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儒藏陈氏礼记集说补正七

陈氏礼记集説补正卷六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48–55 段

为绋,失之矣。今案方说如此,亦未知其是否,阙之可也。

译制作牵引灵柩的大绳,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现在考察方氏的说法如此,也不知道它是否正确,暂且存疑不置可否是可以的。

窃案旧说,以拨为绋,以榆沈为水浸,榆白皮汁以播地方氏,又谓以手拨榆沈而洒于道,陈氏皆疑之,而未有定解,当取陆氏、吴氏说补之。山隂陆氏云:诸侯无椁,设帱而已,先儒谓亦累木为椁,特不题凑,非是。榆性坚忍,中车所谓“不剥不沐,十年成毂”是也。然以性沈难转,亦所载沈也,故设拨。拨虽不可知,然谓之拨,则以拨輴者也。郑氏谓拨为绋,非是。临川呉氏云:榆木名,盖以为輴车之轮毂者,沈犹重也。木性本重,所载又重,为难转动,故殡设拨以拨其轮。大夫殡用輁轴,其转动甚易,既不用輴,则拨无所施,徒为虚器,实无所用,盖僭窃君礼而不中事冝者也。二说实相发明,优于诸家矣。

仕而未有禄者,君有馈焉,曰献;使焉,曰寡君。违而君薨,弗为服也。集説:《王制》云:“位定然后禄之。”葢初试为士,未廪禄者,有馈于君,则称献;使他国,则称寡君。此二事皆与羣臣同,独违离之后而君薨,则不为旧君服,此则与羣臣异。所以然者,以其未尝食君之禄也。又引方氏曰:“汤之于伊尹,学焉而后臣之。方其学也,賔之而弗臣。”此所谓仕而未有禄者,若孟子之在齐是也。惟其賔之而弗臣,故有馈焉,不曰赐,而曰献;将命之使,不曰君,而曰寡君。葢献为贡上之辞,而寡则自谦之辞故也。以其有賔主之道,而无君臣之礼,故违而君薨,弗为服也。其曰“违”,则居其国之时,固服之矣。

窃案二说中,方氏为优。集说初一条,本之注防,削之可也。然方氏又有所本。临川王氏曰:“君有馈焉,而解曰有馈于君,似非臣之馈君,谓之献,岂问有禄未有禄乎?”老泉苏氏曰:“礼曰:‘仕而未有禄者,君有馈焉,曰献。’使焉曰‘寡君违而君薨,弗为服也’。古之君子重以其身,臣人者,盖为是也哉。”子思、孟轲之徒,至于是国,国君使人餽之,其词曰:“寡人使某有献于从者。”布衣之尊而至于此,惟不食其禄也。李氏曰:“立于其朝矣,命廪人继粟,庖人继肉,而不以官定食,所谓仕而未有禄者也。馈焉则献,使焉则不以主君,賔焉而不臣之也。賔之故有献而无赐。玉府之职曰:‘掌王之献玉’,是王有献贤之礼也。”长乐陈氏曰:“賔之而弗臣,故有馈焉。不曰赐而曰献,其将命之使不曰君而曰寡君。若子思之仕鲁,孟子之仕齐,是也。违而君薨弗服,则在国而君薨为之服矣。”山隂陆氏曰:“未纯于臣,则虽君馈之,犹曰献。虽违之他邦,弗为君服。”案此数家之说,方氏所本也。胜注防多矣。

赴车不载櫜韔,集説:「甲不入櫜,弓不入韔,示再用也。」窃案郑注谓「不载櫜韔,兵不戢,示当报也」,故陈氏仍之。临川王氏驳之曰:「礼者,将以恩止争,且务修己而不责人。不载櫜韔,如郑义,则礼亦悖矣。」愚谓当报不当报,亦顾其用兵之义何如耳。若有名之兵,虽百战以复君父之仇,雪国家之耻,亦无不可也。故鲁庄忘仇,春秋讥之。若无名之师,则败而思复,干戈相寻,逞愤虐民,君子所大恶。再用且不可,况亟战乎?秦伯之济河焚舟,春秋狄之。梁惠王欲洒耻,孟子第教之以施仁政。故方氏谓「义则动,不义则止也」。集説但言「示再用」,于义未然。

有焚其先人之室,则三日哭,故曰「新宫火」,亦三日哭。集说:先人之室,宗庙也。鲁成公三年,焚宣公之庙,神主初入,故曰「新宫」。《春秋》书「二月甲子新宫灾」,三日哭。注云:书其得礼。此言「故曰」者,谓《春秋》文也。

窃案此注防旧说,胡康侯传《春秋》则曰:“先人之室,葢尝寝于斯,食于斯,防族属于斯,其居处笑语之所在,皆可想也。”事死如事生,故有焚其室则哭之礼也。新宫将以安神主也,神主未迁而哭扵人情,何居?又曰:“丹楹刻桷,皆称桓公。”此不举諡,故知其未迁也。不然,庙灾而哭,得礼为常事,《春秋》则何以书?案此则先人之室不为宗庙,而新宫灾三日哭,亦不为合礼矣。不惟与公谷、

译我考察旧说,把“拨”解释为“绋”,把“榆沈”解释为水浸,把榆白皮汁解释为播地方氏,又说用手拨动榆沈洒在路上,陈氏都对此表示怀疑,但没有确定的解释,应当采纳陆氏、吴氏的说法来补充。山阴陆氏说:诸侯没有椁,只设置帱罢了,先儒说也是用木头层层堆叠做椁,只是不题凑,这是不对的。榆木性质坚硬,《中车》所说的“不剥不沐,十年成毂”就是证明。然而因为性质沉重难以转动,也是所载之物沉重,所以设置拨。拨虽然不可确知,但叫它拨,就是用来拨动輴车的。郑氏说拨是绋,这是不对的。临川吴氏说:榆木是木名,大概用来做輴车的轮毂,沈就是重的意思。木头本性沉重,所载之物又重,难以转动,所以殡时设置拨来拨动它的轮子。大夫殡用輁轴,转动很容易,既然不用輴,那么拨就没有地方使用,只是虚设的器物,实际上没有用处,大概是僭越窃取君主的礼仪而不符合事理吧。这两种说法确实互相阐发,优于各家了。

做官而没有俸禄的人,君主有馈赠,叫做献;被派遣出使,叫做寡君。离开后君主去世,不为他服丧。集说:《王制》说:“职位确定然后给予俸禄。”大概初次试任为士,没有俸禄的人,有馈赠给君主,就称献;出使外国,就称寡君。这两件事都与群臣相同,唯独离开之后君主去世,就不为旧君服丧,这与群臣不同。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他未曾吃君主的俸禄。又引用方氏说:“商汤对于伊尹,向他学习然后以他为臣。当他学习时,以宾客之礼对待他而不以臣下对待他。”这就是所说的做官而没有俸禄的人,像孟子在齐国那样。正因为以宾客之礼对待他而不以臣下对待他,所以有馈赠,不叫赐,而叫献;将要命令他出使,不叫君,而叫寡君。大概献是进贡给上面的言辞,而寡是自谦的言辞所以如此。因为他有宾客之道,而没有君臣之礼,所以离开后君主去世,不为他服丧。这里说“违”,那么在他居住在该国的时候,本来就已经为他服丧了。

我考察这两种说法中,方氏的更好。集说第一条,本于注疏,删去也可以。然而方氏又有其依据。临川王氏说:“君主有馈赠,而解释说有馈赠给君主,似乎不是臣下馈赠给君主,叫做献,难道问有没有俸禄吗?”老泉苏氏说:“礼说:‘做官而没有俸禄的人,君主有馈赠,叫做献。’出使说‘寡君离开后君主去世,不为他服丧’。古代的君子重视以自己的身体臣服于人,大概就是因为这个吧。”子思、孟轲这些人,到了这个国家,国君派人馈赠给他们,他们的辞令说:“寡人派某人有献于随从者。”布衣的尊贵到了这个地步,只是不吃他的俸禄罢了。李氏说:“站在朝廷上了,命令廪人继续供给粮食,庖人继续供给肉,但不以官职确定饮食,这就是所说的做官而没有俸禄的人。馈赠就献,出使就不以主君,以宾客之礼对待而不以臣下对待。以宾客之礼对待所以有献而没有赐。玉府的职掌说:‘掌管王的献玉’,这是王有献贤的礼仪。”长乐陈氏说:“以宾客之礼对待而不以臣下对待,所以有馈赠。不叫赐而叫献,将要命令他出使不叫君而叫寡君。像子思在鲁国做官,孟子在齐国做官,就是这样。离开后君主去世不服丧,那么在该国君主去世就为他服丧了。”山阴陆氏说:“没有纯粹成为臣下,那么即使君主馈赠给他,还是叫献。即使离开到别的国家,不为君主服丧。”考察这几家的说法,是方氏所依据的。胜过注疏多了。

赴车不装载櫜韔,集说:“甲不入櫜,弓不入韔,表示再次使用。”我考察郑注说“不装载櫜韔,兵器不收藏,表示应当报复”,所以陈氏沿袭它。临川王氏驳斥说:“礼,将要用恩义止息争斗,并且致力于修养自己而不责备别人。不装载櫜韔,如果按照郑义,那么礼也悖乱了。”我认为应当报复不应当报复,也要看用兵的道义如何。如果有名的军队,即使百战以报复君父的仇,洗雪国家的耻辱,也没有不可以的。所以鲁庄公忘记仇恨,《春秋》讥讽他。如果无名的军队,那么失败后想着报复,干戈相寻,逞愤虐民,君子所大大厌恶。再次使用尚且不可以,何况频繁作战呢?秦伯渡河焚舟,《春秋》斥责他。梁惠王想洗雪耻辱,孟子只教他施行仁政。所以方氏说“合乎道义就行动,不合乎道义就停止”。集说只说“表示再次使用”,在道义上不对。

有焚烧他祖先的房屋的,就哭三天,所以说“新宫火”,也哭三天。集说:先人的房屋,是宗庙。鲁成公三年,焚烧宣公的庙,神主刚进入,所以说“新宫”。《春秋》记载“二月甲子新宫灾”,哭三天。注说:记载它合乎礼。这里说“所以说”的,是指《春秋》的文字。

我考察这个注疏旧说,胡康侯传《春秋》就说:“先人的房屋,大概曾经在这里睡觉,在这里吃饭,家族在这里聚会,他居住处所笑语的地方,都可以想象得到。”事死如事生,所以有焚烧他的房屋就哭的礼仪。新宫将要安放神主,神主没有迁移而哭,在人情上,有什么理由?又说:“丹楹刻桷,都称桓公。”这里不举谥号,所以知道他没有迁移。不然,庙灾而哭,合乎礼是常事,《春秋》为什么要记载?考察这个,那么先人的房屋不是宗庙,而新宫灾哭三天,也不合乎礼了。不仅与公谷、

郑、孔异,亦与《檀弓》小有不同,更详之。

译郑玄与孔颖达的解释有所不同,也与《檀弓》略有差异,需要进一步详细考察。

邾娄考公之丧,徐君使容居来吊,含集说:“考公无解窃。”案郑注:“考公,隠公益之曽孙。考或为定。”顾宁人曰:“考公去春秋之世已逺,而曾昭公三十年,吴灭徐,徐子章羽奔楚,楚沈尹戌帅帅救徐,弗及,遂城夷,使徐子处之,是也。失国而为寓公,其尚能行王礼于邻国乎?”定公在鲁文、宣之时,作“定”为是。

天子崩,三日祝先服;五日官长服;七日国中男女服。三月天下服。集说防曰:「服,服杖也。」是防服之数,故呼杖为服。祝佐含敛,先病,故先杖也。故子亦三日而杖。官长病在祝后,故五日。国中男女服衰,衰三月而除。必待七日者,天子七日而殡,殡后嗣王成服,故民得成服也。三月天下服者,谓诸侯之大夫为王繐衰,既▯而除。近者亦不待三月,今据逺者为言耳。何以知其或杖服或衰服?案《丧大记》及《丧服四制》云云。然《四制》云:「七日授士杖。」此云五日士杖者,崔氏云:「此据朝廷之士,《四制》言邑宰之士也。」

窃案郑注槩言服不分杖与衰,孔防以上两服为杖服,下两服为衰服,一字二觧,首尾衡决,殊属可疑。虽曰丧人之冠带衣裳杖屦,通谓为之服,然乌知非周末之变礼与《丧大记》四制所闻各有不同乎?似宜阙疑也。

臣弑君,凡在官者,杀无赦;子弑父,凡在宫者,杀无赦。集说:在官者,诸臣也;在宫者,家人也。天下之恶,莫大于此者,是以人皆得以诛之。无赦之之理,帷父有此罪,则子不可讨之也。石梁王氏曰:注防本作「子弑父,凡在官者,杀无赦」为是。

窃案郑氏曰:“臣弑君子弑父,羣臣子孙皆得杀之,其罪无赦。”孔氏云:“郑此云子孙无问尊卑皆得杀之,则似父之弑祖,子得杀父。”然子之于父,天性也,父虽不孝于祖,子不可不孝于父也。今云“子者”,因孙而连言之,或容兄弟之子耳。除子以外,皆得杀其杀父之人。故异义云:“妻甲,夫乙,殴母甲,见乙殴母而杀乙。”《公羊》说:“甲为姑讨夫,犹武王为天讨纣。”郑驳之云:“乙虽不孝,且殴之耳,杀之大甚。凡在宫者未得杀之,杀之者士官也。”如郑此言,殴母妻不得杀之;若其杀母,妻得杀之。此集説所本也。山隂陆氏则谓:“凡在官者杀无赦。”谓同一官府之人亦坐焉尔。弑父放此。郑氏谓弑父者,凡在宫子孙皆得杀之,是父子兄弟相杀,终无已时也。吴氏则谓:“凡在官在宫”,谓被杀者之羣臣子孙,非谓行弑者之羣臣子孙也。当即时杀,无得缓诛逸贼,故曰无赦。宋万弑闵公,纵令出奔陈,君子以为宋无臣子也。陆农师谓:“同一官府之人亦坐弑君之罪。”果是逆贼之党,则自应杀之无赦;若不预弑谋,而一府一宫之人皆连坐刑,不亦滥乎?《春秋》诛乱贼之法,不闻有此。愚谓诸儒议论纷纭,皆因“凡在宫”句,似子亦可以杀弑祖之父,于情理有碍耳。若从防中所云“在宫”诸本,或为“在官”,则于文义顺矣。然朱子注《孟子·好辨》章云:“乱臣贼子,人人得而诛之,不必士师。”胡氏《春秋传》云:“楚子若以大义倡天下,执般于蔡,讨其弑父之罪,而在宫者无赦焉;讨其弑君之罪,而在官者无赦焉。”谋于蔡众,置君而去,虽古之征暴罪者,不越此矣。此皆从“在宫”之说。汪氏则曰:“谓讨其与弑君父之人,凡闻乎故者皆诛之而不赦,非谓在官在宫者尽诛之也。”

晋献文子成室集説。晋献旧书,谓晋君献之,谓贺也。然君有赐于臣,岂得言献?疑「献文」二字皆赵武諡,如贞惠文子之类。

窃案赵武諡文子,经传并无称献文子者,故先儒以献为贺,初无异觧。自卢陵胡氏疑谓晋君贺其成室为献之非,而以献文为赵武諡,于是集说本之,遂引贞惠文子为证。不知君之于臣,亦可曰献,故《周礼》有献玉,《仪礼》有献爵,君未尝不献臣,臣未尝不受君之献,岂可疑此而并増益文子之諡乎?

美哉,轮焉!美哉,奂焉!集说:「轮,轮囷,髙大也;奂,奂烂,众多也。」

窃案

译邾娄考公去世,徐君派容居前来吊唁。《集说》认为:“考公无解窃。”按郑玄注:“考公是隐公的曾孙。‘考’字或许应为‘定’。”顾炎武说:“考公距离春秋时代已经很远,而昭公三十年,吴国灭掉徐国,徐子章羽逃奔楚国,楚国沈尹戌率领军队救援徐国,未能赶上,于是修筑夷城,让徐子居住在那里,这是正确的。失去国家而成为寄居他国的诸侯,他还能够在邻国施行王礼吗?”定公在鲁文公、宣公时期,作“定”是正确的。

天子驾崩,三天后祝官先穿丧服;五天后官长穿丧服;七天后国内男女穿丧服。三个月后天下穿丧服。《集说》认为:“服,指执持丧杖。”这是丧服的等级,所以称丧杖为服。祝官辅助含殓,先受病痛,所以先执丧杖。所以太子也在三天后执丧杖。官长的病痛在祝官之后,所以五天。国内男女穿丧服,丧服三个月后除去。必须等到七天的原因,是天子七天后入殓,入殓后嗣王正式穿丧服,所以百姓得以正式穿丧服。三个月后天下穿丧服,是指诸侯的大夫为天子穿缌麻丧服,既葬后就除去。近处的人也不等到三个月,现在是根据远处的人而言。怎么知道有的执丧杖有的穿丧服?按《丧大记》及《丧服四制》所说。然而《四制》说:“七天后授予士丧杖。”这里说五天后士执丧杖,崔氏说:“这是指朝廷的士,《四制》说的是邑宰的士。”

我私下认为郑玄注概括地说服不分执杖与穿衰,孔颖达以上两种服为执杖服,下两种服为穿衰服,一个字有两种解释,首尾矛盾,实在可疑。虽然说丧人的冠带衣裳杖屦,通称为服,但怎么知道不是周末的变礼与《丧大记》《四制》所闻各有不同呢?似乎应该存疑。

臣子弑杀君主,凡在官府任职的人,杀无赦免;儿子弑杀父亲,凡在宫中的人,杀无赦免。《集说》:在官者,指众臣;在宫者,指家人。天下的罪恶,没有比这更大的,所以人人都可以诛杀他。无赦免的道理,只有父亲有此罪,则儿子不可以讨伐他。石梁王氏说:注疏本作“子弑父,凡在官者,杀无赦”是正确的。

我私下认为郑氏说:“臣弑君、子弑父,群臣子孙都可以杀他,其罪无赦免。”孔氏说:“郑氏这里说子孙不问尊卑都可以杀他,那么似乎父亲弑杀祖父,儿子可以杀父亲。”然而儿子对于父亲,是天性,父亲虽然不孝顺祖父,儿子不可以不孝顺父亲。现在说“子”,是因为孙而连言,或许容许兄弟的儿子。除了儿子以外,都可以杀其杀父之人。所以《异义》说:“妻甲,夫乙,殴打母亲甲,看见乙殴打母亲而杀乙。”《公羊传》说:“甲为婆婆讨伐丈夫,如同武王为天讨伐纣王。”郑氏驳斥说:“乙虽然不孝,而且殴打而已,杀他太过分了。凡在宫中的人未得杀他,杀他的是士官。”如郑氏所说,殴打母亲妻子不得杀他;如果杀母亲,妻子可以杀他。这是《集说》所本。山阴陆氏则认为:“凡在官者杀无赦。”指同一官府的人也要连坐。弑父同理。郑氏认为弑父者,凡在宫子孙都可以杀他,是父子兄弟相杀,终无休止的时候。吴氏则认为:“凡在官在宫”,指被杀者的群臣子孙,不是指行弑者的群臣子孙。应当即时杀,不得缓诛逸贼,所以叫无赦。宋万弑杀闵公,纵使出奔陈国,君子认为宋国没有臣子。陆农师说:“同一官府的人也要连坐弑君之罪。”如果是逆贼的同党,则自然应当杀无赦;如果不参与弑谋,而一府一宫的人都要连坐刑,不也太滥了吗?《春秋》诛杀乱贼的法度,没听说过这样。我认为诸儒议论纷纭,都因为“凡在宫”句,似乎儿子也可以杀弑祖的父亲,于情理有碍。如果从注疏中所云“在宫”诸本,或为“在官”,则文义顺了。然而朱子注《孟子·好辨》章说:“乱臣贼子,人人得而诛之,不必士师。”胡氏《春秋传》说:“楚子若以大义倡天下,在蔡国执般,讨其弑父之罪,而在宫者无赦;讨其弑君之罪,而在官者无赦。”在蔡国众人中谋划,安置君主后离去,即使是古代的征暴罪者,也不过如此。这都是从“在宫”之说。汪氏则说:“指讨伐其与弑君父之人,凡闻乎故者皆诛之而不赦,不是说在官在宫者尽诛之。”

晋献文子成室《集説》。晋献旧书,谓晋君献之,谓贺也。然而君有赐于臣,岂得言献?疑“献文”二字皆赵武谥,如贞惠文子之类。

我私下认为赵武谥文子,经传并无称献文子者,故先儒以献为贺,初无异解。自卢陵胡氏疑谓晋君贺其成室为献之非,而以献文为赵武谥,于是集说本之,遂引贞惠文子为证。不知君之于臣,亦可曰献,故《周礼》有献玉,《仪礼》有献爵,君未尝不献臣,臣未尝不受君之献,岂可疑此而并增益文子之谥乎?

美哉,轮焉!美哉,奂焉!《集说》:“轮,轮囷,高大也;奂,奂烂,众多也。”

我私下认为

此轮即广轮揜坎之轮,从之深为轮横之深为广。言轮足以该广,则此轮为室之深广也。集说谓轮囷髙大者非是。奂本亦作焕,与焕乎有文章之焕通,只谓室之华丽,亦不必言焕烂众多也。此皆本郑注而失之。

译这轮就是广轮掩坎的轮,顺着它深的是轮的横深,广的是广。说轮足以涵盖广,那么这轮就是室的深广。集解说轮囷高大者,这是不对的。奂本也作焕,与焕乎有文章的焕相通,只是说室的华丽,也不必说焕烂众多。这些都是依据郑注而失之。

是全要领,以从先大夫于九京也。集説:京,音原。

窃案郑注以晋卿大夫之▯地在九原京,葢字之误,当为原。孔防郑知京当为原者,案韩诗外传,晋赵武与叔向观于九原。又尔雅云:絶髙为京,广平曰原。京非▯之处,原是坟墓之所,故为原也。九原山在山西绛州西北二十里,晋大夫▯处。愚谓指其冢之髙曰京,指其地之平曰原。后人亦有择山地而▯者,如淮隂侯▯其母,行营髙敞地是也。似不得谓京非▯处,而必改其字以从韩诗也。

虽微晋而已,天下其孰能当之?集説:宋国虽以子罕得人心,可无晋忧而已。然天下亦孰能当之?甚言人心之足恃也。一说,微弱也。虽但弱晋之强,使不敢伐而已。然推此意,则民既悦服,必能亲其上,死其长,而举天下莫能当之矣。前说为是。

窃案集说,前条以微为无,后条以微为弱,而独取前説,愚以为皆非也。微当如注防训,非言虽非晋人,其谁以为可伐而与之敌者乎?孔子尝云:「仁不可为众,子罕盖亦一事之仁欤?」《诗》「微君之故,何为乎中露?」朱子亦训防为非。

原壤登木曰:「乆矣予之不托于音也。」歌曰:「貍首之斑然,执女手之卷然。」夫子为弗闻也者而过之。集説:冯氏曰:「母死而歌,恶有大于此者乎?宜絶而不絶,盖以平生之素,而事有出于一时之不意者,如此。」善乎朱子之言曰:「若要理防,不可但已,只得且休。」其有以深得圣人之处,其所难处者矣。刘氏曰:「如貍首之斑,言木文之华也。巻与拳同,如执女手之拳,言沐椁之滑腻也。」壤之废败礼法甚矣。

窃案周之末世文繁而伪,于是有妻死鼓盆而歌,自以为逹,如庄周者;友死临尸而歌,自以为礼,如子皮、琴张者;卿大夫死,倚其门而歌,自以为狂,如曾蒧者。要未有若原壤之母死,登木而歌者也。然夫子佯为不闻,未遽絶之者,夫子与原壤为故人,知其猖狂无礼乆矣。哀其母丧,而助之沐椁,吾尽吾诚,俾得终大事而已。时方匆遽,狂奴故态,勿与知可也。若平日夷俟,则有扣胫之责矣。此见圣人之处故人,经权各得其宜也。

赵文子与叔誉观乎九原。《集说》:叔誉,叔向也。

窃案叔向,字左传、国语俱无之。郑氏以叔誉为叔向者,盖《韩诗外传》赵文子与叔向观于九原之语而知之也。集说引韩为证。

叔仲皮学子栁。叔仲皮死,其妻鲁人也,衣衰而缪绖。叔仲衍以告,请繐衰而环绖,曰:“昔者吾丧姑姊妹,亦如斯,末吾禁也。”退使其妻繐衰而环绖。集说引防曰:“言叔仲皮教训其子子栁,而子栁犹不知礼。叔仲皮死,子柳妻虽是鲁钝妇人,犹知为舅着齐衰而首服缪绖。衍是皮之弟子,栁之叔见当时妇人好尚轻细,告子栁云:‘汝妻何以着非礼之服?’子栁见时皆如此,亦以为然,乃请于衍,令其妻身着繐衰,首服环绖。衍又答云:‘昔者吾丧姑姊妹,亦如此繐衰环绖,无人相禁止也。’子栁得衍此言,退使其妻着繐衰而环绖。

窃案郑孔以子栁为皮之子,以衍为皮之弟子。栁之叔以其妻为子栁之妻,以请繐衰而环绖,为子栁请于衍,以曰为衍之言,以退使其妻繐衰而环绖为子栁。从衍之言而使其妻如此,皆出于臆决,非有的然依据。愚谓以两其妻为子栁之妻是矣,其余云云未可尽以为信也。应是衍告于子栁,请柳之妻服时尚轻细之繐衰环绖,而曰:“昔者吾丧姑姊妹亦如斯,末吾禁也。”于是子栁得衍之言,退使其妻繐衰而环绖。如此解经颇觉径直,无许多问答之繁。由注防之所以多其问答者,以衍为子栁之叔尊,请于卑于礼有违耳。然考之注防,衍之为皮弟本无确证,安知非子栁之兄弟乎?

蚕则绩而蟹有匡,范则冠而蝉有緌。兄则死而子臯为之衰。集说:朱氏曰:「丝之绩者,必由乎匡之所盛,然蟹之有匡,非为蚕之绩也,为背而已。首之冠者,必资乎緌之所饰,然蝉之有緌,非为范之冠也,为啄而已。兄死者,必为之服衰,然成人之服衰,非为兄之死也,为子皐而已。」盖以上二

译保全身体发肤,以便跟随先父葬于九原。集说:京,读音同原。

我私下认为郑玄的注解说晋国卿大夫的墓地都在九原京,大概是“京”字写错了,应当是“原”。孔颖达知道郑玄认为“京”应当是“原”的原因,查考《韩诗外传》,晋国赵武与叔向在九原观览。又《尔雅》说:极高叫京,广阔平坦叫原。京不是埋葬的地方,原才是坟墓所在,所以应为原。九原山在山西绛州西北二十里,是晋国大夫埋葬的地方。我认为指着坟墓的高处叫京,指着地面的平坦叫原。后人也有选择山地埋葬的,比如淮阴侯埋葬他母亲,寻找高敞的地方就是如此。似乎不能说京不是埋葬的地方,而一定要改这个字来顺从《韩诗外传》。

即使没有晋国,天下谁又能抵挡得住呢?集说:宋国虽然因为子罕而得人心,可以没有晋国的忧患罢了。然而天下谁又能抵挡得住呢?极言人心足以依靠。另一种说法,微是微弱的意。虽然只是削弱晋国的强大,使它不敢征伐罢了。然而推究这个意思,百姓既然悦服,必定能亲近他们的上级,为他们的长官效死,从而举天下没有人能抵挡得住。前一种说法是对的。

我私下认为集说,前一条把微解释为无,后一条把微解释为弱,却只取前一种说法,我认为都不对。微应当像注疏所训释的那样,不是说不虽是晋国人,谁认为可以征伐而与他为敌呢?孔子曾说:“仁者不可被众人所左右,子罕大概也是行了一件事的仁吧?”《诗经》中“微君之故,何为乎中露?”朱子也把微训为非。

原壤爬树说:“很久我没有借助音乐了。”唱道:“貍首花纹斑斓,握着你的手拳曲着。”孔子装作没听见而走过。集说:冯氏说:“母亲死了却唱歌,还有比这更大的恶吗?应当断绝关系却没有断绝,大概是因为平素的交情,而事情出于一时不意,像这样。”朱子的话说得好:“如果要讲理,不能就这样算了,只得暂且作罢。”这确实深得圣人处理难以处理之处的道理。刘氏说:“像貍首的斑纹,是说木纹华美。卷与拳同,像握着你的手拳曲着,是说沐浴棺木的滑腻。”原壤废弃败坏礼法太严重了。

我私下认为周朝末世文饰繁多而虚伪,于是有妻子死了敲盆唱歌,自以为通达,像庄周那样;朋友死了对着尸体唱歌,自以为合乎礼,像子皮、琴张那样;卿大夫死了,倚着门唱歌,自以为狂放,像曾蒧那样。但都没有像原壤母亲死了,爬树唱歌这样的。然而孔子假装没听见,没有立刻断绝关系,是因为孔子与原壤是老朋友,知道他猖狂无礼很久了。哀悼他母亲的丧事,帮助他沐浴棺木,我尽我的诚意,让他能完成大事罢了。当时正匆忙,狂奴的老样子,不要与他计较是可以的。如果是平时傲慢等待,就有敲他小腿的责罚了。这体现圣人对待老朋友,原则与变通都各得其宜。

赵文子与叔誉在九原观览。《集说》:叔誉,就是叔向。

我私下认为叔向,字左传、国语都没有记载。郑氏把叔誉当作叔向,大概是根据《韩诗外传》赵文子与叔向在九原观览的话而知晓的。集说引用《韩诗外传》作为证据。

叔仲皮向子柳学习。叔仲皮死了,他的妻子是鲁国人,穿着粗麻丧服而系着缪绖。叔仲衍把这事告诉子柳,请求穿细麻丧服而系着环绖,说:“从前我丧姑姊妹,也是这样,没有人禁止我。”退下后让他的妻子穿细麻丧服而系着环绖。集说引用注疏说:“说叔仲皮教训他的儿子子柳,而子柳还不知道礼。叔仲皮死了,子柳的妻子虽然是鲁钝妇人,还知道为公公穿齐衰而头服缪绖。衍是皮的弟子,柳的叔父,见当时妇人喜好轻细,告诉子柳说:‘你妻子为什么穿不合礼的服饰?’子柳见当时都这样,也认为是这样,于是向衍请求,让他的妻子身穿细麻丧服,头服环绖。衍又回答说:‘从前我丧姑姊妹,也这样穿细麻丧服系环绖,没有人相禁止。’子柳得到衍这话,退下让他的妻子穿细麻丧服系环绖。”

我私下认为郑玄、孔颖达把子柳当作皮的儿子,把衍当作皮的弟子。柳的叔父把他的妻子当作子柳的妻子,把请求穿细麻丧服系环绖,当作子柳向衍请求,把“曰”当作衍的话,把退下让他的妻子穿细麻丧服系环绖当作子柳。听从衍的话而让他的妻子这样,都是出于主观臆断,没有确实的依据。我认为把两人的妻子当作子柳的妻子是对的,其余云云不能完全相信。应当是衍告诉子柳,请求柳的妻子穿当时尚轻细的细麻丧服环绖,而说:“从前我丧姑姊妹也这样,没有人禁止我。”于是子柳得到衍的话,退下让他的妻子穿细麻丧服系环绖。这样解释经文颇觉直接,没有那么多问答的繁琐。注疏之所以多其问答,是因为把衍当作子柳的叔父长辈,向晚辈请求于礼有违。然而考察注疏,衍是皮的弟弟本无确证,怎么知道不是子柳的兄弟呢?

蚕吐丝而蟹有匡,范蠡戴冠而蝉有緌。兄长死了而子臯为他穿丧服。集说:朱氏说:“丝能绩,必定依靠匡来盛放,然而蟹有匡,不是为了蚕绩,是为了背而已。头戴冠,必定依靠緌来装饰,然而蝉有緌,不是为了范蠡戴冠,是为了啄而已。兄长死了,必定为他穿丧服,然而成人穿丧服,不是为了兄长死,是为了子臯而已。”大概以上二

句喻下句也。

窃案此说,大防若此,而语气似犹未肖。盖丝绩必须匡,乃蚕无之,而蟹之匡似为蚕设。首冠必资緌,乃范无之,而蝉之緌似为范设。兄死必服衰,乃成人不为兄服,畏子臯而后制服,似子皐为之衰。衰无系于成人,亦如蟹匡、蝉緌各不闗于蚕、范也。

译“句”是比喻下句的。

我私下考察这种说法,大致轮廓如此,但语气似乎还不太贴切。

因为丝织品必须依靠筘(匡),然而蚕本身并没有筘,而螃蟹的匡却像是为蚕设置的。

头冠必须依靠缨(緌),然而范氏没有缨,而蝉的缨却像是为范氏设置的。

兄长去世必须穿丧服(衰),然而成人不为兄长服丧,畏惧子臯之后才穿丧服,这似乎是因为子臯而穿的丧服。

丧服与成人没有关联,也就像螃蟹的匡、蝉的缨各自与蚕、范氏没有关联一样。

乐正子春之母死,五日而不食,曰:“吾悔之!自吾母而不得吾情,吾恶乎用其情?”集说:子春,曽子弟子。矫为过制之礼而不用其实,其于母则他无所用其实情矣,此所以悔也。

窃案子春下堂,伤足,以亏遗体为忧,至于数月不出,其诚孝有过人者,今乃谓以勉强过礼为非,实情因而自悔,窃恐未然。黄氏云:礼制虽云三日,而曾参丧亲不食七日,故子春心慕师道,执亲之丧五日而后食,既而告人曰:“吾悔之。”云:“吾母之丧不能及于七日,是不得尽吾哀痛之情,以报其罔极之恩,更于何处尽用我哀痛之情欤?”乃悔不及七日之谓也,可谓得子春之意矣。

  穆公召县子而问然集说无解

窃案郑氏曰:“然之言焉也。”山隂陆氏曰:“问然,问其所以然。”集说无解,未知孰是。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七

  钦定四库全书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八

  头等侍卫纳喇性徳撰

  王制

其有中士下士者,数各居其上之三分。集説:郑氏曰:“谓其为介若特行,而并防也。居,犹当也。”此据大国而言,大国之士为上,次国之士为中,小国之士为下。士之数,国皆二十七人,各三分之上九、中九、下九。防曰:“今大国之士既定在朝。防若其有中国之士、小国之士者,其行位之数各居其上国三分之二。谓次国以大国为上,而次国上九当大国中九,次国中九当大国下九,是各当其大国三分之二。小国以次国为上,小国上九当次国中九,小国中九当次国下九,亦是居上三分之二。也是各居上之三分。”

窃案此节次于下,当其下大夫之下,故郑氏通解为并防之序,且谓大国之士为上,次国之士为中,小国之士为下,而数各居其上之三分一,句说甚难通。惟吴临川移此节于上士二十七人之下,而取方、陆、胡三家之说者近是。盖其上之上指上士而言,二十七人者上士之数,若二分其数则为五十四人,三分其数则为八十一人也。今列三说于后:严陵方氏曰:“言三等之国,止曰上士二十七人,则知中下之士诸侯之国或有或亡矣,故以其有言之,其有者一,有一亡之辞也。三分者,三分而等之也。上士二十七人,中下之士与之为三分焉,则合焉而八十一矣,故曰‘数各居其上之三分’,犹言各与上为三分也。”山隂陆氏曰:“后言上士二十七人,而未有中士、下士之数,故言之如此。三分读如去声,谓上士二十七人,则中士、下士合八十一人。”庐陵胡氏曰:“前云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诸侯之国自有上、中、下三等之士也。郑以大国士为上士,次国士为中士,小国士为下士,误矣。”又案下文“上士二十七人”节集说取冯氏说云:“士亦有上、中、下,而独言上士者,对府史而言也。其实士又有上、中、下之异,既已得之,而此又取郑氏‘上国之士为上,次国之士为中,小国之士为下’云云,不免自矛盾矣。”

天子百里之内以共官,千里之内以为御。集说:共官,谓供给王朝百官府文书之具,泛用之需;御,谓凡天子之服用,盖皆取之租税也。方氏曰:以百里所出之少,资百官之所共,疑若不足,然卑者所称不为不足;以千里所出之多,为一人之御,疑若有余,然尊者所称不为有余。且以其近者与人,则欲其易给而无劳;以其逺者奉已,则欲其难致而有节。百里之内,非不以为御也,要之以共官为主耳;千里之内,非不共官也,要之以为御为主耳。

窃案集说之云,夲之注防。然百里之税,似不足供百官之求;而千里共御,则疑其过厚。是以诸儒之说,多有不同。马氏谓官所用轻,故以近地所出给之;天子所用重,故以逺地所出给之。山隂陆氏谓百里之内共官,若《禹贡》百里赋纳总;千里之内以为御,若《禹贡》四百里粟,五百里米,所纳精者少,粗者多。是皆与方氏尊卑之说相近,然于节财用、谨制度之义,未为深合。长乐刘氏又创为之说曰:“官谓王国所禄士夫夫也,御谓王之卿掌其政教,以御天下之诸侯者也。

译乐正子春的母亲去世,他五天不吃东西,说:“我后悔啊!自从我的母亲去世,我无法表达我的真情,我又到哪里去运用我的真情呢?”集说:子春,是曾子的弟子。他矫饰过度,实行超过礼制的丧礼而不使用真情实感,他对母亲如此,对其他事情也就无处使用他的真情实感了,这就是他后悔的原因。

我私下认为,子春下堂时伤了脚,因为担心损伤父母留下的身体而忧虑,以至于几个月不出门,他的真诚和孝道超过了常人,现在却说勉强超过礼制是错误的,真情因此自我后悔,我私下担心这种说法未必正确。黄氏说:礼制虽然说是三天,但曾参为亲人守丧不吃东西七天,所以子春心中仰慕老师的道义,为亲人守丧五天之后才吃东西,然后告诉别人说:“我后悔啊。”说:“我为母亲守丧没能达到七天,这是不能尽我哀痛之情,来报答她无穷无尽的恩情,还能在哪里尽用我哀痛之情呢?”这是后悔没能达到七天的意思,可以说理解了子春的心意。

鲁穆公召见县子询问“然”的含义,集说没有解释。

我私下认为郑氏说:“‘然’的意思是‘焉’。”山阴陆氏说:“问然,是问它之所以然的原因。”集说没有解释,不知道哪种说法正确。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七

钦定四库全书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八

头等侍卫纳喇性德撰

《王制》

其中有中士、下士的,人数各自占其上一级的三分之二。集说:郑氏说:“是说他们作为副使或单独出行,并且并列随行。居,相当于‘当’。”这是依据大国来说的,大国的士为上士,次国的士为中士,小国的士为下士。士的人数,各国都是二十七人,各自分为上九、中九、下九。孔颖达说:“现在大国的士已经确定在朝廷。如果其中有次国的士、小国的士,他们的行位人数各自占其上国(大国)的三分之二。意思是次国以大国的士为上,而次国的上九相当于大国的中九,次国的中九相当于大国的下九,这是各自相当于大国士的三分之二。小国以次国的士为上,小国的上九相当于次国的中九,小国的中九相当于次国的下九,这也是占上级的三分之二。也就是各自占上级的三分之二。”

我私下认为这一节排在下面,处于下大夫之下,所以郑氏通解为并列随行的次序,并且说大国的士为上士,次国的士为中士,小国的士为下士,而人数各自占其上一级的三分之二,这一句很难讲通。只有吴临川将这一节移到上士二十七人之下,并采纳方氏、陆氏、胡氏三家的说法,比较接近正确。大概这里的“其上之上”是指上士而言,二十七人是上士的数量,如果将其数量分为两份则是五十四人,分为三份则是八十一人。现在列出三种说法在后面:严陵方氏说:“说三等国家,只说上士二十七人,就知道中士、下士在诸侯国中有的有,有的没有,所以用‘有’来说,‘有’意味着‘有一亡’的说法。三分,是分为三等。上士二十七人,中士、下士与之合为三等,那么合起来就是八十一人,所以说‘人数各自占其上一级的三分之二’,就像说各自与上士合为三等一样。”山阴陆氏说:“后面说上士二十七人,而没有中士、下士的人数,所以这样说。‘三分’读作去声,意思是上士二十七人,那么中士、下士合起来八十一人。”庐陵胡氏说:“前面说中士是下士的两倍,上士是中士的两倍,诸侯国自然有上、中、下三等士。郑氏以大国的士为上士,次国的士为中士,小国的士为下士,是错误的。”又考察下文“上士二十七人”一节,集说采纳冯氏的说法说:“士也有上、中、下,而只说上士,是相对于府史而言的。其实士又有上、中、下的区别,既然已经知道了,这里又采纳郑氏‘大国的士为上,次国的士为中,小国的士为下’的说法,不免自相矛盾。”

天子百里之内用来供给官府,千里之内用来供给天子御用。集说:共官,是说供给王朝百官府的文书用具,以及泛用的需求;御,是说凡是天子的服用,大概都取自租税。方氏说:用百里所出的少量物资,资助百官的共同需求,似乎不足,但卑下者所称呼的不为不足;用千里所出的大量物资,作为一人的御用,似乎有余,但尊贵者所称呼的不为有余。而且用近处的供给别人,是希望容易供给而不劳累;用远处的供奉自己,是希望难以得到而有节制。百里之内,不是不用于御用,主要是用于供给官府;千里之内,不是不供给官府,主要是用于御用。

我私下认为集说的说法,本源于注疏。然而百里的税收,似乎不足以供给百官的需求;而千里供给御用,则怀疑过于优厚。所以诸儒的说法,大多不同。马氏认为官府所用较轻,所以用近地所出供给;天子所用较重,所以用远地所出供给。山阴陆氏认为百里之内供给官府,如同《禹贡》百里赋纳总;千里之内供给御用,如同《禹贡》四百里粟,五百里米,所纳精细的少,粗糙的多。这些都与方氏尊卑的说法相近,然而对于节约财用、谨慎制度的意义,并未深深契合。长乐刘氏又创立了一种说法说:“官是指王国所俸禄的士大夫,御是指王的卿掌管政教,以驾驭天下的诸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