,而结于项中,因缀之以固冠耳。」

窃案郑氏注《仪礼》,谓缁布缺项者,项读如“有頍者弁”之頍,缁布冠无笄者,着頍围髪际,结项中隅,为四缀以固冠,故集説本之。然毛氏传《诗》,以頍为笄貌;许氏《説文》,以頍为举头貌,则頍非缺项矣。陈用之云:“郑氏説缺项之制,盖有所传,读缺项为頍,无所经见。”

委貌,周道也;章甫,殷道也;母追,夏后氏之道也。集説:委貌、章甫、母追,皆缁布冠,但三代之易名不同,而其形制亦应异耳。委貌即▯冠,旧説「委安也」,言所以安正容貌;章明也,所以表明丈夫。母▯声之词,追犹椎也,以其形名之。此一条是论三加始加之冠。

窃案此皆郑义。又案《白虎通》云:“夏十三月为正,其饰最大,故曰母追。母追,言其追大也。商十二月为正,其饰微大,故曰章甫。章甫者,尚未与极其本相当也。周十一月为正,万物萌,小冠饰最小,故曰委貌。委貌,委曲有貌也。”观此,则三代之冠异制矣。又案《汉舆服志》云:“委貌冠、皮弁冠同制,长七寸,髙四寸,制如覆杯,前髙广,后卑厌。所谓夏之母追、商之章甫者也。”委貌以皁缯为之。观此,则三代之冠同制矣。陈用之云:“礼文残缺,其制度名义莫究其详。”《礼图》谓母追有覆杯之状,于义或然。郑司农释《周礼》言:“夏后氏之牟追。”盖古者牟母通用也。《内则》有敦牟、巵、匜,而牟乃食器,则覆杯之説盖有所传也。又云:“《儒行》谓孔子冠章甫之冠,《庄子》谓孔子冠枝木之冠。盖枝木之冠即章甫也。枝木其邸也。古者丧冠厌而无邸,吉冠邸而不厌。章甫之邸枝木,犹皮弁之邸象欤?”又云:“《论语》孔子羔裘、▯冠不以吊。《左传》刘定公谓赵孟:‘吾与子弁冕、端委以治民,临诸侯。’《晏平仲端委立于虎门国语》晋侯端委以入武宫,董安于端委以随宰人。”盖端衣委貌,士以为祭服,大夫士以为朝服、私朝服之天子至士亦以为齐服,故刘定公、晋侯、董安于皆得以服之。范文子以杖击其子,折委笄。《士冠礼》缁布冠有缨无笄,则委貌与缁布异矣。愚案:记言“缁布冠冠而敝之”,是始加暂用以存古,自后便不复用。今▯冠、端委见于《春秋》士大夫者如此,则二冠不同可知。集説谓母追、章甫、委貌皆缁布冠,未审是否。贾氏云:“庻人虽服委貌,而俭者服缁布。”其言为允。孔子所谓“冠而敝之”,仅敝緌,亦未可知,但与《玉藻》所言又不合耳。

继世以立诸侯,象贤也。以官爵人,徳之杀也。死而諡,今也。古者生无爵,死无諡。集説:以官爵人,必随其徳之大小以为降杀也。死必有諡,今日之变礼也。殷以前,大夫以上乃为爵,死则有諡。周制虽爵及命士,死不諡也。窃案此,明诸侯有冠礼,大夫无冠礼之义。盖诸侯继世以立,所以象贤,故有冠礼。大夫以官爵之,而不继世,为其徳之杀也,故无冠礼。今説随其徳之大小以为降杀,非是。又諡法始于周公,殷以前无之。此所谓古,盖指周初;今指作记之时。春秋以后,无论有爵无爵,死则皆諡,如庄公之诔县贲父是也。若周之盛时,必爵命为大夫,然后得请諡于君,而君命之諡,非若后世之滥。集説:本注疏谓殷以前大夫乃为爵,死则有諡,亦非是。

殷人尚声,臭味未成,涤荡其声,乐三阕,然后出迎牲。《集説》:牲未杀,则未有臭味,故云臭味未成。

窃案郑孔诸儒,往往以臭味单指杀牲説,以下文有出迎牲之语耳。然臭与味不同,臭主鼻,味主口。方氏云:「臭未成,以其未用鬯故也;味未成,以其未杀牲故也。」兼説为长。

周人尚臭,灌用鬯臭,郁合鬯臭,隂达于渊泉,灌以圭璋,用玉气也。既灌,然后迎牲,致隂气也。萧合黍稷,臭阳达于墙屋,故既奠,然后焫萧合羶芗。殷人先求诸阳周人

译起初行冠礼时佩戴的是黑布冠,远古时期冠冕用布制作,斋戒时则将其染成黑色。集説说:“冠礼有三次加冠,首先加戴黑布冠,这是远古斋戒时所用的冠。用黑布制作,不使用簪子,而是用頍来环绕发际,在颈后打结,并加上缀饰以固定冠冕。”

我私下认为,郑玄在注释《仪礼》时说,黑布冠缺少颈后系带,这里的“项”应读作《诗经》中“有頍者弁”的“頍”,黑布冠没有簪子,是用頍环绕发际,在颈后角落打结,加上四个缀饰来固定冠冕,所以集説采纳了这个说法。然而,毛亨在传释《诗经》时,将“頍”解释为簪子的样子;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将“頍”解释为仰头的样子,那么“頍”就不是缺少颈后系带的意思了。陈用之说:“郑玄关于缺少颈后系带的说法,大概有所传承,将‘缺项’读作‘頍’,在经典中并无依据。”

委貌冠,是周代的制度;章甫冠,是殷代的制度;母追冠,是夏后氏的制度。集説说:委貌、章甫、母追,都是黑布冠,只是三个朝代的名称不同,其形制也应该有所差异。委貌就是皮弁冠,旧説认为“委”意为安,是说用来安正容貌;“章”意为明,是用来彰显丈夫的威仪。“母”是语助词,“追”同“椎”,是根据其形状来命名的。这一条是论述三次加冠中最初加戴的冠。

我私下认为,这些都属于郑玄的解释。又查《白虎通》说:“夏朝以十三月为正月,其冠饰最大,所以叫母追。母追,是说它追随着大的样子。商朝以十二月为正月,其冠饰稍大,所以叫章甫。章甫,是说它还没有完全符合其根本。周朝以十一月为正月,万物萌芽,小冠饰最小,所以叫委貌。委貌,是说它委曲而有仪容。”看这些记载,那么三个朝代的冠冕形制是不同的。又查《汉舆服志》说:“委貌冠和皮弁冠形制相同,长七寸,高四寸,形状像倒扣的杯子,前部高而宽,后部低而窄。这就是夏朝的母追、商朝的章甫。”委貌冠用黑色丝绸制作。看这些记载,那么三个朝代的冠冕形制是相同的。陈用之说:“礼制文献残缺,其制度名称无法详尽考究。”《礼图》说母追有倒扣杯子的形状,在义理上或许如此。郑司农解释《周礼》说:“夏后氏的牟追。”大概古代“牟”和“母”通用。《内则》中有敦、牟、巵、匜,而牟是食器,那么倒扣杯子的说法大概有所传承。又说:“《儒行》说孔子戴章甫冠,《庄子》说孔子戴枝木冠。大概枝木冠就是章甫冠。枝木是它的邸(冠后垂下的部分)。古代丧冠低平而没有邸,吉冠有邸而不低平。章甫的邸用枝木制作,就像皮弁的邸用象牙制作一样?”又说:“《论语》说孔子穿羔裘、戴皮弁冠不去吊丧。《左传》中刘定公对赵孟说:‘我和你戴弁冕、穿端委来治理百姓,面对诸侯。’《晏子春秋》中晏平仲穿端委站在虎门,《国语》中晋侯穿端委进入武宫,董安于穿端委跟随宰人。”大概端衣配委貌冠,士人用作祭服,大夫和士人用作朝服、私朝服,从天子到士人也用作斋戒服,所以刘定公、晋侯、董安于都可以穿它。范文子用杖打他的儿子,折断了委貌冠的簪子。《士冠礼》中黑布冠有缨没有簪子,那么委貌冠与黑布冠就不同了。我认为:礼记说“黑布冠加戴后便废弃不用”,是说最初加戴时暂时使用以保存古制,此后便不再使用。如今皮弁冠、端委在《春秋》中士大夫的记载中如此,那么这两种冠冕不同是可以知道的。集説说母追、章甫、委貌都是黑布冠,不知是否正确。贾公彦说:“庶人虽然穿委貌冠,但节俭的人穿黑布冠。”这话是合理的。孔子所说的“加戴后便废弃”,可能只是废弃其缨饰,也未可知,但这与《玉藻》所说的又不相符。

世代相继承立诸侯,是效法先贤。用官职来授予爵位,是根据德行的等差。死后给予谥号,是现在的做法。古代人生前没有爵位,死后没有谥号。集説说:用官职授予爵位,必定根据德行的大小来决定降等和削减。死后必须有谥号,是当今礼制的变化。殷朝以前,大夫以上才称为爵位,死后才有谥号。周朝的制度虽然爵位下及命士,但死后没有谥号。我私下认为,这里阐明了诸侯有冠礼、大夫无冠礼的道理。大概诸侯世代相继承立,所以效法先贤,因此有冠礼。大夫是用官职授予爵位,而不世代相承,是因为德行有所降等和削减,所以没有冠礼。现在的说法认为根据德行的大小来决定降等和削减,是不对的。又谥法始于周公,殷朝以前没有。这里所说的“古”,大概指周朝初期;“今”指撰写礼记的时候。春秋以后,无论有无爵位,死后都有谥号,如庄公为县贲父作诔就是例子。如果在周朝兴盛时期,必定被任命为大夫,然后才能向君主请求谥号,由君主赐予谥号,不像后世那样泛滥。集説说:原本注疏认为殷朝以前大夫才称为爵位,死后才有谥号,也是不对的。

殷人崇尚声音,祭品的香气和味道尚未形成,洗涤荡涤其声音,奏乐三遍,然后出迎牺牲。《集説》说:牺牲尚未宰杀,所以没有香气和味道,所以说香气和味道尚未形成。

我私下认为,郑玄、孔颖达等儒者,往往将“臭味”单独解释为宰杀牺牲,因为下文有出迎牺牲的话。然而臭和味不同,臭主要指鼻子闻到的气味,味主要指口尝到的味道。方氏说:“臭未形成,是因为尚未使用鬯酒;味未形成,是因为尚未宰杀牺牲。”兼采两种说法更为合理。

周人崇尚香气,灌地用鬯酒的香气,郁金合于鬯酒的香气,阴气通达于深渊,灌地用圭璋,是利用玉的气。已经灌地,然后迎牺牲,是为了致阴气。萧草合于黍稷,香气阳气通达于墙壁屋宇,所以已经奠祭,然后焚烧萧草合于羶芗。殷人先求诸阳,周人

先求诸隂。集説:周人尚气臭,而祭必先求诸隂,故牲之未杀先酌鬯酒灌地,以求神,以鬯之有芳气也,故曰「灌用鬯臭」。又捣郁金香草之汁,和合鬯酒,使香气滋甚,故云「郁合鬯」也。以臭而求诸隂,其臭下达于渊泉矣。灌之礼以圭璋为瓒之柄,用玉之气亦是尚臭也。灌后乃迎牲,是欲先致气于隂,以求神,故云「致隂气也。萧香蒿也,取此蒿及牲之脂膋合黍稷而烧之,使其气旁达于墙屋之间是以臭而求诸阳也。此是周人先求诸阳之礼

译首先向阴间求神。集说:周人崇尚气味,祭祀必定先向阴间求神,所以在牺牲未杀之前,先斟取鬯酒灌地,以求神降临,因为鬯酒有芳香之气,所以说“灌地用鬯酒的香气”。又捣碎郁金香草的汁液,与鬯酒混合,使香气更加浓郁,所以说“郁金合于鬯酒”。用香气向阴间求神,那香气就下达于深渊泉水之中了。灌地的礼仪以圭璋作为瓒的柄,使用玉的气也是崇尚气味。灌地之后才迎接牺牲,这是想要先将气息致于阴间,以求神降临,所以说“致阴气也”。萧是香蒿,取这种蒿草以及牺牲的脂肪和黍稷一起焚烧,使香气旁达于墙壁房屋之间,这是用香气向阳间求神。这是周人先向阳间求神的礼仪。

窃案《记》云:周人先求诸隂。集説乃云:先求诸阳。何相背戻如此?况灌鬯焫萧,一先一后,昭然甚明乎?又案吴临川云:郁合鬯臭,萧合黍稷臭,皆当臭字絶句。郑以臭字属下句者,非。

既奠,然后焫萧,合羶芗。集説:既奠,谓荐熟之时。盖堂上事尸礼毕,延尸于户内而荐之。熟祝先酌酒奠于铏羮之南,而尸犹未入。萧,脂麦食之烧,正此时也。馨香,即黍稷也。既奠以下,是明上文焫萧之时,非再焫也。

窃案此本注疏,然既奠之奠,乃夫人奠盎之奠,在朝事时,而误引《特牲》《士礼》祝酌奠于铏南之奠,以释之。陈氏曰:「君灌以圭,夫人灌以璋。君迎牲,夫人奠斚。言既灌,然后迎牲;既奠,然后焫萧。」是迎牲、奠盎皆在既灌之后,而焫萧又在既奠之后。灌,求神之始也,而焫萧次之;迎牲、奠盎,事神之始也,而献荐次之。求诸隂而事之,犹以为未足,又求诸阳焉。羶膟膋之气,芗黍稷之气也。《祭义》设燔燎羶芗,见以萧光,在朝事之节,而朝事之初有迎牲、奠盎之礼。《祭义》《郊特牲》之文虽异,其事一也。盖迎牲而刲之,则血毛告于室,以示其幽全;膟膋焫于堂,以达其臭气,而羮定之所诏,又在其后,不然不足谓之尚臭。郑以《祭义》所言为朝事之焫萧,以《郊特牲》所言为馈食之焫萧,非矣。吴临川亦有取于陈説。

直祭祝于主,索祭祝于祊。不知神之所在于彼乎?于此乎?或诸逺人乎?祭于祊,尚曰求诸逺者与?集説:索,求也。求索其神灵而祭之,则祝官行祭于祊也。祊有二:一,是正祭时设祭于庙,又求神于庙门之内而祭之。《诗》云:“祝祭于祊”,此则与祭同日;一,是明日绎祭,祭于庙门之外也。

窃案孔疏据《诗》《楚茨》“祝祭于祊”及《礼》“祊之于东方”云然,朱子《集传》亦从之。近朱汝砺氏则谓只有正祭之祊,无绎祭之祊。盖祊者,正祭日求神于门内之礼;绎者,祭明日事尸于门堂之礼也。郑康成以为二者同时,而大名曰“绎祊”于庙门外之西堂,绎又于其堂,失之矣。其释《郊特牲》则言“索祭谓之祊”,者以于绎祭名也。祊本索祭,而反以绎祭称名,于今日之正祭,假以明日绎祭祊名,弥失之矣。唐孔氏疑祊有二,一、是正祭求神之祊,二、是明日绎祭之祊。宋严粲説《楚茨》,亦以为正祭之祊在庙门内,若绎祭之祊在庙门外,此皆委曲以徇郑之失,而不知绎之无取于求神,但主于接尸,义不得称祊也。其言甚辨而确。

尸陈也,集説:「尸神像,当为主之义,今以训陈记者误耳。」窃案此用郑氏説,然陈字亦未始不可通。方氏云:「尸神像,神隐而尸陈,故曰尸陈也。」

举斚,角诏妥尸。集説:尸始即席,举斚角之时,祝告主人拜尸,以妥安其坐。

窃案孔氏云:「斚角,爵也。」馈食荐熟之时,尸未入,祝先奠爵于铏南。尸入即席,而举之。尸始即席,举斚角之时,未敢自安。祝告主人拜尸,使尸安坐,是诏妥尸也。集説取之而删其半,似无可疑。然孔疏之误,不可不辨。陆氏曰:「凡祭祀,灌献用斚,齐用醆,酒用爵。」然则举斚角,诏妥尸,当灌献之节。妥尸盖在初入即席之时,宜在祼前。先儒谓在馈食时,此读《仪礼》之误也。盖《少牢》《特牲》无朝践馈献,故妥尸在酳尸前。若祭自祼始,尸即席乆矣,不应至馈食始诏妥尸。

汁献【莎】涗于醆。《酒集説》谓摩挲秬鬯及郁金之汁也。秬鬯中有煮郁,又和以盎齐,摩挲而泲之,出其香汁,故云汁献涗于醆酒也。

窃案郑注“献”读当为“莎齐”语声之误也。集説因之。然《周礼》有“郁齐献酌”,即此“汁献”涗于醆酒也。不必改字。方氏云:“其煮郁金汁和之,故曰汁以献之。”而不缩故曰“献汁”,言其物;“献”言其事也。郁齐用灌,亦曰“献”者,以居九献之首,故通谓之“献”。《祭统》曰:“献之属,莫重于祼。”

有由辟焉?集説:「由,用也。」辟,读为弭,如《周礼》所谓弭灾兵、逺罪

译我查考《礼记》说:周人首先从阴方求神。《集说》却说:首先从阳方求神。为何如此互相违背?况且灌鬯酒、烧萧草,一先一后,明明很清楚啊?又查考吴临川说:郁金合于鬯酒的香气,萧草合于黍稷的香气,都应当在“臭”字处断句。郑玄把“臭”字属下句,是不对的。

已经奠酒,然后烧萧草,合上膻香。《集说》:已经奠酒,是说进献熟食的时候。大概堂上侍奉尸的礼仪完毕,延请尸进入户内而进献给他。祝官先斟酒奠在铏羹的南边,而尸还没有进入。萧,是烧脂麦食,正当这个时候。馨香,就是黍稷。从“既奠”以下,是说明上文烧萧草的时候,不是再次烧萧草。

我查考这本注疏,然而“既奠”的“奠”,是夫人奠盎的“奠”,在朝事的时候,却错误地引用《特牲》《士礼》中祝官斟酒奠在铏南的“奠”来解释它。陈氏说:“君主用圭灌酒,夫人用璋灌酒。君主迎接牺牲,夫人奠斚。说已经灌酒,然后迎接牺牲;已经奠酒,然后烧萧草。”这是迎接牺牲、奠盎都在已经灌酒之后,而烧萧草又在已经奠酒之后。灌酒,是求神的开始,而烧萧草其次;迎接牺牲、奠盎,是侍奉神的开始,而进献荐品其次。从阴方求神而侍奉它,还认为不够,又从阳方求神。膻膟膋的气味,是黍稷的香气。《祭义》设置燔燎膻香,用萧草的光亮显现,在朝事的环节,而朝事的开始有迎接牺牲、奠盎的礼仪。《祭义》《郊特牲》的文字虽然不同,但事情是一样的。大概迎接牺牲而宰杀它,就把血毛告于室内,以显示其幽深完整;膟膋在堂上焚烧,以传达其气味,而羹定之所诏告,又在其后,否则不足以称为崇尚气味。郑玄把《祭义》所说的作为朝事的烧萧草,把《郊特牲》所说的作为馈食的烧萧草,是不对的。吴临川也采纳陈氏的说法。

直接在神主前祝告,在祊处索求祝告。不知道神灵在那边呢?在这边呢?还是在远方呢?在祊处祭祀,还说是在向远方求神吗?《集说》:索,是求索。求索其神灵而祭祀它,那么祝官就在祊处行祭。祊有两个:一,是正祭时在庙里设祭,又在庙门之内求神而祭祀。《诗经》说:“祝祭于祊”,这就是与正祭同一天;一,是第二天绎祭,在庙门之外祭祀。

我查考孔颖达疏据《诗经·楚茨》“祝祭于祊”以及《礼记》“祊之于东方”这样说,朱子《集传》也跟随他。近来朱汝砺则认为只有正祭的祊,没有绎祭的祊。大概祊,是正祭日在门内求神的礼仪;绎,是祭明日在门堂侍奉尸的礼仪。郑康成认为二者同时,而把在庙门外西堂的“绎祊”称为大名,绎又在其堂,失之矣。他解释《郊特牲》则说“索祭谓之祊”,这是以绎祭命名的。祊本是索祭,却反以绎祭称名,对于今天的正祭,假借明天绎祭的祊名,更加失之矣。唐孔氏怀疑祊有两个,一、是正祭求神的祊,二、是明天绎祭的祊。宋严粲解说《楚茨》,也认为正祭的祊在庙门内,如果绎祭的祊在庙门外,这都是委曲地顺从郑玄的错误,而不知道绎祭不取于求神,只主于接尸,义理上不得称祊。他的话很辩驳而确凿。

尸是陈列的意思,《集说》:“尸是神的形象,应当是主的意思,现在用‘陈’来训释‘尸’,记载的人错了。”我查考这是采用郑氏的说法,然而“陈”字也未尝不可通。方氏说:“尸是神的形象,神隐而尸陈,所以说尸陈。”

举起斚、角,诏告妥尸。《集说》:尸刚开始就席,举起斚角的时候,祝官告诉主人拜尸,以妥安其坐。

我查考孔氏说:“斚角,是爵。”馈食进献熟食的时候,尸未入,祝官先奠爵于铏南。尸入就席,而举起它。尸刚开始就席,举起斚角的时候,不敢自安。祝官告诉主人拜尸,使尸安坐,这是诏妥尸。《集说》取之而删其半,似乎无可怀疑。然而孔疏的错误,不可不辨。陆氏说:“凡祭祀,灌献用斚,齐用醆,酒用爵。”那么举起斚角,诏妥尸,应当在灌献的环节。妥尸大概在初入就席的时候,宜在祼前。先儒说在馈食时,这是读《仪礼》的错误。大概《少牢》《特牲》没有朝践馈献,所以妥尸在酳尸前。如果祭祀从祼开始,尸就席很久了,不应等到馈食才诏妥尸。

汁献【莎】涗于醆。《酒集说》说是摩挲秬鬯及郁金的汁液。秬鬯中有煮郁,又和以盎齐,摩挲而过滤它,出其香汁,所以说汁献涗于醆酒。

我查考郑注“献”读当为“莎齐”,是语声之误。《集说》因之。然而《周礼》有“郁齐献酌”,即此“汁献”涗于醆酒。不必改字。方氏说:“其煮郁金汁和之,所以说汁以献之。”而不缩所以说“献汁”,言其物;“献”言其事。郁齐用灌,也说“献”,是因为居九献之首,所以通谓之“献”。《祭统》说:“献之属,莫重于祼。”

有由辟焉?《集说》:“由,是用。”辟,读为弭,如《周礼》所谓弭灾兵、逺罪

疾之类。由弭者,用此以消弭之也。

译疾病的种类。通过消除的方法,是用这种方法来消解它。

窃案弭灾兵逺罪疾,见于《周礼·小祝》,然必改字而后通,非记者本义也。不若方、陆二家读如字为安。方氏云:「虑彼之有来也,故有辟以去之。若月令之磔攘、开氷而用桃弧棘矢以辟去不祥之类是也。」于「辟」言「由」者,以非祭之常体,或有因而用之也。陆氏云:「有祭而由之,有祭而辟之。由若祭门之类,辟若祭厉之类。」二説虽又自不同,然较郑氏改字为优。

  陈氏礼记集説补正卷十五

  钦定四库全书

  陈氏礼记集説补正巻十六

  头等侍卫纳喇性徳撰

  内则

左佩纷帨。《集説》纷以拭器,帨以拭手,皆巾也。」

窃案郑注纷帨拭物之佩巾也。今齐人有言,纷者,则是以纷帨为一物。集説分而为二,未审孰是。

男子入内,不啸,不指。集説谓声容有异,骇人视听也。旧读啸为叱,今详啸非家庭所发之声,宜其不可叱。或有当发者,如见非礼举动,安得不叱以儆之乎?读如本字为是。

窃案啸读如本字,足正郑注之讹。但以啸指为声,容有异,骇人视听,则于男女之别无预先。儒谓嫌有隐使也。盖常事以言语处分,是显使人奸私,恐人知闻,不以言语,但啸指讽之而已。故曰隐使,如齐庄公命棠姜柎楹而歌之类。

子放妇出而不表礼焉。集説:虽放逐其子,出弃其妇,而不表明其失礼之罪,示终不絶之也。

窃案,明言其恶之谓表,接遇以恩之谓礼。子妇既不可教,怒而至于放出,所以处之者,固不忍明言其恶而表之,亦不接遇以恩而礼之。不表,所以全我仁;不礼,所以致其义。集説谓不表明其失礼之罪,是不表失礼,非不表礼矣。虽先儒旧説皆尔,然终不免强解也。

舅没则姑老,集説:「老谓传家事于长妇也。」

窃案此注本无可疑,但所谓老当有证据,然后读者易明,否则似老而传之老矣。吴氏云:「老与孟子『尧老而舜摄』,左传『吾将老焉』,桓公立乃老之老,同谓谢事也。」

舅姑使冢妇毋怠,不友无礼于介妇。集説:石梁王氏曰,「友谓当作敢者」,是刘氏曰,「不友者不爱也,无礼者不敬也。言舅姑以事命冢妇,则冢妇当自任其劳,不可怠于劳,而怨介妇不助己,遂不爱敬之也。」

窃案:“毋怠不友无礼于介妇王氏”,则读“毋怠”句絶,而以“友”作“敢”,刘氏则以“毋”字统“怠”与“不友无礼”三者,二説,刘氏近是。然谓怨介妇不助己,遂不爱敬之,非也。项氏云:“言舅姑若任使冢妇,冢妇毋得以尊自怠而凌辱众妇,令其助己也。”不友,谓烦虐之;无礼,谓麾叱之。盖娣姒犹兄弟,不善待之,亦可谓之不友矣。

毋敢敌耦于冢妇。《集説》:敌耦者,欲求分任均劳之意。言舅姑若以事使介妇为之,则介妇亦当自任其劳,不可谓已与冢妇为敌耦,欲求均配其劳也。

窃案两相抗为敌,两相合为耦。言舅姑若使介妇,介妇不得恃舅姑之命而傲冢妇,故曰毋敢敌耦。下文「不敢并行,并命,并坐」正其目也。记无分任均劳之意。又案郑注虽有勤劳,不敢掉磬。孔疏庾氏云齐人。

谓之差讦,崔氏云:“北海谓相激之事为掉磬。”隐义云:“齐人谓相绞讦为掉磬。”愚谓注疏以掉磬释怨耦,恐亦非是。

不敢并命集説,不敢并受命于尊者,不敢并出命于卑者。盖介妇当请命于冢妇也。

  窃案命谓出命以使人凡事宜请命于冢妇不可以舅姑命我遂与冢妇敌耦而并命也集説谓不敢出命于卑者是矣又曰不敢并受命于尊者非也

  无私畜集説畜许六反

窃案《释文》“畜”许六反,又勅六反。是畜牲、畜藏,初无定解。今集説定着为许六反,则正谓所养六畜矣。意欲与上文“私货”分别,然所举反狭,不如作勅六反者之较广也。下文“私亲所赐”,亦必献诸舅姑,舅姑不受,亦必藏以待乏,其无私畜可知。

妇若有私亲兄弟将与之则必复请其故【句】赐而后与之《集説》故即前者所献之物而舅姑不受者虽藏于私室今必请于尊者既许然后取以与之也

窃案上文,妇以物献舅姑,舅

译我考察《周礼·小祝》中记载的“弭灾兵逺罪疾”(消除灾祸、退避兵乱、远离罪疾),但必须改动文字才能讲通,这并非记录者的本意。不如方氏、陆氏两家按照原字读音来理解更为稳妥。方氏说:“考虑到可能有灾祸来临,所以有辟除的方法来去除它。就像《月令》中磔祭以攘除灾祸、开冰时利用桃木弧弓和棘木箭矢来辟除不祥之类的情形。”在“辟”字前加上“由”字,是因为这不是祭祀的常规体制,而是有特定原因才使用的。陆氏说:“有的祭祀是顺从的,有的祭祀是辟除的。顺从的祭祀如同祭门之类,辟除的祭祀如同祭厉之类。”这两种说法虽然彼此不同,但比起郑玄改字的做法更为优越。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十五

钦定四库全书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十六

头等侍卫纳喇性德撰

内则

左边佩戴纷帨。《集说》认为:“纷用来擦拭器物,帨用来擦拭手,都是巾帕。”

我考察郑玄注解说纷帨是佩戴用来擦拭物品的巾帕。现在齐地的人说“纷”,就是把纷帨当作同一件物品。《集说》将其分为两种,不知哪种说法正确。

男子进入内室,不啸叫,不指指点点。《集说》认为这是因为声音和仪容有异,会惊骇人的视听。旧读将“啸”读作“叱”(呵斥),现在详细考察,“啸”不是家庭中应该发出的声音,确实不应该呵斥。但如果有应当呵斥的情况,比如看到不合礼制的举动,怎么能不呵斥以警示他们呢?按照本字读音才是正确的。

我考察“啸”读如本字,足以纠正郑玄注的讹误。但如果说啸叫和指指点点是因为声音、仪容有异,惊骇视听,那么在男女有别方面就没有预先的考虑。儒者认为这是嫌有隐秘的指使。大概日常事务用言语来安排,是明显地使人奸邪私通,怕别人知道听闻;不用言语,只是啸叫指指点点来讽示而已。所以叫作“隐使”,就像齐庄公命令棠姜扶着柱子唱歌之类。

儿子被放逐、媳妇被休弃,而不表明他们的失礼之罪。《集说》认为:“虽然放逐儿子、休弃媳妇,但不表明他们失礼的罪过,表示最终不与他们断绝关系。”

我考察,明确说出他们的恶行叫作“表”,以恩惠接待叫作“礼”。儿子媳妇既然不可教化,愤怒到放逐休弃的地步,所以对待他们,固然不忍心明确说出他们的恶行而表明它,也不以恩惠接待而礼遇他们。不表明,是为了保全我的仁爱;不礼遇,是为了尽到道义。《集说》说不表明他们失礼的罪过,这是“不表明失礼”,而不是“不表明礼”了。虽然先儒旧说都这样,但终究不免牵强解释。

公公去世后,婆婆就老了。《集说》认为:“老是指把家事传给长妇。”

我考察这条注解说本来无可怀疑,但所谓“老”应当有证据,然后读者容易明白,否则似乎“老”就是“传”了。吴氏说:“‘老’与《孟子》‘尧老而舜摄’、《左传》‘吾将老焉’、‘桓公立乃老’中的‘老’,同指谢去职务。”

公公婆婆命令主妇不要懈怠,不要对众妇不友爱、无礼。《集说》:石梁王氏说,“友”字应当作“敢”字;刘氏说,“不友”是不爱,“无礼”是不敬。意思是公公婆婆用事务命令主妇,那么主妇应当自己承担劳苦,不可在劳苦中懈怠,而怨恨众妇不帮助自己,于是就不爱敬她们了。

我考察:“毋怠不友无礼于介妇”,王氏则将“毋怠”断句,而把“友”当作“敢”;刘氏则以“毋”字统领“怠”与“不友无礼”三者。两种说法,刘氏的说法较为正确。但说怨恨众妇不帮助自己,于是就不爱敬她们,这是不对的。项氏说:“意思是公公婆婆如果差遣主妇,主妇不得因为尊贵而懈怠,从而凌辱众妇,让她们帮助自己。”不友爱,是指烦扰虐待她们;无礼,是指挥手呵斥她们。大概妯娌如同兄弟,不好好对待她们,也可以称为不友爱了。

不敢与主妇对抗匹敌。《集说》认为:“敌耦,是想要求分担任务、均等劳苦的意思。意思是公公婆婆如果用事务差遣众妇去做,那么众妇也应当自己承担劳苦,不可认为自己和主妇是敌耦,想要均配劳苦。”

我考察,两相抗拒叫作敌,两相配合叫作耦。意思是公公婆婆如果差遣众妇,众妇不得倚仗公公婆婆的命令而傲视主妇,所以说“毋敢敌耦”。下文“不敢并行、并命、并坐”正是它的具体条目。《礼记》中没有分担任务、均等劳苦的意思。又考察郑玄注虽有勤劳,不敢掉磬。孔颖达疏引庾氏说齐人。

齐人称之为差讦,崔氏说:“北海称互相激怒的事为掉磬。”《隐义》说:“齐人称互相绞结讦告为掉磬。”我认为注疏用掉磬来解释怨耦,恐怕也不对。

不敢一起受命。《集说》认为:不敢一起从尊者那里受命,不敢一起向卑者发出命令。大概众妇应当向主妇请示命令。

我考察,“命”指出命令使人做事。凡事宜向主妇请示命令,不可以因为公公婆婆命令我,就与主妇敌耦而一起发号施令。《集说》说不敢向卑者发出命令是对的,又说“不敢一起从尊者那里受命”是不对的。

没有私蓄。《集说》认为:“畜”读许六反。

我考察《经典释文》“畜”读许六反,又读勅六反。这是畜养牲畜、积蓄储藏,起初没有固定的解释。现在《集说》定为许六反,那就正是指所养的六畜了。意图是与上文“私货”区分,但所列举的范围太窄,不如作勅六反的解释较为广泛。下文“私亲所赐”,也必定献给公公婆婆,公公婆婆不接受,也必定储藏起来以备匮乏,其没有私蓄可知。

媳妇如果有私亲兄弟要给予财物,那么必定反复请示原因【句】赐予,然后才给予。《集说》认为:故即前者所献之物而舅姑不受者,虽藏于私室,今必请于尊者,既许然后取以与之也。

我考察上文,媳妇把物品献给公公婆婆,公公婆婆

姑不受,如再受,赐而藏以待乏,是以谓之故赐,谓舅姑前日所赐也。今以“故”字句絶,非矣。自郑氏以下诸儒,亦无如此读者。

译姑母不接受,如果再次接受,(就)赏赐并收藏起来以备匮乏,因此称之为“故赐”,即指舅父和姑母先前所赏赐的东西。现在将“故”字断句,是错误的。从郑玄以下的各位儒者,也没有这样断句的。

夫妇皆齐而宗敬焉。集説谓斋戒而往助祭事,以致宗庙之敬也。

窃案:宗敬,如诗“君之宗之”之“宗”,谓宗之而敬事焉。故孔疏云:“大宗将祭之时,小宗夫妇皆斋戒以助祭于大宗而加敬。”集説云:“致宗庙之敬,非矣。”

饭黍稷稻粱白黍黄粱稰穛集説:饭之品有黄黍、稷、稻、白粱、白黍、黄粱,凡六。其谷熟而获之,则曰稰;生获之曰穛。此诸侯之饭。天子又有麦与苽。

窃案此本注疏未为大失,然天子六饭,诸侯四饭,降杀以两。《案玉藻》诸侯朔食四簋,惟有黍稷稻粱,无所谓白黍黄粱。则知此言黍稷别有白黄二色,食时或用黄,或用白耳。以此例之,则下文稰穛者,亦言稷稻各有稰穛二种也。集説并数之为六,与天子混而无别矣。

饮重醴,稻醴清糟,黍醴清糟,粱醴清糟,或以酏为醴。黍酏,浆,水,醷,滥。集説:醷,梅浆也;滥,杂糗饭之属和水也。窃案《周礼》酒正辨四饮之物:一曰清,二曰医,三曰浆,四曰酏。浆人掌共王之六饮:水、浆、醴、凉、医、酏。凡有十饮。説者谓重醴至以酏为醴,十九字,即《周官》三醴六饮之一也。黍酏,即《周官》六酏六饮之二也;浆,即《周官》二浆六饮之三也;水,即《周官》一水六饮之四也;醷,即《周官》五医六饮之五也;滥,即《周官》四凉六饮之六也。或又谓醷与医非一物,未审孰是。郑氏谓纪莒之间名诸为滥,故释滥为以诸和水。孔氏谓诸者,众杂之词,以诸杂糗饭之属和水也。释文云:以诸干桃、干梅皆曰诸。今集説去以诸二字,但云杂糗饭之属,则滥字无所根据。

羞糗饵粉酏集説:《周礼》羞笾之实,糗饵粉餈。此酏字当读为餈,记者误耳。许慎云:餈,稻饼也,炊米捣之。粉餈,以豆为粉,糁餈上也。糗,炒干米麦也,捣之以为饵。盖先屑为粉,然后溲之。饵之言坚洁若玉珥也。餈之言粢也。窃案经传文字,岂能一一相同?郑氏因《周礼》有糗饵粉餈,遂改酏为餈,而《集説》本之。然如字又何尝不通也?陆氏云:糗饵,笾人所谓糗饵,言糗饵则餈可知。粉酏,醢人所谓酏食,言粉酏则糁可知。颇为径直。

  濡豚集説濡读为胹烹煮之也

窃案《左传》宰夫胹熊膰,不熟则胹,固有烹煮之义,然不可以释此濡字也。濡与干为对,犹《曲礼》所谓濡肉齿决,干肉不齿决也。故注云:凡濡谓烹之以汁和也。疏谓烹煮,以其汁调和。今不言汁和,但云烹煮,而改濡为胹,非矣。

凡和春多酸,夏多苦,秋多辛,冬多咸,调以滑甘。集説:酸苦辛咸,木火金水之所属,多其时味以养气也。四时皆以滑甘,象土之寄欤?

窃案依经方,春不食酸,夏不食苦,秋不食辛,冬不食咸,四时各减其味,与《内则》春多酸,夏多苦,秋多辛,冬多咸不同,而集説无文以辨之。孔氏云:“经方所谓时气壮者减其时味,以杀盛气,此所云食以养人,恐气虚羸,故多其时味以养气也。”刘氏云:“经方之减者,以少壮言,此以养老而补病扶衰,故欲其饮食参配四时,长养五藏之气,以助于五行也。”二説颇明。着黄氏又云:“春多酸,收发散也;夏多苦,坚解缓也;秋多辛,发收敛也;冬多咸,煗坚栗也。四味一多,恐其不通滑,所以养其窍,虑其不和,甘所以养其脾。”此説不主多时味以养气,与集説异,且集説但释甘字,而滑字惟此能兼明之。

春宜羔豚膳膏芗,夏宜腒鱐膳膏臊,秋宜犊麛膳膏腥,冬宜鲜羽膳膏羶。集説:旧説此膳所宜,以五行衰王相参,及方氏燥湿迟疾强弱之説,今皆畧之。

窃案此《周礼》食医之文,记者载之于此,论调和饮食之法,而集説不推本于《周礼》,非是。且膳羞所宜,先王制礼,自有深意,诸儒解经,亦有是非,岂得一防略去?今特采以补阙。郑氏云:「此八物四时肥美也,为其大盛,煎以休废之膏,节其气也。」孔氏云:「此记庖人论四时煎和膳食之宜,以王相休废相参其味,乃善。春宜羔豚膳膏芗者,春为木王,牛中央土,畜

译夫妇都斋戒,从而对宗庙表示敬意。集解说:这是指斋戒后前往协助祭祀,以表达对宗庙的敬意。

我私下考察:宗敬,就像《诗经》中“君之宗之”的“宗”字,意思是尊崇它并恭敬地侍奉。所以孔颖达的疏解说:“大宗将要祭祀的时候,小宗的夫妇都斋戒,以协助在大宗祭祀,并加倍恭敬。”集解说:“表达对宗庙的敬意,这种说法不对。”

饭食包括黍、稷、稻、粱、白黍、黄粱、稰、穛。集解说:饭食的品类有黄黍、稷、稻、白粱、白黍、黄粱,共六种。谷物成熟后收获的叫稰;未成熟就收获的叫穛。这是诸侯的饭食。天子的饭食还有麦和苽。

我私下考察:这本注疏没有大的错误,然而天子有六种饭食,诸侯有四种饭食,等级递减以两数为差。《玉藻》记载诸侯每月初一食用四种簋盛的食物,只有黍、稷、稻、粱,没有所谓的白黍、黄粱。由此可知,这里说黍、稷另有白、黄两种颜色,食用时有时用黄的,有时用白的。以此类推,那么下文的稰、穛,也是说稷、稻各有稰、穛两种。集说把它们合起来数成六种,与天子的饭食混同而没有区别了。

饮料有重醴、稻醴清糟、黍醴清糟、粱醴清糟,或者用酏来制作醴。还有黍酏、浆、水、醷、滥。集解说:醷,是梅浆;滥,是杂糗饭之类和水混合的东西。我私下考察:《周礼》酒正辨别四种饮料:一是清,二是医,三是浆,四是酏。浆人掌管供给天王的六种饮料:水、浆、醴、凉、医、酏。总共十种饮料。解说者认为从“重醴”到“以酏为醴”这十九个字,就是《周官》三醴六饮中的一种。黍酏,就是《周官》六酏六饮中的第二种;浆,就是《周官》二浆六饮中的第三种;水,就是《周官》一水六饮中的第四种;醷,就是《周官》五医六饮中的第五种;滥,就是《周官》四凉六饮中的第六种。有人又说醷和医不是同一种东西,不知哪种说法正确。郑玄说纪、莒之间把“诸”称为滥,所以解释滥为用诸和水混合。孔颖达说诸是众杂的词,用诸杂糗饭之类和水混合。《释文》说:用诸干桃、干梅都叫诸。现在集说去掉了“以诸”二字,只说是杂糗饭之类,那么滥字就没有根据了。

羞食有糗饵、粉酏。集解说:《周礼》羞笾中的食物,是糗饵、粉餈。这个酏字应当读作餈,是记录者写错了。许慎说:餈,是稻饼,把米炊熟捣碎。粉餈,是用豆做粉,撒在餈上面。糗,是炒干的米麦,捣碎做成饵。大概先磨成粉,然后用水和面。饵的意思是坚硬洁净像玉珥。餈的意思是粢。我私下考察:经传文字,怎么能一一相同呢?郑玄因为《周礼》有糗饵、粉餈,于是把酏改为餈,而《集说》沿袭了他。然而按照原字又何尝不通呢?陆德明说:糗饵,是笾人所说的糗饵,说了糗饵那么餈就可以知道了。粉酏,是醢人所说的酏食,说了粉酏那么糁就可以知道了。颇为直接明了。

濡豚。集解说:濡读作胹,是烹煮的意思。

我私下考察:《左传》说宰夫胹熊膰,不熟就胹,固然有烹煮的意思,但不能用来解释这个濡字。濡与干相对,就像《曲礼》所说的濡肉要用牙齿咬断,干肉不用牙齿咬断。所以注解说:凡是濡,是指烹煮时用汁调和。疏解说烹煮,用它的汁调和。现在不说汁和,只说烹煮,而且把濡改为胹,是不对的。

凡是调和味道,春天多酸,夏天多苦,秋天多辛,冬天多咸,用滑和甘来调和。集解说:酸、苦、辛、咸,分别属于木、火、金、水,多食用当季的味道以养气。四季都用滑和甘,是象征土寄居在四季吗?

我私下考察:依照《经方》,春天不吃酸,夏天不吃苦,秋天不吃辛,冬天不吃咸,四季各自减少当季的味道,这与《内则》春天多酸,夏天多苦,秋天多辛,冬天多咸不同,而集说没有文字来辨析。孔颖达说:“《经方》所说当季之气旺盛时减少当季味道,是为了抑制旺盛之气,这里所说饮食是为了养人,恐怕气虚羸弱,所以多食用当季味道以养气。”刘氏说:“《经方》减少味道,是针对少壮之人说的,这里是针对养老和补病扶衰,所以希望饮食配合四季,长养五脏之气,以辅助五行。”两种说法颇为明白。黄氏又说:“春天多酸,是为了发散;夏天多苦,是为了坚固缓解;秋天多辛,是为了发散收敛;冬天多咸,是为了温暖坚固。四种味道如果有一种过多,恐怕不通畅滑利,所以用甘来养脾窍,担心不和,甘所以养脾。”这种说法不主张多食用当季味道以养气,与集说不同,而且集说只解释了甘字,而滑字只有这种说法能同时阐明。

春天适宜吃羔羊、小猪,膳食用芗膏;夏天适宜吃干肉、干鱼,膳食用臊膏;秋天适宜吃小牛、小鹿,膳食用腥膏;冬天适宜吃鲜肉、野味,膳食用羶膏。集解说:旧说认为这些膳食的适宜,是根据五行衰旺相互参酌,以及方氏关于燥湿迟疾强弱的说法,现在都略去了。

我私下考察:这是《周礼》食医的文字,记录者把它载录在这里,论述调和饮食的方法,而集说不推究本源于《周礼》,是不对的。而且膳食羞食的适宜,先王制定礼制,自有深意,诸儒解释经书,也有是非,怎么能一概略去呢?现在特别采纳以补阙。郑玄说:“这八种物品是四季肥美的,因为它们太丰盛,煎煮时用休废之膏,以节制其气。”孔颖达说:“这里记载庖人论述四季煎煮调和膳食的适宜,以王相休废相互参酌味道,才是好的。春天适宜吃羔羊、小猪,膳食用芗膏,因为春天是木王,牛是中央土,畜

春东方木,木尅土,木盛则土休废,故用牛膏也。夏宜腒鱐膳膏燥者,犬属西方金,夏南方火,火尅金,火盛则金休废,故用犬膏也。秋宜犊麛膳膏腥者,鸡属东方木,秋西方金,金尅木,金盛则木休废,故用鸡膏也。冬宜鲜羽膳膏羶者,羊属南方火,冬水王,水尅火,水盛则火休废,故用羊膏也。」《周礼》文与此同。郑氏注云:「羔豚物生而肥,犊与麛物成而充,腒鱐熯熟而干,鱼雁水涸而性定。此八物者得四时之气尤盛,为人食之弗胜,是以用休废之脂膏膳之。」义与此同。刘氏云:「此四膏皆谓四时之所宜食,或谓取休废之膏以抑其盛,非也。先王日一举膳,用六牲,不特其脂膏制于腒鱐,然后为养,直煎和之味各有所宜尔,岂有休废哉?」方氏云:「春木用事,脾土有所不胜,故以牛芗之土气助养脾;夏火用事,肺金有所不胜,故以犬臊之金气助养肺;秋金用事,肝木有所不胜,故以鸡腥之木气助养肝;冬水用事,心火有所不胜,故以羊羶之火气助养心也。」愚案:诸儒之説不同,然饮食主于养人,或节其太过,或补其不足,俱所以善其养也。郑、孔、刘、方诸家并宜参考。

译春天属东方木,木克制土,木气旺盛则土气休废,所以使用牛脂。夏天适宜用干肉、鱼干等干燥的膳食膏,犬属西方金,夏天属南方火,火克制金,火气旺盛则金气休废,所以使用犬脂。秋天适宜用犊牛、幼鹿等腥味的膳食膏,鸡属东方木,秋天属西方金,金克制木,金气旺盛则木气休废,所以使用鸡脂。冬天适宜用鲜鱼、雁羽等膻味的膳食膏,羊属南方火,冬天水气旺盛,水克制火,水气旺盛则火气休废,所以使用羊脂。《周礼》的记载与此相同。郑玄注说:“羔羊和小猪是刚出生就肥嫩的,犊牛和幼鹿是长成后充实的,干肉和鱼干是烤熟后干燥的,鱼和雁是水干涸后性情安定的。这八种食物得到四季之气的特别旺盛,人食用难以承受,因此用休废季节的脂膏来调和膳食。”其义理与此相同。刘氏说:“这四种脂膏都是指四季适宜食用的,有人认为取休废季节的脂膏来抑制其旺盛,这是不对的。先王每天进一次膳,使用六种牲畜,并非只有它们的脂膏受制于干肉鱼干,然后才算是养生,只是煎煮调和的味道各自有所适宜罢了,哪里有什么休废之说呢?”方氏说:“春天木气当令,脾土有所不能承受,所以用牛香的土气来辅助滋养脾;夏天火气当令,肺金有所不能承受,所以用犬臊的金气来辅助滋养肺;秋天金气当令,肝木有所不能承受,所以用鸡腥的木气来辅助滋养肝;冬天水气当令,心火有所不能承受,所以用羊膻的火气来辅助滋养心。”我认为:各位儒者的说法不同,但饮食主要在于滋养人体,或者节制其太过,或者补益其不足,都是为了更好地养生。郑玄、孔颖达、刘氏、方氏等各家之说都应当参考。

冬宜鲜羽集説羽雁也

窃案以羽为雁,此本注疏,盖谓羽族既多,而冬来可食,惟雁故耳。然鳬、雉、鹑、雀之类,冬皆可食,不止于雁,故王氏曰:「羽物皆是」。

牛脩,鹿脯,田豕脯,麋脯,麕脯,麋,鹿,田豕,麕,皆有轩;雉,▯,皆有芼。爵,鷃,蜩,范,芝,栭,蔆椇,枣,栗,榛,柿,▯,桃,李,梅,杏,楂,梨,姜,桂。《集説》:芝,如今木耳之类。栭,《韵防》注云:江淮呼小栗为栭栗。又引郑注云:自牛脩至此三十一物。

窃案郑云三十一物者,牛脩一也,鹿脯二也,田豕脯三也,麋脯四也,麕脯五也,麋轩六也,鹿轩七也,田豕轩八也,麕轩九也,雉芼十也,▯芼十一也,爵十二也,鷃十三也,蜩十四也,范十五也,芝栭十六也,蔆十七也,椇十八也,枣十九也,栗二十也,榛二十一也,柿二十二也,▯二十三也,桃二十四也,李二十五也,梅二十六也,杏二十七也,楂二十八也,梨二十九也,姜三十也,桂三十一也。集説既以芝栭为二物,后仍旧注云三十一物,疎矣。岂以楂梨为一物欤?不知楂自山查,梨自梨,实二物也。又案木上生芝,故曰芝,如今树鸡之类。庾蔚云无叶而生者曰芝栭。卢氏云芝木芝也。王肃云无花而实者名栭,皆芝属,则芝栭是一物。自贺氏以芝为木椹,栭为软枣,于是集説又有木耳、栭栗之解,未敢信为必然。

大夫燕食有脍无脯,有脯无脍,士不贰羮胾,庶人耆老不徒食。集説因上文言人君燕食之物而言,大夫燕食,士不贰羮胾,亦谓燕食也,不徒食,言必有馔。疏曰:若朝夕常食,则下云羮食,自诸侯以下至于庶人无等。窃案集説燕食为燕享之食,本之注疏及方氏,然不如黄氏谓燕居之食者较确。其説曰:脯脍是食之珍,而位至大夫燕居常食,不得兼之;羮胾为食之本,而士之燕居常食,亦不得兼之。降及庶人,惟耆老乃不徒食,徒者空也,谓七十者无故可食肉矣。倘庶人无故可食肉,则有位者岂称肉食哉?愚案羮食自诸侯以下无等者,盖独指羮食一事而言,以其为食之主也,故无等差,其余则有等也。安得以羮食无等为燕居之食,遂谓燕居有等为燕享之食乎?

  三牲用藙集説藙茱萸也

窃案郑注藙煎茱萸也,不但以茱萸释藙,而必曰煎,则有人工作之矣。犹秋用芥,以芥酱释之也。故孔氏引贺氏説申之曰:「今蜀郡作之,九月九日取茱萸,折其枝,连其实,广长四五寸,一升实可和十升膏,名之藙。」集説既从旧注以芥为芥酱矣,于茱萸独去煎字,何也?

不食雏鼈,狼去肠,狗去肾,狸去正脊,▯去尻,狐去首,豚去脑,鱼去乙,鼈去丑。《集説》:雏鼈伏乳者,鱼体中有骨如篆乙之形,去之为鲠。人也,丑窍也。或云颈下有骨,能毒人。

窃案此多本郑注,然未备未当,诸儒之説不可不参陆氏。云雏鼈,鼈之雏者,鼈固善矣,然犹不食,雏者它物可知。狼之肠直去肠,盖以此。狗去肾,以其热欤?俗云,凡肾豕不如羊,羊不如狗。今狸脊上一道如界,▯尻有九孔。豕俯聚精在脑,医方云豕脑食之昏人。精神方氏云,狐死正丘首,天性然也。人杀而取之,则杀气聚乎首,故狐去首。《尔雅》云,鱼肠谓之乙,谓其形屈如乙字之形也。鱼之馁,必自肠始,故鱼去乙。盖物之美,莫如鼈,其肉为美,其窍为丑,故鼈去丑。吴氏云,凡所去盖为有害于人。解者推求其故,各以己意臆度,岂其然乎?雏鼈去乙,后説较注近是。

天子之阁,左达五,右达五。公侯伯于房中,五大夫于阁三,士于坫一。集説:宫室之制,中央为正室,正室左右为房,房外有序,序外有夹室。天子尊,庖厨逺,故左夹室五阁,右夹室五阁。诸侯卑,庖厨宜稍近,故于房中,惟一房而五阁也。大夫卑而无嫌,故亦于夹室而三阁。士卑,不得为阁,但于室中为土坫,以庋食。

窃案先王于饮食之节,尊卑之辨,其严如此,此毎谨于微之意。然本文止云大夫于阁三,则止是大夫三阁也。疏谓大夫亦于夹

译冬天适宜食用鲜美的飞禽。《集说》认为“羽”指雁。

我考察认为,将“羽”解释为雁,这原本出自注疏,大概是说飞禽种类繁多,而冬天到来可以食用的,只有雁罢了。然而野鸭、野鸡、鹌鹑、麻雀之类,冬天都可以食用,不仅仅限于雁,所以王氏说:“羽类动物都是。”

牛肉干,鹿肉干,野猪干,麋鹿干,獐子干,麋鹿、鹿、野猪、獐子,都有轩;野鸡、〇,都有芼。雀、鷃、蝉、范、芝、栭、菱、椇、枣、栗、榛、柿、〇、桃、李、梅、杏、楂、梨、姜、桂。《集说》:芝,就像现在的木耳之类。栭,《韵防》注说:江淮一带称小栗为栭栗。又引用郑注说:从牛肉干到这里共三十一样物品。

我考察郑玄所说三十一样物品,牛肉干是一,鹿肉干是二,野猪干是三,麋鹿干是四,獐子干是五,麋鹿轩是六,鹿轩是七,野猪轩是八,獐子轩是九,野鸡芼是十,〇芼是十一,雀是十二,鷃是十三,蝉是十四,范是十五,芝栭是十六,菱是十七,椇是十八,枣是十九,栗是二十,榛是二十一,柿是二十二,〇是二十三,桃是二十四,李是二十五,梅是二十六,杏是二十七,楂是二十八,梨是二十九,姜是三十,桂是三十一。《集说》既然把芝和栭当作两样物品,后面却仍然沿袭旧注说三十一样物品,这是疏漏了。难道是把楂和梨当作一样物品吗?不知道楂就是山楂,梨就是梨,确实是两样物品。又考察树木上生长的叫芝,所以叫芝,就像现在的树鸡之类。庾蔚说没有叶子而生长的是芝栭。卢氏说芝是木芝。王肃说没有花而结果实的叫栭,都属于芝类,那么芝和栭是一样物品。自从贺氏把芝解释为木椹,栭解释为软枣,于是《集说》又有木耳、栭栗的解释,我不敢确信这一定是正确的。

大夫宴饮时有脍没有脯,有脯没有脍,士不两种羹胾兼食,庶人中的老人不单独吃饭。《集说》因为上文讲君主宴饮的食物而说,大夫宴饮,士不两种羹胾兼食,也是指宴饮而言,不徒食,是说一定有菜肴。疏说:如果是早晚平常吃饭,那么下文说羹食,从诸侯以下直到庶人没有等级差别。我考察《集说》把燕食当作宴享之食,本于注疏及方氏,但不如黄氏说是燕居之食较为确切。他的解释说:脯和脍是食物中的珍品,而地位到大夫燕居常食,不能兼得;羹和胾是食物的根本,而士的燕居常食,也不能兼得。降及庶人,只有老人才能不徒食,徒是空的意思,是说七十岁的人没有特殊原因也可以吃肉了。倘若庶人没有特殊原因就可以吃肉,那么有地位的人怎么称得上是肉食者呢?我认为羹食从诸侯以下没有等级差别,大概只是单独指羹食这一件事而言,因为它作为食物的主体,所以没有等级差别,其余的则有等级差别。怎么能因为羹食没有等级差别是燕居之食,就认为燕居有等级差别是燕享之食呢?

三牲用藙。《集说》藙是茱萸。

我考察郑注说藙是煎茱萸,不仅仅用茱萸解释藙,而且一定要说煎,那么有人工制作的过程了。就像秋天用芥,用芥酱来解释它一样。所以孔氏引用贺氏的说法申述说:“现在蜀郡制作它,九月九日取茱萸,折下它的枝条,连着果实,宽长四五寸,一升果实可以调和十升膏,名叫藙。”《集说》既然沿袭旧注把芥当作芥酱了,对于茱萸却独独去掉了煎字,为什么呢?

不吃雏鳖,狼去掉肠,狗去掉肾,狸去掉正脊,〇去掉尻,狐去掉头,小猪去掉脑,鱼去掉乙,鳖去掉丑。《集说》:雏鳖是正在孵卵的,鱼体中有骨像篆书乙字的形状,去掉它以免鲠喉。人是,丑是窍。有人说颈下有骨,能毒害人。

我考察这些大多本于郑注,然而不完备不恰当,诸儒的说法不可不参考陆氏。说雏鳖,是鳖中的雏,鳖固然好,然而尚且不食用,雏者其他物品可想而知。狼的肠直,去掉肠,大概是因为这个原因。狗去掉肾,是因为它热吗?俗话讲,凡是肾,猪不如羊,羊不如狗。现在狸脊上有一道像界限,〇的尻有九个孔。猪俯身聚精在脑,医方说猪脑吃了使人昏沉。精神方氏说,狐狸死时头朝向正丘,天性如此。人杀了它取肉,那么杀气聚集在头部,所以狐去掉头。《尔雅》说,鱼肠叫乙,是说它的形状弯曲像乙字的形状。鱼腐烂,一定从肠开始,所以鱼去掉乙。大概物品的美味,没有比得上鳖的,它的肉是美的,它的窍是丑的,所以鳖去掉丑。吴氏说,凡是所去掉的大概是因为对人有害。解释的人推求其原因,各自以己意臆测,难道是这样吗?雏鳖去掉乙,后面的说法较注疏更接近正确。

天子的阁,左边通达五间,右边通达五间。公侯伯在房中,五大夫在阁三间,士在坫一间。《集说》:宫室的制度,中央为正室,正室左右为房,房外有序,序外有夹室。天子尊贵,庖厨远,所以左夹室五阁,右夹室五阁。诸侯卑下,庖厨宜稍近,所以在房中,只有一房而五阁。大夫卑下而没有嫌疑,所以也在夹室而三阁。士卑下,不能建阁,只在室中做土坫,来放置食物。

我考察先王对于饮食的节制,尊卑的辨别,如此严格,这是每件事都谨慎于细微之处的意思。然而本文只说大夫在阁三间,那么只是大夫三阁罢了。疏说大夫也在夹

室,果何据欤?且诸侯不得有夹室,而大夫反有之,无等甚矣。故陆氏云:「大夫言于阁三,即蒙上房中,可知。」吴氏因而推之曰:「士言于坫一,疑亦在房中,或北堂之角也。」疏谓于室中为土坫,恐非是。

译那夹室究竟依据什么存在呢?况且诸侯尚且不允许拥有夹室,而大夫反而拥有,等级差别就太严重了。所以陆氏说:“大夫所说的‘于阁三’,就是承接上文‘房中’而言,由此可知。”吴氏进而推论说:“士所说的‘于坫一’,大概也在房中,或许是在北堂的角落。”《疏》认为土坫设在室中,恐怕是不对的。

曽子曰:「孝子之养老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以其饮食忠养之。孝子之身,终终身也者,非终父母之身,终其身也。是故父母之所爱,亦爱之;父母之所敬,亦敬之。至于犬马,尽然,而况于人乎?」集説:「乐其心,喻父母于道也;不违其志,能养志也。饮食忠养,以上是终父母之身。爱所爱,敬所敬,则终孝子之身也。」

窃案乐其心者,心无所事,则乐之而不使其忧。非喻亲于道之谓孝,子之身终以上,曾子之言“终身也者”以下,记者恐人不解,故申明之。非有终父母之身终、孝子之身之异也。

有善则记之,为惇史集説。方氏曰:「五帝之宪也,而老者未尝无言。要之以徳为主耳。故曰:有善则记之。盖可记者,言故也。」

窃案有善之善,盖指老者之徳行而言,非谓记其善言也。故孔疏云:「老人有善徳行,则记録之,使众人法则,为惇厚之史。」集説以为可记者言谬矣。若徒记善言,何以为惇史?

三王亦宪,既养老而后乞言,亦微其礼。集説于乞言之际,其礼微畧,不诚切以求之,故云微其礼。

窃案乞言所以亦微其礼者,尊老之至,不敢急迫,须从容欵曲,伺间乗暇,然后问之。与五帝不乞言,虽殊其乞言之礼,亦微而不显露也。孔疏甚明,集説误矣。

夫妇之礼唯及七十,同藏无间集説无解。

窃案郑注衰老无嫌,孔疏夫妇唯至七十同处居藏,无所间别,以其衰老无所嫌疑故也。夫七十则妇六十以下,若夫虽七十,妇唯六十以上,则犹间居。《诗传》云:“男女不六十不间居。”据妇人言之,若其宗子虽七十无妻,犹得更娶,故《曾子问》“宗子虽七十无无主妇”,是必须有主妇也。据注疏则同藏为同居室,集説无解,想同之矣。唯吴氏谓上文“不敢藏于夫之箧笥”,盖谓年未七十者,则此“同藏”谓藏于夫之箧笥。二説未审孰是,然以妾年未得五十,必与五日之御推之,其指居室无疑。

择于诸母与可者,集説“可者”谓虽非众妾之列,或侍御之属,可为子师者也。

窃案侍御之属,本之郑注,似无可疑。未,子《仪礼通解》又引古本,可作“阿”,谓“阿保”之属也。

咳而名之集説:説文「咳」,小儿笑声,谓作咳声笑容,以示慈爱而名之也。

窃案咳字有三説,孔疏谓父以手承子之咳而名之,陆氏谓咳始垂之时,咳而名之,待之若有识焉,此集説为三也。愚案咳即前不敢▯咳之咳,音苦爱反,非户才反也。河间曰,有声无痰曰咳,咳而名之,谓先咳▯而后名之也,非作笑容之谓,亦非承子之咳之谓也。

凡名子,不以日月,不以国,不以隐疾。集説:「隐疾二字无解。」

窃案郑、孔皆谓体中幽隐之处疾病,其义甚明。然疾而非隐,可为名乎?杜氏《左注》云:“隐痛疾患,辟不祥也。”此説为该。案郑《内则》注:“讳衣中之疾,难为医也。”

由命士以上及大夫之子,旬而见冡子。未食而见,必执其右手。适子、庶子,已食而见,必循其首。集説注读:旬为均,谓适子、妾子有同时生者,虽是先生者先见,后生者后见,然皆在夫未与妇礼食之前,故曰均而见也。应氏曰:子固以礼见于父,父则欲时时见之,又不可渎,故每旬而一见之。若庶人则简略易通,故不必以旬而见。今详二説俱可疑,阙之可也。疏曰:天子、诸侯之礼,未与后夫人礼食而先见冢子,急于正也。礼食之后,乃见适子,缓于庶耳。

窃案集説,前一条本注疏,后一条本陆氏,然不如朱子之説为当。朱子曰:「疑郑説失之旬,如字,谓十日也。别记异闻,或不待三月也。承记大夫礼,而又别其冢适庶子之异同。冢子之礼,仍与前同,惟适子庶子为异耳。」

惇行孝弟,集説:「孝弟,百行之本,故先务惇行于孝弟,而后博文也。」

窃案此本,夫子行有余力则以学文之意。然“惇行”二字未明。方氏云:“教让于八年,学幼仪于十年,则孝弟之道固已知之。及成人,然后惇而行之,以期于熟焉。”其论当矣。

姆

译曾子说:“孝子奉养父母,要使父母心情快乐,不违背他们的意愿;要使父母的耳目愉悦,安顿好他们的寝居处所。用饮食忠实地奉养他们。所谓孝子‘终身’,并不是指终父母之身,而是指终孝子自己的一生。因此,父母所喜爱的,孝子也喜爱;父母所尊敬的,孝子也尊敬。至于犬马,尚且如此,何况是人呢?”集解说:“‘乐其心’,是喻示父母以道;‘不违其志’,是能奉养父母的志意。饮食忠养,以上是终父母之身。爱父母所爱,敬父母所敬,则是终孝子之身。”

我私下认为,“乐其心”是指父母心中无所挂碍,就让他们快乐,不使他们忧虑。并非只有喻示父母以道才叫孝。从“孝子之身”到“终父母之身”以上,曾子所说的“终身也者”以下,记录者恐怕人们不理解,所以加以申明。并没有终父母之身与终孝子之身的区别。

有善行就记录下来,作为敦厚的史官。方氏说:“这是五帝的法度,而老年人未曾没有言论。总之是以德行为主。所以说:有善行就记录下来。大概值得记录的,是言论的缘故。”

我私下认为,“有善”的“善”,大概是指老年人的德行,不是说记录他们的善言。所以孔颖达疏说:“老人有善德行,就记录下来,让众人效法,成为敦厚的史官。”集解说值得记录的是言论,这是错误的。如果只是记录善言,怎么能称为敦厚的史官呢?

三王也效法,既养老之后才乞求言论,也是略微简化礼仪。集解说在乞求言论的时候,礼仪略微简略,不诚恳急切地寻求,所以说略微简化礼仪。

我私下认为乞求言论之所以也略微简化礼仪,是因为极度尊重老人,不敢急迫,必须从容委婉,等候闲暇时机,然后询问。与五帝不乞求言论,虽然乞求言论的礼仪不同,也是略微而不显露。孔颖达疏很明白,集解说错了。

夫妇的礼仪只有到七十岁,同处一室没有间隔。集说没有解释。

我私下认为郑玄注说衰老没有嫌疑,孔颖达疏说夫妇只有到七十岁同处居住储藏,没有间隔区别,因为他们衰老没有嫌疑的缘故。丈夫七十岁,妻子六十岁以下,如果丈夫虽然七十岁,妻子只有六十岁以上,则仍然分开居住。《诗经传》说:“男女不到六十岁不分开居住。”这是根据妇人说的,如果宗子虽然七十岁没有妻子,还可以再娶,所以《曾子问》说“宗子虽然七十岁没有主妇”,是必须有主妇的意思。根据注疏,同藏就是同居室,集说没有解释,想必也是同样的意思。只有吴氏认为上文“不敢藏于夫之箧笥”,大概是指年龄未满七十岁的人,那么这里的“同藏”是指藏于丈夫的箱笼。两种说法不知哪个正确,然而根据妾年龄未满五十岁,必定与丈夫五日一御来推断,其指居室无疑。

在诸母和可者中挑选,集说“可者”是指虽然不是众妾之列,或者是侍御之类,可以做孩子老师的人。

我私下认为侍御之类,本于郑玄注,似乎无可怀疑。未,子《仪礼通解》又引用古本,可作“阿”,是指“阿保”之类的人。

咳而名之。集说:《说文》“咳”,小儿笑声,指发出咳声笑容,以示慈爱而命名。

我私下认为“咳”字有三种说法,孔颖达疏说父亲用手承接孩子的咳而命名,陆氏说咳是开始垂涕的时候,咳而命名,对待他好像有知觉一样,这是集说的第三种。我认为咳就是前面不敢〇咳的咳,音苦爱反,不是户才反。河间说,有声无痰曰咳,咳而名之,是指先咳〇而后命名,不是发出笑容的意思,也不是承接孩子咳的意思。

凡是命名孩子,不用日月,不用国名,不用隐疾。集说:“隐疾二字没有解释。”

我私下认为郑玄、孔颖达都认为身体中幽隐之处疾病,其意义很明白。然而疾病如果不是隐疾,可以用作名字吗?杜预《左传注》说:“隐痛疾患,避开不祥。”这种说法很全面。查郑玄《内则》注:“讳衣中之疾,难为医也。”

从命士以上到大夫的儿子,十天见冡子。未吃饭而见,必定执其右手。适子、庶子,已吃饭而见,必定抚摸其头。集说注读:旬为均,指适子、妾子有同时出生的,虽然是先出生的先见,后出生的后见,但都在丈夫未与妻子礼食之前,所以说均而见。应氏说:孩子固然以礼见于父亲,父亲则想时时见他们,又不可以亵渎,所以每十天见一次。如果是庶人则简略易通,所以不必以十天见。现在详细考察两种说法都可疑,空缺它可以。疏说:天子、诸侯的礼仪,未与后夫人礼食而先见冡子,急于正也。礼食之后,才见适子,缓于庶耳。

我私下认为集说,前一条本于注疏,后一条本于陆氏,然而不如朱子的说法恰当。朱子说:“怀疑郑说失之旬,如字,指十天。别记异闻,或者不等到三个月。承接记大夫礼,而又区别冡适庶子的异同。冡子的礼仪,仍与前同,只有适子庶子不同。”

敦行孝弟,集说:“孝弟,百行之本,所以先务敦行于孝弟,而后博文。”

我私下认为这本,是夫子行有余力则以学文的意思。然而“敦行”二字未明。方氏说:“教让于八年,学幼仪于十年,则孝弟之道固已知之。及成人,然后敦而行之,以期于熟焉。”其论当矣。

姆

教婉娩聴从。集説:婉,谓言语;娩,为容貌。司马公云:柔顺貌。

译教导女子要言语柔顺、容貌温婉、听从教诲。集説指出:“婉”指言语,“娩”指容貌。司马公说:这是柔顺的样子。

窃案孔氏云:案《周礼》九嫔注:“妇徳贞顺,妇言辞令,妇容婉娩,妇功丝枲。”则“婉娩”为妇容,郑以“婉”为妇言,“娩”为妇容,聴从为妇顺,执麻枲以下为妇功,以此备其四徳。此二説自相矛盾,宜以九嫔注为定。盖记言、愉色、婉容,婉非言也。且上有“男唯女俞”,则妇言已备矣。

  纳酒浆笾豆菹醢集説无解

窃案此解有二,集説不言应从注疏矣。孔疏云:「谓于祭祀之时观看,须于庙外纳此酒浆笾豆菹醢之等,置之神座。一纳之文,包此六事言之。」吴氏则云:「笾豆菹醢者,笾豆其菹醢,谓以菹醢实之于笾豆也。然菹醢实于豆者耳,实于笾者有脯脩等物,不言者文从省也。纳其酒浆笾豆其菹醢,各有司之者,使女子观之。至行礼之时,则相长者而助其奠于神位之前也。」二説,吴氏为允。

  陈氏礼记集説补正卷十六

<经部,礼类,礼记之属,陈氏礼记集说补正》>

  钦定四库全书

  陈氏礼记集説补正卷十七

  头等侍卫纳喇性徳撰

  玉藻

▯端而朝日于东门之外。集説:朝日,春分之礼也。疏曰:知端当为冕者,皮弁尊次,则诸侯之朝服,又其次▯端。诸侯皮弁听朔,朝服视朝,是视朝之服卑于听朔。今天子皮弁视朝,若▯端听朔,赠是听朔之服卑于视朝。且听朔大,视朝小,故知▯端为冕,谓▯冕也。是冕服之下者。

窃案郑注以记文端字为误,而改从冕孔疏,因而申之,且云:日月为中祀,而用▯冕者,以天神尚质。愚谓记文固非郑孔亦非也。案《国语》云:大采朝日,少采夕月。孔晁云:大采谓衮冕,少采谓黼衣。韦昭从郑,以大采为▯冕,于少采则无以言之矣。周家朝日,王搢大圭,执镇圭,而圭之藻借有五采五就,乘龙载大旂,而旂之象有日月交龙。其坛曰王宫,其燎则实柴,其牲币则尚赤,其乐则黄钟大吕云门。礼与祀天神上帝者大防同矣。服不以衮冕,而以祀羣小祀之▯冕,岂所谓称也?故马氏以记称▯端朝日,葢非《周礼集説》轻信注防,殊非阙疑之义。

皮弁以日视朝,遂以食。日中而馂,奏而食。日少牢,朔月太牢。五饮:上水、浆、酒、醴、酏。集説防曰:「皮弁,服天子常日视朝之服也。诸臣同此服。日中而馂,谓日中所食乃朝食之余也。奏,作乐也。日常日也。朔月,月朔也。上水,以水为上也。」

  窃案孔防引赵商问膳夫王日一举鼎十有二物皆有俎则三牲备案玉藻天子之食日少牢朔月太牢礼数不同郑谓礼记后人所集与周礼或合或否当以经为正周礼六饮此五饮亦非周法也此辨同异甚明集説失于引用特为补之又案山隂陆氏云周礼王日一举鼎十有二而此云日少牢朔月太牢则王日一举鼎十有二用少牢与朔月月半然后三牲备耳礼君无故不杀牛王虽尊不应日杀然则鼎十有二不必皆太牢楚语云天子举以太牢举盖谓朔月月半以盛者言也此説又能合异为同存之以备攷案以举为朔望之盛馔此国语韦昭注

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集説无解。

窃案孔防,左阳阳主动,故左史记动作之事;右隂隂主静,故右史主言语之事。周有内史、外史、大史、小史、御史,而无左史、右史之名。案《周礼》太史抱天时,又《左传》太史书崔杼弑其君,是记动作之事,则太史为左史也。《周礼》内史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则防命之;《左传》王命内史叔兴父防命晋侯为侯伯,是皆言语之事,则内史为右史也。太史记行,内史记言,是正法。若其有缺,则交相摄代。《洛诰》“史逸命”,周公史逸成王,太史也。襄三十年,郑使太史命伯石为卿,皆太史主爵命,以内史缺故也。若太史有缺,则内史亦摄之。春秋之时,特置左右内史,故襄十四年左史谓魏庄子,昭十二年楚左史倚相。《艺文志》及《六艺论》云:“右史记事,左史记言”,与此正反,于传记不合,其义非也。马氏云:“动见于容貌为阳,故左史书之;言发于声为隂,故右史书之。”大胥春合舞,秋合声,意亦如此。此二説甚明

译我考察孔颖达的说法:依据《周礼》九嫔的注疏:“妇德贞顺,妇言辞令,妇容婉娩,妇功丝枲。”那么“婉娩”属于妇容,郑玄将“婉”归为妇言,“娩”归为妇容,听从归为妇顺,执持麻枲以下归为妇功,以此来完备四德。这两种说法自相矛盾,应以九嫔注疏为准。因为记录言语、和悦神色、温婉容貌,婉并非言语。况且上文已有“男唯女俞”,那么妇言已经完备了。

纳酒浆、笾豆、菹醢,集说没有解释。

我考察此解有二,集说不言应从注疏。孔颖达疏说:“是指在祭祀之时观看,需要在庙外纳入这些酒浆、笾豆、菹醢等,放置在神座前。一个‘纳’字,包含了这六件事。”吴氏则说:“笾豆菹醢,是指笾豆中盛着菹醢,即把菹醢放在笾豆里。然而菹醢是放在豆里的,放在笾里的有脯脩等物,没有提及是因为行文从简。纳入酒浆、笾豆及其菹醢,各有负责的人,让女子观看。等到行礼的时候,就辅助长者将其奠于神位之前。”两种说法,吴氏的说法更为合理。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十六

<经部,礼类,礼记之属,陈氏礼记集说补正>

钦定四库全书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十七

头等侍卫纳喇性德撰

玉藻

〇端正地穿着礼服,在东门之外朝拜太阳。集说:朝日,是春分的礼仪。疏说:知道“端”应当是“冕”字,是因为皮弁尊贵次一等,则是诸侯的朝服,又次一等是〇端。诸侯穿皮弁听朔,穿朝服视朝,可见视朝的衣服比听朔的低。现在天子穿皮弁视朝,如果〇端听朔,那么就是听朔的衣服比视朝的低。况且听朔是大礼,视朝是小礼,所以知道〇端是冕,指的是〇冕。这是冕服中较低等的。

我考察郑玄注认为经文中的“端”字是误字,而改从冕,孔颖达疏因而申述,并且说:日月是中祀,而使用〇冕,是因为天神崇尚质朴。我认为经文固然不是郑玄所说,孔颖达也不是。考察《国语》说:大采朝日,少采夕月。孔晁说:大采指衮冕,少采指黼衣。韦昭跟随郑玄,以大采为〇冕,对于少采就无法解释了。周家朝日,君王插大圭,手持镇圭,而圭的藻饰有五采五就,乘坐龙车,载大旂,而旂的图像有日月交龙。其坛叫王宫,其燎祭则实柴,其牲币则崇尚红色,其乐则用黄钟、大吕、云门。礼仪与祭祀天神上帝的大致相同。衣服不用衮冕,而用祭祀群小祀的〇冕,难道所谓相称吗?所以马氏认为经文称〇端朝日,大概是《周礼集说》轻信注疏,特别不符合阙疑的原则。

穿皮弁在白天视朝,接着进食。日中吃馂,奏乐而食。日常用少牢,朔月用太牢。五种饮料:上水、浆、酒、醴、酏。集说疏说:“皮弁,是天子日常视朝的衣服。众臣也穿这种衣服。日中吃馂,是指日中所吃的是早晨剩下的食物。奏,是作乐。日常指平常的日子。朔月,指每月初一。上水,是以水为最上等。”

我考察孔疏引用赵商问膳夫,王每天一餐,鼎十二物,都有俎,则三牲备。《玉藻》说天子之食,日常少牢,朔月太牢,礼数不同。郑玄认为《礼记》是后人所集,与《周礼》或合或否,应当以经为正。《周礼》六饮,此五饮也不是周法。此辨析同异很明白,集说失于引用,特为补正。又考察山阴陆氏说,《周礼》王每天一餐,鼎十二,而这里说日常少牢,朔月太牢,那么王每天一餐,鼎十二,用少牢,与朔月、月半然后三牲备。礼制规定君无故不杀牛,王虽然尊贵,不应每天杀牛。那么鼎十二不必都是太牢。《楚语》说天子举以太牢,举盖是指朔月、月半以盛者言。此说又能合异为同,存之以备考察。案以举为朔望之盛馔,此《国语》韦昭注。

行动则左史记录,言语则右史记录。集说无解。

我考察孔疏,左阳,阳主动,所以左史记载动作之事;右阴,阴主静,所以右史主言语之事。周朝有内史、外史、大史、小史、御史,而没有左史、右史的名称。考察《周礼》太史抱天时,又《左传》太史书崔杼弑其君,是记录动作之事,那么太史就是左史。《周礼》内史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则防命之;《左传》王命内史叔兴父防命晋侯为侯伯,是皆言语之事,那么内史就是右史。太史记行,内史记言,是正法。如果其有缺,则交相摄代。《洛诰》“史逸命”,周公史逸成王,太史也。襄三十年,郑使太史命伯石为卿,皆太史主爵命,以内史缺故也。如果太史有缺,则内史也摄之。春秋之时,特置左右内史,所以襄十四年左史谓魏庄子,昭十二年楚左史倚相。《艺文志》及《六艺论》说:“右史记事,左史记言”,与此正反,于传记不合,其义非也。马氏说:“动见于容貌为阳,所以左史书之;言发于声为阴,所以右史书之。”大胥春合舞,秋合声,意亦如此。此二说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