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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十四

陈氏礼记集説补正卷十四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92–95 段

。求牛,降神之牛也。降神之牛,于天则骍犊,于地则黝牲,各从其类也。祀神之牛,于天用苍,于地用黄,各象其功也。』此经「特牲」,盖言飨牛而已。」

译寻求祭祀用的牛,是用于降神的牛。降神的牛,祭天用赤色的小牛,祭地用黑色的牲口,各自遵循其同类。祭祀神灵的牛,祭天用青色,祭地用黄色,各自象征其功德。』这部经书中的“特牲”,大概只是说享用祭牛罢了。」

大路繁缨一就,次路繁缨七就。集説:殷世尚质,其祭天所乗之车,木质而已,无别雕饰,谓之大路繁马腹带也,缨鞅也在马膺前,染丝而织以为罽,五色一帀曰就。就犹成也。繁与缨皆以此罽为之,车朴素,故马亦少饰也。大路之下有先路,次路,次路殷之第三路也,供卑杂之用,故就数多。郊特牲云:「次路五就」,此盖误为七就。窃案:大路繁缨一就,殷祭天之车也。周礼王之五路:玉路繁缨十有二就,金路九就,象路七就,革路五就,木路翦繁鹄就。陆氏曰:「繁缨如字,繁缨言其文之繁也。」巾车云:「玉路樊缨十有再就,谓之繁缨。」以此冕之玉一名繁露,与此同义。士丧礼云:「马缨三就」,则所谓就者,其缨而已。郑氏读繁为鞶带之鞶,而以就为一匝,非是。方氏曰:「大路繁缨一就,次路繁缨七就者,殷尚质,故就之少者为大,就之多者为次也。至于周则以多者为贵,故玉路则十有再就。」然郊特牲言大路繁缨一就,先路三就,次路五就,而此则言次路七就,何也?盖彼所谓五就者,指继先路之次路也,此所谓七就指继次路而又次者也。顾命于革路、象路通谓之次路,亦若是而已。且自上而下降杀,以两由一,以至三由三,以至五由五,以至七,固其理也。以周路之有五,则殷辂固不止于三矣。二篇所言亦互相备尔。考之于书,周所谓大路者,非此所谓大路也。周以玉路为大,此则木路为大尔。周所谓先路、次路者,非此所谓先路、次路也。周以行之前后为先与次,此则以等之上下为先与次尔。愚案:陆氏、方氏之言,则集説依注疏改繁为鞶,改七为五者,过于信郑注而疑记文矣。

鬼神之祭,单席。集説:鬼神异于人,不假多席以为温暖也。

窃案此本注疏,然陈氏谓《周官》之法,祀先王之席,如觐飨祔之数,而天神之祭,则稾鞂而已。此言鬼神之祭单席者,殆非周制也。

五献之尊,门外缶,门内壶,君尊瓦甒。此以小为贵也。集説引疏曰:「壶大一石,瓦甒五斗,缶又大于壶。」

窃案郑注云:「缶大小未闻,故集説亦不言数。」然案方氏则云:「尔雅言盎谓之缶,虽不言其所容,以算法推之,掬四谓之豆,积之至于缶二谓之钟,则缶盖四石之名也。」缶之名虽同,缶之用则不一,有用之以盛酒者,若坎所谓「用缶」是也;有用之以汲水者,若比所谓「盈缶」是矣;有用之以节乐者,若离所谓「鼔缶」是矣。陆氏又谓:「燕礼司宫尊于东楹之西两方壶,岂所谓门内壶者耶?公尊瓦本在尊南上,岂所谓君尊瓦甒者耶?士旅食于门而两圆壶,岂所谓门外缶者耶?圆壶虽非缶,其陈设之序则然。」

天子之堂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集説:《考工记》堂崇三尺,是殷制,此周制尔。

窃案孔疏,案《考工记》:“殷人重屋,堂崇三尺。”郑差之,云“夏高一尺”,故知此九尺者,周法也。集説本之。然周氏又谓“天子之堂九尺,非周制”,周之上公以九为节,则天子当以十二为节。

天子之冕,朱緑藻集説:周用五采,此言朱緑,或是前代之制。

窃案藻必五采,特言朱緑,则举其华者该之也。亦与杂带君朱緑同义。注疏必以为前代而非周,甚不必也。

燔柴于奥【爨】夫奥者,老妇之祭也。盛于盆,尊于瓶。集説:此亦言臧文仲不能正失礼之事。周礼以燔柴祀日月星辰,有大火之次,故祭火神则燔柴也。今弗綦为礼官,谓爨神是火神,遂燔柴祭之,是失礼矣。礼祭至尸食竟,而祭爨神。宗妇祭饎爨,烹者祭饔爨,其神则先炊也,故谓之老妇。惟盛食于盆,盛酒于瓶,卑贱之祭耳。虽卑贱而必祭之者,以其有功于人之饮食,故报之也。

窃案郑注奥当为爨字之误也。或作灶,故集説从之。不知祝融、并奥及爨三者不同。祝融,古火官之长,五祀之神,祀于郊。奥者,是灶之神,常祀在夏,以老妇配之,有俎及笾豆,设于灶陉,又延尸入奥。爨者,宗庙祭后,直祭先炊,老妇之神在于爨。灶孔疏甚明,当时

译大路马的繁缨只有一匝,次路马的繁缨有七匝。集说:殷代崇尚质朴,其祭祀上天所乘坐的车,只是木质而已,没有别的雕饰,称为大路。繁是马腹带,缨是马鞅,都在马的胸膺前,用染色的丝织成毡毯,五色环绕一圈称为一匝。匝就是成的意思。繁和缨都用这种毡毯制作,车朴素,所以马的装饰也少。大路之下有先路、次路,次路是殷代的第三等车,供地位低下或杂役使用,所以匝数多。《郊特牲》说:“次路五匝”,这里大概误写为七匝。我按:大路繁缨一匝,是殷代祭祀上天的车。《周礼》记载天子的五种车:玉路繁缨有十二匝,金路九匝,象路七匝,革路五匝,木路剪繁鹄匝。陆氏说:“繁缨按本字读,繁缨是说其纹饰繁复。”《巾车》说:“玉路樊缨十二匝,称为繁缨。”这与冕上的玉饰名为繁露,意义相同。《士丧礼》说:“马缨三匝”,那么所谓匝,只是指缨而言。郑氏将繁读作鞶带的鞶,并将匝理解为一圈,这是不对的。方氏说:“大路繁缨一匝,次路繁缨七匝,是因为殷代崇尚质朴,所以匝数少的为大,匝数多的为次。到了周代则以匝数多为贵,所以玉路有十二匝。”然而《郊特牲》说大路繁缨一匝,先路三匝,次路五匝,而这里却说次路七匝,为什么呢?大概那里所说的五匝,是指继先路之后的次路,这里所说的七匝是指继次路之后更次一等的车。《顾命》将革路、象路通称为次路,也是这个道理。况且从上到下递减,以一为基数增至三,以三为基数增至五,以五为基数增至七,本是情理之中。根据周代有五种车,那么殷代的辂车肯定不止三种。这两篇所说的内容也是互相补充的。考证《尚书》,周代所谓的大路,并非这里所谓的大路。周代以玉路为大,这里则以木路为大。周代所谓的先路、次路,并非这里所谓的先路、次路。周代以行进的先后分先与次,这里则以等级的上下分先与次。我按:陆氏、方氏的说法,集说依据注疏将繁改为鞶,将七改为五,是过于相信郑注而怀疑经文了。

祭祀鬼神,只用单席。集说:鬼神不同于人,不需要多张席子来保暖。

我按:这本是注疏的说法,然而陈氏认为《周官》的法度,祭祀先王的席子,如同觐见、飨宴、祔祭的数量,而祭祀天神,只用草垫而已。这里说祭祀鬼神用单席,大概不是周代的制度。

五献之礼的酒器,门外用缶,门内用壶,国君用瓦甒。这是以小为贵。集说引用疏文说:“壶容量一石,瓦甒五斗,缶又比壶大。”

我按:郑注说:“缶的大小未曾听说,所以集说也不说具体数量。”然而方氏则说:“《尔雅》说盎称为缶,虽然没说它的容量,用算法推算,掬四称为豆,累积到缶二称为钟,那么缶大概是四石的名称。”缶的名称虽然相同,但缶的用途却不一致,有用它盛酒的,如《坎》卦所谓“用缶”就是;有用它汲水的,如《比》卦所谓“盈缶”就是;有用它节制音乐的,如《离》卦所谓“鼔缶”就是。陆氏又说:“《燕礼》中司宫在东楹西边设两个方壶,难道就是所谓门内的壶吗?国君的瓦甒本来设在尊的南面上位,难道就是所谓国君用的瓦甒吗?士人在门外旅食设两个圆壶,难道就是所谓门外的缶吗?圆壶虽然不是缶,但其陈设的顺序却是如此。”

天子的堂高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集说:《考工记》说堂高三尺,这是殷代的制度,这里是周代的制度。

我按:孔疏,根据《考工记》:“殷人重屋,堂高三尺。”郑玄推演说“夏高一尺”,所以知道这九尺是周代的法度。集说本于此。然而周氏又说“天子之堂九尺,不是周制”,周代的上公以九为节度,那么天子应当以十二为节度。

天子的冕,朱绿色藻饰。集说:周代用五种颜色,这里说朱绿,或许是前代的制度。

我按:藻饰必定用五种颜色,特意说朱绿,是举其华美的部分来概括。这也与杂带中君主用朱绿的意义相同。注疏必定认为是前代而非周代,实在不必如此。

在奥(灶)处焚烧柴火。奥,是祭祀老妇(灶神)的地方。食物盛在盆里,酒器用瓶。集说:这也是说臧文仲不能纠正失礼之事。《周礼》用焚烧柴火祭祀日月星辰,有大火星的位次,所以祭祀火神就焚烧柴火。现在臧文仲身为礼官,认为灶神是火神,于是焚烧柴火祭祀,这是失礼了。礼制祭祀到尸吃完,才祭祀灶神。宗妇祭祀饎爨,厨师祭祀饔爨,其神就是先炊,所以称为老妇。只是将食物盛在盆里,将酒盛在瓶里,是卑贱的祭祀罢了。虽然卑贱但必须祭祀,是因为它对人的饮食有功,所以报答它。

我按:郑注认为奥应当是爨字的误写。或者写作灶,所以集说跟随它。不知道祝融、奥以及爨三者不同。祝融,是古代火官之长,五祀之神,在郊外祭祀。奥,是灶的神,常祀在夏季,以老妇配享,有俎及笾豆,设在灶陉,又延请尸进入奥。爨,是宗庙祭祀后,直接祭祀先炊,老妇的神在爨。灶孔疏非常明白,当时

人祭先炊于爨灶,误以为火神,而燔柴。臧文仲不能正,故孔子讥之。奥或作灶者近之,郑作爨者恐非。盖祭爨者必于灶,祭灶者必延尸于奥,故误灶为奥。若爨字则不相似矣。又集説本孔疏,谓燔柴于奥,亦弗綦所为,疑属臆断。案记文但説弗綦逆祀,郑注亦以燔柴为时人未尝专指弗綦也。

译人们祭祀祖先时,先在灶上烧火做饭,误将灶当作火神,因而焚烧柴薪。臧文仲不能纠正这种错误,所以孔子讥讽他。“奥”字有的版本写作“灶”,这种说法比较接近原意;郑玄将“奥”解释为“爨”,恐怕是不对的。因为祭祀灶神必定在灶上进行,而祭祀灶神时必定要请尸主到“奥”位,所以容易把“灶”误作“奥”。如果是“爨”字,字形就不相似了。另外,集説本依据孔颖达的疏解,认为在奥位焚烧柴薪,也是弗綦所做的事,这大概是主观臆断。考察《礼记》原文只说弗綦违背祭祀次序,郑玄的注也将燔柴视为当时人的行为,并未专门指向弗綦。

或素或青,夏造殷因。集説:殷尚白,夏尚黒。素即白也,青即黒也。此类皆制作之末,举此以例其余,则前之创造,后之因仍,皆可知矣。

窃案上句言革,下句言因,或素或青,所谓损益其小过不及者也。夏造殷因,所谓殷因于夏礼者也。举素青,则周之尚赤在其中矣。举夏殷,则周因殷礼,亦从可推矣。集説混而无别。

因名山升中于天,因吉土以飨帝于郊。集説:中,平也;成,也。巡守而至方岳之下,必因此名山升进此方诸侯治功平成之事,以告于天。《舜典》“柴岱宗”,即其礼也。吉土,王者所卜而建都之地也。兆于南郊,嵗有常礼。

窃案《集説》以「升中于天」为升,此方诸侯之治功以告于天,恐非是。中者,中心也。巡守之时,至方岳,则燔柴而达我中心之精意于天。吉土,《集説》以为王者所卜建都之地,亦非是。盖谓兆五帝于四郊,而卜其吉土以为坛墠也。

三牲、鱼、腊,集説:腊,兽也。少牢,礼云:「腊用麋。」

窃案《易》有腊肉,云干肉也,不必専主兽,故方氏以鱼腊为薧鱼。

龟为前列,先知也。金次之,见情也。集説:陈列之序,龟独在前,以其知吉凶,故先之。金在其次,以人情所同欲,故云见情也。

窃案《集説》解,见情以金为人所同欲,故次于龟,殊失记防。夫见金而欲者,末世陋习。圣王制礼,教人先义后利,岂以金见同欲之情乎?先儒有二説:一云金能照物,露见其情;一云上文内金示和,此见其情之和也,并存之。

其出也,肆夏而送之,盖重礼也。集説:诸侯为助祭之賔,礼毕而出,在无算爵之后,乐工歌陔夏之乐章以送之。注:读「肆」为「陔」者,《周礼》钟师掌九夏,尸出入奏肆夏,客醉而出则奏陔夏,故知此当为陔也。

窃案长乐陈氏谓:王行大飨之礼,四海诸侯各以其职来祭。其祭而入也,各贡国之所有,以修职;其毕而出也,王奏肆夏之乐而送之。肆夏天子所以享元侯也,以飨元侯之乐送,来祭之诸侯重也,其义当矣。新安王氏曰:郑谓肆夏当作陔夏。案大司乐:王出入奏王夏,尸出入奏肆夏。而大飨诸侯,则诸侯出入奏肆夏。考其意,飨则賔出奏肆夏,重賔也。然则助祭之后出庙门,疑奏肆夏,不奏陔夏。郑谓助祭之后无算爵,礼毕客醉而出,宜奏陔夏。故燕礼、大射賔出皆奏陔夏,明不失礼。其説不然。飨于庙,燕于寝,故曰:「享以训共俭」,其礼意主于严;燕以示慈惠,其礼意主于欢。为其无算爵故也。庙中之享,必不至醉;享于庙,燕不于庙,安得奏陔夏以警其失礼乎?集説仍郑注改肆为陔者,误也。

  陈氏礼记集説补正卷十四

  钦定四库全书

  陈氏礼记集説补正卷十五

  头等侍卫纳喇性徳撰

  郊特牲

飨禘【禴】有乐而食,尝无乐,隂阳之义也。故春禘而秋尝。集説:禴,春祭宗庙也。春禴,夏殷之礼也。周制则四时之祭皆有乐。

窃案《周礼》四时之祭,春祠,夏禴。《王制》“祭统”则云:“春礿,夏禘。”此与《祭义》又云:“春禘。”説者读“春礿”为祠,读“夏禘”为礿,读“春禘”或为祠,或为禴,而疑为夏殷之礼,皆臆説也。赵东山云:“禘非时祭之名。汉儒见《春秋》惟两度书禘,一春一夏,所以或谓之春祭,或谓之夏祭。”此言足以断千古之疑。

賔入大门而奏肆夏,示易以敬也。卒爵而乐阕,孔子屡叹之。奠酬而工升歌,▯徳也。歌者在上,匏竹在下,贵人声也。集説:燕礼则大门是寝门飨礼则大门是庙门也。窃案大射礼主人纳賔,賔是己之臣子,又无王事之劳故賔入不奏肆夏。賔入及廷,公升即席,乃奏肆夏。燕礼记云:「若以乐纳賔,则賔及廷奏肆夏。」注云:「卿大夫有王事之劳则奏此乐此云賔入大门,谓朝聘既毕受燕享之时燕则大门是寝门享则大门是庙门也。此疏家约大射及燕礼解之,其实享礼既亡,而无所考据矣。孔子燕居篇言:「入门而金作,则不止于肆夏。」言升歌则止于清庙言下管则止于象

译有的用白色,有的用青色,夏朝创立,殷朝沿袭。集説:殷朝崇尚白色,夏朝崇尚黑色。素就是白色,青就是黑色。这类都是制作方面的细枝末节,举出这些来类推其余,那么前面的创造,后面的沿袭,就都可以知道了。

我按:上句说变革,下句说沿袭,或素或青,就是所说的增减那些小的过分与不足的地方。夏朝创立,殷朝沿袭,就是所说的殷朝沿袭夏朝的礼制。举出素和青,那么周朝崇尚赤色也就包含在其中了。举出夏和殷,那么周朝沿袭殷朝的礼制,也可以推知了。集説混淆而没有区别。

凭借名山向天报告成功,凭借吉利的土地在郊外祭祀天帝。集説:中,平定;成,成就。巡守到达四方岳山之下,必定凭借这些名山,向天报告这方诸侯治理功绩平定成就的事。《舜典》中“在岱宗柴祭”,就是这种礼仪。吉土,是王者占卜而建立都城的地方。在南郊立坛,每年有固定的礼仪。

我按:《集説》把“升中于天”解释为向天报告这方诸侯的治理功绩,恐怕不对。中,是中心。巡守的时候,到达四方岳山,就焚烧柴火,把我中心精纯的意旨传达给天。吉土,《集説》认为是王者占卜建立都城的地方,也不对。大概是指在天子四郊立坛祭祀五帝,而占卜吉利的土地来作为坛墠。

牛、羊、猪、鱼、干肉,集説:腊,兽肉。少牢,礼书上说:“腊祭用麋鹿。”

我按:《易经》中有腊肉,说是干肉,不一定专指兽肉,所以方氏把鱼腊解释为干鱼。

龟排在最前面,是因为它先知。金属排在其次,是因为它能显露实情。集説:陈列的顺序,龟独自排在前面,因为它能预知吉凶,所以排在前面。金属排在其次,因为人情所共同欲望,所以说能显露实情。

我按:《集説》的解释,认为金属因为是人所共同欲望,所以排在龟的后面,完全失去了记载的本意。见到金属就产生欲望,是末世的陋习。圣王制定礼仪,教导人们先义后利,难道会用金属来显露共同欲望的情态吗?先儒有两种说法:一种说金属能照见物体,显露实情;一种说上文“内金”表示和,这里“见金”表示和的情态,两种说法都保留。

他们出来时,演奏《肆夏》来送他们,这是重视礼仪。集説:诸侯作为助祭的宾客,礼仪结束后出来,在无限制饮酒之后,乐工歌唱《陔夏》的乐章来送他们。注:把“肆”读作“陔”的,是因为《周礼》中钟师掌管九夏,尸出入时演奏《肆夏》,客人喝醉出来时演奏《陔夏》,所以知道这里应当是《陔》。

我按:长乐陈氏说:天子举行大飨的礼仪,四海诸侯各自凭借自己的职事来祭祀。他们祭祀进入时,各自进贡国家所有的东西,以修明职事;他们祭祀完毕出来时,天子演奏《肆夏》之乐来送他们。《肆夏》是天子用来飨宴元侯的,用飨宴元侯的音乐来送前来祭祀的诸侯,这是重视他们,其义理是恰当的。新安王氏说:郑玄认为《肆夏》应当是《陔夏》。考察大司乐:天子出入演奏《王夏》,尸出入演奏《肆夏》。而大飨诸侯,则诸侯出入演奏《肆夏》。考察其意,飨宴时宾客出来演奏《肆夏》,是重视宾客。那么助祭之后出庙门,怀疑演奏《肆夏》,不演奏《陔夏》。郑玄认为助祭之后无限制饮酒,礼仪完毕客人喝醉出来,适宜演奏《陔夏》。所以燕礼、大射礼宾客出来都演奏《陔夏》,明显不失去礼仪。这种说法不对。在庙中飨宴,在寝宫燕饮,所以说:“飨宴用来训导恭敬节俭”,其礼仪意旨主于严肃;燕饮用来显示慈惠,其礼仪意旨主于欢乐。这是因为无限制饮酒的缘故。庙中的飨宴,必定不会喝醉;飨宴在庙中,燕饮不在庙中,怎么能演奏《陔夏》来警戒他们失礼呢?集説仍然依据郑玄的注把“肆”改为“陔”,是错误的。

陈氏礼记集説补正卷十四

钦定四库全书

陈氏礼记集説补正卷十五

头等侍卫纳喇性徳撰

郊特牲

飨、禘、禴有音乐而进食,尝没有音乐,这是阴阳的道理。所以春天禘祭而秋天尝祭。集説:禴,是春天祭祀宗庙。春禴,是夏殷的礼仪。周朝的制度则是四季的祭祀都有音乐。

我按:《周礼》四季的祭祀,春天祠,夏天禴。《王制》“祭统”则说:“春天礿,夏天禘。”这里与《祭义》又说:“春天禘。”解释的人读“春礿”为祠,读“夏禘”为礿,读“春禘”有的为祠,有的为禴,而怀疑是夏殷的礼仪,都是主观臆测。赵东山说:“禘不是时祭的名称。汉儒看到《春秋》只两次记载禘,一次在春,一次在夏,所以有的说是春祭,有的说是夏祭。”这话足以断绝千古的疑惑。

宾客进入大门而演奏《肆夏》,表示平易而恭敬。喝完酒而音乐停止,孔子屡次赞叹。放置酬酒而乐工升堂歌唱,这是德行。歌唱者在上面,匏竹乐器在下面,这是重视人声。集説:燕礼的大门是寝门,飨礼的大门是庙门。我按:大射礼主人接纳宾客,宾客是自己的臣子,又没有王事的劳苦,所以宾客进入不演奏《肆夏》。宾客进入到达庭院,公升堂就座,才演奏《肆夏》。燕礼记说:“如果用音乐接纳宾客,那么宾客到达庭院演奏《肆夏》。”注说:“卿大夫有王事的劳苦就演奏这种音乐。这里说宾客进入大门,是指朝聘完毕接受燕享的时候。燕则大门是寝门,享则大门是庙门。”这是疏家大约依据大射及燕礼来解释的,其实飨礼已经失传,而没有考据了。孔子燕居篇说:“入门而金声作,就不止于《肆夏》。”说升歌就止于《清庙》,说下管就止于《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