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氏礼记集説补正卷三十三
人而无恒,不可以为卜筮。古之遗言,与▯筮犹不能知也,而况于人乎?集説论语言不可以作巫医,是为巫为医。」此言为卜筮,乃是求占于卜筮。▯筮犹不能知,言无常之人,虽先知如▯防,亦不能定其吉凶,况于人乎?窃案:「不可以为卜筮」,言不可为卜筮之人,与《论语》「不可作巫医」意正同。吴临川云:「蓍▯无情,此以诚感,彼自灵应,能知其理,斯可为其事。」无恒之人,杂念不诚,虽叩不騐,故不可使。▯筮无情而易知,尚不能知,况人有情而难知也?则岂可使无恒之人为治人之事乎?集说之云,恐未为当也。
奔丧
过国王竟哭尽哀而止,集说无解。
窃案孔氏曰:「聘礼云:行至他国,竟上而誓众,使次介假道是国,竟行礼之处。去时亲在,今返亲亡,故哭尽哀戚,感此念亲也。」可补集说之阙。
东髽,即位集说:「东髽,髽于东序,不髽于房,变于在室者也。」
窃案此郑氏之说也。东序堂上下皆有序。男子袭绖于东序堂之下也。妇人髽于东序堂之上也。故孔氏亦云就掩映之处,在堂上也。今但言髽于东序,而不分堂上下,男女何别乎?山隂陆氏曰:「东髽盖在殡东,又少东是也。」
于五哭相者告事毕,集说:五哭者,初至象始死为一哭,明日象小敛为二哭,又明日象大敛为三哭,又明日成服之日为四哭,又明日为五哭,皆数朝哭,不数夕哭。郑云:“既期而至者则然,故相者告事毕。若未期,则犹朝夕哭,不五哭而毕也。”
窃案奔丧入门哭尽哀,括髪袒成踊,拜賔成踊,賔后至者又拜之成踊。至出门而哭止,初至固不止一哭也。山隂陆氏于始入门之哭不数而数,成服前两日朝暮哭,成服之前又一哭,凡五哭。较注防之说似长也。又郑谓相者告事毕者五哭而不复哭也,此谓既期乃后归至者也。其未期犹朝夕哭不止于五哭,集说依之。是事毕谓五哭也,而陆氏又曰:「奔丧成服,奔丧之事毕,故曰相者告事毕。」较郑氏说又长矣。奔丧之事虽毕,其未期者犹朝夕哭,既期者朔望哭,无碍其为奔丧之事毕也。又何必曲为之说乎?
闻丧不得奔丧,哭尽哀,问故,又哭尽哀,乃为位,括发,袒,成踊,袭绖,绞带,即位。集说篇首言:“若未得行,则成服而后行。”此乃详言其节次。
窃案乃为位者,以君命有事,不得奔,不得已而为位;不然者,不得为位也。集说未明言之也。郑氏曰:「闻父母丧而不得奔,谓以君命有事;不然者,不得为位。位有酂列之处,如于家朝夕哭位矣,不于又哭,乃绖者丧至此逾日节,于是可也。明非君事不可不奔,不得为位也。」
三日五哭,卒集说。此以上言五哭者四,前三节言五哭皆止,计朝哭,故五日乃毕。独此乃言三日五哭,卒者谓初闻丧一哭,明日朝夕二哭,又明日朝夕二哭,并计夕哭者,以私事可以早毕而亟谋奔丧故也。
窃案三日五哭,卒与前所言五哭同。如陆氏所云,不知《注防集》说何故而区别之也?三日成服,必除去始闻丧之一日,则五哭亦除去始闻丧之哭也。前两日朝夕二哭,连成服为三日五哭。成服未有不哭者,前止计朝哭,而以成服为四哭。此计朝夕与成服,而不几为六哭乎?然则谓三日五哭卒之明日为成服,亦误矣。成服即五哭也。
凡奔丧,有大夫至,袒拜之,成踊,而后袭;于士,袭而后拜之。集说:此言大夫、士来吊,此奔丧之人也。尊卑礼异。窃案:此袒,非为大夫袒也,乃奔丧者自袒,降哭而大夫至,因拜之,不敢成已礼,乃礼尊者也。故孔氏曰:大夫来吊,此奔丧之士,其奔丧先袒拜之,成踊之后,然后袭衣,尊大夫,故先拜而后袭。若士来吊,此奔丧之人,其奔丧者初亦袒,袭衣之后,乃始拜之,士卑,故先袭而后拜也。集说但云尊卑礼异,何其泛也?
问丧
三日不举火,故邻里为之糜粥以饮食之。《集说》:糜厚而粥薄,薄者以饮之,厚者以食之也。
窃案集说是言邻里为糜粥以饮食孝子,孔氏则谓旁亲以下食不可废,故
译人如果没有恒心,就不可以让他从事占卜之事。这是古人的遗训,连蓍草和龟甲这样的占卜工具尚且不能预知他的吉凶,何况是人呢?《集说》认为《论语》中“不可以作巫医”是指去做巫医。这里所说的从事占卜,是指向卜筮求问吉凶。蓍草和龟甲尚且不能预知,是说没有恒心的人,即使像蓍草那样具有先见之明,也无法断定他的吉凶,何况是人呢?我按:所谓“不可以为卜筮”,是指不可以让他做占卜之人,这与《论语》中“不可作巫医”的意思完全相同。吴临川说:“蓍草没有情感,这是以诚心去感应,它自然灵验回应,能明白其中的道理,才可以从事这项工作。”没有恒心的人,杂念丛生,诚意不足,即使叩问也不灵验,所以不可以让他从事占卜。蓍草没有情感却容易预知,尚且不能预知,何况人有情感而难以预知呢?那么,难道可以让没有恒心的人去处理治理人的事务吗?《集说》的说法,恐怕并不恰当。
奔丧
经过国境,哭尽哀痛而后停止,《集说》没有解释。
我按:孔氏说:“《聘礼》记载:行至他国,到达国境时宣誓告诫众人,派遣次介向该国借道,在国境举行礼仪的地方。出发时亲人还在,如今返回亲人已亡,所以哭尽哀痛,感念于此而思念亲人。”这可以补充《集说》的缺漏。
在东序结发髽,就位。《集说》:“东髽,在东序结发髽,不在房中结发髽,这是与在室内的情况不同。”
我按:这是郑氏的说法。东序,堂上堂下都有序。男子在东序堂下穿丧服系麻带,妇人在东序堂上结发髽。所以孔氏也说是在遮蔽之处,即在堂上。现在只说在东序结发髽,而不区分堂上堂下,男女有何区别呢?山阴陆氏说:“东髽大概是在殡宫之东,再稍偏东一些的地方。”
在五哭时,相者告知丧事完毕。《集说》:五哭是指,刚到家象征刚死时为一哭,第二天象征小敛时为二哭,又过一天象征大敛时为三哭,又过一天成服之日为四哭,又过一天为五哭,都是计算早晨的哭,不计算晚上的哭。郑氏说:“如果超过一年才到家,就是这样,所以相者告知丧事完毕。如果未满一年,则仍然早晚哭,不是五哭就完毕的。”
我按:奔丧入门哭尽哀,束发袒露身体成踊,拜见宾客成踊,后到的宾客又拜之成踊。直到出门哭才停止,刚到家时本来不止哭一次。山阴陆氏不计算刚入门的那次哭,而是计算成服前两日的早晚哭,成服前一天又哭一次,总共五哭。这比《注疏》的说法似乎更合理。又郑氏认为相者告知丧事完毕是指五哭之后不再哭,这是指超过一年后才到家的人。未满一年的仍然早晚哭,不止于五哭,《集说》依据此说。这是说丧事完毕是指五哭,而陆氏又说:“奔丧成服,奔丧的事就完毕了,所以说相者告知丧事完毕。”这比郑氏的说法更合理。奔丧的事虽然完毕,未满一年的仍然早晚哭,超过一年的只在初一十五哭,这并不妨碍说奔丧的事已完毕。又何必曲解呢?
听到丧讯但不能奔丧,哭尽哀,询问原因,又哭尽哀,然后设位,束发,袒露身体,成踊,穿丧服系麻带,系绞带,就位。《集说》篇首说:“如果不能立即出发,就成服后再出发。”这里详细说明了其步骤。
我按:所谓“乃为位”,是因为有君命在身,不能奔丧,不得已才设位;如果不是这样,就不可以设位。《集说》没有明确说明这一点。郑氏说:“听到父母丧讯而不能奔丧,是指有君命在身;如果不是这样,就不可以设位。位是有行列之处的,就像在家早晚哭的位一样,不是在第二次哭时才系麻带,因为丧讯传到此时已超过一天,这时才可以。明确说明如果不是君命在身不可不奔,就不可以设位。”
三天五哭,完毕。《集说》。以上所说的五哭有四处,前三节所说的五哭都停止,只计算早晨的哭,所以五天才完毕。唯独这里说三天五哭,完毕,是指刚听到丧讯哭一次,第二天早晚哭两次,又过一天早晚哭两次,连晚上哭也计算在内,因为私事可以早点完毕而尽快谋划奔丧的缘故。
我按:三天五哭,完毕与前文所说的五哭相同。如陆氏所说,不知《注疏集说》为何要区别对待?三天成服,必然除去刚听到丧讯的那一天,那么五哭也除去刚听到丧讯的那次哭。前两日早晚各哭一次,连同成服之日共三天五哭。成服没有不哭的,前文只计算早晨的哭,而以成服为第四哭。这里计算早晚与成服,不就几乎变成六哭了吗?那么说三天五哭完毕的第二天是成服,也是错误的。成服就是五哭。
凡是奔丧,有大夫到来,袒露身体拜见他,成踊,然后穿丧服;如果是士到来,穿丧服后再拜见他。《集说》:这是说大夫、士来吊唁,这是奔丧的人。尊卑礼仪不同。我按:这袒露身体,不是为大夫袒露,而是奔丧者自己袒露,正降阶哭时大夫到来,因此拜见他,不敢完成自己的礼仪,这是尊重尊者。所以孔氏说:大夫来吊唁,这是奔丧的士,他奔丧先袒露拜见,成踊之后,然后穿丧服,尊重大夫,所以先拜后穿。如果是士来吊唁,这是奔丧的人,他奔丧起初也袒露,穿丧服之后,才开始拜见,士地位低,所以先穿后拜。《集说》只说尊卑礼仪不同,多么笼统啊?
问丧
三天不生火做饭,所以邻里为他做糜粥给他吃。《集说》:糜稠而粥稀,稀的用来喝,稠的用来吃。
我按:《集说》是说邻里做糜粥给孝子吃,孔氏则认为旁系亲属以下饮食不可废,所以
妇人不宜袒,故发胷击心,爵踊殷殷田田,如坏墙然。集説:殷殷田田,击之声也。
窃案殷田緫承上击踊而言,殷殷与《诗》“殷其雷”之“殷”音不同而义同,田田与《孟子》“填然鼓之”之“填”字不同而义同,皆谓墙崩倒之声,而妇人击踊之声如之。集说但言击之声,未尽。
陈氏礼记集説补正卷三十三
钦定四库全书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三十四
头等侍卫纳喇性徳撰
服问
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集说:母死,谓继母死也;其母,谓出母也。郑氏曰:虽外亲,亦无二统。
窃案此条,眀母出、母死为继母党服不服之事。郑注本不误,集说以母死为继母死,是混母于继母,而以下三句亦为母出之服矣。不知母出而不为其母之党服,此尊父之故,非以继母之存而然也。继母死,岂得即为其母之党服,而不为继母之党服乎?故吴氏曰:母出,谓己母被出,而父再娶,已母义絶,子虽不絶母服,而母党之恩则絶矣,故加服继母之党,与己母之党同也。母死,谓己母死,而父再娶,己母祔庙,是父之初配,虽有继母,而子仍服死母之党,其服继母之服虽同己母,而继母之党则不同于己母之党,故不服也。其义为当。
传曰:「罪多而刑五,丧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集说:罚重者附于上刑,罪轻者附于下刑,此五刑之上附下附也。大功以上附于亲,小功以下附于防,此五服之上附下附也。等列相似,故云「列也」。
窃案郑注“列”等比也。孔防言:“罪之与丧,其数虽多,其限同五,其等列相似,故云‘列’也。”集说本之作“如”字读,然释文又云:“列,徐音例,注同。”本亦作“例”。吴氏取以为说曰:“罪多如墨辟、千劓辟、千剕辟、五百宫辟、三百大辟二百之类;丧多如《仪礼·丧服篇》斩衰章为某人等、齐衰章为某人等之类。”言罪虽多,而皆不出乎墨、劓、剕、宫、大辟五者之刑;丧虽多,而皆不出乎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者之服。其或刑书所载不尽者,以例通之:由轻而加重,则附于在上之例;由重而减轻,则附于在下之例。通此二例,则虽至多之罪、至多之丧,而刑书中之五刑、礼书中之五服,足以该之,而无不尽者矣。其说亦通。
闲传
闲传集》说郑氏曰:名闲传者,以其记丧服之闲轻重所宜。」
窃案闲旧读如字,或曰当读为闲厠之闲。闲者,厠于其闲而非正也。齐桓、晋文为正覇,秦穆、楚荘非正覇而厠于二正覇之闲,则谓之闲覇。青、赤、黄、白、黒为正色,緑、红、骝、碧、紫非正色而厠于五正色之闲,则谓之闲色。《仪礼·丧服》正经自有正传,分释各章经文,此篇总论哀情之发见,非释经之正传而厠于丧服之正传者也,故名《闲传》云。
苴,恶貌也。所以首其内而见诸外也。集说:首者,标表之义。葢显示其内心之哀痛于外也。
窃案郑注,首其内而见诸外,谓内有哀情,则外有此恶貌,如物有头首在内,则其尾末见诸外也,此説为优。
大功貌若止?集说:「大功之丧,虽不如齐斩之痛,然其容貌亦若有所拘止而不得肆者,葢亦变其常度也。」窃案郑注「止」谓不动于喜乐之事,吴氏云:「止」谓止而不动貌,动者象春之生貌,止者象秋之杀。若「止」谓有惨戚而无欢欣也,非若有所拘止而不得肆之谓。
小功缌麻容貌可也集说无觧
窃案吴氏云:「容貌谓貌如平常之容,小功缌麻之服虽轻,然情之厚者貌亦畧变于常。其或不能然,而但如平常之容,则情不为厚,而亦未至于甚薄,可也。」云者,微不满之之意,其说甚眀。
大功之丧,三曲而偯;小功缌麻,哀容可也。集说:三曲,一举声而三折也;偯,余声之委曲也。小功缌麻,情轻,虽偯声之从容,亦可也。
窃案《集说》皆本注防,然郑以偯为声,余从容此,以偯为余声,委曲小异。若哀容之容,乃容仪之容,以从容释之,
译妇女不宜袒露身体,所以头发散乱、捶胸叩心,跳跃踩踏的声音殷殷田田,如同墙壁倒塌一般。集说认为:殷殷田田,是敲击的声音。
我私下认为,殷殷田田总括承接上文关于击踊的描述,殷殷与《诗经》中“殷其雷”的“殷”字读音不同但意义相同,田田与《孟子》中“填然鼓之”的“填”字写法不同但意义相同,都是指墙壁崩塌倒下的声音,而妇女击踊的声音就像这样。集说只说是敲击的声音,解释得不够全面。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三十三
钦定四库全书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三十四
头等侍卫纳喇性德撰
服问
生母被休弃,就为继母的亲属服丧;生母去世,就为生母的亲属服丧。为生母的亲属服丧,就不为继母的亲属服丧。集说认为:母死,是指继母去世;其母,是指被休弃的生母。郑玄说:即使是外亲,也不能有两个正统。
我私下认为,这一条明确说明了生母被休弃、生母去世时,是否为继母亲属服丧的问题。郑玄的注本来没有错误,集说把母死解释为继母去世,这是混淆了生母与继母,而且把下面三句也理解为生母被休弃时的服丧情况了。不知道生母被休弃而不为生母的亲属服丧,这是因为尊重父亲的原因,并不是因为继母还在世才这样的。继母去世,难道就能为生母的亲属服丧,而不为继母的亲属服丧吗?所以吴氏说:母出,是指自己的生母被休弃,父亲再娶,生母在道义上已断绝关系,儿子虽然不断绝为生母服丧,但对生母亲属的情谊则断绝了,所以为继母的亲属服丧,与为生母亲属服丧相同。母死,是指自己的生母去世,父亲再娶,生母附祭于宗庙,是父亲的原配,虽然有继母,但儿子仍然为生母去世后的亲属服丧,他给继母服丧虽然与给生母服丧相同,但继母的亲属不同于生母的亲属,所以不为继母的亲属服丧。这个解释是恰当的。
传文说:“罪行繁多而刑罚有五种,丧事繁多而丧服有五种。”上附下附,就是等列的意思。集说认为:处罚重的附属于上刑,罪行轻的附属于下刑,这是五刑中的上附下附。大功以上附属于亲近的亲属,小功以下附属于疏远的亲属,这是五服中的上附下附。等列相似,所以说“列也”。
我私下认为,郑玄注“列”是等比的意思。孔颖达说:“罪行与丧事,数量虽然很多,但界限都是五种,其等列相似,所以说‘列’。”集说本来读作“如”字,然而《释文》又说:“列,徐音例,注同。”本来也作“例”。吴氏取此作为解说曰:“罪行繁多如墨刑、千条劓刑、千条剕刑、五百条宫刑、三百条大辟刑二百条之类;丧事繁多如《仪礼·丧服篇》斩衰章为某人等、齐衰章为某人等之类。”意思是罪行虽然繁多,但都不超出墨、劓、剕、宫、大辟这五种刑罚;丧事虽然繁多,但都不超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这五种丧服。如果刑书所载不尽的,以条例来贯通:由轻而加重,就附属于在上的条例;由重而减轻,就附属于在下的条例。贯通这两个条例,那么即使是最多的罪行、最多的丧事,刑书中的五刑、礼书中的五服,也足以概括它们,而没有遗漏的了。这个说法也是通达的。
闲传
《闲传集》说郑玄认为:命名为闲传,是因为它记载丧服之间轻重适宜的道理。
我私下认为,闲旧读如字,有人说应当读为闲厝的闲。闲者,夹杂在其中而不是正统的。齐桓公、晋文公是正统的霸主,秦穆公、楚庄王不是正统的霸主而夹杂在两个正统霸主之间,就称为闲霸。青、赤、黄、白、黑是正色,绿、红、骝、碧、紫不是正色而夹杂在五种正色之间,就称为闲色。《仪礼·丧服》正经自有正传,分别解释各章经文,这一篇总论哀情的表现,不是解释经文的正传而夹杂在丧服的正传之中,所以命名为《闲传》。
苴,是粗劣的样子。所以内心哀痛而表现在外面。集说认为:首,是标表的含义。大概是显示内心的哀痛于外。
我私下认为,郑玄注,首其内而见诸外,是说内有哀情,则外有此粗劣的样子,如同物体有头首在内,则其尾末表现在外面,这个解释更为优越。
大功的丧事,容貌好像静止?集说认为:“大功的丧事,虽然不如齐衰斩衰那样悲痛,但其容貌也好像有所拘束而不能放纵,大概也是改变了常态。”我私下认为,郑玄注“止”是指不感动于喜乐之事,吴氏说:“止”是指静止不动的样子,动者象征春天的生发之貌,止者象征秋天的肃杀之貌。如果“止”是指有惨戚而无欢欣,就不是好像有所拘束而不能放纵的意思。
小功缌麻的容貌可以平常。集说没有解释。
我私下认为,吴氏说:“容貌是指面貌如同平常的样子,小功缌麻的丧服虽然轻,但感情深厚的人面貌也略微不同于平常。如果不能这样,而只是如同平常的面貌,那么感情不算深厚,但也未至于非常淡薄,是可以的。”云者,是略微不满的意思,这个说法很明白。
大功的丧事,三次曲折而发出余声;小功缌麻,哀容可以平常。集说认为:三曲,是一发声而三次转折;偯,是余声的委曲。小功缌麻,感情轻,即使偯声的从容,也可以。
我私下认为,《集说》都依据注疏,但郑玄以偯为声,余从容,这里以偯为余声,委曲略有差异。如果哀容的容,是容仪的容,以从容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