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二十六
拜寄公夫人于堂上,大夫内子、士妻特拜,命妇汜拜,众賔于堂上。集説:君谓遭丧之嗣君也,寄公与国賔入吊,固拜之矣。其于大夫士也,卿大夫则拜之于位,士则旁三拜而已。旁谓不正向之也。士有上、中、下三等,故共三拜。大夫、士皆先君之臣,俱当服斩,今以小敛毕而出庭列位,故嗣君出拜之。夫人亦拜寄公夫人于堂上矣。其于卿大夫之内子、士之妻则亦拜之,但内子与命妇则人人各拜之,众賔则士妻也,汜拜之而已,亦旁拜之,比也。
译嗣君在堂上拜寄公的夫人,大夫的正妻、士的妻子则单独拜,命妇则普遍拜,堂上的众宾客也拜。集説说:君是指遭遇丧事的嗣君,寄公与国宾入内吊唁,嗣君本来就已经拜过了。对于大夫和士,卿大夫就在其位上拜,士则在一旁拜三次而已。旁是指不正面朝向他们。士有上、中、下三等,所以共拜三次。大夫、士都是先君的臣子,都应当服斩衰之丧,现在因为小敛完毕而出到庭院列位,所以嗣君出来拜他们。夫人也在堂上拜寄公的夫人。对于卿大夫的正妻、士的妻子,也拜她们,但正妻与命妇则每人分别拜,众宾客则是士的妻子,普遍拜而已,也是在一旁拜,这是比照(士妻)的礼节。
窃案集说,本皇氏,但指国君遭丧拜賔之礼,不兼大夫、士言,故于大夫、士、士之妻句絶然。攷上下文,皆主君以下并言,而此独指国君,不惟于文既不顺,而理亦不备矣。案熊氏云:「大夫、士拜卿大夫者,是卿大夫家自遭丧小敛后,卿大夫于位士旁三拜,大夫内子、士妻亦谓大夫、士妻家自遭丧小敛后拜命妇及拜士妻之礼。大夫、士各自遭丧并言之者,以大夫、士家小敛后拜賔同故也。」孔氏云:「此言大夫、士之丧小敛后拜賔,与上文未小敛时文类,其义逾于皇氏集说,舍之而取皇谬也。」
管人汲集説管人主馆舍者
窃案方氏云:「管人,主管籥之人也。」井灶亦其所司,故使之汲水焉。孔疏以为主舍馆者,集说仍之,非也。
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集説:君与士同用粱者,士卑不嫌于僭上也。
窃案士丧礼沐稻,此云士沐粱,不同者,郑注盖天子之士也。孔疏「若士丧礼云是诸侯之士,今此云士沐粱,故疑天子之士也」。集说又有「士卑不嫌于▯上」之説,愚谓皆非也。古者贵贱有等,君与士虽尊卑濶絶,无僭逼之嫌,然五谷之中岂无次者可用,而必用粱?况天子之士仅尊于诸侯之士,亦未可遂同于诸侯,疑是记文之误,当以《士丧礼》为正。又案稷为五谷之长,而味美莫如粱,故古人曰「膏粱」,此君用粱不同于大夫之用稷也。孔疏以《公食大夫礼》黍稷为正馔,稻粱为加,谓稻粱卑于黍稷,其云稻卑于黍稷是矣,以粱卑于黍稷,恐未尽然也。
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集説:「一溢,二十四分升之一也。」窃案:郑注二十两曰「溢」,于粟米之法,一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也。集説删去「一升」,但云「二十四分升之一」,则米不及半合矣,不知何据?岂从王肃、刘逹满手「曰溢」之説邪?
小敛,君陈衣于序东,大夫、士陈衣于房中,皆西领北上。大敛,君陈衣于庭,百称,北领西上。大夫陈衣于序东,五十称,西领南上。士陈衣于序东,三十称,西领南上。集説:陈衣与士丧礼不同,旧说此为天子之士。
窃案郑注《士丧礼》小敛陈衣于房中,南领西上,与大夫异,今此同,盖亦天子之士也。孔疏「君陈衣百称者,衣多故陈在庭,为荣显」。案《杂记》篇注「袭礼,大夫五,诸侯七,上公九,天子十二称」,则此大敛天子当百二十,上公九十称,侯、伯、子、男七十称。今云「君百称者」,据上公举全数言之。「北领」谓尸在堂也。「西上」由西阶取之便也。今案《士丧礼》陈衣与《丧大记》士陈衣,虽有「南领西上」与「西领北上」「西领南上」之不同,然其为三十称一也,恐未必有天子之士、诸侯之士之分,亦记者所闻之异耳。若云「君百称者」,举上公全数言之,盖以袭衣九称,则敛衣当九十称,故孔氏推而言之,亦未敢信为必然也。
小敛之衣,祭服不倒。君无襚,大夫士毕主人之祭服,亲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陈。集説:君无襚,谓悉用已衣,不用它人襚送者,大夫士尽用已衣,然后用襚。
窃案士丧礼小敛之时但有襚者而无君襚,至大敛陈衣而后云君襚祭服散衣庶襚凡三十称,则此记君无襚大夫士毕主人之祭服,当从熊氏胡氏之説矣。熊氏曰:「小敛之时君无以衣襚,大夫士虽有不以敛,至大敛则得用君襚。」庐陵胡氏曰:「此谓小敛君不以衣襚,大夫士若大敛则君襚。」临川呉氏虽以为凿,然其説合于仪礼可信据也。
君之丧,大胥是敛,众胥佐之。大夫之丧,大胥侍之,众胥是敛。士之丧,胥为侍,士是敛。集説:大音泰胥,音祝胥。读为祝者,以胥是乐官,不掌丧事也。《周礼》大祝之职,大丧賛敛。丧祝,卿大夫之丧掌敛,士丧礼。商祝主敛,故知当为祝。侍,犹临也。
窃案此郑氏说也,以胥为字之误,而改为祝,近似而非。临川吴氏曰:大胥非谓乐官之大胥。案《周官》大祝之下有胥四人,所谓大胥者,大祝之胥也。丧祝之下有胥四人,所谓众胥者,众祝之胥也。大祝之爵为下大
译我考察《集说》,原本出自皇氏,但只指国君遭遇丧事拜谢宾客的礼仪,不兼及大夫、士而言,所以在“大夫、士、士之妻”处断句。然而考察上下文,都是国君以下一并论述,而此处却独指国君,不仅在文辞上不通顺,在道理上也不完备。考察熊氏说:“大夫、士拜谢卿大夫,是指卿大夫家中遭遇丧事小敛之后,卿大夫在位士旁边拜三次;大夫的内子、士的妻子,也是指大夫、士家中遭遇丧事小敛之后,拜谢命妇及拜谢士妻的礼仪。大夫、士各自遭遇丧事一并论述,是因为大夫、士家中小敛之后拜谢宾客的礼仪相同。”孔氏说:“这里说大夫、士的丧事小敛之后拜谢宾客,与上文未小敛时的文辞类似,其义理优于皇氏的《集说》,舍弃孔氏而取用皇氏是错误的。”
管人汲水。《集说》:管人是主管馆舍的人。
我考察方氏说:“管人,是主管钥匙的人。”井灶也是他管辖的,所以让他汲水。孔颖达疏认为管人是主管馆舍的人,《集说》沿袭此说,是不对的。
国君用粱米洗头,大夫用稷米洗头,士用粱米洗头。《集说》:国君与士同样使用粱米,是因为士地位卑下,不忌讳僭越上级。
我考察《士丧礼》中洗头用稻米,这里说士用粱米,之所以不同,郑玄注大概是说这是天子的士。孔颖达疏说:“如果《士丧礼》说的是诸侯的士,现在这里说士用粱米,所以怀疑是天子的士。”《集说》又有“士地位卑下不忌讳僭越上级”的说法,我认为都不对。古代贵贱有等级,国君与士虽然尊卑悬殊,没有僭越逼迫的嫌疑,但是五谷之中难道没有次一等的可用,却一定要用粱米吗?况且天子的士仅仅比诸侯的士尊贵,也不能就等同于诸侯,怀疑是记载文字的失误,应当以《士丧礼》为准。又考察稷是五谷之长,而味道最美的是粱,所以古人说“膏粱”,这里国君用粱不同于大夫用稷。孔颖达疏以《公食大夫礼》中黍稷为主食,稻粱为加菜,认为稻粱低于黍稷,他说稻低于黍稷是对的,但认为粱低于黍稷,恐怕不完全正确。
早晨一溢米,傍晚一溢米。《集说》:“一溢,是二十四分升之一。”我考察:郑玄注二十两称为“溢”,按照粟米的算法,一溢是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集说》删去“一升”,只说“二十四分升之一”,那么米就不及半合了,不知依据什么?难道是跟随王肃、刘逵满手称为“溢”的说法吗?
小敛,国君在堂前东面陈列衣服,大夫、士在房中陈列衣服,都是衣领朝西,以北为上。大敛,国君在庭院陈列衣服,一百套,衣领朝北,以西为上。大夫在堂前东面陈列衣服,五十套,衣领朝西,以南为上。士在堂前东面陈列衣服,三十套,衣领朝西,以南为上。《集说》:陈列衣服与《士丧礼》不同,旧说认为这是天子的士。
我考察郑玄注《士丧礼》小敛在房中陈列衣服,衣领朝南,以西为上,与大夫不同,现在这里相同,大概也是天子的士。孔颖达疏说:“国君陈列衣服一百套,因为衣服多所以陈列在庭院,以示荣耀显赫。”考察《杂记》篇注:“袭礼,大夫五套,诸侯七套,上公九套,天子十二套”,那么这里大敛天子应当是一百二十套,上公九十套,侯、伯、子、男七十套。现在说“国君一百套”,是根据上公举全数而言。“北领”是指尸体在堂上。“西上”是因为从西阶取用方便。现在考察《士丧礼》陈列衣服与《丧大记》士陈列衣服,虽然有“南领西上”与“西领北上”“西领南上”的不同,但是三十套是一样的,恐怕未必有天子的士、诸侯的士之分,也是记录者所听到的不同罢了。如果说“国君一百套”,是举上公的全数而言,大概因为袭衣九套,那么敛衣应当是九十套,所以孔氏推而言之,也不敢相信是必然的。
小敛的衣服,祭服不倒置。国君没有赠衣,大夫、士用尽主人的祭服,亲戚的衣服接受后,不立即陈列。《集说》:国君没有赠衣,是说全部用自己的衣服,不用别人赠送的,大夫、士用尽自己的衣服,然后用赠衣。
我考察《士丧礼》小敛之时只有赠衣而没有国君的赠衣,到大敛陈列衣服之后才说国君的赠衣、祭服、散衣、庶人的赠衣共三十套,那么这里记载国君没有赠衣,大夫、士用尽主人的祭服,应当从熊氏、胡氏的说法了。熊氏说:“小敛之时国君没有衣服赠送,大夫、士虽然有不用于敛的,到大敛则可以用国君的赠衣。”庐陵胡氏说:“这是说小敛国君不以衣服赠送,大夫、士如果大敛则用国君的赠衣。”临川吴氏虽然认为这是穿凿,但是他的说法符合《仪礼》,可以相信依据。
国君的丧事,大胥主持敛尸,众胥辅助。大夫的丧事,大胥侍奉,众胥主持敛尸。士的丧事,胥侍奉,士主持敛尸。《集说》:大音泰,胥音祝。读为祝,是因为胥是乐官,不掌管丧事。《周礼》大祝的职责,大丧协助敛尸。丧祝,卿大夫的丧事掌管敛尸,《士丧礼》商祝主持敛尸,所以知道应当是祝。侍,如同临丧。
我考察这是郑氏的说法,认为胥是字的错误,而改为祝,近似而不是。临川吴氏说:大胥不是指乐官的大胥。考察《周官》大祝之下有胥四人,所谓大胥,是大祝的胥。丧祝之下有胥四人,所谓众胥,是众祝的胥。大祝的爵位是下大夫
夫,丧祝之爵为上士,非能亲执敛役者,故虽身亲莅事,而各以其下之胥服劳。侯国之祝,虽非四命之下大夫、三命之上士等而杀之,其命数,大祝当降国卿一等,众祝当降二等,胥各四人,当亦如王朝之数。国君之敛,大胥四人亲敛,众胥二人佐之,以足六人之数。祝官临检,记虽不言,孔疏谓君应有侍者,不知何人,盖大祝也。大夫之敛,则大胥二人临检,众胥四人亲敛;士之敛,则众胥二人临检,士之友四人自敛。今案此説,于本文不烦改字,而于《周官》未尝不符,且于凡敛者六人之文巧合,优于郑注多矣。
译丧祝的爵位是上士,并非亲自执行收敛事务的人,所以即使他亲身到场主持,也是让下属的胥吏各自服劳。侯国的祝官,虽然不像四命的下大夫、三命的上士那样按等级递减,但其命数,大祝应当比国卿低一等,众祝应当低二等,胥吏各四人,也应当和王朝的数目一样。国君的收敛,由大胥四人亲自收敛,众胥二人辅助,以凑足六人的数目。祝官临场检视,经文虽未明言,孔颖达疏说国君应当有侍从,不知是谁,大概是大祝吧。大夫的收敛,则由大胥二人临场检视,众胥四人亲自收敛;士的收敛,则由众胥二人临场检视,士的朋友四人自行收敛。现在考察这种说法,对于原文不必改动文字,而且与《周官》并不抵触,并且与凡收敛者六人的记载恰好吻合,比郑玄的注解好多了。
既葬,与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国事;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君既葬,王政入于国;既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公政入于家;既卒哭,弁绖带,金革之事无辟也。既练,居垩室,不与人居。君谋国政,大夫士谋家事。集説:不言国事、家事,礼之经也。既葬政入,以下礼之权也。弁绖带,谓素弁加环绖而带,则仍是要绖也。大夫士弁绖,则国君亦弁绖也。君言服王事,则此亦服国事也。垩室在中门外,练后服渐轻,可以谋国政、谋家事也。
窃案《王制》:“父母之丧,三年不从事。”《书》:“髙宗谅隂三年不言。”《曽子问》:“练不羣立,不旅行。”又曰:“夏后氏三年之丧,既殡而致事;殷人既▯而致事。”君子不夺人之丧,亦不可夺▯也。“三年之丧,卒哭,金革之事无辟者。”昔者鲁公伯禽有为为之也。今以三年之丧从其利者,吾弗知也。据此诸文,则先王丧礼于行立言动之间,坊之严矣,恐其忘哀趋利,而禽兽之不若也。今此记云:“既▯与人立,则与练不羣立、不旅行违矣。”“既▯君言王事,大夫士言公事,则与三年不言者违矣。”“君既▯,王政入于国;既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公政入于家;既卒哭,金革之事无辟。”“既练,君谋国政,大夫士谋家事,则与三年不从政及既殡而致事、既▯而致事、卒哭而致事者又违矣。”先儒虽有“无事不羣立,旅行有事与人立”之説,又有“既▯言王事、公事为礼之经,卒哭服王事、金革无辟为礼之权”之説,总属曲解,徇末世失礼而为之辞者也。
禫而从御,吉祭而复寝。集説:从御,郑氏谓御妇人,杜预谓从政而御职事,杜説近是。盖复寝乃复其平时妇人当御之寝耳。吉祭,四时之常祭也。禫祭后值吉祭同月,则吉祭毕而复寝;若禫祭不值当吉祭之月,则逾月而吉祭乃复寝也。孔氏以下文不御于内为证,故从郑説。又案《间传》言既祥复寝”,者谓大祥后复殡宫之寝,与此复寝异。
窃案郑注从御御妇人也复寝不复宿殡宫也。孔疏杜预以禫而从御,谓从政御职事。郑必为御妇人者,下文云期居庐终丧不御于内,既言不御于内,故知此御是御妇人也。又云士虞礼中月禫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注云是月是禫月也,当四时之祭月则祭也,亦不待逾月。故熊氏云不当四时祭月则待逾月也。案间传既祥复寝与此吉祭复寝不同者,彼谓不复宿中门外复于殡宫之寝,此吉祭不复宿殡宫复于平常之寝,文虽同义别,故此注不复宿殡宫,明大祥后宿殡宫也。愚案注疏之说甚善,集説必欲改之,非矣。孟献子禫比御而不入,亦谓御妇人,但献子贤者加人一等,过于常礼,故比次当御妇人而不入殡宫,仍居黝垩之中也。
公之丧,大夫俟练,士卒哭而归。集説杂记曰:「大夫次于公馆以终丧,士练而归。言大夫、士为国君丧之礼也。此言公者,家臣称有地之大夫为公也。有地大夫之丧,其大夫与士治其采地者皆来奔丧。大夫则俟小祥而反其所治,士则待卒哭而反其所治也。」
窃案此记与杂记所言大夫士居君公之丧不同,亦所问之各异。郑氏强生分别,谓此公为公士大夫有地者,大夫士归为素在君所食都邑之臣。集説取而衍之,似持之有故矣,然终难信为必然。
君大棺八寸,属六寸,椑四寸;上大夫大棺八寸,属六寸;下大夫大棺六寸,属四寸;士棺六寸。集説:君,国君也。大棺最在外,属在大棺之内,椑又在属之内,是国君之棺三重也。寸数以厚薄而言。
窃案孟子谓古者棺椁无度,中古棺七寸椁称之,自天子逹于庻人,非直为观美也,然后尽于人心。赵岐注云:古者棺椁无厚薄尺寸之度,周公制礼以来,棺厚七寸,椁薄于棺,厚薄相称相得也,从天子至于庶人,厚薄皆然,但重累之数、▯翣之饰有异。朱子云:椁称之,与棺相称也,欲其坚厚久逺非特为人观视之美而已。饶氏云:周七寸,只如今四寸许。《左传》赵简子与郑师战于铁,简子自誓云:桐棺三寸,不设属辟,下
译安葬之后,臣子与君主一同站立,只谈论王事,不谈论国事;大夫和士只谈论公事,不谈论家事。君主安葬后,王政进入国家;等到卒哭祭之后,才从事王事。大夫和士安葬后,公政进入家族;等到卒哭祭之后,戴上弁帽、系上绖带,对于军事等紧急事务不再回避。等到练祭之后,居住在白土涂抹的房间,不与常人同住。君主谋划国家政事,大夫和士谋划家族事务。集説:不谈论国事、家事,这是礼的常道。安葬后政事进入,以下是礼的变通。弁绖带,是指戴上素色的弁帽,加上环绖并系上带子,那么仍然要戴绖带。大夫和士戴弁绖,那么国君也戴弁绖。君主说从事王事,那么这里也是从事国事。垩室在中门外,练祭后丧服逐渐减轻,可以谋划国政、谋划家事。
我私下认为《王制》说:“父母去世,三年不从事政务。”《尚书》说:“高宗居丧三年不说话。”《曾子问》说:“练祭后不聚集站立,不结伴出行。”又说:“夏后氏的三年之丧,安殡后就移交政务;殷人安葬后就移交政务。”君子不剥夺别人的丧礼,也不可剥夺自己的丧礼。“三年之丧,卒哭后,军事等紧急事务不再回避。”从前鲁公伯禽有为而为之。现在以三年之丧追求利益,我不知道。根据这些文献,先王的丧礼在行走、站立、言语、行动之间,防范非常严格,恐怕人们忘记哀痛而追求利益,连禽兽都不如。现在这篇记载说:“安葬后与人站立,那么与练祭后不聚集站立、不结伴出行相违背。”“安葬后君主谈论王事,大夫和士谈论公事,那么与三年不说话相违背。”“君主安葬后,王政进入国家;卒哭后从事王事。大夫和士安葬后,公政进入家族;卒哭后,军事等紧急事务不再回避。”“练祭后,君主谋划国政,大夫和士谋划家事,那么与三年不从事政务以及安殡后移交政务、安葬后移交政务、卒哭后移交政务又相违背。”先儒虽然有“无事不聚集站立,有事与人站立”的说法,又有“安葬后谈论王事、公事是礼的常道,卒哭后从事王事、军事不回避是礼的变通”的说法,总属曲解,迎合末世失礼而找的借口。
禫祭后与妇人同寝,吉祭后恢复平常的寝居。集説:从御,郑氏认为是与妇人同寝,杜预认为是从政并处理职事,杜预的说法比较接近。大概恢复平常的寝居,是指恢复平时妇人应当侍奉的寝居。吉祭,是四季的常规祭祀。禫祭后恰逢吉祭在同一个月,那么吉祭结束后就恢复平常的寝居;如果禫祭不恰逢吉祭的月份,那么过了一个月吉祭后才恢复平常的寝居。孔氏以下文不御于内为证据,所以采纳郑氏的说法。又查《间传》说“既祥复寝”,是指大祥祭后恢复殡宫的寝居,与此处的恢复平常寝居不同。
我私下认为郑注从御是指与妇人同寝,复寝是指不再宿在殡宫。孔疏杜预以禫而从御,认为是从政处理职事。郑氏必定认为是与妇人同寝,因为下文说期居庐终丧不御于内,既然说不御于内,所以知道这里的御是与妇人同寝。又说士虞礼中月禫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注云是月是禫月也,当四时之祭月则祭也,亦不待逾月。所以熊氏说不当四时祭月则待逾月也。查《间传》既祥复寝与此吉祭复寝不同,前者是指不再宿在中门外而恢复殡宫的寝居,此处吉祭是指不再宿在殡宫而恢复平常的寝居,文字虽然相同但意义不同,所以此注说不复宿殡宫,明确大祥后宿在殡宫。我认为注疏的说法很好,集説一定要改它,是错误的。孟献子禫祭后比御而不入,也是指与妇人同寝,但献子是贤者,超过常人一等,过于常礼,所以比次当御妇人而不入殡宫,仍然居住在黝垩之中。
国君的丧事,大夫等到练祭,士等到卒哭就回去。集説《杂记》说:“大夫住在公馆以终丧,士练祭后回去。说的是大夫、士为国君丧事的礼仪。这里说公,是家臣称有封地的大夫为公。有封地大夫的丧事,其大夫与士治理其采地者都来奔丧。大夫则等到小祥而返回其所治理的地方,士则等到卒哭而返回其所治理的地方。”
我私下认为此记与《杂记》所言大夫士居君公之丧不同,所问的也各异。郑氏强生分别,谓此公为公士大夫有地者,大夫士归为素在君所食都邑之臣。集説取而衍之,似持之有故矣,然终难信为必然。
国君的大棺八寸,属棺六寸,椑棺四寸;上大夫的大棺八寸,属棺六寸;下大夫的大棺六寸,属棺四寸;士的棺六寸。集説:君,国君也。大棺最在外,属棺在大棺之内,椑棺又在属棺之内,这是国君的棺三重。寸数以厚薄而言。
我私下认为孟子说古者棺椁无度,中古棺七寸椁称之,自天子逹于庻人,非直为观美也,然后尽于人心。赵岐注云:古者棺椁无厚薄尺寸之度,周公制礼以来,棺厚七寸,椁薄于棺,厚薄相称相得也,从天子至于庶人,厚薄皆然,但重累之数、翣之饰有异。朱子云:椁称之,与棺相称也,欲其坚厚久逺非特为人观视之美而已。饶氏云:周七寸,只如今四寸许。《左传》赵简子与郑师战于铁,简子自誓云:桐棺三寸,不设属辟,下
卿之罚也。辟即椑。孔氏云:大夫依礼无椑,明简子罚始无椑,故郑知当时大夫常礼用椑,是时▯也。《檀弓》孔子为中都宰,制四寸之棺,五寸之椁。孔氏云:是庶人之棺四寸。据孟子所言,则自天子至庶人棺椁俱七寸。据《丧大记》与《左传》《檀弓》所言,又有八寸、六寸、四寸之棺椁,为尊卑贵贱之差,未知何故。
译这是对你的惩罚。辟就是椑。孔氏说:大夫按照礼制本没有椑,这表明简子惩罚开始时没有椑,所以郑玄知道当时大夫的常规礼制是使用椑,这是因为当时礼制已经衰败了。《檀弓》记载孔子担任中都宰时,规定棺木厚四寸,椁木厚五寸。孔氏说:这是指庶人的棺木厚四寸。根据孟子的说法,从天子到庶人,棺和椁都厚七寸。根据《丧大记》与《左传》《檀弓》的记载,又有八寸、六寸、四寸的棺椁,作为尊卑贵贱的等级差别,不知道这是什么缘故。
君里棺用朱緑用杂金鐕。大夫里棺用▯緑用牛骨鐕。士不緑。集説疏曰:「里棺谓以缯贴棺里也。朱缯贴四方,緑缯贴四角,鐕钉也。用金钉以琢朱緑着棺也。大夫四面▯,四角緑。士不緑者,悉用▯也。亦用大夫牛骨鐕。」又引石梁王氏云:「用牛骨为钉,不可从。」
窃案孔疏定本緑字皆作琢,琢谓鐕琢朱缯贴着于棺也。吴氏云定本近是,盖里棺兼用緑色无义,疏说二色贴四边贴四隅亦无义,且未详何据。若依定本以緑为琢,则朱▯句絶,琢字属下句。士用▯里棺与大夫同,但不用钉,琢之为异尔。且如此则又无牛骨为钉之疑,良可从也。
君殡用輴,欑至于上毕,涂屋。集説:君,诸侯也。輴,盛柩之车也。殡时以柩置輴上。欑,犹丛也。丛木于輴之四面,至于棺上毕尽也。以泥尽涂之,此欑木似屋形,故曰毕涂屋也。此章以《檀弓》参之,制度不同。
窃案《檀弓》云:天子之殡,菆涂龙輴,以椁加斧于椁上。此云“毕涂屋”,其事参差。若君据天子,应称龙輴,不得直云殡用輴。若君据诸侯,不得云攒。至于上“毕涂屋”,其文或似天子,或似诸侯,故郑云:此记参差,以《檀弓》参之,而云“天子之殡,居棺以龙輴,欑木题凑,象椁上四注,加屋以覆之,尽涂之。诸侯輴不画龙,欑不题凑象椁,其它亦如之”。集说直云诸侯,恐未尽然。
素锦褚,加伪荒集説:褚屋也。伪,音帷。荒,下用白锦为屋,象宫室也。加帷荒者,帷是边墙,荒是上盖。褚覆竟,而加帷荒于褚外也。
窃案郑注伪当为帷或作于声之误也。大夫以上有褚以衬覆棺,乃加帷荒于其上。孔疏伪字与帷声相近,于帷声又相近,因声相近而误作伪字,或作于字,故云声之误也。此集説所取也。愚以为上既云饰棺君龙帷黼荒矣,何必又云加帷荒?观下文説大夫画帷画荒素锦褚,不言加帷荒,可见君于龙帷黼荒之外,别有伪荒以加于褚上,不同大夫矣。但其制未闻,意者似荒而非荒,故曰伪荒乎?
君葬用輴四綍二碑,御棺用羽葆;大夫葬用輴二綍一碑,御棺用茅;士葬用国车二綍,无碑。比出宫,御棺用功布。《集説》:此章二「輴」字、一「国」字注,皆读为辁船音。然以《檀弓》「诸侯輴而设帱」言之,则诸侯殡得用輴,岂葬不得用輴乎?今读「大夫葬用輴」与「国」字并作船音,「君葬用輴」音春。
窃案郑注大夫废輴,此言輴非也。輴当为辁声之误也。辁或作团,是以文误为国。辁车、柩车,尊卑之差也。孔疏此明葬时在路,尊卑载柩之车,輴国皆当为辁。辁则蜃车在路载柩,尊卑同用蜃车。至窆时下棺,天子殡用龙輴,至圹去蜃车,更载以龙輴。以此约之,诸侯殡以輴,葬则用輴,明矣。若大夫惟朝庙用輴,殡则不用輴,葬时亦无輴也。士朝庙得用輁轴,若天子元士葬亦用輁轴。愚谓注疏虽改字,所以輴国同为辁者,盖以声形之辗转而误耳。集説以诸侯之輴音春,大夫之輴、士之国、车之国并作船音,何其支离之甚也!今案二輴一国,皆当如字读为正。盖诸侯殡既可用輴,葬固可用輴矣。大夫朝庙可用輴,葬独不可用輴乎?至于士之卑贱,不同于君大夫,则但用国中柩车而已。其尊卑之差,君与大夫在碑綍之多寡、羽茅之华质,而不在輴与辁之分别也。
君里椁,虞筐。大夫不里椁,士不虞筐。集説:疏曰:卢氏虽有解释,郑云未闻,今不録。
窃案郑云,未闻孔因不録卢氏之解,虽得阙疑之意,然亦拘矣。今取呉幼清説补之,云此盖言君之椁有里,而又有虞筐,大夫虽不里椁,而犹有虞筐也。士则并虞筐亦无,盖里椁如上,君里棺,大夫里棺之谓,但未审用何物耳。筐亦上八、筐六、筐四筐之类,但所谓虞者,又未知何说耳。恨不获卢氏解释而读之。《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二十六
钦定四库全书
陈氏礼记集説补正卷二十七
头等侍卫纳喇性徳撰
祭法
有虞氏禘黄帝而郊喾,祖颛顼而宗尧。夏后氏亦禘黄帝而郊鲧,祖颛顼而宗禹
译国君的内棺用朱红色缯布衬里,用杂色缯布包裹,用金钉固定。大夫的内棺用白色缯布衬里,用绿色缯布包裹,用牛骨钉固定。士不用绿色缯布。集说疏解释说:“里棺是指用缯布贴在棺材内部。朱色缯布贴在四方,绿色缯布贴在四角,鐕是钉子。用金钉来固定朱色和绿色缯布在棺材上。大夫四面用白色,四角用绿色。士不用绿色,是指全部用白色。也用大夫所用的牛骨钉。”又引用石梁王氏说:“用牛骨做钉子,不能采纳。”
我私下认为,孔颖达疏的定本中“緑”字都作“琢”,琢是指用钉子将朱色缯布固定在棺材上。吴氏说定本比较正确,因为内棺兼用绿色没有意义,疏中说两种颜色分别贴在四边和四角也没有意义,而且不知道依据是什么。如果依照定本将“緑”改为“琢”,那么“朱〇”句意结束,“琢”字属于下一句。士用白色衬里内棺与大夫相同,只是不用钉子,区别在于是否固定。而且这样就没有牛骨做钉子的疑问了,确实可以采纳。
国君停灵时用輴车,堆聚木柴直到棺木上方完全覆盖,用泥涂抹覆盖。集说:君,指诸侯。輴,是装载灵柩的车。停灵时将灵柩放在輴车上。欑,同“丛”。在輴车四面堆聚木柴,直到棺木上方完全覆盖。用泥全部涂抹,这堆聚的木柴像屋形,所以说“毕涂屋”。这一章与《檀弓》参看,制度不同。
我私下认为,《檀弓》说:天子停灵,堆聚木柴涂抹龙輴,在椁上加斧。这里说“毕涂屋”,事情有差异。如果君指天子,应该称龙輴,不能直接说停灵用輴。如果君指诸侯,不能说堆聚木柴。至于“毕涂屋”,其文辞有时像天子,有时像诸侯,所以郑玄说:这篇记载参差,与《檀弓》参看,说“天子停灵,棺用龙輴,堆聚木柴题凑,像椁上四注,加屋覆盖,全部涂抹。诸侯輴不画龙,堆聚木柴不题凑像椁,其他也这样”。集说直接说是诸侯,恐怕不完全正确。
素锦做褚,加上伪荒。集说:褚是覆盖棺木的屋状物。伪,音同“帷”。荒,下面用白锦做屋,象征宫室。加帷荒,帷是边墙,荒是上盖。褚覆盖完毕,在褚外面加上帷荒。
我私下认为,郑注说“伪”应当是“帷”,或者是“于”字的声误。大夫以上有褚来衬覆棺木,然后在上面加上帷荒。孔疏说“伪”字与“帷”声相近,“于”与“帷”声又相近,因为声音相近而误作“伪”字,或作“于”字,所以说声误。这是集说所采纳的。我认为上面已经说装饰棺木,国君用龙帷黼荒了,何必又说加帷荒?看下文说大夫画帷画荒素锦褚,不说加帷荒,可见国君在龙帷黼荒之外,另有伪荒加在褚上,不同于大夫。但其形制没有听说,大概像荒而不是荒,所以叫伪荒吧?
国君下葬用輴车,四根牵引绳,两块碑,护送棺木用羽葆;大夫下葬用輴车,两根牵引绳,一块碑,护送棺木用茅草;士下葬用国车,两根牵引绳,没有碑。刚出宫时,护送棺木用功布。《集说》:这一章两个“輴”字、一个“国”字的注音,都读作“辁船”音。然而根据《檀弓》“诸侯輴而设帱”来说,那么诸侯停灵可以用輴,难道下葬不能用輴吗?现在读“大夫葬用輴”和“国”字都作船音,“君葬用輴”音春。
我私下认为,郑注说大夫废弃輴车,这里说輴车是不对的。輴应当是“辁”字的声误。辁有时写作“团”,因此文字误作“国”。辁车、柩车,是尊卑的区别。孔疏说明下葬时在路上的情况,尊卑载柩的车,輴、国都应当是辁。辁就是蜃车在路载柩,尊卑同用蜃车。到下棺时,天子停灵用龙輴,到墓穴去掉蜃车,再装载龙輴。以此类推,诸侯停灵用輴,下葬也用輴,很明显。如果大夫只有朝庙用輴,停灵不用輴,下葬时也没有輴。士朝庙可以用輁轴,如果天子元士下葬也用輁轴。我认为注疏虽然改字,所以輴、国同为辁,大概是因为声音和形状的辗转而误。集说认为诸侯的輴音春,大夫的輴、士的国、车的国都作船音,多么支离破碎!现在认为两个輴一个国,都应当按本字读为正。大概诸侯停灵既可以用輴,下葬自然可以用輴了。大夫朝庙可以用輴,下葬难道不能用輴吗?至于士的卑贱,不同于君大夫,那么只用国中的柩车而已。其尊卑的区别,君与大夫在于碑和牵引绳的多少、羽葆和茅草的华美与质朴,而不在于輴与辁的区别。
国君的内椁有衬里,虞祭用筐。大夫的内椁没有衬里,士虞祭不用筐。集说:疏说:卢氏虽然有解释,郑玄说没有听说过,现在不记录。
我私下认为,郑玄说没有听说过,孔颖达因此不记录卢氏的解释,虽然符合存疑的意思,但也拘泥了。现在取吴幼清的说法补充,说这大概是说国君的椁有衬里,而且有虞筐,大夫虽然没有内椁衬里,但还有虞筐。士则连虞筐也没有,大概内椁衬里如上,国君内棺衬里,大夫内棺衬里,但不知道用什么东西。筐也是上面八筐、六筐、四筐之类,但所谓虞,又不知道什么说法。遗憾没有得到卢氏的解释来阅读。《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二十六
钦定四库全书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二十七
头等侍卫纳喇性德撰
祭法
有虞氏禘祭黄帝而郊祭喾,祖祭颛顼而宗祭尧。夏后氏也禘祭黄帝而郊祭鲧,祖祭颛顼而宗祭禹。