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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陈氏礼记集说补正二十三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二十四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152–157 段

可槩以吉凶异道不相于论也。服丧自期以下,诸侯絶不服,而同为诸侯者不降。天子诸侯既然,则大夫之异于士庶可知矣。故大夫为其父母兄弟之未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盖生者贵而死者贱,则其服从死者嫌若临之故也。士为其父母兄弟之为大夫者丧,服如士服。盖生者贱而死者贵,则其服从生者嫌若僭之故也。士之子为大夫,则其父母弗能主,使其子主之。盖封赠之典起于后世,古者父贵可以及子,而子贵不可以加父。故大夫之子得用大夫之礼,而大夫之父不得用大夫之礼也。昔齐晏桓子卒,晏婴麤衰斩苴绖带,杖菅屦,食粥居倚庐,寝苫枕草。其老曰:「非大夫之礼也。」曰:「唯卿为大夫。」此平仲之谦也,言已非大夫,故为父服士服尔。据此见周家丧服,大夫士必有异制矣。其以精麤为辨与?凡此皆贵贵之礼与亲亲贤贤并行者也。集说引石梁王氏说驳之,似矣。然记者所云,恐不为无说也。

译可以一概用吉凶之道不同、不相混杂的理论来论述吗?服丧从期年以下,诸侯完全不穿丧服,而同为诸侯的不降等。天子诸侯既然如此,那么大夫与士、庶人的不同就可以知道了。所以大夫为那些没有做大夫的父母兄弟服丧,按照士的丧服来服。大概是因为活着的人尊贵而死去的人卑贱,那么其丧服从死者,有嫌弃像临丧一样的缘故。士为那些做了大夫的父母兄弟服丧,按照士的丧服来服。大概是因为活着的人卑贱而死去的人尊贵,那么其丧服从活着的人,有嫌弃像僭越一样的缘故。士的儿子做了大夫,那么他的父母不能主持丧事,让他的儿子来主持。大概是因为封赠的制度兴起于后世,古代父亲尊贵可以惠及儿子,而儿子尊贵不可以加给父亲。所以大夫的儿子可以使用大夫的礼仪,而大夫的父亲不能使用大夫的礼仪。从前齐国的晏桓子去世,晏婴穿着粗麻布丧服,系着苴绖带,拄着竹杖,穿着菅草鞋,喝粥住在倚庐里,睡在草垫上枕着草。他的老臣说:“这不是大夫的礼仪。”晏婴说:“只有卿才是大夫。”这是晏平仲的谦辞,说自己不是大夫,所以为父亲服士的丧服罢了。据此可见周朝的丧服制度,大夫和士一定有区别。这是以精细和粗糙来区分吗?所有这些,都是尊重贵者的礼仪与亲近亲人、尊重贤者并行不悖的。《集说》引用石梁王氏的说法来驳斥,似乎有道理。然而记录者所说的,恐怕也不是没有根据的。

大夫之丧,大宗人相,小宗人命▯集説:大宗人、小宗人即大宗伯、小宗伯也,相佐助礼仪也。又引刘氏曰:大宗人或是都宗人,小宗人或是家宗人,掌都家之礼者。窃案:大夫之丧而相者,大宗伯命龟者,小宗伯未免失之过,故刘氏有都宗人、家宗人之说。然考之《周官》宗伯、肆师云:凡卿大夫之丧,相其礼,则大小二宗并是其君之职,来为丧事,而非都家宗人也。故应氏曰:君臣一家也,君之丧,百官庀其职;大夫之丧,家臣庀其役,其广狭不同矣。君则防其私,而以国有司助之,其凡役则司徒供之,《少仪》听役于司徒是也。其赞相则大小二宗与卜人同之,《宗伯》、《肆师》相礼是也。大小宗与卜人皆春官,而丧事同赞相之,盖君丧之用大宰、大宗、大祝,若《曽子问》所记是也,而亦以赞大夫之丧,其待之厚矣。夫臣子之丧,其力有不能尽具者,皆仰之于公,又俾有司赞其事,所谓体羣臣者,此类是也。

君薨,太子号称子,待犹君也。集説:「待犹君者,谓与诸侯并列,供待之礼,犹如正君也。」

窃案待如《论语》以季孟之间待之之待,非供待之谓也。郑注《春秋》葵邱之防,宋襄公称子而与诸侯序,是也。

有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集説:以此大功之麻绖易去练服之葛绖也。

窃案三年之丧,至练时,首绖已除,故特云练冠。然要绖亦除,故郑氏云:“练冠易麻,互言之也。”孔氏亦云:“麻谓绖带,大功言绖,明三年练亦有绖带。三年练云冠,明大功亦有冠。”是大功冠与绖带易三年冠及绖带,故云互言之。集说少此一义。

凡王兄弟之丧,虽疏亦虞之。集説:小功缌麻,疏服之兄弟也。彼无亲者,主之而已。主其丧,则当为之毕虞祔之祭。

窃案《小记》云:“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郑注云:“小功缌麻,为之练祭可也。”与此不同者,孔氏曰:“彼承大功有三年者,此则缌小功有三年者,故至小祥同于三年,故主虞祔也。”今此言疏者亦虞,但虞者谓无服者,朋友相为亦虞祔也。集说未能详尽。

缌冠缲缨集説:缌服之缕,其粗细与朝服十五升之布同,而缕数则半之。治其缕,不治其布。冠与衰同,是此布也。但为缨之布,则加以▯澡治之耳。故曰缌冠缲缨。缲读为澡。

窃案此注疏说也,山阴陆氏云:「缲读如蚕缲之缲,缲缨散丝缨也。」即言丝嫌不散,据此则不烦改字而自通。

朝服十五升,集説:朝服一千二百缕,终幅。

窃案先儒以八十缕为升,十五升则一千二百缕也。然《周书》云:「成王会墠,上天子朝服八十物;唐叔、荀叔、周公、太公望朝服七十物;唐公、虞公、殷公、夏公朝服五十物。」物缕也。升之精粗不同者,郑氏谓八十缕为升,举其精者也。

诸侯相禭以后,路与冕服,先路与褎衣,不以禭。集説:相禭不可用已之正车服者,以彼不用之以为正也。窃案《春秋传》:“车马曰赗,衣被曰禭。”此冕服、后路宜兼言赗禭,而但言相禭者,包赗在其中也。

遣车视牢具,疏布輤,四面有章,置于四隅。载粻,有子曰:“非礼也。丧奠脯醢而已。”集説:视牢具者,天子太牢,包九个,则遣车九乘;诸侯太牢,包七个,则七乘;大夫亦太牢,包五个,则五乘;天子之上士三命,少牢,包三个,则三乘也。诸侯之士无遣车。遣车之上,以麤布为輤,輤,盖也。四面有物,以鄣蔽之。章与鄣同。四隅,椁之四角也。粻,米粮也。遣奠之馔无黍稷,故有子以载粻为非礼。牲体则脯醢之义也。

窃案有子之意,言常时丧奠只用脯醢而已者,盖以死者不食粮也,故遣奠亦只用牲体而不用黍稷。牲体与常时脯醢之义同,皆是用肉耳。集说取注疏不甚分明。又案既夕士礼,藏筲有黍稷麦者,遣奠之外别有之,非载粻也。

委武,▯缟而后蕤。集説:「委武,皆冠之下卷。秦人呼卷为委,齐人呼卷为武。▯,▯冠也;缟,缟冠也。▯、缟二冠既别,有冠卷则必有蕤。」

窃案

译大夫的丧事,由大宗人主持礼仪,小宗人传达命令。集説:大宗人、小宗人即大宗伯、小宗伯,相是佐助礼仪的意思。又引用刘氏说:大宗人或许是都宗人,小宗人或许是家宗人,是掌管都城和家族礼仪的人。我私下认为:大夫的丧事由大宗人主持,大宗伯命令占卜,小宗伯未免过于隆重,所以刘氏有都宗人、家宗人之说。然而考察《周官》中宗伯、肆师的记载说:凡是卿大夫的丧事,由他们主持礼仪,那么大小二宗都是国君的属官,前来办理丧事,而不是都宗人、家宗人。所以应氏说:君臣如同一家人,国君的丧事,百官各司其职;大夫的丧事,家臣各司其役,范围有广狭不同。国君则防止私情,而以国家官吏协助,一般的劳役由司徒供给,《少仪》中“听役于司徒”就是此意。至于赞礼辅助则由大小二宗与卜人共同承担,《宗伯》、《肆师》主持礼仪就是此意。大小二宗与卜人都属于春官,而在丧事中共同赞礼辅助,大概国君丧事使用大宰、大宗、大祝,如《曾子问》所记载的那样,而他们也用来赞礼大夫的丧事,对待他们很优厚。臣子的丧事,其力量不能全部具备的,都仰赖于公家,又让官吏赞礼其事,所谓体恤群臣,这类情况就是如此。

国君去世,太子号称“子”,待遇如同国君。集説:“待犹君者,谓与诸侯并列,供待之礼,犹如正君也。”

我私下认为“待”如《论语》中“以季孟之间待之”的“待”,不是供给侍奉的意思。郑玄注《春秋》葵丘之防,宋襄公称“子”而与诸侯排序,就是此意。

如果有三年丧的练冠,就用大功的麻绖替换它。集説:用这大功的麻绖替换掉练服的葛绖。

我私下认为:三年丧,到了练祭时,头绖已经除去,所以特称练冠。然而腰绖也除去,所以郑氏说:“练冠易麻,是互文见义。”孔氏也说:“麻指绖带,大功言绖,说明三年练祭也有绖带。三年练言冠,说明大功也有冠。”是大功的冠与绖带替换三年的冠及绖带,所以说互文见义。集説缺少这一层意思。

凡是王兄弟的丧事,即使关系疏远也举行虞祭。集説:小功、缌麻,是关系疏远的兄弟。那些没有亲近亲属的,由他做主即可。做丧事的主持人,就应当为他完成虞祭和祔祭。

我私下认为《小记》说:“大功服者,如果主人有三年丧,就必定为他举行两次祭祀。”郑注说:“小功、缌麻,为他举行练祭就可以了。”这与此处不同,孔氏说:“那是承接大功有三年丧的情况,这里是缌麻、小功有三年丧的情况,所以到小祥时等同于三年丧,所以主持虞祔祭。”现在这里说关系疏远的也举行虞祭,但虞祭是指无服者,朋友之间互相也为对方举行虞祔祭。集説未能详尽。

缌冠的缨带经过煮练。集説:缌服的丝缕,其粗细与朝服十五升的布相同,而缕数则减半。处理其丝缕,不处理其布料。冠与衰相同,是用这种布做的。但做缨带的布,则加以煮练处理。所以说缌冠缲缨。缲读为澡。

我私下认为这是注疏的说法,山阴陆氏说:“缲读如蚕缲之缲,缲缨即散丝缨。”即说丝嫌不散,据此则不必改字而自然通顺。

朝服十五升。集説:朝服一千二百缕,贯穿整幅。

我私下认为先儒以八十缕为一升,十五升则是一千二百缕。然而《周书》说:“成王会盟于墠,上天子朝服八十物;唐叔、荀叔、周公、太公望朝服七十物;唐公、虞公、殷公、夏公朝服五十物。”物即缕。升的精粗不同,郑氏说八十缕为一升,是举其精者而言。

诸侯互相赠送助丧物品时,后路车和冕服,先路车和褎衣,不用于赠送。集説:互相赠送助丧物品不可用自己的正车正服,因为对方不用它作为正服。我私下认为《春秋传》说:“车马叫赗,衣被叫禭。”这冕服、后路车应当兼言赗和禭,而只说相禭,是把赗包含在其中了。

遣车的数量看祭品的规格,用粗布做车盖,四面有遮蔽物,放在椁的四个角上。装载粮食,有子说:“不符合礼制。丧奠只用干肉和肉酱罢了。”集説:视牢具者,天子用太牢,包裹九个,则遣车九乘;诸侯用太牢,包裹七个,则七乘;大夫也用太牢,包裹五个,则五乘;天子之上士三命,用少牢,包裹三个,则三乘。诸侯之士没有遣车。遣车之上,用粗布做车盖,輤即盖。四面有物,用来遮蔽。章与鄣同。四隅,即椁的四个角。粻,即米粮。遣奠的祭品没有黍稷,所以有子认为装载粮食不符合礼制。牲体则是脯醢的意思。

我私下认为有子的意思,是说平常丧奠只用脯醢罢了,大概是因为死者不吃粮食,所以遣奠也只用牲体而不用黍稷。牲体与平常的脯醢意思相同,都是用肉。集説取注疏的说法不甚分明。又考察既夕士礼,藏筲中有黍稷麦的,是在遣奠之外另有的,不是装载粮食。

委武,〇缟而后蕤。集説:“委武,都是冠的下卷。秦人呼卷为委,齐人呼卷为武。〇,〇冠也;缟,缟冠也。〇、缟二冠既别,有冠卷则必有蕤。”

我私下认为

委者,委貌也。委貌有▯有素。▯端之冠,则▯委貌;其武则缟。素端之冠,则素委貌;其武则▯。此记所谓“▯盖缟冠,▯武”所谓“缟盖▯冠,缟武”也。如是而后蕤以饰之,故曰“委武▯缟,而后蕤”。集说从郑氏,以委武皆为冠卷,非是。故采山阴陆氏说补焉。

译“委”指的是委貌冠。委貌冠有玄色和素色两种。玄色端布的冠,就是玄色的委貌冠;它的冠卷则是白色的。素色端布的冠,就是素色的委貌冠;它的冠卷则是玄色的。这就是《礼记》中所说的“玄盖缟冠,玄武”以及“缟盖玄冠,缟武”的意思。像这样之后,再用蕤来装饰它,所以说“委武玄缟,而后蕤”。《集说》跟随郑玄的观点,认为“委”和“武”都是指冠卷,这是不对的。因此采纳山阴陆氏的说法加以补充。

瓮甒筲衡实见间而后折入集説。瓮甒皆瓦器,瓮盛醯醢,甒盛醴酒。筲,竹器以盛黍稷。衡,读为桁,以木为之所以庋举瓮甒之属也。见,棺衣也。言此瓮甒筲衡实于见之外椁之内而后折入者,折形如牀而无足,木为之,直者三,横者五。窆事毕而后加之圹上,以承抗席也。窃案此皆注疏语,本无可疑,但以见为棺衣而不详为引证,读者终未易晓。案《既夕礼》乃窆藏器于旁,加见注云:“器用器役器也,加见者,器在见内也。”又云:“藏苞筲于旁,注云:在见外也。”则见内是用器役器,见外是明器也。此是士礼,大夫则有人器、明器也。陆氏徳明曰:“见,棺衣也。”贾氏曰:“见,棺饰也。”饰则帷荒以帷荒加于柩棺,柩不复见,唯见此帷荒,故名帷荒为见。其言颇着明。又案山阴陆氏曰:“衡读如字,其桁之横者也。”以实见闲,非止此四物,以此四物该之。

小敛、大敛、啓,皆辩拜。集説:礼当大敛、小敛及啓攅之时,君来吊,则辍事而出拜之。若它賔客至,则不辍事,待事毕,乃即堂下之位而徧拜之。故特举此三节言之。若士于大夫当事而大夫至,则亦出拜之也。

窃案应氏曰:小敛以袭其形,大敛以韬于棺,啓殡以载其柩,皆丧事之变节,而切于死者之身也。生者之痛,莫此为甚。賔亦于是拜死者,吊生者,故主人皆徧拜以谢之,而致其哀也。呉草庐曰:应氏谓賔亦于是拜死者,古无是礼也。玉岩黄氏云:案吴氏所辩,是古今礼一大变易处,何也?《仪礼》丧礼:吊者入,升自西阶,东面,主人进中庭,吊者致命曰:「君闻子之丧,使某如何不淑。」主人哭拜稽颡成踊。賔出,主人拜送于门外。及后凡禭赙仪,皆大略放此。又《礼记》此篇后章,诸侯禭亦放此。由此观之,古人吊賔之礼,于生者只有慰问之辞,于死者只有燧赗之物及哭踊冯尸之节而已,并无拜祭于死者之礼。至于主人拜賔以谢其恩,礼拜送以重其来辱,亦惟自尽而已。賔皆无答拜之文,此古礼之精意也。盖知生者吊,知死者伤,吊賔之情,于是为至。主人拜谢,理所宜然。丧事倥偬,各欲自尽而已,此何时耶?而可交拜欵曲以成礼耶?故凡非吊丧,无不答拜者,独丧拜不答,意在斯也。此古礼之至也。后世之礼一变,大与古人相背。故杨氏复曰:今世俗吊賔来见几筵哭拜,主人亦拜,谓代亡者答拜,非礼也。既而賔吊主人,又相与交拜,亦非礼也。此古今礼之大槩不同如此。应氏乃谓賔于是三者拜死者,于礼果何据而云然耶?

公七踊,大夫五踊,妇人居闲,士三踊,妇人皆居闲。集説:国君五日而殡,自死至大敛,凡七次踊者:始死一也,明日袭二也,袭之明日之朝三也,又明日之朝四也,其日既小敛五也,小敛明日之朝六也,明日大敛时七也。大夫三日而殡,凡五次踊者:始死一也,明日袭之朝二也,明日之朝及小敛四也,小敛之明日大敛五也。士二日而殡,凡三次踊者:始死一也,小敛时二也,大敛时三也。凡踊,男子先踊,踊毕而妇人乃踊;妇人踊毕,賔乃踊。是妇人居主人与賔之中间,故云居闲也。然记者固云「动尸举柩哭踊无数」,而此乃有三、五、七之限者,此以礼经之常节言,彼以哀心之泛感言也。又所谓无数者,不以每踊三跳为三踊之限也。

窃案集说皆用注疏语。山阴陆氏云:「公五日而殡,踊七日;大夫三日而殡,踊五日。其始死之日踊,既殡之后一日犹踊。若士三日而殡,踊三日,则其既殡之后一日不踊。与三、五、七然后有闲。士三踊,妇人居闲,言皆三无又闲,故也。然则妇人居闲,若公七踊,其二日甲一踊,又二日乙一踊,又二日甲一踊。大夫放此。」

商祝铺席,乃敛集説:商祝习知殷礼者,専主敛事。窃案《周礼》大祝之职,大丧賛敛;丧祝,卿大夫之丧掌敛;士丧礼,商祝主敛。《丧大记》君将大敛,商祝铺绞紟衾衣。则商祝固与大祝、丧祝皆主敛事矣。但以商祝为习知殷礼者,殷礼非时王之制,何必用习知前代

译瓮、甒、筲、衡,这些器物放置在棺衣与外椁之间,然后折入集说。瓮和甒都是瓦器,瓮用来盛放醋和肉酱,甒用来盛放甜酒。筲是竹器,用来盛放黍稷。衡,读作桁,是用木头做的架子,用来搁置瓮、甒之类的器物。见,是棺衣。意思是说,这些瓮、甒、筲、衡放置在棺衣之外、外椁之内,然后折入。所谓折入,是指形状像床但没有腿,用木头制成,直木三根,横木五根。下葬完毕后,将其放置在墓穴上,用来承托抗席。我私下认为,这些都是注疏中的话,本来没有什么可疑的,只是把“见”解释为棺衣却没有详细引证,读者终究不容易明白。查考《既夕礼》:“下葬时把器物藏在旁边,加上棺衣。”注解说:“器物是用器和役器,加上棺衣,是说器物在棺衣里面。”又说:“把苞和筲藏在旁边。”注解说:“在棺衣外面。”那么,棺衣里面是用器和役器,棺衣外面是明器。这是士的礼仪,大夫则有入器和明器。陆德明说:“见,是棺衣。”贾公彦说:“见,是棺饰。”所谓饰,是指帷和荒,把帷荒加在柩棺上,柩棺就不再被看见,只看见这帷荒,所以把帷荒称为见。这话颇为显明。又查考山阴陆氏说:“衡按本字读,是桁的横木。”用来充实棺衣之间的空隙,不止这四样东西,用这四样东西来概括。

小敛、大敛、启殡,都遍拜宾客。集说:按照礼制,在大敛、小敛以及启殡的时候,国君来吊唁,就停止丧事出去拜见。如果是其他宾客到来,就不停止丧事,等到丧事完毕,才到堂下的位置遍拜宾客。所以特别列举这三个阶段来说明。如果是士在大夫主持丧事时大夫到来,也应当出去拜见。

我私下认为,应氏说:小敛是为了包裹死者的形体,大敛是为了把死者装入棺中,启殡是为了抬运柩车,这都是丧事的重大变化,而且与死者的身体密切相关。生者的悲痛,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宾客也在这时拜祭死者,慰问生者,所以主人都遍拜以答谢他们,并表达哀痛之情。吴草庐说:应氏认为宾客在这时拜祭死者,古代没有这种礼仪。玉岩黄氏说:查考吴氏所辩驳的,是古今礼仪的一大变化之处,为什么呢?《仪礼》中的丧礼:吊唁者进入,从西阶登上,面向东,主人走到中庭,吊唁者传达慰问的话说:“听说您有丧事,派我来慰问,为何如此不幸。”主人哭泣、拜稽颡、成踊。宾客退出,主人在门外拜送。后来凡是赠送衣衾财物的礼仪,大体都仿照这个。又《礼记》本篇后面的章节,诸侯赠送衣衾也仿照这个。由此看来,古代宾客吊唁的礼仪,对于生者只有慰问的话,对于死者只有赠送财物以及哭踊抚尸的礼节而已,并没有拜祭死者的礼仪。至于主人拜谢宾客以感谢他们的恩惠,礼拜送以重视他们的屈尊前来,也只是尽自己的心意罢了。宾客都没有回拜的记载,这是古礼的精义所在。大概知道生者需要慰问,死者需要哀伤,吊唁者的情意,在这里最为深厚。主人拜谢,理所应当。丧事匆忙,各自都想尽自己的心意罢了,这时候怎么能互相拜谢客套以完成礼仪呢?所以凡是非吊丧的情况,没有不回拜的,唯独丧礼拜谢不回拜,用意就在这里。这是古礼的极致。后世的礼仪发生了一次变化,与古人大大相悖。所以杨氏又说:现在世俗的吊唁宾客来拜祭几筵哭拜,主人也拜,说是代替亡者回拜,这不是礼。接着宾客吊唁主人,又互相拜谢,也不是礼。古今礼仪的大致不同就是这样。应氏却说宾客在这三种情况下拜祭死者,在礼制上究竟有什么依据这样说呢?

国君七踊,大夫五踊,妇人处在中间,士三踊,妇人都处在中间。集说:国君五天后殡殓,从死亡到大敛,总共七次踊:刚死时一次,第二天袭衣时两次,袭衣的第二天早晨三次,又第二天早晨四次,当天小敛五次,小敛的第二天早晨六次,第二天大敛时七次。大夫三天后殡殓,总共五次踊:刚死时一次,第二天袭衣的早晨两次,第二天早晨及小敛四次,小敛的第二天大敛五次。士两天后殡殓,总共三次踊:刚死时一次,小敛时两次,大敛时三次。凡是踊,男子先踊,踊完后妇人才踊;妇人踊完后,宾客才踊。所以妇人处在主人与宾客的中间,所以说居闲。然而记录者固然说“移动尸体、抬举柩车、哭踊没有次数限制”,而这里却有三、五、七的限制,这是以礼经的常规来说,那是以哀心的泛发来说。又所谓没有次数限制,不是以每次踊三跳作为三踊的限制。

我私下认为,集说都采用注疏的话。山阴陆氏说:“国君五天后殡殓,踊七天;大夫三天后殡殓,踊五天。刚死的那天踊,殡殓之后的一天还踊。如果是士三天后殡殓,踊三天,那么殡殓之后的一天不踊。与三、五、七然后有间隔。士三踊,妇人处在中间,是说都是三而没有间隔,所以这样。那么妇人处在中间,如果是国君七踊,其中两天甲一次,又两天乙一次,又两天甲一次。大夫仿照这个。”

商祝铺设席子,然后进行敛尸。集说:商祝是熟悉殷礼的人,专门主持敛尸之事。我私下认为,《周礼》大祝的职责,在大丧时协助敛尸;丧祝,在卿大夫的丧事中主持敛尸;《士丧礼》,商祝主持敛尸。《丧大记》说国君将要大敛,商祝铺设绞、紟、衾、衣。那么商祝本来与大祝、丧祝都主持敛尸之事。但是把商祝解释为熟悉殷礼的人,殷礼不是当朝的制度,何必用熟悉前代

之礼者主敛事也?《仪礼·士丧礼》又有夏祝,注亦以为习知夏礼者。则夏祝与商祝,或周监于二代而兼存其礼,亦未可知也。然商与周官止有大祝、小祝、防祝,而无商祝。

译“之礼”是主持收敛事务的吗?《仪礼·士丧礼》中又设有夏祝,郑玄的注也认为这是熟悉夏礼的人。那么夏祝与商祝,或许是周朝借鉴夏、商两代而同时保留其礼制,这也未可知。然而商代和周代的官职中只有大祝、小祝、防祝,却没有商祝。

客使自下由路西集説,自率也。下谓马也,由在也,路即大路也。陈车北辕,毕赗者执圭升堂,致命而客之从者牵马设在车之西也。

窃案郑注云下谓马也。马在路之下。《觐礼》曰:“路下四亚之孔。”疏引《觐礼》证马为下也。四亚之谓马,四匹亚次路车也。此集说所本也。山阴陆氏谓客使牵马者也。自下自路西之前,《聘礼》所谓牵马者自前西乃出是也。

孤降自阼阶,集説《曲礼》云:“升降不由阼阶,谓平常无吊賔时耳【集说此条在“吊者即位于门西”节下】

窃案居丧之礼,升降不由阼阶,谓未逾年之君也。《公羊传》云:「君薨,称子某;既葬,称子;逾年,称君。」其曰「孤降自阼阶」,则子逾年可知。孤不名,亦以此外。客来吊,亦容有既葬逾年而后至者耳。集説谓平常无吊賔时,升降不由阼阶,恐非。

其国,有君丧,不敢受吊。集説:言卿大夫以下,有君丧而又有亲丧,则不敢受他国賔客之吊,尊君故也。

窃案国有君丧不独指卿大夫以下,即诸侯亦然也。故山阴陆氏云:「言诸侯有天子之丧,虽有亲丧,不敢受吊。诸侯如此,则其臣有诸侯之丧,盖亦如此。」设若卫灵公吊季康子,而康子有君之丧,应辞。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二十四

  钦定四库全书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二十五

  头等侍卫纳喇性徳撰

  杂记下

如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行。集説:既顈者,既虞受服之时,以葛绖易要之麻绖也。顈,草名。无葛之乡,以顈代【顈,犬迥反】

窃案此本郑注初无可疑,而《大全》反引山阴陆氏说以乱之,不得不取吴临川说一为辨正。陆氏曰:“凡丧服皆麻练而葛,盖禫而后顈,顈吉服也。知然者,以被顈黼衣锦尚防知之也。”三年重服,故虽当既顈,其练祥犹行。郑氏谓未没丧者已练祥矣,乡当父母之丧未练祥也。然则既顈在禫之后,明矣。吴氏曰:“案古字声同者多借用,檾麻之檾与单縠之褧并通作顈。郑氏以顈为代葛之檾,是矣。陆氏以此为单之褧,而谓褧乃禫之吉服,且引《诗》‘衣锦尚防’,《仪礼》‘被顈黼’为证。《诗》之褧衣,《礼》之顈黼,皆妇人之服,加于正服之上,以御道路之尘者。至夫家则脱去,岂可指为男子常服之吉服哉?若欲言禫后吉服,何不言▯端,而乃言顈乎?”陆农师于《礼》注正捄甚多,但时或好新尚竒,以破郑说而不自知其失当也。

大夫、士将与祭于公,既视濯而父母死,则犹是与祭也。次于异宫,既祭释服,出公门外哭而归。集説:犹是与祭者,犹是在吉礼之中,不得不与祭,但居次于异宫耳,以吉凶不可同处也。

窃案《春秋》宣公八年六月卒,已有事于太庙,仲遂卒于垂,壬午犹绎。万入去籥。说者曰:犹者,可已之辞。礼,大夫卒,当祭则不告,终事而闻则不绎。不告者,所以尽萧敬之诚于宗庙;不绎者,所以全始终之恩于臣。今仲遂,国卿也,死而犹绎,则失宠遇大臣之礼矣。夫君之于臣,尚且不可闻其丧而绎,况大夫、士于父母之丧,反可既闻讣而犹与祭于公乎?苟从此礼,则是人君不以孝处其臣,人臣不以孝事某亲,天下岂有无父之国哉?故玉岩黄氏以此节为疑经,而集说犹循旧注之误。闻之陆菊隠云:案记云「次于异宫」,则必不与祭矣,但不敢即哭而归,俟君祭毕而后释服出归耳。集説云「不得不与祭」,大谬,非正文误也。

自诸侯逹诸士,小祥之祭,主人之酢也,哜之;众賔兄弟则皆啐之。大祥,主人啐之,众賔兄弟皆饮之可也。集説:至齿为哜,入口为啐。主人之酢哜之,谓正祭之后,主人献賔长,賔长酢主人,主人受酢则哜之也。众賔兄弟啐之,谓祭末受献之时则啐之也。

窃案集说本注疏无可疑者,玉岩黄氏发明甚畅,采之如左。其说曰:此记丧祭之礼。案古者丧礼,禫而始饮醴酒,今曰小祥之祭,主人受賔长之酢爵,则哜之;大祥受酢则啐之,何也?曰:此又是一议论,古人礼意絶与今人不同。今人奠祭自始死便

译客使从下位由路西侧聚集解说,这是自率的说法。下指马,由指在,路即大路。陈设车辆向北辕,送葬者手持玉圭登上堂屋,传达致意,而客人的随从牵着马,设在车的西侧。

我私下认为郑玄注解说下指马。马在路的下方。《觐礼》说:“路下四亚之孔。”疏引《觐礼》证明马为下。四亚之指马,四匹马依次排列在路车之后。这是集说所依据的本源。山阴陆氏认为客使是牵马的人。自下自路西的前方,《聘礼》所说的牵马者从前方西侧出来就是如此。

孤降自阼阶,集说《曲礼》说:“升降不由阼阶,是指平常没有吊丧宾客的时候【集说此条在“吊者即位于门西”节下】

我私下认为居丧的礼仪,升降不由阼阶,是指未逾年的君主。《公羊传》说:“君主去世,称子某;安葬后,称子;逾年后,称君。”这里说“孤降自阼阶”,那么可知是子逾年之后。孤不称名,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客人来吊丧,也可能有安葬后逾年才到的。集说认为平常没有吊丧宾客时,升降不由阼阶,恐怕不对。

该国,有君主丧事,不敢接受吊唁。集说:说卿大夫以下,有君主丧事又有亲人丧事,就不敢接受他国宾客的吊唁,这是尊重君主的原因。

我私下认为国有君主丧事不仅仅指卿大夫以下,诸侯也是如此。所以山阴陆氏说:“说诸侯有天子的丧事,即使有亲人丧事,也不敢接受吊唁。诸侯如此,那么他的臣下有诸侯的丧事,大概也是如此。”假如卫灵公吊唁季康子,而康子有君主的丧事,应当推辞。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二十四

钦定四库全书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二十五

头等侍卫纳喇性徳撰

杂记下

如果是三年的丧期,那么既顈之后,练祭和祥祭都举行。集说:既顈者,是既虞受服的时候,用葛绖替换腰间的麻绖。顈,草名。没有葛的地方,用顈代替【顈,犬迥反】

我私下认为这本郑注初无可疑,而《大全》反而引用山阴陆氏的说法来扰乱它,不得不取吴临川的说法来辨正。陆氏说:“凡是丧服都是麻练而葛,大概禫祭之后才顈,顈是吉服。知道这样,是因为被顈黼衣锦尚防知道的。”三年重服,所以即使当既顈,其练祭和祥祭犹举行。郑氏说未没丧者已练祭和祥祭了,乡当父母之丧未练祭和祥祭。那么既顈在禫祭之后,明矣。吴氏说:“案古字声同者多借用,檾麻之檾与单縠之褧并通作顈。郑氏以顈为代葛之檾,是矣。陆氏以此为单之褧,而谓褧乃禫之吉服,且引《诗》‘衣锦尚防’,《仪礼》‘被顈黼’为证。《诗》之褧衣,《礼》之顈黼,皆妇人之服,加于正服之上,以御道路之尘者。至夫家则脱去,岂可指为男子常服之吉服哉?若欲言禫后吉服,何不言〇端,而乃言顈乎?”陆农师于《礼》注正捄甚多,但时或好新尚竒,以破郑说而不自知其失当也。

大夫、士将与祭于公,既视濯而父母死,则犹是与祭也。次于异宫,既祭释服,出公门外哭而归。集说:犹是与祭者,犹是在吉礼之中,不得不与祭,但居次于异宫耳,以吉凶不可同处也。

我私下认为《春秋》宣公八年六月卒,已有事于太庙,仲遂卒于垂,壬午犹绎。万入去籥。说者曰:犹者,可已之辞。礼,大夫卒,当祭则不告,终事而闻则不绎。不告者,所以尽萧敬之诚于宗庙;不绎者,所以全始终之恩于臣。今仲遂,国卿也,死而犹绎,则失宠遇大臣之礼矣。夫君之于臣,尚且不可闻其丧而绎,况大夫、士于父母之丧,反可既闻讣而犹与祭于公乎?苟从此礼,则是人君不以孝处其臣,人臣不以孝事某亲,天下岂有无父之国哉?故玉岩黄氏以此节为疑经,而集说犹循旧注之误。闻之陆菊隠云:案记云「次于异宫」,则必不与祭矣,但不敢即哭而归,俟君祭毕而后释服出归耳。集説云「不得不与祭」,大谬,非正文误也。

自诸侯逹诸士,小祥之祭,主人之酢也,哜之;众賔兄弟则皆啐之。大祥,主人啐之,众賔兄弟皆饮之可也。集说:至齿为哜,入口为啐。主人之酢哜之,谓正祭之后,主人献賔长,賔长酢主人,主人受酢则哜之也。众賔兄弟啐之,谓祭末受献之时则啐之也。

我私下认为集说本注疏无可疑者,玉岩黄氏发明甚畅,采之如左。其说曰:此记丧祭之礼。案古者丧礼,禫而始饮醴酒,今曰小祥之祭,主人受賔长之酢爵,则哜之;大祥受酢则啐之,何也?曰:此又是一议论,古人礼意絶与今人不同。今人奠祭自始死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